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年報0611(Fia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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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公 司 發 言 人 : 姓 名 : 吳 建 榮 職 稱 : 董 事 長 電 話 :(0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investor@edison opto.com.tw 二 代 理 發 言 人 : 姓 名 : 許 正 典 職 稱 : 財 會 處 協 理 電 話 :(02) 分 機 1103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adenhsu@edison opto.com.tw 三 總 公 司 分 公 司 工 廠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 總 公 司 地 址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800 號 4 樓 電 話 :(02) 台 北 廠 地 址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800 號 5 樓 電 話 :(02) 中 壢 廠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東 園 路 37 號 1 2 樓 電 話 :(02) (03) 四 股 票 辦 理 過 戶 機 構 : 名 稱 : 永 豐 金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博 愛 路 17 號 3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股 務 代 理 部 五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事 務 所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會 計 師 姓 名 : 林 恒 昇 王 清 松 事 務 所 名 稱 :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7 號 68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六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掛 牌 買 賣 之 交 易 場 所 名 稱 及 查 詢 該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資 訊 之 方 式 : 無 七 公 司 網 址 : opto.com.tw

3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1 貳 公 司 簡 介... 3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5 一 組 織 系 統... 5 二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7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四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五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六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負 責 財 務 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者, 應 揭 露 其 姓 名 職 稱 及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七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股 東 股 權 移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 八 持 股 比 例 超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其 相 互 間 為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六 號 關 係 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之 資 訊 九 公 司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之 事 業 對 同 一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持 股 數, 並 合 併 計 算 綜 合 持 股 比 例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二 公 司 債 辦 理 情 形 三 特 別 股 辦 理 情 形 四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六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七 併 購 或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八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伍 營 運 概 況 一 業 務 內 容 二 市 場 及 產 銷 概 況 三 從 業 員 工 四 環 保 支 出 資 訊 五 勞 資 關 係 六 重 要 契 約 陸 財 務 概 況 一 最 近 五 年 度 簡 明 財 務 資 料 二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三 審 計 委 員 會 查 核 報 告 頁 次

4 四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五 最 近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六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有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應 列 明 其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柒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事 項 一 財 務 狀 況 二 財 務 績 效 三 現 金 流 量 四 最 近 年 度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對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五 最 近 年 度 轉 投 資 政 策 六 風 險 事 項 及 評 估 七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捌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一 關 係 企 業 相 關 資 料 二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辦 理 情 形 三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子 公 司 持 有 或 處 分 本 公 司 股 票 情 形 四 其 他 必 要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玖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發 生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股 東 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事 項, 亦 應 逐 項 載 明

5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一 前 言 各 位 股 東 大 家 好 : 感 謝 各 位 股 東 於 百 忙 之 中 撥 冗 參 加 本 公 司 104 年 股 東 常 會 回 顧 103 年, 經 濟 成 長 速 度 呈 現 緩 步 推 升 由 於 LED 產 業 競 爭 日 趨 白 熱 化, 價 格 持 續 下 滑 及 發 光 效 率 提 升, 使 得 LED 照 明 市 場 滲 透 率 逐 漸 提 高, 惟 仍 未 達 市 場 人 士 之 預 期 103 年 度 為 LED 爆 發 式 成 長 的 一 年, 此 與 照 明 產 業 跟 房 地 產 市 場 不 景 氣 及 產 業 集 中 度 低 導 致 LED 照 明 行 業 增 速 放 緩 有 關 面 對 LED 照 明 產 品 多 元 化 及 市 場 瞬 息 萬 變 的 競 爭 與 挑 戰, 本 公 司 由 銷 售 元 件 為 主 之 營 運 模 式 走 向 整 合 客 戶 需 求 發 展 模 組 與 成 品 之 銷 售, 除 持 續 深 耕 LDMS (Lighting Design Manufacture Service) 的 營 運 模 式 外, 不 斷 創 新 研 發 並 拓 展 新 領 域 應 用, 提 升 本 公 司 核 心 競 爭 力, 展 現 永 續 經 營 之 決 心 並 追 求 更 佳 的 經 營 績 效 103 年 度 因 新 產 品 研 發 與 市 場 推 廣, 加 上 持 續 擴 充 營 運 規 模 以 利 與 競 爭 者 抗 衡, 相 關 費 用 增 加, 另 集 團 部 分 產 品 結 束 而 提 列 資 產 減 損, 致 稅 後 仍 產 生 虧 損, 惟 金 額 已 較 102 年 度 大 幅 縮 小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精 進 研 發 能 力 及 新 市 場 應 用,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與 公 司 價 值, 建 構 與 其 他 競 爭 者 有 別 的 差 異 化 營 運 模 式 並 且 配 合 市 場 運 作 快 速 調 整, 才 得 以 在 殺 價 的 紅 海 市 場 中, 找 出 勝 利 的 方 程 式, 為 全 體 股 東 創 造 更 大 的 利 益 僅 將 103 年 度 的 營 業 報 告 與 104 年 度 營 業 計 劃 簡 要 列 示 如 後 : 二 103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 一 ) 營 業 計 劃 實 施 成 果 1. 營 業 收 入 方 面,103 年 度 合 併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為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2,947,217 仟 元, 較 102 年 度 2,735,952 仟 元 增 加 211,265 仟 元, 增 幅 7.72% 2. 營 業 利 益 方 面,103 年 度 合 併 營 業 淨 損 為 105,989 仟 元, 較 102 年 度 營 業 淨 損 68,821 仟 元 增 加 損 失 37,168 仟 元, 增 幅 54.01% 3. 稅 後 淨 利 ( 損 ) 方 面,103 年 度 合 併 公 司 本 期 淨 損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為 42,958 仟 元, 較 102 年 度 稅 後 淨 損 162,271 仟 元 減 少 損 失 119,313 仟 元, 減 幅 73.53% ( 二 )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合 併 公 司 103 年 度 並 無 編 制 財 務 預 測 ( 三 ) 合 併 財 務 收 支 及 獲 利 能 力 分 析 項 目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財 務 結 構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 資 產 報 酬 率 (%) (0.69) (4.65) 權 益 報 酬 率 (%) (1.40) (7.22) 佔 實 收 資 營 業 利 益 ( 損 失 ) (7.98) (5.93) 獲 利 能 力 本 比 率 (%) 稅 前 淨 利 ( 淨 損 ) (4.70) (19.92) 純 益 率 (%) (1.76) (9.17) 每 股 盈 餘 ( 元 ) (0.34) (1.42) 1

6 ( 四 ) 研 究 發 展 狀 況 合 併 公 司 103 年 度 雖 仍 為 虧 損, 惟 投 入 研 發 費 用 為 125,741 仟 元, 較 102 年 度 108,892 仟 元 增 加 16,849 仟 元, 成 長 約 15.47% 本 公 司 專 注 於 光 電 產 品 的 研 發, 專 業 研 發 團 隊 已 累 積 雄 厚 的 技 術 經 驗 並 取 得 國 內 外 多 項 元 件 到 模 組 的 專 利, 持 續 開 發 超 輕 薄 短 小 型 高 功 率 LED 工 程 與 商 業 照 明 專 用 LED 模 組 Solid State Lighting Module 半 導 體 照 明 模 組 及 背 光 與 汽 車 應 用 的 LED 元 件 等, 並 開 發 出 低 價 版 本 之 高 性 價 比 元 件 以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本 公 司 亦 為 臺 灣 第 一 家 LED 製 造 商 獲 得 TAF(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 通 過 LM 80( 光 通 維 持 率 ) 認 證 之 實 驗 室, 在 技 術 創 新 方 面 持 續 展 現 新 的 突 破 三 104 年 度 營 業 計 劃 概 要 在 LED 照 明 應 用 層 面 持 續 擴 大 及 競 爭 者 陸 續 加 入 下, 本 公 司 仍 將 延 續 既 定 策 略, 樽 節 開 支 降 低 各 項 成 本 與 費 用 ; 產 品 由 LED 元 件 走 向 以 客 戶 需 求 為 導 向 的 模 組 化 與 成 品 服 務, 並 以 集 團 不 同 公 司 明 確 定 位, 積 極 擴 大 其 他 LED 商 照 路 燈 與 背 光 源 LED 等 之 應 用 隨 著 LED 照 明 技 術 的 提 升 和 價 格 的 不 斷 下 降, 各 國 政 府 陸 續 頒 佈 禁 用 白 熾 燈 等 利 好 政 策, 備 受 矚 目 的 民 用 市 場 開 始 真 正 打 開 大 門 迎 接 LED 時 代 的 到 來 103 年 全 球 LED 照 明 市 場 產 值 為 353 億 美 元, 較 102 年 成 長 47.8%,103 年 LED 照 明 滲 透 率 也 提 升 至 32.7%, 其 中 應 用 最 為 廣 泛 的 球 泡 燈 及 燈 管 滲 透 率 分 別 達 20% 與 15% 在 LED 照 明 低 價 化 及 產 品 趨 於 成 熟, 並 搭 配 各 國 政 府 照 明 政 策 挹 助, 樂 觀 預 估 LED 照 明 未 來 市 場 發 展, 預 期 每 年 可 維 持 20%~30% 之 成 長 率, 將 刺 激 全 球 LED 照 明 產 值 的 實 質 推 升, 本 公 司 在 經 營 團 隊 的 努 力 下, 預 期 未 來 將 有 不 錯 的 成 果 四 未 來 公 司 發 展 策 略 展 望 104 年, 全 球 經 濟 持 續 穩 定 復 甦, 本 公 司 擁 有 健 全 的 財 務 結 構 與 自 有 資 本, 並 持 續 改 善 流 程 與 提 升 效 率, 厚 植 研 發 實 力 及 核 心 技 術, 與 國 際 大 廠 接 軌 建 立 本 公 司 國 際 品 牌 形 象 ; 本 公 司 亦 積 極 透 過 與 同 業 策 略 合 作 並 成 立 海 外 子 公 司 以 加 速 產 品 拓 展 及 服 務 客 戶, 以 顧 客 至 上 及 品 質 為 重 之 理 念 厚 植 公 司 之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積 極 培 育 國 際 化 人 才, 朝 向 成 為 國 際 專 業 光 電 製 造 服 務 廠 的 目 標 邁 進 五 受 到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法 規 環 境 及 總 體 經 營 環 境 之 影 響 由 於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低 價 市 場 已 嚴 重 侵 蝕 利 潤, 在 急 單 與 短 單 已 成 為 常 態 的 情 況 下, 供 需 未 達 平 衡 時 容 易 導 致 產 能 過 剩 及 利 潤 下 滑 之 情 形 面 對 此 情 勢, 本 公 司 除 審 慎 評 估 各 項 投 資 外, 持 續 推 出 新 產 品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縮 短 客 戶 交 期, 以 期 能 開 拓 業 務 的 實 質 成 長 另 外, 伴 隨 全 球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及 法 規 的 改 變, 將 致 力 於 效 率 再 提 升 與 資 源 循 環 再 利 用, 並 隨 時 留 意 國 內 外 政 策 及 法 律 變 動, 適 時 提 出 因 應 措 施, 以 期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及 法 規 環 境 對 公 司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艾 笛 森 感 謝 過 去 一 年 各 位 股 東 的 支 持, 雖 然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面 對 接 踵 而 來 的 挑 戰 本 公 司 全 體 經 營 團 隊 仍 將 秉 持 務 實 的 態 度, 以 穩 健 的 步 伐 達 成 預 定 目 標, 期 能 繳 出 亮 麗 的 成 績 並 回 饋 股 東, 為 股 東 創 造 最 大 的 利 益 並 肩 負 社 會 責 任 之 使 命 敬 祝 各 位 股 東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董 事 長 : 吳 建 榮 2

7 貳 公 司 簡 介 一 設 立 日 期 : 民 國 90 年 10 月 4 日 二 公 司 沿 革 :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成 立,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78,000 仟 元, 設 址 90 年 10 月 於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專 業 生 產 光 傳 輸 光 照 明 光 感 測 元 件 模 組 及 各 種 發 光 二 極 體 等 電 子 零 件 91 年 03 月 成 功 開 發 8M 及 13M Datalink 光 傳 輸 元 件, 並 導 入 自 動 化 設 備 正 式 量 產 創 立 生 產 光 傳 輸 發 射 接 收 模 組 之 投 資 計 畫, 取 得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核 發 91 年 04 月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項 目 91 年 11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17,0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額 95,000 仟 元 91 年 12 月 通 過 產 品 無 鉛 測 試 (SGS) 92 年 05 月 通 過 SGS ISO 9001 國 際 品 質 認 證 92 年 06 月 成 功 開 發 25M Datalink 光 傳 輸 元 件, 並 正 式 量 產 92 年 12 月 成 功 開 發 EdiSensor 光 學 滑 鼠 感 測 元 件, 並 正 式 量 產 92 年 12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55,0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額 150,000 仟 元 成 功 開 發 50M Datalink 光 傳 輸 元 件, 並 正 式 量 產 93 年 01 月 增 購 中 和 5F 廠 房 設 備 廠 房, 擴 廠 至 1350 坪, 同 時 致 力 於 高 功 率 發 光 二 93 年 05 年 極 體 之 專 業 生 產 93 年 06 月 成 功 開 發 1W~5W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並 正 式 量 產 93 年 09 月 盈 餘 轉 增 資 32,7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額 182,700 仟 元 93 年 11 月 成 功 開 發 Tensor 旋 轉 感 測 元 件, 並 正 式 量 產 94 年 01 月 成 功 開 發 EdiPower 5W~20W 高 功 率 LED, 並 正 式 量 產 94 年 05 月 通 過 SGS ISO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認 證 94 年 06 月 成 功 開 發 5W LED MR16, 並 正 式 量 產 94 年 08 月 盈 餘 轉 增 資 29,325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額 212,025 仟 元 94 年 08 月 通 過 歐 盟 RoHS 認 證 94 年 11 月 取 得 100W 超 高 功 率 發 光 二 極 體 計 劃 通 過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審 議 補 助 95 年 06 月 轉 投 資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間 接 投 資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95 年 10 月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開 幕, 正 式 營 運 生 產 辦 理 盈 餘 轉 增 資 20,975 仟 元 以 及 現 金 增 資 47,0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95 年 10 月 額 280,000 仟 元 95 年 10 月 成 功 開 發 50W EdiStar 高 功 率 LED, 並 正 式 量 產 轉 投 資 Best Opto Corporation, 以 間 接 投 資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95 年 11 月 ( 原 名 : 揚 州 雷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發 表 100W 超 高 功 率 發 光 二 極 體 研 發 成 果, 成 功 開 發 100W EdiStar 95 年 12 月 高 功 率 LED 96 年 01 月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科 學 學 會 研 發 管 理 評 鑑 96 年 02 月 成 功 開 發 EdiLine 線 型 封 裝 高 功 率 LED, 並 順 利 量 產 96 年 04 月 通 過 100W 超 高 功 率 發 光 二 極 體 計 劃 評 鑑 3

8 96 年 08 月 盈 餘 轉 增 資 67,0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額 357,000 仟 元 96 年 09 月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本 公 司 股 票 公 開 發 行 96 年 10 月 於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登 錄 為 興 櫃 股 票 97 年 01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48,0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405,000 仟 元 97 年 09 月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94,2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額 499,200 仟 元 97 年 11 月 成 功 開 發 Federal 系 列 產 品, 並 順 利 量 產 98 年 01 月 成 功 開 發 超 高 功 率 100W EdiStar 模 組, 並 順 利 量 產 98 年 06 月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開 幕, 正 式 營 運 生 產 98 年 09 月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00,8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額 600,000 仟 元 成 功 開 發 高 亮 度 PLCC 1W 5050 產 品 及 閃 光 燈 LED 產 品 (Flash Series) 等 98 年 10 月 產 品 98 年 11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60,0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668,100 仟 元 辦 理 盈 餘 員 工 紅 利 及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10,215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99 年 06 月 778,315 仟 元 99 年 09 月 辦 理 員 工 認 股 權 轉 換 普 通 股 3,803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782,118 仟 元 99 年 11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105,882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888,000 仟 元 99 年 11 月 股 票 正 式 上 市 掛 牌 買 賣 100 年 03 月 轉 投 資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33,2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021,200 仟 100 年 07 月 元 100 年 09 月 發 行 第 一 次 國 內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850,000 仟 元 100 年 10 月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轉 換 為 股 本 2,492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023,692 仟 元 100 年 11 月 光 電 實 驗 室 在 LED LM 80( 光 通 維 持 率 ) 方 面 獲 得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合 格 認 證 101 年 03 月 辦 理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及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股 本 56,781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080,473 仟 元 101 年 04 月 公 司 債 轉 為 股 本 22,973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103,446 仟 元 101 年 07 月 公 司 債 轉 為 股 本 1,567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105,013 仟 元 101 年 08 月 辦 理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55,50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160,513 仟 元 101 年 09 月 取 得 UL 安 規 實 驗 室 認 證 101 年 10 月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轉 換 為 股 本 30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160,543 仟 元 102 年 01 月 公 司 債 轉 為 股 本 202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160,745 仟 元 102 年 06 月 琉 明 斯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納 入 合 併 個 體 102 年 11 月 發 行 第 二 次 國 內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1,000,000 仟 元 103 年 03 月 公 司 債 轉 為 股 本 57,341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218,086 仟 元 103 年 06 月 公 司 債 轉 為 股 本 109,545 仟 元,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327,632 仟 元 104 年 02 月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已 全 數 贖 回 並 終 止 上 櫃 買 賣 104 年 03 月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2,000 千 股, 累 計 實 收 資 本 1,347,632 仟 元 4

9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一 組 織 系 統 ( 一 ) 公 司 組 織 圖 5

10 ( 二 ) 各 主 要 部 門 所 營 業 務 稽 核 室 總 經 理 室 法 務 室 資 訊 中 心 財 會 處 部 門 行 政 管 理 處 業 務 處 業 務 管 理 處 工 作 執 掌 內 控 制 度 之 規 劃 推 行 及 修 訂 集 團 年 度 稽 核 計 劃 之 擬 定 及 執 行 其 他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執 行 事 項 協 助 總 經 理 管 理 本 公 司 各 項 業 務 經 營 目 標 之 訂 定 與 推 動 專 業 業 務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各 項 契 約 制 訂 審 核 執 行 法 律 訴 訟 諮 詢 服 務 等 作 業 各 項 智 權 業 務 之 準 備 執 行 管 理 維 護 及 談 判 等 作 業 綜 理 公 司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之 管 理 執 行 資 訊 系 統 之 分 析 與 規 劃 評 估 導 入 開 發 及 維 運 軟 硬 體 設 備 維 護 規 劃 暨 執 行 公 司 財 務 會 計 管 理 及 資 金 調 度 業 務 集 團 租 稅 規 劃 及 預 算 編 製 執 行 等 相 關 作 業 子 公 司 監 理 與 投 資 評 估 作 業 投 資 人 關 係 之 處 理 人 力 資 源 及 組 織 文 化 推 動 與 管 理 總 務 工 安 等 後 勤 相 關 作 業 的 執 行 及 管 理 產 品 推 廣, 銷 售 與 市 場 訊 息 收 集 客 戶 代 理 商 之 開 發 與 管 理 客 戶 服 務 制 度 之 制 定 與 執 行 管 理 各 項 業 務 流 程 規 劃 及 執 行 各 項 物 流 進 出 口 作 業 及 管 理 業 務 訂 單 及 行 政 作 業 管 理 居 家 照 明 事 業 處 拓 展 居 家 照 明 產 品 市 場 應 用 及 開 發 市 場 趨 勢 行 銷 情 報 之 判 定 之 分 析 提 供 客 戶 技 術 諮 詢 等 服 務 及 客 訴 處 理 研 發 處 專 案 事 業 部 品 保 處 資 材 處 製 造 處 車 用 照 明 事 業 處 開 發 案 可 行 性 評 估 產 品 行 銷 媒 體 規 劃 與 設 計 新 產 品 市 場 調 查 新 產 品 之 研 究 開 發 設 計 產 品 功 能 改 良, 提 高 附 加 價 值 收 集 市 場 訊 息, 分 析 趨 勢, 研 究 客 戶 開 發 方 向 執 行 新 產 品 開 發 專 案 之 規 劃 執 行 設 計 及 發 展 進 度 掌 控 成 本 控 制 及 結 案 程 序 協 助 各 部 門 及 廠 處 推 動 專 案 之 執 行 管 理 問 題 追 蹤 及 解 決 公 司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之 建 立 各 項 檢 驗 規 範 制 定 品 質 異 常 及 客 戶 抱 怨 之 改 善 追 蹤 協 力 廠 商 品 質 稽 核 原 物 料 及 成 品 限 禁 用 物 質 調 查 產 品 信 賴 性 驗 證 及 流 明 維 持 率 推 估 量 規 儀 器 校 驗 及 標 準 件 建 立 原 物 料 生 產 設 備 耗 材 用 品 之 採 購 供 應 商 及 協 力 廠 商 之 開 發 管 理 生 管 排 程 存 貨 及 倉 儲 作 業 管 理 製 程 技 術 評 估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作 業 流 程 評 估 規 劃 及 管 理 機 台 設 備 之 開 發 及 管 理 負 責 有 關 新 產 品 導 入 生 產 線 產 能 提 升 產 品 良 率 提 升 生 產 異 常 之 分 析 及 改 善 方 案 負 責 車 用 照 明 市 場 之 新 產 品 開 發 及 設 計 負 責 車 用 技 術 支 援 業 務, 處 理 客 戶 專 業 技 術 問 題 車 用 市 場 資 訊 之 資 料 整 合 6

11 二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及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 一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1.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職 稱 國 籍 或 註 冊 地 姓 名 選 ( 就 ) 任 日 期 任 期 初 次 選 任 日 期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現 在 持 有 股 數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現 在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董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吳 建 榮 三 年 , , 主 要 經 ( 學 ) 歷 中 山 大 學 化 學 所 碩 士 億 光 電 子 ( 股 ) 公 司 研 發 部 副 理 104 年 4 月 26 日 ; 單 位 : 仟 股 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總 經 理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Edison opto Corp./Ledison Opto Corp./Best Opto Corp. /Best Led Corp.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董 事 長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雷 笛 揚 照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Edison litek Opto Corp.Ltd.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7

12 職 稱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國 籍 或 註 冊 地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姓 名 選 ( 就 ) 任 日 期 任 期 初 次 選 任 日 期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現 在 持 有 股 數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現 在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主 要 經 ( 學 ) 歷 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三 年 , , 代 表 人 : 陳 巧 芬 ( 註 1) 三 年 鄭 文 瑞 三 年 , ,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研 究 所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副 理 東 南 工 專 電 機 工 程 系 美 國 西 密 西 根 教 育 科 技 碩 士 復 盛 ( 股 ) 公 司 網 路 工 程 師 Optec Display Inc. Project Leader Edison Opto USA Corp. 董 事 長 Light Vision Corp. 董 事 長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財 務 部 經 理 Edison Opto USA. Corp. 總 經 理 鉅 基 投 資 開 發 ( 股 ) 公 司 監 察 人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三 年 , ,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 註 2) 三 年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化 學 研 究 所 錸 寶 科 技 ( 股 ) 公 司 製 程 整 合 課 長 台 達 電 子 ( 股 ) 公 司 工 程 師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資 材 處 處 長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廠 務 處 處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總 經 理 特 助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廠 務 協 理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發 處 協 理 8

13 職 稱 董 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國 籍 或 註 冊 地 姓 名 選 ( 就 ) 任 日 期 任 期 初 次 選 任 日 期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現 在 持 有 股 數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現 在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吳 南 陽 三 年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周 聰 南 三 年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劉 如 熹 三 年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古 永 嘉 三 年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石 百 達 三 年 註 1: 久 元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103 年 7 月 1 日 改 派 代 表 人 陳 巧 芬 註 2: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於 103 年 7 月 1 日 改 派 代 表 人 陳 建 明 主 要 經 ( 學 ) 歷 美 國 史 丹 福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碩 士 富 鑫 顧 問 ( 股 )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宏 遠 科 技 創 業 投 資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東 海 大 學 會 計 系 億 光 電 子 工 業 ( 股 ) 公 司 財 務 協 理 湯 石 照 明 科 技 ( 股 ) 公 司 財 務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宏 遠 證 券 ( 股 ) 公 司 監 察 人 清 華 大 學 原 子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清 華 大 學 化 學 系 博 士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化 學 系 暨 高 溫 超 導 中 心 博 士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業 材 料 研 究 所 主 任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化 學 系 副 教 授 德 州 大 學 阿 靈 頓 分 校 企 管 博 士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董 事 泰 碩 電 子 ( 股 )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宇 環 科 技 ( 股 )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東 元 精 電 ( 股 )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 獨 立 董 事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奧 斯 汀 校 區 經 濟 博 士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經 濟 系 副 教 授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財 金 系 副 教 授 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晶 元 光 電 ( 股 ) 公 司 董 事 葳 天 科 技 ( 股 ) 公 司 董 事 合 晶 光 電 ( 股 ) 公 司 董 事 南 六 企 業 ( 股 )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湯 石 照 明 科 技 ( 股 ) 公 司 經 營 顧 問 麗 清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范 特 喜 微 創 文 化 ( 股 ) 公 司 董 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化 學 系 教 授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教 授 夆 典 科 技 開 發 ( 股 ) 公 司 董 事 和 椿 科 技 ( 股 ) 公 司 監 察 人 泰 山 企 業 ( 股 )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達 輝 ( 股 ) 公 司 董 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財 金 系 教 授 合 晶 光 電 ( 股 ) 公 司 監 察 人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 股 )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9

14 2.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104 年 4 月 26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久 元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忠 釋 實 業 (6.60%) 立 齊 投 資 (5.23%) 立 陽 投 資 (4.53%) 汪 秉 龍 (3.73%)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8%) 全 球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4%) 泰 安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8%) 大 通 託 管 艾 維 亞 投 資 者 專 戶 (1.26%)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8%) 立 發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1.15%)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吳 建 榮 (100%) 3. 主 要 股 東 為 法 人 者 之 主 要 股 東 104 年 4 月 26 日 法 人 名 稱 法 人 之 主 要 股 東 忠 釋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立 齊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99.44%) 立 齊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汪 秉 龍 (90%) 汪 禹 (10%) 立 陽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李 婉 如 (26.8%) 汪 德 明 (8%) 汪 禹 (21.08%) 李 靜 如 (41.17%)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部 (100%) 泰 安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楓 丹 白 露 ( 股 ) 公 司 (7.94%) 勇 春 ( 股 ) 公 司 (6.31%) 欣 楓 ( 股 ) 公 司 (5.83%) 港 都 實 業 ( 股 ) 公 司 (4.94%) 富 永 投 資 ( 股 ) 公 司 (3.71%) 勇 誼 ( 股 ) 公 司 (3.49%) 美 商 力 又 投 資 ( 股 ) 公 司 (3.10%) 和 泰 汽 車 ( 股 ) 公 司 (3.10%) 誼 遠 實 業 ( 股 ) 公 司 (3.06%) 泰 力 實 業 ( 股 ) 公 司 (2.28%) 龍 邦 國 際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41%)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8.40%) 保 勝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68%) 國 寶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88%)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8%)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100 年 第 1 次 全 權 委 託 元 大 投 資 專 戶 (1.89%) 康 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90%) 美 商 摩 根 大 通 銀 行 託 管 挪 威 中 央 銀 行 投 資 專 戶 (0.65%) 臺 灣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36%) 羅 銘 釔 (0.32%) 立 發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立 陽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9.91%) 10

15 姓 名 4.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 條 件 是 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須 相 關 科 系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講 師 以 上 及 下 列 專 業 資 格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 註 )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須 之 工 作 經 驗 吳 建 榮 V V V V V V 久 元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巧 芬 V V V V V V V V V V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V V V V V V V V 鄭 文 瑞 V V V V V V V V 兼 任 其 他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家 數 吳 南 陽 V V V V V V V V V V V 1 周 聰 南 V V V V V V V V V V V 古 永 嘉 V V V V V V V V V V V 石 百 達 V V V V V V V V V V V 1 劉 如 熹 V V V V V V V V V V V 註 : 各 董 事 監 察 人 於 選 任 前 二 年 及 任 職 期 間 符 合 下 述 各 條 件 者, 請 於 各 條 件 代 號 下 方 空 格 中 打 (1)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受 僱 人 (2) 非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 但 如 為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 (3) 非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持 股 前 十 名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4) 非 前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直 系 血 親 親 屬 (5) 非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或 持 股 前 五 名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6) 非 與 公 司 有 財 務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特 定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或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7) 非 為 公 司 或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等 服 務 或 諮 詢 之 專 業 人 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企 業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但 依 股 票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公 司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行 使 職 權 辦 法 第 七 條 履 行 職 權 之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不 在 此 限 (8) 未 與 其 他 董 事 間 具 有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9)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30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10)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27 條 規 定 以 政 府 法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當 選 11

16 ( 二 )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 職 稱 國 籍 姓 名 選 ( 就 ) 任 日 期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總 經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吳 建 榮 , 廠 務 處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洪 耀 川 廠 務 處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劉 清 源 年 4 月 26 日 ; 單 位 : 仟 股 主 要 經 ( 學 ) 歷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經 理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中 山 大 學 化 學 所 碩 士 億 光 電 子 ( 股 ) 公 司 研 發 部 副 理 亞 東 工 專 電 子 系 億 光 電 子 ( 股 ) 公 司 製 造 部 主 任 聯 想 光 電 ( 股 ) 公 司 製 造 部 副 理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廠 務 處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逢 甲 大 學 電 機 系 華 通 電 腦 製 程 工 程 部 課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廠 務 經 理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廠 務 處 長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廠 務 協 理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Edison opto Corp./Ledison Opto Corp./Best Opto Corp. /Best Led Corp.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董 事 長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雷 笛 揚 照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Edison litek opto corp.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任 副 總 經 理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廠 務 協 理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12

17 職 稱 國 籍 姓 名 選 ( 就 ) 任 日 期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業 務 處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林 宗 輝 業 務 處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陳 秋 滿 財 會 處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許 正 典 研 發 處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陳 建 明 資 訊 處 協 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于 志 豪 ( 註 1) 稽 核 主 管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王 筱 君 註 1: 于 志 豪 擔 任 資 訊 處 協 理 自 104 年 1 月 5 日 新 任 內 部 人 生 效 主 要 經 ( 學 ) 歷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經 理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系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業 務 部 經 理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業 務 處 副 處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業 務 處 處 長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任 副 總 美 國 北 阿 拉 巴 馬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碩 士 寶 鈺 企 業 ( 股 ) 公 司 業 務 副 理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業 管 部 經 理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業 務 處 副 處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業 務 處 處 長 淡 江 大 學 會 計 研 究 所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部 經 理 李 洲 科 技 ( 股 ) 公 司 會 計 部 經 理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會 計 部 經 理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財 會 處 處 長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股 )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化 學 研 究 所 錸 寶 科 技 ( 股 ) 公 司 製 程 整 合 課 長 台 達 電 子 ( 股 ) 公 司 工 程 師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資 材 處 處 長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廠 務 處 處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總 經 理 特 助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廠 務 協 理 無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監 察 人 代 表 人 群 富 綠 能 科 技 ( 股 ) 公 司 法 人 監 察 人 代 表 人 雷 笛 揚 照 明 ( 股 ) 公 司 法 人 監 察 人 代 表 人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股 ) 公 司 法 人 監 察 人 代 表 人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LEDLike Co., Ltd. 董 事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台 達 電 子 ( 股 ) 公 司 資 訊 處 副 理 徐 福 記 總 經 理 室 專 案 經 理 可 成 科 技 ( 股 ) 公 司 資 訊 管 理 部 經 理 無 東 海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映 泰 ( 股 ) 公 司 稽 核 主 管 無 13

18 (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 董 事 ( 含 獨 立 董 事 ) 酬 金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仟 股 職 稱 姓 名 本 公 司 報 酬 (A) 退 職 退 休 金 (B)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酬 金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C)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D)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薪 資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E)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兼 任 員 工 領 取 相 關 酬 金 退 職 退 休 金 盈 餘 分 配 員 工 紅 利 (G)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本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股 數 (H)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I)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C D E F 及 G 等 七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董 事 長 吳 建 榮 1,497 1, ,188 1,188 (6.25) (6.25) 5,992 9,264 (20.20) (27.82) 無 董 事 董 事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巧 芬 (0.07) (0.07) (0.07) (0.07) 無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0.06) (0.06) (1.24) (1.94) 無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董 事 鄭 文 瑞 (0.08) (0.08) (0.08) (0.08) 無 董 事 吳 南 陽 (0.10) (0.10) (0.10) (0.10) 無 董 事 周 聰 南 (0.10) (0.10) (0.10) (0.10) 無 獨 立 劉 如 熹 (0.07) (0.07) (0.07) (0.07) 無 董 事 14

19 職 稱 姓 名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前 任 董 事 前 任 董 事 本 公 司 報 酬 (A) 退 職 退 休 金 (B)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酬 金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C)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D)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古 永 嘉 (0.10) (0.10) 石 百 達 (0.10) (0.10)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蔡 建 中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劉 清 源 6 6 (0.01) (0.01) 薪 資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E)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兼 任 員 工 領 取 相 關 酬 金 退 職 退 休 金 盈 餘 分 配 員 工 紅 利 (G)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本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股 數 (H)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I)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C D E F 及 G 等 七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0.10) (0.10) 無 (0.10) (0.10) 無 (0.01) (0.01) 無 (0.02) (0.02) 1,122 1, (2.64) (2.64) 無 15

20 2. 監 察 人 酬 金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職 稱 姓 名 本 公 司 報 酬 (A)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監 察 人 酬 金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B)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C)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及 C 等 三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註 1: 本 公 司 於 股 東 常 會 全 面 改 選 董 事, 並 同 時 成 立 審 計 委 員 會, 全 體 監 察 人 同 日 解 任 3.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人 之 酬 金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職 稱 姓 名 本 公 司 薪 資 (A)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退 職 退 休 金 (B)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等 (C)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盈 餘 分 配 之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D) 本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A B 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數 額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總 經 理 吳 建 榮 4,476 7, ,516 1, (13.95) (21.56) 無 4.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經 理 人 姓 名 及 配 發 情 形 :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為 虧 損, 故 不 適 用 16

21 ( 四 ) 分 別 比 較 說 明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報 表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占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之 分 析 並 說 明 給 付 酬 金 之 政 策 標 準 與 組 合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 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酬 金 總 額 佔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項 目 財 務 報 告 內 財 務 報 告 內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2.14%) (2.14%) (6.96%) (6.96%) 監 察 人 (0.02%) (0.02%) ( 註 ) ( 註 )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2.99%) (4.77%) (13.95%) (21.56%) ( 註 )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06 月 13 日 股 東 常 會 全 面 改 選 董 事, 並 同 時 成 立 審 計 委 員 會 取 代 監 察 人 功 能, 故 103 年 度 無 監 察 人 資 訊 本 公 司 有 關 董 事 監 察 人 盈 餘 分 配 方 面 係 依 據 公 司 章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派 案, 提 報 股 東 會 通 過 後 支 付 之,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及 其 他 經 理 人 之 酬 金 包 括 薪 資 獎 金 員 工 紅 利 等, 係 依 所 擔 任 職 位 及 所 承 擔 的 責 任, 按 照 本 公 司 薪 資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17

22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 一 ) 董 事 會 運 作 情 形 最 近 年 度 (103 年 )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開 會 7 次, 董 事 監 察 人 出 列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 列 ) 席 次 數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 列 ) 席 率 (%) 備 註 董 事 長 吳 建 榮 % 董 事 鄭 文 瑞 % 董 事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巧 芬 % 改 派 代 表 人 董 事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 改 派 代 表 人 董 事 吳 南 陽 % 董 事 周 聰 南 % 獨 立 董 事 劉 如 熹 % 獨 立 董 事 古 永 嘉 % 獨 立 董 事 石 百 達 % 前 任 董 事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蔡 建 中 % 改 派 代 表 人 前 任 董 事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劉 清 源 % 改 派 代 表 人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1. 證 交 法 第 14 條 之 3 所 列 事 項 暨 其 他 經 獨 立 董 事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之 董 事 會 議 決 事 項,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所 有 獨 立 董 事 意 見 及 公 司 對 獨 立 董 事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2.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應 敘 明 董 事 姓 名 議 案 內 容 應 利 益 迴 避 原 因 以 及 參 與 表 決 情 形 : 無 3. 當 年 度 及 最 近 年 度 加 強 董 事 會 職 能 之 目 標 ( 例 如 設 立 審 計 委 員 會 提 昇 資 訊 透 明 度 等 ) 與 執 行 情 形 評 估 :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6 月 13 日 股 東 會 通 過 設 立 審 計 委 員 會, 監 督 董 事 會 之 決 策 內 容, 另 至 少 每 季 召 開 董 事 會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並 依 法 令 之 規 定 公 開 相 關 訊 息 予 投 資 大 眾 ( 二 ) 審 計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或 監 察 人 參 與 董 事 會 運 作 情 形 : 1. 審 計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102 年 6 月 13 日 董 事 任 期 屆 滿 於 股 東 會 改 選, 同 時 改 採 審 計 委 員 會 運 作, 最 近 年 度 審 計 委 員 會 開 會 7 次 (A), 獨 立 董 事 出 列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席 率 (%)(B/A) 獨 立 董 事 古 永 嘉 % 獨 立 董 事 石 百 達 % 獨 立 董 事 劉 如 熹 % 備 註 18

23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證 交 法 第 14 條 之 5 所 列 事 項 暨 其 他 未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通 過, 而 經 全 體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之 議 決 事 項,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審 計 委 員 會 決 議 結 果 以 及 公 司 對 審 計 委 員 會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二 獨 立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應 敘 明 獨 立 董 事 姓 名 議 案 內 容 應 利 益 迴 避 原 因 以 及 參 與 表 決 情 形 : 無 三 獨 立 董 事 與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及 會 計 師 之 溝 通 情 形 ( 例 如 就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狀 況 進 行 溝 通 之 事 項 方 式 及 結 果 等 ): 1. 本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召 開 時,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均 會 列 席, 並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委 員 溝 通 稽 核 報 告 結 果 及 其 追 蹤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2. 本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得 隨 時 要 求 簽 證 會 計 師 針 對 財 務 報 表 ( 含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查 核 結 果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要 求 事 項, 向 獨 立 董 事 進 行 報 告 與 溝 通 2. 監 察 人 參 與 董 事 會 運 作 情 形 :102 年 6 月 13 日 股 東 會 全 面 改 選 後, 改 以 審 計 委 員 會 運 作, 原 監 察 人 於 同 日 解 任 ( 三 )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及 其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評 估 項 目 一 公 司 是 否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訂 定 並 揭 露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V 本 公 司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訂 定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並 揭 露 於 公 司 網 站 二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東 權 益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股 東 建 議 疑 義 糾 紛 及 訴 訟 事 宜, 並 依 程 序 實 施? ( 二 ) 公 司 是 否 掌 握 實 際 控 制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及 主 要 股 東 之 最 終 控 制 者 名 單? ( 三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執 行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之 風 險 控 管 及 防 火 牆 機 制? ( 四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禁 止 公 司 內 部 人 利 用 市 場 上 未 公 開 資 訊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V V V V ( 一 ) 本 公 司 已 依 規 定 建 立 發 言 人 制 度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二 ) 本 公 司 與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定 期 掌 握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控 制 者 之 名 單 ( 三 ) 本 公 司 訂 有 集 團 企 業 特 定 公 司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作 業 程 序 及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等 辦 法,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 四 )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以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之 發 生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無 重 大 差 異 19

24 評 估 項 目 三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一 ) 董 事 會 是 否 就 成 員 組 成 擬 訂 多 元 化 方 針 及 落 實 執 行? ( 二 ) 公 司 除 依 法 設 置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外, 是 否 自 願 設 置 其 他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 三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董 事 會 績 效 評 估 辦 法 及 其 評 估 方 式, 每 年 並 定 期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 四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四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管 道, 及 於 公 司 網 站 設 置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並 妥 適 回 應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關 切 之 重 要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議 題? 五 公 司 是 否 委 任 專 業 股 務 代 辦 機 構 辦 理 股 東 會 事 務? 六 資 訊 公 開 ( 一 ) 公 司 是 否 架 設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 二 ) 公 司 是 否 採 行 其 他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 如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落 實 發 言 人 制 度 法 人 說 明 會 過 程 放 置 公 司 網 站 等 )?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V ( 一 ) 本 公 司 於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就 董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事 會 成 員 擬 訂 多 元 化 方 針, 目 前 現 有 則 辦 理, 與 上 董 事 成 員 皆 具 備 執 行 職 務 所 必 須 之 知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V 識 技 能 及 素 養 實 務 守 則 無 重 ( 二 ) 本 公 司 依 法 設 置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委 大 差 異 員 會 外, 餘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均 由 各 相 關 V 權 責 部 門 負 責, 未 增 設 其 他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 三 )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董 事 會 績 效 評 估 辦 法 V 並 規 範 定 期 評 估 及 其 評 估 方 式 V V V V ( 四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之 獨 立 性, 檢 查 其 是 否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股 東 或 於 本 公 司 支 薪 確 認 其 為 非 利 害 關 係 人, 確 保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賴 度 會 計 師 之 輪 調 亦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 一 ) 本 公 司 一 向 重 視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股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東 員 工 客 戶 上 下 游 廠 商 銀 行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債 權 人 等 彼 此 間 權 利 及 義 務 關 係 的 平 則 辦 理, 與 上 衡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 二 ) 本 公 司 於 公 司 網 站 設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區, 並 設 有 聯 絡 窗 口 常 見 問 題 及 意 無 重 大 差 異 見 反 應 等,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本 公 司 委 由 永 豐 金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股 務 代 理 部, 代 辦 所 有 股 務 事 宜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 一 ) 本 公 司 已 建 置 公 司 網 站, 並 設 有 投 資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人 專 區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相 資 則 辦 理, 與 上 資 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 二 )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發 言 人 制 度, 指 定 專 人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確 保 股 無 重 大 差 異 東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決 策 之 資 訊 充 份 揭 露 20

25 評 估 項 目 七 公 司 是 否 有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公 司 V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員 工 權 益 僱 員 關 懷 投 資 者 關 係 供 應 商 關 係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利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之 執 行 情 形 客 戶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形 公 司 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情 形 等 )?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公 司 以 創 新 創 利 創 惠 為 公 司 的 經 營 理 念, 業 績 不 斷 的 穩 定 成 長,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志, 創 造 社 會 的 就 業 機 會, 並 維 持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確 保 公 司 營 運 維 持 在 最 佳 狀 態, 平 衡 所 有 利 害 相 關 者 利 益, 創 造 公 司 價 值, 提 升 股 東 權 益 1. 員 工 權 益 及 僱 員 關 懷 :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志, 擴 大 公 司 經 營 規 模, 創 造 社 會 的 就 業 機 會, 並 注 重 員 工 的 權 益, 訂 有 相 關 的 工 作 規 則 遵 守 法 令 及 商 業 道 德 ;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投 保 員 工 團 體 保 險, 發 展 員 工 各 項 福 利 ; 定 期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了 解 員 工 的 需 求, 加 強 僱 佣 之 間 的 關 係, 定 期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及 舉 辦 不 同 的 體 能 及 各 項 活 動, 關 心 員 工 健 康 ; 舉 辦 國 內 外 旅 遊 及 社 團 活 動 調 劑 心 情 抒 緩 壓 力 ; 定 期 辦 理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提 昇 員 工 素 質 及 工 作 技 能 2. 投 資 人 關 係 : 股 東 權 益 是 公 司 所 重 視 的, 設 有 投 資 關 係 服 務 單 位, 期 能 做 好 公 司 與 投 資 人 之 間 溝 通 的 橋 樑 公 司 會 不 定 期 的 與 投 資 法 人 座 談, 有 專 人 詳 細 答 覆 個 人 股 東 之 來 電 洽 詢, 董 監 大 股 東 定 期 的 參 加 公 司 董 事 會, 讓 投 資 人 了 解 公 司 經 營 成 果 績 效 與 發 展 經 營 策 略 ; 財 務 資 訊 務 求 符 合 資 訊 揭 露 之 完 整 即 時 正 確 透 明 等 各 項 原 則 ; 近 年 來 公 司 穩 健 的 經 營 發 展, 在 股 利 分 配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以 及 殖 利 率 上 也 有 傑 出 的 表 現 3. 供 應 商 關 係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 本 公 司 秉 持 正 直 誠 實 行 動 務 實 謙 虛 踏 實 的 企 業 文 化, 也 以 顧 客 滿 意 的 信 念, 與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的 商 業 行 為 嚴 守 商 業 道 德, 並 將 該 概 念 推 行 供 應 商, 簽 署 廉 潔 承 認 書 以 宣 示 表 達 支 持, 同 時 設 有 舉 報 專 線 及 信 箱, 強 化 獨 立 性 定 期 針 對 主 要 供 應 商 之 價 格 品 質 技 術 交 貨 狀 況 及 服 務 等 項 目 進 行 評 比, 著 重 於 關 鍵 零 組 件 供 需 的 管 理, 以 降 低 風 險 提 高 生 產 品 質,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的 需 求, 協 助 客 戶 解 決 問 題, 提 供 令 顧 客 更 滿 意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21

26 評 估 項 目 八 公 司 是 否 有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或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報 告?( 若 有, 請 敍 明 其 董 事 會 意 見 自 評 或 委 外 評 鑑 結 果 主 要 缺 失 或 建 議 事 項 及 改 善 情 形 )( 註 2) 運 作 情 形 ( 註 1)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與 往 來 銀 行 員 工 客 戶 供 應 商 等, 均 保 持 暢 通 的 溝 通 管 道, 並 尊 重 及 維 護 其 應 有 合 法 權 益 4.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均 已 依 規 定 進 修 研 習, 請 詳 董 事 進 修 情 形 說 明 5.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之 執 行 情 形 本 公 司 對 風 險 管 理 一 向 採 預 防 政 策, 除 依 法 制 訂 有 內 控 制 度 並 由 內 部 稽 核 定 時 及 不 定 時 查 核 執 行 情 形 外, 另 投 保 相 關 保 險 如 財 產 保 險 產 品 責 任 險 以 規 避 風 險 6. 客 戶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形 本 公 司 提 供 客 製 化 的 專 業 設 計 與 製 造 服 務 整 合 熱 電 機 光 等 四 個 LED 照 明 最 重 要 元 素 的 系 統 平 台, 提 供 一 個 能 完 全 滿 足 客 戶 在 各 類 照 明 應 用 上 的 完 美 解 決 方 案 並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提 供 透 明 且 有 效 之 客 訴 處 理 程 序, 每 年 並 進 行 客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收 集 客 戶 意 見 及 了 解 客 戶 的 感 受, 強 化 與 客 戶 間 之 關 係 7. 公 司 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情 形 本 公 司 向 富 邦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保 全 體 董 監 及 經 理 人 責 任 險 US$500 萬, ( 期 間 : 103/12/10 ~ 104/12/10), 以 強 化 董 事 會 職 能 V 本 公 司 雖 無 編 制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或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報 告, 唯 依 據 公 司 自 評,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股 務 內 部 控 制 重 大 資 訊 揭 露 及 內 部 稽 核 之 運 作 尚 屬 有 效, 無 重 大 缺 失, 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出 具 內 控 聲 明 書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註 1: 運 作 情 形 不 論 勾 選 是 或 否, 均 應 於 摘 要 說 明 欄 位 敘 明 註 2: 所 稱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係 指 依 據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項 目, 由 公 司 自 行 評 估 並 說 明, 各 自 評 項 目 中 目 前 公 司 運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之 報 告 22

27 身 份 別 ( 註 1) ( 四 ) 公 司 如 有 設 置 薪 酬 委 員 會 者, 應 揭 露 其 組 成 職 責 及 運 作 情 形 : 1.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資 料 姓 名 條 件 是 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及 下 列 專 業 資 格 商 務 法 法 官 檢 務 財 察 官 律 務 會 計 師 會 計 或 公 司 師 或 其 他 業 務 所 與 公 司 業 需 相 關 務 所 需 之 料 系 之 國 家 考 試 公 私 立 及 格 領 有 大 專 院 證 書 之 專 校 講 師 門 職 業 及 以 上 技 術 人 員 具 有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工 作 經 驗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 註 2) 兼 任 其 他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家 數 備 註 ( 註 3) 獨 立 董 事 古 永 嘉 V V V V V V V V V 1 符 合 獨 立 董 事 石 百 達 V V V V V V V V V 符 合 獨 立 董 事 劉 如 熹 V V V V V V V V V 符 合 註 1: 身 分 別 請 填 列 係 為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或 其 他 註 2: 各 成 員 於 選 任 前 二 年 及 任 職 期 間 符 合 下 述 各 條 件 者, 請 於 各 條 件 代 號 下 方 空 格 中 打 (1)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受 僱 人 (2) 非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但 如 為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3) 非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持 股 前 十 名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4) 非 前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直 系 血 親 (5) 非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或 持 股 前 五 名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6) 非 與 公 司 有 財 務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特 定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或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7)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等 服 務 或 諮 詢 之 專 業 人 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企 業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8)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30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註 3: 若 成 員 身 分 別 係 為 董 事, 請 說 明 是 否 符 合 股 票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公 司 薪 資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行 使 職 權 辦 法 第 6 條 第 5 項 之 規 定 23

28 2.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資 訊 (1) 本 公 司 之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計 3 人 (2) 本 屆 委 員 任 期 : 第 一 屆 委 員 任 期 為 100 年 11 月 1 日 至 102 年 6 月 12 日 ( 原 任 期 至 102 年 4 月 26 日 止 ),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6 月 1 3 日 股 東 會 全 面 改 選 董 事, 重 新 委 任 第 二 屆 薪 酬 委 員, 新 任 委 員 任 期 自 102 年 6 月 13 日 至 105 年 6 月 12 日, 最 近 年 度 (103 年 )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共 開 會 2 次 (A), 委 員 資 格 及 出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席 率 (%) (B/A) ( 註 ) 召 集 人 古 永 嘉 % 委 員 石 百 達 % 委 員 劉 如 熹 %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備 註 一 董 事 會 如 不 採 納 或 修 正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董 事 會 決 議 結 果 以 及 公 司 對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意 見 之 處 理 ( 如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薪 資 報 酬 優 於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應 敘 明 其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無 此 情 形 二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議 決 事 項, 如 成 員 有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應 敘 明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所 有 成 員 意 見 及 對 成 員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此 情 形 註 : (1)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有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離 職 者,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離 職 日 期, 實 際 出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開 會 次 數 及 其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2) 年 度 終 了 日 前, 有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改 選 者, 應 將 新 舊 任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均 予 以 填 列,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該 成 員 為 舊 任 新 任 或 連 任 及 改 選 日 期 實 際 出 席 率 (%) 則 以 其 在 職 期 間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開 會 次 數 及 其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計 算 之 24

29 ( 五 )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 : 公 司 對 環 保 社 區 參 與 社 會 貢 獻 社 會 服 務 社 會 公 益 消 費 者 權 益 人 權 安 全 衛 生 與 其 他 社 會 責 任 活 動 所 採 行 之 制 度 與 措 施 及 履 行 情 形 評 估 項 目 一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或 制 度, 以 及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 二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社 會 責 任 教 育 訓 練? ( 三 ) 公 司 是 否 設 置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專 ( 兼 ) 職 單 位, 並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處 理, 及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 四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合 理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並 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結 合, 及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勵 與 懲 戒 制 度?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註 2)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V V V V ( 一 ) 本 公 司 企 業 文 化 為 正 直 誠 實 行 動 務 實 謙 虛 踏 實, 本 於 廉 潔 透 明 及 負 責 之 經 營 理 念, 制 定 以 誠 信 為 基 礎 之 政 策, 並 訂 有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受 任 人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及 員 工 從 業 道 德 準 則 依 此 持 續 落 實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並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 二 ) 本 公 司 定 期 舉 辦 企 業 責 任 教 育 訓 練, 並 透 過 各 式 會 議 宣 導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義 務 ( 三 ) 本 公 司 由 行 政 管 理 處 兼 任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單 位, 如 經 調 查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或 公 司 有 受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會 立 即 作 成 報 告, 以 書 面 通 知 獨 立 董 事, 並 最 近 一 次 呈 報 審 計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目 前 並 未 發 生 ( 四 ) 本 公 司 有 合 理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並 訂 有 人 力 資 源 管 制 程 序 及 工 作 規 則 等 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結 合, 且 設 有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勵 與 懲 戒 機 制 除 未 設 置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專 ( 兼 ) 職 單 位 外, 餘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25

30 評 估 項 目 二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 一 ) 公 司 是 否 致 力 於 提 升 各 項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率, 並 使 用 對 環 境 負 荷 衝 擊 低 之 再 生 物 料? ( 二 ) 公 司 是 否 依 其 產 業 特 性 建 立 合 適 之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三 ) 公 司 是 否 注 意 氣 候 變 遷 對 營 運 活 動 之 影 響, 並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制 定 公 司 節 能 減 碳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策 略? 三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 一 ) 公 司 是 否 依 照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制 定 相 關 之 管 理 政 策 與 程 序? ( 二 ) 公 司 是 否 建 置 員 工 申 訴 機 制 及 管 道, 並 妥 適 處 理? ( 三 )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工 作 環 境, 並 對 員 工 定 期 實 施 安 全 與 健 康 教 育?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註 2)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V V V V V V ( 一 ) 使 用 對 環 境 衝 擊 低 之 再 生 物 料, 例 如 公 司 用 廢 紙 列 印 草 稿 文 件 及 雙 面 列 印 產 品 包 材 回 收 再 利 用 等 公 司 現 各 廠 處 所 已 全 面 進 行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委 由 專 業 環 保 公 司 回 收 與 處 理 及 資 源 類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以 期 資 源 再 利 用 與 垃 圾 不 造 成 二 次 汙 染 與 資 源 浪 費 措 施 ( 二 ) 本 公 司 主 要 廠 區 均 通 過 ISO 14001:2004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認 證, 已 建 立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及 相 關 制 度 規 範 ( 三 ) 公 司 工 作 環 境 採 用 LED 照 明, 節 能 減 碳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每 半 年 委 由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環 境 檢 測 包 含 噪 音 二 氣 化 碳 及 照 度 等 均 在 法 定 規 範 下, 且 配 合 政 府 工 業 減 廢, 進 行 廠 內 資 源 分 類 與 回 收, 並 制 訂 相 關 辦 法 加 以 管 理 ( 一 ) 本 公 司 依 勞 動 法 規 規 定 保 障 員 工 之 合 法 權 益, 並 提 列 及 提 撥 退 休 金 設 立 職 工 褔 利 委 員 會 透 過 員 工 選 舉 產 生 之 福 利 委 員, 辦 理 及 推 行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同 時 定 期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以 保 障 員 工 之 合 法 權 益 ( 二 ) 與 管 理 階 層 之 溝 通 管 道 暢 通, 設 置 員 工 申 訴 信 箱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個 案 回 覆 等 ( 三 ) 公 司 提 供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工 作 環 境 為 基 本 條 件, 並 設 有 專 責 之 工 安 人 員 定 期 檢 視 工 作 環 境 公 司 也 定 期 辦 理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舉 辦 健 康 講 座 和 消 防 演 練 及 發 行 人 力 資 源 雙 周 刊 提 供 健 康 相 關 資 訊 等, 以 確 保 員 工 充 分 知 悉 安 全 與 健 康 教 育 之 重 要 性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26

31 評 估 項 目 ( 四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員 工 定 期 溝 通 之 機 制, 並 以 合 理 方 式 通 知 對 員 工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之 營 運 變 動? ( 五 ) 公 司 是 否 為 員 工 建 立 有 效 之 職 涯 能 力 發 展 培 訓 計 畫? ( 六 ) 公 司 是 否 就 研 發 採 購 生 產 作 業 及 服 務 流 程 等 制 定 相 關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政 策 及 申 訴 程 序? ( 七 )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公 司 是 否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準 則? ( 八 )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來 往 前, 是 否 評 估 供 應 商 過 去 有 無 影 響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紀 錄? ( 九 ) 公 司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之 契 約 是 否 包 含 供 應 商 如 涉 及 違 反 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且 對 環 境 與 社 會 有 顯 著 影 響 時,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四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其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等 處 揭 露 具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註 2)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V V V V V V ( 四 ) 每 年 定 期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勞 資 雙 方 進 行 有 效 溝 通 ( 五 ) 本 公 司 重 視 員 工 職 涯 發 展,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內 外 訓 練, 培 訓 員 工 專 業 及 管 理 能 力, 取 得 晉 升 之 必 要 技 能 ( 六 ) 本 公 司 制 定 相 關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政 策, 並 在 公 司 網 站 上 設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提 供 申 訴 管 道 ( 七 ) 本 公 司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均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準 則 辦 理 ( 八 ) 本 公 司 訂 有 供 應 商 管 制 程 序, 明 定 環 境 之 評 估 項 目, 供 應 商 須 經 考 核 通 過 後, 方 為 合 格 供 應 商, 始 得 開 始 交 易 ( 九 ) 本 公 司 持 續 不 斷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要 求 供 應 商 簽 署 廉 潔 承 認 書 以 遵 守 商 業 道 德 規 範, 並 請 供 應 商 供 應 未 含 有 害 物 質 之 原 物 料, 共 同 開 發 節 能 環 保 之 產 品 V 本 公 司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年 報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揭 露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之 資 訊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五 公 司 如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訂 有 本 身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守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守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無 27

32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註 2)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公 司 所 有 營 運 活 動 均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進 行 以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本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來, 守 法 守 分 並 重 視 公 司 所 應 負 擔 之 社 會 責 任, 目 前 本 公 司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營 運 績 效 方 面 本 公 司 為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建 立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有 獨 立 董 事, 借 重 獨 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之 專 業 經 驗, 增 加 經 營 團 隊 之 實 務 經 驗, 訂 定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以 及 投 保 董 事 監 察 人 責 任 險, 以 強 化 董 事 會 職 能 而 為 保 障 股 東 權 益 及 提 昇 資 訊 透 明 度, 本 公 司 設 置 發 言 人 及 代 理 發 言 人, 及 時 公 開 公 司 各 項 重 大 資 訊, 並 由 專 人 負 責 處 理 與 股 東 之 溝 通 事 宜 此 外, 本 公 司 專 注 於 高 功 率 LED 產 品 研 發 生 產 製 程 改 善 及 拓 展 銷 售 國 內 外 客 戶, 努 力 創 造 股 東 價 值 ( 二 ) 環 境 保 護 1. 對 地 球 環 境 保 護 而 言, 艾 笛 森 所 經 營 開 發 的 主 要 產 品 高 功 率 LED 係 為 節 能 環 保 的 綠 色 照 明 產 業, 主 要 是 應 用 在 照 明 市 場, 自 2010 年 起 許 多 國 家 陸 續 禁 用 耗 能 源 的 燈 泡 光 源,LED 照 明 節 能 環 保 的 特 性, 是 各 國 極 力 推 廣 的 綠 色 照 明 產 業 艾 笛 森 的 高 功 率 LED 行 銷 全 球, 致 力 發 展 節 能 及 環 保 的 燈 光 源 及 照 明 產 品, 以 核 心 技 術 能 力, 協 助 客 戶 開 發 環 保 的 照 明 設 備, 具 體 應 用 在 人 類 的 生 活 中, 對 地 球 的 節 能 及 環 保 盡 社 會 責 任 2.ROHS 於 2006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銷 售 到 歐 盟 的 產 品 不 得 含 有 鉛 鎘 汞 六 價 鉻 多 溴 聯 苯 及 多 溴 二 苯 醚 等 六 項 有 害 物 質, 本 公 司 積 極 推 動 綠 色 生 產 及 採 購, 實 現 於 產 品, 配 合 世 界 潮 流, 降 低 有 害 物 質 使 用, 符 合 各 國 法 規 規 定, 盡 一 己 之 責 任 3. 本 公 司 專 注 產 品 品 質, 以 提 高 顧 客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致 力 發 展 推 動 LDMS, 所 生 產 之 產 品 均 依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及 辦 法 來 進 行 生 產, 提 供 客 戶 安 全 可 信 賴 及 高 品 質 之 產 品 2011 年 第 四 季 本 公 司 光 電 實 驗 室 在 LED LM 80( 光 通 維 持 率 ) 方 面 獲 得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合 格 認 證, 成 為 台 灣 第 一 家 LED 獲 認 證 製 造 廠 2012 年 第 三 季 取 得 UL 安 規 實 驗 室 認 證, 陸 續 將 SSLS 產 品 通 過 UL 認 證, 以 有 效 提 升 產 品 信 賴 性 ( 三 ) 社 區 參 與 及 社 會 貢 獻 本 公 司 2014 年 舉 辦 跳 蚤 市 場 活 動, 獻 出 愛 心, 投 入 公 益 關 懷, 一 起 艾 分 享, 溫 暖 整 個 社 會, 珍 惜 資 源, 減 少 浪 費, 幫 助 需 要 幫 助 人, 並 將 拍 賣 所 得 及 募 得 物 質 等 捐 贈 給 中 視 愛 心 基 金 會 及 光 仁 二 手 物 流 中 心 & 台 北 市 心 理 復 健 家 屬 聯 合 協 會 等, 以 符 合 艾 笛 森 珍 惜 資 源, 遵 守 法 規, 預 防 污 染, 持 續 減 廢 環 境 政 策, 致 力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 四 ) 消 費 者 權 益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投 保 相 關 保 險 如 財 產 保 險 運 輸 保 險 產 品 責 任 險 等, 並 依 產 品 給 予 適 當 的 保 固 服 務,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 五 ) 人 權 本 公 司 設 有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制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及 工 作 規 則 中 加 入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注 重 員 工 福 利 及 人 權 28

33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註 2)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如 有 通 過 相 關 驗 證 機 構 之 查 證 標 準, 應 加 以 敘 明 : 不 適 用 註 1: 運 作 情 形 不 論 勾 選 是 或 否, 均 應 於 摘 要 說 明 欄 位 敘 明 註 2: 公 司 已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者, 摘 要 說 明 得 以 註 明 查 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方 式 及 索 引 頁 次 替 代 之 ( 六 ) 公 司 履 行 誠 信 經 營 情 形 及 採 行 措 施 1.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情 形 評 估 項 目 一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及 方 案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規 章 及 對 外 文 件 中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政 策 作 法, 以 及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積 極 落 實 經 營 政 策 之 承 諾?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並 於 各 方 案 內 明 定 作 業 程 序 行 為 指 南 違 規 之 懲 戒 及 申 訴 制 度, 且 落 實 執 行? ( 三 ) 公 司 是 否 對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或 其 他 營 業 範 圍 內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採 行 防 範 措 施?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V V V ( 一 ) 本 公 司 企 業 文 化 為 正 直 誠 實 行 動 務 實 謙 虛 踏 實, 以 對 外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公 司 企 業 文 化 ( 二 ) 本 公 司 訂 有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受 任 人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及 員 工 從 業 道 德 準 則 明 定 作 業 程 序 行 為 指 南 違 規 之 懲 戒 及 申 訴 制 度, 並 據 以 實 行 ( 三 ) 本 公 司 訂 有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受 任 人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及 員 工 從 業 道 德 準 則, 明 訂 禁 止 董 事 經 理 人 受 任 人 及 員 工 等 不 得 從 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或 其 他 營 業 範 圍 內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29

34 評 估 項 目 二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 一 ) 公 司 是 否 評 估 往 來 對 象 之 誠 信 紀 錄, 並 於 其 與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簽 訂 之 契 約 中 明 訂 誠 信 行 為 條 款?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設 置 隸 屬 董 事 會 之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專 ( 兼 ) 職 單 位, 並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其 執 行 情 形? ( 三 ) 公 司 是 否 制 定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政 策 提 供 適 當 陳 述 管 道, 並 落 實 執 行? ( 四 ) 公 司 是 否 為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已 建 立 有 效 的 會 計 制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由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定 期 查 核, 或 委 託 會 計 師 執 行 查 核? ( 五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誠 信 經 營 之 內 外 部 之 教 育 訓 練? 三 公 司 檢 舉 制 度 之 運 作 情 形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具 體 檢 舉 及 獎 勵 制 度, 並 建 立 便 利 檢 舉 管 道, 及 針 對 被 檢 舉 對 象 指 派 適 當 之 受 理 專 責 人 員?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受 理 檢 舉 事 項 之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保 密 機 制? ( 三 ) 公 司 是 否 採 取 保 護 檢 舉 人 不 因 檢 舉 而 遭 受 不 當 處 置 之 措 施?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V V V V V ( 一 ) 透 過 組 織 設 置, 相 互 監 督, 董 事 會 透 過 授 權, 分 權 負 責 ( 二 ) 本 公 司 由 行 政 管 理 處 兼 任 隸 屬 董 事 會 之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單 位, 透 過 組 織 設 置, 相 互 監 督, 董 事 會 透 過 授 權, 分 權 負 責 ( 三 ) 本 公 司 訂 有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受 任 人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及 員 工 從 業 道 德 準 則 明 定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政 策 及 提 供 適 當 陳 述 管 道, 並 據 以 實 行 ( 四 ) 為 確 保 誠 信 經 營 之 落 實, 本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之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並 定 期 查 核 前 項 制 度 遵 循 情 形 ( 五 ) 本 公 司 定 期 舉 辦 誠 信 經 營 教 育 訓 練, 並 透 過 各 式 會 議 宣 導 企 業 文 化 及 誠 信 經 營 義 務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V V V ( 一 ) 本 公 司 設 有 違 反 廉 潔 舉 報 專 線 電 話 及 信 箱, 目 前 未 發 現 有 違 反 誠 信 之 情 形 ( 二 ) 本 公 司 對 於 檢 舉, 明 訂 其 作 業 程 序 及 保 密 機 制 ( 三 ) 本 公 司 對 於 檢 舉 人, 明 訂 有 保 護 檢 舉 人 不 因 檢 舉 而 遭 受 不 當 處 置 之 措 施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30

35 評 估 項 目 四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其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其 所 訂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內 容 及 推 動 成 效? 運 作 情 形 ( 註 1)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V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揭 露 企 業 文 化 並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相 關 訊 息, 並 每 年 彙 總 於 股 東 會 年 報 中 五 公 司 如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訂 有 本 身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守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不 適 用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辦 理, 無 重 大 差 異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如 公 司 檢 討 修 正 其 訂 定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等 情 形 ): 本 公 司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令, 以 做 為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的 基 礎 註 1: 運 作 情 形 不 論 勾 選 是 或 否, 均 應 於 摘 要 說 明 欄 位 敘 明 31

36 ( 七 ) 公 司 如 有 訂 定 公 司 治 理 守 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 應 揭 露 其 查 詢 方 式 : 公 司 已 訂 定 公 司 理 實 務 守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章, 並 公 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上 ( 八 ) 其 他 足 以 增 進 對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瞭 解 的 重 要 資 訊, 得 一 併 揭 露 : 1. 本 公 司 內 部 重 大 資 訊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 本 公 司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內 訂 有 內 部 重 大 資 訊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以 做 為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員 工 應 遵 循 準 繩 年 度 董 事 進 修 情 形 : 課 程 名 稱 ( 註 ) 主 辦 單 位 就 任 日 期 進 修 日 期 職 稱 姓 名 進 修 時 數 103 年 度 上 市 公 司 內 部 人 股 權 交 易 法 律 遵 循 宣 導 說 明 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董 事 董 事 鄭 文 瑞 3 小 時 董 事 周 聰 南 3 小 時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巧 芬 3 小 時 獨 立 董 事 古 永 嘉 3 小 時 董 事 吳 南 陽 3 小 時 註 : 是 指 符 合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進 修 推 行 要 點 規 定 之 進 修 時 數 範 圍 體 系 安 排 及 資 訊 揭 露 年 度 經 理 人 進 修 時 數 : 課 程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課 程 起 日 課 程 迄 日 職 稱 姓 名 進 修 時 數 改 善 IFRSs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流 程 宣 導 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企 業 採 用 XBRL 申 報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IFRSs 財 務 報 告 教 育 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練 司 2014/02/ /02/ /03/ /03/06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許 正 典 7 小 時 3 小 時 2014 年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論 壇 KPMG 台 灣 所 2014/03/ /03/19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4 小 時 目 標 管 理 與 執 行 力 第 一 屆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系 統 及 第 十 二 屆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系 統 宣 導 會 緯 創 企 管 顧 問 公 司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04/ /04/ /04/ /04/23 業 務 處 協 理 陳 秋 滿 7 小 時 研 發 處 協 理 陳 建 明 7 小 時 業 務 處 協 理 林 宗 輝 7 小 時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7 小 時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7 小 時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3 小 時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3 小 時 32

37 課 程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課 程 起 日 課 程 迄 日 職 稱 姓 名 進 修 時 數 KPMG 台 灣 所 讀 書 會 最 新 法 令 解 析 活 動 推 動 我 國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計 主 管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座 談 會 推 動 我 國 採 用 IFRS 國 際 準 則 宣 導 說 明 會 KPMG 台 灣 所 2014/06/ /06/10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2014/06/ /06/ /08/ /08/ /09/ /09/ /09/ /09/25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許 正 典 許 正 典 許 正 典 許 正 典 3.5 小 時 3.5 小 時 14 小 時 3 小 時 7 小 時 KPMG 台 灣 所 讀 書 會 最 新 法 令 解 析 活 動 KPMG 台 灣 所 2014/09/ /09/26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4 小 時 情 境 式 領 導 康 修 思 行 2014/10/ /10/18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最 新 法 規 修 正 及 其 因 應 103 年 度 上 市 公 司 業 務 宣 導 會 103 年 度 上 市 公 司 業 務 宣 導 會 最 新 修 正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對 企 業 內 控 內 稽 之 影 響 中 華 民 國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廠 務 處 協 理 洪 耀 川 8 小 時 業 務 處 協 理 陳 秋 滿 8 小 時 研 發 處 協 理 陳 建 明 8 小 時 業 務 處 協 理 林 宗 輝 8 小 時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8 小 時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8 小 時 2014/10/ /10/21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6 小 時 2014/11/ /11/05 KPMG 菁 英 論 壇 : 從 食 安 與 氣 爆 事 件 談 CSR KPMG 台 灣 所 2014/12/ /12/03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內 部 最 新 法 規 修 正 及 其 因 稽 核 協 會 應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3.5 小 時 2014/11/ /11/13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3.5 小 時 2014/11/ /11/21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6 小 時 財 會 處 協 理 及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3.5 小 時 2014/10/ /10/21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6 小 時 33

38 ( 九 ) 內 部 控 制 執 行 狀 況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34

39 2.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 無 ( 十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及 其 內 部 人 員 依 法 被 處 罰 公 司 對 其 內 部 人 員 違 反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規 定 之 處 罰 主 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 形 : 無 ( 十 一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股 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之 重 要 決 議 : 1. 最 近 年 度 股 東 會 重 要 決 議 及 執 行 情 形 : 日 期 重 要 決 議 及 執 行 情 形 承 認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決 算 表 冊. 承 認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虧 損 撥 補 案. 通 過 一 二 年 度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55,000,000 元 執 行 情 形 : 業 已 全 數 發 放. 通 過 發 行 103 年 度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案 執 行 情 形 : 已 於 104 年 3 月 實 際 發 行 2.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會 之 重 要 決 議 會 議 日 期 決 議 事 項 董 事 會 通 過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決 算 表 冊 及 營 業 報 告 書. 通 過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虧 損 撥 補 表. 通 過 一 二 年 度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案. 通 過 一 二 年 度 董 監 酬 勞 及 經 理 人 分 紅. 通 過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提 報 案. 通 過 境 外 轉 投 資 公 司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變 更 案. 通 過 發 行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案. 通 過 子 公 司 減 資 案. 通 過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相 關 事 宜. 通 過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第 一 季 員 工 行 使 認 股 權 憑 證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之 變 更 登 記 案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三 年 第 一 季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銀 行 額 度 到 期 續 約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二 年 度 資 本 公 積 現 金 股 利 分 派 基 準 日. 通 過 對 子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案. 通 過 與 國 外 客 戶 合 資 設 立 大 陸 公 司 投 資 案. 訂 定 一 三 年 度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發 行 辦 法. 通 過 法 人 董 事 改 派 代 表 人 案. 通 過 一 三 年 第 二 季 員 工 行 使 認 股 權 憑 證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之 變 更 登 記 案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三 年 上 半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結 束 德 國 子 公 司 投 資 案. 通 過 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客 戶 LEDLitek 現 金 增 資 案 35

40 會 議 日 期 決 議 事 項 董 事 會 通 過 修 訂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通 過 一 三 年 第 三 季 員 工 行 使 認 股 權 憑 證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之 變 更 登 記 案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三 年 第 三 季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通 過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通 過 買 回 庫 藏 股 轉 讓 予 員 工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四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通 過 制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總 則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細 則 及 相 關 必 要 辦 法 股 務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修 訂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通 過 一 四 年 度 預 算 報 告. 通 過 銀 行 額 度 到 期 續 約. 通 過 經 理 人 任 用 案. 通 過 一 三 年 度 經 理 人 之 獎 金 提 呈. 通 過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增 資 基 準 日. 通 過 強 制 贖 回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通 過 一 三 年 第 四 季 員 工 行 使 認 股 權 憑 證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之 變 更 登 記 案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三 年 度 決 算 表 冊 及 營 業 報 告 書. 通 過 一 三 年 度 虧 損 撥 補 案. 通 過 一 三 年 度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案. 通 過 一 三 年 度 董 事 酬 勞 及 經 理 人 分 紅 核 定 事 宜. 通 過 一 三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通 過 修 訂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通 過 修 訂 本 公 司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受 任 人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通 過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核 定 獲 配 員 工 名 單 及 其 被 授 與 股 數. 通 過 辦 理 私 募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案. 通 過 召 開 一 四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相 關 事 宜. 通 過 一 四 年 第 一 季 員 工 行 使 認 股 權 憑 證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之 變 更 登 記 案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四 年 第 一 季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調 降 對 揚 州 子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通 過 新 增 對 子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通 過 董 事 會 績 效 評 估 辦 法 36

41 ( 十 二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對 董 事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其 主 要 內 容 : 無 ( 十 三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會 計 主 管 財 務 主 管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及 研 發 主 管 等 辭 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 : 無 四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 一 ) 給 付 簽 證 會 計 師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 占 審 計 公 費 之 比 例 達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揭 露 審 計 與 非 審 計 公 費 金 額 及 非 審 計 服 務 內 容 : 金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千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審 計 公 費 非 審 計 公 費 制 度 設 計 工 商 登 記 人 力 資 源 其 他 ( 註 ) 小 計 會 計 師 查 核 期 間 備 註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王 清 松 3, 其 它 非 審 計 公 費 為 移 轉 訂 價 稅 務 諮 詢 及 案 件 檢 查 表 等 申 報 案 件 覆 核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級 距 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查 核 期 間 備 註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王 清 松 金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千 元 公 費 項 目 金 額 級 距 審 計 公 費 非 審 計 公 費 合 計 1 低 於 2,000 千 元 V V 2 2,000 千 元 ( 含 )~4,000 千 元 V V 3 4,000 千 元 ( 含 )~6,000 千 元 4 6,000 千 元 ( 含 )~8,000 千 元 5 8,000 千 元 ( 含 )~10,000 千 元 6 10,000 千 元 ( 含 ) 以 上 ( 二 ) 更 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且 更 換 年 度 所 支 付 之 審 計 公 費 較 更 前 一 年 度 之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 應 揭 露 更 換 前 後 審 計 公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 無 ( 三 ) 審 計 公 費 較 前 一 年 度 減 少 達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者, 應 揭 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 比 例 及 原 因 : 無 37

42 五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 ( 一 ) 關 於 前 任 會 計 師 : 更 換 日 期 不 適 用 更 換 原 因 及 說 明 說 明 係 委 任 人 或 會 計 師 終 止 或 不 接 受 委 任 最 新 兩 年 內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之 查 核 報 告 書 意 見 及 原 因 與 發 行 人 有 無 不 同 意 見 其 他 揭 露 事 項 ( 本 準 則 第 十 條 第 五 款 第 一 目 第 四 點 應 加 以 揭 露 者 ) ( 二 ) 關 於 繼 任 會 計 師 : 不 適 用 當 事 人 情 況 會 計 師 委 任 人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再 接 受 ( 繼 續 ) 委 任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無 此 情 形 有 無 說 明 無 此 情 形 事 務 所 名 稱 不 適 用 會 計 師 姓 名 不 適 用 委 任 之 日 期 不 適 用 委 任 前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不 適 用 或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見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前 任 會 計 師 不 適 用 不 同 意 見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會 計 原 則 或 實 務 財 務 報 告 之 揭 露 查 核 範 圍 或 步 驟 其 他 ( 三 ) 前 任 會 計 師 對 本 準 則 第 十 條 第 五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第 三 點 事 項 之 復 函 : 不 適 用 六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負 責 財 務 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其 關 或 企 業 者, 應 露 其 姓 名 職 稱 及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 無 38

43 七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股 權 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 : ( 一 )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股 權 變 動 情 形 104 年 4 月 26 日 單 位 : 股 職 稱 姓 名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截 至 4 月 26 日 止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吳 建 榮 久 元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代 表 人 : 陳 巧 芬 ( 註 1) 代 表 人 : 蔡 建 中 ( 註 1)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代 表 人 兼 任 本 公 司 研 發 處 協 理 : 陳 建 明 ( 註 2) 代 表 人 兼 任 本 公 司 廠 務 處 協 理 : 劉 清 源 ( 註 2)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董 事 鄭 文 瑞 董 事 吳 南 陽 董 事 周 聰 南 獨 立 董 事 古 永 嘉 獨 立 董 事 石 百 達 獨 立 董 事 劉 如 熹 廠 務 處 協 理 洪 耀 川 業 務 處 協 理 林 宗 輝 業 務 處 協 理 陳 秋 滿 財 會 處 協 理 財 務 主 管 會 計 主 管 許 正 典 資 訊 處 協 理 于 志 豪 ( 註 3)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註 1: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自 起 改 派 代 表 人 陳 巧 芬 註 2: 緯 鑫 投 資 ( 有 ) 公 司 自 起 改 派 代 表 人 陳 建 明 註 3: 于 志 豪 擔 任 資 訊 處 協 理 自 104 年 1 月 5 日 新 任 內 部 人 生 效 ( 二 ) 股 權 移 轉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者 資 訊 : 無 ( 三 ) 股 權 質 押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者 資 訊 : 無 39

44 八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其 相 互 間 為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之 資 訊 : 姓 名 晶 芯 投 資 ( 股 ) 公 司 負 責 人 : 周 銘 俊 股 數 本 人 持 有 股 份 持 股 比 率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合 計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6, 宏 齊 科 技 ( 股 ) 公 司 5, 廣 鎵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亮 點 投 資 ( 股 ) 公 司 負 責 人 : 周 銘 俊 4, , 年 4 月 26 日 ; 單 位 : 仟 股 前 十 大 股 東 相 互 間 具 有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者, 其 名 稱 或 姓 名 及 關 係 名 稱 ( 或 姓 名 ) 廣 鎵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亮 點 投 資 ( 股 ) 公 司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晶 芯 投 資 ( 股 ) 公 司 晶 芯 投 資 ( 股 ) 公 司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3, 吳 建 榮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鉅 基 投 資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關 係 子 公 司 董 事 長 同 一 人 董 事 長 同 一 人 母 公 司 董 事 長 同 一 人 董 事 長 同 一 人 無 無 2, 無 無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2, 宏 齊 科 技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同 一 人 久 元 電 子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巧 芬 無 無 孫 潤 康 1, 無 無 吳 建 榮 1,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同 一 人 孫 宗 靖 1, 無 無 備 註 40

45 九 公 司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之 事 業 對 同 一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持 股 數, 並 合 併 計 算 綜 合 持 股 比 例 : 轉 投 資 事 業 本 公 司 投 資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104 年 3 月 31 日 單 位 : 仟 股 ;%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直 接 或 間 接 綜 合 投 資 控 制 事 業 之 投 資 持 股 持 股 股 數 股 數 比 例 比 例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 %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4, % 4, % Best Opto Corporation 56, % 56, % Best Led Corporation( 註 3) 55, % 55, %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0, % 50, % Edison 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2,750 55% 2,750 55%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註 2) ( 註 1) 100% ( 註 1) 100%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註 4) ( 註 1) 100% ( 註 1) 100%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 註 3) ( 註 1) 100% ( 註 1) 100%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註 5) % %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註 6) % % 群 富 綠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註 7) 12, % 12,889 92%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 註 8) 6 100% 6 100%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 註 9) % %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註 10) ( 註 1) 55% ( 註 1) 55% 註 1: 為 有 限 公 司, 故 無 股 數 註 2: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為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3:Best Led Corporation 及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為 Best Opto Corporation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4: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為 Best Led Corporation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5: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為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2.06%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6:Edison Opto Europe GmbH 為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7: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6%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8: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為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9: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為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註 10: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為 Edison 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41

46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年 月 ( 一 ) 股 本 來 源 發 行 價 格 核 定 股 本 實 收 股 本 備 註 股 數 金 額 股 數 金 額 以 現 金 以 外 之 股 本 財 產 抵 來 源 充 股 款 者 ,000, ,000,000 7,800,000 78,000,000 設 立 股 本 無 註 ,000, ,000,000 9,500,000 現 金 增 資 95,000,000 17,000,000 元 ,000, ,000,000 15,000,000 現 金 增 資 150,000,000 55,000,000 元 ,000, ,000,000 18,270,000 盈 餘 轉 增 資 182,700,000 32,700,000 元 ,000, ,000,000 21,202,500 盈 餘 轉 增 資 212,025,000 29,325,000 元 ,000, ,000,000 23,300,000 盈 餘 轉 增 資 233,000,000 20,975,000 元 ,000, ,000,000 28,000,000 現 金 增 資 280,000,000 47,000,000 元 ,000, ,000,000 29,000,000 認 股 權 憑 證 290,000,000 10,000,000 元 ,000, ,000,000 35,700,000 盈 餘 轉 增 資 357,000,000 67,000,000 元 ,000, ,000,000 40,500,000 現 金 增 資 405,000,000 48,000,000 元 ,000,000 1,000,000,000 49,920,000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轉 499,200,000 增 資 94,200,000 元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轉 ,000,000 1,000,000,000 60,000, ,000,000增 資 100,800,000 元 ,000,000 1,000,000,000 60,810,000 認 股 權 憑 證 608,100,000 8,100,000 元 ,000,000 1,000,000,000 66,810,000 現 金 增 資 668,100,000 60,000,000 元 盈 餘 員 工 紅 利 及 ,000,000 1,000,000,000 77,831, ,315,000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10,215,000 元 ,000,000 1,000,000,000 78,211,750 認 股 權 憑 證 782,117,500 3,802,500 元 ,000,000 1,000,000,000 88,800,000 現 金 增 資 888,000, ,882,500 元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轉 ,000,000 1,500,000, ,120,000 1,021,200,000增 資 133,200,000 元 ,000,000 1,500,000, ,369,200 認 股 權 憑 證 1,023,692,000 2,492,000 元 認 股 權 憑 證 ,000,000 1,500,000, ,047, ,500 元 及 公 司 1,080,473,090 債 轉 換 56,305,590 元 ,000,000 1,500,000, ,344,583 公 司 債 轉 換 1,103,445,830 22,972,740 元 其 他 無 註 2 無 註 3 無 註 4 無 註 5 無 註 6 無 註 6 無 註 7 無 註 8 無 註 9 無 註 10 無 註 11 無 註 12 無 註 13 無 註 14 無 註 15 無 註 16 無 註 17 無 註 18 無 註 19 無 註 20 42

47 核 定 股 本 實 收 股 本 備 註 以 現 金 發 行 以 外 之 年 月 股 本 價 格 股 數 金 額 股 數 金 額 財 產 抵 來 源 充 股 款 其 他 者 ,000,000 1,500,000, ,501,336 公 司 債 轉 換 1,105,013,360 1,567,530 元 無 註 ,000,000 2,000,000, ,051,336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160,513,360 55,500,000 元 無 註 ,000,000 2,000,000, ,054,336 認 股 權 憑 證 30,000 1,160,543,360 元 無 註 ,000,000 2,000,000, ,074,538 公 司 債 轉 換 1,160,745, ,020 元 無 註 ,000,000 2,000,000, ,808,652 公 司 債 轉 換 1,218,086,520 57,341,140 元 無 註 ,000,000 2,000,000, ,763,179 公 司 債 轉 換 1,327,631, ,545,270 元 無 註 ,000,000 2,000,000, ,763,179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1,347,631,790 20,000,000 元 無 註 27 註 1: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90)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註 2: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授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註 3: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授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註 4: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授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註 5: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授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註 6: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授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註 7: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授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本 次 係 95 年 第 1 次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於 95 年 11 月 發 行 1,000 單 位, 每 單 位 得 認 購 1,000 股 普 通 股, 認 購 價 格 為 20 元 (94 年 底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後 財 務 報 表 之 每 股 淨 值 為 13.0 元 ), 認 股 人 自 被 授 予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屆 滿 3.5 個 月 可 行 使 認 股 權, 存 續 期 間 為 6.5 個 月 註 8: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經 授 中 字 第 號 核 准 註 9: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10: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11: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12: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96 年 發 行 第 1 次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2,000 單 位, 每 單 位 得 認 購 1,000 股 普 通 股, 認 購 價 格 為 25 元 (95 年 底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後 財 務 報 表 之 每 股 淨 值 為 19.8 元 ), 認 股 人 自 被 授 予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屆 滿 2 年 可 按 一 定 時 程 及 比 例 行 使 認 股 權, 存 續 期 間 為 6 年 本 次 係 第 一 次 執 行, 共 計 810 仟 股, 每 股 執 行 價 格 為 15.4 元 (98 年 盈 餘 分 配 後 認 股 價 格 由 元 降 為 15.4 元 ) 註 13: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14: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15: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96 年 發 行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第 二 次 執 行, 共 計 380 仟 股, 每 股 執 行 價 格 為 11.0 元 (99 年 盈 餘 分 配 後 認 股 價 格 由 15.4 元 降 為 11.0 元 ) 43

48 註 16: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17: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核 准,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18: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96 年 發 行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第 三 次 執 行, 共 計 249 仟 股, 每 股 執 行 價 格 為 10 元 (100 年 盈 餘 分 配 後 認 股 價 格 由 11.0 元 降 為 10 元 ) 註 19: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96 年 發 行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第 四 次 執 行 及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共 計 5,679 仟 股, 每 股 分 別 為 執 行 價 格 10 元 及 轉 換 價 格 55.5 元 註 20: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共 計 2,297 仟 股,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55.5 元 註 21: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共 計 157 仟 股,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55.5 元 註 22: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核 准, 經 授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註 23: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96 年 發 行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第 五 次 執 行 3 仟 股, 每 股 分 別 為 執 行 價 格 10 元 註 24: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共 計 20 仟 股,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元 註 25: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共 計 5,734 仟 股,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元 註 26: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共 計 10,955 仟 股,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元 註 27: 經 濟 部 經 授 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本 次 係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共 計 2,000 仟 股, 每 股 面 額 為 10 元 股 份 種 類 104 年 4 月 26 日 單 位 : 股 核 定 股 本 備 註 流 通 在 外 股 份 庫 藏 股 未 發 行 股 份 合 計 普 通 股 130,763,179 4,000,000 65,236, ,000,000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二 ) 股 東 結 構 104 年 4 月 26 日 股 東 結 構 外 國 機 構 政 府 機 構 金 融 機 構 其 他 法 人 個 人 數 量 及 外 人 合 計 人 數 , ,871 持 有 股 數 737,000 37,382,278 90,396,948 6,246, ,763,179 持 股 比 例 0.55% 27.74% 67.08% 4.63% 100% 44

49 ( 三 )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104 年 4 月 26 日 ; 單 位 : 人 ; 股 持 股 分 級 股 東 人 數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 1 至 999 4, , ,000 至 5,000 8,586 17,805, ,001 至 10,000 1,488 11,142, ,001 至 15, ,799, ,001 至 20, ,884, ,001 至 30, ,840, ,001 至 50, ,910, ,001 至 100, ,632, ,001 至 200, ,798, ,001 至 400, ,009, ,001 至 600, ,444, ,001 至 800, ,426, ,001 至 1,000, ,793, ,000,001 以 上 自 行 視 實 際 情 況 分 級 18 46,643, 合 計 15, ,763, ( 四 ) 主 要 股 東 名 單 : 主 要 股 東 名 稱 股 份 104 年 4 月 26 日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 晶 芯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0, % 宏 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757, % 廣 鎵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554, % 亮 點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369, %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3,041, % 鉅 基 投 資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640, % 久 元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24, % 孫 潤 康 1,800, % 吳 建 榮 1,762, % 孫 宗 靖 1,700, % 45

50 ( 五 ) 最 近 二 年 度 每 股 市 價 淨 值 盈 餘 股 利 及 相 關 資 料 項 目 每 股 市 價 每 股 淨 值 每 股 盈 餘 每 股 股 利 投 資 報 酬 分 析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仟 股 年 度 當 年 度 截 至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3 月 31 日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分 配 前 分 配 後 *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114, , ,763 每 股 追 溯 調 整 前 (1.42) (0.34) 盈 餘 追 溯 調 整 後 (1.42)* (0.34)* 現 金 股 利 * 無 償 盈 餘 配 股 * 配 股 資 本 公 積 配 股 * 累 積 未 付 股 利 本 益 比 (25.45) (97.5) 本 利 比 * 現 金 股 利 殖 利 率 * *: 俟 104 年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後 定 案 ( 六 ) 公 司 之 股 利 政 策 及 執 行 狀 況 1.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本 公 司 每 年 決 算 後 如 有 當 期 淨 利, 除 彌 補 虧 損 外, 應 提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但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達 資 本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次 就 其 餘 額 加 計 期 初 累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及 當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調 整 數 額, 除 保 留 部 分 盈 餘 於 以 後 年 度 再 行 決 議 分 派 外,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配 方 案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依 下 列 比 率 分 派 之 : (1) 董 監 事 酬 勞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三 (2) 員 工 紅 利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但 不 得 為 零 (3) 其 餘 為 股 東 紅 利, 由 董 事 會 依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擬 定 盈 餘 分 配 案 提 請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配 之 本 公 司 股 利 發 放 之 方 式 係 由 董 事 會 擬 定 盈 餘 分 派 議 案, 並 視 本 公 司 當 時 之 股 本 財 務 結 構 營 運 狀 況 及 盈 餘 之 考 量, 採 股 票 股 利 或 現 金 股 利 搭 配, 經 股 東 會 46

51 決 議 後 辦 理, 以 達 成 平 衡 穩 定 股 利 政 策,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發 放 比 率 至 少 為 擬 發 放 股 利 總 額 之 10% 2. 本 次 股 東 會 擬 議 股 利 分 配 情 形 : 本 年 度 虧 損 撥 補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10 日 之 董 事 會 通 過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項 目 金 額 期 初 未 分 配 盈 餘 0 加 : 精 算 損 益 本 期 變 動 數 3,112,101 減 : 未 依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子 公 司 新 股 (33,678,151) 未 依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關 聯 企 業 新 股 (47,023) 取 得 或 處 分 子 公 司 股 權 價 格 與 帳 面 價 值 差 額 (3,107,322) 調 整 後 期 初 未 分 配 盈 餘 (33,720,395) 加 :103 年 度 稅 後 淨 損 (42,958,118) 待 彌 補 虧 損 (76,618,513) 彌 補 虧 損 項 目 : 資 本 公 積 普 通 股 股 票 溢 價 76,618,513 彌 補 後 累 積 虧 損 0 附 註 :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0 配 發 董 監 酬 勞 0 (1)103 年 度 為 稅 後 淨 損, 無 盈 餘 可 供 分 配 (2) 依 104 年 3 月 10 日 董 事 會 開 會 前 一 日 之 股 本 132,763,179 股 計 算, 每 股 得 無 償 配 發 資 本 公 積 現 金 股 利 元, 合 計 現 金 股 利 總 配 發 金 額 40,000,000 元 ; 現 金 股 利 之 配 發 計 算 至 元 為 止, 元 以 下 捨 去 不 計 不 足 一 元 之 畸 零 現 金 股 利, 由 公 司 轉 入 其 他 收 入 ( 七 ) 本 次 股 東 會 擬 議 之 無 償 配 股 對 公 司 營 業 績 效 及 每 股 盈 餘 之 影 響 : 不 適 用 ( 八 )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1. 公 司 章 程 所 載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之 成 數 或 範 圍 : 請 參 閱 ( 六 ) 2. 本 期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金 額 之 估 列 基 礎 配 發 股 票 紅 利 之 股 數 計 算 基 礎 及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若 與 估 列 數 有 差 異 時 之 會 計 處 理 : 民 國 103 年 度 為 虧 損, 故 無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3.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分 紅 等 資 訊 : (1) 配 發 員 工 現 金 紅 利 股 票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金 額 若 與 認 列 費 用 年 度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者, 應 揭 露 差 異 數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 不 適 用 (2)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及 占 本 期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稅 後 純 益 及 員 工 紅 利 總 額 合 計 數 之 比 例 : 不 適 用 47

52 (3) 考 慮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後 之 設 算 每 股 盈 餘 : 不 適 用 4. 前 一 年 度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之 實 際 配 發 情 形 ( 包 括 配 發 股 數 金 額 及 股 價 ) 其 與 認 列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有 差 異 者 並 應 敘 明 差 異 數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 本 公 司 民 國 102 年 度 為 虧 損, 故 無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 九 ) 公 司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情 形 : 104 年 4 月 26 日 買 回 期 次 第 一 次 ( 期 ) 第 二 次 ( 期 ) 買 回 目 的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買 回 期 間 101/10/19 101/11/26 103/11/5 103/12/29 買 回 區 間 價 格 新 台 幣 38 元 至 55 元 新 台 幣 20 元 至 38 元 已 買 回 股 份 種 類 及 數 量 普 通 股 2,000,000 股 普 通 股 2,000,000 股 已 買 回 股 份 金 額 新 台 幣 66,509,338 元 新 台 幣 50,166,115 元 已 辦 理 銷 除 及 轉 讓 之 股 份 數 量 0 0 累 積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數 量 2,000,000 4,000,000 累 積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 ) 1.51% 3.01%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以 132,763,179 股 計 算 二 公 司 債 辦 理 情 形 : 公 司 債 種 類 100 年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104 年 4 月 30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102 年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 辦 理 ) 日 期 面 額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發 行 及 交 易 地 點 不 適 用 發 行 價 格 依 面 額 十 足 發 行 總 額 850,000 1,000,000 利 率 票 面 年 利 率 0% 期 限 五 年 期 : 五 年 期 : 保 證 機 構 無 受 託 人 日 盛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銷 機 構 永 豐 金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證 律 師 無 簽 證 會 計 師 無 償 還 方 法 除 債 券 持 有 人 依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第 十 條 除 債 券 持 有 人 依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第 九 條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或 依 該 辦 法 第 二 十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或 依 該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行 使 賣 回 權, 及 本 公 司 依 該 辦 法 第 十 條 行 使 賣 回 權, 及 本 公 司 依 該 辦 法 第 十 七 九 條 提 前 收 回 者 外, 到 期 時 依 債 券 面 額 條 提 前 收 回 者 外, 到 期 時 依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以 現 金 一 次 償 還 金 一 次 償 還 48

53 公 司 債 種 類 100 年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102 年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未 償 還 本 金 0 424,900 贖 回 或 提 前 清 償 之 條 款 限 制 條 款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名 稱 評 等 日 期 公 司 債 評 等 結 果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已 轉 換 ( 交 換 或 認 股 ) 普 通 附 其 他 權 利 股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本 公 司 於 以 下 ( 一 ) ( 二 ) 情 形 得 行 使 對 本 債 券 之 贖 回 權 : ( 一 )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於 發 行 滿 一 個 月 之 次 日 起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止, 若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票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收 盤 價 格 連 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超 過 當 時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價 格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以 上 時, 本 公 司 得 於 其 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掛 號 發 給 債 權 人 ( 以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寄 發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債 權 人 名 冊 所 載 者 為 準, 對 於 其 後 因 買 賣 或 其 他 原 因 始 取 得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投 資 人, 則 以 公 告 方 式 為 之 ) 一 份 三 十 日 期 滿 之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 前 述 期 間 自 本 公 司 寄 發 之 日 起 算, 並 以 該 期 間 屆 滿 日 為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 且 函 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公 告, 並 於 該 期 間 屆 滿 時, 按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全 數 收 回 流 通 在 外 之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滿 一 個 月 之 次 日 起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止,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餘 額 低 於 原 發 行 總 額 之 10% 時 ; 本 公 司 得 以 掛 號 寄 發 給 債 券 持 有 人 ( 以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寄 發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債 權 人 名 冊 所 載 者 為 準, 對 於 其 後 因 買 賣 或 其 他 原 因 始 取 得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投 資 人, 則 以 公 告 方 式 為 之 ) 一 份 三 十 日 期 滿 之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 前 述 期 間 自 公 司 寄 發 之 日 起 算, 並 以 該 期 間 屆 滿 日 為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 且 函 請 櫃 買 中 心 公 告 本 公 司 將 以 寄 發 債 券 收 回 通 知 書 之 日 ( 含 ) 起 加 計 三 十 日 作 為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前 以 書 面 回 覆 本 公 司 股 務 機 構 要 求 以 現 金 贖 回 者 ( 於 送 達 時 即 生 效 力, 採 郵 寄 者 以 郵 戳 日 為 憑 ), 本 公 司 即 於 債 券 收 回 基 準 日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按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贖 回 該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三 )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轉 換 公 司 債 以 發 行 滿 二 年 (102 年 9 月 6 日 ) 及 滿 三 年 (103 年 9 月 6 日 ) 要 求 本 公 司 以 債 券 面 額 加 計 3.02% 及 4.57% 利 息 補 償 金, 要 求 本 公 司 將 其 所 持 有 之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贖 回 無 無 ( 三 )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轉 換 公 司 債 以 發 行 滿 二 年 (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5 日 ) 及 滿 三 年 (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 要 求 本 公 司 以 債 券 面 額 加 計 2.52% 及 3.80% 利 息 補 償 金, 要 求 本 公 司 將 其 所 持 有 之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贖 回 449, ,100 49

54 公 司 債 種 類 100 年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102 年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 交 換 請 參 閱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或 認 股 ) 辦 法 發 行 及 轉 換 交 換 或 認 股 辦 法 發 行 條 件 對 股 權 可 本 次 發 行 之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票 面 利 率 為 0%, 可 取 得 低 成 本 之 資 金, 且 轉 換 價 能 稀 釋 情 形 及 格 係 以 普 通 股 參 考 市 價 溢 價 發 行, 故 對 股 東 權 益 應 無 負 面 影 響 對 現 有 股 東 權 益 影 響 交 換 標 的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無 名 稱 公 司 債 種 類 項 轉 換 公 司 債 市 價 轉 換 公 司 債 資 料 100 年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102 年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年 度 當 年 度 截 至 當 年 度 截 至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2 月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5 月 目 24 日 19 日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及 49.5( 之 後 ) 48.4( 之 後 ) 轉 換 價 格 發 行 ( 辦 理 ) 日 期 及 發 行 時 轉 換 價 格 履 行 轉 換 義 務 方 式 發 行, 轉 換 價 格 每 股 新 台 幣 元 發 行 新 股 發 行, 轉 換 價 格 每 股 新 台 幣 元 三 特 別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四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 無 50

55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 一 ) 公 司 尚 未 屆 期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截 至 年 報 刋 印 日 止 辦 理 情 形 及 對 股 東 權 益 之 影 響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種 類 申 報 生 效 日 期 1. 已 發 行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100 年 第 1 次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100 年 4 月 11 日 ( 註 1) 100 年 第 2 次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100 年 6 月 28 日 ( 註 3) 102 年 第 1 次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102 年 1 月 15 日 ( 註 5) 104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第 2 次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102 年 1 月 15 日 ( 註 5) 發 行 ( 辦 理 ) 日 期 100 年 5 月 9 日 100 年 11 月 25 日 102 年 6 月 25 日 102 年 11 月 4 日 發 行 單 位 數 2,000 單 位 ( 每 單 位 得 認 購 1,000 股 ) 發 行 得 認 購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1.48% 1.48% 1.48% 1.48% 認 股 存 續 期 間 五 年 履 約 方 式 發 行 新 股 限 制 認 股 期 間 及 比 率 認 股 權 人 被 授 與 認 股 權 憑 證 屆 滿 二 年 後, 依 規 定 時 程 行 使 認 股 權 : (%) 屆 滿 二 年 得 執 行 50% 屆 滿 三 年 得 執 行 75% 屆 滿 四 年 得 執 行 100% 已 執 行 取 得 股 數 0 股 0 股 0 股 0 股 已 執 行 認 股 金 額 0 股 0 股 0 股 0 股 未 執 行 認 股 數 量 508,000 股 1,136,000 股 1,406,000 股 1,708,000 股 未 執 行 認 股 者 其 每 股 認 89.20( 註 2) 41.80( 註 4) 33.50( 註 6) 34.05( 註 7) 購 價 格 未 執 行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 對 股 東 權 益 影 響 0.38% 0.84% 1.04% 1.27% 本 認 股 權 憑 證 於 發 行 日 屆 滿 二 年 後, 分 三 年 執 行, 對 原 股 東 權 益 為 逐 年 稀 釋, 其 稀 釋 效 果 有 限 註 1: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申 報 申 效 註 2:100 年 5 月 9 日 發 行 時 之 每 單 位 認 股 價 格 為 121 元, 依 據 發 行 辦 法 所 述, 認 股 價 格 遇 無 償 配 股 及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時 將 同 步 調 整, 歷 年 來 調 整 如 下 : ( 一 )100 年 股 東 會 決 議 每 股 配 發 3.5 元 現 金 及 1.5 元 股 票, 員 工 認 股 權 價 格 由 原 121 元 調 整 為 元 ( 二 )101 年 股 東 會 決 議 每 股 配 發 元 現 金 及 元 股 票, 員 工 認 股 權 價 格 由 原 元 調 整 為 91.3 元 ( 三 )102 年 股 東 會 決 議 每 股 配 發 現 金 元, 員 工 認 股 權 價 格 由 原 91.3 元 調 整 為 元 註 3: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申 報 申 效 註 4:100 年 11 月 25 日 發 行 時 之 每 單 位 認 股 價 格 為 47.9 元, 依 據 發 行 辦 法 所 述, 認 股 價 格 遇 無 償 配 股 及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時 將 同 步 調 整, 歷 年 來 調 整 如 下 : ( 一 )101 年 股 東 會 決 議 每 股 配 發 元 現 金 及 元 股 票, 員 工 認 股 權 價 格 由 原 47.9 元 調 整 為 42.8 元 ( 二 ) 102 年 股 東 會 決 議 每 股 配 發 現 金 元, 員 工 認 股 權 價 格 由 原 42.8 元 調 整 為 元 註 5: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申 報 申 效 註 6:102 年 6 月 25 日 發 行 時 之 每 單 位 認 股 價 格 為 元, 依 據 發 行 辦 法 所 述, 認 股 價 格 遇 無 償 配 股 及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時 將 同 步 調 整 ;102 年 股 東 會 決 議 每 股 配 發 現 金 元, 員 工 認 股 權 價 格 由 原 元 調 整 為 元 註 7:102 年 11 月 4 日 發 行 時 之 每 單 位 認 股 價 格 為 元, 依 據 發 行 辦 法 所 述, 認 股 價 格 遇 無 償 配 股 及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時 將 同 步 調 整 51

56 ( 二 ) 累 積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憑 證 可 認 股 數 前 十 大 員 工 之 姓 名 取 得 及 認 購 情 形 經 理 人 員 工 職 稱 姓 名 總 經 理 吳 建 榮 廠 務 處 協 理 洪 耀 川 廠 務 處 協 理 劉 清 源 研 發 處 協 理 陳 建 明 業 務 處 協 理 林 宗 輝 業 務 處 協 理 陳 秋 滿 資 訊 處 協 理 于 志 豪 財 會 處 協 理 許 正 典 稽 核 主 管 王 筱 君 財 會 處 處 長 王 俐 俐 品 保 處 處 長 廖 國 綸 業 務 處 副 處 長 陳 君 愷 研 發 處 副 處 長 莊 世 岱 總 經 理 室 資 深 經 理 余 晉 賢 業 務 處 經 理 江 靖 朋 研 發 處 經 理 馮 仲 平 業 務 處 經 理 何 昆 典 業 務 處 副 理 汪 承 琳 製 造 部 副 理 黃 柏 豪 製 造 部 副 理 賴 愷 汶 研 發 處 副 理 周 宏 勳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104 年 6 月 5 日 ; 單 位 : 股 ; 新 台 幣 仟 元 已 執 行 未 執 行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96, % , , % 2,788, % , , ,000 1,078, ,770 29,845 27,068 36, % 52

57 六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 ( 一 ) 尚 未 全 數 達 既 得 條 件 之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及 對 股 東 權 益 之 影 響 104 年 03 月 31 日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種 類 第 一 次 ( 期 )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申 報 生 效 日 期 103 年 8 月 04 日 發 行 日 期 104 年 3 月 30 日 已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2,000,000 股 發 行 價 格 無 償 發 行, 每 股 新 台 幣 0 元 已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股 數 占 1.48%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員 工 自 獲 配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後 屆 滿 1 年 起 於 各 既 得 期 限 屆 滿 仍 在 職, 同 時 須 符 合 公 司 整 體 財 務 績 效 及 個 人 績 效 評 核 指 標 且 善 盡 服 務 守 則, 可 分 別 達 成 既 得 條 件 之 股 份 比 例 如 下 : 1. 公 司 整 體 財 務 績 效 以 達 成 最 近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目 標 為 指 標 : (1) 合 併 營 收 較 前 二 年 平 均 值 成 長 10% 以 上 (2) 合 併 稅 後 淨 利 較 前 二 年 平 均 值 為 佳 2. 個 人 績 效 指 標 : (1) 既 得 時 點 : a. 時 點 一 : 自 獲 配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後 屆 滿 1 年 b. 時 點 二 : 自 獲 配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後 屆 滿 2 年 c. 時 點 三 : 自 獲 配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後 屆 滿 3 年 d. 時 點 四 : 自 獲 配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後 屆 滿 4 年 員 工 限 制 權 利 新 股 之 既 得 條 件 (2) 既 得 比 例 : a. 時 點 一 :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上 限 為 30% 年 度 考 績 結 果 為 優 以 上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30%; 考 績 結 果 為 甲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30% 的 八 成 ; 考 績 結 果 為 乙 以 下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為 0% b. 時 點 二 :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上 限 為 30% 年 度 考 績 結 果 為 優 以 上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30%; 考 績 結 果 為 甲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30% 的 八 成 ; 考 績 結 果 為 乙 以 下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為 0% c. 時 點 三 :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上 限 為 20% 年 度 考 績 結 果 為 優 以 上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20%; 考 績 結 果 為 甲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20% 的 八 成 ; 考 績 結 果 為 乙 以 下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為 0% d. 時 點 四 :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上 限 為 20% 年 度 考 績 結 果 為 優 以 上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20%; 考 績 結 果 為 甲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之 20% 的 八 成 ; 考 績 結 果 為 乙 以 下 既 得 獲 配 股 數 為 0% 53

58 除 繼 承 外, 不 得 將 該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出 售 質 押 轉 讓 贈 員 工 限 制 權 利 新 股 之 受 限 制 權 利 與 他 人 設 定 擔 保 或 作 其 他 方 式 之 處 分 員 工 於 獲 配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後, 本 公 司 將 其 獲 配 之 股 數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簿, 並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發 給 本 公 司 新 發 行 之 普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保 管 情 形 通 股, 如 股 票 以 信 託 保 管 之 方 式 辦 理 時, 應 依 信 託 約 定 於 既 得 條 件 限 制 期 間 內 交 付 信 託 保 管 員 工 獲 配 或 認 購 新 股 後 未 達 既 得 本 公 司 將 無 償 收 回 其 股 份 並 予 以 註 銷, 惟 其 所 條 件 之 處 理 方 式 衍 生 之 配 股 及 配 息, 員 工 毋 須 返 還 或 繳 回 已 收 回 或 收 買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無 股 數 已 解 除 限 制 權 利 之 股 數 無 未 解 除 限 制 權 利 之 股 數 2,000,000 股 未 解 除 限 制 權 利 之 股 數 占 1.48%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 ) 對 股 東 權 益 影 預 計 對 每 股 盈 餘 稀 釋 情 形 於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105 年 度 響 106 年 度 及 107 年 度 分 別 為 :0.125 元 元 元 元 及 元, 尚 不 致 對 股 東 權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54

59 ( 二 ) 累 積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前 十 大 員 工 之 姓 名 取 得 情 形 104 年 6 月 5 日 經 理 人 員 工 職 稱 姓 名 總 經 理 吳 建 榮 協 理 洪 耀 川 協 理 陳 建 明 協 理 劉 清 源 協 理 林 宗 輝 協 理 陳 秋 滿 協 理 許 正 典 協 理 于 志 豪 副 處 長 王 筱 君 處 長 廖 國 綸 處 長 王 俐 俐 處 長 何 星 緯 處 長 張 嘉 裕 副 處 長 陳 君 愷 資 深 經 理 余 晉 賢 資 深 經 理 謝 永 峰 資 深 經 理 張 耀 經 理 馮 仲 平 經 理 蔡 書 妮 經 理 何 昆 典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數 量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已 解 除 限 制 權 利 未 解 除 限 制 權 利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885, % , , % ,

60 七 併 購 或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八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之 前 一 季 止, 前 各 次 發 行 或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尚 未 完 成 或 最 近 三 年 內 已 完 成 且 計 畫 效 益 尚 未 顯 現 者 : ( 一 ) 計 劃 內 容 102 年 第 二 次 國 內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1. 計 畫 內 容 (1)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日 期 及 文 號 : 依 據 102 年 10 月 17 日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2) 本 次 計 畫 所 需 資 金 總 額.. 新 台 幣 1,043,257 仟 元 本 公 司 本 次 計 畫 擬 因 應 預 計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263,257 仟 元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50,000 仟 元 以 及 轉 投 資 大 陸 子 公 司 用 以 增 建 廠 房 330,000 仟 元 及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400,000 仟 元, 合 計 為 1,043,257 仟 元, 除 以 本 次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所 募 款 項 1,000,000 仟 元 支 應 外, 餘 擬 以 自 有 資 金 或 銀 行 借 款 支 應 (3) 資 金 來 源.. 發 行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張 數 10,000 張 面 額 每 張 新 臺 幣 100,000 元 發 行 價 格 依 面 額 十 足 發 行 期 間 五 年 票 面 利 率 0% 募 集 金 額 新 臺 幣 1,000,000 仟 元 56

61 (4) 計 畫 項 目 運 用 進 度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計 劃 項 目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 註 1)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 註 2)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103 年 第 1 季 102 年 第 4 季 NTD263,257 所 需 資 金 總 額 預 定 資 金 運 用 進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本 次 募 集 NTD75, ,000 30, 設 備 借 款 NTD155,000 32,000 82,000 41, 自 有 資 金 NTD 33,257-20,637 1,017 2,710 8, NTD50,000 本 次 募 集 NTD50, , 轉 投 資 ( 揚 州 艾 笛 森 )- 增 建 廠 房 及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103 年 第 4 季 104 年 第 2 季 增 建 廠 房 NTD330,000 (USD11,000)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NTD400,000 (USD13,000) ( 註 3) 本 次 募 集 NTD330, ,000 60,000 60,000 60,000 90, 本 次 募 集 NTD390, , , ,000 自 有 資 金 或 銀 行 借 款 NTD 10, ,000 合 計 NTD1,043,257 32, , ,017 92,710 68,893 60, , , ,000 註 1: 依 (89) 台 財 證 ( 一 ) 字 第 號 函, 若 先 行 以 借 款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及 之 款 項, 並 計 畫 於 完 成 資 金 募 集 後 隨 即 償 還 借 款, 為 顧 及 計 畫 真 實 性 及 完 整 性 之 表 達 及 嗣 後 管 理 需 要, 該 次 增 資 仍 應 列 為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故 將 本 次 募 資 計 畫 中 以 銀 行 借 款 於 102 年 6~9 月 已 支 付 114,000 仟 元 及 預 計 於 10 月 份 支 付 41,000 仟 元, 計 155,000 仟 元 之 機 器 設 備 款, 列 於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項 目 下 ; 後 續 款 項 將 以 本 次 募 集 資 金 時 程 支 應, 若 募 資 計 畫 延 宕 將 先 行 以 銀 行 借 款 支 應 註 2: 本 次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計 畫 將 於 102 年 第 四 季 償 還 銀 行 融 資 205,000 仟 元, 惟 依 (89) 台 財 證 ( 一 ) 字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於 計 畫 項 目 上 扣 除 用 以 支 付 購 置 生 產 設 備 之 155,000 仟 元,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項 目 上 列 示 50,000 仟 元 註 3: 含 自 有 資 金 或 銀 行 借 款 10,000 仟 元 57

62 (5) 預 計 可 能 產 生 效 益 : A.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資 金 計 劃 預 計 以 230,000 仟 元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擴 充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PLCC 元 件 之 產 能 擴 大 市 場 占 有 率 及 提 升 整 體 利 潤 預 計 於 103~106 年 之 可 能 產 生 效 益 如 下 : 單 位 : 新 臺 幣 仟 元 ; 仟 顆 年 度 產 品 種 類 生 產 量 增 加 銷 售 量 增 加 銷 售 值 增 加 毛 利 增 加 103 7,200 6, ,938 17, 高 功 率 LED 10,200 9, ,153 19, 元 件 12,000 11, ,748 17, ,000 12, ,320 12, 小 計 41,400 40, ,159 67, , , ,560 36, ,020, , ,152 43,376 PLCC 元 件 105 1,200,000 1,178, ,302 42, ,200,000 1,198, ,883 35,621 小 計 4,140,000 4,007,000 1,867, , 銀 行 借 款 ( 註 ) (104) 合 計 4,181,400 4,047,100 2,398, ,770 註 : 生 產 設 備 於 102 年 度 共 計 借 款 支 付 155,000 仟 元, 以 借 款 利 率 0.81% 計 算, 共 需 支 出 104 仟 元 之 利 息 費 用, 為 顧 及 效 益 評 估 之 完 整 性, 將 其 列 為 毛 利 增 加 之 減 項 B.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1,000,000 仟 元, 於 102 年 11 月 募 足 資 金 後,205,000 仟 元 用 於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其 中 155,000 仟 元 係 償 還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已 預 先 動 支 之 銀 行 借 款, 為 顧 及 效 益 評 估 之 真 實 性,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之 利 息 減 少 效 益 之 評 估 基 礎 僅 限 於 50,000 仟 元 預 計 可 節 省 之 利 息 成 本 列 示 如 下 : 單 位 : 新 臺 幣 仟 元 項 目 金 額 102 年 度 可 節 省 利 息 成 本 估 算 103 以 後 年 度 可 節 省 利 息 成 本 估 算 度 減 少 利 息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 不 計 入 效 益 ) 155, ,256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50, 合 計 205, ,661 註 : 由 於 艾 笛 森 銀 行 借 款 目 的 主 要 以 營 運 週 轉 金 列 示, 故 以 支 用 金 額 佔 借 款 總 額 及 借 款 總 額 的 利 息 成 本 估 算 各 用 途 的 利 息 成 本 C. 轉 投 資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1,000,000 仟 元,720,000 仟 元 用 於 轉 投 資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其 中 330,000 仟 元 ( 美 金 11,000 仟 元 ) 係 增 建 二 期 廠 房 390,000 58

63 仟 元 ( 美 金 13,000 仟 元 ) 係 俟 廠 房 完 工 後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擴 充 產 能 此 部 分 預 計 於 104 年 第 三 季 起 才 能 開 始 產 生 效 益 : 單 位 : 新 臺 幣 仟 元 ; 仟 顆 年 度 產 品 種 類 生 產 量 增 加 銷 售 量 增 加 銷 售 值 增 加 毛 利 增 加 104 3,600 3,200 48,050 6, ,700 8,200 98,503 12, ,100 10, ,788 12,374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000 11,900 94,346 10, ,000 12,000 78,490 8, ,000 12,000 66,716 6,531 小 計 59,400 58, ,893 56, , , ,726 30, ,740,000 1,631, ,768 64, ,220,000 2,161, ,771 69,971 PLCC 元 件 107 2,400,000 2,376, ,020 65, ,400,000 2,398, ,118 56, ,400,000 2,399, ,189 48,315 小 計 11,880,000 11,613,000 4,143, ,824 合 計 11,939,400 11,671,100 4,633, , 執 行 情 形 計 畫 項 目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轉 投 資 支 用 金 額 執 行 進 度 (%) 支 用 金 額 執 行 進 度 (%) 支 用 金 額 執 行 進 度 (%) 執 行 狀 況 預 定 230,000 實 際 230, 年 3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進 度 超 前 或 落 後 情 形 原 因 及 改 進 計 畫 截 至 104 年 第 一 季 止, 已 實 際 支 付 設 備 款 金 額 230,534 仟 元, 執 行 進 度 %, 已 執 行 完 成 預 定 實 際 預 定 50,000 已 於 102 年 第 四 季 資 金 募 足 後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205,000 仟 元 ( 美 金 實 際 50,000 6,833 仟 元 ), 包 括 155,000 仟 元 係 預 定 償 還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已 預 先 動 支 之 實 際 銀 行 借 款 預 定 720,000 截 至 104 年 第 一 季 止, 揚 州 二 期 廠 房 已 接 近 工, 惟 尚 未 達 驗 收 階 實 際 456,445 段, 故 實 際 執 行 金 額 較 原 預 定 稍 慢, 另 生 產 線 之 設 備 須 俟 廠 房 完 預 定 工 後 才 能 擴 充 實 際

64 合 計 支 用 金 額 執 行 進 度 (%) 預 定 1,000,000 截 至 104 年 第 一 季 止, 所 有 計 畫 項 目 均 依 進 度 執 行, 目 前 累 計 進 實 際 736,979 度 達 73.70%, 整 體 而 言 尚 無 重 大 預 定 異 常 情 形 實 際 執 行 效 益 (1)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本 公 司 本 次 計 劃 購 製 263,257 仟 元 的 COB 及 PLCC 設 備, 已 於 104 年 第 一 季 執 行 完 畢 並 陸 續 產 生 效 益, 整 體 而 言 尚 無 重 大 異 常 情 形 (2)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11 月 中 完 成 資 金 募 集, 考 量 資 金 充 裕 及 降 低 利 息 負 擔, 故 已 於 102 年 第 四 季 償 還 借 款 205,000 仟 元 ( 折 合 美 金 約 6,833 仟 元 ), 由 於 考 量 美 金 對 新 台 幣 匯 率 之 變 化, 本 公 司 於 12 月 底 時 一 次 性 償 還 此 借 款, 若 依 照 實 際 借 款 利 率 0.81% 來 設 算, 自 103 年 度 起 每 年 可 節 省 之 利 息 支 出 約 新 台 幣 1,661 仟 元 有 關 財 務 結 構 及 償 還 能 力 等 財 務 比 率 分 析, 茲 將 會 計 師 查 核 完 成 之 102 年 第 四 季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與 第 三 季 核 閱 之 合 併 財 務 季 報 表 比 較, 本 公 司 爲 減 少 短 期 週 轉 壓 力, 計 劃 發 行 轉 換 公 司 債, 以 改 善 長 短 期 借 款 結 構 並 增 強 償 債 能 力, 提 升 公 司 未 來 經 營 之 穩 定 性 本 次 籌 資 募 集 完 成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後, 負 債 比 率 由 34.48% 提 升 為 37.19%; 長 期 資 金 因 長 期 負 債 增 加,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率 提 升 至 %; 流 動 及 速 動 比 率 則 因 資 金 注 入 及 調 整 長 短 期 負 債 分 別 提 升 為 % 及 %, 已 明 顯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強 化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及 降 低 營 運 風 險, 並 助 於 本 公 司 穩 健 永 續 經 營 (3) 轉 投 資 項 目 / 年 度 102 年 9 月 底 ( 核 閱 報 表 ) 102 年 12 月 底 ( 查 核 報 表 ) 負 債 比 率 (%) 34.84% 37.19% 財 務 結 構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 % 償 債 能 力 流 動 比 率 (%) % % 速 動 比 率 (%) % % 本 公 司 位 於 大 陸 的 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已 於 102 年 第 四 季 啟 動 二 期 廠 房 建 造 工 程, 並 依 進 度 分 別 於 102 年 第 四 季 103 年 第 一 季 103 年 第 二 季 103 年 第 三 季 103 年 第 四 季 及 104 年 第 一 季 各 投 入 資 本 金 美 金 2,000 仟 元 美 金 2,000 仟 元 美 金 2,000 仟 元 美 金 2,000 仟 元 美 金 4,000 仟 元 及 美 金 3,000 仟 元, 依 照 匯 率 折 合 新 台 幣 分 別 為 59,180 仟 元 60,600 仟 元 59,980 仟 元 59,730 仟 元 122,740 仟 元 及 94,215 仟 元 除 104 年 第 一 季 因 實 際 資 金 使 用 速 度 較 慢, 60

65 故 原 預 計 投 入 資 本 金 美 金 6,000 仟 元 實 際 僅 先 投 入 美 金 3,000 仟 元 廠 房 主 體 及 內 部 裝 潢 已 接 近 完 工, 惟 尚 未 達 完 工 驗 收 階 段, 從 102 年 第 四 季 到 104 年 第 一 季 為 止, 實 際 支 付 予 包 商 的 金 額 約 人 民 幣 5,125 萬 元 ( 折 合 美 金 約 850 萬 元 ), 另 外 為 考 量 提 升 現 有 生 產 線 部 分 站 別 之 效 能 及 因 應 產 能 不 足 的 擴 充 需 求, 陸 續 於 103 第 二 至 104 年 第 一 季 採 購 機 器 設 備 約 人 民 幣 4,151 萬 元 ( 折 合 美 金 約 680 萬 元 ), 其 中 美 金 550 萬 元 以 投 入 的 資 本 金 支 應, 另 外 美 金 130 萬 元 則 以 自 有 資 金 支 應, 此 部 分 須 俟 廠 房 完 工 及 設 備 驗 收 投 產 後 才 能 評 估 其 整 體 效 益 ; 整 體 而 言 尚 無 重 大 異 常 61

66 伍 營 運 概 況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業 務 範 圍 1.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所 營 業 務 之 主 要 內 容 : A. 照 明 設 備 製 造 業 B.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C. 交 通 號 誌 安 裝 工 程 業 D. 交 通 標 示 工 程 業 E. 電 子 材 料 批 發 業 F. 交 通 標 誌 器 材 零 售 業 G. 電 子 材 料 零 售 業 H. 國 際 貿 易 業 I. 除 許 可 業 務 外, 得 經 營 法 令 非 禁 止 或 限 制 之 業 務 年 度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產 品 及 其 佔 營 收 比 重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主 要 產 品 營 業 收 入 金 額 營 業 收 入 比 重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553, 高 功 率 LED 模 組 417, LED(PLCC) 元 件 1,764, 光 傳 輸 元 件 175, 光 感 測 元 件 11, 其 他 24, 合 併 營 業 收 入 2,947,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產 品 項 目 : (1) 高 功 率 發 光 二 極 體 元 件 及 模 組 高 功 率 LED 具 有 高 發 光 效 率 及 節 能 的 優 勢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量 產 的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模 組, 在 研 發 應 用 上 特 別 著 重 光 學 設 計 散 熱 處 理 機 構 設 計 及 電 路 設 計, 以 滿 足 更 高 亮 度 及 更 高 效 率 的 固 態 半 導 體 照 明 需 求 元 件 種 類 涵 蓋 點 線 面 三 種 光 源 設 計 及 1~150W 的 系 列 高 功 率 產 品, 滿 足 客 戶 不 同 領 域 的 應 用 需 求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為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積 極 研 發 低 熱 阻 高 光 效 的 COB 封 裝 元 件, 並 已 陸 續 推 出 不 同 瓦 數 不 同 色 溫 的 全 系 列 機 種 供 市 場 及 客 戶 選 擇 在 模 組 方 面, 本 公 司 在 民 國 100 年 度 加 入 由 LED 照 明 大 廠 合 作 組 成 的 Zhaga 聯 盟, 目 前 也 已 推 出 多 款 參 考 Zhaga 規 範 的 模 組 化 產 品, 其 中 EdiLex 投 射 燈 模 組 更 在 民 國 101 年 獲 得 Zhaga 認 證, 實 現 了 LED 光 源 可 互 換 的 目 標 此 外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持 續 投 注 大 量 的 資 金 與 人 力 在 研 發 最 新 型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產 品, 並 於 近 三 年 開 始 力 推 業 界 獨 創 的 LDMS (Lighting Design Manufacturing Service) 全 方 位 LED 照 明 整 合 服 務, 提 供 客 製 化 的 專 業 設 計 與 製 造 服 務, 62

67 協 助 客 戶 解 決 在 建 置 LED 照 明 設 備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散 熱 管 理 電 路 建 置 機 構 設 計 及 光 學 設 計 等 技 術 困 難, 讓 客 戶 能 更 輕 鬆 迅 速 地 開 發 設 計 出 新 一 代 的 固 態 照 明 產 品 (2)LED(PLCC) 元 件 PLCC 元 件 具 有 成 本 低 廉 及 應 用 範 圍 廣 的 優 勢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持 續 開 發 中 功 率 與 低 功 率 PLCC 包 裝 表 面 黏 著 式 LED, 以 回 應 客 戶 欲 搭 配 不 同 電 子 產 品 及 照 明 設 備 的 需 求, 並 提 供 高 發 光 效 率 及 高 穩 定 性 的 高 亮 度 輸 出 光 源 選 擇, 產 品 大 部 分 均 已 通 過 LM 80 實 驗 室 認 證, 可 提 供 客 戶 最 佳 的 保 障 PLCC 主 要 應 用 於 看 板 廣 告 燈 箱 戶 外 景 觀 燈 平 板 燈 告 示 板 及 標 誌 背 光 讀 數 與 追 蹤 照 明 機 械 視 覺 化 設 備 照 明 及 各 種 室 內 輔 助 照 明 燈 等 (3)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模 組 光 傳 輸 元 件 原 是 Sony 和 Philips 製 定 出 來 的 Audio 數 位 傳 輸 規 格, 利 用 兩 線 式 數 位 訊 號 來 代 替 傳 統 的 類 比 式 傳 輸, 可 減 少 類 比 式 傳 輸 時 的 訊 號 失 真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模 組 (POF Plastic Optical Fiber), 主 要 由 光 發 射 模 組 塑 膠 光 纖 及 光 接 收 模 組 三 種 模 組 組 成, 為 一 種 數 位 傳 輸 介 面, 普 遍 使 用 光 纖 和 同 軸 線 輸 出, 將 音 訊 輸 出 至 解 碼 器 上, 能 保 持 高 保 真 度 的 輸 出 結 果 由 於 其 使 用 塑 膠 光 纖 為 基 幹, 具 有 價 格 低 廉, 接 續 容 易, 且 不 受 電 磁 輻 射 影 響 的 優 點, 更 具 有 短 程 高 速 傳 送 資 料 的 能 力, 可 廣 泛 應 用 於 數 位 音 樂 及 訊 號 的 傳 輸 介 面, 終 端 應 用 產 品 為 音 響 系 統 MD DVD 播 放 機 PS2 與 PS3 及 X Box STB 數 位 機 上 盒 LCD TV 桌 上 型 電 腦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上 等 (4) 光 感 測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主 要 應 用 為 影 像 方 位 感 測 及 自 動 轉 換, 為 目 前 同 類 產 品 中 之 最 小 體 積 SMD 光 感 測 元 件, 主 要 功 能 為 數 位 照 相 之 影 像 傾 斜 震 動 顛 倒 及 移 位 自 動 偵 測 及 調 整, 應 用 於 光 學 相 關 產 品 如 數 位 相 機 攝 錄 影 機 數 位 相 框, 及 手 持 式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如 手 機 PDA GPS 等, 未 來 並 可 應 用 於 智 慧 家 電 之 自 動 啟 動 及 防 護 功 能 (5) 其 他 除 了 上 述 產 品 外, 本 公 司 不 斷 力 求 突 破 LED 的 應 用 領 域, 在 特 殊 照 明 應 用 方 面, 已 開 發 出 可 應 用 於 食 物 照 明 的 粉 紅 光 元 件, 因 具 有 特 殊 的 光 譜 分 佈, 可 讓 食 物 看 起 來 更 加 新 鮮 美 味, 適 合 用 於 生 鮮 市 場 本 公 司 每 年 均 持 續 投 入 更 多 的 研 發 資 源 開 發 各 種 固 態 照 明 應 用 模 組 光 學 配 套 ( 反 射 杯 透 鏡 ) 及 天 井 燈 成 品, 簡 化 客 戶 的 應 用, 更 快 速 的 將 LED 導 入 產 品 中, 以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4. 公 司 計 畫 開 發 之 新 產 品 : (1) 高 功 率 LED A. 高 發 光 效 率 LED 元 件 (150lm/W 以 上 ) B. 超 小 型 LED, 針 對 高 效 率 二 次 光 學 設 計 與 改 善 成 本 結 構 考 量, 開 發 出 最 小 尺 寸 的 高 功 率 LED 63

68 C. 商 業 照 明 用 LED 模 組 ( 含 高 發 光 效 率 與 高 演 色 性 LED 元 件 ), 應 用 於 崁 燈 吸 頂 燈 等 應 用 使 燈 具 整 體 可 達 到 80lm/W 以 上,CRI 85 以 上 的 高 品 質 光 源 D. 高 功 率 高 CRI 高 效 能 LED 面 光 源 元 件, 範 圍 由 9W~35W, 專 針 對 室 內 照 明 ( 如 : 崁 燈 球 泡 燈 等 ), 效 率 達 120lm/W 以 上, 同 時 平 均 CRI 達 到 90 以 上 E. 背 光 元 件 及 背 光 模 組, 隨 著 手 機 電 視 等 面 板 尺 寸 愈 來 愈 大,LED 背 光 的 使 用 量 提 升, 本 公 司 持 續 開 發 高 亮 度 背 光 元 件 及 背 光 模 組, 可 應 用 於 電 視 平 板 電 腦 廣 告 燈 箱 等 背 光 市 場 F. LED 光 源 模 組, 搭 配 高 發 光 效 率 高 CRI 元 件, 與 國 際 標 準 模 組 規 範 接 軌 同 時 含 電 源 反 光 杯 等 照 明 應 用 配 件 G. 特 殊 照 明 元 件 模 組, 除 一 般 照 明 的 產 品 外, 本 公 司 亦 積 極 拓 展 LED 的 應 用 領 域, 開 發 各 種 特 殊 照 明 產 品, 如 醫 療 美 容 情 境 裝 飾 植 物 照 明 等 ( 二 ) 產 業 概 況 1. 產 業 之 現 況 與 發 展 艾 笛 森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PLCC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研 發 生 產 及 銷 售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主 要 應 用 於 各 式 照 明 設 備, 包 括 可 攜 式 產 品 照 明 汽 車 照 明 建 築 照 明 商 用 照 明 娛 樂 照 明 路 燈 及 室 內 外 照 明 等 ; 光 傳 輸 元 件 應 用 於 多 媒 體 影 音 產 品, 作 為 數 位 音 樂 及 訊 號 傳 輸 介 面, 可 抗 電 磁 波 干 擾, 使 視 聽 品 質 提 升, 終 端 應 用 產 品 為 音 響 系 統 DVD 播 放 機 STB MP3 PS3 遊 戲 機 電 腦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等 ; 光 感 測 元 件 則 應 用 於 具 顯 示 幕 之 3C 相 關 產 品, 如 手 機 數 位 相 機 攝 錄 影 機 數 位 相 框 及 手 持 式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等, 提 供 系 統 相 對 應 訊 號 以 辨 識 裝 置 方 向 改 變 及 動 作 變 化 茲 將 艾 笛 森 及 其 子 公 司 之 主 要 營 業 及 生 產 項 目 介 紹 如 下 : 公 司 名 稱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Best Led Corporation 主 要 營 業 或 生 產 項 目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以 及 PLCC 元 件 之 製 造 及 銷 售 大 陸 銷 售 據 點 揚 州 雷 笛 森 與 艾 笛 森 間 之 三 角 貿 易 交 易 窗 口 艾 笛 森 與 東 莞 艾 笛 森 間 協 調 原 物 料 半 成 品 之 交 易 窗 口 艾 笛 森 與 揚 州 艾 笛 森 間 協 調 原 物 料 半 成 品 之 交 易 窗 口 PLCC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LED 模 組 成 品 等 之 製 造 與 銷 售 大 陸 華 中 及 華 北 地 區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PLCC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之 銷 售 業 務 配 合 艾 笛 森 之 營 運 策 略 之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64

69 公 司 名 稱 主 要 營 業 或 生 產 項 目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PLCC 元 件 之 製 造 與 銷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售 配 合 艾 笛 森 之 營 運 策 略, 透 過 轉 投 資 入 股 策 略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夥 伴 以 進 行 垂 直 及 水 平 的 策 略 合 作 美 國 地 區 高 功 率 元 件 模 組 及 PLCC 元 件 之 開 發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與 銷 售 德 國 地 區 高 功 率 元 件 模 組 及 PLCC 元 件 之 開 發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與 銷 售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股 ) 公 司 PLCC 於 商 辦 用 之 照 明 燈 管 之 研 發 及 銷 售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配 合 艾 笛 森 之 營 運 策 略 之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配 合 艾 笛 森 之 營 運 策 略 之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Edison Litek Opto Co., Ltd. 配 合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營 運 策 略 之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車 用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LED 背 光 元 件 及 模 組 之 研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發 製 造 與 銷 售 綜 上 所 述, 艾 笛 森 及 其 子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高 功 率 LED PLCC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研 發 生 產 與 銷 售, 故 茲 就 LED 產 業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產 業 概 況 及 艾 笛 森 及 其 子 公 司 所 屬 行 業 營 運 風 險 說 明 如 下 : (1)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A.LED 產 業 概 況 發 光 二 極 體 (Light Emitting Diode, LED), 亦 被 稱 作 發 光 二 極 管, 係 由 半 導 體 材 料 所 製 成 之 發 光 元 件, 元 件 具 備 一 正 極 一 負 極, 通 過 電 流 將 電 能 轉 化 為 光 能 LED 係 屬 冷 發 光, 具 有 耗 電 量 低 元 件 壽 命 長 無 需 暖 燈 時 間 反 應 速 度 快 等 優 點, 再 加 上 其 體 積 小 耐 震 動 適 合 量 產, 容 易 配 合 應 用 上 的 需 求 製 成 極 小 或 陣 列 式 元 件, 目 前 LED 已 普 遍 使 用 於 資 訊 通 訊 及 消 費 性 電 子 之 顯 示 器 及 指 示 裝 置, 隨 著 LED 技 術 不 斷 發 展 進 步 下,LED 由 特 殊 運 用 至 廣 泛 運 用 由 小 功 率 往 大 功 率 由 商 業 空 間 往 住 宅 發 展, 在 照 明 設 備 方 面 日 漸 蓬 勃,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元 件 1955 年 美 國 無 線 電 公 司 的 Rubin Braunstein 發 現 砷 化 鎵 (GaAs) 與 其 他 半 導 體 合 金 的 紅 外 線 放 射 作 用 ( 不 可 見 光 ), 而 確 立 LED 成 為 下 個 世 代 照 明 主 力 產 業 以 及 應 用 面 逐 漸 發 展, 係 1996 年 GaN 系 白 光 LED 問 世 LED 以 發 光 波 長 可 分 為 可 見 光 ( 波 長 450~700nm) 與 不 可 見 光 ( 波 長 700~1550nm), 其 中 可 見 光 依 亮 度 不 同 又 可 分 為 一 般 亮 度 LED 及 高 亮 度 (High Brightness) LED 兩 大 類, 就 應 用 市 場 分 析, 一 般 亮 度 LED 多 作 為 指 示 光 源, 但 高 功 率 LED 則 可 作 為 可 攜 式 產 品 電 子 產 品 照 明 汽 車 交 通 號 誌 看 板 等 需 要 點 光 源 或 面 光 源 場 合, 其 應 用 市 場 甚 為 廣 泛 65

70 LED 應 用 演 進 根 據 工 研 院 IEK 的 統 計,2013 年 全 球 LED 元 件 市 場 規 模 約 156 億 美 元, 2013 年 至 2018 年 之 年 複 核 成 長 率 預 計 達 到 12%, 預 估 2018 年 全 球 LED 元 件 市 場 規 模 將 達 274 億 美 元 其 中 主 要 來 自 於 照 明 應 用 市 場 之 成 長,LED 技 術 提 升 與 價 格 下 滑 各 國 禁 用 白 熾 燈 政 策 搭 配 銷 售 端 補 貼 政 策, 使 LED 燈 泡 及 燈 具 等 照 明 應 用 產 品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2013 年 LED 於 照 明 應 用 市 場 規 模 約 44.4 億 美 元, 比 重 自 2012 年 的 21% 提 升 至 29%, 預 估 在 2018 年 LED 於 全 球 照 明 應 用 市 場 規 模 可 達 149 億 美 元, 佔 整 體 LED 元 件 市 場 比 重 達 54% 2013~2018 全 球 LED 元 件 市 場 規 模 預 測 資 料 來 源 : 工 研 院 IEK (2014/04) 高 功 率 LED 若 再 進 一 步 依 其 驅 動 電 流 大 小, 可 分 為 標 準 型 (Standard) 高 電 流 (High current) 與 高 功 率 (High power) 三 大 類 標 準 型 產 品 泛 指 驅 動 電 流 20 ma 高 功 率 LED, 封 裝 型 態 多 為 SMD 或 Lamp 型, 主 要 應 用 於 可 攜 式 產 品 等 體 積 小 應 用 市 場 高 電 流 型 產 品 泛 指 驅 動 電 流 在 50 ~ 150mA 高 功 率 LED, 封 裝 型 態 多 為 食 人 魚 型 或 PLCC 型, 主 要 應 用 在 汽 車 照 明 等 要 求 高 光 通 量 輸 出 市 場 中 而 高 功 率 產 品 泛 指 驅 動 電 流 150 ma 高 功 率 LED, 早 期 因 LED 發 光 亮 度 偏 66

71 低, 以 至 於 應 用 有 所 限 制, 為 了 提 高 LED 發 光 亮 度,LED 大 廠 以 驅 動 電 流 350 ma 為 主 流 朝 高 功 率 (High Power) LED 發 展 由 於 高 功 率 LED 輸 入 功 率 高, 所 衍 生 熱 問 題 也 較 嚴 重, 所 使 用 封 裝 結 構 與 傳 統 LED 有 較 明 顯 差 異, 其 主 要 應 用 在 汽 車 照 明 大 尺 寸 LCD 顯 示 器 背 光 源 等 要 求 高 光 通 量 輸 出 市 場 中 多 晶 型 產 品 為 單 一 封 裝 結 構 中, 包 含 有 兩 顆 以 上 不 同 光 色 晶 粒, 藉 此 達 到 多 光 色 表 現, 主 要 應 用 在 手 機 指 示 光 源 彩 色 看 板 汽 車 車 內 光 源 與 照 明 等 領 域 中 高 功 率 LED 應 用 市 場 及 使 用 產 品 型 態 在 LED 應 用 方 面, 早 期 LED 由 於 發 光 亮 度 低, 主 要 應 用 於 家 電 電 子 產 品 或 玩 具 等 點 光 源 應 用 領 域, 但 隨 著 LED 產 品 亮 度 及 效 率 增 進, 加 上 產 品 售 價 持 續 下 跌, 使 LED 運 用 在 背 光 源 ( 可 攜 式 產 品 及 看 板 / 顯 示 產 品 ) 及 照 明 上 有 突 破 性 成 長 B.LED 市 場 規 模 a. LED 元 件 市 場 規 模 近 年 來 隨 著 LED 技 術 快 速 成 長, 發 光 效 率 亮 度 及 色 彩 飽 和 度 與 均 勻 度 的 持 續 改 善, 配 合 節 能 及 環 保 議 題 持 續 發 酵 下,LED 在 各 項 產 品 應 用 的 滲 透 率 皆 快 速 成 長, 然 而, 因 競 爭 廠 商 增 加, 在 削 價 競 爭 及 部 份 應 用 市 場 需 求 未 如 預 期 的 情 況 下, 全 球 LED 產 值 的 近 年 來 成 長 趨 緩 產 品 應 用 範 圍 則 由 早 期 指 示 燈 可 攜 式 產 品 背 光 源 筆 記 型 電 腦 與 電 視 背 光 源 擴 展 至 一 般 照 明 市 場 根 據 IEK 研 究 指 出,2013 年 全 球 LED 元 件 市 場 規 模 為 156 億 美 元, 經 2014 年 全 球 LED 元 件 價 格 因 廠 商 調 整 產 能, 以 及 部 分 小 型 製 造 商 不 敵 產 業 環 境 競 爭 轉 趨 嚴 苛, 開 始 退 出 市 場 等 影 響, 下 跌 速 度 稍 微 轉 緩, 整 體 市 場 規 模 達 175 億 美 元, 較 2013 年 成 長 12% IEK 並 預 期 未 來 產 業 供 給 面 部 份 仍 將 持 續 進 行 整 併 淘 汰, 廠 商 亦 視 接 單 情 況, 適 時 調 整 產 能 ; 需 求 面 部 分, 照 67

72 明 及 大 尺 寸 電 視 背 光 源 滲 透 率 亦 持 續 攀 升 等 情 況 判 斷, 預 估 2015 年 LED 全 球 市 場 規 模 仍 可 保 持 穩 定 成 長 b.led 於 照 明 燈 具 市 場 規 模 近 幾 年 來,LED 應 用 於 照 明 比 重 逐 年 成 長, 係 因 LED 主 要 具 有 下 列 特 性 與 優 點 : (a) 封 裝 後 體 積 小, 利 用 此 一 特 性,LED 可 以 組 合 成 各 式 形 狀, 傳 統 光 源 無 法 做 到 (b) 在 低 電 流 驅 動 下, 發 熱 量 較 傳 統 光 源 低, 且 具 低 耗 電 量 之 優 點 (c) 發 光 壽 命 長, 在 維 修 與 置 換 的 成 本 較 傳 統 光 源 低 (d) 較 傳 統 燈 泡 更 快 速 點 亮, 汽 車 煞 車 燈 利 用 此 特 性, 可 為 後 方 的 車 輛 多 爭 取 幾 公 尺 的 緊 急 煞 車 距 離 (e) 不 含 汞 等 有 毒 物 質, 在 各 國 環 保 意 識 提 升 下, 將 加 速 LED 取 代 傳 統 燈 具 LED 照 明 市 場 應 用 主 要 在 居 住 用 照 明 (Residential) 建 築 照 明 (Architectural Lighting) 娛 樂 用 照 明 (Entertainment) 屋 外 用 照 明 (Outdoor Area) 字 型 燈 / 輪 廓 照 明 (Channel Letter/Contour) 零 售 展 示 用 照 明 (Retail Display) 機 械 影 像 / 檢 查 (Machine Vision) 消 費 者 手 持 式 照 明 (Consumer Portable) 安 全 / 保 全 (Safety/Security) 離 網 形 照 明 (Off Grid) 等 市 場 在 LED 照 明 發 展 初 期, 以 建 築 照 明 及 字 型 燈 應 用 最 普 及, 而 在 2011 年 日 本 311 震 災 導 致 核 輻 射 外 流 後, 日 本 政 府 與 民 眾 開 始 重 視 LED 於 室 內 照 明, 特 別 在 居 住 用 照 明 上 的 應 用 所 帶 來 的 節 能 效 果, 致 使 許 多 日 本 大 廠 紛 紛 投 入 LED 照 明 設 備 的 研 發 與 生 產, 帶 動 整 個 產 業 發 光 效 率 不 斷 提 升 且 價 格 持 續 下 降, 使 LED 於 照 明 應 用 的 滲 透 率 持 續 上 升, 市 場 規 模 持 續 擴 大 隨 著 LED 發 光 效 率 超 越 白 熾 燈 及 鹵 素 燈 泡, 甚 至 超 越 螢 光 燈 源, 在 環 保 與 節 能 議 題 漸 受 重 視, 各 國 政 府 紛 紛 推 行 禁 用 低 效 率 光 源 及 獎 勵 高 效 率 光 源 政 策 下, 使 得 LED 應 用 逐 漸 由 指 示 燈 用 途 擴 展 到 顯 示 與 照 明, 根 據 國 際 能 源 總 署 (IEA) 的 報 告 指 出, 包 含 日 本 歐 盟 澳 洲 美 國 加 拿 大 南 韓 等 政 府 於 近 年 皆 開 始 禁 賣 白 熾 燈 泡 此 類 低 效 率 光 源, 在 各 國 政 府 推 動 下, 除 直 接 為 LED 照 明 創 造 市 場 需 求 外, 間 接 也 達 到 教 育 消 費 者 對 照 明 節 能 與 使 用 高 效 率 燈 具 之 觀 念 68

73 各 國 禁 售 白 熾 燈 泡 時 程 規 劃 資 料 來 源 :IEA, 永 豐 金 整 理 相 較 於 一 般 白 熾 燈 泡 的 1 千 小 時 日 光 燈 具 的 1 萬 小 時,LED 使 用 壽 命 可 達 5 萬 小 時, 可 大 幅 降 低 燈 具 替 換 成 本, 此 特 性 有 助 於 LED 燈 具 在 價 格 競 爭 上 將 一 般 燈 泡 替 換 成 LED 的 理 由, 讓 許 多 原 本 因 為 經 濟 考 量 無 法 全 天 開 啟 的 環 境 藉 由 LED 照 明 讓 公 共 或 私 人 場 所 更 安 全 另 目 前 使 用 之 省 電 型 螢 光 燈 (CFL), 其 照 明 品 質 仍 不 夠, 啟 動 時 間 較 白 熾 燈 泡 長, 且 不 能 調 整 光 源 輸 出 亮 度, 而 LED 較 CFL 具 備 更 多 節 能 效 益, 亮 度 已 達 到 使 人 滿 意 程 度, 未 來 隨 著 全 球 LED 廠 商 量 產 腳 步 加 快, 價 格 降 低 可 加 速 LED 燈 具 普 及, 且 有 助 於 照 明 市 場 發 展, 照 明 市 場 將 成 為 LED 最 大 潛 力 市 場, 並 逐 漸 替 代 傳 統 光 源 各 類 燈 源 之 比 較 項 目 效 率 (lm/w) 顯 色 性 (CRI) 色 溫 度 (CCT) 壽 命 (hr) 白 熾 燈 10~ ,700 1,500 鹵 素 燈 12~ ,000 2,000 螢 光 燈 68~95 86~70 4,000~6,500 12,000~20,000 省 電 燈 39~ ,700~6,500 5,000~8,000 LED 燈 ,000~8,000 40,000~50,000 資 料 來 源 :PIDA 近 年 來 由 於 LED 價 格 不 斷 下 滑 發 光 效 率 不 斷 提 高, 使 得 LED 照 明 市 場 滲 透 率 逐 漸 提 高, 但 受 限 產 業 標 準 未 定, 以 及 光 形 壽 命 可 靠 度 等 技 術 問 題 尚 未 解 決,2011 年 LED 照 明 市 場 僅 60.7 億 美 元 左 右, 隨 著 LED 價 格 持 續 下 滑 以 及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之 下,LED 照 明 市 場 規 模 持 續 成 長,IEK 預 估, 未 來 在 LED 品 質 漸 趨 穩 定 價 格 下 滑 以 及 節 能 政 策 推 動 之 下, 將 持 續 帶 動 LED 照 明 市 場 成 長, 預 估 2017 年 將 成 長 至 461 億 美 元 左 右,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達 40% 69

74 全 球 照 明 用 LED 市 場 依 工 研 院 IEK 之 全 球 LED 照 明 應 用 市 場 發 展 報 告 中 指 出, 預 期 LED 照 明 市 場 未 來 將 可 快 速 成 長 的 幾 個 因 素 來 自 於 : (a) 技 術 不 斷 進 步 下, 高 功 率 LED 流 明 效 率 提 升, 帶 動 整 組 LED 燈 具 效 率 提 升 (b) 在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壓 力 下, 燈 具 產 品 價 格 不 斷 下 跌, 技 術 成 長 的 速 度 使 得 每 單 位 流 明 價 格 跌 幅 擴 大 (c) 照 明 大 廠 看 好 LED 未 來 發 展, 紛 紛 投 入 LED 照 明 產 品 研 發 與 設 計, 學 習 曲 線 的 帶 動 下 使 LED 燈 具 成 本 降 低 (d) 各 國 積 極 建 立 固 態 照 明 標 準, 並 希 望 推 廣 至 國 際 (e) 在 能 源 價 格 攀 升 的 趨 勢 下, 將 會 持 續 強 化 LED 於 照 明 市 場 的 導 入 與 發 展 未 來, 在 能 源 價 格 持 續 上 漲 各 國 積 極 推 動 下, 取 代 傳 統 光 源 的 照 明 應 用 將 成 為 LED 最 大 應 用 市 場 (2)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 統 稱 DataLink) 係 指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模 組 (POF Plastic Optical Fiber), 主 要 由 光 發 射 模 組 塑 膠 光 纖 及 光 接 收 模 組 三 種 模 組 組 成, 由 於 使 用 塑 膠 光 纖 為 基 幹, 具 有 價 格 低 廉, 接 續 容 易, 且 不 受 電 磁 輻 射 影 響 的 優 點, 更 具 有 短 程 高 速 傳 送 資 料 的 能 力, 其 應 用 市 場 主 要 作 為 數 位 音 樂 及 訊 號 傳 輸 介 面, 終 端 應 用 產 品 包 括 音 響 系 統 MD DVD 播 放 機 PS3 遊 戲 機 STB 數 位 機 上 盒 LCD TV 手 機 MP3 PC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等 光 傳 輸 元 件 是 利 用 光 與 光 纖 來 傳 遞 資 訊, 可 抗 電 磁 波 干 擾, 隨 著 相 關 光 傳 輸 零 組 件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光 傳 輸 已 成 為 傳 輸 資 料 的 重 要 媒 介, 而 近 年 來 影 音 多 媒 體 應 用 快 速 發 展, 且 消 費 者 對 於 資 料 或 影 音 品 質 的 要 求 也 愈 來 愈 高, 而 以 光 作 為 聲 音 資 料 傳 輸 可 獲 得 較 高 的 傳 輸 品 質, 以 滿 足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對 於 聲 音 品 質 要 求 70

75 較 高 的 DVD MD STB 等 消 費 性 產 品, 已 普 遍 提 供 使 用 光 傳 輸 元 件 進 行 音 訊 之 傳 輸 傳 統 音 源 傳 輸 多 由 同 軸 銅 線 RCA 端 子 組 成, 形 成 單 端 子 及 兩 線 雙 環 相 接 的 線 路, 以 提 供 雙 聲 道 (Stereo) 的 效 果, 此 類 傳 輸 線 屬 於 類 比 音 源 線 的 作 法 另 外 早 在 1982 年 發 表 的 數 位 音 樂, 可 以 將 數 位 訊 號 進 行 傳 輸 及 轉 換,SPDIF (Sony Philips Digital InterFace ) 即 為 數 位 音 源 的 規 格, 因 而 有 了 數 位 音 源 線 的 產 生, 早 期 SPDIF 亦 使 用 同 軸 銅 線 RCA 端 子 的 形 式 傳 輸, 之 後 由 於 光 纖 元 件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成 本 亦 大 幅 下 降, 故 SPDIF 的 傳 輸 介 質 由 傳 統 銅 線 轉 換 為 以 LED 紅 光 搭 配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的 模 組 取 代, 目 前 SPDIF 以 銅 線 電 傳 的 端 子 仍 存 在, 不 過 多 於 專 業 音 源 設 備 之 用, 例 如 DAT DSR 等 設 備, 而 光 纖 光 傳 端 子 多 用 於 消 費 性 或 隨 身 影 音 裝 置 上, 例 如 DVD MP3 MD STB 等 產 品 由 於 頻 寬 的 提 升, 其 應 用 也 走 向 更 小 巧 精 緻 及 高 頻 寬 的 高 階 產 品, 目 前 在 音 響 系 統 Mini Disc (MD) DVD 播 放 機 PS3 遊 戲 機 PC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上 已 有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介 面, 大 量 應 用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模 組 在 數 位 影 音 資 料 的 傳 送 上 目 前 光 纖 傳 輸 模 組 / 系 統 已 普 遍 應 用 於 消 費 性 產 品, 作 為 高 品 質 數 位 音 聲 資 料 傳 輸 介 面 ; 資 訊 產 品 部 份 如 PC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亦 已 開 始 採 用 作 為 標 準 傳 輸 介 面 鑒 於 數 位 家 庭 的 迅 速 普 及, 各 類 數 位 家 電 器 材 間 之 數 據 傳 輸 媒 介 將 有 旺 盛 之 需 求, 然 而 傳 輸 速 度 (Bit Rate) 與 距 離 之 增 加, 傳 統 之 銅 纜 未 來 將 逐 漸 不 適 用 ; 而 玻 璃 光 纖 價 格 過 高, 不 易 被 數 位 家 庭 之 消 費 者 所 接 受, 塑 膠 光 纖 連 接 器 恰 可 填 補 這 缺 口 簡 言 之, 在 傳 輸 速 度 與 距 離 的 性 能 上, 塑 膠 光 纖 連 接 器 介 於 玻 璃 光 纖 與 銅 纜 間, 但 卻 有 價 格 低 廉 與 即 插 即 用 之 便 利 性, 這 些 優 點 恰 可 填 補 數 位 家 電 之 要 求 規 範 (3) 光 感 測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主 要 功 能 為 手 持 式 裝 置 之 影 像 傾 斜 震 動 顛 倒 及 移 位 自 動 偵 測 與 調 整, 可 辨 識 裝 置 的 方 向 改 變 及 動 作 變 化, 並 提 供 系 統 相 對 應 的 訊 號 ; 產 品 主 要 應 用 於 3C 相 關 產 品 如 手 機 數 位 相 機 數 位 相 框 E BOOK 無 線 滑 鼠 遙 控 器 手 持 式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如 PDA Smartphone GPS 等 數 位 消 費 性 產 品, 以 及 電 熨 斗 電 暖 爐 及 玩 具 等 家 電 產 品 隨 著 電 子 的 技 術 發 展, 消 費 者 對 於 產 品 的 要 求, 不 僅 侷 限 於 品 質 及 服 務, 更 要 求 在 產 品 設 計 上 有 更 友 善 的 操 作 介 面, 因 而 感 測 元 件 應 用 在 各 式 產 品 的 需 求 越 來 越 大, 例 如 數 位 相 機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數 位 相 框 等 產 品 上, 自 動 偵 測 手 持 方 向, 進 而 自 動 旋 轉 調 整 影 像 或 相 片 的 顯 示 方 向 光 電 式 方 向 感 測 器 的 主 要 原 理 係 利 用 圓 板 依 重 力 方 向 因 旋 轉 而 改 變 位 置, 造 成 雙 光 電 晶 體 遮 蔽 紅 外 光, 改 變 光 偵 測 的 強 度, 做 出 偵 測 裝 置 旋 轉 動 作, 可 偵 測 出 及 270 度 四 個 方 向 變 化, 在 感 測 裝 置 中 主 要 包 括 紅 外 線 LED 雙 光 71

76 電 晶 體 及 滾 珠 等 元 件, 光 電 式 感 應 器 的 優 點 為 高 信 賴 性 體 積 小 誤 判 率 低 反 應 速 度 快 設 計 簡 單, 且 其 成 本 較 MEMS( 微 機 電 產 品 ) 更 具 價 格 優 勢 光 電 式 方 向 感 測 器 可 應 用 於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數 位 相 機 數 位 相 框 PDA GPS 等 需 要 隨 著 方 向 改 變 而 改 變 裝 置 動 作 之 產 品, 以 較 普 遍 之 應 用 產 品 數 位 相 機 及 手 機 為 例, 根 據 研 究 機 構 Gartner 指 出,2011 年 全 球 數 位 相 機 市 場 出 貨 量 為 1.28 億 台,2012 年 全 球 數 位 相 機 出 貨 量 萎 縮 3.6%, 為 1.24 億 台, 主 要 係 總 體 相 機 的 成 長 因 受 到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侵 蝕 手 持 行 動 裝 置 市 場, 在 智 慧 型 手 機 與 平 板 電 腦 加 速 成 長 帶 動 下, 根 據 Gartner 的 數 據 指 出,2012 年 智 慧 型 手 機 與 平 板 電 腦 的 銷 售 量 達 8.4 億 台,2013 年 預 估 將 可 達 到 12 億 台 隨 著 消 費 者 對 電 子 產 品 要 求 增 加, 未 來 感 測 裝 置 將 成 為 可 攜 式 產 品 基 本 配 備, 故 方 向 感 測 器 之 銷 售 量 亦 將 隨 可 攜 式 產 品 之 成 長 而 增 加 2. 產 業 上 中 下 游 之 關 聯 性 (1)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屬 LED 產 業 鏈 中 下 游 的 LED 封 裝 與 組 裝,LED 產 品 的 封 裝 技 術 隨 下 游 應 用 市 場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封 裝 方 式, 但 基 本 上 與 半 導 體 晶 片 封 裝 相 同 關 於 本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中 下 游 關 係 如 下 所 示 : 上 游 : 產 品 主 要 分 為 單 晶 片 與 磊 晶 片, 單 晶 片 係 作 為 材 料 的 基 板 中 游 : 主 要 產 品 為 晶 粒 依 LED 不 同 需 求 進 行 磊 晶 片 擴 散 金 屬 蒸 鍍 再 在 磊 晶 片 上 光 罩 蝕 刻 熱 處 理, 製 成 晶 粒 電 極, 最 後 經 過 晶 粒 切 割 測 試 檢 驗 後 完 成 下 游 : 晶 粒 封 裝 將 晶 粒 黏 於 導 線 架, 依 產 品 應 用 的 不 同, 將 晶 粒 封 裝 成 不 同 的 LED 我 國 LED 產 業 發 展 係 由 下 而 上, 先 發 展 LED 下 游 封 裝, 而 後 再 發 展 中 上 游 磊 晶 ; 發 展 初 期, 中 上 游 的 磊 晶 均 須 仰 賴 美 日 等 國 外 廠 商 供 應,1980 年 後, 台 灣 才 逐 漸 跨 入 LED 產 業 中 上 游 艾 笛 森 高 功 率 LED 主 要 係 運 用 於 LED 照 明 產 業, 產 業 鏈 位 置 係 屬 中 游 封 裝 及 下 游 模 組, 而 台 灣 LED 照 明 產 業 鏈 從 生 產 照 明 用 途 之 高 功 率 LED 晶 片 晶 粒 與 高 功 率 LED 封 裝 的 LED 照 明 光 源 元 件 端, 到 照 明 控 制 系 統 端 的 控 制 IC 驅 動 電 路 電 源 供 應 器 等, 乃 至 於 終 端 照 明 燈 具 散 熱 模 組 及 燈 具 設 計 製 造 等, 整 個 產 業 鏈 已 趨 完 整 72

77 台 灣 LED 照 明 產 業 之 上 中 下 游 供 應 鏈 資 料 來 源 :PIDA 近 年 來 LED 封 裝 廠 商 陸 續 推 出 LED 燈 泡 LED 路 燈 等 照 明 相 關 產 品, 而 現 今 晶 粒 廠 也 投 入 LED 照 明 產 品 之 開 發, 顯 見 國 內 不 論 是 LED 晶 粒 廠 或 LED 封 裝 廠 都 積 極 跨 入 LED 照 明 終 端 應 用, 不 再 只 是 單 純 以 生 產 LED 晶 粒 或 封 裝 為 主, 逐 漸 轉 型 跨 入 生 產 LED 照 明 應 用 產 品 因 LED 照 明 商 機 龐 大, 除 了 上 游 同 業 陸 續 進 入 LED 照 明 市 場 外, 光 學 廠 電 源 供 應 器 廠 及 散 熱 模 組 廠 等 異 業, 亦 紛 紛 加 入, 故 未 來 技 術 開 發 能 力 通 路 建 構 完 整 程 度 產 品 品 質 與 服 務 可 靠 性 將 成 為 勝 出 之 重 要 關 鍵 此 外, 為 因 應 LED 照 明 市 場 發 展, 開 始 出 現 系 統 廠 商 直 接 與 晶 粒 廠 溝 通 所 需 之 晶 粒 規 格, 待 晶 粒 規 格 確 認 之 後 再 交 由 封 裝 廠 封 裝, 打 破 過 去 封 裝 廠 直 接 面 對 應 用 端 客 戶 的 情 形 由 上 述 情 形 可 發 現, 我 國 LED 產 業 結 構 以 及 產 業 分 工 方 式 將 開 始 產 生 變 化 (2)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的 上 游 包 括 IC 設 計 廠 商 LED 晶 片 廠 商 及 連 接 器 模 組 廠 商, 以 提 供 關 鍵 零 組 件 ; 中 游 廠 商 主 要 係 進 行 元 件 之 封 裝, 光 傳 輸 元 件 之 封 裝 包 括 LED 及 IC 之 混 成 封 裝, 並 進 行 塑 膠 構 件 之 組 裝 ; 下 游 廠 商 則 為 連 接 器 廠 NB PC DVD 等 終 端 產 品 組 裝 廠 艾 笛 森 光 傳 輸 元 件 製 造 之 產 業 鏈 地 位 為 中 游 封 測 廠 商, 而 產 品 因 具 有 價 格 低 廉 與 即 插 即 用 之 特 性, 以 及 在 傳 輸 速 度 與 距 離 的 性 能 上, 介 於 玻 璃 光 纖 與 銅 纜 間, 此 特 性 將 可 填 補 數 位 家 電 之 要 求 規 範 (3) 光 感 測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的 上 游 包 括 IC 設 計 廠 商 LED 晶 片 廠 商 及 塑 膠 機 構 射 出 廠 商 等, 以 提 供 關 鍵 零 組 件 ; 中 游 廠 商 主 要 係 進 行 元 件 之 封 裝, 將 LED 光 源 塑 膠 機 73

78 構 及 IC 等 元 件 組 裝, 本 公 司 即 屬 於 中 游 廠 商 ; 而 下 游 廠 商 則 為 消 費 電 子 產 品 之 組 裝 廠, 產 品 功 能 主 要 在 提 供 方 向 感 測 訊 號, 以 作 為 裝 置 調 整 動 作 的 依 據, 目 前 多 應 用 在 影 像 方 向 之 感 測, 包 括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數 位 相 框 等 產 品 由 於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業 在 消 費 者 對 於 操 作 介 面 要 求 愈 來 愈 大 的 特 性 之 下, 致 方 向 感 測 器 之 技 術 需 不 斷 地 創 新 求 變, 以 滿 足 消 費 者 之 要 求, 而 光 感 測 元 件 可 自 動 因 手 持 方 向 不 同 而 調 整 顯 示 影 像 為 水 平 或 垂 直 之 功 能, 將 可 使 消 費 者 於 操 作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上 更 為 便 利 3. 產 品 之 各 種 發 展 趨 勢 (1)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A.LED 照 明 持 續 成 長 2012 年 整 體 照 明 產 值 約 達 1,010 億 美 元, 其 中 以 螢 光 燈 及 白 熾 燈 / 其 他 類 ( 鹵 素 燈 HID 燈 複 金 屬 燈 等 ) 為 主 流 照 明 光 源,LED 照 明 產 值 約 有 72 億 美 元, 滲 透 率 達 7%, 主 要 照 明 區 域 市 場 的 歐 美 國 家, 從 高 瓦 數 朝 低 瓦 數 階 段 性 淘 汰 白 熾 燈 政 策,2014 年 起 將 汰 換 至 民 生 用 量 最 大 宗 的 40~60W 白 熾 燈, 屆 時 也 將 刺 激 一 波 LED 燈 泡 的 需 求 預 估 2015 年 在 LED 照 明 在 發 光 效 率 光 源 品 質 及 價 格 競 爭 力 提 升 皆 提 升 到 一 定 水 平 以 上, 其 中 LED 燈 具 發 光 效 率 已 經 拉 開 與 傳 統 照 明 光 源 的 差 距, 輔 以 各 國 政 府 加 速 汰 換 白 熾 燈 等 低 發 光 效 率 光 源 之 外, 主 流 的 螢 光 燈 市 場 也 將 明 顯 被 侵 蝕, 預 計 LED 照 明 滲 透 率 將 可 以 進 一 步 推 升 到 22% 而 同 屬 於 固 態 照 明 範 疇 的 OLED 照 明 產 品, 由 於 同 樣 會 遇 到 LED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價 格 過 高 的 問 題, 剛 起 步 的 OLED 照 明 具 有 面 光 源 曲 面 設 計 靈 活 度 高 的 設 計 優 勢,2015 年 占 有 率 將 達 3% 長 遠 預 估 2020 年 LED 照 明 將 可 以 一 舉 搶 下 50% 以 上 的 照 明 市 場, 成 為 全 球 照 明 市 場 上 的 主 流 光 源, 此 時 具 有 面 光 源 照 明 優 勢 的 OLED 產 品, 市 占 率 將 提 升 到 10% B. 政 府 投 資, 帶 動 市 場 需 求 為 了 挽 救 全 球 經 濟 景 氣, 各 國 政 府 持 續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期 望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在 各 類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中, 包 括 路 燈 城 市 景 觀 照 明 公 共 建 築 室 內 外 照 明 等, 均 是 各 國 政 府 投 資 的 重 點, 將 成 為 帶 領 LED 產 業 大 幅 成 長 的 重 要 關 鍵 之 一 眾 多 公 共 工 程 市 場 中, 以 LED 路 燈 為 發 展 重 點, 主 要 原 因 為 LED 路 燈 價 格 大 幅 下 滑, 使 得 LED 路 燈 設 置 投 資 回 收 期 縮 短, 而 路 燈 為 戶 外 照 明, 民 眾 可 以 實 際 感 受 到 LED 路 燈 的 效 果, 且 LED 路 燈 技 術 發 展 相 對 較 成 熟, 因 此 成 為 各 國 政 府 推 動 LED 照 明 時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C. 照 明 市 場 將 持 續 成 長 由 於 未 來 能 源 價 格 長 期 看 漲, 且 傳 統 光 源 多 含 汞, 可 能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相 對 LED 照 明 具 有 高 效 能 節 能 壽 命 長 無 汞 體 積 小 耐 衝 撞 等 特 質, 加 74

79 上 隨 著 LED 技 術 提 升, 亮 度 已 逐 漸 達 可 取 代 傳 統 燈 源 等 因 素, 為 了 挽 救 全 球 環 境 減 少 溫 室 效 益 的 氣 體 排 放 量, 使 得 LED 這 類 節 能 產 業 前 景 看 好 綜 觀 全 球 三 大 照 明 廠 商 奇 異 飛 利 浦 及 歐 司 朗 積 極 與 半 導 體 公 司 合 作 的 動 向 來 看,LED 照 明 已 成 為 趨 勢, 相 繼 成 立 GELcore Lumields Lighting Osram Opto Semiconductor 等 LED 照 明 企 業, 無 疑 是 對 未 來 照 明 市 場 持 正 面 肯 定 的 看 法 對 於 LED 產 業 而 言, 照 明 市 場 是 最 大 潛 力 市 場, 隨 著 LED 發 光 效 率 提 升, 以 及 政 府 補 助 或 獎 勵 政 策,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應 用 領 域 使 用 LED 替 代 傳 統 光 源 D. 標 準 逐 漸 形 成, 加 速 市 場 應 用 LED 應 用 領 域 不 斷 擴 張, 以 及 LED 光 源 的 結 構 發 光 原 理 和 發 光 特 性 與 傳 統 光 源 不 同,LED 標 準 制 訂 逐 漸 為 市 場 所 重 視, 各 國 政 府 與 產 業 協 會 積 極 投 入 此 領 域 發 展 美 國 能 源 部 (DOE) 於 2009 年 12 月 4 日 針 對 LED 光 源 燈 具 的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的 固 態 照 明 標 準 頒 布 最 後 確 認 版 本, 已 於 2010 年 8 月 31 日 生 效, 此 一 標 準 制 訂 令 LED 照 明 產 品 規 格 有 所 遵 循, 並 讓 LED 照 明 秩 序 獲 得 適 當 維 護 隨 著 LED 照 明 標 準 日 趨 完 整 之 下, 廠 商 逐 漸 有 依 循 的 標 準, 將 加 速 LED 導 入 照 明 市 場 E. 持 續 提 高 LED 發 光 效 率 及 熱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LED 發 光 亮 度 可 藉 由 提 高 晶 片 面 積 以 增 加 發 光 量, 或 把 幾 顆 小 型 晶 片 一 起 封 裝 在 同 一 個 模 組, 然 增 大 面 積 提 高 額 定 電 流, 將 會 相 對 衍 生 出 散 熱 問 題 與 發 光 效 率 降 低 等 問 題, 因 此, 在 某 些 可 攜 式 產 品 要 求 輕 薄 短 小 的 發 展 趨 勢 之 下, 如 何 縮 小 晶 片 封 裝 體 積 提 高 發 光 效 率 的 封 裝 技 術, 便 成 為 LED 廠 商 努 力 研 發 的 目 標 除 此 之 外, 因 應 LED 應 用 朝 向 照 明 市 場 發 展, 各 廠 商 莫 不 往 更 高 驅 動 電 流 的 高 功 率 LED 晶 片 研 發, 以 達 到 單 晶 片 LED 光 源 如 家 用 燈 泡 的 照 明 為 目 的, 同 時 將 LED 晶 片 的 接 面 溫 度 限 制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之 內, 讓 LED 壽 命 可 以 確 保 在 4 萬 小 時 以 上, 這 對 於 LED 照 明 應 用 普 及 化 有 實 質 上 助 益 目 前 可 量 產 的 高 功 率 LED 之 發 光 效 率 可 達 100 lm/w, 就 發 光 效 率 而 言, 已 與 螢 光 燈 的 發 光 效 率 相 近, 惟 其 功 率 愈 來 愈 高, 運 作 的 過 程 中 會 產 生 大 量 熱 能, 必 須 設 法 提 升 散 熱 效 率, 否 則 將 使 發 光 效 率 及 壽 命 均 大 幅 下 降, 因 此, 高 功 率 LED 除 需 提 高 LED 發 光 效 率, 以 及 將 發 光 特 性 均 勻 化 之 外, 尚 需 克 服 抑 制 溫 度 升 高, 以 延 長 LED 使 用 壽 命, 以 及 額 外 的 電 路 設 計 需 求 等 之 重 大 課 題 F.LED 技 術 成 長 速 度 趨 緩 過 去 數 年 來 LED 技 術 呈 現 快 速 發 展, 目 前 提 高 LED 發 光 效 率 提 高 LED 照 明 系 統 可 靠 度 與 解 決 散 熱 管 理 問 題 係 LED 產 業 主 要 核 心 研 發 課 題 惟 以 近 年 來 LED 技 術 進 步 軌 跡 元 件 物 理 極 限 觀 之,LED 技 術 發 展 速 度 已 逐 漸 趨 緩, 這 對 未 來 市 場 競 爭 將 產 生 巨 大 改 變, 也 代 表 新 進 廠 商 與 新 進 技 術 發 展 空 間 將 受 到 侷 限, 除 此 之 外, 當 產 業 內 各 家 廠 商 間 技 術 不 存 在 明 顯 落 差 時, 管 理 將 為 75

80 技 術 以 外 另 成 為 產 業 競 爭 關 鍵, 藉 由 市 場 管 理 生 產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規 模 經 濟 等 方 面 提 升, 降 低 產 品 之 成 本 與 售 價, 以 因 應 市 場 對 於 LED 價 格 下 降 需 求, 廠 商 也 可 藉 低 成 本 取 得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2)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以 光 為 媒 介 傳 輸 訊 號, 分 別 有 接 收 和 發 射 兩 種 功 能, 早 期 推 出 時 就 是 為 了 數 位 音 源 訊 號 傳 輸 的 提 昇, 配 合 光 纖 這 種 高 速 的 傳 輸 媒 介, 進 行 雙 向 同 時 傳 送 與 接 收 光 訊 號 的 雙 向 式, 更 確 保 其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與 同 步 性, 主 要 應 用 於 數 位 音 源 之 傳 輸, 已 漸 漸 普 及 音 響 系 統 Mini Disc(MD) DVD 播 放 機 PC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上 的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介 面 其 未 來 主 要 發 展 趨 勢 在 於 傳 輸 速 率 的 提 升, 本 公 司 產 品 傳 輸 速 度 已 提 升 至 50M, 未 來 隨 著 相 關 技 術 發 展, 將 更 致 力 於 提 高 傳 輸 速 率 及 品 質 (3) 光 感 測 元 件 隨 著 電 子 技 術 的 發 展, 消 費 者 對 於 產 品 的 要 求, 將 不 僅 侷 限 於 品 質 及 服 務, 更 要 求 在 產 品 設 計 上 有 更 友 善 的 操 作 介 面, 因 而 可 發 現 一 些 感 測 元 件 應 用 在 各 式 產 品 的 需 求 越 來 越 大,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智 慧 型 光 電 式 感 測 器 可 運 用 在 數 位 相 機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數 位 相 框 等 產 品 上, 自 動 偵 測 手 持 方 向, 進 而 自 動 旋 轉 調 整 影 像 或 相 片 的 顯 示 方 向 在 未 來 更 致 力 於 開 發 各 種 微 型 化 光 感 測 和 光 發 射 元 件 在 各 電 子 化 商 品 的 運 用 光 電 式 感 應 器 的 優 點 為 高 信 賴 性 體 積 小 誤 判 率 低 反 應 速 度 快 設 計 簡 單, 另 外 在 成 本 上 較 以 微 機 電 製 程 (MEMS) 製 造 的 元 件 低, 更 具 競 爭 優 勢 光 電 式 方 向 感 測 器 可 應 用 於 數 位 相 機 數 位 相 框 手 機 PDA GPS 電 熨 斗 電 暖 爐 玩 具 等 需 要 隨 著 方 向 改 變 而 改 變 裝 置 動 作 之 產 品 目 前 應 用 市 場 仍 以 搭 載 鏡 頭 的 手 機 為 最 大 宗, 因 此 類 產 品 已 相 當 普 及, 手 機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中 記 錄 影 像 最 方 便 的 裝 置, 方 向 感 測 器 可 自 動 因 手 持 方 向 不 同 而 調 整 顯 示 影 像 為 水 平 或 垂 直, 使 手 機 上 攝 影 或 顯 示 介 面 更 為 友 善, 中 國 白 牌 手 機 市 場 每 月 平 均 出 貨 量 已 有 3 千 萬 支, 預 估 未 來 方 向 感 測 器 應 用 在 手 機 上 的 比 重 將 逐 漸 提 高, 未 來 具 有 相 當 之 成 長 潛 力 隨 著 近 幾 年 來 數 位 相 機 普 及 率 快 速 升 高, 傳 統 底 片 相 機 逐 漸 式 微, 目 前 已 有 一 些 數 位 相 機 將 方 向 感 測 器 設 計 在 產 品 上, 會 依 相 機 放 置 方 向 不 同, 自 動 調 整 照 片 的 顯 示 方 向 為 水 平 或 垂 直, 此 類 新 產 品 之 開 發 亦 將 帶 動 方 向 感 測 器 新 商 機 綜 上 所 述, 因 為 消 費 者 對 操 作 上 的 友 善 介 面 要 求 越 來 越 大, 只 要 是 須 要 實 現 螢 幕 畫 面 旋 轉 功 能, 都 是 光 學 式 方 向 感 測 元 件 可 以 發 揮 的 舞 台, 市 場 上 的 電 子 書 閱 讀 器, 玩 具 控 制 家 電 安 全 保 護 等 新 產 品 的 運 用 上 亦 具 相 當 的 潛 力, 整 體 而 言 產 業 未 來 仍 具 有 相 當 之 成 長 性 76

81 4. 產 品 競 爭 情 形 (1) 高 功 率 LED 目 前 全 球 高 亮 度 LED 主 要 廠 商 包 括 有 Nichia,Orsam, Matsushita,Lumileds, Toyota Gosei,Stanley,Toshiba,Citizen 等 在 市 場 競 爭 力 與 定 位 方 面,Nichia, Toyota Gosei,Cree 在 藍 光 白 光 等 高 階 技 術 領 先 ; 而 歐 美 大 廠 Lumileds,Osram 則 在 垂 直 整 合 上 最 完 備, 由 於 LED 具 有 在 照 明 大 型 看 板 車 用 等 多 方 面 應 用 的 發 展, 因 此 市 場 趨 勢 行 銷 通 路 及 上 游 原 材 料 的 掌 握 將 是 廠 商 致 勝 的 關 鍵 LED 照 明 產 品 為 現 階 段 最 為 看 好 的 全 球 照 明 光 源 之 新 興 節 能 產 品, 現 階 段 LED 燈 泡 的 整 體 發 光 效 率 可 達 80~100 lm/w( 白 熾 燈 泡 發 光 效 率 為 15~25 lm/w), 已 具 有 取 代 傳 統 照 明 市 場 實 力 ; 唯 需 待 製 程 成 本 下 降 時 方 能 有 較 大 之 競 爭 優 勢 從 發 光 效 率 來 看,LED 照 明 光 源 在 照 明 市 場 早 可 開 始 普 及 化, 未 來 產 品 市 售 價 格 若 能 夠 持 續 降 低, 則 可 普 及 到 一 般 家 庭 照 明 成 本 的 下 降 為 普 及 化 的 主 要 因 素, 未 來 如 何 能 快 速 降 低 製 造 成 本 將 是 關 鍵 ; 在 發 光 成 本 上, 民 國 90 年 白 光 LED 的 成 本 約 1 美 元 /lm, 民 國 101 年 已 可 降 至 0.006~0.008 美 元 /lm, 可 預 期 未 來 將 更 低, 其 未 來 的 競 爭 優 勢 非 常 顯 著 且 可 逐 步 深 入 至 一 般 家 庭 2003 至 2015 年 LED 發 光 效 率 / 價 格 演 進 圖 資 料 來 源 : 工 研 院, 產 業 經 濟 與 趨 勢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國 內 下 游 LED 封 裝 廠 眾 多, 但 皆 以 低 功 率 或 傳 統 LED 封 裝 型 式 為 主, 其 應 用 主 要 為 手 機 背 光 看 板 交 通 號 誌 等 成 熟 應 用, 本 公 司 則 以 針 對 照 明 需 求 所 設 計 的 高 功 率 LED( 操 作 電 流 大 於 350mA) 封 裝 為 切 入 點, 持 續 深 耕 LDMS(Lighting Design Manufacturing Service) 概 念, 提 供 發 展 熱 電 機 光 的 TEMO (Thermal Management, Electrical Driving Conditions, Mechanical Refinement and Optical Optimization) 平 台, 協 助 客 戶 使 用 LED 光 源 來 開 發 各 種 不 同 的 燈 具, 強 化 LED 照 明 應 用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之 高 功 率 LED 主 要 係 應 用 在 照 明 市 場, 包 含 應 用 在 舞 台 照 明 商 業 照 明 工 程 建 築 景 觀 照 明 路 燈 照 明 裝 飾 照 明 車 用 照 明 與 一 般 室 內 照 明, 以 及 特 殊 應 用 市 場, 如 固 化 燈 植 物 照 明 燈 醫 療 燈 手 術 燈 等 目 前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之 高 功 率 LED 已 可 提 升 至 每 瓦 120 至 150 流 明 水 準, 技 術 水 準 與 其 他 國 際 大 廠 均 相 當, 整 體 照 明 市 場 的 出 貨 量 也 已 達 到 經 濟 規 模, 相 77

82 對 地 整 體 LED 的 成 本 也 相 對 地 降 低,LED 性 價 比 更 為 提 高, 在 產 品 開 發 與 應 用 上 已 逐 漸 吸 引 與 說 服 客 戶 導 入 高 功 率 LED 的 設 計, 並 具 有 品 牌 知 名 度 與 品 牌 優 勢, 產 品 具 有 相 當 的 競 爭 優 勢 (2)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是 利 用 光 與 光 纖 方 式 來 傳 遞 資 訊, 隨 著 相 關 光 傳 輸 零 組 件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光 傳 輸 已 成 為 傳 輸 資 料 的 重 要 媒 介, 而 近 年 來 影 音 多 媒 體 應 用 快 速 發 展, 且 消 費 者 對 於 資 料 或 影 音 品 質 的 要 求 也 愈 來 愈 高, 而 以 光 作 為 聲 音 資 料 傳 輸 可 獲 得 較 高 的 傳 輸 品 質, 以 滿 足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由 於 頻 寬 的 提 升, 其 應 用 也 走 向 更 小 巧 精 緻 及 高 頻 寬 的 高 階 產 品, 目 前 在 音 響 系 統 Mini Disc(MD) DVD 播 放 機 PS2 遊 戲 機 PC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上 已 有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介 面, 大 量 應 用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模 組 在 數 位 影 音 資 料 的 傳 送 上 目 前 光 纖 傳 輸 模 組 / 系 統 已 普 遍 應 用 於 消 費 性 產 品, 作 為 高 品 質 數 位 聲 音 資 料 傳 輸 介 面 ; 資 訊 產 品 部 份 如 PC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亦 已 開 始 採 用 作 為 標 準 傳 輸 介 面 有 鑑 於 未 來 數 年 內 數 位 家 庭 將 迅 速 普 及, 各 類 數 位 家 電 器 材 間 之 數 據 傳 輸 媒 介 將 有 旺 盛 之 需 求, 然 而 傳 輸 速 度 (Bit Rate) 與 距 離 之 增 加, 傳 統 之 銅 纜 未 來 將 逐 漸 不 適 用 ; 而 玻 璃 光 纖 價 格 過 高, 不 易 被 數 位 家 庭 之 消 費 者 所 接 受, 塑 膠 光 纖 連 接 器 恰 可 填 補 這 缺 口, 因 此, 未 來 光 傳 輸 產 品 每 年 皆 有 30% 以 上 成 長 性, 直 到 民 國 99 年 數 位 技 術 完 全 普 及 時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光 傳 輸 元 件, 已 大 量 運 用 在 音 響 設 備 DVD 播 放 器 NB 及 PC 的 主 機 板 等 產 品 上, 目 前 在 台 灣 的 出 貨 量 排 名 第 一, 已 具 相 當 經 濟 規 模 且 成 本 低 廉, 產 品 具 有 相 當 的 競 爭 優 勢 (3) 光 感 測 元 件 採 用 微 機 電 系 統 (MEMS) 重 力 感 測 器 不 僅 成 本 昂 貴, 後 續 的 韌 體 開 發 工 作 更 是 複 雜, 相 較 之 下, 結 構 簡 單 的 光 學 式 姿 態 感 應 器 不 僅 成 本 低 廉 設 計 導 入 又 簡 單, 其 韌 體 開 發 流 程 可 說 是 簡 單 許 多, 可 實 現 翻 轉 感 測 計 數 頻 率 開 關 等 功 能, 適 用 於 新 的 3C 數 位 電 子 產 品 應 用, 例 如 數 位 相 機 智 慧 型 手 機 數 位 相 框 等 顯 示 影 像 的 方 向 偵 測 及 產 品 方 位 的 調 整, 本 公 司 的 光 學 式 方 向 感 應 元 件 在 手 機 數 位 相 機 等 市 場 獲 得 大 量 採 用 艾 笛 森 光 電 的 光 感 測 元 件 目 前 主 要 以 現 有 機 種 為 主, 除 了 已 經 獲 得 大 量 採 用 的 現 有 光 學 式 方 向 感 測 產 品 外, 並 配 合 智 慧 型 產 品 的 高 規 要 求, 開 發 出 超 薄 與 低 耗 電 量 感 測 器, 以 滿 足 電 子 書 閱 讀 器 智 慧 型 手 機 等 可 攜 式 應 用 對 電 池 壽 命 日 益 嚴 格 的 要 求, 使 產 品 更 具 競 爭 力 由 於 公 司 目 前 資 源 集 中 於 照 明 相 關 產 品 之 應 用 領 域, 未 來 於 適 當 的 時 機 將 視 市 場 需 求 開 發 各 種 微 型 化 光 感 測 和 光 發 射 元 件 在 各 電 子 化 商 品 的 應 用 78

83 ( 三 ) 技 術 及 研 發 概 況 1.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投 入 之 研 發 費 用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目 103 年 度 104 年 第 一 季 合 併 研 發 費 用 125,741 23,702 合 併 營 業 收 入 2,947, , 最 近 三 年 度 開 發 成 功 之 技 術 或 產 品 研 發 比 例 4.27% 2.46%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開 發 成 果 係 累 積 多 年 之 技 術, 配 合 客 戶 應 用 需 求 不 斷 創 新 設 計 與 改 良, 並 取 得 市 場 之 競 爭 優 勢, 茲 將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三 年 來 之 開 發 成 果 列 述 於 下 :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 四 ) 長 短 期 業 務 發 展 計 劃 1. 短 期 業 務 發 展 計 劃 開 發 成 功 之 技 術 或 產 品 開 發 高 功 率 PLCC 5050 HR LED 元 件 開 發 高 功 率 EdiPower II HR 系 列 LED 元 件 開 發 高 性 價 比 Edixeon C 系 列 LED 元 件 開 發 高 出 光 效 率 ET 3535 系 列 LED 元 件 開 發 高 亮 度 EdiPower II HS 系 列 LED 元 件 開 發 150 瓦 高 效 率 天 井 燈 開 發 12 瓦 高 顯 色 指 數 薄 型 崁 燈 開 發 新 型 高 功 率 7 瓦 支 架 型 元 件 封 裝 開 發 高 演 色 性 集 成 式 封 裝 元 件 開 發 高 壓 集 成 式 封 裝 元 件 開 發 高 光 通 量 微 型 化 光 源 封 裝 開 發 高 功 率 PLCC 3528 廣 角 背 光 元 件 開 發 照 明 標 準 化 模 組 介 面 開 發 複 合 式 防 眩 快 拆 光 學 模 組 開 發 耐 高 壓 高 功 率 高 光 校 高 照 度 元 件 封 裝 開 發 高 功 率 螢 光 貼 片 式 閃 光 燈 產 品 開 發 高 功 率 特 殊 光 色 應 用 領 域 需 求 元 件 開 發 開 發 高 功 率 車 用 警 示 燈 產 品 開 發 (1) 持 續 開 發 新 產 品, 進 行 亮 度 與 光 均 勻 性 的 技 術 提 升 (2) 引 進 新 製 程 與 測 量 儀 器, 提 高 產 能 與 產 品 穩 定 性 並 加 速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能 力 (3) 開 發 LED 產 品 的 應 用 模 組, 提 供 使 用 及 應 用 說 明, 加 快 LED 產 品 導 入 (4) 運 用 模 組 化 製 程, 提 高 客 製 化 可 能 性, 與 彈 性 製 造 機 制, 以 爭 取 不 同 客 戶 的 需 求 (5) 加 強 業 務 及 營 運 管 理,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並 提 升 公 司 競 爭 力 79

84 (6) 持 續 運 用 LDMS 整 合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專 業 的 照 明 設 計 製 造 服 務 及 技 術 支 援, 並 結 合 T.E.M.O. 平 台 系 統 整 合 的 概 念, 幫 助 客 戶 在 產 品 發 展 的 每 一 階 段 解 決 所 有 問 題, 隨 時 滿 足 客 戶 之 需 求 2. 長 期 業 務 發 展 計 劃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致 力 於 節 能 環 保 的 高 亮 度 發 光 二 極 體 開 發, 並 提 供 客 戶 最 快 速 的 服 務 與 最 優 良 的 品 質, 以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同 步 因 應 節 能 照 明 規 範 需 求, 開 發 符 合 節 能 需 求 的 高 亮 度 與 高 演 色 性 的 LED 產 品, 以 提 升 台 灣 的 LED 產 業 競 爭 力 生 產 製 程 方 面, 配 合 台 灣 LED 產 業 的 上 下 游 原 物 料 與 設 備 供 應 商,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供 應 鏈 與 長 期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獲 利 率, 並 提 升 整 體 產 業 競 爭 力 與 擴 大 市 占 率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秉 持 著 技 術 能 力 領 先, 根 留 台 灣 的 理 念, 培 育 LED 產 業 的 各 方 人 才, 持 續 朝 低 成 本 高 發 光 效 率 等 目 標, 研 發 更 多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的 產 品, 讓 LED 產 品 持 續 普 及, 並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永 續 發 展 經 營 的 目 標 二 市 場 及 產 銷 概 況 ( 一 ) 市 場 分 析 1.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商 品 之 銷 售 地 區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地 區 別 銷 售 金 額 銷 售 金 額 銷 售 金 額 銷 售 比 例 內 銷 700, % 417, % 外 銷 2,035, % 2,529, % 合 計 2,735, % 2,947, % 2. 主 要 商 品 市 場 佔 有 率 艾 笛 森 目 前 主 要 銷 售 產 品 為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PLCC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以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由 於 其 涉 及 產 業 不 一, 尚 難 以 有 直 接 的 客 觀 統 計 資 料 得 以 計 算 其 產 品 的 市 場 占 有 率, 由 於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屬 LED 產 業 之 中 下 游 封 裝 產 業, 其 中 以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模 組 及 PLCC 元 件 占 營 收 比 重 最 高,103 年 度 時 達 營 收 比 重 之 92.83%, 若 依 據 工 研 院 IEK 2013 年 對 國 內 LED 產 品 產 值 之 統 計 資 料 估 算, 本 公 司 之 產 值 占 我 國 LED 封 裝 產 值 之 比 重 約 為 1.5% 在 各 公 司 相 競 投 入 下,PIDA 預 估 103 年 台 灣 LED 產 值 將 突 破 1,600 億 元 並 超 越 韓 國 及 日 本 面 對 全 球 日 趨 激 烈 之 競 爭 下, 本 公 司 除 積 極 致 力 於 研 發 創 新, 並 持 續 以 自 有 品 牌 的 行 銷 策 略, 藉 由 領 先 競 爭 廠 商 推 出 品 質 優 異 功 能 創 新 的 產 品, 期 以 持 續 搶 占 較 高 的 市 場 占 有 率 3. 市 場 未 來 之 供 需 狀 況 與 成 長 性 (1)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A. 全 球 市 場 未 來 需 求 情 形 80

85 隨 著 LED 發 光 效 率 超 越 白 熾 燈 及 鹵 素 燈 泡, 甚 至 超 越 螢 光 燈 源, 在 環 保 與 節 能 議 題 漸 受 重 視 各 國 政 府 紛 紛 推 行 禁 用 低 效 率 光 源 及 獎 勵 高 效 率 光 源 政 策 下, 使 得 LED 於 照 明 上 之 應 用 得 以 快 速 發 展, 根 據 PIDA 資 料 統 計,2012 年 LED 照 明 占 總 照 明 產 值 比 重 約 為 7%, 而 美 國 澳 洲 韓 國 英 國 歐 盟 日 本 等 國 家 陸 續 公 佈 淘 汰 低 效 率 光 源 時 程, 澳 洲 英 國 歐 盟 日 本 等 措 施 已 陸 續 上 路, 在 各 國 政 府 推 動 下, 除 直 接 為 LED 照 明 創 造 市 場 需 求 外, 間 接 也 達 到 教 育 消 費 者 對 照 明 節 能 與 使 用 高 效 率 燈 具 之 觀 念 相 較 於 一 般 白 熾 燈 泡 的 1 千 小 時 日 光 燈 具 的 1 萬 小 時,LED 使 用 壽 命 可 達 5 萬 小 時, 可 大 幅 降 低 燈 具 替 換 成 本, 此 特 性 有 助 於 LED 燈 具 在 價 格 競 爭 上 將 一 般 燈 泡 替 換 成 LED 的 理 由, 讓 許 多 原 本 因 為 經 濟 考 量 無 法 全 天 開 啟 的 環 境 藉 由 LED 照 明 讓 公 共 或 私 人 場 所 更 安 全 另 目 前 使 用 之 省 電 型 螢 光 燈 (CFL), 其 照 明 品 質 仍 不 夠, 啟 動 時 間 較 白 熾 燈 泡 長, 且 不 能 調 整 光 源 輸 出 亮 度, 而 LED 較 CFL 具 備 更 多 節 能 效 益, 亮 度 已 達 到 使 人 滿 意 程 度, 未 來 隨 著 全 球 LED 廠 商 量 產 腳 步 加 快, 價 格 降 低 可 加 速 LED 燈 具 普 及, 且 有 助 於 照 明 市 場 發 展, 照 明 市 場 將 成 為 LED 最 大 潛 力 市 場, 並 逐 漸 替 代 傳 統 光 源 根 據 LEDinside 統 計, 2014 年 LED 應 用 市 場 總 體 營 收 達 146 億 美 元, 帶 動 產 業 成 長 動 能 主 要 來 自 LED 照 明 應 用 佔 33%, 超 越 電 視 及 顯 示 器 背 光 的 24%, 成 為 LED 元 件 最 大 的 應 用 市 場, 另 外 的 手 機 僅 佔 12% 汽 車 應 用 佔 9% 其 他 應 用 佔 22% 根 據 LEDinside 表 示,LED 照 明 將 成 為 產 業 新 的 成 長 動 能, 全 球 LED 照 明 市 場 滲 透 率 在 2012 年 時 僅 17%,2014 年 成 長 至 22%,2015 年 達 27%, 預 計 2016 年 將 升 至 32%, 繼 日 本 市 場 大 力 推 廣 LED 照 明 後, 中 國 市 場 及 歐 洲 市 場 將 成 為 下 波 照 明 起 飛 的 地 區 2013 年 ~2018 年 全 球 LED 應 用 之 營 收 預 估 資 料 來 源 ;LEDinside, 2014/08 81

86 2010 年 ~2020 年 全 球 各 照 明 技 術 市 場 滲 透 率 預 估 B. 我 國 市 場 未 來 供 需 情 形 LED 的 龐 大 商 機 吸 引 同 業 及 異 業 進 入 跨 足 LED 照 明, 不 僅 LED 封 裝 廠 商 陸 續 推 出 LED 燈 泡 LED 路 燈 等 照 明 相 關 產 品, 而 現 今 晶 粒 廠 也 投 入 LED 照 明 產 品 之 開 發, 顯 見 國 內 不 論 是 LED 晶 粒 廠 或 LED 封 裝 廠 都 看 好 LED 照 明 市 場 之 前 景, 故 積 極 跨 入 LED 照 明 終 端 應 用 市 場 因 LED 照 明 商 機 龐 大, 除 了 上 游 同 業 陸 續 進 入 LED 照 明 市 場 外, 光 學 廠 電 源 供 應 器 廠 及 散 熱 模 組 廠 等 異 業, 亦 紛 紛 加 入, 故 未 來 技 術 開 發 能 力 通 路 建 構 完 整 程 度 產 品 品 質 與 服 務 可 靠 性 將 成 為 勝 出 之 重 要 關 鍵 在 需 求 方 面, 近 年 來, 隨 著 LED 生 產 技 術 持 續 精 進 以 及 產 品 持 續 降 價 創 造 出 取 代 效 應 的 帶 動 下, 我 國 LED 應 用 產 品 持 續 增 多, 由 開 始 的 手 機 按 鍵 手 機 面 板 背 光 源 筆 記 型 電 腦 背 光 源 車 用 照 明 路 燈 乃 至 於 室 內 照 明 等, 帶 動 我 國 LED 產 業 持 續 成 長, 另 政 府 持 續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在 各 類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中, 包 括 路 燈 城 市 景 觀 照 明 公 共 建 築 室 內 外 照 明 等, 均 是 政 府 投 資 的 重 點 眾 多 公 共 工 程 市 場 中, 以 LED 路 燈 為 發 展 重 點, 主 要 原 因 為 LED 路 燈 價 格 大 幅 下 滑, 使 得 LED 路 燈 設 置 投 資 回 收 期 縮 短, 而 路 燈 為 戶 外 照 明, 民 眾 可 以 實 際 感 受 到 LED 路 燈 的 效 果, 且 LED 路 燈 技 術 發 展 相 對 較 成 熟, 因 此 帶 動 LED 路 燈 與 景 觀 照 明 LED 看 板 交 通 號 誌 等 特 殊 照 明 市 場 需 求 的 提 升 (2)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模 組 光 傳 輸 元 件 為 是 Sony 和 Philips 製 定 出 來 的 Audio 數 位 傳 輸 規 格, 利 用 兩 線 式 數 位 訊 號 來 代 替 傳 統 的 類 比 式 傳 輸, 可 以 減 少 類 比 式 轉 輸 時 的 訊 號 失 真 塑 膠 光 纖 傳 輸 模 組 (POF Plastic Optical Fiber ), 主 要 由 光 發 射 模 組 塑 膠 光 纖 及 光 接 收 模 組 三 種 模 組 組 成, 一 種 數 位 傳 輸 介 面, 普 遍 使 用 光 纖 和 同 軸 線 輸 出, 把 音 訊 輸 出 至 解 碼 器 上, 能 保 持 高 保 真 度 的 輸 出 結 果, 由 於 使 用 塑 膠 光 纖 為 基 幹, 具 有 價 格 低 廉, 接 續 容 易, 且 不 受 電 磁 輻 射 影 響 的 優 點, 更 具 有 短 程 高 速 傳 送 資 料 的 能 力, 其 應 用 市 場 主 要 作 為 數 位 音 樂 及 訊 號 傳 輸 介 面, 終 端 應 用 產 品 為 音 響 系 統 MD DVD 播 放 機 與 PS3 及 X Box STB 數 位 機 上 盒 LCD TV PC 主 機 板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上 等 82

87 (3) 光 感 測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主 要 應 用 為 影 像 方 位 感 測 及 自 動 轉 換, 為 目 前 同 類 產 品 中 之 SMD 光 感 測 元 件, 主 要 功 能 為 數 位 照 相 之 影 像 傾 斜 震 動 顛 倒 及 移 位 自 動 偵 測 及 調 整, 應 用 於 光 學 相 關 產 品 如 數 位 相 機 攝 錄 影 機 數 位 相 框, 及 手 持 式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如 手 機 PDA GPS 等, 未 來 並 可 應 用 於 智 慧 家 電 之 自 動 啟 動 及 防 護 功 能 4. 競 爭 利 基 (1) 堅 強 的 經 營 團 隊 及 自 主 的 研 發 技 術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專 注 於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等 產 品 之 研 發, 經 營 團 隊 在 LED 產 業 資 歷 均 逾 十 年 以 上, 對 於 產 業 環 境 變 化 產 品 發 展 趨 勢 生 產 製 造 及 行 銷 業 務 等 各 方 面 經 驗 豐 富, 有 助 於 整 體 競 爭 力 提 升 與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LED 產 品 技 術 著 重 於 光 學 機 構 設 計 散 熱 處 理 電 路 配 置 等 領 域,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建 立 的 LDMS 照 明 整 合 服 務 系 統 可 提 供 專 業 的 照 明 設 計 製 造 服 務 及 技 術 支 援, 幫 助 客 戶 在 產 品 發 展 的 每 一 階 段 解 決 所 有 問 題, 並 結 合 T.E.M.O. 平 台, 以 系 統 整 合 的 概 念, 直 接 協 助 客 戶 在 開 發 新 產 品 時, 解 決 LED 照 明 應 用 上 最 關 鍵 的 熱 電 機 光 等 四 項 技 術 整 合, 讓 客 戶 能 輕 易 迅 速 的 開 發 設 計 出 新 一 代 的 半 導 體 照 明 產 品, 在 國 內 高 功 率 LED 與 PLCC 元 件 的 研 究 開 發 具 有 領 先 的 地 位 相 關 技 術 及 產 品 之 研 究 開 發 均 係 具 備 多 年 LED 實 務 經 驗 之 研 究 團 隊 所 自 行 開 發, 除 已 開 發 多 項 新 產 品 外, 更 取 得 多 項 專 利 保 護, 目 前 已 申 請 通 過 234 件 專 利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民 國 101 年 建 立 LM 80 光 電 照 明 實 驗 室 後, 陸 續 獲 得 UL 的 安 規 與 能 效 雙 認 證, 藉 由 廠 內 實 驗 室 快 速 驗 證 的 優 勢, 有 利 於 本 公 司 迅 速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目 前 大 部 分 產 品 均 已 通 過 此 認 證 並 持 續 增 加 中 此 外,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近 二 年 更 導 入 了 SAP 大 型 整 合 作 業 系 統, 優 化 集 團 流 程 並 強 化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LED 照 明 產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多 年 來 的 經 驗 累 積, 使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研 發 及 創 新 的 領 域 上 深 具 競 爭 優 勢 (2) 多 元 化 且 完 整 的 產 品 線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產 品 包 括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可 應 用 於 各 式 照 明 設 備, 包 括 可 攜 式 產 品 照 明 建 築 物 照 明 商 用 照 明 娛 樂 照 明 路 燈 及 室 內 照 明 等 ; 光 傳 輸 元 件 應 用 於 數 位 音 樂 及 訊 號 傳 輸 介 面, 終 端 應 用 產 品 為 音 響 系 統 DVD 播 放 機 PS2 遊 戲 機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等 ; 光 感 測 元 件 應 用 於 光 學 相 關 產 品, 如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數 位 相 框 及 手 持 式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等, 多 元 化 的 產 品 應 用 層 面 使 得 本 公 司 不 易 受 單 一 產 業 景 氣 波 動 的 影 響, 有 利 於 本 公 司 長 期 穩 定 的 發 展 而 在 高 功 率 LED 產 品 線 方 面, 包 括 1W~150W 高 功 率 產 品 系 列, 此 外, 除 既 有 之 元 件 外, 並 延 伸 產 品 線 至 模 組 及 成 品, 產 品 外 觀 涵 括 點 線 面, 是 目 前 產 品 線 最 齊 全 之 高 功 率 與 PLCC 元 件 封 裝 廠 商, 可 充 分 滿 足 客 戶 之 任 何 應 運 領 域 的 需 求, 並 提 升 產 品 競 爭 力 83

88 (3) 國 際 化 之 行 銷 管 道 與 良 好 的 客 戶 合 作 關 係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以 自 有 品 牌 Edison 及 LumenMax 行 銷 海 內 外 市 場, 由 於 深 知 國 際 化 之 重 要 性, 加 上 LED 產 品 應 用 範 圍 廣 泛, 使 用 廠 商 為 數 眾 多 且 需 求 各 異, 故 積 極 與 歐 洲 及 亞 洲 等 各 地 經 銷 商 合 作 拓 展 當 地 市 場, 並 藉 由 經 銷 商 搭 配 提 供 客 戶 專 業 服 務, 即 時 解 決 設 計 應 用 上 的 問 題 歷 經 多 年 之 努 力 與 深 耕, 已 於 全 球 佈 局 超 過 65 個 銷 售 據 點, 除 了 台 灣 以 外 並 陸 續 於 中 國 東 莞 與 揚 州 設 立 生 產 工 廠, 並 在 美 國 及 德 國 設 立 子 公 司, 佈 建 了 完 整 之 行 銷 通 路, 輔 以 完 善 之 售 後 服 務, 建 立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自 有 品 牌 之 良 好 口 碑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除 提 供 客 戶 高 品 質 低 成 本 之 產 品, 還 能 以 獨 創 的 LDMS 整 合 服 務 計 畫 在 產 品 與 技 術 面 提 供 更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專 業 規 劃, 不 論 在 品 質 良 率 交 期 及 售 後 服 務 方 面, 均 與 客 戶 保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並 協 助 客 戶 縮 短 產 品 開 發 時 程, 與 客 戶 共 同 成 長 並 維 持 長 期 合 作 關 係, 所 建 立 之 行 銷 通 路 與 深 耕 之 客 戶 關 係 均 有 助 於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未 來 營 運 之 發 展 (4) 具 備 量 產 經 濟 規 模 及 高 生 產 效 率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台 灣 及 大 陸 共 有 4 個 生 產 據 點, 分 別 為 台 北 中 和 廠 中 壢 廠 東 莞 廠 及 揚 州 廠 具 經 濟 規 模 之 產 能 及 良 好 的 生 產 管 理 能 力, 方 能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增 加 本 身 營 運 競 爭 實 力, 多 年 來 持 續 專 注 於 生 產 製 程 提 升 及 改 良, 且 致 力 於 生 產 線 管 理, 另 為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將 毛 利 較 低 與 標 準 化 大 量 生 產 之 產 品 移 往 海 外, 以 有 效 運 用 當 地 資 源, 並 加 強 海 外 工 廠 生 管 效 能, 採 行 大 量 生 產 達 到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以 維 持 產 品 之 利 潤 目 標, 且 對 於 提 高 市 場 佔 有 率 亦 有 相 當 之 助 益 (5) 建 立 照 明 整 合 服 務 (LDMS) 平 台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專 注 於 照 明 用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等 產 品 之 開 發 封 裝 設 計 模 組 及 成 品 應 用, 而 照 明 用 高 功 率 LED 對 亮 度 的 需 求 遠 高 過 傳 統 LED 架 構 所 能 提 供, 其 在 散 熱 電 路 機 構 光 學 的 設 計 也 不 同 於 一 般 傳 統 的 LED,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為 提 供 客 戶 完 整 的 解 決 方 案, 以 系 統 整 合 概 念, 建 立 LDMS 照 明 整 合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客 戶 雙 向 的 溝 通 管 道, 以 協 助 客 戶 面 對 在 產 品 開 發 階 段 中 可 能 產 生 的 技 術 問 題 5. 發 展 遠 景 之 有 利 不 利 因 素 與 因 應 對 策 (1) 有 利 因 素 A.LED 照 明 應 用 市 場 規 模 持 續 擴 大, 公 司 具 成 長 潛 力 LED 燈 泡 的 節 能 環 保 及 長 效 之 特 性, 在 同 樣 亮 度 下 耗 電 量 僅 為 普 通 白 熾 燈 的 十 分 之 一, 且 光 源 本 身 不 含 汞 鉛 等 有 害 物 質, 成 為 公 認 的 綠 色 照 明, 且 LED 的 亮 度 不 斷 提 升, 已 被 各 國 政 府 視 為 替 代 耗 能 的 白 熾 燈 泡 的 最 好 選 擇,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英 國 日 本 及 歐 盟 等 國 家 均 逐 步 禁 售 白 熾 燈, 在 國 內 市 場 的 部 分, 政 府 亦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路 燈 及 部 分 領 域 訂 定 補 助 LED 照 明 計 畫, 有 助 於 LED 照 明 產 業 的 推 動 而 LED 在 應 用 層 面 亦 相 當 廣 泛, 舉 凡 顯 示 器 市 84

89 場 車 用 市 場 雷 射 醫 療 及 室 內 外 照 明 市 場 等 方 面, 雖 然 目 前 一 般 室 內 照 明 與 日 光 燈 的 價 格 仍 存 在 差 異, 尚 無 法 完 全 取 代 現 有 一 般 照 明 設 備, 然 隨 著 發 光 效 率 與 光 通 量 的 技 術 不 斷 提 升, 成 本 與 流 明 值 的 比 值 呈 現 快 速 下 滑 能 源 費 用 看 漲, 以 及 環 保 節 能 意 識 下, 在 持 續 克 服 散 熱 及 機 構 元 件 問 題 下, 將 可 加 快 LED 取 代 日 光 燈 及 鎢 絲 燈 泡 的 腳 步, 進 入 照 明 領 域, 成 為 推 動 LED 產 業 成 長 的 新 一 波 動 力 B. 完 整 的 產 業 供 應 鏈 歐 美 日 LED 產 業 的 發 展 已 經 相 當 集 中 在 少 數 幾 家 的 國 際 大 廠, 相 較 於 台 灣 LED 產 業 講 究 縝 密 的 分 工 體 系 擁 有 完 整 的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兩 者 呈 現 不 同 的 發 展 模 式 由 於 我 國 LED 產 業 採 上 中 下 游 專 業 分 工, 具 有 靈 活 運 作 與 高 彈 性 之 優 點, 產 業 自 主 性 高 且 佈 局 完 整, 加 以 優 異 的 製 造 管 理 能 力 及 完 整 的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產 品 價 格 競 爭 力 高 於 歐 美 日 韓 各 國, 生 產 技 術 水 準 亦 領 先 大 陸 數 年, 仍 有 相 當 的 優 勢 就 下 游 封 裝 產 業 而 言, 原 料 來 源 如 LED 晶 片 導 線 架 支 架 及 封 裝 用 樹 脂 等, 幾 乎 均 可 由 國 內 廠 商 供 應, 在 面 對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之 下, 不 論 是 品 質 交 期 及 成 本 上, 均 可 充 分 掌 握, 以 減 少 供 貨 困 擾 並 節 省 物 流 時 間, 故 透 過 產 業 之 垂 直 整 合, 除 造 就 了 我 國 LED 產 業 產 值 逐 年 攀 升 且 位 居 世 界 第 二 之 佳 績 外, 亦 對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產 生 莫 大 之 助 益 C. 自 主 的 研 發 技 術 能 力, 建 立 LDMS 平 台 國 內 中 下 游 LED 封 裝 廠 商 眾 多, 但 大 多 以 低 功 率 或 傳 統 LED 封 裝 型 式 為 主, 主 要 為 經 營 手 機 背 光 及 交 通 號 誌 等 成 熟 市 場, 而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則 針 對 照 明 需 求 所 設 計 的 高 功 率 LED 封 裝 與 PLCC 元 件 為 切 入 點, 經 營 各 式 照 明 新 興 應 用 市 場, 以 因 應 未 來 LED 照 明 市 場 的 龐 大 商 機 由 於 照 明 用 高 功 率 LED 對 亮 度 的 需 求 遠 高 過 傳 統 LED 架 構 所 能 提 供, 在 散 熱 光 學 機 構 電 路 的 設 計 也 不 同, 與 國 內 廠 商 LED 下 游 封 裝 廠 有 明 顯 區 隔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擁 有 多 年 的 研 發 實 務 經 驗, 專 注 開 發 設 計 與 製 造 高 功 率 LED 與 各 種 半 導 體 照 明 應 用 模 組 及 成 品, 技 術 團 隊 在 高 功 率 LED 產 業 已 累 積 相 當 豐 厚 之 經 驗, 技 術 來 源 均 由 研 發 團 隊 所 自 行 開 發 而 來, 不 僅 係 最 早 投 入, 技 術 水 準 亦 領 先 國 內 同 業, 且 與 各 國 際 大 廠 相 當 此 外, 為 了 幫 助 使 用 者 減 少 建 置 過 程 中 的 不 便, 艾 笛 森 也 提 出 了 業 界 首 創 的 LED 照 明 整 合 服 務 計 畫 LDMS (Lighting Design Manufacturing Service), 以 系 統 模 組 化 結 合 照 明 應 用 最 關 鍵 的 熱 電 機 光 (T.E.M.O) 技 術 平 台, 為 客 戶 提 供 客 製 化 的 專 業 設 計 與 製 造 服 務, 包 含 散 熱 方 案 電 路 匹 配 機 構 規 劃 光 學 模 擬 等, 同 時 也 提 供 產 品 應 用 方 案, 有 效 率 的 製 造 與 開 發 出 新 一 代 的 照 明 產 品, 提 供 最 好 且 高 品 質 的 照 明 替 代 方 案 (2) 不 利 因 素 及 因 應 措 施 A. 專 利 侵 權 風 險 85

90 專 利 問 題 一 直 是 LED 產 業 發 展 過 程 中 之 重 大 議 題, 由 於 我 國 在 LED 的 發 展 晚 於 日 本 歐 洲 及 美 國 等 國 家, 且 LED 相 關 之 專 利 權 極 多, 而 專 利 權 不 僅 可 保 障 智 慧 財 產 權, 且 對 於 擁 有 專 利 權 之 廠 商, 更 容 易 在 市 場 上 造 成 壟 斷 局 面, 並 讓 其 他 廠 商 必 須 迴 避 與 其 相 關 之 關 鍵 技 術, 讓 後 進 廠 商 因 此 喪 失 市 場 先 機 因 此, 各 國 廠 商 經 常 藉 由 專 利 的 侵 權 訴 訟 來 作 為 擾 亂 其 競 爭 對 手 業 務 發 展 策 略 的 工 具, 而 隨 著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營 運 規 模 持 續 成 長, 面 對 國 際 大 廠 的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的 可 能 性 亦 隨 之 提 升 因 應 對 策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除 與 晶 粒 廠 商 Cree 晶 電 璨 圓 及 螢 光 粉 廠 商 Mitsubishi Intematix 等 合 作, 以 避 免 因 專 利 帶 來 可 能 產 生 之 爭 議 外, 內 部 設 有 專 人 負 責 專 利 權 之 申 請 與 管 理, 積 極 申 請 多 項 世 界 各 國 的 LED 開 發 專 利, 以 確 保 智 慧 財 產 權, 得 以 在 產 品 推 出 時, 保 障 設 計 的 成 果 不 受 競 爭 對 手 的 侵 害, 並 利 於 未 來 與 國 際 大 廠 合 作, 目 前 艾 笛 森 已 取 得 280 項 專 利, 尚 有 52 項 專 利 申 請 中 除 此 之 外, 為 避 免 侵 犯 他 人 之 專 利, 本 公 司 相 關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中 規 定, 新 產 品 開 發 前 應 就 設 計 與 製 程 等 層 面, 進 行 相 關 的 專 利 檢 索, 以 避 免 侵 犯 他 人 的 專 利 另 外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亦 透 過 適 當 時 機 與 國 外 大 廠 合 作 並 尋 求 專 利 相 互 授 權, 在 市 場 開 拓 上 取 得 更 大 的 契 機 B. 市 場 競 爭 者 持 續 加 入, 產 品 削 價 競 爭 導 致 毛 利 降 低 隨 著 發 光 效 率 與 光 通 量 的 技 術 不 斷 提 升, 成 本 與 流 明 的 比 值 呈 現 快 速 下 滑 能 源 費 用 看 漲, 以 及 環 保 節 能 意 識 抬 頭 之 下,LED 照 明 應 用 市 場 商 機 龐 大, 為 搶 奪 市 場, 除 了 LED 廠 己 悄 悄 卡 位 之 外, 全 球 三 大 照 明 企 業 通 用 電 氣 (GE) 飛 利 浦 (Phillips) 及 歐 司 朗 (Osram) 亦 已 展 開 與 半 導 體 公 司 的 合 作, 紛 紛 投 入 LED 照 明 產 業, 相 繼 成 立 了 GELcore Lumileds Lighting Osram Opto Semiconductor 等 半 導 體 照 明 企 業, 積 極 朝 向 LED 照 明 之 路 邁 進 LED 照 明 應 用 市 場 商 機 龐 大, 為 搶 奪 市 場, 各 國 廠 商 亦 開 始 逐 步 加 入, 除 了 原 有 的 LED 廠 已 展 開 卡 位 戰, 其 他 國 際 非 LED 大 廠 也 紛 紛 投 入 LED 照 明 產 業, 相 繼 成 立 半 導 體 照 明 企 業, 積 極 跨 入 該 產 業 對 本 公 司 而 言, 在 市 場 競 爭 者 相 競 投 入 該 產 業, 將 面 臨 削 價 競 爭 之 挑 戰 因 應 對 策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未 來 將 持 續 開 發 新 產 品, 增 加 產 品 線, 提 供 產 品 的 多 元 化 及 完 整 性, 完 成 垂 直 整 合 技 術 服 務, 適 時 解 決 客 戶 在 LED 照 明 應 用 上 最 關 鍵 的 熱 電 機 光 四 項 技 術 瓶 頸 除 此 之 外, 持 續 投 入 研 發 新 生 產 技 術 及 製 程 改 良, 除 有 效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外, 增 加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競 爭 力, 拉 大 與 競 爭 者 之 技 術 差 距 另 持 續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並 強 化 行 銷 通 路 之 完 整 性 及 提 升 售 後 服 務 品 質, 藉 此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以 提 高 公 司 整 體 企 業 形 象 及 品 牌 知 名 度 86

91 ( 二 ) 主 要 產 品 之 重 要 用 途 及 產 製 過 程 1. 主 要 產 品 之 重 要 用 途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所 產 製 之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係 應 用 在 照 明 市 場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主 要 用 途 如 下 : 主 要 產 品 用 途 ( 功 能 ) LED 照 明 路 燈 植 物 生 長 照 明 生 技 醫 療 照 明 手 電 筒 建 築 物 景 觀 照 明 舞 台 娛 樂 照 明 商 業 照 明 辦 公 室 照 明 居 家 照 明 冷 凍 櫃 照 明 緊 急 照 明 警 示 照 明 道 路 照 明 汽 車 室 內 照 明 指 示 燈 頭 燈 以 及 LCD 面 板 背 光 源 等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2. 主 要 產 品 產 製 過 程 透 過 LED 紅 外 線 光, 進 行 音 訊 資 料 之 發 送 及 接 收 ; 此 元 件 功 能 符 合 SPDIF 規 範, 以 廣 泛 運 用 於 相 關 多 媒 體 消 費 性 產 品, 例 如 :DVD MP3 CD MD TV 手 機 PC NB 遊 戲 機 等 產 品 透 過 此 元 件, 可 感 測 提 供 影 像 轉 正 震 動 感 測 畫 面 切 換 遊 戲 操 控 等 功 能, 進 而 進 行 相 關 動 作 之 變 化, 例 如 : 主 要 應 用 產 品 包 括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數 位 相 框 PC Camera 等 產 品 (1) 高 功 率 LED 及 PLCC 元 件 (2) 光 傳 輸 元 件 (3) 光 感 測 元 件 ( 三 ) 主 要 原 料 之 供 應 狀 況 主 要 原 料 供 應 狀 況 晶 粒 良 好 品 質 穩 定 支 架 良 好 品 質 穩 定 螢 光 粉 良 好 品 質 穩 定 87

92 ( 四 ) 最 近 二 年 度 任 一 年 度 中 曾 占 進 ( 銷 ) 貨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客 戶 名 稱 及 其 進 ( 銷 ) 貨 金 額 與 比 例, 並 說 明 其 增 減 變 動 原 因 1. 最 近 二 年 度 任 一 年 度 中 曾 佔 進 貨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廠 商 名 稱 及 其 增 減 變 動 原 因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目 名 稱 金 額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度 截 至 前 一 季 止 占 全 年 度 進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占 全 年 度 進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占 當 年 度 截 至 前 一 季 止 進 貨 淨 額 比 率 % 1 晶 電 321, 無 晶 電 622, 無 晶 電 138, 無 2 璨 圓 225, 無 其 他 1,174, 無 其 他 308, 無 其 他 1,128, 無 進 貨 淨 額 1,675, 進 貨 淨 額 1,797, 進 貨 淨 額 447,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增 減 變 動 說 明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產 品 為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與 模 組 光 傳 輸 元 件 光 感 測 元 件 PLCC 元 件 與 模 組 及 其 他, 重 要 原 料 包 括 LED 晶 粒 支 架 金 線 螢 光 粉 及 塑 膠 射 出 料 等 項 目, 102 年 度 LED 產 業 回 溫, 其 中 PLCC 元 件 大 量 出 貨, 因 晶 粒 占 總 進 貨 成 本 比 重 較 高, 考 量 產 品 機 種 之 齊 全 度, 故 而 使 對 晶 電 及 璨 圓 之 採 購 金 額 及 比 例 增 加 103 年 度 LED 需 求 持 續 放 大,PLCC 等 照 明 元 件 之 出 貨 量 持 續 攀 升, 由 於 晶 電 與 璨 圓 二 家 公 司 進 行 合 併, 故 向 晶 電 進 貨 之 比 重 大 幅 提 升, 惟 若 以 合 併 前 合 計 比 率 及 合 併 後 比 較 時 二 年 度 之 比 率 變 動 不 大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度 主 要 供 應 商 隨 著 公 司 產 品 組 合 變 化 而 互 有 消 長, 為 兼 顧 供 貨 來 源 之 穩 定 性 產 品 品 質 價 格 及 風 險 分 散 等 合 理 原 因 而 變 化, 尚 無 重 大 異 常 變 動 情 形 88

93 2. 最 近 二 年 度 任 一 年 度 中 曾 佔 銷 貨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客 戶 名 稱 及 其 銷 貨 金 額 與 比 例, 及 其 增 減 變 動 原 因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目 名 稱 金 額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度 截 至 前 一 季 止 占 全 年 度 銷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占 全 年 度 銷 貨 淨 額 比 率 %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占 當 年 度 截 至 前 一 季 止 銷 貨 淨 額 比 率 % , 無 , 無 2 其 他 ( 均 未 達 10%) 2,735, 無 其 他 ( 均 未 達 10%) 2,943, 無 其 他 ( 均 未 達 10%)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604, 無 銷 貨 淨 額 2,735, 銷 貨 淨 額 2,947, 銷 貨 淨 額 961, 增 減 變 動 說 明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客 戶 為 LED 產 品 應 用 製 造 廠 商 或 代 理 商 光 傳 輸 元 件 與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製 造 廠 商 等, 名 次 因 銷 售 客 戶 需 求 不 同 及 產 品 組 合 而 變 化, 本 年 度 因 看 好 PLCC 元 件 產 品 應 用 市 場 之 未 來 發 展, 積 極 推 廣 元 件 及 模 組 產 品 之 開 發 應 用, 加 上 終 端 市 場 需 求 提 升, 整 體 銷 售 金 額 持 續 增 加 第 一 季 由 於 客 戶 接 到 國 外 數 量 較 大 之 照 明 替 換 專 案, 故 本 公 司 銷 售 客 戶 之 金 額 較 前 一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且 超 過 季 營 收 比 重 之 10% 以 上 89

94 ( 五 ) 最 近 二 年 度 生 產 量 值 生 產 量 主 要 商 品 值 年 度 單 位 :KPCS; 新 台 幣 仟 元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產 能 產 量 產 值 產 能 產 量 產 值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90,000 77, ,552 90,000 36, ,741 高 功 率 LED 模 組 2, ,832 1, ,630 光 傳 輸 元 件 108,000 84, , ,000 78, ,310 光 感 測 元 件 5,361 27, ,585 PLCC 元 件 2,200,000 1,881,266 1,148,026 3,000,000 2,877,463 1,759,481 其 他 , ,470 合 計 2,398,000 2,051,004 2,655,606 3,198,000 2,995,739 2,780,217 LED 市 場 於 103 年 明 顯 需 求 上 升, 全 球 各 地 因 應 各 項 建 設 需 求, 政 府 的 各 項 補 助, 有 效 的 扶 植 了 LED 產 業,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看 好 LED 高 功 率 及 PLCC 元 件 產 品 應 用 市 場 之 未 來 發 展, 積 極 擴 展 元 件 及 模 組 產 品 之 開 發 應 用, 並 持 續 提 升 產 能 規 模, 故 LED 高 功 率 及 PLCC 元 件 的 產 量 及 產 值 數 均 較 上 年 度 明 顯 增 加 ( 六 ) 最 近 二 年 度 銷 售 量 值 單 位 :KPCS;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銷 售 量 值 內 銷 外 銷 內 銷 外 銷 主 要 商 品 量 值 量 值 量 值 量 值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40, ,897 21, ,000 20, ,721 15, ,605 高 功 率 LED 模 組 ,270 1, , ,925 1, ,860 光 傳 輸 元 件 7,091 26,572 54, ,500 30,878 78,776 42,332 96,376 光 感 測 元 件 3,901 23, ,169 11, PLCC 元 件 510, , , ,422 1,350, ,873 1,055, ,664 其 他 103,538 34,559 49,697 19,952 6,465 5,445 6,670 19,158 合 計 666,107 1,014,290 1,090,701 1,721,662 1,411,509 1,296,554 1,121,993 1,650, 年 LED 市 場 由 於 價 格 持 續 下 滑 故 終 端 市 場 需 求 提 升, 加 上 以 價 格 為 需 求 導 向 的 市 場,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之 銷 售 量 及 銷 售 值 較 前 一 年 度 減 少, 取 而 代 之 的 PLCC 元 件 則 較 前 一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研 調 單 位 LEDinside 認 為, 由 於 高 功 率 LED 每 單 位 流 明 / 價 格 (lm/$) 仍 不 如 中 低 功 率 LED 如 2835 與 5050 等 型 號 封 裝 出 來 的 產 品 有 競 爭 力, 導 致 中 低 功 率 LED 產 品 廣 為 應 用 於 照 明 市 場,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也 持 續 擴 充 PLCC 生 產, 積 極 推 廣 元 件 及 模 組 產 品 之 開 發 應 用 90

95 三 從 業 員 工 四 環 保 支 出 資 訊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當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員 直 接 人 員 工 人 間 接 人 員 數 合 計 1,211 1,028 1,097 平 均 年 歲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學 博 士 0.25% 0.10% 0.09% 歷 碩 士 4.62% 4.67% 4.56% 分 大 專 42.53% 41.63% 39.29% 布 比 高 中 35.09% 32.8% 33.36% 率 高 中 以 下 17.51% 20.91% 22.70% ( 一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因 污 染 環 境 所 受 損 失 ( 包 括 賠 償 ), 處 分 之 總 額, 並 揭 露 其 未 來 因 應 對 策 ( 包 括 改 善 措 施 ) 及 可 能 之 支 出 ( 包 括 未 採 取 因 應 對 策 可 能 發 生 損 失 處 分 及 賠 償 之 估 計 金 額, 如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者, 應 說 明 其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之 事 實 ): 1.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來, 致 力 於 污 水 處 理 及 工 業 減 廢 並 達 成 相 關 實 績 如 下 : (1) 污 水 處 理 對 於 污 水 的 處 理, 申 領 污 染 設 施 設 置 許 可 證 或 排 放 可 證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公 司 艾 笛 森 光 電 中 和 廠 揚 州 艾 笛 森 東 莞 艾 笛 森 艾 笛 森 光 電 中 壢 廠 琉 明 斯 光 電 許 可 證 號 碼 污 水 污 染 許 可 證 字 號 ; 經 環 字 第 號 (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專 責 人 員 :80 環 署 水 乙 字 第 0354 號 ) 污 水 排 放 許 可 :WS 國 環 評 證 乙 字 第 2854 號 位 居 工 業 區 一 律 納 入 中 壢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處 理 (2) 工 業 減 廢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配 合 政 府 工 業 減 廢, 進 行 廠 內 資 源 分 類 與 回 收, 並 制 訂 相 關 辦 法 加 以 管 理, 將 有 價 之 資 源 物 質 予 以 變 賣, 與 合 格 的 廢 棄 物 清 理 廠 商 配 合, 將 可 回 收 之 材 質 再 使 用, 減 少 廢 棄 物 通 過 的 許 可 認 證 號 碼 如 下 : 環 保 局 管 制 編 號 :F 環 保 局 核 准 字 號 :F

96 公 司 類 別 許 可 證 號 碼 艾 笛 森 光 電 中 和 廠 艾 笛 森 光 電 中 壢 廠 揚 州 艾 笛 森 東 莞 艾 笛 森 琉 明 斯 光 電 D 1801 生 活 垃 圾 清 除 許 可 證 號 碼 : 北 府 環 六 乙 清 字 第 018 號 D 1399 E 0218 E 0221 安 定 性 固 態 廢 棄 物 C 0301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液 態 ) D 1801 生 活 垃 圾 E 0218 E 0301 安 定 性 固 態 廢 棄 物 危 化 品 危 化 品 D 1801 生 活 垃 圾 清 除 許 可 證 號 碼 :99 桃 廢 清 字 第 號 處 理 許 可 證 號 碼 : 北 府 環 六 甲 處 字 第 511 號 (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專 責 人 員 :97 環 署 訓 字 第 HA 號 ) 清 除 許 可 證 號 碼 :99 桃 廢 清 字 號 處 理 許 可 證 號 碼 : 北 環 廢 甲 處 字 第 575 號 (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專 責 人 員 :90 環 署 訓 證 字 第 HA 號 ) 清 除 許 可 證 號 碼 :101 桃 廢 清 字 第 0127 之 13 號 清 除 許 可 證 號 碼 :100 桃 廢 清 字 第 號 (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95 環 署 訓 證 字 第 HA 號 ) 處 理 許 可 證 號 碼 :97 中 縣 廢 理 字 第 號 處 理 許 可 證 號 :JS1081OOI127 4 ( 危 化 品 處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2011 培 字 第 WH373,2011 培 字 第 WH374) 處 理 許 可 證 號 : ( 危 險 化 品 特 種 作 業 操 作 證 : T ) 清 除 許 可 證 號 碼 :101 桃 廢 清 字 第 0127 之 13 號 2. 列 示 公 司 有 關 對 防 治 環 境 污 染 主 要 設 備 之 投 資 及 其 用 途 與 可 能 產 生 效 益 : 無 3. 說 明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改 善 環 境 污 染 之 經 過, 其 有 污 染 糾 紛 事 件 者, 並 應 說 明 其 處 理 經 過 : 無 此 情 事 4. 說 明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因 污 染 環 境 所 受 損 失 ( 包 括 賠 償 ), 處 分 之 總 額, 並 揭 露 其 未 來 因 應 對 策 ( 包 括 改 善 措 施 ) 及 可 能 之 支 出 ( 包 括 未 採 取 因 應 對 策 可 能 發 生 損 失 處 分 及 賠 償 之 估 計 金 額, 如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者, 應 說 明 其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之 事 實 ): 無 ( 二 ) 目 前 污 染 狀 況 及 其 改 善 措 施 對 公 司 盈 餘 競 爭 地 位 及 資 本 支 出 之 影 響 及 其 未 來 二 年 預 計 之 重 大 環 保 資 本 支 出 : 無 五 勞 資 關 係 : ( 一 ) 列 示 公 司 各 項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進 修 訓 練 退 休 制 度 與 其 實 施 狀 況, 以 及 勞 資 間 之 協 議 與 各 項 員 工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情 形 1.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本 公 司 於 九 十 年 成 立, 為 使 員 工 能 安 心 就 業, 生 活 無 後 顧 之 憂, 已 依 勞 基 法 訂 定 工 作 規 則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辦 理 全 年 度 員 工 福 利 金 規 畫 及 福 利 金 之 收 支 管 理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除 依 勞 基 法 及 依 所 在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外, 並 提 供 (1) 團 體 保 險 92

97 (2)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3) 員 工 宿 舍 等 措 施 (4) 在 職 員 工 均 有 : 工 作 服 廠 內 鞋 (5) 員 工 除 依 法 參 加 勞 保 全 民 健 保 外, 且 每 年 辦 理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6) 員 工 及 員 工 子 女 就 學 時, 可 依 學 期 申 領 獎 助 學 金 (7) 每 年 發 放 員 工 生 日 禮 券 或 舉 辦 員 工 慶 生 會 (8) 每 年 舉 辦 國 內 外 旅 遊 (9) 員 工 遇 有 婚 喪 喜 慶 均 依 照 勞 基 法 規 定 給 予 休 假, 並 可 享 有 福 利 金 之 補 助 (10) 員 工 在 年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勞 動 節 尾 牙 聚 餐 時, 均 可 領 取 獎 金 獎 品 等 (11) 員 工 依 法 享 有 特 休 假 (12) 辦 理 員 工 入 股 及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使 員 工 共 享 經 營 利 益 2. 進 修 及 訓 練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已 訂 有 人 力 資 源 管 制 程 序, 做 為 規 劃 員 工 發 展 與 執 行 訓 練 的 依 歸 為 使 員 工 皆 能 了 解 公 司 沿 革 企 業 文 化, 並 熟 悉 工 作 環 境 與 規 章 制 度, 本 公 司 提 供 新 進 員 工 訓 練, 另 外, 不 定 期 舉 辦 內 部 管 理 及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另 視 需 要 亦 派 員 參 加 外 部 機 構 舉 辦 之 訓 練, 提 供 員 工 完 整 之 訓 練 及 進 修 管 道 103 年 度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情 形 統 計 如 下 : 課 程 類 別 課 程 數 訓 練 時 數 訓 練 人 次 總 金 額 ( 仟 元 ) 一 般 管 理 經 營 管 理 人 資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資 訊 類 財 務 稅 務 內 控 稽 核 法 務 專 利 業 務 行 銷 職 前 訓 練 生 產 製 造 ,308.0 研 發 技 術 品 質 管 控 其 他 合 計 , , 退 休 制 度 與 其 實 施 狀 況 本 公 司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員 工 退 休 辦 法, 每 月 按 薪 資 總 額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存 入 台 灣 銀 行 之 專 戶,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自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並 採 確 定 提 撥 制 後, 本 公 司 員 工 得 選 擇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之 退 休 金 規 定, 或 適 用 該 條 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並 保 留 適 用 該 條 例 前 之 工 作 年 資 對 適 用 該 條 例 之 員 工, 本 公 司 每 月 負 擔 之 員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率, 不 低 於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百 分 之 六 子 公 司 則 依 所 在 國 家 法 令 規 定 提 撥 相 關 退 休 福 利 金 93

98 4. 工 作 環 境 與 員 工 人 身 安 全 的 防 護 措 施 : (1) 本 公 司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以 及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設 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 業 務 主 管,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2) 透 過 定 期 保 養 與 檢 修, 確 保 本 公 司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之 安 全 衛 生 無 虞, 以 保 障 員 工 的 健 康 安 全 5. 員 工 行 為 或 倫 理 守 則 (1) 員 工 於 本 服 務, 應 本 著 職 業 道 德 心, 遵 守 一 切 章 則 及 命 令, 忠 誠 服 務 各 級 員 工 對 於 顧 客 應 保 持 謙 和 誠 懇 之 態 度, 不 得 傲 慢 怠 忽 處 理 各 項 事 務, 尤 應 力 求 周 密 敏 捷, 不 得 草 率 敷 衍 遲 緩 擱 置 員 工 於 下 班 工 作 處 理 完 畢, 所 有 調 閱 資 料, 須 歸 回 原 處, 並 將 座 位 四 周 整 理 整 齊 之 後, 方 得 離 開 工 作 場 所 員 工 應 崇 尚 品 德 端 正 儀 容 講 求 禮 貌 不 得 沾 染 不 良 習 慣, 對 本 公 司 的 公 物 並 應 愛 惜 使 用 (2) 本 公 司 訂 有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受 任 人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及 員 工 從 業 道 德 準 則, 以 做 為 董 事 經 理 人 及 員 工 應 遵 循 準 繩 6. 勞 資 間 之 協 議 與 各 項 員 工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情 形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勞 資 關 係 和 協,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員 工 意 見 箱 及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等 等 方 式, 與 員 工 作 意 見 之 交 流, 以 維 持 勞 資 雙 方 良 好 之 關 係 ( 二 ) 說 明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因 勞 資 糾 紛 所 遭 受 之 損 失, 並 揭 露 目 前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之 估 計 金 額 與 因 應 措 施 如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者, 應 說 明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之 事 實 : 本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並 無 因 勞 資 糾 紛 所 遭 受 之 損 失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目 前 及 未 來 加 強 勞 資 關 係 之 因 應 措 施 : 1. 加 強 塑 造 大 家 庭 式 勞 資 倫 理 觀 念 2. 建 立 互 動 式 之 溝 通 及 申 訴 管 道 : 公 司 採 人 性 化 管 理, 為 尊 重 員 工, 特 別 設 有 意 見 箱 部 門 會 議 等 多 種 溝 通 管 道 供 同 仁 與 各 級 主 管 做 單 向 或 雙 向 的 意 見 表 達 或 溝 通 3. 充 分 遵 循 勞 工 法 令 並 加 強 福 利 措 施 4. 目 前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之 損 失 金 額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乃 本 理 性 和 諧 之 管 理 理 念 運 作, 如 無 其 他 外 界 變 數 勞 資 關 係 應 屬 正 常 和 諧, 不 致 發 生 任 何 金 錢 損 失 六 重 要 契 約 : 目 前 仍 有 效 存 續 及 最 近 一 年 度 到 期 之 供 銷 契 約 技 術 合 作 契 約 工 程 契 約 長 期 借 款 契 約 及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股 東 權 益 之 重 要 契 約, 載 明 當 事 人 主 要 內 容 限 制 條 款 及 契 約 起 訖 日 期 : 契 約 性 質 專 利 授 權 契 約 當 事 人 Toyoda Gosei Co, Ltd. 契 約 起 訖 日 期 主 要 內 容 限 制 條 款 ~ 白 光 LEDs 合 約 內 容 保 密 94

99 陸 財 務 概 況 一 最 近 五 年 度 簡 明 財 務 資 料 ( 一 )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資 料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項 度 104 年 3 月 31 日 目 99 年 100 年 因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財 務 資 料 流 動 資 產 尚 3,168,838 3,184,099 3,011,283 3,160,420 未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採 1,441,884 1,791,037 2,298,459 2,309,928 無 形 資 產 用 38,297 91,991 70,674 65,275 國 其 他 資 產 際 12,698 20,085 25,075 42,262 資 產 總 額 財 4,850,659 5,441,956 5,730,512 5,902,006 務 分 配 前 報 1,255,256 1,039,001 1,678,452 1,878,647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後 導 1,350,256 1,094,001 註 2 註 2 準 非 流 動 負 債 則 67, ,032 72,772 72,057 分 配 前, 1,322,484 2,024,033 1,751,224 1,950,704 負 債 總 額 故 分 配 後 不 1,417,484 2,079,033 註 2 註 2 適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用 3,523,013 3,441,408 3,905,249 3,879,324 權 益 股 本 1,160,745 1,160,745 1,327,632 1,347,632 資 本 分 配 前 2,255,390 2,260,239 2,565,784 2,602,732 公 積 分 配 後 2,190,525 註 2 註 2 保 留 分 配 前 179,999 (14,714) (76,678) (72,204) 盈 餘 分 配 後 84,999 0 註 2 註 2 其 他 權 益 (6,612) 101, , ,839 庫 藏 股 票 (66,509) (66,509) (116,675) (116,675) 非 控 制 權 益 5,162 (23,485) 74,039 71,978 權 益 分 配 前 3,528,175 3,417,923 3,979,288 3,951,302 總 額 分 配 後 3,433,175 3,362,923 註 2 註 2 註 :1. 本 公 司 自 102 年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10 日 董 事 會 通 過, 尚 未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95

100 2.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合 併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3 月 31 項 目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日 財 務 資 料 營 業 收 入 2,262,865 2,735,952 2,947, ,829 營 業 毛 利 331, , , ,944 營 業 損 益 21,159 (68,821) (105,989) 8,819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27,591 (162,361) 43,656 (621) 稅 前 淨 利 因 48,750 (231,182) (62,333) 8,198 尚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未 33,982 (250,764) (51,760) 3,614 本 期 淨 利 採 用 停 業 單 位 損 失 國 本 期 淨 利 ( 損 ) 際 33,982 (250,764) (51,760) 3,614 財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務 (64,721) 112, ,227 (33,148) ( 稅 後 淨 額 ) 報 導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準 (30,739) (138,654) 59,467 (29,534) 淨 利 歸 屬 於 則 34,048 (162,271) (42,958) 4,474, 母 公 司 業 主 故 淨 利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不 適 (66) (88,493) (8,802) (860) 權 益 用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30,671) (50,302) 63,693 (27,473)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68) (88,352) (4,226) (2,061)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每 股 盈 餘 0.30 (1.42) (0.34) 0.03 註 :1. 本 公 司 自 102 年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96

101 項 3.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個 體 年 目 度 流 動 資 產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2,387,341 2,648,658 2,063,175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684, , ,515 無 形 資 產 38,010 56,023 37,363 其 他 資 產 10,818 13,595 17,902 資 產 總 額 4,734,710 5,286,932 5,431,032 因 分 配 前 尚 1,182, ,258 1,493,805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後 未 1,277, ,258 註 2 採 非 流 動 負 債 用 28, ,266 31,978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前 國 1,211,697 1,845,524 1,525,783 際 分 配 後 財 1,306,697 1,900,524 註 2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務 報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權 益 導 準 股 本 則 1,160,745 1,160,745 1,327,632 資 本 分 配 前, 2,255,390 2,260,239 2,565,784 故 公 積 分 配 後 不 2,190,525 註 2 保 留 分 配 前 適 179,999 (14,714) (76,678) 用 盈 餘 分 配 後 84,999 0 註 2 其 他 權 益 (6,612) 101, ,186 庫 藏 股 票 (66,509) (66,509) (116,675) 非 控 制 權 益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權 益 分 配 前 3,523,013 3,441,408 3,905,249 總 額 分 配 後 3,428,013 3,371,694 註 2 註 :1. 本 公 司 自 102 年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10 日 董 事 會 通 過, 尚 未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97

102 4.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個 體 年 度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項 目 營 業 收 入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2,260,290 2,531,723 2,292,626 營 業 毛 利 255, , ,540 營 業 損 益 8,524 21,501 (128,190)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36,098 (167,562) 60,515 稅 前 淨 利 因 44,622 (146,061) (67,675) 尚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未 34,048 (162,271) (42,958) 本 期 淨 利 採 用 停 業 單 位 損 失 國 本 期 淨 利 ( 損 ) 際 34,048 (162,271) (42,958) 財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務 (64,719) 111, ,651 ( 稅 後 淨 額 ) 報 導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準 (30,671) (50,302) 63,693 淨 利 歸 屬 於 則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母 公 司 業 主 故 淨 利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不 適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權 益 用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每 股 盈 餘 0.30 (1.42) (0.34) 註 :1. 本 公 司 自 102 年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98

103 ( 二 )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資 料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 項 目 97 年 度 98 年 度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流 動 資 產 963,785 1,803,123 3,196,146 3,795,701 3,173,028 基 金 及 投 資 13, ,359 固 定 資 產 570, ,955 1,177,698 1,423,897 1,496,501 無 形 資 產 46,192 44,120 42,517 42,377 59,475 其 他 資 產 18,870 30,430 28,932 32,371 34,653 資 產 總 額 1,599,392 2,776,628 4,445,293 5,307,846 4,867,016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前 259, , , ,617 1,254,019 分 配 後 308, ,723 1,272,107 1,292,617 1,349,019 長 期 負 債 87, ,801 38, ,919 38,502 其 他 負 債 4,117 15,893 26,269 16,394 13,926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前 350, ,987 1,025,776 1,516,930 1,306,447 分 配 後 400, ,417 1,336,576 1,849,930 1, 401,447 股 本 499, , ,000 1,080,473 1,160,745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分 配 前 538, ,286 1,998,218 2,272,499 2,255,390 分 配 後 2,161,499 2,195,390 分 配 前 182, , , , ,896 分 配 後 46,664 79, , , ,896 金 融 商 品 未 實 現 損 益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28,204 10,471 (37,308) 57,047 16,885 未 認 列 為 退 休 金 成 本 之 淨 損 失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分 配 前 1,248,700 1,998,641 3,419,517 3,790,916 3,560,569 分 配 後 1,198,780 1,798,211 3,108,717 3,457,916 3,465,569 註 : 上 述 各 年 度 之 財 務 資 料 皆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99

104 2. 簡 明 損 益 表 - 合 併 年 度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惟 每 股 盈 餘 為 元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項 目 97 年 度 98 年 度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1,067,901 1,712,518 3,027,755 2,505,899 2,262,865 營 業 毛 利 296, , , , ,397 營 業 損 益 138, , , ,705 17,110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利 益 29,737 17,566 16,013 33,189 48,757 營 業 外 費 用 及 損 失 2,141 11,205 74,610 7,154 21,166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 前 損 益 165, , , ,740 44,701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損 益 149, , , ,890 29,933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非 常 損 益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本 期 損 益 149, , , ,890 29,933 每 股 盈 餘 ( 註 2) 註 1: 上 述 各 年 度 之 財 務 資 料 皆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註 2: 係 按 101 年 底 股 本 1,160,745 仟 元 依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追 溯 調 整 計 算 100

105 3.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公 司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目 97 年 度 98 年 度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流 動 資 產 891,220 1,686,331 2,937,557 3,310,162 2,391,531 基 金 及 投 資 342, , ,554 1,274,780 1,598,232 固 定 資 產 300, , , , ,975 無 形 資 產 19,354 其 他 資 產 17,699 23,152 20,866 19,434 26,216 資 產 總 額 1,551,775 2,722,971 4,346,326 5,256,789 4,754,308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前 266, , , ,739 1,184,983 分 配 後 316, ,693 1,211,842 1,282,739 1,279,983 長 期 負 債 32,678 72, ,251 其 他 負 債 4,117 15,389 25,767 15,883 13,918 負 債 總 額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分 配 前 303, , ,809 1,465,873 1,198,901 分 配 後 352, ,760 1,237,609 1,798,873 1,293,901 股 本 499, , ,000 1,080,473 1,160,745 分 配 前 538, ,286 1,998,218 2,272,499 2,255,390 分 配 後 2,161,499 2,195,390 分 配 前 182, , , , ,896 分 配 後 46,664 79, , , ,896 金 融 商 品 未 實 現 損 益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28,204 10,471 (37,308) 57,047 16,885 未 認 列 為 退 休 金 成 本 之 淨 損 失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分 配 前 1,248,700 1,998,641 3,419,517 3,790,916 3,555,407 分 配 後 1,198,780 1,798,211 3,108,717 3,457,916 3,460,407 註 : 上 述 各 年 度 之 財 務 資 料 皆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或 核 閱 101

106 4. 簡 明 損 益 表 本 公 司 年 度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惟 每 股 盈 餘 為 元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項 目 97 年 度 98 年 度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1,068,474 1,702,117 3,002,657 2,485,906 2,260,290 營 業 毛 利 278, , , , ,320 營 業 損 益 145, , , ,227 4,475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利 益 27,152 32,940 69,471 30,771 57,424 營 業 外 費 用 及 損 失 7,480 10,205 72,125 33,357 21,326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 前 損 益 164, , , ,641 40,573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損 益 149, , , ,890 29,999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非 常 損 益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本 期 損 益 149, , , ,890 29,999 每 股 盈 餘 ( 註 2) 註 1: 上 述 各 年 度 之 財 務 資 料 皆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註 2: 係 按 101 年 底 股 本 1,160,745 仟 元 依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追 溯 調 整 計 算 5. 五 年 度 簽 證 會 計 師 及 查 核 意 見 年 度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查 核 意 見 99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陳 蓓 琪 無 保 留 意 見 100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陳 蓓 琪 無 保 留 意 見 101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陳 蓓 琪 無 保 留 意 見 102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王 清 松 無 保 留 意 見 103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王 清 松 無 保 留 意 見 102

107 二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1. 財 務 分 析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合 併 分 析 項 目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財 務 分 析 財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務 結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構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 償 流 動 比 率 債 速 動 比 率 能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力 5.29 (15.54) (2.9) 3.17 % 因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尚 未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採 經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用 國 營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際 財 能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務 力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報 導 轉 率 ( 次 ) 準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則 , 資 產 報 酬 率 (%) 故 0.85 (4.65) (0.69) 0.12 獲 權 益 報 酬 率 (%) 不 0.93 (7.22) (1.40) 0.09 適 利 稅 前 純 益 占 實 收 資 本 用 4.20 (19.92) (4.70) 0.61 能 比 率 (%) 力 純 益 率 (%) 1.50 (9.17) (1.76) 0.38 每 股 盈 餘 ( 元 ) 0.30 (1.42) (0.34) 現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金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流 (%) 量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3.82) 槓 營 運 槓 桿 度 (9.86) (6.53) 桿 財 務 槓 桿 度 度 103

108 請 說 明 最 近 二 年 度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變 動 原 因 ( 若 增 減 變 動 未 達 20% 者 可 免 分 析 ) 1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下 降, 主 要 係 本 期 非 流 動 負 債 大 幅 減 少 及 揚 州 二 期 廠 房 擴 建 致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2 流 動 比 率 及 速 動 比 率 較 上 期 下 降, 主 要 係 因 短 期 借 款 增 加 及 102 年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尚 未 轉 換 部 分 本 期 全 數 轉 列 流 動 負 債, 致 流 動 負 債 大 幅 增 加 3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較 上 期 增 加, 係 因 本 期 稅 前 淨 損 較 前 期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4 資 產 報 酬 率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稅 前 純 益 占 實 收 資 本 比 率 純 益 率 及 每 股 盈 餘 均 較 上 期 增 加, 主 要 係 本 期 淨 損 較 上 期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5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較 上 期 減 少, 主 要 係 短 期 借 款 增 加 及 102 年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尚 未 轉 換 部 分 本 期 全 數 轉 列 流 動 負 債, 造 成 流 動 負 債 大 幅 增 加 6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較 上 期 增 加, 主 要 係 本 期 支 付 現 金 股 利 較 上 期 減 少 幅 度 大 於 來 自 營 業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減 少 的 幅 度 所 致 7 營 運 槓 桿 度 較 上 期 增 加, 主 要 係 營 業 損 益 變 動 之 幅 度 大 於 營 業 收 入 成 長 之 幅 度 所 致 註 :1. 本 公 司 自 102 年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2. 財 務 分 析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個 體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註 1) 分 析 項 目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財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務 結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構 % 因 尚 償 流 動 比 率 未 債 採 速 動 比 率 用 能 國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力 際 4.93 (10.70) (3.37) 財 % 務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報 導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準 經 則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營,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故 能 不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力 適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轉 率 ( 次 ) 用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獲 資 產 報 酬 率 (%) 0.87 (3.03) (0.55) 利 權 益 報 酬 率 (%) 0.93 (4.66) (1.15) 能 稅 前 純 益 占 實 收 資 本 比 率 (%) 3.84 (12.58) (5.1) 104

109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註 1) 分 析 項 目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力 純 益 率 (%) 1.51 (6.41) (1.87) 每 股 盈 餘 ( 元 ) 0.30 (1.42) (0.34) 現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金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流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7.37) 量 槓 營 運 槓 桿 度 (2.22) 桿 財 務 槓 桿 度 (3.01) 度 請 說 明 最 近 二 年 度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變 動 原 因 ( 若 增 減 變 動 未 達 20% 者 可 免 分 析 )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減 少, 主 要 係 100 年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於 本 期 提 前 賣 回 故 負 債 金 額 大 幅 減 少 2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較 上 期 下 降, 主 要 係 本 期 非 流 動 負 債 因 國 內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列 於 流 動 負 債 故 大 幅 減 少 及 揚 州 二 期 廠 房 擴 建 致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3 流 動 比 率 速 動 比 率 較 上 期 減 少, 主 要 係 因 短 期 借 款 增 加 及 102 年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尚 未 轉 換 部 分 本 期 全 數 轉 列 流 動 負 債, 致 流 動 負 債 大 幅 增 加 4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較 上 期 增 加, 係 因 本 期 稅 前 淨 損 較 前 期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5 資 產 報 酬 率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稅 前 純 益 占 實 收 資 本 比 率 純 益 率 及 每 股 盈 餘 均 較 上 期 增 加, 主 要 係 本 期 淨 損 較 上 期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6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較 上 期 增 加, 主 要 係 本 期 支 付 現 金 股 利 較 上 期 減 少 幅 度 大 於 來 自 營 業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減 少 的 幅 度 所 致 7 營 業 槓 桿 度 較 上 期 減 少, 主 要 係 本 公 司 積 極 擴 展 業 務, 致 固 定 成 本 及 費 用 較 上 期 增 加 所 致 8 財 務 槓 桿 度 較 上 期 減 少, 主 要 係 固 定 成 本 及 費 用 較 上 期 增 加 致 營 業 淨 損 增 加, 利 息 費 用 亦 增 加 註 1: 本 公 司 自 102 年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註 2: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1. 財 務 結 構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 權 益 總 額 + 非 流 動 負 債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2. 償 債 能 力 (1)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動 負 債 (3)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所 得 稅 及 利 息 費 用 前 純 益 / 本 期 利 息 支 出 105

110 3. 經 營 能 力 (1)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各 期 平 均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餘 額 (2)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365/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3) 存 貨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平 均 存 貨 額 (4)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各 期 平 均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餘 額 (5)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365/ 存 貨 週 轉 率 (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平 均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7)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4. 獲 利 能 力 (1)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利 息 費 用 (1- 稅 率 )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2) 權 益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平 均 權 益 總 額 (3) 純 益 率 = 稅 後 損 益 / 銷 貨 淨 額 (4) 每 股 盈 餘 =(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損 益 - 特 別 股 股 利 )/ 加 權 平 均 已 發 行 股 數 5. 現 金 流 量 (1)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流 動 負 債 (2) 淨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最 近 五 年 度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最 近 五 年 度 ( 資 本 支 出 + 存 貨 增 加 額 + 現 金 股 利 ) (3)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現 金 股 利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毛 額 + 長 期 投 資 +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營 運 資 金 ) 6. 槓 桿 度 : (1) 營 運 槓 桿 度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變 動 營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 / 營 業 利 益 (2) 財 務 槓 桿 度 = 營 業 利 益 / ( 營 業 利 益 - 利 息 費 用 ) 106

111 3. 財 務 分 析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合 併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97 年 度 98 年 度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分 析 項 目 財 務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結 構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 率 償 債 流 動 比 率 能 力 速 動 比 率 %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經 營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能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力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資 產 報 酬 率 (%) 獲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利 能 占 實 收 資 本 營 業 利 益 力 比 率 (%) 稅 前 純 益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註 2)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現 金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流 量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4.51) (3.61) 槓 桿 營 運 槓 桿 度 度 財 務 槓 桿 度 財 務 比 率 與 上 期 比 較, 增 減 變 動 達 20% 以 上 者 說 明 如 下 : 不 適 用 107

112 4. 財 務 分 析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本 公 司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註 1) 97 年 度 98 年 度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分 析 項 目 財 務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結 構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 比 率 償 債 流 動 比 率 能 力 速 動 比 率 %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經 營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能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力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資 產 報 酬 率 (%)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占 實 收 獲 營 業 利 益 利 資 本 比 能 率 (%) 稅 前 純 益 力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註 2)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現 金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流 量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3.73) (7.24) 槓 桿 營 運 槓 桿 度 度 財 務 槓 桿 度 (0.65) 財 務 比 率 與 上 期 比 較, 增 減 變 動 達 20% 以 上 者 說 明 如 下 : 不 適 用 註 1: 上 述 各 年 度 之 財 務 資 料 皆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註 2: 係 追 溯 調 整 後 每 股 盈 餘 註 3: 分 析 項 目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1. 財 務 結 構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率 =(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 長 期 負 債 )/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108

113 2. 償 債 能 力 (1)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動 負 債 (3)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所 得 稅 及 利 息 費 用 前 純 益 / 本 期 利 息 支 出 3. 經 營 能 力 (1)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各 期 平 均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餘 額 (2) 平 均 收 現 日 數 =365/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3) 存 貨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平 均 存 貨 額 (4)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各 期 平 均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餘 額 (5) 平 均 銷 貨 日 數 =365/ 存 貨 週 轉 率 (6)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7)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資 產 總 額 4. 獲 利 能 力 (1)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利 息 費 用 (1- 稅 率 )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2)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平 均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3) 純 益 率 = 稅 後 損 益 / 銷 貨 淨 額 (4) 每 股 盈 餘 =( 稅 後 淨 利 - 特 別 股 股 利 )/ 加 權 平 均 已 發 行 股 數 5. 現 金 流 量 (1)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流 動 負 債 (2) 淨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最 近 五 年 度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最 近 五 年 度 ( 資 本 支 出 + 存 貨 增 加 額 + 現 金 股 利 ) (3)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現 金 股 利 )/( 固 定 資 產 毛 額 + 長 期 投 資 + 其 他 資 產 + 營 運 資 金 ) 6. 槓 桿 度 : (1) 營 運 槓 桿 度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變 動 營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 營 業 利 益 (2) 財 務 槓 桿 度 = 營 業 利 益 /( 營 業 利 益 - 利 息 費 用 ) 三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監 察 人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審 查 報 告 : 詳 第 126 頁 四 最 近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含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兩 年 對 照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權 益 變 動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附 註 或 附 表 : 詳 第 127 頁 至 第 182 頁 五 最 近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但 不 含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 詳 183 頁 至 第 230 頁 六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果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應 列 明 其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 無 109

114 柒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事 項 一 財 務 狀 況 比 較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差 異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項 目 金 額 百 分 比 (%) 流 動 資 產 3,011,283 3,184,099 (172,816) (5.43)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298,459 1,791, , 無 形 資 產 70,674 91,991 (21,317) (23.17) 其 他 資 產 25,075 20,085 4, 資 產 總 額 5,730,512 5,441, , 流 動 負 債 1,678,452 1,039, , 非 流 動 負 債 72, ,032 (912,260) (92.61) 負 債 總 額 1,751,224 2,024,033 (272,809) (13.48)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3,905,249 3,441, , 股 本 1,327,632 1,160, , 資 本 公 積 2,565,784 2,260, , 保 留 盈 餘 (76,678) (14,714) (61,964) (421.12) 其 他 權 益 205, , , 庫 藏 股 票 (116,675) (66,509) (50,166) 非 控 制 股 權 74,039 (23,485) 97, 權 益 總 額 3,979,288 3,417, , 增 減 比 例 變 動 分 析 說 明 :( 前 後 期 變 動 達 20% 以 上, 且 變 動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 千 萬 元 ) 1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增 加 : 主 要 係 為 擴 大 產 業 佈 局 並 提 升 產 能 規 模, 擴 建 揚 州 艾 笛 森 二 期 廠 房 並 擴 充 台 灣 與 揚 州 的 機 器 設 備 所 致 2 無 形 資 產 減 少 : 主 要 係 上 期 新 增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及 併 入 琉 明 斯 光 電 所 產 生 之 商 譽 所 致 3 流 動 負 債 增 加 : 主 要 係 短 期 借 款 增 加 及 102 年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尚 未 轉 換 部 分 本 期 全 數 轉 列 流 動 負 債 所 致 4 非 流 動 負 債 減 少 : 主 要 係 102 年 第 四 季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新 台 幣 10 億 元 於 本 期 大 幅 轉 換 及 剩 餘 公 司 債 轉 列 流 動 負 債 所 致 5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 主 要 係 102 年 度 以 法 定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彌 補 虧 損 及 本 期 為 虧 損 所 致 6 其 他 權 益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匯 率 波 動 故 依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14 號 外 幣 換 算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所 計 算 之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增 加 所 致 7 庫 藏 股 票 增 加 : 係 本 期 為 轉 讓 員 工 而 於 市 場 上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2,000 仟 股 所 致 8 非 控 制 股 權 增 加 : 主 要 係 未 依 原 持 股 比 例 參 與 子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因 而 產 生 的 非 控 制 股 權 影 響 數 110

115 二 財 務 績 效 ( 一 ) 財 務 績 效 比 較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差 異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項 目 金 額 百 分 比 (%) 銷 貨 收 入 淨 額 2,947,217 2,735, , 營 業 毛 利 375, ,942 3, 營 業 費 用 481, ,763 40, 營 業 利 益 (105,989) (68,821) (37,168) (54.01)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43,656 (162,361) 206, 稅 前 淨 利 (62,333) (231,182) 168, 所 得 稅 利 益 ( 費 用 ) 10,573 (19,582) 30, 本 期 淨 利 ( 損 ) (51,760) (250,764) 199, 增 減 比 例 變 動 達 20% 之 分 析 說 明 : 1 營 業 利 益 減 少 : 本 期 營 業 收 入 雖 較 上 期 增 加, 惟 存 在 銷 售 數 量 增 加 及 單 位 價 格 持 續 下 跌 之 問 題, 由 於 營 業 費 用 增 加 故 營 業 利 益 較 上 期 減 少 2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增 加 : 主 要 係 上 期 認 列 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的 固 定 資 產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較 大 所 致 3 稅 前 淨 利 本 期 淨 利 增 加 : 主 要 係 本 期 營 業 外 淨 收 入 金 額 較 上 期 淨 支 出 金 額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4 所 得 稅 利 益 增 加 : 由 於 子 公 司 進 行 減 資, 故 本 期 產 生 所 得 稅 利 益 之 抵 減 效 果 ( 二 ) 預 期 銷 售 數 量 與 其 依 據, 對 公 司 未 來 財 務 業 務 之 可 能 影 響 及 因 應 計 畫 綜 合 各 研 究 機 構 如 PIDA 及 工 研 院 以 及 本 公 司 業 務 部 之 研 究 資 訊 顯 示 : 1.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與 模 組 : 近 年 來 隨 著 全 球 能 源 價 格 高 漲, 各 國 政 府 已 經 開 始 意 識 到 節 能 與 環 保 的 議 題,LED 因 具 有 節 能 環 保 概 念 及 替 代 照 明 技 術 快 速 發 展, 歐 美 日 各 國 均 積 極 推 動 LED 照 明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與 模 組 雖 廣 泛 應 用 於 戶 外 燈 具 道 路 照 明 室 內 球 場 及 倉 庫 等 領 域, 惟 在 價 格 導 向 情 形 下, 部 分 產 能 移 轉 中 低 功 率 產 品, 預 期 104 年 度 之 銷 售 數 量 可 較 103 年 成 長 10~15% 2. PLCC(LED) 元 件 : 由 於 歐 美 日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各 國 均 積 極 推 動 LED 照 明,PLCC 元 件 因 具 備 成 本 低 廉 及 應 用 範 圍 廣 的 優 勢, 故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近 年 快 速 提 升 產 能, 以 滿 足 客 戶 的 需 求 在 產 能 擴 充 完 成 下, 預 期 104 年 度 之 銷 售 數 量 可 較 103 年 成 長 50% 以 上 3. 光 傳 輸 元 件 : 由 於 多 媒 體 產 品 的 快 速 發 展,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對 影 音 品 質 的 要 求 越 來 越 高, 加 上 數 位 音 源 的 風 行, 隨 著 DVD PC NB STB 手 機 等 影 音 裝 置 的 成 長, 雖 帶 動 光 傳 輸 元 件 之 成 長 需 求, 惟 產 品 已 趨 成 熟 加 上 價 格 不 易 提 升, 本 公 司 未 來 不 擬 再 擴 充 光 傳 輸 元 件 之 產 能, 以 維 持 目 前 既 有 需 求 為 原 則, 預 期 104 年 度 之 銷 售 數 量 與 103 年 維 持 相 當 111

116 三 現 金 流 量 4. 光 感 測 元 件 :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方 向 感 測 元 件, 可 提 供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更 友 善 的 使 用 介 面, 但 隨 著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數 位 相 框 GPS 等 終 端 產 品 的 需 求 轉 向 G Sensor, 此 產 品 已 陸 續 淡 出 市 場, 預 期 104 年 度 本 公 司 將 全 面 結 束 此 產 品 ( 一 ) 最 近 年 度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之 分 析 說 明 項 目 年 度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增 ( 減 ) 比 例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10.51% 15.54% 4.30%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28.92% 34.16% (17.21%)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1.73% 1.37% % 增 減 比 例 變 動 分 析 說 明 : 1.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較 上 期 減 少, 主 要 係 短 期 借 款 增 加 及 102 年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尚 未 轉 換 部 分 本 期 全 數 轉 列 流 動 負 債, 造 成 流 動 負 債 大 幅 增 加 2.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較 上 期 減 少, 主 要 係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未 大 幅 增 加 惟 集 團 因 擴 充 產 能 及 子 公 司 建 廠 而 使 資 本 支 出 增 加 所 致 3.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較 上 期 增 加, 主 要 係 本 期 支 付 現 金 股 利 較 上 期 減 少 幅 度 大 於 來 自 營 業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減 少 的 幅 度 所 致 ( 二 ) 現 金 不 足 之 改 善 計 畫 :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第 四 季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已 挹 注 足 夠 之 現 金 支 應 揚 州 二 期 廠 房 擴 建 及 機 器 設 備 增 添 所 需, 目 前 尚 無 流 動 性 不 足 的 問 題, 未 來 若 有 現 金 不 足 之 情 形 時, 將 以 銀 行 借 款 支 應 ( 三 ) 未 來 一 年 現 金 流 動 性 分 析 期 初 現 金 餘 額 全 年 來 自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全 年 現 金 預 計 流 出 量 預 計 現 金 剩 餘 ( 不 足 ) 數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現 金 不 足 之 補 救 措 施 投 資 計 畫 理 財 計 畫 1,283, , , ,074 說 明 : 1. 未 來 一 年 度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情 形 分 析 (1) 營 業 活 動 : 主 要 係 預 計 104 年 度 營 收 及 獲 利 持 續 上 升, 故 來 自 營 業 活 動 之 現 金 呈 現 淨 流 入 (2) 投 資 活 動 : 投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出 主 要 係 預 計 104 年 度 投 資 子 公 司 82,500 仟 元 支 付 廠 房 工 程 款 60,000 仟 元 及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約 210,000 仟 元 所 致 (3) 融 資 活 動 : 融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出 主 要 係 預 計 102 年 發 行 的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滿 二 年, 債 權 人 行 使 賣 回 權 345,000 仟 元 所 致 2. 預 計 現 金 不 足 額 之 補 救 措 施 及 流 動 性 分 析 : 預 計 未 來 若 有 現 金 不 足 之 情 形 時, 將 以 銀 行 借 款 支 應 112

117 四 最 近 年 度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對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 一 )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之 運 用 情 形 及 資 金 來 源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計 劃 項 目 實 際 或 預 期 之 資 金 來 源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所 需 資 金 總 額 實 際 或 預 期 資 金 運 用 進 度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投 資 子 公 司 廠 房 建 造 固 定 資 產 自 有 資 金 自 有 資 金 及 應 付 公 司 債 自 有 資 金 及 應 付 公 司 債 ( 二 ) 預 計 可 能 產 生 效 益 : 至 ,000 82,500 82, , ,000 60, , , , ,000 為 配 合 集 團 業 務 發 展 營 運 規 模 擴 充 及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之 考 量, 除 增 加 台 灣 與 大 陸 生 產 線 以 擴 充 產 能 外, 針 對 集 團 在 大 陸 生 產 基 地 空 間 已 明 顯 不 敷 使 用 下, 於 102 年 第 四 季 啟 動 大 陸 子 公 司 二 期 廠 房 建 造 工 程, 預 計 於 104 年 6 月 完 工 加 入 營 運, 除 可 增 加 集 團 生 產 線 及 營 運 空 間 外, 透 過 擴 充 市 場 規 模 及 支 持 子 公 司 往 照 明 等 不 同 領 域 發 展, 以 有 效 增 加 集 團 營 收 與 獲 利 貢 獻, 有 利 於 未 來 的 佈 局 五 最 近 年 度 轉 投 資 政 策 其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改 善 計 畫 及 未 來 一 年 投 資 計 畫 ( 一 ) 本 公 司 轉 投 資 政 策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經 營 團 隊 係 基 於 營 運 需 求 與 未 來 成 長 之 考 量 等 因 素 而 進 行 轉 投 資, 就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組 織 型 態 投 資 目 的 設 置 地 點 市 場 狀 況 業 務 發 展 可 能 合 資 對 象 持 股 比 例 參 考 價 格 及 財 務 狀 況 等 項 目 進 行 詳 細 評 估, 並 作 成 投 資 案 評 估 建 議, 以 供 決 策 當 局 作 為 投 資 決 策 之 依 據 此 外, 針 對 已 投 資 之 事 業 亦 隨 時 掌 握 被 投 資 事 業 經 營 狀 況, 分 析 投 資 成 效, 以 利 決 策 當 局 作 為 投 資 後 管 理 之 追 蹤 評 估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之 轉 投 資 標 的, 均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本 公 司 有 交 易 行 為 之 供 應 商 或 客 戶 為 原 則, 未 來 從 元 件 製 造 走 向 下 游 模 組 與 成 品 應 用 端 之 合 作 已 形 成 趨 勢, 藉 由 轉 投 資 合 作 之 關 係, 穩 定 原 物 料 之 供 貨 來 源 並 支 持 客 戶 加 速 擴 充 市 場 規 模, 以 達 雙 贏 之 目 的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現 階 段 尚 無 針 對 財 務 型 操 作 為 目 的 之 轉 投 資 公 司 與 計 劃 113

118 ( 二 )103 年 度 轉 投 資 損 益 之 主 要 原 因 改 善 計 畫 : 轉 投 資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註 1)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Led Corporation ( 註 2)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註 3)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 註 2)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註 4)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 註 5)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 註 6)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註 4)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註 4) 持 股 比 例 長 期 投 資 金 額 103 年 度 投 資 ( 損 ) 益 103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仟 元 未 來 其 改 善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他 投 資 計 畫 計 畫 100% 1, 主 要 係 利 息 收 入 無 無 100% 200,388 17, % 205,970 17, % 1,866,622 32, % 1,832,048 30, % 1,832,046 30, % 43, % 345,841 (43,207) 92.1% 9,148 (29,614) 100% % % (17) 100% 194 (3,011) 55% 8, 主 係 認 列 投 資 東 莞 艾 笛 森 之 淨 利 由 於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加 上 產 品 組 合 以 高 毛 利 之 產 品 比 重 較 多, 因 而 產 生 獲 利 主 要 係 認 列 投 資 Best Led Corporation 及 揚 州 雷 笛 森 之 利 益 主 要 係 認 列 投 資 揚 州 艾 笛 森 之 利 益 由 於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加 上 銷 售 數 量 達 經 濟 規 模 故 毛 利 增 加 由 於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加 上 銷 售 數 量 達 經 濟 規 模 故 毛 利 增 加 主 要 係 認 列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損 失 主 要 係 於 本 年 度 轉 型 為 買 賣 業, 陸 續 處 份 固 定 資 產 並 提 列 閒 置 損 失 以 致 產 生 虧 損 係 認 列 投 資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公 司 損 益 係 認 列 投 資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公 司 損 益 主 要 係 營 收 不 足 支 應 營 運 據 點 的 支 出, 以 致 產 生 虧 損 由 於 市 場 變 化, 擬 結 束 該 公 司 之 營 運 積 極 擴 充 北 美 市 場, 已 略 見 成 效, 故 產 生 獲 利 無 無 無 無 積 極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無 無 持 續 清 理 閒 置 資 產 無 無 辦 理 清 算 完 成 辦 理 清 算 中 積 極 拓 展 美 國 市 場 無 無 無 無 預 計 增 資 美 金 800 萬 元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14

119 轉 投 資 公 司 群 富 綠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註 4) Edison 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 註 8)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註 8) 持 股 比 例 長 期 投 資 金 額 103 年 度 投 資 ( 損 ) 益 32% 3,177 (1,240) 55% 85,198 (2,227) 100% 85,297 (2,132)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主 要 係 營 收 未 達 經 濟 規 模, 故 產 生 虧 損 係 認 列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損 失 主 要 係 營 運 初 期 尚 未 達 經 濟 規 模, 故 產 生 虧 損 改 善 計 畫 擴 展 市 場 擴 展 市 場 擴 展 市 場 未 來 其 他 投 資 計 畫 無 無 預 計 增 資 美 金 275 萬 元 註 1: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持 有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註 2: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Best Opto Corporation 持 有 Best Led Corporation 及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註 3: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Best Led Corporation 持 有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註 4: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群 富 綠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註 5: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註 6: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持 有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註 7: 本 公 司 係 透 過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持 有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註 8: 本 公 司 投 資 Edison 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55% 股 權 並 透 過 其 100% 持 有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三 ) 未 來 一 年 投 資 計 畫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因 應 擴 展 業 務 及 全 球 佈 局 之 考 量, 視 市 場 及 營 運 情 形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實 力, 而 增 加 台 灣 地 區 投 資 並 持 續 擴 充 大 陸 地 區 生 產 基 地 與 設 備 產 能, 藉 此 持 續 蒐 集 市 場 資 訊 以 掌 握 客 戶 最 新 動 向 及 產 品 資 訊 另 外 為 掌 握 市 場 脈 動 及 佈 局 照 明 領 域 之 應 用 產 品, 讓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未 來 在 LED 領 域 之 發 展 更 臻 完 備, 預 計 投 資 下 游 供 客 戶 等 策 略 伙 伴, 以 佈 局 新 產 品 之 發 展 並 提 升 本 公 司 競 爭 力 六 風 險 事 項 及 評 估 ( 一 ) 風 險 因 素 : 1. 利 率 匯 率 變 動 通 貨 膨 脹 情 形 對 公 司 損 益 之 影 響 及 未 來 因 應 措 施 (1) 利 率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102 年 度 及 103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分 別 為 13,975 仟 元 及 15,976 仟 元 ( 其 中 因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而 認 列 之 利 息 支 出 分 別 為 7,902 仟 元 及 11,715 仟 元 ), 佔 當 期 銷 貨 收 入 淨 額 分 別 為 0.51% 及 0.54%, 其 比 率 甚 微, 對 公 司 損 益 尚 無 重 大 影 響 隨 著 業 績 成 長 營 運 規 模 擴 大, 需 持 續 投 入 資 本 支 出 以 增 加 公 司 競 爭 力 然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平 常 多 參 考 各 研 究 機 構 之 意 見, 留 意 利 率 走 向, 並 與 金 融 機 構 建 立 良 好 之 合 作 關 係, 進 而 取 得 更 低 的 資 金 成 本 未 來 除 仍 維 持 保 守 穩 健 原 則 審 慎 運 用 營 運 資 金 外, 並 持 續 致 力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以 有 效 控 制 資 金 成 本 (2) 匯 率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102 年 度 及 103 年 之 兌 換 損 失 及 兌 換 利 益 分 別 佔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比 為 0.92% 及 2.55%,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因 外 銷 比 率 較 高 且 多 以 美 元 計 價, 因 此 新 台 幣 匯 率 變 動 可 能 會 影 響 損 益 針 對 外 匯 風 險 之 管 理 方 式 採 取 保 115

120 守 穩 健 之 原 則, 以 降 低 匯 率 波 動 對 公 司 營 運 上 獲 利 之 影 響 公 司 因 應 匯 率 變 動 之 具 體 措 施 : A. 業 務 單 位 向 客 戶 報 價 時, 應 考 慮 匯 率 之 走 勢, 綜 合 考 量 影 響 後, 提 出 較 穩 建 之 報 價, 以 避 免 匯 率 之 變 動 對 公 司 利 潤 產 生 巨 大 之 變 動 B. 財 務 單 位 與 金 融 機 構 保 持 密 切 關 係, 持 續 觀 察 匯 率 變 化, 適 時 調 整 外 幣 資 產 負 債, 進 行 外 匯 部 位 管 理, 靈 活 調 節 持 有 之 外 幣 部 位, 以 平 衡 外 幣 資 產 與 負 債, 期 能 降 低 因 匯 率 波 動 對 公 司 損 益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3) 通 貨 膨 脹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將 密 切 注 意 通 貨 膨 脹 情 形, 持 續 致 力 於 各 項 成 本 之 降 低, 密 切 注 意 原 物 料 之 供 需 與 價 格 變 動 狀 況, 適 時 調 整 庫 存, 以 及 開 發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品 等 方 式 因 應 之 2. 從 事 高 風 險 高 槓 桿 投 資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之 政 策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及 未 來 因 應 措 施 (1) 本 公 司 訂 有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及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程 序,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以 為 公 司 執 行 相 關 交 易 之 依 據 (2)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為 止, 並 無 從 事 高 風 險 高 槓 桿 投 資 之 情 形 (3)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為 止, 因 應 大 陸 轉 投 資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及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之 營 運 週 轉 所 需, 分 別 提 供 資 金 貸 與 美 金 1,100 萬 元 及 美 金 100 萬 元 額 度, 該 等 交 易 之 作 業 均 依 照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4)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為 止, 尚 無 從 事 背 書 保 證 之 情 事, 未 來 若 有 相 關 交 易 時 將 依 本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5)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為 止, 尚 無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之 情 事, 未 來 若 執 行 相 關 交 易 時 將 依 本 公 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的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之 政 策 執 行, 並 依 其 規 定 定 期 評 估 3. 未 來 研 發 計 畫 及 預 計 投 入 之 研 發 費 用 (1)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業 務 係 研 發 及 生 產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與 高 功 率 LED 模 組 及 光 傳 輸 元 件 等, 未 來 相 關 計 畫 如 下 : A. 高 發 光 效 率 LED 元 件 (150lm/W 以 上 ) B. 超 小 型 LED, 針 對 高 效 率 二 次 光 學 設 計 與 改 善 成 本 結 構 考 量, 開 發 出 最 小 尺 寸 的 高 功 率 LED C. 商 業 照 明 用 LED 模 組 ( 含 高 發 光 效 率 與 高 演 色 性 LED 元 件 ), 應 用 於 崁 燈 吸 頂 燈 等 應 用 使 燈 具 整 體 可 達 到 90lm/W 以 上,CRI 90 以 上 的 高 品 質 光 源 D. 高 功 率 高 CRI 高 效 能 LED 面 光 源 元 件, 範 圍 由 9W~35W, 專 針 對 室 內 照 明 ( 如 : 崁 燈 球 泡 燈 等 ), 效 率 達 120lm/W 以 上, 同 時 平 均 CRI 達 到

121 E. 背 光 元 件 及 背 光 模 組, 隨 著 手 機 電 視 等 面 板 尺 寸 愈 來 愈 大,LED 背 光 的 使 用 量 提 升, 本 公 司 持 續 開 發 高 亮 度 背 光 元 件 及 背 光 模 組, 可 應 用 於 電 視 平 板 電 腦 廣 告 燈 箱 等 背 光 市 場 F.LED 光 源 模 組, 搭 配 高 發 光 效 率 高 CRI 元 件, 與 國 際 標 準 模 組 規 範 接 軌 同 時 含 電 源 反 光 杯 等 照 明 應 用 配 件 G. 特 殊 照 明 元 件 模 組, 除 一 般 照 明 的 產 品 外, 本 公 司 亦 積 極 拓 展 LED 的 應 用 領 域, 開 發 各 種 特 殊 照 明 產 品, 如 車 用 照 明 醫 療 美 容 情 境 裝 飾 植 物 照 明 及 智 能 照 明 等 H. 高 功 率 螢 光 貼 片 式 閃 光 燈 產 品 (2)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向 來 致 力 於 LED 發 光 效 率 提 升 光 輸 出 品 質 及 製 程 改 善, 並 將 所 開 發 的 LED 封 裝 技 術 申 請 多 國 專 利, 提 昇 台 灣 LED 封 裝 技 術 的 產 業 競 爭 力 此 外 亦 開 發 新 的 封 裝 材 料, 導 入 高 穩 定 性 高 精 準 度 的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期 大 幅 降 低 LED 封 裝 製 程 的 困 難 度, 縮 短 LED 開 發 所 需 時 程, 有 效 促 進 LED 產 業 升 級, 拉 近 與 國 際 LED 大 廠 產 業 差 距 未 來 將 持 續 專 注 於 核 心 技 術 的 發 展, 研 究 開 發 與 LED 照 明 技 術 相 關 的 創 新 產 品 線, 預 計 104 年 度 投 入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及 研 發 設 備 資 本 支 出 金 額 合 計 估 計 將 超 過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之 8% 左 右, 以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4. 國 內 外 重 要 政 策 及 法 律 變 動 對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營 運 均 遵 照 國 內 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並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政 策 及 法 律 變 動, 並 設 有 專 職 之 法 務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人 員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重 要 政 策 及 法 律 變 動, 並 適 時 提 出 因 應 措 施 103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為 止,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並 未 受 到 國 內 外 重 要 政 策 及 法 律 變 動 而 有 影 響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之 情 形 5. 科 技 改 變 及 產 業 變 化 對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隨 著 地 球 環 保 節 能 的 需 求 及 科 技 之 改 變, 節 能 環 保 的 高 功 率 LED 照 明 應 用 領 域 逐 漸 提 高, 所 需 之 技 術 層 次 有 別 一 般 LED,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加 強 自 有 技 術 提 升 及 創 新, 積 極 研 發 新 產 品 及 開 發 新 技 術, 並 將 所 開 發 的 技 術 申 請 多 國 專 利, 以 因 應 科 技 環 境 的 改 變, 未 來 將 持 續 投 入 科 技 之 研 發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耕 耘 市 場 多 年, 對 於 市 場 需 求 及 變 動 掌 握 度 高, 能 因 應 產 業 變 動 而 調 整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的 經 營 策 略, 以 期 保 持 公 司 的 競 爭 力 外, 並 降 低 對 財 務 業 務 的 衝 擊 103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科 技 改 變 及 產 業 變 化 對 本 公 司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6. 企 業 形 象 改 變 對 企 業 危 機 管 理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來, 一 向 以 正 直 誠 實 行 動 務 實 謙 虛 踏 實 的 企 業 文 化 及 永 續 經 營 為 發 展 目 標, 公 司 除 專 注 於 本 業 之 發 展 外, 持 續 以 節 能 的 LED 照 明 為 發 展 主 軸, 本 公 司 注 重 產 品 品 質 並 積 極 推 展 客 戶 服 務, 已 奠 定 良 好 市 場 口 碑, 並 持 續 投 入 相 關 之 公 益 活 動, 致 力 於 維 持 企 業 形 象,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並 未 發 生 足 以 影 響 企 業 形 象 之 情 事 117

122 7. 進 行 併 購 之 預 期 效 益 可 能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並 未 有 進 行 併 購 之 計 畫, 惟 將 來 若 有 進 行 併 購 之 計 畫 時, 將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公 司 內 部 各 項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並 秉 持 審 慎 評 估 之 態 度, 考 量 合 併 是 否 能 為 公 司 帶 來 具 體 綜 效, 以 確 實 保 障 原 有 股 東 權 益 8. 擴 充 廠 房 之 預 期 效 益 可 能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因 應 公 司 業 績 成 長, 營 運 規 模 擴 大, 現 有 空 間 已 妥 善 規 劃, 在 部 分 產 線 移 往 大 陸 子 公 司 生 產 後, 本 公 司 於 台 灣 擴 充 廠 房 之 計 劃, 有 產 能 調 配 需 求 時 將 以 租 賃 廠 房 方 式 來 因 應 未 來 若 有 長 期 廠 房 需 求 時, 將 提 報 董 事 會 核 准 後, 依 照 本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9. 進 貨 或 銷 貨 集 中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進 貨 項 目 為 晶 粒 支 架 螢 光 粉 等 原 料, 僅 一 家 晶 粒 廠 商 進 貨 金 額 超 過 10%, 惟 比 重 不 高, 尚 無 進 貨 集 中 之 風 險 為 維 持 供 貨 之 穩 定 性 品 質 價 格 及 交 期,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維 持 2 家 以 上 供 應 商, 並 隨 時 注 意 市 場 動 態, 公 司 除 準 時 付 款 取 得 供 應 商 之 信 賴, 並 與 進 貨 廠 商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基 於 成 本 經 濟 規 模 採 購 及 雙 方 往 來 合 作 關 係 等 因 素 下, 向 品 質 製 程 搭 配 應 用 佳 及 供 貨 穩 定 之 供 應 商 進 貨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亦 積 極 開 發 其 他 供 應 商, 目 前 主 要 原 料 均 各 有 二 家 以 上 之 供 應 商 來 源, 因 此, 應 可 有 效 降 低 原 料 進 貨 來 源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加 上 與 各 供 應 商 間 均 維 持 良 好 之 合 作 關 係, 歷 年 來 各 供 應 商 之 品 質 及 交 期 皆 屬 正 常, 尚 無 貨 源 短 缺 或 中 斷 之 情 事 發 生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主 要 銷 售 產 品 為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PLCC 元 件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等, 最 近 二 年 度 並 無 對 單 一 客 戶 銷 售 金 額 比 例 達 10% 之 情 形,104 年 第 一 季 由 於 客 戶 接 到 國 外 數 量 較 大 之 照 明 替 換 專 案, 故 本 公 司 銷 售 給 客 戶 之 金 額 大 幅 增 加, 且 超 過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季 營 收 比 重 之 10% 以 上, 惟 整 體 而 言 尚 無 銷 貨 集 中 之 風 險 10.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持 股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大 股 東, 股 權 之 大 量 移 轉 或 更 換 對 公 司 之 影 響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103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持 股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大 股 東 並 無 大 量 股 權 移 轉 超 過 資 本 額 10% 之 情 形 11. 經 營 權 之 改 變 對 公 司 之 影 響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來, 主 要 經 營 階 層 長 期 已 擔 任 本 公 司 重 要 相 關 的 職 務, 並 取 得 良 好 之 經 營 績 效,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於 102 年 6 月 13 日 改 選, 並 經 股 東 會 通 過 設 立 審 計 委 員 會, 監 督 董 事 會 之 決 策 內 容 公 司 之 營 運, 公 司 經 營 階 層 未 來 將 秉 持 公 司 經 營 理 念 及 良 好 管 理 操 守, 固 守 公 司 之 營 運 績 效 及 獲 利 成 長, 以 爭 取 股 東 對 經 營 團 隊 之 認 同,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公 司 經 營 權 相 對 穩 定,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本 公 司 並 無 經 營 權 改 變 之 情 事 118

123 12.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 應 列 明 公 司 及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實 質 負 責 人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大 股 東 及 從 屬 公 司 已 判 決 確 定 或 尚 在 繫 屬 中 之 重 大 訴 訟 非 訟 或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其 結 果 可 能 對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應 揭 露 其 系 爭 事 實 標 的 金 額 訴 訟 開 始 日 期 主 要 涉 訟 當 事 人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之 處 理 情 形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最 近 兩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發 生 之 訴 訟 非 訟 或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如 下 ( 以 訴 訟 金 額 500 萬 元 以 上 做 為 重 大 影 響 之 判 斷 依 據 ), 然 其 結 果 對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應 無 重 大 影 響 本 公 司 因 聯 寶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聯 寶 公 司 ) 所 出 之 貨 品 有 瑕 疵, 屢 經 請 求 聯 寶 公 司 改 善, 聯 寶 公 司 遲 遲 無 法 改 善, 遂 發 存 證 信 函 解 除 與 聯 寶 電 子 間 之 買 賣 契 約, 並 請 求 返 還 已 給 付 之 價 金, 並 請 求 聯 寶 電 子 負 擔 包 含 運 費 商 譽 等 之 損 害, 共 計 新 台 幣 10,194,087 元, 該 案 件 經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 原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 民 事 庭 以 101 年 度 訴 字 第 332 號 判 決, 認 為 兩 造 契 約 關 係 尚 未 解 除, 但 因 聯 寶 公 司 出 貨 品 質 確 實 有 瑕 疵, 故 對 聯 寶 公 司 請 求 價 金 部 分 於 扣 除 對 於 艾 笛 森 公 司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認 為 艾 笛 森 公 司 尚 應 給 付 聯 寶 公 司 新 台 幣 236,877 元, 雙 方 對 於 上 開 判 決 不 服, 均 提 起 第 二 審 上 訴, 艾 笛 森 公 司 於 第 二 審 追 加 13,214,838 元 之 損 害 賠 償, 艾 笛 森 公 司 共 計 向 聯 寶 公 司 請 求 23,408,925 元, 該 案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民 事 庭 以 102 年 重 上 字 第 382 號 判 決, 聯 寶 公 司 須 給 付 本 公 司 新 台 幣 10,194,087 元 及 解 除 契 約 返 還 價 金 債 權 新 台 幣 6,393,294 元, 聯 寶 公 司 對 上 開 判 決 不 服, 提 起 第 三 審 上 訴, 現 由 臺 灣 最 高 法 院 審 理 中, 縱 使 敗 訴, 僅 是 艾 笛 森 公 司 不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而 艾 笛 森 公 司 需 給 付 3,830,348 元 之 貨 款, 故 其 所 涉 之 金 額 對 艾 笛 森 公 司 而 言, 非 屬 重 大 13. 其 他 重 要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 無 七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 無 119

124 捌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一 關 係 企 業 相 關 資 料 : ( 一 )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報 告 書 1 關 係 企 業 組 織 圖 :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5% 100% 100% 100% 100% Edison 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100% 100%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100% Best Led Corporation 100%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55% 100% 66%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100%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100%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100%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120

125 2 依 公 司 法 第 369 條 之 3 推 定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公 司 : 無 ( 二 ) 各 關 係 企 業 基 本 資 料 103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仟 元 企 業 名 稱 設 立 日 期 地 址 實 收 資 本 額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LED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Edison 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三 ) 推 定 關 係 者 相 同 股 東 資 料 : 無 Offshore chambers, Po Box 217, Apia, Samoa Offshore chambers, Po Box 217, Apia, Samoa Portcullis TrustNet chambers, Po Box 1225, Apia, Samoa Portcullis TrustNet chambers, Po Box 1225, Apia, Samoa 東 莞 市 橫 瀝 鎮 西 城 工 業 區 USD 4, 揚 州 市 華 揚 西 路 101 號 USD 52,000 USD 4,500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USD 31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USD 53,000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USD 52,000 投 資 業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揚 州 市 華 揚 西 路 101 號 USD 1,000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800 號 4F 2 NTD 500,000 投 資 業 Excise Avenue,Suite 201,Ontario CA USD 400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Im Stoeckmaedle 2 4,76307 EUR Karlsbad, Germany 138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永 福 里 東 園 路 37 號 NTD 140,000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Sea Meadow House, Blackburne Highway, PO Box 116, USD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125 投 資 業 Virgin Islands. Le Sanalele Complex, Gound Floor, Vaea Street, Saleufi, USD 123 投 資 業 PO Box 1868, Apia, SAMOA 深 圳 市 福 田 區 石 厦 北 三 街 東 南 方 國 際 廣 場 D 棟 401 USD 120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Units /F Shui On CTR 6 8 Harbour Rd USD 5,000 投 資 業 Wanchai Honh Kong 揚 州 市 華 揚 西 路 101 號 USD 5,000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 四 ) 整 體 關 係 企 業 經 營 所 涵 蓋 之 行 業, 各 關 係 企 業 間 所 經 營 業 務 互 相 有 關 聯 者, 應 說 明 其 往 來 分 工 情 形 : 121

126 關 係 企 業 間 企 業 名 稱 公 司 定 位 策 略 主 要 產 品 銷 售 對 象 業 務 關 聯 性 Ledison Opto 大 陸 地 區 三 角 貿 銷 售 予 東 莞 艾 笛 森 銷 售 及 控 股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Corporation 易 交 易 之 窗 口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大 陸 地 區 三 角 貿 銷 售 予 揚 州 雷 笛 森 銷 售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Corporation 易 交 易 之 窗 口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Best Opto 大 陸 地 區 三 角 貿 銷 售 予 揚 州 艾 笛 森 銷 售 及 控 股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Corporation 易 交 易 之 窗 口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Best LED 控 股 公 司 一 般 投 資 Corporation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銷 售 回 台 北 母 公 司 海 外 製 造 及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限 公 司 及 銷 售 及 大 陸 地 區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銷 售 回 台 北 母 公 司 海 外 製 造 及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限 公 司 及 銷 售 及 大 陸 地 區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銷 售 對 象 為 大 陸 地 銷 售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限 公 司 區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投 資 公 司 一 般 投 資 公 司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Edison Opto USA 銷 售 對 象 為 美 國 地 銷 售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Corporation 區 公 司 Edison Opto Europe 目 前 接 單 給 台 北 母 銷 售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GmbH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銷 售 對 象 為 全 球 各 銷 售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區 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投 資 公 司 一 般 投 資 Co., Ltd.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投 資 公 司 一 般 投 資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銷 售 對 象 為 大 陸 地 銷 售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區 公 司 Edison Litek Opto 控 股 公 司 一 般 投 資 Corporation Limited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海 外 製 造 及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銷 售 對 象 為 全 球 各 地 區 公 司 ( 五 ) 各 關 係 企 業 董 監 事 總 經 理 資 料 : 103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仟 股 企 業 名 稱 職 稱 姓 名 或 代 表 人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股 數 比 例 (%)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董 事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4,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董 事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Best Opto Corporation 董 事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53,

127 企 業 名 稱 職 稱 姓 名 或 代 表 人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股 數 比 例 (%) Best LED Corporation 董 事 Best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52, 董 事 長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董 事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洪 耀 川 100 董 事 長 Best LED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董 事 Best LED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劉 清 源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Best LED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洪 耀 川 100 監 察 人 Best LED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董 事 長 Best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董 事 Best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洪 耀 川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Best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林 宗 輝 100 監 察 人 Best Opto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董 事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董 事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建 明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董 事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洪 耀 川 50, 監 察 人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許 正 典 Edison Opto USA 董 事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Corporation 董 事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王 俐 俐 董 事 Light Vision Corp., 代 表 人 :Adrian Cheng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董 事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王 俐 俐 董 事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董 事 長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董 事 緯 鑫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董 事 群 光 電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何 星 緯 12, 監 察 人 緯 誠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董 事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陳 佩 瑩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董 事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代 表 人 : 謝 佳 翰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代 表 人 : 陳 佩 瑩 Edison Litek Opto 董 事 長 艾 笛 森 光 電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 吳 建 榮 2, Corporation Limited 董 事 LEDLitek Co., Ltd., 代 表 人 :KYUNG JAE LEE 2, 董 事 長 吳 建 榮 董 事 廖 國 綸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董 事 許 正 典 限 公 司 董 事 JAE YONG KIM 100 董 事 HO JUN JO 監 察 人 SOO BYONG CHAE 123

128 ( 六 )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營 業 報 告 書 : 企 業 名 稱 資 本 額 資 產 總 額 負 債 總 額 淨 值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利 益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LED Corporation Edison Litek Opto Corporation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仟 元 本 期 損 益 ( 稅 後 ) USD 4,500 USD 7,220 USD 877 USD 6,343 USD 6,742 USD (2) USD 570 USD 31 USD 328 USD 292 USD 36 USD 1,578 USD 7 USD 8 USD 53,000 USD 76,236 USD 16,961 USD 59,275 USD 22,107 USD (2) USD 1,039 USD 52,000 USD 68,957 USD 11,072 USD 57,885 USD USD USD 1,021 USD 5,000 USD 4,900 USD 6 USD 4,894 USD USD (6) USD (134) 每 股 盈 餘 : 元 ( 稅 後 ) NTD 500,000 NTD 355,447 NTD 30 NTD 355,417 NTD NTD (201) NTD (33,732) 0.67 RMB 33,534 RMB 49,221 RMB 9,394 RMB 39,827 RMB 52,548 RMB 4,453 RMB 3,508 不 適 用 RMB 340,175 RMB 492,635 RMB 138,385 RMB 354,250 RMB 245,498 RMB 6,332 RMB 6,276 不 適 用 RMB 6,513 RMB 19,881 RMB 11,386 RMB 8,495 RMB 56,903 RMB 132 RMB 115 不 適 用 RMB 30,774 RMB 30,353 RMB 365 RMB 29,988 RMB RMB (628) RMB (786) 不 適 用 USD 400 USD 707 USD 225 USD 482 USD 716 USD 46 USD 34 EUR 138 EUR 6 EUR 1 EUR 5 EUR EUR (24) EUR (75) NTD 140,000 NTD 64,349 NTD 87,518 NTD (23,169) NTD 276,600 NTD (23,544) NTD (25,309) 1.71 USD 125 USD 10 USD 5 USD 5 USD USD USD 1 USD 123 USD 5 USD USD 5 USD USD USD 1 RMB 760 RMB RMB RMB RMB RMB RMB (4) 不 適 用 124

129 企 業 名 稱 資 本 額 資 產 總 額 負 債 總 額 淨 值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利 益 Edison Litek Opto Co., Limited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損 益 ( 稅 後 ) USD 5,000 USD 4,900 USD 6 USD 4,894 USD USD (6) USD (134) 每 股 盈 餘 : 元 ( 稅 後 ) RMB 30,774 RMB 30,353 RMB 365 RMB 29,988 RMB RMB (628) RMB (786) 不 適 用 ( 七 )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相 關 資 訊 於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均 已 揭 露, 請 參 閱 最 近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詳 第 127 頁 至 第 182 頁 ( 八 ) 關 係 報 告 書 : 無 二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辦 理 情 形 : 無 三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子 公 司 持 有 或 處 分 本 公 司 股 票 情 形 : 無 四 其 他 必 要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 無 玖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發 生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對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事 項 : 無 125

13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審 查 報 告 書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造 送 本 公 司 一 三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業 經 委 請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恒 昇 會 計 師 及 王 清 松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併 同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虧 損 撥 補 議 案, 本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上 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查 核 意 見, 並 審 查 通 過 上 開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虧 損 撥 補 議 案, 所 有 決 算 表 冊 尚 無 不 合, 爰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及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報 請 鑒 察 此 致 本 公 司 一 四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古 永 嘉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126

131 聲 明 書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 自 民 國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依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營 業 報 告 書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關 係 報 告 書 編 製 準 則 應 納 入 編 製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公 司 與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七 號 應 納 入 編 製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公 司 均 相 同, 且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 應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於 前 揭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中 均 已 揭 露, 爰 不 再 另 行 編 製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特 此 聲 明 公 司 名 稱 :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 吳 建 榮 日 期 :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127

132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公 鑒 :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編 製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對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表 示 意 見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有 無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金 額 及 所 揭 露 事 項 之 查 核 證 據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作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暨 評 估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整 體 之 表 達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第 一 段 所 述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編 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與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績 效 與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編 製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並 經 本 會 計 師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在 案, 備 供 參 考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 林 恒 昇 王 清 松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 核 准 簽 證 文 號 (88) 台 財 證 ( 六 ) 第 號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128

133 xx 1100 $ 1,283, ,861, ,229-14, , , ,450-46, , , , , , , , , ,011, ,184, xx , , , , ,298, ,791, , , , , , , , , ,075-20,085-2,719, ,257, $ 5,730, ,441, % % 21xx 2100 $ 631, , ,263-4, , , , , , , ,021-12, , , , , , ,678, ,039, xx , , ,054-9, , , , , ,751, ,024, xx ( ( )( )) ,327, ,160, ,565, ,260, , (76,678) (1) (166,599) (3) , , (551) (116,675) (2) (66,509) (1) 3,905, ,441, xx 74,039 1 (23,485) - 3,979, ,417, $ 5,730, ,441, ( ) 129

134 $ 2,947, ,735, (2,571,560) (87) (2,364,010) (86) 375, , (162,419) (6) (110,436) (4) 6200 (193,486) (7) (221,435) (8) 6300 (125,741) (4) (108,892) (4) (481,646) (17) (440,763) (16) 6900 (105,989) (4) (68,821) (2) 7010 ( 47, , ( ) )) 15,217 1 (195,339) (7) 7050 (15,976) (1) (13,975) (1) 7060 (2,954) - (6,417) - 43,656 2 (162,361) (6) 7900 (62,333) (2) (231,182) (8) ,573 - (19,582) (1) 8200 (51,760) (2) (250,764) (9) , , (551) - 23, ,112-3, , , $ 59,467 2 (138,654) (5) 8610 $ (42,958) (2) (162,271) (6) 8620 (8,802) - (88,493) (3) $ (51,760) (2) (250,764) (9) 8710 $ 63,693 2 (50,302) (2) 8720 (4,226) - (88,352) (3) $ 59,467 2 (138,654) (5) 9750 ( $ (0.34) (1.42) ( ) 130

135 ( ) $ 1,160,745 2,255, ,885 31,114 16,885 (23,497) (66,509) 3,523,013 5,162 3,528, (162,271) (162,271) (88,493) (250,764) ,710 84,762 23, , , (158,561) 84,762 23,497 - (50,302) (88,352) (138,654) - - 3,000 (3,000) (35,000) (35,000) - (35,000) - (60,000) (60,000) - (60,000) - 67, ,262-67,262 - (2,413) (2,413) - (2,413) ,404 51, ,149 7, (1,152) (1,152) 1,152-1,160,745 2,260, ,885 (166,599) 101,647 - (66,509) 3,441,408 (23,485) 3,417, (42,958) (42,958) (8,802) (51,760) , ,090 (551) - 106,651 4, , (39,846) 104,090 (551) - 63,693 (4,226) 59, (151,885) 151, (14,714) - 14, (55,000) (55,000) - (55,000) 166, , , , (50,166) (50,166) - (50,166) (3,107) (3,107) 170 (2,937) - 11, ,016-11, ,454 67, (33,678) (33,678) 34, (47) (47) - (47) $ 1,327,632 2,565,784 - (76,678) 205,737 (551) (116,675) 3,905,249 74,039 3,979,288 ( ) 131

136 $ (62,333) (231,182) 232, ,224 32,589 20,665 33,310 (6,828) 9,103 8,929 15,976 13,975 (32,110) (32,389) 11,016 (2,413) 2,954 6,417 (3,943) 32, (733) 17,472 43, ,390 - (249) 344, ,231 (3,975) 33,312 (192,391) 143,377 19,900 (4,764) (28,321) 13,122 1,605 (1,713) 135,551 51,720 4,753 (8,921) (2,719) 6, (1,317) (12,400) (205,700) (26,027) (78,653) (3,383) (12,592) (32,262) 34,358 28,576 (2,853) (44) (53) (109,544) (33,446) 172, ,603 36,698 29,839 (3,912) (6,176) (28,549) (27,825) 176, ,441 (120,008) - - (80,126) (2,937) - (518,139) (410,237) 25,919 26,410 (13,658) (9,085) 7,988 6,026 (10,801) (15,378) - 99,042 (369,170) - (47,234) (223,165) (1,048,040) (606,513) 1,536,100 1,486,950 (1,083,625) (1,763,899) - 995,000 (168,880) (244,776) (10,254) (50,747) (195) (90) (55,000) (95,000) (50,166) - 67,902 7, , ,689 57,109 42,436 (577,872) (67,947) 1,861,646 1,929,593 $ 1,283,774 1,861,646 ( ) 132

13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除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新 台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 一 公 司 沿 革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本 公 司 )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四 日 奉 經 濟 部 核 准 設 立 註 冊 地 址 為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800 號 5 樓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以 下 併 稱 合 併 公 司 ) 主 要 經 營 項 目 為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LED(PLCC)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研 發 製 造 及 銷 售 等 業 務 二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已 於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發 佈 三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 一 ) 尚 未 採 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民 國 一 三 年 四 月 三 日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令, 上 市 上 櫃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自 民 國 一 四 年 起 全 面 採 用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並 發 布 生 效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不 包 含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相 關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彙 列 如 下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比 較 揭 露 對 首 次 採 用 者 之 有 限 度 豁 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嚴 重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及 首 次 採 用 者 固 定 日 期 之 移 除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政 府 貸 款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聯 合 協 議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之 修 正 遞 延 所 得 稅 : 標 的 資 產 之 回 收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訂 員 工 福 利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2010 年 7 月 1 日 2011 年 7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7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 投 資 個 體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7 月 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133

13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2 號 之 修 正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0 號 露 天 礦 場 於 生 產 階 段 之 剝 除 成 本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經 評 估 後 合 併 公 司 認 為 除 下 列 各 項 外, 適 用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將 不 致 對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造 成 重 大 變 動 :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該 準 則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表 達 方 式, 將 列 示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項 目 依 性 質 分 類 為 後 續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及 後 續 將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兩 類 別 該 修 正 同 時 規 定 以 稅 前 金 額 列 示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其 相 關 稅 額 應 隨 前 述 兩 類 別 予 以 單 獨 列 示 合 併 公 司 將 依 該 準 則 改 變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表 達 方 式 2.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該 準 則 整 合 各 號 準 則 對 企 業 所 持 有 子 公 司 聯 合 協 議 關 聯 企 業 及 未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結 構 型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規 定, 並 要 求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將 依 該 準 則 增 加 有 關 合 併 個 體 及 未 合 併 個 體 之 資 訊 揭 露 3.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該 準 則 定 義 公 允 價 值, 建 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架 構, 並 規 範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經 評 估 該 準 則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無 重 大 影 響, 並 將 依 規 定 增 加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4.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員 工 福 利 該 準 則 主 要 修 正 以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 資 產 ) 乘 以 折 現 率 決 定 淨 利 息, 並 用 其 取 代 準 則 修 訂 前 之 利 息 成 本 及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刪 除 精 算 損 益 得 採 緩 衝 區 法 或 發 生 時 一 次 列 入 損 益 之 會 計 政 策 選 擇, 並 規 定 精 算 損 益 應 於 發 生 時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應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不 再 於 符 合 既 得 條 件 前 之 平 均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分 攤 認 列 為 費 用, 另 企 業 係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於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之 孰 早 者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而 非 僅 於 已 明 確 承 諾 相 關 離 職 事 件 時, 始 應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為 負 債 及 費 用 等 此 外 增 加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揭 露 規 定 因 合 併 公 司 於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時, 已 選 擇 將 精 算 損 益 發 生 時 一 次 列 入 保 留 盈 餘 故 此 項 準 則 修 正 對 合 併 公 司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134

13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二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2013 年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正 投 資 者 與 其 關 聯 企 業 或 合 資 間 之 資 產 出 售 或 投 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正 投 資 個 體 : 合 併 報 表 例 外 規 定 之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正 處 理 聯 合 營 運 權 益 之 取 得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4 號 管 制 遞 延 帳 戶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5 號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計 畫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8 號 之 修 正 闡 明 可 接 受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之 修 正 生 產 性 植 物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正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 員 工 提 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正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之 權 益 法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之 修 正 衍 生 工 具 之 約 務 更 替 與 避 險 會 計 之 持 續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1 號 公 課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合 併 公 司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相 關 影 響 待 評 估 完 成 時 予 以 揭 露 四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說 明 如 下 除 另 有 說 明 者 外, 下 列 會 計 政 策 已 一 致 適 用 於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所 有 表 達 期 間 ( 一 ) 遵 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編 製 準 則 ) 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編 製 135

14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二 ) 編 製 基 礎 1. 衡 量 基 礎 : 除 下 列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重 要 項 目 外,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歷 史 成 本 為 基 礎 編 製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 (2) 依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3) 依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現 金 交 割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 之 負 債 ; 及 (4) 確 定 福 利 資 產, 係 依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加 計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與 未 認 列 精 算 損 失, 減 除 未 認 列 精 算 利 益 與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淨 額 認 列 2. 功 能 性 貨 幣 及 表 達 貨 幣 合 併 公 司 每 一 個 體 均 係 以 各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為 其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新 台 幣 表 達 所 有 以 新 台 幣 表 達 之 財 務 資 訊 均 以 新 台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 三 ) 合 併 基 礎 1.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原 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編 製 主 體 包 含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自 取 得 子 公 司 控 制 力 之 日 起, 開 始 將 其 財 務 報 告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直 至 不 再 具 有 控 制 力 之 日 為 止 歸 屬 於 子 公 司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損 益 應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即 使 非 控 制 權 益 因 而 成 為 虧 損 餘 額 亦 然 合 併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餘 額 及 任 何 未 實 現 收 益 與 費 用,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均 已 消 除 合 併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者, 作 為 與 業 主 間 之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2.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00 % 100 % 本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00 % 100 %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00 % 100 % 本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業 100 % 100 % 本 公 司 Edis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 註 2) 投 資 業 55 % -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100 % 100 %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Led Corporation 投 資 業 100 % 100 % Best Led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100 % 100 %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00 % 100 %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55 % 55 % 136

14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00 % 100 %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註 1)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 66 %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註 1) 投 資 業 100 % 100 %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註 1) 投 資 業 100 % 100 %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Edis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註 1 3)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 註 2)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 光 電 產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100 % - 註 1: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取 得 對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轉 投 資 公 司 之 控 制 力, 並 自 該 日 起 將 其 併 入 合 併 子 公 司 註 2: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取 得 對 Edis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及 其 轉 投 資 公 司 之 控 制 力, 並 自 該 日 起 將 其 併 入 合 併 子 公 司 註 3: 該 公 司 業 已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完 成 註 銷 登 記 3. 未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 無 ( 四 ) 外 幣 1. 外 幣 交 易 外 幣 交 易 依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報 導 日 之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依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其 兌 換 損 益 係 指 期 初 以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調 整 當 期 之 有 效 利 息 及 付 款 後 之 金 額, 與 依 外 幣 計 價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按 報 導 日 匯 率 換 算 金 額 間 之 差 異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依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則 依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除 非 貨 幣 性 之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指 定 為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避 險 之 金 融 負 債 或 合 格 之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外 幣 兌 換 差 異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外, 其 餘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2.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收 購 時 產 生 之 商 譽 及 公 允 價 值 調 整, 係 依 報 導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 除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經 濟 者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係 依 當 期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當 處 分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致 喪 失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響 時, 與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相 關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係 全 數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部 分 處 分 含 有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子 公 司 時, 相 關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係 按 比 例 重 新 歸 屬 至 非 控 制 權 益 部 分 處 分 含 有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關 聯 企 業 或 合 資 之 投 資 時, 相 關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則 按 比 例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對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貨 幣 性 應 收 或 應 付 項 目, 若 尚 無 清 償 計 畫 且 不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予 以 清 償 時, 其 所 產 生 之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視 為 對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之 一 部 分 而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137

14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五 ) 資 產 與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分 類 標 準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資 產 列 為 流 動 資 產, 非 屬 流 動 資 產 之 所 有 其 他 資 產 則 列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 1. 預 期 於 合 併 公 司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實 現, 或 意 圖 將 其 出 售 或 消 耗 者 2.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3. 預 期 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實 現 者 4. 現 金 或 約 當 現 金, 但 不 包 括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逾 十 二 個 月 用 以 交 換 清 償 負 債 或 受 有 其 他 限 制 者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負 債 列 為 流 動 負 債, 非 屬 流 動 負 債 之 所 有 其 他 負 債 則 列 為 非 流 動 負 債 : 1. 預 期 將 於 合 併 公 司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清 償 者 2.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3. 預 期 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者 4. 合 併 公 司 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延 期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者 負 債 之 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 對 方 之 選 擇, 以 發 行 權 益 工 具 而 導 致 其 清 償 者, 並 不 影 響 其 分 類 ( 六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現 金 包 括 庫 存 現 金 及 活 期 存 款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持 有 目 的 係 滿 足 短 期 現 金 承 諾 而 非 投 資 或 其 他 目 的 者, 列 報 於 約 當 現 金 ( 七 )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係 於 合 併 公 司 成 為 該 金 融 工 具 合 約 條 款 之 一 方 時 認 列 1. 金 融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之 金 融 資 產 分 類 為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及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或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因 其 取 得 或 發 生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或 再 買 回 持 有 供 交 易 金 融 資 產 以 外 之 金 融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於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消 除 或 重 大 減 少 因 採 用 不 同 基 礎 衡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並 認 列 相 關 之 利 益 及 損 失, 而 產 生 之 衡 量 或 認 列 不 一 致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評 估 績 效 混 合 工 具 含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138

14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交 易 成 本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 後 續 評 價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 包 含 相 關 股 利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依 交 易 慣 例 購 買 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投 資, 則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並 列 報 於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2)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非 屬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後 續 評 價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除 減 損 損 失 按 有 效 利 率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股 利 收 入 及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外, 其 餘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係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累 積 於 權 益 項 下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於 除 列 時, 將 權 益 項 下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累 計 金 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依 交 易 慣 例 購 買 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投 資, 則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並 列 報 於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收 入 於 合 併 公 司 有 權 利 收 取 股 利 之 日 認 列 ( 通 常 係 除 息 日 ),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3)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係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具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付 款 金 額 之 金 融 資 產, 包 括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後 續 評 價 採 有 效 利 率 法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衡 量, 惟 短 期 應 收 款 項 之 利 息 認 列 不 具 重 大 性 之 情 況 除 外 依 交 易 慣 例 購 買 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4)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非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每 個 報 導 日 評 估 減 損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因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之 單 一 或 多 項 事 件, 致 使 該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受 損 失 者, 該 金 融 資 產 即 已 發 生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包 括 發 行 人 或 債 務 人 之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違 約 ( 如 利 息 或 本 金 支 付 之 延 滯 或 不 償 付 ) 債 務 人 將 進 入 破 產 或 其 他 財 務 重 整 之 可 能 性 大 增, 及 由 於 財 務 困 難 而 使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活 絡 市 場 消 失 等 此 外,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大 幅 或 持 久 性 下 跌 至 低 於 其 成 本 時, 亦 屬 客 觀 之 減 損 證 據 139

14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針 對 應 收 帳 款 個 別 評 估 未 有 減 損 後, 另 再 以 組 合 基 礎 評 估 減 損 應 收 款 組 合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合 併 公 司 過 去 收 款 經 驗 該 組 合 超 過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之 延 遲 付 款 增 加 情 況, 以 及 與 應 收 款 拖 欠 有 關 之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相 似 資 產 市 場 報 酬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該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期 間 不 得 迴 轉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係 直 接 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惟 應 收 帳 款 係 藉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其 帳 面 金 額 當 判 斷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時, 係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原 先 已 沖 銷 而 後 續 收 回 之 款 項 則 貸 記 備 抵 帳 戶 備 抵 帳 戶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損 益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時, 原 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利 益 與 損 失 金 額 將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當 金 融 資 產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時, 若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且 該 減 少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予 以 迴 轉 認 列 於 損 益, 惟 該 投 資 於 減 損 迴 轉 日 之 帳 面 金 額 不 得 大 於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應 有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原 先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迴 轉 並 認 列 為 損 益 任 何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累 積 於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之 項 下 備 供 出 售 債 務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若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則 予 以 迴 轉 並 認 列 為 損 益 應 收 帳 款 之 呆 帳 損 失 係 列 報 於 營 業 費 用 應 收 帳 款 之 呆 帳 迴 升 及 應 收 帳 款 以 外 之 減 損 損 失 及 迴 升 係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5)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合 併 公 司 僅 於 對 來 自 該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終 止, 或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且 該 資 產 所 有 權 幾 乎 所 有 之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其 他 企 業 時, 始 將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除 列 單 一 金 融 資 產 之 整 體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已 收 取 或 可 收 取 對 價 總 額 加 計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累 計 於 其 他 權 益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之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140

14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當 非 除 列 單 一 金 融 資 產 之 整 體 時, 合 併 公 司 以 移 轉 日 各 部 分 之 相 對 公 允 價 值 為 基 礎, 將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帳 面 金 額 分 攤 至 因 持 續 參 與 而 持 續 認 列 之 部 分 及 除 列 之 部 分 分 攤 予 除 列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因 除 列 部 分 所 收 取 之 對 價 加 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任 何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中 分 攤 予 除 列 部 分 之 總 和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係 依 其 相 對 公 允 價 值 分 攤 予 持 續 認 列 部 分 與 除 列 部 分 2.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1) 負 債 或 權 益 之 分 類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債 務 及 權 益 工 具 係 依 據 合 約 協 議 之 實 質 與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之 定 義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或 權 益 合 併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係 持 有 人 擁 有 選 擇 權 可 轉 換 為 股 本 之 轉 換 公 司 債, 其 發 行 股 份 之 數 量 並 不 會 隨 其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而 有 所 不 同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其 原 始 認 列 金 額 係 以 不 包 括 權 益 轉 換 權 之 類 似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之 原 始 認 列 金 額 則 以 整 體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與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公 允 價 值 二 者 間 之 差 額 衡 量 任 何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依 原 始 負 債 及 權 益 之 帳 面 金 額 比 例, 分 攤 至 負 債 及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原 始 認 列 後,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之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係 採 有 效 利 率 法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之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原 始 認 列 後 無 須 重 新 衡 量 與 金 融 負 債 相 關 之 利 息 及 損 失 或 利 益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財 務 成 本 及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金 融 負 債 於 轉 換 時 重 分 類 為 權 益, 其 轉 換 不 產 生 損 益 (2)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此 類 金 融 負 債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或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因 其 取 得 或 發 生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或 再 買 回 持 有 供 交 易 金 融 資 產 以 外 之 金 融 負 債, 合 併 公 司 於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消 除 或 重 大 減 少 因 採 用 不 同 基 礎 衡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並 認 列 相 關 之 利 益 及 損 失, 而 產 生 之 衡 量 或 認 列 不 一 致 金 融 負 債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評 估 績 效 混 合 工 具 含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此 類 金 融 負 債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交 易 成 本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 後 續 評 價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 包 含 相 關 利 息 支 出 )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141

14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負 債 非 屬 持 有 供 交 易 且 未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包 括 長 短 期 借 款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後 續 評 價 採 有 效 利 率 法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未 資 本 化 為 資 產 成 本 之 利 息 費 用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財 務 成 本 (4) 金 融 負 債 之 除 列 合 併 公 司 係 於 合 約 義 務 已 履 行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應 支 付 對 價 總 額 ( 包 含 任 何 所 移 轉 之 非 現 金 資 產 或 承 擔 之 負 債 )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5)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互 抵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僅 於 合 併 公 司 有 法 定 權 利 進 行 互 抵 及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交 割 或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方 予 以 互 抵 並 以 淨 額 表 達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 八 ) 存 貨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成 本 包 括 使 其 達 可 供 使 用 的 地 點 及 狀 態 所 發 生 之 取 得 產 製 或 加 工 成 本 及 其 他 成 本, 並 採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存 貨 之 成 本 包 括 依 適 當 比 例 按 正 常 產 能 分 攤 之 製 造 費 用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正 常 營 業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估 計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 九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關 聯 企 業 係 指 合 併 公 司 對 其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但 未 達 控 制 能 力 者 合 併 公 司 共 同 持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表 決 權 時, 即 假 設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在 權 益 法 下, 原 始 取 得 時 係 依 成 本 認 列, 投 資 成 本 包 含 交 易 之 成 本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之 帳 面 金 額 包 括 原 始 投 資 時 所 辨 認 之 商 譽, 減 除 任 何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包 括 自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日 起 至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日 止, 於 進 行 與 合 併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性 之 調 整 後, 合 併 公 司 依 權 益 比 例 認 列 各 該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金 額 合 併 公 司 與 關 聯 企 業 間 之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利 益, 已 在 合 併 公 司 對 該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權 益 範 圍 內 予 以 消 除 未 實 現 損 失 之 消 除 方 法 與 未 實 現 利 益 相 同, 但 僅 限 於 未 有 減 損 證 據 之 情 況 下 所 產 生 當 合 併 公 司 依 比 例 應 認 列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時, 即 停 止 認 列 其 損 失, 而 僅 於 發 生 法 定 義 務 推 定 義 務 或 已 代 該 被 投 資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額 外 之 損 失 及 相 關 負 債 142

14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 認 列 與 衡 量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認 列 及 衡 量 係 採 成 本 模 式, 依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與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成 本 包 含 可 直 接 歸 屬 於 取 得 資 產 之 支 出 自 建 資 產 成 本 包 含 原 料 及 直 接 人 工 任 何 其 他 使 資 產 達 預 計 用 途 之 可 使 用 狀 態 的 直 接 可 歸 屬 成 本 拆 卸 與 移 除 該 項 目 及 復 原 所 在 地 點 之 成 本, 以 及 符 合 要 件 資 產 資 本 化 之 借 款 成 本 當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包 含 不 同 組 成 部 分, 且 相 對 於 該 項 目 之 總 成 本 若 屬 重 大 而 採 用 不 同 之 折 舊 率 或 折 舊 方 法 較 為 合 宜 時, 則 視 為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單 獨 項 目 (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 處 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處 分 損 益, 係 由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處 分 價 款 之 差 額 決 定, 並 以 淨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2. 後 續 成 本 若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後 續 支 出 所 預 期 產 生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且 其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則 該 支 出 認 列 為 該 項 目 帳 面 金 額 之 一 部 分,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則 予 以 除 列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日 常 維 修 成 本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3. 折 舊 折 舊 係 依 資 產 成 本 減 除 殘 值 後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採 直 線 法 計 算, 並 依 資 產 之 各 別 重 大 組 成 部 分 評 估, 若 一 組 成 部 分 之 耐 用 年 限 不 同 於 資 產 之 其 他 部 分, 則 此 組 成 部 分 應 單 獨 提 列 折 舊 折 舊 之 提 列 認 列 為 損 益 租 賃 資 產 之 折 舊 若 可 合 理 確 認 合 併 公 司 將 於 租 賃 期 間 屆 滿 時 取 得 所 有 權, 則 依 其 耐 用 年 限 提 列 ; 其 餘 租 賃 資 產 係 依 租 賃 期 間 及 其 耐 用 年 限 兩 者 較 短 者 提 列 土 地 無 須 提 列 折 舊 當 期 及 比 較 期 間 之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如 下 : (1) 房 屋 及 建 築 ( 含 附 屬 設 備 ):3~45 年 (2) 機 器 設 備 : 3~10 年 (3) 模 具 設 備 :2~6 年 (4) 辦 公 及 其 他 設 備 :2~6 年 折 舊 方 法 耐 用 年 限 及 殘 值 係 於 每 個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加 以 檢 視, 若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於 必 要 時 適 當 調 整, 該 變 動 按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規 定 處 理 ( 十 一 ) 租 賃 依 租 賃 條 件, 當 合 併 公 司 承 擔 了 幾 乎 所 有 之 所 有 權 風 險 與 報 酬 者,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原 始 認 列 時, 該 租 賃 資 產 依 公 允 價 值 及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現 值 孰 低 衡 量, 續 後, 則 依 該 資 產 相 關 之 會 計 政 策 處 理 143

14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其 他 租 賃 係 屬 營 業 租 賃, 該 等 租 賃 資 產 未 認 列 於 合 併 公 司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金 給 付 ( 不 包 括 保 險 及 維 護 等 服 務 成 本 ) 依 直 線 基 礎 於 租 賃 期 間 認 列 為 費 用 由 出 租 人 提 供 為 達 成 租 賃 安 排 之 誘 因 總 利 益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以 直 線 法 認 列 為 租 金 支 出 之 減 少 融 資 租 賃 之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依 比 例 分 攤 於 財 務 成 本 及 降 低 尚 未 支 付 之 負 債 財 務 成 本 則 依 負 債 餘 額 按 固 定 之 期 間 利 率 分 攤 於 各 租 賃 期 間 或 有 租 賃 給 付 於 租 賃 調 整 確 定 時,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 十 二 ) 無 形 資 產 1. 商 譽 (1) 原 始 認 列 收 購 子 公 司 產 生 之 商 譽 已 包 含 於 無 形 資 產 (2) 後 續 衡 量 商 譽 係 依 成 本 減 累 計 減 損 予 以 衡 量 關 於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商 譽 之 帳 面 金 額 係 包 含 於 投 資 之 帳 面 金 額 內, 且 此 類 投 資 之 減 損 損 失 並 未 分 配 至 商 譽 及 任 何 資 產, 而 係 作 為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的 一 部 分 2.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取 得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攤 銷 與 累 計 減 損 衡 量 之 3. 攤 銷 攤 銷 時 係 以 資 產 成 本 減 除 殘 值 後 金 額 為 可 攤 銷 金 額 除 商 譽 及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外, 無 形 資 產 自 達 可 供 使 用 狀 態 起, 依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採 直 線 法 攤 銷, 攤 銷 數 認 列 於 損 益 每 年 至 少 於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時 檢 視 無 形 資 產 之 殘 值 攤 銷 期 間 及 攤 銷 方 法, 若 有 變 動, 視 為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 十 三 ) 非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針 對 存 貨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以 外 之 非 金 融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報 導 日 評 估 是 否 發 生 減 損, 並 就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無 法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則 合 併 公 司 估 計 該 項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以 評 估 減 損 可 回 收 金 額 為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孰 高 者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低 於 帳 面 金 額, 則 將 該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整 減 少 至 可 回 收 金 額, 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減 損 損 失 係 立 即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144

14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報 導 日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有 跡 象 顯 示, 商 譽 以 外 之 非 金 融 資 產 於 以 前 年 度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可 能 已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若 用 以 決 定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估 計 有 任 何 改 變,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以 增 加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惟 不 超 過 若 以 前 年 度 該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之 情 況 下, 減 除 應 提 列 折 舊 或 攤 銷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商 譽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及 尚 未 可 供 使 用 之 無 形 資 產,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並 就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帳 面 金 額 之 部 分,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為 減 損 測 試 之 目 的, 企 業 合 併 取 得 之 商 譽 應 分 攤 至 合 併 公 司 預 期 可 自 合 併 綜 效 而 受 益 之 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群 組 ) 若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減 損 損 失 係 先 就 已 分 攤 至 該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商 譽, 減 少 其 帳 面 金 額, 次 就 該 單 位 內 各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等 比 例 分 攤 至 各 資 產 已 認 列 之 商 譽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於 後 續 期 間 迴 轉 ( 十 四 ) 庫 藏 股 票 合 併 公 司 收 回 已 發 行 之 股 票, 依 買 回 時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 包 括 可 直 接 歸 屬 成 本 ), 以 稅 後 淨 額 認 列 為 庫 藏 股 票, 作 為 權 益 之 減 項 處 分 庫 藏 股 票 之 處 分 價 格 高 於 帳 面 金 額, 其 差 額 列 為 資 本 公 積 -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 處 分 價 格 低 於 帳 面 金 額, 其 差 額 則 沖 抵 同 種 類 庫 藏 股 票 之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如 有 不 足, 則 借 記 保 留 盈 餘 庫 藏 股 票 之 帳 面 金 額 採 加 權 平 均 並 依 收 回 原 因 分 別 計 算 庫 藏 股 票 註 銷 時, 按 股 權 比 例 借 記 資 本 公 積 -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與 股 本, 其 帳 面 金 額 如 高 於 面 值 與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之 合 計 數 時, 其 差 額 則 沖 抵 同 種 類 庫 藏 股 票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如 有 不 足, 則 沖 抵 保 留 盈 餘 ; 其 帳 面 金 額 低 於 面 值 與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之 合 計 數 者, 則 貸 記 同 種 類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 十 五 ) 收 入 認 列 正 常 活 動 中 銷 售 商 品 所 產 生 之 收 入, 係 考 量 退 回 商 業 折 扣 及 數 量 折 扣 後,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收 入 係 俟 具 說 服 力 之 證 據 存 在 ( 通 常 為 已 簽 訂 銷 售 協 議 )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買 方 價 款 很 有 可 能 收 回 相 關 成 本 與 可 能 之 商 品 退 回 能 可 靠 估 計 不 持 續 參 與 商 品 之 管 理 及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加 以 認 列 若 折 扣 很 有 可 能 發 生 且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則 於 銷 售 認 列 時 予 以 認 列 作 為 收 入 之 減 項 風 險 及 報 酬 移 轉 之 時 點 係 視 銷 售 合 約 個 別 條 款 而 定 145

15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六 ) 員 工 福 利 1.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提 撥 義 務 係 於 員 工 提 供 勞 務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損 益 項 下 之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2.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非 屬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之 退 職 福 利 計 畫 為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合 併 公 司 在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金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分 別 針 對 各 項 福 利 計 畫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 福 利 金 額 折 算 為 現 值 計 算 任 何 未 認 列 之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及 各 項 計 畫 資 產 的 公 允 價 值 均 予 以 減 除 折 現 率 係 以 到 期 日 與 合 併 公 司 淨 義 務 期 限 接 近, 且 計 價 幣 別 與 預 期 支 付 福 利 金 相 同 之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或 政 府 公 債 之 市 場 殖 利 率 於 財 務 報 導 日 之 利 率 為 主 企 業 淨 義 務 每 年 由 合 格 精 算 師 以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精 算 當 計 算 結 果 對 合 併 公 司 有 利 時, 認 列 資 產 係 以 任 何 未 認 列 之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及 未 來 得 以 從 該 計 畫 退 還 之 資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對 該 計 畫 之 提 撥 等 方 式 所 可 獲 得 經 濟 效 益 現 值 之 總 額 為 限 計 算 經 濟 效 益 現 值 時 應 考 量 任 何 適 用 於 合 併 公 司 任 何 計 畫 之 最 低 資 金 提 撥 需 求 一 項 效 益 若 能 在 計 畫 期 間 內 或 計 畫 負 債 清 償 時 實 現, 對 合 併 公 司 而 言, 即 具 有 經 濟 效 益 當 計 畫 內 容 之 福 利 改 善, 因 員 工 過 去 服 務 使 福 利 增 加 之 部 分 以 直 線 法 於 福 利 之 平 均 既 得 期 間 認 列 為 損 益 如 福 利 立 即 既 得, 相 關 費 用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民 國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轉 換 日, 所 有 精 算 損 益 皆 認 列 於 保 留 盈 餘 合 併 公 司 所 有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續 後 產 生 之 精 算 損 益 立 即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合 併 公 司 於 縮 減 或 清 償 發 生 時, 認 列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縮 減 或 清 償 損 益 縮 減 或 清 償 損 益 包 括 任 何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變 動 任 何 先 前 未 認 列 之 相 關 精 算 損 益 及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3.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義 務 係 以 未 折 現 之 基 礎 衡 量, 且 於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 十 七 )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給 與 員 工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獎 酬 以 給 與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於 員 工 達 到 可 無 條 件 取 得 報 酬 之 期 間 內, 認 列 酬 勞 成 本 並 增 加 相 對 權 益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係 隨 預 期 符 合 服 務 條 件 及 非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之 獎 酬 數 量 予 以 調 整 ; 而 最 終 認 列 之 金 額 係 以 既 得 日 符 合 服 務 條 件 及 非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之 獎 酬 數 量 為 基 礎 衡 量 有 關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獎 酬 之 非 既 得 條 件, 已 反 映 於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給 與 日 公 允 價 值 之 衡 量, 且 預 期 與 實 際 結 果 間 之 差 異 無 須 作 核 實 調 整 146

15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八 )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費 用 包 括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除 與 企 業 合 併 直 接 認 列 於 權 益 或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者 外, 當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應 認 列 於 損 益 當 期 所 得 稅 包 括 當 年 度 課 稅 所 得 ( 損 失 ) 按 報 導 日 之 法 定 稅 率 或 實 質 性 立 法 稅 率 計 算 之 預 計 應 付 所 得 稅 或 應 收 退 稅 款, 及 任 何 對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所 得 稅 的 調 整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就 資 產 及 負 債 於 財 務 報 導 目 的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其 課 稅 基 礎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衡 量 認 列 下 列 情 況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不 予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 1. 非 屬 企 業 合 併 之 交 易 原 始 認 列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且 於 交 易 當 時 不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及 課 稅 所 得 ( 損 失 ) 者 2. 因 投 資 子 公 司 及 合 資 權 益 所 產 生, 且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3. 商 譽 之 原 始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以 預 期 資 產 實 現 或 負 債 清 償 當 期 之 稅 率 衡 量, 並 以 報 導 日 之 法 定 稅 率 或 實 質 性 立 法 稅 率 為 基 礎 合 併 公 司 僅 於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時,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1.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2.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與 下 列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納 稅 主 體 之 一 有 關 ; (1)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2)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惟 各 主 體 意 圖 在 重 大 金 額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預 期 回 收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預 期 清 償 之 每 一 未 來 期 間,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對 於 未 使 用 之 課 稅 損 失 及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與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在 很 有 可 能 有 未 來 課 稅 所 得 可 供 使 用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並 於 每 一 報 導 日 予 以 重 評 估, 就 相 關 所 得 稅 利 益 非 屬 很 有 可 能 實 現 之 範 圍 內 予 以 調 減 ( 十 九 ) 企 業 合 併 合 併 公 司 依 收 購 日 移 轉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包 括 歸 屬 於 被 收 購 方 任 何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金 額, 減 除 所 取 得 之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負 債 之 淨 額 ( 通 常 為 公 允 價 值 ) 來 衡 量 商 譽 若 減 除 後 之 餘 額 為 負 數, 則 合 併 公 司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已 正 確 辨 認 所 有 取 得 之 資 產 及 所 有 承 擔 之 負 債 後, 始 將 廉 價 購 買 利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合 併 公 司 係 依 逐 筆 交 易 基 礎, 選 擇 對 非 控 制 權 益 按 收 購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或 以 可 辨 認 淨 資 產 按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比 例 衡 量 之 147

15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於 分 階 段 達 成 之 企 業 合 併 中, 合 併 公 司 以 收 購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重 新 衡 量 其 先 前 已 持 有 被 收 購 者 之 權 益, 若 因 而 產 生 任 何 利 益 或 損 失, 則 認 列 為 損 益 對 於 被 收 購 者 權 益 價 值 之 變 動 於 收 購 日 前 已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認 列 之 金 額, 應 依 合 併 公 司 若 直 接 處 分 其 先 前 已 持 有 權 益 之 相 同 方 式 處 理, 若 處 分 該 權 益 時 宜 將 其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則 該 金 額 係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除 與 發 行 債 務 或 權 益 工 具 相 關 者 外, 與 企 業 合 併 相 關 之 交 易 成 本 均 應 於 發 生 時 立 即 認 列 為 合 併 公 司 之 費 用 ( 二 十 ) 每 股 盈 餘 合 併 公 司 列 示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持 有 人 之 基 本 及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合 併 公 司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係 以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持 有 人 之 損 益, 除 以 當 期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普 通 股 股 數 計 算 之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則 係 將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持 有 人 之 損 益 及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普 通 股 股 數, 分 別 調 整 所 有 潛 在 稀 釋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後 計 算 之 合 併 公 司 之 潛 在 稀 釋 普 通 股 包 括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給 與 員 工 之 股 票 選 擇 權 ( 廿 一 ) 部 門 資 訊 營 運 部 門 係 合 併 公 司 之 組 成 部 分, 從 事 可 能 賺 得 收 入 並 發 生 費 用 ( 包 括 與 合 併 公 司 內 其 他 組 成 部 分 間 交 易 相 關 之 收 入 及 費 用 ) 之 經 營 活 動 所 有 營 運 部 門 之 營 運 結 果 均 定 期 由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複 核, 以 制 定 分 配 資 源 予 該 部 門 之 決 策 並 評 量 其 績 效 各 營 運 部 門 均 具 單 獨 之 財 務 資 訊 ( 廿 二 ) 政 府 補 助 政 府 補 助 僅 於 可 合 理 確 信 合 併 公 司 將 遵 循 政 府 補 助 所 附 加 之 條 件, 且 將 可 收 到 該 項 補 助 時, 始 予 以 認 列 政 府 補 助 係 於 其 意 圖 補 償 之 相 關 成 本 於 合 併 集 團 認 列 為 費 用 之 期 間 內, 依 有 系 統 之 基 礎 認 列 於 損 益 政 府 補 助 為 可 收 取 時, 若 係 作 為 對 早 已 發 生 之 費 用 或 損 失 之 補 償, 則 於 其 可 收 取 之 期 間 認 列 於 損 益 五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管 理 階 層 依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必 須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其 將 對 會 計 政 策 之 採 用 及 資 產 負 債 收 益 及 費 用 之 報 導 金 額 有 所 影 響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 估 計 存 有 差 異 管 理 當 局 持 續 檢 視 估 計 及 基 本 假 設,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於 變 動 期 間 及 受 影 響 之 未 來 期 間 予 以 認 列 對 於 估 計 及 假 設 之 不 確 定 性 中, 存 有 重 大 風 險 將 於 未 來 次 一 年 度 造 成 重 大 調 整 之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六 ( 七 ), 非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評 估 148

15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六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之 說 明 ( 一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二 ) 金 融 資 產 庫 存 現 金 $ 2,761 3,467 活 期 存 款 888, ,920 定 期 存 款 322,355 1,048,433 附 買 回 短 期 票 券 69, ,826 $ 1,283,774 1,861,646 合 併 公 司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利 率 風 險 及 敏 感 度 分 析 之 揭 露 請 詳 附 註 六 ( 二 十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國 內 外 非 上 市 ( 櫃 ) 股 票 $ 149,719 68,861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合 併 公 司 之 金 融 資 產 均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 三 )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應 收 票 據 非 關 係 人 $ 18,229 68,122 應 收 帳 款 非 關 係 人 757, ,356 應 收 帳 款 關 係 人 26,450 46,350 其 他 應 收 款 非 關 係 人 69,019 31,880 其 他 應 收 款 - 關 係 人 108 1,713 減 : 備 抵 呆 帳 (64,347) (80,926) $ 806, ,495 合 併 公 司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之 帳 齡 分 析 如 下 : 總 額 減 損 總 額 減 損 未 逾 期 $ 752, ,835 - 逾 期 0~30 天 41, ,065 1,324 逾 期 31~180 天 21,798 11,129 21,556 1,853 逾 期 超 過 180 天 55,439 52,696 77,965 77,749 $ 871,111 64, ,421 80,

15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合 併 公 司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備 抵 呆 帳 變 動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期 初 餘 額 $ 80,926 5,237 合 併 取 得 - 82,517 本 期 提 列 ( 迴 轉 ) 33,310 (6,828) 本 年 度 因 無 法 收 回 而 沖 銷 之 金 額 (49,889) - $ 64,347 80,926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合 併 公 司 之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均 未 提 供 作 為 擔 保 品 ( 四 ) 存 貨 原 料 $ 147, ,272 物 料 2,957 4,079 在 製 品 及 半 成 品 75,381 61,452 製 成 品 206, ,444 $ 432, ,247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認 列 為 銷 貨 成 本 及 費 用 之 存 貨 成 本 分 別 為 2,526,885 千 元 及 2,399,119 千 元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因 存 貨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認 列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為 18,138 千 元, 並 已 列 報 為 銷 貨 成 本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因 先 前 導 致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低 於 成 本 之 因 素 已 消 失, 致 淨 變 現 價 值 增 加 而 減 少 認 列 銷 貨 成 本 為 34,408 千 元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合 併 公 司 之 存 貨 均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 五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合 併 公 司 於 報 導 日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列 示 如 下 : 關 聯 企 業 $ 40,904 4, 關 聯 企 業 合 併 公 司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之 份 額 彙 總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合 併 公 司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本 期 淨 損 之 份 額 $ (2,954) (6,417) 150

15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合 併 公 司 之 關 聯 企 業 其 財 務 資 訊 彙 總 如 下, 該 等 財 務 資 訊 並 未 依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之 所 有 權 比 例 作 調 整 : 總 資 產 $ 273,160 15,331 總 負 債 $ 46,244 2, 年 度 102 年 度 收 入 $ 204,280 12,497 本 期 淨 損 $ (16,240) (2,129) 合 併 公 司 並 無 任 何 與 其 他 投 資 者 共 同 承 擔 關 聯 企 業 之 或 有 負 債, 或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負 債 負 有 個 別 責 任 而 產 生 之 或 有 負 債 合 併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將 資 金 移 轉 予 合 併 公 司 之 能 力 並 未 受 有 重 大 限 制 2.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一 月 選 任 為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是 以 對 其 具 重 大 影 響 力, 因 此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一 月 將 原 帳 列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非 流 動 依 當 日 公 允 價 值 轉 列 為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處 分 投 資 損 失 25,340 千 元 由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失 轉 列 為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合 併 公 司 又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五 月 取 得 對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控 制, 請 詳 附 註 六 ( 六 ) 說 明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為 雷 笛 揚 照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是 以 對 其 具 重 大 影 響 力, 因 此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七 月 將 原 帳 列 以 成 本 法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非 流 動 依 帳 面 價 值 轉 列 為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處 分 投 資 利 益 899 千 元 雷 笛 揚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合 併 公 司 非 按 原 持 有 比 例 承 購 新 股, 致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之 股 權 淨 值 發 生 增 減, 其 差 異 調 整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47 千 元, 並 將 先 前 已 認 列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失 498 千 元, 依 減 少 比 例 重 分 類 至 處 分 投 資 損 失 166 千 元 3. 擔 保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合 併 公 司 之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均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 六 )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1. 取 得 子 公 司 (1)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五 月 透 過 向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股 東 購 買 17.2% 之 股 份 而 取 得 對 該 公 司 之 控 制, 合 併 公 司 對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權 益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增 加 至 52.1%, 透 過 此 項 股 權 購 買 之 交 易 以 擴 大 合 併 公 司 之 市 場 版 圖 與 營 運 上 之 品 牌 效 益 151

15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移 轉 對 價 主 要 類 別 及 所 取 得 之 資 產 與 所 承 受 之 負 債 於 達 控 制 力 之 日 所 認 列 之 金 額 列 示 如 下 : 移 轉 對 價 移 轉 對 價 主 要 類 別 如 下 : 現 金 $ 28,201 取 得 之 可 辨 認 資 產 與 承 擔 之 負 債 收 購 日 取 得 之 可 辨 認 資 產 與 承 擔 之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明 細 如 下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99,042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306,148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90,603 無 形 資 產 6,915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12,317 長 短 期 借 款 (106,416)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501,295) $ 107,314 商 譽 因 收 購 認 列 之 商 譽 如 下 : 移 轉 對 價 $ 28,201 非 控 制 權 益 ( 以 可 辨 認 淨 資 產 按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比 例 衡 量 ) 51,404 對 被 收 購 者 原 有 權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58,117 可 辨 認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107,314) $ 30,408 合 併 公 司 因 重 衡 量 於 收 購 日 前 已 持 有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9% 權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而 認 列 利 益 7,868 千 元 該 利 益 係 認 列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項 下 商 譽 主 要 係 來 自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低 功 率 LED 封 裝 市 場 之 獲 利 能 力, 預 期 將 藉 由 該 公 司 與 合 併 公 司 之 整 合 以 產 生 合 併 綜 效 認 列 之 商 譽 預 期 無 所 得 稅 效 果 (2) 合 併 公 司 為 拓 展 業 務, 擴 大 合 併 公 司 之 市 場 版 圖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七 月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與 策 略 合 作 夥 伴 共 同 於 香 港 地 區 投 資 設 立 子 公 司 Edis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合 併 公 司 於 八 月 投 資 82,445 千 元 (USD2,750 千 元 ), 持 股 比 率 55%, 再 轉 投 資 於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金 額 為 149,900 千 元 (USD5,000 千 元 ), 持 股 比 率 100% 152

15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取 得 非 控 制 權 益 (1) 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六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66,000 千 元, 本 公 司 未 依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58,850 千 元, 使 權 益 由 52.1% 增 加 至 66% 合 併 公 司 對 上 列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對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權 益 之 影 響 如 下 : 購 入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帳 面 金 額 $ 57,698 支 付 予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對 價 (58,850) 未 分 配 盈 餘 - 取 得 子 公 司 股 權 價 格 與 帳 面 價 值 差 額 $ (1,152) (2) 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六 月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100,000 千 元, 本 公 司 未 依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99,552 千 元, 使 權 益 由 66% 增 加 至 89.97% 合 併 公 司 對 上 列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對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權 益 之 影 響 如 下 : 購 入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帳 面 金 額 $ 65,874 支 付 予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對 價 (99,552) 未 分 配 盈 餘 - 取 得 子 公 司 股 權 價 格 與 帳 面 價 值 差 額 $ (33,678) (3)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八 月 以 2,937 千 元 向 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股 東 認 購 其 持 股, 使 權 益 由 89.97% 增 加 至 92.06% 合 併 公 司 對 上 列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對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權 益 之 影 響 如 下 : ( 七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購 入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帳 面 金 額 $ (170) 支 付 予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對 價 (2,937) 未 分 配 盈 餘 - 取 得 子 公 司 股 權 價 格 與 帳 面 價 值 差 額 $ (3,107) 合 併 公 司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損 失 變 動 明 細 如 下 :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機 器 設 備 模 具 設 備 辦 公 及 其 他 設 備 未 完 工 程 總 計 成 本 或 認 定 成 本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35, ,493 1,602,331 90, ,379 38,536 2,677,666 增 添 - 4, ,796 7,666 13, , ,789 處 分 - - (151,913) (40,936) (12,031) - (204,880) 重 分 類 ,296 1,154 1, ,799 匯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 16,948 44,487 1,298 3,492 1,939 68,164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35, ,122 2,012,997 59, , ,463 3,297,538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35, , ,594 71, ,895-1,896,593 合 併 取 得 ,331 25,950 85, ,527 增 添 - 21, ,516 5,683 25,685 38, ,639 處 分 - - (108,471) (15,267) (43,463) - (167,201) 重 分 類 ,540 2, ,670 匯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 17,428 32,821 1,173 3,016-54,438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35, ,493 1,602,331 90, ,379 38,536 2,677,

15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機 器 設 備 模 具 設 備 辦 公 及 其 他 設 備 未 完 工 程 總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損 失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90, ,136 72,799 94, ,629 本 年 度 折 舊 - 20, ,751 8,576 27, ,140 處 分 - - (134,728) (40,780) (8,377) - (183,885) 減 損 損 失 , ,597-43,779 匯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 3,036 14, ,284-20,416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113, ,193 41, , ,079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68, ,682 55,122 51, ,709 合 併 取 得 ,722 21,053 27, ,924 本 年 度 折 舊 - 19, ,050 6,476 32, ,224 重 分 類 - (34) 2,782 - (2,748) - - 處 分 - - (72,535) (15,196) (20,218) - (107,949) 減 損 損 失 ,899 4,800 3, ,390 減 損 損 失 迴 轉 - - (249) (249) 匯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 2,340 8, ,911-13,580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90, ,136 72,799 94, ,629 帳 面 金 額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235, ,385 1,293,804 18,055 56, ,463 2,298,459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235, , ,195 17,913 80,101 38,536 1,791,037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235, , ,912 15,921 52,250-1,441, 減 損 損 失 及 續 後 迴 轉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由 於 部 分 機 器 設 備 閒 置 未 用, 合 併 公 司 測 試 該 機 器 設 備 之 減 損, 並 認 列 相 關 設 備 之 減 損 損 失 分 別 為 43,779 千 元 及 159,390 千 元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處 分 部 分 閒 置 機 器 設 備, 故 迴 轉 原 始 認 列 之 減 損, 並 認 列 減 損 迴 轉 利 益 249 千 元 2. 擔 保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合 併 公 司 之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均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154

15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八 ) 無 形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無 形 資 產 之 變 動 明 細 如 下 : 商 譽 專 利 權 電 腦 軟 體 總 計 成 本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30,408 22,332 69, ,130 單 獨 取 得 - 8,280 2,521 10,801 重 分 類 處 分 - - (10,481) (10,481) 匯 率 變 動 影 響 數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30,408 30,612 61, ,987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22,332 30,682 53,014 單 獨 取 得 ,378 15,378 企 業 合 併 取 得 30,408-10,972 41,380 重 分 類 ,649 21,649 處 分 - - (9,353) (9,353) 匯 率 變 動 影 響 數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30,408 22,332 69, ,130 攤 銷 及 減 損 損 失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7,444 22,695 30,139 本 期 攤 銷 - 12,746 19,843 32,589 處 分 - - (10,481) (10,481) 匯 率 變 動 影 響 數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20,190 32,123 52,313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2,978 11,739 14,717 企 業 合 併 取 得 - - 4,057 4,057 本 期 攤 銷 - 4,466 16,199 20,665 處 分 - - (9,353) (9,353) 匯 率 變 動 影 響 數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7,444 22,695 30,139 帳 面 金 額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30,408 10,422 29,844 70,674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30,408 14,888 46,695 91,991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 19,354 18,943 38,297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合 併 公 司 之 無 形 資 產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155

16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九 ) 短 期 借 款 ( 十 ) 長 期 借 款 ( 十 一 ) 應 付 公 司 債 合 併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之 明 細 如 下 :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300,000 - 無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331, ,025 合 計 $ 631, ,025 尚 未 使 用 額 度 $ 1,452,850 1,831,677 利 率 區 間 1.05%~2.17% 0.9%~2.154% 合 併 公 司 以 資 產 設 定 抵 押 供 銀 行 借 款 之 擔 保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八 合 併 公 司 長 期 借 款 之 明 細 如 下 : 無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 8,333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1,921 減 : 一 年 內 到 期 部 分 - (10,254) 合 計 $ - - 尚 未 使 用 額 度 $ - - 利 率 區 間 %~2.75% 合 併 公 司 以 資 產 設 定 抵 押 供 銀 行 借 款 之 擔 保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八 發 行 轉 換 公 司 債 總 金 額 $ 1,850,000 1,850,000 應 付 公 司 債 折 價 尚 未 攤 銷 餘 額 (30,211) (96,549) 累 積 已 轉 換 金 額 (1,024,800) (449,700) 累 積 債 權 人 賣 回 金 額 (399,100) (237,600) 期 末 應 付 公 司 債 餘 額 395,889 1,066,151 減 : 一 年 內 執 行 賣 回 權 公 司 債 (395,889) (154,657) $ - 911,494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買 回 權 及 賣 回 權 ( 列 報 於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流 動 ) $ 9,263 4,393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買 回 權 及 賣 回 權 ( 列 報 於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非 流 動 ) $ - 13,800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 轉 換 權 ( 列 報 於 資 本 公 積 - 認 股 權 ) $ 56,396 95,

16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買 回 權 及 賣 回 權 按 公 允 價 值 再 衡 量 之 損 益 ( 列 報 於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損 失 ) $ 9,103 8,929 利 息 費 用 $ 11,715 7,902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及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及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總 額 分 別 為 新 台 幣 捌 億 伍 仟 萬 元 整 及 壹 拾 億 元 整, 其 主 要 發 行 條 件 如 下 : 1. 票 面 利 率 :0% 2. 發 行 期 間 : 國 內 一 : 五 年 (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至 一 五 年 九 月 六 日 ) 國 內 二 : 五 年 ( 民 國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至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3. 償 還 方 法 : 除 轉 換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行 使 賣 回 權 提 前 贖 回 及 本 公 司 買 回 註 銷 外, 到 期 時 本 公 司 依 轉 換 公 司 債 面 額 以 現 金 一 次 還 本 4. 贖 回 辦 法 : 本 公 司 得 向 債 權 人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將 債 券 贖 回 : (1) 轉 換 公 司 債 自 發 行 日 起 滿 一 個 月 之 翌 日 起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止, 若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票 在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連 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超 過 當 時 轉 換 價 格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以 上 時, 本 公 司 得 按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收 回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全 部 債 券 (2)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滿 一 個 月 之 翌 日 起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止,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餘 額 低 於 原 發 行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時, 本 公 司 得 按 其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收 回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全 部 債 券 5. 債 權 人 賣 回 辦 法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屆 滿 二 年 及 屆 滿 三 年 之 日 為 債 權 人 提 前 賣 回 上 述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賣 回 基 準 日,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依 本 公 司 所 訂 辦 法 行 使 賣 回 權, 要 求 本 公 司 以 面 額 加 計 利 息 補 償 金 以 現 金 贖 回 利 息 補 償 金 : 國 內 一 : 滿 二 年 及 滿 三 年 分 別 為 債 券 面 額 之 3.02% 及 4.57% 國 內 二 : 滿 二 年 及 滿 三 年 分 別 為 債 券 面 額 之 2.52% 及 3.80% 6. 轉 換 辦 法 (1) 上 述 轉 換 公 司 債 自 發 行 之 日 起 屆 滿 一 個 月 之 翌 日 至 到 期 日 前 十 日 止,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依 本 公 司 所 訂 轉 換 辦 法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票 (2) 轉 換 價 格 之 訂 定 : 國 內 一 : 經 歷 年 盈 餘 分 配 調 整 後,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48.4 元 國 內 二 :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元 157

16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遇 有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份 發 生 變 動 或 以 低 於 每 股 時 價 之 轉 換 價 格 再 發 行 具 有 普 通 股 轉 換 權 時, 轉 換 價 格 將 依 轉 換 辦 法 所 訂 之 公 式 計 算 調 整 轉 換 價 格 合 併 公 司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度 執 行 賣 回 權 分 別 為 161,500 千 元 及 237,600 千 元, 共 沖 銷 應 付 公 司 債 折 價 分 別 為 6,025 千 元 及 13,172 千 元, 沖 銷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分 別 為 13,406 千 元 及 20,348 千 元 截 至 報 導 日 止, 國 內 一 尚 未 轉 換 之 餘 額 已 全 數 收 回 並 終 止 上 櫃 買 賣 ( 十 二 ) 營 業 租 賃 1. 承 租 人 租 賃 不 可 取 消 之 營 業 租 賃 預 期 未 來 應 付 租 金 之 付 款 情 形 如 下 : 一 年 內 $ 29,761 33,079 一 年 至 五 年 22,633 40,528 $ 52,394 73,607 合 併 公 司 以 營 業 租 賃 承 租 數 個 辦 公 室 倉 庫 及 公 務 車 租 賃 期 間 通 常 為 一 至 五 年, 並 附 有 於 租 期 屆 滿 之 續 租 權 2.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期 初 餘 額 $ 41,444 40,121 減 : 本 期 認 列 攤 銷 金 額 (967) (940) 匯 率 變 動 影 響 數 2,039 2,263 期 末 餘 額 $ 42,516 41,444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間 與 中 國 大 陸 揚 州 國 土 資 源 局 開 發 區 分 局 簽 約, 取 得 揚 州 經 濟 開 發 區 另 橋 村 興 建 廠 房 用 土 地 之 使 用 權, 自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至 一 四 五 年 十 二 月, 共 五 十 年, 土 地 使 用 權 總 額 人 民 幣 9,788 千 元 另 與 揚 州 經 濟 開 發 區 管 委 會 協 議 該 款 項 由 其 補 助, 因 而 產 生 之 長 期 遞 延 收 入 計 人 民 幣 9,393 千 元, 列 於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項 下, 按 五 十 年 攤 銷 認 列 收 入, 民 國 一 三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攤 提 金 額 分 別 為 40,800 千 元 及 39,772 千 元 158

16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三 ) 員 工 福 利 1.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合 併 公 司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與 計 劃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之 調 節 如 下 : 義 務 現 值 總 計 $ 15,640 17,428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7,389) (6,848) 已 認 列 之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負 債 $ 8,251 10,580 合 併 公 司 之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提 撥 至 台 灣 銀 行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每 位 員 工 之 退 休 支 付, 係 依 據 服 務 年 資 所 獲 得 之 基 數 及 其 退 休 前 六 個 月 之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1) 計 畫 資 產 組 成 合 併 公 司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提 撥 之 退 休 基 金 係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 以 下 簡 稱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 統 籌 管 理, 依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基 金 之 運 用, 其 每 年 決 算 分 配 之 最 低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依 當 地 銀 行 二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收 益 截 至 報 導 日, 合 併 公 司 之 台 灣 銀 行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餘 額 計 7,389 千 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運 用 之 資 料 包 括 基 金 收 益 率 以 及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請 詳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網 站 公 布 之 資 訊 (2)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變 動 合 併 公 司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變 動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1 月 1 日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 17,428 19,693 當 期 服 務 成 本 及 利 息 1,300 1,478 精 算 損 ( 益 ) (3,088) (3,743) 12 月 31 日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 15,640 17,428 (3) 計 畫 資 產 現 值 之 變 動 合 併 公 司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資 產 現 值 之 變 動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1 月 1 日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 6,848 6,389 計 畫 資 產 預 計 報 酬 計 劃 參 與 者 之 提 撥 精 算 ( 損 ) 益 24 (33) 12 月 31 日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 7,389 6,

16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 認 列 為 損 益 之 費 用 合 併 公 司 列 報 為 費 用 之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當 期 服 務 成 本 $ 951 1,133 利 息 成 本 計 畫 資 產 預 計 報 酬 (137) (116) $ 1,163 1,362 營 業 成 本 $ 營 業 費 用 $ 1,163 1,362 計 畫 資 產 實 際 報 酬 $ (5)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精 算 ( 損 ) 益 合 併 公 司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精 算 損 益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1 月 1 日 累 積 餘 額 $ 2,650 (1,060) 本 期 認 列 3,112 3, 月 31 日 累 積 餘 額 $ 5,762 2,650 (6) 精 算 假 設 合 併 公 司 於 財 務 報 導 結 束 日 所 使 用 之 主 要 精 算 假 設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折 現 率 2.00 % 2.00 % 計 畫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2.00 % 2.00 % 未 來 薪 資 增 加 2.50 % 3.00 % 預 期 長 期 資 產 報 酬 率 係 以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為 基 礎, 而 非 加 總 個 別 資 產 類 別 之 報 酬 此 一 報 酬 率 純 粹 以 歷 史 報 酬 率 為 基 礎, 不 作 調 整 (7) 經 驗 調 整 之 歷 史 資 訊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現 值 $ 15,640 17,428 19,693 17,276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7,389) (6,848) (6,389) (5,917)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淨 負 債 ( 資 產 ) $ 8,251 10,580 13,304 11,359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現 值 金 額 之 經 驗 調 整 $ (3,088) (3,743)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金 額 之 經 驗 調 整 $ 24 (33) (63) - 合 併 公 司 預 計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報 導 日 後 之 一 年 內 支 付 予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提 撥 金 額 為 988 千 元 160

16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合 併 公 司 之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係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之 規 定, 依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6% 之 提 繳 率, 提 撥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在 此 計 畫 下 合 併 公 司 提 撥 固 定 金 額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後, 即 無 支 付 額 外 金 額 之 法 定 或 推 定 義 務 合 併 公 司 屬 國 外 子 公 司 係 採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依 當 地 法 律 規 定 提 撥 適 當 金 額 之 退 休 金 至 當 地 政 府 指 定 專 戶 合 併 公 司 就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提 撥 適 當 金 額 至 政 府 指 定 專 戶 後, 即 無 支 付 額 外 金 額 之 法 定 或 指 定 義 務 合 併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辦 法 下 之 退 休 金 費 用 分 別 為 23,102 千 元 及 21,634 千 元 ( 十 四 ) 所 得 稅 1. 所 得 稅 費 用 合 併 公 司 所 得 稅 費 用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當 期 產 生 $ 14,118 20,143 調 整 前 期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1,929) 8,056 12,189 28,199 遞 延 所 得 稅 利 益 暫 時 性 差 異 之 發 生 及 迴 轉 (22,762) (8,617) 所 得 稅 費 用 ( 利 益 ) $ (10,573) 19,582 合 併 公 司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與 稅 前 淨 損 之 關 係 調 節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本 期 淨 損 $ (62,333) (231,182) 依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國 內 稅 率 計 算 之 所 得 稅 $ (10,597) (39,301) 外 國 轄 區 稅 率 差 異 影 響 數 294 (809) 依 稅 法 規 定 調 整 數 (28,185) (9,384) 免 稅 所 得 - (1,599) 未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當 期 課 稅 損 失 41,482 45,345 未 認 列 暫 時 性 差 異 之 變 動 (24,378) 13,426 以 前 年 度 所 得 稅 調 整 (1,929) 8,056 其 他 12,740 3,848 合 計 $ (10,573) 19,

16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1)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項 目 如 下 :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 19,823 42,343 投 資 抵 減 - 1,845 課 稅 損 失 124,158 82,693 $ 143, ,881 課 稅 損 失 係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前 十 年 度 虧 損 得 自 當 年 度 之 純 益 扣 除, 再 行 核 課 所 得 稅 該 等 項 目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因 合 併 公 司 於 未 來 並 非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該 暫 時 性 差 異 使 用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合 併 公 司 尚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課 稅 損 失, 其 扣 除 期 限 如 下 : 虧 損 年 度 尚 未 扣 除 之 虧 損 得 扣 除 之 最 後 年 度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度 $ 2,492 民 國 一 八 年 度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度 12,643 民 國 一 九 年 度 民 國 一 一 年 度 102,247 民 國 一 一 一 年 度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368,949 民 國 一 一 二 年 度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244,012 民 國 一 一 三 年 度 $ 730,343 (2)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備 抵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其 他 虧 損 扣 抵 合 計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7,666 2,101 9,767 ( 借 記 ) 貸 記 損 益 表 (515) 12,156 24,915 36,556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7,151 14,257 24,915 46,323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5,829 1,370-7,199 ( 借 記 ) 貸 記 損 益 表 1, ,568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7,666 2,101-9,

16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關 聯 企 業 利 益 國 外 投 資 損 失 準 備 其 他 合 計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9, ,260 借 記 ( 貸 記 ) 損 益 表 6,687-7,107 13,794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15,947-7,107 23,054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8,169 7,140-15,309 借 記 ( 貸 記 ) 損 益 表 1,091 (7,140) - (6,049)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9, , 所 得 稅 核 定 情 形 本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已 奉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至 民 國 一 一 年 度 4.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本 公 司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屬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度 以 後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 (76,678) (166,599)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 31,824 15, 年 度 ( 預 計 ) 102 年 度 ( 實 際 ) 對 中 華 民 國 居 住 者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 % - % 前 述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係 依 據 財 政 部 民 國 一 二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處 理 之 金 額 ( 十 五 ) 資 本 及 其 他 權 益 普 通 股 額 定 及 實 收 股 份 資 訊 如 下 : 額 定 股 本 總 額 $ 2,000,000 2,000,000 額 定 股 本 總 額 保 留 供 發 行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或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行 使 認 股 權 使 用 $ 200, ,000 額 定 股 份 ( 千 股 ) 200, ,000 額 定 股 份 保 留 供 發 行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或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行 使 認 股 權 使 用 ( 千 股 ) 20,000 20,000 已 發 行 股 份 ( 千 股 ) 132, ,075 每 股 面 額 10 元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股 款 均 已 收 取 163

16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本 公 司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調 節 表 如 下 : ( 以 千 股 表 達 ) 普 通 股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期 初 餘 額 116, ,075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16,688 - 期 末 餘 額 132, , 普 通 股 之 發 行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16,688 千 股, 業 已 辦 妥 法 定 登 記 程 序 2. 資 本 公 積 本 公 司 資 本 公 積 餘 額 內 容 如 下 : 發 行 股 票 溢 價 $ 1,787,318 1,787,318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權 益 組 成 要 素 56,396 95,078 員 工 認 股 權 82,232 71,216 公 司 債 轉 換 股 本 溢 價 639, ,627 $ 2,565,784 2,260,239 依 民 國 一 一 年 一 月 修 正 之 公 司 法 規 定, 資 本 公 積 需 優 先 填 補 虧 損 後, 始 得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以 已 實 現 之 資 本 公 積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前 項 所 稱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公 積, 包 括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依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得 撥 充 資 本 之 資 本 公 積, 每 年 撥 充 之 合 計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及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經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以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分 別 為 55,000 千 元 及 60,000 千 元,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分 別 為 元 及 元 3. 保 留 盈 餘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之 規 定, 年 度 決 算 後 之 所 得 純 益, 除 依 法 完 納 稅 捐 及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虧 損 外, 應 就 其 餘 額 提 存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但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達 資 本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次 就 其 餘 額 加 計 以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除 保 留 部 分 盈 餘 於 以 後 年 度 再 行 決 議 分 派 外,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配 方 案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依 下 列 比 率 分 派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三 ; 員 工 紅 利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但 不 得 為 零 ; 其 餘 為 股 東 紅 利 164

16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依 民 國 一 一 年 一 月 修 正 之 公 司 法 規 定, 公 司 應 就 稅 後 純 益 提 撥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直 至 與 資 本 總 額 相 等 為 止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得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以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惟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之 部 分 為 限 (2) 盈 餘 分 配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皆 為 虧 損, 故 無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酬 勞 等 資 訊 揭 露 之 適 用,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尚 有 待 彌 補 虧 損, 故 無 盈 餘 分 配 民 國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經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民 國 一 一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有 關 分 派 予 業 主 之 股 利 如 下 : 101 年 度 配 股 率 ( 元 ) 金 額 分 派 予 普 通 股 業 主 之 股 利 : 現 金 $ ,000 股 票 - - 合 計 $ 35, 庫 藏 股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為 激 勵 員 工 及 提 昇 員 工 向 心 力, 預 定 買 回 之 庫 藏 股 上 限 計 2,000 千 股, 買 回 期 間 為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至 民 國 一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買 回 區 間 價 格 為 每 股 20 元 ~38 元 本 公 司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買 回 之 庫 藏 股 數 分 別 為 4,000 千 股 及 2,000 千 股, 買 回 金 額 分 別 為 116,675 千 元 及 66,509 千 元, 未 轉 讓 之 股 數 為 4,000 千 股 及 2,000 千 股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庫 藏 股 票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不 得 質 押, 於 未 轉 讓 前, 不 得 享 有 股 東 權 利 165

17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六 )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易 : 合 併 公 司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計 有 下 列 四 項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權 益 交 割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1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2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3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4 給 與 日 給 與 數 量 2,000 2,000 2,000 2,000 合 約 期 間 5 年 5 年 5 年 5 年 既 得 條 件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並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經 股 東 常 會 通 過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2,000 千 股, 無 償 發 行, 合 約 既 得 期 間 為 四 年, 業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申 報 生 效, 惟 尚 未 發 行 1. 給 與 日 公 允 價 值 之 衡 量 參 考 合 併 公 司 採 用 Black-Scholes 選 擇 權 評 價 模 式 估 計 給 與 日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公 允 價 值, 該 模 式 之 輸 入 值 如 下 :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1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2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3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4 履 約 價 格 ($) 預 期 存 續 期 間 ( 年 ) 5 年 5 年 5 年 5 年 給 與 日 股 價 ($) 預 期 波 動 率 (%) 64.34% 67.97% 33.26% 30.97% 預 期 股 利 率 (%) ( 註 1) ( 註 1) ( 註 1) ( 註 1) 無 風 險 利 率 (%) % % % % ( 註 1) 依 合 併 公 司 認 股 權 計 畫, 認 股 價 格 隨 發 放 股 利 而 等 幅 調 整, 因 此 預 計 股 利 率 未 予 列 入 計 算 2. 認 股 權 之 相 關 資 訊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詳 細 資 訊 如 下 : ( 以 千 單 位 表 達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加 權 平 均 履 認 股 權 加 權 平 均 履 認 股 權 約 價 格 ( 元 ) 數 量 約 價 格 ( 元 ) 數 量 期 初 流 通 在 外 $ , ,962 本 期 給 與 ,000 本 期 失 效 - (820) - (948) 期 末 流 通 在 外 , ,014 期 末 可 執 行 - 1,334-1,

17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合 併 公 司 流 通 在 外 之 認 股 權 資 訊 如 下 : 執 行 價 格 區 間 發 行 日 期 加 權 平 均 剩 餘 合 約 期 間 發 行 日 期 年 2.33 年 年 2.92 年 年 4.50 年 年 4.83 年 3. 員 工 費 用 合 併 公 司 因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如 下 : ( 十 七 ) 每 股 虧 損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因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 11,016 (2,413) 基 本 每 股 虧 損 之 計 算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之 本 期 淨 損 $ (42,958) (162,271)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 千 股 ) 126, ,075 基 本 每 股 虧 損 ( 元 ) $ (0.34) (1.42) ( 十 八 ) 收 入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商 品 銷 售 $ 2,947,217 2,735,952 ( 十 九 )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1. 其 他 收 入 合 併 公 司 之 其 他 收 入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利 息 收 入 $ 32,110 32,389 壞 帳 轉 回 利 益 - 6,828 其 他 15,259 14,153 $ 47,369 53,

17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合 併 公 司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利 益 ( 損 失 ) $ 3,943 (32,830) 處 分 投 資 之 淨 損 益 733 (17,472)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淨 額 75,206 25,056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負 債 ) 淨 損 失 (9,103) (8,929) 減 損 損 失 淨 額 (43,779) (159,141) 其 他 (11,783) (2,023) 3. 財 務 成 本 合 併 公 司 之 財 務 成 本 明 細 如 下 : ( 二 十 ) 金 融 工 具 $ 15,217 (195,339)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利 息 費 用 $ 15,976 13,975 減 : 利 息 資 本 化 金 融 工 具 之 種 類 (1) 金 融 資 產 $ 15,976 13,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49,719 68,861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1,283,774 1,861,646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806, ,495 受 限 制 資 產 ( 帳 列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 369,170 - 受 限 制 資 產 ( 帳 列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4,231 4,180 小 計 2,463,939 2,499,321 合 計 $ 2,613,658 2,568,

17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金 融 負 債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9,263 18,193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短 期 借 款 631, ,025 應 付 票 據 及 帳 款 ( 含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457, ,433 其 他 應 付 款 133, ,102 應 付 公 司 債 395,889 1,066,151 長 期 借 款 - 10,254 小 計 1,618,851 1,915,965 合 計 $ 1,628,114 1,934, 信 用 風 險 (1)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代 表 最 大 信 用 暴 險 金 額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最 大 信 用 暴 險 金 額 分 別 為 2,613,658 千 元 及 2,568,182 千 元 (2) 信 用 風 險 集 中 情 況 由 於 合 併 公 司 有 廣 大 客 戶 群, 並 未 顯 著 集 中 與 單 一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且 銷 售 區 域 分 散, 故 應 收 帳 款 之 信 用 風 險 並 無 顯 著 集 中 之 虞 而 為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本 公 司 亦 定 期 持 續 評 估 客 戶 財 務 狀 況, 必 要 時 會 要 求 客 戶 提 供 擔 保 或 保 證 3. 流 動 性 風 險 下 表 為 金 融 負 債 之 合 約 到 期 日, 包 含 估 計 利 息 但 不 包 含 淨 額 協 議 之 影 響 帳 面 金 額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6 個 月 以 內 6-12 個 月 1-2 年 2-5 年 103 年 12 月 31 日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300,000 (300,648) (300,648) 無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331,500 (332,144) (332,144)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395,889 (436,807) (1,200) (435,607) 應 付 票 據 及 帳 款 ( 含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457,623 (457,623) (457,623) 其 他 應 付 款 133,839 (133,839) (133,839) $ 1,618,851 (1,661,061) (1,225,454) (435,607) 年 12 月 31 日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1,921 (1,934) (1,934) 無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187,358 (187,786) (179,394) (8,392)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1,066,151 (1,195,335) - (170,135) (1,025,200) - - 應 付 票 據 與 帳 款 ( 含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499,433 (499,433) (499,433) 其 他 應 付 款 161,102 (161,102) (161,102) $ 1,915,965 (2,045,590) (841,863) (178,527) (1,025,200) - - 合 併 公 司 並 不 預 期 到 期 日 分 析 之 現 金 流 量 發 生 時 點 會 顯 著 提 早, 或 實 際 金 額 會 有 顯 著 不 同 超 過 5 年 169

17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 匯 率 風 險 (1) 匯 率 風 險 暴 險 合 併 公 司 暴 露 於 重 大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如 下 : 金 融 資 產 貨 幣 性 項 目 外 幣 匯 率 ( 元 ) 台 幣 外 幣 匯 率 ( 元 ) 台 幣 美 金 32,366 美 金 / 台 幣 = ,024,384 34,773 美 金 / 台 幣 = ,036,409 美 金 9,720 美 金 / 人 民 幣 = ,590 2,172 美 金 / 人 民 幣 = ,743 人 民 幣 114,051 人 民 幣 / 台 幣 = ,826 72,012 人 民 幣 / 台 幣 = ,573 金 融 負 債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金 14,504 美 金 / 台 幣 = ,052 9,442 美 金 / 台 幣 = ,419 美 金 17,964 美 金 / 人 民 幣 = ,471 17,072 美 金 / 人 民 幣 = ,885 人 民 幣 140 人 民 幣 / 台 幣 = 人 民 幣 / 台 幣 = (2) 敏 感 性 分 析 合 併 公 司 之 匯 率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以 外 幣 計 價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借 款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等, 於 換 算 時 產 生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日 當 新 台 幣 相 對 於 美 金 及 人 民 幣 貶 值 或 升 值 5%, 而 其 他 所 有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之 稅 前 淨 損 將 分 別 增 加 或 減 少 44,678 千 元 及 33,266 千 元 兩 期 分 析 係 採 用 相 同 基 礎 5. 利 率 分 析 合 併 公 司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利 率 暴 險 於 本 附 註 之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中 說 明 下 列 敏 感 度 分 析 係 依 衍 生 及 非 衍 生 工 具 於 報 導 日 之 利 率 暴 險 而 決 定 對 於 浮 動 利 率 負 債, 其 分 析 方 式 係 假 設 報 導 日 流 通 在 外 之 負 債 金 額 於 整 年 度 皆 流 通 在 外 合 併 公 司 內 部 向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報 告 利 率 時 所 使 用 之 變 動 率 為 利 率 增 加 或 減 少 50 基 本 點, 此 亦 代 表 管 理 階 層 對 利 率 之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範 圍 之 評 估 於 報 導 日 若 利 率 增 加 或 減 少 50 基 本 點, 在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合 併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之 淨 損 將 增 加 或 減 少 4,157 千 元 及 2,293 千 元, 主 因 係 合 併 公 司 之 變 動 利 率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及 借 款 6. 公 允 價 值 (1) 公 允 價 值 與 帳 面 金 額 除 詳 列 於 下 表 者 外, 合 併 公 司 之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合 併 公 司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於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之 帳 面 金 額 趨 近 於 其 公 允 價 值 : 帳 面 金 額 公 允 價 值 帳 面 金 額 公 允 價 值 金 融 負 債 : 應 付 公 司 債 $ 395, ,496 1,066,151 1,074,

17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之 評 價 技 術 及 假 定 合 併 公 司 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下 列 方 式 決 定 : 具 公 開 報 價 之 股 票 等 係 具 標 準 條 款 與 條 件 並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其 公 允 價 值 係 分 別 參 照 市 場 報 價 決 定 除 上 述 外 之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照 以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分 析 為 基 礎 之 一 般 公 認 定 價 模 式 決 定 (3) 公 允 價 值 層 級 下 表 按 評 價 方 式, 分 析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各 公 允 價 值 層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級 :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公 開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第 二 級 : 除 包 含 於 第 一 級 之 公 開 報 價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輸 入 參 數 係 直 接 ( 即 價 格 ) 或 間 接 ( 即 由 價 格 推 導 而 得 ) 可 觀 察 第 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輸 入 參 數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之 市 場 資 料 ( 非 可 觀 察 參 數 )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合 計 103 年 12 月 31 日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賣 回 權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 9,263-9, 年 12 月 31 日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賣 回 權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 18,193-18,193 ( 廿 一 )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1. 概 要 合 併 公 司 因 金 融 工 具 之 使 用 而 暴 露 於 下 列 風 險 : (1) 信 用 風 險 (2) 流 動 性 風 險 (3) 市 場 風 險 本 附 註 表 達 合 併 公 司 上 述 各 項 風 險 之 暴 險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衡 量 及 管 理 風 險 之 目 標 政 策 及 程 序 進 一 步 量 化 揭 露 請 詳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各 該 附 註 2.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合 併 公 司 之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之 建 置 係 為 辨 認 及 分 析 合 併 公 司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之 影 響, 並 執 行 規 避 風 險 的 政 策 合 併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監 督 管 理 階 層 如 何 監 控 合 併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之 遵 循, 及 覆 核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所 面 臨 風 險 之 相 關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之 適 當 性 171

17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信 用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係 合 併 公 司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 產 生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合 併 公 司 應 收 客 戶 之 帳 款 及 證 券 投 資 由 於 合 併 公 司 有 廣 大 客 戶 群, 並 未 顯 著 集 中 與 單 一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且 銷 售 區 域 分 散, 故 應 收 帳 款 之 信 用 風 險 並 無 顯 著 集 中 之 虞 而 為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亦 定 期 持 續 評 估 客 戶 財 務 狀 況, 依 照 交 易 金 額 與 公 司 規 模 顯 著 不 相 當 或 交 易 風 險 較 高 之 客 戶 等 不 同 情 形, 分 別 要 求 客 戶 提 供 一 定 金 額 之 保 證 票 據 做 為 擔 保 品 銀 行 存 款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之 信 用 風 險, 係 由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部 門 衡 量 並 監 控 由 於 合 併 公 司 之 交 易 對 象 及 履 約 他 方 均 係 信 用 良 好 之 銀 行, 無 重 大 之 履 約 疑 慮, 故 無 重 大 之 信 用 風 險 4. 流 動 性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係 合 併 公 司 無 法 交 付 現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以 清 償 金 融 負 債, 未 能 履 行 相 關 義 務 之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流 動 性 之 方 法 係 盡 可 能 確 保 合 併 公 司 在 一 般 及 具 壓 力 之 情 況 下, 皆 有 足 夠 之 流 動 資 金 以 支 應 到 期 之 負 債, 而 不 致 發 生 不 可 接 受 之 損 失 或 使 合 併 公 司 之 聲 譽 遭 受 到 損 害 之 風 險 目 前 合 併 公 司 之 資 本 及 營 運 資 金 足 以 支 應 履 行 所 有 合 約 義 務, 故 未 有 因 無 法 籌 措 資 金 以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之 流 動 性 風 險 5. 市 場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係 指 因 市 場 價 格 變 動, 如 匯 率 利 率 權 益 工 具 價 格 變 動, 而 影 響 合 併 公 司 之 收 益 或 所 持 有 金 融 工 具 價 值 之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之 目 標 係 管 控 市 場 風 險 之 暴 險 程 度 在 可 承 受 範 圍 內, 並 將 投 資 報 酬 最 佳 化 (1) 匯 率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暴 露 於 非 以 各 該 集 團 企 業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之 銷 售 採 購 及 借 款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集 團 企 業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新 台 幣 為 主 亦 有 美 金 及 人 民 幣 該 等 交 易 主 要 之 計 價 貨 幣 有 新 台 幣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合 併 公 司 透 過 美 金 之 銀 行 借 款 以 平 衡 對 美 金 計 價 之 應 收 帳 款, 降 低 美 金 應 收 帳 款 資 產 因 匯 率 波 動 而 產 生 之 評 價 損 失 風 險 有 關 其 他 外 幣 計 價 之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當 發 生 短 期 不 平 衡 時, 合 併 公 司 係 藉 由 以 即 時 匯 率 買 進 或 賣 出 外 幣, 以 確 保 淨 暴 險 保 持 在 可 接 受 之 水 準 合 併 公 司 並 未 使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資 產 進 行 避 險 (2) 利 率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之 借 款 係 屬 浮 動 利 率 之 債 務, 故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將 使 借 款 之 有 效 利 率 變 動, 而 使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產 生 波 動 合 併 公 司 未 透 過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進 行 避 險 172

17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廿 二 ) 資 本 管 理 (3) 其 他 市 價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除 了 為 支 應 預 期 之 耗 用 及 銷 售 需 求 外, 並 未 簽 訂 商 品 合 約 董 事 會 之 政 策 係 維 持 健 全 之 資 本 基 礎, 以 維 繫 投 資 人 債 權 人 及 市 場 之 信 心 以 及 支 持 未 來 營 運 之 發 展 資 本 包 含 合 併 公 司 之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年 度 合 併 公 司 資 本 管 理 之 方 式 並 未 改 變 ( 廿 三 ) 非 現 金 交 易 之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不 影 響 現 金 流 量 之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 104,090 84,762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增 加 數 $ 522, ,639 應 付 購 買 設 備 款 減 少 ( 增 加 ) (4,650) 5,598 支 付 現 金 數 $ 518, ,237 七 關 係 人 交 易 ( 一 ) 母 公 司 與 最 終 控 制 者 本 公 司 為 合 併 公 司 及 合 併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之 最 終 控 制 者 ( 二 ) 與 關 係 人 間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1. 營 業 收 入 合 併 公 司 對 關 係 人 之 重 大 銷 售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聯 企 業 $ 44, ,698 其 他 關 係 人 72, ,278 $ 117, ,976 合 併 公 司 銷 售 予 關 聯 企 業 及 其 他 關 係 人 之 銷 售 價 格 及 收 款 條 件 與 銷 售 予 一 般 客 戶 並 無 顯 著 不 同 關 係 人 間 之 應 收 款 項 並 未 收 受 擔 保 品, 且 經 評 估 後 無 須 提 列 呆 帳 費 用 合 併 公 司 銷 售 予 關 聯 企 業 之 價 款 包 含 本 公 司 向 其 購 買 材 料 之 進 貨 價 款, 該 等 貨 款 已 於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時 沖 銷, 不 視 為 進 銷 貨, 沖 銷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聯 企 業 $ - 22,

17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進 貨 合 併 公 司 向 關 係 人 進 貨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聯 企 業 $ 8,242 10,080 其 他 關 係 人 1, $ 10,026 10,113 合 併 公 司 對 上 述 公 司 之 進 貨 產 品 規 格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進 貨, 致 進 貨 價 格 無 其 他 廠 商 可 供 比 較, 而 付 款 條 件 與 一 般 廠 商 並 無 顯 著 不 同 3. 財 產 交 易 合 併 公 司 出 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予 關 係 人 明 細 彙 總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係 人 類 別 處 分 價 款 處 分 ( 損 ) 益 其 他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處 分 價 款 處 分 ( 損 ) 益 其 他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關 聯 企 業 $ (28) - 4.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合 併 公 司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明 細 如 下 :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應 收 帳 款 關 聯 企 業 $ 26,450 - 應 收 帳 款 其 他 關 係 人 - 46,350 其 他 應 收 款 關 聯 企 業 其 他 應 收 款 其 他 關 係 人 - 1,713 $ 26,558 48,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合 併 公 司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明 細 如 下 :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應 付 帳 款 關 聯 企 業 $ 381 3, 背 書 保 證 合 併 公 司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係 由 一 位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依 借 款 合 約 之 要 求 提 供 連 帶 保 證 7. 其 他 (1) 管 理 服 務 收 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聯 企 業 $ 100 1,

17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租 金 收 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聯 企 業 $ 1,509 - 其 他 關 係 人 1,320 2,295 合 併 公 司 收 取 之 租 金 係 參 考 鄰 新 近 地 區 辦 公 室 租 金 行 情 (3) 其 他 收 入 $ 2,829 2,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聯 企 業 $ 1,179 - ( 三 )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薪 酬 八 質 押 之 資 產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報 酬 包 括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 24,020 23,598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467 1,245 有 關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說 明 請 詳 附 註 六 ( 十 六 )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質 押 擔 保 之 資 產 帳 面 價 值 明 細 如 下 : $ 24,487 24,843 資 產 名 稱 質 押 擔 保 標 的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定 存 單 關 稅 局 擔 保 金 $ 4,231 4,180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 定 存 單 短 期 借 款 369,170 -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備 償 專 戶 長 期 借 款 - 1,019 $ 373,401 5,199 九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及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承 諾 合 併 公 司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承 諾 如 下 : 取 得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175, ,477 十 重 大 之 災 害 損 失 : 無 十 一 重 大 之 期 後 事 項 : 無 175

18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十 二 其 他 員 工 福 利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費 用 功 能 別 彙 總 如 下 : 功 能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屬 於 營 業 屬 於 營 業 屬 於 營 業 屬 於 營 業 合 計 性 質 別 成 本 者 費 用 者 成 本 者 費 用 者 合 計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薪 資 費 用 243, , , , , ,754 勞 健 保 費 用 18,097 12,820 30,917 17,938 11,355 29,293 退 休 金 費 用 15,192 9,073 24,265 15,236 7,760 22,996 其 他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23,860 9,196 33,056 24,612 9,381 33,993 折 舊 費 用 184,812 47, , ,997 60, ,224 攤 銷 費 用 ,353 32, ,534 20,665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合 併 公 司 依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之 規 定, 應 再 揭 露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貸 出 資 金 貸 與 往 來 是 否 本 期 最 期 末 實 際 動 利 率 資 金 業 務 往 有 短 期 融 提 列 備 擔 保 品 對 個 別 對 資 金 貸 與 編 號 為 關 貸 與 通 資 金 必 抵 呆 帳 象 資 金 貸 之 公 司 對 象 科 目 係 人 高 金 額 餘 額 支 金 額 區 間 性 質 來 金 額 要 之 原 因 金 額 名 稱 價 值 與 限 額 總 限 額 ( 註 2) ( 註 2) 1 本 公 司 Best Opto 其 他 應 是 379, , ,150 1%~1.5% 1 377, ,787 1,171,574 Corporation 收 款 關 (USD12,000 (USD12,000 (USD11,000 ( 註 1) ( 註 1) 係 人 千 元 ) 千 元 ) 千 元 ) 2 Best Opto Best Led 其 他 應 是 379, , ,150 1%~1.5% 2 - 短 期 營 運 ,787 1,171,574 Corporation Corporation 收 款 關 (USD12,000 (USD12,000 (USD11,000 資 金 需 求 ( 註 1) ( 註 1) 係 人 千 元 ) 千 元 ) 千 元 ) 3 Best Led 揚 州 艾 笛 其 他 應 是 379, , ,150 1%~1.5% 2 - 短 期 營 運 ,787 1,171,574 Corporation 森 光 電 有 收 款 關 (USD12,000 (USD12,000 (USD11,000 資 金 需 求 ( 註 1) ( 註 1) 限 公 司 係 人 千 元 ) 千 元 ) 千 元 ) 註 1: 資 金 貸 與 總 金 額 以 本 公 司 淨 值 之 30% 為 限, 個 別 貸 與 金 額 以 本 公 司 淨 值 之 15% 為 限 註 2: 本 期 最 高 餘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係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額 度 註 3: 資 金 貸 與 性 質 之 填 寫 方 式 如 下 : (1) 有 業 務 往 來 者 填 1 (2)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者 填 2 註 4: 上 述 交 易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告 時 業 已 沖 銷 2.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無 176

18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 ): 單 位 : 千 股 有 價 證 券 與 有 價 證 券 期 末 持 有 之 公 司 種 類 及 名 稱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帳 列 科 目 股 數 帳 面 金 額 持 股 比 率 公 允 價 值 ( 註 ) 備 註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LEDLitek Co., Ltd. 無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 % 97,282 公 司 資 產 - 非 流 動 註 : 有 公 開 市 價 者, 為 公 開 市 價, 無 公 開 市 價 者, 以 股 權 淨 值 列 示 4.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5.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6. 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7. 與 關 係 人 進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進 ( 銷 ) 貨 之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交 易 對 象 名 稱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交 易 情 形 交 易 條 件 與 一 般 交 易 不 同 之 情 形 及 原 因 應 收 ( 付 ) 票 據 帳 款 關 係 進 ( 銷 ) 佔 總 進 授 信 佔 總 應 收 備 註 貨 金 額 ( 銷 ) 貨 單 價 授 信 期 間 餘 額 ( 付 ) 票 據 帳 之 比 率 期 間 款 之 比 率 子 公 司 進 貨 287,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註 1 廠 商 購 買 子 公 司 銷 貨 377, % 月 結 9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子 公 司 進 貨 171,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孫 公 司 銷 貨 242, % 月 結 120 天 無 顯 著 差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異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銷 貨 287, % 月 結 3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進 貨 377, % 月 結 9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銷 貨 171, % 月 結 3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孫 公 司 銷 貨 383, % 月 結 9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孫 公 司 進 貨 286,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子 公 司 進 貨 170,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琉 明 斯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進 貨 242, % 月 結 12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揚 州 艾 笛 森 揚 州 艾 笛 森 揚 州 艾 笛 森 東 莞 艾 笛 森 揚 州 雷 笛 森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進 貨 383, % 月 結 9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母 公 司 銷 貨 286, % 月 結 3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相 同 銷 貨 210, % 月 結 9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母 公 司 銷 貨 170, % 月 結 3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相 同 註 1: 上 述 交 易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告 時 業 已 沖 銷 進 貨 210, % 月 結 9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95, % 註 1 (22,247) (6.57)% 註 1-64, % 註 註 1 (95,815) (100.00)% 註 1 22, % 註 1 95, % 註 註 1 (27,697) (100.00)% 註 1 - (64,029) (92.98)% 註 1 (95,815) (46.04)% 註 註 1 53, % 註 1 27, % 註 1 (53,599) (91.98)% 註 1 177

18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8.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帳 列 應 收 款 項 交 易 對 象 應 收 關 係 人 逾 期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提 列 備 抵 之 公 司 名 稱 關 係 款 項 餘 額 週 轉 率 金 額 處 理 方 式 期 後 收 回 金 額 呆 帳 金 額 ( 註 1)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子 公 司 536, ,274 - ( 註 2) Best Opto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孫 公 司 186, ,048 - Corporation ( 註 3) Best Opto Best Led Corporation 子 公 司 350, Corporation (USD11,072 千 元 ) ( 註 4) Best Led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350,428 (USD11,072 千 元 ) ( 註 4) 註 1: 係 截 至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之 資 料 註 2: 係 應 收 帳 款 95,815 千 元 及 資 金 貸 與 348,150 千 元, 出 售 固 定 資 產 90,519 千 元, 應 收 勞 務 收 入 63 千 元 及 應 收 利 息 2,278 千 元 註 3: 係 應 收 帳 款 95,815 千 元 及 出 售 固 定 資 產 90,519 千 元 註 4: 係 資 金 貸 與 美 金 11,000 千 元 及 應 收 利 息 美 金 72 千 元 註 5: 上 述 交 易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告 時 業 已 沖 銷 9. 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無 10. 母 子 公 司 間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 與 交 易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編 號 交 易 人 名 稱 交 易 往 來 對 象 人 之 佔 合 併 總 營 業 收 入 關 係 科 目 金 額 交 易 條 件 或 總 資 產 之 比 率 0 本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1 進 貨 171,198 月 結 30 天 5.81 % 0 本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1 銷 貨 33,331 月 結 90 天 1.13 % 0 本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1 應 付 帳 款 22,247 月 結 30 天 0.39 % 0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1 進 貨 287,900 月 結 30 天 9.77 % 0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1 銷 貨 377,363 月 結 90 天 % 0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1 應 收 帳 款 95,815 月 結 90 天 1.67 % 0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1 其 他 應 收 款 350,428 利 率 1%~1.5% 6.12 % 0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1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08,864 月 結 90 天 1.90 % 0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1 其 他 應 收 款 90,519 月 結 90 天 1.58 % 0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1 銷 貨 收 入 44,638 月 結 90 天 1.51 % 0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1 應 收 帳 款 1,454 月 結 90 天 0.03 % 0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1 銷 貨 收 入 12,806 月 結 90 天 0.43 % 0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1 應 收 帳 款 6,478 月 結 90 天 0.11 % 0 本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銷 貨 242,015 月 結 120 天 8.21 % 0 本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應 收 帳 款 64,029 月 結 120 天 1.12 % 0 本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購 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32,451 月 結 120 天 0.57 % 1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進 貨 170,265 月 結 30 天 5.78 % 1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銷 貨 34,009 月 結 90 天 1.15 % 1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應 付 帳 款 27,697 月 結 30 天 0.48 % 2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Led Corporation 3 其 他 應 收 款 350,428 利 率 1%~1.5% 6.12 % 2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進 貨 286,098 月 結 30 天 9.71 % 2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銷 貨 383,810 月 結 90 天 % 2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應 收 帳 款 95,815 月 結 90 天 1.67 % 178

18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與 交 易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編 號 交 易 人 名 稱 交 易 往 來 對 象 人 之 佔 合 併 總 營 業 收 入 關 係 科 目 金 額 交 易 條 件 或 總 資 產 之 比 率 2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110,281 月 結 90 天 1.92 % 房 及 設 備 2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其 他 應 收 款 90,519 月 結 90 天 1.58 % 3 Best Led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其 他 應 收 款 350,428 利 率 1%~1.5% 6.12 % 4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3 銷 貨 收 入 44,716 月 結 90 天 1.52 % 4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3 應 收 帳 款 4,509 月 結 90 天 0.08 % 5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3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163 月 結 90 天 0.44 % 5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3 銷 貨 210,374 月 結 90 天 7.14 % 5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3 應 收 帳 款 53,599 月 結 90 天 0.94 % 註 一 編 號 之 填 寫 方 式 如 下 : 1. 母 公 司 填 0 2. 子 公 司 依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註 二 與 交 易 人 之 關 係 種 類 標 示 如 下 : 1.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2. 子 公 司 對 母 公 司 3. 子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 二 )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合 併 公 司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資 訊 如 下 ( 不 包 含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 單 位 : 千 股 投 資 公 司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在 主 要 營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期 末 持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期 認 列 之 名 稱 名 稱 地 區 業 項 目 本 期 期 末 去 年 年 底 股 數 比 率 帳 面 金 額 本 期 損 益 投 資 損 益 備 註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薩 摩 亞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041 1, % 1, 子 公 司 ( 註 )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sid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Best Led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USA Coporation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群 富 綠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雷 笛 揚 照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薩 摩 亞 薩 摩 亞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45, ,991 4, % 200,388 17,283 17,814 子 公 司 ( 註 ) 1,624,636 1,321,586 53, % 1,866,622 31,498 32,490 子 公 司 ( 註 ) 台 灣 投 資 業 620, ,000 50, % 345,841 (33,732) (43,207) 子 公 司 ( 註 ) 香 港 投 資 業 82,445-2, % 85,198 (4,049) (2,227) 子 公 司 ( 註 ) 薩 摩 亞 投 資 業 1,594,509 1,291,459 52, % 1,832,048 30,946 30,946 子 公 司 ( 註 ) 美 國 德 國 台 灣 台 灣 台 灣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6,392 6, % 8,390 1, 子 公 司 ( 註 ) 5,359 5, % 194 (3,011) (3,011) 子 公 司 ( 註 ) 247, ,169 12, % 9,148 (35,511) (29,614) 子 公 司 ( 註 ) 4,800 4, % 3,177 (3,854) (1,240) 採 權 益 法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40,049-2, % 37,727 (12,386) (1,714) 採 權 益 法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Smart LED 英 屬 維 爾 投 資 業 3,648 3, % 子 公 司 ( 註 )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Holdings Co., Ltd. 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China Bond 薩 摩 亞 投 資 業 3,593 3, % 子 公 司 ( 註 ) Holdings Co., Ltd. 註 : 上 述 交 易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告 時 業 已 沖 銷 179

18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三 )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 1. 轉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之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 大 陸 被 投 資 主 要 營 業 實 收 投 資 方 本 期 期 初 自 台 灣 匯 出 累 本 期 匯 出 或 收 回 投 資 金 額 本 期 期 末 自 台 灣 匯 出 累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期 中 最 高 持 股 比 例 本 期 認 列 投 資 期 末 投 資 帳 面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匯 回 公 司 名 稱 項 目 資 本 額 式 ( 註 ) 積 投 資 金 額 匯 出 收 回 積 投 資 金 額 本 期 ( 損 ) 益 之 持 股 比 例 或 出 資 情 形 ( 損 ) 益 價 值 投 資 收 益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光 電 產 品 之 145,991 ( 2 ) 145, ,991 17, % % 17, ,970 - 電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及 銷 售 (USD 4,500 千 元 ) (USD 4,500 千 元 ) (USD - 千 元 ) (USD 4,500 千 元 ) (USD 571 千 元 ) (USD 571 千 元 ) (USD 6,508 千 元 )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光 電 產 品 之 1,594,509 ( 2 ) 1,291, ,050-1,594,509 30, % % 30,946 1,832,046 - 電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及 銷 售 (USD 52,000 千 元 (USD 42,000 千 元 ) (USD 10,000 千 元 ) (USD 52,000 千 元 ) (USD 1,021 千 元 ) (USD 1,021 千 元 ) (USD 57,885 千 元 )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光 電 產 品 之 30,127 ( 2 ) 30, , % % ,934 - 易 有 限 公 司 銷 售 (USD 1,000 千 元 ) (USD 1,000 千 元 (USD - 千 元 ) (USD 1,000 千 元 ) (USD 19 千 元 ) (USD 19 千 元 ) (USD 1,388 千 元 )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光 電 產 品 之 3,497 ( 2 ) 3, ,497 (18) - % % (17) - - 技 ( 深 圳 ) 有 限 銷 售 公 司 (USD 120 千 元 ) (USD 120 千 元 ) (USD - 千 元 ) (USD 120 千 元 ) (USD (1) 千 元 ) (USD (1) 千 元 ) (USD - 千 元 )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光 電 產 品 之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及 銷 售 149,900 (USD 5,000 千 元 ) ( 2 ) - (USD - 千 元 ) 82,445 (USD 2,750 千 元 ) 註 : 投 資 方 式 區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1) 直 接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2) 透 過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再 投 資 大 陸 (3) 其 他 方 式 註 1: 上 述 交 易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告 時 業 已 沖 銷 - 82,445 (USD 2,750 千 元 ) (USD 128 千 元 ) (3,877) % % (2,132) 85,297 (USD 70 千 元 ) (USD 2,695 千 元 ) - 2. 轉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 公 司 名 稱 本 期 期 末 累 計 自 台 灣 匯 出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金 額 本 公 司 1,906,913 ( 美 金 60,250 千 元 )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798 ( 美 金 120 千 元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核 准 投 資 金 額 2,373,750 ( 美 金 75,000 千 元 ) 3,798 ( 美 金 120 千 元 ) 依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規 定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2,343,149 (13,901) 3.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 合 併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與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告 時 業 已 沖 銷 ), 請 詳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母 子 公 司 間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之 說 明 十 四 部 門 資 訊 ( 一 ) 一 般 性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有 五 個 應 報 導 部 門, 分 別 為 本 公 司 東 莞 艾 笛 森 揚 州 艾 笛 森 揚 州 雷 笛 森 及 琉 明 斯 本 公 司 主 要 係 經 營 LED 照 明 元 件 及 模 組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研 發 製 造 及 銷 售 東 莞 艾 笛 森 主 要 係 從 事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製 造 揚 州 艾 笛 森 主 要 係 從 事 LED 照 明 元 件 及 模 組 之 製 造 揚 州 雷 笛 森 主 要 係 從 事 以 LED 照 明 元 件 及 模 組 等 銷 售 之 業 務 琉 明 斯 主 要 係 從 事 LED 元 件 與 模 組 之 銷 售 業 務 合 併 公 司 之 應 報 導 部 門 係 策 略 性 事 業 單 位, 以 生 產 製 造 不 同 之 產 品 及 提 供 銷 售 勞 務 作 為 區 別 由 於 每 一 策 略 性 事 業 單 位 需 要 不 同 的 製 造 技 術 及 行 銷 策 略, 故 須 分 別 管 理 大 多 數 之 事 業 單 位 係 分 別 取 得, 並 視 部 門 之 需 要 組 成 最 適 宜 之 管 理 團 隊 180

18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二 ) 應 報 導 部 門 之 損 益 資 產 負 債 及 其 衡 量 基 礎 與 調 節 之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未 分 攤 所 得 稅 費 用 或 非 經 常 發 生 之 損 益 至 應 報 導 部 門 此 外, 並 非 所 有 應 報 導 部 門 之 損 益 均 包 含 折 舊 與 攤 銷 外 之 重 大 非 現 金 項 目 報 導 之 金 額 與 營 運 決 策 者 使 用 之 報 告 一 致 合 併 公 司 營 運 部 門 之 會 計 政 策 皆 與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相 同 合 併 公 司 營 運 部 門 損 益 係 以 營 業 淨 利 衡 量, 並 作 為 評 估 績 效 之 基 礎 合 併 公 司 將 部 門 間 之 銷 售 及 移 轉, 視 為 與 第 三 者 之 交 易, 以 現 時 市 價 衡 量 合 併 公 司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及 調 節 如 下 : 103 年 度 東 莞 揚 州 揚 州 調 整 本 公 司 艾 笛 森 艾 笛 森 雷 笛 森 琉 明 斯 及 銷 除 合 計 收 入 :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 1,595,280 87, , , ,425 8,887 2,947,217 部 門 間 收 入 697, , , ,175 (1,381,076) - 利 息 收 入 23,003 1,153 9, (2,517) 32,110 收 入 總 計 $ 2,315, ,255 1,220, , ,680 (1,374,706) 2,979,327 利 息 費 用 15,478-3, (3,315) 15,976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之 份 額 5, (2,153) 2,954 其 他 重 大 非 現 金 項 目 : 資 產 減 損 23, ,026-43,779 應 報 導 部 門 損 益 $ (67,675) 21,955 31, (33,745) (14,738) (62,333) 資 產 : 採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2,499, (2,458,165) 40,904 非 流 動 資 產 資 本 支 出 174,597 30, , ,473 (147,803) 584,002 應 報 導 部 門 資 產 $ 5,431, ,554 2,547, ,817 64,146 (2,669,756) 5,730,512 應 報 導 部 門 負 債 $ 1,525,783 48, ,673 58,883 87,315 (685,015) 1,751, 年 度 東 莞 揚 州 揚 州 調 整 本 公 司 艾 笛 森 艾 笛 森 雷 笛 森 琉 明 斯 及 銷 除 合 計 收 入 :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 1,872, , , ,934 9,569 2,735,952 部 門 間 收 入 658, ,381 1,124, ,535 (2,060,586) - 利 息 收 入 16,827 1,501 15, (2,532) 32,389 收 入 總 計 $ 2,548, ,047 1,237, , ,613 (2,053,549) 2,768,341 利 息 費 用 12,481-3,075-1,494 (3,075) 13,975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之 份 額 (189,482) ,899 6,417 資 產 減 損 , ,141 應 報 導 部 門 損 益 $ 21,501 (3,448) (6,975) (1,171) (87,755) (153,334) (231,182) 資 產 : 採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1,723, (1,719,484) 4,417 非 流 動 資 產 資 本 支 出 254,644 18, ,328-5, ,487 應 報 導 部 門 資 產 $ 5,286, ,080 1,994,158 82, ,136 (2,415,442) 5,441,956 應 報 導 部 門 負 債 $ 1,845,524 27, ,050 40, ,794 (848,415) 2,024,

18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三 ) 產 品 別 及 勞 務 別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資 訊 如 下 : 產 品 及 勞 務 名 稱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 553, ,897 高 功 率 LED 模 組 417, ,718 LED(PLCC) 1,764,537 1,208,617 光 傳 輸 元 件 175, ,072 光 感 測 元 件 11,814 24,137 其 他 24,603 54,511 合 計 $ 2,947,217 2,735,952 ( 四 ) 地 區 別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地 區 別 資 訊 如 下, 其 中 收 入 係 依 據 客 戶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為 基 礎 歸 類, 而 非 流 動 資 產 則 依 據 資 產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歸 類 地 區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 臺 灣 $ 417, ,714 中 國 1,191, ,701 其 他 1,337,935 1,368,537 $ 2,947,217 2,735, 非 流 動 資 產 : 台 灣 $ 830, ,694 中 國 1,639,157 1,157,170 其 他 國 家 12,373 31,948 合 計 $ 2,482,283 2,174,812 非 流 動 資 產 包 含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無 形 資 產 預 付 設 備 款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及 其 他 資 產, 惟 不 包 含 金 融 工 具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等 非 流 動 資 產 ( 五 ) 主 要 客 戶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均 無 佔 合 併 營 業 收 入 10% 以 上 之 客 戶 182

187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公 鑒 :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綜 合 損 益 表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上 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之 編 製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對 上 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表 示 意 見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有 無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金 額 及 所 揭 露 事 項 之 查 核 證 據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作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暨 評 估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整 體 之 表 達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第 一 段 所 述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編 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財 務 狀 況, 與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財 務 績 效 與 現 金 流 量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 林 恒 昇 王 清 松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 核 准 簽 證 文 號 (88) 台 財 證 ( 六 ) 第 號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183

188 xx 1100 $ 422, ,100, ,511-13, , , , , ,003-11, , , , , ,325-29, , ,063, ,648, xx ,499, ,723, , , , , , , , , ,902-13,595-3,367, ,638, $ 5,431, ,286, % % 21xx 2100 $ 616, , ,263-4, , , , ,533-33, , , , , , , ,672-1,493, , xx , , ,054-9, ,924-10,712-31, , ,525, ,845, xx ( ,327, ,160, ,565, ,260, , (76,678) (1) (166,599) (3) , , (551) (116,675) (2) (66,509) (1) 3,905, ,441, $ 5,431, ,286, ( ) 184

18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綜 合 損 益 表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千 元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 業 收 入 ( 附 註 六 ( 十 五 ) 及 七 ) $ 2,292, ,531, 營 業 成 本 ( 附 註 六 ( 三 )( 十 ) 及 七 ) (2,107,826) (92) (2,248,017) (89) 5900 營 業 毛 利 184, , 減 : 未 實 現 銷 貨 利 益 ( 附 註 七 ) 260-3, 營 業 毛 利 淨 額 184, , 營 業 費 用 ( 附 註 六 ( 十 )( 十 三 )): 6100 推 銷 費 用 (117,490) (5) (72,768) (3) 6200 管 理 費 用 (105,602) (5) (104,611) (4) 6300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89,638) (4) (81,020) (3) 營 業 費 用 合 計 (312,730) (14) (258,399) (10) 6900 營 業 淨 利 ( 損 ) (128,190) (6) 21,501 1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 7010 其 他 收 入 ( 附 註 六 ( 十 六 ) 及 七 ) 37, ,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 附 註 六 ( 八 )( 十 六 ) 及 七 ) 33, , 財 務 成 本 ( 附 註 六 ( 八 )( 十 六 )) (15,478) - (12,481)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之 份 額 5,107 - (189,482) (7)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合 計 60,515 3 (167,562) (6) 7900 稅 前 淨 損 (67,675) (3) (146,061) (5) 7950 減 : 所 得 稅 ( 費 用 ) 利 益 ( 附 註 六 ( 十 一 )) 24,717 1 (16,210) (1) 8200 本 期 淨 損 (42,958) (2) (162,271) (6) 8300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8310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告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104, ,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精 算 利 益 3,112-3,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之 未 實 現 評 價 損 益 (551) - 23, 減 : 與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組 成 部 分 相 關 之 所 得 稅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106, ,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 63,693 3 (50,302) (2) 每 股 虧 損 ( 附 註 六 ( 十 四 )) 9750 基 本 每 股 虧 損 ( 元 ) $ (0.34) (1.42) ( 請 詳 閱 後 附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董 事 長 : 吳 建 榮 經 理 人 : 吳 建 榮 會 計 主 管 : 許 正 典 185

190 ( ) $ 1,160,745 2,255, ,885 31,114 16,885 (23,497) (66,509) 3,523, (162,271) (162,271) ,710 84,762 23, , (158,561) 84,762 23,497 - (50,302) - - 3,000 (3,000) (35,000) (35,000) - (60,000) (60,000) - 67, ,262 - (2,413) (2,413) (1,152) (1,152) 1,160,745 2,260, ,885 (166,599) 101,647 - (66,509) 3,441, (42,958) (42,958) , ,090 (551) - 106, (39,846) 104,090 (551) - 63, (151,885) 151, (14,714) - 14, (55,000) (55,000) 166, , , (50,166) (50,166) (3,107) (3,107) - 11, , (33,678) (33,678) (47) (47) $ 1,327,632 2,565,784 - (76,678) 205,737 (551) (116,675) 3,905,249 1,000 5,000 ( ) 186

191 $ (67,675) (146,061) 96,325 82,838 28,428 18,478 32,404 7,775 9,103 8,929 15,478 12,481 (23,003) (16,827) 11,016 (2,413) (5,107) 189,482 1,593 6,756 23, ,806 (7,074) - 183, ,305 4,338 28,998 40, , ,679 (323,548) (4,201) 7,968 (88,500) (2,758) 67,050 15,382 7,337 (16,317) 163 1,241 (887) (298) (1,990) 442 (99,224) 181,076 (10,952) (30,459) (31,623) 40, ,759 6, ,597 10, , ,917 23,401 16,278 (3,414) (4,682) (17,399) (22,495) 275, ,018 (705,495) (238,588) (142,353) (64,734) 119,901 11,055 (7,275) (8,452) 3,855 5,973 (20,410) (123,660) (9,768) (14,842) (369,170) - (16,750) (173,607) (1,147,465) (606,855) 1,476,100 1,471,950 (1,008,625) (1,729,485) - 995,000 (168,880) (244,776) (195) (75) (55,000) (95,000) (50,166) - 193, ,716 (677,809) (44,121) 1,100,041 1,144,162 $ 422,232 1,100,041 ( ) 187

19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除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新 台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 一 公 司 沿 革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本 公 司 )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四 日 奉 經 濟 部 核 准 設 立 註 冊 地 址 為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800 號 5 樓 本 公 司 主 要 經 營 項 目 為 高 功 率 LED 元 件 及 模 組 LED(PLCC) 光 傳 輸 元 件 及 光 感 測 元 件 之 研 發 製 造 及 銷 售 等 業 務 二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已 於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發 佈 三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 一 ) 尚 未 採 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民 國 一 三 年 四 月 三 日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令, 上 市 上 櫃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自 民 國 一 四 年 起 全 面 採 用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並 發 布 生 效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不 包 含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相 關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彙 列 如 下 : IASB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比 2010 年 7 月 1 日 較 揭 露 對 首 次 採 用 者 之 有 限 度 豁 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嚴 重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及 首 次 採 用 2011 年 7 月 1 日 者 固 定 日 期 之 移 除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政 府 貸 款 2013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2011 年 7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2013 年 1 月 1 日 互 抵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2013 年 1 月 1 日 ( 投 資 個 體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聯 合 協 議 2013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2013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2013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2012 年 7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之 修 正 遞 延 所 得 稅 : 標 的 資 產 之 回 收 201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訂 員 工 福 利 2013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2013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2 號 之 修 正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2014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0 號 露 天 礦 場 於 生 產 階 段 之 剝 除 成 本 2013 年 1 月 1 日 188

19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經 評 估 後 本 公 司 認 為 除 下 列 各 項 外, 適 用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將 不 致 對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造 成 重 大 變 動 :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該 準 則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表 達 方 式, 將 列 示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項 目 依 性 質 分 類 為 後 續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及 後 續 將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兩 類 別 該 修 正 同 時 規 定 以 稅 前 金 額 列 示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其 相 關 稅 額 應 隨 前 述 兩 類 別 予 以 單 獨 列 示 本 公 司 將 依 該 準 則 改 變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表 達 方 式 2.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該 準 則 整 合 各 號 準 則 對 企 業 所 持 有 子 公 司 聯 合 協 議 關 聯 企 業 及 未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結 構 型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規 定, 並 要 求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本 公 司 將 依 該 準 則 增 加 有 關 合 併 個 體 及 未 合 併 個 體 之 資 訊 揭 露 3.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該 準 則 定 義 公 允 價 值, 建 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架 構, 並 規 範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經 評 估 該 準 則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無 重 大 影 響, 並 將 依 規 定 增 加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4.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員 工 福 利 該 準 則 主 要 修 正 以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 資 產 ) 乘 以 折 現 率 決 定 淨 利 息, 並 用 其 取 代 準 則 修 訂 前 之 利 息 成 本 及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刪 除 精 算 損 益 得 採 緩 衝 區 法 或 發 生 時 一 次 列 入 損 益 之 會 計 政 策 選 擇, 並 規 定 精 算 損 益 應 於 發 生 時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應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不 再 於 符 合 既 得 條 件 前 之 平 均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分 攤 認 列 為 費 用, 另 企 業 係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於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之 孰 早 者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而 非 僅 於 已 明 確 承 諾 相 關 離 職 事 件 時, 始 應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為 負 債 及 費 用 等 此 外 增 加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揭 露 規 定 因 本 公 司 於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時, 己 選 擇 將 精 算 損 益 發 生 時 一 次 列 入 保 留 盈 餘 故 此 項 準 則 修 正 時 本 公 司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 二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2013 年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 IASB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2018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正 投 資 2016 年 1 月 1 日 者 與 其 關 聯 企 業 或 合 資 間 之 資 產 出 售 或 投 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及 國 際 會 2016 年 1 月 1 日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正 投 資 個 體 : 合 併 報 表 例 外 規 定 之 適 用 189

19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IASB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正 處 理 聯 合 營 運 權 益 之 取 得 2016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4 號 管 制 遞 延 帳 戶 2016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5 號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2017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計 畫 2016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8 號 之 修 正 闡 明 可 接 2016 年 1 月 1 日 受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之 修 正 生 產 性 植 2016 年 1 月 1 日 物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正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 員 工 提 撥 2014 年 7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正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之 權 益 法 2016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2014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之 修 正 衍 生 工 具 之 約 務 更 替 與 避 險 會 計 2014 年 1 月 1 日 之 持 續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1 號 公 課 2014 年 1 月 1 日 本 公 司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相 關 影 響 待 評 估 完 成 時 予 以 揭 露 四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說 明 如 下 除 另 有 說 明 者 外, 下 列 會 計 政 策 已 一 致 適 用 於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之 所 有 表 達 期 間 ( 一 ) 遵 循 聲 明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編 製 ( 二 ) 編 製 基 礎 1. 衡 量 基 礎 除 下 列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重 要 項 目 外,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歷 史 成 本 為 基 礎 編 製 :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 (2) 依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3) 依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現 金 交 割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 之 負 債 ; 及 (4) 確 定 福 利 資 產, 係 依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加 計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與 未 認 列 精 算 損 失, 減 除 未 認 列 精 算 利 益 與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淨 額 認 列 2. 功 能 性 貨 幣 及 表 達 貨 幣 本 公 司 係 以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為 其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新 台 幣 表 達 所 有 以 新 台 幣 表 達 之 財 務 資 訊 均 以 新 台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190

19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三 ) 外 幣 1. 外 幣 交 易 外 幣 交 易 依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報 導 日 之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依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其 兌 換 損 益 係 指 期 初 以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調 整 當 期 之 有 效 利 息 及 付 款 後 之 金 額, 與 依 外 幣 計 價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按 報 導 日 匯 率 換 算 金 額 間 之 差 異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依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則 依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除 非 貨 幣 性 之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指 定 為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避 險 之 金 融 負 債 或 合 格 之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外 幣 兌 換 差 異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外, 其 餘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2.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收 購 時 產 生 之 商 譽 及 公 允 價 值 調 整, 係 依 報 導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 除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經 濟 者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係 依 當 期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當 處 分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致 喪 失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響 時, 與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相 關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係 全 數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部 分 處 分 含 有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子 公 司 時, 相 關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係 按 比 例 重 新 歸 屬 至 非 控 制 權 益 部 分 處 分 含 有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關 聯 企 業 或 合 資 之 投 資 時, 相 關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則 按 比 例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對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貨 幣 性 應 收 或 應 付 項 目, 若 尚 無 清 償 計 畫 且 不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予 以 清 償 時, 其 所 產 生 之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視 為 對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之 一 部 分 而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四 ) 資 產 與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分 類 標 準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資 產 列 為 流 動 資 產, 非 屬 流 動 資 產 之 所 有 其 他 資 產 則 列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 1. 預 期 於 本 公 司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實 現, 或 意 圖 將 其 出 售 或 消 耗 者 2.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3. 預 期 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實 現 者 4. 現 金 或 約 當 現 金, 但 不 包 括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逾 十 二 個 月 用 以 交 換 清 償 負 債 或 受 有 其 他 限 制 者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負 債 列 為 流 動 負 債, 非 屬 流 動 負 債 之 所 有 其 他 負 債 則 列 為 非 流 動 負 債 : 1. 預 期 將 於 本 公 司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清 償 者 2.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191

19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預 期 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者 4. 本 公 司 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延 期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者 負 債 之 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 對 方 之 選 擇, 以 發 行 權 益 工 具 而 導 致 其 清 償 者, 並 不 影 響 其 分 類 ( 五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現 金 包 括 庫 存 現 金 及 活 期 存 款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持 有 目 的 係 滿 足 短 期 現 金 承 諾 而 非 投 資 或 其 他 目 的 者, 列 報 於 約 當 現 金 ( 六 )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係 於 本 公 司 成 為 該 金 融 工 具 合 約 條 款 之 一 方 時 認 列 1. 金 融 資 產 本 公 司 之 金 融 資 產 分 類 為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及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或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因 其 取 得 或 發 生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或 再 買 回 持 有 供 交 易 金 融 資 產 以 外 之 金 融 資 產, 本 公 司 於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消 除 或 重 大 減 少 因 採 用 不 同 基 礎 衡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並 認 列 相 關 之 利 益 及 損 失, 而 產 生 之 衡 量 或 認 列 不 一 致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評 估 績 效 混 合 工 具 含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交 易 成 本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 後 續 評 價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 包 含 相 關 股 利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依 交 易 慣 例 購 買 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投 資, 則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並 列 報 於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92

19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非 屬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後 續 評 價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除 減 損 損 失 按 有 效 利 率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股 利 收 入 及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外, 其 餘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係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累 積 於 權 益 項 下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於 除 列 時, 將 權 益 項 下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累 計 金 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依 交 易 慣 例 購 買 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投 資, 則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並 列 報 於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收 入 於 本 公 司 有 權 利 收 取 股 利 之 日 認 列 ( 通 常 係 除 息 日 ),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3)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係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具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付 款 金 額 之 金 融 資 產, 包 括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後 續 評 價 採 有 效 利 率 法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衡 量, 惟 短 期 應 收 款 項 之 利 息 認 列 不 具 重 大 性 之 情 況 除 外 依 交 易 慣 例 購 買 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4)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非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每 個 報 導 日 評 估 減 損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因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之 單 一 或 多 項 事 件, 致 使 該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受 損 失 者, 該 金 融 資 產 即 已 發 生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包 括 發 行 人 或 債 務 人 之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違 約 ( 如 利 息 或 本 金 支 付 之 延 滯 或 不 償 付 ) 債 務 人 將 進 入 破 產 或 其 他 財 務 重 整 之 可 能 性 大 增, 及 由 於 財 務 困 難 而 使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活 絡 市 場 消 失 等 此 外,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大 幅 或 持 久 性 下 跌 至 低 於 其 成 本 時, 亦 屬 客 觀 之 減 損 證 據 針 對 應 收 帳 款 個 別 評 估 未 有 減 損 後, 另 再 以 組 合 基 礎 評 估 減 損 應 收 款 組 合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本 公 司 過 去 收 款 經 驗 該 組 合 超 過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之 延 遲 付 款 增 加 情 況, 以 及 與 應 收 款 拖 欠 有 關 之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相 似 資 產 市 場 報 酬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該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期 間 不 得 迴 轉 193

19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係 直 接 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惟 應 收 帳 款 係 藉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其 帳 面 金 額 當 判 斷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時, 係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原 先 已 沖 銷 而 後 續 收 回 之 款 項 則 貸 記 備 抵 帳 戶 備 抵 帳 戶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損 益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時, 原 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利 益 與 損 失 金 額 將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當 金 融 資 產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時, 若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且 該 減 少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予 以 迴 轉 認 列 於 損 益, 惟 該 投 資 於 減 損 迴 轉 日 之 帳 面 金 額 不 得 大 於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應 有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原 先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迴 轉 並 認 列 為 損 益 任 何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累 積 於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之 項 下 備 供 出 售 債 務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若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則 予 以 迴 轉 並 認 列 為 損 益 應 收 帳 款 之 呆 帳 損 失 係 列 報 於 營 業 費 用 應 收 帳 款 之 呆 帳 回 升 及 應 收 帳 款 以 外 之 減 損 損 失 及 迴 升 係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5)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本 公 司 僅 於 對 來 自 該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終 止, 或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且 該 資 產 所 有 權 幾 乎 所 有 之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其 他 企 業 時, 始 將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除 列 單 一 金 融 資 產 之 整 體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已 收 取 或 可 收 取 對 價 總 額 加 計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累 計 於 其 他 權 益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之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當 非 除 列 單 一 金 融 資 產 之 整 體 時, 本 公 司 以 移 轉 日 各 部 分 之 相 對 公 允 價 值 為 基 礎, 將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帳 面 金 額 分 攤 至 因 持 續 參 與 而 持 續 認 列 之 部 分 及 除 列 之 部 分 分 攤 予 除 列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因 除 列 部 分 所 收 取 之 對 價 加 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任 何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中 分 攤 予 除 列 部 分 之 總 和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係 依 其 相 對 公 允 價 值 分 攤 予 持 續 認 列 部 分 與 除 列 部 分 2.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1) 負 債 或 權 益 之 分 類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債 務 及 權 益 工 具 係 依 據 合 約 協 議 之 實 質 與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之 定 義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或 權 益 194

19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本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係 持 有 人 擁 有 選 擇 權 可 轉 換 為 股 本 之 轉 換 公 司 債, 其 發 行 股 份 之 數 量 並 不 會 隨 其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而 有 所 不 同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其 原 始 認 列 金 額 係 以 不 包 括 權 益 轉 換 權 之 類 似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之 原 始 認 列 金 額 則 以 整 體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與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公 允 價 值 二 者 間 之 差 額 衡 量 任 何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依 原 始 負 債 及 權 益 之 帳 面 金 額 比 例, 分 攤 至 負 債 及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原 始 認 列 後,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之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係 採 有 效 利 率 法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之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原 始 認 列 後 無 須 重 新 衡 量 與 金 融 負 債 相 關 之 利 息 及 損 失 或 利 益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財 務 成 本 及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金 融 負 債 於 轉 換 時 重 分 類 為 權 益, 其 轉 換 不 產 生 損 益 (2)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此 類 金 融 負 債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或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因 其 取 得 或 發 生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或 再 買 回 持 有 供 交 易 金 融 資 產 以 外 之 金 融 負 債, 本 公 司 於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消 除 或 重 大 減 少 因 採 用 不 同 基 礎 衡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並 認 列 相 關 之 利 益 及 損 失, 而 產 生 之 衡 量 或 認 列 不 一 致 金 融 負 債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評 估 績 效 混 合 工 具 含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此 類 金 融 負 債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交 易 成 本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 後 續 評 價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 包 含 相 關 利 息 支 出 )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3)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負 債 非 屬 持 有 供 交 易 且 未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包 括 長 短 期 借 款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後 續 評 價 採 有 效 利 率 法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未 資 本 化 為 資 產 成 本 之 利 息 費 用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財 務 成 本 (4) 金 融 負 債 之 除 列 本 公 司 係 於 合 約 義 務 已 履 行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應 支 付 對 價 總 額 ( 包 含 任 何 所 移 轉 之 非 現 金 資 產 或 承 擔 之 負 債 )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列 報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195

20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5)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互 抵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僅 於 本 公 司 有 法 定 權 利 進 行 互 抵 及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交 割 或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方 予 以 互 抵 並 以 淨 額 表 達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 七 ) 存 貨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成 本 包 括 使 其 達 可 供 使 用 的 地 點 及 狀 態 所 發 生 之 取 得 產 製 或 加 工 成 本 及 其 他 成 本, 並 採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存 貨 之 成 本 包 括 依 適 當 比 例 按 正 常 產 能 分 攤 之 製 造 費 用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正 常 營 業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估 計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 八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關 聯 企 業 係 指 本 公 司 對 其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但 未 達 控 制 能 力 者 本 公 司 共 同 持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表 決 權 時, 即 假 設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在 權 益 法 下, 原 始 取 得 時 係 依 成 本 認 列, 投 資 成 本 包 含 交 易 之 成 本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之 帳 面 金 額 包 括 原 始 投 資 時 所 辨 認 之 商 譽, 減 除 任 何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包 括 自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日 起 至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日 止, 於 進 行 與 本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性 之 調 整 後, 本 公 司 依 權 益 比 例 認 列 各 該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金 額 本 公 司 與 關 聯 企 業 間 之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利 益, 已 在 本 公 司 對 該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權 益 範 圍 內 予 以 消 除 未 實 現 損 失 之 消 除 方 法 與 未 實 現 利 益 相 同, 但 僅 限 於 未 有 減 損 證 據 之 情 況 下 所 產 生 當 本 公 司 依 比 例 應 認 列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時, 即 停 止 認 列 其 損 失, 而 僅 於 發 生 法 定 義 務 推 定 義 務 或 已 代 該 被 投 資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額 外 之 損 失 及 相 關 負 債 ( 九 ) 投 資 子 公 司 於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 本 公 司 對 具 控 制 力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係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在 權 益 法 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當 期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與 合 併 基 礎 編 製 之 財 務 報 告 中 當 期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分 攤 數 相 同, 且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業 主 權 益 與 合 併 基 礎 編 製 之 財 務 報 告 中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相 同 本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者, 作 為 與 業 主 間 之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196

20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 認 列 與 衡 量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認 列 及 衡 量 係 採 成 本 模 式, 依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與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成 本 包 含 可 直 接 歸 屬 於 取 得 資 產 之 支 出 自 建 資 產 成 本 包 含 原 料 及 直 接 人 工 任 何 其 他 使 資 產 達 預 計 用 途 之 可 使 用 狀 態 的 直 接 可 歸 屬 成 本 拆 卸 與 移 除 該 項 目 及 復 原 所 在 地 點 之 成 本, 以 及 符 合 要 件 資 產 資 本 化 之 借 款 成 本 當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包 含 不 同 組 成 部 分, 且 相 對 於 該 項 目 之 總 成 本 若 屬 重 大 而 採 用 不 同 之 折 舊 率 或 折 舊 方 法 較 為 合 宜 時, 則 視 為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單 獨 項 目 (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 處 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處 分 損 益, 係 由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處 分 價 款 之 差 額 決 定, 並 以 淨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項 下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2. 後 續 成 本 若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後 續 支 出 所 預 期 產 生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其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則 該 支 出 認 列 為 該 項 目 帳 面 金 額 之 一 部 分,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則 予 以 除 列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日 常 維 修 成 本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3. 折 舊 折 舊 係 依 資 產 成 本 減 除 殘 值 後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採 直 線 法 計 算, 並 依 資 產 之 各 別 重 大 組 成 部 分 評 估, 若 一 組 成 部 分 之 耐 用 年 限 不 同 於 資 產 之 其 他 部 分, 則 此 組 成 部 分 應 單 獨 提 列 折 舊 折 舊 之 提 列 認 列 為 損 益 租 賃 資 產 之 折 舊 若 可 合 理 確 認 本 公 司 將 於 租 賃 期 間 屆 滿 時 取 得 所 有 權, 則 依 其 耐 用 年 限 提 列 ; 其 餘 租 賃 資 產 係 依 租 賃 期 間 及 其 耐 用 年 限 兩 者 較 短 者 提 列 土 地 無 須 提 列 折 舊 當 期 及 比 較 期 間 之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如 下 : (1) 房 屋 及 建 築 ( 含 附 屬 設 備 ):3~45 年 (2) 機 器 設 備 : 3~10 年 (3) 模 具 設 備 :2~6 年 (4) 辦 公 及 其 他 設 備 :2~6 年 折 舊 方 法 耐 用 年 限 及 殘 值 係 於 每 個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加 以 檢 視, 若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於 必 要 時 適 當 調 整, 該 變 動 按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規 定 處 理 197

20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一 ) 租 賃 依 租 賃 條 件, 當 本 公 司 承 擔 了 幾 乎 所 有 之 所 有 權 風 險 與 報 酬 者,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原 始 認 列 時, 該 租 賃 資 產 依 公 允 價 值 及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現 值 孰 低 衡 量, 續 後, 則 依 該 資 產 相 關 之 會 計 政 策 處 理 其 他 租 賃 係 屬 營 業 租 賃, 該 等 租 賃 資 產 未 認 列 於 本 公 司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金 給 付 ( 不 包 括 保 險 及 維 護 等 服 務 成 本 ) 依 直 線 基 礎 於 租 賃 期 間 認 列 為 費 用 由 出 租 人 提 供 為 達 成 租 賃 安 排 之 誘 因 總 利 益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以 直 線 法 認 列 為 租 金 支 出 之 減 少 融 資 租 賃 之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依 比 例 分 攤 於 財 務 成 本 及 降 低 尚 未 支 付 之 負 債 財 務 成 本 則 依 負 債 餘 額 按 固 定 之 期 間 利 率 分 攤 於 各 租 賃 期 間 或 有 租 賃 給 付 於 租 賃 調 整 確 定 時,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 十 二 ) 無 形 資 產 1.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本 公 司 取 得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攤 銷 與 累 計 減 損 衡 量 之 2. 攤 銷 攤 銷 時 係 以 資 產 成 本 減 除 殘 值 後 金 額 為 可 攤 銷 金 額 除 商 譽 及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外, 無 形 資 產 自 達 可 供 使 用 狀 態 起, 依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採 直 線 法 攤 銷, 攤 銷 數 認 列 於 損 益 每 年 至 少 於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時 檢 視 無 形 資 產 之 殘 值 攤 銷 期 間 及 攤 銷 方 法, 若 有 變 動, 視 為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 十 三 ) 非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針 對 存 貨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以 外 之 非 金 融 資 產, 本 公 司 於 每 一 報 導 日 評 估 是 否 發 生 減 損, 並 就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無 法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則 本 公 司 估 計 該 項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以 評 估 減 損 可 回 收 金 額 為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孰 高 者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低 於 帳 面 金 額, 則 將 該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整 減 少 至 可 回 收 金 額, 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減 損 損 失 係 立 即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本 公 司 於 每 一 報 導 日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有 跡 象 顯 示, 商 譽 以 外 之 非 金 融 資 產 於 以 前 年 度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可 能 已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若 用 以 決 定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估 計 有 任 何 改 變,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以 增 加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惟 不 超 過 若 以 前 年 度 該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之 情 況 下, 減 除 應 提 列 折 舊 或 攤 銷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198

20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商 譽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及 尚 未 可 供 使 用 之 無 形 資 產,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並 就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帳 面 金 額 之 部 分,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為 減 損 測 試 之 目 的, 企 業 合 併 取 得 之 商 譽 應 分 攤 至 本 公 司 預 期 可 自 合 併 綜 效 而 受 益 之 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群 組 ) 若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減 損 損 失 係 先 就 已 分 攤 至 該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商 譽, 減 少 其 帳 面 金 額, 次 就 該 單 位 內 各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等 比 例 分 攤 至 各 資 產 已 認 列 之 商 譽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於 後 續 期 間 迴 轉 ( 十 四 ) 庫 藏 股 票 本 公 司 收 回 已 發 行 之 股 票, 依 買 回 時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 包 括 可 直 接 歸 屬 成 本 ), 以 稅 後 淨 額 認 列 為 庫 藏 股 票, 作 為 權 益 之 減 項 處 分 庫 藏 股 票 之 處 分 價 格 高 於 帳 面 金 額, 其 差 額 列 為 資 本 公 積 -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 處 分 價 格 低 於 帳 面 金 額, 其 差 額 則 沖 抵 同 種 類 庫 藏 股 票 之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如 有 不 足, 則 借 記 保 留 盈 餘 庫 藏 股 票 之 帳 面 金 額 採 加 權 平 均 並 依 收 回 原 因 分 別 計 算 庫 藏 股 票 註 銷 時, 按 股 權 比 例 借 記 資 本 公 積 -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與 股 本, 其 帳 面 金 額 如 高 於 面 值 與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之 合 計 數 時, 其 差 額 則 沖 抵 同 種 類 庫 藏 股 票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如 有 不 足, 則 沖 抵 保 留 盈 餘 ; 其 帳 面 金 額 低 於 面 值 與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之 合 計 數 者, 則 貸 記 同 種 類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 十 五 ) 收 入 認 列 正 常 活 動 中 銷 售 商 品 所 產 生 之 收 入, 係 考 量 退 回 商 業 折 扣 及 數 量 折 扣 後,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收 入 係 俟 具 說 服 力 之 證 據 存 在 ( 通 常 為 已 簽 訂 銷 售 協 議 )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買 方 價 款 很 有 可 能 收 回 相 關 成 本 與 可 能 之 商 品 退 回 能 可 靠 估 計 不 持 續 參 與 商 品 之 管 理 及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加 以 認 列 若 折 扣 很 有 可 能 發 生 且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則 於 銷 售 認 列 時 予 以 認 列 作 為 收 入 之 減 項 風 險 及 報 酬 移 轉 之 時 點 係 視 銷 售 合 約 個 別 條 款 而 定 ( 十 六 ) 員 工 福 利 1.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提 撥 義 務 係 於 員 工 提 供 勞 務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損 益 項 下 之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199

20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非 屬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之 退 職 福 利 計 畫 為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本 公 司 在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金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分 別 針 對 各 項 福 利 計 畫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 福 利 金 額 折 算 為 現 值 計 算 任 何 未 認 列 之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及 各 項 計 畫 資 產 的 公 允 價 值 均 予 以 減 除 折 現 率 係 以 到 期 日 與 本 公 司 淨 義 務 期 限 接 近, 且 計 價 幣 別 與 預 期 支 付 福 利 金 相 同 之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或 政 府 公 債 之 市 場 殖 利 率 於 財 務 報 導 日 之 利 率 為 主 企 業 淨 義 務 每 年 由 合 格 精 算 師 以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精 算 當 計 算 結 果 對 本 公 司 有 利 時, 認 列 資 產 係 以 任 何 未 認 列 之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及 未 來 得 以 從 該 計 畫 退 還 之 資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對 該 計 畫 之 提 撥 等 方 式 所 可 獲 得 經 濟 效 益 現 值 之 總 額 為 限 計 算 經 濟 效 益 現 值 時 應 考 量 任 何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任 何 計 畫 之 最 低 資 金 提 撥 需 求 一 項 效 益 若 能 在 計 畫 期 間 內 或 計 畫 負 債 清 償 時 實 現, 對 本 公 司 而 言, 即 具 有 經 濟 效 益 當 計 畫 內 容 之 福 利 改 善, 因 員 工 過 去 服 務 使 福 利 增 加 之 部 分 以 直 線 法 於 福 利 之 平 均 既 得 期 間 認 列 為 損 益 如 福 利 立 即 既 得, 相 關 費 用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民 國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轉 換 日, 所 有 精 算 損 益 皆 認 列 於 保 留 盈 餘 本 公 司 所 有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續 後 產 生 之 精 算 損 益 立 即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本 公 司 於 縮 減 或 清 償 發 生 時, 認 列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縮 減 或 清 償 損 益 縮 減 或 清 償 損 益 包 括 任 何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變 動 任 何 先 前 未 認 列 之 相 關 精 算 損 益 及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3.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義 務 係 以 未 折 現 之 基 礎 衡 量, 且 於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 十 七 )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給 與 員 工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獎 酬 以 給 與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於 員 工 達 到 可 無 條 件 取 得 報 酬 之 期 間 內, 認 列 酬 勞 成 本 並 增 加 相 對 權 益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係 隨 預 期 符 合 服 務 條 件 及 非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之 獎 酬 數 量 予 以 調 整 ; 而 最 終 認 列 之 金 額 係 以 既 得 日 符 合 服 務 條 件 及 非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之 獎 酬 數 量 為 基 礎 衡 量 有 關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獎 酬 之 非 既 得 條 件, 已 反 映 於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給 與 日 公 允 價 值 之 衡 量, 且 預 期 與 實 際 結 果 間 之 差 異 無 須 作 核 實 調 整 ( 十 八 )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費 用 包 括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除 與 企 業 合 併 直 接 認 列 於 權 益 或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者 外, 當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應 認 列 於 損 益 當 期 所 得 稅 包 括 當 年 度 課 稅 所 得 ( 損 失 ) 按 報 導 日 之 法 定 稅 率 或 實 質 性 立 法 稅 率 計 算 之 預 計 應 付 所 得 稅 或 應 收 退 稅 款, 及 任 何 對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所 得 稅 的 調 整 200

20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就 資 產 及 負 債 於 財 務 報 導 目 的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其 課 稅 基 礎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衡 量 認 列 下 列 情 況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不 予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 1. 非 屬 企 業 合 併 之 交 易 原 始 認 列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且 於 交 易 當 時 不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及 課 稅 所 得 ( 損 失 ) 者 2. 因 投 資 子 公 司 及 合 資 權 益 所 產 生, 且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3. 商 譽 之 原 始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以 預 期 資 產 實 現 或 負 債 清 償 當 期 之 稅 率 衡 量, 並 以 報 導 日 之 法 定 稅 率 或 實 質 性 立 法 稅 率 為 基 礎 本 公 司 僅 於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時,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1.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2.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與 下 列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納 稅 主 體 之 一 有 關 ; (1)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2)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惟 各 主 體 意 圖 在 重 大 金 額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預 期 回 收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預 期 清 償 之 每 一 未 來 期 間,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對 於 未 使 用 之 課 稅 損 失 及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與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在 很 有 可 能 有 未 來 課 稅 所 得 可 供 使 用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並 於 每 一 報 導 日 予 以 重 評 估, 就 相 關 所 得 稅 利 益 非 屬 很 有 可 能 實 現 之 範 圍 內 予 以 調 減 ( 十 九 ) 每 股 盈 餘 本 公 司 列 示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持 有 人 之 基 本 及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本 公 司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係 以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持 有 人 之 損 益, 除 以 當 期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普 通 股 股 數 計 算 之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則 係 將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持 有 人 之 損 益 及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普 通 股 股 數, 分 別 調 整 所 有 潛 在 稀 釋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後 計 算 之 本 公 司 之 潛 在 稀 釋 普 通 股 包 括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給 與 員 工 之 股 票 選 擇 權 ( 二 十 ) 部 門 資 訊 本 公 司 已 於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揭 露 部 門 資 訊, 因 此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不 揭 露 部 門 資 訊 五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管 理 階 層 依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編 製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 必 須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其 將 對 會 計 政 策 之 採 用 及 資 產 負 債 收 益 及 費 用 之 報 導 金 額 有 所 影 響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 估 計 存 有 差 異 管 理 當 局 持 續 檢 視 估 計 及 基 本 假 設,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於 變 動 期 間 及 受 影 響 之 未 來 期 間 予 以 認 列 201

20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對 於 估 計 及 假 設 之 不 確 定 性 中, 存 有 重 大 風 險 將 於 未 來 次 一 年 度 造 成 重 大 調 整 之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六 ( 四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六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之 說 明 ( 一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庫 存 現 金 $ 1,854 2,856 活 期 存 款 182, ,368 定 期 存 款 168, ,991 附 買 回 短 期 票 券 69, ,826 $ 422,232 1,100,041 本 公 司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利 率 風 險 及 敏 感 度 分 析 之 揭 露 請 詳 附 註 六 ( 十 七 ) ( 二 )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應 收 票 據 非 關 係 人 $ 9,511 13,849 應 收 帳 款 非 關 係 人 336, ,176 應 收 帳 款 關 係 人 184, ,282 其 他 應 收 款 非 關 係 人 23,003 11,278 其 他 應 收 款 - 關 係 人 441, ,776 減 : 備 抵 呆 帳 (45,295) (13,012) $ 950,055 1,152,349 本 公 司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之 帳 齡 分 析 如 下 : 總 額 減 損 總 額 減 損 未 逾 期 $ 931,327-1,112,962 - 逾 期 0~30 天 10, ,747 1,229 逾 期 31~180 天 17,479 11,129 17,138 1,515 逾 期 超 過 180 天 36,194 33,663 10,514 10,268 $ 995,350 45,295 1,165,361 13,012 本 公 司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備 抵 呆 帳 變 動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期 初 餘 額 $ 13,012 5,237 本 期 提 列 32,404 7,775 減 : 本 年 度 因 無 法 收 回 而 沖 銷 之 金 額 (121) - $ 45,295 13,

20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均 未 提 供 作 為 擔 保 品 ( 三 ) 存 貨 原 料 $ 209, ,169 物 料 1,080 1,234 在 製 品 及 半 成 品 8,253 26,756 製 成 品 80, ,214 $ 299, ,373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存 貨 包 含 期 末 置 於 大 陸 子 公 司 備 供 生 產 尚 未 回 銷 之 原 料 分 別 為 161,103 千 元 及 105,798 千 元, 請 詳 附 註 七 說 明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認 列 為 銷 貨 成 本 及 費 用 之 存 貨 成 本 分 別 為 2,083,592 千 元 及 2,237,370 千 元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因 先 前 導 致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低 於 成 本 之 因 素 已 消 失, 致 淨 變 現 價 值 增 加 而 認 列 營 業 成 本 減 少 為 3,028 千 元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因 存 貨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認 列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為 10,807 千 元, 並 已 列 報 為 銷 貨 成 本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存 貨 均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 四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1. 於 報 導 日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列 示 如 下 : 子 公 司 $ 2,499,069 1,723,901 (1) 子 公 司 請 參 閱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2. 本 公 司 為 考 量 擴 大 營 運 規 模,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透 過 Best Opto Corporation 轉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子 公 司 303,050 千 元, 及 為 充 實 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 股 ) 公 司 之 營 運 資 金,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增 加 投 資 320,000 千 元 3. 本 公 司 為 拓 展 業 務, 擴 大 市 場 版 圖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七 月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與 策 略 合 作 夥 伴 共 同 於 香 港 地 區 投 資 設 立 子 公 司 Edis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本 公 司 於 八 月 投 資 82,445 千 元 (USD2,750 千 元 ), 持 股 比 率 55%, 再 轉 投 資 於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金 額 為 149,900 千 元 (USD5,000 千 元 ), 持 股 比 率 100% 203

20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 擔 保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均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 五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本 公 司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損 失 變 動 明 細 如 下 :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機 器 設 備 模 具 設 備 辦 公 及 其 他 設 備 總 計 成 本 或 認 定 成 本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35, , ,772 35,954 55, ,816 增 添 - 2, ,300 3,419 2, ,079 處 分 - - (156,199) (26,851) (3,759) (186,809) 重 分 類 , ,272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35, , ,081 12,522 53,732 1,071,358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35, , ,356 50,498 51, ,630 增 添 - 7,372 48, ,547 63,891 處 分 - - (70,079) (15,128) (3,605) (88,812) 重 分 類 , ,107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35, , ,772 35,954 55, ,816 折 舊 及 減 損 損 失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41, ,194 34,260 29, ,035 本 年 度 折 舊 - 8,674 76,057 2,222 9,372 96,325 處 分 - - (46,192) (26,851) (1,227) (74,270) 減 損 損 失 , ,753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50, ,627 9,631 37, ,843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32, ,052 47,025 21, ,198 本 年 度 折 舊 - 9,066 58,367 2,325 13,080 82,838 處 分 - - (53,007) (15,090) (2,904) (71,001) 重 分 類 - (34) 2,782 - (2,748) -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 41, ,194 34,260 29, ,035 帳 面 金 額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235, , ,454 2,891 16, ,515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235, , ,578 1,694 25, ,781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235, , ,304 3,473 29, ,432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均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204

20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六 ) 無 形 資 產 本 公 司 無 形 資 產 之 變 動 明 細 如 下 : 專 利 權 電 腦 軟 體 總 計 成 本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2,332 56,919 79,251 單 獨 取 得 8,280 1,488 9,768 處 分 - (5,976) (5,976)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30,612 52,431 83,043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2,332 29,593 51,925 單 獨 取 得 - 14,842 14,842 重 分 類 - 21,649 21,649 處 分 - (9,165) (9,165)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2,332 56,919 79,251 攤 銷 及 減 損 損 失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7,444 15,784 23,228 本 期 攤 銷 12,746 15,682 28,428 處 分 - (5,976) (5,976)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0,190 25,490 45,680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978 10,937 13,915 本 期 攤 銷 4,466 14,012 18,478 處 分 - (9,165) (9,165)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7,444 15,784 23,228 帳 面 金 額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10,422 26,941 37,363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14,888 41,135 56,023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19,354 18,656 38,010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無 形 資 產 未 有 提 供 作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 七 ) 短 期 借 款 本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之 明 細 如 下 :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300,000 - 無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316, ,025 合 計 $ 616, ,025 尚 未 使 用 額 度 $ 1,437,850 1,846,579 利 率 區 間 1.05%~1.26% 0.90% 205

21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八 ) 應 付 公 司 債 發 行 轉 換 公 司 債 總 金 額 $ 1,850,000 1,850,000 應 付 公 司 債 折 價 尚 未 攤 銷 餘 額 (30,211) (96,549) 累 積 已 轉 換 金 額 (1,024,800) (449,700) 累 積 債 權 人 賣 回 金 額 (399,100) (237,600) 期 末 應 付 公 司 債 餘 額 395,889 1,066,151 減 : 一 年 內 執 行 賣 回 權 公 司 債 (395,889) (154,657) $ - 911,494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買 回 權 及 賣 回 權 ( 列 報 於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流 動 ) $ 9,263 4,393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買 回 權 及 賣 回 權 ( 列 報 於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非 流 動 ) $ - 13,800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 轉 換 權 ( 列 報 於 資 本 公 積 - 認 股 權 ) $ 56,396 95, 年 度 102 年 度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買 回 權 及 賣 回 權 按 公 允 價 值 再 衡 量 之 損 益 ( 列 報 於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損 失 ) $ 9,103 8,929 利 息 費 用 $ 11,715 7,902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及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及 國 內 第 二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總 額 分 別 為 新 台 幣 捌 億 伍 仟 萬 元 整 及 壹 拾 億 元 整, 其 主 要 發 行 條 件 如 下 : 1. 票 面 利 率 :0% 2. 發 行 期 間 : 國 內 一 : 五 年 (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至 一 五 年 九 月 六 日 ) 國 內 二 : 五 年 ( 民 國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至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3. 償 還 方 法 : 除 轉 換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行 使 賣 回 權 提 前 贖 回 及 本 公 司 買 回 註 銷 外, 到 期 時 本 公 司 依 轉 換 公 司 債 面 額 以 現 金 一 次 還 本 4. 贖 回 辦 法 : 本 公 司 得 向 債 權 人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將 債 券 贖 回 : (1) 轉 換 公 司 債 自 發 行 日 起 滿 一 個 月 之 翌 日 起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止, 若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票 在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連 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超 過 當 時 轉 換 價 格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以 上 時, 本 公 司 得 按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收 回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全 部 債 券 206

21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滿 一 個 月 之 翌 日 起 至 發 行 期 間 屆 滿 前 四 十 日 止,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餘 額 低 於 原 發 行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時, 本 公 司 得 按 其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收 回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流 通 在 外 全 部 債 券 5. 債 權 人 賣 回 辦 法 本 公 司 於 上 述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屆 滿 二 年 及 屆 滿 三 年 之 日 為 債 權 人 提 前 賣 回 上 述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賣 回 基 準 日,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依 本 公 司 所 訂 辦 法 行 使 賣 回 權, 要 求 本 公 司 以 面 額 加 計 利 息 補 償 金 以 現 金 贖 回 利 息 補 償 金 : 國 內 一 : 滿 二 年 及 滿 三 年 分 別 為 債 券 面 額 之 3.02% 及 4.57% 國 內 二 : 滿 二 年 及 滿 三 年 分 別 為 債 券 面 額 之 2.52% 及 3.80% 6. 轉 換 辦 法 (1) 上 述 轉 換 公 司 債 自 發 行 之 日 起 屆 滿 一 個 月 之 翌 日 至 到 期 日 前 十 日 止,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依 本 公 司 所 訂 轉 換 辦 法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票 (2) 轉 換 價 格 之 訂 定 : 國 內 一 : 經 歷 年 盈 餘 分 配 調 整 後,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48.4 元 國 內 二 : 每 股 轉 換 價 格 為 元 公 司 債 發 行 後, 遇 有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份 發 生 變 動 或 以 低 於 每 股 時 價 之 轉 換 價 格 再 發 行 具 有 普 通 股 轉 換 權 時, 轉 換 價 格 將 依 轉 換 辦 法 所 訂 之 公 式 計 算 調 整 轉 換 價 格 本 公 司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券 持 有 人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度 執 行 賣 回 權 分 別 為 161,500 千 元 及 237,600 千 元, 共 沖 銷 應 付 公 司 債 折 價 分 別 為 6,025 千 元 及 13,172 千 元, 沖 銷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分 別 為 13,406 千 元 及 20,348 千 元 截 至 報 導 日 止, 國 內 一 尚 未 轉 換 之 餘 額 已 全 數 收 回 並 終 止 上 櫃 買 賣 ( 九 ) 營 業 租 賃 不 可 取 消 之 營 業 租 賃 預 期 未 來 應 付 租 金 之 付 款 情 形 如 下 : 一 年 內 $ 22,186 24,584 一 年 至 五 年 10,416 21,020 $ 32,602 45,604 本 公 司 以 營 業 租 賃 承 租 數 個 辦 公 室 倉 庫 及 公 務 車 租 賃 期 間 通 常 為 一 至 五 年, 並 附 有 於 租 期 屆 滿 之 續 租 權 207

21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 員 工 福 利 1.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本 公 司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與 計 劃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之 調 節 如 下 : 義 務 現 值 總 計 $ 15,640 17,428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7,389) (6,848) 已 認 列 之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負 債 $ 8,251 10,580 本 公 司 之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提 撥 至 台 灣 銀 行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每 位 員 工 之 退 休 支 付, 係 依 據 服 務 年 資 所 獲 得 之 基 數 及 其 退 休 前 六 個 月 之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1) 計 畫 資 產 組 成 本 公 司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提 撥 之 退 休 基 金 係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 以 下 簡 稱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 統 籌 管 理, 依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基 金 之 運 用, 其 每 年 決 算 分 配 之 最 低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依 當 地 銀 行 二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收 益 截 至 報 導 日, 本 公 司 之 台 灣 銀 行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餘 額 計 7,389 千 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運 用 之 資 料 包 括 基 金 收 益 率 以 及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請 詳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網 站 公 布 之 資 訊 (2)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變 動 本 公 司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變 動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1 月 1 日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 17,428 19,693 當 期 服 務 成 本 及 利 息 1,300 1,478 精 算 損 ( 益 ) (3,088) (3,743) 12 月 31 日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 15,640 17,428 (3) 計 畫 資 產 現 值 之 變 動 本 公 司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資 產 現 值 之 變 動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1 月 1 日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 6,848 6,389 計 畫 資 產 預 計 報 酬 計 劃 參 與 者 之 提 撥 精 算 ( 損 ) 益 24 (33) 12 月 31 日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 7,389 6,

21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 認 列 為 損 益 之 費 用 本 公 司 列 報 為 費 用 之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當 期 服 務 成 本 $ 951 1,133 利 息 成 本 計 畫 資 產 預 計 報 酬 (137) (116) $ 1,163 1,362 營 業 成 本 $ 營 業 費 用 $ 1,163 1,362 計 畫 資 產 實 際 報 酬 $ (5)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精 算 ( 損 ) 益 本 公 司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精 算 損 益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1 月 1 日 累 積 餘 額 $ 2,650 (1,060) 本 期 認 列 3,112 3, 月 31 日 累 積 餘 額 $ 5,762 2,650 (6) 精 算 假 設 本 公 司 於 財 務 報 導 結 束 日 所 使 用 之 主 要 精 算 假 設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折 現 率 2.00 % 2.00 % 計 畫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2.00 % 2.00 % 未 來 薪 資 增 加 2.50 % 3.00 % 預 期 長 期 資 產 報 酬 率 係 以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為 基 礎, 而 非 加 總 個 別 資 產 類 別 之 報 酬 此 一 報 酬 率 純 粹 以 歷 史 報 酬 率 為 基 礎, 不 作 調 整 209

21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7) 經 驗 調 整 之 歷 史 資 訊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現 值 $ 15,640 17,428 19,693 17,276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7,389) (6,848) (6,389) (5,917)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淨 負 債 ( 資 產 ) $ 8,251 10,580 13,304 11,359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現 值 金 額 之 經 驗 調 整 $ (3,088) (3,743)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金 額 之 經 驗 調 整 $ 24 (33) (63) - 本 公 司 預 計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報 導 日 後 之 一 年 內 支 付 予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提 撥 金 額 為 988 千 元 2.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本 公 司 之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係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之 規 定, 依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6% 之 提 繳 率, 提 撥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在 此 計 畫 下 本 公 司 提 撥 固 定 金 額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後, 即 無 支 付 額 外 金 額 之 法 定 或 推 定 義 務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辦 法 下 之 退 休 金 費 用 分 別 為 10,926 千 元 及 10,700 千 元 ( 十 一 ) 所 得 稅 1. 本 公 司 所 得 稅 費 用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當 期 產 生 $ - 17,320 調 整 前 期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1,955) 7,507 (1,955) 24,827 遞 延 所 得 稅 利 益 暫 時 性 差 異 之 發 生 及 迴 轉 (22,762) (8,617) 所 得 稅 費 用 ( 利 益 ) $ (24,717) 16,210 本 公 司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與 稅 前 淨 損 之 關 係 調 節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本 期 淨 利 $ (67,675) (146,061) 依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國 內 稅 率 計 算 之 所 得 稅 $ (11,505) (24,830) 依 稅 法 規 定 調 整 數 (11,340) 34,978 免 稅 所 得 - (1,599) 以 前 年 度 所 得 稅 調 整 (1,955) 7,507 其 他 合 計 $ (24,717) 16,

21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備 抵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虧 損 扣 抵 其 他 合 計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7,666 2,101 9,767 ( 借 記 ) 貸 記 損 益 表 (515) 12,156 24,915 36,556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7,151 14,257 24,915 46,323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5,829 1,370-7,199 ( 借 記 ) 貸 記 損 益 表 1, ,568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7,666 2,101-9,767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關 聯 企 業 利 益 國 外 投 資 損 失 準 備 其 他 合 計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9, ,260 借 記 ( 貸 記 ) 損 益 表 6,687-7,107 13,794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15,947-7,107 23,054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8,169 7,140-15,309 借 記 ( 貸 記 ) 損 益 表 1,091 (7,140) - (6,049)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9, , 所 得 稅 核 定 情 形 本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已 奉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至 民 國 一 一 年 度 4.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本 公 司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屬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度 以 後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 (76,678) (166,599)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 31,824 15, 年 度 ( 預 計 ) 102 年 度 ( 實 際 ) 對 中 華 民 國 居 住 者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 % - % 前 述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係 依 據 財 政 部 民 國 一 二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處 理 之 金 額 211

21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二 ) 資 本 及 其 他 權 益 普 通 股 額 定 及 實 收 股 份 資 訊 如 下 : 額 定 股 本 總 額 $ 2,000,000 2,000,000 額 定 股 本 總 額 保 留 供 發 行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或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行 使 認 股 權 使 用 $ 200, ,000 額 定 股 份 ( 千 股 ) 200, ,000 額 定 股 份 保 留 供 發 行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或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行 使 認 股 權 使 用 ( 千 股 ) 20,000 20,000 已 發 行 股 份 ( 千 股 ) 132, ,075 每 股 面 額 10 元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股 款 均 已 收 取 本 公 司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調 節 表 如 下 : ( 以 千 股 表 達 ) 普 通 股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期 初 餘 額 116, ,075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16,688 - 期 末 餘 額 132, , 普 通 股 之 發 行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無 擔 保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16,688 千 股, 業 已 辦 妥 法 定 登 記 程 序 2. 資 本 公 積 本 公 司 資 本 公 積 餘 額 內 容 如 下 : 發 行 股 票 溢 價 $ 1,787,318 1,787,318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權 益 組 成 要 素 56,396 95,078 員 工 認 股 權 82,232 71,216 公 司 債 轉 換 股 本 溢 價 639, ,627 $ 2,565,784 2,260,239 依 民 國 一 一 年 一 月 修 正 之 公 司 法 規 定, 資 本 公 積 需 優 先 填 補 虧 損 後, 始 得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以 已 實 現 之 資 本 公 積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前 項 所 稱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公 積, 包 括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依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得 撥 充 資 本 之 資 本 公 積, 每 年 撥 充 之 合 計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212

21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及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經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以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分 別 為 55,000 千 元 及 60,000 千 元,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分 別 為 元 及 元 3. 保 留 盈 餘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之 規 定, 年 度 決 算 後 之 所 得 純 益, 除 依 法 完 納 稅 捐 及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虧 損 外, 應 就 其 餘 額 提 存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但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達 資 本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次 就 其 餘 額 加 計 以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除 保 留 部 分 盈 餘 於 以 後 年 度 再 行 決 議 分 派 外,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配 方 案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依 下 列 比 率 分 派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三 ; 員 工 紅 利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但 不 得 為 零 ; 其 餘 為 股 東 紅 利 (1)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依 民 國 一 一 年 一 月 修 正 之 公 司 法 規 定, 公 司 應 就 稅 後 純 益 提 撥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直 至 與 資 本 總 額 相 等 為 止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得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以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惟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之 部 分 為 限 (2) 盈 餘 分 配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皆 為 虧 損, 故 無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酬 勞 等 資 訊 揭 露 之 適 用,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二 年 度 尚 有 待 彌 補 虧 損, 故 無 盈 餘 分 配 民 國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經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民 國 一 一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有 關 分 派 予 業 主 之 股 利 如 下 : 分 派 予 普 通 股 業 主 之 股 利 : 101 年 度 配 股 率 ( 元 ) 金 額 現 金 $ ,000 股 票 - - 合 計 $ 35,

21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 庫 藏 股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為 激 勵 員 工 及 提 昇 員 工 向 心 力, 預 定 買 回 之 庫 藏 股 上 限 計 2,000 千 股, 買 回 期 間 為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至 民 國 一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買 回 區 間 價 格 為 每 股 20 元 ~38 元 本 公 司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買 回 之 庫 藏 股 數 分 別 為 4,000 千 股 及 2,000 千 股, 買 回 金 額 分 別 為 116,675 千 元 及 66,509 千 元, 未 轉 讓 之 股 數 分 別 為 4,000 千 股 及 2,000 千 股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庫 藏 股 票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不 得 質 押, 於 未 轉 讓 前, 不 得 享 有 股 東 權 利 ( 十 三 )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本 公 司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計 有 下 列 四 項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 權 益 交 割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1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2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3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4 給 與 日 給 與 數 量 2,000 2,000 2,000 2,000 合 約 期 間 5 年 5 年 5 年 5 年 既 得 條 件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未 來 2~4 年 之 服 務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並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經 股 東 常 會 通 過 發 行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2,000 千 股, 無 償 發 行, 合 約 既 得 期 間 為 四 年, 業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申 報 生 效, 惟 尚 未 發 行 1. 給 與 日 公 允 價 值 之 衡 量 參 考 本 公 司 採 用 Black-Scholes 選 擇 權 評 價 模 式 估 計 給 與 日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公 允 價 值, 該 模 式 之 輸 入 值 如 下 :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1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2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3 員 工 認 股 權 計 畫 4 履 約 價 格 ($) 預 期 存 續 期 間 ( 年 ) 5 年 5 年 5 年 5 年 給 與 日 股 價 ($) 預 期 波 動 率 (%) 64.34% 67.97% 33.26% 30.97% 預 期 股 利 率 (%) ( 註 1) ( 註 1) ( 註 1) ( 註 1) 無 風 險 利 率 (%) % % % % ( 註 1) 依 本 公 司 認 股 權 計 畫, 認 股 價 格 隨 發 放 股 利 而 等 幅 調 整, 因 此 預 計 股 利 率 未 予 列 入 計 算 214

21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認 股 權 之 相 關 資 訊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詳 細 資 訊 如 下 : ( 以 千 單 位 表 達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加 權 平 均 履 認 股 權 加 權 平 均 履 認 股 權 約 價 格 ( 元 ) 數 量 約 價 格 ( 元 ) 數 量 期 初 流 通 在 外 $ , ,962 本 期 給 與 ,000 本 期 失 效 - (820) - (948) 期 末 流 通 在 外 , ,014 期 末 可 執 行 - 1,334-1,067 本 公 司 流 通 在 外 之 認 股 權 資 訊 如 下 : 執 行 價 格 區 間 發 行 日 期 加 權 平 均 剩 餘 合 約 期 間 發 行 日 期 年 2.33 年 年 2.92 年 年 4.50 年 年 4.83 年 3. 員 工 費 用 本 公 司 因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因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 11,016 (2,413) ( 十 四 ) 每 股 虧 損 基 本 每 股 虧 損 之 計 算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之 本 期 淨 損 $ (42,958) (162,271)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 千 股 ) 126, ,075 基 本 每 股 虧 損 ( 元 ) $ (0.34) (1.42) 215

22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五 ) 收 入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商 品 銷 售 $ 2,292,626 2,531,723 ( 十 六 )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1. 其 他 收 入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收 入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利 息 收 入 $ 23,003 16,827 其 他 14,082 13,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明 細 如 下 : $ 37,085 30, 年 度 102 年 度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損 失 $ (1,593) (6,756)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淨 額 75,467 21,00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負 債 ) 淨 損 失 (9,103) (8,929) 減 損 損 失 (23,753) - 其 他 (7,217) (1,312) $ 33,801 4, 財 務 成 本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成 本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利 息 費 用 $ 15,478 12,481 減 : 利 息 資 本 化 - - $ 15,478 12,

22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十 七 ) 金 融 工 具 1. 金 融 工 具 之 種 類 (1) 金 融 資 產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422,232 1,100,041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950,055 1,152,349 受 限 制 資 產 ( 帳 列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 369,170 - 受 限 制 資 產 ( 帳 列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4,231 4,180 合 計 $ 1,745,688 2,256,570 (2) 金 融 負 債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9,263 18,193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短 期 借 款 616, ,025 應 付 票 據 及 帳 款 ( 含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338, ,698 其 他 應 付 款 ( 含 其 他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90, ,381 應 付 公 司 債 395,889 1,066,151 小 計 1,441,111 1,781,255 合 計 $ 1,450,374 1,799, 信 用 風 險 (1)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代 表 最 大 信 用 暴 險 金 額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最 大 信 用 暴 險 金 額 分 別 為 1,745,688 千 元 及 2,256,570 千 元 (2) 信 用 風 險 集 中 情 況 由 於 本 公 司 有 廣 大 客 戶 群, 並 未 顯 著 集 中 與 單 一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且 銷 售 區 域 分 散, 故 應 收 帳 款 之 信 用 風 險 並 無 顯 著 集 中 之 虞 而 為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本 公 司 亦 定 期 持 續 評 估 客 戶 財 務 狀 況, 必 要 時 會 要 求 客 戶 提 供 擔 保 或 保 證 217

22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流 動 性 風 險 下 表 為 金 融 負 債 之 合 約 到 期 日, 包 含 估 計 利 息 但 不 包 含 淨 額 協 議 之 影 響 103 年 12 月 31 日 帳 面 金 額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6 個 月 以 內 6-12 個 月 1-2 年 2-5 年 超 過 5 年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300,000 (300,648) (300,648) 無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316,500 (317,140) (317,140)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395,889 (436,807) (1,200) (435,607) 應 付 票 據 及 帳 款 ( 含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338,532 (338,532) (338,532) 其 他 應 付 款 ( 含 其 他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90,190 (90,190) (90,190) $ 1,441,111 (1,483,317) (1,047,710) (435,607) 年 12 月 31 日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無 擔 保 銀 行 借 款 $ 149,025 (149,205) (149,205)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1,066,151 (1,195,335) - (170,135) (1,025,200) - - 應 付 票 據 與 帳 款 ( 含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 450,698 (450,698) (450,698) 其 他 應 付 款 115,381 (115,381) (115,381) $ 1,781,255 (1,910,619) (715,284) (170,135) (1,025,200) - - 本 公 司 並 不 預 期 到 期 日 分 析 之 現 金 流 量 發 生 時 點 會 顯 著 提 早, 或 實 際 金 額 會 有 顯 著 不 同 4. 匯 率 風 險 (1) 匯 率 風 險 暴 險 本 公 司 暴 露 於 重 大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如 下 : 金 融 資 產 外 幣 匯 率 ( 元 ) 台 幣 外 幣 匯 率 ( 元 ) 台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金 30,742 美 金 / 台 幣 = ,984 30,574 美 金 / 台 幣 = ,258 人 民 幣 113,982 人 民 幣 / 台 幣 = ,469 71,994 人 民 幣 / 台 幣 = ,484 金 融 負 債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金 12,412 美 金 / 台 幣 = ,840 8,948 美 金 / 台 幣 = ,695 人 民 幣 140 人 民 幣 / 台 幣 = 人 民 幣 / 台 幣 =

22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 敏 感 性 分 析 本 公 司 之 匯 率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以 外 幣 計 價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借 款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等, 於 換 算 時 產 生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當 新 台 幣 相 對 於 美 金 及 人 民 幣 貶 值 或 升 值 5%, 而 其 他 所 有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之 稅 前 淨 損 將 分 別 增 加 或 減 少 58,444 千 元 及 49,947 千 元 兩 期 分 析 係 採 用 相 同 基 礎 5. 利 率 分 析 本 公 司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利 率 暴 險 於 本 附 註 之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中 說 明 下 列 敏 感 度 分 析 係 依 衍 生 及 非 衍 生 工 具 於 報 導 日 之 利 率 暴 險 而 決 定 對 於 浮 動 利 率 負 債, 其 分 析 方 式 係 假 設 報 導 日 流 通 在 外 之 負 債 金 額 於 整 年 度 皆 流 通 在 外 本 公 司 內 部 向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報 告 利 率 時 所 使 用 之 變 動 率 為 利 率 增 加 或 減 少 50 基 本 點, 此 亦 代 表 管 理 階 層 對 利 率 之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範 圍 之 評 估 於 報 導 日 若 利 率 增 加 或 減 少 50 基 本 點, 在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之 淨 損 將 分 別 增 加 或 減 少 121 千 元 及 72 千 元, 主 因 係 本 公 司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及 借 款 之 利 率 變 動 6. 公 允 價 值 (1) 公 允 價 值 與 帳 面 金 額 除 詳 列 於 下 表 者 外, 本 公 司 之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本 公 司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於 本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中 之 帳 面 金 額 趨 近 於 其 公 允 價 值 : 帳 面 公 允 帳 面 公 允 金 額 價 值 金 額 價 值 金 融 負 債 : 應 付 公 司 債 $ 395, ,496 1,066,151 1,074,150 (2)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之 評 價 技 術 及 假 定 本 公 司 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下 列 方 式 決 定 : 具 公 開 報 價 之 股 票 等 係 具 標 準 條 款 與 條 件 並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其 公 允 價 值 係 分 別 參 照 市 場 報 價 決 定 除 上 述 外 之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照 以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分 析 為 基 礎 之 一 般 公 認 定 價 模 式 決 定 219

22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公 允 價 值 層 級 如 下 : 下 表 按 評 價 方 式, 分 析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各 公 允 價 值 層 級 定 義 第 一 級 :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公 開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第 二 級 : 除 包 含 於 第 一 級 之 公 開 報 價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輸 入 參 數 係 直 接 ( 即 價 格 ) 或 間 接 ( 即 由 價 格 推 導 而 得 ) 可 觀 察 第 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輸 入 參 數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之 市 場 資 料 ( 非 可 觀 察 參 數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合 計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賣 回 權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 9,263-9, 年 12 月 31 日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賣 回 權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 18,193-18,193 ( 十 八 )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1. 概 要 本 公 司 因 金 融 工 具 之 使 用 而 暴 露 於 下 列 風 險 : (1) 信 用 風 險 (2) 流 動 性 風 險 (3) 市 場 風 險 本 附 註 表 達 本 公 司 上 述 各 項 風 險 之 暴 險 資 訊 本 公 司 衡 量 及 管 理 風 險 之 目 標 政 策 及 程 序 進 一 步 量 化 揭 露 請 詳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各 該 附 註 2.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本 公 司 之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之 建 置 係 為 辨 認 及 分 析 本 公 司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之 影 響, 並 執 行 規 避 風 險 的 政 策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監 督 管 理 階 層 如 何 監 控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之 遵 循, 及 覆 核 本 公 司 對 於 所 面 臨 風 險 之 相 關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之 適 當 性 3. 信 用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係 本 公 司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 產 生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本 公 司 應 收 客 戶 之 帳 款 及 證 券 投 資 由 於 本 公 司 有 廣 大 客 戶 群, 並 未 顯 著 集 中 與 單 一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且 銷 售 區 域 分 散, 故 應 收 帳 款 之 信 用 風 險 並 無 顯 著 集 中 之 虞 而 為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本 公 司 亦 定 期 持 續 評 估 客 戶 財 務 狀 況, 依 照 交 易 金 額 與 公 司 規 模 顯 著 不 相 當 或 交 易 風 險 較 高 之 客 戶 等 不 同 情 形, 分 別 要 求 客 戶 提 供 一 定 金 額 之 保 證 票 據 做 為 擔 保 品 220

22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銀 行 存 款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之 信 用 風 險, 係 由 本 公 司 財 務 部 門 衡 量 並 監 控 由 於 本 公 司 之 交 易 對 象 及 履 約 他 方 均 係 信 用 良 好 之 銀 行, 無 重 大 之 履 約 疑 慮, 故 無 重 大 之 信 用 風 險 4. 流 動 性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係 本 公 司 無 法 交 付 現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以 清 償 金 融 負 債, 未 能 履 行 相 關 義 務 之 風 險 本 公 司 管 理 流 動 性 之 方 法 係 盡 可 能 確 保 本 公 司 在 一 般 及 具 壓 力 之 情 況 下, 皆 有 足 夠 之 流 動 資 金 以 支 應 到 期 之 負 債, 而 不 致 發 生 不 可 接 受 之 損 失 或 使 本 公 司 之 聲 譽 遭 受 到 損 害 之 風 險 目 前 本 公 司 之 資 本 及 營 運 資 金 足 以 支 應 履 行 所 有 合 約 義 務, 故 未 有 因 無 法 籌 措 資 金 以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之 流 動 性 風 險 5. 市 場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係 指 因 市 場 價 格 變 動, 如 匯 率 利 率 權 益 工 具 價 格 變 動, 而 影 響 本 公 司 之 收 益 或 所 持 有 金 融 工 具 價 值 之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之 目 標 係 管 控 市 場 風 險 之 暴 險 程 度 在 可 承 受 範 圍 內, 並 將 投 資 報 酬 最 佳 化 (1) 匯 率 風 險 本 公 司 暴 露 於 非 以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之 銷 售 採 購 及 借 款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該 等 交 易 主 要 之 計 價 貨 幣 有 新 台 幣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本 公 司 透 過 美 金 之 銀 行 借 款 以 平 衡 對 美 金 計 價 之 應 收 帳 款, 降 低 美 金 應 收 帳 款 資 產 因 匯 率 波 動 而 產 生 之 評 價 損 失 風 險 有 關 其 他 外 幣 計 價 之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當 發 生 短 期 不 平 衡 時, 本 公 司 係 藉 由 以 即 時 匯 率 買 進 或 賣 出 外 幣, 以 確 保 淨 暴 險 保 持 在 可 接 受 之 水 準 本 公 司 並 未 使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資 產 進 行 避 險 (2) 利 率 風 險 本 公 司 之 借 款 係 屬 浮 動 利 率 之 債 務, 故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將 使 借 款 之 有 效 利 率 變 動, 而 使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產 生 波 動 本 公 司 未 透 過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進 行 避 險 (3) 其 他 市 價 風 險 本 公 司 除 了 為 支 應 預 期 之 耗 用 及 銷 售 需 求 外, 並 未 簽 訂 商 品 合 約 ( 十 九 ) 資 本 管 理 董 事 會 之 政 策 係 維 持 健 全 之 資 本 基 礎, 以 維 繫 投 資 人 債 權 人 及 市 場 之 信 心 以 及 支 持 未 來 營 運 之 發 展 資 本 包 含 本 公 司 之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及 保 留 盈 餘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年 度 本 公 司 資 本 管 理 之 方 式 並 未 改 變 221

226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二 十 ) 非 現 金 交 易 之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七 關 係 人 交 易 不 影 響 現 金 流 量 之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 104,090 84,762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增 加 數 $ 148,079 63,891 應 付 購 買 設 備 款 減 少 ( 增 加 ) (5,726) 843 支 付 現 金 數 $ 142,353 64,734 ( 一 ) 母 子 公 司 間 關 係 本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明 細 如 下 : 業 主 權 益 ( 持 股 %)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設 立 地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薩 摩 亞 本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薩 摩 亞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薩 摩 亞 本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本 公 司 Edis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香 港 Limited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Led Corporation 薩 摩 亞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大 陸 Best Led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大 陸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大 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USA Corporation 美 國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德 國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英 屬 維 爾 京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註 ) 薩 摩 亞 China Bond Holdings Co., Ltd.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大 陸 Edis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大 陸 Limited 註 : 該 公 司 業 已 於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完 成 註 銷 登 記 ( 二 ) 母 公 司 與 最 終 控 制 者 本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之 最 終 控 制 者 222

227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三 ) 與 關 係 人 間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1. 營 業 收 入 本 公 司 對 關 係 人 之 重 大 銷 售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710, ,358 關 聯 企 業 25,957 - 其 他 關 係 人 53, ,278 $ 789, ,636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銷 售 原 料 予 子 公 司 之 產 品 規 格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致 銷 售 價 格 無 其 他 客 戶 可 供 比 較, 而 其 收 款 條 件 與 銷 售 予 一 般 客 戶 並 無 顯 著 不 同 本 公 司 銷 售 成 品 予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其 他 關 係 人 之 銷 售 價 格 及 收 款 條 件 與 銷 售 予 一 般 客 戶 並 無 顯 著 不 同 關 係 人 間 之 應 收 款 項 並 未 收 受 擔 保 品, 且 經 評 估 後 無 須 提 列 呆 帳 費 用 本 公 司 銷 售 予 子 公 司 之 價 款 包 含 本 公 司 向 其 購 買 材 料 之 進 貨 價 款, 該 等 貨 款 已 於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時 沖 銷, 不 視 為 進 銷 貨, 沖 銷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 22, 進 貨 本 公 司 向 關 係 人 進 貨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463, ,331 關 聯 企 業 7,549 9,616 其 他 關 係 人 $ 471, ,980 本 公 司 對 上 述 公 司 之 進 貨 產 品 規 格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進 貨, 致 進 貨 價 格 無 其 他 廠 商 可 供 比 較, 而 付 款 條 件 與 一 般 廠 商 並 無 顯 著 不 同 本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之 進 貨 價 款 已 沖 銷 本 公 司 銷 售 材 料 貨 品 價 款, 該 等 貨 款 已 於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時 沖 銷, 不 視 為 進 銷 貨, 沖 銷 金 額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303, ,

228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財 產 交 易 (1) 本 公 司 出 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予 關 係 人 明 細 彙 總 如 下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關 係 人 類 別 處 分 價 款 處 分 ( 損 ) 益 其 他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處 分 價 款 處 分 ( 損 ) 益 其 他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子 公 司 $ 108,864 9,530 90,519 9, (2)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向 子 公 司 購 入 機 器 設 備, 總 價 36,752 千 元,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業 已 全 數 支 付 4. 對 關 係 人 放 款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關 係 人 實 際 動 支 情 形 如 下 : 子 公 司 $ 348, ,855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關 係 人 係 依 撥 款 當 年 度 本 公 司 向 金 融 機 構 短 期 借 款 之 平 均 利 率 計 息, 且 均 為 無 擔 保 放 款, 經 評 估 後 無 須 提 列 呆 帳 費 用 5.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本 公 司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明 細 如 下 :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應 收 帳 款 子 公 司 $ 167, ,932 應 收 帳 款 關 聯 企 業 16,828 - 應 收 帳 款 其 他 關 係 人 - 46,350 其 他 應 收 款 子 公 司 441, ,102 其 他 應 收 款 關 聯 企 業 其 他 應 收 款 其 他 關 係 人 - 1,674 $ 626, ,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本 公 司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明 細 如 下 :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應 付 帳 款 子 公 司 $ 22,247 29,721 應 付 帳 款 關 聯 企 業 286 3,764 其 他 應 付 款 子 公 司 $ 22,890 33,

229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7. 預 付 款 項 帳 列 項 目 關 係 人 類 別 預 付 款 項 子 公 司 $ 3,165 - 預 付 設 備 款 子 公 司 3,201 - $ 6, 背 書 保 證 本 公 司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係 由 一 位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一 個 借 款 合 約 之 要 求 提 供 連 帶 保 證 9. 其 他 (1) 管 理 服 務 收 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860 3,945 關 聯 企 業 (2) 租 金 收 入 $ 960 3,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1,509 - 其 他 關 係 人 1,320 2,295 本 公 司 收 取 之 租 金 係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辦 公 室 行 情 (3) 利 息 收 入 $ 2,863 2,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3,307 3,072 (4) 其 他 收 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1,179 - $ 2,

230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5)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透 過 子 公 司 回 銷 之 原 料 金 額 請 詳 附 註 六 ( 三 ) 說 明, 視 同 本 公 司 存 貨, 因 而 本 公 司 調 整 增 列 存 貨, 並 沖 銷 因 銷 售 原 物 料 予 子 公 司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款, 存 貨 金 額 高 於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款 金 額 部 分 則 列 為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6)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因 母 子 公 司 間 順 流 交 易 遞 延 之 未 實 現 利 益 分 別 為 9,188 千 元 及 7,047 千 元 (7)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因 母 子 公 司 間 逆 流 交 易 之 未 實 現 銷 貨 利 益 分 別 為 10,182 千 元 及 2,372 千 元, 列 於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及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之 份 額 項 下 (8) 截 至 民 國 一 三 年 及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因 子 公 司 間 側 流 交 易 之 未 實 現 銷 貨 利 益 分 別 為 142 千 元 及 0 千 元, 列 於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及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之 份 額 項 下 ( 四 )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薪 酬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報 酬 包 括 :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 18,750 19,463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467 1,245 $ 19,217 20,708 有 關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說 明 請 詳 附 註 六 ( 十 三 ) 八 質 押 之 資 產 本 公 司 提 供 質 押 擔 保 之 資 產 帳 面 價 值 明 細 如 下 : 資 產 名 稱 質 押 擔 保 標 的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定 存 單 關 稅 局 擔 保 金 $ 4,231 4,180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 定 存 單 短 期 借 款 369,170 - $ 373,401 4,180 九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及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承 諾 本 公 司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承 諾 如 下 : 取 得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16,991 27,

231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十 重 大 之 災 害 損 失 : 無 十 一 重 大 之 期 後 事 項 : 無 十 二 其 他 員 工 福 利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費 用 功 能 別 彙 總 如 下 : 功 能 別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屬 於 營 業 屬 於 營 業 屬 於 營 業 屬 於 營 業 合 計 性 質 別 成 本 者 費 用 者 成 本 者 費 用 者 合 計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薪 資 費 用 125, , , , , ,774 勞 健 保 費 用 12,874 9,806 22,680 12,649 8,419 21,068 退 休 金 費 用 5,984 6,105 12,089 6,584 5,478 12,062 其 他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7,889 5,200 13,089 9,189 4,638 13,827 折 舊 費 用 77,411 18,914 96,325 71,602 11,236 82,838 攤 銷 費 用 ,239 28, ,400 18,478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及 一 二 年 度 員 工 人 數 分 別 為 501 及 497 人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本 公 司 依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之 規 定, 應 再 揭 露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貸 出 資 金 貸 與 往 來 是 否 本 期 最 期 末 實 際 動 利 率 資 金 業 務 往 有 短 期 融 提 列 備 擔 保 品 對 個 別 對 資 金 貸 與 編 號 為 關 貸 與 通 資 金 必 抵 呆 帳 象 資 金 貸 之 公 司 對 象 科 目 係 人 高 金 額 餘 額 支 金 額 區 間 性 質 來 金 額 要 之 原 因 金 額 名 稱 價 值 與 限 額 總 限 額 ( 註 2) ( 註 2) 1 本 公 司 Best Opto 其 他 應 是 379, , ,150 1%~1.5% 1 377, ,787 1,171,574 Corporation 收 款 關 (USD12,000 (USD12,000 (USD11,000 ( 註 1) ( 註 1) 係 人 千 元 ) 千 元 ) 千 元 ) 2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Led 其 他 應 Corporation 收 款 關 係 人 是 379, , ,150 (USD12,000 (USD12,000 (USD11,000 千 元 ) 千 元 ) 千 元 ) 1%~1.5% 2 - 短 期 營 運 資 金 需 求 ,787 ( 註 1) 1,171,574 ( 註 1) 3 Best Led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應 收 款 關 係 人 是 379, , ,150 (USD12,000 (USD12,000 (USD11,000 千 元 ) 千 元 ) 千 元 ) 1%~1.5% 2 - 短 期 營 運 資 金 需 求 ,787 ( 註 1) 1,171,574 ( 註 1) 註 1: 資 金 貸 與 總 金 額 以 本 公 司 淨 值 之 30% 為 限, 個 別 貸 與 金 額 以 本 公 司 淨 值 之 15% 為 限 註 2: 本 期 最 高 餘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係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額 度 註 3: 資 金 貸 與 性 質 之 填 寫 方 式 如 下 : (1) 有 業 務 往 來 者 填 1 (2)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者 填 2 2.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無 227

232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 ): 單 位 : 千 股 有 價 證 券 與 有 價 證 券 期 末 持 有 之 公 司 種 類 及 名 稱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帳 列 科 目 股 數 帳 面 金 額 持 股 比 率 公 允 價 值 ( 註 ) 備 註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LEDLitek Co., Ltd. 無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 % 97,282 公 司 資 產 - 非 流 動 註 : 有 公 開 市 價 者, 為 公 開 市 價, 無 公 開 市 價 者, 以 股 權 淨 值 列 示 4.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無 5.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無 6. 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無 7. 與 關 係 人 進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進 ( 銷 ) 貨 之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交 易 對 象 名 稱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情 形 交 易 條 件 與 一 般 交 易 不 同 之 情 形 及 原 因 應 收 ( 付 ) 票 據 帳 款 關 係 進 ( 銷 ) 佔 總 進 授 信 佔 總 應 收 貨 金 額 ( 銷 ) 貨 單 價 授 信 期 間 餘 額 ( 付 ) 票 據 帳 之 比 率 期 間 款 之 比 率 子 公 司 進 貨 287,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子 公 司 銷 貨 377, % 月 結 9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子 公 司 進 貨 171,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孫 公 司 銷 貨 242, % 月 結 12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銷 貨 287, % 月 結 3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進 貨 377, % 月 結 9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銷 貨 171, % 月 結 3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孫 公 司 銷 貨 383, % 月 結 90 天 未 銷 售 予 其 他 客 戶 孫 公 司 進 貨 286,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子 公 司 進 貨 170, % 月 結 3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琉 明 斯 本 公 司 母 公 司 進 貨 242, % 月 結 120 天 未 向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揚 州 艾 笛 森 揚 州 艾 笛 森 揚 州 艾 笛 森 東 莞 艾 笛 森 揚 州 雷 笛 森 Best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進 貨 383, % 月 結 9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母 公 司 銷 貨 286, % 月 結 3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相 同 銷 貨 210, % 月 結 9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母 公 司 銷 貨 170, % 月 結 3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相 同 進 貨 210, % 月 結 90 天 無 顯 著 差 異 - 95, % - (22,247) (6.57)% - 64, % (95,815) (100.00)% - 22, % - 95, % (27,697) (100.00)% - (64,029) (92.98)% - (95,815) (46.04)% , % - 27, % - (53,599) (91.98)% 備 註 228

233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8.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帳 列 應 收 款 項 交 易 對 象 應 收 關 係 人 逾 期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提 列 備 抵 之 公 司 名 稱 關 係 款 項 餘 額 週 轉 率 金 額 處 理 方 式 期 後 收 回 金 額 呆 帳 金 額 ( 註 1)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子 公 司 536, ,274 - ( 註 2) Best Opto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孫 公 司 186, ,048 - Corporation ( 註 3) Best Opto Best Led Corporation 子 公 司 350, Corporation (USD11,072 千 元 ) ( 註 4) Best Led Corporation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電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350,428 (USD11,072 千 元 ) ( 註 4) 註 1: 係 截 至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之 資 料 註 2: 係 應 收 帳 款 95,815 千 元 及 資 金 貸 與 348,150 千 元, 出 售 固 定 資 產 90,519 千 元, 應 收 勞 務 收 入 63 千 元 及 應 收 利 息 2,278 千 元 註 3: 係 應 收 帳 款 95,815 千 元 及 出 售 固 定 資 產 90,519 千 元 註 4: 係 資 金 貸 與 美 金 11,000 千 元 及 應 收 利 息 美 金 72 千 元 9. 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無 ( 二 )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本 公 司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資 訊 如 下 ( 不 包 含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 單 位 : 千 股 投 資 公 司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在 主 要 營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期 末 持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期 認 列 之 名 稱 名 稱 地 區 業 項 目 本 期 期 末 去 年 年 底 股 數 比 率 帳 面 金 額 本 期 損 益 投 資 損 益 備 註 本 公 司 Edison Opto Corporation 薩 摩 亞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041 1, % 1, 子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Best Opto Corporation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Ledison Opto Corporation Best Opto Corporation 艾 發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sidon-Litek Opto Corporation Limited Best Led Corporation Edison Opto USA Coporation Edison Opto Europe GmbH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群 富 綠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雷 笛 揚 照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薩 摩 亞 薩 摩 亞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銷 售 145, ,991 4, % 200,388 17,283 17,814 子 公 司 1,624,636 1,321,586 53, % 1,866,622 31,498 32,490 子 公 司 台 灣 投 資 業 620, ,000 50, % 345,841 (33,732) (43,207) 子 公 司 香 港 投 資 業 82,445-2, % 85,198 (4,049) (2,227) 子 公 司 薩 摩 亞 投 資 業 1,594,509 1,291,459 52, % 1,832,048 30,946 30,946 子 公 司 美 國 德 國 台 灣 台 灣 台 灣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光 電 產 品 之 銷 售 6,392 6, % 8,390 1, 子 公 司 5,359 5, % 194 (3,011) (3,011) 子 公 司 247, ,169 12, % 9,148 (35,511) (29,614) 子 公 司 4,800 4, % 3,177 (3,854) (1,240) 採 權 益 法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40,049-2, % 37,727 (12,386) (1,714) 採 權 益 法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Smart LED 英 屬 維 爾 投 資 業 3,648 3, % 子 公 司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Holdings Co., Ltd. 京 司 Smart LED Holdings Co., Ltd. China Bond 薩 摩 亞 投 資 業 3,593 3, % 子 公 司 Holdings Co., Ltd. 229

234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三 )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 1. 轉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之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 大 陸 被 投 資 主 要 營 業 實 收 投 資 方 本 期 期 初 自 台 灣 匯 出 累 本 期 匯 出 或 收 回 投 資 金 額 本 期 期 末 自 台 灣 匯 出 累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本 期 認 列 投 資 期 末 投 資 帳 面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匯 回 公 司 名 稱 項 目 資 本 額 式 ( 註 ) 積 投 資 金 額 匯 出 收 回 積 投 資 金 額 本 期 ( 損 ) 益 之 持 股 比 例 ( 損 ) 益 價 值 投 資 收 益 東 莞 艾 笛 森 光 光 電 產 品 之 145,991 ( 2 ) 145, ,991 17, % 17, ,970 - 電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及 銷 售 揚 州 艾 笛 森 光 光 電 產 品 之 電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及 銷 售 揚 州 雷 笛 森 貿 光 電 產 品 之 易 有 限 公 司 銷 售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光 電 產 品 之 技 ( 深 圳 ) 有 限 銷 售 公 司 揚 州 艾 特 光 電 光 電 產 品 之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及 銷 售 (USD 4,500 千 元 ) 1,594,509 (USD 52,000 千 元 30,127 (USD 1,000 千 元 ) (USD 120 千 元 ) 3, ,900 (USD 5,000 千 元 ) (USD 4,500 千 元 ) (USD - 千 元 ) ( 2 ) 1,291,459 (USD 42,000 千 元 ) 303,050 (USD 10,000 千 元 ) ( 2 ) 30,127 - (USD 1,000 千 元 ( 2 ) 3,497 (USD 120 千 元 ) ( 2 ) - (USD - 千 元 ) 註 : 投 資 方 式 區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1) 直 接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2) 透 過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再 投 資 大 陸 (3) 其 他 方 式 (USD - 千 元 ) (USD - 千 元 ) - 82,445 (USD 2,750 千 元 ) (USD 4,500 千 元 ) - 1,594,509 (USD 52,000 千 元 ) (USD 571 千 元 ) 30,946 (USD 1,021 千 元 ) (USD 571 千 元 ) % 30,946 (USD 1,021 千 元 ) (USD 6,508 千 元 ) 1,832,046 (USD 57,885 千 元 ) - 30, % ,934 (USD 1,000 千 元 ) (USD 19 千 元 ) (USD 19 千 元 ) (USD 1,388 千 元 ) - 3,497 (18) - % (17) - (USD 120 千 元 ) - 82,445 (USD 2,750 千 元 ) (USD (1) 千 元 ) (3,877) (USD 128 千 元 ) (USD (1) 千 元 ) % (2,132) (USD 70 千 元 ) (USD - 千 元 ) 85,297 (USD 2,695 千 元 ) 轉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 本 期 期 末 累 計 自 台 灣 匯 出 公 司 名 稱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金 額 本 公 司 1,906,913 ( 美 金 60,250 千 元 ) 琉 明 斯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798 ( 美 金 120 千 元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核 准 投 資 金 額 2,373,750 ( 美 金 75,000 千 元 ) 3,798 ( 美 金 120 千 元 ) 依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規 定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2,343,149 (13,901) 3.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與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告 時 業 已 沖 銷 ), 請 詳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之 說 明 十 四 部 門 資 訊 請 詳 民 國 一 三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230

235 艾 笛 森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 吳 建 榮

23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67EAAD1AA46B77CA67EB3F82DA477A7EFA672ABA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67EAAD1AA46B77CA67EB3F82DA477A7EFA672ABAC> 一 發 言 人 代 理 發 言 人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本 公 司 發 言 人 代 理 發 言 人 姓 名 黃 政 文 楊 博 宇 職 稱 財 務 部 協 理 副 總 經 理 聯 絡 電 話 (02)2225-3733 (02) 2225-3733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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