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 合作举办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佐证材料 附件七 :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2016 年 4 月 8 日 1
附件七 :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助学奖学金 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教学 管理 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 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 2
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入学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 已取得学籍者, 不论入学时间长短, 立即取消学籍 ; 情节恶劣的, 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 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 学生应实行完费注册, 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 再正式注册 第二节休学与复学第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 4 年, 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 6 年 ; 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 3 年, 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 5 年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3 年, 其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 4 年 ; 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3 年 第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经学生工作部门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 每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复学申请, 经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节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上课 实习和军训等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 按旷 3
课论处 第十五条节假日期间, 学生离校外出须报院 ( 系 ) 备案 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 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 事请假, 必须填写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 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一周 ( 含双休日 ) 内由院 ( 系 ) 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请假一周 ( 含双休日 ) 以上, 由院 ( 系 ) 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 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 应办理销假手续, 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 销假情况, 由辅导员及时在学生信息网中予以公布, 班级学习委员应及时通告任课教师 第四节学籍异动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可在大学一 二年级上学期结束前, 向教务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 并参加教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 可于新学期开学前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或者其他同等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 经院 ( 系 ) 同意, 由学生工作部门会同教务部门核查, 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出与转进, 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研究生的转出与转进, 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每年八月底新学年开学前, 由教务部门核查,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达到降级标准的学生降入下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 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由学生自己选择本院 ( 系 ) 内相近专业, 本院 ( 系 ) 无相近专业时, 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学生须在注册前到学 生工作部门办理降级有关手续 4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予以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本 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核查 ; 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 ; ( 二 )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未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由校医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本 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 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 专学科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 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前须征求本人意见, 特殊情况下, 可征求其家长或委托人的意见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长 委托人, 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特殊情况下, 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执行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 六十七 六十八 六十九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前, 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成绩合格者凭教务处核发的专升本入学通知书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专升本入学手续, 第四学年开始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 专升本名单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 业, 发给毕业证书 ; 5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 第二十九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 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凡考核不合格者, 或一年内表现不好, 有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者, 以后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第三十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颁发肄业证书 ; 不满一学年的, 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下属独立学院的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在我校辅修第二专业的毕业生, 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一律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均由教务部门核准, 学生工作部门颁发 ; 学位证书由教务部门核准, 并报学校学士学位审查委员会审定, 学生工作部门颁发 研究生学历证书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 ; 研究生学位证书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 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颁发 第三十五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 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学生工作部门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并且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将当年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 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生司和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并在学校相关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学校有关学习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 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考核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十条学校以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否则, 按照学校有关学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免修 提前毕业等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军事训练 劳动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 作弊 字样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通过书记信箱 ( 电子邮箱 ) 校长信箱 ( 电子邮箱 ) 校长热线 校长接待日 学生代表提案等校务公开的途径 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违法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学校声誉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和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不健康的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 7
校将学生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 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配合学校作好学生宿舍的防火 防盗 安全 卫生等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经济资助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学习 科研 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先进集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 一 ) 学生先进班集体 ; ( 二 ) 文明寝室 ; ( 三 ) 优秀团支部 ; ( 四 ) 先进学生党支部 ; ( 五 ) 优秀学生社团或团队 ; ( 六 )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评选的先进学生集体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文艺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先进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 一 ) 学生工作部门组织评选的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 优秀毕业生及学习 科研 学生工作 体育活动 文艺活动 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 ; ( 二 ) 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研究生 ; ( 三 ) 校团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团干 优秀团员及社团 社会实践 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积极分子 ; ( 四 ) 组织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党员 ; ( 五 )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 第五十四条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学校对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比赛 ( 活动 ) 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 且引起良好社会声誉的学生, 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五条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下一学年度的助学奖学金 助学奖学金主 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8
( 一 ) 国家设立的国家助学奖学金 ; ( 二 ) 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助学奖学金 ; ( 三 ) 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助学奖学金 ; ( 四 ) 院 ( 系 ) 自筹资金设立的助学奖学金 第五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其他形式的经济资助 主要类型有 : ( 一 ) 申请协助向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 ( 二 ) 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 ( 三 )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 ; 有临时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 ( 四 ) 申请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五十七条学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及获得奖励 经济资助的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奖励及经济资助实施办法进行 第七章处分与申诉第一节处分第五十八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纪律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9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 由院 ( 系 ) 负责搜集有关材料, 并经院 ( 系 ) 办公会讨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 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 学生工作部门核实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开除学籍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 教务部门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要听取学生或其家长 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家长 委托人 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 公告期为 30 天, 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 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 ( 申诉除外 ),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节申诉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向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从处理 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对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10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原规定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 研究生处和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