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 )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 轉 2705 傳 真 :(02)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須 至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13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備 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依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2 目 錄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2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3 壹 招 考 二 年 級 系 別 及 名 額... 4 貳 報 考 資 格... 9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肆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伍 錄 取 方 式 陸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捌 試 場 規 則 玖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拾 附 註 拾 壹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一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及 科 目 免 修 辦 法 附 錄 二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 樣 張 ) 附 錄 三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附 錄 四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附 錄 五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錄 六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3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1 請 至 本 校 網 址 : 之 招 生 資 訊 / 點 選 學 士 班 / 點 選 13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上 傳 考 生 登 記 之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研 究 及 提 供 報 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應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步 驟 2 列 印 填 寫 完 畢 之 報 名 表 1 份 步 驟 3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步 驟 4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者 1300 元 ), 請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依 第 3 頁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報 名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6 頁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 步 驟 5 郵 寄 前 請 整 理 下 列 報 名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網 路 登 錄 上 傳 後 列 印 ) 2 身 分 證 影 本 ( 黏 貼 於 簡 章 所 附 之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3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生 及 在 校 生 繳 交 加 蓋 102 上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若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請 加 附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切 結 書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 4 備 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並 把 列 印 的 寄 件 信 封 格 式 貼 於 報 名 資 料 的 信 封 B4 大 小 信 封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二 考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或 入 學 後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逕 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三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自 行 參 閱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四 報 名 表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錯 誤 由 考 生 自 負 其 責 五 證 件 不 全 費 用 不 足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六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起 開 放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列 印 103 年 01 月 06 日 下 午 5 時 止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時 間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通 訊 報 名 收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103 年 01 月 06 日 止 理, 原 件 退 還 ) 列 印 准 考 證 (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遺 失, 可 於 試 務 103 年 1 月 17 日 起 至 1 月 21 日 中 心 列 印 ) 103 年 1 月 21 日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1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3 年 2 月 11 日 上 午 正 取 生 報 到 ; 下 午 備 取 生 報 到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於 報 到 前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2

4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1300 元 ) 二 繳 費 期 限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三 繳 費 前 請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取 得 繳 費 單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四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戶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僅 開 放 至 截 止 日 下 午 3:30 之 前 備 註 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2. 若 使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12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二 ) 至 超 商 繳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至 超 商 以 現 金 繳 款 ( 三 )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免 收 手 續 費 ): 請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五 繳 費 查 詢 : ( 一 )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兩 種 方 式 繳 費 者, 可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 二 ) 以 至 超 商 繳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超 商 係 人 工 作 業, 須 繳 費 完 成 後 ( 不 含 繳 費 日 ) 第 2~3 天 後 方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及 手 續 費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為 確 認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 二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存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毋 須 寄 繳 3

5 壹 招 考 二 年 級 系 別 及 名 額 :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會 計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經 濟 應 用 統 計 資 訊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代 號 七 系 聨 招 012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請 帶 2B 鉛 筆 ) 3. 經 濟 學 (01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地 點 1. 經 濟 學 2. 國 文 3. 英 文 台 北 校 區 一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二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三 報 考 企 管 國 企 會 計 風 保 統 資 經 濟 醫 管 系 等 7 系 聯 招 經 錄 取 者, 得 於 正 備 取 備 生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名 次 高 低 為 序 選 填 其 中 一 個 就 讀, 正 備 取 生 於 台 北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四 應 用 統 計 資 訊 經 濟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註 4

6 系 別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代 號 五 系 聯 招 062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請 帶 2B 鉛 筆 ) 3. 微 積 分 (06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地 點 1. 微 積 分 2. 國 文 3. 英 文 台 北 校 區 一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二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三 報 考 資 管 資 工 電 通 電 子 醫 工 等 5 系 聯 招 經 錄 取 者, 得 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備 遞 補 時, 依 名 次 高 低 為 序 選 填 其 中 一 個 就 讀,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四 資 管 資 工 電 通 電 子 醫 工 等 5 系 聯 招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註 5

7 系 別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建 築 觀 光 學 院 商 業 設 計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代 號 二 系 聯 招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設 計 與 規 劃 (0221) 2. 環 境 體 驗 (0222) 1.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2. 觀 光 學 概 論 (0721) 1. 設 計 素 描 (2421) 2. 平 面 設 計 概 論 (2422) 1. 設 計 素 描 (2621) 2. 數 位 媒 體 概 論 (2622)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環 境 體 驗 2. 設 計 與 規 劃 1. 觀 光 學 概 論 2. 英 文 1. 設 計 素 描 2. 平 面 設 計 概 論 1. 設 計 素 描 2. 數 位 媒 體 概 論 考 試 地 點 台 北 校 區 備 註 一 各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科 目 上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100% 計 分,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50% 計 分 二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三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四 商 業 設 計 建 築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者,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用 具 與 設 計 器 材 ; 另 報 考 建 築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 二 系 聯 招 ) 者, 請 自 行 攜 帶 比 例 尺 等 五 建 築 修 業 年 限 為 5 年 六 報 考 都 防 建 築 等 2 系 聯 招 經 錄 取 者, 得 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名 次 高 低 為 序 選 填 其 中 一 個 就 讀 七 凡 錄 取 進 入 本 校 觀 光 學 院 ( 分 觀 光 事 業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餐 旅 管 理 ) 就 讀 學 生, 在 大 一 與 大 二 階 段 不 分 系, 以 院 為 入 學 單 位, 大 學 四 年 中, 前 兩 年 以 修 習 校 定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及 部 份 院 定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大 二 下 學 期 時 再 依 學 生 大 一 上 下 學 期 與 大 二 上 學 期 平 均 總 成 績 70% 操 行 成 績 30% 及 學 生 意 願 排 序 決 定 就 讀 科 系 八 商 業 設 計 建 築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及 觀 光 學 院 者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6

8 系 別 法 律 傳 播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代 號 一 般 生 暫 定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民 法 總 則 (3121) 2. 刑 法 總 則 (3122) 1. 新 聞 原 理 與 編 輯 (0521) 2. 電 子 媒 介 概 論 (0522) 1. 政 治 學 (8121) 2. 行 政 學 (8122)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3. 普 通 心 理 學 (8521) 1.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2. 犯 罪 學 概 論 (86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民 法 總 則 2. 刑 法 總 則 1. 新 聞 原 理 與 編 輯 2. 電 子 媒 介 概 論 1. 政 治 學 2. 行 政 學 1. 普 通 心 理 學 2. 國 文 3. 英 文 1. 犯 罪 學 概 論 2. 英 文 考 試 地 點 台 北 校 區 二 各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科 目 上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100% 計 分,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50% 計 分 三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四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五 公 共 事 務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及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者 在 台 北 校 區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備 六 本 校 傳 播 學 院 採 不 分 系 錄 取, 一 二 年 級 修 習 本 院 各 系 的 傳 播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三 年 級 起 再 依 分 系 辦 法, 選 填 新 聞 廣 播 電 視 廣 告 傳 播 管 理 其 中 一 系 就 讀 註 7

9 系 別 應 用 中 國 文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日 語 華 語 文 教 學 生 物 科 技 代 號 一 般 生 暫 定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 代 碼 ) 1. 國 文 (0001) 2. 國 學 導 讀 (4121) 1.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2.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4221) 1. 初 級 日 語 讀 本 (4321) 2. 初 級 日 語 翻 譯 (4322)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1. 國 文 (0001) 2. 英 文 (0002) ( 請 帶 2B 鉛 筆 ) 3. 普 通 生 物 學 (962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學 導 讀 2. 國 文 1.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2. 英 文 1. 初 級 日 語 讀 本 2. 初 級 日 語 翻 譯 1. 英 文 2. 國 文 1. 普 通 生 物 學 2. 國 文 3. 英 文 考 試 地 點 台 北 校 區 一 各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科 目 上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100% 計 分, 有 符 號 者 加 重 50% 計 分 二 凡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三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四 應 用 中 國 文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日 語 華 語 文 教 學 及 生 物 科 技 者 在 台 備 註 北 校 區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於 桃 園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經 錄 取 後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五 應 用 英 語, 目 標 培 育 精 通 英 語 能 力 之 人 才, 並 應 用 於 專 業 領 域 專 業 選 修 分 翻 譯 國 際 企 業 觀 光 及 英 語 ( 語 言 ) 教 學, 以 因 應 國 家 社 會 之 需 求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開 始 依 志 願 與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成 績, 申 請 選 修 一 組 專 業 課 程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申 請 專 業 分 組 名 額 須 視 各 專 業 分 組 缺 額 依 序 遞 補 8

10 附 註 : 1. 在 台 北 校 區 上 課 之 : 企 業 管 理 傳 播 學 院 法 律 會 計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國 際 企 業 2. 在 桃 園 校 區 上 課 之 : 應 用 統 計 資 訊 經 濟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觀 光 學 院 商 業 設 計 建 築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中 國 文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公 共 事 務 華 語 文 教 學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生 物 科 技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貳 報 考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3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年 滿 22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下 述 學 分 證 明 者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54 學 分 者 轉 學 考 生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轉 學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報 考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依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錄 取 來 台 就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招 生 附 註 : 1.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犯 校 規 而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2.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其 學 籍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港 澳 生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4.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於 通 訊 報 名 時 連 同 其 他 證 件 影 本 一 起 寄 達 本 會, 本 會 於 核 驗 符 合 後, 影 印 本 收 存,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9

11 第 13 頁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5.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28 條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10 類 規 定, 可 憑 准 考 證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 6.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在 學 學 生, 可 先 憑 學 生 證 先 行 報 考,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轉 學 證 明 書, 如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二 報 名 日 期 : 1. 開 放 網 路 填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時 間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250 號 銘 傳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送 到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件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審 查 表 件 )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報 名 表 乙 份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暨 信 封 封 面 格 式 2. 將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2 吋 照 片 貼 於 報 名 表 3. 繳 驗 證 件 : (1)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且 由 本 校 收 存 若 無 附 足 加 分 證 明 者, 導 致 無 法 審 核 加 分 資 格, 則 視 同 放 棄 加 分 資 格 ( 不 申 請 者 免 附 ) (2) 繳 驗 證 件 規 定 如 下 : 報 名 資 格 區 分 大 學 校 院 退 學 生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生 ( 含 空 大 肄 )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生 ( 含 空 大 畢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v v v 專 科 畢 業 生 v v 應 繳 驗 證 件 備 註 學 生 轉 學 一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及 同 等 證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書 學 力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者, 均 需 繳 驗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v 單 v 錄 取 後 二 推 廣 教 育 學 生 繳 成 績 單 繳 交 及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v 三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專 科 補 校 結 業 v v 3.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1300 元 ), 請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3 頁 說 明 *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6 頁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 * 四 報 名 手 續 : 將 前 項 報 名 資 料 按 表 件 紙 張 大 小 ( 小 張 在 上, 大 張 在 下 )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B4 大 小 的 信 封 內, 並 把 列 印 的 信 封 封 面 格 式 貼 於 10

12 信 封 上,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確 認 一 次 所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影 本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五 准 考 證 :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後, 經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符 合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後,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以 後 至 本 校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下 點 選 准 考 證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並 請 攜 帶 有 照 片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 以 便 必 要 時 查 驗 附 註 : 證 件 費 用 不 全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經 複 審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且 不 予 退 費 考 生 所 繳 之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 肆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布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 一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二 考 試 地 點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5 段 250 號 三 考 試 時 間 表 : 時 間 科 目 招 生 系 別 七 系 聯 招 ( 企 管 系 國 企 系 會 計 系 統 資 系 經 濟 系 風 保 系 醫 管 系 ) 五 系 聯 招 ( 資 管 系 資 工 系 電 通 系 醫 工 系 電 子 系 ) 第 一 節 08:50~10:10 第 二 節 10:40~12:00 第 三 節 13:00~14:20 國 文 英 文 經 濟 學 國 文 英 文 微 積 分 二 系 聯 招 ( 都 防 系 建 築 系 ) 設 計 與 規 劃 環 境 體 驗 傳 播 學 院 新 聞 原 理 與 編 輯 電 子 媒 介 概 論 法 律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觀 光 學 院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商 業 設 計 設 計 素 描 平 面 設 計 概 論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設 計 素 描 數 位 媒 體 概 論 公 共 事 務 政 治 學 行 政 學 11

13 招 生 系 別 時 科 目 間 第 一 節 08:50~10:10 第 二 節 10:40~12:00 第 三 節 13:00~14:20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犯 罪 學 概 論 英 文 應 用 英 語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英 文 應 用 中 國 文 國 文 國 學 導 讀 應 用 日 語 初 級 日 語 讀 本 初 級 日 語 翻 譯 華 語 文 教 學 國 文 英 文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國 文 英 文 普 通 心 理 學 生 物 科 技 國 文 英 文 普 通 生 物 學 四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於 1 月 29 日 中 午 12: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號 碼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伍 錄 取 方 式 : 一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再 依 各 所 訂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評 比 後, 依 序 錄 取 二 考 生 如 有 一 科 成 績 0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其 考 試 科 目 以 原 始 分 數 ( 未 加 重 計 分 前 之 總 分 ) 按 各 有 關 辦 法 規 定 予 以 優 待 四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各 系 錄 取 標 準, 凡 在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均 公 告,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正 取 生 遇 有 缺 額 時, 在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以 上 之 備 取 生 得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五 錄 取 各 生 除 在 台 北 校 區 桃 園 校 區 公 告 外, 並 以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 未 錄 取 者 則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 名 單 預 定 於 1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公 告, 考 生 可 透 過 下 列 網 址 查 詢 :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榜 單 本 校 於 放 榜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及 名 次 序 號 六 2 月 11 日 辦 理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及 註 冊 手 續, 上 午 為 正 取 生 下 午 為 備 取 生,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列 於 本 校 轉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內, 請 於 報 到 前 上 網 查 詢 :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七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有 關 學 分 抵 免 皆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 詳 見 附 錄 ) 及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12

14 陸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定, 依 本 次 入 學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試 場 規 則 詳 載 於 第 15 頁, 請 各 考 生 詳 閱 並 確 實 遵 守 二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招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並 依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三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錄 取 註 冊 時 與 其 他 證 件 一 併 繳 驗 考 試 當 日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可 於 試 務 中 心 列 印 四 各 考 生 應 自 行 查 看 是 否 錄 取, 凡 經 錄 取 而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即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並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五 考 場 內 除 應 用 之 筆 墨 及 特 別 規 定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或 其 它 任 何 資 料 六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其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七 考 試 試 場 及 座 位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台 北 校 區 校 門 口 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考 場 查 詢 八 考 試 時 若 有 緊 急 事 件 或 申 訴 案 件,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處 理 小 組,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 詳 見 第 17 頁 ) 九 考 試 時,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導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本 校 網 頁 或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佈 公 告, 或 在 銘 傳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十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十 一 有 關 本 校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提 高 編 級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或 至 本 校 網 址 查 詢 附 註 : * 本 校 本 年 度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有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採 電 腦 閱 卷 方 式 進 行,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2B 鉛 筆 應 試 *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部 分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機, 以 備 需 要 時 使 用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郵 寄 繳 送 特 種 身 分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本 校 於 資 格 核 符 確 認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優 待 ; 報 名 時 未 郵 寄 繳 送 規 定 證 件 影 本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報 考 < 特 種 生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僅 為 報 考 身 分 申 請, 須 俟 本 校 審 核 郵 寄 證 件 資 料 無 誤 後, 始 得 以 依 該 類 特 種 生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予 以 加 總 分 之 優 待 > 特 種 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等 不 實 情 事, 日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歷 證 明 一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辦 法 :(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辦 理 ) ( 一 )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3

15 條 適 優 件 用 待 對 辦 象 法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25% 20% 15% 10% 20% 15% 10%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15% 10% 5% 3%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25% 25% 25% 25%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3 年 ( 不 含 服 補 充 役 國 民 兵 役 者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5% 5% 5%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5% 5% 5% 5% 備 註 曾 依 以 上 各 款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優 待 ( 二 )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第 一 天 止 (102 年 12 月 20 日 )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74 年 7 月 26 日 台 (74) 高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退 伍 令 等 規 定 證 件 接 受 審 查,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四 ) 退 伍 軍 人 如 報 考 日 夜 間 部 大 專 院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或 轉 學 考 試 時, 已 曾 享 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優 待, 於 報 考 本 次 轉 學 考 試 時 不 得 再 享 受 優 待 ( 五 )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國 防 部 規 定 之 核 准 報 考 證 明 影 本 ; 如 在 103 年 2 月 11 日 前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須 取 得 軍 中 少 將 ( 含 ) 以 上 主 管 ( 須 有 印 信 者 ) 所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六 )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辦 理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的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之 規 定 辦 理 ( 即 報 名 表 上 代 號 之 優 待 標 準 ) ( 七 )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己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且 退 伍 軍 人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 八 ) 退 伍 軍 人 於 報 名 時 須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1 退 伍 證 明 書 ( 令 ) 影 本 2 除 役 令 影 本 14

16 3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影 本 4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二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10%,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 插 班 )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 一 )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二 )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或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 三 )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捌 試 場 規 則 :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即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後 未 逾 4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本 ( 卡 ) 准 考 證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三 考 生 除 應 用 筆 墨 及 特 別 規 定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其 他 任 何 資 料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四 考 試 時 須 將 准 考 證 置 放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五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者, 經 驗 明 確 為 無 誤, 准 予 參 加 考 試, 各 該 科 成 績 扣 減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准 考 證 如 能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送 到,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扣 分 六 考 生 一 律 用 黑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作 答, 並 不 得 將 答 案 本 ( 卡 )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符 號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若 用 答 案 卡 者 限 用 2B 鉛 筆, 且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2 分 若 因 塗 改 或 劃 記 不 清, 則 以 電 腦 閱 卷 成 績 為 準 七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畫 記 答 案, 違 規 之 處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除 於 該 科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外, 均 不 得 使 用 之 上 述 計 算 機 僅 限 具 計 算 功 能, 且 不 得 附 有 程 式 編 輯 筆 記 字 典 通 訊 或 其 他 相 關 功 能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考 試 時 不 得 擅 離 座 位, 應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指 導 監 督,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試 時 必 須 肅 靜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之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各 科 目 答 案 本 ( 卡 ) 不 論 有 無 答 案, 俱 應 連 同 試 題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 鈴 鐘 聲 完 畢 或 經 有 權 者 指 定 方 式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15

17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經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3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四 答 案 本 ( 卡 ) 上 之 座 號 不 得 自 行 銷 毀 塗 改,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玖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且 需 有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 得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 報 名 時 未 撿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仍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低 收 入 戶 者 : 免 繳 報 名 費 二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報 名 費 得 減 免 30%, 每 人 為 新 臺 幣 840 元 整 ( 加 考 術 科 者 910 元 ) 拾 附 註 : 一 本 校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簡 章 一 律 由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參 閱 二 報 考 二 年 級 學 生 需 通 過 服 務 學 習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三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及 奬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網 址 : 四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6

18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台 (91) 高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為 確 保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提 供 考 生 申 訴 管 道,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1 人,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任 之, 成 員 若 干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即 迴 避 第 三 條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對 有 損 其 權 益 之 情 事, 業 經 書 面 提 交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承 辦 業 務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不 服 其 決 定 者, 得 於 本 校 公 告 榜 單 之 日 起 15 日 內,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惟 如 於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逾 申 訴 期 限 申 訴 人 不 適 合 者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違 規 事 件,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需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事 項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之 姓 名 及 住 址 電 話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救 濟 措 施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五 條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由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召 集 人 指 派 專 人 受 理,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1 個 月 內 作 成 評 議 結 果 並 回 覆 申 訴 人 第 六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第 七 條 申 訴 案 件 若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獲 知 後 應 即 終 止 評 議, 俟 訴 訟 終 結 後 再 議 惟 連 帶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代 表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19 附 錄 一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及 科 目 免 修 辦 法 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學 則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四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或 經 本 校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規 定 如 下 : 一 轉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四 十 學 分 為 限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八 十 學 分 為 限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不 得 低 於 規 定 之 下 限 又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以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依 據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可 修 畢 轉 入 組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學 分 為 原 則 ; 否 則 應 降 級 轉 入 二 年 級 二 轉 學 生 比 照 前 項 辦 理, 惟 曾 在 本 校 畢 ( 肄 ) 業 之 學 生, 其 抵 免 得 由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審 定 之, 不 受 前 項 學 分 數 上 限 之 限 制, 並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修 業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退 學 者, 其 編 級 不 得 高 於 退 學 年 級 三 重 考 生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大 學 新 生, 在 不 變 更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除 依 規 定 抵 免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外, 得 經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審 定 酌 抵 部 份 必 選 修 學 分 並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前 項 持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辦 理 抵 免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該 學 制 修 業 期 限 二 分 之 ㄧ, 且 不 得 少 於 1 年 四 專 科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轉 入 本 校 正 式 生,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酌 情 抵 免, 並 視 抵 免 學 分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兩 學 年, 始 可 畢 業 五 轉 所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由 各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酌 情 抵 免,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六 曾 在 本 校 肄 業 之 研 究 生, 因 故 退 學 後, 經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本 校 原 系 者, 不 受 前 項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經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後, 並 得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七 本 條 中 所 稱 :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者, 係 指 經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辦 理 抵 免 後, 可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年 限 ),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最 低 學 分 規 定 而 可 修 畢 轉 入 組 學 位 學 程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者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規 定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 含 共 同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 三 輔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分 18

20 四 雙 主 修 學 位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一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三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二 三 兩 項 內 容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同 與 否, 由 各 組 學 位 學 程 認 定 之 第 六 條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抵 免 後,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列 抵 上 學 期, 不 足 之 學 分 數 應 補 修 下 學 期 課 程, 無 法 補 修 另 一 部 份 學 分 者, 則 由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另 選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代 替 三 以 原 校 所 修 相 等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學 分, 抵 免 本 校 提 高 部 份 學 分 者, 所 缺 學 分 得 免 補 修, 但 應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第 七 條 重 考 新 生 轉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轉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應 於 重 考 轉 入 當 年 度 當 學 期 規 定 之 時 間 辦 理, 均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逾 期 不 予 補 辦 第 八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由 各 該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負 責 審 查, 並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複 核 體 育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科 目 之 抵 免, 則 須 分 別 至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辦 理 第 九 條 應 用 英 文 課 程, 由 本 校 英 語 會 話 教 學 組 審 核 抵 免 但 各 校 所 修 內 容 不 同, 為 求 素 質 劃 一 及 公 平 起 見, 必 要 時 本 校 英 語 會 話 教 學 組 得 舉 行 甄 試,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始 准 抵 免 第 十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轉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成 績 可 免 )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轉 入 年 級 前 成 績 欄 內 二 重 考 之 大 學 新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成 績 可 免 )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入 學 前 成 績 欄 內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科 目,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在 校 生 ( 不 含 延 修 生 ) 應 於 開 學 二 週 內 提 出 審 核 二 延 修 生 不 得 辦 理 免 修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9

21 附 錄 二 請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網 址 為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13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 寒 假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備 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依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年 級 身 份 別 代 碼 應 請 考 填 資 代 格 碼 ( 特 非 種 特 考 種 生 考 身 生 分 勿 別 填 )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繳 驗 證 件 一 覽 表 請 填 代 碼 二 年 級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 樣 張 ) 姓 名 1 一 般 生 2 原 住 民 1. 大 學 畢 業 2. 大 學 肄 業 3. 三 專 4. 二 專 5. 五 專 6. 同 等 學 力 審 核 特 種 考 生 蓋 章 出 生 性 年 月 年 月 日 別 低 收 入 戶 是 否 中 低 收 入 戶 是 否 身 份 字 號 國 年 月 畢 業 立 大 學 ( 院 ) 系 私 ( 年 制 ) ( 科 ) 年 級 肄 業 國 ( 私 ) 立 電 話 ( ) 手 機 : 說 明 報 名 資 格 區 分 校 ( 院 ) 修 習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達 80 學 分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1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1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13.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三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年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 6.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14.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7.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年 15.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8.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年 9.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10.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16. 體 育 績 優 生 二 年 凡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優 待 辦 法 者, 於 通 訊 報 名 時 須 繳 送 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優 待 另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者, 須 填 簡 章 內 之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身 分 證 ( 補 給 證 ) 緊 急 事 故 通 知 人 姓 名 關 係 黏 貼 2 吋 照 片 電 話 ( ) 系 1. 審 核 證 件 別 承 代 碼 依 報 考 資 格 事 先 備 齊 下 列 證 件 辦 應 繳 證 件 2. 編 准 考 證 號 碼 學 生 證 轉 學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書 全 部 成 績 單 大 學 校 院 退 學 生 V V V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生 V V 錄 取 後 繳 報 三 年 級 交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學 生 V V 報 三 年 級 交 V 專 科 畢 業 生 V V 報 三 年 級 交 V 專 科 補 校 結 業 V V 報 三 年 級 交 V 1. 本 表 確 實 由 本 人 上 網 填 寫, 不 得 以 影 印 紙 報 名 2. 請 確 實 填 寫 能 日 間 聯 絡 之 電 話 3. 回 件 地 址 姓 名 必 須 書 寫 正 確 清 楚, 如 無 法 投 遞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本 人 同 意 將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銘 傳 大 學 供 電 腦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作 業 之 用 立 約 人 簽 章 : 退 伍 證 書 人 簽 章 20

22 附 錄 三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以 在 校 生 身 份 先 行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時, 請 繳 交 加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或 本 學 期 完 成 學 費 之 繳 交 證 明 以 在 校 生 身 份 先 行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時, 請 繳 交 加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或 本 學 期 完 成 學 費 之 繳 交 證 明 畢 業 生 請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請 加 附 本 簡 章 第 23 頁 所 附 切 結 書 21

23 附 錄 四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考 生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謹 保 證 以 前 未 有 以 此 身 分 享 受 優 待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之 紀 錄, 即 退 伍 後 尚 未 享 受 過 任 何 入 學 考 試 優 待 權 利 今 報 考 貴 校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特 繳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如 有 申 請 不 實, 甘 願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時 學 歷 立 大 學 ( 科 ) 肄 業 學 院 專 校 ( 科 ) 畢 業 入 學 年 月 日 畢 業 年 月 日 繳 驗 退 伍 證 件 字 第 號 服 役 時 間 入 伍 年 月 日 退 伍 年 月 日 此 上 銘 傳 大 學 考 生 簽 章 年 月 日 22

24 附 錄 五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密 封 並 加 蓋 章 戳 或 鋼 印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所 別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25 附 錄 六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傳 真 電 話 : 注 意 事 項 ( 一 ) 複 查 申 請 於 103 年 1 月 29 日 中 午 12:00 截 止 收 件 ( 二 )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系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 三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號 碼 : ( 四 ) 筆 試 成 績 一 律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合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五 ) 請 提 供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24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6.03)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More information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3.04.17)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鲁 办 发 2015 16 号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省 军 区 党 委,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赣 高 法 2014 178 号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两 级 法 院 :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新 型 执 行 措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我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2015 年 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部 门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工 作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川 人 发 2008 74 号 各 市 ( 州 )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各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泉 政 文 2012 186 号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泉 州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泉 州 开 发 区 泉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泉 州 市 国

More information

User

User 白 招 办 发 [2016]45 号 白 银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士 官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 现 将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关 注 03 信息动态 声 音 04 安徽省公证员助理管理指导规范 06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渊试行冤 08 公证质量事故野零容忍冶活动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一二年 聚 焦 第4期 09 把握公证定位 步提升要要 要零容忍活动第二次督查情况综述 主 管院安徽省司法厅 主 办院安徽省公证协会 委院王翠凤 张 霞 方文来 朱自全 主 11 浅谈公证核实与公证质量评价/陈春林 方贤淮 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表 述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1 历 史 沿 革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由 胡 光 铁 高 瑞 勤

More information

[] 1962 1982 12

[] 1962 1982 12 345 188 956 1960 13 1979 [] 1962 1982 12 1981 2 1948 1964 5 6 1985 2 1992 1 999 [] 1982 [] 285286 161 1972 105 < > 1993 1984 1 286 286 [] 18 18 1986 1984 3 11 346. 1982 40 1987 34 28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建 设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 及 专 业 群 建 设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四 川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证 券 代 码 :830788 证 券 简 称 : 运 通 四 方 主 办 券 商 : 广 发 证 券 运 通 四 方 汽 配 供 应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 住 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钟 落 潭 广 从 八 路 771 773 号 ) 主 办 券 商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羅 (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一 信 仰 宣 認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條 我 信 肉 身 復 活 988. 基 督 徒 信 經 藉 此, 我 們 宣 信 父 子 及 聖 神, 相 信 其 創 世 救 援 和 聖 化 工 程 漸 漸 邁 向 一 個 高 峰, 就 是 宣 告 在 末 日 死 者 肉 身 復 活 和 永 生 989. 我 們 堅 決 地 相 信, 也 堅 決 地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乙 年 天 主 聖 三 節 彌 撒 主 題 阿 爸, 父 啊! 讓 我 們 歡 心 喜 樂 一 引 言 : 1. 字 義 : 三 位 一 體 三 位 : 聖 父 ( 生 ) 聖 子 ( 受 生 ) 聖 神 ( 父 子 共 發 ) 一 體 : 同 一 個 本 體 三 位 一 體 : 東 方 強 調 三 位 西 方 強 調 一 體 2. 寓 義 : 信 德 : 為 我 是 什 麼 天 主 聖 三 共 融

More information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手 册 序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依 法 合 规 地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不 仅 能 够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保 险 经 营 风 险, 同 时 也 能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保 护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