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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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用書列入移交 臺中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 本手冊如有未盡周延之處應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適用版

2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四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五 職前年資 提敘 六 WebHR 線上敘薪作業與紙本敘薪作業雙軌並行 七 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敘薪標準作業流程 貳 教師薪級起敘基準簡表 參 相關參考法規及名詞解釋一 相關參考法規 二 解釋名詞 肆 無具職前年資各類敘薪案件辦理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一 代理教師 二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三 公費生 初任教師 四 現職教師市內 外介聘 五 專任運動教練 伍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件辦理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一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 三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陸 教師職前年資提敘共通適用規定一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 I

3 二 曾任公立學校職員年資 三 曾任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及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四 曾任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 曾任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 曾任台商 海外僑校學校任教年資 七 採計預備軍官年資 八 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含曾任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年資 ) 九 曾任軍事教官年資 十 曾任軍中聘任人員年資 十一 幼兒園教師及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 ( 私 ) 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十二 幼兒園教師及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 ( 私 ) 立幼兒園教師 助理教師 代理教師 教保員年資 十三 幼兒園教師及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十四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十五 曾任公 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年資 十六 曾任公 私立學校連續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 十七 曾任專任講師或助教年資 十八 教師採計其他職前年資提敘 十九 專任運動教練採計提敘職前年資 柒 各種敘薪範例一 各校自行核定之敘薪範例 ( 一 ) 代理教師敘薪範例 ( 二 )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敘薪範例 ( 三 ) 無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敘薪範例 ( 四 ) 介聘教師敘薪範例 ( 五 ) 無職前年資專任運動教練敘薪範例 II

4 ( 六 ) 專任運動教練改聘較高級別敘薪範例 ( 七 ) 條例施行前 - 碩 ( 博 ) 士學位改敘案範例 ( 八 ) 條例施行後 - 碩 ( 博 ) 士學位改敘範例 二 102 學年度起授權各校採計職前年資敘薪範例 ( 一 ) 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提敘案 ( 二 ) 採計職前私立學校年資提敘案 ( 三 ) 採計職前軍職年資提敘案 ( 四 ) 採計職前年資專任運動教練提敘案 三 校長敘薪請示單 ( 一 ) 條例施行前 - 校長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示單範例 ( 二 ) 條例施行後 - 校長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示單範例 ( 三 ) 初任校長 ( 或校長調校 ) 敘薪請示單範例 四 其他 ( 一 ) 教師無法於 30 日內繳齊證件學校同意延長薪級敘定期限函範例 ( 二 ) 教師薪級重行敘定須查證事實理由學校同意延長薪級敘定期限函範例 捌 附錄一 教師待遇條例 二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三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四 師資培育法 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六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七 教師法 八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十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III

5 十一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十二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十三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十四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十五 國軍人員給與標準表 十六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十七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十八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十九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二十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 玖 其他表單一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二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104 年 12 月 27 日後進修適用 ) 三 代理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證改敘申請書 四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 敘薪審核單 五 無法繳齊證件 ( 或重行查證事由 ) 延長敘定薪級期限申請書 IV

6 壹 注意事項 1

7 壹 注意事項 一 共同事項 : ( 一 ) 本市所屬各級學校 幼兒園, 除校長 園長外, 餘敘薪案件自 102 學年度起全面委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自行核定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推動 WebHR 教師敘薪作業, 以建構本市各級學校暨幼兒園完整之教師敘薪資料庫 ( 二 ) 委任敘薪案件人員 ( 教師 專任運動教練... 等正式人員 ) 敘薪作業, 請逕至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糸統教師敘薪作業進行線上登錄並核定後, 再執行更新個人資料及聘期 另除代理教師及介聘教師敘薪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免副知教育局外, 餘各類敘薪案件應於各品管圈敘薪互審後, 副知教育局 ( 三 ) 由於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資格, 教育局已委任由各級學校自行審核, 請各校人事單位確依 教師法 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師資培育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及補充規定暨相關規定函釋辦理 ( 四 ) 教師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 人事單位應主動請其填具履歷表並檢齊相關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 如有符合提敘規定之職前年資應一併檢附, 以辦理薪級敘定 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 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 本學期終了 為限 ( 五 ) 學校人事單位應通知教師於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 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 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或報准延長敘定薪級期限,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敘定薪級 : 1. 經教育局委任辦理敘薪之正式教師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案件, 應於收件之日起 3 個月內, 依教師待遇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第 7 條至 2

8 第 9 條 ( 7: 學經歷年資敘定, 8: 學歷起敘, 9: 提敘 ) 及第 11 條 ( 轉 任 ) 規定敘定薪級, 並由 WebHR 系統製發敘薪通知書 2. 未經教育局委任辦理之校長 園長敘薪案件, 應於收件之日起 30 日內, 依條例第 7 條至第 9 條及第 11 條規定擬訂薪級, 由 WebHR 系統產製敘薪請示單報由教育局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3. 教師未於 30 日內規定期限或報准延長期限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 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者, 學校應按聘任時所檢具學經歷證件及教師 證書敘定薪級 ( 六 ) 核發正式人員敘薪通知書時, 其注意事項應載明 :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 七 )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略以 : 1. 教師之薪給應按主管機關或學校敘定之薪級支給 2. 未敘定前, 學校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 第 11 條第 2 3 項規定起敘薪級或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原敘薪級暫支, 並以書面通知教師 ( 八 ) 教師若對核敘薪級提出異議時, 人事單位應協助並請當事人確依教 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期限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 證件辦理薪級重行敘定 ( 九 ) 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 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 權, 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 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 者, 依教育部 88 年 11 月 25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函釋辦理 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之 認定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教育部 94 年 5 月 6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二 代理教師敘薪 : 3

9 ( 一 ) 代理教師敘薪, 其薪級應依其學歷及資格 ( 教師證 ) 核定之, 其職前年資不予採計 市立高中職暨特殊學校之代理教師請依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函轉之補充規定敘薪 ( 二 ) 常犯錯誤 : 1. 未具代理教育階段類 ( 科 ) 教師證書者, 其學術研究加給按 8 成支給 敘薪通知書上常漏未加註 學術研究加給按 8 成支給 2. 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或臺北 高雄市政府核發 登字 教師證書, 擔任代理教師者, 誤核 190 薪點, 應為 180 薪點 3. 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所修專門課程須與聘任科目相符 得支本薪 180 薪點 如大學學歷, 另具學分證明書, 不等同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規敘本薪 170 薪點 4. 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聘任教育階段科 ( 類 ) 教師證書者得辦理改敘, 例如原大學畢業敘本薪 170 薪點, 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 申請改敘為 190 薪點 惟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或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不辦理改敘 5. 代理教師敘薪生效日, 應在教評會審查聘任案通過日之後 6. 代理教師聘期, 應配合教育局每學年所訂定聘期起迄規定 如 : 留職停薪教師其留停迄日為 105 年 7 月 31 日, 其代理教師聘期迄日應符合 104 學年度聘期規定為 105 年 7 月 1 日 7. 未查證學歷, 致教師未具聘任敘薪資格, 嚴重損及權益, 如國外學歷未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宗教機構 ( 如聖德基督學院 ) 誤認具大學學歷 8. 國小具英語 音樂等專長資格之認定, 需符合特定資格 ( 請洽教務處或教育局 ) 如 : 達到各項英檢與 CEF 架構之 B2 者 ( 如多益 B2 為 750 以上 ) 9. 代理教師薪級 180 薪點之資格認定, 請嚴謹確認, 如有認定疑義, 請洽教育局, 以免損及當事人權益 4

10 10. 國中代理教師之聘任科別, 常聘任錯誤, 請依教育局行文各校之國中教師甄選教師資格之 科別 與 教師證書 對應表認定 如 : 視覺藝術科對照之教師證書為 (1) 中等學校美術科 (2) 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視覺藝術專長 另聘任電腦相關科別, 請向教育局先行確認, 以免滋生聘任問題, 損及當事人權益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 ( 一 ) 公費生 初任教師 ( 無職前年資 ): 其薪級應依其學歷起敘 初任教師敘薪之簡易判斷方式 : 1. 何種老師 : 正式? 2. 什麼學歷 : 學士 碩士或博士? 3. 起敘標準 : 190 薪點 245 薪點或 330 薪點? 4. 有無職前年資? 5. 有無折抵教育實習年資? 6. 生效日期? ( 二 ) 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參加市內 ( 外 ) 介聘, 即為公立學校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時, 依 原敘薪級 核敘 介聘教師敘薪案,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免副知教育局 四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 一 ) 須為現職教師 ( 留職停薪教師需復職後方能申請改敘 ) ( 二 ) 調校教師 ( 校長 ) 如先前已在原校簽准同意進修, 嗣後調任不同學校, 必須重新簽請新學校 ( 教育局 ) 准予繼續進修 ( 三 ) 本市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因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事宜, 委任 ( 授權 ) 各校依下列說明自行核敘並副知教育局 : 1.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 :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 ( 本市教師 ) 或主管機關 ( 校長 ) 基 5

11 於教學需要, 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取得較高學歷者,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下列規定改敘,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 最高本薪之限制 : (1)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A. 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 3 級 B.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 5 級 C.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 2 級 (2) 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 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2. 同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 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不以事前同意為限, 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 倘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 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事後同意者, 尚不得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 即施行前規定 ) 辦理改敘 3. 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 仍敘原薪級 4. 取得國外學歷應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認定後始辦理改敘 ( 碩士 : 滿 8 個月 博士 : 滿 16 個月 ) 5. 按新學歷起敘, 碩士自 245 薪點 博士自 330 薪點起敘, 改敘受 最高本薪 ( 碩士 525 薪點 博士 550 薪點 ) 限制 6.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改敘規定如下 : (1) 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年終考核考列 4 條 2 款以上年資 ) (2) 進修期間係指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止 論文寫作屬進修期間 ; 休學期間, 毋須計入進修期間 (3) 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休學之事實時, 服務年資 6

12 係以 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 為計算標準, 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 (4) 到職核薪曾依規定 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於改敘時得採計薪級, 惟包含於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 曾於職前年資提敘有案之進修期間任學校代理教師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等提敘有案之年資應予扣除, 不得計入改敘薪級 (5) 舊制佔缺實習年資, 成績優良提敘薪級有案者, 得採計提敘 (6) 取得博士學歷者, 原碩士進修期間不扣除, 進修期間認定係指新取得並據以改敘博士學歷之進修期間 7. 當事人如因留職停薪申請復職, 得以該核准復職日為敘定薪級生效日 ( 四 ) 常犯錯誤 : 1. 未判斷教師適用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規定辦理改敘, 即未將符合條例施行前 後規定改敘之教師薪級試算後, 採取對當事人最有利改敘方式, 造成少提薪級 2. 未附新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3. 依施行前改敘規定計算薪級時, 誤採計學年度中之另予考核薪級 4 條 3 留支原薪及不同學年度上下學期休學之薪級 4. 暑期在職班入學學年度之起算常判斷錯誤 應以校內同意進修函期間 研究所學號 歷年成績表,3 者相互勾稽查核 5. 敘薪通知書採計曾任教師年資中, 常漏列不能採計之年資 請於審查結果中敘明不能採計該段年資的原因 6. 經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 誤以職前年資採計方式敘述 請在敘薪通知書審查結果敘明採計曾經 縣市政府 ( 或學校 ) 年 月 日 字第 號敘薪通知書提敘 級有案文字 7.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附件不用附曾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全部文件, 僅需檢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敘有案之敘薪通知書 7

13 8. 教師調校, 未重新簽請新學校准予繼續進修 校長調校未重新報教育局同意 9. 教師持外國學歷者, 未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查證認定, 如國外學歷未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10. 未由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產製敘薪通知書或未核定 更新個人資料及聘期 11. 引用舊範例格式, 未用新教示文字及格式 12. 碩士改敘自 245 薪點起敘, 提敘級數誤含本數 例 : 碩士畢業, 採計進修前任教年資 3 年 ( 或依新制提敘 3 級 ) 則 245 薪點 + 3 級 =290 薪點 ( 正確 ) 245 薪點 + 3 級 = 275 薪點 ( 錯誤 ) 13. 採計級數錯誤例 : 採計 80 至 88 學年度曾任教師年資, 提敘 8 級 ( 錯誤 ) 提敘 9 級 ( 正確 ) (88-80)+ 1= 依條例施行前規定改敘, 僅得採計扣除進修後之任教年資及曾經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 (1) 師資培育法施行後的實習年資為取得合格教師證之規定程序, 不得重覆採計 (2) 修習特教學分提敘 1 級 : 因係取得特教教師資格, 而非經歷 (3) 曾經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已提敘之級數 (4) 曾經修習 40 學分結業已提敘之級數 15. 依條例施行前規定國內外進修, 其 入學起算年月 不同 例 :90 年 7 月 (89 學年度末 ) 起開始進修國內 : 採計 89 學年度 依據 : 教育部 92 年 4 月 3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國外 : 扣除 89 學年度 依據 : 教育部 94 年 8 月 3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8

14 ( 五 ) 改敘適用法規對照表 : 法規名稱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敘薪辦法 ( 舊法 ) 改敘情形 ( 新法 ) 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得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辦理改敘 ( 得擇優適用行前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施行後施行前後改敘計算方式辦理改敘 ) 取得較高學歷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行前未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施行得適用施行前規定改敘, 惟依 前取得較高學歷, 而於施行後辦規定應予議處 理改敘補申請進修 - 經學校同意 : 適用本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改敘行後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施行後取 補申請進修 - 學校不同意 : 不得依得較高學歷本條例辦理改敘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行後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施行後 理改敘取得較高學歷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行前自行前往進修於施行後取得理改敘 較高學歷, 並補申請學校事後同 ( 此種案例是否需議處一節, 教育意部函釋請教育局秉權責卓處 ) 五 職前年資 提敘 : 適用對象為教師 ( 含初任教師 初任專任運動教練 現職教師 ) 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除曾任試用 代理教師年資, 完全不受職務等級相當限制外, 其他 職前年資 均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始得在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一 )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 :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 1. 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 政務人員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 專 9

15 業技術人員 研究人員 護理教師 運動教練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2.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 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3.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 提敘 1 級 4. 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 二 ) 與 職務等級相當 :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 : 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稱等級相當, 依下列規定認定 : 1. 初任教師 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之教師及公 私立學校轉任私立學校之教師薪級未敘定前, 其曾任職務之薪 ( 俸 ) 級達本條例第 8 條或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起敘薪級以上年資, 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2.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薪級未敘定前, 其曾任職務之薪 ( 俸 ) 級達本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原敘薪級以上年資, 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3. 教師薪級經敘定後, 其曾任職務之薪 ( 俸 ) 級達現敘薪級以上年資, 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 依下列規定認定 : 1.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2. 教師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之年資, 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 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 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 (1) 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 教師 (2) 海外僑校之教師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 職前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 教師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已取得教師資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 3. 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之年資, 按其月支報酬依 10

16 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 依第 1 款規定認定之 4. 前 3 款以外年資, 其等級相當之對照, 由教育部認定之 ( 三 ) 服務成績優良 :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3 條規定, 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 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 1. 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之年資, 其考績 ( 成 ) 列乙等或 70 分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2. 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依權責機關 ( 構 ) 訂定之成績考核法令辦理之考核, 成績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3. 曾任政務人員之年資, 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4.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成績考核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5.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 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及技術教師 研究人員之年資, 繳有原服務學校出具之年資 ( 功 ) 加薪 ( 俸 ) 證明者 ; 曾任年資已達最高年功薪,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 或依原服務學校自訂之評鑑規定經核定通過或經認定表現績優免接受評鑑, 繳有證明文件者 6.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或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 繳有原服務學校 機關 ( 構 ) 出具之年資 ( 功 ) 加薪 ( 俸 ) 證明者 ; 曾任年資已達最高年功薪,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7. 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教師 護理教師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私立代用國民中學職員 職業訓練師 公立學校未辦理銓敘審定職員 各級學校運動教練之年資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園長 教師之年資, 成績考核結果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 曾任職務未有辦理成績考核規定,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11

17 8. 曾任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 教師 海外僑校教師之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9. 曾任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 公立托兒所教保人員 國軍編制內聘用人員 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大專教師曾任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之任職年資 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 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10. 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 教師年資 已取得教師資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之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11. 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 成績考核考列甲等, 繳有證明文件者 12. 曾任民選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之年資, 於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0 日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廢止以前任職, 繳有年終考成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證明文件, 或於 87 年 10 月 21 日同辦法廢止以後任職, 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13. 曾任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認定等級相當之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前項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應經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審查通過 ( 四 )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4 條規定 : 職前年資之採認, 於辦理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者, 均以 年終考績 ( 成 ) 或成績考核 為準 ( 五 ) 下列年資不予採計 : 1. 非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聘 ( 僱 ) 用, 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 ( 僱 ) 用之人員 2. 非列入年度預算員額之人員 3. 無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者 12

18 4. 兼任教師 雇員 臨時人員 ( 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 按時 按件計酬之人員 ) 駐衛警 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 5. 實務訓練 師資培育法施行後之教育實習 另予考績 ( 成 核 ) 或受懲戒處分之年資 6. 用為折抵教育實習或作為任用基本年資以取得教師資格之年資 7.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 例如擔任私立幼兒園或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8. 有關醫事人員未依各該專業法規定辦理執業登錄之年資, 不得視為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予以採計提敘俸級 ( 銓敘部 85 年 8 月 21 日八五台中甄四字第 號函 ) 9. 大專集訓期間年資 10. 曾任海外非經立案之僑校教學年資 11. 契約進用教保員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 12. 中小學教師 曾任公私立幼兒園代理 代課 助理教師等年資 六 WebHR 線上敘薪作業與紙本敘薪作業雙軌並行 : ( 一 ) 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 請一律以 敘薪通知書 敘定之 ( 二 )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者,102 學年度起委任各級學校自行核定 ( 三 ) 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敘薪作業依人員類別分為未委任與委任敘薪作業 : 1. 未委任敘薪案件 : 校長 園長 各級學校校長 本市立幼兒園園長敘薪作業, 請至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 以 敘薪請示單 紙本及線上雙軌報送至教育局, 俟教育局核定後, 學校再進行更新個人資料及聘期作業 2. 委任敘薪案件 : 正式教師 專任運動教練 代理教師 代理運動教練 (1) 各級學校正式教師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作業, 請逕至人力資源 13

19 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進行線上 核定 後, 再執行更新個人資料及聘期 另紙本敘薪通知書應於各品管圈敘薪互審後,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除介聘教師敘薪外, 請副知教育局 ( 具職前年資及取得較高學歷案件請檢附附件, 其他案件免附 ) (2) 代理教師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敘薪案件, 則視教師 教練敘薪案件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上線實施成效後, 再行評估是否上線核定 代理教師敘薪案,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免副知教育局 ( 四 ) 各類敘薪案應送證件一覽表 : 本手冊如有與相關法令及函釋不同時, 仍以當時法規或及函釋為準 報送規定 人員類別 委任學校自行核定敘薪通知書敘薪通知書及附件副知副知教育局局 未委任學校核定請示單及附件函報局核定 WebHR 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敘薪 作業系統登錄 校長 園長 新進教師運動教練 無職前年資 取得較高級別 教練證書有職前年資 現職教師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理教練 介聘免副知教育局 取得較高 學歷改敘無職前年資免副知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免副知教育局採計職前年資 14

20 七 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敘薪標準作業流程 代理教師 起敘 取得合格教師證 改敘 新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公費生 初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起敘 無 職前年資 委任學校核定 登錄 經甄選或介聘之現職教師 任職敘薪後發現有未經採計之職前年資 提敘 有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 現職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取得較高學歷 改敘 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 改聘 校長 教師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案件 : 應登錄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 代理教師 代理運動教練 : 無須登錄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 ( 有登錄佳 ) 15

21 貳 教師薪級起敘基準簡表 16

22 貳 教師薪級起敘基準簡表 一 正式教師 薪級薪點起敘基準 19 級 33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24 級 245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29 級 19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學士學位者 二 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 學歷及資格薪點 一般大學 學院或 師範院校畢業 碩士畢業 未具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且未具修畢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具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尚未取得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者 持有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臺灣省教育廳教師證者或具以登記方式取得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具有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教育部教師證者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博士畢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23 附註 : 1.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之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2. 學校擬聘任之各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者及代理期間經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 其敘薪提 ( 改 ) 敘相關規定, 依本局訂定之各教育階段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辦理 3. 代理期間取得聘任之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者, 得辦理改敘 4. 曾任正式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 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 而依本表規定核敘薪級, 但因實習期滿提敘 1 級者, 不在此限 5. 本市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部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5 項規定, 比照本市國小代理教師規定辦理 18

24 參 相關參考法規及名詞解釋 19

25 一 相關參考法規 編號法規名稱備註 1 教師待遇條例 2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3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4 國民教育法 5 幼稚教育法已廢止 6 教師法 7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 師資培育法 9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舊法 1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1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舊法 12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13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14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已廢止 16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已廢止 17 幼稚園園長 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已廢止 18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舊法 19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20 行政 教育 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21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22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停止適用 23 教師採計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薪級對照表停止適用 24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25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20

26 二 解釋名詞 名詞解釋備註 起敘 提敘 改敘 晉敘 職前年資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 轉任 教師到職後, 以學歷起敘, 其起敘基準,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附表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辦理 教師起敘薪級後, 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計之年資, 由起敘薪級上增加薪級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 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 即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 教師於薪級敘定之後, 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 取得新資格 ( 或取得較高學歷 ) 等, 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權責機關 ( 或學校 ) 重新審核後重行敘定其薪級者 教師依年度成績考核, 核予晉薪一級之結果, 於現支薪級 ( 本薪或年功薪 ) 往上增加其薪級者 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 如 : 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職業訓練師 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約聘僱人員 軍職及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等, 具有任職證明文件者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該職務之薪 ( 俸 ) 級與達現敘薪級 ( 或原敘薪級 ) 以上者 註 : 代理教師 試用教師之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依規可採計提敘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 考成或成績考核之結果, 列為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亦即考核結果為晉支薪級或發給獎金者 註 1: 代理教師年資之採計須同時具備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學校自行遴用, 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2) 服務成績優良 (3) 代理期間每次均在 3 個月以上 註 2: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略以 : 教師於職前曾任各類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請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3 條規定認定之 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人員 ( 包括私立學校教師 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以及中小學與大專校院教師間 ) 轉調擔任教師職務而言 21

27 再任 教師離職 ( 包括辭職 退休或資遣 ) 後, 依法再應聘擔任各級學校教師之職務者 專任教師 區分 舊制專任教師 新制專任教師 最新制專任教師 對象 師資培育法 (83.2.7) 施行前進入師範院校者 師資培育法 (83.2.7) 施行後至 前進入師範院校或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院校者 後進入師範院校或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院校者 取得教師資格適用法規 相關規定 一 中小學教公費分發生, 實師登記習 1 年, 支領月及檢定薪 ( 核敘有案 ) 辦法 二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經初檢取得實習教師教師證並實習 1 年 ( 支領實習津貼 8000 元 ), 期滿後再經複檢合格, 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 師資培育法經實習半年, 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後, 而取得教師證書者 試用教師 實習教師 ( 舊制 ) 一 具有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各條規定學歷資格, 而未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者, 如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 得登記為試用教師 二 領有臺灣省教育廳登錄之試用教師證書 三 試用教師試用期限, 最多為 7 年, 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不予續聘 一 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或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先經甄選或分發受聘為學校教師後, 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22

28 實習教師 ( 新制 ) 實習教師 ( 最新制 ) 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 四十學分班 二 實習期間, 以 180 元起薪, 經實習 1 年取得畢業證書及教師登記證書後, 提敘實習年資 ( 實習期間不參加考核 ), 改支 190 元 一 依 師資培育法 ( 公布 ) 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經初檢取得實習教師證並實習 1 年, 期滿後再經複檢合格而取得教師證書者 二 實習期間支領實習津貼 8000 元, 毋需辦理核薪 一 依 師資培育法 ( 修正 施行 ) 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經實習半年, 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後, 而取得教師證書者 二 實習期間, 不領取實習津貼, 毋需辦理核薪, 需另外繳納學分費用 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一 依據 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 之規定, 經修滿四十學分, 取得結業證書, 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最多提敘 4 級 四十學分班之本職最高薪為 500 元 二 暑期班 : 凡於收到結業證書 1 個月內申請提敘者, 自當年 9 月 1 日生效, 收到結業書 1 個月以後申請提敘者, 自審定之日生效 週末班 夜間班 巡迴班 : 凡於結業當年 8 月 1 日前申請提敘者, 自 8 月 1 日生效,8 月 1 日以後申請提敘者, 自審定之日生效 三 依 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 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者, 其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 ( 含校長 ), 且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 ( 含校長 ) 或教育行政人員, 其進修並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 四 依前述原則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者, 其進修之班別, 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 23

29 該任教級別 (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 教師在職進修班 ( 含暑期班 週末班 夜間班及巡迴班 ), 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教育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 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 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之原則 24

30 肆 無辦具理職注前意年事資項各及類適敘用薪法案規件 25

31 類別 代理教師 應附之證件 由教育局統一公開 甄選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 代理教師敘薪案, 免副知教育局, 惟應檢附附件於品管圈互審 : 1. 聘書影本 ( 應註明代理缺別, 如 : 實缺 留職停薪缺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註 持國外學歷者須加附 出入境證明 及至教育部網站查證該校是否列入 參考名冊 內 3. 合格教師證書 ( 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影本 4. 教育局核備代理教師錄取 ( 候用 ) 名冊之公文影本 或參加教師甄試列入 候用代理教師名冊 影本, 或准考證及成績單 5. 履歷表 體格檢查表 ( 含胸部 X 光檢查 ) 及就職通知單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一 注意事項 : 1. 應於到職後 1 個月內製發敘薪通知書 2. 代理教師持國外學歷者, 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查證認定 如其國外學歷已列入教育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中, 得以查驗代替 3. 聘期 : 依教育局之規定, 並配合代理缺額出缺日期 期間, 以及實際聘任日期 4. 代理教師之支薪有效期間, 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或實際離職日為止, 於月底造冊, 按月核支 5. 敘薪通知書應加註 : (1) 代理之職務與性質 (2) 代理期間自 0 年 0 月 0 日起至 0 年 0 月 0 日止, 但代理原因消失時, 應無條件解聘 (3) 敘薪通知書請加註教示文字 :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1. 本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2.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 3. 持國外學士或碩士學歷之採計規定 : (1) 修業年限 : 進修國外學士學位, 入學所持其原最高學歷如係高中畢業, 則大學修業年限需滿 32 個月始採計 進修國外碩士學歷, 須於國外進修超過 8 個月始採計 進修國外博士學歷, 須於國外進修超過 16 個月始採計 (2) 畢業證書應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 (3) 該外國學歷有列入 教育部參考名冊 (4) 國外學歷查證請準用教育部頒布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 4. 教育部 台國 ( 四 ) 字第 號函 : 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於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繼續留職停薪之繼續代理, 及教師以各式差假併同辦理所遺之課務, 學校得否累積為 3 個月以上之課務而辦理公開甄選聘任代理教師疑義, 26

32 類別 應附之證件 各校自行公開甄 選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 起, 代理教師敘薪 案, 免副知教育局, 惟應檢附下列附件於 品管圈互審 : 1. 聘書影本 ( 應註明代理缺別, 如 : 實缺 留職停薪缺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註 持國外學歷 者須加附 出 入境證明 及 至教育部網 站查證該校 是否列入 參 考名冊 內 3. 合格教師證書 ( 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影本 4.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5. 各校自行甄選或聯合甄選簡章 ( 印第 1 頁及有甄選名額之頁數 含甄選類別 名額 缺額性質, 不需整份簡章 )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倘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 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繼續申請留職停薪, 無論其申請留職停薪之發生時間是否在學期中, 原代理教師因聘約已期滿, 仍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視後續聘任期間長短, 辦理聘任事宜 ; 另依前揭辦法第 3 條立法意旨, 現職教師依規定併同各類差假辦理請假, 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超過 3 個月以上時, 自應依前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辦理代理代課教師聘任事宜 ; 惟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係 3 個月以下時, 則應依前揭辦法第 3 條第 4 項辦理代理代課教師聘任事宜 5.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6. 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如下 : 學歷及資格 一般大 學 學 院或師 範院校 畢業 碩士畢業博士畢業 未具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且未具修畢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具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尚未取得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教師證者持有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臺灣省教育廳教師證者或具以登記方式取得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擬聘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教育部教師證者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薪點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之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27

33 類別 應附之證件 6. 履歷表 體格檢查表 ( 含胸部 X 光檢查 ) 及就職通知單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8. 學校擬聘任之各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者及代理期間經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 其敘薪提 ( 改 ) 敘相關規定, 依本局訂定之各教育階段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辦理 9. 代理期間取得聘任之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者, 得辦理改敘 10. 曾任正式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 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 而依本表規定核敘薪級, 但因實習期滿提敘 1 級者, 不在此限 11. 本市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部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5 項規定, 比照本市國小代理教師規定辦理 三 再聘補充規定 : 1.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 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 ( 係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同條第 2 項規定 : 偏遠 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 代理教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亦同 2. 依前開規定再聘代理教師,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續聘通過後 ( 內容須敘明該師服務成績優良, 且聘任該師符合學校現行校務需求 ), 再辦理敘薪 請分別依學年度核發敘薪通知書 ( 即 1 個學年度 1 張敘薪通知書 ) 3. 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各校代理教師聘書或服務證明須註明為第 1 次再聘或第 2 次再聘, 聘期依教育局各該學年度代理教師聘期規定辦理 28

34 類別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應附之證件 1. 最高學歷證書 ( 若持外國學歷, 須先經駐外單位查證 ) 2. 合格教練證書 3. 現職聘書 ( 註明聘期 教練級別 ) 4. 甄選簡章 錄取同意教育局備查函及錄取公告等文件 5. 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一 注意事項 : 1. 辦理期限 : 人事單位應於新進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到職後 1 個月內, 依照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2. 起敘薪級 :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3. 敘薪通知書請加註教示文字 :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2. 申訴程序, 準用教師法之相關規定 3.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4. 運動教練薪級依照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薪級簡要列表如下 : 運動教練薪點 證照等級 初級 170 中級 200 高級 245 國家級 查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2 項 第 3 項及第 27 條規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 且獲有各級教練證 ; 獲聘時, 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該敘薪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 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 ( 一 ) 字第 號 ) 6.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持有審定合格教練證者, 比照本辦法以運動教練資格敘薪 ; 未持有代理級別審定合格教練證者, 其專業加給按八成支給 ( 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號 ) 29

35 類別 公費生 初任教師 應附之證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現職聘書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註 持國外學歷者須加附 出入境證明 及至教育部網站查證該校是否列入 參考名冊 內 4. 分發報到通知函 ( 或公費生分發名冊 錄取證明 錄取成績單 報到通知單 錄取公告等證明影本 ) 5. 各校自辦教師甄選者 : 請加附各校自行甄選或聯合甄選簡章 ( 只需印第 1 頁及有甄選名額之頁數 含甄選類別 名額 缺額性質, 不需附整份簡章 ) 6.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7. 履歷表 體格檢查表 ( 含胸部 X 光檢查 ) 及就職通知單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一 注意事項 : 1. 辦理期限 : (1) 人事單位通知教師於到職 30 日內檢齊證件, 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 3 個月內, 依照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2) 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 得報准延長其期限, 以 本學期終了 為限 2.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 並應按月給付,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爰教師於 8 月 1 日以前報到者, 應自 8 月 1 日起支 ;8 月 1 日以後到職者,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3. 敘薪通知書請加註教示文字 :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1. 依 教師待遇條例 之附表 1 教師薪級表 及附表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辦理 教師薪級簡要列表如下 : 起敘基準 學歷 起敘 本薪 最高 本薪 最高 年功薪 大學 碩士 博士

36 類別 現職教師市內 外介聘 應附之證件 1.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介聘教師敘薪案, 免副知教育局 2. 請依最近一年考核通知書 最近敘薪通知書影本 學年度中改敘之敘薪通知書及調校等資料, 敘定教師薪級, 並於各品管圈落實敘薪案件互審機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一 注意事項 : 1. 辦理期限 : 人事單位通知教師於到職 30 日內檢齊證件, 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 3 個月內, 依照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2. 起敘薪級 : 以最近一年考核通知書或最近敘薪通知書敘定之薪級依原敘薪級核敘, 並統一自學年度起始日 (8 月 1 日 ) 生效 3. 外縣市教師調入本市學校, 請各校於收到該教師之成績考核通知書後, 再依規敘定薪級, 製發敘薪通知書 4. 敘薪通知書請加註教示文字 :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1. 教師待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31

37 類別 專任運動教練 應附之證件 1. 最高學歷證書 ( 若持外國學歷, 須先經駐外單位查證 ) 2. 合格教練證書 3. 現職聘書 ( 註明聘期 聘任級別 ) 4. 分發報到通知函 ( 委辦聯合甄選者 ) 5. 甄選簡章 教育局同意備查函及錄取公告等文件 ( 自辦甄選者 ) 6. 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一 注意事項 : 1. 辦理期限 : 人事單位通知教師於到職 30 日內檢齊證件, 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 3 個月內, 依照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2. 起敘薪級 : 專任運動教練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3. 敘薪通知書請加註教示文字 :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2. 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 準用教師之規定 申訴程序, 準用教師法之相關規定 3.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4. 專任運動教練薪級依照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薪級簡要列表如下 : 運動教練證照等級 起敘本薪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初級 中級 高級 國家級 查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2 項 第 3 項及第 27 條規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 且獲有各級教練證 ; 獲聘時, 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該敘薪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 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 ( 一 ) 字第 號 ) 32

38 伍 現案職件教辦師理取注得意較事高項學及歷適改用敘法規 33

39 伍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一 適用對象 :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或修畢研究所四十學分班之提敘 二 辦理權責 : 委任 ( 授權 ) 各校核敘, 並副知教育局 三 改敘範圍 : 改 ( 提 ) 敘至所聘任職務等級最高本薪止 四 適用法規 注意事項及應附之證件 :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1.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2. 教師證書影本 3. 畢業證書 ( 原 新學歷 ) 影本, 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 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4. 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影本 ( 校長進修應附教育局同意進修函 ) 5. 留職停薪進修者 : 請加附學校核准教師復職之資料 ( 含教師在職進修契約書 ) 影本 6. 持國外學歷須再附個人入出境證明文件及國外學歷認證證明文件 7. 最近 1 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8. 初任敘薪通知書及派令 如以 施行前規定改敘 者, 則需另外加附下列證件 : 9. 歷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影本 10.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11. 歷年成績表影本 一 注意事項 : 104 年 12 月 27 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改敘規定 : ( 一 )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 :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 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取得較高學歷者,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下列規定改敘,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1.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1) 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 3 級 (2)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 5 級 (3)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 2 級 2. 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 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 二 ) 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改敘補充規定 : 1.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 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改敘 2. 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 得依規定辦理改敘, 並依教育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議處 3. 同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 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不以 34

40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事前同意為限, 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 倘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 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事後同意者, 尚不得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 即施行前規定 ) 辦理改敘 4. 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 受所聘職務等級 最高本薪 之限制 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 仍敘原薪級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改敘規定 ( 即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相關規定 ): ( 一 ) 進修及申請改敘時為 現職 教師 教師留職停薪進修, 應先辦理復職再行申請學歷改敘 ( 育嬰留職停薪 :98 年 6 月 6 日以後奉准進修,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 ) ( 二 ) 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休學之事實時, 服務年資係以 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 為計算標準, 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 ( 三 )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年終考核考列 4 條 2 款以上年資 ), 在最高本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 四 )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所取得碩 ( 博 ) 士學位, 申請改敘, 應依自檢齊證件申請之日起改敘生效 ( 五 ) 進修研究所取得碩 ( 博 ) 士學位之改敘, 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另其寫作論文期間, 仍屬進修期間 ( 係指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止 ), 於採計服務年資時, 仍應予扣除 ( 六 ) 教師因辭職進修取得碩 ( 博 ) 士學位後再任, 因其進修碩 ( 博 ) 士時並非現職教師, 不符教師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 故僅得採計 35

41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高於本薪 245 薪點 (330 薪點 ) 之職前服務年資 ( 七 ) 教師在初任公職時所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 如為進修期間, 則其於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該段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不得予以採計 ( 八 ) 教師暑期進修改敘 : 1. 教師就讀 國內 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其入學時間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2. 教師利用暑期赴 國外 進修, 其入學時間之起算須以實際出國進修年月起算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1. 教育部 台 (90) 人一字第 號函 : 若有辭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 並於 85 年 12 月 9 日以後, 再任 之教師 ( 非指較高學歷證件係於 85 年 12 月 9 日前取得者 ), 以其進修時並非現職教師, 不符教師經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 故再任時薪級得由以下方式擇一採認 : (1) 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2) 按其最高學歷 起敘 薪級, 再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 惟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 ( 例 : 最高學歷為碩士, 職前年資應採計 245 元以上職務相當之服務年資 ) 2.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函 : 教師如違反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之規定, 自行前往進修,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3.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函 : 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 無計入進修期間 4.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教師在職進修改敘採計之服務年資, 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 36

42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度為計算標準, 尚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 5.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查本部 88 年 8 月 6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 中小學教師利用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或於國內碩士在職進修專班進修取得碩博士學位改敘, 仍按現行規定, 以較高學歷起敘, 再採計服務年資按年提敘至本職最高薪止, 並受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 原則之限制, 即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 上開規定已敘明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而現行對於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士 碩士 博士學位之進修期間, 均係以其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 6.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目前各大學並無設置夜間部之法律依據, 故並無夜間部研究所之設置,... 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係由各大學 現有研究所 辦理, 並得由學校彈性規劃在日間 夜間 暑期或週末上課, 尚非規劃在夜間上課之學校即屬夜間學校 故取得 研究所 學位, 緃因利用夜間進修, 仍受學歷與經歷牴觸者, 擇一採認之限制 7. 教育部 台 (90) 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 有關本部 79 年 6 月 25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有關扣除進修年資兩年半後之年資提敘方式之疑義, 以服務年資扣除進修年資後剩餘半年之畸零數, 因未滿 1 年, 尚無法提敘 1 級 8.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A 號令 :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 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37

43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9.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時, 得按年採計其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薪止 至教師在職進修於學年度內取得較高學歷, 該學年度如符合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 且經考列第 4 條第 2 款以上者, 依規定得予晉級 10.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 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取得較高學歷辦理薪級改敘, 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11.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茲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 公立中小學教師利用暑期赴國外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其入學時間之起算, 尚不得援引上開函釋辦理 12.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應否扣除疑義, 依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教薪辦法第 2 條附表說明第 5 點規定,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據上,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不得予以採計 13.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應否扣除疑義,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教薪辦法第 2 條附表說明第 5 點規定,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 38

44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圍內按年提敘 據上,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不得予以採計 14.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學校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 應依本部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規定, 報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復依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試辦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第 11 點規定 : 本班之學位論文應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茲以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學位係依授予法取得, 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報考經教育部審查通過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並取得碩士學歷後, 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學歷改敘 15.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 得改按學歷改敘, 並採計其不含進修期間之公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年資及到職時採敘有案之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立幼稚園教師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按年提敘薪級 16.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263 號裁判 : 教師職前任私校年資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屬進修期間職務等級相當得採計提敘 17.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384 號裁判, 教師職前進修期間代理年資得採計提敘, 教師按碩士學歷起敘, 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因符合採敘規定, 教師職前進修期間代理年資得採計提敘 : 教師按碩士學歷起敘, 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因符合採敘規定,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按年採計提敘 ; 又以其並非辦理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爰無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擇一採認之適用 18.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公立中小學教師就讀 39

45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 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 如遇教師休學年度 ( 如 96 學年度 ) 與取得碩士學位年度 ( 如 97 年 7 月 ) 相同時, 其進修期間曾辦理休學之學年度, 即毋需計入進修期間, 不論是否於該學年度取得學位 ; 又教師申請學歷改敘時, 其審定日如為 7 月底前, 因當學年度成績考核尚未核定, 則俟成績考核核定後, 再回溯辦理學歷改敘及成績考核復審事宜 ( 例如原本學歷改敘審定日為 7 月 31 日, 則當學年度成績考核辦理完竣後, 再回溯辦理學歷改敘時之審定日仍為 7 月 31 日 ) 19. 教育部 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自 98 年 6 月 6 日以後奉准進修者,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 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 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所謂進修活動係指教師在國內 外學校或機構, 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 學位, 教師如已辦理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活動 20.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公立國中教師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 依本部 87 年 11 月 23 日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 因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 爰不計入進修期間 本案教師雖於 99 學年度辦理休學, 卻於 99 學年度暑期進修, 如該暑期課程係屬渠取得較高學歷之部分課程 ( 如 : 可計入畢業學分 抵免該學位學分等 ), 則應視為進修年度, 尚不得採計提薪級, 以免滋生爭議 21.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 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 爰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 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40

46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取得學士學位 1. 畢業證書 ( 原 新學歷 ) 影本, 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 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2. 歷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影本 3.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4. 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影本 5. 持國外學歷須再附個人入出境證明文件 6. 歷年成績單影本 7.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8. 教師證書影本 一 注意事項 : 1. 自 180 薪點起敘, 並採計服務年資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按年提敘薪級 註 :93 年 12 月 22 日前在職進修學士學位者, 取得學士學位申請改敘, 毋須扣除進修年資 2. 進修夜間班 ( 於 6 月底畢業並取得證書者 ), 其改敘應自次學年 (8 月 1 日 ) 起生效 ; 進修暑期班 ( 於 8 月底畢業並取得證書者 ), 於收到畢業證書後 1 個月內申請改敘者, 自當年 9 月 1 日改支, 超過 1 個月者, 則自審定之日改支, 如收到時間與證書上所填發時間差距過久, 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 證明確實取證時間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教育部 台人字第 號函 : 國小教師在職進修師範學院進修部, 取得學士學位, 應比照大學教育系 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自 180 元起敘, 並採計服務年資 ( 考列 4 條 2 款以上者 ), 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按年提敘薪級 41

47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1.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2. 四十學分結業證書影本 3. 歷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影本 4.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5. 教師證書影本 6. 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影本 一 注意事項 : 1. 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 ( 含校長 ), 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 ( 含校長 ) 或教育行政人員, 進修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同意或推薦, 校長進修前應經市府教育局同意 非以現職中小學教師身分修畢研究所四十學分班者不得申請提敘薪級 2. 進修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 (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 教師在職進修班 ( 含暑期 週末 夜間及巡迴班 ) 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教育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 ; 中等學校教師須符合 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之原則 所稱 任教科別 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 ; 惟 教育 教育心理與輔導 輔導 及 特殊教育 等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 適用於所有科別 3. 取得結業證書, 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 4 級, 最高提至本薪 500 元 : (1) 未提敘 4 級前原支本薪在 390 元以下, 提敘薪級後未達本薪 500 元者, 學校應於上學年度成績考核經核定後, 逕行補提敘 1 級, 並將敘薪函副知市政府教育局 (2) 未提敘 4 級前原支薪級在 本薪 410 元 至 本薪 450 元, 年功薪 25 元 範圍內, 提敘至本薪 500 元止, 因受本職最高薪 (500 元 ) 限制, 上學年度成績考核經核定後, 學校無須再逕予提敘 1 級 (3) 未提敘 4 級前原支薪級在 本薪 450 元, 年功薪 50 元 ( 含 ) 以上, 改支本薪 500 元者, 學校應於上學年度成績考核經核定後, 逕行補提敘年功薪 1 級, 並將敘薪函副知教育局 42

48 類別應附之證件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4. 申請提敘生效日 : (1) 暑期班 : 取得結業證書 1 個月內申請提敘者, 自當年 9 月 1 日生效 ; 取得結業證書 1 個月後申請提敘者, 自審定日生效 (2) 週末 夜間 巡迴班 : 於結業當年 8 月 1 日前申請提敘者自 8 月 1 日生效 ;8 月 1 日以後申請提敘者, 自審定日生效 5. 本項進修申請提敘薪級者, 每人以 1 次為限, 學校申報敘薪請示單備註欄須註明 : 員未曾以類似之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資格提敘薪級 二 適用法規與函釋 : 1. 教育部 台人字第 號函 : 進修研究所在職進修班四十學分結業者, 依 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 辨理 2.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函及 台人一字第 號函 : 公立幼稚園教師進修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幼稚教育或國民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同意依規定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 4 級 43

49 陸 教師職前年資提敘共通適用規定 44

50 陸 教師職前年資提敘共通適用規定 一 辦理權責 :102 學年度起職前年資提敘案委任各學校自行核定 二 基本提敘原則, 請參閱手冊 P9-P13 三 適用法規 注意事項及應附之證件 : 類別一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 應附之證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 歷次派令影本 5. 歷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6. 歷年考績 ( 核 ) 通知書影本 7. 離職證明書影本 8. 現職聘書影本 9.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於轉任教師時, 由下列方式辦理 : (1) 按學歷敘薪 ( 惟其職前年資, 如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 係屬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予提敘薪級 ) ( 2 ) 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有案公務人員, 其任教師所敘薪級若低於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 依待遇條例規定, 初任教師薪級之核敘, 應依該條例第 8 條規定起敘, 並依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2. 實務訓練或學習 ( 實習 ) 期間, 因尚未具備正式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 不予採計提敘 3.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試用期滿並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 考績列乙等或 70 分以上, 當年度等級相當之試用期間年資, 於嗣後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得依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4. 曾任公務人員未滿 1 年之年資不得與教師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5. 教師待遇條例並未定有教師得逕依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核敘相關規定 6. 教師待遇條例未定有教師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之規定 45

51 相關釋例 1. 曾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未滿 1 年之年資不得與教師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 公務人員年資與教師之年資屬不同性質之服務年資, 服務未滿 1 年之年資, 不宜與合併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日台 (80) 人字第 號 ) 2. 曾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其參加特種考試筆試及格分發學習期間之年資不得採計 : 教師職前參加公務人員高普考或特種考試筆試錄取, 分發佔缺實務訓練期間, 係屬考試程序一部份, 因尚未具備正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故該項年資不予採計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3. 曾任機要職務人員, 轉任教師如何核敘薪級 : 曾任機要職務人員, 轉任教師核敘薪級時, 應依所具資格重新起敘, 並採計原任年資, 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考績 ( 成 ) 列乙等以上 ),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並受教師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限制 ( 教育部 日台 (82) 人字第 號 ) 4.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政務人員年資如何提敘 :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務人員曾任政務人員年資, 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另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 6 條規定, 公務人員曾任政務人員之年資, 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得認定為 服務成績優良, 暨同辦法第 7 條規定, 政務人員年資之採認, 以任職期間為準 準此,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政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同意比照上述規定,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 教育部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 ) 5. 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提敘相關疑義 : (1)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 及教師待遇條例 ( 下簡稱待遇條例 ) 第 9 條規定所稱按年採計提敘, 是否按辦理考績 ( 成 ) 年度予以採計提敘等疑義一節,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 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需符合年終考績列乙等或 70 分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 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是以,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試用期滿並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 考績列乙等或 70 分以上, 當年度等級相當之試用期間年資, 於嗣後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得依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2) 至有關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有案公務人員, 其任教師所敘薪級若低於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 得否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一節, 依待遇條例規定, 初任教師薪級之核敘, 應依該條例第 8 條規定起敘, 並依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本部 80 年 5 月 9 日台 (80) 人字 號書函有關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之規定, 因與待遇條例規定未符, 本部業以 106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停止適用 (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46

52 類別二 曾任公立學校職員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影本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前及教育 2.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人員任用條例公布後進用之職 3.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員, 於轉任學校教師後, 均得採 4. 歷次派令影本 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 5. 歷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6. 歷年考績或考核通知書影本 績優良 ( 考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 7. 離職證明書影本 上 ) 之職員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8. 現職聘書影本 級,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 9.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薪限制 審核單 2. 私立學校職員年資無法採計提敘 3.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4 條規定 : 職前年資之採認, 於辦理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者, 均以 年終考績 ( 成 ) 或成績考核 為準 4. 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員年資, 不得併計同學年度之任教年資提敘 1 級 相關釋例 1. 公立學校職員轉任學校教師後, 除考列丙等以下之年資外, 得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前進用之職員 ( 含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之學校職員 ) 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後進用之職員 ( 考試及格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 轉任學校教師後, 均得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 除考列丙等以下之年資 ),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並受教師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之限制 ( 教育部 台 (78) 人字第 號 台 (79) 人字第 號 ) 2. 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員服務年資, 不得併計同學年度之任教年資提敘 1 級 : 因教師與職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參加考核之規定, 故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員服務年資, 不得併計同學年度之任教年資提敘 1 級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號 ) 3. 每滿 1 年計算標準 : 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規定 : 服務年資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其中 每滿 1 年 宜以 月 為計算標準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4. 曾任私立學校職員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 中小學教師尚無法採計曾任私立學校職員之年資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8) 人一字第 號 ) 5. 職前曾任私立代用國中職員年資提敘薪級 : 現職教師職前曾任雲林縣立 47

53 東南國中 淵明國中 臺南縣立昭明國中及屏東縣立南榮國中等 4 所私立代用國中職員年資之採計提敘, 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 (1)74 年 5 月 2 日以前進用之代用國中職員, 於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得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私立代用國中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 但應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2)74 年 5 月 3 日以後進用之代用國中職員, 於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得採計 85 年 1 月 31 日前, 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私立代用國中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 但應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3) 所稱 職務等級相當,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8 條之 1 規定辦理 (4) 所稱 服務成績優良, 按年提敘薪級, 係指依足學年度, 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 ( 或相當乙等 ) 以上之年資, 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績考核, 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方可採計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人字第 A 號 ) 48

54 類別三 曾任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及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約聘 ( 僱 ) 契約書影本 約聘 ( 僱 ) 名冊或僱用通知書或派令支薪證明影本 4. 離職證明書影本 ( 如無前項契約書等證明文件者, 請加註任用法令及主管機關核定之約聘 僱計畫文號及列出任用等級 ) 5.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或考核 ( 考成 ) 證明書影本 6. 約聘人員 ( 含約聘專任運動教練 ) 須加附歷次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證明 7. 約聘 ( 僱 ) 專任運動教練, 須加附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函或派令 8.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1. 約僱人員 ( 含約僱專任運動教練 ) 年資 : 須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 採計其與 現職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2. 約聘人員 ( 含約聘專任運動教練 ) 年資 : (1) 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之年資, 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2) 須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進用, 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 得採計其與 現職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進用之聘用人員, 係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公務人員支給報酬, 具大學畢業學歷人員, 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自最低級 280 薪點起敘 聘用人員 280 薪點係相當教育人員 245 薪點 3. 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 ( 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 ) 年資及其他經由各機關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如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 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得在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採計年資提敘 49

55 相關釋例 4. 依提敘辦法第 4 條規定, 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之採認, 係以任職期間為準 5. 所稱 每滿 1 年, 係指 連續任職達 1 年, 不同之前後二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88 年 7 月以前曾任聘用年資, 係以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為會計年度,89 年 1 月以後則以 1 月至 12 月為會計年度 6. 同一年度擔任約聘及約僱人員的年資不得合併採計提敘 1. 約聘人員 : (1) 曾任聘用人員年資採計提敘 : 凡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 於聘用後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 得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認定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之方式 : 應先將任教師起敘之薪級, 轉換為公務人員之相當職等, 並參照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附表 2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採計其聘用期間薪點已達該相當職等之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 高資可以低用 ( 教育部 七七台華審字第 號及 台 (79) 人字第 號 ) (2) 約聘社工員, 不得併計甄試錄取後第 1 年未參加考核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 : 約聘人員係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規定聘用, 教師則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 二者任用規定有別, 其未滿 1 年之服務年資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3) 曾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年資之採計提敘 : 國民中學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年資, 如屬約聘人員, 請依教育部 79 年 9 月 4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 ; 如係編制內聘任研究人員, 得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 教育部 台 (84) 人字第 號 註 : 併案參酌教育部 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4) 曾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研究助理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 關於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參照銓敘部 85 年 6 月 3 日 85 台中甄一字第 號函說明 2 之 ( 四 ): 其他由各機關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 50

56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其年資得依新修正條文規定辦理提敘 本案國小教師曾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研究助理乙職, 其人事費係由國科會專題計劃項下支付, 與上開規定不符, 其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 ) (5) 曾任國立台灣大學與行政院農委會建教合作之研究助理年資不得提敘 : 教師曾任國立台灣大學與行政院農委會建教合作之研究助理, 因非機關或學校之專任人員, 於轉任教師時, 其年資尚不得辦理提敘事宜 ( 教育部 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 ) (6) 曾任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該等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 教師曾任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係屬該院臨時性質之研究人員, 參酌 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要點 之規定, 該等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 ) (7) 採計教師職前曾任聘用人員年資之計算方式 : 依教育部 92 年 11 月 19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規定,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聘用人員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88 年 7 月前之聘用年資, 於採計提敘薪級時, 係以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89 年 1 月以後, 則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 另因預算法修正, 政府機關須編制 88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 一次 1 年 6 個月之預算, 爰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 1 年得採計提敘 1 級, 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茲為維護 88 年 7 月前已受聘為聘用人員且於預算法修正後繼續任職者之權益, 該段連續期間之聘用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以預算法修正前之會計年度 ( 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 ) 計算方式為採計基準 教育部 92 年 11 月 19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聘用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應予補充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 ) (8) 教師職前曾任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專任研究助理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 :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係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公務人員支給報酬, 具大學畢業學歷人員, 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自最低級 280 薪點起敘 復依考試院 91 年 8 月 28 日發布之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聘用人員 280 薪點係相當教育人員 245 元 參酌上開規定, 案內教師 84 年 7 月任研究助理所支酬金額經依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 254 薪點, 與其現支薪 245 元尚非屬相當, 至其同年 8 月至 85 年 6 月未滿 1 年年資, 與聘用人員年資應以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之規範不合, 尚不得辦理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9) 公立國民中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建教合作專任助理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約用助理人員年資須符合下列規定要件, 始得採計提敘薪級 : 查教育部 93 年 4 月 23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規定 : 本部 92 年 11 月 19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規定, 公立各 51

57 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聘用人員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88 年 7 月前之聘用年資, 於採計提敘薪級時, 係以前 1 年 7 月至當年 6 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89 年 1 月以後, 則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 另因預算法修正, 政府機關須編制 88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 1 次 1 年 6 個月之預算, 爰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 1 年得採計提敘 1 級, 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茲為維護 88 年 7 月前已受聘為聘用人員且於預算法修正後繼續任職者之權益, 該段連續期間之聘用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以預算法修正前之會計年度 ( 前 1 年 7 月至當年 6 月 ) 計算方式為採計基準 復查教育部 93 年 6 月 21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規定 :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 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 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 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按本部 93 年 4 月 23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 前揭解釋令所稱 聘用人員 係指專案計畫之 研究人員 再查教育部 93 年 8 月 17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 本部 93 年 6 月 21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所稱 職務等級相當, 係指教師職前擔任聘用人員時所支薪點應與教師現敘薪級相當而言, 爰教師職前曾任研究助理如屬上開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 宜先將研究助理之月支報酬, 依擔任研究助理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薪點後, 如符合本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職務等級相當 之年資, 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2 約僱人員 : (1) 約僱人員年資提敘限制 : 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 具服務成績優良文件, 得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2) 於同一年度擔任約僱技術員及聘用技術員之年資, 不可併計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 國小教師職前於同 1 年度擔任約僱技術員及聘用技術員之年資, 茲以約聘僱人員依據法源不同, 聘僱用規定有別, 無併計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之規定 ( 教育部 台 ( 86) 人 ( 一 ) 字第 號 ) (3) 教師曾任建教合作研究助理年資可否採敘疑義 : 現任國立台灣大學與行政院農委會建教合作之研究助理, 因非機關或學校之專任人員, 於轉任教師時, 其年資尚不得辦理提敘事宜 ( 教育部 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 ) (4) 未連貫之約僱人員年資不得合併計算採計提敘 : 國小教師職前未連貫之約僱人員年資, 不同之前後兩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所稱 每滿 1 年, 係指 連續任職達 1 年, 得按年核計加級, 不同之前後兩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予以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52

58 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 ) 3 專任運動教練 : (1) 專任運動教練年資之採敘 : 查銓敘部 85 年 6 月 3 日 85 台中甄一字第 號函釋略以 : 其他由各機關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其年資得依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提敘 以本部建立之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制度, 前奉行政院 74 年 9 月 17 日台 74 教字第 號函准依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規劃辦理 是以, 教育部歷年聘 ( 僱 ) 用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參酌上開銓敘部規定, 得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 教育部 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 註 : 併案參酌函規定 ) (2) 體育專業人員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 推動社區全民運動業務體育專業人員係依補助計畫由地方政府自行遴選報部核備聘僱用之人員, 尚非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之規定自訂規章進用之專任人員, 與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係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而由本部統一招考進用者不同, 故體育專業人員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3) 專任運動教練年資比照約聘 僱人員年資採敘疑義 : 職前曾任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如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比照分類職位第 6 職等以上聘用者, 得按年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 另以僱用年資 2 年作為取得聘用人員資格者, 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 該項僱用年資尚不得重複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53

59 類別四 曾任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 離職證明書影本 5. 歷年考成通知書 ( 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 影本 6. 現職聘書影本 7.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相關函釋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曾任交通事業人員 關務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提敘薪級時, 其等級相當之對照, 依教師職前年資提敘辦法附表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辦理 2. 以學歷起薪, 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足年度參加考核, 並經考列乙等以上之年資 ), 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教師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3. 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等三類人員年資之採計, 以編制內專任職務為限, 工友 ( 員 ) 年資不予採計 4. 所稱 交通事業人員 係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及其他省市所屬交通事業人員, 包括 : 郵政 電信 水運 民航 鐵路 國道高速公路 港務及公路之人員 5. 所稱 關務人員 係指隸屬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所屬機關人員 6. 所稱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係指經濟部所屬國營生產事業機構人員 國省 ( 市 ) 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及省 ( 市 ) 營事業機構人員 1. 教師曾任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僱用第 5 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人員年資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查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管理準則實施要點 五 規定 : 各機構人員分為 監 師 員... 前項所稱 監 師, 係指經正式派用為分類職位六等以上之人員, 所稱 員, 係指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 復以上項僱用人員有關人事管理, 均係適用 勞動基準法 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故

60 就該等人員之進用及管理方式而言, 其職務性質及等級, 係屬 僱用勞工, 而有別於正式派用且兼具公務人員身分者, 故依本部本年 3 月 3 日台 ( 八一 ) 人字第 號函說明二 ( 二 ): 前項交通事業等三類人員以編制內專任職員為限, 工友 ( 員 ) 年資不予採計 規定,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 如係以僱用方式進用之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人員, 因係屬工等職務, 於轉任學校教師時, 均不得依上開規定計資提敘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2. 曾任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倉儲管理員 及 一般工程員 職務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 國中教師曾任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倉儲管理員 及 一般工程員 職務年資, 因屬僱用之工等人員, 依規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2) 人字第 號 ) 55

61 類別五 曾任職業訓練師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 職業訓練師證書影本 1. 依教師學歷起薪, 並採計其與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 3. 歷年派令 聘書 考績 ( 成 ) 通知書績優良之年資 ( 考績 考成列影本 乙等以上 ), 每滿 1 年提敘 1 4. 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 ( 離職 ) 證明書級, 但應受教師所聘職務等級影本 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 惟經 5. 現職聘書影本 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核單 級時, 得依原核定之薪級核敘 2. 依職業訓練法第 25 條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選辦法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相互比照辦法及其附表及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薪級表等規定辦理 3. 教師於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施行前擔任職業訓練師年資之採計, 須具有任教教育階段之教師證書 ;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施行後擔任職業訓練師年資之採計, 須經甄審合格並具有職業訓練師證書 相關釋例 1. 曾任內政部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副訓練師年資採計疑義 : 國小教師於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施行前, 曾任內政部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副訓練師年資, 具有教師資格者, 於轉任學校教師時, 合於 經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 其甄選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 自得於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範圍內, 按年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2) 人 號 ) 2. 曾任台北市職業訓練中心 代課訓練師 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 教師曾任台北市職業訓練中心 代課訓練師 職務係屬 職務代理人 性質, 非編制內專任訓練師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3) 人字第 號 ) 3. 曾任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職業訓練中心聘用人員年資採計疑義 : 國小教師曾任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職業訓練中心聘用人員, 若係經依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取得合格職業訓練師證書後之訓練師, 於轉任教職 56

62 時得採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8) 人字第 號 ) 4. 擔任勞委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配管專任訓練師年資可否提敘薪級疑義 : 職業訓練師轉任教職時, 其經甄審合格具有職業訓練師證書之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惟未經採計之年資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 教育部 台 (88) 人字第 號 ) 5. 曾任職業訓練師年資採計疑義 : 職業訓練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於採計職業訓練師年資時, 得依教師學歷起薪, 並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考績 ( 成 ) 列乙等以上 ),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 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級時, 得依原核定之薪級核敘, 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教育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 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教育部 台 (91) 人 ( 二 ) 字第 號 ) 57

63 類別六 曾任台商 海外僑校學校任教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4. 僑校資歷相關證明文件 ( 如派令 聘書 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影本 )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相關函釋 教師職前曾任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 教師 海外僑校之教師 已取得教師資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職務之年資, 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 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 依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規定認定之 2. 服務年資需經教育部國際與兩岸教育司認定或查證 3. 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4. 得採計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1. 曾任海外僑校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 查本部 57 年 4 月 5 日台 ( 五七 ) 審字第 9543 號令規定 : 關於大專院校教員之國外任教年資在辦理教員資格審查與審核薪級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公立學校任教年資應予採計,( 二 ) 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卓著聲譽之私立學校任教年資可予採計,( 三 ) 上兩項任教年資之採計必須按其原始證件從嚴審核,( 四 ) 中小學校教員在僑校任教年資得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暨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第 4 項規定 : 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 並按服務年資, 每滿 1 年, 提敘 1 級, 但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依照前開規定, 任教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服務年資, 每滿 1 年, 得提敘 1 級, 惟應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 教育部 台 (69) 人字第 號 ) 2. 派駐國外擔任排球教練之年資採計 : 原高中教師奉外交部派駐國外擔任排球教練, 返國後任高中體育教師, 因與現任科目性質相關, 得採計其國外年資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教育部 台 (78) 人字第 號 ) 3. 教師採計援外技術團隊年資相關疑義 : 銓敘部 79 年 5 月 17 日七九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釋 : 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 及公

64 務人員辭職一段期間後再以一般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之年資, 於再任公務人員時, 得依規定按年提敘及併計退休, 惟不得參加考績, 亦不得併計休假 各級學校教職員具有該項年資時, 得比照辦理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號 ) 4. 教師申請採計曾任海外僑校教學年資提敘薪級, 應檢附相關證件 : 如符合提敘規定, 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 ( 如派令 聘書 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 ), 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 學校於接受申請後依行政程序, 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 註 : 僑務委員會主管之僑校業務自 87 年 1 月 1 日移由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主管 )( 按 : 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 101 年 12 月 30 日教育部廢止 )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5. 曾任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派駐沙國農技團年資採計疑義 : 教師曾任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派駐沙國農技團年資, 得比照銓敘部 79 年 5 月 17 日 79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規定 : 公務人員不論辭職後即擔任或辭職一段時間再以一般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 該團隊係由政府機關所組織, 並受其監督 指導, 且持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於再任公務人員時, 其曾任與工作性質相近 程度相當之年資, 得按年提敘至所敘定職等本俸最高級為止 ( 教育部 台 (82) 人字第 號 ) 6. 曾任海外非經立案之僑校教學年資不宜採計提敘 : 關於教師採計曾任海外僑校教學年資提敘薪級乙節, 所服務之海外僑校需經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 本案國小教師職前曾任美國紐約華人服務中心所屬哥大中文學校教師, 經僑務委員會查復哥大中文學校係屬週末中文班性質並非經立案之僑校, 是項年資不宜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5) 人一 ) 字第 號 ) 7. 曾任大陸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之任教年資採計提敘 : 教師曾任大陸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之任教年資, 同意比照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服務年資, 每滿 1 年, 得提敘 1 級 ( 教育部 部授教中人字第 號 ) 8. 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可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 : 我國國籍人民擔任海外台灣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國內服務者, 其在海外台灣學校之任職及教學年資, 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敘薪年資之採計, 應檢附曾任海外台灣學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 學校於接受申請後得報請本部轉海外台灣學校辦理查證 故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前曾任本部列管之海外台灣學校專任合格教師, 其任教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按年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 另如海外台灣學校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時, 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海外台灣學校年資逐年轉換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後, 再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59

65 類別七 採計預備軍官年資 應附之證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任官令影本 4. 退伍令影本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成績考核 ( 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 證明文件影本 7.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後備軍人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採計軍職年資提敘薪級時, 依教師職前年資提敘辦法附表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辦理 2.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 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預備軍官年資之採計提敘仍應視其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2.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成績考核需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3. 不得併計大專集訓時間 4. 士官 兵因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予採計 相關函釋 1. 曾服預備軍官 常備兵役年資採計提敘 : 預備軍官自願留營後, 其身分即變更為常備軍官, 應按照常備軍官規定辦理 又大專畢業生未能考取預備軍官而服常備兵役之年資於充任各級學校教員時, 因其工作性質 俸級均不相符, 其年資應不予採計 ( 教育部 台 (62) 人字第 9358 號 ) 2. 服預備軍官役年資, 授階前之年資尚不予採計 : 預備軍官年資提敘係採計授階後之軍官年資, 授階前之年資尚不予採計 ( 教育部 台 (85) 人一字第 號 ) 3. 服預備軍官役及徵服常備兵役前之大專集訓期間, 因其時尚未授與官階, 尚難視為 職前職務與現職等級相當, 例均不予採計提敘 : 有關中小學教師曾服大專預備軍官役, 至服預備軍官役及徵服常備兵役前之大專集訓期間, 因其時尚未授與官階, 尚難視為 職前職務與現職等級相當, 例均不予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4. 教育部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有關正式合格教師職前曾任軍職年資之採計 : 有關正式合格教師職前曾任軍職年資之採計, 應分別按其軍職等級認定, 如與所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者, 得每滿一年採計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及軍職最高薪之限制 60

66 類別八 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含曾任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年資 ) 應附之證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全部任官令影本 4. 退伍令影本 5.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6. 曾任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 另檢附訓儲證明影本 7. 現職聘書影本 8. 成績考核 ( 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 證明文件影本 9.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如任官令遺失, 請逕至各縣市後備司令部申請 軍職經歷查證 61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後備軍人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採計軍職年資提敘薪級時, 依提敘辦法附表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辦理 2.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 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預備軍官年資之採計提敘仍應視其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3. 依學歷起薪, 應分別按其軍職等級認定, 採計與學歷起薪相當且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並受教師最高年功薪與軍職 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 ( 須受退伍時軍階所比敘之最高年功薪限制 ) 4. 曾任軍職 下士 年資因與職務等級不相當, 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5. 軍職期間所得忠勤勳章, 不得辦理提敘 6. 教師採計軍職年資後, 仍可採計其任教年資 7. 曾依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規定訓儲為預備軍 ( 士 ) 官者, 訓儲期間之年資, 得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 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 辦理年資採敘事宜 8.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成績考核需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9. 提敘軍職年資應檢附曾任軍職全部任官令及退伍令 如遺失, 得依原服務之總司令部人事署查註並加蓋 軍職經歷查證不作年資證明 戳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辦理軍職年資採

67 相關函釋 敘 1. 教師職前任軍職年資係 准尉 退伍者, 採計軍職年資時, 得比敘至相當委任第三職等 : 教師職前任軍職年資係 准尉 退伍者, 採計軍職年資時, 得比敘至相當委任第 3 職等 (140 元至 180 元 ), 至以 下士 軍階退伍者, 僅得比敘至相當委任第 1 職等, 低於教育人員最低薪級 90 元, 無從比敘, 不宜採計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7096 號 ) 2. 國小教師職前所領忠勤勳章與公務人員之服務獎章性質相近, 不得比照辦理提敘 : 國小教師職前依 陸海空軍勳章條例 第 8 條連續服役 10 年以上所領忠勤勳章, 與公務人員之服務獎章性質相近, 與 作戰或因公受傷 所得之勳章有別, 不得比照辦理提敘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號 ) 3. 教師採計軍職年資應檢附證件疑義 : 軍職年資採敘, 應檢其曾任軍職全部任官令及退伍令 如無法提出上開證件, 宜請填具履歷表逕向所屬總司令部申請軍職經歷查註, 以憑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4. 任官令遺失, 得依原服務之總司令部人事署查註並加蓋 軍職經歷查證不作年資證明 戳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辦理軍職年資採敘 : 學校教職員職前曾任軍職, 因任官令遺失, 得依原服務之總司令部人事署查註並加蓋 軍職經歷查證不作年資證明 戳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辦理軍職年資採敘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5. 教師曾任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之年資, 得依規定採敘 : 自即日起,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曾依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規定訓儲為預備軍 ( 士 ) 官者, 訓儲期間之年資, 得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 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 辦理年資採敘事宜 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如有該項年資未經採敘者, 於發文日起 1 個月內申請提敘, 得自發文日起生效, 未於發文日起 1 個月內申請提敘, 自審定日生效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 ) 6. 教育部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有關正式合格教師職前曾任軍職年資之採計 : 有關正式合格教師職前曾任軍職年資之採計, 應分別按其軍職等級認定, 如與所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者, 得每滿一年採計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及軍職最高薪之限制 62

68 類別九 曾任軍事教官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全部派令或任官令影本 4. 離職證明或退伍令影本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相關函釋 1. 任職當時已具有與現職同等級教師證書 2. 按年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止 職前於軍事學校擔任教官之年資採計 : 中小學教師職前於軍事學校擔任教官, 如當時具有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教師資格, 其年資可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中字第 1470 號 教育部台 (62) 人字第 號 ) 63

69 類別十 曾任軍中聘任人員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派令支薪證明影本 4.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 或考核 考成通知書 ) 及離職證明書影本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相關函釋 適用軍事機關約聘人員 ( 支相當少尉以上薪級年資 ), 至於僱用及編制外聘任人員年資則不採計 2. 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 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的年資, 按年提敘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1. 軍中編制內聘任人員, 如係比照軍官支領薪級者, 於轉任學校教師後得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提敘薪級 : 查銓敘部 61 年 12 月 11 日六一台為甄五字第 號函規定 : 曾任軍中編制內之聘僱人員, 如係比照少尉支領薪級者, 於充任相當委任之職務時, 得按年計敘 茲配合聘用人員年資納入採敘之規定, 銓敘部上項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同意比照適用 國小教師職前曾任國防部女青年工作大隊聘用中隊長年資, 如符合前述規定得重新申請採計提敘薪級 依上述規定申請提敘改支之生效日期, 仍請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9 條規定, 以審定之日為準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2. 護理教師曾任軍中聘僱護理員及曾經行政院衛生署選派赴沙烏地阿拉伯擔任護士年資提敘 : 護理教師曾任軍中聘僱護理員, 係支相當少尉薪, 該項年資, 得參照本部 80 年 3 月 1 日台 (80) 人字第 號函之規定採計提敘 又經行政院衛生署選派赴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霍埠醫院擔任護士職務之年資, 亦得參照本部 70 年 4 月 2 日台 (70) 人字第 9885 號函釋, 其服務年資, 准予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但須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3. 曾任軍中編制內聘任人員年資之採敘 : 曾任軍中編制內聘任人員年資, 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 ( 聘任 1 等相當士官 2 等相當少尉 3 等相當中尉 4 等相當上尉 ) 且性質相近者, 得依銓敘部規定,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每滿 1 會計年度晉 1 級支薪 ( 其計年如係採歷年或會計年度或學年度者, 均依規定以足年年終考績或考成或考核在 70 分 ( 乙等 ) 以上者, 按年計資提敘薪級 ); 至於僱用及編制外聘任人員年資則不採計 ( 教育部 台字第 號 ) 4. 國小教師曾於國軍軍事工廠服務年資, 可否採計提敘疑義 : 評價聘雇人員, 係指經國防部核定聘雇員額之軍工廠所聘雇之員工 因工作性質區分為評價聘任及評價雇用人員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在軍工廠從事工程研究 設計 規劃及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 區分為 6 職等 評價雇用人員分為兩職類, 並區分為 12 職等, 其中雇用技藝職類係指工廠從事製修操作及操作技術之指導人員 ; 雇用行政職類係指工廠內輔助製修作業之行

70 政管理及支援服務等非工程技術人員 教師是項年資如係編制內評價聘任人員, 得檢齊全部軍職經歷證件, 向縣 ( 市 ) 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該項年資是否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及得否採計提敘薪級要求釋示, 如係編制外評價聘任或雇用人員, 則依規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5. 任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依 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之採敘 :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 曾任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依 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 如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且性質相近者, 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採計俸級 教職員得予採計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至提敘之標準以該項年資經主管機關依上開管理規則核定之相當軍職階級或聘任支薪等級為認定基準 本部 82 年 4 月 1 日台 (82) 人字第 0170 號函, 關於教師曾任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任研究助理 ( 技佐 ) 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規定,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教育部 台 (84) 人字第 號 ) 65

71 類別十一 幼兒園教師及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 ( 私 ) 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類別應附之證件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1. 幼兒園教師證書影本 2. 歷年派令或僱用通知書或僱用名冊或僱用契約書影本 3. 歷年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 加註薪資證明 ) 影本 4. 現職聘書影本 5.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1. 服務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證書, 按其進用之法令依據及所敘薪級認定 ( 即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雇員管理規則分別認定 ) 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惟不同考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為 1 年予以提敘 2. 約僱年資部分, 如係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 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者,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3. 代理保育員年資, 為職務代理人性質, 不予採計 ( 教育部 人字第 號 ) 4. 雇員年資與幼稚園教師職務等級不相當, 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85) 人字第 號 ) 5. 托兒所所長非教保人員, 其年資不予採計 ( 教育部 人字第 號 ) 6. 公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班助理教師 褓姆 助理員並無設置及進用之法令依據, 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90) 人字第 號 ) 幼兒園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1. 幼兒園教師證書影本 2. 學歷證明影本 ( 任職期間所有學歷證明文件 ) 3.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文書影本 [ 如無上開證件, 請當事人向 任職之私立托兒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有案 2.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3. 任職私立托兒所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72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 本市為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 申請查證 ] 4.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 加註薪資證明 ) 5. 現職聘書影本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歷年派令或僱用通知書或僱用名冊或僱用契約書影本 3. 歷年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 加註薪資證明 ) 影本 4. 現職聘書影本 採計時, 以任職當時學歷認定其起敘薪級, 逐年換算, 再與其目前所敘薪級比較, 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得採計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 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得辦理提敘 5. 私立托育中心非屬學前教育階段, 其服務年資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88) 人字第 號 ) 1. 服務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證書, 按其進用之法令依據及所敘薪級認定 ( 即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雇員管理規則分別認定 ) 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惟不同考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為 1 年予以提敘 2. 約僱年資部分, 如係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 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者,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3. 代理保育員年資, 為職務代理人性質, 不予採計 ( 教育部 人字第 號 ) 4. 雇員年資與幼稚園教師職務等級不相當, 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人字第 號 ) 5. 托兒所所長非教保人員, 其年資不予採計 ( 教育部 人字第 號 ) 6. 公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班助理教師 褓姆 助理員並無設置及進用之法令依據, 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73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不予採計 相關函釋 68 (90) 人字第 號 )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不予採計 ( 教育部 台 ( 81) 人字第 號 ) 1.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年資採計疑義 : (1)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 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得每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 並應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2) 上開規定所稱之教保人員, 依 托兒所設置辦法 之規定, 係指教師及保育員, 尚不包括私立托兒所所長職務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號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 註 : 參閱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2. 曾任托兒所代理保育員及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年資採計疑義 : (1)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曾任托兒所代理保育員, 該職務係職務代理人, 屬僱用人員性質, 該項年資目前尚未納入教師敘薪年資採計範圍 (2) 至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 如符合下列規定者, 其服務年資得比照上述規定採敘 :( 一 ) 任職之私立托兒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有案 ( 二 )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 三 ) 任職私立托兒所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 教育部 台 ( 79) 人字第 號 ) 3. 國小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 不得按年提敘薪級 : 國小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 任教當時雖已具國小教師資格, 以私立托兒所非屬教育機構, 轉任之時並無 私立學校法 第 54 條第 2 項之適用, 故其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 尚不得按年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4. 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尚無法將不同考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為 1 年予以提敘 :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係以職務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為認定原則, 故教師職前服務單位如已建立考核制度者, 應按其考核年度經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且與現職等級相當者, 方予按年提敘, 尚無法將不同考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為 1 年予以提敘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5.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保育員, 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年資採計提敘疑義 :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保育員, 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該保育員如係分別以 公務人員任用法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雇員管理規則 等法規進用者, 應依本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各項職前年資採計原則分別認定, 就其進用之法令依據及所敘薪級認定與幼稚園教師職務等級相當者方

74 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註 : 參酌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6.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採計疑義 :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採計, 如係以公務人員 約僱人員或雇員方式進用者, 應按其進用之法令依據及所敘薪級認定, 按年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函 ) 7. 曾任私立托育中心主任年資可否採計提敘疑義 : 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托育中心主任年資, 因托育中心非屬學前教育階段, 與托兒所及幼稚園之教育保育對象不同, 曾任該私人機構年資尚無法比照曾任托兒所保育員年資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 8. 公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班助理員於服務當時, 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得否提敘疑義 : 依 托兒所設置辦法 之規定, 教保人員係指教師及保育員, 屬法定職稱且係編制內專任人員或比照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方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 故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 惟公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班助理教師 褓姆 助理員並無設置及進用之法令依據, 故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尚無得予比照提敘之規定 ( 教育部 台 (90) 人 ( 一 ) 字第 號書函 ) 9. 曾任私立托兒所附設安親班教保人員年資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1) 公立幼稚園教師, 除私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符合一定要件者, 其服務年資得比照公立托兒所年資採計提敘外, 其餘私人機構年資均無提敘薪級之規定 (2) 課後托育中心 ( 安親班 ) 非屬學前教育階段, 與托兒所及幼稚園之教育保育對象不同, 爰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課後托育中心 ( 安親班 ) 教保人員年資, 尚不得比照本部 79 年 7 月 27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10. 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托兒所所長並兼任教學工作年資採計疑義 : (1) 查教育部 89 年 3 月 23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教育部 79 年 5 月 15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規定 :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 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得每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 上開規定所稱之教保人員, 依 托兒所設置辦法 之規定, 係指教師及保育員, 尚不包括所長職務 (2) 案內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托兒所所長並兼任教學工作年資採計一節, 該師擔任該園教師抑或所長, 請先予釐清後, 視其進用性質並參酌上開規定本權責核處 ( 教育部 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 ) 69

75 類別十二 幼兒園教師及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 ( 私 ) 立幼兒園教師 助理教師 代理教師 教保員年資 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助理教師 代理教師 教保員年資 類別應附之證件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助理教師 代理教師 教保員 1.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之助理教師證明 2.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3. 離職證明書影本 4. 現職聘書影本 5.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1. 歷年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 2. 歷年聘書影本 3.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4. 現職聘書影本 5.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1. 幼兒園教師證書 2. 學歷證明影本 ( 任職公立幼兒園期間所有學歷證明文件 ) 3. 任職公立幼兒園期間聘約影本 4. 服務或離職證明書影本 5. 歷年考核通知書影本 6. 現職聘書影本 7.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 依教育部 台 (66) 字第 2128 號令修正發布之原 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之助理教師, 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之助理教師之年資 2. 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 每滿 1 年 提敘 1 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1.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 3 個月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之長期代理教師年資 2. 聘書 離職證明書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應註明係代理教師 3. 代理當時雖未具教師資格, 該項年資仍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惟按日計薪之短期代課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 教育部 人字第 號 ) 4. 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 經累計未滿 1 年的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1. 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2.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3. 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 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 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

76 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年度之薪級後,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4. 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 成績考核考列甲等, 繳有證明文件者 5. 代理教保員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 ) 幼兒園教師曾任私立幼兒園教師 助理教師 代理教師年資 教師 1. 幼兒園教師證書影本 2. 學歷證明影本 ( 任職私立幼兒園期間所有學歷證明文件 ) 3.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文書影本 [ 如無上開證件, 請當事人向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 本市為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 申請查證 ] 4. 任職私立幼兒園期間所有聘約 5.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6. 現職聘書影本 7.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1. 任職之私立幼兒園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有案 2.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3. 任職私立幼兒園所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4. 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 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5. 職前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年資, 成績考核結果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需繳有證明文件者 ; 曾任年資未有辦理成績考核規定,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6. 聘書 離職證明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應加註證明係專任教師 助理教師 1.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之助理教師年資證明 2.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1. 任職之私立幼兒園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有案 2. 依教育部 台 (66) 字第 2128 號令修正發布之原 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之 71

77 書 3. 現職聘書影本 4.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助理教師, 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之助理教師之年資 3. 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 每滿 1 年 提敘 1 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教師 助理教師及代理教師年資 代理教師 教師 不予採計 1. 國小 國中 高中及幼兒園教師證書影本 2. 歷年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 3. 歷年聘書影本 4. 歷年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 ( 教育部 人字第 號 ) ( 自 97 年 12 月 25 日起, 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仍得採計提敘薪級, 惟 86 年 6 月 4 日後所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 1. 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 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2. 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自 起, 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 銜接支薪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 ) 助理教師代理 不予採計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 私立幼稚園代理 代課 助理教師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72

78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私立幼兒園教師 助理教師及代理教師年資 教師教師 1. 國小 國中 高中及幼兒園教師證書影本 2. 學歷證明影本 ( 任職期間所有學歷證明文件 ) 3.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文書影本 [ 如無上開證件, 請當事人向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 本市為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 申請查證 ] 4.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1. 任職之私立幼兒園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有案 2. 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 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3. 職前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年資, 成績考核結果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需繳有證明文件者 ; 曾任年資未有辦理成績考核規定,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4. 聘書 離職證明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應加註證明係專任教師 5. 教師曾任 2 所以上幼兒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應分別就各該任職年資認定 換算 採計, 尚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助理教師代理教師 不予採計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 私立幼稚園代理 代課教師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函 ) 73

79 相關函釋 1. 曾任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或國小附設自立幼稚園教師年資採計疑義 : 現任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 曾任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或國小附設自立幼稚園教師, 任教當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或曾任國民小學實缺代課 兵役輪代教師之年資, 於辦理敘薪時, 得以考核晉級之年資, 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 按已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惟如所服務之幼稚園未辦理年度成績考核, 或曾任國民小學實缺代課 兵役輪代教師而無考核結果證明者, 前者得經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後, 由幼稚園核實發給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證明書, 後者得經原代課學校發給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證明書後, 同意予以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78) 人 ( 一 ) 字第 號 ) 2. 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採計疑義 : 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曾任私立立案幼稚園教師, 如當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其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同意按年採計年資提敘 ( 教育部 台 (78) 人 ( 一 ) 字第 號 ) 3. 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 ( 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 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疑義 : 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 ( 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 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 得在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範圍內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惟 3 個月以下之短期代課年資不予採計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號 ) 4. 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 ( 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 代用教師 助理教師 年資採計疑義 : 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 ( 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 代用教師 助理教師 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範圍內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 教育部 台 ( 79) 人字第 號 ) 幼稚園 助理教師 係過去 幼稚園教師登記與檢定辦法 規定之職稱, 曾任私立幼稚園助理教師年資採計, 請依 私立學校法 第 54 條第 2 項暨本部 79 年 3 月 16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規定核處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5. 未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稚園教師年資採計疑義 : 教育部 79 年 9 月 3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規定採計之幼稚園代課年資並不以實缺代課 兵役輪代教師為限 至未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稚園教師年資, 其性質可視同代課教師, 於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同意依本部 79 年 9 月 3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規定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6. 師專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於 66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資格前之國民小學代課或幼稚園服務年資採計提敘疑義 : 師專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於 66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依規定取得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資格前之 3 年國民小學代課或幼稚園服務年資, 得採計提敘薪級, 並受教師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之限制 依本規定申請提敘改支仍自審定日起生效, 不溯既往 ( 教育部 台 (80) 74

80 人字第 號 ) 7. 國小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 不得採年提敘薪級 : 國小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 任教當時雖已具國小教師資格, 以私立托兒所非屬教育機構, 轉任之時並無 私立學校法 第 54 條第 2 項之適用, 故其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 尚不得按年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8. 曾任私立幼稚園 助理教師 年資及曾任私立幼稚園代課教師年資採計提敘疑義 :(1) 公立幼稚園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 助理教師 年資, 如係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 並經服務單位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及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2) 私立幼稚園代課教師並非專任教師亦非 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或 幼稚園園長 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規定之正式教師, 故公立幼稚園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代課教師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4) 人字第 號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9. 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得採計其取得幼教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 :(1) 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 如任教當時之幼稚園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敘薪制度者, 應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之規定, 將其私立幼稚園年資逐年轉換為公立學校之薪級, 再按主旨規定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薪級 (2) 本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3) 本部 72 年 2 月 28 日台人字第 6483 號函有關 現任國小教師曾任奉准立案幼稚園教師年資, 如任教幼稚園當時未具國小教師資格, 不得累積每滿 1 年提晉 1 級 暨 80 年 4 月 22 日台人字第 號函有關 現任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任私立幼稚園園長 教師時未取得國小教師資格, 其年資不得按年提敘 等規定,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10. 依師資培育法暨其相關規定取得教師資格且 86 學年度於私立學校及幼稚園任教之專任合格教師, 於 87 學年度以後轉任公立學校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者敘薪疑義 :86 學年度在私立學校及幼稚園任教之專任合格教師, 其經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 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仍得採計提敘薪級, 嗣於 87 學年度至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擔任專任合格教師時, 依 87 學年度規定按學歷起敘再採計職前年資並扣除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後, 致薪級相較為低 之情形, 考量該類人員在私立學校係屬專任合格教師, 且按公立學校薪給制度敘薪, 不宜因 86 學年度及 87 學年度對於折抵教育實習後之年資得否採敘規定之變更, 致由私立學校轉至公立學校任教重行核敘時, 薪級有高低差異之分, 爰對於該類 86 學年度依規定核敘有案之專任合格教師, 於 87 學年度以後轉至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擔任專任合格教師, 其於核敘薪級時, 准按 86 學年度之敘薪規定辦理 依師資培育法暨其相關規定取得教師資格並於 86 學年度任教之專任合格教師, 其起敘薪級係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附表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之規定, 分別按學歷起敘, 其中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具大學畢業學歷之教師係自 180 元起敘 ; 另 86 學年度任教之專任合格教師, 其職前試用 75

81 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經折抵教育實習後, 仍得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 11. 國小教師採計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提敘薪級疑義 : 國小教師曾任未建立敘薪制度之私立幼稚園年資, 其自取得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後之年資, 始得按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之規定依其當時所具學歷換算其起敘薪級, 再逐年換算其任職之各學年度薪級, 換算後之各年薪級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且未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用者, 始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至教師曾任二所以上未建立敘薪制度之私立幼稚園教師, 各該幼稚園服務年資應分別按其當時所具學歷換算認定, 尚無法合併各該幼稚園服務年資後予以換算薪級 (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 ) 12. 教師曾任 2 所以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 尚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 教師曾任 2 所以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應分別就各該任職年資認定 換算 採計, 尚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註 : 參酌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 13. 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 代課 助理教師等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 : 依本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 (87) 人字第 號函之規定, 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得予採計提敘薪級, 至其曾任幼稚園代理 代課 助理教師等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函 ) 14. 公立幼稚園教師自 93 年 6 月 3 日起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其薪級得予銜接支薪 : 自即日起,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如現敘薪級低於轉任前擔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所敘薪級, 於發文日起 1 個月內申請改敘, 得自發文日起生效, 未於發文日起 1 個月內申請改敘, 自審定日生效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 ) 15. 公立小學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 : 公立小學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小學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提敘, 得比照本部 88 年 8 月 6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予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16. 職前曾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進用之契約教保員期間, 其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 非屬服務成績優良, 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辦理, 考列甲等者, 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考列乙等者, 其次學年度薪資留原薪級 是以, 服務成績優良方予晉薪, 爰參採教師考核晉薪原則並考量提敘薪級之一致性與合理性, 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 以 足學年度且其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 為宜 ( 教育部 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 ) 76

82 17. 公立幼稚園教師申請採計職前年資畸零月數併計年資提敘疑義 : 教師職前曾任縣立國小代課教師及 3 所國小附設幼稚園代課教師之年資, 業經臺中縣政府 87 年及 95 年依規定分別採計提敘在案 ; 依上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8 之 1 條規定, 畸零月數尚無法併計 ; 惟如教師另有其他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則請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8 之 1 條暨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 ( 教育部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77

83 類別十三 幼兒園教師及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類別應附之證件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教師年資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1. 幼兒園教師證書 2. 歷次分發派令 敘薪通知書 3.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4. 歷任學校離職證明書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1. 合格教師證書 2. 歷次分發派令 敘薪通知書 3.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4. 歷任學校離職證明書 5. 現職聘書影本 6.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相關函釋 1. 以具有教師證書之 當學年度起薪日 起算, 每滿 1 學年度 採計與 現職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 1 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止 2. 成績考核列 4 條 2 款 ( 含 ) 以上 3. 受 職務等級相當 之限制 現職教師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依規定,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 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得辦理提敘 ( 教育部 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 ) 78

84 類別十四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應附之證件 1. 教師證書影本 ( 專任教師 )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歷年聘書 ( 或聘約 ) 影本 4. 離職證明書 ( 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 影本 5. 考核通知書影本 6. 現職聘書影本 7.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專任教師以具有教師證書之 當學年度起薪日 起算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專任教師者, 該年資無法採敘 2.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規定 :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 (1) 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初任教師薪級 ) 起敘 (2) 依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 職前年資提敘 ) 第 3 項 ( 職前年資採計方式 ) 及第 4 項 ( 提敘辦法訂定法源 ) 規定提敘薪級 (3) 已取得較高學歷者, 並依前條 ( 條例第 10 條改敘 ) 規定辦理改敘 3. 同 1 學年任 2 所以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如其到職日未曾中斷, 且服務成績均優良, 得併計提敘支薪, 惟該項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4. 職前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年資, 成績考核結果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需繳有證明文件者 ; 曾任年資未有辦理成績考核規定,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5. 聘書 離職證明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應加註證明係專任教師 79

85 相關函釋 1. 曾任私立專科學校擔任助理助教年資採計疑義 : 國小教師於私立專科學校擔任助理助教之年資, 因助理助教非專科學校之正式教師, 不宜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2463 號 ) 2. 服務於私立學校之任教年資之採計提敘 : 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第 2 項所稱 核定有案者, 係指在私立學校任教, 因故未辦理教師登記, 但已具教師資格, 且經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 或雖未核備有案, 但有案可查者而言 服務於私立學校之任教年資, 如符合以上規定, 於轉任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時, 自即日起得合併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 79) 人字第 號 ) 3. 大專教師轉任中小學教師年資採計疑義 : 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合格者, 於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 其服務年資自即日起得採計提敘薪級, 並應受教師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之限制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4. 公私立學校專任護理教師年資採計疑義 : 公私立學校專任護理教師, 應視同為各該級學校同級教師, 於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 得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 惟仍應受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限制 ( 教育部 台 (84) 人字第 號 ) 5.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補充原則 :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 除須合於教育部 79 年 3 月 16 日台 (79) 人字第 號規定外, 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同級公立學校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 按 : 己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 (2)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時, 因私立學校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 故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私校年資逐年轉換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後, 再採計其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 按 : 己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 (3) 所稱 服務成績優良, 按年提敘薪級 係指依足學年度, 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 ( 或相當乙等 ) 以上之年資, 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績考核, 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方可採計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註 : 另參閱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A 號令規定 ) 6.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或試用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之計算疑義 :( 1) 教育部 88 年 9 月 10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就 依 師資培育法 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施行前之法令規定, 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資格者之報到及敘薪 予以規定 : 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之規定, 具有教師規定資格者, 係先受聘於學校再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取得登記證書, 故於學年度 8 月 1 日起聘之教師, 其報到及敘薪按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九條 教員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者, 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薪, 上課後到校自到職日起薪 之規定辦理 ; 非自學年度開始之 8 月 1 日起聘者, 80

86 如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 自聘期開始之日起薪, 上課後到校則自到職日起薪 (2) 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職前曾經私立學校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或試用教師之年資, 其採敘認定得分別以具有教師登記證書或試用教師登記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 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 1 級 (3) 另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 應按教育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有關 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之規定予以認定 (4) 依教育部 88 年 8 月 7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依教師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 ( 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 ) 始得受聘擔任專任合格教師 ; 未具合格教師證書前, 學校應不得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 故經學校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後始能辦理報到及依規定核敘正式教師敘薪 有關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經初檢 教育實習 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受聘擔任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 則按上開規定以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 證書所載日期 ) 後之起薪日予以認定 (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 ) 7. 曾任私校不合格教師年資不得比照曾任私校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 查教師法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對公私立學校教師資格均有明確規範, 以尚未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 因未具教師資格, 學校尚無法以合格教師聘任, 自不生起薪日追溯問題 ( 教育部 台 (90) 人 ( 一 ) 字第 號 ) 8.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技術教師之年資採計疑義 : 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技術教師之年資, 得以取得技術及專業教師登記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 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按年採計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81

87 類別十五 曾任公 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年資 應附之證件 1. 全部教師證書 ( 含試用教師證書 ) 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歷年聘書影本 4. 離職證明書 ( 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 影本 5. 考核通知書影本 6. 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證明影本 ( 如註記於教師證書者, 可以影印代替 ) 7. 公立學校之試用教師年資, 須加附歷次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 8. 現職聘書影本 9.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以具有試用教師證書之 當學年度起薪日 起算, 每 滿 1 學年度 採計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 1 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2. 聘書 離職證明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應加註證明係試用教師 3. 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 經累計未滿 1 年的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相關函釋 1. 職前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年資, 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1) 教師職前試用 代課等年資, 於折抵教育實習 1 年後, 不再採計提敘薪級之規定, 延自 87 學年度起實施 (2) 私立中小學教師於 87 年 8 月 1 日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其前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得依規定按年採敘, 惟其職前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代課 ( 理 ) 等年資, 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2. 具有試用教師證書後之任教年資 : 經學校依規定登記為試用教師者, 其具有試用教師證書後之任教年資, 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 ) 3. 私立高中 ( 職 ) 教師服務經歷證明書業已授權各校自行開具 : 私立高中 ( 職 ) 教師服務經歷證明書業已授權各校自行開具, 該服務經歷證明書得視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 (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 ) 4.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或試用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之計算疑義 : (1) 教育部 88 年 9 月 10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就 依 師資培育法 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施行前之法令規定, 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資格者之報到及敘薪 予以規定 : 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之規定, 具有教師規定資格者, 係先受聘於學校再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取得登記證書, 82

88 故於學年度 8 月 1 日起聘之教師, 其報到及敘薪按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9 條 教員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者, 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薪, 上課後到校自到職日起薪 之規定辦理 ; 非自學年度開始之 8 月 1 日起聘者, 如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 自聘期開始之日起薪, 上課後到校則自到職日起薪 (2) 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職前曾經私立學校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或試用教師之年資, 其採敘認定得分別以具有教師登記證書或試用教師登記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 每滿 1 學年度採計提敘 1 級 另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 應按教育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有關 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之規定予以認定 (3) 依教育部 88 年 8 月 7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依教師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 ( 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 ) 始得受聘擔任專任合格教師 ; 未具合格教師證書前, 學校應不得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 故經學校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後始能辦理報到及依規定核敘正式教師敘薪 有關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經初檢 教育實習 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受聘擔任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 則按上開規定以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 證書所載日期 ) 後之起薪日予以認定 (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 ) 83

89 類別十六 曾任公 私立學校連續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 應附之證件 1. 全部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 歷年聘書影本 4. 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 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 影本 5. 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證明影本 ( 如註記於教師證書者, 可以影印代替 ) 6. 於公立學校之代理年資 : 須加附歷次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 7. 於私立學校之代理年資 : 如其聘書原係登載 專任教師, 嗣後更改為 代理教師 ; 或聘書與離職證明書職稱登載不一致者, 須再加附 勞工保險被保人年資及異動資料 1 份 請本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全省各地勞保局申辦, 並須加蓋勞保局章戳 上述證件經查驗不相符者, 不予採計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提敘 註 : 聘書與離職證明書職稱相符且未經更改者, 免加附勞保資料 8. 現職聘書影本 9.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育部 86 年 6 月 4 日台 (86) 參字第 號令發布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後, 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區分, 所指長期代理 ( 課 ) 年資, 應係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之代理教師, 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為其判準 2. 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進用或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或經主管機關委任 ( 授權 ) 學校自行遴用免報備有案 3. 私立學校代理教師服務經歷證明已授權各校自行開具, 該證明得視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 (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 ) 4. 代理期間連續一學年, 或雖未連續一學年, 但 每次 代理期間在 3 個月以上 5. 代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6. 所附之聘書 離職證明書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均應加註證明係擔任代理教師職務 7. 該項年資得在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 1 級,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 其中 每滿 1 年 宜以 月 為計算標準 8. 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 9. 經累計未滿 1 年的年資不得 84

90 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10. 公 私立代理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 按日計薪之短期代課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年 6 月 4 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後, 擔任中小學代理教師之年資, 需符合該辦法第 3 條 第 4 條所訂之聘任資格 (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始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 教育部 台人一字 號 ) 相關函釋 1. 國小代課教師之年資不得與專任教師年資合併計算 : 國小代課教師之年資不得與專任教師年資合併計算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78) 人字第 號 ) 2 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原則 : (1) 教育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號函規定, 公立國民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 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 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 係由學校自行遴用,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 其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 1 學年 ( 每年 8 月到職, 服務至翌年 7 月份在職者, 並以月為計算 ) 或未連續 1 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 3 個月以上, 經累計積滿 1 年者 其代課 ( 理 ) 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2) 所謂長期代理 ( 課 ) 年資, 應係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之代理教師, 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為其判準 (3) 自 97 年 12 月 25 日起, 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 85

91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仍得採計提敘薪級, 惟 86 年 6 月 4 日後所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4) 依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國中攜手計畫課後扶助 及 精緻國教方案 -9 班以下學生 51 人以上 之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之採任, 非以代理學校編制員額職務為限 (5) 教育部 86 年 11 月 14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中有關 教師職前曾任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得在本薪 230 元範圍內提敘薪級 之規定停止適用 (6) 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年資, 依本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A 號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3 採計職前曾任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提敘薪級相關證明文件之提供及認定 : 中小學教師申請採計職前曾任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提敘薪級時, 相關證明文件之提供及認定 : (1) 凡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代課 ( 理 ) 教師敘薪通知書, 即可證明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或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2) 即日起, 代課 ( 理 ) 教師離職時如無不良紀錄, 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3) 代課 ( 理 ) 教師得以通信方式向以往所服務之學校申請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代課 ( 理 ) 教師在校期間無不良紀錄者, 原服務學校不得拒絕開具 ; 原服務學校經合併者, 由新合併之學校開具證明, 已廢校者,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開具證明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4 職前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代課 ( 理 ) 等年資, 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 (1) 教師職前試用 代課等年資, 於折抵教育實習 1 年後, 不再採計提敘薪級之規定, 延自 87 學年度起實施 自 87 學年度起, 不論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 以試用 代課 代理等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 該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2) 私立中小學教師於 87 年 8 月 1 日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其前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得依規定按年採敘, 惟其職前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代課 ( 理 ) 等年資, 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5. 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得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提敘 : 自即日起, 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得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86

92 6. 曾任公立暨私立學校分別未滿 1 年之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得否合併採計提敘疑義 :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暨私立學校分別未滿 1 年之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若未連續 1 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 3 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 1 年者, 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1 級 (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 7. 實際參與教育實習之期間 及 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職前任職期間 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 : 教師 實際參與教育實習復於夜間擔任私立高中夜 ( 補 ) 校專任教師 及 擔任國中代理教師復於夜間擔任私立高中夜 ( 補 ) 校專任教師, 係於同一期間擔任二項職務, 茲依前述, 教師任職期間不因同時間任多項職務而形成倍數之期間, 故渠等 實際參與教育實習之期間 及 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職前任職期間, 均已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用, 該段期間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 8. 職前代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後之剩餘年資採計疑義 : 教師以職前代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1 年後之剩餘年資, 得依規定累計積滿 1 年採計提敘 1 級 (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 ) 9. 私立高中 ( 職 ) 教師服務經歷證明書業已授權各校自行開具 : 私立高中 ( 職 ) 教師服務經歷證明書業已授權各校自行開具, 該服務經歷證明書得視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 (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 ) 10. 每滿一年宜以 月 為計算標準 :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曾任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提敘薪級, 其中按服務年資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其中每滿 1 年宜以 月 為計算標準 (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 ) 11.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修正公布後,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之採敘是否應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之採計, 係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 教職員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 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之規定辦理 爰依現行規定, 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 1 學年或未連續 1 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 3 個月以上, 經累計積滿 1 年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12. 公立中小學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取得教師證書, 其採計薪級疑義 : 茲以師資培育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受聘為代課及代理教師, 於符合所定 3 款規定情形, 即可以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爰該段作為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 為取得教師證書之必要程序之一, 依本部 88 年 10 月 6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教師之職前年資經作為取得任用資格者, 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 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之意旨, 爰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前經作為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87

93 字第 號 ) 13. 教師職前進修期間代理年資得採計提敘 : 教師按碩士學歷起敘, 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因符合採敘規定,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按年採計提敘 ; 又以其並非辦理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爰無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擇一採認之適用 (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384 號裁判 ) 14.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敘薪疑義 : 依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號函規定 : 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 ( 註 : 現改為最高年功薪 ) 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 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 一 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 係由學校自行遴用,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 二 其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 1 學年或未達連續 1 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 3 個月以上, 經累計積滿 1 年者 三 其代課 ( 理 ) 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復依本部 81 年 3 月 24 日台 (81) 人字定 ( 略 ): 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代課 ( 理 ) 教師,... 其年資請依本部 80 年 8 月 5 日台 (80) 人字第 號函規定採計, 查本部台 (80) 人字第 函釋 : 有關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規定按服務年資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其中 每滿 1 年 宜以 月 為計算標準 爰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號函所稱 1 學年 係指每年 8 月份到職, 服務至翌年 7 月仍在職者, 並以 月 為計算標準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15. 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疑義 : 依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號函規定 : 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 ( 按, 本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 內,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 一 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 係由學校自行遴用,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 二 其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 1 學年或未連續 1 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 3 個月以上, 經累計積滿 1 年者 三 其代課 ( 理 ) 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復依本部 87 年 10 月 1 日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 年資, 得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 有關公立中小學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理 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 採計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 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尚無法採計職前曾任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併予敘明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16. 國中技藝教育專班增聘之代理教師年資, 得否採計為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年資辦理提敘疑義 : 有關國中技藝教育專班增聘之代理教師, 其進用 88

94 如係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規定辦理甄選及聘任, 其代理教師年資得依本部 98 年 5 月 7 日台人 ( 一 ) 字第 A 號函規定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17. 曾任 98 學年度代理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代理期間認定 : 查 99 年 2 月 11 日 12 日 19 日等 3 日因寒假與春假連續假期調整放假, 於 99 年 7 月 1 日至 3 日補行上班上課, 雖係全國中小學一致之政策 ( 特殊情形者除外 ), 惟該段期間係屬補行上班性質, 非屬延長聘期且並未支薪, 爰應以實際聘任且支薪期間始得採計為代理期間年資 ( 教育部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89

95 類別十七 曾任專任講師或助教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教師證書影本 2. 講師證書 助教證書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 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 影本 5. 離職證明書影本 6. 現職聘書影本 7. 新進初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審核單 相關函釋 1. 受所聘職務等級 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 2. 須與職務等級相當 3. 服務成績優良 4. 兼任年資不採計提敘 1. 教師職前曾任助教年資之採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公布後, 助教屬性已有差異, 條例修正前所進用之助教, 仍具教師身分, 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 至條例修正後進用之助教, 已不具教師身分, 有關其薪級之核敘, 應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 另有關聘任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 得按年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2. 曾任國立大學專案客座講師及專案講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 : 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教學人員年資 ( 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 ),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3. 國民小學職前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助教年資提敘薪級疑義 : (1) 查教育部 94 年 9 月 6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 86 年 3 月 19 日修正公布後, 助教依其聘任時間之不同, 其屬性已有差異, 條例修正前所進用之助教, 仍具教師身分, 其有關權益及人事管理事項, 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 ; 至條例修正後所進用之助教, 已不具教師身分, 有關其薪級之核敘, 請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 ( 教育部 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 ) (2) 次查教育部 79 年 9 月 4 日台 (79) 人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 得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按, 教育部 85 年 4 月 13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爰本案請依上開規定秉權責核處 ( 教育部 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 ) 90

96 4. 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專案約聘講師年資可否提敘薪級 :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採計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 需為編制內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 職務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者始得採計提敘 ( 教育部 臺教國署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91

97 類別十八 教師採計其他職前年資提敘 應附之證件 依性質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函釋 1. 學校籌備處主任及研究人員年資採計疑義 : 擔任學校籌備處主任及研究人員, 如已具教師資格, 其服務年資同意視同校長或教師之服務年資 ( 教育部 台 (78) 人字第 號 ) 2. 曾任省市立交響樂團團員年資可採計提敘薪級 : 國小教師職前曾任省市立交響樂團團員, 因其任用與薪級與各級學校教師相同, 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後, 其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可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7273 號 ) 3. 曾任行政機關機要秘書年資採計疑義 : 曾任行政機關機要秘書之服務年資, 於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 得按年提敘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至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號 ) 4. 曾任民選鄉鎮長及縣轄市長年資採計疑義 : 曾任民選鄉鎮長及縣轄市長之年資, 於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 同意參酌銓敘部之規定, 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惟須受教師本職最高薪 ( 按 : 已修正為最高年功薪 ) 限制 ( 教育部 台 (80) 人字第 號 ) 5. 曾任嘉南農田水利會工程技術職務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 教師曾任嘉南農田水利會工程技術職務之年資, 其性質屬於社會團體, 非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1) 人字第 號 ) 6. 曾任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訓導員 導師年資採計疑義 : 國中教師職前曾任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訓導員 導師等年資, 同意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 ) 7. 曾任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幹事年資採計疑義 : 查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 ( 現已更名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 係向內政部登記有案之體育人民團體, 該會左營訓練中心係該會培訓國家代表隊之場所, 以其非屬行政機關, 教師曾任該中心幹事年資, 尚不得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 ) 8. 曾任漢翔公司系統工程師年資採計疑義 : 曾任漢翔公司設置條例第 7 條第 1 項之年資, 係視為相當公務員之年資, 曾任第 7 條第 2 項之年資, 係視為相當曾任民營機構年資 本案教師所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工程師職務, 係屬該公司設置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之年資, 茲以中小學教師並無採計曾任民營機構年資提敘薪級之規定, 故本案尚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9. 有關教師曾任 98 學年度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 11- 國中小增置專長方案 ( 以下簡稱本案 ) 進用之增置專長教師年資提敘 : 查本方案第陸點實施方式之第 4 項進用人員薪資說明略以 ; 本專案教師不依學歷敘薪, 以薪額 190 打 85 折計算, 每月薪資以 3 萬 4,586 元計 ( 含勞健保及勞退金 ) 92

98 並享年終獎金, 是以本案之教師薪資係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本案之專長教師不依學歷敘薪, 但爾後專長教師若考上正式教師得以提敘, 各縣市政府應發放相關服務證明文件, 保障專長教師之權益 ( 教育部 台國 ( 四 ) 字第 號 )( 增置專長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 其服務年資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惟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 10. 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 : (1) 茲為鼓勵儲備教師至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任教, 並協助當地推廣華文教育, 自即日起,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之年資, 倘任教時具有合格教師證書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2) 另以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並未建立與我國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級制度, 爰有關任教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年資等級相當之認定, 應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後, 將服務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 再依上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4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A 號函 ) 93

99 類別十九 專任運動教練採計提敘職前年資 應附之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1. 最高學歷證書 ( 若持外國學歷, 須先經駐外單位查證 ) 2. 合格教練證書 3. 現職聘書 ( 註明聘期及教練級別 ) 4. 分發報到通知函 ( 委辦聯合甄選者 ) 5. 甄選簡章 教育局同意備查函及錄取公告等文件 ( 自辦甄選者 ) 6. 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7. 依教練職前各類年資, 參照教師各類年資應檢附證件 ( 如類別三 ) 相關釋例 1. 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 準用教師之規定 2. 依教練職前各類年資, 參照教師各類年資注意事項與限制 ( 如類別三 ) 1. 專任運動教練年資之採敘 : 查銓敘部 85 年 6 月 3 日 85 台中甄一字第 號函釋略以 : 其他由各機關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其年資得依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提敘 以本部建立之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制度, 前奉行政院 74 年 9 月 17 日台 74 教字第 號函准依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規劃辦理 是以, 教育部歷年聘 ( 僱 ) 用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參酌上開銓敘部規定, 得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 教育部 台 ( 86) 人 ( 一 ) 字第 號 註 : 併案參酌函規定 ) 2. 講師曾任專任運動教練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 : 教師自 81 年 5 月至 84 年 8 月間, 其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係以專科學歷敘薪, 每年均固定支領 280 薪點, 並無晉級, 按上開說明, 渠係參酌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之規定, 比照分類職位第五職等進用之人員, 因該年資係屬相當委任年資 ( 僅得於 230 元薪級範圍內採敘 ), 與其現任講師之職務等級 ( 自 245 元起敘 ) 並不相當, 故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3. 體育專業人員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 推動社區全民運動業務體育專業人員係依補助計畫由地方政府自行遴選報部核備聘僱用之人員, 尚非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之規定自訂規章進用之專任人員, 與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係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而由本部統一招考進用者不同, 故體育專業人員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 教育部 台 (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4. 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臺北市棒球隊教練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 : 公立 94

100 各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聘用人員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88 年 7 月前之聘用年資, 於採計提敘薪級時, 係以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89 年 1 月以後, 則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 另因預算法修正, 政府機關須編製 88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一次 1 年 6 個月之預算, 爰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一年得採計提敘一級, 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茲為維護 88 年 7 月前已受聘為聘用人員且於預算法修正後繼續任職者之權益, 該段連續期間之聘用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以預算法修正前之會計年度 ( 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 ) 計算方式為採計基準 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 有關依據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 向係比照專任教師之敘薪規定辦理, 爰公立各級學校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 其職前曾任各機關聘 ( 僱 ) 用年資之採計,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5. 運動教練職前曾任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學校體育班增加專任運動教練實施方案 所進用之運動教練年資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本部建立之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制度, 前奉行政院 74 年 9 月 17 日台 74 教字第 號函核准依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規劃辦理 是以, 本部歷年聘 ( 僱 ) 用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參酌上開銓敘部規定,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有關旨揭促進就業計畫方案, 主要係因應金融危機而為增加就業機會進用之人員, 與 各機關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專任人員 之屬性不同, 爰尚不得比照上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 6. 專任運動教練職前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採計提敘薪級 : 查本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 有關代課 代理教師及試用教師年資, 得以採計為教師敘薪年資, 及折抵教育實習年資, 均已分別明定, 惟上開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 為免 一資兩用, 其折抵年資不宜再為採計提敘之用, 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已折抵教育實習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 案內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並未使用代理教師年資折抵取得運動教練證書, 爰其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時, 得依本部前開 98 年 2 月 25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及 98 年 5 月 7 日台人 ( 一 ) 字第 A 號函規定採計提敘 (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7.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 職前擔任外籍教練及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期間年資, 得否採計提敘 : (1) 專任運動教練職前若由相關學校或單位聘為外籍教練, 主要係強化該學校 ( 或單位 ) 代表隊訓練工作, 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準之人員, 與 各機關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專任人員 之屬性不同, 爰尚不得比照上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2) 有關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擔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期間年資部分, 依本部 98 年 12 月 4 日台人 ( 一 ) 字第 C 號解釋令辦理 : 依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三條規定 : 專業技術 95

101 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 分教授級 副教授級 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茲以公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敘薪, 爰有關公立各級學校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 採計曾任公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年資, 與現職所敘薪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但應受所聘教練等級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 教育部 臺教授體字第 A 號函 ) 9. 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年資得採計提敘 : (1) 查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5 項規定 : 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 準用教師之規定 (2) 次查, 本署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 ( 一 ) 字第 號函已依據本辦法並參照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等規定, 說明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原則 (3) 綜上, 有關初級專任運動教練依據本辦法聘用後, 其職前曾任實缺之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年資既已敘薪有案, 基於衡平原則, 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採計 ( 教育部 臺教體署字第 號函 ) 10. 查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第 3 項及第 27 條規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 且獲有各級教練證 ; 獲聘時, 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該敘薪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 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 ( 一 ) 字第 號 ) 96

102 柒 各種敘薪範例 97

103 一 各校自行核定之敘薪範例 ( 一 ) 代理教師敘薪範例範例一 : 自辦代理教師甄選 王員參加本校 ( 或本校與 校聯合辦理 ) 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 ( 實缺 ), 其具外國碩士學歷, 並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注意事項 : 1.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 代理教師敘薪案件請於品管圈互審後, 免副知教育局 2. 進修國外碩士學歷需於國外進修超過 8 個月始採計 3. 畢業證書應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戳章, 且該外國學歷應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 教育部 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 網址為 4. 國外學歷查證請準用教育部頒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 5. 參照 範例二 ( 注意事項 )1-7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王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王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 實缺 ) 班 ( 類 ) 國高中請加註科別 科 二 學歷 : 美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45 薪點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 或本校與 校聯合辦理 )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美國蒙大拿大學 (The University of Montana) 商業管理碩士畢業, 年 月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爰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三 ) 經查臺端上項美國碩士學歷業經駐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年 月 日 第 號認證 ( 四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王 代理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98

104 範例二 : 自辦代理教師甄選 蔡員參加本校 ( 或本校與 校聯合辦理 ) 國小 ( 特教班身心障礙組 ) 代理教師 甄選錄取 ( 入伍留職停薪缺 ), 其係大學畢業, 並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注意事項 : 1. 代理教師聘期應依教育局規定之當學年度聘期範圍內填註, 惟如代理原因消失 ( 如入伍教師退伍返校復職 進修完成學業提前復職等 ), 即應無條件解聘, 並於開立服務 ( 離職 ) 證明書時, 詳填實際服務日期 2. 代理教師聘期, 應配合教育局每學年所訂定聘期起迄規定 例如 : 留職停薪教師其留停迄日為 107 年 7 月 31 日, 其代理教師聘期迄日應符合 106 學年度聘期規定為 107 年 7 月 1 日 3. 請分別依學年度核發敘薪通知書 ( 即 1 學年度 1 張敘薪通知書 ) 4. 行政餘額缺 代理教師代理缺別, 請輸入 實缺 5. 完全中學請註明 高中部 或 國中部 ; 光復國中小與梨山國中小請註明 國中部 或 小學部 ; 幼兒園請註明 附設幼兒園 6. 代理教師代理類 ( 班 ) 別, 請加註 普通班 特教班 資源班 7. 國高中請加註科別 科, 特教班請加註 身心障礙組 ( 類 ) 或資賦優異組 ( 類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蔡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蔡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 代理本校 教師入伍留職停薪缺 ) 特教班身心障礙組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90 薪點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 或本校與 校聯合辦理 )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私立東海大學社會學系畢業, 年 月 日取得教育部特殊教育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 爰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三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蔡 代理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99

105 範例三 : 自辦代理教師甄選 注意事項 : 蔡員係參加本校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人員, 其係大學畢業, 並未取得該教育階 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 惟已取得修畢該教育階段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 參照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 2. 所謂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如國民小學 : 修畢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 並完 成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 ; 國民中學 : 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 程, 並完成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蔡 1 員敘薪案業, 請查照 蔡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班 ( 類 ) 國高中請加註科別 科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8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按 8 成支給 ) 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國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年 月 日 取得修畢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字號 : ), 爰核支如上, 並 自 年 月 日生效 ( 三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 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 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蔡 代理教師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0

106 範例四 : 自辦代理教師甄選 陳員係參加本校 ( 或本校與 校聯合辦理 ) 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人員, 其係大學畢業, 並未取得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及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代理進修留職停薪缺 注意事項 : 參照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陳 (L12345****) 二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 代理本校 教師進修留職停 薪缺 ) 班 ( 類 ) 國高中請加註科別 科 三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 四 核敘薪級 : 本薪 17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按 8 成支給 ) 五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六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 或本校與 校聯合辦理 )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 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私立輔仁大學外文學系畢業, 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三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陳 代理教師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1

107 範例五 : 委辦聯合教師甄選_ 候用代理教師 許員係參加本市 學年度國中教師聯合甄選列入候用代理教師名冊人員, 其係大學畢業, 並取得教育部國中 ( 數學科 ) 教師證書, 代理育嬰留職停薪缺 注意事項 : 參照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許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許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代理教師 ( 代理本校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缺 ) 班 ( 類 ) 數學科 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9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公開聯合甄選, 列入候用代理教師 名冊, 且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聘用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私立東海大學數學系畢業, 年 月 日取 得教育部國民中學數學學習領域數學專長教師證書, 爰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三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許 代理教師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2

108 範例六 : 教育部國教署補助要點進用代理教師 蔡員係參加本校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人員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進用 ), 其係大學畢業, 並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注意事項 : 參照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1-3 範例二( 注意事項 )1-2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蔡 1 員敘薪案業, 請查照 蔡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 教育部國教署補助要點 進用 )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國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年 月 日 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爰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三 ) 本案進用之代理教師係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年 月 日中市教小字 第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 教育人力實施要點進用 ( 四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蔡 代理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3

109 範例七 : 再聘代理教師 蔡員參加本校 106 學年度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107 學年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第 1 次再聘, 其係大學畢業, 並具教育部合格教師證書 注意事項 : 1.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之第 1 項規定 : 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 ( 係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2. 例 : 張師 106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代理某校 A 師育嬰留職停薪缺 ( 聘期 ), 代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嗣有同校 B 師於 107 學年度申請進修留職停薪, 則張師如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有與 A B 師同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則經該校 107 學年度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 再聘以 上學期 經學校聘任有案者為限, 且至多 2 次, 每次至少 3 個月以上 註 : 被代理之原因不限為同一事由, 惟代理教師與被代理教師須為同一教育階段及科 ( 類 班 ) 別 3. 依前開規定再聘代理教師,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續聘通過後, 再辦理敘薪 請分別依學年度核發敘薪通知書 ( 即 1 學年度 1 張敘薪通知書 ) 其他請參照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蔡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蔡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 實缺 ) 班 ( 類 ) 國高中請加註科別 科 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90 薪點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原參加本校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學年度第 1 次再聘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私立東海大學社會學系畢業, 年 月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爰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三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蔡 代理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4

110 範例八 : 未具教師證代理教師取得教師證改敘 未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蔡 於代理期間取得 該聘任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書 注意事項 : 合格教師證書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前者, 以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為改敘生效日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蔡 1 員敘薪案業, 請查照 蔡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 缺 ) 班 ( 類 ) 國高中請 加註科別 科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 三 改敘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四 曾支薪級 : 本薪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按 8 成支給 ) 五 核敘薪級 : 本薪 薪點 六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本校 年 月 日 字第 號敘薪通知書聘為本校代理教師職務, 自 年 月 日起聘, 原核敘薪級為本薪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按 8 成支給 ), 因 於 年 月 日取得合格教師證, 爰改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二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 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 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蔡 代理教師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5

111 範例九 : 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自辦代理教師甄選 - 採計職前年資 王員參加本校 107 學年度高中代理教師甄選錄取 ( 實缺 ), 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職前具代理教師年資 注意事項 : 1. 依據本局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號函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第 11 點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 改 ) 敘薪級 2.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 採計職前年資之代理教師敘薪案件免副知教育局 3. 代理教師代理類 ( 班 ) 別, 請加註 普通班 特教班 資源班 4. 請加註科別 科, 特教班請加註 身心障礙組 ( 類 ) 或資賦優異組 ( 類 ) 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學校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王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王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 ( 實缺 ) 班 ( 類 ) 請加註科別 科 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00 薪點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私立東海大學社會學系畢業, 年 月 日取得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 科教師證書, 依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第 1 點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支給,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 三 )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號函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第 11 點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 改 ) 敘薪級, 採計曾任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1 年 (106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1 日 ),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1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四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王 代理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6

112 範例十 : 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再聘代理教師 - 採計職前年資 蔡員參加本校 105 學年度高中代理教師甄選錄取,106 學年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第 1 次再聘, 其係大學畢業, 並具教育部合格教師證書 注意事項 : 1. 依據本局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號函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第 11 點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 改 ) 敘薪級 2.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 採計職前年資之代理教師敘薪案件免副知教育局 3. 代理教師代理類 ( 班 ) 別, 請加註 普通班 特教班 資源班 4. 請加註科別 科, 特教班請加註 身心障礙組 ( 類 ) 或資賦優異組 ( 類 ) 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學校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蔡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蔡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 ( 實缺 ) 班 ( 類 ) 請加註科別 科 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00 薪點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原參加本校 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學年度第 1 次再聘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私立東海大學社會學系畢業, 年 月 日取得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 科教師證書, 依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第 1 點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支給,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 三 )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號函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第 11 點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 改 ) 敘薪級, 採計曾任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1 年 (106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1 日 ),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1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 四 ) 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 臺端即應無條件解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得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蔡 代理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7

113 ( 二 )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敘薪範例 範例 : 國小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陳員參加國小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錄取, 其係大學畢業, 取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 棒球初級專任運動教練 ) 注意事項 : 1. 應檢附合格教練證書 現職聘書 甄選簡章 錄取同意備查函及錄取公告等文件 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最高學歷證書 2.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起敘薪額依其簡章載明之教練等級, 參照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陳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 初級, 棒球 )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70 薪點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學年度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業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年 月 日中市教體字第 號函備查在案, 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臺端 年 月自國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年 月 日取得合格初級專任運動教練 ( 棒球 ) 證書, 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規定, 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注意事項 : 一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 其敘薪應以本校聘任之級別為準 二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三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陳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8

114 ( 三 ) 無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敘薪範例 範例一 : 自辦教師甄選 吳員參加本校國小教師甄選錄取, 自教育大學畢業, 於 107 年 7 月 24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並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注意事項 : 教師於 8 月 1 日以前報到者, 應自 8 月 1 日起薪 ;8 月 1 日以後到職者,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吳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9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9 級 19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107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初等教育學系畢業, 於 107 年 7 月 24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另查臺端係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故該段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吳 教師 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09

115 範例二 : 委辦聯合教師甄選 張員參加本市國小教師聯合甄選錄取, 自臺中教育大學畢業, 於 107 年 7 月 1 日 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並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張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張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9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9 級 19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公開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初等教育學系畢業, 於 107 年 7 月 1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另查臺端係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故該段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張 教師 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10

116 範例三 : 委辦聯合教師甄選 楊員參加本市國中教師聯合甄選錄取數學科教師, 其係大學畢業, 於 100 年 6 月 24 日取得教育部國中 ( 國文科 ) 教師證書 100 年 7 月 26 日取得教育部中等學校數學科教師加註科目證書, 並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受文者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楊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楊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9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9 級 19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公開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年 月 日自私立東海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畢業, 於 100 年 6 月 24 日取得教育部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文科教師證書 100 年 7 月 26 日取得教育 部中等學校數學科教師加註科目證書,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另查臺端係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 實習, 故該段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楊 教師 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11

117 ( 四 ) 介聘教師敘薪範例 範例一 : 市內介聘 1.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 介聘教師敘薪案件, 請於品管圈互審後, 免副知教育局 2. 同學年度多位介聘教師, 可在 WebHR 系統中等以下學校敘薪作業同一文號中新增多筆明細辦理敘薪, 再利用列印功能 選個別列印 給個別教師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王 等 2 員敘薪案, 請查照 一 王 (L12345****) ( 一 )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 二 )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 ( 三 ) 核敘薪級 : 本薪 31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0 級 310 薪點 ( 四 )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 五 ) 審查結果 : 1. 臺端參加 年市內介聘自 市立 國民中學調入本校服務, 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合格聘任 2. 年 月 日碩士改敘生效 3. 依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核定薪點核敘 倘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為 晉級 時, 得依規晉薪 1 級, 不再另行辦理改敘 二 何 (L12345****) ( 一 )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 二 )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 ( 三 ) 核敘薪級 : 本薪 27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2 級 275 薪點 ( 四 )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 五 ) 審查結果 : 1. 臺端參加 年市內介聘自 市立 國民中學調入本校服務, 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合格聘任 年 7 月 1 日碩士改敘生效 3. 依 市立 國民中學 107 年 7 月 1 日敘薪通知書改敘薪點核敘 倘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為 晉級 時, 得依規晉薪 1 級, 不再另行辦理改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王 教師 何 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校長 ( 簽字章 ) 112

118 範例二 市外介聘 1.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 介聘教師敘薪案件, 請於品管圈互審後, 免副知教育局 2. 外縣市教師調入本市學校, 請各校於收到該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後, 再行依規敘敘定薪級, 製發敘薪通知書 3. 同學年度多位介聘教師, 可在 WebHR 系統中等以下學校敘薪作業同一文號中新增多筆明細辦理敘薪, 再利用列印功能 選個別列印 給個別教師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王 等 2 員敘薪案, 請查照 一 王 (L12345****) ( 一 )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 二 )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 ( 三 ) 核敘薪級 : 本薪 31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0 級 310 薪點 ( 四 )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 五 ) 審查結果 : 1. 臺端參加 年市外介聘自 縣立 國民中學調入本校服務, 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合格聘任 2. 年 月 日碩士改敘生效 3. 依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核定薪點核敘 二 何 (L12345****) ( 一 )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 二 )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 ( 三 ) 核敘薪級 : 本薪 27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2 級 275 薪點 ( 四 )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 五 ) 審查結果 : 1. 臺端參加 年市外介聘自 縣立 國民中學調入本校服務, 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合格聘任 2. 年 月 日碩士改敘生效 3. 依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核定薪點核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王 教師 何 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校長 ( 簽字章 ) 113

119 ( 五 ) 無職前年資專任運動教練敘薪範例 範例 : 國小專任運動教練- 無職前年資 陳員參加國小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錄取, 其係大學畢業, 取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 棒球初級專任運動教練 ), 無職前年資 注意事項 : 1. 應檢附合格教練證書 現職聘書 分發報到通知函 ( 委辦聯合甄選者 ) 甄選簡章 同意備查函及錄取公告等文件 ( 自辦甄選者 ) 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最高學歷證書 2. 專任運動教練起敘薪額依學校簡章聘任之教練級別, 參照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陳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17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8 級 17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學年度棒球專任運動教練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業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年 月 日中市教體字第 號函備查在案 自 年 月 日起聘 ( 二 ) 臺端 年 月自國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年 月 日取得合格初級專任運動教練 ( 棒球 ) 證書, 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規定, 核支如上, 並自 年 月 日生效 注意事項 : 一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 其敘薪應以本校聘任之級別為準 二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三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陳 專任運動教練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14

120 ( 六 ) 專任運動教練改聘較高級別敘薪範例範例 : 教練於聘任後, 最近 3 年之服務成績通過績效評量, 符合各級學校教練聘任 注意事項 : 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 改聘較高級別 應檢附 : 聘任前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通過改聘者 : 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 錄 ( 需敘明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幾條規定通過改聘 ) 相關證明資 料 ; 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通過改聘者 : 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之證明文件 受文者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陳 (D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00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00 級 00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原具備棒球初級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以 初級 級別聘任在案 ( 二 ) 臺端 - 學年度服務成績通過績效評量, 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年 注意事項 : 月 日中市教體字第 號函核定在案, 依棒球 中級 級別改聘, 核敘 級 薪點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 應於接 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 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陳 專任運動教練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15

121 ( 七 ) 條例施行前 - 碩 ( 博 ) 士學位改敘範例範例一 : 國內進修碩士 -- 本範例設 復職生效日期 在教師檢齊證件 送達服務學校人 注意事項 : 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後 黃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 計 2 年 ), 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取得碩士學位並申請於 107 年 8 月 1 日復職, 學校應先辦理黃師 復職案, 再辦理改敘 1. 核准復職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後 者, 以該復職生效日期為改敘敘定生效日 核准復職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 送 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前者, 原則上仍以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 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為改敘敘定生效日 2. 進修期間 ( 留職停薪進修 帶職帶薪進修 ) 年資均不予採計 3. 改敘案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時, 請檢附所有教師個人證件影本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黃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黃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33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19 級 33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8 月 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復職案業經本校 年 月 日 字第 號函同意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二 ) 臺端 100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於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申請進修留職停薪, 前往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研究所碩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取得碩士學位, 自 245 薪點起敘 ( 三 ) 採計臺端曾任教師年資 5 年 (100 至 104 學年度 ),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提敘 5 級至本薪 330 薪點,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四 ) 臺端 105 至 106 學年度留職停薪進修, 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黃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校長 ( 簽字章 ) 116

122 範例二 : 國內進修碩士 注意事項 : 羅師自 105 學年度起帶職帶薪進修, 於 107 年 7 月 23 日取得碩士畢業證書, 並於 107 年 7 月 28 日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1. 改敘案經各校敘定後, 如生效日在 7 月 31 日 ( 含 ) 以前者, 可依改敘後薪 級參加當學年度成績考核 如改敘生效日於次學年度 8 月 1 日 ( 含 ) 以後者, 則改 敘後之薪級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 即不得依考核結果再晉 1 級 2. 畢業證書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後 者, 以該畢業證書生效日期為改敘敘定生效日 畢業證書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前者, 原則上仍以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 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為改敘敘定生效日 3. 進修期間 ( 留職停薪進修 帶職帶薪進修 ) 年資均不予採計 4. 若進修期間中休學為完整學年度, 如 104 學年度休學, 且考核為 4 條 2 款以上, 則 該休學年度可採計 1 年 ; 若休學為不同學年度, 如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及 105 學年 度第 1 學期休學, 則 學年度皆不可採計, 因其學年度服務年資均未滿 1 年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羅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羅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31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0 級 31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7 月 28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101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5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7 月取得碩士學位, 自 245 薪點起敘 ( 二 ) 採計臺端曾任教師年資 4 年 (101 至 104 學年度 ),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提敘 4 級至本薪 310 薪點, 並自 107 年 7 月 28 日生效 ( 三 ) 臺端 105 至 104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 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羅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17

123 範例三 : 國內進修暑期班碩士 注意事項 : 廖師職前年資曾經提敘有案, 復於 103 年 7 月起參加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進 修, 於 107 年 8 月 27 日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並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1. 教師就讀國內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 其 入學時間之起算 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 度為起算依據 例如 : 進修之班別雖於 103 年 7 月 ( 實際為 102 學年度末 ) 開課, 惟教育部核定其為 103 學年度之班次, 則 102 學年度倘為年終考核且成績考核考列 為 4 條 2 以上, 得以採計提敘薪級 2. 進修期間 ( 留職停薪進修 帶職帶薪進修 ) 年資均不予採計 3. 應檢附職前年資曾經提敘有案之敘薪通知書 ( 函 ), 其他職前年資證明文件不需檢附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廖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廖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10 級 52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93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3 年 7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自然科學教育學系暑期在職進修專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8 月 27 日取得碩士學位, 自 245 薪點起敘 ( 二 ) 採計臺端曾任教師年資 10 年 (93 至 102 學年度 ), 並採計曾經臺中市政府 年 月 日 字第 號函提敘 6 級有案, 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限制,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僅得提敘至本薪 525 薪點, 並自 107 年 8 月 27 日生效 ( 三 ) 臺端 103 至 106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 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廖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18

124 範例四 : 國外進修暑期班碩士 王師職前年資曾經提敘有案, 復於 103 年 7 月起利用暑假赴國外進修碩士, 於 107 年 8 月 27 日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並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注意事項 : 1. 進修國外碩士學歷需於國外進修超過 8 個月始採計 2. 畢業證書應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 3. 查證該外國學歷應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 教育部 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 網址為 4. 國外學歷查證請準用教育部頒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證辦法 辦理 5. 進修期間 ( 留職停薪進修 帶職帶薪進修 ) 年資均不予採計 6. 教師利用暑期赴國外進修, 其 入學時間之起算 須以實際出國進修年月起算 例 : 103 年 7 月出國進修, 因當時仍屬 102 學年度, 該學年度扣除進修後服務年資未 1 年, 不予採計提敘 7. 應檢附職前年資曾經提敘有案之敘薪通知書 ( 函 ), 其他職前年資證明文件不需檢附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王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王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二 學歷 : 美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37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17 級 37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97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3 年 7 月起利用暑假赴國外進修碩士, 於 107 年 8 月 27 日取得美國紐海文大學 (University of NewHavrn) 教育科學碩士學位, 自 245 薪點起敘 ( 二 ) 採計臺端曾任教師年資 5 年 (97 至 101 學年度 ), 並採計曾經南投縣政府 年 月 日 字第 號敘薪通知書提敘 2 級有案,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提敘 7 級至本薪 370 薪點, 並自 107 年 8 月 27 日生效 ( 三 ) 臺端 102 學年度扣除進修後服務年資未滿 1 年, 以及 103 至 106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 均不予採計提敘 ( 四 ) 經查該員前開美國碩士學歷業經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年 月 日 第 號認證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王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19

125 範例五 : 國內進修博士 林師自 102 學年度起帶職帶薪進修, 於 107 年 7 月取得博士畢業證書並於同年 7 月 23 日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注意事項 : 參照碩士改敘 ( 範例一 ) 至 ( 範例四 ) 注意事項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速別 :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 附件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博士畢業二 核敘薪級 : 本薪 55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9 級 550 薪點 三 生效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四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87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2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暨南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博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7 月取得博士學位, 自 330 薪點起敘 ( 二 ) 採計臺端曾任教師年資 15 年 (87 至 101 學年度 ), 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限制,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僅得提敘 10 級至本薪 550 薪點, 並自 107 年 7 月 23 日生效 ( 三 ) 臺端 102 至 106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 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0

126 範例六 : 核算改敘後薪級低於現敘薪級 林師於 82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5 學年度起帶職帶薪進修, 並於 107 年 6 月 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低於現敘薪級 注意事項 : 1 進修期間 ( 留職停薪進修 帶職帶薪進修 ) 年資均不予採計 2 最高本薪 : 大學畢業者, 其最高本薪為 450 薪點, 研究所 40 學分班結業者為 500 薪點, 碩士畢業為 525 薪點, 博士畢業為 550 薪點 3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最高可改敘至 最高本薪 如 : 取得碩士學位, 最高可改敘至本薪 525 薪點, 惟如當事人申請改敘時, 其現支薪級已高於 525 薪點, 則改敘後仍應維持其原敘薪級 ( 假設 : 現敘本薪 450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550 薪點, 則改敘後仍維持其現敘薪級 550 薪點, 應改為 : 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25 薪點, 合計為 9 級 550 薪點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6 級 62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6 月 23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82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5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技職行政管理碩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 自 245 薪點起敘 ( 二 ) 採計臺端曾任教師年資 23 年 (82 至 104 學年度 ), 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限制,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僅得提敘 14 級至本薪 525 薪點, 惟因改敘後薪級低於現敘薪級 (105 學年度成績考核後支本薪 500 薪點, 年功薪 125 薪點, 合計 625 薪點 ), 故維持現敘薪級, 改支為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625 薪點, 並自 107 年 6 月 23 日生效 ( 三 ) 臺端 105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及 106 學年度扣除進修後服務年資未滿 1 年, 均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1

127 範例七 : 改敘時需扣除與進修期間牴觸之職前年資 林師於 106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5 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期間起帶職帶薪進修, 該段年資於初任時職前年資提敘 1 級有案 107 年 6 月取得碩士畢業證書申請改敘, 學校辦理改敘時, 應扣除代理時進修年資 注意事項 : 已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 如公私立代理教師年資 私立專任教師年資 等 ), 如與進修期間牴觸, 於改敘時均須扣除該段年資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速別 :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 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4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4 級 24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6 月 23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106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105 年 9 月起前往國立 大學 學系碩 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 自 245 薪點起敘 ( 二 ) 依教育部 92 年 9 月 25 日台人一字第 A 號令略以 : 自即日起, 公立 注意事項 :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 資外, 其餘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 作為服務年資, 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復依教育部 95 年 4 月 11 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 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不得予以採計 查臺 端自 105 學年度開始進修, 爰曾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O 年 O 月 O 日中市教人字 第 OOOOOOO 號函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1 年 (105 年 8 月 3O 日至 106 年 7 月 1 日 ) 及 106 學年度扣除進修後服務年資未滿 1 年, 均不予採計提敘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2

128 範例八 : 改敘時需扣除與進修期間牴觸之職前年資 ( 部份年資不採計 ) 林師於 104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前於 99 學年度開始擔任代理教師, 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期間同時進修博士, 於初任時職前年資提敘 3 級有案 107 年 7 月取得博士畢業證書申請改敘, 學校辦理改敘時, 應扣除代理時進修年資 注意事項 : 參照碩士改敘( 範例七 ) 注意事項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第 號 速別 :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博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35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18 級 35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7 月 23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104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 自 100 年 9 月起前往私立大葉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7 月取得博士學位, 自 330 薪點起敘 ( 二 ) 採計臺端曾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00 年 0 月 0 日北市教人字第 號函提敘 1 級有案 (99 年 8 月 30 日至 100 年 7 月 1 日 ),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提敘 1 級至本薪 350 薪點, 並自 104 年 7 月 23 日生效 ( 三 ) 依教育部 92 年 9 月 25 日台人一字第 A 號令略以 : 自即日起,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 其餘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復依教育部 95 年 4 月 11 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不得予以採計, 查臺端自 100 學年度開始進修, 爰曾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00 年 0 月 0 日北市教人字第 號函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100 年 8 月 29 日至 101 年 7 月 1 日及 101 年 8 月 29 日至 102 年 7 月 1 日, 共計 2 年 ) 及 104 至 106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 均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3

129 ( 八 ) 條例施行後 - 碩 ( 博 ) 士學位改敘範例範例一 : 國內進修碩士 注意事項 : 林師自 104 學年度起帶職帶薪進修, 於 107 年 2 月取得碩士畢業證書, 並於 107 年 2 月 18 日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1 改敘案經各校自行敘定後, 如生效日在 7 月 31 日 ( 含 ) 以前者, 可依改敘後薪級 參加當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並依考核結果 ( 如為晉級獎金時 ) 再晉 1 級 如改 敘敘定生效日於次學年度 8 月 1 日 ( 含 ) 以後者, 則改敘後之薪級不得作為上學 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之基薪, 即不得依考核結果再晉 1 級 2 畢業證書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 後者, 以該畢業證書生效日期為改敘敘定生效日 畢業證書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 證件 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之前者, 原則上仍以 送達服務 學校人事單位申請改敘收件日 為改敘敘定生效日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7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2 級 27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2 月 18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年 月 日起任教職, 自 104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 大學 學系碩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2 月取得碩士學位 ( 二 ) 臺端現敘薪級為本薪 230 薪點,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提敘 3 級至本薪 275 薪點, 並自 107 年 2 月 18 日生效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4

130 範例二 : 高於最高本薪, 維持現敘薪級 林師自 104 學年度起進修碩士, 於 107 年 2 月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 現敘薪級 625 薪點, 即林師取得較高學歷時, 所敘薪點高於最高本薪薪點, 依規仍敘原薪級 注意事項 : 參照碩士改敘 (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6 級 62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2 月 18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於 年 月 日起任教職, 自 104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 大學 學系碩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2 月取得碩士學位 ( 二 ) 臺端現敘薪級為本薪 450 薪點, 年功薪 175 薪點, 合計 625 薪點, 依 教師待遇 注意事項 : 條例 規定, 取得較高學歷時, 所敘薪點高於最高本薪薪點 (525 薪點 ), 依規 仍敘原薪級 爰臺端薪級改支為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625 薪點, 並自 107 年 2 月 18 日生效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5

131 範例三 : 國內進修博士 林師自 101 學年度起帶職帶薪進修, 於 107 年 2 月取得博士畢業證書並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學校以林師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規取得博士學位提敘 2 級 注意事項 : 參照碩士改敘(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博士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39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16 級 39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2 月 18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 年 月 日起任教職, 自 101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 大學 研究所博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2 月取得博士學位 ( 二 ) 臺端現敘薪級為本薪 350 薪點,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提敘 2 級至本薪 390 薪點, 並自 107 年 2 月 18 日生效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 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 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6

132 範例四 : 改敘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 林師於 107 年 2 月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檢齊證件申請改敘,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規取得碩士學位提敘 3 級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 (245 薪點 ), 按較高學歷改敘 注意事項 : 參照碩士改敘(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4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4 級 24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2 月 18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 年 月 日起任教職, 自 105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 大學 學系碩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2 月取得碩士學位 ( 二 ) 臺端現敘薪級為本薪 190 薪點,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 以現敘薪級 注意事項 : 為基準, 取得碩士學位提敘 3 級後, 因所敘薪級 (220 薪點 ) 低於較高學歷起敘 基準 (245 薪點 ), 爰按較高學歷起敘基準改敘為本薪 245 薪點, 並自 107 年 2 月 1 8 日生效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 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 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 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7

133 範例五 : 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限制, 改敘至最高本薪 林師於 107 年 2 月取得碩士畢業證書申請改敘, 改敘改薪級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 本薪限制, 僅改敘至最高本薪 注意事項 : 參照碩士改敘 (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10 級 52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2 月 18 日五 審查結果 : 注意事項 : ( 一 ) 臺端 年 月 日起任教職, 自 104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臺中 教育大學理學院科學教育與應用學系環境教育及管理碩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2 月取得碩士學位 ( 二 ) 臺端現敘薪級為本薪 450 薪點, 年功薪 25 薪點, 合計 475 薪點, 依 教師待遇 條例 第 10 條規定, 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限制, 僅得改敘至 10 級本薪 525 薪點, 並自 107 年 2 月 18 日生效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 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 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 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8

134 二 102 學年度起授權各校採計職前年資敘薪範例 ( 一 ) 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提敘案 範例一 : 大學學歷 張師大學畢業, 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職前具代理教師年資, 無折抵教育實習 注意事項 : 1. 詳細算出實際服務日期,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其中每滿 1 年以 月 為計算標準, 採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 2. 公私立學校連續滿 3 個月以上敘薪有案之長期代理年資均可併計, 惟經累計未滿 1 年之年資不得與專任教師或其他性質之年資合併採計 3. 年資計算方式 以 月 為計算標準 :106 年 8 月 29 日至 107 年 7 月 1 日為 1 年 ; 106 年 8 月 29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為 11 個月 ;106 年 8 月 29 日至 107 年 1 月 21 日為 6 個月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張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張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0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8 級 20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公開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103 年 6 月自國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104 年 7 月 9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曾任臺南市 區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11 個月 (104 年 8 月 29 日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及彰化縣 鄉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11 個月 (105 年 9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 共計 1 年 10 個月,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1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張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29

135 範例二 : 碩士學歷 曾師研究所碩士畢業, 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職前具代理教師年資, 於 96 年 7 月 25 日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有折抵教育實習 注意事項 : 1. 參照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 (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2. 折抵教育實習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速別 :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 附件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曾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曾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碩士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7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2 級 27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公開聯合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93 年 6 月自國立 大學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於 96 年 7 月 25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中學語文學習領域國文專長證書, 自本薪 245 薪點起敘, 採計曾任高雄市立 國民中學代理教師年資 1 年 (93 年 8 月 29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 ) 及臺北市 國民中學代理教師年資 1 年 10 個月 (97 年 9 月 1 日至 98 年 7 月 31 日 98 年 9 月 10 日至 99 年 7 月 31 日 ), 共計 2 年 10 個月,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2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臺端 94 年 8 月 28 日至 95 年 7 月 31 日及 95 年 8 月 27 日至 96 年 6 月 30 日之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曾 教師 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30

136 範例三 : 國小教師 - 有幼教年資 林師參加國小教師甄試錄取, 其係大學幼兒系畢業, 取得教育部合格國民小學及幼 兒園教師證書, 職前具公立小學代理教師及私立幼稚 ( 兒 ) 園專任教師年資 注意事項 : 1. 參照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 (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2. 曾任公 ( 私 ) 立幼兒園擔任代理 代課 助理教師年資於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 均不予以採計提敘 3. 曾任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於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 僅能採計自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 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幼教年資 4. 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時, 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敘定有案之幼兒園教師薪級, 在最高本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林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林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教師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二 核敘薪級 : 本薪 20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8 級 200 薪點 三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四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公開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92 年 6 月自私立 大學幼保系畢業,98 年 7 月 4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教師證書,99 年 6 月 30 日取得教育部幼兒園教師證書,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曾任南投縣 鄉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1 年 (98 年 8 月 29 日至 99 年 7 月 3 日 ) 及臺中市 區私立 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1 年 (100 年 8 月 1 日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 共計 2 年,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2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臺端曾任原臺中市 區私立 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2 年 (90 年 8 月 1 日至 92 年 7 月 31 日 ), 因任教當時未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 故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林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31

137 範例四 : 幼兒園教師 蔡師參加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甄試錄取, 其係師院幼兒系畢業, 於 88 年 9 月 6 日取得台灣省教育廳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 職前具公 私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及 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 注意事項 : 1. 參照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 ( 範例三 ) 注意事項 2. 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 助理教師年資得以採計 曾任私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 3. 幼兒園教師曾任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 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如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之年資, 得採計提敘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蔡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蔡 (D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9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1 級 29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暨設附幼兒園公開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86 年 8 月自國立 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畢業, 並於 88 年 9 月 6 日取得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任臺中市 區 國小附設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 2 年 ( 87 年 8 月 1 日至 89 年 7 月 31 日 ) 及臺中市私立 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7 年 (95 年 8 月 1 日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9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臺端曾任臺中市私立 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 1 年 (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7 月 31 日 ) 不予採計提敘, 另曾任私立 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1 年 (87 年 8 月 1 日至 88 年 7 月 31 日 ), 因任教當時尚未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 亦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蔡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32

138 ( 二 ) 採計職前私立學校年資提敘案範例一 : 私校教師轉任 注意事項 : 簡師 89 年大學畢業, 先取得職業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再取得國中數學領域教師證 書, 職前具私立代理教師及專任教師年資 1. 教師具有不同教師證書於辦理提敘時, 應檢齊證件並在敘薪通知書上敘明 2. 公私立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之 3 個月以上代理年資均可併計, 惟經累計未滿 1 年年資 不得與專任教師年資或其他性質之年資合併採計 3.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以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算起, 符合教師待 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 1 學年提敘 1 級 4. 代理教師 試用教師不受職務等級相當限制 5. 採計私校代理教師年資, 得請當事人檢附代理期間 勞工保險被保人年資及異動資 料 請本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全省各地勞保局申辦, 並須加蓋勞保局章戳, 以查證當時被聘身分別確實為代理教師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簡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簡 (L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7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2 級 27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公開聯合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89 年 6 月自國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92 年 10 月 4 日取得教育部中等學校商業經營科教師證書,101 年 4 月 14 日取得教育部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語文學習領域國文專長教師證書,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曾任臺中市私立 高級中學代理教師年資 1 年 (96 年 8 月 1 日至 97 年 7 月 31 日 ) 及臺中市私立 高級中學專任教師 4 年 ( 97 年 8 月 1 日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 共計 5 年,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5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臺端 89 年 8 月 1 日至 91 年 7 月 31 日之代理教師年資已折抵教育實習, 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簡 教師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33

139 範例二 : 私校教師轉任 吳師係 87 年大學畢業, 取得台灣省教育廳教師證書, 職前具公 私立代理教師及私校專任教師年資,103 年碩士畢業, 並於私立學校辦理改敘 注意事項 : 參照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 範例一 ) 注意事項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主旨 : 茲核定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吳 (G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 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75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2 級 275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公開聯合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87 年 6 月自私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88 年 10 月 15 日取得台灣省 政府教育廳國中國文科教師證書,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曾任臺中市代理 教師年資 1 年 10 個月 ( 私立 高級中學 :90 年 8 月 1 日至 91 年 7 月 31 日 國民中學 :96 年 9 月 1 日至 97 年 6 月 30 日 ) 專任教師年資 3 年 ( 私立 高級中學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及碩士學歷改敘提敘 3 級,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共提敘 7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吳 教師 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34

140 ( 三 ) 採計職前軍職年資提敘案 範例一 : 私校教師轉任 _ 有軍職 + 私校年資 陳師係大學畢業, 取得教育部教師證書, 職前具軍職 ( 成績考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 乙等以上 ) 及私校專任教師年資 注意事項 : 1.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以具有合格教師證書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算起, 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 1 學年提敘 1 級 2. 採計軍職年資時, 應分別按其軍職等級認定, 如與所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者, 成績考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得每滿 1 年採計提敘 1 級,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及軍職最高薪之限制 3. 採計私校代理教師年資, 得請當事人檢附代理期間 勞工保險被保人年資及異動資料 請本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全省各地勞保局申辦, 並須加蓋勞保局章戳, 以查證當時被聘身分別確實為代理教師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敘薪通知書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陳 (H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二 學歷 : 私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26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23 級 26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公開聯合甄選錄取分發至本校服務,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聘 ( 二 ) 臺端 102 年 6 月自私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103 年 1 月 29 日取得教育部國民中學語文學習領域國文專長教師證書, 自本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曾任臺中縣私立 中學專任教師年資 3 年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 及預備軍官年資 3 年 ( 中尉 :99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提敘 6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臺端預備軍官年資 97 年 11 月 30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7 月 29 日服務未滿一年且無服務優良之乙等以上之考績證明,98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1 月 30 日任少尉一級與現職職務等級不相當 98 年 12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任中尉, 當年度任不同軍職等級且無考績證明, 爰上開年資均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二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陳 教師 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校長 ( 簽字章 ) 135

141 ( 四 ) 採計職前年資專任運動教練提敘案範例 : 國小專任運動教練 - 具公立小學約聘及約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陳員參加國小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錄取, 其係大學畢業, 取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 棒球高級專任運動教練 ), 職前具公立小學約聘及約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注意事項 : 1. 應檢附 : 教練證書 現職聘書 分發報到通知函 ( 委辦聯合甄選者 ) 甄選簡章 同意備查函及錄取公告 ( 自辦甄選者 ) 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 ; 另其曾任約聘 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 應檢附約聘 ( 僱 ) 契約書 聘僱用通知書影本 ; 約聘專任運動教練須加附歷次聘用名冊及銓敘部備查公文影本 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函或派令 畢業證書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 或成績考核證明書 ) 離職證明書 ( 須加註任用法令及主管機關核定之約 聘僱計畫文號或列出任用等級始予採認 ) 2. 依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聘用之約聘人員, 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 得採計經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並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限制 3.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號函 : 職前曾任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如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聘用者, 得按年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另以僱用年資二年作為取得聘用人員資格者, 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 該項僱用年資尚不得重複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4.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進用之聘用人員係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公務人員支給報酬, 具大學畢業學歷人員, 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自最低級 280 薪點起敘 聘用人員 280 薪點係相當教育人員 245 薪點 5. 專任運動教練起敘薪額依學校簡章聘任之教練級別, 參照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及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辦理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 普通附件 : 主旨 : 茲核定陳 1 員敘薪案, 請查照 陳 (D12345****) 一 現任職務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二 學歷 : 國立 大學畢業三 核敘薪級 : 本薪 450 薪點, 年功薪 0 薪點, 合計 10 級 450 薪點 四 生效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五 審查結果 : ( 一 ) 臺端係參加本校 學年度棒球專任運動教練公開甄選錄取人員, 業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年 月 日中市教體字第 號函備查在案, 自 年 月 日起聘 ( 二 ) 臺端 年 月自國立 大學 學系畢業, 於 年 月 日取得合格高級專任運動教練 ( 棒球 ) 證書, 自本薪 245 薪點起敘 採計職前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聘用並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 市 區 國民小學約聘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11 年 (9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 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規定提敘 11 級, 爰核支如上,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三 ) 臺端 市 區 國民小學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約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係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人員, 因該年資與其現職之職務等級不相當, 爰該段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注意事項 : 一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 其敘薪應以本校聘任之級別為準 二 重要文件, 請妥慎保存 三 臺端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 或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正本 : 陳 專任運動教練副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36

142 三 校長敘薪請示單 範例一 : 條例施行前 - 校長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示單 列印報表種類 請示單 ( 教育部 ) 臺中市〇〇區〇〇國民小學校長敘薪請示單 現 ( 擬 ) 任職別校長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A12345****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〇年〇月〇日 〇字第〇〇〇〇〇〇號 動態改敘 [ 指現職人員 ] 學 經 歷 歷 國立暨南大學大學博士畢業國立臺中師範學院碩士畢業 ( 一 ) 校長於 82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98 年 8 月 1 日任本校校長, 自 100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暨南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博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2 月取得博士學位, 擬自 330 薪點起敘 ( 二 ) 擬採計 校長曾任教師及校長年資 18 年 ( 82 至 99 學年度 ), 因受最高本薪限制, 依 教師待遇條例 規定僅得提敘 10 級至本薪 550 薪點, 惟因改敘後薪級低於現敘薪級 (105 學年度成績考核後支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25 薪點, 合計 650 薪點 ), 故維持現敘薪級, 改支為本薪 550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650 薪點, 並自 107 年 2 月 18 日生效 ( 三 ) 校長 100 至 106 學年度帶職帶薪進修, 不予採計提敘 應聘科目 及字號 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教小登字第 號 檢定合格日期 ( 年資起算年月 ) 82 年 8 月 1 日 擬支薪級薪點生效日 107 年 2 月 18 日 曾支薪級薪點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25 薪點, 合計 5 級 650 薪點 擬支薪級薪點本薪 550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5 級 650 薪點 證件件數 件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依法審查情形 137

143 備 註 本案業以同日期文號至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報送並檢送證 明文件 1 冊 ( 請參照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 正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校長 ( 小官章 ) 138

144 範例二 : 條例施行後 - 校長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示單 列印報表種類 請示單 ( 教育部 ) 臺中市〇〇區〇〇國民小學校長敘薪請示單 現 ( 擬 ) 任職別校長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A12345****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〇年〇月〇日 〇字第〇〇〇〇〇〇號 動態改敘 [ 指現職人員 ] 學 經 歷 歷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博士畢業國立臺中師範學院碩士畢業 ( 一 ) 校長於 81 年 8 月 1 日起任教職,98 年 8 月 1 日任本校校長, 自 101 年 9 月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 大學 學系博士班進修, 並於 107 年 6 月取得博士學位 ( 二 ) 校長現敘薪級為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25 薪點, 合計 650 薪點, 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規定, 取得較高學歷時, 所敘薪點高於最高本薪薪點 (550 薪點 ), 依規仍敘原薪級 爰改支為本薪 550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650 薪點, 並自 107 年 7 月 15 日生效 應聘科目 及字號 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教小登字第 號 檢定合格日期 ( 年資起算年月 ) 81 年 8 月 1 日 擬支薪級薪點生效日 107 年 7 月 15 日 曾支薪級薪點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25 薪點, 合計 5 級 650 薪點 擬支薪級薪點本薪 550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5 級 650 薪點 證件件數 件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依法審查情形 備 註 本案業以同日期文號至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報送並檢送證 明文件 1 冊 ( 請參照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 139

145 正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校長 ( 小官章 ) 140

146 範例三 : 初任校長 ( 或校長調校 ) 敘薪請示單 列印報表種類 請示單 ( 教育部 ) 臺中市〇〇區〇〇國民小學校長敘薪請示單 現 ( 擬 ) 任職別校長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A12345****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〇年〇月〇日 〇字第〇〇〇〇〇〇號 動 學 經 態 歷 歷 初任核薪 [ 指新任 ]( 或 ) 到職核 ( 起 ) 薪 調 朝陽科技大學碩士畢業國立臺灣教育學院畢業 ( 一 ) 校長原任本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 ( 或校長 ), 奉臺中市政府 107 年 月 日 字第 107 號函, 於 107 年 8 月 1 日任本校校長 ( 二 )106 學年度教師 ( 或校長 ) 成績考核尚未核定, 擬依原敘薪級 (105 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 ) 核敘 ( 三 )106 學年度成績考核核定後, 考核結果若為 晉級 時, 擬依規定晉薪 1 級, 不再辦理改敘 應聘科目 及字號 英語國中教師教中登字第 號 檢定合格日期 ( 年資起算年月 ) 年 月 日 擬支薪級薪點生效日 107 年 8 月 1 日 曾支薪級薪點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25 薪點, 合計 5 級 650 薪點 擬支薪級薪點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25 薪點, 合計 5 級 650 薪點 證件件數 件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依法審查情形 備 註 檢送上揭臺中市政府聘函及最近 1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 或改敘之敘 薪通知書 ) 影本各 1 份 另本案業以同日期文號至 WebHR 中等以下 學校子系統報送並檢送證明文件 1 冊 141

147 正本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含附件 ) 副本 : 本校人事室 校長 ( 小官章 ) 注意事項 : 初任校長動態欄位請填初任核薪 指新任 ; 校長調校動態欄位 請填到職核 ( 起 ) 薪 調 142

148 四 其他 ( 一 ) 教師無法於 30 日內繳齊證件學校同意延長薪級敘定期限函範例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函 主旨 : 臺端因 ( 正當之延長事由 ), 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 申請延長敘定薪級一案, 同意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端 年 月 日 無法繳齊證件 ( 或重行查證事由 ) 延長敘定薪級期限申請書 辦理 二 臺端薪級未敘定前, 依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 暫支 級本薪 薪點 三 請臺端依規定於本學期終了 ( 年 月 日 ) 前檢齊 證明文件辦理敘定薪級 倘敘定薪級低於說明二暫支薪級且發生逾限送核而可歸責於臺端之情事者, 本校將依教師待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按逾限日數計算暫支溢數辦理薪資收回等事宜 正本 : 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總務處出納組 校長 ( 簽字章 ) 143

149 ( 二 ) 教師薪級重行敘定須查證事實理由學校同意延長薪級敘定期限函範例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函 主旨 : 臺端因薪級敘定後不服, 請本校重行敘定, 因 ( 事實或理由 ) 須進行查證, 依規申請延長期限一案, 同意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端 年 月 日 無法繳齊證件 ( 或重行查證事由 ) 延長敘定薪級期限申請書 辦理 二 請臺端依規定於本學期終了 ( 年 月 日 ) 前查證 ( 事實或理由 ) 以利辦理敘定薪級 各校須依實際狀況逕為修正查證期限 : 倘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 30 日或已逾本學期者, 均以 30 日為限 正本 : 教師副本 : 本校人事室 校長 ( 簽字章 ) 144

150 捌 附 錄 145

151 名 稱 : 教師待遇條例 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 條 教師之待遇, 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教師之待遇, 分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及獎金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 一 公立學校 : ( 一 ) 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 二 ) 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 三 ) 縣 ( 市 ) 立學校為縣 ( 市 ) 政府 二 私立學校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 市 ) 為教育部 但縣 ( 市 )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 ( 市 ) 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 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三 ) 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4 條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本薪 : 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薪 : 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 薪級 : 指本薪 ( 年功薪 ) 所分之級次 四 薪點 : 指本薪 ( 年功薪 ) 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指本薪 ( 年功薪 ) 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六 薪給 : 指本薪 ( 年功薪 ) 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 獎金 : 指為獎勵教學 研究 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 而另發之給與 146

152 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6 條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 並應按月給付,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 之薪級, 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 之薪級, 以級別 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 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 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 必要時, 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 ; 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第 8 條初任教師, 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 一 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 ; 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 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 得自三三 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 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 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第 9 條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 一 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 政務人員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 專業技術人員 研究人員 護理教師 運動教練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 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 提敘一級 147

153 四 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 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 除第三款外, 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 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 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 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取得較高學歷者,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下列規定改敘,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一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三級 ;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五級 ;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二級 二 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 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第 11 條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 依原敘薪級核敘 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 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 超過部分, 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 一 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 並依第九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 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 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 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 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公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 依第八條規定起敘, 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 ; 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 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第 12 條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 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 研究 輔導 服務等成績, 並 148

154 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 ( 年功薪 ) 一級, 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 除考核年度 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 由各校定之 ; 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 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第 13 條加給分下列三種 : 一 職務加給 : 對兼任主管職務者 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 學術研究加給 : 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 地域加給 : 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第 14 條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 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 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 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第 15 條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 一 中小學教師 : 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 大專教師 : 按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 由教育部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第 16 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 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 狀況 艱苦程度 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第 17 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 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 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 ; 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教師加入工會者, 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第 18 條 149

155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 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 ; 其發給之對象 類別 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 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 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 其發給之對象 類別 條件 程序及金額, 由各校定之 第 19 條依法停聘之教師, 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 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 ( 年功薪 ) 停聘教師死亡者, 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 ( 年功薪 ),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停聘 解聘 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 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 其停聘 解聘 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 ( 年功薪 ) 應予補發 教師失蹤, 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 得發給本薪 ( 年功薪 ) 教師曠職 ( 課 ) 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 扣除其曠職 ( 課 ) 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 第 20 條為安定教師生活, 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 政府得視財政狀況, 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 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第 21 條 公立學校校長 助教 稀少性科技人員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 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第 22 條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其薪給之給付 薪級之敘定 起敘 提敘 改敘 晉級及加給之給與, 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其獎金 福利及津貼之給與, 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軍警學校專任助教,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 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150

156 第 23 條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 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 二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核敘薪級 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 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 ( 年功薪 ) 一級之規定 四 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 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 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24 條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 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 負連帶責任 第 25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 由教育部定之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151

157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 薪級薪點職務等級名稱說明 一級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二級 740 三級 四級 680 五級 六級 625 教 七級 600 授 八級 575 九級 550 副十級 教十一級 500 授 十二級 十三級 450 十四級 十五級 410 十六級 十七級 370 助理教授 講師 十八級 十九級 330 二十級 二十一級 290 二十二級 二十三級 260 二十四級 二十五級 230 二十六級 220 二十七級 210 二十八級 200 二十九級 190 三十級 180 三十一級 170 三十二級 160 三十三級 15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三十四級 三十五級 130 三十六級 師, 如具有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 最高本薪得晉至五二五薪點, 年功薪五級至六五 薪點 ; 如具有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 最高本薪得晉至五五 薪點, 年功薪五級至六八 薪點 二 大專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 得自三三 薪點起敘 三 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 四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進用之助教, 其薪級自二 薪點起敘, 最高本薪得晉至三三 薪點, 年功薪得晉至四五 薪點, 本薪十級, 年功薪六級 152

158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薪級薪點起敘基準 十九級 330 二十四級 245 二十九級 190 三十二級 160 三十三級 15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學士學位者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 或國民中學 ( 初中 ) 畢業後於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三十六級 1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 153

159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教師待遇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初任教師, 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 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 第 3 條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 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 得報准延長其期限, 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學校應於教師到職之日通知教師依前項規定辦理,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敘定薪級 : 一 私立學校及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 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敘定薪級, 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 格式如附件一 ) 二 未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 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擬訂薪級, 填具敘薪請示單 ( 格式如附件二 ) 報由主管機關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 格式如附件一 ) 教師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或報准延長期限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者, 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前項規定程序, 按聘任時所檢具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敘定薪級 前二項敘定薪級, 自教師到職之日起生效 第 4 條教師之薪給應按主管機關或學校敘定之薪級支給 ; 未敘定前, 學校應依本條例第八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起敘薪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敘薪級暫支, 並以書面通知教師 敘定之薪級高於暫支之薪級者, 自到職日起按敘定之薪級補發其薪給差額 敘定之薪級低於暫支之薪級者, 於前條規定期限或報准延長期限內送核者, 自到職日起至薪級敘定前一日止核發之薪給差額, 免予追繳 ; 逾限送核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 學校應按 154

160 逾限日數計算暫支溢數以書面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第 5 條教師薪級經敘定後, 如有不服, 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學校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於三十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前項申請重行敘定者, 其事實或理由如有須查證者, 教師得報准延長其期限, 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 但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三十日或已逾本學期者, 均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重行敘定, 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經敘定後自到職之日起生效 ; 逾期提出申請者, 經敘定後自教師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 6 條 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 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 經敘定者, 自 申請之日生效 第 7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 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第 8 條 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再任同一公立學校者, 其薪級之敘定, 比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 第 9 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滿一學年, 指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依評定結果晉本薪 ( 年功薪 ) 一級, 指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者, 給予晉本薪 ( 年功薪 ) 一級 前項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 由各校自行訂定 公 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 到職日 離職日未中斷者, 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薪級之晉級 155

161 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 ( 年功薪 ) 者, 於學年終了, 不得再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晉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156

162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發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第 1 條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等級相當, 依下列規定認定 : 一 初任教師 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之教師及公 私立學校轉任私立學校之教師薪級未敘定前, 其曾任職務之薪 ( 俸 ) 級達本條例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起敘薪級以上年資, 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二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薪級未敘定前, 其曾任職務之薪 ( 俸 ) 級達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敘薪級以上年資, 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三 教師薪級經敘定後, 其曾任職務之薪 ( 俸 ) 級達現敘薪級以上年資, 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 依下列規定認定 : 一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 如附表 ) 認定之 二 教師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之年資, 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 參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 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 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 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 ( 一 ) 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 教師 ( 二 ) 海外僑校之教師 ( 三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 職前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 教師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已取得教師資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 三 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之年資, 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 依第一款規定認定之 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 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 比照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五 前四款以外年資, 其等級相當之對照, 由教育部認定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等級相當, 應就大專教師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應具之資格條件, 依下列規定認定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下列資格者 : 157

163 ( 一 ) 教授 : 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七年起, 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 二 ) 副教授 : 1. 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2. 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七年起, 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 三 ) 講師 : 1. 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2. 獲有學士學位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六年起, 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取得下列資格者 : ( 一 ) 教授 : 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八年起, 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 二 ) 副教授 : 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四年起, 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 三 ) 助理教授 : 1. 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2. 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五年起, 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3. 獲有學士學位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十年起, 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 四 ) 講師 : 1. 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2. 獲有學士學位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自第六年起, 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三 現職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取得教育部審定通過之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證書後, 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 得認定與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但大專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以職前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證書者, 其用以取得教師資格之職前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158

164 教師修畢博士學程並完成論文口試, 未及取得學位證書者, 為辦理該期間任職年資之認定, 自取得學校核發之臨時畢業證書日起, 視為具前項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同等學歷 但其臨時畢業證書應載明已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博士論文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 第 3 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 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 一 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之年資, 其考績 ( 成 ) 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二 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依權責機關 ( 構 ) 訂定之成績考核法令辦理之考核, 成績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三 曾任政務人員之年資, 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四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五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 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及技術教師 研究人員之年資, 繳有原服務學校出具之年資 ( 功 ) 加薪 ( 俸 ) 證明者 ; 曾任年資已達最高年功薪,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 或依原服務學校自訂之評鑑規定經核定通過或經認定表現績優免接受評鑑, 繳有證明文件者 六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或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 繳有原服務學校 機關 ( 構 ) 出具之年資 ( 功 ) 加薪 ( 俸 ) 證明者 ; 曾任年資已達最高年功薪,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七 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教師 護理教師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私立代用國民中學職員 職業訓練師 公立學校未辦理銓敘審定職員 各級學校運動教練之年資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園長 教師之年資, 成績考核結果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 曾任職務未有辦理成績考核規定,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八 曾任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 教師 海外僑校教師之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九 曾任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 公立托兒所教保人員 國軍編制內聘用人員 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大專教師曾任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之任職年資 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 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十 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 教師年資 已取得教師資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之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十一 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 成績考核考列甲等, 繳有證明文件者 159

165 十二 曾任民選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之年資,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廢止以前任職, 繳有年終考成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證明文件, 或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同辦法廢止以後任職, 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十三 曾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等級相當之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前項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應經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審查通過 第 4 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二項年資之採認, 於辦理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者, 均以年終考績 ( 成 ) 或成績考核為準 ; 未辦理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者, 配合其進用方式, 以曆年制 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 ; 非以曆年制 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者, 以任職期間為準 不足一年之月數不得合併計為一年予以採計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累積滿一年, 以月為計算基準 但同一月份不得重複計算 第 5 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 指下列機構之一 : 一 國內財團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學術 科技等研究機構 二 國際知名之國外學術 科技等研究機關 ( 構 ), 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定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專校院 三 經學校認定具有規模且國際知名之國內外非研究性私人機構 第 6 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 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 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 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認定,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7 條公立大專教師申請採計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者, 得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其年資是否採計及得提晉之薪級數 前項教師申請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 應附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 其驗證有困難者, 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0

166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4 條附表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網址如下 : %8d%e5%b9%b4%e8%b3%87%e6%8e%a1 161

167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1 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 充裕教師來源,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並加強民主 法治之涵泳與生活 品德之陶 冶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 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 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其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162

168 師資培育, 由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 設施 招生 課程 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 7 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 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8 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 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 9 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 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63

169 第 10 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報名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繳納之費用 檢定方式 時間 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 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 機關 ( 構 ) 辦理 第 13 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公費生畢業後, 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 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 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處理 分發服務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 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 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 15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 164

170 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 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 習 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第 17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 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供教育實習 實驗及研究 第 18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 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19 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 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 一 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 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 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八條及第 165

171 十一條規定辦理,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 21 條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 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大學畢業, 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 三 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22 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 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 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 23 條 166

172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 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 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24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 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 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 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 經教學演示及格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並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 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 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 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 招生 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67

17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本辦法已廢止, 僅摘錄依據師資培育法得適用之條文 ) 行政院 84 年 11 月 7 日台八十四教字第 號函核定 教育部 89 年 6 月 28 日台 (89) 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 條及第 33 條 教育部 90 年 6 月 27 日台 (90) 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 第 32 條及第 33 條 教育部 91 年 12 月 31 日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2 條 第 35 條 第 36 條 教育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參字第 A 號令發布廢止 第 31 條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 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 並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具名冊, 函報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前項合格教師證書之發給作業, 必要時得由教育部委託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辦理 第 32 條下列人員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 得以其最近十年內連續任教二學年以上, 或最近十年內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並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 類別 科別且成績優良或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之任教年資, 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 一 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之試用教師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者 二 本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 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 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 其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者 三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生效前, 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或學校公開甄選進用之代課或代理教師 四 本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五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合於前項規定之各款人員, 其任教年資得合併計算 第一項各款之人員, 依下列程序辦理複檢合格後, 按前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 168

174 一 現職人員 : 由服務學校報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 二 非現職人員 : 由當事人自行報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 第 33 條下列人員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 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 類別 科別, 且連續任教二學年之年資, 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 其服務成績優良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者, 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 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 一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經學校聘任為代理教師者 二 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 經學校依規定聘任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者 前項人員比照參加教育實習, 得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以一年為限 第一項人員應比照本辦法實習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輔導 評量及檢定 第一項人員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報經教育部核准者, 其合於規定之實習 代理年資得予併計 169

17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 ; 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 一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 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 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 170

176 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 並通知其偵查 裁判結果 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 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 除屬性侵害行為 ;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且情節重大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 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 屬於經管 財務之職務, 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 屬於有任期之職務, 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171

177 教師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 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 ; 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有第七款情形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 有第八款 第九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172

178 三 有第三款 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 除屬性侵害行為 ;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173

179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 ( 以下簡稱教職員 ) 薪級之核敘, 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 依本辦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 其計敘標準, 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 附表 ( 一 ) 及各 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 附表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3 條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立學校為縣 ( 市 )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第 4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 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第 5 條 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 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 填具敘薪請示單 ( 附格 式一 ), 一併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其薪級, 並填發敘薪通知書 ( 附格式二 ) 第 6 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 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 以本 學期終了為限, 逾期應予停止任用, 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第 7 條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 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 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 附格式三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如發現疑義時, 得函請檢證送 174

180 核 第 8 條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 一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 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 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 二兩款規定者,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 但確因情形特殊者, 得報准延長其時限, 均以一次為限 第 8-1 條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低於現敘薪級者, 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第 9 條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 依下列規定 : 一 起薪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 保留薪階 : 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 保留其舊薪級, 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 其原支年功薪, 得繼續支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175

181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教育部 日台參字第 D 號函修正 一 服務年資之計算, 以任職學校校長暨教職員或與其性質有關公職為限 二 畢業或服務之學校, 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三 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 ( 其呈經主管教育機關業已採認學經歷證明保結所核計之薪級仍續予承認 ) 四 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 並按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 提敘一級, 但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五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日修正施行前, 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 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六 表列各級學校, 凡未特別註明畢業年限者, 大學係指修業四年, 專科係指修業二年畢業而言, 如法定修業年限超過上述規定, 每增一年提敘一級 七 大學及專科夜間部各科畢業者, 比照日間部同科系法定修業年限計算 八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教育學科學分或專門科目學分達到規定標準者, 得提敘一級, 二者兼修者, 仍予提敘一級為限 九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專科以上學校肄業有正式證明者, 得按其專科以上肄業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 不得採計 十 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 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 但以本職最高薪級為限 ( 本點於 修正後, 合併於第五點, 爰予刪除 ) 十一 應征退伍依限復職者, 除其退伍當年在營年資併同在職年資參加該學年度之考成外, 其餘在營年資, 視同在職年資, 每滿一年, 提敘一級 十二 代用教員薪級, 高級中等學校按本表廿八級支給, 國民中學按卅級支給, 國民小學按卅三級支給 十三 最高學歷與次高學歷之中間有服務經歷者, 上述兩項學歷證件併送審核 十四 持有銓敘機關核定證定者, 任職員時准予採認 十五 銓敘機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 ( 科 團 班 ) 暨中央警官學校 ( 班 科 ) 學歷, 任職員時, 准予比照採認 176

182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 ( 原名稱為 : 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 ) 職務等級等級薪額 職務名稱 附註 一 自 86 年 3 月 21 日生效 二 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 一級 680 三 中 小學合格教師, 如具有 二級 碩士學位, 最高薪得晉至 三級 元, 年功薪五級至 650 四級 600 教元 ; 如具有博士學位, 最高五級 575 薪得晉至 550 元, 年功薪五 六級 550 授級至 680 元 七級 525 副四 幼稚園教師之職務等級, 依八級 500 幼稚教育法規定, 比照國民教九級 475 小學教師 十級 450 授五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助 450 十一級 依其甄審結果, 比照教師之 規定 十二級 410 理 475 六 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十三級 390 教員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十四級 370 員, 及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十五級 授講 科技人員, 依其職務等級分十六級 師中別比照本表之規定 但教育十七級 310 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十八級 290 等國遴用之相當講師 助教等級十九級 學民之現職人員, 於經審定符合二十級 260 助 310 修正後之資格前, 仍依原職二一級 245 校小教務等級核敘 二二級 230 教學七 本表修正施行前, 原敘副教二三級 授薪級未達 390 元者, 仍依二四級 210 師教 245 原職務等級晉支薪級 ; 俟晉 二五級 200 師至 390 元時改依本表晉敘 二六級 190 八 本表修正施行後, 依教育人二七級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二八級 定以原升等辦法升等為副教 二九級 160 三十級 150 授, 其原支薪級未達 390 元者, 仍依原副教授職務等級 三一級 140 晉支薪級 ; 俟晉至 390 元時三二級 改依本表晉敘 本表附註六 三三級 所列人員比照辦理 三四級 110 三五級 100 三六級

183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13 條條文 ; 刪除第 4 條條文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13 條條文 ; 刪除第 6 條條文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 增訂第 3-1 條條文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3-2 條條文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 定義如下 : 一 兼任教師 : 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 代課教師 : 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 代理教師 : 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第 3 條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 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 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 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資格, 應以具出缺科 ( 類 ) 專長者, 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 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 甄選作業完竣後, 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免報者, 不在此限 178

184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 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 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4 條 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第二項後段規定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 第 5 條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 偏遠 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 代理教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亦同 : 一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 代理教師 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 且具出缺科 ( 類 ) 專長之代課 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 不在此限 第 6 條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 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 其學歷 專長足堪任教者, 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 代理教師 第 7 條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 享有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 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179

185 第 8 條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一 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 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參加經指派與教學 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 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 9 條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 一 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 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 ( 室 ) 行政職務 但情況特殊, 經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第 11 條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 經查證屬實, 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 由校長予以解聘之 ; 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 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 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 ;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外,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 ; 其停聘 解聘, 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180

186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 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 ; 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 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 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1

187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中市教中字第 號函訂定並溯自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生效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9 日第一次修訂 一 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 本要點適用於臺中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市立高級中學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 補校 ( 以下簡稱各校 ) 三 連續代課 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 代理教師, 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 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 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 兼職 四 長期代課 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 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 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 如兼任 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 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 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 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 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 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並檢附同意書 八 兼任 代課教師 ( 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 ) 每週兼任 代課時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國民中小學以兼任不超過六節 代課不超過五節 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 高級中學兼任不超過七節 代課不超過五節 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 代課時數, 日夜及校內 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 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 代課者, 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九 整學期兼任 代課之教師, 按每週排定之兼任 代課節數, 每月以四週, 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 ; 非整學期兼任 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 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 本校專任教師 ( 包括兼任行政職者 ), 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 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 ; 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 ( 末 ) 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 不包括 182

188 在內 十一 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下 : ( 一 )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於大學校院畢業並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敘一百九十元 ( 二 ) 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業生, 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敘一百八十元 ( 三 )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 ( 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敘一百八十元 ( 四 ) 學士學歷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仍以學歷為敘薪標準, 即大學畢業者, 敘一百七十元 ( 五 )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 敘二百四十五元, 研究所博士班畢業者, 敘三百三十元 ( 六 ) 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 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 改 ) 敘薪級 ( 七 ) 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 而依前述規定核敘, 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 八 ) 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 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二 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 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 其計算方式如下:( 本薪 + 學術研究費 ) 三十日 = 日薪 年終獎金之核發, 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 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或實際離職日為止, 於月底造冊, 按月核支 十三 兼任 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 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 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十五 兼任 代課 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 由學校 ( 總務處或相關人員 ) 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 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 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 ; 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 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 代課 代理教師之聘用, 由教務處主辦, 人事單位協辦 (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 差假時數加以核對 ), 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要點審核, 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183

189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 按實際在任日數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七 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 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須以學校特殊科目 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 聘期一週以上者應報本局核備, 每學年以二個月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八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五內, 依下列規定改聘兼任 代課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其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協助教學 : ( 一 ) 學校所控留之專任人員經費, 應全數用於上開改聘或進用之人員 ( 二 ) 所授科目與時數, 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 同班同課程以一人兼授為原則 ( 三 ) 聘用之兼任 代課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其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之鐘點費, 採實授實支方式支付 十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184

190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中市教高字第 號函 一 本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 本規定適用於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高中部 ( 以下簡稱學校 ) 三 連續代課 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 代理教師, 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 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 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 兼職 四 長期代課 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 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 由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 如兼任 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 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 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 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 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 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並檢附同意書 八 兼任 代課教師每週兼任 代課時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兼任不超過六節 代課不超過六節 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 代課時數, 日夜及校內 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 代課者, 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九 整學期兼任 代課之教師, 按每週排定之兼任 代課節數, 每月以四週, 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 ; 非整學期兼任 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 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 本校現職教師及代理教師, 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 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 ; 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 ( 末 ) 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但教師請假期間之鐘點費應發給實際授課者 ; 擔任畢業班教師於畢業班學生離校後之超時授課節數, 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 185

191 十一 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 按月核支 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十日核支, 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長期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類 ( 科 ) 別合格教師證者, 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 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 改 ) 敘薪級 十二 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 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本薪 + 加給 ) 當月實際天數 = 日薪 十三 兼任 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 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 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 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但慰勞假之規定不適用 十五 兼任 代課 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 由學校 ( 總務處或相關人員 ) 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 學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 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 ; 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 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兼任 代課 代理教師之聘用, 由教務處主辦, 人事單位協辦 (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 差假時數加以核對 ), 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規定審核, 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十七 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兼任 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須以學校特殊科目 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 每週授課節數以十二節為原則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八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186

192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5 9~11 條條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 187

193 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188

194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189

195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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