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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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教育部 二 五年三月修订 1

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2

3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3

4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4

5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5

6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

7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7

8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8

9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二 五年三月 9

10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0

11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于每年 5 月底前, 提出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 汇总后, 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

12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制定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在制定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05]75 号 ) 同时废止 12

13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13

14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 5 月底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14

15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评审 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 11 月 15 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 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研究制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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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行 学分制 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 双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 3 至 6 学年 ; 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 4 至 7 学年 ; 每学年分为两个长学期, 一个短学期 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与各学部 ( 学院 ) 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学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 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 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 体检 ), 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 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或取消其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 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经主管校长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由招生就业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 17

18 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入学申请书 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注册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注册时应当填写 学生信息卡 ( 一式两份 ) 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 2. 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办理网上注册并凭学生证到各学部 ( 学院 ) 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 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 向所在学部 ( 学院 ) 办公室请假, 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 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 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宿费, 未交费的学生, 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培养模式的种类 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 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 设立主辅修制 双学士学位制 本硕连读培养制 国际班 创新实验班 创新实践强化班 与国内外大学联合培养等多种个性化培养模式 辅修课程学分 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培养要求 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 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 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 提前完成学业 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18

19 第四章学分与修业 第八条学分 1.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 理论课教学, 每授课 16 学时, 计 1 个学分 3. 实验课 上机 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 每授课 24 学时, 计 1 个学分 4. 实践性教学环节, 如军训 实习 劳动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 每教学周计 1 个学分 5. 讲座, 每八次讲座, 计 1 个学分 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 0.5 个学分 第九条选课 1. 学生应当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指南 进行选课 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 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2. 学生每学期 ( 不含小学期 ) 所获得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 15 学分 学习成绩优秀 学有余力的学生, 在导师指导下, 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 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 凡经选定的课程, 一般不能随意退选, 确属选课不当, 需要退选时, 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学环节 未办退选手续, 不参加考试者, 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免听 1.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 从第二学期开始, 学业优秀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经任课教师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 对于选学重修 复修课程学生, 如所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可由本人申请, 经任课教师批准可以免听重修 复修课程 3. 学生申请免听课程, 必须于开学初向所在学部 ( 学院 ) 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个人课表 经任课教师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 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 但是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 做实验 参加考核, 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 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 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 进行处理 4. 体育课和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19

20 第十一条免试 1. 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 ( 体育比赛 科技竞赛等 ) 的学生, 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 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 详见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 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报教务处审核 批准 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3.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4. 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重修 1. 学生所学课程 ( 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 均须进行考核, 补考不合格课程需重修 重修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后, 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成绩的修读方式以 重修 记载 2. 重修的学生可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插班学习, 也可参加单独开课的重修班学习 3. 实践性教学环节 ( 如实验课 课程设计 实习等 ), 一般应在下一学年补做或重做 工程训练可按项目分散补做 4. 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重修选课, 并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 以取得教师的指导, 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 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 适当免听, 并按要求完成作业, 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再修, 成绩的修读方式以 复修 记载 第十四条辅修 1. 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 实行 3.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管理办法 实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成绩考核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采取考试形式, 可以采取闭卷 开卷 笔试 口试 论文 20

21 大作业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 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60 分为及格 ), 个别环节 ( 如第二课堂等 ) 可以采用二级分制评定 ( 通过 不通过 ) 3. 考试成绩评定, 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开课初, 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 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 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 对完成较差的学生 缺交作业 ( 报告 ) 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 1/3 者, 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记为旷考 5. 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 旷考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成绩记载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 准时参加考核, 无故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 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部 ( 学院 ) 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核后, 报教务处审批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 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 经教务处审批, 允许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 如时间与考试冲突, 队员可申请免试或缓考 5.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记载 6. 凡违反考核纪律者, 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载, 不能参加补考, 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考勤与纪律 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 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 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 一律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学生, 根据旷课时间多少 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 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 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生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不得事后补假 准假的权限为 : 请假一天以内者, 经 21

22 辅导员批准 ; 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 经学办 ( 辅导室 ) 主任批准 ; 请假一周至四周者, 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 ; 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 由领队教师批准 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 出国 ( 境 ) 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 转大类 ( 专业 ) 与转学 第十九条转大类 ( 专业 ) 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允许转大类 ( 专业 ): (1) 学业优秀学生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 ( 一考成绩 ) 全部合格, 学习成绩位于本大类 ( 专业 ) 前 20% 的学生 (2) 特殊专长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 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 授权专利, 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 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大类 ( 专业 ) 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3) 兴趣爱好学生对其它大类 ( 专业 ) 有强烈的兴趣和爱好, 转大类 ( 专业 ) 更有利于发挥兴趣的学生 (4) 特殊困难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大类 ( 专业 ) 学习的学生 ; 或不适应本大类 ( 专业 ) 的学习, 不转大类 ( 专业 ) 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大类 ( 专业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3) 本科三年级 ( 含三年级 ) 以上者 ; (4) 无正当理由者 3.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学 : 22

23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5)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转大类 ( 专业 ) 与转学的手续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大类 ( 专业 ), 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核同意, 拟转入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省 市范围内转学, 需转出学校推荐, 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 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 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 学生跨省 ( 市 自治区 ) 转学, 需转出学校推荐, 经转出学校所在省 ( 市 自治区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 ( 市 自治区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发文通知转出省 ( 市 自治区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 学生转大类 ( 专业 ) 转学的手续, 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 经批准转大类 ( 专业 ) 转学的学生, 修读课程参照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大类 ( 专业 ) 管理办法 ( 试行 ) 执行 第八章 休学 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休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予以休学 : (1)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 (2) 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 附医院诊断意见送学部 ( 学院 ) 办公室, 由辅导员提出意见,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 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3.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 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 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回家治疗休养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 可以连续休学, 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23

24 5. 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执行 6. 学生休学期间学费按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7. 学生休学期间, 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停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予以停学 : (1)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 (2)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者 ; (3) 学部 ( 学院 ) 或学校认为必须停学者 ; (4) 出国 ( 境 ) 探亲 学习者 ; (5) 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必须由本人或学部 ( 学院 ) 提出申请,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核同意, 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发给学生停学通知 3. 学生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 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 均可办理 4. 学生停学期间学费按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 因出国 ( 境 ) 停学者, 保留学籍一年 7. 学生停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复学 1.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方可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 将复学申请书 休学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送到教务处, 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3. 学生停学期满, 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 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并于开学时注册 4.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 停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 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九章学业警告与退学 24

25 第二十四条学业警告每学期 ( 不含小学期 ) 获得学分低于 15 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退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予以退学 : (1) 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复学者 (2) 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3) 未请假离校,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 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可能造成后果者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 本人申请退学者 2.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 对学生不按处分处理 3.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部 ( 学院 ) 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 退学处理审批表, 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学籍表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 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 一式三份, 一份教务处留存, 一份学部 ( 学院 ) 存留, 一份由学部 ( 学院 ) 交学生本人 若无法送交者, 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公布退学决定, 退学决定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 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 若不按时办理, 则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6. 退学的学生, 其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 产生的一切后果, 责任自负 7. 经确诊为严重疾病 ( 包括意外致残 ) 不能继续学习者, 应当由家长 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8.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退学证明 9.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 10.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 25

26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奖励学校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 根据学生思想品德 社会工作 学习成绩 身体锻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对优秀者将给予奖学金, 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处分 1. 对违法 违规 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 学校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4. 违纪处分按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诉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记载 1. 对学生的鉴定 奖励 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当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消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毕业 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条本科毕业 1.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2.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 由本人申请,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查, 学校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3.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 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科结业 1. 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但尚欠 10 学分以内 ( 含 10 学分 ) 者, 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26

27 2. 离校时结业的学生 ( 不含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 ) 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 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 考核成绩合格, 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发给学位证书 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3.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 要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二条肄业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 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 25% 者, 按肄业处理, 低于此者, 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证书 1.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 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2.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3.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延长修业年限在毕业资格审查时, 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可以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 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查, 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位授予符合 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者,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报退 第三十六条报退 1. 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 报退单 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 到教务处领取毕 ( 结 ) 业证书, 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派遣证等 2. 因故退学的学生按 报退单 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 持 报退单 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明或证书等 27

28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 2014 年入学的学生, 并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28

29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规定 为加强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保证培养质量,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是对大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理论教学 实践环节 讲座 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的全面审查 二 取得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 且在本年度内可能完成学业的学生才具有毕业资格 三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正常本科毕业 ; 未获得毕业资格且需离校的学生, 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比例, 发给其相应证书 四 各学部 ( 学院 ) 在每年 4 月底 11 月底之前, 将没有欠课的学生的材料进行汇总报教务处 五 教务处在每年 4 月底 11 月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审查工作完成后, 将毕业生有关材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六 毕业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 若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不合格, 或在离校前尚有教学环节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的, 可以按规定办理结业离校或办理延修 七 毕业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学生, 应办理延修手续, 随下一届学生重新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八 本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八月修订 29

30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 原国家教委教学 [1993]12 号文件 ) 精神, 为了加强学历证书管理, 维护本校学历证书的严肃性, 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 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二 按国家规定招生, 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 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 根据学业考核结果, 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我校是按本科招生和培养, 根据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比例发放证书 三 本科毕业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 准予毕业, 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四 本科结业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但尚欠 10 学分以内 ( 含 10 学分 ) 者, 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本科结业一年内, 且尚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所欠学分者, 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 肄业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 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 25% 者, 按肄业处理, 发给肄业证书, 低于此者, 只发给学习证明 六 学历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 ( 一 ) 毕业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学习起止年月 ( 提前修完者应予以注明 ); ( 二 ) 学制 专业 毕 ( 结 ) 业 ; ( 三 ) 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 ( 四 ) 学校名称及印章, 校 ( 院 ) 长签字章 ; ( 五 ) 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七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八 学位授予符合 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者,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九 凡按规定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十 凡按规定完成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发给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 30

31 和第二学士学位学位证书 十一 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也可以申请补办省教育厅出具的毕业证明书 补办毕业证明书时, 应出具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同时提供一张近期 正面 免冠彩色二寸照片 籍贯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等 十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或学业未达到要求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十三 学生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 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十四 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 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 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 十五 本办法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修订 31

32 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原教育部 (81) 学位字 022 号 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 品行端正 2.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 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 其课程学习 实验 实习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环节的成绩, 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 ; 或因违法乱纪 考核作弊等受过留校察看 ( 含留校察看 ) 以上处分者 2. 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3. 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 ( 含两项 ) 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三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经学部 ( 学院 ) 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签批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由学部 ( 学院 )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 其他 1. 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执行 2.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执行 五 本办法适用于 2008 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 对于 2008 年以前入学的学生, 按原定的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修订 32

33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 双学位专业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的综合优势, 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前提下, 系统地学习第二专业, 学生可以在本校或跨校攻读辅修 双学位专业, 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条件 1. 原则上我校在校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 学有余力者可报名参加辅修学习 大连市部分高校可以跨校辅修 2. 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辅修完成的基础上可参加双学位学习 二 申报程序 1. 每年 5 月份由教务处公布开设的辅修 双学位专业及名额 2. 攻读辅修 双学位专业的本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综合教务系统上报名 外校学生请持本校成绩单到我校教务管理科报名并填写 大连市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3. 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条件, 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审批 4. 教务处会同开办学部 ( 学院 ) 确定辅修 双学位学生名单 三 教学管理 1. 开办学部 ( 学院 ) 负责制定辅修 双学位培养计划, 聘任任课教师, 管理学生成绩 2. 开办学部 ( 学院 ) 每年 3 月份把辅修 双学位培养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3. 辅修 双学位课程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 4. 实行学分制管理 参加辅修 双学位学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 学生可跨学期选课, 辅修 双学位课程不合格者, 可随下一年级交费重修 完成辅修 双学位专业学习时间一般应在各主修专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5. 攻读辅修 双学位专业的学生, 如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 校外实习 其它实践环节等 ) 与辅修 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安排冲突, 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此时学生应在开课前向辅修 双学位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 经任课教师同意后, 可通过自学 完成作业及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取得成绩 6. 若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辅修 双学位专业的同一课程, 学生可持主修专业成绩 学分证明向辅修 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 33

34 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申请免修, 辅修 双学位专业学籍表中该门课以 通过 记载 免修手续需在该门课开课前办理 7. 允许学生中止攻读辅修 双学位专业, 凡中止攻读辅修 双学位专业者, 其在辅修 双学位专业已修并且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可以作为交叉与个性发展课程记载 8. 在毕业前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辅修专业开办学部 ( 学院 ) 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后, 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 在毕业前完成辅修后 ( 即双学位 ) 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开办学部 ( 学院 ) 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后, 由学校发给双学位证书 9. 在毕业前未完成辅修或辅修后 ( 即双学位 ) 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可自愿申请在毕业后第一年内回校修完所欠学分, 经开办学部 ( 学院 ) 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后, 由学校发给辅修或双学位证书 四 其 它 1. 学生在所在学部 ( 学院 ) 评定奖学金时, 不计入辅修 双学位课程的成绩 2. 辅修 双学位专业的毕业班学生, 若符合我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条件者, 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3. 辅修 双学位课程收费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不另收专业学费, 辅修 双学位学费随主修专业学费一起结算 五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34

35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管理办法 开办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的目的是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 在某方面有特长和爱好的优良学生, 专设实践性强的系列课程, 坚持学研产相结合, 以实践环节为主, 培养具有解决实际工程问题能力 自我获取知识能力和创造性能力的拔尖人才 为规范创新实践强化班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条件凡主修专业学有余力 且具有某方面特长和爱好的在校本科生均可报名 二 申报程序 1. 教务处每年 3 月和 9 月根据各创新实践强化班的需求统一公布招生计划 2. 报名者须参加相应实践班组织的笔试和面试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 发录取通知书, 创新实践强化班承办单位须将录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并报教务处备案 3. 被录取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到创新实践强化班承办单位办理学员证和学籍登记表 ( 交 2 张 2 寸照片 ) 三 招生类别共开设 17 个创新实践强化班, 详见下表 序号 专业方向 承办单位 1 数学建模创新实践强化班 创新实验学院 2 机电创新实践强化班 创新实验学院 3 软件工程创新实践强化班 创新实验学院 4 创业教育创新实践强化班 创新实验学院 5 文化与传媒创新实践强化班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6 电子与信息工程创新实践强化班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7 电气创新实践强化班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8 机械创新实践强化班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35

36 9 能源与动力创新实践强化班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10 化学与化工创新实践强化班 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11 环境与生命创新实践强化班 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12 土木水利创新实践强化班 建设工程学部 13 软件工程创新实践强化班 软件学院 14 物理与光电子创新实践强化班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15 高级英语创新实践强化班 外国语学院 16 高级日语创新实践强化班 外国语学院 17 汽车工程创新实践强化班 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 四 教学管理 1. 创新实践强化班培养计划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部 ( 学院 ) 的创新实践基地共同制定 2. 创新实践强化班的教学管理 任课教师的聘任, 学生成绩的记载和管理由创新实践强化班承办单位统一负责, 在学生毕业前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籍表转至学生所在的学部 ( 学院 ) 3. 为加强创新实践强化班的管理, 各承办单位应为每个班配备导师, 并成立指导教师组开展教学工作 任课教师应按照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严格管理与考核, 保证教学质量 4. 学生免费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学习, 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 在创新实践强化班已修并且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学分, 如申请作为个性课程学分记载, 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5. 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部分课程教学安排在晚上或者双休日进行,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 按时上 下课, 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6. 如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创新实践强化班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 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学生须在创新实践强化班课程开课前向任课教师请假, 经任课教师同意后, 可通过自学 完成作业及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取得成绩 7. 学生如中途终止修读创新实践强化班, 需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实践强化班退班审批表 36

37 8. 学生在毕业前完成主修专业全部教学环节及创新实践强化班规定的课程, 由学校颁发 创新实践强化班结业证书 9. 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评定奖学金时, 不计创新实践强化班课程的成绩 10. 修完创新实践强化班课程的学生, 毕业时仍按主修专业发给 毕业证书 11. 修读创新实践强化班的毕业班学生, 若符合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者,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37

38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 试行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教育部组织实施的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和我校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十二五 期间实施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的意见 ( 教高 [2011]6 号 ) 和 教育部关于做好 本科教学工程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 教高厅函 [2012]5 号 ) 的精神, 规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 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以下简称训练计划 ) 旨在通过该训练计划的实施, 促进我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 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 培养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精英人才 第二条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 省和校三个级别 第三条训练计划的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 在导师指导下, 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 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 研究报告撰写 成果 ( 学术 ) 交流等工作 ;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 在导师指导下, 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 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 开展可行性研究 模拟企业运行 参加企业实践 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 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 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 ( 或创新性实验 ) 的成果, 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 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 第四条训练计划实行学校和学部 ( 学院 ) 两级管理 第五条校级管理由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 负责 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成员由教务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人事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 招生就业处 校团委及创新实验学院有关负责 38

39 人组成 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 : 1. 制订训练计划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 指导项目的开展与实施, 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2. 负责国家级 省级 校级项目的审批工作 3. 确定各级项目的资助额度 4. 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国家级 省级项目的管理工作 2. 汇总各学部 ( 学院 ) 的评审结果, 公示公布评审数据 3. 定期检查项目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学部 ( 学院 ) 级管理由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 负责 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担任, 成员由主管科研 设备 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教师组成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 1. 负责本学部 ( 学院 ) 的宣传 申报 评审工作 2. 向学校推荐国家级 省级 校级候选项目 3. 组织专家评审 检查 监督 验收本学部 ( 学院 ) 的项目, 并向学校提交相应的结果和总结报告 4. 向学校推荐优秀项目, 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创新训练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 1. 每年 11 月份组织学有余力 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学生申报创新训练项目, 申报人可以是个人或团队 ( 每个项目 1-3 人 ), 需为全日制本科一 二 三年级学生, 项目执行期为一年至一年半 同时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2.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 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鼓励跨学科 跨院系 跨专业联合申报 确定了研究课题和指导教师后, 项目负责人须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 上报项目所在学部 ( 学院 ), 同时完成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的网上申报 3. 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 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注重项目的创新性 现实性 可操作性及应用性 评审结果上报组织协调 39

40 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结果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确定为校级项目, 并在校园网公示 第八条过程管理 1. 项目批准立项后, 发放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过程记录册 ( 以下简称记录册 ), 项目成员及指导教师须先签订并履行记录册中的承诺书并盖章确认, 以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 诚实守信 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及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 2.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月报制,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进展及时填写记录册, 同时完成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的过程记录, 指导老师定期填写指导意见 3. 每年 3 月份进行开题报告,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记录册中的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题检查表 并提交开题报告, 同时完成创新创业管理平台上的材料提交 开题报告由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 各学部 ( 学院 ) 根据各项目的实施情况按名额推荐校级以上项目, 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 确定项目级别, 国家级 省级项目分别上报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对开题未通过的项目取消其立项资格 4. 每年 10 月份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记录册中的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 同时在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提交中期检查表 由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 对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终止该项目的运行并收回剩余经费, 评审结果形成小结上报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5. 凡有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变更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或项目运行终止等情况的项目, 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 并在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完成变更申请, 经指导教师及项目所在学部 ( 学院 ) 同意, 报学校审核第九条结题验收 1. 每年 3 月初启动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负责人填写记录册中的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 并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 如调查报告 软件 仪器装置 学术论文 专利 获奖证书等, 并完成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结题材料提交 2. 申请结题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 已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研究成果 ; 已经归还所借用的房间 仪器设备 工具 资料等 ; 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 3. 组织专家进行结题答辩, 根据答辩结果对项目给出评价等级 ( 优秀 合格 40

41 不合格 ) 向验收合格的项目成员颁发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证 书 第四章 创业训练 创业实践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 1. 每年 11 月份, 前期已有创新成果的成熟团队可申报创业训练 创业实践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人必须是团队 ( 每个项目 3-5 人 ), 需为全日制本科二 三年级学生, 执行期为一年至一年半 ; 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人必须是团队 ( 每个项目 3-5 人 ), 可以为全日制本科学生, 也可包括本科毕业后已成为研究生的相关前期创新训练项目 ( 或创新性实验 ) 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执行期为两年至两年半 2. 申报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 同时创业实践项目还要聘请企业导师, 实行双导师制 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技术成果的指导 监督, 企业导师主要为学生进行创业知识培训 指导学生创办企业 3. 申报团队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 经指导教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确认后上报项目所在学部 ( 学院 ), 同时完成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的网上申报 各学部 ( 学院 ) 按名额上报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由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评审, 确定项目为校级创业训练项目并在校内网公示 第十一条过程管理 1. 项目批准立项后, 所有项目成员需参加创业培训, 了解创业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发放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过程记录册 ( 以下简称记录册 ), 签订记录册中的协议书, 以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 企业股份 资金等问题的妥善解决,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进展填写记录册, 同时完成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的过程记录, 指导老师定期填写指导意见 2. 每年 3 月份进行开题报告,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记录册中的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题检查表 并提交开题报告, 同时完成创新创业管理平台上的材料提交 由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 根据各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项目级别和类型, 国家级 省级项目分别上报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对开题未通过的项目取消其立项资格 3. 每年 10 月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记录册中的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期检查表, 同时在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提交中期检查表 由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做相应处理 ; 创业实践项目在执行期内要进行三次中期检查, 每半年一次, 由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41

42 4. 创业训练 创业实践项目由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跟踪管理, 因客观原因, 需要对项目承担人 承担企业的计划目标 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 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 并在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完成变更申请, 经指导教师及项目所在学部 ( 学院 ) 同意, 报学校审核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 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 报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结题验收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记录册中的 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 并完成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平台上结题材料提交 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 4 个一 制度, 即要求每 一 名在岗教授 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 一 年至少提出 一 项适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研究项目供学生选择, 至少指导 一 名以上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并将 4 个一 制度纳入教师提职体系中, 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将训练计划纳入人事处年终考核指标中, 项目指导教师依据指导的项目数计算工作量, 每年每指导一个项目计 100 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将训练计划作为个性课程纳入培养方案,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学生可申请 3 学分作为个性课程学分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个人实际提出申请优先选学 免听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 第十六条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 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所发表论文需注明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 字样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或指导教师为第一申请人 学生为第二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 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十七条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达到免试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的, 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可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鼓励广大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保护学生及指导教师在创业实践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创业实践项目可申请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孵化项目 大连市沙河口区大学生 创业苗圃 项目,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 42

43 第二十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教育部 辽宁省教育厅和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 其中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代管, 校级和学部 ( 学院 ) 级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下拨各学部 ( 学院 ) 工作委员会代管, 经费分两次下拨, 通过开题下拨 50%, 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 50%,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再下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 由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监督, 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学部 ( 学院 ) 不得截留和挪用, 不得提取管理费 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统筹使用教育部 省教育厅的拨款和学校每年划拨的专项资金 一部分经费用于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另一部分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 根据项目的种类和实际需求, 创新训练项目国家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 元, 省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 5000 元, 校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 1000 元 ; 创业训练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 5000 元 ; 创业实践项目每项资助经费 10 万元 具体资助额度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创业实践项目其他资金来源 1. 我校设立 大学生创业基金, 专门用于开展创业教育 创业实践 2. 加入沙河口区大学生 创业苗圃 的创业项目可获得 元不等的无偿资金扶持 在 创业苗圃 孵化的创业项目孵化期满进入沙河口区大学生创业就业中心, 享受 2-10 万元无偿创业资金 3. 我校软件学院设立 软件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 主要面向 IT 及相关产业的创业项目 项目通过软件学院创新实践基地评审后, 可获得 种子资金 或 创业资金 之一 4. 由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 引进资金帮助学生创业成功 鼓励学生或指导教师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 拓宽创业资金来源渠道 第七章 条件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有实验室 ( 含重点实验室 ) 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全面开放, 免收实验场地费和仪器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全国首批 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对大学生创业团队开放, 并为创业实践项目提供 一站式 创业服务, 包括创业场地 政策咨询 信息检索 注册代理 融资服务等孵化功能服务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开设 创业基础 创业管理 创新教育基础 等课程供学生选学, 以提高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创业技能水平 43

44 第二十七条针对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 1. 引进世界知名企业, 构建实训平台, 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2. 引进 全球模拟公司创业实训项目, 每年组织培训 3. 开设创业教育实践强化班, 每年面向全校招生, 培养学生的创业基础知识 第二十八条每年春季学期召开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启动大会, 向全校师生集中宣讲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思想 目标及申报程序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通过校园网的网络资源进行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 形成辐射作用 第三十条每年举办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展 学生学术交流会 教师创新教育经验交流会 名家讲座 创新文化周等主题活动, 交流经验 展示成果 共享资源 第三十一条每年组织开展 创业名人进校园 主题活动, 为学生传授创业知识, 丰富创业教育的第二课堂, 积极做好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宣传工作, 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第三十二条每年组织 挑战杯 昆山杯 SIFE 等创业大赛, 选拔推荐优秀创业项目, 以比赛促进训练计划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对结题验收所遴选出来的优秀项目, 编印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汇编, 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如我校实施训练计划时违反教育部要求, 学生可以直接向教育部投诉 投诉的问题要确切, 要求投诉者署真实姓名 投诉邮箱为 :gjs.lgc@moe.edu.cn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 负责解释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44

45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 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 开卷 笔试 口试 论文 大作业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 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60 分为及格 ), 个别环节 ( 如第二课堂等 ) 可以采用二级分制评定 ( 通过 不通过 )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 一律取整数 3. 考试成绩评定, 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开课初, 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4. 包含实验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 ( 包括实验报告 ) 方可参加考试 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者, 取消其考试资格, 记为旷考 5. 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 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记为旷考 6. 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在长学期开学第一周设有补考,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并在成绩后注明 补考 字样 7.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 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 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 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 立即赴校医院就医, 并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所在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补办缓考手续 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申请体育课缓考必须于考试前办理 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记为 申请缓考, 补考通过后, 成绩按第一次考试处理 8.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 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 成绩记为 0 分或不通过, 未通过原因记为 作弊 或 旷考, 作弊或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9.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重修, 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并在成绩后注明 重 1 或 重 2 字样 ; 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复修, 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并在成绩后注明 复 1 或 复 2 字样 10. 由于课程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重修的课程, 重修次数的标注, 以替代后的累计次数为准, 课程学分, 以实际所修学分数记载 45

46 二 课程成绩管理 1. 教学记录 : 任课教师应于学生选课补退选结束后及时打印教学记录表, 此表用于日常教学记录及记录期中和期末的考试成绩 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 任课教师应将教学记录与成绩单一起交开课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存档 开课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应妥善保存教学记录表 ( 保存期一般为 4~5 年 ), 以备查询 教师可通过综合教务系统, 查看当学期参加自己所任教课程中实际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 进入考试期后, 教务处将每天更新学生申请缓考信息, 并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将此信息提供给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可于考试前, 在录入成绩界面查看该信息 2. 成绩录入 : 课程考核结束后,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录入学生成绩 完成成绩录入 经核实数据无误后, 提交数据并将成绩单打印 签字 成绩单一式三份, 一份随试卷存放, 一份交开课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留档, 一份任课教师自己留存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 应提前向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阐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 经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核准签字, 教务员加盖学部 ( 学院 ) 公章后, 报教务处审批 审批通过者方能按所申报时间延迟提交成绩 3. 成绩归档 : 各学部 ( 学院 ) 在接收任课教师签字的原始成绩单时, 应根据成绩单的打印格式判定 检查网上成绩是否已经提交, 以确保成绩的准确性 将原始成绩单按课程号 课序号从小至大的顺序整理好, 在规定的日期内统一交教务处存档 教务处将收齐的原始成绩单进行整理, 建册归档 通过计算机形式考核的课程, 成绩以光盘形式保存 纸质成绩单 光盘等介质保存期为 10 年 4. 成绩更改 :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提交, 任何人无权更改 成绩如果确有差错, 任课教师须向所在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并认真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成绩更改单, 报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核准签字后, 教务员加盖学部 ( 学院 ) 公章, 由教务员报教务处进行数据修改及存档 ( 不得由学生代为传递 ) 5. 成绩加权 : 每学期开学初, 教务处教务管理科负责审核并处理符合成绩加权条件的各类学生成绩 内地西藏班 内地新疆班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成绩管理, 分别按 大连理工大学内地西藏班 新疆班成绩管理办法 和 大连理工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成绩管理办法 执行 特招体育运动员的成绩管理, 按 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比赛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 执行 代表学校参加教学 科技 体育 文化艺术等类比赛学生, 按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执行 46

47 三 免修课程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 原则上应在补退选结束前, 到所在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办理申请免修课程的相关手续, 经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审批, 免修的课程修读方式记为 免修, 成绩按学生所在教学班的平均成绩记载 四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课程成绩登记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 试行 ) 有关规定, 在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后, 学生可申请获得相应学分, 成绩按 通过 记载 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根据汇总的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登记表, 填写相应的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课程成绩登记表, 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 备案后, 交教务管理科存档并进行成绩数据处理 五 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记载要求及方法 1. 免试推荐本校研究生的学生, 凡本科生阶段提前选修研究生课程, 均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2. 其它学生, 选修研究生课程均按 任选 课属性记录 六 平均学分绩 ( 绩点 ) 的计算方法及时间 1.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相应的成绩绩点 ( 只计算百分制的成绩 ), 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 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 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 平均学分绩点 = ( 所修课程学分 相应的成绩绩点 )/ ( 所修课程学分 ) 成绩及其对应绩点 序号绩点数下限分数上限分数备注 以下同上 所取得分数范围是大于等于下限分数并且小于上限分数 47

48 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 ( 包括历次重修或重考成绩 ) 均计入学分绩计算 学生转大类 ( 专业 ) 后的第一年一般不参加转入系的奖学金评定 经认定的课程应参加其后的奖学金和研究生推荐过程的成绩评定和排名 奖学金及推荐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评定时, 课程的选定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根据教务处的要求做具体规定 2. 每年 9-10 月间, 在前一学年课程的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工作结束后, 根据当学年校推研工作小组和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日程安排进行推荐研究生和奖学金评定的平均学分绩, 以及优良学风班建设的班平均成绩计算 3. 在成绩计算前, 各学部 ( 学院 ) 教务员应审查本学部 ( 学院 ) 学生已修课程的课程属性是否正确, 如有差错, 应于计算工作开始前将应做修改的详细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进行更正 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七 转大类 ( 专业 ) 学生相关课程和成绩的认定本科生转大类 ( 专业 ) 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转入学部 ( 学院 ) 对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对部分不是转入大类 ( 专业 ) 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按选修课程记载,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转入后, 转大类 ( 专业 ) 学生必须完成转入大类 ( 专业 ) 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 取得规定的学分 八 公派短期出国留学学生和国内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和成绩管理派出学部 ( 学院 ) 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对对方学校课程予以认定, 指导学生派出期间的选课, 派出期间学生选学经所在学部 ( 学院 ) 认定的课程, 学校承认其所获学分 1. 课程认定以学期为单位的派出学生, 要求选修与在校学习相对应内容及学分数的课程, 作为 48

49 成绩 学分记载 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若对方课程不能满足以上要求, 由派出学部 ( 学院 ) 与学生协商确定选课方案, 返校后再补修所在专业应修课程 因派出导致所在专业应修课程未修且又不能替代的, 须另行补修 2. 成绩管理 (1) 派出期间选学经所在学部 ( 学院 ) 认定的课程 ( 含实践环节, 下同 ), 学校承认学分 (2) 学生交流访学期间所获成绩和学分经申请转换后, 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 以实际成绩记载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和交流访学期间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 合并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3) 派出学习满一个学期, 奖学金评定时成绩以其在派出期间所修课程原始成绩计算 免试推荐研究生时按其在大连理工大学已学课程的成绩计算 (4) 由对方学校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 应连同本校本科成绩单一并归档 九 成绩核查与管理 1. 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成绩核查工作 在教务处核查之前, 各学部 ( 学院 ) 应首先开展自查工作 2. 校成绩核查小组由教务处工作人员 各学部 ( 学院 ) 相关人员以及学校专家构成 3. 校成绩核查小组成员随机选定核查课程 核查的内容为 : (1) 卷面成绩分布及合分情况 ; (2) 成绩登载准确率 ; (3) 试卷质量审核表 ; (4) 试卷分析与小结 ; (5) 各分项成绩计分册及相关辅证材料 ; (6) 试卷档案等 4. 核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核查表, 对出现差错的当事责任人依据 大连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进行相关认定, 并对存在问题给出整改意见, 各学部 ( 学院 ) 根据核查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5. 学生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 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 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查卷登记表 向本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同意 ( 非本学部 ( 学院 ) 所开课程还须经开 49

50 课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 ) 后, 由课程负责人在教务办公室查阅试卷, 并及时将查阅结果书面转告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十 成绩更改 1. 经核查试卷, 确系教师判卷或合分有误需要更正时, 须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成绩更改单, 须经教师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任课教师 教务员三方确认, 签名并盖章, 由教务员报教务处审批后, 方可更正 2. 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 经核对发现成绩录入错误需要更正时, 须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成绩更改单, 说明更正理由, 同时须经教师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任课教师 教务员三方确认, 签名并盖章, 由教务员报教务处审批后, 方可更正 十一 成绩单归档每年 9-10 月份, 本科生毕业离校后, 成绩管理人员应认真整理该届学生成绩单, 做好归档准备工作, 并与校档案馆协调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时间 ( 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当年的年底进行 ) 十二 本办法从 2013 级学生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50

51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 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辽价发 [2004]105 号 ) 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 辽价函 [2008]204 号 ) 和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06]702 号 ) 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 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交纳的学分学费 ( 不含重修 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 ) 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 见附件 ) 第二条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 即在每学年开学初, 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预科生 第二章 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 未交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并且不能修读课程 ; 春季学期无需交纳学费, 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并可以选课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 15 周内完成交费注册手续 第六条选课结束后, 原则上不退课也不退费 第三章交费标准及办法 第七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 收,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51

52 第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 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 专业学费按平均专业学费计算 ); 延期修读的学生, 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 专业学费按平均专业学费计算 ) 第九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 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 并按照正常标准交纳学分学费, 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十条未通过的必修课程, 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 重修 复修 辅修及双学位课程均按选课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申请必修课程的缓考, 可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初的补考 ; 申请选修课程的缓考, 教务处将删除该门课程, 下学期或学年重新选修 第十二条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 ( 体育比赛 科技竞赛等 ) 的学生, 经批准可以申请免试某门课程 ( 每学期不超过两门 ), 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休学 停学 退学并获批准的, 免收当学期的专业学费 ; 超过一个月申请批准的, 全额收取当学期专业学费 申请休 ( 停 退 ) 学时, 正常交纳已考核课程学分学费 整个学期休 ( 停 ) 学的, 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当学期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转大类 ( 专业 ) 的学生, 如转入 转出大类 ( 专业 ) 的专业学费不一致, 则按照所在大类 ( 专业 ) 相应的学期收取专业学费 如因转大类 ( 专业 ) 导致选修课程学分总数超过转入大类 ( 专业 ) 毕业规定最低学分数, 该增加部分课程学分视为选修其他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 在专业未分流时, 专业学费按照本大类专业的最高学费收交 专业分流后, 再按照相应专业计收专业学费, 并退还大类时多收学费 第十七条从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 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当年的专业学费, 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学分收取 我校学生转入其他高校学习的, 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章第八条 第十八条国内各高校根据 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 派往我校的来访交流学生, 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 我校派出的出访交流学生 ( 满一学年 ), 学费按所在专业学年学费收取 若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 则按学期收取相应的学年学费 国内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 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第十九条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签订的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 派往我校的来访短期国际交流学生, 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 我校派出的短期国际交流学生 ( 指学生到国 52

53 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 学费收取比照第三章第十三条 短期国际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 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赴台湾 香港和澳门大学学习的学生参照本款执行 第二十条经申请批准后, 到国外指定高校参加 等模式联合培养的学生, 在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 学位证后, 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需补交相应年限的专业学费 第二十一条新生的大学英语 以考代修 取得的课程学分, 免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预科生预科期间的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收取 若在预科期间选学本科课程, 则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第二十三条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学生, 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在创新实践强化班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如申请作为交叉与个性发展课程, 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与决算 第二十四条学年学费结算 1. 每学年应交纳学费额 = 专业学费 + xi - 课程学分数 ; n i 1 x i y i y i - 课程学分学费 ; n - 本学年修读课程数 2. 每学年学费结余额 = 上学年学费结余额 + 本学年预交学费额 ( 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 )- 本学年应交纳学费额每学年结算后, 凡属学费不足的学生, 应于下学年交费时补足上学年不足金额 ; 凡属学费结余的学生, 结余学费转入下学年学费结算 3. 在每学年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 确定学生所修课程后, 列出每个学生当学年学分学费明细, 即作为本学年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 并办理收费结算 在学年中, 如发生退学 休学等情况一律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收费结算 第二十五条毕业决算 1. 学校于学生毕业 ( 结业 肄业 ) 一个月前对所收学费按学生个人进行决算 2. 学费决算毕业 ( 结业 肄业 ) 学费结余额 = 累积已交学费 该生应交专业学费总额 - 该生按规定毕业应修最低学分数的应交总学分学费额 - 学生加 ( 重 辅 复 ) 修额外课程应交纳学分学费总额 53

54 最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的学费结算 学费未交清的学生, 在毕业 ( 结业 肄业 ) 前, 必须交清所欠学费方能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 2014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 财务处 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 :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54

55 附件 :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部 ( 学院 ) 人文社会科学学部 建筑与艺术学院 数学科学学院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专业名称 总学分 学制 ( 年 ) 学年学费 总学费 总学分学费 总专业学费 每年专业学费 哲学 法学 汉语言文学 广播电视学 公共事业管理 建筑学 城乡规划 工业设计 雕塑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数学与应用数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华罗庚班 应用物理学 王大珩物理科学班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 材料物理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功能材料 金属材料工程 ( 日语强化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日语强化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国际班 ) 测控技术与仪器 能源与动力工程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56 学部 ( 学院 ) 外国语学院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专业名称 总学分 学制 ( 年 ) 学年学费 总学费 总学分学费 总专业学费 每年专业学费 机械类创新实验班 英语 日语 俄语 翻译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 ( 英语强化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日语强化 ) 电气信息类创新实验班 软件学院 软件工程 ( 第 1 2 学年 ) 软件工程 ( 第 3 4 学年 ) 网络工程 ( 第 1 2 学年 ) 网络工程 ( 第 3 4 学年 ) 数字媒体技术 ( 第 1 2 学年 ) 数字媒体技术 ( 第 3 4 学年 ) 软件工程 ( 日语强化 )( 第 1 2 学年 ) 软件工程 ( 日语强化 )( 第 3 4 学年 ) 建设工程学部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 国际班 ) 水利水电工程

57 学部 ( 学院 ) 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 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管理与经济学部 专业名称 总学分 学制 ( 年 ) 学年学费 总学费 总学分学费 总专业学费 每年专业学费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 工程管理 交通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工程力学 车辆工程 ( 英语强化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钱令希力学创新实验班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应用化学 能源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国际班 ) 制药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安全工程 张大煜化学菁英班 化工环境生命类创新实验班 生物技术 生物工程 环境科学 环境工程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物流管理 工商管理 金融学 ( 英语强化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英语强化 ) 备注 : 专业所有课程每学分均按 80 元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57

58 大连理工大学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指导意见 ( 试行 ) 按照学校实施精英教育, 培养精英人才的培养目标, 按大类招生是我校实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环节, 为做好按大类招生学生的分流和培养工作, 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坚持 加强基础 拓宽专业 注重实践 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和谐发展与全面成长 的人才培养理念,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让更多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 爱好 特长选择专业 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 激发学习热情, 培养竞争意识, 促进学风建设, 提高人才质量 二 分流原则 1.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2. 尊重学生个性, 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依据学习成绩, 进行专业分流 3. 充分考虑专业布局, 合理调配教学资源, 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4. 有利于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保持学科专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 分流的组织与实施 1. 各学部 ( 学院 ) 具体负责分流工作 新生入学后, 及时公布分流时间 各专业接收人数, 分流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教务处备案 2. 专业分流前, 做好专业宣讲和学生动员工作, 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 引导学生正确选择专业 3. 学生大类培养结束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前完成专业分流工作 学生分流结果及时上报教务处 4. 教务处按照分流后的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四 分流的要求 1. 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大类范围内进行分流 2. 招生人数多于 200 人的省份, 高考成绩位于省大类招生计划数前 15% 的学生可在大类内优先选择专业 ; 招生人数少于 200 人的省份, 高考成绩位于省总招生计划数前 15% 的学生可在大类内优先选择专业 3. 分流结果一经公布, 学生应当按核定分流后的专业修读 五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订 58

59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大类 ( 专业 ) 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实施精英教育, 培养精英人才,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 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 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科生转大类 ( 专业 ) 管理办法 一 转大类 ( 专业 ) 的学生类别 1. 学业优秀学生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 ( 一考成绩 ) 全部合格, 学习成绩位于本大类 ( 专业 ) 前 20% 的学生 2. 特殊专长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 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 授权专利, 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 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大类 ( 专业 ) 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3. 兴趣爱好学生对其它大类 ( 专业 ) 有强烈的兴趣和爱好, 转大类 ( 专业 ) 更有利于发挥兴趣的学生 4. 特殊困难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大类 ( 专业 ) 学习的学生 ; 或不适应本大类 ( 专业 ) 的学习, 不转大类 ( 专业 ) 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二 转大类 ( 专业 ) 的条件 1.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未出现任何违纪现象 2. 符合相关大类 ( 专业 ) 的身体要求 3. 兴趣爱好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 转出大类 ( 专业 ) 当年高考录取平均分不低于拟转入大类 ( 专业 ) 的高考录取平均分 [ 各大类 ( 专业 ) 高考录取平均分以辽宁省为准 ] 三 转大类 ( 专业 ) 的时间和程序 1. 学生转大类 ( 专业 ) 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的短学期内进行 2. 各学部 ( 学院 ) 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发的 大连理工大学学部 ( 学院 ) 转大类 ( 专业 ) 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明确时间安排 考核方式 程序 拟接收学生人数接收人数不少于同级本大类 ( 专业 ) 学生数的 5%) 等, 并上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学部 ( 学院 ) 转大类 ( 专业 ) 工作方案进行汇总, 报学校审批后, 公 59

60 布各学部 ( 学院 ) 转大类 ( 专业 ) 工作的具体方案 4. 学生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大类 ( 专业 ) 申请表 学生所在学部( 学院 ) 组织审核, 并公布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 并将汇总表和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5. 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相关专业不少于 11 人的教授考核小组, 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 学部 ( 学院 ) 将拟转入大类 ( 专业 ) 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6. 教务处公示转大类 ( 专业 ) 学生名单, 并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 转大类 ( 专业 ) 的相关要求 1. 各大类 ( 专业 ) 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同级本大类 ( 专业 ) 学生数的 20% 2. 申请转大类 ( 专业 ) 的学生必须完成短学期的课程 3. 国防生 艺术类学生 体育特长生 语言类学校保送生 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大类 ( 专业 ) 4. 其他不能转大类 ( 专业 ) 的情形, 参照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5. 学生转大类 ( 专业 ) 后, 按转入大类 ( 专业 ) 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转入大类 ( 专业 ) 的非学业优秀学生, 必须补修转入大类 ( 专业 ) 所欠课程 学业优秀学生, 按照转入大类 ( 专业 ) 的学部 ( 学院 ) 提前公布的要求补修相关课程 6.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 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收取 7. 学生转大类 ( 专业 ) 工作要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的原则, 各学部 学院 ( 部 ) 应制订科学 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若发现弄虚作假 违规操作, 学校将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五 本办法从 2013 级学生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60

61 大连理工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教学 [2006]14 号 ) 精神, 为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特制定本办法 一 推荐原则 1. 坚持知识 能力 素质综合考查的原则, 严格按标准进行 2. 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程序进行 二 推荐条件 1. 推荐免试研究生, 应具备下列条件 : (1)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 不含专升本 第二学士学位 独立学院学生 )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 社会主义信念坚定, 社会责任感强, 遵纪守法, 积极向上, 身心健康 (3) 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成绩优秀 ;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 诚实守信, 学风端正, 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 品行表现优良, 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6)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 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经学校推研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 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 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7) 定向生必须获得合同单位的书面同意 国防生必须获得军队驻我校选培办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参加推荐 2.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以优先推荐 : (1) 参加各类科技创新 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成绩, 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 主要作者 ) 或取得突出成果 (2) 在全国 省级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 荣获奖励 (3) 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4) 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 (5) 参加辅修并已学课程 ( 三门以上 ) 全部合格者 61

62 三 推荐时间推荐工作于每年 9 月底结束, 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 接收录取工作于每年 10 月底结束 四 名额分配 1. 全校推荐名额按每年教育部规定人数执行, 各学部 学院 盘锦校区的推荐名额由学校下达 2. 推荐名额按以下原则分配 : (1) 根据应届毕业生的人数 上年度接收校外推免生质量和数量 导师情况 学科情况 培养质量等因素, 按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部 学院 盘锦校区 (2) 考虑学科建设和校优良学风标兵班建设的需要 (3) 对于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单独划拨名额 五 组织领导学校及各学部 学院 盘锦校区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管理下, 分别成立推荐免试研究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组织和考核工作, 学校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研究生院 六 推荐程序 1. 公布各学部 学院 盘锦校区的推荐名额 2. 学生申请 报名 3. 学部 学院 盘锦校区推荐工作小组组织审查申请者的资格 根据学习成绩 素质成绩进行排名, 并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 按 130% 的比例提出推荐名单 面试小组对被推荐者进行面试, 根据学习成绩 素质成绩和面试成绩的综合结果按分配名额排序报研究生院 4. 创新特长生实行全校集中报名, 公开答辩 面试, 由创新实验学院组织实施并排序提出推荐候选人 5. 研究生支教团实行全校集中报名, 公开答辩, 校团委组织推选, 经学部 学院 盘锦校区面试并同意接收后, 校团委排序提出推荐候选人 6. 经学校推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 将推荐候选人名单上网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 其它事项对已获得免试推荐资格的学生, 第四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免试推荐资格 : (1) 受到纪律处分 (2) 有需要重修的课程 62

63 八 具体的推免办法及要求以当年文件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63

64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际联合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复合型人才, 我校与国 ( 境 ) 外多个大学签订了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 为规范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联合培养学生的模式 培养模式 : 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二年课程, 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三四年级课程 培养模式 : 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三年课程, 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四年级课程和硕士课程 3. 短期国际交流 : 学生到国 ( 境 ) 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二 联合培养学生的推荐选拔根据我校与国外高校协议, 在学生到国 ( 境 ) 外就读的前一学期, 按指定专业进行选拔 学生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下载并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 ( 境 ) 项目申请表, 按要求报名, 学部 ( 学院 ) 推荐,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选拔联合培养学生的工作流程选拔, 学部 ( 学院 ) 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三 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计划按协议要求到国 ( 境 ) 外大学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学生, 在出国 ( 境 ) 前原则上应修完相应的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中的课程 学生在赴国 ( 境 ) 外以前, 在所在学部 ( 学院 ) 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 ( 境 ) 外大学的学习计划, 经国 ( 境 ) 外大学相关专业的负责人和我校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国 ( 境 ) 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 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 四 联合培养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认定学生在国 ( 境 ) 外大学就读期间, 必须按时向其所在学部 ( 学院 ) 寄送国 ( 境 ) 外大学正式签发的成绩单, 其成绩和学分由相关学部 ( 学院 ) 进行审核和认定, 教务处负责登记 如因学生未及时向相关学部 ( 学院 ) 递交成绩单, 导致出现相关问题, 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4

65 学生在国 ( 境 ) 外学习期间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 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回校后应补修必要的课程, 补修课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确定 五 联合培养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和推荐研究生学生在国 ( 境 ) 外大学学习满一个学期, 奖学金评定时成绩以其在国外所修课程原始成绩计算 对于在国 ( 境 ) 外学习不超过一年的学生, 免试推荐研究生排名时, 不计算其在国 ( 境 ) 外就读期间的成绩, 只计算其在本校所学课程成绩 六 联合培养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证书 培养模式的学生, 在完成我校规定的课程, 交纳我校相关专业后二年的专业学费 ( 免收学分学费 ) 后, 如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可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生申请我校毕业证书, 应于当年 4 月份向教务处提交申请, 并在完成学业后将对方院校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成绩单报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 七 联合培养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在出国 ( 境 ) 前, 应到教务处办理出国 ( 境 ) 停学手续 ( 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 并把与国 ( 境 ) 外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国 ( 境 ) 外大学完成学业后, 应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赴国 ( 境 ) 外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本校学籍 在此期间, 学生仍须遵守本校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 未经我校批准, 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回校学习手续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 在台湾 香港和澳门地区高校学习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九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大连理工大学交流访学学生学分转换申请表 ( 交流前 ) 附件 2: 大连理工大学交流访学学生学分转换申请表 ( 交流后 ) 附件 3: 大连理工大学国 ( 境 ) 外学生项目介绍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65

66 附件 1: 大连理工大学交流访学学生学分转换申请表 ( 交流前 ) 年月日 姓名性别学号班级 所在学部 ( 学院 ) 联系电话 访学学校 大类 ( 专业 ) 邮箱 专业 交流期限年月至年月 序号 访学学校 课程名称 学分 拟定修读课程 大连理工 大学课程 名称 课程属性学分备注 学院 ( 系 ) 意见 总学分 学院 ( 系 ) 审核意见 : 教学副院长 ( 副主任 ) 签字 日期 : 66

67 学部 ( 院 ) 意见 教务处意见 学部 ( 学院 ) 审核意见 : 教务处审核意见 : 教学副部长 ( 副院长 ) 签字日期 : ( 公章 ) 教务处主管处长签字日期 : ( 公章 ) 本表一式三份, 到外校前作为学生交流回校申请转换学分的依据, 一份教务科留存, 一份所在学部 ( 学院 ) 教务办留存, 一份本人留存 67

68 附件 2: 大连理工大学交流访学学生学分转换申请表 ( 交流后 ) 姓名 : 学号 : 专业 : 学部 ( 学院 ): 年 月至 年 月由学校 ( 部门 ) 派往 大学交流 访学 年 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手册 相关规定, 现申请学分转换 联系电 话 : 申请转换的课程 序号 访学学校 课程名称 学 分 成绩 理工大学 课程名称 课 程 学 分 学部 院 教务 处意 总学分 备注 :1 申请转换学分时, 请携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2 同意画, 不同意画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教务员签字 : 日期 : 教学副部长 ( 副院长 ) 签字 : 日期 : 教务处主管处长签字 : 日期 : 68

69 附件 3: 大连理工大学国 ( 境 ) 外学生项目介绍 注 : 以下项目信息为常规信息, 每年或有所调整, 具体信息以当年通知为准 交换学习项目是指通过校际协议, 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半年到一年的学习, 双方互认学分 互免学费, 其他费用自理, 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即可申请参加, 目前我校已与 60 多所国 ( 境 ) 外知名高校合作开展了校际交换学习项目, 以下为我校目前开展的出国 ( 境 ) 交换学习项目简介 : 日本地区 : 1. 日本东京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新 TOEFL 90 分以上或相当于此分数的其他权威考试, 日语国际一级以上或同等日语能力证明 ( 满足一项即可 ) 2. 日本东京工业大学 ( 派出年级 : 三年级本科以上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2 名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国际一级以上或同等日语能力证明 ; 英语 IELTS 或 TOEFL 成绩, 能够接受英语授课 3. 日本东北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教育学招生名额 :3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新 TOEFL 90 分以上或相当于此分数的其他权威考试, 日语国际一级以上或同等日语能力证明 ( 满足一项即可 ) 69

70 4. 日本北海道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经管类招生名额 :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新 TOEFL 90 分以上或相当于此分数的其他权威考试, 日语国际一级以上或同等日语能力证明 ( 满足一项即可 ) 5. 日本广岛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1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TOEFL 500 分或相当于此分数的其他权威考试, 日语国际二级以上或同等日语能力证明 ( 满足一项即可 ) 6. 日本横滨国立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1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国际二级以上水平, 提供英语能力证明 7. 日本金泽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日语专业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国际二级以上水平, 并要求提供英语能力证明 8. 日本熊本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日语专业招生名额 : 3 名 / 学年 70

71 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国际二级以上水平 9. 日本群马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日语专业招生名额 :3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半学年或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二级以上水平, 或者提供英语 TOEFL 托业成绩 10. 日本九州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3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国际二级以上水平 11. 日本埼玉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日语专业招生名额 :3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提供相关日语或英语水平证明 12. 日本弘前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日语专业招生名额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提供相关语言能力证明 13. 日本福冈工业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6 名 / 学年 71

72 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提供日语水平相关证明 14. 日本广岛经济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外语 经管类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 提供相关语言能力证明 15. 日本富山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人文 日语专业招生名额 :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国际二级以上水平 16. 日本奈良女子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或日语专业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提供相关日语或英语水平证明 17. 日本岩手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工科专业招生名额 :3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日语二级以上 18. 日本尚綗学院大学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2 名交换时间 : 一学年 72

73 语言要求 : 日语国际二级以上水平或提供相当日语能力证明 19. 日本东京农工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要求提供日语或英语能力证明 20. 日本长冈技术科学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限土木 环境 机械专业招生名额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提供相关日语或英语水平证明 21. 日本神户学院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或日语专业 ( 必须进入经管学部学习 ) 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提供相关日语或英语水平证明 22. 千叶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建筑 理工科招生名额 :1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提供日语或英语相关语言证明 欧美大地区 : 1. 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 ( 派出年级 : 本科三年级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管理学科 73

74 招生名额 : 3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英语或德语熟练 2.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 派出年级 : 本科二 三年级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须在该学校提供的专业范围内招生名额 :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或一学年语言要求 : 需要 400 小时的德语课程证明并参加该校提供的外语强化课程 3. 德国达姆斯塔特工业大学 ( 派出年级 : 本科三年级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人文社会学科招生名额 :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英语或德语熟练 4. 瑞典皇家工学院 ( 派出年级 : 本科四年级招生院系 : 工科院系招生名额 : 4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5. 英国杜伦大学 ( 派出年级 : 本科三年级招生院系 : 与该校理 工学院专业对应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英语 IELTS 6.5( 小分不低于 6.0) 6. 丹麦技术大学 ( 派出年级 : 本科二 三年级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须在该学校提供的专业范围内 74

75 招生名额 :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或一学年语言要求 :TOEFL ibt 88; 或 IELTS 比利时根特大学派出年级 : 本科三年级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工科 建筑相关专业招生名额 :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TOEFL ibt 79-80; 或 IELTS6 8. 葡萄牙里斯本理工大学派出年级 : 本科三年级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招生名额 :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语言要求 : 英语熟练 9. 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派出年级 : 本科四年级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应用科学学院 ; 土木工程与地质学院 ; 机械工程 海洋工程 与材料工程学院 ; 以及技术 政策与管理学院对应专业招生名额 :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TOEFL ibt 90; 或 IELTS 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 语言要求 : 英语成绩优秀,IELTS6.0( 小分不低于 5.5),TOEFL 213( 机 考 ),79(iBT)( 小分不低于 19 分 ) 11.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 ( 75

76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工科相关专业, 详情可参考以下网址 : 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或一学年语言要求 :TOEFL internet-based 80 小分要求听力 17 口语 20 写作 21 阅读 19,paper-based 550,computer-based 213, 或 IELTS 6.5 以上小分每项不低于 美国德雷塞尔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1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不超过一学年语言要求 :IELTS6.5, 或 TOEFL CBT 214, TOEFL ibt 79, 或 TOEFL PBT 美国密苏里科技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研究生招生名额 : 不多于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TOEFL IBT 79 韩国地区 : 1. 韩国延世大学 (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1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TOEFL 550 in PBT, 213 in CBT, 或 79 IBT. 以上 / IELTS 6.0 以上 ( 英语专业除外 ) 2. 韩国高丽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3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76

77 语言要求 : 英语 3. 韩国成均馆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 英语 4. 韩国梨花女子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 英语 5. 韩国仁荷大学 (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3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 英语 6. 韩国建国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5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 英语 7. 韩国岭南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名额 :5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语言要求 : 英语 台湾地区 : 1. 台湾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77

78 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4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 2. 台湾成功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 3. 台湾清华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3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期 4. 台湾交通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7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5. 台湾科技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6. 台湾东海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5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7.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 78

79 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4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8. 台湾中正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4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9. 台湾义守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10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0. 台湾逢甲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5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1. 台湾中兴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3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2. 台湾元智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5 名 / 学年交换时间 : 一学年 13. 台湾世新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 / 研究生 79

80 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4. 台湾静宜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5. 台北科技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6. 台湾中原大学 ( 派出年级 : 硕士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3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7. 台湾辅仁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或硕士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8. 台湾铭传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或硕士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招生名额 :5 名 / 学期交换时间 : 一学期 19. 台湾中央大学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或硕士生 80

81 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 招生名额 :2 名 / 学期 交换时间 : 一学期 自费修学分项目是指根据校际协议, 双方互派学生到国 ( 境 ) 外友好高校进行半年到一年的学习, 双方互认学分, 全部费用由学生自理 ( 包括学费 ) 以下为我校目前开展此类项目的项目简介 1. 英国伦敦大学院大学自费修学分项目 ( 申请资格 : 高年级本科生学习时间 : 一学期或一学年 ( 以报名通知为准 ) 项目原则 : 学费自理 不授学位, 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我校依据成绩单并按本校规定给予承认 2.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自费修学分项目 ( 申请资格 : 高年级本科生学习时间 : 一学期或一学年语言要求 : 有 TOEFL 或 IELTS 要求, 各类具体项目要求不同, 请自行上网查询项目原则 : 学费自理 不授学位, 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我校依据成绩单并按本校规定给予承认 3. 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大学 Greensboro 分校 ( 派出年级 : 高年级本科生招生院系 : 与该校有对应专业的院系 ( 建议化学 管理类专业 ) 招生名额 :2 名 / 学年学习时间 : 一学期或一学年语言要求 :TOEFL paper-based 550;computer-based 213;internet based 79, 或 IELTS 6.0 以上项目原则 : 学费自理 不授学位, 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我校依据成绩单并按本校规定给予承认 社会奖学金项目是指一些公司企业或学校等机构提供奖学金资助学生到国 ( 境 ) 外 81

82 企业学校学习 以下为我校目前开展的社会奖学金项目简介 蒋震海外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格 : 品学兼优的工程科学生 学生必须在过去的两年内或即将在国内取得工科科学士学位 学习专业 : 机械工程, 航天及航太工程, 电机及电子工程, 化学工程, 资讯科技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和生物工程 金额 : 每人将获得 5 万美元到海外进入其所选择并经基金会同意之美国著名大学攻读工程科硕士或博士课程 短期交流访问项目是指在学校国际化基金或其他基金资助下, 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到国 ( 境 ) 外参加交流活动或参加比赛 以下为我校目前开展的常规短期交流访问项目简介 模拟联合国项目模拟联合国 (Model United Nations) 是世界各国官方和民间团体特意为青年人组织的活动 它模仿联合国及相关的国际机构, 依据其运作方式和议事原则, 围绕国际上的热点问题召开的会议 青年学生们扮演各个国家的外交官, 以联合国会议的形式, 通过阐述观点 政策辩论 投票表决 做出决议等亲身经历, 熟悉联合国的运作方式, 了解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思考自身可以发挥的作用 大工学子已经 8 次赴美国纽约参加该项目, 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日本文化研习营活动 : 参观访问我校日本友好学校, 与日本学生座谈, 参访我校友好企业, 体验日本公司工厂氛围. 举办丰富的文化交流活动 申请资格 : 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 ( 专业不限 年级不限 ), 择优选派 浪漫之旅 海峡两岸文化研习营 ( 台湾营 ): 参观访问我校台湾地区友好高校, 举办丰富多样的两岸学子文化交流活动 艾森豪 两岸青年领袖研习营 : 赴台湾参加讲座 访问 交流座谈 文化考察等活动, 提升两岸青年学生领导能力 各学部 学院及校级机关组织的短期交流访问项目 82

83 海外实习项目主要指派遣学生利用暑假或者寒假的时间到与学校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国际企业实习, 例如, 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海外实习项目等 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实习项目 : 选拔优秀学生前往日本学习住友化学公司的先进技术和优良经验, 时间为每年暑假, 约一个半月月左右 费用 : 由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负责, 提供往返旅行费及在日交通费 保险费 作业服等 每天 5000 日元的补助 联合培养项目是指通过学校与国外大学签署的 等联合培养协议申请到国外大学攻读学位的项目 该项目中, 国外学校承认学生在我校所修学分, 允许达到要求的我校学生自费到该校进行剩余年份的学位学习 2+2 模式 : 学生可以取得两个学校的学士学位 1. 英国爱丁堡大学 ( 申请资格 : 本科二年级学生 ( 五年制三年级 ) 招生院系 : 理工科 ( 以报名通知为准 ) 语言要求 : 2+2 :IELTS 6.0 分 +7 周英语强化 2. 英国杜伦大学 ( 申请资格 : 本科二年级学生 ( 五年制三年级 ) 招生院系 : 物理 力学各 5 名语言要求 :IELTS 6.5( 小分不低于 6.0) 3. 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 ( 申请资格 : 本科在读二年级学生 ( 五年制在读三年级学生 ) 该校可申请院系 : 工学院 ( 计算机科学系 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 化学工程系 生物工程系 工业工程系 土木与环境工程系 机械与航天工程系 ) 语言要求 :TOEFL ibt 61 分且各项不低于 15 分或 IELTS 6.5 且各项不低于 6.0 成绩要求 : 在校期间平均绩点 2.5/4.0 以上 ( 包括全部前 1.5 年本科成绩 ) 4.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 申请资格 : 本科在读二年级学生 ( 五年制在读三年级学生 ) 83

84 招生院系 : 理学院 ( 生物 生物化学 生物医药科学 化学 地理科学 环境科学 物理学 数学物理等 ) 语言要求 : 大学英语四级以上 ( 学生到达滑铁卢大学后须自费参加 7 月中旬开始为期 6 周的英语培训和入学教育课程 ; 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 IELTS TOEFL 成绩达到该校入学要求者可不参加英语培训 ) 成绩要求 : 在校期间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 ( 只有与滑铁卢大学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符合的课程及学分才会被转换成该校学分, 最多可以转换 10 个滑铁卢大学学分, 即 20 门课程 ) 模式 : 学生可以取得两个学校的学士学位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 ( 申请资格 : 本科二年级学生 ( 英强三年级 ) 招生院系 : 理工科语言要求 :IELTS6.5 分 ( 小分 6.0) 3+2 或 模式 : 是指学生在我校修完三年课程后, 赴国外大学继续学习两年, 可以获得大连理工大学的学士学位和国外大学的硕士学位 1. 美国伊利诺伊香槟分 ( 申请资格 : 本科在读三年级学生招生院系 : 建设工程学部 3 人 力学专业 1 人 环境学院专业 1 人 ( 根据实际情况比例分配可能有所调整 ) 语言要求 :IELTS 6.5 分以上, 或 TOEFL 610 或 253 或 102 以上 2. 英国伦敦大学院 ( 申请资格 : 本科三年级学生 GPA 达到 3.45/4.0 招生院系 : 生物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 土木工程 测绘工程 环境工程 计算机科学 电子 / 电气工程 机械工程语言要求 :IELTS6.5 分 ( 小分 6.0) 3.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 申请资格 : 本科在读三年级学生 ( 五年制在读四年级 ) GPA 达到 3.0/4.0 招生院系 : 机械工程 测控技术与仪器语言要求 :TOEFL 550(paper-based) 或 80(internet-based), 或 IELTS 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 ( 84

85 申请资格 : 本科在读三年级学生 ( 五年制在读四年级学生 ) 该校可申请院系 : 工学院 ( 计算机科学系 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 化学工程 系 生物工程系 工业工程系 土木与环境工程系 机械与航天工程系 ) 语言要求 :TOEFL ibt 79 分且各项不低于 15 分 或 IELTS 6.5 且各项不低于 6.0 其他要求 : 在校期间平均绩点 3.0/4.0 以上 ( 包括全部前 1.5 年本科成绩 ; 计算机科学系和机械与航天工程系要求 2.8/4.0 即可 );GRE 成绩 不作为此项目本科阶段的录取条件, 但部分专业要求 GRE 成绩作 为硕士阶段的录取条件之一 具体要求如下 : 计算机系 化工系 生物工程系 : 是否要求取决于申请人自身条件 ; 电子与计算机工 程系 土木与环境工程系 : 要求在硕士阶段开始前提供成绩, 其 中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要求 Quantitative 部分须达到 80% 以上 ; 工业工程系 机械与航天工程系 : 要求在硕士阶段开始后第一年 内提供成绩 5. 英国杜伦大学 ( 申请资格 : 本科二年级学生 ( 五年制三年级 ) 招生院系 : 物力 力学各 5 名 语言要求 :IELTS 6.5( 小分不低于 6.0) 6. 比利时根特大学 ( 申请资格 : 本科在读三年级学生 招生院系 : 物力 电子 土木共 10 名 语言要求 : 托福 ibt 87; 或雅思 模式 : 是指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申请赴国外大学学习一年, 获得 国外大学的硕士学位 1. 美国西北大学 ( ts/admissions/index.html) 申请资格 : 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招生院系 :McCormick 工程学院 相关要求 : 英语 TOEFL 80( 不同专业要求不同, 请自行上网查询各专业要求 ) 85

86 有 GRE 成绩 ( 请自行上网查询各专业要求 ) 2. 英国爱丁堡大学 ( 申请资格 : 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 ( 以报名通知为准 ) 语言要求 :IELTS6.5 分 ( 小分 6.0) 4+2 模式 : 是指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申请赴国外大学学习两年, 获得国外大学的硕士学位 1. 早稻田大学大学院信息生产系统研究科 ( 申请资格 : 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招生专业 :IPS 有 3 个大的研究方向 : (1) 信息与计算机方向 (2) 生产系统方向 (3) 系统大规模集成 (LSI) 方向语言要求 : 符合以下 2 条中的任意一条 (1) 第一外语是日语, 要求通过国际一级, 第二外语是英语 (2) 第一外语是英语, 要求至少通过六级 2.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 ( 申请资格 : 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招生院系 : 理工科语言要求 :IELTS6.5 分 ( 小分 6.0) 3. 瑞典皇家工学院申请资格 : 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招生院系 : 对方所提供的硕士专业我校相关院系, 请自行上网查询语言要求 :TOEFL ibt90; 或 IELTS6.5 分 ( 小分 5.5) 模式 : 是指我校一年级在读研究生可以申请赴国外大学学习, 考核合格可授予国外大学硕士学位, 返校后符合我校的相关规定, 可授予我校硕士学位 早稻田大学大学院信息生产系统研究生院 ( 申请资格 : 我校一年级在读研究生招生专业 :IPS 有 3 个大的研究方向 : (1) 信息与计算机方向 (2) 生产系统方向 (3) 系统大规模集成 (LSI) 方向语言要求 : 符合以下 2 条中的任意一条 86

87 (1) 第一外语是日语, 要求通过国际一级, 第二外语是英语 (2) 第一外语是英语, 要求至少通过六级 其他项目 ISP 攻博 : 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到早稻田大学大学院信息生产系统研究生院攻读博士学位 申请资格 : 我校应届硕士毕业生招生专业 :IPS 有 3 个大的研究方向 : (1) 信息与计算机方向 (2) 生产系统方向 (3) 系统大规模集成 (LSI) 方向语言要求 : 符合以下 2 条中的任意一条 (1) 第一外语是日语, 要求通过国际一级, 第二外语是英语 (2) 第一外语是英语, 要求至少通过六级 德国 ib 项目交流模式 : 攻读语言和硕士学位派出年级 : 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招生专业 : 理工科语言要求 : 大学英语四级即可报名 咨询联系方式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科, 网址 : 87

88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内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实现校际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 我校与国内多所重点大学签订了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 为规范派出访学学生 ( 以下简称出访学生 ) 在交流访学期间的管理,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二条学校成立联合培养领导小组, 制定合作培养的规划, 并对重要的合作事项 进行决策和批准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联合培养工作计划和组织 第三章选派标准 第四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方针和政策,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 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五条学习刻苦, 成绩优良,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具有良好的培养前途 第六条身心健康, 能够圆满完成交流访学任务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七条按照 公开 公正 公平 的原则, 根据对方学科优势及我校专业需求, 教务处公布派出计划 第八条根据我校与其它高校协议, 我校每学年派遣一定数量的二 三年级 ( 五年制 ) 本科生到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 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九条各相关学部 ( 学院 ) 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 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相关学部 ( 学院 ) 上报的出访学生进行公示 88

89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条由学院帮助出访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 要求每学期至少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 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我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 学校鼓励出访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在出访前, 应以学部 ( 学院 ) 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承认出访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承认接收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在访学期间所获学分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 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 在校学习期间和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 合并作为学生能否毕业或授予学位的成绩依据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出访学生学习满一个学期, 奖学金评定时成绩以其在访学期间所修课程原始成绩计算 第十四条出访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时按其在大连理工大学已学课程的成绩计算, 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不计算在内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对出访学生进行的违纪处分, 按接收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出访学生学习结束后, 处分结果等材料将转交我校 第十六条学生按我校规定标准在我校交纳学费, 按接收学校规定标准向接收学校交纳住宿费 第十七条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和团员的出访学生需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 并在接收学校参加组织活动, 交纳党 团费 出访学生参加接收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成绩合格者并持有有效证明的, 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在访学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出访生, 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统一管理范围, 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出访学生在我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 冲抵学费后, 余款通过银行划转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条出访学生在第二校园学习合格, 表现良好, 无违纪现象, 访学一经结束, 89

90 由对方学校或我校向学生颁发 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出访学生在完成访学学校学习任务后, 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访学期间, 由对方学校负责办理临时医疗证,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校的规定回校报销 出访学生访学期间住院时, 凭医院证明可到我校医院按规定借款 第二十三条我校给予出访学生保留原房间床位, 可以存放学习 生活用品, 就餐卡 水卡 洗澡卡等不需注销, 回校学习后继续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 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 : 国内交流学校名单 山东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中南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90

91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各级各类学生比赛的管理, 规范有关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适用的比赛是指由国家 省 市有关部门正式主办, 经学校同意, 并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教学 科技 体育 文化艺术等类比赛 二 学校有关部门在组队参加训练和比赛前, 应将比赛的主办单位 比赛内容 比赛时间 训练计划 队员名单等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 由教务处备案 对于在考试周内进行的非重要比赛, 原则上不予同意 未办理申报手续而参赛的项目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比赛 三 学校有关部门在选拔参赛队员时, 应考虑学生的学业状况, 不得因参加训练 比赛而影响正常学业 ; 学生也应根据本人的学业状况决定是否参加训练和比赛 ; 原则上不允许一名学生同时参加多项比赛 四 对于长期参加集训的代表队 ( 需经学校批准 ) 队员, 每学期可免修 2 学分的选修课程 ; 对于临时组队参赛的代表队队员, 由组队参赛部门提出需要免修的学分数 ( 不超过 2 学分 ), 报教务处审批 免修成绩以该队员所在教学班的平均成绩记载 五 比赛时间如与考试冲突, 队员可申请免试或缓考 免试或缓考名单由参赛组织部门提出, 报教务处批准 免试成绩以该队员所在教学班的平均成绩记载 六 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队主力队员, 可根据比赛成绩对比赛学期两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以下公式折算, 非主力队员系数降一等, 但最高不能超过 95 分 记载成绩 = 考核成绩 R, 其中系数 R 根据竞赛成绩取值如下 : 1. 按照获奖名次公布的竞赛, 系数 R 取值如下 : 1.3 国家级比赛前三名 R= 1.2 国家级比赛前六名或省级比赛前三名 l.1 省级比赛前六名 2. 按照获奖等级公布的竞赛, 系数 R 取值按照附表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参加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 R 取值表 执行 3. 附表中未列入的竞赛, 经认定系数 R 取值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4. 乘系数课程必须为理论课程或与比赛项目相近的实践环节, 两门课程总学分不超过 4 学分 5. 对于以组为单位参加的比赛, 原则上不超过 3 人, 并在比赛前确定主力队员或负责人, 超过 3 人的系数总和以 3 人计算 91

92 6. 同一比赛 同一项目在不同学期参加的, 学生可选择任一学期课程乘系数, 若后一学期获奖系数小于前一学期, 则后一学期的课程乘以前一学期获奖系数 7. 同一比赛要以组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办理时间为比赛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第一周,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8. 教务处在开学后第二周对乘系数学生的获奖项目 等级 乘系数课程 系数及成绩予以公示 七 参加训练和比赛学生的成绩处理, 由教务处按本规定执行, 未经教务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 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予以处分, 并取消所更改成绩 八 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 ( 含免试 ) 课程成绩乘系数 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 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即参赛学生申请课程成绩乘系数获批准后不能再申请课程免修 ( 含免试 ) 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 同一学期参加多次竞赛, 系数 R 取最大值, 不能重复计算 九 学校特招体育运动员的成绩管理, 按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运动员管理条例 执行 十 本规定仅适用于本科生, 研究生参加比赛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本规定适用于 2014 年 9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竞赛 十二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附 :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参加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 R 取值表 ( 见下页 ) 92

93 序号竞赛名称竞赛级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2 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全国 辽宁省 1.1 全国 辽宁省 1.1 国际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 辽宁省 东三省 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5 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全国 辽宁省 全国 东北地区 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全国 大学生电子商务 创新创意创业 挑战赛 全国 大学生桥牌锦标赛 全 国 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全 国 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11 挑战杯 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 12 挑战杯 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全国 辽宁省 全国 辽宁省 1.1 全国 1.3( 金奖 ) 1.2( 银奖 ) 1.1( 铜奖 ) 辽宁省 1.2( 金奖 ) 1.1( 银奖 ) 13 大学生嵌入式设计竞赛全国 中国机器人大赛全国 1.3( 前 4 名 ) 1.2(( 前 8 名 ) 1.1( 前 16 名 ) 93

94 15 ACM/ICPC 程序设计竞赛 全国 辽宁省 四省赛 计算机仿真大赛全国 全国学生戏剧 ( 双语 ) 比赛全国 全国外语演讲 辩论赛 19 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20 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21 大学生物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22 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 全国 辽宁省 1.1 全国 辽宁省 1.1 全国 辽宁省 1.1 全国 辽宁省 1.1 全国 辽宁省 大学生化工设计创业竞赛 辽宁省 大学生市场调查分析大赛 辽宁省 大学生移动应用开发大赛 辽宁省 大学生动植物标本制作大赛 辽宁省 大学生英语竞赛 全国 大学生数学竞赛 全国 辽宁省

95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英语分级教学与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非英语专业的英语教学从 2012 级起实行 本硕博 一体化教学体系 其具体安排及管理办法如下 : 一 教学目标基于教育部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2007 年起试行 ) 及大连理工大学 本硕博一体化 英语教育改革方案, 确立我校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文化素养 能够用英语有效进行跨文化交际与沟通的精英人才, 以适应当今国际人才竞争的发展趋势 二 课程设置 本硕博一体化 英语教学在本科阶段的英语课程学习分为四个级别 : 即大学英语一级 (2 学分 ) 大学英语二级(2 学分 ) 大学英语三级(2 学分 ) 大学英语四级(4 学分 ) 每一个级别中含有不同类型的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选学相应的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 : 大学英语一级课程, 每门课 2 学分 : 语音 口语 1 听力 1 阅读 1; 大学英语二级课程, 每门课 2 学分 : 口语 2 听力 2 阅读 2; 大学英语三级课程, 每门课 2 学分 : 听说 翻译 英国社会与文化 美国社会与文化 英国历史与政治 美国历史与政治 中国文化西传与解读 中国文化英译 跨文化交际与案例分析 ; 大学英语四级课程, 共 4 学分 : 公共演讲 + 英美建筑 音乐 绘画 ; 公共演讲 + 欧洲社会与文化 ; 公共演讲 + 世界文学 ; 写作 + 欧洲建筑 音乐 绘画 ; 写作 + 欧洲历史与政治 ; 写作 + 西方文明史 该类课程为两门课程套餐制模块学习, 学生同时修读某一模块内的两门课程, 不能跨模块修读 三 修读指导本科生入学后参加大连理工大学英语分级考试, 共三次, 分别为大学英语一 二 三级考试, 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分级考试 参加第一次考试 ( 大学英语一级考试 ) 并达到要求的本科生, 可获得大学英语一级成绩, 并可以参加第二次考试 ( 大学英语二级考试 ), 未达到要求的本科生则从大学英语一级起修读, 共需修满 10 学分 95

96 参加第二次考试 ( 大学英语二级考试 ) 并达到相应要求的本科生, 可获得大学英语二级成绩, 并可以参加第三次考试 ( 大学英语三级考试 ), 未达到要求的本科生则从大学英语二级起修读, 共需修满 8 学分 参加第三次考试 ( 大学英语三级考试 ) 并达到相应要求的, 可获得大学英语三级成绩, 进入大学英语四级课程学习, 共需修满 4 学分, 未达到要求的本科生则从大学英语三级起修读, 共需修满 6 学分 四 其它英语强化班 创新班 国际班有独立的英语课程体系, 不参加上述教学安排 其他有特殊学习需求的班级可以与外国语学院协商具体安排方式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96

97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管理办法 毕业设计 ( 论文 ) 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最后一个教学环节, 是学生在校期间一次较为系统的综合训练 为做好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 达到综合训练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目的与要求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毕业设计 ( 论文 ) 应从以下几方面培养学生的能力 : 1. 调查研究 查阅 获取 分析 综合文献资料的能力 2. 方案论证 分析比较的能力 3. 设计 计算 绘图与标准规范的正确选择的能力 4. 本专业常用手段 设备的应用及相关实验数据的获取及分析处理能力 5. 外文阅读能力, 计算机应用能力 6. 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报告的能力 7. 语言表达 思辩能力, 阐述观点准确 清楚回答问题的能力 毕业设计 ( 论文 ) 要按照各专业 毕业设计 ( 论文 ) 教学大纲 要求进行, 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时间按培养计划执行 提倡将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开始时间提前, 以便让学生尽早介入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 二 工作程序 1. 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每年 11 月份, 各学部 ( 学院 ) 确定下一年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指导教师名单, 指导教师提出下一年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题目, 上报教研室或学部 ( 学院 ), 经讨论审定后确定符合条件的题目 题目确定后, 应向学生公布, 各学部 ( 学院 ) 可采取学生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方法, 使每位学生选定一个题目 12 月底, 各学部 ( 学院 ) 填报毕业设计 ( 论文 ) 指导教师 学生 毕业设计 ( 论文 ) 题目统计表, 报教务处备案 指导教师按要求填写毕业设计 ( 论文 ) 任务书, 经教研室主任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查签字后, 于毕业设计前一学期期末下达学生 2. 毕业设计 ( 论文 ) 动员 97

98 毕业设计 ( 论文 ) 开始前, 各学部 ( 学院 ) 必须进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动员, 组织师生学习本管理办法, 明确职责及要求 安排必要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指导教师的培训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专题讲座 3. 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规定 的要求, 各学部 ( 学院 ) 应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设计资格审查 [ 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规定 ] 4. 毕业设计 ( 论文 ) 检查毕业设计 ( 论文 ) 进行过程中, 各学部 ( 学院 ) 按要求进行前 中 后三阶段检查 学校不定期组织抽查 (1) 前期 : 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 课题进行的必须条件是否具备, 安排是否合理, 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位学生 (2) 中期 : 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毕业设计 ( 论文 ) 中期检查, 着重检查学风 工作进度 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并采取必要 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学部 ( 学院 ) 向教务处上报中期检查情况总结 (3) 后期 : 检查答辩准备工作 答辩前各专业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根据任务书及毕业设计 ( 论文 ) 规范化要求, 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5. 组织答辩及成绩评定每年 6 月份安排毕业设计 ( 论文 ) 答辩 具体日期按教学日历执行 各学部 ( 学院 ) 应于答辩前两周上报本学部 ( 学院 ) 答辩工作安排 答辩委员会名单及答辩小组名单, 并在各学部 ( 学院 ) 公布 答辩前 10 天, 学生上交毕业设计 ( 论文 ) 全部材料, 由指导教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同时写出评语, 交评阅人评阅 评阅人将设计或论文中检查出的问题反馈给学生, 学生在答辩前 3 天时间进行整理 修改, 准备答辩 答辩小组组织学生答辩, 答辩结束后,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定后上报教务处, 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公布 6. 总结及资料保存学生答辩结束后, 全部资料上交指导教师 由学部 ( 学院 ) 安排专人统一装订 保存 [ 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规范化要求第二部分 ] 答辩结束后两周内, 各学部 ( 学院 ) 上报本届毕业设计 ( 论文 ) 总结报告, 总结包括 : 毕业设计 ( 论文 ) 基本情况统计, 本单位执行本管理办法情况及对指导条件的意见及建议, 提高毕业设计 ( 论文 ) 质量的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每年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结束后, 学校组织专家对本届毕业设计 ( 论文 ) 质量进 98

99 行抽样分析检查, 并评选全校本届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摘要编辑成册 因教学改革和培养计划变更而使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提前进行的, 按上述程序整体前移 三 选题及任务书下达要求 1. 毕业设计 ( 论文 ) 应一人一题 由几名学生共同参加的题目, 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 并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以保证每名学生都受到较全面的训练, 具有各自的特点 2. 毕业设计 ( 论文 ) 题目的选择原则 : (1) 符合专业或大类培养目标 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工科学生要尽可能进行有工程背景的毕业设计 (2) 应尽可能结合社会实践 生产 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 促进教学 科研和生产, 鼓励跨学部 ( 学院 ) 组织选题 有社会实践或工程实际背景的题目不少于 85% (3) 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宽度, 工作量饱满, 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 有适当的阶段性成果 (4) 多年重复做的课题须做一些改动, 使内容与上一年度的有所区别 (5) 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使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提高, 并鼓励学生有所创造 (6) 鼓励学生与用人单位联系, 直接承担符合上述要求的实际工程和研究课题 (7) 下列课题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1 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 2 范围过专过窄, 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 3 毕业设计 ( 论文 ) 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结果 4 其它不适合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课题, 如电子课件的制作等 3. 下达任务书工作程序 (1) 指导教师提出题目, 并陈述题目来源 目的 要求 主要内容 难易程度 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 报教研室或学部 ( 学院 ) (2) 经教研室或学部 ( 学院 ) 讨论审定, 确定合适的题目 (3) 指导教师认真填写毕业设计 ( 论文 ) 任务书 (4) 任务书经教研室主任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查 签字后下发给学生 99

100 (5) 任务书一经审定, 不得随意更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 须提出书面报告, 说明变更原因, 经教研室同意,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四 指导教师 1. 指导教师资格 (1) 指导教师由讲师 助研或工程师职称及以上 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经过培训 考核取得资格认证, 方可指导毕业设计 ( 论文 ) (2) 首次参加指导工作的指导教师, 学部 ( 学院 ) 应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指导教师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3) 助教 助工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 ( 论文 ), 学部 ( 学院 ) 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4) 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审查, 报教务处备案 (5) 在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时, 应符合有关规定 [ 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管理办法 ] 2. 指导教师职责 (1) 为确保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质量, 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 8 人 有其它教学任务的教师指导学生数还应相应减少 一名教师指导 5 至 8 名学生, 须有助教和研究生协助指导 (2) 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同时对学生严格要求 应坚持把培养学生放在第一位, 避免出现重使用 轻培养的现象 (3) 指导教师应重视和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 重视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4) 毕业设计期间, 严格控制指导教师的出差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差时, 出差时间在 2 周以内的需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 超过 2 周需报教务处审批, 并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 同时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3. 指导教师具体工作 (1) 按规定选择毕业设计 ( 论文 ) 题目, 上报待批 (2) 经学部 ( 学院 ) 审查通过后, 指导教师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设计 ( 论文 ) 任务书 交教研室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签字后下发给学生 (3) 审定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 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4) 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教育, 对毕业设计 ( 论文 ) 是否由其独立完 100

101 成进行审查 (5) 按时进行答疑与指导 教师对每位学生的指导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 1 小时 (6) 批改学生译文及外文内容摘要 (7) 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 ( 论文 ) (8) 答辩前, 按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规范化要求 检查学生完成任务情况, 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同时整理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电子材料 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 工作能力 设计 ( 论文 ) 质量写出不少于 100 字的指导教师评语 (9) 经评阅人评阅后, 由指导教师将全部材料反馈学生, 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指导学生进行答辩前准备 (10) 学生答辩结束后, 收齐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全部资料 成果, 并在资料袋上列出清单, 交学部 ( 学院 ) 统一保存 五 对学生的要求 1. 努力学习 勤于实践 勇于创新, 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 尊敬师长 团结互助, 虚心接受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指导和检查, 定期向教师汇报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进度 3. 遵守纪律, 保证出勤, 因事 因病离岗, 应事先向导师请假, 否则作为缺席处理 凡随机抽查三次不到, 评分降低 10 分 累计缺席时间达到或超过全过程的 1/4 者, 取消答辩资格, 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 学生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弄虚作假, 不抄袭和拷贝别人的工作内容 否则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按 0 分记, 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5. 毕业设计 ( 论文 ) 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否则不能取得参加答辩的资格 6.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果 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电子文档及其它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交指导教师收存, 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 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作为论文发表 7. 实验时, 爱护仪器设备, 节约材料,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8. 定期打扫卫生, 保持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六 答辩要求 1. 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 ( 论文 ) 任务后, 必须进行答辩 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的学生方可参加答辩 [ 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规范化要求 第一部分 ] 2. 答辩前, 各学部 ( 学院 ) 成立答辩委员会, 下设若干答辩小组 答辩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小组组长组成 答辩小 101

102 组人数不少于 4 人 成员可以是本专业或本学部 ( 学院 ) 教师, 也可以是其他学部 ( 学院 ) 教师或校外相当职称的人员 3. 答辩前, 学生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全部材料应由评阅人详细评阅 评阅人应是答辩小组中具有指导资格且熟悉相关领域的教师, 学生的指导教师不担任其评阅人 评阅人应写出不少于 100 字的评阅意见, 并根据题目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以有关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为主, 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 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 4. 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 : 学生自述 分钟, 答辩小组成员提问 分钟 自述主要包括 : 题目的来源 要求 设计 ( 论文 ) 主要特点 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 设计中的体会及改进意见 5.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 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旁听 6. 对优秀和成绩较差及有异议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各学部 ( 学院 ) 答辩委员会可酌情组织二次答辩 7. 答辩结束后, 答辩小组应为每位参加答辩的学生写出不少于 100 字的评语, 并给出成绩, 交答辩委员会审核 七 成绩评定办法 1.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评定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设计报告 ( 论文 ) 和图纸 实物质量 外文翻译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 2.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采用百分制 由答辩委员会综合答辩情况 指导教师和评阅人意见评定成绩 3. 成绩评定必须坚持标准 [ 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评分标准 ], 从严要求, 成绩在 90 分以上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 20%,80 分以上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 60%,70 分以下不少于 10% 的比例 4.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定,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 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八 组织管理职责 1. 全校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 实行分级管理, 层层负责的办法 2. 校教务处工作职责 (1) 根据培养计划, 组织各学部 ( 学院 ) 作好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各阶段工作, 不断完善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的管理制度 (2) 汇总各学部 ( 学院 ) 毕业设计 ( 论文 ) 题目 指导教师安排情况表 组织 102

103 检查毕业设计 ( 论文 ) 各阶段工作进展和质量情况, 向各学部 ( 学院 ) 通报检查情况 (3) 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结束后, 组织专家抽样分析毕业设计 ( 论文 ) 质量, 做好工作总结 组织经验交流 (4) 组织评选校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编印校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摘要汇编 3. 学部 ( 学院 ) 工作职责 (1) 确定毕业设计 ( 论文 ) 指导教师, 布置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任务, 进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动员 (2) 组织审查全学部 ( 学院 ) 毕业设计 ( 论文 ) 题目和任务书 (3) 定期检查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进展情况, 协调处理本学部 ( 学院 ) 毕业设计 ( 论文 ) 中的有关问题 (4) 成立答辩委员会, 组织审查 复查学生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评定情况 (5) 评选本学部 ( 学院 ) 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并负责向学校推荐 (6) 做好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书面总结报告, 并报教务处 (7) 安排专人负责毕业设计 ( 论文 ) 编号及存档工作 (8) 做好本学部 ( 学院 ) 在其它学部 ( 学院 ) 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学生的全部管理工作 4. 教研室工作职责 (1) 审定毕业设计 ( 论文 ) 题目, 安排指导教师 (2) 审查毕业设计 ( 论文 ) 任务书并签字 (3) 做好毕业设计 ( 论文 ) 前期 中期和后期的工作检查, 及时确定和处理毕业设计 ( 论文 ) 中的教学和其它有关问题 (4) 成立答辩小组, 组织毕业设计 ( 论文 ) 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5) 做好本专业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评选及推荐工作 (6) 进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总结 九 其他 1. 经费教务处根据学校每年所拨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费用, 按学生规模划分毕业设计 ( 论文 ) 经费, 纳入教学业务费, 由各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负责管理使用 毕业设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 资料购买费, 材料消耗费, 调研差旅费, 外请人员讲课 指导费 学生论文打字复印费 补充上机费等 文具 图纸学生自备 2. 图书资料 103

104 各学部 ( 学院 ) 要注意收集专用设计资料, 妥善保管 3. 上机和实验学校根据需要和现有条件为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量免费上机机时, 不足部分学生自费上机 计算机出图由学生自费, 学校对出图价格实行限价管理 凡毕业设计 ( 论文 ) 需要实验的, 实验室应无偿提供条件, 指导毕业设计 ( 论文 ) 实验的实验室人员按正常实验计算工作量, 实验消耗应由毕业设计 ( 论文 ) 经费支出, 不足时可用实验费适当补充 结合指导教师科研课题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实验应由科研经费适当补贴 本管理办法自 2013 级学生开始实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规定附件 2: 毕业设计 ( 论文 ) 规范化要求附件 3: 毕业设计 ( 论文 ) 评分标准附件 4: 学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管理办法附件 5: 毕业设计 ( 论文 ) 文本格式要求 ( 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模板 )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104

105 附件 1 : 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规定 毕业设计 ( 论文 ) 是大学生培养计划中一项重要的综合教学环节, 为提高毕业设计 ( 论文 ) 质量, 加强毕业设计 ( 论文 ) 环节的管理, 特制定本规定 1. 毕业设计 ( 论文 ) 分为前期准备和后期集中进行两个阶段 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是指学生参加后期集中进行阶段资格的审查 2. 每年 3 月和 9 月办理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工作 3. 学生可提前或延后一学期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提前或延后一学期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工作在每年 9 月份进行 4.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1) 学生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 除毕业设计外 ), 并全部获得学分 (2) 学生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绝大部分课程, 除毕业设计 ( 论文 ) 外, 未取得学分少于 12 学分 ( 含 12 学分 ) 5. 提前一学期以上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绝大部分课程的学生可向学部 ( 学院 ) 提出提前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申请, 资格审查条件同第 4 条 6. 没有获得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的学生, 需延长修业年限, 重修未获学分的课程, 重新参加毕业设计资格审查, 条件同第 4 条 7.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不合格者, 建议延后一学期重修毕业设计 ( 论文 )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合格但尚有课程未获学分, 建议延长修业年限, 重修相应课程 8. 毕业设计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实施 审查工作结束后, 应及时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根据名单复查 105

106 附件 2: 毕业设计 ( 论文 ) 规范化要求 第一部分 学生应遵守的规范要求 一 设计说明书 ( 论文 ) 1. 毕业设计说明书 ( 论文 ) 应独立装订成册, 内容包括 : (1) 封面 ( 题目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等 ) (2) 中 外文内容摘要 (3) 正文目录 ( 含页码 ) (4) 正文 ( 说明书 引言 研究内容 技术经济分析 结论 图纸等 ) (5) 参考文献或资料 (6) 附录或后记 2. 中 外文内容摘要是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 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 包括 : 研究工作的目的 主要设计 实验方法, 本人主要完成的成果 要求 400 汉字左右, 并译成外文 3. 毕业设计说明书字数不少于 1 万字 ( 图表算字 ); 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 2 万字 正文中须有引言或文献综述, 单独成章, 不少于 3 千字 ; 调研报告各学部 ( 学院 ) 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要求 4. 纸张要求 : 毕业设计说明书 ( 论文 ) 应用标准 A4 纸打字成文 5. 文字要求 : 表达准确, 文笔流畅, 无错别字 6. 图纸要求 : 毕业设计图纸应使用计算机绘制 图纸尺寸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 图纸应按 规范 叠好 7. 曲线图表要求 : 所有曲线 图表 流程图 程序框图 示意图等不得徒手画, 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绘制 8. 参考文献 资料要求 : 参考文献总数论文类不少于 10 篇 须有期刊, 设计类不少于 6 篇, 且都须有外文参考文献 文献应按 附件 5 的要求列出 二 外文翻译 1. 每名学生在毕业设计 ( 论文 ) 期间, 应完成不少于 2 万印刷符的外文翻译, 译文不少于 5 千汉字 106

107 2. 译文内容必须与题目 ( 或专业内容 ) 有关, 且是正式出版日期为近 5 年内的外文期刊 ( 外文期刊不应是国内出版的外文杂志 ), 由指导教师在下达任务书时指定 3. 外文原文复印成标准 A4 纸大小 译文用标准 A4 纸打字成文 4. 译文应于毕业设计 ( 论文 ) 中期即 5 月中旬前完成, 交指导教师批改 5. 将原文同译文统一印成 A4 纸规格装订于论文之后, 译文的基本格式与毕业设计 ( 论文 ) 文本格式相同, 要求有页眉 页脚等 原文在前, 译文在后 三 形式审查答辩前十天, 将毕业设计 ( 论文 ) 上述两份材料统一上交指导教师, 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者, 不能参加答辩 对于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学生, 其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形式审查一律回校内进行 四 准备答辩答辩前三天, 指导教师应返回学生全部材料,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及评阅人指出的问题, 进行最后修改及整理材料, 准备答辩 五 材料提交答辩结束后, 将全部材料 ( 包括图纸 电子版材料 ) 统一交指导教师 第二部分学部 ( 学院 ) 装订规范化要求 一 毕业设计 ( 论文 ) 按如下顺序整理装订 1. 学校统一规格的封面格式 2. 毕业设计任务书 ( 含任务要求 过程检查记录 指导教师评语 评阅人评语 答辩委员会意见及成绩 ) 3. 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全部内容 (1) 毕业设计说明书或论文 (2) 全部图纸或调研报告 4. 外文翻译原文 译文 二 基本要求 1. 完整准确填写硬本夹封面上各个项目 107

108 2. 检查三项评价表, 指导教师 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评价表及评语, 每份评语字数不少于 100 字 答辩委员会意见上必须标明学生最终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 任务书上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 正确 三 装订及保存 1. 学生答辩结束后, 经学部 ( 学院 ) 毕业设计 ( 论文 ) 形式审查小组检查合格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及全部相关需装订的资料, 由学部 ( 学院 ) 自行安排专人按统一要求负责装订成册, 同时做好案卷编号登记 2. 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全部资料 实物由学部 ( 学院 ) 自行安排妥善保存, 保存期为三年 被评为校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全部资料送图书馆长期保存 108

109 附件 3: 毕业设计 ( 论文 ) 评分标准 1.90~100 分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 能熟练地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立论正确, 计算 分析 实验正确 严密, 结论合理 ; 独立工作能力较强, 科学作风严谨 ; 设计 ( 论文 ) 有自己独到见解, 水平较高 说明书条理清楚, 论述充分, 文字通顺, 符合技术用语要求, 符号统一, 编号齐全, 书写工整 设计图纸完备 整洁 正确 答辩时, 思路清晰, 论点正确, 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 基本要领清楚, 对主要问题回答正确 深入 2.80~89 分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 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立论正确, 计算 分析 实验正确, 结论合理 ; 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科学作风良好 ; 设计 ( 论文 ) 有一定的水平 说明书条理清楚, 论述正确, 文字通顺, 符合技术用语要求, 书写工整 图纸完备 整洁 正确 答辩时, 思路清晰, 论点基本正确, 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3.70~79 分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 在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上基本正确, 但在非主要内容上有欠缺和不足 ; 立论正确, 计算 分析 实验基本正确 ; 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设计 ( 论文 ) 水平一般 说明书文理通顺, 但论述有个别错误 ( 或表达不清楚 ), 书写不够工整 图纸完备, 基本正确, 但质量一般或有小的缺陷 答辩时, 对主要问题的回答基本正确, 但分析不够深入 4.60~69 分在指导教师指导帮助下, 能按期完成任务 ; 独立工作能力较差且有一些小的疏忽和遗漏 ; 在运用理论和专业知识中, 没有大的原则性错误 ; 论点 论据基本成立, 计算 分析 实验基本正确 设计 ( 论文 ) 达到基本要求 109

110 说明书文理通顺, 但论述不够恰当和清晰, 文字 符号方面问题较多 图纸质量不高, 工作不够认真, 有个别明显错误 答辩时, 主要问题能答出, 或经启发后才能答出, 回答问题较肤浅 5.60 分以下未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 或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未曾掌握, 在运用理论和专业知识中出现不应有的原则错误 ; 在整个方案论证 分析 实验等工作中独立工作能力差, 设计 ( 论文 ) 未曾达到最基本要求 说明书文理不通, 质量很差 图纸不全, 或有原则性错误 答辩时, 阐述不清设计 ( 论文 ) 的主要内容, 基本概念糊涂, 对主要问题回答有错误, 或回答不出 110

111 附件 4: 学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毕业设计 ( 论文 ) 管理工作, 规范我校本科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 保证毕业设计 ( 论文 ) 质量,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资格条件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到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1. 学生必须已取得除毕业设计 ( 论文 ) 以外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 2. 学生已经获得免试推荐外校研究生资格, 或学生已经同校外单位签署工作协议, 或学部 ( 学院 ) 已经同校外单位签署了联合指导协议 ; 3. 校外指导单位必须具有指导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人员和工作条件 二 基本程序 1.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2. 学生提供校外单位同意接受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邀请函 ; 3. 由学部 ( 学院 ) 与指导单位签署指导协议和安全协议 ; 4. 由学生与学部 ( 学院 ) 签署安全协议 ; 5. 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管理办法 的要求填写毕业设计 ( 论文 ) 任务书, 并经本校配备的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 6. 经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同意, 报教务处审批 ; 7. 教务处审批同意后, 方可到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三 其它规定 1. 各学部 ( 学院 ) 应严格控制到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人数, 总数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20%; 2. 校外指导单位必须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程序进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选题 选派指导人员和检查指导学生 学生返校时, 应有校外指导人员的书面指导和鉴定意见 ; 3. 学校毕业设计 ( 论文 ) 经费按照学生数划拨到各学部 ( 学院 ), 在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学校不再另拨经费, 在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期间所需的一切费 111

112 用由各学部 ( 学院 ) 学生本人同校外单位协商解决; 4. 学部 ( 学院 ) 必须给在校外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学生配备校内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指导正常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 50% 计算, 校内 外指导教师酬金分配比例由学部 ( 学院 ) 自行决定 ; 5. 学生应同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按时汇报毕业设计 ( 论文 ) 进展情况 ; 6. 学生必须在答辩前 10 天回到学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答辩及成绩评定在学校进行 ; 7. 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由学生本人和指导单位负责,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113 大连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 认识实习 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是实习教学的三个阶段, 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细则 一 实习教学目的 1. 通过接触实际 了解社会, 使学生对本专业的专业生产和设计 研究课题等建立感性认识 2. 巩固所学理论知识, 同时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 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 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3. 了解社会和国情, 直接向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学习各种相关的实践知识, 增强劳动观念, 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 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1. 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 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 建立教学 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2. 实习场所应具有 : 专业基本对口 ; 生产比较正常 ; 技术 管理比较先进, 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 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 就地就近, 相对稳定 ; 节省经费等条件 3.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可集中整班进行, 也可分散进行 对于分散进行的实习, 各学部 ( 学院 ) 要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不能放任自流 三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1. 每年九月底前, 各学部 ( 学院 ) 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后, 上报教务处 凡需学校发函到有关部委 研究院 ( 所 ) 厂矿等实习基地的学部 ( 学院 ), 在上报计划中说明 2. 学校审核通过的实习计划, 于年底下达各学部 ( 学院 ) 若计划在执行过程中, 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及实习地点, 须书面提出申请,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3. 按培养计划及培养目标的要求, 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编写 实习教学大纲 113

114 4. 在实习前一学期末或实习学期的开学初, 按师生比 1:15 20 的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并确定指导教师名单 5. 实习带队教师编写 实习实施计划, 上报教务处 6. 做好实习动员工作 组织师生学习 大连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实习教学大纲 实习实施计划 等, 明确任务 7. 完成实习各项任务 8. 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9. 按学校财务规定, 办理实习费用报销前应到教务处审核 四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 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讲师或相当此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实习队中领队教师必须由有教学经验 有指导实习工作经验 熟悉实习单位 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担任 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 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 2. 职责 (1) 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 按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并具体落实 (2) 实习教师要以身作则, 言传身教, 同时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 学习 生活 健康与安全 (3) 了解 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 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 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4) 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5) 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 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 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应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 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6) 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3. 具体工作 (1) 实习前二周内, 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场地认真做好实习准备, 和实习单位共同研究拟定实习方案和进度, 包括 : 商请厂方派人做报告 讲课 带领参观 指导实习等 (2) 依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并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编制 实习实施计划, 经教研室主任审核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后, 于实习前下发给学生, 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114

115 (3) 实习前两周, 在本市实习的实习队领队教师应安排好实习用车 (4) 去外地实习的实习队, 应派有关人员提前到实习场地做好实习师生食宿 交通等生活方面的安排及劳保护具的准备工作 (5) 每个实习场地都要成立实习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管理学生的实习工作 (6) 如果实习与假期相连, 学生由实习地返家或由家去实习地, 带队教师应于学生离校前一周内, 到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生半价乘车证明 (7) 实习前领队教师应到教务处网站下载实习讲课酬金表 实习补助表等, 按要求如实填写, 否则不予报销 (8) 实习中记录学生每日出勤情况及实习队的实习工作情况 (9) 实习结束时, 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 实习报告 ( 含专题报告 ) 现场考查( 笔试或口试 ) 及实习期间的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10) 实习结束后, 各实习队应撰写实习工作总结, 交学部 ( 学院 ) 及教务处各一份 五 对学生的要求 1. 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 2. 实习中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及借宿单位的规章制度, 尊重工人 技术人员的劳动, 虚心向他们学习 3. 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宿 实习中原则上不准请假, 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 需持有关证明按下列权限办理 : (1) 三天内由实习队长批准 (2) 一周内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 (3) 超过一周, 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4.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努力学习, 逐日写出实习日记 实习结束时每人提交一份实习总结报告 实习总结报告应包括 : 实习目的 ; 实习内容 ; 实习资料的综合整理与论述 ; 实习收获及对实习工作建设性意见等 5. 实习中若有不服从领导, 违法乱纪 损坏公物 打架闹事者, 带队教师可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影响大小等, 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实习 同时向 学部 ( 学院 ) 教务处报告, 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 学生在实习期间需同所在学部 ( 学院 ) 签署安全协议, 由于学生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担 115

116 7. 学生申请单独到校外实习需本人提出申请,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批准后, 交教务处备案审批 ; 同时需提供接收实习单位的邀请函 安全协议 实习计划和实习内容, 实习内容要符合本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 六 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1. 由指导实习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 劳动表现, 实习日记, 实习报告, 口试或笔试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其实习成绩 2.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评分标准如下 : (1)90~100: 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实习日记记录认真 ; 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 系统的总结, 文字工整, 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 ; 口试或笔试时能圆满正确地回答问题 (2)80~89: 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实习日记记录认真 ; 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 系统的总结, 文字工整, 基本上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 ; 口试或笔试时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3)70~79: 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实习日记记录较认真 ; 实习报告内容正确 ; 口试或笔试时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4)60~69: 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 能记录实习日记 ; 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 ; 口试或笔试时基本上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5)60 分以下 : 未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 实习日记 实习报告马虎, 并有明显错误 ; 口试或笔试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凡参加本次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或旷课四天以上者, 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 成绩按 0 分记载 七 实习的组织管理 1. 教务处职责负责全校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 (1) 审核和制定全校实习计划 (2) 制定全校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 下达至各学部 ( 学院 ) (3) 负责向有关实习基地上报实习计划 (4) 检查全校实习情况和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5) 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 对全校实习工作做出总结 2. 学部 ( 学院 ) 职责 (1) 上报实习计划 116

117 (2) 组织教研室制定实习大纲 (3) 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批准实习队的实习实施计划 (4) 实习前开好师生动员会, 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 (5) 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 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对全学部 ( 学院 ) 实习工作做出总结 (6) 合理使用实习经费 (7) 同学生签署安全协议 八 实习经费使用 1. 各学部 ( 学院 ) 实习经费实行 统一计划, 指标到系, 超支不补, 节约留用 的使用办法 分配给各学部 ( 学院 ) 的实习经费, 由各学部 ( 学院 ) 统筹安排, 自行调节使用 各单位在节约开支的前提下, 应努力保证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正常进行 2. 在外地实习的学生, 学校原则上承担学校至实习地的单程旅费 3. 实习中的乘车 乘船差旅费标准及实习教师的各项补助标准按学校制定的 大连理工大学实习补助标准的规定 执行 4. 实习中支付实习单位的讲课酬金, 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九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一三年八月修订 117

118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用教材供应办法 1. 教材服务中心依据培养计划, 负责全校学生的教材供应工作 2. 必修课所用教材的供应采用预收教材费的办法 凡入学时预交教材费的同学, 教材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必修课所用教材及实验用讲义, 各班可在开课前到教材服务中心领取教材 3. 选修课所用教材的供应, 以班为单位在报名选课同时预订教材, 将订购教材人数由学部 ( 学院 ) 汇总后报到教材服务中心, 上课前到教材服务中心购买 4. 学生购买教材一律先开票交款后, 凭有财务印章的出库票方可到库房领取教材, 库房不收现金不赊帐 5. 教材 讲义出库后, 除缺页, 破损及培养计划变更等原因外, 一律不退不换 6. 教材服务中心每周二 四下午 1:00 4:00 供应教材 ( 开学第一周周一至周五全天 ) 二〇一一年八月修订 118

119 大连理工大学考场规则 一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 1. 应持身份证 学生证 ( 或校园卡 ) 提前入场, 按学部 ( 学院 ) 教学管理部门排定的座号入座, 把证件放在考桌右前方, 非应试学生不得入场 2. 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否则按违纪处理 3. 机考时, 不允许打开与考试无关的窗口和内容 4. 开考 20 分钟后, 不准入场, 该门课程作为旷考处理 ; 未经允许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一经离开考场, 就不能继续答卷 ; 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5. 考试时, 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 其它用具一律禁止带入座位, 应集中存放在教室前面 讲台周围, 准许使用的用具不准互借, 不准垫纸 垫本, 必要时可用垫板 不准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 讲话 看书 抄袭 代考, 不准挟带 垫与考核课程有关的材料等, 上述情况均属舞弊行为 对舞弊者及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 该门课程以 0 分记, 并给予纪律处分, 记入档案 6. 考题如有字迹不清之处, 可举手向主考教师提出, 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7. 考试结束前 5 分钟不得交卷, 交卷时应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内折叠好放在桌面上, 待监考教师收取后, 方可离开考场 8. 考试结束后, 必须交卷 到时不交卷者, 监考人员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 擅自带出考场者, 其考卷作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 提前 10 分钟到场, 督促学生按排定的座号入座 2. 考试前严格清场 学生已带入考场的书 笔记 草纸 书包等物, 应集中存放在教室的前面, 考桌周围除规定的用具外其它东西 ( 含自带的草稿纸 ) 一律不准放置 如遇个别考生因桌面不平无法答卷时, 可由主考教师调换其座位或补加草纸 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考卷 3. 在考试过程中应认真监考, 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不得看书 看报等, 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 电源处于关闭状态 ) 监考人员应认真巡视考场, 仔细检查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4. 严格掌握考核时间, 一般为 100 分钟 按时发卷, 按时收卷, 不得延长考核时 119

120 间 5.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要当场指出, 考试结束后立刻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违纪处理审批表, 并于当天将此表和有关材料交到教务处 6. 按考生数发放考卷, 回收考卷数与发放考卷数应相等, 考卷收齐后当场点清, 签注考卷份数和监考教师姓名, 连同未发出的考卷妥善包扎, 由监考教师亲自交该课主讲教师 对未交考卷的学生, 应及时找学生核对清楚, 并报告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处理 7. 监考教师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监考记录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120

121 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 严肃教学纪律, 保证正常的教学环境,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要求在讲课 习题课 实验课时, 教师和学生都应该遵守以下课堂纪律 : 1. 学生不旷课 不迟到 不早退 旷课或迟到者在期末考试成绩中适当扣分, 累计旷课三次或迟到五次及以上者, 不允许参加考试 2. 上课铃响后, 学生应起立向教师致意 3. 学生应协助教师做好课前准备, 如擦黑板, 清理讲台, 安放演示仪器 挂图等 4. 学生应尊重教师, 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不得穿拖鞋出入教室 5. 学生应认真听课, 按时完成作业 实验报告和教师提出的各项要求 上课时, 禁止说话 吃东西 睡觉, 不准看与此课无关的书籍 报纸或做其它课程的作业 ; 未经主讲教师同意不得擅自在教室走动和出入 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者, 教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 并按旷课处理 6. 教室内有人上课时, 不得在门外大声讲话 喧哗, 不得敲门 推门, 更不得随意出入 找人 取物等 7. 教室内禁止吸烟, 禁止喧哗 8. 私人的书籍 用具不应留在教室内, 严禁占座 9.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 不乱扔纸屑, 不随地吐痰 10. 上课时, 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 11. 主讲教师必须按时上 下课, 按时批改作业并发给学生 主讲教师在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 开会和外出讲学 必须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 应按要求办理调课手续,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12. 对于以上规定, 师生都应自觉遵守, 并互相监督 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 九年八月修订 121

122 大连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建设 评选实施办法 学风建设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基本建设, 在全校自下而上地开展建设 评选优良学风班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学风建设活动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 关于开展建设 评选优良学风班的决定 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 一 建设 评选标准 1. 有明确的学习目的 全班学生具有献身四化 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的学习目的 2. 有端正的学习态度 全班学生学习勤奋 刻苦, 认真而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3. 有互帮互学 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 有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 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干部队伍 4. 有严明的学习纪律 全班学生自觉遵守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手册 中有关规定, 班级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5. 有显著的学习效果 全班学生在建设优良学风过程中, 学习效果显著 成绩突出 6. 符合上述标准且表现突出, 创新实践效果显著的班级, 可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 7. 对在建设优良学风班活动中, 各项指标有突出进步, 平均成绩有明显提高的班级, 可评为优良学风进步班 二 评选办法 1. 优良学风班评选每年十月份进行 2. 申报优良学风班的班级由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评审, 评审比例为参评班级的 25%, 评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3. 学校优良学风班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部 ( 学院 ) 评选结果进行审查, 确定学校优良学风班评选结果 4. 每年将评选出优良学风标兵班 5-10 个 ; 评选优良学风进步班若干 5. 优良学风标兵班 优良学风进步班的评选采取学部 ( 学院 ) 推荐 申报班级公开汇报建设过程及成果 评委投票选举的形式进行 三 奖励政策 1. 学校对获奖者分别授予 优良学风标兵班 优良学风班 学风进步班 荣誉称 122

123 号, 并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2. 学校对优良学风标兵班单独增加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名额 3. 为建设优良学风班做出贡献的班导师 辅导员, 其成绩将做为评选先进 提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〇〇七年八月修订 123

124 124

125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 科技创新 社会工作 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 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学部 ( 学院 )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 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授予校 先 进班集体 优秀毕业班集体 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面 奖励对象 先进班集体 800 元 / 班 班级总数的 20% 在校班级 优秀毕业班集体 1000 元 / 班 毕业班级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并充分发挥特长, 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 金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 校优秀学生标兵 校 优秀三好学生 校三好学生 校优秀毕业生 等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 :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面 125

126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面 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 1000 元 / 人学生总数的 5% 二等 500 元 / 人学生总数的 15% 精神文明奖学金 400 元 / 人 学生总数的 10% 文体活动奖学金 400 元 / 人 学生总数的 6% 社会工作奖学金 400 元 / 人 学生总数的 6% 科技创新奖学金 400 元 / 人 学生总数的 4% 社会实践奖学金 400 元 / 人 学生总数的 4% 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 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 4000 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个人捐资设立 分 为以下三种类别 : 1 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2 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3 面向学部( 学院 ) 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 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 发放奖金或奖品, 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 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 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 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部 ( 学院 ) 在规定时间内, 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 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 9 月 1 日至评奖当年 8 月 31 日 ) 各学部( 学院 ) 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 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126

127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 的评选条件 1 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 团结同学, 积极开展工作, 全班同学积极进取, 班级风气正, 在校 学部 ( 学院 ) 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 2 班级形成了 勤奋 严谨 求实 创新 的优良学风, 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 被评为校 优良学风班 ; 3 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体育成绩达到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要求 ; 4 班级同学文明礼貌 尊师爱校 爱护公物 讲究卫生 团结友爱 关心集体 遵纪守法, 一年内无违纪现象, 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 文明寝室 ; 5 优秀毕业班集体具体评选办法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 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品行端正, 无违法违纪行为 ; 3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 ( 含补考或二考 ), 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 30 学分 ;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身体健康, 达到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要求 ; 5 诚实守信, 按时交纳学费 各学部 ( 学院 ) 根据学生申报情况, 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分别评选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 可适当扩大比例 ; 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 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 各项奖学金获奖总人次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 50% 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 ( 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 ) 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 ( 或平均学分绩 ) 计算排序, 计算方法参照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 试行 ), 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 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 排名在专业前 5% 者获得一等奖, 排名在专业前 6%-20% 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办法执行 127

128 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 五分制百分制五分制百分制 A 95 特优 95 A- 90 优 90 B 85 良 85 B- 80 C 75 中 75 C- 70 D 65 及格 65 D- 60 E 55 不及格 55 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 品德修养 集体观念 社会公德 团结互助 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 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 排序前 7% 每人加 10 分,8% 20% 每人加 6 分, 21% 40% 每人加 2 分 ; 排序在后 60% 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 2 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 2 倍分值 ; 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 每个成员另加 6 分 ; 获校 千优寝室 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 2 分, 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 4 分 ; 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 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 3 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 加 15 分 ; 获学部 ( 学院 ) 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 加 10 分 ; 同时获得两称号者, 只计算最高分值 ; 4 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 加 10 分 ; 5 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 加 10 分 ; 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 加 5 分 ; 获学部 ( 学院 ) 优秀团员称号者, 加 2 分 ; 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 只计算最高分值 ; 6 参加无偿献血者, 加 5 分, 每年只计算一次 ; 7 在校内外做好事, 事迹突出, 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 加 5 分 ; 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 ( 如见义勇为等 ) 另加 10 分 ; 8 经学校推荐, 获国家级 省级 市级以上 ( 含市级 ) 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 分 ; 9 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 128

129 10 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文化 艺术 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 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6 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5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2 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4 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3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3 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3 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2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4 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2 分 经学部 ( 学院 ) 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1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5 学部( 学院 ) 比赛获前三名者, 分别加 分 ;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 6 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 10 分 ; 7 参加学校或本学部( 学院 ) 组织的开学典礼 毕业典礼 一二九文艺演出 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 主持人等, 每参加一项活动加 1 分, 累计不超过 8 分, 组织者不加分 ; 8 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 市级以上 ( 含市级 ) 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 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 1/2; 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 2/3, 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 1/3; 学部 ( 学院 ) 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 1/2, 替补队员加 1/4; 团体比赛是指 3 人以上 ( 含 3 人 ) 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 ; 9 在一个评奖年度内, 同一类项目 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 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 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 1/2; 10 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 课程成绩乘系数 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 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 129

130 11 市级以上( 含市级 ) 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 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 学会主办的比赛 ; 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 校团委 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 校学生会主席 副主席, 校团委常务副部长, 校艺术总团团长, 校社团联合会主席 ; 学部 ( 学院 ) 学生会主席, 学部 ( 学院 ) 团委常务副书记, 根据工作绩效考核, 职务加分满分 15 分 ; 2 校学生会部长 校团委副部长, 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 校艺术总团副团长,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 校自强社社长, 校阳光心理协会会长, 校广播台台长, 校报记者站站长 ; 学部 ( 学院 ) 学生会副主席 团委副书记, 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委员, 学部 ( 学院 ) 自强社社长, 学部 ( 学院 ) 阳光心理协会会长, 根据工作绩效考核, 职务加分满分 12 分 ; 3 校学生会副部长, 校团委各中心主任, 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 校艺术总团分团团长,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校自强社副社长, 校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 校广播台副台长, 校报记者站副站长 ; 学部 ( 学院 ) 学生会 团委部长 ; 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各部部长 ; 学部 ( 学院 ) 自强社副社长, 学部 ( 学院 ) 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 ; 级队长, 级队团总支书记, 班长, 团支部书记, 基层党支部书记, 根据工作绩效考核, 职务加分满分 10 分 ; 4 校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各中心主任, 校自强社部长, 校阳光心理协会部长 ; 校广播台部长, 校报记者站部长 ; 学部 ( 学院 ) 学生会 团委副部长 ; 学部 ( 学院 ) 自强社部长, 学部 ( 学院 ) 阳光心理协会部长 ; 级队委员, 基层党支部委员, 根据工作绩效考核, 职务加分满分 8 分 ; 5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中心副主任, 校自强社副部长, 校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 ; 校广播台副部长, 校报记者站副部长 ; 学部 ( 学院 ) 自强社副部长, 学部 ( 学院 ) 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 ; 班委会委员, 团支部委员, 班级心理委员, 寝室长, 根据工作绩效考核, 职务加分满分 6 分 ; 6 各级学生会 团委 自强社 阳光心理协会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干事; 校报记者, 学生调研员, 根据工作绩效考核, 职务加分满分 4 分 ; 7 具有以上 1~5 条所列职务的学生, 获国家 省 市 校 学部 ( 学院 ) 级优秀 130

131 团干部 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 分, 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 8 以上 1~6 条, 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 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 1/2 计算, 最多只计算二项 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 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 1/2; 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 科技发明 学术论文 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 参加国家级以上( 含国家级 ) 竞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6 分 ;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5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2 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4 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3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3 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3 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2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4 参加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 分别加 分,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2 分 经学部 ( 学院 ) 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 1 分, 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 5 参加学部( 学院 ) 比赛获前三名者, 分别加 分 ; 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 6 以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 ) 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 科研论文者, 每篇加 20 分 ; 在非核心期刊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 科研论文者, 每篇加 15 分 ; 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 科研论文者, 每篇加 10 分 ; 第三 四作者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一半 ; 被 EI SCI 收录的每篇另加 10 分 ; 7 获得专利者, 每项加 20 分 ; 8 在参加创新研究训练计划(UIRT) 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 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 且参加的实际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经指导教师推荐, 主管教学部长 院长 ( 系主任 ) 批准或创新实验学院鉴定, 根据评定等级优 良 中 及格分别加 分, 不及格不加分 ; 参加创新实验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科技创新活动 ; 131

132 9 成员人数 4 人以上 ( 含 4 人 ) 的团体创新项目,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投入的时间 精力 贡献等, 根据获奖级别及名次, 各成员按 1:2:1 的比例加单项得分的 100% 80% 60%, 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 10 在一个评奖年度内, 同一项目 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 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 11 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 课程成绩乘系数 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 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 12 市级以上( 含市级 ) 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 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 学会主办的比赛 ; 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 校团委 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八条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 1 学校 学部( 学院 ) 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满者, 加 5 分 ; 获得校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 2 分 ; 获得校社区挂职锻炼标兵称号者另加 4 分 ; 以上各项计算一项最高分 ; 2 经学校 学部( 学院 ) 推荐, 获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学部 ( 学院 ) 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 分别加 分 ; 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 3 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 个人调查报告获一 二 三等奖者分别加 分 ; 4 参加学校 学部( 学院 ) 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 (1) 团队成员加 2 分, 队长另加 1 分, 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 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 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 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 (2) 实践团队获国家级 省级 市级奖励, 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 分 ; 获校级一 二 三等奖的实践团队, 团队成员每人另加 分 ; 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 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 (3) 获国家级 省级 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 分 ; 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 二 三等奖分别另加 分 ; 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 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 132

133 上述 (1) (2) (3) 项累计计算分数 ; 5 军政训练获先进集体称号每个成员加 2 分 ; 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 2 分 ; 6 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 每次活动加 1 分, 累计不超过 2 分 ; 7 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九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班级同学民主评议排序在前 40% 者, 根据评选条件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 ( 一 ) 校优秀学生标兵 : 获得一等学习奖学金以及精神文明奖学金, 同时获得其他二项以上 ( 含二项 ) 奖学金, 经学部 ( 学院 ) 推荐, 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 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 ; 未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者自然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 ( 二 ) 校优秀三好学生 : 获得学习奖学金, 同时获得其他两项奖学金 ; ( 三 ) 校三好学生 : 获得学习奖学金, 同时获得其他任意一项奖学金 ; ( 四 ) 校优秀毕业生 : 具体评选办法参见 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 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 2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 3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 4 具体评选办法依据大连理工大学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依据家庭经济是否困难 奖金额度 学习成绩等条件评定各类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 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专项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制, 具体评选办法参见评选当年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133

134 获得 校优秀学生标兵 校优秀三好学生 和 校三好学生 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 各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应在获得学习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 一 ) 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1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诚实守信 ; 2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 学习成绩优秀, 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先后 奖学金额度高低依次评选 ; 3 带有连年资助性质的奖( 助 ) 学金, 如 曾宪梓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等, 参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评审 ( 二 ) 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 学习成绩优秀, 获得 校优秀学生标兵 校优秀三好学生 和 校三好学生 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优秀类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 优秀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应在获得学习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中产生 ( 三 ) 面向学部 ( 学院 ) 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按照奖项性质 ( 清寒类 优秀类 ) 额度, 分别与学校对应各类专项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定 各学部 ( 学院 ) 必须参照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部 ( 学院 ) 的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 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学部 ( 学院 ) 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3 天, 有异议者, 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部 ( 学院 ) 提出申诉, 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各学部 ( 学院 ) 答复仍有异议, 可在本单位答复后 3 天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 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此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学部 ( 学院 ) 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 对本办法进行细化, 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全国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但不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校设立 特殊荣誉奖, 奖金为 300 元 需经学生本人申报, 134

135 所在学部 ( 学院 ) 推荐, 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就业奖学金 的评选, 具体参加 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受奖面比例计算严格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 学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 经查证属实, 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 由学部 ( 学院 )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修订 说明 :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 试行 ) 修订版本公布实施后,2014 级新生 按修订后的新办法执行 135

136 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使全校各类奖学金的管理 评定 宣传规范化 制度化,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学金的管理 1.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全校各类奖学金的管理 筹集 评定 表彰和奖学金的发放 2.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 (1) 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审定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 管理和使用全校各类奖学金的资金, 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政策, 聘请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委员 (3) 评定和审批全校性各类奖学金及获奖名单 (4) 多渠道筹集奖学金的资金 3. 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委员若干人, 人选由校长聘任 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全校各类奖学金的管理, 组织评审等日常性工作 各学部 ( 学院 ) 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 成员 5 7 人, 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 ( 副院长 ) 担任 4. 全校性各类奖学金设立统一独立帐号, 专管专用 5. 各学部 ( 学院 ) 设立或筹集的奖学金, 要及时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 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件 申报内容 : (1) 奖学金的名称 (2) 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 奖励范围 获奖条件 等级 金额及评审办法 (4) 评定和颁奖时间各学部 ( 学院 ) 设立或筹集的奖学金, 由各学部 ( 学院 ) 负责管理 评审, 其评审结果应及时上报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136

137 二 奖学金的评审 1. 评审程序在学生本人申请, 班级推荐的基础上, 经学部 ( 学院 ) 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 广泛征求意见后, 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上报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 专项奖学金, 经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 2. 评定时间全校性各类奖学金均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各学部 ( 学院 ) 初评上报截止时间为九月底 全校性各类奖学金评定 审批时间在十月下旬进行 ( 包括先进班级 校优良学风班 学风进步班的评定工作 ) 十一月全校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3. 评审条件参看各类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4. 学年内有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当年无资格申报该项奖学金 二〇〇三年八月修订 137

138 大连理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专项奖学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工作,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精英人才,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或各界人士面向我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专项奖学金的授予对象为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 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专项奖学金根据评选条件的不同, 可分为优秀类专项奖学金和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2 个类别 第二章专项奖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 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 不得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 设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视具体情况向学校提供必要的专项奖学金管理费 第五条设奖单位或个人可面向全校或指定学部 ( 学院 ) 设立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一般定名为 大连理工大学 奖学金 第六条设奖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 签订专项奖学金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 : 1 奖学金的名称; 2 奖学金设立的时间及期限; 3 评选标准 范围 名额及奖励金额; 4 评审及费用结算办法和颁奖时间;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未尽事宜 138

139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学校筹集 管理和评审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专项奖学金设立等有关事项的咨询 ; 面向全校或学部 ( 学院 ) 的各项奖学金的接受 联络及协议签订 ;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的组织 审核及管理 第八条面向学部 ( 学院 ) 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是指由学部 ( 学院 ) 自行联络并设立在指定单一学部 ( 学院 ) 的奖学金 各学部 ( 学院 ) 应将设奖情况及时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批准 备案, 并制定面向本学部 ( 学院 ) 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以便学校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各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须经学生处审核 备案 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申请专项奖学金的资格, 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专项奖学金账户专款专用, 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动用 捐赠款项入该账户后, 方可发放 面向学部 ( 学院 ) 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发放, 须报学生处审核 备案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专项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 (1) 大连理工大学正式注册学生, 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 试行 ) 和校规校纪 (2)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学习成绩优秀 优秀类专项奖学金原则上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前 10% 清寒类专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可放宽学习成绩要求, 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专项奖学金评比采取个人申报制 凡是符合专项奖学金基本条件和特别要求的学生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部 ( 学院 )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各奖专项奖学金之间不可兼评 ( 含国家奖学金 ) 与综合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 ) 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可兼得 139

140 第十四条带有连续资助性质的奖助学金, 按清寒类专项奖学金对待 获得专项奖 学金额度在 3000 元 / 年以上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学校的困难补助 第五章专项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五条评选程序要求严格实行 三公开 一公示 原则 : 公开评比条件 公开评比方法和程序 公开推荐上报的名单,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9 月下旬,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部 ( 学院 ) 学生人数及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总人数进行等额名额分配, 并面向全校公布各类专项奖学金名额 额度 具体条件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 由学部 ( 学院 ) 奖学金评审小组审议 审核, 报学生处审议确定 额度高于五千元人民币的专项奖学金, 经个人申报, 学部 ( 学院 ) 审核 推荐, 由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公开答辩, 进行评比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对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 可在学部 ( 学院 ) 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学部 ( 学院 ) 提出意见 ; 学部 ( 学院 ) 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学生提出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 10 月下旬, 学生工作处按照各专项奖学金签订的协议, 对学生申报 学部 ( 学院 ) 初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后, 通过校园网公示 1 周, 在无异议的情况下, 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代表学校向设立专项奖学金的海内外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或各界人士赠送奖学金捐赠纪念证书或纪念牌匾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处根据奖学金设立协议及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 组织或责成相关学部 ( 学院 ) 组织开展相应的授奖仪式, 并为设奖单位或个人提供如招聘毕业生等方便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 七年四月修订 140

141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加强校风建设, 优化育人环境,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 实习 考察 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 要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要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根据错误性质 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 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警告 严重警告的期限, 一般为半年 ; 记过 留校察看的期限, 一般为一年 受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后, 有突出贡献者, 经本人申请, 所在学部 ( 学院 ) 审核, 学校批准, 可提前解除 ( 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 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部 ( 学院 )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 ( 一 ) 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 ( 二 )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 认错态度好的 ; ( 三 ) 主动检举 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 141

142 ( 四 )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 有下列情节之一, 应从重处分 : ( 一 ) 强迫 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 ( 二 ) 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 ( 三 ) 在组织调查中翻供 串供 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威胁恫吓的 ; ( 四 )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 ( 五 ) 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 ( 六 ) 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 ( 七 ) 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 ( 八 ) 曾受到过纪律处分, 再次违纪的 ; ( 九 )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 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 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 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自处分发布之日起, 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 ( 一 ) 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 ( 研究生参照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执行 ), 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 ( 二 ) 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 已批准贷款者, 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 ; 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 ( 三 ) 担任学生干部者, 免去相应职务 ; ( 四 ) 学位的授予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执行 第三章违纪处分分则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 政治 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 策划 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 游行 示威活动 ; 组织 策划 参与扰乱社会秩序 妨碍学校管理 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 ( 二 ) 张贴 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 传单, 出版 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 混淆视听 制造混乱的 ; 142

143 ( 三 ) 组织 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 从事非法活动的 ; ( 四 ) 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 宗教活动等,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五 )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 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 但未予以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 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五 ) 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 拘役 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偷盗 诈骗 抢夺 敲诈勒索国家 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作案价值高于 100 元而在 300 元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作案价值高于 300 元而低于 800 元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作案价值在 800 元以上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五 ) 作案两次以上, 累计作案价值在 800 元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六 )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 虽未窃得财物,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七 ) 盗用他人就餐卡 电话卡 信用卡等, 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 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 ( 八 ) 偷窃公章 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九 ) 包庇偷窃者, 销赃 买赃 窝赃者, 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 比照作案者处理 ; ( 十 ) 不当得利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撕毁书页或偷一册书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偷两册以上书者,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43

144 ( 三 ) 偷书两次以上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偷书被发现后, 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 私财物者,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 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 799 元以下者,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 二 )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 800 元以上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 寻衅闹事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策划 组织者 1 虽未引发斗殴, 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 引发斗殴事件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二 ) 打架 群殴者 1 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 致他人轻伤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 致他人重伤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4 打架事件已终止, 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5 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6 参与打架者, 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 7 持械伤人者, 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8 凡是参加群殴者, 均给予从重处理 9 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 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 10 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1 打人致伤者, 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 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 不按期赔偿损失者, 加重一级处分 ( 三 ) 参与 协助者 1 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2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 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3 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 为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144

145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 ) 侮辱 殴打教职员工者, 应从重处理 ; ( 五 ) 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 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 ( 一 ) 禁止在寝室 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 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1 影响他人学习 休息, 或妨碍公共秩序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2 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 除照价赔偿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 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4 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均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收藏 观看淫秽书刊 杂志 录像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制作 复制 传播 出租淫秽物品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四 )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五 )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 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同宿一床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擅自调换 占用学生寝室 床位, 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 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违反宿舍消防 用电等相关规定, 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 电热棒等功率较大 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或破坏 乱搭电源线,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不听劝阻, 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 杂物等,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145

146 ( 六 ) 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屡犯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七 )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 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 ( 八 ) 就寝熄灯后喧哗 打闹 打扑克 点蜡烛 奏乐器 看电视 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屡犯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九 ) 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十 ) 在宿舍内养猫 狗 鸟等各种宠物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十一 ) 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 酒精炉 液化汽炉 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 易爆危险品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者, 从重处理 ; ( 十二 ) 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经劝阻不改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三 ) 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扰乱社会 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 学校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在餐厅 食堂 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 哄闹 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 ( 二 ) 扰乱课堂 食堂 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 ( 三 ) 殴打 辱骂 阻碍 影响国家工作人员 学校教职员工 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的 ; ( 四 )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乱撕信件邮票的 ; ( 五 ) 在校园内打麻将的 ; ( 六 ) 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 ( 七 ) 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 ; ( 八 ) 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 ; ( 九 ) 调戏 侮辱 诽谤 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 ( 十 ) 造谣 诬告, 栽赃 陷害他人的 ; ( 十一 ) 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 ( 十二 ) 在有效文件 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三 ) 伪造 贩卖各种证件的 ; ( 十四 )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 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 ( 十五 ) 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 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 146

147 定, 或恶意欠交国家贷款利息的 ; ( 十六 ) 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 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 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 ( 一 ) 吸食毒品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走私 贩卖 运输 存放 制造毒品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组织赌博 参与赌博 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参与非法传销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组织或胁迫 欺骗 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一 )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 传播颠覆国家政权 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国家利益 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 文章等, 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 ( 二 )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 ( 三 ) 制造计算机病毒 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 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 ( 四 ) 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 辱骂他人, 进行人身攻击的 ; ( 五 )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 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的 ; ( 六 )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 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离校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2 至 3 天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4 至 5 天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6 至 7 天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8 至 13 天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2 周以上者, 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考试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其为考试违纪,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且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 0 分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给予通报批评 ; ( 二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 给予通报批评 ; 147

148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给予通报批评 ; ( 四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给予通报批评 ; ( 五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六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七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 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九 ) 其他考试违纪者, 视其情节, 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考核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其为考试作弊, 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 情节严重的,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在考试发卷过程中, 交换 A B 卷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四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五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考试材料者, 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七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草稿纸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八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九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 ) 在基于网络环境的考试中, 打开与考试科目无关的窗口或即时聊天工具等,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8

149 ( 十一 ) 使用相关设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实施作弊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 ( 十二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十三 ) 评卷过程中被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十四 )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使考试秩序失控者,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十五 ) 组织团伙作弊,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十六 ) 交换试卷 互写姓名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十七 ) 其他考试作弊者,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习期间, 抄袭他人作业 报告 设计 ( 论文 ) 等成果者, 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抄袭他人作业 实验报告 实习报告 调查报告者,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 ( 二 ) 编造实验数据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三 ) 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六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七 ) 组织 参与毕业设计 ( 论文 ) 买卖 代写活动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 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 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 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 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 ( 一 )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 音像资料等 ; ( 二 ) 违纪学生的陈述 书面检讨等 ; ( 三 )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 检举材料等 ; ( 四 ) 证人签名的证言 ; 149

150 ( 五 ) 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 ( 六 ) 司法机关的判决书 裁定书 决定书 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 仲裁裁决 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 ( 一 )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 ( 二 )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报主管校长审批 ; ( 三 )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部 ( 学院 ) 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 四 )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五 ) 特殊情况下, 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 六 ) 本规定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研究生院 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 第三十条处分的存档 送达与公布 : ( 一 )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 ( 二 ) 处分的送交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 1 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学部( 学院 ) 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 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 2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由所在学部 ( 学院 ) 记录在案, 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 3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 可以公告送交 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制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 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交 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 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 4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 三 ) 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 1 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 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 学部 ( 学院 ) 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 2 对涉及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等情况的, 由研究生院 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决定 150

151 不予公布 第三十一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自公布之日起, 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 逾期不办者, 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 其善后事宜, 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 ( 一 )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 学生代表组成 ; ( 二 )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 四 )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 ( 五 )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 六 ) 学生申述的处理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 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 以上处分 或 以下处分 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在述及数量 金额 天数时, 以上 或 以下 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五条预科生 进修生 成人教育 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 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151

152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等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指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 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 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 11 人, 设主任委员 1 人, 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学校办公室 研究生院 学生工作处 团委 教务处 监察处 公安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 各学部 ( 学院 ) 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 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 ( 一 ) 受理学生申诉 ; ( 二 ) 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 ( 三 ) 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 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 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 152

153 ( 一 )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二 )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 三 )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 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 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四 ) 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 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 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 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 ( 一 ) 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 ( 二 ) 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 ( 三 ) 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 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 ( 四 ) 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 ( 五 ) 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 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区别不同情况, 在 3 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 ( 一 ) 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 ( 二 ) 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 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 ( 三 )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 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受理申述的处理 : ( 一 )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以内, 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并作出复查决定 ; ( 二 ) 根据不同情况,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 维持原处理决定 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 ; ( 三 )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 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 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 撤销 : ( 一 ) 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 撤销的,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 由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重新发文 ; 153

154 ( 二 )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 撤销的,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 报学校分管领导重新审核决定 ; ( 三 )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 撤销的,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 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中所述某一级别 以上处分 或 以下处分 时, 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七条进修生 成人教育 二级学院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八月制定 154

155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证件 ( 包括学生证 校园卡和校徽 ) 的管理, 提高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性, 树立良好的品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学生证的管理 1.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有效证件 附有火车票乘车优惠卡的学生证, 可以在寒暑假期享受火车票半价优待 2. 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部 ( 学院 ) 办理注册手续, 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火车票乘车优惠卡每学年开学初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充值, 未充值则不能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 3.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 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 最方便的火车站站名 车站一经确定后, 无特殊情况, 一律不得更改 如果学生家庭住址迁移, 须提交新家庭住址所在派出所证明信后, 方可更改火车站站名 4. 补办学生证时, 学生应携带学生证遗失的情况说明材料, 由辅导员签字, 学部 ( 学院 ) 盖章后, 持本人身份证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办理, 并交款 10 元和近期一寸照片 1 张 5. 补办和换发学生证时间为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 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6. 学生证丢失, 只补发学生证, 不补发火车票乘车优惠卡 二 校园卡的管理 1. 校园卡作为学生证的补充形式, 也可作为有效证件在校内使用, 用于证明身份 借阅图书和自助上机等 2. 使用过程中若有遗失, 请及时挂失 若找到己挂失的校园卡, 请持卡和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大厅办理解除挂失 3. 需要补办新卡, 请到校园卡服务大厅办理, 交工本费 25 元 4. 不得转借 冒用及伪造校园卡 如发现以上情形, 各部门管理人员有权没收, 并追究相关责任 5. 学生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校园卡, 由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因使用不当造成校园卡损坏应按要求补办新卡 6. 拾到校园卡请送交校园卡服务大厅, 或直接送交本人 7. 离校前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 校园卡不收回, 转为校友卡 155

156 三 校徽的管理学生入学时, 学校发给学生校徽一枚 学生应自觉佩戴校徽 四 其他 1. 因休学 停学 退学 毕业等离校时, 应交回学生证 2.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 亦应将学生证 校园卡交回教务处保存, 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3. 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学生证 校园卡和校徽不准涂改 转借, 更不准弄虚作假从事欺骗活动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156

157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 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创建整洁 优美 安静 安全 和谐的校园氛围,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本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集团 ( 市内校区管委会 ) 学生工作处 公安处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 一 ) 后勤集团 ( 市内校区管委会 ) 负责宿舍的规划 建设 住宿资源的调配 宿舍内的安全及日常维修工作 ( 二 )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护 卫生 纪律 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 宿舍文化建设 文明寝室评比等事务 ( 三 ) 公安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 四 )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 维护社区学生权益, 努力实现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 简称楼委会 楼委会设指导教师一名, 楼长一名, 层长若干名 第四条在学生社区 宿舍内成立临时党支部, 社区临时党支部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区临时党支部工作细则 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入住和离校 第五条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 应服从安排 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六条学生离校时由后勤部门验收, 收回钥匙, 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 则按价赔偿 157

158 第七条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 未经学校批准, 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须在两周内到校区后勤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 其床位不再保留, 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 复学后, 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后勤部门联系, 安排住宿 第九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 离校前必须到后勤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其原床位不予保留 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未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 ( 含一学期 ) 者, 可申请退还当学年一半住宿费 复学后, 向后勤部门申请住宿, 另行给予安排 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 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 向后勤部门和学生工作处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 如有以下特殊原因, 经学校批准后可暂时在外住宿 : ( 一 ) 复习备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 须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 经学生家长, 所在学部 ( 学院 ) 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 可在校外居住 研究生入学考试之后学生必须搬回原宿舍 ( 二 ) 患有不适宜在宿舍内居住的疾病, 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 出具大连市内四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 经本人申请, 学生家长同意, 所在学部 ( 学院 ) 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 可在校外住宿 待疾病康复或好转后, 回原宿舍居住 ( 三 ) 因上述原因离开原宿舍居住的学生, 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且一律不退原宿舍的住宿费 第十二条学生要严格执行离校请销假制度 未经辅导员和学部 ( 学院 ) 学办批准, 学生一律不允许在外留宿, 请假后方可在外留宿, 返校后及时销假 第十三条重修课程少于两门 ( 含两门 ), 且已经到就业单位实习的延修学生, 如在校外居住不影响其完成剩余学习任务, 经本人申请, 家长同意, 学校批准后可在校外居住, 学校不予安排宿舍 第十四条对因毕业 退学 转学 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 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 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按时离校 第十五条学校有权根据宿舍定额情况 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 对学生的住宿 158

159 进行调整 学生应积极配合,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延修 复学的学生, 应服从后勤部门统一安排, 到指定宿舍住宿 第三章 环境和卫生 第十六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 倒水和乱扔瓜皮果壳 纸屑 烟头 酒瓶等杂物 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 严禁在门厅 走廊 寝室内停放自行车, 应统一放置到自行车停车处 第十七条各种通知应统一张贴在宿舍内公告栏处, 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 胡乱张贴, 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种传单 广告 海报等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 学生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及验收标准, 保持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 建立轮流清扫值日制度, 值日生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第十九条严禁在寝室内养猫 狗 鸟等宠物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 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防范能力 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应及时劝阻 制止有损宿舍安全 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现灾害事故时, 应及时采取报警 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发现刑事 治安等案件时, 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 及时报告, 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 易爆 易腐蚀 细菌和病毒标本 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 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 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注意防盗安全, 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 关窗的好习惯 学生寝室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二十五条增强消防意识 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并追究其相应经济 法律责任 : ( 一 )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 ( 二 )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 如焚烧纸张或杂物, 使用酒精炉 蜡烛等 ); ( 三 ) 使用违禁电器或私拉电线 私接电路 窃电等 ; ( 四 ) 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造成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维护宿舍治安秩序, 服从学校管理 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 159

160 舍管理规定, 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 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 关门, 关门后学生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 并登记说明原因, 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五章 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八条寝室内配备成套的家具备品, 建账立卡, 统一由寝室长验收, 不得随意搬动和拆毁 第二十九条寝室内门窗玻璃实行登记建账, 寝室长验收签字, 如有破损一律收费 第三十条室内外的照明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 给排水设施 家具备品 门 窗等如发生故障请报至传达室, 由专职人员前来修理, 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 否则, 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赔偿, 若有人身伤害, 后果自负 自觉养成节水 节电良好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统一为每个学生提供一个校园网接口, 宿舍楼内严禁私自拉线布网 寝室中的网络设备接口如发生故障请报网络中心, 由专职人员前来修理, 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 否则, 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赔偿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宿舍内要保持安静, 禁止大声喧哗 起哄 扰乱周围环境, 禁止高音播放音响电器和演奏乐器 第三十三条上课和自习时间禁止在寝室内进行打扑克 棋类, 打乒乓球 玩电脑游戏及其他有碍他人学习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宿舍楼内进行篮球 足球等球类运动, 以免危及行人和破坏宿舍门窗 第三十五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 住宿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 一 ) 以寝为家, 重视荣誉, 不违背集体生活理念 ; ( 二 ) 关爱同学, 热心助人, 不推脱寝室责任义务 ; ( 三 ) 宽以待人, 平和礼让, 不危害室友之间友谊 ; ( 四 ) 团结互助, 共同进步, 不拉帮结派孤立室友 160

161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学年末, 学校依据 文明寝室条例 和 大学生 千优寝室 创建与实施办法 进行 文明寝室 和 千优寝室 评选 并作为学生个人参评 三好学生 和班级参评先进班级的必须条件 第三十七条凡荣获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 和 大连理工大学千优寝室 称号的寝室, 将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 将依据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处 ( 市内校区管委会 ) 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61

162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实施细则 为促进校园文明建设, 加强学生生活管理, 提高文明素质, 创建优良的学习 生活环境 ; 使学生德 智 体 美 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特制定本细则 一 文明寝室条件 1 清洁卫生 寝室和分担责任区卫生要经常保持整洁, 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 并注意保持, 尊重他人劳动 2 遵守校规校纪 寝室全体成员应模范遵守本手册中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 能主动批评帮助并制止 3 团结互助 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关心寝室及班级建设, 维护集体荣誉, 礼貌待人, 互相帮助, 养成艰苦朴素的作风, 使寝室成为学生陶冶性情 文明健康的精神家园 4 勤奋学习 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学习, 学风优良, 互帮互学, 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 5 寝室长工作责任 寝室长要以身作则, 严格要求自己 督促值日生搞好卫生 组织全室同学为创建文明寝室而努力工作 6 寝室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本寝室无资格参加本学期的文明寝室评选 (1) 有违纪行为, 受到校级警告处分以上, 一人次以上者 (2) 有违纪行为, 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二人次以上者 ( 包括二人次 ) (3) 自习期间, 在寝室打扑克 下棋等活动被查二次以上者 ( 包括二次 ) 二 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及验收标准 1 每个寝室每月卫生检查四次, 星期六 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 2 检查时间: 上午 :8:00 12:00; 下午 :1:30 5:00 每月在上述时间内随机检查 3 检查细则: (1) 地面不净, 或垃圾未倒扣 1-2 分 (2) 天棚四壁, 灯管有灰, 有蜘蛛网扣 1-2 分 (3) 桌面 椅子有灰, 摆放乱扣 1-2 分 (4) 物品摆放乱, 衣服摆放不整齐扣 1-2 分 162

163 (5) 被未叠, 鞋摆放乱扣 1-2 分 (6) 门窗未擦, 有灰扣 1-2 分 (7) 个人被头, 枕巾 褥单脏扣 1-2 分 (8) 床上 书架摆放乱扣 1-2 分 (9) 卫生间未打扫, 阳台堆放杂物扣 1-2 分 (10) 打扑克 下棋 饮酒扣 5 分 4 验收标准: 卫生检查分数为 10 分制,8 分以上为文明寝室卫生及格分数线 ;6 分为卫生及格分数线 ;6 分 ( 不包括 6 分 ) 以下为卫生不及格分数线 (1) 每学年卫生检查平均分数在 8 分以上 ( 包括 8 分 ) (2) 有两次以上卫生不及格 ( 包括两次 ), 无资格参加本学期文明寝室评比 (3) 有四次以上卫生成绩为 6 分 ( 不包括四次 ), 无资格参加本学期文明寝室评比 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的无资格参加本学期的文明寝室评比 三 评选与奖励 1 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校卫生检查组对学生寝室卫生开始进行检查 2 一学年学年结束时, 校卫生检查组结合学部 ( 学院 ) 楼委会的意见及检查结果, 进行综合评选 没有指标限制 学校正式命名前, 由各学部 ( 学院 ) 张榜公布征求同学意见, 三天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 凡符合文明寝室条件的寝室, 将授予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 称号 对本学年卫生检查均为 10 分的寝室, 将授予 卫生标兵寝室 荣誉称号, 该寝室成员给予奖励 4 凡荣获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 称号的寝室, 可参加学校 千优寝室 的评选 5 每学年评选文明寝室先进学部( 学院 ), 并授予流动红旗 本学年学生文明寝室率为 100% 的级队辅导员学校将给予奖励, 连续三个学年荣获文明寝室先进单位的的学部 ( 学院 ), 学校将予以表彰 二〇〇五年八月修订 163

164 大连理工大学教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室的使用和管理, 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规定 一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公共场所, 凡在教室中学习的学生有使用和维护教室内一切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二 不准在教室内乱贴 乱画 ; 不准在教室内吸烟 吐痰 乱扔皮核 纸屑 ; 不准大声喧哗 做有碍他人学习的任何事情 ; 不准私自搬动 拆卸 刻画桌椅 ; 不准在教室内有不文雅行为 三 专用教室要由使用班级安排值日或值周, 保持教室的清洁 卫生 四 爱护教室内照明设备 多媒体教学设备, 随时关灯, 注意节电, 非正常操作引起多媒体教学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 五 爱护门窗玻璃, 开窗挂钩, 离屋关窗 六 教室内的设施和周围环境由校教学区管理办公室或物业公司负责清扫 管理和维修 七 借用教室需注意 : 1. 教室由教务处注册中心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临时借用教室需要提前办理网上借用手续, 注册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2. 学生社团活动需要通过团委指定负责教师办理网上借用申请 ; 各学部 ( 学院 ) 学生开展活动可通过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负责教师办理网上借用 ; 各学部 ( 学院 ) 组织的其它活动可通过教务员办理网上借用申请 ; 机关及校内其它单位借用教室需指派专门负责教师办理网上申请 ; 当学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本人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借用申请 3. 教室网上借用申请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 并于当日 16:30 后查看审批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 提前借用教室申请最早不能超过 1 周 4.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 借用教室开展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仅限教学周的周一至周五晚上 双休日全天 5. 综合教学 1 号楼教室原则上不因开班会 团队活动等原因外借 八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 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 经济处罚 纪律处分 二〇一一年八月修订 164

165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上机管理规定 1. 学校公共机房采用校园一卡通刷卡和账号登陆方式上机 (1) 机房门口使用校园一卡通客户端刷卡上机, 选择机器后使用账号登陆 (2) 学生机启动后将会出现登陆对话框, 在对话框中输入学工号和密码按 确定 按钮即可登录 学工号为学生的学号, 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 6 位 第一次登录后应修改密码以确保自己账户安全 (3) 每次上机结束后, 运行屏幕右下角用户信息图标进行注销系统才能停止计费, 没有注销所造成的机时损失由学生个人负责 注销后使用校园一卡通客户端刷卡下机, 计费生效 2. 学生上机计费方式 : (1) 培养方案内的课程上机采用免登陆模式, 不计费 (2) 其他上机按计划内机时和计划外机时计费 计划内机时是指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免费上机机时, 即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注入一定量的计划内机时供学生做本科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使用, 不另计费 计划外机时是指学生自费的上机机时, 按 1 元 / 小时计费 系统优先使用账号的计划内机时, 若计划内机时用尽时, 系统会自动转为使用计划外机时 自费机时直接从一卡通余额转出, 存款到网信中心办理 3. 离校报退时未用尽的计划内机时一律作废, 计划外机时按实际金额返还 4. 学生账号密码须妥善保存, 不得转借 冒用上机, 如有发现以上情形, 各部门管理人员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5. 学生账号密码如有问题, 请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到学校任意公共机房管理人员处解决 二〇一四年八月修订 165

166 关于禁止在教学计算机上玩游戏的规定 为保证教学用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净化公共机房等学习环境, 特制定本规定 1. 禁止学生在教学用计算机上玩游戏 对在教学用计算机上玩一般游戏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对在教学用计算机上玩黄色游戏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上机指导教师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对学生上机内容负有指导义务和监督责任 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玩游戏应及时制止, 取消其上机资格, 扣发学生证, 并上报教务处 若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学生玩游戏现象不予制止, 学校将给予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通报批评, 并视情节对公共机房等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3. 公共机房等有义务为教学上机提供良好环境 公共机房等应在显著位置张贴 禁止玩游戏 的标志 管理人员对计算机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检查, 一旦发现游戏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并进行删除处理 4. 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公共机房等进行抽查, 一旦发现有玩游戏现象的, 将严格按上述规定处理 5.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有教学用计算机的其他公共教学环境, 如实验室 语音室等 6.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八月修订 166

167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业余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 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健康 有序的发展,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业余活动包括, 在非教学计划内, 由学生组织 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活动和集会 ( 包括涉外活动 邀请讲座及报告 各种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 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 第三条学生举办业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生业余活动实行校 学部 ( 学院 ) 两级管理 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业余活动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校团委 ; 学部 ( 学院 ) 级学生组织 个人举办的业余活动主管部门为学部 ( 学院 ) 学生办公室 团委 第二章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五条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在校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跨学部 ( 学院 ) 及以上的活动或集会 ( 称之为大型活动和集会 ), 学生个人不得组织上述活动 第六条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会, 组织者须自组织活动或集会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举行活动的目的 内容 方式 主办单位 ; 2. 举行活动的时间 地点 规模 ; 3. 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 4. 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167

168 第三章各类竞赛 培训班及学习班 第八条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 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九条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 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举办各类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两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 1. 举办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的目的 内容 ; 2. 举行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的时间 地点 规模 活动计划及对象 ; 3. 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 4. 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 5. 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因举办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 物资者, 须持有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单位办理 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 培训班 学习班结束后一周内, 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汇报及财物收支明细表 第四章邀请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经审批可以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行公开的讲座 报告 演出 展览等活动, 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举行上述活动 第十五条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 1. 邀请活动的地点 时间及主要内容 ; 2. 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 3. 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 4. 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68

169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因邀请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 物资者, 须持有主管单位的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涉外活动及涉及宗教 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第十七条拟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 ( 称之为涉外活动 ), 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校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活动的时间 地点 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十八条涉及宗教 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组织者须报请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审批, 并提交活动的时间 地点 内容和涉及宗教 民族等问题的情况, 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六章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罚 第十九条学生业余活动中涉及的社会赞助行为应符合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的管理条例 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学生业余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 秩序 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 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 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 1. 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 2. 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3.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4. 组织各种学生业余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 秩序 安全及结果负责, 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 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八月修订 169

170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 促进学生社团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的健康发展, 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 为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服务, 依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协会, 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 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学生社团协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 协会会员应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 研究生 第三条协会必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五条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协会的管理部门和辅导部门 第六条校团委是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 负责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 ( 以下简称 社联 ), 具体履行学校对协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主要职责包括 : 1. 对外代表全校社团, 对内代表全校社团及广大会员利益 ; 2. 负责社团的整体对外宣传 ; 3. 对申请成立的新协会进行预审 ; 4. 在每学年初完成所有协会的年度注册和个别协会注销工作 ; 5. 对协会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 6. 对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 7. 社联管理部门管理协会活动资金 ; 8. 每学期对协会的运行状况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有成立与解散学生社团的职能 ; 9. 监督各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情况, 社联有权利组织社团换届工作, 有权利召开各 170

171 社团全员大会, 有权利任命及罢免社团负责人 ; 10. 对协会的表彰处分及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协会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 1. 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对协会进行辅导 挂靠单位应是大连理工大学校 院 ( 系 所 ) 党政部门 教学或科研单位 ; 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 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协会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对协会会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协会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 安全性的论证 2. 协会指导教师由协会管理部门报至学校教务部门, 由教务部门对指导教师的工作给予适当的肯定 第九条协会的顾问 1. 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 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 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协会的顾问 协会顾问的职责是在协会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协会的活动进行帮助 2. 聘请顾问时, 协会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三章协会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十条申请成立协会应当由发起人向管理部门申请筹备 第十一条成立协会, 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由 3 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20 名 ; 2.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 3. 筹备组要制定协会章程草案 ; 4. 协会的名称应简单明了, 其全称应冠以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 字样, 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不可省略 学生 二字 第十二条协会发起人应向协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 1. 筹备申请书 ; 2. 协会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 3. 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 4. 协会的章程草案 ; 5. 协会发展前景 ; 6. 协会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并由协会发起负责人填写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成立登记表 第十三条协会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 171

172 1. 协会的名称 ; 2. 协会的宗旨 主要任务 活动内容 ; 3.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 义务 ; 4. 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 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 5. 会长的条件和产生 罢免程序 ; 6. 章程的修改程序 ; 7.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社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内由社联组织进行协会申请成立的预答辩, 并对成立协会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通过后, 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 不通过的, 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社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 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 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 不批准的, 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未被批准的, 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协会, 自社联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 产生执行机构 会长, 大会应邀请管理部门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 并于会后向社联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第十七条社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协会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符合要求的协会准予正式登记注册, 发给协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 对不予登记的, 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协会注册 1. 成立的协会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均要向协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一次 ; 2. 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 协会需持填好的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 到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注册 ; 3. 经审查合格后, 由管理部门在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 上盖章予以注册 第四章协会的会长管理 第十九条协会会长的产生协会每年进行一次会长的选举, 协会会长须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产生, 并应在协会管理部门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 会长必须征得所在院 ( 系 所 ) 的同意, 并参加社联举办的会长上岗培训 协会每年进行一次会长的选举 172

173 协会会长需符合以下条件 : 1. 必须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 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 2. 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 并经常参加协会活动超过一年以上 ( 新成立的协会除外 ); 3. 会长原则上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 ( 含大二 ); 4. 担任会长的本科生必须征得其辅导员的同意 ; 担任会长的研究生必须征得其导师同意 ; 5. 会长必须参加社联举办的会长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 并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担任协会会长 : 1. 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 团 行政处分者 ;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 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协会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协会的负责人 ; 3. 前一学年内必修课及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 本科生会长的综合成绩排名在本班后二分之一 ; 4. 正在担任其他协会会长者 ; 5. 其他不宜担任协会负责人者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的责任 1.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2. 遵守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 ; 3. 遵守本协会章程, 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 4. 维护协会会员的权益, 在活动中保证协会会员的人身安全 ; 5. 对协会活动的组织 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 6. 对协会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对于未履行会长职责者, 管理部门将视其情况罢免其会长职务 第五章协会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 研究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协会, 一人同时最多参加的协会数量不超过 3 个, 留学生参加学生社团协会须在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协会拥有会员入会申请的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初, 按协会要求到所属协会进行会员登记, 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173

174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对于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会员应积极配合协会干部做好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会员有监督协会干部工作的权力, 对于协会活动可以提出置疑, 协会干部必须进行相应解释 第二十七条会员对于协会的不正常行为和有置疑的活动, 可以直接向社联投诉 第六章协会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协会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符合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业余活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协会举办的所有活动须在社联备案 大型 涉外活动的举行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 经指导教师批准后, 应在活动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递交社联, 审查通过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活动 : 1. 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且人数多于 20 人 ; 2. 使用可容纳 100 人以上多媒体教室或使用可容纳 150 人以上校内场地 ; 3. 参与人次超过 400 人 ; 4. 活动跨越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学期 第三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涉外活动 : 1. 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 2. 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 3. 以协会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第三十二条凡参与举办的冠以 大连学生 大连大学生 大连高校 大连市高校 及其他相关名称的跨校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同一协会同一项目内如包含多个大型 涉外活动, 只需向社联递交项目申请, 审查通过后, 其项目内的活动不需再单独申报, 但必须提前在社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协会的工作直接向社联负责, 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1. 每学年初到社联进行年度注册 ; 2. 每学期末向社联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 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材料 ; 3. 举行协会活动前要提前向社联申报, 活动后要提交相应总结材料 ; 4. 协会会长换届要向社联申报, 获得审查批准后将新干部名单交社联备案 ; 5. 积极配合社联对协会的工作审查, 不隐瞒和篡改真相 174

175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张贴物 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宣传品管理条例 的有关条例执行, 定期刊物要在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六条协会财物的管理 1. 协会的财物应该用于为会员和广大同学集体服务, 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 2. 协会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财物的人员, 负责记录各种收入和支出 协会每学期末须在学期活动总结中公布正式的年度财物总结, 以接受会员监督及管理部门检查 ; 3. 协会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社联对协会进行财务状况的调查 协会解散时, 财物移交管理部门, 原协会负责人须出具财物清单 4. 协会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经济活动管理条例 的有关条款 第七章协会的变更和解散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登记事项 备案事项需要变更, 应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 协会修改章程, 应当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 可以自行解散 第三十九条协会自行解散时, 应及时向社联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四十条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社联将对其予以解散 : 1. 会员长期不足 20 人者 ; 2. 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 3. 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机构瘫痪 管理混乱者 ; 4. 协会脱离社联管理 ; 5. 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八章违纪责任 第四十一条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 1. 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 2. 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者 ; 3. 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 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者 ; 4. 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者 ; 175

176 5. 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 6. 严重侵犯会员利益者 ; 7. 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 8. 损毁学校声誉, 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十二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 由协会管理部门对协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者, 上报学校根据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协会管理部门可责令违纪协会暂停活动或解散 ; 暂停活动的协会经整顿, 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3. 协会违纪时, 视情况由协会管理部门报学校追究其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协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 由管理部门收缴其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 ; 解散的协会, 由管理部门封存其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 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八月修订 176

177 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 ( 摘录 ) (1995 年 8 月 31 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9 月 28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适龄 健康的公民, 均应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三条市及县 ( 市 )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工作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动员和组织本单位 本地区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第三章献血 第十一条男 18 至 55 周岁, 女 18 至 50 周岁的公民 ( 不含在校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离退休职工 ), 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 依照所在地区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和本单位的安排, 定期参加义务献血 第十二条符合献血条件的, 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公民原则上每五年献血一次 ;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 五年以下的高等院校学生 驻大连部队 ( 含武警部队 ) 军人和外省 市公民均应献血一次, 超过五年者, 原则上每五年献血一次 第十三条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公民自愿献血, 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限制, 但献血者年龄不得小于 18 周岁, 献血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 ( 含合同工 农民轮换工 外地驻大连机构和单位的工作人员 ) 的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 学生和军人献血分别由所在学校 部队组织进行 ;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所在乡 ( 镇 )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公民也可凭本人身 177

178 份证件直接到住地的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第十五条公民献血前, 必须到采血单位进行体检, 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献血 第十六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 200 亳升 若公民自愿多献, 最多不得超过 400 亳升 第十七条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 由所在地区的公司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 公民义务献血证 和规定的营养补助费 ; 无偿献血的, 发给 公民无偿献血证 ; 对完成年度义务献血计划的单位, 由所在地区的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 单位完成义务献血任务证 第十八条献血的公民自献血当日起享受三天公假 休假期间应照发工资, 不降低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用血 第二十条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 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 五年 内享受优待用血 ; 无偿献血者同时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无偿用血 ; 获得无偿献血 奖杯或金 银 钢质奖章者, 终身享受优待用血 178

179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一览表 [1] 学科门类 专业类别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所在学院 ( 系 ) 哲学哲学类 哲学四年哲学学士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经济学 经济学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 ( 英语强化 ) 四年经济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K 金融学 ( 英语强化 ) 四年经济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法学 法学类 K 法学四年法学学士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2] 思想政治教育 二年法学学士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汉语言文学 四年 文学学士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中国语言文学类 汉语言 四年 文学学士 国际教育学院 英语四年文学学士外国语学院 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类 俄语四年文学学士外国语学院 日语四年文学学士外国语学院 翻译四年文学学士外国语学院 新闻传播学类 广播电视学四年文学学士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数学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学士数学科学学院 信息与计算科学四年理学学士数学科学学院 理学 物理学类 应用物理学四年理学学士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化学类 应用化学 四年 理学学士 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生物科学类 生物技术 四年 理学学士 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力学类 工程力学 四年 工学学士 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四年 工学学士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日语强化 ) 五年 工学学士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国际班 ) 四年 工学学士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工学 机械类 材料类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四年 工学学士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工业设计 四年 工学学士 建筑与艺术学院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四年 工学学士 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车辆工程 ( 英语强化 ) 四年 工学学士 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 材料物理 四年 工学学士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金属材料工程 四年 工学学士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179

180 学科门类 专业类别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所在学院 ( 系 ) 金属材料工程 ( 日语强化 ) 五年工学学士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T 功能材料四年工学学士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3] T 纳米材料与技术 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仪器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四年工学学士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能源动力类 能源与动力工程四年工学学士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T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四年工学学士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电气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学士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电子信息工程四年工学学士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电子信息工程 ( 英语强化 ) 四年工学学士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电子信息类 电子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学士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通信工程四年工学学士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四年 理学学士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T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四年 工学学士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自动化类 自动化 四年 工学学士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四年 工学学士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日语强化 ) 五年 工学学士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 软件工程 二年工学学士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二年工学学士软件学院 计算机类 软件工程四年工学学士软件学院 软件工程 ( 日语强化 ) 四年工学学士软件学院 软件工程 ( 中外合作办学 ) 四年工学学士中日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 网络工程四年工学学士软件学院 [3] 物联网工程 四年工学学士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数字媒体技术四年工学学士软件学院 土木类 土木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土木工程 ( 国际班 ) 四年工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180

181 学科门类 专业类别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所在学院 ( 系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水利类 水利水电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化学工程与工艺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化工与制药类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国际班 ) 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制药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T 能源化学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交通运输类 交通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海洋工程类 船舶与海洋工程四年工学学士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 T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四年工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航空航天类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四年工学学士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环境科学四年理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生物医学工程类 生物医学工程四年工学学士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建筑类 建筑学五年建筑学学士建筑与艺术学院 城乡规划五年工学学士建筑与艺术学院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安全工程四年工学学士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生物工程类 生物工程四年工学学士环境与生命学院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四年管理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工程管理四年管理学学士建设工程学部 K 工商管理四年管理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工商管理类 [2] 市场营销 二年管理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管理学 [4] 人力资源管理 四年管理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公共管理类 公共事业管理四年管理学学士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物流管理四年管理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3] 物流工程 四年工学学士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2] 工业工程类 工业工程 二年管理学学士管理与经济学部 艺术学美术学类 雕塑四年艺术学学士建筑与艺术学院 181

182 学科门类 专业类别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所在学院 ( 系 ) 视觉传达设计四年艺术学学士建筑与艺术学院设计学类 环境设计四年艺术学学士建筑与艺术学院 注 :[1] 本表不含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本科专业设置 [2] 思想政治教育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 工业工程 市场营销为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 思想政治教育 工业工程专业自 2002 年起停止招生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软件工程专业自 2004 起年停止招生 ; 市场营销专业自 2006 年起停止招生 [3] 物流工程专业 2013 年停止招生 ; 纳米材料与技术 物联网工程 2014 年停止招生 [4]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从 2013 年起只在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招生 182

183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本科专业设置一览表 学科门类 专业类别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所在学院 ( 系 ) 经济学经济学类 经济学四年经济学学士商学院 法学法学类 T 知识产权四年法学学士文法学院 教育学体育学类 T 运动康复四年教育学学士文法学院 文学外国语言文学类 商务英语四年文学学士文法学院 化学类 应用化学 ( 工学 ) 四年工学学士石油与化工学院 理学 海洋科学类 海洋技术四年理学学士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 生物科学类 机械类 生物科学四年理学学士生命与医药学院 生物信息学四年理学学士生命与医药学院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石油化工过程与装备方向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海洋石油装备方向 ) 四年工学学士石油与化工学院 四年工学学士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 工学 化工与制药类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石油化工 天然气化工 ) 四年工学学士石油与化工学院 T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四年工学学士石油与化工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生态工程四年工学学士食品与环境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食品科学与工程四年工学学士食品与环境学院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人力资源管理四年管理学学士商学院 电子商务类 电子商务四年管理学学士商学院 183

184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服务指南 单位服务项目电话 学校总值班室节假日及晚间值班 教 务处 学生工作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培养计划制定 课程管理 实践教学组织 学籍管理 实验室管理 教室管理 学生证管理 考试违纪等 注 : 所有教学管理信息将在教务处网页发布, 网址 : 请关注重要信息 师生必读 教学文件与通知等栏目 思想政治教育 学生行为管理 奖学金与贷学金管理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大学生发展咨询 勤工助学管理等 外事交往 公派出境 国际学术交流 外国专家管理 教务管理科 : 实践教学科 : 教学研究科 : 办公室 : 注册中心 :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 通识与基础教育中心 : 教育管理 : 勤工助学 : 心理健康咨询 : 办公室 :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校园网 IP 及电子邮件服务与管理 图书馆学校文献资源建设与管理 档案馆学校及师生档案管理 毕业生成绩管理 公安处 治安保卫 防火防盗 校园秩序 门卫管理 边境证办理 集体户口管理等 日常工作 : 报警电话 : 后勤集团 校园绿化 校园环境 学生伙食管理 学生生活区管理 教学区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等 后勤办公室 : 饮食服务中心 : 西山生活服务中心 维修运行服务中心用水 电力 暖气等工程维修与管理 招生就业处本科生招生, 本科生 研究生就业指导 ,

185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作息时间表 课表节次 上课节次 校本部 上课时间 软件学院 第一节 第 1 小节第 2 小节 8:00 8:45 8:50 9:35 8:00 8:45 8:50 9:35 课间操 9:35 10:05 9:35 9:50 第二节 第 3 小节第 4 小节 10:05 10:50 10:55 11:40 9:50 10:35 10:40 11:25 第三节 第 5 小节第 6 小节 13:30 14:15 14:20 15:05 13:30 14:15 14:20 15:05 第四节 第 7 小节第 8 小节 15:35 16:20 16:25 17:10 15:10 15:55 16:00 16:45 第五节 第 9 小节第 10 小节第 11 小节 18:00 18:45 18:55 19:40 19:50 20:35 18:00 18:45 18:50 19:35 19:40 20:25 注 : 教学楼 实验楼闭馆时间为 22:00, 学生宿舍关门 熄灯时间为 22:30( 星期六 为 23:00) 185

186 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记录 学期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成绩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备注 186

187 学期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成绩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备注 187

188 学期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成绩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备注 188

189 学期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成绩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备注 189

190 大学生活纪要 ( 一 ) 2014 年 8 月 31 日到大连理工大学报到, 大学生活开始了! 190

191 大学生活纪要 ( 二 ) 191

192 大学生活纪要 ( 三 ) 192

193 大学生活纪要 ( 四 ) 193

194 大学生活纪要 ( 五 ) 194

195 大学生活纪要 ( 六 ) 195

考试时间课程名称级人数考试地点 机械工程 17 级卓越 1 30 D-386 机械工程 17 级卓越 2 30 D-386 自动化 17 级 1 30 D-3108 自动化 17 级 2 30 D-3108 电子信息工程 17 级 1 32 C-170 电子信息工程 17 级 2 32 C-242

考试时间课程名称级人数考试地点 机械工程 17 级卓越 1 30 D-386 机械工程 17 级卓越 2 30 D-386 自动化 17 级 1 30 D-3108 自动化 17 级 2 30 D-3108 电子信息工程 17 级 1 32 C-170 电子信息工程 17 级 2 32 C-242 考试时间课程名称级人数考试地点 纺织工程 17 级 1 26 D-282 纺织工程 17 级 2 28 D-282 纺织工程 17 级 3 29 D-284 纺织工程 17 级 4 29 D-284 纺织工程 17 级 5 28 D-286 纺织工程 17 级 6 26 D-286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17 级 1 31 C-142 非织造材料与工程 17 级 1 24 D-2108 纺织工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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