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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H 號 函 核 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校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號 電 話 :(05) 傳 真 :(05)

2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時 程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受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98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起 至 98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30 止 98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 本 日 不 接 受 報 名 98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止 寄 發 准 考 證 98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筆 試 口 試 日 期 98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98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複 查 成 績 98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前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98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98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30 止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98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錄 取 生 學 力 驗 證 98 年 7 月 日 ( 星 期 三 - 四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節 之 規 定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3. 一 經 報 名 成 功, 各 項 資 料 均 無 法 更 改, 故 請 妥 善 填 報 並 逐 一 核 對 如 須 異 動, 請 逕 行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上 以 紅 筆 標 記, 由 本 校 報 名 組 加 以 更 正 4. 審 查 資 料 請 以 掛 號 寄 出, 郵 寄 者 以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之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送 件 請 於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本 校 註 冊 組, 逾 期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5. 請 考 生 確 實 掌 握 各 時 程, 以 免 逾 期 I

3 目 錄 壹 招 生 目 的... 1 貳 報 名 資 格... 1 參 修 業 年 限... 1 肆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2 伍 報 名 手 續 及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2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4 柒 錄 取 方 式 及 成 績 通 知... 4 捌 成 績 複 查... 5 玖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5 拾 分 發 規 定... 6 拾 壹 經 費 說 明... 7 拾 貳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未 履 約 之 約 定... 7 拾 參 注 意 事 項... 8 拾 肆 附 註... 8 拾 伍 試 場 規 則... 8 拾 陸 附 表 ( 錄 ) 附 錄 一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附 錄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表 1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附 表 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附 表 3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4 錄 取 生 志 願 入 學 切 結 書 附 表 5 持 國 外 學 歷 應 考 切 結 書 II

4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目 的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依 據 行 政 院 擴 大 碩 士 級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供 給 方 案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遠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 ) 之 產 業 人 力 套 案 與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設 置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推 動 實 施 要 點, 為 填 補 國 內 現 階 段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力 缺 口, 有 效 支 援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投 入 研 發 創 新, 提 昇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競 爭 力, 經 經 濟 部 與 教 育 部 審 核 同 意 本 校 與 高 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日 能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辦 理 電 力 電 子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凡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電 子 電 機 或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電 子 電 機 或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三 合 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碩 士 專 班 之 規 定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之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四 男 性 報 考 者 須 於 98 年 9 月 15 日 前 役 畢 或 免 役 者 參 修 業 年 限 一 1-4 年 ( 經 費 補 助 以 4 學 期 為 原 則 ) 惟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以 不 超 過 2 年 為 原 則, 另 延 畢 其 間 無 政 府 與 企 業 補 助 款 修 業 期 間 除 日 間 開 課 外, 亦 得 於 夜 間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開 課 二 休 復 退 學 規 定 : ( 一 ) 本 班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 不 可 抗 力 ) 之 因 素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本 校 及 合 作 企 業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 二 ) 學 生 復 學 後, 如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與 畢 業 標 準 依 本 校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辦 理, 後 續 企 業 將 不 補 助 任 何 計 畫 經 費 ( 三 ) 退 學 生 應 無 條 件 賠 償 合 作 企 業 所 提 供 補 助 金 額 ( 含 培 訓 費 用 及 已 領 取 獎 學 金 ) 之 1.5 倍 (150%) ( 四 ) 延 畢 期 間 之 學 分 及 學 雜 費 用 完 全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1

5 肆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招 生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電 力 電 子 產 業 一 般 生 1. 筆 試 40%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7 名 2. 審 查 30% 秋 季 班 3. 口 試 30% 合 作 企 業 1. 高 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日 能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備 註 高 效 率 電 源 設 計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伍 報 名 手 續 及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上 網 ( 網 址 : 於 報 名 表 欄 位 上 鍵 入 基 本 資 料, 再 以 A4 白 紙 列 印, 請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內 簽 名, 並 將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及 相 關 應 繳 之 資 料 以 掛 號 寄 出 二 網 路 登 錄 日 期 98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4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30 分 止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98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 網 路 建 檔 列 印 後,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照 片 ( 已 輸 入 數 位 照 片 者 免 貼 )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副 表 上 ( 應 清 晰 可 辨 ) ( 三 ) 報 名 費 : 1. 新 台 幣 1400 元 2. 繳 費 方 式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取 得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利 用 ATM 轉 帳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上 ( ( 請 注 意 扣 款 是 否 有 成 功 ) 3. 報 名 費 收 據 將 於 寄 發 准 考 證 時 一 併 寄 給 4. 凡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應 檢 附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審 核 未 通 過 者, 須 補 繳 報 名 費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 四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1. 已 畢 業 考 生, 繳 驗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 畢 業 證 書 ) 影 印 本 2.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證 影 本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須 蓋 註 冊 2

6 章 ) 經 錄 取 後 應 依 限 補 驗 學 位 證 書 ( 畢 業 證 書 ) 正 本, 屆 時 如 因 未 能 畢 業 致 無 法 補 驗 學 位 證 書 ( 畢 業 證 書 ) 正 本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3. 大 學 校 院 夜 間 部 修 業 滿 四 年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依 照 前 述 應 屆 畢 業 生 規 定 辦 理 4.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報 名 時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於 驗 證 時 應 再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未 能 繳 交 或 未 能 通 過 學 歷 查 驗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1 份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間,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 ( 五 ) 成 績 單 :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者, 須 由 學 校 在 歷 年 成 績 單 備 註 欄 註 明 : 該 生 符 合 畢 業 標 準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生 應 另 繳 交 轉 ( 入 ) 學 前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成 績 單 ( 六 ) 研 究 計 畫 : 簡 擬 碩 士 研 究 學 習 計 畫 乙 份 ( 參 附 表 1) ( 七 ) 能 力 證 明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如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成 果 証 明 設 計 作 品 集 等 ( 檢 附 專 題 報 告 設 計 作 品 者 請 另 附 作 品 評 估 表 ) 上 述 相 關 資 料 或 文 件, 以 最 近 3 年 內 完 成 或 得 獎 者 為 限, 請 以 影 印 本 或 備 份 繳 交,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律 不 再 退 回 ( 八 ) 男 性 請 繳 交 退 伍 證 或 免 服 役 證 件 影 本 在 營 服 役 者, 須 繳 驗 於 98 年 9 月 1 5 日 前 可 退 伍 證 明, 始 可 報 名 四 報 名 手 續 : 前 項 文 件 請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並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郵 戳 須 為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前 系 所 指 定 之 資 料, 如 無 法 裝 入 信 封 時, 請 另 行 包 裝 並 以 包 裹 郵 寄 五 收 件 地 址 :64002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3 段 123 號 收 件 人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自 行 送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之 上 班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 30 送 至 本 校 行 政 中 心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歉 難 受 理 )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留 原 件 ( 二 ) 請 考 生 牢 記 個 人 報 名 時 所 設 定 之 密 碼, 以 為 日 後 網 路 報 到 或 成 績 查 詢 登 入 之 依 據 ( 三 )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注 意 扣 款 是 否 成 功, 如 扣 款 未 成 或 無 法 扣 款,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如 繳 費 未 完 成 即 寄 出 3

7 報 名 表 件 者, 將 視 同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 四 )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退 件, 所 繳 報 名 費 酌 情 扣 減 審 查 手 續 規 費 500 元, 於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完 成 後, 依 本 校 行 政 程 序 退 還 ( 五 )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因 故 未 寄 或 逾 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請 填 妥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3) 逕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或 傳 真 至 (05) , 如 未 填 送 該 表,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本 項 退 費 程 序 將 酌 收 100 元 作 業 費 ( 六 )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欄 及 電 話, 請 務 必 確 認 繕 打 無 誤, 如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連 絡, 應 自 行 負 責 並 視 同 放 棄 權 益 ( 七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欄 位 勾 選 填 寫 請 求 服 務 事 項, 並 依 附 錄 一 之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辦 理 ( 八 )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另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上 以 紅 筆 標 出 正 確 之 寫 法 ( 九 ) 本 校 約 於 4 月 28 日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請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05) 轉 2213~2216 洽 詢 如 未 收 到 郵 寄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4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以 後 上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郵 寄 掛 號 號 碼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筆 試 : 筆 試 日 期 :98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筆 試 地 點 : 本 校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3 段 123 號 ) 考 試 前 一 天 同 時 於 網 路 ( 網 址 :http// 招 生 資 訊 ) 及 本 校 大 門 口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校 園 配 置 圖, 請 考 生 務 必 事 先 查 看 08:00 08:10-09:50 預 備 鈴 電 路 學 二 口 試 : 註 : 禁 止 攜 帶 電 子 翻 譯 機 及 計 算 機 口 試 日 期 :98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口 試 時 間 :10:30 分 起 口 試 地 點 : 工 程 二 館 ( 電 機 系 館 ) 二 樓 EL203 會 議 室 柒 錄 取 方 式 及 成 績 通 知 一 任 一 評 分 項 目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正 取 之 錄 取 成 績 標 準, 依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並 得 錄 取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其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考 生 成 績 決 定 之 三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1. 口 試 2. 審 查 3. 筆 試,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予 以 錄 取, 如 4

8 以 上 各 成 績 仍 均 相 同 時, 則 一 併 錄 取 四 本 校 將 於 98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除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外, 同 時 將 成 績 單 直 接 郵 寄 給 考 生 ; 考 生 如 因 寄 送 延 遲 或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可 直 接 上 網 ( 網 址 :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期 限 :98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查 手 續 : 1. 以 通 信 方 式 ( 限 時 專 送 ) 辦 理 2. 應 檢 附 資 料 1 成 績 單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2) 2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1 份 3 回 郵 信 封 1 個 3. 收 件 人 :64002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3 段 123 號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請 註 明 成 績 複 查 ) 三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本 項 成 績 複 查 僅 就 某 項 成 績 或 漏 閱 提 出 複 查,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卷 調 卷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五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一 報 到 : ( 一 )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單 所 規 定 之 時 間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報 到 後 仍 應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在 職 生 須 另 繳 驗 服 務 證 明, 方 能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 逾 期 未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報 到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遞 送 放 棄 報 到 資 格 聲 明 書, 俾 便 辦 理 遞 補 事 宜 ( 四 )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日 期 至 98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截 止, 逾 越 遞 補 期 限, 不 論 任 何 理 由, 即 不 再 遞 補 二 驗 證 ( 含 領 取 新 生 資 料 ) ( 一 ) 時 間 :98 年 7 月 22 日 至 23 日 ( 星 期 三 至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地 點 : 本 校 大 禮 堂 迴 廊 ( 三 ) 驗 證 方 式 : 以 現 場 方 式 辦 理, 方 式 有 二 : 5

9 1.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2.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 附 委 託 書 及 被 委 託 人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 四 ) 驗 證 所 需 文 件 1.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正 反 面 分 開 ) 2. 學 歷 力 證 件 : 1 查 驗 中 文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改 名 者 須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以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報 考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生,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3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校 院 學 生, 查 驗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且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信 之 大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4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查 驗 以 下 文 件,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 一 ) 應 屆 畢 業 生 辦 理 學 力 驗 證 時, 因 下 修 或 暑 修 課 程 而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先 查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繳 交 經 原 就 讀 學 校 認 證 用 印 之 錄 取 生 志 願 入 學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4), 並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下 修 :98 年 8 月 1 日 前 ; 暑 修 :98 年 9 月 10 日 前 完 成 補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補 驗 者,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二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越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其 缺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錄 取 生 之 報 到 或 驗 證 通 知 除 以 信 件 通 知 外,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之 招 生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 網 址 : 請 考 生 務 必 主 動 查 詢 網 路 公 告, 俾 便 獲 得 報 到 與 驗 證 相 關 訊 息,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驗 證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四 ) 如 有 正 當 事 由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時, 應 事 先 提 出 聲 明 書, 並 經 本 校 認 可, 始 能 補 辦 相 關 程 序 ( 五 ) 錄 取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驗 證 後 註 冊 前 需 與 合 作 企 業 簽 定 培 訓 合 約 書, 方 可 入 學 就 讀 拾 分 發 規 定 一 分 發 方 式 :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後, 先 選 填 志 願, 之 後 接 受 企 業 主 選 才 面 試, 面 試 結 束 後, 依 據 企 業 之 錄 用 順 序 與 學 員 志 願 進 行 媒 合 與 配 對 分 發, 學 6

10 生 需 於 註 冊 前 與 企 業 簽 約 二 學 生 對 於 分 發 之 合 作 企 業 不 得 有 異 議, 且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簽 約 ; 未 簽 約 者, 視 為 未 具 入 學 資 格 三 有 關 分 發 之 相 關 事 項 另 由 本 校 電 機 工 程 系 另 行 通 知, 聯 絡 電 話 (05) 轉 4202 拾 壹 經 費 說 明 政 府 辦 理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主 要 目 的 為 補 充 產 業 不 足 之 碩 士 級 研 發 人 才 缺 口, 教 育 部 核 給 本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均 為 額 外 之 員 額 ( 國 家 教 育 預 算 未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 故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高 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日 能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承 諾 共 同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兩 年 為 原 則 ), 學 生 依 一 般 國 立 研 究 生 標 準 支 付 學 雜 費,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均 由 經 濟 部 與 高 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日 能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全 額 分 擔 拾 貳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未 履 約 之 約 定 招 生 班 別 合 作 企 業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未 履 約 之 約 定 電 力 電 子 產 業 研 發 1. 高 效 電 子 一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日 能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2 年 為 原 則 ), 學 生 依 一 般 研 究 生 標 準 支 付 學 分 費 及 學 雜 費,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全 額 分 擔 二 合 作 企 業 於 學 生 畢 業 前 進 行 任 職 單 位 分 發, 任 職 薪 資 比 照 合 作 企 業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待 遇, 且 不 低 於 該 公 司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待 遇, 學 生 應 接 受 分 發 結 果, 不 得 拒 絕 三 學 生 完 成 電 力 電 子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培 訓 且 獲 得 學 位 後, 需 於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後 7 個 工 作 日 內, 接 受 高 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日 能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任 用 條 件 並 前 往 報 到, 並 於 報 到 當 日 起, 於 該 公 司 繼 續 服 務 至 少 滿 2 年 四 學 生 畢 業 後 未 遵 守 服 務 年 限 者 ( 服 務 年 限 至 少 滿 2 年 ), 需 無 異 議 依 所 任 職 期 間 與 公 司 之 相 關 合 約 內 容 依 約 賠 償 五 學 生 未 能 履 行 義 務 或 未 能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畢 業 者, 應 無 條 件 賠 償 合 作 企 業 所 提 供 補 助 金 額 ( 含 培 訓 費 用 及 已 領 取 獎 學 金 ) 之 1.5 倍 (150%); 但 因 特 殊 狀 況 致 修 業 年 限 延 長 或 無 法 畢 業 ( 含 休 學 ) 者, 經 審 核 同 意 後 得 免 除 賠 償 7

11 六 本 專 班 畢 業 學 生 由 合 作 企 業 僱 用 至 少 7 成 ( 含 以 上 ), 另 3 成 之 專 班 學 生, 可 能 不 予 錄 用, 即 不 保 證 就 業, 學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未 被 錄 用 之 學 生, 無 任 何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高 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址 : 日 能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網 址 : 拾 參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若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及 證 件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有 假 冒 偽 造 抄 襲 等 情 事 時, 則 以 退 學 處 分 三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剽 竊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一 經 查 獲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已 畢 業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且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四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五 考 生 申 覆 : 請 考 生 至 遲 於 當 學 年 度 招 生 放 榜 2 週 內, 以 書 面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六 本 校 碩 士 班 休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如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六 本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請 領 教 育 部 補 助 之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七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為 確 保 畢 業 證 書 之 明 確 性, 畢 業 證 書 之 系 所 班 組 將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名 稱 登 載, 註 明 電 力 電 子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拾 肆 附 註 一 本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請 在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不 另 發 行 出 售 二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電 話 :(05) ; 或 向 電 機 系 洽 詢, 電 話 :(05) 轉 4202 拾 伍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汙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准 考 證 若 不 慎 遺 失, 可 於 第 1 節 前 半 小 時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其 後 不 再 補 發 二 考 生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考 試,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8

12 後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遲 到 逾 30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6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作 檢 查 即 逕 自 作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立 即 核 對 試 卷 ( 卡 ) 之 科 目 別 與 試 題 上 之 科 目 須 與 應 考 之 科 目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在 場 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之 毛 筆 鋼 筆 原 子 筆,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自 動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以 0 分 計 算 五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外, 再 扣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六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相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處 理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知 他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塗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 卡 ) 彌 封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作 答 結 束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9

13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意 圖 不 軌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拾 陸 附 表 ( 錄 ) 一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 附 錄 1)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2) 三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1)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附 表 2) 五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3) 六 錄 取 生 志 願 入 學 切 結 書 ( 附 表 4) 七 持 外 國 學 歷 應 考 切 結 書 ( 附 表 5) 10

14 附 錄 一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一 本 辦 法 所 服 務 對 象 係 指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 使 用 點 字 者 除 外 )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88 年 3 月 12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 三 ) 其 它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證 明 者 以 上 條 件 之 認 定 得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邀 集 相 關 專 家 及 學 者 組 織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之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領 表 報 名 考 試 及 選 填 志 願 等 事 項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另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其 中 正 本 於 驗 畢 後 發 還, 影 本 經 加 蓋 本 件 核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章 及 核 對 人 印 章 後,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存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 一 )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二 十 分 鐘, 但 二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為 二 十 分 鐘 ( 二 ) 以 原 答 案 卡 放 大 二 倍 後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空 白 答 案 紙 供 考 生 作 答 選 擇 題 ( 三 )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四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一 點 五 倍 之 試 題 以 上 方 式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小 組 依 各 考 生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審 定 其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為 之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作 答 後 之 原 始 答 案 卡 或 紙 處 理 方 式 : ( 一 ) 隨 即 影 印 二 份, 由 主 任 幹 事 及 監 試 人 員 簽 章 後, 試 務 組 自 存 一 份, 一 份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查 ( 二 ) 由 主 任 幹 事 監 督 考 區 人 員 依 照 考 生 原 始 答 案 公 開 代 為 重 謄 於 原 答 案 卡 上, 核 對 無 誤 即 影 印 二 份, 由 主 任 幹 事 及 考 區 代 謄 人 員 簽 章 後, 試 務 組 自 存 一 份,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原 始 答 案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查 ( 三 ) 重 謄 之 原 始 答 案 卡 交 電 腦 工 作 組 一 併 處 理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答 案 卷 處 理 方 式 : 考 生 之 非 選 擇 題 答 案 卷 經 正 常 之 初 複 閱 程 序 後, 一 律 送 請 閱 卷 主 持 人 主 閱, 並 參 照 初 複 閱 成 績 做 最 後 之 定 奪 七 考 生 如 有 不 良 於 行 者, 得 於 事 前 向 試 務 組 申 請 特 別 安 排 試 場 座 位 應 考 試 務 組 對 各 考 生 所 需 之 應 試 輔 具, 可 由 考 生 自 備 或 商 洽 有 關 福 利 團 體 協 助 提 供 八 本 辦 法 經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

15 附 錄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略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二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四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2

16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所 定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17 附 表 1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班 別 :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別 : ( 請 考 生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或 依 本 表 格 式 以 A4 紙 張 自 行 繕 打 ) 14

18 附 表 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系 ( 所 ) 組 複 查 項 目 原 始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日 年 月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期 限 :98 年 6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查 手 續 1. 以 通 信 方 式 ( 限 時 專 送 ) 辦 理 2. 應 檢 附 資 料 1 成 績 單 複 查 申 請 書 2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1 份 3 回 郵 信 封 1 個 3. 收 件 人 :64002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3 段 123 號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請 註 明 成 績 複 查 ) 三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本 項 成 績 複 查 僅 就 某 項 成 績 或 漏 閱 提 出 複 查,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卷 調 卷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4. 准 考 證 號 應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查 詢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15

19 附 表 3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系 / 研 究 所 組 繳 費 帳 號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確 實 ) 聯 絡 方 式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出 生 年 月 日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但 未 在 期 限 內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低 收 入 戶 已 繳 費 者 申 請 退 費 證 明 文 件 : ( 證 明 文 件 恕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影 印 乙 份 留 存 ) 1. 考 生 所 屬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或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退 費 收 件 地 址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確 實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以 正 楷 書 寫 確 實, 俾 免 無 法 退 費 ) 備 註 - 請 參 照 考 生 本 人 存 摺, 填 寫 七 位 局 號 ( 含 檢 號 ) 及 七 位 帳 號 ( 含 檢 號 ) 郵 局 局 號 : 郵 局 帳 號 : 銀 行 名 稱 :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 帳 號 : 1. 申 請 退 費 考 生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本 表, 並 於 98 年 4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3 段 123 號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博 士 班 甄 試 申 請 退 費 2. 本 校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退 費, 預 計 5 月 上 旬 逕 匯 入 考 生 所 填 寫 之 退 費 帳 號 3.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5) 轉 2213~2216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註 冊 組 16

20 附 表 4 錄 取 生 志 願 入 學 切 結 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志 願 入 學 切 結 書 茲 因 尚 有 下 修 課 程 未 完 成, 本 人 切 結 保 證 於 98 年 8 月 1 日 前, 尚 有 暑 修 課 程 未 完 成, 本 人 切 結 保 證 於 98 年 9 月 10 日 前,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屆 時 未 畢 業 或 逾 期 未 繳 交, 自 願 被 取 消 錄 取 與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錄 取 系 別 : 准 考 證 號 : 立 書 人 簽 章 : 98 年 月 日 學 校 證 明 聯 茲 證 明 學 生 確 係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尚 有 下 修 課 程 暑 修 課 程, 尚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此 致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7

21 附 表 5 持 國 外 學 歷 應 考 切 結 書 考 生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持 國 外 學 歷 應 考 切 結 書 報 考 系 所 學 程 組 別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份 證 字 號 或 外 僑 證 號 性 別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應 考 之 國 外 學 歷 說 明 學 校 名 稱 : 畢 業 學 系 或 主 修 : 學 士 碩 士 學 校 所 屬 國 家 / 城 市 : 國 別 : 城 市 : 本 人 參 加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所 持 上 述 應 考 之 國 外 學 歷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繳 驗 下 列 資 料,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正 本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異 議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此 致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立 具 結 書 人 簽 章 : 具 結 日 期 : 年 月 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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