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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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 电话 :(86-10) 传真 :(86-1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招商局港通 ) 的委托, 就因景锋企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深赤湾 )55,314,208 股 B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8.58%) 协议转让给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布罗德福国际 ) 码来仓储( 深圳 )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161,190,933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25.00%)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中国南山开发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209,687,067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32.52%)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使得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控制的深赤湾的股份由 0 增加为约 66.10%, 从而需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相关事宜 ( 以下简称 本次豁免申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等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豁免申请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向本所律师作出 1

2 的如下保证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提供了必须的 真实的 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豁免申请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 对涉及中国法律以外的有关事宜, 均援引并依赖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并仅供公司为本次豁免申请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豁免申请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2

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定义外,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A 股 指 境内上市内资股 B 股 指 境内上市外资股 深赤湾 上市公司 指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招商局港通 公司 指 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司, 布罗德福国际的全资子公司 布罗德福国际 指 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布罗德福国际和招商局港通 景锋企业 指 景锋企业有限公司 码来仓储 指 码来仓储 ( 深圳 ) 有限公司 南山集团 指 中国南山开发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集团 指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轮船 指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招商局香港 指 招商局集团 ( 香港 ) 有限公司 招商局港口 指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协议转让 指 景锋企业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55,314,208 股 B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8.58%) 协议转让给布罗德福国际 码来仓储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161,190,933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25.00%)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以及南山集团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209,687,067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32.52%)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的行为 本次收购 指 因本次协议转让导致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控制的深赤湾的股份由 0 增加为约 66.10% 的情形 本次豁免申请 指 本次收购后, 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控制的深赤湾的股份由 0 增加为约 66.10%, 为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该等股份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编号为 L 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9 号文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3

4 第 19 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万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合称 4

5 一 申请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招商局港通 根据招商局港通现行有效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营业执照, 以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网址 : 查询到的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招商局港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营业期限 : 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司 MA5EYFMY3Q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 59 号海运中心口岸楼 606C 邓伟栋 50,000 万元为港口提供管理服务 (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港口信息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 品牌管理咨询 物流信息咨询 ( 均不含限制项目 ); 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 销售 ; 港口装卸设备的技术服务 ; 装卸工具 机电产品 有色金属制品 ( 不含贵金属 ) 的设计 销售 进出口相关配套业务 ( 涉及国营贸易 配额 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 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 ;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 物流方案设计 ; 企业形象策划 ; 文化交流活动策划 (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市场营销策划 ; 品牌形象策划 (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永续经营 股东及持股比例 : 布罗德福国际 100% 根据招商局港通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招商局港 通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 5

6 ( 二 ) 布罗德福国际 根据 香港法律意见书 以及布罗德福国际的确认, 截至 香港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布罗德福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香港干诺道中 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39 楼 法定股本 : 港币 1 元 已发行股本 : 1 股普通股, 总款额为港币 1 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 招商局香港 100% 根据 香港法律意见书 以及布罗德福国际的确认, 截至 香港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布罗德福国际为合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其可合法持有深赤湾股份 综上, 前述于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收购人招商局港通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且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其具有参与本次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的主体资格 ; 根据 香港法律意见书, 于境外注册成立的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为合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法人, 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其具有参与本次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的主体资格 ( 五 ) 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与前述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布罗德福国际和招商局港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招商局集团 根据招商局集团的确认及本所的核查, 招商局集团与布罗德福国际 招商局港通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6

7 二 本次豁免申请属于 管理办法 规定的豁免情形 ( 一 ) 本次豁免申请的事项 景锋企业与布罗德福国际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 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由景锋企业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55,314,208 股 B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8.58%) 协议转让给布罗德福国际 码来仓储与招商局港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 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由码来仓储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161,190,933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25.00%)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南山集团与招商局港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 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由南山集团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209,687,067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32.52%)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本次协议转让之前, 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均不持有深赤 湾的任何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之后, 招商局港通将直接持有深赤湾约 57.52% 的 A 股股 份, 布罗德福国际将直接持有深赤湾约 8.58 % 的 B 股股份, 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 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合计控制的深赤湾的股份由 0 增加为约 66.10% 根据 证券 7

8 法 以及 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将触发申请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对深赤湾的要约收购义务 据此, 就本次协议转让, 收购人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根 据 证券法 以及 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免于以要约方式 将其合计控制的深赤湾股份由 0 增持为约 66.10% ( 二 ) 本次豁免申请的理由 根据 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其中第 ( 一 ) 项规定的情形为 : ( 一 )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 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的股份转让就出让人而言, 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均为招商局港口的全资子公司, 招商局港口系招商局集团最终控制的公司, 因此, 转让方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均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公司 就收购人而言, 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亦均为招商局集团最终控制的公司 基于以上, 出让人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以及收购人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均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企业, 出让人与收购人之间就深赤湾股份的转让系在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 且该等转让均未导致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的情形 2 南山集团的股份转让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对于南山集团拟向招商局港通转让的深赤湾 32.52% 的股份, 南山集团已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与招商局港口签署 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托管协议 ( 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 ), 由南山集团将该等股份委托招商局港口管理 根据 托管协议 的约定, 南山集团保有深赤湾 32.52% 股份的股份收益权和分红权, 招商局港口则行使管理权, 有权委派股东代表行使深赤湾股东大会表决权 就该等受托管理而增加深赤湾股份控制权的情形, 招商局港口已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托管协议 进一步约定, 除非取得招商局港口的书面同意, 南山集团不得单方解除对招商局港口的托管委托 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默示地允许第三方对 8

9 该等股份行使管理权 不得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根据该等约定, 除非招商局港口另行书面同意, 即使在南山集团将被托管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下, 招商局港口仍保有对该等股份的表决权等管理权 鉴于此, 招商局港口与南山集团已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 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协议之终止协议 ( 以下简称 托管终止协议, 约定在招商局港口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本终止协议以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的条件下, 终止 托管协议, 招商局港口将不再受托管理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股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述深赤湾 32.52% 的股份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已由招商局港口实际享有 鉴于招商局港口系由招商局集团最终控制的公司, 前述深赤湾 32.52% 的股份表决权最终由招商局集团控制 如前所述, 在 托管终止协议 生效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之时, 前述 32.52% 的深赤湾股份的表决权也将由招商局港口转移至招商局港通名下, 招商局港通亦是由招商局集团最终控制的公司 基于以上, 对于南山集团拟向招商局港通转让深赤湾 32.52% 股份的交易而言, 该等股份在转让过程中, 其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 即从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一方 ( 招商局港口 ) 转移至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另一方 ( 招商局港通 ), 且该股份转让并未导致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该等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上述 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一 ) 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收购 已履行如下程序 : 1 转让方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批准 2018 年 1 月 19 日, 南山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 同意将持有的深赤湾 209,687,067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32.52%)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9

10 2018 年 2 月 1 日, 景锋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 同意将持有的深赤湾 55,314,208 股 B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8.58%) 协议转让给布罗德福国际 2018 年 2 月 4 日, 码来仓储股东作出决定, 同意将持有的深赤湾 161,190,933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25.00%) 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2018 年 2 月 5 日, 招商局港口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码来仓储持有的深赤湾 161,190,933 股 A 股股份和境外全资子公司景锋企业持有的深赤湾 55,314,208 股 B 股股份的相关事项 2 受让方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批准 2018 年 2 月 1 日, 布罗德福国际董事作出决定, 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景锋企业持有的深赤湾 55,314,208 股 B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8.58%) 2018 年 2 月 1 日, 招商局港通股东作出决定, 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码来仓储持有的深赤湾 161,190,933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25.00%) 以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 209,687,067 股 A 股股份 ( 约占深赤湾总股本的 32.52%) ( 二 ) 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确认,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 1 招商局港口的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本次协议转让 ; 2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协议转让 ; 3 中国证监会就本次收购豁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 除前述尚需履行的程序外,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已履行 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必要法律程序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收购符合 管理办法 等相关中国法律之规定, 已履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需履行的必要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 五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11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确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操纵市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就本次豁免申请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 : ( 一 ) 申请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提交本次豁免申请的合法主体资格 ; ( 二 ) 因本次协议转让而使得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控制的深赤湾股份由 0 增加为约 66.10%, 申请人因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豁免申请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之情形 ; ( 三 ) 除尚需履行的程序外,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履行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 ( 四 ) 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 ( 五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11

12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通发展 ( 深圳 ) 有限公 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肖微律师 签字律师 : 留永昭律师 魏伟律师 2018 年 3 月 15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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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招融投资 ) 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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