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 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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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诉司法解释完整对比 作者 : 孙彬彬姜明泽沈天衣 2015 年 2 月 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 ), 在立案 庭审 执行等众多方面均有较大的新突破 为全面客观分析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亮点, 我们就新民诉法解释与 1992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92 年民诉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证据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 督促程序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审监程序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执行程序解释 ) 等进行详尽对比 梳理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旧规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 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案情复杂的案件, 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 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 是指争议标的额大, 或者案情复杂, 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2 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

2 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 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 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 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 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 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 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 几个被告又不 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7 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 合伙型 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 登记, 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 ; 原告 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 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 条,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7 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 户籍迁出 2

3 院管辖 不足一年的, 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超过一年的, 由 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由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措施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 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 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 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 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 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 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2 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 3

4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3 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 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 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 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4

5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 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 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8 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 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 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8 条,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 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 标的的,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 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保险标的物 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25 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保 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 5

6 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股东知情权 公司决议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减资 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27 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28 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 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 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给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 由采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29 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2 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 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 由采 6

7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不动产未登记的, 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 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 从其约定 ; 不能确定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23 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 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24 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 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7

8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 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 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 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 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 约定管辖的, 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 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先立案的人 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3 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8

9 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4 条, 案件受理后,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5 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 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 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发生管辖权 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6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 9

10 定管辖时, 双方为同属一个地 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 由该地 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 同属一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 由该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 双方为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 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 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 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由该地 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 同属一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 由该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 如双方为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 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 定管辖的, 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7 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 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 民法院 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 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裁定的,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 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 一 )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 ( 二 )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 10

11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 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翻译人员的 ; ( 四 )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 五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 ( 六 )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回避规定 )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 ( 一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 ( 二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的 ; ( 四 )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有夫妻 父母 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 ( 五 ) 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审理的 11

12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 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 )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 ( 二 ) 索取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三 )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 ; ( 四 )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 介绍诉讼代理人, 或者为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 ( 五 )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 ( 六 )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回避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 )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的 ; ( 二 )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 介绍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或者为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 三 ) 索取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 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 ( 四 )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 ( 五 )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 借用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 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索取 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 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 ( 六 )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 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规定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 判人员, 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 经过第二审程 12

13 发回重审的案件,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没有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 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序发回重审的案件,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回避规定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本人没有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 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 当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的姓名 职务 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 包括参与 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 庭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回避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 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员和助理审 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 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回避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 三 诉讼参加人 回避的有关规定, 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 不适 用本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 13

14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 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 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 但未完成登记,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8 条,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 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 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 没有董事长的法人, 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 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 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 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 ( 一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 ( 二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 ( 三 )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39 条, 在诉讼中,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 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 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 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0 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组织 ;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 14

15 业 ; ( 四 )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 ( 五 )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 ( 六 )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 ( 七 )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 街道企业 ; ( 八 ) 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业 ; (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6) 中国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道 村办企业 ; (9)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1 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3 条,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在诉讼中, 该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 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 是否参加诉讼的, 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 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4 条, 在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 有继承 人的, 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 担诉讼, 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 15

16 的继承人有效 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受害人提起诉讼的, 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2 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 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5 条,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其雇主是当事人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 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 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 被推选的代表人,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6 条, 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7 条,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 被推选的代表人,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16

17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 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 ( 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 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 ( 二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8 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49 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或者他人冒用法人 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 ( 三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 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 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 企业法人分立的,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 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 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 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0 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 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 企业法人分立的,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1 条,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 有清算组织的, 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 没有清算组织的, 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17

18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或者银行账户的,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2 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 盖章 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 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3 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可只列被保证 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 遗骨以及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4 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部分继承人起 18

19 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通知其参加 ;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 申请理由成立的, 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 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可不予追加 ;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 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其不参加诉讼, 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诉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5 条,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共同诉讼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6 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7 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通知其参加 ;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无理的, 裁定驳回 ; 申请有理的, 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8 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 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可不予追加 ;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 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仍追加为共同原告, 其不参加诉讼, 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19

20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 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 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 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 协商不成的,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59 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一般指十人以上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0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 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 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1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2 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 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 人民 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3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 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 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20

21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 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 不予登记, 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 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 裁定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4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 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 不予登记, 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 裁定适用人民 法院已作出的判决 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成为当事人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5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成为当事人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 人 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 辖异议, 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被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 有权提起上诉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6 条, 在诉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 出异议, 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7 条, 在诉讼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 21

22 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 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 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 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8 条, 除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 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 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 讼代理人的人, 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与当事人有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 22

23 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二 )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 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三 )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四 )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 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 ( 一 ) 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 ( 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 23

24 材料 ; ( 三 ) 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 ( 四 )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五 )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 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 单位的证明材料 ; ( 六 )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 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69 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 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 的, 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 证据 24

25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 证据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一 )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 二 )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 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 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 或者在起诉状 答辩状 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 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证据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 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 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 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25

26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一 )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 定律 ; ( 二 ) 众所周知的事实 ; ( 三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四 )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五 )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 六 )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75 条, 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 : (1)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 明确表示承认的 ; (2)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 (3)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 (5)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 七 )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 ( 一 )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 ( 二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73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 (1)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 (2)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 勘验的 ;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 无法认定的 ; 26

27 ( 三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 一 )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 ( 二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材料 ; ( 三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人民法院不 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 ( 一 )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 ) 涉及身份关系的 ; ( 三 )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 证据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是指以下情形 : ( 一 )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 ( 二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回避等与 27

28 ( 四 )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 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 五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签名 捺印或者盖章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70 条,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应由两人以 上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签名或盖 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 依照其规定办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76 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 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 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举证期限届满后, 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申请提供反驳证据 28

29 或者对证据来源 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 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9

30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 住宿 就餐 误工 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 人民法院可予 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78 条,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 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 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 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 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来源和形式符合法 律规定的证据, 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 客观地审核 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 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 客观 地审核证据, 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运用逻辑推 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 30

31 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不得作为 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 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1

32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 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 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 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 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 包括下列情形 : ( 一 ) 书证原件遗失 灭失或者毁损的 ; ( 二 )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 ( 三 ) 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 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 ( 四 ) 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 ( 五 )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32

33 前款规定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 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 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对其处以罚款 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 应当由单位 33

34 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 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博客 微博客 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不得出庭作证,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 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 34

35 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行支付,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 ; 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 不得作证,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 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5

36 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 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 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 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经法庭准许, 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 36

37 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 必要时, 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 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民事 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 ; 以日 月 年计算的期间从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79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 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 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 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 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0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 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 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 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 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 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四百零一条 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 为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 延长的规定 37

3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但公告期间 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 收发室 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 适用留置送达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1 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 收发室 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 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 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 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 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 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 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 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2 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即视为送达 38

39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 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 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人民法院既可以向 受送达人送达, 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 代理人为代收人的,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 适用留置送达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3 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人民法院 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 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 适用留置送 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不适用留置 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 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4 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不 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 可由其指定的代收 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 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 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6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 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 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 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39

40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 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 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 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在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 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也可以在报纸 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公告期满, 即视为送达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8 条, 公告送达, 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 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 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 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 应当采取拍照 录像等 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40

4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 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 公告送达传票, 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 公告送达判决书 裁定书的, 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当事人有权上诉的, 还应当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88 条,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 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 公告送达传票, 应说明出庭地点 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 公告送达判决书 裁定书的, 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属于一审的, 还应说明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说明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 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 书 裁定书的, 应视为送达, 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 当事人拒不 签收判决书 裁定书的, 应视为送达, 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六 调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经审查, 认为法律关系 明确 事实清楚, 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 可以径行调解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1 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经审查, 认为 法律关系明确 事实清楚, 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 可以迳行 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 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 解的案件, 不得调解 41

42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 串通, 企图通过和解 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 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但不应久调不决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2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调解过程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 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应当保守秘密,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 经 其特别授权, 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 可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3 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 当事人不能出 庭的, 经其特别授权, 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达成的调解 42

43 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 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 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协议, 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 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4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 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 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 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5 条, 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 调解 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6 条,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 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 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承担责任的, 应当经其同意 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 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7 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 件, 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的, 应经第三人的同意, 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 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3

44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 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 并由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 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 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 在采取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措施时, 责令利害关系人 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书面通知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8 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规定, 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的,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 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 情况特殊的,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 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根 44

45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 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 鲜活 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 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 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 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措施时, 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 ; 不宜由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99 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 鲜活 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 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 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 保存价款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0 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 扣押财产措施时, 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 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 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被保全人保管的, 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 扣押 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 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 由人民法院保管的, 质权 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 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 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 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 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 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45

46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 依照执 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 质押物 留置物可以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但不影响抵押权人 质权人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2 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 留置物可以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抵押权人 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限制其支取, 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4 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限制其支取, 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5 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 在第 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当事人有转移 隐匿 出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3 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 案件,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当事人有转移 46

47 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 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 应 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隐匿 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 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 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 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可以自行实施, 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可以自行实施, 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 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 扣押 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除作出保全裁 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 在保全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8 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 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 47

48 期限内, 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除外, 在财产保全期限内, 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 一 ) 保全错误的 ; ( 二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 三 )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 ( 四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 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 进入执行程序后, 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 期限连续计算, 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但查封 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6 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 人民 48

49 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 请求的范围, 并以当事人的生活 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并以当事人的生活 生产经营的急需为 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 包括 : ( 一 )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的 ; ( 二 )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 ( 三 ) 追索恢复生产 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 ( 四 )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 社会救助资金的 ;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07 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 ( 三 ) 项规定的紧急情况, 包括 : (1)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的 ; (2)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 (3)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 (4) 追索恢复生产 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 五 ) 不立即返还款项, 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裁定不当的, 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0 条,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 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裁定不当的, 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 请复议的, 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处理 49

50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 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 适用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1 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 依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 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 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八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 是指负有赡养 抚育 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拘传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2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 是指负有赡养 抚育 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如其必须到庭,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也可以适用拘 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 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 在 拘传前, 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 经批评教育仍拒 不到庭的, 可以拘传其到庭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3 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 并直接送达被 拘传人 ; 在拘传前, 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 经批评 教育仍拒不到庭的, 可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 ( 一 )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 录像 摄影的 ; ( 二 ) 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 50

51 ( 三 ) 其他扰乱法庭秩序, 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 录像 摄影 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 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 拒不删除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 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 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 应经院长批准, 作出拘留决 定书, 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4 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 留措施的, 应经院长批准, 作出拘留决定书, 由司法警察将被拘 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请该院协助执行,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 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5 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请该院协助执行,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 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51

52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 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 应 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 冲击法庭, 用暴力 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 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 可在拘留后, 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 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 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 应报经院长批准, 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6 条, 因哄闹 冲击法庭, 用暴力 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 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 可在拘留后, 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 应当解除拘留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7 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 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 应报经院长批准, 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 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 拘留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 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 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 拘留的人不服罚款 拘留决定申请复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8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 拘留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19 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 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 拘留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21 条, 被罚款 拘留的人不服罚款 拘留 52

53 议的, 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 决定申请复议的, 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 决定, 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 当制作决定书, 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 罚款决 定 情况紧急的, 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22 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 不当, 应当制作决定书, 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 罚款 决定 情况紧急的, 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包括 : ( 一 ) 在人民法院哄闹 滞留, 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 ( 二 ) 故意毁损 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查封标志的 ; ( 三 ) 哄闹 冲击执行公务现场, 围困 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 ( 四 ) 毁损 抢夺 扣留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 其他执行公务器械 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 ( 五 )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 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拨 拍卖 变卖财产的 ; 53

54 ( 六 )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行为, 包括 : ( 一 )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 ( 二 ) 隐藏 转移 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23 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 六 ) 项的规定处理 : (1)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财产, 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 (2)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 ( 三 )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 ( 四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 五 )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 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24 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 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 54

55 ( 一 )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 ( 二 ) 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 三 ) 伪造 隐藏 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 ( 四 ) 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 (1) 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 或擅自解冻的 ; (2)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 冻结 划拨银行存款的 ; (3) 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 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协助其转移 隐匿财产的 ( 五 )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协助其转移 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 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 经审查,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有 55

56 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 ( 一 ) 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 ( 二 ) 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 ( 三 ) 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权属变更登记 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 ( 四 ) 以需要内部请示 内部审批, 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 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 情节 后果,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 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九 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 债权人应当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补交案件受理费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29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32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每件交纳申请费 100 元 督促程 56

57 支付令被撤销后, 债权人另行起诉的, 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交纳诉讼费用 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 债务人未提出 异议的, 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 裁定 调解结果的,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 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 土地 林木 车辆 船舶 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 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 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 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 按照财产案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36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 57

58 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 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破产 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 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 ; 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 被告 第三人分别上诉的, 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 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 ; 分别上诉的, 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 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的, 申请费由债务人 担保人负担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 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58

59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 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 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登记立案 ;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材料, 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39 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 ;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 齐相关材料后, 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情形的, 裁定驳回起诉 59

60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 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 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 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0 条, 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 之词, 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不利于案件解决的, 人民法 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 坚持不改的, 可以送达起诉状副 本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原告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后发 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1 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告知原 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原告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再次起 诉, 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2 条, 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再次起诉的, 如果符合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3 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60

61 应当通知其预交, 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缓 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 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 无效 失效 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 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一 )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 ( 二 )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缓 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4 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 七 ) 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5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6 条,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 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7 条, 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 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 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 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 61

62 议的 ; ( 三 ) 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 条规定情形的 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48 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 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 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 视 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 只要求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因新情况 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 是指生产工艺 配方 贸易联系 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 商业情报及信息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1 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 只要求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2 条,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因新情况 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3 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 中断 延长事由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4 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技术秘密 商业情报及信息等, 如生产工艺 配方 贸易联系 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 商业秘密 62

63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 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 陈述或者反诉的, 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 通过组织证据交换 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 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 63

64 ( 二 ) 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 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 三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 委托鉴定,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进行勘验, 进行证据保全 ; ( 四 ) 组织交换证据 ; ( 五 ) 归纳争议焦点 ; ( 六 ) 进行调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 归纳争议焦点, 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 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5 条, 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 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证据和 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 64

65 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 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 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 法庭辩论结束前, 原告增加诉 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 以合并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6 条, 在案件受理后, 法庭辩论结束前,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 讼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 65

66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无关联的, 裁定不予受理, 告知另行起 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属于原告方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按撤诉处理 ; 属于被告方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缺席判决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7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作出判决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8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如属原告方, 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按撤诉处理 ; 如属被告方, 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缺席判决 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比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按撤诉处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59 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 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 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按 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 原告申请 撤诉, 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 另案原告, 原案原告 被告作为另案被告, 诉讼继续进行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0 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 原告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作为另案原告, 原案原告 被告作为另案被告, 诉讼另行进 66

67 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 件, 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人民法院可 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1 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 诉处理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 被告不同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 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 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不影响案件 的审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2 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 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 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 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 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 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3 条, 一审宣判后, 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 67

68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 错误的意见,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 审程序进行审理 ; 当事人不上诉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决有错误,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 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由第二审人民法 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 当事人不上诉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 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 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 鉴定期间 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 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 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 裁定书之日计算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4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 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 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 鉴定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5 条, 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 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 裁定书的 次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 误算, 诉讼费用漏写 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 恢复诉讼程序时, 不必撤销原裁定, 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 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6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 七 ) 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 误算, 诉讼费用漏写 误算和其他笔误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7 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 恢复诉讼程序时, 不必撤销原裁定, 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 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68

6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构成重复起诉 : ( 一 )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二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三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发生新的事实, 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 不予准许的, 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9

70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 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 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 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 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 )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 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 二 )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 ( 三 )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 ( 四 ) 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 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 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 70

71 裁判文书的外,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 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的, 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 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 裁定书的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判决书 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 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 ( 二 ) 判决书 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 且申请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 ( 三 ) 判决书 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 ( 四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 71

72 ( 五 ) 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 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十一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 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8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 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 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 分清是非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关系明确 ; 争议不大 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 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 ( 一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 二 ) 发回重审的 ; ( 三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 ( 四 )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 五 ) 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 ( 六 )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 ; ( 七 )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72

73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69 条,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不得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到期后, 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 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应当在审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70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情复杂, 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 电话 短信 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71 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 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72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 当将起诉内容, 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 用口头或者其他简 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证人,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书记员担任记录, 73

74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 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不得自审自记 判决结案的,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必 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 法院的印章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73 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 解书, 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 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74 条,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 一 ) 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 二 ) 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 三 )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 四 )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 五 ) 证据 ;( 六 ) 询问当事人笔录 ;( 七 ) 审理 ( 包括调解 ) 笔录 ;( 八 )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 九 ) 送达和宣判笔录 ;( 十 ) 执行 92 年民诉法解释第 175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 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 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3)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4) 必要的证据 ;(5) 询问当事人笔录 ;(6) 审理 ( 包括调解 ) 笔录 ;(7) 判决书 调解书 裁定书, 或者调解协议 ;(8) 送达和宣判笔录 ;(9) 执行情况 ;(10) 诉讼费收据 情况 ;( 十一 ) 诉讼费收据 ;( 十二 )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二条规定审理的, 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74

75 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 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 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 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 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 答辩期间的, 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75

76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 自认 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异议不成立的, 口头告知当事人, 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可以不再进行举证 质证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时, 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 ( 一 )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 76

77 ( 二 )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 ( 三 ) 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 ( 四 )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十二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二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 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 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77

78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 一 )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 ; ( 二 ) 身份关系清楚, 仅在给付的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费纠纷 ; ( 三 ) 责任明确, 仅在给付的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 四 ) 供用水 电 气 热力合同纠纷 ; ( 五 ) 银行卡纠纷 ; ( 六 ) 劳动关系清楚, 仅在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 ( 七 ) 劳务关系清楚, 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 ( 八 ) 物业 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 ( 九 )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 一 ) 人身关系 财产确权纠纷 ; ( 二 ) 涉外民事纠纷 ; 78

79 ( 三 ) 知识产权纠纷 ; ( 四 ) 需要评估 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 ( 五 ) 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 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 一审终审 审理期限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 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 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79

80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 追加当事人等, 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可以不再进行举证 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 异议不成立的, 告知当事人, 并记入笔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本解释没有规定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十三 公益诉讼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 80

81 讼, 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一 ) 有明确的被告 ; ( 二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 ( 三 )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 ( 四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 由污染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 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 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 列为共同原告 81

82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 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 当事人可以和解,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 人民法院经审查, 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出具调解书 ; 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予出具调解书, 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 82

83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 ( 一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 二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 ( 三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 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 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83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主观题 -- 蔡辉老师 1. 对案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只要当事人应诉答辩,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即可取得对此案的管辖权 ; 当事人明确地 积极地进行实体答辩方可构成应诉管辖, 消极不应诉或单纯进行程序答辩均不构成应诉管辖 2. 对于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进行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主观题 -- 蔡辉老师 1. 对案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只要当事人应诉答辩,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即可取得对此案的管辖权 ; 当事人明确地 积极地进行实体答辩方可构成应诉管辖, 消极不应诉或单纯进行程序答辩均不构成应诉管辖 2. 对于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进行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主观题 -- 蔡辉老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 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考点 3 回避制度 1. 执行人员 检察人员也是回避的主体 2. 新增加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3.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回避方式 考点 4 地域管辖 1. 合同纠纷仲裁协议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法定管辖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 ) 履行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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