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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的 生 可 以 使 用 瀏 覽 器 ( 如 IE,Firefox 等 )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修 改 以 往 後 的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因 此,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僅 需 要 一 台 可 上 網 電 腦 與 瀏 覽 器 即 可 一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三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請 先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報 名 通 行 碼,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費 功 後,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登 錄 時, 每 位 生 限 定 一 組 通 行 碼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請 小 心 輸 入 並 留 存 備 查 * 繳 費 請 參 閱 報 名 費 繳 費 進 入 系 統 後, 請 選 擇 報 年 級 選 項 *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自 101.5.24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5.29 下 午 5 時 止 * 請 使 用 IE 5.0 版 以 上 瀏 覽 器, 解 析 度 1024*768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同 意 請 選 擇 報 學 系 ( 組 ) 別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 若 出 現 尚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畫 面, 則 表 示 您 尚 無 法 完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步 驟, 請 儘 速 查 明 原 因 * 請 先 檢 查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是 否 正 確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需 造 字 的 文 字, 於 網 路 輸 入 時 請 以 * 號 代 替 ( 例 如 : 李 顒 明 請 輸 入 為 李 * 明 ), 以 免 報 名 資 料 產 生 亂 碼 無 法 辨 識, 致 影 響 報 名 另 須 依 簡 章 所 附 造 字 碼 對 照 表 將 該 字 之 碼 代 號 填 入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回 覆, 由 本 校 代 為 * 生 於 完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改 報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身 分 別, 故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如 : 地 址 若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通 知 單 複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責 任 由 生 自 行 負 責 ) 按 送 出 資 料 鍵 核 對 所 輸 入 之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輸 入 個 人 自 行 設 定 密 碼 * 個 人 自 行 設 定 密 碼 請 牢 記 或 列 印, 俾 利 日 後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等 相 關 資 訊 (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請 由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項 中 進 入 ) 按 送 出 資 料 鍵 * 生 需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前 (101.5.29 下 午 5 時 ) 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逾 期 未 完 資 料 確 認 動 作, 視 同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並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法 : (1)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後, 按 馬 上 進 行 確 認 按 鈕 ( 務 請 ( 詳 務 閱 請 右 詳 列 閱 之 右 說 列 明 說 ) 明 ) (2) 或 按 Email 中 之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按 鈕 (3) 或 利 用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進 行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功 能 於 顯 示 的 報 名 資 料 頁 中 按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按 鈕,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並 出 現 完 網 路 報 名 始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請 儲 存 或 列 印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留 存 備 用 *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記 下 您 的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為 阿 拉 伯 數 字, 非 英 文 字 母 ), 並 請 儲 存 或 列 印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留 存 備 用 * 生 可 利 用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功 能, 以 自 行 設 定 的 網 路 密 碼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是 否 功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完 確 認 * 完 報 名 手 續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或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四 修 改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未 確 認 前 發 現 有 誤, 可 在 報 名 期 間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惟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其 修 改 如 下 : ( 一 ) 輸 入 原 先 報 名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學 系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密 碼 以 供 身 分 確 認 ( 二 ) 選 擇 欲 變 更 報 之 學 系 ( 三 ) 修 改 您 的 報 名 資 料 ( 四 ) 確 認 無 誤 後, 為 了 安 全, 請 再 次 輸 入 上 次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密 碼 ( 五 ) 完 修 改 五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 一 ) 生 需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前 (101 年 5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 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逾 期 未 完 資 料 確 認 動 作, 視 同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 二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法 : 1.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後, 按 馬 上 進 行 確 認 按 鈕 2. 或 按 Email 中 之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按 鈕 3. 或 利 用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功 能 於 顯 示 的 報 名 資 料 頁 中 按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按 鈕,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並 出 現 完 網 路 報 名, 始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請 您 務 必 儲 存 或 列 印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以 備 日 後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有 疑 義 時, 提 出 申 請 之 用 ( 三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生 可 利 用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功 能, 以 自 行 設 定 的 網 路 密 碼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是 否 功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完 確 認 六 網 路 相 關 服 務 ( 一 )Email 通 知 項 目 ( 報 名 時 需 正 確 填 寫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 未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通 知 完 網 路 報 名 通 知 准 證 資 訊 場 資 訊 網 路 通 知 單 ( 二 ) 網 路 查 詢 部 分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通 行 碼 查 詢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准 證 列 印 ( 生 須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後 攜 帶 進 入 場 應 ) 場 位 置 查 詢 查 詢 錄 取 生 報 到 狀 態 查 詢 ( 三 ) 網 路 公 告 部 分 報 名 人 數 一 覽 表 場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含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101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由 生 自 行 上 網 取 得, 網 址 為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三 繳 費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5 月 29 日 四 繳 費 : 下 列 三 種 擇 一 繳 費 ( 一 )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http://www.exam.ccu.edu.tw/ 取 號 )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註 1 註 2) 輸 入 玉 山 銀 行 代 碼 808 完 轉 帳 繳 費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200 元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註 1:(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2) 辦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註 2: 若 利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808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轉 帳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功 ( 二 ) 至 玉 山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手 續 費 30 元 ) ( 三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五 繳 費 : ( 一 ) 上 述 三 種 繳 費, 均 須 使 用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該 帳 號 僅 供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或 填 寫 ( 二 ) 以 第 ( 一 ) 第 ( 二 ) 種 繳 費 者,1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三 ) 以 第 ( 三 ) 種 繳 費 者, 因 各 行 庫 跨 行 匯 款 係 人 工 作 業, 須 當 日 下 午 6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四 ) 為 確 保 生 權 益,101 年 5 月 29 日 (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 請 勿 以 第 ( 三 ) 種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 五 ) 以 第 ( 二 ) 或 第 ( 三 ) 種 繳 費 者, 匯 款 單 務 必 依 下 列 文 字 填 寫, 以 免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完 入 帳, 而 影 響 報 名 入 帳 行 : 玉 山 銀 行 嘉 義 分 行 戶 名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405 專 戶 ( 請 完 整 填 寫, 以 免 因 錯 誤 漏 填 無 法 入 帳 ) 帳 號 : 請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取 得 ) 六 繳 費 完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手 續 費 欄 ( 持 玉 山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玉 山 銀 行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功, 請 再 依 上 述 繳 費 完 繳 費 ; 亦 可 由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 http://www.exam.ccu.edu.tw/ 進 入 學 士 班 轉 學 後, 於 繳 費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選 項, 利 用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查 詢 是 否 入 帳 功 七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簡 章 一 二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1-9 二 三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10 三 報 資 格 15 四 特 種 身 分 生 報 優 待 辦 法 17 五 報 名 18 六 報 名 期 間 18 七 報 名 費 繳 費 18 八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19 九 繳 交 表 件 20 十 准 證 列 印 使 用 規 定 21 十 一 22 十 二 計 算 23 十 三 錄 取 24 十 四 榜 示 25 十 五 驗 證 報 到 25 十 六 註 冊 入 學 27 十 七 生 申 訴 辦 法 28 附 錄 附 錄 一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退 伍 軍 人 報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六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附 錄 七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辦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附 錄 八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附 表 附 表 一 網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造 字 碼 對 照 表 附 表 二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特 種 身 分 生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四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五 運 動 優 良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服 務 申 請 表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1 年 4 月 19 日 依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5 次 審 定 通 過 一 二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 學 系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吳 柏 昇 先 生 系 組 代 碼 10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1102 學 系 網 址 http://litera.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493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國 學 導 讀 30% 二 國 學 導 讀 二 文 學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歷 史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賴 玫 宏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3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1301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his.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571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中 國 通 史 30% 二 中 國 通 史 二 世 界 通 史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哲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秋 麥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4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14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phil.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203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哲 學 概 論 30% 二 哲 學 概 論 二 邏 輯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1

學 系 組 別 數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馬 雪 珠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0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1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math.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497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微 積 分 40% 二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2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劉 素 卿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3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209 學 系 網 址 http://www.eq.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07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微 積 分 40% 二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2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物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5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303 學 系 網 址 http://140.123.5.6/physics/ 傳 真 電 話 :(05)2720587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物 30% ˇ 二 普 通 物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普 通 物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學 系 組 別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王 嘉 薇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6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050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che.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040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化 學 40% 二 普 通 化 學 二 普 通 物 2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生 命 科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饒 鳳 美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7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510 學 系 網 址 http://admbio.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2871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化 學 30%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葉 素 伶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0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2101 ~22102 學 系 網 址 http://www.sw.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10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30% 二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二 社 會 學 與 經 濟 學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3

學 系 組 別 心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吳 美 麗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1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2201 學 系 網 址 http://psy.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57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心 學 30% 二 普 通 心 學 二 心 教 育 統 計 學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葉 素 岑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3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2301 學 系 網 址 http://b007.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559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勞 工 關 係 30% 二 勞 工 關 係 二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政 治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王 秦 雪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4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2601 學 系 網 址 http://polsci.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19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政 治 學 35% 二 政 治 學 二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政 府 25%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4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琇 君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0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3102 學 系 網 址 http://www.cs.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59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30% ˇ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計 算 機 概 論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學 系 組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李 祖 文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1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32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ee.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62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30%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詹 菁 菁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2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3302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ime.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589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微 積 分 30% 二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5

學 系 組 別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3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34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che.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206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化 學 30% 二 普 通 化 學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經 濟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嚴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0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4102 學 系 網 址 http://econ.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16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經 濟 學 原 30% 二 經 濟 學 原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家 瑩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1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4202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fin.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18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經 濟 學 原 20 % 二 微 積 分 二 微 積 分 4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6

學 系 組 別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怡 雯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3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4503 學 系 網 址 http://www.ait.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197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初 級 會 計 學 30% 二 初 級 會 計 學 二 商 用 電 腦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家 琪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4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4602 學 系 網 址 http://www.mis.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501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30%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組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林 淑 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01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5101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law.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053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民 法 總 則 30% 二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7

學 系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 法 制 組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林 淑 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02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5101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law.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053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民 法 總 則 30% 二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朱 筱 嵐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1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52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ccunix.ccu.edu.tw/~deptflaw/ 傳 真 電 話 :(05)2721372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民 法 總 則 30% 二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人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莊 素 敏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70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6101 學 系 網 址 http://cyiaace.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192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人 教 育 導 論 30% 二 人 教 育 導 論 二 終 身 學 習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8

學 系 組 別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淑 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7302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6501 學 系 網 址 http://sle.ccu.edu.tw/athletics/ 傳 真 電 話 :(05)2721070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運 動 訓 練 法 30% 二 運 動 訓 練 法 二 體 育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報 生 須 具 備 網 球 羽 球 跆 拳 道 射 箭 撞 球 游 泳 高 爾 夫 田 徑 等 8 項 目 專 長 之 其 中 一 項, 且 競 賽 以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個 人 專 項 前 八 名 ( 或 網 球 羽 球 青 少 年 年 度 全 國 排 名 前 16 名, 網 球 個 人 中 華 網 協 主 辦 A B 級 排 名 賽 前 八 名,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主 辦 全 國 錦 標 賽 射 箭 全 項 1200 分 以 上, 中 華 民 國 高 爾 夫 協 會 比 賽 平 均 78 桿 以 下 證 明 ) 者 報 生 除 完 報 名 費 繳 費 網 路 報 名 外, 須 將 上 述 競 賽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視 同 報 資 格 不 符 備 註 : 各 學 系 ( 組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得 以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各 學 系 缺 額 為 準 9

二 三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 學 系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5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吳 柏 昇 先 生 系 組 代 碼 10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1102 學 系 網 址 http://litera.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493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文 字 學 50% 二 中 國 文 學 史 50% 高 標 一 文 字 學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學 系 組 別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湯 麗 鳳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1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1201 學 系 網 址 http://fllcccu.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49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英 文 作 文 一 英 文 作 文 40% 二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二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30% 三 語 言 學 概 論 30% 學 系 組 別 歷 史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賴 玫 宏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3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1301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his.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571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中 國 通 史 50% 二 世 界 通 史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中 國 通 史 10

學 系 組 別 哲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秋 麥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4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14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phil.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203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哲 學 概 論 50% 二 邏 輯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哲 學 概 論 學 系 組 別 數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馬 雪 珠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0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1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math.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497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基 礎 數 學 二 線 性 代 數 基 礎 數 學 含 微 積 分 高 等 微 積 分 佔 總 比 例 50%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基 礎 數 學 學 系 組 別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0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劉 素 卿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3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209 學 系 網 址 http://www.eq.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07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地 球 科 學 50% 二 工 程 數 學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地 球 科 學 11

學 系 組 別 物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5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303 學 系 網 址 http://140.123.5.6/physics/ 傳 真 電 話 :(05)2720587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普 通 物 50% ˇ 二 應 用 數 學 50%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普 通 物 普 通 物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應 用 數 學 命 題 範 圍 為 線 性 代 數 一 與 二 階 微 分 程 以 向 量 分 析 學 系 組 別 生 命 科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8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饒 鳳 美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7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61510 學 系 網 址 http://admbio.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2871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生 物 化 學 50% 二 分 子 生 物 學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生 物 化 學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琇 君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0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3102 學 系 網 址 http://www.cs.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59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60% ˇ 二 微 積 分 40% 計 算 機 概 論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12

學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詹 菁 菁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2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3302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ime.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589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微 積 分 50% ˇ 二 普 通 物 50% ˇ 微 積 分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普 通 物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一 微 積 分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學 系 組 別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3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34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che.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206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工 程 數 學 一 工 程 數 學 35% 二 流 體 力 學 二 流 體 力 學 35% 三 物 化 學 30% 學 系 組 別 經 濟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嚴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0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4102 學 系 網 址 http://econ.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0816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經 濟 學 原 50% 二 微 積 分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經 濟 學 原 13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家 琪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4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4602 學 系 網 址 http://www.mis.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501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50% 二 微 積 分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學 系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組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林 淑 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01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5101 學 系 網 址 http://deptlaw.ccu.edu.tw/ 傳 真 電 話 :(05)2721053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民 法 50% 二 刑 法 50% 高 標 一 民 法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學 系 組 別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朱 筱 嵐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103 聯 絡 電 話 :(05)2720411 轉 25201 學 系 網 址 http://www.ccunix.ccu.edu.tw/~deptflaw/ 傳 真 電 話 :(05)2721372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民 法 總 則 50% 二 刑 法 總 則 50% 14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民 法 總 則 備 註 : 各 學 系 ( 組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得 以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各 學 系 缺 額 為 準

三 報 資 格 : ( 一 ) 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2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可 報 二 年 級, 修 業 累 計 滿 4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可 報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二 ) 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 四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36 學 分 者, 得 報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72 學 分 者, 得 報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7 條 所 定 之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上 述 各 款 之 規 定 ( 五 )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生 除 須 符 合 上 述 報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備 網 球 羽 球 跆 拳 道 射 箭 撞 球 游 泳 高 爾 夫 田 徑 等 8 項 目 專 長 之 其 中 一 項, 且 競 賽 以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個 人 專 項 前 8 名 ( 或 網 球 羽 球 青 少 年 年 度 全 國 排 名 前 16 名, 網 球 個 人 中 華 網 協 主 辦 A B 級 排 名 賽 前 8 名,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主 辦 全 國 錦 標 賽 射 箭 全 項 1200 分 以 上, 中 華 民 國 高 爾 夫 協 會 比 賽 平 均 78 桿 以 下 證 明 ) 者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生 除 完 報 名 費 繳 費 網 路 報 名 外, 須 將 上 述 競 賽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視 同 報 資 格 不 符 ( 六 ) 報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1. 報 生 報 資 格 ( 學 歷 ( 力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者, 應 依 本 簡 章 九 ( 一 ) 之 規 定,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二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於 報 名 期 限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招 生 組 生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凡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不 格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4. 遭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一 律 不 得 報 5.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准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先 行 報, 惟 應 於 報 到 或 註 冊 入 學 時 補 繳 正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5

6. 報 生 能 否 報,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7. 僑 生 經 錄 取 後, 註 冊 時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不 予 優 待 8. 公 費 生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義 務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報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 若 經 報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9.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10. 經 審 查 報 資 格 不 符 者, 退 還 報 名 費, 惟 須 扣 除 作 業 費 200 元 整 16

四 特 種 身 分 生 報 優 待 辦 法 : 同 時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優 生 資 格 之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就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優 生 中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 一 ) 退 伍 軍 人 : 1.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099019625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退 伍 軍 人 報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附 錄 五 ) 規 定, 檢 具 本 簡 章 九 ( 二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於 外 加 名 額, 予 以 下 列 之 優 待 有 關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作 業,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十 三 ( 三 ) 之 2. 優 待 辦 法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條 件 優 待 標 準 優 待 限 制 代 碼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25% 2 在 營 服 役 期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20% 3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20% 在 營 服 役 期 6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間 4 年 以 上 未 7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滿 5 年 8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5% 9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在 營 服 役 期 10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間 3 年 以 上 未 11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5% 滿 4 年 12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3% 13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公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用 本 項 規 定 予 以 增 加 總 分 25% 役 後 未 滿 5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加 分 優 待 者 1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用 此 二 項 規 定 予 增 加 總 分 5% 1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殘, 以 加 分 優 待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不 包 括 任 官 或 任 士 兵 前 在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受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2.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優 待 17

3. 退 伍 年 資 之 計 算 : (1)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1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 以 前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2)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1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以 後 者, 概 依 普 通 生 身 分 報, 不 予 優 待 ( 二 ) 運 動 優 生 : 1.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5 日 臺 參 字 第 0990222056C 號 令 修 正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附 錄 六 ) 規 定 辦 2.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14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且 運 動 證 明 期 限 符 合 第 15 條 規 定 者, 檢 具 相 關 運 動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10% 3. 運 動 優 生 之 計 算 係 依 優 待 規 定 加 分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併 同 一 般 生 總 計 列 名 次, 以 決 定 是 否 錄 取, 而 不 予 另 計 名 額 ( 三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生 理, 不 予 優 待 五 報 名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須 先 上 網 http://www.exam.ccu.edu.tw/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費 功 後,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六 報 名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於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於 101 年 5 月 29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繳 交 本 簡 章 九 ( 二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普 通 生 身 分 七 報 名 費 繳 費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辦 法 :( 低 收 入 戶 生 須 先 繳 費, 再 依 下 列 申 請 退 費 ) 凡 報 本 招 生 之 生 持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得 於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二 週,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退 費 申 請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請 列 印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郵 寄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繳 費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止 ( 須 先 完 繳 費,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三 ) 繳 費 說 明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費 繳 費 說 明, 三 種 擇 一 繳 費 18

八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 ( 一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首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 二 ) 請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繳 費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後, 即 可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三 )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須 先 完 繳 費,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101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 ( 四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1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2. 國 外 學 歷 請 輸 入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地 區, 例 :Harvard Univ. ( MA.,USA) 3. 生 於 完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身 分 別 4. 報 名 手 續 完 係 指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完,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視 同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5.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欲 申 請 退 費,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二 週 至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退 費 申 請, 以 網 路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 扣 除 作 業 費 200 元 ), 逾 期 恕 不 受 6. 身 心 障 礙 生 如 有 應 服 務 需 求, 除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註 明 障 礙 類 別 等 級 外 另 須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 並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於 101 年 6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若 未 依 限 提 出 並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本 校 亦 得 視 申 請 項 目 要 求 生 出 具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認 定 功 能 性 障 礙 之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依 規 定 出 具 者, 則 不 受 申 請 7. 本 校 對 身 心 障 礙 生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確 定 後 始 可 辦 : (1) 提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2) 每 科 目 之 時 間, 依 一 般 時 間 再 延 長 至 多 20 分 鐘 19

(3) 題 放 大 至 A3 紙 張 (4) 安 排 一 樓 或 有 電 梯 之 場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以 本 校 現 有 之 資 源 ㄧ 般 性 事 務 設 備 為 原 則 生 如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等 ) 輔 具 ( 如 放 大 鏡 輪 椅 助 聽 器 等 ) 醫 療 器 材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須 事 先 經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 六 )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留 存, 嗣 後 生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無 須 寄 回, 亦 不 須 附 照 片 ( 七 ) 生 完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 八 ) 生 如 報 多 個 學 系 ( 組 ) 或 同 時 報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之 學 系 ( 組 ), 遇 有 科 目 時 間 相 同 時, 應 於 應 前 自 行 決 定 應 學 系 ( 組 ) 或 年 級, 不 得 因 相 同 而 要 求 併 計, 亦 不 得 因 時 間 相 同 而 要 求 退 費, 未 應 學 系 ( 組 ) 年 級 之 科 以 缺 論, 請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量 ( 九 )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5 月 29 日 )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 例 假 日 不 受 ) 電 洽 :(05)2720411 轉 11101~11106 九 繳 交 表 件 : ( 一 )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之 生 報 名 時, 免 繳 本 簡 章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者 除 外 ) 報 生 報 資 格 ( 學 歷 ( 力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十 五 ( 三 )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者, 須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 於 101 年 5 月 29 日 前 連 同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05-2721481), 另 須 將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學 士 班 轉 學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2.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生 須 將 符 合 本 簡 章 三 ( 五 ) 之 競 賽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視 同 報 資 格 不 符 ( 二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備 審 查 ;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生 1.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表 四 ): (1) 軍 官 : 國 防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士 官 士 兵 : 國 防 部 或 各 軍 司 令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服 役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20

(4) 服 役 3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須 另 附 繳 以 下 文 件, 以 佐 證 在 營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 軍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少 尉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士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下 士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志 願 士 兵 退 伍 者,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5) 上 列 人 員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士 官 者, 再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經 徵 兵 服 義 務 役 人 員,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兵 士 官 或 軍 官 退 伍 者, 再 附 繳 徵 集 令 (6)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殘 因 病 殘 之 退 伍 軍 人, 除 附 繳 撫 恤 令, 應 同 時 附 繳 免 役 令 或 除 役 令 (7) 相 關 證 件 如 有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服 役 期 間 證 明 文 件 或 入 營 徵 集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2. 運 動 優 生, 須 繳 交 運 動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運 動 優 良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表 五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請 剪 下 或 列 印 簡 章 所 附 特 種 身 分 生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三 ), 填 妥 報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特 種 身 分 別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等, 黏 貼 於 A4 大 小 之 信 封 上 於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生 理 ) 將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掛 號 寄 出 十 准 證 列 印 使 用 規 定 : ( 一 ) 准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101 年 6 月 19 日 起 至 101 年 7 月 6 日 止 ( 二 ) 列 印 准 證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准 證 列 印 請 生 至 網 路 下 載 ( 不 限 次 數 ) 後,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並 妥 為 保 存, 俾 供 應 之 用,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 三 ) 准 證 上 詳 列 有 准 證 號 碼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科 目 節 次 時 間 表 場 地 點 等,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101 年 6 月 28 日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招 生 組 提 出 ( 電 話 :05-2721480),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四 ) 每 節 須 持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本 校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理 辦 法 理 ( 五 ) 准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或 於 當 日 應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向 區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六 ) 本 准 證 限 於 當 日 使 用, 後 不 再 補 發 21

十 一 : ( 一 ) 日 期 :101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地 點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場 配 置 圖 於 前 一 週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上 公 告 ) 校 址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電 話 :(05)2721480 ( 三 ) 生 應 前, 務 必 詳 閱 本 校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 四 ) 二 年 級 時 間 表 :( 第 一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90 分 鐘, 第 三 四 節 共 同 科 目 50 分 鐘 ) 節 次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學 系 別 08:20 第 一 節 08:30~10:00 第 二 節 10:40~12:10 13:20 第 三 節 13:30~14:20 第 四 節 15:00~15:50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學 導 讀 文 學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歷 史 學 系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英 文 國 文 哲 學 系 哲 學 概 論 邏 輯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物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系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生 命 科 學 系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生 物 學 英 文 國 文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預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社 會 學 與 經 濟 學 預 英 文 國 文 心 學 系 普 通 心 學 心 教 育 統 計 學 英 文 國 文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勞 工 關 係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政 治 學 系 政 治 學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政 府 英 文 國 文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備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備 英 文 國 文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化 學 英 文 國 文 經 濟 學 系 鈴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原 鈴 英 文 國 文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原 英 文 國 文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初 級 會 計 學 商 用 電 腦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資 訊 管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英 文 國 文 法 律 學 系 法 制 組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英 文 國 文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英 文 國 文 人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人 教 育 導 論 終 身 學 習 英 文 國 文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運 動 訓 練 法 體 育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22

( 五 ) 三 年 級 時 間 表 :( 第 一 二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皆 90 分 鐘 ) 學 系 別 節 次 時 間 08:20 上 午 下 午 第 二 節 13:20 10:40~12:10 第 一 節 08:30~10:00 中 國 文 學 系 文 字 學 中 國 文 學 史 23 第 三 節 13:30~15:00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文 作 文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語 言 學 概 論 歷 史 學 系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哲 學 系 哲 學 概 論 邏 輯 數 學 系 基 礎 數 學 線 性 代 數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預 地 球 科 學 工 程 數 學 物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普 通 物 生 命 科 學 系 備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鈴 鈴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流 體 力 學 工 程 數 學 物 化 學 經 濟 學 系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原 資 訊 管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組 民 法 刑 法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 六 ) 生 應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依 本 校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 附 錄 一 ),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七 )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場 安 寧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生 攜 帶 之 計 算 器, 以 具 有 + - %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十 二 計 算 : ( 一 ) 普 通 生 : 1. 專 業 科 目 : 依 各 學 系 ( 組 ) 採 計 之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按 其 佔 總 比 例 計 算 ( 核 算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 後 所 得 之 和, 即 為 實 得 分 數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2. 共 同 科 目 : 依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按 其 佔 總 比 例 計 算 ( 核 算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 後 所 得 之 和, 即 為 實 得 分 數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3. 前 列 之 和 即 為 實 得 總 分 預 備

4. 不 共 同 科 目 之 學 系 ( 組 ), 生 之 專 業 科 目 實 得 分 數 即 為 實 得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二 )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 先 依 普 通 生 計 算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再 按 本 簡 章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比 例 計 算, 即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三 ) 運 動 優 生 : 先 依 普 通 生 計 算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再 按 本 簡 章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比 例 計 算, 即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四 ) 特 種 身 分 生 優 待 辦 法 之 核 算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25%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25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20%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20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15%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15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10%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10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5%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05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3%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03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十 三 錄 取 : ( 一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審 定 各 學 系 ( 組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總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在 招 生 名 額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總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若 報 學 系 訂 有 科 目 須 達 高 標 之 規 定, 生 該 科 未 達 高 標 者, 即 使 總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總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生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 三 )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作 業 : 若 報 學 系 訂 有 科 目 須 達 高 標 之 規 定, 退 伍 軍 人 生 該 科 須 達 高 標, 始 得 依 下 列 辦 1. 經 審 核 通 過 具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之 生, 先 以 優 待 前 之 實 得 總 分 與 普 通 生 計 列 名 次, 若 實 得 總 分 已 達 該 學 系 正 取 生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則 以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2. 依 上 述 未 獲 錄 取 者, 則 依 其 加 分 優 待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以 外 加 名 額 依 序 錄 取 3. 於 外 加 名 額 已 獲 錄 取 為 正 取 者, 其 優 待 前 之 實 得 總 分 雖 已 達 該 學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列 為 備 取 ( 四 )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實 得 總 相 同 時, 則 依 簡 章 各 學 系 分 則 規 定 總 同 分 參 酌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若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仍 同 名 次, 則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24

( 五 )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零 分 ( 缺 以 零 分 計 ) 或 不 予 計 分, 即 使 總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十 四 榜 示 : ( 一 )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101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公 布 : 1.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公 告 欄 2.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重 要 公 告 項 下 點 選 錄 取 榜 單 ( 三 ) 生 之 通 知 單 一 律 以 平 信 寄 發,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遺 失 不 得 申 請 補 發 或 要 求 任 何 證 明 ( 四 ) 生 可 依 網 路 報 名 時 自 行 設 定 之 密 碼 上 網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為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查 詢 ( 五 )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以 掛 號 通 知, 備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由 報 學 系 依 遞 補 順 序 以 掛 號 通 知, 備 取 生 應 自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留 意 郵 件 接 收 保 持 通 訊 管 道 之 暢 通, 或 主 動 與 報 學 系 連 繫, 以 免 影 響 遞 補 權 益 ( 六 ) 本 不 受 電 話 查 榜 ( 七 ) 複 查 辦 法 : 1. 欲 申 請 複 查 生, 須 於 101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前 至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筆 複 查 申 請 進 行 登 錄, 並 依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複 查 費 用 每 科 50 元 ), 逾 期 登 錄 繳 費 者 恕 不 受,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無 須 寄 回 2.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以 複 查 卷 卷 面 分 數 累 計 分 數 是 否 漏 閱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題 解 答 3.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101 年 7 月 30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 以 掛 號 郵 寄 ) 申 請 複 查 生 4.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五 驗 證 報 到 : 本 人 親 自 辦 ( 一 ) 正 取 生 : 1. 正 取 生 應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30 分 持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至 各 學 系 辦 驗 證 報 到 ; 若 於 101 年 7 月 27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錄 取 報 到 函 者, 可 向 教 務 招 生 組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驗 證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若 該 學 系 ( 組 ) 列 有 備 取 生 者, 其 缺 額 由 學 系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生 不 得 異 議 25

( 二 ) 備 取 生 : 1. 備 取 生 由 學 系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持 錄 取 報 到 函 於 指 定 時 間 至 學 系 辦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2. 備 取 生 可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後 至 http://www.exam.ccu.edu.tw/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錄 取 生 報 到 狀 態 查 詢, 查 詢 正 取 生 放 棄 情 形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狀 況 ; 或 主 動 與 報 學 系 連 繫, 以 免 影 響 遞 補 權 益 3.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 以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 三 )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驗 證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報 資 格 學 歷 ( 力 )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正 本 辦 : 1. 錄 取 報 到 函 2. 國 民 身 分 證 ( 僑 生 須 繳 驗 有 效 期 間 之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須 依 報 時 所 填 載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為 準 (1)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2)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單 ) (3)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 已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單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格 : 繳 交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格 證 明 書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繳 交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歷 證 件 結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應 繳 交 歷 年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 錄 取 二 年 級 者 須 修 得 36 學 分 錄 取 三 年 級 者 須 修 得 72 學 分 ) (5)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境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之 錄 取 生, 須 分 別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僑 生 另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5. 以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錄 取 生, 另 須 繳 驗 報 時 相 關 優 待 資 格 文 件 6.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錄 取 生 另 須 繳 驗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運 動 競 賽 證 明 文 件 26

( 四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至 錄 取 學 系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五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歷 ( 力 ) 經 歷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十 六 註 冊 入 學 : ( 一 ) 經 本 項 錄 取 之 生 於 報 到 後, 仍 應 依 規 定 辦 繳 費 選 課 並 完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否 則 其 名 額 由 符 合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二 ) 錄 取 生 須 與 本 校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同 一 時 間 辦 註 冊 手 續 ( 三 ) 有 關 錄 取 生 之 註 冊 入 學 須 知, 將 於 101 年 6 月 下 旬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繳 費 單 請 於 101 年 8 月 中 旬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重 要 連 結 項 下 學 雜 費 繳 費 專 區 下 載 ( 四 )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錄 取 生 須 於 註 冊 時 辦 選 課, 並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附 錄 七 ), 於 入 學 當 年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一 週 (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佈 為 準 ) 一 次 辦 完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 五 專 畢 業 生 僅 限 抵 免 專 四 專 五 所 修 習 的 科 目 ), 逾 期 恕 不 受 ( 六 )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適 用 之 修 業 規 定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 1.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適 用 100 學 年 度 之 修 業 規 定 2.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適 用 99 學 年 度 之 修 業 規 定 ( 七 ) 轉 入 本 校 學 士 班 大 三 學 生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前 須 完 生 活 體 驗 服 務 活 動 20 小 時 ( 八 ) 轉 入 本 校 學 士 班 大 二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 建 議 在 大 二 結 束 前 ) 修 習 兩 學 期 零 學 分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通 過 得 畢 業 ( 九 ) 學 士 學 位 修 習 期 間, 累 計 兩 學 期 ( 含 兩 學 期 間 休 學 者 ) 學 業 不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十 )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除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英 文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必 須 達 到 學 校 規 定, 得 畢 業 ( 十 一 ) 學 生 若 有 棄 選 科 目 者, 不 得 以 當 學 期 申 請 校 各 種 獎 學 金 ( 十 二 ) 錄 取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如 經 發 現 且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或 入 學 資 格,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生 如 有 其 他 入 學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十 三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之 學 雜 費 繳 費 專 區 ( 查 詢 網 址 :http://www.ccunix.ccu.edu.tw/~cashier/tuition/tuition.html) 27

( 十 四 ) 本 校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 為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本 校 特 設 有 各 種 獎 助 學 金, 有 關 獎 勵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至 本 校 學 務 生 活 事 務 組 查 詢 ( 查 詢 網 址 :http://studaff.ccu.edu.tw/live/index.php) 十 七 生 申 訴 辦 法 : ( 一 )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入 學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招 生 申 訴 小 組 ( 二 )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事 實 發 生 或 與 招 生 相 關 之 公 文 送 達 30 日, 由 生 本 人 以 正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十 八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或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28

附 錄 一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100 年 4 月 2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場 秩 序 公 平, 特 訂 定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或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場 秩 序 妨 害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時 必 要 之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辦 法 議 三 生 於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違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生 入 場 後, 於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不 得 離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經 監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資 格 四 生 每 節 應 攜 帶 准 證 入 場 應, 違 者 如 經 監 人 員 查 核 確 係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 惟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五 生 每 節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 正 本 入 場, 俾 供 監 人 員 查 核 身 分, 未 攜 帶 前 述 任 一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者, 經 監 人 員 查 核 無 誤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惟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場 補 驗 身 分 者, 或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未 至 務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並 拍 照 存 證 以 備 日 後 查 驗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六 生 不 得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或 持 偽 造 變 造 之 證 件 應, 違 者 取 消 資 格 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場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卷 座 位 與 准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卷 題 與 應 科 目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卷 者, 若 於 每 節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 若 於 每 節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八 生 須 遵 循 監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與 生 資 料 表 之 資 料 是 否 一 致 監 人 員 得 請 生 配 合 簽 名,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九 生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 生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十 生 作 答 時 應 保 持 卷 清 潔 與 完 整 在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卷 面 條 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一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場 安 寧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二 生 在 進 行 中, 發 現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三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卷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四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五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人 員 同 意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生 經 治 療 或 後, 如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十 六 生 於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七 生 應 於 離 場 前 將 卷 題 併 交 監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八 生 於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生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該 科 卷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二 十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公 平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或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二 十 一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95 年 10 月 2 日 臺 參 字 第 0950143638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辦 事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學 生 為 入 學 申 請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或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免 附 四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辦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之 各 校 辦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各 校 應 依 上 述 原 則 對 照 國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同 時 在 國 外 大 學 修 讀 雙 學 位 者, 其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得 予 併 計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依 前 項 在 二 校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予 併 計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並 以 此 獲 得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者, 其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國 遠 距 教 學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錄 三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86 年 6 月 29 日 臺 參 字 第 86076292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係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所 稱 採 認, 係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第 3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印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印 之 歷 年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7 條 受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甄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8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第 9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 參 字 第 0990231890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畢 業 證 ( 明 ) 書 ( 二 ) 學 位 證 ( 明 ) 書 歷 年

( 三 ) 前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 四 ) 第 一 目 第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 五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六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政 部 入 出 國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或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查 證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查 證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四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五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