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異 同 比 較 : 班 別 全 稱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班 別 簡 稱 法 專 碩 班 在 職 專 業 組 一 相 同 點 : 1 均 專 供 非 法 律 學 系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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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2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異 同 比 較 : 班 別 全 稱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班 別 簡 稱 法 專 碩 班 在 職 專 業 組 一 相 同 點 : 1 均 專 供 非 法 律 學 系 畢 業 之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報 考 ( 以 法 律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者 不 得 報 考, 但 為 輔 系 者 仍 可 報 考 ) 2 畢 業 均 授 予 法 碩 士 學 位 二 相 異 點 : 項 目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上 課 時 間 不 同 日 間 上 課 性 質 為 一 般 碩 士 班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上 課 性 質 為 在 職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不 同 3 至 5 年 4 至 6 年 採 學 分 費 及 雜 費 收 費 制,1 學 分 收 費 6,820 元, 每 學 期 雜 費 10,300 元 收 費 基 準 不 同 採 學 雜 費 制, 一 學 期 收 費 * 補 充 說 明 : 在 職 專 業 組 畢 業 學 分 數 雖 48,370 元 為 80 學 分, 但 僅 其 中 36 學 分 需 繳 交 6,820 元 學 分 費, 其 餘 44 學 分, 係 以 每 學 分 1,480 元 為 收 費 標 準 畢 業 學 分 數 不 同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94 學 分, 其 中 必 修 76 學 分 選 修 18 學 分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80 學 分, 其 中 必 修 65 學 分, 選 修 15 學 分 工 作 年 資 要 求 不 同 考 生 除 取 得 簡 章 分 則 內 報 考 資 格 第 一 項 之 學 歷 或 資 格 外, 並 得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服 務 證 明 作 為 申 請 資 料 ; 前 述 工 作 經 驗 得 包 含 兵 役 在 學 期 間 之 工 讀 或 兼 職 研 究 助 理 及 其 他 等 需 具 備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惟 工 作 經 驗 不 以 從 事 法 律 相 關 工 作 為 限 * 以 上 所 列 數 據 均 暫 以 104 學 年 度 為 例 供 參 105 學 年 度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將 在 本 校 預 算 程 序 完 成 後 調 整 公 告 之 * 以 上 說 明, 若 有 不 明 之 處, 歡 迎 來 電 : 轉 6062 至 6068 招 生 組 詢 問

3 目 錄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索 引 Ⅰ 報 名 流 程 圖 Ⅱ 重 要 日 程 表 III 一 目 標 暨 特 色 1 二 修 業 年 限 1 三 上 課 地 點 1 四 考 試 日 期 暨 地 點 1 五 報 考 資 格 1 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2 七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2 八 報 名 費 2 九 報 名 手 續 3 十 查 詢 報 名 序 號 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3 十 一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4 十 二 錄 取 4 十 三 複 查 5 十 四 報 到 5 十 五 新 生 獎 勵 暨 學 雜 費 7 十 六 補 充 說 明 7 十 七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科 目 9 相 關 規 定 及 參 考 資 料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10 考 試 規 則 1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條 文 摘 錄 ) 14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16 相 關 表 格 附 件 : 報 名 表 ( 樣 本 - 請 上 網 填 載 後 列 印 ) 個 人 簡 歷 表 同 意 書 (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填 寫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覆 表 報 名 專 用 掛 號 信 封 封 面

4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試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索 引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階 段 分 則 頁 碼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27 名 兩 階 段 第 9 頁 I

5 報 名 流 程 圖 詳 閱 本 校 簡 章 * 本 校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 / 招 生 訊 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同 意 點 選 報 考 類 別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1 月 4 日 10:00 起 至 1 月 18 日 17:00 止 * 報 名 網 址 : 或 招 生 訊 息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考 生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及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核 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產 生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併 同 學 系 審 查 資 料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報 名 表 上 之 13 碼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辦 理 繳 費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成 功 查 詢 報 名 序 號 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失 敗 * 請 先 檢 查 學 系 班 組 學 歷 別 是 否 有 誤 *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或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學 歷 別, 故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若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通 知 單 等 相 關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需 造 字 的 文 字, 於 網 路 輸 入 時 請 以 全 形 * 符 號 代 替 ( 例 如 : 李 儀 輸 入 為 李 * 儀 ), 以 免 報 名 資 料 產 生 亂 碼 無 法 辨 識, 致 影 響 報 名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於 報 名 表 上 用 筆 更 正 後, 併 同 學 系 審 查 資 料,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代 為 處 理 (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轉 ) * 繳 費 方 式 :( 請 詳 簡 章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第 頁 ) 一 ATM 轉 帳 繳 費 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櫃 臺 繳 費 三 各 銀 行 櫃 臺 繳 費 *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請 於 繳 費 次 日 至 : http//: 招 生 訊 息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係 指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前 填 完 報 名 表 寄 送 學 系 審 查 資 料 且 繳 費 成 功 者 * 開 放 查 詢 列 印 時 間 自 105 年 2 月 1 日 12:00 起, 若 無 法 自 系 統 中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者, 有 可 能 因 報 名 程 序 尚 未 完 成, 務 請 於 2 月 2 日 16:00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062~6068 * 報 名 表 件 相 關 資 料 及 學 系 規 定 之 書 面 資 料, 請 裝 入 已 黏 貼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之 信 封 內, 掛 號 或 親 送 本 校 外 雙 溪 校 區 招 生 委 員 會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考 生 請 持 報 考 證 明 及 個 人 身 分 證 ( 護 照 ),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地, 準 時 應 考 II

6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一 上 網 填 表 :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日 期 務 請 於 下 列 期 限 內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105 年 1 月 4 日 10:00 起 至 105 年 1 月 18 日 17:00 止 報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繳 款 105 年 1 月 4 日 10:00 至 105 年 1 月 18 日 24:00 止 名 三 報 名 規 定 資 料 郵 寄 日 期 四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 請 於 期 限 內 至 下 列 網 址 查 詢 :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105 年 1 月 4 日 起 至 105 年 1 月 18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得 不 予 受 理 105 年 2 月 1 日 12:00 起 可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始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若 無 法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務 請 於 2 月 2 日 16:00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考 試 日 期 公 告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筆 試 105 年 2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面 試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 通 過 初 試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 105 年 3 月 17 日 公 告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4 月 9 日 III

7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務 請 於 下 列 期 限 內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報 到 正 取 生 報 到 採 一 階 段 辦 理 :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備 取 生 報 到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 必 須 同 時 完 成 兩 階 段, 始 取 得 正 式 入 學 許 可 ( 請 詳 簡 章 第 5~6 頁 ) 一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 網 址 : /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 二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105 年 4 月 21 日 105 年 4 月 22 日 15:00 起 : 網 頁 公 告 各 學 系 組 正 取 生 缺 額 一 覽 表 一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 105 年 4 月 23 日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6 日 17:00 止 二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1)105 年 4 月 29 日 起 至 5 月 3 日 網 路 公 告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2)105 年 5 月 4 日 遞 補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3)105 年 5 月 16 日 開 放 查 詢 遞 補 狀 況 外 雙 溪 校 區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城 中 校 區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貴 陽 街 一 段 56 號 電 話 :(02) 轉 6062 至 6068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 IV

8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目 標 暨 特 色 : 為 提 昇 法 學 教 育 品 質, 並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本 校 早 自 八 十 學 年 度 起, 為 非 主 修 法 律 學 之 大 學 優 秀 畢 業 生 有 志 研 習 法 律 者, 在 法 律 學 系 開 設 碩 士 班 乙 組 課 程, 多 年 來 成 效 卓 著 並 於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更 名 為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旨 在 自 各 種 不 同 專 業 知 識 背 景 有 志 從 事 法 務 工 作 或 跨 領 域 工 作 之 大 學 畢 業 生 中, 擇 其 品 德 學 識 氣 度 與 識 見 等 俱 優 異 者, 加 以 人 格 陶 冶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及 實 務 訓 練 三 年, 提 昇 我 國 法 學 教 育 之 水 準, 培 育 優 秀 並 切 合 需 要 之 法 律 人 才, 以 參 與 推 動 國 家 法 治 建 設 二 修 業 年 限 : 三 至 五 年 ( 本 班 研 修 除 一 般 基 礎 之 必 修 法 律 學 科 外, 尚 兼 及 專 題 研 究 與 科 際 整 合 等 碩 士 班 課 程, 是 以 其 學 程 至 少 需 三 學 年, 學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本 學 系 規 定 之 94 學 分 始 可 畢 業 ) 授 課 時 間 自 上 午 起, 依 學 系 規 劃 排 課 三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貴 陽 街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四 考 試 日 期 暨 地 點 : 筆 試 : 筆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 考 生 須 持 報 考 證 明 及 貼 有 照 片 與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應 試 日 期 時 間 10:40-12:20 民 國 105 年 2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綜 合 常 識 測 驗 筆 試 地 點 :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貴 陽 街 一 段 56 號 ) 註 : 詳 細 筆 試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公 告 考 生 可 於 2 月 27 日 13:30 起 至 17:00 止, 親 赴 本 校 查 看 考 區 及 試 場 配 置, 但 各 試 場 教 室 不 予 開 放 進 入 面 試 ( 複 試 ):105 年 3 月 26 日 於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註 : 面 試 時 間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於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分 則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另 函 寄 發 請 依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至 本 校 參 加 面 試, 逾 期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排 定 之 面 試 時 程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 轉 6062~6068 五 報 考 資 格 : 符 合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分 則 內 報 考 資 格 欄 相 關 規 定 者 ( 簡 章 第 9 頁 ) 註 1. 具 有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附 錄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暫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資 格 考 生 ) 註 2. 凡 具 境 外 學 生 身 分 ( 如 陸 生 港 澳 生 海 外 學 生 ) 或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應 另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及 教 育 部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1

9 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填 表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10:00 起 至 105 年 1 月 18 日 17:00 止 郵 寄 資 料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至 105 年 1 月 18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如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前,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四 08:30 至 16:00) 逕 送 達 本 校 外 雙 溪 校 區 招 生 組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得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網 址 : 或 至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下 點 選 招 生 訊 息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及 早 上 網 七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資 料 必 須 與 學 歷 證 件 相 符,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 請 依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規 定 裝 訂 於 書 面 資 料 ):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學 生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反 兩 面, 必 須 加 蓋 註 冊 章 戳 或 由 原 校 教 務 處 加 蓋 證 明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 大 學 肄 業 生,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影 本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者, 繳 交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升 資 考 試 不 得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如 個 人 簡 歷 表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大 專 以 上 校 院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其 他 有 利 申 請 資 料 等 ) 嚴 禁 抄 襲 份 數 及 裝 訂 方 式 請 依 學 系 分 則 規 定 ( 簡 章 第 9 頁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另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八 報 名 費 說 明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另 寄 送 境 外 學 歷 同 意 書 ( 請 下 載 本 簡 章 所 附 表 格 填 寫, 並 詳 十 一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第 項 說 明 )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須 繳 驗 部 隊 出 具 本 校 註 冊 日 前 ( 約 九 月 中 旬 ) 可 以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須 繳 交 各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官 核 准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地 點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繳 交 資 料 須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前, 黏 貼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所 附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註 記 清 楚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及 姓 名, 裝 妥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後 掛 號 寄 回 ( 概 以 郵 戳 為 憑 ), 若 未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本 校 得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考 生 未 備 齊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以 致 影 響 個 人 成 績,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於 寄 送 前 再 次 確 認 八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參 佰 元 整 (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並 依 網 路 系 統 賦 予 之 帳 號 繳 費 ) 2

10 繳 費 期 限 :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10:00 起 至 105 年 1 月 18 日 24:00 止 考 生 務 請 於 1 月 18 日 前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手 續, 逾 期 概 不 予 受 理 ; 除 非 因 資 格 不 符 由 本 校 主 動 通 知, 得 以 退 還 一 半 報 名 費 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請 於 報 名 時 寄 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減 免 30% 報 名 費, 採 先 繳 全 額 報 名 費, 試 後 再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辦 理 ( 減 免 後 金 額 為 910 元 ) 請 於 報 名 時 寄 送 本 簡 章 附 錄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註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證 明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各 縣 市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105 年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且 需 有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 請 註 明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別,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前 寄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否 則 仍 應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為 協 助 近 貧 及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學 子 報 考, 凡 家 庭 情 況 符 合 東 吳 大 學 學 生 清 寒 急 難 救 助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述 者 ( 詳 情 請 洽 德 育 中 心 網 頁 : 得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校 將 全 額 退 還 報 名 費 九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表 資 料 須 採 網 路 輸 入, 輸 入 完 成 確 定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依 網 路 系 統 賦 予 之 帳 號, 至 全 省 各 地 銀 行 匯 款 或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有 關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頁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請 將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貼 妥 專 用 封 面 之 信 封 內,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若 無 法 裝 入 信 封 時, 請 全 部 以 包 裹 郵 寄 )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暨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若 本 校 收 件 後, 因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扣 除 試 務 作 業 費 用 外,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650 元 書 面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確 認 一 次 < 考 生 必 須 將 列 印 完 成 之 報 名 表 簽 名 後, 併 同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裝 入 已 黏 貼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十 查 詢 報 考 序 號 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 考 生 應 俟 報 名 繳 費 程 序 完 成 後,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12:00 起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報 名 序 號, 並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始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得 以 憑 證 應 試 (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 如 不 能 查 詢 列 印, 表 示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務 請 於 2 月 2 日 16:00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日 期 :105 年 2 月 1 日 12:00 起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聯 絡 電 話 : 東 吳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轉 6062~6068) 請 考 生 詳 閱 報 考 證 明 上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請 速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更 正 報 考 證 明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本 校 網 頁 列 印 若 於 考 試 當 天 遺 失, 請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考 生 應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貼 有 照 片 與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將 依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3

11 十 一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別,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留 意 本 校 各 學 系 考 試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如 堅 持 重 複 報 名,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退 件 退 費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之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應 正 確 詳 實, 若 因 資 料 錯 誤 導 致 無 法 通 知, 因 而 延 誤 考 試 或 其 他 需 要 聯 繫 之 重 要 事 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持 海 外 大 陸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之 台 生 或 外 國 學 生, 其 所 持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歷 須 另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範 (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查 詢 網 址 為 : 凡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交 境 外 學 歷 同 意 書 ( 依 下 載 本 簡 章 所 附 表 格 填 寫 ), 同 意 學 歷 證 件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或 受 退 學 處 分 ; 並 應 於 報 到 驗 證 時 繳 交 :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即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影 本,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簡 稱 移 民 署 ) 出 具 之 出 入 時 間 證 明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式 之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應 徵 役 男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29 條 附 件 :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九 類 之 規 定, 可 憑 報 考 證 明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當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止 復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警 校 院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二 錄 取 : 錄 取 標 準 : 考 生 凡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或 面 試 中 有 任 何 一 項 ( 科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雖 總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除 在 招 生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說 明 欄 內 特 別 註 明 外, 各 科 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如 遇 小 數 點 時, 一 律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以 下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處 理 但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中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且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正 取 生 遇 有 缺 額,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備 取 生, 得 依 序 遞 補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錄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 第 9 頁 )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 如 參 比 到 最 後 其 分 數 又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參 比 者 均 予 錄 取 同 分 參 比 成 績 概 以 原 始 分 數 為 準 4

12 公 告 錄 取 ( 合 格 ) 名 單 :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預 定 105 年 3 月 17 日 於 外 雙 溪 及 城 中 校 區 分 別 張 貼 公 告,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初 試 考 生 務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不 另 函 通 知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105 年 4 月 9 日 於 外 雙 溪 及 城 中 校 區 分 別 公 告 錄 取 各 生 名 單 除 在 外 雙 溪 及 城 中 校 區 公 告 外,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 未 錄 取 者 則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考 生 得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報 名 序 號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查 榜 服 務 : 考 生 除 可 來 校 查 看 錄 取 名 單 外, 並 得 使 用 下 列 方 式 查 詢 : 電 話 查 詢 :(02) 轉 網 路 查 詢 :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查 詢 ) 十 三 複 查 :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應 於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或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一 星 期 內 為 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校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將 調 出 申 請 人 試 卷 及 受 評 原 件,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之 成 績, 並 將 查 核 結 果 復 知 申 請 人 應 考 人 得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各 大 題 得 分, 但 不 包 括 大 題 內 子 題 分 數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行 為 :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要 求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未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申 請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依 規 定 予 以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申 請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者,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四 報 到 : 報 到 重 要 日 程 及 行 事 : 105 年 4 月 21 日 : 正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105 年 4 月 22 日 15:00 起 : 網 頁 公 告 各 學 系 班 組 正 取 生 缺 額 一 覽 表 105 年 4 月 23 日 ~ 4 月 26 日 : 開 放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105 年 4 月 29 日 ~ 5 月 3 日 : 開 放 查 詢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 即 得 以 遞 補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名 單 ) 105 年 5 月 4 日 : 符 合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105 年 5 月 16 日 : 開 放 查 詢 遞 補 狀 況 正 取 生 : 正 取 生 報 到 採 一 階 段 辦 理 錄 取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4 月 21 日,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進 行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驗 證 者, 其 缺 額 概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備 取 生 : 備 取 生 報 到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為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第 二 階 段 為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備 取 生 必 須 同 時 完 成 兩 階 段, 始 取 得 正 式 入 學 許 可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 第 一 階 段 ):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備 取 生, 無 論 名 次 為 何, 均 應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按 時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逾 時 未 成 功 傳 送 登 記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登 記 5

13 同 意 就 讀 並 於 期 限 內 成 功 傳 送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將 收 到 一 封 確 認 信 為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請 於 傳 送 後 系 統 關 閉 前, 再 次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查 詢 是 否 已 有 登 記 序 號 及 時 間, 並 檢 查 是 否 收 到 確 認 信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時 間 : 105 年 4 月 23 日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6 日 17:00 止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流 程 : 有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登 記 時 間 內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報 名 序 號 核 對 是 否 為 本 人 請 按 確 認 就 讀 意 願 鍵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完 成 ( 系 統 將 發 確 認 信 ) 離 開 網 頁 請 再 次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查 詢 是 否 已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並 離 開 系 統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可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10:00 起 至 5 月 3 日 止,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公 告 之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 符 合 備 取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考 生, 應 準 時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遞 補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第 二 階 段 ): 凡 名 列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說 明 欄 註 記 名 額 內 或 流 用 名 額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5 月 4 日, 依 網 頁 公 告 之 時 間 地 點 至 本 校 辦 理 遞 補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驗 證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說 明 欄 內 註 記 等 候 遞 補 者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其 他 重 要 說 明 :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各 項 時 間 之 認 定 概 依 中 原 標 準 時 間 作 業 錄 取 考 生 應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驗 ( 交 ) 中 文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其 上 所 載 資 料 須 與 報 名 時 相 符 驗 畢 發 還 持 境 外 學 歷 錄 取 者 另 依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及 影 本 一 份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影 本 須 清 晰 )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彩 色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別, 以 備 製 發 學 生 證 等 用 )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相 關 證 書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填 具 同 意 書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 招 生 訊 息 下 載 ), 於 同 意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內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辦 理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後, 或 註 冊 前 若 仍 有 缺 額, 將 由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說 明 欄 註 記 等 候 遞 補 名 單 內 考 生 依 序 遞 補, 本 校 將 不 定 時 以 電 話 及 ( 或 )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請 考 生 留 意 行 動 電 話 留 言 及 電 子 信 箱 本 校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考 生 可 於 開 放 查 詢 期 間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項 下 查 詢 各 學 系 班 組 遞 補 情 形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 例 各 類 公 費 畢 業 生 現 役 軍 人 等 )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自 行 規 範 如 經 錄 取, 未 克 註 冊 入 學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6

14 十 五 新 生 獎 勵 暨 學 雜 費 : 新 生 獎 勵 :( 相 關 辦 法 以 應 試 學 年 度 之 最 新 辦 法 為 準, 以 下 僅 供 參 考 ) 本 校 訂 有 東 吳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獎 勵 辦 法, 對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優 秀 者 提 供 獎 勵 茲 摘 錄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全 部 條 文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德 育 中 心 網 頁 ): 第 二 條 : 凡 參 加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優 秀 者 ( 在 職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除 外 ), 得 免 除 第 一 學 期 學 費 前 項 成 績 優 秀 者 係 指 各 學 系 核 定 一 般 生 總 錄 取 名 額 三 名 以 內 者 為 第 一 名, 四 至 六 名 者 為 前 二 名, 七 至 十 名 者 為 前 三 名, 十 一 名 以 上 者, 每 滿 五 名 增 加 一 名 ; 但 錄 取 名 額 僅 一 名 者 不 予 獎 勵 若 各 學 系 分 組 招 生, 其 名 額 計 算 標 準 仍 依 前 項 規 定 ; 但 錄 取 名 額 僅 一 名 者 不 予 獎 勵 前 二 項 名 次 係 以 公 告 錄 取 名 次 為 準, 若 同 組 內 依 選 考 科 目 分 別 錄 取 時, 概 以 考 生 總 分 為 排 序 標 準, 且 不 依 序 遞 補 獎 勵 如 第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其 第 二 學 期 學 費 亦 得 免 除 之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學 生 可 向 所 屬 學 系 申 請 東 吳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另 亦 可 至 電 子 化 校 園 系 統 申 請 其 他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詳 細 申 請 方 式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德 育 中 心 網 頁 學 雜 費 :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將 在 本 校 預 算 程 序 完 成 後 調 整 公 告 之 檢 附 104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以 為 參 考 :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一 ~ 三 年 級 學 雜 費 標 準 : 院 系 別 學 雜 費 ( 含 退 撫 基 金 ) 學 雜 費 ( 不 含 退 撫 基 金 ) ( 研 究 生 繳 交 規 定 之 全 額 學 雜 費 後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10 學 分 以 上 者 )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 ( 研 究 生 繳 交 規 定 之 全 額 學 雜 費 後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9 學 分 以 下 者 ) 法 學 院 48,370 47,590 1,410 * 以 上 收 費 標 準 未 包 含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電 腦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等 十 六 補 充 說 明 : 凡 原 主 修 法 律 學 者, 請 報 考 本 學 系 碩 士 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特 殊 試 場 服 務 時,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校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曾 於 大 專 以 上 校 院 修 習 法 律 課 程 學 分, 於 錄 取 後 入 學 時 均 不 得 抵 免 為 學 程 之 規 畫,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擬 考 慮 於 暑 假 期 間 安 排 課 程, 請 考 生 預 作 準 備 本 校 設 有 學 生 住 宿 中 心, 負 責 學 生 住 宿 與 校 外 租 賃 事 宜, 相 關 申 請 方 式 及 租 屋 服 務 訊 息, 歡 迎 洽 詢 ( 電 話 : 分 機 :2345~2349), 或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 考 生 填 載 之 任 何 事 項 及 ( 或 ) 繳 交 之 任 何 文 件 資 料 倘 有 不 實 者, 願 受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不 予 錄 取 及 ( 或 ) 退 學 之 處 分,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於 報 考 及 入 學 時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7

15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作 業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推 廣 資 料 寄 送 統 計 分 析 等 目 的, 本 校 須 蒐 集 考 生 的 各 項 識 別 類 特 徵 類 特 殊 身 分 類 健 康 紀 錄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者 ) 兵 役 類 學 習 經 歷 類 工 作 情 形 類 聯 絡 人 資 訊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等 個 資 作 為 招 生 作 業 期 間 及 地 區 內 的 資 格 審 核 安 排 考 試 公 告 榜 單 招 生 聯 繫 資 料 寄 送 之 用 考 生 可 依 法 行 使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補 充 更 正 ; 請 求 提 供 複 製 本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等 權 利,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 轉 6062~6068( 註 : 如 未 完 整 提 供 資 料, 將 無 法 完 成 本 次 報 名, 或 影 響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特 殊 考 試 服 務 招 生 聯 繫 成 績 送 達 等 權 益 ) 除 簡 章 分 則 或 試 題 上 特 別 註 明 使 用 何 種 語 言 或 方 式 作 答 外, 其 餘 並 無 限 定 如 經 發 現 錄 取 新 生 有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舞 弊 情 事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考 生 如 認 招 生 試 務 有 不 當 並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經 按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當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或 接 獲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申 訴 書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凡 已 在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 含 休 學 ) 或 獲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班 錄 取 考 生 亦 不 得 利 用 其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違 者 願 受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及 ( 或 ) 退 學 之 處 分, 不 得 異 議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東 吳 大 學 學 則 (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十 點 第 九 項 : 各 校 考 試 如 採 面 試 術 科 或 實 作 方 式, 應 以 錄 音 錄 影 或 詳 細 文 字 記 錄 之 規 定, 進 行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考 生 若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本 校 得 視 個 案 情 形, 酌 予 提 供 考 場 應 試 服 務 或 為 退 費 等 處 置 ; 錄 取 後 並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或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補 辦 程 序, 亦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各 學 系 試 題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內 ( 簡 章 附 件 如 下 : 報 名 表 ( 樣 本 - 請 上 網 填 載 後 列 印 ) 個 人 簡 歷 表 同 意 書 (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填 寫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覆 表 報 名 專 用 掛 號 信 封 封 面 8

16 十 七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科 目 : 院 別 法 學 院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27 名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本 班 : 一 學 歷 : 考 生 應 具 備 以 下 各 款 學 歷 之 一, 但 以 其 原 主 修 科 系 或 學 科 非 與 法 律 學 相 關 者 為 限 ( 雙 主 修 法 律 學 系 者 不 得 報 考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具 有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二 工 作 經 驗 : 考 生 除 取 得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之 學 歷 或 符 合 前 項 第 三 款 之 資 格 外, 並 得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服 務 證 明 作 為 申 請 資 料 ; 前 述 工 作 經 驗 得 包 含 兵 役 在 學 期 間 之 工 讀 或 兼 職 研 究 助 理 及 其 他 等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綜 合 常 識 測 驗 ( 含 時 事 議 題 評 析 )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日 期 說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複 試 面 試 105 年 3 月 26 日 ( 城 中 校 區 ) 面 試 順 序 表 於 3 月 18 日 14:00 起 公 告 參 加 資 格 通 過 初 試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寄 送 書 面 資 料,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五 份, 正 本 一 份 及 影 本 四 份 (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五 份 ) 每 份 均 含 下 列 資 料 各 一 : 個 人 簡 歷 表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大 專 以 上 校 院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其 他 有 利 申 請 資 料 ( 例 如 : 專 業 證 照 公 務 員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或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 個 人 簡 歷 表 必 須 依 本 簡 章 所 附 表 格 逐 項 填 寫 自 傳 : 二 千 至 三 千 字 左 右, 以 A4 格 式 中 文 自 書 或 電 腦 列 印 均 可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1 份 及 影 本 4 份, 每 份 應 註 明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 : 即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以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學 士 及 碩 ( 博 ) 士 學 位 成 績 單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大 專 以 上 校 院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若 以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報 名 者, 另 須 繳 交 前 一 學 歷 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各 五 份 另 可 提 供 工 作 經 驗 及 其 他 經 歷 或 專 業 證 照 等 有 利 申 請 之 資 料, 以 為 書 面 審 查 參 考 面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有 關 學 分 抵 免 暨 選 課 辦 法 請 詳 本 校 法 律 學 系 網 頁 ( 網 址 :www2.scu.edu.tw/law) 學 系 若 對 考 生 寄 送 之 書 面 資 料 有 疑 義 時,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請 考 生 留 意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本 班 畢 業 學 分 為 94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三 至 五 年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另 行 公 告, 其 招 生 名 額 與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兩 類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初 試 :( 綜 合 常 識 測 驗 40%+ 書 面 審 查 60%) 2= 總 分 複 試 :{( 綜 合 常 識 測 驗 40%+ 書 面 審 查 60%) 40%+ 面 試 60%} 3= 總 分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綜 合 常 識 測 驗 系 所 資 訊 (02) 轉 3506 徐 秘 書 網 址 :www2.scu.edu.tw/law 9

17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壹 作 業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再 郵 寄 報 名 < 考 生 必 須 將 列 印 完 成 之 報 名 表 簽 名 後, 併 同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裝 入 已 黏 貼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貳 報 名 表 填 寫 網 址 : exam/ 或 下 點 選 : 招 生 訊 息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參 電 腦 軟 硬 體 需 求 : 基 本 硬 體 需 求 為 具 有 上 網 功 能 的 個 人 電 腦, 並 連 接 印 表 機, 以 A4 紙 張 印 出 即 個 人 電 腦 必 須 具 有 : 1.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2. 連 接 可 列 印 A4 大 小 白 色 紙 張 之 噴 墨 式 印 表 機 或 雷 射 印 表 機 3. 中 文 輸 出 / 輸 入 能 力 4. 務 請 使 用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中 的 I E 6.0 至 IE10.0 瀏 覽 器 進 行 登 錄 作 業 肆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開 放 時 間 : 時 間 :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10:00 起 至 1 月 18 日 17:00 止 伍 網 路 報 名 操 作 流 程 : 在 使 用 全 球 資 訊 網 瀏 覽 器 連 接 到 上 面 所 指 定 的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後,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與 畫 面 指 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的 處 理 : 1. 點 選 要 報 名 的 考 試 類 別 - 碩 士 班 2. 點 選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3.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若 因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該 字 體 時, 請 直 接 跳 過,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於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人 工 填 寫 ) 4. 列 印 報 名 表 5. 離 開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6. 考 生 應 依 列 印 出 來 的 報 名 表 上 之 帳 號, 辦 理 繳 費 事 宜 7. 考 生 應 備 妥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前, 裝 入 貼 妥 招 生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之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陸 繳 費 方 式 ( 請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前 繳 費 完 畢 ): 一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即 ATM 轉 帳 服 務,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號

18 輸 入 報 名 表 印 出 之 帳 號 (13 碼 ): ( 注 意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1,300 元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以 補 登 存 摺 方 式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存,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櫃 臺 繳 費 : 請 填 寫 聯 行 存 款 單, 告 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櫃 臺 行 員 鍵 入 虛 擬 帳 號 交 易 代 號 填 寫 報 名 表 印 出 之 帳 號 (13 碼 ): ( 注 意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填 寫 繳 費 帳 戶 戶 名 : 東 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00 元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存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存,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三 各 銀 行 櫃 臺 匯 款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填 寫 匯 款 單 填 寫 收 款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西 門 分 行 填 寫 報 名 表 印 出 之 帳 號 (13 碼 ): ( 注 意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填 寫 繳 費 帳 戶 戶 名 : 東 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00 元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匯 款 手 續 ) 匯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存,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柒 繳 費 查 詢 : 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請 至 下 點 選 : 招 生 訊 息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捌 注 意 事 項 : 1. 平 均 每 次 登 錄 所 需 時 間 約 為 10 到 20 分 鐘 ( 依 資 料 速 度 而 定 ), 建 議 預 留 30 分 鐘 的 時 間 在 登 錄 前 建 議 先 將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備 妥, 以 節 省 時 間 2. 請 考 生 在 完 成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再 詳 細 檢 查 一 遍, 資 料 一 旦 按 確 認 鍵 後 不 得 修 改 若 報 名 表 已 印 出, 才 發 現 錯 誤 時, 請 全 部 重 新 輸 入 一 次 ; 並 依 正 確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3. 考 生 如 有 帳 號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本 校 如 有 臨 時 通 知 等 事 宜, 除 於 網 路 上 公 告 外, 另 將 以 郵 件 傳 送 至 考 生 個 人 信 箱 4. 考 生 應 攜 帶 下 載 列 印 之 報 考 證 明 及 貼 有 照 片 與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將 依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11

19 考 試 規 則 為 維 護 考 試 公 平 公 正 與 本 校 優 良 學 風, 特 訂 定 本 招 生 考 試 規 則 ; 本 考 試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一 考 生 應 按 時 依 指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入 場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之 考 生, 於 該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 報 考 證 明 ) 及 貼 有 照 片 並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但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並 註 明 情 事 後 得 准 予 應 試 該 考 生 應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設 法 將 所 需 准 考 證 ( 報 考 證 明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送 達 試 場 供 試 務 人 員 查 驗, 逾 時 未 達 或 仍 不 符 規 定 者, 扣 減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三 考 生 遺 失 准 考 證 ( 報 考 證 明 ) 應 依 規 定 向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入 場 應 試 時 未 依 規 定 向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縱 經 依 規 定 查 核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試, 仍 扣 減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如 監 試 人 員 無 法 明 確 查 核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其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四 每 節 考 試 考 生 均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准 考 證 ( 報 考 證 明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一 經 作 答, 扣 減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至 十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其 違 反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五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報 考 證 明 與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藉 此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得 扣 減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至 五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六 考 生 不 得 毀 損 或 拆 閱 答 案 卷 ( 卡 ) 上 座 位 號 碼 及 彌 封 籤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七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減 其 成 績 五 分 ; 均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科 答 案 卷 ( 卡 ) 限 用 毛 筆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九 考 生 得 攜 帶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圓 規 直 尺 量 角 器 三 角 板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器 者 ) 非 程 式 型 計 算 器 及 修 正 液 修 正 帶 入 座 其 他 任 何 可 能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例 如 書 籍 字 典 筆 記 電 子 受 信 器 行 動 電 話 非 屬 非 程 式 型 計 算 器 之 計 算 器 等 物, 應 置 於 指 定 地 點 ;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或 隨 身 攜 帶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至 五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12

20 考 生 攜 帶 入 試 場 之 電 子 受 信 器 及 行 動 電 話 等, 除 應 置 於 指 定 地 點 外, 並 應 一 律 徹 底 關 機 ( 無 聲 響 無 振 動 ) 考 生 攜 帶 入 試 場 之 電 子 受 信 器 及 行 動 電 話 等 如 於 考 試 期 間 發 出 聲 響 振 動, 或 考 生 有 使 用 電 子 受 信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等 行 為 者, 以 影 響 考 試 秩 序 論,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至 十 五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考 生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除 有 特 殊 規 定 之 考 科 外, 前 條 所 指 非 程 式 型 計 算 器, 係 指 以 四 則 運 算 (+ - % M) 三 角 函 數 指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計 算 機 上 有 Prog. 鍵, 表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凡 違 反 規 定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一 考 生 應 依 試 題 規 定 作 答, 並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畫 記 該 科 考 試 之 答 案 考 生 違 反 規 定 在 試 題 紙 上 書 寫 之 答 案, 或 在 答 案 卷 ( 卡 ) 規 定 之 範 圍 外 書 寫 之 答 案, 均 不 計 分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加 註 任 何 足 以 識 別 考 生 身 分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亦 不 得 撕 毀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或 有 其 他 類 此 行 為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考 生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捲 角 或 於 其 上 作 前 項 以 外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其 他 標 示, 或 將 答 案 卷 ( 卡 ) 加 以 污 損 違 者, 以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論,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其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加 重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至 十 五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十 二 考 生 離 場 時 必 須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繳 回, 並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三 應 考 時, 考 生 不 得 有 頂 替 夾 帶 抄 襲 或 有 其 他 類 此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取 銷 其 考 試 資 格 ; 考 生 亦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或 有 其 他 類 此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四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或 影 響 考 試 秩 序 考 試 公 平 或 其 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詳 實 記 載 事 件 之 始 末 ( 人 事 時 地 物 ),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為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或 扣 分 ( 扣 減 其 違 犯 時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三 分 至 十 五 分,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之 議 處 十 五 考 生 於 本 年 度 本 項 入 學 考 試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除 依 本 考 試 規 則 議 處 外, 本 校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函 請 該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或 其 服 務 機 關 ( 構 ) 另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其 有 觸 犯 刑 法 者, 依 法 辦 理 13

2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條 文 摘 錄 )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2 條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14

22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5

23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1001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 105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02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學 院 1055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03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 1056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1004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1057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1005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學 院 ) 1058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1006 國 立 高 雄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1059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1007 國 立 嘉 義 技 術 學 院 1060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08 國 立 聯 合 技 術 學 院 1061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1009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國 立 勤 益 技 術 學 院 ) 1062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1010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1063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1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國 立 虎 尾 技 術 學 院 ) 1064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12 國 立 宜 蘭 技 術 學 院 106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13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1066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4 國 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 1067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15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 1068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1016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 國 立 澎 湖 技 術 學 院 ) 1069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1017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1070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018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1071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19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107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20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73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1021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07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2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大 學 (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1075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1023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 1076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4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學 院 1077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25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1078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026 台 北 市 立 大 學 1079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27 屏 東 大 學 1080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1028 東 吳 大 學 1101 國 防 大 學 1029 東 海 大 學 1102 國 立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1030 輔 仁 大 學 1103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 1031 中 原 大 學 1105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 1032 淡 江 大 學 1105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 1033 逢 甲 大 學 1106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 國 立 台 中 師 範 學 院 ) 1034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107 國 立 嘉 義 師 範 學 院 1035 靜 宜 大 學 1108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 國 立 台 南 師 範 學 院 ) 1036 銘 傳 大 學 1109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 1037 世 新 大 學 1110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 國 立 花 蓮 師 範 學 院 ) 1038 大 葉 大 學 1111 國 立 台 東 師 範 學 院 1039 元 智 大 學 1112 國 立 藝 術 學 院 1050 華 梵 大 學 1113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 1051 長 庚 大 學 1114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1052 中 華 大 學 1115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53 義 守 大 學 1116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1054 實 踐 大 學 1117 國 防 醫 學 院 1055 大 同 大 學 1118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1056 真 理 大 學 1119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1057 慈 濟 大 學 1120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105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122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1059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1123 國 立 台 北 技 術 學 院 1050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1124 國 立 高 雄 技 術 學 院 1051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1125 國 立 屏 東 技 術 學 院 1052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1126 國 立 雲 林 技 術 學 院 1053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24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高 雄 醫 學 院 1128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 萬 能 技 術 學 院 ) 1180 中 國 醫 藥 學 院 1129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 1181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1130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 1182 大 同 工 學 院 1131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 1183 中 山 醫 學 院 1132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 嶺 東 技 術 學 院 ) 1184 長 庚 醫 學 院 1133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僑 光 技 術 學 院 ) 1185 實 踐 設 計 管 理 學 院 1134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 1186 世 界 新 聞 傳 播 學 院 1135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 建 國 技 術 學 院 ) 1187 銘 傳 管 理 學 院 1136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 1188 華 梵 工 學 院 1137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 1189 中 華 工 學 院 1138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 1190 大 葉 工 學 院 1139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遠 東 技 術 學 院 ) 1191 高 雄 工 學 院 1140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 中 華 醫 事 學 院 ) 1192 元 智 工 學 院 1141 正 修 技 術 學 院 1193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學 院 1142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194 長 榮 管 理 學 院 1143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195 慈 濟 醫 學 暨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1144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大 仁 技 術 學 院 ) 1196 南 華 大 學 ( 南 華 管 理 學 院 ) 1145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 1197 嘉 南 藥 理 學 院 1146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198 玄 奘 大 學 ( 玄 奘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 1147 亞 洲 大 學 ( 台 中 健 康 暨 管 理 學 院 ) 1199 佛 光 大 學 ( 佛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 1148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1200 開 南 大 學 ( 開 南 管 理 學 院 ) 1149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201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 1150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202 康 寧 大 學 ( 立 德 大 學 ) 115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203 中 信 金 融 管 理 學 院 (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 1152 長 榮 大 學 1204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 1153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1205 南 台 技 術 學 院 1154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1206 崑 山 技 術 學 院 1155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 1207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 115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208 明 新 技 術 學 院 1157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209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1158 明 道 大 學 ( 明 道 管 理 學 院 ) 1210 弘 光 技 術 學 院 1159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 南 開 技 術 學 院 ) 1211 輔 英 技 術 學 院 1160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 1212 樹 德 技 術 學 院 1161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213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 中 台 醫 護 技 術 學 院 ) 1162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1214 龍 華 技 術 學 院 1163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 1215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 高 苑 技 術 學 院 ) 1164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1216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 景 文 技 術 學 院 ) 1165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 1217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中 華 技 術 學 院 ) 1166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218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德 明 技 術 學 院 ) 1167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121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中 國 技 術 學 院 ) 1168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 1220 台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 1169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 高 鳳 技 術 學 院 ) 1221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 新 埔 技 術 學 院 ) 1170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 1222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 明 志 技 術 學 院 ) 1171 台 灣 觀 光 學 院 1223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1172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1225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 1173 馬 偕 醫 學 院 1226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174 法 鼓 文 理 學 院 (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 1227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東 南 技 術 學 院 ) 1175 基 督 教 台 灣 浸 會 神 學 院 1228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76 台 北 基 督 學 院 1229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 1177 一 貫 道 天 皇 學 校 1230 健 行 技 術 學 院 1178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1301 清 雲 技 術 學 院 1179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25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專 科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 三 專 五 專 ) 2001 國 立 勤 益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04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二 專 五 專 ) 2002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63 國 立 藝 術 學 院 ( 五 專 ) 2003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64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 二 專 ) 2004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校 2165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 二 專 ) 2005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050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 二 專 ) 2006 國 立 澎 湖 海 事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051 國 防 醫 學 院 ( 二 專 ) 2007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 二 專 五 專 ) 2052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 二 專 ) 2008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 二 專 五 專 ) 2053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 二 專 ) 2009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二 專 五 專 ) 2054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 二 專 ) 201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二 專 五 專 ) 2055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2162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學 院 ( 五 專 ) 2056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2178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57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學 院 ( 五 專 ) 2011 台 南 女 子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58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 三 專 五 專 ) 2012 明 新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59 國 立 高 雄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13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0 國 立 嘉 義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14 弘 光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1 國 立 聯 合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 2015 輔 英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2 國 立 勤 益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 2016 中 台 醫 護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3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17 龍 華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4 國 立 虎 尾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18 高 苑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5 國 立 宜 蘭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19 景 文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20 中 華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7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161 德 明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8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21 中 國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69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22 光 武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0 國 立 澎 湖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23 新 埔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1 台 灣 省 立 台 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24 明 志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2 台 北 市 立 女 子 師 範 專 科 學 院 2025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3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26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4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27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5 台 灣 省 立 嘉 義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28 東 南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6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29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7 台 灣 省 立 屏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30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8 台 灣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31 健 行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79 台 灣 省 立 臺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2032 清 雲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0 國 立 屏 東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2033 萬 能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1 國 立 嘉 義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2034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2 國 立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035 元 培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3 國 立 高 雄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036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4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專 科 學 校 2037 嶺 東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5 國 立 宜 蘭 農 業 農 工 專 科 學 校 2038 僑 光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6 國 立 雲 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039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7 國 立 台 中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040 建 國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8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041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89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042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0 國 立 高 雄 海 事 專 科 學 校 2043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1 台 灣 省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2044 遠 東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2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2045 中 華 醫 事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設 空 中 行 專 2046 正 修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4 國 立 台 北 工 專 附 設 二 專 補 校 2047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5 國 立 聯 合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048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6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大 仁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7 亞 東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5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 2098 龍 華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6 銘 傳 女 子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099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7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00 萬 能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8 實 踐 家 政 經 濟 專 科 學 校 2101 親 民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9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校 2102 大 同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40 中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2103 僑 光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41 崇 右 企 業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05 嶺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42 德 明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05 國 際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43 致 理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06 長 庚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44 醒 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07 元 培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2145 聯 合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08 嘉 南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2146 勤 益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2109 大 仁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2147 和 春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2110 中 台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2148 遠 東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11 美 和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49 大 漢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2112 德 育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50 明 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13 弘 光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51 吳 鳳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14 輔 英 醫 事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52 崑 山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15 中 華 醫 事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153 正 修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2116 中 國 海 事 專 科 學 校 2154 東 方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17 台 南 家 政 專 科 學 校 2155 華 夏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18 文 藻 外 國 語 文 專 科 學 校 2156 復 興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19 精 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57 健 行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0 環 球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2158 明 新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1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66 樹 德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2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67 新 埔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3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68 南 榮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4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69 永 達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5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0 大 華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6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1 黎 明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7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2 中 華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8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3 南 台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29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4 東 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0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5 光 武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1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6 南 開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2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177 四 海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3 國 內 其 他 專 科 學 校 2159 建 國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2134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2160 考 試 證 照 高 考 及 格 3201 特 考 及 格 3202 其 他 其 他 ( 含 考 試 證 照 ) 3203 如 有 上 表 未 列 校 名, 請 依 原 校 類 別 分 別 選 填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1301)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1302) 國 內 其 他 專 科 學 校 (2159) 或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2160) 19

27 樣 本 報 考 學 系 組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考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報 名 表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姓 名 謝 小 強 性 別 男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79 年 01 月 01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A 家 長 姓 名 謝 明 考 試 科 目 肄 畢 業 學 校 代 碼 學 歷 區 分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綜 合 常 識 測 驗 複 試 : 面 試 1101 東 吳 大 學 0 普 通 生 特 殊 身 分 註 記 學 歷 民 國 97 年 6 月 東 吳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畢 業 服 役 情 形 已 服 兵 役 (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入 伍 至 98 年 8 月 15 日 退 伍 ) 通 訊 聯 絡 處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繳 費 銀 行 及 帳 號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公 : 宅 : 原 住 民 非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非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非 中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非 僑 生 (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 行 動 電 話 : @scu.edu.tw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西 門 分 行 考 生 填 妥 表 列 資 料 後, 請 依 招 生 簡 章 第 10~11 銀 行 代 碼 :006 頁 繳 費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繳 費 未 繳 費 或 轉 帳 未 帳 戶 戶 名 : 東 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功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帳 號 : 繳 費 次 日 後, 請 至 下 列 網 址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 金 額 :1,300 元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 務 請 依 此 帳 號 繳 費 * 訊 系 統 注 意 凡 經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本 校 規 定 或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不 實 者, 願 受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不 予 錄 取 及 ( 或 ) 退 學 之 處 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本 人 充 分 了 解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學 年, 課 業 負 擔 將 十 分 沉 重, 假 如 我 考 取, 將 全 力 專 注 學 業, 不 因 工 作 或 旁 務 而 有 所 影 響 考 生 簽 名 : * 考 生 務 須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表 列 資 料 及 報 考 資 格 正 確 無 誤, 否 則 不 予 報 考 * 以 下 各 欄 由 本 校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考 生 勿 填 報 名 序 號 普 通 生 同 等 學 力 生 證 件 審 查 1.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2. 學 經 歷 證 件 :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退 伍 令 ( 或 免 役 證 明 )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其 他 學 歷 證 件 應 繳 表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 五 份 ) 自 傳 ( 五 份 ) 個 人 簡 歷 表 ( 五 份 )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五 份 ) 其 他 ( 五 份 ) 資 格 審 查 簽 章 學 系 審 查 人 簽 章

28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簡 歷 表 報 名 序 號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以 另 紙 附 貼 ( 以 兩 張 A4 紙 為 限 ), 以 供 參 考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年 齡 足 歲 家 庭 狀 況 報 名 前 請 貼 妥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求 學 經 過 高 中 :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 年 月 至 年 月 ) ( 高 中 以 上 ) 大 學 ( 專 ) 系 ( 科 ) 畢 業 ( 年 月 至 年 月 ) 就 讀 起 迄 期 間 ( 大 學 ) 研 究 所 畢 業 ( 年 月 至 年 月 ) 所 獲 學 位 可 迅 速 聯 繫 之 通 訊 地 址 工 作 ( 或 服 役 ) 簡 歷 住 宅 電 話 公 司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傳 真 無 則 免 填 個 性 及 特 質 自 我 評 估 申 請 攻 讀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動 機 未 來 生 涯 之 規 劃 其 他 * 是 否 有 足 夠 資 力 支 持 求 學 期 間 之 一 切 必 要 費 用 : 是 否 * 例 如 證 書 執 照 獎 狀 影 本 以 上 事 項 本 人 確 認 均 係 據 實 填 載, 倘 有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願 受 無 條 件 退 學 不 錄 取 及 ( 或 )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簽 名 :

29 同 意 書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填 寫 本 人 報 考 貴 校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身 分 與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皆 符 合 規 定, 特 勾 選 具 結 以 下 事 項,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情 事, 願 受 無 條 件 退 學 不 錄 取 及 ( 或 )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所 持 海 外 學 歷 (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 若 於 報 名 時 無 法 繳 交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明 正 本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出 入 時 間 證 明 正 本,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補 交,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所 持 大 陸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名 冊 中 所 收 錄 者, 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妥 學 歷 採 認 錄 取 後 如 有 不 予 採 認 情 事,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所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符 合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錄 取 後 如 有 不 予 採 認 情 事,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報 考 東 吳 大 學 系 組 班 別 : 畢 ( 肄 ) 業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30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申 請 人 姓 名 繳 費 帳 號 ( 報 名 表 上 所 列 13 碼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公 : 宅 : 聯 絡 方 式 行 動 電 話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各 直 轄 市 各 縣 市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105 學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且 需 有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 審 核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年 月 日 備 註 1.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退 費 2. 請 填 妥 本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併 同 應 交 資 料 及 證 明, 以 招 生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合 適 規 格 之 信 封, 註 記 清 楚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別 及 姓 名 後, 郵 寄 本 校 105 年 1 月 1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4.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電 本 校 招 生 組 (02) 轉 6062 至 6068

31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覆 表 申 請 考 生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姓 名 學 系 班 組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報 名 序 號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注 意 事 (1) 一 律 以 郵 寄 方 式 辦 理, 並 須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註 : 初 試 未 合 格 者 應 於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申 請 複 查 (2) 本 表 資 料 : 姓 名 學 系 班 組 報 名 序 號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將 郵 政 匯 票 及 本 申 請 表 一 併 寄 :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4) 請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憑 回 覆 收 據 查 茲 收 到 台 端 申 請 複 查 費 共 科, 得 分 考 申 請 日 期 項 合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生 簽 章 年 月 日 回 覆 日 期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32 (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專 用 ) 請 黏 貼 於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人 姓 名 : 貼 足 掛 號 報 考 系 班 組 :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郵 資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請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彙 整 下 列 報 名 資 料, 並 依 序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詳 細 確 認 1. 報 名 表 正 本 ( 請 網 路 填 表 後 印 出, 依 規 定 繳 費 並 簽 名, 否 則 退 件 )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3. 學 歷 證 件 4. 各 學 系 碩 士 班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讀 書 計 畫 自 傳 學 經 歷 等 ) 5. 其 他 ( 如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等 證 明 ) 郵 寄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起 至 1 月 18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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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32-33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填 表 日

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32-33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填 表 日 東 吳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招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簡 章 一 目 標 暨 特 色 : 本 校 為 服 務 社 會, 提 昇 在 職 人 員 素 質, 培 育 高 級 專 業 人 才,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針 對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特 辦 理 中 文 社 會 音 樂 日 文 法 律 經 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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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52 2 2010...55 I 3 2010...56 4 2010...5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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