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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杉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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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本 契 約 及 相 關 附 件 供 甲 方 審 閱, 雙 方 同 意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顧 問 服 務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乙 方 於 所 屬 網 站 上, 提 供 國 內 個 股 查 詢 每 日 操 盤 建 議 自 選 股 追 蹤 完 整 人 工 智 慧 選 股 盤 中 即 時 監 控 及 電 子 郵 件 與 簡 訊 主 動 寄 送 通 知 第 二 條 顧 問 報 酬 與 費 用 之 給 付 :( 單 位 : 新 台 幣 ) ( 一 ) 本 契 約 之 顧 問 費 季 繳 2,500 元 整 年 繳 8,000 元 整 甲 方 應 使 用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專 屬 帳 號, 按 季 或 按 年 於 契 約 試 用 期 間 屆 滿 前 繳 費 ( 二 ) 除 前 項 之 報 酬 外, 倘 發 生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或 代 墊 款 項, 甲 方 應 於 乙 方 請 求 後, 核 實 給 付 乙 方 第 三 條 乙 方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處 理 受 任 事 務, 除 應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相 關 函 令 外, 並 應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不 得 收 受 甲 方 資 金, 代 理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 二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甲 方 另 有 指 示 外, 乙 方 對 因 委 任 關 係 而 得 知 甲 方 之 財 產 狀 況 及 其 他 之 個 別 情 況,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 三 ) 不 得 另 與 甲 方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第 四 條 甲 方 在 簽 訂 本 契 約 前 已 詳 細 閱 讀 本 契 約 書 所 記 載 之 內 容, 並 瞭 解 及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甲 方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 二 ) 甲 方 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係 甲 方 與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或 經 紀 商 間 之 關 係 乙 方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甲 方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 三 ) 甲 方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所 生 之 風 險 及 利 益 悉 由 甲 方 自 行 負 擔 與 享 有, 乙 方 不 保 證 獲 利 或 負 擔 損 失 ( 四 ) 甲 方 未 得 乙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與 第 三 人 共 享 ( 五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係 依 外 國 法 令 設 立,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外 國 法 令 辦 理, 甲 方 應 自 行 審 慎 詳 閱 所 有 之 相 關 投 資 資 料, 並 瞭 解 可 能 承 受 之 投 資 風 險 ( 六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包 括 : 投 資 本 金 之 損 失 價 格 波 動 匯 率 變 動 及 政 治 等 風 險 第 五 條 存 續 期 間 : 本 契 約 自 乙 方 建 檔 日 起 十 五 日 為 免 費 試 用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試 用 期 滿 起 計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四 年 五 年 為 存 續 期 間 存 續 期 間 並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自 動 續 約 : 契 約 到 期 前 半 個 月 甲 乙 任 一 方 未 書 面 或 口 頭 向 他 方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表 示, 則 本 約 自 動 延 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嗣 後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契 約 得 依 雙 方 之 合 意 或 法 令 之 變 更, 以 書 面 修 訂 之 第 七 條 契 約 之 終 止 : ( 一 ) 本 契 約 於 下 列 任 一 情 事 發 生 時 終 止 之 : (1) 雙 方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合 意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2) 任 一 方 有 重 大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情 事, 經 他 方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仍 不 改 善 者 (3) 甲 方 之 季 繳 或 年 繳 顧 問 費, 於 屆 期 前 欲 繼 續 本 委 任 關 係,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續 繳 納 者 ( 二 )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情 形 時, 本 契 約 自 期 限 屆 滿 後 自 動 終 止, 無 需 另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通 知 ; 第 三 款 顧 問 費 甲 方 如 於 屆 期 後 十 日 緩 衝 期 間 為 繳 納 者, 契 約 仍 繼 續 有 效 存 續, 不 在 此 限 ( 三 ) 終 止 之 效 果 (1)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若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乙 方 得 請 求 終 止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服 務 之 相 當 報 酬, 但 不 得 請 求 契 約 終 止 之 損 害 賠 償 或 違 約 金 (2) 自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已 逾 七 日 者, 甲 方 在 存 續 期 間 內 依 第 一 項 之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甲 方 得 請 求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之 報 酬 (3) 因 可 歸 責 於 甲 方 之 事 由 而 終 止 契 約 時, 乙 方 無 須 退 還 已 收 之 顧 問 費,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4) 本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 二 ) 項 及 第 四 條 第 ( 四 ) 項 之 保 密 義 務,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繼 續 存 在 第 八 條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甲 方 同 意 如 因 網 際 網 路 或 電 子 媒 體 經 營 業 者 等 之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甲 方 所 在 區 域 電 子 信 箱 容 量 不 足 有 線 及 無 線 傳 輸 受 阻 礙 等 ), 致 甲 方 無 法 正 常 接 收 電 子 郵 件 或 諮 詢 服 務 者, 乙 方 無 庸 負 責 第 九 條 本 契 約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十 條 凡 因 本 契 約 所 生 爭 議, 雙 方 合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經 雙 方 簽 署 後 正 式 生 效 本 契 約 壹 式 貳 份, 甲 乙 雙 方 應 於 契 約 簽 署 後 將 正 本 交 付 對 方, 使 雙 方 各 執 正 本 壹 份 為 憑 立 契 約 人 甲 方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地 ( 住 ) 址 : 行 動 電 話 : 乙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朱 晏 民 統 一 編 號 : 證 期 局 核 准 之 營 業 執 照 字 號 : 九 十 九 年 金 管 投 顧 新 字 第 零 零 壹 號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明 水 路 700 號 1 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本 契 約 及 相 關 附 件 供 甲 方 審 閱, 雙 方 同 意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顧 問 服 務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乙 方 於 所 屬 網 站 上, 提 供 國 內 個 股 查 詢 每 日 操 盤 建 議 自 選 股 追 蹤 完 整 人 工 智 慧 選 股 盤 中 即 時 監 控 及 電 子 郵 件 與 簡 訊 主 動 寄 送 通 知 第 二 條 顧 問 報 酬 與 費 用 之 給 付 :( 單 位 : 新 台 幣 ) ( 一 ) 本 契 約 之 顧 問 費 季 繳 2,500 元 整 年 繳 8,000 元 整 甲 方 應 使 用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專 屬 帳 號, 按 季 或 按 年 於 契 約 試 用 期 間 屆 滿 前 繳 費 ( 二 ) 除 前 項 之 報 酬 外, 倘 發 生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或 代 墊 款 項, 甲 方 應 於 乙 方 請 求 後, 核 實 給 付 乙 方 第 三 條 乙 方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處 理 受 任 事 務, 除 應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相 關 函 令 外, 並 應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不 得 收 受 甲 方 資 金, 代 理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 二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甲 方 另 有 指 示 外, 乙 方 對 因 委 任 關 係 而 得 知 甲 方 之 財 產 狀 況 及 其 他 之 個 別 情 況,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 三 ) 不 得 另 與 甲 方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第 四 條 甲 方 在 簽 訂 本 契 約 前 已 詳 細 閱 讀 本 契 約 書 所 記 載 之 內 容, 並 瞭 解 及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甲 方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 二 ) 甲 方 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係 甲 方 與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或 經 紀 商 間 之 關 係 乙 方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甲 方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 三 ) 甲 方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所 生 之 風 險 及 利 益 悉 由 甲 方 自 行 負 擔 與 享 有, 乙 方 不 保 證 獲 利 或 負 擔 損 失 ( 四 ) 甲 方 未 得 乙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與 第 三 人 共 享 ( 五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係 依 外 國 法 令 設 立,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外 國 法 令 辦 理, 甲 方 應 自 行 審 慎 詳 閱 所 有 之 相 關 投 資 資 料, 並 瞭 解 可 能 承 受 之 投 資 風 險 ( 六 )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包 括 : 投 資 本 金 之 損 失 價 格 波 動 匯 率 變 動 及 政 治 等 風 險 第 五 條 存 續 期 間 : 本 契 約 自 乙 方 建 檔 日 起 十 五 日 為 免 費 試 用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試 用 期 滿 起 計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四 年 五 年 為 存 續 期 間 存 續 期 間 並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自 動 續 約 : 契 約 到 期 前 半 個 月 甲 乙 任 一 方 未 書 面 或 口 頭 向 他 方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表 示, 則 本 約 自 動 延 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嗣 後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契 約 得 依 雙 方 之 合 意 或 法 令 之 變 更, 以 書 面 修 訂 之 第 七 條 契 約 之 終 止 : ( 一 ) 本 契 約 於 下 列 任 一 情 事 發 生 時 終 止 之 : (1) 雙 方 以 書 面 合 意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2) 任 一 方 有 重 大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情 事, 經 他 方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仍 不 改 善 者 (3) 甲 方 之 季 繳 或 年 繳 顧 問 費, 於 屆 期 前 欲 繼 續 本 委 任 關 係,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續 繳 納 者 ( 二 )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情 形 時, 本 契 約 自 期 限 屆 滿 後 自 動 終 止, 無 需 另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通 知 ; 第 三 款 顧 問 費 甲 方 如 於 屆 期 後 十 日 緩 衝 期 間 為 繳 納 者, 契 約 仍 繼 續 有 效 存 續, 不 在 此 限 ( 三 ) 終 止 之 效 果 (1)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若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乙 方 得 請 求 終 止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服 務 之 相 當 報 酬, 但 不 得 請 求 契 約 終 止 之 損 害 賠 償 或 違 約 金 (2) 自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已 逾 七 日 者, 甲 方 在 存 續 期 間 內 依 第 一 項 之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甲 方 得 請 求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之 報 酬 (3) 因 可 歸 責 於 甲 方 之 事 由 而 終 止 契 約 時, 乙 方 無 須 退 還 已 收 之 顧 問 費,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4) 本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 二 ) 項 及 第 四 條 第 ( 四 ) 項 之 保 密 義 務,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繼 續 存 在 第 八 條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甲 方 同 意 如 因 網 際 網 路 或 電 子 媒 體 經 營 業 者 等 之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甲 方 所 在 區 域 電 子 信 箱 容 量 不 足 有 線 及 無 線 傳 輸 受 阻 礙 等 ), 致 甲 方 無 法 正 常 接 收 電 子 郵 件 或 諮 詢 服 務 者, 乙 方 無 庸 負 責 第 九 條 本 契 約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十 條 凡 因 本 契 約 所 生 爭 議, 雙 方 合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經 雙 方 簽 署 後 正 式 生 效 本 契 約 壹 式 貳 份, 甲 乙 雙 方 應 於 契 約 簽 署 後 將 正 本 交 付 對 方, 使 雙 方 各 執 正 本 壹 份 為 憑 立 契 約 人 甲 方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地 ( 住 ) 址 : 行 動 電 話 : 乙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朱 晏 民 統 一 編 號 : 證 期 局 核 准 之 營 業 執 照 字 號 : 九 十 九 年 金 管 投 顧 新 字 第 零 零 壹 號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明 水 路 700 號 1 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資 料 表 ( 自 然 人 客 戶 適 用 ) (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範 圍 國 內 ) 填 表 日 期 : 一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客 戶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且 不 得 與 客 戶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 客 戶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並 自 負 投 資 風 險 二 顧 問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適 用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係 依 外 國 法 令 設 立,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外 國 法 令 辦 理, 客 戶 應 自 行 審 慎 詳 閱 所 有 之 相 關 投 資 資 料, 並 瞭 解 可 能 承 受 之 投 資 風 險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包 括 : 投 資 本 金 之 損 失 價 格 波 動 匯 率 變 動 及 政 治 等 風 險 本 人 確 已 明 瞭 上 述 說 明 事 項, 特 此 聲 明 委 任 人 簽 章 :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性 別 : 男 女 婚 姻 : 已 婚 未 婚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教 育 程 度 : 研 究 所 以 上 研 究 所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其 他 職 業 類 別 : 商 工 農 軍 公 教 自 由 業 家 管 其 他 二 客 戶 屬 性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 即 符 合 專 業 投 資 人 條 件 以 外 之 投 資 人 ) 專 業 投 資 人 :( 以 下 擇 一 勾 選, 並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證 券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政 府 投 資 機 構 政 府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共 同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信 託 業 期 貨 商 期 貨 服 務 事 業 其 他 最 近 一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之 法 人 或 基 金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3 項 條 件, 並 以 書 面 向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申 請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自 然 人 : (1) 提 供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單 筆 投 資 逾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之 等 值 外 幣, 且 於 該 受 託 銷 售 機 構 之 存 款 及 投 資 ( 含 該 筆 投 資 ) 往 來 總 資 產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並 提 供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聲 明 書 (2) 投 資 人 具 備 充 分 之 金 融 商 品 專 業 知 識 或 交 易 經 驗 (3) 投 資 人 充 分 瞭 解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受 專 業 投 資 人 委 託 投 資 得 免 除 之 責 任, 同 意 簽 署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4 三 投 資 資 力 - 財 務 狀 況 年 收 入 金 額 : 100 萬 元 以 下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500 萬 元 以 上 家 庭 年 收 入 : 100 萬 元 以 下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500 萬 元 至 800 萬 元 8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1000 萬 元 以 上 四 投 資 經 驗 及 目 的 需 求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經 驗 : 目 前 尚 無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經 驗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年, 最 高 金 額 國 外 證 券 市 場, 年, 最 高 金 額 投 資 資 訊 之 取 得 來 源 或 方 法 : 證 券 商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等 專 業 機 構 提 供 自 行 蒐 集 分 析 其 他 投 資 策 略 : 中 長 期 投 資 短 線 進 出 其 他 投 資 目 的 : 追 求 長 期 穩 定 報 酬 儲 備 退 休 金 儲 備 子 女 教 育 經 費 節 稅 置 產 其 他 五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顧 問 有 價 證 券 適 用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衡 量 指 標 風 險 承 受 或 偏 好 程 度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對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之 影 響 程 度 高 中 低 對 於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之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標 的 之 偏 好 固 定 收 益 有 價 證 券 高 中 低 股 利 穩 定 之 股 票 高 中 低 高 成 長 率 之 股 票 高 中 低 其 他 高 中 低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資 金 一 年 內 另 有 其 他 用 途 之 可 能 性 高 中 低 六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資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資 金 之 來 源 : 全 部 自 有 部 分 借 貸, 金 額 其 他 七 評 估 意 見 ( 由 公 司 填 寫 ) 委 任 人 簽 章 ( 客 戶 親 簽 ): 凱 基 投 顧 部 門 主 管 : 經 辦 :
5 運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書 就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台 端 個 人 資 料 事 宜, 茲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向 台 端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 告 知 事 項 告 知 內 容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特 定 目 的 ( 右 列 代 號 係 參 照 法 務 部 公 告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代 號 及 項 目 名 稱 嗣 後 如 經 法 務 部 公 告 變 更, 亦 隨 同 變 更 之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二 代 理 與 仲 介 業 務 三 六 存 款 與 匯 款 四 行 銷 業 務 四 四 投 資 管 理 五 九 金 融 服 務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及 金 融 監 理 需 要, 所 為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六 金 融 爭 議 處 理 六 三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法 定 義 務 所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六 八 信 託 業 務 六 九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事 務 九 消 費 者 客 戶 管 理 與 服 務 九 四 財 產 管 理 九 八 商 業 與 技 術 資 訊 一 二 九 會 計 與 相 關 服 務 一 三 七 資 通 安 全 與 管 理 一 四 八 網 路 購 物 及 其 他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一 五 四 徵 信 一 五 七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一 六 憑 證 業 務 管 理 一 六 六 證 券 期 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相 關 業 務 一 七 七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業 務 一 八 一 其 他 經 營 合 於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組 織 章 程 所 定 之 業 務 一 八 二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姓 名 年 齡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教 育 程 度 國 籍 住 ( 居 ) 所 電 話 號 碼 行 動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其 他 證 照 職 業 任 職 公 司 之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徵 信 資 料 收 入 資 料 資 產 資 料 投 資 資 料 及 其 他 任 何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個 人 之 資 料 等, 詳 如 相 關 業 務 契 約 書 申 請 書 聲 明 書 確 認 書 等 文 件 內 容 於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業 務 經 營 之 存 續 期 間 內,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者 : 1.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之 特 定 目 的 存 續 期 間 2. 本 公 司 因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須 之 保 存 期 間 3.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約 定 之 保 存 年 限 4. 經 台 端 同 意 之 期 間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經 營 及 經 營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章 程 所 定 之 業 務, 其 營 業 活 動 之 相 關 地 區 及 為 達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目 的 所 必 須 使 用 之 相 關 地 區 : 包 含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之 分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有 從 屬 關 係 之 子 公 司 或 有 控 制 關 係 之 母 公 司 暨 其 分 公 司 或 集 團 關 係 之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或 前 述 公 司 因 業 務 需 要 而 訂 有 契 約 之 機 構 或 顧 問 等 所 在 之 地 區 及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未 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之 接 收 者 所 在 地 凱 基 制 式 版
6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台 端 之 權 利 與 行 使 方 式 台 端 拒 絕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所 致 權 益 影 響 其 他 1.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之 分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有 從 屬 關 係 之 子 公 司 或 有 控 制 關 係 之 母 公 司 暨 其 分 公 司 或 集 團 關 係 之 公 司 或 與 本 公 司 或 前 述 公 司 因 業 務 需 要 訂 有 契 約 關 係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機 構 或 顧 問 ( 如 律 師 )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受 讓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全 部 或 部 分 業 務 之 受 讓 人 2. 金 融 監 理 或 依 法 有 調 查 權 之 機 關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證 券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同 業 公 會 交 割 銀 行 及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包 含 在 業 務 經 營 上, 與 監 督 管 理 檢 查 買 賣 徵 信 交 易 交 割 等 有 關 之 相 關 機 構, 及 對 第 1 點 所 列 利 用 對 象 有 管 轄 權 之 金 融 監 理 機 構 與 司 法 機 關 以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方 式 所 為 之 利 用,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 1. 書 面 或 電 子 ; 或 2. 國 際 傳 輸 等 台 端 就 本 公 司 保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得 向 台 端 與 本 公 司 往 來 之 營 業 據 點 或 單 位 要 求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或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而 本 公 司 依 法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2.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惟 依 法 台 端 應 為 適 當 之 釋 明 3.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國 際 傳 輸 或 請 求 刪 除, 惟 本 公 司 因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須, 得 不 依 台 端 請 求 為 之 台 端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時, 本 公 司 將 無 法 進 行 業 務 之 必 要 審 核 處 理 作 業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爰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受 理 與 台 端 之 業 務 往 來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理 與 申 請 台 端 同 意 本 公 司 有 權 修 訂 本 告 知 書 內 容, 並 同 意 本 公 司 於 修 訂 後,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話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電 子 文 件 或 其 他 足 以 使 台 端 知 悉 或 可 得 知 悉 之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前 述 方 式 告 知 提 供 詳 載 本 告 知 書 內 容 之 網 站 連 結 ), 告 知 台 端 修 訂 要 點 及 指 定 網 頁 經 貴 公 司 向 本 人 告 知 上 開 事 項, 本 人 已 清 楚 瞭 解 上 開 告 知 內 容 及 貴 公 司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之 目 的 及 用 途 本 人 並 聲 明 保 證, 若 本 人 提 供 予 貴 公 司 之 資 料 包 含 本 人 以 外 第 三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時, 本 人 已 以 適 當 方 式 使 該 第 三 人 知 悉 其 個 人 資 料 會 提 供 予 貴 公 司 於 上 開 告 知 內 容 範 圍 內,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此 致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告 知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受 告 知 人 本 人 親 簽, 法 人 請 填 寫 法 人 全 術 及 其 統 一 編 號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1. 受 告 知 人 為 法 人 時 由 負 責 人 親 簽 受 告 知 人 印 鑑 2. 受 告 知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時 則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 親 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凱 基 制 式 版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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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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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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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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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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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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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雲 林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公 民 科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 共 56 分 ) 1 下 圖 為 我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的 貧 富 差 距 圖, 根 據 此 圖, 下 列 哪 一 位 同 學 的 分 析 最 為 正 確? 一 會 兒, 兩 人 對 話 如 下 請 問 : 由 圖 中 阿 添 的 回 答 可 知,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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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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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体 系 及 费 用 网 络 营 销 助 理 ( 初 级 ) 费 用 :980 元 说 明 : 培 训 费 300+ 在 线 学 习 费 300 元 ( 可 选 )+ 考 试 认 证 费 380 元 =980 元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就 业 前 景 : 通 过 学 习 使 学 员 了 解 网 络 营 销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网 络 营 销 的 常 用 工 具 和 方 法 等 网 络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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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分析】
12320 工 作 简 报 第 108 期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日 工 作 进 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调 研 北 京 市 12320 卫 生 热 线 2016 年 5 月 16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巡 视 员 王 华 宁 新 闻 处 副 处 长 姚 秉 成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一 行, 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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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年 3 月 定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4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一 发 行 人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1 名 称 :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嵊 州 市 嵊 州 大 道 北 1000 号 3 注 册 资 本 :6,750 万 元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南 平 二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目 前 从 事 的 主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记 忆 121 期 教 育 专 辑 ( 二 ) 1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中 的 记 忆 述 往 刘 海 鸥 书 声 朗 朗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手冊 目錄
姓 名 : 學 號 : 班 級 : 電 話 : 手 機 : E-mail: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反 詐 騙 緊 急 聯 絡 卡 宣 導 本 校 反 詐 騙 查 詢 電 話 及 緊 急 聯 絡 卡 內 容, 學 生 及 家 長 可 利 用 此 卡, 強 化 學 校 與 家 長 聯 合 防 詐 騙 功 能, 避 免 學 生 家 長 遭 詐 騙 受 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家
貳 錄 取 名 單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壹 報 到 須 知 105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暨 報 到 須 知 一 錄 取 生 之 報 到 及 放 棄 方 式 採 網 路 登 錄 列 印 報 到 書 填 寫 傳 真 或 掃 描 / 拍 照 後 Email, 無 需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但 務 必 於 隔 日 再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狀 態 是 否 已 確 認 更 新 即 可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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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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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現 場 報 :105 年 7 月 4 ~ 13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8 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承 辦 學 校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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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1 月 1 1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0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01 1-4.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Microsoft Word - CGJ4-1-01杜正勝.doc
長 庚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4:1(2011),1-54 古 代 世 變 與 儒 者 的 進 退 杜 正 勝 摘 要 本 文 自 時 代 變 化 著 眼, 考 察 中 國 知 識 份 子 歷 史, 以 世 變 為 題, 討 論 中 國 古 代 封 建 制 度 崩 潰 到 秦 漢 之 際, 約 公 元 前 550-200 年, 政 治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交 會 然 此 時 代 知 識 份 子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1 月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出刊 本公報同步登載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第 184 期 法 規 制定 宜蘭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3 政 令 教育處 訂定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5 工務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7 地政處 陳碧源君等 3 名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事務所地址變更 32 計畫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目錄 一 會員大會進度------------------------------------------------------ 2 二 會員大會議程---------------------------------------------------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大會手冊 會 電 傳 日 址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 901 號 呼吸治療科 話 06-2526175 真 06-2526175 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7 日 0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目錄 一 會員大會進度------------------------------------------------------ 2 二
目 錄 壹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1 貳 招 生 系 別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及 名 額...2 參 報 考 資 格...4 肆 報 名 須 知...4 伍 書 面 資 料 術 科 日 期 及 方 式...5
目 錄 壹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1 貳 招 生 系 別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及 名 額...2 參 報 考 資 格...4 肆 報 名 須 知...4 伍 書 面 資 料 術 科 日 期 及 方 式...5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錄 取 方 式...5 柒 報 到 說 明...6 捌 成 績 複 查
2016 進 擊 的 校 園 ~ 全 國 漆 彈 大 作 戰 家 長 同 意 書 學 生 就 讀 ( 學 校 ) 年 級, 本 人 同 意 小 兒 ( 女 ) 參 加 貴 單 位 舉 辦 之 活 動, 配 合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並 知 悉 活 動 結 束 時 間 家 長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2016 進 擊 的 校 園 ~ 全 國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土 庫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地 點 :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 鎮 市 區 ) 土 庫 社 區 申 請 單 位 :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土 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目 錄 竹 塘 鄉 土 庫 社 區 再 生 計 畫 第 1 章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 1 1-2 申 請 組 織
靜宜大學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膳食委員會會議資料
時 靜 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初 膳 食 委 員 會 紀 錄 間 :101 年 10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文 興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孫 學 務 長 台 鼎 記 錄 : 蕭 輝 煜 出 席 人 員 : 總 務 處 黃 延 君 總 務 長 生 輔 組 邱 肇 璞 組 長 生 輔 組 蕭 輝 煜 衛 保 組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李济深与苍梧故居 / 民革中央宣传部编. -- 北京 团结出版社 2013.6 ISBN 978-7-5126-1916-6 Ⅰ. ①李 Ⅱ. ①民 Ⅲ. ①李济深 1885~1959 传记②名人 故居 介绍 苍梧县 Ⅳ. ① K827=7②K878.2 中国版本图书馆C
丛书编委会 总 顾 问 周铁农 万鄂湘 齐续春 顾 问 朱培康 卞晋平 常荣军 尚明轩 编委会主任 修福金 编委会委员 程崇庆 傅惠民 周天鸿 刘新文 高小玫 夏 涛 李晓东 吴先宁 丛 书 主 编 王秉默 执 行 委 员 刘则永 刘玉霞 金绮寅 1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李济深与苍梧故居 / 民革中央宣传部编. -- 北京 团结出版社 2013.6 ISBN 978-7-5126-1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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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生 涯 規 劃 學 科 中 心 99 年 度 第 二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9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0 10:00 00~12 12:00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第 二 會 議 室 出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簽 到 簿 主 席 : 涂 校 長 順 安 紀 錄 : 童 丹 茹 壹 主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
98 年 度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與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請 詳 閱 簡 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報 名 表 填 寫, 英 文 姓 名 一 定 要 和 護 照 相 同, 不 然 將 以 通 用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承 辦 單 位 : 各 即 測 即 評 學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書, 但 書 名 大 雄 卻 又 讓 我 想 到 卡 通 哆 啦 A 夢 裡 的 大 雄 在 好 奇 心 的 驅 使 下, 我 翻 開 了 這 本 書, 原
投 稿 類 別 : 文 學 類 篇 名 : 純 情 與 色 情 試 論 鯨 向 海 詩 集 大 雄 作 者 : 許 惠 雯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劉 思 亭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指 導 老 師 : 甘 能 嘉 老 師 1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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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泸 西 县 委 常 委 尧 宣 传 部 部 长 李 涛 文 化, 是 一 个 地 方 的 魂, 是 一 个 民 族 的 根 一 个 没 有 文 化 根 基 的 民 族 是 没 有 希 望 的 民 族, 一 个 没 有 文 化 气 蕴 的 地 区 是 缺 乏 生 机 的 枯 城 所 以, 在 财 富 遍 地 的 时 代,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依 然 不 断 挖 掘 着 文 化 的 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