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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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蘭 縣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作 業 流 程 ( 範 例 ) 步 驟 1 鄉 鎮 市 公 所 宜 蘭 縣 政 府 銓 敘 部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列 管 名 冊 2 1. 通 知 申 請 退 休 人 員 辦 理 退 休 案 件 資 料 送 審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退 休 人 員 準 備 填 具 退 休 事 實 表, 檢 同 任 職 證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彙 辦 附 件 : 2.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事 實 表 2.2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2.3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2.4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2.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退 撫 給 與 領 受 人 員 資 料 卡 2.6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注 意 事 項 服 務 機 關 審 查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3
2 5 4. 建 檔 及 函 報 : 至 銓 敘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傳 送 檔 案, 完 成 網 路 報 送 銓 敘 部 ( 另 至 webhr 退 撫 系 統 維 護 資 料 ), 同 時 公 文 函 報 銓 敘 部 並 副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附 件 : 4.1 退 休 報 送 函 注 意 事 項 4 5. 函 文 副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6. 銓 敘 部 審 定 退 休 案, 核 發 退 休 審 定 函 6 7. 退 休 審 定 函 轉 退 休 人 員, 並 申 請 服 務 獎 章 附 件 : 7.1 轉 發 退 休 核 定 函 7.2 申 請 服 務 獎 章 函 注 意 事 項 核 發 退 休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等 附 件 : 8.1 核 發 退 休 金 簽 8.2 核 發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表 8.3 退 休 金 領 據 8.4 服 務 獎 章 領 據 8.5 核 定 退 休 金 函 8.6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意 願 調 查 表 8.7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個 人 入 會 申 請 書 注 意 事 項 8 8 結 案
3 注 意 事 項 1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自 願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4 條, 符 合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者, 於 前 年 度 退 休 意 願 調 查 經 簽 核 列 入 該 年 度 預 算, 先 將 簽 呈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憑 辦,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3 個 月 送 相 關 資 料 由 公 所 審 核 後 網 路 線 上 報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三 屆 齡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5 條, 該 人 員 應 列 冊 管 控, 依 期 限 辦 理 退 休 案 四 命 令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者, 可 由 當 事 人 簽 請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 而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情 形 者, 可 由 用 人 機 關 依 程 序 主 動 簽 辦 命 令 退 休 五 相 關 權 益 之 說 明 ( 一 ) 退 休 生 效 日 涉 及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考 績 種 類 考 績 晉 級 等 相 關 權 益 之 說 明 ( 二 ) 擇 領 退 休 金 補 償 金 種 類 之 差 異 及 新 舊 制 年 資 取 捨 之 影 響, 並 協 助 退 休 人 員 慎 重 選 擇 ( 三 ) 說 明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請 領 選 擇 之 影 響 及 請 求 權 時 效 ( 四 ) 優 惠 存 款 辦 理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4 2.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 範 例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構 ) 及 代 號 職 稱 退 休 ( 職 ) 等 級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年 個 月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支 給 機 關 ( 構 ) 及 代 號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任 職 年 資 年 個 月 適 ( 準 ) 用 條 款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條 項 款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名 及 蓋 私 章 年 月 日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支 領 展 期 月 退 休 金 退 休 ( 職 ) 支 領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 提 前 金 種 類 兼 領 1/2 月 退 休 金 年, 減 額 %) 兼 領 1/2 展 期 月 退 休 金 兼 領 1/2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 提 前 年, 減 額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選 擇 之 補 償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一 次 補 償 金 聯 絡 電 話 前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15 年, 並 支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始 得 勾 選 ) 月 補 償 金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本 人 作 下 列 選 擇 前 已 詳 閱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相 關 規 定 : 1.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2. 暫 不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否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是 ( 1) 否 ( 2) 直 撥 入 帳 是 帳 號 否 1.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直 撥 入 帳 如 勾 選 是 欄 位, 應 填 註 臺 灣 銀 行 優 存 帳 號, 並 檢 附 臺 灣 銀 行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綜 合 服 務 存 摺 影 本 2.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直 撥 入 帳 如 勾 選 是 欄 位, 僅 需 填 註 往 來 銀 行 ( 郵 局 存 簿 儲 金 ) 帳 號, 並 檢 附 存 摺 影 本 本 人 未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0 條 之 規 定 於 擬 退 休 生 效 日 3 個 月 前 申 請 退 休, 如 因 作 業 不 及, 致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等 權 益 受 損,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具 有 合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採 計 之 任 職 年 資 逾 35 年, 請 准 予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9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採 計 方 式 如 右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 年 個 月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任 職 年 資 : 年 個 月, 合 計 35 年 本 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選 擇 拋 棄 所 具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期 間 所 核 發 之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之 權 利 一 經 權 責 機 關 審 定 並 領 取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後, 即 不 再 請 求 變 更 歷 任 職 務 歷 任 職 務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備 註 序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1 年 月 至 年 月 2 年 月 至 年 月 3 年 月 至 年 月 4 年 月 至 年 月 5 年 月 至 年 月 序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日 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 1 本 表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第 25 條 及 第 46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如 須 送 銓 敘 部 核 定 者, 須 上 傳 至 銓 敘 部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後, 再 以 電 子 公 文 方 式 行 文 銓 敘 部 相 關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及 退 休 撫 卹 案 件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系 統 外 網 使 用 手 冊, 請 自 行 至 銓 敘 部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 之 新 訊 小 圃 內, 上 線 查 看 或 下 載 使 用 2 本 表 雙 線 欄 內 逾 限 申 請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取 捨 切 結 部 分, 請 服 務 機 關 ( 構 ) 人 事 人 員 詳 為 說 明 後, 由 退 休 ( 職 ) 人 員 連 同 補 償 金 選 擇 方 式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退 休 ( 職 ) 金 種 類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直 撥 入 帳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併 予 親 自 勾 選 或 填 寫 並 簽 名 蓋 章 ; 其 餘 表 內 欄 位 均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人 事 人 員 詳 細 查 填 若 當 事 人 有 涉 案 或 再 任 等 情 形 時, 請 於 備 註 欄 內 加 註 說 明 3 本 表 新 制 實 施 前 支 給 機 關 ( 構 ) 係 指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退 休 ( 職 ) 金 之 機 關 ( 構 ),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5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2.2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 範 例 ) 一 最 後 在 職 所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最 後 在 職 等 級 職 稱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人 員 類 別 及 支 領 職 等 最 後 在 職 有 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及 支 領 職 等 備 註 630 俸 點 加 給 表 名 稱 : 專 業 加 給 表 ( 一 ) 人 員 類 別 :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職 等 : 有 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支 領 職 等 : 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期 間 未 曾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不 必 填 寫 請 就 下 列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較 有 利 於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者 擇 一 勾 選 ( 勾 選 項 目 不 同, 所 計 列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金 額 亦 將 有 所 不 同, 進 而 影 響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金 額,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審 慎 考 量, 就 較 有 利 者 選 擇 之, 並 由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就 其 曾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主 張 負 舉 證 責 任 ; 惟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如 無 法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得 由 當 事 人 簽 具 切 結 書 之 方 式 辦 理 ), 並 依 勾 選 項 目 所 列 期 間, 將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該 期 間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填 入 下 列 附 表 : 甲 自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 即 自 最 後 在 職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滿 36 個 月 之 次 一 日 ),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曾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乙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36 個 月 以 上 丙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曾 任 等 級 職 稱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備 註 曾 任 等 級 職 稱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備 註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1.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4.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2.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3.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合 計 : 無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1. 代 號 個 月 2. 職 等 5.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6.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章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簽 章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簽 章 :
6 說 明 : 一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而 選 擇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且 依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 規 定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請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填 具 本 表, 同 時 由 人 事 主 管 首 長 及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章 後, 連 同 其 他 退 休 表 件,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核 轉 銓 敘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俾 本 部 計 算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之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進 而 計 算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最 高 金 額 二 最 後 在 職 所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之 填 寫 : 其 中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欄 位, 應 就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時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按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之 月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按 最 後 在 職 時 之 待 遇 標 準 予 以 填 入 ; 至 於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人 員 類 別 及 支 領 職 等 欄 位, 須 填 入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之 加 給 表 名 稱 ( 如 專 業 加 給 表 一 或 表 二 等 25 種 表 ), 如 同 一 加 給 表 中 尚 依 人 員 類 別 支 領 不 同 標 準 之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或 增 支 者, 並 應 填 明 人 員 類 別, 又 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 同, 為 資 明 確, 支 領 職 等 務 須 填 寫 ; 另 最 後 在 職 有 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及 支 領 職 等 欄 位, 除 填 寫 有 或 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外, 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 同, 為 資 明 確, 支 領 職 等 亦 請 務 須 填 寫, 以 上 資 料 均 請 填 明, 本 部 始 得 計 算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等 金 額 三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1 款 所 稱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 分 子 值 ) 之 1/12 年 終 慰 問 金 第 2 款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 分 母 值 ) 之 1/12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定 額 或 定 額 半 數, 均 由 本 部 依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於 本 表 填 復 之 相 關 標 準 計 算,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毋 須 填 寫 四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計 列 標 準 如 次 : ( 一 )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 茲 舉 例, 某 甲 於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實 施 後 辦 理 退 休, 其 退 休 等 級 為 簡 任 第 12 職 等 年 功 俸 4 級, 最 後 在 職 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為 30 年 其 自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其 中 12 個 月 擔 任 第 12 職 等 主 管 ;12 個 月 擔 任 第 11 職 等 非 主 管 職 務 時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其 餘 12 個 月 未 擔 任 主 管,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1 子 目 但 書 規 定,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為 :25,700 元 77.5% 12/36+16,660 元 90% 12/36+0 元 12/36=11,637 元 ( 某 甲 最 後 在 職 因 係 第 12 職 等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人 員, 故 如 選 擇 依 上 開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其 退 休 所 得 百 分 比 應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按 75~80% 標 準 計 算 ; 又 上 開 11,637 元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因 已 經 退 休 所 得 百 分 比 折 算 過, 故 依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1 子 目 規 定, 不 再 按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折 算, 以 避 免 重 複 折 算 ) ( 二 ) 定 額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茲 舉 例, 某 甲 ( 退 休 等 級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同 上 例 )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非 均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但 其 所 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任 職 年 資 中 合 計 仍 有 36 個 月 以 上 依 規 定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2 子 目 前 段, 得 按 其 最 後 在 職 職 等, 以 定 額 5500 元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某 甲 如 選 擇 此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其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應 依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按 85~95% 計 算 ) ( 三 ) 定 額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半 數 : 茲 舉 例, 某 甲 ( 退 休 等 級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同 上 例 ) 如 其 所 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任 職 年 資 中,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得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2 子 目 後 段, 按 定 額 5500 元 之 半 數 ( 即 2750 元 )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某 甲 如 選 擇 按 此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其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亦 係 按 85~95% 計 算 ) 五 所 稱 自 最 後 在 職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滿 36 個 月 之 次 一 日, 如 某 甲 於 95 年 3 月 18 日 退 休 生 效, 則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之 計 算, 應 自 95 年 3 月 17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92 年 3 月 18 日 止, 其 95 年 3 月 之 畸 零 日 應 化 作 17/31 月 計 算,92 年 3 月 之 畸 零 日 應 化 作 14/31 月 計 算 ; 本 表 其 餘 畸 零 日 之 計 算, 亦 比 照 計 算 之 六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之 填 寫 : 應 依 所 列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就 較 有 利 於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者 予 以 勾 選 後, 填 入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填 寫 方 式 如 說 明 : ( 一 ) 曾 任 等 級 : 其 中 勾 選 甲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 選 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36 個 月 以 上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 選 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二 ) 職 稱 : 應 按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所 擔 任 之 職 稱 予 以 填 寫 ( 三 )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 應 就 所 勾 選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將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期 間, 詳 實 填 入 選 擇 甲 項 者, 應 就 相 應 領 有 主 管 加 給 之 期 間 填 入 ; 選 擇 乙 項 者, 應 填 滿 相 應 36 個 月 之 期 間 ; 選 擇 丙 項 者, 應 填 滿 相 應 10 日 以 上 之 期 間 又 各 期 間 並 應 計 算 其 月 數 填 入, 並 將 合 計 月 數 填 入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合 計 欄 位, 以 便 勾 稽 ( 四 )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 職 等 應 依 所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所 對 應 之 職 等 填 寫, 如 銓 敘 審 定 為 薦 任 第 8 職 等 代 理 第 9 職 等, 並 支 領 第 9 職 等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應 填 寫 9 ; 至 於 代 號 部 分,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填 寫 :1. 因 所 任 職 務 為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1 ; 2. 因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2 ; 3. 簡 任 ( 派 ) 非 主 管 人 員 職 責 繁 重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3 ; 4. 因 其 他 原 因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4, 並 於 備 註 欄 填 明 依 據 之 規 定
7 存 款 人 辦 理 2.3 公 ( 政 ) 務 人 員 擬 退 休 ( 職 )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 範 例 ) 聲 明 書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擬 以 直 撥 入 戶 方 式, 於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行 ( 以 下 簡 稱 貴 行 ) 月 退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支 ( 兼 ) 領 一 次 退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作 業 順 利, 存 款 人 同 意 下 列 約 定 事 項, 並 配 合 辦 理 : 1. 存 款 人 將 親 持 本 聲 明 書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至 貴 行 開 立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 惟 為 避 免 未 辦 妥 優 惠 存 款 前 領 出 款 項, 影 響 優 惠 額 度, 故 於 開 戶 後, 除 另 經 存 款 人 以 書 面 聲 明 外, 同 意 貴 行 即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之 止 付, 俟 辦 妥 優 惠 存 款 後, 再 解 除 止 付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例 如 扣 押 ) 2. 存 款 人 之 退 休 ( 職 ) 案 件 如 因 異 動 ( 如 更 改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撤 銷 退 休 ( 職 ) 等 因 素 ), 不 及 通 知 貴 行, 致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已 入 帳 時, 同 意 貴 行 逕 自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收 回 溢 付 款 項 3. 經 退 休 ( 職 ) 核 定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後, 存 款 人 於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起, 將 親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原 留 印 鑑 存 摺 退 休 金 證 書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通 知 書 及 核 定 函 等 文 件, 至 貴 行 辦 理 轉 存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手 續 4. 服 務 機 關 確 認 用 印 後, 請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持 本 證 明 及 聲 明 書 至 臺 灣 銀 行 開 立 優 存 帳 戶 後, 將 存 摺 影 本 連 同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一 併 送 銓 敘 部 核 定 其 退 休 ( 職 ) 案 5. 存 款 人 若 因 退 休 ( 職 ) 核 定 機 關 核 定 無 可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額 度 或 改 開 立 支 票 ( 按 : 退 休 案 未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一 個 月 送 達 核 定 機 關 入 帳 失 敗 或 因 退 休 年 資 查 證 致 未 能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15 天 前 核 定 者, 仍 依 開 立 支 票 之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 等 原 因, 致 於 開 戶 日 起 逾 6 個 月 後 餘 額 仍 為 零 者, 同 意 貴 行 逕 行 辦 理 銷 戶 此 致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優 惠 存 款 ; 又 為 使 主 管 機 關 與 貴 行 存 款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06 月 日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資 料 ( 下 列 欄 位 須 由 退 休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填 寫, 並 經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及 首 長 用 印 證 明 ) 退 休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退 休 ( 職 ) 最 後 職 稱 退 休 ( 職 ) 等 級 擬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舊 制 退 休 ( 職 ) 金 支 給 機 關 初 審 是 否 符 合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要 件 人 事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民 國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 符 合 不 符 合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 符 合 不 符 合 ( 此 初 審 結 果 不 具 行 政 處 分 效 力 )
8 說 明 :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所 核 發 之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須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辦 理 退 休 ( 二 ) 最 後 在 職 之 機 關 係 適 用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之 公 務 人 員 俸 額 標 準 表 支 薪 ( 三 ) 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原 規 定 標 準 核 發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所 核 發 之 養 老 給 付 ( 四 ) 如 因 機 關 改 制 或 待 遇 類 型 變 更 始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機 關, 其 人 員 於 中 華 民 國 84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曾 任 符 合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之 年 資 : 1. 未 曾 領 取 待 遇 差 額 退 休 金 差 額 其 任 職 期 間 所 計 給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參 加 公 保 期 間 所 計 給 單 一 薪 給 之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2. 未 支 領 中 美 基 金 未 曾 領 取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或 未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業 機 構 待 遇 ( 五 ) 請 各 機 關 人 事 人 員 確 實 核 校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勾 選 前 開 書 表 聲 明 書 中 之 擬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種 類 之 選 項 ; 如 屬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僅 得 勾 選 月 退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選 項, 辦 理 直 撥 入 帳 ; 至 於 屬 支 ( 兼 ) 領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者, 如 未 同 時 勾 選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共 二 個 選 項, 而 僅 勾 選 其 中 一 種 選 項 者, 則 請 將 另 外 ㄧ 選 項 劃 記 雙 橫 線, 並 加 蓋 核 校 章 戳, 以 示 刪 除, 以 避 免 爭 議 2
9 2.4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 範 例 ) 公 務 人 員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發 給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退 休 或 死 亡 人 員 姓 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稱 退 休 或 死 亡 日 期 退 休 或 撫 卹 核 定 機 關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年 月 日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名 稱 核 發 機 關 核 發 文 號 或 銓 敘 部 備 查 文 號 獎 勵 金 金 額 合 計 金 額 審 核 情 形 准 予 發 給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申 請 人 審 核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備 註 : 一 退 休 人 員 由 其 本 人 提 出 申 請 ; 死 亡 人 員 由 其 遺 族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申 請 表 一 式 三 份, 二 份 存 原 服 務 機 關, 一 份 於 審 核 後 發 還 申 請 人 三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主 管 二 欄 位, 請 蓋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主 管 職 章 或 職 名 章, 免 蓋 機 關 印 信 ; 申 請 人 欄 位 請 簽 名 蓋 章 四 再 任 人 員 曾 請 領 較 低 等 第 服 務 獎 章 之 獎 勵 金, 於 退 休 ( 或 死 亡 ) 時, 依 其 請 領 時 最 高 等 第 服 務 獎 章 之 獎 勵 金 額 扣 除 已 領 金 額 後, 補 發 其 差 額
10 2.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退 撫 給 與 領 受 人 員 資 料 卡 ( 範 例 )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撫 卹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指 定 存 入 帳 戶 撫 卹 撫 慰 給 與 案 件 請 填 領 受 代 表 帳 戶 銀 行 別 台 灣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戶 名 帳 號 通 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大 哥 大 :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有 帳 號 的 那 一 面 ) 黏 貼 處 * 請 選 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目 前 委 託 代 付 之 臺 灣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其 中 一 家 開 立 帳 戶 * 優 惠 利 率 存 款 帳 戶 無 法 入 帳 請 勿 檢 附 * 如 台 端 所 提 供 之 帳 號 已 經 銀 行 結 清 銷 戶 轉 為 靜 止 戶 或 其 他 原 因 ( 如 : 移 存 其 他 分 行 ) 等, 致 本 會 無 法 如 期 撥 付 退 撫 給 與 時, 所 生 之 損 失, 由 台 端 自 行 負 責 下 表 退 休 人 員 毋 須 填 寫 請 領 撫 卹 撫 慰 給 與 案 件 請 詳 填 下 表 遺 族 資 料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通 信 地 址 領 受 代 表 是 分 領 比 例 是 是 是 是 是
11 2.6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 範 例 )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本 人 申 請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退 休, 於 公 職 生 涯 中 未 曾 因 公 成 殘 領 取 公 保 殘 廢 給 付 此 致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公 所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注 意 事 項 2 一 相 關 表 件 ( 一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 二 )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 三 ) 公 ( 政 ) 務 人 員 擬 退 休 ( 職 )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 四 )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 五 ) 退 撫 基 金 資 料 卡 ( 六 )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書 二 申 請 退 休 應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之 證 件 ( 一 )2 吋 相 片 1 張 ( 或 電 子 檔 ) ( 二 )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撥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 ( 三 ) 台 灣 銀 行 或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或 合 作 金 庫 其 中 一 家 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撥 新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 ( 四 ) 一 次 退 休 金 或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優 惠 存 款 選 擇 直 撥 入 帳 者, 限 檢 附 臺 灣 銀 行 優 惠 存 款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五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如 選 擇 直 撥 入 帳, 需 檢 附 往 來 銀 行 ( 或 郵 局 存 簿 儲 金 ) 存 摺 影 本 ( 六 ) 服 務 獎 章 證 書 正 本 ( 檢 附 最 高 等 第 之 獎 章 證 書 ), 倘 目 前 持 有 之 證 書 非 退 休 最 高 年 資, 則 俟 退 休 案 核 定 後, 由 人 事 單 位 函 請 宜 蘭 縣 政 府 轉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請 頒 ( 七 ) 全 部 經 歷 證 件 正 本 或 影 本 ( 如 送 影 本 須 加 註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並 簽 章, 且 附 上 正 本 查 核 ): (1) 義 務 役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含 大 專 集 訓 證 書 退 伍 令 或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等 ) 軍 校 基 礎 教 育 年 資 折 算 年 資 查 復 證 明 (2)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函 初 任 到 職 文 件 派 令 銓 審 函 ( 含 改 任 換 敘 通 知 書 臺 灣 省 委 任 職 公 務 員 銓 敘 委 託 審 查 會 分 類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審 查 通 知 書 或 考 核 通 知 書 )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考 績 通 知 書 等 ( 請 人 事 單 位 協 助 查 詢, 倘 於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 公 務 人 員 銓 審 資 料 查 詢 已 建 檔 之 年 資, 無 須 檢 附 派 令 銓 審 函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考 績 通 知 書 等, 惟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函 初 任 到 職 文 件 仍 須 檢 附 ) (3) 各 項 未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經 歷 證 明 ( 雇 員 民 選 鄉 鎮 市 長 軍 職 教 育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等 未 依 各 該 規 定 核 給 退 休 金 資 遣 給 與 或 年 資 結 算 金, 並 經 原 服 務 機 關 核 實 出 具 證 明 之 年 資 或 補 繳 退 撫 基 金 之 年 資 ) (4) 各 項 年 資 疑 義 查 復 文 件 ( 八 ) 戶 籍 謄 本 ( 最 近 3 個 月 ) 正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需 提 供 正 本 核 驗 )1 份
13 注 意 事 項 3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人 事 單 位 應 先 查 明 擬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有 無 移 送 懲 戒 程 序 中, 或 涉 及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等, 應 注 意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一 ) 無 上 開 情 形 者, 於 退 休 事 實 表 備 註 欄 載 明 經 查 員 目 前 無 涉 案 或 移 付 懲 戒 等 情 事 ( 二 ) 如 經 查 核 有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者, 請 依 銓 敘 部 87 年 3 月 2 日 87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函 示 規 定, 服 務 機 關 遇 有 涉 嫌 刑 責 之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時, 應 就 該 員 之 涉 案 情 節, 先 行 檢 討 是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付 懲 戒 或 查 明 是 否 應 予 停 ( 免 ) 職, 再 衡 酌 得 否 受 理 其 申 請 退 休 案 二 依 銓 敘 部 100 年 11 月 16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前 年 度 考 績 結 果 仍 有 晉 級 空 間 之 退 休 案, 一 律 由 服 務 機 關 隨 案 檢 具 考 績 核 定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後 出 具 之 考 績 證 明 ( 如 考 績 清 冊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為 本 部 審 定 退 休 等 級 之 依 據 但 退 休 申 請 案 於 12 月 1 日 以 前 到 部 者, 得 俟 12 月 2 日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後, 再 行 補 送 考 績 證 明, 俾 據 以 審 定 其 退 休 等 級 三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後 年 資 合 計 逾 35 年 者, 由 當 事 人 就 其 前 後 年 資 予 以 取 捨 參 考 公 教 人 員 採 計 退 休 年 資 檢 查 單, 檢 查 採 計 年 資 四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者, 按 降 低 年 齡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五 人 事 單 位 應 於 退 休 人 員 成 就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條 件 時, 請 其 選 擇 是 否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並 告 知 選 擇 請 領 與 否 之 相 關 權 益 及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變 更 等 事 項 人 事 單 位 應 請 退 休 人 員 選 擇 其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是 否 以 直 撥 入 帳 方 式 辦 理, 並 告 知 其 退 休 案 未 能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30 天 前 核 定 或 入 帳 失 敗 時,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則 仍 以 開 立 支 票 之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14 4.1 退 休 報 送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本 ( 機 關 名 稱 ) 課 ( 室 ) ( 職 稱 ) (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號 :G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申 請 於 年 月 日 辦 理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請 鑒 核 說 明 :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四 ( 五 六 )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辦 理 二 本 申 請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案, 業 於 年 月 日 網 路 報 送 鈞 部 審 定 在 案 正 本 : 銓 敘 部 副 本 : 宜 蘭 縣 政 府 本 所 人 事 室
15 注 意 事 項 4 一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報 送, 詳 見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操 作 手 冊 二 WebHR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 退 休 撫 卹 子 系 統, 登 打 退 休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年 資 維 護 webhr 操 作 說 明
16 7.1 退 休 核 定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台 端 申 請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案, 業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在 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上 開 退 休 審 定 函 1 份 正 本 : 副 本 :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17 7.2 服 務 獎 章 申 請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本 ( 機 關 名 稱 ) 課 ( 室 ) ( 職 稱 ) ( 姓 名 ) 業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於 年 月 日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在 案, 茲 請 頒 服 務 滿 年 等 服 務 獎 章, 請 鑒 核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茲 檢 附 上 開 審 定 函 影 本 及 請 頒 等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2 份 正 本 : 宜 蘭 縣 政 府 副 本 : 本 所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18 宜 蘭 縣 ( 機 關 名 稱 ) 請 頒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服 務 年 資 姓 名 核 定 情 形 起 訖 日 期 職 務 請 獎 期 間 考 績 等 次 備 註 國 民 身 分 證 自 年 月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至 年 月 核 定 組 長 年 03 月 至 P 年 01 月 62 年 72 年 甲 假 82 年 甲 假 92 年 甲 假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乙 76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83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年 年 乙 甲 經 核 符 合 1. 銓 敘 部 95 獎 章 條 例 年 1 月 16 日 第 5 條 第 3 部 退 一 字 第 款 規 定 號 函 審 定 自 95 年 3 月 2 日 自 願 退 休 在 案 2.62 年 初 任 公 職, 當 年 無 辦 理 考 績 3.63 年 另 予 考 績 4. 未 曾 請 頒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19 注 意 事 項 7 一 退 休 審 定 通 知 : 應 將 退 休 審 定 函 轉 發 退 休 人 員 : 退 休 案 經 銓 敍 部 核 定 後, 函 文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將 退 休 核 定 資 料 建 檔 於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二 退 休 案 經 銓 敍 部 核 定 後,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服 務 獎 章 線 上 請 頒 及 檢 核 系 統 申 辦 服 務 獎 章 如 另 獲 有 勳 ( 獎 ) 章 及 特 殊 功 績 者, 應 請 其 另 案 提 出 申 請 獎 勵 金
20 8.1 簽 ( 範 例 ) 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於 宜 蘭 縣 公 所 人 事 室 主 旨 : 為 核 發 本 所 ( 姓 名 ) ( 職 稱 )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計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所 應 核 給 退 休 金 額 及 類 別 如 下 : ( 一 ) 核 給 本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月 退 休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二 ) 核 給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 三 ) 核 給 等 服 務 獎 章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三 本 案 所 需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 萬, 元 整 ( 如 計 算 單 ), 擬 由 本 所 年 度 總 預 算 - 退 休 金 - 退 休 金 - 人 事 費 -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項 下 支 應, 並 由 本 所 財 政 課 逕 匯 當 事 人 帳 戶 四 檢 陳 檢 附 本 所 核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計 算 單 乙 份 擬 辦 : 奉 核 可 後, 移 請 財 政 課 主 計 室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陳 第 一 層 決 行 承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會 辦 單 位 :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決 行 :
21 8.2 宜 蘭 縣 公 所 核 發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表 ( 範 例 ) 退 休 人 員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及 職 稱 :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退 休 薪 級 : 退 休 生 效 日 : 年 月 日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審 定 年 資 : 年 個 月 月 退 休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審 定 年 資 : 年 個 月 月 退 休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月 補 償 金 : 月 補 償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55 歲 加 發 退 休 金 : 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 退 休 等 級 之 本 ( 年 功 ) 俸 15% 為 基 數 內 涵 : 發 給 基 數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本 期 月 退 休 金 ( 月 補 償 金 ) 核 發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區 分 計 算 小 計 一 次 退 休 金 ( 月 支 薪 額 + 實 物 代 金 ) 基 數 兼 領 比 例 月 退 休 金 五 五 歲 加 發 一 次 退 休 金 一 次 補 償 金 月 補 償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補 償 金 (( 月 支 薪 額 百 分 比 )+ 實 物 代 金 ) 兼 領 比 例 月 數 ( %) ( + / ) = 1 ( + / ) 月 支 薪 額 2 5 個 基 數 月 支 薪 額 2 基 數 兼 領 比 例 月 支 薪 額 2 百 分 比 兼 領 比 例 月 數 2 % 1 ( + / ) = 1 ( + / ) 應 發 退 休 金 總 計 月 支 薪 額 15% 補 償 金 基 數 ( %) 基 數 = 勳 章 獎 章 服 務 獎 章 : 特 等 :14,400 元 1 等 :10,800 元 2 等 :7,200 元 3 等 :3,600 元 2 等 服 務 獎 章 待 申 請 總 計 應 發 金 額 總 計 應 發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仟 佰 元 整 新 制 任 職 年 資 部 份 另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計 算 核 發
22 月 退 休 金 月 補 償 金 8.3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正 領 據 ( 範 例 ) 五 十 五 歲 加 發 五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姓 名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職 稱 : 金 額 ( 新 台 幣 ): 備 註 : 元 整 領 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住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蓋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8.4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正 領 據 姓 名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職 稱 : 金 額 ( 新 台 幣 ): 備 註 : 元 整 領 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住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蓋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4 8.5 核 定 退 休 金 函 ( 範 例 )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茲 核 發 台 端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月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等 計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並 於 年 月 日 逕 匯 入 台 端 ( 郵 局 ) 帳 戶 內,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所 核 給 退 休 金 額 及 類 別 如 下 : ( 一 ) 本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舊 制 月 退 休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二 ) 核 給 等 服 務 獎 章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三 ) 核 給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三 檢 附 本 所 核 發 舊 制 年 資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計 算 單 乙 份 ; 另 新 制 年 資 部 分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另 案 計 算 核 發 正 本 : 副 本 :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25 8.6 宜 蘭 縣 公 所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意 願 調 查 表 ( 範 例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住 址 : 縣 鄉 ( 鎮 市 ) 村 ( 里 ) 鄰 路 段 巷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H) ( 手 機 ) 退 休 機 關 :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退 休 日 期 : 年 月 日 您 是 否 加 入 本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是 否 您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意 願? 願 意 請 續 填 本 表 不 願 意 專 長 :1. 知 識 ( 農 業 建 築 工 程 衛 生 環 保 消 防 稅 務 地 政 法 律 戶 政 警 政 教 育 其 他 ) 2. 技 藝 ( 寫 作 書 畫 語 言 教 學 文 學 欣 賞 手 工 藝 品 製 作 園 藝 寵 物 飼 養 ( 可 複 選 ) 興 趣 : 烹 飪 攝 影 陶 藝 機 械 修 理 電 機 維 護 其 他 ) 教 育 程 度 :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大 專 碩 士 以 上 方 言 :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其 他 外 國 語 言 : 英 語 日 語 德 語 韓 語 其 他 志 工 經 歷 : 無 曾 任 志 工 現 任 志 工 您 希 望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項 目?( 可 複 選 ) 1. 社 區 服 務 ( 兒 童 托 育 照 護 生 態 及 環 境 保 育 交 通 導 護 課 業 輔 導 加 入 社 團 協 會 ) 2.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 志 工 值 班 導 護 法 令 解 答 參 與 大 型 活 動 文 書 協 助 ) 3. 教 育 文 化 服 務 ( 導 覽 解 說 才 藝 傳 承 ) 4. 以 上 均 可 5. 其 他 您 希 望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時 間?( 可 複 選 ) 固 定 時 間 上 午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 請 勾 選 ) 下 午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晚 上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非 固 定 時 間 機 動 支 援 您 是 否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登 錄 本 府 退 休 公 教 人 力 銀 行 以 進 行 媒 合 轉 介? 同 意 不 同 意 您 希 望 服 務 之 地 點 : 鄉 ( 鎮 市 ) 均 可 填 表 人 :(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8.7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個 人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退 休 單 位 及 職 務 學 歷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通 訊 處 會 員 證 編 號 (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 凡 本 縣 各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人 員, 自 願 參 加 本 會 為 會 員 者, 請 憑 退 休 證, 填 具 入 會 申 請 書, 並 繳 納 入 會 費 及 常 年 會 費, 為 本 會 會 員 此 致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申 請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章 程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 每 位 會 員 入 會 費 應 繳 納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及 當 年 度 常 年 會 費 伍 佰 元, 合 計 壹 仟 元 整 二 填 表 時 應 繳 納 一 吋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並 繳 交 公 務 人 員 或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證 ( 本 會 影 印 存 檔 )
27 注 意 事 項 8 一 發 放 退 休 金 : ( 一 ) 產 製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單 並 會 相 關 單 位 審 查 及 經 機 關 首 長 批 示 後, 據 以 簽 撥 退 休 金 入 當 事 人 指 定 帳 戶 ( 二 ) 應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如 期 核 撥 退 休 金 至 退 休 人 員 指 定 帳 戶 :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計 算 單 正 本 由 服 務 機 關 函 知 當 事 人, 並 核 發 退 休 金 ( 代 扣 所 得 稅 ) 二 另 提 供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及 志 工 意 願 調 查 供 退 休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三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多 憑 證 網 路 承 保 作 業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保 線 上 退 保 作 業, 退 保 申 報 表 交 退 休 人 員 至 其 他 單 位 加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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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公務人力素質良窳攸關地方治理能力, 而地方治理能力強弱又與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 為提升本縣競爭力及整體公務人力素質, 俾因應快速變遷 充滿挑戰的環境, 本處參酌縣政發展遠景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項目, 訂定 12 項策略性績效目標, 以及 31 項衡量指標, 致力於精實公務人力 實施參與管理 推動終身學習 落實待遇福利 完善人事資料 辦理考試新進人員核心能力評鑑 建置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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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4 月 人事室編製 1 貼心服務 : 點選目錄可跳至該頁面 2 壹 新人心語 資訊科 袁明暐 專長 : 電腦關於我 : 平時喜歡的靜態活動以閱讀與上網為主, 偶爾也會看看電影 DVD; 動態的活動則是桌球和游泳 ( 曾游過日月潭 ), 有時也會出國旅遊 年輕時的夢想是電玩遊戲程式設計, 不過已經有點遙遠, 現在的夢想則為購買一個屬於自己的房子, 然後用斷捨離的方式整理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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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實務分享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李昀蓁 102.5.1 報告大綱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戀在宜蘭 ~ 心心相遇兩性成長營 在等妳喔! 別錯失機會哦 我們需要女性未婚同仁 11 名哦!!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報送退休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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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 105 年度推動十圈十美計畫成果報告 建置人事智慧辦公作業系統 ( 二 ) 工作圈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人事室編印 民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目錄 壹 工作圈簡介... 1 一 負責學校... 1 二 圈長... 1 三 圈員... 1 貳 緣起... 2 參 推動情形... 3 一 任務編組分工及作業時程... 3 二 本工作圈作業時程甘特圖... 4 肆 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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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法規及案例研討 桃園國小宋馥君 work182047@gmail.com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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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4 月 人事室編製 人事動態 2 人力運用精實 歡迎生力軍加入 3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easy know 4 組織功能健全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 下 ) 6 人員素質提昇 桃園市政府 105 年度公務人員訓練計畫 9 同仁士氣高昂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人資 e 化開嘜啦 11 公衞保健園地網拍 藥 不得網購 藥 注意 15 加油站 法令宣導專區 員工協助
More information專3 月停止運作 ; 國際人才庫則結合獎優汰劣政策進化為綜合性人才庫, 並與退休人員優存利息核校 e 化, 共同納入本府人力資源管理創新之應用典範 除了人事管理所需相關資訊系統外, 我們在規劃提供本府員工使用的資訊系統方面, 近年來, 也有相當快速的發展, 包括將原使用 10 年以上之舊版差勤系統全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發展策略 陳俊男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資訊室主任 壹 前言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人事資訊 系統係依據業務處理需求 電腦軟硬體功能以及使用者適應能力, 分階段逐步推動辦理, 歷經 70 年代大型主機集中式系統 80 年代 DOS 版分散式系統以及 90 年代 Window( 視窗 ) 版系統等三個重要里程碑 現行視窗版 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 以下簡稱 PSN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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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4 月 人事室編製 壹 童話夢工廠燈區歡樂落幕 2 貳 笑談經濟 經濟學家 VS 燈泡 7 參 生力軍報到囉! 8 肆 人資 Data 一覽 17 伍 人事法規報你知 20 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相關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之相關規定參加晉升官等訓練之公務人員辦理考績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陸 人資快報 24 組織功能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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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人事夥伴們關於退休 ~ 的事 報告人 : 羅東國小李昀蓁 104.4.16 分享的是 ~~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退休制度變革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1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送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現職待遇計算表 5. 退撫基金資料卡 6.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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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羅盤 105 年 8 月 - 第 37 期 - 人事室編製 主任慶生篇 恭賀主任生日 A big Surprise 本局同仁替主任慶生人事處替主任慶生 3 4 5 7 講師心得篇 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上課內容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王繼忠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吳勇霆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江靜雯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張博鈞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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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8 月 人事室編製 人事動態 2 人力運用精實 認識新人 3 善用資訊系統, 掌握人力概況 4 組織功能健全 公務人員訓練需求及成效評估制度之探討 - 以美國為例 ( 下 ) 6 人員素質提昇 公務員服務法知多少 ( 下 ) 9 性別歧視防治及申訴 12 如何激勵工作士氣 14 同仁士氣高昂 本局年齡結構與年資統計分析 16 本局 106 年 -108 年符合退休要件人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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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05 年 08 月號人資羅盤 人事室編制 105 年桃園市運會 觀光旅遊局同仁齊心協力共同完賽 105 年北橫旅遊節 挑戰山野探險王特輯 ( 上 ) 105 年北橫旅遊節 挑戰山野探險王特輯 ( 下 ) 觀光旅遊局新鮮人基礎訓練期滿 - 旅遊行銷科科員唐筠受訓心得 育嬰留職停薪辦法修正囉 ~ 看過來 ~ 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扣除假期函示 組織功能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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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所屬各級學校 新 兼任人事主管導航手冊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所屬學校人事機構服務網絡製作 目錄 頁次 壹 前言 3----3 貳 初階業務 一 新 兼任人事主管應立即辦理業務簡介 應申請帳號及憑證 4---5 常使用重要人事資訊系統 5---6 二 重要例行性業務 7---8 叁 進階業務 一 新 兼任人事主管應辦理業務簡介 重要人事業務提示 9 17 重要人事法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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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所屬各級學校 人事主管導航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目錄 頁次 壹 前言 3---3 貳 初階業務 一 人事主管應立即辦理業務簡介 應申請帳號及憑證 4---5 常使用重要人事資訊系統 6---7 二 重要例行性業務 8--10 叁 進階業務 一 人事主管應辦理業務簡介 重要人事業務提示 11 19 重要人事法規網站 20 21 二 數位學習網站推薦 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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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羅盤 105 年 04 月人事室編 目錄客家生活趣 2 客家禁忌 2 新人心語 4 活動花絮 8 快樂志工季會 8 共下食福慶誕活動 8 2016 客家流行音樂節活動 ( 一 ) 9 客語沉浸式教學訪視 10 桃園浪漫茶香大道跨域整合說明會 11 桐花地景藝術裝置 -- 桃園國際機場 11 人員甄補 12 織功能健全 13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 下 ) 13 人力運用精實 16 委任公務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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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 訊息通報資訊交流促進溝通增進瞭解 第 2 7 7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出版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創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發行 通報內容 作業報導 1 簡訊專題報導 12 研討會預報網站動態 19 20 21 本期要目 人事行政局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簡介 南投縣政府工程管理系統導入策略及簡介 環保署共構機房先期建置 ( 第 1 階段 ) 檔管局電子檔案長期保存實驗室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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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 1 屆第 4 次定期大會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業務報告 報告人 : 處長城忠志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業務報告目錄 壹 前言 1 貳 業務重點報告 (101 年 3 月至 101 年 8 月 ) 1 一 強化組織職能 有效運用人力 1 ( 一 ) 本府組織編制法制化 1 ( 二 ) 制定本府事業機構自治條例 1 ( 三 ) 因應業務需要, 修正組織編制 2 ( 四 ) 辦理員額管理講習會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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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書列入移交 臺中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 本手冊如有未盡周延之處應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適用版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 02 二 代理教師敘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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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業務報告 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報告人 : 處長葉瑞與 議長 副議長 各位議員女士 先生 : 欣逢貴會第 2 屆第 2 次定期大會開議, 瑞與列席報告人事業務, 至感榮幸 本處各項業務承貴會之支持與策勵, 均能順遂推展, 謹代表全體人事同仁, 衷心表示感謝 壹 前言本處依據市府施政綱要, 以建構 最愛生活在高雄 之幸福宜居的國際都市為努力目標, 秉持市府的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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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本部所屬機關 ( 構 ) 及國立大專校院人事主管會報教育部人事處業務報告及應配合辦理事項一 業務報告事項序號項目說明 2-1 辦理本部所屬機關 101 年員額評鑑 2-2 本部員額評鑑 2-3 3-1 本部暨所屬三級機關 ( 構 ) 四級機構組織法規 及編制表法制作業 請各校確依本部 103 年 4 月 23 日新修正之專科以上學 一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 8 條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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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8 月份主題匯談會議紀錄 時間 :102 年 8 月 30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 30 分地點 : 本府 15 樓 1501 會議室主席 : 游科長建盛出席人員 : 詳如簽到表研討議題 : 一 本處網站改版二 打造升級版的人事服務團隊 3.0 版 記錄 : 張家偉 壹 主席引言 今日會議分兩階段, 第一階段是本處網站改版介紹與討論, 第二階段則是打造升級版的人事服務團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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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電算中心 104 學年第 1 次電腦諮詢委員會會議記錄 時間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00 地點 : 校本部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主席 : 謝楠楨校長出席委員 : 陳恆生委員 ( 文化大學資訊中心主任 ) 包蒼龍委員( 大同大學電算主任 ) 曹麗英委員 李亭亭委員 黃俊清委員 劉介宇委員 吳淑芳委員 祝國忠委員 林綺雲委員 徐建業委員 童恒新委員 王淑君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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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年人事行政研究發展作品 資訊素養 知識管理 工作績效之關聯性研究 - 以嘉義縣 C.C.S. 人事服務平台 為例 中華民國一 三年五月 摘要嘉義縣 C.C.S. 人事服務平台 自 0 年 7 月 日起上線至今, 瀏覽人次突破 萬人次 C.C.S. 指 Chiayi 嘉義 Personnel 人事 Cloud 雲端 Service 服務 Platform 平台之意, 由人事人員規劃, 施工零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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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 項靖博士 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應用 : 以臺 中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為例 碩士班研究生 : 黃順平 中華民國一 六年六月九日 謝誌 新生說明會時, 史美強主任即諄切勉勵大家, 只要按照專班規劃的修課方式與進度期程, 保證各位一定能在兩年內畢業 原本只當成是對新生的 精神講話, 而今果真實現了! 我是於兩個學期結束後才開始 密集訓練 ~ 在項靖博士的督導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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