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校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核 定 期 間?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5 月 14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教 育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仍 受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之 限 制 ( 除 特 殊 放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學 校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核 定 期 間?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5 月 14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102144345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教 育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仍 受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之 限 制 ( 除 特 殊 放"

Transcription

1 102 年 第 2 季 激 勵 精 進 方 案 人 事 論 壇 貢 獻 賞 / 業 務 討 論 專 版 / 優 良 討 論 主 題 串 獲 選 名 單 1. 學 校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核 定 期 間? 2 2. 學 校 的 控 管 代 課 教 師 及 2688 教 師, 需 公 開 甄 選 嗎? 3 3. 請 問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應 如 何 請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5 4. 請 問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考 績 問 題? 7 5. 請 問 代 理 教 師 可 不 可 以 去 在 職 進 修? 8 6. 新 介 聘 之 教 師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能 否 核 可 同 意 其 公 假 進 修? 9 7. 國 小 專 任 ( 科 任 非 導 師 ) 教 師 請 娩 假, 代 其 課 務 之 外 聘 短 代 教 師 應 支 鐘 點 費 或 日 薪? 兼 職 代 理 二 三 事 受 指 派 參 加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月 31 日 前 報 送 之 擬 聘 任 人 員 申 請 查 詢 比 對 名 冊 對 象? 代 理 教 師 再 續 聘 1 年, 若 於 7.30 生 產, 開 學 時 是 否 能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教 師 兼 職 資 料 該 不 該 登 錄 於 系 統? 19 1

2 學 校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核 定 期 間?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5 月 14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教 育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仍 受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之 限 制 ( 除 特 殊 放 寬 事 項 外 ) 請 問 發 表 主 題 如 果 學 校 內 教 師 要 請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的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但 選 擇 從 8 月 31 日 開 始 請 至 103 年 2 月 1 日 結 束 明 著 就 是 要 賺 暑 假 一 個 月 的 薪 水 學 校 該 不 該 要 求 應 由 8 月 1 日 開 始 請 育 嬰, 或 者 同 意 當 事 人 自 8 月 31 日 開 始 請 育 嬰??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育 嬰 留 停 係 屬 不 得 拒 絕 之 留 停 項 目 考 量 學 校 排 課 之 需 求, 私 下 請 教 務 處 與 教 師 1 協 商 為 宜 規 定 : 教 師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間, 應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但 因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以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2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請 當 事 人 提 出 說 明, 若 其 說 明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或 特 殊 事 由,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不 管 其 動 機 如 何, 也 無 法 拒 絕 吧! 實 務 上,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是 很 有 彈 性 的, 我 辦 過 的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案 件 並 不 是 從 8 月 1 日 開 始, 而 是 8 月 29 日 開 學 前 一 天, 然 後 2 月 1 日 復 職 ; 另 一 個 是 原 訂 8 月 1 日 復 職 的 提 前 於 7 月 1 日 復 職, 沒 錯 啊, 3 可 以 多 賺 暑 假 一 個 月 的 薪 水, 而 且 不 會 請 超 過 6 個 月, 因 為 公 保 育 嬰 津 貼 一 次 以 6 個 月 為 限, 所 以 夫 妻 二 人 會 輪 流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老 師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真 是 太 方 便 了! 卡 爾 維 諾 hui FIFI yaya 2

3 學 校 的 控 管 代 課 教 師 及 2688 教 師, 需 公 開 甄 選 嗎? 請 問 學 校 的 控 管 代 課 教 師 及 2688 教 師, 需 公 開 甄 選 嗎? 每 年 辦 理? 亦 或 隔 年 辦 理? 因 我 剛 到 學 校 不 久, 學 校 教 務 主 任 希 望 我 去 了 解, 如 發 表 主 題 需 公 開 甄 選, 要 我 趕 快 上 網 我 有 點 不 解, 代 課 老 師 不 是 現 在 才 有, 而 且 是 由 人 事 室 辦 理 嗎? 請 學 校 人 事 先 進 解 惑 若 你 用 兼 任 教 師 -- 有 國 小 教 師 證 可 以 直 接 請 校 長 聘 任 不 需 甄 選 若 用 代 課 教 師 需 上 網 甄 選 分 3 階 段 ---- 介 聘 中 心 有 許 多 學 校 上 網 1 可 參 考 基 本 上 簡 章 由 教 務 擬 由 人 事 上 網 每 個 學 校 生 態 不 同 辦 理 程 序 可 詢 問 較 大 的 學 校 可 能 較 完 備 一 點 其 實 要 不 要 公 開 甄 選, 要 探 究 其 原 因 ;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101 年 7 月 10 日 修 ) 第 3 條 中 小 學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應 由 校 長 就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聘 任 之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因 課 程 安 排 需 要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得 由 校 長 就 校 外 具 藝 術 專 長 者 聘 任 之,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資 格 之 限 制 中 小 學 聘 任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應 依 下 列 資 格 順 序 公 開 甄 選,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 一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二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修 畢 2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三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前 項 甄 選 作 業 辦 理 完 竣, 應 檢 附 甄 選 簡 章 錄 取 名 單 及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但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免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中 小 學 聘 任 未 滿 三 個 月 之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得 免 經 公 開 甄 選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程 序, 由 校 長 就 符 合 第 三 項 規 定 資 格 者 聘 任 之 weng 33 datsuen 其 中 3 個 月 以 上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需 公 開 招 考 是 因 : 3

4 代 理 教 師 要 領 年 終 代 課 教 師 要 領 全 學 期 5.5 月 所 以 須 經 公 開 招 考 程 序 ( 防 止 學 生 循 私, 經 縣 府 審 核 較 沒 問 題...) 3 個 月 以 下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不 需 公 開 招 考 是 因 : 時 間 太 短 且 作 業 來 不 急, 所 以 援 權 校 長 決 定 如 果 你 的 教 師 明 天 請 事 假 一 天, 你 還 要 公 開 五 日 招 考 教 師 嗎? 第 3-2 條 中 小 學 聘 任 三 個 月 以 上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學 校 校 務 需 求, 且 具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再 聘 之,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再 聘 至 多 以 二 次 為 限 前 項 備 查 作 業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免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得 再 續 聘 2 次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是 因 為 : 為 留 住 優 秀 人 員, 但 須 經 教 評 會 審 查, 且 送 縣 府 備 查, 如 果 你 的 學 校 要 留 服 務 不 好 的 教 師, 那 縣 府 也 不 管 你 了 但 注 意 必 須 是 有 教 師 證 者! 且 續 聘 2 次 不 是 2 年! 4

5 請 問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應 如 何 請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請 問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應 如 何 請 假? 發 表 主 題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想 必 是 縣 府 核 派 並 簽 陳 原 職 學 校 校 長 同 意, 其 至 他 校 當 日 以 公 差 (5 公 里 以 上 ) 或 公 出 ( 依 縣 府 規 定 不 足 5 公 里 不 得 支 領 差 旅 費, 公 出 事 由 可 加 註 不 簽 到 退 ) 登 記, 1 至 差 旅 費 部 分 若 縣 府 無 明 確 規 定 ( 可 再 問 一 下 會 計 人 員 ), 一 般 在 原 職 或 兼 辦 學 校 請 領 皆 可 ( 不 重 複 ; 不 過 個 人 認 為, 做 兼 辦 學 校 的 事, 以 在 兼 辦 學 校 請 領 較 合 理 ) 若 學 校 幹 事 職 務 之 進 用 條 件 係 兩 校 共 設, 辦 理 兩 校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等 業 務, 設 置 幹 事 學 校 之 職 務 說 明 書 應 已 載 明 且 報 經 銓 敘 部 同 意, 既 2 屬 本 職 工 作, 如 何 支 領 差 費? 引 用 Louison 的 文 章 : 若 學 校 幹 事 職 務 之 進 用 條 件 係 兩 校 共 設, 辦 理 兩 校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等 業 務, 設 置 幹 事 學 校 之 職 務 說 明 書 應 已 載 明 且 報 經 銓 敘 部 同 意, 既 屬 本 職 工 作, 如 何 支 領 差 費? 3 這 個 問 題 似 有 討 論 空 間, 我 們 出 差 不 也 大 都 是 屬 執 行 本 職 業 務 嗎!? 公 差 係 由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任 務, 而 學 校 幹 事 既 為 兩 校 共 設, 辦 理 兩 校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等 業 務, 其 得 否 認 定 為 學 校 指 派 而 支 領 差 旅 4 費? 您 指 的 應 該 是 第 三 年 補 實 學 校 的 幹 事 除 辦 理 原 校 文 書 事 務 及 出 納 等 工 作 外 亦 兼 辦 另 一 校 的 文 書 事 務 及 出 納 等 工 作 我 分 享 本 校 的 作 法 我 是 和 另 一 校 人 事 協 調 好 了 兼 辦 另 一 校 時, 其 差 勤 由 該 校 人 事 代 管 無 須 在 本 校 請 假 但 如 果 兼 辦 另 一 校, 遇 到 要 出 差 時 5 出 差 要 向 哪 一 邊 請 目 前 還 沒 討 論 到 不 過 我 認 為 同 時 也 須 向 佔 缺 的 學 校 請 出 差 因 為 差 旅 費 應 該 向 佔 缺 的 學 校 申 請 較 為 妥 適 除 非 是 兼 辦 學 校 指 派 的 出 差 至 兼 辦 另 一 校 衍 生 的 差 旅 費 ( 交 通 費 ) 問 題 我 覺 得 應 該 向 縣 府 反 應 由 縣 府 專 款 補 助 Biketony 云 Louison 云 Louison future 5

6 6 1. 經 請 教 資 深 同 仁 做 法, 在 本 職 學 校 還 是 辦 理 差 假, 可 預 先 規 劃 一 週 哪 幾 天 到 兼 辦 學 校, 於 假 卡 上 填 寫 一 筆, 例 如 出 差 日 期 每 週 一 四, 如 非 此 固 定 日 期, 則 另 外 再 寫 假 卡 2. 至 於 差 旅 費, 如 同 鄉 鎮 無 法 領 取 里 程 數 不 足, 如 不 同 鄉 鎮, 因 學 校 預 算 匱 乏, 看 起 來 能 領 取 的 也 很 少 真 是 辛 苦 這 些 幹 事 同 仁 了! 不 肖 學 生 7 增 置 幹 事 辦 理 兩 校 業 務, 縣 府 終 於 來 文 同 意 比 照 彰 化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國 民 小 學 兼 任 人 事 與 會 計 人 員 兼 職 期 間 往 返 交 通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兼 辦 學 校 與 本 職 服 務 學 校 距 離 達 五 公 里 以 上, 按 實 際 前 往 次 數 支 給 由 本 職 學 校 至 兼 辦 學 校 往 返 交 通 費, 惟 每 人 每 月 支 領 交 通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0 次, 並 追 溯 至 到 職 日 起 適 用, 經 費 由 縣 府 負 擔 Biketony 6

7 請 問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考 績 問 題? 某 甲 自 101 年 12 月 2 日 留 職 停 薪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復 職 則 年 度 考 績 是 打 年 終 考 績 或 另 予 考 績? 發 表 主 題 2. 另 101 年 終 獎 金 是 否 仍 照 發 放,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年 休 假 又 該 如 何 計 算 之,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 假 設 某 甲 自 起 連 續 服 務 ) 一 年 終 考 績 或 另 予 考 績? 1.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區 分 年 終 考 績 : 係 指 各 官 等 人 員, 於 每 年 年 終 考 核 其 當 年 一 至 十 二 月 任 職 期 間 之 成 績 2. 復 查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於 每 年 年 終 辦 理, 考 績 年 度 內 任 職 期 間 之 計 算, 以 月 計 之 3. 本 案 某 甲 自 101 年 12 月 2 日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依 上 開 法 規 尚 符 年 終 考 績 規 定 二 101 年 終 獎 金 是 否 仍 照 發 放,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1. 依 101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七 年 資 採 計 ( 二 )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得 按 實 際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依 在 職 最 後 一 個 月 所 支 待 遇 標 準 計 發 2. 本 案 某 甲 自 101 年 12 月 2 日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尚 無 比 例 問 題 ( 採 計 12/12) 三 102 年 休 假 又 該 如 何 計 算 之, 有 無 比 例 問 題? 1 1.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則 公 務 人 員 至 年 終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年 者,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七 日 ; 服 務 滿 三 年 者, 第 四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十 四 日 ; 滿 六 年 者, 第 七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二 十 一 日 ; 滿 九 年 者, 第 十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二 十 八 日 ; 滿 十 四 年 者, 第 十 五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三 十 日 2.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初 任 人 員 於 二 月 以 後 到 職 者, 得 按 當 月 至 年 終 之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年 一 月 起 核 給 休 假 ; 其 計 算 方 式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年 一 月 起, 依 前 項 規 定 給 假 3.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因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年 資 未 銜 接 者, 其 休 假 年 資 之 計 算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4. 留 職 停 薪 視 同 年 資 中 斷, 翌 年 之 休 假 日 數,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計 算 後 核 給 5. 依 上 開 規 定, 本 案 某 甲 102 年 1 月 31 日 復 職,102 年 無 休 假 以 上 供 參 dd54093 拾 穗 7

8 請 問 代 理 教 師 可 不 可 以 去 在 職 進 修? 請 問 各 位 賢 拜 代 理 教 師 可 不 可 以 去 在 職 進 修 發 表 主 題 是 否 有 相 關 的 規 範 請 教 各 位 賢 拜 的 看 法 依 據 彰 化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第 3 點 之 規 定 : 本 要 點 所 稱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 以 下 簡 稱 教 師 ), 係 指 現 任 本 縣 高 級 中 學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之 校 長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教 師 1 所 以 是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之 校 長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教 師 才 能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而 代 理 教 師 並 不 符 上 項 所 稱 以 上 供 參 但 如 果 是 個 人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則 非 學 校 所 管 範 圍 ( 個 人 自 由 意 願 ) 依 據 彰 化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沒 有 包 括 代 理 教 師 因 此 代 理 教 師 是 無 法 申 請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的 2 但 若 有 代 理 教 師 要 申 請 在 職 專 班 的 學 位 進 修, 會 要 學 校 開 立 年 資 證 明 無 涉 申 請 進 修 問 題, 僅 開 立 證 明 即 可 sheng tina yam16 8

9 新 介 聘 之 教 師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能 否 核 可 同 意 其 公 假 進 修? 依 規 定 教 師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必 須 與 教 學 相 關, 須 在 校 服 務 滿 一 年 發 表 主 題 以 上 者 為 限, 惟 教 師 於 原 服 務 學 校 已 獲 核 可 同 意 其 進 修, 本 校 是 否 需 依 其 原 任 學 校 之 同 意 函 辦 理 或 另 為 同 意 與 否 之 處 理 查 彰 化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第 四 點 : 教 師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以 在 學 校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為 限, 其 服 務 滿 一 年 之 計 算, 除 服 兵 役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外, 以 擔 任 合 格 教 師 之 學 期 起 算 至 申 請 時 之 該 學 期 結 束 止 但 新 進 教 師 已 在 他 校 申 請 進 修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教 師 申 1 請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研 究 者, 不 得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政 業 務 故 新 介 聘 之 教 師 於 原 服 務 學 校 已 獲 核 可 同 意 其 進 修, 該 師 自 可 繼 續 其 進 修 課 程, 惟 實 務 作 法 上 新 聘 學 校 會 請 該 師 寫 一 份 進 修 簽 呈, 以 為 准 假 及 嗣 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之 參 據 介 聘 教 師 在 前 學 校 已 同 意 進 修 或 調 校 前 已 考 取, 原 則 上 調 入 學 校 會 請 2 其 寫 進 修 簽 呈, 學 校 再 發 一 張 進 修 同 意 函 公 文 給 該 位 教 師 之 前 辦 理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縣 府 會 要 求 要 原 服 務 學 校 之 進 修 同 意 函 及 新 介 聘 學 校 之 進 修 同 意 函, 所 以 教 師 介 聘 至 新 學 校 還 是 得 再 簽 3 一 次, 以 免 延 誤 改 敘 時 程 ship Louison 小 石 頭 linda 9

10 國 小 專 任 ( 科 任 非 導 師 ) 教 師 請 娩 假, 代 其 課 務 之 外 聘 短 代 教 師 應 支 鐘 點 費 或 日 薪? 本 校 ( 國 小 ) 專 任 ( 科 任 非 導 師 ) 教 師 自 5 月 30 日 起 請 娩 假, 代 其 課 務 發 表 主 題 之 短 期 代 課 教 師 應 支 給 日 薪 或 支 給 代 課 鐘 點 費 為 宜, 有 無 相 關 規 定, 請 各 位 先 進 指 點 教 師 請 娩 假 期 間 聘 用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應 視 學 校 校 務 需 要, 如 係 聘 代 課 代 其 課 務 得 支 給 代 課 鐘 點 費, 如 係 聘 用 代 理 教 師 代 其 課 ( 職 ) 務 得 支 給 日 薪 (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9 條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1 之 待 遇 規 定 如 下 : 一 兼 任 及 代 課 教 師 待 遇 以 鐘 點 費 支 給 二 代 理 教 師 待 遇 分 本 薪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前 項 各 款 待 遇 支 給 基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一 依 本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編 排 要 點 規 定, 科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20 節 每 節 260 元, 每 週 代 課 鐘 點 費 約 5200 元 二 國 小 科 任 教 師 請 娩 假,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長 找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困 境, 如 2 交 通 偏 遠, 代 課 教 師 一 定 不 來, 代 課 節 數 不 多 亦 不 來 實 務 上 均 以 代 理 教 師 聘 用 支 日 薪 方 式, 每 週 三 下 午 没 課 扣 除, 一 週 上 課 四 天 半, 支 日 薪 與 每 週 代 課 鐘 點 費 差 300 元 左 右, 請 卓 參 聘 日 薪 之 代 理 教 師 或 鐘 點 之 代 課 教 師 圴 可 但 要 注 意 若 教 師 當 日 所 遺 課 務 僅 1 2 節 3 依 縣 內 98 年 之 規 定 應 盡 量 避 免 聘 任 支 付 日 薪 之 代 理 教 師 sheng 番 茄 拾 穗 future 10

11 兼 職 代 理 二 三 事 兼 職 者 : 如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會 計 員, 故 得 在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原 則 下, 就 所 兼 任 主 管 職 務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與 兼 職 費 擇 一 支 領 擇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如 另 有 兼 職, 得 依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二 個 兼 職 費 ; 擇 領 兼 職 費 者, 得 依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一 個 兼 職 費 代 理 者 :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管 職 務 連 續 10 發 表 主 題 個 工 作 日 以 上 者, 得 就 所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與 兼 職 費 擇 一 支 領, 故 雖 係 領 兼 職 費, 但 其 本 質 仍 係 代 理 既 係 代 理, 是 否 應 至 銓 敘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填 報 職 務 代 理 名 冊? 若 要 填 報, 原 本 在 甲 機 關 代 理 乙 機 關 主 管 職 務 並 領 兼 職 費, 後 調 至 乙 機 關, 請 問 其 代 理 資 料 該 由 前 機 關 甲 或 現 職 機 關 乙 填 報? cheng 1 2 有 關 需 報 送 之 對 象 需 符 合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因 案 停 職 或 休 職 ( 四 ) 其 他 依 規 定 奉 准 保 留 職 缺 上 述 人 員 係 符 合 報 送 之 對 象 簡 單 回 一 下 大 大 的 問 題 1. 如 係 代 理, 本 年 度 利 用 銓 敘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填 報 2. 甲 機 關 代 理 乙 機 關 若 領 的 是 兼 職 費, 不 在 本 次 調 查 範 圍, 不 用 上 網 報 PS 假 設 性 問 題 : 如 在 甲 機 關 代 理 乙 機 關 主 管 職 務 並 領 的 是 代 理 主 管 加 給, 誰 來 報? 判 定 方 式 : 被 代 理 的 缺 設 在 哪 個 機 關, 就 由 那 個 機 關 填 報!! 簡 單 的 來 說, 就 是 核 發 代 理 薪 酬 的 機 關 填 報 啦! hui 卡 爾 維 諾 3 請 參 考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十 一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代 理 之 現 職 人 員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其 所 支 酬 金 由 各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每 半 年 列 冊, 並 逐 一 註 明 分 發 機 關 同 意 之 文 號, 分 別 函 送 分 發 機 關 銓 敘 機 關 主 計 機 關 及 審 計 機 關 查 考 不 符 規 定 者, 主 計 及 審 計 機 關 應 不 予 核 銷, 並 予 追 繳 云 11

12 受 指 派 參 加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過 逝, 校 長 欲 依 據 校 內 福 利 互 助 辦 法, 指 派 一 級 單 位 發 表 主 題 主 管 參 加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Biketony 本 案 倘 因 同 仁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身 故, 校 長 指 派 參 加 公 祭 並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後 續 照 護 事 宜 之 必 要 時, 依 權 責 認 定 確 屬 執 行 公 務 後, 據 以 核 給 公 差 及 報 支 差 旅 費 但 為 避 免 引 發 爭 議, 其 差 假 應 以 名 實 相 符 之 事 由 登 記, 不 宜 僅 以 參 加 公 祭 為 登 記 事 由 加 場 演 出 : 校 長 應 邀 參 加 各 校 校 際 間 校 慶 活 動 觀 禮, 請 問 應 如 何 假 別 登 記?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忠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差 旅 費 係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所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如 需 報 支 差 旅 費 時, 應 以 出 差 登 記, 參 加 或 奉 派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應 就 事 實 認 定 是 否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才 可 依 出 差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差 旅 費, 參 加 婚 喪 喜 慶 非 處 理 公 務, 亦 非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活 動 項 目, 自 不 宜 報 支 差 旅 費 然 而 銓 敘 部 之 85 台 法 二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公 差 係 由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又 公 務 員 奉 派 參 加 同 仁 家 屬 之 公 祭, 可 否 核 給 公 差, 宜 由 各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核 處 再 者, 考 量 公 務 同 仁 奉 派 參 加 公 祭, 除 係 承 首 長 之 命, 代 表 首 長 及 所 屬 機 關 出 席 公 祭 場 合 外, 並 具 有 代 表 機 關 安 撫 同 仁 ( 眷 屬 ) 情 緒 及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之 性 質, 屬 處 理 機 關 特 殊 事 項, 為 機 關 照 顧 員 工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其 得 否 報 支 差 旅 費 經 轉 准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忠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各 機 關 如 因 同 仁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身 故, 有 派 員 參 加 公 祭 並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後 續 照 護 事 宜 之 必 要 時, 得 由 機 關 首 長 參 酌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及 銓 敘 部 上 開 函 之 意 旨, 依 權 責 認 定 確 屬 執 行 公 務 後, 據 以 核 給 公 差 及 報 支 差 旅 費, 惟 為 避 免 引 發 爭 議, 其 差 假 應 以 名 實 相 符 之 事 由 登 記, 不 宜 僅 以 參 加 公 祭 為 登 記 事 由 綜 上 所 述, 純 粹 去 參 加 公 祭 並 無 上 開 條 文 之 適 用 校 長 應 邀 參 加 各 校 校 際 間 校 慶 活 動 觀 禮, 請 問 應 如 何 假 別 登 記? 個 人 認 為 校 長 應 邀 參 加 各 校 校 際 間 校 慶 活 動 觀 禮, 如 果 與 其 目 的 性 具 有 相 關 之 因 果 關 係, 且 係 在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中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一 個 要 素, 則 依 其 符 合 存 在 構 成 之 要 素 自 行 處 理 本 案 依 縣 府 主 計 處 答 客 問 nda01_con.asp?que_sno=27308 主 任 假 日 奉 派 代 表 校 長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校 慶 可 否 請 領 差 旅 問 題, 主 圭 靈 at68686 at68686 圭 靈 12

13 5 計 處 答 覆 最 後 為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校 慶 若 非 屬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公 務 或 活 動, 自 不 宜 報 支 差 旅 費 請 問 是 否 屬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公 務 或 活 動 由 誰 認 定? 發 問 日 期 :2009/01/07 解 問 日 期 :2009/01/07 * 一 查 考 試 院 (46) 台 試 秘 二 字 第 0842 號 函 釋 規 定 : 公 差 與 公 假, 有 顯 著 之 區 別, 前 者 係 由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適 用 差 旅 費 報 支 之 規 定 者, 後 者 為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 按 現 為 第 四 條 ) 所 明 定 二 有 關 主 任 假 日 奉 派 代 表 校 長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校 慶 是 否 屬 機 關 業 務 範 圍 之 公 務 或 活 動, 宜 由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本 於 權 責 覆 實 認 定 以 上 供 參 關 於 同 仁 配 偶 之 父 母 過 逝, 校 長 指 派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參 加 公 祭, 請 問 應 如 何 給 假? 可 否 領 差 旅 費? 可 以 參 酌 附 件 檔 函 釋 future 按 此 下 載 檔 案 : SKMBT_ pdf 至 於 校 長 參 加 他 校 校 慶 及 以 何 種 假 別 登 記 可 以 參 酌 縣 府 人 事 處 如 下 之 答 客 問 : 6 一 查 考 試 院 (46) 台 試 秘 二 字 第 0842 號 函 釋 規 定 : 公 差 與 公 假, 有 顯 著 之 區 別, 前 者 係 由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適 用 差 旅 費 報 支 之 規 定 者, 後 者 為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 按 現 為 第 四 條 ) 所 明 定 復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6 年 6 月 28 日 處 忠 字 第 號 書 函 示 略 以 : 旅 費 係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所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依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及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如 需 報 支 差 旅 費 時, 應 以 出 差 登 記, 至 參 加 或 奉 派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應 就 事 實 認 定 是 否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才 可 依 出 差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差 旅 費 準 上, 有 關 校 長 參 加 他 校 校 慶 運 動 會, 因 該 活 動 非 屬 處 理 公 務 亦 非 機 關 之 業 務 項 目, 自 不 宜 報 支 差 旅 費 二 至 假 日 參 加 得 否 補 假 一 節, 查 銓 敘 部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 九 0) 法 二 字 第 二 0 九 0 三 六 九 號 書 函 釋 略 以 :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每 週 應 有 二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業 務 性 質 特 殊 之 機 關, 得 以 輪 休 或 其 他 彈 性 方 式 行 之 中 所 稱 之 例 假, 就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而 言, 是 為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當 無 疑 義 且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例 假 日 不 上 班 辦 公 既 不 上 班 辦 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如 自 行 或 奉 准 參 加 各 種 考 試 訓 練 進 修 及 研 習 營 活 動, 自 無 請 假 或 補 假 之 問 題 惟 各 機 關 如 確 有 業 務 需 要, 必 須 於 例 假 日 舉 辦 活 動, 並 強 制 指 定 或 指 future 13

14 派 特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顯 已 佔 用 其 原 法 定 之 休 息 日, 自 宜 同 意 准 以 補 休 方 式 處 理, 較 為 周 妥 本 案 參 加 人 員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得 否 補 假, 仍 請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三 另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人 員 負 責 所 屬 人 員 之 各 項 人 事 業 務, 差 勤 管 理 亦 包 含 在 內 爰 此, 對 於 所 屬 人 員 差 假 之 核 給, 當 就 其 正 確 與 否 詳 加 審 核, 併 予 敘 明 14

15 5 月 31 日 前 報 送 之 擬 聘 任 人 員 申 請 查 詢 比 對 名 冊 對 象? 依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擬 聘 任 人 員 申 請 查 詢 作 業 規 定, 教 育 處 來 文 要 求 於 5 月 31 發 表 主 題 日 前 提 報, 因 係 第 1 次 提 報, 請 問 目 前 編 制 內 教 師 要 不 要 列 冊? 本 學 期 已 近 尾 聲,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要 不 要 報? 謝 謝! 法 條 第 10 條 規 定 準 用 人 員 含 代 理 代 課 所 以, 亦 要 造 冊 參 考 規 定 第 十 條 下 列 人 員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一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校 長 二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三 各 級 學 校 專 業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及 護 理 教 師 四 各 級 學 校 兼 任 教 師 1 五 特 殊 教 育 專 ( 兼 ) 任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教 師 助 理 員 六 幼 兒 園 園 長 教 師 教 保 員 助 理 教 保 員 及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之 其 他 人 員 七 中 小 學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八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九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與 中 心 之 執 行 秘 書 主 任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十 短 期 補 習 班 聘 用 僱 用 之 教 職 員 工 日 後 1/10 3/10 6/10 7/10 及 9/10 各 梯 所 報 名 冊, 是 只 報 新 進 人 員 或 全 部 報 送? 若 只 報 新 進, 原 在 校 同 仁 是 否 有 可 能 於 該 期 間 列 為 各 2 該 款 人 員?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學 校 全 部 的 人 都 要 造 冊 吧! 先 利 用 webhr 把 需 要 的 人 員 及 欄 位 以 excel 轉 出 資 料, 3 再 加 上 上 學 期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查 詢 資 料, 複 製 + 貼 上, 應 該 可 以 很 快 完 成 的! 1. 依 查 詢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育 人 員,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助 教 職 員 及 運 動 教 練 二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三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屬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4 四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2. 復 依 說 明 四 略 以,...( 第 一 項 ) 學 校 職 員 之 任 用, 依 其 職 務 類 別, 分 別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並 辦 理 銓 敘 審 查 各 級 學 校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進 用 之 職 員, 應 cheng 卡 爾 維 諾 cheng 過 客 拾 穗 15

16 5 6 係 依 各 該 規 定 辦 理 進 用 等 相 關 事 宜, 不 適 用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爰 第 一 款 所 稱 職 員, 係 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遴 用 之 編 制 內 職 員 ( 舊 制 職 員 ) 3. 結 論, 第 一 款 所 稱 職 員, 係 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遴 用 之 編 制 內 職 員 ( 舊 制 職 員 ) 以 上 供 參 只 是 說, 還 蠻 多 學 校 沒 有 將 代 理 代 課 老 師 的 資 料,key 進 去 webhr 內 ( 當 然 不 key 也 ok 啦 ) 彙 整 名 冊 時 可 別 忘 了 這 一 塊 喔 依 查 詢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準 用 人 員 包 括 : 一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之 教 保 員 二 國 中 小 特 教 班 之 特 教 助 理 員 三 縣 府 委 請 各 校 辦 理 社 區 大 學 ( 美 港 西 二 社 田 及 員 永 村 社 區 大 學 ) 之 教 師 以 上 擬 聘 人 員 均 需 報 府 申 請 查 詢 比 對, 以 上 供 參 卡 爾 維 諾 拾 穗 16

17 代 理 教 師 再 續 聘 1 年, 若 於 7.30 生 產, 開 學 時 是 否 能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代 理 教 師 再 續 聘 1 年, 若 於 7.30 生 產, 開 學 時 是 否 能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發 表 主 題 還 是 完 全 不 能 請 娩 假, 不 知 各 位 人 事 先 進 的 看 法 如 何 銓 敘 部 (78) 臺 華 典 一 字 第 號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於 到 職 前 尚 未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期 間 生 產 或 流 產, 而 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所 定 之 給 假 期 限 內 到 職 者, 得 依 請 假 來 時 路 規 則 所 定 假 期 扣 除 自 分 娩 或 流 產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至 到 職 前 之 日 數, 准 給 剩 餘 日 數 之 假 期 請 參 考 查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規 則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給 待 遇, 並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依 上 開 規 定 代 理 教 師 不 適 用 之 二 復 查 本 縣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注 意 事 項 第 12 點 規 定 : 代 理 ( 代 at68686 課 ) 教 師 之 出 勤 比 照 本 注 意 事 項,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之 給 假 比 照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是 以,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並 無 比 照 辦 理 之 規 定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公 假 例 假 日 曠 職 年 資 採 計 及 請 假 方 式,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復 依 銓 敘 部 78 年 10 月 4 日 (78) 臺 華 典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於 到 職 前 尚 未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期 間 生 產 或 流 產, 而 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第 4 款 所 定 之 給 假 期 限 內 到 職 者, 得 依 阿 拿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假 期 扣 除 自 分 娩 或 流 產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至 到 職 前 之 日 數, 准 給 剩 餘 日 數 之 假 期 準 上, 代 理 教 師 若 於 開 學 前 生 產, 開 學 時 可 參 照 上 開 規 定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縣 府 有 函 示 但 未 說 明 能 否 可 請 33 按 此 下 載 檔 案 : 代 理 教 師 分 娩.pdf 基 本 上 依 照 阿 拿 大 大 所 提 供 的 函 釋 其 大 前 提 是 需 有 到 職 事 實 也 就 是 說 人 事 的 底 限 應 為 : 至 少 代 理 教 師 要 跑 完 報 到 程 序 卡 爾 維 諾 至 於 報 到 當 日 是 否 要 上 一 天 班 或 半 天 班 才 能 開 始 續 請 娩 假 ( 甚 至 完 全 不 用 ) 這 個 端 看 各 校 如 何 判 斷 這 道 函 釋 說 白 點 那 個 老 師 連 報 到 都 沒 完 成 ( 跟 本 還 不 是 那 家 子 的 人, 沒 人 有 權 准 假 ) 卡 爾 維 諾 自 然 主 管 機 關 不 會 同 意 從 那 天 開 始 支 薪 依 縣 府 94 年 6 月 16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 有 關 本 縣 縣 yaya 17

18 7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自 94 學 年 度 起, 其 聘 期 應 在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一 日 至 次 年 七 月 一 日 期 間 內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即 應 終 止 )... 因 此, 縣 府 函 示 :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應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如 代 理 教 師 未 能 於 開 學 日 到 職 上 班, 自 不 能 自 開 學 日 起 聘, 其 聘 期 當 以 實 際 上 班 日 起 算, 並 自 實 際 上 班 日 支 薪 8 個 人 以 為 如 學 校 同 意 剛 生 產 未 久 之 代 理 教 師 形 式 上 報 到 ( 只 是 來 一 下 馬 上 就 走 ), 但 並 無 法 實 際 到 職 上 班, 卻 同 意 支 薪 及 給 娩 假 並 公 派 代 課 ( 政 府 付 出 二 份 薪 水 ), 未 免 過 於 寬 濫, 是 否 還 有 圖 利 他 人 之 嫌, 既 然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應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因 此, 海 埔 國 小 當 時 請 示 縣 府 並 依 縣 府 函 示, 俟 該 代 理 教 師 可 實 際 到 職 日 才 起 聘 支 薪 7.30 生 產 至 8 月 30 日 開 學 已 休 息 約 一 個 月, 如 代 理 教 師 於 開 學 時 實 際 到 職 上 班, 那 當 然 不 成 問 題 但 若 要 同 意 該 師 報 到 後 再 請 剩 餘 的 娩 假, 似 仍 有 疑 義 吧! 依 縣 府 前 函 意 旨, 若 未 能 報 到 上 班 自 不 能 支 薪, 當 然 也 就 不 會 有 後 續 請 剩 餘 娩 假 的 問 題. 本 縣 國 小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介 聘 委 員 會 之 代 理 教 師 介 聘 書 函 亦 敘 明 代 理 教 師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yaya 這 個 問 題 的 關 鍵 應 該 是 在 報 到 如 何 定 義, 而 非 娩 假 吧! 18

19 教 師 兼 職 資 料 該 不 該 登 錄 於 系 統? 發 表 主 題 走 過 了 幾 所 學 校 了 教 師 兼 職 因 為 是 一 年 一 聘 所 以 幾 乎 各 校 不 是 壓 根 沒 登 錄, 甚 且 兼 職 聘 書 存 根 沒 完 整 保 留, 或 幾 年 後 清 除 不 然 就 是 只 有 另 行 用 其 他 word 檔 逐 年 建 立, 但 可 能 遇 電 腦 更 換 或 檔 案 複 蓋 而 缺 漏 所 以, 之 前 教 師 退 休 所 得 方 案 要 計 算 教 師 兼 任 主 任 組 長 導 師 年 資, 幾 乎 都 是 讓 教 師 當 事 人 自 己 本 誠 信 原 則 填 寫 但 其 實, 教 師 兼 職 年 資 如 何 不 僅 在 退 休 所 得 計 算 主 管 加 給 需 用 參 加 介 聘 申 請 候 用 主 任 或 候 用 校 長 甄 選 也 都 列 入 積 分 人 事 開 立 服 務 證 明, 甚 或 審 核 前 揭 積 分 年 資, 難 道 依 申 請 人 誠 信 原 則 yam16 予 以 開 立 或 審 核 嗎 但 似 乎 也 有 人 事 人 員 認 為 一 年 一 聘 啊... 似 乎 沒 其 重 要 性 吧 最 近 我 又 換 了 服 務 學 校 日 前 開 立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服 務 證 明 時 發 現 本 校 沒 把 教 師 歷 年 兼 職 登 錄 於 人 事 系 統 之 前 有 數 年 的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上 也 沒 將 兼 職 名 稱 列 上 而 應 該 是 每 年 建 一 個 word 檔 建 造 學 年 名 冊 現 在, 正 趕 緊 將 各 學 年 名 冊 先 彙 整 成 一 個 歷 年 名 冊 檔 ( 少 了 2 年 ) 之 後, 再 利 用 時 間 把 他 們 一 一 登 錄 系 統 吧 個 人 經 驗, 每 學 年 都 會 報 教 育 處 教 師 兼 行 政 名 冊 備 查, 如 果 有 留 電 子 檔 或 紙 本 就 容 易 查 詢, 或 者 每 學 年 開 學 時 也 可 做 教 職 員 一 覽 表 以 利 查 1 詢 Vic 剛 到 學 校 新 手 也 不 知 要 登 錄 因 之 前 也 沒 登 不 過 這 幾 年 兼 職 多 有 登 2 開 服 務 證 明 時 備 註 就 會 顯 示 33 感 覺 登 錄 資 料 會 比 較 期 理 應 要 鍵 入, 鍵 入 資 料 越 是 完 備 將 來 產 製 的 結 果 就 越 是 正 確! 只 是 每 天 的 事 總 是 接 續 不 斷, 掛 一 漏 萬 的 情 形 難 免 有 之, 所 以 減 少 輸 入 欄 位 3 強 化 資 料 間 的 聯 結, 應 可 以 改 善 這 樣 疏 漏 的 情 形! CHENNY 個 人 在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開 辦 前 即 以 基 層 公 文 歸 案 結 案 表 製 成 電 子 檔 案 並 搭 配 電 子 檔 或 紙 本 掃 瞄 俾 利 查 詢, 業 務 移 交 並 列 入 交 代, 利 己 又 利 4 人, 何 樂 而 不 為 呢? 若 水 有 時 查 詢 歷 年 校 務 工 作 分 配 表 pynstl 19

20 5 也 可 作 為 兼 任 職 務 的 參 考 教 師 兼 職 登 錄 作 業, 如 果 登 錄 將 會 產 生 一 筆 經 歷, 如 果 只 是 再 兼 職 登 錄, 好 像 不 會 留 下 歷 史 檔, 本 校 退 休 教 師 就 會 告 訴 我 們 她 要 退 休 時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的 點 數 如 何 查 到, 一 方 面 學 校 都 有 留 兼 職 名 冊, 另 一 方 面 考 績 通 知 書 上 會 有 兼 職 的 職 稱, 點 數 的 認 定 除 非 換 了 N 各 學 校, 不 然 6 應 該 渴 以 查 到 按 此 下 載 檔 案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707 號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案.pdf 因 為 擔 心 將 來 會 須 要 查 閱 相 關 資 料 所 以 教 師 兼 職 資 料 我 都 有 登 錄 在 webhr 就 連 事 病 假 延 長 病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及 生 理 假 等 我 也 一 併 登 錄 在 webhr 7 另 外 聘 書 一 作 好 我 也 立 刻 掃 描 起 來 這 樣 不 用 擔 心 學 校 老 師 會 遺 失 聘 書 了 將 人 事 必 要 資 料 登 錄 完 整, 將 可 免 去 以 後 查 詢 的 痛 苦 ( 至 於 差 假 是 否 必 要 登 錄, 請...) 若 以 紙 本 登 寫, 雖 可 一 目 了 然, 但 若 移 交 不 確 實, 以 後 查 詢 將 相 當 辛 8 苦 人 事 資 料 建 立 越 早 越 完 整, 以 前 沒 有 登 錄, 現 在 開 始 永 不 嫌 晚 dolphin future 詹 誌 彬 2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