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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刑法總論 3 第一章 刑法總論 壹 犯罪階層理論 一 三階層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 : 本質上為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而明文化 : 客觀要件 : 主體 客體 行為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結果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 違法性 : 本質上為無正當理由 : 客觀要件 : 例如防衛情狀 主觀要件 : 例如防衛意思 罪責 :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 責任能力 : 依年齡判斷 責任條件 : 故意或過失的罪責 不法意識 : 與法律敵對的意識 期待可能 : 非不能也, 不為也 二 二階層理論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 把三階論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併在一起 客觀要件 : 正面構成要件要素存在 : 即三階論的客觀構成要件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不存在 : 即三階論的無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要件 : 對於正面構成要件要素存在有認識

2 第一章刑法總論 5 訪 不料數日後法警甲因顱內大量出血而死亡 試問 : 攝影師乙以攝影機第一次撞擊法警甲背部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警甲扭住攝影機乙手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攝影師乙用攝影機撞擊法警甲頭部致死, 應該構成何罪? 95 律 解析 攝影師乙以攝影機第一次撞擊法警甲背部之行為 : 題意不明, 但極有可能是後面的人推擠乙而致使乙自然地往前撞到甲, 這樣的動作主觀上並非基於乙的意思決定而產生, 並非刑法上的 行為, 故乙不成立犯罪 退一步而言, 縱使是行為, 乙亦無故意過失, 故乙不成立犯罪 法警甲扭住攝影機乙手腕的行為 : 甲得主張現行犯之逮捕或民法上的自助行為而阻卻違法, 故甲不成立犯罪 補充一點, 縱使未來法院認為乙的行為無罪或不成立侵權行為, 但事後法院審判的結果與是否能主張現行犯之逮捕或民法上的自助行為而阻卻違法無關喔 攝影師乙用攝影機撞擊法警甲頭部致死的行為 : 乙是為了拍攝而決定順勢撞擊, 故此為刑法上的 行為, 而且主觀上是 故意, 合先敘明 乙顯然並無殺人的故意, 故不成立 271 殺人罪 乙顯然無法預見這麼一撞就會出人命的結果, 故不成立 276 業務過失致死罪 但乙至少成立 277 普通傷害罪

3 第一章刑法總論 13 解析 甲主觀上雖出於殺人的故意, 也為殺人的行為並製造出法不容許的風險, 但丙飲酒及闖紅燈等意外並非任何人可預料, 雖然最後仍生死亡的結果, 但風險與結果之間並無通常伴隨的關係, 故不具客觀歸責, 因此甲不成立殺人既遂, 最多只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二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 : 知 : 對於構成要件的所有要素皆有認識 欲 : 對於上述要素, 希望它們實現的意欲 概括故意 : 例如對人群丟炸彈, 欲炸死全部或一部分人, 誰死 都無所謂 擇一故意 : 對甲和乙開一槍, 打死哪一個都無所謂 未必故意 : 為了殺乙而放火燒大樓, 雖然不想波及無辜, 但若燒死鄰居也 無所謂, 寧負天下人 過失 : 注意義務 : 應注意 預見可能 : 能注意 注意義務的違反 : 而不注意 無認識的過失 : 不知且不欲 有認識的過失 : 知但是不欲 請問未必故意 ( 或稱結果不確定故意 ) 疏虞過失 ( 或稱不認識之過 失 ) 懈怠過失 ( 或稱有認識之過失 ), 三者有何區別? 並請舉例說明 之 93 檢事官財經組

4 16 刑法 - 速成兵法 何作為, 也不會成立不作為犯, 因為她沒有作為的可能 不為期待之行為 : 例如救生員有作為義務也有作為可能, 但如果沒下水救人, 反而只是打電話報案等警消人員前來, 那麼就是有救等於沒救, 有作為等於沒作為, 仍然會成立不作為犯 母親甲, 攜同三歲的小兒在便利商店購物 甲先裝滿一大盒熱騰騰的 關東煮, 放置在結帳櫃臺上, 又走回貨架, 挑選物品 此時, 小兒伸 手拿取桌上的關東煮, 卻打翻淋在頭臉上, 導致多處燙傷 店員乙雖 注意到小孩的舉動, 但忙於幫其他顧客結帳, 且立於櫃臺之內, 來不 及防止 問對於小孩的燙傷, 甲乙是否有罪? 101 三等檢事官財經組丶電資組丶營工組丶觀護人丶行政執行官 解析 店員乙並無保證人地位及作為義務, 故不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不作為 犯 小孩本來就會好奇地伸手亂摸東西, 甲母當應注意能注意但又不注 意, 故甲母成立過失傷害罪 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 某日, 甲見到醉意頗濃之乙在路邊攔車 起初, 見乙已呈醉態, 甲心有猶豫, 但考慮到最近經濟不景氣載客率極低, 最後仍決定載送乙返家, 以賺取車資 乙的住家靠近高速公路交流道, 因此, 甲將計程車駛上高速公路, 預計經由高速公路將乙載到交流道附近住處 當甲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 醉態中的乙突然發現手機遺失, 執意要甲立即在高速公路上迴轉返回原上車地點 甲先在高速公

5 18 刑法 - 速成兵法 276Ⅱ 業務過失致死罪及 294Ⅱ 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 二罪皆保護 生命法益, 故法條競合僅論以 294Ⅱ 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 甲為警察, 竟對乙所經營之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每月十萬元, 共計十次 某日, 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 實則擬收取當月之款項 此時適有乙之仇家丙前來尋仇, 丙舉槍射殺乙時, 甲不加以制止, 反而迅即臥倒躲避, 倖免於難, 乙則被殺身亡 甲針對未制止丙開槍一事, 以其係緊急避難行為辯解之 試問, 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99 司法官 解析 甲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之部分 : 甲顯然成立 122Ⅱ 違背職務賄賂罪及 270 包庇賭博罪 因為 131 圖利罪是補充規定, 因為甲已成立 122Ⅱ 違背職務賄賂罪, 所以不另構成 131 圖利罪 因為甲只是警察, 僅有偵查之職務而無追訴處罰之職務 ( 那是檢察官和法官的職務 ), 所以不成立 125 濫權不追訴處罰罪 從題意無法確定乙究竟是受到恐嚇而不得不付錢或是與甲互相配合, 基於罪疑唯輕及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 應認甲不成立恐嚇取財罪 甲不制止丙殺乙之部分, 是否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若甲當時仍有執行職務之義務 ( 例如當日仍是上班時間, 應到 A 地執行職務, 但卻來到賭場收錢 ): 則甲依法當有義務防止犯罪行為, 故甲當時有保證人地位 若甲當時未配槍, 甲赤手空拳時當無作為可能, 甲即不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若甲當時有配槍, 尚須判斷當下是否來得及舉槍反制, 因題意不明,

6 第一章刑法總論 27 合 26 不能未遂之要件 此問題相關的現行刑法尚未施行之新修正刑法有何不同的規定? 差別在於舊法對於不能未遂之效力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新法為不罰, 但如前所述,B 不符合 26 不能未遂之要件, 故結論並無不同 甲男有高血壓宿疾, 長期服用抗高血壓藥物 某日與網友乙女相約見面, 隨後因乙女突然肚痛難耐, 甲即載乙至附近的汽車旅館休息 在汽車旅館房間中, 甲男因情緒高亢而血壓升高, 故等待乙女如廁沐浴中甲服用抗高血壓藥物 隨後乙女沐浴完畢, 甲男突然獸性大發將乙女壓倒在床上, 但甲卻因服用抗高血壓藥物導致性功能不佳而無法勃起, 以致於未能對乙女為性交行為 請依下列問題討論甲男刑責 : 何謂不能未遂? 甲男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不能未遂或普通未遂? 100 三等書記官 檢事官偵查組 監獄官 解析 必須客觀上不會產生危險, 而且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 此時才能構成不能未遂犯, 不能未遂的實質要件白話版是 如果再來一次, 被害人還會不會這麼好狗運? 本題是因為甲剛好服藥 剛好藥效發作 剛好硬不起來 ( 很想幹卻又不能幹, 內心一定很幹, 嘿嘿 ), 被害人乙女真的是運氣好才逃過一劫, 若再來一次, 運氣可能就不會那麼好了, 故本題並非不能未遂, 而是障礙未遂即普通未遂

7 第一章刑法總論 33 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如果 A 為下列抗辯 : 故意 必須要有 知 和 欲 我 不知 那個路人是誰? 名字? 都 不知 我欠缺 知 的要素, 所以 非故意 你告不了我! 你告不了我! 喔耶 ^o^y 請問,A 的詭辯有無道理? 所以這就要討論 知 的範圍為何? 哪些東西必須要知道? 哪些不需要知道? 關於此點, 學說有很多 跳過不討論, 小弟我採用的是少數說 ( 但和通說的結論 99% 會相同, 所以別怕 ), 只需要對客觀構成要素的 主體 客體 行為 這三個事實有 知 和 欲 即可, 而 A 知道 主體 =A, 而剛才又說過殺人罪的 客體 = 人,A 雖然不知被殺的人是 B, 但至少 A 知道 客體 = 人, 最後 A 也知道 行為 = 殺, 所以本案之中, 必須要 知 和 欲 的 主體 客體 行為 這三個事實, A 都有 知 和 欲, 所以該知道的 A 都知道了, 其他的東西不知道, 根本也無所謂, 所以本案之中,A 絕對是有 故意 回到本題目, 甲對丙開槍 ( 誤丙為乙 ), 結果打歪了, 打死乙 ( 無心插柳柳橙汁?), 我們分開討論, 先討論殺丙的部分 :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 主體 = 甲 客體 = 丙 行為 = 殺 結果 = 沒打中, 人沒死, 沒結果,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缺了幾個 = 非既遂, 但因為甲 開槍 = 著手 = 未遂, 所以客觀的部分 = 未遂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 故意要有 知 和 欲, 哪些要知和欲? 主體 客體 行為 這三個事實有 知 和 欲 即可, 甲很明顯知道 主體 = 甲 行為 = 殺, 但 客體 的部分, 誤丙為乙, 是否有影響? 剛才說過殺人罪的 客體 = 人, 只要知道對方是 人 即可, 甲知道開槍的目標是 人, 所以甲對於 主體 = 甲 客體 = 人 行為 = 殺, 都有 知 和 欲, 所以主觀構成要

8 52 刑法 - 速成兵法 客觀要件 : 防衛情狀 主觀要件 : 防衛意思 罪責 :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責任能力 : 依年齡判斷 責任條件 : 故意的罪責 期待可能 : 非不能也, 不為也 嚴格罪責理論 : 此說認為構成要件故意包含知 欲, 所以甲不能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但甲欠缺不法意識, 因此依 16 來處理 構成要件該當 : 本質上為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而明文化 客觀要件 : 主體 客體 行為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結果 主觀要件 : 故意 ( 知 欲 ) 成立故意犯 違法性 : 本質上為無正當理由 客觀要件 : 防衛情狀 X 欠缺 防衛情狀, 不能阻卻違法 主觀要件 : 防衛意思 罪責 :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責任能力 : 依年齡判斷 責任條件 : 故意的罪責 不法意識 : 與法律敵對的意識 X 依 16 來處理 期待可能 : 非不能也, 不為也 一般限制罪責理論 : 認為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況之下, 可以類推構成要件錯誤來處理, 所以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僅能視情

9 第一章刑法總論 79 三 施行後成立之連續犯或牽連犯假設被告於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 成立連續犯或牽連犯, 例如 95 年 7 月 2 日連續殺了丙丁, 於七月以後才開庭審判, 因為行為時法律已刪除連續犯及牽連犯, 而且新刑總已生效施行, 此時法官應依新刑總的規定, 論以數罪併罰 四 一部分在施行前 一部分在施行後假設被告於 95 年 6 月連續殺死甲乙,95 年 7 月 2 日以後又接著連續殺死丙丁, 而且都是基於連續犯意而殺死這四個人, 法官應如何處理? 殺死甲乙的部分 : 因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此時法官應依從舊從輕原則, 判斷究竟以連續犯或牽連犯來判比較輕? 還是用數罪併罰來判比較輕? 然後選較輕的那一個 殺死丙丁的部分 : 因為行為時法律已刪除連續犯及牽連犯, 而且新刑總已生效施行, 此時法官應依新刑總的規定, 論以數罪併罰 甲基於強盜之概括犯意, 於民國 95 年 5 月間, 於不同時地, 先後二次強盜乙 丙二人財物既遂, 第三次持尖刀著手實行強盜丁之財物時, 遭丁辱罵, 乃怒而故意以刀當場殺死丁, 適聞警車聲即逃逸, 致第三次強盜未遂 試問 : 法院於同年 6 月間裁判時, 甲應成立何罪? 若甲對丁係強盜既遂而殺人未遂, 其刑責有何差異? 倘甲於同年 6 月間向警局自首, 法院於同年 8 月間裁判時, 刑法之自首 連續犯等規定已修正施行, 應如何比較適用法律? 請依序說明之 95 律

10 第一章刑法總論 81 捌 共犯論 捌之一 共犯論體系 一 共犯論體系 正犯 : 具犯罪支配力者, 就像男女主角或導演 ( 包含直接 間接 共同正犯 ) 參與犯 : 教唆犯 : 沒有犯罪支配力者, 造意犯 幫助犯 : 沒有犯罪支配力者, 就像被拉進來的臨時演員 小角色 小助理 捌之二 正犯 一 正犯 要件 : 通說採用犯罪支配理論, 只要具有犯罪支配力者, 就是正犯 何謂犯罪支配力? 沒有絕對的標準, 但有一些參考的依據, 例如 : 能夠決定犯罪何時開始 能夠決定犯罪何時結束 能夠決定用何種犯罪方式 必須有他才能犯罪 等等 類型 : 行為支配 : 即所謂的直接正犯, 只要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實行之行為人, 皆為直接正犯, 例如親自拿刀去殺之人 親自去偷東西之人 意思支配 : 即所謂的間接正犯, 對於別人的意思具有強大的支配力, 幾乎把

11 第二章刑法各論 115 第二章 刑法各論 壹 個人法益 一 生命法益 271 普通殺人罪只有一個重點, 271~ 275 都是保護生命法益, 都是把人弄死的行為, 但是 271 是普通規定, 272~ 275 是特別規定, 而且是加重減輕規定, 共犯之間適用 31Ⅱ, 例如 : 甲和乙共同殺乙父, 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 甲仍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272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因為只限於 直系血親, 所以不含 姻親 甲男乙女為夫妻, 命其十二歲之子丙於數十公尺外把風, 乙女誘出甲之父 ( 即丙之祖父 )A, 甲隨即從背後持磚塊重擊 A 頭部, 欲致 A 於死地 ;A 受重擊昏厥後, 甲卸下領帶企圖續將 A 勒斃, 此時, 乙突心生後悔, 乃持磚塊將甲擊昏, 並叫丙以手機呼叫救護車, 將 A 送醫, 但仍告不治 問本案應如何論處? 99 律 解析 甲顯然成立 272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乙的部分 : 乙並非 A 之直系血親, 故乙不成立 272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乙只是誘出 A, 若依實務見解, 乙事前同謀仍屬共謀共同正犯, 但

12 第二章刑法各論 義憤殺人罪 義憤 : 基於公義上的理由而憤怒 ( 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 畢竟法律只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 例如走在路上, 見到小流氓欺負坐在輪椅上賣口香糖的老人, 路見不平, 一氣之下把小流氓打死 當場 : 必須路見不平, 當場拔刀相助, 若隔了幾天才去砍人, 就是單純的預謀及謀殺, 僅能適用 271 普通殺人罪 甲男乙女為夫妻, 甲某日提早下班回家, 卻意外看見乙女與同事丙男在床上親熱, 甲心中難忍氣憤, 越想越氣, 竟持桌上的美工刀刺向丙男的胸部, 丙男送醫不治 請依下列問題討論甲男刑責 : 刑法 273 之義憤殺人罪, 請問何謂 義憤? 甲男的行為是否可成立刑法 273 之義憤殺人罪? 100 三等書記官 檢事官偵查組 監獄官 解析 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所謂的 義憤 是指 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 憤激難忍 看到丙男在自己的家中上自己的老婆, 任何人都會忍無可忍給他一點顏色, 丙男的行為當然會引起公憤 ( 這也是為何 facebook 會成立 反小三聯盟 的原因 ), 這當然是 義憤, 故甲男的行為當可成立刑法 273 之義憤殺人罪

13 第二章刑法各論 127 但因為乙女尚未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因此在判決之前, 乙女對甲父仍負有扶養義務, 合先敘明 既然乙女負有扶養義務, 而甲父又為無自救力之人, 乙女構成要件該當 294Ⅱ 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因為甲父曾經試圖殺害 性侵 猥褻乙女, 依 及 之規定乙女得主張阻卻違法 ( 該款規定無須判決確定, 只要有這樣的犯行即可 ), 因此乙女不成立 294Ⅱ 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亦不構成 295 結論 : 乙女不成立遺棄罪 288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略, 冷門 289 加工墮胎罪略, 冷門 290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略, 冷門 291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略, 冷門 292 介紹墮胎罪 : 略, 冷門 二 身體法益 277Ⅰ 普通傷害罪沒什麼特別的, 沒必要太深入研讀, 只要把 傷害 的定義記一下即可

14 164 刑法 - 速成兵法 八 財產法益 ( 個別財產 ) 320 竊盜罪 保護法益 : 通說認為除了保護 所有權 之外, 也保護 持有, 所以在黑吃黑的例子中, 甲的東西被乙偷走, 丙又從乙的手上偷走, 丙對乙仍構成竊盜罪, 因為丙破壞乙的持有 竊取 : 只要是未經同意而取走, 就是竊取, 這一點十分重要, 刑法上的竊取的定義, 和一般人的法感有很大的差別, 因此, 國考最重要的考點都集中在以下幾點 : 是否須限於秘密 非公然? : 通說認為竊取不一定是偷偷摸摸的, 所以小偷在大賣場公然把東西放入口袋而沒結帳, 仍係竊取 是否須乘被害人不知? : 通說認為縱使被害人明知, 仍可構成竊取, 例如小偷一進入店裏, 精明的老闆娘立刻察覺, 從頭到尾看到偷竊的過程, 但故意裝做不知道, 然後來個人贓俱獲, 此例被害人明知, 但仍屬竊取 是否須限於和平手段? : 其實不用, 例如小偷把釘在牆上的名畫, 用力硬扯下來, 仍屬竊取 仍構成竊盜罪, 講到這裏同學們一定會好奇, 那麼竊盜罪和搶奪罪及強盜罪的差別呢? 其實若對於被害人用暴力的手段, 的確原則上會成立搶奪罪或強盜罪, 但如果是對於客體為暴力的手段, 仍屬竊取 仍構成竊盜罪 他人之物 : 若是動產, 則屬第 1 項的竊盜罪, 若是不動產, 則屬第 2 項的竊佔罪, 問題來了, 若是把不動產的部分偷走呢? 例如小偷把釘在牆上的壁畫, 整塊挖下來, 此時已變成動產了, 所以屬第 1 項的竊盜罪 不法所有意圖 : 竊盜的 故意 與 不法所有意圖 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故意 只

15 186 刑法 - 速成兵法 334 準海盜罪略, 冷門 準動產同 323 竊盜罪 vs 搶奪罪 vs 強盜罪 320 竊盜罪 325 搶奪罪 328 強盜罪實務趁人不知趁人不備使之不能抗拒用不法腕力猝取, 破使之不能抗拒, 而破學說破壞持有壞緊密持有壞持有 竊盜 + 猝取 竊盜 + 使之不速記 竊盜 + 緊密持有 能抗拒 竊盜罪 vs 強盜罪 vs 準強盜罪國考最常考的一種題目, 就是小偷跑進來偷東西, 偷到一半驚醒屋主, 兩人扭打, 把屋主打倒在地, 然後拿著錢財離開, 試問應如何評價? 實務見解 : 此即所謂的 犯意變更, 原本是竊盜的意思, 後來變更為強盜的意思, 所以直接論以強盜罪即可 學說見解 : 要視情況而定 竊盜預備時被發現 : 直接論以強盜罪即可 竊盜著手時被發現 : 先成立竊盜未遂罪, 然後再另行起意強盜, 後成立強盜既遂罪, 兩罪為數罪併罰 竊盜既遂後被發現 : 成立準強盜罪

16 188 刑法 - 速成兵法 上述二罪犯意各別, 故為數罪併罰 丁於夜間侵入方圓一公里內僅有的一家農宅行竊時, 被農宅主人發 現, 於是拿起農宅的鋤頭連續將該農宅主人 其妻與子共三人全部殺 死於農宅內 而丁將農宅內的值錢財物搜括後, 為了湮滅罪證而放火 將該農宅燒燬 試問丁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並說明理由 解析 93 檢事官偵查組 丁入侵竊盜之行為, 顯然成立 306 入侵住宅罪 321Ⅱ 加重竊盜未 遂罪 丁拿起農宅的鋤頭連續將該農宅主人 其妻與子共三人全部殺死之行 為, 顯然成立三個 271 殺人既遂罪 329 準強盜罪 330 加重強 盜罪 332Ⅰ 強盜殺人罪 丁放火將該農宅燒燬之行為 : 173Ⅰ 放火罪是抽象危險犯, 縱使方圓一公里內僅有此一農宅, 亦 能成立本罪, 惟有另一個問題是否仍屬 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 之住宅? 畢竟該農宅主人 其妻與子共三人全遭殺死, 故解釋上, 應非 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住宅, 故不成立本罪 但丁仍另成立 174Ⅰ 放火罪及 353 毀損建築物罪 丁亦成立 332Ⅱ 強盜放火罪 因非 關係他人 之案件, 故丁不成立 165 湮滅證據罪, 但另成 立 247 侵害屍體罪 競合論 : 306 入侵住宅罪 321Ⅱ 加重竊盜未遂罪 271 殺人既遂罪 329 準強盜罪 330 加重強盜罪 332Ⅰ 強盜殺人罪等罪, 依 法條競合及不罰前行為, 僅論以 332Ⅰ 強盜殺人罪

17 200 刑法 - 速成兵法 解析 甲說 : 以無法直接或間接支配可能之詐術為迷惑, 致他人陷於錯誤而 匯款, 核屬詐欺取財, 尚與行為人以直接或間接支配可能之不 利益內容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有間, 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 乙說 : 346Ⅰ 之恐嚇取財罪, 與 339Ⅰ 之詐欺取財罪, 二者之區別, 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 致被害人心生畏 懼, 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 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 使人 陷於錯誤, 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 惟上開之恐嚇手段, 常 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 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 倘含有 詐欺性質之恐嚇取財行為, 足使人心生畏懼時, 自應僅論以高 度之恐嚇取財罪 丙說 : 成立 346 恐嚇取財罪及 339 詐欺罪想像競合犯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決議採乙說 ( 法條競合, 僅 論以 346 恐嚇取財罪 ) 甲乙丙三人結伴登山, 由於迷路, 在山中慌亂多時, 才尋得正確路徑 三人氣力用盡, 無心繼續前行, 竟然商議, 謊稱發生山難, 以電話向 消防局請求直昇機救援 待直昇機將三人送抵平地, 發現並無傷者 三人表示, 這是下山最快與最安全的方式, 歉然致謝 直昇機這一趟 救援飛行, 雖無天候異常所可能引發的危險, 但卻耗費油資新臺幣 6 萬元 問甲乙丙三人是否有罪? 101 三等檢事官財經組丶電資組丶營工組丶觀護人丶行政執行官 解析 其實若他們實話實說把 在山中慌亂多時, 才尋得正確路徑 三人氣力 用盡 的事實在電話中講明, 相信消防局一樣會派機救援, 所以雖然他 們有施用詐術, 而消防局也陷於錯誤, 但二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因為 據實以告, 消防局仍會派機救援, 故不成立詐欺罪

18 第二章刑法各論 217 甲不為所動 其後, 甲之摯友丙獲悉該事實後, 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 之良策, 乙依照丙所教辦法, 再次唆使甲, 甲終於決意向 A 下手 某 日, 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 A 前往某銀行提款, 抵達現場後, 戊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 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 經應允後自行離去 丁在銀行外接應, 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 100 萬元, 正擬上車離 開之際, 該銀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 出面盤問甲, 甲情急之下, 強力 將 A 拉出車外, 迅速與丁逃離現場 A 被拉出車外時, 腦部碰撞地面, 導致傷重不治 警方循線查獲甲 乙 丙 丁 戊五人, 移送法辦 試問 : 甲 丁 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乙 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解析 甲的部分 : 甲是否成立 330 加重強盜罪及 347 擄人勒贖罪? 101 司法官 328 強盜罪與 347 擄人勒贖罪的差別為何? 學說如下 : 甲說 : 347 擄人勒贖罪的 被擄人 與 被勒贖人 必須不 同人 乙說 : 因為本質上皆為 妨害自由 及 強盜 之結合, 所以 347 擄人勒贖罪的 被擄人 與 被勒贖人 可以是同一人, 但 勒贖 與 換取被擄者之人身安全與自由 之間必須要有 對價關係, 實務及通說亦採此說, 合先敘明 甲丁戊三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強押 A, 當然成立 328 強盜罪, 有疑問者在於戊著手實行後退出, 其是否仍符合 結夥三人 之 要件? 是否仍構成 330 加重強盜罪? 拙見以為該條立法目的認 為結夥三人的危險性較高, 而在著手實行的階段已符合三人的要 件, 故仍成立 330 加重強盜罪 甲是用結合 妨害自由 及 強盜 的手段命 A 領取 100 萬元,

19 232 刑法 - 速成兵法 火車時人已下車呢? 或者著手放炸藥時無人在車內, 但炸火車時又有人已上車呢? 考試有力說認為從著手到結果發生, 只要曾經有人在裏面, 即可構成本條罪名 抽象危險犯 : 只要傾覆破壞現有人所在交通工具, 我就視為有危險, 因為本罪的條文並未要求須致生公共危險, 本罪為抽象危險犯 184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 原本是冷門的東西, 但因為 搞軌案 而變得比較重要了, 只有幾個重點要注意一下, 其他的只要把法條看熟即可 間接侵害 : 183 vs 184 最大的差別, 在於 184 是間接對交通工具侵害, 比如 : 把火車鐵軌拔起來, 間接讓火車翻車, 因而撞山撞毀, 或者有翻車撞毀之虞 客體 : 184 vs 185 最大的差別, 在於 184 是針對軌道 燈塔 標識為損壞 具體危險犯 : 因為本罪的條文有要求須致生公共危險, 本罪為具體危險犯 加重結果犯 : 若因而導致交通工具傾覆破壞時, 依第 2 項規定, 準用 183Ⅰ 的刑度 甲搭火車越站必須補票, 卻因補票金額與火車列車長發生爭執, 乃懷恨在心, 遂想以破壞火車軌道, 使得火車出軌造成鐵路局嚴重損失的的方式, 來報復洩恨 於計劃準備妥當後, 開始其破壞軌道之行動, 將軌道枕木與鐵軌固定扣環完全撬開, 其破壞範圍前後三十公尺 此

20 第二章刑法各論 261 競合論 : 201-1Ⅱ 收受變造信用卡罪與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為法 條競合, 僅論以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 210 偽造文書罪與 216 行使偽造文書罪為法條競合, 僅論以 216 行使偽造文書罪 216 行使偽造文書罪與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為法條競 合, 僅論以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 339 詐欺罪或詐欺未遂罪與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為想像 競合 ( 亦有學者認為是法條競合 ), 僅論以 201-1Ⅱ 行使變造信 用卡罪 綜上所述, 乙的三次行為皆成立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 三 甲的部分 : 次數罪併罰 甲交付信用卡的行為, 顯然成立 201-1Ⅱ 交付變造信用卡罪 因為甲與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所以乙所成立的罪名, 甲亦為 相同罪名的共同正犯 競合論 : 201-1Ⅱ 交付變造信用卡罪與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為法 條競合, 僅論以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 如前所述, 乙的三次行為皆成立 201-1Ⅱ 行使變造信用卡罪, 三 次數罪併罰, 而甲亦為相同罪名的共同正犯 數百張磁條金融卡即變造的信用卡, 依 205 全數沒收 下列行為, 該如何論處? 在民間合會 ( 互助會 ) 之標單上, 偽造會員署押, 並書寫出標金額, 標取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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