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2018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 经济法基础 /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上海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轻松过关. 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ISBN /F.2885 Ⅰ.12 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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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轻松过关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 经济法基础 编著东奥会计在线

2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2018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 经济法基础 /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上海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轻松过关. 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ISBN /F.2885 Ⅰ.12 Ⅱ.1 东 Ⅲ.1 经济法 中国 资格考试 自学参考资料 Ⅳ.1F23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 (2017) 第 号

3 书名 2018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 经济法基础 2018 Nian Kuaiji Zhuanye Jishu Zige Kaoshi Kaodian Huicui ji Jiyi Jinnang Jingjifa Jichu 著作责任者东奥会计在线编著责任编辑袁敏标准书号 ISBN 出版发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 369 号网址 电子信箱 电话东奥会计在线客服中心 (24 小时热线 ) 印刷者河北新华第二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经销者新华书店 720 毫米 1000 毫米 32 开本 11.5 印张 220 千字 2017 年 12 月第 1 版 2017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定价 元未经许可, 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举报电话 : 电子信箱 :kf@dongao.com 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 请与东奥会计在线客服中心联系, 电话 :

4 前言 我, 身材娇小, 携带方便, 随时翻看 ; 我, 提炼重点, 浓缩精华, 吃透考点 ; 我, 图文并茂, 立体直观, 强化记忆 我是轻松过关 3, 即将带你开启过关之旅 温馨提醒 听说配合网课一起学习效果更佳哟!

5 目录 第一篇备考指南 考情分析...3 考前指导...4 应试技巧...5 第二篇复习要点 第一章总论. 9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49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增值税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72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86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308

6 第一篇备考指南

7 考情分析 年初级资格考试继续在全国范围内采用 无纸化 ( 机考 ) 方式, 考试将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开始, 分为 N 个批次, 具体安排需关注官方正式通知 2. 经济法基础 科目的考试时长为 1.5 小时, 初级会计实务 科目的考试时长为 2 小时, 两个科目连续考试, 时间不能混用 考生必须在 3.5 小时之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年 经济法基础 考试的题型题量, 目前没有明确的通知, 以往年度的情况为 : 单项选择题 24 个小题 36 分 多项选择题 15 个小题 30 分 判断题 10 个小题 10 分 不定项选择题三个大题 12 个小题 24 分 考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2018 年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 每年教材新增及变化的内容, 都备受考试的青睐, 考生一定要注意, 尤其是第 2 章教材新录入的 会计法律制度 内容 另外, 教材其他章节也根据 民法总则 及税法相关政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 教材章节结构也进行了合并或重新划分 因此, 建议考生根据 2018 年最新版教材及辅导书进行学习, 并关注新增及变化部分 3

8 考前指导 1. 阅读教材 (1) 在学习过程中, 考生应该仔细研读教材的内容, 因为考试中 95% 以上的考点都能够在教材中找到出处, 只要将教材的内容掌握好, 考取证书并不难 在考试中, 本科目涉及的考点非常多, 分散在教材的各个角落, 这就要求考生至少将教材从头到尾认认真真看 1~2 遍 (2) 本科目考试的内容非常广泛且细致, 每章分值所占比重不相上下, 所以要全面掌握教材内容, 找出每章的重难点 2. 做适量习题通过做题掌握教材中的重点内容, 总结考试的重点和规律, 发现自身的薄弱环节, 从而提高考试成绩 历年真题对考生有很大的帮助, 真题能反映出命题老师的思路和方向, 找到学习的突破点 3. 善于归纳总结, 学会融会贯通本科目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 要针对每章内容找出主线, 归纳总结易混点, 前后各章内容融会贯通, 最终达到准确记忆的目的 4

9 应试技巧 任何一个考试都是对综合素质的考查, 初级职称的考试也不例外 考试本身不仅考查我们对专业知识 的掌握程度, 还考查我们面对考试时的心理素质, 即临场发挥与应变能力 1. 认真读题, 看清题目的要求 做题时,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导致整个题目丢分, 比如到底是要求选正确的, 还是不正 确的 所以一定要认真读题, 不要留下遗憾 2. 习惯在电脑上做题 初级考试采用机考形式, 这就颠覆了我们传统的 有纸化 形式 面对机考考试形式, 在平常练习时, 一定要模拟考场多做练习, 这样在真正的考场上才能坦然处之 预祝广大考生朋友都能轻松过关! 5

10 第二篇复习要点

11 第一章总论 要点一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法是 统治阶级 的 国家意志 的体现, 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 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 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 整体意志 和 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而是统治阶级的 国家意志 但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 照顾 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 法反映的只 能是统治阶级共同的 根本的利益 所以, 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 他们的 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 9

12 法的特征 ( 调整 ) 特征具体规定法是经过国家 制定 或者 认可 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 提示 制定 认可, 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意志性家意志的两种途径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国家 提示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 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 但强制性这种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 ( 如警察 法庭 监狱 ) 为后盾, 和国家制裁相联系, 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1) 概括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标准的属性规范性 (2) 利益导向性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 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维持社会秩序 (1)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明确公开 (2) 可预测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 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性和普遍 (3) 普遍适用性 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期限内, 对所有社会成约束性员 ( 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 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提示 注意区分法的本质和特征, 容易混淆出题 10

13 要点二 法律关系 提示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要素 主体 概念 种类 具体规定是指参加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 自然人 ( 公民 ): 既包括中国公民, 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组织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法人组织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其中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新增 ) 3. 国家 : 在国内, 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 在国际, 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 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 调整 ) 11

14 要素 主体 资格 续表具体规定 1. 法人的权利能力, 自成立时产生, 至终止时消灭, 且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 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2. 公民权利能力的分类 ( 新增 ) (1)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2) 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 : 民事权利能力 政治权利能力 行政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等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 调整 )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 ( 8 周岁 ) 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满 8 周岁 (<8 周岁 ) 的未成年人 2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2

15 要素 主体 资格 续表具体规定 4.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 新增 ) (1) 刑事责任能力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 16 周岁的人, 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仅对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 ( 八种 ) 负刑事责任 (2) 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 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4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5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

16 14 要素内容客体 概念其他概念种类 具体规定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权利被侵犯, 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续表 2.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 ( 如纳税 服兵役 ) 和消极义务 ( 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 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 物 (1) 自然物 : 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等 (2) 人造物 : 建筑 机器 各种产品等 (3) 货币及有价证券 提示 物既可以是有体物 ( 如天然气 电力 ), 也可以是无体物 ( 如权利 数据信息 ) 2. 人身 人格 : 主要指人体器官, 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 活人 的整个 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 物 ( 调整 ) 3.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 ( 如作品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等 ) 荣誉产品 ( 如荣誉称号 奖章 奖品等 )( 调整 ) 4. 行为 : 包括生产经营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17 要点三 法律事实 提示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 标准,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分类 具体规定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 ( 自然事件 绝对事件 ): 地震 洪水 台风 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 社会现象 ( 社会事件 相对事件 ): 社会革命 爆发战争 重大政策的改变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 分为积极行为 ( 如依法缴纳税款 ) 与消极行为 ( 如不能侵占 他人财物 ) 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分为意思表示行为 ( 如签订合同 ) 与非表示行为 ( 如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 根据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分为单方行为 ( 如订立遗嘱 行政命令 ) 与多方行为 ( 如合同行为 )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法律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15

18 要点四 法的形式 主要形式 宪法 具体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提示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法律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 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税种的设立 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 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征用 ;(8) 民事基本制度 ; (9)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 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 诉讼和仲裁制度 ;(11)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16

19 续表 主要形式 行政法规 具体规定 国务院制定,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高于地方性法规 规章 1.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 地方性法规 自 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授权决定, 制定法规, 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7

20 续表 主要形式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具体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特别行政区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不属于国内法, 但与国内法有同样的约束力, 也是法的形式之一 效力等级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 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18

21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 以上位法为据, 不再适用下位法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3. 新法优于旧法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4.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 另有规定除外 ( 新增 ) 冲突事项同一事项的 新的一般规定 与 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地方性法规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解决方式 1. 法律之间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2. 行政法规之间 : 由 国务院 裁决 1. 同一事项 (1)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2)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 由 国务院 裁决 2.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19

22 要点五 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种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根据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据法的内容根据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根据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 ( 宪法 ) 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 提示 注意掌握法的不同分类标 准及其对应的种类 20

23 要点一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一 ) 横向关系 VS 纵向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 ( 民事争议纠纷 ) 的解决方式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 ( 行政争议纠纷 ) 的解决方式 ( 二 ) 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 或裁或审 1. 申请仲裁的前提 :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 ( 书面的 ) 仲裁协议 ;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仲裁自愿原则 ) (2)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 装傻 ), 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 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一裁终局原则 ) 21

24 要点二 经济仲裁 1.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特征 适用范围 2.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 ( 仲裁机构 ) 进行裁判 3. 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 适用 仲裁法 : (1) 合同纠纷 (2) 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 2. 不能仲裁 : (1)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2) 行政争议 3. 不适用 仲裁法 : (1) 劳动争议 (2)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 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但劳动仲裁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2

25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机构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具体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 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 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1)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2)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 (3)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3

26 仲裁协议 要点订立必备内容效力对效力有异议有效的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无效 具体规定 提示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 发生前 或者纠纷 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 1.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法院裁定 2.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 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 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 不能向法院起诉 2. 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 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4

27 仲裁程序 事项仲裁机构的选定开庭不公开仲裁和解仲裁调解 具体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应开庭进行 ;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 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 ;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 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申请仲裁后,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1.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可以 ( 而非必须 ) 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 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 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5

28 续表 事项 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 具体规定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庭 1. 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2. 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 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 3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3. 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 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6

29 要点三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 因民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如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 2. 因经济法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 死亡等非讼案件 ; 4.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 5.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事项 合议制度 具体规定 1. 第一审 : 除适用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 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 疑难的案件除外 )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 一律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 疑难的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 第二审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 人以上的单数 ) 27

30 事项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具体规定 续表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或者与案件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应当公开进行 2.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3.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提示 仲裁不公开进行 ;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 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 当事人如果不服,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 二审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 2. 例外 :(1)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2)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裁定, 为终审判决 裁定 对终审判决 裁定, 不得上诉 ; 如发现确实有错误, 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28

31 诉讼管辖 管辖类型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具体规定根据案件性质 案情繁简 影响范围, 来确定上 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原告就被告除另有规定外, 民事诉讼实行 原告就被告 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就原告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9

32 续表 管辖类型协议管辖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具体规定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 民事诉讼法 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适用类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侵权行为地 (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 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30

33 续表 适用类型因铁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铁路 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管辖法院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1

34 诉讼时效 ( 调整 ) 提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消灭的是 胜诉权, 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期间 计算方法以及中止 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诉讼时效的种类种类起算点长度适用的纠纷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3 年一般纠纷 20 年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提示 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申请决 所有纠纷 定是否延长 32

35 2.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要素发生原因 ( 事由 ) 发生时间效果 中止 中断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 6 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 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重新计算 从中断时起, 清零 3.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 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 依 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3

36 判决和执行 1.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但不应久调不决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不得调解 提示 除特别情况外, 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 新增 ) 2.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4.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5.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 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4

37 要点四 行政复议 ( 一 ) 行政复议范围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5

38 续表 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 不包括规章 法规 法律 ) 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 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 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排除事项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可依法提出申诉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6

39 ( 二 )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1.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 提示 (1) 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2)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 3.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提示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三 )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 具体规定 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示 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37

40 ( 四 ) 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种类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海关 国税 金融 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依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调整 ) 38

41 ( 五 ) 行政复议决定要点作出期限举证责任生效 具体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 受理 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2.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提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不得以 同一事实和 理由 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9

42 要点五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1) 对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上述规定外, 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适用的情形 (1) 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0

43 行政诉讼管辖 种类 具体规定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级别管辖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 行政案件由 最初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2) 经复议的案件,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1

44 行政诉讼的起诉 提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类型起诉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讼的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先行政复议, 对复议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依提起诉讼的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不履行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但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提起权益的法定职责诉讼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提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2

45 行政诉讼的受理 1.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3.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不含规章 ) 不合法, 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 可以 一并 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3

46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审理判决 要点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公开审理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不公开审理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回避制度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 但是, 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调解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审理行政案件,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 依据, 参照 审理依据规章 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4

47 要点一 法律责任的种类 种类 第三节法律责任 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 修理 重作 更换 ; 继续 履行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调整 ) (1) 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 行政责任 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行政拘留 (2) 行政处分 :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1) 主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 刑事责任 期 2 年执行 ) (2) 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适用于外国人 ) 提示 1 (1) 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 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 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 (2)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 ;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3) 行政拘留是行政责任 ; 拘役是刑事责任 提示 2 附加刑可以同主刑一起适用, 也可以独立适用 45

48 要点二 主刑 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定量刑期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终身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提示 (1) 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 3 年 ( 323 ), 拘役最高不得超过 1 年 ( 161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 最高不得超过 20 年 ; 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 最高不得超过 25 年 ( ) (2)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合并执行 ; 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46

49 易错易混点 1 经济仲裁 VS 民事诉讼 易错易混点 要点经济仲裁民事诉讼 提起的 前提条件 适用范围 仲裁协议 ( 书面 有效 ) 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不能提起仲裁 (1) 没有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无效 放弃, 或一方起诉, 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可以适用 审级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 管辖 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 不适用级别或地域管辖 严格的管辖制度 回避制度适用适用 调解 是否 公开审理 生效时间 适用 不公开 ;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 可以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生效 适用 ( 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不得调解 ) 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 应当公开审理 一审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47

50 易错易混点 2 行政复议 VS 行政诉讼 要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提起顺序 (1) 一般案件 : 或议或诉 (2) 征税行为 : 复议前置 申请时间 60 日内 ( 法律规定超过 60 日的除 外 ) 15 日 /6 个月 ( 不动产 : 自行政行为作出 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 其他案件 : 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年 ) 申请形式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书面提交起诉状, 也可以口头起诉 生效时间 送达生效 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 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即 生效 48

51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 新增 )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 略 ) 第二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要点一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依据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处理 记录文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2. 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但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 (1) 伪造会计资料, 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以假充真 (2) 变造会计资料, 是指用涂改 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篡改事实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9

52 要点二 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 基金的增减 (5) 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即以每年公历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 季度 月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提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50

53 要点三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 1. 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1)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 记账凭证 (1)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 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 确定会计分录, 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 更正错误外,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 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提示 并非所有记账凭证都附原始凭证, 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就不需要附原始凭证 51

54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 会计账簿, 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 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者资料进行归类整理, 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 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的种类主要有 :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 缺号 跳行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在更正处盖章等 ;3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也称财务报告, 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 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1 会计报表 ;2 会计报表附注 ;3 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 : 年度 半年度 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 1 季度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提示 2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 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2

55 要点四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 会计凭证, 包括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2) 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月度 季度 半年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 其他会计资料,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提示 各单位的预算 计划 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 不属于会计档案 (1)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 以下统称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 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 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 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 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 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临时保管期间, 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3

56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鉴定 续表 (1)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 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 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 复制 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 严禁篡改和损坏 (3)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 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1)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 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 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 对保管期满, 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可以销毁 (2)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 组织单位会计 审计 纪检监察等机构或者人员共同进行 54

57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续表 (1)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 单独抽出立卷或者转存的会计档案, 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1) 单位负责人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 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 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 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 在会计档案销毁后,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55

58 要点五 单位内部监督 概念 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提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1)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反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处理 ; 无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3)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要点六 内部控制 原则 措施 方法 全面性 重要性 制衡性 适应性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 绩效考评控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 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56

59 要点七 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除财政部门外, 审计 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遵守职业道德 57

60 要点八 社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 ) 概念 审计报告的 种类 (1)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有权检举 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 (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2) 非标准审计报告, 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8

61 要点一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委托人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 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 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 补充的原始凭证,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补充 (1) 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 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 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 予以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9

62 提示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 并盖章后,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要点二 会计机构与会计岗位 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的,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1.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 工资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 财务成果核算 资金核算 往来结算 总账报表 稽核 档案管理等 2.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3.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不属于会计岗位 4. 会计工作岗位, 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遵守职业道德 60

63 总会计师 : (1)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2)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要点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目前, 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级 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其中, 高级会计专业职务会计师为高级职务, 会计师为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每年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 其中, 专业科继续教育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 2/3 61

64 要点四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2.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提示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要点五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监交监交人员 (2)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 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 (2)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1)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 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责任承担 (2)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2

65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 要点一 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相互吸收 ; 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相互协调 (2)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区别 (1) 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制执行, 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 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 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 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 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 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 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颁布的, 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 明确的 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 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 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4)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教育 社会舆论 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5) 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 会计职业道德以道德评价为标准 63

66 要点二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 树立职业荣誉感 ; 热爱会计工作, 敬重会计职业 ; 安心工作, 任劳任怨 ; 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 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 说老实话, 办老实事, 不搞虚假 ; 保密守信, 不为利益所诱惑 ; 执业谨慎, 信誉至上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公私分明 不贪不占 ; 遵纪守法, 一身正气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 不收受贿赂, 保持清白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 依法办事 ; 实事求是, 不偏不倚 ; 如实反映, 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始终坚持按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 应当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在发生道德冲突时, 应坚持准则,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 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刻苦钻研, 不断进取, 提高业务水平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 努力钻研业务, 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积极参与管理, 使管理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 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64

67 第五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要点一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 (2)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 (3)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行为 ;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 会计法 规定的行为 2.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5

68 要点二 与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伪造 变造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其中的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隐匿 故意销毁 授意 指使 强令 (1)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其中的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 根据 刑法 的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要点三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 打击报复 的法律责任 1.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 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 调离工作岗位 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 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 级别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根据 刑法 的规定,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的领导人, 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 会计法 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情节恶劣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7

70 易错易混点 易错易混点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档案名称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账簿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 固定资产卡片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季度 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保管期限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永久 10 年 10 年 10 年 10 年 30 年永久永久永久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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