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東 吳 大 學 哲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米 建 國 摘 要 在 當 代 西 方 哲 學 的 語 言 學 轉 向 中, 維 根 斯 坦 是 一 個 主 要 的 代 表 人 物, 本 文 主 要 針 對 他 ( 早 期 的 著 作 中 ) 的 語 言 哲 學 觀 點, 特 別 是 他 對 語 言 界 限 的 看 法 進 行 研 究 而 作 為 一 個 整 合 型 的 研 究 ( 東 西 哲 學 的 對 話 : 語 言 的 界 限 ), 本 文 也 試 圖 為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問 題 積 極 地 尋 求 解 答 本 文 一 開 始 要 先 回 答 為 什 麼 討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這 個 問 題 有 其 必 要 性, 並 試 圖 論 證 如 果 維 根 斯 坦 所 做 的 一 切 是 屬 於 哲 學 工 作 的 話, 那 麼 對 他 來 說, 解 釋 什 麼 是 可 說 的 以 及 什 麼 是 不 可 說 但 卻 可 被 顯 示 的, 將 是 哲 學 工 作 中 的 核 心 問 題 進 一 步, 我 將 建 構 維 根 斯 坦 哲 學 中 為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所 設 立 的 三 重 連 結 組 織 而 非 一 般 所 謂 的 世 界 與 語 言 之 間 的 二 重 連 結 而 已, 並 尋 求 它 們 之 間 的 共 同 結 構 ; 我 將 解 釋 為 什 麼 邏 輯 實 在 論 會 是 維 根 斯 坦 所 能 接 受 的 必 然 結 果, 而 可 能 世 界 這 個 觀 念 將 是 理 解 邏 輯 實 在 論 的 重 要 切 入 點 也 就 是 這 個 存 有 學 的 主 張, 我 們 才 能 說 明 世 界 中 的 原 子 事 實 思 想 中 的 邏 輯 圖 像 與 語 136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言 中 的 基 本 語 句 之 間 的 共 同 邏 輯 形 式 建 基 於 邏 輯 形 式 之 上, 我 們 便 能 為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之 間 的 區 別 同 時 也 能 為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之 間 的 區 別 立 下 一 個 判 準, 這 個 判 準 十 分 類 似 於 後 來 邏 輯 實 證 論 者 所 主 張 之 經 驗 意 義 的 可 檢 證 原 則, 或 者 我 們 可 以 說 可 檢 證 原 則 其 實 源 自 於 維 根 斯 坦 的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之 判 準 最 後, 我 還 要 澄 清 並 非 一 切 不 可 說 者 皆 可 被 顯 示, 只 有 一 些 有 限 範 圍 內 的 不 可 說 者 才 能 被 顯 示, 例 如 語 言 的 界 限 語 言 的 形 式 或 邏 輯 特 徵 事 實 和 語 句 間 的 共 同 邏 輯 形 式 實 在 界 的 邏 輯 形 式 事 物 的 存 在 以 及 世 界 的 存 在 等 我 還 要 強 調 所 謂 不 可 說 但 可 被 顯 示 者 必 須 在 可 說 之 中 被 顯 示 ( 其 中 邏 輯 恆 真 句 是 一 部 份 特 殊 的 例 子, 因 為 雖 然 他 們 是 可 說 的, 但 卻 沒 說 什 麼 ) 而 對 於 不 可 說 也 不 可 顯 示 者, 我 們 必 須 保 持 沉 默 關 鍵 詞 : 維 根 斯 坦 可 說 不 可 說 可 顯 示 可 能 世 界 邏 輯 形 式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37 138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一. 語 言 的 限 制 : 在 當 代 西 方 哲 學 的 語 言 學 轉 向 中, 維 根 斯 坦 是 一 個 主 要 的 代 表 人 物 他 的 哲 學 並 不 僅 限 於 對 語 言 問 題 的 研 究 和 討 論, 對 於 人 類 思 想 的 邏 輯 結 構 與 真 實 世 界 的 終 極 樣 態, 都 是 維 根 斯 坦 想 要 處 理 與 解 決 的 問 題 本 文 關 心 的 重 點, 在 於 早 期 維 根 斯 坦 ( 主 要 是 在 邏 輯 哲 學 論 叢 一 書 之 中 ) 如 何 表 現 他 對 於 語 言 哲 學 的 一 些 看 法, 特 別 是 他 對 語 言 的 界 限 這 個 問 題 的 主 張 ; 而 作 為 一 個 整 合 型 的 研 究 計 畫 ( 東 西 哲 學 的 對 話 : 語 言 的 界 限 ), 本 文 更 積 極 試 圖 為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 what can be said and what cannot be said ) 之 區 別, 尋 求 來 自 於 維 根 斯 坦 的 解 答 但 是, 為 什 麼 這 個 問 題 有 其 重 要 性 呢? 最 少, 我 們 需 要 知 道, 為 什 麼 對 於 維 根 斯 坦 而 言, 這 個 問 題 有 其 內 在 實 質 的 重 要 性 在 邏 輯 哲 學 論 叢 ( 以 下 將 簡 稱 為 論 叢 ) 的 最 後 一 句 話, 維 根 斯 坦 為 他 的 書 做 了 以 下 的 結 論 : 凡 不 可 說 的, 我 們 都 必 須 保 持 沈 默 ( Whereof one cannot speak, thereof one must be silent. 論 叢, 7; 斜 體 字 為 我 自 己 所 加 上 的, 為 了 強 調 作 用 ) 而 在 提 出 這 個 結 論 之 前, 他 也 曾 主 張 : 從 事 哲 學 的 正 確 方 法 是, 只 說 那 些 可 說 的 部 份 ( 論 叢,6.53; 強 調 斜 體 字 ) 所 以, 依 據 維 根 斯 坦 自 己 所 說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推 論 出 對 維 根 斯 坦 來 說, 真 正 從 事 哲 學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應 該 只 說 那 些 可 說 的 事, 而 對 於 不 可 說 1 2 者, 應 保 持 沈 默 然 而, 究 竟 什 麼 是 可 說 的? 而 什 麼 又 是 不 可 說 的 呢? 如 果 維 根 斯 坦 所 做 與 所 說 的 一 切, 真 的 是 屬 於 他 所 謂 的 哲 學 的 話, 那 麼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問 題, 勢 必 成 為 其 哲 學 之 中 的 主 要 問 題 ; 而 且 只 有 當 這 個 問 題 在 獲 得 適 當 的 安 置 之 後, 維 根 斯 坦 的 哲 學 才 真 正 能 夠 被 完 整 的 瞭 解 維 根 斯 坦 主 張 : 因 為 哲 學 對 於 自 然 科 學 的 可 爭 辯 領 域 加 以 設 限 ( 論 叢,4.113), 它 應 該 同 時 也 為 可 思 考 與 不 可 思 考 之 間 加 以 限 制 1, 更 進 一 步 也 透 過 清 楚 地 展 示 出 可 說 的 部 份, 以 顯 現 不 可 說 的 部 份 ( 論 叢,4.115) 我 們 在 這 裡 可 以 看 到, 維 根 斯 坦 的 策 略 是 : 希 望 透 過 明 白 清 楚 的 區 分 出 我 們 語 言 中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差 別, 藉 以 彰 顯 世 界 的 真 實 本 質 ; 我 認 為 維 根 斯 坦 的 真 正 意 圖 在 於 : 幫 助 我 們 看 清, 只 有 超 越 那 些 可 以 清 楚 被 表 明 的 語 言, 我 們 才 可 以 正 確 的 認 識 這 個 世 界 2 因 此, 有 關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議 題, 似 乎 是 瞭 解 維 根 斯 坦 哲 學 的 關 鍵 所 在 有 一 個 有 趣 的 歷 史 事 件, 也 可 以 幫 我 們 釐 清 為 什 麼 語 言 的 界 這 裡 必 須 注 意 到,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之 間 的 區 別, 將 是 語 言 與 世 界 得 以 接 觸 的 一 個 重 要 媒 介, 這 一 點 將 在 以 下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的 三 重 結 構 中 有 詳 細 的 討 論 這 個 觀 點 也 將 在 討 論 什 麼 是 終 極 實 在? 的 問 題 時,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文 獻 證 據 與 論 証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39 140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3 4 限 在 維 根 斯 坦 的 哲 學 中 扮 演 著 十 分 重 要 的 角 色 羅 素 (Bertrand Russell) 在 維 根 斯 坦 的 論 叢 將 要 出 版 之 前, 曾 事 先 讀 過 其 手 稿, 並 且 最 後 還 為 論 叢 的 出 版 寫 序, 維 根 斯 坦 在 看 到 了 羅 素 的 評 論 之 後, 很 直 接 的 對 羅 素 給 予 以 下 的 回 應 : 我 想 你 ( 指 羅 素 ) 並 未 真 正 的 掌 握 到 我 在 論 叢 中 的 主 要 論 點 所 在, 我 在 其 中 所 提 到 所 有 有 關 邏 輯 的 命 題, 都 僅 是 附 帶 的 推 論 而 已, 我 主 要 的 重 點 在 於, 指 出 什 麼 是 可 以 透 過 命 題 ( 亦 即, 語 言 ) 而 被 加 以 表 達 出 來, 而 又 有 哪 些 是 無 法 被 表 達 出 來, 卻 只 能 被 顯 示 出 來 而 已 ; 我 相 信, 這 才 是 哲 學 的 主 要 問 題 所 在 3 羅 素 在 其 早 期 以 追 求 邏 輯 論 者 的 主 張 而 聞 名, 以 這 樣 的 背 景 來 瞭 解 維 根 斯 坦 的 哲 學 主 張, 而 誤 把 論 叢 的 主 張 導 向 純 粹 邏 輯 的 議 題 之 上, 這 樣 的 誤 解 似 乎 在 所 難 免 ; 但 透 過 這 個 事 件, 讓 我 們 得 以 更 加 肯 定, 語 言 的 問 題 才 是 整 個 論 叢 的 核 心 焦 聚, 而 語 言 的 界 限 這 個 問 題, 更 是 維 根 斯 坦 哲 學 的 主 要 關 懷 之 一 4 在 上 述 引 自 於 維 根 斯 坦 的 回 應 中, 有 個 值 得 一 提 的 地 方 是, 當 維 根 斯 坦 強 調 他 在 論 叢 主 要 的 重 點 在 於 什 麼 是 可 以 透 過 命 題 這 段 引 文 來 自 於 安 絲 孔 (Anscombe, G.E.M.) 的 著 作 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 s Tractatus, 頁 161 維 根 斯 坦 代 表 著 二 十 世 紀 語 言 學 轉 向 的 重 要 哲 學 家 之 一, 這 個 存 在 於 哲 學 家 之 間 的 共 同 認 知, 似 乎 可 以 用 來 支 持 語 言 確 實 是 維 根 斯 坦 哲 學 中 的 核 心 焦 點 問 題 之 一 ( 亦 即, 語 言 ) 而 被 加 以 表 達 出 來 與 哪 些 是 無 法 被 表 達 出 來, 卻 只 能 被 顯 示 出 來 ; 有 些 人 因 此 會 認 為 論 叢 主 要 的 重 點 只 有 一 個 : 亦 即, 語 言 的 界 限 區 別 什 麼 是 可 說 的 與 什 麼 是 不 可 說 的 但 我 所 要 強 調 的 是, 其 實 論 叢 主 要 的 重 點 有 兩 個 : 一 個 當 然 是 語 言 界 限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區 別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問 題 ; 另 外, 我 們 也 須 了 解, 對 維 根 斯 坦 來 說, 並 非 所 有 不 可 說 者 都 可 以 被 顯 示, 所 以, 更 進 一 步 的 問 題 是, 什 麼 是 不 可 說 但 卻 可 被 顯 示 者, 這 個 問 題 我 將 之 稱 為 維 根 斯 坦 的 顯 示 理 論 (the theory of showing) 以 下 文 章 的 進 行, 就 是 針 對 這 兩 個 問 題, 逐 步 地 進 行 討 論 ; 在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的 三 重 結 構 的 章 節 中, 主 要 是 針 對 第 一 個 問 題 而 發, 利 用 這 三 重 結 構 的 概 念, 解 釋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三 者 之 間 的 緊 密 連 結, 更 進 而 導 出 世 界 的 界 限 就 是 思 想 的 界 限, 而 思 想 的 界 限 就 是 語 言 的 界 限 在 維 根 斯 坦 的 顯 示 理 論 這 個 章 節 之 下, 是 針 對 第 二 個 問 題 而 發, 維 根 斯 坦 的 顯 示 理 論, 就 在 於 向 我 們 提 出 哪 些 是 不 可 說, 但 是 卻 可 以 被 加 以 顯 示 者 在 這 兩 個 章 節 之 中 分 別 加 入 了 攀 爬 維 根 斯 坦 的 論 叢 之 梯 與 什 麼 是 終 極 的 實 在? 這 兩 個 討 論 的 章 節, 目 的 在 於 以 論 叢 之 梯 連 接 以 上 的 兩 個 問 題, 更 進 而 讓 我 們 看 清, 維 根 斯 坦 論 叢 一 書 中 的 整 體 企 圖 在 於 : 透 過 語 言 界 限 的 問 題, 對 我 們 加 以 顯 示 世 界 是 什 麼? 與 終 極 實 在 是 什 麼? 的 問 題 ; 而 論 叢 這 本 書 做 為 一 個 有 系 統 的 整 體 來 看, 也 可 以 套 用 這 種 方 式 來 加 以 了 解 與 詮 釋, 以 下 的 討 論 我 會 詳 細 引 出 論 叢 的 文 字 做 為 佐 證, 讓 大 家 掌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41 142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握 如 何 以 一 個 有 系 統 的 整 體 方 式 來 看 維 根 斯 坦 的 論 叢 這 本 書 二.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的 三 重 結 構 : 為 了 要 掌 握 維 根 斯 坦 對 於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區 別, 和 了 解 那 些 所 謂 不 可 說 但 卻 可 被 顯 示 的 部 份, 我 們 必 須 先 解 釋 維 根 斯 坦 如 何 連 結 我 們 對 於 語 言 的 使 用, 與 我 們 用 語 言 所 表 達 的 世 界 之 間 的 關 係 對 於 熟 悉 維 根 斯 坦 哲 學 的 人, 大 都 清 楚 他 的 語 言 哲 學 中 主 張 一 種 意 義 的 圖 像 理 論 (the picture theory of meaning), 此 理 論 宣 稱 : 一 個 命 題 或 語 句 的 意 義 即 是 一 個 事 實 的 圖 像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只 有 一 種 存 在 於 語 言 與 世 界 之 間 的 二 元 關 係, 那 麼 命 題 即 是 一 個 圖 像 這 個 口 號,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將 會 顯 得 有 些 奇 怪, 聽 起 來 也 會 有 些 誤 導, 因 為 我 們 很 難 解 釋 一 個 語 句 如 何 能 夠 再 現 (represent) 一 個 事 實 的 圖 像 形 式 (pictorial form)( 雖 然, 稍 後 我 會 解 釋, 一 個 語 句 和 其 所 描 述 的 事 實 之 間, 確 實 具 有 相 同 的 邏 輯 形 式 (logical form)), 一 個 語 句 在 表 面 上 根 本 看 不 出 和 事 實 之 間 有 何 共 同 或 相 似 的 圖 像 形 式, 命 題 或 語 句 本 身 根 本 不 能 做 為 事 實 的 圖 像 ; 如 果 我 們 要 使 圖 像 理 論 更 加 合 理, 必 須 要 在 語 言 和 世 界 之 間 加 入 一 個 中 界 的 介 面 (intermediate module), 以 此 介 面 來 連 接 我 們 的 語 言 和 自 然 的 世 界, 此 介 面 即 為 我 們 的 思 想 以 下 的 圖 式 ( 見 次 頁 ) 所 代 表 的, 是 我 所 謂 的 :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的 三 重 結 構, 我 將 解 釋 這 三 者 之 間 的 緊 密 關 連, 我 更 要 強 調 的 是, 其 實 是 我 們 的 思 想 重 現 了 世 界 之 中 的 事 實, 也 就 是 事 實 的 圖 像 是 在 我 們 的 思 想 表 象 (representation) 之 中 所 形 成, 而 我 們 使 用 語 言 將 我 們 的 思 想 更 進 一 步 地 投 射 (project) 出 來, 語 言 中 的 命 題 或 語 句 說 出 了 在 我 們 思 想 中 的 基 本 圖 像 一 個 語 句 的 意 義 是 其 所 描 述 事 實 的 圖 像, 這 裡 所 要 表 達 的, 應 該 是 : 如 果 一 個 語 句 有 任 何 意 義 可 言 的 話, 它 的 意 義 是 在 我 們 思 想 中 所 形 成 的 圖 像, 而 此 圖 像 所 代 表 的 是 其 所 描 述 的 事 實 嚴 格 說 來, 一 個 命 題 或 語 句 本 身 並 不 是 一 個 圖 像, 事 實 在 我 們 的 思 想 中 所 形 成 的 表 象 才 是 真 正 所 謂 的 圖 像, 而 我 們 的 語 言 是 用 來 表 現 這 些 圖 像 的 符 號 把 握 了 這 個 三 重 結 構, 不 僅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更 深 入 地 瞭 解 真 理 與 意 義 的 語 意 概 念, 也 可 幫 助 我 們 解 釋, 我 們 的 思 想 內 容 如 何 得 以 被 其 所 重 現 的 事 實 所 支 持, 最 後, 這 個 三 重 結 構 更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解 釋, 世 界 的 結 構 如 何 透 過 思 想 和 語 言 而 被 顯 示 出 來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43 144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圖 式 :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的 三 重 結 構 世 界 (World) 以 下, 在 我 們 詳 細 指 出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三 者 之 間 究 竟 具 有 何 種 緊 密 的 關 係 之 前, 我 們 應 該 先 討 論 維 根 斯 坦 如 何 看 待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與 其 三 者 各 自 具 有 什 麼 特 色 : 原 子 事 實 1 (Atomic-Fact 1)..................... 原 子 事 實 n 對 象 1 (Object)......... 對 象 n 對 象 1............. 對 象 n 思 想 (Thought) 基 本 圖 像 1 (Basic-Picture)........................... 基 本 圖 像 n (1) 世 界 是 什 麼?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的 1 至 2.063 之 間, 對 於 世 界 有 詳 細 的 說 明, 其 重 點 可 以 歸 納 為 下 面 兩 點, a. 世 界 是 由 事 實 的 整 體 所 構 成 ( 論 叢,1.1), 而 其 最 基 本 的 單 位 可 被 稱 為 原 子 事 實 (atomic fact) b. 原 子 事 實 則 是 由 對 象 的 組 合 而 成 ( 論 叢,2.01), 對 象 是 不 可 再 被 加 以 區 分 的 基 本 原 子 (2) 思 想 是 什 麼? 成 分 1 (Element)...... 成 分 n 成 分 1........... 成 分 n 語 言 (Language) 基 本 語 句 1(Elementary Proposition)............. 基 本 語 句 n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的 2.1 至 3.05 之 間, 對 於 思 想 有 詳 細 的 說 明, 其 重 點 亦 可 以 歸 納 為 下 面 兩 點, a. 事 實 的 邏 輯 圖 像 就 是 我 們 的 思 想 ( 論 叢,3), 而 思 想 的 最 基 本 單 位 可 以 被 稱 為 基 本 的 圖 像 b. 圖 像 的 成 分, 代 表 其 所 重 現 事 實 的 對 象 ( 論 叢, 2.131), 圖 像 的 最 基 本 成 分 由 其 所 代 表 的 對 象 所 決 定 名 稱 1 (Name)........ 名 稱 n 名 稱 1............... 名 稱 n (3) 語 言 是 什 麼?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的 3.1 至 4.0641 之 間, 對 於 語 言 也 有 詳 細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45 146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說 明, 其 重 點 可 以 歸 納 為 下 面 兩 點, a. 語 句 或 命 題 的 總 和 就 是 語 言 ( 論 叢,4.001), 而 語 言 的 最 基 本 單 位 是 由 單 純 語 句 (simple proposition) 所 構 成 b. 在 語 句 中, 名 稱 代 表 事 實 的 對 象 ( 論 叢,3.22), 名 稱 則 是 語 言 中 最 基 本 不 可 再 分 割 的 語 素 在 分 別 掌 握 了 維 根 斯 坦 各 自 對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所 做 的 簡 單 描 述 之 後, 我 們 要 更 進 一 步 對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的 三 重 結 構 進 行 分 析 與 了 解, 也 就 是 要 仔 細 檢 驗 這 三 者 之 間 的 彼 此 相 互 關 聯, 及 其 共 同 的 結 構 : (1) 世 界 和 思 想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什 麼? 思 想 重 現 我 們 所 觀 察 到 的 世 界, 而 在 思 想 之 中 的 基 本 圖 像, 是 世 界 之 中 原 子 事 實 的 表 象 此 外, 基 本 圖 像 是 由 其 所 包 含 的 成 分, 以 某 種 確 定 的 方 式 組 合 而 成 ; 這 種 組 合 方 式, 正 好 重 現 了 原 子 事 實 中 對 象 之 間 的 彼 此 關 係 或 性 質 我 們 可 以 分 別 從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中 所 做 的 解 釋, 窺 探 出 其 間 的 關 係 a. 由 一 切 真 實 的 思 想 所 構 成 的 整 體, 就 是 一 個 世 界 的 圖 像 ( 論 叢,3.01) b. ( 在 世 界 與 思 想 之 間 的 ) 表 象 關 係 是 由 圖 像 成 分 與 事 實 對 象 之 間 的 對 等 關 係 所 構 成 ( 論 叢,2.1514) c. 圖 像 中 的 成 分 之 間 以 某 種 特 定 的 方 式 組 合 而 成, 重 現 了 事 實 中 對 象 組 合 的 方 式 ( 論 叢,2.15) d. 圖 像 本 身 就 是 實 在 ( 或 事 實 ) 的 一 個 模 型 ( 論 叢, 2.12) (2)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什 麼? 語 言 投 射 ( 或 表 達 ) 了 我 們 內 在 的 思 想 內 容, 而 在 語 言 之 中 的 單 純 命 題 或 語 句, 是 對 於 我 們 思 想 之 中 的 基 本 圖 像 的 一 種 投 射 結 果 更 進 一 步 加 以 分 析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說, 語 句 中 所 出 現 的 名 稱, 代 表 著 此 語 句 所 要 表 達 的 思 想 圖 像 中 的 成 分, 也 就 是 說, 名 稱 與 圖 像 成 分 之 間 具 有 一 種 符 應 的 關 係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的 關 係,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從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中 所 做 的 解 釋 窺 探 出 來 a.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的 命 題 或 語 句, 我 們 才 能 表 達 我 們 自 己 ( 也 就 是 表 達 我 們 自 己 的 內 在 思 想 ) ( 論 叢,4.027) b. 投 射 的 方 法, 就 是 對 於 語 句 意 義 的 加 以 思 考 ( 論 叢, 3.11) c. 思 想 得 以 被 語 句 所 表 達, 就 在 於 思 想 的 成 分 和 語 句 的 名 稱 之 間 互 相 符 應 ( 論 叢,3.2) d. 透 過 人 的 感 官, 思 想 以 一 種 可 以 被 知 覺 的 語 句 或 命 題 所 表 達 ( 論 叢,3.1) (3)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三 者 之 間 有 什 麼 共 同 的 邏 輯 結 構? 從 上 面 所 討 論 的 世 界 和 思 想 之 間 的 關 係 與 思 想 和 語 言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47 148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間 的 關 係, 我 試 圖 要 為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三 者 之 間 尋 求 一 種 共 同 的 邏 輯 結 構 (common logical structure), 這 個 企 圖 並 不 只 是 建 立 在 我 個 人 的 揣 測 而 已, 基 本 上 這 個 推 論 還 是 建 立 在 維 根 斯 坦 的 一 些 想 法 之 上, 以 下 我 還 是 會 先 舉 出 一 些 他 自 己 在 論 叢 所 說 的 話, 最 後 再 得 出 我 所 要 主 張 的 結 論 a. 在 邏 輯 空 間 (logical space) 中 的 事 實 就 是 世 界 ( 論 叢,1.13) b. 在 邏 輯 空 間 (logical space) 中 的 圖 像 就 是 思 想 ( 這 句 話 是 我 自 以 下 的 文 字 中 所 推 導 出 來 的 : 圖 像 代 表 著 邏 輯 空 間 中 的 事 實, 也 就 是 原 子 事 實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 論 叢,2.11) 如 果 ( 圖 像 ) 的 表 象 形 式 是 邏 輯 形 式 的 話, 那 麼 這 個 圖 像 可 被 稱 為 邏 輯 圖 像 ( 論 叢,2.181) 每 一 個 圖 像 也 是 一 個 邏 輯 圖 像 ( 論 叢,2.182)) c. 在 邏 輯 空 間 (logical space) 中 的 命 題 或 語 句 就 是 語 言 ( 這 句 話 也 是 我 從 以 下 一 些 論 叢 的 引 文 之 中 所 獲 致 的 結 果 : 命 題 決 定 了 在 邏 輯 空 間 的 一 個 位 置 : 這 個 邏 輯 空 間 的 存 在, 是 由 其 所 構 成 的 部 分 之 存 在 所 保 證, 也 就 是 由 有 意 義 的 命 題 之 存 在 所 保 證 ( 論 叢,3.4) 命 題 的 符 號 ( 也 就 是 語 言 中 的 語 句 ) 加 上 邏 輯 的 座 標 : 這 就 是 邏 輯 的 位 置 ( 論 叢,3.41)) d. 所 以,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三 者 之 間 的 共 同 邏 輯 結 構 是 : 世 界 中 的 事 實 思 想 中 的 圖 像 和 語 言 中 的 語 句, 都 代 表 著 邏 輯 空 間 的 一 種 可 能 性 ; 而 邏 輯 空 間 的 限 制, 正 好 構 成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的 限 制 在 這 裡 我 必 須 承 認, 邏 輯 空 間 的 概 念 和 邏 輯 可 能 性 的 概 念 是 急 需 澄 清 與 說 明 的 部 分, 這 個 部 分 將 是 下 一 節 的 重 點 所 在, 而 這 也 牽 涉 到 我 如 何 以 一 種 可 能 世 界 的 觀 點 來 詮 釋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中 所 展 現 的 哲 學 觀 點 (4) 事 實 圖 像 和 語 句 三 者 之 間 有 什 麼 共 同 的 邏 輯 形 式? 除 了 可 以 推 論 出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三 者 之 間 的 共 同 邏 輯 結 構 之 外, 我 們 還 可 以 更 進 一 步 地 分 析 與 推 論 出 世 界 中 的 事 實 思 想 中 的 圖 像 和 語 言 中 的 語 句 三 者 之 間 的 共 同 邏 輯 形 式 (common logical form), 這 個 邏 輯 形 式 的 推 論 過 程, 還 是 要 建 立 在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中 的 一 些 想 法 之 上 a. 為 了 要 能 夠 正 確 的 或 錯 誤 的 重 現 事 實, 每 一 個 圖 像, 不 管 具 備 何 種 形 式, 都 需 要 和 其 所 表 象 的 事 實 之 間 具 有 某 種 共 同 的 形 式, 這 就 是 邏 輯 形 式, 亦 即 實 在 的 形 式 ( 論 叢,2.18) b. 在 一 個 命 題 或 語 句 之 中, 其 意 義 的 形 式 已 包 含 於 其 中 ( 論 叢,3.13) 一 個 語 句 的 意 義, 是 其 所 表 達 的 思 想 圖 像, 而 為 了 能 夠 表 達 一 個 思 想, 語 句 必 須 和 其 所 表 達 的 思 想 之 間 具 有 相 同 的 邏 輯 形 式 c. 在 原 子 事 實 之 中, 對 象 是 以 一 種 確 定 的 方 式 彼 此 組 合 而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49 150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成 ( 論 叢,2.031) d. 命 題 符 號 ( 或 語 句 ) 之 構 成, 在 於 其 成 分 ( 亦 即 其 名 稱 ) 以 一 種 確 定 的 方 式 組 合 而 成 ( 論 叢,3.14) e. 由 以 上 的 一 些 引 文, 我 所 得 到 的 結 論 是 : 事 實 中 的 構 成 對 象 圖 像 中 的 構 成 要 素 與 語 句 中 的 構 成 名 稱 三 者 之 間 具 有 一 種 共 同 的 邏 輯 形 式, 此 邏 輯 形 式 即 是 名 稱 名 稱 所 代 表 的 成 素 與 成 素 所 符 應 的 對 象 三 者 同 樣 以 一 種 共 同 確 定 的 方 式 加 以 組 合 而 成 三. 攀 爬 維 根 斯 坦 的 論 叢 之 梯 :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的 1 至 4.0641 之 間, 分 別 敘 述 了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三 者 的 組 成 特 色, 並 加 以 說 明 這 三 者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連 與 共 同 的 結 構 ( 亦 即 所 謂 的 三 重 結 構 ); 在 建 立 起 這 個 三 重 結 構 之 後, 維 根 斯 坦 的 意 圖, 似 乎 是 要 我 們 試 圖 攀 爬 他 的 論 叢 之 梯 這 個 梯 子 是 從 語 言 開 始, 逐 步 把 我 們 引 向 思 想 的 境 域, 再 把 我 們 帶 向 實 在 的 世 界, 最 終, 他 希 望 這 個 梯 子 可 以 一 路 把 我 們 導 向 終 極 的 實 在 本 身, 也 就 是 在 邏 輯 空 間 中 所 有 的 可 能 性 在 這 個 過 程 之 中, 區 別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和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是 整 個 向 上 伸 揚 的 重 要 基 礎 所 在, 也 只 有 超 越 了 一 切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和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我 們 才 能 正 確 的 認 識 這 個 世 界, 更 進 而 掌 握 到 終 極 的 真 理 所 在 以 下, 讓 我 一 步 一 步 的 設 立 起 這 個 論 叢 之 梯 : (1) 凡 是 可 說 的, 都 可 以 被 一 個 命 題 或 語 句 所 表 達 (2) 凡 是 可 以 被 一 個 命 題 或 語 句 所 表 達 的, 都 是 一 個 可 以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語 句 (3) 凡 是 一 個 可 以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語 句, 都 是 一 個 具 有 意 義 的 語 句 (4) 凡 是 一 個 具 有 意 義 的 語 句, 都 是 一 個 深 具 意 涵 的 命 題 (5) 凡 是 一 個 深 具 意 涵 的 命 題, 都 代 表 著 ( 或 投 射 出 ) 一 切 可 被 想 的 (6) 凡 是 可 被 想 的, 都 可 以 被 一 個 思 想 的 圖 像 所 重 現 (7) 凡 是 可 以 被 一 個 思 想 的 圖 像 所 重 現 的, 都 是 一 個 可 以 成 為 正 確 或 錯 誤 的 表 象 (8) 凡 是 一 個 可 以 成 為 正 確 或 錯 誤 的 表 象, 都 是 一 個 具 有 邏 輯 形 式 的 圖 像 (9) 凡 是 一 個 具 有 邏 輯 形 式 的 圖 像, 都 代 表 著 ( 或 符 應 於 ) 一 切 實 在 的 事 實 (10) 凡 是 實 在 的 事 實, 都 可 以 被 實 現 在 一 個 原 子 事 實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11) 凡 是 一 個 原 子 事 實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都 是 在 邏 輯 空 間 中 所 出 現 的 一 個 可 能 性 在 這 個 論 叢 之 梯 的 攀 爬 過 程 中,(1) 至 (4) 說 明 了 語 言 的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51 152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部 分, 特 別 是 語 言 中 有 意 義 的 語 句 就 是 那 些 可 以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語 句, 以 此, 維 根 斯 坦 用 以 區 分 了 所 謂 的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差 別, 也 就 是 說, 語 言 中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區 別 標 準 (criterion), 在 於 語 句 本 身 是 否 具 有 可 以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特 性, 若 一 個 語 句 是 可 以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那 麼 此 語 句 就 是 可 說 的, 否 則, 就 是 不 可 說 的 例 如, 火 星 位 於 水 星 與 木 星 之 間 和 金 星 位 於 天 王 星 與 海 王 星 之 間 這 兩 句 話 都 是 可 說 的, 雖 然 前 一 句 是 真 的, 而 後 一 句 是 假 的 ( 因 為 可 說 的 是 指 那 些 可 以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語 句 ); 荀 白 克 的 音 樂 作 品 很 美 和 蘇 格 拉 底 是 個 好 人 卻 是 不 可 說 的, 因 為 這 兩 句 話 在 維 根 斯 坦 的 意 義 判 準 之 下, 是 屬 於 沒 有 意 義 的 語 句, 也 就 是 不 能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語 句 為 了 要 更 進 一 步 加 強 這 個 意 義 的 判 準 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差 別, 我 們 必 須 清 楚 語 言 的 原 始 目 的 與 功 能 所 在, 上 一 節 我 們 已 經 提 過, 對 維 根 斯 坦 來 說, 語 言 是 用 來 投 射 我 們 思 想 中 的 圖 像, 所 以, 論 叢 之 梯 的 (5) 提 出 : 一 個 深 具 意 涵 的 ( 也 就 是 可 說 的 ) 語 句, 也 就 是 一 個 能 夠 投 射 我 們 思 想 中 的 圖 像 的 語 句, 一 個 深 具 意 涵 的 語 句, 正 好 代 表 著 一 個 可 想 的 的 圖 像, 在 這 個 階 段, 象 徵 著 語 言 與 思 想 之 間 的 接 軌 但 接 下 來 我 們 馬 上 又 面 臨 什 麼 是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地 區 別 論 叢 之 梯 的 (6) 至 (8) 旨 在 說 明 思 想 的 部 分, 更 要 說 明 什 麼 是 思 想 之 中 可 想 的 部 分 首 先, 我 們 必 須 知 道 哪 些 是 思 想 之 中 能 夠 形 成 圖 像 的 部 分, 更 進 而 要 發 現 那 些 是 足 以 具 有 邏 輯 形 式 的 圖 像, 思 想 中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之 間 的 區 別, 就 是 建 立 在 這 兩 個 基 礎 之 上, 所 以,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的 區 別 標 準 (criterion), 在 於 思 想 本 身 是 否 具 備 成 為 一 個 具 有 邏 輯 形 式 之 圖 像 地 特 色, 若 一 個 表 象 在 思 想 中 形 成, 並 且 此 表 象 可 以 是 正 確 或 錯 誤 的 表 象 者, 將 是 維 根 斯 坦 所 謂 的 一 個 具 有 邏 輯 形 式 的 圖 像, 也 就 是 我 們 思 想 中 可 想 的 部 分, 否 則, 就 是 不 可 想 的 再 舉 例 來 說 明, 當 我 們 面 對 這 個 世 界, 而 出 現 在 我 們 思 想 之 中 火 星 位 於 水 星 與 木 星 之 間 與 金 星 位 於 天 王 星 與 海 王 星 之 間 這 樣 的 表 象, 這 兩 者 皆 是 具 有 邏 輯 形 式 的 圖 像, 雖 然 前 者 是 正 確 的 圖 像, 而 後 者 是 錯 誤 的 圖 像 ( 思 想 中 可 想 的 部 分 是 指 那 些 可 以 是 正 確 或 錯 誤 的 思 想 表 象 ); 荀 白 克 的 音 樂 作 品 很 美 和 蘇 格 拉 底 是 個 好 人 卻 是 不 可 想 的, 因 為 這 兩 個 想 法 都 無 法 在 我 們 思 想 之 中 形 成 圖 像, 我 們 無 法 說 出 究 竟 它 們 是 正 確 地 或 錯 誤 的 表 象 論 叢 之 梯 的 (9) 更 進 一 步 強 化 這 個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的 判 準, 清 楚 地 指 出 思 想 中 可 想 的 部 分, 是 那 些 能 夠 重 現 實 在 界 中 的 事 實 圖 像, 思 想 中 的 表 象 依 據 其 所 符 應 的 事 實, 得 以 成 為 正 確 的 圖 像 或 錯 誤 的 圖 像 如 果 我 們 想 在 我 們 的 思 想 之 中, 重 現 這 個 世 界 的 原 始 真 實 樣 貌, 如 果 我 們 想 要 透 過 我 們 的 思 想 客 觀 的 掌 握 這 個 世 界, 運 用 我 們 思 想 中 可 想 的 部 分, 讓 世 界 真 實 無 礙 地 進 入 我 們 的 思 想 之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53 154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中, 這 才 是 維 根 斯 坦 所 要 建 議 的 方 式 這 一 個 階 段 的 論 叢 之 梯, 已 經 把 我 們 的 思 想 帶 向 世 界, 讓 我 們 走 出 我 們 的 思 想, 迎 向 世 界, 但 是, 這 個 世 界 與 終 極 實 在 之 間 又 有 什 麼 關 呢? 這 個 世 界 就 是 一 切 地 實 在 嗎? 論 叢 之 梯 的 (10) 與 (11), 把 我 們 帶 到 維 根 斯 坦 真 正 想 要 顯 示 的 部 分 亦 即, 終 極 實 在 論 叢 之 梯 的 最 終 要 旨 就 在 於 顯 示 這 個 終 極 實 在 : 邏 輯 空 間 中 的 所 有 可 能 性 (the possibilities of logical space) 下 一 節 就 是 要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加 以 發 揮 與 闡 釋 四. 什 麼 是 終 極 的 實 在? 可 能 世 界 與 邏 輯 實 在 論 世 界 就 是 一 切 出 現 的 事 ( The world is everything that is the case. 論 叢,1) 在 論 叢 的 一 開 始, 維 根 斯 坦 就 做 了 這 樣 的 宣 稱, 他 並 且 繼 續 為 這 個 主 張 給 予 接 下 來 的 說 明 : 在 這 個 世 界 所 出 現 的 事, 就 是 一 切 所 發 生 的 事, 而 在 這 個 世 界 所 發 生 的 事, 就 是 所 謂 的 事 實 (facts); 所 以, 維 根 斯 坦 很 自 然 地 認 為, 世 界 就 是 所 有 事 實 所 構 成 的 整 體, 而 非 事 物 (things) ( 論 叢,1.1) 雖 然 一 切 所 發 生 的 事 都 是 事 實, 但 一 個 事 實 卻 有 可 能 出 現 或 不 出 現, 它 有 可 能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 一 個 出 現 或 發 生 的 事 實, 就 是 積 極 的 或 既 存 的 事 實 (the positive or existent fact), 而 一 個 未 出 現 或 未 發 生 的 事 實, 就 是 消 極 的 或 非 既 存 的 事 實 (the negative or nonexistent fact) 事 實 是 偶 然 的, 正 因 為 它 有 可 能 是 既 存 的 ( 積 極 的 ), 也 有 可 能 是 非 既 存 的 ( 消 極 的 ) 我 們 所 居 住 或 面 對 的 這 個 世 界, 我 們 通 常 稱 之 為 真 實 的 世 界 或 現 實 的 世 界 (the actual world), 在 這 個 世 界 之 中, 是 由 一 切 既 存 的 ( 或 積 極 的 ) 事 實 所 構 成, 我 們 在 這 個 世 界 中 所 面 臨 的 一 切, 就 是 一 切 所 出 現 與 發 生 的 事, 這 一 切 包 括 過 去 現 在 和 未 來 已 出 現 正 在 出 現 與 將 要 出 現 的 積 極 的 事 實 然 而, 我 們 不 得 不 承 認 的 是, 我 們 不 僅 能 掌 握 與 理 解 既 存 的 事 實, 我 們 同 樣 也 能 理 解 或 推 論 出 非 既 存 的 事 實 ; 我 們 也 不 得 不 承 認 的 是, 不 僅 發 生 或 出 現 的 積 極 事 實 足 以 對 我 們 產 生 影 響 對 我 們 有 意 義 可 言, 那 些 未 發 生 或 未 出 現 的 消 極 事 實 也 會 對 我 們 產 生 影 響 甚 至 更 有 其 意 義 可 言 很 多 人 會 抱 怨 過 去 一 些 出 現 的 既 存 事 實 而 惋 惜 過 去 一 些 未 出 現 的 非 既 存 事 實, 有 些 人 會 不 滿 意 目 前 所 經 歷 的 一 切 事 實 而 憧 憬 某 些 未 發 生 的 事 實, 我 們 也 常 常 會 預 測 未 來 會 發 生 一 些 事 情, 但 有 些 會 真 如 我 們 的 預 測 出 現 有 些 卻 不 見 得 會 發 生 這 一 切 都 告 訴 我 們, 在 我 們 的 認 知 期 望 夢 想 與 經 歷 之 中, 未 出 現 或 未 發 生 的 事, 未 必 比 起 那 些 出 現 或 發 生 的 事, 更 不 值 得 我 們 的 注 意, 也 就 是 說, 不 論 是 既 存 的 積 極 事 實 或 是 非 既 存 的 消 極 事 實, 都 值 得 我 們 以 同 等 的 地 位 加 以 重 視 但 是, 如 果 現 實 的 世 界 只 包 括 一 切 既 存 的 事 實, 那 麼, 我 們 應 該 如 何 安 置 那 些 非 既 存 的 事 實 呢? 只 因 為 這 些 事 實 未 出 現 或 沒 有 發 生, 我 們 就 應 將 其 置 之 不 顧,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55 156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我 們 就 應 忽 略 其 存 在 的 可 能 或 價 值 嗎? 非 既 存 的 事 實 就 不 屬 於 實 在 (Reality) 的 一 部 份 嗎? 在 一 般 的 語 義 學 中, 一 個 語 句 的 為 真 或 為 假 的 條 件 ( 亦 即 其 真 值 條 件 ), 是 了 解 此 語 句 之 意 義 的 必 要 條 件 之 一 ( 如 果 不 是 充 分 條 件 的 話 ); 一 個 語 句 為 真 的 條 件, 也 就 是 這 個 語 句 所 描 述 的 事 實 確 實 出 現 了, 這 將 是 了 解 此 真 語 句 的 意 義 之 重 要 關 鍵, 但 是, 一 個 語 句 所 描 述 的 事 實 若 沒 發 生, 我 們 會 將 之 視 為 假 的 語 句, 這 樣 的 語 句 我 們 並 不 會 因 此 就 說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了 解 這 個 語 句 的 意 義, 只 是 其 意 義 在 於 描 述 的 事 實 本 身 是 個 消 極 的 事 實 在 哲 學 的 知 識 論 探 討 中, 一 個 信 念 的 內 容 能 否 被 加 以 証 成, 常 取 決 於 有 無 事 實 的 依 據 ; 當 我 們 所 相 信 的 某 些 事 實 ( 例 如, 地 球 圍 繞 著 太 陽 轉, 燃 燒 是 一 種 氧 化 作 用 ) 確 實 發 生 時, 既 存 的 事 實 可 以 証 成 我 們 的 信 念 地 內 容 ; 但 如 果 我 們 的 信 念 內 容 是 沒 有 既 存 的 事 實 加 以 支 持 的 ( 例 如, 地 球 是 平 坦 的 地 球 是 宇 宙 的 中 心 ), 消 極 的 事 實 也 可 以 做 為 我 們 的 信 念 之 內 容 在 我 們 人 類 (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 的 知 識 與 信 念 之 中, 有 些 被 證 實 為 真 的 知 識, 有 些 卻 是 假 的 信 念, 而 在 這 個 現 代 化 的 過 程 中, 一 般 人 積 極 地 追 求 所 謂 的 科 學 知 識, 對 於 錯 誤 的 信 念 常 常 嗤 之 以 鼻, 不 屑 一 顧, 只 有 真 的 信 念 才 足 以 被 科 學 家 所 讚 揚 與 歌 頌 ; 但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過 去 經 常 在 科 學 史 或 人 類 的 一 般 歷 史 中 出 現 的 難 題 是 : 曾 經 被 視 為 真 實 無 誤 的 信 念, 經 常 後 來 被 發 現 是 錯 誤 的 我 們 不 禁 要 問 : 我 們 現 在 所 確 信 不 疑 的 信 念 ( 或 所 謂 的 知 識 ), 難 道 沒 有 出 錯 的 可 能 嗎? 如 果 有 可 能 的 話, 那 麼 我 們 現 在 所 謂 的 知 識 或 信 念 到 底 有 什 麼 價 值 呢? 而 我 們 的 知 識 或 信 念 之 真 正 基 礎 又 何 在 呢? 如 果 世 界 是 由 所 有 的 事 實 所 構 成, 而 事 實 又 有 所 謂 的 既 存 事 實 與 非 既 存 事 實 之 分, 而 現 實 世 界 只 包 括 所 有 既 存 的 事 實, 那 麼, 為 了 能 夠 安 置 非 既 存 的 事 實, 一 個 很 自 然 的 想 法 將 是 : 除 了 現 實 世 界 之 外,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的 可 能 世 界? 而 對 於 語 言 的 意 義 與 信 念 的 內 容 或 對 象, 從 維 根 斯 坦 所 提 出 的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的 三 重 結 構 來 看, 或 者 從 一 般 對 於 語 言 和 思 想 的 看 法, 以 世 界 做 為 語 言 和 思 想 ( 知 識 或 信 念 ) 的 形 上 學 或 存 有 學 基 礎, 似 乎 也 是 很 自 然 的 直 覺 如 果 一 切 語 句 都 是 真 的, 如 果 一 切 的 思 想 圖 像 ( 或 信 念 ) 都 是 正 確 的, 那 麼 有 關 語 言 意 義 與 思 想 內 容 的 問 題 似 乎 就 沒 有 太 大 的 困 擾, 因 為 這 一 切 都 可 以 根 植 於 現 實 世 界 的 既 存 事 實 之 上, 也 就 是 從 已 發 生 的 事 實 去 說 明 意 義 與 內 容 的 形 上 學 基 礎 ; 然 而, 在 我 們 的 語 言 與 思 想 中, 假 的 語 句 與 錯 誤 的 信 念 不 斷 地 出 現, 過 去 如 此 現 在 亦 然 未 來 還 是 難 以 避 免 ; 語 言 中 假 的 語 句 顯 然 也 有 其 意 義 可 言, 而 思 想 中 錯 誤 的 信 念 也 有 其 內 容 可 言, 接 下 來 很 自 然 的 問 題 是 : 這 些 意 義 與 內 容 的 形 上 學 基 礎 究 竟 何 在? 最 近 幾 十 年 來, 很 多 哲 學 家 開 始 對 可 能 性 概 念 的 形 上 學 基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57 158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礎 產 生 興 趣, 這 些 哲 學 家 大 多 發 覺 萊 布 尼 茲 (Leibniz) 對 於 可 能 世 界 地 直 覺 與 想 法 相 當 具 有 啟 發 性 ; 他 在 自 然 神 學 一 書 中 的 一 段 話 特 別 引 人 深 思 : 衝 突 與 矛 盾 (4) 世 界 是 一 個 由 眾 多 單 子 所 構 成 的 最 大 一 致 性 的 集 合 (a maximally consistent set) 即 使 ( 在 解 釋 這 個 自 然 世 界 時 ) 我 們 必 須 設 法 填 滿 其 中 的 時 間 與 空 間 ( 也 就 是 說 明 在 這 個 時 空 中 發 生 些 什 麼 事 情 ), 我 們 也 必 須 承 認 有 許 多 無 數 的 方 式 可 以 用 來 填 滿 這 個 時 空 也 因 此 上 帝 在 創 造 世 界 時, 是 在 無 限 多 的 可 能 世 界 中, 選 擇 了 一 個 最 完 美 的 世 界, 因 為 上 帝 一 切 的 行 動 是 依 據 其 至 高 無 上 的 理 性 而 決 定 ( 自 然 神 學, 第 8 節 ) 從 這 段 話, 再 加 上 萊 布 尼 茲 著 名 的 單 子 論 (Monadology) 的 主 張, 有 以 下 幾 點 是 很 值 得 我 們 注 意 的 : (1) 萊 布 尼 茲 對 於 世 界 這 個 概 念 有 很 特 別 的 看 法, 他 認 為 這 個 世 界 其 實 是 由 許 許 多 多 的 單 子 (monads) 所 構 成 (2) 現 實 世 界 只 不 過 是 無 限 眾 多 的 可 能 世 界 中 的 一 個 世 界, 因 為 無 限 多 的 單 子, 有 著 無 限 多 的 可 能 組 成 與 排 列 的 方 式 (3)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單 子 不 僅 是 可 能 的 存 在, 而 且 是 確 實 存 在 於 這 個 世 界 之 中 單 子 的 存 在 必 須 和 其 他 的 單 子 相 一 致, 不 能 夠 彼 此 互 相 (5) 上 帝 所 創 造 的 這 個 現 實 世 界, 是 所 有 可 能 世 界 中 最 完 美 的 一 種 可 能, 理 由 是 建 立 在 上 帝 是 個 全 知 全 善 的 造 物 者 利 用 萊 布 尼 茲 對 於 可 能 世 界 的 看 法, 我 認 為 我 們 可 以 把 它 用 來 詮 釋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之 中 對 於 世 界 的 看 法, 這 個 解 讀 方 式, 同 時 也 可 以 解 決 上 述 對 於 非 既 存 事 實 的 窘 境, 與 對 於 語 言 意 義 與 思 想 內 容 所 面 臨 的 難 題 只 是, 把 維 根 斯 坦 加 以 萊 布 尼 茲 化, 我 們 必 須 先 將 萊 布 尼 茲 予 以 現 代 化, 也 就 是 我 們 必 須 先 捨 棄 上 帝 創 造 這 個 世 界 的 想 法, 同 時 也 放 棄 與 之 相 關 的 其 他 主 張, 例 如, 這 個 現 實 世 界 是 所 有 可 能 世 界 中 最 完 美 的 ( 其 實, 就 是 要 揚 棄 上 述 第 (5) 的 主 張 ), 最 後, 我 們 還 得 用 事 實 這 個 觀 念 加 以 取 代 單 子 的 觀 念 以 下 是 我 用 現 代 化 後 的 萊 布 尼 茲 之 可 能 世 界, 對 於 維 根 斯 坦 的 重 新 詮 釋 : (1)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中 所 謂 的 世 界, 是 由 許 許 多 多 的 事 實 (facts) 所 構 成 (2) 現 實 世 界 (the actual world) 只 不 過 是 無 限 眾 多 的 可 能 世 界 (the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59 160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possible worlds) 中 的 一 個 世 界, 因 為 眾 多 無 限 的 事 實, 可 以 有 著 無 數 多 種 的 可 能 組 成 與 排 列 的 方 式 (3)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事 實 代 表 的 是 一 種 可 能 性 ( 可 能 存 在 或 可 能 不 存 在 ), 但 做 為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一 份 子, 事 實 的 存 在 相 對 於 這 個 現 實 世 界 而 言, 是 一 個 既 存 的 事 實 而 此 既 存 的 事 實 和 其 他 在 這 個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既 存 事 實 必 須 互 相 一 致, 不 能 彼 此 矛 盾 (4) 每 一 個 可 能 世 界 都 是 由 眾 多 事 實 所 構 成 的 最 大 一 致 性 的 集 合 (a maximally consistent set) 這 裡 要 求 最 大 的 一 致 性, 主 要 是 要 強 調 : 每 一 個 事 實 在 其 所 屬 的 世 界 中, 都 必 須 和 此 世 界 的 其 他 事 實 相 一 致, 任 何 一 個 事 實 或 者 會 出 現 在 某 個 世 界, 或 者 不 會 出 現 在 某 個 世 界, 但 是, 一 個 最 大 一 致 性 的 集 合 不 可 能 包 含 一 個 矛 盾 的 情 形, 也 就 是, 同 一 個 事 實 不 可 能 同 時 出 現 又 不 出 現 在 同 一 個 世 界 之 中 (5) 一 個 相 對 於 某 個 世 界 而 言 的 既 存 事 實, 有 可 能 在 另 一 個 世 界 中 是 個 非 既 存 事 實 ; 所 以,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每 一 個 既 存 事 實, 都 有 可 能 不 會 出 現 在 其 他 的 可 能 世 界 之 中, 這 說 明 了 為 什 麼 每 一 個 原 子 事 實 都 只 是 偶 然 的 可 能 每 一 個 可 能 世 界 都 是 由 眾 多 ( 發 生 在 這 個 世 界 中 ) 的 既 存 事 實 所 構 成 的 一 個 最 大 一 致 性 的 集 合 (6) 由 上 述 對 於 可 能 世 界 地 詮 釋, 我 們 可 以 更 進 一 步 地 為 什 麼 是 邏 輯 空 間 (logical space), 提 供 一 個 詮 釋 的 模 型 : 對 於 Ş = <S, f>, 我 們 說 Ş 是 邏 輯 的 空 間, 如 果 S 是 一 個 集 合, 而 f 是 一 個 由 S 對 照 到 S 的 函 數, 此 函 數 告 訴 我 們 對 於 每 一 個 s( 事 實 ) S, f(s) s, 而 且 f(f(s)) = s. 以 非 形 式 的 方 式 來 說, S 代 表 著 一 個 由 眾 多 原 子 事 實 ( 或 邏 輯 可 能 性 ) 所 構 成 的 空 間, 而 f 則 是 此 空 間 內 各 個 可 能 性 之 間 的 一 個 否 定 地 運 算 符 號, 此 函 數 是 用 來 告 訴 我 們 哪 些 事 實 是 既 存 的 而 哪 些 是 非 既 存 的,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確 保, 一 個 事 實 或 者 存 在 於 某 個 空 間 S( 或 某 個 可 能 世 界 之 中 ), 或 者 不 存 在 於 那 個 空 間 之 中, 沒 有 其 他 的 可 能 或 選 擇 除 此 之 外, 我 們 也 還 可 以 說 : Wp 是 Ş 中 的 一 個 可 能 世 界, 以 符 號 來 表 示 就 是 Wp ω(ş), 而 且 如 果 Wp S, 對 於 每 個 s 而 言, s S, 則 或 者 s Wp, 或 者 f(s) Wp, 但 不 可 能 兩 者 同 時 發 生 我 們 從 維 根 斯 坦 對 於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的 三 重 結 構 所 提 出 來 的 說 明, 到 攀 爬 他 的 論 叢 之 梯, 一 直 向 上 昇 揚 到 最 後 的 邏 輯 空 間, 這 一 個 過 程 之 中, 我 們 了 解 到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的 差 別, 我 們 也 掌 握 到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的 判 準, 而 論 叢 之 梯 就 是 要 我 們 能 夠 順 梯 而 上, 超 越 這 些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可 想 與 不 可 想 的 差 別, 進 一 步 面 對 這 個 真 實 世 界, 論 叢 之 梯 所 要 做 的, 就 是 在 攀 爬 地 過 程 之 中, 顯 示 這 個 世 界 的 真 實 結 構, 更 進 而 彰 顯 整 個 真 實 界 的 整 體 其 實 是 由 所 有 的 可 能 世 界 所 構 成, 而 這 些 所 有 的 可 能 世 界 在 所 謂 的 邏 輯 空 間 中 出 現, 就 是 我 們 所 謂 的 終 極 實 在 (the ultimate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61 162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reality) 邏 輯 實 在 論 (logical realism) 這 個 形 上 學 或 存 有 學 的 主 張, 就 是 建 立 在 這 樣 的 邏 輯 空 間 的 概 念 來 看 待 實 在 的 事 物, 相 對 於 科 學 實 在 論 (scientific realism) 以 物 理 空 間 的 概 念 規 範 所 謂 的 現 實 世 界 (the actual world), 並 以 出 現 在 這 個 現 實 世 界 作 為 判 準 來 斷 言 實 在 的 事 物, 邏 輯 實 在 論 對 於 真 實 實 在 界 的 看 法, 範 圍 遠 超 過 科 學 實 在 論 所 承 認 與 容 許 的 實 在 範 圍 一 切 發 生 的 事 實 都 只 是 一 種 偶 然, 因 為 它 們 根 本 有 可 能 不 出 現 在 這 個 世 界 之 中 這 個 世 界 的 真 實 樣 態 到 底 是 什 麼 呢? 我 個 人 傾 向 於 接 受, 哲 學 地 終 極 關 懷 應 該 是 對 於 存 有 問 題 的 開 展, 我 也 相 信 這 是 維 根 斯 坦 哲 學 中 的 終 極 關 懷, 而 面 對 這 樣 的 問 題, 似 乎 應 該 讓 世 界 為 其 自 己 說 話 ( Let the world speak for itself. ) 當 然, 世 界 是 無 言 的 ; 如 五. 維 根 斯 坦 的 顯 示 理 論 : 哲 學 做 為 顯 示 不 可 說 者 世 界 是 一 切 出 現 的 事 情, 世 界 是 由 所 有 發 生 的 事 實 所 構 成, 不 論 我 們 喜 歡 與 否, 不 論 我 們 想 要 與 否, 不 論 這 些 發 生 的 事 實 對 我 們 而 言 是 好 或 是 不 好, 也 不 論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事 情 是 美 好 的 或 醜 陋 的, 這 個 世 界 將 如 其 所 發 生 之 一 切, 而 這 一 切 也 都 只 是 一 種 可 能 罷 了 ( The world is as it is, and will always be. ) 一 個 人 也 許 會 喜 愛 這 個 世 界 所 發 生 的 一 切 事 物, 也 許 會 憎 恨 發 生 在 其 週 遭 地 所 有 事 件, 一 個 人 也 許 會 想 像 或 夢 想 改 變 一 切 事 實, 也 許 會 逃 避 而 不 敢 面 對 一 切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但 這 個 世 界 仍 將 如 其 所 發 生 之 一 切, 而 且 繼 續 發 生 一 些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實 我 們 甚 至 可 以 不 斷 的 調 整 我 們 面 對 這 個 世 界 時 的 態 度, 但 不 論 我 們 做 什 麼, 也 不 論 什 麼 將 出 現 在 我 們 的 眼 前, 這 一 切 都 只 是 發 生 在 這 個 世 界 中 的 一 小 部 份 ; 而 且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果 我 們 想 要 為 世 界 代 言 的 話, 我 們 必 須 清 清 楚 楚 地 說 出 一 切 可 說 的 部 分, 而 對 於 不 可 說 者, 我 們 應 保 持 沉 默 哲 學 當 然 不 是 一 般 的 自 然 科 學, 自 然 科 學 家 盡 其 一 切 所 能, 想 要 努 力 清 楚 地 說 出 一 切 有 關 這 個 世 界 可 說 的 部 分, 但 哲 學 家 在 面 對 這 個 世 界 時 可 以 做 什 麼 呢?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的 4.1 至 6.54 之 間, 建 構 了 他 的 顯 示 理 論 (the theory of showing), 在 這 個 理 論 中, 維 根 斯 坦 告 訴 我 們 哲 學 家 在 面 對 一 切 不 可 說 的 情 況 之 下, 應 該 採 取 什 麼 態 度, 而 在 一 切 可 說 的 部 分 都 已 被 科 學 家 說 完 了 的 情 況 下, 哲 學 家 又 能 做 些 什 麼 以 下 是 我 對 維 根 斯 坦 的 顯 示 理 論 所 做 出 的 一 些 結 論, 在 這 些 結 論 之 中, 我 們 將 發 覺, 並 不 是 一 切 不 可 說 的 部 分 都 可 以 被 顯 示, 而 哲 學 的 功 能 與 哲 學 家 的 工 作, 就 是 要 顯 示 出 這 些 不 可 說 但 卻 可 被 顯 示 的 部 分 : (1) 一 個 基 本 的 態 度 與 原 則 是 : 對 於 不 可 說 的, 我 們 應 該 保 持 沉 默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63 164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2) 可 說 的 和 可 以 被 顯 示 的 是 不 一 樣 的 ; 凡 可 被 顯 示 者, 都 是 不 可 說 的 (3) 思 想 圖 像 並 不 能 重 現 它 的 表 象 形 式, 它 只 能 將 之 顯 示 出 來 ( 表 象 的 形 式, 是 這 個 表 象 和 其 所 表 現 的 事 實 之 間 必 須 共 同 具 備 的, 這 個 形 式 就 是 邏 輯 形 式 ) 而 言, 當 他 順 著 論 叢 之 梯 往 上 攀 爬 一 直 到 爬 過 這 個 梯 子 並 超 越 這 個 梯 子, 他 最 後 應 該 能 夠 辨 識 出, 我 所 說 的 一 切 都 是 無 意 義 的 ( 也 就 是 說, 在 他 爬 上 這 個 梯 子, 並 在 攀 爬 過 後, 他 必 須 拋 棄 這 個 梯 子 ) 他 必 須 超 越 我 所 說 的 一 切, 才 能 夠 正 確 的 看 清 這 個 世 界 ( 論 叢,6.54) (4) 語 句 顯 示 其 所 說 的 內 容 與 意 義,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語 句 可 以 說 任 何 有 關 其 自 身 的 事, 它 ( 亦 即 語 句 本 身 ) 只 能 顯 示 它 自 己 可 以 被 顯 示 的 因 此 是 透 過 可 說 的 而 加 以 被 顯 示 出 來 的 (5) 哲 學 做 為 顯 示 不 可 說 者, 主 要 是 在 於 顯 示 語 言 的 限 制 (the limits of language), 而 這 個 顯 示 的 工 作, 是 建 基 於 一 切 可 說 的 語 言 之 上 透 過 顯 示 語 言 的 限 制, 我 們 可 以 顯 示 出 語 言 的 形 式 或 邏 輯 的 特 徵, 我 們 也 可 顯 示 世 界 中 的 事 實 思 想 中 的 圖 像 和 語 言 中 的 語 句 之 間 的 共 同 邏 輯 形 式, 世 界 思 想 和 語 言 之 間 的 共 同 邏 輯 結 構, 世 界 事 實 與 事 物 的 存 在, 最 後 也 顯 示 出 邏 輯 空 間 中 的 一 切 可 能 性 (6) 若 能 充 分 掌 握 上 述 的 說 明, 接 下 來 維 根 斯 坦 在 論 叢 所 說 的 這 段 近 似 結 語 的 論 述, 將 益 發 顯 示 出 維 根 斯 坦 的 終 極 關 懷 所 在 他 說 : 我 所 說 的 言 語 是 具 有 闡 釋 性 的, 其 原 因 在 於 : 對 於 瞭 解 我 的 人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65 166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參 考 書 目 : [1] Wittgenstein, L.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 邏 輯 哲 學 論 叢 ), trans. C. K. Ogden, 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1922. [8] Bradley, R. & Swartz, N. Possible Worlds: An Introduction to Logic and Its Philosophy, Hackett Publish Company, 1979. [9] Divers, J. Possible Worlds, Routledge, 2002. [2] Leibniz, G. W. Theodicy( 自 然 神 學 ), trans. E. M. Huggard, London, 1952. [3] Leibniz, G. W. Opuscules et Fragments Inedits de Leibniz, ed. L. Couturat, Paris, 1903. [4] Leibniz, G. W. Monadology, collected in the Appendix of Anthony Savile s Leibniz and the Monadology, Routledge, 2000. [5] Loux, M. J. The Possible and the Actual,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9. [6] Anscombe, G. E. M.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 s Tractatus,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59. [7] Kenny, A. Wittgenste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67 168 正 觀 雜 誌 第 二 十 七 期 / 二 ΟΟ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Wittgenstein on what can and cannot be said" Abstract Chienkuo Mi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Soochow University Wittgenstein represents one of the main figures in what has been called the linguistic turn of contemporary western philosophy.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his views (mainly on the early Wittgenstein s works) concerning the limits of language. To be part of the integrated plan The Dialogue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Philosophy this article also intends to provide some positive solutions for the problems of what can be said and what cannot be said. The article commences to answer why we should be bothered with the question as to what can and cannot be said/expressed/spoken. I will argue that if Wittgenstein is doing any philosophy at all, the cardinal problem of philosophy for him is to explain what can be said in language and what cannot be said but can be shown. Further, I will set up the threefold cord: world, thought, and language (rather than the mere twofol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ld and the language), and sort out the common structure between them. Logical realism will be a natural result for Wittgenstein to hold. In order to understand why Wittgenstein s views can be classified as logical realism, the concept of possible worlds enters and plays a crucial role. It is this ontological position that helps us figure out the common logical forms between the atomic facts (in the world), the logical pictures (in the thought), and the elementary propositions (in the language). Based on the logical form, a criterion can be drawn for distinguishing what can be said from what cannot be said (also distinguishing what is thinkable from what is not thinkable). The criterion is similar to and actually sheds light on the verification principle for testing the significance statements commonly held by those so-called logical positivists. Finally, I want to clarify that not everything that cannot be said can be shown. There is only some limited range of what cannot be said that can be shown for examples, the limits of language, the formal or logical properties of language, the common form between the fact and the proposition, the logical form of reality, the existence of objects, and
維 根 斯 坦 論 可 說 與 不 可 說 169 the existence of the world, etc. I will also argue that what cannot be said but can be shown must be shown on what can be said, that is, on the significant propositions (tautologies are the limited cases that can be said, because they say nothing). For what cannot be said and cannot be shown, we must be silent. Key words: Wittgenstein, what can be said, what cannot be said but can be shown, possible worlds, logical 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