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三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17頁至第21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4頁至第34頁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請詳見第40頁至第41頁 有關投資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39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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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說明書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 基金名稱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股票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說明 第2頁 四 基金型態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秘魯 日本 香港 大陸地區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印度 巴基斯坦 以色列 約旦 澳洲 紐西蘭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伐尼亞 匈牙利 土耳 其 波蘭 希臘 俄羅斯 盧森堡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瑞典 瑞士 法國 德國 英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摩洛哥 埃及及南非等國境內交易之有 價證券 六 核准發行總面額 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億元整 第一次核准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億元整 第二次核准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捌拾億元整 第三次核准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捌拾億元整 七 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壹拾貳億個單位 第一次核准追加淨發行壹拾貳億個受益權單位數 第二次核准追加淨發行捌億個受益權單位數 第三次核准追加淨發行捌億個受益權單位數 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V

2 二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三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17頁至第21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4頁至第34頁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請詳見第40頁至第41頁 有關投資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39頁至第42頁 有關基金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9頁至第11頁 投資人與基金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請詳見第79頁 四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 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五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 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六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tw.allianzgi.com) 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一 七年十月

3 封裡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 名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378號5樓至9樓 網址 tw.allianzgi.com 電話 (02) 發言人姓名 段嘉薇 職稱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8號 網址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名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地址 Bockenheimer Landstrasse 42 44, Frankfurt, Germany 網址 電話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 Citi,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地址 44/F Citibank Tower, Citibank Plaza, 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電話 六 基金保證機構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無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4 封裡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姓名 郭柏如 林維琪會計師 事務所名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網址 電話 (02)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免費前往索取或 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5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9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稱經理公司 之職責... 9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信託契約第五條)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壹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廿及廿一條)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二條)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三條)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廿四條)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廿五條)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廿七條)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廿八條)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卅一條)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54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截至107年09月30日) 壹 事業簡介 貳 公司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七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 (截至107年09月30日)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貳拾肆億元 第一次追加 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億元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捌拾億元 第 三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捌拾億元整 合計為新台幣肆佰億元整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壹拾貳億個單位 最低為貳億肆仟萬個單位 第一次 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貳億個單位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捌 億個單位 第三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捌億個單位 合計為肆拾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整 四 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 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成立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 本基金自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轉換為無實體受 益憑證發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予申購人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終止時 本基金 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阿根廷 巴西 智 1

8 利 秘魯 日本 香港 大陸地區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印度 巴基斯坦 以色列 約旦 澳洲 紐西蘭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伐尼亞 匈牙利 土耳其 波蘭 希臘 俄羅斯 盧森堡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瑞典 瑞士 法國 德國 英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摩洛哥 埃及及南非等國境內交易之有價證券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地區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台灣存託憑證 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原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 1.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秘魯 日本 香港 大陸地區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印度 巴基斯坦 以色列 約旦 澳洲 紐西蘭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伐尼亞 匈牙利 土耳其 波蘭 希臘 俄羅斯 盧森堡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瑞典 瑞士 法國 德國 英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摩洛哥 埃及及南非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或存託憑證 ; 2. 符合金管會規定的評等之一定等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 2

9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4.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三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從事下列三種綠能趨勢 (Eco Trends) 議題之相關產業 包括 : 1. 替代能源利用 : 包括替代能源運用相關產業以及能源高效率使用 替代能源包含如生質能源 ( 能源農業作物生產與研究 乙醇生產與生質柴油生產 相關週邊產業如應用生質燃料之新型汽車零組件開發與生產等 ) 風力( 風力機安裝及相關零組件產業 風力田規劃安裝及管理之相關設備產業等 ) 水力 ( 大型水力發電 小型水力發電及其相關設備產業等 ) 太陽能( 太陽熱能 太陽光電產業等之上下游零組件如生產太陽光電電池 模組與實際太陽光電安裝之相關產業等 ) 及其他替代能源項目 ( 如氫能源使用 燃料電池) 等 能源高效率使用包括節能設備和顧問服務 高效能傳輸及配送以及綠建築的節能運用等 2. 環境污染控制 : 環境品質控制相關產業主要如廢棄物管理與再生利用等 其中包括都市或住民廢棄物處理 工業廢棄物處理 有毒廢棄物處理 廢棄物再生利用 廢棄物控制 回收處理 空氣過濾及清淨 淨煤處理等 3. 淨化用水作業 : 用水淨化處理 提供用水及其設備等相關產業 其中用水淨化處理產業包括工業及住宅用水淨化處理 淨水技術等相關產業 ; 提供用水及設備相關產業包括水資源規劃與廢水處理 水資源基礎建設 水力設施與水資源公用事業及其他水資源產業 ( 四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五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前述第 ( 二 ) 款所列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六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前述第 ( 三 ) 款所列主要投資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七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四 ) 至第 ( 六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1.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3

10 2.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任五個投資國或投資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或 3.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任五個投資國或投資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十五 %( 含本數 )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十 %( 含本數 ) 以上 ; 或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二十 %( 含本數 ) 以上 ( 八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四 ) 款至第 ( 六 ) 款之比例限制 ( 九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十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十二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一般證券經紀商 4

11 ( 十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十四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本基金先依據基本面分析, 篩選符合綠能趨勢 ( 替代能源利用 環境污染控制 淨化用水作業 ) 定位產業之公司, 該公司之業務範圍涉及綠能趨勢相關產業, 或屬於這些產業供應鍊當中的一環 ( 其上游或下游 ) 除了上述綠能趨勢相關及上下游的業者之外, 對於其他目前業務範圍已小部份跨足綠能趨勢產業, 並公開表示這些產業將成為該公司未來的核心業務之一的潛在性業者, 持續關注其產業及公司研究報告 產業新聞及公司拜訪等, 以了解公司業務發展範圍是否轉向綠能趨勢相關之投資主軸 找出定位投資的產業及公司後, 下一步將是採用由下而上 Bottom up 方式, 根據企業獲利成長性 個股價值面分析 ( 本益比 現金流量 ) 等作為重要考量, 篩選出品質 ( 財務品質佳 ) 成長( 盈餘成長性高 ) 價值 ( 價值面合理 ) 三者兼備的股票 對公司進行投資價值評估後, 再參考個股流動性高低 市值大小及在相關產業指數中之比重以建構投資組合 ( 二 ) 投資特色 1. 綠能趨勢 (Eco Trends) 即針對環境未來及永續發展趨勢 (Sustainability) 之需求考量, 所發展出解決能源 環境及用水困境之科技趨勢, 我們相信今日具備解決生態困境之產業將成為明日贏家 (1) 國際情勢及氣候的不穩定, 高漲的油價推動了節能產品及效率利用能源科技產業的需求與成長, 而化石能源的快速消耗, 使得太陽能 風力 水力 生質燃料等替代能源儼然成為當代能源投資主題 ; (2) 全球逐漸增加的環境負擔及日益升高的環保壓力, 造就了環境污染控制產業的契機 ; (3) 水資源因不斷升高的污染及浪費導致匱乏, 被譽為藍金的水資源將取代黑金原油成為新世代的投資寵兒, 強勁推升淨化用水作業相關產業的成長 ; 5

12 2. 本基金運用安聯資產管理未來及永續發展趨勢研究團隊之研究資源, 專注於 : (1) 追蹤聯合國及各國政策法律走向對經濟結構的衝擊影響, 在綠能生態議題上掌握未來趨勢及發展 (2) 積極監控綠能市場及議題 觀察環保趨勢, 以發掘潛力產業 3. 為有效降低投資組合風險追求最佳報酬, 本基金創新以替代能源利用 環境污染控制 淨化用水作業三大產業為主軸, 動態靈活配置產業及全球投資組合架構, 提供投資人追求未來綠能趨勢發展的工具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投資全球綠能產業之股票型基金, 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之分類為 RR4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惟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 95 年 9 月 18 日起開始募集 本基金自 96 年 2 月 26 日開始第一次追加募集之銷售 ; 本基金自 96 年 10 月 29 日開始第二次追加募集之銷售 ; 本基金自 97 年 6 月 19 日開始第三次追加募集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台幣壹仟元為倍數 但前述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6

13 如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如 : 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 不在此限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申購人於經理公司辦理申購手續時, 以現金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 並提供已給付申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若未符合經理公司受益權單位申購之相關規定, 為防制洗錢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如透過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銷售機構之防制洗錢相關規定為準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申請部分買回者,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單位,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線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買回開始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十八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 0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 買回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生效日為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對於 7

14 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或投資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將該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外, 並得拒絕該受益人或申購人之新增申購 但事先約定之電腦自動交易 定時 ( 不 ) 定額 同一基金間轉換, 不在此限 有關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 請參閱前述十八 買回費用及第 37 頁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第 ( 四 ) 項之說明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年十二月第十個營業日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上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當年度之例假日, 如上述達該一定比率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至少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40%) 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 一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二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三 ) 若該主要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該日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 8

15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含支付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係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四(0.24%)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 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數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95年9月12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 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暨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追加募集補充合約 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以 下簡稱受益人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 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基金成立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本基金首次募集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貳億個單位 於96年2月26日經金管會以金管 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第一次追加募集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 貳億個單位 又於96年9月28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第二次追加募集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捌億個單位 本基金首次暨第一次 第二次追加募集 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參拾貳億個單位 首次暨第一次 第二次追加募集核准淨發行總面 額為新台幣參佰貳拾億元整 本基金於97年5月23日達到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金 管會核准發行參拾貳億個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並經金管會97年6月16日金管證四 字第 號函核准第三次追加募集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稱經理公司 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 9

16 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 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 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 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 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 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 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 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 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 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 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 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2.至4.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 管會報備 一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 申購手續費 四 買回費用 五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10

17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 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 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 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 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 基金及 或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 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 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 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 務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 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 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 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 11

18 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 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 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 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 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 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 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 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二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三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 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 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保機構 票券集保機構 中央登錄公債 投 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系統或機構處理 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系統或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 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六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 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 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 構負擔 12

19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一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二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三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 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 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銀行存款餘額表 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 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 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 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 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 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 構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或明確知悉其違反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時 應即 通知經理公司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 理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 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13

20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前述各項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說明 第2頁 二 證券投資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學 歷及權限 一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由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國內外金融局勢 證券市場總體經濟分析及子基金投 資分析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標的之投資依據 2. 投資決定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並衡量當時市場狀況 做出投資決定 同時製作投 資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投資執行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價證券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員執行 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 需填寫差異原因 本基金得採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 相關之委託交易流程 控管 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 應依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辦理並 於交易執行紀錄中載明係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為之 4. 投資檢討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 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 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14

21 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書, 作為基金經理人交易參考之使用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選定交易標的並製作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證券相關商品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員執行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決策暨檢討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洪華珍學歷 : 美國東密西根大學企管碩士經歷 :96 年 06 月加入德盛安聯投信 94/01-96/06 金鼎投信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91/08-93/12 華南永昌投信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87/09-91/08 英國保誠投信研投部基金經理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且依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之法令運用本基金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 : 洪華珍 (96/08/11- 迄今 ) ( 五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安聯全球綠能趨勢基金 安聯全球人口趨勢基金, 經理公司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15

22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部門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記錄並應適當存檔備查 ( 六 ) 本基金經理人是否同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 否 ( 七 ) 本基金經理人若同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需遵守以下利益衝突防制措施 : 1. 反向交易之控管 : 共同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除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或內部投資限制,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不得對同一標的於同一日內作相反投資決定 2. 短線交易限制 : 共同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對於其所管理的帳戶, 應遵循三個營業日內不得對同一標的為反向交易之規定, 以加強投資操作之一致性 但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或內部投資限制, 並經權責主管核准者, 不在此限 3. 交易公平原則 : 於同一日對不同帳戶買賣同一標的時, 應採取批次下單方式 該電子單交易序號應經電腦系統程式產生隨機編號順序後送至交易系統等候執行, 以避免經理人預先知道下單順序造成人為操縱產生不公 該隨機編號方式應符合統計學上之重複獨立實驗, 其期望值在大數定律 (Law of Large Numbers) 下各事件發生之機率會趨於一致 另外投資經理人使用批次下單時, 不同帳戶對同一股票下單條件應鎖定為一致, 包含委託價格與交易指示 以公平對待各帳戶 4. 交易券商之選擇 : 共同基金經理人兼管全委投資帳戶, 其全委帳戶之交易券商選擇應遵守全委契約之約定 若無約定者則依照公司內部交易券商遴選辦法與交易規定, 以符合公平性原則 5. 評估與檢討 : (1) 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時, 應按月對所管理之不同帳戶提出帳戶績效差異分析報告, 並送呈權責主管評核 (2) 每月由指派之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為權責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16

23 (3) 權責主管評核時 如遇操作有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或未具一致性 且其差異原 因不合理之情事時 應要求經理人就其差異進行改善或為其訂定明確改善處理 措施 並追蹤其改善進度 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敍明國外投 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為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與經理公司皆隸屬於安聯資 產管理旗下 安聯資產管理為全球前五大資產管理機構 更是全球少數同時擁有健全之股 票與固定收益投資平台之資產管理機構 其觸角延伸全球19個重要市場 並擁有遍佈世 界各地的專業研究團隊與超過500位投資專家 集團全球資訊平台提供本基金總體與個體 經濟基本面搭配計量模型研究 以及集團旗下獨有草根性研究GrassrootsSM市場調查 掌握本基金投資標的之投資趨勢與契機 創造本基金之最佳投資效益 經理公司投資管理 部定時與集團內投資研究團隊進行電話連線 針對全球市場最新投資動態交換意見 據此 經理公司得以隨時掌握全球政經情勢變化 產業循環榮枯及個別投資標的前景 做出正確 研判 以輔助計量模型之操作 經理公司除本身配置的投資管理部之外 藉由集團豐富的 投資經驗與專業 經理公司將可透過集團的投資研究平台取得相關投資建議 互相交流 有助基金經理人管理本基金 三 本基金運用之限制 一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 列規定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股票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 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 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 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17

24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 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 位金融債券 之總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 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上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 認購 售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 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所經理 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 認購 售 權證 認股權 憑證 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Netting) 以合併 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總額之百分之十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 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1.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 之百分之三 12.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投資於興 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13.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所 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之百分之三 14. 投資之興櫃股票為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者 得不計入本項第13 14之比率限制 但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興櫃股 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5. 投資於認購 售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五 16.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

25 17. 外國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且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8.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19.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20.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 反向型ETF 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加計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1.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百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 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2.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23.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24.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5.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伍億元 26.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 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 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 等等級以上 27. 投資於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債券 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 19

26 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9.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 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 等等級以上 30.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 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 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31.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32.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 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3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34.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35.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委託人或受託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 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 36. 本基金不得涉及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的 規定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 20

27 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二 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列(一)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行為後因情事 變更致有前列(一)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 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四 本基金參與國內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一 處理原則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股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 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 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 之 之限制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 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 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 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 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 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或於股東會 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 21

28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6.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8.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處理流程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專人負責分發各產業研究人員 2. 產業研究人員應詳閱議事內容, 並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3.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4. 待股東會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公司股東會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股東會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五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2

29 2.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處理流程及方法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所持有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負責人員 2. 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3.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出席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4. 待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六 本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事項 ( 一 )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 三 )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以規避外幣的匯兌風險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四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尤其是有關該公司之除權 除息 增資決議事項, 並作成書面記錄, 處理之方式與國內相同 2. 作業流程 : 23

30 (1)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 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 決票經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核閱後轉交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依其他方式 以行使表決權 (3) 如股東會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亦會經 基金經理人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 人之權益 陸 投資風險揭露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綠能趨勢三大產業 就個別投資主軸而言 替代能源與目前能源價格及能源類股連動 性較高 而淨化用水與環境污染控制產業 則比較類似公用產業 波動性相對較低 透過遍及全 球的投資區域及分散產業 雖可相對分散部分類股集中風險 但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 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 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全球具有成長潛力的國家相關綠能產業 而在不同綠能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中 替代能源產業因與能源類股連動性較高 可能較有明顯產業循環週期 透過分散於較無明顯 產業循環週期之淨化用水及環境污染控制產業 雖可相對分散單一產業之產業循環風險 但無法 因此而完全規避產業循環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的影響 三 流動性風險 一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 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二 店頭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目前店頭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 投資標的較 少 成交量較低 而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 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4

31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 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 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 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 源自足性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商品交易之信用風險 主要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 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 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 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 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依據綠能產業由下而上(Bottom-up)的選股策略進行投資 若市場發生結構 性的變動可能會使得原先選股策略與實際市場的變動出現落差而可能對基金淨值造成不 利的影響 二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之風險 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投資TDR風險在於TDR 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TDR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 之約束略有差異 增加TDR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TDR的之特性 TDR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差異在於 1. 證交稅較低 TDR之證交稅僅千分之一 低於股票交易的千分之三 2. 不得融資融券 25

32 3. 達金管會上市上櫃審核標準並經審查通過後 為國內投資人提供一個投資國際企業的 機會 三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 價證券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 絕對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標的證 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 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 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 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 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 價的風險 四 投資興櫃股票之風險 興櫃股票係指已申報上市 櫃 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在未上市 櫃 掛牌前 經過櫃檯買賣中心核准 先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 本基金雖可投資興 櫃股票 仍有以下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因興櫃市場係提供新興企業進入市場之交易管道 相對於集中交易市 場可能具有成交量較低 公司資本額較小及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 且該市場並無漲 跌幅之限制 因此具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信用風險 因興櫃股票屬議價買賣交易 其議價程序中 需由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 險 且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五 投資認購 售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1. 認購 售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是一種契約 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 以下簡稱發行人 所發行 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 有權按約定 價格向發行人購買 出售 一定數量 執行比例 標的股 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 26

33 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2. 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1) 發行人信用風險 發行人一旦發生信用風險 權證投資人將面臨無法履約的困 境 (2) 時間風險 愈接近到期日 權證的時間價值愈趨近於零 權證一旦過期即完全 沒有價值 投資人將損失全部權利金 (3) 價格波動風險 認購權證價格與標的證券股價漲跌具連動關係 但因具槓桿效 果 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可能相當大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一 本基金為避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由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 基金 ETF 所衍生之期貨契約 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操作 其中 1. 期貨契約風險包括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 產生保證金虧損與 追繳之風險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 之流動性風險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 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 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 本基金無現貨可 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2. 選擇權契約風險包括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若到期時 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逕使 其失去其履約價值 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而選擇權契約 的賣方若市場走勢不利時 將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此外當賣方亦負有現金結算與 實務交割風險 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 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3. 期貨選擇權契約風險包括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 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 期貨選 擇權到期或履約時 買權與賣權的賣方將面臨權利金收入與期貨市價價差之風險 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 動性風險 二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 27

34 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 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及部分國 家及地區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三 操作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本基金在外匯避險方面 將依中央銀行有關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辦理 相關交易可 能存在利差成本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未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一 投資債券之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債券之風險包括 1. 利率變動之風險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 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當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或發行公司之債信降低 而需賣斷債券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 急迫或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之情形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或 因國內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當市場行情不佳 接手意願不強時 可能發生在 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3. 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無擔保公司債利率雖較高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4. 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之風險 國內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除上述之風險外 另有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不健全 無法償 還本息之信用風險 5. 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及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6. 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次順位公司債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因求償順序低於一般順 28

35 位公司債 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7.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其對債權 之請求權 於一般金融債券之後 一般股權之前 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 風險 二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主要之風險說明 如下 1. 信用風險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 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 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 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 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三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 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 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 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 標 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金 主要是向不 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以投資不動產 不 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基金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1) 流動性風險 由於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 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 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29

36 (2) 價格風險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 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價格 再加上封閉 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值 市場對不動產的預期 多空 是封閉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最大的交易風險 四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 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 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 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 標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指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 構 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 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 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1) 流動性風險 由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 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 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且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 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價格 市場不動產實 際景氣的好壞會影響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收益 進而影響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價格 (3) 管理風險 不動產資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其所選擇的不動 產型態 標的等品質 可能對本公司投資標的造成影響 (4) 信用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證券雖居具備一定的信用評等 仍 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 (5) 利率變動的風險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 此 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 存在利率變動之風險 五 投資商品型ETF 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之特性及風險 30

37 1. 商品型ETF 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之特性 商品型ETF乃在追蹤主要商品現貨以 及期貨衍生品市場之走勢 反向型ETF為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反向每日 現貨指數報酬的ETF 槓桿型ETF為運用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 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 槓桿的效果 2. 主要投資風險說明如下 商品型ETF其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 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 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提高 反向型ETF其投資風險上由於反向型ETF的流動性 通常比作多型ETF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以及市場風險 期貨所衍 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槓桿型ETF除了投資連結指數之成分股外 也投資其 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達到財務槓桿效果(例如期貨 選擇權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 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擁有較高的市場風險 而因ETF本身 與追蹤指數間的回報差異產生的追蹤誤差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與ETF本身的槓桿程 度也成正比 六 運用 滬港通 及 深港通 交易機制之風險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 滬港通及深港通分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與香港聯合交易所共同 推出之跨境交易機制 其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可能隨法令變更而異動 交易 機制監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等不確定性風險 任何滬港通或深港通政策法規之變 動對其投資者均有可能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 2. 額度限制 滬港通及深港通存在每日額度限制 由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 合交易所分別監控 倘若額度使用完畢 中國證監會未再提高額度上限 投資者將 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入股票 但仍然可以進行賣出 屆時對本基金之投資彈 性將產生一定限制 3. 暫停交易 滬港通及深港通之交易可能於特定情況下 受當地監管機關宣告暫停交易 倘若實 施暫停交易 屆時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將產生一定限制 4. 可交易日期差異 31

38 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香港及大陸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 交割日均營業時才會開放交易 由於香港與大陸兩地之營業日差異 因此可能出現 大陸市場為正常交易日 但滬港通及深港通不開放交易之情形 故在此情況下 基 金可能須承受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所持有之大陸A股價格波動及無法及時買賣 之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 並非所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均能分別投過滬港通及 深港通進行交易 香港聯合交易所將定期公布及調整可交易之股票名單 符合滬港 通或深港通之可交易個股 可能因法令變動 個股經營變動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 應的H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買賣等原因 被移出滬港通或深港通之可 交易標的 屆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 經理公司將密切關注香港與中國 大陸交易所不定期更新之可交易股票名單 6. 強制賣出 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 如發生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 超過限定比例(30%)時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 原則 向投資者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 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 滬港通或深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聯合交易 所為避免超限情形之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 計達28%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以降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者必須強制 賣出股票的情形 7. 交易對手風險 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之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惟目 前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評選辦法與程序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可望大幅降低交易對手風險並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8.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 (1) 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之主要保障範圍為 因任何持牌中介人(例如 證券商業 務人員)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構發生違規事項(例如 無償債能 力 破產 清算 違反信託 虧空 欺詐等不當行為) 導致任何投資者於香 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產生金錢損失的情形時 投資者得受該基金之保障 32

39 依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規定 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範圍僅涵蓋在認可 股票市場 香港聯合交易所 及認可期貨市場 香港期貨交易所 上買賣的產 品 但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並不涉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和香港期貨交易所上市或 買賣之產品 因此經由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之交易 於發生上述所列事項導致 投資者損害的情形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故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 風險 (2) 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 證券公司被撤銷 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 實施行政接管 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 人予以 償付 或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根據中國大陸 證券投資者 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範圍僅涵蓋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而滬股通及深港通係透過香港券商進行交易 該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故發生上述所列事項導致投資者損害的情形 不受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故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9.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明確規定大陸A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 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滬港通及深 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1) 款券分離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 戶 (2) 款券同步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 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3) 優化交易制度(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 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在2015年3 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 該功 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本基金目前採用(2)款券同步交易方式(一條龍交易機制) 後續本基金將視市場運作 情形 在同步考量交易效率 成本及風險下 調整交易方式 惟因前述各類方式均 需要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 33

40 資人將可能承受營運風險 10.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基金投資國外或地區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法規制度 其法令內容 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香港及大陸兩地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跨境交易 有關之運作及跨境法律執行性頒布新規定(如 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的改變 等)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造成直 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並面臨價格波動之風險 柒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數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 繳付申購價金 於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戶所需文件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 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戶所需文件 及已給付申 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寄至 台北市復興北路三七八號五樓至九樓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收 二 各銷售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止 但以現金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 以支票(註1)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 當日下午2:45前交付至經理公司營業處所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其他銷售 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午四時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 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 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1 : 以支票申購者 以支票兌現日為其申購日 三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並於當日將申購 價金直接匯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透過銷售機構申購基金者 應 34

41 於申購當日將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銷售機構 ( 四 ) 其他事項 : 1.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美國國會立法通過 2010 年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簡稱 FATCA ), 其目的在提供美國稅捐機關有關美國納稅人之資訊, 以及改善美國納稅人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與帳戶的納稅合規情形 其中,FATCA 要求本基金須登記及擴大申報並扣繳稅款 此申報規定是要辨識本基金之特定類型投資人及揭露該類投資人之資訊 本基金若不符 FATCA 規定, 可能須就支付予本基金之特定款項 ( 例如美國來源之利息與股息, 以及可能產生該等美國來源收益之證券處分收益等 ) 扣繳 30% 之預扣稅 本基金如未符合 FATCA 規定, 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因此, 本基金可能必須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並揭露特定投資人資訊或就支付予該等投資人之特定款項為扣繳稅款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將視為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此外, 投資人如為美國納稅人或於嗣後成為美國納稅人, 須立即告知經理公司 倘若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 即所謂 IGA), 該跨政府協議可能要求將 FATCA 之法令或規定連同該法之修正 修訂及 / 或豁免事項, 一併納入本基金須遵守之規範 此種情況下, 本基金將須遵守該跨政府協議及所施行之法令 投資人宜就 FATCA 及任何跨政府協議之可能稅負影響 / 後果, 徵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2. 美國納稅人 美國納稅人 係指美國公民或自然人居民; 在美國組織設立或依美國或美國任一州法律組織設立之合夥事業或公司 ; 符合以下要件之信託 :(i) 美國境內法院有權依相關法律就有關信託管理之近乎一切事宜發出命令或作成判決, 且 (ii) 一位或多位美國納稅人有權掌控該信託之所有重大決策 ; 或擁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之被繼承人之遺產 此定義之解釋將依據美國 國稅法 請注意 : 已失其美國公民身分且居住於美國境外之人於某些情況下仍可能被視為美國納稅人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不得向美國納稅人募集或出售予任何美國納稅人 申購人須聲明並非美國納稅人, 且並非代表美國納稅人取得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或取得之目的並非為出售予美國納稅人 35

42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台幣壹仟元為倍數 但前述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經經理公司同意 經理公司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五 )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算基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或透過銷售機構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六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 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七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票據 : 應以經理公司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自受益憑證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36

43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一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 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二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 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 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 金已於95年10月11日成立 五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玖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受益憑證 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及所需之買回手續費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或經理公司所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 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二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申請部分買回者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 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單位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 線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 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 各買回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止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者 不在此限 其他買回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午四時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 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 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37

44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人之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生效日為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 0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五 )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等,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三 ) 如有後述五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38

4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三所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自九 十八年八月十日轉換為無實體受益憑證發行 自轉換基準日後無受益憑證換發之情形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 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 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 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 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 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 有前述五之 二 所列1. 2.或3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 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且暫停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 產價值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五之 一 二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 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含公告日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 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之營業時 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七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者 不得對特定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9

46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 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之年報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一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80%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24% 申購手續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 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買回費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 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 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 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 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交易實際收取之買回費用為買回價金之0.3 例如 王先生於97年5月2 日申購本基金5,000個單位 於97年5月15日申請全數買回5,000個單位 由於其自 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單位數不滿十四個日曆日 僅屆滿十三個日曆日 視為短線交 易 因此經理公司將對王先生之該筆買回交易收取其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三(0.3%)之 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5,000個單位 買回淨值 0.3% 但若王先生於5/16日才申 請買回本基金5,000個單位 由於其持有該單位數已滿十四個日曆日 將不視為短 線交易 故不收取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 用 註一 其他費用 註二 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 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預估每次新臺幣100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註一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本基 40

47 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清算費用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代為追償所需 之費用(含律師費)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 回時自買回價金中扣除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 關 本 基 金 之 賦 稅 事 項 依 財 政 部 (81)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財 政 部 (91) 台 財 稅 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一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三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 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 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另 依財政部96 年4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3 條之4第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 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 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 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一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 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41

48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 召開程序 1. 有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 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 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 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 益人會議 2. 前項所稱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 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 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為表 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 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 動議方式提出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五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42

49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 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 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 公告之事項 如買回費用之變更 基金經理人之變更 事務代理機構之指定變更 營業處所之變更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等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 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 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 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 43

50 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重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 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事項 A. 本基金最新修訂之公開說明書 B.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 C.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同業公會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 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如買回費用之變更 基金經理人之變更 事務代理 機構之指定變更 營業處所之變更等 L.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 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1. 依前(一)所列1.之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一)所列2.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44

51 3. 同時以前(一)所列1,2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四 前述一之(二)所列3. 4.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其規定 五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 取 1. 最新公開說明書 2.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之年報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八 45

5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為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六之說明 二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信託契約第五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柒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五之說明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柒所列四之說明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分別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 46

53 託關係 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安聯全 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安聯全球綠能 趨勢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 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 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 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 買回費用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包括 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 集保機構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 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四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47

54 五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 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 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六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 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 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所需之 費用 含律師費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 第五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 項規定代為追償所需之費用 含律師費 及任何未由其他第三人負擔之相關費用 七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八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 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一所列(一)至(四)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 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前述一及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 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說明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所列一之說明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所列二之說明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肆所列一 三之說明 48

55 壹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本基金之收益全數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捌之說明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廿及廿一條) 一 經理公司應計算每營業日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得暫停計算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 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如 附錄二 附錄三 經理公司並 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一 中華民國之資產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二 國外之資產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9時自相關資訊系統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 取具最近營業日各相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 市場之收盤價格 若無法取得最近營業日相關資訊系統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各商品後 述的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其淨值之計算原則上於每計算日下午6時(含) 前完成及公告 惟若遇其所投資國外資產有任何之公司訊息宣告(如股利,分割,合併等事宜 ) 須待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提供相關資訊確認時 其淨值計算完成時間可能會稍受影 響 但仍會於每一計算日完成淨值計算 並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計算標準如下 1. 上市或上櫃之股票 興櫃股票 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以最近營業日各 相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 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無法取得公平價格 時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 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以取得之價格加計至最近營業日止之應收利息 價格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49

56 )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最後買賣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無法取得公平價格時,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註 :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說明如下 : (1) 應召開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情形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發生下列之一情事而暫停交易達連續七個營業日 國外債權性質有價證券達連續一個月, 應重新評價, 評價委員會應於應重新評價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委員會 : A. 個股非因股東會 (corporate action) 等事件之暫停交易 ; B.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C.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如無重大爭議之情事, 亦得由委員會成員以電郵決議方式辦理 (2)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評價方法其評價方法依本公司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評價方法 作業 資產評價涉及專業主觀判斷, 依評價結果計算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相關有價證券價格, 可能與該有價證券其後於市場得以實際賣出的價格有所不同, 評價委員會應以審慎及誠信原則評定有價證券合理的可能價格 3.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以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淨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淨值時,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短期票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最近營業日止估列之應收利息為準 5. 最近營業日無收盤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 三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 50

57 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 最近營業日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最近營業日之結算價格為 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三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最近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 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最近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新台幣之收 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最近營業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最近營業日亦無法取得路透社所提供之收盤匯率者 則以國外受託 基金保管機構所提供的收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其匯 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營業日當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 數計算至新台幣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二條)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一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三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予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 經理公司經理者 四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 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 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 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 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51

58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三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四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基 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五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 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 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 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 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與經理公司協議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事宜 若自基金保管機構提出請求之日起逾六 十日經理公司不為協議 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經主管機 關之核准辭卸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廿四條) 一 本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一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 經理公司有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 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 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 52

59 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 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六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 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 者 七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八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廿五條)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 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如有前述拾捌所列一(二)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 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拾捌所列一(三)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 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本基金因基金保管機構有前述拾捌所列一(三)或(四)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會議決 議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 了結現務 二 處分資產 三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53

60 四 分派剩餘財產 五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 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 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 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廿七條)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 壹份 二 前述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廿八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四之說明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卅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之說明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 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 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 54

6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 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55

6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截至107年09月30日) 壹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六日成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核定股本 每股面額 (新臺幣元) 10 實收股本 股數(股) 金額(新臺幣元) 股數(股) 金額(新台幣元) 30,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本來源 公司成立資本額 三 營業項目 一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事務 四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一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B類型(月配息) 102年02月01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新臺幣 102年12月04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新臺幣 102年12月04日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新臺幣 103年08月13日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美元 103年08月13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美元 103年09月16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美元 103年09月16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 103年10月13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3年10月13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新臺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新臺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美元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美元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美元 104年04月20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4年06月08日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新臺幣 104年06月09日 56

63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美元 104 年 06 月 09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美元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8 月 10 日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美元 105 年 09 月 19 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10 月 17 日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1 月 02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安聯中國策略基金 - 美元 107 年 09 月 11 日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經金管會核准設立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何笛藤先生, 因屆齡退休, 經民國 93 年 7 月 19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 金管會核備委任高凡德先生為新任之總經理 2. 德商德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27 日將其持有本公司之股份全數轉讓與 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 人由高凡德補任董事 4.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 人由高健文取代梅耀涵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5. 本公司原任董事何笛藤先生因屆齡退休, 於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辭任董事 6. 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 94 年 3 月間與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合併, 存續 公司為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 57

64 7. 本公司於 95 年 12 月 28 日獲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並於 96 年 1 月 1 日受讓德盛安聯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資產及業務 8.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高凡德先生, 辭任總經理一職, 經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另委任許慶雲女士為新任之總經理, 此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案 9. 高凡德先生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當選為新任董事長, 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案 ( 本公司原任董事長朴富綱先生因股東改派董事, 不再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 10.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改派法人代表人由麥佐治取代高健文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11.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9 年 2 月 5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黎俊雄 段嘉薇及周偉德等五人擔任董事 麥佐治擔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民國 99 年 3 月 19 日經金管會准予辦理 12. 本公司原任董事黎俊雄因個人因素於民國 99 年 6 月 30 日辭任董事 1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陳欣羚遞補擔任董事 14. 本公司原任董事陳欣羚及監察人麥佐治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分別辭任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改派法人代表, 分別由歐以耕及陳欣羚接任董事及監察人席位 15.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正式更名為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 16.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方奕權取代陳欣羚並擔任監察人席位 17.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正式改名為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18.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周偉德 段嘉薇及張惟閔等五人擔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58

65 19. 本公司董事長高凡德因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民國102年8月7 日重新改派請辭 本公司於同日召開董事會 推選許慶雲擔任董事長乙職 本公司 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另指派葉錦華先生取代高凡德先生續為董 事乙職 20. 本公司總經理周偉德君因個人生涯規劃自102年8月30日起辭任總經理乙職 本公司 於102年9月3日召開董事會 指派段嘉薇女士為新任總經理 金管會於102年10月31 日核准段嘉薇女士擔任本公司新任總經理 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董事會當日另指派陳怡先女士取代周偉德先生續為董事乙職 21.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合併至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 以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為存續公司及新任法人股東 並於同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許慶雲 段嘉薇 張惟閔 陳怡先及葉錦華等五人續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本公司另於9月24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許慶雲女士續任董事長乙職 22.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更 名為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23. 本公司名稱業經金管會以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 准自 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為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 安聯投信 ) 24. 本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14日修正公司章將董事人數由現行五人改為六人 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指派劉芄鷥為法人代表 並擔 任董事 25.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指派法 人代表 由許慶雲 段嘉薇 張惟閔 陳怡先 葉錦華及劉芄鷥等六人擔任董事 方奕權擔任監察人 本公司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許慶雲女士繼續擔任董事 長乙職 貳 公司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一 股東結構 59

66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 ,000 持股比例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30, 二 組織系統 ( 一 ) 經理公司之組織架構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1. 投資研究管理處 (34 人 ) (1) 國內投資管理部 / 國外投資管理部 / 固定收益部 A. 負責公募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投資研究部之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B. 透過國內外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專業投資機構 及同業取得並確實掌握市場最新資訊 C. 編撰有關主管機關明文規定之基金投資相關報告, 使主管機關及投資大眾瞭解基金投資之標的 績效 及未來投資方向 60

67 D. 負責就經濟動向 金融情勢 投資趨勢 及其他相關問題作成具體之研究分析建議,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決定未來基金之投資方針 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基金發行時之參考 E. 編撰有關總體經濟與產業之研究報告, 並按時編撰綜合經濟趨勢分析月刊, 使投資客戶瞭解總體經濟狀況與各產業發展趨勢及前景 (2) 全權委託投資管理部負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相關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3) 交易部 A. 負責執行基金投資之指令, 下單給交易對手及核對成交回報資料, 並編製基金進出統計表給基金行政部 B. 定期對所進出之交易對手針對其信用狀況 人員接單能力與效率 及交易保密狀況 與市場訊息之提供作評鑑 2. 機構法人業務暨產品處 (11 人 ) (1) 機構法人業務部統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拓展與執行 (2) 產品策略發展部 A. 負責擬定長期產品發展策略, 並針對新產品及新業務機會提出分析建議及規劃 B. 負責產品發行及定價策略管理 C. 既有產品線及產品生命週期管理 3. 通路暨零售事業處 (87 人 ) (1) 高資產理財部 / 通路事業部 / 客群經營部 A. 負責全省有關業務之開發及拓展, 與已投資之客戶維持良好客戶關係 B. 負責全省基金理財諮詢 基金行銷 推廣及客戶開發 C. 依據銷售計劃建立及維護與承銷 代理等相關機構聯繫管道, 以達保障及便利客戶之目的 D. 將市場有關基金之動態資訊, 有效地傳達給公司各相關部門, 作為各部門推行自身相關業務之參考 61

68 E. 負責客戶管理之售後服務 諮詢 申訴等問題之處理與回覆 F. 客戶資料檔案管理與維護 客服軟硬體系統建構及維護 (2) 業務企劃部 / 產品經理部 A. 負責產品發行 銷售之行銷策略規劃與執行 B. 負責公司電子交易規劃建置與維護 C. 負責公司入口網站規劃與維護 D. 整合集團資源, 製作投資分析報告 E. 提供境內外基金投資顧問建議 4. 營運作業部 (57 人 ) (1) 基金行政部 A. 負責基金會計制度之擬定 執行, 並依據基金會計制度辦理基金會計事務 B. 負責計算每日基金淨值, 並公告當地媒體 C. 負責相關基金報告的編製 D. 負責每日與交易對手確認基金交易人員之成交資料, 及確認當日基金交易 資料與收盤價格 E. 負責與基金保管銀行核對每日基金投資明細, 與庫存有價證券餘額 F. 負責辦理本公司所發行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等服務事宜, 並將基金發行單位 數異動情形, 每日彙總給基金會計及基金經理人, 並通知基金保管銀行, 以便完成交割事宜 G. 負責有關境外基金投資客戶之申購及贖回作業之聯繫及服務 (2) 資訊管理部 A. 負責公司電腦資訊系統之規劃 設置 維護及管理 B. 負責公司之基金相關投資 交易 作業系統之維護與管理 C. 負責對於系統供應商之聯絡及管理 (3) 總務部 A. 負責公司辦公設備及財產採購 維護及管理相關事宜 B. 負責公司一般庶務管理 5. 風險管理部 (2 人 ) (1) 負責公司內部作業風險控管 62

69 (2) 負責公司投資組合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控管 6.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5 人 ) (1) 負責協助員工對證券相關法令之遵循 (2) 負責公司業務章則之擬定及修正 7. 財務部 (4 人 ) (1) 負責公司會計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2) 負責公司預算之編製 執行與控制之審核事項 (3) 負責有關會計憑證 簿籍 報表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4) 負責有關現金 票據 證券 契據及保管品等實務之檢查或處理 (5) 負責有關各項費用之審核 支付及處理 8. 人力資源部 (3 人 ) 負責員工聘僱任用 薪津考勤 績效管理 人才培育與員工福利 9. 營運發展部 (5 人 ) (1) 負責根據組織發展及客戶需求, 設計並執行變革計劃 (2) 負責公司營運效能及生產力評估, 提供組織內部資源整合計劃及建議 (3) 負責協助總經理對公司營運策略之擬定 推動及執行 10. 整合行銷部 (6 人 ) (1) 負責公司品牌管理及數位發展策略之規劃與執行 (2) 負責公司之公共關係維護 11. 內部稽核部 (4 人 ) (1) 負責監督執行及查核內部控制制度 (2) 就查核發現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 (3) 負責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諮詢及更新 12. 總經理室 (2 人 ) (1) 統籌公司經營策略之規劃 (2) 營運方針之擬定 (3) 營運狀況追蹤 分析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63

70 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比職稱姓名就任日期股數例 ( 千股 ) (%) 30,000 總經理段嘉薇 % ( 法人股東 ) 投資研究管 30,000 張惟閔 % 理處主管 ( 法人股東 ) 國外投資管許家豪 理部主管 固定收益部主管 林素萍 全權委託投 資管理部主 李俊毅 管 交易部主管 邱惠敏 機構法人業 務暨產品處 陳彥婷 主管 通路事業暨 高資產理財 林育玲 部主管 業務企劃部主管 劉宜君 主要經 ( 學 ) 歷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執行董事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英國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投資經理暨投資分析師英國倫敦大學企管碩士日盛證券投研部經理日盛證券研究處專案經理元富投顧投資部經理人元富投顧研究部副理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復華證券國際業務部襄理中日證券債券交易員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企管碩士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富邦投信研究員台陽投信研究員國票綜合證券科長台灣大學商學碩士寶來投信交易員台育證券開戶人員淡江大學國貿學士德盛安聯投顧國際投資諮詢部協理安泰投顧通路管理部專員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士日盛投信理財服務部資深協理華頓投信通路顧問部副總經理日盛投信通路行銷部副理大眾投信企劃部襄理安泰投顧通路推廣部科長怡富投顧基金部襄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企管碩士華潤元大基金市場策劃部總經理元大投信企劃部副總經理德盛安聯投信行銷企劃部協理 64

71 群益投信企劃部經理英國艾克特大學國際管理碩士景順投信法務部副總經理法務暨法令吳巧玲 富達證券法務部法律顧問遵循部主管美國西北大學法律碩士野村投信法規遵循部資深經理永豐投信法令遵循處副理內部稽核部華頓投信法務遵循部副理謝忠國 主管大眾銀行信託部法務專員華南永昌投信法務專員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台北富邦銀行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塞仕電腦風險諮詢部協理風險管理部張呈傑 北京普華永道管理諮詢業務副總監主管資誠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副總監紐約市立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基富通證券行政長富達證券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營運作業部遠東大聯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胡碧茹 主管美林證券遵循部京華證券內部稽核室美國丹佛大學企管碩士華頓投信行政管理部資深協理基金行政部景順投信客戶服務部協理林俐馨 主管中信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美國維及尼亞大學企管碩士上海匯豐銀行環球企業金融暨資本市場經理資訊管理部第一商業銀行資訊中心初級專員邱永章 主管凱衛資訊系統工程師大同大學資訊工程碩士德盛安聯投顧財務部經理財務部主管林靜吟 PDB Pretourius Dondashe 會計事務所研習會計師南非開普敦大學會計學士花旗台灣銀行人力資源部資深副總裁 DHL 德國郵政人力資源部經理人力資源部孫凡茵 福特汽車人力資源部資深專員主管美商惠悅人才獎酬諮詢顧問美國羅格斯大學人力資源碩士 *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截至 107 年 10 月 9 日 ) 職 稱 姓名 選 任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 本公司股份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份 主要經 ( 學 ) 歷 備 註 65

72 日 股數 持股比 股數 持股比 期 ( 千股 ) 例 (%) ( 千股 ) 例 (%)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董事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總經理 人 長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總經理 股 GmbH 育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研究 東 代表人 : 員 許慶雲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總經理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業務行銷長 人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 股 GmbH 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 東 代表人 : 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 段嘉薇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行銷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產品暨行銷部主管 人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通路業務部協理 股 GmbH 財訊雜誌社採訪編輯 東 代表人 : DHL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行銷專員 陳怡先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投資長 法 事 Global /09 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人 Investors /21 執行董事 股 GmbH 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東 代表人 : 資總監 張惟閔 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 監 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 師 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策 略分析師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Assistant Director 英國倫敦大學企管碩士 董 Allianz , , 安聯亞太區首席財務總監及常務董事總 法 事 Global /09 經理 人 Investors /21 瑞銀環球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股 GmbH 澳洲科廷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東 代表人 : 澳洲註冊會計師 葉錦華 董 Allianz , , 安聯投資亞太區董事總經理 法 事 Global /09 景順投資亞太區營運主管 人 Investors /21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主管 股 GmbH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副主管 東 66

73 選 職 稱 姓名 任 任期 日 (年) 期 選任時持有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 股數 持股比 (千股) 例(%) (千股) 例(%) 代表人 主要經(學)歷 備 註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高級經理 劉芄鷥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經理 監 Allianz 106 察 Global 人 Investors 3 30, , 安聯資產管理亞太區 法 /09 - 業務發展主管 人 /21 - 策略規劃經理 股 - 營運規劃主管 東 GmbH代 表人 - 業務長(德盛安聯中國) 方奕權 - 業務長(德盛安聯大中華地區) PwC顧問公司 資本市場及投資管理部 加拿大Sauder 商學院企管碩士 CFA Institute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指與證券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無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德商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為經理公司之唯一股東 其法人代表如上表所列 目前人 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 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公司代 關係說明 號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持股百分百股東 GmbH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Limited 其他關係企業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sia Pacific Limited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活水社企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 2809 本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本人或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或經 理人 司 67

74 府城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 公司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慈佑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佑自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寰通資產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超維度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盛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本人或配偶為該公司持股達 5%以上 之股東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 基 金 名 稱 成 立 日 受益權單位數 計價 幣別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安聯台灣大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9 年 04 月 10 日 143,411,577.6 TWD 3,893,233, 安聯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9 年 07 月 31 日 844,591, TWD 10,554,672, 安聯台灣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0 年 04 月 03 日 116,942,789.7 TWD 5,188,148,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新臺幣 91 年 06 月 21 日 117,743,946.2 TWD 4,540,360,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美元 104 年 04 月 20 日 947,671.8 USD 9,802,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A 類型(累積) 92 年 06 月 11 日 36,257,782.9 TWD 431,597,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B 類型(月配息) 102 年 02 月 01 日 6,069,242.0 TWD 62,399, 安聯亞洲動態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3 年 01 月 15 日 32,557,471.6 TWD 724,463,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4 年 03 月 24 日 111,710,912.6 TWD 1,961,294,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5 年 10 月 11 日 843,362,231.9 TWD 7,704,372, 安聯全球人口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6 年 09 月 27 日 119,795,428.8 TWD 1,412,698, 安聯全球農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7 年 02 月 12 日 351,206,306.1 TWD 3,454,272, 安聯台灣智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7 年 04 月 24 日 16,004,229.1 TWD 471,018, 年 10 月 17 日 356,865,195.6 TWD 5,373,049, 年 09 月 19 日 348,469.0 USD 3,538, 年 01 月 02 日 1,256,499.0 TWD 12,054,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A 類型(累積)新臺幣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A 類型(累積)美元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B 類型(月配 息)-新臺幣 68

75 安聯中國策略基金 - 新臺幣 98 年 05 月 18 日 185,607,453.1 TWD 2,513,346, 安聯中國策略基金 - 美元 107 年 09 月 10 日 USD 2, 安聯全球油礦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8 年 12 月 01 日 172,643,922.2 TWD 1,527,952, 安聯中國東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9 年 05 月 26 日 124,425,161.5 TWD 1,910,198,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1 年 01 月 02 日新臺幣 517,187,074.6 TWD 6,337,143,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1 年 01 月 02 日 1,677,081,397.2 TWD 15,030,504,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3 年 10 月 13 日人民幣 3,460,610.0 CNY 42,857,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3 年 10 月 13 日 25,870,641.9 CNY 244,137,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8 月 10 日 459,551.1 USD 4,274,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5 年 10 月 17 日美元 393,698.1 USD 4,003,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2 年 12 月 04 日新臺幣 80,733,338.3 TWD 917,006,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2 年 12 月 04 日 64,664,057.4 TWD 623,591,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3 年 09 月 16 日美元 49,827.7 USD 575,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3 年 09 月 16 日 99,294.4 USD 1,027,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8 日 411,033.1 CNY 4,588,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3 年 08 月 13 日 40,348,993.3 TWD 474,412,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 - 美元 103 年 08 月 13 日 309,704.8 USD 3,586,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60,114,194.6 TWD 640,473,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89,288,615.2 TWD 746,122,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4 年 01 月 27 日 184,614.1 USD 2,030,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4 年 01 月 27 日 779,450.5 USD 6,744,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1,819,164.7 CNY 21,982,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17,872,087.1 CNY 158,141,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24,686,424.4 TWD 239,089,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3,215,749.3 CNY 35,402,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美元 104 年 06 月 09 日 12,022.4 USD 119,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148,180,309.9 TWD 1,711,870,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2,425,825.6 CNY 32,407,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美元 104 年 09 月 14 日 1,058,629.7 USD 13,153,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 105 年 04 月 19 日幣 34,653,549.2 TWD 374,788,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 105 年 04 月 19 日 33,275,771.5 TWD 320,747,

76 臺幣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231,482.8 USD 2,643,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259,222.7 USD 2,634,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59,191,920.1 TWD 605,646,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650,906.9 USD 6,574,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83,236,752.0 TWD 880,367,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294,249.8 USD 3,074,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7 年 04 月 23 日新臺幣 323,555,724.7 TWD 3,410,199,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516,524,963.6 TWD 5,343,892,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7 年 04 月 23 日人民幣 15,519,697.7 CNY 166,642,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63,571,929.4 CNY 663,067,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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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伍 受處罰之情形 一 金管會105年一般業務檢查本公司有下列缺失情事 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債券投資 有投資非 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可投資範圍之標的 核有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第1項 規定 予以糾正處分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因基金銷售所發生之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1. 投資人得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訴 經理公司電話 或(02)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378號5樓(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17:30) 網址 tw.allianzgi.com 2. 投資人不接受前項申訴處理結果或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未在三十日內處理回覆時 投資人得在六 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2) 傳真 (02) 地址: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17樓(崇聖大樓) 79

86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名稱 電話 地址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至 9 樓 臺灣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 49 號 臺灣土地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懷寧街 53 號 4 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永綏街 7 號 第一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華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15 樓 彰化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2 段 16 號 2 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3 4 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2 樓 高雄銀行 (07)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13 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15 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敦化北路 168 號 9 樓 G 室 台中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京城商業銀行 (06)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8 樓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樓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 瑞士銀行台北分公司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5 樓 瑞興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64 號 2 樓 華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11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99 號 3 樓 陽信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板信商業銀行 (0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三信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東區大智路 339 號 2 樓 聯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2 3 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0 樓 元大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永豐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3 4 樓 玉山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9 樓 凱基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4 號 8 樓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80

8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18 號 樓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85 號 9 樓 安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及 41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樓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07)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327 號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3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 號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樓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樓及 15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群益金鼎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19 樓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買回機構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至 9 樓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 四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五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六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七 81

88 附錄一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美國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國民生產毛額(GNP) 躉售物價指數上漲率 經濟成長率 外匯準備 進口值 主要進口項目 主要進口來源 出口值 主要出口項目 主要出口市場 總經概況 US$18 兆 5,691 億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57,420 (2016) (2016) NA 工業成長率 2.1% (2016) NA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0.4% (2017) 2.3% (2017) 幣制 單位 美元 US$ 1,176 億 (2015) 3,911.0 億美元 (2018 年 1-2 月) 小客車及其他載客用機動車輛 原油 電話機 含手機 電腦及其部件 汽機車零附件 醫藥製劑 石油煉製品 積體電路 貨車 疫苗 (2018 年 1-2 月) 中國大陸 墨西哥 加拿大 日本 德國 韓國 英國 愛爾蘭 印度 義 大利 (2018 年 1-2 月) 2,534.3 億美元 (2018 年 1-2 月)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件 石油煉製品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 輛 機動車輛之零附件 積體電路 電話機及電報器具 含手機 醫療儀 器及用具 電腦及其部件 石油氣 藥品 (2017 年 1-10 月)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大陸 日本 英國 德國 韓國 荷蘭 香港 巴西 (2018 年 1-2 月) 根據白宮 2017 年 1 月發布之 總統經濟報告 Economic Report of President 美國經濟於 2016 年延續過去 7 年來之復甦趨勢 就業及實資 薪資提升 低通貨膨脹 國內生產毛額微幅成長 另依據美財政部 2017 年 4 月公布之 美國主要貿易夥伴外匯政策報告 2016 年下半年美國經濟成 長率達 2.8 遠高於上半年 1.1 使 2016 年全年經濟成長率達 1.9 主要成長來源包括存貨 0.8 企業固定投資 0.2 住宅投資 0.1 及民間消費 3.2 等 美國財政支出過去數季以來成長趨緩 2016 年下半年聯邦政府支出僅微幅 促進其經濟成長 全年各州政府支出約貢獻 0.1 經濟成長率 2016 年聯邦 政府赤字達 GDP 3.2 高於 2015 年 2.5 公部門債務增加至 14.2 兆美 元 占 GDP 比例 77.1 高於 2015 年 73.7 美國就業市場之就業機會維持強勢成長 失業率持續下降 2016 年失業率 平均為 4.9 每月平均增加 18.7 萬個非農業就業機會 2017 年 3 月前半 年每月平均增加 16.3 萬個就業機會 2017 年 3 月失業率為 4.5 約為 2009 年高峰值一半 美國整體通貨膨脹率自 2016 年年中起呈現上揚趨勢 主因是能源價格止跌 回升 惟核心通貨膨脹率 不包含食品及能源價格 仍維持平穩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2 月 美國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上漲 2.7 核心 CPI 上漲 年同期則分別為 1 及 2.3 勞工收入部分 2016 年平均時 薪 美元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2 月平均時薪成長 2.3 高於 年年平均成長率 2 雇用成本指數 Employment Cost Index 82

89 ( 二 ) 主要產業概況 : 於 2016 成長 2.2%, 較 2015 年 1.9% 高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化學工業 半導體產業 長期而言, 美國化工產業仍然前景看好, 由於現代化生產設備及上游原物料取得方便, 使生產成本相對低廉 近幾年美國天然氣及原油價格下降, 加強了美國化學產業的在國際市場上的優勢 未來幾年內, 美國國內化學產品銷售前景看好, 估計將隨實質 GDP 一併成長, 反映出生活水準的提升 越來越多基本物料被合成品取代 美國商品化工市場相當成熟, 許多主要終端市場, 如輕型車輛及房地產市場都將持續成長 ; 此外, 消費者支出增加 勞動市場穩定以及家庭透過能源成本降低額外節省支出都將促使該產業持續擴張 隨著亞洲 中東 拉丁美洲發展大陸家的生育率 生活水準的提升及工業化發展, 這些國家的化工市場發展迅速, 需求高於歐洲及美國, 使得海外貿易與投資對美國化工產業更形重要 全球化學工業用品總發貨量 ( 藥品除外 ) 從 2003 年至 2013 年的年均複合成長率為 10.2%, 比美國發貨量年均複合成長率 5.2% 增加得還要快 自 2010 年至 2016 年 12 月底, 在美國境內宣布的新化學生產計畫即超過 275 項 ( 金額超過 1,700 億美元, 其中 61% 來自海外投資 ), 顯示出美國仍是最受全球化學工業生產者偏愛的投資地區 2015 年美國化工產業資本支出高漲 21% 至 440 億美元, 估計 2016 年 2017 年將分別成長 10.4% 和 7.8%, 並預計於 2021 年達到 700 億美元 當前電子產品的熱銷驅動全球半導體行業 全球對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 數位電視 無線通訊設備和網路硬體的需求不斷成長, 加上電腦和電子醫療設備也刺激全球對半導體產品的需求, 而物聯網 (IoT) 雖處於起步階段, 但預料對半導體的長期需求將有重大貢獻, 同樣地, 智慧電網 智慧城市和自動化智慧設備的成長, 也將帶動半導體行業成長 半導體設備製造方面, 晶圓廠設備的銷售預測在 2016 年至 2017 年間全球市場有 13.2% 的成長率 ( 約 428 億美元 ), 主要由鑄造廠設備, 以及記憶和功率半導體產品驅動, 在美國內即有 4 個新晶圓廠完成 根據美國半導體產業協會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 SIA) 資料, 美國半導體產業直接僱用了將近 25 萬人, 並提供超過一百萬個相關工作, 是美國製造業最大的出口產品之一, 排名在飛機和汽車之後 為了解決當前美國半導體產業所面臨的問題, 白宮在 2016 年 10 月成立 PCAST(President 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 Technology) 半導體工作小組, 邀請了 11 個半導體領域的專家們共同提出建言 最新的 PCAST 報告指出, 目前美國半導體產業面臨包括創新成本和技術複雜度都上升外, 還要面對來自國外競爭對手的挑戰, 尤其是大陸近年來工業供應鏈在地化政策和內需增強走勢 以全球半導體市場營收而言, 總部設在美國的半導體公司占大部分, 但半導體行業在過去 40 年裡一直穩步邁向全球化, 記憶體業務也已經很大程度上從美國向亞洲轉移 ( 尖端技術例外 ) 在過去 20 年裡, 總部位於美國的公司占了全球的 50% 半導體銷售, 然而由於美國越來越多半導體公司將製造廠房移到國外或只專注於設計, 而將製造外包 ( 即所謂的 fabless 商業模式 ), 造成美國製造產能在 2015 年下降到約全球的 13%(1990 年為 30 %,1980 年為 42%) 美國公司在許多關鍵領域仍然占有高市占率, 例 83

90 如擁有超過 80 的積體電路設計和製造 Integrated circuits design and fabrication 市場 積體電路以邏輯和模擬 Logic and analog 晶片 特別是在高端微處理器 智慧手機和設備的通信晶片 以及 Routers 互 聯網和電話交換等零組件的銷售方面有明顯的領先地位 美國生技產業不斷展現重大變革 IPO 和購併活動不斷增加 而且製藥業 者持續買下生技公司 這些交易使生技業和製藥業的區別界限更加模糊 迄 2016 年 7 月 在美國股市有交易的生技業者有 384 家 預估在 2020 年全球十大生技製成處方藥的公司中有八家是製藥業者 排名第四的 Amgen 和排名第五的 AbbVie 除外 EvaluatePharma 指出全球處方藥和 成藥銷售前十大公司中有兩家是生技公司 Gilead Science 和 AbbVie Deloitte 公司出版的 2016 年全球生命科學展望報告指出 生技藥品在 2019 年將占全球處方用藥和成藥銷售的 26 從 2014 年的 23 一路爬 升而上 由 2,890 億美元成長至 2019 年的 4,450 億美元 EvaluatePharma 預測至 2020 年時在百大藥品中將有 48 是生技藥品 在 2006 年時只有 21 最近若干大資金生技業者採取製藥業的策略 包括透過提高用量或 藥物輸送等來管理藥品生命周期 亦有加入生物仿製藥開發行列者 製藥和生技工業 資料來源 貿協全球資訊網(經貿年報) 三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美國政府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 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二 證券市場說明 一 美國證券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 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上市公司家數 (十億美元 公債 公司債 2017 公債 公司債 美國債券 金額(十億美元) 紐約證券 交易所 2,307 NA NA 7,425 2,286 19,573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22,081 NA NA 7,311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證券市場 名稱 紐約證券 交易所 交易市場概況 NYA股價指數 ,057 12,809 證券總成交值 僅NYSE 十億美元 ,318 14,535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十億美元) 股票(僅NYSE) 債券(美國債券) ,318 14,535 39,441 28,112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證券市場名稱 紐約證券交易所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NYA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84

91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之說明 充分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之基礎 在 199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94 年補充規定 依法註冊 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 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必須對股 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持有股票 而持股有所變動亦應申報 另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權以取得控制權 亦須公開相關資訊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建立相關申報書 以統一 申報格式及處理標準 並充分網路化 以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二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以電子交易盤著稱的店頭市場 NASDAQ 美國證券交易所 AMEX 太平洋證券交易所 中西部交易所 費城證券交易所 波士頓證券交易所等 其中以紐約證券交易所最具代表性 2. 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 9:30 至 16:00 3. 交割制度 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4. 代表指數 道瓊工業指數 標準普爾 500 指數 那斯達克指數 85

92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民國104年4月29日金管會核准)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 折溢價攤銷為準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 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 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股票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經金 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 契約之興櫃股票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 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 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 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 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認購初次上 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 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 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 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 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 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 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 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 86

93 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 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 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87

94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 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88

95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 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 89

96 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 90

97 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 91

98 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 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 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 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 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 92

99 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93

100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民國106年2月14日金管會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 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貨幣市場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 含 債券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 含 股票型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 含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 含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 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 如下 一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800 申購金額$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94

101 NAV:$8 購得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者 NAV:$8 贖回金額 $800 ( 二 ) 淨值高估時 NAV:$10 以 8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 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 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申購金額 $800 NAV:$8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80 單位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 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 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 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 合理 95

102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 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96

103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 聲明書 茲 聲 明 本 公 司 願 遵 守 中 華 民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公 約 特 此 聲 明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97

104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98

105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及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之規定辦理 公司治理事項 公司治理架構下設董事會 董事會除遵守前述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外 同時遵循下列原則 以期有效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 一 保障股東權益 二 強化董事會職能 三 發揮監察人功能 四 尊重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五 提升資訊透明度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 公司股權結構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9 頁 二 股東權益 1. 本公司保障股東權益 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2. 本公司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 執行有關股東會事項之規定 3. 本公司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 參與及決定等權利 4. 本公司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股東會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 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一 董事會之結構 1.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設置董事六人 及監察人一人;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董事及監察人均得連選連任 3. 本公司之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4. 本公司於董事會每次開會之會議舉行前須備妥會議議題及程序 固定之議題包含 (1) 追踪並承認上次會議紀錄 (2) 核准每年度之稽核計劃 99

106 (3) 追踪上述計劃執行之進度 (4) 審閱外部專家 ( 律師 會計師 ) 之管理建議書 (5) 審閱主管機關報告 (6) 審閱稽核主管所呈報之稽核報告 (7) 審閱主管機關頒布之新法令 (8) 其他經主席同意之議題 5. 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65 頁 ( 二 ) 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故不會產生因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而造成董事會被管理階層所支配情況發生, 故本公司之董事會在執行監督考核功能時, 仍可維持其獨立的立場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1. 審核業務方針 ; 2. 承認重要規章及契約 ; 3. 任免執行主管 ; 4. 設置及撤裁分支機構 ; 5. 承認預算及財務報告 ; 6. 決定有關本公司財產之抵押 買賣或其他處置方法 ; 7. 建議股東會, 為修改章程, 變更資本, 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 8. 建議股東為盈餘分派之議案 ; 9.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 二 )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誠信 勤勉 管理謹慎, 以及專業等原則 五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監察人之組成 1.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監察 100

107 人一人 ; 由股東就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之人選任之 2.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監察人得連選連任 ( 二 ) 監察人之職責 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3. 審查決算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4. 定期審核公司內部稽核報告 ; 5.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本公司監察人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 與作業內容, 除依法獨立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 以 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一 )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因此執行相關職務並未另行支薪 ( 二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酬金結構為固定薪資及績效獎金 1. 固定薪資 : 依照工作執掌內容, 並參考個人相關工作經驗 學歷背景 前一年度績 效評核結果 及參考顧問公司每年調查之薪資水準, 予以敘薪 2. 績效獎金 : 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目標達成率, 以及個人績效評核結果核定 績效獎金 註 : 績效評核內容, 綜含公司營運管理 投資績效 健全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客 戶滿意度 員工滿意度 員工發展等多項 3. 本獎酬制度架構與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之, 其後修改時亦同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 資料期間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姓名課程日期課程名稱課程類別課程時數主辦訓練機構 許慶雲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許慶雲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許慶雲 2017/12/29 資訊安全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段嘉薇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段嘉薇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101

108 段嘉薇 2016/12/29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 Allianz Global 集團內訓 1 小時練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2/29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0/20 股權衍生性商品實務 在職訓練 4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張惟閔 2017/09/19 外匯及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實務 在職訓練 4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張惟閔 2017/11/14 期貨選擇權法規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張惟閔 2017/12/07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法規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 Allianz Global 集團內訓 1 小時練 Investors 陳怡先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陳怡先 2017/12/29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陳怡先 2017/02/07 期貨選擇權法規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02/07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03/0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05/16 財團法人證券最新稅務變革趨勢及稅務申報應注在職訓練 3 小時暨期貨發展基意事項金會 陳怡先 2017/05/ 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在職訓練 3 小時 投信投顧公會 劉芄鷥 2017/04/06 HSBC China and RMB Forum 2017 在職訓練 6 小時 HSBC 劉芄鷥 2017/05/25 HSBC Securities Services Regulatory and Tax Seminar 2017 在職訓練 5 小時 HSBC 劉芄鷥 2017/06/27 Calastone Connect Forum Hong Calastone 在職訓練 5 小時 Kong Limited 劉芄鷥 2017/06/29 The latest news of the Bond Connect Program 在職訓練 2 小時 BNP Paribus 劉芄鷥 2017/07/17 AGI Operational Risk: How to Allianz Global 集團內訓 0.5 小時 Manage Errors Investors 劉芄鷥 2017/09/06 AFAC (as observer) 在職訓練 JP Morgan 劉芄鷥 2017/09/15 劉芄鷥 2017/11/01 HKIFA Informal interactive session re the HK pensions market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Crime e-learning course 在職訓練 1 小時 HKIFA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102

109 劉芄鷥 2017/12/12 Information Security Awareness E-Training 集團內訓 0.5 小時 劉芄鷥 2017/12/12 Annual Compliance E-Train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方奕權 2017/01/11 方奕權 2017/05/26 方奕權 2017/05/30 方奕權 2017/07/26 方奕權 2017/09/07 方奕權 2017/11/03 方奕權 2017/12/15 葉錦華 2017/01/30 葉錦華 2017/05/02 葉錦華 2017/07/18 Allianz Investment Forum Hong Kong AllianzGI Global E-learning on Insider Trading 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S-VACC) Framework Breakfast Seminar Infrastructure for Asset Management: Creating new returns in a Rising Asset Class in Asia - Series 3: Nuts and bolts Allianz Investment Forum New York Mandatory Compliance E-Train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Crime 2017 Annual Compliance E-training Create more than the sum of its part AllianzGI Global E-learning on Insider Trading When things go wrong how to manage errors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8 小時 0.5 小時 在職訓練 2 小時 KPMG 在職訓練 2 小時 PwC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8.5 小時 1 小時 1 小時 1 小時 0.5 小時 1 小時 葉錦華 2017/11/01 Anti-Money Launder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葉錦華 2017/11/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葉錦華 2017/12/18 Information Security 集團內訓 1 小時 八 風險管理資訊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 一 ) 本公司為貫徹獨立監督機制, 提升風險管理制度之完整性及透明度與提高風險衡量的準確 性, 設置直接隸屬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該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以確保風險能有效 辨識 衡量 監控及報告 ; 若遇偶發之緊急事件, 風險管理委員會亦得隨時視情況召開 ( 二 ) 本公司針對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與法律及其他風險訂定不同控管 方式, 以掌握各類型之風險情況 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及風險發生時其負面衝擊的程 度等 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 針對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 事交易或投資訂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針對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之交易或投資, 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 並訂定控 管計畫 ( 三 ) 隨著國內投資管理產業所處的政策環境日趨複雜, 需要特定的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公司持續 103

110 穩定之發展, 及時關注公司所面臨法律 政策環境的變化, 以法律的視角和思維審視 分析面臨的投資人 競爭同業 公共關係 主管機關 銷售通路等外部環境, 以及人力資源 財務 投資 決策等內部環境, 將由本公司法令遵循部隨時依據不同環境中可能產生之法律及其他相關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 以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1.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或業務往來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均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本公司建立與員工溝通管道,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 二 )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1. 本公司之經理人未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2.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3. 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並於簽約事項中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4. 本公司利害關係企業,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67 頁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一 )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 二 ) 本公司設有電子商務專責部門, 透過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 三 )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詳實正確並定時更新, 以避免有誤導之虞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本公司因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目前尚無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二 ) 本公司辦理公司治理事項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104

111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與酬金結構與制度之揭露 ( 一 )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 : 1.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與架構將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 環境 公司過去與未來長期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 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且應依據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 及公司整理營運結果訂定考核目標, 以避免基金經理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 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2. 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項目設定依下列目標進行考核 : (1) 基金績效 : 以基金年度績效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2) 投資風險控制 : 以風險管理考量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3) 法規遵循目標 : 以投資法規遵循 年度稽核結果進行考核 ( 二 )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制度 : 1.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分為每月月薪及年終獎金 如下表 : 月薪 年終獎金 發放依據 依據工作執掌內容 個人相關學經歷背景以及市場薪資調查資料 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個人績效考核結果核定績效獎金 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加發一個月 每年一次 2. 本公司全體正職同仁均享有離職金, 依本公司離職金辦法辦理 ( 三 ) 本獎酬制度架構與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之, 其後修改時亦同 105

112 附錄七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105年04月19日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 條 項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次 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修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現 契 約 範 本 ( 修 正 版 正草案) 行契約) 本) 修正理由 第 第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 依據 證券投資 一 十 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 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 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 信託 基金管 理 條 六 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 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 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 辦法 第70條 項 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 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 第2項之規定 前述修正之起始生效及適用 業日 業日 修訂買回日之 日期將於金管會核准後另行公 定義 告及適用 106

113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 (截至107年09月30日) 一 投資情形 資產組合由於採四捨五入法 故其合計數可能有尾差 一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金額(新臺幣百萬元) 7, 比率(%) 92.01% 1.52% 小計 基金 附買回債券暨票券 銀行存款 7, % 2.65% 1.17% 3.11% 其他資產(扣除負債後) 合計(淨資產總額) (35) 7,704 (0.46%) % 二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107

114 108

115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無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109

116 二 投資績效 一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 /9/28 二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無 三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基金 36.84% 50.00% 13.02% 14.22% 4.15% 0.00% -9.51% % % -5.61% -5.62% -1.52% % % 四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110

117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期間 安聯全球 綠能趨勢 基金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0.33 % %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起算 至資料日期日止 % 6.90 % 4.70 % % 95年10月11日 % 註 1.累計報酬率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加計 收益分配之累計報酬率 2.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 % % % % 註 費用率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如 交易直接成本-手續費 交易稅 會計帳列支費用-經理費 保管 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 註 111

118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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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五 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及比例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台幣千元) 項目 益權 手續費金額 證券商名稱名稱 時間 股票 債券 其他 (新台幣千元) 合計 單位數(千個) (含 ETF) 最 近 年 度 1,162, ,220 1,318, ROBERT W BAIRD CO INC 1,050, ,238 1,149, , , , , , ,156 1, , , , ,429 1,131, , ,363 1,021, COWEN AND CO 483, , , 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17, , , 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53, , 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 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 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股份有 當年度 限公司 印前一 季止 (%) COWEN AND CO 公司台北分公司 截至刊 比例 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 六 基金信評 本基金無信評 七 其他應揭露項目 無 127

134 封底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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