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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文件 东社保 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 : 根据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函 ( 东依法行政办 号 ) 的精神, 现将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重新印发给你们, 有效期为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 东社保 号 ) 停止执行

2 附件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9 月 1 日 2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统一处 罚标准, 确保依法 合理行政, 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 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 是指根据立法目的 原则,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手段 后果 情节 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正确 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 的, 可以选择适用 ; 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 不得选择适用 ; 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 不得选择适用 3

4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一 ) 合法性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 应当严格在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 二 ) 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手段 后果 情节 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 三 ) 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 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手段 后果 情节 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 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 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 四 ) 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 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救济权 ( 五 ) 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 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 又要实现社 4

5 会管理的效果, 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 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 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 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分别裁量, 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 应当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 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 第八条 根据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 侵害对象人数及 占用工总数的比例 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涉案金额 危害后果的轻重等, 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档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 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5

6 第九条 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 量 : ( 一 ) 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5 人的 ; ( 二 ) 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 ( 三 ) 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 额度等范围不足 50% 的 ; ( 四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 ; ( 五 ) 危害后果较轻的 ; ( 六 ) 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七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 ( 八 ) 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第十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 量 : ( 一 ) 涉及劳动者人数 5 人以上不足 10 人的 ; ( 二 ) 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元的 ; ( 三 ) 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 额度等范围 50% 以上不足 100% 的 ; ( 四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 ( 五 ) 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 6

7 ( 六 ) 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 ( 七 ) 同时发现存在两项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 ( 八 ) 引发不足 30 人群体性事件的 ; ( 九 ) 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十 ) 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第十一条 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 量 : ( 一 ) 涉及劳动者人数 10 人以上的 ; ( 二 ) 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 元以上的 ; ( 三 ) 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 额度等范围 100% 以上的 ; ( 四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 ( 五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 六 ) 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 ( 七 ) 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 ( 八 ) 引发 3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 ( 九 ) 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7

8 ( 十 ) 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 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后, 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依法减轻处罚的, 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 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 依法从轻处罚的, 在原情节的处 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 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 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 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 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 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报送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对重大案件的处理, 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十五条 市局纪检监察室依照相关规定, 对行政处罚自 8

9 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 当,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 以上 以下 内 至 的上限数均含本数, 至 的下限数 不足 不包含本数 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规定有效期为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9

10 附件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应 对用人单位 1 倍至 2 的 第八十四条 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情节较轻 倍, 对责任人员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注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 社会保险法 规定不一致,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 元至 1500 元对用人单位 2 倍至 2.5 倍, 对责任人员 1500 元至 2500 元对用人单位 2.5 倍至 3 倍, 对责任人员 2500 元至 3000 元 10

11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社会 保险 则, 应统一适用 社会保险法 规定 的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 持续时间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7 个月以 1000 元至 3000 元 2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 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 款 ( 注 : 此规定必须是缴费单位违法 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 个人违法 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后, 才 情节严重 下持续 7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持续 8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 3000 元至 4000 元 4000 元至 5000 元 能实施罚款 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 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 情节 持续 9 个月以上 元至 7000 元 11

12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定 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分别在情节严 特 个月以下 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 参考侵 别 持续 10 个 害对象人数及比例 违法行为持续的 严 月以上 元至 8500 元 时间 涉案金额 危害结果的轻重等 重 个月以下 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持续 11 个月以上 8500 元至 元 3 缴费单位伪造 变造社会保险登 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 征缴监督检查 办法 第十四条 警告,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 3000 元以下 3000 元至 4000 元 4000 元至 5000 元 社会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劳动保障监 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 保险 4 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 察条例 第二十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注 : 社会保险 情节较轻 1 倍至 2 倍 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七条第一款 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 社会保险费征 12

13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 缴监督检查办法 对同一违法行为规 定的处罚标准与 劳动保障监察条 情节较重 2 倍至 2.5 倍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 第 23 条, 社会 例 规定不一致,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 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 原则, 应统一适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规定的处罚标准 ) 情节严重 2.5 倍至 3 倍 12 条 5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 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 征缴监督检查 办法 第十四条 警告,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 3000 元以下 3000 元至 4000 元 4000 元至 5000 元 6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 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 征缴监督检查 警告,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 注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3000 元以下 3000 元至 4000 元 13

14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办法 第十四 第十七条应理解为每年 12 月 31 日前 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应公布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情节严重 4000 元至 5000 元 例 第十七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 工伤保险条 情节较轻 2000 元至 5000 元 7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二 )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三 )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例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 处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5000 元至 8000 元 8000 元至 元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社会保险法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 8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服务协 情节较轻 2 倍至 3 倍 社会 构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 第八十七条 议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情节较重 3 倍至 4 倍 14

15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保险 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 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注 : 注意区分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两种行为及不同的主体 其他条例规 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定内容与 社会保险法 规定不一致 的, 应统一适用 社会保险法 的规 定 )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 广东省工伤 情节严重 4 倍至 5 倍 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 保险条例 第五 构 康复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 十九条 15

16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配合 监察 执法 9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 一 ) 无理抗拒 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二 ) 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 三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四 ) 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 第三十 条 广东省劳 动监察条例 第 二十四条 广 东省工资支付 条例 第五十 条 社会保险 费征缴监督检 查办法 第十五 责令改正 ; 对有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或者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注 :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规定处罚不一致,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应适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 2000 元至 8000 元 8000 元至 元 元至 元 条 10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广东省劳动责令改正,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情节较轻 1000 元至 4000 元 16

17 类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罚则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 监察条例 第二 1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4000 元至 7000 元 十四条 社会 ( 注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 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 法 与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规定处罚不一致, 应适用 广东省劳动监 情节严重 7000 元至 元 十五条 察条例 的规定 ) 11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 处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2000 元至 8000 元 8000 元至 元 元至 元 12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处以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2000 元至 8000 元 8000 元至 元 元至 元 17

18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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