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二 ) 因 應 市 政 需 要 調 整 ( 三 ) 本 府 各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進 度 說 明 本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編 制 表, 行 政 院 業 已 同 意 備 查, 本 府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轉 請 考 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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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度 第 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4 時 地 點 : 本 府 13 樓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鄭 明 耀 蔡 雅 芳 黃 姬 棻 游 建 盛 孫 怡 君 胡 建 豪 陳 苑 芳 林 佳 瑩 李 姿 蓉 徐 惠 卿 陸 家 昌 盧 慧 卿 林 宗 禧 童 玉 娟 記 錄 : 王 博 玄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受 訓 心 得 分 享 : 徐 主 任 秘 書 秋 菊 104 年 簡 任 佐 理 人 員 研 習 心 得 紀 要 ( 如 附 件 ) 參 各 科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一 企 劃 科 報 告 ( 一 ) 組 織 編 制 項 目 ( 一 )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進 度 說 明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編 制 表 制 定 案, 行 政 院 業 於 104 年 4 月 21 日 同 意 備 查, 本 府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轉 請 考 試 院 同 意 備 查 中 備 註 1

2 項 目 ( 二 ) 因 應 市 政 需 要 調 整 ( 三 ) 本 府 各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進 度 說 明 本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編 制 表, 行 政 院 業 已 同 意 備 查, 本 府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轉 請 考 試 院 同 意 備 查 中, 需 經 該 院 同 意 備 查 後, 本 府 新 ( 修 ) 訂 之 組 織 規 程 及 編 制 表 始 能 另 案 函 送 備 查 尚 未 函 送 銓 敘 部 轉 考 試 院 備 查 之 機 關 序 號 機 關 別 生 效 日 期 發 布 日 期 及 令 號 1 都 市 發 展 局 年 2 月 24 日 以 府 法 綜 字 第 2 工 務 局 號 令 發 布 原 住 民 族 行 年 3 月 9 日 以 府 法 綜 字 第 政 局 號 令 發 布 4 法 務 局 一 5 體 育 局 年 3 月 23 日 以 府 法 綜 字 第 級 6 青 年 事 務 局 號 令 發 布 7 交 通 局 年 3 月 13 日 以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8 教 育 局 年 3 月 31 日 以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二 級 1 住 宅 發 展 處 建 築 管 理 處 養 護 工 程 處 新 建 工 程 處 年 2 月 24 日 以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5 捷 運 工 程 處 年 3 月 13 日 以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備 註 ( 二 ) 本 府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專 案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為 因 應 本 府 交 通 局 擬 成 立 所 屬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與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勞 動 局 擬 成 立 所 屬 就 業 服 務 處 與 勞 動 檢 查 處 財 政 局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移 撥 農 業 局 之 組 織 與 員 額 調 整 及 本 府 各 機 關 與 12 個 區 組 織 規 程 第 1 條 法 源 依 據 修 正, 預 訂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 原 訂 11 日, 經 副 市 長 秘 書 通 知 日 期 變 更 ) 由 王 副 市 長 召 開 本 府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專 案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審 查 ( 三 )104 年 5 至 9 月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各 訓 練 班 期 本 處 104 年 5 至 9 月 份 預 定 開 辦 訓 練 研 習 班 別 共 13 班 別, 各 班 別 辦 理 日 期 及 講 座 人 選 業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簽 奉 核 可, 本 處 將 另 函 知 本 2

3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上 網 報 名 參 加, 並 請 各 科 協 助 辦 理 後 續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謹 將 前 揭 13 班 別 相 關 課 程 事 宜 彙 整 如 下 表 : 104 年 5 至 9 月 份 預 定 開 辦 訓 練 研 習 班 別 一 覽 表 序 號 研 習 班 別 講 座 參 加 對 象 研 習 日 期 上 課 地 點 問 題 分 析 狄 瑞 祥 104/7/13 1 研 習 班 ( 業 界 資 深 企 業 上 午 9:00-12:00 及 管 理 顧 問 ) 下 午 1:30-4: 業 務 規 劃 研 習 班 績 效 管 理 研 習 班 陳 頂 立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104/8/12 ( 兆 豐 國 際 顧 問 構 薦 任 第 8 職 等 以 上 午 9:00-12:00 及 本 府 601 會 公 司 專 業 講 師 ) 上 人 事 人 員 ( 不 含 簡 下 午 1:30-4:30 議 室 黃 一 峯 任 人 員 ) 104/8/25 ( 淡 江 大 學 公 共 上 午 9:00-12:00 及 行 政 學 系 副 教 下 午 1:30-4:30 授 ) 4 專 業 核 心 能 擬 邀 請 行 政 院 本 處 股 長 以 上 人 擬 於 104 年 下 半 年 力 研 習 - 專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員 本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辦 理 本 府 13 樓 公 題 演 講 長 官 或 本 處 長 關 人 事 室 主 任 及 本 訓 中 心 官 市 各 區 人 事 室 主 任 員 額 評 鑑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104/5/21 5 專 班 政 總 處 組 編 人 本 府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下 午 2:00-5:00 ( 第 1 場 次 ) 力 處 簡 任 視 察 關 專 任 人 事 機 構 及 本 府 601 會 員 額 評 鑑 林 靜 玟 本 市 各 區 人 事 104/6/2 議 室 6 專 班 機 構 人 員 下 午 2:00-5:00 ( 第 2 場 次 ) 7 8 人 事 法 規 案 本 處 專 員 胡 建 例 研 討 專 班 - 豪 104/8/4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上 午 9:00-12:00 組 織 編 制 構 人 事 人 員 ( 科 員 層 人 事 法 規 案 本 處 專 員 陳 苑 級 以 下 之 承 辦 同 仁 104/6/30 例 研 討 專 班 - 芳 為 優 先 ) 上 午 9:00-12:00 任 免 遷 調 3 本 府 601 會 議 室

4 104 年 5 至 9 月 份 預 定 開 辦 訓 練 研 習 班 別 一 覽 表 序 號 研 習 班 別 講 座 參 加 對 象 研 習 日 期 上 課 地 點 人 事 法 規 案 本 處 股 長 邱 君 例 研 討 專 班 - 燕 考 核 獎 懲 人 事 法 規 案 擬 邀 請 行 政 院 例 研 討 專 班 -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差 假 服 務 長 官 或 銓 敘 部 長 官 人 事 法 規 案 擬 邀 請 銓 敘 部 例 研 討 專 班 - 長 官 或 公 務 人 保 障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長 官 人 事 法 規 案 本 處 專 員 李 姿 例 研 討 專 班 - 蓉 獎 金 待 遇 福 利 人 事 法 規 案 擬 邀 請 銓 敘 部 例 研 討 專 班 - 長 官 退 休 撫 卹 保 險 擬 於 104 年 7 月 辦 理 擬 於 104 年 8 月 辦 理 擬 於 104 年 9 月 辦 理 104/7/24 上 午 9:00-12:00 104/7/9 下 午 2:00-5:00 主 席 裁 示 : 本 年 度 人 事 法 規 課 程 講 座, 係 由 本 處 股 長 以 上 同 仁 擔 任, 請 務 必 妥 善 備 課, 以 較 生 動 活 潑 之 方 式 教 學, 講 授 內 容 需 與 實 務 結 合, 期 使 參 訓 同 仁 因 研 習 而 提 昇 其 知 能 二 人 力 科 報 告 ( 一 ) 本 府 104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之 參 訓 人 員 及 備 選 人 員 名 冊, 業 經 本 府 104 年 4 月 30 日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案, 前 述 2 項 訓 練 參 訓 人 數 分 4

5 別 為 54 人 ( 備 選 6 人 ) 55 人 ( 備 選 6 人 ) ( 二 ) 為 配 合 勞 動 部 公 告 修 正 基 本 工 資, 有 關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業 需 要 經 核 准 僱 用 有 案 之 臨 時 人 員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如 下, 並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 每 月 工 資 給 付 標 準 項 目 原 則 現 行 規 定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國 中 ( 以 下 ) 畢 業 19,273 元 高 中 ( 職 ) 畢 業 19,493 元 大 專 ( 以 上 ) 畢 業 20,093 元 修 正 規 定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國 中 ( 以 下 ) 畢 業 20,008 元 高 中 ( 職 ) 畢 業 20,228 元 大 專 ( 以 上 ) 畢 業 20,828 元 1. 本 府 秘 書 處 文 檔 科 辦 理 公 文 收 發 業 務 臨 時 人 員 仍 維 持 2 萬 1,012 元 ( 隨 待 遇 調 整 而 併 銷 ) 2. 本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進 用 之 交 通 助 理 人 員, 比 照 三 四 五 等 約 僱 人 員 薪 例 外 酬 標 準 支 薪 3. 各 機 關 以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之 首 長 駕 駛 仍 維 持 2 萬 6,000 元 4. 中 央 或 本 府 以 外 之 機 關 委 託 或 補 助 經 費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及 經 本 府 核 定 非 屬 上 述 標 準 支 薪 之 臨 時 人 員, 各 依 其 薪 資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 三 )103 年 原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鄉 ( 鎮 市 )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績 效 優 良 機 關, 業 經 本 府 評 選 完 竣,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5 月 13 日 市 政 會 議 中 公 開 表 揚, 相 關 有 功 人 員 並 將 依 下 列 獎 勵 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組 別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名 次 獎 勵 額 度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機 關 首 長 有 功 人 員 (1 名 ) 第 一 名 記 功 1 次 第 一 組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其 他 有 功 人 員 (1 名 ) 嘉 獎 2 次 機 關 首 長 記 功 1 次 有 功 人 員 (1 名 ) 第 二 名 嘉 獎 2 次 其 他 有 功 人 員 (1 名 ) 嘉 獎 1 次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機 關 首 長 第 三 名 嘉 獎 2 次 5

6 組 別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名 次 獎 勵 額 度 考 核 委 員 會 有 功 人 員 (2 名 ) 嘉 獎 1 次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機 關 首 長 有 功 人 員 (2 名 ) 第 四 名 嘉 獎 1 次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機 關 首 長 有 功 人 員 (1 名 ) 第 五 名 嘉 獎 1 次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機 關 首 長 有 功 人 員 (1 名 ) 第 一 名 記 功 1 次 其 他 有 功 人 員 (1 名 ) 嘉 獎 2 次 第 二 組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機 關 首 長 有 功 人 員 (1 名 ) 第 二 名 記 功 1 次 嘉 獎 2 次 其 他 有 功 人 員 (1 名 ) 嘉 獎 1 次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機 關 首 長 有 功 人 員 (2 名 ) 第 三 名 嘉 獎 2 次 嘉 獎 1 次 主 席 裁 示 : 洽 悉 三 報 告 ( 一 ) 為 配 合 國 家 及 市 府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並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送 104 年 政 策 性 訓 練 課 程 一 覽 表, 以 及 本 府 現 階 段 推 動 重 大 施 政 目 標 所 需, 規 劃 辦 理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針 對 104 年 3 月 至 4 月 學 習 列 車 政 策 性 專 題 課 程, 業 已 辦 理 6 場 次 完 竣, 各 課 程 辦 理 情 形, 以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表 : 課 程 主 全 民 國 防 消 費 者 國 際 人 題 家 庭 教 育 廉 政 倫 理 環 境 教 育 教 育 保 護 權 公 約 講 陸 軍 專 科 本 府 法 務 局 板 橋 地 方 本 府 政 風 桃 園 地 檢 署 荒 野 保 護 協 學 校 主 任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院 少 年 處 主 任 秘 檢 察 官 會 理 事 長 師 安 慶 安 官 廖 維 敏 保 護 官 書 何 定 偉 王 齡 梓 賴 榮 孝 盧 蘇 偉 講 習 時 間 104/3/18 104/3/31 104/4/09 104/4/13 104/4/21 104/4/23 6

7 報 到 率 91% (118 人 ) 98% (39 人 ) 86% 98% (112 人 ) (127 人 ) 98% (127 人 ) 100% (140 人 ) 調 查 項 目 滿 意 度 (%) 活 動 整 體 安 排 滿 研 習 課 程 意 規 劃 度 對 工 作 知 能 調 有 無 助 益 查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平 均 滿 意 度 有 關 受 訓 人 員 對 於 課 務 檢 討 建 議 及 研 擬 改 善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建 議 項 目 說 明 研 擬 改 善 意 見 課 務 檢 討 1 建 議 辦 理 與 業 務 相 關 聯 性 1. 本 課 程 為 政 策 性 訓 練, 本 處 與 高 可 應 用 於 實 務 之 課 程 其 他 機 關 陸 續 合 辦 其 他 類 型 希 望 提 供 其 他 如 外 語 對 行 政 業 務 有 助 益 課 程 課 程 或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政 策 課 程 2. 有 關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政 策 課 程, 可 作 為 日 後 辦 理 訓 練 之 參 考 7

8 2 教 學 設 備 麥 克 風 有 雜 音, 影 響 上 課 品 1. 提 供 替 換 之 麥 克 風 (2 至 3 支 質 備 用 ) 2. 活 動 中 課 務 人 員, 隨 時 注 意 麥 克 風 使 用 情 形 3 教 學 環 境 室 外 溫 度 未 達 開 啟 本 府 辦 1. 打 開 進 出 口 大 門, 以 保 持 空 氣 公 空 調 標 準 時, 或 適 逢 停 水 流 通 期 間, 無 法 開 啟 中 央 空 調, 2. 公 訓 中 心 2 側 空 間 ( 如 檔 案 致 空 氣 不 流 通 環 境 悶 熱, 室 閱 覽 室 等 ) 空 調 為 獨 立 設 影 響 學 習 效 果 備, 活 動 是 日 已 請 秘 書 處 人 員 協 助 切 換 空 調, 並 提 供 電 扇 輔 助, 以 改 善 學 習 環 境 3. 未 來 規 劃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場 所, 將 納 入 上 述 意 見 通 盤 考 量, 以 提 供 舒 適 的 教 學 環 境 ( 二 ) 為 落 實 差 勤 管 理, 本 市 各 區 ( 復 興 區 除 外 )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起 實 施 取 消 中 午 出 勤 刷 卡 及 試 辦 彈 性 上 下 班 制 度,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1 現 行 各 區 已 全 面 實 施 中 午 免 刷 卡, 至 於 實 施 彈 性 上 下 班 情 形, 經 各 函 報 試 辦 時 間, 分 別 為 30 分 鐘 (1 所 ) 15 分 鐘 (3 所 ) 10 分 鐘 (6 所 ) 及 不 實 施 (2 所 ), 均 符 合 本 府 彈 班 時 間 (30 分 鐘 ) 授 權 規 定, 詳 見 附 表 2 另 為 落 實 彈 班 時 段 之 為 民 服 務 不 中 斷,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起 本 科 同 仁 組 成 查 勤 小 組, 已 陸 續 至 區 針 對 重 點 時 段 ( 上 午 11:50-12:00; 下 午 1:00-1:10) 進 行 勤 惰 抽 查 ; 研 考 會 亦 配 合 加 強 電 話 抽 測, 以 維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3 至 於 本 府 服 務 零 時 差 相 關 內 容, 以 及 歷 次 員 工 差 勤 管 理 規 定 與 具 體 改 善 作 法, 將 研 議 納 入 各 機 關 中 午 休 息 時 段, 應 派 員 輪 值 接 聽 8

9 電 話 等 事 宜,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試 辦 彈 性 上 下 班 情 形 區 是 否 實 施 是 否 實 施 情 形 簡 要 說 明 桃 園 ˇ 彈 班 30 分 鐘 中 壢 ˇ 彈 班 10 分 鐘 平 鎮 ˇ 彈 班 10 分 鐘 八 德 ˇ 彈 班 15 分 鐘 楊 梅 ˇ 彈 班 10 分 鐘 蘆 竹 ˇ 不 實 施 大 溪 ˇ 不 實 施 大 園 ˇ 彈 班 10 分 鐘 龜 山 ˇ 彈 班 10 分 鐘 龍 潭 ˇ 彈 班 15 分 鐘 新 屋 ˇ 彈 班 15 分 鐘 觀 音 ˇ 彈 班 10 分 鐘 復 興 ˇ 維 持 現 行 彈 班 15 分 鐘 合 計 11 2 ( 三 )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1 日 三 讀 通 過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 以 下 簡 稱 懲 戒 法 ) 修 正 草 案, 懲 戒 法 係 自 74 年 5 月 3 日 修 正 後, 第 1 次 完 成 修 法 本 次 修 正 以 懲 戒 實 效 化 組 織 法 庭 化 程 序 精 緻 化 為 取 向, 期 以 透 過 懲 戒 案 件 審 判 法 庭 化, 達 到 提 升 審 理 效 能 之 目 標, 並 增 加 懲 戒 處 分 種 類, 落 實 懲 戒 處 分 之 實 效, 維 護 公 務 紀 律 修 正 重 點 摘 要 如 下 : 修 法 目 的 健 全 公 務 員 懲 修 正 內 容 明 定 已 退 休 ( 職 伍 ) 或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公 務 員 於 任 職 期 間 之 違 失 行 為, 亦 適 用 懲 戒 條 次 1 9

10 修 法 目 的 戒 制 度 健 全 公 務 員 懲 戒 制 度 修 正 內 容 條 次 受 懲 戒 之 原 因, 公 務 員 之 行 為 須 因 違 法 執 行 職 務 怠 於 執 行 職 2 3 務 或 其 他 失 職 行 為, 或 非 執 行 職 務 之 違 法 行 為, 致 嚴 重 損 害 政 府 之 信 譽, 且 具 有 歸 責 性 者, 始 得 予 以 懲 戒 ( 公 務 員 之 行 為 非 出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受 懲 戒 ) 第 4 條 第 1 款 或 第 5 條 規 定 停 止 職 務 之 公 務 員, 於 停 止 職 務 事 7 由 消 滅 後, 未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合 議 庭 判 決 或 經 判 決 未 受 免 除 職 務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且 未 在 監 所 執 行 徒 刑 中 者, 得 依 法 申 請 復 職 現 行 6 種 懲 戒 種 類, 增 列 免 除 職 務 剝 奪 減 少 退 休 ( 職 9 伍 ) 金 及 罰 款 三 種 懲 戒 處 分 ; 政 務 人 員 不 適 用 休 職 降 級 及 記 過 處 分 免 除 職 務, 除 免 除 現 職 外, 並 不 得 再 任 用 為 公 務 員 11 罰 款 金 額 上 限 最 高 可 達 100 萬 元 17 為 符 合 釋 字 第 433 號 第 583 號 解 釋 意 旨, 增 列 撤 職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之 上 限 為 5 年 以 下 休 職 期 間 之 上 限 為 3 年 以 下 明 定 不 同 懲 戒 處 分 之 行 使 期 間 ( 休 職 :10 年 減 少 退 休 ( 職 伍 ) 金 降 級 減 俸 罰 款 記 過 或 申 誡 :5 年 免 除 職 務 撤 職 及 剝 奪 退 休 ( 職 伍 ) 金 處 分, 則 無 行 使 期 間 限 制 ) 明 定 同 一 行 為 不 受 2 次 懲 戒 處 分, 以 及 同 一 行 為 不 論 是 否 已 受 22 刑 罰 或 行 政 罰 之 處 罰, 均 得 予 以 懲 戒 主 管 機 關 或 退 休 ( 職 伍 ) 金 之 支 給 機 關 得 以 懲 戒 判 決 為 執 行 74 名 義,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機 關 準 用 行 政 執 行 法 強 制 執 行, 並 得 執 行 退 休 ( 職 伍 ) 金 或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之 給 與 及 遺 產 強 化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保 障 明 定 懲 戒 案 件 改 採 合 議 庭 審 判, 採 取 直 接 審 理 言 詞 辯 論, 被 付 懲 戒 人 得 選 任 辯 護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或 審 判 長 許 可 委 任 代 理 人 到 場, 並 予 被 付 懲 戒 人 最 後 陳 述 機 會 明 定 聲 請 迴 避 事 由, 以 確 保 人 民 獲 得 公 正 獨 立 之 審 判, 實 現 憲 法 所 保 障 訴 訟 權 受 判 決 人 已 死 亡 時, 其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得 為 受 判 決 人 之 利 益, 提 起 再

11 修 法 目 的 審 之 訴 修 正 內 容 條 次 提 升 懲 戒 案 件 審 理 效 能 明 定 僅 得 於 第 一 審 刑 事 判 決 前 停 止 審 理 程 序, 以 產 生 即 時 懲 儆 之 實 效 39 懲 戒 法 施 行 日 期, 授 權 由 司 法 院 定 之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全 球 資 料 網 登 載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懲 戒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主 席 裁 示 : 知 識 物 件 做 得 很 完 整, 各 科 可 以 參 考 餘 洽 悉 四 給 與 科 報 告 ( 一 ) 退 休 人 員 承 與 傳 懇 談 會 1 為 使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申 請 於 104 年 退 休 之 公 教 人 員 了 解 退 休 相 關 權 益, 並 鼓 勵 渠 等 積 極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特 規 劃 104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府 13 樓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中 心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承 與 傳 懇 談 會, 參 加 人 數 預 計 為 150 人 2 懇 談 會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項 目 備 註 08:10-08:30 報 到 08:30-08:50 市 長 頒 獎 及 致 詞 08:50-10:20 專 題 演 講 : 退 休 人 員 身 心 保 健 10:20-10:40 休 息 10:40-12:10 12:10-14:00 專 題 演 講 :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權 益 與 照 護 餐 敘 ( 本 府 17 樓 貴 賓 廳 ) 11 退 休 公 教 志 工 志 願 服 務 及 公 教 美 展 成 績 優 異 者 表 揚 3 已 函 請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於 104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至 WebHR 系 統 填 報 有 意 願 參 加 之 退 休 人 員 資 料, 俟 人 員 確 定 後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 二 ) 待 遇 資 料 報 送 之 正 確 性

12 1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於 104 年 4 月 14 日 函 請 本 處 就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管 理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104 年 3 月 份 公 教 人 員 各 類 職 務 加 給 支 給 人 數 山 僻 地 區 加 給 支 給 人 數 進 行 複 核, 複 核 結 果 計 有 34 筆 錯 誤, 詳 如 下 表 : 錯 誤 態 樣 錯 誤 筆 數 正 確 作 法 適 用 職 務 加 給 表 別 錯 誤 12 教 師 兼 行 政 職 務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應 適 用 :C1009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暨 教 師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表 ;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主 管 職 務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應 適 用 :C1001 公 務 人 員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表 ; 簡 任 非 主 管 人 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應 適 用 :C1013 簡 任 非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表 專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漏 未 報 送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或 非 專 兼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誤 報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17 應 確 實 依 人 員 是 否 實 際 擔 任 或 兼 任 主 管 職 務, 報 送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地 域 加 給 誤 報 或 漏 報 2 應 確 實 查 核 待 遇 報 送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配 合 改 制 直 轄 市, 原 任 主 管 職 務 或 原 法 定 兼 任 主 管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調 整 為 非 主 管 職 務, 依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辦 法 第 5 條 之 1 規 定 得 補 足 之 差 額, 誤 報 送 於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2 應 在 待 遇 差 額 欄 位 輸 入 應 補 差 額 12

13 4 人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卸 職, 仍 繼 續 報 送 其 待 遇 資 料 1 人 員 離 職 後, 應 確 實 於 WebHR 系 統 辦 理 卸 職 2 經 參 考 五 都 複 核 各 機 關 學 校 待 遇 報 送 之 作 法 ( 如 下 表 ), 將 研 擬 改 進 措 施, 以 提 升 各 機 關 學 校 待 遇 資 料 報 送 之 正 確 性 機 關 作 法 由 人 事 處 抽 查 一 級 機 關 ; 一 級 機 關 抽 查 所 屬 機 台 北 市 政 府 關 學 校 報 送 之 待 遇 資 料 規 劃 於 5 月 起 每 月 邀 請 所 屬 人 事 人 員 擔 任 審 查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作 人 員, 並 採 櫃 檯 化 審 查 方 式, 全 面 複 核 各 機 關 學 校 報 送 之 待 遇 資 料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將 薪 資 清 冊 逕 送 人 事 處 承 辦 人 核 台 中 市 政 府 對 邀 請 所 屬 人 事 人 員 擔 任 種 籽 教 師 ( 約 40 位 ), 並 台 南 市 政 府 分 配 每 位 負 責 之 機 關 學 校, 各 機 關 學 校 每 月 將 薪 資 清 冊 及 A3 清 冊 逕 送 種 籽 教 師 核 對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兩 兩 互 相 核 對 薪 資 清 冊 及 A3 清 冊, 並 填 寫 稽 核 表, 再 交 由 人 事 處 承 辦 人 追 蹤 後 續 更 正 結 果 ; 一 級 機 關 比 照 上 開 辦 法 辦 理 督 導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3 給 與 科 補 充 : 有 關 待 遇 複 核 檢 討 作 業 說 明 資 料 (1) 考 量 作 業 時 間 需 要,5 月 份 擬 以 3 月 份 經 複 核 有 誤 之 機 關 學 校 為 抽 查 對 象, 並 請 其 提 供 薪 資 清 冊 由 本 處 進 行 複 核 ; 本 處 將 邀 請 5 位 人 事 主 任 協 助 上 開 複 核 作 業 (2)6-7 月 份 待 遇 複 核 作 業 期 程 如 下 :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5 日 前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限 報 送 待 遇 資 料 至 A3 公 教 人 員 13

14 6 日 至 15 日 16 日 以 後 待 遇 管 理 系 統, 並 填 寫 本 處 設 計 之 自 我 檢 核 表 二 自 我 檢 核 表 填 畢 後, 逕 送 一 級 機 關 複 核 ; 一 級 機 關 ( 含 各 ) 之 自 我 檢 核 表, 送 由 本 處 承 辦 人 複 核 各 一 級 機 關 抽 查 所 屬 機 關 報 送 之 待 遇 資 料, 抽 查 機 關 數 比 例 應 達 其 所 屬 機 關 數 30%~50%; 考 量 教 育 局 所 屬 學 校 數 眾 多, 每 月 則 以 20~30 所 學 校 為 原 則 一 擇 2 日 進 行 櫃 檯 化 審 查 作 業 : ( 一 ) 請 位 人 事 主 任 擔 任 審 查 人 員 ( 二 ) 將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分 成 2 組, 請 其 於 指 定 日 期 檢 具 當 月 份 薪 資 清 冊 A3 待 遇 清 冊 及 自 我 檢 核 表 送 審 ( 三 ) 本 處 承 辦 人 彙 整 各 審 查 人 員 複 核 錯 誤 資 料, 並 追 蹤 各 機 關 後 續 更 正 情 形 二 經 複 核 有 誤 之 機 關 學 校 ( 含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 將 列 入 平 時 考 核 之 參 據 給 與 科 盧 股 長 慧 卿 補 充 : 104 年 5 月 1 日 三 讀 通 過 之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懲 戒 處 分 種 類 訂 有 剝 奪 減 少 退 休 金, 另 銓 敘 部 104 年 1 月 30 日 函 陳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也 有 相 關 規 範 ( 如 : 離 職 後 才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者, 明 定 按 刑 度 輕 重, 分 別 剝 奪 或 減 少 已 領 之 退 休 金 ), 爰 將 俟 上 開 草 案 通 過, 銓 敘 部 轉 知 後, 再 整 理 重 點 提 示 轉 發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知 照 鄭 專 門 委 員 明 耀 補 充 : 有 關 待 遇 複 核 部 分, 我 們 目 前 正 規 劃 設 計 一 個 程 式, 類 似 審 計 室 一 樣, 只 要 抓 出 關 鍵 數 字 核 對, 可 以 減 省 許 多 人 力 徐 主 任 秘 書 回 應 : ( 一 ) 櫃 台 化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沒 有 把 問 題 彙 整, 無 論 是 考 績 退 休 敘 薪, 承 辦 人 應 把 每 一 年 的 問 題 記 錄 下 來 建 立 知 識 庫, 將 正 確 作 法 公 布 在 14

15 網 站 上 ( 二 ) 未 來 應 針 對 常 出 錯 人 員 施 以 訓 練, 訓 練 後 若 仍 出 錯 則 再 調 訓, 讓 該 等 人 員 了 解 錯 在 哪 裡 並 即 時 更 正 主 席 裁 示 : ( 一 ) 謝 謝 主 秘 及 大 家 的 補 充 說 明, 我 們 要 做 到 的 就 是 源 頭 管 理, 不 浪 費 工 作 夥 伴 們 寶 貴 的 時 間 和 力 量 櫃 台 化 審 查 雖 有 其 功 能 與 目 標, 但 是 我 們 不 能 太 依 賴 櫃 台 化 審 查, 而 須 注 意 到 第 一 線 彙 報 的 同 仁 究 竟 會 不 會? 將 來 應 該 用 不 同 的 系 統 資 訊 相 互 勾 稽 和 確 認 另 請 企 劃 科 將 狀 況 層 出 不 窮 的 同 仁 名 單 彙 整 出 來, 再 請 主 秘 個 別 約 談, 予 以 輔 導 改 善 ( 二 ) 立 法 院 國 會 圖 書 館 資 料 相 當 豐 富, 各 位 同 仁 宜 主 動 運 用 在 所 承 辦 的 工 作 項 目 中 五 秘 書 室 報 告 ( 一 ) 研 考 業 務 歷 次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應 辦 事 項 彙 整 如 附 表 1, 總 計 有 7 案, 管 考 情 形 如 下 : 1 已 完 成 者 : 計 有 0 案, 本 次 無 最 新 進 度 2 辦 理 中 或 待 辦 : 計 有 7 案,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請 各 科 配 合 積 極 辦 理, 並 依 限 完 成 ( 二 ) 法 制 業 務 有 關 配 合 改 制 直 轄 市 法 規 整 備 作 業, 本 處 應 新 訂 之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詳 如 附 表 2): 1 組 織 法 規 類 ( 總 計 62 項 ) (1) 已 完 成 :60 項, 本 次 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2) 未 完 成 :2 項, 分 別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2 自 治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 總 計 50 項 ) (1) 已 完 成 :16 項,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為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預 防 熱 危 害 處 理 原 則 (2) 未 完 成 :34 項, 請 各 科 務 必 於 預 訂 期 限 內 完 成 修 訂 作 業, 若 屬 原 各 鄉 鎮 市 訂 定 之 行 政 規 則 部 分, 亦 請 各 科 追 蹤 各 區 15

16 辦 理 進 度 主 席 裁 示 : 府 區 人 才 交 流 和 因 公 殉 職 消 防 隊 員 撫 卹 等 2 案 的 辦 理 情 形, 請 以 書 面 資 料 呈 現 六 人 事 管 理 員 報 告 ( 一 ) 人 事 動 態 : 1 新 任 人 員 : 股 長 邱 君 燕 (4 月 27 日 ) 企 劃 科 科 員 曹 靜 怡 (5 月 6 日 ) 2 離 職 人 員 : 秘 書 室 約 僱 人 員 林 谷 芳 (5 月 1 日 ) 企 劃 科 科 員 沈 家 綺 (5 月 6 日 ) ( 二 ) 人 事 甄 選 中 案 件 : 1 秘 書 室 助 理 員 職 缺 : 已 完 成 甄 審, 將 辦 理 商 調 作 業 2 秘 書 室 約 僱 人 員 及 臨 時 人 員 各 1 名 職 缺 : 已 面 試 完 成, 送 陳 市 長 室 中 3 給 與 科 資 訊 處 理 職 系 2 職 缺 約 僱 職 代 : 辦 理 第 2 次 公 告 甄 選 ( 三 ) 本 處 暨 桃 園 市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計 畫 ( 共 4 名 ) 本 處 105 年 度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計 畫 ( 共 5 名 ), 已 函 報 市 府 核 辦 ( 四 ) 近 期 本 處 應 參 加 之 研 習 較 多, 感 謝 各 科 室 依 分 配 名 額 派 員 參 訓 期 能 學 有 所 用, 並 分 享 同 仁 ( 五 ) 本 處 於 本 (104) 年 4 月 24 日 辦 理 104 年 第 1 次 定 期 交 流 會 議, 效 果 良 好, 對 增 進 同 仁 情 誼 及 鼓 舞 團 隊 士 氣, 甚 有 助 益 感 謝 秘 書 室 準 備 豐 盛 佳 餚, 供 同 仁 欣 喜 享 用 ( 六 ) 本 處 近 期 人 員 異 動 頻 繁 ( 含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等 ), 建 請 各 科 室 做 好 業 務 交 接 事 宜, 及 新 進 同 仁 輔 導 事 宜 蕭 副 處 長 鈺 回 應 : 各 科 室 同 仁 的 業 務 交 代 事 宜, 本 府 訂 有 相 關 規 定 及 交 代 報 告 表 的 格 式, 請 人 事 管 理 員 和 秘 書 室 研 商 執 行 方 式 林 主 任 宗 禧 回 應 : 感 謝 副 處 長 提 點, 將 和 秘 書 室 研 究 16

17 七 人 力 科 討 論 事 項 黃 科 長 姬 棻 報 告 : 有 關 104 年 人 資 羅 盤 月 刊 的 推 動, 就 初 步 規 劃 並 參 考 主 題 匯 談 的 意 見, 擬 訂 計 畫 草 案 : ( 一 ) 定 位 : 提 供 機 關 人 事 服 務 的 互 動 平 台, 經 營 出 在 地 化 特 色 的 刊 物 以 當 責 關 懷 為 核 心 理 念, 結 合 組 織 功 能 健 全 ( 企 劃 科 ) 人 力 運 用 精 實 ( 人 力 科 )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 ) 及 同 仁 士 氣 高 昂 ( 給 與 科 ) 等 四 大 面 向, 編 製 滿 足 同 仁 實 際 需 求 的 刊 物 ( 二 ) 建 議 各 科 提 供 素 材 時, 可 以 結 合 圖 表, 以 別 於 過 去 以 文 字 為 主 的 方 式, 在 地 化 素 材 比 例 希 望 達 到 50% 以 上 ( 三 ) 建 議 分 組 別 獎 勵, 參 考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之 分 組 方 式, 每 月 選 出 羅 盤 之 星 1 名 ( 得 5 分, 並 致 贈 小 禮 物, 可 從 缺 ), 並 酌 與 頒 發 羅 盤 之 光 若 干 名 ( 得 2 分, 並 致 贈 小 禮 物, 可 從 缺 ); 每 半 年 由 本 處 科 長 以 上 長 官 及 各 人 事 機 構 主 管 共 同 評 選, 並 推 動 成 果 發 表 會 ; 每 年 度 彙 編 為 電 子 書 ( 四 ) 請 各 科 於 每 月 20 前 將 素 材 掛 上 網 路, 俾 利 於 各 人 事 機 構 每 月 1 日 即 時 出 刊 孫 主 任 怡 君 回 應 : ( 一 ) 人 事 處 先 前 在 FB 上 有 成 立 人 樂 陶 桃 的 粉 絲 專 頁, 建 議 可 與 人 資 羅 盤 相 結 合, 繼 續 加 值 耕 耘 經 營 模 式 可 參 考 市 府 建 置 的 桃 園 事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建 置 的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粉 絲 專 頁, 以 及 FB 上 經 營 頗 具 成 效 的 人 資 同 學 會 粉 絲 專 頁, 在 粉 絲 專 頁 上 將 貼 文 作 分 類, 例 如 : 人 資 幫 幫 忙 - 提 供 人 事 業 務 問 題 解 答 人 資 新 知 - 宣 導 新 訂 或 修 正 人 事 相 關 法 規 或 規 定 人 資 教 戰 系 列 - 各 種 人 事 業 務 KNOW HOW 分 享 職 缺 公 告 - 每 日 公 告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的 職 缺 等, 並 請 各 局 處 每 月 從 人 資 羅 盤 中 挑 選 一 篇 最 具 看 頭 的 文 章 貼 到 粉 絲 專 頁 上 ( 二 ) 各 局 處 人 資 羅 盤 建 議 可 增 加 人 事 有 感 專 欄, 由 人 事 夥 伴 們 執 筆, 分 享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的 感 想 或 與 機 關 同 仁 互 動 有 感 的 經 驗, 一 方 面 可 以 讓 機 關 同 仁 知 道 人 事 人 員 平 時 提 供 了 什 麼 貼 心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同 仁 了 解 原 來 人 事 人 員 都 是 很 認 真 地 看 待 他 們 的 問 題, 並 積 極 地 17

18 協 助 處 理 主 席 裁 示 : ( 一 ) 獎 勵 內 容 應 分 組 評 比, 羅 盤 之 星 給 5 分 的 話, 羅 盤 之 光 不 能 高 於 2 分 ( 二 ) 請 人 力 科 徵 求 各 科 意 見, 如 果 意 見 一 致 我 們 就 確 定 臨 時 動 議 : 給 與 科 李 專 員 姿 蓉 : 上 次 處 務 會 議 處 長 指 示, 將 過 去 四 年 辦 理 台 灣 燈 會 的 縣 市 之 人 事 處 協 辦 業 務 作 一 比 較,101 年 由 彰 化 縣 政 府 辦 理,102 年 由 新 竹 縣 政 府 辦 理,103 年 由 南 投 縣 政 府 辦 理, 今 年 (104 年 ) 由 台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比 較 分 析 如 附 表 主 席 裁 示 : 市 府 長 官 非 常 重 視 明 年 2 月 的 燈 會, 本 案 請 主 秘 督 辦, 多 一 點 想 像 和 團 隊 互 動, 好 配 合 主 辦 機 關 觀 光 旅 遊 局, 及 早 籌 劃 準 備 好 我 們 所 負 責 的 工 作 事 項 彰 化 縣 新 竹 縣 南 投 縣 及 台 中 市 辦 理 台 灣 燈 會 人 事 處 協 辦 業 務 一 覽 表 編 號 項 目 縣 市 彰 化 縣 新 竹 縣 南 投 縣 台 中 市 1 年 度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 人 事 處 負 責 業 務 1. 規 劃 指 揮 中 心 各 組 輪 值 注 意 事 項 2. 指 揮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差 勤 管 理 及 各 燈 區 輪 值 人 員 差 勤 管 理 3. 接 聽 客 服 專 線 4. 負 責 ㄧ 個 燈 區 ( 童 玩 燈 區 ) 人 力 培 訓 組 人 力 培 訓 組 志 工 培 訓 ( 志 工 召 募 : 社 會 局 ) 18

19 3 志 工 培 訓 主 辦 內 容 作 業 期 程 1. 指 揮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各 組 臨 時 狀 況 處 理 各 組 間 的 溝 通 協 調 燈 區 簡 介 交 通 動 線 簡 介 ( 含 停 車 場 位 置 交 通 運 輸 搭 乘 接 駁 ) 等 2. 客 服 專 線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 指 揮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01 年 1 月 完 成 6 場 次 教 育 訓 練, 參 訓 人 員 1100 人 2. 燈 會 開 始 前 3 天 客 服 專 線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年 5 月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獎 懲 事 宜 ( 人 力 培 訓 組 ) 燈 會 通 識 課 程 講 習 人 員 差 假 及 獎 懲 禮 賓 接 待 之 燈 會 工 作 通 識 講 習 年 10 月 調 查 參 加 通 識 培 訓 人 數, 規 劃 辦 理 場 次 年 12 月 辦 理 第 1 場 次 禮 賓 接 待 之 燈 會 工 作 通 識 講 習 年 1 月 辦 理 第 2~4 場 之 燈 會 工 作 通 識 講 習 年 1 月 底 前, 請 各 組 提 供 燈 會 期 間 勤 務 輪 值 表 彙 整 年 2 至 3 月 燈 會 期 間 辦 理 勤 務 督 核 及 相 關 差 假 登 錄 事 宜 年 4 月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考 核 訓 練 科 ( 人 力 培 訓 組 ) 一 燈 會 通 識 課 程 講 習 二 各 組 輪 值 人 員 管 理 與 勤 務 排 定 三 同 仁 差 勤 管 理 與 學 習 時 數 登 錄 四 事 後 獎 懲 作 業 年 8 月 19 日 人 力 培 訓 組 第 一 次 工 作 會 議 : (1) 確 認 工 作 項 目 與 聯 絡 窗 口 (2) 籌 措 辦 理 研 習 經 費 年 8 月 22 日 人 力 培 訓 組 第 二 次 工 作 會 議 : (1) 研 習 課 程 確 認 (2) 燈 會 期 間 差 勤 管 理 機 制 3. 另 配 合 燈 會 執 行 小 組 召 開 9 次 籌 備 會 議 進 行 工 作 進 度 修 正 與 報 告 志 工 之 通 識 性 及 基 礎 課 程 訓 練 包 含 服 務 禮 儀 與 應 對 燈 區 簡 介 交 通 動 線 簡 介 ( 含 停 車 場 位 置 交 通 運 輸 搭 乘 接 駁 ) 等 年 11 月 11 日 完 成 委 外 招 標 程 序 年 12 月 10 日 開 放 志 工 線 上 報 名 年 1 月 6 日 起 至 2 月 26 日 止 開 班 訓 練 ( 排 定 14 個 培 訓 講 習 場 地, 開 辦 26 班 次, 共 調 訓 4,322 位 志 工 ) 年 3 月 3 日 於 燈 會 網 站 建 置 線 上 教 學, 供 志 工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19

20 獎 懲 事 宜 ( 附 新 竹 縣 人 力 培 訓 組 工 作 計 畫 ) 4 各 科 協 辦 事 項 5 訓 練 預 算 6 訓 練 預 算 編 列 科 目 7 聯 繫 窗 口 人 力 科 給 與 科 : 負 責 ㄧ 個 燈 區 0 元 無 編 列 彰 化 縣 中 正 國 小 楊 玉 龍 主 任 #7 1 企 劃 科 : 學 習 時 數 登 錄 人 力 科 : 輪 值 人 員 查 勤 管 理 給 與 科 : 各 組 勤 務 排 定 之 督 核 ( 附 新 竹 縣 人 力 培 訓 組 分 工 圖 ) 新 台 幣 100 萬 ( 附 新 竹 縣 人 力 培 訓 組 經 費 預 算 表 ) 交 通 旅 遊 處 觀 光 行 銷 科 - 觀 光 行 銷 工 作 業 務 費 項 下 支 應 溫 正 源 科 長 # @hchg. gov.tw 其 他 科 : 參 與 人 員 輪 值 及 相 關 事 務 協 助 概 算 25 萬 元, 實 支 16 餘 萬 元 102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人 事 業 務 考 核 獎 懲 及 訓 練 進 修 0300 業 務 費 人 事 處 石 維 倫 科 長 陳 南 勳 先 生 企 劃 科 : 燈 會 期 間 考 試 院 長 官 接 待 人 力 科 : 燈 會 期 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長 官 貴 賓 接 待 新 台 幣 100 萬 人 事 處 預 算 人 事 處 丁 鴻 琦 先 生 #17305 ting0917@taic hung.gov.tw 附 表 1: 桃 園 市 政 府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事 項 彙 整 表 反 灰 項 目 : 本 處 登 錄 為 局 處 列 管 案 件 紅 字 部 分 為 最 新 進 度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辦 理 情 形 會 議 日 期 長 裁 示 本 處 應 承 辦 科 / 會 次 已 完 成 辦 理 中 待 辦 辦 理 事 項 管 考 意 見 20

21 請 人 事 處 加 V( 業 納 入 本 年 持 第 2 次 會 強 公 務 人 員 度 訓 練 計 畫 研 續 列 議 教 育 訓 練 議 辦 理 ) 管 本 府 各 機 關 人 力 科 V( 本 府 各 一 級 持 第 3 次 會 及 區, 舉 機 關 及 區 續 列 議 凡 人 員 出 103 年 執 行 成 管 國 出 差 請 果 業 初 步 彙 整 假 等, 請 落 實 完 竣, 刻 正 擬 職 務 代 理 人 定 本 府 職 務 代 制 度, 若 未 落 理 方 案 ) 實, 致 使 民 眾 洽 公 撲 空,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依 規 定 處 分 2. 觀 音 區 企 劃 科 人 力 科 企 劃 持 人 力 缺 乏 問 人 力 科 V( 刻 正 協 助 各 科 續 列 題 專 案 處 機 關 及 各 區 公 V( 於 辦 管 理, 日 後 將 推 所 建 立 主 管 人 理 區 公 動 市 政 府 與 員 名 冊, 瞭 解 所 員 額 區 人 才 其 任 用 資 格 鑑 作 業 交 流 經 歷 專 長 等 時 一 併 基 本 狀 況 另 納 入 檢 擬 函 請 各 機 關 討 ) 及 各 區, 凡 有 職 缺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請 函 知 本 府 各 該 機 關 及 各 區 公 所 轉 知 鼓 勵 同 仁 踴 躍 報 名 甄 選, 並 儘 速 研 訂 本 府 暨 所 屬 21

22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遷 調 實 施 要 點, 以 增 進 同 仁 歷 練 機 會 ) 月 20 日 新 給 與 科 V( 消 防 局 業 於 持 第 4 次 會 屋 保 齡 球 館 104 年 3 月 18 續 列 議 的 火 災, 造 成 日 將 6 名 殉 職 管 6 名 年 輕 英 勇 同 仁 撫 卹 案 報 的 消 防 弟 兄 送 至 銓 敘 部, 殉 職, 請 消 防 經 洽 詢 該 部 承 局 全 力 協 助 辦 人 表 示, 將 罹 難 人 員 家 於 同 年 5 月 中 屬 善 後 及 慰 旬 召 開 相 關 審 助 工 作, 相 關 查 會 議 審 議 ) 撫 卹 請 人 事 處 協 助, 聯 合 公 祭 由 民 政 局 負 責,3 月 份 入 祀 忠 烈 祠 相 關 事 宜 請 消 防 局 跟 民 政 局 規 劃 22

23 市 府 及 各 公 人 力 科 V ( 刻 正 協 助 持 第 6 次 會 所 係 行 政 一 各 機 關 及 各 區 續 列 議 體, 今 年 下 半 建 立 主 管 管 年 將 推 動 市 人 員 名 冊, 瞭 府 及 區 解 其 任 用 資 間 人 才 交 流 格 經 歷 專 長 等 基 本 狀 況 另 擬 函 請 各 機 關 及 各 區, 凡 有 職 缺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請 函 知 本 府 各 該 機 關 及 各 區 轉 知 鼓 勵 同 仁 踴 躍 報 名 甄 選, 並 儘 速 研 訂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遷 調 實 施 要 點, 以 增 進 同 仁 歷 練 機 會 ) 交 通 事 件 裁 企 劃 科 V( 預 訂 於 104 持 第 8 次 會 決 處 組 織 年 5 月 18 日 提 續 列 議 案, 請 儘 快 研 請 本 府 組 織 編 管 議 簽 准 後 提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市 政 會 議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並 俟 簽 奉 市 長 核 可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後 續 機 關 成 立 相 關 事 宜 ) 23

24 2. 工 程 處 為 因 給 與 科 V ( 為 爭 取 捷 持 應 本 市 捷 運 運 工 程 處 於 續 列 綠 線 推 動, 亟 104 年 4 月 1 管 需 專 業 經 驗 日 成 立 後, 即 豐 富 之 人 適 用 國 家 重 大 才, 請 交 通 局 交 通 工 程 各 加 參 考 人 事 處 給 表, 業 於 建 議 輔 助 方 104 年 3 月 13 式 儘 快 延 攬 日 會 同 交 通 局 人 員, 以 確 保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捷 運 綠 線 品 行 政 總 處 拜 訪 質 重 大 工 程 張 副 人 事 長, 津 貼 請 秘 書 進 行 溝 通 協 長 交 通 局 調 所 獲 回 應 人 事 處 參 考 意 見 業 於 104 其 他 縣 市 先 年 3 月 26 日 簽 例 加 以 研 奉 核 閱, 未 來 議 ; 工 務 局 所 亦 將 與 人 事 總 提 工 程 專 業 處 承 辦 單 位 保 加 給 另 案 討 持 密 切 連 繫, 論 並 會 同 交 通 局 參 據 人 事 總 處 回 應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函 報 行 政 院 等 相 關 事 宜 ) 24

25 附 表 2: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新 訂 組 織 法 規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辦 理 情 形 秘 書 室 更 新 組 織 法 規 類 ( 總 計 62 項, 已 完 成 60 項, 未 完 成 2 項 ) 紅 字 部 分 為 新 增 項 目 公 ( 發 ) 布 辦 理 進 度 ( 或 發 布 下 達 文 號 ) 承 辦 序 法 規 或 單 位 號 名 稱 下 達 日 未 完 成 項 目 桃 園 市 政 府 就 業 企 劃 科 1 服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企 劃 科 2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應 新 訂 之 自 治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 總 計 50 項, 已 完 成 16 項, 未 完 成 34 項 ) 紅 字 部 分 為 新 增 項 目 本 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年 4 月 30 日 府 人 考 字 1 機 關 學 校 預 防 熱 號 函 危 害 處 理 原 則 未 完 成 項 目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人 員 派 兼 任 桃 園 縣 各 級 公 立 學 校 人 事 管 理 員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遷 調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企 劃 科 ( 預 訂 6 月 15 日 完 成 ) ( 欠 缺 下 達 函 未 列 入 總 檢 清 冊, 惟 仍 須 新 訂 ) 人 力 科 ( 預 訂 5 月 20 日 完 成 ) 人 力 科 ( 預 訂 5 月 15 日 完 成 ) 25

26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4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5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基 準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6 務 員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處 理 原 則 桃 園 縣 政 府 值 日 7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8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表 揚 9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實 施 計 畫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制 及 10 申 訴 懲 戒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市 員 工 11 加 班 防 弊 稽 查 規 則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12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併 同 相 關 獎 懲 規 定 ( 預 訂 6 月 15 日 完 成 ) 與 本 府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 預 訂 6 月 15 日 完 成 ) 與 本 府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 預 訂 6 月 15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併 法 務 局 意 見, 重 行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併 法 務 局 意 見, 重 行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104 年 4 月 17 日 桃 市 壢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桃 園 區 桃 園 區 中 壢 區 26

27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13 申 訴 懲 戒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14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差 勤 管 理 規 定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公 15 所 員 工 差 勤 管 理 規 定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性 16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處 理 辦 法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17 所 員 工 上 班 差 勤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未 涉 及 18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員 19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 欠 缺 下 達 函 未 列 入 總 檢 清 冊, 惟 仍 須 新 訂 )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104 年 4 月 17 日 桃 楊 市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104 年 4 月 27 日 桃 楊 市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104 年 4 月 17 日 桃 楊 市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中 壢 區 中 壢 區 平 鎮 區 八 德 區 楊 梅 區 楊 梅 區 楊 梅 區 27

28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性 20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調 查 處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21 申 訴 懲 戒 處 理 要 22 點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公 23 所 及 所 屬 機 關 出 勤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公 24 所 員 工 上 班 差 勤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貸 款 及 急 難 25 貸 款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桃 園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26 急 難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輔 助 27 所 屬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實 施 104 年 4 月 9 日 桃 市 龜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104 年 4 月 9 日 桃 市 龜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104 年 4 月 9 日 桃 市 龜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104 年 4 月 7 日 桃 市 新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104 年 4 月 7 日 桃 市 龍 人 字 第 號 函 報 廢 止, 併 案 簽 辦 中 ( 預 訂 4 月 30 日 完 成 ) 送 法 務 局 預 審 中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送 法 務 局 預 審 中 ( 預 訂 5 月 20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30 日 完 成 ) 28 蘆 竹 區 龜 山 區 龜 山 區 新 屋 區 龍 潭 區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29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28 各 機 關 員 工 加 班 費 支 給 管 制 要 點 桃 園 縣 輔 助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基 29 金 設 置 管 理 運 用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30 事 業 機 構 用 人 費 薪 給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31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薪 給 調 整 注 意 事 項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32 處 檔 案 保 管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33 處 檔 案 庫 房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34 處 檔 案 檢 調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預 訂 5 月 20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10 日 完 成 ) ( 預 訂 6 月 15 日 完 成 ) ( 預 訂 6 月 15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 預 訂 5 月 31 日 完 成 )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秘 書 室 秘 書 室 秘 書 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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