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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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 )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請 至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備 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依 報 名 方 式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辦 理 報 名
2 目 錄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2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3 壹 報 考 資 格... 4 貳 修 業 年 限... 4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4 肆 招 考 系 所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7 伍 考 試... 8 陸 錄 取... 8 柒 報 到... 9 捌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玖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拾 試 場 規 則 拾 壹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拾 貳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招 生 報 名 表 ( 樣 本 ) 在 職 證 明 書 工 作 資 歷 調 查 表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21
3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1. 至 報 名 表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點 選 確 定 傳 送 ( 並 同 意 授 權 銘 傳 大 學 為 招 生 相 關 用 途 得 依 國 家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或 利 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 步 驟 2. 請 自 行 列 印 : 1 報 名 表 一 份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光 面 紙 )1 張 2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如 簡 章 第 19 頁 表 格 ) 3 繳 費 單 一 份 ( 依 第 3 頁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4 寄 件 信 封 格 式 ( 請 自 備 信 封 貼 上 ) 步 驟 3.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請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1 頁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步 驟 4. 郵 寄 前, 請 整 理 下 列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表 ( 網 路 登 錄 上 傳 後 列 印 )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網 路 登 錄 上 傳 後 列 印 ; 或 請 附 上 簡 章 第 19 頁 表 格, 貼 上 應 繳 交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請 加 附 本 簡 章 第 20 頁 所 附 切 結 書 ) 另 需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年 資 證 明 ( 勞 保 證 明 影 印 本 ) 或 離 職 證 明 ;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考 生 : 則 須 附 繳 註 冊 前 即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及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請 參 閱 第 7 頁 )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 二 錄 取 報 到 時 或 入 學 後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逕 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前 述 所 繳 交 經 偽 造 之 相 關 證 件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三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自 行 參 閱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肆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四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的 手 機 號 碼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及 通 訊 地 址 ( 填 寫 103 年 9 月 底 前 確 實 可 聯 絡 之 各 項 資 料,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如 有 錯 誤 由 考 生 自 負 其 責 考 生 登 記 之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研 究 及 提 供 報 名 學 系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應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上 傳 後, 產 生 之 報 名 序 號 及 通 行 碼 會 回 傳 到 考 生 的 電 子 信 箱, 作 為 個 人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時 使 用, 請 妥 善 留 存, 不 可 遺 失, 直 到 報 到 五 證 件 不 全 費 用 不 足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退 還 1
4 六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 招 生 代 碼 :10)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 起 開 放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列 印 報 名 表 暨 繳 費 單 時 間 並 寄 送 資 料 ( 若 於 網 頁 未 發 現 招 生 資 訊 請 按 重 新 整 理 即 可 ) 上 午 09:00 起 ~ 下 午 17:00 止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收 件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原 件 退 還, 不 予 受 理 ) 列 印 准 考 證 ( 詳 見 簡 章 第 6 頁 說 明 ) 口 試 日 期 ( 請 於 開 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 ~ ~ 視 報 名 人 數 及 系 所 規 定 而 定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下 午 17:00 正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於 開 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上 午 09:00~11:00 止 網 頁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人 數 一 覽 表 下 午 15:00 開 放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及 查 詢 上 午 9:00 起 ~ 下 午 17:00 止 開 放 查 詢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順 序 名 單 上 午 9:00 起 ~ 下 午 17:00 止 符 合 遞 補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於 開 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上 午 09:00~11:00 止 2
5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二 繳 費 期 限 :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103 年 02 月 11 日 止 三 繳 費 前 請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取 得 繳 費 單 四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戶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僅 開 放 至 截 止 日 下 午 3:30 之 前 備 註 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或 選 擇 其 他 繳 款 方 式 2. 若 使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12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二 ) 至 超 商 繳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至 超 商 以 現 金 繳 款 ( 三 )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免 收 手 續 費 ) 請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全 省 各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五 繳 費 查 詢 : ( 一 )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兩 種 方 式 繳 費 者, 可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 二 ) 以 至 超 商 繳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超 商 係 人 工 作 業, 須 繳 費 完 成 後 ( 不 含 繳 費 日 ) 第 2~3 天 後 方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及 手 續 費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為 確 認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 二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存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毋 須 寄 繳 3
6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應 考 者 應 具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並 符 合 下 列 一 般 應 試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 一 般 應 試 資 格 : 1.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2.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 請 參 閱 第 13 頁 之 說 明 ) ( 二 ) 報 考 者 所 需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詳 見 第 7 頁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持 在 職 證 明 書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算 至 103 年 09 月 01 日 止 若 無 在 職 證 明 者, 請 提 供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之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如 勞 保 投 保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貳 修 業 年 限 :1 年 至 4 年 ( 修 業 年 限 得 酌 予 延 長, 最 高 以 2 年 為 限 )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須 事 先 於 網 路 上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二 報 名 日 期 : (1) 開 放 網 路 填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日 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02 月 11 日 下 午 17 時 止 (2) 報 名 表 收 件 時 間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至 103 年 02 月 11 日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5 段 250 號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 註 : 通 訊 報 名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送 達 本 校 台 北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研 教 組 ( 現 場 恕 不 審 核 收 費 及 檢 查 表 件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三 報 名 手 續 :( 請 將 本 簡 章 第 19 頁 所 附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附 上 ) ( 一 ) 請 自 行 列 印 : 1 報 名 表 一 份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光 面 紙 )1 張 2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如 簡 章 第 19 頁 表 格 ) 3 繳 費 單 一 份 ( 依 第 3 頁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4 寄 件 信 封 格 式 ( 請 自 備 信 封 ) 請 至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自 行 列 印 ( 二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請 於 網 路 列 印 繳 費 單 )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1 頁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請 貼 在 本 簡 章 第 19 頁 所 附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上 4
7 ( 四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 請 貼 在 本 簡 章 第 19 頁 所 附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上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 請 參 閱 第 13 頁 之 說 明 ) 如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特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印 本 (3)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校 院 學 生,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准 予 報 名 (4)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下 學 期 申 請 畢 業 同 學, 應 由 學 校 開 具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比 照 一 般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方 式 報 考, 俟 考 取 後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5)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名 者 ( 請 加 附 本 簡 章 第 20 頁 所 附 切 結 書 ) ( 五 ) 特 定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依 身 分 別 繳 交 ) (1) 考 生 需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發 給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請 參 見 第 17 頁 附 件 ) ( 或 勞 保 證 明 影 印 本 離 職 證 明 ) 工 作 資 歷 調 查 表 ( 格 式 請 參 見 第 18 頁 附 件 ) (2)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考 生 : 須 附 繳 註 冊 前 即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六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 成 績 單 自 傳 進 修 計 畫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等 ( 請 參 考 第 7 頁 ; 系 所 若 無 規 定 則 免, 若 有 其 他 規 定 請 依 照 規 定 辦 理 )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排 列 整 齊, 並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裝 入 信 封 請 將 列 印 的 寄 件 信 封 格 式 貼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若 資 料 過 多 無 法 裝 入 信 封, 請 全 部 以 包 裹 郵 寄 )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上 述 所 繳 交 之 論 文 著 作 及 證 件 影 印 本 等 審 查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依 照 本 簡 章 第 13 頁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 二 ) 依 據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報 名 之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繳 交 由 原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密 封 並 加 蓋 章 戳 或 鋼 印 之 成 績 單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之 台 生, 其 所 持 學 歷 須 另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規 定 之 規 範 ( 四 )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9 月 3 日 台 文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僑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以 其 身 分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五 )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唯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驗 正 式 之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5
8 ( 六 ) 依 據 教 育 部 94 年 7 月 26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之 B 函 辦 理, 上 述 所 繳 交 各 項 在 職 身 分 學 經 歷 及 資 歷 證 明 等 應 試 資 料,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前 述 所 繳 交 經 偽 造 之 相 關 證 件 概 不 退 還 ( 七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 八 )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九 )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之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十 ) 證 件 不 全 費 用 不 足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所 繳 報 名 費, 除 審 核 資 格 不 符 外,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十 一 ) 准 考 證 列 印 日 期 ( 不 另 寄 發 ) 經 本 校 收 件, 完 成 繳 費 並 審 核 通 過 後, 開 始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A4 紙 )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當 日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可 於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列 印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准 考 證 列 印 * 列 印 准 考 證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疑 問 或 無 法 列 印, 請 撥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 轉 洽 詢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並 請 攜 帶 有 照 片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等 ) 以 便 必 要 時 查 驗 錄 取 註 冊 時 與 其 他 證 件 一 併 繳 驗 ( 十 二 ) 安 排 特 殊 教 室 重 度 肢 障 之 考 生,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教 室 應 試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傳 真 (02) ; 並 以 電 話 :(02) 轉 與 試 務 組 聯 絡, 以 便 安 排 試 場 事 關 同 學 權 益, 若 未 告 知 而 造 成 不 便, 自 行 負 責 6
9 肆 招 考 系 所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表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備 註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115) 24 名 取 得 一 般 應 試 資 格, 須 具 下 列 任 ㄧ 工 作 經 驗 資 格 : ㄧ 具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須 3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二 具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並 須 具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ㄧ 書 面 審 查 (0004) 40% 二 口 試 (0005) 60%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下 列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郵 寄 : 1. 大 學 成 績 單 ( 如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階 段 全 部 成 績 單 ) 2. 自 傳 ( 內 容 包 括 : 個 人 資 料 讀 書 與 工 作 經 過 報 考 動 機 將 來 展 望 等 4 項 ) 及 進 修 計 畫 書 3. 工 作 資 歷 調 查 表 ( 如 第 18 頁 附 件 )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已 取 得 之 證 書 或 專 業 證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一 上 課 時 間 : 週 三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日 為 原 則 二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基 河 路 130 號 ) 三 口 試 地 點 : 基 河 考 區 四 口 試 日 期 : ( 視 報 名 人 數 及 系 所 規 定 而 定 ) 五 1. 口 試 順 序 由 本 系 依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排 列 2.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到 達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口 試 報 到 手 續, 逾 時 者 視 同 放 棄 考 試 權 益, 不 得 要 求 補 考 六 本 專 班 考 試 時 間 較 本 校 其 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早,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可 同 時 報 考 本 專 班 及 本 校 其 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以 增 加 上 榜 機 會 俟 本 專 班 先 行 放 榜 後, 再 行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其 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口 試 聯 絡 電 話 :(02)
10 伍 考 試 ( 應 考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照 片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便 必 要 時 查 驗 ) 一 考 試 方 式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書 面 審 查 ( 報 名 時 一 併 郵 寄 ) 口 試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 二 口 試 日 期 :103 年 03 月 日 ( 星 期 六 - 日 ) 詳 細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依 下 列 時 間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 視 報 名 人 數 及 系 所 規 定 而 定 開 始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 網 址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之 口 試 時 間 查 詢 三 口 試 地 點 與 聯 絡 電 話 : ( 一 ) 口 試 地 點 : 基 河 考 區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基 河 路 130 號 ) ( 視 報 名 人 數, 依 系 所 規 定, 於 開 始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 ( 二 ) 試 務 中 心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或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之 地 圖 交 通 資 訊 ) 四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1.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於 放 榜 後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每 科 繳 交 複 查 費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銘 傳 大 學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查 詢 各 科 成 績 之 函 件, 請 逕 寄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5 段 250 號 銘 傳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查 小 組 2. 書 面 審 查 項 目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3.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陸 錄 取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名 額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考 試 科 目 ( 含 書 面 審 查 口 試 ) 如 有 任 1 科 目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再 依 系 所 所 訂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評 比 後, 依 序 錄 取 四 錄 取 各 生 名 單 ( 含 名 次 序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姓 名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議 決 後, 除 在 台 北 校 區 公 告 外,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 未 錄 取 者 則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錄 取 榜 單 : ( 星 期 二 ) 下 午 17:00 公 告 可 使 用 網 路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之 榜 單 查 詢 8
11 柒 報 到 一 各 考 生 應 自 行 查 看 是 否 錄 取,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採 一 階 段 辦 理 錄 取 正 取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進 行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本 校 不 另 寄 通 知,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以 未 獲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三 備 取 生 報 到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為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 第 二 階 段 為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備 取 生 必 須 同 時 完 成 兩 階 段, 始 取 得 正 式 入 學 許 可 ( 一 )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 第 一 階 段 ): 1.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備 取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 登 記 流 程 詳 見 四 ), 逾 時 未 完 成 者 以 放 棄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登 記 2.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時 間 :103 年 5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5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3.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可 於 103 年 5 月 23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公 告 之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符 合 錄 取 驗 證 報 到 之 考 生, 應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 二 ) 符 合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第 二 階 段 ) 凡 名 列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上 說 明 欄 註 記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止, 依 網 頁 公 告 之 時 間 地 點 至 本 校 辦 理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驗 證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四 網 路 登 記 意 願 流 程 : (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及 查 詢 ) 有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登 記 時 間 內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輸 入 報 名 序 號 通 行 碼 准 考 證 號 碼 核 對 是 否 為 本 人 請 按 確 認 就 讀 意 願 鍵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完 成 離 開 網 頁 請 再 次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查 詢 是 否 已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並 離 開 系 統 9
12 五 報 到 重 要 日 程 及 行 事 : ( 一 )103 年 5 月 13 日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止 : 正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二 )103 年 5 月 13 日 下 午 3 時 起 : 網 頁 公 告 學 系 正 取 生 缺 額 人 數 一 覽 表 ( 三 )103 年 5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至 5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及 查 詢 ( 四 )103 年 5 月 23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 開 放 查 詢 備 取 生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 五 ) 103 年 5 月 30 日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止 : 符 合 遞 補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六 其 他 重 要 說 明 : ( 一 )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於 下 列 時 間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1 正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公 告 :103 年 5 月 01 日 2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公 告 :103 年 5 月 20 日 ( 網 址 招 生 資 訊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 二 )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通 知 遞 補 備 取 生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開 學 當 日 ( 三 )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等 各 項 時 間 之 認 定 概 依 中 原 標 準 時 間 作 業 ( 四 ) 錄 取 考 生 應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其 上 所 載 資 料 須 與 報 名 時 相 符 ) 及 影 本 一 份 (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及 學 校 校 印 )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影 本 須 清 晰 ) ( 五 )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相 關 證 書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填 具 切 結 書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 招 生 資 訊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 榜 單 與 其 他 下 載 ),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六 ) 錄 取 報 到 時 或 入 學 後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逕 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考 生 即 應 無 條 件 辦 理 自 動 退 學,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前 述 所 繳 交 經 偽 造 之 相 關 證 件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七 )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 如 各 類 公 費 畢 業 生 現 役 軍 人 等 )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自 行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如 經 錄 取, 未 克 註 冊 入 學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捌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含 書 面 審 查 口 試, 口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1 日 在 台 北 考 區 行 政 大 樓 (A 樓 ) 門 口 基 河 教 學 大 樓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基 河 路 130 號 ) 門 口 公 佈 欄 公 告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見 網 址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之 口 試 時 間 查 詢 ) 二 依 本 簡 章 之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請 詳 細 閱 讀 第 12 頁 並 確 實 遵 行 考 試 時 若 有 緊 急 事 件 或 申 訴 案 件, 由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處 理 小 組,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 詳 見 第 15 頁 ) 10
13 三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錄 取 註 冊 時 與 其 他 證 件 一 併 繳 驗 考 試 當 日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列 印 四 經 錄 取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或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持 有 公 立 或 教 學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或 徵 集 令, 於 註 冊 前 報 請 本 校 核 准 後, 始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毋 須 繳 納 費 用 五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招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六 考 試 時,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導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本 校 網 頁 或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布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玖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且 需 有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 得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 報 名 時 未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仍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低 收 入 戶 者 : 免 繳 報 名 費 二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報 名 費 得 減 免 30%, 每 人 為 新 臺 幣 910 元 整 附 註 一 有 關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及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網 址 查 詢 二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三 本 校 各 系 所 明 年 度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科 目 係 依 所 務 會 議 之 決 議 辦 理 調 整, 請 擬 應 考 者 至 本 校 網 址 下 各 系 所 網 頁 預 覽 相 關 資 訊 四 有 關 本 校 學 雜 費 之 收 費 標 準, 請 至 本 校 財 務 處 查 詢 網 址 為 學 雜 費 專 區 11
14 拾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即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後 未 逾 4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本 ( 卡 ) 准 考 證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三 考 生 除 應 用 筆 墨 及 特 別 規 定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其 他 任 何 資 料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四 考 試 時 須 將 准 考 證 置 放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五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者, 經 驗 明 確 為 無 誤, 准 予 參 加 考 試, 各 該 科 成 績 扣 減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准 考 證 如 能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送 到,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扣 分 六 考 生 一 律 用 黑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作 答, 並 不 得 將 答 案 本 ( 卡 )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符 號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若 用 答 案 卡 者 限 用 2B 鉛 筆, 且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2 分 若 因 塗 改 或 劃 記 不 清, 則 以 電 腦 閱 卷 成 績 為 準 七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劃 記 答 案, 違 規 之 處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除 於 該 科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外, 均 不 得 使 用 之 上 述 計 算 機 僅 限 具 計 算 功 能, 且 不 得 附 有 程 式 編 輯 筆 記 字 典 通 訊 或 其 他 相 關 功 能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考 試 時 不 得 擅 離 座 位, 應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指 導 監 督,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試 時 必 須 肅 靜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之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各 科 目 答 案 本 ( 卡 ) 不 論 有 無 答 案, 俱 應 連 同 試 題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 鈴 鐘 聲 完 畢 或 經 有 權 者 指 定 方 式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經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3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四 答 案 本 ( 卡 ) 上 之 座 號 不 得 自 行 銷 毀 塗 改,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2
15 拾 壹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臺 (84) 教 育 部 臺 (86) 教 育 部 臺 (88) 教 育 部 臺 (89) 教 育 部 臺 (89) 教 育 部 臺 (92) 教 育 部 臺 (95) 教 育 部 臺 (100) 教 育 部 臺 (102) 參 字 第 號 令 發 佈 參 字 第 參 字 第 參 字 第 參 字 第 參 字 第 參 字 第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號 令 修 正 號 令 修 正 號 令 修 正 A 號 令 修 正 C 號 令 修 正 C 號 令 修 正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13
16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17 拾 貳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為 確 保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提 供 考 生 申 訴 管 道,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1 人,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任 之, 成 員 若 干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即 迴 避 第 三 條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對 有 損 其 權 益 之 情 事, 業 經 書 面 提 交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承 辦 業 務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不 服 其 決 定 者, 得 於 本 校 公 告 榜 單 之 日 起 15 日 內,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惟 如 於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逾 申 訴 期 限 申 訴 人 不 適 合 者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違 規 事 件,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需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事 項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之 姓 名 及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救 濟 措 施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五 條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由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召 集 人 指 派 專 人 受 理,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1 個 月 內 作 成 評 議 結 果 並 回 覆 申 訴 人 第 六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第 七 條 申 訴 案 件 若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獲 知 後 應 即 終 止 評 議, 俟 訴 訟 終 結 後 再 議 惟 連 帶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代 表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
18 請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網 址 為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點 選 10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之 網 路 報 名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表 ( 樣 本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流 水 號 : 1. 姓 名 : 2. 報 考 所 別 : 代 碼 : 照 片 黏 貼 處 3. 選 考 科 目 : ( 無 選 考 科 目 則 不 須 填 寫 ) 4. 身 分 證 字 號 : 性 別 : 男 女 5.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6. 現 在 通 訊 處 : ( 請 填 八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 ( 只 填 3 碼 ) 電 話 :( ) ( 請 加 區 碼 ) 行 動 電 話 : 7.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 姓 名 : 關 係 : 電 話 : - 地 址 : 行 動 電 話 : ( 與 通 訊 處 不 同 者, 請 修 改 ) 8. 應 考 資 格 : 2 吋 照 片 一 張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 : 民 國 年 月. 到 民 國 年 月 大 學 / 學 院 同 等 學 力 : 民 國 年 月 到 民 國 年 月 肄 業 畢 業 系 畢 業 大 學 / 專 科 學 校 學 制 科 / 系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考 試 : 民 國 年 月 考 試 名 稱 類 科 9. 服 役 情 形 : 已 服 兵 役 尚 未 服 兵 役 服 役 中 ( 女 生 免 ) 國 民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服 役 完 成 於 年 月 日 退 伍 10. 服 務 機 構 : 11. 低 收 入 戶 類 別 : 非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12.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免 填 ) 1. 審 核 證 件 2. 編 登 准 考 證 號 碼 注 意 事 項 1. 本 表 確 實 由 本 人 填 寫, 不 得 以 影 印 紙 報 名 2. 請 確 實 填 寫 能 日 夜 聯 絡 之 聯 絡 電 話 3.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必 須 書 寫 正 確 清 礎, 如 無 法 投 遞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本 人 同 意 授 權 銘 傳 大 學 為 招 生 相 關 用 途 得 依 國 家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或 利 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5.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不 得 更 換 選 考 科 目, 一 切 以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為 憑 填 表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約 人 簽 名 16
19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在 職 證 明 書 報 考 系 所 組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年 資 起 訖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備 註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 (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關 防 或 印 信 ) 服 務 機 關 地 址 : 服 務 機 關 負 責 人 或 其 授 權 人 : 簽 章 服 務 機 關 電 話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說 明 :( 服 務 機 關 及 考 生 須 詳 閱 下 述 內 容, 並 同 意 遵 守 ) 一 本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報 名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本 機 關 及 考 生 願 連 帶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願 依 貴 校 規 章 處 理, 撤 銷 考 生 之 錄 取 資 格, 概 無 異 議 二 服 務 年 資 期 間 之 計 算, 一 律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3 年 09 月 01 日 止 三 在 職 人 員 之 工 作 性 質 及 服 務 年 資 須 符 合 報 考 系 所 ( 組 ) 之 規 定, 如 有 本 證 明 書 無 法 涵 蓋 之 服 務 年 資, 請 另 行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1 份,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附 繳 四 若 無 在 職 證 明 者, 請 提 供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之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如 勞 保 投 保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17
20 准 考 證 號 碼 :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工 作 資 歷 調 查 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貼 籍 貫 省 ( 巿 ) 縣 ( 巿 ) 身 分 證 字 號 2 吋 通 訊 公 司 : 相 地 址 住 宅 : 片 電 話 公 : 宅 : 手 機 : 學 歷 教 育 程 度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三 專 五 專 二 專 其 他 日 夜 ( 第 二 部 ; 進 修 部 ) 大 學 ( 院 ) 系 畢 ( 肄 ) 業 專 科 年 制 科 畢 業 學 位 年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年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服 務 機 構 民 營 機 構 公 營 機 構 研 究 機 構 政 府 機 構 軍 事 機 構 其 他 ( 請 証 明 ) 現 職 與 經 歷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部 門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資 本 額 103 年 元 月 員 工 人 數 百 萬 元 百 萬 元 百 萬 元 現 職 工 作 內 容 及 個 人 重 要 成 就 注 意 事 項 : 1. 調 查 表 填 妥 後 請 附 貴 機 構 組 織 圖, 並 標 示 您 在 圖 中 的 位 置 及 與 您 同 職 位 人 數 2. 在 職 稱 欄 上, 目 前 若 同 時 於 幾 家 公 司 擔 任 數 個 職 位, 請 依 職 稱 大 小 順 序 3. 請 列 目 前 所 任 職 機 構 的 資 本 額 及 正 式 編 制 員 工 ( 不 含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機 構 ) 4. 若 上 表 不 敷 使 用, 請 另 紙 繕 寫, 一 併 附 上 18
21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學 生 證 背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 限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用 ) ( 限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用 ) 附 註 :( 若 有 下 列 證 件 請 附 於 本 表 之 後 ) 1. 畢 業 生 請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印 本 ( 請 參 閱 第 13 頁 之 說 明 );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請 加 附 本 簡 章 第 20 頁 所 附 切 結 書 ; 報 名 費 優 待 者 ( 詳 見 第 11 頁 說 明 )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2. 考 生 另 需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發 給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請 參 見 第 17 頁 附 件 ; 離 職 證 明 或 勞 保 證 明 影 本 ) 工 作 資 歷 調 查 表 ( 格 式 請 參 見 第 18 頁 附 件 ) 等 19
22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密 封 並 加 蓋 章 戳 或 鋼 印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所 別 : 報 名 流 水 號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23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考 查 生 得 免 分 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所 名 稱 考 生 簽 名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免 填 ) 回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複 查 申 請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並 於 放 榜 後 10 日 內 截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2)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系 所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名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請 填 寫 正 確, 貼 足 回 郵, 以 憑 回 覆 (4) 須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每 科 繳 交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收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 不 收 郵 票 ), 匯 票 收 款 人 抬 頭 為 銘 傳 大 學 (5) 書 面 審 查 項 目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21
24 銘 傳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5 段 250 號 郵 票 正 貼 - 縣 市 路 街 鄉 鎮 市 區 段 巷 弄 號 樓 先 生 / 小 姐 收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6.03)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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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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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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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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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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