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福 利 部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書 表 名 稱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 43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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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妤杰 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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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衛 生 福 利 部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書 表 名 稱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 43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 47 48~ 59 三 附 屬 表 : ( 一 )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 75 ( 二 )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1.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2.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3.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4.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76~ 77 78~ 90 91~ 97 98~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102~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105~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8.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9. 一 般 行 政 10. 醫 政 業 務 108~ ~ ~ ~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125~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130~ 中 醫 藥 業 務 137~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141~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49~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154~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157~159
3 衛 生 福 利 部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18.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9. 第 一 預 備 金 ( 三 )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169 ( 四 ) 歲 出 一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析 表 ~171 ( 五 ) 資 本 支 出 分 析 表 ~175 ( 六 )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 七 ) 預 算 員 額 明 細 表 ~179 ( 八 )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 九 ) 現 有 辦 公 房 舍 明 細 表 ~183 ( 十 ) 收 支 併 列 案 款 對 照 表 ( 十 一 ) 補 助 經 費 分 析 表 ~223 ( 十 二 ) 捐 助 經 費 分 析 表 ~249 ( 十 三 )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總 表 ( 十 四 )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考 察 視 察 訪 問 ~253 ( 十 五 )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開 會 談 判 ~269 ( 十 六 )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271 ( 十 七 ) 派 員 赴 大 陸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272~273 ( 十 八 )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275 ( 十 九 ) 跨 年 期 計 畫 概 況 表 ~277 ( 二 十 ) 委 辦 經 費 分 析 表 ~305 ( 二 一 )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389
4 預 算 總 說 明
5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一 現 行 法 定 職 掌 ( 一 ) 機 關 主 要 職 掌 掌 理 全 國 衛 生 及 福 利 業 務,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國 民 年 金 長 期 照 顧 ( 護 ) 政 策 社 會 救 助 社 會 工 作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其 他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醫 事 相 關 業 務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中 醫 藥 等 其 他 有 關 衛 生 福 利 事 項 ( 二 ) 內 部 分 層 業 務 本 部 置 部 長 1 人, 特 任, 綜 理 部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及 人 員 ; 政 務 次 長 2 人 常 務 次 長 1 人, 襄 助 部 長 處 理 部 務 本 部 設 內 部 各 司 處 及 其 職 掌 如 下 : 1. 綜 合 規 劃 司 : (1)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與 施 政 計 畫 之 研 擬 規 劃 管 制 考 核 及 評 估 (2)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與 便 民 服 務 業 務 之 規 劃 推 動 督 導 及 考 核 (3)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績 效 之 評 估 及 考 核 (4)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之 策 略 規 劃 及 計 畫 審 議 (5)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研 發 成 果 衍 生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管 理 及 技 術 移 轉 之 推 動 (6) 衛 生 教 育 規 劃 宣 導 評 估 及 醫 療 保 健 知 能 傳 播 (7) 大 陸 地 區 衛 生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審 查 作 業 (8) 本 部 衛 生 福 利 醫 療 保 健 出 版 刊 物 之 編 輯 及 管 理 (9) 其 他 有 關 綜 合 規 劃 事 項 2. 社 會 保 險 司 : (1) 國 民 年 金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業 務 督 導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業 務 督 導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範 圍 及 政 策 目 標 之 擬 訂 1
6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4)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之 規 劃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5) 其 他 有 關 社 會 保 險 事 項 3.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 (1) 低 收 入 戶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救 助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2) 遊 民 服 務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3) 災 民 收 容 體 系 與 慰 助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4) 急 難 救 助 與 公 益 勸 募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5)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社 區 發 展 與 志 願 服 務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6) 社 政 業 務 系 統 與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之 規 劃 管 理 及 推 動 (7) 其 他 有 關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會 工 作 事 項 4.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1) 護 理 助 產 人 力 發 展 與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2) 護 理 助 產 人 員 執 業 環 境 制 度 與 品 質 促 進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3) 長 照 政 策 制 度 與 人 力 發 展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4) 長 照 服 務 網 絡 體 系 與 偏 遠 地 區 長 照 資 源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5) 護 理 機 構 管 理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6)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醫 事 人 力 與 服 務 體 系 之 發 展 及 推 動 (7)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力 與 服 務 體 系 之 發 展 及 推 動 (8)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與 醫 療 輔 具 服 務 之 發 展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9) 其 他 有 關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事 項 5. 保 護 服 務 司 : (1)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2
7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2)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保 護 服 務 方 案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督 導 (3)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兒 童 少 年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教 育 宣 導 及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4)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網 絡 合 作 協 調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督 導 (5) 性 騷 擾 事 件 申 訴 調 查 調 解 制 度 與 調 查 調 解 人 才 資 源 庫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督 導 (6)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高 關 懷 少 年 處 遇 輔 導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7) 其 他 有 關 保 護 服 務 事 項 6. 醫 事 司 : (1)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與 醫 事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2) 醫 事 機 構 管 理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3) 醫 事 品 質 醫 事 倫 理 與 醫 事 技 術 之 促 進 管 制 及 輔 導 (4)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體 系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5)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之 輔 導 及 獎 勵 (6) 醫 事 服 務 體 系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7) 醫 事 人 員 懲 戒 及 醫 事 爭 議 處 理 (8) 其 他 有 關 醫 事 服 務 管 理 事 項 7.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 (1)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與 自 傷 行 為 防 治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訂 (2)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訂 (3) 精 神 醫 療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及 其 業 務 之 管 理 3
8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4) 毒 品 及 其 他 物 質 成 癮 防 治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訂 (5)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與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加 害 人 處 遇 及 預 防 服 務 方 案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督 導 (6) 口 腔 健 康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訂 (7) 口 腔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專 業 人 力 及 醫 療 科 技 之 規 劃 發 展 與 管 理 (8) 口 腔 醫 療 品 質 與 病 人 安 全 之 督 導 與 管 理 (9) 其 他 有 關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醫 療 及 口 腔 健 康 事 項 8. 中 醫 藥 司 : (1) 中 醫 藥 管 理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2) 中 醫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與 醫 事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3) 中 醫 醫 事 機 構 管 理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4) 中 藥 ( 材 ) 植 物 性 藥 材 之 管 理 與 品 質 促 進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5) 其 他 有 關 中 醫 藥 管 理 事 項 9. 秘 書 處 : (1) 印 信 典 守 文 書 檔 案 及 庶 務 之 管 理 (2) 出 納 財 務 營 繕 採 購 財 產 及 辦 公 廳 舍 之 管 理 (3) 國 會 地 方 聯 絡 及 媒 體 公 關 業 務 (4) 不 屬 其 他 司 處 事 項 10. 人 事 處 : 本 部 人 事 事 項 11. 政 風 處 : 本 部 政 風 事 項 12. 會 計 處 : 本 部 歲 計 及 會 計 事 項 13. 統 計 處 : 本 部 統 計 事 項 4
9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14. 資 訊 處 : (1) 本 部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策 略 規 劃 及 協 調 推 動 (2) 本 部 資 訊 應 用 環 境 規 劃 及 管 理 (3)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資 通 安 全 規 劃 及 推 動 (4) 本 部 資 訊 使 用 者 技 術 支 援 及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5) 本 部 與 其 他 機 關 資 訊 移 轉 與 交 換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協 調 (6) 其 他 有 關 資 訊 事 項 本 部 常 設 性 任 務 編 組 及 其 職 掌 如 下 : 1. 法 規 會 : 辦 理 相 關 法 制 訴 願 及 國 家 賠 償 事 項 2.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 辦 理 本 部 附 屬 醫 療 與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管 理 及 監 督 事 項 3.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 辦 理 衛 生 及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事 項 4.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會 :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之 監 督 及 保 險 爭 議 事 項 之 審 議 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率 給 付 範 圍 之 審 議 及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之 協 定 分 配 事 項 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會 : 辦 理 保 險 人 核 定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事 項 之 審 議 7. 國 際 合 作 組 :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國 際 兩 岸 合 作 與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參 與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事 項 5
10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 三 ) 組 織 系 統 圖 及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1. 組 織 系 統 圖 綜 合 規 劃 司 社 會 保 險 司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北 區 老 人 之 家 中 區 老 人 之 家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東 區 老 人 之 家 澎 湖 老 人 之 家 彰 化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 保 護 服 務 司 醫 事 司 疾 病 管 制 署 少 年 之 家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中 醫 藥 司 秘 書 處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南 投 啟 智 教 養 院 雲 林 教 養 院 臺 南 教 養 院 ) 部 長 次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事 處 政 風 處 會 計 處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中 區 兒 童 之 家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 常 設 性 任 務 編 組 統 計 處 資 訊 處 法 規 會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會 國 際 合 作 組 國 民 健 康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國 家 中 醫 藥 研 究 所 醫 療 機 構 ( 基 隆 醫 院 臺 北 醫 院 桃 園 醫 院 苗 栗 醫 院 豐 原 醫 院 臺 中 醫 院 彰 化 醫 院 南 投 醫 院 嘉 義 醫 院 朴 子 醫 院 新 營 醫 院 臺 南 醫 院 旗 山 醫 院 屏 東 醫 院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澎 湖 醫 院 金 門 醫 院 臺 東 醫 院 花 蓮 醫 院 玉 里 醫 院 八 里 療 養 院 樂 生 療 養 院 桃 園 療 養 院 草 屯 療 養 院 胸 腔 病 院 嘉 南 療 養 院 等 26 家 醫 院 ) 6
11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2.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科 目 員 額 ( 單 位 : 人 ) 職 員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聘 用 約 僱 合 計 說 明 名 稱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般 行 政 本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職 員 526 人, 駐 警 3 人, 工 友 25 人, 技 工 14 人, 駕 駛 15 人, 聘 用 66 人, 約 僱 28 人, 合 計 677 人 7
12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二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為 維 護 全 民 健 康 與 福 祉, 本 部 秉 持 著 全 球 化 在 地 化 創 新 化 的 思 維, 整 合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醫 療 資 源, 用 心 規 劃 未 來 藍 圖, 從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關 懷 弱 勢 醫 療 照 護 全 民 健 保 健 康 促 進 疫 病 防 治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等 攸 關 全 民 福 祉 之 議 題, 擬 定 整 合 連 續 性 之 公 共 政 策, 期 能 提 供 完 善 且 一 體 之 服 務, 以 促 進 全 民 健 康 與 福 祉 為 使 命, 以 最 值 得 民 眾 信 賴 的 部 會 為 願 景, 期 讓 全 民 更 幸 福 更 健 康 本 部 依 據 行 政 院 105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經 社 情 勢 變 化 及 本 部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0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其 目 標 與 重 點 如 次 : ( 一 )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1. 健 全 福 利 服 務 體 系,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 (1) 保 障 弱 勢 族 群 經 濟 生 活, 提 升 被 通 報 個 案 服 務 量 能, 擴 大 弱 勢 照 顧 範 圍 (2)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鼓 勵 志 工 參 與, 擴 大 志 願 服 務 社 區 量 能, 落 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於 基 層 (3) 建 置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推 動 證 照 化,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師,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量 能 2. 精 進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保 障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 (1) 均 衡 醫 療 資 源 分 布, 強 化 偏 遠 地 區 及 弱 勢 族 群 照 護, 建 立 急 重 症 照 護 網 路, 提 升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急 重 症 照 護 品 質 (2) 推 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與 器 官 捐 贈 之 觀 念, 建 構 友 善 臨 終 照 護 環 境, 以 提 升 相 關 照 護 品 質 及 器 官 捐 贈 率 (3) 重 塑 初 級 健 康 照 護 網 絡, 落 實 醫 療 機 構 分 工 與 整 合, 加 強 醫 事 人 員 畢 業 後 臨 床 訓 練, 提 升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與 素 質 (4) 改 善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環 境, 建 立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制 度, 提 升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5) 改 善 護 理 執 業 環 境, 推 動 優 質 護 理 職 場, 留 任 及 吸 引 護 理 人 員 回 流, 強 化 護 理 人 才 培 育 法 令 規 章 及 機 構 管 理, 精 進 照 護 品 質 (6)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力 及 服 務 體 系 之 發 展, 並 整 合 醫 療 照 護 與 資 通 8
13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科 技, 建 構 偏 鄉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網 (7) 督 導 本 部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配 合 推 動 公 共 政 策,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建 構 安 全 之 就 醫 環 境, 提 供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強 化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服 務 量 能, 並 持 續 發 展 急 性 後 期 照 顧 服 務 模 式 (8) 強 化 口 腔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培 育 專 業 人 力 及 規 劃 口 腔 健 康 研 究, 精 進 特 殊 需 求 照 護, 提 升 口 腔 醫 療 品 質 及 安 全 3. 完 善 高 齡 照 顧 體 系, 建 構 高 齡 友 善 環 境 : (1) 建 構 完 整 長 照 服 務 制 度 及 體 系, 提 升 長 照 服 務 品 質 與 多 元 供 給 量 能, 整 合 長 照 機 構 及 充 實 人 力 資 源 (2)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推 動 獨 居 老 人 照 護 及 整 合 性 門 診, 持 續 辦 理 失 智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4. 促 進 全 民 心 理 健 康, 健 全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 (1) 積 極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倡 導 心 理 健 康 概 念 及 心 理 健 康 行 動, 持 續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及 強 化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與 作 為 (2) 落 實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照 護 服 務, 提 升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管 理 效 能 (3) 強 化 成 癮 防 治 服 務, 提 升 藥 癮 酒 癮 治 療 服 務 之 可 近 性 (4)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及 受 虐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保 護 扶 助 措 施, 強 化 跨 域 整 合 機 制, 建 構 整 合 性 多 元 性 之 保 護 服 務 體 系 及 處 遇 模 式 (5) 加 強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兒 少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服 務 體 系 三 級 預 防 功 能, 結 合 社 區 與 民 間 團 體 厚 植 在 地 資 源, 建 立 預 防 與 處 遇 並 重 之 防 治 模 式 5.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達 成 國 際 接 軌 : (1) 推 展 多 邊 雙 邊 之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合 作 與 交 流 (2) 推 動 兩 岸 衛 生 福 利 之 合 作 與 交 流 (3)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之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4) 辦 理 國 際 醫 療 援 助 與 合 作 6.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精 進 政 策 論 證 基 礎 : 9
14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1) 賡 續 強 化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研 究 與 人 才 培 育, 落 實 研 發 成 果 轉 譯 為 政 策 之 實 證 基 礎 (2) 提 升 研 發 量 能, 引 進 前 瞻 技 術, 促 進 生 技 產 業 發 展 並 增 加 產 值 (3)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研 究, 提 升 資 料 應 用 服 務 量 能 (4) 透 過 資 通 訊 科 技, 推 動 雲 端 健 康 服 務, 促 進 民 眾 整 體 健 康, 提 升 臺 灣 醫 療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7. 強 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保 障 民 眾 健 康 : 強 化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提 供 優 質 醫 療 照 護 ; 落 實 中 藥 ( 材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完 備 中 藥 材 之 源 頭 管 理 機 制, 提 升 中 藥 製 劑 品 質 與 安 全 8. 健 全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強 化 自 助 互 助 機 制 : (1) 落 實 二 代 健 保, 並 進 行 滾 動 式 檢 討 改 善, 健 全 健 保 財 務 制 度, 強 化 弱 勢 照 顧, 保 障 就 醫 權 益 (2) 持 續 導 入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抑 制 健 保 資 源 不 當 耗 用, 發 展 多 元 支 付 及 照 護 改 革, 推 動 整 合 性 照 護 服 務, 強 化 醫 療 品 質 與 資 訊 公 開 (3) 強 化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穩 定 國 保 財 務, 健 全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體 系 (4) 推 動 長 照 保 險 立 法,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風 險 分 攤 機 制 9. 提 升 組 織 量 能 : (1) 落 實 考 試 用 人 政 策, 以 適 度 引 進 新 血, 培 育 新 一 代 之 專 業 人 才 (2) 有 效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線 上 作 業, 簡 化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人 事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以 提 升 人 事 資 料 即 時 性 正 確 性 完 整 性, 增 進 人 事 決 策 及 人 事 資 料 運 用 的 有 效 性 10.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具 體 方 案 : 結 合 中 央 地 方 及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促 進 健 康, 運 用 政 府 移 轉 支 出 增 加 弱 勢 家 庭 的 所 得, 減 少 消 費 支 出 11.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及 科 技 發 展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 辦 理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計 畫, 以 建 立 支 持 園 區 臨 床 轉 譯 研 究 為 主 要 任 務, 並 能 兼 具 急 重 症 功 能 之 國 家 醫 院 10
15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 二 )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健 全 福 利 服 務 體 系,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二 精 進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保 障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一 經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後 提 供 救 助 比 率 一 每 一 次 醫 療 區 域 至 少 有 一 家 中 度 級 以 上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之 完 成 數 二 推 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並 註 記 於 健 保 卡 三 累 計 護 理 執 業 人 數 增 加 比 率 四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離 島 衛 生 所 醫 療 資 訊 化 五 辦 理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六 本 部 所 屬 綜 合 醫 院 辦 理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平 均 占 床 率 七 接 受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訓 練 之 受 訓 人 數 比 率 八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公 費 生 返 鄉 服 務 率 三 完 善 高 齡 照 一 照 管 中 心 評 估 後 服 務 使 顧 體 系, 建 用 率 構 高 齡 友 善 環 境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式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衡 量 標 準 ( 本 年 度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案 件 量 提 供 社 會 救 助 相 關 扶 助 ) ( 當 年 度 社 會 救 助 總 通 報 案 量 ) 100% 全 國 次 醫 療 區 域 至 少 有 一 家 中 度 級 以 上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之 次 醫 療 區 域 數 簽 署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並 註 記 於 健 保 卡 累 計 人 數 達 總 人 口 數 之 百 分 比 自 102 年 起 護 理 人 力 累 計 增 加 人 數 9,200 人 (102 年 至 105 年 增 加 目 標 人 數 ) 100% 完 成 率 =( 截 至 當 年 度 建 置 HIS 系 統 之 衛 生 所 家 數 /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提 供 門 診 衛 生 所 家 數 ) 100% 該 年 度 目 標 值 80% 44 個 1.5% 100% 95% 1 統 計 全 國 生 理 量 測 據 點 使 用 人 數 1 萬 人 數 據 (10,000 人 ) 1 統 計 占 床 率 :(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總 人 30% 數 據 日 數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床 數 天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數 ) ( 年 度 牙 醫 醫 療 機 構 新 進 牙 醫 師 接 受 特 殊 需 求 牙 科 醫 療 照 護 訓 練 人 數 年 度 牙 醫 醫 療 機 構 新 進 牙 醫 師 總 人 數 ) 100%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公 費 生 返 鄉 服 務 率 = 實 際 返 鄉 公 費 醫 師 人 數 應 返 鄉 服 務 公 費 醫 師 人 數 ( 評 估 後 使 用 長 照 服 務 人 數 評 估 後 有 長 照 需 求 人 數 )x100% 30% 78% 90% 11
16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二 長 照 社 區 服 務 ( 服 務 據 點 及 日 照 中 心 ) 三 配 合 長 照 服 務 法 增 加 長 照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四 促 進 全 民 心 一 降 低 自 殺 死 亡 率 理 健 康, 健 全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二 替 代 治 療 新 收 藥 癮 個 案, 完 成 6 個 月 治 療 期 程 之 比 率 三 提 升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兒 少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服 務 量 能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式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五 加 強 國 際 交 一 推 動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合 作 1 統 計 流 合 作, 達 數 據 成 國 際 接 軌 二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組 織 1 統 計 數 據 六 推 動 衛 生 福 一 科 技 成 果 實 際 應 用 率 利 科 技, 精 進 政 策 論 證 基 礎 二 診 所 洽 接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閘 道 器 服 務 中 心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衡 量 標 準 ( 日 照 中 心 及 服 務 據 點 累 積 數 105 年 預 計 達 成 日 照 中 心 及 服 務 據 點 總 數 )x100% ( 累 計 目 標 培 訓 人 數 105 年 長 照 醫 事 專 業 人 力 缺 口 數 )x100% 自 殺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自 殺 死 亡 人 數 期 中 人 口 數 ) 100,000, 並 依 WHO 編 布 之 西 元 2000 年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調 整 計 算 替 代 治 療 新 收 藥 癮 個 案, 完 成 6 個 月 治 療 期 程 之 比 率 ( 完 成 6 個 月 療 程 人 數 新 收 案 人 數 ) 100% 本 年 度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兒 少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個 案 之 保 護 扶 助 服 務 人 次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合 作 1.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及 社 福 組 織 辦 理 之 會 議, 活 動 與 各 項 機 制 2. 辦 理 國 外 衛 生 及 福 利 官 員 之 拜 會 及 雙 邊 會 談 科 技 成 果 實 際 被 應 用 於 政 策 規 劃 法 規 標 準 工 作 計 畫 其 他 ( 如 專 利 / 技 轉 ) 件 數 ( 前 一 年 度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科 技 計 畫 結 案 件 數 ) 100% 國 內 診 所 導 入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服 務 連 結 及 調 閱 之 基 礎 功 能 該 年 度 目 標 值 100% 100% 11.6 人 / 每 十 萬 人 口 50% 135 萬 人 次 12 次 65 次 55% 6,000 家 12
17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七 強 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保 障 民 眾 健 康 八 健 全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強 化 自 助 互 助 機 制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一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GMP 查 核 之 合 格 率 一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領 取 率 二 最 新 國 民 長 照 需 要 資 料 庫 完 成 度 九 提 升 組 織 量 一 透 過 導 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能 資 訊 系 統 (WebHR), 運 用 於 人 事 統 計 分 析, 提 升 人 事 決 策 及 人 事 資 料 有 效 運 用 十 改 善 所 得 分 一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整 體 照 顧 配 具 體 方 案 弱 勢 涵 蓋 率 十 一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及 科 技 發 展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一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預 算 執 行 率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式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衡 量 標 準 合 格 率 = 當 年 度 中 藥 廠 無 嚴 重 違 反 GMP 家 數 當 年 度 查 核 藥 廠 家 數 100% 實 際 請 領 老 年 年 金 人 數 65 歲 以 上 可 以 請 領 老 年 年 金 人 數 100% ( 資 料 庫 有 效 筆 數 完 訪 樣 本 數 ) 100% 1. 本 部 及 所 屬 人 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年 度 成 績 達 成 95 分 ( 衡 量 標 準 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每 周 抽 查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如 考 績 銓 審 經 歷 等 項 目 檢 核 每 月 公 布 人 事 資 料 正 確 性 項 目 得 分 累 總 後 除 以 本 年 度 考 核 月 份 數 之 平 均 分 數 ) 2. 督 導 各 所 屬 機 關 ( 構 ) 確 實 依 時 程 辦 理 導 入 各 項 作 業 即 時 更 正 國 內 各 福 利 法 規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者 生 活 扶 助 對 象 總 人 數 當 年 度 全 國 總 人 口 數 本 部 撥 付 臺 灣 大 學 辦 理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預 算 數 本 部 年 度 編 列 補 助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預 算 數 該 年 度 目 標 值 93% 92% 90% 95 分 12% 90% 註 : 評 估 體 制 之 數 字 代 號 意 義 如 下 : 1.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2.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由 特 定 之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3.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透 過 第 三 者 方 式 ( 如 由 專 家 學 者 ) 進 行 4.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並 邀 請 第 三 者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5. 其 它 13
18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三 衛 生 福 利 部 以 前 年 度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 一 ) 前 (103)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一 健 全 福 利 服 務 體 系,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衡 量 指 標 1. 新 增 納 入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人 數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2.5% 1. 衡 量 標 準 :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人 數 成 長 率 ( 本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人 數 前 一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人 數 ) ( 前 一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人 數 ) 100%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社 會 救 助 新 制 自 100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後, 增 加 中 低 收 入 戶, 擴 大 社 會 救 助 體 系 照 顧 人 數, 101 年 及 102 年 受 惠 人 數 大 幅 增 加,103 年 人 數 增 加 率 漸 趨 穩 定 成 長,103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核 定 34 萬 9,820 人, 較 前 一 年 度 核 定 33 萬 4,391 人, 受 惠 人 數 增 加 4.61%, 已 達 年 度 目 標 值 3. 目 標 挑 戰 性 : 社 會 救 助 新 制 自 100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後, 本 部 透 過 多 元 管 道 辦 理 各 項 宣 導, 各 縣 市 政 府 配 合 政 策 積 極 推 動 受 理 申 請,101 年 及 102 年 受 惠 人 數 大 幅 增 加,103 年 人 數 增 加 率 漸 趨 穩 定 成 長, 爰 訂 定 103 年 目 標 為 新 增 納 入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人 數 成 長 率 2.5%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擴 大 照 顧 弱 勢 : 社 會 救 助 新 制 在 100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止 各 縣 市 政 府 核 定 低 收 入 戶 14 萬 8,474 戶 (35 萬 3,564 人 ) 中 低 收 入 戶 11 萬 4,678 戶 (34 萬 9,820 人 ), 合 計 70 萬 餘 人 弱 勢 民 眾 納 入 政 府 照 顧 (2) 推 動 實 物 給 付 服 務 :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規 劃 並 推 動 實 物 給 付 服 務, 並 結 合 當 地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個 人 或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物 資 援 助, 分 為 實 物 倉 儲 食 物 券 資 源 媒 合 等 方 式, 14
19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二 精 進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保 障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衡 量 指 標 2. 長 照 服 務 涵 蓋 率 1. 每 一 次 醫 療 區 域 至 少 有 一 家 中 度 級 以 上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之 完 原 定 目 標 值 33% 1. 衡 量 標 準 :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03 年 度 計 有 27 項 方 案, 服 務 預 計 達 38 萬 餘 人 次, 提 供 更 多 元 的 照 顧 措 施 長 照 服 務 涵 蓋 率 =( 長 照 十 年 服 務 人 數 失 能 老 人 推 估 人 口 數 ) 100%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推 動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已 經 獲 致 具 體 成 效, 服 務 量 占 老 年 失 能 人 口 比 率, 已 從 97 年 2.3%, 至 103 年 底 達 33.2%( 增 加 14.4 倍 ) 3. 目 標 挑 戰 性 : 因 應 長 照 需 求 快 速 成 長, 積 極 建 構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普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絡 100 年 後 符 合 預 期 效 益,101 年 及 102 年 均 超 過 預 期 效 益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為 使 高 齡 失 能 者 獲 得 適 切 的 服 務,97 年 起 推 動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結 合 社 區 與 醫 療 資 源, 提 供 居 家 社 區 及 機 構 式 多 元 長 照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含 生 活 照 顧 及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包 括 :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及 社 區 復 健 喘 息 服 務 照 顧 服 務 (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 輔 具 購 買 /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交 通 接 送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等 8 項, 提 供 有 照 顧 需 求 的 老 人 整 合 且 持 續 性 的 照 顧 服 務,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能 力, 並 達 成 在 地 老 化 的 目 標 (2) 為 整 合 長 照 服 務 資 源, 本 部 協 助 建 立 地 方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輔 導 22 個 縣 市 設 置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作 為 受 理 連 結 及 輸 送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單 一 窗 口 80% 1. 衡 量 標 準 : ( 至 少 有 一 家 中 度 級 以 上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之 次 醫 療 區 域 全 國 次 醫 療 區 域 數 ) 100%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國 50 個 醫 療 次 15
20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成 率 2. 長 照 社 區 服 務 ( 服 務 據 點 及 日 照 中 心 )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區 域 中 已 有 41 個 醫 療 次 區 域 具 至 少 一 家 中 度 級 ( 含 ) 以 上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完 成 率 為 82% 3. 目 標 挑 戰 性 : 依 據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第 38 條, 自 98 年 度 起 辦 理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102 年 度 起 評 定 效 期 為 4 年, 各 醫 院 提 出 申 請 後 是 否 能 通 過 中 度 級 ( 含 以 上 )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需 視 其 實 際 醫 療 處 置 能 力 而 定, 考 量 次 區 域 地 理 位 置 人 力 設 施 作 業 量 能 及 整 體 醫 療 環 境 等 非 單 一 因 素, 達 成 目 標 實 具 挑 戰 性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103 年 5 月 30 日 公 告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作 業 程 序 (2) 103 年 8 月 28 日 至 9 月 11 日 起 受 理 醫 院 申 請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作 業 (3) 103 年 11 月 14 日 完 成 103 年 度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實 地 評 定 作 業 (4) 截 至 目 前 全 國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共 計 有 193 家 ( 重 度 級 34 家 中 度 級 82 家 一 般 級 77 家 ) 71 個 1. 衡 量 標 準 : 每 一 長 照 次 區 至 少 有 一 個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或 日 照 中 心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 服 務 據 點 : 獎 助 22 個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 至 103 年 底 成 效 如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團 體 計 5,793 人 次 社 區 宣 導 計 8,237 人 次 家 屬 照 顧 者 教 育 訓 練 計 1,537 人 次 等 (2) 日 照 中 心 : 截 至 103 年 底, 全 國 已 建 置 170 所 多 元 照 顧 中 心 ( 含 25 所 失 智 型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20 所 日 托 據 點 ) 3. 目 標 挑 戰 性 : 為 促 進 長 照 資 源 多 元 化 與 均 衡 發 展, 統 籌 規 劃 現 有 長 照 機 構 人 力 合 理 分 布 及 劃 分 長 照 區 16
21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3. 診 所 洽 接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閘 道 器 服 務 中 心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域, 展 開 長 照 服 務 網 計 畫, 發 展 在 地 資 源 每 一 長 照 次 區 至 少 有 一 個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或 日 照 中 心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為 促 進 長 照 資 源 多 元 化 與 均 衡 發 展, 普 及 居 家 式 社 區 式 及 機 構 式 長 照 服 務 資 源 之 建 置, 並 統 籌 規 劃 現 有 長 照 機 構 人 力 合 理 分 布 及 劃 分 長 照 區 域, 研 訂 獎 助 資 源 不 足 區 域 發 展 措 施, 並 以 社 區 化 及 在 地 化 資 源 發 展 為 主 (2) 服 務 據 點 : 本 部 於 102 年 公 告 補 助 醫 療 院 所 於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建 置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以 達 成 每 一 長 照 次 區 至 少 有 一 個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或 日 照 中 心 之 目 標, 並 於 103 年 6 月 核 定 獎 助 23 個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提 升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可 近 性 (3) 日 照 中 心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佈 建 170 家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多 元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於 103 年 輔 導 各 縣 市 政 府 佈 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計 50 家 說 明 如 下 : A. 辦 理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103 年 度 新 開 設 30 家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B. 辦 理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於 103 年 訂 定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佈 建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計 畫,103 年 度 計 輔 導 20 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辦 理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500 家 1. 衡 量 標 準 : 國 內 診 所 導 入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服 務 連 結 及 調 閱 之 基 礎 功 能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03 年 度 已 完 成 51 家 衛 生 所 及 192 家 診 所 介 接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中 心, 並 辦 理 推 動 診 所 電 子 病 歷 互 通 案,104 年 度 將 達 成 1,500 家 診 所 介 接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閘 道 器 服 務 中 心 17
22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4.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之 可 近 性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3. 目 標 挑 戰 性 : (1) 維 運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閘 道 器 服 務 中 心 暨 索 引 中 心, 並 導 入 部 分 衛 生 所 及 診 所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基 礎 功 能 (2) 執 行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服 務 專 案, 降 低 國 內 衛 生 所 洽 接 與 調 閱 電 子 病 歷 之 門 檻, 擴 大 本 國 醫 療 院 所 使 用 電 子 病 歷 之 範 疇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依 據 診 所 互 通 試 辦 情 形 及 102 年 度 辦 理 之 48 家 偏 鄉 衛 生 所 介 接 電 子 病 歷 成 效, 持 續 規 劃 擴 大 辦 理 各 項 介 接 方 案 18 個 1. 衡 量 標 準 : 全 國 接 受 獎 勵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之 縣 市 數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03 年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需 求 者 口 腔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獎 勵 19 個 縣 市 ( 除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及 新 竹 縣 無 醫 院 申 請 外, 其 餘 縣 市 含 離 島 地 區 皆 有 獎 勵 醫 院 ), 共 計 29 家 醫 院 ( 含 5 家 示 範 中 心 及 24 家 一 般 醫 院 ) 辦 理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3. 目 標 挑 戰 性 : 申 請 接 受 獎 勵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之 醫 院, 需 為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設 立 身 心 障 礙 者 特 別 門 診 之 醫 院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特 別 門 診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指 定 醫 院 應 設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窗 口, 並 置 適 當 之 人 員, 提 供 引 導 溝 通 協 助 就 醫 等 服 務, 並 設 置 獨 立 之 牙 科 及 發 展 遲 緩 診 療 特 別 門 診 ; 特 別 門 診 應 有 適 合 輪 椅 乘 座 者 使 用 之 櫃 臺, 及 方 便 輪 椅 推 床 進 出 之 適 當 空 間 綜 上, 是 否 具 申 請 獎 勵 醫 院 資 格, 需 視 其 人 力 設 施 作 業 量 能 等 非 單 一 因 素, 達 成 目 標 實 具 挑 戰 性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9 個 縣 市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需 求 者 口 腔 整 合 18
23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三 強 化 全 民 心 理 健 康, 建 立 高 風 險 家 庭 防 護 網 絡 衡 量 指 標 1. 提 升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件 數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比 率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性 照 護 計 畫 (1) 29 家 醫 院 ( 含 5 家 示 範 中 心 及 24 家 一 般 醫 院 ) 辦 理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2) 服 務 計 3 萬 111 人 次 81% 1. 衡 量 標 準 :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件 數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通 報 件 數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03 年 1 月 至 12 月, 全 國 共 接 獲 5 萬 1,780 件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其 中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件 數 為 4 萬 8,342 件, 累 計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數 占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通 報 件 數 之 93.3%, 且 每 月 危 險 評 估 實 施 比 率 均 達 9 成 以 上, 如 期 完 成 原 定 目 標 值 3. 目 標 挑 戰 性 : (1)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件 數 逐 年 攀 升, 其 類 型 以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所 占 比 例 最 高, 約 占 6 成 之 多, 且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之 樣 態 較 為 複 雜, 潛 藏 之 致 命 風 險 甚 高, 倘 未 適 當 介 入 處 理, 暴 力 情 形 恐 隨 時 間 加 劇, 甚 至 演 變 成 殺 人 案 件, 爰 有 必 要 及 早 辨 識 出 高 危 機 案 件, 以 遏 止 暴 力 傷 害 (2) 為 使 第 一 線 人 員 能 及 早 辨 識 出 高 危 機 案 件, 本 部 自 100 年 起 要 求 第 一 線 人 員 於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應 運 用 臺 灣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表 對 被 害 人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惟 100 年 至 101 年 間, 因 第 一 線 責 任 通 報 人 員 人 數 眾 多 流 動 率 高,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機 制, 致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施 比 率 偏 低, 僅 68% 及 75% (3) 為 督 促 第 一 線 人 員 落 實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本 部 自 102 年 起 訂 定 年 度 目 標 值, 提 供 各 地 方 政 府 具 體 明 確 之 量 化 目 標, 及 透 過 全 國 性 檢 討 會 議 定 期 檢 視 執 行 情 形, 爰 102 年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施 比 率 提 高 至 80% 19
24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4) 為 落 實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機 制,103 年 度 將 年 度 目 標 值 修 正 為 81%, 並 將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實 施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件 數 之 比 率 納 入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實 地 考 核 之 評 核 項 目 中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辦 理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 行 政 業 務 講 習 : 於 103 年 3 月 28 日 辦 理 1 場 次, 透 過 行 政 業 務 說 明 及 縣 市 經 驗 分 享, 促 進 中 央 與 地 方 之 交 流, 計 有 警 政 社 政 衛 政 司 法 等 相 關 網 絡 成 員 共 110 人 參 與 (2) 督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危 險 評 估 教 育 訓 練 : 103 年 度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業 針 對 警 政 社 政 衛 政 等 相 關 防 治 網 絡 人 員, 共 辦 理 132 場 次 危 險 評 估 教 育 訓 練, 計 有 警 政 衛 政 社 政 等 相 關 網 絡 成 員 共 9,777 人 次 參 與 (3)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 於 103 年 8 月 4 日 及 104 年 1 月 15 日 各 召 開 1 場 次, 針 對 實 施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比 率 偏 低, 或 評 估 為 高 危 機 案 件 之 比 例 明 顯 偏 高 或 偏 低 之 縣 市 檢 討 相 關 原 因 並 加 強 改 善, 並 針 對 共 通 性 或 制 度 性 議 題 進 行 檢 討 (4) 實 施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比 率 大 幅 提 升 : 103 年 全 國 共 接 獲 5 萬 1,780 件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其 中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件 數 為 4 萬 8,342 件, 累 計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件 數 占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通 報 件 數 之 93.3%, 較 102 年 提 升 13% (5) 有 效 維 護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之 人 身 安 全 : A. 103 年 各 地 方 政 府 共 辦 理 452 場 家 庭 暴 力 高 危 機 個 案 網 絡 會 議, 計 討 論 1 萬 1,830 件 高 危 機 案 件, 其 中 經 各 防 治 網 絡 成 員 採 20
25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2.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方 案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取 積 極 防 治 策 略 後, 被 害 人 危 機 程 度 下 降 者 共 6,684 件, 約 占 6 成 B. 另 進 一 步 檢 視 被 害 人 再 受 暴 情 形, 其 中 103 年 度 列 管 中 被 害 人 再 受 暴 之 案 件 為 8%, 而 解 除 列 管 後 再 通 報 為 高 危 機 案 件 之 比 率 為 13%, 顯 見 透 過 各 防 治 網 絡 成 員 之 強 力 介 入, 實 能 有 效 保 障 被 害 人 之 人 身 安 全 (6) 採 取 強 力 之 司 法 策 略 : A. 為 強 化 刑 事 司 法 之 介 入, 本 部 業 函 請 法 務 部 督 導 各 縣 市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積 極 參 與 家 庭 暴 力 高 危 機 個 案 網 絡 會 議, 期 能 藉 此 提 高 檢 察 官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高 危 機 案 件 之 敏 感 度, 以 提 高 家 庭 暴 力 高 危 機 案 件 加 害 人 違 反 保 護 令 之 羈 押 比 率 B. 經 查,103 年 7 月 至 11 月 家 暴 高 危 機 案 件 加 害 人 因 犯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遭 羈 押 情 形 發 現, 檢 察 官 聲 請 羈 押 件 數 占 警 方 建 請 聲 請 羈 押 件 數 之 39.4%, 較 103 年 1 月 至 6 月 之 28.9% 提 高 許 多, 且 檢 察 官 所 聲 請 羈 押 之 案 件, 法 院 均 准 予 羈 押, 顯 見 家 庭 暴 力 高 危 機 案 件 加 害 人 違 反 保 護 令 之 羈 押 情 形 已 有 改 善 3 案 1. 衡 量 標 準 : 完 成 規 劃 並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方 案 數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03 年 度 已 完 成 規 劃 並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媒 體 宣 導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心 理 健 康 網 試 辦 計 畫 等 3 案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方 案, 推 動 場 域 涵 蓋 家 庭 學 校 職 場 及 媒 體, 服 務 對 象 包 括 : 兒 童 青 少 年 一 般 民 眾 及 老 人 等, 倡 導 心 理 健 康 概 念, 提 高 社 會 大 眾 對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之 體 認 3. 目 標 挑 戰 性 : 過 去 心 理 健 康 政 策 自 75 年 發 展 至 今, 多 數 經 費 21
26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四 強 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保 障 民 眾 健 康 衡 量 指 標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GMP 查 核 之 合 格 率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及 資 源 投 入 次 段 及 三 段 預 防 工 作, 自 102 年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成 立 後, 開 始 積 極 推 展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爰 以 政 策 引 導 相 關 部 會 地 方 衛 生 局 及 民 間 團 體 積 極 發 展 多 元 化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方 案, 以 強 化 各 年 齡 層 不 同 場 域 之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共 同 促 進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初 級 預 防 工 作 之 概 念 發 展 整 合 實 務 和 行 動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媒 體 宣 導, 透 過 宣 導 單 張 海 報 燈 箱 廣 告 記 者 會 網 路 活 動 平 面 媒 體 廣 播 公 車 車 體 廣 告 電 視 節 目 等 多 元 方 式, 積 極 宣 導 (2)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補 助 包 括 專 業 學 協 會 醫 療 院 所 民 間 團 體 學 校 等 21 個 單 位, 包 含 校 園 職 場 婦 女 原 住 民 長 期 照 顧 者 等, 以 影 片 話 劇 講 座 等 方 式 辦 理 (3) 委 託 12 個 縣 市 衛 生 局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網 試 辦 計 畫, 召 開 縣 市 推 動 小 組 及 網 絡 聯 繫 會 議, 推 動 亮 點 活 動 計 181 場 次, 參 與 達 1 萬 8,127 人 次, 平 均 滿 意 度 為 95%, 並 已 完 成 縣 市 服 務 網 絡 地 圖 及 衛 教 資 源 85% 1. 衡 量 標 準 :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GMP 查 核 之 合 格 率 = 當 年 度 查 核 國 內 中 藥 合 格 廠 數 當 年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查 核 家 數 100%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03 年 度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GMP 查 核 之 合 格 率 為 96%, 已 達 年 度 目 標 值 3. 目 標 挑 戰 性 : (1) 為 強 化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法 規 隨 國 際 潮 流 增 修, 配 合 近 期 增 修 之 中 藥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標 準 進 行 查 核 (2) 強 化 國 內 中 藥 廠 生 產 符 合 GMP 之 中 藥 產 22
27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五 健 全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強 化 自 助 互 助 機 制 衡 量 指 標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品, 透 過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GMP 查 核 合 格 率 之 作 為 關 鍵 指 標, 運 用 現 代 化 之 中 草 藥 管 理 機 制, 健 全 源 頭 管 理 品 質 標 準 後 市 場 監 測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103 年 度 依 藥 事 法 57 條 及 藥 物 優 良 製 造 準 則 進 行 國 內 中 藥 廠 查 核, 針 對 49 家 中 藥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之 廠 房 設 施 設 備 組 織 與 人 事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儲 存 運 銷 客 戶 申 訴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進 行 稽 查 (2) 查 核 結 果 計 有 47 家 符 合 中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2 家 違 反 規 定, 已 辦 理 處 分 及 後 續 改 善 事 宜 4.7% 1. 衡 量 標 準 :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之 欠 費 催 收 成 效 : 已 繳 金 額 ( 本 年 度 欠 費 催 收 收 回 總 額 ) 欠 費 總 額 ( 本 年 度 催 收 欠 費 總 額 ) 100%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年 度 目 標 值 為 4.7%, 實 際 達 成 值 為 5.83% 3. 目 標 挑 戰 性 : 國 民 年 金 因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不 佳 保 險 給 付 無 急 迫 性 被 保 險 人 收 入 不 穩 定 無 強 制 徵 收 規 定 且 於 10 年 內 可 補 繳 機 制, 使 被 保 險 人 繳 費 意 願 低, 故 以 提 升 繳 費 率 作 為 指 標, 實 具 挑 戰 性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欠 費 催 收 成 效,103 年 度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催 收 欠 費 人 數 計 347 萬 9,495 人 催 收 欠 費 金 額 總 計 216 億 3,554 萬 6,366 元, 其 中 已 繳 人 數 計 44 萬 2,408 人 已 繳 納 金 額 計 12 億 6,085 萬 4,719 元 已 繳 金 額 占 欠 費 總 金 額 5.83%, 達 成 原 訂 目 標 23
28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六 促 進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促 成 國 際 接 軌 衡 量 指 標 1.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組 織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14 次 1. 衡 量 標 準 :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次 數 : (1)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及 社 福 組 織 辦 理 之 會 議 活 動 與 各 項 機 制 (2) 辦 理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及 社 福 組 織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及 社 福 組 織 辦 理 之 會 議 活 動 與 各 項 機 制 11 次 (2) 辦 理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及 社 福 組 織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4 次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及 社 福 組 織 辦 理 之 會 議 活 動 與 各 項 機 制 共 計 11 場 A. 參 與 103 年 1 月 29 日 於 美 國 加 州 仁 愛 醫 藥 大 學 (Alhambra Medical University) 舉 辦 之 醫 衛 合 作 相 關 議 題 B. 於 103 年 1 月 30 日 參 訪 美 國 新 墨 西 哥 州 阿 布 奎 基 市 (Albuquerque) 之 阿 布 奎 基 市 蒙 特 貝 羅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The Montebello on Academy), 與 短 期 照 護 中 心 醫 療 渡 假 村 (The Medical Resort), 並 拜 會 阿 布 奎 基 市 的 所 在 地 : 伯 納 利 歐 縣 (Bernalillo County) 第 3 區 Commissioner: Ms. Maggie Hart Stebbins C. 參 與 103 年 2 月 23 日 至 2 月 24 日 於 中 國 寧 波 之 2014 APEC 1st Health Working Group Meeting D. 參 與 103 年 5 月 19 日 至 5 月 24 日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召 開 之 第 67 屆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E. 參 與 103 年 5 月 31 日 至 6 月 8 日 美 國 波 士 頓 舉 辦 之 哈 佛 大 學 衛 生 部 長 論 壇 (Ministerial Health Leaders Forum) F. 參 與 103 年 6 月 17 日 至 6 月 20 日 於 日 本 24
29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東 京 之 臺 日 經 濟 夥 伴 委 員 會 暨 第 38 屆 臺 日 經 貿 期 中 會 議 G. 參 與 103 年 7 月 3 日 至 7 月 9 日 於 索 羅 門 群 島 Honiara 之 索 羅 門 群 島 36 週 年 獨 立 慶 典 活 動 H. 參 與 103 年 8 月 12 日 至 8 月 15 日 於 中 國 北 京 APEC SOM3 之 衛 生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I. 參 與 103 年 8 月 18 日 至 8 月 19 日 於 美 國 北 卡 羅 萊 納 州 都 罕 之 整 合 性 照 護 研 討 會 J. 參 與 103 年 8 月 20 日 於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克 里 夫 蘭 之 整 合 性 照 護 研 討 會 K. 參 與 103 年 12 月 5 日 至 12 月 13 日 於 祕 魯 利 馬 之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第 20 次 締 約 國 大 會 暨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10 次 締 約 國 會 議 (COP20/CMP10) (2) 辦 理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及 社 福 組 織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4 次 A. 第 67 屆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至 24 日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召 開, 本 部 前 部 長 率 團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受 邀 出 席, 就 103 年 大 會 主 題 氣 候 與 健 康 的 關 連 (The link between climate and health) 發 言, 分 享 我 國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相 關 疾 病 及 因 應 政 策 另, 我 代 表 團 亦 於 大 會 期 間 積 極 參 與 技 術 性 委 員 會, 針 對 五 大 類 25 項 技 術 性 議 題 發 言, 包 含 結 核 病 防 治 暴 力 防 制 傳 統 醫 療 流 感 大 流 行 準 備 國 際 衛 生 條 例 (IHR)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預 防 與 控 制 健 康 老 化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小 兒 麻 痺 根 除 計 畫 健 康 科 技 評 估 (HTA) 邁 向 普 及 化 全 民 健 康 照 護 等, 與 各 國 進 行 交 流, 透 過 與 會 取 得 第 一 手 之 全 球 衛 生 策 略 或 資 訊, 展 現 我 國 優 秀 之 醫 衛 成 就 25
30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B 臺 灣 全 球 健 康 論 壇 (2014 Global Health Forum in Taiwan) 於 103 年 11 月 30 日 至 12 月 1 日 舉 行 計 有 來 自 全 球 8 位 衛 生 部 次 長, 共 32 國 60 位 外 賓 共 同 參 與, 包 含 衛 生 官 員 及 國 際 知 名 學 者 專 家 ; 論 壇 兩 日 合 計 的 出 席 總 人 數 達 1,037 人 次, 可 說 是 本 論 壇 自 2005 年 起 舉 辦 以 來, 國 內 外 與 會 人 數 最 多 的 一 年 此 外, 世 界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如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APHA) 世 界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WFPHA), 以 及 世 界 醫 師 會 (WMA) 歐 洲 加 斯 坦 健 康 論 壇 代 表 歐 盟 聯 合 國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 (UNRISD) 南 部 非 洲 發 展 共 同 體 (SADC) 等 重 量 級 衛 生 界 人 士 也 都 參 與 本 論 壇 ; 本 部 並 於 論 壇 期 間 進 行 4 場 雙 邊 會 議, 包 含 與 澳 洲 迦 納 歐 盟 及 聯 合 國 分 支 機 構 之 代 表 會 談, 可 視 為 我 國 代 表 團 為 104 年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orld Health Assemble, WHA) 之 暖 身 C. 已 委 託 辦 理 103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與 公 共 衛 生 法 律 諮 詢 及 專 題 研 析 計 畫, 其 包 含 辦 理 : 提 供 本 部 各 單 位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平 臺 舉 辦 國 際 經 貿 與 公 共 衛 生 國 際 研 討 會 支 援 本 部 參 與 醫 療 衛 生 事 務 之 協 商, 及 研 析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或 相 關 國 家 與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資 訊 等, 並 於 103 年 10 月 6 日 至 7 日 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舉 辦 2014 公 共 衛 生 與 國 際 貿 易 研 討 會 D.103 年 12 月 1 日 於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舉 辦 亞 太 地 區 的 衛 生 體 系 與 永 續 發 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Health System in the APEC Region) 國 際 會 議, 會 議 總 計 出 席 人 數 達 百 人, 其 中 日 本 衛 生 部 助 理 次 長 Dr. Mitsuhiro Ushio 以 健 康 26
31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2. 推 動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合 作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照 護 系 統 改 革 與 整 合 性 健 康 政 策 (Global Partnership and New Governance foe Health 為 題 演 講 歐 盟 執 委 會 健 康 暨 消 費 者 保 護 總 署 策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處 副 處 長 Dr. Canice Nolan 以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改 革 與 整 合 性 健 康 政 策 (Health System Reforms and Health in All Policy Approach) 為 題 演 講, 獲 得 與 會 者 非 常 熱 烈 的 回 響 21 次 1. 衡 量 標 準 :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次 數 : (1)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援 外 計 畫 (2)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合 作 計 畫 (3)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官 員 雙 邊 會 談 (4)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人 員 訓 練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援 外 計 畫 次 數 :4 次 (2)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合 作 計 畫 次 數 :24 次 (3)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官 員 雙 邊 會 談 次 數 :5 次 (4)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人 員 訓 練 次 數 :1 次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配 合 外 交 部 所 規 劃 之 中 華 民 國 協 助 海 地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執 行 三 項 公 衛 醫 療 面 向 子 計 畫 : 臺 灣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計 畫 捐 贈 醫 療 器 材 計 畫 防 疫 生 根 計 畫, 以 協 助 友 邦 海 地 進 行 災 後 公 衛 醫 療 之 重 建 工 作,103 年 度 至 12 月 底 共 進 行 11 人 次 之 雙 方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捐 贈 2 批 醫 療 器 材 ( 迄 今 進 行 50 人 次 之 雙 方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 捐 贈 19 批 醫 療 器 材 醫 藥 與 防 疫 物 資 ; 培 訓 22 名 海 地 醫 護 實 驗 室 與 流 行 病 學 人 員 ) (2)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 與 外 交 部 於 95 年 共 同 成 立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TaiwanIHA),103 年 與 日 本 亞 洲 醫 師 協 會 (Association of Medical Doctors of Asia, 27
32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AMDA) 合 作, 支 援 11 月 13 日 至 15 日 於 土 耳 其 哈 卡 里 省 牙 醫 診 療 服 務 之 醫 藥 物 資, 由 於 當 地 居 民 口 腔 衛 生 狀 況 不 佳, 且 經 濟 困 難 無 法 負 擔 其 假 牙 治 療 費 用, 經 AMDA 及 當 地 牙 醫 師 評 估 後 主 要 實 行 假 牙 贗 復 治 療 及 口 腔 衛 教 兩 部 分, 接 受 假 牙 治 療 者 及 學 校 師 生 均 對 TaiwanIHA 及 AMDA 的 義 診 善 行 表 達 感 激 之 意 (3)103 年 12 月 2 日 至 7 日, 首 次 結 合 國 內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與 AMDA 共 同 於 斯 里 蘭 卡 Badulla 執 行 牙 科 義 診 活 動, 並 與 斯 國 市 立 Badulla 醫 院 牙 科 團 隊 合 作 於 Poonagala 及 Wawekella 兩 所 學 校 孩 童 進 行 洗 牙 補 牙 及 塗 氟, 辦 理 口 腔 衛 教 示 範 正 確 刷 牙 方 式, 約 有 200 名 學 童 受 惠 此 外, 本 部 援 贈 牙 刷 組 義 診 材 料 牙 科 治 療 躺 椅 等 醫 藥 物 資 乙 批,TaiwanIHA 迄 今 已 完 成 21 次 國 際 人 道 醫 療 援 助 活 動 (4) 委 託 辦 理 醫 療 器 材 援 助 平 臺 計 畫, 募 集 全 國 醫 療 院 所 汰 舊 堪 用 之 二 手 醫 療 儀 器, 並 配 合 外 交 政 策 捐 贈 友 邦 或 友 好 國 家,103 年 度 共 完 成 12 件 捐 贈 案 共 1,036 件 醫 療 器 材 ( 迄 今 共 完 成 30 國 81 件 捐 贈 案, 共 3,338 件 之 醫 療 器 材 ) (5)103 年 第 67 屆 WHA 會 期, 我 代 表 團 積 極 與 美 國 歐 盟 日 本 等 58 個 重 要 友 我 國 家 及 友 邦 進 行 雙 邊 會 談, 討 論 傳 染 性 疾 病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全 民 健 保 食 品 安 全 藥 品 審 查 醫 衛 人 員 訓 練 等 多 項 議 題 經 由 相 互 交 流,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會 員 國 對 我 參 與 WHA 及 WHO 活 動 表 達 支 持, 並 肯 定 我 國 醫 衛 實 力, 對 我 國 開 展 醫 衛 雙 邊 合 作 具 有 實 質 助 益 七 推 動 衛 生 福 1. 科 技 計 畫 成 60% 1. 衡 量 標 準 : 28
33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利 科 技, 精 進 政 策 基 礎 八 推 廣 政 府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衡 量 指 標 果 實 際 被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採 行 百 分 比 2. 研 發 收 入 成 長 比 跨 機 關 服 務 業 務 整 合 項 目 數 ( 送 子 鳥 圈 ) 原 定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標 值 ( 前 一 年 度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實 際 採 行 件 數 前 一 年 度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科 技 計 畫 結 案 的 總 件 數 ) 100%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02 年 度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科 技 計 畫 結 案 總 件 數 為 657 件, 研 究 成 果 被 引 用 於 :(1) 報 院 計 畫 或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之 業 務 推 動 (2) 法 規 標 準 (3) 形 成 教 材 指 引 或 工 具 者, 或 科 技 成 果 具 重 大 發 現 ( 如 : 專 利 技 術 等 進 行 轉 譯 者 ), 件 數 為 401 件, 比 例 為 61.03% 2% 1. 衡 量 標 準 : (n 至 n3) 年 內 平 均 之 研 發 收 入 (n1 至 n4) 年 內 平 均 之 研 發 收 入 (n1 至 n4) 年 內 平 均 之 研 發 收 入 100% *n 表 示 當 年 度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本 部 99 年 度 至 103 年 度 研 發 成 果 收 入 分 別 為 新 臺 幣 279 萬 元 258 萬 元 286 萬 元 658 萬 元 及 580 萬 元, 依 據 衡 量 標 準 計 算 研 發 收 入 成 長 比 為 20.32% 5 1. 衡 量 標 準 : 孕 婦 分 娩 及 新 生 兒 出 生 階 段, 整 合 提 供 服 務 的 項 目 數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本 年 度 已 完 成 出 生 通 報 出 生 登 記 新 生 兒 無 照 片 健 保 卡 申 辦 勞 保 生 育 給 付 進 度 查 詢 及 國 民 年 金 生 育 給 付 進 度 查 詢 等 5 項 服 務 整 合 3. 目 標 挑 戰 性 : 民 眾 孕 產 過 程 及 育 兒 歷 程 中, 所 涉 行 政 業 務 跨 及 各 部 會 ( 如 內 政 部 勞 動 部 等 ), 除 提 供 專 業 相 關 資 訊 外, 更 需 具 備 資 訊 專 業, 實 具 挑 戰 性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1) 建 置 送 子 鳥 資 訊 服 務 網, 並 於 103 年 7 月 23 日 上 架, 並 依 據 孕 前 懷 孕 分 娩 至 29
34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九 提 升 組 織 量 能 衡 量 指 標 1. 提 升 年 度 考 試 及 格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比 例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新 生 兒 至 學 齡 前 (0 歲 至 6 歲 ) 期 間 提 供 所 需 的 51 項 政 府 服 務 訊 息, 依 縣 市 別 進 行 分 類, 並 以 電 子 地 圖 方 式 供 民 眾 查 詢 ; 同 時 提 供 273 項 衛 教 資 訊 (2) 與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國 民 健 康 署 及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合 作, 透 過 整 合 各 項 服 務 流 程, 達 成 出 生 通 報 結 合 出 生 登 記 提 供 查 詢 新 生 兒 健 保 卡 申 辦 進 度 線 上 查 詢 寄 發 新 生 兒 健 保 卡 勞 工 保 險 生 育 給 付 申 辦 進 度 線 上 查 詢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生 育 給 付 申 辦 進 度 線 上 查 詢 等 5 項 服 務 (3) 截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新 生 兒 健 保 卡 申 辦 進 度 查 詢 訂 閱 人 數 為 159 人 (103 年 7 月 23 日 開 始 提 供 服 務 ), 勞 保 或 國 民 年 金 生 育 給 付 進 度 查 詢, 訂 閱 人 數 為 17 人 (103 年 11 月 4 日 開 始 提 供 服 務 ) (4) 截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該 網 站 之 瀏 覽 人 次 已 逾 66,000 人 (5) 截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共 有 431 名 會 員 填 答 問 卷, 對 於 網 站 整 體 性 來 說, 達 到 85% 之 滿 意 度 ; 另 共 有 3,501 名 非 會 員 填 答 問 卷, 對 於 網 站 整 體 性 來 說, 達 到 95% 之 滿 意 度 (6) 與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小 兒 科 醫 學 會 及 勵 馨 基 金 會 達 成 合 作 共 識, 未 來 該 三 機 構 將 協 助 提 供 相 關 孕 產 資 訊 ( 含 未 成 年 懷 孕 ) 並 協 助 推 廣 使 用 送 子 鳥 資 訊 服 務 網 60% 1. 衡 量 標 準 : ( 申 請 年 度 考 試 分 發 人 員 數 本 年 度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以 下 非 主 管 人 員 出 缺 數 ) 100%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本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申 請 103 年 度 1 月 至 12 月 考 試 分 發 之 職 缺 數 共 計 392 人,103 年 度 1 月 至 12 月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以 下 非 主 管 人 員 出 缺 數 為
35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2. 參 加 本 部 辦 理 之 衛 生 社 福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成 員, 認 同 參 訓 有 助 於 未 來 業 務 執 行 之 百 分 比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人, 爰 103 年 度 1 月 至 12 月 本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申 請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數 占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以 下 非 主 管 人 員 總 出 缺 數 之 比 率 為 81.67%, 高 於 目 標 值 3. 目 標 挑 戰 性 : 機 關 遇 有 職 務 出 缺 時, 若 將 該 職 缺 提 報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通 常 需 候 時 半 年 至 一 年 ( 若 當 年 度 因 錄 取 不 足 額 而 未 獲 分 配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者, 則 需 再 等 待 一 年 ), 且 考 試 分 發 人 員 多 未 具 有 公 務 機 關 實 務 經 驗, 進 用 後 需 要 訓 練 約 二 年 以 上 方 能 堪 以 大 任, 爰 就 用 人 單 位 立 場 而 言, 多 希 望 以 內 陞 或 商 調 他 機 關 人 員 之 方 式 儘 速 遴 補 具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之 績 優 人 才, 而 非 採 提 報 考 試 職 缺 故 本 目 標 之 挑 戰 性 即 如 何 在 業 務 推 動 需 才 孔 急 之 情 形 下, 請 各 機 關 兼 顧 育 才 之 精 神, 踴 躍 提 報 考 試 職 缺 81% 1. 衡 量 標 準 : 訓 練 成 員 認 同 參 訓 有 助 於 未 來 業 務 執 行 之 百 分 比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03 年 度 原 定 目 標 值 為 81%, 統 計 整 年 度 參 加 本 部 辦 理 之 衛 生 社 福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成 員, 認 同 參 訓 有 助 於 未 來 業 務 執 行 之 百 分 比 為 85.55% 3. 目 標 挑 戰 性 : 本 部 為 我 國 最 高 衛 生 福 利 機 關, 為 加 強 我 國 衛 生 及 社 政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故 開 辦 多 項 衛 生 及 社 政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班, 為 顯 示 參 加 該 班 別 後 有 助 於 提 升 其 未 來 業 務 之 具 體 成 效, 爰 本 目 標 之 挑 戰 性 為 逐 年 提 升 各 班 別 之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以 符 合 衛 生 及 社 政 人 員 之 專 業 業 務 需 求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成 果 : 本 部 102 年 辦 理 之 衛 生 專 班, 訓 練 成 員 認 同 參 訓 有 助 於 未 來 業 務 執 行 之 百 分 比 為 77.93%, 31
36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3. 強 化 衛 生 福 利 部 資 訊 服 務 功 能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03 年 辦 理 之 衛 生 及 社 政 專 班, 訓 練 成 員 認 同 參 訓 有 助 於 未 來 業 務 執 行 之 百 分 比 為 85.55%, 並 達 原 訂 目 標 值 81% 3 項 1. 衡 量 標 準 : 完 成 衛 生 福 利 部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簡 化 操 作 流 程 : (1) 會 同 社 政 衛 政 業 務 單 位 整 合 相 關 業 務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改 善 及 增 加 系 統 功 能, 提 供 更 便 利 之 資 訊 服 務 (2) 提 供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辦 公 場 所 完 善 之 資 訊 基 礎 設 施 與 服 務, 協 助 同 仁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3) 推 動 資 訊 雲 端 及 虛 擬 化 服 務, 節 省 機 房 使 用 空 間 及 電 力, 達 成 節 能 減 碳 目 標 2.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1) 會 同 社 政 衛 政 業 務 單 位 完 成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需 求 評 估 暨 證 明 核 發 系 統 及 弱 勢 e 關 懷 全 國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整 合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案, 整 合 相 關 業 務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改 善 及 增 加 系 統 功 能, 提 供 更 便 利 之 資 訊 服 務 (2) 整 合 長 照 相 關 資 訊 ( 包 含 社 政 衛 政 資 訊 ), 提 供 民 眾 便 民 即 時 之 查 詢 服 務,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3) 建 置 本 部 衛 福 大 樓 有 線 無 線 網 路 及 itaiwan 無 線 網 路, 並 維 持 配 置 同 仁 個 人 電 腦 達 一 人 一 機, 協 助 同 仁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4) 建 置 本 部 節 能 機 房 完 成 本 部 機 房 整 併, 並 逐 步 推 動 主 機 虛 擬 化 服 務, 有 效 節 省 機 房 使 用 空 間 及 電 力 3. 目 標 挑 戰 性 : (1) 最 後 一 鄰 服 務 遞 送 整 合 規 劃, 提 供 行 動 服 務 機 制, 整 合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並 結 合 政 府 相 關 計 畫 與 民 間 資 源 (2) 本 部 衛 福 大 樓 網 路 為 新 建 工 程, 須 與 舊 有 網 路 及 電 信 設 備 整 合 32
37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3) 整 併 本 部 不 同 處 址 機 房 ( 松 江 機 房 SC 機 房 及 HCA 機 房 ) 於 本 部 衛 福 大 樓 機 房 33
38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 二 ) 上 (104)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一 健 全 福 利 服 務 1. 納 入 低 收 入 戶 及 104 年 6 月 底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人 數 體 系, 優 先 照 中 低 收 入 戶 照 顧 67 萬 8,725 人, 占 全 國 同 期 總 人 數 2,346 萬 顧 弱 勢 族 群 人 數 1,562 人 2.89% 2. 健 全 社 會 工 作 制 年 6 月 底 止 委 託 社 工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度 及 充 實 地 方 政 師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認 定 課 程 及 積 分 採 認 府 社 工 人 力 作 業, 計 審 查 635 件 年 度 專 科 分 科 甄 審 作 業, 已 於 103 年 3 月 22 日 至 23 日 辦 理 考 試, 計 錄 取 217 位 社 工 師 ( 錄 取 率 達 81.3%), 未 來 並 將 肩 負 國 內 公 私 部 門 社 工 師 之 專 科 督 導 訓 練 重 責 3.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各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本 計 畫 情 形 如 下 : (1)22 縣 市 業 已 全 數 完 成 進 用 新 增 366 名 約 聘 社 工 人 員 (2) 完 成 納 編 961 名 社 工 編 制 員 額, 占 101 年 至 114 年 預 定 納 編 員 額 總 數 1,490 名 之 64% (3)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已 達 2,724 人, 較 本 計 畫 核 定 前 1,590 人, 增 加 1,134 人, 成 長 71.3% 每 位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總 人 數 由 1 萬 4,549 人 降 低 為 8,443 人, 有 效 減 輕 社 工 人 員 負 荷,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二 精 進 醫 療 照 護 1. 每 一 次 醫 療 區 域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於 50 個 次 醫 療 區 域 中 已 有 體 系, 保 障 民 至 少 有 一 家 中 度 43 個 次 醫 療 區 域 具 至 少 一 家 中 度 級 ( 含 ) 以 上 急 眾 就 醫 權 益 級 以 上 急 救 責 任 救 責 任 醫 院, 完 成 率 為 86% 醫 院 之 完 成 率 2. 簽 署 預 立 選 擇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累 積 預 立 簽 署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並 註 記 於 健 保 卡 人 數 為 願 書, 並 註 記 29 萬 3 千 餘 人 於 健 保 卡 達 成 率 3. 護 理 執 業 人 數 增 自 102 年 起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護 理 執 業 人 力 加 比 例 增 加 6,985 人, 增 加 比 例 75.9% 34
39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4. 全 國 一 般 護 理 之 辦 理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及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輔 導 及 評 鑑, 家 及 產 後 護 理 之 已 完 成 6 場 評 鑑 機 構 說 明 會 及 5 場 評 鑑 委 員 共 識 家 管 理 會 議, 今 年 預 計 350 家 參 與 評 鑑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完 成 實 地 評 鑑 134 家, 完 成 評 鑑 比 率 為 38% 5.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本 計 畫 迄 今 已 培 育 869 名 醫 事 人 員, 其 中 104 年 區 養 成 公 費 生 返 已 輔 導 6 名 畢 業 及 訓 練 期 滿 公 費 生 返 鄉 服 務, 以 鄉 服 務 人 數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促 進 強 化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的 分 布 平 衡, 並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在 地 化 醫 療 之 使 命 6.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離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離 島 衛 生 所 醫 療 資 訊 化 家 數 :HIS: 島 衛 生 所 醫 療 資 5 家,PACS:6 家 訊 電 子 化 (HIS/PACS) 7. 診 所 洽 接 電 子 病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1,690 家 診 所 介 接 歷 雲 端 閘 道 器 服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閘 道 器 服 務 中 心, 正 持 續 推 動 中 務 中 心 8. 本 部 所 屬 綜 合 醫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本 部 20 家 所 屬 綜 合 醫 院 皆 院 辦 理 急 性 後 期 辦 理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服 務, 完 成 率 達 100% 照 護 服 務 之 醫 院 家 數 比 例 9.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牙 104 年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需 求 者 口 腔 整 合 性 照 科 醫 療 服 務 之 可 護 計 畫, 獎 勵 18 個 縣 市 ( 除 基 隆 市 新 竹 縣 近 性 嘉 義 市 及 金 門 縣 無 醫 院 申 請 外, 其 餘 縣 市 ( 含 離 島 地 區 ) 皆 有 獎 勵 醫 院 ), 共 計 31 家 醫 院 ( 含 7 家 示 範 中 心 及 24 家 一 般 醫 院 ) 辦 理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三 完 善 高 齡 照 顧 1. 長 照 服 務 涵 蓋 率 推 動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已 經 獲 致 具 體 成 效, 服 務 量 體 系, 建 構 友 占 老 年 失 能 人 口 比 率, 由 97 年 2.3%, 提 升 至 善 老 人 環 境 104 年 6 月 已 達 32.7% 2. 長 照 社 區 服 務 ( 服 1. 服 務 據 點 : 獎 助 22 個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 至 務 據 點 及 日 照 中 104 年 6 月 底 成 效 如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團 體 計 8,850 心 ) 人 次 社 區 宣 導 計 1 萬 4,021 人 次 家 屬 照 顧 者 教 育 訓 練 計 2,569 人 次 等 35
40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2. 日 照 中 心 :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全 國 已 建 置 185 所 多 元 照 顧 中 心 ( 含 159 所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26 所 日 托 據 點 ) 四 促 進 全 民 心 理 1.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103 年 底 老 年 人 口 數 為 280 萬 8,690 人,104 年 1 健 康, 健 全 保 率 至 6 月 辦 理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服 務 共 計 21 萬 7,273 護 服 務 防 治 網 人,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率 達 老 年 人 口 7.74% 絡 2. 替 代 治 療 藥 癮 個 留 置 率 係 指 接 受 替 代 治 療 個 案, 於 特 定 時 間 內, 案 留 置 率 仍 維 持 於 治 療 體 系 中 之 比 例, 爰 該 比 例 會 隨 前 揭 特 定 時 間 之 拉 長 而 降 低, 本 項 指 標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1 年 度 經 查 103 年 度 替 代 治 療 留 置 率 為 60.99% 104 年 1 月 累 計 至 6 月 底 替 代 治 療 留 置 率 為 75.19% 3. 提 升 性 別 暴 力 防 104 年 1 月 至 6 月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治 與 兒 少 老 擾 及 兒 少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個 案 之 保 護 扶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助 服 務 人 次 達 108 萬 921 人 次 : 保 護 服 務 量 能 年 1 月 至 6 月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 含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個 案 ) 諮 詢 協 談 庇 護 安 置 陪 同 報 案 及 偵 詢 ( 訊 ) 陪 同 出 庭 驗 傷 診 療 聲 請 保 護 令 法 律 扶 助 經 濟 扶 助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就 業 服 務 就 學 或 轉 學 服 務 轉 介 或 提 供 目 睹 暴 力 服 務 子 女 問 題 協 助 及 通 譯 服 務 等 服 務, 共 計 保 護 扶 助 72 萬 7,869 人 次 年 1 月 至 6 月 提 供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諮 詢 協 談 庇 護 安 置 陪 同 報 案 偵 詢 ( 訊 ) 陪 同 出 庭 驗 傷 診 療 法 律 扶 助 經 濟 扶 助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就 業 服 務 就 學 或 轉 學 服 務 及 通 譯 服 務 等 服 務, 共 計 保 護 扶 助 10 萬 3,719 人 次 年 1 月 至 6 月 提 供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個 別 心 理 輔 導 團 體 輔 導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法 律 諮 詢 諮 詢 洽 談 情 緒 支 持 電 話 及 實 地 訪 視 服 務 面 談 輔 導 資 源 媒 合 等 服 務, 共 計 保 護 扶 助 509 人 次 年 1 月 至 6 月 提 供 兒 少 被 害 人 家 庭 功 能 評 估 安 全 及 安 置 評 估 親 職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精 神 治 療 戒 癮 治 療 家 庭 扶 助 及 福 利 服 務 電 話 36
41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諮 詢 家 庭 訪 視 團 體 輔 導 等 服 務, 共 計 保 護 扶 助 24 萬 8,824 人 次 五 強 化 食 品 藥 物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104 年 度 預 計 查 核 國 內 中 藥 製 藥 廠 57 家, 截 至 6 管 理, 保 障 民 GMP 查 核 之 合 格 月 底, 已 完 成 33 家 中 藥 製 藥 廠 GMP 之 查 核, 其 眾 健 康 率 餘 藥 廠 將 於 下 半 年 完 成 查 核 六 健 全 社 會 保 險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104 年 第 1 季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工 作 重 點 為 規 劃 制 度, 強 化 自 助 互 助 機 制 及 確 定 104 年 度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欠 費 催 收 作 業 篩 選 欠 費 被 保 險 人 名 單 等, 針 對 欠 費 民 眾 預 計 分 6 批 寄 發 欠 費 繳 款 單 ; 前 3 批 已 於 104 年 4 月 5 月 及 6 月 寄 發, 催 繳 人 數 計 104 萬 8,787 人, 催 繳 金 額 計 55 億 2,302 萬 515 元, 截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 尚 未 包 含 6 月 份 寄 送 的 欠 費 人 數 及 金 額 ), 已 繳 人 數 16 萬 5,440 人, 已 繳 金 額 約 4 億 1,992 萬 7,409 元, 已 繳 金 額 占 催 收 欠 費 總 金 額 7.60% 七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1. 推 動 國 際 衛 生 福 已 達 成 次 數 :19 次 合 作, 達 成 國 際 接 軌 利 合 作 1.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援 外 計 畫 次 數 12 次 (1) 配 合 外 交 部 所 規 劃 之 中 華 民 國 協 助 海 地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執 行 3 項 公 衛 醫 療 面 向 子 計 畫 : 臺 灣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計 畫 捐 贈 醫 療 器 材 計 畫 防 疫 生 根 計 畫, 以 協 助 友 邦 海 地 進 行 災 後 公 衛 醫 療 之 重 建 工 作,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共 進 行 5 人 次 之 雙 方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捐 贈 2 批 醫 療 器 材, 培 訓 4 名 海 地 醫 護 人 員 ( 迄 今 進 行 55 人 次 之 雙 方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 捐 贈 20 批 醫 療 器 材 醫 藥 與 防 疫 物 資 ; 培 訓 26 名 海 地 醫 護 實 驗 室 與 流 行 病 學 人 員 ) (2) 本 部 受 外 交 部 所 請, 代 為 委 託 國 內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太 平 洋 六 友 邦 及 友 我 國 家 醫 療 合 作 計 畫, 其 中 包 含 駐 馬 紹 爾 群 島 臺 灣 衛 生 中 心 計 畫 駐 索 羅 門 群 島 臺 灣 衛 生 中 心 計 畫 臺 灣 醫 療 計 畫 暨 行 動 醫 療 團 帛 琉 吉 里 巴 斯 諾 魯 吐 瓦 魯 斐 濟 行 動 醫 療 團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行 動 醫 療 37
42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團 等 8 項 計 畫, 派 遣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當 地 民 眾 醫 療 服 務, 並 協 助 進 行 各 項 公 共 衛 生 推 廣 活 動, 包 含 降 低 學 童 寄 生 蟲 發 生 率,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病 防 治 及 婦 幼 衛 生 工 作 (3) 於 104 年 2 月 10 日 與 泰 國 衛 生 部 國 家 緊 急 醫 療 中 心 (NIEM)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aiwan International Health Action and National Institute for Emergency Medicine (4) 委 託 辦 理 醫 療 器 材 援 助 平 臺 計 畫, 募 集 全 國 醫 療 院 所 堪 用 之 醫 療 儀 器, 配 合 外 交 政 策 捐 贈 友 邦 或 友 好 國 家,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完 成 3 件 捐 贈 案 共 130 件 醫 療 器 材 ( 迄 今 共 完 成 30 國 81 件 捐 贈 案, 共 3,468 件 之 醫 療 器 材 ) (5)104 年 4 月 25 日, 尼 泊 爾 發 生 規 模 7.8 強 烈 地 震, 造 成 重 大 傷 亡 外 交 部 及 本 部 跨 部 會 成 立 之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TaiwanIHA) 與 臺 大 醫 院 ( 臺 北 區 國 災 隊 ) 成 大 醫 院 ( 南 區 國 災 隊 ) 合 作 於 4 月 28 日 至 5 月 5 日 赴 尼 泊 爾, 以 瞭 解 當 地 醫 療 狀 況 及 蒐 集 各 國 協 助 資 訊, 評 估 後 續 公 衛 防 疫 需 求 及 相 關 醫 療 援 助 之 提 供 2.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合 作 計 畫 次 數 1 次 補 助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扶 植 我 國 國 際 公 共 衛 生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以 舉 辦 國 際 衛 生 與 實 務 研 討 工 作 坊 拓 展 國 際 姊 妹 校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及 推 動 海 外 研 修 實 習 等 方 式, 落 實 扶 植 國 內 之 國 際 衛 生 人 才 3.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官 員 雙 邊 會 談 次 數 3 次 (1)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TaiwanIHA) 於 104 年 2 月 10 日 參 訪 泰 國 公 共 衛 生 部 政 策 與 策 略 局 泰 國 公 共 衛 生 部 公 衛 緊 急 反 應 局 泰 國 國 家 緊 急 醫 療 中 心 (NIEM),2 月 11 日 參 訪 報 德 善 堂 亞 洲 災 害 準 備 中 心 (ADPC),2 月 12 38
43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日 參 訪 Navamindradhiraj 大 學 瓦 七 拉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部 拜 會 美 國 援 外 總 署 (USAID) 東 亞 外 國 災 害 辦 公 室 (OFDA), 與 各 單 位 針 對 未 來 合 作 議 題 進 行 會 談, 強 化 泰 我 兩 國 醫 衛 之 實 質 交 流 與 夥 伴 合 作 關 係 (2)104 年 第 68 屆 WHA 期 間 (5 月 16 日 至 28 日 ), 我 代 表 團 積 極 與 54 個 重 要 友 我 國 家 及 友 邦 國 際 醫 藥 衛 生 相 關 組 織 進 行 雙 邊 會 談, 討 論 傳 染 性 疾 病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全 民 健 保 食 品 安 全 藥 品 審 查 醫 衛 人 員 訓 練 等 多 項 議 題 經 由 相 互 交 流,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會 員 國 及 國 際 組 織 肯 定 我 國 醫 衛 實 力, 並 對 我 參 與 WHA 及 WHO 相 關 會 議 機 制 及 活 動 表 達 支 持, 此 將 有 助 於 我 國 開 展 醫 衛 雙 邊 合 作, 及 逐 步 擴 大 我 國 在 WHO 有 尊 嚴 有 意 義 之 參 與 (3)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 雙 方 賡 續 定 期 交 換 傳 染 病 疫 情 檢 疫 監 測 資 料,104 年 2 月 於 臺 北 發 生 31 名 大 陸 籍 旅 客 搭 乘 復 興 航 空 GE235 由 臺 北 飛 往 金 門 墜 機 等 事 件 進 行 聯 繫, 提 供 兩 岸 民 眾 更 周 妥 保 障 4.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人 員 訓 練 次 數 3 次 (1)104 年 3 月 26 日 與 美 國 衛 生 部 共 同 辦 理 風 險 溝 通 視 訊 訓 練 課 程, 主 題 為 公 共 衛 生 與 公 眾 觀 感 : 如 何 進 行 公 眾 溝 通, 由 該 部 副 助 理 部 長 謝 泰 然 (Tait Sye) 主 講, 本 部 綜 合 規 劃 司 醫 事 司 護 理 與 照 護 司 社 會 保 險 司 國 民 健 康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等 皆 派 員 與 會, 共 計 逾 30 人 出 席 (2)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TaiwanIHA)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召 開 國 際 災 難 援 助 經 驗 交 流 與 分 享 會 議, 邀 請 美 國 國 際 開 發 署 國 外 救 災 辦 公 室 (USAID/OFDA) 資 深 人 道 援 助 顧 問 René Van Slate, 就 政 府 部 門 與 民 間 單 位 於 國 際 緊 39
44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急 災 難 醫 療 援 助 時 之 溝 通 協 調,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外 交 部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本 部 醫 事 司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疾 病 管 制 署 所 屬 部 立 醫 院, 以 及 紅 十 字 會 路 竹 會 慈 濟 基 金 會 世 界 展 望 會 等 非 政 府 組 織 皆 派 員 與 會, 共 計 超 過 85 人 參 與, 與 會 人 員 發 言 踴 躍, 討 論 熱 烈 (3) 委 託 辦 理 臺 灣 國 際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計 畫,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共 培 訓 來 自 3 個 國 家 共 4 人 次 之 國 外 醫 事 人 員 ( 迄 今 共 培 訓 來 自 50 個 國 家 共 981 人 次 之 國 外 醫 事 人 員 ) 2.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福 已 達 成 次 數 :11 次 利 組 織 1. 參 與 104 年 1 月 25 日 至 1 月 31 日 於 瑞 士 日 內 瓦 舉 辦 之 Executive Board: 136th session 會 議, 討 論 104 年 度 第 68 屆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之 議 題 內 容 及 多 項 技 術 性 議 題 2. 參 與 104 年 1 月 26 日 至 27 日 於 菲 律 賓 克 拉 克 召 開 之 APEC 第 一 次 衛 生 工 作 小 組 (HWG) 會 議, 我 國 於 本 次 會 議 之 新 提 案 為 APEC Conference on Prevention, Control and Care for MultiDrug Resistant Tuberculosis (MDR TB), and Supply of SecondLine Anti Tuberculosis Drug 此 提 案 在 HWG 公 開 排 序 名 列 第 一, 各 會 員 體 也 對 此 結 果 表 示 支 持 3.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之 技 術 性 會 議 共 8 次 4. 參 加 第 68 屆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 第 68 屆 WHA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至 26 日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召 開, 本 部 蔣 部 長 率 團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受 邀 出 席, 就 本 年 大 會 主 題 建 構 具 彈 性 應 變 能 力 的 健 康 體 系 (Building resilient health systems) 發 言, 宣 揚 我 國 共 同 對 抗 伊 波 拉 疫 情 之 作 為, 分 享 我 國 健 保 體 系 成 果 及 願 景, 重 申 我 國 有 能 力 有 意 願 參 與 WHO 工 作, 籲 請 國 際 社 會 支 持 另, 我 代 表 團 亦 於 大 會 期 間 積 極 參 與 技 術 性 委 員 會, 共 針 對 40
45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28 項 技 術 性 議 題 進 行 發 言, 包 含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預 防 健 康 促 進 準 備 監 測 及 反 應 傳 染 性 疾 病 健 康 體 系 等, 透 過 與 會 積 極 展 現 我 國 醫 衛 成 就 及 對 國 際 衛 生 事 務 之 貢 獻, 並 掌 握 全 球 衛 生 最 新 資 訊, 促 進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合 作 八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1. 科 技 成 果 實 際 應 科 技 成 果 於 年 底 方 能 產 出, 故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實 際 科 技, 精 進 政 策 論 證 基 礎 用 率 應 用 率 執 行 情 形 將 於 104 年 底 調 查, 目 前 尚 無 資 料 2. 研 發 收 入 成 長 比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研 發 成 果 收 入 金 額 為 1,625 萬 3,074 元 整, 相 關 成 長 比 俟 年 度 結 束 方 能 計 算 3.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引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引 用 案 件 數 用 案 件 數 平 均 年 為 83 案,100 年 以 來 同 期 平 均 年 增 率 為 29% 增 率 4.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轉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104 年 度 縣 市 政 介 結 案 率 府 合 作 辦 理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徵 案 及 初 審 作 業, 共 計 10 縣 市 提 案, 初 審 結 果 計 有 9 縣 市 符 合 資 格 九 提 升 組 織 量 能 1. 提 升 年 度 考 試 及 本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申 請 104 年 度 1 月 至 6 月 考 試 分 格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發 之 職 缺 數 共 計 169 人,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以 下 非 主 比 例 管 人 員 出 缺 數 為 285 人, 爰 104 年 度 1 月 至 6 月 本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申 請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數 占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以 下 非 主 管 人 員 總 出 缺 數 之 比 率 為 59.3%, 高 於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2. 有 效 導 入 人 力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人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事 資 料 考 核 項 目 平 均 成 績 為 分, 高 於 原 訂 統 (WebHR),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運 用 於 人 事 統 計 分 析 及 決 策 之 參 考 與 運 用 十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計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計 畫 會 員 區 第 一 階 段 推 畫 會 員 醫 療 機 構 國 醫 療 機 構 國 際 病 人 服 務 人 次 為 16 萬 6,447 人 次 動 計 畫 際 病 人 服 務 人 次 41
46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十 一 改 善 所 得 分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各 級 政 府 投 入 低 收 入 戶 及 配 具 體 方 案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費 用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達 16 億 9,354 萬 餘 補 助 減 少 家 庭 消 費 元, 達 成 度 100% 支 出 十 二 跨 域 加 值 公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1. 本 部 104 年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共 建 設 及 科 預 算 執 行 率 計 畫 項 下 編 列 設 備 及 投 資 1 億 6,017 萬 2,000 技 發 展 財 務 元, 依 工 程 預 計 進 度, 分 2 期 撥 付 經 費 ( 分 配 於 規 劃 方 案 5 月 及 9 月 ), 第 1 期 經 費 8,000 萬 元, 已 於 5 月 撥 付 臺 大 醫 院, 本 部 預 算 執 行 率 ( 實 現 數 占 分 配 數 ) 為 100% 2. 目 前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興 建 工 程, 臺 大 醫 院 擬 訂 於 104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決 標 簽 約 作 業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1,445 萬 5,949 元 1 億 1,789 萬 4,229 元 =12.26% 42
47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四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所 管 特 種 基 金 相 關 潛 藏 負 債 之 說 明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未 來 保 險 給 付 精 算 現 值 : ( 一 ) 依 據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10 條 規 定,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率, 於 本 法 施 行 第 1 年 為 6.5%; 於 第 3 年 調 高 0.5%, 以 後 每 2 年 調 高 0.5% 至 上 限 12%; 第 12 條 規 定, 保 險 費 由 被 保 險 人 及 政 府 共 同 負 擔 ; 第 45 條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來 源, 包 括 設 立 時 中 央 政 府 一 次 撥 入 之 款 項 保 險 費 收 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負 擔 及 中 央 政 府 責 任 準 備 款 項 利 息 及 罰 鍰 收 入 基 金 孳 息 及 運 用 之 收 益 其 他 收 入 ( 二 )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104 年 2 月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及 財 務 評 估 103 年 度 基 金 提 存 狀 況 補 充 資 料, 以 103 年 12 月 底 參 加 國 保 人 數 619 萬 人, 月 投 保 金 額 1 萬 7,280 元, 投 資 報 酬 率 3.14%,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年 增 率 1.35% 等 精 算 假 設 條 件 下, 估 算 103 年 12 月 底 之 未 來 淨 保 險 給 付 現 值 約 7,132 億 元,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已 提 存 安 全 準 備 3,032 億 元 ( 三 )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為 被 保 險 人 及 政 府 共 同 分 攤 保 費 所 設 立, 其 未 足 額 提 存 之 安 全 準 備, 未 來 可 藉 由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等 挹 注 43
48 本 頁 空 白
49 主 要 表
50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合 計 686, ,378 1,157, ,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4,650 4,675 2, 衛 生 福 利 部 4,650 4,675 2,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罰 金 罰 鍰 36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投 賠 償 收 入 4,650 4,675 2, 保 單 位 及 被 保 險 人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醫 療 機 構 違 反 醫 療 法 之 罰 鍰 收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4,650 4,675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廠 商 違 約 逾 期 交 規 費 收 入 143, , ,888 24, 衛 生 福 利 部 143, , ,888 24,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110, ,414 90,474 9,169 入 貨 之 賠 償 收 入 審 查 費 55,771 45,988 42,787 9,783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辦 理 醫 院 實 地 評 鑑 之 審 查 費 收 入 43,75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9,030 千 元 2. 受 理 中 藥 製 劑 查 驗 中 藥 藥 品 許 可 證 變 更 等 審 查 費 收 入 10,2 5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63 千 元 3.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師 申 請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等 收 入 62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20 千 元 4. 辦 理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展 延 查 核 費 收 入 250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5. 辦 理 人 體 生 物 資 料 庫 設 置 許 可 及 展 延 審 查 等 收 入 900 千 元, 45
51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570 千 元 證 照 費 49,562 50,326 43,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核 發 補 發 或 換 發 醫 事 人 員 專 科 醫 師 專 科 護 理 師 及 ( 專 科 )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費 等 收 入 4 6,99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522 千 元 2. 核 發 及 換 ( 補 ) 發 醫 事 憑 證 等 證 照 費 收 入 1,12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80 千 元 3. 核 發 中 藥 藥 品 許 可 證 收 入 1,45 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162 千 元 考 試 報 名 費 5,250 5,100 4,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33,200 18,020 30,414 15,180 比 較 如 下 : 1. 辦 理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報 名 費 收 入 5,100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2. 新 增 辦 理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甄 審 報 名 費 收 入 150 千 元 資 料 使 用 費 23,315 11,900 20,283 11,415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使 用 費 收 入, 其 中 10,865 千 元 撥 充 作 為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業 務 經 費 之 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885 6,120 10,131 3,765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財 產 收 入 3,010 3,010 5, 衛 生 福 利 部 3,010 3,010 5, 財 產 孳 息 2,890 2,890 4,857 0 計 應 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收 入, 其 中 5,351 千 元 撥 充 作 為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業 務 經 費 之 用 46
52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利 息 收 入 ,453 0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推 展 兒 童 及 少 年 明 保 護 業 務 等 補 助 計 畫 專 戶 利 息 收 租 金 收 入 2,880 2,880 3,404 0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員 工 使 用 停 車 位 入 及 所 屬 醫 院 場 地 出 租 等 租 金 收 入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出 售 廢 舊 財 物 及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500,000 1,000, , 衛 生 福 利 部 500,000 1,000,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500,000 1,000, ,000 繳 庫 資 源 回 收 等 收 入 賸 餘 繳 庫 500,000 1,000, ,000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賸 其 他 收 入 34,925 53,259 28,755 18, 衛 生 福 利 部 34,925 53,259 28,755 18, 雜 項 收 入 34,925 53,259 28,755 18,334 餘 繳 庫 數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34,365 52,690 27,312 18,325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賸 餘 款 繳 庫 數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443 9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出 售 政 府 出 版 品 及 辦 理 活 動 等 收 入 47
53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158,045, ,514,818 21,530, 衛 生 福 利 部 158,045, ,514,818 21,530,493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教 育 支 出 106,506 77,766 28,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106,506 77,766 28,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06,506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科 學 支 出 3,265,151 3,085, , 科 技 業 務 3,265,151 3,085, ,584,760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04,746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經 費 660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2)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總 經 費 315,140 千 元, 分 5 年 辦 理,101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248,619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66,52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1,043 千 元 (3) 偏 鄉 護 理 菁 英 計 畫 總 經 費 250,951 千 元, 分 8 年 辦 理,104 年 已 編 列 9,542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第 2 年 經 費 27,72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8,183 千 元 (4) 新 增 重 點 科 別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經 費 11, 600 千 元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903, ,000 17,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903,979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404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84,418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475,157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經 費 142,93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代 謝 調 控 在 癌 症 老 化 的 前 瞻 性 科 技 研 究 等 經 費 2 4,851 千 元 (2)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經 費 79,03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轉 譯 醫 學 盤 點 加 值 研 究 計 畫 等 經 費 4,369 千 元 (3)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258,5 2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強 化 創 新 藥 物
54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說 明 產 業 發 展 之 資 源 服 務 平 臺 建 置 計 畫 等 經 費 61,127 千 元 (4)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社 會 工 作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11,47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964 千 元, 包 括 : <1>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兒 少 保 護 計 畫 經 費 6,94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發 展 結 構 化 家 庭 風 險 決 策 工 具 等 經 費 692 千 元 <2> 社 會 工 作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4,53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救 助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開 發 等 經 費 272 千 元 (5) 建 構 偏 鄉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網 及 健 康 照 護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90,14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推 動 數 位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計 畫 等 經 費 30,803 千 元 (6)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應 用 研 究 及 服 務 計 畫 經 費 27,88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醫 療 機 構 現 況 服 務 量 統 計 品 質 提 升 暨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研 究 等 經 費 1,885 千 元 (7) 促 進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與 合 作 及 心 理 健 康 政 策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30,34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4,838 千 元, 包 括 : <1>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科 技 政 策 發 展 與 應 用 計 畫 經 費 15,17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疾 病 之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等 經 費 909 千 元 <2> 促 進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與 合 作 等 計 畫 經 費 15,17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等 經 費 5,747 千 元 (8)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發 展 藍 圖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經 費 6,87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社 會 保 險 管 控 機 制 研 究 等 經 費 23,052 千 元 (9)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經 費 119,3 2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偏 鄉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建 置 計 畫 等 經 費 2,594 千 元 (10) 建 立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經 費 46,5 49
55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7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所 屬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行 動 護 理 服 務 等 經 費 27,600 千 元, 增 列 建 置 所 屬 醫 院 新 一 代 門 診 暨 住 院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系 統 及 系 統 整 合 等 經 費 46,570 千 元, 計 淨 增 18,970 千 元 (11)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54,20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推 動 建 立 中 醫 技 能 測 驗 模 式 等 經 費 3,951 千 元 (12)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總 經 費 90,428 千 元, 分 3 年 辦 理,103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53,777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36,65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3,005 千 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2,361,172 2,199,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361,172 千 元, 均 為 獎 補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助 費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醫 衛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1,604,84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實 證 衛 生 政 策 轉 譯 研 發 計 畫 等 經 費 91,741 千 元 (2) 臺 灣 cgmp 生 物 製 劑 廠 運 作 計 畫 經 費 107,442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3) 各 疾 病 研 究 領 域 之 生 物 分 子 標 靶 新 藥 研 究 與 開 發 計 畫 經 費 112,178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4) 銜 接 及 建 立 國 際 準 則 於 奈 米 生 技 醫 藥 相 關 產 品 之 規 範 管 理 及 檢 驗 項 目 經 費 2 6,91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以 拉 曼 光 譜 影 像 評 估 奈 米 物 質 研 究 等 經 費 24,760 千 元 (5) 物 質 成 癮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20,45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醫 療 減 害 計 畫 對 女 性 藥 物 使 用 者 及 後 代 的 影 響 評 估 等 經 費 2,0 41 千 元 (6) 臺 灣 環 境 毒 物 健 康 危 害 之 監 測 評 估 及 對 策 研 究 經 費 173,17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儀 器 設 備 購 置 等 經 費 5,000 千 元 (7) 藥 品 使 用 風 險 評 估 暨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經 費 4,89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腦 血 管 疾 病 相 關 常 用 中 西 藥 併 用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56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143,603, ,837,790 20,766,047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說 明 等 經 費 650 千 元 (8) 細 懸 浮 微 粒 (PM2.5) 特 徵 對 民 眾 健 康 影 響 之 研 究 經 費 30,000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9) 建 立 失 智 症 監 測 與 預 測 模 型 規 劃 推 動 社 區 化 失 智 症 預 防 策 略 經 費 11,28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較 低 危 險 群 影 像 或 生 物 標 記 檢 測 等 經 費 1,038 千 元 (10) 整 合 性 食 品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經 費 44,85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網 站 等 經 費 3,220 千 元 (11) 促 進 健 康 老 化 及 產 業 升 級 新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之 研 發 經 費 53,33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新 一 代 蛋 白 激 酵 素 抑 制 劑 活 性 化 合 物 確 認 等 經 費 3,057 千 元 (12) 新 增 尖 端 醫 藥 生 技 研 發 計 畫 經 費 144, 587 千 元 (13) 新 增 提 升 國 人 氣 候 變 遷 之 健 康 識 能 與 調 適 策 略 研 究 經 費 27,200 千 元 (14) 上 年 度 臺 灣 重 要 感 染 疾 病 之 病 原 基 因 體 學 致 病 機 制 預 防 及 治 療 之 新 策 略 預 算 業 已 編 竣, 所 列 29,695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15) 上 年 度 實 證 衛 生 政 策 轉 譯 研 發 計 畫 預 算 業 已 編 竣, 所 列 33,762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143,603, ,837,790 20,766,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40,100 39,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40,100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37 51,242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2,858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經 費 4,39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聯 繫 等 經 費 5 千 元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經 費 5,05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編 具 年 終 業 務 報 告 等 經 費 31 千 元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業 務 經 費 14,48
57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爭 議 案 件 審 議 等 經 費 2,642 千 元 (4)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籌 備 工 作 經 費 7,12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規 劃 研 討 等 經 費 1,588 千 元 (5)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經 費 5,64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政 策 宣 導 等 經 費 415 千 元 (6)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業 務 經 費 3,39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辦 理 地 方 政 府 國 民 年 金 業 務 實 地 訪 查 等 經 費 310 千 元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143,563, ,798,603 20,765,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43,563,737 千 元, 均 為 獎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1,526,274 1,607,937 81,663 補 助 費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漁 民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他 團 體 健 保 費 補 助 經 費 26,988,67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787,056 千 元 (2) 直 轄 市 非 設 籍 健 保 欠 費 繳 款 專 案 補 助 經 費 877,71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21,9 23 千 元 (3)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經 費 52,00 0,00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4,600,000 千 元 (4)65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健 保 費 補 助 經 費 133,08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1,547 千 元 (5)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經 費 290,96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4,591 千 元 (6)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費 及 醫 療 補 助 經 費 8,911,10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553,061 千 元 (7)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補 助 經 費 54,362,19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5,893,078 千 元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1,526,274 1,607,937 81,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526,274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52 費 22,503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503,771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58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477, ,627 88,279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說 明 : (1) 督 導 辦 理 各 項 救 助 工 作 經 費 950,71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地 方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及 就 學 補 助 等 經 費 47,379 千 元 (2)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膳 食 費 濟 助 經 費 63,01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3,137 千 元 (3)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工 作 經 費 357,02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計 畫 等 經 費 32,204 千 元 (4)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收 治 經 費 155,51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低 收 入 戶 精 神 病 患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等 經 費 1,057 千 元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179, ,647 36,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79,425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1 8,255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1,643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59,527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經 費 142,99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等 經 費 41,704 千 元 (2) 建 立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志 願 服 務 制 度 經 費 14,88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捐 助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研 習 訓 練 等 經 費 959 千 元 (3)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經 費 20,56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捐 助 辦 理 社 區 研 習 及 觀 摩 等 經 費 4,199 千 元 (4) 公 益 勸 募 管 理 經 費 97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公 益 勸 募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等 經 費 232 千 元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298, ,980 51,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98,481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1 0,211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288,270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推 展 兒 少 保 護 及 處 遇 輔 導 業 務 經 費 102,74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納 入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編 列 之 補 助 各 地 53
59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9,065,637 8,516, ,50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說 明 方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社 工 人 力 等 經 費 5 5,321 千 元 (2) 新 增 補 助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1 95,741 千 元 (3) 上 年 度 保 護 服 務 行 政 管 理 預 算 已 改 由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編 列, 所 列 2,890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4) 上 年 度 推 展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預 算 已 改 由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編 列, 所 列 10,255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5) 上 年 度 推 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預 算 已 改 由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編 列, 所 列 21,903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6) 上 年 度 推 展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預 算 已 改 由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編 列, 所 列 53,871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一 般 行 政 882, ,727 8,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882,603 千 元, 包 括 人 事 費 7 67,969 千 元, 業 務 費 104,092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8,418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2,124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人 員 維 持 費 767,96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撥 補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差 額 等 經 費 8,279 千 元 (2)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費 114,63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整 修 檔 案 庫 房 及 辦 公 房 舍 等 經 費 597 千 元 醫 政 業 務 1,586,848 1,603,147 16,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586,848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322,524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6,425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257,899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醫 政 法 規 與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構 管 理 經 費 1 6,15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等 經 費 290 千 元 (2) 醫 療 業 務 督 導 管 理 經 費 7,19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醫 療 法 人 財 務 報 告 審 查 等 經 費 436 千 元 54
60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3) 醫 療 替 代 役 經 費 6,03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替 代 役 專 業 訓 練 等 經 費 1,549 千 元 (4)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經 費 108,83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醫 院 評 鑑 等 經 費 4,869 千 元 (5)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經 費 75,61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器 官 捐 贈 等 經 費 1,260 千 元 (6)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經 費 1,209,96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5,158 千 元, 包 括 : <1>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4,130,382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 04 年 度 已 編 列 3,120,651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1,009,731 千 元, 分 配 本 科 目 編 列 359,96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5,158 千 元 <2> 補 助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臨 床 醫 事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850,000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7)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經 費 105,54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區 域 緊 急 醫 療 應 變 中 心 計 畫 等 經 費 8,374 千 元 (8) 推 動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經 費 57,50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之 租 金 等 經 費 1,959 千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946,268 1,002,805 56,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946,268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523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5,109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810,636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心 理 健 康 行 政 管 理 經 費 255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2)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經 費 547,21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13,232 千 元, 包 括 : <1> 國 民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總 經 費 2,173,765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1,688,560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485,20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54,172 千 元
61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2>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鑑 定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審 查 會 議 等 經 費 17,39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3,673 千 元 <3> 新 增 補 助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44,613 千 元 (3) 加 強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經 費 1,79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口 腔 健 康 醫 學 委 員 會 議 等 經 費 70 千 元 (4) 口 腔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經 費 397,01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等 經 費 43, 235 千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808, ,808 56,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808,679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710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3,819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442,150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行 政 工 作 經 費 48,24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補 助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就 醫 及 使 用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 含 社 福 機 構 ) 交 通 費 等 23, 857 千 元 (2) 護 理 行 政 工 作 經 費 1,00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等 18 千 元 (3)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畫 經 費 394,10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3,728 千 元, 包 括 : <1> 補 捐 助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特 殊 照 護 服 務 型 態 經 費 3,25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3,000 千 元 <2> 新 增 辦 理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工 作 經 費 390,848 千 元 <3> 上 年 度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預 算 業 已 編 竣, 分 配 本 科 目 374,120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4)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網 絡 經 費 20,22 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身 障 相 關 研 討 會 等 經 費 1,075 千 元 (5)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經 費 40,97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建 置 長 照 及 護 理 人 員 暨 機 構 管 理 系 統 等 經 費 7,623 千 元
62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6)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經 費 276,59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與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辦 公 廳 舍 及 其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新 建 重 建 擴 建 等 經 費 7,762 千 元 (7)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經 費 27,52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辦 理 長 照 醫 事 人 力 培 訓 建 置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網 路 及 長 照 相 關 活 動 等 經 費 20,20 4 千 元 中 醫 藥 業 務 41,897 40,666 1,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41,897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38,709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1,456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732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中 醫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經 費 9,78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改 善 中 醫 臨 床 訓 練 環 境 等 經 費 1,044 千 元 (2) 中 藥 藥 事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經 費 5,33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加 強 中 藥 藥 事 管 理 等 經 費 354 千 元 (3) 中 藥 藥 證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經 費 3,29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查 廠 與 輔 導 計 畫 等 經 費 1,295 千 元 (4) 中 醫 藥 政 策 發 展 業 務 經 費 1,12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中 醫 藥 交 流 等 經 費 199 千 元 (5)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經 費 22,36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強 化 中 藥 製 造 業 品 質 等 經 費 555 千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89,058 87,319 1,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89,058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79 57,621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9,360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77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綜 合 規 劃 經 費 10,93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衛 生 及 社 福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等 經 費 2 11 千 元 (2) 管 制 考 核 經 費 4,31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全 面 推 廣 政 府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送 子 鳥
63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執 行 計 畫 等 經 費 2,785 千 元 (3) 政 策 推 展 經 費 8,06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健 康 服 務 品 質 政 策 業 務 等 經 費 1,345 千 元 (4) 衛 生 教 育 模 式 之 建 立 與 推 廣 經 費 9,71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建 立 衛 生 教 育 平 臺, 提 升 衛 教 方 法 及 教 育 評 估 技 能 等 經 費 1,155 千 元 (5)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及 調 查 分 析 經 費 3 8,25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建 置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庫 及 申 請 案 件 檢 索 系 統 等 經 費 1,380 千 元 (6)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業 務 經 費 17,77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訓 練 業 務 等 經 費 137 千 元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52,020 57,983 5,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52,020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41,383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288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0,349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加 強 辦 理 參 與 多 邊 國 際 性 組 織 活 動 經 費 10,66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計 畫 等 經 費 2,164 千 元 (2) 推 動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經 費 12, 70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醫 療 器 材 援 助 平 臺 計 畫 等 經 費 1,380 千 元 (3) 加 強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經 費 9,26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推 展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等 經 費 2,045 千 元 (4) 國 際 醫 衛 人 才 培 育 及 醫 療 衛 生 援 助 合 作 經 費 19,39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臺 灣 健 康 論 壇 計 畫 等 經 費 374 千 元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107, ,180 3,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07,592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446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19,146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衛 福 行 政 資 訊 業 務 經 費 21,90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英 文 網 站 資 料 翻 譯 等 經 費 10,899 千 元
64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2) 基 礎 建 設 及 網 路 服 務 經 費 61,29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電 腦 機 房 虛 擬 化 主 機 更 新 汰 換 伺 服 器 及 個 人 電 腦 等 經 費 7,860 千 元 (3) 公 衛 醫 療 及 社 政 資 訊 業 務 經 費 24,39 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公 衛 及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維 運 等 經 費 549 千 元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3,835,970 3,813,324 2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835,970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700, , ,530 費 8,576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1,162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3,826,232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835,970 千 元, 係 辦 理 所 屬 醫 院 營 運 輔 導 經 費,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補 助 所 屬 醫 院 公 務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撫 卹 金 等 22,646 千 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700, ,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700,702 千 元, 均 為 設 備 及 院 作 業 基 金 投 資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700,702 千 元, 係 國 庫 增 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辦 理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興 建 工 程, 總 經 費 為 5,498, 289 千 元, 分 15 年 辦 理, 其 中 衛 生 福 利 部 負 擔 1,400,000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3 至 1 04 年 度 已 編 列 208,562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第 3 年 經 費 700,70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54 0,530 千 元 第 一 預 備 金 14,000 14,000 0 仍 照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編 列 59
65 本 頁 空 白
66 附 屬 表
67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賠 償 收 入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4,650 承 辦 單 位 秘 書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依 廠 照 商 政 逾 府 期 採 違 購 約 法 賠 及 償 合 收 約 入 所 依 廠 定 照 商 之 政 逾 賠 府 期 償 採 違 辦 購 約 理 法 賠 及 償 合 收 約 入 所 定 之 依 賠 照 償 政 辦 依 廠 府 理 照 商 採 政 逾 購 府 期 法 採 違 及 購 約 合 法 賠 約 及 償 所 合 收 定 約 入 之 所 賠 定 償 之 辦 賠 理 償 辦 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650 2 賠 償 收 入 4,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4,650 廠 商 違 約 逾 期 交 貨 之 賠 償 收 入 等 61
68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審 查 費 預 算 金 額 55,771 承 辦 單 位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醫 事 司, 中 醫 藥 司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規 受 費 理 法 醫 第 院 10 申 條 請 醫 院 評 鑑 1. 及 規 受 教 費 理 學 法 醫 第 院 10 申 評 條 請 鑑 醫, 院 經 評 依 鑑 及 教 1. 學 規 醫 費 1. 院 1. 法 評 規 受 第 鑑 費 理 10, 法 醫 條 經 第 院 10 依 10 申 條 請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經 依 2. 醫 法 療 辦 法 理 第 實 121 地 評 條 鑑 之 審 核 2. 醫 法 發 療 辦 給 法 理 證 第 實 明 121 地, 評 條 並 鑑 收 之 取 審 核 發 2. 給 醫 證 療 2. 明 2. 法, 醫 第 並 療 辦 121 收 法 理 取 第 實 條 審 121 地 評 條 鑑 之 審 核 發 給 證 明, 並 收 取 審 3. 衛 查 生 費 福 利 部 102 年 8 月 23. 日 查 衛 生 費 部 福 醫 利 字 部 第 年 8 月 2 日 衛 部 3. 醫 衛 字 生 第 福 衛 查 利 生 費 部 福 利 部 年 月 年 2 日 8 月 衛 2 部 日 醫 衛 字 部 第 醫 字 第 受 號 理 令 機 修 構 正 申 請 醫 人 院 體 評 生 鑑 物 2. 及 資 3 受 教 號 料 理 學 令 庫 機 醫 修 設 構 院 正 置 申 評 許 請 鑑 醫 可 人 收 院 及 體 費 評 其 生 標 鑑 效 物 及 資 教 料 學 庫 醫 3 設 號 院 置 2. 令 評 許 3 受 修 鑑 號 可 理 正 收 令 及 機 費 修 其 構 醫 標 正 效 申 院 請 評 醫 人 鑑 院 體 及 評 生 教 鑑 物 學 及 資 醫 教 料 院 學 庫 評 醫 設 鑑 院 置 收 評 許 費 鑑 可 標 收 及 費 其 標 效 準 期 展 延, 記 載 事 項 變 更 及 準 期 資 展 料 延 庫, 移 記 轉 載 審 事 查 項, 變 並 更 及 資 料 準 庫 移 轉 準 期 審 展 查 延, 並 記 載 事 項 變 更 及 資 料 庫 移 轉 審 查, 並 4. 行 收 政 取 院 審 衛 查 生 費 署 100 年 2 月 行 收 日 政 取 衛 院 審 署 衛 查 醫 生 費 字 署 第 年 月 15 日 4. 衛 行 署 政 4. 醫 4. 院 字 行 收 衛 第 政 取 生 院 審 署 衛 查 生 費 署 年 月 年 15 2 日 月 衛 署 日 醫 衛 字 署 第 醫 字 第 辦 理 號 內 令 科 發 及 布 外 科 人 專 體 科 生 護 3. 物 理 0532 辦 資 師 理 料 證 號 內 庫 書 令 科 審 展 發 及 查 延 布 外 費 查 科 收 核 人 專 費, 體 科 標 並 生 護 物 理 資 師 料 證 0532 庫 書 審 展 3. 號 查 延 0532 辦 令 費 查 理 發 收 核 號 內 布 費, 令 科 標 並 發 及 人 布 外 體 科 生 人 專 物 體 科 資 生 護 料 物 理 庫 資 師 審 料 證 查 庫 書 費 審 展 收 查 延 費 查 標 收 核 費, 標 並 準 收 取 查 核 費 準 收 取 查 核 費 準 準 收 取 查 核 費 行 受 政 理 院 國 衛 外 生 輸 署 入 96 及 年 國 11 內 月 製 造 行 受 日 之 政 理 衛 中 院 國 署 藥 衛 外 照 藥 生 輸 字 品 署 入 第 查 96 及 驗 年 國 11 內 登 月 製 13 造 日 之 5. 衛 中 行 署 藥 政 5. 照 藥 院 字 品 行 受 衛 第 查 政 理 生 驗 院 國 署 衛 外 登 生 輸 年 署 入 及 月 年 國 內 日 月 製 衛 造 署 日 之 照 衛 中 字 署 藥 第 照 藥 字 品 第 查 驗 登 2216 記, 號 經 令 依 修 法 正 審 查 內 發 科 給 及 證 外 明 2216 記 科, 專 並 號 經 科 收 令 依 護 取 修 法 理 審 正 師 查 申 費 內 發 請 科 給 甄 及 證 外 明 科, 專 並 2216 科 收 護 取 號 理 審 2216 記 令 師 查, 修 申 費 號 經 正 請 令 依 甄 修 法 內 正 審 科 查 及 內 發 外 科 給 及 證 專 外 明 科, 護 專 並 理 科 收 師 護 取 申 理 審 請 師 查 甄 申 費 請 甄 審 辦 收 理 費 社 標 會 準 工 作 師 繼 續 教 5. 育 審 辦 課 收 理 程 費 社 積 標 會 分 準 工 審 作 查 師 認 繼 定 續 教 育 課 程 審 積 收 分 5. 費 審 辦 標 查 收 理 準 認 費 社 定 標 會 準 工 作 師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認 定 6. 衛 課 生 程 福 及 利 積 部 分 104 採 認 年 作 4 月 業 7 審 6. 日 查 衛 課 部 費 生 程 授 福 及 食 利 積 字 部 分 第 採 認 年 作 4 月 業 7 審 日 查 部 費 授 6. 食 衛 字 生 第 福 衛 課 利 生 程 部 福 及 利 積 部 分 年 104 採 4 月 認 年 7 作 日 4 月 業 部 7 審 授 日 查 食 部 費 字 授 第 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藥 物 及 化 粧 3 品 號 廣 令 告 修 審 正 查 費 藥 收 物 費 及 標 化 粧 品 廣 告 3 號 審 令 查 3 修 費 號 正 收 令 費 修 藥 標 正 物 及 藥 化 物 粧 及 品 化 廣 粧 告 品 審 廣 查 告 費 審 收 查 費 標 收 費 標 準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1 準 年 5 月 及 15 行 日 政 署 院 授 衛 藥 生 字 署 第 101 年 5 月 準 15 日 及 署 準 行 授 政 藥 及 院 字 行 衛 第 政 生 院 署 衛 101 生 署 年 月 年 15 5 日 月 署 授 日 藥 署 字 授 第 藥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藥 查 驗 登 記 號 審 令 查 發 費 布 收 中 藥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號 費 令 收 發 號 布 令 發 中 布 藥 查 中 驗 藥 登 查 記 驗 審 登 查 記 費 審 收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費 標 準 費 標 準 費 標 準 7.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3 日 內 7. 授 內 中 政 社 部 字 99 第 年 月 13 日 內 授 中 7. 社 內 字 政 7. 第 7. 部 內 政 年 部 12 月 年 日 月 內 授 日 中 內 社 授 字 中 第 社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社 會 工 作 師 與 號 專 令 科 修 社 正 會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證 作 照 師 與 專 科 號 社 令 會 修 工 號 正 作 令 師 修 社 證 正 會 照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與 作 專 師 科 與 社 專 會 科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證 作 照 師 證 照 及 甄 審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及 甄 審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及 甄 審 及 審 甄 查 審 收 審 費 查 標 收 準 費 標 準 8. 依 行 政 院 102 年 7 月 19 日 8. 院 依 臺 行 規 政 字 院 第 年 7 月 19 日 院 臺 8. 規 依 字 行 8. 第 8. 政 依 院 行 政 院 年 月 年 19 7 日 月 院 臺 日 規 院 字 臺 第 規 字 第 A 號 函 示, 變 更 相 關 涉 組 A 改 號 機 函 關 示 之, 法 變 律 更 相 法 關 規 涉 組 改 機 關 A 號 之 函 法 A 示 律 號, 函 變 法 示 更 規, 相 變 關 更 涉 相 組 關 改 涉 機 組 關 改 之 機 法 關 律 之 法 律 規 法 規 命 令 及 職 權 命 令 管 轄 權 為 命 衛 令 生 及 福 職 利 權 部 命 令 管 轄 權 為 衛 生 命 福 令 利 及 部 命 職 令 權 及 命 職 令 權 管 命 轄 令 權 管 為 轄 衛 權 生 為 福 衛 利 生 部 福 利 部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規 費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771 1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55, 審 查 費 55, 辦 理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之 實 地 評 鑑 審 查 費 用, 約 175 家 次 43,750 千 元, 如 下 : (1) 醫 院 評 鑑 之 實 地 評 鑑 審 查 費 33,750 千 元 : <1>49 床 以 下 :80 千 元 24 家 次 =1,920 千 元 <2>5099 床 :140 千 元 25 家 次 =3,500 千 元 <3> 床 :250 千 元 30 家 次 =7,500 千 元 <4> 床 :310 千 元 28 家 次 =8,680 千 元 <5>500 床 以 上 :450 千 元 27 家 次 =12,150 千 元 (2)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之 實 地 評 鑑 審 查 費 8,990 千 元 : 62
69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審 查 費 預 算 金 額 55,771 承 辦 單 位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醫 事 司, 中 醫 藥 司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249 床 以 下 醫 院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190 千 元 5 家 次 =950 千 元 <2> 床 醫 院 ( 教 學 醫 院 新 增 職 類 評 鑑 ):150 千 元 3 家 次 =450 千 元 <3> 床 醫 院 ( 醫 事 人 員 類 ( 非 醫 師 )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200 千 元 5 家 次 =1,000 千 元 <4> 床 醫 院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230 千 元 10 家 次 =2,300 千 元 <5>500 床 以 上 醫 院 ( 教 學 醫 院 新 增 職 類 評 鑑 ):230 千 元 3 家 次 =690 千 元 <6>500 床 以 上 醫 院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360 千 元 10 家 次 =3,600 千 元 (3) 本 院 與 分 院 ( 或 不 相 毗 鄰 院 區 ) 合 併 評 鑑 審 查 費 1,010 千 元 : <1> 床 ( 醫 院 及 教 學 合 併 ):190 千 元 2 家 次 =3 80 千 元 <2>500 床 以 上 ( 醫 院 及 教 學 合 併 ):210 千 元 3 家 次 =6 30 千 元 2. 辦 理 人 體 生 物 資 料 庫 設 置 許 可 展 延 審 查 費 900 千 元 (90 千 元 10 家 次 =900 千 元 ) 3. 辦 理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展 延 查 核 費 250 千 元 (0. 5 千 元 500 人 次 ) 4. 辦 理 國 外 輸 入 及 國 內 製 造 之 中 藥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10,251 千 元, 如 下 : (1) 中 藥 製 劑 查 驗 登 記 4 千 元 470 件 =1,880 千 元 (2) 中 藥 藥 品 展 延 案 件 1.7 千 元 3,000 件 =5,100 千 元 (3) 中 藥 藥 品 變 更 案 件 1.7 千 元 940 件 =1,598 千 元 (4) 中 藥 藥 品 廣 告 核 發 5.4 千 元 120 件 =648 千 元 (5) 中 藥 藥 品 廣 告 展 延 案 件 2 千 元 260 件 =520 千 元 (6) 中 藥 藥 品 廣 告 核 定 表 遺 失 補 發 1.5 千 元 10 件 =15 千 元 (7) 中 藥 工 廠 審 核 之 後 續 管 理 檢 查 10 千 元 49 件 =490 千 元 63
70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審 查 費 預 算 金 額 55,771 承 辦 單 位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醫 事 司, 中 醫 藥 司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5.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師 申 請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認 定 課 程 及 積 分 採 認 作 業 等 審 查 費 620 千 元 64
71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證 照 費 預 算 金 額 49,562 承 辦 單 位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醫 事 司,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中 醫 藥 司, 資 訊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規 核 費 發 法 各 第 類 10 醫 條 事 人 員 專 1. 科 規 核 醫 費 發 師 法 各 及 第 類 護 10 醫 理 條 事 師 人 證 員 書 之 專 科 醫 1. 師 規 及 費 1. 護 1. 法 理 規 核 第 師 費 發 10 證 法 各 條 書 第 類 10 之 10 醫 條 事 人 員 專 科 醫 師 及 護 理 師 證 書 之 2. 行 規 政 費 院 收 衛 入 生 署 93 年 7 月 行 規 日 政 費 衛 院 收 署 衛 入 醫 生 字 署 第 年 7 月 29 日 衛 2. 署 行 醫 政 字 院 行 規 第 衛 政 費 生 院 收 署 衛 入 生 年 署 793 月 年 29 7 日 月 衛 署 日 醫 衛 字 署 第 醫 字 第 醫 事 號 機 令 構 發 及 布 醫 事 醫 人 事 員 人 等 2. 員 醫 782 申 事 請 號 憑 機 令 證 構 明 發 IC 及 書 IC IC 布 卡 醫 收 所 事 費 醫 收 人 標 事 之 員 準 人 規 等 員 醫 申 事 請 憑 782 證 明 IC 2. 號 書 卡 782 醫 令 收 所 事 發 費 號 收 機 布 標 令 之 構 準 發 規 及 醫 布 醫 事 事 人 醫 人 員 事 員 申 人 等 請 員 醫 證 申 事 明 請 憑 書 證 收 明 IC 費 書 卡 標 收 所 準 費 收 標 之 準 規 費 收 入 費 收 入 費 收 入 行 核 政 發 院 中 衛 藥 生 藥 署 品 102 許 可 年 證 6 月 之 規 行 核 日 費 政 發 衛 收 院 中 署 入 衛 藥 醫 生 藥 字 署 品 第 許 可 年 證 6 月 之 17 規 日 費 3. 衛 收 行 署 入 政 3. 醫 3. 院 字 行 核 衛 第 政 發 生 院 中 署 衛 藥 生 藥 署 品 年 102 許 6 月 可 年 17 證 6 日 月 之 衛 規 署 日 費 醫 衛 收 字 署 入 第 醫 字 第 核 發 號 ( 專 ( 令 科 修 ) 正 社 ) 會 醫 工 事 作 憑 師 4. 證 1523 核 收 書 發 費 之 號 ( 專 標 規 令 科 準 費 修 ) 收 正 社 入 會 醫 工 事 作 憑 師 證 收 書 費 之 1523 標 規 準 費 4. 號 收 1523 核 令 入 發 修 號 ( 專 正 令 科 修 ) 醫 正 社 事 會 憑 醫 工 證 事 作 收 憑 師 費 證 標 收 書 準 費 之 標 規 準 費 收 入 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1 年 5 月 行 日 政 署 院 授 衛 藥 生 字 署 第 年 5 月 15 日 4. 署 行 授 政 4. 藥 4. 院 字 行 衛 第 政 生 院 署 衛 生 署 年 月 年 15 5 日 月 署 授 日 藥 署 字 授 第 藥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藥 查 驗 1926 登 記 號 審 令 查 發 費 布 收 費 中 標 藥 準 查 驗 登 記 1926 審 查 號 費 1926 令 收 發 費 號 布 標 令 準 發 中 布 藥 查 中 驗 藥 登 查 記 驗 審 登 查 記 費 審 收 查 費 標 收 準 費 標 準 5.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3 日 內 5. 授 內 中 政 社 部 字 99 第 年 月 13 日 內 授 中 5. 社 內 字 政 5. 第 5. 部 內 政 年 部 12 月 年 日 月 內 授 日 中 內 社 授 字 中 第 社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社 會 工 作 師 與 號 專 令 科 修 社 正 會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證 作 照 師 與 專 科 號 社 令 會 修 工 號 正 作 令 師 修 社 證 正 會 照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與 作 專 師 科 與 社 專 會 科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證 作 照 師 證 照 及 甄 審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及 甄 審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及 甄 審 及 審 甄 查 審 收 審 費 查 標 收 準 費 標 準 6. 依 行 政 院 102 年 7 月 19 日 6. 院 依 臺 行 規 政 字 院 第 年 7 月 19 日 院 臺 6. 規 依 字 行 6. 第 6. 政 依 院 行 政 院 年 月 年 19 7 日 月 院 臺 日 規 院 字 臺 第 規 字 第 A 號 函 示, 變 更 相 關 涉 組 A 改 號 機 函 關 示 之, 法 變 律 更 相 法 關 規 涉 組 改 機 關 A 號 之 函 法 A 示 律 號, 函 變 法 示 更 規, 相 變 關 更 涉 相 組 關 改 涉 機 組 關 改 之 機 法 關 律 之 法 律 規 法 規 命 令 及 職 權 命 令 管 轄 權 為 命 衛 令 生 及 福 職 利 權 部 命 令 管 轄 權 為 衛 生 命 福 令 利 及 部 命 職 令 權 及 命 職 令 權 管 命 轄 令 權 管 為 轄 衛 權 生 為 福 衛 利 生 部 福 利 部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規 費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562 1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49, 證 照 費 49,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費 28,923 千 元 (1.5 千 元 19,282 人 ) 2.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費 15,159 千 元 (1.5 千 元 10,106 人 ) 3. 牙 科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費 158 千 元 (1.5 千 元 105 人 ) 4. 醫 事 人 員 英 文 證 書 及 良 醫 證 明 費 352 千 元 (0.5 千 元 652 人 +0.2 千 元 130 人 ) 5.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費 1,950 千 元 (1.5 千 元 1,300 人 ) 6. 醫 事 憑 證 換 發 補 發 及 附 卡 等 核 發 之 證 照 費 領 證 費 用 1,120 千 元 (0.275 千 元 4,073 件 ) 7. 中 藥 藥 品 許 可 證 1,450 千 元 (1 千 元 1,450 件 ) 8. 核 發 補 發 或 換 發 ( 專 科 )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費 450 千 元 (0. 5 千 元 900 件 ) 65
72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考 試 報 名 費 預 算 金 額 5,250 承 辦 單 位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規 受 費 理 法 申 第 請 10 專 條 科 護 理 師 甄 1. 審 規 受, 費 理 並 法 申 收 第 請 取 10 專 甄 條 科 審 護 報 理 名 師 費 甄 審, 1. 並 規 收 費 1. 取 1. 法 甄 規 受 第 審 費 理 10 報 法 申 條 名 第 請 10 費 10 專 條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並 收 取 甄 審 報 名 費 2. 行 ( 含 ( 政 筆 院 衛 口 生 試 署 費 96 用 年 ) 11 ) 月 行 ( 含 日 政 筆 衛 院 署 衛 口 照 生 試 字 署 費 第 96 用 年 ) 11 月 13 日 2. 衛 行 署 政 2. 照 2. 院 字 行 ( 含 衛 第 政 筆 生 院 署 衛 口 生 試 年 署 費 用 月 年 ) 日 月 衛 署 日 照 衛 字 署 第 照 字 第 受 理 號 申 令 請 修 專 正 科 社 內 會 科 工 及 作 2. 外 師 2216 受 科 甄 理 專 審 號 申 科, 令 請 護 並 修 專 理 收 正 科 師 取 社 申 甄 內 會 請 審 科 工 甄 報 及 作 外 師 科 甄 專 審 2216 科, 護 並 2. 號 理 收 2216 受 令 師 取 理 修 甄 號 申 正 審 令 請 甄 報 修 專 內 正 科 社 及 內 會 外 科 工 及 作 專 外 師 科 甄 護 專 審 理 科, 師 護 並 申 理 收 請 師 取 甄 申 請 審 甄 報 審 名 收 費 費 ( 筆 ( 標 試 準 費 用 ) ) 審 名 收 費 費 ( 筆 標 試 準 費 用 ) 審 收 費 審 名 標 收 準 費 ( 筆 標 試 準 費 用 ) 3.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3 日 內 3. 授 內 中 政 社 部 字 99 第 年 月 13 日 內 授 中 3. 社 內 字 政 3. 第 3. 部 內 政 年 部 12 月 年 日 月 內 授 日 中 內 社 授 字 中 第 社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社 會 工 作 師 與 號 專 令 科 修 社 正 會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證 作 照 師 與 專 科 號 社 令 會 修 工 號 正 作 令 師 修 社 證 正 會 照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與 作 專 師 科 與 社 專 會 科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證 作 照 師 證 照 及 甄 審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及 甄 審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及 甄 審 及 審 甄 查 審 收 審 費 查 標 收 準 費 標 準 4. 依 行 政 院 102 年 7 月 19 日 4. 院 依 臺 行 規 政 字 院 第 年 7 月 19 日 院 臺 4. 規 依 字 行 4. 第 4. 政 依 院 行 政 院 年 月 年 19 7 日 月 院 臺 日 規 院 字 臺 第 規 字 第 A 號 函 示, 變 更 相 關 涉 組 A 改 號 機 函 關 示 之, 法 變 律 更 相 法 關 規 涉 組 改 機 關 A 號 之 函 法 A 示 律 號, 函 變 法 示 更 規, 相 變 關 更 涉 相 組 關 改 涉 機 組 關 改 之 機 法 關 律 之 法 律 規 法 規 命 令 及 職 權 命 令 管 轄 權 為 命 衛 令 生 及 福 職 利 權 部 命 令 管 轄 權 為 衛 生 命 福 令 利 及 部 命 職 令 權 及 命 職 令 權 管 命 轄 令 權 管 為 轄 衛 權 生 為 福 衛 利 生 部 福 利 部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規 費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250 1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5, 考 試 報 名 費 5,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報 名 費 5,100 千 元 : (1)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2,700 千 元 (1.5 千 元 1,800 人 ) (2)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2,400 千 元 (2 千 元 1,200 人 ) 2.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甄 審 筆 試 150 千 元 (0.5 千 元 300 人 ) 66
73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資 料 使 用 費 預 算 金 額 23,315 承 辦 單 位 統 計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1. 衛 規 生 費 福 法 利 第 資 10 料 條 統 計 應 用 使 1. 衛 用 規 生 費 福 收 法 利 入 第 資 10 料 條 統 計 應 用 使 用 費 1. 收 規 入 費 衛 法 規 生 第 費 福 10 法 利 條 第 資 料 條 統 計 應 用 使 用 費 收 入 2.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4 月 242. 日 衛 生 部 福 統 利 字 部 第 年 4 月 24 日 衛 2. 部 衛 統 生 2. 字 2. 福 第 衛 利 生 部 福 利 部 年 月 年 24 4 日 月 衛 部 日 統 衛 字 部 第 統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衛 生 福 利 統 92 計 號 資 令 料 修 使 正 用 收 衛 費 生 標 福 準 利 統 計 資 92 料 號 使 令 92 用 92 修 收 號 正 費 令 標 修 衛 準 正 生 福 衛 利 生 統 福 計 利 資 統 料 計 使 資 用 料 收 使 費 用 標 收 準 費 標 準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規 費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315 2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23, 資 料 使 用 費 23,315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使 用 費 收 入 23,315 千 元 (250 元 50 0 個 180 案 +2,000 元 137 案 +4,000 元 60 案 +6,000 元 5 0 案 ), 其 中 10,865 千 元 撥 充 作 為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業 務 經 費 之 用 ( 收 支 併 列 ) 67
74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預 算 金 額 9,885 承 辦 單 位 統 計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1. 衛 規 生 費 福 法 利 第 資 10 料 條 統 計 應 用 場 1. 衛 地 規 生 設 費 福 施 法 利 使 第 資 用 10 料 費 條 統 收 計 入 應 用 場 地 設 1. 施 規 使 費 1. 用 1. 衛 法 費 規 生 第 收 費 福 10 入 法 利 條 第 資 料 條 統 計 應 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收 入 2.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4 月 242. 日 衛 生 部 福 統 利 字 部 第 年 4 月 24 日 衛 2. 部 衛 統 生 2. 字 2. 福 第 衛 利 生 部 福 利 部 年 月 年 24 4 日 月 衛 部 日 統 衛 字 部 第 統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衛 生 福 利 統 92 計 號 資 令 料 修 使 正 用 收 衛 費 生 標 福 準 利 統 計 資 92 料 號 使 令 92 用 92 修 收 號 正 費 令 標 修 衛 準 正 生 福 衛 利 生 統 福 計 利 資 統 料 計 使 資 用 料 收 使 費 用 標 收 準 費 標 準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規 費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885 2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9,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885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收 入 9,885 千 元 <90 0 元 (4 小 時 / 半 日 ) 61 半 日 180 案 >, 其 中 5,351 千 元 撥 充 作 為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業 務 經 費 之 用 ( 收 支 併 列 ) 68
75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財 產 孳 息 利 息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10 承 辦 單 位 保 護 服 務 司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推 展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推 等 展 補 兒 助 童 計 及 畫 少 專 年 戶 保 利 護 息 業 收 務 等 補 助 計 畫 推 專 展 戶 兒 利 童 息 及 收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等 補 助 計 畫 專 戶 利 息 收 入 入 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財 產 收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財 產 孳 息 利 息 收 入 10 推 展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等 補 助 計 畫 專 戶 利 息 收 入 69
76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財 產 孳 息 租 金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2,880 承 辦 單 位 秘 書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財 本 政 部 部 員 97 工 年 使 1 用 月 停 2 日 車 台 位 財 收 1. 庫 入 財 本 字 政 部 第 部 員 工 年 使 1 用 月 停 2 日 車 台 位 號 財 收 庫 入 字 1. 第 財 政 部 財 本 97 政 年 部 員 197 工 月 號 年 使 2 日 1 用 月 台 停 2 財 日 車 庫 台 位 字 財 收 第 庫 入 字 第 號 號 函 本 部 所 屬 各 醫 院 使 用 公 2. 務 函 本 財 部 產 所 屬 衍 各 生 醫 之 院 收 使 入 用 繳 公 務 財 產 函 所 衍 2. 生 函 本 之 部 收 所 入 屬 繳 各 醫 院 使 用 公 務 財 產 所 衍 生 之 收 入 繳 2. 財 庫 政 數 部 國 有 出 租 基 地 租 2. 金 財 庫 率 政 數 調 部 整 國 方 有 案 出 租 基 地 租 金 率 2. 調 財 整 政 2. 方 2. 部 案 財 庫 國 政 數 有 部 出 國 租 有 基 出 地 租 基 金 地 率 租 調 金 整 率 方 調 案 整 方 案 3. 國 有 公 用 不 動 產 收 益 原 3. 則 國 有 公 用 不 動 產 收 益 原 則 3. 國 有 公 國 用 有 不 公 動 用 產 不 收 動 益 產 原 收 則 益 原 則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財 產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880 1 財 產 孳 息 2, 租 金 收 入 2, 本 部 員 工 使 用 停 車 位 租 金 收 入 480 千 元 (0.615 千 元 65 人 12 個 月 ) 2. 本 部 所 屬 各 醫 院 場 地 ( 公 務 財 產 部 分 ) 出 租 收 入 繳 庫 數 2, 400 千 元 (200 千 元 12 月 ) 70
77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預 算 金 額 120 承 辦 單 位 秘 書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1. 變 國 賣 有 廢 財 舊 產 物 法 品 第 等 55 收 條 入 及 財 1. 變 政 國 賣 收 有 廢 支 財 舊 劃 產 物 分 品 法 等 第 55 收 條 入 及 財 政 收 1. 支 國 劃 有 1. 分 1. 變 財 法 國 賣 產 第 有 廢 法 財 舊 第 產 物 55 法 品 條 第 等 及 收 財 條 入 政 及 收 財 支 政 劃 收 分 支 法 劃 第 分 法 第 條 條 條 條 2.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2. 第 國 66 有 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第 662. 點 國 有 公 國 用 有 財 公 產 用 管 財 理 產 手 管 冊 理 第 手 66 冊 點 第 點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財 產 收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出 售 廢 舊 財 物 等 收 入 50 千 元 2. 所 屬 各 醫 院 財 產 報 廢 及 中 興 新 村 辦 公 室 資 源 回 收 等 收 入 70 千 元 71
78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賸 餘 繳 庫 預 算 金 額 500,000 承 辦 單 位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中 醫 央 療 政 藥 府 品 非 基 營 金 業 賸 特 餘 種 繳 基 庫 金 中 醫 賸 央 療 餘 政 藥 解 府 品 庫 非 基 及 營 金 短 業 賸 絀 特 餘 填 種 繳 補 基 庫 注 金 賸 餘 中 解 央 庫 政 及 中 醫 府 短 央 療 非 絀 政 藥 營 填 府 品 業 補 非 基 特 注 營 金 種 業 賸 基 特 餘 金 種 繳 賸 基 庫 餘 金 解 賸 庫 餘 及 解 短 庫 絀 及 填 短 補 絀 注 填 補 注 意 事 項 意 事 項 意 事 項 意 事 項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000 9 衛 生 福 利 部 ,000 1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500, 賸 餘 繳 庫 500,000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數 500,000 千 元 72
79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雜 項 收 入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金 額 34,365 承 辦 單 位 部 內 各 單 位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1. 收 預 回 算 以 法 前 第 各 75 年 條 度 補 ( 捐 ( ) 助 ) 1. 收 及 預 回 委 算 以 託 法 前 經 第 各 費 75 年 賸 條 度 餘 補 款 ( 捐 ) 助 及 委 1. 託 預 經 算 1. 費 1. 收 法 賸 預 回 第 餘 算 以 75 款 法 前 條 第 各 年 條 度 補 ( 捐 ) 助 及 委 託 經 費 賸 餘 款 2.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2. ) 政 中 府 央 補 對 助 直 辦 轄 法 市 第 及 19 縣 條 ( 市 ) 政 府 2. 補 中 助 央 2. 辦 2. 對 法 中 直 第 央 轄 19 對 市 條 直 及 轄 縣 市 ( 及 市 縣 ) 政 ( 市 府 ) 補 政 助 府 辦 補 法 助 第 辦 19 法 條 第 條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其 他 收 入 , 衛 生 福 利 部 ,365 1 雜 項 收 入 34,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34,365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各 補 ( 捐 ) 助 計 畫 之 經 費 及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辦 理 研 究 計 畫 之 委 辦 費 賸 餘 款 73
80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雜 項 收 入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560 承 辦 單 位 綜 合 規 劃 司,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中 醫 藥 司, 秘 書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政 出 府 版 出 品 版 出 品 售 管 收 理 入 要 點 等 1. 相 政 出 關 府 版 規 出 品 定 版 出 品 售 管 收 理 入 要 點 等 相 關 1. 規 政 定 府 出 政 版 府 品 出 管 版 出 理 品 售 要 管 收 點 理 入 等 要 相 點 關 等 規 相 定 關 規 定 全 借 國 用 軍 宿 公 舍 教 員 員 工 工 自 待 薪 遇 資 支 扣 2. 給 回 全 借 要 繳 國 用 點 庫 軍 宿 第 數 公 舍 4 教 員 點 員 工 生 工 自 活 待 薪 津 遇 資 貼 支 扣 給 回 要 繳 2. 點 庫 全 第 數 國 點 軍 全 借 生 公 國 用 活 教 軍 宿 津 員 公 舍 貼 工 教 待 員 遇 工 自 支 待 薪 給 遇 資 要 支 扣 點 給 回 第 要 繳 4 點 庫 第 數 生 4 活 點 津 生 貼 活 津 貼 部 本 分 部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3. 中 部 本 心 分 部 受 衛 託 生 辦 福 理 利 活 人 動 員 等 訓 收 練 中 心 受 部 託 分 辦 3. 理 部 本 活 分 部 動 衛 等 生 收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受 託 辦 理 活 動 等 收 3. 本 入 部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3. 中 本 入 心 部 訂 衛 定 生 之 福 利 場 人 地 員 借 訓 用 練 中 心 3. 訂 本 定 部 3. 之 3. 衛 本 入 生 場 部 福 地 衛 利 借 生 人 用 福 員 利 訓 人 練 員 中 訓 心 練 訂 中 定 心 之 訂 定 場 之 地 借 場 用 地 借 用 管 郵 理 資 要 機 點 使 用 酬 金 等 收 入 4. 繳 管 郵 庫 理 資 數 要 機 點 使 用 酬 金 等 收 入 繳 庫 數 管 理 4. 要 管 郵 點 理 資 要 機 點 使 用 酬 金 等 收 入 繳 庫 數 4. 本 部 使 用 郵 資 機 處 理 大 4. 宗 本 郵 部 寄 使 文 用 件 郵 ; 資 依 機 中 處 華 理 郵 大 宗 郵 4. 寄 本 文 部 4. 件 4. 使 ; 本 用 依 部 郵 中 使 資 華 用 機 郵 處 資 理 機 大 處 宗 理 郵 大 寄 宗 文 郵 件 寄 ; 文 依 件 中 ; 華 依 郵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眾 使 政 用 股 郵 份 資 有 機 限 簡 公 則 司 規 公 定 眾 使 用 郵 政 資 股 機 份 簡 政 有 則 股 限 份 公 規 有 司 定 限 公 司 眾 使 公 用 眾 郵 使 資 用 機 郵 簡 資 則 機 簡 規 則 定 規 定, 郵 局 給 予 實 付 郵 資 0.5%, 之 郵 酬 局 金 給, 予 本 實 項 付 收 郵 入 資 依 0.5% 之 酬, 金 郵, 局 本, 給 項 郵 予 收 局 實 入 給 付 依 予 郵 實 資 付 0.5% 郵 資 之 0.5% 酬 金 之, 酬 本 金 項, 收 本 入 項 依 收 入 依 規 定 全 數 繳 庫 規 定 全 數 繳 庫 規 定 全 規 數 定 繳 全 庫 數 繳 庫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其 他 收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雜 項 收 入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出 售 政 府 出 版 品 收 入 24 千 元 : (1) 健 康 達 人 125,140 元 14 本 =2 千 元 (2) 出 售 衛 生 福 利 相 關 出 版 品 50 本, 每 本 售 價 約 80 元, 依 據 政 府 出 版 品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以 定 價 60% 結 付 帳 款, 約 2 千 元 (80 元 50 本 60%) (3) 出 售 中 醫 藥 相 關 出 版 品 100 本, 每 本 售 價 約 333 元, 依 據 政 府 出 版 品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以 定 價 60% 結 付 帳 款, 約 20 千 元 (333 元 100 本 60%) 2.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繳 庫 數 85 千 元 : (1) 本 部 借 用 首 長 宿 舍 部 分 18 千 元 (0.8 千 元 12 月 1 人 +0.7 千 元 12 月 1 人 ) (2) 本 部 中 興 新 村 辦 公 室 借 用 員 工 宿 舍 部 分 50 千 元 (0.7 千 元 12 月 2 人 +0.6 千 元 12 月 4 人 +0.4 千 元 1 2 月 1 人 ) (3) 本 部 借 用 員 工 宿 舍 部 分 17 千 元 (0.7 千 元 12 月 2 人 ) 3. 本 部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受 託 辦 理 活 動 等 收 入 351 千 元 : 74
81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雜 項 收 入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560 承 辦 單 位 綜 合 規 劃 司,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中 醫 藥 司, 秘 書 處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1) 代 訓 服 務 收 入 21 千 元 (0.7 千 元 30 人 ) (2) 場 地 出 借 收 入 90 千 元 : <1>1 千 元 3 場 3 次 =9 千 元 <2>2 千 元 11 場 2 次 =44 千 元 <3>2.5 千 元 6 場 2 次 =30 千 元 <4>3.5 千 元 2 場 1 次 =7 千 元 (3) 提 供 住 宿 收 入 240 千 元 : <1>0.6 千 元 40 人 8 場 =192 千 元 <2>0.4 千 元 20 人 6 場 =48 千 元 4. 郵 資 機 使 用 酬 金 等 收 入 繳 庫 數 100 千 元 75
8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計 畫 內 容 : 1. 培 醫 育 學 公 系 費 公 醫 費 師 生, 培 以 育 充 業 實 務 基 層 偏 遠 地 區 及 特 殊 科 別 醫 師 2. 人 重 力 點, 科 預 別 定 公 105 費 生 年 培 育 業 醫 務 學 系 46 年 級 ( 復 學 ) 共 計 3 名 公 3. 費 原 生 住, 民 並 族 預 及 估 離 約 島 有 地 15 區 名 養 畢 成 業 公 生 費 分 生 發 培 服 育 務 工 作 培 偏 育 鄉 重 護 點 理 科 菁 別 英 公 費 醫 生 師 培, 育 補 工 充 作 偏 遠 地 區 重 點 科 別 醫 師 人 力, 預 定 105 年 培 育 醫 學 系 1 年 級 共 計 80 名 公 費 生 3. 培 育 及 充 實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力, 協 助 解 決 偏 遠 地 區 醫 事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以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4. 培 育 偏 鄉 地 區 護 理 人 才, 以 解 決 偏 鄉 地 區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 強 化 偏 鄉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以 提 升 照 護 品 質 及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預 算 金 額 106,506 預 期 成 果 : 1. 培 育 公 費 醫 師, 以 充 實 基 層 偏 遠 地 區 及 特 殊 科 別 醫 師 人 力, 預 定 105 年 培 育 醫 學 系 46 年 級 ( 復 學 ) 共 計 3 名 公 費 生, 並 預 估 約 有 15 名 畢 業 生 分 發 服 務 2. 培 育 重 點 科 別 公 費 醫 師, 補 充 偏 遠 地 區 重 點 科 別 醫 師 人 力, 預 定 105 年 培 育 醫 學 系 1 年 級 共 計 80 名 公 費 生 3. 培 育 及 充 實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力, 協 助 解 決 偏 遠 地 區 醫 事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以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4. 培 育 偏 鄉 地 區 護 理 人 才, 以 解 決 偏 鄉 地 區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 強 化 偏 鄉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以 提 升 照 護 品 質 及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獎 補 助 費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重 點 科 別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11, 獎 補 助 費 11,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10,400 醫 事 司 1. 計 畫 依 據 : 依 80 年 6 月 6 日 教 育 部 召 開 研 商 醫 學 系 暨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有 關 事 宜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 教 育 部 80 年 6 月 20 日 臺 (80) 高 號 函 ) 2.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4,130,38 2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3, 120,651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1,00 9,731 千 元, 其 中 本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660 千 元, 另 分 別 編 列 於 醫 政 業 務 635,929 千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1,628 千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320,834 千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3,843 千 元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 9,392 千 元 及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27,445 千 元 3. 編 列 補 ( 捐 )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10 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3 名 及 105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3 名 所 需 經 費 660 千 元, 包 括 : (1) 補 助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6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 (2) 獎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培 育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600 千 元 醫 事 司 編 列 補 ( 捐 )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105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80 名 所 需 經 費 11,600 千 元, 包 括 : 1. 補 ( 捐 ) 助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1,20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600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600 千 元 ) 2. 獎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培 育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10,400 千 元 0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公 費 66,521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1. 計 畫 依 據 : 本 部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76
8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106,506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生 培 育 工 作 0200 業 務 費 1, 委 辦 費 1, 獎 補 助 費 64,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5,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58, 偏 鄉 護 理 菁 英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27, 獎 補 助 費 27,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2,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24,125 司 養 成 計 畫 ( 行 政 院 102 年 3 月 13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計 畫 ) 2. 執 行 期 間 101 年 至 105 年, 總 經 費 為 315,140 千 元,101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248,619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66,521 千 元 3. 編 列 補 ( 捐 )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培 育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公 費 生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220 名 及 105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227 名 所 需 經 費 66,521 千 元, 包 括 : (1) 委 託 辦 理 新 生 甄 試 事 務 課 業 輔 導 及 法 律 訴 訟 等 相 關 工 作 1,760 千 元 (2) 補 ( 捐 ) 助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5,955 千 元 ( 資 本 門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810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5,145 千 元 ) (3) 獎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培 育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58,806 千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1. 計 畫 依 據 : 本 部 偏 鄉 護 理 菁 英 計 畫 ( 行 政 院 1 司 03 年 6 月 19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原 則 同 意 ) 2. 執 行 期 間 104 年 至 111 年, 總 經 費 為 250,951 千 元,104 年 已 編 列 9,542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第 2 年 經 費 27,725 千 元, 未 來 年 度 尚 需 213,6 84 千 元 3. 編 列 補 ( 捐 ) 助 公 私 立 設 有 護 理 系 之 學 校 公 費 生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60 名 及 105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120 名 所 需 經 費 27,725 千 元, 包 括 : (1) 補 ( 捐 ) 助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1,80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360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440 千 元 ) 及 辦 理 培 育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1,800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360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440 千 元 ), 共 計 3,600 千 元 (2) 獎 助 公 私 立 設 有 護 理 系 之 學 校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24,125 千 元 77
8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計 畫 內 容 : 1. 辦 與 理 學 術 健 機 康 構 醫 合 藥 作 生, 技 推 前 動 瞻 衛 發 生 展 福 計 利 畫 政 策 之 相 國 關 內 科 外 技 多 研 中 究 心, 藥 執 品 行 臨 健 床 康 試 醫 驗 藥 倫 生 理 技 審 前 查 瞻 約 發 70 展 件 計 畫, 並 配 合 辦 理 生 技 醫 藥 國 2. 完 家 成 型 生 計 技 畫 醫 藥 相 關 法 規 分 析 建 議 6 項, 提 供 法 規 諮 詢 及 2. 輔 推 導 動 3540 性 別 暴 件 力 防 治 與 社 會 工 作 發 展 計 畫 3. 協 建 助 構 釐 偏 清 鄉 並 資 界 訊 定 醫 衛 療 生 照 福 護 利 網 重 及 要 健 產 康 業 照 之 護 內 發 容 展, 計 調 畫 查 產 業 現 4. 況 衛 及 生 人 與 才 社 供 會 需 福 落 利 差 統 情 計 形 應 ; 用 協 研 助 究 訂 及 定 服 產 務 業 計 方 畫 向, 規 劃 重 點 5. 產 促 業 進 目 醫 標 療 及 服 策 務 略 發 等 展 與 合 作 及 心 理 健 康 政 策 發 展 計 畫 建 以 構 醫 臺 療 灣 科 性 技 別 建 暴 構 力 社 防 會 治 保 衡 險 量 永 指 續 標 發 及 展 發 藍 展 圖 兒 少 建 保 構 護 社 個 會 案 保 結 險 構 體 化 系 家 庭 風 險 評 估 決 策 工 具, 並 統 整 國 內 外 性 別 暴 力 防 7. 治 數 資 位 訊 資, 訊 強 醫 化 療 與 之 國 推 際 動 接 與 軌 整 及 合 提 高 國 際 能 見 度 辦 建 理 立 積 雲 極 端 性 醫 社 療 會 照 救 護 助 服, 務 發 計 展 畫 志 願 服 務 量 能, 躍 升 社 區 能 9. 力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縮 社 短 福 城 資 鄉 訊 數 服 位 務 差 推 距 動, 計 提 畫 供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 提 高 偏 鄉 醫 療 可 近 性 完 整 性 與 效 率 性 ; 促 進 遠 距 照 護 服 務 擴 展 與 提 升 民 眾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與 照 護 能 力 7. 以 發 揮 統 計 應 用 支 援 決 策 功 能 及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量 能 為 基 礎, 全 面 提 升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提 升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品 質, 建 置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之 疾 病 負 擔 資 料 庫 及 統 計 標 準 作 業 模 式, 制 定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統 計 作 業 方 案, 以 實 證 提 供 決 策 支 援 應 用 8. 因 應 醫 療 服 務 環 境 變 遷, 評 估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以 持 續 精 進 我 國 醫 療 相 關 法 規 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國 際 醫 療 合 作 交 流 ; 完 成 老 人 心 理 調 查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人 之 口 腔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9. 為 社 會 保 險 建 立 可 長 可 久 的 基 石 : 提 出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對 健 保 財 務 之 影 響 評 估 ; 提 出 長 期 照 護 案 例 分 類 系 統 各 需 要 等 級 落 點 之 保 險 給 付 額 度 估 算, 連 結 失 能 風 險 與 保 險 給 付, 提 升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估 算 之 精 確 度 ; 就 各 國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提 出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經 營 之 具 體 策 略 10. 持 續 完 善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之 整 體 基 礎 架 構 ; 擴 散 推 動 基 層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互 通 作 業 ; 完 成 以 電 子 病 歷 為 基 礎 之 論 質 計 酬 模 式 2 項 提 出 以 電 子 病 歷 為 基 礎 之 品 質 指 標 10 項 11. 建 置 1 家 所 屬 雲 端 醫 療 服 務 環 境 示 範 醫 院, 以 提 升 醫 療 系 統 整 體 效 能 ; 完 成 所 屬 醫 院 新 一 代 門 診 暨 住 院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系 統 建 置, 以 提 升 醫 護 人 員 工 作 效 率 12. 辦 理 中 醫 藥 政 策 規 劃 強 化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提 升 中 藥 品 質 及 安 全 管 制 建 置 臺 灣 本 土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資 料 庫 與 資 訊 平 臺 及 中 西 醫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機 制 等 相 關 研 究, 提 升 民 眾 中 醫 就 醫 及 中 藥 用 藥 安 全 環 境 13. 使 銀 髮 族 專 屬 照 護 之 便 利 資 通 訊 設 備 普 及 使 用 ; 提 供 民 眾 整 合 性 連 續 性 之 醫 療 照 護 與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 提 供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親 鄰 之 行 動 服 務 機 制, 增 進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親 民 服 務 預 算 金 額 903,979 預 期 成 果 : 1. 辦 理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計 畫 之 國 內 外 多 中 心 藥 品 臨 床 試 驗 倫 理 審 查 約 70 件 2. 完 成 生 技 醫 藥 相 關 法 規 分 析 建 議 6 項, 提 供 法 規 諮 詢 及 輔 導 3540 件 3. 協 助 釐 清 並 界 定 衛 生 福 利 重 要 產 業 之 內 容, 調 查 產 業 現 況 及 人 才 供 需 落 差 情 形 ; 協 助 訂 定 產 業 方 向, 規 劃 重 點 產 業 目 標 及 策 略 等 4. 建 構 臺 灣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衡 量 指 標 及 發 展 兒 少 保 護 個 案 結 構 化 家 庭 風 險 評 估 決 策 工 具, 並 統 整 國 內 外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資 訊,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及 提 高 國 際 能 見 度 5. 辦 理 積 極 性 社 會 救 助, 發 展 志 願 服 務 量 能, 躍 升 社 區 能 力 6. 縮 短 城 鄉 數 位 差 距, 提 供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 提 高 偏 鄉 醫 療 可 近 性 完 整 性 與 效 率 性 ; 促 進 遠 距 照 護 服 務 擴 展 與 提 升 民 眾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與 照 護 能 力 7. 以 發 揮 統 計 應 用 支 援 決 策 功 能 及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量 能 為 基 礎, 全 面 提 升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提 升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品 質, 建 置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之 疾 病 負 擔 資 料 庫 及 統 計 標 準 作 業 模 式, 制 定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統 計 作 業 方 案, 以 實 證 提 供 決 策 支 援 應 用 8. 因 應 醫 療 服 務 環 境 變 遷, 評 估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以 持 續 精 進 我 國 醫 療 相 關 法 規 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國 際 醫 療 合 作 交 流 ; 完 成 老 人 心 理 調 查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人 之 口 腔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9. 為 社 會 保 險 建 立 可 長 可 久 的 基 石 : 提 出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對 健 保 財 務 之 影 響 評 估 ; 提 出 長 期 照 護 案 例 分 類 系 統 各 需 要 等 級 落 點 之 保 險 給 付 額 度 估 算, 連 結 失 能 風 險 與 保 險 給 付, 提 升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估 算 之 精 確 度 ; 就 各 國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提 出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經 營 之 具 體 策 略 10. 持 續 完 善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之 整 體 基 礎 架 構 ; 擴 散 推 動 基 層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互 通 作 業 ; 完 成 以 電 子 病 歷 為 基 礎 之 論 質 計 酬 模 式 2 項 提 出 以 電 子 病 歷 為 基 礎 之 品 質 指 標 10 項 11. 建 置 1 家 所 屬 雲 端 醫 療 服 務 環 境 示 範 醫 院, 以 提 升 醫 療 系 統 整 體 效 能 ; 完 成 所 屬 醫 院 新 一 代 門 診 暨 住 院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系 統 建 置, 以 提 升 醫 護 人 員 工 作 效 率 12. 辦 理 中 醫 藥 政 策 規 劃 強 化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提 升 中 藥 品 質 及 安 全 管 制 建 置 臺 灣 本 土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資 料 庫 與 資 訊 平 臺 及 中 西 醫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機 制 等 相 關 研 究, 提 升 民 眾 中 醫 就 醫 及 中 藥 用 藥 安 全 環 境 13. 使 銀 髮 族 專 屬 照 護 之 便 利 資 通 訊 設 備 普 及 使 用 ; 提 供 民 眾 整 合 性 連 續 性 之 醫 療 照 護 與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 提 供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親 鄰 之 行 動 服 務 機 制, 增 進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親 民 服 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142, 業 務 費 20, 教 育 訓 練 費 100 綜 合 規 劃 司 1.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業 務 及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經 費 11,973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辦 理 政 策 研 擬 規 劃 資 源 分 配 整 合 與 推 動, 執 行 一 般 領 域 與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78
8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03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1, 委 辦 費 13,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2,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雜 項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119,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87,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5,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165 畫 之 管 理 考 核 與 績 效 評 估, 出 版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彙 編 及 舉 行 成 果 發 表 會,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機 構 管 理, 獎 勵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構 研 究 發 展 等 業 務 所 需 通 訊 費 2 00 千 元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1,000 千 元 保 險 費 20 千 元 物 品 360 千 元 研 發 替 代 役 8 人 及 其 他 臨 時 人 員 等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 915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17 千 元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9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95 千 元 運 費 4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100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370 千 元, 共 計 7,307 千 元 (2) 辦 理 人 才 培 育 科 技 新 知 普 及 訓 練 與 演 講 業 務 及 相 關 會 議, 赴 國 內 外 訓 練 及 研 習 生 醫 科 技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之 科 管 人 才 培 訓 所 需 教 育 訓 練 費 100 千 元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5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50 千 元, 共 計 200 千 元 (3) 配 合 科 技 政 策 與 計 畫 推 廣 之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科 技 綱 要 計 畫 相 關 會 議 科 技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平 臺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增 修 及 加 值 運 用 本 部 科 技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及 管 理 系 統 之 建 立 與 相 關 輔 導 試 行, 所 需 委 辦 費 2,585 千 元 及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881 千 元, 共 計 4,466 千 元 2. 委 託 辦 理 參 與 籌 辦 國 內 外 學 術 產 業 科 技 展 覽, 推 廣 相 關 法 規 或 環 境 建 置 成 果 等 業 務 及 相 關 會 議 5,000 千 元 3. 委 託 辦 理 發 展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線 上 申 請 暨 審 查 整 合 新 模 式 2,692 千 元 ( 經 常 門 854 千 元, 資 本 門 1,838 千 元 ) 4. 國 外 旅 費 324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BIO2016 北 美 生 技 展 244 千 元 (2) 參 加 2016 亞 太 HIMSS 年 會 80 千 元 5. 補 ( 捐 ) 助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醫 療 院 所 公 協 學 會 團 體 等 辦 理 國 際 或 區 域 性 科 技 研 討 會 及 科 技 計 畫 相 關 成 果 之 論 文 發 表 科 技 交 流 及 科 技 環 境 建 置 計 畫 ( 包 括 醫 藥 衛 生 相 關 之 國 際 科 技 合 作 人 才 培 訓 科 技 展 覽 及 建 置 科 技 79
8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期 刊 資 源 提 升 科 技 知 識 普 及 等 項 目 )15,165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0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500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7,500 千 元,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165 千 元 ) 6.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與 幸 福 社 會 相 關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件 等 研 究, 所 需 委 辦 費 3,028 千 元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5,0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7,000 千 元 及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8,173 千 元, 共 計 43,201 千 元 7. 爲 落 實 以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促 成 健 康 全 面 覆 蓋 之 目 標,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以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建 置 衛 生 資 源 分 配 機 制 計 畫, 全 力 發 展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制 度, 協 助 衛 生 福 利 介 入 政 策 方 案 評 估, 合 理 分 配 有 限 醫 療 資 源, 所 需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9,064 千 元 ( 經 常 門 58,064 千 元, 資 本 門 1,000 千 元 ),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執 行 重 要 衛 生 福 利 價 值 或 議 題 之 實 證 硏 究 (2) 發 展 國 家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硏 究 之 策 略 性 協 作 平 臺 機 制 (3) 執 行 各 種 醫 藥 科 技 之 科 學 評 估 硏 究 (4) 規 劃 建 置 社 會 參 與 及 民 眾 授 能 平 臺 (5) 建 置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諮 詢 平 臺, 提 供 產 業 界 諮 詢 服 務 (6) 培 育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專 業 人 才 (7) 深 化 國 際 合 作 加 強 學 術 交 流 8. 為 促 進 我 國 奈 米 科 技 研 發 及 產 業 發 展 與 國 際 市 場 接 軌,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奈 米 科 技 政 策 科 學 化 及 管 理 體 系 建 構 計 畫, 提 供 奈 米 生 醫 產 品 法 規 諮 詢 與 輔 導, 促 進 奈 米 生 醫 研 究 與 發 展, 所 需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515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配 合 政 府 計 畫 成 果 參 加 相 關 成 果 展 示 與 推 廣 活 動,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以 促 進 多 方 協 調 合 作 (2) 辦 理 提 供 奈 米 醫 藥 品 指 標 案 件 所 需 主 動 法 規 科 學 諮 詢 和 輔 導, 並 且 協 助 推 動 臺 80
8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79, 業 務 費 1,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獎 補 助 費 78,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2,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2,000 綜 合 規 劃 司 灣 在 臨 床 試 驗 跨 領 域 合 作 機 會 (3) 提 供 奈 米 相 關 學 界 科 硏 計 畫 之 諮 詢 和 輔 導, 協 助 分 析 其 所 提 計 畫 書 和 相 關 成 果 之 法 規 科 學 接 受 程 度 及 科 學 數 據 應 予 加 強 之 處 (4) 辦 理 奈 米 醫 藥 品 相 關 硏 究 單 位 實 地 訪 查, 了 解 國 內 奈 米 技 術 應 用 之 醫 藥 品 發 展 情 況, 發 掘 產 品 化 潛 力, 推 廣 法 規 科 學 諮 詢 和 輔 導 服 務 配 合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規 劃 方 向, 整 合 相 關 基 礎 建 設, 加 速 上 游 醫 藥 研 究 成 果 於 臨 床 應 用, 以 達 早 期 預 防 早 期 診 斷 及 早 期 治 療 之 目 標, 落 實 生 技 醫 藥 研 究 之 成 果, 辦 理 生 技 醫 藥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及 生 技 醫 藥 法 規 服 務, 所 需 經 費 79,038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辦 理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及 生 技 醫 藥 法 規 服 務 等 業 務,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案 件 審 查 及 召 開 相 關 審 查 會 議 之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910 千 元 保 險 費 3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0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50 千 元, 共 計 1,000 千 元 2. 補 ( 捐 ) 助 公 ( 私 )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公 ( 私 ) 立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3,157 千 元 ( 經 常 門 13,042 千 元, 資 本 門 115 千 元 )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7, 365 千 元 及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2,000 千 元, 共 計 3 2,522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已 完 成 基 礎 藥 理 研 究 之 新 藥 研 發 (2) 用 於 疾 病 診 斷 預 防 治 療 之 標 的 及 生 物 標 記 之 研 究 與 應 用 (3) 診 斷 套 組 或 檢 驗 試 劑 之 研 究 (4) 疫 苗 及 生 物 相 似 性 藥 品 之 研 發 (5) 醫 材 與 生 物 元 件 之 研 究 (6) 罕 見 疾 病 用 藥 之 研 發 (7) 新 治 療 方 式 (8) 新 醫 療 技 術 研 究 (9) 臨 床 實 驗 室 相 關 性 研 究 (10) 盤 點 加 值 研 究 3.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生 技 81
8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計 畫 258, 業 務 費 3,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3,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獎 補 助 費 255,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9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61,604 綜 合 規 劃 司 醫 藥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建 立 法 規 科 學 服 務 平 臺 提 出 法 規 架 構 制 定 之 建 議 及 培 育 國 內 法 規 科 學 人 才, 所 需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5,5 16 千 元 ( 經 常 門 43,846 千 元, 資 本 門 1,670 千 元 ),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提 供 生 技 醫 藥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項 下 個 案 所 需 之 法 規 輔 導 (2) 協 助 生 技 醫 藥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相 關 計 畫 書 審 查 及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評 估 作 業 (3) 協 助 生 技 醫 藥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辦 公 室 進 行 執 行 中 計 畫 之 臨 床 試 驗 稽 核 工 作 (4) 提 供 我 國 學 硏 界 有 關 新 興 生 醫 藥 產 品 之 法 規 諮 詢 服 務 (5) 硏 究 國 內 外 新 興 醫 療 技 術 領 域 之 法 規 科 學 與 管 理, 提 供 法 規 修 改 建 議, 協 助 改 善 國 內 新 興 醫 療 技 術 領 域 發 展 之 法 規 環 境 (6) 舉 辦 與 生 技 醫 藥 硏 究 有 關 之 法 規 科 學 專 業 訓 練 之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以 進 行 相 關 硏 究 人 員 法 規 科 學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及 交 流 配 合 行 政 院 臺 灣 生 物 經 濟 藍 圖 方 案 之 推 動, 藉 由 本 計 畫 前 瞻 規 劃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發 展, 達 成 促 進 全 民 健 康 與 福 祉 之 願 景, 所 需 經 費 258, 529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為 提 升 臺 灣 臨 床 試 驗 國 際 競 爭 力, 建 置 優 質 化 臨 床 試 驗 環 境, 鼓 勵 創 新 之 PIinitiated 臨 床 試 驗, 提 供 國 內 產 業 研 發 所 需 之 臨 床 試 驗 能 量, 帶 動 國 內 研 發 能 量 進 入 產 業 化, 辦 理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創 新 及 競 爭 力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217,796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辦 理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創 新 及 競 爭 力 計 畫 等 業 務 及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之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112 千 元 保 險 費 1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 0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8 千 元, 共 計 131 千 元 (2) 推 動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創 新 及 競 爭 力 計 畫, 所 需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93,750 千 元 ( 經 常 門 93,250 千 元, 資 本 門 500 千 元 ) 及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91,082 千 元 ( 經 常 門 90,582 82
8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社 會 工 作 11,479 發 展 計 畫 0200 業 務 費 11,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39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保 護 服 務 司 千 元, 資 本 門 500 千 元 ), 共 計 184,832 千 元 (3)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精 進 關 鍵 途 徑 法 規 科 學 與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法 規 環 境 計 畫, 所 需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2,833 千 元 2. 為 釐 清 並 界 定 衛 生 福 利 重 要 產 業 之 內 容, 調 查 產 業 現 況 及 人 才 供 需 落 差 情 形, 訂 定 本 部 產 業 方 向 並 規 劃 重 點 產 業 目 標 及 策 略 等, 委 託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衛 生 福 利 產 業 政 策 評 估 及 建 議 計 畫 研 究 3,044 千 元 3.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評 估 暨 學 研 合 作 前 瞻 研 究, 以 科 學 實 證 與 健 康 科 技 評 估 應 用 於 各 種 公 共 衛 生 介 入 方 案 及 健 康 政 策 之 評 估, 協 助 政 府 善 用 有 限 衛 生 福 利 資 源, 提 升 衛 生 福 利 決 策 制 定 效 能, 所 需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8,049 千 元 ( 經 常 門 27,789 千 元, 資 本 門 260 千 元 ),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發 展 衛 生 福 利 相 關 科 技 政 策 之 科 技 評 估 (2) 衛 生 福 利 資 源 投 入 及 產 出 之 效 益 分 析 (3) 推 動 國 內 健 康 科 技 評 估 研 究 之 學 研 合 作 模 式 4.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強 化 創 新 藥 物 產 業 發 展 之 資 源 服 務 平 臺 建 置 計 畫, 整 合 醫 藥 品 法 規 審 查 經 驗 與 國 際 競 爭 品 或 類 似 品 資 訊, 建 構 藥 品 和 醫 療 器 材 研 發 決 策 資 料 庫, 協 助 政 府 較 精 進 培 植 創 新 醫 藥 品, 提 升 產 業 發 展 效 益, 所 需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9,640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潛 力 藥 品 技 術 法 規 資 源 服 務 平 臺 (2) 優 勢 醫 材 技 術 法 規 資 源 服 務 平 臺 1. 辦 理 營 造 健 康 幸 福 社 會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兒 少 保 護 計 畫 6,942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辦 理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兒 少 保 護 計 畫 所 需 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3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1 2 千 元, 共 計 42 千 元 83
9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50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0, 一 般 事 務 費 建 構 偏 鄉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網 及 健 90,143 康 照 護 發 展 計 畫 0200 業 務 費 72, 資 訊 服 務 費 11,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56,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8,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8,044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2) 委 辦 費 6,900 千 元 ( 經 常 門 6,100 千 元, 資 本 門 800 千 元 ), 包 括 : <1> 辦 理 編 製 我 國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衡 量 關 鍵 指 標 1,900 千 元 <2> 辦 理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數 位 學 習 躍 升 計 畫 2,500 千 元 ( 經 常 門 1,700 千 元, 資 本 門 8 00 千 元 ) <3> 辦 理 發 展 結 構 化 家 庭 風 險 評 估 決 策 工 具 2,500 千 元 2. 辦 理 積 極 性 社 會 救 助, 發 展 志 願 服 務 量 能 及 躍 升 社 區 能 力 等 所 需 經 費 4,537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推 動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研 究 所 需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39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2 千 元, 共 計 641 千 元 (2) 委 辦 費 3,896 千 元, 包 括 : <1> 進 行 積 極 性 社 會 救 助 發 展 研 究 計 畫 756 千 元 <2> 進 行 全 國 志 願 服 務 調 查 研 究 2,435 千 元 <3> 辦 理 社 區 能 力 指 標 及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教 材 705 千 元 1. 辦 理 偏 鄉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網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發 展 等, 所 需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等 450 千 元 保 險 費 15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228 千 元 研 發 替 代 役 3 人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592 千 元 物 品 20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712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200 千 元, 共 計 4,397 千 元 2. 委 辦 費 56,957 千 元 ( 經 常 門 51,277 千 元, 資 本 門 5,680 千 元 ), 包 括 : (1) 進 行 護 理 人 力 長 期 照 護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健 康 照 護 模 式 等 政 策 研 究 13,178 千 元 (2) 辦 理 有 關 遠 距 生 理 量 測 服 務 模 式 建 立 及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擴 展 建 設 與 相 關 事 務 2 5,967 千 元 ( 經 常 門 22,287 千 元, 資 本 門 3,680 千 元 ) 84
9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00 獎 補 助 費 9,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1,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5,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應 用 研 究 27,885 及 服 務 計 畫 0200 業 務 費 17, 資 訊 服 務 費 1, 委 辦 費 15, 設 備 及 投 資 10,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0, 促 進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與 合 作 及 心 30,344 理 健 康 政 策 發 展 計 畫 0200 業 務 費 30,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50 統 計 處 醫 事 司,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3) 辦 理 推 動 數 位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計 畫 17,812 千 元 ( 經 常 門 15,812 千 元, 資 本 門 2,000 千 元 ) 3. 辦 理 偏 鄉 地 區 之 資 通 訊 基 礎 建 設, 醫 療 與 影 像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醫 療 影 像 判 讀 查 詢 維 護 等 相 關 工 作 所 需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11,127 千 元 及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8,044 千 元, 共 計 19,171 千 元 4. 獎 補 助 費 9,618 千 元 ( 經 常 門 2,000 千 元, 資 本 門 7,618 千 元 ), 包 括 : (1) 補 助 各 縣 市 辦 理 偏 鄉 醫 療 提 供 多 元 軟 硬 體 設 備 更 新 7,118 千 元 ( 資 本 門 )( 直 轄 市 1,793 千 元, 臺 灣 省 5,325 千 元 ) (2) 補 助 本 部 所 屬 醫 院 辦 理 偏 鄉 遠 距 判 讀 (IR C) 支 援 判 讀 費 用 2,500 千 元 ( 經 常 門 2,000 千 元, 資 本 門 500 千 元 ) 1.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整 合 與 應 用 服 務 之 研 究 與 開 發 22,896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委 託 辦 理 整 合 衛 生 與 福 利 資 料 及 研 究 國 內 外 資 料 應 用 服 務 模 式 10,136 千 元 (2) 維 護 及 開 發 系 統 化 標 準 化 之 管 理 系 統 及 資 料 應 用 之 資 訊 服 務 模 式 12,760 千 元 ( 經 常 門 1,930 千 元, 資 本 門 10,830 千 元 ) 2. 委 託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辦 理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在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之 應 用 研 究 4,989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國 民 疾 病 負 擔 資 料 庫 及 指 標 建 置 計 畫 2,2 20 千 元 (2) 醫 療 機 構 現 況 服 務 量 統 計 品 質 提 升 暨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研 究 2,769 千 元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科 技 政 策 發 展 與 應 用 計 畫 15,174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聘 請 專 家 出 席 費 50 千 元 兼 職 費 10 千 元 保 險 費 5 千 元 物 品 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3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4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5 千 元, 共 計 134 千 元 (2) 委 辦 費 15,040 千 元, 包 括 : 85
9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51 委 辦 費 30,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5 08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6,878 發 展 藍 圖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0200 業 務 費 6, 委 辦 費 6,878 社 會 保 險 司 <1> 進 行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疾 病 之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6,555 千 元 <2> 進 行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人 之 口 腔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2,826 千 元 <3> 進 行 不 同 類 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接 受 社 區 處 遇 後 之 再 犯 率 與 成 效 評 估 1,436 千 元 <4> 進 行 臺 灣 老 人 心 理 健 康 調 查 1,722 千 元 <5> 辦 理 臺 灣 心 理 健 康 資 源 服 務 及 多 元 學 習 平 臺 2,501 千 元 2. 辦 理 促 進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與 合 作 所 需 委 辦 費 15,170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進 行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7,475 千 元 : <1> 因 應 醫 療 服 務 化 之 跨 國 雙 向 互 動 機 制 研 究 計 畫 2,730 千 元 <2> 醫 療 與 生 技 產 業 共 同 創 造 國 際 市 場 利 基 之 鏈 結 模 式 研 究 計 畫 4,745 千 元 (2) 辦 理 充 實 醫 療 資 源 暨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6,281 千 元 : <1> 我 國 各 醫 事 人 員 及 醫 療 管 理 法 規 因 應 醫 療 環 境 變 遷 之 檢 討 與 對 策 分 析 計 畫 2,250 千 元 <2>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醫 療 機 構 屬 性 及 管 理 與 醫 療 法 人 制 度 之 研 析 計 畫 1,350 千 元 <3> 高 科 技 醫 用 粒 子 治 療 設 備 之 品 質 指 標 建 置 計 畫 2,681 千 元 (3) 進 行 自 醫 院 至 社 區 的 整 合 性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模 式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1,414 千 元 為 持 續 推 動 健 保 改 革 及 長 照 保 險 規 劃, 委 託 相 關 學 術 機 構 辦 理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發 展 藍 圖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所 需 研 究 及 社 會 保 險 相 關 計 畫 經 費 6,878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進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財 務 制 度 相 關 研 究 1,200 千 元 2. 辦 理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案 例 分 類 系 統 相 關 規 劃 4, 86
9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9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119, 業 務 費 106,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25,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80,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12,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2, 建 立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46, 業 務 費 1, 資 訊 服 務 費 1, 設 備 及 投 資 44,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44,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54, 業 務 費 40, 教 育 訓 練 費 100 資 訊 處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中 醫 藥 司 418 千 元 3. 辦 理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經 營 策 略 之 相 關 規 劃 1,260 千 元 1. 辦 理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所 需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講 座 鐘 點 及 審 查 費 等 600 千 元 保 險 費 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5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50 千 元 郵 資 及 電 話 費 30 千 元, 共 計 1,650 千 元 2. 辦 理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先 導 計 畫 之 基 礎 設 備 與 系 統 維 運 ( 含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 及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25,000 千 元 3. 委 辦 費 80,327 千 元 ( 經 常 門 75,327 千 元,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相 關 計 畫 如 下 : (1) 辦 理 ehealth 之 發 展 相 關 工 作 : 以 電 子 病 歷 作 為 醫 療 品 質 之 評 估 工 具 及 電 子 病 歷 相 關 法 規 研 修 等 9,126 千 元 (2)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研 究 等 5,660 千 元 (3) 辦 理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先 導 計 畫 : 包 括 發 展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基 礎 架 構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基 礎 環 境 制 定 相 關 運 作 標 準 規 範 提 供 基 層 醫 療 調 閱 電 子 病 歷 之 連 結 基 礎 及 相 關 研 究 30,433 千 元 (4) 辦 理 偏 鄉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建 置 計 畫, 並 持 續 建 置 個 人 健 康 照 護 紀 錄 資 料 庫 35,10 8 千 元 ( 經 常 門 30,108 千 元,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4. 辦 理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基 礎 設 備 及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12,350 千 元 建 置 1 家 所 屬 雲 端 醫 療 服 務 環 境 示 範 醫 院 及 所 屬 醫 院 新 一 代 門 診 暨 住 院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系 統 所 需 軟 硬 體 購 置 及 系 統 整 合 費 用 46,570 千 元 ( 經 常 門 1,800 千 元, 資 本 門 44,770 千 元 ) 1. 強 化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安 全 與 管 制 等 研 究 25,050 千 元, 相 關 內 容 如 下 : (1) 進 行 中 醫 醫 療 整 合 性 照 護 研 究 及 提 升 中 87
9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03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 委 辦 費 33,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1,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獎 補 助 費 12,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5,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50 醫 醫 療 服 務 等 相 關 計 畫 11,050 千 元 (2) 進 行 提 升 中 藥 材 暨 製 劑 之 品 質 安 全 與 建 立 管 理 規 範 等 相 關 計 畫 14,000 千 元 2. 補 ( 捐 ) 助 醫 療 機 構 及 相 關 團 體 設 置 中 醫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5,865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5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365 千 元 ) 3. 補 ( 捐 ) 助 推 動 中 藥 產 學 研 之 臨 床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2,970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0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970 千 元 ) 4. 推 動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暨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10,846 千 元, 包 括 : (1) 進 行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實 證 資 料 分 析 與 探 討 等 研 究 5,553 千 元 (2) 辦 理 整 合 中 西 藥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機 制 等 計 畫 3,395 千 元 (3) 整 合 及 擴 充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資 料 庫 及 資 訊 平 臺 1,898 千 元 ( 資 本 門 ) 5. 辦 理 政 策 研 究 重 點 規 劃 管 理 及 中 醫 藥 交 流 等 作 業 6,751 千 元, 包 括 : (1) 為 推 動 中 醫 藥 研 究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2,180 千 元 研 發 替 代 役 2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800 千 元 保 險 費 50 千 元 一 般 通 訊 費 50 千 元 物 品 5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50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85 千 元, 共 計 4,265 千 元 (2) 參 加 衛 生 教 育 推 廣 行 政 規 劃 與 管 理 及 法 制 等 專 業 知 能 訓 練 100 千 元 (3) 辦 理 政 策 規 劃 調 查 及 研 究 計 畫 資 料 建 檔 與 處 理 及 相 關 庶 務 工 作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1,00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750 千 元 ) (4) 辦 理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專 利 申 請 專 利 年 費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專 輯 彙 集 及 會 議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250 千 元 (5) 國 外 旅 費 286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第 18 屆 國 際 東 洋 醫 學 會 (ICOM)116 千 元 88
9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2 社 福 資 訊 服 務 推 動 計 畫 36, 業 務 費 32,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32,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4,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4,275 <2>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召 開 之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或 專 家 及 技 術 性 會 議 170 千 元 (6) 補 ( 捐 ) 助 醫 療 機 構 相 關 學 術 民 間 團 體 公 協 會 等 辦 理 推 動 中 醫 藥 發 展, 兩 岸 或 國 際 中 醫 藥 交 流 等 相 關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及 研 究 成 果 之 論 文 發 表 850 千 元 (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50 千 元,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3 75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5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350 千 元,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50 千 元 ) 6. 兩 岸 中 醫 藥 合 作 及 交 流 2,719 千 元, 包 括 : (1) 補 ( 捐 ) 助 醫 療 機 構 相 關 學 術 民 間 團 體 公 協 會 等 辦 理 中 醫 藥 研 究 與 交 流 相 關 工 作 及 計 畫 等 2,545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275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0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250 千 元 ) (2)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兩 岸 中 醫 藥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之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174 千 元 資 訊 處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100 年 6 月 10 日 院 臺 秘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配 合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旗 艦 6:e 化 服 務 宅 配 到 家 之 子 計 畫 ( 愛 台 12 建 設 ),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90,428 千 元, 分 3 年 辦 理,103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5 3,777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36,651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之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工 作, 所 需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50 千 元 數 據 通 訊 郵 資 及 電 話 費 70 千 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及 審 查 費 等 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0 千 元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購 置 開 發 等 4,275 千 元, 共 計 4,420 千 元 2. 委 託 辦 理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32,231 千 元 ( 經 常 門 12,862 千 元, 資 本 門 19,369 千 元 ),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辦 理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推 廣 及 營 運 工 作 4,500 千 元 (2) 委 託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建 置 作 業 27,731 千 元 ( 經 常 門 8, 89
9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903,9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362 千 元, 資 本 門 19,369 千 元 ) 90
9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 1. 透 財 過 團 知 法 識 人 轉 國 譯 家, 衛 整 生 合 研 基 究 礎 院 研 發 究 展 所 計 得 畫 之 知 為 識 財 團 技 法 術 人 或 國 理 家 論 衛 生, 研 建 究 立 院 國 年 內 度 衛 基 生 本 政 發 策 展 轉 及 譯 運 之 作 架 計 構 畫 模, 式 項 及 下 評 之 估 分 方 支 式 計, 畫 有 及 效 用 途 將 別 研 科 究 目 結 別 果, 轉 即 化 該 為 院 政 依 府 其 或 設 民 置 眾 任 易 務 理 及 解 本 或 部 是 賦 能 予 運 之 用 政 的 策 資 使 訊 命 所, 提 運 出 用 之 於 各 相 項 關 年 單 度 位 科 之 技 業 綱 務 要 推 計 動 畫 及 105 政 策 年 規 度 劃 計, 畫 以 如 落 下 實 : 推 行 1. 實 醫 證 衛 衛 生 生 命 政 科 策 技, 研 提 究 升 計 衛 畫 生 政 策 之 品 質, 亦 將 以 國 家 級 醫 2. 藥 臺 衛 灣 生 cgmp 政 策 生 智 物 庫 製 的 劑 角 廠 色 運, 作 促 計 進 畫 衛 生 實 務 政 策 科 技 研 究 的 3. 永 各 續 疾 發 病 展 研, 究 適 領 時 域 適 之 切 生 提 物 出 分 前 子 瞻 標 靶 客 新 觀 藥 的 研 政 究 策 與 建 開 言 發, 計 以 畫 促 4. 進 銜 全 接 國 及 人 建 民 立 的 國 健 際 康 準 福 則 祉 於 奈 米 生 技 醫 藥 相 關 產 品 之 規 範 管 2. 針 理 對 及 重 檢 大 驗 健 項 康 目 議 方 題 法, 包 括 老 化 及 神 經 退 化 疾 病 感 染 症 5. 物 癌 質 症 成 癮 代 研 謝 究 及 計 發 畫 炎 疾 臨 病 床 轉 環 譯 境 研 健 究 康 等, 持 續 透 過 基 礎 6. 科 臺 學 灣 研 環 究 境 及 毒 搭 物 配 健 新 康 穎 危 生 害 物 之 技 監 術 測, 探 評 索 估 國 及 人 對 常 策 見 研 疾 究 病 的 塑 發 化 生 劑 機 等 制 環 與 境 生 毒 命 物 現 健 象 康, 危 藉 害 由 著 瞭 手 解 疾 病 的 根 源, 進 行 創 新 性 7. 醫 藥 學 品 研 使 究 用, 風 以 險 研 評 發 估 新 暨 穎 流 藥 行 物 病 學 建 研 立 究 新 的 治 療 方 式 研 發 8. 早 細 期 懸 診 浮 斷 微 生 粒 物 (PM2.5) 指 標 及 特 發 徵 展 對 化 民 學 眾 預 健 防 康 藥 影 物 響, 之 期 研 達 究 到 早 期 預 9. 防 建 及 立 早 失 期 智 治 症 療 監 的 測 目 與 的 預, 測 進 模 而 型 減, 少 規 不 劃 必 推 要 動 的 社 醫 區 療 化 負 失 擔 智 與 症 藥 預 物 防 濫 策 用 略 全 整 面 合 性 針 食 對 品 各 健 種 康 環 風 境 險 毒 評 物 估 進 機 行 制 其 建 對 立 國 人 健 康 影 響 之 研 究 11., 促 依 進 據 健 實 康 證 老 研 化 究 及 結 產 果 業 及 升 政 級 策 : 轉 新 譯 藥, 及 協 保 助 健 政 食 府 品 修 之 訂 研 相 發 關 公 12. 共 尖 衛 端 生 醫 政 藥 策 生 技 管 研 制 發 標 計 準 畫, 以 及 提 出 疾 病 預 防 方 案, 以 預 13. 防 提 或 升 減 國 低 人 環 氣 境 候 毒 變 物 遷 導 之 致 健 國 康 人 識 健 能 康 與 傷 調 害 適 的 策 社 略 會 研 與 究 經 濟 影 響 並 協 助 政 府 規 劃 進 行 環 境 健 康 教 育 風 險 溝 通 風 險 管 理 以 及 風 險 評 估 預 測 等 工 作, 建 立 系 統 性 處 理 環 境 毒 物 污 染 事 件 之 機 制 4. 結 合 藥 物 研 發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奈 米 科 技 等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移 轉, 或 是 產 業 合 作 方 式, 促 進 國 內 生 技 產 業 研 發 上 中 下 游 運 作 體 系 的 完 整, 提 供 國 內 外 生 技 廠 商 新 穎 研 發 技 術 並 進 行 技 術 轉 移, 降 低 研 發 成 本, 加 速 產 品 商 業 化 時 程, 間 接 提 升 生 技 產 業 之 競 爭 力 與 帶 動 產 業 之 蓬 勃 發 展 5. 提 升 研 究 質 與 量 的 成 果, 並 積 極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針 對 不 同 階 段 研 究 人 力 所 需, 設 立 各 項 醫 衛 培 訓 與 獎 助 制 度, 為 我 國 培 育 醫 師 科 學 家 或 生 物 醫 藥 博 士 等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人 才 並 舉 辦 或 參 與 國 際 性 學 術 研 討 會, 促 進 國 內 外 研 究 人 員 之 學 術 交 流, 以 厚 植 研 究 人 員 學 術 潛 能, 增 進 國 際 學 術 能 見 度 6. 預 計 105 年 度 發 表 343 篇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論 文 ; 提 出 30 件 政 策 建 言 ; 執 行 30 件 產 學 合 作 ( 含 服 務 ) 案 ; 進 行 5 件 技 術 授 權 ; 獲 得 45 件 專 利 預 算 金 額 2,361,172 預 期 成 果 : 1. 透 過 知 識 轉 譯, 整 合 基 礎 研 究 所 得 之 知 識 技 術 或 理 論, 建 立 國 內 衛 生 政 策 轉 譯 之 架 構 模 式 及 評 估 方 式, 有 效 將 研 究 結 果 轉 化 為 政 府 或 民 眾 易 理 解 或 是 能 運 用 的 資 訊, 運 用 於 相 關 單 位 之 業 務 推 動 及 政 策 規 劃, 以 落 實 推 行 實 證 衛 生 政 策, 提 升 衛 生 政 策 之 品 質, 亦 將 以 國 家 級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智 庫 的 角 色, 促 進 衛 生 實 務 政 策 科 技 研 究 的 永 續 發 展, 適 時 適 切 提 出 前 瞻 客 觀 的 政 策 建 言, 以 促 進 全 國 人 民 的 健 康 福 祉 2. 針 對 重 大 健 康 議 題, 包 括 老 化 及 神 經 退 化 疾 病 感 染 症 癌 症 代 謝 及 發 炎 疾 病 環 境 健 康 等, 持 續 透 過 基 礎 科 學 研 究 及 搭 配 新 穎 生 物 技 術, 探 索 國 人 常 見 疾 病 的 發 生 機 制 與 生 命 現 象, 藉 由 瞭 解 疾 病 的 根 源, 進 行 創 新 性 醫 學 研 究, 以 研 發 新 穎 藥 物 建 立 新 的 治 療 方 式 研 發 早 期 診 斷 生 物 指 標 及 發 展 化 學 預 防 藥 物, 期 達 到 早 期 預 防 及 早 期 治 療 的 目 的, 進 而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醫 療 負 擔 與 藥 物 濫 用 3. 全 面 性 針 對 各 種 環 境 毒 物 進 行 其 對 國 人 健 康 影 響 之 研 究, 依 據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及 政 策 轉 譯, 協 助 政 府 修 訂 相 關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管 制 標 準, 以 及 提 出 疾 病 預 防 方 案, 以 預 防 或 減 低 環 境 毒 物 導 致 國 人 健 康 傷 害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影 響 並 協 助 政 府 規 劃 進 行 環 境 健 康 教 育 風 險 溝 通 風 險 管 理 以 及 風 險 評 估 預 測 等 工 作, 建 立 系 統 性 處 理 環 境 毒 物 污 染 事 件 之 機 制 4. 結 合 藥 物 研 發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奈 米 科 技 等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移 轉, 或 是 產 業 合 作 方 式, 促 進 國 內 生 技 產 業 研 發 上 中 下 游 運 作 體 系 的 完 整, 提 供 國 內 外 生 技 廠 商 新 穎 研 發 技 術 並 進 行 技 術 轉 移, 降 低 研 發 成 本, 加 速 產 品 商 業 化 時 程, 間 接 提 升 生 技 產 業 之 競 爭 力 與 帶 動 產 業 之 蓬 勃 發 展 5. 提 升 研 究 質 與 量 的 成 果, 並 積 極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針 對 不 同 階 段 研 究 人 力 所 需, 設 立 各 項 醫 衛 培 訓 與 獎 助 制 度, 為 我 國 培 育 醫 師 科 學 家 或 生 物 醫 藥 博 士 等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人 才 並 舉 辦 或 參 與 國 際 性 學 術 研 討 會, 促 進 國 內 外 研 究 人 員 之 學 術 交 流, 以 厚 植 研 究 人 員 學 術 潛 能, 增 進 國 際 學 術 能 見 度 6. 預 計 105 年 度 發 表 343 篇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論 文 ; 提 出 30 件 政 策 建 言 ; 執 行 30 件 產 學 合 作 ( 含 服 務 ) 案 ; 進 行 5 件 技 術 授 權 ; 獲 得 45 件 專 利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醫 衛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1,604, 獎 補 助 費 1,604,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604,841 綜 合 規 劃 司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在 加 強 醫 藥 衛 生 之 研 究, 以 增 進 國 人 之 健 康 福 祉 的 設 置 宗 旨 下, 以 及 配 合 本 部 之 科 技 發 展 策 略 目 標, 積 極 規 劃 執 行 各 項 任 務 導 向 型 研 究 計 畫, 以 執 行 醫 藥 衛 生 實 證 研 究 與 政 策 建 言 從 事 本 土 重 大 疾 病 之 預 防 與 治 療 研 究 推 動 醫 藥 生 技 產 業 起 飛 支 援 全 國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與 建 立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網 絡 等 為 研 究 策 略, 透 過 各 項 醫 藥 衛 生 基 礎 與 臨 床 之 研 究, 積 極 解 決 國 91
9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金 額 2,361,17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 臺 灣 cgmp 生 物 製 劑 廠 運 作 計 畫 107, 獎 補 助 費 10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07,442 綜 合 規 劃 司 人 重 大 疾 病 問 題, 發 展 國 內 生 物 科 技 技 術 研 究, 協 助 本 部 達 成 促 進 全 民 健 康 與 福 祉 之 使 命 本 計 畫 為 支 持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執 行 政 府 所 賦 予 之 任 務 及 全 院 運 作 的 最 主 要 資 源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1,604,841 千 元 ( 經 常 門 1, 591,341 千 元, 資 本 門 13,5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執 行 醫 藥 衛 生 實 證 研 究 與 政 策 建 言 : (1) 實 證 衛 生 政 策 轉 譯 及 醫 療 保 健 (2) 促 進 中 老 年 人 健 康 老 化 (3) 臺 灣 微 生 物 抗 藥 性 監 測 2. 從 事 本 土 重 大 疾 病 之 預 防 與 治 療 研 究 : (1) 代 謝 及 發 炎 疾 病 (2) 癌 症 預 防 與 治 療 (3) 老 化 與 神 經 退 化 疾 病 (4) 環 境 健 康 醫 學 (5) 感 染 症 (6) 研 究 平 臺 及 疾 病 模 式 發 展 建 立 3. 推 動 醫 藥 生 技 產 業 起 飛 : (1) 新 藥 開 發 核 心 技 術 之 建 構 發 展 與 運 用 (2) 醫 學 工 程 與 生 醫 材 料 (3) 奈 米 醫 學 (4) 新 型 疫 苗 技 術 與 生 物 製 劑 開 發 4. 支 援 全 國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 (1) 生 醫 研 究 資 源 服 務 (2) 生 醫 研 究 核 心 設 施 (3) 推 動 國 內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5. 建 立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網 絡 : 與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中 心 建 立 合 作 研 究 中 心, 並 建 立 臨 床 研 究 合 作 網 絡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生 物 製 劑 廠 為 臺 灣 疫 苗 產 業 的 上 游, 以 銜 接 疫 政 單 位 發 展 疫 苗 產 業 及 人 民 健 康 安 全 為 使 命 該 廠 為 我 國 唯 一 政 府 運 作 之 生 物 藥 廠, 本 計 畫 係 支 應 其 基 本 營 運, 目 標 為 運 作 符 合 國 家 法 規 之 PIC/S GMP 六 大 系 統, 維 持 國 家 防 疫 政 策 所 需 的 人 用 疫 苗 自 製 及 開 發 能 量, 以 隨 時 因 應 國 家 緊 急 防 疫 需 求, 並 提 供 國 內 產 學 界 之 技 術 服 務, 促 進 我 國 生 技 92
9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金 額 2,361,17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 各 疾 病 研 究 領 域 之 生 物 分 子 標 112,178 靶 新 藥 研 究 與 開 發 計 畫 0400 獎 補 助 費 112,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12, 銜 接 及 建 立 國 際 準 則 於 奈 米 生 26,919 技 醫 藥 相 關 產 品 之 規 範 管 理 及 檢 驗 項 目 0400 獎 補 助 費 26,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6, 物 質 成 癮 研 究 計 畫 臨 床 轉 譯 20,459 研 究 0400 獎 補 助 費 20,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0,459 綜 合 規 劃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產 業 之 發 展, 降 低 我 國 對 進 口 疫 苗 之 需 求 依 賴, 亦 加 速 我 國 人 用 疫 苗 自 製 的 能 力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107,442 千 元 ( 經 常 門 103,442 千 元, 資 本 門 4,0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製 造 卡 介 苗 與 抗 蛇 毒 血 清 2. 政 府 防 疫 緊 急 疫 苗 開 發 3. 開 發 具 有 經 濟 效 益 之 疫 苗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持 續 協 助 科 技 部 生 技 醫 藥 國 家 型 計 畫 各 研 究 群 組, 共 同 開 發 疾 病 分 子 標 靶 及 進 行 新 藥 研 發, 以 找 到 治 療 各 疾 病 之 新 穎 先 導 化 合 物 為 目 標 依 循 各 研 究 群 組 對 新 穎 分 子 標 靶 之 研 究 進 度, 並 以 是 否 具 有 與 分 子 標 靶 相 關 動 物 模 型 為 選 擇 分 子 標 靶 之 主 要 依 據, 視 國 家 型 計 畫 整 體 之 進 展 與 需 求, 進 行 分 子 標 靶 確 效, 並 進 一 步 開 發 對 分 子 標 靶 具 活 性 之 新 穎 先 導 化 合 物 或 候 選 藥 物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112,178 千 元 ( 經 常 門 109,178 千 元, 資 本 門 3,0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新 穎 分 子 標 靶 確 效 2. 分 子 標 靶 之 新 藥 開 發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針 對 含 有 奈 米 物 質 之 產 品 ( 食 品 藥 品 醫 材 化 粧 品 等 ), 持 續 對 其 環 境 健 康 安 全 議 題 進 行 政 策 科 學 化 檢 驗 技 術 與 管 理 體 系 實 用 化 等 方 面 投 入 人 力 與 資 源, 以 建 置 優 質 奈 米 生 醫 產 品 法 規 及 管 理 策 略, 目 標 在 於 保 障 消 費 者 安 全, 並 減 少 消 費 者 對 奈 米 科 技 疑 慮, 促 進 奈 米 生 醫 產 品 之 發 展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26,919 千 元 ( 經 常 門 25,419 千 元, 資 本 門 1,5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法 規 及 標 準 制 訂 與 推 廣 2. 安 全 風 險 之 確 定 3. 檢 驗 技 術 之 提 升 為 有 效 降 低 國 內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本 計 畫 整 合 本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協 同 國 內 藥 癮 防 治 機 構, 藉 由 執 行 基 礎 與 臨 床 管 制 藥 品 及 新 興 濫 用 藥 物 研 究 藥 癮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及 專 業 醫 療 人 才 訓 練, 強 化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及 研 析 預 防 介 入 措 施, 以 提 升 93
10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金 額 2,361,17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6 臺 灣 環 境 毒 物 健 康 危 害 之 監 測 173,171 評 估 及 對 策 研 究 0400 獎 補 助 費 17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73, 藥 品 使 用 風 險 評 估 暨 流 行 病 學 4,899 研 究 0400 獎 補 助 費 4,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 細 懸 浮 微 粒 (PM2.5) 特 徵 對 民 眾 30,000 健 康 影 響 之 研 究 0400 獎 補 助 費 30,000 綜 合 規 劃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成 癮 醫 療 品 質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20,459 千 元,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海 洛 因 成 癮 者 治 療 2. 開 發 對 新 興 成 癮 藥 物 成 癮 之 治 療 策 略 3. 臺 灣 成 癮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配 合 本 部 之 政 策 需 求, 針 對 協 助 政 府 解 決 環 境 毒 物 之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與 健 康 危 害,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於 102 年 提 出 臺 灣 環 境 毒 物 健 康 危 害 之 監 測 評 估 及 對 策 研 究 計 畫, 以 臺 灣 環 境 毒 物 及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及 強 化 國 家 環 境 毒 物 研 究 中 心 功 能 之 應 用 研 究 兩 大 主 軸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針 對 各 種 環 境 毒 物 進 行 環 境 毒 理 風 險 評 估 及 污 染 分 析 研 究, 並 建 立 研 究 群 組, 支 援 各 項 環 境 毒 物 及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透 過 將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及 政 策 轉 譯 方 法, 達 成 本 部 施 政 發 展 使 命 促 進 及 保 護 全 民 健 康 與 福 祉, 加 強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確 保 衛 生 安 全, 發 展 醫 藥 生 技, 達 成 科 技 厚 生, 藉 以 擴 大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達 成 國 際 接 軌, 裨 益 我 國 醫 藥 衛 生 之 發 展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173,171 千 元 ( 經 常 門 168,171 千 元,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塑 化 劑 等 環 境 毒 物 對 健 康 危 害 之 防 治 2. 工 業 區 空 氣 污 染 與 健 康 危 害 研 究 3. 本 土 環 境 毒 物 重 要 議 題 研 究 4. 環 境 毒 物 風 險 溝 通 管 理 與 教 育 近 年 來 因 不 當 併 用 中 西 藥 而 引 發 心 血 管 疾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的 發 生, 而 產 生 對 中 西 藥 併 用 的 關 注, 本 計 畫 旨 在 利 用 健 保 資 料 承 保 歸 人 檔, 建 立 中 西 藥 併 用 人 群 世 代, 並 進 而 瞭 解 暴 露 於 可 疑 混 誤 用 中 西 藥 與 心 血 管 疾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之 間 的 關 係 本 項 計 畫 為 藥 品 品 質 與 安 全 性 全 面 升 級 之 研 究 與 推 動 項 下 之 子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899 千 元 ( 經 常 門 4,099 千 元, 資 本 門 800 千 元 )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缺 乏 懸 浮 微 粒 之 整 合 性 評 估 研 究, 為 充 分 瞭 解 臺 灣 地 區 懸 浮 微 粒 特 徵 對 健 康 造 成 之 危 害,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除 了 將 開 94
10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金 額 2,361,17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3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0, 建 立 失 智 症 監 測 與 預 測 模 型 規 11,284 劃 推 動 社 區 化 失 智 症 預 防 策 略 0400 獎 補 助 費 1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1, 整 合 性 食 品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44,858 建 立 0400 獎 補 助 費 44,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4,858 綜 合 規 劃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發 細 懸 浮 微 粒 評 估 的 技 術 外, 最 主 要 任 務 為 擔 任 政 府 與 民 眾 間 之 溝 通 橋 梁, 彙 整 國 家 資 源 資 訊 研 究 能 量 民 意 與 社 會 期 待, 並 結 合 實 證 成 果 轉 譯 為 政 策, 建 立 資 訊 溝 通 平 臺 與 政 策 支 援 系 統, 本 項 計 畫 與 環 境 保 護 署 共 同 提 出, 所 需 經 費 30,000 千 元 ( 經 常 門 25,000 千 元,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PM2.5 特 徵 調 查 污 染 源 鑑 定 與 管 制 策 略 2.PM2.5 與 健 康 危 害 評 估 研 究 3.PM2.5 減 量 與 健 康 效 益 成 本 方 法 評 析 及 具 健 康 保 護 之 空 氣 品 質 指 標 開 發 臺 灣 目 前 缺 少 一 組 經 長 期 追 蹤 輕 度 認 知 障 礙 或 失 智 症 之 世 代 資 料, 國 內 研 究 者 很 難 從 事 本 土 性 相 關 世 代 研 究, 深 入 探 討 失 智 症 發 生 率 致 病 機 轉 及 惡 化 因 素, 甚 或 早 期 偵 測 流 行 病 學 模 型 為 了 彌 補 這 項 缺 失, 提 升 國 內 與 失 智 症 相 關 之 研 究 能 量, 並 研 擬 失 智 症 社 區 篩 檢 與 防 治 策 略,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將 透 過 流 行 病 學 方 法, 配 合 功 能 性 磁 振 造 影 評 估, 建 立 失 智 症 之 風 險 預 測 模 型 與 早 期 監 測 機 制, 發 展 適 合 之 介 入 方 式 並 評 估 其 成 本 效 益 本 項 計 畫 為 建 構 領 航 國 際 之 活 躍 老 化 監 測 暨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項 下 之 子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11,284 千 元 ( 經 常 門 10,450 千 元, 資 本 門 834 千 元 ) 目 前 政 府 在 食 品 安 全 把 關 上 預 警 資 訊 與 預 警 機 制 尚 不 足, 發 生 問 題 時 只 能 在 各 方 壓 力 下 被 動 事 後 追 蹤 處 理 現 行 法 規 衛 生 標 準 或 檢 驗 方 法 易 受 有 心 人 士 挑 戰 業 界 對 政 府 法 規 認 知 有 落 差, 自 主 管 理 能 力 尚 待 加 強 民 眾 需 要 公 正 客 觀 之 風 險 溝 通 與 教 育 平 臺 因 此,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參 與 導 入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科 技, 精 進 我 國 食 品 安 全 項 下 之 子 項 計 畫,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4,858 千 元 ( 經 常 門 44,580 千 元, 資 本 門 278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食 品 潛 在 危 害 物 質 預 警 機 制 之 建 立 2.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指 引 之 建 置 3. 食 品 危 害 物 質 風 險 評 估 準 則 之 初 步 探 討 及 應 用 95
10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金 額 2,361,17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1 促 進 健 康 老 化 及 產 業 升 級 新 藥 53,334 及 保 健 食 品 之 研 發 0400 獎 補 助 費 5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3, 尖 端 醫 藥 生 技 研 發 計 畫 144, 獎 補 助 費 144,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44,587 綜 合 規 劃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健 康 問 題 是 老 年 生 活 中 最 大 之 壓 力 源, 各 類 疾 病 及 老 化 往 往 互 相 交 織 成 更 嚴 重 功 能 衰 退, 對 日 常 生 活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高 齡 人 口 的 醫 療 保 健, 將 是 臺 灣 必 須 正 視 的 一 個 課 題, 也 是 醫 藥 保 健 的 一 個 發 展 契 機 此 外, 隨 著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促 使 個 人 對 健 康 照 護 與 營 養 及 保 健 之 需 求 更 加 重 視, 期 望 透 過 飲 食 調 整, 達 到 保 健 延 緩 老 化 與 疾 病 預 防 之 效, 從 而 降 低 醫 療 支 出 費 用, 因 此, 營 養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規 模 急 遽 成 長 本 計 畫 將 針 對 老 化 所 引 發 之 健 康 問 題, 從 上 中 下 游 同 時 進 行 新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等 之 研 發 工 作, 以 開 發 新 穎 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標 的 藥 物 推 動 候 選 發 展 藥 物 通 過 新 藥 臨 床 試 驗 (IND) 及 發 展 保 健 食 品 及 藥 妝 品 上 市 為 三 大 目 標 藉 由 學 研 與 國 內 製 藥 產 業 之 無 縫 銜 接 達 成, 為 臺 灣 建 立 具 高 商 業 價 值 及 產 業 策 略 性 之 關 鍵 技 術 平 臺 及 產 品, 推 動 新 藥 上 市, 促 成 產 業 發 展,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53,3 34 千 元 ( 經 常 門 51,834 千 元, 資 本 門 1,5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治 療 老 化 相 關 疾 病 之 新 穎 標 的 確 認 及 新 穎 藥 物 研 發 2. 發 展 治 療 老 年 易 發 疾 病 之 候 選 藥 物 並 通 過 IN D 3. 促 進 老 年 健 康 生 活 品 質, 研 發 相 關 產 品 並 上 市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配 合 行 政 院 臺 灣 生 物 經 濟 藍 圖 方 案 之 推 動, 藉 由 本 計 畫 前 瞻 規 劃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發 展, 達 成 促 進 全 民 健 康 與 福 祉 之 願 景 本 項 計 畫 為 本 部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計 畫 項 下 之 子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144, 587 千 元 ( 經 常 門 120,187 千 元, 資 本 門 24,4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應 用 於 癌 症 神 經 損 傷 及 記 憶 退 化 之 新 一 代 生 物 藥 研 發 2. 創 新 醫 療 科 技 發 展 結 合 幹 細 胞 之 高 階 3D 生 物 組 織 列 印 系 統 與 法 規 3. 個 人 化 基 因 體 醫 療 產 業 發 展 96
10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金 額 2,361,17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3 提 升 國 人 氣 候 變 遷 之 健 康 識 能 27,200 與 調 適 策 略 研 究 0400 獎 補 助 費 2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7,200 綜 合 規 劃 司 科 學 證 據 指 出 氣 候 變 遷 對 健 康 之 衝 擊, 將 增 加 傳 染 性 疾 病 流 行 期 與 範 圍, 並 造 成 相 關 非 傳 染 病 盛 行, 亦 會 透 過 生 物 機 制, 使 食 因 性 細 菌 滋 生 與 傳 染 風 險 增 加, 導 致 全 球 食 物 安 全 惡 化, 同 時 也 將 使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與 水 資 源 匱 乏 及 污 濁, 進 而 影 響 民 眾 健 康 有 鑑 於 此, 國 家 有 必 要 及 早 投 入 跨 領 域 之 新 興 評 估 技 術, 研 擬 本 土 性 健 康 調 適 策 略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整 合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及 國 民 健 康 署, 提 出 此 計 畫 本 項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27,200 千 元 ( 經 常 門 22,200 千 元,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健 康 影 響 早 期 預 警 與 健 康 促 進 2. 健 康 調 適 策 略 與 教 育 溝 通 3. 基 本 醫 療 服 務 改 善 及 諮 詢 追 蹤 服 務 4. 減 量 與 健 康 效 益 產 業 研 究 及 發 展 97
10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計 畫 內 容 : 1. 順 全 利 民 推 健 展 康 健 保 保 險 制 業 度 務,: 落 實 二 代 健 保 改 革, 加 強 弱 勢 權 益 保 (1) 障 完, 備 維 全 護 民 全 健 體 保 國 法 民 制 健 規 康 章, 並 適 時 研 修 2. 全 (2) 民 推 健 動 康 二 保 代 險 健 醫 保 療 各 費 項 用 新 協 制 定, 及 並 監 持 理 續 業 檢 務 討 : 2. (1) 全 民 建 健 立 康 財 保 務 險 收 醫 支 療 連 費 動 用 機 協 制 定, 及 在 監 期 理 限 業 內 務 辦 : 理 完 成 年 度 總 (1) 額 在 之 行 協 政 定 院 分 核 配 定 及 醫 保 療 險 給 費 付 率 範 圍 保, 險 協 給 定 付 全 範 民 圍 健 康 資 保 源 險 配 醫 置 療 與 給 財 付 務 費 平 用 衡 總 方 額 案 及 之 分 審 配 議 事 宜 (2) 審 保 議 險 或 法 協 規 議 及 全 業 民 務 健 興 保 革 重 之 要 研 事 究 項 建 前 議 蒐 事 集 項 民 及 意 相, 關 使 健 健 保 保 監 業 理 務 事 更 宜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3) 配 保 合 險 健 費 保 率 法 規 保 定 險, 給 討 付 論 範 保 圍 險 人 資 所 源 送 配 自 置 付 及 差 財 額 務 特 平 材 衡 品 方 項 案 之 抑 審 制 議 資 源 不 當 耗 用 方 案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財 (4) 務 擴 公 大 開 社 辦 會 法 多, 元 以 化 及 參 醫 與 療, 品 審 質 議 資 或 訊 協 公 議 開 全 辦 民 法 健 等 保, 重 提 要 供 事 業 項 務 前 興 蒐 革 集 建 民 議 意 (4) (5) 提 加 供 強 健 資 保 訊 政 透 策 明 及 法 公 規 開 之, 研 討 究 論 諮 保 詢 險 建 人 議 所 及 送 監 自 理 付 健 差 保 額 相 特 關 材 事 品 項 抑 制 資 源 不 當 耗 用 方 案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3. 持 續 構 推 財 動 務 線 公 上 開 申 辦 請 法, 線 以 上 及 審 醫 查 療 資 品 訊 質 化 資 作 訊 業 公 等 開, 辦 提 法 升 爭 議 3. 審 全 議 民 品 健 質 康, 保 維 險 護 爭 行 議 政 審 救 議 濟 業 權 務 益 4. 進 長 行 期 長 照 期 顧 照 保 顧 險 保 籌 險 備 制 工 度 作 各 : 項 法 規 之 研 擬 及 相 關 制 度 之 整 體 (1) 規 研 劃 擬 工 長 作 期, 照 作 顧 為 保 長 險 期 相 照 關 顧 法 保 規 險 制 度 實 施 之 基 礎 5. 持 (2) 續 規 推 劃 動 長 並 期 督 照 導 顧 勞 保 動 險 部 財 勞 務 工 保 給 險 付 局 與 辦 支 理 付 國 民 服 年 務 金 輸 保 送 險 與 業 務, 特 以 約 增 管 進 理 國 等 人 制 老 度 年, 基 並 本 辦 經 理 濟 政 安 策 全 溝, 通 促 進 社 會 安 定 監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一 務 般, 行 保 政 障 國 研 民 究 基 規 本 劃 經 及 濟 政 安 策 全 溝 通 業 務 6.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相 關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40,100 預 期 成 果 : 1. 順 利 推 展 健 保 制 度, 落 實 二 代 健 保 改 革, 加 強 弱 勢 權 益 保 障, 維 護 全 體 國 民 健 康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 (1) 建 立 財 務 收 支 連 動 機 制, 在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成 年 度 總 額 之 協 定 分 配 及 保 險 費 率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資 源 配 置 與 財 務 平 衡 方 案 之 審 議 (2) 審 議 或 協 議 全 民 健 保 重 要 事 項 前 蒐 集 民 意, 使 健 保 業 務 更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3) 配 合 健 保 法 規 定, 討 論 保 險 人 所 送 自 付 差 額 特 材 品 項 抑 制 資 源 不 當 耗 用 方 案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財 務 公 開 辦 法, 以 及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等, 提 供 業 務 興 革 建 議 (4) 提 供 健 保 政 策 法 規 之 研 究 諮 詢 建 議 及 監 理 健 保 相 關 事 項 3. 持 續 推 動 線 上 申 請 線 上 審 查 資 訊 化 作 業 等, 提 升 爭 議 審 議 品 質, 維 護 行 政 救 濟 權 益 4. 進 行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制 度 各 項 法 規 之 研 擬 及 相 關 制 度 之 整 體 規 劃 工 作, 作 為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制 度 實 施 之 基 礎 5. 持 續 推 動 並 督 導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以 增 進 國 人 老 年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安 定 6. 監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保 障 國 民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4, 業 務 費 4,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雜 項 設 備 費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5,056 監 理 業 務 0200 業 務 費 5,056 社 會 保 險 司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1. 辦 理 全 民 健 保 業 務 所 需 通 訊 費 185 千 元 資 訊 服 務 費 159 千 元 保 險 費 15 千 元 研 發 替 代 役 1 人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38 千 元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718 千 元 物 品 30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96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1,350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131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100 千 元, 共 計 4,206 千 元 2. 參 加 第 11 屆 歐 洲 健 康 經 濟 學 會 年 會 (ECHE), 所 需 國 外 旅 費 141 千 元 3. 購 置 雜 項 設 備 46 千 元 1. 召 開 例 行 健 保 會 委 員 會 議 總 額 執 行 成 果 評 核 會 議 協 商 共 識 會 議 辦 理 保 險 費 率 與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審 議 總 額 協 商 等 相 關 座 談 會 及 98
10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40,10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01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1,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5 0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業 務 14, 業 務 費 12,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1,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8, 物 品 10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會 保 險 監 理 業 務 經 費 3,370 千 元, 包 括 : (1) 兼 職 費 1,428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330 千 元, 共 計 1,758 千 元 (2)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講 座 鐘 點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及 稿 費 等 240 千 元 (3) 會 議 場 地 印 刷 餐 點 及 雜 支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709 千 元 (4) 委 外 人 員 電 腦 登 打 及 資 料 處 理 480 千 元 (5) 保 險 費 56 千 元 (6) 網 路 通 訊 電 話 及 郵 資 等 通 訊 費 101 千 元 (7)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3 千 元 運 費 1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5 千 元, 共 計 9 千 元 (8) 辦 理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費 17 千 元 2. 配 合 業 務 推 展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相 關 經 費 46 5 千 元, 包 括 : (1) 編 具 年 終 業 務 報 告 及 雜 支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3 00 千 元 (2) 辦 公 物 品 及 影 印 耗 材 等 138 千 元 (3) 影 印 機 等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27 千 元 3. 進 行 檢 討 各 部 門 總 額 執 行 成 果 評 核 方 式 之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980 千 元 4. 國 外 旅 費 241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年 會 1 26 千 元 (2) 參 加 健 康 體 系 全 球 研 討 會 115 千 元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業 務 所 需 相 關 經 費 14,488 千 元, 編 列 如 下 : 1. 業 務 費 12,208 千 元 : (1) 辦 理 現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7 千 元 (2) 數 據 通 訊 電 話 及 郵 資 等 通 訊 費 511 千 元 (3) 爭 議 審 議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及 應 用 軟 體 維 護 等 資 訊 服 務 費 1,556 千 元 (4) 影 印 機 租 金 71 千 元 (5) 保 險 費 182 千 元 (6)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及 委 員 會 議 之 委 員 兼 職 費 529 千 元 99
10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40,10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2,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2,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籌 備 工 作 7, 業 務 費 7, 通 訊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2,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2,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雜 項 設 備 費 38 社 會 保 險 司 (7)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稿 費 及 評 鑑 裁 判 費 等 8,587 千 元 (8) 事 務 機 器 耗 材 等 100 千 元 (9) 一 般 事 務 費 465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420 千 元 ) (10) 影 印 機 等 辦 公 設 備 維 護 費 30 千 元 (11) 國 內 旅 費 41 千 元 (12)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年 會 之 國 外 旅 費 126 千 元 (13) 短 程 車 資 3 千 元 2.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電 子 化 作 業, 增 修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功 能 及 硬 體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等 2,280 千 元 1. 辦 理 長 照 保 險 規 劃 業 務 之 相 關 經 費 3,920 千 元, 包 括 : (1) 通 訊 費 120 千 元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153 千 元 保 險 費 40 千 元 物 品 6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38 千 元 運 費 4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10 千 元, 共 計 625 千 元 (2) 委 員 兼 職 費 88 千 元 (3) 研 發 替 代 役 6 人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2,685 千 元 (4)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及 稿 費 等 522 千 元 2. 委 辦 費 2,34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日 本 荷 蘭 德 國 及 韓 國 之 長 照 保 險 政 策 研 擬 相 關 文 書 翻 譯 計 畫 990 千 元 (2) 辦 理 長 照 保 險 護 理 服 務 照 顧 指 引 及 試 辦 計 畫 1,350 千 元 3. 辦 理 各 項 配 合 長 照 保 險 規 劃 之 業 務 推 展 計 畫, 包 括 研 擬 組 織 體 制 法 規 及 財 務, 設 計 給 付 與 支 付 標 準 特 約 及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服 務 品 質 確 保 機 制, 長 照 保 險 專 業 照 管 人 力 資 源, 長 照 保 險 給 付 判 定 工 具 及 辦 理 業 務 相 關 之 統 計 分 析 溝 通 會 議 活 動 及 雜 支 等 所 需 一 般 事 務 經 費 746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700 千 元 ) 4. 參 加 韓 國 長 照 保 險 運 作 實 務 考 察 之 國 外 旅 費 85 千 元 100
10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預 算 金 額 40,10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5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5, 業 務 費 5,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1,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3,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業 務 3, 業 務 費 3, 水 電 費 通 訊 費 權 利 使 用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1,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20 社 會 保 險 司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會 5. 購 置 雜 項 設 備 等 38 千 元 1.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一 般 通 訊 費 209 千 元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比 對 及 審 核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及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入 口 網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1,40 0 千 元 保 險 費 3 千 元 出 席 費 160 千 元 物 品 100 千 元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各 項 政 策 溝 通 工 作 替 代 役 管 理 及 其 他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3,246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2,500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31 千 元, 共 計 5,149 千 元 2.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比 對 及 審 核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主 機 汰 換 增 修 系 統 功 能 及 相 關 系 統 之 介 接 494 千 元 ( 資 本 門 )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監 理 業 務 及 審 議 保 險 爭 議 事 項 等, 所 需 水 電 費 174 千 元 通 訊 費 183 千 元 法 源 法 律 網 使 用 授 權 費 12 千 元 國 民 年 金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96 千 元 影 印 機 租 金 100 千 元 保 險 費 24 千 元 委 員 兼 職 費 1,008 千 元 出 席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124 千 元 物 品 129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043 千 元 辦 公 處 所 養 護 修 繕 40 千 元 事 務 設 備 養 護 38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322 千 元 運 費 78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20 千 元, 共 計 3,391 千 元 101
10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計 畫 內 容 : 1. 使 漁 漁 民 民 水 水 利 利 會 會 會 員 員 及 及 其 其 眷 眷 屬 屬 與 與 其 其 他 他 地 地 區 區 團 團 體 體 保 保 險 險 對 對 象 象 參 獲 加 得 全 健 民 康 健 保 康 險 保 之 險 保 中 障 央, 應 預 負 計 擔 將 之 補 保 助 險 地 費 區 團 體 保 險 對 象 3, ,805 直 轄 市 非 人 設 籍 水 健 利 保 會 欠 會 費 員 繳 及 款 其 專 眷 案 屬 補 2,245 助 人 漁 民 及 其 眷 3. 屬 政 560,828 府 應 負 擔 人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協 助 歲 臺 以 北 上 市 離 政 島 府 地 及 區 高 居 雄 民 市 健 政 保 府 費 繳 補 交 助 積 欠 以 前 年 度 非 設 籍 5. 全 公 民 益 健 彩 康 券 保 回 險 饋 費 金, 健 協 全 助 健 弱 保 勢 財 族 務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計 畫 提 補 升 助 政 低 府 收 對 入 全 戶 民 健 健 保 保 之 費 財 務 門 責 診 任 及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補 辦 助 理 65 國 歲 民 以 年 上 金 離 老 島 年 地 及 區 身 居 心 民 障 全 礙 民 基 健 本 康 保 保 證 險 年 保 金 險 相 對 關 象 業 應 務 自, 付 並 之 籌 保 措 險 中 費 央, 應 預 負 計 擔 補 國 助 民 23,825 年 金 款 人 項 經 費 5. 協 助 弱 勢 民 眾 繳 納 就 醫 相 關 費 用 及 健 保 相 關 欠 費 等, 以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預 計 受 益 約 60,000 人 次 6.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34 萬 餘 人 健 保 費 及 門 診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以 保 障 低 收 入 戶 就 醫 權 益 7. 給 付 國 民 年 金 開 辦 前 年 滿 65 歲 老 人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且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之 老 年 及 身 心 障 礙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 籌 措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之 經 費, 持 續 推 動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以 增 進 國 人 福 利 及 經 濟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安 定 預 算 金 額 143,563,737 預 期 成 果 : 1. 使 漁 民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眷 屬 與 其 他 地 區 團 體 保 險 對 象 獲 得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障, 預 計 將 補 助 地 區 團 體 保 險 對 象 3, 045,805 人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眷 屬 2,245 人 漁 民 及 其 眷 屬 560,828 人 2. 協 助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繳 交 積 欠 以 前 年 度 非 設 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健 全 健 保 財 務 3. 提 升 政 府 對 全 民 健 保 之 財 務 責 任 4. 補 助 65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預 計 補 助 23,825 人 5. 協 助 弱 勢 民 眾 繳 納 就 醫 相 關 費 用 及 健 保 相 關 欠 費 等, 以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預 計 受 益 約 60,000 人 次 6.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34 萬 餘 人 健 保 費 及 門 診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以 保 障 低 收 入 戶 就 醫 權 益 7. 給 付 國 民 年 金 開 辦 前 年 滿 65 歲 老 人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且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之 老 年 及 身 心 障 礙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 籌 措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之 經 費, 持 續 推 動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以 增 進 國 人 福 利 及 經 濟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安 定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漁 民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他 團 體 26,988,676 健 保 費 補 助 0400 獎 補 助 費 26,988,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26,988, 直 轄 市 非 設 籍 健 保 欠 費 繳 款 專 877,712 案 補 助 0400 獎 補 助 費 877,712 社 會 保 險 司 1. 計 畫 依 據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 第 3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自 付 30%, 其 餘 70%, 由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第 7 款 :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第 2 目 之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自 付 6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40% 年 度 所 需 保 險 費 補 助 計 26,988,676 千 元, 說 明 如 下 : (1) 水 利 會 會 員 ( 第 3 類 第 1 目 ): 預 計 將 補 助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眷 屬 2,245 人, 所 需 經 費 20,161 千 元 (2) 漁 民 ( 第 3 類 第 2 目 ): 預 計 將 補 助 漁 民 及 其 眷 屬 560,828 人, 所 需 經 費 5,036,498 千 元 (3) 地 區 團 體 ( 第 6 類 第 2 目 ): 預 計 將 補 助 地 區 團 體 保 險 對 象 3,045,805 人, 所 需 經 費 18,260,210 千 元 (4) 地 區 團 體 ( 第 6 類 第 2 目 ): 中 斷 保 險 費 開 單 及 追 溯 更 調, 其 中 政 府 相 對 補 助 40% 之 保 險 費 2,271,807 千 元 (5) 預 計 105 年 度 編 列 以 前 年 度 不 足 款 所 需 經 費 1,400,000 千 元 社 會 保 險 司 協 助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繳 納 以 前 年 度 非 設 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欠 費, 對 其 繳 款 補 助 50%, 本 期 及 調 整 前 期 所 需 經 費 877,712 千 元 102
10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預 算 金 額 143,563,737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03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877,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52,000, 獎 補 助 費 52,000,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52,000,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健 保 費 133,087 補 助 0400 獎 補 助 費 133,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133,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290,965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0400 獎 補 助 費 290,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90,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費 及 醫 療 補 助 8,911, 獎 補 助 費 8,911,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7,329,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1,582,079 社 會 保 險 司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 條 : 政 府 每 年 度 負 擔 本 保 險 之 總 經 費, 不 得 少 於 每 年 度 保 險 經 費 扣 除 法 定 收 入 後 金 額 之 36% 本 期 及 調 整 前 期 所 需 經 費 52,000,000 千 元 社 會 保 險 司 1. 依 據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3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65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由 中 央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2. 預 計 將 補 助 65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23,825 人, 所 需 經 費 133,087 千 元 社 會 保 險 司 1. 依 據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運 用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4 點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6 目 規 定 之 用 途,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以 維 護 弱 勢 族 群 健 康 年 度 預 計 協 助 弱 勢 民 眾 繳 納 就 醫 相 關 費 用 及 健 保 相 關 欠 費 等 經 費 290,965 千 元 ( 收 支 併 列 ), 預 估 如 下 : (1) 依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本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所 提 供 資 料 預 估 受 補 助 約 60,000 人 次, 計 2 89,545 千 元 (2) 協 助 申 請 計 畫 之 文 件 整 理 及 文 書 處 理 等 作 業 之 委 外 人 力 辦 理 計 畫 執 行 訪 視 作 業 之 交 通 費 及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等 1,420 千 元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1.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27 條 及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司 19 條,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費 由 中 央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全 額 補 助,105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7,329,024 千 元, 係 按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健 保 費, 以 及 低 收 入 戶 人 數 推 估 而 得 ( 其 中 2,033,000 千 元, 以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收 入 為 財 源, 採 收 支 併 列 方 式 ) 2.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49 條 規 定, 低 收 入 戶 門 診 及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由 中 央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所 需 經 費 係 依 平 均 成 長 率 ( 門 診 6% 住 院 7%) 推 估 為 :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806,8 60 千 元 及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775,219 千 元, 共 計 1,582,079 千 元 103
11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預 算 金 額 143,563,737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7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補 助 54,362, 獎 補 助 費 54,362,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3,900,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30,462,194 社 會 保 險 司 1. 依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31 條 及 第 35 條 規 定, 對 符 合 要 件 之 年 滿 65 歲,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且 於 最 近 3 年 內 每 年 居 住 超 過 183 日 之 國 民, 與 符 合 要 件 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分 別 每 月 發 給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及 身 心 障 礙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 另 依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54 條 之 1 規 定,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與 身 心 障 礙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自 101 年 起 每 4 年 調 整 一 次,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中 央 主 計 機 關 發 布 之 最 近 一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較 前 次 調 整 之 前 一 年 (100 年 )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成 長 率 公 告 調 整 之,105 年 編 列 30,462,19 4 千 元, 明 細 如 下 : (1)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按 103 年 每 月 領 取 人 數 年 遞 減 率 及 103 年 度 7 月 至 12 月 月 平 均 領 取 人 數 推 估 需 求 數, 所 需 經 費 29,217,45 9 千 元 (2) 身 心 障 礙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按 101 至 103 年 領 取 人 數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及 103 年 度 決 算 數 平 均 每 月 領 取 人 數 推 估, 所 需 經 費 1,244,7 35 千 元 2.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不 足 數 23,900,000 千 元, 依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47 條 規 定, 本 部 應 負 擔 款 項 不 足 數, 依 法 須 調 升 營 業 稅 1% 支 應, 惟 在 行 政 院 未 調 增 營 業 稅 前, 以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104
11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照 照 顧 顧 生 全 活 國 困 低 難 收 之 入 低 戶 收 34 入 萬 戶 餘 及 人 中 及 低 中 收 低 入 收 戶 入, 戶 並 33 維 萬 護 餘 其 人 就, 醫 並 權 益 提, 高 救 其 助 家 遭 庭 受 子 急 女 難 運 或 用 災 網 害 際 者 網 之 路 生 能 活 力, 協 維 助 護 其 其 自 家 立 庭 成 員 就 醫 權 益 協 助 其 家 庭 自 立 脫 貧, 另 協 助 遭 遇 緊 急 危 難 之 家 庭 度 過 困 境, 並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面 對 天 然 災 害 因 應 及 參 與 救 災 能 力 2. 馬 上 關 懷 救 助 1 萬 個 家 庭, 另 急 難 救 助 計 3 萬 人 次 ; 安 置 小 康 精 神 病 患 計 920 人 次 ;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膳 食 費 計 25 萬 人 次 預 算 金 額 1,526,274 預 期 成 果 : 1. 照 顧 全 國 低 收 入 戶 34 萬 餘 人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33 萬 餘 人, 並 提 高 其 家 庭 子 女 運 用 網 際 網 路 能 力 維 護 其 家 庭 成 員 就 醫 權 益 協 助 其 家 庭 自 立 脫 貧, 另 協 助 遭 遇 緊 急 危 難 之 家 庭 度 過 困 境, 並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面 對 天 然 災 害 因 應 及 參 與 救 災 能 力 2. 馬 上 關 懷 救 助 1 萬 個 家 庭, 另 急 難 救 助 計 3 萬 人 次 ; 安 置 小 康 精 神 病 患 計 920 人 次 ;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膳 食 費 計 25 萬 人 次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督 導 辦 理 各 項 救 助 工 作 950, 業 務 費 21, 水 電 費 通 訊 費 1, 資 訊 服 務 費 1,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4,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929,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804,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114,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6,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3,000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1. 督 導 救 助 業 務, 舉 辦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座 談 訓 練 製 作 教 材 及 替 代 役 管 理 等 所 需 弱 勢 e 關 懷 系 統 維 護 費 500 千 元 實 物 銀 行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費 856 千 元 影 印 機 等 租 金 132 千 元 臨 時 人 員 1 人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3 6 千 元 保 險 費 4 千 元 出 席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36 千 元 物 品 71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85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546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384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8 千 元, 共 計 3,477 千 元 2. 辦 理 1957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所 需 水 電 費 250 千 元 通 訊 費 1,500 千 元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費 550 千 元 委 辦 費 14,717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040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800 千 元 ) 及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1 0 千 元, 共 計 18,067 千 元 3. 獎 補 助 費 929,171 千 元, 包 括 : (1) 因 應 社 會 救 助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施 行, 補 助 行 政 院 未 設 算 地 方 政 府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及 就 學 生 活 經 費 878,659 千 元 ( 直 轄 市 778,865 千 元, 臺 灣 省 99,682 千 元, 福 建 省 112 千 元 ) (2) 配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施 行, 補 助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費 用 及 住 院 看 護 經 費 40,593 千 元 ( 直 轄 市 25,535 千 元, 臺 灣 省 14,954 千 元, 福 建 省 104 千 元 ) (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6,919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遊 民 收 容 輔 導 服 務 及 業 務 推 動 5,025 千 元 <2>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及 自 立 脫 貧 方 案 945 千 元 <3> 辦 理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6 78 千 元 ( 愛 台 12 建 設 ) 105
11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26,274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膳 食 費 63,014 濟 助 0200 業 務 費 通 訊 費 國 內 旅 費 獎 補 助 費 62,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1,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60,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工 作 357, 業 務 費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356,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196,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151,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2,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5,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收 治 155, 業 務 費 通 訊 費 29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4>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及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等 研 習 訓 練 及 演 練 等 271 千 元 (4)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辦 理 風 災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及 慰 問 3,000 千 元 1. 配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施 行,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低 收 入 戶 ( 第 5 類 ) 住 院 病 患 膳 食 費 ( 健 保 不 給 付 範 圍 ) 給 付 業 務 ( 地 方 政 府 負 擔 10%), 所 需 業 務 聯 繫 通 訊 費 1 45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95 千 元 及 獎 補 助 費 2,000 千 元 ( 直 轄 市 1,340 千 元, 臺 灣 省 660 千 元 ), 共 計 2,240 千 元 2.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低 收 入 戶 ( 第 5 類 ) 住 院 病 患 膳 食 費 ( 健 保 不 給 付 範 圍 ) 給 付 業 務, 依 本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統 計 住 院 人 次 及 所 訂 分 擔 比 例 ( 中 央 政 府 負 擔 80%,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負 擔 10%, 合 計 90%) 撥 付 相 關 膳 食 經 費 60,774 千 元 1. 依 據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21 條 之 規 定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急 難 救 助 金 申 請 審 核 及 撥 款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金 之 核 定 發 給 與 業 務 研 習 等 工 作, 所 需 通 訊 費 15 千 元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80 千 元 保 險 費 3 千 元 講 座 鐘 點 費 15 千 元 物 品 2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381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161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11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5 千 元 及 急 難 救 助 金 5,418 千 元, 共 計 6,029 千 元 2.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計 畫, 透 過 基 層 7,839 個 村 ( 里 ) 辦 公 處 即 時 通 報 機 制, 經 公 所 訪 視 核 定 後, 發 放 急 困 民 眾 關 懷 救 助 金 或 給 予 其 他 協 助, 保 障 弱 勢 民 眾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所 需 獎 補 助 費 ( 含 訪 視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35 1,000 千 元 ( 直 轄 市 196,964 千 元, 臺 灣 省 151,803 千 元, 福 建 省 2,233 千 元 ) 1. 辦 理 本 部 桃 園 療 養 院 草 屯 療 養 院 玉 里 醫 院 以 及 私 立 臺 中 仁 愛 之 家 臺 南 仁 愛 之 家 高 雄 仁 愛 之 家 等 6 個 機 構 賡 續 收 治 小 康 計 畫 106
11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26,274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71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155,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155,157 精 神 病 患, 所 需 通 訊 費 29 千 元 物 品 12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9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34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4 千 元, 共 計 108 千 元 2. 辦 理 收 治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等 工 作, 所 需 獎 補 助 費 155,408 千 元, 包 括 : (1)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托 育 養 護 151,926 千 元 : <1> 重 度 以 上 133,008 千 元 (17 千 元 652 人 12 月 ) <2> 中 度 以 下 15,930 千 元 (14.75 千 元 90 人 12 月 ) <3> 使 用 健 保 床 位 者 2,988 千 元 (3 千 元 83 人 12 月 ) (2)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因 併 發 症 或 急 性 精 神 病 轉 診 住 院 醫 療 健 保 不 給 付 之 醫 療 費 及 住 院 看 護 費 3,231 千 元 (3)100 年 6 月 底 社 會 救 助 法 新 制 實 施 前,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第 5 類 加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費 差 額 補 助 251 千 元 107
11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落 依 實 據 並 社 提 會 升 工 社 作 會 師 工 法 作 暨 師 社 專 會 業 工 證 作 照 師 接 繼 受 續 繼 教 續 育 教 制 育 度 及, 執 預 業 計 執 核 照 發 更 ( 新 專 辦 科 法 ) 社 等 會 相 工 關 作 子 師 法 證 之 書 規 600 定, 張 辦, 理 辦 相 理 關 社 制 會 度 工 規 作 劃 實 務 繼 經 續 驗 教 及 育 業 課 務 程 年 積 資 分 審 之 查 審 計 查 1,000 認 定 件 教, 育 審 訓 認 練 開 課 獎 單 勵 位 與 及 專 個 門 人 職 繼 業 續 及 教 技 育 術 積 人 分 員 計 社 2,100 會 工 作 件 師 考 試 類 科,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2. 加 及 強 業 社 務 會 年 工 資 作 審 專 查 業 工 訓 作 練,, 培 提 訓 升 社 社 會 會 工 福 作 利 專 服 業 務 人 品 員 質,, 補 維 助 護 地 服 方 務 政 對 府 象 進 權 用 益 366, 名 預 約 計 聘 捐 社 助 工 民 人 間 力 團, 體 結 辦 合 理 民 社 間 工 單 研 位 習, 訓 共 練 同 計 40 加 件 強 推 廣 補 辦 助 理 地 志 方 願 政 服 府 務 進 會 用 報 366 國 名 際 約 志 聘 工 社 日 工 活 人 動 力, 志 提 願 升 服 社 務 會 教 福 育 利 訓 服 練 務 輸 志 送 願 品 服 質 務 宣 導 獎 勵 表 揚 績 效 評 鑑 等 工 作 及 捐 助 4. 加 民 強 間 推 團 展 體 社 辦 會 理 福 志 利 願 志 服 願 務 服 人 務 員 制 研 度 習, 訓 以 練 激 勵 獎 社 勵 會 表 大 揚 眾 發 績 揮 效 評 助 鑑 人 最 競 樂 賽, 活 服 動 務 最 授 榮 證 之 觀 精 摩 神 及, 志 共 願 同 服 投 務 入 宣 志 導 願 等 服 務 工 3. 作 本 行 部 列 建, 置 以 之 期 早 志 日 願 達 服 到 務 資 志 訊 工 整 臺 合 灣 系 統 之 願 暨 景, 重 預 大 計 災 捐 害 助 物 民 資 間 資 團 源 體 及 辦 志 理 工 志 人 願 力 服 整 務 合 教 網 育 絡 訓 平 練 臺 管 獎 理 勵 系 表 統 揚 軟 專 硬 題 體 研 維 討 護 會 網 志 站 願 管 服 理 務 及 會 更 報 新 及 宣 傳 推 廣 等 計 150 件 督 依 導 據 地 社 方 區 政 發 府 展 輔 工 導 作 6,761 綱 要 之 個 規 社 定 區, 發 推 展 動 協 各 會 項, 社 培 區 訓 建 社 設 區 工 專 作 業, 人 建 力 構, 社 以 會 強 福 化 利 其 社 組 區 織 化 功 基 能 礎, 運 辦 用 理 社 相 會 關 資 研 源 討, 會 培 養 座 社 談 區 會 意 與 識 觀, 摩 促 會 進 等 社 區 整 體 建 設 與 福 祉 推 依 動 據 社 公 會 益 福 勸 利 募 社 條 區 例 化 及, 相 鼓 關 勵 子 關 法 懷, 及 辦 照 理 顧 勸 社 募 區 團 中 體 之 公 老 益 人 勸 募 兒 申 童 請 青 案 少 件 年 審 查 婦 女 許 及 可 身 心 財 障 務 礙 查 者 核 等 弱, 勢 並 族 捐 群 助, 民 建 間 立 團 社 體 區 辦 福 理 利 公 服 益 務 勸 網 募 絡 法, 令 改 研 善 討 社 區 座 居 談 民, 經 加 濟 強 生 民 活 眾, 正 提 確 升 捐 社 款 區 理 居 念 民, 生 與 活 強 品 化 質 團 體 責 信 7. 有 效 管 理 勸 募 行 為, 監 督 勸 募 團 體 捐 款 專 案 運 用 情 形, 加 強 捐 款 運 用 透 明 度 與 團 體 責 信, 以 妥 善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保 障 捐 款 者 權 益 預 算 金 額 179,425 預 期 成 果 : 1. 落 實 並 提 升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證 照 繼 續 教 育 制 度, 預 計 核 發 ( 專 科 )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600 張,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及 業 務 年 資 審 查 計 1,000 件, 審 認 開 課 單 位 及 個 人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計 2,100 件 2. 加 強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訓 練, 提 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服 務 對 象 權 益, 預 計 捐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社 工 研 習 訓 練 計 40 件 3.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進 用 366 名 約 聘 社 工 人 力, 提 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品 質 4. 加 強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志 願 服 務 制 度, 以 激 勵 社 會 大 眾 發 揮 助 人 最 樂, 服 務 最 榮 之 精 神, 共 同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行 列, 以 期 早 日 達 到 志 工 臺 灣 之 願 景, 預 計 捐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教 育 訓 練 獎 勵 表 揚 專 題 研 討 會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及 宣 傳 推 廣 等 計 150 件 5.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輔 導 6,761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培 訓 社 區 專 業 人 力, 以 強 化 其 組 織 功 能,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培 養 社 區 意 識, 促 進 社 區 整 體 建 設 與 福 祉 6.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鼓 勵 關 懷 及 照 顧 社 區 中 之 老 人 兒 童 青 少 年 婦 女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弱 勢 族 群, 建 立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網 絡, 改 善 社 區 居 民 經 濟 生 活, 提 升 社 區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7. 有 效 管 理 勸 募 行 為, 監 督 勸 募 團 體 捐 款 專 案 運 用 情 形, 加 強 捐 款 運 用 透 明 度 與 團 體 責 信, 以 妥 善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保 障 捐 款 者 權 益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142, 業 務 費 5,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1,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2,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137,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90,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39,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805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1. 依 據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暨 社 會 工 作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及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辦 法 等 相 關 子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制 度 規 劃 所 需 通 訊 費 80 千 元 社 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費 580 千 元 保 險 費 5 千 元 出 席 費 及 評 鑑 裁 判 費 561 千 元 物 品 5 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28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200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300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3 千 元, 共 計 2,107 千 元 2. 委 辦 費 2,87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之 審 查 認 定 相 關 事 宜 1,500 千 元 (2)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師 日 全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表 揚 980 千 元 (3)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及 業 務 年 資 審 查 工 作 390 千 元 3. 考 察 香 港 地 區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相 關 單 位 所 需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87 千 元 4.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30,201 千 元,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08
11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79,425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32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 建 立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志 願 服 務 14,884 制 度 0200 業 務 費 8, 水 電 費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1,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3,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2, 國 內 旅 費 運 費 38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1)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維 護 800 千 元 (2)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設 備 及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25,921 千 元 ( 直 轄 市 19,036 千 元, 臺 灣 省 6,835 千 元, 福 建 省 50 千 元 ) (3) 補 助 部 立 社 福 機 構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1,000 千 元 (4) 捐 助 國 內 團 體 投 保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2,480 千 元 5. 獎 補 助 費 107,729 千 元, 包 括 : (1)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進 用 社 工 人 力 366 人 92,2 15 千 元 ( 直 轄 市 59,086 千 元, 臺 灣 省 32,3 74 千 元, 福 建 省 755 千 元 ) (2) 補 助 新 北 市 政 府 設 置 627 燒 燙 傷 專 案 管 理 中 心 業 務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12,831 千 元 (3) 捐 助 國 內 團 體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員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教 育 訓 練 職 前 及 在 職 訓 練, 捐 助 偏 遠 地 區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社 會 工 作 員 服 務 費 及 專 業 進 修 等 1,693 千 元 (4) 捐 助 國 內 團 體 配 合 社 會 工 作 師 日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表 揚 社 會 工 作 推 廣 及 社 會 工 作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990 千 元 1.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及 替 代 役 管 理 等 所 需 水 電 費 121 千 元 通 訊 費 100 千 元 影 印 機 租 金 91 千 元 保 險 費 10 千 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等 委 員 之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63 千 元 物 品 10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350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100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430 千 元 運 費 38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5 千 元, 共 計 3,508 千 元 2. 委 辦 費 3,56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訓 練 2,110 千 元 (2)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700 千 元 (3) 辦 理 國 際 志 工 日 志 願 服 務 表 揚 活 動 750 千 元 3. 全 國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網 站 維 護 費 1,20 0 千 元 4. 重 大 災 害 物 資 資 源 及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網 站 平 臺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費 600 千 元 109
11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79,425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95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1,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獎 補 助 費 4,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 獎 勵 及 慰 問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20, 業 務 費 2, 通 訊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1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4, 獎 勵 及 慰 問 3,200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5.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及 重 大 災 害 物 資 資 源 及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網 站 平 臺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伺 服 器 主 機 應 用 程 式 伺 服 器 主 機 及 磁 碟 陣 列 儲 存 系 統 汰 換 1,643 千 元 ( 資 本 門 ) 6. 獎 補 助 費 4,373 千 元 ( 經 常 門 4,094 千 元, 資 本 門 279 千 元 ), 包 括 : (1) 捐 助 國 內 團 體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研 習 訓 練 獎 勵 表 揚 觀 摩 聯 誼 及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等 相 關 措 施 3,494 千 元 (2) 捐 助 國 內 團 體 充 實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資 訊 設 備 279 千 元 ( 資 本 門 ) (3) 獎 勵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評 鑑 及 競 賽 活 動 績 優 之 團 體 600 千 元 ( 獎 勵 金 ) 1.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及 配 合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所 需 通 訊 費 143 千 元 影 印 機 等 租 金 110 千 元 物 品 80 千 元 評 鑑 績 優 社 區 獎 牌 資 料 影 印 及 資 料 處 理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200 千 元, 共 計 533 千 元 2. 推 動 各 項 社 區 建 設 工 作, 建 構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基 礎 與 配 合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辦 理 相 關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及 社 區 評 鑑 等 所 需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稿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410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10 千 元, 共 計 420 千 元 3. 委 託 辦 理 績 優 社 區 表 揚 等 活 動 900 千 元 4. 寄 送 相 關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及 社 區 評 鑑 等 資 料 所 需 運 費 30 千 元 5.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相 關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社 區 評 鑑 實 地 查 訪 及 配 合 毒 品 防 制 與 視 導 考 評 等 所 需 國 內 旅 費 700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28 千 元, 共 計 728 千 元 6. 捐 助 國 內 團 體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研 習 訓 練 觀 摩 社 區 意 識 凝 聚 活 動 福 利 社 區 化 及 旗 艦 型 計 畫 14,758 千 元 7. 獎 勵 社 區 評 鑑 績 優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3,200 千 110
11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79,425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 公 益 勸 募 管 理 業 務 費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獎 補 助 費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66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元 ( 獎 勵 金 ) 1. 辦 理 公 益 勸 募 管 理 等 業 務 所 需 通 訊 費 15 千 元 資 訊 服 務 費 335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出 席 費 5 千 元 物 品 6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1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18 千 元, 共 計 392 千 元 2. 委 託 辦 理 稽 核 經 許 可 辦 理 勸 募 活 動 之 團 體 募 得 款 項 使 用 情 形 520 千 元 3. 捐 助 國 內 社 福 團 體 辦 理 勸 募 管 理 及 自 律 責 信 研 習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等 活 動 66 千 元 111
11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有 補 效 助 督 家 導 庭 及 暴 推 力 動 及 性 騷 侵 擾 害 防 家 治 庭 基 暴 金 力, 辦 性 理 侵 家 害 庭 防 暴 治 力 與 兒 性 童 侵 及 害 少 年 性 保 騷 護 擾 與 防 性 治 剝 與 削 老 防 人 制 工 身 作 心, 障 提 礙 高 者 相 被 關 害 行 人 政 保 效 護 率 服 及 務 服 方 務 案 品 ; 質 網 路 合 作 與 協 調 教 育 宣 導 及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之 規 劃 2. 落 實 推 性 動 騷 擾 督 導 家 及 庭 相 暴 關 力 法 規 性 之 侵 研 害 訂 兒 童 及 少 年 老 人 與 2. 身 兒 心 童 障 及 礙 少 被 年 害 保 者 護 之 與 保 性 護 剝 削 防 制 推 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訂 3. 強 化 社 會 大 眾 性 騷 擾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防 治 老 人 與 3. 身 其 心 他 障 有 礙 關 者 保 護 兒 服 童 務 及 事 少 項 年 保 護 與 性 剝 削 防 制 觀 念 4. 暢 通 113 保 護 專 線 之 通 報 及 諮 詢 窗 口 5. 提 升 各 級 政 府 處 理 保 護 案 件 之 效 能 6. 加 強 防 治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以 保 障 被 害 人 權 益 7. 捐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被 害 人 保 護 推 廣 教 育 及 培 育 民 間 資 源 計 畫, 深 植 在 地 資 源, 整 合 相 關 服 務, 以 符 人 民 需 求 預 算 金 額 298,481 預 期 成 果 : 1. 有 效 督 導 及 推 動 性 騷 擾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防 治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性 剝 削 防 制 工 作, 提 高 相 關 行 政 效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2. 落 實 性 騷 擾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老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被 害 者 之 保 護 3. 強 化 社 會 大 眾 性 騷 擾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防 治 老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性 剝 削 防 制 觀 念 4. 暢 通 113 保 護 專 線 之 通 報 及 諮 詢 窗 口 5. 提 升 各 級 政 府 處 理 保 護 案 件 之 效 能 6. 加 強 防 治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以 保 障 被 害 人 權 益 7. 捐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被 害 人 保 護 推 廣 教 育 及 培 育 民 間 資 源 計 畫, 深 植 在 地 資 源, 整 合 相 關 服 務, 以 符 人 民 需 求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推 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195, 獎 補 助 費 195,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95, 推 展 兒 少 保 護 及 處 遇 輔 導 業 務 102, 業 務 費 10,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2, 一 般 事 務 費 7, 獎 補 助 費 92,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56,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33,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 獎 勵 及 慰 問 138 保 護 服 務 司 1. 為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自 105 年 起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設 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基 金 來 源 除 包 括 來 自 家 庭 成 員 間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所 支 付 之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及 認 罪 協 商 金 外, 並 由 國 庫 撥 補 挹 注, 辦 理 推 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2. 補 助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人 力 被 害 人 保 護 扶 助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及 教 育 推 廣 等 相 關 業 務 195,741 千 元 ( 經 常 門 194,477 千 元, 資 本 門 1,264 千 元 ) 保 護 服 務 司 1.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法 制 研 修 調 查 評 估 家 庭 處 遇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教 育 訓 練 及 推 廣 等 業 務 1,399 千 元 2.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性 剝 削 防 制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之 訓 練 及 推 廣 等 3,184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1,000 千 元 ) 3. 配 合 辦 理 iwin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網 路 及 媒 體 安 全 推 廣 教 育 與 服 務 等 2, 000 千 元 4.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處 遇 輔 導 業 務 所 需 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等 44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688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460 千 元 ), 共 計 1,128 千 元 5. 委 辦 費 2,50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預 防 輔 導 評 估 處 置 等 計 畫 1,000 千 元 112
11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298,481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 辦 理 失 蹤 兒 少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營 運 及 管 理 1,500 千 元 6. 獎 補 助 費 92,529 千 元, 包 括 : (1)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保 護 性 社 工 人 力 計 畫 91,39 1 千 元 ( 直 轄 市 56,878 千 元, 臺 灣 省 33,67 1 千 元, 福 建 省 842 千 元 ) (2) 捐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網 路 安 全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及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1,000 千 元 (3) 獎 勵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工 作 及 社 區 預 防 方 案 等 138 千 元 ( 獎 勵 金 ) 113
12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一 般 行 政 計 畫 內 容 : 配 合 業 務 辦 理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工 以 作 確 保 各 相 關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預 算 金 額 882,603 預 期 成 果 : 配 合 業 務 辦 理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以 確 保 各 相 關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 員 維 持 767, 人 事 費 767,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6,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416,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57,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22, 獎 金 122, 其 他 給 與 11, 加 班 值 班 費 27,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53, 保 險 51,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114, 業 務 費 104,092 人 事 處 本 項 計 需 經 費 767,969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人 員 待 遇 502,427 千 元 ; 預 算 員 額 677 人, 包 括 政 務 人 員 3 人 職 員 523 人 駐 警 3 人 駕 駛 15 人 技 工 14 人 工 友 25 人 聘 用 人 員 66 人 及 約 僱 人 員 28 人 2. 各 項 獎 金 122,188 千 元, 包 括 : (1) 考 績 獎 金 46,471 千 元 (2) 特 殊 功 勳 獎 賞 1,045 千 元 (3)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65,132 千 元 (4) 其 他 業 務 獎 金 9,540 千 元 3. 加 班 值 班 費 及 其 他 給 與 38,793 千 元, 包 括 : (1) 員 工 超 時 加 班 費 12,441 千 元 (2) 員 工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14,863 千 元 (3) 值 班 費 437 千 元 (4) 休 假 補 助 11,052 千 元 4. 員 工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53,253 千 元, 包 括 : (1) 政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378 千 元 (2)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36,632 千 元 (3) 約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3,427 千 元 (4) 工 友 ( 含 技 工 駕 駛 )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1 2,816 千 元 5. 政 府 負 擔 之 員 工 保 險 費 51,308 千 元, 包 括 :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32,24 9 千 元 (2)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保 險 費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13,57 5 千 元 (3) 勞 工 保 險 保 險 費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5,482 千 元 (4) 一 般 團 體 保 險 保 險 費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2 千 元 部 內 各 單 位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推 展 所 需 經 費 114,634 千 元, 編 列 如 下 : 114
12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金 額 882,603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01 教 育 訓 練 費 水 電 費 19, 通 訊 費 11, 權 利 使 用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稅 捐 及 規 費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 物 品 9, 一 般 事 務 費 41,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4, 國 內 旅 費 3,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特 別 費 1, 設 備 及 投 資 8,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雜 項 設 備 費 1, 獎 補 助 費 2, 獎 勵 及 慰 問 2, 業 務 費 104,092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552 千 元 (2) 辦 公 大 樓 及 檔 案 室 水 電 費 19,677 千 元 (3) 郵 資 電 話 及 傳 真 等 通 訊 費 11,614 千 元 (4) 購 買 法 源 法 律 網 之 權 利 使 用 費 17 千 元 (5) 薪 資 出 納 採 購 資 訊 及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等 管 理 系 統 之 維 護 經 費 836 千 元 ( 經 常 門 ) (6) 影 印 機 等 事 務 機 器 租 金 353 千 元 (7) 公 務 用 車 輛 使 用 牌 照 稅 及 燃 料 使 用 費 等 規 費 258 千 元 (8) 保 險 費 623 千 元 (9) 顧 問 兼 職 費 716 千 元 (10) 研 發 替 代 役 7 人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577 千 元 (11) 採 購 稽 核 委 員 及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委 員 實 地 查 核 召 開 訴 願 法 規 等 專 家 學 者 會 議 及 舉 辦 各 類 活 動 所 需 出 席 審 查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等 2,785 千 元 (12) 油 料 ( 汽 油 液 化 石 油 氣 ) 辦 公 用 品 文 具 紙 張 及 報 章 雜 誌 等 物 品 9,412 千 元 (13)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1,354 千 元 ); 保 全 清 潔 總 機 檔 案 掃 描 及 人 力 派 遣 等 委 外 人 力 經 費 (15,137 千 元 ); 舉 辦 各 類 活 動 會 議 之 各 項 雜 支 各 類 文 件 印 製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辦 公 及 公 共 區 域 維 護 管 理 等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所 需 一 般 事 務 費 41,325 千 元 (14) 辦 公 房 舍 修 繕 費 331 千 元 (15) 車 輛 保 養 費 及 辦 公 器 具 維 護 869 千 元 (16) 機 電 消 防 空 調 設 備 電 梯 門 禁 及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等 設 備 維 修 及 保 養 4,652 千 元 (17) 洽 公 國 內 旅 費 3,746 千 元 (18) 物 品 運 費 190 千 元 (19) 短 程 車 資 380 千 元 115
12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金 額 882,603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0) 特 別 費 1,179 千 元, 包 括 : <1> 部 長 特 別 費 477 千 元 <2> 次 長 特 別 費 702 千 元 (3 人 ) 2. 設 備 及 投 資 8,418 千 元, 包 括 : (1) 整 修 檔 案 庫 房 及 辦 公 房 舍 等 經 費 6,100 千 元 (2) 薪 資 出 納 採 購 資 訊 及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等 管 理 系 統 之 功 能 增 修 經 費 1,237 千 元 ( 資 本 門 ) (3) 辦 公 事 務 設 施 汰 舊 換 新 購 置 一 般 事 務 性 設 備 及 相 關 設 備 等 經 費 1,081 千 元 3. 獎 補 助 費 : 退 休 退 職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2,124 千 元 (6 千 元 354 人 ) 116
12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開 提 創 供 全 具 民 體 均 之 等 法 健 令 康 依 照 據 護, 計 並 畫 擴 總 充 經 及 費 維 4,130,382 護 資 訊 管 千 理 元 系, 統 分, 4 以 年 辦 利 理 管,102 制 與 至 執 104 行, 年 加 度 強 已 醫 編 事 列 人 3,120,651 員 與 醫 療 千 機 元 構, 之 本 管 年 理 度, 續 以 編 維 最 護 後 國 1 年 民 經 健 費 康 1,009,731, 提 高 醫 療 千 服 元 務, 品 其 質 中 本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635, 千 落 元 實, 175 另 家 分 衛 別 生 編 財 列 團 於 法 人 公 基 費 金 生 會 培 之 育 監 工 督 作 管 660 理, 千 促 元 進 其 公 心 理 益 及 績 口 效 腔 ; 健 完 康 成 業 87 務 家 1,628 醫 療 財 千 團 元 法 人 及 護 醫 理 療 及 社 健 團 康 法 照 人 護 財 業 務 報 320,834 告 審 查, 千 以 元 落 實 各 綜 法 合 人 規 之 劃 監 業 督 務 管 3,843 理 千 元 國 際 衛 3. 生 預 業 計 務 辦 19,392 理 替 代 役 千 專 元 業 及 訓 練 醫 7 院 場 營, 運 以 業 提 務 升 27,445 役 男 專 業 千 知 元 識 ; 1. 管 醫 理 政 幹 法 部 規 專 與 業 醫 訓 事 練 人 2 員 場 及, 機 以 構 加 管 強 理 管 理 幹 部 領 導 統 御 之 能 2. 力 醫, 療 藉 業 以 務 協 督 助 導 役 管 男 理 之 管 理 完 醫 成 療 170 替 代 家 役 次 醫 院 之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工 作, 以 4. 提 健 升 全 醫 療 服 衛 務 生 品 體 質 系 ;( 開 辦 創 理 全 至 民 少 均 4 場 等 次 健 評 康 鑑 照 委 護 員 計 相 畫 關 與 訓 醫 練 院 課 評 程 鑑, 及 與 教 會 學 者 醫 達 院 600 評 鑑 人 實 次 地 ; 評 累 鑑 計 450 畫 家 ) 示 範 診 所 參 與 健 康 5. 照 提 護 升 網 醫 絡 事 ; 機 推 構 廣 服 病 務 人 品 安 質 全 ( 開 通 創 報 全 系 民 統 均, 等 通 健 報 康 件 照 數 護 達 計 62,000 畫 ) 6. 件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及 補 5. 健 助 保 醫 卡 療 加 發 註 展 器 基 官 金 捐 辦 贈 理 意 臨 願 床 人 醫 數 事 達 人 15,000 員 培 訓 人 計 ; 畫 推 ) 動 醫 療 機 7. 構 健 廢 全 棄 緊 物 急 減 醫 量 療 與 照 資 護 源 網 回 絡 收 ( 開 工 創 作 全, 民 並 均 輔 等 導 健 20 康 家 照 醫 護 療 計 機 畫 構 ) 進 8. 行 推 廢 動 棄 國 物 際 及 健 廢 康 水 產 自 業 主 管 理 6. 完 成 1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人 數 達 1,200 名 ; 建 立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之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並 建 立 定 期 醫 事 人 力 評 估 機 制 7. 推 廣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設 置, 每 十 萬 人 口 達 25 臺 ;86% 次 醫 療 區 域 有 中 度 級 ( 含 ) 以 上 之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8.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招 商 會 議 3 場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預 期 成 果 : 1. 提 供 具 體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擴 充 及 維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以 利 管 制 與 執 行, 加 強 醫 事 人 員 與 醫 療 機 構 之 管 理, 以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提 高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2. 落 實 175 家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之 監 督 管 理, 促 進 其 公 益 績 效 ; 完 成 87 家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財 務 報 告 審 查, 以 落 實 各 法 人 之 監 督 管 理 3. 預 計 辦 理 替 代 役 專 業 訓 練 7 場, 以 提 升 役 男 專 業 知 識 ; 管 理 幹 部 專 業 訓 練 2 場, 以 加 強 管 理 幹 部 領 導 統 御 之 能 力, 藉 以 協 助 役 男 之 管 理 4. 完 成 170 家 次 醫 院 之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工 作, 以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 辦 理 至 少 4 場 次 評 鑑 委 員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與 會 者 達 600 人 次 ; 累 計 450 家 示 範 診 所 參 與 健 康 照 護 網 絡 ; 推 廣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通 報 件 數 達 62,000 件 5. 健 保 卡 加 註 器 官 捐 贈 意 願 人 數 達 15,000 人 ; 推 動 醫 療 機 構 廢 棄 物 減 量 與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並 輔 導 20 家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廢 棄 物 及 廢 水 自 主 管 理 6. 完 成 1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人 數 達 1,200 名 ; 建 立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之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並 建 立 定 期 醫 事 人 力 評 估 機 制 7. 推 廣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設 置, 每 十 萬 人 口 達 25 臺 ;86% 次 醫 療 區 域 有 中 度 級 ( 含 ) 以 上 之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8.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招 商 會 議 3 場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醫 政 法 規 與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構 管 16,159 理 0200 業 務 費 15,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2,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 委 辦 費 8,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656 醫 事 司 1. 製 作 醫 政 管 理 業 務 醫 政 管 理 法 規 等 所 需 通 訊 費 45 千 元 出 席 費 75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8 千 元 及 物 品 45 千 元, 共 計 223 千 元 2. 辦 理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及 後 續 管 理 相 關 審 查 所 需 出 席 評 鑑 裁 判 費 184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1 千 元, 共 計 185 千 元 3. 輔 導 及 加 強 美 容 醫 學 管 理 及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業 務 管 理, 成 立 醫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及 覆 審 委 員 會 醫 事 人 員 特 考 審 查 所 需 評 鑑 裁 判 費 6 千 元 兼 職 費 5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通 訊 費 38 千 元 物 品 9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0 千 元 教 育 訓 練 費 27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6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4 38 千 元, 共 計 652 千 元 4. 召 開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鑑 定 小 組 ) 所 需 評 鑑 裁 判 費 1,993 千 元 兼 職 費 2,03 4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通 訊 費 90 千 元 物 品 49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97 千 元 教 育 訓 練 費 63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9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10 千 元, 共 計 4,447 千 元 117
12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 醫 療 業 務 督 導 管 理 7, 業 務 費 6,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2,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2,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381 醫 事 司 5. 召 開 醫 學 倫 理 委 員 會 所 需 兼 職 費 28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5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2 千 元, 共 計 55 千 元 6. 辦 理 核 發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及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作 業 所 需 印 刷 費 91 千 元 外 包 鍵 入 費 1,064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 及 通 訊 費 138 千 元, 共 計 1,293 千 元 7. 委 辦 費 8,648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全 國 醫 政 研 討 會 1,000 千 元 (2) 辦 理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及 相 關 法 規 推 廣 訓 練 計 畫 等 7,205 千 元 (3) 辦 理 個 人 隱 私 保 護 相 關 計 畫 443 千 元 8. 捐 助 醫 療 衛 生 團 體 辦 理 醫 療 奉 獻 獎 選 拔 績 優 醫 事 人 員 表 揚 及 醫 學 教 育 推 廣 等 相 關 工 作 656 千 元 1.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業 務 督 導 管 理 所 需 出 席 費 15 千 元 物 品 9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051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460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12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9 千 元, 共 計 1,096 千 元 2. 影 印 機 租 金 524 千 元 3. 召 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諮 議 小 組 委 員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兼 職 費 10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5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1,30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1,136 千 元 ), 共 計 1,450 千 元 4. 研 發 替 代 役 3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094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3 千 元, 共 計 1,097 千 元 5.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通 訊 測 試 業 務 所 需 一 般 事 務 費 88 千 元 及 通 訊 費 20 千 元, 共 計 108 千 元 6.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年 會 (ISQ ua) 所 需 國 外 旅 費 126 千 元 7. 建 置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所 需 系 統 開 發 381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171 千 元, 共 計 552 千 元 8. 委 辦 費 2,24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財 務 報 告 審 查 作 業 1,399 千 元 (2) 辦 理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事 務 輔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118
12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 醫 療 替 代 役 6, 業 務 費 5, 教 育 訓 練 費 4, 水 電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雜 項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108, 業 務 費 107,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01,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912 醫 事 司 醫 事 司 計 畫 841 千 元 9.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團 體 會 員 會 費 5 千 元 1. 辦 理 替 代 役 之 各 項 活 動 及 訪 查 工 作 等 所 需 文 具 紙 張 18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38 千 元 車 輛 租 金 144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656 千 元, 共 計 856 千 元 2. 辦 理 替 代 役 役 男 管 理 幹 部 專 業 訓 練 所 需 教 育 訓 練 費 4,253 千 元 講 座 鐘 點 費 出 席 費 等 333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5 千 元, 共 計 4,591 千 元 3. 替 代 役 役 男 宿 舍 修 繕 費 31 千 元 水 電 費 360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33 千 元, 共 計 424 千 元 4. 捐 助 本 島 離 外 島 地 區 役 男 所 需 交 通 補 助 16 0 千 元 1. 建 置 區 域 整 合 性 醫 療 體 系, 聘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建 構 醫 療 網 執 行 評 估 所 需 出 席 費 153 千 元 通 訊 費 14 千 元 物 品 27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48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207 千 元, 共 計 449 千 元 2. 召 開 醫 療 品 質 及 病 人 安 全 相 關 會 議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 醫 療 資 源 小 組 ) 所 需 專 家 兼 職 費 20 0 千 元 出 席 費 168 千 元 通 訊 費 9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20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162 千 元, 共 計 840 千 元 3. 召 開 醫 院 評 鑑 諮 詢 或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及 推 展 醫 院 評 鑑 改 革 業 務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114 千 元 通 訊 費 18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37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1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7 千 元, 共 計 217 千 元 4. 研 發 替 代 役 9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385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7 千 元, 共 計 5,392 千 元 5. 委 辦 費 101,025 千 元 ( 經 常 門 100,168 千 元, 119
12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5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75, 業 務 費 17,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2,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2,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685 資 本 門 857 千 元 ), 包 括 : (1) 辦 理 建 構 整 合 性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網 絡 相 關 業 務 19,462 千 元 (2) 辦 理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或 醫 療 品 質 等 相 關 業 務 計 畫 或 研 討 會 12,983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1, 500 千 元 ) (3) 辦 理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實 地 評 鑑 審 查 14,031 千 元 ( 經 常 門 13,984 千 元, 資 本 門 47 千 元 ) (4) 辦 理 評 鑑 作 業 及 合 格 醫 院 追 蹤 輔 導 訪 查 醫 院 評 鑑 制 度 改 革 委 員 遴 選 及 評 核 訓 練 複 評 等 相 關 會 議 及 計 畫 20,750 千 元 ( 經 常 門 19,940 千 元, 資 本 門 810 千 元 ) (5) 辦 理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相 關 計 畫 27,108 千 元 (6) 辦 理 區 域 醫 療 或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網 絡 相 關 規 劃 或 成 效 評 估 等 計 畫 1,566 千 元 (7) 辦 理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觀 念 推 廣 計 畫 3,060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200 千 元 ) (8) 辦 理 醫 療 相 關 政 策 規 劃 等 計 畫 966 千 元 (9) 辦 理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輔 導 訪 視 相 關 計 畫 1,099 千 元 6. 獎 補 助 費 912 千 元, 包 括 : (1) 捐 助 相 關 機 構 及 團 體 辦 理 醫 療 ( 事 ) 機 構 及 人 員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或 研 習 會 500 千 元 (2) 捐 助 醫 療 機 構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病 人 安 全 推 廣 或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或 研 習 會 412 千 元 醫 事 司 1. 辦 理 器 官 捐 贈 與 移 植 相 關 計 畫 所 需 兼 職 費 10 0 千 元 出 席 費 10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38 千 元 通 訊 費 100 千 元 物 品 5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115 千 元, 共 計 703 千 元 2. 建 立 生 醫 科 技 管 理 機 制 召 開 人 體 試 驗 案 件 審 查 會 議 生 醫 諮 詢 會 議 及 人 體 生 物 資 料 庫 審 查 等 所 需 兼 職 費 100 千 元 出 席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等 423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0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100 千 元 通 訊 費 100 千 元 物 品 50 千 元 120
12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51 委 辦 費 11,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5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9,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17,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1,209, 業 務 費 26, 資 訊 服 務 費 5,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9,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65 醫 事 司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50 千 元, 共 計 1,023 千 元 3. 辦 理 醫 療 廢 棄 物 相 關 會 議 計 畫 案 審 查 之 專 家 出 席 及 計 畫 審 查 費 162 千 元 4. 研 發 替 代 役 4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2,555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45 千 元, 共 計 2,600 千 元 5. 器 官 捐 贈 喪 葬 補 助 管 理 系 統 與 安 寧 緩 和 及 器 官 捐 贈 意 願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582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2,000 千 元, 共 計 2,58 2 千 元 6. 委 辦 費 11,269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人 體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委 員 會 查 核 計 畫 ( 依 人 體 研 究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定 期 查 核 審 查, 並 公 布 其 結 果 )6,000 千 元 (2) 辦 理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廢 水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及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輔 導 等 相 關 計 畫 5,269 千 元 7. 獎 補 助 費 57,271 千 元 ( 經 常 門 56,171 千 元, 資 本 門 1,100 千 元 ), 包 括 : (1)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辦 理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分 配 保 存 推 廣 工 作 及 器 官 移 植 分 配 系 統 功 能 之 增 修 與 維 護 3 9,771 千 元 ( 經 常 門 38,671 千 元, 資 本 門 1,100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10,000 千 元 ) (2) 捐 助 器 官 捐 贈 者 家 屬 喪 葬 補 助 費 17,500 千 元 1. 辦 理 醫 事 相 關 資 訊 整 合 管 理 系 統 之 功 能 開 發 與 維 護 所 需 系 統 開 發 2,082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4,208 千 元, 共 計 6,290 千 元 2. 醫 事 糾 紛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及 維 護 所 需 相 關 硬 體 設 備 系 統 開 發 668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300 千 元, 共 計 968 千 元 3. 住 院 醫 師 統 一 招 募 系 統 增 修 所 需 系 統 開 發 85 6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500 千 元, 共 計 1,356 千 元 4.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38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10 千 元, 共 計 648 千 元 121
12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3,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3, 獎 補 助 費 1,180,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062,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06,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10,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105, 業 務 費 84,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130 醫 事 司 5. 召 開 醫 師 人 力 諮 議 及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諮 議 委 員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兼 職 費 600 千 元 出 席 費 12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65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90 千 元, 共 計 875 千 元 6. 委 辦 費 19,746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及 相 關 計 畫 1 1,366 千 元 (2) 辦 理 住 院 醫 師 統 一 招 募 計 畫 2,229 千 元 (3) 辦 理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及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648 千 元 (4) 辦 理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師 資 培 育 及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建 置 輔 導 計 畫 4,068 千 元 (5) 辦 理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推 廣 及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改 善 輔 導 等 計 畫 1,435 千 元 7. 獎 補 助 費 1,180,085 千 元, 包 括 : (1) 補 助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臨 床 醫 事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850,000 千 元 (2) 補 ( 捐 ) 助 教 學 醫 院 辦 理 一 般 醫 學 及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 包 含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推 廣 及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改 善 等 )291,512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97,636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93,8 76 千 元 ) (3) 補 ( 捐 ) 助 醫 療 機 構 及 相 關 團 體 建 立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及 一 般 醫 學 臨 床 教 學 實 務 訓 練 27,207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5,2 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2,007 千 元 ) (4) 捐 助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培 育 規 劃 等 相 關 計 畫 1,094 千 元 (5) 捐 助 醫 事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10, 272 千 元 1.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業 務 相 關 會 議 及 訪 查 等 所 需 出 席 費 100 千 元 兼 職 費 10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9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47 千 元 及 通 訊 費 130 千 元, 共 計 577 千 元 2.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相 關 會 議 之 122
12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15 資 訊 服 務 費 4,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78,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1,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雜 項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18,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4,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13,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07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116 千 元 3. 充 實 本 部 急 救 訓 練 相 關 設 施 ( 包 括 急 救 設 備 教 學 設 備 及 資 訊 設 施 等 ) 及 辦 理 急 救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所 需 講 座 鐘 點 費 90 千 元 訓 練 用 材 料 物 品 60 千 元 及 急 救 設 備 92 千 元, 共 計 242 千 元 4.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通 訊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160 千 元 5. 緊 急 醫 療 暨 急 救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所 需 系 統 開 發 等 1,731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4,900 千 元, 共 計 6,631 千 元 6.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38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2 千 元, 共 計 640 千 元 7. 委 辦 費 78,366 千 元 ( 經 常 門 70,123 千 元, 資 本 門 8,243 千 元 ), 包 括 : (1) 辦 理 區 域 緊 急 醫 療 應 變 中 心 計 畫 62,451 千 元 ( 經 常 門 55,095 千 元, 資 本 門 7,356 千 元 ) (2) 辦 理 急 救 教 育 技 能 與 知 能 推 動 及 教 材 編 定 3,415 千 元 ( 經 常 門 2,528 千 元, 資 本 門 887 千 元 ) (3) 辦 理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等 4,400 千 元 (4) 辦 理 臨 床 毒 藥 物 諮 詢 檢 驗 中 心 計 畫, 提 供 24 小 時 中 毒 諮 詢 服 務 緊 急 醫 療 特 定 解 毒 劑 供 應 等 業 務 8,100 千 元 8. 獎 補 助 費 18,815 千 元 ( 經 常 門 12,739 千 元, 資 本 門 6,076 千 元 ), 包 括 : (1)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機 關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相 關 工 作 18,258 千 元 ( 經 常 門 12,182 千 元, 資 本 門 6,076 千 元 ): <1>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4,224 千 元 ( 經 常 門 2,814 千 元, 資 本 門 1,410 千 元 ) <2>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13,743 千 元 ( 經 常 門 9,154 千 元, 資 本 門 4,589 千 元 ) <3>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291 千 元 ( 經 常 門 2 14 千 元, 資 本 門 77 千 元 ) (2) 補 ( 捐 ) 助 醫 療 機 構 及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醫 院 安 全 及 災 害 防 救 等 相 關 123
13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政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586,84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8 推 動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57, 業 務 費 57,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2,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1,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47,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1, 短 程 車 資 466 演 習 474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5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24 千 元 ) (3) 捐 助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急 救 相 關 事 宜 83 千 元 醫 事 司 1.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之 招 商 作 業 所 需 通 訊 費 35 6 千 元 出 席 費 585 千 元 保 險 費 112 千 元 物 品 45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507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40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466 千 元, 共 計 3,91 6 千 元 2. 臺 灣 國 際 醫 療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操 作 維 護 費 2,00 0 千 元 3. 辦 理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建 置 計 畫 租 金 1,853 千 元 4. 委 辦 費 47,80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運 作 計 畫 21,300 千 元 (2)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園 區 布 局 規 劃 相 關 計 畫 13,000 千 元 (3) 辦 理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8,0 00 千 元 (4)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政 策 及 重 要 措 施 宣 導 5,500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 5. 國 外 旅 費 1,931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健 康 產 業 赴 美 洲 宣 導 招 商 807 千 元 (2) 辦 理 健 康 產 業 赴 亞 洲 地 區 宣 導 招 商 269 千 元 (3) 辦 理 健 康 產 業 赴 歐 洲 宣 導 招 商 855 千 元 124
13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建 心 構 理 具 健 備 康 三 行 段 政 五 管 級 理 多 元 化 及 跨 專 業 領 域 之 心 理 健 康 服 2. 務 加 體 強 系 心, 理 並 健 完 康 成 促 心 進 理 工 健 作 康 網 之 區 域 劃 分 及 訂 定 功 能 任 務 3. 加 強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強 口 化 腔 各 預 直 防 轄 保 市 健 服 縣 務 ( 市 ) 政 府 心 理 健 康 行 政 人 員 及 專 業 人 力 之 質 與 量, 提 供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之 心 理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追 蹤 關 懷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平 均 年 訪 視 次 數 達 4.15 次 3. 規 劃 符 合 不 同 性 別 ( 含 性 別 少 數 ) 年 齡 層 城 鄉 地 域 及 特 殊 族 群 等 心 理 健 康 需 求 之 服 務 措 施, 提 升 藥 癮 戒 治 服 務 可 近 性, 提 供 藥 癮 戒 治 服 務 機 構 數 達 115 家 4. 發 現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高 風 險 群 有 關 心 理 健 康 之 需 求 及 精 神 疾 病 潛 在 問 題, 及 時 提 供 協 助 與 照 護 服 務, 並 提 升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處 遇 執 行 率 達 95% 5. 研 究 顯 示 牙 齒 塗 氟 可 有 效 降 低 齲 齒 28% 以 上, 預 計 約 有 萬 人 次 接 受 兒 童 塗 氟 服 務 及 口 腔 衛 生 指 導, 以 養 成 兒 童 良 好 口 腔 衛 生 習 慣, 提 升 兒 童 口 腔 健 康 預 算 金 額 946,268 預 期 成 果 : 1. 建 構 具 備 三 段 五 級 多 元 化 及 跨 專 業 領 域 之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體 系, 並 完 成 心 理 健 康 網 之 區 域 劃 分 及 訂 定 功 能 任 務 2. 強 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心 理 健 康 行 政 人 員 及 專 業 人 力 之 質 與 量, 提 供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之 心 理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追 蹤 關 懷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平 均 年 訪 視 次 數 達 4.15 次 3. 規 劃 符 合 不 同 性 別 ( 含 性 別 少 數 ) 年 齡 層 城 鄉 地 域 及 特 殊 族 群 等 心 理 健 康 需 求 之 服 務 措 施, 提 升 藥 癮 戒 治 服 務 可 近 性, 提 供 藥 癮 戒 治 服 務 機 構 數 達 115 家 4. 發 現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高 風 險 群 有 關 心 理 健 康 之 需 求 及 精 神 疾 病 潛 在 問 題, 及 時 提 供 協 助 與 照 護 服 務, 並 提 升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處 遇 執 行 率 達 95% 5. 研 究 顯 示 牙 齒 塗 氟 可 有 效 降 低 齲 齒 28% 以 上, 預 計 約 有 萬 人 次 接 受 兒 童 塗 氟 服 務 及 口 腔 衛 生 指 導, 以 養 成 兒 童 良 好 口 腔 衛 生 習 慣, 提 升 兒 童 口 腔 健 康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心 理 健 康 行 政 管 理 業 務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兼 職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8 02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547, 業 務 費 128,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1, 資 訊 服 務 費 3,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2,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3, 委 辦 費 92, 物 品 17, 一 般 事 務 費 3,476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衛 生 業 務 聯 繫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諮 詢 委 員 會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諮 議 會 成 癮 防 治 諮 議 會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管 理 業 務 及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兼 職 費 25 千 元 出 席 費 75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1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8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9 千 元 及 物 品 8 千 元, 共 計 16 6 千 元 2. 影 印 機 租 金 63 千 元 3. 印 製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藥 癮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手 冊 費 用 26 千 元 1. 國 民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總 經 費 2,173,765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1,688,560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485,205 千 元, 本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辦 理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自 殺 通 報 替 代 治 療 及 特 殊 族 群 等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擴 充 與 開 發 4,306 千 元 ( 資 本 門 ) (2) 鴉 片 類 藥 癮 病 人 替 代 治 療 藥 品 倉 儲 費 750 千 元 (3) 委 辦 費 91,570 千 元 ( 經 常 門 90,670 千 元, 資 本 門 900 千 元 ), 包 括 :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藥 癮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及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服 務 等 業 務 4,500 千 元 <2> 辦 理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8,000 千 元 125
13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946,26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91 國 內 旅 費 1, 國 外 旅 費 運 費 1, 設 備 及 投 資 4,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4, 獎 補 助 費 414,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65,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76,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3,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7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3,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85,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85,877 <3> 辦 理 安 心 專 線 相 關 業 務 經 費 20,000 千 元 <4> 辦 理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考 核 ( 含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系 統 建 置 )10,000 千 元 ( 經 常 門 9,100 千 元, 資 本 門 900 千 元 ) <5>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鑑 定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審 查 會 14,400 千 元 <6>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處 置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等 行 政 費 用 540 千 元 <7>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及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業 務 2,000 千 元 <8> 辦 理 精 神 醫 療 網 相 關 業 務 費 用 14,000 千 元 <9>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網 相 關 業 務 費 用 18,130 千 元 (4) 鴉 片 類 藥 癮 病 人 替 代 治 療 藥 品 費 17,117 千 元 (5) 鴉 片 類 藥 癮 病 人 替 代 治 療 藥 品 配 送 運 費 1,250 千 元 (6) 獎 補 助 費 370,212 千 元, 包 括 : <1>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機 構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藥 癮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及 自 殺 防 治 等 工 作 145,346 千 元 ( 直 轄 市 65, 073 千 元, 臺 灣 省 76,973 千 元, 福 建 省 3,300 千 元 ) <2> 補 ( 捐 ) 助 醫 療 機 構 民 間 機 構 及 團 體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及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等 相 關 業 務 16,000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8,0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8,000 千 元 ) <3> 補 ( 捐 ) 助 醫 療 機 構 民 間 機 構 及 團 體 辦 理 藥 酒 癮 戒 治 服 務 及 防 治 模 式 發 展 等 相 關 業 務 32,453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0,0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2,453 千 元 ) <4> 補 ( 捐 ) 助 精 神 衛 生 相 關 機 構 團 體 從 126
13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946,26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事 病 人 社 區 照 顧 支 持 及 復 健 等 服 務 4,730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21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520 千 元 ) <5> 濟 助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處 置 醫 療 費 用 83,806 千 元 <6> 濟 助 弱 勢 精 神 病 人 伙 食 及 醫 療 等 相 關 費 用 2,000 千 元 <7> 捐 助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高 風 險 家 庭 及 社 區 之 酒 癮 個 案 戒 治 處 遇 等 費 用 6,000 千 元 <8> 捐 助 鴉 片 類 藥 癮 病 人 替 代 治 療 醫 療 補 助 相 關 費 用 79,877 千 元 2. 辦 理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17,393 千 元,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衛 生 成 癮 防 治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審 查 費 及 稿 費 等 70 千 元 (2) 辦 理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精 神 衛 生 成 癮 防 治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費 10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150 千 元, 共 計 250 千 元 (3) 辦 理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成 癮 防 治 及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活 動 及 友 好 國 家 衛 生 人 員 來 臺 訪 問 等 相 關 費 用 750 千 元 (4)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藥 癮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政 策 宣 導 2,576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 (5) 保 險 費 60 千 元 (6) 辦 理 安 心 專 線 所 需 通 訊 費 用 1,900 千 元 (7) 辦 理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自 殺 通 報 替 代 治 療 及 特 殊 族 群 等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維 護 費 3,345 千 元 (8) 研 發 替 代 役 5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2,567 千 元 (9)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鑑 定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審 查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委 員 出 席 費 3,5 00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1,000 千 元, 共 計 4,50 127
13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946,26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 加 強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1, 業 務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口 腔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397, 業 務 費 1, 委 辦 費 1,345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0 千 元 (10) 參 加 2016 年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協 會 年 會 (APH A) 所 需 國 外 旅 費 135 千 元 (11) 委 辦 費 1,24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成 效 分 析 700 千 元 <2>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成 癮 防 治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研 討 會 540 千 元 3. 補 助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辦 理 家 暴 處 遇 防 治 計 畫 44,613 千 元 ( 經 常 門 44,591 千 元, 資 本 門 22 千 元 ) 1.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4,130,38 2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3, 120,651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1,00 9,731 千 元, 其 中 本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1,628 千 元, 另 分 別 編 列 於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660 千 元 醫 政 業 務 635,929 千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320,834 千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3,843 千 元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9,39 2 千 元 及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27,445 千 元, 本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委 託 辦 理 牙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認 定 計 畫 679 千 元 (2) 增 修 牙 醫 師 補 助 管 理 系 統 所 需 系 統 建 置 8 03 千 元 ( 資 本 門 ) (3) 捐 助 民 間 團 體 學 術 機 構 辦 理 一 般 牙 科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及 專 業 訓 練 等 相 關 業 務 146 千 元 2. 辦 理 口 腔 健 康 醫 學 委 員 會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醫 療 保 健 小 組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審 查 費 等 67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 千 元 物 品 8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32 千 元, 共 計 112 千 元 3. 影 印 機 租 金 42 千 元 4. 印 製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手 冊 10 千 元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之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本 期 及 調 整 前 期 所 需 經 費 397,010 千 元, 編 列 如 下 : 128
13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946,26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00 獎 補 助 費 395,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395, 委 託 辦 理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所 需 之 審 查 核 付 督 導 考 核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行 政 費 用 1,34 5 千 元 2. 獎 補 助 費 395,665 千 元, 包 括 : (1) 透 過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未 滿 6 歲 兒 童 每 年 2 次, 每 次 至 少 間 隔 6 個 月 之 牙 醫 師 專 業 牙 齒 塗 氟 服 務 口 腔 健 康 檢 查 及 口 腔 衛 生 教 育, 以 養 成 兒 童 良 好 口 腔 衛 生 習 慣 及 改 善 口 腔 健 康 狀 況, 所 需 經 費 274,725 千 元 ( 約 千 人 次 500 元 ) (2) 透 過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未 滿 12 歲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每 年 4 次, 每 次 至 少 間 隔 3 個 月 之 牙 醫 師 專 業 牙 齒 塗 氟 服 務 口 腔 健 康 檢 查 及 口 腔 衛 生 教 育, 以 養 成 兒 童 良 好 口 腔 衛 生 習 慣 及 改 善 口 腔 健 康 狀 況, 所 需 經 費 120,940 千 元 ( 約 千 人 次 500 元 ) 129
13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提 原 升 住 原 民 住 族 民 及 族 離 及 島 離 地 島 區 偏 醫 遠 療 地 保 區 健 民 行 眾 政 醫 工 療 作 服 務 品 質, 縮 短 2. 城 護 鄉 理 差 行 距 政 工 作 建 長 置 照 全 服 國 務 完 量 善 能 長 提 照 升 服 計 務 畫 體 系, 確 保 服 務 之 優 質 普 及 化 4. 推 多 動 元 長 化 照 服 社 務 區 體 化 系 及 可 長 負 照 擔 服 性 務 網 業 務 強 開 化 創 照 全 顧 民 管 均 理 等 機 健 制 康 及 照 長 護 照 計 人 畫 力 總 培 經 訓 費, 4,130,382 提 升 專 業 千 知 元 能, 分 以 4 提 年 供 辦 適 理 切,102 服 務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3,120,651 千 元, 本 年 度 4. 強 續 化 編 護 最 理 後 人 1 年 力 經 資 費 源 1,009,731 發 展 及 護 理 千 人 元 員, 專 其 業 中 知 本 能 工, 作 辦 計 理 畫 專 編 科 列 護 320,834 理 師 培 千 育 元 及, 甄 另 審 分 工 別 作 編, 列 進 於 而 提 公 升 費 照 生 護 培 品 育 質 工 作 660 千 5. 加 元 強 原 住 醫 民 政 族 業 及 務 離 635,929 島 地 區 醫 千 療 元 保 健 服 心 務 理, 及 充 口 實 腔 原 健 住 康 民 業 族 及 務 離 1,628 島 偏 遠 千 地 元 區 醫 療 綜 照 合 護 規, 劃 以 業 達 務 醫 3,843 療 資 源 均 千 衡 元 發 展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9,392 千 元 及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27,445 千 元 本 工 作 計 畫 包 括 : (1)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2)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3) 補 ( 捐 ) 助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發 展 特 殊 照 護 服 務 型 態 3,258 千 元 6.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網 絡 預 算 金 額 808,679 預 期 成 果 : 1. 提 升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2. 建 置 全 國 完 善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確 保 服 務 之 優 質 普 及 化 多 元 化 社 區 化 及 可 負 擔 性 3. 強 化 照 顧 管 理 機 制 及 長 照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以 提 供 適 切 服 務 4.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及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辦 理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及 甄 審 工 作, 進 而 提 升 照 護 品 質 5.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充 實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以 達 醫 療 資 源 均 衡 發 展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48,245 行 政 工 作 0200 業 務 費 3,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3, 設 備 及 投 資 雜 項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44,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4,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31,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8, 護 理 行 政 工 作 1, 業 務 費 1,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343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1.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行 政 業 務 所 需 之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衛 生 諮 詢 委 員 會 等 委 員 之 出 席 費 108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2 千 元, 共 計 11 0 千 元 2. 委 託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及 離 島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輔 導 中 心 與 觀 摩 會 3,492 千 元 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雜 項 設 備 19 千 元 4. 辦 理 離 島 地 區 嚴 重 傷 病 患 轉 診 自 行 搭 機 來 臺 就 醫 暨 空 中 轉 診 陪 同 醫 護 人 員 交 通 費 補 助 相 關 工 作 14,624 千 元 ( 臺 灣 省 6,114 千 元, 福 建 省 8,510 千 元 ) 5.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就 醫 及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 含 社 福 機 構 ) 使 用 交 通 費 補 助 30,000 千 元 ( 直 轄 市 4,233 千 元, 臺 灣 省 25,767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 護 理 行 政 工 作 所 需 通 訊 費 40 千 元 保 險 費 9 千 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講 座 鐘 點 及 撰 稿 費 等 374 千 元 資 料 影 印 雜 支 及 資 料 處 理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236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343 千 元, 共 計 1, 002 千 元 130
13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08,6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畫 394, 業 務 費 239,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237,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獎 補 助 費 154,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71,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76,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1,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網 絡 20, 業 務 費 14,690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1. 辦 理 長 照 行 政 業 務 及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長 照 業 務 考 核 等 所 需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講 座 鐘 點 及 審 查 費 等 664 千 元 保 險 費 13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80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255 千 元, 共 計 1, 212 千 元 2. 參 加 健 康 老 化 長 期 照 護 參 訪 考 察 等 國 外 旅 費 110 千 元 3. 委 辦 費 237,900 千 元 ( 經 常 門 236,214 千 元, 資 本 門 1,686 千 元 ), 包 括 : (1) 辦 理 整 合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計 畫 232,900 千 元 ( 經 常 門 231,214 千 元, 資 本 門 1,686 千 元 ) (2) 辦 理 長 照 及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業 務 計 畫 5,000 千 元 4. 獎 補 助 費 154,884 千 元 ( 經 常 門 151,626 千 元, 資 本 門 3,258 千 元 ), 包 括 : (1) 補 助 各 縣 市 辦 理 長 照 服 務 148,866 千 元, 包 括 : <1>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16,000 千 元 ( 直 轄 市 7,99 6 千 元, 臺 灣 省 7,888 千 元, 福 建 省 116 千 元 ) <2>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21,000 千 元 ( 直 轄 市 10,170 千 元, 臺 灣 省 10,673 千 元, 福 建 省 157 千 元 ) <3> 喘 息 服 務 111,866 千 元 ( 直 轄 市 53,623 千 元, 臺 灣 省 57,392 千 元, 福 建 省 851 千 元 ) (2) 補 助 各 縣 市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業 務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960 千 元 ( 臺 灣 省 952 千 元, 福 建 省 8 千 元 ) (3) 補 ( 捐 ) 助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發 展 特 殊 照 護 服 務 型 態 3,258 千 元 ( 資 本 門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50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75 8 千 元 ) (4) 捐 助 國 內 團 體 辦 理 失 智 長 照 等 相 關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活 動 等 經 費 1,800 千 元 1. 辦 理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體 系 業 務 所 需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講 座 鐘 點 及 審 查 費 等
13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08,6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31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3,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獎 補 助 費 5,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40,977 知 能 0200 業 務 費 23, 資 訊 服 務 費 1,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 委 辦 費 17,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3,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3, 獎 補 助 費 1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3,362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0 千 元 保 險 費 5 千 元 物 品 5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21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150 千 元, 共 計 626 千 元 2.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相 關 業 務 出 國 參 訪 所 需 國 外 旅 費 71 千 元 3. 委 託 辦 理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鑑 定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13,993 千 元 ( 經 常 門 12,693 千 元, 資 本 門 1,300 千 元 ) 4. 補 ( 捐 ) 助 醫 療 復 健 輔 具 中 心 5,282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050 千 元 ( 經 常 門 700 千 元, 資 本 門 350 千 元 ),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232 千 元 ( 經 常 門 3,030 千 元, 資 本 門 1,202 千 元 ) > 5. 捐 助 辦 理 身 障 等 相 關 研 討 會 或 活 動 等 經 費 25 0 千 元 1.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31 千 元 2. 委 辦 費 17,554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護 理 助 產 業 務 政 策 規 劃 專 業 服 務 及 提 升 住 院 病 人 照 護 品 質 暨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等 5,054 千 元 (2) 辦 理 推 動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培 育 制 度 規 範 事 項 及 專 業 服 務 10,000 千 元 (3) 辦 理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輔 導 及 評 鑑 2,500 千 元 3. 辦 理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計 畫 所 需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630 千 元 保 險 費 5 3 千 元 物 品 148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35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88 千 元, 共 計 3,154 千 元 4. 辦 理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及 助 產 所 之 管 理 與 法 規 解 釋 所 需 國 內 旅 費 13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370 千 元, 共 計 500 千 元 5. 國 外 旅 費 576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ICN 及 WHO ICM 合 辦 之 國 際 三 方 會 議 與 後 續 WHA 會 議 313 千 元 (2) 參 加 國 際 護 理 會 議 133 千 元 (3)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辦 理 護 理 職 業 環 境 改 善 相 關 會 議 130 千 元 6. 建 置 長 照 及 護 理 人 員 暨 機 構 管 理 系 統 所 需 硬 132
13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08,6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6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276,599 保 健 服 務 0200 業 務 費 66,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9,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55, 一 般 事 務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209,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13,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86,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48,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54,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480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體 設 備 系 統 開 發 3,80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1,500 千 元, 共 計 5,300 千 元 7. 捐 助 護 理 助 產 相 關 團 體 及 機 構 辦 理 護 產 領 域 執 業 範 圍 繼 續 教 育 留 任 措 施 及 推 動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等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經 費 13,362 千 元 1.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業 務 所 需 一 般 通 訊 費 84 千 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等 委 員 之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435 千 元 保 險 費 15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61 千 元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26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58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2 千 元, 共 計 1,081 千 元 2.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醫 療 資 源 數 位 化 之 醫 療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PACS) 暨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諮 詢 訓 練 及 維 護 等 相 關 工 作 9,600 千 元 ( 愛 台 12 建 設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1,500 千 元 ) 3. 委 辦 費 55,97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本 部 空 中 轉 診 審 核 中 心 計 畫 11,400 千 元 (2)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推 廣 家 庭 醫 學 暨 急 重 症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及 數 位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計 畫 2,6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1,600 千 元 ) (3) 辦 理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大 會 及 原 住 民 小 天 使 活 動 計 畫 1,7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1,000 千 元 ) (4) 辦 理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急 重 症 傷 病 患 轉 診 後 送 等 相 關 工 作 40,270 千 元 4. 獎 補 助 費 209,948 千 元 ( 經 常 門 127,288 千 元, 資 本 門 82,660 千 元 ), 包 括 : (1) 對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148,168 千 元 ( 經 常 門 71, 508 千 元, 資 本 門 76,660 千 元 ), 包 括 : <1>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提 升 6,0 00 千 元 ( 直 轄 市 875 千 元, 臺 灣 省 4,000 千 元, 福 建 省 1,125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3,200 千 元 ) <2>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巡 133
14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08,6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迴 醫 療 車 ( 機 車 )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資 訊 設 備 及 網 站 建 置 等 相 關 設 備 更 新 32, 868 千 元 ( 資 本 門 )( 直 轄 市 5,819 千 元, 臺 灣 省 19,864 千 元, 福 建 省 7,185 千 元 )( 愛 台 12 建 設 16,0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19,024 千 元 ) <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辦 公 廳 舍 及 其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新 重 擴 建 ( 含 修 繕 空 間 規 劃 ) 及 停 機 坪 等 相 關 設 施 整 修 建 置 42,292 千 元 ( 經 常 門 1,000 千 元, 資 本 門 41,292 千 元 )< 臺 灣 省 24,71 2 千 元 ( 經 常 門 1,000 千 元, 資 本 門 23,7 12 千 元 ) 福 建 省 17,580 千 元 ( 資 本 門 ) >( 愛 台 12 建 設 6,0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9,293 千 元 ) <4>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39,720 千 元 ( 直 轄 市 5,880 千 元, 臺 灣 省 27,180 千 元, 福 建 省 6,66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28,200 千 元 ) <5> 加 強 離 島 地 區 在 地 醫 療 營 運 維 持 及 改 善 民 眾 就 醫 照 護 品 質 等 14,200 千 元 ( 經 常 門 11,700 千 元, 資 本 門 2,500 千 元 )( 福 建 省 ) <6>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空 中 轉 診 視 訊 系 統 等 相 關 工 作 671 千 元 ( 直 轄 市 100 千 元, 臺 灣 省 541 千 元, 福 建 省 3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450 千 元 ) <7>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遠 距 醫 療 視 訊 會 診 及 醫 療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PACS) 暨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網 路 連 線 等 相 關 工 作 6,720 千 元 ( 直 轄 市 365 千 元, 臺 灣 省 4,565 千 元, 福 建 省 1,79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2,930 千 元 ) <8> 離 島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轉 診 來 臺 就 醫 等 相 關 工 作 5,697 千 元 ( 臺 灣 省 ) (2)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54,700 千 元 ( 經 常 門 50,700 千 元, 資 本 門 4,000 千 元 ), 包 括 : 134
14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08,6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7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27,528 網 業 務 0200 業 務 費 13, 通 訊 費 10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1> 補 助 本 部 金 門 醫 院 營 運 維 持 費 16,500 千 元 及 澎 湖 地 區 公 立 醫 院 營 運 維 持 費 2 6,000 千 元 ( 本 部 澎 湖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 共 計 42,500 千 元 <2> 補 助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在 地 醫 療 營 運 維 持 及 改 善 民 眾 就 醫 照 護 品 質 等 7,200 千 元 及 軟 硬 體 設 施 之 建 設 4,00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11,200 千 元 <3> 補 助 學 校 社 團 於 寒 暑 期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健 康 活 動 計 畫 1,0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500 千 元 ) (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100 千 元 ( 經 常 門 3,1 00 千 元, 資 本 門 2,000 千 元 ), 包 括 : <1> 平 地 及 都 市 原 住 民 族 巡 迴 醫 療 衛 教 宣 導 及 保 健 服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600 千 元 ( 預 計 全 數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 <2> 製 作 原 住 民 族 語 衛 教 相 關 資 源 等 計 畫 2 00 千 元 ( 預 計 全 數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 <3> 醫 事 人 員 至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開 業 計 畫 及 離 島 地 區 開 業 醫 療 機 構 獎 勵 及 輔 導 計 畫 4,000 千 元 ( 經 常 門 2,000 千 元, 資 本 門 2,0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2,000 千 元 ) <4>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交 流 兩 岸 少 數 民 族 交 流 及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研 討 等 工 作 3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1 50 千 元 ) (4) 捐 助 學 校 社 團 於 寒 暑 期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健 康 活 動 計 畫 1,50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1,000 千 元 ) (5) 捐 助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暨 相 關 人 員 進 修 計 畫 480 千 元 ( 預 計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250 千 元 ) 1. 辦 理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等 所 需 通 訊 費 10 千 元 保 險 費 10 千 元 影 印 機 租 金 504 千 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講 座 鐘 點 及 審 查 費 等 334 千 元 物 品 100 千 元 一 般 事 135
14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08,679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2,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50 務 費 50 千 元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1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10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400 千 元, 共 計 1,428 千 元 2. 委 託 辦 理 長 照 評 估 人 力 培 訓 及 其 他 長 照 相 關 業 務 12,300 千 元 3. 捐 助 辦 理 長 照 醫 事 人 力 培 訓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網 絡 及 長 照 相 關 活 動 等 經 費 13,800 千 元 0283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13,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3,
14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中 醫 藥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提 中 升 醫 中 規 醫 劃 醫 及 事 管 人 理 員 工 執 作 業 素 質, 促 進 中 西 醫 學 整 合, 辦 理 2. 中 民 醫 俗 醫 調 療 理 機 輔 構 導 負 與 責 管 醫 理 師 訓 練, 健 全 中 醫 醫 療 機 構 發 展, 3. 讓 中 全 藥 國 藥 國 事 民 規 均 劃 能 及 得 管 到 理 更 工 好 作 的 中 醫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健 中 全 藥 民 藥 俗 證 調 規 理 劃 管 及 理 管 機 理 制 工, 作 訂 定 相 關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職 能 5. 導 中 向 藥 課 品 程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落 中 實 醫 中 藥 藥 政 藥 策 政 發 管 展 理 業, 務 實 施 中 藥 材 邊 境 管 理, 加 強 取 締 不 法 藥 物 4. 健 全 中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制 度, 辦 理 GMP 廠 後 續 查 廠 4 0 家 5. 推 動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完 成 2 項 中 藥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辦 理 中 藥 商 產 業 輔 導 6. 藉 由 中 醫 藥 政 策 之 諮 詢 與 建 議, 強 化 政 策 之 創 新 與 決 策 支 援, 促 進 中 醫 藥 現 代 化 與 科 學 化, 接 軌 國 際 7. 有 系 統 的 進 行 中 醫 藥 政 策 研 究, 促 進 中 醫 藥 之 現 代 化 與 科 學 化, 經 由 計 畫 管 考 作 業,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成 果 8. 進 行 兩 岸 或 國 際 中 醫 藥 交 流, 擷 取 國 際 先 進 參 考 改 進, 提 升 並 發 展 國 內 中 醫 藥 之 品 質 及 科 學 化 預 算 金 額 41,897 預 期 成 果 : 1. 提 升 中 醫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素 質, 促 進 中 西 醫 學 整 合, 辦 理 中 醫 醫 療 機 構 負 責 醫 師 訓 練, 健 全 中 醫 醫 療 機 構 發 展, 讓 全 國 國 民 均 能 得 到 更 好 的 中 醫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2. 健 全 民 俗 調 理 管 理 機 制, 訂 定 相 關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3. 落 實 中 藥 藥 政 管 理, 實 施 中 藥 材 邊 境 管 理, 加 強 取 締 不 法 藥 物 4. 健 全 中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制 度, 辦 理 GMP 廠 後 續 查 廠 4 0 家 5. 推 動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完 成 2 項 中 藥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辦 理 中 藥 商 產 業 輔 導 6. 藉 由 中 醫 藥 政 策 之 諮 詢 與 建 議, 強 化 政 策 之 創 新 與 決 策 支 援, 促 進 中 醫 藥 現 代 化 與 科 學 化, 接 軌 國 際 7. 有 系 統 的 進 行 中 醫 藥 政 策 研 究, 促 進 中 醫 藥 之 現 代 化 與 科 學 化, 經 由 計 畫 管 考 作 業,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成 果 8. 進 行 兩 岸 或 國 際 中 醫 藥 交 流, 擷 取 國 際 先 進 參 考 改 進, 提 升 並 發 展 國 內 中 醫 藥 之 品 質 及 科 學 化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中 醫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9, 業 務 費 8,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5,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雜 項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1,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360 中 醫 藥 司 1. 研 ( 修 ) 訂 中 醫 醫 療 管 理 政 策 法 規 督 導 中 醫 醫 事 及 相 關 團 體 目 的 事 業 等, 所 需 通 訊 費 12 千 元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40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物 品 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4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6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1 千 元, 共 計 95 千 元 2. 落 實 中 醫 醫 政 管 理, 辦 理 中 醫 醫 政 法 令 解 釋 違 法 中 醫 醫 療 廣 告 行 為 查 處 及 密 醫 取 締 工 作 編 印 中 醫 行 政 要 覽 等, 所 需 通 訊 費 2 千 元 物 品 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34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1 千 元, 共 計 157 千 元 3. 辦 理 提 升 中 醫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素 質 計 畫, 輔 導 相 關 公 學 會 學 校 及 團 體 辦 理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活 動 及 中 醫 護 理 訓 練 活 動, 所 需 一 般 事 務 費 48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 00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00 千 元 及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73 千 元, 共 計 953 千 元 4. 辦 理 改 善 中 醫 臨 床 訓 練 環 境, 逐 步 健 全 中 醫 師 臨 床 訓 練 制 度 6,920 千 元, 包 括 : (1) 召 開 中 醫 臨 床 訓 練 相 關 會 議, 處 理 資 料 彙 整 及 業 務 連 繫 等 事 務 性 工 作, 所 需 通 訊 費 7 千 元 出 席 費 83 千 元 保 險 費 3 千 元 物 品 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7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530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45 千 元 及 137
14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中 醫 藥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41,897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 中 藥 藥 事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5, 業 務 費 5,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2, 一 般 事 務 費 1,460 短 程 車 資 10 千 元, 共 計 738 千 元 (2) 中 醫 醫 療 機 構 負 責 醫 師 訓 練 管 理 系 統 增 修 等 111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系 統 維 護 210 千 元, 共 計 321 千 元 (3)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10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3 千 元, 共 計 613 千 元 (4) 委 辦 費 5,238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建 立 中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制 度 共 識 計 畫 1,438 千 元 <2> 辦 理 探 討 民 俗 調 理 業 專 法 管 理 之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計 畫 1,600 千 元 <3> 辦 理 核 發 民 俗 調 理 從 業 人 員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實 施 辦 法 計 畫 1,200 千 元 <4> 辦 理 發 展 民 俗 調 理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計 畫 1,000 千 元 (5) 購 置 雜 項 設 備 10 千 元 5. 落 實 民 俗 調 理 管 理 1,656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民 俗 調 理 從 業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33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2 千 元 保 險 費 1 千 元 及 物 品 20 千 元, 共 計 86 千 元 (2) 召 開 技 能 認 證 審 查 會 議 及 相 關 民 俗 調 理 管 理 會 議,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74 千 元 保 險 費 1 千 元 物 品 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485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420 千 元 ) 及 國 內 旅 費 30 千 元, 共 計 610 千 元 (3) 捐 助 辦 理 提 升 民 俗 調 理 人 員 從 業 素 質 計 畫, 輔 導 相 關 公 協 會 及 團 體 辦 理 民 俗 調 理 相 關 教 育 活 動 960 千 元 (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2 6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700 千 元 ) 中 醫 藥 司 1. 加 強 中 藥 藥 事 管 理 2,059 千 元, 包 括 : (1) 爲 強 化 中 藥 藥 事 管 理, 辦 理 中 藥 公 務 聯 繫 及 資 料 彙 整 等 事 務 性 工 作, 所 需 通 訊 費 10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140 千 元 及 一 般 事 務 費 1,46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 共 計 1, 610 千 元 (2) 委 託 辦 理 中 藥 藥 政 相 關 會 議 400 千 元 (3) 捐 助 辦 理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相 關 活 動 等
14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中 醫 藥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41,897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91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中 藥 藥 證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3, 業 務 費 3,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一 般 事 務 費 2,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雜 項 設 備 費 中 醫 藥 政 策 發 展 業 務 1, 業 務 費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5 千 元 (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4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25 千 元 ) 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254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中 國 大 陸 中 藥 材 品 質 查 核 及 相 關 訪 問 與 硏 討 會 127 千 元 (2) 參 加 中 國 大 陸 中 藥 廠 相 關 事 務 考 察 127 千 元 3. 輸 入 中 藥 材 通 關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114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系 統 維 護 410 千 元, 共 計 524 千 元 4. 委 託 辦 理 市 售 或 進 口 中 藥 ( 材 ) 抽 查 檢 驗 2,22 8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90 千 元, 共 計 2,318 千 元 5. 參 加 2016 年 日 本 藥 學 年 會 之 國 外 旅 費 178 千 元 中 醫 藥 司 1. 辦 理 中 藥 查 驗 登 記 展 延 及 變 更 案 件 審 查, 所 需 通 訊 費 8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顧 問 費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18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8 千 元 及 中 藥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之 資 料 建 置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894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 共 計 1,090 千 元 2.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查 廠 與 輔 導 計 畫,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209 千 元 保 險 費 8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220 千 元, 共 計 437 千 元 3. 平 面 傳 播 媒 體 之 違 規 廣 告 監 測 及 違 規 產 品 查 緝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1,603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1,500 千 元 ) 4. 中 藥 藥 證 系 統 增 修 等 系 統 開 發 151 千 元 ( 資 本 門 ), 中 藥 藥 廠 查 核 所 需 之 蒐 證 及 資 料 查 詢 等 雜 項 設 備 費 11 千 元, 共 計 162 千 元 中 醫 藥 司 1. 辦 理 政 策 規 劃 諮 詢 研 究 成 果 與 專 利 審 查 等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通 訊 費 3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3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 千 元 保 險 費 3 千 元 物 品 3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33 千 元, 共 計 67 千 元 2. 辦 理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推 展 之 相 關 活 動 及 編 印 中 醫 藥 相 關 出 版 品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稿 費 評 鑑 裁 判 費 4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20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 及 運 費 2 千 元, 共 139
14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中 醫 藥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41,897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9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雜 項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22, 業 務 費 21,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6,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1,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雜 項 設 備 費 56 中 醫 藥 司 計 526 千 元 3. 辦 理 研 究 計 畫 實 地 查 核, 所 需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3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3 千 元, 共 計 8 千 元 4. 辦 理 兩 岸 中 醫 藥 事 務 之 協 調 交 流 工 作 及 相 關 會 議, 所 需 出 席 費 3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1 千 元, 共 計 6 千 元 5.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265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兩 岸 中 醫 藥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134 千 元 (2) 參 加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工 作 會 議 及 相 關 研 討 會 131 千 元 6. 辦 理 中 醫 藥 交 流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等 相 關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250 千 元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20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 千 元,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25 千 元 ) 1. 辦 理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相 關 作 業, 所 需 教 育 訓 練 費 5 千 元 通 訊 費 50 千 元 中 藥 廣 告 違 規 及 其 他 系 統 維 護 費 900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顧 問 費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評 鑑 裁 判 費 495 千 元 保 險 費 13 千 元 物 品 10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403 千 元 ( 委 外 人 力 1,200 千 元, 政 策 宣 導 50 千 元 ) 國 內 旅 費 274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10 千 元, 共 計 3,250 千 元 2. 研 發 替 代 役 3 名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900 千 元, 保 險 費 5 千 元, 共 計 1,905 千 元 3. 委 託 辦 理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16,188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950 千 元 ) 4. 辦 理 中 藥 安 全 用 藥 藥 證 系 統 等 功 能 增 修 97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及 行 政 相 關 事 務 設 備 56 千 元, 共 計 1,026 千 元 140
14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透 綜 過 合 政 規 策 劃 溝 通 協 調 等 會 議, 凝 聚 共 識,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2. 促 (1) 進 辦 政 理 策 衛 創 生 新 福 與 利 決 部 策 之 支 政 援 策, 溝 突 通 破 協 現 商 制 等 進 共 行 識 前 會 瞻 議 規 劃 及 研 究 (2), 進 順 行 利 施 推 政 動 方 年 針 度 及 施 衛 政 生 方 福 針 利, 政 以 策 達 之 施 規 政 劃 願 景 評 估 及 研 究 3. 充 實 人 員 相 關 政 策 與 計 畫 之 專 案 執 行 管 理 能 力 4. 藉 (3) 由 辦 國 理 內 衛 外 生 衛 福 生 利 福 人 利 員 政 訓 策 練 經 驗 交 流, 協 助 各 級 衛 生 及 社 福 (4) 人 辦 員 理 因 衛 應 生 各 福 項 利 衛 政 生 策 福 交 利 流 業 會 務 議 發 展 需 要, 從 而 提 升 醫 療 2. 衛 管 生 制 及 考 社 核 會 福 利 水 準 與 服 務 品 質, 以 促 進 民 眾 健 康 5. 透 (1) 過 辦 衛 理 生 重 福 要 利 計 畫 之 會 管 議 制 及 考 指 核 示, 追 提 蹤 高 管 施 理 政 品 質 與 績 效 6. 出 (2) 版 加 衛 強 生 公 福 文 利 時 報 效 導 管 季 理 刊 相 關 衛 作 生 業 福 利 年 報 中 文 版 及 英 文 版 (3) 皆 含 辦 CD 理 光 地 碟 方 片 衛 ), 生 機 並 關 分 綜 送 合 相 考 關 評 單 位 及 圖 書 館 等, 增 進 民 眾 (4) 對 辦 政 理 策 年 之 度 了 列 解 管 計 畫 及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辦 政 理 策 出 推 版 展 品 電 子 化, 建 構 知 識 分 子 平 臺, 以 提 供 更 多 元 之 (1) 衛 辦 生 理 福 衛 利 生 資 福 料 利 查 報 詢 導 服 季 務 刊, 出 版 衛 生 福 利 年 報 等 8. 強 (2) 化 辦 中 理 央 出 與 版 地 品 方 管 聯 理 繫 及 網 查 絡 詢, 服 提 務 升 政 策 執 行 之 成 效 9. 提 (3) 升 辦 衛 理 教 綜 方 合 法 衛 與 生 技 政 能 策 : 推 整 展 合 衛 教 通 路, 並 進 行 評 估 與 檢 測 (4), 新 提 聞 升 輿 宣 情 導 蒐 效 集 益 及, 發 擴 布 大 ; 宣 媒 導 體 層 政 面 策 溝 通 與 聯 繫 座 談 ; 10. 透 過 綜 新 理 聞 監 輿 察 情 院 蒐 年 報 度 中 研 央 判 機, 關 提 巡 升 察 本 業 部 務 各 單 位 之 輿 情 回 (5) 應 及 辦 新 理 聞 健 作 康 業 服 時 務 效 品 ; 質 強 政 化 策 媒 諮 體 詢 對 本 部 政 策 及 相 關 業 務 4. 衛 內 生 容 教 認 育 知 模, 式 減 之 少 建 錯 立 誤 與 報 推 導 廣 ; 廣 搜 各 界 不 同 意 見, 提 供 (1) 本 部 教 相 育 關 平 單 臺 位 之 執 建 行 立 新 與 聞 推 操 廣 作 ; 及 衛 文 教 宣 參 導 考 之 ; 效 提 益 升 監 政 測 策 與 宣 評 導 傳 估 播 ; 效 營 果 造 與 簡 各 化 縣 媒 市 體 聯 採 繫 購 網 作 絡 業 流 程 節 省 採 購 人 力 (2) 並 有 本 效 部 因 各 應 業 本 務 部 單 整 位 體 ( 含 政 所 策 屬 及 機 緊 關 急 ) 文 之 宣 突 作 發 業 ; 緊 透 急 過 政 媒 策 體 或 專 訪 重, 要 深 措 化 施 國 宣 人 導 對 規 於 劃 本 與 部 文 施 宣 政 廣 規 告 劃 ; 及 辦 業 理 務 本 認 部 知 年 度 媒 體 11. 透 過 通 諮 路 詢 集 平 中 臺 採, 購 推 ; 動 辦 健 理 康 本 服 部 務 首 品 長 質 媒 促 體 進 專 訪 成 事 效 宜 量 測 等 5. 衛 事 生 項 與, 社 並 會 增 福 進 利 政 統 策 計 之 及 協 調 查 性 分 析 12. (1) 提 供 執 各 行 項 衛 衛 生 生 及 與 社 社 會 會 福 福 利 利 公 統 務 計 統 資 計 訊 方, 案 以 供 施 政 決 策 參 (2) 考 及 辦 陳 理 示 死 施 因 政 等 之 生 成 命 果 統 計 13. (3) 辦 理 辦 疾 理 病 國 民 社 醫 會 療 福 保 利 健 及 支 國 出 民 及 醫 社 療 福 保 調 健 查 支 統 出 計 統 計, 以 供 (4) 醫 療 辦 保 理 健 全 民 全 健 民 保 健 醫 保 療 及 統 社 計 會 及 福 病 利 因 政 統 策 計 之 參 據, 並 作 為 (5) 衛 生 辦 及 理 社 衛 會 生 福 利 教 資 育 料 宣 應 導 用 參 與 考 指 標 建 置 衛 提 生 升 福 本 利 部 人 及 員 所 訓 屬 練 機 業 關 務 ( 構 ) 公 務 人 員 衛 生 福 利 專 業 人 (1) 員 及 辦 社 理 會 本 役 部 役 公 男 務 專 人 業 員 知 核 能 心, 能 以 力 提 及 高 其 工 他 作 政 效 策 率 性, 訓 並 練 改 善 (2) 教 學 辦 及 理 學 衛 員 生 宿 福 舍 利 設 專 施 業 與 人 設 員 備 在, 職 以 訓 提 練 升 教 學 及 住 宿 品 質 (3) 辦 理 本 部 社 會 役 役 男 專 業 訓 練 (4)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場 所 設 施 及 設 備 改 善 預 算 金 額 89,058 預 期 成 果 : 1. 透 過 政 策 溝 通 協 調 等 會 議, 凝 聚 共 識,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2. 促 進 政 策 創 新 與 決 策 支 援, 突 破 現 制 進 行 前 瞻 規 劃 及 研 究, 順 利 推 動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以 達 施 政 願 景 3. 充 實 人 員 相 關 政 策 與 計 畫 之 專 案 執 行 管 理 能 力 4. 藉 由 國 內 外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經 驗 交 流, 協 助 各 級 衛 生 及 社 福 人 員 因 應 各 項 衛 生 福 利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從 而 提 升 醫 療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水 準 與 服 務 品 質, 以 促 進 民 眾 健 康 5. 透 過 衛 生 福 利 計 畫 之 管 制 考 核, 提 高 施 政 品 質 與 績 效 6. 出 版 衛 生 福 利 報 導 季 刊 衛 生 福 利 年 報 中 文 版 及 英 文 版 ( 皆 含 CD 光 碟 片 ), 並 分 送 相 關 單 位 及 圖 書 館 等, 增 進 民 眾 對 政 策 之 了 解 7. 辦 理 出 版 品 電 子 化, 建 構 知 識 分 子 平 臺, 以 提 供 更 多 元 之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查 詢 服 務 8. 強 化 中 央 與 地 方 聯 繫 網 絡, 提 升 政 策 執 行 之 成 效 9. 提 升 衛 教 方 法 與 技 能 : 整 合 衛 教 通 路, 並 進 行 評 估 與 檢 測, 提 升 宣 導 效 益, 擴 大 宣 導 層 面 10. 透 過 新 聞 輿 情 蒐 報 研 判, 提 升 本 部 各 單 位 之 輿 情 回 應 及 新 聞 作 業 時 效 ; 強 化 媒 體 對 本 部 政 策 及 相 關 業 務 內 容 認 知, 減 少 錯 誤 報 導 ; 廣 搜 各 界 不 同 意 見, 提 供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新 聞 操 作 及 文 宣 參 考 ; 提 升 政 策 宣 導 傳 播 效 果 簡 化 媒 體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節 省 採 購 人 力 並 有 效 因 應 本 部 整 體 政 策 及 緊 急 文 宣 作 業 ; 透 過 媒 體 專 訪, 深 化 國 人 對 於 本 部 施 政 規 劃 及 業 務 認 知 11. 透 過 諮 詢 平 臺, 推 動 健 康 服 務 品 質 促 進 成 效 量 測 等 事 項, 並 增 進 政 策 之 協 調 性 12. 提 供 各 項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資 訊, 以 供 施 政 決 策 參 考 及 陳 示 施 政 之 成 果 13. 辦 理 疾 病 社 會 福 利 及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統 計, 以 供 醫 療 保 健 全 民 健 保 及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之 參 據, 並 作 為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宣 導 參 考 14. 提 升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公 務 人 員 衛 生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及 社 會 役 役 男 專 業 知 能,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並 改 善 教 學 及 學 員 宿 舍 設 施 與 設 備, 以 提 升 教 學 及 住 宿 品 質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綜 合 規 劃 10, 業 務 費 10,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3, 一 般 事 務 費 4,742 綜 合 規 劃 司 1.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部 之 政 策 溝 通 協 商 共 識 會 議 所 需 通 訊 費 30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10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 08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20 千 元, 共 計 660 千 元 2.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施 政 方 針 政 府 重 大 社 會 發 展 類 及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研 究 計 畫 政 策 方 案 規 劃 等 先 期 審 查 作 業 與 相 關 計 畫 等 會 議 所 需 通 訊 費 30 千 元 保 險 費 1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1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649 千 元 及 國 內 旅 費 20 千 元, 共 計 1,820 千 元 141
14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9,05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91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管 制 考 核 4, 業 務 費 2,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85 綜 合 規 劃 司 3. 國 外 旅 費 574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2016 年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協 會 年 會 135 千 元 (2) 參 加 臺 美 衛 生 福 利 交 流 會 議 278 千 元 (3) 參 加 2016 歐 洲 公 共 衛 生 協 會 年 會 (EUPHA) 161 千 元 4. 為 加 強 衛 生 福 利 之 跨 域 治 理 與 政 策 規 劃 等 能 力, 培 育 本 部 之 公 共 事 務 人 才 使 部 內 同 仁 兼 具 公 共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之 學 養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等 相 關 作 業 及 衛 生 社 福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所 需 教 育 訓 練 費 780 千 元 通 訊 費 70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撰 稿 費 10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585 千 元 運 費 10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10 千 元, 共 計 3,557 千 元 5.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77 千 元 6.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4,130,38 2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3, 120,651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1,00 9,731 千 元, 其 中 本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3,843 千 元, 另 分 別 編 列 於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660 千 元 醫 政 業 務 635,929 千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1,628 千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320,834 千 元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9,392 千 元 及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27,445 千 元 為 因 應 處 理 多 樣 化 之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事 務, 解 決 國 內 具 國 際 觀 視 野 與 經 驗 之 衛 生 福 利 人 才 斷 層 的 危 機, 學 習 他 國 衛 生 福 利 行 政 經 驗, 培 植 優 秀 之 衛 生 福 利 行 政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以 提 升 衛 生 福 利 服 務 之 成 效,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交 流 會 議 所 需 通 訊 費 30 千 元 及 委 辦 費 3,813 千 元, 共 計 3,843 千 元 1.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及 社 會 發 展 計 畫 管 考 所 需 通 訊 費 1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審 查 費 1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6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8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200 千 元, 共 計 33 7 千 元 2. 辦 理 提 升 管 考 品 質 作 業 及 績 效 管 理 所 需 通 訊 費 2 千 元 講 座 鐘 點 費 2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 千 142
14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9,05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50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一 般 事 務 費 1,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2,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雜 項 設 備 費 1, 政 策 推 展 8, 業 務 費 7, 水 電 費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5,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運 費 431 綜 合 規 劃 司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79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39 千 元, 共 計 142 千 元 3. 辦 理 追 蹤 管 制 部 長 電 子 信 箱 所 需 系 統 維 護 300 千 元 及 系 統 更 新 184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484 千 元 4. 辦 理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綜 合 考 評 及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評 核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通 訊 費 1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審 查 費 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354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150 千 元, 共 計 516 千 元 5.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85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1 千 元, 共 計 586 千 元 6. 規 劃 並 推 動 全 面 推 廣 政 府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送 子 鳥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事 項, 整 合 及 擴 充 女 性 分 娩 後 托 育 及 婦 幼 健 康 保 健 系 統 及 流 程 服 務, 整 合 後 續 家 庭 照 顧 生 理 變 化 ( 如 更 年 期 ) 及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系 統 及 服 務 流 程, 辦 理 送 子 鳥 工 作 圈 所 需 通 訊 費 30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審 查 費 及 譯 稿 校 對 費 118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58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0 千 元 送 子 鳥 資 訊 服 務 網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與 硬 體 設 備 購 置 532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1,000 千 元, 共 計 2,250 千 元 1. 編 印 衛 生 福 利 年 報 所 需 通 訊 費 15 千 元 保 險 費 5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審 查 費 及 譯 稿 校 對 費 345 千 元 物 品 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1 53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9 千 元 及 運 費 60 千 元, 共 計 1,607 千 元 2. 出 版 衛 生 福 利 報 導 季 刊 所 需 通 訊 費 15 千 元 保 險 費 1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審 查 鐘 點 及 撰 編 稿 費 等 185 千 元 物 品 2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315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9 千 元 及 運 費 3 50 千 元, 共 計 2,915 千 元 3.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推 展 之 相 關 活 動 及 出 版 品 所 需 保 險 費 1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審 查 鐘 點 及 撰 編 稿 費 等 80 千 元 物 品 1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389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0 千 元 運 費 2 0 千 元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15 千 元 及 資 訊 軟 硬 143
15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9,05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95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機 械 設 備 費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雜 項 設 備 費 衛 生 教 育 模 式 之 建 立 與 推 廣 9, 業 務 費 9,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7, 國 內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8 綜 合 規 劃 司 體 設 備 295 千 元, 共 計 830 千 元 4.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653 千 元 及 保 險 費 1 千 元, 共 計 654 千 元 5. 強 化 施 政 說 明 新 聞 輿 情 蒐 報 及 新 聞 處 理 所 需 保 險 費 10 千 元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出 席 費 10 千 元 物 品 28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259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0 千 元 運 費 1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5 千 元 機 械 設 備 10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19 千 元, 共 計 352 千 元 6. 辦 理 本 部 衛 生 工 作 推 展 所 需 物 品 115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771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5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90 千 元, 共 計 1,021 千 元 7. 辦 理 本 部 健 康 服 務 品 質 政 策 業 務 等 所 需 南 海 辦 公 室 水 電 費 110 千 元 通 訊 費 24 千 元 保 險 費 10 千 元 委 員 專 家 出 席 費 及 審 查 稿 費 20 0 千 元 物 品 7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95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9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3 千 元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43 千 元 及 雜 項 設 備 78 千 元, 共 計 68 9 千 元 1. 建 立 衛 生 教 育 平 臺, 提 升 衛 教 方 法 及 辦 理 教 育 評 估 技 能 等 所 需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鐘 點 費 220 千 元 物 品 13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67 9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40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30 千 元, 共 計 1,299 千 元 2. 辦 理 本 部 與 各 縣 市 衛 生 夥 伴 聯 繫 網 絡 相 關 工 作 會 議 所 需 通 訊 費 50 千 元 保 險 費 1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鐘 點 費 150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504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00 千 元 及 運 費 19 千 元, 共 計 1,824 千 元 3.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之 推 廣 77 千 元 (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39 千 元,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8 千 元 ) 4. 辦 理 整 體 性 施 政 滿 意 度 之 資 料 蒐 集 所 需 通 訊 費 10 千 元 保 險 費 2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等 200 千 元 物 品 5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1,885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0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5 千 元, 共 計 2,117 千 元 5.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77 千 元 6. 強 化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及 重 要 措 施 宣 導 所 需 保 險 144
15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9,05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5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及 調 查 分 38,257 析 0200 業 務 費 34,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權 利 使 用 費 4, 資 訊 服 務 費 3,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18,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6,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4,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3, 雜 項 設 備 費 626 費 1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稿 費 及 評 鑑 裁 判 費 等 10 千 元 物 品 2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3,900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1 千 元 運 費 1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1 千 元, 共 計 3,916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3,900 千 元 ) 統 計 處 1. 執 行 本 部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1,71 8 千 元, 包 括 : (1) 電 話 費 及 郵 資 等 通 訊 費 51 千 元 (2) 社 福 公 務 統 計 查 詢 系 統 及 縣 市 網 路 報 送 系 統 維 護 700 千 元 (3) 辦 理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量 研 討 會 租 金 15 千 元 (4) 辦 理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量 及 營 運 調 查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578 千 元 (5)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業 務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210 千 元 (6)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6 千 元 (7) 國 內 旅 費 158 千 元 2. 辦 理 生 命 統 計 業 務 2,317 千 元, 包 括 : (1) 死 亡 通 報 系 統 維 護 及 功 能 增 修 1,435 千 元 ( 經 常 門 700 千 元, 資 本 門 735 千 元 ) (2) 死 因 統 計 作 業 系 統 維 護 及 功 能 增 修 800 千 元 ( 經 常 門 730 千 元, 資 本 門 70 千 元 ) (3) 死 因 統 計 作 業 研 討 會 租 金 15 千 元 (4) 死 因 統 計 作 業 研 討 會 雜 支 等 10 千 元 (5) 國 內 旅 費 57 千 元 3. 辦 理 國 人 醫 療 病 因 及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業 務 3, 476 千 元, 包 括 : (1) 電 話 費 及 郵 資 等 通 訊 費 50 千 元 (2)SAS 統 計 軟 體 使 用 費 1,117 千 元 (3) 保 險 費 50 千 元 (4)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審 查 及 撰 稿 費 375 千 元 (5) 辦 理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業 務 所 需 之 電 腦 周 邊 設 備 耗 材 150 千 元 (6) 委 外 人 力 等 事 務 經 費 564 千 元 (7) 國 內 旅 費 9 千 元 (8) 參 加 醫 療 病 因 及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等 相 關 研 145
15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9,05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習 之 訓 練 費 5 千 元 (9) 研 發 替 代 役 1 名 之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30 千 元 (10) 雜 項 設 備 購 置 626 千 元 4. 辦 理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及 社 會 福 利 調 查 統 計 12,479 千 元, 包 括 : (1) 健 康 指 標 查 詢 系 統 維 護 600 千 元 (2) 委 託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帳 表 及 指 標 建 置 計 畫 5 00 千 元 (3) 委 託 辦 理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調 查 業 務 7,590 千 元 (4)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附 帶 調 查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問 卷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調 查 問 卷 及 死 亡 證 明 書 掃 描 建 檔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3,7 89 千 元 5. 辦 理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之 專 案 查 核 1,921 千 元, 包 括 : (1)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17 千 元 (2) 委 辦 費 1,870 千 元 (3) 一 般 事 務 費 9 千 元 (4) 國 內 旅 費 25 千 元 6. 參 加 東 亞 社 會 政 策 協 會 年 會 所 需 國 外 旅 費 13 0 千 元 7.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統 計 應 用 業 務 16,216 千 元 ( 收 支 併 列 ), 包 括 : (1) 電 話 費 及 郵 資 等 通 訊 費 20 千 元 (2) 物 品 20 千 元 (3) 一 般 事 務 費 50 千 元 (4)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及 撰 稿 費 439 千 元 (5) 編 印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重 要 報 告 所 需 通 訊 費 10 千 元 及 事 務 經 費 1,104 千 元, 共 計 1,114 千 元 (6) 統 計 軟 體 租 金 3,000 千 元 (7) 建 置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庫 及 申 請 案 件 檢 索 系 統 2,778 千 元 ( 資 本 門 ) (8)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輔 導 及 認 證 服 務 600 千 元 (9) 委 辦 費 8,195 千 元, 包 括 : 146
15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9,05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6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業 務 17, 業 務 費 15, 教 育 訓 練 費 2, 水 電 費 1, 通 訊 費 權 利 使 用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稅 捐 及 規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物 品 1, 一 般 事 務 費 5,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2, 機 械 設 備 費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雜 項 設 備 費 133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1> 進 行 提 升 我 國 死 因 統 計 之 國 際 可 比 較 性 研 究 計 畫 1,300 千 元 <2> 辦 理 管 理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科 學 中 心 計 畫 4,788 千 元 <3>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統 計 整 合 應 用 與 發 展 2,1 07 千 元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所 需 經 費 17,777 千 元, 編 列 如 下 : 1. 業 務 費 15,133 千 元, 包 括 : (1) 學 員 及 講 師 等 膳 食 費 教 材 費 及 交 通 費 等 2,114 千 元 (2) 訓 練 中 心 水 電 費 1,659 千 元 (3) 郵 資 電 話 及 傳 真 等 通 訊 費 180 千 元 (4) 防 毒 軟 體 權 利 使 用 費 20 千 元 (5) 資 訊 服 務 費 280 千 元 (6) 影 印 機 租 金 144 千 元 (7) 公 務 用 車 輛 使 用 牌 照 稅 及 燃 料 使 用 費 等 2 9 千 元 (8) 保 險 費 100 千 元 (9)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278 千 元, 包 括 : <1>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24 千 元 <2> 內 外 聘 講 座 鐘 點 費 2,246 千 元 <3> 各 種 訓 練 班 級 考 試 作 業 費 8 千 元 (10) 中 華 民 國 訓 練 協 會 會 費 20 千 元 (11) 油 料 辦 公 用 品 文 具 紙 張 電 腦 耗 材 及 學 員 圖 書 等 物 品 1,856 千 元 (12) 保 全 清 潔 廚 房 助 理 業 務 學 務 及 教 務 助 理 學 員 講 義 印 刷 環 境 消 毒 建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寢 具 洗 滌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5,017 千 元 (13)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452 千 元 (14) 車 輛 保 養 費 及 辦 公 器 具 維 護 81 千 元 (15) 機 電 空 調 及 電 梯 等 設 備 維 護 及 保 養 費 368 千 元 (16) 國 內 旅 費 500 千 元 (17) 物 品 運 費 25 千 元 (18) 短 程 車 資 10 千 元 2. 設 備 及 投 資 2,644 千 元, 包 括 : 147
15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89,058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 訓 練 中 心 大 樓 裝 修 工 程 2,130 千 元 (2) 監 視 系 統 主 機 汰 換 61 千 元 (3) 購 置 電 腦 等 資 訊 相 關 設 備 320 千 元 (4) 教 學 用 無 線 麥 克 風 機 組 混 音 器 及 飲 水 機 等 相 關 雜 項 設 備 汰 換 133 千 元 148
15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增 針 進 對 對 國 友 際 好 關 國 心 家 之 之 重 協 要 助 衛, 生 推 議 動 題 參, 與 主 世 動 界 參 衛 與 生 國 組 際 織 衛 生 合 作 2. 協 計 助 畫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積 極 參 與 及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或 活 動 2., 積 並 極 參 爭 與 取 國 參 際 與 組 世 織 界 之 衛 行 生 政 組 工 織 作 及 周 邊 組 織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3. 辦 所 理 召 3 開 場 之 國 醫 際 藥 衛 生 平 會 臺 議 之 與 會 計 議 畫 與 活 動, 經 由 國 際 衛 生 平 3. 臺 推, 動 建 及 立 協 我 助 國 民 國 間 際 團 衛 體 生 參 人 與 脈 及, 辦 並 理 進 國 行 際 衛 生 官 會 員 議 之 及 接 活 觸 動 及 4. 會 利 談 用, 國 爭 際 取 衛 國 生 際 平 社 臺 會, 支 推 持 動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召 開 或 參 與 國 4. 建 際 立 衛 我 生 國 平 與 臺 友 相 我 關 國 會 家 議 之, 國 推 際 動 衛 雙 生 邊 實 會 質 談 合 及 作 衛 關 生 係 交 並 流 鞏 固 邦 5. 誼 爭, 取 辦 成 理 為 9 國 位 際 友 組 邦 織 及 之 友 行 好 政 國 幕 家 僚 衛 或 生 鼓 高 勵 層 民 官 間 員 團 訪 體 臺 參, 與 進 國 行 際 雙 組 邊 織 會 之 談 運 及 作 交 流 事 宜 推 動 4 辦 項 理 醫 國 療 際 援 衛 外 生 計 合 畫 作 及 協 國 助 際 辦 醫 理 療 醫 援 療 助 衛 計 生 畫 人 員 培 訓 課 7. 程 鼓 至 勵 少 國 4 內 次 醫, 療 藉 團 由 隊 國 及 際 產 衛 業 生 參 合 與 作 國 及 際 援 醫 外 衛 計 合 畫 作, 建 立 實 雙 質 邊 衛 及 生 多 合 邊 作 之 關 合 係 作 及 計 達 畫 成 鞏 固 邦 誼 之 目 的 派 以 遣 臺 5 灣 梯 國 次 際 醫 事 衛 人 行 員 動, 團 對 隊 友 拓 邦 展 醫 緊 院 急 提 及 供 平 專 時 業 之 技 國 術 際 支 衛 援 生, 夥 以 伴 促 計 進 畫 國 內 外 醫 療 院 所 之 學 術 交 流, 建 立 合 作 平 臺, 實 9. 質 辦 參 理 與 國 國 際 際 緊 衛 急 生 醫 合 療 作 事 醫 宜 衛 援 助 中 長 期 公 共 衛 生 合 作 計 7. 藉 畫 由 及 建 國 立 際 國 醫 際 療 醫 專 療 業 人 道 員 救 訓 援 練 模 ( 開 式 創 全 派 民 遣 均 國 等 際 健 緊 康 急 照 醫 護 療 計 隊 畫 辦 ) 理 中 長 期 衛 生 醫 療 援 助 計 畫, 以 及 提 供 國 際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等 活 動, 將 臺 灣 專 業 經 驗 與 國 際 分 享 預 算 金 額 52,020 預 期 成 果 : 1. 增 進 對 友 好 國 家 之 協 助, 推 動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 協 助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積 極 參 與 及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或 活 動, 並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之 行 政 工 作 3. 辦 理 3 場 國 際 衛 生 平 臺 之 會 議 與 活 動, 經 由 國 際 衛 生 平 臺, 建 立 我 國 國 際 衛 生 人 脈, 並 進 行 衛 生 官 員 之 接 觸 及 會 談, 爭 取 國 際 社 會 支 持 4. 建 立 我 國 與 友 我 國 家 之 國 際 衛 生 實 質 合 作 關 係 並 鞏 固 邦 誼, 辦 理 9 位 友 邦 及 友 好 國 家 衛 生 高 層 官 員 訪 臺, 進 行 雙 邊 會 談 及 交 流 事 宜 5. 推 動 4 項 醫 療 援 外 計 畫 協 助 辦 理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至 少 4 次, 藉 由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及 援 外 計 畫, 建 立 實 質 衛 生 合 作 關 係 及 達 成 鞏 固 邦 誼 之 目 的 6. 派 遣 5 梯 次 醫 事 人 員, 對 友 邦 醫 院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支 援, 以 促 進 國 內 外 醫 療 院 所 之 學 術 交 流, 建 立 合 作 平 臺, 實 質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事 宜 7. 藉 由 建 立 國 際 醫 療 人 道 救 援 模 式 派 遣 國 際 緊 急 醫 療 隊 辦 理 中 長 期 衛 生 醫 療 援 助 計 畫, 以 及 提 供 國 際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等 活 動, 將 臺 灣 專 業 經 驗 與 國 際 分 享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加 強 辦 理 參 與 多 邊 國 際 性 組 織 10,664 活 動 0200 業 務 費 10, 通 訊 費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6,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2,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雜 項 設 備 費 獎 補 助 費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321 國 際 合 作 組 1. 加 強 辦 理 參 與 多 邊 國 際 性 組 織 活 動 所 需 郵 電 及 電 信 費 118 千 元 辦 公 事 務 設 備 租 金 123 千 元 保 險 費 6 千 元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稿 費 及 評 審 等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177 千 元 辦 公 文 具 物 品 及 事 務 設 備 耗 材 等 145 千 元 寄 送 物 品 運 費 5 千 元 及 短 程 洽 公 車 資 14 千 元, 共 計 588 千 元 2. 委 辦 費 6,499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推 動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計 畫 2,425 千 元 (2) 辦 理 國 際 經 貿 與 公 共 衛 生 法 律 諮 詢 及 專 題 研 析 計 畫 4,074 千 元 3. 辦 理 國 外 衛 生 官 員 或 專 家 來 臺 訪 問 等 各 項 活 動 經 費 ; 國 際 衛 生 文 宣 製 作 ;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資 訊 輿 情 蒐 集 國 內 外 專 家 人 才 建 檔 聯 繫 等 相 關 經 費 415 千 元 4.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8 千 元 5. 業 務 聯 繫 及 外 賓 接 待 等 國 內 旅 費 17 千 元 6. 國 外 旅 費 2,528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召 開 之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 WHA)1,514 千 元 (2)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專 家 及 技 術 性 會 議 809 千 元 (3) 參 加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之 相 關 衛 生 醫 療 活 149
15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52,02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 推 動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12, 業 務 費 10,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4,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1,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對 外 之 捐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542 國 際 合 作 組 動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等 )205 千 元 7. 汰 換 老 舊 及 不 敷 成 本 效 益 之 設 備, 並 增 購 相 關 辦 公 設 備 288 千 元 8. 捐 助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 HO)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及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等 國 際 性 組 織 之 相 關 活 動 及 出 席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321 千 元 1. 辦 理 推 動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所 需 郵 電 及 電 信 費 60 千 元 保 險 費 36 千 元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稿 費 及 評 審 等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73 千 元 文 具 及 物 品 8 千 元 寄 送 物 品 運 費 24 千 元 及 短 程 洽 公 車 資 6 千 元, 共 計 207 千 元 2. 研 發 替 代 役 6 人 2,655 千 元 及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臨 時 人 員 3 人 2,495 千 元 所 需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共 計 5,150 千 元 3. 委 託 辦 理 醫 療 器 材 援 助 平 臺 計 畫 4,074 千 元 (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 4. 邀 請 友 我 國 家 之 衛 生 官 員 專 家 學 者 或 重 要 人 士 來 訪 經 費 ; 辦 理 兩 岸 衛 生 交 流 事 務 之 綜 合 規 劃 及 推 動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之 蒐 集 研 析 及 協 調 聯 繫 等 事 項 ; 辦 理 亞 太 及 美 洲 國 際 衛 生 活 動 或 訓 練 等 各 項 活 動 佈 置 餐 會 及 雜 支 等 ;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業 務 宣 導 等 662 千 元 ( 政 策 宣 導 35 千 元 ) 5.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1 千 元 6. 派 員 出 席 國 內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外 賓 接 待 及 業 務 聯 繫 等 國 內 旅 費 15 千 元 7.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310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相 關 會 議 87 千 元 (2) 參 加 兩 岸 及 港 澳 衛 生 交 流 及 合 作 會 議 68 千 元 (3) 參 加 兩 岸 及 港 澳 衛 生 事 務 協 商 談 判 90 千 元 (4) 參 加 兩 岸 及 港 澳 衛 生 事 務 考 察 65 千 元 8. 國 外 旅 費 577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亞 太 地 區 計 畫 評 估 及 雙 邊 合 作 會 議 2 150
15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52,02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 加 強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9,261 交 流 0200 業 務 費 7,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5,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1,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1,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對 外 之 捐 助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52 國 際 合 作 組 41 千 元 (2) 參 加 美 洲 雙 邊 衛 生 交 流 與 合 作 活 動 336 千 元 9. 補 助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及 宣 達 活 動 78 千 元 10.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等 999 千 元 ( 經 常 門 517 千 元, 資 本 門 48 2 千 元 ) 11. 開 發 友 我 國 家 之 國 際 雙 邊 衛 生 交 流 合 作, 辦 理 友 我 國 家 之 醫 療 物 資 援 助 等 相 關 計 畫 ; 捐 助 國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宣 達 活 動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國 外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等 88 千 元 12. 捐 助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等 542 千 元 ( 經 常 門 199 千 元, 資 本 門 343 千 元 ) 1. 加 強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所 需 郵 電 及 電 信 費 43 千 元 保 險 費 7 千 元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稿 費 及 評 審 等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7 千 元 文 具 及 物 品 15 千 元 寄 送 物 品 運 費 22 千 元 及 短 程 洽 公 車 資 22 千 元, 共 計 136 千 元 2. 委 辦 費 5,141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1,940 千 元 (2) 辦 理 105 年 度 推 展 非 洲 地 區 國 家 衛 生 合 作 計 畫 3,201 千 元 3.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及 活 動 友 好 國 家 衛 生 人 員 來 臺 訪 問 受 訓 等 各 項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餐 會 及 雜 支 等 ;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資 訊 輿 情 蒐 集 及 國 內 外 專 家 人 才 建 檔 聯 繫 等 957 千 元 4.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9 千 元 5. 派 員 出 席 國 內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外 賓 接 待 及 業 務 聯 繫 等 國 內 旅 費 28 千 元 6. 國 外 旅 費 1,513 千 元, 包 括 : (1) 參 加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相 關 會 議 183 千 元 151
158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52,02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 國 際 醫 衛 人 才 培 育 及 醫 療 衛 生 19,392 援 助 合 作 0200 業 務 費 12,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委 辦 費 9,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1,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獎 補 助 費 6,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325 (2) 參 加 歐 洲 雙 邊 衛 生 交 流 與 合 作 活 動 445 千 元 (3) 參 加 非 洲 雙 邊 合 作 相 關 會 議 161 千 元 (4) 辦 理 駐 外 人 員 內 外 互 調 所 需 之 機 票 款 雜 費 裝 費 機 場 服 務 費 自 用 物 品 搬 遷 費 等, 按 駐 外 人 員 川 裝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核 實 支 給, 計 724 千 元 7. 補 助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及 出 席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及 宣 達 等 活 動 155 千 元 ( 經 常 門 94 千 元, 資 本 門 61 千 元 ) 8. 開 發 友 我 國 家 之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合 作, 辦 理 友 我 國 家 之 醫 療 物 資 援 助 ; 捐 助 國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宣 達 活 動 及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等 217 千 元 9. 捐 助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計 畫 及 會 議 等 953 千 元 ( 經 常 門 516 千 元, 資 本 門 437 千 元 ) 10. 捐 助 私 校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計 畫 等 1 52 千 元 國 際 合 作 組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4,130,382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3,120,651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1,009,731 千 元, 其 中 本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19,392 千 元, 另 分 別 編 列 於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660 千 元 醫 政 業 務 635,929 千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1,628 千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320,834 千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3,843 千 元 及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27,445 千 元, 本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辦 理 國 際 緊 急 醫 療 援 助 相 關 課 程 加 強 人 員 語 文 能 力 訓 練 ; 參 加 國 際 醫 療 衛 生 人 才 培 訓 或 研 習 所 需 教 育 訓 練 費 等 866 千 元 2. 辦 理 國 際 緊 急 醫 療 援 助 及 合 作 所 需 郵 電 及 電 信 費 115 千 元 保 險 費 79 千 元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稿 費 及 評 審 等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74 千 元 文 具 及 醫 療 器 材 醫 藥 物 資 等 物 品 66 千 元 寄 送 物 品 運 費 30 千 元 及 短 程 洽 公 車 資 28 千 元, 共 計 392 千 元 152
159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52,02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432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 對 外 之 捐 助 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 委 辦 費 9,700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臺 灣 國 際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計 畫 6,208 千 元 (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 (2) 辦 理 105 年 度 臺 灣 健 康 論 壇 計 畫 3,492 千 元 4. 與 國 際 組 織 建 立 合 作 交 流 關 係, 邀 請 國 際 援 助 團 體 及 人 員 來 訪 活 動 等 1,512 千 元 5.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10 千 元 6. 派 員 出 席 國 內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外 賓 接 待 及 業 務 聯 繫 等 國 內 旅 費 68 千 元 7. 補 助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國 際 醫 療 援 助 人 員 培 訓 及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相 關 活 動 325 千 元 8.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援 助 人 員 培 訓 參 與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醫 療 援 助 等 會 議 與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1,123 千 元 ( 經 常 門 780 千 元, 資 本 門 343 千 元 ) 9. 援 助 友 好 國 家 醫 療 器 材 醫 藥 物 資 捐 助 國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救 助 人 員 培 訓 及 醫 療 援 助 與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1,745 千 元 10. 捐 助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援 助 人 員 培 訓 參 與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醫 療 援 助 相 關 會 議 與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2,149 千 元 ( 經 常 門 2,070 千 元, 資 本 門 79 千 元 ) 11. 捐 助 私 立 學 校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援 助 人 員 培 訓 參 與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醫 療 援 助 相 關 會 議 與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1,502 千 元 ( 經 常 門 1,1 40 千 元, 資 本 門 362 千 元 ) 153
160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1. 持 衛 續 福 維 行 護 政 各 資 項 訊 衛 業 福 務 行 : 政 辦 資 公 訊 室 系 自 統 動 及 化 功 相 能 關 新 服 增 務,( 如 俾 公 能 文 迅 速 正 電 確 子 提 表 供 單 資 料 人, 事 提 差 升 勤 行 政 秘 效 書 率, 出 並 納 將 本 會 部 計 官 網 法 既 規 有 等 附 系 加 統 檔 案 機 約 關 6 內 萬 網 筆 等 提 ) 供 ODF 機 關 格 網 式 站, 之 方 規 便 劃 民 眾 建 利 置 用 任 管 何 理 載 與 具 維 開 護 啟 檔 等 案 ; 資 配 料 合, 國 符 家 合 發 國 展 際 委 潮 員 流 會 ; 推 及 動 提 開 升 放 本 文 部 件 公 格 文 式 系 (ODF) 統 編 作 碼 業, 符 及 合 本 下 部 一 公 代 文 公 編 文 碼 電 提 子 升 交 為 換 Unicode 標 準, 作 節 業 省 特 殊 罕 用 字 之 造 字 2. 成 基 本 礎 建 設 及 網 路 服 務 : 資 訊 機 房 網 路 基 礎 建 設 基 礎 服 2. 維 務 持 ( 如 醫 電 療 腦 資 管 訊 理 網 維 及 修 其 服 電 務 子 中 郵 心 件 運 作 資 管 料 理 庫, 管 統 理 籌 等 維 ) 護 各 全 項 國 公 醫 用 療 類 資 資 訊 訊 網 系 之 統 維, 運 落 管 實 理 各 及 項 電 衛 腦 生 機 醫 房 療 虛 資 擬 訊 化 業 主 務 機 工 更 作 新, 並 3. 進 公 行 衛 縣 市 醫 衛 療 生 及 局 社 所 政 資 訊 及 業 網 務 路 : 環 公 境 共 輔 衛 導 生 資 維 訊 持 入 ISO 口 網 2700 暨 通 1:2013 報 系 統 資 公 訊 用 安 類 全 資 管 訊 理 系 制 統 度 認 衛 證 生, 資 透 訊 過 通 資 報 安 平 服 臺 務 等 及 之 個 維 資 運 保 推 護 廣 程 ; 序 營 之 運 建 醫 立 事, 憑 達 證 成 管 全 理 年 中 無 心 資, 安 提 或 供 個 簽 資 發 外 醫 洩 事 事 憑 件 證 之 IC 目 卡 標 服 務 配 ; 合 全 行 國 政 愛 院 心 及 關 所 懷 屬 網 機 服 關 務 機 房 整 併 作 業, 逐 步 完 成 本 部 電 腦 機 房 主 機 虛 擬 化 作 業, 節 省 機 房 空 間 及 電 力 3. 整 合 既 有 公 共 衛 生 及 社 政 資 訊 系 統 之 相 關 服 務, 協 助 衛 生 基 層 單 位 之 資 訊 業 務 發 展 提 供 醫 事 電 子 文 件 認 證 服 務 及 電 子 簽 章 功 能, 確 保 醫 事 電 子 資 料 機 密 性 完 整 性 身 分 鑑 別 及 不 可 否 認 性 預 算 金 額 107,592 預 期 成 果 : 1. 持 續 維 護 各 項 衛 福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及 功 能 新 增, 俾 能 迅 速 正 確 提 供 資 料,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並 將 本 部 官 網 既 有 附 加 檔 案 約 6 萬 筆 提 供 ODF 格 式, 方 便 民 眾 利 用 任 何 載 具 開 啟 檔 案 資 料,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 及 提 升 本 部 公 文 系 統 編 碼, 符 合 下 一 代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標 準, 節 省 特 殊 罕 用 字 之 造 字 成 本 2. 維 持 醫 療 資 訊 網 及 其 服 務 中 心 運 作 管 理, 統 籌 維 護 各 項 公 用 類 資 訊 系 統, 落 實 各 項 衛 生 醫 療 資 訊 業 務 工 作, 並 進 行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資 訊 及 網 路 環 境 輔 導 維 持 ISO :2013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認 證, 透 過 資 安 服 務 及 個 資 保 護 程 序 之 建 立, 達 成 全 年 無 資 安 或 個 資 外 洩 事 件 之 目 標 配 合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房 整 併 作 業, 逐 步 完 成 本 部 電 腦 機 房 主 機 虛 擬 化 作 業, 節 省 機 房 空 間 及 電 力 3. 整 合 既 有 公 共 衛 生 及 社 政 資 訊 系 統 之 相 關 服 務, 協 助 衛 生 基 層 單 位 之 資 訊 業 務 發 展 提 供 醫 事 電 子 文 件 認 證 服 務 及 電 子 簽 章 功 能, 確 保 醫 事 電 子 資 料 機 密 性 完 整 性 身 分 鑑 別 及 不 可 否 認 性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衛 福 行 政 資 訊 業 務 21, 業 務 費 15,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13,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1, 一 般 事 務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6,245 資 訊 處 1. 辦 理 衛 福 行 政 資 訊 業 務 所 需 專 家 出 席 及 審 查 費 101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8 千 元 郵 資 及 電 話 費 300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5 千 元 員 工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167 千 元 保 險 費 4 千 元 及 其 他 雜 支 5 千 元, 共 計 610 千 元 2. 中 英 文 網 站 維 護 3,554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1,157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4,711 千 元 3. 公 文 系 統 維 護 2,146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1,254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3,400 千 元 4. 衛 生 機 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系 統 ( 含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 維 護 2,270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621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2,891 千 元 5. 中 文 外 字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91 千 元 6. 員 工 入 口 網 及 電 子 表 單 系 統 維 護 與 技 術 支 援 1,831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1,103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2,934 千 元 7. 預 算 控 制 系 統 維 護 與 技 術 支 援 1,914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1,342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3,256 千 元 8. 衛 生 福 利 法 規 檢 索 系 統 維 護 848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157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1,005 千 元 9. 資 訊 系 統 報 修 網 站 維 護 84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16 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244 千 元 10.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 含 刷 卡 機 ) 維 護 416 千 元 及 功 154
161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07,59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 基 礎 建 設 及 網 路 服 務 61, 業 務 費 52, 通 訊 費 13, 資 訊 服 務 費 36,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1, 一 般 事 務 費 1,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8, 機 械 設 備 費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6, 雜 項 設 備 費 1,102 資 訊 處 能 增 修 214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630 千 元 11. 會 議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48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4 3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91 千 元 12. 重 要 訊 息 通 告 系 統 維 護 35 千 元 13. 人 民 申 請 案 線 上 申 辦 系 統 維 護 308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194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502 千 元 14. 英 文 網 站 資 料 翻 譯 費 1,500 千 元 1. 辦 理 資 訊 服 務 採 購 業 務 所 需 專 家 出 席 及 審 查 費 55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5 千 元 及 其 他 雜 支 12 千 元, 共 計 92 千 元 2. 醫 療 資 訊 網 數 據 專 線 通 訊 費 13,800 千 元 3. 電 腦 機 房 操 作 業 務 1,882 千 元 4. 醫 療 資 訊 網 服 務 中 心 之 設 施 維 護 運 作 管 理 14,096 千 元 5. 衛 生 局 所 訪 視 防 毒 作 業 醫 療 資 訊 網 資 訊 技 術 輔 導 與 諮 詢 服 務 4,986 千 元 6. 網 路 設 備 伺 服 器 工 作 站 及 各 單 位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2,951 千 元 7. 機 電 設 備 ( 含 高 壓 低 壓 電 力 不 斷 電 系 統 及 空 調 ) 養 護 費 148 千 元 及 設 備 更 新 購 置 583 千 元, 共 計 731 千 元 8. 影 印 機 及 傳 真 機 等 辦 公 器 具 之 維 護 費 40 千 元 9. 電 腦 機 房 虛 擬 化 主 機 更 新 及 軟 體 購 置 1,996 千 元 10. 衛 福 資 訊 系 統 伺 服 器 汰 舊 換 新 949 千 元 11. 個 人 電 腦 印 表 機 及 各 項 周 邊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2,531 千 元 12. 購 置 電 腦 周 邊 設 備 零 件 碳 粉 等 消 耗 品 150 千 元, 單 價 1 萬 元 以 下 之 軟 體 螢 幕 及 硬 碟 等 非 消 耗 品 851 千 元, 共 計 1,001 千 元 13. 網 際 網 路 通 訊 協 定 升 級 所 需 之 雜 項 設 備 1,1 02 千 元 及 網 路 設 備 300 千 元, 共 計 1,402 千 元 14. 個 人 用 套 裝 軟 體 採 購 647 千 元 15. 資 訊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922 千 元 16. 軟 體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160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92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252 千 元 155
162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107,592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3 公 衛 醫 療 及 社 政 資 訊 業 務 24, 業 務 費 20, 資 訊 服 務 費 10,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一 般 事 務 費 9,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4,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4,337 資 訊 處 17.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視 訊 設 備 維 護 及 系 統 諮 詢 服 務 210 千 元 18. 戶 役 政 資 料 介 接 系 統 維 護 405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364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769 千 元 19. 資 訊 安 全 業 務 12,036 千 元, 包 括 : (1) 資 通 安 全 系 統 服 務 ( 含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推 廣 及 輔 導 作 業 )10,243 千 元 (2)ISO27001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認 證 輔 導 服 務 447 千 元 (3) 個 資 法 相 關 措 施 推 行 事 務 工 作 1,342 千 元 (4) 租 用 異 地 備 援 保 管 箱 租 金 4 千 元 1. 辦 理 資 訊 服 務 及 系 統 建 置 採 購 業 務 所 需 專 家 出 席 及 審 查 費 57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8 千 元 及 其 他 雜 支 13 千 元, 共 計 98 千 元 2. 參 加 衛 生 醫 療 資 訊 相 關 學 會 之 常 年 會 費 8 千 元 及 2016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系 統 協 會 (HIMSS) 年 會 所 需 國 外 旅 費 79 千 元, 共 計 87 千 元 3. 衛 生 局 公 文 系 統 電 子 公 布 欄 系 統 局 內 入 口 網 系 統 數 位 憑 證 安 控 系 統 維 護 1,568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215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1,783 千 元 4. 衛 生 所 網 站 維 運 937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73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1,010 千 元 5. 公 共 衛 生 資 訊 入 口 網 暨 通 報 系 統 維 運 1,717 千 元 及 功 能 增 修 521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2,2 38 千 元 6. 醫 療 及 空 床 通 報 平 臺 功 能 增 修 152 千 元 ( 資 本 門 ) 7. 辦 理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系 統 營 運 主 備 援 機 房 管 理 時 戳 服 務 資 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及 外 部 稽 核 等 資 訊 服 務 費 6,024 千 元 及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與 擴 充 費 用 3,376 千 元 ( 資 本 門 ), 共 計 9,400 千 元 8. 辦 理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憑 證 IC 空 白 卡 採 購 費 用 9,400 千 元 9. 全 國 愛 心 關 懷 網 資 訊 服 務 費 231 千 元 156
163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 輔 1. 導 辦 所 理 屬 所 醫 屬 院 醫 建 院 立 營 病 運 患 成 安 效 全 之 就 督 醫 導 作 業 策 環 進 境 及 其 提 相 供 關 便 研 捷 究 貼 發 心 展 服 務 事 及 項 優 質 醫 療 執 行 公 共 政 策 辦 理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及 提 升 2. 營 辦 運 理 績 所 效 屬 醫 院 醫 療 暨 醫 事 業 務 服 務 品 質 及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之 督 導 事 項 3. 辦 理 所 屬 醫 院 藥 品 衛 材 之 聯 合 採 購 及 管 理 之 督 導 事 項 4. 辦 理 所 屬 醫 院 整 體 資 訊 之 規 劃 推 動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所 屬 醫 院 營 運 之 督 導 事 項 預 算 金 額 3,835,970 預 期 成 果 : 輔 導 所 屬 醫 院 建 立 病 患 安 全 就 醫 作 業 環 境 提 供 便 捷 貼 心 服 務 及 優 質 醫 療 執 行 公 共 政 策 辦 理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及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醫 院 營 運 輔 導 3,835, 業 務 費 8, 教 育 訓 練 費 水 電 費 通 訊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1,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保 險 費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物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2, 短 程 車 資 設 備 及 投 資 1,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獎 補 助 費 3,826,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3,541,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285,000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1. 輔 導 所 屬 醫 院 建 立 病 患 安 全 就 醫 作 業 環 境, 多 元 經 營, 培 訓 管 理 人 才 暨 專 業 能 力, 藥 事 作 業 管 理 及 社 區 醫 療 保 健 衛 生 教 育 營 運 成 效 等 業 務 所 需 教 育 訓 練 費 798 千 元 通 訊 費 8 千 元 影 印 機 租 金 255 千 元 保 險 費 6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等 300 千 元 文 具 紙 張 耗 材 等 物 品 586 千 元 印 刷 及 藥 品 衛 材 聯 合 採 購 資 料 處 理 等 一 般 事 務 費 924 千 元 辦 公 器 具 維 護 費 用 12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2,330 千 元 及 短 程 車 資 6 千 元, 共 計 5,22 5 千 元 2. 辦 理 資 訊 業 務 推 動 所 需 對 外 網 際 網 路 通 訊 費 840 千 元 電 腦 機 房 資 訊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等 服 務 1,321 千 元 資 訊 安 全 認 證 服 務 250 千 元 電 腦 機 房 電 費 100 千 元 教 育 訓 練 費 30 千 元 租 金 74 千 元 保 險 費 1 千 元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等 72 千 元 物 品 35 千 元 一 般 事 務 費 56 千 元 機 電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92 千 元 國 內 旅 費 479 千 元 短 程 車 資 1 千 元 及 電 腦 資 訊 設 備 1,162 千 元, 共 計 4,513 千 元 3.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4,130,38 2 千 元, 分 4 年 辦 理,102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3, 120,651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1,00 9,731 千 元, 其 中 本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27,445 千 元, 另 分 別 編 列 於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660 千 元 醫 政 業 務 635,929 千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1,628 千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320,834 千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3,843 千 元 及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9,392 千 元, 本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補 助 所 屬 醫 院 試 辦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計 畫 19, 157
164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3,835,97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345 千 元 ( 經 常 門 5,665 千 元, 資 本 門 13,6 80 千 元 ) (2) 補 助 所 屬 偏 遠 地 區 醫 院 重 整 服 務 效 能 計 畫 8,100 千 元 4. 補 助 所 屬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醫 院 建 置 醫 療 設 施 及 設 備 5,271 千 元 ( 資 本 門 ) 5. 補 助 所 屬 樂 生 療 養 院 辦 理 漢 生 病 巡 迴 檢 診 及 漢 生 病 防 治 管 理 業 務 4,000 千 元 6. 補 助 所 屬 胸 腔 病 院 辦 理 結 核 及 胸 腔 病 防 治 等 業 務 3,198 千 元 7. 補 助 所 屬 玉 里 醫 院 桃 園 療 養 院 八 里 療 養 院 草 屯 療 養 院 嘉 南 療 養 院 樂 生 療 養 院 胸 腔 病 院 等 精 神 病 病 人 漢 生 病 病 人 結 核 及 胸 腔 病 病 人 療 養 之 醫 院 人 事 費 713,756 千 元 8. 補 助 所 屬 澎 湖 醫 院 及 金 門 醫 院 等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之 醫 院 人 事 費 1,101,787 千 元 9. 補 助 所 屬 臺 北 醫 院 等 都 會 地 區 醫 院 人 事 費 63 5,430 千 元 ( 以 上 79 項 所 需 之 人 事 費 補 助 2,4 50,973 千 元 ) 10. 補 助 所 屬 醫 院 原 由 銓 敘 部 統 籌 科 目 支 出 之 早 期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照 護 金 公 務 人 員 殮 葬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撫 卹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差 額 等 1,042,685 千 元 11. 依 據 本 部 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簽 訂 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雲 林 醫 院 改 制 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協 議 書 ( 本 協 議 書 經 行 政 院 93 年 3 月 24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並 以 93 年 4 月 1 日 為 改 制 基 準 日 ), 依 協 議 書 105 年 度 由 本 部 撥 付 改 制 基 準 日 前 已 退 離 職 員 之 舊 制 退 休 撫 卹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7,660 千 元 12. 公 費 床 病 患 養 護 經 費 編 列, 漢 生 病 按 每 人 每 月 19,250 元, 精 神 病 及 烏 腳 病 按 每 人 每 月 12,700 元, 計 285,000 千 元 ( 含 收 治 未 達 1 個 月 病 患 ), 包 括 : (1) 樂 生 療 養 院 216 床 漢 生 病 公 費 養 護 床 病 患 照 護 費 37,110 千 元 158
165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預 算 金 額 3,835,97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2) 玉 里 醫 院 1,497 床 精 神 病 公 費 養 護 床 病 患 照 護 費 219,000 千 元 (3) 草 屯 療 養 院 227 床 精 神 病 公 費 養 護 床 病 患 照 護 費 28,560 千 元 (4) 新 營 醫 院 北 門 分 院 3 床 烏 腳 病 公 費 養 護 床 病 患 照 護 費 330 千 元 159
166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計 畫 內 容 : 1. 善 新 用 竹 ICT( 生 醫 資 園 通 區 訊 醫 科 院 技 由 ) 本 及 部 IC( 擔 積 任 體 統 電 籌 路 及 ) 預 產 算 業 編 優 列 勢 之, 機 進 關 行, 與 並 醫 由 學 臺 之 大 異 醫 業 院 結 負 盟 責, 興 並 建 結 及 合 經 半 營 導 體 產 業 的 設 計 與 製 造 優 2. 勢 發 新 展 竹 生 醫 產 園 業 區 醫 院 規 劃 興 設 於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內 2. 配 合 園 區 發 展, 推 動 臨 床 學 術 及 產 業 整 合 平 臺, 組 成 國 家 級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3. 成 為 驗 證 與 檢 測 平 臺, 促 進 我 國 生 醫 產 業 之 成 長 4. 促 進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以 充 沛 資 源 培 訓 生 醫 產 品 開 發 階 段 的 實 務 人 才, 並 推 動 跨 領 域 研 究 5. 提 供 優 質 急 重 症 醫 療 服 務, 並 與 新 竹 地 區 現 有 醫 療 院 所 整 合, 提 升 新 竹 地 區 之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預 算 金 額 700,702 預 期 成 果 : 1. 善 用 ICT( 資 通 訊 科 技 ) 及 IC( 積 體 電 路 ) 產 業 優 勢, 進 行 與 醫 學 之 異 業 結 盟, 並 結 合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設 計 與 製 造 優 勢 發 展 生 醫 產 業 2. 配 合 園 區 發 展, 推 動 臨 床 學 術 及 產 業 整 合 平 臺, 組 成 國 家 級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3. 成 為 驗 證 與 檢 測 平 臺, 促 進 我 國 生 醫 產 業 之 成 長 4. 促 進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以 充 沛 資 源 培 訓 生 醫 產 品 開 發 階 段 的 實 務 人 才, 並 推 動 跨 領 域 研 究 5. 提 供 優 質 急 重 症 醫 療 服 務, 並 與 新 竹 地 區 現 有 醫 療 院 所 整 合, 提 升 新 竹 地 區 之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700,702 金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700, 投 資 700,702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1. 係 國 庫 增 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辦 理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興 建 工 程 經 費 700,70 2 千 元 ( 愛 台 12 建 設 ) 2. 依 據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102 年 4 月 12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號 函 示 內 容, 行 政 院 102 年 4 月 3 日 召 開 之 院 長 聽 取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計 畫 簡 報 會 議 紀 要, 院 長 提 示 之 本 次 會 議 決 定 事 項 辦 理 : 有 關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預 算 編 列 由 衛 生 署 主 政, 提 供 臺 大 醫 院 14 億 元 興 建 經 費 及 營 運 後 之 前 5 年 每 年 8,000 萬 元 維 運 費 之 補 助 3. 行 政 院 102 年 5 月 30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同 意 修 正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計 畫 4. 執 行 期 間 為 103 至 117 年, 總 經 費 為 5,498,28 9 千 元 ( 其 中 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4,098,289 千 元 ), 本 部 負 擔 1,400,000 千 元, 執 行 期 間 為 103 至 106 年,1 03 至 104 年 度 已 編 列 208,562 千 元, 本 年 度 續 編 第 3 年 經 費 700,702 千 元, 未 來 年 度 尚 需 49 0,736 千 元 160
167 經 資 門 併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預 備 金 計 畫 內 容 : 促 執 進 行 行 歲 政 出 效 分 能 配, 預 補 算 救 遇 預 經 算 費 不 有 足 不 足 時, 專 案 申 請 動 支 預 算 金 額 預 期 成 果 : 促 進 行 政 效 能, 補 救 預 算 不 足 14,00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0 第 一 預 備 金 14,000 部 內 各 單 位 本 年 度 估 如 列 數, 以 應 公 務 上 經 費 不 足 之 需 0900 預 備 金 14, 第 一 預 備 金 14,
168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一 般 行 政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醫 政 業 務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合 計 882,603 1,526, ,425 1,586, , , 人 事 費 767,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6,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416,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57,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22, 獎 金 122, 其 他 給 與 11, 加 班 值 班 費 27,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53, 保 險 51, 業 務 費 104,092 22,503 18, ,524 1, , 教 育 訓 練 費 552 4, 水 電 費 19, 通 訊 費 11,614 1, ,139 1, 權 利 使 用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836 1,986 3,515 14,079 3,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 稅 捐 及 規 費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716 3,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 ,310 2,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 ,239 4,621 3, 委 辦 費 14,717 7, ,094 1,760 94,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物 品 9, , 一 般 事 務 費 41,325 2,300 3,089 6,870 3,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4, 國 內 旅 費 3, ,448 1,905 1,
169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一 般 行 政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醫 政 業 務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029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2, 運 費 , 短 程 車 資 特 別 費 1, 設 備 及 投 資 8,418 1,643 6,425 5,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6, 機 械 設 備 費 030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237 1,643 6,300 5, 雜 項 設 備 費 1, 投 資 0400 獎 補 助 費 2,124 1,503, ,527 1,257, , ,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1,002,704 90,953 4,224 65,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267,099 39,209 13,743 76,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2, ,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0432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1,000 1,063,086 2,190 73, 對 外 之 捐 助 043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6,919 23, ,623 24,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8,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93,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69,192 85,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155, 獎 勵 及 慰 問 2,124 3,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27, , 預 備 金 0901 第 一 預 備 金 163
170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中 醫 藥 業 務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合 計 808,679 41,897 89,058 52, ,979 2,361, 人 事 費 0102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010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0104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010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0111 獎 金 0121 其 他 給 與 0131 加 班 值 班 費 0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0151 保 險 0200 業 務 費 362,710 38,709 79,621 41, , 教 育 訓 練 費 5 2, 水 電 費 1, 通 訊 費 權 利 使 用 費 4, 資 訊 服 務 費 11,100 1,520 3,910 3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稅 捐 及 規 費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31 2,510 2,722 5,150 8,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4,845 1,284 5, , 委 辦 費 341,209 24,054 21,968 25, ,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物 品 , 一 般 事 務 費 1,206 7,590 30,130 3,546 3,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1, , ,
171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中 醫 藥 業 務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029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特 別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3,819 1,456 9, ,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2, 機 械 設 備 費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3,800 1,346 4,914 84, 雜 項 設 備 費 , 投 資 0400 獎 補 助 費 442,150 1, , ,157 2,361,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89,061 1,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195,345 5,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58,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56, , , 對 外 之 捐 助 2,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1, , ,944 2,361,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 ,654 29,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0443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0445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0451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0476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預 備 金 0901 第 一 預 備 金 165
172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合 計 107,592 3,835, ,481 40, ,563, , 人 事 費 0102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010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0104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010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0111 獎 金 0121 其 他 給 與 0131 加 班 值 班 費 0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0151 保 險 0200 業 務 費 88,446 8,576 10,211 37, 教 育 訓 練 費 水 電 費 通 訊 費 14, , 權 利 使 用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60,324 1,571 3,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稅 捐 及 規 費 0231 保 險 費 兼 職 費 3,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3,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1, , 委 辦 費 2,500 3,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物 品 1, 一 般 事 務 費 10, ,271 8,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國 內 旅 費 81 2,809 1,
173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029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0293 國 外 旅 費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特 別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19,146 1,162 2, ,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0304 機 械 設 備 費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7,461 1,162 2, 雜 項 設 備 費 1, 投 資 700, 獎 補 助 費 3,826, , ,563,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56, ,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33,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0432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3,541, ,741 24,190, 對 外 之 捐 助 043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0441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0443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116,912,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1,582,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285, 獎 勵 及 慰 問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0900 預 備 金 0901 第 一 預 備 金 167
174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預 備 金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合 計 合 計 14, ,045, 人 事 費 767,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6,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416,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57,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22, 獎 金 122, 其 他 給 與 11, 加 班 值 班 費 27,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53, 保 險 51, 業 務 費 1,610, 教 育 訓 練 費 10, 水 電 費 22, 通 訊 費 34, 權 利 使 用 費 4, 資 訊 服 務 費 145,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5, 稅 捐 及 規 費 保 險 費 1, 兼 職 費 7,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41,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42, 委 辦 費 1,089,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物 品 33, 一 般 事 務 費 130,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1,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5, 國 內 旅 費 18,
175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預 備 金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合 計 029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1, 國 外 旅 費 9, 運 費 2, 短 程 車 資 1, 特 別 費 1, 設 備 及 投 資 844,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8, 機 械 設 備 費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29, 雜 項 設 備 費 5, 投 資 700, 獎 補 助 費 154,807,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2,188,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之 補 助 631,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65,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9,258, 對 外 之 捐 助 2,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918,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41,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93,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116,913,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1,737,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440, 獎 勵 及 慰 問 6,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510, 預 備 金 14,000 14, 第 一 預 備 金 14,000 14,
176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經 常 支 衛 生 福 歲 出 一 級 用 途 名 稱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獎 補 助 費 債 務 費 中 華 民 國 20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767,969 1,565, ,604,820 1 衛 生 福 利 部 767,969 1,565, ,604,820 教 育 支 出 1,760 95,731 1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1,760 95,731 科 學 支 出 311,717 2,759,854 2 科 技 業 務 311,717 2,759,854 1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311, ,494 2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2,296,360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37, ,563,737 3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37, ,563,737 1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37,242 2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143,563,737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22,503 1,503,771 4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22,503 1,503,771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28, ,254 5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18, ,248 6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10, ,006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767,969 1,163,598 6,235,473 7 一 般 行 政 767, ,092 2,124 8 醫 政 業 務 313,424 1,250,723 9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129, ,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359, , 中 醫 藥 業 務 38,709 1,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79,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41,383 8,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88,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8,576 3,807,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7 第 一 預 備 金 170
177 利 部 別 科 目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出 資 本 支 出 預 備 金 小 計 業 務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獎 補 助 費 預 備 金 小 計 合 計 14, ,952,075 45, , ,759 1,093, ,045,311 14, ,952,075 45, , ,759 1,093, ,045,311 97,491 9,015 9, ,506 97,491 9,015 9, ,506 3,071,571 32,687 84,418 76, ,580 3,265,151 3,071,571 32,687 84,418 76, ,580 3,265, ,211 32,687 84,418 11, , ,979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2,296,360 64,812 64,812 2,361, ,600,979 2,858 2, ,603, ,600,979 2,858 2, ,603,837 37,242 2,858 2,858 40, ,563, ,563,737 1,526,274 1,526,274 1,526,274 1,526, ,720 1,643 1,543 3, ,906 務 177,503 1, , , ,217 1,264 1, ,481 14,000 8,181,040 12, , , ,597 9,065, ,185 8,418 8, ,603 1,564,147 9,100 6,425 7,176 22,701 1,586,848 務 940, , , ,268 務 714,404 2,986 3,819 87,470 94, ,679 40,441 1,456 1,456 41,897 79,698 9,360 9,360 89,058 49, ,107 2,395 52,020 88,446 19,146 19, ,592 3,815,857 1,162 18,951 20,113 3,835, , , ,702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700, , ,702 14,000 14,000 14,
178 衛 生 福 資 本 支 出 中 華 民 國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土 地 房 屋 建 築 公 共 建 設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8, 衛 生 福 利 部 8, 教 育 支 出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科 學 支 出 科 技 業 務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8, 一 般 行 政 6, 醫 政 業 務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中 醫 藥 業 務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2,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172
17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機 械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雜 項 設 備 權 利 投 資 及 其 他 合 計 ,794 5, ,134 1,093, ,794 5, ,134 1,093,236 9,015 9,015 9,015 9,015 84, , ,580 84, , ,580 84, , ,768 院 發 展 計 畫 64,812 64, , ,858 2, ,858 2, ,858 1,643 1,543 3,186 1, ,922 1,264 1,264 41,329 4, , ,597 1,237 1,081 8,418 6, ,276 22,701 5, ,031 3, ,456 94,275 1, ,456 4,914 2,245 9, ,107 2,395 17,461 1,102 19,146 1,162 18,951 20,
180 衛 生 福 資 本 支 出 中 華 民 國 科 款 項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土 地 房 屋 建 築 公 共 建 設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74
18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機 械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雜 項 設 備 權 利 投 資 及 其 他 合 計 700, ,702 作 業 基 金 700, ,
182 本 頁 空 白
183 衛 生 福 利 部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 民 意 代 表 待 遇 二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6,315 三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416,460 四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57,111 五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22,541 六 獎 金 122,188 七 其 他 給 與 11,052 八 加 班 值 班 費 27,741 超 時 加 班 費 12,441 千 元, 未 逾 該 科 目 90 年 度 實 支 數 8 成 ( 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172 千 元, 併 計 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802 千 元 內 政 部 移 撥 2,430 千 元 及 原 內 政 部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研 習 中 心 37 千 元 ) 九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十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53,253 十 一 保 險 51,308 十 二 調 待 準 備 合 計 767,
184 科 款 項 目 節 名 目 稱 職 員 衛 生 福 預 算 員 額 中 華 民 國 員 額 ( 單 位 :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般 行 政
185 利 部 明 細 表 105 年 度 聘 用 人 ) 約 僱 駐 外 雇 員 合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年 需 經 費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 ,819 9, , ,819 9,409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 , ,409 衛 生 福 利 部 以 業 務 費 預 一 計 般 進 行 用 政 臨 時 人 員 4 人 3,131 千 元 派 遣 人 力 59 人 29,371 千 元 及 勞 務 承 攬 142 人 66,379 千 元, 分 述 如 下 : 1.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1 人 750 千 元 ; 勞 務 承 攬 7 人 4,174 千 元 2.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5 人 2,250 千 元 ; 勞 務 承 攬 1 人 279 千 元 3.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1 人 636 千 元 ; 派 遣 人 力 1 人 546 千 元 ; 勞 務 承 攬 35 人 14,717 千 元 4.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1 人 460 千 元 5. 一 般 行 政,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30 人 15,137 千 元 ; 勞 務 承 攬 43 人 19,424 千 元 6. 醫 政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6 人 2,6 60 千 元 ; 勞 務 承 攬 3 人 1,367 千 元 7.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勞 務 承 攬 4 人 1,589 千 元 8.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勞 務 承 攬 3 人 1,598 千 元 9. 中 醫 藥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14 人 7,004 千 元 10.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1 人 564 千 元 ; 勞 務 承 攬 19 人 8,652 千 元 11.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3 人 2,495 千 元 ; 勞 務 承 攬 2 人 1,020 千 元 12.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預 計 進 用 勞 務 承 攬 25 人 13,559 千 元 179
186 本 頁 空 白
187 車 輛 數 車 輛 種 類 現 有 車 輛 : 乘 客 人 數 不 含 司 機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購 置 汽 缸 總 油 料 費 排 氣 量 年 月 ( 立 方 公 分 ) 數 量 ( 公 升 ) 單 價 ( 元 )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養 護 費 其 他 備 註 1 首 長 專 用 車 ,998 1, UX 一 般 行 政 1 副 首 長 專 用 車 ,384 1, QX 一 般 行 政 1 副 首 長 專 用 車 ,384 1, QX 一 般 行 政 1 副 首 長 專 用 車 ,384 1, QH 一 般 行 政 1 公 務 轎 車 , J2371 中 興 新 村 辦 公 室 1 公 務 轎 車 ,995 1, DS 一 般 行 政 1 公 務 轎 車 ,378 1, EH 中 興 新 村 辦 公 室 1 公 務 轎 車 , UX 一 般 行 政, 油 氣 雙 燃 料 車 1 公 務 轎 車 ,798 1, U6 訓 練 中 心, 油 電 混 合 動 力 車 1 公 務 轎 車 , S2 一 般 行 政, 油 氣 雙 燃 料 車 1 15 人 座 大 客 車 ,400 1, WP472 一 般 行 政 1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78 人 座 ) ,997 1, DL7036 一 般 行 政 1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78 人 座 ) ,351 1, Q2 訓 練 中 心 1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78 人 座 ) ,488 1, J5 一 般 行 政 1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78 人 座 ) ,198 1, J8 一 般 行 政 1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78 人 座 ) ,351 1, AGL3752 一 般 行 政 2 一 般 公 務 用 機 車 PY6119 PY61 20 中 興 新 村 辦 公 室 合 計 26,
188 預 算 員 額 : 職 員 526 人 技 工 警 察 0 人 駕 駛 法 警 0 人 聘 用 駐 警 3 人 約 僱 工 友 25 人 駐 外 雇 員 區 分 自 有 14 人 15 人 66 人 28 人 0 人 合 計 : 677 人 無 償 借 用 衛 生 福 現 有 辦 公 房 中 華 民 國 單 位 數 面 積 帳 面 價 值 年 需 養 護 費 單 位 數 面 積 年 需 養 護 費 一 辦 公 房 屋 10 50, , , 二 機 關 宿 舍 , 首 長 宿 舍 ,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三 其 他 19 16, , 合 計 67, , ,
189 利 部 舍 明 細 表 105 年 度 有 償 租 用 或 借 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平 方 公 尺 合 計 單 位 數 面 積 押 金 租 金 年 需 養 護 費 面 積 押 金 租 金 年 需 養 護 費 房 屋 52, 宿 舍 宿 舍 間 職 務 宿 舍 間 職 務 宿 舍 ,853 17, , ,853 70, ,
190 本 頁 空 白
191 科 歲 目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收 支 併 列 案 款 對 照 表 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預 算 數 款 項 科 歲 目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入 預 算 數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290,965 其 他 收 入 290, 衛 生 福 利 部 290,965 國 庫 署 290,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290,965 雜 項 收 入 290,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290,965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290,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2,033,000 稅 課 收 入 2,033, 衛 生 福 利 部 2,033,000 財 政 部 2,033,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2,033,000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2,033,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2,033,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16,216 規 費 收 入 16, 衛 生 福 利 部 16,216 衛 生 福 利 部 16,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16,216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16, 資 料 使 用 費 10,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
192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晝 計 晝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合 計 口 口 T 3,712,295 1,707,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1) 督 導 辦 理 各 項 救 助 工 作 01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及 就 學 生 活 經 費 778,865 千 元 ( 臺 北 市 73,118 千 元, 新 北 市 118,330 千 元, 桃 園 市 21,994 千 元, 臺 中 市 271,784 千 元, 臺 南 市 127,343 千 元, 高 雄 市 166,29 6 千 元 ) 2. 辦 理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費 用 及 住 院 看 護 費 等 經 費 25,535 千 元 ( 臺 北 市 1,7 32 千 元, 新 北 市 3,221 千 兀, 桃 園 市 2,020 千 兀, 臺 中 市 9,588 千 元, 臺 南 市 5,245 千 元, 高 雄 市 3,7 29 千 元 ) 1.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及 就 學 生 活 經 費 99,682 千 元 ( 新 竹 縣 7,221 千 元, 苗 栗 縣 25,824 千 元, 彰 化 縣 20,467 千 元, 雲 林 縣 17,549 千 元, 嘉 義 縣 3,833 千 元, 花 蓮 縣 927 千 元, 基 隆 市 18,438 千 元, 新 竹 市 5, 423 千 元 ) 2. 辦 理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費 用 及 住 院 看 護 經 費 14,954 千 元 ( 宜 蘭 縣 370 千 元, 彰 化 縣 4,254 千 元, 南 投 縣 722 千 元, 雲 林 縣 1,8 87 千 元, 嘉 義 縣 1,251 千 元, 屏 東 縣 244 千 元, 臺 東 縣 3,974 千 元, 花 蓮 縣 3 85 千 元, 澎 湖 縣 367 千 元
19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26,606, ,772 32,144,595 1,272,252 1,272,252 合 計 919, , , , , ,
194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基 隆 市 105 千 元, 新 竹 市 1,219 千 元, 嘉 義 市 176 千 元 )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2)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02 膳 食 費 濟 助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及 就 學 生 活 經 費 112 千 元 ( 連 江 縣 ) 2. 辦 理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費 用 及 住 院 看 護 經 費 10 4 千 元 ( 金 門 縣 99 千 元, 連 江 縣 5 千 元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低 收 入 戶 ( 第 5 類 ) 住 院 病 患 膳 食 費 1,3 40 千 元 ( 臺 北 市 200 千 元, 新 北 市 300 千 元, 桃 園 市 150 千 元, 臺 中 市 220 千 元, 臺 南 市 170 千 元, 高 雄 市 300 千 元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低 收 入 戶 ( 第 5 類 ) 住 院 病 患 膳 食 費 660 千 元 ( 宜 蘭 縣 30 千 元, 新 竹 縣 30 千 元, 苗 栗 縣 40 千 元, 彰 化 縣 80 千 元, 南 投 縣 60 千 元, 雲 林 縣 70 千 元, 嘉 義 縣 20 千 元, 屏 東 縣 100 千 元, 臺 東 縣 90 千 元, 花 蓮 縣 50 千 元, 澎 湖 縣 20 千 元, 基 隆 市 30 千 元, 新 竹 市 20 千 元, 嘉 義 市 20 千 元 ) (3)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工 作 03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105 計 畫, 透 過 基 層 7,839 個 村 ( 里 ) 辦 公 處 即 時 給 予 急 困 民 眾 關 懷 救 助 金 或 其 他 協 助, 保 障 弱 勢 民 眾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196,964 千 元 ( 臺 北 市 29,524 千 元, 新 北 市 46,944 千 元, 188
19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000 2,000 1,340 1, , , , ,
196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桃 園 市 26,724 千 元, 臺 中 市 29,524 千 元, 臺 南 市 19,424 千 元, 高 雄 市 44,824 千 元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計 畫, 透 過 基 層 7,839 個 村 ( 里 ) 辦 公 處 即 時 給 予 急 困 民 眾 關 懷 救 助 金 或 其 他 協 助, 保 障 弱 勢 民 眾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151,803 千 元 ( 宜 蘭 縣 5,467 千 元, 新 竹 縣 6,197 千 元, 苗 栗 縣 12,027 千 元, 彰 化 縣 12,022 千 元, 南 投 縣 16,117 千 元, 雲 林 縣 11,267 千 元, 嘉 義 縣 7,987 千 元, 屏 東 縣 3 2,267 千 元, 臺 東 縣 9,617 千 元, 花 蓮 縣 15,267 千 元, 澎 湖 縣 867 千 元, 基 隆 市 16,51 7 千 元, 新 竹 市 3,317 千 元, 嘉 義 市 2,867 千 元 )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計 畫, 透 過 基 層 7,839 個 村 ( 里 ) 辦 公 處 即 時 給 予 急 困 民 眾 關 懷 救 助 金 或 其 他 協 助, 保 障 弱 勢 民 眾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2,233 千 元 ( 金 門 縣 1,873 千 元, 連 江 縣 360 千 元 )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1)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進 用 社 工 人 力 59, ,122 千 元 ( 臺 北 市 5,486 千 元, 新 北 市 15,974 千 元, 桃 園 市 9,158 千 元, 臺 中 市 14, 199 千 元, 臺 南 市 8,698 千 元, 高 雄 市 5,571 千 元 ) 2. 辦 理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設 備 及 190
197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151, ,803 2,233 2,233 12, ,967 12, ,967 12,831 90,
198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19,036 千 元 ( 臺 北 市 3,670 千 元, 新 北 市 2,318 千 元, 桃 園 市 7,433 千 元, 臺 中 市 2,9 02 千 元, 臺 南 市 1,172 千 元, 高 雄 市 1,541 千 元 ) 3. 設 置 627 燒 燙 傷 專 案 管 理 中 心 12,831 千 元 ( 新 北 市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辦 理 進 用 社 工 人 力 32,374 千 元 ( 宜 蘭 縣 1,777 千 元, 新 竹 縣 2,180 千 元, 苗 栗 縣 2,789 千 元, 彰 化 縣 7,0 47 千 元, 南 投 縣 2,043 千 元, 雲 林 縣 3,703 千 元, 嘉 義 縣 2,591 千 元, 屏 東 縣 3,048 千 元, 臺 東 縣 1,2 25 千 元, 花 蓮 縣 1,773 千 元, 澎 湖 縣 499 千 元, 基 隆 市 1,476 千 元, 新 竹 市 1,171 千 元, 嘉 義 市 1,052 千 元 ) 2. 辦 理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設 備 及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6,835 千 元 ( 宜 蘭 縣 930 千 元, 新 竹 縣 338 千 元, 苗 栗 縣 663 千 元, 彰 化 縣 467 千 元, 南 投 縣 319 千 元, 雲 林 縣 6 85 千 元, 嘉 義 縣 547 千 元, 屏 東 縣 301 千 元, 臺 東 縣 662 千 元, 花 蓮 縣 375 千 元, 澎 湖 縣 147 千 元, 基 隆 市 399 千 元, 新 竹 市 734 千 元, 嘉 義 市 268 千 元 ) 1. 辦 理 進 用 社 工 人 力 755 千 元 ( 金 門 縣 512 千 元, 連 江 縣 243 千 元 ) 2. 辦 理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訓 ,
19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39,
200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練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設 備 及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50 千 元 ( 金 門 縣 37 千 元, 連 江 縣 1 3 千 元 ) [4]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部 立 社 福 機 構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105 1,000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1,000 千 元 ,075,268 醫 政 業 務 (1)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一 般 醫 學 及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 包 含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推 廣 及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改 善 等 )197,636 千 元 2. 辦 理 建 立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及 一 般 醫 學 臨 床 教 學 實 務 訓 練 15,200 千 元 3. 補 助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臨 床 醫 事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850, 000 千 元 (2)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02 12,432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相 關 工 作 105 2,814 4,224 千 元 ( 資 本 門 1,410 千 元 )( 新 北 市 660 千 元, 桃 園 市 677 千 元, 臺 中 市 726 千 元, 臺 南 市 1,241 千 元, 高 雄 市 920 千 元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相 關 工 作 13,743 千 元 ( 資 本 門 4,589 千 元 )( 宜 蘭 縣 1,100 千 元, 新 竹 縣 810 千 元, 苗 栗 縣 838 千 元, 彰 化 縣 1,145 千 元, 南 投 縣 500 千 元, 雲 林 縣 1,550 千 元, 嘉 義 縣 1,200 千 元, 屏 東 縣 1,206 千 元, 臺 東 縣 1,500 千 元, 花 蓮 縣 1,250 千 元, 澎 湖 縣 1,370 千 元, 基 105 9,
20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1,000 6,076 1,081,344 1,062,836 1,062,836 6,076 18,508 1,410 4,224 4,589 13,
202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書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隆 市 450 千 元, 新 竹 市 389 千 元, 嘉 義 市 435 千 元 )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相 關 工 作 千 元 ( 資 本 門 77 千 元 )( 金 門 縣 57 千 元, 連 江 縣 234 千 元 ) [4]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醫 院 安 全 及 災 害 防 救 等 相 關 演 習 25 0 千 元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1)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01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60 千 元 105 ( 資 本 門 ) (2) 重 點 科 別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02 務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600 千 105 元 ( 資 本 門 ) (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03 成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810 千 105 元 ( 資 本 門 ) (4) 偏 鄕 護 理 菁 英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千 元 ( 資 本 門 ) 2.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培 育 計 畫 36 0 千 元 心 理 及 腔 健 康 業 務 (1)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566 病 防 治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藥 癮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及 自 殺 防 治 等 工 作 65,073 千 元 ( 新 北 市 17,185 千 元, 196
20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830 2, , ,169 14, ,169 6,507 65,
204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桃 園 市 7,806 千 元, 臺 中 市 1 2,930 千 元, 臺 南 市 10,949 千 元, 高 雄 市 16,203 千 元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4]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藥 癮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及 自 殺 防 治 等 工 作 76,973 千 元 ( 宜 蘭 縣 6,270 千 元, 新 竹 縣 5,748 千 元, 苗 栗 縣 5,7 47 千 元, 彰 化 縣 7,838 千 元, 南 投 縣 6,792 千 元, 雲 林 縣 6,793 千 元, 嘉 義 縣 5,225 千 元, 屏 東 縣 7,315 千 元, 臺 東 縣 4,703 千 元, 花 蓮 縣 6,297 千 元, 澎 湖 縣 2,750 千 元, 基 隆 市 4,180 千 元, 新 竹 市 3,657 千 元, 嘉 義 市 3,6 58 千 元 )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藥 癮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及 自 殺 防 治 等 工 作 3,300 千 元 ( 金 門 縣 2,200 千 元, 連 江 縣 1,100 千 元 )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及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等 相 關 業 務 8, 000 千 元 2. 辦 理 藥 酒 癮 戒 治 服 務 及 防 治 模 式 發 展 等 相 關 業 務 20,000 千 元 3. 辦 理 病 人 社 區 照 顧 支 持 及 復 健 等 服 務 1,210 千 元 , , , 補 助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辦 理 家 暴 處 遇 防 治 198
20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7,697 76, , ,
206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計 畫 44,613 千 元 ( 資 本 門 2 2 千 元 ) ,734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1)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01 療 保 健 行 政 工 作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就 醫 及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 含 社 福 機 構 ) 使 用 交 通 費 4,233 千 元 ( 新 北 市 600 千 元, 桃 園 市 966 千 元, 臺 中 市 1,059 千 元, 高 雄 市 1,608 千 元 ) 1. 離 島 地 區 嚴 重 傷 病 患 轉 診 自 行 搭 機 來 臺 就 醫 暨 空 中 轉 診 陪 同 醫 護 人 員 交 通 費 補 助 相 關 工 作 6,114 千 元 ( 臺 東 縣 1,410 千 元, 澎 湖 縣 4,704 千 元 )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就 醫 及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 含 社 福 機 構 ) 使 用 交 通 費 25,767 千 元 ( 宜 蘭 縣 1,437 千 元, 新 竹 縣 1,500 千 元, 苗 栗 縣 1,260 千 元, 南 投 縣 3,4 89 千 元, 嘉 義 縣 969 千 元, 屏 東 縣 4,776 千 元, 臺 東 縣 9,531 千 元, 花 蓮 縣 2,805 千 元 ) 離 島 地 區 嚴 重 傷 病 患 轉 診 自 行 搭 機 來 臺 就 醫 暨 空 中 轉 診 陪 同 醫 護 人 員 交 通 費 補 助 相 關 工 作 8,510 千 元 ( 金 門 縣 7, 186 千 元, 連 江 縣 1,324 千 元 (2)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畫 ,826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7, ,789 千 元 ( 新 北 市 1,328 千 元, 桃 園 市 974 千 元, 臺 中 市 3 200
207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44,624 81, ,868 44,624 44,624 4,233 _ 4,233 31,881 _ 31,881 8,510 _ 8, ,326 71,
208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033 千 元, 臺 南 市 1,291 千 元, 高 雄 市 1,370 千 元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10,1 70 千 元 ( 新 北 市 1,611 千 元, 桃 園 市 1,321 千 元, 臺 中 市 4,014 千 元, 臺 南 市 1,559 千 元, 高 雄 市 1,665 千 元 ) 3. 辦 理 喘 息 服 務 53,623 千 元 ( 新 北 市 8,552 千 元, 桃 園 市 7,095 千 元, 臺 中 市 20, 854 千 元, 臺 南 市 8,276 千 元, 高 雄 市 8,846 千 元 ) 1. 辦 理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7,888 千 元 ( 宜 蘭 縣 983 千 元, 新 竹 縣 462 千 元, 苗 栗 縣 736 千 元, 彰 化 縣 969 千 元, 南 投 縣 849 千 元, 雲 林 縣 4 52 千 元, 嘉 義 縣 911 千 元, 屏 東 縣 430 千 元, 臺 東 縣 371 千 元, 花 蓮 縣 669 千 元, 澎 湖 縣 149 千 元, 基 隆 市 196 千 元, 新 竹 市 234 千 元, 嘉 義 市 477 千 元 ) 2. 辦 理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10,6 73 千 元 ( 宜 蘭 縣 1,329 千 元, 新 竹 縣 625 千 元, 苗 栗 縣 995 千 元, 彰 化 縣 1,310 千 元, 南 投 縣 1,150 千 元, 雲 林 縣 612 千 元, 嘉 義 縣 1,233 千 元, 屏 東 縣 582 千 元, 臺 東 縣 503 千 元, 花 蓮 縣 905 千 元, 澎 湖 縣 2 02 千 元, 基 隆 市 265 千 元, 新 竹 市 316 千 元, 嘉 義 市 646 千 元 ) 3. 辦 理 喘 息 服 務 57,392 千 元 ( 宜 蘭 縣 7,139 千 元, 新 竹 ,
20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76,
210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縣 3,358 千 元, 苗 栗 縣 5,3 48 千 元, 彰 化 縣 7,039 千 元, 南 投 縣 6,174 千 元, 雲 林 縣 3,291 千 元, 嘉 義 縣 6,624 千 元, 屏 東 縣 3,1 28 千 元, 臺 東 縣 2,702 千 元, 花 蓮 縣 4,863 千 元, 澎 湖 縣 1,137 千 元, 基 隆 市 1,424 千 元, 新 竹 市 1,6 99 千 元, 嘉 義 市 3,466 千 元 ) 4.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業 務 品 質 提 升 952 千 元 ( 宜 蘭 縣 70 千 元, 新 竹 縣 72 千 元, 苗 栗 縣 51 千 元, 彰 化 縣 105 千 元, 南 投 縣 63 千 元, 雲 林 縣 54 千 元, 嘉 義 縣 119 千 元, 屏 東 縣 136 千 元, 臺 東 縣 65 千 元, 花 蓮 縣 54 千 元, 澎 湖 縣 29 千 元, 基 隆 市 39 千 元, 新 竹 市 34 千 元, 嘉 義 市 61 千 元 ) 1. 辦 理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116 千 元 ( 金 門 縣 96 千 元, 連 江 縣 20 千 元 ) 2. 辦 理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157 千 元 ( 金 門 縣 130 千 元, 連 江 縣 27 千 元 ) 3. 辦 理 喘 息 服 務 851 千 元 ( 金 門 縣 702 千 元, 連 江 縣 149 千 元 ) 4.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業 務 品 質 提 升 8 千 元 ( 金 門 縣 4 千 元, 連 江 縣 4 千 元 ) 105 1,132 [4]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發 展 特 殊 照 護 105 服 務 型 態 500 千 元 ( 資 本 門 ) (3)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21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1, ,
212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網 絡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補 助 醫 療 復 健 輔 具 中 心 1, 千 元 ( 資 本 門 350 千 元 ) (4)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208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105 7,220 照 護 提 升 計 畫 875 千 元 ( 新 北 市 125 千 元, 桃 園 市 125 千 元, 臺 中 市 250 千 元, 高 雄 市 375 千 元 ) 2.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巡 迴 醫 療 車 ( 機 車 )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資 訊 設 備 及 網 站 建 置 等 相 關 設 備 更 新 5,819 千 元 ( 資 本 門 )( 新 北 市 18 千 元, 桃 園 市 2,200 千 元, 臺 中 市 931 千 元, 高 雄 市 2,670 千 元 ) 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5,880 千 元 ( 新 北 市 680 千 元, 桃 園 市 680 千 元, 臺 中 市 1,2 00 千 元, 高 雄 市 3,320 千 元 ) 4.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空 中 轉 診 視 訊 系 統 等 相 關 工 作 100 千 元 ( 桃 園 市 70 千 元, 臺 中 市 30 千 元 ) 5.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遠 距 醫 療 視 訊 會 診 及 醫 療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PACS) 暨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網 路 連 線 等 相 關 工 作 365 千 元 ( 新 北 市 20 千 元, 桃 園 市 150 千 元, 臺 中 市 95 千 元, 高 雄 市 100 千 元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
21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350 1,050 80, ,868 5,819 13,039 43,576 86,
214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晝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照 護 提 升 計 畫 4,000 千 元 ( 宜 蘭 縣 250 千 元, 新 竹 縣 2 50 千 元, 苗 栗 縣 125 千 元, 南 投 縣 250 千 元, 嘉 義 縣 125 千 元, 屏 東 縣 1,125 千 元, 臺 東 縣 750 千 元, 花 蓮 縣 375 千 元, 澎 湖 縣 7 50 千 元 ) 2.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巡 迴 醫 療 車 ( 機 車 )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資 訊 設 備 及 網 站 建 置 等 相 關 設 備 更 新 19,864 千 元 ( 資 本 門 )( 宜 蘭 縣 3,178 千 元, 新 竹 縣 950 千 元, 苗 栗 縣 270 千 元, 南 投 縣 3,000 千 元, 嘉 義 縣 1,160 千 元, 屏 東 縣 2,500 千 元, 臺 東 縣 2,918 千 元, 花 蓮 縣 2,288 千 元, 澎 湖 縣 3,600 千 元 ) 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辦 公 廳 舍 及 其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新 重 擴 建 ( 含 修 繕 空 間 規 劃 ) 及 停 機 坪 等 相 關 設 施 整 修 建 置 24,712 千 元 ( 資 本 門 23,712 千 元 )( 宜 蘭 縣 2,335 千 元, 苗 栗 縣 3,568 千 元, 臺 東 縣 16,825 千 元, 澎 湖 縣 1,984 千 元 ) 4.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27,180 千 元 ( 宜 蘭 縣 1,200 千 元, 新 竹 縣 1,200 千 元, 苗 栗 縣 1,200 千 元, 南 投 縣 1,2 00 千 元, 嘉 義 縣 1,200 千 元, 屏 東 縣 5,950 千 元, 臺 東 縣 6,470 千 元, 花 蓮 208
21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S 十 209
216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縣 4,900 千 元, 澎 湖 縣 3,8 60 千 元 ) 5.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空 中 轉 診 視 訊 系 統 等 相 關 工 作 541 千 元 ( 宜 蘭 縣 70 千 元, 新 竹 縣 30 千 元, 嘉 義 縣 35 千 元, 屏 東 縣 129 千 元, 臺 東 縣 137 千 元, 澎 湖 縣 1 40 千 元 ) 6.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遠 距 醫 療 視 訊 會 診 及 醫 療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PACS) 暨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網 路 連 線 等 相 關 工 作 4,565 千 元 ( 宜 蘭 縣 90 千 元, 新 竹 縣 24 0 千 元, 苗 栗 縣 250 千 元, 南 投 縣 320 千 元, 嘉 義 縣 9 0 千 元, 屏 東 縣 520 千 元, 臺 東 縣 955 千 元, 花 蓮 縣 3 20 千 元, 澎 湖 縣 1,780 千 元 ) 7. 離 島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轉 診 來 臺 就 醫 等 相 關 工 作 5,697 千 元 ( 澎 湖 縣 ) 1.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提 升 計 畫 1,125 千 元 ( 金 門 縣 625 千 元, 連 江 縣 5 00 千 元 ) 2.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巡 迴 醫 療 車 ( 機 車 )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資 訊 設 備 及 網 站 建 置 等 相 關 設 備 更 新 7,185 千 元 ( 資 本 門 )( 金 門 縣 3,760 千 元, 連 江 縣 3,425 千 元 ) 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辦 公 廳 舍 及 其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新 重 擴 建 ( 含 修 繕 空 間 規 劃 ) 及 停 ,
217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27,265 48,
218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4]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中 醫 藥 業 務 (1) 中 醫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01 機 坪 等 相 關 設 施 整 修 建 置 17,580 千 元 ( 資 本 門 )( 金 門 縣 16,572 千 元, 連 江 縣 1,008 千 元 ) 4.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6,660 千 元 ( 金 門 縣 4,380 千 元, 連 江 縣 2,280 千 元 ) 5. 加 強 離 島 地 區 在 地 醫 療 營 運 維 持 及 改 善 民 眾 就 醫 照 護 品 質 等 14,200 千 元 ( 資 本 門 2,500 千 元 )( 連 江 縣 ) 6.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空 中 轉 診 視 訊 系 統 等 相 關 工 作 30 千 元 ( 連 江 縣 ) 7.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遠 距 醫 療 視 訊 會 診 及 醫 療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PACS) 暨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網 路 連 線 等 相 關 工 作 1,790 千 元 ( 金 門 縣 650 千 元, 連 江 縣 1,140 千 元 ) 1. 本 部 金 門 醫 院 營 運 維 持 費 16,500 千 元 及 澎 湖 地 區 公 立 醫 院 營 運 維 持 費 26,000 千 元 2.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在 地 醫 療 營 運 維 持 及 改 善 民 眾 就 醫 照 護 品 質 等 7,200 千 元 及 軟 硬 體 設 施 之 建 設 4,00 0 千 元 ( 資 本 門 ) 3. 學 校 社 團 於 寒 暑 期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健 康 活 動 計 畫 1,000 千 元 ,
21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4,000 54,
220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晝 計 晝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中 醫 藥 學 術 硏 討 會 臨 床 病 例 討 論 會 ( 含 經 驗 傳 承 ) 等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活 動 及 中 醫 基 本 護 理 或 進 階 護 理 訓 練 活 動 200 千 元 (2) 中 醫 藥 政 策 發 展 業 務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中 醫 藥 交 流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等 相 關 活 動 或 硏 討 會 120 千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1) 衛 生 教 育 模 式 之 建 立 與 推 廣 [1] 補 助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之 推 廣 39 千 元 ,794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 推 動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1] 補 助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及 宣 78 達 活 動 78 千 元 [2]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等 經 費 999 千 元 ( 資 本 門 482 千 元 ) (2) 加 強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1] 補 助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及 出 席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94 會 議 及 宣 達 活 動 等 工 作 155 千 元 ( 資 本 門 61 千 元 ) (3) 國 際 醫 衛 人 才 培 育 及 醫 03 1,105 療 衛 生 援 助 合 作 [1] 補 助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國 際 醫 療 援 助 人 員 培 325 訓 及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相 關 活 動 325 千 元 [2]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援 助 人 員 培 訓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醫 療 援 214
22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200 合 十 _ 886 2,680 _ 482 1, _ _ _ _ 343 1, _ 343 1,
222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助 等 會 議 與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相 關 活 動 1,123 千 元 ( 資 本 門 343 千 元 ) ,692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國 際 或 區 域 性 科 技 硏 討 會 及 科 技 計 畫 相 關 成 果 之 論 文 發 表 科 技 交 流 及 科 技 環 境 建 置 計 畫 等 2,00 0 千 元 2.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與 幸 福 社 會 相 關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件 等 硏 究 15,000 千 元 (2)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轉 譯 醫 學 硏 究 計 畫 13, 千 元 ( 資 本 門 115 千 元 ) (3)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計 畫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推 動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創 新 及 競 爭 力 計 畫 93,750 千 元 ( 資 本 門 500 千 元 ) (4) 建 構 偏 鄕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04 2,000 網 及 健 康 照 護 發 展 計 畫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偏 鄕 醫 療 提 供 多 元 服 務 105 軟 硬 體 設 備 更 新 1,793 千 元 ( 資 本 門 )( 桃 園 市 593 千 元, 臺 中 市 69 千 元, 高 雄 市 1, 131 千 元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偏 鄕 醫 療 提 供 多 元 服 務 軟 硬 體 設 備 更 新 5,325 千 元 ( 資 本 門 )( 宜 蘭 縣 39 千 元, 新 竹 縣 187 千 元, 苗 栗 縣 1 00 千 元, 南 投 縣 298 千 元, 屏 東 縣 1,103 千 元, 臺 東 縣 3,284 千 元, 花 蓮 縣 314 千 元 )
22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350 8, ,725 17,000 17, , , , ,750 7,618 9,618 1,793 1,793 5,325 5,
224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書 補 助 接 受 補 助 補 助 計 畫 起 訖 補 助 内 容 機 關 列 入 經 常 年 度 預 算 年 度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3]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偏 鄕 遠 距 影 像 判 讀 等 2, (5)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05 畫 500 千 元 ( 資 本 門 500 千 元 ) [1] 補 助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兩 岸 中 醫 藥 硏 究 交 流 相 關 工 作 及 計 畫 國 際 及 兩 岸 中 醫 藥 交 流 等 相 關 活 動 或 硏 討 會 50 千 元 [2]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國 際 及 兩 岸 中 醫 藥 交 流 等 相 關 活 動 或 硏 討 會 375 千 元 2. 兩 岸 中 醫 藥 硏 究 與 交 流 相 關 工 作 及 計 畫 1,275 千 元 105 2, , , 建 置 中 醫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教 室, 辦 理 中 醫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題 庫 標 準 化 病 人 及 考 官 之 培 訓 等 相 關 事 宜 1,50 0 千 元 4. 推 動 中 藥 產 學 硏 臨 床 硏 究 合 作,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2, 000 千 元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3,501,318 20,963 (1) 醫 院 營 運 輔 導 01 3,501,318 20,963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所 屬 醫 院 試 辦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計 畫 19,345 千 元 ( 資 本 門 13,680 千 元 ) 2. 所 屬 偏 遠 地 區 醫 院 重 整 服 務 交 效 能 計 畫 8,100 千 元 3.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醫 院 建 置 醫 療 設 施 及 設 備 5,271 千 元 ( 資 本 門 ) 4. 樂 生 療 養 院 辦 理 漢 生 病 巡 迴 檢 診 及 漢 生 病 防 治 管 理 業 務 4,000 千 元 5. 胸 腔 病 院 辦 理 結 核 及 胸 腔 105 3,501,318 20,
22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500 2, , ,150 18,951 3,541,232 18,951 3,541,232 18,951 3,541,
226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病 防 治 等 業 務 3,198 千 元 6. 所 屬 醫 院 之 人 事 費 2,450, 973 千 元 7. 所 屬 醫 院 原 由 銓 敘 部 統 籌 科 目 支 出 之 早 期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照 護 金 公 務 人 員 殮 葬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撫 卹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差 額 等 1,042,685 千 元 8. 依 據 本 部 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簽 訂 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雲 林 醫 院 改 制 爲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協 議 書 ( 本 協 議 書 經 行 政 院 93 年 3 月 24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並 以 93 年 4 月 1 日 爲 改 制 基 準 日 ), 依 協 議 書 105 年 度 由 本 部 撥 付 改 制 基 準 日 前 已 退 離 職 員 之 舊 制 退 休 撫 卹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7,660 千 元 ,391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1) 推 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01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195, 千 元 ( 資 本 門 1,264 千 元 ) (2) 推 展 兒 少 保 護 及 處 遇 輔 03 91,391 導 業 務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各 地 方 政 府 聘 任 兒 少 保 護 社 ,878 工 人 力 等 56,878 千 元 ( 臺 北 市 8,559 千 元, 新 北 市 12,33 1 千 元, 桃 園 市 8,055 千 元, 臺 中 市 12,768 千 元, 臺 南 市 220
227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194,477 1, , ,477 1, , ,477 1, ,741 91,391 56,
228 衛 生 福 補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補 助 内 容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列 入 預 算 年 度 經 補 常 助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6,788 千 元, 高 雄 市 8,377 千 元 ) [2]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聘 任 兒 少 保 護 社 工 人 力 等 33,671 千 元 ( 宜 蘭 縣 2,410 千 元, 新 竹 縣 3,036 千 元, 苗 栗 縣 2,506 千 元, 彰 化 縣 7,935 千 元, 南 投 縣 1,995 千 元, 雲 林 縣 3,150 千 元, 嘉 義 縣 1,430 千 元, 屏 東 縣 4,494 千 元, 臺 東 縣 564 千 元, 花 蓮 縣 1,712 千 元, 澎 湖 縣 300 千 元, 基 隆 市 1,5 88 千 元, 新 竹 市 1,665 千 元, 嘉 義 市 886 千 元 ) ,671 [3] 補 助 福 建 省 各 縣 各 地 方 政 府 聘 任 兒 少 保 護 社 工 人 力 等 842 千 元 ( 金 門 縣 55 2 千 元, 連 江 縣 290 千 元 )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1,420 (1) 直 轄 市 非 設 籍 健 保 欠 費 01 繳 款 專 案 補 助 [1]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協 助 直 轄 市 以 前 年 度 非 設 籍 105 住 民 之 健 保 欠 費 補 助 877,71 2 千 元 ( 臺 北 市 803,123 千 元, 高 雄 市 74,589 千 元 ) (2)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依 據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運 用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4 點 第 項 第 2 款 第 6 目 規 定,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290,96 5 千 元 (3)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補 助 03 [1] 補 助 特 種 基 金 補 助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辦 理 105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補 助 之 保 險 費 及 負 擔 款 項 23,900,000 千 元 222
22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它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其 它 合 計 33, ,067,257 25,068, , , , , , , , ,965 23,900,000 23,900,000 23,900,000 23,900,
230 合 計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991, 對 團 體 之 捐 助 043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1)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1] 督 導 辦 理 各 項 救 助 工 作 民 間 團 體 財 團 (2)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法 人 基 金 會 及 私 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1]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民 間 團 體 財 團 [2] 建 立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志 願 服 務 制 度 法 人 基 金 會 及 私 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及 私 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3]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相 關 社 會 團 體 及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4] 公 益 勸 募 管 理 民 間 團 體 財 團 1. 辦 理 遊 民 收 容 輔 導 服 務 及 業 務 推 動 5,025 千 元 2.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及 自 立 脫 貧 方 案 945 千 元 3. 辦 理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678 千 元 4.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及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等 研 習 訓 練 及 演 練 等 271 千 元 1.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員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教 育 訓 練 職 前 及 在 職 訓 練, 捐 助 偏 遠 地 區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社 會 工 作 員 服 務 費 及 專 業 進 修 等 1,693 千 元 2.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表 揚 社 會 工 作 推 廣 及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990 千 元 3. 辦 理 國 內 團 體 投 保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2,480 千 元 1.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研 習 訓 練 獎 勵 表 揚 觀 摩 聯 誼 及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等 相 關 措 施 3,494 千 元 2. 充 實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資 訊 設 備 279 千 元 ( 資 本 門 )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研 習 訓 練 觀 摩 社 區 意 識 凝 聚 福 利 社 區 化 及 旗 艦 型 計 畫 14,758 千 元 辦 理 勸 募 管 理 及 自 律 責 信 研 991, ,
23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1,848, ,738,136 83, ,662,984 1,846,686 41,523 83,987 2,964,106 1,814,171 36,223 76,440 2,918,744 6,919 6,919 6,919 6,919 23, ,760 5,163 5,163 3, ,773 14,758 14,
232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法 人 基 金 會 等 習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等 活 動 (3) 醫 政 業 務 [1] 醫 政 法 規 與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構 管 理 學 術 團 體 民 間 團 體 [2]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療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3]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4]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醫 療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及 學 術 團 體 [5]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醫 療 機 構 相 關 (4)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專 業 團 體 [1]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醫 療 機 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及 學 術 團 體 66 千 元 辦 理 醫 療 奉 獻 獎 選 拔 績 優 醫 事 人 員 表 揚 及 醫 學 教 育 推 廣 等 相 關 工 作 656 千 元 1. 辦 理 醫 療 ( 事 ) 機 構 及 人 員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或 研 習 會 50 0 千 元 2. 辦 理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病 人 安 全 推 廣 或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或 研 習 會 412 千 元 辦 理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分 配 保 存 推 廣 工 作 及 器 官 移 植 分 配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與 維 護 39,7 71 千 元 ( 資 本 門 1,100 千 元 ) 1. 辦 理 一 般 醫 學 及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 包 含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推 廣 及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改 善 等 )93,876 千 元 2. 辦 理 建 立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及 一 般 醫 學 臨 床 教 學 實 務 訓 練 12,007 千 元 3.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培 育 規 劃 等 相 關 計 畫 1,094 千 元 1.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醫 院 安 全 及 災 害 防 救 等 相 關 演 習 224 千 元 2. 辦 理 急 救 相 關 事 宜 83 千 元 1.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及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等 相 關 業 務 8, 226
23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147,523 1, , ,671 1,100 39, , , ,301 4,818 24,119 19,155 4,818 23,
234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000 千 元 [2] 加 強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民 間 團 體 學 術 (5)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團 體 及 醫 療 機 構 [1]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提 升 計 畫 醫 療 機 構 公 協 [2]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網 絡 [3]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4]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學 會 團 體 醫 療 機 構 公 協 學 會 團 體 醫 療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或 護 理 助 產 相 關 團 體 醫 療 機 構 學 術 民 間 團 體 2. 辦 理 藥 酒 癮 戒 治 服 務 及 防 治 模 式 發 展 等 相 關 業 務 12,453 千 元 3. 辦 理 病 人 社 區 照 顧 支 持 及 復 健 等 服 務 3,520 千 元 辦 理 一 般 牙 科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及 專 業 訓 練 等 經 費 146 千 元 1. 辦 理 失 智 長 照 等 相 關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活 動 等 經 費 1, 800 千 元 2.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發 展 特 殊 照 護 服 務 型 態 2,758 千 元 ( 資 本 門 ) 1. 捐 助 醫 療 復 健 輔 具 中 心 4, 232 千 元 ( 資 本 門 1,202 千 元 ) 2. 辦 理 身 障 相 關 研 討 會 或 活 動 等 經 費 250 千 元 辦 理 護 產 領 域 執 業 範 圍 繼 續 教 育 留 任 措 施 及 推 動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等 相 關 業 務 研 習 活 動 13,362 千 元 1. 平 地 及 都 市 原 住 民 族 巡 迴 醫 療 衛 教 及 保 健 服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600 千 元 2. 製 作 原 住 民 族 語 衛 教 相 關 資 源 等 計 畫 200 千 元 3. 醫 事 人 員 至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開 業 計 畫 離 島 地 區 開 業 醫 療 機 構 獎 勵 及 輔 導 計 畫 4,000 千 元 ( 資 本 門 2,000 千 元 ) 4.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交 流 兩 岸 少 數 民 族 交 流 及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研 討 等 工 作 228
23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342 5,960 41,302 1,800 2,758 4,558 3,280 1,202 4,482 13,362 13,362 3,100 2,000 5,
236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300 千 元 [5]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6) 中 醫 藥 業 務 公 協 學 會 團 體 學 術 機 構 及 護 理 機 構 [1] 中 醫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專 科 醫 學 會 中 醫 護 理 團 體 醫 療 機 構 公 協 學 會 及 民 間 團 體 [2] 中 藥 藥 事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公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及 社 團 法 人 醫 療 機 構 [3] 中 醫 藥 政 策 發 展 業 務 中 醫 藥 學 術 團 體 (7)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1] 衛 生 教 育 模 式 之 建 立 與 推 廣 (8)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 加 強 辦 理 參 與 多 邊 國 際 性 組 織 活 動 [2] 推 動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3] 加 強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4] 國 際 醫 衛 人 才 培 育 及 醫 療 衛 生 援 助 合 作 民 間 團 體 學 術 機 構 及 文 化 公 益 事 業 機 構 國 內 團 體 國 內 團 體 國 內 團 體 國 內 團 體 辦 理 長 照 醫 事 人 力 培 訓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網 絡 及 長 照 相 關 活 動 等 經 費 13,800 千 元 1. 辦 理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活 動 及 中 醫 基 本 護 理 或 進 階 護 理 訓 練 活 動 173 千 元 2. 辦 理 民 俗 調 理 衛 生 法 令 研 習 會 從 業 人 員 教 育 活 動 及 從 業 範 圍 訓 練 活 動 700 千 元 辦 理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相 關 活 動 24 千 元 辦 理 中 醫 藥 交 流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等 相 關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5 千 元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之 推 廣 38 千 元 辦 理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及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等 國 際 性 組 織 之 相 關 活 動 及 出 席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321 千 元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等 542 千 元 ( 資 本 門 343 千 元 )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計 畫 及 會 議 等 953 千 元 ( 資 本 門 437 千 元 )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援 助 人 員 培 訓 參 與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醫 230
237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13,800 13, , , , ,
238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療 援 助 相 關 會 議 與 公 共 衛 生 (9)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醫 療 院 所 及 公 協 學 會 團 體 [2]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3] 健 康 醫 藥 生 技 前 瞻 發 展 計 畫 查 驗 中 心 學 術 機 構 團 體 及 醫 療 院 所 醫 療 院 所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計 畫 等 2,149 千 元 ( 資 本 門 79 千 元 ) 1. 辦 理 國 際 或 區 域 性 科 技 研 討 會 及 科 技 相 關 成 果 之 論 文 發 表 科 技 交 流 及 科 技 環 境 建 置 計 畫 5,500 千 元 2.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與 幸 福 社 會 相 關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件 等 研 究 17,000 千 元 3. 辦 理 以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建 置 衛 生 資 源 分 配 機 制 計 畫 59,064 千 元 ( 資 本 門 1,0 00 千 元 ) 4. 辦 理 奈 米 科 技 政 策 科 學 化 及 管 理 體 系 建 構 計 畫 5,515 千 元 1. 辦 理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7,365 千 元 2. 建 立 法 規 科 學 服 務 平 臺 提 出 法 規 架 構 制 定 之 建 議 及 培 育 國 內 法 規 科 學 人 才 等 45,516 千 元 ( 資 本 門 1,6 70 千 元 ) 1. 辦 理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創 新 及 競 爭 力 計 畫 91,082 千 元 ( 資 本 門 500 千 元 ) 2. 辦 理 精 進 關 鍵 途 徑 法 規 科 學 與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法 規 環 境 計 畫 32,833 千 元 3. 辦 理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評 估 暨 學 研 合 作 前 瞻 研 究 28,049 千 元 ( 資 本 門 260 千 元 ) 4. 辦 理 強 化 創 新 藥 物 產 業 發 展 之 資 源 服 務 平 臺 建 置 計 畫 9,640 千 元 1,
23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301,199 1,005 3, ,944 86,079 1,000 87,079 51,211 1,670 52, , ,
240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4]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學 術 團 體 及 醫 療 1. 兩 岸 中 醫 藥 研 究 交 流 相 關 1,310 (10)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機 構 [1] 醫 衛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2] 臺 灣 cgmp 生 物 製 劑 廠 運 作 計 畫 [3] 各 疾 病 研 究 領 域 之 生 物 分 子 標 靶 新 藥 研 究 與 開 發 計 畫 [4] 銜 接 及 建 立 國 際 準 則 於 奈 米 生 技 醫 藥 相 關 產 品 之 規 範 管 理 及 檢 驗 項 目 [5] 物 質 成 癮 研 究 計 畫 臨 床 轉 譯 研 究 [6] 臺 灣 環 境 毒 物 健 康 危 害 之 監 測 評 估 及 對 策 研 究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工 作 計 畫 25 千 元 2. 國 際 及 兩 岸 中 醫 藥 交 流 相 關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20 千 元 3. 建 置 中 醫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教 室, 辦 理 中 醫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題 庫 標 準 化 病 人 及 考 官 之 培 訓 等 相 關 事 宜 4,36 5 千 元 4. 推 動 中 藥 產 學 臨 床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970 千 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醫 衛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費 用 1, 604,841 千 元 ( 資 本 門 13,5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臺 灣 cgmp 生 物 製 劑 廠 運 作 計 畫 107,442 千 元 ( 資 本 門 4,0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各 疾 病 研 究 領 域 之 生 物 分 子 標 靶 新 藥 研 究 與 開 發 計 畫 112, 178 千 元 ( 資 本 門 3,0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銜 接 及 建 立 國 際 準 則 於 奈 米 生 技 醫 藥 相 關 產 品 之 規 範 管 理 及 檢 驗 項 目 方 法 26,919 千 元 ( 資 本 門 1,5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物 質 成 癮 研 究 計 畫 20,459 千 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臺 灣 環 境 毒 物 健 康 危 害 之 監 測 評 估 及 對 策 研 究 173,171 千 元 (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990, ,380 63,000 25,450 7,000 7,208 16,
24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3,065 1,005 5,380 1,305,760 64,812 2,361, ,961 13,500 1,604,841 40,442 4, ,442 83,728 3, ,178 18,419 1,500 26,919 13,251 20, ,671 5, ,
242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7] 藥 品 使 用 風 險 評 估 暨 流 行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藥 1,998 病 學 研 究 [8] 細 懸 浮 微 粒 (PM2.5) 特 徵 對 民 眾 健 康 影 響 之 研 究 [9] 建 立 失 智 症 監 測 與 預 測 模 型 規 劃 推 動 社 區 化 失 智 症 預 防 策 略 [10] 整 合 性 食 品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11] 促 進 健 康 老 化 及 產 業 升 級 新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之 研 發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12] 尖 端 醫 藥 生 技 研 發 計 畫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13] 提 升 國 人 氣 候 變 遷 之 健 康 識 能 與 調 適 策 略 研 究 (11)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1] 推 展 兒 少 保 護 及 處 遇 輔 導 業 務 0438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1)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民 間 團 體 [1] 重 點 科 別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私 立 學 校 品 使 用 風 險 評 估 暨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4,899 千 元 ( 資 本 門 8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細 懸 浮 微 粒 (PM2.5) 特 徵 對 民 眾 健 康 影 響 之 研 究 30,000 千 元 (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建 立 失 智 症 監 測 與 預 測 模 型, 規 劃 推 動 社 區 化 失 智 症 預 防 策 略 11,284 千 元 ( 資 本 門 834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整 合 性 食 品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44,858 千 元 ( 資 本 門 278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促 進 健 康 老 化 及 產 業 升 級 新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之 研 發 53,334 千 元 ( 資 本 門 1,5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尖 端 醫 藥 生 技 研 發 計 畫 144,58 7 千 元 ( 資 本 門 24,400 千 元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提 升 國 人 氣 候 變 遷 之 健 康 識 能 與 調 適 策 略 研 究 27,200 千 元 ( 資 本 門 5,000 千 元 )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輔 導 兒 少 網 路 安 全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及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1,000 千 元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600 千 元 ( 資 本 門 ) 7,500 3,000 8,000 12,190 23,200 5,
24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2, ,899 17,500 5,000 30,000 7, ,284 36, ,858 39,644 1,500 53,334 96,987 24, ,587 17,026 5,000 27,200 1,000 1,000 1,000 1,000 32,515 1,500 7,547 41,562 1,440 7,185 8,
244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2]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私 立 學 校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5,145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3] 偏 鄉 護 理 菁 英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2)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1]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3) 中 醫 藥 業 務 私 立 學 校 私 立 學 校 [1] 中 醫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私 立 學 校 [2] 中 藥 藥 事 規 劃 及 管 理 工 作 私 立 學 校 [3] 中 醫 藥 政 策 發 展 業 務 私 立 學 校 (4)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 加 強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2] 國 際 醫 衛 人 才 培 育 及 醫 療 衛 生 援 助 合 作 (5)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私 立 學 校 私 立 學 校 [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私 立 學 校 千 元 ( 資 本 門 ) 1.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培 育 計 畫 1, 440 千 元 2. 承 辦 學 校 教 學 用 設 備 1,44 0 千 元 ( 資 本 門 ) 學 校 社 團 於 寒 暑 期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健 康 活 動 計 畫 1,500 千 元 1. 辦 理 中 醫 藥 學 術 研 討 會 臨 床 病 例 討 論 會 ( 含 經 驗 傳 承 ) 等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活 動 及 中 醫 基 本 護 理 或 進 階 護 理 訓 練 活 動 100 千 元 2. 辦 理 民 俗 調 理 衛 生 法 令 研 習 會 從 業 人 員 教 育 活 動 及 從 業 範 圍 訓 練 活 動 260 千 元 辦 理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相 關 活 動 25 千 元 辦 理 中 醫 藥 交 流 中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等 相 關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125 千 元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計 畫 等 152 千 元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援 助 人 員 培 訓 參 與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醫 療 援 助 相 關 會 議 與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1,502 千 元 ( 資 本 門 36 2 千 元 ) 1. 辦 理 國 際 或 區 域 性 科 技 研 238
24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5,145 5,145 1,440 1,440 2,880 1,500 1,500 1,500 1, , , , ,502 29,273 29,273 15,673 15,
246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管 理 討 會 及 科 技 計 畫 相 關 成 果 [2]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私 立 學 校 [3]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私 立 學 校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1)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1] 建 立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志 願 服 務 制 度 績 優 志 願 服 務 團 [2]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績 優 社 區 發 2. 對 個 人 之 捐 助 0441 對 學 生 之 獎 助 (1)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體 展 協 會 [1]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學 生 [2] 重 點 科 別 公 費 生 培 育 業 務 學 生 [3]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4] 偏 鄉 護 理 菁 英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學 生 學 生 之 論 文 發 表 科 技 交 流 及 科 技 環 境 建 置 計 畫 7,500 千 元 2.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與 幸 福 社 會 相 關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件 等 研 究 8,173 千 元 辦 理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計 畫 等 12,000 千 元 1. 國 際 及 兩 岸 中 醫 藥 交 流 相 關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350 千 元 2. 兩 岸 中 醫 藥 研 究 交 流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1,250 千 元 獎 勵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評 鑑 競 賽 活 動 之 績 優 團 體 600 千 元 獎 勵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績 優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3,200 千 元 獎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培 育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600 千 元 獎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培 育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10,400 千 元 獎 助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培 育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養 成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58,806 千 元 獎 勵 公 私 立 設 有 護 理 系 之 學 校 公 費 生 待 遇 經 費 24,125 千 元 240
247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12,000 12,000 1,600 1,600 3,800 3,800 3,800 3, ,200 3, ,696, ,696,828 93,931 93,931 93,931 93, ,400 10,400 58,806 58,806 24,125 24,
248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0443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1)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1]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收 治 低 收 入 戶 精 神 病 (2)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1] 漁 民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他 團 體 健 保 費 補 助 [2]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3]65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健 保 費 補 助 [4]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費 及 醫 療 補 助 患 漁 民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眷 屬 與 其 他 地 區 團 體 保 險 對 象 家 庭 及 個 人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低 收 入 戶 [5]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補 助 國 保 開 辦 前 已 年 0445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1)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符 合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1] 督 導 辦 理 各 項 救 助 工 作 天 然 災 害 災 民 [2]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膳 食 費 濟 助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3]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工 作 家 庭 臨 時 發 生 緊 (2)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患 急 變 故 者 100 年 6 月 底 社 會 救 助 法 新 制 實 施 前,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第 5 類 加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費 差 額 251 千 元 捐 助 健 保 保 險 費 26,988,676 千 元 捐 助 健 保 保 險 費 52,000,000 千 元 捐 助 健 保 保 險 費 133,087 千 元 捐 助 低 收 入 戶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保 險 費 7,329,024 千 元 支 付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開 辦 前 已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已 符 合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被 保 險 人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30,4 62,194 千 元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辦 理 風 災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救 濟 及 慰 問 3,000 千 元 撥 付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所 需 膳 食 費 用 60,774 千 元 對 臨 時 發 生 緊 急 變 故 之 家 庭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急 難 救 助 金 申 請 審 核 及 撥 款 作 業 規 定 發 放 救 助 金 5,418 千 元 242
24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116,913, ,913, ,912, ,912,981 26,988,676 26,988,676 52,000,000 52,000, , ,087 7,329,024 7,329,024 30,462,194 30,462,194 1,737,077 1,737,077 69,192 69,192 3,000 3,000 60,774 60,774 5,418 5,418 85,806 85,
250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1]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強 制 住 院 強 制 1.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處 (3)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1]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費 及 醫 療 補 助 0451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1)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社 區 治 療 之 精 神 病 人 及 龍 發 堂 轉 出 之 精 神 病 人 低 收 入 戶 [1]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收 治 低 收 入 戶 精 神 病 (2)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1] 醫 院 營 運 輔 導 漢 生 病 精 神 病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1) 一 般 行 政 患 及 烏 腳 病 患 者 [1] 三 節 慰 問 金 退 休 退 職 人 員 (2)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1] 推 展 兒 少 保 護 及 處 遇 輔 導 業 務 0476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1) 醫 政 業 務 績 優 人 員 [1] 醫 療 替 代 役 個 人 [2]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器 官 捐 贈 者 家 屬 [3]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個 人 置 醫 療 費 用 83,806 千 元 2. 弱 勢 精 神 病 人 伙 食 及 醫 療 等 相 關 費 用 2,000 千 元 捐 助 低 收 入 戶 住 院 及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1,582,079 千 元 1.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托 育 養 護 費 151,926 千 元 2. 小 康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因 併 發 症 住 院 健 保 不 給 付 之 醫 療 費 及 住 院 看 護 費 3,231 千 元 漢 生 病 精 神 病 及 烏 腳 病 公 費 養 護 床 病 患 照 護 費 285,00 0 千 元 退 休 退 職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2, 124 千 元 獎 勵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工 作 及 社 區 預 防 方 案 等 138 千 元 本 島 離 外 島 地 區 役 男 所 需 交 通 補 助 160 千 元 器 官 捐 贈 者 家 屬 喪 葬 補 助 費 17,500 千 元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計 畫 244
25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85,806 85,806 1,582,079 1,582,079 1,582,079 1,582, , , , , , , , , , ,000 2,262 2,262 2,124 2,124 2,124 2, , ,169 27,932 27, ,500 17,500 10,272 10,
252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10,272 千 元 (2)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1]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個 人 [2] 口 腔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個 人 (3)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1] 加 強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4)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個 人 個 人 [2]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個 人 3. 對 國 外 之 捐 助 0436 對 外 之 捐 助 (1)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 推 動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2] 加 強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交 流 友 邦 或 友 好 國 家 學 術 機 構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友 邦 或 友 好 國 家 學 術 機 構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1.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高 風 險 家 庭 及 社 區 之 酒 癮 個 案 戒 治 處 遇 相 關 費 用 6,000 千 元 2. 鴉 片 類 藥 癮 病 人 替 代 治 療 醫 療 補 助 相 關 費 用 79,877 千 元 辦 理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所 需 醫 療 費 用 395,665 千 元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暨 相 關 人 員 進 修 計 畫 480 千 元 辦 理 國 際 或 區 域 性 科 技 研 討 會 及 科 技 相 關 成 果 之 論 文 發 表 科 技 交 流 及 科 技 環 境 建 置 計 畫 165 千 元 捐 助 專 家 學 者 發 表 中 醫 藥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論 文 50 千 元 開 發 友 我 國 家 之 國 際 雙 邊 衛 生 交 流 合 作, 辦 理 友 我 國 家 之 醫 療 物 資 援 助 等 相 關 計 畫 ; 捐 助 國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雙 邊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宣 達 活 動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及 國 外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等 88 千 元 開 發 友 我 國 家 之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合 作, 辦 理 友 我 國 家 之 醫 療 物 資 援 助 ; 捐 助 國 246
25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481, ,542 85,877 85, , , ,050 2,050 2,050 2,050 2,050 2,
254 衛 生 福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捐 助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捐 助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人 事 費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區 域 性 國 際 衛 生 交 流 宣 達 活 動 及 國 際 人 道 援 助 等 217 千 元 [3] 國 際 醫 衛 人 才 培 育 及 醫 療 友 邦 或 友 好 國 家 衛 生 援 助 合 作 學 術 機 構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援 助 友 好 國 家 醫 療 器 材 醫 藥 物 資 捐 助 國 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國 際 急 難 救 助 人 員 培 訓 及 醫 療 援 助 與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等 1,745 千 元 248
25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1,745 1,
256 本 頁 空 白
257 衛 生 福 利 部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類 別 本 年 度 計 畫 項 數 本 年 度 預 計 人 天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計 畫 項 數 上 年 度 核 定 人 天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合 計 , ,355 考 察 視 察 訪 問 開 會 , ,777 談 判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251
258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擬 拜 會 或 視 察 機 構 拜 會 內 容 預 計 前 往 期 間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一. 考 察 參 行 加 政 有 工 01 參 加 韓 國 長 照 保 險 運 作 實 韓 國 公 私 部 門 為 規 劃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討 會 訪 韓 照 保 務 考 察 43 及 學 術 團 體 制 度, 赴 韓 國 考 察 其 法 令 財 務 給 付 支 付 服 務 輸 送 等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康 照 無 護 02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相 關 業 亞 太 地 區 公 部 門 及 為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長 務 出 國 參 訪 計 畫 43 學 術 團 體 期 照 護, 瞭 解 先 進 國 家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長 期 照 護 之 實 務 經 驗, 藉 以 使 國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長 期 照 護 與 國 際 接 軌 康 照 無 護 03 參 加 健 康 老 化 長 期 照 護 歐 美 澳 公 部 門 及 為 健 全 完 善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參 訪 考 察 計 畫 43 或 亞 太 學 術 團 體 務 體 系, 期 望 藉 由 參 與 國 際 會 議 機 會, 實 際 瞭 解 已 開 發 國 家 健 康 老 化 照 護 措 施 或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的 作 法 與 趨 勢, 使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更 具 完 整 性 與 前 瞻 性 252
259 利 部 算 類 別 表 考 察 視 察 訪 問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旅 費 預 算 前 三 年 內 有 無 赴 同 一 機 構 拜 會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辦 公 費 合 計 有 / 無 如 有, 說 明 其 拜 會 內 容 私 國 保 長 部 險 期 門 運 照 作 顧 實 保 務 險 考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有 102 年 6 月 派 員 2 人 至 韓 國 參 加 韓 學 國 術 考 團 察 其 法 令 給 付 支 付 服 務 度 之 設 計 及 實 務 心 部 太 鑑 障 門 地 定 礙 及 區 相 鑑 關 定 業 及 務 長 出 3瞭 術 解 團 先 體 進 國 家 推 礙 鑑 定 及 長 期 照 經 驗, 藉 以 使 國 障 礙 鑑 定 及 長 期 際 接 軌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無 善 部 美 的 門 長 及 澳 期 照 護 參 服 訪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無 期 術 亞 望 團 太 藉 體 由 參 與 國 會, 實 際 瞭 解 已 健 康 老 化 照 護 措 照 護 制 度 的 作 法 使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完 整 性 與 前 瞻 性 作 業 務 業 務 國 際 老 年 學 與 老 年 醫 學 研 討 會 期 間, 於 6 月 28 日 下 午 順 訪 韓 國 長 照 保 險 人, 以 進 行 長 照 保 險 業 務 交 流 253
260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旅 交 通 費 中 華 民 國 費 生 活 費 一. 定 期 會 議 01 參 加 BIO2016 北 美 生 技 展 43 美 國 配 合 行 政 院 頒 布 加 強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推 動 方 案 之 推 動, 了 解 國 際 生 物 技 術 發 展 情 形 相 關 政 策 之 修 訂 及 執 行 問 題 藉 此 會 議 以 掌 握 生 技 產 業 最 新 發 展 趨 勢, 並 蒐 集 最 新 資 訊, 以 規 劃 並 推 動 醫 藥 保 健 衛 生 科 技 之 研 究 發 展, 建 構 本 部 衛 生 政 策 訂 定 之 實 證 基 礎 02 參 加 HIMSS Asia Pacific 2016 亞 太 健 康 照 顧 資 訊 及 新 加 坡 掌 握 醫 療 管 理 服 務 產 業 最 新 發 展 趨 勢 及 蒐 集 最 管 理 系 統 協 會 2016 年 會 新 資 訊, 以 辦 理 行 政 院 43 生 技 產 業 策 略 諮 議 委 員 會 (BTC) 會 議 有 關 醫 療 管 理 之 生 醫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議 題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推 動 醫 療 管 理 服 務 輸 出 03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年 會 (ISQua) 日 本 ISQua 每 年 針 對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病 人 安 全 及 建 立 醫 療 品 質 指 標 等 議 題, 邀 請 各 國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是 相 關 領 域 重 要 的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04 參 加 健 康 體 系 全 球 研 討 會 (Global Symposium on 加 拿 大 該 會 議 係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規 劃 之 會 議, Health Systems 目 的 為 探 討 研 究 者 與 政 Research) 43 策 制 定 者 在 全 民 健 保 中 之 角 色 及 互 動, 期 望 透 過 各 國 之 經 驗 交 流 與 分 享, 讓 兩 者 皆 能 思 考 出 良 性 互 動 之 方 法 與 管 道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05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年 會 (ISQua) 日 本 全 民 健 保 對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之 影 響 值 得 政 府 密 切
261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美 國 美 國 美 國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英 國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255
262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中 華 民 國 旅 費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注 意,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年 增 率 主 要 來 自 醫 療 通 貨 膨 脹 及 人 口 老 化 等 多 重 因 素, 參 加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年 會, 議 題 廣 泛 包 含 : 健 康 促 進 及 醫 療 品 質 之 提 升 人 口 老 化 與 健 康 照 護 問 題 各 國 衛 生 醫 療 保 健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健 康 保 險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等, 議 題 豐 富, 有 助 瞭 解 他 國 健 保 業 務, 為 維 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並 提 升 病 人 醫 療 照 護 之 品 質, 需 積 極 參 與 此 類 國 際 相 關 研 討 會, 以 強 化 全 民 健 保 爭 審 業 務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會 )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日 本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品 質 協 會 年 會 (ISQua) (ISQua) 每 年 針 對 醫 療 43 品 質 提 升 病 人 安 全 及 建 立 醫 療 品 質 指 標 等 議 題, 邀 請 各 國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是 相 關 領 域 重 要 的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辦 理 健 康 產 業 赴 美 洲 宣 導 招 商 43 美 國 加 拿 大 本 部 推 動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政 策, 為 擴 大 推 動 效 益, 赴 國 外 洽 商 宣 導 及 考 察, 以 期 吸 引 國 外 企 業 來 臺 投 資, 或 協 助 國 內 醫 藥 產 業 對 外 國 行 銷, 帶 動 國 內 經 濟 成 長 辦 理 健 康 產 業 赴 亞 洲 地 區 日 本 本 部 推 動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宣 導 招 商 43 政 策, 為 擴 大 推 動 效 益, 赴 國 外 洽 商 宣 導 及 考 察, 以 期 吸 引 國 外 企 業 來 臺 投 資, 或 協 助 國 內 醫 藥 產 業 對 外 國 行 銷
263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醫 政 業 務 瑞 士 日 內 瓦 蘇 格 蘭 愛 丁 堡 巴 西 里 約 熱 內 盧 醫 政 業 務 醫 政 業 務 257
264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中 華 民 國 旅 費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 帶 動 國 內 經 濟 成 長 辦 理 健 康 產 業 赴 歐 洲 宣 導 瑞 典 芬 本 部 推 動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招 商 43 蘭 政 策, 為 擴 大 推 動 效 益, 赴 國 外 洽 商 宣 導 及 考 察, 以 期 吸 引 國 外 企 業 來 臺 投 資, 或 協 助 國 內 醫 藥 產 業 對 外 國 行 銷, 帶 動 國 內 經 濟 成 長 參 加 2016 年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協 會 年 會 (APHA) 43 美 國 丹 佛 參 與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協 會 (APHA), 針 對 當 前 最 新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政 策 做 交 流 與 討 論, 並 利 用 與 會 期 間, 學 習 瞭 解 及 吸 取 美 國 等 先 進 國 家 之 成 功 經 驗, 俾 參 考 修 正 現 行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醫 療 照 護 成 癮 防 治 工 作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及 口 腔 醫 療 保 健 政 策, 期 有 效 提 升 我 國 相 關 政 策 之 推 動 品 質 及 成 效 參 加 ICN 及 WHO ICM 合 辦 之 瑞 士 日 內 國 際 護 理 學 會 (ICN) 每 2 國 際 三 方 會 議 與 後 續 WHA 會 瓦 年 召 開 與 WHO 及 國 際 助 議 43 產 聯 盟 (ICM) 三 方 會 議, 邀 請 官 方 代 表 參 加, 並 於 三 方 會 議 後, 續 參 加 於 日 內 瓦 舉 辦 之 WHA 會 議 參 加 國 際 護 理 會 議 43 歐 美 澳 參 加 國 際 護 理 會 議, 汲 取 國 際 護 理 重 要 政 策 法 規 認 證 等 經 驗, 期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持 續 改 善 國 內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辦 理 護 理 執 業 環 境 改 善 相 關 會 議 43 美 國 參 加 護 理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辦 理 護 理 執 業 環 境 改 善 相 關 會 議, 持 續 改 善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參 加 2016 年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美 國 丹 佛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協 會 年 會 協 會 年 會 (APHA) 43 是 北 美 公 共 衛 生 界 重 要 盛 事, 主 導 全 球 公 共 衛
265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醫 政 業 務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美 國 舊 金 山 美 國 紐 奧 良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加 拿 大 渥 太 華 韓 國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墨 爾 本 日 內 瓦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美 國 美 國 美 國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美 國 波 士 頓
266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旅 交 通 費 中 華 民 國 費 生 活 費 生 與 人 類 健 康 福 祉 重 要 發 展 方 向, 歷 年 會 議 皆 有 數 以 萬 計 健 康 醫 療 照 護 等 背 景 之 專 家 參 與, 發 表 重 要 論 文 與 研 究 結 果, 是 各 國 交 流 與 討 論 當 前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之 最 佳 場 合 ( 綜 合 規 劃 司 ) 15 參 加 東 亞 社 會 政 策 協 會 (EASP,East Asia Social 亞 洲 瞭 解 國 際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概 況, 以 作 為 社 會 福 利 Policy Association) 年 會 統 計 建 置 之 用 ( 統 計 處 ) 參 加 臺 美 衛 生 福 利 交 流 會 議 43 美 國 為 建 立 我 國 衛 生 福 利 行 政 部 門 與 美 國 衛 生 福 利 界 直 接 互 動 之 溝 通 平 臺, 藉 由 直 接 對 話 拓 展 交 流 層 面, 並 與 美 國 資 深 衛 福 官 員 專 家 與 重 要 領 袖 進 行 衛 生 福 利 交 流 會 議 及 論 壇, 期 能 經 由 密 集 接 觸 建 立 人 脈 關 係 ( 綜 合 規 劃 司 ) 17 參 加 2016 歐 洲 公 共 衛 生 協 歐 洲 維 也 歐 盟 公 共 衛 生 協 會 係 歐 會 年 會 (EUPHA) 43 納 洲 地 區 之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組 織, 於 國 際 之 相 關 衛 生 組 織 中, 舉 足 輕 重 歐 洲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向 來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參 加 本 會 議 將 可 瞭 解 歐 洲 地 區 相 關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規 劃 及 實 際 執 行 概 況, 提 供 國 內 未 來 規 劃 之 參 考 ( 綜 合 規 劃 司 ) 18 參 加 2016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美 洲 歐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系 統 協 系 統 協 會 (HIMSS) 年 會 洲 及 亞 太 會 (HIMSS) 於 電 子 病 歷 43 地 區 醫 療 資 訊 隱 私 保 護 機 制 及 醫 療 資 訊 整 合 技 術 皆 有 卓 越 發 展 參 加 本 260
267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美 國 西 雅 圖 德 罕 美 國 華 盛 頓 德 罕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歐 洲 丹 麥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新 加 坡 新 加 坡
268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旅 交 通 費 中 華 民 國 費 生 活 費 項 會 議 目 的 為 分 享 最 佳 之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與 技 術, 並 可 深 入 瞭 解 先 進 國 家 之 應 用 成 果 及 發 展 趨 勢, 使 我 國 衛 生 醫 療 資 訊 建 設 規 劃 更 具 完 整 性 與 前 瞻 性 19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召 開 之 瑞 士 日 內 我 國 於 98 年 正 式 成 為 世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43 瓦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觀 察 員, 此 係 我 國 自 1972 年 退 出 聯 合 國 後 首 次 參 與 聯 合 國 下 之 專 責 機 構 此 外,WHA 每 年 有 194 會 員 國 衛 生 部 長 出 席 與 會, 我 國 代 表 團 亦 藉 此 機 會 與 友 邦 衛 生 部 長 進 行 雙 邊 及 多 邊 的 會 談, 研 商 衛 生 合 作 計 畫, 並 出 席 國 際 重 要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會 議, 維 繫 國 際 衛 生 人 脈 20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專 美 洲 歐 為 配 合 總 統 政 見, 拓 展 家 及 技 術 性 會 議 43 洲 及 亞 太 我 國 國 際 參 與 空 間, 落 地 區 實 務 實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活 動, 本 部 積 極 爭 取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專 家 會 議 技 術 性 會 議 訓 練 以 及 機 制 與 相 關 活 動 21 參 加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亞 太 及 美 推 動 臺 灣 參 與 APEC 衛 生 相 關 會 議 43 洲 地 區 相 關 會 議 及 活 動, 強 化 與 APEC 會 員 體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推 動 提 案 計 畫 並 爭 取 支 持 22 參 加 非 洲 雙 邊 合 作 相 關 會 議 43 非 洲 參 加 非 洲 地 區 舉 辦 之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或 援 外 會 議 , 積 極 建 立 國 際 衛 生 網 絡 ; 拜 會 非 洲 友 邦 如 布 吉 納 法 索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史 瓦 濟 蘭 甘 比 262
269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514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瑞 士 日 內 瓦 ,110 瑞 士 日 內 瓦 瑞 士 日 內 瓦 ,906 1,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美 國 貝 塞 斯 瑞 士 日 內 瓦 瑞 士 日 內 瓦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美 國 舊 金 山 俄 羅 斯 聖 彼 得 堡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南 非 約 堡 史 瓦 濟 蘭 布 吉 納 法 索 甘 比 亞 等
270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中 華 民 國 旅 費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亞 等 國 家 衛 生 部 門, 以 推 展 及 建 立 我 與 非 洲 地 區 國 家 之 實 質 衛 生 合 作 23 參 加 亞 太 地 區 計 畫 評 估 及 雙 邊 合 作 會 議 43 亞 太 地 區 推 動 臺 灣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之 相 關 拜 會 活 動 洽 助 參 與 會 議 或 考 察, 與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建 立 合 作 與 交 流, 如 推 動 與 馬 紹 爾 群 島 共 和 國 索 羅 門 群 島 越 南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高 階 衛 生 官 員 互 動 交 流 計 畫 24 參 加 美 洲 雙 邊 衛 生 交 流 與 合 作 活 動 43 美 洲 推 動 臺 灣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之 相 關 拜 會 活 動 洽 助 參 與 會 議 或 考 察, 與 美 洲 地 區 國 家 衛 生 專 家 或 衛 生 官 員 互 動, 俾 便 與 美 洲 地 區 國 家 建 立 合 作 與 交 流 25 參 加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之 相 關 衛 生 醫 療 活 動 歐 洲 參 與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 如 WTO,OECD 等 ) 涉 公 衛 (WTO,OECD 等 ) 43 議 題 之 談 判 協 商 參 加 年 會 及 技 術 會 議 等 活 動, 並 掌 握 瞭 解 最 新 公 衛 之 經 貿 法 規 與 相 關 資 訊, 以 有 效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26 參 加 歐 洲 地 區 雙 邊 衛 生 交 流 與 合 作 活 動 43 歐 洲 推 動 臺 灣 參 與 歐 洲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與 交 流 之 相 關 拜 會 活 動 洽 助 與 會 議, 與 歐 洲 國 家 建 立 合 作 與 交 流, 如 拜 會 歐 洲 國 家 高 階 衛 生 官 員 及 相 關 單 位, 以 推 動 雙 方 實 質 合 作 計 畫 27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召 歐 美 亞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發 開 之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或 太 及 非 洲 表 之 傳 統 醫 學 全 球 策 略 專 家 及 技 術 性 會 議 42 顯 示,WHO 日 漸 重 視 全 264
271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菲 律 賓 泰 國 索 羅 門 群 島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美 國 美 國 美 國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馬 來 西 亞 美 國 菲 律 賓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羅 馬 教 廷 波 蘭 波 茲 南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瑞 士 日 內 瓦
272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中 華 民 國 旅 費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球 傳 統 醫 藥, 促 使 各 國 正 視 傳 統 醫 學 於 衛 生 保 健 上 的 需 求 性 與 重 要 性, 並 且 傳 統 醫 藥 議 題 近 數 年 來 一 直 是 WHA 或 相 關 技 術 性 會 議 所 關 切 議 題, 我 國 為 傳 統 醫 學 積 極 發 展 與 應 用 之 整 合 型 國 家, 教 考 用 研 法 管 保 等 方 面 皆 完 備, 積 極 爭 取 出 席 國 際 重 要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會 議, 可 分 享 我 國 中 醫 藥 經 驗, 拓 展 國 際 中 醫 藥 人 脈, 推 動 可 能 國 際 中 醫 藥 合 作 交 流 28 參 加 第 11 屆 歐 洲 健 康 經 濟 學 會 年 會 (11th European 德 國 歐 洲 健 康 經 濟 學 會 年 會 每 2 年 舉 辦 1 次, 為 健 康 Conference on Health 經 濟 學 界 盛 大 之 學 術 交 Economics)(ECHE) 43 流 會 議, 從 中 可 瞭 解 其 他 國 家 之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及 發 展 現 況, 以 作 為 我 國 政 策 上 之 參 考, 並 能 貼 近 瞭 解 其 他 國 家 醫 療 衛 生 政 策 之 現 況 ( 社 會 保 險 司 ) 29 參 加 第 18 屆 國 際 東 洋 醫 學 會 (ICOM) 42 日 本 沖 繩 國 際 東 洋 醫 學 會 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所 認 可 並 獲 得 支 持 的 國 際 傳 統 醫 學 大 會, 每 2 年 分 別 由 創 始 國 日 本 韓 國 及 我 國 輪 流 舉 辦, 我 國 共 有 7 席 理 事 藉 由 參 加 該 大 會 可 掌 握 及 瞭 解 全 球 傳 統 醫 學 之 發 展 趨 勢, 促 進 國 際 間 對 於 傳 統 醫 學 之 學 術 交 流 及 資 訊 交 換, 擴 大 傳 統 醫 學 之 國 際 性 發 展, 以 增 進 民 眾 健 康 266
273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匈 牙 利 瑞 士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267
274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中 華 民 國 旅 費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30 參 加 2016 日 本 藥 學 年 會 42 日 本 橫 濱 目 前 我 國 中 醫 師 處 方 中 藥 製 劑 以 濃 縮 中 藥 為 主 , 而 日 本 漢 方 藥 使 用 情 形 與 國 內 類 似, 為 了 解 日 本 漢 方 藥 及 生 藥 管 理 情 形, 藉 由 參 加 日 本 藥 學 年 會, 以 強 化 國 內 中 藥 管 理 模 式, 作 為 我 國 中 藥 製 劑 未 來 訂 定 政 策 及 推 展 規 劃 之 參 考 268
275 利 部 開 會 談 判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中 醫 藥 業 務 269
276 衛 生 福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主 要 研 習 課 程 預 計 前 往 期 間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一 進 修 01 美 日 歐 盟 等 先 進 國 家 辦 理 之 國 際 醫 療 衛 生 人 才 研 習 或 訓 練 43 美 加 澳 選 送 機 關 內 中 高 階 人 員, 參 加 國 外 學 術 日 歐 盟 或 醫 療 衛 生 相 關 機 構 辦 理 之 國 際 衛 生 短 期 研 習 或 進 修 相 關 課 程, 或 派 員 前 往 醫 療 衛 生 相 關 之 國 際 組 織 或 國 外 機 關 受 訓 研 習 270
277 利 部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旅 費 預 算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前 三 年 度 已 派 人 員 人 數 生 活 費 機 票 與 出 國 手 續 費 書 籍 學 雜 等 費 合 計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271
278 衛 生 福 派 員 赴 大 陸 計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地 區 擬 拜 會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預 計 前 往 期 間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01 考 察 香 港 地 區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相 關 單 位 80 香 港 拜 訪 香 港 政 府 與 民 藉 由 考 察 香 港 地 區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相 關 單 位, 並 間 單 位 與 專 業 人 士 及 團 體 進 行 經 驗 交 流 02 參 加 中 國 大 陸 中 藥 廠 相 關 事 務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單 位 1. 中 國 大 陸 GMP 中 藥 廠 申 考 察 42 請 中 成 藥 之 審 批 情 形 2. 了 解 中 國 大 陸 GMP 中 藥 廠 加 入 PIC/S 的 看 法 及 規 劃 期 程 3. 中 國 大 陸 GMP 飲 片 廠 實 施 現 況 03 參 加 兩 岸 中 醫 藥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42 中 國 大 陸 大 陸 之 中 醫 藥 管 理 兩 岸 中 醫 藥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或 研 究 機 構 或 學 術 單 位 等 04 參 加 中 國 大 陸 中 藥 材 品 質 查 核 及 相 關 訪 問 與 研 討 會 42 中 國 大 陸 或 港 澳 衛 生 單 位 1. 中 國 大 陸 中 藥 材 品 質 栽 種 飲 片 炮 製 販 售 及 管 理 制 度 等 行 政 管 理 考 察 2. 中 藥 管 理 及 調 劑 人 員 制 度 等 行 政 管 理 考 察 及 相 關 研 討 會 05 參 加 兩 岸 及 港 澳 衛 生 事 務 考 察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兩 岸 中 醫 藥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 緊 急 救 治 工 作 組 ) 相 關 會 議 中 國 大 陸 或 港 澳 中 國 大 陸 或 港 澳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單 位 衛 生 單 位 衛 生 單 位 實 際 瞭 解 衛 生 部 門 之 組 織 政 策 制 定 及 運 作 情 形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兩 岸 中 醫 藥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處 理 兩 岸 緊 急 救 治 事 務 之 協 調 及 合 作 事 宜 參 加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工 作 會 議 及 相 關 研 討 會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相 關 會 議 參 加 兩 岸 及 港 澳 衛 生 交 流 及 合 作 會 議 43 中 國 大 陸 或 港 澳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或 港 澳 衛 生 單 位 衛 生 單 位 衛 生 單 位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工 作 會 議 及 相 關 研 討 會 召 開 或 參 與 工 作 會 議, 俾 利 協 議 之 落 實 及 推 動 透 過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衛 生 議 題 交 流, 解 決 醫 藥 衛 生 問 題 11 參 加 兩 岸 及 港 澳 衛 生 事 務 協 商 談 判 43 中 國 大 陸 或 港 澳 衛 生 單 位 與 中 國 大 陸 或 港 澳 衛 生 部 門, 進 行 衛 生 議 題 之 協 商 談 判 272
279 利 部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旅 費 預 算 前 三 年 內 有 無 赴 同 一 單 位 拜 會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辦 公 費 合 計 有 / 無 如 有, 說 明 其 拜 會 內 容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無 業 務 中 醫 藥 業 務 無 中 醫 藥 業 務 無 中 醫 藥 業 務 無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無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無 醫 政 業 務 無 中 醫 藥 業 務 有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業 務 溝 通 及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有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業 務 溝 通 及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有 辦 理 兩 岸 衛 生 事 務 之 交 流 及 合 作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有 辦 理 兩 岸 衛 生 事 務 之 協 商 談 判 273
280 職 能 別 分 類 經 濟 性 分 類 衛 生 福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常 支 出 消 費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補 助 地 方 移 轉 民 間 小 計 中 華 民 國 總 計 2,347,841 32,025, ,578, ,952, 教 育 1, ,371 97, 保 健 2,257,870 5,266,113 3,728,628 11,252,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88,211 26,758, ,754, ,601,
281 利 部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105 年 度 資 本 形 成 資 本 支 出 土 地 購 入 增 資 補 助 地 方 移 轉 民 間 小 計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總 計 189, , ,711 83,987 1,093, ,045,311 教 育 1,830 7,185 9, ,506 保 健 185, , ,617 76,523 1,078,177 12,330,788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4,501 1, , ,608,
282 計 畫 名 稱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偏 鄉 護 理 菁 英 計 畫 開 創 全 民 均 等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計 畫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醫 院 中 央 公 務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需 求 總 額 衛 生 福 利 部 跨 年 期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分 年 經 費 需 求 103 及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數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105 年 度 預 算 數 106 及 以 後 年 度 預 估 需 求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行 政 院 102 年 3 月 13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計 畫 2.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於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科 目 億 元 行 政 院 103 年 6 月 19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原 則 同 意 2.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於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科 目 億 元 行 政 院 102 年 2 月 21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原 則 同 意 2.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億 元, 其 中 編 列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億 元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0.29 億 元 國 民 健 康 署 0.12 億 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0.33 億 元 3.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預 算 分 別 編 列 於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科 目 0.01 億 元 醫 政 業 務 科 目 6.36 億 元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科 目 3.21 億 元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科 目 0.02 億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科 目 0.04 億 元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科 目 0.19 億 元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科 目 億 元 行 政 院 102 年 5 月 30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同 意 修 正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計 畫 2.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54.9 備 註 276
283 計 畫 名 稱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國 民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中 央 公 務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需 求 總 額 衛 生 福 利 部 跨 年 期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分 年 經 費 需 求 103 及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數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105 年 度 預 算 數 106 及 以 後 年 度 預 估 需 求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備 註 8 億 元, 其 中 編 列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14 億 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億 元 3.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科 目 7.01 億 元 行 政 院 100 年 6 月 10 日 院 臺 秘 字 第 號 函 原 則 同 意 2.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1.02 億 元, 其 中 編 列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0.91 億 元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0.11 億 元 3.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於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科 目 0.37 億 元 行 政 院 103 年 12 月 3 0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原 則 同 意 2.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億 元, 其 中 編 列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億 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基 金 0.45 億 元 3. 本 計 畫 10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於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科 目 4.85 億 元 277
284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9,591 合 計 443, ,647 4, ,245 1,472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4,717 (1)1957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辦 理 1957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13,245 1,472 7, ,950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1,500 (1) 社 工 師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之 審 查 認 定 事 宜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師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認 定 課 程 及 積 分 採 認 980 (2) 社 會 工 作 師 日 全 國 社 會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師 日 全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表 揚 活 動 人 員 表 揚 390 (3)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及 業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及 業 務 年 資 審 務 年 資 審 查 工 作 查 工 作 ,110 (4)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訓 練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訓 練 2, (5)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辦 理 全 國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6) 國 際 志 工 日 志 願 服 務 表 辦 理 國 際 志 工 日 志 願 服 務 表 揚 活 動 750 揚 活 動 900 (7) 績 優 社 區 表 揚 等 活 動 辦 理 績 優 社 區 表 揚 等 活 動 (8) 稽 查 本 部 許 可 辦 理 勸 募 稽 查 本 部 104 年 度 許 可 辦 理 勸 募 團 體 團 體 收 支 情 形 報 告 募 得 財 物 數 額 使 用 情 形 及 流 向 520 9, , ,704 醫 政 業 務 1,000 (1) 全 國 醫 政 研 討 會 年 度 醫 療 行 政 及 醫 療 法 規 研 討 會 ,205 (2)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及 相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事 務 規 劃 與 處 理 4,587 2,618 關 法 規 推 廣 訓 練 等 計 畫 443 (3) 個 人 隱 私 保 護 相 關 計 畫 辦 理 醫 事 機 構 個 人 隱 私 保 護 等 相 關 法 規 訓 練 1,399 (4)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社 審 查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10 團 法 人 財 務 報 告 審 查 作 4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業 841 (5)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事 務 輔 導 執 行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事 務 輔 導 等 相 關 業 等 相 關 業 務 計 畫 務 9,462 (6) 建 構 整 合 性 社 區 健 康 照 推 動 醫 療 與 公 共 衛 生 體 系 再 造, 深 化 護 網 絡 相 關 業 務 衛 生 局 所 於 基 層 醫 療 體 系 之 角 色 功 能 ,000 15,
28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40,441 合 計 44,040 1,633 1,089, ,717 合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計 分 審 專 業 資 審 動 團 體 討 會 11,879 (1)1957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14, ,850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1) 社 工 師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1,500 分 之 審 查 認 定 事 宜 (2) 社 會 工 作 師 日 全 國 社 會 980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表 揚 活 動 (3)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及 業 390 務 年 資 審 查 工 作 (4)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訓 練 2,110 (5)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700 (6) 國 際 志 工 日 志 願 服 務 表 750 揚 活 動 (7) 績 優 社 區 表 揚 等 活 動 900 (8) 稽 查 本 部 許 可 辦 理 勸 募 520 團 體 收 支 情 形 報 告 9, ,094 醫 政 業 務 (1) 全 國 醫 政 研 討 會 1,000 關 法 (2)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及 相 7,205 關 法 規 推 廣 訓 練 等 計 畫 (3) 個 人 隱 私 保 護 相 關 計 畫 443 人 10 關 業 深 化 功 能 (4)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社 1,399 團 法 人 財 務 報 告 審 查 作 業 (5)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事 務 輔 導 841 等 相 關 業 務 計 畫 (6) 建 構 整 合 性 社 區 健 康 19,462 照 護 網 絡 相 關 業 務 279
286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2,983 (7)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或 醫 療 品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並 進 行 分 析 5,378 6,914 質 等 相 關 業 務 計 畫 或 研 統 計 與 因 應, 且 辦 理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討 會 與 民 眾 病 人 安 全 推 廣 事 項 4,031 (8)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實 地 評 鑑 審 查 辦 理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實 地 評 鑑 0,750 (9) 評 鑑 作 業 及 合 格 醫 院 追 辦 理 合 格 醫 院 追 蹤 輔 導 訪 查 醫 院 評 蹤 輔 導 訪 查 等 鑑 制 度 改 革 評 鑑 委 員 遴 選 及 評 核 訓 練 等 7,108 (10)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資 均 衡 發 展 區 域 醫 療 資 源, 提 升 醫 療 品 源 整 合 相 關 計 畫 質, 依 區 域 特 性 與 醫 療 需 求, 規 劃 整 體 性 持 續 性 與 方 便 性 之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加 強 區 域 內 醫 療 機 構 交 流 合 作 及 提 升 區 域 醫 療 水 準 1,566 (11) 區 域 醫 療 或 社 區 健 康 照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或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網 絡 相 護 網 絡 相 關 規 劃 或 成 效 關 業 務 規 劃 輔 導 或 成 效 評 估 等 評 估 等 計 畫 3,060 (12)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觀 念 推 廣 蒐 集 彙 整 及 註 記 健 保 卡 預 立 選 擇 計 畫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2. 推 動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相 關 種 子 人 員 訓 練, 以 建 立 機 構 推 動 此 業 務 之 能 力 3. 針 對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等 進 行 完 整 且 具 分 級 ( 或 分 階 ) 之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4. 辦 理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推 廣 宣 導 作 業 4,394 9,453 6,538 12,657 9,916 17, , , (13) 醫 療 相 關 政 策 規 劃 計 畫 推 廣 醫 療 相 關 政 策 ,099 (14)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輔 導 訪 視 相 關 計 進 行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之 輔 導 及 訪 視 畫 6,000 (15) 人 體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委 員 辦 理 人 體 試 驗 受 試 者 保 護 品 質 提 升 計 會 查 核 計 畫 畫 及 人 體 試 驗 案 件 審 查 之 協 助 服 務 事 項 5,269 (16)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廢 水 推 動 醫 療 機 構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及 污 染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及 環 防 治 境 污 染 防 治 輔 導 等 計 畫 ,000 4,900 2,439 2,200 1,366 (17)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辦 理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10,218 及 相 關 計 畫 280
287 分 析 機 構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691 (7)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或 醫 療 12,983 品 合 計 質 等 相 關 業 務 計 畫 或 研 討 會 地 評 院 評 核 訓 (8)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14,031 院 評 鑑 實 地 評 鑑 審 查 810 (9) 評 鑑 作 業 及 合 格 醫 院 20,750 追 蹤 輔 導 訪 查 等 療 品 劃 整 護 網 作 及 (10)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27,108 資 源 整 合 相 關 計 畫 絡 相 選 擇 員 訓 能 力 (11) 區 域 醫 療 或 社 區 健 康 1,566 照 護 網 絡 相 關 規 劃 或 成 效 評 估 等 計 畫 (12)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觀 念 推 3,060 廣 計 畫 務 員 ) 之 安 業 人 之 升 計 務 事 100 (13) 醫 療 相 關 政 策 規 劃 計 畫 966 (14)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及 醫 療 1,099 財 團 法 人 輔 導 訪 視 相 關 計 (15) 人 體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委 6,000 員 畫 會 查 核 計 畫 污 染 630 1,148 (16)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廢 5,269 水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及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輔 導 等 計 畫 (17)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11,366 定 及 相 關 計 畫 281
288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2,229 (18) 住 院 醫 師 統 一 招 募 計 畫 辦 理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申 請 人 及 醫 院 864 1,005 之 選 配 648 (19)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及 運 用 相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及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關 業 務 計 畫 4,068 (20)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師 資 培 育 及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建 輔 導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建 置 及 一 般 醫 學 臨 床 教 學 實 務 訓 練 置 輔 導 計 畫 1,435 (21)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辦 理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照 護 制 度 推 廣 及 住 院 醫 推 廣 及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改 善 輔 導 等 計 畫 師 工 時 改 善 輔 導 等 計 畫 2,451 (22) 區 域 緊 急 醫 療 應 變 中 心 維 持 24 小 時 全 天 候 輪 值 計 畫 2. 掌 握 區 域 內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能 量 3. 定 期 檢 討 並 更 新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機 制 4. 維 持 醫 療 救 護 隊 之 建 置 5.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研 習 會 及 演 習 6. 定 期 更 新 特 殊 災 害 之 設 備 及 器 材 3,415 (23) 急 救 教 育 技 能 與 知 能 推 急 救 教 材 編 定 教 育 技 能 及 知 能 推 動 動 及 教 材 編 定 4,400 (24)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辦 理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相 關 評 定 作 業 8,100 (25) 臨 床 毒 藥 物 諮 詢 檢 驗 中 辦 理 中 毒 諮 詢 服 務 緊 急 醫 療 特 定 解 心 計 畫 毒 劑 供 應 等 業 務 1,620 1, ,407 13, ,701 1,000 3,160 6,500 1,600 1,300 (26)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運 作 運 作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10,500 10,800 計 畫 3,000 (27)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園 區 布 局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園 區 布 局 規 劃 作 業 規 劃 相 關 計 畫 2,500 9,500 8,000 (28)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作 業 2,500 5,000 計 畫 5,500 (29)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政 策 及 重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政 策 及 重 要 措 施 宣 要 措 施 宣 導 導 5,500 1, ,760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1,760 (1) 新 生 甄 試 事 務 課 業 輔 辦 理 新 生 甄 試 課 業 輔 導 及 法 律 訴 訟 導 及 法 律 訴 訟 等 相 關 工 等 工 作, 充 實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在 作 計 畫 地 醫 事 人 力 1,
289 醫 院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360 (18) 住 院 醫 師 統 一 招 募 計 畫 2,229 合 計 般 醫 制 度 計 畫 機 制 ,000 (19)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及 運 用 相 648 關 業 務 計 畫 (20)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師 資 培 4,068 育 及 臨 床 技 能 評 估 模 式 建 置 輔 導 計 畫 (21)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1,435 師 照 護 制 度 推 廣 及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改 善 輔 導 等 計 畫 7,356 (22) 區 域 緊 急 醫 療 應 變 中 62,451 心 計 畫 材 推 動 分 級 定 解 作 業 施 宣 訴 訟 區 在 , (23) 急 救 教 育 技 能 與 知 能 3,415 推 動 及 教 材 編 定 (24)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4,400 級 評 定 (25) 臨 床 毒 藥 物 諮 詢 檢 驗 8,100 中 心 計 畫 (26)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運 21,300 作 計 畫 (27)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園 區 布 13,000 局 規 劃 相 關 計 畫 (28)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管 8,000 理 計 畫 (29)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政 策 及 5,500 重 要 措 施 宣 導 ,760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1) 新 生 甄 試 事 務 課 業 輔 1,760 導 及 法 律 訴 訟 等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283
290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4, ,001 56,986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4,500 (1)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藥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個 案 服 務 提 升 醫 療 及 網 絡 相 關 人 員 防 治 業 務 知 能, 加 強 被 害 人 醫 療 照 護 與 加 害 人 醫 療 處 遇,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2. 提 升 酒 癮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相 關 知 識 及 實 務 經 驗 3.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及 自 殺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 4. 建 構 完 善 連 續 性 的 心 理 健 康 及 精 神 醫 療 照 顧 體 系 8,000 (2)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計 畫 成 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協 助 評 估 防 治 策 略 成 效, 分 析 自 殺 相 關 資 訊, 加 強 自 殺 防 治 研 究 及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等 0,000 (3) 安 心 專 線 相 關 業 務 計 畫 承 接 管 理 本 部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安 心 專 線, 導 入 專 業 客 服 管 理 概 念, 建 置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提 升 電 話 服 務 效 率 0,000 (4)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考 核 辦 理 精 神 醫 療 復 健 機 構 及 精 神 護 理 計 畫 之 家 評 鑑 與 輔 導 訪 查, 提 高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確 保 病 人 權 益 4,400 (5)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住 院 及 強 制 社 鑑 定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審 查 區 治 療 之 案 件 申 請 受 理 議 事 審 查 作 會 業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送 審 案 件 之 相 關 文 書 保 管 及 幕 僚 事 務 審 查 會 審 查 委 員 教 育 訓 練 等 事 務 540 (6)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代 辦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住 院 強 處 置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等 行 制 社 區 治 療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及 撥 款 所 需 政 工 作 年 度 行 政 費 用, 其 代 辦 業 務 內 容 包 含 機 構 管 理 強 制 治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核 付 申 復 申 復 審 查 追 扣 補 付 委 任 機 關 再 審 查 後 追 扣 自 墊 費 用 檢 核 及 抽 查 等 流 程 700 (7)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成 效 分 析 針 對 心 理 健 康 等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及 分 析 4, ,000 3,200 3,200 16,400 2,912 5,915 7,200 7, ,000 (8) 自 殺 防 治 與 災 難 心 理 相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與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業 1,
291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3, ,834 合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計 業 務 加 害 識 及 (1)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4,500 病 藥 酒 癮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個 案 服 務 管 理 及 精 治 策 強 自 訓 練 800 (2)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計 畫 8, 服 管 升 電 400 (3) 安 心 專 線 相 關 業 務 計 畫 20,000 護 理 服 務 (4)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考 10,000 核 計 畫 制 社 查 作 相 關 查 委 (5)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14,400 制 鑑 定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審 查 會 強 所 需 包 含 暫 付 追 自 (6)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強 制 540 處 置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等 行 政 工 作 估 及 (7)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成 效 分 析 700 關 業 800 (8) 自 殺 防 治 與 災 難 心 理 相 2,
292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2,000 關 業 務 務 540 (9)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疾 病 防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成 癮 治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研 討 會 防 治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等 相 關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研 討 會, 以 提 升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建 立 推 動 業 務 之 共 識 540 4,000 (10) 精 神 醫 療 網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精 神 醫 療 網 ( 心 理 健 康 網 ) 相 關 業 務, 透 過 建 立 區 域 性 精 神 醫 療 ( 心 理 健 康 ) 網 絡, 以 聯 結 整 合 衛 生 醫 療 教 育 等 資 源, 並 強 化 區 域 內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8,130 (11) 心 理 健 康 網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網 計 畫, 召 開 聯 繫 會 議 建 置 服 務 網 絡 地 圖 及 衛 教 資 源 與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等 679 (12) 牙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認 定 辦 理 牙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療 機 構 認 定 計 畫 1,345 (13)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審 查 核 付 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協 助 辦 理 審 查 醫 事 計 畫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服 務 費 用 之 申 報 及 核 付 5,040 8,260 6,527 10, ,345 1, , ,678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3,492 (1)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及 離 島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輔 導 中 心 與 觀 摩 會 計 畫 採 本 土 化 訂 立 健 康 議 題 與 建 立 機 制 三 大 方 向, 輔 導 全 國 部 落 營 造 中 心 永 續 經 營, 並 培 育 在 地 專 業 經 理 人, 自 主 找 出 部 落 在 地 健 康 問 題, 以 促 進 部 落 民 眾 健 康 生 活 行 為 2,900 (2) 整 合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計 畫 整 合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執 行 多 元 需 求 評 估, 確 保 資 源 的 有 效 配 置, 以 提 供 多 元 照 護 服 務 5,000 (3) 長 照 及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業 辦 理 護 理 之 家 評 鑑 輔 導 計 畫, 強 化 長 務 計 畫 照 工 作,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提 升 護 理 之 家 服 務 品 質, 作 為 將 來 規 劃 長 照 政 策 之 參 考 3,993 (4)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鑑 持 續 針 對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實 施 所 需 定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之 法 規 工 具 流 程 等 進 行 修 正, 並 針 對 人 員 訓 練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推 廣 醫 院 輔 導 新 制 工 具 試 驗 進 行 管 理 及 後 續 資 料 分 析 3, ,420 14,794 5,000 5,213 7,
29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關 業 務 計 成 癮 行 政 能 及 (9)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疾 病 防 540 治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研 討 會 關 業 心 理 醫 療 業 人 700 (10) 精 神 醫 療 網 相 關 業 務 14,000 召 開 衛 教 認 定 醫 事 費 用 (11) 心 理 健 康 網 相 關 業 務 18,130 (12) 牙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認 定 679 計 畫 (13)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審 查 核 1,345 付 計 畫 與 國 部 地 專 康 問 為 求 評 供 多 1,539 2, ,209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1)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及 離 島 社 3,492 區 健 康 營 造 輔 導 中 心 與 觀 摩 會 計 畫 (2) 整 合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計 畫 1, ,900 化 長 理 之 政 策 (3) 長 照 及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業 5,000 務 計 畫 所 需, 並 廣 理 及 1,300 (4)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13,993 鑑 定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287
294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5,054 (5) 護 理 助 產 業 務 政 策 規 辦 理 護 理 人 力 監 測 護 理 繼 續 教 育 1,414 3,530 劃 及 護 理 品 質 提 升 等 相 全 責 照 護 及 推 動 優 質 護 理 職 場 的 醫 院 關 計 畫 理 念, 留 任 護 理 人 員, 以 提 升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0,000 (6) 推 動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培 育 制 度 規 範 事 項 及 專 業 服 務 計 畫 辦 理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繼 續 教 育 積 點 審 定 等 作 業, 並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2,500 (7)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輔 導 及 評 辦 理 護 產 機 構 管 理, 提 升 護 產 照 護 品 鑑 計 畫 質 1,400 (8) 空 中 轉 診 審 核 中 心 計 畫 建 立 空 中 救 護 審 核 機 制, 規 劃 及 培 育 空 中 轉 診 審 核 人 才, 以 健 全 空 中 轉 診 審 核 制 度 及 有 效 利 用 空 中 緊 急 救 護 資 源 2,600 (9)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為 積 極 提 升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推 廣 及 人 員 之 專 業 職 能, 提 供 在 職 繼 續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等 機 會, 並 建 立 衛 生 所 醫 事 人 員 與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經 驗 交 流 之 良 好 管 道 及 模 式 1,700 (10)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藉 由 辦 理 衛 生 大 會 方 式, 檢 討 原 住 民 區 衛 生 大 會 及 原 住 民 小 族 及 離 島 民 眾 健 康 狀 況 及 過 去 一 年 原 天 使 活 動 計 畫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業 務 之 辦 理 成 果, 並 尋 求 專 家 學 者 的 共 識, 以 作 為 嗣 後 研 訂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政 策 之 依 據 0,270 (11)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急 重 症 為 確 保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急 重 症 傷 病 患 傷 病 患 轉 診 後 送 等 相 關 之 轉 診 後 送 服 務 不 致 中 斷, 維 持 空 中 工 作 計 畫 轉 診 運 送 服 務 能 量, 委 託 民 間 航 空 公 司 辦 理 空 中 轉 診 業 務, 協 助 運 送 病 患 至 本 島 就 醫 2,300 (12) 長 照 評 估 人 力 培 訓 及 其 辦 理 長 照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提 升 專 業 知 他 長 照 相 關 業 務 能 以 提 供 適 切 服 務 2,275 6, ,622 11,400 2,600 1,700 40,270 12,300 4, ,771 14,722 中 醫 藥 業 務 1,438 (1) 建 立 中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訂 定 中 醫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原 則 訓 練 機 制 度 共 識 計 畫 構 認 定 標 準 及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逐 步 建 立 中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制 度
295 育 醫 院 理 照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110 (5) 護 理 助 產 業 務 政 策 規 5,054 合 計 劃 及 護 理 品 質 提 升 等 相 關 計 畫 師 訓 育 積 流 程 1,235 (6) 推 動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培 10,000 育 制 度 規 範 事 項 及 專 業 服 務 計 畫 護 品 培 育 轉 診 護 資 194 (7)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輔 導 及 評 2,500 鑑 計 畫 (8) 空 中 轉 診 審 核 中 心 計 畫 11,400 醫 事 教 育 其 他 模 式 (9)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2,600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推 廣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等 住 民 年 原 果, 嗣 後 依 據 (10)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1,700 地 區 衛 生 大 會 及 原 住 民 小 天 使 活 動 計 畫 病 患 空 中 空 公 病 患 (11)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急 重 40,270 症 傷 病 患 轉 診 後 送 等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業 知 練 機 步 建 2, (12) 長 照 評 估 人 力 培 訓 及 12,300 其 他 長 照 相 關 業 務 ,054 中 醫 藥 業 務 (1) 建 立 中 醫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1,438 制 度 共 識 計 畫 289
296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1,600 (2) 民 俗 調 理 業 專 法 管 理 之 評 估 民 俗 調 理 業 設 立 專 法 之 必 要 性,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計 並 研 訂 專 法, 供 政 策 參 考 畫 1,200 (3) 核 發 民 俗 調 理 從 業 人 員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實 施 辦 法 規 劃 民 俗 調 理 業 從 業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建 立 考 試 模 式 計 畫 1,000 (4) 發 展 民 俗 調 理 職 能 導 向 辦 理 職 能 基 準 為 基 礎 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課 程 計 畫,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400 (5) 辦 理 中 藥 藥 政 研 討 會 辦 理 年 度 中 藥 藥 政 研 討 會, 與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共 同 檢 討 年 度 內 藥 政 相 關 問 題 宣 達 年 度 藥 政 政 策 統 一 藥 事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擬 定 下 年 度 藥 政 方 針 與 執 行 重 點 表 揚 年 度 內 表 現 優 異 之 衛 生 局 及 藥 政 同 仁 等 2,228 (6) 中 藥 ( 材 ) 抽 查 檢 驗 辦 理 中 藥 ( 材 ) 抽 查 檢 驗 等 相 關 事 務, 以 維 護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6,188 (7)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辦 理 強 化 中 藥 製 造 業 品 質 中 藥 材 與 製 劑 安 全 檢 驗 及 中 藥 商 產 業 輔 導 等 計 畫 ,228 5,021 9,594 1, ,882 11,660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3,813 (1)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交 流 會 議 辦 理 國 際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交 流 會 議 3,813 7,590 (2)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及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調 查 業 務 辦 理 各 特 性 別 健 康 支 出 相 關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分 析, 以 精 進 及 加 強 相 關 統 計 之 建 置 2.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法 定 調 查 1,272 5,728 1,870 (3)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之 辦 理 財 務 查 核 業 務 1, 專 案 查 核 1,300 (4) 提 升 我 國 死 因 統 計 之 國 際 可 比 較 性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符 合 現 有 業 務 流 程 之 ACME2011 年 版 中 文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2. 完 成 本 部 統 計 處 同 仁 教 育 訓 練, 依 前 述 標 準 化 作 業 流 程 運 作 3. 評 估 先 進 國 家 公 開 資 料 (open data ) 做 法 之 優 缺 點 4. 規 劃 我 國 死 因 統 計 資 料 開 放 類 型 5. 協 助 建 立 我 國 公 開 資 料 網 路 下 載 平 臺 1,
297 性,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450 (2) 民 俗 調 理 業 專 法 管 理 之 1,600 合 計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計 畫 度, 課 程 方 衛 問 題 案 件 與 執 衛 生 (3) 核 發 民 俗 調 理 從 業 人 員 1,200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實 施 辦 法 計 畫 (4) 發 展 民 俗 調 理 職 能 導 向 1,000 課 程 計 畫 (5) 辦 理 中 藥 藥 政 研 討 會 400 務, (6) 中 藥 ( 材 ) 抽 查 檢 驗 2,228 材 與 等 計 1,573 (7) 中 藥 品 質 與 產 業 提 升 16,188 1, ,968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1)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交 流 會 議 3,813 料 之 關 統 590 (2)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及 社 會 福 7,590 利 相 關 調 查 業 務 E2011, 依 (3)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之 1,870 專 案 查 核 (4) 提 升 我 國 死 因 統 計 之 國 1,300 際 可 比 較 性 研 究 計 畫 data 型 載 平 291
298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4,788 (5) 管 理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科 學 強 化 各 項 服 務 之 申 請 案 管 理 3, 中 心 計 畫 2. 強 化 獨 立 作 業 區 資 訊 安 全 及 管 理 3. 協 助 提 供 申 請 流 程 及 資 料 使 用 諮 詢 服 務 4. 研 提 研 究 成 果 及 應 用 統 計 5. 開 發 2 種 統 計 應 用 程 式 範 本 供 使 用 者 參 用 6. 提 出 各 項 服 務 之 品 質 與 管 理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2,107 (6) 衛 生 福 利 統 計 整 合 應 用 與 發 展 規 劃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之 整 合, 並 評 估 後 續 應 用 與 發 展, 供 制 定 及 推 動 衛 生 與 社 福 政 策 之 決 策 參 據 500 (7) 國 際 健 康 帳 表 及 指 標 建 建 置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之 健 康 帳 表 及 相 關 置 計 畫 指 標, 俾 利 與 國 際 接 軌 及 促 進 SHA(A System of Health Accounts) 業 務 之 發 展 1, , , ,391 科 技 業 務 2, , ,391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3,305 (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辦 理 本 部 科 技 綱 要 計 畫 相 關 會 議 科 技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與 管 理 及 相 關 輔 導 試 行 2. 參 與 籌 辦 國 內 外 學 術 產 業 科 技 展 覽, 推 廣 相 關 法 規 或 環 境 建 置 成 果 等 業 務 及 相 關 會 議 3. 辦 理 發 展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線 上 申 請 暨 審 查 整 合 新 模 式 4.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與 幸 福 社 會 相 關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件 等 研 究 3,044 (2) 衛 生 福 利 產 業 政 策 評 估 為 釐 清 並 界 定 衛 生 福 利 重 要 產 業 之 內 及 建 議 計 畫 容, 調 查 產 業 現 況 及 人 才 供 需 落 差 情 形, 訂 定 本 部 產 業 方 向 並 規 劃 重 點 產 業 目 標 及 策 略 等, 委 託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衛 生 福 利 產 業 政 策 評 估 及 建 議 計 畫 1,900 (3) 編 製 我 國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辦 理 編 製 我 國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關 鍵 指 標 關 鍵 指 標 計 畫 計 畫 11,467 3,044 1,
299 理 諮 詢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450 (5) 管 理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科 學 4,788 合 中 心 計 畫 計 使 用 準 化, 並 推 動 176 (6) 衛 生 福 利 統 計 整 合 應 用 2,107 與 發 展 相 關 HA(A 務 之 35 (7) 國 際 健 康 帳 表 及 指 標 建 500 置 計 畫 18,158 18,158 31,054 1, ,871 科 技 業 務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31,054 1, ,871 議 關 輔 205 1,633 (1)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13,305 展 與 管 理 技 展 成 果 議 案 特 殊 之 內 差 情 點 產 機 構 議 計 (2) 衛 生 福 利 產 業 政 策 評 估 3,044 及 建 議 計 畫 指 標 (3) 編 製 我 國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1,900 關 鍵 指 標 計 畫 293
300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2,500 (4)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數 位 學 習 辦 理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數 位 學 習 躍 升 計 畫 1,700 躍 升 計 畫 2,500 (5) 發 展 結 構 化 家 庭 風 險 評 發 展 結 構 化 家 庭 風 險 評 估 決 策 工 具 2,500 估 決 策 工 具 756 (6) 積 極 性 社 會 救 助 發 展 計 畫 進 行 積 極 性 社 會 救 助 發 展 計 畫 研 究, 規 劃 就 業 協 助 及 脫 貧 措 施 2,435 (7) 全 國 志 願 服 務 調 查 研 究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使 願 意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之 國 民 力 量 做 最 有 效 之 運 用, 進 行 全 國 志 願 服 務 調 查 研 究 705 (8) 社 區 能 力 指 標 及 社 區 發 辦 理 社 區 能 力 指 標 與 評 量 工 具 及 社 區 展 工 作 教 材 發 展 工 作 教 材, 活 化 社 區 動 能 之 服 務 方 案 3,178 (9)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模 式 等 政 進 行 護 理 人 力 長 期 照 護 身 心 障 礙 策 之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健 康 照 護 模 式 等 政 策 研 究 5,967 (10) 推 動 遠 距 醫 療 與 遠 距 健 推 動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網 絡, 以 促 進 康 照 護 計 畫 民 眾 醫 療 照 護 與 健 康 促 進 7,812 (11) 推 動 數 位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為 推 動 國 內 醫 療 照 護 機 構 共 用 之 照 護 計 畫 雲, 辦 理 健 康 照 護 應 用 運 算 服 務 化 決 策 管 理 支 援 與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及 導 入 等 事 務 計 畫 0,136 (12) 整 合 衛 生 與 福 利 資 料 及 整 合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提 升 衛 生 與 社 會 研 究 國 內 外 資 料 應 用 服 福 利 資 料 庫 應 用 及 資 料 應 用 管 理 面 之 務 模 式 完 備 性 ; 蒐 集 國 內 外 資 料 應 用 模 式, 研 提 資 料 應 用 服 務 之 建 議 方 案 2,220 (13) 國 民 疾 病 負 擔 資 料 庫 及 建 置 主 要 疾 病 負 擔 資 料 庫, 分 析 國 人 指 標 建 置 計 畫 因 傷 病 所 造 成 之 疾 病 負 擔 2,769 (14) 醫 療 機 構 現 況 服 務 量 統 進 行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之 文 計 品 質 提 升 暨 醫 療 服 務 獻 探 討 業 產 值 估 算 研 究 2. 檢 視 及 蒐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方 法 3. 檢 視 及 蒐 集 國 內 外 醫 療 服 務 量 查 報 方 法 及 統 計 指 標 項 目 定 義 4. 對 國 內 外 現 有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方 法 服 務 量 查 報 方 法 及 統 計 指 標 項 目 定 義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 ,000 22,287 15,812 8, , , ,555 (15)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疾 病 之 辦 理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疾 病 之 流 行 病 學 6,
301 計 畫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800 (4)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數 位 學 習 2,500 合 躍 升 計 畫 計 具 究, 志 願 運 用 (5) 發 展 結 構 化 家 庭 風 險 評 2,500 估 決 策 工 具 (6) 積 極 性 社 會 救 助 發 展 計 756 (7) 全 國 志 願 服 務 調 查 研 究 2,435 畫 社 區 服 務 (8) 社 區 能 力 指 標 及 社 區 發 705 展 工 作 教 材 障 礙 模 式 6,178 (9)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模 式 等 13,178 政 策 之 發 展 促 進 照 護 務 化 推 廣 3,680 (10) 推 動 遠 距 醫 療 與 遠 距 25,967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2,000 (11) 推 動 數 位 健 康 照 護 管 17,812 理 計 畫 社 會 面 之 式, 856 (12) 整 合 衛 生 與 福 利 資 料 10,136 及 研 究 國 內 外 資 料 應 用 服 務 模 式 國 人 之 文 務 業 (13) 國 民 疾 病 負 擔 資 料 庫 2,220 及 指 標 建 置 計 畫 (14) 醫 療 機 構 現 況 服 務 量 2,769 統 計 品 質 提 升 暨 醫 療 服 務 業 產 值 估 算 研 究 查 報 估 算 指 標 病 學 (15)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疾 病 之 6,
302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6,555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計 畫 調 查 2,826 (16)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人 之 口 腔 辦 理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人 之 口 腔 健 康 狀 況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調 查 2,826 2,501 (17) 建 置 臺 灣 心 理 健 康 資 源 服 務 及 多 元 學 習 平 臺 建 置 臺 灣 心 理 健 康 資 源 服 務 及 多 元 學 習 平 臺 1,436 (18) 不 同 類 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提 升 醫 療 及 網 絡 相 關 人 員 防 治 業 務 知 接 受 社 區 處 遇 後 之 再 犯 能, 加 強 加 害 人 醫 療 處 遇, 並 提 升 服 率 與 成 效 評 估 務 品 質 1,722 (19) 臺 灣 老 人 心 理 健 康 調 查 發 展 臺 灣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指 標 與 量 表, 計 畫 以 提 升 老 人 心 理 健 康 與 幸 福 感 2,730 (20) 因 應 醫 療 服 務 化 之 跨 國 分 析 目 標 市 場, 加 強 國 際 醫 療 合 作 交 雙 向 互 動 機 制 研 究 計 畫 流, 拓 展 整 體 行 銷 管 道 與 臺 灣 優 質 醫 療 品 牌 行 象 4,745 (21) 醫 療 與 生 技 產 業 共 同 創 分 析 並 研 擬 醫 療 與 生 技 產 業 共 創 國 際 造 國 際 市 場 利 基 之 鏈 結 市 場 利 基 之 鏈 結 模 式, 建 置 產 業 為 模 式 研 究 計 畫 主, 醫 療 為 輔 的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園 區 2,250 (22) 我 國 醫 事 人 員 及 醫 療 管 盤 點 我 國 現 行 各 醫 事 法 規 及 醫 療 管 理 理 法 規 因 應 醫 療 環 境 變 法 規, 研 議 新 型 態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所 需 遷 檢 討 與 對 策 分 析 計 畫 之 相 關 規 範 1,350 (23)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醫 療 機 構 研 析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醫 療 機 構 屬 性 及 管 屬 性 及 管 理 與 醫 療 法 人 理 與 醫 療 法 人 制 度, 檢 視 與 我 國 差 異 制 度 之 研 析 計 畫 處, 並 提 出 優 缺 點 分 析 2,681 (24) 高 科 技 醫 用 粒 子 治 療 設 蒐 集 國 內 外 關 於 醫 用 粒 子 治 療 設 備 之 備 之 品 質 指 標 建 置 計 畫 醫 療 品 質 與 管 理 之 相 關 政 策 方 針 與 品 質 指 標, 並 據 以 分 析 提 出 具 體 建 置 計 畫 1,414 (25) 自 醫 院 至 社 區 的 整 合 性 檢 討 我 國 現 行 出 院 後 居 家 醫 療 執 行 現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模 式 況, 評 估 出 院 後 居 家 醫 療 需 求, 並 提 相 關 計 畫 出 可 整 合 社 區 資 源 之 出 院 後 居 家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1,200 (2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財 務 制 度 評 估 我 國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趨 勢 對 健 保 財 研 究 務 之 影 響 4,418 (27)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案 例 分 類 進 行 長 期 照 護 案 例 分 類 系 統 等 社 會 保 系 統 相 關 規 劃 險 相 關 規 劃 1,260 (28)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經 營 提 出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經 營 之 具 體 策 策 略 之 相 關 規 劃 略 2,501 1,436 1, ,200 1, ,000 1, ,153 1,
303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計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計 畫 狀 況 元 學 務 知 升 服 表, 作 交 質 醫 1,230 (16)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人 之 口 2,826 腔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17) 建 置 臺 灣 心 理 健 康 資 2,501 源 服 務 及 多 元 學 習 平 臺 (18) 不 同 類 型 性 侵 害 加 害 1,436 人 接 受 社 區 處 遇 後 之 再 犯 率 與 成 效 評 估 (19) 臺 灣 老 人 心 理 健 康 調 1,722 查 計 畫 (20) 因 應 醫 療 服 務 化 之 跨 2,730 國 雙 向 互 動 機 制 研 究 計 畫 國 際 業 為 園 區 2,045 (21) 醫 療 與 生 技 產 業 共 同 4,745 創 造 國 際 市 場 利 基 之 鏈 結 模 式 研 究 計 畫 管 理 所 需 及 管 差 異 備 之 針 與 體 建 1, (22) 我 國 醫 事 人 員 及 醫 療 2,250 管 理 法 規 因 應 醫 療 環 境 變 遷 檢 討 與 對 策 分 析 計 畫 (23)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醫 療 機 1,350 構 屬 性 及 管 理 與 醫 療 法 人 制 度 之 研 析 計 畫 (24) 高 科 技 醫 用 粒 子 治 療 2,681 設 備 之 品 質 指 標 建 置 計 畫 行 現 並 提 醫 療 100 (25) 自 醫 院 至 社 區 的 整 合 1,414 性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模 式 相 關 計 畫 保 財 會 保 體 策 (2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財 務 制 1,200 度 研 究 (27)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案 例 分 4,418 類 系 統 相 關 規 劃 (28) 長 照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經 1,260 營 策 略 之 相 關 規 劃 297
304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1,260 0,433 (29)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先 導 計 畫 發 展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資 料 存 放 平 臺 之 標 準 規 範 與 技 術 2. 建 構 雲 端 閘 道 索 引 及 資 料 平 臺 之 基 礎 設 施 3. 持 續 完 善 雲 端 索 引 連 結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中 心 之 基 礎 環 境 4. 發 展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資 訊 安 全 之 標 準 規 範 與 技 術 5. 建 置 雲 端 資 訊 安 全 之 基 礎 環 境 6. 發 展 基 層 醫 療 透 過 雲 端 調 閱 各 大 醫 院 就 醫 資 料 之 基 礎 架 構 5,108 (30) 偏 鄉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建 建 置 偏 鄉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相 關 設 施 置 計 畫 2. 發 展 偏 鄉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及 加 簽 作 業 3. 發 展 偏 鄉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管 理 標 準 規 範 4. 持 續 建 置 個 人 健 康 照 護 紀 錄 資 料 庫 9,126 (31)eHealth 之 發 展 計 畫 以 電 子 病 歷 作 為 醫 療 品 質 之 評 估 工 具 2. 電 子 病 歷 相 關 法 規 研 修 5,660 (32)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銀 髮 族 專 屬 簡 易 便 利 資 訊 通 訊 設 備 普 及 使 用 之 發 展 1,050 (33) 強 化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辦 理 中 醫 醫 療 整 合 性 照 護 研 究 及 提 升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等 相 關 計 畫 4,000 (34)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安 全 與 管 辦 理 提 升 中 藥 材 暨 製 劑 之 品 質 安 全 與 制 建 立 管 理 規 範 等 相 關 計 畫 8,948 (35)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暨 安 全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實 證 資 料 分 析 與 探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討 等 相 關 研 究 2. 整 合 中 西 藥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管 理 機 制 等 計 畫 2,231 (36)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等 相 關 工 作 推 廣 及 營 運 工 作 2. 委 託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建 置 作 業 2,200 28,233 1,800 28, , ,160 3,700 5,900 2,800 9,490 1,790 5,818 12,
305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計 臺 之 臺 之 (29)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先 導 30,433 計 畫 歷 交 標 準 大 醫 設 施 簽 作 5,000 (30) 偏 鄉 衛 生 所 電 子 病 歷 35,108 建 置 計 畫 標 準 料 庫 估 工 (31)eHealth 之 發 展 計 畫 9,126 設 備 (32)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5,660 提 升 1,450 (33) 強 化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11,050 全 與 與 探 機 制 1,710 1,340 (34)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安 全 與 14,000 管 制 (35) 中 西 藥 交 互 作 用 暨 安 8,948 全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相 關 務 實 19,369 (36) 在 地 行 動 服 務 實 施 計 32,231 畫 等 相 關 工 作 299
306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5, ,375 19,265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2,425 (1) 推 動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計 畫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研 析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相 關 資 料 與 議 題, 並 提 供 WHO 相 關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作 為 本 部 研 擬 參 與 WHO 之 決 策 支 援 2. 協 助 撰 擬 我 國 參 與 WHO 相 關 文 件 3. 蒐 集 WHO 相 關 會 議 活 動 訊 息 與 重 要 衛 生 資 訊 4. 維 運 本 部 WHO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建 立 相 關 資 料 庫 5. 推 動 我 國 醫 藥 衛 生 團 體 實 質 參 與 WH O 相 關 計 畫 或 活 動, 或 強 化 與 WHO 有 正 式 工 作 關 係 之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I NGO) 之 關 係 6. 配 合 辦 理 WHO 相 關 研 討 會 及 活 動 7. 配 合 出 席 WHO 相 關 會 議 及 活 動 4,074 (2) 國 際 經 貿 與 公 共 衛 生 法 辦 理 國 際 經 貿 與 公 共 衛 生 研 討 會 律 諮 詢 及 專 題 研 析 計 畫 1 場 次 2. 有 關 雙 邊 多 邊, 或 與 重 要 國 際 性 組 織 或 國 家 間 之 重 要 國 際 經 貿 與 公 共 衛 生, 或 國 際 醫 療 等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之 諮 詢 服 務 3. 支 援 本 部 人 員 參 與 醫 療 衛 生 事 務 之 協 商 4. 蒐 集 研 析 及 專 題 報 告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或 相 關 國 家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資 訊 4,074 (3) 醫 療 器 材 援 助 平 臺 計 畫 募 集 國 內 閒 置 或 汰 換 之 可 用 醫 療 資 源, 並 配 合 外 交 政 策 捐 贈 友 邦 及 友 我 國 家, 滿 足 或 強 化 其 醫 療 衛 生 照 護 之 需, 進 而 敦 睦 邦 交, 增 進 情 誼 6,208 (4) 臺 灣 國 際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整 合 國 內 醫 療 與 學 術 之 資 源, 規 劃 專 訓 練 中 心 計 畫 業 化 與 國 際 化 之 培 訓 課 程, 協 助 我 友 邦 培 訓 醫 衛 專 業 人 員, 行 銷 我 國 醫 衛 專 業 能 力 及 成 就,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1,940 (5)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衛 配 合 我 方 辦 理 APEC 相 關 活 動, 提 供 生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各 項 協 助 720 1,517 1,382 2,399 1,100 2, ,
307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414 合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計 組 織 供 WHO 研 擬 188 (1) 推 動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425 計 畫 件 與 重 建 立 與 WH WHO 有 織 (I 動 討 會 際 性 與 公 律 問 293 (2) 國 際 經 貿 與 公 共 衛 生 法 4,074 律 諮 詢 及 專 題 研 析 計 畫 務 之 貿 組 資 訊 資 源 我 國 之 需 (3) 醫 療 器 材 援 助 平 臺 計 畫 4,074 劃 專 我 友 醫 衛 度 提 供 (4) 臺 灣 國 際 醫 療 衛 生 人 員 6,208 訓 練 中 心 計 畫 (5)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衛 1,940 生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301
308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1, 維 運 衛 生 工 作 小 組 網 站 3. 衛 生 安 全 相 關 議 題 之 研 析 4. 衛 生 工 作 小 組 提 案 計 畫 5. 舉 辦 APEC 國 際 性 會 議 6. 出 席 APEC 衛 生 相 關 會 議 及 活 動 3,201 (6)105 年 度 推 展 非 洲 地 區 國 家 衛 生 合 作 計 畫 為 強 化 本 部 衛 生 事 務 國 際 化 及 拓 展 我 與 非 洲 地 區 國 家 之 衛 生 事 務 交 流 與 實 質 合 作, 加 強 臺 灣 於 非 洲 區 域 內 國 家 之 對 話 機 制 及 聯 繫 網 絡, 並 提 高 臺 灣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特 別 辦 理 本 計 畫, 預 計 內 容 如 下 : 1.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培 育 衛 生 醫 療 人 才 2. 舉 辦 區 域 性 論 壇, 促 使 非 洲 國 家 衛 生 官 員 與 相 關 人 員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我 國 醫 療 衛 生 發 展 與 相 關 產 業 技 術, 提 高 國 際 能 見 度 3,492 (7) 臺 灣 健 康 論 壇 計 畫 為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事 務,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辦 理 衛 生 相 關 之 國 際 會 議, 邀 請 國 內 外 重 要 官 員 與 會, 以 增 加 國 際 能 見 度, 提 供 國 際 醫 療 衛 生 專 業 交 流 平 臺 345 2,856 3,492 3, ,604 1,559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3, ,604 1,559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980 (1) 檢 討 各 部 門 總 額 執 行 成 果 評 核 方 式 之 研 究 計 畫 研 提 適 當 之 總 額 評 核 指 標 及 評 核 方 式, 以 作 為 協 商 次 年 度 總 額 之 重 要 參 據 990 (2) 日 本 荷 蘭 德 國 及 韓 為 規 劃 長 照 保 險 制 度, 需 蒐 集 與 整 理 國 之 長 照 保 險 政 策 研 擬 ( 含 翻 譯 ) 國 外 已 開 辦 長 照 保 險 國 家 相 關 文 書 翻 譯 計 畫 日 本 荷 蘭 德 國 及 韓 國 之 長 照 保 險 政 策 研 擬 法 規 制 定 現 況 問 題 及 改 革 等 細 部 實 務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作 為 我 國 長 照 保 險 制 度 細 部 規 劃 之 參 考 1,350 (3) 長 照 保 險 護 理 服 務 照 顧 針 對 護 理 服 務 發 展 服 務 模 式 服 務 內 指 引 及 試 辦 計 畫 涵 及 評 量 工 具 等 照 顧 指 引, 並 依 照 此 照 顧 指 引 試 辦, 以 作 為 具 體 規 範 長 照
309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計 展 我 與 實 國 家 臺 灣, 預 (6)105 年 度 推 展 非 洲 地 區 3,201 國 家 衛 生 合 作 計 畫 醫 療 家 衛 解 我 術, 國 際 議, 加 國 業 交 (7) 臺 灣 健 康 論 壇 計 畫 3, ,320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3,320 方 式 參 據 41 (1) 檢 討 各 部 門 總 額 執 行 成 980 果 評 核 方 式 之 研 究 計 畫 整 理 家 保 險 及 改 為 我 務 內 照 此 長 照 (2) 日 本 荷 蘭 德 國 及 韓 990 國 之 長 照 保 險 政 策 研 擬 相 關 文 書 翻 譯 計 畫 (3) 長 照 保 險 護 理 服 務 照 顧 1,350 指 引 及 試 辦 計 畫 303
310 衛 生 福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委 辦 委 辦 計 畫 起 訖 委 辦 內 容 經 常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1,350 保 險 護 理 服 務 給 付 及 支 付 規 劃 之 依 據 2, ,500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1,000 (1) 兒 童 及 少 年 預 防 輔 導 評 估 處 置 等 計 畫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預 防 輔 導 評 估 處 置 等 計 畫 1,500 (2) 失 蹤 兒 少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辦 理 失 蹤 兒 少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營 運 及 管 營 運 及 管 理 理 1,000 1,
311 依 據 利 部 分 析 表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計 置 等 及 管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2,500 (1) 兒 童 及 少 年 預 防 輔 導 評 1,000 估 處 置 等 計 畫 (2) 失 蹤 兒 少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1,500 營 運 及 管 理 305
31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壹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一 )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部 主 政 業 務 預 算 編 列 機 關 釋 股 標 的 釋 股 金 額 財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45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80 億 元 行 政 院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255 億 元 合 計 380 億 元 ( 二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 1. 油 料 : 統 刪 30%; 另 隨 同 減 列 交 通 部 辦 理 離 島 載 客 船 舶 油 價 補 貼 0.07 億 元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公 共 運 輸 油 價 補 貼 1.05 億 元 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10% 3. 委 辦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辦 已 依 本 決 議 統 刪 項 目 刪 減, 並 據 以 編 列 104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306
31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理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整 體 運 作 與 發 展 及 民 生 化 學 計 量 標 準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大 陸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保 險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4.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勞 工 保 險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聘 用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總 統 府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小 企 業 辦 理 情 形 307
31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歲 修 及 機 械 儀 器 養 護 費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中 央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情 形 308
31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國 內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國 外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國 會 交 流 事 務 費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辦 理 情 形 309
31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工 業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僑 務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理 情 形 310
31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法 務 部 主 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檢 查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基 本 行 政 維 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購 置 駐 外 機 構 館 舍 計 畫 與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公 務 車 預 算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高 雄 分 局 檢 疫 行 政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辦 理 情 形 311
31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岸 巡 防 署 臺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大 修 經 費 及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不 刪 ; 科 技 部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統 刪 1%; 文 化 部 主 管 統 刪 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統 刪 4%; 教 育 部 主 管 統 刪 7%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蒙 藏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0.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辦 理 情 形 312
31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漁 業 署 捐 助 各 級 漁 會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各 漁 業 通 訊 電 臺 營 運 輔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對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不 刪 ;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國 防 部 所 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核 能 研 究 所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1.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役 政 署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2. 人 事 費 : 除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退 休 公 辦 理 情 形 313
32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調 整 準 備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 不 含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統 刪 30%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中 央 研 究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林 務 局 水 辦 理 情 形 314
32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土 保 持 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3. 國 庫 署 國 債 付 息 減 列 2 億 元 ( 三 ) 近 來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持 續 重 挫, 國 內 汽 柴 油 價 格 亦 不 斷 下 跌 ; 日 前 中 油 再 度 宣 布 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 起 調 降 各 式 汽 柴 油 價 格, 其 中 95 無 鉛 調 降 為 每 公 升 24.6 元, 較 編 製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按 每 公 升 35.1 元 編 列, 已 有 大 幅 差 距 ; 爰 予 減 列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油 料 費 30%; 另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中, 若 遇 油 價 大 幅 波 動, 則 在 油 料 用 量 之 共 同 標 準 範 圍 內, 各 機 關 應 依 以 下 原 則 辦 理, 主 計 總 處 並 應 追 蹤 控 管 執 行 情 形 : 1. 油 價 下 跌 時, 按 實 際 油 價 覈 實 列 支, 結 餘 部 分 並 不 得 移 為 他 用 2. 油 價 大 幅 上 漲, 致 所 須 經 費 不 足 時, 得 以 各 機 關 第 一 預 備 金 支 應 ; 若 嚴 重 不 敷, 得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四 ) 針 對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中 有 關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相 關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 包 括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編 列 1,670 萬 元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編 列 20 萬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編 列 3 億 8,573 萬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1 億 4,600 萬 元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000 萬 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400 萬 元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 億 3,715 萬 1,000 元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35 億 3,477 萬 4,000 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490 萬 元 經 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於 102 年 8 月 啟 動 第 1 階 段 推 動 計 畫, 自 貿 港 區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第 1 階 段 之 核 心, 惟 推 動 效 益 卻 未 如 預 期, 無 法 彌 補 我 國 港 埠 整 體 進 出 口 貨 物 流 失 量, 且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未 見 成 長, 此 外, 再 以 辦 理 情 形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本 部 鑑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尚 未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僅 在 國 人 醫 療 權 益 受 到 相 當 保 障 的 前 提 下, 動 支 預 算 以 培 育 國 際 醫 療 相 關 產 業, 提 升 臺 灣 醫 療 之 品 牌 形 象, 並 未 編 列 或 執 行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相 關 預 算 315
32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歷 年 來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家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觀 之, 推 行 自 由 貿 易 示 範 區 計 畫 後,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亦 未 見 明 顯 成 長 ; 另 示 範 區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考 核 面 向 不 足, 且 跨 機 關 間 衡 量 標 準 不 一, 有 欠 妥 適 另, 有 鑑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尚 未 三 讀 通 過, 各 部 會 即 逕 自 編 列 該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實 有 未 當 事 實 上, 就 政 府 不 斷 宣 傳 國 際 的 案 例 : 韓 國 仁 川 自 經 區 言 之, 現 已 證 明 也 將 面 臨 推 動 困 難 之 困 境, 事 實 上, 由 於 外 國 人 移 住 率 過 低 招 商 不 易 無 法 吸 引 國 外 資 金 流 入, 以 及 對 本 國 企 業 限 制 過 多 等 因 素, 近 年 來 韓 國 各 界 對 仁 川 自 經 區 的 發 展 狀 況, 出 現 了 諸 多 的 批 判 而 面 對 中 國 上 海 自 貿 區 實 施 一 年 來 發 現, 其 光 環 不 但 嚴 重 消 退, 實 施 成 效 更 是 完 全 不 如 預 期, 但 台 灣 卻 為 了 企 圖 與 中 國 對 接, 不 斷 以 此 推 銷 台 灣 自 經 區 的 設 立 優 勢, 用 錯 誤 的 觀 念 及 手 段, 實 難 以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升 級, 更 無 法 為 台 灣 悶 經 濟 注 入 新 的 成 長 動 力, 且 因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尚 未 審 議 通 過 準 此, 除 交 通 部 自 由 港 區 等 海 空 港 建 設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既 有 不 涉 及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相 關 預 算 得 編 列 執 行 外, 其 餘 不 得 編 列 ( 五 ) 鑑 於 多 數 財 團 法 人 收 入 來 源 主 要 依 賴 政 府 之 補 助 與 委 辦 收 入, 或 以 行 使 公 權 力 特 定 政 策 任 務 為 設 置 目 的, 且 各 該 薪 資 待 遇 均 已 相 當 優 渥 因 此, 相 關 福 利 經 費 之 支 用 更 應 撙 節, 避 免 造 成 外 界 觀 感 不 佳, 或 有 浪 費 政 府 資 源 之 嫌 爰 自 104 年 度 起, 各 財 團 法 人 除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取 消 交 通 補 助 費 外, 亦 不 得 再 發 放 高 層 主 管 之 房 屋 津 貼 ( 六 ) 根 據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總 計 152 個, 基 金 總 額 高 達 2,423 億 8,298 萬 餘 元 然 諸 多 財 團 法 人 財 源 自 籌 能 力 不 足, 高 度 仰 賴 政 府 財 源 挹 注 ; 依 決 算 審 核 結 果,152 個 財 團 法 人 102 年 度 營 收 來 自 政 府 捐 補 辦 理 情 形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本 部 已 就 相 關 財 團 法 人 之 設 置 目 的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財 務 狀 況 營 運 績 效 階 段 任 務 或 經 營 實 益 等 面 向 進 行 檢 討, 經 檢 視 後, 各 財 團 法 人 均 符 合 設 立 目 的, 各 面 向 之 評 估 結 果 亦 良 好, 目 前 無 需 辦 理 退 場 另 本 部 已 於 104 年 8 316
32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助 ( 不 含 捐 助 基 金 ) 或 委 辦 之 金 額 高 達 近 470 億 元, 超 過 年 度 整 體 收 入 之 50% 其 中 有 60 家 政 府 捐 補 月 4 日 以 衛 部 綜 字 第 號 函 將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占 其 年 度 收 入 比 例 逾 50%, 當 中 有 42 家 超 過 70%, 逾 90% 者 亦 不 在 少 數 事 實 上, 許 多 財 團 法 人 或 已 達 成 設 置 任 務, 或 因 時 空 環 境 變 遷 致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功 能 重 疊, 或 已 不 具 實 質 效 益, 本 院 審 查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決 議 : 要 求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於 6 個 月 內 針 對 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之 設 置 目 的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運 用 財 務 狀 況 營 運 績 效 等, 以 及 任 務 已 達 成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等 之 財 團 法 人, 應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及 退 場 計 畫, 惟 迄 今 僅 見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不 斷 設 置, 卻 未 見 有 退 場 或 整 併 者 ; 長 此 以 往, 不 僅 浪 費 行 政 資 源, 更 將 形 成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爰 此,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 應 就 所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設 置 任 務 已 達 成 或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或 績 效 不 彰 或 性 質 或 業 務 相 近 者, 提 出 具 體 之 退 場 或 整 併 計 畫 及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各 該 委 員 會 報 告 ( 七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中 訂 有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 最 高 3 個 月 薪 俸 額 ), 而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中, 亦 列 有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補 助 ( 最 高 5 個 月 薪 俸 額 ) 之 生 活 津 貼, 惟 該 生 活 津 貼 之 規 定, 並 未 有 法 源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既 已 有 眷 屬 喪 葬 給 付, 實 已 不 須 再 另 行 由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所 謂 喪 葬 補 助, 且 補 助 標 準 還 過 於 保 險 給 付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如 勞 工 保 險, 亦 係 將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津 貼 列 入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而 未 有 其 他 政 府 補 助 基 於 該 喪 葬 補 助 生 活 津 貼 係 無 償 性 之 補 助, 與 保 險 給 付 係 立 基 於 保 費 之 交 付 而 生 之 補 償 不 同, 不 應 以 月 俸 作 為 補 助 標 準, 況 月 俸 愈 高 者, 反 而 獲 得 政 府 愈 多 之 補 助, 亦 有 違 常 理 ; 現 行 軍 公 教 人 員 喪 葬 補 助 以 事 實 非 本 部 主 政 業 務 317
32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發 生 當 月 之 薪 俸 額 做 為 補 助 基 準 尚 有 斟 酌 空 間, 建 請 行 政 院 於 6 個 月 內 檢 討 研 議 其 合 理 性 ( 八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定 之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列 標 準 表 第 一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應 詳 實 按 照 所 管 費 用 性 質, 就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定 義 範 圍, 確 定 各 項 費 用 應 歸 屬 之 科 目 惟 查 部 分 機 關 或 對 定 義 範 圍 未 盡 清 楚, 或 有 明 知 卻 仍 未 照 規 定 歸 類 之 蓄 意, 例 如, 明 知 須 列 為 委 辦 費, 卻 以 委 辦 費 每 年 均 會 被 立 法 院 統 刪 為 由, 將 相 關 經 費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 或 明 知 實 際 用 途 為 補 助, 須 於 預 算 書 中 表 列, 並 於 機 關 網 站 上 揭 露, 卻 以 分 攤 經 費 為 由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逃 避 監 督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通 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依 照 所 訂 標 準 編 製 預 算, 主 計 單 位 並 應 盡 預 算 編 審 之 責, 確 實 審 核 ; 日 後 經 查 出 有 未 依 規 定 編 製 預 算 者, 機 關 單 位 首 長 相 關 人 員 應 予 懲 處 ( 九 ) 由 於 各 界 對 於 政 府 部 門 帶 頭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多 所 撻 伐, 行 政 院 於 99 年 即 鼓 勵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時, 應 優 先 評 估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辦 理 ; 但 從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進 用 之 承 攬 人 力 的 工 作 內 容 觀 之, 多 數 工 作 要 派 機 構 仍 須 直 接 行 使 指 揮 監 督 權, 而 各 部 會 卻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降 低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要 求, 特 意 忽 略 派 遣 與 承 攬 之 差 別, 導 致 派 遣 人 力 人 數 雖 然 降 低, 但 勞 務 承 攬 卻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經 查, 依 民 法 規 定 : 承 攬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俟 工 作 完 成,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在 承 攬 業 者 依 承 攬 契 約 而 指 派 所 屬 勞 工 ( 擔 任 履 行 輔 助 人 ) 至 定 作 人 處 提 供 勞 務 之 場 合 ; 勞 動 承 攬 外 觀 上 似 乎 與 勞 動 派 遣 相 近, 但 二 者 間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 承 攬 業 者 並 未 將 指 揮 監 督 權 讓 與 定 作 人, 而 勞 動 派 遣 部 分, 要 派 機 構 則 可 直 接 指 揮 監 督 使 用 派 遣 勞 工 勞 動 部 為 勞 政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未 明 確 定 義 派 遣 辦 理 情 形 一 本 部 業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函 轉 行 政 院 104 年 2 月 17 日 院 授 主 預 彙 字 第 A 號 函, 請 各 單 位 ( 機 關 ) 應 善 盡 預 算 編 審 之 責, 確 實 審 核 二 本 部 另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以 衛 部 會 字 第 號 函 各 單 位 ( 機 關 ), 重 申 為 確 保 預 算 書 之 編 製 正 確 無 誤, 請 各 單 位 ( 機 關 ) 確 實 遵 照 本 項 決 議 及 依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列 標 準 表 規 定 編 製 預 算 非 本 部 主 政 業 務 318
32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及 承 攬 造 成 各 界 多 有 誤 解, 已 屬 失 職 ; 而 行 政 院 對 勞 務 承 攬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非 但 視 而 不 見, 且 昧 於 事 實, 放 任 各 部 會 將 應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之 事 項, 任 意 以 勞 動 勞 務 承 攬 為 之, 尤 屬 不 該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 1. 責 成 勞 動 部 明 確 定 義 勞 動 派 遣 與 勞 務 承 攬, 並 提 出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改 善 計 畫 與 具 體 實 施 期 程 2. 責 成 勞 動 部 會 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之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 於 104 年 度 起 逐 步 要 求 各 部 會 通 盤 檢 討 勞 務 採 購 時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運 用 之 需 求 4. 依 勞 動 部 之 定 義, 於 105 年 度 起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書 內 明 列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實 際 運 用 情 況 ( 十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應 針 對 防 止 為 採 取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溫 或 防 濕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同 法 第 26 條 亦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先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既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查 承 攬 立 法 院 院 區 清 潔 廠 商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卻 只 提 供 員 工 短 袖 制 服, 即 便 寒 流 低 溫 特 報, 員 工 在 戶 外 低 氣 溫 環 境 工 作 只 能 自 行 添 加 薄 長 袖 衣 物 於 短 袖 衣 服 內, 與 其 他 在 院 區 內 行 走 身 著 保 暖 外 套 其 他 人 員 相 較 保 暖 性 不 足 顯 然, 立 法 院 與 基 金 會 要 求 員 工 於 低 氣 溫 戶 外 工 作, 基 金 會 未 提 供 任 何 禦 寒 保 護 措 施, 立 法 院 也 未 善 盡 告 知 督 促 之 責 任 次 查 政 府 採 購 網 統 計 資 訊,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亦 承 攬 多 家 公 家 機 關 清 潔 勞 務 採 購 案, 包 含 監 察 院 科 技 部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等 等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為 避 免 基 層 勞 工 因 工 作 遭 逢 職 業 傷 病,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善 盡 事 業 單 位 督 促 承 攬 商 辦 理 情 形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本 部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業 提 供 員 工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319
32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責 任, 爰 要 求 各 政 府 機 關 應 優 先 督 促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針 對 戶 外 工 作 之 員 工 提 供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 十 一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自 101 年 被 前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降 級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後, 功 能 不 彰, 未 能 確 實 保 護 消 費 者, 在 歷 次 食 安 風 暴 中, 也 未 能 發 揮 領 頭 羊 角 色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提 出 團 體 訴 訟, 顯 見 當 初 行 政 院 組 改 決 策 之 不 當 尤 其 現 行 產 業 類 別 多 元 消 費 項 目 與 爭 議 更 是 日 新 月 異,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裡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早 已 不 符 時 代 所 需, 許 多 民 眾 根 本 不 知 道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能 申 訴 及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遠 不 如 媒 體 的 爆 料 專 線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職 能, 並 與 食 安 辦 公 室 定 期 溝 通 協 調, 定 期 就 特 定 產 品 稽 查,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十 二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每 年 皆 編 列 龐 大 數 額 之 捐 補 助 費, 有 的 部 會 之 捐 補 助 費 幾 乎 占 其 整 體 預 算 九 成 其 中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捐 補 助 費, 係 對 團 體 及 私 人 補 助, 惟 如 此 龐 大 金 額 之 預 算, 許 多 部 會 及 所 屬 卻 未 於 官 方 網 站 設 有 專 區, 致 民 眾 及 團 體 無 法 簡 便 查 詢 到 所 需 之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規 定, 而 經 常 錯 失 申 請 時 機, 甚 或 因 不 知 有 相 關 捐 補 助 費, 致 使 本 身 權 益 受 損 為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應 要 求 各 部 會 應 將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用 之 相 關 辦 法 列 入 網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內, 以 利 民 眾 查 閱 ( 十 三 ) 行 政 院 於 93 年 為 建 立 公 報 制 度, 統 一 刊 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之 法 令 等 重 要 事 項, 以 達 政 府 資 訊 主 動 公 開 及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之 目 的, 特 發 行 行 政 院 公 報, 並 建 置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惟 查 該 網 站 部 分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等 修 正 發 布 之 資 訊, 並 未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人 民 難 以 得 知 政 府 機 關 修 正 之 理 由 與 必 要 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報 未 來 刊 載 法 規, 應 一 併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部 主 政 業 務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本 部 業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公 告 衛 生 與 社 福 相 關 補 ( 捐 ) 助 規 定 供 民 眾 參 閱 本 部 已 要 求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於 刊 登 公 報 時 務 必 遵 守 行 政 院 公 報 管 理 及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執 行 情 形 將 納 為 管 考 重 點 320
32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表, 以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並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 十 四 ) 為 避 免 濫 用 政 府 預 算 播 送 形 象 廣 告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並 影 響 選 舉 公 平, 總 統 副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年 內, 政 府 政 令 宣 導 廣 告 應 限 於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疏 導 災 害 防 救 傳 染 病 防 治 環 境 保 護 節 約 能 源 或 新 法 令 及 政 策 實 施 等 之 宣 導 廣 告, 不 得 播 送 其 他 政 治 性 宣 導 廣 告 ( 十 五 )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等 地 區 因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受 限 於 交 通 不 便, 醫 療 資 源 及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相 較 台 灣 本 島, 普 遍 有 不 充 足 與 不 完 善 之 情 形 為 使 該 等 地 區 民 眾 獲 得 平 等 之 完 善 醫 療 與 照 顧,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保 健 相 關 服 務 所 需 及 資 源 建 置 之 相 關 預 算, 請 行 政 院 責 成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機 關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 十 六 ) 有 鑑 於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已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開 幕, 肩 負 國 家 社 會 大 眾 之 深 刻 期 望, 基 於 兒 童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重 要 棟 樑, 其 健 康 代 表 著 國 家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惟 面 對 少 子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的 台 灣, 兒 童 健 康 問 題 卻 仍 未 受 到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基 此, 為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提 供 國 家 級 兒 童 醫 療 服 務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任 務, 特 建 請 教 育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104 年 度 起, 應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匡 列 預 算 納 入 兒 童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 例 如 : 一 般 兒 科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急 診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不 當 對 待 ( 虐 待 )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健 康 褔 祉 指 標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社 區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青 少 年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等 等 相 關 研 究 ), 並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預 算 專 款 專 用 做 為 兒 童 醫 院 之 臨 床 教 學 研 究 用 途, 以 培 養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與 保 健 人 才 照 顧 轉 診 難 症 兒 童, 及 增 進 我 國 兒 童 健 康 及 福 祉, 並 提 高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照 顧 水 準,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捍 衛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之 使 命 辦 理 情 形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本 部 業 依 本 項 決 議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以 提 升 該 地 區 在 地 優 質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一 本 部 前 於 102 年 7 月 8 日 召 開 研 商 立 法 院 交 議 國 家 兒 童 醫 學 中 心 及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研 究 所 籌 設 案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 有 關 籌 設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研 究 所 一 節, 多 家 榮 民 總 醫 院 持 反 對 意 見, 應 由 各 醫 院 配 合 參 與 兒 童 醫 療 相 關 研 究, 初 期 先 由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群 體 健 康 科 學 研 究 所 下 增 設 兒 童 醫 學 組, 著 手 整 理 現 有 資 源,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平 臺, 以 強 化 兒 童 健 康 研 究 之 質 量 另 建 請 立 法 委 員 敦 促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提 高 挹 注 兒 童 研 究 相 關 經 費 的 預 算 分 配 比 例, 共 同 為 增 進 兒 童 健 康 福 祉 來 努 力 二 查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業 於 103 年 度 完 成 設 立 及 通 過 兒 童 醫 院 評 核 另 查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業 於 104 年 4 月 2 日 舉 行 兒 童 醫 學 與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成 立 揭 牌 典 禮, 以 推 動 兒 童 醫 療 服 務 健 康 促 進 等 研 究 及 提 供 政 321
32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十 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有 關 公 務 部 分 各 單 位 預 算 之 審 查, 歲 入 歲 出 之 各 款 項 目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如 營 業 盈 餘 或 作 業 賸 餘 繳 庫 等 項 目 ), 審 查 報 告 本 應 予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惟 倘 委 員 會 在 審 查 時, 已 就 該 部 分 預 算 作 成 實 質 上 之 增 刪 調 整 或 相 關 決 議, 審 查 總 報 告 仍 應 尊 重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並 予 照 列 ( 十 八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100 年 度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適 用 96 年 修 正 之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貳 各 組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第 2 款 第 1 項 行 政 院 ( 十 七 ) 妥 善 運 用 預 算 法 第 4 條 所 列 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有 助 於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提 供 特 定 政 事 穩 固 的 財 務 規 模 與 衡 平 不 同 社 會 價 值 惟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數 目 繁 多, 非 但 未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予 以 檢 討, 其 收 支 更 時 有 違 反 預 算 法 或 替 代 普 通 基 金 而 形 成 所 屬 機 關 小 金 庫 等 情 事 矧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舉 借, 近 年 對 我 國 財 政 紀 律 產 生 嚴 重 影 響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於 1 個 月 內, 要 求 各 部 會 檢 討 所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必 要 性, 並 於 提 送 105 年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時, 說 明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整 併 成 果 及 規 劃 辦 理 情 形 策 制 定 之 參 考 此 外, 本 部 亦 於 104 年 4 月 21 日 召 開 兒 童 醫 學 及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運 作 研 商 會 議, 與 會 人 員 建 議 應 訂 定 短 中 長 期 計 畫, 並 設 定 兒 童 議 題 優 先 順 序, 其 中 降 低 兒 童 死 亡 率 為 首 要 之 務 未 來 希 望 能 透 過 此 中 心, 成 為 公 部 門 與 民 間 團 體 及 臨 床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長 期 合 作 的 平 臺, 共 同 為 兒 童 健 康 努 力 非 本 部 主 政 業 務 非 本 部 主 政 業 務 本 部 所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計 有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及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等 基 金, 經 依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立 及 存 續 原 則 檢 討, 因 本 部 所 屬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置 之 法 源 目 的 來 源 用 途 及 性 質 均 有 所 不 同, 經 檢 討 結 果 現 階 段 仍 有 賡 續 設 置 之 必 要,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 依 據 行 政 院 100 年 6 月 27 日 院 授 主 孝 三 字 第 A 號 令 修 322
32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正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編 製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主 要 任 務 係 辦 理 國 民 醫 療 與 健 康 服 務, 並 加 強 醫 學 研 究, 提 高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水 準, 持 續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立 醫 院 多 元 化 經 營 方 案, 規 劃 公 立 醫 院 功 能 重 整 為 賡 續 提 供 便 捷 貼 心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及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負 責 病 患 診 檢 治 療 及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守 護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現 階 段 該 基 金 仍 有 存 續 並 維 持 現 狀 之 必 要 二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 該 基 金 前 身 為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依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組 織 條 例 設 置, 嗣 後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更 名 為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主 要 任 務 係 為 控 管 上 游 高 成 癮 性 之 第 一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辦 理 國 內 第 一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之 輸 入 輸 出 製 造 品 管 銷 售 保 管 及 製 造 方 法 之 研 究 等 業 務 為 賡 續 控 管 提 供 國 內 第 一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現 階 段 該 基 金 仍 有 存 續 並 維 持 現 狀 之 必 要 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96 條 設 立 該 基 金 主 要 任 務 係 建 立 完 善 之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進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各 項 保 險 財 源 之 收 繳, 提 供 適 當 之 醫 療 照 護, 以 維 護 全 體 國 民 健 康 為 賡 續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提 供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現 階 段 該 基 金 仍 有 存 續 並 維 持 現 狀 之 必 要 四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 依 據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45 條 設 立 該 基 金 主 要 任 務 係 為 維 護 未 加 入 軍 人 保 險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及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國 民, 於 老 年 生 育 及 發 生 身 心 障 礙 時 之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並 謀 求 其 遺 屬 生 活 之 安 定, 提 供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生 育 323
33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給 付 身 心 障 礙 年 金 給 付 喪 葬 給 付 及 遺 屬 年 金 給 付 之 保 障 為 賡 續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保 障 國 民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現 階 段 該 基 金 仍 有 存 續 並 維 持 現 狀 之 必 要 五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 為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加 強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臺 灣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54 年 依 預 算 法 規 定, 設 立 該 基 金 主 要 任 務 係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及 其 他 有 關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為 賡 續 落 實 政 府 照 顧 社 會 弱 勢 政 策, 並 降 低 社 會 成 本 支 出, 提 升 整 體 社 會 效 益, 現 階 段 該 基 金 仍 有 存 續 並 維 持 現 狀 之 必 要 六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 該 基 金 轄 下 有 7 個 分 基 金,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 為 促 進 醫 療 事 業 發 展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與 效 率 均 衡 醫 療 資 源, 依 醫 療 法 第 91 條 92 條 規 定 設 立 該 基 金 ( 二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 為 使 經 濟 困 難 無 力 繳 納 保 險 費 者, 享 有 全 民 健 保 之 醫 療 保 障,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99 條 規 定, 設 置 該 基 金, 以 供 保 險 對 象 無 息 申 貸 或 補 助 健 保 費 及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以 保 障 經 濟 弱 勢 民 眾 之 就 醫 權 益 ( 三 )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 為 使 正 當 使 用 合 法 藥 物 而 受 害 者, 獲 得 及 時 救 濟, 依 藥 害 救 濟 法 第 5 條 之 規 定 設 置 該 基 金,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用 藥 權 益 ( 四 )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34 條 規 定 設 置 該 基 金, 建 構 全 方 位 的 健 康 環 境 與 健 康 行 動, 規 劃 及 推 動 國 民 健 康 促 進 及 非 傳 染 病 防 治 業 務, 期 能 整 體 提 升 群 體 健 康, 並 縮 減 健 康 差 距, 達 到 全 民 健 康 (Health for All) 之 目 標 324
33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一 歲 入 部 分 第 3 款 第 191 項 規 費 收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庫 是 人 民 基 於 國 家 政 策 參 與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必 須 提 供 之 資 料, 未 授 權 國 家 提 供 給 第 三 人 作 為 商 業 用 途, 健 保 署 甚 至 拒 絕 國 人 有 退 出 參 與 的 權 利, 無 視 國 人 之 健 康 自 主 權 針 對 國 人 健 康 資 料, 政 府 若 有 其 他 計 畫 與 用 途, 應 擬 訂 政 策 明 文 規 範 及 使 用 範 疇,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104 年 7 月 以 前 提 出 專 法 草 案 二 歲 出 部 分 辦 理 情 形 ( 五 ) 預 防 接 種 受 害 救 濟 基 金 : 為 使 民 眾 因 預 防 接 種 而 受 害 者, 能 迅 速 經 由 專 業 審 議, 獲 得 合 理 的 救 濟,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5 條 規 定 設 立 該 基 金, 以 保 障 民 眾 接 種 疫 苗 之 權 益 ( 六 ) 疫 苗 基 金 : 為 推 動 兒 童 及 國 民 預 防 接 種 政 策, 辦 理 疫 苗 採 購 及 預 防 接 種 工 作,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設 立 該 基 金, 以 保 障 國 人 之 健 康, 落 實 防 疫 政 策 之 推 行 ( 七 ) 食 品 安 全 保 護 基 金 : 為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56 條 之 1 規 定, 設 立 該 基 金, 以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綜 上,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轄 下 7 個 分 基 金 皆 依 據 法 律 設 置, 均 有 特 定 設 置 目 的, 並 配 合 政 策 目 標 執 行 政 事, 現 階 段 各 該 分 基 金 仍 有 存 續 並 維 持 現 狀 之 必 要 一 本 部 已 蒐 集 歐 盟 美 國 及 英 國 等 國 家 有 關 隱 私 保 護 相 關 資 料, 並 研 析 先 進 國 家 有 關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應 用 之 作 法 與 法 規 比 較 二 本 部 分 別 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6 月 1 日 及 6 月 3 日 共 召 開 5 場 法 制 議 題 意 見 徵 詢 會 議, 邀 請 產 官 學 界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相 關 議 題 之 訪 談, 並 於 6 月 16 日 辦 理 專 家 座 談 會 三 本 部 另 於 7 月 提 出 衛 生 福 利 資 料 運 用 與 管 理 條 例 ( 草 案 ) 建 議 方 案, 將 持 續 辦 理 公 聽 會 或 討 論 會, 蒐 集 公 民 團 體 及 產 官 學 界 各 方 意 見 以 完 善 本 法 案 之 研 擬 325
33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第 20 款 第 1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第 1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原 列 1,367 億 1,463 萬 7,000 元, 除 第 16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 億 7,410 萬 元, 減 列 100 萬 元, 其 餘 暫 照 列, 俟 所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外 減 列 政 令 宣 導 2,000 萬 元 第 1 目 公 費 生 培 育 工 作 5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目 科 技 業 務 第 1 節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1,828 萬 1,000 元 { 含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600 萬 元 含 獎 補 助 費 400 萬 元 ( 其 中 3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創 新 及 競 爭 力 計 畫 之 獎 補 助 費 200 萬 元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應 用 研 究 及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雲 端 化 服 務 計 畫 之 委 辦 費 52 萬 5,000 元 醫 療 品 質 效 能 及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政 策 發 展 計 畫 175 萬 元 ( 其 中 125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發 展 藍 圖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100 萬 6,000 元 ( 其 中 5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節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665 萬 元 ( 含 醫 衛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100 萬 元 建 立 奈 米 生 技 醫 藥 相 關 產 品 之 規 範 管 理 及 檢 驗 項 目 方 法 100 萬 元 藥 品 使 用 風 險 評 估 暨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65 萬 元 促 進 健 康 老 化 及 產 業 升 級 新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之 研 發 300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第 1 節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300 萬 元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5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工 作 25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節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之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費 補 助 3,000 萬 元 第 6 目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本 部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如 數 減 列 326
33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4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7 目 一 般 行 政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203 萬 元 ( 含 獎 補 助 費 捐 助 本 部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3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8 目 醫 政 業 務 之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7,300 萬 元 第 9 目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3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10 目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188 萬 4,000 元 含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7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118 萬 4,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12 目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80 萬 元 含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及 調 查 分 析 之 執 行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業 務 3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第 13 目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14 目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業 務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1 億 5,984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365 億 5,479 萬 2,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31 項 : ( 一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計 畫 編 列 1 億 2,262 萬 9,000 元, 為 辦 理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包 含 辦 理 電 子 病 歷 雲 端 化 先 導 計 畫 之 基 礎 設 備 系 統 維 護 及 技 術 支 援 等 等, 根 據 監 察 院 102 年 對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糾 正, 指 稱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電 子 病 歷 總 體 藍 圖 規 劃 遲 未 定 案, 相 關 計 畫 迭 經 修 改 而 大 幅 刪 減 預 算 財 源 ; 又 病 歷 互 通 之 進 度 遲 緩, 醫 療 影 像 交 換 數 量 未 見 顯 著 增 長 ; 而 權 責 單 位 事 出 多 頭, 欠 缺 橫 向 協 調 整 合 ; 且 就 審 計 部 查 核 本 案 所 指 摘 之 諸 多 缺 失 未 迅 加 回 應 改 善 等 情, 均 核 有 疏 失, 且 經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中 心 已 完 成 EEC 建 置 醫 院 清 單 仍 為 282 家, 與 101 年 底 數 據 相 同, 毫 無 進 展, 爰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1,8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相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資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27
33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關 電 子 病 歷 改 善 計 畫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共 編 列 1 億 2,262 萬 9,000 元 電 子 病 歷 近 年 之 推 廣 成 效 雖 逐 步 成 長, 然 而 對 於 現 下 電 子 病 歷 之 相 關 管 理 配 套 機 制 仍 尚 未 有 明 確 法 律 規 範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儘 快 針 對 電 子 病 歷 存 取 權 限 授 權 時 限 及 應 用 範 圍 等 相 關 事 宜 有 明 確 規 範 另 外, 目 前 研 發 撰 寫 電 子 病 歷 之 程 式 廠 商, 握 有 我 國 電 子 病 歷 系 統 關 鍵 技 術, 但 現 行 制 度 中 對 該 類 廠 商 並 無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未 來 若 從 中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或 盜 取 個 資, 將 難 以 管 束 經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已 於 近 年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上 述 兩 議 題 進 行 研 商, 並 有 電 子 病 例 法 規 強 化 與 醫 療 院 所 電 子 病 歷 互 通 核 心 技 術 與 資 訊 安 全 評 估 與 強 化 兩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委 外 進 行 中 爰 此, 凍 結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預 算 1,8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電 子 病 歷 系 統 之 管 理 使 用 規 範 應 用 範 圍 及 撰 寫 維 護 電 子 病 歷 程 式 廠 商 之 管 理 研 定 相 關 法 規, 並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項 下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預 算 820 萬 元, 該 項 計 畫 自 103 至 106 年 度 主 要 辦 理 事 項 係 歷 年 各 部 會 相 關 計 畫 成 果 盤 點 尋 求 共 通 作 業 標 準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究 分 析 等, 並 以 完 成 盤 點 各 部 會 歷 年 相 關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1 份 作 為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簡 稱 KPI), 似 僅 著 重 於 各 部 會 研 究 成 果 蒐 集 歸 納 及 法 規 研 析 又 綱 要 計 畫 書 內 對 於 如 何 建 立 環 境 輔 助 生 活 系 統 (AAL) 整 合 營 運 模 式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資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資 字 第 B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28
33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並 未 闡 述, 顯 示 完 成 成 果 盤 點 後, 該 部 對 於 如 何 建 構 以 環 境 輔 助 生 活 系 統 (AAL) 為 主 軸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策 略 規 劃 未 臻 縝 密, 亦 未 將 上 開 AAL 模 式 之 分 年 建 構 程 度 納 入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恐 不 利 上 述 計 畫 目 標 之 達 成 如 果 以 彙 整 各 部 會 的 計 畫 成 果 而 非 研 發 或 創 新, 現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人 力 應 可 處 理, 無 須 額 外 科 技 經 費 委 外 辦 理, 故 凍 結 該 項 計 畫 經 費 100 萬 元, 待 相 關 部 門 研 發 成 果 彙 整 資 訊 完 成, 且 於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說 明 其 對 未 來 導 入 高 齡 老 人 生 活 輔 助 環 境 有 具 體 創 新 科 研 需 求 說 明,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 四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中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編 列 820 萬 元 經 查,104 年 度 編 列 之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資 字 第 C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畫 相 關 工 作 係 為 AAL(Ambient Assisted Living,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環 境 輔 助 生 活 系 統 ) 之 發 展 運 用 之 衍 伸, 然 而 號 函 復 在 案 年 度 所 編 列 之 AAL 商 業 模 式 相 關 工 作 之 經 費, 仍 尚 未 開 始 辦 理, 執 行 期 程 預 計 為 103 年 12 月 到 104 年 5 月,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後 將 由 執 行 單 位 提 出 規 劃 方 案 換 言 之,103 年 度 之 AAL 先 驅 計 畫 成 果 尚 未 明 朗, 即 提 出 104 年 度 之 相 關 應 用 計 畫 爰 此, 凍 結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1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103 年 度 AAL 商 業 模 式 相 關 工 作 之 成 果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中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編 列 820 萬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編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資 字 第 D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列 820 萬 元, 主 要 辦 理 事 項 為 資 料 蒐 集 而 非 研 發 或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創 新, 以 委 外 方 式 辦 理 似 有 浪 費 公 帑 之 嫌, 係 屬 綱 號 函 復 在 案 要 計 畫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發 展 藍 圖 之 一 部 分, 經 查 :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329
33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作 係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發 展 藍 圖 3 大 主 軸 之 一, 以 資 通 訊 科 技 打 造 適 合 銀 髮 族 居 住 之 智 慧 生 活 空 間, 即 為 前 述 104 年 度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預 算 案 820 萬 元, 係 編 列 委 辦 費 以 委 外 方 式 辦 理 而 該 工 作 主 要 辦 理 事 項 為 資 料 盤 點 歸 納 而 非 研 發 或 創 新, 以 委 外 方 式 辦 理 似 有 浪 費 公 帑 之 嫌, 對 於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之 重 點 描 述 為 : 為 達 銀 髮 族 安 全 舒 適 與 高 品 質 之 生 活 環 境, 歷 年 各 部 會 都 有 相 關 計 畫 應 用, 倡 導 以 智 慧 生 活 來 照 護 健 康, 開 發 設 計 銀 髮 族 專 屬 之 簡 易 便 利 資 通 訊,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主 要 辦 理 事 項 及 年 度 績 效 指 標 既 為 蒐 集 各 部 會 計 畫 成 果 而 非 研 發 或 創 新, 若 考 量 仍 有 辦 理 之 必 要, 應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現 有 人 力 從 事 即 可, 無 須 額 外 耗 費 科 技 經 費 委 外 辦 理, 而 排 擠 其 他 重 要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或 計 畫 綜 上, 請 提 出 衛 生 福 利 部 具 體 預 估 成 效 報 告, 爰 凍 結 辦 理 智 慧 銀 髮 健 康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經 費 100 萬 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議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5,846 萬 元, 為 強 化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與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安 全, 推 動 中 醫 藥 交 互 作 用 暨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與 研 究 逐 步 建 置 中 醫 藥 交 換 作 用 資 訊 平 台 與 統 合 資 料 庫, 辦 理 政 策 研 究 重 點 規 劃 管 理 中 醫 藥 交 流 及 兩 岸 中 醫 藥 合 作 交 流 業 務 等, 根 據 監 察 院 前 任 監 委 趙 昌 平 先 生 於 監 察 院 第 5 期 電 子 報 指 出 : 在 臺 灣 約 有 40% 的 成 年 人 看 過 中 醫 或 吃 過 中 藥 的 經 驗 為 維 護 全 民 健 康, 中 醫 實 應 結 合 現 代 及 傳 統 醫 學 加 以 進 一 步 發 揚 但 過 去 政 府 不 重 視 此 問 題, 雖 衛 生 署 設 有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 現 為 中 醫 藥 司 ), 但 編 制 小, 預 算 不 足, 又 無 宏 觀 政 策, 經 我 們 調 查 後, 力 陳 政 府 必 須 推 展 中 醫 現 代 化 及 科 學 化, 健 全 中 醫 考 試 制 度, 以 現 代 醫 學 知 識 結 合 中 醫 養 成 教 育 顯 見 我 國 欠 缺 中 醫 藥 政 策 方 向, 針 對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以 衛 部 中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30
33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中 藥 師 或 中 藥 材 商 管 理 師 等 等 養 成 政 策 方 向 未 明, 爰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2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建 立 完 整 中 醫 體 系 規 劃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5,846 萬 元 中 藥 商 存 在 數 千 年 歷 史, 是 珍 貴 的 國 粹, 然 多 年 來 完 整 的 中 醫 藥 體 系 卻 遲 遲 未 建 立, 讓 台 灣 的 中 藥 房 從 82 年 的 1 萬 5,000 多 間, 到 現 在 剩 下 一 萬 多 間, 日 漸 凋 零 狀 況 可 見 一 斑 也 由 於 管 理 界 線 模 糊, 屢 屢 發 生 民 眾 使 用 來 路 不 明 的 中 草 藥 後 危 害 健 康 其 中, 關 於 固 有 成 方 包 含 的 品 項 為 何, 各 界 爭 執 尤 為 激 烈 所 謂 中 國 傳 統 固 有 成 方, 乃 醫 藥 古 書 典 籍 所 記 載, 雖 已 傳 承 數 百 年, 然 其 中 並 非 所 有 成 方 都 是 安 全 無 危 險 的, 故 中 央 衛 生 機 關 應 逐 一 加 以 審 定, 並 依 藥 事 法 第 10 條 公 告 之, 以 確 保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但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固 有 成 方 包 含 哪 些 項 目 並 未 依 法 公 布, 導 致 各 界 爭 論 不 休, 而 該 計 畫 所 肩 負 的 責 任 即 為 中 藥 產 品 品 質 與 消 費 者 使 用 安 全, 故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儘 速 公 告 固 有 成 方 範 圍, 以 降 低 各 界 疑 慮, 爰 凍 結 推 動 中 醫 藥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200 萬 元, 待 公 告 固 有 成 方 項 目 與 範 圍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業 務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22 億 0,621 萬 7,000 元 存 在 下 列 問 題 : 1.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度 獎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之 金 額 占 該 院 全 年 收 入 的 78.42%, 比 率 不 低 ; 依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規 定, 設 董 事 會, 置 董 事 11 人 至 15 人, 院 長 1 人,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之 ; 副 院 長 1 人, 置 諮 詢 委 員 9 人 至 17 人, 上 述 人 員 是 否 領 取 過 高 之 薪 資 或 車 馬 費? 另 查,104 年 度 該 院 員 工 人 數 為 993 人, 但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以 衛 部 中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以 衛 部 科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31
33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管 理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占 員 工 人 數 比 率 為 20.34%, 組 織 似 應 更 扁 平 化, 以 增 加 研 究 人 力 提 升 研 究 能 力 2.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104 年 度 約 有 13 項 大 計 畫, 其 中, 以 醫 衛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所 占 預 算 金 額 最 大, 高 達 15 億 1,510 萬 元 ;103 年 度 為 15 億 7,346 萬 8,000 元,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表 示, 查 該 計 畫 主 要 績 效 指 標, 包 括 : 發 表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350 篇 每 年 培 育 150 名 博 碩 士 申 請 專 利 40 件 並 獲 得 15 件 技 術 移 轉 2 件 並 獲 得 權 利 金 4,000 萬 元 促 成 廠 商 或 產 業 團 體 投 資 1 件 與 國 內 外 2 至 3 個 學 術 單 位 建 立 學 術 合 作 等 ; 惟 對 照 該 計 畫 每 年 預 計 投 入 經 費 約 15 億 元 至 17 億 餘 元 不 等 之 金 額, 上 開 績 效 指 標 獲 得 權 利 金 4,000 萬 元 與 投 入 經 費 不 成 比 例 (103 年 度 之 權 利 金 僅 占 投 入 經 費 之 2.5%), 技 術 研 發 預 期 效 益 有 待 加 強 另 該 計 畫 103 年 度 人 事 費 7 億 0,539 萬 5,000 元, 約 占 該 計 畫 103 年 度 預 算 案 數 之 44.83%, 雖 較 102 年 度 人 事 費 7 億 5,433 萬 8,000 元 及 人 事 費 比 率 49.72% 降 低, 惟 人 事 費 比 率 仍 屬 偏 高, 宜 請 撙 節 辦 理 故 知, 醫 衛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權 利 金 收 入 與 投 入 經 費 不 成 比 例, 應 加 強 技 術 研 發 效 益 ; 另 該 計 畫 人 事 費 比 率 偏 高, 應 撙 節 開 支 綜 上, 預 算 除 減 列 數 額 外, 其 餘 ( 扣 除 人 事 費 ) 凍 結 二 十 分 之 一,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提 出 說 明 及 檢 討 改 進 之 方 案, 以 及 提 出 研 究 計 畫 之 優 先 順 序,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九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項 下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共 編 列 4,242 萬 4,000 元, 為 辦 理 全 民 健 保 相 關 業 務, 惟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制 自 102 年 起 開 辦,102 年 2 月 衛 生 福 利 部 邀 集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成 立 二 代 健 保 檢 討 小 組, 並 於 103 年 10 月 提 出 二 代 健 保 總 體 檢 報 告 然 其 中 對 於 補 充 保 費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32
33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制 度 的 謬 誤 隻 字 未 提, 補 充 保 費 制 造 成 各 界 行 政 作 業 成 本 遽 升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隨 著 補 充 保 費 在 徵 收 條 件 上 的 爭 議 與 不 公 平,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不 斷 調 整 列 為 補 充 保 費 之 項 目, 而 監 察 院 亦 於 102 年 11 月 對 此 提 出 糾 正 案, 前 部 長 邱 文 達 亦 指 出 三 代 健 保 將 於 105 年 上 路, 並 朝 向 家 戶 所 得 規 劃 爰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2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二 代 健 保 總 檢 討 之 推 行 事 項,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 查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項 下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有 關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合 計 編 列 2,204 萬 5,000 元, 惟 日 前 爆 發 秀 傳 醫 療 集 團 總 裁 黃 明 和 由 親 友 成 立 空 殼 公 司, 將 醫 院 採 購 藥 品 的 藥 價 差 流 入 私 人 帳 戶 醜 聞, 也 暴 露 醫 院 向 健 保 申 報 賺 取 藥 價 差 是 醫 院 經 營 普 遍 作 法, 凸 顯 衛 生 福 利 部 的 藥 品 價 量 調 查 澈 底 失 職 據 101 年 健 保 費 協 會 第 182 次 議 事 錄,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第 7 次 藥 價 調 查 時, 提 及 臺 灣 各 層 級 醫 院 平 均 約 有 23% 至 28% 的 藥 品 價 差 利 潤 然 而, 藥 品 進 價 與 健 保 支 付 價 的 價 差 計 算 真 實 性, 以 及 醫 院 獲 取 藥 價 差 利 潤 如 何 運 用 卻 未 透 明 化 這 些 交 易 資 訊 不 夠 透 明, 不 僅 讓 意 圖 不 軌 的 醫 院 經 營 者 可 以 透 過 各 種 手 法 坑 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甚 至 是 圖 利 私 人 針 對 藥 價 差 問 題,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立 即 檢 討 藥 價 差, 不 只 著 眼 於 藥 價 控 制, 更 應 關 心 藥 價 差 的 流 向 與 用 途, 要 求 上 游 藥 廠 中 盤 商 至 最 後 醫 院 購 入 各 階 段 交 易 價 格 均 上 網 登 錄, 爰 凍 結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業 務 之 一 般 事 務 費 2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供 藥 價 實 價 登 錄 可 行 性 評 估 方 案 書 面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一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項 下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中 編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以 衛 部 健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333
34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及 監 理 業 務 費 用 561 萬 7,000 元, 惟 健 保 會 並 未 建 立 我 國 重 大 災 變 後 之 相 關 醫 療 體 系 給 付 原 則, 以 高 雄 氣 爆 為 例, 協 助 投 入 救 災 之 醫 療 院 不 計 成 本 投 入 救 援, 事 後 所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竟 擬 納 入 健 保 總 額 給 付, 形 同 對 醫 療 院 所 二 次 傷 害, 同 時 亦 壓 縮 到 民 眾 就 醫 權 利, 本 項 預 算 除 減 列 數 額 外, 其 餘 凍 結 1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大 型 災 變 所 衍 生 的 龐 大 醫 療 經 費 如 何 納 編 之 制 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項 下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中 編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費 用 561 萬 7,000 元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業 務 是 以 蒐 集 民 意 檢 討 既 有 制 度, 以 提 出 更 進 步 政 策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業 務 有 關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民 意 調 查 業 務, 僅 進 行 顧 客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特 別 是 年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僅 著 墨 面 對 民 眾 諮 詢 服 務 等 分 析, 顯 然 政 府 缺 乏 問 題 意 識 辦 理 的 民 意 調 查 恐 流 於 形 式, 對 於 健 保 政 策 並 無 實 質 改 進 之 效 益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本 項 預 算 除 減 列 數 額 外, 其 餘 凍 結 1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三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項 下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中 編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費 用 561 萬 7,000 元 二 代 健 保 102 年 上 路 後, 成 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會 ), 至 今 已 運 作 近 二 年 每 位 健 保 會 委 員 均 為 其 特 定 族 群 代 表, 不 難 想 見 出 席 與 參 與 狀 況 各 有 不 一, 然 而 即 便 每 月 開 會 時 間 固 定, 仍 時 有 委 員 常 以 代 理 人 代 理 出 席 會 議 之 情 況, 甚 至 出 現 代 理 人 出 席 次 數 高 於 委 員 本 人 親 自 出 席 次 數 之 現 象 此 一 現 象 對 於 委 員 對 健 保 會 運 作 及 業 務 的 了 解 將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影 響, 恐 降 低 委 員 應 發 揮 之 功 能 爰 此, 凍 結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預 算 除 減 列 數 額 外, 其 餘 凍 結 100 萬 元, 辦 理 情 形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以 衛 部 健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以 衛 部 健 字 第 B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34
34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明 確 規 範 健 保 會 代 理 人 資 格 權 利, 或 代 理 人 出 席 比 率 上 限 等, 並 針 對 相 關 辦 法 提 出 修 正 後,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始 得 動 支 ( 十 四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項 下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編 列 561 萬 7,000 元, 承 辦 單 位 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保 險 法 規 及 業 務 興 革 之 研 究 建 議 事 項 及 相 關 健 保 監 理 事 宜, 以 及 保 險 費 率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資 源 配 置 之 審 議 等, 健 保 總 額 挹 注 龐 大 經 費 用 於 緩 解 內 外 婦 兒 急 診 科 醫 師 出 走 現 況, 應 督 促 各 醫 院 確 實 將 上 開 經 費 用 於 改 善 急 重 難 科 醫 師 待 遇, 然 據 新 聞 報 導, 上 開 經 費 並 未 確 實 改 善 急 重 難 科 別 醫 師 待 遇 問 題, 且 造 成 五 大 科 醫 師 嚴 重 外 流 現 象 依 監 察 院 103 年 7 月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102 年 支 付 標 準 調 整 後 差 額 撥 付 給 執 行 醫 師 之 比 率, 有 5% 醫 院 表 示 撥 付 比 率 低 於 15%, 僅 有 30% 醫 院 超 過 70% 爰 此, 本 預 算 除 減 列 數 額 外, 其 餘 凍 結 100 萬 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審 議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五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業 務 項 下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健 保 費 補 助 編 列 94 億 9,416 萬 4,000 元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由 中 央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成 員 健 保 費 103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以 每 人 1,684 元 高 估 每 月 每 人 保 險 費, 比 實 際 保 費 1,376 元 高 出 22.4%, 預 算 遭 立 法 院 凍 結 5 億 元 在 案 如 依 據 104 年 度 預 算 說 明, 以 102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人 數 (36 萬 5,918 人 ) 的 6% 成 長 率 推 估, 人 數 應 為 38 萬 7,873 人, 乘 以 每 人 每 月 保 費 維 持 1,376 元 計 算,104 年 度 低 收 入 健 保 費 約 為 64 億 元, 但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78 億 3,899 萬 7,000 元, 高 出 14 億 元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以 衛 部 健 字 第 C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35
34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估 人 數 與 近 年 實 際 人 數 比 較 已 明 顯 高 估 3.5 萬 人 ( 第 一 季 )3.6 萬 人 ( 第 四 季 ) 許 多, 並 綜 合 考 量 貧 窮 線 調 整 因 素, 本 項 預 算 除 減 列 數 額 外, 其 餘 凍 結 3 億 元, 待 第 一 季 全 國 低 收 入 人 數 統 計 結 果 出 爐 確 有 增 加, 經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六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業 務 費 編 列 636 萬 6,000 元 有 鑑 於 社 工 人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易 遭 辱 罵 恐 嚇 騷 擾 與 攻 擊, 且 近 來 再 度 傳 出 兒 少 保 護 個 案 家 長 攜 汽 油 彈 前 往 社 福 中 心 咆 哮 破 壞 公 物 威 脅 社 工 人 員 交 出 被 安 置 兒 少 之 事 件, 足 見 社 工 人 員 之 執 業 風 險 仍 居 高 不 下 惟 主 管 機 關 迄 今 對 於 全 國 社 工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仍 欠 缺 全 盤 性 與 前 瞻 性 之 規 劃, 且 訓 練 時 數 不 足, 亦 未 全 面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完 備 實 用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使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未 獲 充 分 保 障 爰 此, 凍 結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科 目 之 業 務 費 預 算 十 分 之 一, 並 排 除 統 刪,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及 各 專 業 領 域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之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 含 經 費 來 源 實 施 方 式 時 程 進 度 預 期 效 益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等 ),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七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共 編 列 16 億 9,372 萬 4,000 元 我 國 於 2018 年 將 邁 入 高 齡 社 會, 而 在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現 在, 近 來 有 許 多 家 庭 照 顧 者 因 長 期 壓 力 籠 罩, 或 擔 憂 未 來 年 邁 長 者 無 人 照 顧, 而 衍 生 的 人 倫 悲 劇 傳 出 顯 見 現 階 段 高 齡 化 社 會 中, 民 眾 對 政 府 與 政 策 有 許 多 的 不 安 與 不 信 任 感 衛 生 福 利 部 身 為 長 期 照 護 與 醫 療 政 策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確 實 面 對 失 能 民 眾 及 其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實 際 需 求 我 國 多 數 住 宅 型 態 為 無 電 梯 的 公 寓, 而 居 住 其 中 的 高 度 失 能 老 人 在 行 動 不 便 後 難 以 出 門 就 醫, 使 得 其 後 預 防 保 健 醫 療 照 護 難 以 即 時 介 入 現 行 雖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救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B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36
34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有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與 健 保 分 別 提 供 居 家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然 而 各 專 業 間 並 未 針 對 服 務 個 案 有 整 合 性 需 求 評 估, 且 各 自 進 入 的 服 務 專 業 受 限 於 現 行 給 付 標 準, 未 必 能 針 對 個 案 的 實 際 需 求 提 供 適 合 的 服 務 量 換 言 之, 現 況 對 於 受 照 顧 者 而 言, 除 了 服 務 效 益 可 能 打 折, 對 於 整 體 社 會 資 源 耗 用 也 較 高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司 既 為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規 劃 及 管 理 之 主 責 單 位, 對 於 醫 療 相 關 之 居 家 醫 療 政 策 更 是 責 無 旁 貸 爰 此, 凍 結 醫 政 業 務 5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司 針 對 在 宅 醫 療 議 題, 偕 同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司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等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擬 訂 具 體 居 家 整 合 醫 療 試 辦 計 畫, 並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八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編 列 1 億 1,370 萬 4,000 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98 年 起, 每 年 編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經 費, 至 今 共 計 將 近 90 億 元 然 而 根 據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之 執 業 率 資 料 顯 示, 自 97 年 12 月 至 今,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率 均 在 58.6% 到 60.68% 間 波 動, 並 無 顯 著 提 升, 而 103 年 9 月 之 執 業 率 為 58.6% 另 依 據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近 來 公 布 之 102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有 少 數 醫 院 對 於 將 該 款 項 應 用 於 增 聘 護 理 人 力 的 比 率 是 零, 而 該 院 之 護 理 人 力 顯 示 為 負 成 長, 令 人 對 於 該 院 之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不 免 質 疑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針 對 多 年 來 辦 理 之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成 果, 與 醫 院 評 鑑 資 料 兩 者 進 行 勾 稽 比 對, 確 實 釐 清 該 方 案 之 實 施 與 解 決 護 理 人 力 荒 之 間 的 成 效, 並 將 近 年 之 方 案 成 果 資 料 列 為 醫 院 評 鑑 之 相 關 項 目 重 點 參 酌 資 料, 以 使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健 全 爰 此, 凍 結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預 算 500 萬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C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37
34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多 年 來 所 辦 理 之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相 關 數 據, 與 醫 院 評 鑑 資 料 兩 者 進 行 比 對 研 究, 釐 清 該 方 案 之 實 施 與 解 決 護 理 人 力 荒 之 間 之 成 效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並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健 保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歷 年 經 費 表 辦 理 情 形 (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 年 度 經 費 *98 至 102 年 度 為 預 算 執 行 數,103 年 度 為 預 算 數 ( 十 九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編 列 1 億 1,370 萬 4,000 元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護 理 人 員 全 面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動 部 亦 於 103 年 完 成 479 家 醫 療 院 所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專 案 檢 查 結 果, 高 達 58.2%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違 法 項 目 又 以 延 長 加 班 工 時 未 給 付 加 班 費 最 多, 達 30.3% 其 中 受 檢 公 立 醫 院 合 計 83 家, 違 反 家 數 達 48 家, 超 過 5 成 公 立 醫 院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為 健 全 我 國 醫 療 品 質,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將 醫 療 院 所 是 否 遵 守 勞 動 法 令 列 為 醫 院 評 鑑 項 目, 爰 凍 結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之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 排 除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5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評 鑑 機 制 書 面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編 列 預 算 7,692 萬 4,000 元 根 據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D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E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338
34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44 條 : 保 險 人 為 促 進 預 防 醫 學 落 實 轉 診 制 度, 並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與 醫 病 關 係, 應 訂 定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制 度 前 項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制 度 之 給 付, 應 採 論 人 計 酬 為 實 施 原 則, 並 依 照 顧 對 象 之 年 齡 性 別 疾 病 等 校 正 後 之 人 頭 費, 計 算 當 年 度 之 給 付 總 額 第 一 項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制 度 之 實 施 辦 法 及 時 程,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家 庭 醫 師 試 辦 計 畫 自 民 國 92 年 起 試 辦 至 今 已 十 餘 年, 截 至 102 年 底 已 花 費 77 億 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雖 有 明 訂, 但 二 代 健 保 上 路 後 仍 因 家 醫 制 度 推 廣 困 境, 遲 遲 未 有 相 關 後 續 子 法 之 訂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本 於 醫 療 政 策 之 主 責 機 關, 應 澈 底 檢 討 該 計 畫 之 困 境, 重 新 思 考 推 廣 或 轉 型 之 政 策 實 務 方 針 爰 此, 凍 結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預 算 5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提 出 檢 討 與 未 來 轉 型 改 善 之 因 應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歷 年 家 庭 醫 師 計 畫 專 款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 93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11.8 *93 至 102 年 為 執 行 數 ;103 年 與 104 年 為 預 算 數 339
34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二 十 一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編 列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費 用 7,692 萬 4,000 元, 惟 我 國 醫 護 人 員 嚴 重 超 時 工 作 情 況 普 遍, 勞 動 部 近 期 公 告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對 象 又 將 受 僱 醫 師 排 除 在 外, 顯 為 勞 保 孤 兒, 為 此, 醫 事 人 員 集 結 成 立 醫 勞 盟 爭 取 自 己 之 勞 動 權 益, 爰 凍 結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預 算 5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訂 定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勞 動 基 準 法 適 用 的 確 切 時 程 表, 同 時 研 擬 全 體 受 僱 醫 師 納 入 該 法 的 時 程 表, 並 建 立 吹 哨 者 條 款, 鼓 勵 員 工 檢 舉 醫 院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情 形, 以 提 升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等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共 編 列 12 億 1,512 萬 6,000 元 有 鑑 於 醫 師 過 勞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內 外 婦 兒 麻 醉 與 急 診 科 醫 師 六 大 皆 空 問 題 頻 傳, 雖 然 衛 生 福 利 部 已 公 布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將 於 民 國 104 納 為 正 式 評 鑑 項 目 之 一, 以 保 障 住 院 醫 師 的 勞 動 權 益 然 102 年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評 鑑 成 績 極 端 值 多, 竟 有 醫 師 單 週 工 時 高 達 133 小 時, 衛 生 福 利 部 又 僅 將 此 項 目 納 為 重 要 項 目, 難 以 真 正 解 決 醫 師 過 勞 及 病 人 安 全 問 題 爰 凍 結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預 算 二 十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後, 始 得 動 支 1. 將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列 為 正 式 評 鑑 之 必 要 項 目 2. 前 項 評 鑑 完 成 後, 即 應 上 網 公 布 各 醫 院 評 鑑 成 績 及 各 科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數 據 3. 邀 集 醫 改 及 基 層 醫 勞 團 體 共 同 研 商 建 立 內 部 檢 舉 機 制, 並 研 議 邀 集 相 關 團 體 擔 任 本 項 評 鑑 訪 查 之 觀 察 員, 以 化 解 各 界 對 本 項 評 鑑 真 實 性 之 疑 慮 ( 二 十 三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共 編 列 12 億 1,512 萬 6,000 元 有 鑑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於 醫 院 實 習 時 有 實 際 專 業 工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F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H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I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340
34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作 事 實, 並 領 取 生 活 津 貼 值 班 費, 然 而 卻 未 納 入 勞 保, 健 保 亦 依 附 家 人 投 保 換 言 之, 醫 學 實 習 生 僅 有 商 業 團 體 保 險 之 保 障, 醫 院 藉 此 規 避 社 會 保 險 義 務, 也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勞 動 權 益 大 打 折 扣 另 現 階 段 教 育 部 雖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共 同 訂 定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教 學 指 引, 但 對 於 個 教 學 醫 院 違 規 狀 況 之 頻 傳, 卻 沒 有 學 生 申 訴 與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輔 導 改 善 機 制 再 者, 未 來 醫 學 教 育 將 改 制 6+2 制, 對 於 未 來 五 六 年 級 醫 學 生 之 教 學 內 容 規 劃 仍 未 臻 明 朗 承 上 所 述, 爰 凍 結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預 算 二 十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同 教 育 部 進 行 研 商, 提 出 實 習 醫 學 生 參 考 技 術 生, 准 用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保 障 之 政 策 方 針, 以 及 建 立 實 習 醫 學 生 權 益 受 損 之 通 報 申 訴 管 道, 且 針 對 未 來 醫 學 生 新 學 制 6+2 上 路, 如 何 保 障 醫 學 生 學 習 與 工 作 權 益 進 行 討 論,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四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共 編 列 12 億 1,512 萬 6,000 元, 辦 理 獎 勵 獎 勵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經 查 健 保 總 額 挹 注 龐 大 經 費 期 用 於 緩 解 國 內 內 外 婦 兒 及 急 診 科 醫 師 出 走 之 現 況, 惟 據 103 年 5 月 間 新 聞 報 導, 上 開 經 費 並 未 確 實 改 善 急 重 難 科 別 醫 師 待 遇 問 題 依 監 察 院 103 年 7 月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102 年 支 付 標 準 調 整 後 差 額 撥 付 給 執 行 醫 師 之 比 率, 有 5% 醫 院 表 示 撥 付 比 率 低 於 15%, 僅 有 30% 醫 院 超 過 70%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以 柔 性 方 式 函 請 醫 院 依 經 費 原 定 目 的 支 用, 惟 並 未 訂 定 獎 罰 規 範, 致 無 法 落 實 改 善 急 重 難 科 別 醫 師 待 遇 之 初 衷 爰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二 十 分 之 一,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五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共 編 列 12 億 1,512 萬 6,000 元 有 鑑 於 各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醫 院 醫 療 管 理 問 題 層 辦 理 情 形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J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K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341
34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出 不 窮 經 查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下 編 列 預 算 共 38 億 1,355 萬 3,000 元, 預 算 說 明 稱 輔 導 所 屬 醫 院 建 立 病 患 安 全 就 醫 作 業 環 境 云 云, 卻 發 生 所 屬 醫 院 利 用 地 方 里 長 招 攬 業 務 顯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督 導 不 周, 未 善 盡 補 助 經 費 考 核 監 督, 爰 凍 結 醫 政 業 務 項 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經 費 二 十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所 屬 醫 院 醫 療 品 質 改 善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六 ) 隨 著 私 立 醫 療 體 系 快 速 擴 張, 大 多 數 醫 師 亦 從 過 去 自 營 者 或 小 型 機 構 管 理 者 身 分, 轉 化 為 工 作 控 制 日 益 低 落 的 受 僱 者,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保 障 因 此 更 形 重 要 查 監 察 院 糾 正 報 告 指 出, 針 對 受 僱 醫 師 納 入 勞 動 基 準 法 保 障, 勞 動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已 有 共 識, 卻 遲 遲 未 有 進 一 步 的 規 劃 次 查 立 法 院 審 查 103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務 預 算 決 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同 勞 動 部 提 出 受 僱 醫 師 納 入 勞 動 基 準 法 具 體 規 劃 時 程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衛 生 福 利 部 卻 藐 視 立 法 院 決 議, 毫 無 任 何 進 展 為 健 全 我 國 醫 療 品 質, 確 保 受 僱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爰 凍 結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委 辦 費 二 十 分 之 一,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同 勞 動 部 提 出 受 僱 醫 師 納 入 勞 動 基 準 法 具 體 規 劃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七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共 編 列 10 億 1,147 萬 9,000 元, 其 中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編 列 5 億 6,929 萬 6,000 元,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歷 年 推 動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行 動 方 案 等 計 畫 以 有 效 降 低 自 殺 死 亡 率,102 至 105 年 度 續 辦 理 國 民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 總 經 費 22 萬 8,000 元,102 年 度 預 算 數 5 億 5,151 萬 元, 實 際 執 行 數 5 億 4,282 萬 元 ), 上 開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自 97 年 度 起 至 100 年 度 國 人 自 殺 死 亡 率 呈 下 降 趨 勢,99 年 起 自 殺 已 連 續 4 年 退 出 十 大 死 因 辦 理 情 形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L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以 衛 部 心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42
34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惟 據 歷 年 度 死 因 統 計, 粗 自 殺 死 亡 率 由 100 年 度 每 10 萬 人 口 15.1 人, 上 升 至 101 年 度 16.2 人, 未 達 年 度 目 標 值 15 人,101 年 度 標 準 化 自 殺 死 亡 率 13.1 人, 依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定 義, 屬 自 殺 死 亡 之 高 盛 行 率 區 ;102 年 度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雖 已 降 至 12 人, 惟 粗 自 殺 死 亡 率 仍 高 達 15.3 人, 未 達 該 年 度 目 標 值 14 人,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仍 待 改 善, 爰 凍 結 104 年 度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業 務 之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健 康 工 作 業 務 費 3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檢 討 書 面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八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業 務 費 3 億 4,845 萬 2,000 元 有 鑑 於 醫 療 界 長 期 面 臨 護 理 人 員 員 額 不 足,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的 負 擔 連 年 增 重, 護 病 比 逐 年 上 升, 衛 生 福 利 部 預 算 越 編 越 多, 成 效 卻 一 年 比 一 年 差 經 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6 年 編 91 億 元 護 理 補 助 款,102 年 使 用 25 億 元, 部 分 醫 學 中 心 獲 得 補 助 款, 護 理 人 員 不 增 反 減 依 據 台 灣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統 計 數 據 指 出,101 年 102 年 僅 各 有 45% 49% 增 加 護 理 人 力 顯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政 策 方 向 有 誤 爰 凍 結 1,0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醫 療 環 境 護 病 比 改 善 計 畫 檢 討 書 面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九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網 絡 編 列 2,129 萬 7,000 元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目 的 在 使 國 家 按 照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實 際 狀 況 及 需 求, 提 供 個 別 化 與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使 資 源 做 最 有 效 的 分 配, 相 關 費 用 即 應 由 國 家 支 應 因 此,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明 確 規 定, 有 關 障 礙 鑑 定 服 務 所 需 之 項 目 及 費 用,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然 衛 生 福 利 部 只 針 對 單 項 鑑 定 多 項 鑑 定 與 到 宅 鑑 定 等 項 目, 協 調 各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B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C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43
35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分 別 為 500 至 2,000 元 不 等 ), 但 障 礙 者 仍 須 自 費 負 擔 因 鑑 定 衍 生 的 檢 查 費 用, 讓 障 礙 者 在 鑑 定 服 務 與 換 證 過 程 中, 經 常 被 收 取 高 額 的 檢 查 費 用, 損 及 障 礙 者 權 益 甚 鉅, 而 且 完 全 違 背 上 述 法 律 條 文 之 精 神 綜 上 述, 爰 凍 結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網 絡 預 算 1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並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健 網 絡 編 列 2,129 萬 7,000 元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從 民 國 101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新 制, 新 領 冊 改 鑑 定 或 有 註 記 效 期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均 須 經 過 新 制 鑑 定 和 需 求 評 估 制 度 才 能 拿 到 手 冊 明 年 起, 更 有 永 久 效 期 的 身 障 者 有 換 證 需 求 但 鑑 定 新 制 實 施 以 來, 申 請 鑑 定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要 負 擔 鑑 定 過 程 衍 生 的 醫 療 檢 查 費, 引 發 身 心 障 礙 者 強 烈 的 抱 怨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障 礙 鑑 定 服 務 所 需 之 項 目 及 費 用, 應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並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規 範 之 依 據 條 文 字 面 上 的 解 釋, 鑑 定 服 務 所 需 費 用, 就 應 該 包 括 檢 查 費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採 限 縮 解 釋, 造 成 民 眾 鑑 定 費 用 負 擔 增 加 事 實 上, 檢 查 費 用 大 都 集 中 在 第 一 類 ( 神 經 系 統 構 造 及 精 神 心 智 功 能 ) 及 第 二 類 ( 眼 耳 及 相 關 構 造 與 感 官 功 能 及 疼 痛 ) 身 障 類 別 如 果 要 民 眾 自 付 檢 查 費 那 不 就 是 懲 罰 了 這 兩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爰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1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完 成 以 下 解 釋,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規 定, 鑑 定 服 務 所 需 之 費 用 及 項 目 就 是 包 含 醫 療 檢 查 等 費 用, 應 由 各 縣 市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始 得 動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D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44
35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支 ( 三 十 一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之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編 列 4,985 萬 6,000 元 然 102 年 三 班 護 病 比 試 評 鑑 成 績, 竟 有 高 達 8 成 醫 院 護 病 比 未 達 評 鑑 標 準, 且 104 年 後 僅 納 為 重 要 評 鑑 項 目 另 查 102 年 護 理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也 有 4 成 多 的 醫 院 領 了 補 助 款 未 補 護 理 人 力, 顯 見 醫 院 領 了 補 助 款 並 未 積 極 改 善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立 即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1) 將 三 班 護 病 比 列 為 正 式 評 鑑 之 必 要 項 目 ; 或 列 為 重 要 項 目, 但 須 按 月 上 網 公 布 監 測 數 據 與 改 善 計 畫 報 告 (2) 前 項 評 鑑 完 成 後, 即 應 上 網 公 布 各 醫 院 評 鑑 成 績 及 各 院 三 班 護 病 比 數 據 (3) 邀 集 醫 改 及 基 層 護 理 團 體 共 同 研 商 建 立 內 部 檢 舉 機 制, 並 研 議 邀 集 相 關 團 體 擔 任 本 項 評 鑑 訪 查 之 觀 察 員, 以 化 解 各 界 對 本 項 評 鑑 真 實 性 之 疑 慮 為 督 促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前 項 改 善 政 策, 爰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2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完 成 上 述 政 策,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編 列 732 萬 4,000 元, 辦 理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惟 政 府 從 未 將 二 十 萬 外 籍 看 護 工 納 入 長 照 體 系 人 力 規 劃, 仍 維 持 個 別 家 庭 聘 僱 制 型 態, 無 視 於 重 度 失 能 被 照 顧 者 之 照 顧 品 質, 爰 本 項 預 算 凍 結 1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個 別 家 庭 聘 僱 制 度 檢 討 書 面 報 告, 並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三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編 列 732 萬 4,000 元 有 鑑 於 長 照 服 務 網 計 畫 評 估 我 國 長 照 人 力 服 務 供 給 時, 僅 調 查 照 顧 服 務 員 等 照 護 人 力 資 源, 卻 未 將 國 內 實 際 進 用 的 家 庭 看 護 工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資 源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E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F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G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45
35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納 入 長 照 人 力 供 需 估 測 範 圍, 據 以 評 估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缺 口 規 劃 人 力 培 訓 及 服 務 提 供 等 資 源, 恐 與 事 實 有 極 大 落 差 舉 例 而 言, 據 估 計 我 國 到 105 年 約 有 78 萬 失 能 人 口, 卻 只 需 要 5 萬 7,854 名 照 顧 服 務 員, 比 例 差 距 過 於 懸 殊 又 目 前 約 有 20 萬 外 籍 看 護 分 擔 照 顧 工 作, 以 每 週 休 息 一 日 所 需 之 喘 息 人 力 來 進 行 估 算, 亦 難 以 想 像 上 述 人 力 評 估 得 以 填 補 照 顧 缺 口 再 者, 失 能 者 的 照 顧 需 求 多 元, 惟 國 內 提 供 的 長 照 服 務 內 容 有 諸 多 限 制, 服 務 模 式 也 欠 缺 彈 性, 照 顧 服 務 員 的 服 務 時 間 更 缺 乏 夜 間 假 日 或 長 時 數 的 選 擇, 根 本 難 以 符 合 民 眾 的 實 際 需 求 因 此, 姑 不 論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嚴 重 低 估 長 照 人 力 需 求, 即 使 按 照 長 照 服 務 網 計 畫 補 足 人 力 缺 口, 亦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的 需 求, 更 遑 論 要 建 立 本 土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綜 上, 主 管 機 關 未 正 確 評 估 長 照 資 源 與 缺 口, 長 照 服 務 的 內 容 亦 欠 缺 彈 性 多 元, 如 此 將 嚴 重 影 響 我 國 本 土 長 照 體 系 的 建 立, 爰 凍 結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預 算 100 萬 元, 俟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四 ) 104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編 列 38 億 1,355 萬 3,000 元 經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部 立 醫 院 經 營 績 效 不 佳, 長 期 來 一 直 備 受 質 疑,104 年 度 預 算 又 增 加 2,394 萬 4,000 元, 補 助 所 屬 醫 院 公 務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撫 恤 金 等 支 出 三 年 前 署 立 醫 院 爆 發 重 大 採 購 弊 案, 讓 公 立 醫 院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隨 著 衛 生 福 利 部 成 立, 署 立 醫 院 升 級 為 部 立 醫 院, 但 相 關 改 革 成 效 卻 未 能 顯 現 出 來 ; 直 到 部 立 醫 院 虧 481 萬 竟 發 獎 金 3.6 億 掃 萬 年 院 長, 部 立 醫 院 大 地 震 兩 則 新 聞 上 報, 才 再 度 引 起 外 界 關 注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認 為, 全 民 健 康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以 衛 部 管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46
35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保 險 實 施 後, 隨 著 醫 療 市 場 化 與 規 模 大 型 化, 在 醫 療 體 系 版 圖 上,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成 了 醫 療 酷 斯 拉, 綁 架 了 醫 療 資 源 分 配 的 主 導 權, 多 數 公 立 醫 院 在 地 區 的 角 色 式 微, 甚 至 為 求 競 爭 以 致 迷 航, 喪 失 守 護 社 區 健 康 的 公 共 性 與 醫 療 公 義 理 想 故 醫 管 會 應 重 新 定 位 公 立 醫 院 的 角 色 與 使 命 補 足 人 力 與 經 費 以 重 新 點 燃 醫 護 熱 情, 並 建 立 透 明 治 理 與 公 民 監 督 的 機 制, 別 讓 署 立 醫 院 隨 衛 生 福 利 部 升 格 後, 仍 淪 為 追 逐 財 務 經 營 績 效 的 屬 利 醫 院 和 必 須 自 負 盈 虧 而 縮 減 人 力 的 血 汗 醫 院 綜 上, 為 撙 節 開 支 及 有 效 監 督 部 立 醫 院, 爰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提 出 說 明 及 檢 討 改 進 之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五 ) 104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編 列 38 億 1,355 萬 3,000 元, 辦 理 所 屬 部 立 醫 院 營 運 成 效 之 督 導 然 公 立 醫 院 有 其 特 殊 的 角 色 與 使 命, 及 應 肩 負 公 衛 醫 療 衛 生 政 策 的 推 動 重 任, 惟 健 保 積 極 推 動 的 各 項 改 革 與 照 護 計 畫, 如 論 人 計 酬 社 區 安 寧 居 家 安 寧 社 區 復 健 照 護 等, 部 立 醫 院 卻 未 能 成 為 領 頭 羊, 顯 現 衛 生 福 利 部 大 力 推 展 的 重 要 政 策, 自 家 醫 院 推 展 情 形 卻 不 佳 的 情 形, 應 立 即 改 善 爰 凍 結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1,000 萬 元 ( 含 業 務 費 與 設 備 及 投 資 ),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督 導 部 立 醫 院 推 展 上 述 計 畫 之 規 劃 重 點 與 評 核 方 式 書 面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六 ) 104 年 HTA 評 估 案, 應 提 高 帕 金 森 氏 症 及 失 智 症 相 關 醫 藥 品 之 評 估 研 究 案 件, 其 費 用 來 源 除 由 健 保 給 付 外, 亦 應 評 估 由 公 務 預 算 支 付 之 可 能 性 ( 三 十 七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編 列 獎 補 助 費 7,967 萬 3,000 元,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以 衛 部 管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有 關 帕 金 森 氏 症 及 失 智 症 相 關 醫 藥 品 之 評 估 研 究 案 件, 業 已 納 入 104 年 度 以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建 置 衛 生 資 源 分 配 機 制 計 畫 中, 相 關 評 估 研 究 案 件 業 已 完 成, 相 關 成 果 並 已 納 入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中 一 本 項 決 議 分 別 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 以 衛 部 科 字 第 號 函 及 104 年 3 月 9 347
35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為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生 技 醫 藥 國 家 型 計 畫 建 立 法 規 科 學 服 務 平 台 提 出 法 規 架 構 制 定 之 建 議 及 培 育 國 內 法 規 科 學 人 才, 所 需 經 費 為 4,551 萬 6,000 元, 惟 該 項 預 算 與 103 年 度 編 列 項 目 相 同, 皆 為 評 估 型 或 法 規 研 擬 計 畫, 預 算 說 明 大 同 小 異, 捐 助 金 額 卻 逐 年 增 加, 為 求 撙 節 經 費,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該 項 計 畫 執 行 年 限 及 歷 年 成 效 之 書 面 說 明 ( 三 十 八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創 新 及 競 爭 力 計 畫 編 列 獎 補 助 費 1 億 9,927 萬 1,000 元, 為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執 行 精 進 關 鍵 途 徑 法 規 科 學 與 提 升 臨 床 試 驗 法 規 環 境 共 需 3,053 萬 3,000 元, 經 查 103 年 度 亦 編 列 相 同 預 算 數 2,458 萬 3,000 元, 惟 計 畫 欠 缺 實 質 內 容, 預 算 說 明 簡 略, 未 詳 列 該 項 預 算 實 際 執 行 年 限,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該 項 計 畫 執 行 年 限 及 歷 年 成 效 之 書 面 說 明 ( 三 十 九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社 會 工 作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1,275 萬 5,000 元, 為 辦 理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與 兒 少 保 護 計 畫 等, 經 查 我 國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因 規 範 對 象 不 同 發 生 場 域 不 同 及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易 造 成 民 眾 法 令 適 用 混 淆 情 形, 勞 動 部 積 極 研 修 相 關 法 令, 惟 仍 受 限 部 分 單 位 本 位 主 義, 為 求 簡 化 民 眾 辦 理 情 形,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邀 集 內 政 部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等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公 聽 會, 研 議 推 動 單 一 窗 口 報 案 服 務, 並 將 結 果 以 書 面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 四 十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建 構 偏 鄉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網 及 健 康 照 護 發 展 計 畫 之 經 費 因 為 新 推 動 之 推 動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等 經 費 而 增 列 1,510 萬 3,000 元, 有 鑑 於 我 國 城 鄉 之 間 之 網 路 資 源 往 往 存 在 巨 大 差 異, 偏 鄉 地 區 是 否 有 相 應 的 網 路 環 境 可 以 推 動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等 計 畫 為 重 要 關 鍵 為 使 辦 理 情 形 日 以 衛 部 科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在 案 二 立 法 院 議 事 處 於 104 年 5 月 13 日 以 台 立 議 字 第 號 函 交 付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本 項 決 議 分 別 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 以 衛 部 科 字 第 號 函 及 104 年 3 月 9 日 以 衛 部 科 字 第 A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2 日 以 衛 部 護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研 議 推 動 單 一 窗 口 報 案 服 務 相 關 策 進 作 為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348
35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推 動,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推 動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規 劃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四 十 一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建 構 偏 鄉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網 及 健 康 照 護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辦 理 偏 鄉 地 區 之 資 通 訊 基 礎 建 設, 醫 療 與 影 像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醫 療 影 像 判 讀 查 詢 維 護 等 相 關 工 作 3,100 萬 元, 惟 根 據 依 審 計 部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各 山 地 離 島 衛 生 所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部 分 地 段 連 線 至 健 保 局 網 路 傳 輸 速 度 緩 慢, 影 響 看 診 ;HIS 以 醫 院 規 格 設 計, 操 作 介 面 及 內 容 繁 瑣, 不 適 衛 生 所 等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使 用, 部 分 查 詢 功 能 未 盡 完 善, 等, 顯 見 預 算 效 益 不 彰, 嚴 重 影 響 偏 鄉 地 區 民 眾 就 醫 權 利,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書 面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四 十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發 展 藍 圖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計 畫 編 列 3,093 萬 6,000 元, 其 中 全 數 皆 為 委 辦 費 用,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時, 廣 邀 各 方 團 體 參 與, 提 供 多 方 意 見 交 流 機 會 ( 四 十 三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下 建 立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編 列 3,000 萬 元, 預 算 說 明 略 為 簡 略, 爰 要 求 衛 福 部 及 所 屬 醫 院 補 充 有 關 設 置 及 服 務 計 畫 內 容 如 下 : 1. 建 置 雲 端 診 療 服 務 平 台, 經 費 1,795 萬 元, 包 含 : (1) 為 避 免 如 遇 故 障 則 造 成 虛 擬 化 之 伺 服 器 無 法 正 常 運 行, 需 擴 充 建 置 醫 院 雲 端 虛 擬 化 平 台 備 援 系 統, 達 災 難 發 生 時 零 停 機, 故 須 建 立 醫 院 雲 端 運 算 平 台, 整 合 現 有 老 舊 設 備, 達 節 能 減 碳 及 降 低 資 訊 成 本 之 目 標 (2) 完 成 基 隆 台 中 豐 原 金 門 澎 湖 恆 春 南 投 朴 子 等 8 家 醫 院 備 援 系 統 建 置, 以 雙 主 機 及 雙 磁 碟 陣 列 系 統, 搭 配 高 可 用 性 (High Availability) 及 叢 集 架 構 (Cluster),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本 部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已 遵 照 立 法 院 決 議, 請 各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應 視 議 題 需 要, 邀 請 具 相 關 專 業 及 實 務 背 景 之 專 家 學 者 相 關 單 位 從 業 人 員 等 參 與, 以 廣 泛 收 集 意 見, 俾 使 考 量 層 面 更 為 完 整 一 本 部 104 年 建 立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規 劃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建 置 雲 端 診 療 服 務 平 臺, 並 完 成 醫 院 備 援 機 制, 於 醫 院 端 相 互 備 援, 達 資 訊 服 務 不 中 斷 之 目 標 ( 二 ) 辦 理 行 動 護 理 車 採 購 及 建 置 行 動 護 理 資 訊 系 統, 包 含 護 理 表 單 電 子 化 醫 護 巡 房 護 理 記 錄 床 邊 護 理 作 業 及 病 人 辨 識 等 功 能 開 發 二 本 項 計 畫 業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決 標 349
35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於 醫 院 端 相 互 備 援, 達 資 訊 服 務 不 中 斷 之 目 標 (3) 建 置 雲 端 診 療 服 務 平 台 2. 辦 理 行 動 護 理 車 採 購 及 建 置 行 動 護 理 資 訊 系 統, 經 費 1,205 萬 元, 包 含 :1. 藉 由 護 理 作 業 資 訊 化 大 幅 度 減 少 護 理 人 員 作 業 時 間, 提 升 工 作 品 質 2. 預 計 採 購 內 容 包 含 行 動 護 理 車 購 置 護 理 表 單 電 子 化 醫 護 巡 房 護 理 紀 錄 床 邊 護 理 作 業 及 病 人 辨 識 等 功 能 開 發 迅 速 掌 握 病 人 最 新 的 正 確 訊 息, 減 少 護 理 紀 錄 重 複 抄 寫, 減 輕 護 理 人 員 的 工 作 壓 力, 提 升 病 患 醫 療 品 質,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等 說 明, 為 提 升 部 立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降 低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 四 十 四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共 編 列 22 億 0,621 萬 7,000 元, 為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究 院 年 度 基 本 發 展 及 運 作 計 畫, 該 院 雖 表 示 已 將 兒 童 重 症 醫 療 相 關 研 究 納 入, 惟 於 預 算 書 中 未 能 呈 現, 令 人 遺 憾 爰 此,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應 持 續 加 強 兒 童 重 症 醫 療 相 關 研 究, 並 將 近 年 兒 童 重 症 醫 療 研 究 相 關 資 枓 送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備 查 辦 理 情 形 一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 以 下 簡 稱 國 衛 院 ) 已 依 本 項 決 議 彙 整 該 院 近 年 及 目 前 兒 童 重 症 醫 療 研 究 相 關 報 告, 並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以 衛 研 秘 字 第 號 函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備 查 二 國 衛 院 已 於 104 年 4 月 成 立 兒 童 醫 學 及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該 中 心 除 了 將 作 為 一 個 資 源 整 合 及 跨 公 私 部 門 的 整 合 平 臺 之 外, 也 將 專 責 協 助 本 部 進 行 各 項 兒 童 健 康 研 究 三 兒 童 醫 學 及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成 立 初 期, 104 年 度 所 需 之 研 究 經 費 係 由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下 勻 支 5,400 萬 元, 主 要 研 究 議 題 包 括 : ( 一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健 康 行 為 長 期 追 蹤 研 究 ( 二 ) 先 天 性 缺 陷 和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醫 療 照 護 使 用 ( 三 ) 環 境 荷 爾 蒙 對 兒 童 健 康 之 影 響 ( 四 ) 兒 童 感 染 症 研 究 ( 五 ) 腸 病 毒 疫 苗 開 發 四 105 年 度 國 衛 院 除 了 由 其 院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350
35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四 十 五 )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抗 蛇 毒 血 清 之 產 能 僅 能 維 持 安 全 庫 存 量, 惟 每 年 動 物 醫 院 動 物 園 或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特 有 生 物 保 育 中 心 等 單 位, 均 有 請 求 供 應 抗 蛇 毒 血 清 予 動 物 使 用 之 案 例, 考 量 上 述 需 求 及 避 免 抗 蛇 毒 血 清 缺 貨 風 險, 爰 此,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會 同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我 國 抗 蛇 毒 血 清 供 應 方 案, 除 滿 足 抗 蛇 毒 血 清 人 用 需 求 外, 並 考 量 動 物 需 求 辦 理 情 形 持 續 支 應 上 述 議 題 之 研 究 外, 亦 已 於 104 年 10 月 獲 得 本 部 補 助 1,500 萬 元 (104 年 度 675 萬 元 105 年 度 825 萬 元 ), 執 行 1 年 期 兒 童 醫 學 及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將 用 於 中 心 執 行 辦 公 室 之 設 置, 規 劃 全 面 性 之 兒 童 健 康 研 究 工 作 同 時, 本 計 畫 亦 緊 密 配 合 本 部 醫 事 司 辦 理 本 部 指 定 之 兒 科 重 難 症 醫 療 照 護 團 隊 獎 勵 方 案 相 關 作 業, 包 括 規 劃 兒 童 重 難 症 醫 療 照 護 團 隊 獎 勵 到 院 輔 導 方 案 機 制 與 期 程, 並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與 實 地 輔 導 此 外, 本 計 畫 也 加 強 兒 童 重 症 醫 療 相 關 研 究, 包 括 進 行 兒 童 重 難 症 先 天 性 缺 陷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文 獻 收 集 與 研 析, 並 探 討 國 內 現 況 與 困 境, 未 來 亦 將 與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醫 療 單 位 及 政 府 單 位 等 合 作, 共 同 研 擬 我 國 兒 科 急 重 難 症 政 策 規 劃 方 向 與 策 略 一 目 前 各 類 抗 蛇 毒 血 清 產 品 已 陸 續 提 出 委 託 製 造 申 請, 於 查 驗 登 記 核 准 前, 均 以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既 有 庫 存 品 供 應 國 人 所 需, 需 求 量 最 大 之 抗 龜 殼 花 及 赤 尾 鮐 蛇 毒 血 清 庫 存 量 可 供 應 至 105 年 2 月 二 委 託 製 造 採 購 契 約 於 104 至 105 年 共 採 購 抗 蛇 毒 血 清 產 品 4,800 瓶, 此 為 105 年 度 人 用 需 求 數 量, 考 量 動 物 使 用 需 求 及 銜 接 106 年 度 採 購 完 成 前 之 庫 存 需 求,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已 規 劃 於 105 年 下 半 年 度, 增 加 採 購 600 瓶 之 抗 蛇 毒 血 清 產 品 三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於 104 年 上 半 年 已 購 入 馬 匹 8 匹, 下 半 年 將 再 另 增 購 10 匹 新 馬, 並 將 原 其 他 產 線 人 員 調 撥 至 血 漿 製 造 團 隊, 配 合 增 加 馬 匹 免 疫 及 血 漿 收 集 頻 率, 以 增 加 成 品 製 造 所 需 之 抗 蛇 毒 馬 血 漿 原 料 產 量 351
35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四 十 六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下 編 列 4,242 萬 4000 元, 其 中 編 列 442 萬 元 辦 理 全 民 健 保 業 務, 以 持 續 進 行 二 代 健 保 檢 討, 並 適 時 研 修 完 備 健 保 法 制 規 章 然 二 代 健 保 自 102 年 實 施 至 今, 坊 間 教 授 健 保 費 合 法 避 費 技 巧 之 開 班 訊 息 仍 廣 為 流 傳, 同 時 亦 造 成 民 間 第 一 線 行 政 人 員 龐 大 行 政 成 本 與 困 擾, 對 此 監 察 院 亦 於 102 年 11 月 6 日 提 出 糾 正 案 ; 惟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3 年 10 月 3 日 提 出 之 二 代 健 保 總 檢 討 報 告, 卻 未 承 諾 朝 家 戶 總 所 得 修 法 改 革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4 年 2 月 15 日 前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健 保 財 務 中 長 程 規 劃 報 告, 包 含 如 何 處 理 避 費 及 家 戶 總 所 得 等 議 題 ( 四 十 七 )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現 況 人 力 缺 乏 長 照 資 源 難 以 茁 壯 外 籍 看 護 人 數 將 更 加 提 升, 使 長 照 困 境 更 加 嚴 峻,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參 考 已 實 施 長 照 保 險 國 家 之 經 驗, 針 辦 理 情 形 四 成 品 數 量 可 增 加 之 前, 仍 需 管 控 供 應 給 動 物 用 之 數 量,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業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函 請 中 華 民 國 獸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提 供 各 類 抗 蛇 毒 血 清 產 品 年 需 求 量, 並 於 7 月 1 日 獲 復 五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承 接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抗 蛇 毒 血 清 下 游 純 化 委 託 製 造 案, 現 階 段 利 用 該 署 提 供 之 馬 血 漿 原 料 已 完 成 2 類 抗 蛇 毒 血 清 產 品 製 程 確 效, 並 配 合 本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之 規 定, 已 通 過 PIC/S GMP 查 核 作 業 未 來 將 依 合 約 交 付 抗 蛇 毒 血 清 予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確 保 國 人 需 求 穩 定 供 應 六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將 配 合 本 部 及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之 政 策, 未 來 倘 有 規 劃 提 供 動 物 用 抗 蛇 毒 血 清, 該 院 將 全 力 配 合 進 行 純 化 製 造, 以 滿 足 國 內 抗 蛇 毒 血 清 整 體 需 求 本 部 業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就 二 代 健 保 總 檢 討 報 告 針 對 補 充 保 險 費 議 題 所 提 建 議 之 目 前 研 處 結 果 及 健 保 財 務 中 長 程 規 劃, 包 含 如 何 處 理 避 費 及 家 戶 總 所 得 等 議 題,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送 書 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352
35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對 現 行 規 劃 之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法 草 案, 提 出 對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健 全 發 展 之 衝 擊 影 響 評 估, 並 於 104 年 3 月 底 前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 四 十 八 )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法 草 案, 仍 延 續 目 前 健 保 費 按 六 類 十 五 目 投 保 補 充 保 費 雙 軌 之 制 度, 但 唯 有 將 長 照 保 險 之 保 費 徵 收 機 制 改 為 家 戶 總 所 得, 才 能 建 立 財 源 更 為 穩 健 公 平 有 效 率 的 保 險 財 務 機 制 爰 此,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104 年 2 月 15 日 前 就 保 險 財 源 與 收 費 方 式 等 爭 議, 邀 集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長 期 關 注 健 保 與 長 照 之 民 間 團 體 與 醫 改 團 體 詳 加 討 論 研 議, 召 開 溝 通 研 商 會 議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並 上 網 公 開 會 議 發 言 實 錄 ( 四 十 九 ) 衛 生 福 利 部 已 於 103 年 9 月 30 日 提 出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法 草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惟 民 間 團 體 多 次 提 出 照 顧 者 津 貼 規 劃 方 向 恐 無 法 解 決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困 境, 亦 可 能 成 為 長 照 保 險 基 金 主 要 支 出 項 目, 而 妨 礙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發 展,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照 顧 者 津 貼 政 策 對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發 展 優 劣 評 估 分 析 書 面 報 告 ( 五 十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司 將 近 五 年 長 照 保 險 規 劃 業 務 所 委 託 的 全 部 研 究 案 詳 細 經 費 主 題 及 成 果 報 告 提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五 十 一 )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自 99 年 度 起 進 行 欠 費 催 繳 作 業,99 年 度 因 小 量 試 辦, 催 繳 金 額 僅 22 億 餘 元, 收 繳 率 達 14.09%;100 年 度 起 進 行 全 面 催 繳, 因 催 繳 金 額 攀 升 最 高 達 437 億 餘 元, 致 收 繳 率 滑 落 最 低 僅 2.90% 為 提 升 民 眾 繳 費 意 願,102 年 度 起 針 對 欠 費 未 達 1 萬 元 者 進 行 全 額 催 繳, 欠 費 金 額 達 1 萬 元 者 則 寄 發 最 早 6 個 月 欠 費 單, 催 繳 規 模 大 幅 減 少 至 121 億 餘 元, 收 繳 率 遂 提 升 為 7.51% 審 視 近 年 來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催 繳 成 效, 收 繳 率 雖 自 101 年 度 谷 底 攀 升, 催 繳 金 額 及 已 繳 金 額 卻 自 101 年 度 高 點 滑 落, 且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欠 費 是 在 保 險 費 辦 理 情 形 本 部 已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財 務 規 劃 會 議, 且 於 104 年 2 月 13 日 將 會 議 發 言 實 錄 公 布 於 本 部 官 網, 並 將 辦 理 結 果 於 104 年 3 月 4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送 有 關 照 顧 者 津 貼 政 策 對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發 展 優 劣 評 估 分 析 書 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9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社 會 保 險 司 近 五 年 長 照 保 險 規 劃 業 務 所 委 託 的 全 部 研 究 案 詳 細 經 費 主 題 及 成 果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353
36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繳 納 期 限 屆 滿 6 個 月 內 轉 入 催 收 款 項,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轉 列 催 收 金 額 自 100 年 度 之 億 元, 擴 增 為 103 年 8 月 底 之 680 億 元, 顯 示 積 欠 款 逐 年 增 加, 不 利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財 務 健 全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改 善 繳 費 率 及 加 強 宣 導 之 方 案 ( 五 十 二 ) 有 鑑 於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自 97 年 10 月 開 辦 以 來, 即 出 現 中 央 應 負 擔 款 項 財 源 不 足 之 問 題,103 年 度 因 中 央 政 府 遲 未 明 定 財 源 與 籌 措 撥 補, 預 估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將 產 生 167 億 餘 元 積 欠 款, 然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只 編 列 167 億 元, 僅 用 以 補 足 103 年 積 欠 之 保 費 本 息,104 年 度 並 無 編 列 預 算 以 撥 補 國 民 年 金 不 足 數 ; 囿 於 中 央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預 算 編 列 嚴 重 不 足, 恐 致 使 104 年 度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產 生 鉅 額 欠 款, 影 響 民 眾 繳 費 意 願, 並 加 重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財 政 缺 口 爰 此,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依 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估 算, 至 遲 於 105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足 額 編 列 中 央 應 負 擔 款 項 ( 五 十 三 ) 有 鑑 於 102 年 度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之 出 席 率 不 佳, 致 兼 職 費 預 算 執 行 率 僅 73.81%, 恐 不 利 於 監 督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及 審 議 保 險 爭 議 事 項 爰 此,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促 請 委 員 踴 躍 出 席 會 議 之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 五 十 四 ) 104 年 度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存 有 下 列 問 題 : 1. 督 導 辦 理 各 項 救 助 工 作, 臨 時 人 員 人 數 雖 較 103 年 度 減 少 1 人, 但 卻 增 加 委 外 人 力 54 萬 6,000 元 預 算 ; 辦 理 食 物 援 助 及 扶 貧 政 策 交 流 工 作 之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9 萬 8,000 元, 但 中 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實 無 參 考 之 處 ;1957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委 辦 費 1,600 萬 9,000 元 應 提 供 明 細 表, 以 利 監 督 ; 政 策 宣 導 98 萬 元 應 減 半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新 制 自 100 年 7 月 1 日 推 行 至 今, 缺 乏 相 關 檢 討 之 研 究 報 告 2.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工 作, 其 中 獎 補 助 費, 含 訪 視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應 提 供 明 細 表 ; 行 政 事 務 費 係 辦 理 情 形 一 依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47 條 規 定,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財 源 順 位 為 :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調 增 營 業 稅 徵 收 率 1% 及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二 因 現 有 財 源 公 彩 盈 餘 不 足 支 應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亦 尚 未 調 增 營 業 稅 徵 收 率 1%; 本 部 爰 積 極 爭 取 於 105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中, 足 額 編 列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不 足 數, 業 獲 行 政 院 核 列 239 億 元 撥 補 104 年 度 中 央 應 負 擔 款 項 不 足 數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6 日 以 衛 部 監 字 第 號 函 將 促 請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及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踴 躍 出 席 會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 日 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將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預 算 之 問 題 說 明 及 策 進 作 為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354
36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依 獎 補 助 費 預 算 數 之 高 低 比 例 編 列, 故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供 此 分 支 計 畫 近 5 年 預 決 算 表 及 行 政 事 務 費 之 使 用 情 形 綜 上,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提 出 說 明 及 策 進 作 為, 於 2 個 月 內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並 於 105 年 度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新 制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研 究 報 告 ( 五 十 五 ) 由 於 快 速 社 會 變 遷 造 成 貧 富 差 鉅, 關 於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如 何 擺 脫 貧 窮 以 及 脫 貧 機 制 設 計 如 何 有 效 運 作, 應 該 要 成 為 整 個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設 計 的 終 極 關 懷 經 濟 弱 勢 的 家 庭 經 常 會 因 為 既 存 資 源 的 結 構 性 限 制, 而 使 得 下 一 代 子 女 在 諸 如 生 理 心 理 與 社 會 等 層 面, 也 面 臨 到 累 積 性 剝 奪 影 響, 如 此 更 深 化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第 二 代 擺 脫 貧 窮 的 困 難 性 隨 著 福 利 改 革 與 福 利 多 元 化 的 趨 勢 發 展, 為 減 少 單 純 現 金 給 付 式 的 救 濟 所 帶 來 的 福 利 依 賴 和 道 德 危 險, 許 多 國 家 已 經 改 變 對 於 貧 窮 問 題 的 解 決 策 略, 其 中 強 制 工 作 以 及 資 產 形 成 這 兩 項 的 政 策 方 針, 我 國 104 年 度 高 達 245 億 元 的 社 政 預 算 中, 有 很 大 一 部 分 仍 用 在 各 項 補 助 與 現 金 給 付, 實 質 的 福 利 服 務 例 如 : 脫 貧 相 關 計 畫, 顯 得 非 常 缺 乏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多 元 積 極 的 脫 貧 方 案, 於 2 個 月 內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五 十 六 ) 政 府 為 確 保 人 民 生 存 權,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及 子 女 學 雜 費 等 補 助 或 津 貼, 然 部 分 具 工 作 能 力 之 經 濟 弱 勢 者, 因 擔 憂 獲 得 工 作 收 入 後 將 失 去 社 會 救 助 受 益 資 格, 面 臨 入 不 敷 出 之 窘 境, 導 致 其 就 業 脫 貧 意 願 低 落, 持 續 性 倚 賴 各 種 社 會 救 助 資 源 維 持 生 計 鑑 於 前 述 貧 窮 陷 阱 問 題, 社 會 救 助 法 已 於 民 國 99 年 完 成 修 法, 給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產 累 積 緩 衝 期 限, 鼓 勵 其 積 極 就 業 脫 離 貧 窮 狀 態, 並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或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脫 離 貧 窮 相 關 措 施 然 而,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資 料, 各 直 轄 市 縣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6 日 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將 本 部 辦 理 多 元 積 極 之 脫 貧 方 案 之 內 涵 和 辦 理 情 形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6 日 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將 研 商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15 條 及 第 15 條 之 1 之 相 關 檢 討 改 進 措 施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355
36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市 ) 脫 貧 措 施 辦 理 狀 況 落 差 甚 大, 推 動 狀 況 良 好 者 每 年 脫 貧 措 施 參 與 人 次 達 數 千 人, 成 效 不 彰 之 縣 市 每 年 服 務 人 次 不 滿 百 人, 顯 見 脫 貧 措 施 之 推 展 已 出 現 地 域 城 鄉 差 異 除 此 之 外, 目 前 國 內 中 低 收 入 戶 已 達 104,043 戶, 人 數 超 過 32 萬 人, 並 且 逐 年 增 加, 惟 現 行 脫 貧 措 施 參 與 資 格 尚 未 納 入 中 低 收 入 戶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產 累 積 緩 衝 期 也 僅 限 於 地 方 勞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工 作 機 會, 未 包 含 自 力 求 職 者, 現 行 條 文 恐 怕 無 法 因 應 貧 富 差 距 日 益 嚴 重 貧 窮 者 不 斷 增 加 之 社 會 現 況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研 析 脫 貧 相 關 措 施 檢 討 改 善 方 案,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五 十 七 ) 104 年 度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存 有 下 列 問 題 : 1.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一 般 事 務 費 91 萬 8,000 元 ( 政 策 宣 導 20 萬 元 ), 同 分 支 計 畫 另 編 有 社 會 工 作 推 廣 及 社 會 工 作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200 萬 元 ;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進 用 社 工 人 力 366 人 共 計 9,221 萬 5,000 元, 應 說 明 人 力 分 配 情 況 預 算 明 細 表 以 及 績 效, 俾 檢 視 社 工 人 力 資 源 分 布 情 形 2.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對 於 績 優 社 區 編 列 表 揚 活 動 90 萬 元 獎 勵 社 區 評 鑑 績 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320 萬 元, 與 福 利 化 社 區 旗 艦 型 計 畫 1,843 萬 6,000 元, 兩 者 計 畫 似 有 重 疊? 3. 本 工 作 計 畫 所 有 分 支 計 畫 之 委 辦 費 共 計 982 萬 8,000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金 額 519 萬 9,000 元 增 加 462 萬 9,000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說 明 增 加 金 額 及 增 加 計 畫 之 明 細 表, 以 及 近 兩 年 辦 理 績 效 綜 上,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福 利 社 區 化 旗 艦 型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3 日 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將 福 利 社 區 化 旗 艦 型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356
36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五 十 八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編 列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費 用 1,025 萬 5,000 元, 其 中 為 辦 理 推 展 性 騷 擾 及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經 查 監 察 院 98 年 迄 今 共 通 過 19 件 各 行 政 單 位 性 騷 擾 糾 正 文, 顯 見 各 部 會 仍 有 處 理 方 式 及 通 報 程 序 瑕 疵, 現 行 性 騷 擾 三 法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因 規 範 對 象 及 規 範 場 域 不 同, 易 造 成 民 眾 混 淆,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積 極 合 作, 並 於 2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相 關 策 進 作 為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 五 十 九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編 列 推 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費 用 2,301 萬 5,000 元, 經 查 審 計 部 102 年 決 算 報 告 指 出 : 保 護 令 雖 已 提 供 家 暴 被 害 人 救 濟 途 徑, 惟 相 關 機 關 無 權 聲 請 延 長 或 變 更 保 護 令, 影 響 處 遇 計 畫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之 落 實, 允 宜 研 酌 修 法 強 化 處 遇 效 果 亦 即 依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規 範 第 13 點 規 定, 處 遇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 構 ) 應 評 估 處 遇 計 畫 之 成 效 並 出 具 報 告, 惟 若 評 估 效 果 不 佳 或 再 犯 可 能 性 高, 而 須 延 長 或 變 更 處 遇 內 容 時,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規 定 須 由 被 害 人 或 原 先 聲 請 保 護 令 之 單 位 提 出 據 統 計 民 國 97 至 102 年 度 保 護 令 之 聲 請 人 以 被 害 人 為 最 大 宗 占 88.37%, 顯 示 若 有 變 更 或 延 長 保 護 令 之 必 要 時, 絕 大 多 數 案 件 須 由 被 害 人 提 出 聲 請 據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若 由 被 害 人 聲 請 延 長 或 變 更 處 遇 計 畫, 可 能 會 激 恕 加 害 人, 造 成 被 害 人 之 壓 力, 致 影 響 其 聲 請 意 願 又 家 庭 暴 力 處 遇 計 畫 無 留 級 制 度, 即 使 加 害 人 配 合 度 不 佳 或 改 變 動 機 不 高 亦 無 法 做 任 何 處 置,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雖 設 有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惟 流 於 形 式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研 提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以 書 面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六 十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編 列 推 展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費 用 5,387 萬 1,000 元, 經 查 審 計 部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2 日 以 衛 部 護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研 議 推 動 單 一 窗 口 報 案 服 務 相 關 策 進 作 為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2 日 以 衛 部 護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執 行 之 相 關 評 估 檢 討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以 衛 部 護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有 關 兒 童 性 侵 害 案 件 保 357
36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102 年 決 算 報 告 指 出 : 性 侵 害 通 報 案 件 自 民 國 97 年 度 8,521 件, 逐 年 上 升 至 民 國 101 年 15,102 件, 成 長 率 達 77.23%, 其 中 兒 童 性 侵 害 案 件 由 854 人 成 長 至 1,256 人, 增 加 47.07% 兒 童 遭 受 性 侵 害 情 形 漸 趨 嚴 重, 另 據 民 國 99 至 101 年 度 性 侵 害 案 件 統 計 資 料, 兩 造 關 係 屬 於 不 認 識 者 僅 6.94% 6.72% 及 6.06%, 顯 示 遭 熟 人 性 侵 案 件 達 9 成 以 上, 然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此 一 情 形 應 研 酌 修 正 相 關 法 令 之 可 行 性, 以 收 遏 止 效 果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及 修 法 分 析, 以 書 面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 六 十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提 升 兒 童 醫 療 品 質, 並 應 努 力 爭 取 相 關 經 費, 於 104 年 2 月 15 日 前 提 出 設 立 兒 童 醫 學 及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之 規 劃 與 時 程 相 關 預 算 籌 劃 及 擬 編 計 畫,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六 十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編 列 醫 政 法 規 與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構 管 理 之 預 算, 共 計 1,586 萬 9,000 元 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73 條 規 定 :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當 年 領 取 之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一 定 數 額 者, 應 於 期 限 內 向 保 險 人 提 報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或 審 計 機 關 審 定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之 財 務 報 告, 保 險 人 並 應 公 開 之 但 目 前 多 數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均 未 達 現 有 之 標 準, 不 須 公 開 財 務 報 表, 難 以 行 課 責 之 義 務, 使 得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之 資 源 運 用 與 社 區 公 益 活 動 費 用 之 編 列 與 執 行 狀 況 難 以 追 查 基 此,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半 年 內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提 出 醫 療 法 修 正 草 案, 以 積 極 督 促 所 有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公 開 其 財 務 報 表 辦 理 情 形 護 機 制 研 酌 修 正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13 日 以 衛 研 秘 字 第 號 函 送 兒 童 醫 學 及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規 劃 書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一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8 月 26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在 案 二 為 強 化 醫 療 法 人 內 部 治 理 監 督 機 制, 以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本 部 已 擬 具 醫 療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於 104 年 8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 案 經 行 政 院 審 議 通 過, 於 104 年 12 月 7 日 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查 三 前 揭 修 正 草 案 業 規 劃 明 定 醫 療 法 人 應 設 監 察 人, 並 限 制 董 事 與 監 察 人 相 互 間 之 親 等 關 係 ; 增 訂 董 事 之 組 成 應 有 員 工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至 少 各 1 人 ; 為 加 強 法 人 之 社 會 公 益 責 任, 擴 大 教 研 及 社 福 費 用 支 出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收 入 結 餘, 促 使 提 升 公 益 支 出 及 強 化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 明 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年 度 收 入 結 餘 應 優 先 辦 理 提 升 員 工 薪 資 待 遇 及 補 充 短 缺 人 力 事 項 ; 並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358
36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六 十 三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醫 政 業 務 共 計 16 億 9,372 萬 4,000 元, 其 中 編 列 醫 政 法 規 與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構 管 理 之 預 算, 共 計 1,586 萬 9,000 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屢 屢 接 獲 民 眾 投 訴 於 就 醫 時 隱 私 不 保 ( 如 拍 攝 MRI 時 無 更 衣 室 開 刀 時 有 實 習 生 觀 摩 ), 查 目 前 僅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98 年 9 月 10 日 公 告 之 門 診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保 障 病 人 於 門 診 就 診 時 的 隱 私, 其 他 如 住 院 手 術 檢 查 等 未 有 任 何 相 關 隱 私 保 障 規 範 為 健 全 病 人 隱 私 權 保 障,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104 年 1 月 底 前 將 門 診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擴 展 為 全 院 就 醫 適 用 之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 六 十 四 ) 經 查 醫 事 審 議 會 委 員 會 每 年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案 件 數 逐 年 增 加, 除 了 突 顯 非 訟 化 管 道 ( 地 方 衛 生 局 醫 療 糾 紛 調 處 ) 功 能 不 足 以 及 調 處 品 質 參 差 不 齊, 作 業 落 差 大, 導 致 醫 糾 興 訟 上 升 ; 另 針 對 醫 療 鑑 定 問 題, 衛 生 福 利 部 報 告 已 有 567 名 初 鑑 醫 師 之 資 料 庫, 以 提 升 鑑 定 品 質 或 作 為 地 方 調 解 機 制 之 用, 未 見 後 續 規 劃 具 體 的 辦 理 計 畫, 難 以 確 保 鑑 定 與 調 處 品 質 的 提 升, 導 致 醫 療 糾 紛 仍 持 續 上 升 的 惡 性 循 環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就 衛 生 局 醫 療 爭 議 調 處 作 業 標 準 程 序 ( 包 含 調 處 委 員 的 組 成 應 接 受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之 課 程 調 處 標 準 表 單 與 範 例 ) 初 鑑 醫 師 資 料 庫 運 用 計 畫 等,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規 劃 ( 六 十 五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編 列 醫 政 法 規 與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構 管 理 費 用 1,586 萬 9,000 元, 經 查 藥 師 辦 理 情 形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主 動 公 開 其 章 則 捐 助 章 程 或 組 織 章 程 董 事 與 監 察 人 姓 名, 及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本 部 已 於 104 年 1 月 30 日 修 正 公 告 門 診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為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將 門 診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擴 展 為 全 院 就 醫 適 用, 並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一 為 提 升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調 處 服 務 品 質, 本 部 自 103 年 起 蒐 集 調 處 案 例 編 製 醫 事 鑑 定 與 調 處 案 例 彙 編 集, 分 送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參 考 學 習, 以 改 善 其 調 處 流 程 及 提 升 爭 點 整 理 能 力 二 本 部 原 已 擬 定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醫 療 爭 議 作 業 指 引 草 案, 惟 鑑 於 立 法 院 已 就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進 行 審 議, 為 免 作 業 指 引 與 將 來 通 過 施 行 之 法 案 有 所 不 同, 爰 另 依 103 年 5 月 29 日 立 法 院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通 過 條 文, 撰 擬 醫 療 爭 議 調 處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將 依 程 序 頒 布 周 知, 並 持 續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及 衛 生 局 利 用 資 源 強 化 訴 訟 外 之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能 力 三 為 提 升 初 步 鑑 定 意 見 之 書 寫 品 質, 已 規 劃 持 續 辦 理 初 鑑 醫 師 訓 練, 以 充 實 各 專 科 別 及 機 構 層 級 別 之 初 鑑 醫 師 人 力 一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在 案 359
36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法 第 11 條 自 103 年 7 月 16 日 後, 子 法 藥 師 於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行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於 9 月 24 日 公 告 施 行, 並 同 時 開 放 以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列 入 緊 急 需 要 為 避 免 藥 師 濫 用 個 人 因 素 作 為 支 援 事 由, 破 壞 母 法 所 定 公 益 或 緊 急 需 要 之 立 法 精 神,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要 求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從 嚴 審 查 支 援 報 准 之 申 請, 落 實 藥 師 於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行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之 配 套 措 施, 特 別 是 有 關 工 作 時 數 應 採 加 總 計 算, 以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並 應 對 藥 師 報 備 支 援 納 入 104 年 督 導 考 核 重 點 ( 六 十 六 ) 醫 療 業 務 督 導 包 括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之 治 理 與 財 務 報 表 之 審 查 然 現 今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之 治 理 規 範 鬆 散, 使 得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之 董 事 會 淪 為 原 捐 助 者 之 橡 皮 圖 章, 對 於 關 係 人 之 資 訊 揭 露 亦 未 有 明 確 規 範, 使 得 關 係 人 之 交 易 益 發 猖 獗 再 者, 醫 療 法 雖 規 範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須 將 盈 餘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供 社 區 公 益 活 動 之 用, 但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透 過 各 種 盈 餘 管 理 方 式, 不 僅 辦 理 情 形 二 查 藥 師 法 第 11 條 修 正 案, 前 因 醫 藥 團 體 雙 方 存 有 重 大 歧 見, 本 部 自 102 年 8 月 起, 歷 經 多 次 協 調 會 議 藥 師 團 體 遊 行 抗 議 公 聽 會 議 及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會 議, 始 於 103 年 6 月 27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該 法 條 說 明 欄 增 列 如 下 說 明 : 第 5 款 所 指 緊 急 需 要 應 包 含 專 任 藥 事 人 員, 因 傷 病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請 假 之 情 形 三 本 部 依 藥 師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前 項 但 書 執 行 業 務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於 歷 經 3 次 醫 藥 團 體 雙 方 及 衛 生 局 研 商 會 議, 擇 醫 藥 雙 方 最 小 歧 見 之 可 接 受 內 容,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發 布 藥 師 於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行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並 規 定 藥 師 支 援 報 備 之 管 理 相 關 事 項, 包 括 : ( 一 ) 被 支 援 之 醫 療 機 構 或 藥 局, 應 已 聘 有 至 少 1 名 專 任 藥 事 人 員 ( 二 ) 支 援 者 原 執 業 之 醫 療 機 構 或 藥 局, 除 暫 時 停 止 藥 師 業 務 者 外, 應 至 少 留 有 一 名 藥 事 人 員 於 醫 療 機 構 或 藥 局 執 行 業 務 ( 三 ) 工 作 時 數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且 其 時 數 應 加 總 計 算 四 為 強 化 並 落 實 藥 師 支 援 報 備, 本 部 已 將 查 核 醫 療 機 構 及 藥 局 依 藥 師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報 備 支 援 之 管 理, 納 入 104 年 度 本 部 對 地 方 衛 生 局 業 務 考 評 之 項 目 一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8 月 26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在 案 二 為 強 化 醫 療 法 人 內 部 治 理 監 督 機 制, 以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本 部 已 擬 具 醫 療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於 104 年 8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 案 經 行 政 院 審 議 通 過, 於 104 年 12 月 7 360
36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控 制 稅 賦 支 出, 更 規 避 了 所 需 承 擔 之 公 益 責 任 ; 或 僅 提 列 為 社 區 公 益 費 用, 但 卻 未 實 際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此 種 情 況 亦 無 罰 則, 完 全 逃 避 了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所 需 肩 負 之 社 會 義 務 爰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4 年 9 月 底 前 : 1. 提 出 醫 療 法 修 法 草 案, 並 朝 納 入 下 列 事 項 修 正 : (1)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主 管 機 關 得 派 公 益 監 察 人 監 督 董 事 會 運 作 (2) 董 事 會 成 員 應 納 入 社 區 代 表, 擴 大 社 區 參 與 (3)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未 確 實 執 行 社 區 公 益 活 動 之 罰 則 2.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1) 統 一 揭 露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之 章 程 與 宗 旨 (2)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完 整 資 訊 ( 含 任 職 單 位 簡 歷 與 自 我 利 益 揭 露 ) (3) 董 事 會 章 程 3. 明 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會 之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與 相 關 規 範 4. 規 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須 訂 定 社 區 公 益 活 動 費 用 執 行 計 畫 ( 六 十 七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編 列 醫 療 業 務 督 導 管 理 費 用 768 萬 3,000 元, 有 鑑 於 臺 灣 美 容 醫 學 市 場 良 莠 不 齊,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已 針 對 各 醫 療 美 容 機 構 的 合 法 性 人 員 風 險 服 務 及 品 質 等 面 向 進 行 評 鑑, 惟 僅 41 家 醫 療 機 構 通 過 美 容 醫 學 品 質 認 證, 遠 低 於 現 行 全 國 的 美 容 醫 學 相 關 院 所 之 家 數 ; 且 執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認 證 課 程, 常 因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而 取 消, 未 能 保 障 民 眾 進 行 美 容 醫 學 手 術 之 權 益 爰 此,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104 年 2 月 底 前 提 出 美 容 醫 學 品 質 認 證 改 善 措 施 及 認 證 以 外 之 具 體 作 為, 以 加 強 保 障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辦 理 情 形 日 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查 三 前 揭 修 正 草 案 業 規 劃 明 定 醫 療 法 人 應 設 監 察 人, 並 限 制 董 事 與 監 察 人 相 互 間 之 親 等 關 係 ; 增 訂 董 事 之 組 成 應 有 員 工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至 少 各 1 人 ; 為 加 強 法 人 之 社 會 公 益 責 任, 擴 大 教 研 及 社 福 費 用 支 出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收 入 結 餘, 促 使 提 升 公 益 支 出 及 強 化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 明 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年 度 收 入 結 餘 應 優 先 辦 理 提 升 員 工 薪 資 待 遇 及 補 充 短 缺 人 力 事 項 ; 並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主 動 公 開 其 章 則 捐 助 章 程 或 組 織 章 程 董 事 與 監 察 人 姓 名, 及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一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在 案 二 為 提 升 美 容 醫 學 品 質, 本 部 於 102 年 下 半 年 即 請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針 對 美 容 醫 學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稽 查, 並 自 103 年 起 持 續 納 入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督 導 考 核 之 重 點 項 目 104 年 更 將 美 容 醫 學 常 見 之 醫 療 爭 議 及 管 理 缺 失, 責 成 衛 生 局 加 強 督 導 查 核, 以 確 保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三 另 本 部 為 保 護 青 少 年 之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已 於 103 年 2 月 26 日 公 告, 醫 師 對 未 滿 18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施 作 非 為 醫 療 必 要 之 美 容 手 術, 諸 如 眼 部 整 形 鼻 部 整 形 植 髮 抽 脂 削 骨 臉 部 削 骨 顱 顏 重 整 拉 皮 361
36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六 十 八 ) 根 據 監 察 院 101 年 調 查 結 果, 勞 動 部 97 至 100 年 度 辦 理 醫 療 院 所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每 年 均 有 超 過 3 成 以 上 之 醫 院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為 健 全 我 國 醫 療 品 質, 請 將 醫 院 遵 守 勞 動 法 令 列 為 醫 院 評 鑑 項 目, 並 於 醫 院 評 鑑 時 加 強 查 核, 督 促 各 醫 院 確 實 遵 守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 六 十 九 ) 目 前 僅 25 萬 人 在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同 意 進 行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占 全 體 國 民 僅 1%, 顯 然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加 強 民 眾 對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的 認 知 及 認 同,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要 加 強 宣 導 工 作, 民 眾 對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認 知 度 提 升 5% 為 目 標, 並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劃 建 立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群 ; 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必 須 針 對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相 關 健 保 給 付 內 容 予 以 提 高, 並 針 對 無 效 醫 療 給 付 予 以 檢 討, 也 要 重 視 安 寧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的 角 色, 例 如 :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醫 師 急 重 症 專 科 醫 師 疼 痛 專 科 醫 師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護 理 師 社 工 師 心 理 師 宗 教 師 等 另 外 對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服 務 在 醫 院 評 鑑 中 辦 理 情 形 胸 部 整 形 ( 縮 乳 及 隆 乳 ) 等 美 容 手 術, 即 屬 違 反 醫 師 法 28 條 之 4 第 1 款 規 定, 所 稱 不 得 執 行 之 醫 療 行 為 四 為 加 強 並 健 全 民 眾 美 容 醫 學 之 醫 療 資 訊, 本 部 業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公 告 14 項 美 容 醫 學 處 置 之 同 意 書 及 說 明 書 範 本,104 年 1 月 19 日 續 公 告 2 項 美 容 醫 學 針 劑 注 射 處 置 同 意 書 及 說 明 書 範 本, 針 對 常 見 之 美 容 手 術 及 針 劑 注 射 之 執 行 方 法, 敘 明 併 發 症 後 遺 症 之 發 生 機 率 及 處 理 方 法 風 險 及 副 作 用 等, 上 揭 均 公 告 於 本 部 網 站 供 民 眾 查 詢 為 督 促 各 醫 院 確 實 遵 守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本 部 已 採 取 之 措 施 如 下 : 一 經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有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醫 院 名 單, 除 轉 請 地 方 衛 生 局 督 導 轄 內 醫 院 改 善 外, 並 於 醫 院 評 鑑 時, 請 評 鑑 委 員 特 別 查 核 ; 又 如 醫 院 違 法 之 情 節 較 嚴 重 時, 本 部 將 啟 動 即 時 追 蹤 輔 導 訪 查 機 制 二 另 請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將 醫 院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結 果, 列 為 年 度 督 導 考 核 之 重 點, 並 請 衛 生 局 每 年 彙 整 督 導 考 核 之 結 果, 提 供 醫 院 評 鑑 參 考 一 民 眾 已 逐 漸 能 接 受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預 立 同 意 書 者 持 續 增 加 :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自 95 年 度 起 宣 導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推 動 及 註 記 健 保 IC 卡 計 畫, 成 效 日 漸 明 顯 統 計 至 104 年 12 月 16 日 止, 計 有 32 萬 3,872 位 民 眾 簽 署 預 立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暨 維 生 醫 療 抉 擇 意 願 書, 並 已 註 記 於 健 保 IC 卡 上 本 年 每 月 平 均 超 過 5,000 人 二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面 逐 年 增 加 :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面, 截 至 104 年 10 月 有 52 家 醫 院 提 供 住 院 安 寧 緩 和 醫 療,130 家 362
36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的 方 式 比 重 及 專 業 均 要 持 續 檢 討 及 精 進, 並 加 強 醫 護 人 員 之 職 前 在 職 之 專 業 訓 練 辦 理 情 形 醫 院 提 供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以 及 84 家 院 所 提 供 居 家 安 寧 服 務 與 81 家 院 所 提 供 社 區 安 寧 服 務, 申 辦 院 所 家 數 逐 年 增 加 三 建 構 整 合 性 安 寧 療 護 體 系, 推 廣 並 落 實 到 各 級 醫 院 社 區 及 居 家 : ( 一 ) 為 強 化 因 失 能 或 疾 病 特 性 致 外 出 就 醫 不 便 患 者 之 醫 療 照 護, 提 升 其 就 醫 可 近 性, 同 時 減 少 社 會 性 住 院 之 情 形, 使 病 患 回 歸 社 區 生 活, 本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已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整 合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並 由 參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或 社 區 安 寧 照 護 之 特 約 基 層 診 所, 以 及 特 約 地 區 醫 院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二 ) 本 部 已 於 104 年 度 補 助 4 區 4 家 醫 院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衛 福 部 花 蓮 醫 院 及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 辦 理 104 年 至 105 年 推 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社 區 照 護 模 式 試 辦 計 畫, 由 受 補 助 之 4 家 醫 院 為 核 心 醫 院, 提 供 一 定 範 圍 之 基 層 診 所 衛 生 所 社 區 護 理 機 構 專 業 諮 詢 及 後 援, 並 由 在 地 醫 療 基 層 診 所 衛 生 所 及 居 家 護 理 所 提 供 居 家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共 同 建 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 三 )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照 護 是 保 障 末 期 病 人 醫 療 權 益 不 可 或 缺 一 環, 因 此 建 置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照 護 人 員 之 訓 練 與 照 護 模 式 至 為 關 鍵, 且 病 人 應 回 歸 在 不 必 離 開 原 來 醫 療 團 隊 情 況 下, 獲 得 專 業 醫 療 與 安 寧 服 務, 使 末 期 病 人 之 各 種 不 適 症 狀 得 到 妥 善 緩 解, 進 而 有 尊 嚴 有 品 質 走 完 人 生 最 後 旅 途 本 部 已 於 104 年 度 補 助 3 家 醫 院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363
37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七 十 ) 有 鑑 於 我 國 病 人 消 極 自 主 權 ( 拒 絕 醫 療 權 )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雖 有 醫 療 法 針 對 手 術 侵 入 性 檢 查 或 治 療 及 人 體 試 驗 時, 醫 療 機 構 應 先 取 得 病 人 或 受 試 者 ( 或 其 親 友 ) 同 意 的 相 關 規 定, 惟 並 未 觸 及 病 人 自 主 權 與 生 命 權 相 衝 突 問 題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4 年 2 月 底 前 召 開 公 聽 會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團 體 ( 包 括 醫 學 倫 理 法 律 生 命 教 育 宗 教 民 間 病 友 社 團 ) 共 同 討 論,104 年 10 月 底 前 提 出 建 議 修 法 方 向 ( 七 十 一 ) 目 前 僅 25 萬 人 在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同 意 進 行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占 全 體 國 民 僅 1%, 比 率 極 少, 衛 生 福 利 部 要 加 強 宣 導, 從 醫 院 端 做 起,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除 辦 理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社 區 相 關 宣 導 外, 應 加 強 醫 院 端 對 民 眾 之 概 念 推 廣, 並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院 及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 辦 理 104 年 至 105 年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之 末 期 病 人 評 估 指 引 計 畫, 依 腎 臟 疾 病 ( 臺 大 ) 失 智 症 ( 奇 美 ) 及 腦 神 經 損 傷 ( 慈 濟 ) 等 類 別, 建 立 該 類 疾 病 末 期 病 人 疾 病 嚴 重 度 評 估 指 標 及 末 期 照 護 措 施, 並 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列 入 該 疾 病 類 科 醫 學 會 辦 理 之 繼 續 訓 練 課 程 四 104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已 將 安 寧 療 護 議 題 列 入, 相 關 基 準 計 5 條 : ( 一 ) 本 部 自 100 年 將 安 寧 療 護 議 題 列 為 醫 院 評 鑑 研 修 重 點, 為 強 化 評 鑑 委 員 對 於 安 寧 療 護 知 識 與 其 發 展 趨 勢, 持 續 於 儲 備 評 鑑 委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中 安 排 相 關 議 題 課 程, 以 忠 實 評 量 醫 院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之 服 務 品 質 ( 二 ) 為 維 持 評 鑑 委 員 之 評 核 品 質, 評 鑑 委 員 每 年 須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 包 含 實 體 課 程 與 通 訊 課 程 醫 院 評 鑑 前, 評 鑑 委 員 須 參 與 共 識 會 議, 為 維 持 品 質, 委 員 仍 須 經 評 核 與 監 測 一 本 部 已 委 託 辦 理 探 討 病 人 自 主 權 國 際 趨 勢 與 我 國 立 法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二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三 讀 通 過 病 人 自 主 權 利 法, 本 部 將 組 成 諮 議 會 研 擬 後 續 辦 法 公 告 及 判 斷 標 準, 並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與 宣 導 事 宜 一 為 增 進 民 眾 對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照 護 的 認 知, 本 部 於 103 年 9 月 發 行 醫 療 機 構 施 行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作 業 案 例 集 電 子 書, 民 眾 可 從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衛 生 福 利 e 寶 箱 安 寧 療 護 及 器 官 捐 贈 ) 364
37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七 十 二 ) 健 保 總 額 挹 注 龐 大 經 費 期 用 於 緩 解 國 內 內 外 婦 兒 及 急 診 科 醫 師 出 走 之 現 況, 惟 據 103 年 5 月 間 新 聞 報 導, 上 開 經 費 並 未 確 實 改 善 急 重 難 科 別 醫 師 待 遇 問 題,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以 柔 性 方 式 函 請 醫 院 依 經 費 原 定 目 的 支 用, 惟 並 未 訂 定 獎 罰 規 範, 致 無 法 落 實 改 善 急 重 難 科 別 醫 師 待 遇 之 初 衷, 爰 應 再 提 出 更 具 體 之 改 善 方 案 ( 七 十 三 )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持 續 推 動 鼓 勵 急 診 專 科 之 住 院 醫 師 招 收, 充 實 急 診 醫 師 人 力, 以 及 努 力 建 立 完 善 的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保 障 醫 療 資 源 較 為 不 足 地 區 之 人 民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查 詢 二 為 強 化 民 眾 對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的 觀 念, 本 部 於 103 年 度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配 合 本 部 辦 理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讓 民 眾 獲 得 正 確 概 念, 計 辦 理 156 場 社 區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共 3 萬 0,505 人 次 參 與 三 另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103 年 醫 院 癌 症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補 助 80 家 醫 院 辦 理 推 廣 宣 導 癌 症 病 人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所 需 之 安 寧 住 院 居 家 或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共 計 4 萬 8,909 人 次, 並 補 助 前 揭 醫 院 將 全 院 性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在 職 教 育 及 病 情 告 知 等 納 入 計 畫 工 作 重 點 四 為 讓 更 多 民 眾 認 識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政 策, 本 部 已 於 103 年 度 委 託 臺 灣 安 寧 照 顧 協 會 辦 理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註 記 健 保 IC 卡 登 錄 與 推 廣 計 畫, 並 設 計 製 作 二 款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相 關 宣 傳 DM, 寄 送 至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及 醫 院, 俾 於 辦 理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時 供 民 眾 索 取 五 另 104 年 度 已 委 託 臺 灣 安 寧 照 顧 協 會 辦 理 規 劃 拍 攝 製 作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相 關 推 廣 影 片,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及 醫 院, 對 民 眾 衛 教 宣 導 時 播 放 使 用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J 號 函 送 相 關 書 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一 本 部 於 104 年 將 賡 續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計 畫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醫 學 中 心 支 援 離 島 及 醫 365
37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緊 急 醫 療 就 醫 權 益 解 決 急 診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的 問 題, 並 應 設 定 急 診 壅 塞 等 品 質 指 標 至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分 級 評 定 等 評 鑑 措 施, 以 強 力 要 求 醫 院 降 低 急 診 壅 塞 情 形 ; 或 提 供 獎 勵 策 略 來 協 助 輔 導 醫 院 紓 緩 壅 塞, 以 增 加 誘 因 ; 與 納 入 為 地 方 政 府 之 考 評 內 容, 共 同 積 極 推 動 解 決 急 診 壅 塞, 以 提 升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 七 十 四 ) 近 期 的 食 安 風 暴 造 成 民 眾 對 政 府 提 供 的 健 康 醫 療 環 境 相 當 沒 有 信 心, 且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並 未 通 過, 此 時 此 刻 不 是 大 力 宣 導 臺 灣 國 際 醫 療 的 適 當 時 機, 應 該 以 挽 救 臺 灣 國 際 形 象 為 重 點, 衛 生 福 利 部 可 以 提 升 臺 灣 醫 療 形 象 為 主, 製 作 臺 灣 醫 療 旅 遊 特 輯 節 目 和 國 際 醫 療 形 象 廣 告 於 國 際 知 名 通 路 播 放 國 際 知 名 刊 物 刊 登 廣 告 等, 將 有 助 於 建 立 臺 灣 辦 理 情 形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獎 勵 計 畫 提 升 急 診 暨 轉 診 品 質 計 畫 等, 落 實 改 善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紓 緩 急 診 壅 塞, 建 立 優 質 之 緊 急 醫 療 體 系 二 建 置 全 國 重 度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之 急 診 即 時 訊 息 ( 包 含 向 119 通 報 滿 床 等 待 看 診 人 數 等 待 推 床 人 數 等 待 住 院 人 數 及 等 待 加 護 病 床 人 數 ) 公 告, 供 民 眾 參 考 三 為 落 實 到 院 前 分 流 分 送,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輔 導 所 轄 醫 院 建 立 適 當 的 急 重 症 搶 救 動 線, 使 民 眾 醫 院 救 援 單 位 都 能 清 楚 遵 循 四 104 至 105 年 度 持 續 執 行 提 升 急 診 暨 轉 診 品 質 計 畫, 全 國 193 家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均 參 與, 架 構 14 個 轉 診 網 絡, 落 實 緊 急 傷 病 患 轉 診 風 險 告 知, 推 動 4 家 急 診 壅 塞 醫 院 ( 臺 大 醫 院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臺 中 榮 總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 下 轉 機 制 五 落 實 到 院 後 急 診 五 級 檢 傷 於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中 規 範 急 診 作 業 空 間 須 明 顯 區 隔 以 及 落 實 院 內 調 床 機 制 六 持 續 落 實 醫 院 評 鑑 及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作 業, 目 前 訂 定 急 診 48 小 時 滯 留 率 三 年 達 0% 之 目 標 (104 年 : 7%,105 年 :4%,106 年 :0% 或 小 於 同 儕 平 均 值 ), 並 已 規 劃 納 入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中 規 範 一 104 年 已 委 託 辦 理 特 殊 或 策 略 性 醫 療 產 業 品 牌 輔 導 計 畫, 除 製 作 我 國 優 質 醫 療 之 文 宣 素 材 並 透 過 電 子 媒 體 ( 社 群 網 站 線 上 影 音 網 站 及 搜 尋 引 擎 ) 外, 亦 拍 攝 臺 灣 醫 療 旅 遊 微 電 影 以 多 種 管 道 進 行 宣 傳 二 另 外, 於 國 際 醫 療 網 站 中, 已 規 劃 新 增 加 三 種 外 語 版 本 翻 譯, 以 持 續 拓 展 我 國 醫 療 366
37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醫 療 形 象 的 品 牌 至 於 臺 灣 國 際 醫 療 網 站 係 主 要 提 服 務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供 僑 胞 及 外 國 友 人 使 用, 應 朝 多 國 語 言 之 發 展, 不 要 只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英 文 語 系 國 家 設 想, 要 有 國 際 觀 念 ( 七 十 五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社 會 上 及 朝 野 間 仍 存 爭 議, 尚 未 通 過, 而 且 又 有 102 年 高 速 鐵 路 桃 園 車 站 特 定 區 產 業 專 用 區 之 開 發 案 規 劃 國 際 醫 療 專 區 沒 有 服 務 業 者 實 際 參 與 投 標 進 駐 專 區 之 情 況, 因 此, 衛 生 福 利 部 不 能 只 想 依 靠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內 容 就 要 帶 動 國 內 健 康 產 業, 應 該 要 有 更 具 前 瞻 性 的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執 行 策 略, 要 將 醫 院 角 色 定 位 及 思 考 它 如 何 帶 動 產 業, 也 要 顧 及 南 北 平 衡 及 城 鄉 差 距 要 先 有 小 規 模 產 業 計 畫 去 試 行, 再 考 慮 大 規 模 全 面 推 動 一 104 年 度 已 委 託 辦 理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布 局 計 畫, 透 過 至 美 國 澳 洲 等 先 進 國 家 參 訪, 並 於 當 地 辦 理 招 商 說 明 會 等 方 式, 吸 取 並 吸 引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成 功 發 展 經 驗 與 資 源 挹 注, 將 以 更 寬 廣 角 度 來 構 思 更 具 可 行 性 與 創 造 性 之 國 際 健 康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二 本 部 刻 正 規 劃 將 以 醫 院 為 核 心 之 健 康 產 業 發 展 概 念, 透 過 委 辦 計 畫 方 式, 蒐 集 與 盤 整 相 關 資 訊 資 源 與 成 功 案 例, 透 過 觀 察 比 較, 以 逐 步 評 估 此 模 式 將 來 是 否 有 納 入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之 可 能, 及 進 行 小 規 模 試 行 與 大 規 模 推 展 之 可 行 性 ( 七 十 六 ) 102 年 高 速 鐵 路 桃 園 車 站 特 定 區 產 業 專 用 區 之 開 發 案 規 劃 國 際 醫 療 專 區 沒 有 服 務 業 者 實 際 參 與 投 標 進 駐 專 區 之 情 況, 衛 生 福 利 部 要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成 立 國 際 醫 療 機 構 之 預 期 成 果 恐 不 易 達 成, 衛 生 福 利 部 可 參 考 金 門 產 業 專 用 區 BOT 案, 擬 設 置 本 部 將 配 合 辦 理, 或 可 將 未 來 金 門 產 業 專 用 區 BOT 案 或 合 適 之 國 外 健 康 產 業 布 局 成 功 經 驗, 納 入 與 各 縣 市 溝 通 說 明 內 容, 以 使 國 際 醫 療 專 區 之 推 動 更 能 順 應 地 方 不 同 產 業 環 境 與 需 求, 達 初 步 育 成 產 業 之 預 期 目 標 國 際 醫 療 專 區 之 概 念, 評 估 本 島 或 離 島 地 區 其 他 縣 市 首 長 是 否 可 循 此 模 式 設 立 ( 七 十 七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關 於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編 列 5 億 6,929 萬 6,000 元, 而 促 進 口 腔 健 康 工 作 則 僅 編 列 4 億 4,218 萬 3,000 元, 甚 是 不 公 考 量 衛 生 福 利 部 已 於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菸 害 防 制 基 金 公 益 彩 券 等 編 列 口 腔 促 進 費 用,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經 費 已 與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相 當, 仍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積 極 推 動 心 理 及 口 腔 健 康 促 進 各 項 工 作 對 於 102 年 度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12 人, 惟 自 殺 粗 死 亡 率 仍 高 達 15.3 人,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仍 待 改 善,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說 明 及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以 書 面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本 項 決 議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以 衛 部 心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367
37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七 十 八 ) 關 於 K 他 命 氾 濫, 至 今 仍 維 持 以 罰 鍰 講 習 等 行 政 罰 作 為 矯 正 手 段 衛 生 福 利 部 僅 針 對 鴉 片 類 藥 癮 病 人 替 代 治 療 藥 品 費 用 倉 儲 及 配 送 編 列 經 費, 亦 有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進 行 藥 酒 癮 戒 治 工 作, 但 並 未 就 非 鴉 片 類 的 K 他 命 類 等 極 為 氾 濫 的 毒 品, 進 行 戒 治 爰 有 關 K 他 命 施 用 者 之 處 遇 措 施 部 分,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青 少 年 濫 用 族 群, 結 合 教 育 部, 引 進 戒 癮 資 源, 強 化 K 他 命 類 藥 癮 治 療 服 務 另 對 於 精 神 科 診 所 治 療 項 目 僅 止 於 給 安 眠 藥, 諮 商 系 統 又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國 人 心 理 健 康 品 質 堪 憂 一 節, 為 提 升 基 層 精 神 科 診 所 服 務 品 質,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結 合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加 強 精 神 科 診 所 診 療 品 質 之 稽 核 ( 七 十 九 ) 為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培 育 優 秀 牙 醫 人 才,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010 年 7 月 推 動 輔 導 2 年 期 牙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品 質 提 升 (PGY) 計 畫 牙 醫 85% 以 上 為 基 層 院 所, 結 構 上 與 西 醫 不 同 2014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全 國 計 有 374 家 訓 練 機 構 ( 包 含 醫 院 83 家 及 診 所 291 家, 診 所 數 遠 超 過 醫 院 數 ) 惟 同 樣 合 格 的 PGY 訓 練 機 構, 卻 只 有 在 醫 院 才 有 補 助, 診 所 卻 沒 有 (PGY 診 所 也 是 需 要 經 過 嚴 格 的 審 核 及 檢 查 才 可 納 入, 全 省 6,000 多 家 診 所 才 只 有 291 家 具 此 資 格 ) 因 此, 牙 醫 PGY 訓 練 診 所 應 該 要 跟 醫 院 一 樣 有 教 學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 八 十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共 編 列 7 億 5,382 萬 5,000 元, 惟 坊 間 多 數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與 坐 月 子 中 心 林 立, 近 年 來 來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及 坐 月 子 中 心 內 發 生 群 聚 感 染 及 不 當 照 顧 之 事 件 亦 時 有 所 聞, 而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已 針 對 坊 間 坐 月 子 中 心 進 行 清 查 輔 導, 然 假 冒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的 坐 月 子 中 心, 藉 以 避 稅 之 情 事 所 在 多 有, 顯 見 稽 查 成 效 有 待 加 強 另 查 許 多 民 眾 對 坐 月 子 中 心 與 產 婦 及 幼 兒 之 健 康 影 響 甚 鉅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說 明 輔 導 成 效 及 坐 月 子 中 心 退 場 規 劃,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1 月 27 日 以 衛 部 心 字 第 號 函 送 書 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6 月 8 日 以 衛 部 心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委 員 國 會 辦 公 室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7 月 2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368
37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委 員 會 ( 八 十 一 )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中 有 關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經 費 較 上 年 度 新 增 了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照 顧 整 合 管 理 制 度 及 長 照 服 務 等 經 費 4,294 萬 9,000 元, 但 有 鑑 於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104 年 所 編 列 已 經 是 最 後 一 年 經 費, 同 時 非 常 重 要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法 草 案 與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兩 案 都 仍 在 立 法 院 審 理 中, 新 增 列 的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照 顧 整 合 管 理 制 度 及 長 照 服 務 等 業 務 是 否 能 切 合 我 國 於 未 來 的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八 十 二 ) 有 鑑 於 臺 灣 加 速 邁 入 高 齡 社 會, 龐 大 長 期 照 顧 需 求 應 運 而 生, 惟 查 目 前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對 失 能 者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涵 蓋 率 雖 逐 年 提 高, 卻 仍 無 法 滿 足 失 能 者 之 需 求 ; 我 國 102 年 對 老 年 失 能 者 之 長 照 服 務 實 際 涵 蓋 率 僅 為 31.78%, 顯 見 無 法 滿 足 實 際 照 顧 需 求 另 依 長 照 保 險 法 立 法 進 度 及 開 辦 時 程 推 估, 我 國 最 快 於 民 國 105 年 開 辦, 參 酌 國 際 經 驗, 長 照 保 險 開 辦 將 達 70% 以 上 之 涵 蓋 率, 與 104 年 預 期 達 成 目 標 涵 蓋 率 40% 顯 有 落 差 為 利 長 照 制 度 之 健 全 與 長 照 保 險 開 辦 後 快 速 成 長 之 涵 蓋 率,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有 效 提 升 長 照 服 務 涵 蓋 率 規 劃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八 十 三 ) 衛 生 福 利 部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中 參 加 健 康 老 化 長 期 照 護 參 訪 考 察 計 畫 編 列 11 萬 元, 並 未 詳 列 參 加 國 家 及 會 議 名 稱, 且 該 部 每 年 重 覆 編 列 出 國 考 察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計 畫 多 個, 至 今 長 期 照 護 計 畫 仍 舊 未 明 確 提 出 任 何 具 體 且 明 確 計 畫,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2 個 月 內 具 體 提 出 編 列 參 加 會 議 或 參 訪 團 體 之 計 畫, 並 詳 列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 八 十 四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下 強 化 護 理 人 力 培 育 與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共 編 列 4,985 萬 6,000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7 月 2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369
37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元, 為 辦 理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之 評 鑑 及 相 關 法 規 解 釋 等 等, 經 查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立 案 之 護 理 之 家 約 有 430 家, 其 中 約 仍 有 將 近 一 成 比 例 最 近 評 鑑 不 合 格 或 歇 業, 而 不 合 格 之 護 理 之 家, 中 央 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均 無 要 求 強 制 改 善 的 機 制, 僅 能 於 隔 年 複 評, 另 外,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之 床 位 設 置 有 200 床 之 上 限 ; 然 而,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於 法 令 規 章 上 均 無 床 位 數 量 設 限, 且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之 床 位 限 制 是 否 有 其 必 要 性 也 值 得 探 討, 而 現 行 各 項 福 利 機 構 床 數 不 一, 目 前 營 業 之 護 理 之 家 核 准 設 立 的 床 位 數 自 10 床 到 1,000 床 不 等, 落 差 甚 大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進 行 檢 討 並 提 出 相 關 法 令 或 規 劃,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八 十 五 )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重 視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加 強 不 法 藥 物 查 察,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應 進 行 不 定 期 稽 查, 執 行 不 法 藥 物 查 察, 加 強 中 藥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宣 導 民 眾 不 隨 意 購 買 非 醫 療 場 所 或 來 源 不 明 藥 品 ( 八 十 六 ) 防 治 罕 見 疾 病 之 發 生, 及 早 診 斷 罕 見 疾 病, 加 強 照 顧 罕 見 疾 病 病 人, 協 助 病 人 取 得 罕 見 疾 病 適 用 藥 物 及 維 持 生 命 所 需 之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並 獎 勵 與 保 障 該 藥 物 及 食 品 之 供 應 製 造 與 研 究 發 展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業 務 項 目,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編 列 預 算 落 實 法 定 責 任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國 民 健 康 署 104 年 度 預 辦 理 情 形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本 部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為 保 障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每 年 皆 執 行 不 法 藥 物 查 察,103 年 度 執 行 市 售 藥 品 之 抽 驗, 中 摻 西 抽 驗 121 件 均 合 格 另 中 藥 材 異 常 物 質 ( 重 金 屬 農 藥 殘 留 黃 麴 毒 素 等 ) 抽 驗 246 件, 其 中 243 件 合 格 3 件 不 合 格 中 藥 材 包 裝 標 示, 共 查 核 139 項 藥 材 4,600 件 產 品, 其 中 4,589 件 標 示 符 合 規 定,11 件 標 示 不 符 合 規 定, 合 格 率 達 99.7% 辦 理 中 藥 法 令 及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共 334 場, 約 4 萬 8 千 多 人 次 參 加 今 (104) 年 已 依 稽 查 計 畫, 查 核 中 醫 醫 療 機 構 及 中 藥 販 賣 業, 進 行 中 藥 材 中 藥 材 包 裝 標 示 及 中 藥 製 劑 抽 驗,104 年 統 計 至 11 月 底, 已 檢 驗 市 售 中 藥 材 367 件 及 中 藥 製 劑 87 件,1 件 人 參 殘 留 農 藥 不 合 格, 其 餘 檢 驗 均 合 格 另 尚 有 檢 體 待 檢 驗 中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已 積 極 檢 討 評 估 罕 見 疾 病 公 務 預 算 之 編 列 370
37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算 編 列 情 況, 未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進 行 罕 見 疾 病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係 以 菸 害 防 治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作 為 預 算 來 源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分 配 及 運 作 辦 法 第 四 條 雖 已 訂 明 菸 捐 百 分 之 二 用 於 罕 見 疾 病 等 之 醫 療 費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實 際 用 於 罕 見 疾 病 業 務 金 額 約 三 分 之 一 ; 除 此 之 外, 國 內 菸 害 防 治 運 動 推 廣 有 成, 吸 菸 人 口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若 罕 見 疾 病 相 關 業 務 持 續 依 賴 菸 捐 作 為 預 算 來 源, 恐 有 不 敷 使 用 之 虞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督 導 國 民 健 康 署 檢 討 105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編 列, 並 積 極 爭 取 優 先 經 費, 以 落 實 罕 見 疾 病 防 治 及 藥 物 法 各 項 法 定 服 務 及 補 助 項 目, 確 保 國 內 罕 見 疾 病 病 友 之 權 益 ( 八 十 七 ) 有 鑑 於 國 際 人 權 兩 公 約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公 約 ) 及 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綱 領 明 確 揭 示, 家 庭 為 社 會 組 成 之 基 本 單 元, 政 府 應 盡 力 支 持 家 庭, 積 極 提 供 適 當 之 幫 助 及 協 助, 使 家 庭 能 發 揮 應 有 之 功 能 我 國 家 庭 結 構 已 轉 趨 為 核 心 家 庭 或 小 家 庭, 家 庭 平 均 每 戶 人 數 截 至 103 年 降 為 2.8 人, 顯 示 家 庭 成 員 人 口 減 少, 除 不 易 承 擔 老 幼 之 扶 養 及 照 顧 責 任, 亦 有 失 業 率 提 高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上 升 等 因 素, 導 致 家 庭 面 臨 危 機 時, 若 社 會 支 持 網 路 力 量 不 足, 使 家 庭 陷 入 困 境 然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之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如 各 類 福 利 人 權 之 人 口 數 社 會 服 務 及 生 活 調 查 等 數 據 統 計, 前 揭 個 人 口 群 有 其 個 別 之 福 利 生 分 別, 惟 其 能 否 獲 得 妥 善 之 教 育 照 顧 保 護 情 緒 支 持 經 濟 資 源 等 均 與 家 庭 型 態 變 遷 密 切 相 關 ; 然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卻 欠 缺 以 家 庭 為 基 礎 的 統 計 資 料 ( 包 括 家 庭 型 態 戶 數 人 數 分 布 情 形 經 濟 狀 況 風 險 性 及 預 防 措 施 等 ), 及 因 未 與 戶 政 單 位 橫 向 聯 繫, 致 無 法 了 解 家 庭 結 構 變 遷 之 全 貌, 顯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對 分 析 及 監 測 家 庭 因 素 肇 致 社 會 問 題 之 預 防 性 規 劃 有 所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9 日 以 衛 部 統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371
37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不 足, 未 能 掌 控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擬 訂 及 調 整 之 重 要 依 據, 而 無 法 因 應 家 庭 結 構 多 元 化 與 家 庭 功 能 日 趨 弱 化 做 出 相 應 之 社 會 福 利 規 劃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3 個 月 內 以 兒 少 身 障 者 老 人 等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為 基 礎, 彙 整 提 出 各 類 家 庭 型 態 統 計 結 果 書 面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八 十 八 ) 臺 灣 國 際 醫 衛 行 動 團 隊 (TaiwanIHA) 係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外 交 部 共 同 成 立 之 醫 療 衛 生 援 助 平 臺, 但 預 算 書 上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際 衛 生 業 務 並 未 清 楚 揭 露 TaiwanIHA 預 算 數, 不 利 預 算 監 督,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 個 月 內 將 TaiwanIHA 由 2006 年 成 立 迄 今 之 工 作 內 容 執 行 成 效 及 本 部 相 關 計 畫 之 經 費 送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並 於 次 年 度 起 完 整 揭 露 TaiwanIHA 之 計 畫 預 算 ( 八 十 九 ) 根 據 台 灣 安 寧 照 護 協 會 統 計 資 訊, 目 前 全 國 安 寧 病 房 服 務 機 構 共 計 50 家, 總 床 數 共 693 床, 惟 部 立 醫 院 僅 臺 南 醫 院 設 置 安 寧 病 房, 我 國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已 為 既 定 之 政 策 方 向, 主 管 機 關 應 積 極 推 動 設 置 安 寧 病 房, 爰 此,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應 積 極 於 104 至 107 年 陸 續 於 所 屬 醫 院 增 設 安 寧 病 床, 並 達 成 104 年 增 加 25%,15 床 ; 105 年 增 加 50%,90 床 ;106 年 增 加 75%,105 床 ; 107 年 增 加 100%,120 床 等 目 標, 完 成 設 置 安 寧 病 房 之 計 畫 ( 九 十 ) 有 鑑 於 臺 灣 加 速 邁 入 高 齡 社 會, 龐 大 長 期 照 顧 需 求 應 運 而 生, 惟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歷 年 編 列 經 費 均 不 敷 支 應,104 年 度 雖 已 增 編, 仍 是 杯 水 車 薪, 為 使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不 斷 炊, 要 求 立 法 院 自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起, 應 將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之 相 關 預 算 排 除 統 刪, 並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 九 十 一 ) 有 鑑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有 賴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的 支 持,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亦 明 定 政 府 應 提 供 各 項 支 持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以 衛 部 國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並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自 105 年 度 起 完 整 揭 露 TaiwanIHA 之 計 畫 預 算 一 本 部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 以 衛 部 管 字 第 號 函 請 本 部 所 屬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研 議 設 置 安 寧 病 床 二 104 年 目 標 數 新 增 15 床, 已 達 目 標 值, 實 際 辦 理 如 下 : ( 一 ) 基 隆 醫 院 : 設 置 4 床 ( 二 ) 臺 中 醫 院 : 設 置 6 床 ( 三 ) 彰 化 醫 院 : 設 置 4 床 ( 四 ) 屏 東 醫 院 : 設 置 2 床 有 關 104 年 度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之 相 關 預 算,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排 除 統 刪 ; 另 上 述 預 算 均 逐 年 增 編, 以 因 應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成 長 之 需 求 有 關 104 年 度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制 度 及 福 利 服 務 之 相 關 預 算,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排 除 統 刪 372
37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服 務, 但 政 府 歷 年 編 列 之 預 算 仍 不 敷 支 應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不 斷 炊, 要 求 立 法 院 自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起, 應 將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制 度 及 福 利 服 務 之 相 關 預 算 排 除 統 刪, 並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 九 十 二 )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急 重 症 醫 學 中 心 是 行 政 院 在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核 定 的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其 定 位 既 有 支 援 生 醫 園 區 臨 床 轉 譯 研 究 的 任 務, 也 肩 負 急 重 症 醫 療 功 能, 攸 關 從 南 桃 園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到 苗 栗 縣 市 地 區 民 眾 的 急 重 症 醫 療 需 求 該 計 畫 由 臺 大 醫 院 執 行, 其 中,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在 104 年 度 編 列 4 億 0,779 萬 4,806 元 撥 付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但 是 衛 生 福 利 部 在 104 年 度 編 列 的 預 算 僅 為 1 億 7,410 萬 元, 比 原 定 預 算 短 少 2 億 3,369 萬 4,806 元 為 避 免 延 宕 新 竹 生 醫 園 區 急 重 症 醫 學 中 心 的 設 置 進 度, 影 響 我 國 生 技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及 南 桃 園 竹 竹 苗 等 地 民 眾 的 就 醫 權 益,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104 年 6 月 前, 針 對 104 年 度 短 編 預 算 數 的 後 續 補 足 金 額 補 足 時 程, 提 出 明 確 計 畫 並 向 行 政 院 爭 取 ( 九 十 三 ) 鑑 於 國 內 物 價 上 漲, 經 濟 景 氣 回 溫 現 象 對 於 弱 勢 家 庭 短 期 內 仍 未 具 實 惠, 因 失 業 遭 逢 急 難 事 故 疾 病 照 顧 幼 子 女 無 法 工 作 等 問 題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困 之 新 聞 時 有 所 聞, 惟 衛 生 福 利 部 之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相 關 公 務 預 算 卻 逐 年 減 列, 明 顯 不 利 於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與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之 服 務 輸 送 為 使 整 體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業 務 持 續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挹 注 充 沛 的 救 助 資 源, 並 落 實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機 制, 爰 要 求 立 法 院 於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時, 應 將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等 相 關 預 算 排 除 統 刪 ( 九 十 四 ) 有 鑑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及 兒 童 托 育 照 顧 業 務, 歷 年 來 編 列 經 費 均 不 敷 支 應, 為 使 照 顧 服 務 不 間 斷, 符 合 廣 大 民 眾 之 需 求, 爰 要 求 立 法 院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4 年 度 預 算 時, 應 將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與 建 置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建 構 托 育 管 理 制 度 實 施 計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計 畫 依 臺 大 醫 院 初 步 評 估 之 工 程 進 度,104 至 105 年 所 編 列 預 算 額 度, 尚 足 以 支 應 所 需 本 部 將 依 核 定 計 畫, 積 極 向 行 政 院 爭 取 足 額 核 列 106 年 度 預 算, 以 維 護 南 桃 園 至 新 竹 縣 市 與 苗 栗 等 地 區 民 眾 之 就 醫 權 利 有 關 104 年 度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等 相 關 預 算,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排 除 統 刪 有 關 104 年 度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與 建 置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建 構 托 育 管 理 制 度 實 施 計 畫 及 辦 理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之 相 關 預 算,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排 除 統 刪 373
38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畫 及 辦 理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之 相 關 預 算 排 除 統 刪 ( 九 十 五 ) 鑑 於 兒 虐 案 件 目 睹 暴 力 兒 童 成 年 後 弒 親 情 侶 分 手 暴 力 等 新 聞 事 件 不 斷 發 生,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惟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之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公 務 預 算 經 費 卻 逐 年 減 列, 顯 不 利 各 項 保 護 服 務 之 推 展 為 使 整 體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兒 童 及 少 年 老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等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持 續 推 動, 行 政 部 門 應 有 具 體 精 進 作 為 及 積 極 防 治 策 略, 爰 要 求 立 法 院 於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4 年 度 預 算 時, 應 將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及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等 相 關 預 算 排 除 統 刪 ( 九 十 六 ) 有 鑑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計 畫, 近 年 來 實 際 執 行 狀 況, 部 分 受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率 甚 低, 不 利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 且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99 至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書 指 出, 因 部 分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之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對 象 只 限 於 某 些 病 症 資 格 設 定 較 為 狹 隘, 或 部 分 對 象 已 領 有 其 他 補 助 等 因 素, 以 致 計 畫 預 估 數 與 實 際 需 求 數 有 所 出 入, 執 行 率 較 低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於 兩 個 月 內 督 促 各 執 行 單 位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以 利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 九 十 七 ) 有 鑑 於 老 人 遭 虐 待 遺 棄 之 新 聞 頻 傳, 我 國 老 人 虐 待 通 報 案 件 從 民 國 97 年 的 2,271 件, 增 至 102 年 的 3,624 件,5 年 間 增 加 了 59.58%, 顯 示 老 人 受 虐 比 率 有 逐 年 攀 升 之 趨 勢, 防 治 機 制 恐 有 失 靈 之 虞 為 健 全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檢 討 現 行 老 人 虐 待 於 法 制 面 及 執 行 面 之 疏 失, 於 3 個 月 內 研 提 防 止 老 人 虐 待 之 有 效 防 治 計 畫 或 因 應 對 策,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 九 十 八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編 列 2 億 8,637 辦 理 情 形 有 關 104 年 度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及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等 相 關 預 算,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排 除 統 刪 一 本 部 每 年 皆 針 對 執 行 率 偏 低 之 單 位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並 提 供 具 體 改 善 意 見 ; 自 102 年 度 起 除 實 地 訪 視 外, 另 再 以 書 面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各 項 努 力 除 可 提 升 執 行 績 效, 亦 使 更 多 弱 勢 民 眾 獲 得 協 助 ; 對 於 以 前 年 度 執 行 率 偏 低 之 單 位, 其 103 年 度 之 執 行 情 形 均 有 顯 著 改 善 二 本 部 業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之 補 助 計 畫 改 進 情 形 說 明 予 立 法 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以 衛 部 護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防 止 老 人 虐 待 之 有 效 防 治 計 畫 及 因 應 對 策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部 每 年 皆 針 對 執 行 率 偏 低 之 單 位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並 提 供 具 體 改 善 意 見 ; 自 102 年 度 起 除 實 地 訪 374
38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萬 4,000 元, 係 依 據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運 用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4 點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6 目 規 定 之 用 途 辦 理, 據 查 102 年 度 尚 有 臺 北 市 新 竹 市 桃 園 縣 及 屏 東 縣 之 執 行 率 各 為 69.58% 71.91% 3.62% 及 46.41%,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督 促 各 地 方 政 府 改 善 執 行 方 式, 以 利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以 免 排 擠 真 正 需 要 照 顧 之 弱 勢 民 眾 ( 九 十 九 )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性 侵 害 通 報 案 件 自 民 國 97 年 度 8,521 件, 逐 年 上 升 至 民 國 101 年 度 15,102 件, 成 長 率 達 77.23%, 其 中 兒 童 性 侵 害 案 件 由 854 人 成 長 至 1,256 人, 增 加 47.07%, 兒 童 遭 受 性 侵 害 情 形 漸 趨 嚴 重, 而 另 據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及 勵 馨 文 教 基 金 會 統 計 推 估, 實 際 受 性 侵 害 兒 童 數 量 可 能 遠 高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之 數 據, 顯 示 現 行 制 度 對 兒 童 之 保 護 機 制 仍 有 不 足,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保 護 機 制 之 改 善 ( 一 ) 根 據 民 國 99 至 101 年 度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統 計 資 料, 遭 熟 人 性 侵 案 件 達 9 成 以 上, 而 該 等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出 監 後 其 生 活 範 圍 與 被 害 人 或 有 重 疊, 為 減 少 被 害 人 再 度 受 害 之 風 險,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相 關 法 律 之 修 正 ( 一 一 ) 長 照 服 務 實 際 涵 蓋 率 在 102 年 為 31.78%, 雖 然 逐 年 有 微 幅 成 長, 但 與 長 照 保 險 推 估 民 國 105 年 度 之 給 付 使 用 率 為 70%, 顯 見 現 行 之 長 照 服 務, 無 法 銜 接 將 來 長 照 保 險 之 推 動, 再 加 上 現 行 之 長 照 醫 事 人 力 分 布, 有 區 域 不 均 的 現 象,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長 照 服 務 實 際 涵 蓋 率 及 長 照 醫 事 人 力 分 布 不 均,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 一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對 於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之 依 據 法 源 條 文 不 同, 衛 生 福 利 部 係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 條 政 府 每 年 度 負 擔 本 保 險 之 總 經 費, 不 得 少 於 每 年 度 保 險 經 費 扣 除 法 定 收 入 後 金 額 之 36% 政 府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編 列 本 保 險 相 關 預 算 之 負 擔 不 足 每 年 度 保 險 經 費 扣 除 法 定 收 入 辦 理 情 形 視 外, 另 再 以 書 面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各 項 努 力 除 可 提 升 執 行 績 效, 亦 使 更 多 弱 勢 民 眾 獲 得 協 助 ; 對 於 以 前 年 度 執 行 率 偏 低 之 單 位, 其 103 年 度 之 執 行 情 形 均 有 顯 著 改 善 ( 臺 北 市 99.99% 新 竹 市 82% 桃 園 縣 100% 屏 東 縣 100%) 未 來 仍 將 善 盡 監 督 之 責, 以 利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並 確 保 弱 勢 民 眾 就 醫 之 權 益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以 衛 部 護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有 關 兒 童 性 侵 害 案 件 保 護 機 制 研 酌 修 正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以 衛 部 護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部 有 關 兒 童 性 侵 害 案 件 保 護 機 制 研 酌 修 正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委 員 本 案 經 行 政 院 召 集 本 部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就 法 制 面 進 行 多 次 研 商 後, 已 達 成 共 識, 處 理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一 政 府 應 負 擔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法 定 下 限 差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尊 重 全 民 健 保 主 管 機 關 ( 本 部 ) 對 健 保 之 法 令 解 釋 權 及 計 算 方 式 375
38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後 金 額 之 36% 部 分, 由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之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則 依 據 該 法 第 78 條 本 保 險 安 全 準 備 總 額, 以 相 當 於 最 近 精 算 1 至 3 個 月 之 保 險 給 付 支 出 為 原 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採 收 支 連 動, 兩 機 關 參 採 依 據 條 文 之 差 異, 恐 致 健 保 財 務 逐 步 出 現 短 差 爰 此,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為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並 確 保 全 民 健 保 財 務 健 全, 持 續 與 主 計 單 位 溝 通, 並 秉 持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主 管 機 關 角 色, 精 確 解 釋 政 府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之 相 關 法 規, 確 保 未 來 政 府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之 撥 充 應 以 健 保 經 費 充 裕 為 優 先 考 量 ( 一 三 )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第 1 條 之 5 依 據 心 理 師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所 定 實 習 規 範, 規 定 心 理 相 關 研 究 所 學 生, 須 具 備 1,500 小 時 以 上 實 習, 且 其 中 應 包 含 360 小 時 之 專 業 訓 練, 方 得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然 而 除 了 專 業 訓 練 外 的 1,140 小 時, 心 理 相 關 研 究 所 學 生, 恐 因 施 行 細 則 第 1 條 之 5 第 1 項 第 5 款 諮 商 心 理 機 構 或 單 位 之 專 業 行 政, 淪 為 實 習 單 位 之 高 級 無 償 勞 工 現 階 段 該 實 習 規 定 並 無 相 關 之 實 習 指 引, 據 了 解, 實 習 單 位 若 將 打 掃 清 潔 等 事 擴 大 解 讀 為 專 業 行 政, 學 生 受 限 於 取 得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資 格, 多 數 隱 忍 接 受, 亦 無 相 關 申 訴 之 空 間 與 管 道 為 確 保 心 理 相 關 研 究 所 學 生 之 實 習 品 質 與 專 業 養 成 效 益, 衛 生 福 利 部 除 應 敦 促 教 育 部 儘 速 研 擬 實 習 臨 床 / 諮 商 心 理 師 實 習 指 引 外, 並 應 於 103 年 11 月 底 前, 通 令 各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治 療 所 及 心 理 諮 商 所, 提 供 實 習 之 課 程 內 容 應 本 於 心 理 諮 商 師 專 業 範 圍, 不 得 有 打 掃 清 潔 等 內 容 替 代 實 習 課 程 ( 一 四 ) 依 國 民 年 金 103 年 6 月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國 民 年 金 繳 費 比 例 以 一 般 身 分 來 說 只 有 4.6 成 ; 總 體 來 說 大 約 5 成 不 僅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亦 大 幅 下 滑, 被 保 險 人 繳 費 比 例 也 下 降 到 不 到 5 成 根 據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13 條 第 6 項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依 法 應 負 擔 之 保 費, 於 每 年 6 月 底 和 12 月 底 繳 納, 辦 理 情 形 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並 未 限 定 計 入 政 府 負 擔 數 之 範 圍, 而 實 務 上, 政 府 除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負 擔 保 險 費 外, 尚 依 其 他 規 定 提 供 保 險 費 補 助, 爰 已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將 中 央 政 府 於 健 保 收 入 面 已 實 質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列 入 政 府 負 擔 數 三 本 部 已 會 同 主 計 總 處 依 前 開 原 則 重 新 計 算 本 案 預 算 不 足 數 金 額, 將 依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分 年 撥 補 一 本 部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請 教 育 部 研 擬 實 習 臨 床 / 諮 商 心 理 師 實 習 指 引, 並 另 函 知 各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治 療 所 及 心 理 諮 商 所, 提 供 實 習 之 課 程 內 容 應 本 於 心 理 諮 商 師 專 業 範 圍, 不 得 有 打 掃 清 潔 等 內 容 替 代 實 習 課 程 二 另, 本 案 涉 及 教 育 部 權 責 部 分, 本 部 亦 於 104 年 2 月 6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將 教 育 部 辦 理 臨 床 / 諮 商 心 理 師 實 習 權 益 保 障 之 成 果 說 明 資 料 函 送 立 法 院 一 依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47 條 規 定,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財 源 順 位 為 :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調 增 營 業 稅 徵 收 率 1% 及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二 因 現 有 財 源 公 彩 盈 餘 不 足 支 應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亦 尚 未 調 增 營 業 稅 徵 收 率 1%; 本 部 爰 積 極 爭 取 於 105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376
38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各 縣 市 政 府 均 無 欠 費,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3 年 6 月 止 積 欠 70 億 8,000 萬 元, 更 將 於 12 月 底 累 積 欠 費 達 到 167 億 元 中, 足 額 編 列 中 央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不 足 數, 業 獲 行 政 院 核 列 239 億 元 撥 補 104 年 度 中 央 應 負 擔 款 項 不 足 數 中 央 政 府 應 負 擔 國 民 年 金 款 項 ( 除 老 年 及 身 障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外 ), 共 有 三 項, 包 括 : 1. 中 央 政 府 應 負 擔 保 費 2. 年 金 差 額 3. 人 事 及 行 政 管 理 經 費 104 年 度 預 算 書 編 列 的 167 億 元, 是 補 103 年 度 的 欠 款 從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的 預 計 平 衡 表 可 以 看 出 來,104 年 度 中 央 應 負 擔 款 項 其 他 財 源 收 入 應 為 335 億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竟 未 編 列 任 何 預 算 撥 補 中 央 政 府 帶 頭 欠 費, 將 造 成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對 未 來 保 險 給 付 能 力 信 心 產 生 動 搖, 爰 對 衛 生 福 利 部 予 以 譴 責, 並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依 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估 算, 足 額 編 列 應 負 擔 款 項 ( 一 五 )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為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且 為 國 內 唯 一 的 任 務 導 向 國 家 級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機 構, 除 擔 負 國 有 關 104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相 關 預 算,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排 除 統 刪 人 健 康 的 科 研 先 鋒, 更 以 實 證 基 礎 的 知 識 見 解, 扮 演 政 府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的 智 庫, 成 立 至 今 於 新 藥 與 疫 苗 研 發 重 大 環 境 健 康 議 題 與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等 均 有 具 體 之 研 究 成 果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之 年 度 經 費 包 含 該 院 全 年 度 的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人 員 費 用 及 院 區 基 本 營 運 費 用 等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需 長 期 穩 定 的 經 費 支 持,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多 年 來 累 積 之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成 果 已 陸 續 展 現, 爰 要 求 立 法 院 於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4 年 度 預 算 時, 應 將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排 除 統 刪, 以 確 保 國 家 醫 藥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水 準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 一 六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編 列 2 億 8,637 萬 4,000 元, 主 要 辦 理 協 助 社 會 上 弱 勢 族 群 給 予 健 保 部 分 負 擔 補 助, 及 對 健 保 紓 困 基 金 貸 款 且 不 具 清 本 部 每 年 皆 針 對 執 行 率 偏 低 之 單 位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並 提 供 具 體 改 善 意 見 ; 自 102 年 度 起 除 實 地 訪 視 外, 另 再 以 書 面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各 項 努 力 除 可 提 升 執 行 績 效, 亦 使 更 多 弱 勢 民 眾 獲 得 協 助 ; 對 377
38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償 能 力 者 協 助 其 繳 納 紓 困 貸 款 逾 期 之 欠 費 及 健 保 欠 費,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也 可 申 請 補 助 由 近 年 實 際 執 行 狀 況 來 看, 部 分 受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率 甚 低, 以 101 年 度 有 臺 北 市 屏 東 縣 及 澎 湖 縣 之 執 行 率 各 為 62.18% 55.54% 及 5.64%,102 年 度 尚 有 臺 北 市 新 竹 市 桃 園 縣 及 屏 東 縣 之 執 行 率 各 為 69.58% 71.91% 3.62% 及 46.41%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99 至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書 指 出,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辦 理 經 驗 缺 乏, 補 助 對 象 侷 限 某 些 病 症, 或 資 格 設 定 狹 隘, 或 部 分 對 象 已 領 有 其 他 補 助, 使 得 計 畫 預 估 數 與 實 際 需 求 有 出 入, 造 成 執 行 率 低, 恐 已 造 成 錯 誤 匡 列 預 算 額 度, 排 擠 真 正 需 要 照 顧 之 弱 勢 民 眾, 影 響 補 助 成 效 爰 此,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排 除 就 醫 障 礙 計 畫, 宜 督 促 各 執 行 單 位 改 善, 以 利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 一 七 ) 我 國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後, 保 險 給 付 規 模 逐 年 攀 升, 由 甫 實 施 健 保 之 85 年 度 2,229 億 餘 元, 預 計 至 104 年 度 成 長 為 5,437 億 餘 元,19 年 間 成 長 1.44 倍, 平 均 每 年 增 加 7.58% 在 健 保 費 用 控 制 策 略 上, 著 重 於 醫 事 機 構 端 的 成 本 控 制 策 略, 包 括 :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事 先 審 查 費 用 核 刪 等 等 多 項 措 施, 長 久 時 間 下 來 讓 醫 事 機 構 的 經 營, 及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的 發 展 有 很 大 限 制, 也 出 現 管 理 者 與 專 業 人 員 間 的 矛 盾 衝 突 然 而, 政 府 在 民 眾 端 的 成 本 控 制 策 略 除 了 部 分 負 擔 外, 並 無 其 他 的 合 理 引 導 民 眾 或 教 育 民 眾 適 當 就 醫 的 策 略, 我 們 可 以 從 國 人 平 均 就 醫 次 數 從 97 年 度 之 14 次, 增 加 至 102 年 度 之 15.1 次, 長 期 呈 上 升 趨 勢, 且 與 其 他 國 家 就 醫 情 形 相 比, 我 國 每 人 每 年 就 醫 次 數 較 加 拿 大 之 7.4 次 法 國 之 8.5 次 及 德 國 之 11.1 次 超 出 許 多 看 出, 這 也 影 響 有 限 醫 療 資 源 之 有 效 使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徵 詢 多 角 度 的 代 表 意 見, 研 擬 民 眾 端 的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控 制 策 略, 或 教 育 民 眾 辦 理 情 形 於 以 前 年 度 執 行 率 偏 低 之 單 位, 其 103 年 度 之 執 行 情 形 均 有 顯 著 改 善 ( 臺 北 市 99.99% 新 竹 市 82% 桃 園 縣 100% 屏 東 縣 100%) 未 來 仍 將 善 盡 監 督 之 責, 以 利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並 確 保 弱 勢 民 眾 就 醫 之 權 益 本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本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所 報 10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抑 制 資 源 不 當 耗 用 改 善 方 案, 其 中 該 方 案 管 理 內 容 已 包 含 加 強 全 民 健 保 教 育 宣 導 378
38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適 當 就 醫 的 有 效 策 略, 避 免 健 保 資 源 不 當 浪 費 ( 一 八 ) 有 鑑 於 心 血 管 疾 病 是 現 代 人 健 康 的 主 要 殺 手 之 一, 更 名 列 臺 灣 前 10 大 死 因 前 3 名, 除 了 黑 心 食 品, 臺 灣 竟 然 還 有 黑 心 醫 療 器 材, 明 目 張 膽 販 售 至 各 大 醫 院! 販 售 醫 療 器 材 的 大 廠 遭 到 檢 舉, 將 過 期 的 心 導 管 等 器 材, 重 貼 標 籤 再 轉 賣 給 各 大 醫 院, 心 導 管 的 管 徑 尺 寸 大 約 1.33 毫 米 ~2.67 毫 米 之 間, 通 常 使 用 氣 體 清 毒, 均 可 將 細 菌 及 病 毒 殺 死, 但 若 是 消 毒 做 得 不 澈 底, 因 而 引 發 感 染, 且 近 年 因 與 狂 牛 症 有 高 度 相 關 的 新 型 庫 賈 症 狀 出 現, 使 用 病 患 擔 心 即 便 澈 底 消 毒, 仍 難 保 不 會 在 管 徑 內 留 下 要 害 的 細 菌 及 病 毒, 如 何 有 效 防 止 廠 商 標 籤 重 製 外 包 後 再 販 售, 避 免 使 病 人 受 到 二 度 傷 害, 故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對 黑 心 醫 療 器 材 進 行 嚴 格 把 關,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執 行 成 效 ( 一 九 ) 隨 著 臺 灣 高 齡 化 的 情 況 日 益 嚴 重, 目 前 臺 灣 高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已 超 過 10%, 未 來 對 於 護 理 人 員 的 需 求 也 會 有 所 增 加, 且 在 醫 療 支 出 上 也 會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但 是 目 前 在 臺 灣 的 護 理 人 員 卻 呈 現 供 不 應 求 的 狀 況, 在 護 病 比 上 面 更 是 嚴 重, 平 均 每 一 位 護 理 師 需 照 顧 13 名 病 患, 在 國 際 上 屬 於 高 比 率 的 國 家, 護 理 師 的 工 作 壓 力 若 過 大, 此 狀 況 不 但 降 低 了 醫 護 品 質, 更 增 加 了 病 患 本 身 對 於 病 情 上 的 壓 力 辦 理 情 形 一 為 落 實 醫 療 器 材 正 確 標 示, 本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每 年 與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辦 理 聯 合 稽 查 計 畫, 啟 動 跨 縣 市 的 聯 合 稽 查 行 動, 執 行 醫 療 器 材 標 示 檢 查 ( 自 102 至 103 年 間 分 別 執 行 3 場 ) 並 依 稽 查 結 果 及 外 界 高 度 關 注 或 社 會 重 大 輿 情 等, 規 劃 次 年 稽 查 項 目, 以 提 升 稽 查 成 效 另 將 針 對 特 定 高 風 險 產 品, 加 強 製 造 廠 檢 查 及 藥 商 稽 查, 使 藥 商 落 實 執 行 逾 期 產 品 之 管 理, 避 免 過 期 產 品 流 入 市 面 本 項 執 行 成 效 業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二 針 對 標 籤 竄 改 可 能 性 高 之 高 風 險 植 入 式 醫 療 器 材 ( 如 關 節 腔 ( 內 ) 注 射 劑 ), 本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已 規 劃 辦 理 專 案 稽 查 計 畫, 實 地 查 核 醫 療 器 材 產 品 標 示 之 合 法 性 此 外, 該 署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邀 請 臺 北 市 調 處 檢 察 官 講 授 竄 改 產 品 標 示 稽 查 相 關 技 巧 及 常 見 違 規 態 樣 之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稽 查 人 員 之 查 證 辨 識 能 力 另 該 署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將 醫 療 器 材 效 期 標 示 查 核 列 為 例 行 性 稽 查 重 點 項 目, 全 面 積 極 防 止 過 期 改 標 產 品 流 入 市 面 一 為 改 善 護 理 工 作 環 境, 本 部 於 101 年 5 月 10 日 公 布 護 理 改 革 近 中 程 計 畫, 提 出 6 大 目 標 及 10 大 策 略, 積 極 著 手 推 動 多 項 改 革 工 作, 以 降 低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負 荷 提 高 護 理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改 善 職 場 環 境 及 留 任 護 理 人 員 另 邀 集 醫 護 公 衛 等 專 家 學 者 護 理 相 關 團 體 及 醫 療 機 構 代 表 成 立 護 理 諮 詢 會 及 護 理 改 革 工 作 小 組, 協 379
386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若 忽 視 此 問 題, 未 來 將 會 引 發 更 大 的 醫 療 問 題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有 更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式, 目 前 衛 生 福 利 部 對 於 醫 護 人 員 雖 有 專 案 補 助, 但 對 於 醫 護 人 員 應 有 的 保 障 更 為 重 要, 護 理 人 員 短 缺 不 一 定 單 單 只 是 薪 資 不 夠 完 善 的 問 題, 醫 療 環 境 也 是 影 響 今 天 護 理 人 員 短 缺 的 狀 況 之 一, 工 時 過 長, 福 利 不 夠 完 善 也 是 原 因 之 一 故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對 此 問 題 與 相 關 單 位 及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研 究, 提 出 實 質 且 有 效 的 方 式, 來 為 護 理 人 力 永 續 發 展 建 立 完 善 制 度, 改 善 前 述 問 題 ( 一 一 )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品 質 長 年 成 為 當 地 民 眾 關 注 焦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於 102 年 1 月 4 日 增 設 增 進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計 畫 該 方 案 已 把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品 質 不 佳 的 狀 況 列 入 補 助 範 圍, 但 是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救 護 車 輛 的 問 題 上 卻 無 法 有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式, 嚴 重 影 響 偏 遠 地 區 病 患 的 黃 金 救 援 時 間, 目 前,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的 偏 遠 地 區 補 助 款 項 上, 是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人 員 品 質 與 醫 療 品 質 進 行 補 助, 並 無 對 救 護 車 進 行 補 助 但 是 救 護 車 輛 與 醫 護 人 員 品 質 皆 為 重 要, 兩 者 牽 一 髮 動 全 身, 密 不 可 分 故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對 救 護 車 輛 的 品 質, 連 結 消 防 單 位 與 地 方, 確 實 監 督 與 輔 導, 俾 解 決 偏 遠 地 區 就 醫 急 救 的 問 題, 為 使 全 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業 務 持 續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挹 注 充 沛 之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以 落 實 其 機 制, 爰 要 求 立 法 院 於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時, 應 將 緊 急 醫 療 業 務 等 相 關 預 算 排 除 統 刪 ( 一 一 一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中 推 動 衛 生 福 利 科 技 發 展 與 管 理 編 列 1 億 7,509 萬 5,000 元, 其 中 因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建 置 衛 生 資 源 分 配 機 制 辦 理 情 形 助 提 供 政 策 諮 詢 建 議 及 改 革 計 畫 二 依 據 本 部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及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全 國 護 理 執 業 人 數 為 14 萬 7,992 人, 較 改 革 前 增 加 1 萬 1,557 人 ; 另 截 至 103 年 底 全 國 護 理 人 員 總 離 職 率 已 由 101 年 之 13.14% 下 降 為 11.15%, 為 自 99 年 以 來 最 低 ; 至 全 國 護 理 人 員 的 總 空 缺 率 則 由 100 年 的 7.4%,101 年 略 降 為 7.2%, 到 103 年 降 至 6.10%, 已 明 顯 改 善 三 本 部 將 持 續 推 動 落 實 各 項 護 理 改 革 策 略, 透 過 護 理 諮 詢 會 護 理 改 革 工 作 小 組, 及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努 力, 期 使 護 理 職 場 環 境 更 具 吸 引 力, 讓 更 多 的 護 理 人 員 願 意 留 任 及 加 入, 找 回 對 護 理 的 熱 忱 一 為 確 實 監 督 與 輔 導 加 強 救 護 車 服 務 品 質 與 管 理, 本 部 業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結 合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縣 市 衛 生 局, 組 成 中 央 與 地 方 之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無 預 警 進 行 救 護 車 抽 檢 二 將 不 定 期 抽 查 救 護 車 出 勤 勤 務 狀 況, 賡 續 納 入 地 方 衛 生 局 醫 政 考 評 三 有 關 104 年 度 緊 急 醫 療 業 務 等 相 關 預 算, 業 依 決 議 事 項 排 除 統 刪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以 衛 部 科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380
387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計 畫 及 奈 米 科 技 政 策 科 學 化 及 管 理 體 系 建 構 計 畫 增 列 2,467 萬 6,000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與 其 相 關 計 畫 多 年, 且 其 相 關 研 究 也 有 相 當 的 數 量 與 成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果, 且 該 預 算 多 半 內 容 為 日 常 事 務 性 工 作, 顯 與 計 畫 宣 稱 建 置 資 源 分 配 之 用 途 不 符, 爰 凍 結 該 計 畫 預 算 2,467 萬 6,000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改 善 及 整 體 效 益 評 估,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中 建 構 偏 鄉 資 訊 醫 療 照 護 網 及 健 康 照 護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1 億 2,283 萬 9,000 元, 其 中 為 推 動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編 列 1,510 萬 3,000 元, 然 近 年 審 計 部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均 指 出 : 各 偏 鄉 衛 生 所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連 線 至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網 路 傳 輸 速 度 緩 慢, 部 分 查 詢 功 能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未 盡 完 善, 等, 顯 見 偏 鄉 照 護 系 統 及 網 路 應 用 是 否 已 妥 善 建 置, 仍 有 其 疑 慮, 爰 凍 結 該 計 畫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改 善 及 整 體 效 益 評 估,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三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應 用 研 究 及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雲 端 化 服 務 計 畫 編 列 2,652 萬 5,000 元 查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中 心 及 研 究 分 中 心 之 資 料 庫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處 方 及 治 療 住 院 門 急 診 承 保 等 明 細, 並 將 資 料 庫 販 售 供 學 術 與 非 學 術 單 位 申 請 使 用 惟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庫 是 人 民 基 於 國 家 政 策 參 與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必 須 提 供 之 資 料, 從 未 授 權 國 家 提 供 給 第 三 人 作 為 商 業 用 途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甚 至 拒 絕 國 人 有 退 出 參 與 的 權 利, 顯 然 無 視 國 人 對 於 個 人 健 康 資 訊 自 主 權 針 對 國 人 健 康 統 計 資 料, 政 府 若 有 其 他 計 畫 與 用 途, 應 擬 訂 政 策 法 律 明 文 規 範 使 用 範 疇, 爰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醫 療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範 規 劃 書 面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以 衛 部 統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81
388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四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應 用 研 究 及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雲 端 化 服 務 計 畫 編 列 2,652 萬 5,000 元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中 心 已 成 立 多 年,103 年 起 將 違 規 處 罰 情 形 予 以 辦 法 明 訂, 值 得 肯 定 然 而,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資 料 分 析 申 請 案 之 統 計 分 析 人 員, 若 不 服 違 規 情 事 之 處 罰 時, 未 有 爭 議 審 議 流 程 及 規 定 等 行 政 程 序 得 以 依 循, 未 來 若 有 申 訴 案 件, 行 政 程 序 恐 衍 生 其 他 異 議 爰 此, 凍 結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應 用 研 究 及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雲 端 化 服 務 計 畫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中 心 之 爭 議 審 議 或 申 覆 之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後,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五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項 下 以 醫 療 科 技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發 展 藍 圖 建 構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中, 編 列 比 較 分 析 不 同 制 度 健 保 計 費 制 度, 提 出 短 中 長 期 建 議 方 案, 以 及 持 續 進 行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等 保 險 制 度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1,253 萬 6,000 元 經 查,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草 案 正 在 密 集 討 論 中, 二 代 健 保 總 體 檢 報 告 已 於 103 年 9 月 公 布, 衛 生 福 利 部 竟 稱 二 代 健 保 總 體 檢 報 告 的 36 項 改 革 措 施 只 是 專 家 意 見, 非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革 措 施, 既 然 連 二 代 健 保 總 體 檢 報 告 衛 生 福 利 部 均 未 參 採, 顯 然 衛 生 福 利 部 早 已 蒐 集 完 整 健 康 保 險 與 長 期 照 護 資 訊, 實 無 需 再 編 列 此 筆 預 算 之 必 要, 爰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六 )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第 1 節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之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編 列 1 億 2,262 萬 9,000 元 及 建 立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編 列 3,000 萬 元 有 鑑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之 電 子 病 歷 方 案 採 行 電 子 簽 章, 未 建 置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親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以 衛 部 統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B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資 字 第 E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389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自 簽 章 辨 識 系 統, 大 開 部 分 醫 院 可 以 聘 僱 未 具 相 關 資 格 人 員 記 載 病 歷 的 巧 門 衛 生 福 利 部 對 此 現 象 知 之 甚 詳 卻 放 任 不 管, 爰 此, 凍 結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之 數 位 資 訊 醫 療 之 推 動 與 整 合 及 建 立 雲 端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預 算 四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七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第 2 目 第 2 節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中 促 進 健 康 老 化 及 產 業 升 級, 編 列 5,939 萬 1,000 元, 該 計 畫 中 為 促 進 健 康 老 化 及 產 業 升 級 新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之 研 發 其 目 標 為 針 對 老 化 所 引 發 之 健 康 問 題, 從 上 中 下 游 同 時 進 行 新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等 之 研 發 工 作, 已 開 發 新 穎 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標 的 藥 物 推 動 候 選 發 展 藥 物 通 過 新 藥 臨 床 試 驗 及 發 展 保 健 食 品 及 藥 粧 品 為 三 大 目 標 ; 綜 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似 成 企 業 之 協 力 工 廠, 推 動 藥 妝 品 及 保 健 食 品 之 研 發, 該 目 標 與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成 立 之 目 標 顯 有 不 符, 爰 凍 結 該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八 ) 二 代 健 保 總 體 檢 報 告 終 於 在 103 年 9 月 出 爐, 提 出 36 項 改 革 措 施, 許 多 改 革 措 施 早 已 耳 熟 能 詳, 衛 生 福 利 部 卻 稱 改 革 措 施 只 是 專 家 意 見 非 其 改 革 措 施, 完 全 無 視 各 界 對 補 充 保 費 制 度 不 公 平 所 提 之 建 議 補 充 保 費 係 為 制 度 設 計 上 的 便 宜 行 事, 後 續 衍 生 許 多 公 平 性 爭 議 迄 仍 無 法 解 決, 許 多 民 眾 早 已 衍 生 更 多 規 避 方 式,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已 於 104 年 1 月 放 寬 中 低 收 入 民 眾 之 補 充 保 費 扣 費 標 準, 但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的 方 式 並 非 長 久 之 計, 未 來 補 充 保 費 收 取 金 額 逐 年 降 低 之 現 象 不 難 預 見 爰 凍 結 第 3 目 第 1 節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財 務 中 長 程 規 劃 報 告, 並 對 於 二 代 健 保 總 檢 討 報 告 政 策 建 議 提 出 可 行 性 評 估,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同 意 後 辦 理 情 形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以 衛 部 科 字 第 B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以 衛 部 保 字 第 C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83
390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始 得 動 支 ( 一 一 九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工 作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編 列 561 萬 7,000 元 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組 成 及 議 事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委 員 組 成, 有 關 被 保 險 人 代 表 之 委 員, 由 主 管 機 關 就 被 保 險 人 類 別, 洽 請 有 關 團 體 推 薦 後 遴 聘 之 顯 然, 為 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委 員 具 被 保 險 人 代 表 性, 主 管 機 關 理 應 尊 重 團 體 推 薦 之 名 單 惟 實 務 上, 委 員 遴 選 過 程 發 生 不 尊 重 團 體 推 薦 之 意 見, 主 管 機 關 憑 藉 自 身 好 惡 選 擇 推 薦 代 表, 爰 凍 結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及 監 理 業 務 五 分 之 一,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修 正 相 關 辦 法,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二 ) 我 國 各 監 所 過 於 擁 擠 超 收 情 形 嚴 重, 兩 公 約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之 結 論 性 意 見 第 60 點, 國 際 人 權 專 家 對 臺 灣 政 府 建 議 應 改 善 監 獄 醫 療 衛 生 及 健 康, 並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責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全 臺 監 所 雖 已 全 數 納 保 大 部 分 收 容 人 享 有 健 康 保 險, 惟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監 所 收 容 人 因 長 期 待 在 舍 房, 無 論 移 動 的 空 間 或 時 間 都 極 少, 容 易 產 生 傳 染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若 為 長 期 收 容 人, 免 疫 力 等 健 康 狀 況 不 如 一 般 自 由 人 103 年 度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決 議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依 矯 正 署 核 定 容 額 規 劃 全 臺 各 矯 正 機 關 之 醫 事 藥 事 與 衛 生 行 政 人 力 設 施 與 配 備 建 立 監 所 醫 療 的 設 置 及 評 估 標 準 建 立 醫 療 平 臺 定 期 檢 視 督 導 各 矯 正 機 關 生 活 條 件 與 處 遇 狀 況 是 否 符 合 衛 生 醫 療 標 準, 惟 衛 生 福 利 部 僅 至 臺 中 看 守 所 臺 中 監 獄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3 個 監 所 進 行 訪 視, 顯 然 不 足 適 用 於 全 臺 49 處 監 所 爰 此, 凍 結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度 所 編 列 醫 政 業 務 經 費 2,000 萬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因 應 全 臺 49 處 監 所, 訂 出 各 監 所 應 具 備 之 衛 生 最 低 標 準 及 醫 療 最 低 標 準 與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以 衛 部 健 字 第 D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84
391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提 案 委 員 報 告 辦 理 成 果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二 一 ) 鑑 於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開 放 醫 療 服 務 業, 衛 生 福 利 部 聲 稱 有 助 於 留 住 國 內 醫 事 人 才, 然 而 卻 只 召 開 醫 療 管 理 服 務 輸 出 大 陸 之 座 談 會, 邀 請 在 大 陸 設 立 醫 院 之 臺 灣 醫 院 服 務 業 者 分 享 在 大 陸 發 展 心 得 與 未 來 臺 灣 醫 療 產 業 立 足 大 陸 契 機, 完 全 忽 視 該 項 政 策 對 國 內 公 共 醫 療 衝 擊 再 加 上 馬 政 府 急 欲 闖 關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國 際 醫 療 專 區, 這 些 都 對 醫 療 五 大 皆 空 問 題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財 務 醫 療 階 級 化 等 造 成 衝 擊 臺 灣 地 小 人 稠, 開 放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恐 將 等 同 全 面 開 放, 而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於 2013 年 7 月 所 做 的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協 議 對 醫 療 業 衝 擊 報 告 明 顯 過 於 粗 糙, 爰 凍 結 第 8 目 醫 政 業 務 業 務 費 十 分 之 一,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調 查 醫 事 人 才 外 流 現 象, 並 具 體 提 出 臺 資 醫 院 在 中 國 經 營 現 況 及 對 臺 灣 的 醫 事 人 員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並 就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與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加 乘 下 對 醫 療 五 大 皆 空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醫 療 階 級 化 之 各 項 衝 擊 提 出 研 究 評 估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二 二 ) 104 年 度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政 業 務 下,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工 作 中 編 列 12 億 1,512 萬 6,000 元 有 鑑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醫 院 內 雖 然 具 有 學 習 的 性 質, 但 也 有 值 班 詢 問 病 史 裝 心 電 圖 抽 血 檢 查 換 藥 等 勞 務 工 作, 於 醫 院 實 習 時 有 實 際 專 業 工 作 事 實, 並 領 取 生 活 津 貼 值 班 費, 然 而 卻 未 納 入 勞 工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亦 依 附 家 人 投 保 實 習 醫 學 生 不 只 工 作 時 間 長, 同 時 也 需 承 擔 醫 療 風 險, 但 卻 未 受 到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保 障, 僅 有 商 業 團 體 保 險 之 保 障, 醫 院 藉 此 規 避 社 會 保 險 義 務, 也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勞 動 權 益 大 打 折 扣 未 來 醫 學 教 育 將 改 6+2 制, 對 於 未 來 五 六 年 級 醫 學 生 之 教 學 內 容 規 劃 仍 未 臻 明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以 衛 部 醫 字 第 G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85
392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朗, 爰 此 凍 結 該 預 算 1 億 元, 待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同 教 育 部 進 行 研 商, 提 出 實 習 醫 學 生 參 考 技 術 生, 準 用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保 障 之 政 策 方 針, 以 及 建 立 實 習 醫 學 生 權 益 受 損 之 通 報 申 訴 管 道, 且 針 對 未 來 醫 學 生 新 學 制 6+2 上 路, 如 何 保 障 醫 學 生 學 習 與 工 作 權 益 進 行 討 論, 至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二 三 ) 護 理 人 員 已 全 面 納 入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經 查, 勞 動 部 針 對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發 現, 有 超 過 五 成 醫 院 違 規, 許 多 醫 院 不 僅 延 長 工 時, 但 工 資 並 未 加 倍 發 給, 還 有 醫 院 強 迫 護 士 淡 季 刪 班, 日 後 再 以 扣 薪 或 補 班 方 式 補 還, 更 有 護 理 人 員 打 卡 下 班, 卻 必 須 繼 續 做 無 薪 工 數 小 時, 醫 院 鑽 法 令 漏 洞, 血 汗 護 士 現 象 變 相 持 續 上 演 顯 見 醫 院 評 鑑 往 往 呈 現 漂 亮 的 人 力 數 字, 與 實 情 不 符, 護 士 想 投 訴, 卻 又 擔 心 經 濟 壓 力, 而 政 府 目 前 也 未 設 置 檢 舉 與 保 護 機 制, 讓 檢 舉 者 無 後 顧 之 憂 雖 然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98 年 以 來 編 列 獎 勵 護 理 人 力 的 預 算, 卻 屢 遭 監 察 院 糾 正 護 理 人 力 增 加 人 數 未 達 目 標 值 為 有 效 落 實 改 善 護 理 人 員 之 勞 動 條 件, 保 障 就 醫 民 眾 權 益, 避 免 馬 政 府 對 護 理 界 之 政 策 承 諾 一 再 跳 票, 爰 凍 結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業 務 業 務 費 (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除 外 ) 十 分 之 一,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將 三 班 護 病 比 列 為 正 式 評 鑑 之 必 要 項 目 上 網 公 布 各 醫 院 評 鑑 成 績 及 各 院 三 班 護 病 比 數 據 建 立 醫 院 內 部 檢 舉 機 制 後,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二 四 )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的 26 家 醫 院 年 年 虧 損, 卻 編 列 高 額 獎 勵 金, 且 發 放 金 額 漫 無 標 準, 有 的 醫 院 發 放 獎 金 是 虧 損 金 額 兩 倍 以 上, 而 如 豐 原 醫 院 發 放 獎 金 是 虧 損 金 額 75 倍 但 嘉 義 醫 院 虧 損 1 億 3,000 萬 元, 僅 編 1,200 多 萬 元 獎 金, 比 率 不 到 1 成 部 立 醫 院 發 放 獎 金, 漫 無 標 準, 也 無 視 績 效, 為 督 促 衛 生 福 利 部 訂 定 獎 金 之 發 放 標 準 及 嚴 格 考 核 監 督, 有 關 衛 生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以 衛 部 照 字 第 A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3 月 6 日 以 衛 部 管 字 第 號 函 請 立 法 院 安 排 報 告 議 程,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動 支, 並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號 函 復 在 案 386
393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福 利 部 有 關 醫 院 營 運 業 務 中 對 於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35 億 1,858 萬 2,000 元, 爰 凍 結 2 億 元, 俟 衛 生 福 利 部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二 五 ) 針 對 104 年 度 社 工 及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項 下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編 列 1 億 0,129 萬 元 依 社 工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部 分 實 務 工 作 者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 起 尚 須 補 足 學 分 始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且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要 求 社 工 人 員 均 須 具 備 社 工 師 應 考 資 格, 影 響 社 工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工 作 權 益,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6 個 月 內 提 出 受 應 考 資 格 衝 擊 之 實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完 整 統 計 並 研 議 因 應 方 案 函 送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提 案 委 員 ( 一 二 六 )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重 視 國 人 中 醫 就 醫 環 境 及 中 藥 用 藥 安 全, 考 量 中 藥 對 中 華 民 族 文 化 歷 史 與 傳 承 的 意 義, 應 於 104 年 7 月 底 前, 提 出 中 藥 師 法 草 案 及 制 度 規 劃 方 案, 積 極 辦 理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決 議 於 104 年 8 月 13 日 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提 案 委 員 考 量 中 藥 對 中 華 民 族 文 化 歷 史 與 傳 承 的 意 義, 本 部 已 規 劃 擬 訂 中 藥 師 制 度 及 核 心 課 程, 說 明 如 下 : 一 依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中 醫 服 務 團 隊 應 有 中 醫 師 藥 師 ( 生 ) 及 護 理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但 實 務 上, 專 業 藥 事 人 員 參 與 中 醫 服 務 團 隊 之 人 數 及 比 例 仍 與 西 醫 藥 服 務 團 隊 存 在 懸 殊 差 異 二 為 發 揮 中 藥 藥 事 服 務 人 員 之 專 業 角 色 與 獨 立 功 能, 並 考 量 中 醫 藥 臨 床 服 務 中 醫 藥 產 業 發 展 中 藥 製 造 產 業 及 中 草 藥 研 發 等, 亦 須 專 業 之 中 藥 人 才 投 入, 本 部 參 考 國 際 間 藥 事 人 員 之 學 校 教 育 及 就 業 市 場 分 工 情 形, 研 議 新 增 一 類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中 藥 師, 並 規 劃 建 立 中 藥 師 培 育 制 度, 透 過 教 考 訓 用 培 育 中 藥 相 關 業 務 人 才, 進 一 步 強 化 中 醫 藥 服 務 團 隊 之 合 作 分 工, 提 升 中 醫 藥 服 務 品 質 與 促 進 中 醫 藥 整 體 發 展 104 年 已 多 次 與 中 醫 藥 產 學 研 團 體 溝 通 及 聽 取 意 見, 惟 中 醫 及 藥 界 對 於 新 增 中 藥 師 一 事, 仍 有 諸 多 歧 見, 387
394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一 二 七 ) 為 兼 顧 減 輕 病 患 自 費 負 擔 及 推 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指 示 用 藥 不 給 付 之 雙 重 目 的, 避 免 健 保 目 前 依 法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下 給 付 之 指 示 用 藥 取 消 給 付 後, 於 醫 療 現 場 出 現 更 換 高 價 格, 且 原 本 非 臨 床 治 療 首 選 之 第 二 線 用 藥, 導 致 健 保 藥 費 支 付 於 指 示 用 藥 完 全 不 給 付 後, 發 生 藥 費 不 減 反 升 的 矛 盾 情 形,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考 慮 病 患 經 濟 負 擔, 臨 床 用 藥 選 擇 及 財 務 衝 擊, 並 參 考 全 國 藥 品 政 策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 一 二 八 ) 我 國 兒 童 齲 齒 率 遠 落 後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近 年 來 牙 醫 界 雖 戮 力 推 動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惟 衛 生 福 利 部 相 關 經 費 編 列 顯 不 敷 支 應 ; 爰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強 化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及 相 關 預 算 配 置, 以 提 升 我 國 兒 童 口 腔 健 康 ( 一 二 九 ) 有 鑑 於 10 年 內 我 國 內 科 外 科 婦 產 科 小 兒 科 及 急 診 科 等 五 大 科 醫 師 由 於 工 作 負 擔 沈 重, 年 輕 醫 師 多 不 願 意 投 入, 致 使 醫 師 老 化 嚴 重, 未 來 恐 發 生 醫 院 醫 師 人 力 供 給 不 足 問 題,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表 研 究 亦 顯 示 2022 年 醫 師 人 力 五 大 皆 空 人 數 不 足, 屆 時 偏 鄉 地 區 及 急 重 科 醫 師 人 力 不 足 情 形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難 以 因 應 老 化 的 社 會 需 求, 影 響 國 人 醫 療 安 全 至 鉅 為 因 應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五 大 皆 空 產 生 之 醫 療 問 題, 衛 生 福 利 部 對 於 醫 師 人 力 及 醫 療 體 系 應 有 妥 適 規 劃 及 精 進 作 為, 相 關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訓 練 與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之 經 費 需 求, 亦 應 於 年 度 預 算 中 妥 予 配 置 支 應 ( 一 三 )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該 條 例 所 稱 之 化 粧 品, 係 指 施 於 人 體 外 部, 以 潤 澤 髮 膚 刺 激 嗅 覺 掩 飾 體 臭 或 修 飾 容 貌 之 物 品, 惟 特 定 產 品 究 否 受 該 辦 理 情 形 本 部 將 賡 續 與 相 關 團 體 溝 通 說 明, 化 解 各 界 疑 慮 三 本 部 業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以 衛 部 中 字 第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有 關 中 藥 師 制 度 規 劃 方 案 本 部 業 於 104 年 2 月 10 日 召 開 全 國 藥 品 政 策 會 議, 並 作 成 結 論 : 指 示 用 藥 給 付 是 否 有 充 足 法 源, 應 進 一 步 檢 討 修 正 後 續 本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將 依 該 會 議 結 論 檢 討 指 示 用 藥 之 給 付, 並 兼 顧 民 眾 之 用 藥 選 擇 本 部 將 積 極 向 行 政 院 爭 取 核 列 足 額 預 算, 以 強 化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提 升 我 國 兒 童 口 腔 健 康 為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及 未 來 發 生 五 大 科 醫 師 不 足 之 風 險, 本 部 已 編 列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訓 練 相 關 經 費, 規 劃 辦 理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改 善 獎 勵 計 畫 專 責 一 般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推 廣 計 畫 及 臨 床 醫 事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等 ; 另 為 挹 注 偏 遠 地 區 及 重 點 科 別 醫 師 人 力, 已 擬 定 重 點 科 別 培 育 公 費 醫 師 制 度 計 畫,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9 月 2 日 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並 自 105 年 度 起 開 辦 本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邀 集 經 濟 部 召 開 研 商 強 化 濕 紙 巾 管 理 機 制 與 標 準 會 議, 並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以 部 授 食 字 第 388
395 衛 生 福 利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條 例 規 範, 仍 待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查 巿 售 濕 紙 巾 中, 除 嬰 兒 專 用 化 粧 品 及 醫 療 用 濕 紙 巾, 因 具 潤 膚 成 份 而 受 衛 生 福 利 部 依 前 揭 條 例 管 理 外, 其 餘 種 類 濕 紙 巾 雖 性 質 與 用 途 與 該 條 例 之 規 範 客 體 相 通 亦 時 有 混 用 情 形, 卻 由 經 濟 部 視 為 一 般 工 業 製 品, 依 國 家 標 準 管 理, 就 行 政 機 關 專 業 分 工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障 與 國 人 健 康 言, 皆 有 未 當 我 國 目 前 對 濕 紙 巾 之 標 準, 因 為 無 法 通 盤 納 入 化 粧 品 管 理 法 制, 非 但 在 內 容 上 落 後 於 各 國 最 新 法 令 如 歐 盟 法 規 Regulation(EC)1223/2009, 產 品 資 訊 揭 露 程 度 亦 多 所 不 足, 而 有 立 即 改 善 之 必 要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6 個 月 內, 會 同 經 濟 部 研 議 如 何 強 化 濕 紙 巾 管 理 機 制 與 標 準,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一 三 一 ) 目 前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服 務 補 助 對 象 : 為 (1) 未 滿 六 歲 兒 童 ; 及 (2)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設 籍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而 依 據 2011 年 臺 灣 6 歲 以 下 兒 童 口 腔 及 衛 生 狀 況 調 查 顯 示 5 至 6 歲 齲 齒 盛 行 率 為 79.32%, 為 保 障 兒 童 口 腔 健 康, 爰 要 求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時 皆 可 全 面 進 行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窩 溝 封 填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號 函 送 書 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本 部 遵 照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將 自 104 年 度 起 提 供 96 年 9 月 2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學 童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窩 溝 封 填 服 務 補 助, 以 保 障 我 國 兒 童 口 腔 健 康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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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医 药 舆 情 2012 年 12 月 第 二 期 目 录 中 医 医 疗 与 医 改... 1 中 医 药 教 育 中 医 药 研 究... 20... 24 中 药 产 业 民 族 医 药... 29... 36 中 医 药 文 化... 40 中 医 药 国 际 发 展... 44 中 医 医 疗 与 医 改 北 京 率 先 启 动 基 层 中 医 药 提 升 工 程 1 中 国 中 医
貳 內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林 部 長 奏 延 致 詞 各 位 理 監 事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各 位 醫 界 前 輩 大 家 好! 很 高 興 回 到 全 聯 會 和 大 家 見 面 請 教, 未 來 新 政 府 上 任 後, 衛 福 部 將 審 慎 處 理 WHA 醫 院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第 十 屆 第 十 五 次 理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台 北 市 安 和 路 一 段 27 號 9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 應 出 席 44 名, 實 際 出 席 38 名 ) 蘇 清 泉 彭 瑞 鵬 黃 建 仁 何 活 發 張 嘉 訓
臺 灣 生 物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Taiwan Bioeconomy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gram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105 年 1 月 5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摘 要 生 物 經 濟 係 指 在 生 物 資 源 或 生 物 技 術 基 礎 上, 發 展 成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一 種 經 濟 型 態, 包 括 所 引 導
2005 OO 2005 2005 7 28 9 6 2005 ------------------------------------------------------------- 3 ---------------------------------------- 4 ------------------------------------- 5 -------------------------------------------------------
大陸國僑辦主任裘援平 右二 副主任譚天星 右一 本會理事長陳三井 左二 常務理事沈大川 左一 裘援平闡述中國夢 14 同時 針對海外華裔青少年舉辦夏令營 由兩岸磋商機制去談 但不該影響兩岸 及冬令營活動 針對教師 舉辦培訓班 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也包括海外僑胞的 等等 她強調 未來中國海外交流協會 交
僑胞最好的靠山 民族復興 國家富強 國僑辦邀訪北京 承德 秦皇島 天津 路華平 從中央到地方官員一致認為 兩 高規格的接待與成功的訪問 華僑協會總會首次應大陸國務院僑 岸交流是在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原則下進 務辦公室中國海外交流協會的邀請 在 行 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是海內外僑胞 中秋節過後的吉日 9月9日 理事長陳 所樂見 不出國不知自己有多愛國 華 三井率團一行二十人 赴北京 懷柔 僑到海外奮鬥 才知道自己背後要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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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厅 ( 局 ), 计 委 ( 物 价 局 ), 经 贸 委, 药 品 监 管 局, 中 医 药 局, 纠 风 办 : 上 海 会 议 以 来,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试 点
bnbqw.PDF
1 2 ( ) ( 3,956,424,598.96 3,759,181,789.81 3,770,902,604.23 5.25% 4,034,773,517.03 4,064,957,672.94 4,066,031,765.87-0.74% 7,242,241,407.50 6,943,135,944.56 6,958,987,345.18 4.31% 2,528,876,071.85 2,435,374,469.93
修正簡要說明
動 作 機 能 訓 練 領 域 課 程 壹 基 本 理 念 孩 童 的 動 作 發 展 會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而 逐 漸 成 熟 化 多 樣 化, 而 動 作 發 展 除 了 需 要 身 體 生 長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的 成 熟 外, 還 需 要 個 體 與 環 境 充 分 的 互 動 才 能 達 成 學 生 必 頇 先 具 備 基 本 的 動 作 能 力, 才 能 進 一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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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台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實 務 專 題 報 告 醫 療 旅 遊 行 銷 策 略 研 究 - 以 奇 美 健 檢 中 心 為 例 指 導 教 授 : 呂 昭 顯 博 士 學 生 : 黃 伊 瑢 49570083 邵 軾 哲 49570026 詹 立 民 4957008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摘 要 在 高 齡 化 社 會 產 生 了 大 量 的 醫 療 照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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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目 次 壹 主 席 報 告 2 貳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詳 見 工 作 報 告 電 子 檔 ) 3 參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3 肆 本 次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案 號 案 由 頁 次 1 AACSB 2013 年 各 類 管 院 教 師 資 格 規 範 是 否 修 訂 ( 附 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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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院 長 序 1 總 召 集 人 序 2 小 組 召 集 人 序 4 誌 謝 6 研 議 團 隊 7 執 行 摘 要 8 前 言 10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第 一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的 演 進 15 第 二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下 健 康 的 定 義 17 ( 一 )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18 ( 二 ) 平 等 與 正 義 19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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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季 傳 染 病 防 治 與 中 東 呼 吸 症 候 群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症 疫 情 因 應 報 告 第 3451 次 院 會 會 議 衛 生 福 利 部 報 告 人 : 疾 病 管 制 署 莊 副 署 長 人 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1 大 綱 一 腸 病 毒 二 登 革 熱 三 中 東 呼 吸 症 候 群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症 第 3451 次 院 會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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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會 展 產 業 行 動 計 畫 ( 核 定 本 ) 民 國 99 年 11 月 目 錄 壹 緣 起 一 依 據... 1 二 背 景 與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貳 現 況 與 挑 戰...7 一 我 國 會 展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7 二 發 展 會 展 產 業 之 優 勢... 23 三 會 展 產 業 現 階 段 所 面 臨 之 挑 戰... 26 四 ECFA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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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狀況是分配醫療資源及訂定全國健康目標之主要依據,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發展概況的重要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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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學發展歷史與趨勢 ( 含概要 ) 內文教學區 1-2 1. 2. 3. 1. (1)Accessibility (2)Quality Assurance (3)Continuity (4)Efficency 2. (1) (2) (3) (4) (5) (6) (7) 第一章衛生行政學發展歷史與趨勢 3. (1) (2) (3) 1895 1. Burton 2. 3. 4. 5. 6. 7.
出國報告(出國類別: 開會類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開 會 類 ) ( 裝 釘 線 ) 第 29 屆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ISQua) 年 會 會 議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出 國 人 職 稱 :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王 本 仁 職 稱 : 視 察 姓 名 : 曾 玟 富 派 赴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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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人事處101年第10次處務會議紀錄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24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本 府 13 樓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李 宜 璇 魏 珮 分 賴 宏 明 戴 慈 瑩 何 文 湘 記 錄 : 徐 侑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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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續 國 內 領 先 打 造 國 際 知 名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Strategic Studies, TKU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資 訊 應 試 參 考 建 議 資 料 如 有 報 考 意 願 請 洽 本 所
第六屆HL7國際標準會員國會議
/Organized by /Department of Health, Taiwan,R.O.C /Health Level Seven Taiwan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Networking Center,NTU, Taiwan / Division of Med. Informatics College of Medicine, NTU, Taiwan /Sponsor
統計名詞0925
衛 生 統 計 名 詞 定 義 一 人 口... 2 二 婚 育... 3 三 死 因 統 計... 5 四 癌 症 統 計... 5 五 醫 療 資 源... 7 六 傳 染 病 監 測... 11 七 預 防 接 種... 12 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18-1- 一 人 口 1.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指 該 年 底 人 口 總 數 2. 戶 量 ( 人 / 戶 ): 指
學校人事業務行事曆
臺 東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例 行 人 事 業 務 簡 要 行 事 曆 及 備 忘 錄 (104.4 修 正 ) 月 份 工 作 內 容 完 成 註 記 備 註 1 月 定 期 報 表 :ECPA 考 核 資 料 (A2 人 力 資 源 填 報 系 統 WEBHR 待 遇 上 傳 確 認 前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國 民 旅 遊 卡 是 否 申 請 完 成 及 檢 核 系 統 是 否
二 0 一 六 年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學 會 年 會 暨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高 齡 世 代 的 社 會 福 利 轉 型 科 層 治 理 政 黨 與 公 民 運 動 的 交 織 對 話 The 2016 Annual Conference of Social Welfare Assoc
二 0 一 六 年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學 會 年 會 暨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高 齡 世 代 的 社 會 福 利 轉 型 科 層 治 理 政 黨 與 公 民 運 動 的 交 織 對 話 The 2016 Annual Conference of Social Welfare Association of Taiwan Transformation of Welfare System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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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返 Global Alma Health Ata 宣 言 2009/02/01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人 而 言, 生 病 找 醫 生 可 不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尤 其 是 對 於 老 人 小 孩 婦 女 殘 疾 人 士 等 弱 勢 族 群, 更 是 困 難 重 重 龐 大 的 醫 藥 費 不 足 的 醫 療 資 源 及 醫 護 人 員 困 難 的 交 通, 往 往 使 得 這 些
Microsoft Word - 982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資料(彙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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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中 西 醫 結 合 與 中 醫 國 際 化 趨 勢 主 體 ; 現 代 科 學 方 法 是 中 西 醫 結 合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 中 國 傳 統 醫 學 是 中 西 醫 結 合 研 究 的 物 件 ; 豐 富 現 代 醫 學 科 學 是 中 西 醫 結 合 研 究 的 直 接
137 J Chin Med 15(3): 137-150, 2004 中 西 醫 結 合 與 中 醫 國 際 化 趨 勢 李 經 緯 中 國 中 醫 研 究 院 中 國 醫 史 文 獻 研 究 所 北 京 二 十 世 紀 五 十 年 代 以 來, 傳 統 醫 學 在 中 國, 由 於 政 府 的 提 倡, 人 民 的 愛 戴, 日 益 獲 得 不 斷 的 進 步 為 了 實 現 中 醫 學 的 更
44(1) (1) (4) (4) 63-88TSSCI Liu, W. Y., & Teele S. (2009). A study on the intelligence profile
03-8632639 E-mail [email protected] //1997/8~2000/7 / 2008 8 () 1992 8 1. 2. 3. 4. Wei-Yu Liu 2001.8~2008.7 * SCI EI SSCI A&HCI A 2016 11(1) 1-11 Liu, W. Y. (2015). The Study of Writing Reflectiv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ing, IFA Global Conference on Aging Older Persons and Development work and the aging labor force access to knowledge, ed
* 5-6 2017 65 14% Aged Society 2011 65 10% 2025 65 20% Super Aged Society 25 8 7 75-150 2-4 1982 United Nations Vienna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Ageing Independence Participation Care Self-fulfillment
義守大學九十一學年度
義 守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1 義 守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3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 出
28 () ( 3) % % % :1 1:2 ( ) % 13.6% 16.2% 14.9% 15.3% () 2 () 3 (%)
22 1 () Vol.22 No.1 2016 2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Feb. 2016 (100720) DF36 A 1672-3104(2016)01 0027 09 [1] () 2013 979 721.1 5 253.8 35% 203.7 39.4% [2] 2013 20.4 ( 1) 1980 2000 ( 2) 5 2013
1. HSE 1. HSE HSE HSE IMO HSE LNG HSE HSE HSE HSE 2. HSE 2.1 1802 Factory Act 1972 Lord Roben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Robens 1974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1974 H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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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wn Health International Medical Group Limited 3886 587,512,000538,789,000 56,455,000259,926,000 3.96 0.47% 0.98 1 4 587,512 538,789 (364,998) (306,272) 222,514 232,517 (236,904) (244,437) 8 (4,352) (18,217)
大高雄都會區跨域合作行動方案
1 1 75 9 28 78 1 27 81 7 27 2 Samuel P. Huntington 2002/ 3 21 1950 1992 1986 1987 1991 1996 1986 1996 1986 2001 321-322 2 3 4 2002 173-174 3 5 1995/1 5-30 6 2003/12 311-313 7 2001/06 107-109 8 2000/09
9,566 (13,504) (2,343) 2,849 7,223 (10,655) 9,928 (30,948) 5,548 (1,645) (1,637) (13,543) 3,911 (15,188) 350 (1,206) (5,455) (1,206) (5,105) 2,705 (20
Kaisa Heal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Mega Medical Technology Limited 876 3 226,703 188,140 (113,244) (85,800) 113,459 102,340 19,399 7,422 (43,752) (29,747) (59,457) (60,995) (16,052) (9,768) 4 13,597 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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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期 發 行 日 期 :101 年 6 月 1 日 發 行 人 : 吳 志 揚 總 編 輯 : 楊 士 隆 執 行 編 輯 : 許 華 孚 副 執 行 編 輯 : 曾 淑 萍 陳 巧 雲 編 輯 : 蔣 致 翔 張 越 翔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研 究 中 心 電 話 :05-2720411 轉 26305 網 址 :http://deptcrc.ccu.edu.tw/index.php/news/
1 (1) (1) / 6 / 6 / 13 / 25 / 29 / 29 / 69 / 85 / 85 / 91 / 102 / 106 / 107 / 127 / 136 / 136 / 143 / 150 / 156 : / 166 / 170 2 / 170 / 178 / 197 / 197 / 200 / 216 / 229 / 229 / 235 / 240 / 243 / 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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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MoHURD) Implemented by: ABOUT In the light of rising urbanisation rates, climate change and the need for closer cooperation on sustainable city development,
2006中國文學研究範本檔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第 三 十 九 期 2015 年 01 月 頁 223~258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由 心 到 腦 從 腦 的 語 義 脈 絡 論 晚 清 民 初 的 文 化 轉 型 * 徐 瑞 鴻 提 要 傳 統 的 中 醫 理 論 以 心 為 神 明 之 主, 掌 管 思 維 記 憶 與 情 感, 此 一 觀 點 在 近 現 代 受 到 西 方 解 剖 學 的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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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導 向 學 習 手 冊 PBL Handbook -2010 年 版 - 教 師 培 育 暨 發 展 中 心 編 印 2010 問 題 導 向 學 習 手 冊 PBL Handbook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教 師 培 育 暨 發 展 中 心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PBL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教 學 部 醫 學 系 PBL 小 組 共 同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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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2 98 106 & 116 & 130 137 1 馬 英 九 1 1 王 金 平 雙和週年 滿溢 最好的醫療團隊 文 / 葉金川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以前雙和地區居民經常抱怨 他們醫療需求長期處在臺北這個醫療資源最充沛的 地方 最陰暗的角落 自從 年 月1日雙和醫院開幕以來 在接受委託之臺北醫學大學的經營下 很短 的時間內就讓雙和地區醫療水準 與臺北之其他地方一樣不分軒輊 很高興衛生署能把雙和醫院委託給最好的醫療團隊經營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台 灣 濟 論 衡 發 行 人 副 發 行 人 發 行 所 劉 憶 如 胡 仲 英 單 驥 黃 萬 翔 行 政 院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編 號 (100)001.101 ISSN 0019-946X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台 灣 濟 論 衡 民 國 1 0 1 年, 政 府 將 以 濟 成 長 率 4.3% 每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2 萬 649 美 元 失 業 率 4.2% 及 物 價
附 件 :2015 年 度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备 案 和 审 批 结 果 教 育 部 2016 年 2 月 16 日 抄 送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部 内 发 送 : 有 关 部 领 导, 办 公
教 高 函 [2016]2 号 教 育 部 关 于 公 布 2015 年 度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备 案 和 审 批 结 果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部 属 各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856 600306 商 业 城 2016-04-26 大 华 标 准 70 万 70 万 857 600497 驰 宏 锌 锗 2016-04-26 瑞 华 标 准 140 万 150 万 858 601890 亚 星 锚 链 2016-04-26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标 准 80 万 80
附 表 1: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报 告 简 要 情 况 明 细 表 表 1-1 沪 市 主 板 序 号 833 603025 大 豪 科 技 2016-04-25 北 京 兴 华 标 准 39 万 1 834 603398 邦 宝 益 智 2016-04-25 大 华 标 准 50 万 2 835 603988 中 电 电 机 2016-04-25 天 健 标 准 35 万 35
欢迎辞
欢 迎 辞 尊 敬 的 各 参 会 代 表 : 欢 迎 您 参 加 由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主 办 的 2014 年 第 1 期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研 修 班! 本 次 培 训 得 到 了 广 大 上 市 公 司 的 高 度 关 注 与 积 极 反 馈, 报 名 人 数 远 超 预 期, 参 加 本 期 研 讨 班 的
40 601007 金 陵 饭 店 2015-06-30 中 兴 华 已 报 备 按 照 国 资 委 要 求 定 期 轮 换 天 衡 已 报 备 按 照 国 资 委 要 求 定 期 轮 换 41 000659 *ST 中 富 2015-06-30 中 喜 已 报 备 业 务 约 定 书 到 期 普
附 表 6-1: 上 市 公 司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机 构 变 更 信 息 明 细 表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 )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简 称 变 更 日 期 1 300326 凯 利 泰 2014-07-21 大 华 已 报 备 聘 期 已 满 立 信 已 报 备 客 户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2 300129 泰 胜 风 能 2014-12-30
日 涨 幅 偏 离 值 达 到 7% 的 前 五 只 证 券 : 温 氏 股 份 ( 代 码 300498) 涨 幅 偏 离 值 :11.68% 成 交 量 :1752 万 股 成 交 金 额 : 81104 万 元 机 构 专 用 104430598.43 0.00 机 构 专 用 7049617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创 业 板 2016 年 02 月 29 日 公 开 信 息 证 券 列 表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简 称 披 露 原 因 300023 宝 德 股 份 日 价 格 涨 幅 偏 离 值 达 到 10.31% 300100 双 林 股 份 日 价 格 涨 幅 偏 离 值 达 到 10.23% 300120 经 纬 电 材 日 价 格 振 幅 达 到 18.12% 300139
34 002221 东 华 能 源 2014-10-29 江 苏 苏 亚 金 诚 已 报 备 因 地 域 及 审 计 时 间 安 排 等 原 因 中 兴 华 已 报 备 客 户 重 新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35 002019 亿 帆 鑫 富 2014-09-30 立 信 已 报 备 客
附 表 6-1: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机 构 变 更 信 息 明 细 表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2 日 )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简 称 变 更 日 期 1 601169 北 京 银 行 2014-05-20 安 永 华 明 已 报 备 事 务 所 轮 换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已 报 备 前 任 服 务 合 同 到 期, 客 户 重 新
39 600806 昆 明 机 床 2015-08-10 瑞 华 已 报 备 前 任 服 务 年 限 较 长 毕 马 威 华 振 已 报 备 未 与 客 户 未 就 2015 年 审 计 收 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40 601985 中 国 核 电 2015-08-13 天 健 已 报 备 定
附 表 6-1: 上 市 公 司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机 构 变 更 信 息 明 细 表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简 称 变 更 日 期 1 300326 凯 利 泰 2014-07-21 大 华 已 报 备 聘 期 已 满 立 信 已 报 备 客 户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2 300129 泰 胜 风 能 2014-12-30
002496 辉 丰 股 份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553 南 方 轴 承 临 时 停 牌 002571 德 力 股 份 临 时 停 牌 300241 瑞 丰 光 电 临 时 停 牌 300269 联 建 光 电 临 时 停 牌 002656 卡 奴 迪 路 临 时 停 牌 300367
停 牌 600234 山 水 文 化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下 午 002249 大 洋 电 机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600337 美 克 家 居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停 牌 002192 路 翔 股 份 实 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公 告, 停 牌 1 天 002137 实 益 达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0766 通 化 金 马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信息公告(20110916)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信 息 公 告 (20160510)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简 称 投 票 登 记 日 会 员 投 票 日 投 票 代 码 客 户 投 票 意 见 征 集 渠 道 投 票 意 愿 征 集 截 止 日 300324 旋 极 信 息 2016-05-04 2016-05-10 365324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系 统 营 业 部 2016-05-09 002209
002464 金 利 科 技 临 时 停 牌 600071 凤 凰 光 学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停 牌 600397 安 源 煤 业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停 牌 000534 万 泽 股 份 临 时 停 牌 002610 爱 康 科 技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停 牌 002575 群 兴 玩 具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656 摩 登 大 道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725 跃 岭 股 份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300084 海 默 科 技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600250 南 纺 股 份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停 牌 002526 山 东 矿 机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571 德 力 股 份 重 大
300356 光 一 科 技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600828 茂 业 商 业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停 牌 002266 浙 富 控 股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316 键 桥 通 讯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387 黑 牛 食 品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停 牌 000034 神 州 数 码 临 时 停 牌 000960 锡 业 股 份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658 雪 迪 龙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300168 万 达 信 息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600241 时 代 万 恒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停 牌 600538 国 发 股 份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停 牌 1 天 600540 新 赛 股 份 重
000546 金 圆 股 份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002071 长 城 影 视 临 时 停 牌 000710 天 兴 仪 表 临 时 停 牌 600146 商 赢 环 球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停 牌 000517 荣 安 地 产 临 时 停 牌 002445 中 南 文 化
停 牌 300104 乐 视 网 临 时 停 牌 600272 开 开 实 业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停 牌 1 天 600315 上 海 家 化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停 牌 1 天 600745 中 茵 股 份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停 牌 1 天 002624 完 美 环 球 重 大 事 项, 特 停 600338 西 藏 珠 峰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连 续
2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简 介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简 介 获 得 的 荣 誉 和 专 业 认 证 资 格 4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致 辞 学 术 主 任 致 辞 管 理 咨 询 委 员 会 6 掌 握 未 来 亚 太 精 英 组 合 8 全 球 校 友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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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 世 界 醫 學 生 八 月 大 會 @ 台 灣 2015.3 世 界 醫 學 生 三 月 大 會 @ 土 耳 其
第 二 十 八 屆 台 灣 醫 學 生 聯 合 會 幹 部 選 舉 參 選 經 歷 表 姓 名 欲 參 選 職 位 李 俊 康 顧 問 學 歷 國 立 台 中 一 中 畢 業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醫 學 系 ( 一 ) 校 內 2011.9~2012.6 系 學 會 學 術 部 2012.5 校 慶 園 遊 會 副 召 2012.7 精 神 醫 學 服 務 隊 2012.9 迎 新 宿 營 攝
目 錄 頁 序 言 第 一 章 : 背 景 1 由 私 營 電 力 公 司 供 應 電 力 用 電 量 及 最 高 的 電 力 需 求 指 導 性 的 能 源 政 策 目 標 安 全 可 靠 性 合 理 價 格 環 保 表 現 相 互 競 爭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時 電 力 供 應 的 規 管
優 化 燃 料 組 合 開 展 長 遠 規 劃 未 來 發 電 燃 料 組 合 諮 詢 文 件 環 境 局 目 錄 頁 序 言 第 一 章 : 背 景 1 由 私 營 電 力 公 司 供 應 電 力 用 電 量 及 最 高 的 電 力 需 求 指 導 性 的 能 源 政 策 目 標 安 全 可 靠 性 合 理 價 格 環 保 表 現 相 互 競 爭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時 電 力 供 應 的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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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寒 疫 苗 : WHO 立 场 文 件 依 据 为 各 成 员 国 提 供 卫 生 政 策 方 面 指 导 意 见 这 一 职 责,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就 预 防 具 有 全 球 公 共 卫 生 影 响 的 疾 病 的 疫 苗 及 联 合 疫 苗 问 题, 发 布 一 系 列 定 期 更 新 的 立 场 文 件 这 些 文 件 着 重 关 注 疫 苗 在 大 规 模 免 疫 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