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光引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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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光引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光引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京天股字 (2016) 第 号 北京蓝光引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与公司签订的 委托协议, 接受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 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 (2016) 第 312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光引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 关于北京蓝光引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现本所根据 反馈意见 的要求, 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中发表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简称与 法律意见 中有关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3 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 一 反馈特殊问题 6:(2) 请公司补充披露互联网网址和搜索推广的具体模式及内容, 是否存在为搜索引擎提供竞价排名及广告推广服务, 若存在, 请主办券商 律师对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补充核查该业务是否存在被处罚 停止开展的风险, 并对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3) 硬件内部嵌入了云端服务功能 大数据分析功能等多项智能功能 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大数据分析功能收集数据的途径及信息来源, 请主办券商 律师对公司数据收集的合法合规性, 是否侵犯他人隐私及知识产权, 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 一 ) 公司是否存在为搜索引擎提供竞价排名及广告推广服务及其合法合规性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互联网网址和搜索引擎推广业务主要是将 hao123 导航主页 360 导航主页 以及 百度搜索引擎 这三款互联网产品推广给电脑终端用户使用, 公司不提供搜索引擎及广告服务, 也不为搜索引擎提供竞价排名及广告推广服务 ( 二 ) 公司大数据分析功能收集数据是否侵犯他人隐私及知识产权以及合法合规性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 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 地点等信息

4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在推广互联网产品过程中, 为了掌握推广效果并按此与委托推广方 合作电脑门店等结算费用或报酬, 公司大数据分析功能收集的数据主要为电脑门店推广业务的运营数据 客户经理推广业务开展的相关数据 电脑终端对推广产品的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以及软件及主页推广的官方统计数据等, 并不收集电脑用户的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不存在侵犯电脑用户隐私的情况 公司对加盟电脑门店和客户经理进行实名认证, 因需向其支付推广提成而收集其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账号等信息, 该等信息由电脑门店和客户经理主动填写和提供, 以便公司与其进行业务联络 核对其身份信息 向其支付推广费用等 除此之外, 公司未将该等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也未收集其他方的任何个人信息 同时, 公司严格限制能够接触到上述个人信息的员工数量, 并对该等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 建立 健全了保密制度, 明确了保密职责, 确保上述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相关数据的收集仅涉及安装 有效激活 活跃用户以及其他和软件推广业务统计及运营统计相关的信息, 不涉及任何技术 代码以及其他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公司未因数据收集侵犯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侵权责任或受到任何主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的数据收集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的情况, 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 反馈特殊问题 7: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 外协厂商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 ;(2) 公司对外协厂商是否存有依赖 ( 一 ) 外协厂商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公司目前智能硬件的外协厂商包括 : 深圳市芯晶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立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锦鹏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宏新盛商贸有限公司

5 根据公司与上述外协厂商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外协厂商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二 ) 公司对外协厂商是否存有依赖公司外协厂商主要代工生产公司硬件产品蓝光 U 宝, 该行业属于电子设备代工行业, 处于完全竞争状态, 技术和工艺较为成熟, 公司的蓝光 U 宝产品未使用某家代工工厂的特殊工艺, 均采用行业较成熟 普遍的技术和硬件生产工艺, 且公司与多个代工工厂合作, 不对某家特定外协工厂构成依赖 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对外协厂商不存在依赖 三 反馈特殊问题 9: 公司股东存在机构投资者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 :(1) 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 是否存在国有股 私募基金情形 ; 若存在国有股, 请进一步核查国有出资程序的合规性, 公司是否需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 若存在私募, 请进一步核查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备案情况, 是否均完成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备案 ;(2) 公司 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 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 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 一 ) 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等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目前存在 5 名机构投资者, 分别为蓝光齐心 常州高正 翊翎投资 嘉兴和瑾 上海格悦 上述 5 名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等情况分别如下 : 1 蓝光齐心根据蓝光齐心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蓝光齐心的合伙人 合伙性质及其出资额 出资比例为 : 合伙人姓名或合伙性质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名称秦江波普通合伙人 25 25% 黄怡有限合伙人 % 蓝光协力有限合伙人 %

6 王志军 有限合伙人 % 朱志海 有限合伙人 % 谢云伟 有限合伙人 % 李明 有限合伙人 % 关晓洁 有限合伙人 % 马国军 有限合伙人 % 王华杰 有限合伙人 % 赵志强 有限合伙人 % 李作月 有限合伙人 % 王燕 有限合伙人 % 陈越 有限合伙人 % 崔琰琰 有限合伙人 % 孔丽平 有限合伙人 % 吕振云 有限合伙人 % 牛龙海 有限合伙人 % 王志彬 有限合伙人 % 李广军 有限合伙人 % 姚虎 有限合伙人 % 陈丹丹 有限合伙人 % 曲天君 有限合伙人 % 王艳 有限合伙人 % 吴小双 有限合伙人 % 崔亚伟 有限合伙人 % 李雪 有限合伙人 % 史芳超 有限合伙人 % 张莎莎 有限合伙人 % 闫晗 有限合伙人 % 何姣姣 有限合伙人 % 董海波 有限合伙人 % 康伟 有限合伙人 % 李曼 有限合伙人 % 张珂 有限合伙人 % 程路路 有限合伙人 % 安改芳 有限合伙人 %

7 秦卫霞 有限合伙人 % 陈晓明 有限合伙人 % 李露 有限合伙人 % 靳会霞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根据蓝光齐心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蓝光齐心除蓝光协力以外的合伙人均为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 蓝光协力的全部合伙人为秦海波 ( 出资 万元, 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系秦江波之兄 ) 和王志国 ( 出资 万元, 为有限合伙人, 系王志军之堂弟 ); 蓝光齐心除持有公司股权外, 未从事其他经 营业务, 蓝光齐心未委托他人管理其资产, 亦未接受他人委托管理资产, 因此蓝 光齐心不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和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 蓝光齐心的出资人中未包含国有 单位 2 常州高正 根据常州高正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常州高正的合伙人 合伙性质及其出资 额 出资比例为 : 合伙人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常州市高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 1% 常州市新发展实业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800 99% 合计 -- 20, % 根据常州高正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常州高正的控制权结构如下 :

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郑培敏 郭红梅 苏州利保荣鑫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上海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利保荣鑫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的出资人为上海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郑培敏 ; 上海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方攀峰 陈忠 郑培敏 常州高正为常州市高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常州市高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高正已经分别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的规定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 ; 常州高正的出资人中未包含国有单位 3 翊翎投资根据翊翎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翊翎投资的合伙人 合伙性质及其出资额 出资比例为 :

9 合伙人姓名 合伙性质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王斌 普通合伙人 % 张国兴 有限合伙人 2, % 曹筠 有限合伙人 % 唐小丽 有限合伙人 % 喻鸣曙 有限合伙人 % 许晨坪 有限合伙人 % 周国平 有限合伙人 % 高霞 有限合伙人 % 戴丽娜 有限合伙人 % 陆成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 % 根据翊翎投资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翊翎投资为翊翎 ( 北京 ) 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翊翎 ( 北京 ) 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 翊翎投资已经分别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的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 ; 翊翎 投资的出资人中未包含国有单位 4 嘉兴和瑾 根据嘉兴和瑾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嘉兴和瑾的合伙人 合伙性质及其出资 额 出资比例为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和瑾 ( 北京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 曾华良 有限合伙人 % 陈蓓莉 有限合伙人 % 何自强 有限合伙人 % 沈建平 有限合伙人 % 张国兴 有限合伙人 % 肖永文 有限合伙人 % 朱友军 有限合伙人 % 赵旦 有限合伙人 %

10 合计 -- 1, % 根据嘉兴和瑾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和瑾 ( 北京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庄挺 宗太来 翊翎 ( 北京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翊翎 ( 北京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斌 谢唯一 嘉兴和瑾为和瑾 ( 北京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和瑾 ( 北京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和瑾已经分别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的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 ; 嘉兴和瑾的出资人中未包含国有单位 5 上海格悦根据上海格悦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车露露为上海格悦的唯一股东, 持有上海格悦 100% 的股权 根据上海格悦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格悦主要从事投资管理 实业投资业务, 上海格悦未委托他人管理其资产, 亦未接受他人委托管理资产, 上海格悦不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和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 上海格悦的出资人中未包含国有单位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机构股东的出资人中均未包含国有单位, 公司不存在国有股 ; 公司机构股东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的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 ( 二 ) 公司 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涉及对赌 股权回购等条款 2015 年 12 月, 秦江波 黄怡 蒋铭 柳迪 翊翎投资 常州高正 上海格悦及翊翎 ( 北京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蓝光高品科技 ( 北京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合作协议, 该协议包括以下对赌 股权回购等条款 : (1) 为保障翊翎投资 常州高正 上海格悦 ( 以下合称 股权受让方 ) 的投资利益, 秦江波承诺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实现的年度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2,000

11 万元 ( 净利润数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 如果公司在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内发生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事项, 则当年净利润数应以剔除前述股份支付事项的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为准 ) 如果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年度平均净利润低于 1,800 万元, 秦江波 王斌 黄怡三方 ( 以下合称 业绩补偿主体 ) 应对股权受让方进行补偿, 应补偿的总金额 =(1- 承诺期内经审计的实际年度平均净利润 承诺的年度平均净利润即 2,000 万元 )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即 5,000 万元 股权受让方有权要求业绩补偿主体以下列任一方式进行补偿 :(1) 股份补 偿 : 应补偿的股权比例 = 应补偿的总金额 ( 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年度平均 净利润 10) 100% (2) 现金补偿 : 即应补偿的总金额全部以现金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主体内部按照各自持有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的公司出资额 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业绩补偿主体实际承担的补偿金额不超过股权受让方合计 支付的转让价款的 50% (2) 如果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尚未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股权受让方有权在 2018 年 2 月 28 日之前要求秦江波 黄怡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回购价款按照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投资成本加上按照年化 6% 计算的利息, 利息自股权受让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至秦江波 黄怡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 除上述内容外, 公司 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不存在其他涉及对赌 股权回购的条款 上述对赌 股权回购条款约定了公司股东秦江波 王斌 黄怡在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情况下的业绩补偿义务以及秦江波 黄怡在公司未能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股转公司完成挂牌的情况下的回购义务, 但公司不因上述条款产生任何权利及义务 秦江波 黄怡 王斌均已出具承诺 : 如公司 2016 年 2017 年业绩未达标, 导致投资协议业绩补偿的条款被触发, 本人将以自有资金 股份对投资人进行补

12 偿, 不会利用或变相利用公司资源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如因此导致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秦江波 黄怡同时出具承诺 : 如公司未能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完成挂牌, 相关股东要求本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本人将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回购, 不会利用或变相利用公司资金进行回购 如因此导致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的对赌 回购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 反馈特殊问题 10:(1)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 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若存在, 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 发生的时间与次数 金额 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 是否违反相应承诺 规范情况 (2) 请主办券商 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 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如下 : 占用主体累计占用金额 ( 元 ) 累计占用次数占用时间收回时间 同创网讯 1,675, 次 2014 年 2014 年 蓝光齐心 13,500 2 次 2015 年 2016 年 1 月 王志军 200,000 1 次 2014 年 2015 年 前述资金占用均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 当时公司未制定 履行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各项制度 决策程序,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未曾出具不与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 关联方使用公司资金未支付资金占用费, 且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已于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前全部收回 股份公司成立后, 公司制定了 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规范与

13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等制度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6 年 4 月 11 日 2016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确认报告期内包括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在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016 年 3 月,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避免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 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 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至今, 未发生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但均已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归还,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 公司制定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制度, 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已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相关承诺, 未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因此, 公司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符合挂牌条件 五 请公司 主办券商 律师 会计师对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试行 ) 及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 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公司新增两项对外投资, 具体情况如下 : ( 一 ) 北京火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火据 ) 北京火据的主营业务为 大数据技术服务, 公司向北京火据投资 400 万元,

14 持有北京火据增资后 36% 的股权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0035XB70), 北京火据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 50 号 1 号楼 7 层 ( 新企航孵化器 299 号 ), 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卢学裕, 注册资本为 万元, 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46 年 1 月 17 日, 经营范围为 技术开发 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 数据处理 ( 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 软件开发 ; 计算机系统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北京火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北京火据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1 蓝光网络 % 2 卢学裕 % 3 北京火据之光信息技 术中心 ( 有限合伙 ) % 4 王安 % 5 杨大海 % 6 杨利军 % 7 深圳翊翎创业投资中 心 ( 有限合伙 ) % 总计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北京火据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公司拥有北京火据的股权 真实 合法 有效, 不存在争议或受限情况 ( 二 ) 全讯汇聚网络科技 ( 北京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全讯汇聚 ) 全讯汇聚主营业务为 网关固件技术研发, 无线网关 路由器 AP 销售 大型演出会议的无线网络组建及互联网广告等 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与赵东方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翊翎互联安吉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签署 投资协议, 约定公司以 3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全讯汇聚 2% 的股权 公司已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

15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全讯汇聚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 16 号 2 号楼 19 层 2201,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为赵东方, 注册资本为 万元, 成立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3 日, 营业期限为 2013 年 6 月 3 日至 2033 年 6 月 2 日, 经营范围为 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 ; 货物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 设计 制作 代理 发布广告 ; 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 电子产品 机械设备 通讯设备 根据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 本次投资完成后, 全讯汇聚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1 赵东方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全讯汇融企业咨询中心 ( 有限合伙 ) 翊翎互联安吉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 % 5 蓝光网络 % 总计 % 公司上述两项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涉及和公司关联方翊翎投资或其关联方共同投资, 关 联董事王斌 关联股东翊翎投资 王斌分别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回避表决 经对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试行 ) 及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本所律师认为, 不存在涉及挂牌条件 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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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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