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释义... 2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8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 结论意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录 释义... 2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8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 结论意"

Transcription

1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邮编 : 电话 :(010) 传真 :(010) 二 一六年九月

2 目录 释义... 2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8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 结论意见

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楚昌投资 指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弘康 指 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点金 指 北京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广银 指 中山广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指 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 中山广银 刘宝林 刘树林 刘兆年 九州通 / 上市公司指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 本次增资 指 楚昌投资以现金方式对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进行增 资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万元 亿元 指 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人民币亿元 2-1-2

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楚昌投资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楚昌投资通过对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弘康 ) 北京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点金 ) 进行增资的方式 ( 以下简称 本次增资 或 本次收购 ) 使其在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九州通 或 上市公司 ) 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 535,892,994 股 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达到 43.03%( 直接持股 10.49%, 间接持股 32.54%) 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 ( 以下简称 收购人 )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 ) 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 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协 议受让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3

5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 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资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有关其他专业事项 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 本所已得到九州通和收购人的保证, 即九州通和收购人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 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 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 ; 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 真实 有效, 且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九州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涉及 收购人本次申请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自然人身份证复 印件或扫描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1. 楚昌投资 楚昌投资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N 的 营业执照,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为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76 号九州通大厦 30 层公寓式酒店 9; 法定代表人为刘宝林 ; 注册资本为 11, 万元 ; 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 ; 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行业投资 对商业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楚昌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2-1-4

6 序号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刘宝林 5, 刘树林 2, 刘兆年 2, 合计 11, 上海弘康 上海弘康现持有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的 营业执照,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国内合资 ); 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2531 号内 ; 法定代表人为刘宝林 ; 注册资本为 9,100 万元 ; 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1 月 17 日至 2062 年 1 月 16 日 ; 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 物业管理 ( 服务 ), 附设分支机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弘康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刘宝林 8, 刘兆年 合计 9, 北京点金 北京点金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XW 的 营业执照,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8 号 ( 园区 ); 法定代表人为刘兆年 ; 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 ; 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5 月 12 日至 2034 年 5 月 11 日 ; 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 ; 项目投资 ; 投资咨询 ; 技术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服务 ( 领取本执照后, 应到区县住建委 ( 房管局 ) 取得行政许可 ;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1-5

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北京点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刘宝林 2, 刘树林 刘兆年 合计 4, 中山广银 中山广银现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X 的 营业执照,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二路 11 号二栋一层 118 号 ; 法定代表人为张映波 ; 注册资本为 9,500 万元 ; 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32 年 10 月 17 日 ; 经营范围为投资办实业 国内贸易 ( 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山广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刘树林 4, 刘宝林 4, 刘兆年 合计 9, 刘宝林,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为武汉市汉阳区邱家 大湾 11 号, 公民身份号码为 **** 6. 刘树林,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为武汉市汉阳区邱家 大湾 11 号 ***, 公民身份号码为 **** 7. 刘兆年,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楼 ****, 公民身份号码为 ****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声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2-1-6

8 日, 收购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所述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存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 形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 二 ) 收购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 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互为一致行动人 楚昌投资与刘宝林 刘树林 刘兆年 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 中山广银之间具有如下一致行动情形 : 1. 刘宝林 刘树林 刘兆年为兄弟关系 2. 楚昌投资 北京点金及中山广银为刘宝林 刘树林和刘兆年共同持有的 公司, 上海弘康为刘宝林和刘兆年共同持有的公司 3. 刘宝林为楚昌投资 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的控股股东, 刘树林为中山广 银的控股股东 4. 刘宝林担任楚昌投资的董事长 上海弘康的执行董事 北京点金的总经理和中山广银的董事, 刘树林担任楚昌投资的董事 北京点金的监事 中山广银的董事长, 刘兆年担任楚昌投资的董事 上海弘康的监事 北京点金的执行董事 中山广银的董事 5. 刘宝林担任九州通的董事长, 刘树林 刘兆年担任九州通的副董事长 2-1-7

9 因此, 楚昌投资与刘宝林 刘树林 刘兆年 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 中山广 银属于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楚昌投资 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 中山广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刘宝林 刘树林 刘兆年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收购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 一 ) 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系楚昌投资以现金方式分别对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进行增资, 取得 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控制权, 从而间接增持九州通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前, 楚昌投资直接持有九州通 172,746,371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10.49%; 上海弘康直接持有九州通 433,129,118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26.30%; 北京点金直接持有九州通 102,763,876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6.24% 本次收购完成后, 楚昌投资直接持有九州通 172,746,371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10.49%; 通过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间接持有九州通 535,892,994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32.54% 楚昌投资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九州通 708,639,365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43.03% 楚昌投资通过对上海弘康及北京点金进行增资使其在九州通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从 10.49% 增加至 43.03%, 根据 证券法 和 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楚昌投资的本次增资行为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 二 )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 2-1-8

10 增持股份的申请 1. 本次收购完成后,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九州通股份总数 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完成前, 楚昌投资直接持有九州通 172,746,371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10.49%; 上海弘康直接持有九州通 433,129,118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26.30%; 北京点金直接持有九州通 102,763,876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6.24%; 中山广银直接持有九州通 132,624,583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8.05%; 刘树林直接持有九州通 26,317,200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1.60%; 刘兆年直接持有九州通 22,454,200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1.36%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九州通 890,035,348 股股份, 占九州通总股本的 54.04% 本次收购完成后, 除楚昌投资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方式使其在九州通拥有权 益的股份增加 535,892,994 股外,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九州通股 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的, 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 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 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 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 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 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 ( 一 )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二 )(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 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 九州通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开发行 15 亿元人民币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权简称 九州转债 截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楚昌投资持有 44,700, 元 2-1-9

11 九州转债, 上海弘康持有 394,000, 元九州转债, 中山广银持有 69,350, 元九州转债 九州转债的转股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转 股价格为 元 / 股 如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计算, 则楚昌投资的持股比例为 10.49%, 上海弘康的持股比例为 26.30%, 北京点金的持股比例为 6.24%, 中山广银的持股比例为 8.05%, 刘树林的持股比例为 1.60%, 刘兆年的持股比例为 1.36%,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为 54.04% 如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计算,, 则楚昌投资的持股比例为 10.14%, 上海弘康的持股比例为 26.30%, 北京点金的持股比例为 5.95%, 中山广银的持股比例为 7.89%, 刘树林的持股比例为 1.52%, 刘兆年的持股比例为 1.30%,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为 53.10% 因此,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按照未合并计算九州转债转换 股份的实际持股比例计算, 为 54.04% 2. 本次收购完成后, 九州通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公司持有九州通的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完成前, 刘宝林持有上海弘康 8, 万元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90.00%; 持有楚昌投资 5, 万元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1.34%; 持有北京点金 2, 万元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6.00%, 是楚昌投资 上海弘康和北京点金的控股股东 自楚昌投资 北京点金和上海弘康设立以来, 其公司章程中均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刘宝林 刘树林 刘兆年虽同为楚昌投资和北京点金的股东 ( 上海弘康的股东为刘宝林 刘兆年 ), 但三人之间从未签署除公司章程以外的对楚昌投资 北京点金和上海弘康的表决权 决策权进行相关安排的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 在过往行使作为楚昌投资 北京点金或上海弘康股东的表决权之时, 刘树林 刘兆年均依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人按照各自意思表示享有对所议事项赞成或否决的权利 自楚昌投资和北京点金设立以来, 在楚昌投资和

12 北京点金股东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 刘宝林能够根据其持有的出资比例对楚昌投资和北京点金的重大决策实施控制 ; 刘宝林持有上海弘康 90% 的出资额, 能够根据其持有的出资比例对上海弘康的重大决策实施绝对控制 此外, 刘宝林担任楚昌投资的董事长, 提名了楚昌投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上海弘康的执行董事和北京点金的总经理, 能够决定楚昌投资 上海弘康和北京点金的生产经营和财务, 刘宝林为上海弘康 楚昌投资 北京点金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 楚昌投资持有上海弘康 84,000 万元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 90.22%, 成为上海弘康的控股股东 ; 持有北京点金 36,000 万元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90.00%, 成为北京点金的控股股东 刘宝林持有楚昌投资 5, 万元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1.34%, 仍为楚昌投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前后, 刘宝林均为上海弘康 楚昌投资 北京点金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上海弘康 楚昌投资 北京点金间接控制的九州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3%, 为九州通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前后九州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 本次收购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本次收购中, 楚昌投资 上海弘康 北京点金均为刘宝林实际控制下的公司, 本次收购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增资行为, 增资完成后, 楚昌投资在九州通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从 10.49% 增加至 43.03%, 本次收购虽属增资行为, 但增资导致的最终结果使楚昌投资通过对其他股东进行增资的方式间接取得了九州通 32.54% 的股权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收购虽为增资行为, 但增资导致的最终结果使得楚昌投资间接取得了九州通 32.54% 的股权, 且本次收购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本次收购完成后, 九州通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亦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因此, 本次收购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 楚昌投资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13 加持有九州通股份的申请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 一 )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2016 年 6 月 5 日, 楚昌投资召开股东会, 同意楚昌投资对上海弘康投资 84, 万元 对北京点金投资 36, 万元 2016 年 6 月 5 日, 上海弘康召开股东会, 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9,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93, 万元人民币 新增的注册资本 84,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楚昌投资出资 84, 万元人民币认购, 全体股东同意放弃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2016 年 6 月 5 日, 北京点金召开股东会, 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4,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40, 万元人民币 新增的注册资本 36,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楚昌投资出资 36, 万元人民币认购, 全体股东同意放弃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2015 年 6 月 5 日, 楚昌投资与刘宝林 刘兆年签订 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各方同意将上海弘康的注册资本由 9,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93, 万元人民币, 新增的注册资本 84,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楚昌投资出资 84, 万元人民币认购 2015 年 6 月 5 日, 楚昌投资与刘树林 刘宝林 刘兆年签订 北京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各方同意将北京点金的注册资本由 4,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40, 万元人民币, 新增的注册资本 36,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楚昌投资出资 36, 万元人民币认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和 北京点金 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内容合法 有效, 并已经楚昌投资 上海弘康和北京 点金股东审议通过

14 ( 二 )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对九州通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 收购报 告书 审核无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所应履行的程序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楚昌投资 上海弘康及北京点金持有的九州通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质押人质押权人质押股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6,300, 楚昌投资上海弘康北京点金中山广银 长江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5,84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89,000, 齐鲁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8,23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6,5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9,00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3,00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000, 况 除上述质押外, 收购人持有的九州通股份不存在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质押情况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 律障碍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并经核查, 收购人已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有 关规定编制了 收购报告书, 并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告了 九州通医药集团

15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和 关于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的提示性公告, 履行了法律 法规要求的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人已履行 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 (2015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5 日 ), 楚昌投资 楚昌投资副总经理胡双凯配偶牛维维和人事行政总监何凯极配偶邵春风存在买卖九州通股票情形 根据楚昌投资的声明, 楚昌投资进行前述买卖九州通股票基于当时资本市场的分析, 以及对九州通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情况 ;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 上述人员对九州通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 交易时其本人并未知晓本次增资的相关信息,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本人将前述期间买卖九州通股票所获收益全部无偿交予九州通 本所律师认为, 楚昌投资及楚昌投资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九州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 不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及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情形外,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因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合法的主体资格 ; 本次收购属于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除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对九州通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 收购报告书 审核无异议外, 本次收购相关方已经履行

16 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 收购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17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经办律师 ( 签字 ): 负责人 ( 签字 ): 陈静 : 朱玉栓 : 穆曼怡 : 年月日

基于以上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 楚昌投资楚昌投资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基于以上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 楚昌投资楚昌投资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九州通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根据贵会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楚昌投资 申请人 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 现回复说明如下, 敬请审核 一 如无特别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根据贵会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楚昌投资 申请人 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 现回复说明如下, 敬请审核 一 如无特别说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 (161484 号 ) 之 反馈意见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七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根据贵会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楚昌投资 申请人 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

More information

收购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

收购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九州通股票代码 :600998 收购人名称 :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76 号九州通大厦 30 层公寓式酒店 9 通讯地址 : 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76 号九州通大厦 30 层 签署日期 :2016 年 6 月 收购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

More information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九州通股票代码 :600998 投资者名称 :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 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76 号九州通大厦 30 层公寓式酒店 9 通讯地址 : 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76 号九州通大厦 B 座 30 层 一致行动人名称 : 刘宝林住所 : 武汉市汉阳区邱家大湾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目录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2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3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4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

--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 :021-55989888 传真 :021-55989888 邮编 :200080 目 录 目录...1 正文...6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7 三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8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9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9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9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7) 第 0237 号致 :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本所作为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 以下简称 资本运营中心 收购人 ) 与北京金融街投资 ( 集团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融街集团 ) 实施重组, 并间接收购金融街控股

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7) 第 0237 号致 :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本所作为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 以下简称 资本运营中心 收购人 ) 与北京金融街投资 ( 集团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融街集团 ) 实施重组, 并间接收购金融街控股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7) 第 0237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邮编 :100032 电话 : 86 10 6657 8066 传真 : 86 10 6657 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More informatio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邮编 :100044 电话 :(010)82653566 传真 :(010)88381869 二 一七年六月 1 / 9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义... 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正文... 5 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收购属于 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豁免情形... 6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7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7 六 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

目 录 释义... 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正文... 5 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收购属于 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豁免情形... 6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7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7 六 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 关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4 楼邮编 :430070 4/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 /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 /Fax: (+86)(027) 87265677

More information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邮编 :100027 HAPPINESS VILLAGE 40 BUILDING, NO.40-3,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 /TEL:(8610)50867666 传真 /FAX:( 8610)50867998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公司非公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招融投资 ) 的委托,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067-1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 (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并就有关事项向汇金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 汇金公司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 本所已核对该等复印件的原件 ; 同时, 本所亦得到汇金公司的如下保证 :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 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 ; 签署文件的

并就有关事项向汇金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 汇金公司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 本所已核对该等复印件的原件 ; 同时, 本所亦得到汇金公司的如下保证 :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 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 ; 签署文件的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汇金公司 ) 拟与财政部共同设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 并由汇金公司作为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 ( 以下合称 本次重组 ) 本次重组完成后, 汇金公司将通过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间接控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市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电话 :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 :027-85780620 网址 :www.zxlaw.net 邮政编码 : 43002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 五牛亥尊... 5 ( 三 ) 五牛御勉... 6 ( 四 ) 五牛政尊... 7 ( 五 ) 五牛启尊... 8 ( 六 ) 五牛衡尊 ( 七 ) 五牛始尊 二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 五牛亥尊... 5 ( 三 ) 五牛御勉... 6 ( 四 ) 五牛政尊... 7 ( 五 ) 五牛启尊... 8 ( 六 ) 五牛衡尊 ( 七 ) 五牛始尊 二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1202-1204 室邮政编码 200031 电话 : (86-21) 5404-9930 传真 : (86-21) 5404-9931 关于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 上海 )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 :(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 :(8610)8837874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致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施刚

施刚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08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引言... 1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的适用情形... 3 三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的法定程序... 4 四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4 五 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 六 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目录 引言... 1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的适用情形... 3 三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的法定程序... 4 四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4 五 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 六 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 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65693839 电子邮件 : beijing@tongshang.com

More informatio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九月 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或 本财务顾问 ) 接受委托, 担任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九州通 或 上市公司 ) 之财务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10... 11... 12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7... 8... 9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股东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7)0212 号 致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04 2005 2006 06 05 682,464,370 751,945,603 869,228,274.72 15.60% 427,209,939.84 504,098,607.43 656,153,539.94 30.16% 170,800,079.99 161,079,391.28 198,457,079.61 23.20% 630,837,903.13 615,638,094.08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地址 :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邮编 :100022 电话 :(010)65219696 传真 :(010)88381869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的 2016 年 9 月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恒隆广场一座 32 楼 电话 Tel.: 86-21-2208-1166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5]AN3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目录 一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代码 :000977 证券简称 : 浪潮信息公告编号 :2016-062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 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六年十月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 :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西泵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 武汉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8 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 1 座 20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010-65906639 传真 :010-65107030 网址 :http://www.east-concord.com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More information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宾大厦 A 座 6 层电话 :(8610)61848201 传真 :(8610)61848009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致 : 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邮资产 申请人 或 收购人 ) 的委托, 就其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湖南省邮政公司 ( 以下简称 湖南邮政 ) 所持有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以下

致 : 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邮资产 申请人 或 收购人 ) 的委托, 就其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湖南省邮政公司 ( 以下简称 湖南邮政 ) 所持有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以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六月 致 : 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邮资产 申请人 或 收购人 ) 的委托, 就其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湖南省邮政公司 ( 以下简称 湖南邮政 ) 所持有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600476, 以下简称 湘邮科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2 层 (100052) 电话 :010-59336116 传真 :010-59336118 目录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2 三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3 四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3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地址 :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310007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三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编号 :TCYJS2016H0175 号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现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014 修正 )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修正 )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

More information

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 针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律师所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律师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 针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律师所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律师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福建远大法意字第 C06 号 致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律师所 ) 接受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信达股份公司 ) 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 ( 下称 国贸控股 或 增持人 ) 的委托, 指派刘娟 张永荣律师就国贸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信达股份公司股份

More information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 :002099 证券简称 : 海翔药业公告编号 :2017-001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 没有增加 否决和变更议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7 年 1 月 6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00 2

More information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证券代码 :300496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2018-040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1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致 :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 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 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201412302009810337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关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第 17F20170032 号 致 : 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侨实业集团 或 增持人 ) 的委托,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12 15 层 电话 :010-58137799 传真 :010-58137788 邮编 :100007 二 一二年一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More information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6A1A2B1B1BEA9CAD0BDF0B6C5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6AE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A3A8CE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 D36A1A2B1B1BEA9CAD0BDF0B6C5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6AE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A3A8CEE5A3A92E646F63> 12 2014 6 18 2015 5 25 140697 2016 2 26 2016 3 15 140697 3-3-1-6-2 1 11 3-3-1-6-3 1 2011 9 15 41 2015 2015 12 31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深圳报业集团 64.0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H 股上市公司 100%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5,100 万 间接持有 100%

More information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票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内蒙古兰太实业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票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内蒙古兰太实业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票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专项 致 :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兰太实业 或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兰太实业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100% 股权 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0%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2016 年 11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C 0093 号 致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More information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一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深圳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二座 2104 室 香港海問律師事務所 HAIWEN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4 室 电话 :021-60897070 传真 :021-60897590 邮编 :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20160097 号 致 :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高慧律师 朱琴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More information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More information

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郑江波联系电话 :010-88005205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邓俊联系电话 :010-88005484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 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在 2016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杭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Hangzhou Tianjin Kunming

More information

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证券代码 :000002 200002 证券简称 : 万科 A 万科 B 公告编号 :< 万 >2008-05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万科东海岸裙楼 C0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08 万科 G1 08 万科 G2 证券代码 :112005 112006 发行总额 : 人民币 59 亿元上市时间 :2008 年 9 月 18 日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人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 33 36 37 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More information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意字 [2018] 第 027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或公司 ) 委托为碧水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 10 层, 17 层 (518036) 10/F, 17/F, Gongjiao Building, No.1001, Lianhua Branch Road, Futian District,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博雅生物的委托, 担任博雅生物回购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回购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 及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博雅生物的委托, 担任博雅生物回购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回购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 及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8] 第 320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20)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Chaoyang Dist.,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C0008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精诚律师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 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 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More information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证券代码 :300496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2016-040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编 :518017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More information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18H0243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18H0243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1111 传真 :+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18H0243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 2015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 依据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地址 :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 2 号楼邮编 :310008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致 :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四维图新 或 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北京市金杜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5 01 19 300 40% 20% 0% -20% Oct-12 Jan-13 Apr-13 Jul-13 S1060513080002 010-59730729 Jiaowenchao233@pingan.com.cn S1060114080008 010-59730723 luoxiaojuan567@pingan.com.cn 2015 6213 11132 107.7 2014 201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中国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 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电话 :(+86 431)89154888 传真 :(+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

More information

网络投票系统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 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

网络投票系统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 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 证券代码 :600998 证券简称 : 九州通公告编号 :2017-123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More information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新阳 或 公司 ) 的委托, 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新阳 或 公司 ) 的委托, 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第三部分 签署页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关于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帝龙新材 ) 委托, 担任帝龙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010-62142669 传真 :010-62161507 - 1 -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发生下档触发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OTZR89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8 年 5 月 7 日 2 否 中国电信 3.77 3.79 不适用 中国移动 82.85 79.25 华能国际 5.35 5.00 OTZR88 2017 年 6 月 21

More information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代码 :002506 证券简称 : 协鑫集成公告编号 :2016-05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 取消 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More information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 传真 :(0551)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 传真 :(055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62620429 传真 :(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的 天律证字 2016 第 00232 号 致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广汇汽车 ) 的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广汇汽车 ) 的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HAIWEN & PARTNERS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 邮编 200040)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 Nanjing West Road Jing 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40, China Tel: (+86 21) 6043 5000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7) 大成榕律字第 476 号 北京大成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 (350002)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