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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考 民法学 法律专科专业课 民法学 尚德机构 主讲老师 : 艳分老师 自变量学院教研组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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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考 民法学 法律专科专业课 第三次课任务 : 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 民事行为 3 代理的法律关系 4 诉讼时效 5 人身权

4 自考 民法学 法律专科专业课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5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 对象, 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特征 : ( 一 ) 有益性 能够人的满足需要 ( 二 ) 客观性 不以主体的意志而转移 ( 三 ) 法定性 法律规定, 人身古代可以, 现在不可以

6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 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 其他财产: 这里的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 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 智力成果: 商标 专利 技术秘密 5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 其他: 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信息

7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二节物 一概念和特点物 : 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特征 : ( 一 )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 二 )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 三 )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 四 )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8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9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三 ) 主物与从物 自行车与车锁 汽车与车上的备用轮胎 两物之间的关系分 : 主物 : 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 : 辅助主物发生作用的物 从物具备条件 : 与主物属同一人所有须独成一物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

10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四 ) 原物与孳息 牛与牛赎, 果树与果实 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分 :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 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 如房屋出租所得的资金 法定孳息 :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1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课堂练习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 A 土地与农田 B 果树与果实 C 存款与利息 D 房屋与租金

12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课堂练习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A ) A 土地与农田 B 果树与果实 C 存款与利息 D 房屋与租金

13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有时称金钱 : 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汇票 支票 股票 有价证券 : 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4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二 ) 有价证券的种类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 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 本票 汇票 支票 ) 2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 仓单 提单 ) 3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 股票 ) 4 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 ( 债券 )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 记名有价证券 即在证券上记明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2 指示有价证券 即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 3 无记名有价证券 即证券上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的有价证券

15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七章民事行为

16 第七章民事行为

17 第七章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事实行为 合法的 人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违法的

18 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 : 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 一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 二 )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将自己的意思表露于外 ( 三 )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19 第七章民事行为

20 第七章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 一 ) 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根据意思表示是单数还是复数 : 单方行为 : 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 一个意思表示 多方行为 :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意思表示 且内容一致

21 第七章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 二 )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根据民事行为是否有对价 : 有偿行为 : 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 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 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买卖 租赁 无偿行为 : 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 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赠与 借用

22 第七章民事行为 ( 三 ) 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依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分 : 双务行为 : 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买卖 单务行为 : 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赠与

23 第七章民事行为 ( 四 )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于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分 : 诺成性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买卖等合同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借用 自然人借贷 保管 定金

24 第七章民事行为 ( 五 )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民事行为是否采用特定形式分 : 要式行为 : 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动产转让 + 登记 不要式行为 : 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大部分合同

25 第七章民事行为 ( 六 ) 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为, 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 原因不存在, 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买卖行为 无因行为又称无因行为, 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 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26 第七章民事行为 ( 七 ) 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按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 : 生前生效行为又称为生存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民事行为 多数 死后生效行为又称为死因行为, 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 如遗嘱 ) ( 八 ) 主行为与从行为按民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 主行为 : 在两个有联系的民事行为中, 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 : 需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担保

27 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件意思表示 : 民事行为的行为人欲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 : 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在意思 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中的表示 : 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 表示包括两个要素 : 表示行为 ( 外部行为 ); 表示意思 ( 内在意思表露出来 )

28 第七章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 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口头形式具有简单方便的特点, 但在发生纠纷时, 难以查证 2 书面形式 : 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因此有利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在发生纠纷时也可有据可查 3 默示形式 : 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为意思表示 这种形式, 根据当事人是以作为即积极行为还是以不作为即消极行为表达意思, 又可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29 第七章民事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 一 )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根据表示方式分明示的意思表示 : 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 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 通过表意人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 二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表示有无相对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遗嘱 捐助

30 第七章民事行为 ( 三 )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根据到达对方的方式对话的意思表示 :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 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 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 ( 如书信 第三人传达 ) ( 四 ) 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根据表示有无瑕疵健全的意思表示 : 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31 第七章民事行为

32 第七章民事行为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 一 )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 故意的不一致 意思表示无效 (1) 真意保留 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 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 通谋虚伪表示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 隐藏行为 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2 无意的不一致 (1) 错误 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 误传 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33 第七章民事行为 ( 二 ) 意思表示不自由 可撤销 1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构成须具备 3 个条件, (1) 须有他人的欺诈 (2) 需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3) 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2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的构成, 需具备以下条件 (1) 须有他人的胁迫 (2) 需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 (3) 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3 危难的意思表示 危难意思表示的构成, 需具备以下条件 : (1) 需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2) 对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 迫使其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意思表示 (3) 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34 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行为 : 民事主体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 一 )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 行为人 2 意思表示 3 标的 ( 二 )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何种民事行为需要特别的成立要件, 依其性质而不同

35 第七章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一 )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二 )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36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第四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 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 第 45 条第 1 款 :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7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一 ) 条件的概念和特点条件是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特征 : 1 需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 需为将来能否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 3 需为合法的事实 4 需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 需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8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 二 )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的成就 : 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 条件的不成就 : 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应是自然发生的结果, 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者恶意阻碍条件的成就 合同法 第 45 条第 2 款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 ;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39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 三 ) 条件的分类 : 1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的作用分停止条件 : 又称延缓条件, 是指关系民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eg: 甲乙约定, 乙考上大学即赠与财物若干 解除条件 : 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eg: 甲出租房屋给乙, 约定若甲的儿子毕业回本地工作, 乙须返还租住的房屋 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根据条件的内容分积极条件 : 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Eg: 乙考上大学即赠与财物 消极条件 : 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Eg: 约定不回本地工作出租于乙

40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 第 46 条 :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 : 简称始期, 又称延缓期限, 生效期限指决定民事行为发生的期限 Eg: 甲乙约定, 于甲的大楼落成时租给乙两间房 终止期限 : 又称终期, 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Eg: 甲乙约定,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有效期为十年

41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 其作用是相同的,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 期限是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 而条件是将来能否发生不肯定的事实

42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2009 年 5 月 16 日某甲与某乙约定, 如果甲的儿子顺利考上外地的大学, 就将其住房以约定的价格出租给乙使用 该租赁协议属于 ( ) A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B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 无效的民事行为

43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2009 年 5 月 16 日某甲与某乙约定, 如果甲的儿子顺利考上外地的大学, 就将其住房以约定的价格出租给乙使用 该租赁协议属于 ( B ) A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B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 无效的民事行为

44 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七章民事行为 行为人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 标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5 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一概念和特点无效民事行为 : 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自始确定的 当然的 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 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 无效民事行为是 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 民事行为 确定的当然无效的

46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排除双方行为 -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巧记 : 行为不行, 意思不行, 客体不行

47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 ( ) A 赔偿损失 B 返还财产 C 不得履行 D 罚款 E 收缴财产归国家

48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 ( ABCE ) A 赔偿损失 B 返还财产 C 不得履行 D 罚款 E 收缴财产归国家

49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第六节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概念和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 : 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特征 :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 民事行为 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

50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 一 )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 行为人对行为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品种 质量 数量的规格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近,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 二 )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明显不公平 民通意见, 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利用优势, 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 ( 三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方的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由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因此表意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其意思表示

51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 一 ) 撤销权 合同法 第 54 条, 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撤销权 ; 一方以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威,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 ( 二 ) 撤销权的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三 ) 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后果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 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经请求撤销的, 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52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 1. 发生原因不同 2. 效力不同 一开始有效 ; 自始无效 3. 确认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前者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53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 ( ) A 无效 B 效力待定 C 有效 D 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54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 ( C ) A 无效 B 效力待定 C 有效 D 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55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概念和特点 :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 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也可成为无效

56 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 一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 二 ) 无权代理行为 ( 三 ) 无权处分行为 ( 四 )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经追认 取得权利 同意之后有效

57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 ) A 无权代理行为 B 表见代理行为 C 无权处分行为 D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E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58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 ACDE ) A 无权代理行为 B 表见代理行为 C 无权处分行为 D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E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59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八章代理

60 第八章代理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代理 :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 ( 本人 )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三方当事人 : 代理人 被代理人 ( 本人 ) 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

61 第八章代理 第八章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权 后果承受 代理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三方面的关系 :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此为代理的基础关系 ; 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此为代理行为 ; 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此为代理的法律后果

62 第八章代理代理 二代理的特点 ( 一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受委托以自已名义则不属于 ( 二 ) 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 代人整理资料则不属于 ( 三 ) 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 四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 五 ) 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63 第八章代理代理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 : 不论自然人 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 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 1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例如, 立遗嘱 结婚 2 事实行为 : 不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3 违法行为 : 代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适用代理的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4 第八章代理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有 ( ) A 立遗嘱 B 结婚登记 C 签订合同 D 进行诉讼 E 申请注册商标

65 第八章代理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有 ( CDE ) A 立遗嘱 B 结婚登记 C 签订合同 D 进行诉讼 E 申请注册商标

66 第八章代理代理

67 第八章代理代理 四代理的分类 ( 一 ) 委托代理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代理发生根据分委托代理 : 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 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 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 二 )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 : 又称总括代理 全权代理, 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 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 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 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68 第八章代理代理 ( 三 )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 : 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 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 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 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 四 ) 本代理与再代理 是否由本人授权本代理 : 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被代理人直接选任 再代理 : 称为复代理, 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 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不是由本人选定, 但其是本人的代理人, 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

69 第八章代理代理 再代理成立条件 : 1. 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2. 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 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 注意 : 在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 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也可事后经代 理人同意

70 第八章代理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一概念 代理权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并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71 第八章代理代理 二代理权的授予 ( 一 ) 代理权授予, 是代理权发生的根据 ( 二 ) 代理权授予的性质 形式和内容 性质 :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可向代理人为之, 也可向第三人为之 形式 : 不要式行为, 可以是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用书面形式 ( 委托授权书 ) 内容 :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委托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72 第八章代理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 一 ) 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代理权的行使,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遵循下列原则 : 1 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赔偿 2 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得擅自变更指示, 多报告 3 合法行使代理权 不得越权, 也不得滥用

73 第八章代理代理 ( 二 )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代理人有代理权 2 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 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 1 对己代理 ( 一般无效, 使本人纯获利益的除外 ) 2 双方代理 ( 除特别许可外, 属无效行为 )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 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意思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74 第八章代理代理 四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 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须收回或缴回代理证书 1 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代理终止 :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5 第八章代理代理 2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76 第八章代理代理 3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代理终止 :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7 第八章代理代理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原则上不属于代理 但对本人也并非无利, 一般规定在代理中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 1 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 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 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78 第八章代理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 指行为人无代理权, 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 : ( 一 ) 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须追认才对本人发生效力 相对人有催告权, 在催告期间未作出表示, 视为拒绝 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自己的意思予以撤销 ( 二 )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行为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 不发生效力 ; 未经相对人撤销而经本人追认的, 行为人不承担行为的后果 ; 本人拒绝追认的, 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后果 ( 三 )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若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 则行为人属于本人的代理人 若未经本人追认, 若为本人利益, 为无因管理 ; 损害 + 相对人恶意, 负连带责任

79 第八章代理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在无权代理中, 善意相对人有 ( ) A 追认权 B 请求权 C 形成权 D 撤销权

80 第八章代理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在无权代理中, 善意相对人有 ( D ) A 追认权 B 请求权 C 形成权 D 撤销权

81 第八章代理代理 三表见代理 ( 一 ) 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 : 又称表现代理, 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 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 善意, 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 4 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 有效的民事行为 )

82 第八章代理代理 ( 二 ) 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 常见情形有 : 1 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本人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 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 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 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 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 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83 第八章代理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无权代理是指 ( ) A 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B 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C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行为 D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E 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84 第八章代理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无权代理是指 ( ABC ) A 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B 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C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行为 D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E 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85 第一编民法概论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86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一概念民事时效 :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间效果 包含三方面要素 : 1 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 需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 3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87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二民事时效的性质 ( 一 ) 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时效是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与人的意志无关, 不属于行为 ( 二 ) 时效具有强行性 时效的构成和效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 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 强行性期间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 1 取得时效 : 指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 ( 我国无 )-- 占有时效 2 消灭时效 :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 ( 我国诉讼时效 )

88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一概念和特点诉讼时效 : 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 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 ( 一 )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仍可起诉, 但已丧失救济权 ( 二 )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2 年,3 年,1 年 ( 三 )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

89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 : 又称预定期间, 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 针对形成权 ) 二者的区别 : ( 一 ) 性质和后果不同 法定其间, 除斥期间 ; 丧失请求权, 丧失形成权 ( 二 ) 起算点不同 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 ; 权利成立之日起 ( 三 ) 计算方式不同 可变期间 ; 不变期间 ( 四 ) 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时效 ; 某权利的存续期间 ( 五 ) 适用条件不同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 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

90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诉讼时效适用何种权利, 一般仅适用于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 1 在物权保护上, 排除妨碍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2 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 对人身权的保护 ( 但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 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 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91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 一 ) 普通诉讼时效 (2 年 ) 普通诉讼时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都为 2 年 ( 二 )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 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效 (1 年 )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2 第九章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诉讼时效的效力 : 民法通则 第 138 条,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请求权消灭, 受领权不消灭 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 3 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不应主动释明或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 22 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方作出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的, 法院不予支持

93 第九章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课堂练习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仓库, 后来甲乙因租金发生争议, 乙公司应在 ( ) 内提起诉讼 A 甲公司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 1 年 B 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 2 年 C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年 D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执起 2 年

94 第九章第七章民事行为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课堂练习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仓库, 后来甲乙因租金发生争议, 乙公司应在 ( A ) 内提起诉讼 A 甲公司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 1 年 B 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 2 年 C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年 D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执起 2 年

95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道, 是指权利人明确权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 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

96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 知道时间 1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 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 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 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5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6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7 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 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8 侵害身体健康的, 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发现的, 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97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 一 ) 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 :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暂停计算时效期间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 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二 )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 三 ) 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 : 诉讼时效中止, 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 中止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98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三诉讼时效中断 ( 一 )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 :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 待中断事由消除后, 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二 )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 1 提起诉讼或仲裁 2 权利人提出要求 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三 )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 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99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 四 )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 发生的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属于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属于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客观情况 2 发生的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 重新开始计算 ; 诉讼时效中止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只是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于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3 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 ;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 6 个月内

100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延长 :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 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 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 可延长时效期间, 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 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 二者区别是 : 1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而诉讼时效延长的是由是由法院确定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 20 年的, 法院不予保护 这里的 20 年 的期间, 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 而不适用中止 中断

101 第九章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现在是 民法学 正课, 共 10 次课 (11 月 30 号开始 ), 现在是第 3 次 3 上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晚 7 点半至 10 点 第四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期限 : 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包括期日与期间 期日, 如某年 月 日 ; 期间, 如 201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 二 期限的计算 : (1) 期间的起点 从规定时间开始计算, 开始当天不算 (2) 期间的终点 最后时间为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终点 民法通则 第 155 条, 民法所称的 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 包括本数 不满 以外, 不包括本数

102 第二编人身权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103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104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和特点人身权 :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 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有 : ( 一 )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 二 )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 三 )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 四 )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

105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二人身权的内容 ( 一 ) 支配权支配权 : 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人身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人身利益加以处分 ( 二 ) 利用权利用权 : 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人身利益加以利用, 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自己的姓名参加社会活动 ( 三 ) 维护权维护权 : 指权利人维护自己人身利益, 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06 第十章第七章民事行为人身权概述 课堂练习 人身权的客体是指 ( ) A 人身利益 B 特定的行为 C 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或利益 D 特定的精神财富

107 第十章第七章民事行为人身权概述 课堂练习 人身权的客体是指 ( A ) A 人身利益 B 特定的行为 C 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或利益 D 特定的精神财富

108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 ( 一 ) 概念和特点人格权 : 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 特点 : 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 人格权是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权利 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

109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 二 ) 人格权的分类 1 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根据客体范围分具体人格权 :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肖像权 名誉权一般人格权 : 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 2 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按照客体性质分物质性人格权 :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形式精神性人格权 : 肖像权 隐私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主要适用于非财产责任形式

110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二身份权 ( 一 ) 概念和特点身份权 : 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 特点 : 1 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非主体所固有的权利 2 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 3 身份权非为民事主体所平等享有的权利

111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 二 ) 身份权的分类 1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身份权的法律依据不同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 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 荣誉权 著作权中的身份权 2 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基本身份权 : 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派生身份权 : 亲权派生出的身上照护权, 由配偶权派生出的住所决定权

112 第二编人身权 第十一章人格权

113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第一节物质性人格权 一生命权 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114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二健康权健康权 : 自然人享有的以健康利益为客体的, 以维护其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包括健康利益维护权和健康利益支配权

115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三身体权身体权 : 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在于 : 生命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生命的延续, 而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在于 : 健康权体现的健康利益是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完善性, 而身体权体现的身体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身体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保持身体完整权 :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整性, 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2 身体支配权 : 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支配自己的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116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第二节精神性人格权 一姓名权姓名权 : 自然人享有的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姓名的决定权 2 姓名的使用权 3 姓名的改变权 4 姓名利益维护权

117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二名称权名称权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 使用 改变其名称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名称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名称设定权 2 名称使用权 3 名称变更权 4 名称转让权 5 名称利益维护权

118 第十一章人格权 三肖像权肖像权 : 自然人享有的以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所谓肖像, 是指通过绘画 照相 雕刻 录像 电影等造型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肖像拥有权 : 是自然人拥有自己肖像的权利 2 肖像制作权 : 是自然人决定是否制作 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3 肖像利用权 : 是自然人决定是否利用 如何利用本人肖像的权利 4 肖像维护权 : 是自然人维护自己肖像的完整性, 并禁止他人毁坏 歪曲及玷污的权利 未经自然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其肖像 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 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 以侮辱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等, 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19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下列情况, 虽未经本人同意, 但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 (1) 政治家 体育和影视明星或者其他著名人士, 在公开露面时, 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 (2) 为时事新闻而报道游行 阅兵 庆祝活动或其他公众性活动, 参与活动的人不能主张肖像权 (3) 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4) 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5) 为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120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四名誉权名誉权 :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 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 才能 思想 作风 信用等的评价 名誉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名誉拥有权 : 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保持其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2 名誉利益支配权 : 权利人对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享有支配的权利 3 名誉维护权 : 权利人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一方面, 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努力维护其已获得的名誉 ; 另一方面, 在他人侵害其名誉时, 有权请求法律救济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 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121 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下列行为不属于侵害名誉权 : (1) 自然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 (2) 各级人民代表 政协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 (3) 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 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 (4) 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5) 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 (6) 事先同意的行为

122 第十一章人格权 五隐私权隐私权 : 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 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 隐私权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 1 隐私隐瞒权 : 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权利 2 隐私利用权 : 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绘画 3 隐私支配权 : 向他人陈述自己的恋爱史, 准许看自己的日记或参观自己的卧室 4 隐私维护权 : 禁止进入个人领域

123 第十一章第七章民事行为人格权 课堂练习 下列民事权利中, 属于人格权范围的是 ( ) A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隐私权 B 生命权 健康权 亲属权 名誉权 C 身体权 健康权 监护权 名誉权 D 姓名权 肖像权 监护权 名誉权

124 第十一章人格权 课堂练习 下列民事权利中, 属于人格权范围的是 ( A ) A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隐私权 B 生命权 健康权 亲属权 名誉权 C 身体权 健康权 监护权 名誉权 D 姓名权 肖像权 监护权 名誉权

125 第二编人身权 第十二章身份权

126 第十二章第十一章身份权身份权 2 建议以老师的 PPT 主, 配合教材进行预习复习,PPT 可以下载打印 第一节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一配偶权配偶权 : 指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基于配偶关系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 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 妻以夫为配偶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配偶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1 同居权, 即夫妻双方之间互有进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权利 2 贞操请求权, 即夫妻双方有请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 3 抚养权, 即夫妻之间有请求对方抚养的权利

127 第十二章第十一章身份权身份权 二亲权亲权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身份权 亲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抚养教育权, 即父母作为亲权人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2 人身保护权, 即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以使其免受各种侵害的权利义务 3 财产管理权, 即父母有权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以免遭受损害 此外, 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设定权 住所指定权 法定代理权等

128 第十二章第十一章身份权身份权 三亲属权亲属权 : 父母与成年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包括 : 父母对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 父母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 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等 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是表现为相互之间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129 第十二章第十一章身份权身份权 第二节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一荣誉权荣誉权 : 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得 维护 利用其荣誉并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所谓荣誉, 是指国家或有关组织因民事主体在生产经营 工作学习等社会活动中成绩突出而授予其的某种称号 荣誉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荣誉支配权 2 荣誉利用权 3 荣誉维护权

130 第十二章第十一章身份权身份权 二知识产权中的的身份权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 在著作权中, 身份权包括四项 : 一是发表权 ; 二是署名权 ; 三是修改权 ; 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利权中, 身份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商标权中, 身份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自己名称的权利发明权 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 身份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领取荣誉证书 标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

131 课程回顾与下集预告

132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判断题 : 甲乙在他们的合意中, 以太阳从西方升起作为合意生效的条件 因此该合意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33 第七章民事行为 课堂练习 判断题 : 甲乙在他们的合意中, 以太阳从西方升起作为合意生效的条件 因此该合意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答案 : 错 该合意无效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 或然性的事实, 太阳从西方升起根本就是不可能的是, 因此不具备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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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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