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九十六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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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2 次 定 期 會 嘉 義 縣 政 府 各 局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目 錄 壹 民 政 處 1 貳 教 育 處 6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23 肆 建 設 處 27 伍 水 利 處 31 陸 農 業 處 及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34 柒 地 政 處 43 捌 新 聞 行 銷 處 45 玖 行 政 處 47 壹 拾 綜 合 規 劃 處 49 壹 拾 壹 人 事 處 及 人 力 發 展 所 52 壹 拾 貳 主 計 處 56 壹 拾 參 政 風 處 58 壹 拾 肆 警 察 局 61 壹 拾 伍 消 防 局 68 壹 拾 陸 衛 生 局 73 壹 拾 柒 環 境 保 護 局 82 壹 拾 捌 財 政 稅 務 局 90 壹 拾 玖 文 化 觀 光 局 93 貳 拾 社 會 局 98 貳 拾 壹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107

2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自 治 行 政 一 辦 理 地 方 自 治 人 員 教 育 研 習 ( 觀 摩 ) 二 辦 理 本 縣 行 政 區 域 界 線 管 理 維 護 三 輔 導 鄉 鎮 市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強 化 自 治 監 督 功 能 四 配 合 省 政 府 辦 理 芳 草 人 物 遴 選 及 表 揚 五 辦 理 特 優 村 里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六 配 合 內 政 部 辦 理 地 方 自 治 及 議 事 人 員 講 習 七 輔 導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議 事 業 務 八 協 助 村 里 更 新 廣 播 系 統, 強 化 宣 導 功 能 九 辦 理 村 里 集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修 繕 及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四 年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十 鄰 編 組 調 整 業 務 十 一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暨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十 二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投 保 業 務 之 行 政 事 務 費 貳 宗 教 禮 俗 一 禮 儀 民 俗 業 務 ( 一 ) 228 事 件 紀 念 活 動 ( 二 ) 孝 行 獎 選 拔 表 揚 活 動 ( 三 ) 督 辦 先 烈 祭 典 ( 四 ) 祭 祀 公 業 法 人 登 記 二 宗 教 團 體 輔 導 ( 一 ) 辦 理 宗 教 業 務 講 習, 強 化 管 理 組 織 健 全 運 作 及 推 動 寺 廟 環 保 及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二 ) 輔 導 補 辦 登 記 寺 廟 建 築 物 及 土 地 合 法 化 ( 三 ) 輔 導 寺 廟 制 定 組 織 章 程 及 依 循 該 章 程 及 相 關 寺 廟 法 令 推 動 各 項 廟 務 ( 四 ) 輔 導 宗 教 團 體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及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以 發 揮 宗 教 濟 世 功 能 三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1

3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一 )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殯 葬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及 興 ( 修 ) 建 工 程 ( 二 ) 推 動 濫 葬 防 制 等 殯 葬 政 策 ( 三 ) 違 法 設 置 經 營 殯 葬 設 施 及 濫 葬 行 為 之 裁 處 ( 四 ) 轄 內 公 私 立 殯 葬 設 施 考 核 評 鑑 四 殯 葬 服 務 業 管 理 ( 一 ) 殯 葬 服 務 業 之 設 立 許 可 ( 變 更 ) 輔 導 管 理 ( 二 )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業 者 之 教 育 研 習 ( 三 )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考 核 評 鑑 參 原 住 民 行 政 一 推 動 原 住 民 自 治 與 文 化 傳 統 復 振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傳 統 文 化 傳 承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及 社 會 教 育 活 動 計 畫 ( 二 ) 推 動 原 住 民 自 治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加 強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與 土 地 利 用 業 務 二 推 動 部 落 特 色 產 業 與 觀 光 發 展 ( 一 ) 加 強 發 展 部 落 及 永 久 屋 基 地 原 住 民 產 業 連 結 ( 二 ) 加 強 原 住 民 金 融 貸 款 服 務, 促 進 原 住 民 微 型 產 業 發 展 ( 三 ) 積 極 辦 理 全 民 造 林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森 林 保 育 與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計 畫 三 辦 理 原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 一 ) 加 強 都 市 原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與 文 化 傳 承 業 務 ( 二 ) 積 極 辦 理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及 各 類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四 推 動 部 落 建 設 工 程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部 落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二 ) 規 劃 辦 理 原 住 民 部 落 基 礎 設 施 與 聯 絡 道 維 護 改 善 等 基 礎 建 設 ( 三 ) 提 升 原 住 民 鄉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與 執 行 效 率 肆 自 治 事 業 一 調 解 及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 一 ) 積 極 輔 導 鄉 鎮 市 推 展 調 解 業 務, 發 揮 調 解 委 員 會 功 能, 以 疏 減 訟 源, 2

4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促 進 鄉 閭 和 諧 ( 二 )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並 藉 由 媒 體 及 村 里 廣 播 宣 導, 推 展 民 眾 運 用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解 決 法 律 疑 難 問 題 二 客 家 業 務 ( 一 ) 積 極 輔 導 鄉 鎮 市 爭 取 客 家 委 員 會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客 家 聚 落 資 源 調 查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 二 )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客 家 團 體 辦 理 客 家 活 動,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三 ) 協 助 客 家 文 化 館 舍 活 化 經 營 三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 一 ) 協 助 辦 理 吳 鳳 紀 念 園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相 關 程 序, 並 俟 土 管 變 更 通 過 後 續 行 本 案 促 參 程 序 ( 二 )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檢 討 暨 觀 摩 會, 輔 導 公 所 現 有 事 業 及 開 辦 新 興 事 業, 以 充 裕 財 源 ( 三 ) 積 極 輔 導 及 考 核 公 所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爭 取 內 政 部 公 共 造 產 工 作 競 賽 獎 勵 金 伍 戶 籍 行 政 一 戶 籍 行 政 ( 一 ) 舉 辦 戶 政 法 規 ( 令 ) 講 習 暨 加 強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二 ) 辦 理 各 項 戶 政 法 規 ( 令 ) 記 事 例 及 解 釋 函 之 蒐 集 整 理 函 轉 ( 三 ) 辦 理 護 照 親 辦 - 人 別 確 認 業 務 ( 四 ) 辦 理 無 戶 籍 人 口 補 辦 戶 籍 登 記 初 設 戶 籍 及 入 出 境 管 理 業 務 ( 五 ) 辦 理 戶 政 志 工 召 募 及 志 工 各 項 保 險 業 務 ( 六 ) 辦 理 戶 政 業 務 志 工 聯 繫 會 報 ( 七 ) 辦 理 戶 政 日 活 動 暨 績 優 戶 政 所 戶 政 人 員 與 戶 政 志 工 表 揚 二 新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照 顧 ( 一 ) 辦 理 準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及 歸 化 喪 失 國 籍 案 件 審 核 函 轉 ( 二 ) 新 住 民 歸 化 國 籍 具 備 我 國 基 本 法 律 常 識 及 語 言 能 力 測 試 3

5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召 開 新 住 民 生 活 照 顧 輔 導 事 務 聯 繫 會 報, 加 強 橫 向 連 繫 及 各 項 資 源 運 用 ( 四 ) 開 辦 新 住 民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三 製 發 門 牌 及 整 編 ( 一 ) 賡 續 辦 理 家 戶 門 牌 初 ( 換 補 ) 製 發 及 推 動 雙 語 化 門 牌 業 務 ( 二 ) 賡 續 辦 理 縣 轄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整 編 作 業 四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與 系 統 維 護 ( 一 ) 按 月 通 報 人 口 統 計 從 姓 及 姓 名 變 更 人 數 按 性 別 分 出 生 登 記 子 女 從 姓 人 數 按 性 別 及 從 姓 方 式 分 及 逕 遷 戶 所 人 數 統 計 表 與 戶 政 管 理 服 務 案 件 報 表 ( 二 ) 完 成 本 縣 年 終 各 項 動 靜 態 統 計 報 表 五 強 化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與 維 護 ( 一 ) 辦 理 轉 入 內 政 部 門 牌 位 置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系 統 整 合 作 業 ( 二 )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備 定 期 維 護 及 每 日 備 份 作 業 與 系 統 硬 碟 空 間 查 詢 ( 三 ) 依 各 機 關 應 用 戶 役 政 資 訊 連 結 作 業 及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加 強 推 動 各 機 關 連 結 申 請 ( 四 ) 加 強 戶 政 資 訊 服 務 網 網 頁 功 能 設 定 及 更 新 作 業 六 戶 所 辦 公 廰 興 建 修 繕 維 護 與 辦 公 器 材 採 購 ( 一 ) 辦 理 戶 所 辦 公 廳 舍 修 繕 作 業 ( 二 ) 戶 所 影 印 機 飲 水 機 冷 氣 機 等 機 具 採 購 及 補 助 辦 理 汰 舊 換 新 作 業 七 賡 續 推 動 戶 政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及 品 質 ( 一 ) 持 續 推 展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 二 ) 推 展 戶 政 行 動 化 便 民 服 務 ( 三 ) 輔 導 戶 政 事 務 所 參 加 行 政 院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第 1 類 競 賽 ( 四 ) 加 強 暨 宣 導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陸 兵 役 行 政 4

6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完 成 86 年 次 及 87 年 次 役 男 申 請 提 徵 兵 處 理 役 男 兵 籍 調 查 作 業 二 辦 理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複 檢 暨 役 男 體 位 判 等 作 業 三 辦 理 役 男 抽 籤 暨 補 抽 籤 及 未 徵 處 役 男 清 查 作 業 四 辦 理 替 代 役 備 役 召 集 作 業 ( 管 理 中 心 成 立 ) 及 實 施 備 役 演 訓 召 集 五 辦 理 常 備 兵 替 代 役 補 充 兵 徵 集 暨 輸 送 作 業 及 製 發 電 話 卡 六 辦 理 考 取 預 官 預 士 軍 警 院 校 及 志 願 役 士 兵 役 男 兵 籍 資 料 移 轉 七 辦 理 役 男 及 家 屬 兵 役 服 務 事 項 八 辦 理 在 營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事 項 九 協 辦 後 備 軍 人 各 項 列 管 清 查 申 請 緩 召 及 儘 後 召 集 等 十 辦 理 軍 人 忠 靈 祠 管 理 維 護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宣 導 事 項 十 一 辦 理 民 安 2 號 災 害 防 救 全 國 示 範 觀 摩 演 習 及 萬 安 39 號 演 習 5

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學 務 管 理 一 辦 理 各 項 弱 勢 教 育 ( 一 )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合 併 教 育 優 先 區 課 後 輔 導 及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補 救 教 學 ) ( 二 ) 辦 理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專 班 ( 三 ) 辦 理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計 畫 ( 四 ) 辦 理 高 中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方 案 ( 原 高 中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提 升 學 習 素 質 方 案 ) ( 五 )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弱 勢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 六 )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弱 勢 學 生 教 科 書 補 助 二 推 動 英 語 教 育 ( 一 ) 引 進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提 升 學 童 英 語 能 力 ( 二 ) 補 助 各 校 英 語 教 學 設 備, 促 進 資 訊 融 入 英 語 教 學 ( 三 ) 辦 理 全 縣 英 語 學 藝 競 賽,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表 達 能 力 ( 四 ) 結 合 民 間 英 語 資 源, 強 化 教 學 資 源, 提 升 英 語 實 力 ( 五 ) 辦 理 品 格 英 語 學 院 及 文 光 國 際 英 語 村, 增 進 英 語 環 境 體 驗 ( 六 ) 鼓 勵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資 格 三 推 動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 一 ) 辦 理 本 縣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資 源 網 站 維 護, 促 進 資 源 共 享 ( 二 ) 補 助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生 態 課 程, 辦 理 跨 區 校 際 交 流 活 動 ( 三 ) 辦 理 國 小 自 然 生 態 小 綠 人 認 證, 鼓 勵 師 生 重 視 生 態 教 育 ( 四 ) 辦 理 高 國 中 農 特 產 品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比 賽, 鼓 勵 學 生 創 作 ( 五 ) 補 助 學 校 結 合 重 要 慶 典 活 動 辦 理 生 態 闖 關 評 量 活 動 ( 六 ) 補 助 國 中 小 畢 業 班 學 生 參 訪 縣 內 特 色 景 點, 深 化 在 地 認 同 四 落 實 訓 輔 工 作 ( 一 ) 持 續 辦 理 提 升 各 校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比 例 ( 二 ) 強 化 學 校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健 全 學 生 輔 導 體 制 ( 三 ) 辦 理 中 輟 預 防 通 報 協 尋 復 學 輔 導 及 瀕 輟 生 輔 導 工 作 6

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四 ) 辦 理 兒 少 保 護 高 風 險 家 庭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與 性 霸 凌 教 育 宣 導 並 加 強 學 校 通 報 機 制 ( 五 ) 辦 理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暨 校 園 安 全 三 級 工 作 ( 六 ) 運 用 網 絡 共 同 進 行 校 園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共 同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 七 ) 輔 導 學 校 建 構 品 格 核 心 價 值 人 權 自 我 檢 核 及 改 善, 深 化 推 動 人 權 法 治 品 德 教 育 五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 一 ) 推 動 105 年 度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細 部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落 實 資 訊 教 育 政 策, 建 置 校 園 優 質 均 等 數 位 教 學 環 境 ( 二 ) 持 續 推 動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縮 減 偏 鄉 數 位 落 差 ( 三 ) 持 續 推 動 年 國 中 小 學 校 資 訊 設 備 更 新 計 畫 ( 四 ) 培 訓 校 長 教 師 資 訊 倫 理 與 資 訊 安 全 素 養 等 能 力 ( 五 ) 輔 導 學 校 參 與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創 新 應 用 典 範 團 隊 選 拔 ( 六 ) 協 助 各 校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教 育 部 申 請 案,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營 造 優 質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 七 ) 辦 理 實 地 訪 視 教 師 使 用 資 訊 設 備 運 用 於 教 學 之 情 況 六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 一 ) 執 行 105 年 度 本 土 教 育 總 體 計 畫 之 各 項 子 計 畫 ( 二 ) 積 極 擴 充 各 校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之 師 資 ( 三 ) 鼓 勵 師 生 參 加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閩 南 語 客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 四 )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計 畫 ( 五 ) 持 續 更 新 本 縣 本 土 教 育 與 語 言 網 頁 ( 六 ) 辦 理 母 語 日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課 室 觀 察 及 學 校 訪 視 ( 七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本 位 課 程 計 畫 與 多 元 智 能 補 助 計 畫 ( 八 ) 推 動 夏 日 樂 學 活 動 計 畫 七 推 動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 一 ) 賡 續 辦 理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專 班 課 程 ( 二 ) 持 續 推 動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7

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規 劃 申 辦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 自 辦 式 合 作 式 ) ( 四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競 賽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 五 ) 配 合 嘉 義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資 源 挹 助, 強 化 學 生 技 藝 教 育 學 習 成 效, 以 達 適 性 發 展 ( 六 ) 結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增 進 教 師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規 劃 能 力, 協 助 學 生 職 業 探 索 及 生 涯 規 劃 八 推 展 科 學 教 育 ( 一 ) 辦 理 本 縣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落 實 基 礎 科 學 教 育 ( 二 ) 補 助 科 展 績 優 國 中 辦 理 學 區 輔 導 計 畫 ( 三 ) 輔 導 學 校 申 辦 中 央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推 動 多 元 化 科 學 教 育 ( 四 ) 輔 導 中 小 學 與 大 專 院 校 合 作, 辦 理 科 學 普 及 活 動 ( 五 ) 辦 理 偏 鄉 學 校 赴 國 立 科 學 場 館 參 訪 活 動 及 到 校 服 務 事 宜 九 推 動 北 回 太 陽 館 科 學 教 育 活 動 ( 一 ) 舉 辦 第 9 屆 太 陽 小 博 士 假 日 小 小 解 說 員 培 訓 及 考 核 活 動 ( 二 ) 辦 理 太 陽 館 觀 星 趣 天 文 體 驗 營, 扎 根 基 礎 科 學 教 育 ( 三 ) 規 劃 教 師 研 習 志 工 成 長 研 習 暨 參 訪 活 動 ( 四 ) 辦 理 北 回 歸 線 太 陽 館 夏 至 日 館 慶 活 動 ( 五 ) 辦 理 2016 回 嘉 真 好 春 節 慶 祝 活 動 ( 六 ) 規 劃 寒 暑 期 科 學 營 隊 ( 七 ) 辦 理 哈 利 波 特 魔 法 教 室 ( 八 ) 持 續 進 行 太 陽 館 二 館 園 區 - 太 空 科 學 中 心 興 建 計 畫 十 推 動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能 力 ( 一 ) 強 化 學 校 層 級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導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養 ( 二 ) 督 導 學 校 落 實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領 域 教 學 研 究 會 或 學 年 會 議 運 作 ( 三 ) 輔 導 學 校 以 學 習 社 群 模 式 運 作 領 域 教 學 研 究 會 或 學 年 會 議 ( 四 ) 推 動 學 校 運 用 觀 課 議 課 等 方 式 提 升 教 與 學 之 品 質 ( 五 ) 督 促 學 校 落 實 規 劃 與 實 踐 課 程 與 教 學 計 畫, 並 強 化 教 師 共 同 備 課 機 制 8

1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六 ) 增 能 並 輔 導 學 校 教 師 應 用 有 效 教 學 策 略 ( 包 括 差 異 化 教 學 多 元 評 量 與 課 堂 即 時 補 救 教 學 ) ( 七 ) 應 用 學 習 檢 測, 系 統 分 析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據 以 規 劃 並 調 整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教 師 專 業 增 能 重 點 及 策 略, 以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八 ) 增 進 學 校 教 師 落 實 紙 筆 評 量 實 作 評 量 檔 案 評 量 等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 九 ) 宣 導 並 推 動 國 中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並 提 供 相 關 評 量 資 訊, 增 進 評 量 知 能 ( 十 ) 運 用 研 習 或 可 行 之 專 業 成 長 方 式, 辦 理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之 推 動 重 點, 以 落 實 課 程 及 教 學 政 策 ( 十 一 ) 辦 理 非 專 長 授 課 或 需 加 強 之 領 域 關 鍵 能 力 等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 十 二 ) 辦 理 家 長 親 師 合 作 等 學 習 成 長 活 動, 共 同 提 升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品 質 十 一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宣 導 及 推 動 工 作 ( 一 ) 持 續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地 方 宣 導 團 到 校 宣 導 及 對 家 長 進 行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說 明 與 宣 導 ( 二 ) 委 由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規 劃 成 立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工 作 委 員 會 及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等 相 關 工 作 ( 三 ) 委 由 國 立 嘉 義 家 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規 劃 成 立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及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免 試 入 學 等 相 關 工 作 ( 四 )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免 試 入 學 志 願 試 選 填 工 作, 以 作 為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分 發 之 模 擬 作 業, 發 覺 可 能 困 難 並 及 早 因 應 處 理 十 二 辦 理 學 力 檢 測 ( 一 ) 辦 理 學 力 檢 測 籌 備 會 議 ( 二 ) 籌 備 印 製 學 力 檢 測 試 卷 ( 三 ) 辦 理 學 力 檢 測 行 前 說 明 會 9

1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貳 國 民 教 育 一 全 面 改 善 老 舊 校 舍 整 修 建, 以 保 障 校 園 安 全,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 一 ) 持 續 執 行 104 至 106 年 度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之 拆 除 整 建 工 程, 網 寮 國 小 梅 山 國 小 朴 子 國 中 太 保 國 小 蒜 頭 國 小 等 5 校 工 程 施 作, 另 針 對 後 塘 國 小 光 榮 國 小 柴 林 國 小 大 南 國 小 等 校 進 行 校 舍 重 建 設 計 規 劃 ( 二 ) 辦 理 本 縣 初 評 80 分 以 下 之 校 舍 詳 細 評 估 作 業, 詳 評 後 之 校 舍 結 構 補 強 或 需 拆 除 重 建 之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 三 ) 持 續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震 損 (CDR 值 小 於 0.5) 以 下 學 校 補 強 工 程 經 費 二 列 管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校 舍, 落 實 公 共 安 檢,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 一 )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對 於 各 校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校 舍, 要 求 務 必 辦 理 各 項 安 全 檢 查 及 落 實 各 項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及 調 整 用 非 教 學 途,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或 淨 空 停 用, 後 續 如 經 評 估 具 補 照 效 益 或 須 進 行 拆 除, 所 需 費 用 再 請 函 報 本 府 ( 二 ) 後 續 如 有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及 修 建 校 舍 或 雜 項 工 作 物 等 行 為, 亦 請 學 校 務 必 依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照, 勿 有 新 增 違 章 ( 非 法 ) 建 物 之 情 事 發 生 三 調 降 國 民 中 小 學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 一 ) 104 學 年 度 班 級 數 統 計 : 國 小 普 通 班 1,300 班 國 中 432 班, 總 學 生 數 統 計 : 國 小 22,179 人, 國 中 11,989 人 ( 二 ) 本 縣 105 學 年 度 在 不 增 建 教 室 原 則 下,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為 使 教 師 能 安 心 致 力 教 學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配 合 本 縣 教 育 新 時 代 之 計 畫, 調 降 為 25 人 編 班, 三 至 六 年 級 維 持 以 29 人 編 班 為 原 則 四 充 實 教 學 基 本 設 施 設 備 整 建 計 畫,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 一 ) 編 列 105 年 整 建 計 畫 預 算 經 費,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以 有 漏 水 及 急 迫 安 全 需 求 為 優 先 補 助 ( 二 ) 為 改 善 學 校 廁 所 環 境, 編 列 105 年 國 中 小 改 善 廁 所 環 境 實 施 計 畫, 10

1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以 保 障 學 童 安 全 如 廁 的 基 本 人 權, 建 構 更 優 質 的 教 學 環 境 ( 三 ) 持 續 爭 取 教 育 部 監 視 器 設 備 經 費, 廁 所 環 境 改 善 及 偏 鄉 教 職 員 宿 舍 改 善 補 助 案, 以 建 構 優 質 且 安 全 之 教 學 環 境 五 推 動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以 利 學 生 健 全 發 展 ( 一 ) 依 據 嘉 義 縣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要 點, 評 估 小 型 學 校 之 校 務 經 營 狀 況 及 各 項 指 標 校 舍 耐 用 程 度 及 年 限 校 地 產 權 校 舍 之 後 續 活 化 利 用 等 因 素, 以 有 效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建 構 優 質 教 學 環 境, 促 進 偏 遠 及 文 化 不 利 地 區 之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達 到 均 衡 城 鄕 教 育 功 能 ( 二 ) 104 學 年 度 之 學 校 轉 型 作 業 將 於 105 年 度 2 月 底 前 請 學 依 據 各 項 評 估 指 標 提 送 執 行 成 果, 本 府 專 案 小 組 於 3~4 月 進 行 初 複 審, 轉 型 學 校 名 單 則 於 5 月 底 前 提 報 本 縣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簽 奉 縣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六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為 改 善 文 化 資 源 不 利 地 區 及 弱 勢 群 體 之 教 育 條 件, 以 確 保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期 望 藉 由 該 計 畫 執 行 能 達 成 精 緻 卓 越 均 等 正 義 的 教 育 願 景 本 計 畫 積 極 辦 理 之 重 點 如 下 ( 一 )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說 明 會 ( 二 ) 擬 訂 105 年 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管 考 計 畫, 以 利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檢 討 七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 一 ) 推 廣 分 享 歷 年 防 災 教 材 相 關 研 發 成 果, 予 以 落 實 於 校 園, 以 維 續 提 升 師 生 之 防 災 知 識 態 度 及 技 能, ( 二 ) 賡 續 申 請 教 育 部 推 動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劃, 強 化 校 園 防 災 設 備 及 能 量 ( 三 ) 成 立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研 擬 本 縣 中 長 期 防 災 計 畫, 深 耕 推 動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之 進 展 ( 四 ) 輔 導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校 積 極 參 與 教 育 部 防 災 深 耕 計 畫, 研 習 參 與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11

1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五 ) 配 合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督 導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校 每 學 期 皆 須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演 練 宣 導, 強 化 師 生 逃 生 避 難 及 各 項 救 護 自 救 技 能 ( 六 ) 試 辦 嘉 義 縣 偏 鄉 高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防 災 即 時 影 像 監 視 系 統 整 合 計 畫, 擬 徵 求 高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學 校 及 自 願 參 與 試 辦 學 校, 建 置 雲 端 化 學 校 監 視 系 統 系 統, 以 利 學 校 及 教 育 處 同 步 掌 握 災 害 及 救 災 訊 息 八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家 長 會 業 務,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 一 ) 辦 理 105 年 度 家 長 會 長 與 校 長 聯 誼 活 動, 維 繫 學 校 家 長 會 及 縣 府 部 門 之 良 好 溝 通 ( 二 )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105 年 度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教 育 座 談 會, 由 本 縣 25 所 國 中 辦 理 家 長 座 談 會, 增 進 家 長 對 於 重 大 教 育 政 策 的 了 解, 裨 益 政 策 的 推 動, 並 強 化 學 校 家 長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提 升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知 能 以 促 進 與 學 校 良 性 互 動 九 協 助 及 提 升 學 校 總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 一 ) 發 揮 總 務 諮 詢 輔 導 團 之 功 能 提 供 學 校 專 業 諮 詢 或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使 各 校 總 務 工 作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 二 ) 辦 理 總 務 工 作 業 務 研 習, 涵 蓋 工 程 管 理 專 業 訓 練 工 程 法 規 專 業 訓 練 ( 含 採 購 法 規 相 關 研 習 ) 工 程 監 督 專 業 訓 練 ( 含 監 工 實 務 研 習 等 ) 廉 政 法 規 專 業 訓 練 及 各 項 總 務 工 作 業 務 專 業 知 能, 以 提 升 學 校 總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參 社 會 教 育 一 推 展 新 移 民 配 偶 教 育, 降 低 不 識 字 人 口 數 ( 一 ) 整 合 新 住 民 學 習 資 源, 建 立 新 住 民 教 育 學 習 資 訊 平 台 ( 二 ) 協 助 嘉 義 縣 成 教 及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營 運, 辦 理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三 ) 運 用 新 移 民 配 偶 學 習 輔 助 教 材, 建 置 成 教 及 新 移 民 學 習 網 站, 分 享 新 住 民 學 習 成 果 ( 四 )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參 加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透 過 補 校 及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提 升 識 字 人 口 數 12

14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二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推 動 社 區 大 學 優 質 化 ( 一 ) 輔 導 短 期 補 習 班 立 案 營 運 及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強 化 公 共 安 全 降 低 消 費 爭 議 ( 二 ) 輔 導 嘉 義 縣 教 育 事 務 基 金 會 正 常 營 運, 鼓 勵 基 金 會 實 質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推 展 ( 三 ) 推 動 學 習 型 城 鄉 計 畫, 鼓 勵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有 組 織 的 學 習, 建 立 學 習 型 社 區 ( 四 ) 開 辦 嘉 義 縣 優 質 化 社 區 大 學, 執 行 各 項 成 人 教 育 活 動, 營 造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三 推 動 閱 讀 教 育, 鼓 勵 親 師 生 共 同 參 與 閱 讀 ( 一 ) 推 動 閱 讀 計 畫, 促 使 閱 讀 深 耕, 以 提 昇 學 生 閱 讀 能 力 ( 二 ) 推 動 讀 報 及 喜 悅 寫 作 及 投 稿, 鼓 勵 學 生 寫 作 及 文 章 發 表, 提 昇 表 達 能 力 ( 三 )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購 置 圖 書 及 改 善 設 備, 爭 取 民 間 單 位 挹 注, 建 置 優 質 閱 讀 環 境 ( 四 ) 開 辦 教 師 志 工 與 親 師 生 之 閱 讀 成 長 活 動, 打 造 幸 福 喜 閱 的 教 育 環 境 四 推 展 藝 文 活 動, 建 立 藝 文 分 享 平 台 ( 一 ) 發 展 一 校 一 藝 團, 促 使 學 生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提 升 藝 文 素 養 ( 二 ) 辦 理 語 文 音 樂 美 術 等 各 項 比 賽, 透 過 競 賽 型 態 鼓 勵 學 生 觀 摩 學 習 ( 三 ) 規 劃 管 樂 踩 街 等 藝 文 分 享 活 動, 促 使 本 縣 音 樂 及 藝 文 教 育 成 果 與 民 眾 相 互 分 享 ( 四 ) 輔 導 本 縣 音 樂 偶 戲 語 文 等 團 隊 參 加 全 國 競 賽, 爭 取 全 國 能 見 度 與 佳 績 五 辦 理 教 師 節 及 兒 童 節 表 揚 活 動, 建 立 楷 模 學 習 平 台 ( 一 ) 弘 揚 師 道, 樹 立 典 範, 續 辦 教 師 節 表 揚 活 動, 推 薦 績 優 教 師 參 加 師 鐸 獎 及 模 範 教 師 表 揚, 建 立 典 範 學 習 ( 二 ) 表 揚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感 謝 教 育 同 仁 之 奉 獻 與 努 力, 期 勉 共 創 優 質 教 育 13

1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環 境 ( 三 ) 辦 理 兒 童 節 表 揚 活 動, 促 使 各 校 學 生 代 表 分 享 生 活 經 驗,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與 成 長 肆 體 育 保 健 一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工 作 ( 一 ) 體 育 教 學 多 元 化, 運 動 項 目 特 色 化, 培 養 學 生 之 運 動 習 慣 ( 二 ) 啟 動 SH150 方 案 (Sport & Health 150) 宣 導 學 生 每 週 在 校 運 動 150 分 鐘, 讓 學 生 快 樂 健 康 的 學 習, 達 成 增 進 學 生 活 動 時 間, 讓 運 動 帶 給 學 生 健 康 與 智 慧 之 目 的 ( 三 ) 透 過 各 類 競 技 比 賽, 提 升 學 校 運 動 風 氣, 強 化 學 生 體 適 能 力, 養 成 終 身 運 動 之 習 慣 ( 四 ) 推 動 學 生 游 泳 教 學 及 自 救 技 能, 建 立 水 域 安 全 觀 念, 培 養 學 生 具 親 水 愛 水 不 怕 水 的 能 力 ( 五 ) 健 全 體 育 班 教 學, 充 實 學 校 軟 硬 體 設 施, 建 立 運 動 人 才 三 級 培 訓 體 系, 協 助 選 手 升 學 銜 接 輔 導, 為 本 縣 培 育 績 優 體 育 人 才 ( 六 ) 宣 導 安 全 運 動 之 概 念, 改 善 體 育 運 動 設 施 與 環 境, 落 實 學 校 運 動 環 境 之 安 全 維 護 與 風 險 管 理 ( 七 ) 持 續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協 助 改 善 運 動 場 地 及 相 關 設 施, 建 置 良 善 運 動 環 境, 提 供 師 生 及 地 方 民 眾 優 質 運 動 與 教 學 環 境 二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業 務 ( 一 ) 補 助 小 型 偏 遠 學 校, 以 維 持 學 校 午 餐 工 作 之 正 常 運 作, 提 升 供 餐 品 質 ( 二 ) 辦 理 午 餐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及 廚 工 增 能 研 習, 強 化 其 專 業 素 養, 提 昇 午 餐 品 質 ( 三 ) 更 新 學 校 午 餐 廚 房 設 備, 爭 取 經 費 改 善 廚 房 設 施, 建 構 優 質 烹 飪 環 境 ( 四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清 寒 學 生 午 餐 費 補 助, 協 助 爭 取 民 間 企 業 及 各 單 位 社 團 之 捐 助, 以 充 分 照 顧 學 生 食 的 需 求 14

1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五 ) 辦 理 中 小 學 午 餐 衛 生 聯 合 稽 查 與 訪 視, 精 進 學 校 午 餐 品 質 及 督 導 午 餐 行 政 營 養 教 育 與 衛 生 保 健 等 相 關 工 作, 以 促 進 學 童 之 健 康 ( 六 ) 辦 理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緊 急 應 變 研 習 會, 要 求 學 校 除 落 實 平 時 教 育 訓 練 外, 並 建 立 學 校 面 臨 突 發 事 件 之 應 變 能 力 及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處 理, 以 降 低 事 件 發 生 之 影 響 ( 七 ) 辦 理 104 年 獎 勵 地 方 政 府 強 化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 要 求 各 校 落 實 每 日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作 業, 提 供 完 整 午 餐 與 食 材 資 訊, 並 督 導 各 校 落 實 食 材 採 購 與 驗 收 作 業, 強 化 學 校 對 食 安 的 敏 感 度 及 深 化 食 安 於 教 育 內 涵 三 推 動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 一 ) 持 續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落 實 健 康 促 進 各 大 議 題 學 校 衛 生 與 校 園 環 境 改 變 個 人 行 為 及 生 活 習 慣 整 合 各 相 關 單 位 資 源, 透 過 家 長 老 師 學 生 的 推 展, 結 合 社 區 參 與, 將 健 康 理 念 傳 達 至 社 區 民 眾, 打 造 本 縣 成 為 一 個 田 園 健 康 城 市 ( 二 ) 加 強 學 童 視 力 保 健, 落 實 對 視 力 不 良 學 童 轉 介 醫 療 制 度, 提 升 視 力 不 良 矯 治 率, 輔 導 學 校 網 站 建 置 視 力 保 健 專 欄 提 供 相 關 訊 息, 強 化 家 長 視 力 保 健 認 知 及 知 能, 以 提 高 學 童 視 力 保 健 配 合 度 ( 三 ) 強 化 教 師 暨 家 長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落 實 各 項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計 畫, 並 從 幼 兒 園 開 始 往 下 札 根, 推 動 無 糖 校 園 藉 由 網 路 資 訊 及 網 站 資 源, 宣 導 及 分 享 口 腔 保 健 知 能, 深 化 至 家 庭, 讓 學 校 與 家 長 共 同 預 防 學 生 齲 齒, 保 持 口 腔 健 康, 以 有 效 降 低 齲 齒 率 ( 四 ) 持 續 推 動 學 校 各 項 傳 染 病 之 防 治 通 報 工 作, 並 經 由 防 疫 演 練 流 程, 降 低 傳 染 病 對 學 童 傷 害, 提 升 師 生 對 疫 情 之 認 知 及 防 治 能 力 ( 五 ) 辦 理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與 學 務 主 任 組 長 等 業 務 主 辦 人 員 急 救 教 育 及 事 故 傷 害 研 習, 熟 稔 急 救 技 術 及 通 報 流 程, 降 低 校 園 意 外 事 故 傷 害 ( 六 ) 持 續 辦 理 本 縣 高 國 中 學 生 CPR 及 AED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訓 練 青 少 年 習 得 此 一 技 能, 以 利 自 救 救 人 ( 七 ) 強 化 飲 用 水 檢 核 管 理 機 制, 提 供 學 童 安 全 衛 生 飲 用 水, 依 實 施 計 畫 15

1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成 立 督 導 小 組, 督 促 本 縣 所 屬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並 加 強 查 核, 以 讓 家 長 對 校 園 飲 用 水 瞭 解 放 心 安 心 四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 一 ) 辦 理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工 程,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補 助 校 園 建 築 設 施 環 境 及 課 程 教 學 活 動,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與 節 能 減 碳 之 理 念 ( 二 ) 針 對 學 校 校 長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等 特 定 對 象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工 作 坊 參 訪 等 活 動, 推 展 環 境 教 育 理 念, 增 進 人 員 環 境 教 育 知 能 ( 三 ) 辦 理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評 鑑 作 業, 針 對 各 校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情 形 作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強 化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之 推 動, 並 公 布 推 動 卓 有 成 效 名 單 供 各 校 參 酌 ( 四 ) 結 合 田 園 城 市 生 態 教 育 理 念, 辦 理 生 態 踏 查 生 態 環 保 小 小 解 說 員 培 訓 世 界 地 球 日 等 特 色 活 動 ( 五 ) 建 置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資 訊 網 站, 將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作 系 統 化 整 合, 形 成 各 校 分 享 交 流 平 台 ( 六 )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各 項 環 境 教 育 與 環 保 設 施 設 備 等 相 關 經 費 ( 七 ) 督 導 校 園 樹 木 或 花 草 適 時 修 剪 整 理, 補 助 相 關 經 費 協 助 學 校 改 善 校 園 環 境 及 整 體 綠 美 化, 落 實 以 本 縣 施 政 主 軸 與 田 園 城 市 生 態 教 育 理 念 伍 運 動 產 業 一 推 展 本 縣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提 昇 全 民 體 適 能 及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數 ( 一 ) 落 實 多 元 體 育 發 展, 提 昇 縣 民 運 動 風 氣, 奠 定 良 好 的 運 動 環 境 ( 二 )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增 加 縣 民 運 動 機 會, 強 化 縣 民 健 康 體 能 並 促 進 健 康 ( 三 ) 長 期 規 劃 培 育 優 勢 績 優 運 動 團 隊, 提 升 全 國 性 競 賽 奪 牌 競 爭 能 力 ( 四 ) 全 民 運 動 推 展 計 畫, 達 成 人 人 愛 運 動 時 時 可 運 動 處 處 能 運 動 之 目 標 二 發 揮 本 縣 體 育 場 館 設 施 效 益, 推 展 運 動 風 氣 ( 一 ) 爭 取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改 善 體 育 場 館 相 關 設 施, 建 構 優 質 運 動 環 16

1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境 ( 二 ) 辦 理 各 項 育 樂 活 動, 活 絡 場 館 設 施 三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鄉 鎮 運 動 設 施, 建 構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 一 ) 積 極 爭 取 地 方 休 閒 運 動 場 所, 縮 短 城 鄉 運 動 環 境 差 距, 配 合 本 縣 推 動 田 園 城 市 之 理 念 ( 二 ) 提 升 優 質 休 閒 運 動 場 所, 全 面 提 供 本 縣 社 區 民 眾 休 閒 健 身, 以 增 加 全 民 運 動 人 口 之 目 標 陸 特 殊 及 幼 兒 教 育 一 照 顧 弱 勢 幼 兒 就 學 與 補 助 ( 一 ) 鼓 勵 公 立 幼 兒 園 積 極 主 動 規 劃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鼓 勵 幼 童 參 加, 減 輕 經 濟 弱 勢 家 長 經 濟 負 擔 ( 二 )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優 先 入 園 措 施 ( 三 ) 辦 理 五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及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學 前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 機 構 )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招 收 單 位 及 教 育 補 助 獎 補 助 等 補 助 措 施 ( 四 ) 辦 理 教 育 部 提 供 五 歲 幼 童 全 面 免 學 費 補 助 專 案, 就 讀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5 歲 幼 兒, 都 可 以 享 有 免 學 費 教 育 的 補 助, 對 於 經 濟 弱 勢 的 家 庭, 還 可 以 再 申 請 弱 勢 加 額 補 助 ; 資 格 條 件 為 五 歲 幼 童 之 雙 親 年 收 入 未 達 70 萬 元, 且 存 款 利 息 未 達 10 萬 元, 以 及 若 擁 有 3 筆 以 上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未 達 650 萬 元 以 上 ( 五 ) 辦 理 教 育 部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招 收 單 位 及 教 育 補 助 獎 補 助, 提 供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之 幼 兒 園 ( 機 構 )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完 善 服 務 二 提 升 本 縣 幼 兒 教 育 品 質 ( 一 ) 辦 理 幼 兒 園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改 善, 請 幼 兒 園 配 合 教 育 部 期 程, 依 安 全 設 施 環 境 衛 生 設 施 遊 戲 設 施 教 學 設 備 等 順 序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 二 ) 辦 理 教 保 研 習 及 課 綱 研 習, 依 幼 教 課 程 法 令 與 政 策 園 長 領 導 家 園 溝 通 情 緒 管 理 與 人 際 關 係 幼 兒 健 康 與 照 護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等 七 17

1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大 主 題, 彙 整 需 求 資 料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請 ( 三 ) 配 合 教 育 部 執 行 五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督 導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以 維 護 幼 兒 就 學 環 境 安 全 提 供 適 齡 適 性 之 教 學 內 容 及 保 障 教 職 員 工 就 業 基 本 權 益 為 基 礎 辦 理 學 前 教 育, 續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基 礎 評 鑑 三 改 善 校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 一 ) 推 展 改 善 校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計 畫, 提 供 無 障 礙 軟 硬 體 學 習 環 境, 充 分 接 納 身 障 學 生 ( 二 ) 辦 理 學 校 總 務 主 任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研 習, 提 升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勘 查 改 善 專 業 知 能 四 照 顧 各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及 辦 理 相 關 補 助 ( 一 ) 彈 性 調 整 學 前 及 國 中 小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資 源 配 置 及 師 資 人 力 資 源 ( 二 ) 辦 理 國 中 學 術 性 向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國 小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國 中 小 藝 術 才 能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並 以 資 優 資 源 班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等 方 式, 多 元 發 展 本 縣 資 優 教 育 ( 三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費 私 立 中 小 學 學 雜 費 補 助 以 及 獎 助 學 金 教 育 代 金 申 請 補 助 ( 四 ) 核 定 特 教 學 生 助 理 人 員,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校 之 生 活 自 理 ( 五 )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學 生 巡 迴 輔 導 並 選 派 合 格 特 教 教 師 協 助 ( 六 ) 推 動 縣 立 高 中 職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充 份 照 顧 每 位 學 生 不 同 的 學 習 需 求, 企 求 個 別 化 帶 好 每 位 學 生 五 提 升 特 教 專 業 團 隊 巡 迴 服 務 ( 一 ) 辦 理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服 務 業 務 招 標 作 業 ( 二 ) 定 期 參 與 特 教 聯 繫 會 議, 檢 討 現 況 實 施, 並 督 導 各 校 成 立 校 內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以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進 行 為 原 則,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教 學 及 輔 導 工 作 ( 三 ) 每 學 年 依 學 生 需 求 提 供 醫 生 及 治 療 師 定 點 診 視, 並 於 暑 期 提 供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定 點 服 務 排 程 18

2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四 ) 提 供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巡 迴 服 務 ( 含 在 家 教 育 ), 以 直 接 間 接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無 障 礙 環 境 輔 具 需 求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評 估, 並 參 與 擬 定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六 發 揮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最 大 功 能 ( 一 ) 召 開 鑑 輔 會 或 各 小 組 會 議 篩 選 真 正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別 其 個 別 需 要 評 量 其 學 習 及 發 展 情 形 安 置 在 最 適 當 的 環 境 中 給 予 適 性 發 展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 二 ) 辦 理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的 初 篩 轉 介 及 鑑 定 工 作, 每 年 度 本 縣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心 評 教 師 相 關 培 訓 研 習 課 程, 以 增 進 心 評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確 保 實 施 心 評 之 有 效 性 ( 三 ) 每 學 期 辦 理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心 理 評 量 鑑 定 工 作, 由 學 校 種 子 教 師 進 行 初 篩 作 業, 再 由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指 派 合 格 心 評 教 師 進 行 測 驗 工 作, 同 時 聘 請 專 業 領 域 之 教 授 進 行 個 案 報 告 交 叉 比 對 後, 將 建 議 結 果 提 報 至 鑑 輔 會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 四 )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定 期 追 蹤 各 校 特 殊 教 育 檢 核 表 填 報, 以 運 用 系 統 正 確 資 料 提 供 個 案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服 務 柒 圖 書 資 訊 一 辦 理 公 共 圖 書 館 營 運 管 理 業 務 ( 一 ) 提 高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功 能 ( 二 ) 推 動 公 共 圖 書 館 成 為 終 身 學 習 中 心 的 願 景 ( 三 ) 推 動 圖 書 營 運 管 理 簡 化 及 再 造 運 動 ( 四 ) 推 動 班 級 閱 讀 辦 理 班 級 借 閱 之 服 務 ( 五 ) 加 強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行 銷 二 充 實 圖 書 館 藏 內 涵 ( 一 ) 加 強 充 實 特 色 館 藏 資 料 ( 二 ) 加 強 圖 書 資 料 流 通 借 閱 效 能 ( 三 ) 加 強 圖 書 資 料 維 護 暨 再 利 用 ( 四 ) 加 強 辦 理 募 書 及 捐 書 活 動 19

2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三 推 廣 閱 讀 發 揮 社 教 功 能 ( 一 ) 辦 理 主 題 書 展, 提 昇 閱 讀 興 趣 推 廣 閱 讀 ( 二 ) 社 區 說 故 事 人 才 培 育 暨 推 廣 ( 三 ) 館 藏 特 色 運 用 暨 宣 導 四 強 化 資 訊 服 務 功 能 ( 一 ) 公 共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維 護 ( 二 ) 公 共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 三 ) 網 際 網 路 運 用 推 廣 ( 四 ) 強 化 圖 書 管 理 人 員 資 訊 素 養 ( 五 ) 加 強 數 位 資 源 利 用 五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推 廣 ( 一 ) 加 強 共 用 資 料 庫 使 用 推 廣 ( 二 ) 加 強 館 際 合 作 暨 交 流 ( 三 ) 加 強 地 方 文 獻 收 集 ( 四 ) 加 強 參 考 文 獻 整 理 及 保 存 六 輔 導 鄉 鎮 圖 書 館 ( 一 ) 強 化 公 共 圖 書 館 館 員 專 業 職 能 ( 二 ) 加 強 新 住 民 銀 髮 族 及 嬰 幼 兒 讀 者 服 務 ( 三 ) 舉 辦 標 竿 圖 書 館 觀 摩 活 動, 增 進 本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競 爭 力 ( 四 ) 鼓 勵 鄉 鎮 圖 書 館 合 作 辦 理 活 動 共 享 資 源 七 公 共 圖 書 館 空 間 及 營 運 改 善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計 畫,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 二 ) 輔 導 協 助 鄉 鎮 ( 市 ) 辦 理 計 畫 爭 取 與 執 行 ( 三 ) 打 造 地 方 特 色 及 適 合 全 民 的 多 元 化 有 機 空 間 捌 家 庭 教 育 一 推 廣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營 造 幸 福 家 庭 ( 一 )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婚 姻 教 育 倫 理 教 育 性 別 教 育 與 社 區 婦 女 教 育 等, 實 施 對 象 含 一 般 家 庭 新 住 民 家 庭 原 住 民 家 庭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20

2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等, 增 進 縣 民 對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健 全 身 心 發 展, 營 造 幸 福 家 庭 ( 二 )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 含 幼 兒 園 )4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活 動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培 育, 並 由 本 縣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考 核 評 鑑 訪 視 輔 導,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家 庭 教 育 ( 三 )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鼓 勵 社 區 民 眾 學 生 與 家 長 共 同 學 習 與 成 長, 提 供 預 防 性 之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 四 ) 配 合 節 慶 主 動 規 劃 家 庭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於 節 日 中 融 入 家 庭 教 育 意 涵, 促 使 家 庭 教 育 議 題 及 理 念 向 下 扎 根 ( 五 ) 結 合 學 校 社 區 及 民 間 團 體,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各 項 業 務 及 活 動, 營 造 幸 福 美 滿 家 庭 生 活 二 建 置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促 進 家 庭 成 員 學 習 及 成 長 ( 一 ) 宣 導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專 線, 提 供 縣 民 婚 姻 關 係 親 子 溝 通 及 家 人 相 處 等 相 關 議 題 諮 詢 服 務 ( 二 ) 辦 理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專 案, 提 供 重 大 違 規 或 特 殊 行 為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關 親 職 教 育 相 關 知 能, 改 善 親 子 關 係, 維 護 家 庭 功 能 的 運 作 ( 三 ) 運 用 網 路 資 訊 地 方 廣 播 電 台 及 有 線 電 台 等 媒 體 傳 播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及 活 動 業 務 宣 導 等 服 務 措 施 三 推 展 老 人 ( 代 間 ) 教 育, 促 使 樂 齡 學 習 紥 根 及 世 代 間 良 好 互 動 ( 一 ) 推 廣 本 縣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整 合 相 關 學 習 資 源 與 輔 導 據 點, 規 劃 系 列 學 習 活 動 課 程, 促 使 樂 齡 民 眾 再 現 蓬 勃 生 命 力 ( 二 ) 召 募 培 訓 及 規 劃 各 項 高 齡 志 工 團 隊,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之 建 立 與 參 與, 增 廣 高 齡 參 與 學 習 之 興 趣 與 知 能 ( 三 ) 組 成 樂 齡 教 育 輔 導 團, 規 劃 本 縣 樂 齡 學 習 之 相 關 教 育 與 活 動 課 程 ( 四 ) 配 合 祖 父 母 節, 辦 理 祖 孫 互 動 傳 真 情 大 手 牽 小 手 鼓 藝 傳 薪 情 長 久 祖 孫 夏 令 營 及 祖 孫 同 樂 真 幸 福 等 各 項 活 動, 提 供 祖 孫 溝 通 技 巧, 促 進 世 代 情 感 交 流 與 良 好 互 動 21

2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四 推 動 教 育 類 志 工 培 訓, 建 立 完 善 之 志 工 運 用 制 度 ( 一 ) 辦 理 教 育 類 志 工 招 募 培 訓 及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以 開 發 人 力 資 源 並 增 強 志 工 知 識 及 能 力 ( 二 )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招 募 與 培 訓, 以 協 助 中 心 辦 理 諮 詢 服 務 活 動 推 廣, 並 辦 理 表 揚 活 動, 以 感 謝 及 鼓 勵 志 工 奉 獻 ( 三 ) 辦 理 教 育 類 志 工 聯 繫 會 議, 促 使 各 運 用 單 位 志 工 可 分 享 成 功 經 驗, 並 增 進 服 務 之 動 能 與 情 感 ( 四 ) 辦 理 教 育 類 志 工 團 隊 籌 組 申 請, 核 發 志 工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教 育 服 務 工 作 22

24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工 商 業 行 政 管 理 一 辦 理 工 廠 設 立 變 更 歇 業 等 登 記 二 辦 理 104 年 工 廠 校 正 三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四 輔 導 未 登 記 工 廠 合 法 化 五 輔 導 工 廠 轉 型 為 觀 光 工 廠 六 辦 理 興 辦 工 業 人 申 請 利 用 毗 連 非 都 市 土 地 擴 展 計 畫 業 務 七 執 行 地 方 型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SBIR 計 畫 八 管 理 商 業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歇 業 等 登 記 及 當 鋪 業 管 理 輔 導 工 作 之 行 政 業 務 九 管 理 視 聽 歌 唱 理 髮 三 溫 暖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及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資 訊 休 閒 業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等 管 理 稽 查 取 締 業 務 十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零 售 市 場 之 改 建 或 重 建 及 整 頓 與 管 理 十 一 加 強 執 行 攤 販 之 整 頓 與 管 理 十 二 貫 徹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實 施 十 三 推 行 商 品 標 示 法 業 務 十 四 貫 徹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業 務 之 實 施 十 五 受 理 加 油 ( 氣 ) 站 設 立 申 請 及 管 理 十 六 自 用 加 儲 油 ( 氣 ) 設 施 設 置 申 請 管 理 及 私 油 查 緝 十 七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基 金 計 畫 十 八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1950 專 線 申 訴 案 件 列 管 十 九 辦 理 公 有 房 舍 屋 頂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設 備 標 租 計 畫 及 陽 光 社 區 補 助 計 畫 貳 城 鄉 規 劃 一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業 務 二 專 案 規 劃 ( 一 ) 擬 定 嘉 義 縣 區 域 計 畫 ( 二 ) 奮 起 湖 地 區 整 體 改 善 更 新 計 畫 23

25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嘉 義 縣 鐵 路 高 架 化 ( 向 北 延 伸 至 民 雄 及 向 南 延 伸 至 南 靖 ) 可 行 性 研 究 規 劃 案 ( 四 ) 訂 定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應 用 計 畫 ( 五 ) 訂 定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三 都 市 設 計 業 務 ( 一 ) 擴 大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區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 二 )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 三 ) 高 速 鐵 路 特 定 區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四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及 個 案 變 更 ( 一 ) 變 更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 合 併 都 市 計 畫 暨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暨 擬 定 變 更 合 併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 二 ) 擬 定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 三 ) 變 更 吳 鳳 廟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四 ) 變 更 仁 義 潭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五 ) 變 更 中 崙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六 ) 變 更 曾 文 水 庫 特 定 區 計 畫 ( 配 合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供 水 ) 書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七 ) 變 更 大 林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八 ) 變 更 民 雄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九 ) 變 更 民 雄 ( 頭 橋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第 二 階 段 ) 案 ( 十 ) 變 更 新 港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案 ) 案 ( 十 一 ) 變 更 大 埔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供 水 ) 書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十 二 ) 變 更 竹 崎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十 三 ) 變 更 阿 里 山 ( 達 邦 )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24

26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十 四 ) 變 更 中 埔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五 都 市 計 畫 行 政 ( 一 )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 二 )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 三 )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及 保 護 區 特 許 使 用 ( 四 ) 建 築 線 指 定 及 樁 位 管 理 ( 五 )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新 定 及 清 理 補 建 ( 六 ) 召 開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擬 定 變 更 及 通 盤 檢 討 案 ( 七 ) 召 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幹 事 會 審 議 都 市 設 計 案 件 ( 八 ) 召 開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審 議 專 責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參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一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二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核 發 三 各 目 的 事 業 單 位 會 勘 四 建 築 師 簽 證 抽 查 五 建 築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六 畸 零 地 協 調 委 員 會 七 建 築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八 施 工 管 理 九 建 築 師 技 師 登 記 十 營 造 業 管 理 十 一 推 動 綠 建 築 及 建 立 綠 建 築 審 核 及 抽 查 制 度 執 行 肆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行 政 一 核 發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證 二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核 備 與 公 共 基 金 管 理 三 核 發 廣 告 物 設 立 許 可 證 25

27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四 核 發 使 用 執 照 五 核 發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六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及 檢 查 處 理 七 建 築 物 違 規 使 用 取 締 處 理 八 昇 降 機 設 備 及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管 理 九 核 發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許 可 證 十 停 車 空 間 管 理 十 一 無 障 礙 設 施 管 理 十 二 違 建 裁 定 及 拆 除 十 三 核 發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十 四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管 理 十 五 辦 理 本 縣 公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詳 細 評 估, 並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十 六 住 宅 補 貼 伍 工 業 區 管 理 行 政 一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一 期 開 發 及 廠 商 交 地 建 廠 ( 一 ) 持 續 辦 理 驗 收 及 結 算 工 作 ( 二 )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及 社 區 用 地 銷 售 作 業 ( 三 ) 持 續 協 助 廠 商 建 廠 相 關 事 宜 二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二 期 開 發 ( 一 ) 進 行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施 作 ( 二 ) 產 業 用 地 預 售 作 業 三 馬 稠 後 工 業 園 區 第 一 期 開 發 及 後 期 開 發 ( 一 ) 第 一 期 開 發 進 行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施 作 ( 二 ) 第 一 期 開 發 產 業 用 地 預 售 作 業 ( 三 ) 後 期 開 發 後 期 開 發 26

28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道 路 工 程 科 一 重 大 道 路 工 程 案 ( 一 ) 南 華 大 學 嘉 104 線 拓 寬 工 程 ( 二 ) 縣 道 163 線 義 竹 至 新 塭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第 三 期 新 塭 段 ) ( 三 ) 縣 道 166 線 三 間 厝 至 牛 斗 山 段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四 ) 縣 道 168 線 義 興 村 新 闢 外 環 道 工 程 ( 五 ) 東 石 鄉 縣 道 166 線 (2k+726~4k+266)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六 ) 嘉 139 線 9k+925~11k+355 拓 寬 工 程 ( 七 ) 縣 道 159 線 媽 祖 大 道 景 觀 工 程 ( 八 ) 縣 道 169 線 31k 老 王 溪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 九 ) 民 雄 鄉 民 雄 陸 橋 改 建 工 程 ( 十 ) 新 港 都 市 計 畫 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 十 一 ) 布 袋 都 市 計 畫 1-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 十 二 ) 鹿 草 都 市 計 畫 2-3 計 畫 道 路 拓 寬 接 續 工 程 ( 十 三 ) 縣 道 170 線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樹 林 里 段 ) 規 劃 設 計 ( 十 四 ) 縣 道 159 線 ( 台 37 線 至 北 港 大 橋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 十 五 ) 嘉 46 線 延 伸 線 ( 故 宮 大 道 至 縣 道 157 段 ) 新 闢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二 縣 道 鄉 道 道 路 養 護 業 務 ( 一 ) 辦 理 颱 風 豪 雨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加 速 災 害 復 健, 恢 復 通 行 安 全 及 功 能 ( 二 ) 加 強 工 程 道 路 巡 查, 儘 速 修 復 維 持 行 車 安 全 ( 三 ) 進 行 橋 樑 檢 測 及 颱 風 豪 雨 及 地 震 過 後 特 別 檢 測,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 四 ) 加 強 道 路 挖 掘 管 制, 強 化 路 平 維 持 行 車 安 全 ( 五 ) 辦 理 路 平 專 案,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定 期 維 護, 以 持 續 路 平 專 案, 給 民 眾 一 條 安 全 回 家 的 路 貳 道 路 管 理 科 一 道 路 管 理 業 務 ( 一 ) 停 車 場 管 理 ( 含 用 地 管 理 ) ( 二 ) 共 同 管 道 與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管 理 27

29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路 燈 新 設 與 維 修 工 程 及 相 關 業 務 ( 四 ) 道 路 系 統 資 料 庫 建 制 及 維 護 ( 接 管 納 編 改 道 清 查 ) ( 五 ) 道 路 附 屬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及 環 境 清 潔 ( 含 行 道 路 樹 修 剪 ) ( 六 ) 徵 收 道 路 用 地 使 用 費 ( 七 )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建 置 管 理 及 候 車 亭 設 施 工 程 ( 八 ) 道 路 植 栽 綠 美 化 ( 九 ) 路 權 申 請 及 道 路 違 規 廣 告 物 處 理 ( 十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業 務 及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二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 一 ) 易 肇 事 路 段 防 制 工 程 ( 二 ) 號 誌 新 設 與 維 修 工 程 ( 三 )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指 標 建 置 及 管 理 ( 四 ) 道 安 會 報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審 查 三 災 害 防 救 ( 一 ) 工 程 重 機 械 及 搶 修 大 隊 編 管 ( 二 ) 動 員 會 報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 含 陸 海 空 )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四 公 共 運 輸 ( 一 ) 交 通 疏 運 計 畫 ( 二 ) 汽 車 客 運 管 理 ( 含 本 縣 公 車 處 計 程 車 等 ) ( 三 ) 公 路 公 共 運 輸 及 轉 運 站 計 畫 ( 四 ) 號 誌 時 制 管 控 計 畫 與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 交 控 中 心 ) 參 道 路 用 地 科 一 配 合 縣 政 規 劃 辦 理 轄 內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工 作 ( 一 ) 辦 理 嘉 104 線 ( 南 華 大 學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二 ) 辦 理 縣 道 163 線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義 竹 至 新 塭 段 第 三 期 ) 用 地 取 得 ( 三 ) 辦 理 縣 道 166 線 ( 三 間 厝 至 牛 斗 山 段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四 ) 辦 理 縣 道 168 線 ( 水 上 義 興 村 ) 新 闢 外 環 道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五 ) 辦 理 嘉 139 線 ( 中 埔 鄉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28

30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六 ) 辦 理 縣 道 166 線 ( 東 石 鄉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七 ) 辦 理 縣 道 157 線 ( 朴 子 蒜 頭 大 橋 )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八 ) 辦 理 縣 道 170 線 ( 布 袋 樹 林 里 )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九 ) 辦 理 阿 里 山 觀 光 大 道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二 研 擬 調 整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查 估 基 準 及 補 償 價 額 三 辦 理 道 路 用 地 資 料 建 檔, 以 建 全 道 路 用 地 產 籍 管 理 四 賡 續 辦 理 既 成 道 路 公 開 上 網 招 標 作 業 肆 公 共 工 程 科 一 工 程 行 政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術 業 務 縣 級 承 辦 二 工 程 業 務 ( 一 )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 二 )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 三 ) 其 他 交 辦 工 程 伍 建 設 管 理 科 一 公 園 綠 地 管 理 維 護 ( 一 ) 縣 轄 內 都 市 計 畫 公 園 廣 場 及 公 兒 等 督 導 ( 二 ) 縣 治 擴 大 縣 治 及 高 鐵 特 定 區 等 公 園 廣 場 及 公 兒 等 管 理 ( 三 ) 城 鎮 風 貌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二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三 老 人 休 閒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老 人 休 閒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四 水 電 及 天 然 氣 導 管 承 裝 商 登 記 辦 理 電 器 自 來 水 天 然 氣 導 管 承 裝 業 及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業 務 五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陸 發 包 中 心 科 29

31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辦 理 工 程 勞 務 財 物 採 購 ( 一 )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決 標 作 業 ( 二 )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二 採 購 法 令 諮 詢 ( 一 ) 各 項 採 購 法 規 諮 詢 ( 二 ) 採 購 實 務 講 習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三 採 購 案 件 統 計 ( 一 ) 歷 年 採 購 案 件 統 計 分 析 ( 二 ) 各 縣 市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蒐 集 四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釋 示, 有 關 工 程 疑 義 之 法 令 彙 整 解 釋 等 事 項 30

32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水 利 工 程 一 辦 理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二 辦 理 中 小 排 水 工 程 及 中 小 排 水 維 護 工 程 ( 含 測 設 及 監 造 ) 三 辦 理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計 畫 四 爭 取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105 年 度 應 急 工 程 五 爭 取 及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第 二 期 治 理 工 程 貳 下 水 道 工 程 一 下 水 道 建 設 及 維 護 ( 一 ) 縣 屬 下 水 道 建 設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 二 ) 縣 屬 下 水 道 單 行 規 章 之 訂 定 ( 三 ) 縣 屬 下 水 道 之 維 護 管 理 ( 四 ) 鄉 鎮 市 下 水 道 建 設 與 管 理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 五 ) 縣 屬 公 共 下 水 道 規 劃 及 設 計 圖 說 等 資 料 審 核 ( 六 ) 專 用 下 水 道 申 請 之 審 核 ( 七 ) 違 反 下 水 道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之 行 政 處 分 ( 八 ) 爭 取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6 年 660 億 ) 經 費 ( 雨 水 下 水 道 部 分 ) 二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 一 )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籌 設 許 可 審 核 與 查 驗 ( 二 )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營 業 許 可 審 核 與 查 驗 ( 三 )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監 督 與 管 理 三 非 原 住 民 偏 遠 地 區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補 助 工 程 政 府 核 定 補 助 之 偏 遠 地 區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工 程 參 水 利 管 理 一 水 利 行 政 業 務 ( 一 ) 區 域 排 水 使 用 台 糖 土 地 用 地 租 賃 ( 二 ) 水 旱 災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防 治 ( 三 ) 水 患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建 置 及 輔 導 運 轉 ( 四 ) 辦 理 地 層 下 陷 防 制 計 畫 31

33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五 ) 違 法 水 井 察 查 封 填 二 水 利 設 施 維 護 ( 一 )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委 外 維 護 管 理 及 監 控 系 統 維 護 ( 二 ) 縣 轄 區 內 委 由 公 所 辦 理 抽 水 站 及 水 門 等 操 作 管 理 ( 三 ) 辦 理 縣 轄 區 內 水 門 及 抽 水 站 維 護 ( 四 ) 縣 管 區 域 排 水 疏 濬 清 淤 ( 五 ) 洪 水 與 淹 水 預 警 系 統 維 護 ( 六 ) 配 合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訂 定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三 水 權 登 記 ( 一 ) 興 辦 水 利 事 業 之 會 勘 ( 二 ) 水 權 取 得 登 記 案 件 之 會 勘 ( 三 ) 水 權 展 限 變 更 移 轉 等 申 請 案 件 之 會 勘 ( 四 ) 溫 泉 管 理 四 土 石 管 理 ( 一 ) 加 強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流 向 管 控 ( 二 )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整 合 本 縣 需 土 供 土 之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進 行 土 方 交 換 作 業 ( 三 ) 盜 ( 濫 ) 採 土 石 查 緝 取 締 肆 水 土 保 持 科 一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 治 山 防 洪 及 養 護 ( 一 ) 農 路 改 善 及 養 護, 以 確 保 農 產 運 銷 順 暢 ( 二 ) 治 山 防 災 等 處 理 與 維 護 工 程, 以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 三 ) 災 害 復 建, 盡 速 恢 復 防 洪 農 產 運 銷 等 功 能, 以 避 免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二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業 務 -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育 及 管 理 ( 一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監 督 管 理, 以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 二 )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喚 起 社 會 大 眾 對 水 土 資 源 保 育 之 重 視 及 國 土 32

34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保 安 人 人 有 責 之 觀 念,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減 少 災 害 之 發 生 ( 三 ) 山 坡 地 查 報 與 取 締, 防 止 違 規 使 用 濫 墾 濫 伐, 減 少 災 害 之 發 生 ( 四 ) 土 石 流 災 前 整 備 災 中 應 變 與 災 後 復 建, 期 能 達 到 土 石 流 零 傷 亡 ( 五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改 正 等 相 關 業 務, 以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33

35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農 業 產 品 增 產 一 辦 理 調 整 耕 作 制 度 活 化 農 地 業 務, 增 加 農 民 收 入 二 糧 食 生 產 雜 糧 特 作 作 物 生 產 技 術 培 育 輔 導 三 各 項 園 特 產 作 物 及 糧 食 ( 含 雜 糧 ) 生 產 推 廣 輔 導 四 蔬 菜 果 樹 及 花 卉 產 業 計 畫 業 務 執 行 與 輔 導 貳 植 物 保 護 一 辦 理 糧 食 雜 糧 作 物 園 特 產 作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計 畫 二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登 記 及 講 習 變 更 及 註 銷 管 理 三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管 制 四 偽 劣 農 藥 查 緝 參 農 業 資 材 輔 導 一 辦 理 產 銷 資 材 及 基 本 生 產 環 境 改 善 農 機 具 補 助 獎 勵 業 務 二 肥 料 管 理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三 有 機 質 肥 料 推 廣 有 機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肆 農 地 管 理 一 審 核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作 產 銷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案 件 及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使 用 案 件 二 審 核 農 業 用 地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資 格 三 查 編 與 農 業 經 營 不 可 分 離 地 價 稅 減 免 案 件 農 業 用 地 免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遺 產 稅 贈 與 稅 管 制 案 件 四 農 業 用 地 違 規 使 用 稽 查 伍 農 產 品 運 銷 一 農 民 團 體 運 銷 業 務 輔 導 二 產 銷 調 節 業 務 陸 農 業 證 照 核 發 輔 導 管 理 業 務 一 種 苗 業 者 農 場 等 設 立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及 業 務 輔 導 二 吉 園 圃 標 章 推 廣 輔 導 三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執 照 核 發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及 業 務 輔 導 四 農 業 產 銷 班 設 立 暨 輔 導 評 鑑 等 業 務 34

36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五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申 請 業 務 六 農 機 使 用 及 免 稅 油 管 理 業 務 柒 農 業 經 營 提 升 一 辦 理 及 審 查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農 機 具 之 貸 款 補 助 二 推 動 農 業 經 營 企 業 化 建 立 農 業 中 衛 體 系 三 設 立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四 建 置 嘉 義 樂 活 有 機 農 園 專 區 五 執 行 頂 瓜 瓜 產 業 品 牌 發 展 計 畫 捌 林 政 及 造 林 推 廣 一 推 動 獎 勵 造 林 及 撫 育 森 林 二 輔 導 林 產 品 取 得 CAS 認 證 標 章 或 生 態 綠 標 章 玖 自 然 生 態 及 野 生 物 保 育 一 推 動 野 生 物 資 源 保 育 二 老 樹 保 育 壹 拾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一 推 動 社 區 參 與 濕 地 經 營 管 理 暨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二 辦 理 好 美 寮 及 布 袋 鹽 田 濕 地 水 文 生 態 環 境 永 續 管 理 計 畫 三 辦 理 朴 子 溪 河 口 濕 地 背 景 環 境 生 物 監 測 與 調 查 研 究 壹 拾 壹 漁 業 工 程 及 漁 港 管 理 一 向 漁 業 署 爭 取 經 費, 振 興 各 漁 港 設 施 機 能, 並 改 善 各 漁 港 公 共 設 施 及 排 水 等,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與 觀 光 休 閒,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二 各 漁 港 環 境 清 潔 公 共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及 增 設, 保 障 漁 民 及 漁 船 筏 使 用 及 航 行 安 全 三 加 強 各 漁 港 碼 頭 設 施 維 護 四 布 袋 第 三 漁 港 委 託 保 全 公 司 辦 理 警 衛 勤 務 工 作 五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進 排 水 道 路 設 施 工 程 及 養 殖 區 公 共 設 施, 以 改 善 漁 業 生 產 環 境 壹 拾 貳 海 上 養 殖 ( 牡 蠣 ) 管 理 35

37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區 劃 漁 業 權 ( 平 掛 式 牡 蠣 ) 執 照 核 發 作 業, 保 障 漁 民 權 益 及 健 全 本 縣 海 籍 管 理 二 浮 筏 式 養 殖 蚵 棚 管 理, 避 免 蚵 棚 影 響 航 道 及 漁 港 事 宜 壹 拾 參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管 理 一 養 殖 魚 塭 放 養 量 申 ( 查 ) 報 作 業, 作 為 養 殖 漁 業 產 銷 措 施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之 參 據 二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核 ( 換 ) 發 作 業, 強 化 養 殖 漁 業 經 營 管 理 三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調 查 統 計 及 魚 價 資 料 統 計, 強 化 漁 業 資 訊 及 統 計 系 統 四 辦 理 養 殖 漁 業 產 銷 輔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漁 民 養 殖 技 術 及 對 養 殖 漁 民 之 照 顧 壹 拾 肆 建 構 安 全 漁 業 一 未 上 市 水 產 品 產 地 監 測 二 水 產 飼 料 抽 驗 三 優 質 水 產 品 與 有 機 水 產 品 標 章 查 驗 壹 拾 伍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一 魚 苗 放 流 申 請 及 輔 導 二 人 工 魚 礁 養 護 三 電 毒 魚 查 緝 及 教 育 宣 導 四 封 溪 護 魚 壹 拾 陸 漁 業 產 業 推 廣 行 銷 一 辦 理 虱 目 魚 產 業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並 協 助 業 者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及 拓 展 通 路 二 辦 理 嘉 義 嚴 選 黃 金 烏 魚 子 選 拔 暨 行 銷 活 動 三 辦 理 其 他 漁 業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壹 拾 柒 漁 船 筏 管 理 一 辦 理 獎 勵 休 漁 及 漁 船 筏 收 購 計 畫 二 漁 筏 監 理 檢 丈 及 漁 船 筏 建 ( 改 ) 造 汰 建 審 核 作 業 三 娛 樂 漁 船 ( 筏 ) 執 照 核 發 輔 導 管 理 作 業 四 漁 業 執 照 購 油 手 冊 漁 筏 監 理 執 照 及 船 員 手 冊 及 船 員 服 務 證 明 書 核 ( 換 ) 36

38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發 作 業 五 漁 船 筏 違 規 案 件 處 理 及 宣 導 六 漁 船 筏 用 油 查 察 及 教 育 宣 導 七 協 助 曾 文 水 庫 及 仁 義 潭 水 庫 管 筏 檢 丈 等 作 業 壹 拾 捌 查 緝 違 法 屠 宰 行 為 與 非 法 流 用 業 務 一 已 成 立 違 法 屠 宰 聯 合 查 緝 小 組 並 持 續 辦 理 查 緝 取 締 工 作 二 輔 導 違 法 屠 宰 業 者, 協 助 其 申 辦 合 法 屠 宰 場 三 輔 導 畜 牧 場 與 化 製 場 簽 約, 並 建 立 斃 死 畜 禽 查 核 管 理 制 度 壹 拾 玖 加 強 飼 料 生 產 與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一 清 查 轄 內 飼 料 場 與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自 配 戶, 加 強 抽 驗 動 物 用 飼 料 二 輔 導 相 關 業 者 遵 守 動 物 用 藥 品 相 關 規 定, 建 立 飼 料 之 品 質 與 衛 生 安 全 貳 拾 畜 牧 場 登 記 與 管 理 業 務 一 依 據 畜 牧 法 暨 畜 牧 法 施 行 細 則 輔 導 畜 牧 場 依 法 辦 理 畜 牧 場 登 記 及 變 更 等 相 關 業 務 二 執 行 轄 內 各 式 畜 牧 場 源 頭 查 核 工 作 貳 拾 壹 建 立 本 縣 畜 禽 優 良 品 牌 與 行 銷 推 廣 嘉 義 縣 優 質 畜 牧 場 嘉 倍 安 心 認 證 計 畫 執 行 貳 拾 貳 農 特 產 品 國 內 外 行 銷 一 辦 理 國 外 食 品 展 參 展 計 畫, 拓 展 國 外 行 銷 通 路 二 辦 理 國 內 農 業 精 品 通 路 行 銷 活 動 貳 拾 參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輔 導 農 村 社 區 辦 理 培 根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及 農 村 再 生 執 行 計 畫 研 提 貳 拾 肆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一 整 合 休 閒 資 源, 並 配 合 休 閒 農 業 區 景 觀 資 源 與 軟 硬 體 的 改 善, 加 強 組 織 教 育 觀 摩 研 習 及 行 銷 整 合 利 用 二 輔 導 休 閒 農 場 申 請 以 發 展 本 縣 休 閒 農 業 事 業, 並 持 續 辦 理 查 核, 以 協 助 休 閒 農 場 合 法 並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貳 拾 伍 輔 導 農 漁 會 37

39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嘉 義 區 漁 會 召 開 法 定 會 議 :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二 法 定 會 議 決 議 之 處 理 三 辦 理 農 漁 會 年 度 業 務 考 核 及 財 務 考 核 相 關 工 作 貳 拾 陸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貳 拾 柒 地 方 金 融 業 務 一 辦 理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轄 內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檢 查, 所 提 經 營 缺 失 及 應 予 改 善 事 項, 會 同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斗 六 辦 事 處 派 員 輔 導 追 蹤 其 改 善 情 形, 並 函 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備 查 二 督 導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依 照 權 責 發 生 制 之 會 計 制 度 確 實 辦 理 月 算 及 結 算 三 輔 導 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加 強 不 良 資 產 之 清 理, 對 逾 期 3 個 月 以 上 之 放 款 積 極 催 收, 以 健 全 財 務 結 構, 並 利 資 金 營 運 38

40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中 動 物 保 健 及 疾 病 防 治 一 豬 瘟 與 口 蹄 疫 撲 滅 計 畫 ( 一 ) 豬 瘟 發 生 時 撲 殺 病 豬 燒 燬 深 埋, 豬 舍 消 毒, 豬 隻 禁 止 移 動 十 四 天, 並 加 強 疫 情 調 查, 疫 區 應 即 實 施 全 場 豬 隻 補 強 注 射 ( 二 ) 養 豬 場 十 二 至 十 四 週 齡 以 上 且 未 曾 注 射 口 蹄 疫 疫 苗 肉 豬 須 注 射 一 劑 疫 苗 ; 飼 養 超 過 六 個 月 之 豬 隻, 需 補 強 一 劑 疫 苗 ( 三 ) 為 瞭 解 環 境 中 殘 存 口 蹄 疫 病 毒 情 形, 針 對 養 豬 場 持 續 執 行 訪 視 自 衛 防 疫 工 作 肉 品 市 場 及 養 豬 場 血 清 學 監 測 ( 四 ) 切 實 執 行 畜 牧 場 肉 品 市 場 及 屠 宰 場 之 場 區 及 四 周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二 豬 丹 毒 與 豬 日 本 腦 炎 防 治 計 畫 ( 一 ) 肉 豬 應 完 成 豬 丹 毒 基 礎 免 疫, 種 豬 則 每 年 應 補 強 注 射 ( 二 ) 新 母 豬 未 越 夏 前 使 用 豬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於 三 月 至 五 月 間 完 成 預 防 注 射, 並 追 蹤 觀 察 注 射 母 豬 生 產 情 形 以 明 瞭 預 防 注 射 成 效 三 防 範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 一 ) 雞 隻 及 水 禽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監 測 ( 二 ) 輔 導 養 禽 場 落 實 消 毒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疫 措 施 工 作 ( 三 ) 輔 導 禽 流 感 案 例 場 復 養 工 作 ( 四 ) 輸 出 鳥 類 疾 病 監 測 貳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疫 一 推 動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工 作 ( 一 )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及 用 藥 輔 導 ( 二 ) 建 立 水 產 動 物 防 疫 體 系 及 疫 病 調 查 ( 三 ) 養 殖 池 水 質 檢 驗 ( 四 )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預 警 系 統 參 家 畜 疫 病 檢 驗 研 究 一 大 中 小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受 理 家 畜 禽 疾 病 檢 驗 及 抗 體 檢 查, 提 供 畜 禽 場 防 疫 參 考 二 家 畜 禽 疾 病 調 查 研 究 39

41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參 加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技 術 研 討 會, 強 化 疾 病 診 斷 能 力 肆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一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宣 導 及 疾 病 免 疫 力 價 測 定 ( 一 ) 訓 練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及 養 禽 農 戶 自 衛 防 疫 觀 念 ( 二 ) 國 內 重 要 禽 病 如 新 城 病 傳 染 性 支 氣 管 炎 傳 染 性 華 氏 囊 炎 抗 體 檢 測 伍 大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一 乳 牛 結 核 病 及 布 氏 桿 菌 病 防 治 每 年 一 次 對 乳 牛 牧 場 施 行 例 行 性 檢 驗, 陽 性 牛 隻 予 以 撲 殺 並 核 給 補 償 費 陽 性 場 並 移 動 管 制 每 三 個 月 執 行 乙 次 結 核 病 密 集 檢 驗 二 乳 羊 結 核 病 及 布 氏 桿 菌 病 防 治 每 年 一 次 對 乳 羊 牧 場 施 行 例 行 性 檢 驗, 陽 性 羊 隻 依 法 撲 殺 並 核 給 補 償 費 陽 性 場 並 移 動 管 制 三 個 月 執 行 乙 次 結 核 病 密 集 檢 驗 三 鹿 結 核 病 防 治 養 鹿 場 之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填 寫 鹿 結 核 病 檢 驗 申 請 書 向 該 轄 鄉 鎮 市 公 所 或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申 請 檢 驗, 陽 性 鹿 隻 依 法 撲 殺 並 核 發 補 償 費 四 乳 房 炎 防 治 輔 導 提 供 C.M.T 試 劑 供 酪 農 檢 查 乳 汁 及 早 發 現 異 常 之 乳 房, 提 早 治 療 以 減 少 乳 房 炎 發 生, 並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五 牛 流 行 熱 防 治 輔 導 成 牛 牛 隻 每 年 注 射 3 次 (3 月 6 月 9 月 ) 施 打 牛 流 行 熱 疫 苗, 仔 牛 落 實 基 礎 免 疫, 並 補 強 注 射 2 次, 以 達 最 大 保 護 作 用 減 少 因 該 病 造 成 之 損 失 六 牛 羊 鹿 口 蹄 疫 防 治 仔 牛 仔 羊 鹿 完 成 基 礎 免 疫 後, 成 牛 羊 鹿 每 年 補 強 注 射 1 劑, 並 採 血 監 測 抗 體 力 價 分 佈 情 形 用 以 免 疫 參 考 以 達 最 大 保 護 作 用 七 羊 隻 羊 痘 疾 病 防 治 仔 羊 完 成 基 礎 免 疫 後, 每 年 補 強 注 射 1 劑 40

42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陸 動 物 藥 政 管 理 一 市 售 動 物 用 藥 品 品 質 管 理 抽 驗 市 售 生 物 藥 品 與 一 般 藥 品, 並 檢 查 藥 品 標 籤 仿 單 二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管 理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者 登 記 及 建 檔, 並 取 締 未 辦 理 販 賣 業 者 登 記 業 者 三 動 物 用 偽 禁 藥 品 聯 合 查 緝 取 締 配 合 司 法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非 法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之 查 緝 取 締, 並 依 法 裁 處 或 移 送 四 安 全 正 確 用 藥 宣 導 辦 理 正 確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及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講 習 會 五 動 物 用 藥 品 使 用 處 所 查 核 與 宣 導 例 行 性 赴 動 物 用 藥 品 製 造 業 飼 料 廠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戶 及 養 畜 禽 殖 戶 等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處 所, 查 核 原 料 藥 氯 黴 素 等 動 物 用 偽 禁 藥 並 宣 導 獸 醫 師 ( 佐 ) 處 方 藥 品 等 相 關 規 定 六 獸 醫 師 ( 佐 ) 登 記 管 理 獸 醫 師 ( 佐 ) 登 記 管 理 及 輔 導 與 查 核 柒 動 物 保 護 及 疾 病 防 治 一 推 動 動 物 保 護 ( 一 ) 轄 區 內 之 公 共 場 所 稽 查 未 寵 物 登 記 之 犬 隻, 以 提 昇 登 記 率 ( 二 ) 對 民 眾 遺 失 犬 隻 提 供 協 尋 服 務 及 認 領 養 犬 隻 資 訊 ( 三 ) 推 廣 全 民 動 物 保 護 理 念, 減 少 虐 待 傷 害 動 物 及 違 法 案 件 查 察 ( 四 ) 特 定 寵 物 業 管 理 查 核 及 非 法 業 者 取 締 二 流 浪 犬 收 容 管 理 ( 一 ) 流 浪 犬 收 容 管 理 醫 療 及 處 置 ( 二 ) 宣 導 及 執 行 犬 貓 絕 育, 逐 年 降 低 繁 殖 數 量 ( 三 ) 推 廣 民 眾 認 領 養 流 浪 犬 隻 三 寵 物 及 野 生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一 ) 犬 貓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41

43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二 ) 落 實 寵 物 登 記 及 查 核 ( 三 ) 輸 入 動 物 追 蹤 檢 疫 及 管 理 ( 四 ) 流 浪 動 物 緊 急 救 援 捌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 其 他 設 備 一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二 雜 項 設 備 費 42

44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地 籍 一 提 昇 地 籍 管 理 品 質, 賡 續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及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杜 絕 界 址 糾 紛 及 訟 爭 二 辦 理 地 籍 清 理, 促 進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權 益 三 執 行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列 管 業 務 四 辦 理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及 地 政 士 之 管 理,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五 加 強 宣 導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2 規 定 有 關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業 務 六 推 動 地 政 e 網 通 計 畫, 民 眾 網 上 申 辦 即 可 取 得 土 地 資 訊 七 推 動 地 政 服 務 即 時 通 - 行 政 機 關 使 用 地 籍 謄 本 服 務 e 點 通 作 業 八 辦 理 地 政 電 子 資 料 流 通 服 務 網 作 業, 建 置 全 國 單 一 地 政 電 子 資 料 流 通 供 應 服 務 窗 口, 提 昇 作 業 效 率 與 成 果 品 質 貳 地 價 測 量 一 辦 理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分 割 測 量 及 登 記,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二 推 動 地 籍 圖 重 測 工 作, 建 立 新 地 籍 測 量 成 果, 確 實 釐 整 地 籍, 保 障 人 民 合 法 產 權 三 落 實 平 均 地 權, 以 電 腦 化 辦 理 公 告 現 值 及 公 告 地 價, 改 進 作 業 流 程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四 建 立 區 域 性 坐 標 系 統 轉 換 資 料 庫, 提 高 空 間 圖 資 套 疊 品 質, 並 積 極 辦 理 圖 解 數 化 地 籍 圖 整 合 建 置 及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套 疊 計 畫 參 地 權 一 配 合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及 水 利 工 程 需 要,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作 業, 以 利 用 地 取 得, 促 進 地 方 建 設 二 管 理 維 護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成 果, 保 障 佃 農 之 權 益 肆 地 用 一 辦 理 公 有 土 地 撥 用, 使 機 關 間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二 加 強 公 地 管 理, 維 護 公 地 放 租 成 果 暨 催 徵 佃 租, 挹 注 縣 庫 收 入 三 依 公 私 部 門 開 發 或 建 設 事 業 之 需 求, 積 極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43

45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伍 重 劃 一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及 區 段 徵 收, 促 進 可 建 築 用 地 之 供 給, 強 化 都 市 公 共 建 設,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提 昇 生 活 機 能 二 辦 理 農 漁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提 昇 農 漁 村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地 籍 整 理 三 辦 理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整 修 及 改 善 工 程, 以 促 進 機 械 化 及 現 代 化 農 業 環 境 44

46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新 聞 行 政 一 新 聞 行 銷 管 理 新 聞 行 政 行 銷 及 公 共 關 係 管 理 二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及 出 版 業 輔 導 辦 理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之 登 記 管 理, 查 察 違 規 錄 影 節 目 帶 影 音 光 碟 及 出 版 品 三 有 線 電 視 業 輔 導 管 理 ( 一 ) 落 實 對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以 維 護 訂 戶 權 益 ( 二 ) 查 察 違 規 節 目 與 廣 告, 以 維 護 訂 戶 之 收 視 品 質 ( 三 ) 辦 理 有 線 電 視 年 度 費 率 審 議 ( 四 ) 辦 理 有 線 電 視 收 視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提 升 業 者 服 務 品 質 四 山 區 數 位 無 線 電 視 轉 播 站 ( 改 善 站 ) 維 修 補 助 各 公 所 辦 理 偏 遠 山 區 數 位 無 線 電 視 轉 播 站 ( 改 善 站 ) 維 修 五 行 動 通 訊 基 地 台 申 設 業 務 協 助 行 動 通 訊 基 地 台 申 設, 彙 整 本 府 各 單 位 之 審 核 意 見 後 向 NCC 反 映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法 規 六 縣 政 新 聞 剪 輯 剪 輯 報 章 縣 政 報 導 七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相 關 地 方 文 化 活 動 之 補 助 運 用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相 關 地 方 文 化 活 動 之 補 助 貳 行 銷 一 縣 政 綜 合 行 銷 業 務 ( 一 ) 協 助 各 項 活 動 行 銷 宣 傳, 促 進 公 共 參 與, 擴 大 縣 政 行 銷 效 益 ( 二 ) 縣 政 電 子 媒 體 行 銷 企 製 與 託 播, 強 化 政 府 與 民 間 交 流 溝 通 ( 三 ) 跨 局 處 行 銷 之 協 調 及 整 合, 提 升 整 體 行 銷 綜 效 ( 四 ) 縣 政 發 展 行 銷 專 題 企 製, 強 化 公 共 議 題 宣 導 ( 五 ) 協 辦 經 建 政 策 推 行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與 輔 導 及 產 業 行 銷 推 廣, 提 升 本 縣 45

47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產 業 能 見 度 及 經 濟 效 益 二 公 共 事 務 宣 導 ( 一 ) 辦 理 縣 政 刊 物 之 編 印 及 發 送, 強 化 政 府 與 民 間 公 共 事 務 交 流 平 台 ( 二 ) 企 製 公 共 事 務 文 宣 及 出 版 品, 強 化 公 共 事 務 宣 導 ( 三 ) 辦 理 春 聯 賀 卡 日 曆 之 編 印 彙 送 ( 四 ) 協 辦 相 關 公 共 事 務 之 宣 導 ( 如 防 治 竊 盜 及 暴 力 犯 罪 治 安 會 報 及 守 望 相 助 交 通 安 全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防 颱 防 災 等 ) 參 公 共 關 係 一 辦 理 記 者 會 及 協 助 各 單 位 大 型 活 動 例 行 宣 導 活 動 之 媒 體 服 務 及 聯 繫 二 接 待 國 內 外 各 界 外 賓 等 團 體 參 訪 活 動 三 發 布 縣 政 平 面 電 子 新 聞 及 照 片 46

48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文 書 管 理 一 依 據 文 書 作 業 規 定, 落 實 文 書 處 理 各 項 作 業 二 配 合 本 府 推 行 線 上 簽 核, 全 面 推 動 減 紙 減 量 計 畫 三 賡 續 推 展 機 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四 改 進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五 定 期 舉 行 縣 務 會 議 及 主 管 會 報, 檢 討 施 政 得 失 六 加 強 本 府 公 報 e 化 功 能 貳 出 納 管 理 一 辦 理 本 府 及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內 員 工 及 臨 單 約 聘 僱 人 員 薪 資 清 冊 繕 造 發 放 等 相 關 業 務 二 各 類 所 得 之 登 錄 課 繳 申 報 及 各 項 應 扣 款 之 扣 繳 三 辦 理 各 專 戶 帳 務 管 理 及 電 匯 服 務 四 員 工 公 健 保 二 代 健 保 及 退 撫 金 之 核 算 及 繳 納 五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等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六 零 用 金 之 發 放 七 掣 製 各 類 付 款 支 票 及 本 府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八 整 理 各 分 類 帳 務 及 總 帳 務 九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參 庶 務 管 理 一 財 產 管 理 方 面, 依 規 定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列 帳 盤 點 報 廢 出 售 移 撥 等 各 項 業 務 二 物 品 管 理 方 面, 確 實 建 立 本 府 非 消 耗 品 之 分 類 明 細 帳 及 個 人 資 料 卡, 以 利 管 理 三 車 輛 管 理 方 面, 督 導 駕 駛 平 時 注 重 檢 查 及 保 養 車 輛,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以 策 行 車 安 全 四 廳 舍 管 理 方 面, 隨 時 注 意 廳 舍 檢 修 維 護, 以 維 安 全 五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定 期 修 剪 花 木 雜 草, 清 理 水 溝 垃 圾 等, 加 強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47

49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六 工 友 管 理 方 面, 加 強 考 核 駕 駛 技 工 工 友 平 時 工 作 及 服 勤 態 度 七 小 額 採 購 方 面,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下 之 小 額 採 購 業 務 八 同 鄉 會 業 務, 辦 理 同 鄉 會 聯 繫 業 務 肆 法 制 一 強 化 縣 法 制 功 能, 以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法 治 觀 念, 確 立 依 法 行 政 之 基 礎 二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或 廢 止 本 縣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及 行 政 規 則, 使 其 內 容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並 達 到 便 民 利 民 之 目 標 三 依 訴 願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審 慎 處 理 訴 願 案 件, 縮 短 審 議 期 限,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四 加 強 國 家 賠 償 之 宣 導, 並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限 期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法 制 及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五 據 消 費 者 之 請 求 召 開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六 辦 理 行 政 罰 鍰 逾 期 未 繳 案 件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等 各 項 業 務, 增 加 縣 庫 收 入 48

50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縣 政 發 展 一 辦 理 縣 政 發 展 相 關 計 畫 二 辦 理 上 級 長 官 訪 視 事 宜 三 辦 理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業 務, 提 昇 本 縣 工 程 美 觀 品 質 四 辦 理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創 造 具 本 土 文 化 風 格, 綠 意 盎 然 適 意 美 質 的 永 續 家 園 五 辦 理 縣 政 推 展 暨 議 會 考 察 事 宜 六 辦 理 嘉 義 縣 社 區 規 劃 師 與 社 區 風 貌 再 造 事 宜 七 辦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相 關 事 宜 八 辦 理 監 委 巡 察 相 關 事 宜 九 辦 理 縣 政 顧 問 相 關 事 宜 十 編 製 施 政 計 畫 各 局 處 工 作 報 告 及 縣 長 口 頭 施 政 報 告 貳 管 制 考 核 一 持 續 推 動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建 立 以 民 意 導 向 為 依 歸 的 高 效 能 政 府 二 加 強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各 項 重 要 計 畫 及 重 大 建 設 之 管 制 考 核, 以 確 保 施 政 品 質 與 成 果 三 加 強 一 般 公 文 人 民 陳 情 及 申 請 案 件 之 時 效 控 管 與 稽 催, 保 障 民 眾 的 權 益 四 強 化 工 程 查 核 機 制, 落 實 三 級 品 管, 建 構 品 質 控 管 五 項 指 標, 以 提 昇 本 縣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五 加 強 各 類 工 程 進 度 之 管 制 考 核, 確 保 本 縣 各 類 公 共 工 程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六 持 續 調 查 本 縣 民 眾 對 本 府 各 項 重 要 施 政 之 滿 意 度, 作 為 策 進 縣 政 發 展 之 參 考, 提 升 民 眾 有 感 度 參 資 訊 管 理 一 辦 理 本 府 與 所 屬 1 2 級 機 關 及 本 縣 基 層 機 關 學 校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及 管 理, 確 保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備 運 作 正 常, 提 供 全 縣 行 政 機 關 與 學 校 正 常 使 用, 達 成 公 文 處 理 全 程 電 子 化 的 目 標 二 辦 理 本 府 各 項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與 主 機 管 理 維 護, 確 保 資 訊 系 統 正 常 穩 定 運 49

51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作, 並 配 合 政 策 需 求 進 行 各 系 統 修 正 擴 充 及 備 援 工 作, 包 括 電 腦 中 心 電 力 空 調 防 火 牆 骨 幹 網 路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佈 建 不 斷 電 系 統 防 火 牆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暨 資 安 模 組 授 權 Mail2000 電 子 郵 件 NOPAM 垃 圾 郵 件 過 濾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本 府 各 處 室 網 站 本 縣 公 所 網 站 本 府 行 政 資 訊 入 口 網 及 公 務 預 算 會 計 暨 財 政 系 統 等 系 統 三 辦 理 本 府 電 腦 中 心 各 項 網 路 設 備 及 本 府 各 單 位 個 人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之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並 配 合 各 項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之 推 展,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四 延 續 辦 理 本 縣 住 宅 及 不 動 產 資 訊 系 統 第 三 期 專 案, 並 向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申 請 第 四 期 計 畫 案 肆 資 訊 安 全 一 推 動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防 護, 加 強 縣 府 外 部 及 內 部 網 路 安 全, 以 提 昇 行 政 資 訊 網 路 的 穩 定 度, 並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落 實 資 訊 安 全 制 度 及 管 理 規 範 的 實 施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資 通 安 全 工 作, 辦 理 各 項 資 訊 安 全 設 備 及 服 務 採 購, 包 括 更 新 個 人 電 腦 設 備 防 毒 軟 體 及 防 火 牆 設 備 等, 以 加 強 本 縣 行 政 機 關 對 外 及 內 部 網 路 安 全, 降 低 電 腦 病 毒 感 染 及 電 腦 駭 客 攻 擊 的 危 害 程 度, 提 昇 行 政 資 訊 網 路 的 穩 定 度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辦 理 資 通 安 全 通 報 機 制 演 練 及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作 業 伍 檔 案 管 理 一 檔 案 之 建 檔 與 歸 檔 ( 一 ) 完 成 府 內 各 單 位 檔 案 點 收 立 案 編 目 建 檔 與 歸 檔 ( 二 ) 定 期 檢 測 彙 送 本 府 檔 案 目 錄 至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 三 ) 檔 案 管 理 並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 四 ) 賡 續 辦 理 銷 毀 本 府 90 年 至 93 年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檔 案 作 業 ( 五 ) 提 供 檔 案 借 調 ( 六 ) 辦 理 本 府 103 年 以 前 永 久 保 存 檔 案 掃 描 備 份 50

52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二 檔 案 之 清 理 及 安 全 維 護 ( 一 ) 賡 續 辦 理 本 府 檔 案 管 理 新 舊 系 統 轉 換 時 未 能 匯 入 新 系 統 檔 案 補 登 作 業 ( 二 ) 本 府 檔 案 大 樓 內 外 環 境 維 護 51

53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型 塑 新 時 代 行 政 團 隊 一 因 應 縣 政 需 求 規 劃 設 計 組 織 規 模, 致 力 合 理 化 員 額 配 置 二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專 業 品 質, 提 供 專 業 效 能 便 利 之 顧 客 導 向 的 人 事 服 務 三 運 用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WebITR) 建 置 之 平 台, 創 造 業 務 經 驗 單 位 內 傳 承 單 位 外 交 流 之 縱 向 與 橫 向 擴 展 延 續, 完 善 經 驗 傳 承, 接 軌 經 驗 斷 層 四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專 業, 提 供 顧 客 導 向 之 人 事 服 務 ( 一 ) 強 化 人 事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及 專 業 知 能, 提 供 便 利 性 之 人 事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品 質, 朝 向 顧 客 導 向 之 人 事 服 務 ( 二 ) 結 合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發 行 人 事 服 務 GOGOGO 電 子 報, 持 續 更 新 本 處 C.C.S 人 事 服 務 平 台 資 訊, 以 期 掌 握 最 新 人 事 法 令 動 態 及 人 事 專 業 知 能 五 辦 理 核 心 職 能 訓 練, 落 實 重 要 政 策 推 行 與 培 育 多 元 人 才 之 目 標 六 持 續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強 化 各 階 主 管 人 員 領 導 與 管 理 職 能 七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通 報 作 業 研 習, 提 升 災 害 應 變 與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貳 營 造 溫 馨 關 懷 職 場, 循 證 化 人 才 交 流 資 源 一 建 構 全 方 位 員 工 協 助 機 制, 打 造 溫 馨 互 助 公 務 環 境 二 促 進 人 才 交 流, 活 絡 縣 政 團 隊 人 力 資 源, 建 構 精 實, 高 效 能 之 施 政 團 隊 參 落 實 獎 懲 制 度, 有 效 激 勵 士 氣 一 秉 持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之 宗 旨, 建 立 公 平 合 理 的 獎 懲 制 度 二 建 立 激 勵 環 境, 凝 聚 縣 政 發 展 之 共 識 三 營 造 團 體 學 習 氛 圍, 獎 勵 主 動 自 我 學 習 肆 持 續 推 動 員 工 福 利 及 退 撫 照 護 業 務, 提 升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權 益 一 適 時 函 知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相 關 退 撫 政 策 及 修 正 法 規, 增 進 對 法 律 認 知, 以 利 瞭 解 己 身 權 益 二 貫 徹 對 退 休 人 員 撫 卹 遺 族 之 關 懷 照 護 業 務 三 辦 理 員 工 健 檢, 照 護 員 工 福 利 四 推 廣 參 與 社 團 與 藝 文 活 動, 提 昇 員 工 活 力 及 創 新 性 52

54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五 賡 續 辦 理 工 程 獎 金 績 效 化 制 度 六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伍 善 用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人 事 資 料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效 能 一 強 化 人 事 人 員 資 訊 能 力,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增 進 行 政 效 能 ( 一 ) 開 辦 人 事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訓 練 課 程, 搭 配 宣 導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業 務, 如 人 事 服 務 網 ecpa 各 項 應 用 系 統 之 使 用, 加 強 人 事 人 員 資 訊 系 統 使 用 能 力 與 知 能 ( 二 ) 不 定 期 更 新 本 府 資 訊 學 習 角 網 頁, 提 供 人 事 人 員 上 網 了 解 目 前 各 項 資 訊 新 知 與 應 用 狀 況, 以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品 質 精 進 專 業 概 念 能 力 ( 三 ) 新 增 本 府 104 年 自 製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數 位 教 材 數 位 學 習 通 網 頁, 開 放 予 所 有 人 事 人 員 查 閱 及 學 習, 擴 大 專 業 知 識 交 流 效 益 二 建 構 種 籽 教 師 輔 導 網 絡 機 制 有 效 建 立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一 ) 建 立 人 事 資 訊 種 籽 教 師 輔 導 制 度, 輔 導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兼 任 ( 辦 ) 人 事 人 員, 提 升 人 事 專 業 實 務 操 作 知 能 ( 二 ) 建 置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正 確 即 時 之 線 上 人 事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人 事 統 計 資 料 決 策 運 用 參 考 53

55 嘉 義 縣 人 力 發 展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研 習 訓 練 業 務 一 定 期 邀 聘 產 官 學 界 各 領 域 菁 英 達 人 及 典 範 人 士 進 行 專 題 講 演, 傳 播 與 時 俱 進 新 時 代 觀, 以 內 化 傳 衍 新 知, 提 升 本 縣 總 體 競 爭 力, 積 極 推 動 縣 政 發 展 與 策 略 執 行 二 配 合 縣 政 發 展 各 階 段 期 程, 規 劃 辦 理 各 配 套 培 訓 學 程, 以 系 統 及 標 竿 等 各 類 學 習 法, 培 訓 公 教 人 員 及 民 眾, 具 前 瞻 新 思 維 及 創 新 思 辨 力, 深 化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協 助 配 合 完 成 本 縣 各 階 段 政 策 執 行 總 目 標 三 辦 理 專 業 法 規 訓 練, 培 養 公 務 員 法 學 專 業 素 養 與 相 關 知 能, 讓 同 仁 不 斷 精 進 最 新 法 理 案 例, 確 實 依 法 行 政, 避 免 產 生 應 為 而 不 為 不 應 為 而 為 之 情 事, 勇 於 積 極 服 務, 保 障 自 身 與 縣 民 權 益, 建 構 效 能 政 府 四 辦 理 主 題 學 程 發 展 訓 練, 激 發 與 培 養 同 仁 多 面 潛 能 探 索 與 開 發, 以 組 織 學 習 模 式, 進 行 多 元 職 能 學 習 與 經 驗 交 流, 提 升 團 隊 共 識 與 效 能 貳 行 政 管 理 業 務 一 賡 續 強 化 創 新 學 院 大 樓 空 間 及 人 員 之 安 全 維 護 ( 一 ) 大 門 前 廣 場 公 共 藝 術 造 型 薄 膜, 因 有 鏽 蝕 傾 倒 之 虞, 需 進 行 整 修 以 加 強 穩 固 ( 二 ) 戶 外 木 作 景 觀 平 台 花 台, 因 日 曬 雨 淋 致 部 分 變 形 或 腐 朽, 有 公 共 危 險 之 虞, 需 進 行 安 全 性 整 修 ( 三 ) 大 樓 門 禁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大 樓 內 外 監 錄 管 理 系 統 安 全 性 之 持 續 強 化 ( 四 ) 加 強 檢 修 或 增 設 消 防 及 保 全 系 統 之 各 項 設 施 與 設 備 ( 五 ) 全 面 檢 修 大 樓 整 體 供 電 及 供 水 系 統 之 安 全, 包 括 : 電 氣 室 及 發 電 機 之 維 護 及 保 養 各 樓 層 管 路 間 之 配 線 箱 變 壓 器 及 管 線 之 檢 修 供 水 管 線 與 汲 水 馬 達 配 線 箱 之 檢 修 蓄 水 池 與 水 塔 之 清 潔 等 ( 六 ) 定 期 巡 檢 各 項 用 電 設 施 與 設 備 ( 七 ) 定 期 檢 查 維 修 及 保 養 電 梯 系 統 二 租 借 研 習 場 地 與 研 習 套 房 之 電 腦 化 : 為 提 供 租 借 場 地 者 較 便 捷 之 申 請 方 式 與 途 徑, 並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擬 將 行 之 多 年 - 以 電 話 洽 詢 登 記 將 申 請 表 以 郵 遞 傳 真 或 親 自 送 達 需 於 使 用 場 地 或 套 房 前, 至 本 所 開 單 再 到 54

56 嘉 義 縣 人 力 發 展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銀 行 繳 費 等 傳 統 作 業 方 式 或 流 程, 運 用 電 腦 系 統 加 以 改 善, 完 成 後, 申 請 人 即 可 透 過 網 路, 瀏 覽 場 地 及 其 使 用 情 形, 並 進 行 登 記 申 請 表 上 傳 確 認 申 請 進 度 匯 款 單 上 傳 等 作 業, 以 期 達 到 便 民 與 效 能 三 妥 善 維 護 研 習 場 地 ( 套 房 ) 之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提 昇 研 習 空 間 環 境 品 質 ( 一 ) 擬 訂 各 研 習 場 地 及 研 習 套 房 各 項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維 護 機 制, 包 括 各 項 電 腦 資 通 影 音 設 備 水 電 設 備 等 之 檢 查 及 維 護 ( 二 ) 加 強 研 習 場 地 與 套 房 各 式 空 間 設 施 之 整 理 與 修 繕 ( 三 ) 提 昇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及 冷 氣 機 之 運 轉 效 能, 整 修 各 部 機 件, 汰 換 耗 電 設 備 四 持 續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政 策, 加 強 內 外 環 境 之 整 潔 與 綠 美 化 ( 一 ) 更 新 節 能 減 碳 之 編 組 與 行 動 措 施, 並 持 續 更 新 各 項 耗 電 設 備, 以 期 達 成 節 電 節 水 與 環 保 目 標, 同 時 優 化 空 間 品 質 ( 二 ) 定 期 整 修 與 更 新 室 內 外 各 類 景 觀 植 栽, 維 護 各 項 景 觀 設 施 之 完 善, 提 供 研 習 及 會 議 單 位 優 美 之 空 間 環 境 ( 三 ) 改 善 各 式 公 共 空 間 及 研 習 場 地 之 清 潔 與 整 理 方 式, 提 昇 空 間 之 整 潔 與 環 境 之 衛 生 55

57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歲 計 依 據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統 籌 財 力 資 源 分 配, 彙 編 本 縣 106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 暨 審 慎 評 估 各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 或 投 資 計 畫 ), 彙 編 本 縣 106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如 期 送 請 議 會 審 議 貳 審 核 依 據 會 計 法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本 府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內 部 審 核 及 採 購 之 監 辦 參 單 位 會 計 一 編 製 104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 依 照 決 算 法 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等 相 關 規 定, 編 製 本 府 單 位 決 算 暨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二 編 製 105 年 度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編 製 各 類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作 業 手 冊 等 相 關 規 定, 編 製 本 府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暨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三 按 月 編 製 本 府 單 位 預 算 及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會 計 報 告 四 辦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收 支 事 項 帳 務 處 理 肆 統 計 一 落 實 公 務 統 計 管 理, 建 立 完 整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二 蒐 集 重 要 統 計 數 字, 編 印 施 政 統 計 資 料 及 撰 寫 各 項 專 案 應 用 分 析, 提 供 業 務 施 政 參 用 及 各 界 使 用 伍 主 計 行 政 一 督 導 本 縣 會 計 統 計 業 務 順 利 進 行, 期 使 各 級 主 計 人 員 加 強 審 核 財 務 收 支, 發 揮 財 務 運 用 效 能 二 推 行 會 計 制 度, 發 揮 會 計 功 能 三 加 強 主 計 人 員 培 訓, 充 實 主 計 專 業 人 員 之 學 識 陸 帳 務 檢 查 一 彙 編 105 年 度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56

58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市 ) 政 府 編 製 各 類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作 業 手 冊 彙 編 本 縣 105 年 度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送 達 相 關 單 位 及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嘉 義 縣 審 計 室 二 彙 編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總 決 算 : 依 據 決 算 法 及 台 灣 省 縣 市 總 會 計 制 度 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等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彙 編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總 決 算 三 編 製 本 縣 總 會 計 月 報 四 輔 導 查 核 本 縣 國 小 及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會 計 業 務, 提 升 會 計 業 務 品 質 57

59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政 風 行 政 一 策 訂 政 風 工 作 年 度 計 畫, 力 求 明 確 具 體 可 行 二 增 進 並 強 化 政 風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匡 正 政 風 人 員 紀 律, 執 行 業 務 督 導 管 考 三 訂 定 專 案 機 密 維 護 措 施, 落 實 保 密 作 為 四 辦 理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相 關 規 定 及 洩 密 案 例 宣 導 五 協 助 機 關 強 化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六 結 合 防 護 團 適 時 辦 理 各 項 講 習 或 演 練, 以 強 化 員 工 應 變 制 變 能 力 七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本 機 關 事 件 作 業 要 點 政 風 機 構 協 助 處 理 陳 情 請 願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及 嘉 義 縣 政 府 處 理 民 眾 集 體 陳 情 請 願 事 件 程 序 及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落 實 執 行 以 防 範 可 能 之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發 生 貳 政 風 查 處 一 發 掘 重 大 不 法 案 件 ( 一 ) 結 合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政 風 狀 況, 針 對 作 業 違 常 單 位 及 生 活 違 常 人 員, 積 極 發 掘 妨 礙 興 利 之 業 務 與 對 象, 以 預 警 方 式,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作 工 作 調 整 或 適 時 輔 導, 防 範 發 生 重 大 貪 瀆 不 法 ( 二 ) 分 析 廠 商 參 與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採 購 情 形, 遏 止 有 圍 標 綁 陪 標 等 不 法 情 事 二 辦 理 交 查 或 檢 舉 案 件 ( 一 ) 有 關 民 眾 檢 舉 媒 體 報 導 民 意 機 關 質 詢 上 級 政 風 機 構 與 首 長 交 查 案 件, 經 查 察 瞭 解 後, 即 將 結 果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並 函 復 上 級 或 檢 舉 人 ( 二 ) 查 證 過 程 應 依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規 定, 注 意 檢 舉 人 相 關 保 密 工 作 三 賡 續 執 行 食 安 廉 政 工 作 小 組 ( 一 ) 會 同 相 關 業 管 單 位 進 行 食 品 相 關 業 者 聯 合 稽 查, 協 助 伸 張 本 府 公 權 力 ( 二 ) 強 化 相 關 單 位 橫 向 及 縱 向 聯 繫, 共 同 打 擊 食 安 不 法 四 適 時 針 對 具 普 遍 性 共 通 性 之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依 據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交 辦 或 58

60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自 行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以 發 掘 潛 存 行 政 違 失 或 不 法 參 政 風 預 防 一 強 化 組 織 力 量, 建 立 廉 政 品 管 圈, 落 實 會 報 功 能 設 置 廉 政 會 報, 每 4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1 次, 由 首 長 親 自 主 持 會 議, 督 導 及 檢 討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並 組 成 廉 政 品 管 圈 工 作 小 組, 由 政 風 機 構 負 責 秘 書 作 業 二 發 掘 民 意 脈 動, 廣 徵 興 革 建 言 研 編 廉 政 研 究, 以 廉 政 專 報 及 民 意 調 查 方 式, 了 解 民 眾 對 本 府 施 政 及 廉 政 狀 況 之 觀 感 與 興 革 意 見, 掌 握 民 意 脈 動 三 評 估 並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 一 ) 定 期 辦 理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掌 握 可 能 涉 及 貪 腐 風 險 事 件 動 態 資 料, 策 進 預 防 機 制 ( 二 ) 注 意 掌 握 機 關 政 風 狀 況, 及 時 陳 報 機 關 首 長 應 變 處 置 ( 三 ) 落 實 監 辦 採 購, 並 分 析 採 購 辦 理 情 形, 發 掘 採 購 異 常 案 件 四 健 全 陽 光 法 令, 促 進 課 責 透 明 ( 一 ) 加 強 宣 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等 陽 光 法 令 ( 二 ) 執 行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等 陽 光 法 令, 強 化 相 關 案 件 審 核 調 查 五 落 實 公 務 員 行 為 規 範, 建 立 透 明 政 府 典 範 ( 一 ) 加 強 宣 導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與 亮 點 員 工 法 紀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規 定, 對 象 包 含 機 關 首 長 機 要 人 員 單 位 主 管 及 員 工 等 ( 二 ) 落 實 執 行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加 強 請 託 關 說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 三 )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登 錄 資 料 逐 筆 建 檔 ( 四 ) 獎 勵 表 揚 廉 潔 楷 模 六 實 施 專 案 稽 核 : 針 對 產 生 不 便 民 無 效 率 或 可 能 妨 害 興 利 及 各 項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辦 理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研 提 具 體 改 進 意 見 59

61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七 活 化 廉 政 與 法 治 教 育 宣 導, 使 公 務 員 能 正 確 誠 實 和 妥 適 執 行 公 務, 並 加 強 宣 導 公 務 員 不 願 貪 不 必 貪 不 敢 貪 不 能 貪 觀 念, 落 實 廉 能 核 心 價 值 及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八 推 動 企 業 廠 商 民 間 團 體 非 政 府 組 織 和 民 眾 積 極 參 與 反 貪 腐 運 動, 宣 導 貪 腐 的 弊 害 及 風 險 ( 一 )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系 列 活 動, 促 進 民 眾 參 與 ( 二 ) 倡 導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凝 聚 企 業 與 私 部 門 反 貪 共 識, 舉 辦 企 業 倫 理 宣 導 座 談 會 或 研 討 會, 全 面 推 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概 念, 促 進 企 業 參 與 九 推 動 校 園 誠 信, 深 化 學 子 品 格 教 育 推 動 校 園 深 耕 扎 根 計 畫, 以 廉 潔 誠 信 為 主 題, 召 募 有 熱 忱 口 才 便 給 之 廉 政 志 工 至 校 園 演 說 廉 政 故 事 或 辦 理 廉 政 繪 畫 比 賽 等 十 結 合 村 里 社 區 組 織 民 間 團 體, 提 升 倫 理 建 設, 建 構 廉 政 平 臺, 並 鼓 勵 民 眾 投 入 廉 政 志 願 服 務 ( 一 ) 結 合 村 里 各 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宗 教 組 織 NGO 及 其 他 團 體, 建 構 廉 政 平 臺, 共 同 推 動 精 神 倫 理 建 設, 並 舉 辦 社 區 座 談, 溝 通 廉 能 與 倫 理 觀 念 ( 二 ) 推 動 民 眾 參 與 廉 政 志 願 服 務, 促 進 對 貪 腐 零 容 忍 十 一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建 立 公 開 機 制 研 擬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檢 視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建 立 獎 勵 機 制 ( 如 行 政 透 明 獎 ), 積 極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化, 鼓 勵 民 眾 共 同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作 為 十 二 對 本 府 發 包 工 程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或 標 比 偏 低 案 件 抽 查, 以 確 保 公 共 工 程 設 施 之 品 質 60

62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治 安 偵 防 一 治 安 策 略 規 劃 執 行 及 犯 罪 防 制 作 為 ( 一 ) 全 面 檢 肅 毒 品 工 作 廣 為 情 蒐 查 緝 走 私 毒 品, 阻 絕 毒 品 於 境 外 全 面 查 緝 施 用 毒 品 犯 罪, 減 少 治 安 之 危 害 有 效 打 擊 販 毒 集 團 分 子, 阻 斷 販 售 之 管 道 全 力 防 制 毒 品 製 造 栽 種, 避 免 毒 害 擴 大 ( 二 ) 持 續 執 行 檢 肅 治 平 專 案 對 象 及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分 子 1. 切 實 掌 握 列 冊 不 良 組 合 分 子 動 態, 嚴 密 監 控, 瞭 解 其 生 活 狀 況 及 交 往 人 物, 有 再 犯 之 虞 者 立 即 派 員 蒐 證 檢 肅 2. 積 極 蒐 證 檢 肅 治 平 專 案 對 象, 清 查 轄 內 不 良 分 子, 選 定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目 標 分 子 及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分 子, 依 法 提 報 檢 肅 ( 三 ) 加 強 檢 肅 竊 盜 1. 針 對 轄 內 易 銷 贓 場 所, 除 列 冊 監 管 杜 絕 銷 贓 管 道 外, 並 落 實 執 行 查 贓 勤 務, 有 效 偵 防 住 宅 公 共 設 施 車 輛 零 件 農 漁 牧 機 具 農 漁 產 品 電 纜 線 竊 盜 等 6 大 民 生 竊 盜 案 件 2. 規 劃 編 排 全 縣 性 同 步 執 行 順 風 專 案 同 步 查 贓 勤 務, 統 合 運 用 警 力 針 對 汽 機 車 電 纜 線 住 宅 等 竊 盜 犯 罪 加 強 查 緝, 期 查 獲 竊 嫌, 有 效 降 低 竊 盜 發 生 率 3. 將 肅 竊 查 贓 勤 務 納 入 重 點 勤 務 執 行, 並 結 合 機 動 性 勤 務 ( 含 巡 邏 臨 檢 等 ), 依 地 區 治 安 狀 況 (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觀 光 地 區 等 ), 強 化 執 行 檢 肅 竊 盜 4. 針 對 轄 區 可 能 發 生 竊 案 之 重 點 時 間 地 點, 策 劃 勤 務 編 排 警 力, 持 續 檢 肅 竊 盜 工 作 ( 四 ) 加 強 偵 防 搶 奪 ( 劫 ) 犯 罪,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對 金 融 機 構 公 營 事 業 及 銀 樓 業, 均 訂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督 ( 輔 ) 導 實 施 員 工 自 衛 訓 練, 加 強 裝 設 警 報 系 統 規 劃 金 融 機 構 巡 邏 守 望 勤 務, 保 護 運 鈔 安 全, 防 制 歹 徒 不 法 行 動 ( 五 ) 全 面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61

63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主 動 打 擊 消 滅 犯 罪, 全 面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杜 絕 走 私 管 道, 製 ( 改 ) 造 地 下 工 廠, 拓 展 海 外 情 報,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監 控 可 疑 對 象, 強 化 槍 枝 鑑 驗 追 緝 槍 擊 要 犯 ( 六 ) 加 強 查 捕 通 緝 ( 逃 ) 犯 查 捕 通 緝 逃 犯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對 各 軍 司 法 單 位 通 緝 人 犯 均 分 類 列 冊 布 線 查 緝 ( 七 ) 加 強 取 締 職 業 賭 場 對 於 虞 ( 再 ) 犯 之 職 業 性 賭 場 主 持 人 六 合 彩 組 頭 及 有 成 為 賭 博 之 虞 處 所, 全 面 列 冊 查 察 監 控 ( 八 ) 加 強 經 濟 犯 罪 情 報 蒐 集, 協 助 查 緝 走 私 安 定 經 濟 秩 序 1. 全 面 清 查 走 私 前 科 犯 及 重 點 場 所, 並 佈 建 諮 詢 人 員 蒐 集 走 私 情 報 2. 協 助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處 相 關 經 濟 犯 罪 ( 含 食 品 安 全 ), 維 護 國 內 經 濟 秩 序 ( 九 ) 加 強 偵 防 詐 欺 案 件 1. 成 立 反 詐 騙 專 責 組, 強 化 金 融, 電 信 機 構 聯 繫 機 制, 積 極 解 決 金 融 電 信 人 頭 帳 戶 等 詐 騙 管 道 問 題 2. 網 路 電 話 轉 接 平 臺, 以 斷 絕 詐 騙 電 話 騷 擾 及 犯 罪 3. 落 實 警 察 電 信 金 融 聯 防 平 臺 建 檔 分 析 功 能, 強 化 165 專 線 諮 詢 功 能, 以 追 緝 詐 騙 集 團, 防 範 民 眾 受 騙 4. 加 強 取 締 網 路 詐 欺 犯 罪 二 充 實 鑑 識 技 術 設 備, 精 進 勘 察 採 證 能 力 汰 換 老 舊 鑑 識 器 材, 購 買 新 型 專 業 單 眼 數 位 相 機 實 驗 室 指 紋 門 禁 系 統 攜 帶 式 波 多 域 光 源 及 平 行 ( 線 性 光 源 ) 等, 增 進 勘 察 採 證 品 質 提 升 員 警 刑 案 現 場 保 全 能 力 與 偵 查 人 員 勘 察 採 證 水 準, 強 化 鑑 識 人 員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能 力, 落 實 管 理 證 物 流 程, 確 保 證 物 之 證 據 能 力, 依 法 執 行 DNA 強 制 採 樣 送 建 檔 工 作, 全 面 辦 理 住 宅 竊 盜 案 件 與 尋 獲 失 竊 汽 車 之 勘 察 採 證 作 業,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失 智 老 人 等 申 請 自 願 捺 印 指 紋 建 檔, 及 精 進 刑 案 各 類 跡 證 之 顯 現 採 取 技 術 62

64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貳 婦 幼 安 全 與 少 年 保 護 一 落 實 執 行 婦 幼 保 護 工 作 ( 一 ) 婦 幼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及 宣 導 活 動 之 規 劃 ( 二 ) 性 侵 害 案 件 偵 處 及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治 宣 導 等 事 項 ( 三 ) 性 侵 害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登 記 及 報 到 家 庭 暴 力 性 騷 擾 兒 童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案 件 資 料 定 期 統 計 分 析, 研 擬 防 處 措 施 ( 四 ) 告 知 被 害 人 得 行 使 之 權 益 救 濟 途 徑 或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之 服 務 措 施, 並 依 需 要 協 助 轉 介 諮 商 輔 導 安 置 與 補 助 等 事 項 二 落 實 執 行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 一 ) 少 年 虞 犯 犯 罪 偵 防 之 策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等 事 項 ( 二 ) 春 風 專 案 之 規 劃 辦 理 事 項 ( 三 ) 預 防 少 年 犯 罪 宣 導 教 育 等 事 項 ( 四 ) 執 行 或 配 合 執 行 各 項 少 年 保 護 福 利 措 施 ( 五 ) 少 年 犯 罪 資 料 統 計 及 分 析 事 項 ( 六 ) 行 為 偏 差 少 年 諮 商 輔 導 等 協 辦 事 項 ( 七 ) 逃 學 逃 家 或 少 年 行 方 不 明 之 查 ( 協 ) 尋 ( 八 ) 執 行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並 配 合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校 外 聯 巡 工 作 (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及 防 止 幫 派 毒 品 入 侵 校 園 ) ( 九 ) 中 輟 學 生 追 蹤 協 尋 撤 尋 通 報 作 業 ( 十 ) 強 化 少 年 志 工 輔 導 團 功 能 及 運 作 ( 十 一 ) 成 立 少 年 事 件 防 制 官 專 責 辦 理 防 處 少 年 事 件 工 作 ( 十 二 ) 其 他 有 關 少 年 保 護 事 項 參 交 通 執 法 一 執 行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專 案 取 締 項 目 : 針 對 酒 後 駕 車 闖 紅 燈 ( 不 含 紅 燈 右 轉 ) 嚴 重 超 速 (40 公 里 以 上 ) 逆 向 行 駛 機 車 行 駛 禁 行 機 車 道 轉 彎 未 依 規 定 等 違 規 加 強 取 締 63

65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二 執 行 交 通 執 法 及 事 故 防 制 之 宣 導 工 作 ( 一 ) 派 員 赴 各 級 學 校 (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專 題 演 講 ( 二 ) 配 合 縣 政 府 各 局 處 南 區 國 稅 局 等 機 關 單 位 設 攤 宣 導 活 動 ( 三 ) 每 月 初 針 對 前 月 份 發 生 A1 類 交 通 事 故, 製 作 台 語 廣 播 詞, 交 由 發 生 地 派 出 所 警 勤 區 警 員, 透 過 當 地 村 里 廣 播 器 向 村 民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三 推 動 年 長 者 行 的 安 全 家 戶 訪 查 宣 導 工 作 針 對 65 歲 以 上 年 長 者, 結 合 警 勤 區 警 員 訪 查, 持 續 落 實 逐 一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常 識 及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四 執 行 櫻 花 季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是 遠 近 馳 名 享 譽 海 內 外 之 風 景 名 勝, 亦 為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台 旅 遊 之 重 要 景 點 之 一, 每 年 3 月 櫻 花 盛 開 時, 吸 引 眾 多 人 潮 前 來 賞 櫻,104 年 疏 導 重 點 係 加 強 車 流 疏 導 管 制 與 落 實 違 規 停 車 勸 導 取 締 引 導 遊 客 停 放 台 18 線 89 至 95 公 里 路 段 之 路 邊 臨 時 停 車 位, 再 搭 乘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設 置 之 免 費 接 駁 專 車 進 入 園 區, 另 協 調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淨 空 園 區 內 大 型 車 停 車 場, 作 為 大 型 遊 覽 車 上 下 旅 客 及 迴 車 之 轉 運 站 及 增 設 台 18 線 大 客 車 停 車 位, 有 效 改 善 往 年 阿 里 山 沿 線 壅 塞 情 形 105 年 本 局 將 持 續 各 項 規 劃 方 案, 並 縝 密 規 劃 妥 適 之 交 通 疏 導 管 制 措 施, 統 籌 中 埔 竹 崎 分 局 所 屬 各 單 位 警 力, 落 實 執 行 交 通 疏 導 作 為, 期 使 105 年 阿 里 山 櫻 花 季 期 間 交 通 狀 況 更 加 順 暢, 以 提 供 民 眾 更 好 的 遊 憩 品 質 五 執 行 故 宮 南 院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故 宮 南 院 營 運 期 間 將 湧 入 大 量 觀 光 客, 民 眾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或 駕 駛 自 用 小 客 車, 大 量 車 潮 湧 入, 人 車 擁 擠, 易 造 成 交 通 阻 塞, 影 響 遊 憩 品 質 故 宮 南 院 位 置 三 面 臨 路, 北 臨 故 宮 北 路 ( 嘉 58 線 ), 東 臨 故 宮 東 路 ( 嘉 45 線 ), 南 臨 故 宮 大 道 為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主 要 入 口 設 於 南 側 故 宮 大 道 上, 北 側 故 宮 北 路 ( 嘉 58 線 ) 另 有 一 處 輔 助 入 口, 本 局 將 縝 密 規 劃 交 通 疏 導 管 制 措 施, 統 籌 水 上 朴 子 分 局 所 屬 警 力, 落 實 執 行 交 通 疏 導 作 為, 加 強 交 通 疏 導 管 制 及 秩 序 維 護 工 作, 以 維 交 通 之 順 暢,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提 升 故 宮 南 院 105 年 營 運 期 間 遊 憩 品 質 64

66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六 充 實 交 通 應 勤 裝 備 器 材 主 要 針 對 本 局 超 過 使 用 年 限 之 酒 精 測 定 器 進 行 汰 換, 購 置 測 速 照 相 器 材 及 活 動 式 地 磅, 以 維 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預 防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並 杜 絕 執 法 爭 議 七 加 強 事 故 防 制 工 作 針 對 轄 內 發 生 A1 類 道 路 通 事 故 之 路 段, 規 劃 加 強 交 通 稽 查 勤 務, 並 顯 示 於 勤 務 表 上, 確 實 落 實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工 作, 有 效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肆 警 察 業 務 一 強 化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整 頓 警 紀, 檢 肅 貪 瀆, 拔 擢 廉 能, 加 強 精 神 教 育 案 例 教 育 強 化 法 學 素 養 訓 練, 俾 充 實 同 仁 法 律 常 識, 提 升 執 法 能 力 及 服 務 態 度 要 求, 強 化 員 警 勤 務 與 生 活 照 顧, 勵 行 勤 務 督 導 考 核, 賡 續 推 動 靖 紀 專 案, 澈 底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落 實 員 警 品 德 考 核 評 鑑, 淘 汰 不 適 任 員 警, 提 昇 員 警 素 質 與 形 象 二 妥 適 勤 務 規 劃,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靈 活 警 力 運 用, 持 續 淨 化 社 會 治 安 環 境 - 取 締 賭 博 電 玩 及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場 所, 以 達 維 護 治 安 之 任 務 三 落 實 警 勤 區 家 戶 訪 查 推 行 社 區 治 安 及 失 蹤 人 口 查 尋 工 作, 強 化 警 勤 區 經 營 效 能, 達 成 犯 罪 預 防 為 民 服 務 及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等 任 務 ; 強 化 民 防 組 訓 運 用, 讓 全 民 共 同 參 與 協 助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四 強 化 110e 化 勤 務 指 管 系 統, 貫 徹 單 一 窗 口 報 案 制 度, 積 極 推 行 為 民 服 務, 設 置 網 路 報 案 信 箱 以 利 民 眾 上 網 報 案, 增 進 警 民 關 係, 強 化 與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 團 體 ) 機 關 及 大 眾 傳 播 ( 電 子 網 路 廣 播 電 台 及 平 面 ) 媒 體 聯 繫, 適 時 宣 導 警 政 措 施,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俾 供 施 政 作 為 之 參 考 五 賡 續 辦 理 術 科 訓 練 及 學 科 講 習, 以 強 化 員 警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執 勤 效 率, 並 聘 請 精 神 科 醫 師 及 心 理 師 擔 任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成 立 心 理 輔 導 室, 維 護 員 警 身 心 健 康, 遂 行 治 安 任 務 六 辦 理 本 局 朴 子 分 局 松 梅 派 出 所 布 袋 分 局 過 溝 派 出 所 水 上 分 局 本 部 太 保 分 駐 所 鹿 草 分 駐 所 中 埔 分 局 番 路 分 駐 所 大 埔 分 駐 所 義 仁 派 出 所 竹 崎 分 局 梅 山 分 駐 所 等 9 個 單 位 之 耐 震 補 強 整 修 工 程, 經 費 新 台 65

67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幣 900 萬 元 (105 年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指 定 辦 理 施 政 項 目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補 助 ) 七 汰 換 本 局 老 舊 勤 務 車 輛, 吉 普 式 勤 務 車 1 輛 偵 防 車 2 輛 巡 邏 車 6 輛 高 性 能 巡 邏 車 1 輛 巡 邏 機 車 40 輛, 經 費 新 台 幣 1,050 萬 元 (105 年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指 定 辦 理 施 政 項 目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補 助 ) 八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同 仁 有 關 陞 遷 獎 勵 退 休 及 福 利 等 工 作 及 提 供 人 事 業 務 諮 詢, 並 著 重 溝 通 協 調, 營 造 單 位 間 合 作 氛 圍, 共 同 遂 行 本 局 團 隊 目 標 九 建 置 本 局 網 路 側 錄 系 統 及 SOC, 並 推 動 本 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改 版 驗 證, 另 亦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M-Police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推 廣, 以 輔 助 各 項 勤 業 務 遂 行 伍 社 會 保 安 一 因 應 105 年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將 加 強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及 各 項 勤 務 作 為, 以 期 105 年 選 舉 能 在 祥 和 公 平 及 公 正 環 境 下,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二 加 強 社 會 保 防 工 作, 積 極 推 行 公 務 機 密 及 保 防 教 育 安 全 維 護 強 化 偵 防 工 作, 防 止 不 法 滲 透 破 壞 與 危 害, 嚴 密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有 效 掌 控 全 般 治 安 狀 況 三 邇 來 因 全 球 暖 化, 災 難 頻 傳, 為 能 發 揮 現 有 設 備 之 功 用, 故 自 民 國 100 年 8 月 起,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規 定 期 程, 開 始 轄 內 電 子 式 警 報 器 海 嘯 音 符 之 參 數 設 定, 其 目 的 是 於 災 難 發 生 前, 以 海 嘯 警 報 音 符 或 廣 播 語 音 告 知 民 眾 採 取 緊 急 避 難 行 動, 維 護 生 命 安 全, 期 能 有 效 降 低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四 加 強 外 來 人 口 諮 詢 服 務 及 安 全 保 護, 維 護 訪 華 外 ( 國 ) 賓 安 全, 強 化 僑 防 工 作, 妥 適 處 理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提 供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申 請 優 質 服 務, 提 升 員 警 英 語 能 力 及 辦 理 相 關 陸 務 工 作 陸 強 化 警 政 法 制 一 持 續 辦 理 更 新 警 政 法 規 訂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之 協 調 及 警 察 法 規 資 料 庫 建 置 66

68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事 項, 以 提 供 查 詢 最 新 法 規 常 識, 裨 益 員 警 執 法, 以 達 治 安 維 護 之 任 務 二 持 續 辦 理 精 進 警 察 法 規 知 能 執 行 宣 導 及 法 規 諮 詢 服 務, 以 提 昇 員 警 素 質 與 形 象 三 強 化 本 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等 相 關 業 務 功 能 運 作, 以 減 少 訴 訟 及 賠 償 67

69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強 化 火 災 預 防 工 作 一 持 續 加 強 防 火 宣 導 工 作 針 對 重 點 期 間 ( 春 節 元 宵 清 明 中 秋 十 月 慶 典 等 ) 加 強 防 火 宣 導 工 作, 平 日 運 用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實 施 五 層 以 下 住 宅 等 場 所 居 家 訪 視 診 斷, 強 化 社 區 安 全, 有 效 減 少 本 縣 住 宅 火 災 發 生 二 落 實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及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落 實 辦 理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分 期 分 類 檢 修 申 報 及 網 路 檢 修 申 報 三 持 續 加 強 防 火 管 理 依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要 求 業 者 確 實 執 行 防 火 管 理 之 相 關 事 項, 並 推 動 轄 內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等 場 所 醫 院 大 型 空 間 旅 賓 館 及 科 技 廠 房 等 場 所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暨 驗 證 四 為 有 效 降 低 火 災 發 生 率, 針 對 鐵 皮 屋 及 住 宅 式 宮 廟 寺 廟 等 特 定 建 築 物 及 居 家 場 所, 實 施 平 時 與 重 點 宣 導, 以 改 善 是 類 場 所 之 潛 在 危 險 因 子, 建 立 民 眾 正 確 之 居 家 防 火 意 識 及 緊 急 逃 生 觀 念, 保 障 其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五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安 裝 住 宅 用 火 災 警 報 器, 保 障 居 家 安 全 貳 強 化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工 作 一 持 續 針 對 違 規 爆 竹 煙 火 業 瓦 斯 容 器 ( 鋼 瓶 ) 查 察 取 締 工 作, 並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檢 舉 違 規 爆 竹 煙 火 業 及 瓦 斯 使 用 安 全 及 拒 用 逾 期 鋼 瓶 二 加 強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六 大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檢 查, 並 邀 集 縣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經 濟 發 展 科 使 用 管 理 科 環 保 局 社 會 局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檢 查 所 等 單 位 聯 合 檢 查 三 推 動 補 助 具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潛 勢 居 家 遷 移 或 更 換 燃 氣 熱 水 器 計 畫, 本 年 度 由 中 央 補 助 新 台 幣 8 萬 1 仟 元 (27 戶 ) 地 方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6 萬 3 仟 元 (21 戶 ), 藉 此 改 善 具 有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風 險 之 住 家 遷 移 或 更 換 燃 氣 熱 水 器 參 提 升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一 充 實 各 式 消 防 救 災 車 輛 及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以 提 供 救 災 人 員 完 整 之 防 護 裝 68

70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備 二 參 加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聯 合 搜 救 組 合 訓 練, 以 配 合 消 防 署 特 種 搜 救 隊 執 行 救 災 任 務, 建 構 立 體 救 災 體 系 三 持 續 推 動 本 局 各 大 分 隊 救 災 技 能 評 核 項 目 ( 含 負 重 訓 練 消 防 衣 帽 鞋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著 裝 暨 救 人 基 本 繩 結 拋 繩 槍 操 作 橫 渡 及 捲 揚 器 低 所 救 出 繩 結 架 設 ), 以 提 升 本 局 同 仁 救 災 技 能 四 辦 理 本 局 各 大 分 隊 化 學 災 害 車 禍 事 故 山 難 救 助 沙 洲 受 困 潛 水 搜 救 及 山 區 災 害 搶 救 訓 練 五 強 化 消 防 水 源 之 整 備 與 應 用 管 理 六 強 化 本 縣 特 種 搜 救 隊 搶 ( 搜 ) 救 能 力 訓 練 動 員 集 結 演 練 及 增 購 各 項 搜 救 救 援 裝 備, 以 提 升 本 縣 特 殊 意 外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救 援 能 力, 並 持 續 參 與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國 際 人 道 救 援 輪 值 七 強 化 山 地 部 落 消 防 水 源 及 火 災 搶 救 能 力 為 確 保 山 區 村 落 於 火 災 發 生 時, 能 有 充 沛 之 消 防 水 源, 由 本 局 每 年 編 列 經 費 設 置 簡 易 採 水 設 備, 並 遴 派 教 官 教 導 當 地 民 眾 先 實 施 火 災 初 期 搶 救 演 練, 期 能 有 效 控 制 並 阻 絕 延 燒, 以 降 低 災 害 損 失 八 為 維 護 水 域 活 動 安 全, 利 用 村 ( 里 ) 民 大 會 機 關 學 校 相 關 集 會, 舉 辦 各 項 水 上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並 運 用 各 類 文 宣 與 電 子 媒 體 等 實 施 防 溺 宣 導, 以 減 少 溺 水 事 件 發 生 九 針 對 本 縣 轄 內 易 發 生 溺 水 事 故 之 水 域, 辦 理 搶 救 演 練 危 險 水 域 巡 邏 及 宣 導, 並 利 用 分 隊 平 時 訓 練 及 大 隊 組 訓 擬 訂 搶 救 計 畫, 據 以 實 施 演 練 十 強 化 消 防 人 員 水 域 救 援 能 力, 辦 理 水 上 救 生 訓 練 急 流 救 生 訓 練 潛 水 訓 練 救 生 艇 操 作 等 相 關 訓 練, 並 採 購 救 生 衣 救 生 艇 急 流 救 生 潛 水 等 相 關 水 域 救 援 裝 備, 以 提 升 水 域 救 援 能 力,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十 一 強 化 義 消 訓 練 與 組 織 功 能 結 合 轄 內 各 民 間 救 災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全 民 防 災 體 系 持 續 辦 理 轄 區 睦 鄰 救 援 隊 山 林 守 護 團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複 訓 及 專 業 訓 練 肆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策 劃 69

71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策 劃 與 推 動 建 立 本 縣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加 強 整 合 各 任 務 編 組 單 位, 檢 討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並 依 計 畫 策 動 災 害 發 生 前 之 預 防 措 施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處 置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重 建 等 處 理 能 力 二 辦 理 大 型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依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規 劃 實 地 演 練, 統 整 各 方 搶 救 能 量, 建 立 民 眾 防 災 意 識, 使 民 眾 熟 知 災 害 應 變 方 法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及 收 容 安 置 場 所, 將 災 害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程 度 三 加 強 災 情 查 通 報 作 業 為 強 化 本 局 災 情 查 通 報 效 能, 於 轄 內 各 村 里 設 置 至 少 一 名 災 情 查 通 報 人 員, 使 災 情 更 迅 速 正 確 傳 達 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以 提 升 救 災 效 能, 讓 災 情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四 加 強 防 災 宣 導 工 作 辦 理 防 災 週 及 防 災 夏 令 營 活 動, 加 強 防 颱 防 震 等 各 種 災 害 之 宣 導 灌 輸 民 眾 學 童 防 災 意 識, 提 高 防 災 避 難 警 覺 五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持 續 推 動 本 縣 防 災 社 區 教 育 訓 練, 並 配 合 台 灣 健 康 社 區 - 六 星 計 畫 社 區 治 安 面 向,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提 高 社 區 防 災 意 識, 教 導 民 眾 防 災 減 災 避 災 觀 念 伍 緊 急 救 護 技 術 訓 練 及 宣 導 一 為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辦 理 消 防 人 員 及 鳳 凰 志 工 之 緊 急 救 護 技 能 訓 練, 強 化 救 護 技 術 員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勤 務 之 技 術 與 能 力, 以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之 安 全, 並 提 高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之 品 質 二 辦 理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或 善 心 人 士 捐 贈 救 護 車, 以 充 實 本 局 救 護 車 輛, 並 適 時 汰 舊 換 新, 購 置 救 護 器 材 及 救 護 耗 材,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勤 務 時, 提 供 傷 病 患 做 最 適 宜 的 緊 急 救 護 處 置, 以 確 保 並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品 質 三 積 極 於 各 機 關 學 校 社 團 或 配 合 其 他 集 會 活 動 實 施 心 肺 復 甦 術 異 物 哽 塞 止 血 包 紮 等 緊 急 救 護 常 識 宣 導, 以 教 導 民 眾 自 救 救 人 之 緊 急 70

72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救 護 常 識, 於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有 正 確 的 應 變 措 施, 以 提 升 緊 急 傷 病 患 的 存 活 率 陸 消 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及 勤 業 務 督 導 一 加 強 辦 理 消 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 辦 理 救 助 隊 複 訓 暨 常 年 訓 練 ( 每 週 平 時 每 月 組 合 上 下 半 年 集 中 ) 車 禍 搶 救 潛 水 水 上 救 生 搶 救 困 難 場 所 災 害 搶 救 各 種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器 材 之 操 作 救 災 戰 技 等 各 項 消 防 專 業 訓 練, 以 全 面 提 昇 消 防 人 員 專 業 技 能 二 加 強 勤 業 務 督 導 功 能 : 有 效 辦 理 消 防 勤 業 務 督 導 以 端 正 消 防 風 紀 維 護 消 防 紀 律 並 提 昇 消 防 人 員 形 象 柒 提 昇 火 災 調 查 鑑 ( 識 ) 定 能 力 一 逐 年 規 劃 充 實 鑑 定 儀 器 及 勘 查 器 材, 建 立 鑑 定 技 術 及 科 學 採 證 之 公 信 力 二 積 極 培 訓 火 災 調 查 人 員 專 業 技 能, 以 提 昇 火 災 調 查 及 火 災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能 力 捌 強 化 災 害 現 場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效 能 及 資 通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一 強 化 災 害 現 場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效 能 充 實 災 害 現 場 影 像 傳 輸 及 監 看 軟 硬 體 設 備, 使 分 隊 主 力 消 防 車 及 大 隊 幕 僚 人 員 到 達 災 害 現 場 後, 即 可 利 用 相 關 設 備 傳 送 災 害 現 場 即 時 畫 面 資 訊, 有 效 掌 握 現 場 災 情 狀 況, 俾 利 救 災 指 揮 調 度 事 宜, 爭 取 救 災 時 效 二 強 化 資 通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汰 換 本 局 及 各 消 防 大 分 隊 電 腦 軟 硬 體 資 訊 設 備, 並 更 新 專 用 無 線 電 通 訊 機 具 等 相 關 設 備, 維 持 網 路 資 訊 設 備 及 救 災 通 訊 正 常 運 作, 俾 利 勤 業 務 正 常 推 動 玖 整 建 消 防 廳 舍 工 程 一 第 三 大 隊 大 美 分 隊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由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及 嘉 義 縣 政 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於 年 度 逐 年 編 列 興 建 預 算 共 計 3,000 萬 元,103 年 度 編 列 萬 元, 104 年 度 萬 元,105 年 度 1,600 萬 元 藉 由 廳 舍 之 興 建, 增 加 消 71

73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防 救 災 救 護 據 點, 有 效 提 昇 救 災 救 護 品 質,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二 第 二 大 隊 嘉 太 分 隊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由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指 定 辦 理 施 政 項 目 於 年 度 逐 年 編 列 興 建 預 算 共 計 3,100 萬 元,105 年 度 編 列 萬 元,106 年 度 萬 元,107 年 度 1,147.4 萬 元 藉 由 廳 舍 之 整 建, 改 善 消 防 廳 舍 環 境, 有 效 提 昇 救 災 救 護 品 質,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72

74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本 局 依 據 行 政 院 105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當 前 公 共 衛 生 狀 況, 編 訂 10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其 目 標 與 重 點 如 次 : 壹 企 劃 資 訊 一 評 估 本 縣 縣 民 衛 生 統 計 指 標 及 醫 療 衛 生 需 求, 依 據 財 源 規 劃 醫 療 衛 生 企 劃 工 作 與 優 先 順 序, 建 構 符 合 民 意 需 求 之 健 康 生 活 環 境 二 依 據 行 政 院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推 動 服 務 品 質, 形 塑 人 民 最 大 的 高 效 能 服 務 機 關 三 配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各 項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服 務 活 動, 結 合 民 間 人 力 資 源 擴 大 服 務 對 象, 輔 導 轄 內 衛 生 保 健 運 用 單 位 活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網 增 進 管 理 效 能 及 溝 通 平 台, 落 實 在 地 人 服 務 在 地 人 之 精 神 四 辦 理 衛 生 所 綜 合 業 務 督 導 評 核, 監 督 業 務 績 效 及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俾 以 提 高 衛 生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率 五 管 制 考 核 本 局 各 項 施 政 執 行 進 度, 以 確 保 期 程 內 完 成 目 標 六 透 過 資 訊 系 統 加 強 公 文 稽 催 及 人 民 陳 情 申 請 案 件 之 管 制 效 益,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建 立 縣 民 對 縣 府 信 心 七 制 定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落 實 局 所 資 訊 安 全 八 改 善 作 業 流 程, 推 行 組 織 再 造, 落 實 電 子 化 政 府 九 舉 辦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建 構 知 識 分 享 環 境, 提 升 昇 同 仁 資 訊 素 養 十 改 善 衛 生 所 室 辦 公 廳 舍 場 所 品 質 與 加 強 環 境 維 護, 督 導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之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提 升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以 發 揮 基 層 衛 生 單 位 之 服 務 功 能 十 一 督 導 衛 生 所 醫 療 保 健 門 診 執 行 效 能, 提 升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品 質 十 二 加 強 山 地 鄉 醫 療 保 健 業 務 之 推 動, 改 善 辦 公 服 務 場 所 及 充 實 內 部 設 施, 提 供 更 完 善 之 服 務 品 質 貳 防 疫 及 疾 病 管 制 一 加 強 各 項 傳 染 病 疫 情 監 測 及 辦 理 各 種 防 治 措 施, 以 即 早 遏 止 傳 染 疾 病 的 爆 發 與 流 行, 積 極 維 護 縣 民 生 命 之 安 全 73

75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二 建 立 防 疫 檢 體 採 檢 包 裝 及 運 送 安 全 制 度, 每 月 上 網 擷 取 送 驗 結 果, 並 針 對 送 驗 不 良 單 位 之 發 生 原 因 督 促 改 善 三 辦 理 各 項 衛 生 講 習 利 用 社 會 資 源 多 媒 體 宣 導, 灌 輸 民 眾 防 疫 衛 生 知 能, 以 提 升 衛 生 品 質, 減 少 傳 染 病 疫 情 之 發 生 四 落 實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查 核, 監 測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推 動 社 區 民 眾 主 動 參 與 孳 生 源 清 除, 改 變 民 眾 製 造 孳 生 源 的 行 為, 阻 斷 登 革 熱 第 二 波 疫 情 擴 大 之 發 生 五 加 強 社 區 民 眾 學 校 學 童 老 師 對 於 腸 病 毒 防 治 之 認 知 及 醫 療 院 所 監 測 因 應 能 量, 以 維 護 民 眾 健 康 六 提 昇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達 93% 以 上, 持 續 加 強 三 麻 一 風 (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先 天 性 德 國 麻 疹 及 新 生 兒 破 傷 風 ) 根 除 計 畫 七 辦 理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降 低 流 感 罹 患 率 及 相 關 之 嚴 重 併 發 症 或 死 亡 率, 並 透 過 有 計 畫 的 管 控 及 執 行 機 制, 提 供 民 眾 多 元 之 接 種 服 務, 以 積 極 維 護 民 眾 健 康 八 辦 理 流 感 大 流 行 防 治 準 備 作 業 因 應 策 略 : 做 好 監 視, 杜 絕 社 區 醫 療 個 人 與 家 庭 流 感 疫 情 之 發 生, 將 流 感 罹 患 率 減 至 最 低, 積 極 維 護 縣 民 健 康 九 強 化 本 縣 轄 區 醫 院 處 理 疫 情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督 導 轄 內 醫 院 辦 理 防 疫 應 變 演 習 及 教 育 訓 練 十 推 動 愛 滋 病 易 感 染 群 及 孕 婦 全 面 愛 滋 篩 檢, 辦 理 愛 滋 防 治 及 性 病 防 治 等 衛 生 教 育 十 一 提 升 愛 滋 病 個 案 管 理 品 質, 落 實 個 案 管 理 政 策, 並 達 到 預 防 疾 病 惡 化, 提 高 感 染 者 安 全 行 為 認 知 改 變 危 險 行 為 十 二 持 續 推 動 多 元 性 別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諸 羅 部 屋 LGBT 生 活 館 業 務, 提 供 多 元 性 別 族 群 相 關 性 病 與 愛 滋 病 防 治 諮 詢 與 篩 檢 服 務, 期 望 更 多 的 人 能 正 視 多 元 性 別 的 相 關 議 題, 並 且 尊 重 及 保 障 多 元 性 別 朋 友 應 有 的 權 益 十 三 強 化 結 核 病 公 衛 管 理 體 系, 持 續 推 行 都 治 計 畫 送 藥 到 手 服 藥 入 口 74

76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吃 完 再 走, 關 懷 送 藥 服 務, 提 高 痰 塗 片 陽 性 個 案 都 治 涵 蓋 率 達 90% 以 上 十 四 加 強 社 區 民 眾 對 於 結 核 病 防 治 之 認 知 宣 導, 並 進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以 早 期 發 現 病 人, 即 早 診 斷 及 接 受 治 療 十 五 加 強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定 期 稽 查 並 輔 導 推 行 營 業 場 所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以 提 昇 各 業 別 服 務 品 質, 降 低 營 業 場 所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十 六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查 核, 以 防 止 傳 染 病 疫 情 之 發 生 參 醫 政 管 理 一 訂 定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輔 導 考 核 計 畫, 每 年 定 期 對 本 縣 各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督 考, 期 使 各 醫 療 機 構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及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二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管 理, 確 保 本 縣 醫 事 人 員 法 規 及 保 障 民 眾 就 醫 安 全 三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有 無 依 規 定 妥 善 處 理, 並 納 入 醫 療 廢 棄 物 共 同 處 理 體 系 或 委 託 合 格 處 理 業 者, 按 規 定 處 理 四 加 強 本 縣 醫 事 業 務 廣 告 管 理 及 取 締, 並 按 照 違 規 醫 療 廣 告 處 理 原 則 予 以 處 罰, 以 淨 化 廣 告, 杜 絕 誇 大 不 實 醫 療 廣 告 五 保 障 縣 民 就 醫 安 全, 配 合 或 會 同 司 法 警 政 單 位 加 強 取 締 未 具 合 法 醫 師 資 格 而 擅 自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者, 凡 經 查 獲 屬 實, 則 移 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六 強 化 醫 療 爭 議 調 處 功 能, 提 供 醫 病 溝 通 管 道,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減 少 醫 療 糾 紛 訟 源 七 督 導 管 理 醫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落 實 執 行 轄 內 醫 事 機 構 使 用 X 光 機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安 全 管 制 及 稽 查, 保 障 就 醫 民 眾 健 康 八 對 本 縣 辦 理 之 大 型 活 動, 規 劃 調 派 醫 護 人 力 及 救 護 車 輛 支 援 救 護 任 務 九 提 昇 全 民 防 空 警 覺, 強 化 全 民 防 空 戰 備, 藉 由 演 習 培 養 各 單 位 動 員 作 業 流 程 之 順 暢, 落 實 衛 生 動 員 業 務 之 推 動 十 建 全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體 系, 賡 續 充 實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設 備 及 人 力 訓 練 計 畫, 推 動 民 眾 基 本 急 救 觀 念 與 技 能, 進 而 提 昇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品 質 十 一 建 立 精 神 病 患 個 案 分 級 管 理 制 度 依 分 級 按 時 訪 視, 並 於 接 獲 民 眾 通 報 轄 區 嚴 重 精 神 病 人 有 明 顯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虞, 協 助 前 往 精 神 醫 療 機 75

77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構 辦 理 住 院, 保 障 病 人 權 益, 促 進 病 人 福 利, 維 護 社 會 和 諧 安 寧 十 二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業 務, 維 護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十 三 辦 理 性 侵 害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以 降 低 性 侵 害 家 庭 暴 力 再 犯 率 十 四 積 極 推 展 心 理 衛 生 業 務, 結 合 學 校 民 間 相 關 團 體 及 各 類 媒 體 力 量, 擴 大 教 育 宣 導, 照 顧 全 縣 縣 民 心 理 健 康,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以 減 少 自 殺 及 精 神 疾 病 之 發 生 十 五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加 強 自 殺 個 案 通 報 與 管 理, 倡 導 珍 愛 生 命, 樂 活 我 嘉 十 六 結 合 南 區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輔 導 轄 內 醫 療 機 構 建 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醫 療 照 護 模 式 促 進 病 人 安 全 強 化 社 區 醫 療 體 系,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之 品 質 十 七 為 提 升 到 院 前 急 救 成 功 率, 積 極 推 展 AED 設 置 及 AED 安 心 場 所 認 證, 期 許 每 個 人 都 會 操 作 CPR 及 使 用 AED, 以 保 護 每 位 縣 民 珍 貴 生 命 肆 健 康 促 進 一 醫 療 社 區 化 照 護 全 人 化 ( 一 ) 社 區 複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 為 能 減 少 城 鄉 醫 療 資 源 不 均 之 差 距, 落 實 三 段 五 級, 結 合 衛 生 所 及 醫 療 機 構 學 術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社 區 複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提 供 縣 民 醫 療 保 健 與 健 康 篩 檢 服 務, 共 同 營 造 健 康 社 區, 達 到 守 護 全 民 健 康 之 目 標 ( 二 ) 3+1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列 車 : 以 送 醫 療 到 村 里 服 務 理 念, 結 合 3+1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列 車, 提 供 民 眾 精 密 便 利 醫 療 與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運 用 行 動 衛 教 車 機 動 資 訊 人 文 等 多 元 功 能, 普 及 健 康 促 健 及 衛 教 宣 導 服 務, 提 升 民 眾 健 康 認 知, 落 實 醫 療 社 區 化 照 護 全 人 化 之 理 念 ( 三 ) 3+1 行 動 醫 療 多 元 服 務, 提 供 全 方 位 多 面 向 服 務, 包 括 舒 壓 按 摩 義 剪 俚 語 開 講, 並 自 103 年 5 月 1 日 起 新 增 中 醫 義 診 整 合 中 醫 西 醫 服 務, 從 健 康 到 生 活 照 護 民 眾 身 心 健 康, 積 極 以 創 新 再 造 品 76

78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質 提 升 之 服 務 理 念, 打 造 五 心 級 有 感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二 肥 胖 防 治 健 康 體 能 暨 代 謝 症 候 群 及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業 務 ( 一 ) 提 升 民 眾 健 康 減 重 認 知 及 落 實 健 康 促 進 行 為, 激 發 民 眾 對 健 康 的 關 心 與 認 知 及 預 防 慢 性 疾 病, 促 進 健 康 生 活 品 質 ( 二 ) 建 構 健 康 飲 食 與 運 動 友 善 支 持 環 境, 帶 動 各 機 關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建 立 健 康 飲 食 運 動 消 費 環 境, 透 過 社 區 參 與 共 同 解 決 社 區 健 康 問 題, 進 而 逹 健 康 社 區 功 能 ( 三 )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營 造, 結 合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推 廣 健 康 體 體 能 及 動 態 生 活, 提 升 縣 民 運 動 盛 行 率 伍 衛 生 保 健 一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地 方 婦 幼 衛 生 工 作, 鼓 勵 並 輔 導 轄 內 公 共 場 所 職 場 設 置 哺 集 乳 室, 落 實 母 乳 哺 育 推 廣, 維 持 社 區 母 乳 支 持 團 體 運 作 及 輔 導 醫 院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並 加 強 原 住 民 新 住 民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推 動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以 保 障 婦 幼 健 康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二 監 測 轄 內 產 前 醫 療 院 所 出 生 性 別 比, 尊 重 生 命 倫 理 及 保 障 胎 兒 生 存 權 益, 防 範 男 女 性 別 失 衡 所 衍 生 之 社 會 問 題 三 辦 理 兒 童 青 少 年 保 健, 執 行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學 齡 前 兒 童 斜 弱 視 篩 檢 及 近 視 防 治 聽 力 篩 檢 及 異 常 轉 介 矯 治 3-6 歲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及 辦 理 設 籍 本 縣 國 中 女 生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疫 苗 注 射 計 畫 及 青 少 年 性 教 育, 落 實 兒 少 健 康 照 護 促 使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四 配 合 政 策 推 動 安 全 促 進 業 務 防 範 事 故 傷 害, 減 少 事 故 傷 害 死 亡 發 生, 保 障 縣 民 生 命 安 全 五 配 合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業 務, 推 動 三 高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高 血 脂 ) 篩 檢 及 異 常 個 案 關 懷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及 追 蹤 轉 介, 並 執 行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腎 臟 病 保 健 業 務 老 人 健 康 促 進 等 工 作, 以 公 共 衛 生 三 段 五 級 之 模 式 建 立 中 老 年 人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六 辦 理 癌 症 防 治 及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普 及 癌 症 篩 檢 ( 包 括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口 腔 癌 及 大 腸 直 腸 癌 ), 輔 導 轄 區 癌 品 醫 院 基 層 診 所 共 同 推 動 癌 77

79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症 防 治 工 作, 運 用 媒 體 或 大 眾 傳 播 廣 加 宣 導 以 提 昇 癌 症 篩 檢 率, 並 加 強 癌 症 篩 檢 異 常 民 眾 進 行 轉 介 追 蹤, 以 協 助 民 眾 早 期 發 現 癌 前 病 變 妥 善 進 行 治 療, 守 護 民 眾 健 康 七 加 強 特 殊 疾 病 出 院 個 案 居 家 照 護 等 計 畫, 提 供 出 院 縣 民 妥 適 之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提 高 醫 囑 遵 從 性 及 家 屬 照 護 技 巧, 降 低 病 情 惡 化 與 再 住 院 率 八 辦 理 長 期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之 居 家 護 理 喘 息 服 務 居 家 復 健 等 衛 政 三 項 服 務 方 案,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個 案 生 活 品 質, 增 強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減 輕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照 顧 負 荷, 提 供 失 能 者 照 護 服 務, 以 實 現 在 地 老 化, 在 地 照 顧 理 想 九 落 實 醫 療 院 所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管 理 及 護 理 機 構 輔 導 稽 查 並 於 每 年 辦 理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推 動 護 理 之 家 實 地 輔 導 及 防 災 演 練, 以 提 昇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保 障 就 醫 病 人 及 機 構 住 民 健 康 十 辦 理 風 災 期 間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血 液 透 析 個 案 撤 離 短 期 食 宿 計 畫, 提 供 撤 離 時 必 要 之 醫 療 與 食 宿 安 置, 以 保 障 個 案 於 風 災 期 間 之 生 命 安 全 陸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一 配 合 政 府 施 政 計 劃 與 措 施, 推 動 各 項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保 障 全 民 健 康 二 配 合 藥 物 暨 食 品 管 理 科 加 強 食 品 抽 驗 及 申 請 案 件 之 檢 驗, 以 協 助 民 眾 的 需 求 三 為 維 護 民 眾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對 於 年 節 食 品 進 行 微 生 物 防 腐 劑 保 色 劑 著 色 劑 等 衛 生 檢 驗 四 配 合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辦 理 南 區 聯 合 分 工 檢 驗 業 務, 受 理 肉 品 檢 體 檢 測 動 物 用 藥 多 重 殘 留 48 種 抗 生 素 四 環 黴 素 類 7 項 氯 黴 素 類 4 項 抗 球 蟲 7 項 孔 雀 綠 卡 巴 得 等 檢 驗 五 轄 區 內 餐 飲 業 與 餐 盒 業 衛 生 檢 驗 及 市 售 冰 品 冷 飲 之 衛 生, 加 強 微 生 物 的 檢 驗 六 針 對 縣 境 各 級 學 校 自 製 午 餐 菜 餚 的 衛 生 檢 驗, 加 強 監 控 以 提 昇 衛 生 品 質, 減 少 中 毒 案 件 之 發 生 七 為 了 保 障 國 民 食 用 蔬 果 的 安 全, 加 強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78

80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八 為 了 維 護 民 眾 飲 水 之 安 全, 加 強 加 水 站 盛 裝 水 之 微 生 物 ( 大 腸 桿 菌 群 綠 膿 桿 菌 糞 便 型 鏈 球 菌 ) 及 重 金 屬 ( 砷 鉛 汞 鎘 銅 鋅 ) 檢 驗 九 加 強 配 合 辦 理 食 品 巡 迴 機 動 簡 易 檢 查 十 配 合 疾 病 管 制 科 對 游 泳 場 所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加 強 游 泳 池 水 質 檢 驗 十 一 配 合 辦 理 愛 滋 病 高 危 險 群 HIV 篩 檢 之 檢 驗 工 作 十 二 辦 理 梅 毒 阿 米 巴 痢 疾 等 急 慢 性 傳 染 病 檢 驗 十 三 輔 導 衛 生 所 檢 驗 工 作 柒 藥 物 暨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一 加 強 稽 查 藥 局 ( 商 ) 醫 院 診 所 之 藥 事 人 員 親 自 執 業 情 形 二 適 時 公 布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名 單, 供 民 眾 領 藥 參 考 落 實 用 藥 安 全 與 品 質 三 執 行 管 制 藥 品 稽 核 勾 稽 工 作, 落 實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四 加 強 查 核 非 法 管 道 賣 藥, 杜 絕 非 法 販 售 藥 物 通 路, 以 保 障 民 眾 使 用 安 全 五 針 對 違 規 廣 告 辦 理 藥 物 化 粧 品 業 者 及 傳 播 媒 體 業 者 宣 導 活 動 及 講 習 六 加 強 檢 查 藥 局 ( 商 ) 販 售 藥 品 標 示, 以 維 護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七 查 核 各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購 用 管 制 藥 品 情 形, 並 將 查 核 結 果 鍵 入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八 全 面 查 核 市 售 藥 物 化 妝 品 標 示, 加 強 查 核 不 法 藥 物 化 妝 品, 依 法 處 辦 九 每 月 不 定 期 監 視 ( 錄 ) 電 視 電 台 及 報 章 雜 誌 之 食 品 藥 物 化 妝 品 廣 告,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依 法 辦 理 十 落 實 查 核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危 害 分 析 重 點 管 制 HACCP, 對 餐 盒 食 品 業 水 產 品 業 者 肉 品 業 者 乳 品 業 者 進 行 追 蹤 查 核 管 理 ; 並 輔 導 食 品 製 造 業 建 立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設 置 合 格 之 專 任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合 於 衛 生 安 全 之 食 品 十 一 規 畫 食 品 衛 生 抽 驗 重 點, 加 強 市 售 食 品 之 抽 驗, 適 時 將 抽 驗 結 果 發 佈 新 聞 或 張 貼 網 站 周 知 民 眾 選 購 之 參 考, 以 杜 絕 業 者 違 法 製 造 不 法 食 品 十 二 受 理 食 品 廠 廣 告 審 核 申 請, 於 電 視 台 報 章 雜 誌 廣 播 電 台 網 路 等, 加 強 食 品 違 規 廣 告 之 監 錄 監 視 監 聽, 不 定 期 發 佈 新 聞, 供 消 費 者 79

81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資 訊 參 考 十 三 加 強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稽 查, 推 動 業 者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落 實 食 材 源 頭 管 控, 防 範 食 物 中 毒 案 件 發 生, 以 確 保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及 品 質 十 四 針 對 市 售 食 品 標 示 定 期 稽 查 及 巡 迴 傳 統 市 場 簡 易 檢 查, 期 使 食 品 廠 商 產 製 衛 生 安 全 之 食 品 十 五 防 範 市 售 錠 狀 膠 囊 食 品 利 用 報 章 雜 誌 作 誇 大 不 實 涉 及 療 效 之 廣 告, 取 締 流 動 攤 販 不 法 宣 傳, 稽 查 市 售 健 康 食 品 標 示, 保 障 民 眾 食 之 安 全 十 六 配 合 縣 政 府 違 法 屠 宰 查 緝 小 組 取 締 違 規 牲 畜 屠 宰 業 者 之 違 法 屠 宰 行 為, 並 不 定 期 稽 查 輔 導 市 售 肉 品, 以 保 障 消 費 大 眾 健 康 十 七 製 作 食 品 衛 生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教 材, 利 用 民 眾 集 會 或 食 品 相 關 業 者 之 講 習 會, 加 強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正 確 用 藥 觀 念, 增 進 消 費 者 食 品 衛 生 及 用 藥 安 全 知 識 十 八 加 強 民 眾 食 的 安 全 宣 導, 以 達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之 飲 食 十 九 積 極 進 行 縣 轄 內 加 水 站 之 衛 生 稽 查 及 市 售 包 裝 飲 用 水 之 水 質 抽 驗, 促 使 業 者 供 應 衛 生 安 全 之 飲 用 水, 維 護 縣 民 之 飲 水 安 全 二 十 提 升 餐 飲 衛 生 安 全, 辦 理 優 良 餐 廳 分 級 評 核 活 動, 藉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餐 廳 參 考, 並 於 本 局 及 文 化 觀 光 局 建 置 網 站 及 透 過 有 線 電 視 播 放 榮 獲 優 良 餐 廳 評 鑑 業 者 之 相 關 資 訊 二 十 一 加 強 牛 肉 強 制 標 示 之 宣 導 及 稽 查 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一 推 動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工 作, 落 實 任 務 編 組 功 能, 積 極 建 立 完 善 戒 治 教 育 與 醫 療 環 境 二 辦 理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輔 導 與 督 導 考 核, 提 升 戒 治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三 結 合 醫 療 學 術 等 相 關 資 源 開 辦 輔 導 與 戒 治 團 體, 協 助 個 案 戒 除 心 理 依 賴, 有 效 戒 除 毒 癮 四 結 合 本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社 會 局 之 戒 治 者 保 護 工 廠 提 供 戒 治 人 及 更 生 人 工 作 機 會, 辦 理 就 職 轉 介 與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80

82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五 辦 理 各 項 講 習 利 用 社 會 資 源 多 媒 體 宣 導, 灌 輸 民 眾 反 毒 知 能 增 強 毒 害 認 知, 預 防 毒 癮 新 生 人 口 六 辦 理 三 四 級 毒 品 個 案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七 辦 理 毒 癮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輔 導 提 供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八 辦 理 毒 礙 一 生 有 愛 無 毒 計 畫, 整 合 中 心 平 台 通 報 學 生 名 單,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追 輔 策 略 並 落 實 具 體 行 動 九 辦 理 戒 成 專 線 及 網 頁 求 助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十 強 化 工 作 人 員 反 毒 工 作 職 能, 辦 理 專 業 訓 練 建 置 個 管 輔 導 機 制 十 一 落 實 法 務 部 單 一 窗 口 管 理 系 統 毒 防 中 心 各 任 務 編 組 確 實 正 確 執 行 及 完 整 資 料 之 建 置 十 二 持 續 招 募 反 毒 志 工, 辦 理 志 工 訓 練 與 聯 繫 會, 培 訓 志 工 反 毒 知 能 與 溝 通 技 巧, 強 化 志 工 反 毒 工 作 能 量 十 三 籌 設 本 縣 藥 癮 更 生 人 中 途 之 家, 提 供 返 家 困 難 或 無 家 可 歸 藥 癮 更 生 人 暫 時 收 容 處 所, 安 排 諮 商 輔 導 技 職 訓 練 等, 協 助 復 歸 社 會 81

83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環 境 管 理 綜 合 計 畫 一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 一 )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9 條, 輔 導 本 縣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等, 辦 理 4 小 時 以 上 之 環 境 教 育,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以 環 境 教 育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成 果 與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申 報 工 作 ( 二 ) 配 合 環 保 署 環 境 教 育 社 群 年 結 合 社 群 辦 理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環 境 教 育, 逐 步 推 動 落 實 至 縣 內 各 角 落, 並 符 合 中 央 推 動 之 政 策 ( 三 ) 為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落 實 生 活 環 保 ( 四 ) 提 昇 嘉 減 碳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平 台 導 覽 員 專 業 能 力, 使 其 面 對 學 生 民 眾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或 導 覽 時 更 加 專 業 ( 五 ) 活 動 宣 傳 網 路 ( 臉 書 部 落 格 ) 更 新 維 護, 宣 導 環 保 觀 念 並 達 到 與 本 縣 甚 至 全 國 民 眾 有 所 互 動 ( 六 ) 提 升 環 保 志 工 專 業 能 力, 使 其 面 對 民 眾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能 更 加 專 業, 透 過 志 工 的 宣 導 將 環 境 教 育 環 保 觀 念 推 廣 至 村 里 學 校 ( 七 ) 宣 導 及 鼓 勵 綠 色 消 費, 提 升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企 業 及 民 眾 對 環 保 標 章 之 認 知 度, 進 而 選 用 環 保 標 章 產 品, 以 達 環 境 教 育 之 目 的 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一 )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開 發 行 為 是 否 須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認 定 及 環 評 案 件 之 審 查 作 業 ( 二 ) 監 督 查 核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列 管 案 件, 依 各 項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書 件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 三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 一 )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病 媒 防 治 業 許 可 執 照 審 查 及 核 發 ( 二 ) 環 境 用 藥 標 示 偽 造 禁 用 環 境 用 藥 及 廣 告 物 之 查 核 ( 三 ) 病 媒 防 治 業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使 用 情 形 及 各 項 紀 錄 查 核 四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82

84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一 ) 加 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稽 查, 以 提 升 業 者 對 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管 理 能 力 ( 二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申 請 變 更 展 延 案 件 審 核 及 發 證 五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 一 ) 快 速 查 核 因 空 氣 水 廢 棄 物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噪 音 等 污 染 源 導 致 之 陳 情 案 件, 避 免 造 成 民 怨 ( 二 ) 執 行 一 再 陳 情 案 件 之 主 動 追 蹤 巡 查, 以 妥 善 處 理 一 再 陳 情 案 件 數 及 避 免 衍 生 公 害 糾 紛 案 件 ( 三 ) 加 強 巡 查 員 教 育 訓 練, 提 昇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效 率 及 品 質 貳 空 氣 噪 音 防 制 一 低 碳 社 區 田 園 城 市 ( 一 ) 配 合 環 保 署 政 策 辦 理 並 推 動 本 縣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業 務, 如 落 實 執 行 本 縣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及 評 鑑 考 核 低 碳 社 區 等 工 作 ( 二 ) 辦 理 祭 祀 污 染 減 量 工 作, 掌 握 本 縣 廟 宇 燃 燒 紙 錢 拜 香 及 耗 能 現 況, 推 動 三 大 節 慶 時 期 金 紙 減 量 集 中 燃 燒, 輔 導 縣 內 廟 宇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如 一 爐 一 香 宣 導 及 以 糧 代 金 金 紙 減 量 宣 導, 並 辦 理 環 保 寺 廟 示 範 推 廣 宣 導 工 作 ( 三 ) 推 動 公 部 門 辦 理 面 積 0.1 公 頃 以 上 之 公 有 土 地, 執 行 垃 圾 場 廢 棄 物 堆 置 場 等 裸 露 地 植 樹 綠 化 工 作, 以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提 供 生 態 與 環 境 教 育 之 功 能 二 固 定 污 染 稽 查 管 制 ( 一 ) 執 行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變 更 操 作 許 可 申 請 排 放 量 申 報 之 審 查 暨 查 核 作 業 ( 二 ) 提 高 轄 區 內 工 業 區 污 染 來 源 掌 握 度, 並 加 強 突 發 污 染 事 件 之 預 防 管 理 與 應 變 體 系 建 置 工 作 ( 三 ) 針 對 屢 遭 陳 情 事 業 ( 含 畜 牧 業 ), 調 查 分 析 其 屢 遭 陳 情 之 原 因, 擬 定 管 制 方 案 並 執 行, 有 效 解 決 陳 情 案 件 發 生 83

85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四 ) 清 查 本 縣 工 業 區 內 污 染 源 狀 況, 並 對 有 害 物 種 污 染 源 頭 調 查 與 掌 握, 以 利 後 續 空 污 費 徵 收 作 業 ( 五 ) 執 行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法 規 符 合 度 及 功 能 查 核 與 評 鑑, 落 實 管 理 辦 法 之 執 行, 並 掌 握 固 定 污 染 源 即 時 排 放 情 形 ( 六 ) 進 行 工 業 區 及 工 廠 製 程 指 紋 資 料 檢 測 工 作 ( 七 ) 辦 理 本 縣 加 油 站 油 氣 回 收 設 施 查 核 及 稽 查 檢 測 工 作 ( 八 ) 餐 飲 業 逐 年 訂 定 管 制 方 案, 短 中 期 以 輔 導 改 善 及 補 助 裝 設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為 主, 長 期 將 研 擬 訂 定 自 治 規 範, 強 制 本 縣 餐 飲 業 裝 設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 九 ) 辦 理 本 縣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之 督 導 巡 檢 稽 查 及 宣 導 三 移 動 污 染 稽 查 管 制 ( 一 ) 推 動 阿 里 山 空 氣 品 質 淨 區 1. 阿 里 山 公 路 石 棹 至 自 忠 路 段 設 置 車 牌 辨 識 系 統 並 納 入 稽 查 管 制, 車 牌 辨 識 各 期 車 行 駛 比 率 :4 5 期 大 客 車 行 駛 率 達 86.3%, 1 2 期 車 行 駛 率 由 100 年 之 1.02% 降 至 104 年 之 0.15%, 遠 低 於 全 國 估 算 值 18.12%, 另 外, 行 駛 阿 里 山 公 路 大 客 車 之 平 均 車 齡 為 4.6 年, 遠 低 於 全 國 大 客 車 之 平 均 車 齡 8.4 年, 達 全 面 管 制 目 標 2. 檢 測 不 合 格 率 由 管 制 前 之 88.9%, 逐 年 下 降 至 103 年 之 5.9%, 至 104 年 8 月 檢 測 731 輛 次 都 合 格 3. 推 動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遊 園 車 電 動 化,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起 首 創 高 山 遊 園 車 全 面 電 動 化 年 環 保 局 與 各 遊 覽 車 聯 合 會 及 公 會 研 商 取 得 共 識, 凡 取 得 自 主 管 理 A1 A2 分 級 標 章 者 視 同 取 得 阿 里 山 空 品 淨 區 通 行 證, 至 今 (104) 年 8 月 31 日 參 加 自 主 管 理 遊 覽 車 由 研 商 前 293 輛 成 長 至 8,135 輛 次, 成 長 27.8 倍, 每 年 削 減 PM10 約 140 公 噸, 達 實 質 管 制 目 標 ( 二 ) 柴 油 車 污 染 管 制 1. 維 持 柴 油 車 動 力 計 排 煙 檢 測 站 TAF 認 證, 加 強 各 項 品 保 品 管 作 84

86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業 2. 推 廣 柴 油 車 自 主 管 理 及 保 檢 合 一 作 業 四 逸 散 污 染 稽 查 管 制 ( 一 ) 營 建 工 地 及 逸 散 源 污 染 管 制 1. 輔 導 掌 握 營 建 工 地 符 合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各 施 工 階 段 採 行 有 效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宣 導 營 建 工 程 管 制 成 效 2. 協 助 執 行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徵 收 審 核 退 費 及 催 繳 等 事 宜 ( 二 ) 採 用 公 有 民 營 方 式 辦 理 本 縣 街 道 揚 塵 洗 掃 作 業, 以 降 低 車 行 揚 塵 量, 並 維 護 道 路 清 潔, 達 到 維 護 及 改 善 本 縣 空 氣 品 質 之 目 的 五 噪 音 管 制 ( 一 ) 執 行 本 縣 一 般 環 境 及 交 通 噪 音 監 測 ( 二 ) 處 理 本 縣 噪 音 陳 情 案 件 ( 三 ) 處 理 民 眾 檢 舉 使 用 中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案 件 ( 四 ) 查 核 空 軍 嘉 義 基 地 ( 水 上 機 場 ) 航 空 噪 音 監 控 中 心 ( 監 測 站 ) 及 審 理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資 料 季 報 告 書 ( 五 ) 協 助 辦 理 本 縣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區 住 戶 申 請 噪 音 防 制 設 施 補 助 經 費 事 宜 ( 六 ) 辦 理 民 航 局 嘉 義 航 空 站 回 饋 金 補 助 工 作 ( 七 ) 不 定 期 配 合 本 縣 警 察 局 執 行 防 飆 專 案 ( 八 ) 每 二 年 檢 討 劃 定 本 縣 一 般 噪 音 管 制 區 及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區 (103 年 底 檢 討 劃 定, 於 104 年 1 月 公 告 ) 參 環 境 衛 生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一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督 導 及 推 動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許 可 管 理 ( 一 ) 持 續 辦 理 本 縣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系 統 資 料 庫 事 業 基 線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以 利 本 局 對 網 路 申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流 向 之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勾 稽 比 對 篩 選 統 計 稽 查 及 流 向 追 蹤 管 制 ( 二 ) 執 行 轄 內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清 理 機 構 及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之 查 報 85

87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及 管 理 工 作 ( 三 ) 追 蹤 調 查 轄 內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及 髒 亂 點 廢 棄 物 之 數 量 及 變 化, 以 遏 止 非 法 棄 置 行 為 再 次 發 生 ( 四 ) 更 新 轄 內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及 髒 亂 點 資 料 庫 以 利 電 腦 建 檔 管 理 二 一 般 廢 棄 物 與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 一 ) 辦 理 清 淨 家 園 顧 厝 邊 綠 色 生 活 資 訊 網 管 理 維 護 及 資 料 建 置 ( 二 ) 辦 理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計 畫 相 關 各 項 考 核 工 作,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宣 導 工 作, 發 起 不 同 形 式 之 清 潔 活 動 使 民 眾 了 解 環 境 清 潔 維 需 從 平 時 就 開 始 做 起, 建 立 正 確 之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 三 ) 規 劃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推 動 友 善 城 鄉 環 境 工 作, 爭 取 環 保 署 補 助 經 費, 改 善 整 體 社 區 環 境 ( 四 ) 辦 理 環 境 清 潔 競 賽 規 畫 執 行 及 考 核 工 作, 藉 由 全 民 共 同 參 與, 結 合 鄉 鎮 市 村 里 民 間 團 體 及 志 義 工 發 動 全 民 參 與, 進 行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確 實 消 除 髒 亂 點 提 昇 環 境 整 潔 ( 五 ) 辦 理 本 縣 海 岸 地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責 任 區 之 劃 分 及 推 動 企 業 認 養 工 作, 積 極 推 動 社 區 民 眾 企 業 團 體 海 岸 環 境 清 潔 認 養 工 作, 藉 由 全 民 力 量, 達 到 維 護 海 岸 環 境 清 潔 的 目 的 ( 六 ) 推 動 公 廁 分 級 制 度 與 加 強 查 核 輔 導, 結 合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力 量 參 與 認 養 公 廁 之 清 潔 維 護, 以 提 昇 本 縣 列 管 公 廁 整 潔 品 質 ( 七 ) 觀 光 景 點 ( 含 夜 市 ) 環 境 整 潔 督 導 改 善, 以 提 昇 整 體 轄 內 觀 光 風 景 區 環 境 維 護 水 準, 供 大 眾 享 受 良 好 清 新 之 觀 光 遊 憩 環 境 ( 八 ) 辦 理 淨 灘 或 淨 山 活 動, 藉 由 此 項 活 動 宣 導 民 眾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河 川 保 護 及 生 態 保 育 之 重 要 性, 達 到 寓 到 於 樂 的 目 的 ( 九 ) 辦 理 廣 告 物 拆 除 廢 棄 車 輛 拖 吊 處 理 ( 十 ) 推 動 小 黑 蚊 ( 環 保 設 施 ) 登 革 熱 家 鼠 防 治 及 宣 導 工 作 ( 十 一 ) 協 助 18 鄉 鎮 市 各 項 環 境 清 理 及 維 護 相 關 事 宜 ( 十 二 )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協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進 行 環 境 清 理 工 作 肆 水 污 染 防 治 86

88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事 業 廢 ( 污 ) 水 污 染 源 管 制 ( 一 ) 執 行 廢 ( 污 ) 水 排 放 查 核, 強 化 事 業 廢 水 妥 善 處 理, 加 強 深 度 性 查 核 100 件 次 ( 二 ) 使 用 水 質 監 測 設 備, 進 行 24 小 時 連 續 即 時 承 受 水 體 之 水 質 監 測, 以 隨 時 掌 握 重 大 污 染 源 排 放 水 水 質 變 化 ( 三 ) 杜 絕 不 肖 業 者 偷 排 廢 水, 進 行 不 明 管 線 或 暗 管 稽 查 及 封 管 或 拆 除 工 作 ( 四 ) 針 對 高 污 染 或 經 常 違 反 水 污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事 業 之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評 鑑 ( 五 ) 辦 理 本 縣 河 川 港 區 及 海 域 環 境 監 測, 掌 握 環 境 背 景 資 料 ( 六 ) 辨 理 水 污 費 徵 收 事 宜 ( 七 ) 加 強 推 動 及 查 核 轄 內 應 設 置 水 質 水 量 自 動 監 測 與 攝 錄 影 監 視 設 施 業 者 相 關 設 施 及 措 施 之 穩 定 操 作 ( 八 ) 推 動 畜 牧 糞 尿 沼 液 沼 渣 作 為 農 地 肥 分 使 用 ( 九 ) 加 強 畜 牧 業 污 染 防 治 輔 導, 進 行 養 豬 業 源 頭 減 量, 以 降 低 污 染 量 二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改 善 及 宣 導 工 作 ( 一 ) 針 對 高 污 染 河 段 進 行 改 善 評 估 及 後 續 規 劃 工 作 以 改 善 本 縣 水 域 環 境 內 之 河 川 污 染 ( 二 ) 成 立 水 環 境 巡 守 隊, 以 志 工 服 務 方 式, 執 行 水 環 境 巡 守 工 作, 使 得 愛 鄉 護 河 的 觀 念 深 入 社 區 ( 三 ) 執 行 污 水 現 地 處 理 場 址 改 善 計 畫, 進 行 整 體 評 估 及 規 劃, 提 升 污 染 改 善 效 益 工 作 ( 四 ) 推 展 本 縣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工 作 及 辦 理 生 態 園 區 解 說 等 相 關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 五 ) 維 護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及 生 態 園 區 之 網 頁, 以 透 過 網 路 e 化 方 式 傳 遞 與 互 動, 達 到 廣 泛 宣 導 作 用 ( 六 ) 導 入 定 向 運 動 競 賽, 吸 引 年 青 族 群 參 訪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瞭 解 淨 化 設 施 功 能 87

89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三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 一 ) 依 據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本 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 二 ) 縣 轄 內 污 染 場 址 改 善 過 程 適 時 查 核 監 督, 以 利 進 行 改 善 成 果 期 程 控 管 及 成 果 評 估, 污 染 改 善 完 成 執 行 查 證 工 作 及 解 除 場 址 列 管 ( 三 ) 強 化 地 下 水 質 預 警 監 測 系 統, 針 對 轄 區 內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執 行 內 部 評 估 作 業, 訂 定 監 測 或 廢 井 規 劃, 以 作 適 當 之 管 理 ( 四 ) 避 免 地 下 儲 槽 之 油 品 污 染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針 對 轄 區 內 加 油 站 所 提 報 之 監 測 資 料 及 加 油 站 設 備 進 行 查 核 ( 五 ) 舉 辦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提 高 本 縣 民 眾 對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保 護 防 治 等 環 保 意 識, 共 同 為 土 水 環 境 盡 份 心 力 ( 六 ) 規 劃 調 查 及 查 證 人 民 陳 情 污 染 案 件 或 檢 舉 疑 似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案 件 之 土 壤 地 下 水 品 質 ( 七 ) 確 認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監 測 井 抽 水 井 分 佈 現 況, 評 估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與 高 風 險 區 域 地 質 水 文 狀 況, 評 估 產 業 用 水 與 農 業 用 水 安 全 ( 八 ) 調 查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潛 勢, 界 定 污 染 範 圍 辦 理 證 據 保 全, 以 利 釐 清 污 染 行 為 人 或 潛 在 污 染 行 為 人 伍 環 保 設 施 管 理 一 垃 圾 處 理 及 改 善 ( 一 ) 監 督 鹿 草 垃 圾 焚 化 廠 操 作 管 理 廠 商, 妥 善 處 理 廢 棄 物 ( 二 ) 不 定 期 派 員 赴 各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垃 圾 轉 運 站 資 源 回 收 場 督 導 操 作 營 運 管 理 ( 三 ) 持 續 辦 理 焚 化 廠 底 渣 再 利 用 計 畫 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工 作 ( 一 ) 辦 理 責 任 業 者 稽 查 管 制 及 輔 導 作 業, 落 實 登 記 申 報 繳 費 及 回 收 標 示 等 工 作 ( 二 ) 辦 理 販 賣 業 者 限 用 對 象 限 制 產 品 及 指 定 事 業 產 品 稽 查 管 制 及 輔 導 作 業, 執 行 垃 圾 減 量 逆 向 回 收 宣 導 輔 導 與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以 達 廢 88

90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棄 物 減 量 目 標 ( 三 ) 辦 理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稽 查 管 制 及 輔 導 作 業, 落 實 回 收 處 理 業 及 回 收 商 稽 查 管 制 工 作 ( 四 )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活 動 及 說 明 會, 加 強 宣 導 法 令 政 策 回 收 管 道 及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等 資 訊, 使 業 者 與 民 眾 均 能 充 分 瞭 解 相 關 法 令 及 資 源 回 收 之 重 要 性 ( 五 ) 推 動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提 升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 六 ) 加 強 本 縣 18 鄉 鎮 市 公 所 資 源 回 收 專 案 輔 導 作 業, 提 升 本 縣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 七 )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交 辦 事 項 相 關 績 效 考 核 工 作, 以 爭 取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考 核 最 高 績 效 89

91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財 務 管 理 一 會 同 主 計 處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以 持 續 推 動 縣 政 建 設, 歲 入 考 量 自 然 增 減 趨 勢 及 參 酌 前 年 度 實 收 狀 況 及 其 他 業 務 核 定 之 收 入 核 實 編 列, 歲 出 按 其 輕 重 緩 急 編 列,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二 一 般 財 務 方 面 嚴 謹 執 行 公 庫 業 務, 加 強 執 行 歲 入 預 算, 避 免 縣 庫 收 入 流 失, 持 續 債 務 管 理, 使 縣 庫 調 度 靈 活, 以 順 利 執 行 施 政 方 針, 推 動 縣 政 建 設 三 持 續 加 強 推 動 本 縣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俾 利 增 裕 縣 庫 收 入, 落 實 財 政 改 善 目 標 四 輔 導 鄉 鎮 市 財 政,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債 務 管 理 及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等, 期 鄉 鎮 市 公 所 財 政 改 善 貳 公 有 財 產 一 持 續 清 查 縣 有 房 地 並 排 除 非 法 占 用, 推 動 公 地 產 籍 電 腦 化, 健 全 公 有 房 地 產 籍 管 理 二 積 極 辦 理 縣 有 閒 置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之 有 效 使 用 或 處 分, 以 提 高 公 地 價 值 及 充 裕 庫 收 三 加 強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促 進 利 用 效 益 四 辦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管 理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檢 查 參 菸 酒 管 理 一 執 行 菸 酒 業 者 管 理 及 加 強 私 劣 菸 酒 稽 查 取 締, 並 透 過 多 元 管 道 進 行 菸 酒 管 理 法 令 宣 導, 以 維 護 合 法 菸 酒 業 者 及 消 費 大 眾 之 權 益 二 加 強 稽 查 轄 區 使 用 未 變 性 酒 精 業 者, 以 遏 止 流 為 產 製 私 劣 酒 之 來 源, 確 保 民 眾 之 健 康 肆 庫 款 集 中 支 付 一 嚴 密 控 管 預 算 分 配 數 餘 額, 加 強 支 付 系 統 作 業 效 能 與 管 理, 提 昇 庫 款 支 付 效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二 持 續 推 動 庫 款 集 中 支 付 以 電 匯 方 式 辦 理 簽 開, 減 少 支 票 簽 發 數, 加 速 付 款 時 效 及 安 全 性 90

92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伍 稅 捐 稽 徵 業 務 : 達 成 預 算 目 標 一 印 花 稅 稽 徵 : 輔 導 公 民 營 事 業 組 織 依 法 按 期 彙 總 繳 納 印 花 稅, 暨 加 強 檢 查 工 作 防 止 逃 漏 二 地 價 稅 稽 徵 : 加 強 稅 地 清 查 運 用 地 籍 航 照 圖 資 GPS 嘉 義 縣 門 牌 系 統 等 提 昇 查 稅 績 效, 積 極 清 理 欠 稅, 維 護 租 稅 公 平 以 杜 逃 漏, 確 實 運 用 通 報 資 料, 控 制 稅 源 三 地 增 值 稅 稽 徵 : 確 實 運 用 查 調 之 課 稅 資 料, 查 課 催 徵, 以 杜 逃 漏 四 房 屋 稅 稽 徵 : 加 強 稅 籍 清 查 清 理 欠 稅, 維 護 租 稅 公 平 以 杜 逃 漏, 確 實 運 用 通 報 資 料, 控 制 稅 源 五 契 稅 稽 徵 : 確 實 運 用 查 調 及 通 報 之 課 稅 資 料, 查 課 催 徵, 以 杜 逃 漏 六 使 用 牌 照 稅 稽 徵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車 輛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申 請 服 務, 嚴 密 查 緝 檢 查 違 章 漏 稅 車 輛 七 娛 樂 稅 稽 徵 : 輔 導 未 辦 設 立 商 號 設 籍, 加 強 查 緝 未 登 記 商 號 與 勘 查 已 登 記 商 號 營 業 之 動 態 八 稅 務 行 政 管 理 : 加 強 清 理 舊 欠, 積 極 防 止 新 欠, 辦 理 財 務 案 件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署 嘉 義 分 署 執 行 工 作 九 處 理 違 章 與 行 救 濟 案 件 : 加 強 違 章 與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十 稅 務 電 子 資 料 作 業 : 有 效 運 用 電 腦 網 路 及 地 方 稅 務 系 統, 維 護 稅 籍 資 料 正 確 性 及 安 全 性, 以 期 各 稅 圓 滿 完 成 開 徵 作 業, 持 續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十 一 納 稅 服 務 : 與 國 稅 局 成 立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國 地 稅 雙 享 包 推 廣 國 地 稅 遠 距 視 訊 服 務 電 子 手 寫 簽 名 板 服 務 並 輔 導 辦 理 轉 帳 納 稅 直 撥 退 稅 跨 機 關 整 合 通 報 服 務 租 稅 法 令 宣 導 教 育 及 講 習 並 運 用 網 路 辦 理 公 務 行 銷, 善 用 社 群 網 站, 即 時 傳 播 最 新 稅 務 訊 息, 讓 租 稅 常 識 與 法 令, 達 到 往 下 紮 根 遍 佈 各 階 層 擴 大 宣 傳 之 目 的 陸 一 般 行 政 一 行 政 管 理 : 辦 理 文 書 檔 案 事 務 出 納 公 文 檢 核 作 業 管 制 研 究 發 展 等 事 項 91

93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二 人 事 管 理 : 辦 理 組 織 編 制 任 免 遷 調 獎 懲 考 績 退 休 撫 卹 待 遇 福 利 等 事 項 三 政 風 工 作 : 政 風 法 令 廉 政 及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之 宣 導,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公 務 機 密 與 機 關 安 全 之 維 護 四 會 計 工 作 : 編 製 預 算 決 算 審 核 歲 出 經 費 劃 解 各 項 稅 捐 繳 入 國 庫 縣 庫 及 鄉 鎮 ( 市 ) 公 庫 編 製 104 年 統 計 要 覽 編 製 各 項 稅 捐 月 報 表 及 統 計 表 柒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一 推 動 賦 稅 資 訊 整 合 再 造 更 新 計 畫, 加 強 本 局 資 訊 安 全 與 個 資 保 護, 落 實 電 子 化 政 府 政 策, 提 升 組 織 整 體 競 爭 力 二 本 局 稅 務 大 樓 空 調 系 統 冷 卻 水 塔 老 舊 常 有 故 障 及 破 損 漏 水 情 形, 經 常 維 修 且 不 敷 使 用 效 益, 汰 換 稅 務 大 樓 空 調 系 統 大 型 冷 卻 水 塔 及 電 力 電 器 等 雜 項 設 備 92

94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觀 光 產 業 一 觀 光 產 業 之 景 點 規 劃 管 理 及 推 廣 ( 一 ) 形 塑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成 為 海 區 生 態 觀 光 重 要 據 點 之 一 ( 二 ) 爭 取 布 袋 遊 艇 港 成 為 雲 嘉 南 地 區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及 海 上 觀 光 核 心 據 點 二 風 景 區 及 遊 樂 區 申 請 及 管 理 ( 一 ) 嘉 義 縣 溫 泉 管 理 及 營 運 計 畫 執 行 ( 二 )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遊 憩 區 之 維 護 管 理 ( 三 ) 布 袋 遊 艇 港 之 管 理 維 護 ( 四 ) 本 縣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之 開 發 管 理 ( 五 ) 觀 光 地 區 安 全 維 護 推 廣 與 宣 導 ( 六 ) 遊 樂 區 申 請 及 管 理 三 旅 館 民 宿 業 之 申 請 及 管 理 ( 一 ) 旅 館 及 民 宿 品 質 輔 導 提 昇 ( 二 ) 旅 館 業 申 請 管 理 與 稽 查 ( 三 ) 民 宿 業 申 請 管 理 與 稽 查 四 嘉 義 縣 嚴 選 伴 手 禮 輔 導 與 推 廣 ( 一 ) 形 塑 產 業 品 牌 優 質 意 象, 落 實 標 章 認 證 ( 二 ) 帶 動 特 色 產 業 加 值 升 級, 奠 定 特 色 產 業 基 石 ( 三 ) 拓 展 產 品 多 元 通 路 管 道, 提 昇 業 者 營 運 績 效 ( 四 ) 參 與 國 內 外 展 售 活 動, 行 銷 嘉 義 縣 優 質 物 產 ( 五 ) 運 用 多 元 廣 宣 媒 體 工 具 提 升 產 業 市 場 知 名 度 貳 企 劃 一 文 化 觀 光 資 源 調 查 與 觀 光 推 廣 活 動 ( 一 ) 2016 瑞 里 紫 藤 花 季 活 動 : 藉 瑞 里 春 天 紫 藤 花 盛 開 之 時, 行 銷 梅 山 地 區 自 然 生 態 步 道 及 茶 產 業 等, 期 望 紫 藤 花 ( 花 期 約 天 ) 為 梅 山 地 區 帶 來 新 的 觀 光 元 素, 帶 動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 二 ) 旅 遊 線 產 品 化 推 廣 行 銷 : 結 合 國 內 旅 行 社 將 本 縣 特 色 主 題 遊 程 ( 如 : 93

95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茶 旅 生 態 之 旅 部 落 遊 程 ) 包 裝 高 品 質 旅 遊 產 品, 配 合 媒 體 整 合 行 銷, 拓 展 旅 遊 市 場, 提 升 產 業 整 體 效 益 ( 三 ) 文 化 觀 光 媒 體 整 合 行 銷 : 透 過 電 子 平 面 CF 託 播 及 各 式 事 件 行 銷 等 媒 宣 廣 告, 營 造 旅 遊 意 象, 整 合 行 銷 推 廣 本 縣 大 型 活 動 及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 四 ) 文 宣 品 編 印 : 修 編 觀 光 旅 遊 文 宣 及 摺 頁, 寄 送 給 本 縣 觀 光 業 者 及 全 國 各 重 要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供 遊 客 索 取, 共 同 行 銷 推 廣 觀 光 景 點 及 產 業 ( 五 ) 媒 體 文 字 工 作 者 旅 行 社 交 流 踩 線 : 邀 請 國 內 外 媒 體 文 字 工 作 者 及 旅 行 社 交 流 踩 線, 爭 取 媒 體 社 群 曝 光 及 推 介 機 會, 提 升 本 縣 在 國 旅 及 國 際 旅 遊 市 場 之 能 見 度, 增 加 觀 光 產 業 收 益 二 辦 理 重 大 節 慶 及 旅 展 活 動 ( 一 ) 2016 東 石 海 之 夏 祭 : 於 7 月 暑 假 期 間 假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辦 理 適 合 全 家 參 與 的 大 型 親 水 親 子 主 題 活 動, 並 行 銷 濱 海 及 周 邊 地 區 觀 光 景 點 及 產 業 ( 二 ) 2017 阿 里 山 日 出 印 象 音 樂 會 : 於 歲 末 新 年 元 旦 期 間, 假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辦 理 以 古 典 樂 為 主 的 高 山 音 樂 會, 和 國 內 外 遊 客 共 同 迎 接 新 年 的 第 一 道 曙 光, 並 形 塑 阿 里 山 高 品 質 的 旅 遊 環 境 ( 三 ) 國 外 旅 展 或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交 流 推 展 : 參 加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辦 理 之 韓 國 旅 展 及 觀 光 推 廣 活 動, 藉 由 韓 國 ( 釜 山 首 爾 ) 舉 辦 之 大 型 國 際 性 觀 光 旅 展 行 銷 本 縣 觀 光 產 業 ; 或 進 行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交 流 活 動, 使 國 際 媒 體 業 界 與 遊 客 進 一 步 認 識 本 縣, 進 而 提 升 本 縣 在 國 際 之 文 化 觀 光 旅 遊 形 象, 創 造 觀 光 產 業 收 益 參 觀 光 事 業 工 程 一 本 縣 轄 內 各 風 景 區 之 整 建 與 改 善 : 為 延 續 田 園 城 市 並 落 實 嘉 義 新 時 代 施 政 目 標, 改 善 各 風 景 區 之 休 憩 設 施, 以 期 提 供 遊 客 更 好 旅 遊 品 質 更 安 全 的 休 閒 環 境 二 重 點 風 景 區 專 案 計 畫 94

96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一 ) 串 連 本 縣 各 風 景 區 觀 光 景 點, 辦 理 觀 光 景 點 開 發 及 23.5 浪 漫 意 象 相 關 設 施 計 畫 ( 二 ) 遊 憩 據 點 特 色 加 值 計 畫 整 建 山 海 平 原 地 區 觀 光 遊 憩 特 色 加 值 工 程, 帶 動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活 絡 地 方 經 濟, 並 以 地 方 特 定 歷 史 文 化 為 背 景, 配 合 社 區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再 造 觀 光 遊 憩 環 境, 刺 激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與 提 高 就 業 機 會 三 自 行 車 道 管 理 維 護 暨 設 施 工 程 維 護 ( 一 ) 配 合 本 縣 觀 光 發 展, 闢 建 自 行 車 道, 促 進 觀 光 資 源 之 運 用 ( 二 ) 辦 理 各 項 觀 光 設 施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以 提 供 遊 客 優 質 的 旅 遊 環 境 肆 藝 文 推 廣 一 輔 導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一 ) 配 合 文 化 部 推 動 之 新 故 鄉 計 畫, 加 強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 二 )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推 動 行 政 社 造 化, 有 效 提 昇 社 區 文 化 素 質, 平 衡 城 鄉 發 展 ( 三 ) 輔 導 本 縣 各 社 區 等 民 間 團 體 推 廣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建 立 公 民 意 識, 振 興 地 域 活 力, 創 造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優 質 化 產 業 發 展 及 人 性 化 生 活 空 間 二 輔 導 本 縣 地 方 文 化 館 厚 實 館 舍 內 涵 推 廣 能 力, 規 劃 本 縣 文 化 機 構 及 設 施 中 長 程 營 運 管 理 ( 一 ) 地 方 文 化 館 業 務, 以 全 面 提 升 第 一 類 重 點 館 舍 之 精 緻 度, 加 強 軟 硬 體 設 備 之 充 實 另 以 建 立 第 二 類 鄉 鎮 市 文 化 生 活 圈, 改 善 及 整 合 區 域 內 之 文 化 據 點 及 資 源, 以 滿 足 各 文 化 生 活 圈 中 居 民 便 利 取 得 與 平 等 享 受 文 化 資 源 之 需 求, 提 昇 本 縣 整 體 文 化 品 質 及 呈 現 多 元 地 域 ( 社 群 ) 特 色 及 館 舍 服 務 品 質 ( 二 ) 嘉 義 縣 文 化 機 構 及 設 施 中 長 程 營 運 管 理 委 託 規 劃 辦 理 本 縣 文 化 資 源 跨 域 整 合 方 案 及 本 縣 文 化 設 施 自 償 性 機 制 評 估 計 畫 三 推 廣 藝 文 活 動, 培 養 本 縣 藝 文 人 口 : 深 入 社 區, 提 昇 縣 民 學 子 藝 文 欣 賞 之 風 氣 與 水 準, 俾 利 文 化 藝 術 向 下 紮 根, 更 藉 著 文 化 活 動 之 推 展, 95

97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振 興 地 方 觀 光 與 特 色 產 業 四 輔 導 與 培 植 本 縣 傑 出 表 演 團 隊 ( 一 ) 扶 植 培 訓 地 方 特 色 藝 文 團 隊, 增 加 其 表 演 訓 練 機 會, 提 昇 其 演 出 品 質 ( 二 ) 藉 由 邀 請 知 名 藝 文 團 體 演 出, 擴 大 交 流, 豐 富 本 縣 藝 文 展 演 資 源, 帶 動 本 縣 藝 文 發 展 及 創 造 風 潮 五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 一 ) 配 合 文 化 部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就 健 全 環 境 整 備 與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兩 大 方 向, 融 入 文 化 元 素 ( 二 ) 整 合 在 地 傳 統 產 業, 持 續 培 育 嘉 義 縣 文 創 人 才 發 展 山 海 主 題 特 色 文 創 產 業 持 續 拓 展 行 銷 通 路, 期 使 文 創 商 品 能 有 創 品 牌 好 設 計 有 故 事 拓 通 路 六 推 廣 嘉 義 茶 文 化 ( 一 ) 持 續 辦 理 獨 嘉 好 茶 茶 學 院 講 座 與 推 廣 阿 里 山 茶 藝 生 活 美 學 : 茶 席 之 美 茶 儀 之 善 茶 席 文 化 與 喜 好 品 茗 人 士 交 流, 並 吸 引 潛 在 消 費 者 ( 二 ) 辦 理 世 界 茶 搏 會, 透 過 藝 術 與 在 地 人 文 等 文 化 加 值 及 國 際 交 流 互 動, 期 能 創 造 阿 里 山 高 山 茶 的 新 生 命, 提 昇 阿 里 山 高 山 茶 的 品 牌 和 附 加 價 值, 展 現 臺 灣 嘉 義 田 園 城 市 豐 富 的 茶 文 化 與 茶 產 業 七 提 昇 美 感 意 識 ( 一 ) 大 地 藝 術 以 回 嘉 為 主 題, 打 造 地 景 藝 術 裝 置 作 品, 美 化 空 間 環 境 ( 二 ) 定 期 召 開 本 縣 公 共 藝 術 審 議 會 議, 審 查 各 興 辦 機 關 提 送 之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書 伍 文 化 資 產 一 推 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維 護 ( 一 ) 辦 理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指 定 登 錄 公 告 ( 二 ) 文 化 資 產 之 調 查 研 究 設 計 規 劃 修 復 管 理 維 護 96

98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結 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業 務, 協 助 各 鄉 鎮 市 自 力 保 存 具 潛 力 及 歷 史 意 義 之 文 化 事 務 ( 四 ) 推 動 民 間 參 與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閒 置 空 間 之 活 化 再 利 用 二 強 化 文 化 資 產 利 用 ( 一 ) 與 學 術 界 合 作 辦 理 嘉 義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 二 ) 各 項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開 放 網 路 連 結 供 眾 利 用 三 文 化 資 產 推 廣 ( 一 ) 推 動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道 登 錄 世 界 遺 產 ( 二 ) 辦 理 本 縣 登 錄 古 物 展 覽 ( 三 ) 出 版 地 方 文 獻 書 籍 ( 四 ) 推 廣 縣 定 民 俗 ( 五 ) 錄 製 出 版 縣 傳 統 藝 術 北 管 音 樂 專 輯 陸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一 引 進 高 水 準 之 藝 術 展 演 活 動, 提 升 場 地 專 業 知 名 度 二 發 展 自 製 節 目, 以 環 境 劇 場 及 互 動 劇 場 建 構 教 育 定 目 劇, 建 立 劇 場 特 色 三 扶 助 在 地 優 季 團 隊 巡 演, 建 立 嘉 義 文 化 品 牌 四 加 強 行 銷 推 廣, 培 養 藝 文 消 費 市 場 五 擴 大 策 略 合 作 對 象, 共 享 社 會 資 源 97

99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人 民 團 體 業 務 一 積 極 參 與 人 民 團 體 會 議 活 動, 建 立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之 友 善 良 好 關 係, 扮 演 溝 通 聯 繫 管 道 與 平 台, 並 藉 以 宣 導 政 令 與 本 縣 縣 政 發 展 成 果 績 效 等 二 加 強 督 導 本 縣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健 全 團 體 會 務 運 作, 除 鼓 勵 團 體 發 揮 民 間 資 源 動 員 力 量, 積 極 投 入 社 會 公 益 慈 善 服 務 活 動, 對 確 實 無 法 運 作 或 會 員 已 零 散 流 失 會 務 不 健 全 者, 依 規 定 廢 止 許 可 或 公 告 解 散 三 督 導 辦 理 年 度 幸 福 社 區 計 畫,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經 由 社 會 活 動 促 使 社 區 完 成 各 項 建 設, 以 達 優 質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之 目 標 四 推 動 老 人 共 食 作 伙 吃 有 厝 味, 期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營 造 永 續 健 康 友 善 老 人 之 社 區 環 境 五 加 強 合 作 組 織, 推 廣 合 作 教 育, 輔 導 組 織 新 社 場, 對 社 務 財 務 業 務 積 極 輔 導, 促 使 合 作 社 場 健 全 制 度, 以 增 進 社 場 員 福 利 貳 社 會 救 助 一 持 續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認 定 及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 一 ) 對 象 :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衛 生 福 利 部 每 年 公 告 之 最 低 生 活 費 (104 年 為 1 萬 869 元 ), 且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未 超 過 新 台 幣 7 萬 5,000 元 不 動 產 每 戶 未 超 過 新 台 幣 320 萬 元 者 (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上 述 規 定 1.5 倍 ) ( 二 ) 福 利 內 容 包 括 : 家 庭 生 活 補 助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減 免 學 雜 費 健 保 全 額 補 助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醫 療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喪 葬 補 助 及 春 節 慰 問 金 等 二 持 續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業 務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本 府 急 難 救 申 請 資 格 : 設 籍 本 縣, 戶 內 人 口 死 亡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或 助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因 罹 病 失 蹤 服 役 服 刑 等 原 因 致 生 活 陷 困 者, 可 向 本 府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98

100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馬 上 關 懷 急 申 請 資 格 : 負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死 亡 失 蹤 罹 患 難 救 助 重 傷 病 失 業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 含 因 遭 無 薪 休 假 部 分 工 時 而 減 少 收 入, 或 每 月 工 作 收 入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之 臨 時 工 等 不 完 全 就 業 ),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得 申 請 1 至 3 萬 元 之 關 懷 救 助 金 三 推 動 本 縣 脫 貧 方 案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資 產 累 積 脱 貧 方 案 : 為 鼓 勵 具 有 強 烈 意 願 與 動 機 想 脫 貧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貧 窮 邊 緣 戶 家 庭, 藉 由 鼓 勵 定 期 儲 蓄, 規 劃 理 財 課 程 成 長 團 體 等 活 動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累 積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進 而 達 到 脫 貧 的 目 標 四 持 續 辦 理 本 縣 災 害 業 務 ( 一 ) 依 中 央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民 眾 傷 亡 ( 失 蹤 ) 或 住 屋 毀 損 之 災 害 救 助 ( 二 ) 持 續 推 動 本 縣 山 區 六 鄉 鎮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儲 備 所 之 整 備, 並 輔 導 各 公 所 建 置 完 善 之 災 民 緊 急 收 容 安 置 場 所 ( 三 ) 督 促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與 該 地 區 廠 商 訂 定 開 口 契 約, 以 達 災 害 發 生 時 就 地 提 供 物 資 之 效 ( 四 ) 賡 續 辦 理 本 局 災 害 防 救 志 工 服 務 業 務, 透 過 相 關 在 職 訓 練 等 提 升 志 工 服 務 品 質 及 能 量 五 遊 民 業 務 依 嘉 義 縣 遊 民 安 置 輔 導 自 治 條 例 辦 理 遊 民 之 安 置 及 輔 導 業 務 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業 務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小 型 溫 馨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溫 馨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加 強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動 便 利 之 交 通 服 務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為 紓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之 長 期 照 顧 壓 力, 規 劃 補 助 嘉 義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及 團 體 提 供 專 業 化 定 點 式 之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及 到 宅 式 之 臨 托 服 務, 並 規 劃 家 庭 托 顧 照 顧 服 務 模 式 99

101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人 民 團 體 業 務 一 積 極 參 與 人 民 團 體 會 議 活 動, 建 立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之 友 善 良 好 關 係, 扮 演 溝 通 聯 繫 管 道 與 平 台, 並 藉 以 宣 導 政 令 與 本 縣 縣 政 發 展 成 果 績 效 等 二 加 強 督 導 本 縣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健 全 團 體 會 務 運 作, 除 鼓 勵 團 體 發 揮 民 間 資 源 動 員 力 量, 積 極 投 入 社 會 公 益 慈 善 服 務 活 動, 對 確 實 無 法 運 作 或 會 員 已 零 散 流 失 會 務 不 健 全 者, 依 規 定 廢 止 許 可 或 公 告 解 散 三 督 導 辦 理 年 度 幸 福 社 區 計 畫,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經 由 社 會 活 動 促 使 社 區 完 成 各 項 建 設, 以 達 優 質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之 目 標 四 推 動 老 人 共 食 作 伙 吃 有 厝 味, 期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營 造 永 續 健 康 友 善 老 人 之 社 區 環 境 五 加 強 合 作 組 織, 推 廣 合 作 教 育, 輔 導 組 織 新 社 場, 對 社 務 財 務 業 務 積 極 輔 導, 促 使 合 作 社 場 健 全 制 度, 以 增 進 社 場 員 福 利 貳 社 會 救 助 一 持 續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認 定 及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 一 ) 對 象 :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衛 生 福 利 部 每 年 公 告 之 最 低 生 活 費 (104 年 為 1 萬 869 元 ), 且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未 超 過 新 台 幣 7 萬 5,000 元 不 動 產 每 戶 未 超 過 新 台 幣 320 萬 元 者 (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上 述 規 定 1.5 倍 ) ( 二 ) 福 利 內 容 包 括 : 家 庭 生 活 補 助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減 免 學 雜 費 健 保 全 額 補 助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醫 療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喪 葬 補 助 及 春 節 慰 問 金 等 二 持 續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業 務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本 府 急 難 救 申 請 資 格 : 設 籍 本 縣, 戶 內 人 口 死 亡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或 助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因 罹 病 失 蹤 服 役 服 刑 等 原 因 致 生 活 陷 困 者, 可 向 本 府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100

102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馬 上 關 懷 急 申 請 資 格 : 負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死 亡 失 蹤 罹 患 難 救 助 重 傷 病 失 業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 含 因 遭 無 薪 休 假 部 分 工 時 而 減 少 收 入, 或 每 月 工 作 收 入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之 臨 時 工 等 不 完 全 就 業 ),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得 申 請 1 至 3 萬 元 之 關 懷 救 助 金 三 推 動 本 縣 脫 貧 方 案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資 產 累 積 脱 貧 方 案 : 為 鼓 勵 具 有 強 烈 意 願 與 動 機 想 脫 貧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貧 窮 邊 緣 戶 家 庭, 藉 由 鼓 勵 定 期 儲 蓄, 規 劃 理 財 課 程 成 長 團 體 等 活 動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累 積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進 而 達 到 脫 貧 的 目 標 四 持 續 辦 理 本 縣 災 害 業 務 ( 一 ) 依 中 央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民 眾 傷 亡 ( 失 蹤 ) 或 住 屋 毀 損 之 災 害 救 助 ( 二 ) 持 續 推 動 本 縣 山 區 六 鄉 鎮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儲 備 所 之 整 備, 並 輔 導 各 公 所 建 置 完 善 之 災 民 緊 急 收 容 安 置 場 所 ( 三 ) 督 促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與 該 地 區 廠 商 訂 定 開 口 契 約, 以 達 災 害 發 生 時 就 地 提 供 物 資 之 效 ( 四 ) 賡 續 辦 理 本 局 災 害 防 救 志 工 服 務 業 務, 透 過 相 關 在 職 訓 練 等 提 升 志 工 服 務 品 質 及 能 量 五 遊 民 業 務 依 嘉 義 縣 遊 民 安 置 輔 導 自 治 條 例 辦 理 遊 民 之 安 置 及 輔 導 業 務 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業 務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小 型 溫 馨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溫 馨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加 強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動 便 利 之 交 通 服 務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為 紓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之 長 期 照 顧 壓 力, 規 劃 補 助 嘉 義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及 團 體 提 供 專 業 化 定 點 式 之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及 到 宅 式 之 臨 托 服 務, 並 規 劃 家 庭 托 顧 照 顧 服 務 模 式 101

103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樂 活 補 給 站 為 促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留 在 社 區 生 活 與 社 區 融 合, 並 推 動 多 元 之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之 服 務, 輔 導 團 體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樂 活 補 給 站 四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整 體 性 及 全 面 性 服 務, 委 託 辦 理 嘉 義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以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關 家 庭 支 持 就 學 就 業 安 置 就 醫 經 濟 補 助 等 綜 合 性 問 題 之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五 輔 具 資 源 與 服 務 輔 導 本 縣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嘉 義 縣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之 二 手 輔 具 回 收 利 用 維 修 租 借 到 宅 評 估 輔 具 及 復 健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等 ; 另 依 本 縣 委 辦 嘉 義 縣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辦 理 聯 繫 會 報 及 教 育 訓 練 失 能 老 人 及 重 癱 身 心 障 礙 者 到 宅 評 估 服 務 輔 具 補 助 專 業 審 核 工 作 輔 具 資 源 銀 行 等 業 務 六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及 購 買 / 承 租 停 車 位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更 完 善 之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維 持 其 生 活 品 質, 適 時 提 供 並 落 實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他 相 關 之 居 住 服 務, 持 續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及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並 提 供 其 購 買 或 承 租 停 車 位 之 相 關 補 助 七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老 人 預 防 走 失 服 務 為 關 懷 高 危 險 走 失 族 群, 重 視 並 預 防 患 有 智 障 失 智 自 閉 症 慢 性 精 神 病 等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供 愛 心 手 鍊 或 項 鍊 以 利 走 失 時, 迅 速 確 定 身 分 協 助 返 回 家 園 八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活 動 為 宣 導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業 務 並 配 合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舉 辦 2015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系 列 活 動 九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社 區 居 住 與 生 活 服 務 102

104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居 住 安 置 服 務, 於 社 區 中 規 劃 居 住 空 間,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日 常 生 活 支 持 休 閒 生 活 及 社 區 參 與 日 間 資 源 連 結 增 進 與 家 人 互 動 權 益 維 護 等 服 務 項 目, 輔 導 團 體 辦 理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社 區 居 住 與 生 活 服 務 十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設 置 申 請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聽 覺 功 能 或 言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所 需 之 服 務 十 一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身 心 障 礙 者 經 濟 安 全 休 閒 生 活 照 顧 自 立 生 活 支 持 服 務 生 活 重 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等 工 作, 以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婦 女 福 利 一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等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 一 ) 健 全 托 育 制 度, 提 供 各 項 托 育 經 費 補 助, 以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兒 童 之 功 能 103 年 12 月 1 日 起 保 母 全 面 實 施 登 記 制,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者, 除 三 等 親 以 內 均 應 向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 二 ) 辦 理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推 動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介 入,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家 庭 完 善 服 務 ( 三 ) 對 於 經 濟 弱 勢 之 家 庭 提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看 護 之 補 助 與 學 習 成 長 社 會 參 與 及 課 輔 等 方 案 性 活 動, 以 維 護 身 心 之 正 常 發 展 與 生 活 基 本 福 祉 ( 四 ) 為 營 造 嬰 幼 兒 照 護 環 境 安 全, 加 強 推 動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環 境 安 全 檢 核 及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 五 ) 為 加 強 嬰 幼 兒 緊 急 救 護 技 能 或 知 能, 輔 導 系 統 內 保 母 取 得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CPR 認 證 ( 六 ) 督 導 及 查 核 本 縣 私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與 教 養 機 構, 提 供 因 家 庭 變 故 兒 童 及 少 年 長 期 性 安 置 與 教 養 機 構 服 務 ( 七 ) 為 加 強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之 推 動 及 提 昇 父 母 親 職 教 103

105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育 知 能, 透 過 課 程 下 鄉 之 模 式, 以 嘉 義 縣 山 海 線 為 基 礎, 藉 由 不 同 形 式 的 課 程 設 計 與 活 動 內 容, 將 親 職 教 育 之 觀 念 推 展 至 社 區 家 長 周 知 二 辦 理 婦 女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 一 ) 辦 理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各 項 扶 助 ( 二 ) 持 續 推 動 單 親 與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協 助 本 縣 單 親 弱 勢 家 庭 透 過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個 案 服 務 模 式, 連 結 資 源 網 絡 提 供 個 案 整 合 性 服 務, 並 增 進 一 般 家 庭 正 向 能 量 ( 三 ) 持 續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運 用 專 業 人 力 與 個 案 管 理 方 法, 並 以 家 庭 為 處 遇 焦 點, 統 整 建 置 資 源 服 務 網 絡 以 提 供 整 合 性 之 全 方 位 服 務, 俾 有 效 並 積 極 滿 足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之 多 元 性 需 求 ( 四 ) 透 過 各 項 研 習 及 課 程 之 規 劃 辦 理, 持 續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婦 女 權 益 之 維 護, 達 成 教 育 不 歧 視 實 質 平 等, 及 俾 利 各 面 向 性 別 主 流 化 精 神 之 貫 徹 ( 五 ) 辦 理 婦 女 志 工 隊, 透 過 社 會 參 與 增 進 婦 女 自 我 實 現 與 發 揮 利 他 精 神 伍 老 人 福 利 一 老 人 福 利 ( 一 ) 為 發 揚 敬 老 崇 老 美 德, 並 表 示 關 懷 慰 問 之 意, 賡 續 辦 理 65 歲 以 上 老 人 重 陽 節 敬 老 禮 金 之 發 放 ( 二 ) 為 健 全 社 區 照 顧 網 絡, 積 極 輔 導 本 縣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以 提 供 老 人 社 區 化 之 預 防 照 護, 建 立 社 區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網 絡 ( 三 ) 為 照 顧 本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增 進 其 營 養 之 攝 取 及 健 康,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假 牙 補 助 ( 四 ) 辦 理 獨 居 老 人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建 立 在 宅 緊 急 救 援 通 報 網 絡, 維 護 獨 居 老 人 生 活 安 全 ( 五 )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老 人 健 康 維 護 經 濟 安 全 教 育 及 休 閒 生 活 照 顧 老 人 保 護 機 構 輔 導 等 工 作, 以 落 實 老 人 福 利 二 長 期 照 顧 ( 一 ) 賡 續 推 動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失 能 民 眾 適 切 的 照 顧 服 務 104

106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二 ) 為 照 顧 失 能 老 人 及 紓 解 照 顧 者 壓 力, 辦 理 到 宅 沐 浴 車 及 到 宅 加 熱 乾 燥 車 服 務, 提 供 失 能 老 人 身 體 衣 物 被 褥 之 清 潔 服 務, 以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並 達 到 身 心 上 的 滿 足 ( 三 ) 配 合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積 極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全 面 照 顧 失 能 老 人, 以 減 輕 其 家 庭 照 顧 之 負 擔 三 志 願 服 務 ( 一 ) 定 期 召 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藉 以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 二 ) 開 發 志 工 人 力, 賡 續 推 動 關 懷 訪 視 計 畫, 提 供 本 縣 獨 居 老 人 在 地 化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 三 ) 為 發 掘 及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建 立 志 願 服 務 培 訓 及 管 理 制 度, 推 動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提 升 志 工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積 極 拓 展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之 各 項 功 能 陸 社 會 工 作 業 務 依 據 行 政 院 充 實 地 方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及 本 縣 報 部 核 備 充 實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102 年 已 經 完 成 納 編 社 會 工 作 師 45 名, 迄 104 年 9 月 進 用 34 名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約 聘 ( 臨 時 約 聘 ) 社 會 工 作 員 35 名, 105 年 將 續 依 計 畫 期 程 辦 理, 另 外 延 續 本 縣 設 置 區 域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實 施 計 畫, 於 大 林 鎮 與 竹 崎 鄉 2 處 設 置 區 域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各 項 保 護 性 直 接 服 務 等, 提 升 本 縣 兒 少 保 護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推 展 與 社 會 救 助 等 社 會 福 利 之 可 近 性 柒 勞 工 行 政 為 提 供 本 府 機 關 及 洽 公 民 眾 各 項 服 務, 並 利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前 準 備, 重 返 職 場,105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14 班 次 之 職 業 訓 練, 可 提 供 420 名 額 失 業 者 參 加 訓 練, 並 經 由 參 加 嘉 義 縣 職 前 訓 練 實 習 服 務 據 點, 預 定 達 成 就 業 率 50% 以 上 捌 勞 資 關 係 業 務 一 勞 資 關 係 105

107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一 ) 賡 續 辦 理 轄 內 勞 資 爭 議 勞 資 會 議 備 查 勞 退 舊 制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勞 動 檢 查 等 業 務 ( 二 ) 定 期 將 檔 案 匯 入 勞 動 部 勞 工 行 政 資 訊 整 合 應 用 系 統 ( 三 ) 輔 導 勞 工 主 張 應 有 之 勞 工 權 利 ( 四 ) 持 續 查 調 縣 內 工 廠 違 反 勞 基 法 之 情 事, 以 改 善 勞 資 雙 方 資 訊 不 對 等 之 況, 俾 利 提 升 本 縣 施 政 績 效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 一 ) 賡 續 辦 理 職 業 重 建 支 持 性 就 業 職 務 再 設 計 庇 護 工 場 等 業 務 ( 二 )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博 覽 會 並 加 強 宣 傳 手 法, 俾 利 民 眾 有 感 於 政 府 對 照 護 弱 勢 之 用 心 ( 三 )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以 節 省 本 縣 預 算 106

108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營 運 業 務 一 駕 駛 員 行 車 管 理 ( 一 ) 加 強 對 資 深 國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服 務 態 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二 ) 嚴 格 要 求 落 實 班 車 發 車 準 點 率, 以 確 保 乘 客 權 益 ( 三 ) 要 求 駕 駛 員 確 實 完 成 行 車 前 整 備 工 作, 注 重 駕 駛 員 行 車 紀 律, 以 維 護 行 車 安 全 二 業 務 管 理 ( 一 ) 爭 取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觀 光 景 點 無 縫 隙 旅 遊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以 增 加 營 收 降 低 營 運 虧 損 ( 二 ) 配 合 公 路 總 局 電 子 票 證 政 策, 發 行 電 子 票 證 學 生 卡 並 提 供 優 惠, 鼓 勵 乘 客 利 用 電 子 票 證 搭 乘 車 輛, 以 降 低 人 工 點 幣 作 業 成 本 ( 三 ) 配 合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公 路 汽 車 客 運 動 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統 計 班 車 行 駛 時 間 以 調 整 行 車 班 表, 並 針 對 班 車 行 車 準 點 查 核 ( 四 ) 配 合 故 宮 南 院 開 館 營 運 及 縣 府 輔 導 觀 光 權 責 單 位 規 劃 之 活 動 協 助 推 動 觀 光 運 輸 交 通 網, 提 供 便 利 機 動 性 與 任 務 型 活 動 交 通 運 輸 ( 五 ) 加 強 遊 覽 車 營 運 效 能, 以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提 高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及 營 運 效 益 ( 六 ) 利 用 車 內 語 音 ( 國 英 台 客 ) 及 文 字 顯 示 功 能 之 站 名 播 報, 減 少 民 眾 錯 過 停 靠 站 疑 慮, 以 提 昇 視 障 及 聽 障 者 服 務,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公 車 服 務 ( 七 ) 加 強 無 障 礙 公 車 駕 駛 員 操 作 訓 練, 使 駕 駛 員 熟 練 操 作 昇 降 設 備, 以 提 供 身 障 者 最 佳 服 務 貳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一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改 變 顧 客 觀 感 ( 一 ) 設 立 24 小 時 申 訴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迅 速 處 理 民 情,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 二 ) 為 提 供 乘 客 優 質 乘 車 環 境 及 空 間, 經 發 現 車 廂 有 不 潔 情 事, 立 即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責 請 各 駕 駛 員 立 即 改 善, 並 每 季 舉 辦 車 輛 整 潔 評 比 競 賽, 激 發 駕 駛 員 榮 譽 感 及 責 任 心, 讓 乘 客 有 舒 適 乘 車 空 間, 藉 以 提 107

109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升 服 務 品 質 ( 三 ) 利 用 各 項 集 會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等 及 行 文 公 告 加 強 駕 駛 同 仁 法 治 觀 念 及 向 心 力,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行 車 最 安 全, 服 務 最 用 心 的 親 切 服 務 態 度 ( 四 ) 為 激 發 駕 駛 員 禮 貌 服 務 熱 誠, 以 微 笑 有 禮, 謙 和 親 切 之 態 度 服 務 乘 客, 爰 提 供 我 服 務 你 滿 意, 最 佳 服 務 人 氣 王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票 選 出 最 佳 服 務 人 氣 王 予 以 從 優 敘 獎 ( 五 ) 推 行 服 務 禮 貌 運 動 : 要 求 同 仁 應 依 其 工 作 屬 性, 確 實 遵 循 並 簽 署 服 務 禮 貌 規 範, 秉 持 顧 客 第 一 之 基 本 服 務 觀 念 及 親 切 和 善 之 基 本 服 務 態 度 並 以 迅 速 確 實 之 基 本 服 務 動 作 來 對 待 顧 客, 視 每 位 乘 客 為 特 殊 且 重 要 人 物, 讓 乘 客 有 被 尊 重 之 感 覺 ( 六 ) 持 續 落 實 以 客 為 尊 以 顧 客 導 向 之 服 務 理 念, 以 敬 老 愛 幼 安 全 準 點 為 服 務 宗 旨 二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降 低 行 車 肇 事 率 ( 一 ) 每 月 舉 辦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及 每 季 辦 理 行 車 安 全 座 談 會, 以 灌 輸 守 法 觀 念 ( 二 ) 採 不 定 期 不 定 時 不 定 點 方 式 稽 查, 查 有 違 規 等 情 事, 立 予 以 當 面 糾 正 ( 三 ) 每 半 年 舉 辦 一 次 緊 急 事 故 演 練, 訓 練 駕 駛 同 仁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如 何 應 變 及 維 護 旅 客 知 全 ( 四 ) 針 對 行 車 事 故 案 件, 除 依 本 處 函 頒 之 行 車 肇 事 處 理 要 點 處 置 外, 並 將 肇 事 者 排 訂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以 加 強 其 行 車 安 全 觀 念, 對 重 大 之 行 車 肇 事 案 件, 將 擷 取 行 車 錄 影 資 料, 於 每 月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課, 作 為 案 例 教 材, 以 儆 效 尤, 以 避 免 類 似 事 件 發 生 ( 五 ) 加 強 車 上 監 視 系 統 之 檢 視, 並 結 合 人 力 稽 核 及 不 定 期 機 動 抽 查, 對 未 遵 守 行 車 安 全 者, 立 即 予 以 糾 正 並 作 出 懲 處, 以 達 到 嚇 阻 的 功 效 參 保 修 業 務 一 車 輛 保 養 維 修 計 畫 - 車 輛 定 期 進 廠 保 養 維 修 108

110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一 ) 維 護 空 氣 品 質, 加 強 引 擎 保 養 工 作, 提 高 引 擎 效 率, 響 應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全 年 營 運 車 輛 自 動 送 環 保 單 位 檢 測 排 煙 濃 度 有 81 輛 次 ( 二 ) 營 運 大 客 車 為 班 車 正 常 調 派, 降 低 營 運 中 拋 錨, 提 供 安 全 準 點 舒 適 車 輛 服 務 乘 客, 全 年 進 廠 維 修 車 輛 有 2,500 輛 次 ( 三 ) 營 運 車 輛 行 駛 山 路 線 每 行 駛 3,500 公 里 平 路 線 每 行 駛 5,500 公 里, 進 廠 實 施 2 級 保 養 檢 查 項 目 如 下 本 體 及 油 系 冷 卻 系 制 動 系 (2) 冷 卻 系 (3 轉 動 系 )(4) 制 動 系 (5) 傳 動 系 (6) 車 架 及 懸 吊 系 (7) 電 系 (8) 輪 胎 (9) 車 身 系 (10) 空 調 系 (11 其 他 ) 全 年 二 級 保 養 預 計 1,250 輛 次 ( 四 ) 山 線 車 輛 每 行 駛 22,000 公 里 平 路 線 車 輛 每 行 駛 30,000 公 里, 依 上 述 各 系 檢 查 清 潔 調 整 換 新 等 工 作 全 年 三 級 保 養 預 計 197 輛 次 ( 五 ) 營 運 車 輛 每 日 第 一 班 車 行 駛 前, 駕 駛 員 需 實 施 一 級 保 養 檢 查 車 輛 燈 光 雨 刷 輪 胎 引 擎 機 油 水 安 全 裝 備 煞 車 系 統 車 身 空 調.. 等 ( 六 ) 營 運 車 輛 為 維 護 行 車 安 全,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車 輛 經 常 進 廠 維 修 檢 查, 並 依 指 定 時 程 送 監 理 單 位 檢 驗 ( 七 ) 國 定 假 日 或 連 續 假, 如 春 節 阿 里 山 櫻 花 季 民 族 掃 墓 節.. 等, 本 處 負 責 輸 運 乘 客 之 工 作, 為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營 運 車 輛 需 於 假 日 前, 全 部 車 輛 逐 部 招 回 修 理 廠 作 各 機 件 加 強 安 全 檢 查, 以 提 供 安 全 準 點 舒 適 車 輛 服 務 乘 客 二 故 宮 南 院 公 共 運 輸 提 升 計 畫 及 大 客 車 汰 舊 換 新 計 畫 ( 一 ) 維 本 處 擬 向 公 路 總 局 申 請 競 爭 型 補 助 故 宮 南 院 公 共 運 輸 提 昇 計 畫 購 置 6 輛 低 地 板 大 客 車, 總 預 算 經 費 4,200 萬 元,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1,988 萬 4,000 元, 配 合 自 籌 款 2,211 萬 6,000 元, 本 處 已 取 得 高 鐵 太 保 站 至 故 宮 南 院 新 闢 路 線 路 權, 預 計 12 月 底 招 標 簽 約 完 成,105 年 6 月 完 成 驗 收 及 交 車 營 運, 提 供 無 障 礙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 二 )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本 處 辦 理 104 年 度 8 輛 普 通 大 客 車 暨 2 輛 通 用 無 障 礙 109

111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設 計 大 客 車 汰 舊 換 新, 總 預 算 經 費 4,560 萬 元,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1,214 萬 元, 配 合 自 籌 款 3,346 萬 元, 預 計 12 月 底 招 標 簽 約 完 成,105 年 6 月 完 成 驗 收 及 交 車 營 運, 提 供 優 質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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