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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最新時事新法彙整 001 相關考點說明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 立法院通過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布第 條 增訂第 42-1 規定罰金刑 短期刑 可以易服 社會 條 勞動 法務部表示 因短期自由刑非 第 42 條 常短 但出獄後的受刑人時常被貼上標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期 籤 而產生回歸社會的困難 所以仿照 滿而不完納者 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 國外制度增訂 社會勞動 讓這些短 者 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 期受刑人以社會勞動替代入監 除了能 況 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 得許期滿 予警惕外 也可以對社會盡點心力 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 觀察修法重點 增訂刑法第 42 條之 1 繳足者 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 第 1 項規定 明定罰金也可以易服社會 或易服勞役 勞動 法務部說明 因為罰金為財產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 如已查明確 刑 對於沒有財產的受刑人 雖然同法 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得逕予易服勞役 第 42 條第 1 項有易服勞役制度的規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 二千元或三 定 但須入監執行 所以應有准許易服 千元折算一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 社會勞動的必要 但對於易服勞役期限 年 超過一年或六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的罰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 其易 金刑的部分 為了避免與國民法律感情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 從勞役期限 不符 且這些犯罪情節較為嚴重 多屬 較長者定之 槍砲或毒品案件 不宜給予社會勞動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 以罰金 所以排除適用 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依前項所 針對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 定之期限 亦同 告而不得易科罰金受刑人 也可以易服

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002 科罰金之裁判 應依前三項之規定 載 社會勞動 因為屬於刑罰輕微案件 在 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緩刑的效果應該與受得易科罰金案件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 不算 相同 因此 修正後的刑法第 75 條第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 以所納之數 1 項各款 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規 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 扣除勞役之日 定 成為 得 撤銷緩刑的事由 而非 期 應 撤銷緩刑的事由 第 42-1 條 考慮社會勞動須親自提供勞動或服 罰金易服勞役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務 與入監執行不同 勞動者的身心健 外 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 康因素是否可行也是個問題 增訂的刑 日 易服社會勞動 法第 42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對這部分 一 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也有所規定 即因身心健康 執行社會 二 入監執行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併科或 勞動將明顯有困難者 將由執行檢察官 併執行之罰金 三 因身心健康之關係 執行社會勞動 顯有困難 個案認定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而易 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的受刑人 同時修 正後同法第 44 條規定 讓所受宣告之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刑以已執行論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 情節重 此外 為了使社會勞動 緩刑與緩起訴 大 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範圍一致 並將 執行勞役 行政法人或其他公益目的機關 團體皆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 有機會利用社會勞動的人力資源 也修 數 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論 正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將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 以所 擴大緩刑義務勞務執行機關範圍 這些 納之數 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 機關團體 如果有使用社會勞動人力的 準折算 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意願及需求 經提出登記或申請核可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 於勞役期內納罰金 後 就可以成為執行機關 但並不會強 者 以所納之數 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 迫接受社會勞動人力 以免除疑慮 勞役之標準折算 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 在 99 年國家考試中易服 社會勞動 之日數 第 44 條 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勞役或 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 其所受宣告之 刑 以已執行論 及緩刑之相關修正必成為背誦式考題 之重點

3 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 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認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 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者 二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 得斟酌情形 命犯罪行為人 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 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四十小時以上 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 精神治療 心理輔 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 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 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 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 宣告 第 75 條 003

4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004 受緩刑之宣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 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 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 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為之 第 75 條之 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 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 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 而在緩刑 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 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前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總統令修正 大法官釋字第 662 號解釋認為 易科罰 公布第 條 第 41 條 金制度目的在防止短期自由刑的流 弊 並緩和自由刑的嚴厲 刑法第 5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條第 5 款數罪併罰規定 目的在將各罪 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宣告刑合併斟酌 給予適度評價 對各 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 二千 原本可以易科罰金數罪 因併合處罰定

5 01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十五 妨害國交罪 十六 瀆職罪 十七 妨害公務罪 十八 妨害投票罪 十九 妨害秩序罪 二十 脫逃罪 二一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 據罪 二二 偽證及誣告罪 二三 公共危險罪 時事題 如酒 駕 肇事逃逸 97 司第二題 二四 偽造貨幣罪 二五 偽造有價證券罪 二六 偽造度量衡罪 二七 偽造文書印文罪 二八 妨害性自主罪 相關實務見解 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 98 司第二題 97 司第四題 二九 妨害風化罪 三十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三一 95 司第三題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 墓屍體罪 三二 妨害農工商罪 三三 鴉片罪 三四 賭博罪 三五 殺人罪 加工自殺 97 司第一題 不作為殺人 96 司第二題 三六 傷害罪 98 司第四題 97 司第二題 96 司第四題 三七 墮胎罪 三八 遺棄罪 三九 妨害自由罪 新增刑法第 294 條之 1

6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3 四十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四一 妨害秘密罪 四二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最 高法院之見解 四三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96 司第二題 95 司第四題 四四 侵占罪 四五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四六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95 司第二題 四七 贓物罪 四八 毀棄損壞罪 四九 妨害電腦使用罪 綜合分析 刑法總則之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三章未遂犯為近 3 年來考題出題比例最高的二章 其中刑事責任幾乎年年出題 其原因是刑法三階論之檢驗是讀刑法之人必須要精讀 並了解之部份 所以常考是必然之舉 而未遂犯是犯罪型態中相當重要之部分 而 中止未遂與不能未遂更是重要概念題 考生不可不知喔 其次是 刑法分則之第二十三章公共危險罪部分 因為酒駕 肇事逃逸及放火和飆 車均是社會層出不窮之新聞版面之重要事件 出題者若係以時事題作為題材是貼切 之考題 而第二十七章偽造文書罪與第二十八章妨害性自主罪是一般犯罪中常見之 罪 考生對該二章之實務見解更應該知道 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對 猥 褻 之定義更是重要 而第三十五章殺人罪與第三十六章傷害罪部份 隨著目前社會家暴及帶子女燒炭自 殺之事件增多 加工自殺及不作為殺人之考題將會成為主流考題 考生自不可忽 略 而第三十八章遺棄罪部份 因刑法第 294 條之 1 的增訂 亦會成為新的考點 考生針對該新增法條部份自須加以了解 最後是財產犯罪部份 第四十二章竊盜罪始終是每年各類考試中 出題老師最喜歡 的部份 其中加重竊盜罪中最高法院之見解更是必須了解而熟記的考試重點

7 014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8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一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二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三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四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五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六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七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八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九回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實戰模擬 第十回

9 016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10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 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甲駕車在限速四十公里之道路上 竟以時速八十公里高速行駛 以致發現同向在前之行人乙左轉時 因煞車不及 將乙撞傷倒 地 甲下車查看發現乙已奄奄一息 竟為脫免刑責 乃即駕駛原 車逃逸 致乙因傷重延誤就醫死亡 後經警察循線查獲 試問甲 之刑責為何 25 分 二 某甲熬夜上網 一夜未睡 第二天上班的時候精神不濟 在擁擠 的捷運上昏昏欲睡 恍惚之間 其將旁邊的美貌女子某乙誤認為 是網路上的寫真女郎 竟環抱其腰並強吻其臉 唇 某乙憤怒不 已 卻因為被某甲抱住無法閃躲 以致於被親了兩分鐘才得以下 車 試問某甲之罪責如何 25 分 三 於下列情形中 試申論甲 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甲開車時 因過失不慎撞死站在路旁之丙 但事實上丙是為了 以獵槍射殺甲而在路上埋伏等待甲經過 甲因此免於受害 12 分 丁持開山刀欲砍殺乙 乙為了威嚇丁而持槍指向丁 未料手槍 因安全裝置失常而突然擊發 子彈擊中丁 丁因而身亡 13 分

11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9 共四題 每題 25 分 章節名稱請參見第二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模擬題次 第一題 出現章次 二十三 三十 八 第二題 二十八 第三題 二 三十五 自我評分 自我實力評估 第四題 三十六 四十 二 四十四 得分合計

12 030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 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某甲欠某乙一筆賭債約七百萬 某甲因為生意失敗無力償還 某 乙心中不平衡就向某甲說 如果不還錢就放火燒你家 某甲 因此心生恐懼 只好東湊西湊了一百萬先還給某乙 某乙雖然不 滿意卻仍稍稍息怒 試問某乙之罪責如何 25 分 二 某甲對某乙懷恨已久 長久以來就計畫要給某乙一個教訓 一日 某甲趁某乙不注意 在其飲料中下藥使其昏睡 再將某乙綑綁關 到小房間中 僅供其飲水而不給予食物 三天後某乙始被人發現 而報警獲救 試問某甲之罪責如何 25 分 三 有施用毒品習慣之甲需錢孔急 遂偽造美鈔一批 由於技術精良 幾可亂真 並持以向乙購買毒品 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25 分 四 某甲與某乙原為朋友 一日某乙向某甲告知 因為生意失敗向某 甲所借乙一百萬已無力償還 某甲非常生氣 認為友情遭到背 叛 一氣之下 竟然直闖某乙的家將某乙綑綁起來 然後將其客 廳中價值五十萬的古董花瓶取走抵債 試問某甲之罪責如何 25 分

13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1 一 某甲欠某乙一筆賭債約七百萬 某甲因為生意失敗無力償還 某 乙心中不平衡就向某甲說 如果不還錢就放火燒你家 某甲 因此心生恐懼 只好東湊西湊了一百萬先還給某乙 某乙雖然不 滿意卻仍稍稍息怒 試問某乙之罪責如何 25 分 答題關鍵 本題關鍵在某乙主觀上是要某甲還錢 並不具恐嚇取財之主觀不法之 意圖 不成立恐嚇取財 但某甲因此心生恐懼 為單純恐嚇罪 精準擬答 某乙上開行為 可能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安罪 本罪是以行 為人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為不法構成要件 本題中 某乙揚言要放火燒某甲的家 是以加害生命 身體 財產 之事恐嚇某甲 而某甲也因此心生畏怖 又某甲雖然欠某乙賭 債 卻沒有必要忍受這樣不合法的討債手段 因此某乙的行為具 有實質上的違法性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某乙也知道自己 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某甲心理上的恐懼 也知道自己的討債手法並不 合法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乙無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已如前述 某乙的行為違法且有責 故 某乙該當本罪 某乙的行為僅構成刑 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安罪 結論 某乙主觀上是要某甲還錢 並不具恐嚇取財之主觀不法之意 圖 不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某乙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安罪 相關試題 詐騙集團利用上課時間 父母查證不易之空檔 以孩童被綁架為由 使用電話通知父母 致孩童之父母陷入極度恐懼 無奈之下 經由

14 03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自動付款機 ATM 轉帳付款 試圖換取孩童之安全 詐騙集團之 此類行為 構成何罪 97 法律政風 張三明知某甲現所騎乘之機車乃行竊得來 為圖上班方便起見 竟 恫嚇甲 稱 若不將該機車無償借予張三使用一年 將報請警方追 究甲之竊盜刑責 甲畏懼其犯行曝光 無奈下 將該車交付張三 供其使用 試問張三有何刑責 97 法律政風 二 某甲對某乙懷恨已久 長久以來就計畫要給某乙一個教訓 一日 某甲趁某乙不注意 在其飲料中下藥使其昏睡 再將某乙綑綁關 到小房間中 僅供其飲水而不給予食物 三天後某乙使被人發現 而報警獲救 試問某甲之罪責如何 25 分 答題關鍵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是繼續犯 某甲在某乙飲料中下藥使其昏睡 已構 成妨害某乙之行動自由 該行為在繼續中 縱將某乙綑綁關到小房間 中 亦不會造成新的法益侵害 僅造成一個行動自由法益的侵害 精準擬答 某甲在某乙飲料中下藥的行為 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私行 拘禁罪 本罪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為不法構成要件 某甲下藥使某乙昏睡 是以非法方法完全剝奪某乙之行動自 由 該當於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且某甲對於構成要件事實也有 認知並欲使其實現 主觀構成要件也該當 又沒有任何阻卻違法 及阻卻責任事由 故行為違法 並且有責 小結 某甲上開行為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私行拘禁罪 某甲將某乙關到房間中的行為 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私行拘 禁罪 某甲客觀上非法拘禁某乙 剝奪其行動自由 主觀上對此亦有認知 是該當於本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 又沒有任何阻卻違法或是阻卻責

15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3 任事由 行為不法且有責 某甲的行為該當於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 之私行拘禁罪 論罪 某甲上開諸犯罪應是出於一個要將乙拘禁起來的行為決意 都是 屬於一行為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是繼續犯 某甲在某乙飲料中下 藥使其昏睡時 已構成妨害某乙之行動自由 該行為在繼續中 縱 將某乙綑綁關到小房間中 亦不會造成新的法益侵害 僅造成一 個行動自由法益的侵害 故某甲僅成立一個私行拘禁罪 相關試題 甲在滿 18 歲之前三天因與乙結怨 而將乙私行拘禁在某山中小屋 直 至甲滿 18 歲後之二日 始被警查獲將乙釋放 請問 甲犯何罪 甲得 否主張依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 減輕其刑 98 地特政風 甲為某大學宿舍之舍監 學校雖無進出時間之規定 惟甲為避免宵 小闖入 並兼顧住宿生之安全 每晚十二時許即將宿舍大門上鎖 禁止住宿生自由進出 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 95 地特法制 三 有施用毒品習慣之甲需錢孔急 遂偽造美鈔一批 由於技術精良 幾可亂真 並持以向乙購買毒品 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25 分 答題關鍵 美鈔屬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詐欺罪 25 上 1814 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31 上 88 精準擬答 甲之行為 甲需錢孔急 遂偽造美鈔一批 依實務見解 35 院解 3291 認 為美鈔屬有價證券之一種 甲需錢孔急而偽造美鈔一批之行為 主 觀上具備供行使支用之意圖 客觀上 有偽造行為 且已製成幾可 亂真的成品 甲之行為該當偽造有價證券罪 應依刑法第 201 條第

16 034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1 項之規定論處 甲持偽鈔向乙購買毒品 甲持偽鈔向乙購買毒品 係行使偽造之 有價證券之行為 應依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論處 又甲持偽鈔向乙購買毒品 對乙是否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 欺罪 概毒品係屬刑法上之違禁物 該損失 是否屬詐欺罪中 財 產損害 之概念 學者間有不同意見 通說採極端之經濟財產概 念認為財產是所有具金錢價值的物質和情狀 扣除金錢意義之債 務後的總和 重在事實上的價值 不論這些物質 情狀或債之關 係在法律上是否有意義 是否應受保護 來源是否正當 均非所 問 故甲之行為 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客觀上 有行使詐 術行為使乙陷於錯誤 而交付財產 故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甲 構成詐欺罪 結論 依實務見解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詐欺罪 25 上 1814 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31 上 88 故甲依法條 競合 論以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相關試題 請說明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中所稱 偽造行為 之概念 假設甲將其身 分證影印後 將影本上面之出生年 民國 71 年修改為民國 74 年 再影 印後報名歌唱比賽 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96 檢事官 四 某甲與某乙原為朋友 一日某乙向某甲告知 因為生意失敗向某 甲所借之一百萬已無力償還 某甲非常生氣 認為友情遭到背 叛 一氣之下 竟然直闖某乙的家將某乙綑綁起來 然後將其客 廳中價值五十萬的古董花瓶取走抵債 試問某甲之罪責如何 25 分 答題關鍵 甲主觀上是為了取償 此時某甲對於該花瓶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即 值得探討 多數說法認為 在這種取物抵償的情形 仍是屬於不法 因 該物在法律的秩序分配上並不屬於債權人 某甲將之取走 即是不法

17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5 精準擬答 某甲未經某乙同意就闖入其宅的行為 構成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 侵入住居罪 本罪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為不法構成要件 某甲未經某乙之同意就闖入其住居 雖然是為了討債 但仍不足 以構成一個私自進入他人住居的正當理由 是某甲的行為該當於 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某甲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事實也有認 知 並有意使其實現 是有本罪之故意 又沒有阻卻違法與阻卻 責任之事由 某甲該當於本罪 某甲將某乙綑綁的行為 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私行拘禁罪 本罪以行為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 不法構成要件 某甲將某乙綑綁起來 使某乙完全喪失行動自由 雖然某甲是為 了討債 但仍無權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主 觀上某甲也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 並有意使其發生 是有本罪之 故意 亦無任何阻卻違法與阻卻責任事由 故某甲該當於本罪 某甲將某乙綑綁並取走其花瓶的行為 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 強盜罪 本罪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 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方法 使人無法抗拒而交付財物或取其財物為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 某甲以暴力將某乙綑綁 使其不能抗拒 並且在此等狀 態下取其花瓶 該當於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不過某甲主觀上是 為了取償 此時某甲對於該花瓶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即值得 探討 多數說法認為 在這種取物抵償的情形 仍是屬於不法 因該 物在法律的秩序分配上並不屬於債權人 某甲對某乙的債權是 一百萬的現金 某甲有權拿的也就是一百萬的現金 至於其他東 西 某甲就跟一般普通人一樣並沒有任何請求的權利 某甲將之

18 036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取走 就是不法 本文認為此看法應屬可採 故本案中 某甲明 知自己無權拿走某乙之花瓶 卻仍取之 是有不法所有意圖 主 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又沒有任何阻卻違法或是阻卻責任事由 故某甲該當本罪 競合 某甲所犯之私行拘禁罪與強盜罪一般認為具有保護法益同一性 的關係 所以僅論以強盜罪即可 而侵入住居與強盜顯是出於同一 行為決意 是一行為構成兩罪名 侵害兩法益 依刑法第 55 條論以 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 相關試題 甲在滿 18 歲之前 3 天因與乙結怨 而將乙私行拘禁在某山中小屋 直 至甲滿 18 歲後之 2 日 始被警查獲將乙釋放 請問 甲犯何罪 甲得 否主張依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 減輕其刑 98 地特政風 甲於白天經過乙住宅 見門戶大開無人在內 擅自進入屋內 見客 廳神桌上之神像掛有金牌多面 甲認為此時有機可乘 於是自其皮 包取出剪刀一把 將神像上掛金牌之棉線剪斷逕自取走 被乙當場 撞見 並抓住甲之衣袖 阻止其離去 甲用力將乙推開後 加以逃 逸 試問 甲之罪責為何 97 四等警特

19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7 共四題 每題 25 分 章節名稱請參見第二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模擬題次 第一題 出現章次 三十九 四十 六 第二題 三十九 第三題 第四題 二十五 四十 三十九 四十 五 自我評分 自我實力評估 三 得分合計

20 038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 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甲為通緝犯被警員乙逮捕 於送案途中 為圖謀脫逃 趁機將乙 推落山溝 致乙因傷重死亡 問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25 分 二 甲因經濟不景氣倉庫貨品滯銷 臨時起意放火燒燬倉庫及貨品來 詐領保險金 某日趁深夜縱火 倉庫及貨品全部被燒燬 值班守 夜職員乙亦因熟睡不及逃生 不幸被火燒死 甲事後向保險公司 請領保險金 保險公司疑甲有縱火之嫌 拒絕付款 報警查獲 問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25 分 三 患有健忘症的甲 容留好友乙居住其家 某日乙晚歸 當乙正在 開門時 甲以為強盜入侵 遂以榔頭向乙頭部猛擊 致乙當場死 亡 試問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誤想防衛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客體 錯誤 甲患有健忘症 其行為是否有刑法第 19 條之適用 25 分 四 甲與乙分別開槍射殺丙 二人均命中丙 造成丙死亡 其中一發 子彈擊中丙的頭部 另一發擊中丙的心臟 二發子彈個別都足以 致命 且無法判斷那一發子彈先擊中 試從因果關係論甲 乙之 責任 25 分

21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三回 039 一 甲為通緝犯被警員乙逮捕 於送案途中 為圖謀脫逃 趁機將乙 推落山溝 致乙因傷重死亡 問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25 分 答題關鍵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以依法逮捕 拘禁之人於公力拘束之下脫 逃為其要件 精準擬答 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按本罪之成立以依法逮捕 拘禁之人於公力拘束之下脫逃為其要件 17 上 130 判例參照 查本題中 甲為通緝犯被員警乙逮捕 為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依法逮捕之人 甲在員警公力拘束之下 趁機將 乙推落山溝脫逃之 該當本罪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亦有脫逃之意 圖 甲之行為成立本罪 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35 條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施強暴脅迫為本罪之構成要件 按警員於送案中為其依法所執行之職務 甲將乙推落山溝而脫逃 客觀上以強暴之方式 已達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程度 主觀 上亦出於妨害乙執行職務之故意 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且無阻卻 違法及責任事由 甲成立本罪 甲將乙推落山溝 致乙因傷重死亡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致死罪 查甲出於脫逃之意圖 趁機將乙推落山溝而脫逃 主觀上 甲明知 將乙推落山溝可能會造成乙身體受傷 而該受傷之結果並不違背甲 之意思 該當本罪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上 甲將乙推落山溝之行為 確實造成乙身體受傷之結果 客觀構成要件亦該當 然甲將乙推落

2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040 山溝致乙受傷 後乙更因傷重死亡 甲之傷害行為與乙死亡之加重 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可歸責於甲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競合 甲將乙推落山谷而脫逃之一行為 同時觸犯數個罪名侵害數 個不同法益 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相關試題 甲酒後駕車 於警察攔檢時 不但拒絕酒測 且當場辱罵及動手毆打 警察 經警制服並移送法辦 試問甲應負何刑責 97 地特政風 二 甲因經濟不景氣倉庫貨品滯銷 臨時起意放火燒燬倉庫及貨品來 詐領保險金 某日趁深夜縱火 倉庫及貨品全部被燒燬 值班守 夜職員乙亦因熟睡不及逃生 不幸被火燒死 甲事後向保險公司 請領保險金 保險公司疑甲有縱火之嫌 拒絕付款 報警查獲 問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25 分 答題關鍵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672 號判決之意旨 一個放火行為燒燬建築 物及財物 仍祇論以一罪 甲事後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 係另一行 為 精準擬答 甲縱火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本罪以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為其構成要件 查本題中 甲一個放火行為燒燬倉庫及貨品 該倉庫依題意所示 平常有值班守夜職員 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又倉庫及貨品全 部被燒燬 依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672 號判決之意旨 一 個放火行為燒燬建築物及財物 仍祇論以一罪 故甲之行為成 立一個放火罪 甲放火致值班守夜職員乙不幸被火燒死 可能成立刑法第 276 條過 失致死罪

23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三回 041 按甲放火之行為 乃是出於詐領保險金之意圖 卻產生乙被燒死之 結果 甲應 能預見該倉庫內可能有人 按其情節 甲應注意且能 注意而不注意 仍放火燒之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上亦因甲之 行為生乙死亡之結果 構成要件該當 甲成立本罪 甲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甲因經濟不景氣倉庫貨品滯銷 以燒燬倉庫及貨品詐領保險金 主 觀上 具有詐欺之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主觀構成要件該 當 客觀上 甲以燒燬該倉庫做為詐欺之手段而意圖詐取保險金 惟保險公司疑甲有縱火之嫌 拒絕付款 則甲雖著手為詐欺之行為 保險公司卻未因此陷於錯誤而將財產交付 故甲應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詐欺未遂犯 競合 甲一個放火行為同時成立放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侵害不同法益 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論以放火罪 甲事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 金未果係屬另一行為 數行為觸犯數罪名 依刑法第 50 條與放 火罪數罪併罰之 相關試題 某五層公寓之第四樓是甲所有之住宅 該住宅只有甲單獨一人住居 某日女友在電話中告知要和甲分手 甲因此不想活了 所以放火焚燒 自己所有之住宅想要自殺 火勢延燒致整棟公寓全部被燒燬 但所幸 無人傷亡 火勢被撲滅後 警察機關與消防機關即展開火災發生原因 之調查與鑑定 甲知難辭其咎 遂主動至該消防機關向負責調查與鑑 定之公務員表示火災是其放火焚燒自己所有之住宅所導致 並願接受 法律制裁 該消防機關公務員遂將甲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試問 甲放 火焚燒自己所有之住宅 火勢延燒致整棟住宅全部被燒燬 但所幸無 人傷亡 其行為應成立何罪 98 基警

24 04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三 患有健忘症的甲 容留好友乙居住其家 某日乙晚歸 當乙正在 開門時 甲以為強盜入侵 遂以榔頭向乙頭部猛擊 致乙當場死 亡 試問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誤想防衛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客體 錯誤 甲患有健忘症 其行為是否有刑法第 19 條之適用 25 分 答題關鍵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或 誤想防衛 即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前提事 實有所誤認 其法律效果 應適用過失犯論處之 精準擬答 本題中 甲以榔頭向乙頭部猛擊致乙當場死亡 客觀上符合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且甲明知以榔頭重擊人之頭部或導致人 死亡 卻仍持之向乙頭部猛擊 主觀上具有致乙於死之故意 主觀 上該當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本題甲之所以以榔頭痛擊乙之頭部 係以為有強盜入侵 然甲所 面臨之現在不法侵害實際上並不存在 甲主觀上卻誤以為存在 此為學理上所稱之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或 誤想防衛 即行 為人對於阻卻違法前提事實有所誤認 其法律效果 學理上多 採 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於實務上 依最高法院 29 年 上字第 509 號判例之意旨 均認為於此情形下應適用過失犯論 處之 綜上所述 本題甲之行為為誤想防衛 應成立刑法第 276 條過失 致死罪 查本題中 甲主觀上誤乙為強盜而殺之 係對於行為客體同一性 產生錯誤 即學說上之 客體錯誤 又 客體錯誤依據行為人所 誤認之客體與客觀之客體在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 學說上區分 等價客體錯誤與不等價客體錯誤 於等價客體錯誤情況下 依 法定符合說之見解 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法益價值並無不同 故不生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之效果 故甲仍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

25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三回 043 人罪 按刑法第 19 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Ⅰ 行為 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 著減低者 得減輕其刑 Ⅱ 查本題中 甲患有健忘症而忘記好友乙留在家中過夜 致以為係強 盜入侵而殺之 則 甲是否得依本條之規定主張阻卻責任或減輕責 任 應視其健忘症於行為當時是否對於系爭事實無法辨識 或是 顯著減低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 具體判斷而分別適用之 如 果甲在殺乙時 如果是陷於對於系爭事實完全無法辨識時 不 罰 顯著減低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時 仍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 但得減輕其刑 相關試題 甲與其弟 A 不合並常發生爭吵 某日 A 見甲渾身酒味 二人又起 爭執 A 隨手抄起桌上水果刀 反遭甲奪刀砍傷手 甲殺紅了眼以 電線勒住 A 的脖子 直到 A 不動為止 甲誤認 A 已死亡 騎車衝 到派出所聲稱自己殺了弟弟 警方據報將 A 送醫 A 倖免於死 試 問 甲是否能主張減輕或免除刑罰 97 監所 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 警方為防止歹徒覬覦 於是結合郵局舉行 防搶演練 路人甲見頭戴半罩式安全帽的 A B 分別持刀控制警 衛與上車行搶 甲見義勇為 拾起路旁的鐵條棒打持刀的 A 造成 A 受傷 事後才得知 A B 是假扮搶匪的警員 問 甲的刑責為何 98 檢事官 四 甲與乙分別開槍射殺丙 二人均命中丙 造成丙死亡 其中一發 子彈擊中丙的頭部 另一發擊中丙的心臟 二發子彈個別都足以 致命 且無法判斷那一發子彈先擊中 試從因果關係論甲 乙之 責任 25 分

26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十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 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甲向銀行申辦現金卡 取卡時銀行告知其可借款額度共新台幣十 萬元 某日甲路過一可跨行提款及轉帳之自動提款機 甲心生無 聊 雖明知其借款額度已經用完 仍將現金卡插入提款機內 試 試看是否能再透過現金卡向銀行借錢 不料該提款機並沒有出現 拒絕超出借款金額提領之現象 仍如數支付甲先前所輸入機器之 現金數額 甲喜出望外 竟先後以該卡向該提款機提領現金五十 次 共得金額新台幣三百萬元 試問甲的行為就刑法而言 應該 如何評價 請詳述之 25 分 二 警察甲接獲乙報案 佯稱 妹妹 丙遭前男友丁挾持在某租屋處 內 要警方救人 甲到現場後 經屋主同意破門而入 造成門鎖 損壞 屋內的丙痛罵甲等人無故闖入 並否認遭到在一旁的丁之 挾持 這時乙才表明自己是丙現任的男友 問 甲 乙刑責為何 25 分 三 A B C D 四人共同前往甲家中尋仇 欲教訓甲一番 當到甲 住處時 A 突然後悔 並極力阻止 B C D 三人對甲之傷害 但甲仍被 B C D 三人毆傷 試問 A 是否得以適用中止犯之規 定 25 分

27 110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四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竊取乙所有之機車一台 甫得手欲離 開現場 乙隨後趕至 緊抓其機車尾端 甲仍發動車子駛離 致 乙受傷 請問甲應如何處斷 25 分

28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十回 111 一 甲向銀行申辦現金卡 取卡時銀行告知其可借款額度共新台幣十 萬元 某日甲路過一可跨行提款及轉帳之自動提款機 甲心生無 聊 雖明知其借款額度已經用完 仍將現金卡插入提款機內 試 試看是否能再透過現金卡向銀行借錢 不料該提款機並沒有出現 拒絕超出借款金額提領之現象 仍如數支付甲先前所輸入機器之 現金數額 甲喜出望外 竟先後以該卡向該提款機提領現金五十 次 共得金額新台幣三百萬元 試問甲的行為就刑法而言 應該 如何評價 請詳述之 25 分 答題關鍵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4023 號判決認為未有授權之提款行為 亦屬 於不正方法 成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精準擬答 甲將現金卡插入提款機內提款之行為 可能成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 設備詐欺罪 刑 339-2Ⅰ 本罪客觀上須符合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之行為 有疑義 者 乃 不正方法 之解釋為何 多數見解在概念上均認為必須 受到本罪詐欺罪質之限縮 亦即以類似行騙之方法 違反自動付 款設備之付款設計目的 以取得他人款項或財產上之不利益 然 而面臨具體個案時 見解卻分歧 本題所指溢領借款是否屬於不 正方法 國內學說並未有明確的意見 由於我國刑法對於何謂 不正方法 係採概括式之規定 因此面 臨溢領借款是否成立詐欺罪 便會產生理解上的差異 實務上 94 台上 4023 判決 認為未有授權之提款行為 亦屬於不正方法 成 立本罪 小結 甲將現金卡插入提款機內提款之行為 應成立刑法第 339

29 11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條之 2 第 1 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甲提領新台幣三百萬元之行為 可能成立普通竊盜罪 刑 320Ⅰ 普通竊盜罪在客觀成立要件上 必須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 人之意思 破壞他人對於動產之持有支配 而建立自己之持有支 配 今甲係持真正之現金卡 輸入正確密碼 使提款機經由內部作業 查核無誤後 核發金額 難謂係違反提款機之意思 因此甲持真 正提款卡與真正密碼提領金錢 並非竊取行為 故客觀構成要件 不該當 不成立普通竊盜罪 甲提領三百萬元之行為 可能構成普通侵占罪 刑 335Ⅰ 所謂侵占係指行為人對於物品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今甲由提款機 取得三百萬元 係利用機器誤交金錢之行為 其本身就是一種移轉 所有權的過程 並不具備將物之持有支配轉換為所有支配之要件 因此並無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 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甲提領三 百萬元之行為 不構成普通侵占罪 結論 甲利用提款機提領三百萬元之行為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相關試題 丙從二樓將皮包丟給樓下的丁 當丁正打算彎腰從地上拾起該皮包 時 E 正巧經過而先拾起該皮包後即逃走 事後 E 發現皮包裡有 一萬元現金 信用卡 提款卡等 於是又以該提款卡到銀行提款機 提領八萬元現金 試問 E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95 普考政風 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試問何謂本條罪名中的 不正方法 請以此為重點分析下列事件 某甲向朋友某乙借款新臺幣五千元 經乙同意 乙將所有之銀行提 款卡交予某甲 並告知提款卡之密碼 囑咐甲自行提領五千元 詎

30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十回 113 料某甲竟持該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 按提款卡之密碼而提領五萬 元 試問某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 倘若某甲是拾獲某乙遺失之皮包 發現乙之皮包內有提款卡 且提 款卡背後並載有密碼 遂持乙之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提領現金 試 問某甲除了侵占遺失物罪之外 是否亦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 97 司事官 二 警察甲接獲乙報案 佯稱 妹妹 丙遭前男友丁挾持在某租屋處 內 要警方救人 甲到現場後 經屋主同意破門而入 造成門鎖 損壞 屋內的丙痛罵甲等人無故闖入 並否認遭到在一旁的丁之 挾持 這時乙才表明自己是丙現任的男友 問 甲 乙刑責為何 25 分 答題關鍵 所有權人仍為屋主 故甲基於所有權人同意而為毀損之行為 應有刑 法上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而阻卻其違法 則丁為該屋之合法居住權 人 甲雖經房東同意但未經丁同意進入該屋應屬違法 精準擬答 甲的刑責 甲破門而入造成門鎖損壞的行為 可能構成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 物罪 查本題中 甲破門而入造成門鎖損壞 其行為符合本條 損壞他 人之物 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然甲之行為 係基於屋主之同意而為 雖該屋出租於他人 然所有權人仍為屋 主 故甲基於所有權人同意而為毀損之行為 應有刑法上阻卻 構成要件之同意而構成要件不該當 故甲不成立本罪 甲破門而入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 本罪之成立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為構成要件 無故侵入 係指在法律上無正當理由或未得居住權人同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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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四章刑法 七 競合論 ( 一 ) 法條競合 1. 意義 : 一行為實現數個構成要件, 只侵害一個法益 2. 性質 : (1) 屬於法律選擇適用 : 法律單數 ( 評價一罪 ) (2) 法益同一性 : 數構成要件保護相同法益 (3) 類型 : ( 二 ) 包括一罪 A. 特別關係 : 兩罪名有邏輯包含關係 如殺人罪與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或如強制罪與強盜罪 B. 補充關係 : 法條立於補充關係 如遺棄罪與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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