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HH02第三單元.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HH02第三單元.doc"

Transcription

1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考前模擬 第二回 027 答題關鍵精準解析 第二回 一 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 警方為防止歹徒覬覦 於是結 合郵局舉行防搶演練 路人甲見頭戴半罩式安全帽的 A B 分別持刀控制警衛與上車行搶 甲見義勇為 拾起路旁的鐵條棒打持刀的 A 造成 A 受傷 事後才得 知 A B 是假扮搶匪的警員 問 甲的刑責為何 25 分 本例涉及誤想防衛部分 因此答題者整個解題的重心皆在學說爭議與 實務見解中 並擇一採用於解題中 本例中甲將 A 打傷的行為 客觀上雖然符合傷害罪的不法構成要件 的要求 但事實上 A B 持刀控制警衛與上車行搶之行為 僅是防 搶演練而非現在不法侵害 亦即 A B 之行為並未構成正當防衛 刑 法第 23 條 之前提事實 惟在主觀上 甲誤以為 A B 兩人所為係 強盜行為 並因而基於防衛意思而持鐵條棒攻擊 A 並造成其受傷 此等情形 學說上稱誤想防衛 屬於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的一種 對此種錯誤究應如何處理 學說上容有不同見解 故意理論 認為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犯罪與客觀阻卻事由的認識皆屬責任故 意之要件 亦即對此兩種事實誤認時即發生阻卻故意之效果 故 於誤想防衛的情形 行為人因為誤以為客觀上存在正當防衛的前 提事實 因此發生阻卻責任故意 罪責理論 行為人對於事實的認識不再是罪責要素 在三階論中分為構成要 件故意與主觀的合法化要素 因此於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的情

2 028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形, 行行 為 人 雖 對 現 在 不不 法 侵 害 ( 如 : 正 當 防 衛 的 前 提 事 實 ) 有 所 認 識 是 出 於 防 衛 意 思 而 為 侵 害 法 益 之 行行 為, 惟 客 觀 上 由 於 欠 缺 該 前 提 事 實, 因 此 不不 能 成 立立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於 此 等 體 系 之 中, 容 許 性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究 應 如 何 處 理, 學 說 上 可 分 為 三 種 說 法 : 嚴 格 的 罪 責 理 論論 : 將 容 許 性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視 為 禁 止 錯 誤 ( 不不 法 意 識 欠 缺, 參 見見 刑 法 第 16 條 之 規 定 ), 即 不不 得 排 除 行行 為 人 之 故 意, 而 僅 生 免 除 ( 不不 可 避 免 的 錯 誤 ) 或 減 輕 罪 責 ( 可 避 免 的 錯 誤 ) 之 效 果 一 般 的 限 制 罪 責 理 論論 : 由 於 容 許 性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與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皆 為 對 事 實 發 生 誤 認, 在 性 質 上 具 有 類 似 性, 且 刑 法 上 並 不不 禁 止 有 利 於 行行 為 人 的 類 推 適 用, 因 此 在 容 許 性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之 情 形 應 類 推 適 用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之 法 理, 阻 卻 故 意 視 情 形 成 立立 過 失 限 縮 法 律 效 果 的 罪 責 理 論論 : 認 為 容 許 性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為 一 獨 立立 之 錯 誤 類 型, 既 非 禁 止 錯 誤, 亦 非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容 許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並 不不 影 響 行行 止 形 態 的 故 意 ( 即 構 成 要 件 故 意 ), 而 只 影 響 罪 責 形 態 的 故 意 ( 故 意 罪 責 ), 因 此 不不 成 立立 故 意 之 犯 罪, 惟 行行 為 人 的 錯 誤 若 係 出 於 注 意 上 的 瑕 疵 者, 則 可 能 成 立立 過 失 犯 罪 負 面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理 論論 : 由 二 階 論論 的 體 系 觀 之, 由 於 構 成 要 件 故 意 認 識 的 對 象 包 括 構 成 犯 罪 事 實 的 存 在 與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的 不不 存 在, 因 此 行行 為 人 若 對 於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的 前 提 事 實 不不 存 在 不不 具 認 識 時, 屬 於 構 成 要 件 錯 誤 的 一 種, 因 此 主 觀 不不 法 構 成 要 件 不不 具 備, 應 阻 卻 故 意 且 視 情 形 成 立立 過 失 實 務 見 解 (29 年 上 字 第 509 號 判 例 ) 以 出 於 錯 覺 防 衛, 而 難 認 為 有 犯 罪 之 故 意, 惟 被 告 目 睹 某 甲 伸 手 撈 衣, 究 竟 是 否 取 槍 抗 拒, 自 應 加 以 注 意, 又 非 不不 能 注 意 之 事, 乃 竟 貿 然 開 槍, 致 某 甲 受 傷 身 死, 核 其 所 為, 仍 與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之 情 形 相 當, 原 審 竟 認 為 防 衛 過 當 之 傷 人 致 死, 於 法 殊 有 違 誤 係 認 為 成 立 過 失 綜 上 所 述, 通 說 多 以 限 縮 法 律 效 果 的 罪 責 理 論 為 當, 茲 就 甲

3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考前模擬 第二回 029 的行為分析如下 甲將 A 打傷的行為 由於其主觀上誤以為 A 與 B 正在控制警衛與行 搶 基於此一認識與防衛他人自由與財產法益之意思對 A 予以攻 擊 係屬誤想防衛 依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及最高法院 29 年上 字第 509 號判例見解 因欠缺故意罪責而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僅成 立成立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甲路過某宅 見飄落在地上之衣服一件 乃撿拾欲放回原處 宅主乙見之誤認甲竊取該衣服 上前抓住甲肩膀 欲將甲扭送 警察局 甲雖然辯白卻不為乙所接受 甲為脫身而用力掙扎但 未成功 只好咬乙之手臂與手指 直至乙放手後 甲即乘機逃 跑 乙緊追不捨約二百公尺後再度抓住甲 雙方倒地 乙仍然 緊緊抓住甲之腿 甲以腳踢乙數次 致乙受傷 試問 甲和乙 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斷 98 司法四等 二 甲男乙女為夫妻 命其 12 歲之子丙於數十公尺外把風 乙女誘出甲之父 即丙之祖父 A 甲隨即從背後持磚 塊重擊 A 頭部 欲致 A 於死地 A 受重擊昏厥後 甲卸 下領帶企圖續將 A 勒斃 此時 乙突心生後悔 乃持磚 塊將甲擊昏 並叫丙以手機呼叫救護車 將 A 送醫 但 仍告不治 問 本案應如何論處 25 分 本題首先在正犯及幫助犯之區別 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2253 號判例 提供最準確的區分 另依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 中止犯僅有未遂適 用 乙自無中止或準中止優惠之適用 甲之刑責

4 030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甲 持 磚 重 擊 並 勒 斃 其 父 A 之 行行 為, 可 能 成 立立 殺殺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罪 ( 刑 法 第 272 條 第 1 項 ): 客 觀 上, 甲 擊 斃 其 父 A; 主 觀 上, 甲 對 此 有 預 見見 又 無 阻 卻 違 法 及 罪 責 事 由, 甲 成 立立 本 罪 此 外, 甲 雖 持 磚 塊 使 A 受 重 擊 昏 厥 並 勒 斃 A, 似 乎 有 二 個 犯 罪 行行 為, 但 在 一 個 殺殺 人 決 意 之 下, 亦 僅 侵 害 一 法 益 即 A 之 生 命 法 益, 故 僅 論論 單 純 一 罪 為 已 足 乙 之 刑 責 : 乙 持 磚 擊 昏 甲 之 行行 為, 可 能 成 立立 普 通 傷 害 罪 ( 刑 法 第 277 條 第 1 項 ): 客 觀 上, 乙 擊 昏 甲 ; 主 觀 上, 乙 明 知 並 有 意 為 之 具 有 故 意 然 乙 係 為 拯 救 正 遭 逢 生 命 危 險 之 A, 即 A 面 臨 現 在 不不 法 侵 害, 乙 擊 昏 甲 有 助 於 挽 救 A 之 生 命 ( 適 合 性 ) 亦 為 當 下 所 能 選 擇 之 最 小 侵 害 手 段 ( 必 要 性 ), 乙 於 主 觀 上 亦 有 防 衛 A 生 命 法 益 之 意 思, 故 乙 得 依 刑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成 立立 正 當 防 衛, 而 得 阻 卻 違 法, 不不 成 立立 本 罪 乙 誘 出 A 以 利 甲 殺殺 死 A 之 行行 為, 可 能 成 立立 幫 助 殺殺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罪 ( 刑 法 第 272 條 第 1 項 第 30 條 ): 客 觀 上, 乙 誘 出 A 以 便 利 甲 殺殺 之 由 於 乙 為 A 之 兒 媳, 基 此 特 殊 身 分 關 係, 其 誘 出 A 之 行行 為 屬 甲 殺殺 A 重 要 之 幫 助 行行 為 且 依 題 意, 乙 主 觀 上 似 非 以 自 己 犯 罪 之 意 思 而 誘 出 A, 而 僅 係 以 幫 助 甲 犯 罪 之 意 思, 故 而 乙 所 為 係 構 成 要 件 以 外 之 行行 為, 依 實 務 判 例 見見 解 (25 年 上 字 第 2253 號 判 例 ), 乙 僅 成 立立 幫 助 犯 而 非 正 犯 惟, 乙 與 A 僅 係 直 系 姻 親 關 係, 則 乙 雖 幫 助 甲 殺殺 A, 但 依 刑 法 第 31 條 第 2 項 規 定, 與 A 無 特 定 關 係 之 乙, 僅 能 論論 以 幫 助 普 通 殺殺 人 罪 之 罪 與 刑, 而 不不 能 論論 以 加 重 之 本 罪 雖 乙 後 來 後 悔, 採 取 擊 昏 甲 與 叫 救 護 車 等 中 止 犯 行行 之 手 段, 惟 因 A 仍 不不 治, 甲 之 犯 行行 已 既 遂, 依 刑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中 止 犯 僅 有 未 遂 適 用 ; 乙 自 無 中 止 或 準 中 止 優 惠 之 適 用 乙 又 無 阻 卻 違 法 與 罪 責 事 由, 成 立立 本 罪 丙 之 刑 責 :

5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考前模擬 第二回 031 丙把風之行為 可能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 第 30 條 客觀上 丙有為甲 乙殺 A 把風之行為 而 A 為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但於主觀上 年僅 12 歲之 A 主觀上是 否而有幫助故意與幫助既遂故意姑且不論 其年齡依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亦屬不罰 故丙不成立本罪 甲因女友乙欲談判分手 盛怒下對乙開槍 見乙倒臥血泊中 心生悔意 立即前往附近超商請求呼叫救護車 旋即乙被送至 醫院救治 但乙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試問甲可否成立殺人罪之 準中止犯 99 普考政風 三 已婚的甲男與二十二歲的 A 女相戀 卻遭 A 的父母強 力反對 甲慫恿 A 於周日演出 燒炭死諫 的戲碼 以 迫使其父母同意讓兩人在一起 A 採納並在家裡燒炭 不巧當天家人臨時外出而無人在家 由於甲擔心 A 真的 發生意外 打手機告訴 A 的母親 B 暗示應注意 A 的現 況 俟 B 趕回家已經是四小時以後 然 A 已陷入重度 昏迷 經醫生搶救後 認知功能如同三歲小孩 問 甲 是否有任何刑責 25 分 造成 A 重傷的行為 是甲的 不作為 但甲的不作為是否就具有不 純正不作為之適用 本案中保證人地位之適用是非常重要的 而最高 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5904 號判決是其適用之重要依據 是必須甲應作 為而不作為 且對法益侵害有預見可能性及避免結果發生之可能性下 才有適用 甲慫恿 A 燒炭之行為 可能成立刑法第 282 條加工重傷罪

6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考 前 模 擬 第 四 回 053 甲 視 力 模 糊 下 駕 車 直 接 撞 死 乙 之 行 為, 成 立 刑 法 ( 以 下 同 ) 第 276 條 第 1 項 的 過 失 致 死 罪 : 客 觀 上 甲 駕 車 行行 為 與 乙 的 死 亡 結 果 之 間 具 備 因 果 關 係, 視 線 模 糊 而 駕 車 乃 製 造 法 所 不不 容 許 的 風 險, 該 風 險 亦 正 常 實 現 結 果 主 觀 上 甲 雖 無 致 乙 於 死 的 意 欲, 卻 違 背 酒 後 不不 應 駕 車 的 注 意 義 務, 對 侵 害 用 路 人 之 生 命 具 有 預 見見 可 能 性, 符 合 第 14 條 第 1 項 所 言 應 注 意 能 注 意 而 不不 注 意 之 過 失 甲 無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但 甲 可 否 主 張 酒 後 因 辨 識 能 力 顯 著 下 降 而 減 輕 罪 責 ( 第 19 條 第 2 項 )? 由 於 甲 行行 車 之 前 已 自 知 不不 勝 酒 力, 乃 對 於 嗣 後 將 侵 害 他 人 生 命 法 益 具 有 預 見見 可 能 性, 依 據 第 19 條 第 3 項 有 關 原 因 自 由 行行 為 之 規 定, 無 法 主 張 減 輕 罪 責 事 由, 依 然 成 立立 本 罪 甲 不 勝 酒 力 而 駕 車 之 行 為, 成 立 第 185 條 之 3 第 1 項 的 醉 態 駕 駛 罪 : 客 觀 上 甲 服 用 酒 類 達 到 呼 氣 酒 精 成 分 0.65 毫 克, 依 據 多 數 學 說 見見 解 已 經 達 到 絕 對 不不 能 安 全 駕 駛 之 狀 態, 甲 竟 在 此 狀 態 下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 主 觀 上, 甲 明 知 前 述 事 實 卻 仍 有 意 為 之,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甲 無 阻 卻 違 法 與 阻 卻 罪 責 事 由, 成 立立 本 罪 甲 不 勝 酒 力 駕 車 並 致 乙 死 亡 之 行 為, 成 立 第 185 條 之 3 第 2 項 的 醉 態 駕 駛 致 人 於 死 罪 : 甲 成 立立 醉 態 駕 駛 罪 在 先, 又 犯 過 失 致 死 罪 在 後, 醉 態 駕 駛 行行 為 確 實 為 死 亡 結 果 不不 可 想 像 其 不不 存 在 的 原 因, 具 備 條 件 公 式 下 的 因 果 關 係 ; 且 醉 態 駕 駛 本 身 所 蘊 含 的 特 殊 危 險 就 是 精 神 恍 惚 不不 濟 之 下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侵 害, 就 此 應 成 立立 醉 態 駕 駛 致 人 於 死 罪 甲 肇 事 後 飛 車 逃 逸逸 之 行 為, 成 立 第 185 條 之 4 的 肇 事 逃 逸 罪 : 客 觀 上 甲 過 失 肇 事 致 乙 於 死 後 飛 車 逃 逸逸, 客 觀 要 件 該 當 ; 主 觀 上 甲 明 知 前 述 事 實 卻 仍 有 意 為 之,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亦 該 當 甲 無 阻 卻 違 法 與 阻 卻 罪 責 事 由, 成 立立 本 罪

7 054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結 論 : 甲 前 行行 為 犯 過 失 致 死 醉 態 駕 駛 與 醉 態 駕 駛 致 人 於 死 三 罪 形 成 不不 真 正 競 合 關 係, 僅 論論 醉 態 駕 駛 致 人 於 死 即 可 後 行行 為 犯 肇 事 逃 逸逸 罪, 前 後 兩 行行 為 依 據 第 50 條 數 罪 併 罰 之 甲 男 某 夜 酒 後 駕 車 返 家, 路 上 撞 到 機 車 騎 士 乙 男 受 傷 倒 地, 甲 男 恐 負 刑 責 未 將 乙 男 送 醫 更 加 足 馬 力 離 去, 惟 經 路 人 A 記 下 其 車 號 報 警, 並 將 乙 男 送 醫, 乙 男 幸 僅 皮 肉 傷 無 大 礙 一 小 時 後 甲 男 為 警 查 獲 其 酒 測 值 達 1.0 毫 克 / 公 升, 經 移 送 法 辦, 乙 男 並 提 出 告 訴 問 甲 男 應 負 之 刑 責? 97 司 法 四 等

8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考 前 模 擬 第 五 回 055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前 模 擬 第 五 回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法 院 書 記 官 法 警 執 達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科 目 : 刑 法 概 要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30 分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題 號 及 答 案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甲 知 道 身 上 所 剩 無 幾, 卻 又 擺 闊 邀 請 友 人 吃 海 產, 點 吃 昂 貴 的 黑 鮪 魚 大 餐, 計 價 八 千 元 結 帳 前, 甲 藉 口 到 店 外 抽 菸, 逃 之 夭 夭 留 下 五 名 氣 憤 而 且 無 法 結 帳 的 朋 友 問 甲 成 立 何 罪?(25 分 ) 二 甲 知 道 好 友 乙 準 備 行 竊 某 豪 宅, 豪 宅 有 一 頭 兇 惡 的 狼 犬, 不 易 入 侵 甲 暗 中 先 將 狼 犬 毒 殺, 但 沒 有 告 訴 乙 兩 天 後, 乙 前 往 該 豪 宅 行 竊, 沒 有 狼 犬 動 靜, 順 利 竊 取 許 多 財 物 問 甲 成 立 何 罪?(25 分 ) 三 甲 本 想 毆 打 乙 洩 憤, 動 手 後, 愈 想 愈 氣, 決 定 把 乙 活 活 打 死, 乙 死 後 丙 恰 巧 路 過, 將 甲 逮 捕, 並 立 即 將 之 扭 送 警 局 法 辦 問 : 甲 的 刑 責 如 何 論 處? 丙 有 無 刑 責?(25 分 ) 四 甲 行 經 某 公 寓 時, 見 三 樓 的 A 將 皮 包 丟 給 一 樓 路 邊 等 候 的 B, 由 於 B 沒 有 接 到, 而 掉 在 甲 的 身 邊, 於 是 甲 立 即 順 手 取

9 056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走 逃 逸逸 B 趕 緊 追 趕 逃 逸逸 的 甲, 路 人 C 也 見 義 勇 為 加 以 追 捕 不 料, 就 在 C 正 要 捉 拿 到 甲 時, 甲 拿 起 身 上 帶 著 的 水 果 刀 而 以 重 傷 的 意 思 將 C 戳 成 重 傷 後 逃 逸逸 試 問 甲 的 行 為 應 如 何 論 處?(25 分 )

10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考 前 模 擬 第 五 回 057 答 題 關 鍵 精 準 解 析 第 五 回 一 甲 知 道 身 上 所 剩 無 幾, 卻 又 擺 闊 邀 請 友 人 吃 海 產, 點 吃 昂 貴 的 黑 鮪 魚 大 餐, 計 價 八 千 元 結 帳 前, 甲 藉 口 到 店 外 抽 菸, 逃 之 夭 夭 留 下 五 名 氣 憤 而 且 無 法 結 帳 的 朋 友 問 甲 成 立 何 罪?(25 分 ) 本 題 主 要 考 點 在 於 不 作 為 詐 欺 之 部 分, 吃 霸 王 餐 與 找 錢 詐 欺, 均 是 此 等 類 型, 考 生 不 能 一 成 不 變 的 引 用 詐 欺 罪 之 要 件, 也 留 心 司 法 實 務 上 及 學 界 對 於 不 作 為 詐 欺 之 見 解 而 加 以 援 用 甲 明 知 身 上 所 剩 無 幾, 卻 又 擺 闊 點 吃 昂 貴 的 黑 鮪 魚 大 餐 而 後 來 逃 之 夭 夭 的 行 為, 可 能 構 成 刑 法 第 339 條 普 通 詐 欺 罪 : 按 最 高 法 院 92 年 台 上 字 第 423 號 判 決 意 旨 : 而 所 謂 施 以 詐 術 之 手 段, 固 不 以 積 極 的 欺 罔 方 法 使 人 陷 於 錯 誤 為 限, 即 利 用 他 人 之 錯 誤, 而 使 其 為 財 物 之 交 付, 亦 包 括 在 內 換 言 之, 利 用 他 人 之 錯 誤, 亦 可 視 為 施 用 詐 術 之 行 為 因 之, 在 此 種 情 形, 行 為 人 係 將 他 人 的 錯 誤 視 為 詐 術 方 法 的 一 種, 加 以 利 用, 圖 使 他 人 為 財 物 之 交 付, 若 行 為 人 並 無 利 用 他 人 錯 誤 之 行 為, 僅 係 該 他 人 自 己 單 純 之 錯 誤 而 支 付 財 物, 因 該 行 為 人 並 無 利 用 該 他 人 錯 誤 之 行 為, 亦 難 認 該 行 為 人 係 因 施 用 詐 術 而 取 得 財 物 又 施 用 詐 術, 亦 有 以 不 作 為 之 方 式 為 之 者, 但 以 行 為 人 依 法 令 負 有 告 知 事 實 義 務 為 前 提, 行 為 人 因 故 意 不 為 告 知, 致 對 方 基 於 錯 誤 而 為 財 物 之 交 付, 仍 應 負 詐 欺 之 罪 責, 若 行 為 人 並 無 告 知 義 務, 或 行 為 人 之 不 為 告 知 與 對 方 基 於 錯 誤 所 為 之 給 付 間, 並 無 因 果 關 係, 仍 難 成 立 不 作 為 之 詐 欺 罪 合 先 敘 明 如 題 所 示, 甲 在 自 己 明 知 身 上 所 剩 無 幾 的 情 況 下, 點 吃 昂 貴 的 黑

11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考 前 模 擬 第 九 回 103 客 觀 不 法 相 當, 而 得 與 強 盜 罪 同 其 法 定 刑 所 稱 難 以 抗 拒, 係 指 客 觀 上 壓 抑 被 害 人 之 意 思 自 由, 已 達 相 當 之 程 度, 而 使 其 難 以 抗 拒 該 不 法 行 為 之 情 形 而 言 (98 年 台 上 字 第 4658 號 判 決 意 旨 參 照 ) 本 題 中, 甲 為 了 逃 脫, 一 拳 將 乙 打 昏, 在 客 觀 上 壓 抑 被 害 人 乙 之 意 思 自 由, 已 達 相 當 之 程 度, 該 當 難 以 抗 拒 之 情 形 競 合 : 甲 竊 取 米 酒 後 而 打 昏 乙, 應 成 立立 準 強 盜 罪 甲 於 白 天 經 過 乙 住 宅, 見 門 戶 大 開 無 人 在 內, 擅 自 進 入 屋 內, 見 客 廳 神 桌 之 神 像 掛 有 金 牌 多 面, 甲 認 為 此 時 有 機 可 乘, 於 是 自 其 皮 包 取 出 剪 刀 一 把, 將 神 像 上 掛 金 牌 之 棉 線 剪 斷 逕 自 取 走, 被 乙 當 場 撞 見, 並 抓 住 甲 之 衣 袖, 阻 止 其 離 去, 甲 用 力 將 乙 推 開 後, 加 以 逃 逸, 試 問 : 甲 之 罪 責 為 何? 97 警 察 四 等 甲 乙 與 十 五 歲 之 丙 於 凌 晨 一 點 潛 入 丁 宅 行 竊, 丁 被 驚 醒 大 聲 喊 叫, 甲 情 急 之 下 拿 放 在 桌 上 的 水 果 刀 砍 傷 丁 後, 來 不 及 將 裝 好 袋 的 美 金 拿 走, 與 乙 丙 匆 忙 逃 跑 請 問 甲 乙 丙 成 立 何 罪? 97 高 考 政 風 甲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之 所 有, 竊 取 乙 所 有 之 機 車 1 台, 甫 得 手 欲 離 開 現 場, 乙 隨 後 趕 至, 緊 抓 其 機 車 尾 端, 甲 仍 發 動 車 子 駛 離, 致 乙 受 傷 請 問 甲 應 如 何 處 斷? 98 地 特 三 等 法 制 三 公 務 員 甲 急 需 一 筆 龐 大 金 額 的 錢 來 支 付 賭 債 他 邀 請 因 查 緝 毒 品 工 作 所 認 識 之 毒 犯 乙 一 同 幹 一 票, 兩 人 再 均 分 所 得 乙 告 訴 甲 某 倉 庫 存 放 大 量 毒 品, 兩 人 於 是 相 約 於 某 夜 晚 潛 入, 未 料 該 倉 庫 內 之 毒 品 為 躲 避 查 緝 而 於 日 前 全 部 移 轉 至 其 他 場 所 甲 乙 只 好 放 棄, 悻 悻 然 的 離 開 問 : 如 何 論 處 甲 乙 的 行 為?(25 分 )

12 104 刑法概要 考前模擬 毒品雖是違禁品 卻仍然是竊盜罪所稱之動產 但由於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限制在 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倉庫並未有人居住 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加重要件不該當 甲 乙夜晚潛入倉庫之行為 成立刑法 以下同 第 306 條第 1 項侵入建築物罪的共同正犯 客觀上甲 乙共同謀議並侵入他人建築物 主觀上兩人明知並有 意為之 依甲 乙二人對於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惟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 甲 乙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共同正犯 甲 乙夜晚潛入倉庫竊取毒品之行為 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毒品雖是違禁品 卻仍然是竊盜罪所稱之動產 但由於本條第 1 項 第 1 款限制在 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倉庫並未有人居住 加重要件 並不該當 甲 乙夜晚潛入倉庫竊取毒品之行為 成立第 320 條第 3 項竊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倉庫內之毒品已移轉其他場所 甲 乙並未實現本罪客觀構成要 件 依題意 甲 乙主觀上具備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依據 通說見解所採取的 主客觀混合說 以甲 乙的認知為判斷背景 一般人都足以認定侵入倉庫乃是與竊取行為具有密切關係的行 為 該行為與竊取行為間對保護客體形成直接危險 該當著手要 件無疑 甲 乙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共同正犯 小結 甲 乙成立本罪普通未遂之共同正犯 結論 甲 乙所犯侵入建築物與竊盜未遂兩罪 前者係繼續犯而與後者有 實行行為的部分重合關係 成立同一行為侵害多數法益的想像競

13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考 前 模 擬 第 九 回 105 合, 依 據 第 55 條 從 一 重 法 定 刑 之 竊 盜 未 遂 處 斷 已 成 年 之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謀 議 行 竊 丁 之 財 物, 推 由 乙 丙 負 責 行 竊, 甲 負 責 銷 贓 某 日 中 午, 乙 丙 共 同 攜 帶 甲 提 供 之 大 型 螺 絲 起 子 前 往 丁 宅, 由 乙 在 外 把 風, 丙 攜 帶 該 起 子, 見 丁 宅 大 門 未 上 鎖 乃 推 門 入 內 行 竊 得 手 嗣 經 丁 報 警, 請 求 偵 辦 闖 空 門 行 竊 之 人 試 問 : 甲 乙 丙 之 刑 責 各 為 何? 100 身 特 四 何 謂 間 接 正 犯, 其 類 型 為 何? 甲 無 任 何 疾 病, 為 圖 向 服 務 之 公 司 請 假 遂 至 長 庚 醫 院 看 診, 向 醫 師 乙 謊 稱 嚴 重 暈 眩 耳 鳴, 請 求 診 治 並 出 具 證 明, 乙 誤 信 為 真, 遂 出 具 記 載 上 開 病 情 之 診 斷 書 予 甲, 甲 是 否 屬 於 刑 法 第 215 條 的 間 接 正 犯?(25 分 ) 最 高 法 院 88 年 台 上 字 第 3116 號 判 決 之 意 旨, 對 於 非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而 係 普 通 人 使 不 知 情 之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登 載 不 實 之 事 項 於 其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因 刑 法 就 此 並 無 處 罰 明 文, 依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自 無 從 逕 依 刑 法 第 215 條 論 罪 之 見 解 是 國 考 間 接 正 犯 之 重 點 實 務 見 解, 考 生 不 能 不 知 間 接 正 犯 : 意 義 : 間 接 正 犯 是 與 直 接 正 犯 相 對 的 一 種 正 犯, 係 指 行 為 人 利 用 他 人 為 行 為 工 具, 實 現 構 成 要 件, 以 遂 其 犯 意 的 正 犯 間 接 正 犯 雖 未 親 自 實 行 犯 罪, 而 使 行 為 直 接 發 生 結 果, 但 就 整 個 犯 罪 過 程, 以 及 行 為 與 結 果 的 因 果 歷 程 以 觀, 行 為 人 自 始 至 終 具 有 犯 罪 支 配 的 地 位, 整 個 犯 罪 行 為 均 在 行 為 人 掌 握 中, 而 與 親 自 實 行 犯 罪 以 實 現 構 成 要 件 的 直 接 正 犯 無 異, 故 在 刑 法 評 價 上 仍 屬 正 犯

14 106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類 型 : 利 用 他 人 的 非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 行 為 人 利 用 對 其 他 人 的 強 烈 影 響 力, 或 利 用 他 人 的 不 知 與 無 知, 使 他 人 受 迫 或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為 不 具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性 的 自 殺 或 自 傷 行 為, 而 遂 其 殺 害 他 人 或 傷 害 他 人 的 犯 意 利 用 他 人 無 故 意 的 行 為 : 行 為 人 利 用 他 人 無 故 意 的 行 為, 以 遂 行 其 故 意 犯 罪 利 用 他 人 的 合 法 行 為 : 他 人 的 行 為 雖 在 主 觀 上 與 客 觀 上 均 屬 合 法 行 為, 但 經 行 為 人 的 違 法 利 用, 而 得 遂 行 其 故 意 犯 罪 利 用 無 責 任 能 力 人 的 行 為 : 行 為 人 利 用 無 責 任 能 力 人, 如 未 滿 十 四 歲 的 人 心 神 喪 失 人 等 的 行 為, 而 實 現 其 犯 意 強 制 他 人 為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行 為 : 行 為 人 強 制 他 人 為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行 為, 他 人 因 受 行 為 人 的 強 制, 而 不 得 不 受 迫 為 其 實 現 構 成 要 件 上 述 的 類 型, 第 三 人 皆 為 單 純 的 工 具 身 分, 即 其 行 為 不 具 可 責 性, 所 以 為 單 純 的 工 具, 因 此 假 若 被 利 用 者 具 有 可 責 性, 則 是 否 仍 有 成 立 間 接 正 犯 的 可 能, 一 般 認 為 此 時 應 依 據 教 唆 犯 處 理, 但 也 有 認 為 正 犯 之 後 仍 有 成 立 間 接 正 犯 的 可 能 甲 的 行 為 : 按 依 最 高 法 院 88 年 台 上 字 第 3116 號 判 決 之 意 旨, 刑 法 第 215 條 之 罪, 以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登 載 於 其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為 其 成 立 要 件 故 如 非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而 係 普 通 人 使 不 知 情 之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登 載 不 實 之 事 項 於 其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因 刑 法 就 此 並 無 處 罰 明 文, 依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自 無 從 逕 依 該 法 條 論 罪 從 而, 刑 法 第 215 條 之 罪, 應 認 有 排 斥 普 通 人 成 立 間 接 正 犯 理 論 之 適 用, 此 觀 同 法 第 213 條 與 第 214 條 之 關 係, 其 意 甚 明 如 上 意 旨, 甲 非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而 係 普 通 人 使 不 知 情 之 乙 從 事 業

15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考 前 模 擬 第 九 回 107 務 之 人 登 載 不 實 之 事 項 於 其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因 刑 法 就 此 並 無 處 罰 明 文, 依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自 無 從 逕 依 該 法 條 論 罪 因 此 甲 不 成 立 刑 法 第 215 條 的 間 接 正 犯 何 謂 共 同 正 犯? 其 與 刑 法 分 則 之 結 夥 犯, 或 實 務 上 所 謂 之 必 要 共 犯 有 何 關 係 或 如 何 區 別? 現 行 刑 法 對 於 共 同 正 犯 有 何 修 改? 試 加 以 評 述? 95 身 特 甲 乙 二 人 將 富 商 張 三 於 住 家 門 口 強 押 上 車, 擄 至 某 山 區 進 行 勒 贖 因 為 甲 乙 二 人 與 張 三 家 人 熟 識, 恐 打 電 話 去 勒 索 贖 款 時, 被 識 破 報 警 於 是 將 上 述 實 情 告 知 友 人 丙, 並 以 五 萬 元 代 價, 要 求 丙 撥 打 公 用 電 話 給 張 三 家 人 付 款 贖 人 不 料, 丙 打 電 話 多 次 後, 為 警 方 偵 破, 張 三 終 被 順 利 救 出 請 問 : 甲 乙 丙 三 人 之 罪 責 如 何? 95 司 法 四 等

16 146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客 觀 上, 甲 將 小 說 贈 乙, 希 望 乙 從 中 獲 取 靈 感, 構 思 更 為 縝 密 的 計 畫 甲 所 贈 之 小 說 對 乙 之 犯 行 並 不 具 有 物 理 上 之 助 力 且 學 說 及 實 務 上 認 為, 並 非 一 切 具 物 理 上 助 力 之 行 為, 均 該 當 幫 助 犯 之 客 觀 要 件, 而 是 必 須 該 幫 助 行 為 係 對 於 正 犯 而 言 屬 不 可 或 缺 之 實 質 貢 獻 者 或 直 接 重 要 的 幫 助, 幫 助 者 始 應 成 立 幫 助 犯, 以 免 刑 罰 範 圍 過 度 擴 張 由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甲 取 得 該 偵 探 小 說 並 非 不 可 取 得, 以 所 贈 之 小 說 對 乙 之 犯 行 並 非 不 可 或 缺 之 竊 盜 幫 助 行 為, 故 甲 不 成 立 本 罪 雖 甲 主 觀 上 有 幫 助 犯 罪 之 故 意 及 幫 助 犯 罪 既 遂 故 意, 仍 不 成 立 本 罪 甲 可 能 成 立 刑 法 第 329 條 之 準 強 盜 罪 之 幫 助 犯 : 按 甲 主 觀 上 僅 有 幫 助 乙 竊 盜 犯 罪 之 故 意 及 幫 助 犯 罪 既 遂 故 意, 對 於 準 強 盜 罪 並 非 在 甲 之 幫 助 範 圍, 為 共 犯 過 剩 之 行 為, 不 成 立 本 罪 甲 趁 某 百 貨 公 司 週 年 慶, 遊 走 於 各 樓 層 名 牌 專 櫃 順 手 牽 羊, 總 共 竊 得 4 件 衣 服 及 3 個 皮 包 忽 然 聽 到 有 人 大 喊 有 扒 手, 甲 為 避 免 被 抓, 迅 速 衝 下 電 梯, 將 兩 個 正 要 上 樓 的 婦 女 推 倒 在 地, 導 致 一 個 額 頭 腫 個 包, 一 個 腳 踝 扭 傷 甲 旋 即 被 警 衛 壓 制 而 扭 送 警 察 局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甲 竊 得 4 件 衣 服 及 3 個 皮 包 的 舉 動, 應 論 以 幾 個 竊 盜 罪? 甲 為 脫 免 逮 捕, 將 兩 位 婦 女 推 倒 的 行 為, 能 否 該 當 準 強 盜 罪? 99 高 考 法 制

17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考 前 模 擬 第 十 四 回 147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前 模 擬 第 十 四 回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法 院 書 記 官 法 警 執 達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科 目 : 刑 法 概 要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30 分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題 號 及 答 案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十 九 歲 大 學 生 甲 與 十 五 歲 國 中 生 乙, 對 面 貌 清 秀 的 弱 智 女 子 A 早 有 非 分 之 想 某 日, 基 於 性 侵 害 的 犯 意 聯 絡, 共 同 將 A 約 出, 載 往 郊 外 山 區, 以 FM2( 俗 稱 快 樂 丸 ) 摻 入 飲 料 中,A 不 覺 有 異, 飲 下, 致 不 醒 人 事 甲 對 其 性 侵 得 逞, 輪 至 乙 時, 忽 聞 有 腳 步 聲 走 近, 乃 作 罷, 兩 人 倉 促 逃 逸逸, 後 經 移 送 法 辦 問 甲 乙 之 刑 責 各 應 如 何 論 處?(25 分 ) 二 甲 女 之 夫 與 公 司 同 事 乙 女 有 染, 甲 為 圖 報 復, 唆 使 垂 涎 乙 已 久 之 友 人 丙 對 乙 性 侵 丙 藉 機 邀 乙 上 酒 店 喝 酒, 將 乙 灌 醉 後, 帶 乙 回 其 住 所 乙 爛 醉, 丙 性 交 得 逞 丙 離 開 乙 之 住 所 時, 見 乙 姿 色 撩 人, 又 拍 下 乙 三 點 全 露 的 裸 照 試 問 : 甲 和 丙 的 刑 事 責 任 如 何?(25 分 ) 三 甲 與 乙 分 別 開 槍 射 殺 丙, 二 人 均 命 中 丙, 造 成 丙 死 亡, 其 中 一 發 子 彈 擊 中 丙 的 頭 部, 另 一 發 擊 中 丙 的 心 臟, 二 發 子 彈 個 別 都 足 以 致 命, 且 無 法 判 斷 那 一 發 子 彈 先 擊 中 試 從

18 148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因 果 關 係 論 甲 乙 之 責 任 (25 分 ) 四 甲 在 某 公 司 擔 任 出 納 工 作, 由 於 積 欠 地 下 錢 莊 債 務, 遭 到 暴 力 催 討, 頗 有 生 命 上 的 威 脅, 於 是 將 經 手 的 五 百 萬 元 挪 做 償 債 之 用 事 隔 不 久, 東 窗 事 發, 甲 主 張 緊 急 避 難, 問 是 否 有 理?(25 分 )

19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考前模擬 第十四回 149 答題關鍵精準解析 第十四回 一 十九歲大學生甲與十五歲國中生乙 對面貌清秀的弱智 女子 A 早有非分之想 某日 基於性侵害的犯意聯絡 共同將 A 約出 載往郊外山區 以 FM2 俗稱快樂丸 摻入飲料中 A 不覺有異 飲下 致不醒人事 甲對其 性侵得逞 輪至乙時 忽聞有腳步聲走近 乃作罷 兩 人倉促逃逸 後經移送法辦 問甲 乙之刑責各應如何 論處 25 分 本題之重點在刑法第 222 條加重事由各款之要件於本題中是否合致 如第 1 款之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第 3 款之對精神 身體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第 4 款之以藥劑犯之者 甲 乙成立之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罪之數種加重事由 我國實務見解認 為其屬於該罪加重條件 仍僅成立一罪 與強制性交既遂罪間屬不真 正競合關係 依照法條競合關係 僅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甲 乙違反 A 女之意願 對其性交之行為 成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本罪構成要件部分 客觀上甲未得 A 女之同意 於違反 A 女意願 之情形下 與 A 女發生性交 且性侵得逞顯已既遂 主觀上甲對 上述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具有強制性交之故意 本罪構成 要件該當 且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乙因腳步聲作罷逃逸 並未從事性交之行為 是否亦須負本罪既 遂之責不無疑問 乙與甲共同謀劃 基於性侵害的犯意聯絡 共 同將 A 約出 不僅具有共同謀議之犯意聯絡 且該共同約出及下 藥行為 亦屬共同行為分擔 基於共同正犯 一部行為 全部責

20 150 刑 法 概 要 考 前 模 擬 任 一 部 既 遂 全 部 既 遂 之 法 理, 乙 仍 屬 本 罪 共 同 正 犯, 依 法 亦 須 負 既 遂 之 責 任 乙 雖 無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然 其 年 僅 十 五 歲, 並 非 無 罪 責 能 力, 依 照 刑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僅 屬 限 制 罪 責 能 力 人, 依 法 得 減 輕 其 刑 甲 乙 違 反 A 女 之 意 願, 對 其 性 交 之 行 為, 成 立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既 遂 罪 之 共 同 正 犯 : 甲 乙 構 成 同 條 第 1 款 之 加 重 事 由 : 依 照 題 示, 甲 乙 成 立立 強 制 性 交 罪 已 如 上 述, 就 加 重 事 由 部 分, 甲 乙 係 兩 人 共 同 犯 之, 我 國 實 務 見見 解 對 於 結 夥 犯 以 在 場 共 同 正 犯 為 要 件 ( 最 高 法 院 76 年 台 上 字 第 7210 號 判 例 參 照 ), 甲 乙 兩 人 屬 之, 構 成 本 罪 第 1 款 之 加 重 事 由 甲 乙 構 成 同 條 第 3 款 之 加 重 事 由 : 依 照 題 示,A 女 為 弱 智 之 人, 屬 心 智 缺 陷, 甲 乙 兩 人 對 其 犯 之, 亦 構 成 本 罪 第 3 款 之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犯 之 者 之 加 重 事 由 甲 乙 構 成 同 條 第 4 款 之 加 重 事 由 : 依 照 題 示, 甲 乙 係 以 FM2 作 為 其 犯 罪 工 具, 屬 於 以 藥 劑 犯 之 者, 亦 構 成 本 罪 第 4 款 之 加 重 事 由 競 合 : 甲 乙 成 立立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既 遂 罪 之 數 種 加 重 事 由, 我 國 實 務 見見 解 認 為 其 屬 於 該 罪 加 重 條 件, 仍 僅 成 立立 一 罪, 與 強 制 性 交 既 遂 罪 間 屬 不不 真 正 競 合 關 係, 依 照 法 條 競 合 關 係, 僅 成 立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甲 平 日 以 駕 駛 計 程 車 為 業, 某 日, 載 女 乘 客 乙 上 木 柵 貓 空 山 區, 因 見 乙 女 頗 具 姿 色, 淫 念 頓 起, 乃 駛 至 偏 僻 處, 強 迫 乙 女 與 其 性 交, 乙 女 謊 稱 生 理 期 不 便, 甲 遂 迫 使 乙 女 為 其 口 交 得 逞, 問 甲 男 之 刑 責 應 如 何 論 處? 100 退 除 役 轉 任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55202-er-ch03.doc

55202-er-ch03.doc 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國票期貨研究部日簡報1050225New

Microsoft PowerPoint - 國票期貨研究部日簡報1050225New 美 股 走 勢 - 道 瓊 指 數 美 股 週 三 開 低 隨 油 價 盤 中 走 高 而 拉 高 技 術 面 回 測 10 日 均 線 有 撐 最 終 留 下 長 下 引 線 重 回 5 日 均 線 選 擇 權 未 平 倉 量 分 布 圖 每 一 刻 度 代 表 1000 口 OI Call 履 約 價 11600 11400 11200 11000 10800 10600 10400 10200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1DEn

1DEn 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