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敘薪簡介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學校教師敘薪簡介"

Transcription

1 教 師 敘 薪 法 規 與 實 務 臺 中 市 立 光 榮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張 雅 萍

2 簡 報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方 式 參 基 本 概 念 介 紹 肆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及 案 例 分 享

3 壹 前 言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對 教 師 權 益 影 響 甚 深, 本 市 為 期 許 敘 薪 作 業 標 準 統 一 正 確 快 速, 已 訂 定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供 學 校 人 事 人 員 依 循 本 次 講 習 內 容, 藉 由 介 紹 敘 薪 的 作 業 方 式 基 本 概 念 及 實 務 案 例 分 享, 期 使 人 事 人 員 在 辦 理 敘 薪 作 業 能 更 加 得 心 應 手 及 提 升 敘 薪 作 業 品 質

4 貳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方 式 一 教 師 敘 薪 常 用 規 定 二 本 市 教 師 敘 薪 授 權 辦 理 方 式 三 敘 薪 函 書 寫 常 見 缺 漏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5 一 教 師 敘 薪 常 用 規 定 教 師 法 幼 稚 教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暨 其 說 明 附 表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專 業 加 給 表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行 政 教 育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相 互 轉 任 採 計 年 資 提 敘 官 職 等 級 辦 法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表 教 師 採 計 交 通 關 務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對 照 表 教 育 部 釋 例

6 二 本 市 教 師 敘 薪 授 權 辦 理 方 式 臺 中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案 件 授 權 一 覽 表 人 員 校 長 新 進 教 師 現 職 教 師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敘 薪 類 別 授 權 學 校 自 行 核 定 核 定 函 副 知 教 育 局 核 定 函 及 相 關 證 件 副 知 教 育 局 未 授 權 學 校 核 定 檢 送 相 關 證 件 函 報 教 育 局 核 定 WebHR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初 任 調 任 提 敘 改 敘 無 職 前 年 資 有 職 前 年 資 市 內 外 介 聘 銜 接 支 薪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提 敘 無 職 前 年 資 有 職 前 年 資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三 個 月 以 上 公 開 甄 選 之 代 理 教 師

7 二 教 師 敘 薪 授 權 辦 理 方 式 103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敘 薪 互 審 作 業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8 月 4 日 中 市 教 人 字 第 號 規 定 品 管 圈 於 定 期 會 互 審 已 授 權 各 校 自 行 核 定 之 敘 薪 案 互 審 無 誤 後 由 組 長 依 各 圈 機 制 統 派 人 員 逕 送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互 審 有 疏 誤, 由 各 校 自 行 修 正 再 逕 送 教 育 局

8 三 敘 薪 函 書 寫 常 見 缺 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誤 植 為 教 師 ( 輔 導 科 ) 高 國 中 教 師 現 任 職 務 未 敘 明 聘 任 科 別 現 任 職 務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科 別 書 寫 有 誤, 例 如 英 語 代 理 教 師 國 中 應 為 代 理 教 師 ( 英 語 科 ) 高 中 為 代 理 教 師 ( 英 文 科 ) 國 小 為 代 理 教 師 ( 英 語 專 長 ); 另 童 軍 代 理 教 師, 國 中 應 為 代 理 教 師 ( 童 軍 科 ) 高 中 應 為 代 理 教 師 ( 童 子 軍 科 )

9 三 敘 薪 函 書 寫 常 見 缺 漏 兩 段 任 職 經 歷 中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僅 載 明 最 高 學 歷, 未 敘 明 原 始 學 歷 資 料 審 查 結 果 任 職 經 歷 中 具 有 多 張 教 師 證 書, 僅 敘 明 聘 任 教 師 證, 未 敘 明 任 職 經 歷 中 使 用 的 教 師 證 資 料 高 國 中 教 師 證 未 敘 明 何 種 教 育 階 段 與 類 科 別, 僅 敘 明 合 格 教 師 證 國 中 階 段 教 師 證 誤 植 為 高 中 階 段 教 師 證

10 三 敘 薪 函 書 寫 常 見 缺 漏 審 查 結 果 敘 薪 函 未 敘 明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或 有 敘 明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卻 未 檢 附 折 抵 證 明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未 完 整 敘 明 各 項 職 前 年 資, 未 採 計 年 資 及 不 予 採 計 依 據 原 因, 未 於 敘 薪 函 中 敘 明 國 外 學 歷 未 敘 明 查 證 或 查 驗 資 料 改 敘 案 件 未 檢 附 完 整 休 學 證 明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的 學 位 證 明 書 即 辦 理 改 敘

11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一 初 任 正 式 教 師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臺 端 係 參 加 本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至 本 校 服 務,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102 年 6 月 自 國 立 彰 化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畢 業,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12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二 初 任 正 式 教 師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具 國 外 學 歷 臺 端 係 參 加 本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至 本 校 服 務,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98 年 6 月 自 英 國 大 學 英 文 教 學 碩 士 畢 業,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駐 英 台 北 代 表 處 年 月 日 驗 證 在 案,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13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三 新 進 教 師 擬 採 計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及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年 資 臺 端 係 參 加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於 94 年 6 月 自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畢 業, 並 於 96 年 5 月 8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歷 史 科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其 曾 任 彰 化 縣 私 立 正 德 高 級 中 學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96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4 年,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提 敘 4 級, 爰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臺 端 曾 任 彰 化 縣 私 立 正 德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教 師 (94 年 8 月 1 日 至 95 年 7 月 31 日 )1 年 年 資, 因 任 教 當 時 未 具 合 格 高 中 教 師 證, 故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14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四 新 進 教 師 以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並 採 計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臺 端 係 參 加 本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至 本 校 服 務,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於 年 月 自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畢 業, 並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等 學 校 歷 史 科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其 曾 任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敘 薪 有 案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102 年 8 月 29 日 至 103 年 7 月 1 日 )1 年,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提 敘 1 級, 爰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臺 端 曾 任 南 投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1 年 (87 年 8 月 27 日 至 88 年 7 月 3 日 ), 已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故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15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五 新 進 教 師 擬 採 計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及 無 佐 證 資 料 代 理 年 資 臺 端 係 參 加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甄 選, 並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於 年 月 自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畢 業, 並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等 學 校 歷 史 科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曾 任 本 市 敘 薪 有 案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2 年 ( 本 市 國 中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 市 國 中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提 敘 2 級, 爰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臺 端 曾 任 南 投 縣 立 國 中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99 年 8 月 27 日 至 100 年 7 月 3 日 ), 因 未 檢 具 核 定 有 案 之 敘 薪 函 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故 無 法 採 計 提 敘

16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六 新 進 教 師 擬 採 計 曾 任 代 課 教 師 年 資 臺 端 係 參 加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於 94 年 6 月 自 國 立 台 中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畢 業, 並 於 96 年 6 月 14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其 曾 任 南 投 縣 私 立 普 台 國 民 中 小 學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1 年 (96 年 8 月 1 日 至 97 年 7 月 31 日 ) 及 彰 化 縣 溪 湖 鎮 湖 北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1 年 (98 年 8 月 28 日 至 99 年 7 月 1 日 ), 共 計 2 年,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提 敘 2 級, 爰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臺 端 曾 任 彰 化 縣 溪 湖 鎮 湖 北 國 民 小 學 代 課 教 師 年 資 (99 年 8 月 27 日 至 100 年 7 月 1 日 及 100 年 8 月 23 日 至 101 年 1 月 17 日 ), 係 屬 按 鐘 點 費 計 酬 人 員, 故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17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七 新 進 幼 兒 園 教 師 擬 採 計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年 資 臺 端 係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於 91 年 6 月 自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畢 業, 並 於 97 年 5 月 20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曾 任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僑 光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年 資 1 年 (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提 敘 1 級, 爰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臺 端 曾 任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僑 光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年 資 1 年 (102 年 8 月 1 日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 因 102 學 年 度 考 核 成 績 列 乙 等 不 予 晉 級, 故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18 四 敘 薪 函 審 查 結 果 書 寫 參 考 範 例 範 例 八 新 進 教 師 擬 採 計 軍 職 年 資 臺 端 係 參 加 臺 中 市 政 府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臺 端 於 91 年 6 月 自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畢 業, 並 於 97 年 5 月 29 日 取 得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童 軍 教 育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曾 任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中 尉 軍 職 年 資 2 年 3 個 月 (84 年 1 月 1 日 至 86 年 3 月 30 日 ),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提 敘 2 級, 核 支 如 上, 並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臺 端 曾 任 少 尉 軍 職 年 資 1 年 (82 年 12 月 31 日 至 83 年 12 月 31 日 ),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表 換 算 後 支 教 育 人 員 160 元 薪 級, 因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19 參 基 本 概 念 介 紹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二 起 敘 三 改 敘 ( 一 ) 取 得 新 資 格 四 提 敘 ( 一 ) 研 究 所 四 十 學 分 ( 二 ) 職 前 年 資 五 銜 接 支 薪 ( 二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20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最 舊 制 專 任 教 師 對 象 : 師 資 培 育 法 (83.2.7) 施 行 前 進 入 師 範 院 校 者 實 習 及 取 得 教 師 證 方 式 : 先 經 甄 選 或 分 發 受 聘 為 學 校 教 師 後, 以 180 元 起 薪, 經 實 習 一 年 ( 實 習 期 間 支 領 月 薪 且 核 敘 有 案 )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及 教 師 登 記 證 書 後, 提 敘 實 習 年 資 ( 實 習 期 間 不 參 加 考 核 ), 改 支 190 元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適 用 法 規 : 依 中 小 學 教 師 登 記 及 檢 定 辦 法

21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舊 制 專 任 教 師 對 象 : 師 資 培 育 法 (83.2.7) 施 行 後 至 前 進 入 師 範 院 校 或 設 有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學 院 校 者 實 習 及 取 得 教 師 證 方 式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經 初 檢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教 師 證 並 實 習 1 年 ( 實 習 期 間 支 領 實 習 津 貼 8000 元, 無 需 辦 理 核 薪 ) 或 以 代 理 教 師 等 任 教 年 資 折 抵 實 習, 期 滿 後 再 經 複 檢 合 格, 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適 用 法 規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22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新 制 專 任 教 師 ( 目 前 適 用 中 ) 對 象 : 後 進 入 師 範 院 校 或 設 有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學 院 校 者 實 習 及 取 得 教 師 證 方 式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半 年 ( 實 習 期 間, 不 領 取 實 習 津 貼, 毋 需 辦 理 核 薪, 需 另 外 繳 納 學 分 費 用 ) 取 得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再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後,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適 用 法 規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 修 正 施 行 )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辦 理

23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證 書 簡 易 判 斷 教 師 證 書 新 舊 制 簡 易 判 斷 最 舊 制 教 師 證 書 - 採 登 記 制 依 據 中 小 學 教 師 登 記 及 檢 定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發 布 時 間 :70 年 09 月 25 日 ; 廢 止 時 間 :85 年 05 月 08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發 證 小 張 教 師 證 書 證 書 字 號 國 民 小 學 為 教 小 登 字 第 號 證 書 字 號 國 民 中 學 為 教 中 登 字 第 號 加 註 登 記 科 目 證 書 字 號 為 教 註 登 字 第 號

24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證 書 簡 易 判 斷 教 師 證 書 新 舊 制 簡 易 判 斷 舊 制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 一 年 教 育 實 習 ) 發 布 時 間 : 84 年 11 月 16 日 ; 廢 止 時 間 :92 年 08 月 27 日 新 制 ( 現 正 適 用 中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 發 布 時 間 : 92 年 07 月 31 日 教 育 部 發 證 大 張 教 師 證 書 證 書 內 容 國 民 小 學 為 檢 定 合 於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證 書 內 容 中 等 學 校 為 檢 定 合 於 教 師 資 格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國 民 中 學 領 域 專 長 加 註 登 記 科 目 證 書 內 容 末 段 僅 會 出 現 合 於, 不 會 出 現 檢 定 兩 字

25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加 科 登 記 加 科 登 記 國 小 教 師 無 加 科 登 記, 國 中 以 上 教 師 適 用, 任 教 科 別 為 本 科 系 或 相 關 科 系 免 實 習 免 檢 定 教 師 於 取 得 一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後, 再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即 可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26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規 定 代 理 教 師 ( 聘 期 3 個 月 以 上 )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3 條 所 定 資 格 順 序 公 開 甄 選 聘 任 第 1 次 :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第 2 次 : 具 修 畢 該 教 育 階 段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書 者 第 3 次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27 一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 代 理 ( 課 ) 教 師 再 聘 代 理 ( 課 ) 教 師 再 聘 規 定 依 據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師 聘 任 辦 法 (101 年 7 月 10 日 修 正 ) 第 3 條 之 2 規 定 辦 理 中 小 學 聘 任 3 個 月 以 上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學 校 校 務 需 求, 且 具 第 3 條 第 3 項 第 1 款 資 格 者,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再 聘 之,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再 聘 至 多 以 2 次 為 限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 國 ( 四 ) 字 第 D 號 令 規 定 略 以, 前 開 聘 任 辦 法 第 3 條 之 2 規 定 略 以, 其 再 聘 之 適 用 對 象, 限 於 欲 聘 任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內, 於 同 校 擔 任 聘 期 3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核 發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通 知 書 時, 應 註 明 該 師 為 公 開 甄 選 或 再 聘 並 註 明 再 聘 次 數 與 其 代 理 之 職 缺 性 質, 俾 保 障 其 權 益

28 二 起 敘 教 師 到 職 1 個 月 內, 人 事 單 位 應 主 動 請 其 填 具 履 歷 表 並 檢 齊 相 關 學 經 歷 證 件, 如 有 符 合 提 敘 規 定 之 職 前 年 資 應 一 併 檢 附, 以 辦 理 薪 級 核 定 教 師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查 證 認 定 如 其 國 外 學 歷 已 列 入 教 育 部 所 編 印 之 參 考 名 冊 中, 得 以 查 驗 代 替 教 師 起 聘 起 薪 : 依 取 得 教 證 方 式 分 為 : 登 記 : 以 學 期 開 始 之 日 起 聘 起 薪 檢 定 : 以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 後 予 以 認 定 起 聘 起 薪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22 日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款 規 定, 教 師 之 薪 給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支 是 以, 為 維 護 教 師 權 益,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缺 額 如 屬 現 缺, 如 於 學 期 開 始 前 完 成 聘 任 程 序, 始 得 自 學 期 開 始 起 聘 ( 教 育 部 94 年 1 月 11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E 號 函 )

29 二 起 敘 - 正 式 教 師 教 師 聘 任 到 職 後, 按 其 學 歷,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之 規 定, 認 定 其 起 支 薪 級 標 準 學 歷 及 資 格 起 敘 薪 額 最 高 本 薪 最 高 年 功 薪 大 學 畢 業 且 以 登 記 方 式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大 學 畢 業 且 以 檢 定 方 式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碩 士 且 以 登 記 ( 或 檢 定 ) 方 式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博 士 且 以 登 記 ( 或 檢 定 ) 方 式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30 二 起 敘 - 正 式 教 師 依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起 支 薪 級 : 考 試 及 格 前 之 任 職 年 資 不 採 計 提 敘 轉 任 起 支 薪 級 : 公 立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間 之 轉 任, 逕 依 原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有 案 之 薪 級 或 在 職 最 後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結 果 銜 接 支 薪

31 二 起 敘 - 代 理 教 師 起 敘 標 準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應 依 其 學 歷 教 師 證 核 定 薪 級, 除 曾 任 教 職 因 實 習 期 滿 提 敘 一 級 者 ( 最 舊 制 ) 外 ( 原 臺 中 市 規 定 原 臺 中 縣 無 此 規 定, 合 併 後 手 冊 未 規 定 可 採, 惟 本 市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可 採 ), 本 市 代 理 教 師 如 具 有 職 前 年 資 者, 不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採 計 提 敘, 該 職 前 年 資 俟 成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後 才 能 依 規 定 予 以 採 計 提 敘 代 理 教 師 未 具 代 理 教 育 階 段 科 別 之 合 格 資 格 ( 教 師 證 書 ) 者,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按 八 成 支 給 本 市 代 理 教 師 於 聘 期 中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得 辦 理 改 敘, 惟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者, 不 辦 理 改 敘

32 二 起 敘 - 代 理 教 師 起 敘 標 準 代 理 教 師 薪 級 學 歷 及 資 格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170 薪 額 大 學 畢 業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180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190 碩 士 245 博 士 330

33 二 起 敘 - 國 外 學 歷 查 驗 教 師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查 證 認 定, 如 其 國 外 學 歷 已 列 入 教 育 部 所 編 印 之 參 考 名 冊 中, 得 以 查 驗 代 替 : 修 畢 外 國 學 歷 當 事 人 應 檢 具 下 列 證 件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4. 國 內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5. 其 他 ( 如 :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中 譯 本 ) 修 業 期 限 :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1. 學 士 : 至 少 須 滿 32 個 月 2. 碩 士 : 至 少 須 滿 8 個 月 3. 博 士 : 至 少 須 滿 16 個 月

34 二 起 敘 -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學 校 應 辦 理 學 歷 查 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專 區 ) 及 相 關 證 件 學 校 發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當 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如 再 有 疑 義,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教 育 局 轉 教 育 部 協 助 認 定

35 三 改 敘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定 義 : 教 師 於 薪 級 核 定 之 後, 因 對 核 敘 之 薪 級 發 生 疑 義 取 得 新 資 格 ( 或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 等, 提 出 具 體 理 由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權 責 機 關 ( 或 學 校 ) 重 新 審 核 後 另 行 核 定 其 薪 級 者 取 得 新 資 格 改 敘 : 代 理 教 師 於 代 理 期 間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申 請 改 敘 其 原 核 定 之 薪 級, 例 如 大 學 畢 業 170 元, 申 請 改 敘 為 190 元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 現 職 教 師 於 在 職 期 間 因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 碩 博 士 學 位 ), 申 請 改 敘 其 原 核 定 之 薪 級, 並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36 三 改 敘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進 修 當 時 及 申 請 改 敘 時 之 身 分 應 為 現 職 中 小 學 教 師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薪 級, 並 受 本 職 最 高 薪 限 制, 碩 士 525 元 博 士 550 元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 成 績 考 核 考 列 4 條 2 款 以 上 之 年 資 ), 服 務 年 資 係 以 辦 理 成 績 考 核 之 學 年 度 為 計 算 標 準, 不 同 學 年 度 之 畸 零 月 數 不 得 合 併 到 職 核 敘 時 曾 依 規 定 提 敘 有 案 之 職 前 年 資 均 得 於 改 敘 時 視 為 服 務 年 資, 惟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仍 應 扣 除 不 予 採 計 最 舊 制 教 師 實 習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有 案 者, 得 採 計 提 敘 進 修 期 間 以 自 入 學 至 畢 業 之 全 部 修 業 年 限 認 定 ( 扣 除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進 修 期 間 - 以 學 年 度 計 ) 取 得 博 士 學 歷 者, 原 碩 士 進 修 期 間 不 扣 除, 進 修 期 間 認 定 係 指 新 取 得 並 據 以 改 敘 博 士 學 歷 之 進 修 期 間

37 三 改 敘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進 修 學 位 無 須 要 求 與 任 教 科 目 或 與 教 師 登 記 科 目 之 本 科 系 或 相 關 科 系 相 符 取 得 國 外 學 歷 應 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認 定 後 始 辦 理 改 敘 改 敘 以 審 定 日 生 效, 非 以 學 歷 證 件 註 載 日 期 為 改 敘 生 效 日 當 事 人 證 件 如 未 補 齊, 將 延 誤 審 定 生 效 日 暑 期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國 內 入 學 之 起 算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年 度 為 依 據, 但 暑 期 赴 國 外 進 修 者 不 得 援 引 下 列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 修 習 特 教 學 分 提 敘 1 級 : 因 係 取 得 特 教 教 師 資 格, 而 非 經 歷 曾 經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辦 理 改 敘 時 已 提 敘 之 級 數 曾 經 修 習 40 學 分 結 業 已 提 敘 之 級 數

38 三 改 敘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辭 職 進 修 再 任 以 其 進 修 時 並 非 現 職 教 師, 不 符 教 師 經 繼 續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得 以 改 敘 之 規 定, 故 再 任 時 薪 級 得 由 以 下 方 式 擇 一 採 認 : 逕 按 辭 職 前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敘 定 有 案 之 薪 級 銜 接 支 薪 按 其 最 高 學 歷 起 敘 薪 級, 再 採 計 職 前 年 資 按 年 提 敘 薪 級, 惟 以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為 限 ( 例 : 最 高 學 歷 為 碩 士, 職 前 年 資 應 採 計 245 元 以 上 職 務 相 當 之 服 務 年 資 )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應 先 辦 理 復 職 再 行 申 請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39 三 改 敘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應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後, 再 行 辦 理 改 敘, 取 得 學 位 證 明 書 不 得 辦 理 改 敘 教 師 未 依 規 定 程 序 自 行 前 往 進 修, 雖 得 辦 理 改 敘, 但 如 有 違 反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之 規 定,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本 於 權 責 另 予 議 處 調 校 教 師 如 先 前 已 在 原 校 簽 准 同 意 進 修, 後 因 調 校, 必 須 重 新 簽 請 新 調 任 學 校 准 予 繼 續 進 修 ( 含 公 餘 時 間 及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

40 三 改 敘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Q&A Q: 林 師 大 學 畢 業,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受 聘 為 公 立 國 小 教 師, 職 前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2 年 並 提 敘 有 案 ; 後 林 師 於 101 學 年 度 申 請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請 問 林 師 若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取 得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及 檢 齊 相 關 證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改 敘, 學 校 應 核 定 林 師 之 薪 額 為 何? 審 定 日 為 何? A: 以 新 取 得 之 碩 士 學 位 245 元 起 敘, 林 師 服 務 年 資 1 年 (100 學 年 度 )+ 職 前 曾 提 敘 有 案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2 年, 101 及 102 學 年 度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應 扣 除 不 採 計, 故 可 提 敘 3 級 核 定 薪 額 為 290 元, 自 103 年 7 月 25 日 生 效

41 四 提 敘 定 義 : 教 師 於 起 敘 之 後, 具 有 曾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且 符 合 採 認 之 年 資, 或 在 現 職 期 間, 因 核 准 參 加 進 修 取 得 相 關 學 分, 依 規 定 於 現 支 薪 級 之 上 增 加 薪 級 者 研 究 所 四 十 學 分 班 結 業 提 敘 : 現 職 教 師 於 在 職 期 間, 參 加 研 究 所 四 十 學 分 班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申 請 提 高 其 原 敘 定 之 薪 級, 並 於 本 職 最 高 薪 500 元 之 範 圍 內 提 敘 4 級 各 項 職 前 年 資 提 敘 : 新 任 教 師 職 前 曾 任 軍 公 教 約 聘 僱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職 業 訓 練 師 等 之 任 職 年 資, 於 到 職 時 檢 具 相 關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予 以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年 資 提 敘 要 件 為 :1.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 代 理 教 師 及 試 用 教 師 例 外 )2.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3.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42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四 提 敘 教 師 在 擔 任 現 職 之 前, 曾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之 職 務, 該 職 務 之 等 級 與 現 職 起 敘 薪 級 相 當 或 以 上 者 其 職 前 曾 任 各 類 人 員 年 資 如 低 於 到 職 時 起 敘 薪 級, 為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依 各 該 經 歷 當 時 之 學 歷, 逐 年 換 算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否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教 師 在 擔 任 現 職 之 前, 曾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之 職 務, 依 該 職 務 之 年 終 考 績 考 成 或 成 績 考 核 之 結 果, 列 為 乙 等 或 相 當 乙 等 以 上, 亦 即 考 核 結 果 為 晉 支 薪 級 或 發 給 獎 金 者 如 原 服 務 職 務 未 辦 理 成 績 考 核, 應 請 繳 附 該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方 可 採 計

43 四 提 敘 服 務 年 資 宜 以 月 為 計 算 標 準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說 明 規 定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級, 其 中 每 滿 1 年 宜 以 月 為 計 算 標 準 所 稱 一 學 年 係 指 每 年 八 月 份 到 職, 服 務 至 翌 年 七 月 仍 在 職 者, 並 以 月 為 計 算 標 準

44 四 提 敘 -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依 教 師 學 歷 起 敘 或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起 薪, 並 採 計 其 與 教 師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 考 績 ( 成 ) 列 乙 等 以 上 ),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級, 至 教 師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以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起 薪 者, 其 考 試 及 格 前 之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採 計 服 務 年 資 後 之 薪 級 如 低 於 原 經 銓 敘 有 案 之 俸 級 時, 得 依 原 銓 敘 之 俸 級 核 敘, 並 受 教 師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未 滿 1 年 之 年 資 不 得 與 教 師 年 資 併 計 提 敘 薪 級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之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間 已 調 整 為 6 個 月, 尚 不 滿 1 年, 不 符 職 前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年 資 如 與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按 年 提 敘 之 規 定, 爰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間 年 資 於 轉 任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時, 尚 不 得 採 計 提 敘

45 四 提 敘 - 服 預 備 軍 官 役 年 資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前 曾 服 預 備 軍 官 役 1 年 10 個 月 之 年 資, 於 授 與 少 尉 軍 階 後 任 官 年 資 (1 年 至 1 年 另 兩 週 ), 於 本 薪 230 元 範 圍 內, 每 滿 一 年 提 敘 一 級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教 師 自 245 元 起 敘, 已 超 出 限 制 範 圍, 依 規 不 予 採 計 預 官 年 資 服 預 備 軍 官 役 及 徵 服 常 備 兵 役 前 之 大 專 集 訓 期 間, 因 其 時 尚 未 授 與 官 階, 尚 難 視 為 職 前 職 務 與 現 職 等 級 相 當,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46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職 年 資 曾 任 軍 職 年 資 依 學 歷 起 薪, 採 計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職 年 資, 年 資 係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表 換 算 後, 採 計 其 與 現 職 等 級 相 當 之 軍 職 年 資, 得 每 滿 1 年 採 計 提 敘 1 級 至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止 應 檢 附 曾 任 軍 職 全 部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如 因 任 官 令 遺 失, 得 依 原 服 務 之 總 司 令 部 人 事 署 查 註 並 加 蓋 軍 職 經 歷 查 證 不 作 年 資 證 明 戳 章 之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辦 理 軍 職 年 資 採 敘

47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職 年 資 預 備 軍 官 志 願 轉 服 役 4 年 : 自 94 年 12 月 14 日 起 修 正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表 之 說 明,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改 適 用 後 備 軍 人 年 資 採 計 規 定 軍 職 年 資 如 以 下 士 軍 階 退 伍 者, 因 等 級 不 相 當, 無 從 比 敘, 不 宜 採 計 訓 儲 為 預 備 軍 ( 士 ) 官 期 間 之 年 資 : 得 按 其 服 務 單 位 及 所 任 職 務 性 質, 比 照 現 行 敘 薪 法 令 規 定 中 各 類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及 認 定 方 式, 辦 理 年 資 採 敘 事 宜

48 四 提 敘 - 軍 職 年 資 實 例 林 師 係 上 尉 退 伍 轉 任 國 中 教 職 起 敘 190 元, 如 何 採 計 軍 職 年 資 採 計 的 部 分 必 須 比 敘 後 相 當 或 高 於 190 元 上 尉 的 軍 職 的 比 敘 薪 級 範 圍 為 元, 故 林 師 所 有 軍 職 年 資 全 部 都 可 採 計 林 師 係 上 士 退 伍 轉 任 國 中 教 職 起 敘 190 元, 如 何 採 計 軍 職 年 資 採 計 的 部 分 必 須 比 敘 後 相 當 或 高 於 190 元 上 士 的 比 敘 薪 級 範 圍 是 140 元 到 275 元 故 比 敘 後 低 於 190 元 的 軍 職 年 資 (140 元 -180 元 ) 均 不 可 採 計,190 元 以 上 的 軍 職 年 資 方 可 採 計 提 敘, 並 受 教 師 最 高 年 功 薪 的 限 制

49

50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約 聘 ( 僱 )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僱 用 具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得 於 本 薪 230 元 範 圍 內, 每 滿 一 年 提 敘 一 級 每 滿 一 年 係 指 連 續 任 職 達 一 年, 不 同 之 前 後 二 段 以 上 畸 零 月 數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於 同 一 年 度 擔 任 約 僱 人 員 及 聘 用 人 員 之 年 資, 因 依 據 法 源 不 同, 無 法 併 計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51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約 聘 ( 僱 )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約 聘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聘 用 後, 列 冊 送 銓 敘 部 登 記 備 查 人 員 者, 須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職 前 曾 任 約 僱 或 約 聘 人 員 年 資 之 計 算 方 式 : 88 年 7 月 前 之 聘 用 年 資, 於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時, 係 以 前 一 年 7 月 至 當 年 6 月 會 計 年 度 為 採 計 標 準 89 年 1 月 以 後, 則 以 1 月 至 12 月 之 會 計 年 度 為 採 計 標 準 88 年 7 月 1 日 至 89 年 12 月 31 日, 因 預 算 法 修 正 一 次 編 列 1 年 6 個 月 之 預 算, 故 該 段 期 間 內 連 續 任 職 滿 1 年 得 採 計 提 敘 1 級, 畸 零 月 數 年 資 均 不 予 併 計 另 為 維 護 88 年 7 月 前 已 受 聘 為 聘 用 人 員 且 於 預 算 法 修 正 後 繼 續 任 職 者 之 權 益, 該 段 連 續 期 間 之 聘 用 年 資, 如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以 預 算 法 修 正 前 之 會 計 年 度 ( 前 一 年 7 月 至 當 年 6 月 ) 計 算 方 式 為 採 計 基 準

52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約 聘 ( 僱 )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教 育 部 歷 年 聘 ( 僱 ) 用 之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得 按 規 定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級 :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聘 用 者,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年 資 得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僱 用 者, 僅 得 在 230 元 以 下 範 圍 內 採 敘 另 以 僱 用 年 資 二 年 作 為 取 得 聘 用 人 員 資 格 者, 基 於 一 資 不 得 二 用 原 則, 該 項 僱 用 年 資 尚 不 得 重 複 作 為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之 用

53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約 聘 ( 僱 )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各 類 專 案 計 畫 之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 由 各 機 關 比 照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自 行 訂 定 之 單 行 規 章,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並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之 專 任 人 員 年 資 如 符 合 全 時 專 任 職 務 性 質 與 擬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近 與 教 師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提 敘

54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代 理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採 計 規 定 一 : 經 公 開 甄 選 合 格 進 用, 並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核 備 有 案 者,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連 續 一 學 年, 或 每 次 在 三 個 月 以 上, 經 累 計 滿 一 年 每 滿 一 年 提 敘 一 級, 以 月 為 計 算 基 準 公 私 立 代 理 ( 課 ) 教 師 年 資 得 合 併 提 敘 薪 級 經 累 計 未 滿 一 年 的 年 資 不 得 與 其 他 性 質 年 資 再 併 計 提 敘 薪 級

55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代 理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採 計 規 定 一 : 不 同 學 校 及 教 育 階 段 別 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得 併 計 提 敘 教 育 部 2688 專 案 增 置 代 理 教 師, 得 採 計 年 資 提 敘 ; 但 不 得 併 計 退 休 年 資 86 年 6 月 4 日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發 布 施 行 後,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之 年 資, 需 符 合 該 辦 法 所 訂 資 格, 始 得 採 計 提 敘 實 際 參 與 教 育 實 習 之 期 間 及 作 為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之 職 前 任 職 期 間, 均 已 作 為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之 用, 該 段 期 間 均 不 得 再 予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教 師 以 職 前 代 理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1 年 後 之 剩 餘 年 資, 得 依 規 定 累 計 積 滿 1 年 採 計 提 敘 1 級

56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代 理 ( 課 )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採 計 規 定 二 : 年 資 計 算 方 式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級, 其 中 每 滿 1 年 以 月 為 計 算 標 準, 不 以 日 為 計 算 標 準 連 續 一 學 年 : 例 代 理 期 間 自 至 , 年 資 以 一 年 計 算 每 次 在 3 個 月 以 上 累 計 方 式 : 例 某 師 代 理 年 資 計 有 至 及 至 , 因 1 個 月 中 有 佔 1 天 即 算 1 個 月, 故 兩 段 代 理 年 資 各 為 6 個 月, 合 計 為 1 年, 可 提 1 級 支 薪

57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代 理 ( 課 )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採 計 規 定 三 : 不 受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的 限 制 :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29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因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採 計 係 採 分 段 累 計, 且 無 年 度 考 核 之 辦 理, 尚 難 以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予 以 規 範 不 受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限 制, 可 提 敘 至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教 師 按 碩 博 士 學 歷 起 敘, 職 前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因 符 合 採 敘 規 定, 得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 又 以 其 並 非 辦 理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爰 無 學 歷 與 經 歷 時 間 牴 觸 擇 一 採 認 之 適 用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年 判 字 第 1384 號 裁 判 )

58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各 類 教 師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技 術 教 師 : 採 計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之 年 資,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技 術 教 師 及 試 用 教 師 者, 年 資 無 法 提 敘 薪 級 轉 任 公 立 學 校 同 級 不 同 級 皆 應 受 職 務 等 級 相 限 制 轉 任 不 同 級 學 校, 因 私 立 學 校 尚 未 建 立 與 公 立 學 校 一 致 之 薪 給 制 度, 應 依 公 立 學 校 敘 薪 規 定 將 其 私 校 年 資 逐 年 轉 換 為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之 薪 級 後, 再 採 計 其 與 擬 任 教 師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每 滿 一 學 年 度 提 敘 一 級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59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各 類 教 師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技 術 教 師 : 曾 任 二 所 以 上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應 分 別 認 定 換 算, 無 法 併 計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之 年 資 學 年 度 中 途 由 私 立 學 校 轉 任 公 立 學 校 年 資 未 中 斷, 仍 不 得 併 資 辦 理 提 敘 依 中 小 學 教 師 登 記 及 檢 定 辦 法 聘 任 為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或 試 用 教 師 之 年 資, 其 採 敘 認 定 得 分 別 以 具 有 教 師 登 記 證 書 或 試 用 教 師 登 記 證 書 之 當 學 年 度 起 薪 日 起 算, 每 滿 1 學 年 度 採 計 提 敘 1 級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規 定 經 初 檢 教 育 實 習 複 檢 程 序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受 聘 擔 任 中 小 學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之 年 資, 則 以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 後 之 起 薪 日 予 以 認 定

60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各 類 教 師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轉 任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得 按 原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定 有 案 之 幼 稚 園 教 師 薪 級,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銜 接 支 薪 私 立 幼 稚 園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擔 任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不 得 比 照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轉 任 銜 接 支 薪 其 採 計 提 敘 年 資 應 符 合 : 取 得 幼 教 教 師 證 書 後 之 年 資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按 當 時 所 具 學 歷 逐 年 轉 換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每 滿 一 學 年 度 提 敘 一 級, 並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曾 任 二 所 以 上 幼 稚 園 年 資 應 分 別 認 定, 無 法 併 計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之 年 資

61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各 類 教 師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中 小 學 教 師 曾 任 幼 稚 園 代 理 代 課 助 理 教 師 等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提 敘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曾 任 公 立 幼 稚 園 代 課 ( 理 ) 教 師 代 用 教 師 助 理 教 師 年 資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有 案 者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級, 惟 3 個 月 以 下 之 短 期 代 課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未 具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年 資, 其 性 質 可 視 同 代 課 教 師, 於 任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時, 同 意 採 計 提 敘

62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各 類 教 師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採 計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及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年 資 : 當 時 已 具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如 任 教 當 時 之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尚 未 建 立 與 公 立 學 校 一 致 之 敘 薪 制 度 者, 應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之 規 定, 按 其 當 時 所 具 學 歷, 將 歷 年 任 職 年 資 逐 學 年 度 換 算 (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第 1 年 按 學 歷 起 敘 後 逐 學 年 度 晉 級 ), 經 換 算 其 任 職 期 間 各 學 年 度 之 薪 級 後, 其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始 得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至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止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曾 任 私 立 幼 稚 園 助 理 教 師 及 代 課 教 師 年 資 : 助 理 教 師 年 資, 如 係 依 規 定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登 記 檢 定 合 格 或 核 定 有 案, 並 經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者 得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曾 任 私 立 幼 稚 園 代 課 教 師 年 資 尚 不 得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63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教 保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曾 任 政 府 設 立 之 托 兒 所 教 保 人 員 轉 任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時 : 服 務 當 時 已 具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得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級 支 薪, 並 應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限 制 所 稱 之 教 保 人 員, 依 托 兒 所 設 置 辦 法 之 規 定, 係 指 教 師 及 保 育 員, 尚 不 包 括 私 立 托 兒 所 所 長 職 務

64 四 提 敘 - 幼 稚 園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職 前 曾 任 公 立 幼 稚 園 專 任 合 格 園 長, 其 取 得 幼 教 教 師 證 書 後 所 任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幼 稚 園 園 長 年 資, 得 每 滿 一 學 年 度 採 計 提 敘 一 級, 並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限 制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曾 任 私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及 私 立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如 任 教 當 時 之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尚 未 建 立 與 公 立 學 校 一 致 之 敘 薪 制 度 者, 應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之 規 定, 按 其 當 時 所 具 學 歷, 將 歷 年 任 職 年 資 逐 學 年 度 換 算 (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第 1 年 按 學 歷 起 敘 後 逐 學 年 度 晉 級 ), 經 換 算 其 任 職 期 間 各 學 年 度 之 薪 級 後, 其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始 得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至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止 爰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採 計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及 教 師 年 資, 請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65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教 保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曾 任 公 立 托 兒 所 代 理 保 育 員 轉 任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年 資 : 該 職 務 係 職 務 代 理 人, 屬 僱 用 人 員 性 質, 尚 未 納 入 教 師 敘 薪 年 資 採 計 範 圍 曾 任 私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轉 任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年 資 : 任 職 之 私 立 托 兒 所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有 案 任 職 經 歷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有 案 任 職 私 立 托 兒 所 時 已 具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66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專 任 教 師 職 前 曾 任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年 資 : 任 職 當 時 已 具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任 職 經 歷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有 案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每 滿 1 學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1 級 代 理 教 保 員 年 資, 目 前 查 無 得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之 依 據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所 稱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以 足 學 年 度 且 其 年 終 考 核 成 績 考 列 甲 等 者 為 宜, 年 終 考 核 結 果 為 乙 等 ( 未 滿 80 分 ) 次 學 年 薪 資 留 原 薪 級 之 年 資, 無 法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67 四 提 敘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採 計 職 前 任 職 年 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係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進 用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職 前 年 資 提 敘, 基 於 年 資 採 計 衡 平 原 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敘 薪, 係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之 敘 薪 規 定 辦 理

68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試 用 教 師 及 助 教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試 用 教 師 : 依 規 定 登 記 為 試 用 教 師 者, 其 具 有 試 用 教 師 證 書 後 之 任 教 年 資, 得 予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試 用 教 師 之 採 計 不 受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限 制 助 教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於 修 正 修 正 前 進 用 之 助 教, 仍 具 教 師 身 分, 應 適 用 教 師 之 現 有 規 定 修 正 後 進 用 之 助 教, 已 不 具 教 師 身 分, 其 薪 級 之 核 敘, 應 比 照 相 關 聘 任 人 員 規 定 辦 理

69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交 通 事 業 關 務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依 學 歷 起 薪, 再 依 教 師 採 計 交 通 關 務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對 照 表 規 定 換 算 後, 採 計 與 教 師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按 年 提 敘 薪 級, 並 受 教 師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 係 指 足 年 度 參 加 成 績 考 核, 並 經 考 列 乙 等 以 上 之 年 資

70 四 提 敘 -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台 商 海 外 僑 校 學 校 任 教 年 資 任 教 與 我 國 有 邦 交 國 家 及 自 由 地 區 之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得 提 敘 一 級, 提 敘 至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採 計 時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向 服 務 學 校 申 請 提 敘, 學 校 應 報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轉 請 教 育 部 僑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認 定 或 查 證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東 莞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及 華 東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之 任 教 年 資, 同 意 比 照 辦 理 曾 任 海 外 非 經 立 案 之 僑 校 教 學 年 資 不 採 計 提 敘

71 市 內 外 介 聘 教 師 五 銜 接 支 薪 依 原 任 職 學 校 最 後 一 年 之 考 核 通 知 書 銜 接 支 薪 如 介 聘 教 師 具 有 碩 士 學 歷 者, 應 確 定 為 初 任 時 即 具 有 碩 博 士 學 歷 或 任 職 中 取 得 碩 博 士 學 歷 辦 理 改 敘, 並 請 當 事 人 檢 具 改 敘 敘 薪 函, 於 銜 接 敘 薪 通 知 書 中 敘 明 改 敘 文 號 及 日 期 71

72 肆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及 案 例 分 享

73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1: 公 立 中 小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職 前 已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之 公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得 否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A: 可 以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教 育 部 86 年 10 月 24 日 台 (86)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 有 關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及 試 用 教 師 年 資, 得 以 採 計 為 教 師 敘 薪 年 資, 及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年 資, 均 已 分 別 明 定, 惟 上 開 年 資 既 已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為 免 一 資 兩 用, 其 折 抵 年 資 不 宜 再 為 採 計 提 敘 之 用 爰 公 立 中 小 學 專 任 教 師 職 前 已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年 資 尚 不 得 採 計 提 敘 基 於 年 資 採 計 衡 平 原 則, 有 關 公 立 中 小 學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進 用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採 計 曾 任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比 照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辦 理 惟 公 立 中 小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並 未 使 用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折 抵 取 得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爰 其 採 計 職 前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時 得 依 規 定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74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2: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可 否 辦 理 改 敘? A: 可 以 教 育 部 95 年 12 月 8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依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學 校 開 設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應 依 教 育 部 申 請 審 核 及 認 證 相 關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復 依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試 辦 申 請 及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11 點 規 定 : 本 班 之 學 位 論 文 應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係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取 得, 故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報 考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並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後, 得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理 學 歷 改 敘

75 A: 從 寬 同 意 提 敘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3: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員 曾 任 臺 北 市 政 府 97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如 何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教 育 部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本 案 所 涉 及 教 師 人 數 高 達 數 百 人, 鑑 於 渠 等 信 賴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告 內 容, 認 為 其 服 務 年 資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爰 為 保 障 渠 等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權 益 從 寬 同 意 97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臺 北 市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甄 聘 之 代 理 教 師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翌 年 七 月 份 連 續 在 職 者, 得 視 為 一 學 年 ; 另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翌 年 一 月 份 在 職 者, 得 視 為 一 學 期 爾 後 各 縣 市 政 府 不 得 比 照 辦 理

76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4: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就 讀 暑 期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如 教 師 休 學 年 度 與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年 度 相 同 時, 如 何 辦 理? A: 進 修 期 間 曾 辦 理 休 學 之 學 年 度 毋 需 計 入 進 修 期 間, 不 論 是 否 於 該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位 教 育 部 97 年 9 月 11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暑 期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之 上 課 時 間 為 暑 期, 該 類 班 別 雖 於 7 月 開 課, 惟 其 入 學 之 起 算 得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年 度 為 起 算 依 據 基 於 保 障 教 師 權 益,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就 讀 師 院 暑 期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如 遇 教 師 休 學 年 度 ( 例 如 96 學 年 度 ) 與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年 度 ( 例 如 97 年 7 月 ) 相 同 時, 其 進 修 期 間 曾 辦 理 休 學 之 學 年 度, 即 毋 需 計 入 進 修 期 間, 不 論 是 否 於 該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位 該 函 僅 適 用 於 暑 期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者, 非 所 有 改 敘 案 皆 一 律 適 用

77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及 教 師 職 前 曾 任 本 部 列 管 之 海 外 台 灣 學 校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其 任 教 年 資 如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依 規 定 按 年 提 敘 薪 級, 並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敘 薪 年 資 之 採 計, 應 檢 附 曾 任 海 外 台 灣 學 校 資 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服 務 學 校 申 請 提 敘, 學 校 於 接 受 申 請 後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轉 海 外 台 灣 學 校 辦 理 查 證 ; 另 如 海 外 台 灣 學 校 尚 未 建 立 與 公 立 學 校 一 致 之 薪 給 制 度 時, 應 依 公 立 學 校 敘 薪 規 定 將 其 海 外 台 灣 學 校 年 資 逐 年 轉 換 為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之 薪 級 得, 再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A: 可 以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5: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前 曾 任 教 育 部 列 管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得 否 採 計 提 敘? 教 育 部 97 年 9 月 17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教 育 部 自 87 年 1 月 1 日 起 接 辦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台 北 學 校 泰 國 中 華 國 際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中 華 台 北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台 灣 學 校 印 尼 雅 加 達 台 北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台 北 學 校 等 6 所 海 外 台 北 學 校 業 務 ( 按 現 皆 已 改 為 海 外 台 灣 學 校, 其 中 泰 國 中 華 國 際 學 校 已 退 出 海 外 學 校 體 制 ), 該 等 學 校 學 制 與 國 內 同 步 同 軌, 教 育 部 已 將 其 認 定 可 比 照 國 內 一 般 私 立 學 校 辦 理

78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6: 教 師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後 於 99 學 年 度 辦 理 休 學, 卻 於 99 學 年 度 暑 期 進 修 課 程, 進 修 年 度 如 何 計 算? A: 如 該 暑 期 課 程 係 屬 渠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部 分 課 程, 則 應 視 為 進 修 年 度, 尚 不 得 採 計 提 薪 級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查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第 2 條 附 表 說 明 五 規 定 :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時, 得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並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提 敘 教 師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因 休 學 期 間 並 無 進 修 事 實, 爰 不 計 入 進 修 期 間 教 師 雖 於 99 學 年 度 辦 理 休 學, 卻 於 99 學 年 度 暑 期 進 修, 如 該 暑 期 課 程 係 屬 渠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部 分 課 程 ( 如 : 可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抵 免 該 學 位 學 分 等 ), 則 應 視 為 進 修 年 度, 尚 不 得 採 計 提 薪 級, 以 免 滋 生 爭 議

79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7: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採 計 職 前 曾 任 98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有 關 代 理 期 間 認 定 疑 義? A: 應 以 實 際 聘 任 且 支 薪 期 間 始 得 採 計 為 代 理 期 間 年 資 教 育 部 臺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99 年 2 月 及 19 等 三 日 因 寒 假 及 春 節 調 整 放 假, 於 99 年 7 月 1 日 至 3 日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雖 係 全 國 中 小 學 一 致 政 策, 惟 該 段 期 間 係 屬 補 行 上 班 的 性 質, 非 屬 延 長 聘 期 且 並 未 支 薪, 應 以 實 際 聘 任 且 支 薪 期 間 始 得 採 計 為 代 理 期 間 年 資

80 98 學 年 度 各 縣 市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認 定 1. 台 北 市 :98 年 8 月 起 至 99 年 7 月 ( 實 際 起 迄 日, 視 學 校 衡 酌 需 求, 自 行 訂 定 之 ), 無 延 長 聘 期 2. 台 北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3. 基 隆 市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4. 桃 園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5. 新 竹 市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6. 新 竹 縣 : 至 , 有 延 長 聘 期, 有 支 薪, 可 採 計 薪 級 7. 苗 栗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8. 彰 化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9. 南 投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10. 雲 林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81 98 學 年 度 各 縣 市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認 定 11. 嘉 義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12. 嘉 義 市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13. 台 南 縣 : 至 及 至 寒 假 未 支 薪, 無 延 長 聘 期 14. 台 南 市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15. 原 台 中 市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16. 原 台 中 縣 : 至 及 至 寒 假 未 支 薪, 有 延 長 聘 期, 有 支 薪, 可 採 計 薪 級 17. 屏 東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18. 台 東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19. 花 蓮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但 服 務 期 間 延 長 至 7 月 3 日, 未 支 薪

82 98 學 年 度 各 縣 市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認 定 20. 宜 蘭 縣 : 至 及 至 寒 假 未 支 薪, 無 延 長 聘 期 21. 高 雄 市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22. 高 雄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23. 連 江 縣 :98 年 8 月 至 (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生 效 ) 無 延 長 聘 期 24. 金 門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25. 澎 湖 縣 : 至 無 延 長 聘 期

83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8: 教 師 職 前 進 修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於 到 職 核 敘 薪 級 時, 其 進 修 期 間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可 否 採 計 提 敘? A: 與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可 以 提 敘 教 育 部 98 年 10 月 27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教 職 員 有 未 經 採 計 提 敘 之 職 前 年 資,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前 項 未 經 採 計 提 敘 之 職 前 年 資, 低 於 現 敘 薪 級 者, 為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時, 得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並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提 敘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到 職 核 薪 時 採 計 職 前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與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薪 級 係 屬 二 事, 其 規 範 有 所 不 同

84 一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分 享 Q9: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其 進 修 期 間 曾 任 公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及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之 年 資 是 否 應 予 扣 除? A: 應 予 扣 除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查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第 2 條 附 表 說 明 第 5 點 規 定 :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時, 得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並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提 敘 教 育 部 94 年 9 月 12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有 關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時, 其 進 修 期 間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之 年 資 是 否 應 予 扣 除 一 案,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第 2 條 附 表 說 明 第 5 點 規 定,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時, 得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並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提 敘 據 上,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時, 其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年 資 自 不 得 予 以 採 計

85 碩 博 士 改 敘 案 例 分 享 一 Q: 圓 圓 97 年 6 月 自 大 學 畢 業,98 學 年 度 取 得 合 格 國 中 教 師 證 並 任 職 大 大 國 中 (98 至 99 各 年 年 終 考 核 均 考 列 4 條 2 款 以 上 ), 其 自 學 年 留 職 停 薪 前 往 國 內 大 學 研 究 所 進 修,102 年 8 月 1 日 復 職, 撰 寫 論 文 至 103 年 1 月 畢 業, 並 於 1 月 25 日 取 得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及 檢 齊 證 件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請 問 應 核 敘? 何 時 生 效? Ans: 圓 圓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以 本 薪 245 元 起 敘, 採 計 學 年 度 之 服 務 年 資 2 年, 提 敘 2 級, 學 年 度 進 修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及 102 學 年 度 8 月 至 103 年 1 月 撰 寫 論 文 亦 屬 進 修 期 間 需 扣 除, 故 核 敘 本 薪 275 元, 並 自 103 年 1 月 25 日 生 效

86 碩 博 士 改 敘 案 例 分 享 二 Q: 圓 圓 84 學 年 度 師 院 結 業,85 學 年 度 分 發 大 大 國 小 實 習 1 年 ( 核 敘 180 元 ), 實 習 期 滿 於 86 年 8 月 取 得 教 師 證, 自 86 年 8 月 1 日 起 任 教 國 小 教 師 並 提 敘 一 級 支 薪 190 元, 86 至 95 學 年 度 年 終 考 核 均 考 列 4 條 2 款 以 上, 其 自 96 學 年 度 起 前 往 大 學 研 究 所 進 修 至 98 年 6 月 畢 業, 並 於 7 月 20 日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請 問 應 核 敘? 何 時 生 效? Ans: 圓 圓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以 本 薪 245 元 起 敘, 採 計 85 年 度 實 習 年 資 1 年 及 學 年 度 之 服 務 年 資 10 年, 共 計 11 年, 提 敘 11 級,96 學 年 度 -98 年 6 月 進 修 期 間 扣 除, 故 核 敘 本 薪 450 元, 並 自 98 年 7 月 20 日 生 效

87 碩 博 士 改 敘 案 例 分 享 三 Q: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具 國 中 教 師 證 書, 於 96 學 年 度 起 至 大 大 國 中 任 教, 其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1 年 及 公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1 年, 共 計 2 年, 於 96 年 8 月 1 日 到 職 時 採 計 提 敘 2 級, 自 97 學 年 度 起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於 99 年 8 月 1 日 復 職, 申 請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又 自 100 年 2 月 起 休 學 至 100 年 7 月 (99 下 學 期 ), 及 100 年 8 月 至 101 年 1 月 起 休 學 (100 上 學 期 ), 於 101 年 6 月 畢 業 並 於 7 月 20 日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請 問 應 核 敘? 何 時 生 效? Ans: 圓 圓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以 本 薪 245 元 起 敘, 採 計 96 學 年 度 之 服 務 年 資 1 年 及 曾 經 提 敘 有 案 職 前 年 資 2 年, 共 計 3 年, 提 敘 3 級, 核 敘 本 薪 290 元, 並 自 101 年 7 月 20 日 生 效 圓 圓 學 年 度 留 職 停 薪 100 年 2 月 -100 年 7 月 (99 下 學 期 ) 及 100 年 8 月 -101 年 1 月 (100 上 學 期 ) 休 學, 因 休 學 期 間 屬 於 不 同 學 年 度 之 畸 零 月 數 尚 無 法 合 併 計 算, 故 以 上 所 列 年 資 均 無 法 採 計

88 碩 博 士 改 敘 案 例 分 享 四 Q: 圓 圓 77 年 師 範 大 學 畢 業 並 任 職 某 國 中 ( 各 年 年 終 考 核 均 考 列 4 條 2 款 以 上 ), 自 86 學 年 度 起 前 往 大 學 研 究 所 進 修 至 88 年 6 月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並 於 88 年 7 月 10 日 改 敘 390 元, 圓 圓 於 91 年 8 月 起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於 97 年 6 月 畢 業, 並 於 7 月 25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圓 圓 申 請 改 敘 時 現 支 薪 級 為 本 薪 525 元, 年 功 薪 75 元, 合 計 600 元, 請 問 圓 圓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應 核 敘? Ans: 圓 圓 取 得 博 士 學 歷 以 本 薪 330 元 起 敘, 採 計 學 年 度 之 服 務 年 資 14 年, 依 規 定 於 本 職 最 高 薪 550 元 內 核 敘 薪 給, 故 核 敘 本 薪 550 元, 但 圓 圓 現 敘 為 本 薪 525 元, 年 功 薪 75 元, 合 計 600 元, 改 敘 後 之 薪 級 比 現 敘 薪 級 還 低, 為 保 障 當 事 人 權 益, 准 予 維 持 原 支 薪 級, 故 改 支 為 本 薪 550 元, 年 功 薪 50 元, 合 計 600 元 取 得 博 士 學 歷, 僅 需 扣 除 博 士 進 修 期 間 圓 圓 91 學 年 -97 年 6 月 進 修 期 間 須 扣 除, 原 碩 士 進 修 期 間 之 經 歷, 無 需 扣 除

89 碩 博 士 改 敘 案 例 分 享 五 Q: 圓 圓 91 學 年 度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並 任 職 大 大 國 中 (91-92 年 終 考 核 均 考 列 4 條 2 款 以 上 ), 自 93 年 7 月 1 日 起 利 用 4 個 暑 假 ( ) 赴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研 究 所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至 96 年 8 月 底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請 問 應 核 敘? Ans: 圓 圓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以 本 薪 245 元 起 敘, 採 計 91 學 年 度 之 服 務 年 資 1 年, 提 敘 1 級, 故 核 敘 本 薪 260 元 92 學 年 度 (93 年 7 月 )-96 年 8 月 進 修 期 間 需 扣 除 利 用 暑 期 赴 國 外 進 修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因 國 外 學 制 與 我 國 不 同, 其 入 學 時 間 之 起 算, 不 得 援 引 國 內 進 修 雖 於 七 月 開 課, 惟 其 入 學 之 起 算 得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年 度 為 起 算 依 據 之 規 定

90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一 Q: 圓 圓 98 年 6 月 大 學 畢 業,99 年 5 月 取 得 合 格 國 中 教 師 證,101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某 國 中, 其 職 前 曾 擔 任 公 立 學 校 經 公 開 甄 選 敘 薪 有 案 且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及 請 問 應 核 敘? Ans: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以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圓 圓 曾 任 公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及 經 合 計 為 11 個 月, 未 滿 1 年 不 予 提 敘

91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二 Q: 圓 圓 99 年 6 月 大 學 畢 業,100 年 5 月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103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大 大 國 小, 其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及 公 立 學 校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請 問 應 核 敘? Ans: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以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曾 任 公 立 學 校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代 理 教 師 ( ) 年 資 1 年, 提 敘 1 級, 核 支 200 元 圓 圓 曾 任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 )6 個 月 及 公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 )6 個 月, 雖 合 計 為 1 年, 惟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與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不 得 併 計 提 敘, 故 無 法 採 計

92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三 Q: 圓 圓 係 90 年 6 月 碩 士 畢 業, 於 95 年 7 月 取 得 高 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98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大 大 高 中, 其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另 曾 於 服 預 備 軍 官 少 尉 年 資 計 1 年 2 個 月, 請 問 應 核 敘? Ans: 圓 圓 碩 士 畢 業 以 本 薪 245 元 起 敘 並 採 計 與 現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 至 ) 年 資 1 年, 提 敘 1 級 支 本 薪 260 元 圓 圓 職 前 曾 服 預 備 軍 官 少 尉 年 資, 因 只 能 在 本 薪 230 以 下 範 圍 採 計 一 級, 圓 圓 以 245 起 敘 該 預 備 軍 官 少 尉 年 資 係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不 予 採 計

93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四 Q: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具 國 小 教 師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經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於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其 職 前 曾 任 軍 職 年 資 為 少 尉 任 官 年 資 至 中 尉 任 官 年 資 至 及 上 尉 任 官 年 資 至 , 請 問 應 敘 薪 級? Ans: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曾 任 軍 職 中 尉 年 資 ( ) 計 5 年 及 上 尉 年 資 ( 至 ) 計 4 年, 共 計 9 年, 提 敘 9 級, 支 本 薪 310 元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表, 少 尉 年 資 比 敘 範 圍 為 元 中 尉 年 資 比 敘 範 圍 為 元 上 尉 年 資 比 敘 範 圍 為 元 故 其 少 尉 軍 階 第 一 年 (89 年 ) 應 為 160 元 (90 年 )170 元 (91 年 )180 元, 經 換 算 後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爰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94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五 Q: 圓 圓 96 年 6 月 大 學 畢 業,97 年 6 月 取 得 高 中 及 國 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於 在 私 立 高 中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敘 薪 為 190 元, 於 辭 職 至 台 灣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於 101 年 6 月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又 於 至 及 擔 任 公 立 學 校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103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某 國 中, 請 問 應 核 敘? Ans: 圓 圓 碩 士 畢 業 以 本 薪 245 元 起 敘 採 計 曾 任 公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 至 ) ( ) 共 計 2 年 提 敘 2 級, 核 敘 275 元 曾 任 私 立 高 中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 ), 因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 支 本 薪 190 元 ), 不 予 採 計

95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六 Q: 圓 圓 91 年 6 月 大 學 畢 業,97 年 5 月 取 得 教 育 部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101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大 大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其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貝 貝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95 年 8 月 1 日 至 96 年 7 月 31 日 及 象 象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代 理 教 師 97 年 8 月 1 日 至 98 年 6 月 30 日 99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7 月 1 日 及 100 年 8 月 4 日 至 101 年 4 月 30 日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請 問 應 核 敘? A: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自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職 前 曾 任 象 象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經 敘 薪 有 案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2 年 8 個 月 (97 年 8 月 1 日 至 98 年 6 月 30 日 99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7 月 1 日 及 100 年 8 月 4 日 至 101 年 4 月 30 日 ), 依 規 定 提 敘 2 級, 核 敘 本 薪 210 元 圓 圓 曾 任 私 立 貝 貝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1 年 (95 年 8 月 1 日 至 96 年 7 月 31 日 ) 年 資, 因 任 教 當 時 未 具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故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96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七 Q: 圓 圓 82 年 6 月 自 高 職 幼 兒 保 育 科 畢 業 88 年 6 月 自 二 專 幼 兒 保 育 科 畢 業 97 年 6 月 自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畢 業,84 年 11 月 22 取 得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101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大 大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其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小 一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84 年 8 月 1 日 至 85 年 7 月 31 日 85 年 8 月 1 日 至 86 年 7 月 31 日 及 私 立 小 二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92 年 8 月 5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請 問 應 核 敘? A: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具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80 元 起 敘, 採 計 職 前 曾 任 小 二 幼 稚 園 與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5 年 (95 年 8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 依 規 定 提 敘 5 級, 核 敘 本 薪 245 元 圓 圓 曾 任 私 立 小 一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2 年 (84 年 8 月 1 日 至 86 年 7 月 31 日 ) 年 資, 依 當 時 所 具 高 職 (120 元 起 敘 ) 學 歷 換 算,84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20 元 85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30 元,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另 曾 任 私 立 小 二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3 年 (92 年 8 月 5 日 至 95 年 7 月 31 日 ) 年 資, 依 當 時 所 具 二 專 (150 元 起 敘 ) 學 歷 換 算,92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50 元 93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60 元 及 94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70 元,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97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八 Q: 圓 圓 82 年 6 月 自 高 職 幼 兒 保 育 科 畢 業 88 年 6 月 自 二 專 幼 兒 保 育 科 畢 業 97 年 6 月 自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畢 業,84 年 11 月 22 取 得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101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大 大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其 職 前 曾 任 私 立 小 一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84 年 8 月 1 日 至 85 年 7 月 31 日 85 年 8 月 1 日 至 86 年 7 月 31 日 及 私 立 小 二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92 年 8 月 5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請 問 應 核 敘? A: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具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180 元 起 敘, 採 計 職 前 曾 任 小 二 幼 稚 園 與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5 年 (95 年 8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 依 規 定 提 敘 6 級, 核 敘 本 薪 245 元 圓 圓 曾 任 私 立 小 一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2 年 (84 年 8 月 1 日 至 86 年 7 月 31 日 ) 年 資, 依 當 時 所 具 高 職 (120 元 起 敘 ) 學 歷 換 算,84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20 元 85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30 元,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另 曾 任 私 立 小 二 幼 稚 園 專 任 教 師 3 年 (92 年 8 月 5 日 至 95 年 7 月 31 日 ) 年 資, 依 當 時 所 具 二 專 (150 元 起 敘 ) 學 歷 換 算,92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50 元 93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60 元 及 94 學 年 度 支 本 薪 170 元,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98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九 Q: 圓 圓 98 年 6 月 自 研 究 所 碩 士 畢 業,94 年 6 月 20 取 得 教 育 部 國 小 教 師 證 書,94 年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錄 取,94 年 7 月 11 日 至 94 年 11 月 10 日 參 加 實 務 訓 練,94 年 11 月 11 日 經 派 代 為 大 大 國 中 幹 事 支 薦 任 六 等 本 俸 一 級 385 俸 點,94 年 11 月 11 日 至 95 年 5 月 22 日 先 予 試 用,95 年 5 月 23 日 合 格 實 授 並 繼 續 任 職 大 大 國 中 幹 事 及 教 育 局 科 員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後 參 加 大 大 國 中 教 師 甄 試 錄 取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圓 圓 102 年 另 予 考 核 經 核 定 為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年 功 俸 3 級 490 俸 點, 請 問 應 核 敘? A: 圓 圓 碩 士 畢 業 具 教 育 部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自 本 薪 245 元 起 敘, 採 計 職 前 與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 大 大 國 中 幹 事 及 教 育 局 科 員 :96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 共 計 6 年, 依 規 定 提 敘 6 級, 核 敘 本 薪 350 元 惟 因 採 計 職 前 服 務 年 資 後 之 薪 級 低 於 原 經 銓 敘 有 案 之 薪 級, 得 依 原 銓 敘 之 俸 級 核 敘 並 受 教 師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限 制, 圓 圓 102 年 度 另 予 考 核 經 核 定 為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年 功 俸 3 級 490 俸 點, 相 當 教 師 370 薪 元, 故 依 規 定 核 敘 370 元 圓 圓 曾 任 大 大 國 中 幹 事 參 加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實 務 訓 練 (94 年 7 月 11 日 至 94 年 11 月 10 日 ) 期 間 之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另 試 用 期 間 (94 年 11 月 11 日 至 95 年 5 月 22 日 ) 為 6 個 月, 尚 不 滿 1 年, 不 符 職 前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年 資 如 與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按 年 提 敘 之 規 定 又 95 年 5 月 23 日 合 格 實 授 至 12 月 31 日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年 資, 各 段 均 未 任 職 滿 1 年, 無 法 併 計 提 敘

99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十 Q: 圓 圓 97 年 1 月 自 研 究 所 碩 士 畢 業,97 年 6 月 23 取 得 教 育 部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其 職 前 曾 任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工 作 人 員 97 年 8 月 1 日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 月 1 日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及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4 月 9 日,98 年 度 考 核 乙 等 不 晉 級, 請 問 應 核 敘? A: 圓 圓 碩 士 畢 業 具 教 育 部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依 規 定 核 敘 245 元 圓 圓 曾 任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工 作 人 員 97 年 8 月 1 日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 月 1 日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及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4 月 9 日 年 資 係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工 作 人 員 聘 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用, 查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工 作 人 員, 係 以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支 出 進 用 之 編 制 外 人 員 因 工 作 職 務 性 質 與 擬 任 教 學 科 目 性 質 不 相 近, 且 97 年 8 月 1 日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及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4 月 9 日 兩 段 年 資 以 會 計 年 度 計 算 均 未 任 職 滿 1 年, 無 法 併 計 提 敘 ; 又 98 年 度 考 核 列 乙 等 不 予 晉 級, 均 與 約 聘 僱 等 採 計 規 定 未 合, 均 無 法 採 計 提 敘

100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案 例 分 享 十 一 Q: 圓 圓 係 82 學 年 度 師 範 結 業 生,83 年 8 月 1 日 分 發 至 大 大 國 中 實 習,84 年 7 月 自 大 學 畢 業,84 年 8 月 14 日 取 得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國 中 教 師 證 書,84 年 8 月 1 日 實 習 期 滿 提 敘 1 級 支 本 薪 190 元,85 學 年 度 -86 學 年 度 考 列 均 列 4 條 1 款,87 學 年 度 至 88 學 年 度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至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台 北 學 校 任 教,87 及 88 學 年 度 考 核 列 四 條 一 款 晉 本 薪 1 級 不 給 獎 金,89 年 8 月 1 日 復 職 後 於 89 年 8 月 23 日 辭 職 圓 圓 後 於 88 年 5 月 取 得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97 年 5 月 26 日 加 科 登 記 取 得 教 育 部 合 格 高 中 及 國 中 教 師 證 書 及 於 102 年 7 月 25 日 取 得 國 中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甄 試 錄 取 圈 圈 國 中 擔 任 輔 導 活 動 科 教 師, 其 於 公 立 學 校 辭 職 後 曾 任 泰 泰 國 中 代 理 教 師 90 年 9 月 4 日 至 91 年 7 月 1 日 及 91 年 8 月 29 日 至 92 年 1 月 20 日 計 1 年 5 個 月 ; 安 安 國 小 代 理 教 師 92 年 2 月 10 日 至 92 年 7 月 1 日 計 6 個 月, 又 於 92 年 8 月 1 日 至 96 年 7 月 31 日 任 職 胡 志 明 市 台 灣 學 校 國 小 專 任 教 師 4 年,96 年 8 月 1 日 至 97 年 7 月 31 日 擔 任 私 立 龍 龍 高 中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1 年, 97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任 職 私 立 龍 龍 高 中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3 年,100 年 9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1 日 任 瑞 瑞 國 中 代 理 教 師 11 個 月,101 年 8 月 27 日 至 102 年 7 月 2 日 任 內 內 國 中 代 理 教 師 1 年 及 102 年 8 月 23 日 至 103 年 7 月 1 日 任 苑 苑 高 中 代 理 教 師 1 年, 請 問 應 核 敘? A: 圓 圓 大 學 畢 業 具 教 育 部 國 中 教 師 證 書, 依 規 定 以 本 薪 190 元 起 敘, 採 計 曾 任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11 年 ( 大 大 國 中 :84 年 8 月 1 日 至 87 年 7 月 31 日 計 3 年 ; 借 調 留 職 停 薪 支 援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台 北 學 校 :87 年 8 月 1 日 至 89 年 7 月 31 日 計 2 年 ; 胡 志 明 市 台 灣 學 校 國 小 部 :93 年 8 月 1 日 至 96 年 7 月 31 日 計 3 年 ; 私 立 龍 龍 高 中 :97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計 3 年 ) 及 曾 任 公 私 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5 年 10 個 月 ( 泰 泰 國 中 :90 年 9 月 4 日 至 91 年 7 月 1 日 及 91 年 8 月 29 日 至 92 年 1 月 20 日 計 1 年 5 個 月 ; 安 安 國 小 :92 年 2 月 10 日 至 92 年 7 月 1 日 計 6 個 月 ; 私 立 龍 龍 高 中 :96 年 8 月 1 日 至 97 年 7 月 31 日 計 1 年 ; 瑞 瑞 國 中 :100 年 9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1 日 計 11 個 月, 內 內 國 中 :101 年 8 月 27 日 至 102 年 7 月 2 日 計 1 年 ; 苑 苑 高 中 :102 年 8 月 23 日 至 103 年 7 月 1 日 計 1 年 ), 共 可 提 敘 16 級, 核 支 本 薪 450 元 圓 圓 曾 任 大 大 國 中 實 習 教 師 1 年 (83 年 8 月 1 日 至 84 年 7 月 31 日 ) 及 曾 任 胡 志 明 市 台 灣 學 校 國 小 部 專 任 教 師 1 年 (92 年 8 月 1 日 至 93 年 7 月 31 日 ) 以 當 時 所 具 學 歷 及 教 師 證 書 換 算 均 支 本 薪 180 元,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故 均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101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3\261\320\256v\261\324\301~.doc)

(Microsoft Word - b3\261\320\256v\261\324\301~.doc)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講 座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林 森 國 小 人 事 室 主 任 張 振 貴 ( 桃 園 縣 場 次 ) 壹 資 格 之 取 得 一 教 師 : ( 一 ) 依 中 小 學 教 師 登 記 及 檢 定 辦 法 先 經 甄 選 ( 或 分 發 ) 受 聘 為 學 校 教 師 後, 以 登 記 之 方 式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發 給 之 教 師 登 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教師敘薪規定與實務問題探討

教師敘薪規定與實務問題探討 教 師 敘 薪 規 定 與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員 山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藍 鈵 翔 102 年 6 月 25 日 教 師 敘 薪 規 定 與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前 言 教 師 敘 薪 規 定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意 見 交 流 教 師 敘 薪 相 關 法 令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人事業務

人事業務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教 師 敘 薪 $ 考 核 分 享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游 淑 琴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簡 報 大 綱 前 言 基 本 概 念 敘 薪 類 型 敘 薪 法 源 一 前 言 臺 中 市 所 屬 各 學 校 幼 兒 園, 除 校 長 園 長 外, 餘 敘 薪 案 件, 自 102 學 年 度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More information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公 聽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目 的 及 說 明 : 因 應 各 界 多 年 來 有 關 輔 導 團 法 定 地 位 建 立 的 建 議, 建 置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教 育 部 業 已 提 出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理 二 未 能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之 考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或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三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四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理 二 未 能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之 考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或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三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四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會 第 5 次 臨 時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六 項 目 編 號 EA01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一 各 級 教 師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2 年 符 合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規 定 之 形 式 資 格 要 件 及 所 屬 學 院 系 ( 所 ) 各 級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標 準 者, 於 4 月 15 日 /10

More information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標 準 表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9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300078A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 年 月 13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000608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 年 9 月 6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More information

四 五 六 七 1. 將 專 長 需 求 送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函 各 公 司 徵 求 實 習 機 會 2. 由 各 系 師 生 開 發 實 習 機 會 後 通 報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彙 整, 惟 學 生 不 得 至 自 家 或 三

四 五 六 七 1. 將 專 長 需 求 送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函 各 公 司 徵 求 實 習 機 會 2. 由 各 系 師 生 開 發 實 習 機 會 後 通 報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彙 整, 惟 學 生 不 得 至 自 家 或 三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作 業 要 點 一 二 三 依 據 與 目 的 99 年 7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8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8 月 1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3 年 2 月 1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3 年 5 月 2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潮 流, 吸 引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學, 使 其 學 成 後 返 回 港 澳 服 務, 以 厚 植 友 我 力 量,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 年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說 明 會 103.09.10 1 辦 理 目 的 提 供 全 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交 流 及 經 驗 分 享 之 平 台, 並 加 強 各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瞭 解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法 令 及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本 府 上 級 機 關 1 職 務 出 缺 2 1. 簽 陳 首 長 決 定 甄 補 方 式 附 件 : 1.1 簽 1.2 公 告 稿 1.3 陞 任 人 員 積 分 名 冊 1.4 陞 任 評 分 表 3 2. 職 缺 公 告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2 4 3. 依 公 告 辦 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