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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 關 專 案 列 管 項 目, 請 依 下 列 事 項 續 處 : ( 一 ) 教 務 處 第 A2 項 次 本 校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為 展 現 藝 術 大 學 專 業 特 色, 請 教 務 處 於 磨 課 師 課 程 呈 現 上 應 有 別 於 一 般 大 學 視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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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二 ) 因 應 市 政 需 要 調 整 ( 三 ) 本 府 各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進 度 說 明 本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編 制 表, 行 政 院 業 已 同 意 備 查, 本 府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轉 請 考 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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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 近 與 燕 巢 校 區 許 多 系 主 任 跟 老 師 談 論 過, 希 望 能 夠 建 構 一 個 更 隱 定 更 理 想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環 境, 並 有 效 提 升 燕 巢 飲 食 機 能 上 週 曾 利 用 中 午 至 樹 科 大 與 高 應 大 用 餐, 相 較 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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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機的協助, 且運用函數的困難度高, 並非是適合的控管工具 另外, 與過去相較, 現職人員的異動更為頻繁, 導致每月的現有員額數都可能不同 ( 這些異動也代表要辦理隨之而來的相關業務, 如動態 ( 銓審 ) 報送 退撫 公保與健保的異動等 ), 此時必須重新計算人員的員額數, 稍有疏忽極易出錯,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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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3 月停止運作 ; 國際人才庫則結合獎優汰劣政策進化為綜合性人才庫, 並與退休人員優存利息核校 e 化, 共同納入本府人力資源管理創新之應用典範 除了人事管理所需相關資訊系統外, 我們在規劃提供本府員工使用的資訊系統方面, 近年來, 也有相當快速的發展, 包括將原使用 10 年以上之舊版差勤系統全

2016 台灣燈會在桃園 元宵花燈活動, 展期自 105 年 2 月 22 日起至 3 月 6 日熱鬧辦理, 為將本次活動做到盡善盡美, 所有同仁均齊心努力, 將最美好的一面呈現給國內 外民眾觀賞 本次燈會中, 本局偕同桃園知名產業與觀光工廠聯合展示之 童話夢工廠 主題燈區為 27 年來台灣燈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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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目錄壹 現階段重要工作執行情形... 1 一 健全組織功能, 落實逐級授權... 1 二 核列 105 年各機關職員 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預算員額... 2 三 規劃辦理本府 104 年員額評鑑作業... 3 四 增進人事人員職務歷練, 內陞外補兼顧... 3 五 強化人事人員專業知能, 提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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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蘭 縣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作 業 流 程 ( 範 例 ) 步 驟 1 鄉 鎮 市 公 所 宜 蘭 縣 政 府 銓 敘 部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列 管 名 冊 2 1. 通 知 申 請 退 休 人 員 辦 理 退 休 案 件 資 料 送 審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1 3 2. 退 休 人 員 準 備 填 具 退 休 事 實 表, 檢 同 任 職 證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彙 辦 附 件 : 2.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事 實 表 2.2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2.3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2.4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2.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退 撫 給 與 領 受 人 員 資 料 卡 2.6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注 意 事 項 2 4 3. 服 務 機 關 審 查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3

5 4. 建 檔 及 函 報 : 至 銓 敘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傳 送 檔 案, 完 成 網 路 報 送 銓 敘 部 ( 另 至 webhr 退 撫 系 統 維 護 資 料 ), 同 時 公 文 函 報 銓 敘 部 並 副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附 件 : 4.1 退 休 報 送 函 注 意 事 項 4 5. 函 文 副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6. 銓 敘 部 審 定 退 休 案, 核 發 退 休 審 定 函 6 7. 退 休 審 定 函 轉 退 休 人 員, 並 申 請 服 務 獎 章 附 件 : 7.1 轉 發 退 休 核 定 函 7.2 申 請 服 務 獎 章 函 注 意 事 項 7 7 8. 核 發 退 休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等 附 件 : 8.1 核 發 退 休 金 簽 8.2 核 發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表 8.3 退 休 金 領 據 8.4 服 務 獎 章 領 據 8.5 核 定 退 休 金 函 8.6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意 願 調 查 表 8.7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個 人 入 會 申 請 書 注 意 事 項 8 8 結 案

注 意 事 項 1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自 願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4 條, 符 合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者, 於 前 年 度 退 休 意 願 調 查 經 簽 核 列 入 該 年 度 預 算, 先 將 簽 呈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憑 辦,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3 個 月 送 相 關 資 料 由 公 所 審 核 後 網 路 線 上 報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三 屆 齡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5 條, 該 人 員 應 列 冊 管 控, 依 期 限 辦 理 退 休 案 四 命 令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者, 可 由 當 事 人 簽 請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 而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情 形 者, 可 由 用 人 機 關 依 程 序 主 動 簽 辦 命 令 退 休 五 相 關 權 益 之 說 明 ( 一 ) 退 休 生 效 日 涉 及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考 績 種 類 考 績 晉 級 等 相 關 權 益 之 說 明 ( 二 ) 擇 領 退 休 金 補 償 金 種 類 之 差 異 及 新 舊 制 年 資 取 捨 之 影 響, 並 協 助 退 休 人 員 慎 重 選 擇 ( 三 ) 說 明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請 領 選 擇 之 影 響 及 請 求 權 時 效 ( 四 ) 優 惠 存 款 辦 理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2.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 範 例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構 ) 及 代 號 職 稱 退 休 ( 職 ) 等 級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年 個 月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支 給 機 關 ( 構 ) 及 代 號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任 職 年 資 年 個 月 適 ( 準 ) 用 條 款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條 項 款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名 及 蓋 私 章 年 月 日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支 領 展 期 月 退 休 金 退 休 ( 職 ) 支 領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 提 前 金 種 類 兼 領 1/2 月 退 休 金 年, 減 額 %) 兼 領 1/2 展 期 月 退 休 金 兼 領 1/2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 提 前 年, 減 額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選 擇 之 補 償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一 次 補 償 金 聯 絡 電 話 前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15 年, 並 支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始 得 勾 選 ) 月 補 償 金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本 人 作 下 列 選 擇 前 已 詳 閱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相 關 規 定 : 1.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2. 暫 不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否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是 ( 1) 否 ( 2) 直 撥 入 帳 是 帳 號 否 1.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直 撥 入 帳 如 勾 選 是 欄 位, 應 填 註 臺 灣 銀 行 優 存 帳 號, 並 檢 附 臺 灣 銀 行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綜 合 服 務 存 摺 影 本 2.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直 撥 入 帳 如 勾 選 是 欄 位, 僅 需 填 註 往 來 銀 行 ( 郵 局 存 簿 儲 金 ) 帳 號, 並 檢 附 存 摺 影 本 本 人 未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0 條 之 規 定 於 擬 退 休 生 效 日 3 個 月 前 申 請 退 休, 如 因 作 業 不 及, 致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等 權 益 受 損,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具 有 合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採 計 之 任 職 年 資 逾 35 年, 請 准 予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9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採 計 方 式 如 右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 年 個 月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任 職 年 資 : 年 個 月, 合 計 35 年 本 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選 擇 拋 棄 所 具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期 間 所 核 發 之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之 權 利 一 經 權 責 機 關 審 定 並 領 取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後, 即 不 再 請 求 變 更 歷 任 職 務 歷 任 職 務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備 註 序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1 年 月 至 年 月 2 年 月 至 年 月 3 年 月 至 年 月 4 年 月 至 年 月 5 年 月 至 年 月 序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日 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 1 本 表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第 25 條 及 第 46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如 須 送 銓 敘 部 核 定 者, 須 上 傳 至 銓 敘 部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後, 再 以 電 子 公 文 方 式 行 文 銓 敘 部 相 關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及 退 休 撫 卹 案 件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系 統 外 網 使 用 手 冊, 請 自 行 至 銓 敘 部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https://iocs.mocs.gov.tw) 之 新 訊 小 圃 內, 上 線 查 看 或 下 載 使 用 2 本 表 雙 線 欄 內 逾 限 申 請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取 捨 切 結 部 分, 請 服 務 機 關 ( 構 ) 人 事 人 員 詳 為 說 明 後, 由 退 休 ( 職 ) 人 員 連 同 補 償 金 選 擇 方 式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退 休 ( 職 ) 金 種 類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直 撥 入 帳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併 予 親 自 勾 選 或 填 寫 並 簽 名 蓋 章 ; 其 餘 表 內 欄 位 均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人 事 人 員 詳 細 查 填 若 當 事 人 有 涉 案 或 再 任 等 情 形 時, 請 於 備 註 欄 內 加 註 說 明 3 本 表 新 制 實 施 前 支 給 機 關 ( 構 ) 係 指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退 休 ( 職 ) 金 之 機 關 ( 構 ),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2.2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 範 例 ) 一 最 後 在 職 所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最 後 在 職 等 級 職 稱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人 員 類 別 及 支 領 職 等 最 後 在 職 有 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及 支 領 職 等 備 註 630 俸 點 加 給 表 名 稱 : 專 業 加 給 表 ( 一 ) 人 員 類 別 :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職 等 : 有 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支 領 職 等 : 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期 間 未 曾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不 必 填 寫 請 就 下 列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較 有 利 於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者 擇 一 勾 選 ( 勾 選 項 目 不 同, 所 計 列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金 額 亦 將 有 所 不 同, 進 而 影 響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金 額,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審 慎 考 量, 就 較 有 利 者 選 擇 之, 並 由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就 其 曾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主 張 負 舉 證 責 任 ; 惟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如 無 法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得 由 當 事 人 簽 具 切 結 書 之 方 式 辦 理 ), 並 依 勾 選 項 目 所 列 期 間, 將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該 期 間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填 入 下 列 附 表 : 甲 自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 即 自 最 後 在 職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滿 36 個 月 之 次 一 日 ),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曾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乙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36 個 月 以 上 丙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曾 任 等 級 職 稱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備 註 曾 任 等 級 職 稱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備 註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1.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4.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2.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3.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合 計 : 無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1. 代 號 個 月 2. 職 等 5.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6.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章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簽 章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簽 章 :

說 明 : 一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而 選 擇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且 依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 規 定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請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填 具 本 表, 同 時 由 人 事 主 管 首 長 及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章 後, 連 同 其 他 退 休 表 件,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核 轉 銓 敘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俾 本 部 計 算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之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進 而 計 算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最 高 金 額 二 最 後 在 職 所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之 填 寫 : 其 中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欄 位, 應 就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時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按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之 月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按 最 後 在 職 時 之 待 遇 標 準 予 以 填 入 ; 至 於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人 員 類 別 及 支 領 職 等 欄 位, 須 填 入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之 加 給 表 名 稱 ( 如 專 業 加 給 表 一 或 表 二 等 25 種 表 ), 如 同 一 加 給 表 中 尚 依 人 員 類 別 支 領 不 同 標 準 之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或 增 支 者, 並 應 填 明 人 員 類 別, 又 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 同, 為 資 明 確, 支 領 職 等 務 須 填 寫 ; 另 最 後 在 職 有 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及 支 領 職 等 欄 位, 除 填 寫 有 或 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外, 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 同, 為 資 明 確, 支 領 職 等 亦 請 務 須 填 寫, 以 上 資 料 均 請 填 明, 本 部 始 得 計 算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等 金 額 三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1 款 所 稱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 分 子 值 ) 之 1/12 年 終 慰 問 金 第 2 款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 分 母 值 ) 之 1/12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定 額 或 定 額 半 數, 均 由 本 部 依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於 本 表 填 復 之 相 關 標 準 計 算,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毋 須 填 寫 四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計 列 標 準 如 次 : ( 一 )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 茲 舉 例, 某 甲 於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實 施 後 辦 理 退 休, 其 退 休 等 級 為 簡 任 第 12 職 等 年 功 俸 4 級, 最 後 在 職 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為 30 年 其 自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其 中 12 個 月 擔 任 第 12 職 等 主 管 ;12 個 月 擔 任 第 11 職 等 非 主 管 職 務 時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其 餘 12 個 月 未 擔 任 主 管,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1 子 目 但 書 規 定,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為 :25,700 元 77.5% 12/36+16,660 元 90% 12/36+0 元 12/36=11,637 元 ( 某 甲 最 後 在 職 因 係 第 12 職 等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人 員, 故 如 選 擇 依 上 開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其 退 休 所 得 百 分 比 應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按 75~80% 標 準 計 算 ; 又 上 開 11,637 元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因 已 經 退 休 所 得 百 分 比 折 算 過, 故 依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1 子 目 規 定, 不 再 按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折 算, 以 避 免 重 複 折 算 ) ( 二 ) 定 額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茲 舉 例, 某 甲 ( 退 休 等 級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同 上 例 )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非 均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但 其 所 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任 職 年 資 中 合 計 仍 有 36 個 月 以 上 依 規 定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2 子 目 前 段, 得 按 其 最 後 在 職 職 等, 以 定 額 5500 元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某 甲 如 選 擇 此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其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應 依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按 85~95% 計 算 ) ( 三 ) 定 額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半 數 : 茲 舉 例, 某 甲 ( 退 休 等 級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同 上 例 ) 如 其 所 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任 職 年 資 中,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得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2 子 目 後 段, 按 定 額 5500 元 之 半 數 ( 即 2750 元 )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某 甲 如 選 擇 按 此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其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亦 係 按 85~95% 計 算 ) 五 所 稱 自 最 後 在 職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滿 36 個 月 之 次 一 日, 如 某 甲 於 95 年 3 月 18 日 退 休 生 效, 則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之 計 算, 應 自 95 年 3 月 17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92 年 3 月 18 日 止, 其 95 年 3 月 之 畸 零 日 應 化 作 17/31 月 計 算,92 年 3 月 之 畸 零 日 應 化 作 14/31 月 計 算 ; 本 表 其 餘 畸 零 日 之 計 算, 亦 比 照 計 算 之 六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之 填 寫 : 應 依 所 列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就 較 有 利 於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者 予 以 勾 選 後, 填 入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填 寫 方 式 如 說 明 : ( 一 ) 曾 任 等 級 : 其 中 勾 選 甲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 選 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36 個 月 以 上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 選 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二 ) 職 稱 : 應 按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所 擔 任 之 職 稱 予 以 填 寫 ( 三 )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 應 就 所 勾 選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將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期 間, 詳 實 填 入 選 擇 甲 項 者, 應 就 相 應 領 有 主 管 加 給 之 期 間 填 入 ; 選 擇 乙 項 者, 應 填 滿 相 應 36 個 月 之 期 間 ; 選 擇 丙 項 者, 應 填 滿 相 應 10 日 以 上 之 期 間 又 各 期 間 並 應 計 算 其 月 數 填 入, 並 將 合 計 月 數 填 入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合 計 欄 位, 以 便 勾 稽 ( 四 )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 職 等 應 依 所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所 對 應 之 職 等 填 寫, 如 銓 敘 審 定 為 薦 任 第 8 職 等 代 理 第 9 職 等, 並 支 領 第 9 職 等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應 填 寫 9 ; 至 於 代 號 部 分,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填 寫 :1. 因 所 任 職 務 為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1 ; 2. 因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2 ; 3. 簡 任 ( 派 ) 非 主 管 人 員 職 責 繁 重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3 ; 4. 因 其 他 原 因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4, 並 於 備 註 欄 填 明 依 據 之 規 定

存 款 人 辦 理 2.3 公 ( 政 ) 務 人 員 擬 退 休 ( 職 )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 範 例 ) 聲 明 書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擬 以 直 撥 入 戶 方 式, 於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行 ( 以 下 簡 稱 貴 行 ) 月 退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支 ( 兼 ) 領 一 次 退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作 業 順 利, 存 款 人 同 意 下 列 約 定 事 項, 並 配 合 辦 理 : 1. 存 款 人 將 親 持 本 聲 明 書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至 貴 行 開 立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 惟 為 避 免 未 辦 妥 優 惠 存 款 前 領 出 款 項, 影 響 優 惠 額 度, 故 於 開 戶 後, 除 另 經 存 款 人 以 書 面 聲 明 外, 同 意 貴 行 即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之 止 付, 俟 辦 妥 優 惠 存 款 後, 再 解 除 止 付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例 如 扣 押 ) 2. 存 款 人 之 退 休 ( 職 ) 案 件 如 因 異 動 ( 如 更 改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撤 銷 退 休 ( 職 ) 等 因 素 ), 不 及 通 知 貴 行, 致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已 入 帳 時, 同 意 貴 行 逕 自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收 回 溢 付 款 項 3. 經 退 休 ( 職 ) 核 定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後, 存 款 人 於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起, 將 親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原 留 印 鑑 存 摺 退 休 金 證 書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通 知 書 及 核 定 函 等 文 件, 至 貴 行 辦 理 轉 存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手 續 4. 服 務 機 關 確 認 用 印 後, 請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持 本 證 明 及 聲 明 書 至 臺 灣 銀 行 開 立 優 存 帳 戶 後, 將 存 摺 影 本 連 同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一 併 送 銓 敘 部 核 定 其 退 休 ( 職 ) 案 5. 存 款 人 若 因 退 休 ( 職 ) 核 定 機 關 核 定 無 可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額 度 或 改 開 立 支 票 ( 按 : 退 休 案 未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一 個 月 送 達 核 定 機 關 入 帳 失 敗 或 因 退 休 年 資 查 證 致 未 能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15 天 前 核 定 者, 仍 依 開 立 支 票 之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 等 原 因, 致 於 開 戶 日 起 逾 6 個 月 後 餘 額 仍 為 零 者, 同 意 貴 行 逕 行 辦 理 銷 戶 此 致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優 惠 存 款 ; 又 為 使 主 管 機 關 與 貴 行 存 款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06 月 日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資 料 ( 下 列 欄 位 須 由 退 休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填 寫, 並 經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及 首 長 用 印 證 明 ) 退 休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退 休 ( 職 ) 最 後 職 稱 退 休 ( 職 ) 等 級 擬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舊 制 退 休 ( 職 ) 金 支 給 機 關 初 審 是 否 符 合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要 件 人 事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民 國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 符 合 不 符 合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 符 合 不 符 合 ( 此 初 審 結 果 不 具 行 政 處 分 效 力 )

說 明 :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所 核 發 之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須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辦 理 退 休 ( 二 ) 最 後 在 職 之 機 關 係 適 用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之 公 務 人 員 俸 額 標 準 表 支 薪 ( 三 ) 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原 規 定 標 準 核 發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所 核 發 之 養 老 給 付 ( 四 ) 如 因 機 關 改 制 或 待 遇 類 型 變 更 始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機 關, 其 人 員 於 中 華 民 國 84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曾 任 符 合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之 年 資 : 1. 未 曾 領 取 待 遇 差 額 退 休 金 差 額 其 任 職 期 間 所 計 給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參 加 公 保 期 間 所 計 給 單 一 薪 給 之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2. 未 支 領 中 美 基 金 未 曾 領 取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或 未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業 機 構 待 遇 ( 五 ) 請 各 機 關 人 事 人 員 確 實 核 校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勾 選 前 開 書 表 聲 明 書 中 之 擬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種 類 之 選 項 ; 如 屬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僅 得 勾 選 月 退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選 項, 辦 理 直 撥 入 帳 ; 至 於 屬 支 ( 兼 ) 領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者, 如 未 同 時 勾 選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共 二 個 選 項, 而 僅 勾 選 其 中 一 種 選 項 者, 則 請 將 另 外 ㄧ 選 項 劃 記 雙 橫 線, 並 加 蓋 核 校 章 戳, 以 示 刪 除, 以 避 免 爭 議 2

2.4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 範 例 ) 公 務 人 員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發 給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退 休 或 死 亡 人 員 姓 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稱 退 休 或 死 亡 日 期 退 休 或 撫 卹 核 定 機 關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年 月 日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名 稱 核 發 機 關 核 發 文 號 或 銓 敘 部 備 查 文 號 獎 勵 金 金 額 合 計 金 額 審 核 情 形 准 予 發 給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申 請 人 審 核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備 註 : 一 退 休 人 員 由 其 本 人 提 出 申 請 ; 死 亡 人 員 由 其 遺 族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申 請 表 一 式 三 份, 二 份 存 原 服 務 機 關, 一 份 於 審 核 後 發 還 申 請 人 三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主 管 二 欄 位, 請 蓋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主 管 職 章 或 職 名 章, 免 蓋 機 關 印 信 ; 申 請 人 欄 位 請 簽 名 蓋 章 四 再 任 人 員 曾 請 領 較 低 等 第 服 務 獎 章 之 獎 勵 金, 於 退 休 ( 或 死 亡 ) 時, 依 其 請 領 時 最 高 等 第 服 務 獎 章 之 獎 勵 金 額 扣 除 已 領 金 額 後, 補 發 其 差 額

2.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退 撫 給 與 領 受 人 員 資 料 卡 ( 範 例 )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撫 卹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指 定 存 入 帳 戶 撫 卹 撫 慰 給 與 案 件 請 填 領 受 代 表 帳 戶 銀 行 別 台 灣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戶 名 帳 號 通 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大 哥 大 :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有 帳 號 的 那 一 面 ) 黏 貼 處 * 請 選 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目 前 委 託 代 付 之 臺 灣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其 中 一 家 開 立 帳 戶 * 優 惠 利 率 存 款 帳 戶 無 法 入 帳 請 勿 檢 附 * 如 台 端 所 提 供 之 帳 號 已 經 銀 行 結 清 銷 戶 轉 為 靜 止 戶 或 其 他 原 因 ( 如 : 移 存 其 他 分 行 ) 等, 致 本 會 無 法 如 期 撥 付 退 撫 給 與 時, 所 生 之 損 失, 由 台 端 自 行 負 責 下 表 退 休 人 員 毋 須 填 寫 請 領 撫 卹 撫 慰 給 與 案 件 請 詳 填 下 表 遺 族 資 料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通 信 地 址 領 受 代 表 是 分 領 比 例 是 是 是 是 是

2.6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 範 例 )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本 人 申 請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退 休, 於 公 職 生 涯 中 未 曾 因 公 成 殘 領 取 公 保 殘 廢 給 付 此 致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公 所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2 一 相 關 表 件 ( 一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 二 )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 三 ) 公 ( 政 ) 務 人 員 擬 退 休 ( 職 )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 四 )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 五 ) 退 撫 基 金 資 料 卡 ( 六 )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書 二 申 請 退 休 應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之 證 件 ( 一 )2 吋 相 片 1 張 ( 或 電 子 檔 ) ( 二 )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撥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 ( 三 ) 台 灣 銀 行 或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或 合 作 金 庫 其 中 一 家 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撥 新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 ( 四 ) 一 次 退 休 金 或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優 惠 存 款 選 擇 直 撥 入 帳 者, 限 檢 附 臺 灣 銀 行 優 惠 存 款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五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如 選 擇 直 撥 入 帳, 需 檢 附 往 來 銀 行 ( 或 郵 局 存 簿 儲 金 ) 存 摺 影 本 ( 六 ) 服 務 獎 章 證 書 正 本 ( 檢 附 最 高 等 第 之 獎 章 證 書 ), 倘 目 前 持 有 之 證 書 非 退 休 最 高 年 資, 則 俟 退 休 案 核 定 後, 由 人 事 單 位 函 請 宜 蘭 縣 政 府 轉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請 頒 ( 七 ) 全 部 經 歷 證 件 正 本 或 影 本 ( 如 送 影 本 須 加 註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並 簽 章, 且 附 上 正 本 查 核 ): (1) 義 務 役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含 大 專 集 訓 證 書 退 伍 令 或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等 ) 軍 校 基 礎 教 育 年 資 折 算 年 資 查 復 證 明 (2)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函 初 任 到 職 文 件 派 令 銓 審 函 ( 含 改 任 換 敘 通 知 書 臺 灣 省 委 任 職 公 務 員 銓 敘 委 託 審 查 會 分 類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審 查 通 知 書 或 考 核 通 知 書 )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考 績 通 知 書 等 ( 請 人 事 單 位 協 助 查 詢, 倘 於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 公 務 人 員 銓 審 資 料 查 詢 已 建 檔 之 年 資, 無 須 檢 附 派 令 銓 審 函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考 績 通 知 書 等, 惟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函 初 任 到 職 文 件 仍 須 檢 附 ) (3) 各 項 未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經 歷 證 明 ( 雇 員 民 選 鄉 鎮 市 長 軍 職 教 育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等 未 依 各 該 規 定 核 給 退 休 金 資 遣 給 與 或 年 資 結 算 金, 並 經 原 服 務 機 關 核 實 出 具 證 明 之 年 資 或 補 繳 退 撫 基 金 之 年 資 ) (4) 各 項 年 資 疑 義 查 復 文 件 ( 八 ) 戶 籍 謄 本 ( 最 近 3 個 月 ) 正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需 提 供 正 本 核 驗 )1 份

注 意 事 項 3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人 事 單 位 應 先 查 明 擬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有 無 移 送 懲 戒 程 序 中, 或 涉 及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等, 應 注 意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一 ) 無 上 開 情 形 者, 於 退 休 事 實 表 備 註 欄 載 明 經 查 員 目 前 無 涉 案 或 移 付 懲 戒 等 情 事 ( 二 ) 如 經 查 核 有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者, 請 依 銓 敘 部 87 年 3 月 2 日 87 台 特 三 字 第 1483321 號 函 示 規 定, 服 務 機 關 遇 有 涉 嫌 刑 責 之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時, 應 就 該 員 之 涉 案 情 節, 先 行 檢 討 是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付 懲 戒 或 查 明 是 否 應 予 停 ( 免 ) 職, 再 衡 酌 得 否 受 理 其 申 請 退 休 案 二 依 銓 敘 部 100 年 11 月 16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1003456901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前 年 度 考 績 結 果 仍 有 晉 級 空 間 之 退 休 案, 一 律 由 服 務 機 關 隨 案 檢 具 考 績 核 定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後 出 具 之 考 績 證 明 ( 如 考 績 清 冊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為 本 部 審 定 退 休 等 級 之 依 據 但 退 休 申 請 案 於 12 月 1 日 以 前 到 部 者, 得 俟 12 月 2 日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後, 再 行 補 送 考 績 證 明, 俾 據 以 審 定 其 退 休 等 級 三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後 年 資 合 計 逾 35 年 者, 由 當 事 人 就 其 前 後 年 資 予 以 取 捨 參 考 公 教 人 員 採 計 退 休 年 資 檢 查 單, 檢 查 採 計 年 資 四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者, 按 降 低 年 齡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五 人 事 單 位 應 於 退 休 人 員 成 就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條 件 時, 請 其 選 擇 是 否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並 告 知 選 擇 請 領 與 否 之 相 關 權 益 及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變 更 等 事 項 人 事 單 位 應 請 退 休 人 員 選 擇 其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是 否 以 直 撥 入 帳 方 式 辦 理, 並 告 知 其 退 休 案 未 能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30 天 前 核 定 或 入 帳 失 敗 時,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則 仍 以 開 立 支 票 之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4.1 退 休 報 送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mail.e-land.gov.tw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本 ( 機 關 名 稱 ) 課 ( 室 ) ( 職 稱 ) (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號 :G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申 請 於 年 月 日 辦 理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請 鑒 核 說 明 :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四 ( 五 六 )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辦 理 二 本 申 請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案, 業 於 年 月 日 網 路 報 送 鈞 部 審 定 在 案 正 本 : 銓 敘 部 副 本 : 宜 蘭 縣 政 府 本 所 人 事 室

注 意 事 項 4 一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https://iocs.mocs.gov.tw, 完 成 報 送, 詳 見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操 作 手 冊 二 WebHR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 退 休 撫 卹 子 系 統, 登 打 退 休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年 資 維 護 webhr 操 作 說 明

7.1 退 休 核 定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mail.e-land.gov.tw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台 端 申 請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案, 業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在 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上 開 退 休 審 定 函 1 份 正 本 : 副 本 :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7.2 服 務 獎 章 申 請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mail.e-land.gov.tw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本 ( 機 關 名 稱 ) 課 ( 室 ) ( 職 稱 ) ( 姓 名 ) 業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於 年 月 日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在 案, 茲 請 頒 服 務 滿 年 等 服 務 獎 章, 請 鑒 核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茲 檢 附 上 開 審 定 函 影 本 及 請 頒 等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2 份 正 本 : 宜 蘭 縣 政 府 副 本 : 本 所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宜 蘭 縣 ( 機 關 名 稱 ) 請 頒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服 務 年 資 姓 名 核 定 情 形 起 訖 日 期 職 務 請 獎 期 間 考 績 等 次 備 註 國 民 身 分 證 自 年 月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至 年 月 核 定 組 長 00001 62 年 03 月 至 P123456789 95 年 01 月 62 年 72 年 甲 假 82 年 甲 假 92 年 甲 假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73 74 75 乙 76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77 78 79 80 81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83 年 84 85 年 年 86 87 年 年 88 89 年 年 90 91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93 94 年 年 乙 甲 經 核 符 合 1. 銓 敘 部 95 獎 章 條 例 年 1 月 16 日 第 5 條 第 3 部 退 一 字 第 款 規 定 0951234567 號 函 審 定 自 95 年 3 月 2 日 自 願 退 休 在 案 2.62 年 初 任 公 職, 當 年 無 辦 理 考 績 3.63 年 另 予 考 績 4. 未 曾 請 頒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注 意 事 項 7 一 退 休 審 定 通 知 : 應 將 退 休 審 定 函 轉 發 退 休 人 員 : 退 休 案 經 銓 敍 部 核 定 後, 函 文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將 退 休 核 定 資 料 建 檔 於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二 退 休 案 經 銓 敍 部 核 定 後,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服 務 獎 章 線 上 請 頒 及 檢 核 系 統 申 辦 服 務 獎 章 如 另 獲 有 勳 ( 獎 ) 章 及 特 殊 功 績 者, 應 請 其 另 案 提 出 申 請 獎 勵 金

8.1 簽 ( 範 例 ) 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於 宜 蘭 縣 公 所 人 事 室 主 旨 : 為 核 發 本 所 ( 姓 名 ) ( 職 稱 )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計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所 應 核 給 退 休 金 額 及 類 別 如 下 : ( 一 ) 核 給 本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月 退 休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二 ) 核 給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 三 ) 核 給 等 服 務 獎 章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三 本 案 所 需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 萬, 元 整 ( 如 計 算 單 ), 擬 由 本 所 年 度 總 預 算 - 退 休 金 - 退 休 金 - 人 事 費 -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項 下 支 應, 並 由 本 所 財 政 課 逕 匯 當 事 人 帳 戶 四 檢 陳 檢 附 本 所 核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計 算 單 乙 份 擬 辦 : 奉 核 可 後, 移 請 財 政 課 主 計 室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陳 第 一 層 決 行 承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會 辦 單 位 :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決 行 :

8.2 宜 蘭 縣 公 所 核 發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表 ( 範 例 ) 退 休 人 員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及 職 稱 :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退 休 薪 級 : 退 休 生 效 日 : 年 月 日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審 定 年 資 : 年 個 月 月 退 休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審 定 年 資 : 年 個 月 月 退 休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月 補 償 金 : 月 補 償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55 歲 加 發 退 休 金 : 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 退 休 等 級 之 本 ( 年 功 ) 俸 15% 為 基 數 內 涵 : 發 給 基 數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本 期 月 退 休 金 ( 月 補 償 金 ) 核 發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區 分 計 算 小 計 一 次 退 休 金 ( 月 支 薪 額 + 實 物 代 金 ) 基 數 兼 領 比 例 月 退 休 金 五 五 歲 加 發 一 次 退 休 金 一 次 補 償 金 月 補 償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補 償 金 (( 月 支 薪 額 百 分 比 )+ 實 物 代 金 ) 兼 領 比 例 月 數 ( %)+930 1 ( + / ) = 1 ( + / ) 月 支 薪 額 2 5 個 基 數 月 支 薪 額 2 基 數 兼 領 比 例 月 支 薪 額 2 百 分 比 兼 領 比 例 月 數 2 % 1 ( + / ) = 1 ( + / ) 應 發 退 休 金 總 計 月 支 薪 額 15% 補 償 金 基 數 ( %) 基 數 = 勳 章 獎 章 服 務 獎 章 : 特 等 :14,400 元 1 等 :10,800 元 2 等 :7,200 元 3 等 :3,600 元 2 等 服 務 獎 章 待 申 請 總 計 應 發 金 額 總 計 應 發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仟 佰 元 整 新 制 任 職 年 資 部 份 另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計 算 核 發

月 退 休 金 月 補 償 金 8.3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正 領 據 ( 範 例 ) 五 十 五 歲 加 發 五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姓 名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職 稱 : 金 額 ( 新 台 幣 ): 備 註 : 元 整 領 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住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蓋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4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正 領 據 姓 名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職 稱 : 金 額 ( 新 台 幣 ): 備 註 : 元 整 領 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住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蓋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5 核 定 退 休 金 函 ( 範 例 )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mail.e-land.gov.tw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茲 核 發 台 端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月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等 計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並 於 年 月 日 逕 匯 入 台 端 ( 郵 局 ) 帳 戶 內,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所 核 給 退 休 金 額 及 類 別 如 下 : ( 一 ) 本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舊 制 月 退 休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二 ) 核 給 等 服 務 獎 章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三 ) 核 給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三 檢 附 本 所 核 發 舊 制 年 資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計 算 單 乙 份 ; 另 新 制 年 資 部 分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另 案 計 算 核 發 正 本 : 副 本 :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8.6 宜 蘭 縣 公 所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意 願 調 查 表 ( 範 例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住 址 : 縣 鄉 ( 鎮 市 ) 村 ( 里 ) 鄰 路 段 巷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H) ( 手 機 ) 退 休 機 關 :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退 休 日 期 : 年 月 日 您 是 否 加 入 本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是 否 您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意 願? 願 意 請 續 填 本 表 不 願 意 專 長 :1. 知 識 ( 農 業 建 築 工 程 衛 生 環 保 消 防 稅 務 地 政 法 律 戶 政 警 政 教 育 其 他 ) 2. 技 藝 ( 寫 作 書 畫 語 言 教 學 文 學 欣 賞 手 工 藝 品 製 作 園 藝 寵 物 飼 養 ( 可 複 選 ) 興 趣 : 烹 飪 攝 影 陶 藝 機 械 修 理 電 機 維 護 其 他 ) 教 育 程 度 :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大 專 碩 士 以 上 方 言 :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其 他 外 國 語 言 : 英 語 日 語 德 語 韓 語 其 他 志 工 經 歷 : 無 曾 任 志 工 現 任 志 工 您 希 望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項 目?( 可 複 選 ) 1. 社 區 服 務 ( 兒 童 托 育 照 護 生 態 及 環 境 保 育 交 通 導 護 課 業 輔 導 加 入 社 團 協 會 ) 2.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 志 工 值 班 導 護 法 令 解 答 參 與 大 型 活 動 文 書 協 助 ) 3. 教 育 文 化 服 務 ( 導 覽 解 說 才 藝 傳 承 ) 4. 以 上 均 可 5. 其 他 您 希 望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時 間?( 可 複 選 ) 固 定 時 間 上 午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 請 勾 選 ) 下 午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晚 上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非 固 定 時 間 機 動 支 援 您 是 否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登 錄 本 府 退 休 公 教 人 力 銀 行 以 進 行 媒 合 轉 介? 同 意 不 同 意 您 希 望 服 務 之 地 點 : 鄉 ( 鎮 市 ) 均 可 填 表 人 :(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8.7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個 人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退 休 單 位 及 職 務 學 歷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通 訊 處 會 員 證 編 號 (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 凡 本 縣 各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人 員, 自 願 參 加 本 會 為 會 員 者, 請 憑 退 休 證, 填 具 入 會 申 請 書, 並 繳 納 入 會 費 及 常 年 會 費, 為 本 會 會 員 此 致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申 請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章 程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 每 位 會 員 入 會 費 應 繳 納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及 當 年 度 常 年 會 費 伍 佰 元, 合 計 壹 仟 元 整 二 填 表 時 應 繳 納 一 吋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並 繳 交 公 務 人 員 或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證 ( 本 會 影 印 存 檔 )

注 意 事 項 8 一 發 放 退 休 金 : ( 一 ) 產 製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單 並 會 相 關 單 位 審 查 及 經 機 關 首 長 批 示 後, 據 以 簽 撥 退 休 金 入 當 事 人 指 定 帳 戶 ( 二 ) 應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如 期 核 撥 退 休 金 至 退 休 人 員 指 定 帳 戶 :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計 算 單 正 本 由 服 務 機 關 函 知 當 事 人, 並 核 發 退 休 金 ( 代 扣 所 得 稅 ) 二 另 提 供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及 志 工 意 願 調 查 供 退 休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三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多 憑 證 網 路 承 保 作 業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保 線 上 退 保 作 業, 退 保 申 報 表 交 退 休 人 員 至 其 他 單 位 加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