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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11: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15:30 止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11: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15:30 止 初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報 名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址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網 址 : 1

2 編 號 項 目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1 公 告 簡 章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2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3 甄 選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4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服 務 截 止 5 開 始 列 印 准 考 證 日 期 備 註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11: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15:30 止, 逕 上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 網 址 : 登 錄 報 名 ; 至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並 於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15:30 前 至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匯 五 ) 款 完 成 繳 費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24:00 前 須 至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填 寫 匯 款 資 料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17 時 起 6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7 初 試 試 場 開 放 查 看 時 間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7:30~8:30 8 初 試 時 間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8:50 預 備 鈴 9 初 試 結 束 後 公 布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 僅 限 選 擇 題 及 填 充 題 ) 10 公 告 初 試 成 績 及 進 入 複 試 名 單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週 一 至 週 五 8:30 至 12:00,13:30 至 16:30 填 列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後, 請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傳 真 :(02) ; 電 話 :(02) 分 機 230 繳 費 完 成 後,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17 時 起 自 行 至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14: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22:00 後 考 生 可 依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查 詢, 自 行 查 詢 及 下 載 成 績 單 時 間 開 放 至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2:00 止 11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8:30~12:00 持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12 答 案 疑 義 反 映 時 間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傳 真 :(02) 試 題 疑 義 回 覆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當 日 16:00 後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14 複 試 報 名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9:00~12:00,13:00~16:00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4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15 公 告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105 月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16 複 試 試 場 開 放 查 看 時 間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當 日 7:00~7:30 17 複 試 時 間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當 日 7:30~7:45 報 到 抽 應 試 順 序 18 公 告 複 試 成 績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當 日 22:00 後 考 生 可 依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查 詢, 自 行 查 詢 及 下 載 成 績 單 時 間 開 放 至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2:00 止 19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8:30~12:00 持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20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17:00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21 正 取 人 員 報 到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22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截 止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當 日 12:00 以 前 親 自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親 自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依 本 校 通 知 時 間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2

3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教 師 法 暨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部 93 年 1 月 13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訂 94 年 4 月 18 日 台 人 字 第 號 函 及 100 年 5 月 3 日 臺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 專 任 教 師 科 別 名 額 如 下 :) 職 稱 科 別 名 額 專 任 教 師 國 文 科 2 名 專 任 教 師 英 文 科 2 名 專 任 教 師 數 學 科 1 名 專 任 教 師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1 名 專 任 教 師 體 育 科 1 名 專 任 教 師 輔 導 科 1 名 參 簡 章 相 關 網 站 下 載 :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址 二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網 址 肆 報 名 時 間 : 一 初 試 ( 筆 試 ): 自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11:00 起 至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5:30 止 二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於 本 校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09:00~12:00,13:00~16:00 伍 甄 選 資 格 : 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持 有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至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前 一 日 已 滿 10 年 ) 二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准 以 切 結 書 方 式 報 考 : ( 一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試 者 未 能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教 師 證 書,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1)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 二 )105 年 度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證 之 考 生, 得 檢 附 申 請 加 科 登 3

4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應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暨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1),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證 書,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三 試 用 合 格 偏 遠 地 區 教 師, 須 依 當 年 甄 選 簡 章 ( 含 外 縣 市 ) 規 定, 於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期 滿 並 取 得 各 該 科 一 般 地 區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四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暨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普 通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審 查 小 組 網 頁, 網 址 為 或 逕 洽 (02) 分 機 8432) 五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複 試 報 名 時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地 點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 自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11: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5:30 止, 至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 依 指 示 詳 細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並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圖 片 後,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5:30 前 至 臺 灣 銀 行 完 成 臨 櫃 繳 費 手 續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24:00 前 須 至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填 寫 匯 款 資 料 ( 三 ) 繳 費 方 式 : 初 試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900 元 整 1. 請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30 前 至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手 續 費 另 計 ) ( 請 參 閱 匯 款 單 範 例 如 附 件 3) 臺 灣 銀 行 代 號 :004; 帳 號 : ; 戶 名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保 管 金 專 戶 本 帳 戶 無 法 接 受 ATM 轉 帳 繳 費, 請 應 考 人 至 臺 灣 銀 行 或 其 他 銀 行 以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款 單 上 匯 款 人 填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以 便 對 帳 (1)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匯 款 者 : 請 於 匯 款 單 上 填 寫 匯 款 人 填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2) 其 他 銀 行 ( 郵 局 )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者 : 請 於 匯 款 單 上 填 寫 匯 款 人 填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2.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24:00 以 前 至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填 寫 匯 款 日 期 ( 年 月 日 數 字 共 7 碼, 例 如 105 年 4 月 1 日 請 寫 : ) 以 及 應 考 人 姓 名,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 請 應 考 人 注 意 : 如 匯 款 資 料 填 寫 不 完 全 造 成 無 法 對 帳, 或 沒 有 如 期 匯 款 成 功, 將 視 為 沒 有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校 不 會 核 發 准 考 證 亦 無 法 應 考 ) 3.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4

5 二 複 試 ( 四 ) 繳 附 表 件 ( 無 則 免 附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 以 下 簡 稱 衛 福 部 )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16 日 之 後 ) 有 前 述 資 格 或 證 件 者,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影 本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前 寄 至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收, 逾 期 將 無 法 受 理 ( 一 )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受 委 託 者 須 有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4),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09:00~12:00,13:00~16: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5 號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 五 ) 繳 附 表 件 : 1. 請 攜 帶 初 試 報 名 所 發 之 准 考 證, 以 便 核 章 供 口 試 試 教 使 用 2. 繳 驗 證 件 : 下 列 各 項 表 證, 請 以 A4 格 式 列 ( 影 ) 印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正 本 原 件 驗 畢 發 還, 繳 交 影 本 1 份 備 查 (1)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2) 報 考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 限 以 教 師 證 書 登 記 類 科 報 名 ) a. 本 年 度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須 檢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之 二 ( 一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b. 以 加 科 登 記 資 格 報 考 者, 如 尚 未 取 得 該 加 科 教 師 證 書, 須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之 二 ( 二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3) 報 考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件 1,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加 科 登 記 者 用 ; 附 件 2, 公 立 學 校 正 式 教 師 用 ) (4) 繳 交 簡 要 自 傳 與 教 育 理 念 表 ( 附 件 5) (5) 教 師 服 務 單 位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6, 公 立 學 校 正 式 教 師 必 備 ) (6) 具 結 書 ( 附 件 7) (7) 畢 業 證 書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之 四 辦 理 ) (8) 經 歷 證 件 : 在 職 者 最 近 1 年 之 聘 書 在 職 證 明 書 ( 私 立 學 校 可 免 附 ) 或 考 核 通 知 書 等 文 件, 曾 服 軍 公 教 職, 中 途 離 職 者, 應 附 離 職 証 明 書 (9)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a.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b.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c. 92 年 8 月 1 日 前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34 條 及 第 37 條 第 4 款 所 認 定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之 教 師, 應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5

6 證 明 書 d. 具 有 外 語 檢 定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正 本 查 驗 後 返 還 上 述 各 項 表 證 均 有 編 號,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列 ( 影 ) 印,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並 以 迴 紋 針 於 左 上 角 固 定, 由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正 本 原 件 驗 畢 發 還 錄 取 教 師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錄 取 後 無 法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各 項 繳 驗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資 料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名, 更 名 者 應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佐 證 請 應 考 人 依 據 簡 章 之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自 行 檢 核,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退 件 亦 不 退 費 複 試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柒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甄 選 日 期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1. 09:00~11:00 進 行 高 中 各 該 科 課 程 內 容 及 專 業 領 域 測 驗 ( 二 )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1. 07:30~7:45 報 到, 抽 應 試 順 序 2. 08:00 起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二 甄 選 地 點 : 本 校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 校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5 號 ) * 實 際 試 場 分 配 依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主 ( 網 址 : 三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7:00,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 四 甄 選 試 場 開 放 查 看 時 間 : ( 一 ) 初 試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7:30 至 8:30 ( 二 ) 複 試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7:00 至 7:30 捌 甄 選 方 式 與 錄 取 標 準 :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8:50 預 備 鈴,09:00 起 開 始 考 試, 考 至 11:00 止 1. 範 圍 : 以 高 中 各 該 科 課 程 內 容 及 專 業 領 域 為 範 圍 2. 筆 試 時 除 必 要 文 具 外, 不 可 攜 帶 書 籍 文 件 及 其 他 物 品 ( 如 : 手 機 或 電 子 穿 戴 設 備 ) 進 入 試 場,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得 比 照 考 試 院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3.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08 :50 為 預 備 鈴, 清 場 ; 09:00 為 考 試 鈴 4. 請 準 時 入 場, 逾 時 15 分 鐘 入 場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應 一 併 附 繳 6

7 5. 各 科 選 擇 題 及 填 充 題 參 考 答 案 於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14:00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各 科 參 考 答 案 若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00 前,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8)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6.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若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一 律 不 得 應 試 應 考 科 別 如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試, 其 品 牌 機 型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查 詢 ( 7. 初 試 者 按 筆 試 成 績 依 序 錄 取 數 名 參 加 複 試 ( 該 科 同 分 者 一 併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 國 文 科 缺 額 2 名 錄 取 12 名 參 加 複 試 英 文 科 缺 額 2 名 錄 取 12 名 參 加 複 試 數 學 科 缺 額 1 名 錄 取 8 名 參 加 複 試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缺 額 1 名 錄 取 8 名 參 加 複 試 體 育 科 缺 額 1 名 錄 取 8 名 參 加 複 試 輔 導 科 缺 額 1 名 錄 取 8 名 參 加 複 試 ( 二 )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1. 應 試 者 於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07:30~07:45 報 到, 應 試 順 序 於 報 到 當 日 抽 籤 決 定,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2. 試 教 :( 含 專 業 口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 資 料 於 試 教 時 提 出 ) (1) 範 圍 : 以 本 校 指 定 版 本 為 主, 課 本 一 律 由 本 校 提 供 (2) 時 間 : 參 加 試 教 者 依 試 教 順 序, 演 示 前 15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教 材, 試 教 時 間 以 20 分 鐘 ( 含 提 問 ) 為 限 (3) 試 教 使 用 之 版 本 : 科 別 試 教 版 本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數 學 科 康 熹 版 第 1-6 冊 三 民 版 英 文 乙 版 : 第 1 冊 (103 年 8 月 初 版 ) 三 民 版 英 文 乙 版 : 第 2 冊 (104 年 2 月 初 版 ) 三 民 版 英 文 乙 版 : 第 3 冊 (104 年 8 月 初 版 ) 三 民 版 英 文 乙 版 : 第 4 冊 (105 年 2 月 初 版 ) 龍 騰 版 冊 ; 翰 林 3 4 冊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龍 騰 版 第 1-4 冊 選 修 ( 上 ) 及 選 修 ( 下 ) 體 育 科 輔 導 科 以 籃 球 排 球 田 徑 桌 球 羽 球 游 泳 為 原 則 個 別 諮 商 演 練 為 主 7

8 3. 口 試 : 二 錄 取 標 準 : 玖 錄 取 公 告 : (1) 以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服 務 抱 負 表 達 能 力 儀 表 態 度 等 項 評 定 ( 如 有 特 殊 表 現 者, 請 檢 附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攜 至 口 試 會 場 ) (2) 須 提 出 呈 現 個 人 教 育 生 涯 的 各 項 學 經 歷 心 得 資 料 及 績 效 文 件 ( 如 學 經 歷 專 長 教 學 檔 案 資 料 及 評 量 試 題 曾 參 與 或 正 在 進 行 的 研 究 或 計 畫 指 導 學 生 或 教 材 發 展 心 得 等 ) (3) 口 試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 一 ) 成 績 計 算 及 查 詢 : 1. 初 試 之 筆 試 成 績 僅 作 為 參 加 複 試 之 依 據,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22:00 後 考 生 可 依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初 試 總 成 績, 自 行 查 詢 及 下 載 成 績 單 時 間 開 放 至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2:00 止 2.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總 成 績 : (1) 複 試 總 成 績 = 口 試 成 績 40%+ 試 教 成 績 60% (2)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22:00 後 考 生 可 依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自 行 查 詢 及 下 載 成 績 單 時 間 開 放 至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2:00 止 3. 錄 取 總 成 績 以 : (1) 試 教 佔 60% (2) 口 試 佔 40% ( 筆 試 成 績 作 為 參 加 複 試 之 依 據, 不 列 入 計 算 ) ( 二 ) 錄 取 方 式 : 1.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錄 取 之 順 序 為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試 教 成 績 高 者 (3) 口 試 成 績 高 者 (4)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2.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 錄 取 標 準 80 分 ). 經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得 予 從 缺 3. 成 績 單 由 網 路 下 載, 不 另 行 寄 發 一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22:00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網 址 : 不 另 行 通 知 二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7:00 後 公 告, 以 本 校 網 頁 ( 網 址 : 公 告 為 準 8

9 拾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日 期 : ( 一 ) 初 試 申 請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8:30~12:00 ( 二 ) 複 試 申 請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8:30~12:00 ( 三 ) 限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手 續 : ( 一 ) 請 填 寫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 附 件 9),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 二 )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須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如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者, 請 另 填 寫 委 託 書 ( 附 件 10) ( 四 )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100 元 整 三 複 查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按 原 計 分 方 法 重 新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拾 壹 正 取 人 員 於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2:00 以 前, 親 自 攜 帶 學 歷 證 件 及 合 格 教 師 證 正 本, 現 職 人 員 同 時 檢 附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至 各 校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正 取 人 員 未 經 錄 取 學 校 同 意 而 未 按 時 到 場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時 間 至 105 年 7 月 29 日 止, 實 際 報 到 時 間 以 學 校 通 知 為 準, 並 接 受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請 各 校 校 長 聘 任 並 完 成 簽 約 程 序 拾 貳 已 報 到 之 正 取 人 員 若 未 能 於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前 繳 齊 資 格 相 關 證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參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 一 本 規 定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複 試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持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初 試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16 日 之 後 ; 複 試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24 日 之 後 ) 二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前 將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11-1) 傳 真 或 送 達 本 校,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傳 真 :(02) ; 電 話 (02) 轉 230( 試 務 組 )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於 初 試 時 申 請 下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 一 ) 考 生 如 需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 或 必 要 之 輔 助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 及 醫 療 器 材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使 用 ( 二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 依 障 礙 情 形 對 答 題 功 能 之 影 響 程 度 審 核, 延 長 時 間 最 多 以 20 分 鐘 9

10 為 限, 所 延 長 時 間 由 休 息 時 間 中 扣 除 ( 三 ) 提 供 放 大 試 卷 ( 字 體 放 大 成 24 號 標 楷 體 字 ) ( 四 )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 五 )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 因 障 礙 而 無 法 將 答 案 正 確 填 入 答 案 卡 適 當 位 置 者, 可 申 請 下 列 方 式 應 考 : 1. 考 生 在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答 案 卡 劃 記, 或 以 點 字 機 點 出 答 案, 考 後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劃 至 原 答 案 卡 2. 考 生 唸 出 答 案,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劃 至 原 答 案 卡 ( 六 )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 七 ) 行 動 不 便 者 安 排 在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 八 ) 提 供 特 殊 桌 椅, 但 考 生 應 事 先 提 出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九 ) 初 試 報 名 後, 臨 時 因 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於 考 前 兩 天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四 複 試 時 若 欲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繳 附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11-2) 拾 肆 本 簡 章 經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報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如 相 關 法 令 未 有 規 定 者, 經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決, 得 修 正 之 ; 倘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拾 伍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 一 聯 絡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電 話 :(02) ( 人 事 室 分 機 ) 二 聯 絡 時 間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止, 週 一 至 週 五 8: 30 至 12:00,13:30 至 16:30 拾 陸 附 則 一 錄 取 教 師 如 有 以 下 情 事 者, 應 予 以 解 聘 : ( 一 )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二 ) 具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或 未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報 名, 於 報 名 時 未 及 時 發 現 者, 於 錄 取 後 應 予 以 解 聘, 不 得 異 議 二 現 職 教 師 倘 獲 錄 取,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者,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三 除 其 他 特 殊 規 定, 凡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須 具 有 以 下 之 義 務 : ( 一 ) 錄 取 教 師 有 接 受 學 校 安 排, 兼 任 導 師 或 兼 職 行 政 職 務 2 年 以 上 之 義 務 ( 二 ) 錄 取 教 師 有 依 本 校 課 程 結 構, 配 合 學 校 排 課 之 義 務 10

11 四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因 服 法 定 役 無 法 至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以 保 留, 起 聘 日 期 應 以 學 期 或 學 年 為 單 位 五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向 錄 取 學 校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3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六 參 加 甄 選 應 試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者, 依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附 件 13) 辦 理 七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八 報 名 及 考 試 當 日 考 場 不 提 供 停 車 位, 請 考 生 盡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應 試 九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導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將 於 本 校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公 告 十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網 站 十 一 依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十 二 本 報 名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新 北 市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十 三 本 次 甄 選 既 經 報 名, 其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十 四 新 進 教 師 應 參 與 教 育 部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之 初 任 教 師 輔 導 研 習, 研 習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教 育 部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規 劃 期 程 辦 理, 另 行 通 知 11

12 附 件 1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未 具 報 考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 本 人 報 考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因 下 列 原 因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外, 並 願 切 結 如 下 : 本 人 已 參 加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如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以 加 科 登 記 資 格 報 考 本 次 甄 選, 並 已 修 畢 該 科 專 門 課 程 或 刻 正 於 大 學 進 修 該 學 分, 請 同 意 先 行 報 考, 並 願 切 結 : 若 獲 錄 取, 而 未 能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該 加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其 他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日 12

13 附 件 2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公 立 學 校 正 式 教 師 ) 本 人 報 考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若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提 交 離 職 證 明 書,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日 13

14 附 件 3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說 明 1. 本 次 甄 選 採 用 臺 灣 銀 行 匯 款 的 繳 費 方 式 ( 本 帳 戶 無 法 接 受 ATM 轉 帳 繳 費, 請 應 考 人 至 臺 灣 銀 行 或 其 他 銀 行 以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款 單 上 匯 款 人 填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以 便 對 帳 ) 2. 臺 灣 銀 行 板 橋 分 行 代 號 004 帳 號 : 臺 灣 銀 行 收 款 戶 名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保 管 金 專 戶 4. 臺 灣 銀 行 收 款 金 額 : 新 台 幣 900 元 整 5. 臺 灣 銀 行 繳 費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1 日 下 午 15 時 30 分 止 ( 且 經 報 名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6 以 下 為 臺 灣 銀 行 匯 款 參 考 範 例 : 14

15 附 件 4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今 委 託 代 理 報 名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日 15

16 附 件 5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要 自 傳 與 教 育 理 念 ( 複 試 用 ) 姓 名 複 試 報 考 科 目 准 考 證 號 備 註 ( 請 依 下 列 子 題 簡 述, 並 以 A4 紙 張 直 立 橫 式 書 寫 或 打 印, 並 以 2 頁 為 限 ) 一 您 個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簡 述 ( 如 具 第 二 專 長 者, 請 加 註 說 明 ): 二 您 對 導 師 職 責 之 具 體 作 法 : 三 您 對 教 師 執 行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校 務 績 效 之 看 法 : 四 您 對 電 腦 在 教 學 上 及 行 政 上 之 應 用 能 力 與 期 許 : 五 您 對 高 中 職 課 程 之 體 認 及 專 業 成 長 之 看 法 : 六 您 選 擇 報 考 本 校 的 動 機 : * 附 註 : 凡 本 年 度 錄 取 教 師 之 資 料, 均 列 入 人 事 室 教 職 員 檔 案 16

17 附 件 6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服 務 單 位 報 考 同 意 書 ( 公 立 學 校 正 式 教 師 )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該 師 若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學 校 名 稱 : 校 長 : ( 學 校 關 防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日 17

18 附 件 7 具 結 書 具 結 人 參 加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茲 聲 明 本 人 確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之 各 項 情 事, 若 有 違 反, 或 有 不 實 情 事 者, 願 負 法 律 及 契 約 責 任, 特 立 具 結 書 為 證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具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日 18

19 附 件 8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填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科 目 題 次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2:00 前,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書 面 傳 真, 向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02)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應 考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三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1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四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本 會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試 題 疑 義 回 覆 時 間 及 方 式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6:00 於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中 網 頁 公 告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19

20 附 件 9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名 稱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報 考 類 科 准 考 證 編 號 申 複 查 項 目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考 試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規 定 複 查 成 績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親 自 向 本 校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本 校 地 址 :220 新 北 市 板 橋 市 文 化 路 一 段 25 號 三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複 查 非 選 擇 題 時, 除 漏 閱 或 校 核 發 現 有 疑 義 者 外, 不 重 閱 答 案 卷 請 勿 撕 開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名 稱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報 考 類 科 申 複 查 項 目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准 考 證 編 號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複 查 非 選 擇 題 時, 除 漏 閱 或 校 核 發 現 有 疑 義 者 外, 不 重 閱 答 案 卷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除 收 件 編 號 及 複 查 結 果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填 妥 20

21 附 件 10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到 場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日 21

22 附 件 11-1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初 試 ) 姓 名 生 年 通 訊 處 身 ( )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 考 生 ) 大 ( ) 20 ( ) 大 試 試 ( 試 ) 重 ( 試 ) 及 試 ( 請 及 ) 障 礙 情 形 障 礙 障 礙 ( ) 障 礙 障 礙 障 礙 ( ) 考 ( ) 應 105 年 4 1 ( ) 件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中 教 務 ( ) ( 教 務 試 務 ) 22

23 附 件 11-2 姓 名 通 訊 處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複 試 )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信 箱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等 級 :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 障 礙 類 別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其 他 障 礙 ( 說 明 需 求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安 排 在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其 他 : 繳 驗 證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在 有 效 期 限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24 日 之 後 ) 號 應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 簽 章 )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23

24 附 件 12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 應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人 事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考 試 時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不 得 應 試 三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前 10 分 鐘 為 預 備 鐘, 請 準 時 入 場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四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六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卷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卷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考 生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九 非 應 試 用 品 含 食 物 ( 水 除 外 )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 應 考 科 別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除 外 )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請 關 機 )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計 時 器 或 電 子 手 錶 之 鬧 鈴 功 能 請 關 閉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十 考 生 如 因 身 體 特 殊 需 求 需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須 報 請 監 試 人 員 核 准 並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十 一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二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24

25 附 件 13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別 類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方 式 第 一 類 :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 第 二 類 :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 一 件 試 試 試 試 試 場 一 試 式 45 場 1 試 式 15 場 試 場 試 試 試 場 第 三 一 試 中 試 場 類 : ( 一 般 試 違 規 行 為 式 ) 試 試 教 師 甄 選 試 試 試 6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附 1. 違 規 試 甄 選 處 理 2. 規 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級 試 試 場 規 則 理 3. 規 試 甄 選 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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