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 1 法律关系 主体 ( 双 ) 内容 客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权利义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公民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 ; 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国家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政党和社会团体 外国社会组织积极极 消极自然然物 人造物 一般等价物 人身 知识识产品 道德产品 特指指行为的结果 知识点 2 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不满 10 周岁 (<10)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 (10 X<18) 年满 18 周岁 ( 18) 16 周岁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来源 (16 X<18) 精神状态 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 行为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 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线为 14 和 16 周岁 知识点 3 法律事实 分类 事件 行为 内容 绝对事件 ( 自然现象 ) 相对事件 ( 社会现象 ) 自然灾害 + 生 老 病 死 + 意外事故战争 + 重大政策的改变 1) ( 合法性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 ( 表现形式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 ( 意思表示 ) 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4) ( 几方表意 )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 ( 特定形式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 ( 主体参与 )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7) ( 对待的给付 )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 补 ) 标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
一课教育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图表复习讲义 8) ( 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补 ) 知识点 4 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法律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 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法 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地方 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 ; 省会 特区 设区的市 (1+3) 条例 地方 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 时 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规章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 法律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 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 地方 办法 抵触 效力排序 提示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知识点 5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矛盾双方 裁判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法律行政法规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机关国务院 2
政府规章 副 : 国务院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 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主 : 全国人大常 委会 知识点 6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法成不成 根据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那 ( 内 ) 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根据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内容很很诚 ( 程 ) 实小三长长得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祖 ( 主 ) 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了开公司 ( 私 ) 知识点 7 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不适用 仲裁裁法 不能仲仲裁 平等主体 合同纠纷 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 人身 ) 行政争议 ( 不平等主体 ) 原则 仲裁委员会 自愿 公平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不按行政区划划层层设立, 无隶属关系 注意 属于 民间组织, 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 2/3 形式 内容 必须书面!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 效力 (1) 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 对效力有争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 提出,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 法院 裁定 (3) 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 一方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裁协议,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开庭 不公开开 执行回避制度 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局原则 仲裁裁决 调解书自 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3
一课教育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图表复习讲义 注意 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知识点 8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 两审终审制 ;(2) 合议制 ;(3) 回避制度 ;(4) 开庭并公开 注意 适当关注合议制及公开部分 2016 年的新增内容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实行 原告就被告 原则 普通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 找不到人 被关押 原告住所地 (1)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2)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运输工具 运 输中的货物 人 ) (3)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4)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管辖 (5)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 (6) 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 ( 最先到达地 降落地 ) (7) 公司设立 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 解散 公司住所 地 注意 以上诉讼均可由 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 除 (7) 外 )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合同纠纷 ( 可以协议 :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 协议管辖 所在地 ) 注意 若有协议, 约定在哪里就在哪里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 原则 ( 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 年 : 身体 质量 租金 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 年 注意 1 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 ; 最长诉讼 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 权利被侵害 之日 注意 2 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 胜诉权 中止 (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 最后 6 个月内, 因 不可抗力 或 其他障碍 中断 (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 ) 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 4
调解 判决 一般特殊一审二审 民事事案件可以调解 ; 行政案件不能调解民事事案件 : 适用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件, 不得调解 ( 注意与 离婚案件 区别 ) 行政政案件 : 赔偿 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可调解 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 不上诉生效终审审判决 判决 对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审法院 强制执行 裁定调解书其它 由审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在地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在地法院 知识点 9 行政复议 (1) 行政机关作出的 具体 行政行为 复议事项 (2) 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定 ( 不包括规章 ) 复议范围 可以 一并 提出 附带审查 (1) 行政处分 ( 内部行为不可议 ) 排除事项 (2)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 调解 ( 未行使行政权 ) (3) 抽象行政行为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书面 口头 申请均可 一个爹 海关 金融 国税 外汇管理 政府 ( 非省级 ) 俩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如地税 ) 复议机关 没爹省级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 ( 如国家税务总总局 ) 注意 1 适当关注本部分 2016 新增内容, 尤其是 派出机关 注意 2 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 3 不收费 复议程序 注意 4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有特特殊情形 ) (1) 采用书面审查 ( 不开庭 ) (2) 举证责任倒置 ( 由 被申请人 承担 ) (3) 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法律规定少于 60 日 复议决定 的除外, 情况复杂可以延长, 延长期最多不超过 30 日 (4) 决定种类 : 维持 ;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决定撤销 变更或 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 复议决定书 送达 生效 5
一课教育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图表复习讲义 知识点 10 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不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 具体 行政行为 (1) 国家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 ;(3) 内部行为 ;(4) 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级别管辖 由中级法院管辖 的一审案件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诉讼管辖 (3) 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特殊情况 最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经过复议的 也 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 原告就被告 )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开庭 公开 合议庭 执行回避制度, 不适用调解 ( 补偿 赔偿 自由裁量除外 ) 注意 1 起诉时间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 注意 2 最长诉讼时效 : 诉讼程序 (1) 不动产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 (2) 其他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 一审判决时间 判决生效 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 内作出 一审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不上诉 知识点 11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吊销许 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行政拘留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最高 3 年 拘役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最高 1 年 刑事责任 主刑 有期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 超过 25 年 无期 6
死刑 不是罪大恶极可以缓期 2 年执行 注意 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 + 拘役 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 + 管制 有期徒刑 管制判处拘役 + 管制 拘役 管制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附加刑 注意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 出版 集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担任国有公公司 企业 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