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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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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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蘭 縣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作 業 流 程 ( 範 例 ) 步 驟 1 鄉 鎮 市 公 所 宜 蘭 縣 政 府 銓 敘 部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列 管 名 冊 2 1. 通 知 申 請 退 休 人 員 辦 理 退 休 案 件 資 料 送 審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退 休 人 員 準 備 填 具 退 休 事 實 表, 檢 同 任 職 證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彙 辦 附 件 : 2.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事 實 表 2.2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2.3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2.4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2.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退 撫 給 與 領 受 人 員 資 料 卡 2.6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注 意 事 項 服 務 機 關 審 查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3
2 5 4. 建 檔 及 函 報 : 至 銓 敘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傳 送 檔 案, 完 成 網 路 報 送 銓 敘 部 ( 另 至 webhr 退 撫 系 統 維 護 資 料 ), 同 時 公 文 函 報 銓 敘 部 並 副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附 件 : 4.1 退 休 報 送 函 注 意 事 項 4 5. 函 文 副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6. 銓 敘 部 審 定 退 休 案, 核 發 退 休 審 定 函 6 7. 退 休 審 定 函 轉 退 休 人 員, 並 申 請 服 務 獎 章 附 件 : 7.1 轉 發 退 休 核 定 函 7.2 申 請 服 務 獎 章 函 注 意 事 項 核 發 退 休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等 附 件 : 8.1 核 發 退 休 金 簽 8.2 核 發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表 8.3 退 休 金 領 據 8.4 服 務 獎 章 領 據 8.5 核 定 退 休 金 函 8.6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意 願 調 查 表 8.7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個 人 入 會 申 請 書 注 意 事 項 8 8 結 案
3 注 意 事 項 1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自 願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4 條, 符 合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者, 於 前 年 度 退 休 意 願 調 查 經 簽 核 列 入 該 年 度 預 算, 先 將 簽 呈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憑 辦,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3 個 月 送 相 關 資 料 由 公 所 審 核 後 網 路 線 上 報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三 屆 齡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5 條, 該 人 員 應 列 冊 管 控, 依 期 限 辦 理 退 休 案 四 命 令 退 休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者, 可 由 當 事 人 簽 請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 而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情 形 者, 可 由 用 人 機 關 依 程 序 主 動 簽 辦 命 令 退 休 五 相 關 權 益 之 說 明 ( 一 ) 退 休 生 效 日 涉 及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考 績 種 類 考 績 晉 級 等 相 關 權 益 之 說 明 ( 二 ) 擇 領 退 休 金 補 償 金 種 類 之 差 異 及 新 舊 制 年 資 取 捨 之 影 響, 並 協 助 退 休 人 員 慎 重 選 擇 ( 三 ) 說 明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請 領 選 擇 之 影 響 及 請 求 權 時 效 ( 四 ) 優 惠 存 款 辦 理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4 2.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 範 例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構 ) 及 代 號 職 稱 退 休 ( 職 ) 等 級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年 個 月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支 給 機 關 ( 構 ) 及 代 號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任 職 年 資 年 個 月 適 ( 準 ) 用 條 款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條 項 款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名 及 蓋 私 章 年 月 日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支 領 展 期 月 退 休 金 退 休 ( 職 ) 支 領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 提 前 金 種 類 兼 領 1/2 月 退 休 金 年, 減 額 %) 兼 領 1/2 展 期 月 退 休 金 兼 領 1/2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 提 前 年, 減 額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選 擇 之 補 償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一 次 補 償 金 聯 絡 電 話 前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15 年, 並 支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始 得 勾 選 ) 月 補 償 金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本 人 作 下 列 選 擇 前 已 詳 閱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相 關 規 定 : 1.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2. 暫 不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否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是 ( 1) 否 ( 2) 直 撥 入 帳 是 帳 號 否 1.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直 撥 入 帳 如 勾 選 是 欄 位, 應 填 註 臺 灣 銀 行 優 存 帳 號, 並 檢 附 臺 灣 銀 行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綜 合 服 務 存 摺 影 本 2.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直 撥 入 帳 如 勾 選 是 欄 位, 僅 需 填 註 往 來 銀 行 ( 郵 局 存 簿 儲 金 ) 帳 號, 並 檢 附 存 摺 影 本 本 人 未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0 條 之 規 定 於 擬 退 休 生 效 日 3 個 月 前 申 請 退 休, 如 因 作 業 不 及, 致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等 權 益 受 損,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具 有 合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採 計 之 任 職 年 資 逾 35 年, 請 准 予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9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採 計 方 式 如 右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 年 個 月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任 職 年 資 : 年 個 月, 合 計 35 年 本 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選 擇 拋 棄 所 具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期 間 所 核 發 之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之 權 利 一 經 權 責 機 關 審 定 並 領 取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後, 即 不 再 請 求 變 更 歷 任 職 務 歷 任 職 務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備 註 序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1 年 月 至 年 月 2 年 月 至 年 月 3 年 月 至 年 月 4 年 月 至 年 月 5 年 月 至 年 月 序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日 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 1 本 表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第 25 條 及 第 46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如 須 送 銓 敘 部 核 定 者, 須 上 傳 至 銓 敘 部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後, 再 以 電 子 公 文 方 式 行 文 銓 敘 部 相 關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及 退 休 撫 卹 案 件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系 統 外 網 使 用 手 冊, 請 自 行 至 銓 敘 部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 之 新 訊 小 圃 內, 上 線 查 看 或 下 載 使 用 2 本 表 雙 線 欄 內 逾 限 申 請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取 捨 切 結 部 分, 請 服 務 機 關 ( 構 ) 人 事 人 員 詳 為 說 明 後, 由 退 休 ( 職 ) 人 員 連 同 補 償 金 選 擇 方 式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退 休 ( 職 ) 金 種 類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直 撥 入 帳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併 予 親 自 勾 選 或 填 寫 並 簽 名 蓋 章 ; 其 餘 表 內 欄 位 均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人 事 人 員 詳 細 查 填 若 當 事 人 有 涉 案 或 再 任 等 情 形 時, 請 於 備 註 欄 內 加 註 說 明 3 本 表 新 制 實 施 前 支 給 機 關 ( 構 ) 係 指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退 休 ( 職 ) 金 之 機 關 ( 構 ),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5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2.2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 範 例 ) 一 最 後 在 職 所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最 後 在 職 等 級 職 稱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人 員 類 別 及 支 領 職 等 最 後 在 職 有 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及 支 領 職 等 備 註 630 俸 點 加 給 表 名 稱 : 專 業 加 給 表 ( 一 ) 人 員 類 別 :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職 等 : 有 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支 領 職 等 : 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期 間 未 曾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不 必 填 寫 請 就 下 列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較 有 利 於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者 擇 一 勾 選 ( 勾 選 項 目 不 同, 所 計 列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金 額 亦 將 有 所 不 同, 進 而 影 響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金 額,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審 慎 考 量, 就 較 有 利 者 選 擇 之, 並 由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就 其 曾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主 張 負 舉 證 責 任 ; 惟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如 無 法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得 由 當 事 人 簽 具 切 結 書 之 方 式 辦 理 ), 並 依 勾 選 項 目 所 列 期 間, 將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該 期 間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填 入 下 列 附 表 : 甲 自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 即 自 最 後 在 職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滿 36 個 月 之 次 一 日 ),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曾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乙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36 個 月 以 上 丙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曾 任 等 級 職 稱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備 註 曾 任 等 級 職 稱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備 註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1.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4.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2.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3.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合 計 : 無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1. 代 號 個 月 2. 職 等 5.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6. 第 職 等 本 ( 年 年 月 日 ~ 功 ) 俸 ( 薪 ) 級 年 月 日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個 月 1. 代 號 2. 職 等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章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簽 章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簽 章 :
6 說 明 : 一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而 選 擇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且 依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 規 定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請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填 具 本 表, 同 時 由 人 事 主 管 首 長 及 退 休 ( 職 ) 人 員 簽 章 後, 連 同 其 他 退 休 表 件,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核 轉 銓 敘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俾 本 部 計 算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之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進 而 計 算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最 高 金 額 二 最 後 在 職 所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之 填 寫 : 其 中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欄 位, 應 就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時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按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之 月 支 本 ( 年 功 ) 俸 ( 薪 ) 額 按 最 後 在 職 時 之 待 遇 標 準 予 以 填 入 ; 至 於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表 人 員 類 別 及 支 領 職 等 欄 位, 須 填 入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所 適 用 之 加 給 表 名 稱 ( 如 專 業 加 給 表 一 或 表 二 等 25 種 表 ), 如 同 一 加 給 表 中 尚 依 人 員 類 別 支 領 不 同 標 準 之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或 增 支 者, 並 應 填 明 人 員 類 別, 又 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 同, 為 資 明 確, 支 領 職 等 務 須 填 寫 ; 另 最 後 在 職 有 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及 支 領 職 等 欄 位, 除 填 寫 有 或 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外, 當 事 人 因 權 理 或 代 理 等 事 由 其 所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職 等 與 其 合 格 實 授 之 職 等 或 有 所 不 同, 為 資 明 確, 支 領 職 等 亦 請 務 須 填 寫, 以 上 資 料 均 請 填 明, 本 部 始 得 計 算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等 金 額 三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1 款 所 稱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 分 子 值 ) 之 1/12 年 終 慰 問 金 第 2 款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 分 母 值 ) 之 1/12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定 額 或 定 額 半 數, 均 由 本 部 依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於 本 表 填 復 之 相 關 標 準 計 算,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毋 須 填 寫 四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計 列 標 準 如 次 : ( 一 )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 茲 舉 例, 某 甲 於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實 施 後 辦 理 退 休, 其 退 休 等 級 為 簡 任 第 12 職 等 年 功 俸 4 級, 最 後 在 職 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為 30 年 其 自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其 中 12 個 月 擔 任 第 12 職 等 主 管 ;12 個 月 擔 任 第 11 職 等 非 主 管 職 務 時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其 餘 12 個 月 未 擔 任 主 管,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1 子 目 但 書 規 定,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月 平 均 數 為 :25,700 元 77.5% 12/36+16,660 元 90% 12/36+0 元 12/36=11,637 元 ( 某 甲 最 後 在 職 因 係 第 12 職 等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人 員, 故 如 選 擇 依 上 開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其 退 休 所 得 百 分 比 應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按 75~80% 標 準 計 算 ; 又 上 開 11,637 元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因 已 經 退 休 所 得 百 分 比 折 算 過, 故 依 第 3 點 之 1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1 子 目 規 定, 不 再 按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折 算, 以 避 免 重 複 折 算 ) ( 二 ) 定 額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茲 舉 例, 某 甲 ( 退 休 等 級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同 上 例 )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非 均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但 其 所 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任 職 年 資 中 合 計 仍 有 36 個 月 以 上 依 規 定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2 子 目 前 段, 得 按 其 最 後 在 職 職 等, 以 定 額 5500 元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某 甲 如 選 擇 此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其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應 依 要 點 第 3 點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按 85~95% 計 算 ) ( 三 ) 定 額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半 數 : 茲 舉 例, 某 甲 ( 退 休 等 級 退 休 核 定 年 資 同 上 例 ) 如 其 所 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任 職 年 資 中,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得 依 公 保 優 存 要 點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第 2 子 目 後 段, 按 定 額 5500 元 之 半 數 ( 即 2750 元 )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某 甲 如 選 擇 按 此 標 準 計 列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其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亦 係 按 85~95% 計 算 ) 五 所 稱 自 最 後 在 職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滿 36 個 月 之 次 一 日, 如 某 甲 於 95 年 3 月 18 日 退 休 生 效, 則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之 計 算, 應 自 95 年 3 月 17 日 往 前 推 算 至 92 年 3 月 18 日 止, 其 95 年 3 月 之 畸 零 日 應 化 作 17/31 月 計 算,92 年 3 月 之 畸 零 日 應 化 作 14/31 月 計 算 ; 本 表 其 餘 畸 零 日 之 計 算, 亦 比 照 計 算 之 六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之 填 寫 : 應 依 所 列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就 較 有 利 於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者 予 以 勾 選 後, 填 入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之 履 歷 明 細 表, 填 寫 方 式 如 說 明 : ( 一 ) 曾 任 等 級 : 其 中 勾 選 甲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36 個 月 期 間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 選 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36 個 月 以 上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勾 選 丙 項 計 算 標 準 者, 應 就 申 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合 計 滿 10 日 以 上 未 滿 36 個 月 之 年 資, 依 其 銓 敘 審 定 之 等 級 填 寫 ( 二 ) 職 稱 : 應 按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所 擔 任 之 職 稱 予 以 填 寫 ( 三 ) 期 間 本 段 期 間 月 數 : 應 就 所 勾 選 甲 乙 丙 三 項 計 算 標 準, 將 申 請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期 間, 詳 實 填 入 選 擇 甲 項 者, 應 就 相 應 領 有 主 管 加 給 之 期 間 填 入 ; 選 擇 乙 項 者, 應 填 滿 相 應 36 個 月 之 期 間 ; 選 擇 丙 項 者, 應 填 滿 相 應 10 日 以 上 之 期 間 又 各 期 間 並 應 計 算 其 月 數 填 入, 並 將 合 計 月 數 填 入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期 間 合 計 欄 位, 以 便 勾 稽 ( 四 )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類 型 代 號 及 職 等 : 職 等 應 依 所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所 對 應 之 職 等 填 寫, 如 銓 敘 審 定 為 薦 任 第 8 職 等 代 理 第 9 職 等, 並 支 領 第 9 職 等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則 應 填 寫 9 ; 至 於 代 號 部 分,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填 寫 :1. 因 所 任 職 務 為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1 ; 2. 因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2 ; 3. 簡 任 ( 派 ) 非 主 管 人 員 職 責 繁 重 而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3 ; 4. 因 其 他 原 因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規 定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請 填 代 號 4, 並 於 備 註 欄 填 明 依 據 之 規 定
7 存 款 人 辦 理 2.3 公 ( 政 ) 務 人 員 擬 退 休 ( 職 )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 範 例 ) 聲 明 書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擬 以 直 撥 入 戶 方 式, 於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行 ( 以 下 簡 稱 貴 行 ) 月 退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支 ( 兼 ) 領 一 次 退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作 業 順 利, 存 款 人 同 意 下 列 約 定 事 項, 並 配 合 辦 理 : 1. 存 款 人 將 親 持 本 聲 明 書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至 貴 行 開 立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 惟 為 避 免 未 辦 妥 優 惠 存 款 前 領 出 款 項, 影 響 優 惠 額 度, 故 於 開 戶 後, 除 另 經 存 款 人 以 書 面 聲 明 外, 同 意 貴 行 即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之 止 付, 俟 辦 妥 優 惠 存 款 後, 再 解 除 止 付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例 如 扣 押 ) 2. 存 款 人 之 退 休 ( 職 ) 案 件 如 因 異 動 ( 如 更 改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撤 銷 退 休 ( 職 ) 等 因 素 ), 不 及 通 知 貴 行, 致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已 入 帳 時, 同 意 貴 行 逕 自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收 回 溢 付 款 項 3. 經 退 休 ( 職 ) 核 定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後, 存 款 人 於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起, 將 親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原 留 印 鑑 存 摺 退 休 金 證 書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通 知 書 及 核 定 函 等 文 件, 至 貴 行 辦 理 轉 存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手 續 4. 服 務 機 關 確 認 用 印 後, 請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持 本 證 明 及 聲 明 書 至 臺 灣 銀 行 開 立 優 存 帳 戶 後, 將 存 摺 影 本 連 同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一 併 送 銓 敘 部 核 定 其 退 休 ( 職 ) 案 5. 存 款 人 若 因 退 休 ( 職 ) 核 定 機 關 核 定 無 可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額 度 或 改 開 立 支 票 ( 按 : 退 休 案 未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一 個 月 送 達 核 定 機 關 入 帳 失 敗 或 因 退 休 年 資 查 證 致 未 能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15 天 前 核 定 者, 仍 依 開 立 支 票 之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 等 原 因, 致 於 開 戶 日 起 逾 6 個 月 後 餘 額 仍 為 零 者, 同 意 貴 行 逕 行 辦 理 銷 戶 此 致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優 惠 存 款 ; 又 為 使 主 管 機 關 與 貴 行 存 款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06 月 日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資 料 ( 下 列 欄 位 須 由 退 休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填 寫, 並 經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及 首 長 用 印 證 明 ) 退 休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退 休 ( 職 ) 最 後 職 稱 退 休 ( 職 ) 等 級 擬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期 舊 制 退 休 ( 職 ) 金 支 給 機 關 初 審 是 否 符 合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要 件 人 事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民 國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 符 合 不 符 合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 符 合 不 符 合 ( 此 初 審 結 果 不 具 行 政 處 分 效 力 )
8 說 明 :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所 核 發 之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須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辦 理 退 休 ( 二 ) 最 後 在 職 之 機 關 係 適 用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之 公 務 人 員 俸 額 標 準 表 支 薪 ( 三 ) 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原 規 定 標 準 核 發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所 核 發 之 養 老 給 付 ( 四 ) 如 因 機 關 改 制 或 待 遇 類 型 變 更 始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機 關, 其 人 員 於 中 華 民 國 84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曾 任 符 合 併 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之 年 資 : 1. 未 曾 領 取 待 遇 差 額 退 休 金 差 額 其 任 職 期 間 所 計 給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參 加 公 保 期 間 所 計 給 單 一 薪 給 之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2. 未 支 領 中 美 基 金 未 曾 領 取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或 未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業 機 構 待 遇 ( 五 ) 請 各 機 關 人 事 人 員 確 實 核 校 擬 退 休 ( 職 ) 人 員 勾 選 前 開 書 表 聲 明 書 中 之 擬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種 類 之 選 項 ; 如 屬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僅 得 勾 選 月 退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選 項, 辦 理 直 撥 入 帳 ; 至 於 屬 支 ( 兼 ) 領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者, 如 未 同 時 勾 選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共 二 個 選 項, 而 僅 勾 選 其 中 一 種 選 項 者, 則 請 將 另 外 ㄧ 選 項 劃 記 雙 橫 線, 並 加 蓋 核 校 章 戳, 以 示 刪 除, 以 避 免 爭 議 2
9 2.4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 範 例 ) 公 務 人 員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發 給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退 休 或 死 亡 人 員 姓 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稱 退 休 或 死 亡 日 期 退 休 或 撫 卹 核 定 機 關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年 月 日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名 稱 核 發 機 關 核 發 文 號 或 銓 敘 部 備 查 文 號 獎 勵 金 金 額 合 計 金 額 審 核 情 形 准 予 發 給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申 請 人 審 核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備 註 : 一 退 休 人 員 由 其 本 人 提 出 申 請 ; 死 亡 人 員 由 其 遺 族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申 請 表 一 式 三 份, 二 份 存 原 服 務 機 關, 一 份 於 審 核 後 發 還 申 請 人 三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主 管 二 欄 位, 請 蓋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主 管 職 章 或 職 名 章, 免 蓋 機 關 印 信 ; 申 請 人 欄 位 請 簽 名 蓋 章 四 再 任 人 員 曾 請 領 較 低 等 第 服 務 獎 章 之 獎 勵 金, 於 退 休 ( 或 死 亡 ) 時, 依 其 請 領 時 最 高 等 第 服 務 獎 章 之 獎 勵 金 額 扣 除 已 領 金 額 後, 補 發 其 差 額
10 2.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退 撫 給 與 領 受 人 員 資 料 卡 ( 範 例 )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撫 卹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指 定 存 入 帳 戶 撫 卹 撫 慰 給 與 案 件 請 填 領 受 代 表 帳 戶 銀 行 別 台 灣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戶 名 帳 號 通 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大 哥 大 :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有 帳 號 的 那 一 面 ) 黏 貼 處 * 請 選 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目 前 委 託 代 付 之 臺 灣 銀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其 中 一 家 開 立 帳 戶 * 優 惠 利 率 存 款 帳 戶 無 法 入 帳 請 勿 檢 附 * 如 台 端 所 提 供 之 帳 號 已 經 銀 行 結 清 銷 戶 轉 為 靜 止 戶 或 其 他 原 因 ( 如 : 移 存 其 他 分 行 ) 等, 致 本 會 無 法 如 期 撥 付 退 撫 給 與 時, 所 生 之 損 失, 由 台 端 自 行 負 責 下 表 退 休 人 員 毋 須 填 寫 請 領 撫 卹 撫 慰 給 與 案 件 請 詳 填 下 表 遺 族 資 料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通 信 地 址 領 受 代 表 是 分 領 比 例 是 是 是 是 是
11 2.6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 範 例 ) 未 曾 領 受 公 保 因 公 殘 廢 給 付 切 結 書 本 人 申 請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退 休, 於 公 職 生 涯 中 未 曾 因 公 成 殘 領 取 公 保 殘 廢 給 付 此 致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公 所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注 意 事 項 2 一 相 關 表 件 ( 一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事 實 表 ( 二 )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表 ( 三 ) 公 ( 政 ) 務 人 員 擬 退 休 ( 職 ) 辦 理 優 惠 儲 蓄 綜 合 存 款 戶 開 戶 聲 明 書 暨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 四 )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 五 ) 退 撫 基 金 資 料 卡 ( 六 ) 養 老 給 付 選 擇 書 二 申 請 退 休 應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之 證 件 ( 一 )2 吋 相 片 1 張 ( 或 電 子 檔 ) ( 二 )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撥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 ( 三 ) 台 灣 銀 行 或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或 合 作 金 庫 其 中 一 家 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撥 新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 ( 四 ) 一 次 退 休 金 或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優 惠 存 款 選 擇 直 撥 入 帳 者, 限 檢 附 臺 灣 銀 行 優 惠 存 款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份 ( 五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如 選 擇 直 撥 入 帳, 需 檢 附 往 來 銀 行 ( 或 郵 局 存 簿 儲 金 ) 存 摺 影 本 ( 六 ) 服 務 獎 章 證 書 正 本 ( 檢 附 最 高 等 第 之 獎 章 證 書 ), 倘 目 前 持 有 之 證 書 非 退 休 最 高 年 資, 則 俟 退 休 案 核 定 後, 由 人 事 單 位 函 請 宜 蘭 縣 政 府 轉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請 頒 ( 七 ) 全 部 經 歷 證 件 正 本 或 影 本 ( 如 送 影 本 須 加 註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並 簽 章, 且 附 上 正 本 查 核 ): (1) 義 務 役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含 大 專 集 訓 證 書 退 伍 令 或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等 ) 軍 校 基 礎 教 育 年 資 折 算 年 資 查 復 證 明 (2)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函 初 任 到 職 文 件 派 令 銓 審 函 ( 含 改 任 換 敘 通 知 書 臺 灣 省 委 任 職 公 務 員 銓 敘 委 託 審 查 會 分 類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審 查 通 知 書 或 考 核 通 知 書 )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考 績 通 知 書 等 ( 請 人 事 單 位 協 助 查 詢, 倘 於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 公 務 人 員 銓 審 資 料 查 詢 已 建 檔 之 年 資, 無 須 檢 附 派 令 銓 審 函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考 績 通 知 書 等, 惟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函 初 任 到 職 文 件 仍 須 檢 附 ) (3) 各 項 未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經 歷 證 明 ( 雇 員 民 選 鄉 鎮 市 長 軍 職 教 育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等 未 依 各 該 規 定 核 給 退 休 金 資 遣 給 與 或 年 資 結 算 金, 並 經 原 服 務 機 關 核 實 出 具 證 明 之 年 資 或 補 繳 退 撫 基 金 之 年 資 ) (4) 各 項 年 資 疑 義 查 復 文 件 ( 八 ) 戶 籍 謄 本 ( 最 近 3 個 月 ) 正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需 提 供 正 本 核 驗 )1 份
13 注 意 事 項 3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人 事 單 位 應 先 查 明 擬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有 無 移 送 懲 戒 程 序 中, 或 涉 及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等, 應 注 意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一 ) 無 上 開 情 形 者, 於 退 休 事 實 表 備 註 欄 載 明 經 查 員 目 前 無 涉 案 或 移 付 懲 戒 等 情 事 ( 二 ) 如 經 查 核 有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者, 請 依 銓 敘 部 87 年 3 月 2 日 87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函 示 規 定, 服 務 機 關 遇 有 涉 嫌 刑 責 之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退 休 時, 應 就 該 員 之 涉 案 情 節, 先 行 檢 討 是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付 懲 戒 或 查 明 是 否 應 予 停 ( 免 ) 職, 再 衡 酌 得 否 受 理 其 申 請 退 休 案 二 依 銓 敘 部 100 年 11 月 16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前 年 度 考 績 結 果 仍 有 晉 級 空 間 之 退 休 案, 一 律 由 服 務 機 關 隨 案 檢 具 考 績 核 定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後 出 具 之 考 績 證 明 ( 如 考 績 清 冊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為 本 部 審 定 退 休 等 級 之 依 據 但 退 休 申 請 案 於 12 月 1 日 以 前 到 部 者, 得 俟 12 月 2 日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後, 再 行 補 送 考 績 證 明, 俾 據 以 審 定 其 退 休 等 級 三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後 年 資 合 計 逾 35 年 者, 由 當 事 人 就 其 前 後 年 資 予 以 取 捨 參 考 公 教 人 員 採 計 退 休 年 資 檢 查 單, 檢 查 採 計 年 資 四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者, 按 降 低 年 齡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五 人 事 單 位 應 於 退 休 人 員 成 就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條 件 時, 請 其 選 擇 是 否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並 告 知 選 擇 請 領 與 否 之 相 關 權 益 及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變 更 等 事 項 人 事 單 位 應 請 退 休 人 員 選 擇 其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是 否 以 直 撥 入 帳 方 式 辦 理, 並 告 知 其 退 休 案 未 能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30 天 前 核 定 或 入 帳 失 敗 時,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則 仍 以 開 立 支 票 之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14 4.1 退 休 報 送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本 ( 機 關 名 稱 ) 課 ( 室 ) ( 職 稱 ) (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號 :G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申 請 於 年 月 日 辦 理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請 鑒 核 說 明 :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四 ( 五 六 )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辦 理 二 本 申 請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案, 業 於 年 月 日 網 路 報 送 鈞 部 審 定 在 案 正 本 : 銓 敘 部 副 本 : 宜 蘭 縣 政 府 本 所 人 事 室
15 注 意 事 項 4 一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報 送, 詳 見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操 作 手 冊 二 WebHR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 退 休 撫 卹 子 系 統, 登 打 退 休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年 資 維 護 webhr 操 作 說 明
16 7.1 退 休 核 定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台 端 申 請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並 支 領 月 ( 一 次 ) 退 休 金 案, 業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在 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上 開 退 休 審 定 函 1 份 正 本 : 副 本 :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17 7.2 服 務 獎 章 申 請 函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所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本 ( 機 關 名 稱 ) 課 ( 室 ) ( 職 稱 ) ( 姓 名 ) 業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於 年 月 日 自 願 ( 屆 齡 或 命 令 ) 退 休 在 案, 茲 請 頒 服 務 滿 年 等 服 務 獎 章, 請 鑒 核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茲 檢 附 上 開 審 定 函 影 本 及 請 頒 等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2 份 正 本 : 宜 蘭 縣 政 府 副 本 : 本 所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18 宜 蘭 縣 ( 機 關 名 稱 ) 請 頒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服 務 年 資 姓 名 核 定 情 形 起 訖 日 期 職 務 請 獎 期 間 考 績 等 次 備 註 國 民 身 分 證 自 年 月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至 年 月 核 定 組 長 年 03 月 至 P 年 01 月 62 年 72 年 甲 假 82 年 甲 假 92 年 甲 假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乙 76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83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年 年 乙 甲 經 核 符 合 1. 銓 敘 部 95 獎 章 條 例 年 1 月 16 日 第 5 條 第 3 部 退 一 字 第 款 規 定 號 函 審 定 自 95 年 3 月 2 日 自 願 退 休 在 案 2.62 年 初 任 公 職, 當 年 無 辦 理 考 績 3.63 年 另 予 考 績 4. 未 曾 請 頒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19 注 意 事 項 7 一 退 休 審 定 通 知 : 應 將 退 休 審 定 函 轉 發 退 休 人 員 : 退 休 案 經 銓 敍 部 核 定 後, 函 文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將 退 休 核 定 資 料 建 檔 於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二 退 休 案 經 銓 敍 部 核 定 後,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服 務 獎 章 線 上 請 頒 及 檢 核 系 統 申 辦 服 務 獎 章 如 另 獲 有 勳 ( 獎 ) 章 及 特 殊 功 績 者, 應 請 其 另 案 提 出 申 請 獎 勵 金
20 8.1 簽 ( 範 例 ) 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於 宜 蘭 縣 公 所 人 事 室 主 旨 : 為 核 發 本 所 ( 姓 名 ) ( 職 稱 )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計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所 應 核 給 退 休 金 額 及 類 別 如 下 : ( 一 ) 核 給 本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月 退 休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二 ) 核 給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 三 ) 核 給 等 服 務 獎 章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三 本 案 所 需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 萬, 元 整 ( 如 計 算 單 ), 擬 由 本 所 年 度 總 預 算 - 退 休 金 - 退 休 金 - 人 事 費 -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項 下 支 應, 並 由 本 所 財 政 課 逕 匯 當 事 人 帳 戶 四 檢 陳 檢 附 本 所 核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計 算 單 乙 份 擬 辦 : 奉 核 可 後, 移 請 財 政 課 主 計 室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陳 第 一 層 決 行 承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會 辦 單 位 :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決 行 :
21 8.2 宜 蘭 縣 公 所 核 發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表 ( 範 例 ) 退 休 人 員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及 職 稱 :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退 休 薪 級 : 退 休 生 效 日 : 年 月 日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審 定 年 資 : 年 個 月 月 退 休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審 定 年 資 : 年 個 月 月 退 休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月 補 償 金 : 月 補 償 金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55 歲 加 發 退 休 金 : 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 退 休 等 級 之 本 ( 年 功 ) 俸 15% 為 基 數 內 涵 : 發 給 基 數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本 期 月 退 休 金 ( 月 補 償 金 ) 核 發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區 分 計 算 小 計 一 次 退 休 金 ( 月 支 薪 額 + 實 物 代 金 ) 基 數 兼 領 比 例 月 退 休 金 五 五 歲 加 發 一 次 退 休 金 一 次 補 償 金 月 補 償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補 償 金 (( 月 支 薪 額 百 分 比 )+ 實 物 代 金 ) 兼 領 比 例 月 數 ( %) ( + / ) = 1 ( + / ) 月 支 薪 額 2 5 個 基 數 月 支 薪 額 2 基 數 兼 領 比 例 月 支 薪 額 2 百 分 比 兼 領 比 例 月 數 2 % 1 ( + / ) = 1 ( + / ) 應 發 退 休 金 總 計 月 支 薪 額 15% 補 償 金 基 數 ( %) 基 數 = 勳 章 獎 章 服 務 獎 章 : 特 等 :14,400 元 1 等 :10,800 元 2 等 :7,200 元 3 等 :3,600 元 2 等 服 務 獎 章 待 申 請 總 計 應 發 金 額 總 計 應 發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仟 佰 元 整 新 制 任 職 年 資 部 份 另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計 算 核 發
22 月 退 休 金 月 補 償 金 8.3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正 領 據 ( 範 例 ) 五 十 五 歲 加 發 五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姓 名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職 稱 : 金 額 ( 新 台 幣 ): 備 註 : 元 整 領 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住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蓋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8.4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暨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正 領 據 姓 名 : 最 後 服 務 機 關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職 稱 : 金 額 ( 新 台 幣 ): 備 註 : 元 整 領 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住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蓋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4 8.5 核 定 退 休 金 函 ( 範 例 ) 函 地 址 : 承 辦 人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受 文 者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茲 核 發 台 端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月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等 計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並 於 年 月 日 逕 匯 入 台 端 ( 郵 局 ) 帳 戶 內,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銓 敘 部 年 月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所 核 給 退 休 金 額 及 類 別 如 下 : ( 一 ) 本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舊 制 月 退 休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二 ) 核 給 等 服 務 獎 章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整 ( 三 ) 核 給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三 檢 附 本 所 核 發 舊 制 年 資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計 算 單 乙 份 ; 另 新 制 年 資 部 分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另 案 計 算 核 發 正 本 : 副 本 : 人 事 室 ( 均 含 附 件 )
25 8.6 宜 蘭 縣 公 所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意 願 調 查 表 ( 範 例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住 址 : 縣 鄉 ( 鎮 市 ) 村 ( 里 ) 鄰 路 段 巷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H) ( 手 機 ) 退 休 機 關 : 宜 蘭 縣 鄉 公 所 退 休 日 期 : 年 月 日 您 是 否 加 入 本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是 否 您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意 願? 願 意 請 續 填 本 表 不 願 意 專 長 :1. 知 識 ( 農 業 建 築 工 程 衛 生 環 保 消 防 稅 務 地 政 法 律 戶 政 警 政 教 育 其 他 ) 2. 技 藝 ( 寫 作 書 畫 語 言 教 學 文 學 欣 賞 手 工 藝 品 製 作 園 藝 寵 物 飼 養 ( 可 複 選 ) 興 趣 : 烹 飪 攝 影 陶 藝 機 械 修 理 電 機 維 護 其 他 ) 教 育 程 度 :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大 專 碩 士 以 上 方 言 :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其 他 外 國 語 言 : 英 語 日 語 德 語 韓 語 其 他 志 工 經 歷 : 無 曾 任 志 工 現 任 志 工 您 希 望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項 目?( 可 複 選 ) 1. 社 區 服 務 ( 兒 童 托 育 照 護 生 態 及 環 境 保 育 交 通 導 護 課 業 輔 導 加 入 社 團 協 會 ) 2.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 志 工 值 班 導 護 法 令 解 答 參 與 大 型 活 動 文 書 協 助 ) 3. 教 育 文 化 服 務 ( 導 覽 解 說 才 藝 傳 承 ) 4. 以 上 均 可 5. 其 他 您 希 望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時 間?( 可 複 選 ) 固 定 時 間 上 午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 請 勾 選 ) 下 午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晚 上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自 時 到 時 非 固 定 時 間 機 動 支 援 您 是 否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登 錄 本 府 退 休 公 教 人 力 銀 行 以 進 行 媒 合 轉 介? 同 意 不 同 意 您 希 望 服 務 之 地 點 : 鄉 ( 鎮 市 ) 均 可 填 表 人 :(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8.7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個 人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 範 例 )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退 休 單 位 及 職 務 學 歷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通 訊 處 會 員 證 編 號 (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 凡 本 縣 各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人 員, 自 願 參 加 本 會 為 會 員 者, 請 憑 退 休 證, 填 具 入 會 申 請 書, 並 繳 納 入 會 費 及 常 年 會 費, 為 本 會 會 員 此 致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申 請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章 程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 每 位 會 員 入 會 費 應 繳 納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及 當 年 度 常 年 會 費 伍 佰 元, 合 計 壹 仟 元 整 二 填 表 時 應 繳 納 一 吋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並 繳 交 公 務 人 員 或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證 ( 本 會 影 印 存 檔 )
27 注 意 事 項 8 一 發 放 退 休 金 : ( 一 ) 產 製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單 並 會 相 關 單 位 審 查 及 經 機 關 首 長 批 示 後, 據 以 簽 撥 退 休 金 入 當 事 人 指 定 帳 戶 ( 二 ) 應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如 期 核 撥 退 休 金 至 退 休 人 員 指 定 帳 戶 :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計 算 單 正 本 由 服 務 機 關 函 知 當 事 人, 並 核 發 退 休 金 ( 代 扣 所 得 稅 ) 二 另 提 供 宜 蘭 縣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及 志 工 意 願 調 查 供 退 休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三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多 憑 證 網 路 承 保 作 業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保 線 上 退 保 作 業, 退 保 申 報 表 交 退 休 人 員 至 其 他 單 位 加 保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101年第10次處務會議紀錄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24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本 府 13 樓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李 宜 璇 魏 珮 分 賴 宏 明 戴 慈 瑩 何 文 湘 記 錄 : 徐 侑 菁
學校人事業務行事曆
臺 東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例 行 人 事 業 務 簡 要 行 事 曆 及 備 忘 錄 (104.4 修 正 ) 月 份 工 作 內 容 完 成 註 記 備 註 1 月 定 期 報 表 :ECPA 考 核 資 料 (A2 人 力 資 源 填 報 系 統 WEBHR 待 遇 上 傳 確 認 前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國 民 旅 遊 卡 是 否 申 請 完 成 及 檢 核 系 統 是 否
Microsoft Word - 1010914處務會議紀錄.doc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1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整 地 點 :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何 文 湘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李 宜 璇 賴 宏 明 魏 佩 芬
表 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與 本 府 新 進 人 員 輔 導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比 較 項 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本 府 新 進 人 員 輔 導 訓 練 實 施 計 練 輔 導 要 點 畫 輔 導 對 象
附 件 3-1 行 政 院 所 屬 及 地 方 人 事 機 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創 新 獎 勵 參 選 項 目 成 果 報 告 ( 創 新 組 ) 一 主 辦 人 事 機 構 : 新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二 參 選 項 目 名 稱 :5E! 破 解 人 力 資 源 密 碼 三 實 施 時 間 : 自 102 年 1 月 開 始 實 施, 迄 今 共 2 年 3 月 四 實 施 成 果
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11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民 政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報 告 1) 時 間 :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5 分 至 下 午 1 時 15 分 地
要 目 會 議 紀 錄 (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 第 11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民 政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2 第 11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148 黨 團 補 助 費 明 細 表 103 年 10 至 12 月 份 黨 團 補 助 費 明 細 表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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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度 第 20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本 府 13 樓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鄭 明 耀 游 建 盛 陳 苑 芳 孫 怡 君 戴 沁 瀅 林 佳 瑩 柳 正 信 劉 雅 玲 楊 維 華 邱 君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1 大 溪 區 福 安 國 小 1 新 屋 區 永 安 國 小 2 大 溪 區 美 華 國 小 二 十 四 2 新 屋 區 北 湖 國 小 3 大 溪 區 內 柵 國 小 3 觀
企 劃 科 ( 人 事 處 ) 重 要 人 事 業 務 宣 導 事 項 壹 組 織 編 制 為 利 本 市 17 班 以 下 國 小 幹 事 專 責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免 兼 人 事 及 會 計 職 務, 並 提 升 學 校 人 事 會 計 業 務 之 專 業 性, 爰 本 市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將 目 前 設 置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會 計 員 之 國 小, 均
民政局九十六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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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福 利 部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書 表 名 稱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1~ 43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45
衛 生 福 利 部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書 表 名 稱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1~ 43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45~ 47 48~ 59 三 附 屬 表 : ( 一 )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61~
五 有 關 專 案 列 管 項 目, 請 依 下 列 事 項 續 處 : ( 一 ) 教 務 處 第 A2 項 次 本 校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為 展 現 藝 術 大 學 專 業 特 色, 請 教 務 處 於 磨 課 師 課 程 呈 現 上 應 有 別 於 一 般 大 學 視 訊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楊 校 長 其 文 張 副 校 長 中 煖 (13:30-14:20) 記 錄 : 林 吟 珊 肆 出 席 人 員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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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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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第 2 季 激 勵 精 進 方 案 人 事 論 壇 貢 獻 賞 / 業 務 討 論 專 版 / 優 良 討 論 主 題 串 獲 選 名 單 1. 學 校 教 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核 定 期 間? 2 2. 學 校 的 控 管 代 課 教 師 及 2688 教 師, 需 公 開 甄 選 嗎? 3 3. 請 問 幹 事 兼 辦 他 校 業 務 ( 非 人 事 會 計 ), 其 至
先 從 概 念 上 釐 清 大 數 據 的 內 涵, 以 及 對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的 意 義 ; 其 次 則 歸 納 國 內 外 政 府 經 驗, 從 而 分 析 推 動 大 數 據 應 有 的 考 量 因 素 ; 最 後 則 從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發 展 現 況, 展
大 數 據 觀 點 下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運 用 初 探 壹 前 言 今 日 資 訊 化 時 代 下 的 人 員 工 作 意 涵, 除 了 是 使 用 電 腦 與 網 路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處 理 並 運 用 數 量 龐 大 並 持 續 快 速 增 加 的 資 料 或 資 訊 根 據 IBM 公 司 的 分 析, 人 類 世 界 有 史 以 來 所 累 積 的 資 料, 有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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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 彰 化 縣 學 校 組 場 次 )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差 勤 管 理 法 令 解 析 及 案 例 探 討 人 事 處 考 訓 科 科 長 陳 啟 聰 105 年 5 月 4 日 1 法 令 規 定 102 年 12 月 20 日 修 正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10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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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五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十八次會議
二 十 二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業 務 報 告 日 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報 告 人 : 處 長 城 忠 志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忠 志 非 常 榮 幸 代 表 人 事 處 提 出 業 務 報 告 首 先 對 貴 會 所 有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之 督 促 策 勵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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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活 動 花 絮 2 2016 桐 花 祭 客 藝 踩 街 活 動 2 105 年 災 情 查 報 講 習 4 105 年 專 題 講 座 - 性 別 主 流 化 研 習 6 貳 員 工 關 懷 9 5 月 壽 星 9 參 人 員 甄 補 10 人 事 動 態 新 人 心 語 ( 方 敏 中 ) 11 大 園 區 公 所 104 年 每 月 人 員 流 動 概 況 12 肆 政 風 園 地 14
100年度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臺南市--學校)
學 校 人 事 業 務 實 務 說 明 編 號 目 次 頁 次 壹 綜 合 性 業 務 2 貳 組 織 編 制 3 參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5 肆 職 務 代 理 人 11 伍 定 期 送 教 育 局 人 事 之 報 表 種 類 及 時 間 12 陸 教 職 員 獎 懲 13 柒 學 校 教 職 員 差 勤 14 捌 服 務 18 玖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19 拾 職 員 進 修 補 助 20
(Microsoft Word - \244\342\245U\251w\275Z.doc)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暨 所 屬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102 年 人 事 人 員 聯 繫 會 報 議 程 表 日 期 102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議 程 備 註 08:20-08:50 報 到 08:50-09:10 人 事 星 光 大 道 ( 上 ) 09:10-09:40 09:40-10:50 10:50-11:00 休 息 時 間 11:00-12:00
宜 蘭 縣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5 年 第 1 次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程 序 表 時 間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地 點 : 本 縣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2 樓 研 習 教 室 ( 宜 蘭 市 民 權 路 一 段 36 號 ) 時 間 議 程 內 容 備
宜 蘭 縣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5 年 第 1 次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會 議 資 料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宜 蘭 縣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5 年 第 1 次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程 序 表 時 間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地 點 : 本 縣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2 樓 研 習 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http://www.nknu.edu.tw/~psl/nknu1.html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 第 112 期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人 事 室 編 輯 壹 銓 敘 部 103 年 10 月 28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033883008 號 書 函 以, 關 於 勞 動 部 函 轉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 人事人員獎懲作業流程 SOP 及 WebHR 操作手冊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 人事人員獎懲作業流程 SOP 及 WebHR 操作手冊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6 日 目 錄 壹 WebHR 人事人員獎懲作業流程說明... 1 貳 人事人員獎懲報送... 5 參 人事人員獎懲核定... 9 肆 更新個人基本資料... 13 ii 壹 WebHR 人事人員獎懲作業流程說明 一 獎懲種類及辦理時機 ( 一 ) 獎懲 :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學校教師敘薪簡介
教 師 敘 薪 法 規 與 實 務 臺 中 市 立 光 榮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張 雅 萍 簡 報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方 式 參 基 本 概 念 介 紹 肆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及 案 例 分 享 壹 前 言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對 教 師 權 益 影 響 甚 深, 本 市 為 期 許 敘 薪 作 業 標 準 統 一 正 確 快 速, 已 訂
項 目 ( 二 ) 因 應 市 政 需 要 調 整 ( 三 ) 本 府 各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進 度 說 明 本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編 制 表, 行 政 院 業 已 同 意 備 查, 本 府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轉 請 考 試 院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度 第 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4 時 地 點 : 本 府 13 樓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鄭 明 耀 蔡 雅 芳 黃 姬 棻 游 建 盛 孫 怡 君 胡 建 豪 陳 苑 芳 林 佳 瑩 李 姿 蓉 徐 惠 卿
105年WebHR組織編制與個人職務編號資料扣合說明
105 年 WebHR 組織編制與個 人職務編號資料扣合說明 1 人事處企劃科 105 年 6 月 7 日 各機關 學校於 7 月 30 日前於 WebHR 組織編制子系統必完成任務 2 建置機關學校一 二級單位, 如無二級單位免設 將各職務編號設定一級單位 ( 科 課 股 ) 及二級單位 ( 股 ) 個人基本資料表二現職資料之佔缺單位 ( 一級 ) 佔缺科課股別 ( 二級 ) 與組織編制職務編號之編制單位
自 任 公 職 以 來, 秉 持 能 為 別 人 服 務, 比 被 服 務 的 人 更 有 福 的 信 念, 廣 植 福 田, 更 以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之 同 理 心 看 待 每 位 民 眾 身 處 公 部 門, 一 言 一 行 更 是 被 外 界 用 放 大 鏡 檢 視, 因 此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人 資 羅 盤 第 32 期 105 年 4 月 人 事 室 編 製 類 別 項 目 頁 碼 壹 地 政 NEWS 地 政 快 報 - 桃 園 地 所 王 宜 芝 課 長 榮 獲 桃 園 市 政 府 105 年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2 焦 點 新 聞 - 桃 園 市 不 動 產 市 場 景 氣 趨 勢 展 望 座 談 會 3 社 區 服 務 - 八 德 地 政 幸
大 溪 分 局 邱 婕 閩 之 新 人 心 語 2
組 織 變 革 的 雁 行 文 化 / 摘 自 網 路 圖 片 1 大 溪 分 局 邱 婕 閩 之 新 人 心 語 2 終 於, 擠 進 了 公 務 人 員 這 道 窄 門, 我 不 聰 明, 所 以 在 準 備 考 試 的 過 程 中, 總 是 跌 跌 撞 撞 比 別 人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不 過 幸 運 的 是, 我 的 家 人 一 直 是 我 的 依 靠, 默 默 從 旁
勞動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彙整表
勞動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彙整表 編號 項目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1 部務會報追蹤管考系統資料庫 2 民意信箱管理系統資料庫 3 補助工會團體經費彙報系統 4 補助工會團體管理系統 5 工會法及施行細則修法專家學者名單 6 全國勞工行政資訊整合應用系統 - 工會資料管理子系統資料庫 7 派遣勞工保護法修法專家學者名單 保有依據 特定目的 個人資料類別 保有單位 勞動部處務規 114 勞工 綜合 程第
在僅有紙本資料的時代, 捨人工比對檢 覈的方式即無他法可用, 在資料數位化後, 則可藉由現代數位科技與設備, 根據數位資料的格式, 擇取適當且快速有效的比對檢覈方式, 大幅縮短作業所需的時間, 快速檢查出錯誤資料所在, 檢覈人員即可直指問題核心加以查覈, 不必浪費大量的時間 精力在問題以外的部分,
業務研究 如何建構數位資料快速檢覈機制 以待遇檢覈為例 蕭丞舜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人事室 組員 以法令規範為依據 當建構者輸入不合法令 壹 規範的內容時 自動比對檢覈並禁止使用者 輸入 自建構資料之始即確保內容的正確性 前言 在引進數位科技之後 我國政府的資料 至於業務執行 則是當必須與其他單位 數位化的程度與日俱增 對於提升公部門的 通力合作執行業務時 自然要確定各別提供 行政績效有極大的效益與作用
WebHR縣市教育訓練-任免遷調子系統
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 管理系統 (WebHR) 任免遷調子系統教育訓練 高雄市立路竹高級中學 林美娟 104 年 8 月 6 日 任免遷調系統作業 教學大綱 一 人員報到 / 離職作業二 任免作業三 動態報送作業 ( 利用銓敘部整合系統 ) 四 事求人 - 內陞五 約聘僱計畫六 升官等訓練 任免遷調 Q&A 教學及任免遷調 Q&A- 常見問題 (PICS 人事資訊系統 ) WebHR 組織編制與個人職務編號資料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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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11 月 人 事 室 編 製 新 進 同 仁 來 報 到 新 人 心 聲 話 : 秘 書 室 翁 林 彥 民 政 課 吳 容 鑑 來 囉 P3 本 所 同 仁 10 月 異 動 情 形 一 覽 表 P5 楊 梅 吐 氣 好 風 光 第 1 屆 市 長 杯 公 教 人 員 桌 球 錦 標 賽 開 打 囉 P6 辦 喜 事 吃 湯 圓 ~ 古 禮 迎 親 鬧 熱 楊 梅 P14 重 陽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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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資 訊 大 樓 二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主 席 : 李 校 長 淙 柏 記 錄 : 沈 家 甄 出 席 代 表 : 副 校 長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附
Microsoft Word - 社會局105年1月號人資羅盤
第 30 期 105 年 1 月 號 102 年 8 月 創 刊 本 期 內 容 導 覽 內 容 導 覽 目 錄 P.01 壹 政 令 宣 導 檢 舉 賄 選 人 人 有 責 P.02 貳 新 進 人 員 專 輯 歡 迎 新 進 同 仁 ~104 年 高 普 考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座 談 會 P.03~ 新 進 人 員 自 我 介 紹 P.04~ 參 人 事 動 態 新 進 同 仁 報 到 P.05
算機的協助, 且運用函數的困難度高, 並非是適合的控管工具 另外, 與過去相較, 現職人員的異動更為頻繁, 導致每月的現有員額數都可能不同 ( 這些異動也代表要辦理隨之而來的相關業務, 如動態 ( 銓審 ) 報送 退撫 公保與健保的異動等 ), 此時必須重新計算人員的員額數, 稍有疏忽極易出錯, 若
業務研究 Excel 在員額控管上的應用 蕭丞舜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人事室 組員 壹 查 其次是機關的預算員額數 這是根據機 前言 務需要與預算所核定的員額數 最後是現職 關人力所需 在組織編制員額數以內 按業 員額控管 對每一個人事機構而言是最 員額數 顧名思義就是目前在職的人員總數 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業務 其重要性並非只為 組織編制數與在職人員總數之間的差額就是 了每個月月初至 ECPA 填報現有員額調查表
Microsoft Word - 研考會105年1月份人資羅盤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人 資 羅 盤 105 年 1 月 人 事 機 構 編 製 目 錄 最 新 消 息 桃 園 市 民 手 冊 2-3 全 國 首 創 - 桃 園 市 行 動 市 民 卡 4 人 事 動 態 本 會 及 資 訊 中 心 5 活 動 花 絮 研 考 人 員 研 習 班 6-7 慶 生 會 8 法 令 宣 導 年 終 分 娩 或 流 產 者 請 假 疑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ecpa 人事資料考核作業流程 各機關學校 ( 簡稱各單位 ) 本府上級機關 準備清查人數 1. 每月報送考核資料 : 1.1 人事資料檢誤 (WebHR) 1.2 進用身心障礙調查 (A2) 1.3 進用原住民調查 (A2) 1.4 技工工友駕駛調查 (A2) 1.5 員額人數調查 (A2) 當月 1 日至第 1 週週五前完成考核資料報送作業 2.eCPA 應用系統提供查詢 : 2.1 A1 人員報送情形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科長邱婉玲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常用敘薪法規 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網站 - 人事處 - 教育人事法規釋例 http://140.111.1.138/search.aspx
人事動態 單位 職稱 姓名 到 ( 離 ) 職 調派日 備 註 工務課 技士 李志明 到職 農經課 辦事員 張鑫捷 到職 農經課 約僱職代 林亦森 到職 工務課 書記 黃馨誼 到職 工務課 技佐 陳姿亘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105 年 4 月號 人力運用精實 人事動態 ---------------------------------------2 新人心語 ---------------------------------------3 人力運用精實 ~ 升官等訓練 easy know---------------4 組織功能健全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 下 )--------------------6
桃園縣政府提昇縣政競爭力發展契機第3場次專題演講會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人資羅盤 103 年 10 月 人事室編製 本期目錄 人員甄補 迎新知送舊友 -103 年 9 月人事異動.02 人力運用 改制直轄市 : 桃園縣政府公務人員協會的現況與展望.03 團隊領導 團隊競賽 103 年局長盃桌球錦標賽.04 團隊競賽 桃園縣第 17 屆縣長杯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06 組織管理 休假權益 -104 年 l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之休假年資採計方式.08
<4D F736F F D20AEE7B6E9A5ABAC46A9B2A661A4E8B57CB0C8A7BD2DA448B8EAC3B9BD4C A67E34A4EB292E646F6378>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4 月 人事室編製 1 貼心服務 : 點選目錄可跳至該頁面 2 壹 新人心語 資訊科 袁明暐 專長 : 電腦關於我 : 平時喜歡的靜態活動以閱讀與上網為主, 偶爾也會看看電影 DVD; 動態的活動則是桌球和游泳 ( 曾游過日月潭 ), 有時也會出國旅遊 年輕時的夢想是電玩遊戲程式設計, 不過已經有點遙遠, 現在的夢想則為購買一個屬於自己的房子, 然後用斷捨離的方式整理房間,
報告大綱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公教人員退休實務分享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李昀蓁 102.5.1 報告大綱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戀在宜蘭 ~ 心心相遇兩性成長營 在等妳喔! 別錯失機會哦 我們需要女性未婚同仁 11 名哦!!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報送退休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教師敘薪法規及案例研討 桃園國小宋馥君 [email protected]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人力運用精實 人事動態 105 年 2 月 -105 年 3 月 姓名 職稱 服務單位 動態原因 到 ( 離 ) 職日 備註 楊世文 醫師 龍潭區衛生所免兼龍潭所主任 黃鈺雯約僱人員 醫事管理科 辭職 許雯茜 護士 蘆竹區衛生所 他機關調進 賴琪芬 課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4 月 人事室編製 人事動態 2 人力運用精實 歡迎生力軍加入 3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easy know 4 組織功能健全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 下 ) 6 人員素質提昇 桃園市政府 105 年度公務人員訓練計畫 9 同仁士氣高昂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人資 e 化開嘜啦 11 公衞保健園地網拍 藥 不得網購 藥 注意 15 加油站 法令宣導專區 員工協助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送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現職待遇計算表 5. 退撫基金資料卡 6. 戶籍謄本 7. 未曾領受公保因公殘廢給付切結書參考送案注意事項 公務
親愛的人事夥伴們關於退休 ~ 的事 報告人 : 羅東國小李昀蓁 104.4.16 分享的是 ~~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退休制度變革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1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送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現職待遇計算表 5. 退撫基金資料卡 6. 戶籍謄本
公文操作篇 WEB 公文簡易操作說明及常見公文缺失 WEB 公文系統說明公文操作系統 - 編輯公文編輯發文機關公文操作系統 - 發文作業系統功能操作簽核公文常見缺失 資訊專欄篇 資訊小幫手公文系統線上報修系統免費軟體下載資訊充電站 人
人資羅盤 105 年 8 月 - 第 37 期 - 人事室編製 主任慶生篇 恭賀主任生日 A big Surprise 本局同仁替主任慶生人事處替主任慶生 3 4 5 7 講師心得篇 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上課內容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王繼忠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吳勇霆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江靜雯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 課後心得 - 張博鈞營造業相關法規與實務
人力運用精實 人事動態 105 年 6 月 -105 年 7 月 新進人員 姓名職稱服務單位動態原因到 ( 離 ) 職日備註 邱美妤科員人事室他機關調進 離職人員姓名職稱服務單位動態原因到 ( 離 ) 職日備註曾俊銘約僱人員醫管科死亡解職 李嘉玲護士平鎮區衛生所辭職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8 月 人事室編製 人事動態 2 人力運用精實 認識新人 3 善用資訊系統, 掌握人力概況 4 組織功能健全 公務人員訓練需求及成效評估制度之探討 - 以美國為例 ( 下 ) 6 人員素質提昇 公務員服務法知多少 ( 下 ) 9 性別歧視防治及申訴 12 如何激勵工作士氣 14 同仁士氣高昂 本局年齡結構與年資統計分析 16 本局 106 年 -108 年符合退休要件人數分析
105 年桃園市運會 觀光旅遊局同仁齊心協力共同完賽 105 年的桃園市運會在 7/29 日風風光光地舉行啦 ~ 在活動現場, 有 13 鄉鎮公所賣力的創意進場表演, 有各局處爭奇鬥艷的啦啦隊 表演, 更重要的是!! 鄭市長在百忙之中, 還撥空到場給運動員進行勉勵!!! 觀旅局同仁在看台上開心合影留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05 年 08 月號人資羅盤 人事室編制 105 年桃園市運會 觀光旅遊局同仁齊心協力共同完賽 105 年北橫旅遊節 挑戰山野探險王特輯 ( 上 ) 105 年北橫旅遊節 挑戰山野探險王特輯 ( 下 ) 觀光旅遊局新鮮人基礎訓練期滿 - 旅遊行銷科科員唐筠受訓心得 育嬰留職停薪辦法修正囉 ~ 看過來 ~ 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扣除假期函示 組織功能健全
客家生活趣 客家禁忌 生活中百無禁忌建構不了饒富趣味的文化, 而客家族群運用觀察力結合天地四序變化, 隨著情感對無形力量的崇敬, 落實在行住坐臥中的約束, 代代身教相傳而形成獨特的風俗禁忌, 也不禁莞爾客群禁忌中值得玩味的小風情, 整理三類型禁忌回顧先民的人生智慧旅程 語言禁忌 : 一 將忌諱之語言
人資羅盤 105 年 04 月人事室編 目錄客家生活趣 2 客家禁忌 2 新人心語 4 活動花絮 8 快樂志工季會 8 共下食福慶誕活動 8 2016 客家流行音樂節活動 ( 一 ) 9 客語沉浸式教學訪視 10 桃園浪漫茶香大道跨域整合說明會 11 桐花地景藝術裝置 -- 桃園國際機場 11 人員甄補 12 織功能健全 13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 下 ) 13 人力運用精實 16 委任公務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公務用書列入移交 臺中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 本手冊如有未盡周延之處應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適用版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 02 二 代理教師敘薪 --------------------------------------------
目錄壹 現階段重要工作執行情形... 1 一 健全組織功能, 落實逐級授權... 1 二 核列 105 年各機關職員 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預算員額... 2 三 規劃辦理本府 104 年員額評鑑作業... 3 四 增進人事人員職務歷練, 內陞外補兼顧... 3 五 強化人事人員專業知能, 提升人事服務
桃園市議會第 1 屆第 2 次定期會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工作報告 報告人 : 處長郭修發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目錄壹 現階段重要工作執行情形... 1 一 健全組織功能, 落實逐級授權... 1 二 核列 105 年各機關職員 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預算員額... 2 三 規劃辦理本府 104 年員額評鑑作業... 3 四 增進人事人員職務歷練, 內陞外補兼顧... 3 五 強化人事人員專業知能,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業務報告
三十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業務報告 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報告人 : 處長葉瑞與 議長 副議長 各位議員女士 先生 : 欣逢貴會第 2 屆第 2 次定期大會開議, 瑞與列席報告人事業務, 至感榮幸 本處各項業務承貴會之支持與策勵, 均能順遂推展, 謹代表全體人事同仁, 衷心表示感謝 壹 前言本處依據市府施政綱要, 以建構 最愛生活在高雄 之幸福宜居的國際都市為努力目標, 秉持市府的施政計畫
政府機關資訊通報第307(5月)
資訊長專欄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業務發展概要 策略性人力資源資訊系統推展概況 政策快訊 - 重要會議 102 年度資訊主管聯席會訂於 12 月 16 日召開 政策快訊 - 訊息 資訊安全服務共同供應契約, 已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資訊改造訊息 103 年 1 月 1 日內政部警政署 空中勤務總隊正式掛牌成立 103 年 1 月 22 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資通安全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蕭主任於政院
組織功能健全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 下 ) 105 年 3 月人資羅盤曾提到, 隨著時代的變動, 人事管理從傳統的靜態模式朝向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邁進, 經歷從法令及政策運作型態, 轉變為多元學習型組織, 然而, 公務人力是政府推動公共服務的基石, 因此, 人事部門如何成為桃園市政府行政團隊最佳人資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人資羅盤 105 年 4 月 人事室編製 壹 組織功能健全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 下 )---------------------------------------------P.02 法規充電站 ---------------------------------------------------------P.05 貳 人力運用精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 -----------------------------------------------P.06
專 載 三 協助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 ) 之推動及配合宣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 ( 一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 以下簡稱人力中心 ) 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 以下簡稱研習中心 ) 即自 98 年起開辦行政中立法實體及線上學習課程 另配合於 99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行
專載這兩年半我們的耕耘與收穫 ~98 年 9 月 10 日至 101 年 3 月 25 日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整理 胡適說 : 要怎麼收穫, 先怎麼栽! 本總處同仁都是這句話的踐行者 這兩年半是本機關極大的變革轉型階段, 在顏 朱兩位副首長帶領各級主管及全體同仁, 辛苦努力與犧牲奉獻之下, 我們突破了重重困境, 克服了嚴峻挑戰, 順利達成使命 雖然汗水多掌聲少, 期望高挫折也多, 但若後人凌空俯瞰我國人事行政的歷史長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