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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学精讲课 主讲人 : 王艳分

2 王艳分 重点 985 高校法学硕士研究生 本硕均为法学专业, 研习法律 7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A 证 ) 大型培训机构的法硕考研讲师 主授民法 民诉法 国际法等科目

3 特别提示 : 评分, 希望大家客观公平公正评分! 所有的评分项目, 均是对上课老师的

4 课堂纪律 1. 上课不聊和学习无关的内容, 有关报考信息可以课后询问班主任 2. 有问题在问答区提出, 老师会在休息时间回答大家的问题 3. 我们是一个团队, 同学之间应互帮互助, 相互之间可以回答疑问 4. 如果老师遗漏了某个问题, 切莫着急生气, 可发送至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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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听课要求 : 本次为民法学的第二次课, 继续讲述理论知识 :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及其撤销后果? 2 民法通则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定 3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4 重点掌握合伙 5 民法中的物 6 民事行为

7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概念 :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资格 10 岁,18 岁 二 划分 :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18 周岁以上 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未满 10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但纯受利益的行为除外 常见选择 简答题

8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 概念 住所 : 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 只能有一个 ) 居所 :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 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 住所的确定 :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 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常见选择 简答题

9 第四节监护 一 概念 :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 特征 : 1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 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 目的 :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常见选择 简答题

10 第四节 监护 四 方式 :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1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 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 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 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担任 :1 祖父母 外祖父母 ; 2 兄 姐 ;3 关系密切的而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有争议的, 在近亲属中指定 常见选择题

11 第四节监护 五 监护人的职责 :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其财产 3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常见选择题

12 随堂练习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下列行为, 属于无效的是 ( ) A 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文具 B 为未成年子女支付药费 C 为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支付医药费 D 为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金

13 随堂练习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下列行为, 属于无效的是 ( C ) A 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文具 B 为未成年子女支付药费 C 为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支付医药费 D 为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金

14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 ( 一 )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 二 )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 (1)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2 年 ) (3) 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 三 )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常见选择题

15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 宣告死亡 ( 一 )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 二 )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顺序 : 配偶 ; 父母 子女 ;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 下落不明满 4 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 2 年 ) (3)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 三 )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 子女可被收养 ; 财产发生继承 常见选择 简答题

16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四 ) 死亡宣告的撤销 :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 (1) 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 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 给予补偿 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 第三人可予返还 (3) 其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 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 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 其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该收养关系有效, 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一般不应准许,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常见选择题

17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 ( 有顺序 )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满 2 年 战争期间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下落不明满 4 年 ; 意外事故满 2 年 公告期 3 个月 1 年 ; 意外事故为 3 个月 法律后果财产代管 撤销及撤 销后果 停止代管 宣告死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 子女可被收养 ; 财产发生继承 1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 继承的, 返还原物, 不存在的, 补偿 ;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 可不予返还 ) 2 配偶尚未再婚的, 自行恢复, 若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 则不可恢复 3 子女被依法收养的, 该收养关系有效,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常见选择 简答题

18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 但只申请宣告失踪的, 应当宣告失踪 ; 同一顺序的人, 有的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 则应当宣告死亡 常见选择题

19 随堂练习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 年, 但其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 人民法院 ( ) A 不予受理 B 作出失踪宣告 C 作出死亡宣告 D 审查后具体决定作何种宣告

20 随堂练习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 年, 但其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 人民法院 ( B ) A 不予受理 B 作出失踪宣告 C 作出死亡宣告 D 审查后具体决定作何种宣告

21 第四章法人

22 法人概述 一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性表现 : 1 组织上的独立性 2 财产上的独立性 3 责任上的独立性 二 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常见选择 简答题

23 随堂练习 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是 ( ) A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 成员 C 财产 D 组织结构

24 随堂练习 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是 ( A ) A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 成员 C 财产 D 组织结构

25 随堂练习 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 ) A 某市旅行股份有限公司 B 某市第一人民医院 C 某大学法律系 D 某市财政局 E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26 随堂练习 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 ABD ) A 某市旅行股份有限公司 B 某市第一人民医院 C 某大学法律系 D 某市财政局 E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27 法人概述 常见选择题

28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三 法人的分类 ( 一 ) 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 公法人与私法人 设立时住所的法规分 ( 国家机关与公司 ) 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的成立的基础分 ( 公司与基金会 ) 3 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法人设立的目的分 ( 公司 学校与校友会 ) 4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法人的国籍分 ( 二 ) 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 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 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2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机关 学校 法学会 常见选择题

29 随堂练习 下列单位中属于社团法人的是 ( ) A 工会 C 基金会 B 合作社 D 法学会 E 宗教团体

30 随堂练习 下列单位中属于社团法人的是 ( ABDE ) A 工会 C 基金会 B 合作社 D 法学会 E 宗教团体

31 第一节 法人概述 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 ) 始于成立, 终于消灭 ( 二 ) 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不享有身体权 生命健康权 继承权等, 没有婚姻能力 遗嘱能力和收养能力 ( 三 ) 内容具有差异性 机关法人不能从事营利活动 五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始于成立, 终于消灭 ( 二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 三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六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常见选择题

32 第二节 法人机关 一 概念 根据法律 章程或条例的规定, 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二 种类 法人权利机关 ( 股东大会 ) 法人执行机关( 董事会 ) 法人监督机关( 监事会 ) 注意 :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法人机关与法人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三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并进行业务活动的负责人 ( 自然人 ) 常见选择题

33 第三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 概念 : 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二 特征 : 1 是法人独立享有 自主支配的财产 2 是与其他组织 与发起人或投资人 与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三 法人的责任 概念 : 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特点 : 1 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 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 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 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常见选择 简答 论述题

34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35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36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三 法人设立的条件 : 1 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2 须有法律依据四 法人资格的取得 : 1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 不须登记, 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自设立之日起, 即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取得法人资格 常见选择题

37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一 法人的变更 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 1 法人的合并 : 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分为 :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2 法人的分立 : 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包括 : 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二 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 : 1 依法被撤销 2 解散 3 依法被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 ( 如合并 分立等 ) 常见选择题

38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三 法人的清算 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 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活动包括 : 1 了结现存的业务 2 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 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进行清算时, 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常见选择题

39 课间休息下吧!

40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41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Eg: 个体工商户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 特点 是民事主体, 但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其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常见选择题

42 第二节 合伙 一 概念 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目的, 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二 特征 ( 一 ) 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合同 ( 二 ) 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 三 ) 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联合体 ( 四 ) 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社会组织 常见选择 简答题

43 第二节 合伙 二 分类 ( 一 ) 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 普通合伙 :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 : 对合伙债务, 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注意 : 国有独资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二 ) 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 合伙人的自然属性 ) ( 三 ) 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 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态 ) 常见选择题

44 随堂练习 下列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 ( ) A 国有企业 B 上市公司 C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D 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E 国有独资公司

45 随堂练习 下列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 ( ABCDE ) A 国有企业 B 上市公司 C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D 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E 国有独资公司

46 第二节 合伙 三 内部关系 ( 一 )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的使用 管理普伙人向外转让财产, 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普伙人之间相互转让的, 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合伙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否则无效 ( 二 ) 合伙事务的执行普伙人有同等的执行权 ; 也可以约定或经全体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 有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由普伙人执行 有伙人对外不代表合伙, 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伙人的, 其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常见选择 案例题

47 第二节 合伙 ( 三 ) 合伙收益的分配和合伙亏损的分担合伙人对于合伙损益分配的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定 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按照平均比例确定 注意 : 普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常见选择 案例题

48 第二节 合伙 四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 一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实施的行为, 其后果由合伙承受 合伙企业中, 凡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 即使其没有执行合伙事务或者代表合伙的权利, 只要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为善意的不知其无执行权或代表权, 其后果也由合伙承受 ( 二 ) 合伙债务的清偿对于合伙的债务, 首先应以合伙财产清偿 其次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普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以其出资为限 清偿超过分担的损失比例的, 有权向其他普伙人追偿 个人债务, 以个人财产清偿 常见选择 案例题

49 随堂练习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 甲以门面房折价 20 万元出资 ; 乙出资 10 万元 ; 丙出技术, 为厨师 三人约定盈余均分, 亏损由乙负担 经营一年后, 负债 6 万元, 丁为债权人 对此债务 ( ) A 甲乙丙应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对丁各承担 2 万元 B 甲为店主, 应由甲全部承担 C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 应按约定由乙独自承担 6 万元

50 随堂练习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 甲以门面房折价 20 万元出资 ; 乙出资 10 万元 ; 丙出技术, 为厨师 三人约定盈余均分, 亏损由乙负担 经营一年后, 负债 6 万元, 丁为债权人 对此债务 ( C ) A 甲乙丙应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对丁各承担 2 万元 B 甲为店主, 应由甲全部承担 C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 应按约定由乙独自承担 6 万元

51 随堂练习 论述合伙债务的清偿

52 随堂练习 论述题 : 论述合伙债务的清偿 参考答案 :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 首先, 合伙的债务应以合伙财产清偿其次, 合伙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财产清偿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负无限责任, 不以其出资为限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 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亏损比例的, 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53 第二节合伙 五 入伙与退伙 ( 一 ) 无协议的, 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入伙的普伙人, 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 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新入伙的有伙人, 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中,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与普通合伙人可以互转 有伙人转为普伙人的,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 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伙人转为有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 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常见选择 案例题

54 第二节合伙 ( 二 ) 退伙 1 任意退伙: 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 法定退伙: (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 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见选择 简答题

55 第二节 合伙 3 强制退伙: 除名退伙, 是指合伙人因有某种是由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该合伙人开除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常见选择题

56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 一 概念 :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 特征 : ( 一 ) 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 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可转让与继承 ( 二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 三 )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 四 )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个人财产清偿 注意 : 解散后, 仍应清偿债务, 但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 常见选择 简答题

57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58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 概念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二 特征 ( 一 ) 有益性 能够人的满足需要 ( 二 ) 客观性 不以主体的意志而转移 ( 三 ) 法定性 法律规定, 人身古代可以, 现在不可以 常见选择 判断题

59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二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 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 其他财产: 这里的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 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 智力成果: 商标 专利 技术秘密 5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 其他: 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信息 常见选择题

60 第二节物 一 概念和特点 物 : 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特征 : ( 一 )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 二 )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光 电 热 气 声能为人所控制时可成为物 ( 三 )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 四 )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常见选择 简答题

61 第二节物

62 第二节物 ( 三 ) 主物与从物 自行车与车锁 汽车与车上的备用轮胎 按照两物之间的关系分 : 主物 : 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 : 辅助主物发生作用的物 从物具备条件 : 与主物属同一人所有 须独成一物 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 ( 四 ) 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 : 果树与果实 由所有权人取得 ; 若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除外 法定孳息 : 房屋出租所得的资金 有约定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 按照交易习惯 常见选择题

63 随堂练习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 A 土地与农田 B 果树与果实 C 存款与利息 D 房屋与租金

64 随堂练习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A ) A 土地与农田 B 果树与果实 C 存款与利息 D 房屋与租金

65 第七章民事行为

66 第七章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事实 事实行为 合法的 人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违法的

67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 概念 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 特点 ( 一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 二 )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将自己的意思表露于外 ( 三 )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常见选择 简答题

68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常见选择题

69 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 根据意思表示是单数还是复数 : 单方行为 : 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 一个意思表示, 如立遗嘱 多方行为 :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意思表示 且内容一致, 如买卖合同 ( 二 )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是否有对价 : 有偿行为 : 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 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 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买卖 租赁 无偿行为 : 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 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赠与 借用 常见选择题

70 民事行为的分类 ( 三 ) 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 依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分 : 双务行为 : 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买卖 单务行为 : 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赠与 ( 四 )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于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分 : 诺成性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买卖等合同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借用 自然人借贷 保管 定金 常见选择题

71 民事行为的分类 ( 五 )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民事行为是否采用特定形式分 : 要式行为 : 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动产转让 + 登记 不要式行为 : 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大部分合同 ( 六 ) 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为, 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 原因不存在, 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买卖行为 无因行为又称无因行为, 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 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72 民事行为的分类 ( 七 ) 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 按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 : 生前生效行为又称为生存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民事行为 多数 死后生效行为又称为死因行为, 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 如遗嘱 ) ( 八 ) 主行为与从行为 按民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 主行为 : 在两个有联系的民事行为中, 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 : 需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担保 常见选择题

73 同学们, 辛苦啦! 民法精讲第二次课结束了! 你们学得怎么样呢? 谢谢大家! 每一发奋努力的背后, 必有加倍的奖赏! 送给正在前进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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