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用之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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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 面 刊印日期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二月 富邦AI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基金名稱 富邦AI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二 基金種類 多重資產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請參閱壹 第3頁) 四 基金型態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投資於國內 外 六 計價幣別 新臺幣 人民幣 美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請參閱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之說明 第1頁)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請參閱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之說明 第1頁) 九 保證機構名稱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 說明書 (二)本基金為穩健追求長期資本利得及固定收益之多重資產型基金 適合能承受中高風險非保守型之投資人 由於本基金亦得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三)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 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四)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6頁至第29頁及第33頁至第42頁 (五)本基金計價幣別包含新臺幣 人民幣與美元計價三種計價幣別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時 須承擔 銀行報價之買賣價差風險 且投資本基金或投資後取得之買回價金 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 用 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此外 基金可能投資於非基金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 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該基金不同計價幣別之淨資產價值 由於中國大陸地區有實施外匯管制 人民幣匯率波動可能對 該類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之風險 (六)本基金得投資轉換公司債 由於該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 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 於一般債券

2 ( 七 ) 本基金可投資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所導致之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等 ( 八 ) 本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 九 ) 投資遞延手續費 N 類型者, 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 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 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續費類型完全相同, 亦不加計分銷費用,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基金概況中九 所列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之說明 ( 十 )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一 )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請詳閱第 17 頁 ( 十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三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本公開說明書中, 投資人可至下述網站中查詢 ( 十四 ) 本基金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本基金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金額 ( 十五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二月

3 封裏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網址 電話 (02) 傳真 (02) 發言人胡德興職稱董事長聯絡電話 (02) fbam.invtrust@fubon.com 基金保管機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網址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BNY Mellon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n 地址 2 BNY Mellon Center, 201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2900, Boston, MA 網址 電話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匯豐總行大廈 30 樓 Level 30, HSBC Main Building, 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電話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黃海悅 陳招美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0 號 20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82 頁 )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富邦投信索取或連結富邦投信網頁 ( 查詢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 下載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本公司客服專線

4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1 一 基金簡介...1 二 基金性質...18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19 四 基金投資...24 五 投資風險揭露...33 六 收益分配...42 七 申購受益憑證...42 八 買回受益憑證...47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50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54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無 )...56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57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57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57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57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58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58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58 七 基金之資產...58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59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60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60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60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60 十三 收益分配...60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60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60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62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63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63 十九 基金之清算...64 二十 受益人名簿...65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65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65

5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65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66 一 事業簡介...66 二 事業組織...69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72 四 營運情形...76 五 受處罰之情形 ( 無 )...81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81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82 伍 特別記載事項...82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83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94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6 年 2 月 17 日 ) 附錄四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五 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109

6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柒拾伍億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伍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受益權單位 ;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柒億伍仟萬個受益權單位 ; (3)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億伍仟萬個單位 3. 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以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乘上本基金成立日當日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十條規定, 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以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序號受益權單位類型名稱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3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註 : 本基金成立於年月日, 成立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所取得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以人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人民幣 10 元 )]*[ 人民幣換算成 -1-

7 美元之匯率 ]*[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美元換算成新臺幣匯率 ]/[ 基準貨幣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新臺幣 10 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美元換算成新臺幣匯率 ]/[ 基準貨幣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新臺幣 10 元 )]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認購(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8 2.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為 :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參與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由中華民國境外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投資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5) 本基金可投資國家包括 : 美國 加拿大 奧地利 比利時 盧森堡 丹麥 芬蘭 法國 德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新加坡 越南 馬來西亞 大陸 香港 澳門 韓國 日本 哈薩克 土耳其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認購(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 -3-

9 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為 : A.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 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參與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 位 (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B.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 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C. 由中華民國境外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 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 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 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 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 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 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 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D. 投資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E. 除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符合後述 (4) (5) 規定外, 投資前述 C. 及 D. 規定之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 應符合 金管會規 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F. 前述所稱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如下表 : 債券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4-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10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註 : 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達上列金管會規定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參與憑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a DBRS Ltd. A Fitch, Inc. A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A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A2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A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A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A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A Morningstar, Inc. A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A.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及存託憑證 ) 債券( 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基金受益憑證(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 含 ); 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 智能新趨勢 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B. 前述 A. 所稱 智能新趨勢 之有價證券, 係指 : 運用網際網路平台 雲端及大數據計算 行動通訊 社群聯結等技術, 提供服務與連結, 包括智慧投資領域 智慧穿戴裝置 深度學習 機器學習 證據推理 圖像辨識 工業自動化 虛擬實境 機器人 自然語言理解 3D 技術 預測分析 智慧安全防衛 虛擬助理 車聯網 自駕技術 新能源車與相關零組件等, 包括未來因科技創新與各種行業交互應用所產生的新興行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4) 依據金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之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A.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 -5-

11 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B.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以外之外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5) 投資高收益債券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B.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前 (4) 所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則該債券得不計入前述比例限制 C. 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6)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定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 (7)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3)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B. 依本基金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單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金融市場( 股市 -6-

12 債市及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之情事,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資金無法匯出或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8) 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3) 款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債券 債券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7.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交易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7-

13 1. 投資策略 (1) 產業配置策略瞄準未來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以下簡稱 AI) 與新能源應用將大幅成長的趨勢, 專注於 AI 與新能源車股票, 輔以債券型商品 ( 債券 / 基金 /ETF) 做資產配置以降低股市波動風險, 追求長期穩定成長機會 由經理公司研究團隊, 透過總經風險指標的觀察, 判斷市場風險趨避程度進行持股水位調整 並根據研究團隊實地走訪調研, 配合海外投資顧問所提供之最新個股投資建議與產業發展脈動, 建構具有獲利成長與前瞻性的投資組合, 透過質化與量化精選持股, 以追求較長期而穩定之獲利機會為目標 A. 由上而下資產配置程序 (Top-Down Process) 依總體經濟指標 各國央行貨幣政策 政府財政政策 殖利率曲線 各種商品市場波動度等分析, 判斷目前股市多空位置, 決定資產配置比重 B. 由下而上選股程序 (Bottom-up Process) (A) 長期觀察產業發展重點方向, 各國政策走向, 與消費市場反應, 分析並預測未來成長趨勢所在 (B) 基本面選股 : 透過實地調研與顧問公司的長期追蹤, 從觀察名單中決定組成投資組合之候選名單 (2) 投資組合風險管理以內部建立之全球風險模型做為投資組合風險管理的基礎, 全球風險模型涵蓋了全球信用 匯率 利率 股票及商品等五大市場, 模型針對各市場投資情緒定期予以風險評比, 當綜合指標結果上升至特定水位則顯示投資風險上升, 基金經理人將評估是否調整風險性資產之投資水位, 及各資產類別比重, 以有效控制下檔風險 (3) 資產種類配置策略在正常的景氣循環週期當中, 原則上本基金之資產將以股票 40%~70% 債券 0%~50% 基金受益憑證 0%~40% 現金 0%~40% 之配置來建構投資組合, 經理公司將參照全球 歐洲及亞洲地區總體經濟表現 貨幣政策等, 決定各投資區域所處景氣循環位置, 再加上市場投資趨勢彈性調整各項資產之配置比重 當處於景氣蓬勃階段, 資產配置上將以股票資產為主, 惟最高均不超過 70%, 並同時降低債券相關資產 而於經濟屬衰退階段, 則將拉高債券投資比重, 但比例最高不超過 70%, 並逐步減碼股票相關資產 然而, 當市場環境出現極端狀況, 各類資產呈現普遍性下跌情況時, 將降低股票資產比重至 0%, -8-

14 並將流動性資產比重拉高至不超過 40%, 其餘資金則配置於各國政府發行之中央政府債券 另, 在考量基金受益憑證具有之特性及因應金融市場變化之情形下, 本基金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可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40% 本基金屬多重資產操作, 由本公司投資團隊負責每日基金資產配置 投資組合之追蹤觀察, 篩選最適之股票 債券標的 (4)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策略基金受益憑證為本基金重要投資工具之一, 故本基金在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策略係以考量基金受益憑證具有之特性及金融市場變化情形來調整投資比重 : A. 基金受益憑證之特性, 包括 : (A) 風險分散 : 因單一基金受益憑證可能提供數百甚至數千檔以上的標的分散性 ; (B) 流動性風險 : 個別有價證券出現異常交易與極端波動之狀況時, 在風險管理的考量下不適合進行交易, 使用基金受益憑證將可達到資產配置目的與有效減少單一標的價格雜訊對整體投組的影響力 ; (C) 操作靈活性 : 在市場大幅波動時, 透過流動性良好的一籃子標的基金受益憑證, 可達到快速進行資產配置調整的目的 ; 透過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特定主題 市場方向的操作更能夠貼近資產配置的訴求 ; (D) 稅務考量 : 部分國家針對外國投資者投資所得所衍生之稅務相關作業流程可能耗費人力與時間, 透過基金受益憑證則可降低前述稅賦成本的影響, 有助增進投資組合效益 B. 考量金融市場變化 : 為因應金融市場變化, 本基金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可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40%, 且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金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5) 債券之投資策略主要考量總體經濟情勢及市場利率走勢等因素, 策略性調整債券種類配置 當景氣強勢期間, 也就是信用市場擴張時, 本基金投資策略將增加高收益債券配置比重, 減持政府債券或投資等級債券配置, 並視市場現況配置美國 Rule144A 債券之投資部位 ( 惟高收益債券投資比率將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當景氣逐漸落入衰退階段時, 也就是信用市場緊縮時, 則將提高政府債券或投資等級債券配 -9-

15 置比重 減持債信評級較差之債券或避開財務結構與信用體質較差之公司債, 並降低高收益債券配置比重, 以平衡投資風險 景氣階段景氣處於強勢階段景氣逐漸衰退階段利差變化各信用評級信用利差呈現緊縮或各類型債券的利差持續擴大 ; 信用平穩評級愈差, 風險性愈大之債券信用利差擴大速度愈快 投資策略降低整體債券配置比重, 其中 : 提高整體債券配置比重, 其中 : 1. 放寬整體債券部位的信用評等 1. 提高整體債券部位的信用評級標準, 酌量增加信用評級較低的標準, 酌量減持信用評級較差之投資級債券 投資級債券 2. 酌量配置高收益債券及美國 2. 避免財務結構與信用體質較差 Rule 144A 債券之投資部位 之債券 2. 避險操作本基金以新臺幣 人民幣及美元計價, 持有資產包括新臺幣與海外幣別資產, 以美元 (USD) 與其他非美元外幣之避險策略如下 : (1) 美元避險策略 : 預期美元走貶時, 投資組合匯率避險策略採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 將美元曝險轉至非美貨幣, 降低美元貶值對基金淨值造成的負貢獻 ( 實際避險時仍應考量避險成本之影響, 原則上採遠期匯率避險, 但若遠期匯率避險成本過高時, 不排除採用一籃子外幣避險交易之避險策略或其他經核准之策略 ) (2) 持有非美元外幣避險策略 : 針對非美元外幣, 將以日圓 港幣與歐元為主要避險標的 港幣由於釘住美元, 因此避險策略將與美元避險相同 日圓與歐元避險比重將視該貨幣兌美元之匯率走勢與基本面分析判斷, 進行機動性比重調整策略 人民幣匯率曝險為美元相對人民幣強勢時, 所產生的匯率損失, 影響基金淨值波動, 故將依據匯率市場看法, 適時進行匯率避險, 以期降低貨幣曝險, 穩健投資組合報酬表現 3. 投資特色 (1) 著重佈局 AI 與新能源車兩大主軸, 針對最快產業化與商品化的新興產業進行投資 ; (2) 結合國外投資團隊在特定區域股票的研究資源與投資經驗, 將進一步提升基金操作績效 ; (3) 多重資產配置, 投資標的除了股票 債券以外, 也會把資金配置在基金受益憑證, 讓投資組合更多元, 目標在追求資本利得與固定收益的極大化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0-

16 本基金為主題式多重資產型基金, 主要聚焦在人工智慧相關之科 技與應用等產業, 投資於全球區域之股票 債券及基金受益憑證 等, 並透過各類型資產部位的彈性調整配置, 進一步掌握市場脈 動, 讓投資組合更加多元化, 以追求資本利得與固定收益的極大 化, 達到中長期績效持續成長之目的, 適合較積極型投資人 雖 透過資產適當的多元配置可降低部分風險, 但不排除仍有價格下 跌之可能風險, 故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 如下表 ), 以及綜合上述的投 資特性考量, 在資產的適當配置下, 本基金其風險報酬等級屬 RR4,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 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 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全球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 RR4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 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股票型區域或單一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國家 ( 已開發 )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 RR4 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區域或單一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國家 ( 新興市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場 亞洲 大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中華 其他 ) 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區域或單一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國家 ( 新興市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場 亞洲 大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中華 其他 ) 可轉換債券 RR4 RR5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得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 -11-

17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多重資產型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金融資產證券 投資等級 RR2 化型 非投資等級 RR3 不動產證券化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本基金自民國 108 年 1 月 21 日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 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 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 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 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 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如下 : A.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 元 B.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 元 C.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12-

18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申購價格 前述申購價格係以申購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惟實際申購手續費費率依各銷售機構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之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A. 持有期間 1 年 ( 含 ) 以下者 :3% B. 持有期間超過 1 年而在 2 年 ( 含 ) 以下者 :2% C. 持有期間超過 2 年而在 3 年 ( 含 ) 以下者 :1% D. 持有期間超過 3 年者 :0% 計算遞延手續費時, 本基金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 本基金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 本基金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倍整數為限 ) ; 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 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13-

19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倍整數為限 )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3.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4. 本基金未開放外幣計價受益憑證定期定額申購 ;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5. 本基金未開放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定期定額申購 ;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6. 本基金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及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1) 每次只接受每筆申購基金單位數 ( 即指定受益憑證 ) 之全部轉換或全部買回, 除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轉換或部分買回 (2)N 類型各計價幣別限申請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相同幣別之 N 類型受益權單位, 持有期間累計計算 (3) 經理公司不開放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 N 類型與非 N 類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7.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14-

20 8.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 不適用, 受益人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客戶為自然人 : 取得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駕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 : (1) 客戶或信託之名稱 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信託文件 存續證明等 (2) 規範及約束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3) 在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 ( 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 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 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國籍 (4) 信託之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授權受雇人辦理者, 上述文件得檢附影本, 受雇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授權書正本 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應向受益人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申購人拒絕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理公司應予婉拒受理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 -15-

21 困難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 ( 含當日 ) 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 本基金受益人得請求買回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伍拾個單位者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或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N 類型各計價幣別除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轉換或部分買回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該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整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 -16-

22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或投資,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將該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外, 並得拒絕該受益人或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日 ( 含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ㄧ (0.01%) 之買回費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2) 前述 未滿七日 ( 含 ) 之定義係指: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等於七日者 例如, 案例一 : 客戶於 申購本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 (9-2=7), 因此本公司將收取 (1,000* 買回單位淨值 *0.01%)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案例二 : 客戶於 申購本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超過七日 (10-2=8), 因此本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3)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2%),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旨本基金投資同一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經理公司 -17-

23 應於其網站公告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休市日, 如本基金當月份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於變更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前, 於其網站公告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休市日 另因不可抗力之情事 ( 如天災 ) 致前述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休市時, 經理公司亦將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該日為基金之非營業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 1.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七 ) 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REITs) 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經理公司運用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如委託客戶原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新臺幣參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本基金所收取之經理費按比例退還予該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七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應載事項 ( 不適用 )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7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同意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 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18-

24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不適用,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 -19-

25 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揭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 (2) 至 (4) 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20-

26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1.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人民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2)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3)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 以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2.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 -21-

27 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辦理本基金資產之保管 處分及收付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4)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 -22-

28 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 -23-

29 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九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 頁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依所收集之資訊加以分析研判並將個人建議事項或結論做成投資分析報告,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作為建議投資標的之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交付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應依權責主管審核後之交易指示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 並按當日實際執行結果編製投資執行紀錄及填寫差異分析 投資執行紀錄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備查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根據投資決定及實際執行情形, 完成投資檢討報告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呈總經理核閱 -24-

30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 載明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 (2) 交易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交付交易員執行 (3) 交易執行交易員應依權責主管審核後之交易指示執行證券相關商品之買賣, 並按當日實際執行結果編製投資執行紀錄及填寫差異分析 投資執行紀錄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備查 (4) 交易檢討基金經理人每月根據投資決定及實際執行情形, 完成投資檢討報告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呈總經理核閱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郭德齊 ( 本基金經理人未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 學歷 :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U.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現任 : 富邦投信研究部襄理 (107/04~ 迄今 ) 經歷 : 元大投顧研究員 (104/07~104/12) 富邦投信研究員 (103/02~103/05) 凱基投顧研究員 (101/11~103/02)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無 )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未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紐約梅隆集團 (BNY Mellon) 於金融市場擁有超過 225 年的經驗, 全球員工超過 5 萬人, 業務涵蓋 35 個國家,100 多個市場 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優良的信用評級, 於 Moody s 信用評級為 A1,S&P 信用評級為 A, 高於同業 紐約梅隆集團投資服務方面, 目前總託管資產規模為 31.1 兆美元, 為全球第一大保管銀行 -25-

31 紐約梅隆投資管理公司 (BNY Mell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為紐約梅隆集團旗下之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規模 1.8 兆美元 ( 截至 2017/6/30), 為全球第 5 大資產管理公司 針對機構法人的資產投資管理, 目前管理規模為全球第四大的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旗下擁有多品牌經營, 針對不同市場與策略 其中的 The Boston Company Asset Management(TBCAM) 自 1800 年代便開始資產管理業務,2017 年底合併為 BNY Mellon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n 前, 資產管理規模為 432 億美元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BNY Mellon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n 是紐約梅隆集團旗下之資產管理公司, 專攻於發展全球各類型股票的主動投資策略, 擁有完整及專業的研究團隊,83 位專門負責投資的人員,154 位員工 投資團隊陣容強, 具豐富主動式股票投資管理與公司個股 總經研究經驗與能力, 並搭配量化與質化的風險評估, 另有 BNY 投資團隊提供內部的分析報告 過去 7 年發行 9 個主題式股票投資策略, 目前主題式股票投資管理規模為 56 億美元 負責主題式投資的經理人投資經驗 26 年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 -26-

32 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10)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1) 每一基金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5)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6)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7)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且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9)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下列情形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 -27-

33 A. 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 或 B.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並符合金管會所規定應遵循事項 ; 或 C. 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0)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1)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2)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3)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7)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8-

34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3)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34) 除 ETF 外, 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 5 成以上 ); (35) 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36)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3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5) 所稱各基金,(9) (14) 及 (18) 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25) 及 (26) 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3. 前述 1.(8) 至 (14) (16) 至 (19) (22) 至 (26) (28) 至 (31) 及 (33)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 由權責單位負 -29-

35 責統籌收集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確認保管銀行用印完成 2. 權責單位人員應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登錄於 股東會開會通知紀錄表, 本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如未採電子投票且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本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4. 除依上述規定不行使投票表決權外, 應填寫 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表, 並依 分層負責表 權限完成股東會表決議案核決流程後, 由被指派人員出席參加股東會或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投票表決權 如所投資之公司有採行電子投票者, 除經總經理核准外, 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5. 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時,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不當之安排情事 對於股票發行公司之薪酬制度 董監報酬 併購 重大經營策略 董監選舉或經營權變動等特定議案, 應於 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表 揭露, 並依 分層負責表 權限於完成股東會表決議案核決流程後, 由被指派人員出席參加股東會或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投票表決權 6. 行使表決權不得贊成有違反社會責任 (ESG) 原則之相關議案 7. 本公司出借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遇有特定議案時, 除應依前述規定進行審慎合理之評估外, 尚須具備高度完整充分之理由, 方得認定無需請求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 2. 之股數計算 8.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9. 權責單位人員應將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正本, 連同 指派書 正本交由出席人員, 指派書需明列股東會決議事項內容 該出席人員應於股東會當日準時完成報到手續, 並依本公司評估分析之決議內容行使表決權 10. 若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權責單位人員將登入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依核決後之評估分析之決議內容行使表決權 11. 出席人員於股東會後填具 股東會出席報告書, 對於股東會出席報告書所明列之股東會決議事項內容需忠實表達表決結果, 遇重大議案之表決若可取得表決軌跡, 則將表決軌跡 出席證, -30-

36 交付權責單位人員, 電子投票則由權責單位人員列印投票紀錄, 經部門主管覆核後存檔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由權責單位負責統籌收集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確認保管銀行用印完成 2. 權責單位人員應將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編列序號登記於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紀錄表, 並填寫 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表 本公司基金投資之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於行使表決權時, 應以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為考量 3. 行使表決權應以書面或通訊投票方式由被指派人員出席參加受益人會議或行使通訊投票表決權 4.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5. 權責單位人員應將國內外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表及決議內容歸檔, 國內基金需連同開會後議事錄, 歸檔至少保存五年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下列事項 :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參閱 附錄一 之內容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參閱 附錄一 之內容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以下簡稱 AI) 是物聯網及工業 4.0 發展的核心 尤其, 當特斯拉 (Tesla) 推出電動車及蘋果 (Apple) 發表新機 iphone X 推出 FaceID 之後, 讓市場體驗到 AI 晶片的無限商機 人工智慧被稱作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核心, 不同於前三次的工業革命, 它對未來人類生活形式和產業發展的影響將更為巨大 2016 年,Google 的人工智慧圍棋程式 AlphaGo 擊敗世界圍棋冠軍 ; -31-

37 2017 年,Open AI 公司的 AI 程式, 在世界級的電玩遊戲競賽打敗人類對手 隨著 AI 愈來愈強大, 其發展受到全球高度關注, 未來不僅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商機之一, 於日常生活的應用範圍也將不斷擴大, 如銀行的智能服務 AI 叫車平台 聊天機器人等 AI 不僅是科學技術的革新, 也將全面性改變人類的生活與產業 舉凡零售 金融服務 生技醫療 自動駕駛 機器人 智慧生活等, 都是 AI 應用的領域, 衍生的商機將龐大且驚人, 因此全球各國正興起發展 AI 之風潮 應用核心的 AI 晶片包含三大類市場, 分別是數據中心 ( 雲端 ) 通信終端產品( 手機 ) 特定應用產品( 自駕車 頭戴式 AR/VR 無人機 機器人...) 當前機器學習多採用 GPU 圖像處理, 尤以 Nvidia 是此一領域龍頭, 國外主要投資在演算法與晶片設計上 另一方面, 在產業 AI 化面向, 除了兵家必爭的自動駕駛, 還有零售業 製造業 金融產業 健康照護產業 ; 如此選擇, 乃因全球 AI 專家咸認, 其為 AI 化成功機率較高的產業 在眾多產業中, 最先導入 AI 技術者, 當屬零售業 零售業導入的 AI 技術, 主要為巨量資料分析 ; 最常見的, 為零售業者根據消費者昔日的消費紀錄, 推薦其可能添購的產品, 以衝刺業績 製造業的生產流程, 有若干環節可 AI 化, 如產品檢視, 在設備較先進的工廠裡, 即以電腦視覺 (computer vision), 取代作業員 工業機器人應用層面日益廣泛 ; 在電子商務巨擘亞馬遜 (Amazon) 的物流體系, 現已大量啟用工業機器人 金融產業導入 AI, 蘊含豐厚的商機 ; 其引進 AI 技術, 產業結構 風貌變化程度, 較其他產業為劇 在可見的未來, 理財機器人將取代大部分理財專員, 讓財富管理服務平民化 健康照護產業導入 AI 技術, 可同時嘉惠病友與醫療從業人員, 達成雙贏 在可見的未來, 醫師在診斷病情時, 可先用 AI 軟體, 進行病友用藥紀錄 DNA 序列的比對分析, 快速找到最合適的藥劑 ; 如此, 既可縮短醫師看診 病友就醫時間, 還可降低延誤病友病情的機率, 減少醫療糾紛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交易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5.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 -32-

38 理原則及方法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五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制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以謀取長期資本利得及投資收益 下列為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變動之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涵蓋股票及股權相關之有價證券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債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 ; 本基金投資於全球智能新趨勢領域相關產業, 因此投資標的鎖定特定產業, 雖然投資於不同區域, 仍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各國市場具不同之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且各產業可能因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含產業廣泛, 可能因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償債能力隨著公司營收獲利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適時採取分散投資策略, 盡力規避可能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三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橫跨美洲 歐洲及亞洲三大經濟區塊, 較單一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較小, 惟部份國家或地區之交易市場也許不夠活絡, 導致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當市場行情不佳接手意願不強, 可能發生在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各國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恐導致該國施行外匯管制政策之風險, 特別是中國大陸或是新興市場, 在外匯管制上較已開發國家嚴謹, 故匯率變動風險稍高 ; 此外, 基金可能投資於非基金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該基金不同計價幣別之淨資產價值, 產生匯率變動風險 2. 本基金計價幣別包含新臺幣 人民幣與美元三種計價幣別,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時, 須承擔銀行報價之買賣價差風險, 且投資本基金或投資後取得之買回價金, 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外幣匯款費用 -33-

39 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 由於中國大陸地區有實施外匯管制, 人民幣匯率波動可能對該類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之風險 3. 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從事外匯避險操作, 盡力規避可能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避險成本會受到外幣利率差異 匯率商品報價等因素影響, 將會影響該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4. 以外幣計價進行申購或贖回時, 其匯率波動可能影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投資績效, 因此本基金將為此類投資人承作外幣計價幣別之貨幣避險交易 然投資人應注意, 避險交易之目的在於使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因單位價值下跌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 然而當外幣計價之幣別相對於基金及 / 或基金資產計值幣別下跌時, 投資人將無法從中獲益 在此情況下, 投資人可能承受相關金融工具操作之收益 / 虧損以及其成本所導致的淨值波動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投資地區之政經情勢 ( 例如罷工 暴動 戰爭等 ) 或法規之變動, 皆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經理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已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其信用風險及信用評等進行評估與管理, 又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前述交易對手或保證機構可能因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等產生信用風險, 導致該有價證券連帶產生信用風險 經理公司將對其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債券之風險除了前述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外, 尚存在有利率變動之風險, 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向變動關係, 利率的升降將影響債券價格及其流通交易量,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的表現 2. 投資於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3. 投資點心債券之風險點心債券主要因較不具發行規模, 可能存在流動性不足 價格波動較高或有行無市的潛在性風險 -34-

40 4. 投資轉換公司債之風險由於該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於一般債券 5.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受益憑證不限於本公司所發行之基金, 對於非本公司所發行之基金, 其持債內容 基金經理人變動 操作方向變動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取得, 往往不若投資於本公司管理之基金快速 透明, 故將承受資訊落後或不透明之風險 此外, 本基金可能投資之受益憑證將包含國外基金, 故亦可能面臨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及匯兌風險, 導致基金淨值下跌 本基金將適當分散投資或者運用交易策略以期降低相關曝險, 然並不代表本基金可完全規避投資受益憑證之風險 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由股票衍生出來, 具有高財務槓桿的特性, 其價格波動受到利率 到期天期及標的股票價格波動度等影響, 存在較高的信用風險 時間風險及價格波動等風險 7. 投資存託憑證之風險存託憑證為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的一種有價證券 因此, 存託憑證的價格通常會伴隨著標的證券市場的波動而波動 不過此相關性並不一定必然存在絕對相關性, 而且投資存託憑證的風險除了本身的商品特性外, 亦存在轉換成標的證券後的風險 8. 投資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收益之投資風險因子含發行總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及發行人提前購回之再投資風險等, 因受償順位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而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可能 此外,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可能有違約風險 提前償還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等 9.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之風險當利率上升時, 將可能影響債券殖利率, 使其他資產相對更具吸引力, 進而可能衝擊不動產的開發毛利率及投資意願 租戶租金確保率, 並可能使資產價值波動幅度加大之風險 ; 由於投資標的為不動產相關, 同時尚須承擔房地產市場波動之風險 此外受託機構可自行管理或委外管理, 因此也會面臨管理不善之風險與租賃風險 10. 投資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之風險 -35-

41 由於參與憑證 (P-Notes) 保密投資者身分, 當所投資國家之主管機關憂心資金的不透明度會升高股市波動程度和對匯價的衝擊時, 將有限制參與憑證發行之可能, 市場將面臨 P-Notes 限期解約平倉 (unwind) 壓力, 產生市場風險 ; 此外, 投資參與憑證尚有發行人風險 11.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高收益債券 指的是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相對違約風險較高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使本基金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基金之淨值波動之風險 12.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 Rule 144A 債券, 然而美國 Rule 144A 債券, 並無向美國證管會註冊登記及資訊揭露之特別要求, 同時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該市場,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發生如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與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等風險, 本基金將嚴謹評估投資該類型債券,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13. 投資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1) 槓桿型 ETF 槓桿型 ETF 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 若經理人認為市場上漲機率很高時, 可藉由槓桿型 ETF 加速獲利, 但若指數下跌, 則可能承受較大損失 (2) 反向型 ETF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蹤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3) 商品 ETF 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為追蹤商品相關的公司股票指數表現, 另一類則為追蹤商品期貨指數表現 由於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本基金將嚴謹評估投資上述類型 ETF,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九 ) 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機制之風險本基金可透過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機制交易中國股票, 經由該機制交 -36-

42 易恐仍有下列主要風險, 本基金雖慎選標的及交易對手以降低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1. 交易機制不確定性之風險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機制甫於 2014 年第 4 季及 2016 年第 4 季成立, 相關投資規範或交易機制於未來可能會再次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 / 深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 以降低上述風險 2. 交易對手之風險經由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平台, 過程中牽涉到當地證券交易之相關機構作業, 如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交割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時, 將使本基金面臨交易對手之風險 3. 受限投資額度及暫停交易之風險由於主管機關對於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分別訂有每日可投資額度規範, 額度互不影響 也不相互調劑 因此當股票交易觸及每日可投資額度限制時, 可能造成交易延遲或委託失敗的情況, 將產生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進而面臨市場價格波動性之風險 4. 可交易日期差異之風險由於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 ( 指滬 港同為交易日或深 港同為交易日 )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兩地交易日的差異, 有可能出現其中一方為交易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況, 故基金需承擔因交易日差異, 使基金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股票買賣, 因此基金可能須承受股票於休市期間價格波動之風險 5. 個股價格限制與個股流動性之風險為防範濫用額度現象, 經由本交易機制訂有價格限制, 對於買入價格設有價格下限規範, 然在未活絡之市場下, 恐有導致發生個股流動性之風險 6.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現行可透過滬股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交所 ) 之股票, 包括上證 180 指數成分股 上證 380 指數成分股, 及不在上述指數成分股內, 但有 H 股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 ( 以下簡稱聯交所 ) 上市及買賣的上交所上市 A 股 ( 但不包括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 ), 其他如 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及其他證券不包括在內 另可透過深股通買賣深交所之股票, 包括市值 60 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分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分股, 以及同時在聯交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深交所 ) 上市的 A+H 股公司股票 若現行滬股通 / 深股通股票不再屬於前述有關指數成分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37-

43 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時, 將被暫停買入 ( 但允許賣出 ) 7. 強制賣出之風險根據現行中國法規, 單一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10%; 所有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30% 當境外持股比例合計超過 30%, 有關境外投資者須於五日內以 後買先賣 原則出售股份 惟一旦上交所 / 深交所通知聯交所個別滬股通 / 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28% 時, 任何有關該滬股通 / 深股通股票的進一步買盤即不獲接納, 直至該滬股通 / 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低於 26%, 此一措施將有效降低被強制賣出之情形發生 8. 持有人民幣資產之匯率風險 人民幣 相比港元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有匯兌風險, 此外若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公司由於外匯管制或者其他限制而無法將 人民幣 匯至香港或者以 人民幣 進行分配 ( 包括股息及其他付款的分配 ), 可能要承受額外的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9.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1) 提前匯撥 :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一條龍 : 部分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 賣單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簡稱 一條龍 交易機制 (3) SPSA : 乃聯交所公告滬港通 / 深港通之優化前端監控措施,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經依此措施完成開立特別獨立帳戶 SPSA 後,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惟前述各類方式需要當地交易所及投資人資訊系統互相配合,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 投資人將可能承受營運風險 本基金運作方式透過 SPSA 進行, 雖已經由多項管控措施降低交易錯誤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10. 不受中 港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保障之風險香港與中國雖都有相關投資者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 然現階段經由滬港通 / 深港通交易平台, 並未納入上述保障之範疇, 因此基金透過此管道交易 A 股時, 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11.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38-

44 以現行滬港通 / 深港通之交易模式, 須遵守當地證券監管單位之法令制度 ; 本基金可能因相關法令的異動, 直接或間接引起基金投資市場之價格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的表現 ( 十 ) 循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本基金可透過債券通交易機制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 經由該機制交易恐有下列主要風險, 本基金雖慎選標的及交易對手以降低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1. 交易機制不確定性之風險債券通交易機制甫於 2017 年第 2 季成立, 相關投資規範或交易機制於未來可能會再次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債券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 以降低上述風險 2. 交易對手之風險經由債券通交易平台開展債券交易, 原則上交易對手應保證其有足額之債券用於交割結算, 在全額清算 逐筆結算之方式下, 如因債券不足導致結算失敗, 有交易對手發生違約交割之情事時, 將使本基金面臨交易對手之風險 3. 初期債券造市商與活絡性之風險由於現行北向通之交易方式, 採取交易商對客戶模式, 即由境外投資者與交易商進行交易, 而不直接與境內投資者進行交易 因初期受限於造市商參與家數相對較少, 在交易價格上容易受造市商報價所限制, 可能以較差之價格買進債券, 進而影響本基金之操作 未來若更多之造市商投入, 則有助於提高市場之活絡性與流動性, 進而使報價更趨於合理 4. 可交易日期差異之風險由於兩地交易日的差異, 有可能出現其中一方為交易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況, 故基金需承擔因交易日差異, 使基金無法透過債券通進行債券買賣, 因此基金可能須承受債券於休市期間價格波動之風險 5. 持有人民幣資產之匯率風險 人民幣 相比港元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有匯兌風險, 此外若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公司由於外匯管制或者其他限制而無法將 人民幣 匯至香港或者以 人民幣 進行分配 ( 包括債息及其他付款的分配 ), 可能要承受額外的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6.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參與中國債券通交易者, 必須透過 Trade Web 及 Bloomberg 電子平台交易 並透過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以券 -39-

45 款對付方式辦理債券過戶和資金支付交割作業 債券過戶通過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開立的名義持有人帳戶辦理, 資金支付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 在付券方債券足額的情況下, 上海清算所鎖定相關債券, 待付款方資金劃付完成後, 進行債券的過戶 惟前述流程需要兩地之資訊系統互相配合,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 投資人將可能承受營運風險 本基金雖已經由多項管控措施降低交易錯誤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7.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以現行債券通之交易模式, 須遵守香港及大陸地區證券監管單位之法令制度 ; 本基金可能因相關法令的異動, 直接或間接引起基金投資市場之價格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的表現 ( 十一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避險之需要或為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債券 債券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惟若避險相關商品與本基金持債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此外, 從事期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尚有轉倉風險 基差風險 保證金追繳風險等, 經理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1. 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之風險 : 股價指數與期貨之間之關連性並非絕對正相關, 通常情形下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成正向關係, 然而, 可能因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的損失 2.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之風險 : 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與股票之間的連動性亦非絕對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連結標的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 個別股票之衍生性商品參予者相較於股價指數之參予者為低, 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可能較高, 也會造成連動性降低 同時,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之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因此, 由於影響市場價格因素以及公司個別風險眾多, 突發狀況往往亦超過原先之預期 3. 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相關商品, 因此,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 -40-

46 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基差風險以及期貨之價格變動 價格波動度變動 到期日以及利率風險等, 均為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商品之風險 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 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 雖已作為避險交易, 仍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4. 投資選擇權之風險 : 選擇權合約買方若到期時, 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使其失去其履約價值, 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 選擇權合約的賣方若市場走勢不利時, 將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或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的損失 ( 十二 ) 出借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現階段不從事借券交易 藉由參與借券市場交易或許將提高基金收益, 惟如遇突發事件而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需事先通知, 恐發生處分不及之情事, 影響基金之流動性 為有效控制相關風險, 經理公司業已訂定風險監控措施, 並於未來若擬從事此項業務時恪守相關規範, 以減少相關風險之發生 ( 十三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美國政府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且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將使基金有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41-

47 ( 十四 ) 其他投資風險 1. 大量贖回之風險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或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2. 清算期間之風險本基金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發生清算事宜時, 將不得繼續從事投資, 於清算期間無法從事收益報酬產生之交易, 可能錯失具前瞻性的投資機會 於清算期間有價證券組合價值因市場變動而減少, 可能造成本基金之淨值下跌 ; 另若契約已約定出售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因應投資人贖回需求, 則可能因本基金無法交易, 而對投資人產生部份負債 3. 無法預期之災害風險如地震 颱風 風災 火災等導致交易所或投資所在地區啓動市場安全機制, 暫停或停止交易的情形, 可能造成正常之交易行為無法進行, 產生交易失敗或無法履約的風險 六 收益分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二十五 ) 之說明 )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開戶書並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開戶書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人聲明書連同匯款證明文件影本, 寄至 台北市 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下列 4. 及 5. 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42-

48 4.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透過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6.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之流程 匯率適用時點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 轉申購涉及新臺幣或人民幣結匯 ( 或兌換 ) 時, 含同一基金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除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收付新臺幣款項情形由經理公司依規定代申報外, 應分買回 申購兩筆交易進行, 按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作業程序 ) 規定交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相關結匯 ( 或兌換 ) 及後續申購 經理公司受理轉申購作業應依 作業程序 第十八條之ㄧ規定辦理 6.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A. 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43-

49 B. 以網際網路交易申請者為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 C.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 不在此限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申購價格 前述申購價格係以申購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倍整數為限 ); 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 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倍整數為限 )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任一基 -44-

50 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3)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4) 本基金未開放外幣計價受益憑證定期定額申購 ;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5) 本基金未開放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定期定額申購 ;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6) 本基金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及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A. 每次只接受每筆申購基金單位數 ( 即指定受益憑證 ) 之全部轉換或全部買回, 除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轉換或部分買回 B.N 類型各計價幣別限申請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相同幣別之 N 類型受益權單位, 持有期間累計計算 C. 經理公司不開放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 N 類型與非 N 類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7)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8) 受益人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 請參閱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十四 ) 之說明, 第 13 頁 )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45-

5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下述 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申購人透過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申購人以外幣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8.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之流程 匯率適用時點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 轉申購涉及新臺幣或人民幣結匯 ( 或兌換 ) 時, 含同一基金類型間之轉申購, 除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收付新臺幣款項情形由經理公司依規定代申報外, 應分買回 申購兩筆交易進行, 按 作業程序 規定交付受益人 -46-

52 買回價金,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相關結匯 ( 或兌換 ) 及後續申購 經理公司受理轉申購作業應依 作業程序 第十八條之ㄧ規定辦理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 依基金保管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 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 依基金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 ( 含當日 ) 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本基金受益人得請求買回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伍拾個單位者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47-

53 伍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或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N 類型各計價幣別除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轉換或部分買回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以網際網路交易申請, 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另須支付新臺幣伍拾元買回收件手續費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3.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 請參閱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十四 ) 之說明, 第 13 頁 )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4.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尚包括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十四 ) 規定之遞延手續費 )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因 -48-

54 匯款方式不同, 外幣匯款之郵匯費用 [ 包括郵電費及手續費 ] 需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 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本基金係以新臺幣 人民幣及美元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3. 如有後述 ( 六 )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7.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 五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述 ( 三 )1. 所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 六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 ( 四 ) 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49-

55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七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 六 ) 或其他暫停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八 ) 短線交易之情形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日 ( 含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ㄧ (0.01%) 之買回費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2. 前述 未滿七日 ( 含 ) 之定義係指: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等於七日者 3.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50-

56 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七 ) 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REITs) 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27%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申購手續費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 最高不得超 ( 含遞延手續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 3%, 惟實際申購手續費費率依各費 ) 銷售機構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之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1) 持有期間 1 年 ( 含 ) 以下者 :3% (2) 持有期間超過 1 年而在 2 年 ( 含 ) 以下者 :2% (3) 持有期間超過 2 年而在 3 年 ( 含 ) 以下者 :1% (4) 持有期間超過 3 年者 :0% 買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日 ( 含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 0.01% 之買回費回費用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買回收件手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續費買回者則免 短期借款費借款之利息及利息以外之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設定費或手續費 -51-

57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用等費用 ) 依簽訂之借款契約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次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三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1.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59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八之說明 ) 2. 經理公司專為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承作該貨幣之外幣避險交易時, 此匯率避險交易所產生之成本, 由該類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負擔 ; 經理公司為所投資有價證券所持有之貨幣, 承作相對外幣之匯率避險交易, 所產生之成本, 由全體受益人負擔 註三 : 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因匯款方式不同, 外幣匯款之郵匯費用 ( 包含郵電費及手續費 ) 需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所得稅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故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52-

58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者, 經理公司得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以符合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 台財際字第 號令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1. 召集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1) 有前述 1. 所列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 -53-

59 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 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 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 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 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 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 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B. 終止信託契約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 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 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 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等 -54-

60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之通訊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變更前之傳真 電子郵件 其他電子傳輸方式, 或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及網站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5-

6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者 ( 網址 :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例假日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 ( 一 ) 之 2. 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無 ) -56-

62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六類型發行,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 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57-

63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七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2 頁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五 ) 及七 所列 ( 四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 47 頁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8-

64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 ( 一 )1. 至 4. 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59-

65 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前述 ( 一 )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九 所列 ( 一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0 頁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三 所列 ( 一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9 頁 )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三 所列 ( 二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1 頁 )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四 所列 ( 一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4 頁 )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六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2 頁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八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7 頁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2.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60-

66 3.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 2.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5. 上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及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三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四 )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國外上市 ( 櫃 )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上市 ( 櫃 ) 基金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若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基金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61-

67 4.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5.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替代之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6. 匯率兌換 :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應以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 -62-

68 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 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 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 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 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 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 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 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 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 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 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 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 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 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 -63-

69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64-

70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詳見壹 基金概況 中九 所列 ( 四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3 頁 )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詳見壹 基金概況 中十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4 頁 )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65-

71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 ( 下同 )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成立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詳見附表二 ) 附表二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10 月 31 日 年月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每股面額股本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 新台幣元 ) 來源 ( 股 ) ( 新台幣元 ) ( 股 ) ( 新台幣元 ) 106/ ,000,000 3,000,000, ,344,506 現金增資 2,273,445, ,000 仟元 107/ ,000,000 3,000,000, ,344,506 盈餘轉增資發 2,303,445,060 行新股 30,000( 仟元 )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5.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 得於主管機關核准範圍內為保證 6. 期貨信託業務 ( 四 ) 沿革 經理公司於八十一年九月成立, 為加速國際化 提昇競爭力, 於九 十年二月十三日經金管會核准合併花旗投信, 合併後之資本額為新 台幣伍億肆仟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合併後之股東係由忠記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興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 資公司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及美商資金投資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等國內外企業組成 本公司為因應瞬息萬變的全方位理 財時代且更有效的提升整體競爭力, 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正 式成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 充分發 揮集團總動員之力量, 達到整合行銷之功效, 提供投資人多樣化的 理財需求 九十九年九月為與方正證券合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增 資至資本額新台幣拾伍億元, 股權分別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0% 及 40% 為使股權單純化,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一百年三月出售持有本公司 40% 股份 予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72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 詳見附表三 ) 附表三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 品 107 年 10 月 31 日 基 金 名 稱成 立 日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 102/06/28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2/06/28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103/08/05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3/11/11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3/11/11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3) 104/04/07 富邦深証 100 基金 104/05/20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08/27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08/27 富邦日本東証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10/28 富邦印度 NIFTY 基金 105/03/16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註 1) 105/03/16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註 1) 105/03/16 富邦 NASDAQ-100 基金 105/06/03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註 2) 105/07/21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註 2) 105/07/21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5/09/23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09/23 富邦標普 500 波動率短期期貨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05/12/22 富邦 NASDAQ-10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6/02/14 富邦 NASDAQ-10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6/02/14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6/04/17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基金 106/05/04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基金 106/05/31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基金 106/05/31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基金 106/05/31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基金 ( 註 2) 106/07/21 富邦富時歐洲 ETF 基金 106/08/07 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基金 106/11/13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107/01/19 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 ETF 基金 107/01/30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7/03/23 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 ETF 基金 107/05/04-67-

73 富邦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107/05/30 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07/05/30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0-1 年 ETF 基金 107/08/01 富邦彭博巴克萊 9-35 年 A 級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07/08/01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107/10/29 註 1:107/4/2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取消匯率避險 註 2:107/4/13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基金名稱為富邦恒生國企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富邦恒生國企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註 3:107/4/17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轉型為多重資產型並變更基金名稱為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獲准成立台中 及高雄分公司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 及其他重要紀事 ( 詳見附表四 ) 附表四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股權變動表 107 年 10 月 31 日 股權移轉 日期 轉讓股東 股數 ( 千股 ) 承購股東 備註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5,613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忠記投資 ( 股 ) 公司 9,708.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興記投資 ( 股 ) 公司 9,694.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興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忠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承發投資 ( 股 ) 公司 1,760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福記投資 ( 股 ) 公司 1,613.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資金投資集團 ( 股 ) 公司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株式會社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湯臣開發 ( 股 ) 公司 1,129.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長榮海運 ( 股 ) 公司 2,155.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0,354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9,646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68-

74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 ( 詳見附表五 ) 附表五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0 230, ,345 持股比例 (%) 主要股東名單 ( 詳見附表六 ) 附表六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10 月 31 日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30, ( 二 ) 組織系統 附表七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2.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 (1) 營運支援部 : 負責董事會會務相關事項之辦理及協助部門業務之溝通協調及追蹤事項 (6 人 ) (2) 稽核室 : 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 (4 人 ) -69-

75 (3) 法令遵循部 : 協助經營者規劃設計與督導企業之決策 計劃 管理制度 辦法及作業程序, 使企業之實際業務活動與預定目標一致與符合法令規定 (4 人 ) (4) 風險管理部 : 規劃公司風險管理架構與制度, 建置市場 信用 作業 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機制, 以有效辨識 衡量 回應 監控與報告公司所有風險事宜 (3 人 ) (5) 管理部 : 財務會計 人力資源 行政事務 (10 人 ) (6) 資訊部 : 公司電腦軟硬體設備更新與維護 公司系統管理 (13 人 ) (7) 投資營運處 (42 人 ) 交易部 : 投資決策之執行 基金及代操業務之資金調度, 及借券交易事務處理 投資行政部 : 設立投資行政標準流程 協助專案執行與跨部門溝通協調 提升投資行政效率, 減少主管機關查核缺失 基金與專戶各式報表的製作 彙整 基金事務部 : 基金會計 基金股務 客戶服務 結算部 : 辦理各類商品之交割覆核作業及交割問題 處理負責聯繫券商及保管銀行交易相關結算業務 (8) 行銷業務處 (45 人 ) 行銷企劃部 : 新基金之產品規劃送件與舊基金修約 銷售文宣公關企劃 網站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網路文宣之規劃與製作及公司官網內容維護與更新等 投資理財部 : 法人客戶之業務拓展 通路業務部 : 大眾業務之拓展 客戶服務 基金銷贖 專戶服務部 : 全權委託業務目標及方向制定 台中分公司 : 於中部地區提供完整銷售服務及協助總公司業務推廣 高雄分公司 : 於南部地區提供完整銷售服務及協助總公司業務推廣 產品發展策略部 : 負責新產品研究分析與開發設計 定期及不定期提供金融市場分析報告及產品輔銷文件 (9) 投資處 (30 人 ) 固定收益投資部 : 貨幣市場型 債券型及組合型基金管理 股權投資部 : 股權投資類之基金投資決策 總體經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專戶管理部 : 全權委託業務投資決策與相關業務處理 總體經 -70-

76 職稱 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研究部 : 國際股市研究 產業趨勢研究與策略 提供基金商品 建議 量化及指數投資部 :ETF 發行與管理 數量化模組的建置與維 護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 之職務 ( 詳見附表八 ) 附表八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10 月 31 日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總經理李明州 執行副總經理 資深副總經理 資深副總經理 林欣怡 胡博華 鄭明裕 副總經理陳世宗 副總經理謝秀瑛 副總經理余美香 副總經理周瑟芬 資深協理簡妤倫 資深協理黃銘煌 資深協理陳淑梅 資深協理胡梅莉 資深協理游玉慧 協理陳展邦 主要經 ( 學 ) 歷 台北富邦銀行運籌支援總處資深副總經理 MBA, Murray State University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 富邦投信行銷業務處資深副總經理文化大學經濟系學士 富邦投信專戶管理部資深副總經理 MBA,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 富邦投信稽核室副總經理銘傳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管理部資深協理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資深協理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股權投資部資深協理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投資營運處資深協理淡江大學教育資料科學系學士 富邦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產品發展策略部協理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企劃部協理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法令遵循部協理真理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營運支援部協理 MBA,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 富邦投信交易部資深經理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協理朱愛華 富邦投信專戶服務部資深經理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71-

77 協理李憲良 協理蔡美娜 協理施佳惠 協理余宜倫 協理李季原 協理林俊宏 協理呂其倫 協理粘瑞益 職稱 實踐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投資理財部資深經理實踐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通路業務部資深經理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學士 富邦投信資訊部資深經理雲林技術學院資訊管理技術系學士 野村投信基金會計暨作業部協理世新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富邦投信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研究部資深經理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專戶管理部資深經理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資深經理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研究所碩士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詳見附表九 ) 附表九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富邦綜合證券 董事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胡德興 富邦綜合證券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明州 富邦綜合證券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燦煌 富邦綜合證券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福星 富邦綜合證券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俊宏 富邦綜合證券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馬寶琳 富邦綜合證券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鄭本源 選任 日期 106/3/17 106/3/17 106/3/17 106/3/17 107/4/10 107/8/24 106/3/17 任期 選任時持有 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 例 (%) 至 227, /3/ ,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主要經 ( 學 ) 歷 曾任富邦投顧董事長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美國維吉尼亞理工州立大學 企業管理所碩士 曾任台北富邦銀行資深副總 MBA, Murray State University 現任富邦產物董事長 美國羅斯福大學 企業管理所碩士 現任富邦人壽副董事長 及富邦金控創投副董事長 臺灣大學化工研究所博士 現任富邦期貨董事長 台北大學 EMBA 碩士 現任富邦人壽執行副總經理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現任富邦金控高級顧問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107 年 10 月 31 日 備註 法人 股東 法人 股東 法人 股東 法人 股東 法人 股東 法人 股東 法人 股東 -72-

78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詳見附表十 )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附表十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資料 107 年 10 月 31 日 名 稱 ( 註一 ) 公司代號 ( 註二 ) 關 係 說明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2881 富邦金控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富邦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富邦綜合證券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富邦行銷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期貨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 ( 股 ) 公司 5865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 ( 股 ) 公司 5828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5836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昇人身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昇財產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證券 ( 英屬維京群島 ) 有限公司 Fubon Securities (BVI) Limited VG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銀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財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Credit (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銀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FB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FB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Nominess (Hong Kong) Lt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運彩科技 ( 股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越南富邦產物保險責任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Insurance Brokers Limited 富邦保險顧問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Aquarius(Nominees)Ltd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Admiralty Finance Company Limited 海富財務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越南富邦人壽保險責任有限公司 60GPKDBH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73-

79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華威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華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XN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84915E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大股東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法人董事 富邦保險經紀人 ( 菲律賓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保險經紀人 ( 泰國 ) 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54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FORTUNE CORPORATION KINGDOM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ASIAN CROWN INTERNATIONAL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CO.,LTD. 香港富邦媒體有限公司 (HONG KONG FUBON MULTIMEDIA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TECHNOLOGY CO.,LTD)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045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Bow Bells House (Jersey)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Carter Lane(Guernsey) Limited 根西島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卡特連有限公司 盈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積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人壽保險 ( 香港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MTL Property(Jersey) Limited 富邦杜莎大樓澤西島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Ellipse(Belgium) S. A. 富邦伊利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斯 ( 比利時 ) 有限公司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監 富邦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醫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MA3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48TRT82-74-

80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總經理 Fubon Ellipse(Jersey) Limited 富邦伊 利斯 ( 澤西島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康宏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Convoy Asset Management(HK)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Limited 富邦閔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運動場館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388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 Overture Asia-Pac Services.K.K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 Australia & NZ (Holdings) Pty Limited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HK Television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 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 Softwar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eijing) Co.,Ltd 雅虎軟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件研發 ( 北京 ) 有限公司 Yahoo! Taiwan Inc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7 Pty Ltd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Haier 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海爾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獨立非執 F 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行董事 富邦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Securities(Hong Kong) Limited 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孫公司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03200X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877 新耀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鑽石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鑽石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現代人壽 Fubon Hyundai Life Insurance Co., Ltd. 68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註一: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註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利害關係人如為股票上市 ( 櫃 ) 公司, 請填列該上市 ( 櫃 ) 公司之 股票代碼 ; 如其為股票未上市 ( 櫃 ) 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 則請填列金管會所編之公開 發行公司代碼 ; 未公開發行者則填列統一編號 ; 境外公司則填列其註冊國官方核發之永 久編號 -75-

81 四 營運情形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詳見附表十一 ) 附表十一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計價幣別資產價值 ( 元 ) 富邦基金 -A 類型 1993/02/09 76,199, ,543, 新臺幣 富邦基金 -I 類型 2018/08/ 新臺幣 富邦精準基金 1994/11/01 21,975, ,624, 新臺幣 富邦長紅基金 1995/02/27 12,879, ,307, 新臺幣 富邦吉祥貨幣市場基金 1996/06/14 1,509,761, ,631,870, 新臺幣 富邦精銳中小基金 1997/06/16 55,129, ,174, 新臺幣 富邦高成長基金 1998/02/04 34,364, ,057, 新臺幣 富邦科技基金 1999/01/20 13,499, ,605, 新臺幣 富邦台灣心基金 1999/12/07 13,077, ,175, 新臺幣 富邦全球不動產基金 ( 新臺幣 ) 2005/04/25 14,508, ,714, 新臺幣 富邦全球不動產基金 ( 美元 ) 2016/08/31 3,209, , 美元 富邦台灣科技指數基金 2006/08/28 6,500, ,829, 新臺幣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 ( 新臺幣 ) 2007/07/26 159,523, ,359, 新臺幣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 ( 美元 ) 2017/07/31 12,791, ,128, 美元 富邦台灣摩根基金 2008/02/14 5,027, ,654, 新臺幣 富邦台灣發達基金 2008/02/14 4,196, ,623, 新臺幣 富邦台灣金融基金 2008/02/14 4,973, ,160,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0/12/21 -A 類型 ( 新臺幣 ) 6,283, ,570,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0/12/21 -B 類型 ( 新臺幣 ) 7,358, ,999,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6/11/23 -A 類型 ( 美元 ) 3,893, ,311, 美元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6/11/23 -B 類型 ( 美元 ) 39, , 美元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7/11/30 -A 類型 ( 人民幣 ) 28,445, ,496, 人民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7/11/30 -B 類型 ( 人民幣 ) 21, , 人民幣 富邦上証 180 基金 2011/08/30 514,272,000 13,577,552, 新臺幣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012/03/28 10,041, ,000, 新臺幣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B 2012/03/28 31,082, ,938, 新臺幣 -76-

82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013/08/20 5,476, ,376, 新臺幣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2017/02/08 10,574, ,327, 美元 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2017/02/08 2,759, , 美元 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台灣釆吉 50 基金 2012/06/22 25,040,000 1,130,946, 新臺幣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013/06/28 4,996, ,713, 人民幣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013/06/28 28,843, ,050, 人民幣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2013/12/02 6,239, ,685, 美元 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2013/12/02 1,440, ,012, 美元 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A 類 型 ( 人民幣 )( 基金之配息來源 2013/06/28 2,088, ,540, 人民幣 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基金之配息來源 2013/06/28 2,992, ,186, 人民幣 可能為本金 ) -77-

83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2013/12/02 2,464, ,194, 美元 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2013/12/02 86, , 美元 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 2014/08/05 幣 ) 25,543, ,985, 新臺幣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 2014/08/05 幣 ) 10,469, ,463, 人民幣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 2014/11/11 基金 931,958,000 31,169,909, 新臺幣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 2014/11/11 基金 45,756, ,898, 新臺幣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 2015/04/07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8,429, ,133, 新臺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 2015/04/07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5,293, ,697, 新臺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 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 2015/04/07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1,738, ,893, 人民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 2015/04/07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3,523, ,255, 人民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 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 2015/04/07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349, ,498, 美元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 2015/04/07 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 270, ,331, 美元 -78-

84 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 富邦深証 100 基金 2015/05/20 327,903,000 2,610,442, 新臺幣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正向兩倍 2015/08/27 12,419, ,709, 新臺幣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反向一倍 2015/08/27 24,258, ,307, 新臺幣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富邦日本東証基金 ( 本基金採 2015/10/28 30,497, ,557, 新臺幣匯率避險 ) 富邦印度 NIFTY 基金 2016/03/16 12,035, ,316, 新臺幣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 2016/03/16 10,403, ,729, 新臺幣倍基金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 2016/03/16 6,966, ,159, 新臺幣倍基金 富邦 NASDAQ-100 基金 2016/06/03 49,529,000 1,456,857, 新臺幣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 基金 ( 原名 : 富邦香港 H 股單 2016/07/21 25,465, ,594, 新臺幣 日正向兩倍基金 )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 基金 ( 原名 : 富邦香港 H 股單 2016/07/21 7,624, ,843, 新臺幣 日反向一倍基金 ) 富邦 NASDAQ-10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2017/02/14 13,145, ,023, 新臺幣 富邦 NASDAQ-10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2017/02/14 36,384, ,432, 新臺幣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正向兩倍 2016/09/23 14,286, ,703, 新臺幣基金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 2016/09/23 138,011,000 1,130,942, 新臺幣基金 富邦標普 500 波動率短期期 貨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2016/12/22 950,208,000 6,966,674, 新臺幣 金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 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017/04/17 30,641, ,655, 新臺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 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017/04/17 9,331, ,557, 新臺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 2017/04/17 2,290, ,698, 人民幣 -79-

85 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017/04/17 2,953, ,353, 人民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7/04/17 784, ,503, 美元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7/04/17 953, ,788, 美元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基金 2017/05/04 139,280,000 2,877,243,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基 2017/05/31 金 91,576,000 3,720,773,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 2017/05/31 基金 118,686,000 4,618,954,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 2017/05/31 上基金 499,681,000 19,011,128, 新臺幣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基金 ( 原名 : 富邦香港 H 股基金 ) 2017/07/21 6,983, ,082, 新臺幣 富邦富時歐洲 ETF 基金 2017/08/07 6,460, ,568, 新臺幣 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基 2017/11/13 金 234,105,000 4,526,477, 新臺幣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2018/01/19 基金 965,001,000 19,486,267, 新臺幣 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01/30 ETF 基金 153,044,000 2,696,383, 新臺幣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8/03/23 36,689, ,216, 新臺幣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8/03/23 16,845, ,992, 新臺幣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80-

86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2018/03/23 949, ,496, 美元 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2018/03/23 846, ,398, 美元 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05/04 ETF 基金 8,466, ,596, 新臺幣 富邦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主 2018/05/30 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5,628, ,624, 新臺幣 風險債券 ) 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2018/05/30 5,971, ,292, 新臺幣 ETF 基金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0-1 年 2018/08/01 ETF 基金 7,016, ,044, 新臺幣 富邦彭博巴克萊 9-35 年 A 級 2018/08/01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5,464, ,650, 新臺幣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 2018/10/29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5,950, ,316, 美元 險債券 )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 2018/10/29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27,709, ,990, 人民幣 風險債券 ) ( 二 ) 列示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08~214 頁 ) 五 受處罰之情形 ( 無 )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 -81-

87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經理公司 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 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 電話 地址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台北市經貿二路 (02) 號 永豐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三信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04) 台中市大智路 339 號 保證責任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 (07)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327 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臺灣銀行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凱基證券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元富證券 ( 股 ) 公司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 209 號 1~3 (02) 樓 富邦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統一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東興街 8 號 富邦人壽保險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 電話 地址 富邦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02)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伍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五 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82-

88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美國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近況美國商務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8 年 4 到 6 月期間, 美國實際國內生產總值 GDP 按年率計算增長 4.1% 2012 年到 2017 年間, 美國經濟年度平均增長幅度為 2.2% 縱向比較, 這一數字比第一季度的增幅 2.2% 提高了幾乎將近一倍, 是美國 2014 年以來的峰值 橫向比較, 超過 4% 的增長率, 在全球範圍內工業國家中名列前茅 主要成長來自第二季度消費者支出增長 4%, 與上季度同比提高 0.5% 這一數字是在許多人的預期之內, 出乎意料的是同期淨出口激增, 幅度超過 9% 這是 2013 年第四季度以來增幅最大的一次 相當於給 GDP 當季增長貢獻了大約一個百分點 但是經濟學家指出, 出口激增的部分原因是, 全面貿易戰山雨欲來的大局之下, 在其他經濟體系的報復性關稅生效之前, 美國商家大幅度增加出口, 比如農產品大豆 食品 飲料等 過去幾個月, 席捲全球的貿易紛爭, 似乎每日都有新戲上演, 但情節轉折之快, 使人很難預測接下來發生的, 會是讓人瞠目結舌的狠招, 還是出乎意料的和解 預測 2018 年美國實質經濟成長率將達 2.6%, 比 2017 年稍快, 原因有三 第一, 目前成長動能仍強, 經濟活動同期指標 (CAI) 顯示目前經濟成長率約 4%; 第二, 金融情勢持續寬鬆, 儘管幅度縮小 ; 第三, 財政政策擴張, 對經濟成長率將多貢獻至少 0.5 個百分點 Fed 自己預測會升 3 碼, 已經比市場預期高, 但高盛認為 3 碼還算保守, 因為失業率降幅將比 Fed 預估的 0.2 個百分點更大, 預測會升 4 碼, 即每季 1 碼 雖然通膨率仍可能略低於 2% 目標, 但目前實際失業率已經比 Fed 估計的中性失業率低 0.5 個百分點, 而 2018 年實際失業率可能再下降 個百分點 除非金融情勢大幅轉緊, 否則 Fed 不會讓利率維持六個月不變 Fed 已經明確表示, 只有當經濟展望出現 實質 惡化, 需要 大幅 降息時, 才會中止縮表, 例如經濟衰退或接近衰退時 我們認為 2018 年不大可能發生這種狀況 2. 產業概況 電腦業筆記型電腦逐步取代桌上型電腦的趨勢持續, 使得產業供應鏈出現重新調整 此外, 多種消費性電子產品, 如手機 數位相機 PDA MP3 等, 不論在半導體或是相關零組件產業開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使得原本以電腦為主的電子業, 出現新的需求推動 除了金融海嘯 -83-

89 受次級房貸影響消費支出減緩, 電子業獲利下滑, 隨後幾年景氣復甦回溫, 平板電腦熱銷,iPad ipad-like 總出貨量呈現倍數成長, 在 iphone 和 ipad 新產品的領軍下, 整體電腦業及相關的零組件廠商的獲利增長, 蘋果相關產品持續獲利, 預估未來數年將有優異表現 半導體業美國是半導體技術的發源地, 目前也仍然居於產業領導的地位 SEMI( 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 ) 針對 2017 年的全球半導體市場發布發展狀況時表示,2017 年半導體是創紀錄之一年, 較前一年有 20% 的成長 而在持續不斷有新技術 新產能的需求下,SEMI 樂觀預期 2018 年全球半導體市場將再創新高, 直到 2019 年則整體市場將挑戰 5,000 億美元紀錄 目前半導體應用跳脫傳統 3C 及 PC 的應用, 進入到物聯網 智慧製造 人工智慧與大數據 智慧醫療 智慧汽車等多元使用中, 這也造就了新一波半導體市場大躍進, 也將是未來 10 年半導體產業主要的成長動力 生物科技產業根據美國最新報告指出, 過去對於疾病治療多採用一體適用的暢銷藥模式, 研究後發現藥效的無效比例高於預期, 抗憂鬱症用藥約 38%, 而癌症用藥更達 75%, 也就是說, 這樣的醫療方式不但造成醫療資源浪費, 更可能耽誤治療的黃金期 隨著醫療技術的提升以及科技發展, 傳統醫療模式逐漸演進為 AI 精準醫療 根據 VCBeat Research 研究, 全球大型企業已紛紛投入 AI 醫學影像領域, 投資金額為精準醫療中最高, 占比達 31%, 超越醫療機器人的 23% AI 人工智慧可以輔助醫生診斷及治療, 也能提供疾病預防及照護的服務, 達到更準確 更快速與更有效的治療效果, 包括 AI 醫學影像 基因定序與檢測 無線監測設備等領域, 未來 5-10 年的 AI 醫療商機不可限量 汽車業 AI 挾其高度可靠性作為關鍵競爭優勢, 不僅有助於汽車掌握更多的駕駛場景 監控駕駛人的注意力, 並提醒駕駛人注意危險 ; 甚至能讓貨運卡車更有效率地往返 私家化公共交通服務 以 Waymo 為例, 其於以大幅領先的軟體技術設計自駕系統, 累計至 2018 年初, 實際公路測試遍布美國 25 個城市, 里程突破 500 萬英里 ; 未來 Waymo 將先投入自駕計程車領域, 目前已獲亞利桑那州核准, 取得美國境內首張自駕商用營運執照, 年底有望在鳳凰城正式上線, 使用者將可透過 App 或官網預約到 FCA 混合動力車款 Pacifica 改造的自駕計程車 在達成這項遠大目標之前, 如何以及何處整合這些新的智慧將創造更多的新方法和新的市場參與者, 從而讓整個電子供應鏈重新洗牌 Nvidia 指出智能駕駛於 2035 年將創造 US$60b 的新市場, -84-

90 相對於 2018 年遠不及 US$10b, 有著十分廣大的成長空間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美國政府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 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 三 ) 最近三年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 最高 最低 收盤價 資料來源 : 彭博資訊, 新台幣兌美金 二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美國證券市場發行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 ( 百萬美元 ) 年度 紐約證券交易所 2, ,573,073 22,081,367 NASDAQ 證券交易所 2,897 2,949 7,779,127 10,039,335 美國債券市場概況 債券發行情形 ( 十億美元 ) 年度 美國公債 美國公司債 資料來源 :SIFMA,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美國證券市場交易概況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金額 股票 ( 百萬美元 ) 年度 紐約證券交易所 11, , ,317, ,535,340 NASDAQ 證券交易所 5, , ,070, ,336,294.3 美國債券市場概況 債券交易平均日成交量 ( 十億美元 ) 年度 美國公債 美國公司債

91 日本 資料來源 :SIFMA,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證券市場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紐約證券交易所 # NASDAQ 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彭博資訊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WFE 未公告 2017/07 紐約資料 充分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之基礎, 在 199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 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94 年補充規定, 依法註冊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公 開募集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 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持有股票, 而持股有所變動亦應申報 另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權以取得控制權, 亦須公開相關資訊 近年來美國證 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建立相關申報書, 以統一申 報格式及處理標準, 並充分網路化, 以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 料之效用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為店頭市場 (OTC)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8:00 至 16:00 3. 交易方式 : 並無統一單位, 需視債券最小發行面額而定 4.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於 DTC 交割 5.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 : (1) 買賣之限制 : 雖對交通 運輸 廣播業 銀行及公共事業等外資持 股比率不得超過 20%, 但沒有統計單位負責監管投資比率 (2) 租稅負擔 : 外資可申請免稅 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近況 貨幣單位 日圓 (,JPY) 國家債信評等 Aa3 ( 穆迪信評 ) 實質國內生產毛額 (10 億日圓 ) 531,404.20(2016) 經濟成長率 (YOY) 1.7%(2017) 主要進口產品 原油 石油氣 自動資料處理機 積體電路及微組 -86-

92 件 原油以外之石油類 機器零件 客車 直升機及飛機 未經塑性加工鋁 生鮮冷藏豬肉等 主要進口區域美國 中國 韓國 台灣 香港 德國 泰國 新加坡 英國 荷蘭主要出口產品客車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 機動車輛零附件 自動資料處理機 船舶 特殊功能機器 無線電話及電視攝影機 機器零件 二極體 電晶體等 主要出口區域美國 中國 韓國 台灣 香港 德國 泰國 新加坡 英國 荷蘭 2. 主要產業概況 汽車及零配件業日本以外出導向經濟體中, 汽車產業是最重要的指標產業之一 主要大型車廠中, 其中規模較大的豐田 日產及本田汽車等銷售台數均居世界前 10 名以內 日本政府為削減運輸工具排放的二氧化碳, 將油電混和車 (HV) 電動車(EV) 插電式油電混和車(PHV) 燃料電池車 (FCV) 清潔柴油車(CDV) 等定義為 下世代汽車, 並設定於 2020 年前達到新車銷售每 2 台中有 1 台為下世代汽車之目標 據日本國土交通省統計, 迄 2017 年 8 月底, 日本汽車登錄輛數達 6,162 萬台, 約日本每兩人即有 1 台的持有率, 但大部分車種屬於汽車, EV 及 PHV 兩者登錄數占全體比例尚不及 1% 製造業日本擁有亞洲最悠久的工業史, 主要集中在關東地方和東海地方, 東京福岡之間還有一個狹長型地區為重點工業地帶 日本製造業一向是帶動經濟主要動力之一 相關產業高度發展, 包含消費性電子, 汽車, 半導體, 光纖, 光電, 多媒體, 影印機, 高級食品 高品質的形象深植人心, 但日本電子產品工業近年也出現外移現象, 主因為日本生產成本較高 整體而言, 隨著景氣好轉, 日本製造業已出現緩步復甦趨勢 醫療保健日本政府近年大力扶植醫療產業, 首相安倍晉三更將醫療產業定位為成長戰略中最重要的產業之一 除了發展已達成熟階段的藥物及醫療設備, 包括圖像診斷系統等最新趨勢, 也佔有一定優勢, 目前以關西地區已形成最大醫療群聚地區 日本政府支援企業加入醫療機器領域 在目前日本高齡化社會趨勢下, 醫療保險產業不受景氣影響且具備穩定成長需求, 市場規模持續擴大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最低收盤價 -87-

93 二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 1. 日本地區證券市場發行概況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88- 資料來源 : 彭博資訊,JPY per 1 USD 掛牌普通債券 檔數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十億美元 ) 年度 東京證交所 3,541 3,604 5, , 日本地區證券市場交易概況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金額 資料來源 :JPX 股票 ( 十億美元 ) 債券 ( 十億美元 ) 年度 東京證交所 1, , , , 資料來源 :JPX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證券市場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東京證交所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JPX 根據日本證券及交易法規之規定, 日本上市公司必須申報半年報 年報 與其他特別報告 在發生重要事件如支票退票 公司經營事業的停止運 作與其他任何導致公司本質的變動與公司股票價值的情事時, 必須立即 提出申報 此外公司對於各重要決議如發行新股 減資 合併 股利 股票分割與其各種與股票持有者權利有關的事項亦應一併立刻公布 而 為了保護投資人, 上市公司若有合併事項時, 亦必須詳細向政部申報有 關事宜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東京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00~15:00( 日本時間 ) 3. 交易方式 : 交易方式為公開競價方式 買賣單由證券商輸入電腦傳送 到交易所的電腦交易系統執行交易, 交易完成後即自動回報至證券 商

94 4.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5. 代表指數 : 東証股價指數 日經 225 指數 大陸地區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近況 : 年度 經濟成長率 6.9% 6.7% 6.9% 消費者物價指數 1.44% 2.0% 1.55% 失業率 4.05% 4.04% 3.94% 經常帳占 GDP 比例 3.08% 2.64% 1.30% 3 個月利率 2.18% 3.29% 4.91% 匯率 (USD/CNY) 主要輸出品 主要輸入品 主要出口地區 主要進口地區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服裝及其附件 紡織紗線織物及製品 手持或車上無線電話 鞋類家具及其零件 積體電路 液晶顯示板等 原油 鐵礦砂及其精礦 初級形狀的塑料 成品油 鋼材 大豆等 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俄羅斯 新加坡 印度 義大利 台灣 日本 韓國 台灣 美國 德國 澳大利亞 馬來西亞 巴西 泰國 俄羅斯 大陸地區自 1978 年大陸地區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 經濟體制由舊有的不適應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蘇聯式計劃經濟體制, 逐步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 政府對經濟依然有某種程度上的主導作用, 與日韓模式相似 在這種改革下, 在農村實現了第二次土地改革, 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漸取代了農業合作社, 工業企業中的企業領導層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國有企業逐漸成為獨立核算的市場主體, 允許私人經營服務業以及輕工業, 並打開國門, 大量引進外資 這種經濟體制在 1992 年後被大陸地區政府稱為 大陸地區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經過改革開放近 30 年的發展, 大陸地區經濟規模迅速擴大, 對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居第二, 為世界經濟增長的第二大發動機 近年來, 中國經濟持續保持中高速增長, 成為全球經濟復甦和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發動機 2013~2016 年, 按照當年匯率計算, 中國國內生産總值佔世界經濟總量的比重由 12.5% 提高到 14.8%, 提高了 2.3 個百分點 按照 2010 年不變美元價格計算,4 年間中國經濟實現了年均 7.2% 的增長速度, 遠高於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三大發達經濟體 2.1% 1.2% 和 1.1% 的年均增速, 有力推動了世界經濟增長, 對世界經濟增長的平均貢獻率超過 30% 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 中國 -89-

95 經濟的平穩增長也對降低世界經濟波動風險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成為世界經濟的穩定器 2013 至 2016 年間, 中國經濟增速波動幅度只有 1.1 個百分點, 明顯小于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經濟的波動幅度 測算結果表明,2013~2016 年, 如果不考慮中國經濟的影響, 世界經濟年均增速將放緩 0.6 個百分點, 波動強度將提高 5.2% 近幾年, 中國最終消費對世界消費增長的年均貢獻率已經是世界第一 2013~2016 年, 按照不變美元價格計算, 中國最終消費對世界消費增長的年均貢獻率為 23.4%, 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的年均貢獻率分別為 23% 7.9% 和 2.1%; 中國最終消費的年均增速為 7.5%, 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的年均增速分別為 2.2% 1% 和 0.6%, 世界消費市場的年均增速為 2.4% 此外, 中國已連續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大出境旅遊客源國地位 據統計,2017 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 1.3 億人次, 比上年增長 7%, 國際旅遊支出達 億美元, 增長 5% 另據統計,2016 年中國遊客在美國人均花費約 1.3 萬美元, 當年旅遊支出高達 億美元, 平均每天為美國創造約 9700 萬美元收入 2017 年中國提出的 一帶一路 倡議得到了眾多國家的積極響應, 目前,100 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以不同形式參與 一帶一路 建設, 80 多個國家及國際組織同中國簽署了合作協議 中國企業對 一帶一路 沿線的 59 個國家進行了非金融類直接投資 億美元, 在 一帶一路 沿線的 61 個國家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額 億美元, 同比增長 14.5%, 完成營業額 億美元, 同比增長 12.6% 中國對服務業和高科技産品的巨大需求也為發達國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合作機遇 按照美國商務部統計數據,2015 年美貨物和服務貿易對華出口支持國內就業 91 萬個 中國龐大的人口規模和平穩的經濟增長為來自全球的企業提供了發展空間, 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企業進入中國市場, 加強與中國的合作, 獲得了豐厚的利潤 展望 2018 年, 根據全國人大審查批准的 2018 年預算草案, 今年全國財政支出預計將達約 21 萬億元, 同比增長 7.6% 左右, 高於 2018 年預算收入增幅 ( 預算收入增幅 6.1%), 繼續保持較大的支出力度 而且, 今年將加快推動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規範發展, 預計發行規模在 1.35 萬億元左右, 比上年增加 5500 億元 同時, 將以突出財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普惠性為導向, 繼續優化支出結構 在嚴控一般性支出 壓減無效和低支出的基礎上, 財政支出將聚焦創新驅動 三農 和民生等領域, 以助力三大攻堅戰 另一方面, 中國貨幣政策穩健中性的目標不會改變 為更好地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援作用, 促進結構優化和高品質發展, 貨幣政策將加大和優化政策工具儲備, 提高組合和操作的有效性, 削峰填谷維護流動總體穩定 另一方面將在增長的基礎上, 重點助力去槓杆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宏觀審慎評估政策將進一步完善, 同業存單 綠色金融納入 MPA 考核細則有望較快出臺和落 -90-

96 地 2017 年以來, 全球 CPI 與核心 CPI 顯著上行,2018 年上行速度似乎有所加快 目前, 中國和美國 CPI 均處於 2% 上方, 核心 CPI 亦與政策目標 2% 相近 ; 歐元區通脹維持在 1%-1.5% 區間 ; 日本結束通縮 物價回升至 1% 左右 全球通脹及預期改善, 既與全球經濟復甦 更加廣泛的需求回升有有關, 也與油價上漲 工資上升 政策擾動等供給衝擊相關 從全球利率市場定價所反映的通脹預期看, 美國長期通脹預期明顯走高, 歐洲通脹預期也在回升 一個自然邏輯是, 伴隨通脹動能的持續積累, 全球貨幣政策正常化步伐將加快, 當前投資者所享受的充裕流動性面臨潮水退去的風險, 可能引發利率上行 企業業績增速回落和股票估值承壓預期, 進而導致金融市場波動加大 我們認為當前環境下, 對投資中國仍須保持謹慎樂觀的態度, 配合中國市場特性進行相關投資組合的配置是最佳選擇 2. 產業概況 : 汽車業 2017 年, 全球電動車銷量年增率達到 50%,2018 年, 電動車銷量預計將接近 160 萬輛, 大陸銷量就占了一半 得益於一套新的政府激勵措施, 大陸電動車銷量的成長速度, 可能比全球其他任何地方都快 目前中國已占據了全球電動車市場的半壁江山, 儘管全球電動車市場都呈現出爆炸式成長, 預估大陸仍將會保持這種市占率, 到 2025 年電動車將占大陸乘用車總銷量的 19%, 而歐洲和美國則分別是 14% 和 11% 大陸的成功在某種程度上, 要歸功於學習自美國加州的零排放汽車 (ZEV) 計畫, 汽車製造商必須通過銷售電動車獲得新能源積分, 積分政策對像特斯拉這樣的電動車製造商無疑是個福音, 從明年開始, 大陸還將實施一項基於加州零排放計畫的新政策, 比起一刀切的補貼政策, 新政策能刺激車企增強對積分需求, 促進大陸電動車市場穩步成長, 使大陸的監管機構能夠更靈活地應對市場變化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入匯出規定 : 在大陸地區之合格外國機構投資者如要投資 A 股, 須經中國國家外匯局批准, 並應在保管銀行開立一個外匯帳戶和一個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保管銀行並應在開立該專用存款帳戶 5 個工作天內將有關情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國家外匯局備案 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之收入範圍包含 : 從合格投資者外匯帳戶結匯劃入的資金 出售證券所得價款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 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之支出範圍包含 : 買入規定的證券類等產品的支付價款 ( 含印花稅 手續費等 ) 支付稅款 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有關稅費 購匯劃入合格投資者外匯帳戶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之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提供擔保 合格外國機構投資者應在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6 個月內匯入本金, 全額結匯後需直接轉入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所匯入本金需為國家外匯局批准之可兌換貨幣, 金額以批准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 3 個月 ; 合格 -91-

97 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自其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 ; 未於規定期限內匯足本金的, 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 6 個月後開始計算 開放式中國基金可以在鎖定期結束後, 根據每週申購及贖回淨額, 按週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或匯出 ; 每月累計淨匯出資金不得超過上年底基金境內總資產的 20% ( 資料來源 :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 ( 三 ) 最近三年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二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發行概況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億人民幣 ) 資料來源 :Bloomberg,CNY per 1 USD 掛牌債券檔數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億人民幣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1,182 1, , , ,410 3, ,954 87,771.8 深圳證券交易所 1,870 2, , , ,017 1,748 81,465 69,739.6 證券市場 2.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交易概況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金額 資料來源 :Wind 股票 ( 億人民幣 ) 債券 ( 億人民幣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3, , , , , , 深圳證券交易所 10, , , , , ,975.1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市值週轉率及本益比證券市場週轉率 (%) 平均本益比 ( 倍 ) 資料來源 :Wind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資料來源 :Wind, 彭博資訊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依大陸地區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須公開揭露資訊規定如下 : 1. 上市 : 製作 上市公告書, 送主管機關, 且其所列之最近一期財務資料的報告截止日, 距離掛牌日不得超過 180 日 在掛牌日前 3 個工作天內, 需將 簡要上市公告書 指定報紙及網站上公告 -92-

98 2. 增資 : 製作 招股說明書 送主管機關, 在承銷期間開始前 2-5 天, 需將 招股說明書概要 公告於全國性報紙 3. 定期報告 : 自 2002 年起, 中國證監會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 必須編制並披露季度報告 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120 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 ;6 月份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中期報告 ; 並於股東年會之前 20 個工作天, 在指定之報紙及網站上公告 4. 臨時報告 : 重大事件公告及收購 合併公告等, 計有 11 種狀況需發佈臨時報告 須於事件發生一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報告 ; 如爲公司收購則須於事實發生日起 45 日內向股東提出 收購公告書, 並於指定報紙公告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15~9:25 為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 為連續競價時間 ;13:00~15:00 為連續競價時間 3. 交易方式 : 採公開競價方式, 由經紀商透過交易所自動對盤成交系統, 以電腦自動配對撮合方式, 完成交易 4. 交易制度 :A 股每日漲跌幅限制 10% 5.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6. 代表指數 : 上海綜合股價指數 深圳成分股價指數 -93-

99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 -94-

100 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 -95-

101 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 -96-

102 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97-

103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 -98-

104 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99-

105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法 (106 年 2 月 17 日 )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贖回者贖回 100 單位 NAV:$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1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

106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 $1000 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贖回者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以 10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01-

107 附錄四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本基金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國外上市 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時, 應依本公司所制定之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一 啟動時機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下列情事者, 評價委員會得召開會議, 討論其評價方式 處理機制及後續追蹤管理 : ( 一 ) 有價證券之暫停交易, 且連續暫停達一個月 ; ( 二 )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 三 )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 四 ) 連續一個月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 ( 五 ) 其他重大事由或特殊因素 二 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評價委員會成員依據經理人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公司及投資市場狀況如 : 投資標的公司狀況 ( 營運 / 財務等 ) 交易狀況 市場重大訊息等, 經充分討論決議後, 該價格即為計算基金淨值之依據 : ( 一 )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賣價或均價 ( 二 ) 本基金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券商 國外次保管銀行 彭博 路透社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其他專業機構所提供之價格 ( 三 )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 四 ) 發行公司財報或其相同產業財報資訊 ( 五 ) 其他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三 後續檢視評價價格流程針對本公司持續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國外債券, 對於評價委員會已決議之評價價格, 應按月採行後續價格檢視機制, 以檢討評價價格之適切性 四 評價委員會之決議內容經陳報總經理核可後, 以評價委員會決議之內容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 前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並按季彙整提報董事會 以確保評價結果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及可驗證原則 -102-

108 附錄五 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103-

109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04-

110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 制定及揭露本公司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與資訊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本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二 事業組織之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 二 ) 股東權益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經理公司設董事五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經理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包括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 董事之選任係依相關法令及經理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經理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劃書 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經理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 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 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五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經理公司設監察人二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一 )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因此執行相關職務並未支薪 ( 二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 : 1. 酬金範圍 : 係指薪資 業務獎金 年終獎金 員工分紅及遞延獎金等 2. 酬金給付原則 : 綜合考量其年資 職稱 績效及對公司所承擔之責任與個人貢獻度, 並衡酌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及風險承受情形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0 月 31 日 : 進修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時數董事長胡德興 2018-( 證券 )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題講座 107/6/7 1.5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講座 107/10/2 1.5 從 APG 評鑑到董事會督導責任 107/6/22 1 董事林福星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 107/9/

111 訓練董事會效能評估 107/10/29 3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107/8/17 1 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董事陳燦煌訓練 107/9/11 3 董監事責任風險研討會 107/10/24 3 國際及台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遵趨勢 107/5/25-5/26 董事楊俊宏與實務範例 9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講座 107/10/2 1.5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人員資格取得 107/5/31-6/ ( 證券 )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題講座 107/6/7 1.5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案例 107/7/5 3 董事李明州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 107/9/11 3 訓練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講座 107/10/2 1.5 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監察人馬寶琳訓練 107/9/11 3 從 APG 評鑑到董事會督導責任 107/6/22 1 監察人鄭本源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107/9/11 3 八 風險管理資訊 本公司致力於建立健全與完善的風險管理文化與環境, 從高階管理階層至基 層員工皆必須充分認知風險管理之本質與意義, 以健全 謹慎 專業的態度, 將高標準的風險管理知識與技術一致性的應用於風險管理工作, 致力於降低 公司自有資金和所管理資產之整體風險, 以達成公司之股東價值與受益人權 益最大化目標 在風險管理之架構上, 按照風險管理分工架構來運作, 主要包括本公司董事 會及高階管理階層 獨立的風險監控單位和各相關作業單位 為有效整合本 公司之風險管理, 充分發揮風險管理之監督與執行功能, 本公司於董事長下 設置獨立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並由風險管理部執行日常風險管理之監控 對於風險管理之主要架構與功能分述如下 : ( 一 ) 董事會 1. 對於風險策略給予指引 2. 監督公司風險管理, 判斷管理階層對風險評估之回應 ( 二 ) 風險管理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本公司整體風險管理策略評估及監督本公司風 險承擔能力, 以承受風險現況及風險因應策略, 監控本公司各項營運風 險並檢討本公司作業風險事件 主管機關重大查核檢查意見等及改善措 施 每月定期召開 風險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得臨時召開, 並定期向董 事會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 三 ) 風險管理部 主要負責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之規劃與管理, 建置市場 信用 作業 流 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機制, 以有效辨識 衡量 回應 監控與報告自有 資金與所管理資產日常風險, 依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其應獨立於業務單位 -106-

112 及交易活動之外行使職權, 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 金控風險控管處 董事會等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並協助風險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作及監控自有資金或所管理資產之風險限額及使用狀況 ( 四 ) 各作業單位各作業單位遵循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制度之規定執行各項作業, 並定期辦理自我評估作業辨識作業風險, 及時採取控管措施以避免作業風險損失事件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經理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 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絕無利益輸送情形 經理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經理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經理公司依據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並已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經理公司網址為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本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二 ) 本公司目前未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但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行使職權 所有董監事均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著誠信專業原則及義務, 充分執行公司之經營及監督管理功能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十二 關係人交易 )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一 ) 宗旨 :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提升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價值與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乃制定本政策 ( 二 )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 三 ) 訂定原則 : 1. 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107-

113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6.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之未來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 四 ) 績效管理制度與架構 : 1. 績效評核項目設定 : 分為工作目標及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等兩大項 (1) 工作目標設定 : 基金經理人之目標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 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設定內容 (2) 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 : 依公司指定員工應具備之核心價值以及職場行為設定應有之行為表現權重 2. 績效評核期間 :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績效評核得分 : 工作目標 及 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 依員工類別 ( 關鍵職位管理者 管理者 非管理者非業務職 非管理者業務職 ) 之評核比重加權計算, 加總後即為績效評核得分 4. 績效考核成績運用 : 人員升遷培訓 員工職涯規劃 績效獎金核發及薪資調整參考 ( 五 ) 酬金之範圍 : 1. 薪資 : 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進員工任用之核薪係依其職位並參考學 經歷背景, 及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每年視公司營運狀況 個人職位調整 年度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等調整薪資 2. 績效獎金 : 基金經理人因其績效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之獎金 3. 員工紅利 : 本公司盈餘配發員工紅利, 依公司盈餘核報並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之 ( 六 ) 定期檢視 : 本公司績效評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 七 ) 離職金約定 : 若有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 八 ) 實施與修正 : 本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108-

114 條前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言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前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 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 證, 募集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 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 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說 明 契約範本空格 處填入經理公 司 基金保管 機構及本基金 名稱 訂定本基金名 稱 訂定經理公司 名稱 -109-

11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 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七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說 明 訂定基金保管 機構名稱 本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增訂,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110-

116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二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三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一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二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 場交易日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 資外國有價證券故修訂之 -111-

117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交易市場遇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市日期,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十四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七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八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十三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四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七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八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說 明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112-

118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十一日止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二十一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二十二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三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四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十一日止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 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 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 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 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 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 資外國有價證 券故修訂之 配合本基金涉 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故修訂 之 配合本基金涉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故修訂之 配合本基金涉 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故修訂之 配合本基金涉 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故修訂 之 -113-

119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五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六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七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八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四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五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六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 經理公司為分配收 益計算每受益權單 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說 明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定義 -114-

120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十九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三十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指本基金所發行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分為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 一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指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指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三十一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三十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明訂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名稱 明訂本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定義 明訂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名稱 明訂本基金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名稱 明訂基準貨幣 明訂基準受益權單位 -115-

121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單位 三十三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三十四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三十五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二十八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二十九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 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三十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人民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一 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 基金, 定名為 券投資信託基金 平衡證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 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 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 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 三 條本基金總面額 第 三 條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低為新臺幣 元, 最 元 ( 不得 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 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 說 文字修訂 明 訂定本基金之 名稱及型態 本基金存續期 間為不定期 限 明訂本基金最 高及最低淨發 行總面額及受 益權單位數 -116-

122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柒拾伍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三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伍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二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及各類型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 詳公開說明書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說 明 增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及首次淨發行總數之揭露方式,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原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 並參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八條及 105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之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 -117-

123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集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五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 四 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 四 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六類型 說 明 別基金 ) 修訂, 下同 配合本基金受 -118-

124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發行,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 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 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 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 下第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 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 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 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 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 式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說 明 益憑證多幣別發行修訂,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配合基金募集 申請規定, 故 酌文字修正 明訂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數計 算單位 本基 金受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受益憑 證分割之相關 規定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修訂 -119-

12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 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 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 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 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 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 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 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 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說 明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故刪除, 以以項次依序 調整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故刪除 酌修文字 -120-

126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 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 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 由經理公司訂定 說 明 參照 105 年 1 月 15 日金管 證投字第 號之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 -121-

127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申購價格 前述申購價格係以申購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 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 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 說 明 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修訂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明訂部分類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之發行價格計算及提供方式 明訂申購手續 費 ( 含遞延手 續費 ) 上限 -122-

128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七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以自己名義為投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 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 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 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 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 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 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 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 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 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 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 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 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 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 說 明 依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募集 發行銷售及其 申購或買回作 業程序第 18 條及 含新臺 幣多幣別基金 及外幣計價基 金問答集 修 訂, 下同 -123-

129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 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 售機構申購基金, 應於申 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 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 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 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 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 商 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 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 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 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 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 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 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 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 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 八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 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 益權單位, 申購人透過以 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 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 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申 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 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 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 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 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 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 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 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 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 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 算申購單位數, 但基金銷 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辦理者, 如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 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 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已於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 -124-

130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九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十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明訂轉申購之兌換流程之匯 -125-

13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十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十二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 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 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 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 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 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說 明 率採用依據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以及計算基準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明訂本基金各 類型最低申購 發行價額 -126-

132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 ( 三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 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 七 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 七 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 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 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 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 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 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 說 明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明訂本基金成 立之條件 明定本基金不 成立時退還申 購價金之利息 計算方式 -127-

133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 依基金保管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 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 依基金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 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 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說 明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128-

134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 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 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 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 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 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 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平衡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說 明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明訂本基金專 戶名稱及簡 稱 另本基金 投資海外有價 證券, 配合實 務作業增訂 -129-

13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 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 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 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 說 明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增訂 -130-

136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規定, 不得處分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規定, 不得處分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 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 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 說 明 本基金保管費 採固定費率 -131-

137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 說 項次修訂 明 -132-

138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第一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之受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 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 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 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 明 明訂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於計 算合計金額時 均以新臺幣為 基準貨幣 -133-

139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 說 明 增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個別計算應負擔之費用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 之 -134-

140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說 明 -135-

14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 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 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 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 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 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 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 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136-

142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揭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 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 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 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 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 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 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 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 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 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 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 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 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 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 說 明 依現行法規, 基金追加募集 均採申報生效 制, 另配合公 開 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5 條修訂 配合公開 證 券投資信託事 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公 開說明書應行 記載事項準 則 第 25 條修 訂 -137-

143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 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 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 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 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 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 說 明 配合本基金訂有 N 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 列遞延手續 費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138-

144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 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 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 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 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139-

14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 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 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 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 人 說 明 明訂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於計 算合計金額 時, 均以新臺 幣為基準貨幣 -140-

146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人民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 二 )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 以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二十二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說 明 明訂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 配合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號令, 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稅相關稅務 -141-

147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 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 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 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 說 事宜 明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142-

148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辦理本基金資產之保管 處分及收付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規定 -143-

149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四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 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 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時應負之責任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增訂 -144-

150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 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 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 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說 明 本基金保管費 採固定費率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145-

15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 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 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 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 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 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 說 明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146-

152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 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 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 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 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 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 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 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違 反國外受託保 管契約約定時 之規定 -147-

153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 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 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 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 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 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之 規定 -148-

154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認購(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 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 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 收益證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 月後,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 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 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說 明 明訂本基金投 資方針及範 圍 -149-

15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 境外之有價證券為 :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 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 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 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參與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 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 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 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 位 (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 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 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 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 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 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由中華民國境外國家或 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 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 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 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 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 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 -150-

156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信託受益證券 ) 及本國 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 債 本目之債券不包含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 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 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 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 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 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 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 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 券 4. 投資參與憑證所連結標 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5. 除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 符合後述第 ( 四 ) ( 五 ) 款規定外, 投資前述第 3 目及第 4 目規定之有 價證券之信用評等等 級, 應符合 金管會規 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達一定等級以上 前述 所稱金管會規定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等級, 應詳 列於公開說明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 起六個月後, 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 1.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 承銷股票 特別股及存 託憑證 ) 債券 ( 包含其他 固定收益證券 ) 基金受 益憑證 ( 包括指數股票 型基金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151-

157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ETF) 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以上 ( 含 ); 投資於前開任 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 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 資於 智能新趨勢 之 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 ( 含 ) 2. 前述第 1 目所稱 智能 新趨勢 之有價證券, 係指 : 運用網際網路平 台 雲端及大數據計 算 行動通訊 社群聯 結等技術, 提供服務與 連結, 包括智慧投資領 域 智慧穿戴裝置 深 度學習 機器學習 證 據推理 圖像辨識 工 業自動化 虛擬實境 機器人 自然語言理 解 3D 技術 預測分 析 智慧安全防衛 虛 擬助理 車聯網 自駕 技術 新能源車與相關 零組件等, 包括未來因 科技創新與各種行業交 互應用所產生的新興行 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3.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詳 如公開說明書 ( 四 ) 依據金管會規定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得投資之高 -152-

158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 券, 惟若任一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 者, 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 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 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 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 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 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者 2.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以外 之外國債券 : 該債券之 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 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者 但轉換 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 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 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 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 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 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 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 -153-

159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 ( 五 ) 投資高收益債券應符合 下列規定 : 1. 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三十 2.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 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者,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 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本 基金持有之債券, 日後 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 使該債券不符合前款所 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 定時, 則該債券得不計 入本目比例限制 3. 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五 ( 六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 證券應符合主管機關之 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定者, 應依修正後 之規定 ( 七 )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 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 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 制 所謂 特殊情形, -154-

160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 一個月 ; 2. 依本基金淨資產公告之 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 計算, 單一或累計投資 比率達本基金淨資產百 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 情形之一 : (1)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店頭交易市場所 發布之股價指數最 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 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 漲幅或跌幅達百分 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店頭交易市場所 發布之股價指數最 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 計漲幅或跌幅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 數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發生重大政治或經 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 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及匯市 ) 暫停交易 法 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 力之情事, 有影響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經 濟發展及金融市場 -155-

16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安定之虞 ; (4)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資金無法匯出或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 八 ) 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 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 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 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156-

162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債券 債券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 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 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 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 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 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 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 金從事 關商品之交易 等證券相 說 明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明訂公司債及 金融債券範 圍 明訂本基金從 事證券相關商 品之範圍 -157-

163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交易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 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 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 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 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 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 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 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 說 明 明訂本基金僅 不得投資於國 內未上市或未 上櫃之次順位 公司債及次順 位金融債券, 至投資國外債 券則悉依金管 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 投字第 號函辦理 -158-

164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售 ) 權證或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 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 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 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 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 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 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 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 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 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 說 明 依金管會 94 年 3 月 7 日金 管證四字第 號函修訂 依本基金可投 資之股票 債 券種類修訂 另, 本基金部 分資產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有關信用評等 之規定依第 14 條第 1 項規 定辦理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 管證投字第 -159-

16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 十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十一 ) 每一基金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 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 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 取具等級以上之信用評 等 ;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 說 號函修訂 明 本基金部分資 產投資於高收 益債券, 有關 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 同上 -160-

166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三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四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五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六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七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且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三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四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五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六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二十 ; 說 明 依據基金管理 辦法第 31 條 之 1 第 2 項規 定, 排除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限制, 惟仍明訂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另 -161-

167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八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九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下列情形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 1. 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 或 2.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並符合金管會所規定應遵循事項 ; 或 3. 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 ( 二十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二十一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 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 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 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 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 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 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 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八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 總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 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十九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二十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 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 說 明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號及 107 年 8 月 3 日金管證 投字第 號函修訂 依 106 年 6 月 13 日金管證 投字第 號函修訂 依基金管理辦 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修 -162-

168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二十三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 二十二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 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之總金額, 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 資於任一銀行所發 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說 訂 明 本基金部分資 產投資於高收 益債券, 有關 信用評等之規 定依第 14 條 第 1 項規定辦 理 -163-

169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 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 過該國際金融組織 過該國際金融組織 於我國境內所發行 於我國境內所發行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總 資產基礎證券之總 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 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 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 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 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總額之百分之 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 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 上開受益 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券應符合經金管會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 評等機構評等達一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定等級以上者 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 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 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 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 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 融資產信託與受託 融資產信託與受託 機構或讓與特殊目 機構或讓與特殊目 的公司發行之受益 的公司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 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應符合經金 礎證券應符合經金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164-

170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七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六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發行之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 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 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 說 明 本基金部分資 產投資於高收 益債券, 有關 信用評等之規 定依第 14 條 第 1 項規定辦 理 -165-

17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產信託受益證券應 符合金管會核准或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 ; ( 三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 構發行之不動產投 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託受益證券之總金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百分之十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 ( 三十一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 ( 三十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 將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 與受託機構發行之 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 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 信託與受託機構或 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 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 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 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 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 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 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 ; ( 三十二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 ( 三十一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證券之受託機構或 證券之受託機構或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之受託機構 益證券之受託機構 或委託人具有證券 或委託人具有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 -166-

172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三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 三十四 ) 除 ETF 外, 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 5 成以上 ); ( 三十五 ) 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 三十六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 三十七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十八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二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 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八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 說 明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 增訂 款次修訂 -167-

173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 二十五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十 第八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六 ) 至第 ( 十九 ) 款 第 ( 二十二 ) 至第 ( 二十六 ) 款 第 ( 二十八 ) 款至第 ( 三十一 ) 款及第 ( 三十三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九 第七項 ( 八 ) 至第 ( 九 ) 款 第 ( 十一 ) 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至第 ( 二十五 ) 款及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 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 說 明 項次及款次修 訂 項次修訂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168-

174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 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 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 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 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 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 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 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 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 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 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 後, 翌年月第個 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 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 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 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 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 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 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 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 基金保管機構以 平衡基金可分配 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 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 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 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169-

175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七 ) 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REITs) 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 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百分之 ( %) 之 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 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 說 明 明訂經理公司 報酬 明訂基金保管 機構報酬, 本 基金保管費採 固定費率 -170-

176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二七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五 經理公司運用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除另有約定外, 如委託客戶屬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一定條件以上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本基金所收取之經理費按比例退還予該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前述 一定條件以上 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 ( 含當日 ) 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 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 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 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 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 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 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 說 明 增列本公司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符合一定條件者, 可退還經理費之全部或部分 明訂受益人申 請買回之時 點, 以及配合 本基金部分買 回最小受益權 單位數之限制 及其他實務作 業修訂 -171-

177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請求買回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請求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及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經理公司規定最低單位數者, 經理公司得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處理其買回之申請 ;N 類型各計價幣別除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轉換或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配合本基金受 說 明 -172-

178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本條第三項 第五條第四項及本基金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五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 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 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 說 明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明訂買回費用 費率 明訂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173-

179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六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七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 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 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 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 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 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 說 明 明訂買回價金 給付期限, 另 受益人之買回 價金均以其申 購幣別支付 之 -174-

180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八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九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 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 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 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 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 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 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 說 明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無實 體發行修訂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175-

18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 ( 四 ) 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 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 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 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 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 說 明 明訂買回價金 給付期限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無實 體發行修訂 -176-

182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 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 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 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 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 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 說 明 本基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配合本基金實 務作業修訂 -177-

183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 三 )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第 ( 二 ) 款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 四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說 明 明訂本基金淨 資產計算方 式 -178-

184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資產價值 ( 五 ) 上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 三十條第二項之匯率換 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貨 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 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 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 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 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及 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 在匯率換算風險 三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 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計算之 因時差 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 之 ( 計算日 ) 四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 計算本基金國外資產之 淨資產價值 : ( 一 ) 國外上市 ( 櫃 ) 股票 存託 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 股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 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 供者, 所取得之各相關證 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 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 -179-

18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 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 平價格為準 ( 二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 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 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 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 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提供 者之報價皆無法取得 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加 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 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 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 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 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 價格為準 ( 三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 資單位 : 1. 上市 ( 櫃 ) 基金 : 以計算 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 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各集 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之收盤價格為準, 若上 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則 以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 理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 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基金 : 以計 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 時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180-

186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Bloomberg) 外國基金 管理機構所取得之最近 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 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 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 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 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 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 計算 ( 四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 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 社 (Reuters) 取得參與憑證 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 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 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 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 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 為準 ( 五 )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 十一時前所取得集中交 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 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 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 博資訊 (Bloomberg) 所 取得之價格為準, 若無 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 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 格替代之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 -181-

187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六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計算及公告一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或人民幣元或美元以下小數點第四位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 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 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 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 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說 明 明訂本基金各 類型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 應分別計算及 公告, 並明訂 其計算方式 另參照 105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之海外股票 型基金證券投 -182-

188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值 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修訂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 -183-

189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 說 明 -184-

190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 說 明 -185-

19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 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 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 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 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 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 說 明 明訂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於計 算合計金額時 均以新臺幣為 基準貨幣 -186-

192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 說 明 -187-

193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 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 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 說 明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188-

194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 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 收益併入本基金 一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使而消滅 二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 說 明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189-

195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名簿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閱或抄錄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 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 說 明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190-

196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 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 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 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 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 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 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 以上之受益人 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 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 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 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 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 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 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 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 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 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 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 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 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 限 : 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 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 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 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 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 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 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 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報酬之調增 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 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 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 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 範圍 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 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 -191-

197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 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 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 說 明 配合本基金受 益憑證多幣別 發行修訂 -192-

198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會計第二十九條會計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冊文件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金管會備查 四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理公司公告之 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條幣制第三十條幣制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 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 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 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 說 明 明訂本基金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明訂相關文件 之編列應以新 臺幣為單位 -193-

199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應以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說 明 明訂定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參照 105 年

200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五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 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 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 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 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 說 明 月 15 日金管 證投字第 號之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範 本 ( 僅適用於 含新臺幣多幣 別基金 ) 修 訂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195-

201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之通訊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 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 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 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說 明 增列受益人地 址變更之通知 義務 -196-

202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變更前之傳真 電子郵件 其他電子傳輸方式, 或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前項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說 明 明訂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依修正後之規 -197-

203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修正者, 從其規定 定 第三十二條準據法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 說 明 明訂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法令之規定 -198-

204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五條附件第三十五條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第三十六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 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生效日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 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 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說 酌修文字 明 本基金為申報 生效制, 故酌 修文字 附 件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附 件 一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酌修文字 第 一 條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第 一 條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 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第 二 條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 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 一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 二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 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 一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 二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 -199-

205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 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 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 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 息 ; 息 ; ( 三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 三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 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 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 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 第 ( 二 ) 款之情事 ; 第 ( 二 ) 款之情事 ; ( 四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 四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 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 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 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者 ; 退票者 ; ( 五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 五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 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 整 破產 解散 出售 整 破產 解散 出售 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 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 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 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 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本 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本 息 ; 息 ; ( 六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 六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 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 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 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 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 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 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 本息或其他債權 ; 本息或其他債權 ; ( 七 )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 ( 七 )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 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 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 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約 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約 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 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 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 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 人者 ; 人者 ; ( 八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 八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 -200-

206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九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十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九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十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 三 條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第 三 條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 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 一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 二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 一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 二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說 明 -201-

207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 三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 四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 五 )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 六 )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 三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 四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 五 )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 六 )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 四 條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第 四 條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 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 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 說 明 -202-

208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公司債之資產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公司債之資產 第 五 條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第 五 條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 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第 六 條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第 六 條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 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 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 說 明 -203-

209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 七 條子帳戶之資產 ( 一 )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第 七 條子帳戶之資產 ( 一 )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 二 )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 三 )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 四 )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 五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 二 )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 三 )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 四 )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 五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 八 條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 第 八 條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 說 明 -204-

210 條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 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 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 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 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 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 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 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 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 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 益人 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 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 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 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 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 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 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 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為之 為之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 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 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 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 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 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 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 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 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 資產 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 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 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 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 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 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 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 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 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 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 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 額 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 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 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 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 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 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 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 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 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 -205-

211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第 九 條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 九 條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 十 條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第 十 條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所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 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所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 說 明 -206-

212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條次條型基金契約條文費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次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費率 第十一條子帳戶之清算第十一條子帳戶之清算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構結清帳戶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第十二條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第十二條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說 明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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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封底 台北總公司台北市 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 TEL:(02) FAX:(02)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 柳川西路二段 196 號 7 樓 TEL:(04) FAX:(04) 高雄分公司高雄市 民族二路 95 號 3 樓 TEL:(07) FAX:(07)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胡德興 簽章 簽章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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