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 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 时判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 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 时判决 第十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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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 ( 条文中黑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 适用范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 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 根据,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 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 事实, 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 及时审理民 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 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其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 诉讼, 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 诉讼, 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第五条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实行对等原则 权利, 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判,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必须以事实为 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必须以事实为 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

2 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 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 时判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 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 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 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实行合议 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 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 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 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 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 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 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 抗诉方 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对损第十五条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可以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 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宪法和本法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 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况, 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 自治县的规定,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自治州 自治县的规定,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并报全国人民代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3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 ) 重大涉外案件 ;( 二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 案件 :( 一 ) 重大涉外案件 ;( 二 ) 在本辖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 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事案件 :( 一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二 ) 案件 :( 一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二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 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法院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 ) 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二 ) 对下落不明或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二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 三 )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四 ) ( 三 )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四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条 )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 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 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 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第二十七条因铁路 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 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 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 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一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 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 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 :( 一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 ) 因港口 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原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

5 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解决不了的,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 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争 议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解决不了的, 报请它们 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 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 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审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 原来是第一审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 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 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 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 原来是第一审的, 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 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 的, 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 由合议庭成员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 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 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 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

6 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判行为的,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第四章回避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们回避 : 请他们回避 : ( 一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二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 ) ( 一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的近亲属 ;( 二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 ) 与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四 ) 审判人员违反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接受当事人 审理的 前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者有贪污受贿, 徇私鉴定人 勘验人 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前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 回避事由在案件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 ; 委员会决定 ; 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请, 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 被申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九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第四十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提出回避申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提出回避请, 收集 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 请求调解, 申请, 收集 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 请求调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关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书 查阅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

7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权利, 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 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 诉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意的, 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对其他共同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人发生效力 ;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表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 人民法院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可以发出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 放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法院作出的判决 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 适用该判决 裁定 效期间提起诉讼的, 适用该判决 裁定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关机关 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 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 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

8 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 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 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 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第五十八条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必须向人民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 没有使领馆的, 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 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仍应出庭 ;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 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必须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 没有使领馆的, 由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 国的使领馆证明, 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 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 体证明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 除, 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并由人民 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 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 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 本人除 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仍应出庭 ; 确因特殊情 况无法出庭的,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 见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 一 ) 书证 ;( 二 )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 一 ) 当事人的陈述 ; 物证 ; ( 二 ) 书证 ; ( 三 ) 视听资料 ;( 四 ) 证人证言 ;( 五 ) 当事 ( 三 ) 物证 ;( 四 ) 视听资料 ;( 五 ) 电子数据 ;

9 人的陈述 ;( 六 ) 鉴定结论 ;( 七 ) 勘验笔录 ( 六 ) 证人证言 ;( 七 ) 鉴定意见 ;( 八 ) 勘验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笔录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才能作根据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 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 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 客观地审 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未及时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 罚款 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 不予采纳该证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应当出具收据, 写明证据名称 页数 份数以及收到时间,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 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 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 应当辨 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交复制品 照片 副本 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 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 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 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 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交 复制品 照片 副本 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 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 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 经人民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不能作法院许可, 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证人应

10 意志的人, 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 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 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 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 许可,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技术或者 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一 ) 因健康原因不能 出庭的 ;( 二 ) 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 庭的 ;( 三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的 ;( 四 )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 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 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 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 当事人先行垫付 ; 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 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 应当结 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 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 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 人 ;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 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 定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 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在鉴定书上签 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 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 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第七十九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勘验人必须出 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 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 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勘 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 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 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 当事人和被 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第八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得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

11 施 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 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期间 送达第七章期间 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第八十一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 日 月 年计算 期间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 日 月 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不算过期 的, 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第八十三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直接送交受送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 本人不在交他的同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 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住成年家属签收 ;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收 ;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理人签收 ;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 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的, 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属,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 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送达人的住所, 即视为送达 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

12 过程, 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 以传真 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 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 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 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调解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七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 第八十八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通过其所在部 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 通过其所在 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 动教养的, 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九十条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收到诉讼文书 后, 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以在送达回证 上的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 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 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公告 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当事 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分清是 非, 进行调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由审判员 一人主持, 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并尽可能就 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用简便方式 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邀请有关 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 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 不第九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 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 案件的事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 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13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可第九十七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以不制作调解书 :( 一 )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一 )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 二 )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三 ) 能够件 ;( 二 )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三 ) 能即时履行的案件 ;( 四 )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四 )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 应当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 应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当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签名或者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员签名或者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第九十八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前一方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当事人没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责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驳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对情况紧急的, 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裁定采取财产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定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担保的, 驳回申请 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出裁定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十五日内不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人民法全 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 扣押 封 扣押 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民法院冻结财产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财产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 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 已被查封 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 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 被申请人当解除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4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 根据当事人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 根据当事的申请, 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 一 ) 追索赡养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 一 ) 追索赡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 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 ( 二 ) 追索劳动报酬的 ; ( 二 ) 追索劳动报酬的 ; ( 三 )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三 )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 应当符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 应当合下列条件 :( 一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者生产经营的 ;( 二 )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或者生产经营的 ;( 二 )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 应当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两次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拘传 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第一百零九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可以予以训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 拘留 人民诫,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 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 冲击法庭, 侮辱 诽谤 威胁 法院对哄闹 冲击法庭, 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殴打审判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的, 予以罚款 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的, 予以罚款 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 ( 一 ) 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二 ) 以暴力 威胁 贿买方法阻理案件的 ;( 二 ) 以暴力 威胁 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三 ) 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已被查封 的 ;( 三 ) 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已被查封 扣押的财产,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扣押的财产,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四 ) 对司法工产,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四 ) 对司法工作人员 诉讼参加人 证人 翻译人员 鉴定作人员 诉讼参加人 证人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 进行侮辱 诽谤 人 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 进行侮辱 诽谤 诬陷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 ) 以暴力 诬陷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 )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

15 务的 ; 务的 ; ( 六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六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判决 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 侵占他人财产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 通过诉讼 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 执行的单位有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 执行的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义务外, 并可以予以罚款 :( 一 ) 有关单位拒助义务外, 并可以予以罚款 :( 一 ) 有关单位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二 ) 银行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二 ) 有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查询 冻协助查询 扣押 冻结 划拨 变价财产的 ; 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 ( 三 )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 三 )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 办理有关后,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转交有关票证 证照或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转交有关票证 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 四 )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者其他财产的 ;( 四 )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以予以拘留 ; 款 ;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以予以拘留 ;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一万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五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 为十五日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 为十五以下 被拘留的人, 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 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管 在拘留期间, 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 看管 在拘留期间, 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 罚款 拘留必须经院长批第一百一十五条拘传 罚款 拘留必须经院长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 拘留应当用决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 拘留应当用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第一百一十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

16 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索债务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予以追索债务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予拘留 罚款 以拘留 罚款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理费外, 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受理费外, 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规定向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规定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第一百一十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二 ) 有明确的被告 ;( 三 ) 有具体其他组织 ;( 二 ) 有明确的被告 ;( 三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 四 ) 属于人民法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 四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一 )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所 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法人或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 二 ) 诉务 ;( 二 )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三 ) 证据和 ( 三 )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 适宜调解的, 先行调解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零八条的起诉, 必须受理 ; 对下列起诉, 分别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情形, 予以处理 :( 一 )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百一十八条的起诉, 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定,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告知原告提起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并通知当事人 ; 不符行政诉讼 ; 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 二 ) 依照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不予受理 ;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 分别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形, 予以处理 :( 一 )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仲裁 ;( 三 ) 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由其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

17 机关处理的争议, 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诉讼 ;( 二 ) 依照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决 ;( 四 )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告知原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五 ) 对判决 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 ) 依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照法律规定,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告的, 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但人民法院准许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四 ) 对不属于撤诉的裁定除外 ;( 六 ) 依照法律规定, 在一本院管辖的案件,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法院起诉 ;( 五 ) 对判决 裁定 调解书已经内起诉的, 不予受理 ;( 七 ) 判决不准离婚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原告申请再审,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外 ;( 六 ) 依照法律规定,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不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经审查, 认予受理 ;( 七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并通婚案件, 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知当事人 ;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有新情况 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不予受理 提起上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 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 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 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 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或者口头告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或者口头告知 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 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 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 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 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时, 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 由被调查人 调查人签名或者调查人校阅后, 由被调查人 调查人签名或者

18 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 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 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盖章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 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 必须提出明确的 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 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 应当在三 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 应当在上 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 讼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 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 : ( 一 )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 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 转入督促程序 ;( 二 ) 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 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 三 ) 根据案件性质, 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 四 ) 需要开庭审理的, 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 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 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外, 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 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 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 需要进行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 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 案由和开公开审理的, 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 案由和开庭的时间 地点 庭的时间 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应当查明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布法庭 纪律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应当查明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布法庭 纪律 开庭审理时, 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 开庭审理时, 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 宣布审判人员 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关宣布审判人员 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的诉讼权利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一 ) 当事人陈述 ;( 二 )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 ( 一 ) 当事人陈述 ;( 二 )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三 ) 务, 证人作证,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三 ) 出示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 四 ) 宣读鉴定出示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四 )

19 结论 ;( 五 ) 宣读勘验笔录 宣读鉴定意见 ;( 五 ) 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可以向证人 鉴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可以向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定人 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鉴定或者勘验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或者勘验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 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 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 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 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第一百四十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一 )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二 )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三 )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四 )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 由审判长按照原告 被告 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一 )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二 ) 被告 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三 ) 第三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四 ) 互相辩论 法庭 辩论终结, 由审判长按照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还可以进行调解, 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 ; 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 可以按撤诉处理 ; 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 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宣判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 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 许撤诉的, 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期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一 )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开庭审理 :( 一 )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 ) 当事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 )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 ) 需要通知新的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 勘验, 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 勘验, 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 ) 其他应当延期的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 )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第一百四十六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部活动记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 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补正, 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

20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 记明情况附卷 盖章的, 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定期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 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 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 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月 ; 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延长六个月 ; 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院批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诉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诉讼 :( 一 )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讼 :( 一 )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二 ) 一方当事人丧失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二 )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三 ) 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三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 ) 一方当事人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 )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 )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案尚未审结的 ; ( 六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 ( 六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 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讼 : 讼 :( 一 ) 原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 ( 一 ) 原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二 ) 被告死亡, 没有遗弃诉讼权利的 ;( 二 ) 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 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三 ) 离婚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三 ) 离婚案件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四 ) 追索赡养费 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四 ) 追索赡养费 扶养扶养费 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费 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当事人死亡的 人死亡的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以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 一 ) 案由 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 一 ) 诉讼请求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 二 ) 判决认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 二 ) 定的事实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 ) 判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及其理由 ;( 三 ) 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 四 ) 上诉期间和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 四 ) 上诉期间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1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其中一部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分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 ) 不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适用的范围 :( 一 ) 予受理 ;( 二 )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 ) 驳回不予受理 ;( 二 )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 ) 驳起诉 ;( 四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 ) 准许回起诉 ;( 四 ) 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 ) 准许或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 )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者不准许撤诉 ;( 六 )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 ) ( 七 )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 ) 中止或者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 ) 中止或者终结执终结执行 ;( 九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 ) 不行 ;( 九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 ) 不予执行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十书 ;( 十一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一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 一 ) 款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裁定, 可以上诉 ( 二 ) ( 三 ) 项裁定, 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 记入笔录 头裁定的, 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 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 裁定,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的判决 裁定,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对前款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 原告可以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 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 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 也可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 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当事人和证人 送达文书 审理案件, 但应当传唤当事人 证人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第一百五十九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人独任审理, 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

22 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的内容, 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所 身份号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码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务 联系方式 ; ( 二 )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 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 ( 三 )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院提出,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应当第一百六十五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 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状 答辩状,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上诉状 答辩状,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和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 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 询问当事人, 在事实核对清楚后, 合议庭认为询问当事人, 在事实核对清楚后,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径行判决 裁定 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径行判决 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可以在本院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可以在本院进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 一 ) 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 一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判决

23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 ;( 二 ) 原判决适用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 ;( 二 ) 原判决认定事律错误的, 依法改判 ;( 三 ) 原判决认定事实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依法改判 ;( 三 ) 错误, 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裁定撤销原判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 )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改判 ;( 四 )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件的判决 裁定, 可以上诉 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 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件, 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 应当制作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 应当制作调解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书, 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 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 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决即视为撤销 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 是否准许, 由第二审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 是否准许,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除依照本章规定外,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件, 除依照本章规定外,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 定, 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宣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产无主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 权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第一百七十六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 疑难的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 疑难的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 其他案件由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4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理案件的过程中, 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 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并告知利害关系的, 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 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 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 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可以在选举日的 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 后,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 起诉人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 起诉人 选举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书, 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的判决书, 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会和起诉人, 并通知有关公民 起诉人, 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 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 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 实 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 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或者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向下 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 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 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 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 宣告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 人民法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 作出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判决或得到确认, 作出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公民第一百八十四条被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 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 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 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 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 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 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五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近亲属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必要时 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 供鉴定意见的, 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应 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 但申请人除 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 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 还应 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 有事实根据的, 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认定申请没有事实 根据的, 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 监护人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应当 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由公民 第一百八十九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 数量以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 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核实, 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核 实, 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 认领的,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收归国家或者集 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原财产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

26 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查属实后,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一百九十二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 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第一百九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不停止判决 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 裁定, 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 再审的, 不停止判决 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第一百九十八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 ) 有新的证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 ) 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 二 ) 原判决 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 二 ) 原判决

27 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 ) 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四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五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当事 ( 四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质证的 ;( 五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六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 ) 违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 ;( 八 ) 审判组织的 ( 六 ) 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 ) 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有回避的 ;( 九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八 ) 无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 讼的当事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未参加诉讼的 ;( 十 ) 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理人的事由, 未参加诉讼的 ;( 九 ) 违反法律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一 ) 未经传票传唤, 缺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 ) 未经传席判决的 ;( 十二 ) 原判决 裁定遗漏或者超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 十一 ) 原判决 裁定出诉讼请求的 ;( 十三 ) 据以作出原判决 裁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十二 ) 据以作出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情形, 或 ( 十三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当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调解书, 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 不提交书面意见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 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定再审 ; 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应当提交再 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 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 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 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 不提交书 面意见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 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 询 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符合本法规定的, 裁 定再审 ;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 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也可以交

28 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当再审 (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一百九十九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不得申请再审 (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二百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 二年后据以 作出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 更, 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案件, 裁定中止原判决 调解书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再审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是由审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是由第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所一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所作作的判决 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 ; 发生法律的判决 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 ; 发生法律效效力的判决 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按力的判决 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 裁定, 是发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 裁定, 是发生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另行组成合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议庭 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 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9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 一 )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二 )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三 ) 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再审的, 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有本法第一百九十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有本法第一百七八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五 )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九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五 ) 项规定情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原审人民法院形之一的,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 调解书提出抗诉的, 应当制作抗的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的, 应当制作抗诉书 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人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法庭 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第二百一十二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有价证券,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有价证券,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一 ) 债权人与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一 )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 二 ) 支付令能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 二 )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 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 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合法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确 合法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 申请不成立的, 裁定予以驳务人发出支付令 ; 申请不成立的, 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支付令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0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 应当裁定书面异议后,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自行失效, 债权人可以起诉 的, 转入诉讼程序, 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 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 可以 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事项, 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写明票面金额 发票人 持票人 递交申请书, 写明票面金额 发票人 持票人 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 事实 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 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 应当 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 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 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但不得少于六 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第二百一十八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 应当停止支付, 至公示催告程序终付的通知, 应当停止支付, 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结 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 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 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 人的申报后, 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并 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 人民法院应当第二百二十条没有人申报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 据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 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判决应当公告, 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 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日起, 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 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向作出判决 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第二百二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 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定, 以及刑事判决 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

31 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 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 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 利害关系 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 撤销或者改正 ; 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当 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 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 行,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 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 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 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 裁回 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 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 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决 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 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 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 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 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时, 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 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 由在场的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 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 在外地的, 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 必须在十五 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 应当 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 在三十日 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 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 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 委托人民法院可 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二百二十八条在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达成协议的, 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解达成协议的, 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32 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因受欺诈 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 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二十九条在执行中,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 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人民法 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 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 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 以 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终止的, 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 务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销的, 对已被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院撤销的, 对已被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 拒不返还的, 作出裁定, 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 拒不返还强制执行 的, 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 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 行, 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 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也可以由审 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 书,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 :( 一 ) 当事人在合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 :( 一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二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面仲裁协议的 ;( 二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三 ) 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三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 )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五 ) 的 ;( 四 )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五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六 ) 仲裁员在仲裁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六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案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33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的, 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第二百三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并将书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执行时效的中止 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 从法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的,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 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移交执行书, 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 强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有可能隐匿 转移财产的, 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第二百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有关单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 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第二百三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 债券 股票 基金份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 划拨被执行人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的存款, 但查询 冻结 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押 冻结 划拨 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法院查询 扣押 冻结 划拨 变价的财产不结 划拨存款, 应当作出裁定, 并发出协助执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行通知书, 银行 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院决定扣押 冻结 划拨 变价财产, 应当作

34 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 提取收入时, 应当作出裁定, 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银行 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出裁定, 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必 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 提取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 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 提取收入时, 应当作出裁定, 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银行 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 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 扣押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 扣冻结 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押 冻结 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财产时, 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财产时,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的成年家属到场 ;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织的,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到场 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 扣押的财产, 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 对被查封 扣押的财产, 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 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 交被执行人一份 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 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查封的财产, 执行员可以指 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 的损失, 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查封的财产, 执行员可以指 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 的损失, 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四条财产被查封 扣押后, 执行员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 扣押后, 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人民法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 扣押的财产 ; 不适于拍卖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 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的财产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 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止自由买卖的物品, 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第二百四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隐匿财产的, 人民法院有权发出定的义务, 并隐匿财产的, 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 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 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35 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者票证, 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或者由执行员转交, 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或者由执行员转交, 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应当根据人民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 并由被交付人签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 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人民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 强制执行 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 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第二百四十七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由院长签发公告, 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土地, 由院长签发公告, 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由执行员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 被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通知其法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 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或者房屋 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 由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 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 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 交给被财物, 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 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也可以交给他的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 由被执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 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 权证照转移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在执行中,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 权证照转移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 指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 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者其他人完成, 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他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三 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的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 他财产的,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在征信系统记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在征信系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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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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