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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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2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 (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发布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 地点 出席对象 会 1

3 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10 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 ;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 9:30-11:30 13:00-15:00 期间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 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850,000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5%, 其中 :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87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7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5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通过了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累积投票 ) 1.01 选举何开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岳亚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杨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5 1.04 选举王继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通过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累积投票 ) 2.01 选举孟亚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唐立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于成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魏景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 同意 59,2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625,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9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5,6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4 审议通过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监事津贴的议案 4

6 表决结果 : 同意 59,2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625,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1,925,0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625,0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5

7 ( 本页无正文, 为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之签署页 ) 经办律师 : 张知学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吴明德 魏栋梁 年月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邮编 : 电话 : (86) ; 传真 :(86)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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