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医科大学简介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一、广州医科大学简介"

Transcription

1 .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目录 广州医科大学简介 上级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 卫职院分册 )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州医科大学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8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内务 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室文明守则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规则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广州医科大学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促进大学生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实施办法 教学管理规定 ( 卫职院分册 )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

9 专学生延长学制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主辅修制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学生毕业论文 ( 设计 ) 毕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医学院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 试行 )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网上评价实施细则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 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奖学助学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素质量化综合测评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0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实习生操行评定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高专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助学贷款工作贷后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学生信用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全日制学生重大疾病扶助基金使用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学生欠费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补充说明

11 广州医科大学简介 广州医科大学创办于 1958 年, 是一所以医学为优势和特色, 开展博士 硕士 本科 专科多层次人才培养的全日制一本高校 学校东风西校区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 -- 广州的中心地带, 南依苍翠葱茏的越秀山, 北傍风光秀美的流花湖, 是读书治学的理想之地 番禺校区地处与广州大学城一江之隔的新造镇, 环境优雅 设施先进 现代化气息浓郁 学校下设 16 个二级学院,8 所直属附属医院和 10 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9 个研究所 / 中心,19 个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其中呼吸疾病实验室是广东省地方高校中第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校拥有 1 个国家重点学科,9 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一批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 其中呼吸内科排名全国第一 胸外科排名全国第五, 临床医学进入 ESI 排名前 1% 学校坚持 人才兴校 战略, 汇聚了中国工程院院士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国家级教学名师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一批优秀教师 现有博士研究生导师 84 人, 硕士研究生导师 570 人 学校注重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人才的培养, 着力打造优质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 现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 2 个,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 4 个, 省级名牌专业 3 个, 省级重点专业 1 个,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3 个, 市级名牌 / 特色专业 9 个 建有国家级精品课程 1 门,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1 门, 省级精品课程 9 门, 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12 门, 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 3 门, 市级精品课程 24 门 开设本科专业 19 个, 覆盖医学 理学 管理学 工学 法学 5 个学科门类 学校具有研究生推免资格, 建有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 5 个, 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 35 个, 专业硕士授权点 5 个 ; 有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 1 个, 二级学科博士授权点 22 个 ; 设有一级学科 ( 临床医学 ) 博士后流动站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 人 成教学生 人, 其中留学生来自亚 非 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学校广泛开展对外学术和教育交流合作, 先后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 加州州立大学 马里兰大学, 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 英国爱丁堡大学 伯明翰大学 胡弗汉顿大学, 韩国延世大学,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 香港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理工大学, 台湾义守大学 台湾中山医学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开展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活动 有一批国外著名高校专家被聘为学校特聘教授 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 在此传道授业 半个世纪的薪火相传, 学校坚持发扬广医大学精神, 与时俱进, 开拓进取, 实现了自身的快速发展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学校将继续推进 学科强校 人才兴校 附属医院组团发展 三大战略, 凝心聚力, 开拓进取 锐意创新, 努力把学校建成为一所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 力争在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医疗卫生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 1 -

12 上级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 道德 纪律 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 决算情况, 接受监督 - 2 -

13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 教育形式 修业年限 招生对象 培养目标等, 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 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 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 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二 ) 有合格的教师 ; ( 三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 (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批准 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 ( 一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 二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 三 )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 四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 六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七 ) 管理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 八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 九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

14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 二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三 )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 五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 六 )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 职务 聘任制度, 通过考核 奖励 培养和培训, 提高教师素质,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 升学 就业 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 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少年 青年, 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 社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 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 社会 家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组织采取措施, 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4 -

15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 (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 ( 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 四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 体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 卫生保健设施,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 军队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应当依法为儿童 少年 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 科研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可以通过适当形式, 支持学校的建设, 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 军队 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 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 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 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文化馆 美术馆 体育馆 ( 场 )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 地 ), 应当对教师 学生实行优待, 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 电视台 ( 站 )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 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 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 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相互配合,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5 -

16 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 用于本乡范围内乡 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 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 量力的原则,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 新建校舍, 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 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 必须用于教育, 不得挪用 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 信贷手段,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 对教学仪器 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 教学仪器 设备的进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相互尊重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 - 6 -

17 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 寻衅滋事, 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 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7 -

18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8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举办高等学校, 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不同类型 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 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 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 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 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 9 -

20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 电视 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 ( 一 )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 ( 二 )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 ( 三 )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 掌握相应的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21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 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 科学研究力量, 较高的教学 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 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根据其层次 类型 所设学科类别 规模 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办报告 ; ( 二 ) 可行性论证材料 ; ( 三 ) 章程 ; ( 四 )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 一 ) 学校名称 校址 ; ( 二 ) 办学宗旨 ; ( 三 ) 办学规模 ; ( 四 ) 学科门类的设置 ; ( 五 ) 教育形式 ; ( 六 ) 内部管理体制 ; ( 七 ) 经费来源 财产和财务制度 ; ( 八 )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 义务 ; ( 九 ) 章程修改程序 ; ( 十 )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 经国务院授权, 也可以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 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 合并 终止, 变更名称 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 章程的修改,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

22 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 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 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 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 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拟订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二 ) 组织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 三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四 )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 六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 专业的设置, 教学 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3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 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 学有所长,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经认定合格, 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 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 教师职务设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 二 )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 ( 三 )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 ( 四 )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 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 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 科学研究经验, 教学成绩显著, 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 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 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 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 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 树立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2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 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 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 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 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 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 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 严格管理教育经费,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25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 号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2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28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

29 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30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

31 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

32 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33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 维护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 学校 )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 ( 包括外籍教师 ) 学生 ( 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 维护学校的教学 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 采取措施, 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 法规 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政治权利 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得限制 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 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 工作证 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 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 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 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 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 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有外事机构联系, 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 业务活动, 应当经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 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 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 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或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的制度,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 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 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 并进行留宿登记, 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 通知 启事 广告等, 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 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 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 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 广播 电视设施, 设置者 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安装

34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 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 电视设施, 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 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 安装或者停止活动, 已经设置 安装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 或者责令设置者 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 讲演等公共活动, 组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集会 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 规章, 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 报告等室内活动, 组织者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 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讲座 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 酗酒 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 应当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 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 接受学校的管理, 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 经过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 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 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 经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 由公安 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面向社会公开 统一举行,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 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 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36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 二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 三 )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 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 五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 一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 三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四 )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 五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 一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二 )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 三 )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37 ( 一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 二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三 )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 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一 )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 二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 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 三 )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 ( 四 ) 擅自将试题 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 五 ) 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 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 ( 六 ) 在评卷 统分中严重失职, 造成明显的错评 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 ( 七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 ( 八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 九 ) 擅自泄露评卷 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 十 ) 其他违反监考 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 档案, 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 ( 二 ) 因玩忽职守, 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三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考生档案 ( 含电子档案 ) 的 ; ( 五 ) 在场外组织答卷 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 六 ) 指使 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 七 ) 偷换 涂改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 八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 虚报考试数据 信息的 ; ( 九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 受贿 以权徇私的 ; ( 十 )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1/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 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 ) 丢失 损毁 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 损毁 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指使 纵容 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 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 ( 二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 ( 三 )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 ( 四 ) 利用职权, 包庇 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 ( 五 ) 以打击 报复 诬陷 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生人身权利的 ; ( 六 )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 ( 七 )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 ( 八 ) 扰乱 妨害考场 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应当由 2 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 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 收集 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 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 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 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 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 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 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 出现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 直接进行处理 ;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39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 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 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 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 十五 十六条所列案件, 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必要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 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考点主考 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 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 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 经考生申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 对作弊的事实 情节等进行审查 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的内容 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 并在受理后 30 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 ( 一 )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 ( 二 )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

40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不足的 ;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删除 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 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 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 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 由若干考点组成, 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广医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州医科大学 ( 下简称学校 )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树立爱国主义思

41 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和授予学位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新生入学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 录取通知书 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学籍 第九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新生, 以及怀孕的新生, 由职能部门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预防保健科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入伍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根据教育部 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 <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42 ( 教学 号 ) 相关规定执行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 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新生入学期间, 持 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相关资料和高校录取通知书, 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 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 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节注册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 请假未获批准及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开学两周仍未注册的, 根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开学第三周, 各学院将未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 方取得该学期的在校学习资格, 所选的各类课程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三节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各专业开设课程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 1.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 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 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 具体见专科人才培养方案 ) 2. 限选课 : 指为完善知识结构, 要求各专业学生掌握的本专业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而指定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3. 任意选修课 : 含专业任意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 学生可选择性修读 专业任意选修课指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 ; 公共任意选修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程计算学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 以这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以学期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 学分的确定, 可取小数点后的一位数的 5 值 (2 舍 3 入和 7 退 8 进 ): 1.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 : 该课程的理论学时数除以 18, 实践学时数除以 36, 得数相加 ; 2.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 课堂讨论 习题课等的学分计算 : 用学时数除以 36; 3. 跨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 原则上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 4.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 ( 含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 社会调查 劳动 国防教育等课程, 按工作日计, 每周为 1 学分, 在考评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全部学分 ; 专业任意选修课 公共任意选修课要求的学分 ;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全部学分 ; 毕业要求的创新学分或素质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实行标准学分制 1. 一学期标准学分 27 学分, 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 每学期可按标准学分修读 2. 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业情况多修或少修课程 但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宜超过 33 学分, 不能低于该学期开设必修课与限选课总学分 第四节学习年限第十六条各专业实行弹性学制 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标

43 准学制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 可延长修业年限 2013 级及以前年级, 三年制专科生可延长一年, 五年制本科生可延长四年 ; 2014 级及以后年级, 在本专业标准修业年限 ( 学制 ) 的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两年 ( 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参见人才培养方案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在校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 经学校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 允许中断学习 ( 休学 ), 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节选课 免听与免修第十八条学生第一学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从第二学期开始, 学生可进行选修课程的修读 学生应按时上课, 参加实验, 完成作业, 并参加考试, 否则作旷课或旷考论处 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 一律不安排实验 实习, 不予考试 公共任意选修课实行面授和网络学习相结合的形式 面授课实行网上选课, 原则上选修学生数不足 30 人的不开课, 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选课名单公布后不再办理改退选 网络课程由学生自由选课 自由安排时间学习, 完成网络课程要求的作业 问答 讨论 考核等环节, 获得相应的微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应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提前修读课程的, 必须考虑课程的衔接问题,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开课教研室 所属学院及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学习成绩好 ( 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3.0 以上 ) 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可由本人和家长在开学第 1 周提出申请, 经教研室同意, 开课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批准, 免听有关课程理论部分的全部或部分, 但仍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 参加跟班考试, 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实验课 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原则上不得免听 免修 第二十一条转学 ( 转专业 ) 或编入下一年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若取得学分 ( 成绩合格 ) 课程的内容 学分数 ( 学时数 ) 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 可申请予以免修 免考 根据相关政策, 入伍学生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 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预防保健科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 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节重修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末教务处组织下学期重修网上报名 ; 跟班重修考核原则上安排与开课年级课程考核同时进行, 与现修课程冲突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安排参加开学重考 第二十四条每年学生毕业前 4-5 月份, 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班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 范围包括在校期间 ( 不含最后一学期 ) 学生所有未通过的必修和限选课程 原则上安排跟班考核, 不能跟班的单独设考, 非毕业班学生不予参加毕业前重考 第七节主辅修

44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 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 缴费辅修另外一个跨一级学科 ( 二级类 ) 的本科专业 ( 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 ), 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经学校核准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除辅修专业外, 学校在部分专业开设辅修专业方向 辅修专业方向是在主修专业内开展的方向辅修, 一般开设在本专业高年级 完成辅修专业方向学习, 符合条件者颁发专业方向证书 第二十六条辅修须与主修同年结业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 如本人愿意, 可以提出延迟本科毕业的申请, 以继续完成辅修 学生因为辅修申请延迟本科毕业以一年为限, 而且不能超出本科生在校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毕业时未能达到颁发辅修证书要求的, 课程成绩可以载入档案, 发给辅修课程成绩单 毕业审核时, 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互认公共选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方向的课程学分可以互认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 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相关细则参见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主辅修制管理办法 第八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修读学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参加选定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由教研室在考前将学生名单报学院 教务处, 取消本次课程考试资格, 该门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三十条已修得学分的课程, 不再安排重考 重修 第三十一条必修与限选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 安排开学重考, 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三十二条专业任意选修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不安排重考 学生可以重修该门课程, 也可另修其它课程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 因患重病 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须由本人事先按第二十九条要求提出申请 ( 附有效证明 ), 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缓考 弃考及缺考 学生确无法参加必修课与限选课期末考核的, 可提前申请 缓考 无故缺考者, 该课程本次成绩视为零分, 标注 缺考, 不再安排重考 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缓考安排在开学重考时进行 学生确无法参加重考 ( 重修考 ) 或专业任意选修课 公共任意选修课考核的, 须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向教务处申请 弃考, 不办理缓考 无故缺考者, 该课程本次成绩视为零分, 标注 缺考 毕业前重考不接受弃考申请, 缺考者当学期不再安排任何形式重考 公共任意选修课缺考者, 将取消下一轮选课报名资格 ; 专业任选课 重考 ( 重修考 ) 缺考者, 将取消下一轮该课的修读资格一次 第三十五条考核方式注重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 二者所占比例根据课程的性

45 质 特点, 由开课部门确定 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 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 病例分析 实践考核成绩 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考核可采用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公共任意选修课也可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 按优秀 90 分 良好 80 分 中等 70 分 及格 60 分 不及格 50 分折算 ) 第三十七条成绩评定办法 1. 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则与平时成绩按比例计算总评成绩 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 直接以不及格的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 2. 重考 缓考及重修考成绩在及格以上者, 获得学分, 成绩按重考 缓考及重修考实际得分记载, 标明 重考 缓考 重修 字样, 按 60 分计算绩点 第三十八条免修 免考成绩记载 转学 ( 专业 ) 或编入下一年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经申请获批免听部分课程的, 可免予参加平时成绩的考核, 直接以期末考试成绩记入该课程总评成绩 相关课程经过认定可以直接转换的, 以学生已修得的课程成绩记载, 获得学分 ; 根据相关政策可免修并直接予以认定学分的课程, 按 75 分记载, 学生也可选择修读考试获得成绩和学分 学生转学 参加合作办学等交流学习等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绩点, 应按我校要求进行转换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 若有异议, 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表格, 报教务处申请复核,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 分折合为 绩点 (90 分折 4.0 绩点,91 分折 4.1 绩点, 下同 ); 分折合为 绩点 ; 分折合为 绩点 ; 分折合为 绩点 ; 59 分以下折合为 0 绩点 第四十一条修业期满, 应计算学生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 ( 专业任意选修课与公共任意选修课不计入 )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的全部必修课与限选课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全部必修课与限选课学分总数 第四十二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按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规定处理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 解除处分后, 方可给予该门课程重修机会 毕业年级学生未解除处分者, 不符合毕业条件, 不予毕业审核 第四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节学业警告与留级复读第四十四条每学年, 经重考后必修 限选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或超过 3 门的学生, 教务处将对学生个人进行学业警告

46 第四十五条每学年, 经重考后必修 限选课程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本学年必修 限选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编入下一年级复读不及格课程 留级复读学生须获得留级前原年级 留级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规定必修 限选课程的全部学分, 方可准予毕业 第十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办理学生转专业申请 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学生, 必须获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 限选课程学分, 方可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有关普通本 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 ( 粤教高 号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 粤教高函 号 ) 的要求办理转学工作 原则上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转学条件要求的, 可申请转学 转学的相关要求与程序, 按照以上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依照招生录取情况, 对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 应在同一办学层次 同一办学属性 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同一批次学校学生互转, 除须符合 21 号令规定的转学条件和要有正当理由外, 还应参考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 达不到转入学校录取分数线的不可转入 第十一节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伤 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开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2. 根据考勤, 一个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开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 3. 申请创新创业或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 4.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条办理休学的相关问题 1. 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 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 ( 附证明材料, 因病休学须经学校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 ), 经学院审核, 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发给休学通知书, 方可休学 学生在休学未批准前应参加学校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 ( 包括各类考试 ), 否则以旷课或旷考处理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2.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路费自理 ; 休学期间, 不享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等负责 3.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因病休学期满, 身体复查仍不能复学者, 经学校批准, 可续休学 1 年, 如因课程衔接等问题, 可以申请提前复学 4. 出国留学或移民 定居的学生只能申请休学一年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 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 ) 第五十二条复学

47 1. 学生复学, 应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复学申请表 ( 附证明材料, 因伤 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学校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 ), 经学院审核, 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2. 复学的学生, 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 如该专业不再开办, 原则上编入相同层次 学位授予门类相同的指定专业学习 3.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4. 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节退学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不论何种原因,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 2. 休学期满, 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5. 无正当理由, 开学两周仍未注册者 ; 6.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改读其他学校, 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须经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批准, 由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通知送达学生 第五十六条学生退学后,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因退学或各种原因处理须离校的学生, 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 2. 经诊断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 ( 含一学年 ) 者 ( 开除学籍者除外 ) 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 如有异议, 应在接到通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应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者, 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五十七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 广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有关条例办理 第十三节毕业与学位结业肄业第五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及 广州医科大学学分制专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规定者,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 授予毕业证书学士学位 毕业时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或结业的学生不再补授证书学位 第五十九条在学制年限内, 提前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须由本人在一学年前提交书面毕业申请, 学院提出意见, 报教务处审核, 经学校批准后, 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准予提前毕业 落实单位的, 给予派遣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 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48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申请结业 申请结业者,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 ( 含一学年 ), 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 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学年者, 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结业后按入学年份计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考 ( 重修 ) 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 实践环节, 含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 ) 一次, 重考 ( 重修 ) 合格, 达到发放毕业证书条件的, 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注明换发日期, 毕业时间按发放毕业证书的日期填写 重考 ( 重修 ) 仍不合格者, 不再给予重考 ( 重修 ) 机会, 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明书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 因证书遗失, 特补此证, 以兹证明 相关字样, 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 以备核查, 同时对注册的原毕业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六十三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学校加强和完善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组织的建设,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并按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条学校鼓励 支持 指导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服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安排 第七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考勤与请假第七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上课, 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因病因事因公不能按时参加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十四条考勤标准 :

49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及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即为旷课 ; 2. 按考勤时间未正点到达即为迟到 ; 3. 考勤时间未经批准而擅自先行离开者即为早退 第七十五条考勤计算办法 : 1. 考勤计算的基本单位为学时 ( 节 ); 2. 迟到 2 次按旷课 1 学时 ( 节 ) 计 ; 3. 早退视为旷课, 按实际情况计算学时, 不足 1 学时, 按 1 学时计 ; 4. 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可折合学时计算 ; 5. 一天按 9 学时计算 第七十六条请假手续和审批程序 ( 一 ) 请假要求 : 学生请病假 事假 公假原则上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填写请假申请表 请假申请表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科 ) 负责管理 学生因病请假, 应附学校预防保健科加署意见的医院病假单, 若请假期满仍未痊愈者, 要及时与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科 ) 联系, 申请续假 ; 若提前痊愈, 要及时返校销假 如因事请假, 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请假期间涉及获取成绩的教学活动, 如考试 论文答辩等, 不能参加的需另行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如因公请假, 需出示相关文件或证明 ( 二 ) 审批程序 : 1. 请假 1 个工作日 ( 含 1 个工作日 ) 以内, 由辅导员审批 ; 2. 请假 1 个工作日以上,3 个工作日以内 ( 含 3 个工作日 ), 经辅导员同意后, 须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科 ) 负责人审批 ; 3. 请假 3 个工作日以上, 须经辅导员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科 ) 负责人同意后, 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同意后学生处 教务处审批备案 ; 4. 学生获准请假后, 须将准假条交班长保管, 以便需要请假时出示, 用后统一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科 ) 备案 ; 第七十七条销假手续和程序 1. 学生必须按请假时间要求按时返校, 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提出销假申请 2. 辅导员审查批准后, 出具销假单, 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科 ) 备案 请假超过 3 个工作日以上的, 须到学生处 教务处销假备案 未按时返校或销假者, 超出部分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八条任何学生干部无批假权, 不允许学生代替他人请假 学生因不可抗拒原因, 不能到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者, 必须由本人或其家属与辅导员电话联系请假, 条件允许时, 以传真等方式进行书面请假 ; 学生返校后须办理补假手续, 按正常请假程序办理 ( 必要时要出具有关证明 ), 并须在学生返校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 条件不成立未获得批准者, 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九条每学期学生请假不得超过本学期开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学生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学习者, 要办理休学手续 ; 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应予退学 第八十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 实习旷工累计学时达到处分规定的, 按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十一条学生旷课在外或属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 离校期间如发生

50 意外事故,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八十二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等称号,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四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视其情节轻重 个人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做到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详见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第八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十六条奖励与处分等级管理权限及报批 ( 一 ) 以 广州医科大学 或以上命名的奖励, 由各学院按要求整理有关材料, 送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或有关部门审核, 报学校领导审批 ( 二 ) 学生违纪的处分, 由各学院整理相关材料, 填报 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呈报表, 提出处分意见, 送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或有关部门审核, 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七条对全日制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六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 广医发 号 ) 同时废止 第八十七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 教务科学生处 教务处

51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广医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 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 纠正违纪行为, 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 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合理 公开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实施纪律处分,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咨询权 陈述权 申辩权和申诉权, 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如触犯了刑事法律, 需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 除由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外, 还交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 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 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经考察半年以上, 有良好表现者, 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 ; 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 且达到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分 : ( 一 ) 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认错态度好, 真诚悔改, 有良好表现 ; ( 二 ) 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 能及时报告 交代事实真相, 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 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 ( 三 ) 其他可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从重处分 : ( 一 )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 ; ( 二 ) 互相串供, 隐瞒真相, 诬陷他人 ; ( 三 )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威胁恫吓 ; ( 四 ) 故意拖欠赔款或不积极退赃 ; ( 五 ) 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 再次违纪 ; ( 六 ) 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

52 ( 七 ) 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 ( 八 )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 ( 九 ) 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处分细则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 维护安定团结 违反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 讲演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及骨干分子,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组织 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 示威活动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书写 张贴 悬挂 散发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大小字报 标语 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三 ) 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 从事非法活动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属于上述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及骨干分子,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参加国 ( 境 ) 外情报组织, 或者向国 ( 境 ) 外情报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在校园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或者为宗教组织 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提供帮助, 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 法规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依法判处管制 拘役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公安机关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 但不予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 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 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 )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偷盗 骗取 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二 ) 偷盗 骗取 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 虽未获得财物,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为作案者提供信息 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窝藏 销毁 转移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 经教育不改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抢夺 哄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七 ) 偷窃公章 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八 ) 拾物不还 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3 第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 应赔偿损失, 造成严重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应赔偿损失, 造成严重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 寻衅滋事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挑起事端, 造成打架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策划 怂恿 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动手打架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 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持械打架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 寻衅滋事者, 从重处分 ;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 需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观看 传播淫秽物品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聚众观看淫秽书画 网页 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涂写 张贴淫秽文字画像, 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 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故意制作 复制 传播计算机病毒 木马以及破坏性程序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使用网络扫描软件, 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 攻击程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未经允许, 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者存储 处理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窃取国家秘密 情报 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五 ) 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 ( 二 )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 密码上网的 ; ( 三 )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的 ; ( 四 ) 利用互联网从事未经学校许可的商业活动, 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 ; ( 五 )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 诈骗 敲诈勒索的 ; ( 六 )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隐私权的 ; ( 七 ) 非法截获 篡改 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侵犯公民

5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 ( 八 ) 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 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一 ) 参与非法传销的 ; ( 二 ) 销售伪劣产品的 ; ( 三 ) 弄虚作假, 欺骗客户的 ; ( 四 ) 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 五 ) 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十九条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12 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开学校 3 天以上者, 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 ( 一 ) 旷课累计达 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旷课累计达 学时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旷课累计达 学时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旷课累计达 学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旷课累计达 90 学时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旷工 : ( 一 )3 天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4-6 天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7-9 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10-12 天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13 天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的, 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及 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伪造签名 成绩单 实习鉴定表 教师推荐信 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学生证 单据 印章等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 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且导致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二 ) 有高空掷物 宿舍内派发传单 故意破坏宿舍设施 乱搭乱拉电线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者, 对他人正常学习 生活造成影响, 给予警告处分 ;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三 )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 占用 骗取 出租校内公共用房或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加重处分 ( 四 ) 未经批准, 留宿校外人员, 经批评教育不改且造成不良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五 )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六 ) 未经批准, 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经劝阻不改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 ( 七 )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院字 2018 2 号 关于印发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 的通知 各合作单位 : 经研究, 特制订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考试安全, 维护考试秩序, 规范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保障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More information

PDFᅲᆰᄏ커￷

PDFᅲᆰᄏ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More information

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More information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FABCD2BDCCD3FDBFBCCAD4CEA5B9E6B4A6C0EDB0ECB7A8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9FABCD2BDCCD3FDBFBCCAD4CEA5B9E6B4A6C0EDB0ECB7A82E646F637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More information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 施, 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 施, 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 33 号令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 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教育部第 33 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More information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3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2

Microsoft Word - 文档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3 号令 )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4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附件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3 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已经 2011 年 12 月 23 日第 41 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 维护考试秩序, 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More information

Page 1 of 9 中文简体 中文繁体 邮箱 搜索本网站搜索搜索 网站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概况 法律法规 公文公报 政务互动 政府建设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 年 05 月 14 日 10 时 06 分来源 : 教育部网站 字体 : 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More information

主题词 : 考试违规办法文件修改决定 主 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 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抄 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 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

主题词 : 考试违规办法文件修改决定 主 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 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抄 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 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 第 33 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已经 2011 年 12 月 23 日第 41 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 发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二 一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 : 考试违规办法文件修改决定 主 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 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More information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 道德 纪律 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 道德 纪律 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 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More information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 公正, 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研究生院根据 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 院 ( 中心 ) 具体组织的与研究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 第二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并具体组织公共课与学科基础课程的考试, 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 ( 中心 ) 具体组织第三条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

More information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有违法所得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组织作弊的 ; (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有违法所得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组织作弊的 ; (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 为加强考风考纪管理, 保障考试安全, 维护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有关构成考试犯罪的行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一条中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以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33 号 ) 中有关考试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和程序摘录通告如下, 望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More information

( 四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五 ) 利用网络 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 ( 六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 ( 学号 ) 等信息的 ; ( 八 ) 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四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五 ) 利用网络 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 ( 六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 ( 学号 ) 等信息的 ; ( 八 ) 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5 年 6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考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考风考纪督导组成员 主考教师 监考教师 阅卷教师 学校领导 学院巡考人员 教务处工作人员 保卫处执勤人员等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 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 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55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 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次校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7AAB7A2C7F8BCB6B1EDD5C3BEF6B6A8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7AAB7A2C7F8BCB6B1EDD5C3BEF6B6A8CDA8D6AA2E646F63> 玉市教函 2010 132 号 签发人 : 杨希初 各县 ( 市 区 ) 教育局, 市直各有关学校 :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全区优秀学生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 桂教 2010 6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及时在校内公布获得表彰的学生名单, 以资鼓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和班集体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 再接再厉, 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希望广大学生以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为榜样,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考试时间开始, 考生应首先填写考卷规定的个人信息后, 才能进行答卷 第七条 开考 30 分钟后迟到的考生, 不得再进入考场, 同时被 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已按时进入考场的考生, 开考 30 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第九条认为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时, 考生可举手询问 ; 监考教师对

第六条考试时间开始, 考生应首先填写考卷规定的个人信息后, 才能进行答卷 第七条 开考 30 分钟后迟到的考生, 不得再进入考场, 同时被 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已按时进入考场的考生, 开考 30 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第九条认为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时, 考生可举手询问 ; 监考教师对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 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考试的组织管理, 维护学校 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考试的研究生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学校教育考试工作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依据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延安大学文件

延安大学文件 延安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延大校办发 2017 43 号 关于印发 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各院系 各有关单位 : 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 修订 ) 已经延安大学 2017 年第 17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5 日 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019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场规则 一 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 考生凭本人 准考证 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019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场规则 一 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 考生凭本人 准考证 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019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场规则 一 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 考生凭本人 准考证 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 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 考生只准携带黑色字迹签字笔 铅笔 橡皮和无存储 编程 查询功能的无声计算器等考试用品进入考场

More information

2006 2006 2006 3800 2005 300 8.6% 2005 268 289 5-1 2000 1000 2006 1600 2000 40.0% 2006 42.1% 19991300 2003 1570 2006 R&D 150.2 2005 13.7 10.1% R&D 122

2006 2006 2006 3800 2005 300 8.6% 2005 268 289 5-1 2000 1000 2006 1600 2000 40.0% 2006 42.1% 19991300 2003 1570 2006 R&D 150.2 2005 13.7 10.1% R&D 122 77 2006 2006 2006 3800 2005 300 8.6% 2005 268 289 5-1 2000 1000 2006 1600 2000 40.0% 2006 42.1% 19991300 2003 1570 2006 R&D 150.2 2005 13.7 10.1% R&D 122.4 9.4 %2000 2006 R&D R&D 62.9%R&D 76.1% 80% 5-2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 大工大校发 2018 408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严肃考风考纪, 从严治考 依法治考, 根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和考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第一条研究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More information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More information

( 六 ) 开考 15 分钟后, 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 七 ) 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 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 写在草稿纸或者

( 六 ) 开考 15 分钟后, 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 七 ) 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 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 写在草稿纸或者 2017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广西师范大学考点考前须知 一 考点提示 1. 我考点考场安排已公布, 请考生请登陆我校研招网 (http://www.yz.gxnu.edu.cn/html/art497.htm) 查询考点 考场等相关信息, 建议提前实地了解考场所在位置 2. 本考点统计表配置常规文具 (2B 铅笔 签字笔 橡皮擦 直尺 小刀 胶水 ), 教室有电子挂钟, 考生不可携带自备文具 (

More information

昆明冶专 2016 年公开招聘笔试成绩 (7 月 2 日 ) 公告 各考生 :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的通知和下发的笔试考试结果, 我校现将 2016 年报考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考试人员笔试成绩公告如下 : 报名序 号 报考职位 考号 职业能力倾向测 验成绩 综合应用 能力成绩 091335 064366 041508 096243 011118 022096 008085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 华师 2017 102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网教院发 2018 14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站点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 17 日 1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More information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2018 年太仓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成绩公布 2018 年太仓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成绩现予以公布 本次考试中学物理教师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57.23 分 ( 平均分 ), 其它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均为 60 分 本次招考根据岗位计划招录人数 ( 部分岗位根据核减后的招录人数 ), 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 按 3:1 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 不足 3:1 比例的, 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G17062 2017 2 15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院教 2016 26 号 关于修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修订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你们, 请于贯彻执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93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 馆 公司 : 行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院行政 2017 215 号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合肥学院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依据 合肥学院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从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澳大利亚 韩国和日本图书馆学情报学学院的发展历程入手 介绍并分析国外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重组 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专业设置与课程体系 师资队伍与学生情况 入学资格与毕业条件 进而对我国的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生教育制度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图书馆学 情报学 研究生 教育 作者简介 葛敬民 男 年生 教授 硕士生导师 刘荣华 女 年生 硕士生 王林 男 年生 硕士生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决定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 :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决定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 :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三十九号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四十号 )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决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字 2017 23 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More information

范 本

范  本 2017 1 2 3 4 5 + 6 7 2017 12978.28 12662.37 315.91 12717.02 10 61.26 190 2017 12662.37 2016 5972.09 6690.28 112.03% 2017 6000 12401.11 97.94% 10 0.08% 61.26 0.48% 190 1.5% 1 6401.11 2016 5822.09 579.02

More information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

科大文件

科大文件 山科大研字 2016 20 号 各校区管委, 各部门 各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 已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科技大学 2016 年 7 月 19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2017 9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粤商院 2006 45 号 关于重新印发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 教辅 科研 机关 直属单位 : 根据粤教财 2005 87 号文精神和学校实际, 从 2005-2006 学年第一学期起, 学校不再开设重修课和不再办理跟班重修手续 为此, 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原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相应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31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 ( 学分制 )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西理教 [2005]44 号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 试行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本科学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江理工学 2017 101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已经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0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表 1-2 师资队伍概况 单位 :( 人 教师 总计 598 其中 : 女 性 323 双师型 101 具有行业背景 89 其中 : 教 授 81 副 教 授 98 讲师 299 助教 114 无 6 博士 29 硕士 316 学士 246 无 7 35 岁及以下 ~45 岁 215 4

表 1-2 师资队伍概况 单位 :( 人 教师 总计 598 其中 : 女 性 323 双师型 101 具有行业背景 89 其中 : 教 授 81 副 教 授 98 讲师 299 助教 114 无 6 博士 29 硕士 316 学士 246 无 7 35 岁及以下 ~45 岁 215 4 http://www.x 师资队伍 表 1-1 校领导基本信息 校领导基本信息 编号姓名职务出生年月性别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校内分管工作专业 学习和工作简 历 ( 链接 1 叶孟理党委书记 1953/05 男教授大学 纪委 党政办 公室 组织部 哲学 edu.cn/news_.php?sort_id &nav=2 人事处 财务 http://www.x 2 唐俊琪 院长 党委副书记 1955/12 男教授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2007年石家庄铁道学院毕业生流向地域分析

2007年石家庄铁道学院毕业生流向地域分析 2015 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5 毕业生分专业就业率统计表...6 三 毕业生就业流向...6 1 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总体分布 ( 与该地域毕业生源数对比 )...7 2 毕业生省外就业地域流向分布...7 3 毕业生分专业就业地域流向...8 4 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8 5 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情况...8 6 特殊身份毕业生 ( 学生党员 学生干部 少数民族学生 特困生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华南农办 2009 91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 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院政教〔2009〕158号

院政教〔2009〕158号 ( 校政教 2014 186 号 2014 年 8 月 31 日印发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洛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 新修订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人事部 2004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令第 3 号 ) 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 O 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 2017 273 号 关于印发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经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 - 1 - 2017 年 8 月 23 日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一 ) 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 2 年 ; ( 三 ) 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 需由本人申请,

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一 ) 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 2 年 ; ( 三 ) 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 需由本人申请, 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西科办发 2017 78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安科技大学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粤音院学 [2005]2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艺术教育规律,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3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制定了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More information

中北中学 ( 初中 ) 大寺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06 中学历史教师 0 07 中学物理教师 0 08 中学信息技术教师 0 08 中学物理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语文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英语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美术

中北中学 ( 初中 ) 大寺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06 中学历史教师 0 07 中学物理教师 0 08 中学信息技术教师 0 08 中学物理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语文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英语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美术 06 年天津市西青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 杨柳青一中 ( 高中 ) 0 中学心理学教师 0 从事中学心理学教育工作 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 是组织专业考试 九十五中学 ( 高中 ) 张家窝中学 ( 完中 ) 张家窝中学 ( 完中 ) 张家窝中学 ( 完中 ) 杨柳青三中 ( 初中 ) 0 中学数学教师 0 0 中学语文教师 0 0 中学物理教师 0 0 中学化学教师 0 04 中学语文教师 0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使研究生的学习 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 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