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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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及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之 擬 訂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上 級 機 關 1 1. 取 得 錄 取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自 ECPA 人 事 服 務 網 D0 考 試 職 缺 填 報 及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系 統, 查 詢 列 印 並 聯 繫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告 錄 取 分 配 結 果 2 2. 函 知 錄 取 人 員 十 日 內 報 到 附 件 : 2.1 函 2.2 報 到 須 知 未 於 十 日 內 報 到 3. 函 報 保 訓 會 附 件 : 3.1 函 3.2 放 棄 書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報 到 附 件 : 就 職 報 告 單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誓 言 公 務 人 員 具 結 書 注 意 事 項 登 載 保 訓 會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匯 入 錄 取 人 員 資 料, 並 填 載 報 到 日 期 及 基 礎 訓 練 地 區 欄 位 4 5.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報 到 具 所 占 職 缺 任 用 資 格, 發 布 視 同 調 任 派 令 附 件 : 5.1 派 令 5 6. 報 到 7 日 內 上 傳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至 保 訓 會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實 務 訓 練 管 理 /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上 傳 項 下, 產 製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並 上 傳 保 訓 會 附 件 : 6.1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7.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傳 送 保 訓 會, 並 以 電 子 傳 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總 處

2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上 級 機 關 6 8. 錄 取 人 員 具 有 免 除 或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資 格, 於 其 報 到 後 十 日 內, 依 報 到 時 所 填 載 之 資 料, 函 送 保 訓 會 核 准 之 附 件 : 8.1 函 8.2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申 請 書 注 意 事 項 8 9. 函 送 保 訓 會 申 請 免 除 或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 保 訓 會 函 覆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學 校 錄 取 人 員 具 有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資 格 者, 得 於 報 到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轉 送 保 訓 會 核 准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附 件 : 10.1 函 10.2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資 格 條 件 審 核 表 注 意 事 項 函 送 保 訓 會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 保 訓 會 函 覆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學 校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須 填 表 件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每 月 應 至 少 填 寫 1 張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紀 錄 表 訓 練 期 滿 應 填 寫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附 件 : 12.1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紀 錄 表 12.2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13.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函 調 基 礎 訓 練 附 件 : 13.1 調 訓 函 下 載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至 保 訓 會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下 載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及 成 績 單, 並 轉 發 當 事 人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保 訓 會 函 知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學 校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附 件 : 14.1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通 知

3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上 級 機 關 16.1 至 保 訓 會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16.2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即 於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請 證 作 業 通 知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至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款 完 將 繳 費 證 明 交 付 人 事 單 位 16.4 繳 款 後, 於 " 請 證 資 料 管 理 / 個 人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 個 人 資 料 建 立 " 項 下 註 記 已 繳 款 17.1 至 保 訓 會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成 績 清 冊 至 保 訓 會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申 請 序 號 管 理 - 申 請 序 號 人 員 建 立 - 搜 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資 料 - 產 製 申 請 序 號 17.3 至 保 訓 會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請 證 申 請 作 業 - 輸 入 申 請 序 號 - 搜 尋 - 請 證 申 請 搜 尋 結 果 - 確 認 申 請 檢 具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函 送 保 訓 會 辦 理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附 件 : 18.1 函 注 意 事 項 保 訓 會 審 核 後 函 請 考 試 院 核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4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上 級 機 關 轉 知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收 執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及 登 錄 於 WebHR 表 6 考 試 資 料 20. 考 試 院 函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14 結 案

5 2.1 函 ( 範 例 )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03- 分 機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三 主 旨 : 臺 端 係 應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筆 試 正 額 錄 取, 分 配 本 所 實 務 訓 練, 請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通 知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至 本 所 報 到,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年 月 日 總 處 培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查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法 )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 且 依 銓 敘 部 90 年 10 月 15 日 九 十 管 一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倘 有 上 開 分 配 情 形, 請 台 端 主 動 告 知 本 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第 11 條, 報 請 分 發 機 關 重 分 配 三 臺 端 如 於 年 3 月 31 日 前 報 到, 且 於 同 年 7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實 務 訓 練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年 得 辦 理 另 予 考 績 四 報 到 時 請 依 報 到 須 知 備 齊 應 攜 帶 文 件, 於 期 限 內 至 本 所 辦 理 報 到, 隨 文 檢 附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須 知 1 份 正 本 : 君 ( 市 區 路 巷 號 樓 ) 副 本 : 本 所 人 事 室

6 2.2 公 所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須 知 ( 範 例 )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後, 應 於 報 到 通 知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10 日 期 限 內 向 本 所 人 事 室 報 到 二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時, 請 依 須 攜 帶 相 關 證 明 及 文 件 清 單 備 妥 資 料 繳 交 人 事 室 三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人 員 具 有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或 得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者, 請 於 報 到 時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須 攜 帶 相 關 證 明 及 文 件 清 單 ( 以 下 正 本 查 驗 後 歸 還 ) 本 所 報 到 通 知 函 私 章 身 分 證 郵 局 存 摺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其 他 公 務 機 關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併 計 休 假 年 資 ) 男 子 已 服 役 者, 請 繳 交 退 伍 令 或 停 役 令 ( 無 則 免 ) 通 過 英 語 ( 文 ) 檢 定 者, 請 繳 交 證 書 ( 無 則 免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戶 口 名 簿 未 註 記 者, 請 攜 帶 戶 籍 謄 本 ( 無 則 免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請 攜 帶 手 冊 ( 無 則 免 ) 以 下 資 料 電 子 檔 請 本 所 人 事 室 *******@mail.e-land.gov.tw 2 吋 半 身 證 件 照 生 活 照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含 自 傳 ) 歡 迎 您 加 入 本 團 隊 倘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洽 (03) 分 機 人 事 室

7 3.1 函 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範 例 )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詳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為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考 試 類 科 說 明 : 正 額 錄 取 分 配 本 所 實 務 訓 練 人 員 君, 未 於 報 到 通 知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向 本 所 辦 理 報 到, 惠 請 廢 止 其 受 訓 資 格, 請 查 照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二 檢 附 員 自 願 放 棄 受 訓 資 格 申 請 書 1 份 正 本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副 本 : 君 本 所 人 事 室

8 3.2 自 願 放 棄 受 訓 資 格 申 請 書 ( 範 例 ) 本 人 錄 取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考 試 類 科 正 ( 增 ) 額 錄 取, 因, 爰 自 願 放 棄 該 考 試 錄 取 之 受 訓 資 格 此 致 宜 蘭 縣 公 所 姓 名 : ( 請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手 機 及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 4.1.1 公 所 就 職 報 告 單 ( 範 例 ) 年 月 日 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G********* 性 別 辦 公 室 電 話 分 機 ** 手 機 0932******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住 址 ( 戶 籍 ) 住 址 ( 通 訊 ) add ****@mail.e-land.gov.tw 郵 局 局 帳 號 學 歷 考 試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等 考 試 專 業 證 照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否 是 ( ) 身 分 註 記 刊 登 本 所 員 工 名 冊 原 住 民 : 否 是 ( 山 地 平 地, 族 ) 不 同 意 同 意 ( 新 進 人 員 照 片 ) 身 心 障 礙 : 否 是 ( 度 ) 曾 依 軍 公 教 退 休 法 令 理 退 休 : 否 是 居 住 房 舍 自 有 住 宅 或 與 家 屬 自 有 住 宅 同 住 或 租 屋 公 有 房 舍 ( 政 府 分 配 宿 舍 或 與 人 同 住 公 有 房 舍 ) 就 職 前 公 職 職 務 機 關 職 稱 異 動 原 因 核 定 機 關 日 期 文 號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發 文 日 期 文 號 總 處 培 字 第 號 生 效 日 期 新 任 職 務 課 ( 室 ) 別 職 系 職 稱 職 務 編 號 職 務 列 等 俸 點 職 等 職 級 就 職 日 期 附 註 : ㄧ 新 進 人 員 或 資 料 異 動 者 填 具 本 單 3 份, 連 同 郵 局 存 摺 影 本 送 財 政 課 出 納 登 錄 薪 資 系 統 1 份 人 事 室 登 錄 人 事 系 統 2 份 二 請 於 到 職 三 日 內 至 人 事 室 辦 妥 職 名 章 印 模 登 記 三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身 分 者, 應 依 各 該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於 就 職 當 日 辦 理 執 業 異 動 或 註 銷 事 宜, 健 全 公 務 人 員 專 職 ( 勤 ) 服 務 管 理 本 人 簽 章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財 政 課 主 計 室 政 風 室 鄉 長 -9-

10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一 般 ( 範 例 ) 英 文 姓 名 ( 姓 氏 在 前 ) 出 生 日 期 外 國 國 籍 性 別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粘 貼 最 近 二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光 面 照 片 ( 郵 遞 區 號 ) 戶 籍 地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現 居 住 所 ( 郵 遞 區 號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電 話 住 宅 :(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號 碼 手 機 : 緊 急 通 知 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號 碼 住 宅 :( ) 手 機 : 公 :( )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 系 科 別 修 業 年 限 起 ( 年 月 ) 迄 ( 年 月 ) 畢 業 結 業 肄 業 教 育 程 度 ( 學 位 ) 證 書 日 期 文 號 -10-

11 考 試 或 晉 升 官 等 資 位 訓 練 年 度 官 等 考 試 或 晉 升 資 位 訓 練 類 科 別 證 書 日 期 文 號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專 業 證 照 年 度 類 科 生 效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文 號 核 發 機 關 日 期 文 號 -11-

12 經 歷 及 現 職 ( 任 免 及 銓 敘 審 定 ) 任 職 免 職 銓 敘 審 定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 專 任 及 法 定 兼 職 ) 職 務 編 號 職 務 列 等 職 系 主 管 級 別 人 員 區 分 日 期 文 號 實 際 到 職 日 日 期 文 號 實 際 離 職 日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審 查 結 果 官 等 職 等 ( 官 稱 官 階 官 職 等 階 級 級 別 或 資 位 ) 俸 級 ( 薪 級 ) 俸 點 ( 薪 點 ) 暫 ( 照 ) 支 俸 點 ( 薪 點 ) 生 效 日 期 異 動 ( 卸 職 ) 原 因 請 任 ( 免 ) 核 發 日 期 文 號 不 必 銓 審 註 記 備 註 -12-

13 兵 役 役 別 軍 種 官 ( 兵 ) 科 退 伍 服 役 起 : 退 伍 令 軍 階 期 間 迄 : 字 號 教 師 資 格 1. 檢 定 區 分 ( 請 勾 選 ) 2. 登 記 3. 加 科 登 記 4. 審 定 資 格 或 階 段 別 及 任 教 科 別 送 審 學 校 或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生 效 日 期 年 月 日 證 件 日 期 文 號 身 心 障 礙 註 記 原 住 民 族 註 記 種 類 等 級 身 分 別 族 別 -13-

14 家 屬 稱 謂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職 業 本 人 及 配 偶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或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註 記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曾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未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或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 請 勾 選 ) -14-

15 訓 練 及 進 修 區 分 ( 請 勾 選 ) 國 內 國 外 1. 訓 練 2. 進 修 3. 訓 練 4. 進 修 訓 練 進 修 機 關 ( 構 ) 名 稱 ( 程 度 ) 課 程 性 質 機 關 選 送 ( 請 勾 選 ) 期 別 是 否 起 ( 年 月 日 ) 迄 ( 年 月 日 ) 訓 練 時 數 ( 學 分 數 ) 證 件 日 期 文 號 V -15-

16 簡 要 自 述 填 表 人 承 辦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17 填 表 說 明 一 本 表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9 條 規 定 訂 定, 係 屬 正 式 公 文 書, 填 表 人 務 必 依 照 規 定 親 自 據 實 填 寫, 字 跡 工 整, 如 由 他 人 填 寫 或 由 電 腦 列 印 者, 須 由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如 有 不 實 情 事 者, 自 負 全 責 二 本 表 各 項 目 欄 內 之 數 字 使 用, 請 依 行 政 院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填 寫 三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應 與 戶 籍 登 記 相 符 ; 出 生 日 期 請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填 寫 四 英 文 姓 名 應 與 護 照 證 件 相 符 五 性 別 項, 請 填 男 或 女 六 護 照 號 碼 項, 請 依 護 照 證 件 填 寫 七 外 國 國 籍 項, 如 有 中 華 民 國 以 外 之 國 籍 者, 務 必 據 實 填 寫 ; 如 無 外 國 國 籍 者, 請 填 寫 無 八 通 訊 處 項, 應 就 戶 籍 地 與 現 居 住 所 均 予 填 寫 九 電 話 號 碼 項, 均 予 填 寫 十 緊 急 通 知 人 各 項 目 應 詳 填, 以 便 緊 急 事 件 時 聯 繫 十 一 學 歷 項 : ( 一 ) 填 寫 範 圍 以 接 受 國 內 外 正 規 學 制 教 育 已 畢 業, 或 結 ( 肄 ) 業 並 具 有 證 明 文 件 為 限, 至 少 須 填 1 筆 最 高 畢 業 學 歷, 惟 大 學 以 上 畢 ( 結 肄 ) 業 學 歷 有 數 個 時, 則 依 修 業 順 序 逐 筆 填 寫 國 外 學 歷 並 依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 驗 ) 及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查 證 認 定 後 登 錄 ( 二 ) 畢 業 結 業 肄 業, 請 在 適 當 空 格 內 劃 v 表 示 ( 三 ) 教 育 程 度 ( 學 位 ) 欄, 請 依 下 列 分 類 選 填 : 10 國 小 2l 國 ( 初 ) 中 22 初 職 23 簡 易 師 範 31 高 中 32 高 職 33 師 範 41 二 專 42 三 專 43 五 專 44 六 年 制 醫 專 ( 舊 制 ) 50 大 學 ( 含 軍 校 警 校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60 碩 士 70 博 士 官 等 十 二 考 試 或 晉 升 資 位 訓 練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項 : 官 等 ( 一 ) 考 試 或 晉 升 資 位 訓 練 指 考 選 機 關 舉 辦 之 各 類 公 職 考 試 及 格 並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或 經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合 格 並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請 按 先 後 順 序 全 部 填 載, 不 得 遺 漏 ( 二 ) 類 科 別 欄, 填 寫 考 試 及 格 之 職 系 類 科 ( 三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指 參 加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請 按 先 後 順 序 全 部 填 載, 不 得 遺 漏 無 該 類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免 填 十 三 檢 覈 項, 指 經 考 選 機 關 檢 覈 及 ( 合 ) 格 並 取 得 證 書 者, 公 職 候 選 人 檢 覈 資 格 免 填 十 四 甄 審 項, 指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及 關 務 人 員 具 有 升 資 或 升 任 甄 審 合 格 證 書 者 填 寫 十 五 外 國 語 文, 語 文 類 別 欄 請 註 明 通 曉 ( 指 具 閱 報 及 會 話 能 力 以 上 者 ) 之 外 國 語 言 名 稱 -17-

18 十 六 訓 練 及 進 修 項 : ( 一 ) 訓 練 係 包 括 國 內 外 舉 辦 與 公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期 間 在 1 星 期 以 上 並 取 得 證 書 者 ( 二 ) 進 修 指 與 公 務 有 關 之 國 內 外 進 修, 並 可 獲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碩 士 學 分 班 於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 含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者 ),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者 填 入 本 項, 並 不 得 填 載 於 學 歷 欄 ; 另 專 題 研 究 及 研 ( 實 ) 習 等 資 料 亦 填 入 本 項 ( 三 ) 區 分 欄, 請 在 適 當 之 空 格 內 劃 v 表 示 ( 四 ) 機 關 選 送 欄, 請 在 適 當 之 空 格 內 劃 v 表 示 ( 五 ) 訓 練 時 數 及 學 分 數 以 該 訓 練 或 進 修 之 證 書 資 料 為 憑 ( 六 ) 如 曾 受 過 之 訓 練 進 修 次 數 很 多 者, 請 浮 貼 填 寫 十 七 專 長 項 : ( 一 ) 取 得 民 間 證 照 考 試 合 格 資 料 者, 請 依 年 度 順 序 逐 筆 逐 項 填 寫 ( 二 ) 專 長 項 目 欄, 請 依 下 列 分 類 選 填 : A001: 車 輛 駕 駛 ;A002: 汽 車 維 修 ;A003: 電 器 維 修 ;A004: 冷 凍 空 調 維 修 A005: 烹 飪 廚 藝 ;BA01: 英 文 初 級 ;BA02: 英 文 中 級 ;BA03: 英 文 中 高 級 BA04: 英 文 高 級 ;BA05: 英 文 優 級 ;BB01: 日 文 一 級 ;BB02: 日 文 二 級 BB03: 日 文 三 級 ;BB04: 日 文 四 級 若 有 其 他 專 長 項 目 僅 填 專 長, 不 填 編 號 十 八 家 屬 項 : ( 一 ) 家 屬, 請 填 祖 父 母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及 兄 弟 姐 妹 得 免 填 ( 二 ) 出 生 日 期 請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填 寫, 如 係 民 國 前 出 生 者, 請 加 填 前 字 十 九 兵 役 項 : ( 一 ) 凡 已 服 役 者 均 應 填 寫 ( 二 ) 役 別 軍 種 官 ( 兵 ) 科 退 伍 軍 階 服 役 期 間 等 請 依 照 退 伍 令 記 載 填 寫 二 十 教 師 資 格 項 : ( 一 ) 區 分 欄, 請 在 適 當 之 空 格 內 劃 v 表 示 ( 二 ) 年 月 日 欄, 請 就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登 記 或 審 查 之 起 資 日 期 予 以 填 寫 二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註 記 及 原 住 民 族 註 記 項, 請 分 別 註 記 填 寫 原 住 民 族 註 記 之 身 分 別 欄, 請 填 平 地 或 山 地 二 十 二 本 人 及 配 偶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或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註 記 項,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劃 v 表 示 二 十 三 經 歷 及 現 職 項 :( 含 任 免 及 銓 敘 審 定 部 分 ) ( 一 ) 本 項 初 任 者 請 填 寫 現 職 ; 有 多 筆 經 歷 者, 請 依 序 逐 筆 填 寫, 現 職 應 為 最 後 1 筆 ( 二 ) 填 寫 本 表 時,1 筆 經 歷 如 有 多 筆 銓 敘 審 定 資 料 時, 請 填 寫 該 筆 經 歷 之 每 1 筆 銓 敘 審 定 資 料 ( 三 ) 職 稱 欄, 指 現 職 職 務 之 稱 謂, 如 專 員 ( 四 ) 職 務 列 等 欄, 指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所 列 之 官 職 等 填 寫 ; 惟 官 職 等 有 2 組 以 上 者, 例 如 科 員 職 務 列 等 為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僅 填 1 組 當 事 人 所 占 之 官 職 等 ( 五 ) 職 務 編 號 欄, 由 人 事 單 位 填 寫 -18-

19 ( 六 ) 職 系 欄, 指 現 職 職 務 所 歸 之 職 系, 如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 七 ) 主 管 級 別 欄, 主 管 指 編 制 內 法 定 之 主 管 職 務, 不 含 任 務 編 組 之 職 務 ; 級 別 指 下 列 級 別, 請 人 事 單 位 填 入 適 當 之 級 別 及 代 碼 : 1. 首 長 2. 副 首 長 3. 一 級 主 管 4. 二 級 主 管 5. 三 級 主 管 6. 四 級 以 下 主 管 7. 一 級 副 主 管 8. 二 級 副 主 管 9. 三 級 副 主 管 ( 八 ) 任 職 免 職 欄, 係 填 寫 派 令 之 日 期 文 號 ( 九 ) 銓 敘 審 定 欄 之 各 子 項, 請 依 銓 敘 部 之 銓 敘 審 定 函 填 寫 ( 十 ) 不 必 銓 審 註 記 人 員, 指 凡 未 納 入 銓 敘 範 圍 者, 如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等 人 員, 由 人 事 單 位 在 該 欄 內 打 v 表 示 ( 十 一 ) 人 員 區 分 欄, 請 各 人 事 單 位 填 入 下 列 適 當 代 號 表 示 : 1. 司 法 人 員 2. 外 交 人 員 3. 警 察 人 員 4. 關 務 人 員 5.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6. 審 計 人 員 7. 主 計 人 員 8. 人 事 人 員 9. 政 風 人 員 10. 教 育 人 員 11. 一 般 人 員 12. 聘 用 人 員 13. 約 僱 人 員 14. 醫 事 人 員 71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72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73 會 計 佐 理 人 員 74 統 計 佐 理 人 員 ( 十 二 ) 備 註 欄, 係 可 供 填 列 現 職 備 註 及 經 歷 備 註, 例 如 兼 職 情 形 其 他 重 要 記 載 事 項 二 十 四 其 他 有 關 銓 敘 事 項 項 指 未 列 入 經 歷 及 現 職 項 而 與 銓 敘 有 關 之 事 項, 例 如 取 得 簡 任 升 等 存 記 等 二 十 五 獎 懲 項, 請 照 核 發 之 獎 懲 令 依 序 逐 筆 填 寫, 範 圍 包 括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懲 戒 處 分 刑 事 裁 判 勳 ( 獎 ) 章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等 二 十 六 考 績 ( 成 ) 或 成 績 考 核 項 : ( 一 ) 任 公 職 取 得 考 績 ( 成 核 ) 資 料 者, 請 依 年 度 順 序 照 考 績 ( 成 核 ) 核 定 結 果 逐 筆 逐 項 填 寫 ( 二 ) 區 分 欄, 指 年 終 考 績 ( 成 核 ) 另 予 考 績 ( 成 核 ) 專 案 考 績 ( 成 核 ) ( 三 ) 核 定 獎 懲 欄, 係 填 該 年 度 考 績 ( 成 ) 或 成 績 考 核 核 定 獎 懲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欄, 係 填 寫 主 管 機 關 或 授 權 核 定 機 關 之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銓 敘 審 定 日 期 文 號 欄, 係 填 寫 銓 敘 部 之 銓 敘 審 定 日 期 文 號 二 十 七 本 表 填 表 人 所 填 各 欄, 經 各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查 對 無 訛 後, 除 填 表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二 十 八 正 外,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員 3 欄 位, 請 蓋 職 章 或 職 名 章 本 表 各 欄 填 載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請 填 表 人 儘 速 檢 證 通 知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更 -19-

20 4.1.3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誓 言 余 誓 以 至 誠, 恪 遵 憲 法 與 政 府 法 令, 以 清 廉 公 正 忠 誠 及 行 政 中 立 自 持, 關 懷 民 眾, 勇 於 任 事, 充 實 專 業 知 能, 創 新 改 革, 興 利 除 弊,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為 人 民 謀 求 最 大 福 祉 如 違 誓 言, 願 受 最 嚴 厲 處 分 謹 誓 立 誓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 一 本 誓 言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一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二 各 機 關 ( 構 ) 新 進 人 員, 應 填 寫 本 誓 言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隨 同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表 送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一 份 由 本 機 關 ( 構 ) 留 存 查 考 -20-

21 4.1.4 公 務 人 員 ( 含 政 務 人 員 ) 具 結 書 茲 就 本 人 所 擁 有 之 外 國 國 籍 情 形 具 結 如 下,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本 人 確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第 2 款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 之 情 事 本 人 初 任 公 職, 所 兼 具 之 外 國 ( 國 ) 國 籍, 已 於 就 ( 到 ) 職 前 辦 理 放 棄, 並 當 依 規 定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 就 到 職 日 ) 起 1 年 內 完 成 喪 失 該 外 國 國 籍 手 續, 取 得 該 國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件 ) 本 人 曾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任 其 他 公 職 ( 曾 任 機 關 名 稱 : ; 職 稱 : ), 茲 擬 任 現 職, 所 兼 具 之 外 國 ( 國 ) 國 籍 : 已 於 年 月 日 完 成 喪 失 外 國 ( 國 ) 國 籍 手 續, 並 取 得 該 國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且 未 再 取 得 其 他 國 家 國 籍, 確 無 國 籍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之 情 事 (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件 ) 業 於 初 任 公 職 就 ( 到 ) 職 前 已 辦 理 放 棄 外 國 ( 國 ) 國 籍, 惟 尚 未 完 成 喪 失 該 外 國 國 籍 手 續, 當 依 規 定 於 年 月 日 ( 擔 任 第 1 個 公 職 就 到 職 日 ) 起 1 年 內 完 成 喪 失 外 國 國 籍 手 續, 並 取 得 該 國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件 ) 本 人 以 上 具 結 為 應 於 1 年 期 限 內 完 成 喪 失 外 國 國 籍 手 續, 並 取 得 該 國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屆 期 仍 未 能 取 得 放 棄 生 效 文 件 時, 願 接 受 免 除 公 職 另 本 人 同 意 服 務 機 關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應 簽 署 授 權 查 核 外 國 國 籍 同 意 書, 俾 供 機 關 辦 理 查 核 具 結 人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機 關 : 職 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 一 請 具 結 人 依 實 際 情 形 分 別 擇 一 於 具 結 書 欄 內 打 二 上 開 具 結 所 稱 之 公 職,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2 號 解 釋, 凡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之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者 皆 屬 之 三 本 具 結 相 關 程 序 請 依 公 務 人 員 ( 含 政 務 人 員 )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相 關 人 事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四 應 繳 附 之 文 件 為 外 文 者, 須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需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我 國 公 證 人 認 證 五 具 結 書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當 事 人 應 於 7 日 內 主 動 向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重 填 具 結 書 -21-

22 注 意 事 項 4.1 一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後,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所 稱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依 最 高 法 院 88 年 度 判 字 第 72 號 判 決 及 法 務 部 88 年 2 月 12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所 謂 不 可 抗 力, 係 指 外 界 力 量, 如 地 震 天 災 等, 非 人 力 所 能 抵 抗 者 ; 如 權 利 人 突 然 罹 患 重 病 或 車 禍 受 傷 等 個 人 因 素, 亦 包 括 在 內 )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 屬 被 分 配 機 關 裁 量 ), 於 報 到 通 知 送 達 日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得 向 被 分 配 機 關 申 請 准 予 延 期 於 一 個 月 內 報 到 者 外, 於 被 報 到 通 知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未 報 到 者, 應 報 請 註 銷 其 分 配 二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配 占 現 缺 者, 如 於 當 年 3 月 31 日 前 報 到, 且 於 當 年 7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實 務 訓 練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當 年 將 得 辦 理 另 予 考 績, 爰 為 維 護 上 開 人 員 之 權 益, 應 主 動 與 所 分 配 之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聯 繫 報 到 日 期 三 查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法 )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 且 依 銓 敘 部 90 年 10 月 15 日 九 十 管 一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倘 有 上 開 分 配 情 形, 由 用 人 機 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第 11 條, 報 請 分 發 機 關 重 分 配 四 通 知 原 提 列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現 缺 所 僱 用 之 職 務 代 理 人, 任 用 至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報 到 前 1 日 為 止, 於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前 1 日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五 未 獲 分 配 錄 取 人 員 之 職 缺, 將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解 除 列 管, 並 得 依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7 年 10 月 30 日 局 力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二 ( 二 ) 辦 理, 即 於 1 個 月 內 函 報 該 總 處 列 入 下 年 度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者, 則 原 約 聘 僱 人 員 得 以 續 聘 僱 至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為 止 -22-

23 5.1 派 令 ( 範 例 ) 鄉 公 所 令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詳 如 說 明 三 主 旨 : 核 定 1 員 派 免 如 下 : (A221***512) 一 異 動 類 別 : 派 代 (0102),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生 效 二 原 職 : 空 白 三 新 職 : 鄉 公 所 (37642****A), 建 設 課, 技 士 (1803) 委 任 第 5 職 等 (P05), 職 務 編 號 (A620060), 建 築 工 程 職 系 (6205), 暫 支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1 級,280 俸 點 四 其 他 事 項 : 補 職 缺 說 明 : 一 員 原 職 係 鄉 公 所 建 築 工 程 職 系 技 士, 現 應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等 考 試 錄 取 分 配 至 本 ( 機 關 名 稱 ) 占 建 築 工 程 職 系 技 士 缺 訓 練, 因 具 有 本 職 缺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爰 先 行 調 派 代 二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依 委 任 第 5 職 等 本 俸 5 級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三 案 內 人 員 如 不 服 本 派 令,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得 收 受 本 派 免 令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本 所 提 出 申 訴 正 本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第 四 工 程 處 先 生 ( 市 區 路 巷 號 樓 ) 副 本 : 本 府 人 事 處 -23-

24 6.1( 機 關 全 銜 )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姓 名 性 別 考 試 等 級 受 訓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分 配 機 關 日 期 文 號 職 稱 分 配 受 訓 受 訓 人 員 分 配 訓 練 單 位 職 系 輔 導 員 職 稱 及 姓 名 職 務 列 等 是 否 須 參 加 應 參 加 基 礎 訓 練 應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應 免 除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基 礎 訓 練 得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並 已 申 請 基 礎 訓 練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 本 欄 請 錄 取 人 員 填 寫, 機 關 初 核 ) 地 區 ( 請 註 記 之 順 序,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得 因 訓 練 檔 期 班 次 調 配 參 訓 人 員 受 訓 地 區 ) 受 訓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到 日 期 訓 練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 請 具 體 列 舉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並 訂 定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之 學 習 總 目 標 及 分 月 目 標, 作 為 結 訓 及 格 與 否 考 核 項 目 ) 1 職 前 講 習 : 2 工 作 觀 摩 : 輔 導 方 式 3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 4 個 別 會 談 : 簽 章 機 關 核 定 日 期 受 訓 人 員 輔 導 員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 以 上 各 欄 位 如 填 載 內 容 不 齊, 請 勿 簽 章 ) ( 紙 本 核 章 後, 另 以 打 字 鍵 上 職 稱 及 姓 名 之 電 子 檔 上 傳 ) ( 紙 本 核 章 後, 另 以 打 字 鍵 上 職 稱 及 姓 名 之 電 子 檔 上 傳 ) ( 紙 本 核 章 後, 另 以 打 字 鍵 上 職 稱 及 姓 名 之 電 子 檔 上 傳 ) -24- ( 紙 本 核 章 後, 另 以 打 字 鍵 上 職 稱 及 姓 名 之 電 子 檔 上 傳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姓 名 : 電 話 : ( 請 務 必 填 寫 ) ( 紙 本 核 章 後, 另 以 打 字 鍵 上 職 稱 及 姓 名 之 電 子 檔 上 傳 )

25 填 表 說 明 : 一 本 計 畫 表 由 人 事 單 位 會 同 受 分 配 單 位 填 寫 後, 再 請 受 訓 人 員 簽 名, 核 定 後 並 影 印 送 交 受 訓 人 員 參 考 二 是 否 須 參 加 基 礎 訓 練 欄, 請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18 條 第 18 條 之 1 第 19 條 規 定, 並 查 核 受 訓 人 員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後 據 以 填 寫 自 選 基 礎 訓 練 地 區 優 先 順 序 欄, 請 註 記 順 序,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得 因 訓 練 檔 期 班 次 調 配 參 訓 人 員 受 訓 地 區 三 工 作 項 目 欄 : 應 依 受 訓 人 員 實 際 分 配 之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填 寫 四 輔 導 方 式 欄 : 應 填 寫 職 前 講 習 工 作 觀 摩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及 個 別 會 談 等 4 項, 有 關 實 施 順 序 及 時 點, 各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規 劃, 如 部 分 項 目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確 有 困 難, 並 請 註 明 原 因 1 職 前 講 習 :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後, 至 少 辦 理 1 次 以 上 之 職 前 講 習 ; 內 容 包 括 : 機 關 環 境 介 紹 單 位 簡 介 公 文 辦 理 流 程 電 腦 操 作 流 程 及 講 解 實 務 訓 練 相 關 規 定 2 工 作 觀 摩 :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後, 每 月 至 少 選 擇 1 項 業 務, 進 行 工 作 觀 摩 3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後, 每 月 至 少 選 擇 1 種 案 例, 針 對 實 際 執 行 之 業 務, 進 行 實 際 討 論 操 作 或 演 練 ( 按 辦 理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員 於 受 訓 人 員 實 際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予 以 適 當 輔 導, 並 針 對 受 訓 人 員 分 配 職 務 之 專 業 需 求, 以 研 讀 討 論 方 式 提 升 受 訓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 4 個 別 會 談 : (1)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後 第 1 個 月, 至 少 辦 理 1 次 個 別 會 談, 協 助 解 決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適 應 問 題 及 生 涯 發 展 (2)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後 第 2 個 月 起, 至 少 辦 理 1 次 個 別 會 談, 協 助 解 決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適 應 問 題 及 生 涯 發 展 五 本 會 除 適 時 至 各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查 核 進 行 瞭 解 外, 或 有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情 事, 本 表 亦 為 審 查 之 重 要 文 件, 請 予 依 序 詳 填 並 核 章 後, 正 本 請 留 存 於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並 依 各 該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規 定, 於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7 日 內 至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之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置 於 首 頁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 登 入 後, 於 實 務 訓 練 管 理 /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上 傳 項 下, 上 傳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至 保 訓 會, 並 將 該 計 畫 表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training@dgpa.gov.tw) -25-

26 8.1 函 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範 例 )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為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考 試 類 科 正 額 錄 取 分 配 至 本 所 實 務 訓 練 人 員 君, 曾 於 100 年 受 等 考 試 類 科 同 等 級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惠 請 准 予 免 除 本 基 礎 訓 練,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辦 理 二 檢 附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申 請 書 1 份 正 本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副 本 : 君 本 所 人 事 室 -26-

27 8.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申 請 書 受 文 者 :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 學 校 ) 主 旨 : 茲 檢 陳 申 請 人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申 請 書 暨 基 礎 訓 練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各 1 份, 請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審 查 核 復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A 經 年 考 試 錄 取 之 同 等 級 以 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4 年, 且 為 現 任 或 最 近 4 年 內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 請 註 明 考 試 等 級 ) B 經 年 初 等 考 試 ( 相 當 等 級 考 試 )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最 近 4 年 內 復 應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且 為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申 請 人 : ( 簽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 請 詳 閱 下 列 有 關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於 分 配 機 關 ( 構 ) 學 校 報 到 後 10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等 ), 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准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 一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曾 受 同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4 年, 且 為 現 任 或 最 近 4 年 內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 適 用 上 表 A 欄 ) 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前,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於 最 近 4 年 內 復 應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且 為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 適 用 上 表 B 欄 ) 備 註 : 一 具 有 與 考 試 錄 取 等 級 之 同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4 年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等 級 得 申 請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之 資 格 高 考 一 級 具 有 高 考 一 級 各 種 特 考 一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4 年 者 高 考 二 級 高 考 三 級 普 通 考 試 具 有 高 考 一 級 二 級 各 種 特 考 一 等 二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4 年 者 具 有 高 考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各 種 特 考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4 年 者 具 有 高 考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普 通 考 試 各 種 特 考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4 年 者 二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於 最 近 4 年 內 復 應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等 級 得 申 請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之 資 格 最 近 4 年 內, 具 有 初 等 考 試 各 種 特 考 五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訓 期 2 週 ) 成 普 通 考 試 績 及 格 者 三 所 稱 基 礎 訓 練, 係 指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辦 理 或 委 託 相 關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者 為 限 -27-

28 注 意 事 項 8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受 訓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應 由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其 報 到 後 十 日 內, 依 報 到 時 所 填 載 之 資 料, 函 送 保 訓 會 核 准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 一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最 近 四 年 內 曾 受 同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者 二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最 近 四 年 內 曾 受 次 一 等 級 以 下 且 訓 練 期 間 相 同 或 訓 練 課 程 相 當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者 第 十 八 條 之 一 受 訓 人 員 最 近 四 年 內 曾 受 次 一 等 級 以 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除 應 依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者 外, 應 由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其 報 到 後 十 日 內, 依 報 到 時 所 填 載 之 資 料, 函 送 保 訓 會 核 准 免 除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但 訓 練 計 畫 另 定 須 參 加 全 部 基 礎 訓 練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十 九 條 受 訓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於 分 配 機 關 ( 構 ) 學 校 報 到 後 十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轉 送 保 訓 會 核 准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 一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曾 受 同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逾 四 年, 且 為 現 任 或 最 近 四 年 內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前,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於 最 近 四 年 內 復 應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考 試 錄 取, 且 為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第 十 九 條 之 一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八 條 之 一 及 前 條 所 定 應 予 免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及 得 予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其 資 格 條 件, 由 保 訓 會 認 定 之 -28-

29 10.1 函 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範 例 )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為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考 試 類 科 正 額 錄 取 分 配 至 本 所 實 務 訓 練 人 員 君, 曾 任 薦 任 第 6 職 等 本 俸 2 級 合 格 實 授 在 案, 惠 請 准 予 縮 短 本 實 務 訓 練,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辦 理 二 檢 附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資 格 條 件 審 核 表 1 份 正 本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副 本 : 君 本 所 人 事 室 -29-

30 10.2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資 格 條 件 審 核 表 (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0 條 ) 一 第 1 階 段 檢 核 ( 以 下 4 要 件 均 須 符 合, 再 繼 續 第 2 階 段 檢 核 )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內 容 1. 申 請 時 間 檢 分 配 機 關 報 到 後 1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核 2. 身 分 檢 核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 以 下 情 形 2 擇 1) 具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3. 工 作 性 質 檢 核 4. 工 作 時 間 檢 核 ( 以 下 情 形 2 擇 1) 經 銓 敘 審 定 職 系 有 案 者, 依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曾 任 職 務 與 擬 任 職 務 職 系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同 職 組 曾 任 職 務 職 系 得 單 向 調 任 擬 任 職 務 職 系 得 相 互 調 任 曾 任 職 務 無 職 系 之 規 定 ( 例 如 : 關 務 特 考 或 其 他 考 試 )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開 具 工 作 內 容 證 明 書, 對 照 職 系 說 明 書 或 職 務 說 明 書, 或 按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認 定 適 用 職 系 工 作 經 驗 滿 4 個 月 以 上 ( 自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生 效 次 日 起 算 ) 檢 核 結 果 核 符 規 定, 繼 續 下 列 第 2 階 段 檢 核 不 符 規 定 二 第 2 階 段 檢 核 ( 以 下 3 款 要 件 擇 1 符 合 即 可 ) 第 1 款 ( 依 第 22 條 認 定 ) 第 2 款 ( 依 第 23 條 認 定 ) 高 ( 特 ) 考 一 級 ( 一 等 ) 二 級 ( 二 等 ) 三 級 ( 三 等 ) 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具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具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委 任 職 缺 訓 練, 具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僅 限 訓 練 期 滿 後 分 發 任 用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或 訓 練 期 間 經 派 代 送 審 權 理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者 普 ( 四 等 特 ) 考 具 委 任 第 二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初 ( 五 等 特 ) 考 具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高 ( 特 ) 考 一 級 ( 一 等 ) 二 級 ( 二 等 ) 三 級 ( 三 等 ) 相 當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相 當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相 當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相 當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相 當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委 任 職 缺 訓 練, 具 相 當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僅 限 訓 練 期 滿 後 分 發 任 用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或 訓 練 期 間 經 -30-

31 派 代 送 審 權 理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者 普 ( 四 等 特 ) 考 相 當 委 任 第 二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初 ( 五 等 特 ) 考 相 當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第 3 款 曾 任 職 務 列 等 高 於 或 同 於 擬 任 職 務 列 等 三 整 體 檢 核 結 果 : 符 合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不 符 合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註 : 本 表 所 稱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係 按 訓 練 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所 稱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依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附 表 之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對 照 表 認 定 -31-

32 說 明 : 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 ( 一 ) 第 20 條 :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與 考 試 錄 取 類 科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之 資 格, 並 有 與 擬 任 職 務 工 作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之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其 期 間 4 個 月 以 上 者, 得 於 分 配 機 關 ( 構 ) 學 校 報 到 後 1 個 月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准 後, 予 以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 低 一 職 等 以 上 之 資 格 及 工 作 經 驗 ( 二 ) 與 低 一 職 等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以 上 之 資 格 及 工 作 經 驗 ( 三 ) 擔 任 高 於 或 同 於 擬 任 職 務 列 等 之 職 務 ( 二 ) 第 21 條 : 前 條 所 稱 工 作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依 下 列 規 定 認 定 : 一 曾 任 職 務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系 與 擬 任 職 務 職 系, 依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規 定 為 同 一 職 組 或 得 單 向 調 任 或 得 相 互 調 任 者 二 曾 任 職 務 並 無 職 系 之 規 定, 由 原 機 關 出 具 工 作 內 容 證 明, 就 其 工 作 內 容 對 照 職 系 說 明 書 或 職 務 說 明 書 認 定 其 適 當 職 系 後, 依 前 款 認 定 之 ( 三 ) 第 22 條 : 第 2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稱 低 一 職 等 以 上, 指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 一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一 等 考 試 : 具 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或 占 所 具 任 用 資 格 低 一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有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二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二 等 考 試 : 具 有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或 占 所 具 任 用 資 格 低 一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有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三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 具 有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或 占 委 任 職 缺 訓 練, 具 有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四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 具 有 委 任 第 二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五 初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 具 有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 四 ) 第 23 條 : 第 20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稱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依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附 表 之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對 照 表 認 定 二 常 見 案 例 : ( 一 )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 以 具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為 優 先 判 斷 標 準 如 未 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但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者, 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機 要 人 員, 亦 適 用 本 條 規 定 ( 二 ) 單 向 調 任 : 例 如 司 法 行 政 職 系 與 戶 政 職 系 視 為 同 一 職 組, 但 以 司 法 行 政 職 系 單 向 調 任 戶 政 職 系 為 限 因 此 原 具 戶 政 職 系 資 格, 現 占 司 法 行 政 職 系 職 缺 實 務 訓 練 者, 因 戶 政 職 系 不 得 單 向 調 任 司 法 行 政 職 系, 不 符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規 定 ( 三 ) 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但 無 銓 敘 審 定 職 系 : 例 如 具 警 察 特 考 四 等 考 試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類 科 及 格 資 格 者, 復 應 普 考 廉 政 職 系 錄 取, 依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類 科 適 用 廉 政 職 系 ( 四 ) 低 一 職 等 以 上 之 資 格 及 工 作 經 驗 : 高 考 三 級 ( 特 考 三 等 ) 考 試, 須 具 有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僅 具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權 理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者, 均 不 符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規 定 ( 五 ) 占 委 任 職 缺 訓 練 : 例 如 某 員 前 具 普 考 及 格 資 格, 銓 敘 審 定 一 般 民 政 職 系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現 應 高 考 三 級 錄 取, 占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科 員 職 缺 實 務 訓 練, 經 銓 敘 審 定 以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合 格 實 授 資 格 權 理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即 視 同 占 委 任 職 缺 訓 練, 且 具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符 合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規 定 反 之, 如 未 有 前 述 情 形, 則 該 員 因 僅 具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未 具 有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不 符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規 定 ( 六 ) 擔 任 高 於 或 同 於 擬 任 職 務 列 等 之 職 務 : 例 如 具 普 考 及 格 資 格, 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科 員 職 務, 經 銓 敘 審 定 以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權 理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現 同 占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科 員 職 缺 實 務 訓 練, 符 合 訓 練 辦 法 第 20 條 第 3 款 規 定, 得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 七 )4 個 月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不 含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認 定 標 準, 應 以 申 請 人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 即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生 效 日 ) 之 日 起 算 參 加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間, 因 訓 練 係 屬 考 試 程 序 之 一 部 分, 且 訓 練 期 間 尚 未 -32-

33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應 不 予 採 計 據 以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詳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號 函 -33-

34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資 格 條 件 審 核 表 (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4 條 ) 一 第 1 階 段 檢 核 ( 以 下 要 件 均 須 符 合, 再 繼 續 第 2 階 段 檢 核 ) 檢 核 項 目 1. 申 請 時 間 檢 核 分 配 機 關 報 到 後 1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2. 身 分 檢 核 ( 工 作 內 容 證 明 書 須 載 明 左 列 各 類 人 員 之 進 用 依 據 ) 擇 一 符 合 3. 工 作 經 驗 及 性 質 檢 核 ( 左 列 4 項 條 件 均 須 符 合 ) 聘 用 僱 用 聘 任 雇 檢 核 內 容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進 用 ( 或 載 明 銓 敘 部 登 記 備 查 文 號 亦 可 ) 比 照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自 行 訂 定 並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之 單 行 規 章 聘 用 ( 須 檢 附 載 有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之 單 行 規 章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僱 用 比 照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自 行 訂 定 並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之 單 行 規 章 僱 用 ( 須 檢 附 載 有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之 單 行 規 章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進 用 比 照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自 行 訂 定 並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之 單 行 規 章 聘 用 ( 須 檢 附 載 有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之 單 行 規 章 ) 員 依 87 年 1 月 1 日 廢 止 前 之 雇 員 管 理 規 則 進 用 ( 限 初 五 等 特 考 ) 為 最 近 5 年 內 之 工 作 經 驗 ( 自 報 到 日 前 1 日 起 向 前 推 算 ) 工 作 經 驗 滿 8 個 月 以 上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工 作 內 容 對 照 職 系 說 明 書 或 職 務 說 明 書 認 定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檢 核 結 果 核 符 規 定, 繼 續 下 列 第 2 階 段 檢 核 不 符 規 定 二 第 2 階 段 檢 核 ( 以 下 要 件 均 須 符 合 檢 核 是 否 符 合 低 一 職 等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之 要 件 ) 高 ( 特 ) 考 一 級 ( 一 等 ) 二 級 ( 二 等 ) 三 級 ( 三 等 ) 相 當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相 當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相 當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相 當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相 當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占 委 任 職 缺 訓 練, 具 相 當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限 訓 練 期 滿 後 分 發 任 用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或 訓 練 期 間 經 派 代 送 審 權 理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者 普 ( 四 等 特 ) 考 相 當 委 任 第 二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初 ( 五 等 特 ) 考 相 當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敘 雇 員 年 功 薪 點 以 上 資 格 三 整 體 檢 核 結 果 : 符 合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不 符 合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註 : 本 表 所 稱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係 按 訓 練 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所 稱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依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附 表 之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對 照 表 認 定 -34-

35 說 明 : 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4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曾 任 聘 用 僱 用 及 聘 任 人 員, 最 近 5 年 內 具 有 下 列 2 款 工 作 經 驗 8 個 月 以 上,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準 用 第 20 條 規 定,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 一 具 有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之 工 作 經 驗 二 具 有 低 一 職 等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 第 2 項 ) 曾 任 雇 員, 最 近 5 年 內 具 有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之 工 作 經 驗 8 個 月 以 上, 且 核 敘 雇 員 年 功 薪 點 以 上 者, 視 同 具 有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之 低 一 職 等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得 準 用 第 20 條 規 定,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 第 3 項 ) 第 1 項 所 稱 聘 用 僱 用 及 聘 任 人 員, 指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進 用, 或 比 照 上 開 法 規 自 行 訂 定 並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之 單 行 規 章 之 聘 用 僱 用 及 聘 任 人 員 第 2 項 所 稱 雇 員, 指 依 中 華 民 國 87 年 1 月 1 日 廢 止 前 之 雇 員 管 理 規 則 進 用 之 人 員 二 常 見 案 例 : 比 照 訂 定 之 聘 用 僱 用 及 聘 任 人 員 : 凡 非 以 機 關 人 事 費 進 用, 如 以 作 業 基 金 校 務 基 金 工 程 管 理 費 等 經 費 進 用 之 約 用 人 員 定 期 僱 用 人 員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方 案 人 員 等, 均 不 符 訓 練 辦 法 第 24 條 所 定 聘 用 僱 用 聘 任 人 員 -35-

36 注 意 事 項 10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與 考 試 錄 取 類 科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之 資 格, 並 有 與 擬 任 職 務 工 作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之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其 期 間 四 個 月 以 上 者, 得 於 分 配 機 關 ( 構 ) 學 校 報 到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轉 送 保 訓 會 核 准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低 一 職 等 以 上 之 資 格 及 工 作 經 驗 二 與 低 一 職 等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以 上 之 資 格 及 工 作 經 驗 三 擔 任 高 於 或 同 於 擬 任 職 務 列 等 之 職 務 前 項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後 之 訓 練 期 間, 應 於 訓 練 計 畫 訂 定 之 但 不 得 少 於 一 個 月 第 二 十 一 條 前 條 所 稱 工 作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依 下 列 規 定 認 定 : 一 曾 任 職 務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系 與 擬 任 職 務 職 系, 依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規 定 為 同 一 職 組 或 得 單 向 調 任 或 得 相 互 調 任 者 二 曾 任 職 務 並 無 職 系 之 規 定, 由 原 機 關 出 具 工 作 內 容 證 明, 就 其 工 作 內 容 對 照 職 系 說 明 書 或 職 務 說 明 書 認 定 其 適 當 職 系 後, 依 前 款 認 定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低 一 職 等 以 上, 指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 一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一 等 考 試 : 具 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或 占 所 具 任 用 資 格 低 一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有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二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二 等 考 試 : 具 有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或 占 所 具 任 用 資 格 低 一 職 等 職 缺 訓 練, 具 有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三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 具 有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或 占 委 任 職 缺 訓 練, 具 有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四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 具 有 委 任 第 二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五 初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 具 有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以 上 資 格 者 -36-

37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依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附 表 之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對 照 表 認 定 第 二 十 四 條 曾 任 聘 用 僱 用 及 聘 任 人 員, 最 近 五 年 內 具 有 下 列 二 款 工 作 經 驗 八 個 月 以 上,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準 用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 一 具 有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之 工 作 經 驗 二 具 有 低 一 職 等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曾 任 雇 員, 最 近 五 年 內 具 有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之 工 作 經 驗 八 個 月 以 上, 且 核 敘 雇 員 年 功 薪 點 以 上 者, 視 同 具 有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之 低 一 職 等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得 準 用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第 一 項 所 稱 聘 用 僱 用 及 聘 任 人 員, 指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進 用, 或 比 照 上 開 法 規 自 行 訂 定 並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之 單 行 規 章 之 聘 用 僱 用 及 聘 任 人 員 第 二 項 所 稱 雇 員, 指 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廢 止 前 之 雇 員 管 理 規 則 進 用 之 人 員 -37-

38 12.1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紀 錄 表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紀 錄 表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分 配 受 訓 單 位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項 目 輔 導 方 式 辦 理 情 形 受 訓 人 員 內 表 現 情 形 品 德 才 能 生 活 表 現 ( 紀 錄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職 前 講 習 已 辦 理 未 辦 理 工 作 觀 摩 辦 理 完 成 辦 理 中 未 辦 理 受 訓 人 員 姓 名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辦 理 完 成 辦 理 中 未 辦 理 包 括 廉 正 忠 誠 負 責 涵 養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包 括 表 達 學 識 反 應 創 意 判 斷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包 括 規 律 精 神 整 潔 儀 表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學 習 態 度 包 括 主 動 積 極 正 面 和 諧 及 互 助 等 個 別 會 談 已 辦 理 未 辦 理 無 須 辦 理 等 級 容 A B C D 工 作 績 效 包 括 專 業 效 能 及 品 質 等 輔 導 員 特 殊 輔 導 情 形 紀 錄 受 訓 人 員 重 大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簽 輔 導 員 直 屬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章 -38-

39 填 表 說 明 : 一 本 表 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每 月 應 至 少 填 寫 1 張, 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每 週 或 每 日 填 寫 二 輔 導 方 式 辦 理 情 形 欄, 請 輔 導 員 就 職 前 講 習 工 作 觀 摩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個 別 會 談 之 辦 理 情 形 詳 實 勾 選 紀 錄 ( 一 ) 職 前 講 習 : 含 機 關 環 境 介 紹 單 位 簡 介 公 文 辦 理 流 程 電 腦 操 作 流 程 及 講 解 實 務 訓 練 相 關 規 定 ( 二 ) 工 作 觀 摩 : 依 實 際 需 要 進 行 實 務 工 作 觀 摩 ( 三 )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 辦 理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輔 導 員 於 受 訓 人 員 實 際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予 以 適 當 輔 導, 並 針 對 受 訓 人 員 分 配 職 務 之 專 業 需 求, 以 研 讀 討 論 方 式 提 昇 受 訓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 四 ) 個 別 會 談 : 協 助 解 決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適 應 問 題 及 生 涯 發 展 三 受 訓 人 員 表 現 情 形 欄, 請 輔 導 員 就 受 訓 人 員 之 品 德 才 能 生 活 表 現 學 習 態 度 工 作 績 效 五 大 項, 詳 實 勾 選 記 錄 考 評 等 級 分 述 如 下 : A: 表 現 明 顯 地 超 出 該 職 責 的 要 求 水 準 B: 表 現 均 能 達 到 要 求 水 準 C: 表 現 未 盡 符 合 基 本 要 求 D: 表 現 多 未 達 基 本 要 求, 經 勸 導 仍 未 改 進 者 四 本 表 請 受 訓 人 員 之 輔 導 員 詳 實 記 錄, 並 檢 陳 受 訓 人 員 直 屬 主 管 及 單 位 主 管 核 閱 後, 由 輔 導 員 暫 予 收 存, 嗣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作 為 考 評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之 重 要 參 考, 併 同 受 訓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彙 陳 五 各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行 訂 定 輔 導 紀 錄 表 以 資 辦 理 -39-

40 12.2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姓 名 性 別 考 等 報 日 工 作 項 目 試 級 到 期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實 務 訓 練 職 系 出 生 年 月 日 職 職 等 稱 訓 練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考 核 細 目 標 準 輔 導 員 評 分 小 計 項 目 包 括 廉 正 忠 誠 負 責 涵 養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A) 品 德 20 分 ) 本 質 包 括 表 達 學 識 反 應 創 意 判 斷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 占 特 性 才 能 15 分 ) (45 分 ) 包 括 規 律 精 神 整 潔 儀 表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 占 生 活 表 現 10 分 ) 服 務 成 績 (55 分 ) 請 假 紀 錄 學 習 態 度 工 作 績 效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包 括 主 動 積 極 正 面 和 諧 及 互 助 等 ( 占 30 分 ) 包 括 專 業 效 能 及 品 質 等 ( 占 25 分 ) 獎 懲 紀 錄 單 位 與 人 員 評 語 輔 導 員 獎 懲 紀 錄 加 減 總 分 考 評 總 分 (A+B+C) 簽 (B) (C) 章 總 評 單 位 主 管 考 績 委 員 會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核 定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40-

41 附 註 :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及 格, 如 成 績 不 及 格 請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39 條 至 第 4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三 受 訓 人 員 如 有 因 考 試 規 則 或 訓 練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而 必 須 列 為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四 輔 導 員 應 於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後, 填 寫 本 考 核 表, 並 送 單 位 主 管 初 核 後, 轉 送 人 事 單 位 陳 報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評 定 五 受 訓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經 單 位 主 管 初 核 為 不 及 格 者, 應 先 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審 議 時 應 給 予 受 訓 人 員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作 成 紀 錄, 再 送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首 長 評 定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首 長 如 對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應 退 回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六 受 訓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經 單 位 主 管 初 核 為 及 格, 送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評 定 對 初 核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應 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審 議 時 應 給 予 受 訓 人 員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作 成 紀 錄, 再 送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評 定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如 對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七 踐 行 第 五 點 及 第 六 點 程 序 後,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仍 評 定 受 訓 人 員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應 併 同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及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紀 錄 表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八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請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留 存, 並 於 實 務 訓 練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7 日 內 填 妥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41-

42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13.1 函 ( 範 例 ) 中 華 電 信 學 院 臺 中 所 函 -42-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03- 分 機 電 子 郵 件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文 附 件 一 : 學 員 名 冊 V4.xls, 附 件 二 : 學 員 報 到 須 知.doc, 附 件 三 :102MC S301 學 員 資 料 卡.doc, 附 件 四 : 臺 中 所 交 通 位 置 圖.doc, 附 件 五 : 預 先 上 網 學 習 課 程 對 照 表.doc, 附 件 六 : 基 礎 訓 練 測 驗 科 目 一 覽 表.xls;[ 請 至 附 件 下 載 中 心 下 載 附 件, 網 址 : spx?loginid=96062 登 入 密 碼 : ] 主 旨 : 本 所 接 受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委 託, 訂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同 年 月 日, 辦 理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代 號 : 班 ), 請 轉 知 貴 屬 參 加 訓 練 人 員 如 期 到 訓,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旨 揭 訓 練 主 要 相 關 規 定 摘 錄 如 下 : ( 一 ) 依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四 五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十 一 ( 五 ) 規 定 : 調 受 基 礎 訓 練 人 員 如 因 婚 喪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 不 包 括 公 務 繁 忙 ) 未 能 如 期 參 訓, 經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核 轉 文 官 學 院 核 准 變 更 其 調 訓 梯 次 者, 應 另 依 文 官 學 院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規 定 之 訓 練 日 期 前 往 報 到 受 訓 ( 二 ) 前 開 訓 練 計 畫 十 一 之 ( 六 ) 規 定 : 受 訓 人 員 於 受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均 給 予 公 假, 各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避 免 要 求 受 訓 人 員 於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返 回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處 理 公 務, 以 確 保 訓 練 品 質 受 訓 人 員 並 應 於 基 礎 訓 練 結 訓 之 次 日 ( 如 屬 例 假 日 依 例 順 延 ) 返 回 原 分 配 之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其 因 故 未 能 及 時 於 結 訓 次 日 返 回 原 分 配 之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者, 應 依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 三 ) 前 開 訓 練 計 畫 十 九 ( 一 ) 之 1 規 定 : 自 願 放 棄 受 訓 資 格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之 內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或 於 訓 練 期 間 中 途 離 訓 者, 由

43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函 送 保 訓 會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 四 ) 各 調 訓 受 基 礎 訓 練 人 員 報 到 前, 應 考 量 身 心 現 況, 或 妊 娠 月 數 等 健 康 因 素, 以 免 受 訓 期 間 有 所 限 制 與 不 便 二 有 關 學 員 報 到 膳 宿 及 變 更 調 訓 梯 次 相 關 事 項 臚 列 如 次 : ( 一 ) 報 到 及 訓 練 地 點 : 本 所 大 樓 1 樓 中 庭 ( 市 區 路 段 號 ) ( 二 ) 報 到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 星 期 )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 三 ) 訓 練 方 式 : 採 全 日 不 住 班 密 集 方 式 辦 理 訓 練, 中 午 提 供 膳 食, 請 自 備 環 保 杯 遠 道 學 員 另 提 供 住 宿 早 晚 餐, 週 五 不 供 晚 餐, 週 六 ( 彈 性 調 整 上 班 時 間 除 外 ) 及 週 日 不 排 課, 供 住 宿, 但 膳 食 須 自 理, 並 請 自 備 盥 洗 用 具 及 室 內 拖 鞋 本 項 訓 練 於 開 訓 當 天 安 排 自 我 介 紹 課 程, 請 參 訓 人 員 預 為 準 備 ( 四 ) ) 變 更 調 訓 事 項 : 調 受 訓 練 人 員 因 婚 喪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未 能 如 期 參 訓, 申 請 變 更 調 訓 梯 次 者, 請 儘 速 向 文 官 學 院 申 辦 ( 承 辦 人 : 陳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 - -, 傳 真 號 碼 : - - ) ( 五 ) 為 提 昇 訓 練 成 效, 並 平 衡 技 術 類 職 系 錄 取 人 員 參 與 測 驗 之 公 平 性,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學 院 ) 已 自 101 年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起, 將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依 行 政 類 職 系 與 技 術 類 職 系 分 梯 ( 分 班 ) 調 訓, 敬 請 轉 知 貴 屬 受 訓 人 員 在 參 訓 前, 針 對 實 施 實 務 寫 作 題 測 驗 之 科 目 基 本 法 律 知 能 與 基 本 法 制 知 能 之 科 目 ( 同 附 件 5), 先 行 至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線 上 服 務 / 地 方 特 考 專 區 研 讀 本 年 度 訓 練 講 義 教 材, 以 利 學 習 ( 六 ) 學 員 資 料 卡 請 先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傳 真 至 本 所, 傳 真 : - -,, 電 話 : - -, 正 本 則 請 於 報 到 後 繳 交 三 檢 附 :( 一 ) 參 加 訓 練 人 員 名 冊 ( 二 ) 學 員 報 到 須 知 ( 三 ) 學 員 資 料 卡 ( 內 附 膳 宿 調 查 ) ( 四 ) 本 所 交 通 位 置 圖 ( 五 ) 預 先 上 網 學 習 課 程 對 照 表 ( 六 ) 基 礎 訓 練 測 驗 科 目 一 覽 表 ( 如 附 件 1 至 6) 各 1 份 正 本 : 公 所 副 本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43-

44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14.1 函 ( 範 例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03- 分 機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有 關 貴 屬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說 明 : 五 等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地 特 三 等 四 等 五 等 )( 第 2 梯 次 ) 及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初 考 )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含 併 班 補 訓 人 員 ) 成 績 清 冊 及 成 績 單 之 下 載, 請 依 說 明 三 辦 理, 請 查 照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37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辦 理 二 旨 揭 地 特 三 等 (5 週 )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訓 期 5 週, 自 年 月 日 至 同 年 月 日, 地 特 三 等 (3 週 ) 四 五 等 及 初 考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訓 期 3 週, 自 年 月 日 至 同 年 月 日 三 旨 揭 成 績 單 及 成 績 清 冊,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首 頁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下 載, 成 績 單 請 轉 發 各 受 訓 人 員 簽 收 四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到 訓 練 成 績 單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填 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 毋 需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或 至 本 會 網 站 首 頁 考 -44-

45 試 錄 取 人 員 及 升 官 等 訓 練 結 果 查 詢 項 下, 以 線 上 申 請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僅 以 1 次 為 限 五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38 條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之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經 本 會 核 定 為 不 及 格 者, 仍 留 原 分 配 機 關 ( 構 ) 學 校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並 得 於 1 個 月 內 向 本 會 申 請 自 費 重 新 訓 練 1 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申 請 自 費 重 新 訓 練 申 請 書 請 逕 至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六 請 證 業 務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2) 或 正 本 : 公 所 副 本 : (02)

46 注 意 事 項 15 一 請 至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請 證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使 用 手 冊 參 考 運 用, 步 驟 如 下 : 1 受 訓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及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人 事 單 位 應 至 保 訓 會 請 證 系 統 進 行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之 請 證 作 業 2 由 人 事 單 位 或 受 訓 人 員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款 後 將 繳 費 證 明 交 付 人 事 單 位 3 繳 款 後, 於 請 證 資 料 管 理 - 個 人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 個 人 資 料 建 立 項 下 註 記 已 繳 款 二 檢 具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函 送 保 訓 會 辦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46-

47 18.1 函 ( 供 參 )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03- 分 機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檢 送 本 所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考 試 錄 取 說 明 : 人 員 ㄧ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請 查 照 一 依 據 貴 會 年 月 日 公 評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旨 揭 人 員 業 已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繳 款, 並 於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完 成 正 本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副 本 : 本 所 人 事 室 -4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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