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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读 本章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理部分, 主要介绍经管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的基本常识 通过本章的学习, 应了解法的特征 法的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 理解经济法的渊源,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为以后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学习重点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学习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及具体运用 教学建议 教师要以适当的讲解, 并配合案例分析以及课堂讨论, 帮助学生理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 第一节法学基础理论 一 法的词源与含义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其他因素的制约, 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 人们对法的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 在古代文献中, 称 法 为 刑, 法 与 刑 通用 如夏朝之禹刑 商朝之汤刑 周朝之吕刑, 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 刑鼎 竹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 造 法经 六篇, 改 刑 为 法 刑, 常也, 法也 法, 刑也 同时, 法 又往往与 律 通用, 在秦汉时期, 改 法 为 律, 二字已同义 从此 律 字广泛使用, 其频率高于 法, 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 律, 如秦律 汉律

2 经济法 魏律 晋律 隋律 唐律 明律 清律, 只有宋代称 刑统, 元朝称 典章 说文解字 解释, 律, 均布也 段玉裁说: 律者, 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故曰均布 律原为音乐之音律, 音乐只有遵守音律, 才能和谐, 否则杂乱无章 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 以正六音, 木制, 长七尺 律后来引申为规则 有序, 范天下之不一而一, 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 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 最早把 法 律 二字合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 他说 : 法律政令者, 吏民规矩绳墨也 在现代汉语中, 法 与 法律 两词基本上可以当作同义词 但也有区别, 简单来说, 法 指的是 权利赋予某个个体, 而 法律 指的是 一种规定了的形式 一般来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 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 国家立法机关 )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 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一般情况下, 法 和广义的 法律 同义 ; 但在某些场合, 法 又和狭义的 法律 同义,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 在法学上, 法 和 法律 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 但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区分 二 法律的特征 ( 一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所谓国家制定, 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 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 所谓国家认可, 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既存的某些习惯 教义 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这一特征使法律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 二 )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 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亦即具有某种强制性 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其实施, 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并非意味着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 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 都要借助于系统化的暴力国家机器, 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实际上,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只有相关社会主体不遵守法律规范, 并依照法律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 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 这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 ( 三 )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这一点使其区别于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约束人的行为 ; 而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界 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 如度 量 衡等, 这些规范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但是,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兴 2

3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起, 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呈技术化趋势, 进而产生了所谓社会技术规范, 如环境保护 食品卫生 建筑质量标准等, 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 也可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 四 ) 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机制, 实现影响人们的动机 指引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 组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及国家 ( 作为普通法律主体 ) 的权利和义务, 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 五 ) 法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 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 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 比如民法就有民事诉讼对应, 刑法有刑事诉讼对应 三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 按照不同的标准, 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通过对法的分类, 从中探索法律发展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 ( 一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做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 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 ( 二 ) 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 根本法就是宪法, 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因此, 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效力低于宪法 ( 三 )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做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 刑法 劳动法 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 ( 四 )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 法人 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 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如宪法 民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等 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 如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 相对于各具体企业法就是一般法 3

4 经济法 ( 五 ) 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根据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所做的分类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 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 渊源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 六 ) 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方法, 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众说纷纭 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即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 如宪法 行政法 刑法 诉讼法 ; 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如民法 商法, 也有按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状况予以划分的, 即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家与公民 国家和法人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律, 就是公法 凡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民事 经济关系的法律, 就是私法 四 法律体系 对于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可根据它们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 这些门类称为法律部门 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就是法律体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刑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7 个法律部门 应当注意的是, 本书的名称为 经济法, 但这并不是法律部门意义上 经济法 的概念, 而是 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 的意思, 其内容主要涉及民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中相关的法律制度 ( 一 )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 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包括 4 个方面 : 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 组织 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 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 有关维护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 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 二 ) 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 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 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 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 都受刑法调整 二是强制性最突出 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 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 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 ( 三 )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 行政行为 4

5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行政程序 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 称为纵向关系 ) 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做出, 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 四 ) 民商法民法 商法是规范民事 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调整的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 称为横向关系 ) 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 法人与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 主要包括物权 债权 婚姻 家庭 收养 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法是在适应现代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 从民法中分离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 主要包括公司 破产 证券 保险 票据 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 各国做法不尽相同, 从我国的立法模式来看, 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 五 )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 管理 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 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 另一方面又与民法 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 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 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六 ) 社会法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在政府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 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有关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如劳动法 工会法等 ; 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 七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3 种 解决经济纠纷, 除通过诉讼 打官司 外, 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 专栏 1-1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历来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 所谓民商合一, 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 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 ; 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 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民商分立的体制, 最早起源于法国, 法国于 1804 年制定了民法典, 在 1807 年, 又颁布了商法典, 从而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 在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 有相当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时, 采纳 5

6 经济法 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然而, 到了 20 世纪初, 瑞士制定了民法典, 于 1912 年施行, 在民法典中包括了公司法 商业登记法等商法的内容, 从而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制, 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 商事法规本身是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的, 而只能适用民法的总则 ( 资料来源 : 张学森. 经济法. 北京 :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及渊源 一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 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并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 (Morelly) 在其 1755 年所著的 自然法典 一书中提出来的, 之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 (Dezamy) 在其 1842 年出版的 公有法典 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两位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述的经济法, 更多的是指在未来的理想社会公平分配财富的分配法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则产生于 20 世纪初期的德国 德国学者莱特 (Ritter) 在 1906 年创刊的 世界经济年鉴 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 即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而后, 经济法的概念逐渐在德国流行开来, 并传播到欧亚其他国家 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流行则始于 1979 年 当时国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 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当时,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文件频繁使用经济法这一词汇, 而后经济法在包括法学研究和教学在内的社会各界均被广泛使用至今 二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 一 ) 经济法的概念目前, 经济法的概念 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 本书所称的经济法, 指的是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各个法律部门的集合体 ( 二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 本书根据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如下 1.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市场主体在设立 变更 终止及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

7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或财产责任的承担者, 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 如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 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为建立统一 开放 公平 竞争 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市场体系, 对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或协调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等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所谓宏观调控, 是指国家为满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 保障经济持续 稳定 协调发展, 实现总量平衡, 而对市场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在这种宏观调控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就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如财税 金融 外汇 价格 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4.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提供救助和补贴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简称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如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等 三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 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 并表现为何种形式 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经济法的渊源如下 ( 一 )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 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 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完善宏观调控 ;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等 ( 二 )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经济法律包括 : 证券法 公司法 保险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等 ( 三 ) 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满足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省 7

8 经济法 自治区 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与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 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经济法大多以法规的形式存在, 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行政法规有增值税 消费税 资源税等税收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的种类和数量很多, 在此不予列举 ( 四 ) 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 行政法规的补充, 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部门规章有财政部颁布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等 地方政府规章有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等 ( 五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 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做出变通规定, 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做的规定去做出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 六 )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 ( 七 ) 国际条约 协定国际条约 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 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条约 协定在我国生效后, 对我国国家机关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 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 8

9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系的范畴, 是由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化 由于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 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 由于理论界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人们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认识也存在着分歧 根据本书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国家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例如, 财政关系 金融关系 劳动关系 合同关系 专利关系和商标关系等, 受相应的财政法 金融法 劳动法 合同法 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确认和调整时, 都将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上述关系都是经济法律关系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通常认为, 法律关系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 3 个要素构成 这 3 个要素相互联系, 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也是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 3 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其中, 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 这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客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指向的目标, 没有客体, 主体的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 内容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 一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亦称经济法主体, 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并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 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 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不过, 在多数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既享有经济权利, 同时又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这种主体资格一般通过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取得 例如, 公司依照 公司法 的规定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在其从事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时, 公司就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主体, 成为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等 ( 二 )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 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度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包括 3 层含义 : 一是权利主体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是权利主体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可能性, 三是权利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 9

10 经济法 予强制力保护的可能性 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 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 主要有如下几种 (1) 所有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绝对性, 一物只能存在一所有权 所有权具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4 项权能 其中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利, 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4 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 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 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3) 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 人事 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 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权利, 通常是由非财产所有者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4) 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 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 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 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 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既是权利, 又是义务, 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 否则便是违法 (5) 债权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等, 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 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 为使他方实现经济权利而依法需要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按照规定承担其应尽的经济义务,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履行经济义务 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 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 三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 也是确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 如果没有客体, 经济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 也就不可能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 因此, 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10

11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可以确定为以下 3 类 (1) 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所支配, 具有具体物质形态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 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间, 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主要包括土地 房屋 建筑物 道路 林木等 动产是指能在物理空间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 如汽车 轮船 机器设备 家具 衣服 货币等 (2) 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活动 经济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经济干预行为, 也包括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行为 (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创造活动而取得的成果 智力成果不具有具体的物质形态, 也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 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 智力成果主要包括商标 作品 专利 商业秘密 专有技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等 三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是产生 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原因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事实出现的结果 根据是否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 一 ) 行为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并能依当事人的意愿发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征税行为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 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判决与裁定等经济司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也会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终止, 如引起经济制裁法律关系等 非法行为本身虽不合法, 不受法律保护, 但它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是依法受保护的, 只是这种后果常是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的 ( 二 ) 事件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 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如自然灾害等 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相对事件虽属人的行为引起, 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因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四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 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这些权利义务由当 11

12 经济法 事人享有和承担, 但它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而保障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 其实也就是对经济法律关系或经济主体的保护 在我国, 这一任务是由数量众多的职能机关如审计 银行 财政 税收 工商行政等机关, 以及仲裁司法机关完成的 它们以各自的活动维护和保障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 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主要体现在让侵犯其他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 即所谓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犯其他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为人依其行为的性质 侵权情节及后果的不同, 要依法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 一 )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 )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反国家关于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 就是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所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 三 )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造成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所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即刑事制裁 在我国, 上述 3 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既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同时适用 如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对于生产 销售的商品, 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要求并因此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行为, 就可以同时追究民事责任 ( 如赔偿损失 ) 行政责任( 如警告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 ) 和刑事责任 ( 如判处有期徒刑 ) 专栏 1-2 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公民, 因违反法律规定, 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受破坏, 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 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 可将违法分为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 ( 犯罪 ) 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一 )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 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民事责任的分类 :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 12

13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责任, 以及其他责任 (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又称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主要包括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 重作 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 二 )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 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其种类有 :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 而行政处罚则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 ( 行政主体 )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 (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三 ) 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其中, 主刑有以下 5 种 :1 管制, 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 年 ;2 拘役, 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1 年 ;3 有期徒刑, 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20 年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包括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 附加刑有以下 3 种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 资料来源 : 张学森. 经济法. 北京 :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第四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和方式 ( 一 ) 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 二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 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 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 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权益争议, 产生经济纠纷, 如合同纠纷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 为了保 13

14 经济法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必须利用有效手段, 及时处理解决这些纠纷 在我国,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 民事诉讼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当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 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 ; 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 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由行政机关对纠纷做出最终裁决 二 仲裁 ( 一 )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 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 对纠纷依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 仲裁的特征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 仲裁具有 3 个要素或者特征 (1)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 ( 仲裁机构 ) 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 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以下简称 仲裁法 ) 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 二 ) 仲裁的适用范围 (1)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 (2)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 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下列仲裁不适用 仲裁法, 不属于 仲裁法 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而应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 劳动争议的仲裁 14

15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三 ) 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依据事实和法律,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 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做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四 )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 人 副主任 2~4 人和委员 7~11 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 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且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三 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 适用 民事诉讼法 解决纷争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 民事诉讼法 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依据 ( 一 )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15

16 经济法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 民事诉讼法 的案件具体有以下 5 类 (1) 因民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如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 因经济法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 死亡等非讼案件 (4)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 二 ) 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 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 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 疑难的案件除外 )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 一律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 疑难的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 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 2.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或者与案件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3. 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 我国法院分为 4 级 :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 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按照两审终审制,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 当事人如果不服,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 16

17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院提起上诉, 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有 :(1)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2)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 裁定, 为终审判决 裁定 对终审判决 裁定, 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 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 三 ) 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 其中最重要 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 案情繁简 影响范围, 来确定上 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 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为确定管辖权, 法律还规定了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情形 ( 四 )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规定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在于 : (1)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规定体现的是, 如果权利人享有权利但不积极地行使, 将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 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 换言之, 法律只能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 (2) 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就会使义务人认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其请求权, 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在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 权利人才行使权利, 就会导致既定的社会秩序的破坏, 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 (3)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并及时解决纠纷 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 有些事实和证据可能因年代久远, 难以查证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以使当事人和法院免受陈年旧账的困扰 关于仲裁时效, 法律有规定的, 适用法律规定 ; 法律没有规定的,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7

18 经济法 2.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一般诉讼时效为 2 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 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在 民法通则 之外, 合同法 继承法 海商法 票据法 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 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也就是说, 对在 20 年内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 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20 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 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中断和延长 (1)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其他障碍, 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代理权, 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 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 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 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 五 ) 判决和执行 1. 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案件, 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 案由和开庭的时间 地点, 以便群众旁听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 应当及时裁判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但不应久调不决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 18

19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 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 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四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 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 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 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1999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 和 2007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9 号 ), 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五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 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1989 年 4 月 4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 ) 是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 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 19

20 经济法 本章小结 1. 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的可诉性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 经济法的渊源 :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协定 4.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 3 个要素构成 其中, 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 客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指向的目标, 内容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5. 在我国,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 民事诉讼 当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习 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对法所做的分类中, 属于以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为依据进行 分类的是 ( ) A.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 根本法和普通法 C. 一般法和特别法 D. 实体法和程序法 2.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 国务院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 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 正确的是 ( ) A. 宪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法律 B. 宪法 法律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 C. 宪法 行政法规 法律 部门规章 D.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 下列纠纷中, 可以适用 仲裁法 解决的是 ( ) A. 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 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 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 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20

21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二 名词解释 1. 经济法 2. 经济法律关系 3. 经济法律事实 4. 仲裁 5. 民事诉讼 6. 行政复议 7. 行政诉讼三 简答题 1.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 2. 简述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及具体内容 3. 简述经济纠纷的概念及解决途径 案例分析 A B C 3 人选准一个项目, 分别投资价值 10 万元的专利技术 价值 20 万元仪器设备和 300 万元现金, 自行承租一房屋作为办公场所, 成立一个企业 企业在运行过程中, 通过压低价格 大额促销等手段把其他竞争对手打败, 获得了在其经营地区的垄断地位, 并经常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定价 后该企业发现房地产行业很热, 于是转向经营房地产, 但是在房地产开发后销售情况并不好, 导致大量的楼房无法售出, 出现积压 经过两年的努力, 经营状况仍无好转, 最后导致破产 问题 : 上述哪些法律关系需要经济法调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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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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