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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6 第二部分教学管理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24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31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 ( 专 ) 科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 45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实施办法 ( 修订 ) 47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51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53 华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 试行 ) 58 华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61 学生考勤制度 68 学生课堂纪律 70 I

4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71 图书馆读者守则 73 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74 华南师范大学深化综合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76 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 修订 ) 83 第三部分学费管理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 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88 关于对辅修和双学位课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决定 94 第四部分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 试行 ) 95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102 华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导师工作暂行规定 110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兼职班主任管理规定 115 华南师范大学关于学生活动厉行节约的实施办法 121 华南师范大学国防生管理暂行规定 1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生党建工作的意见 134 第五部分学生科研与社会实践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课外科研管理办法 ( 试行 ) 139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化管理办法 ( 试行 ) 142 II

5 第六部分助学帮困 华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144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 试行 ) 152 华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159 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试行 ) 163 第七部分奖励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 170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暂行规定 178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短期对外交流学习奖励暂行办法 180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 ( 第二次修订 ) 182 第八部分就业工作 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187 第九部分处分与申诉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2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25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则 234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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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部分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节选 )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 (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 ( 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 四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节选 )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 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 树立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 2

9 的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 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 3

1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部 [2005]21 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4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

11 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5

12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 6

13 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 7

14 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8

15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9

16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10

17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11

18 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 12

19 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13

20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4

2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热爱生活, 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15

2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 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指导 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 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 16

23 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 二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三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 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17

24 ( 五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 六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 七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 八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 九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 十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 ( 十一 )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 十二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 18

25 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的 ;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 三 )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 四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9

26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 20

27 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 学 21

28 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 22

29 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造成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殊教育学校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3

30 第二部分教学管理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华师 [2005]14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坚持以生为本 遵循教育规律 依法治校 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校风与学风,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24

31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接受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以及就业指导和服务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对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学校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的规定, 结合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 分别制定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专 25

32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规范性文件详细规范之 第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以依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以及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和章程, 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 管理和指导,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 26

33 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遵守诚信原则,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不得进行非法传销 第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条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遵守作息制度, 保持寝室干净整洁, 爱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维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秩序和安全, 不得侵害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得危害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安全, 不得侵犯公共财物和他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事由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 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应当遵守法纪和社会道德,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不得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同时必须承担在校外住宿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院系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7

34 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 授予 优秀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和有关院系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28

35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实施处分, 坚持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 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对学生作出处分, 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 并送达本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以及由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院系参照学校的架构成立院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院系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或者院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主体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院系的复查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院系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29

36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院系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和学位教育的学生 网络学院的学生 开放学院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30

37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华师 号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 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坚持以生为本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31

38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 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 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 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 并附县级以上医院 恢复健康 的证明,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 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否则以旷课论 第九条学生按 华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学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并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学分的获得必须符合学校培养方案及教务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参加网络选课, 选修下学期课程 32

39 ( 一 ) 学生选课前必须熟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内容, 在院 ( 系 ) 领导 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 参照选课条件进行选课, 学校不允许学生重复选读内容相同的课程 ( 二 ) 学生选课时必须严肃认真, 一经选定, 不得随意更改 退选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 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成绩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 三 )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 18 学分 ( 毕业班及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 学校对学生学业进行分阶段审核 学满两年, 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 1/3 学分 ; 学满三年至少获得 1/2 的学分 第十四条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 ( 一 )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 ( 二 ) 实验 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 实习考核不合格 ; ( 三 ) 不按规定按时完成课程作业 第十五条计算学分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各种考核成绩的评定, 均采用百分制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 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评定均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 90 l0o 分折合为 绩点 (90 分折合 4.0 绩点,91 分折合 4.1 绩点, 余类推, 下同 ), 优秀折合 4.5 绩点 ; 分折合为 绩点, 良好折合 3.5 绩点 ; 分折合为 绩点, 中等折合 2.5 绩点 ; 分折合为 绩点, 及格折合 1.5 绩点 ; 33

40 59 分以下 ( 不及格 ) 折合为 0 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权重系数 课程学分 ; 一学期内各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 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 所修学分之和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 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由任课教师输入到 华南师范大学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中, 并打印签名交院 ( 系 ) 存档 ; 各院 ( 系 ) 教务员负责将学期学生学业成绩一览表报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 以便及时督促学生检查修得学分情况, 及时调整学习进度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健康原因, 校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公共体育课学习者, 经公体部同意, 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班, 考试及格者可取得体育成绩与学分, 但要注明为 保健 体育课 第十九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参加创作 发明等有关科研与科技活动, 对于学生的发明创造获得全国 省级奖励, 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 ( 出版社 ) 发表 ( 出版 ) 科研学术成果, 或毕业 ( 专业 ) 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 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取得较好效益者, 学校可奖给一定创新学分, 作选修学分计 第四章免听 免修 缓考 重修 第二十条允许学习成绩较好, 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 经院 ( 系 ) 及教务处批准免听 免修全部或部分有关的课程, 具体规定如下 : 34

41 ( 一 ) 免听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 经院 ( 系 ) 审核, 任课老师批准, 可申请免听课程, 但要完成布置的作业, 参加实验 实习 测验等实践性环节, 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 成绩及格者, 可给予相应的学分 ; 如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需重修该门课程 ( 二 ) 免修 因转专业 变动年级 主辅修等原因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 其内容 学分数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且绩点在 2.5 以上者, 可以申请免修 ( 三 )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实验课及军事训练 各类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可以多次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 可以重修, 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成绩均记载, 但以最后一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 并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 一 ) 重修学生必须在注册前向本院 ( 系 ) 及课程教学单位申请重修, 缴纳重修费, 并参加重修课程的作业 实习 实验 测验等教学环节, 才能参加期末考试 ( 二 ) 如重修课程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 应先上重修课程 对于教学内容有连贯性的课程, 如 大学英语 高等数学 等, 第一学期 ( 年 ) 的课程重修及格后, 才能修读第二学期 ( 年 ) 的课程 ( 三 ) 学生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已停开, 不能跟班重修, 允许其在开学前补 ( 重 ) 考一次 ; 补 ( 重 ) 考仍不及格, 学生必须补修由院 ( 系 ) 指定的相关课程, 考试及格的成绩不作重修记录 第二十二条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 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 经院 ( 系 ) 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35

42 36 第二十三条经学生同意,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 展变化,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 ( 一 )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 生理缺陷, 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二 ) 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 ( 三 ) 少数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的学生 ( 有高水平论文 学术研究成果 获奖证书等证明 ),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学院专业推荐, 转入专业审核同意, 教务处批准 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经认真审查, 有条件地承认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转专业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 ( 四 ) 享受国防奖学金者 ; ( 五 ) 应予退学者 ; ( 六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 转学的手续, 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

43 办理 学生转专业 转学, 只限于一 二年级 转学 转专业后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八年, 但修业年限超过六年食宿自理 第六章休学 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休养, 治疗 休养时间占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肝炎 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伤病休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附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 经院 ( 系 ) 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 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学生应当自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无论何种原因, 均不得留住学校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自理 ( 三 ) 户口已迁入学校的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 不得休学, 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疾病 创业 办理出国等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 经本人申请, 院 ( 系 ) 签署意见, 教务处批准, 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必须离校, 并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已恢复健康, 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并经校医 37

44 院保健组复查合格者, 方可复学 ( 二 ) 学生休 停学期满后, 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 经院 ( 系 ) 签署意见, 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 三 ) 休 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学生在读期间二次出现在一个学期中修读取得的学分不足 12 学分者 ( 毕业班除外 ) 在第一次出现一个学期取得学分低于 12 学分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 第二次出现一个学期取得学分低于 12 学分时予以退学 ; 退学警告不属于行政处分 ( 二 )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或一学期旷课累计 50 学时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应予退学的学生审理程序 : ( 一 ) 由院 ( 系 ) 提出报告经领导签具意见后, 送教务处审核, 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二 )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三 )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38

45 ( 一 )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 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回原单位安排或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 ( 二 ) 退学学生按规定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依据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试读 第四十条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 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如属于能努力学习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表现尚好的可向学校申请试读 申请试读的学生, 须取得家长同意, 向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编制试读期间修读计划, 经审核同意后, 送教务处审批, 缴交试读费 试读期限为一年, 试读期间住宿 医疗 伙食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试读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如个别学生申请跟班试读, 须经院 ( 系 ) 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对试读生选修 ( 重修 ) 课程的考核成绩要照实登记 试读期满, 试读生试读期间累计修满 24 学分或以上者, 可以转为正式生 ; 否则不再试读, 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试读期间, 凡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取消其试读资格, 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 第四十四条为鼓励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 拓宽知识面, 完善知识结构, 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发展的需要, 我校实行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制度 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 39

46 按照另一专业相关培养方案, 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的一种学习方式 学生通过学习 考核, 达到相关培养要求, 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自主报读辅修专业, 经辅修开办学院录取后, 可参加辅修课程选课和学习 在毕业学期, 学生可根据已修读的辅修课程学分情况是否达到该专业的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培养要求, 自主申请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证书 辅修期间因故中途退出, 其所获得的辅修学分可转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第四十六条辅修专业开课计划原则上按照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前获得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证书的要求设置 如学生因各种原因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 可申请延长学籍一年或毕业后延长时间一年修完所缺课程学分 第十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凡德 智 体等全面鉴定合格, 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 考核成绩合格, 获得注册专业规定学分者, 准予毕业, 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获得规定学分者, 可获得相应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者, 可以提前毕业和提前报考研究生 ( 一 ) 提前毕业的学生, 暂未落实工作单位者, 可以继续在校享受同届学生的各种待遇, 如到同届学生毕业前夕仍未落实工作单位者, 则参加同届学生的就业工作, 并按当年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 ( 二 )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缴交全部学费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修完规定的课程和 40

47 总学分, 达不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者, 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本科生至多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四年 第五十条学生拟申请提前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要在一学期前向院 ( 系 ) 提出申请, 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 第五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 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未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 本人又不愿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届时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修不及格课程, 并跟班考试 成绩合格后如符合毕业条件的, 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或重修考试不及格, 不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 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授予学士学位 有关涉及 授予学士学位 的相关条例按照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 41

48 授予工作细则 (2014 修订 ) ( 华师 号 )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和院系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 授予 优秀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 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 ( 一 ) 以夹带或藏匿资料 旁窥 索取解题方法或答案 抄袭他人试卷 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等方式进行作弊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以传递资料或试卷 告诉解题方法或答案 调换试卷等方式协助他人作弊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和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未涉及的其他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执行 42

49 第六十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 可解除留校察看, 屡教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 发结业证书, 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 ; 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 工作单位提出意见, 报学校审定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十三章港 澳 台学生修读课程的处理 第七十条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学生, 原则上应按我校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并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如个别学生要求不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 可向所在院 ( 系 ) 申请修读学分相同的相应课程, 获取所缺学分 第七十一条专业课应按培养方案规定修读, 如个别学生要求不修读某门课程, 改修其他课程, 须本人申请, 院 ( 系 ) 提出意见, 报教务处审定 第七十二条港 澳 台学生可免修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 培养方案总学分数可相应减少 2 学分 第十四章出国 ( 境 ) 留学 第七十三条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 ( 一 ) 个人申请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 必须提交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报告 ( 附家长意见书 ) 和国外入学通知书, 填写 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 43

50 ( 二 ) 院系审查 院长或系主任对申请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真实性经过审查属实后, 签署意见, 加盖院系公章 ; ( 三 ) 学校职能部门审查 申请人缴清学费 住宿费 教材费等费用和偿还助学贷款 学校图书资料以后, 将有关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连同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报告 国外入学通知书 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报送教务处 ; ( 四 ) 学校审批 教务处经过审查, 将符合自费出国留学者的申请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 为申请人提供停学等证明 ; ( 五 ) 申请人到省教育厅领取和填写有关表格, 办理其他申请出国留学手续 被批准出国自费留学的学生, 其学籍可保留一年 第七十四条属于学校选派到国 ( 境 ) 外作短期留学的在校生, 学校保留其学籍, 承认其在国 ( 境 ) 外学校所获得的成绩及学分, 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所说的以上 以下 以内, 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 规定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从二 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原二 一年九月一日颁布的华南师范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44

51 华南师范大学 全日制本 ( 专 ) 科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 华师 号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全日制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号 ) 及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 教学 号 ) 等有关文件,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信息是教育部审核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的依据, 其信息准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学历证书能否顺利注册, 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全体学生必须以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的态度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条全日制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信息包括 :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 必须与身份证号相一致 ) 身份证号 入学年月 录取院校 专业 层次 (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录取类型( 统考 单招 保送等 ) 等 第四条全日制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学校根据招生录取信息对学生入学时提供的身份资料进行审核, 二者必须一致才能予以学籍注册 第五条每年 9 月份新生入学后, 教务处统一组织新生对学籍信息进行逐项审核 校对, 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 将按规定及时清退 第六条涉及学生学籍身份的信息, 如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等是学生学籍信息的最基本要素, 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第七条由于涂卡 书面文件等原因, 造成招生录取信息与学生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学生本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填写 华南 45

52 师范大学学生身份资料更正申请表 说明原因 申请更正, 并出具学生报考所在地公安部门身份证明 报考单位证明 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且声明承担有关责任 学生提交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身份资料更正申请表 后, 学院 ( 系 ) 进行初审, 统一报教务处, 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 招生办审核考生相关档案材料, 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 方可更正身份资料 第八条涉及民族 来源地区 籍贯 毕业中学 联系电话等信息,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 华南师范大学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提交更正申请 第九条经审核, 符合更改条件的, 教务处将在 华南师范大学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中进行统一修改, 修改后的信息作为学生学籍管理信息使用 第十条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 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凡违反规定操作者,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学生更改的身份资料正式备案后, 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 第十二条逾期不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 按招生录取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执行, 其中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相抵触的, 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七年七月五日 46

53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 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实施办法 ( 修订 ) 华师 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全面学分制教学体系运行, 强化教学管理, 深化教学改革, 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培养更多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具有创新精神 能力的个性化人才, 特对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 ( 华师 号 ) 修订如下 一 原则与要求 ( 一 ) 学生一般应在普通高考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确有专长, 专业二次选择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有一次专业二次选择机会 ( 只能选择一个专业, 不允许一次选择多个专业 ) ( 二 ) 原则上, 各年级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不低于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 5%, 计划转出人数不高于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 10% ( 三 ) 原则上, 转入特殊专业的学生需降级修读, 是否降级由接收院 ( 系 ) 根据接收专业学科特点及转入学生情况决定 ( 四 ) 专业二次选择工作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 ( 五 ) 专业二次选择工作应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二 申请资格 ( 一 ) 全日制本科第二学期在校学生 ; ( 二 ) 在转入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和志趣 ; ( 三 )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 47

54 ( 四 ) 已修必修课无重修记录 ; ( 五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不能提出专业二次选择申请 : 1. 享受国家特殊招生 收费政策录取的学生 ; 2. 享受国家特殊待遇的学生 ; 3. 入学以来已经获准转过专业的学生 ; 4.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 六 ) 音乐 体育 美术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跨院 ( 系 ) 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三 办理程序 ( 一 ) 院 ( 系 ) 制订专业二次选择计划每年春季学期第 5 周, 各学院 ( 系 ) 制订学生专业二次选择计划 ( 附件 1 2), 确定能转入 / 转出的学生人数 要求 考核方案 ( 含考核内容 方式 时间 地点等 ) 和考核小组名单, 经所在学院 ( 系 ) 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审核 为避免与国家现行招生政策冲突, 当年没有招生的专业不能接收学生转入 ( 二 ) 教务处汇总公布专业二次选择计划教务处审核院 ( 系 ) 报送的专业二次选择计划后, 于学期第 8 周前统一公布各院 ( 系 ) 拟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及对转入学生的具体考核要求 ( 三 ) 学生申请学期第 9 10 周, 学生填写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二次选择申请表 ( 附件 3), 附经院 ( 系 ) 审核的成绩单交院 ( 系 ) 教务员, 由教务员汇总送院 ( 系 ) 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 送达拟转入专业所在学 48

55 院 ( 系 ) 申请专业二次选择学生, 在申请审批学期, 要继续认真参与原专业学习, 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缺课 旷课 旷考等, 并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与考查 对专业二次选择办理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违纪的专业二次选择学生, 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 并取消专业二次选择资格 ( 四 ) 转入院 ( 系 ) 组织考核学期第 12 周前, 经转入专业所在院 ( 系 ) 主管教学领导审查同意后, 申请专业二次选择学生可参加转入专业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学生, 由转入院 ( 系 ) 主管教学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接收及转入年级等意见, 由转入院 ( 系 ) 教务员将申请表送达教务处审批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 由转入院 ( 系 ) 主管教学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转入意见及原因, 送学生所在院 ( 系 ) 备案保存并告知学生本人 各院 ( 系 ) 要做好专业二次选择不成功学生的思想工作, 强化专业引导, 培植学生专业兴趣, 确保学生能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与生活 ( 五 ) 教务处公示 审批学期第 15 周, 教务处对各转入院 ( 系 ) 报送的学生名单 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与公示, 并公布获准选择的结果, 开具专业二次选择报到单送达相关部门及学生个人 ( 六 ) 获准专业二次选择学生到转入院 ( 系 ) 报到 注册获准专业二次选择学生要在下个学期开学前三天, 凭学生证与专业二次选择报到单到转入院 ( 系 ) 教务员办公室办理报到 注册手续, 49

56 并参与第三轮选课 四 培养方案调整与学分认可转入院 ( 系 ) 要重视专业二次选择学生的培养方案制订, 具体指导专业二次选择学生制订新的学业修读计划, 并将计划交教务员归档, 作为学生学业修读与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各院 ( 系 ) 导师要对专业二次选择学生进行人才培养方案变更与学期课程修读等的具体指导, 并帮助他们按新的修读计划进行选课 对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 凡符合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 经转入院 ( 系 ) 与有关任课教师研究确认后可予以认可 ; 凡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 可作为任选课程或全校公选课程成绩加以记录, 并冲抵其相应选修课程板块的学分 各院 ( 系 ) 教务员要基于专业二次选择学生新的培养方案, 具体安排学生进入相关教学课堂进行学业修读, 以确保专业二次选择学生能尽快进入新专业学习与生活 五 收费标准获准专业二次选择的学生, 须按新专业转入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如按新的修读计划需增加修读课程或学分, 要按规定交纳多修学分学费 六 本试行办法暂在石牌校区 大学城校区试行, 自 2008 级学生开始实施 2007 级学生仍遵照原办法执行 七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0

57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 年修订 ) 华师 号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士 硕士 博士三级学位, 按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品行端正,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 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国内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构设置和职能按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 试行 ) 执行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 一 )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学生,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 1.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5 及以上 ; 51

58 2. 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 ; 3. 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 或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不多于 1 次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一 )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 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由学院审核其申请材料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 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 二 ) 学士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参照第四章第十二 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细则详见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 年修订 )( 华师 号 ) 52

59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华师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 拓宽知识面, 完善知识结构, 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发展的需要, 我校实行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制度 为保障该制度有效运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 按照另一专业相关培养方案, 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的一种学习方式 学生通过学习 考核, 达到相关培养要求, 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二章培养方案及修读要求 第三条主办院 ( 系 ) 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 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及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前获得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证书的要求, 制定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培养方案, 为学生选课和修读提供依据 第四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培养方案的制定, 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能够系统地反映专业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 应包括专业主干课程 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 再完成相关课程 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环节 ( 二 ) 理论课 实验 ( 实践 ) 课的安排及比例由主办院 ( 系 ) 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 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学生完成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学习, 取得学业 ( 位 ) 53

60 证书的最低学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 一 ) 跨院 ( 系 ) 修读的, 依照辅修培养方案修满 30 学分, 取得辅修证书 ; 依照双专业培养方案修满 50 学分, 取得双专业证书 ; 依照双学位培养方案修满 60 学分取得双学位证书 ( 二 ) 在院 ( 系 ) 内部修的, 除了与主修专业重复的课程学分外, 还需按照辅修培养方案修满 20 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辅修证书, 按照双专业培养方案修满 40 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双专业证书 ; 主 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 学科门类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联合印发文件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划分 ) 的, 需按照双学位培养方案修满 50 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双学位证书 ; 主 辅修专业属于相同学科门类的, 需按照双学位培养方案修满 45 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双学位证书 第三章报名及教学安排 第六条学生报读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的资格标准由主办院 ( 系 ) 制订 第七条学生可在大一第二学期起, 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专业报名, 报名时间为春季学期 第八条主办院 ( 系 ) 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 并公布录取信息 录取学生即可参加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相关课程的网上选课, 并从当年暑假开始修读 第九条学生也可根据个人兴趣在未报名辅修专业的情况下选读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的有关课程 若受教学资源容量限制, 学校优先满足已录取学生的选课要求 第十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的修读时间以暑假集中修读为主, 正常学期周末修读为辅 第十一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的教学采取两种形式 : 一 54

61 是课堂教学形式, 二是课堂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二条主办院 ( 系 ) 按照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及教学环节的学时量, 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 原则上, 理论课程 16 学时为一学分 课堂教学与网络教学结合形式下, 一个学分安排 4 学时课堂教学,12 学时网络教学 有实验 实践要求的课程 20 学时为一个学分, 纯实验 实践课程 24 学时为一个学分 第十三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考试由主办院 ( 系 ) 根据教学进程组织安排, 成绩合格给予相应学分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 在主修专业中已经修读过且课程名称 性质 内容及学分数相同, 考试成绩在 75 分以上的, 可以申请免修, 但免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辅修学分 第十五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的成绩由主办院 ( 系 ) 负责管理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可申请免费重修一次, 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须重新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后重修该课程 辅修成绩单由主办院 ( 系 ) 负责打印 如有特殊要求, 需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 可向学校教务处教务科申请打印 第十六条学生选定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后, 应按时上课, 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 并参加期末考核 如需请假, 需向任课老师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如请假时间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不得继续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双学位课程学习的, 如已达到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可申请毕业后延长一年时间修读双学位 如果还未达到双专业培养要求, 可申请延长学籍一年修读双学位 第十八条学生中途放弃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修读的, 经 55

62 申请, 其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可在大学四年级第二学期, 根据本人已修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学分情况, 向主办院 ( 系 ) 及教务处申请辅修 双专业或双学位证书 主办院 ( 系 ) 依据相关教学管理文件进行初审, 报教务处审核 ( 双学位还需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 通过后, 由学校自主颁发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证书 ( 证书不进行电子注册, 证书编号非教育部统一编号 ) 第二十条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毕业的, 不予发放辅修 双专业证书 ; 主修专业不能授学位的, 不授予双学位证书 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 授学位后再予以补发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修读按学分收费, 根据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 粤价 号 ) 文件及华师 号文, 按照课程的不同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其他收费项目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攻读双学位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在此期间, 学校医疗费 伙食费 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选择修读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 所交学分学费一旦扣费成功将不予退还 56

63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 2011 级学生开始实行 原 华南师范大学实行辅修制的意见 ( 修订 ) ( 华师 号 ) 华南师范大学双学位 双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 华师 号 ) 同时废止 华南师范大学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57

64 华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成绩管理办法 ( 试行 ) 华师 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成绩管理, 保证课程成绩的准确性 严肃性,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 年 3 月发布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成绩记载方式 第一条课程成绩的记载方式有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第二条五级制成绩记载方式为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制为通过 不通过 百分制中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五级制中 及格 以上 ( 含及格 ) 二级制中 通过 则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选课后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且未按相关规定在开课单位办理退课手续 ; 参加考试不交卷 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 该门课程成绩均以 0/ 不及格 / 不通过 记 第四条缓考 申请缓考的课程当学期成绩暂以 缓考 标识, 完成缓考考试后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第五条免修 根据相关规定, 经学校批准免于修读的课程, 其课程成绩一律以 免修 记载 第二章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条学校采用 平均学分绩点 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 价指标,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 58

65 百分制成绩 <60 绩点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对应等级 A B C D F 第七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 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 课程学分下列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 采用二级制成绩录入方式的课程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 准予免修的课程 处于缓考状态的课程 第八条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章成绩单 第九条学生成绩单有三种形式, 分别为 华南师范大学学业成绩表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 ( 辅修 ) 第十条 华南师范大学学业成绩表 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各类课程修读情况 ( 不含辅修 ), 是学生在校期间重要的成绩档案资料, 存入学校档案 第十一条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 记载学生修读课程的有效成绩 ( 不含辅修 ), 包括所有必修课程的最终成绩 ( 重修课程标记 * ) 和选修课程的及格成绩, 是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其他在学成绩证明的依据, 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 辅修 ) 记载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及格成绩, 是学生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核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其他在学成绩证明的依据, 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59

66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 华师 号 ) 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60

67 华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华师 号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科学化建设,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校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 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学院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课程考试 第四条每学期安排两次考试, 每学期的第 1 2 周的周末为缓考时间, 最后 2 周为期末考试周, 原则上所有课程考试都需在期末考试周 ( 缓考时间 ) 内进行 第五条未在期末考试周 ( 缓考时间 ) 安排的课程考试, 均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 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考试方式可分闭卷 开卷 论文 口试等, 必修课程以闭卷考试为主, 每门闭卷课程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 第七条考试安排确定公布后, 不得变更, 如确需调整考试时间 性质 形式等, 须提出申请, 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学生原则上要在期末考试周参加考试, 因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者, 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 且附有关证明 ( 如因病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或学校医院的休假证明 ), 经所在学院批准, 并报开课单位备案后参加缓考, 无故不参加所选课程考试的,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61

68 第三章考试命题 第九条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制定并审核 课程考试双向细目表, 命题教师由教研室主任 / 系主任指定, 命题教师严格按照 课程考试双向细目表 命题 第十条同一次考试必须同时命 A B 两套试卷, 一套用于正考, 一套缓考备用 两套试卷必须基本等效, 不允许出现雷同, 并均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填写 华南师范大学期末考试命题审批表 ( 附件 1), 教研室主任 / 系主任要认真审核命题是否依 课程考试双向细目表 命题, 单位主管领导指定使用 A 卷或 B 卷后, 按统一格式指派专人印制和保管 第十二条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公共课程考试, 须实行统一命题, 统一评分标准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采用题库或引入第三方命题, 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三条试卷样题 (A B 卷 ) 用 A4 纸印制, 试卷 答题卷用 8K 纸印制 第十四条命题 审题 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 必须严格注意保密,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 违者将追究责任, 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四章试卷批阅和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色签字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 每小题得分在右上角明确标记, 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 并计算出总分, 在阅卷中如有更改, 须在更改处签名 两名以上教师上同一门课程的, 须采取统一集中流水形式阅卷 第十六条课程成绩记载方式有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百分制, 按四舍五入原则以整数记录 ; 五级制以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 62

69 格记录 ; 二级制以通过 不通过记录 第十七条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 ( 包括期中考试 实验 作业 出勤等 ) 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 约占 60-80%), 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 约占 20-40%) 第十八条百分制中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五级制中 及格 以上 ( 含及格 ) 二级制中 通过 则取得该课程学分 缓考课程成绩由开课单位以 缓考 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 7 天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核查无误后提交保存, 打印一份成绩单及 期末考试试卷分析报告 ( 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 ), 签名后交开课单位教务员存档 未按时录入课程成绩的, 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第二十条成绩提交后不得更改, 如确需更改, 须由任课教师填写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更正审批表 ( 附件 2), 并提供答题卷复印件等材料, 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 可在下一学期开学 4 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核查成绩申请, 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 由开课单位组织相关教师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生 第五章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以主管教学领导 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等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考试的监督指导 教务处负责学校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学院在考前要召开院领导办公会 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 学生考风考纪教育会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试须安排单人单桌, 实行随机隔座排位, 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遵守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 附件 3), 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70 第二十四条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 每个考场按照每 30 名学生至少配备 1 名监考教师的标准, 配备足够的监考教师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讲教师担任主考, 对该课程考试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监考教师守则 ( 附件 4) 考试结束后, 监考教师填写 华南师范大学期末考试考场登记表 ( 附件 5) 连同试卷一起交开课单位试卷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组织巡考教师按照 华南师范大学巡考教师工作职责 ( 附件 6) 对全校考场进行认真的巡查 第六章考试违纪 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 作弊苗头, 监考教师要及时警告并制止 ; 发现有违纪 作弊行为者, 应及时收集其违纪 作弊证据, 并要求学生现场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对于考试违纪 作弊的行为, 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并将按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认定办法 ( 附件 7) 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经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 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试卷存档管理 ( 略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 年 3 月 22 日印发的 华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课程考试管理及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规定 ( 华师 号 )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4

71 附件 3 :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一 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于考前 15 分钟入场, 按指定的位置入座, 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 二 学生只准携带规定文具入场, 不准携带任何书籍 笔记 资料 稿纸 各种通讯工具等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三 学生迟到 30 分钟以上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不交卷不得离开考场 四 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 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遇试卷印刷问题或分发错误时, 可向监考教师询问 五 学生笔试答题一律用蓝 黑签字笔或圆珠笔, 字迹要工整 清楚, 学生应在密封线外规定的位置答卷, 否则答题无效 六 学生在考场内保持安静 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交谈 七 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 打手势 做暗号, 不准夹带 偷看 抄袭 冒名顶替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不准接传或交换答案等 八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将试卷反扣于桌面上, 待监考教师将试卷 答卷收好, 查对无误后, 依次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九 违反上述规定的, 轻者批评 警告, 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5

72 附件 7: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认定办法 一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1.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 2. 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4.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手势 ; 6. 交卷后在考场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 7.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 8. 开考后不关闭手机, 并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 ; 9.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10.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 资料等 ; 11. 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违纪行为, 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1. 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2.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3.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4. 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抄袭 ; 5. 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 桌面 座椅或衣物 肢体上等 ; 6. 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 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 66

73 7. 已交试卷,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取回试卷 ; 8. 考试结束后盗走答卷 篡改答案或分数 ; 9.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 10.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 ; 11.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 含两份 ) 答卷答案雷同 ; 12.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 13. 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 ; 14. 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 15.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 16.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 17. 组织作弊的 ; 18. 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作弊行为, 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 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的认定对于考试违纪 作弊的行为, 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按上述条款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将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7

74 学生考勤制度 一 学生要依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 实验 学习 例会调查 教育实习与生产实习 军训 劳动 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 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 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三 从开学第一天起执行考勤, 考勤由各班班长或班干部负责, 选修课由科代表或学生代表负责 负责人将缺课学生姓名记入 考勤登记表, 并经任课老师签名, 于每星期五下午交院系办公室统计, 院系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保管 考勤登记表, 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统计结果 四 学生因故暂时不能听课的, 应亲自向院系领导和任课老师请假 五 学生在自学时间 ( 包括晚自习时间 ) 不得擅自离校 如有事确需离校, 半天以内的应向班长口头请假 六 学生请假时, 属病假的要有医生证明, 属事假 公假的要有相关证明或文件, 向院系办公室领取 学生请假单, 填写清楚后,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请假三天之内的,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 2. 请假一周以内的, 由院系领导批准 ; 3. 请假一周以上三周以内的, 由教务处批准 ; 4. 请假三周以上者, 由院系与教务处研究后, 报校长批准 ; 5. 延长请假者, 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 可委托他人代办 七 请假时间, 一学期累计超过上课周数三分之一者, 应作休学处理 ;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门课 68

75 程的考试, 需重新修读 八 院系要根据学生旷课的节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行政处分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或以上者, 由院系给予警告处分 ; 学生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或以上者, 由院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学生旷课累计达 36 学时或以上者, 由院系提出, 报教务处审核给予记过处分 九 学生考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应予退学 1.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2.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3.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以上的 十 学校对学生考勤作出的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并公布 69

76 学生课堂纪律 学生进入课室大楼上课 自习 使用教学设备, 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和课室大楼管理规定, 听从管理员的指导 提倡文明行为, 注重大学生礼仪, 营建良好的校风 学风 一 按时上 下课, 不迟到 不早退 迟到者须报告, 经教师允许后方能入座 二 上 下课, 学生都要起立向任课教师致意 上课前值日生要负责擦干净黑板 三 上课时要保持肃静, 专心听课, 不得随意谈话或做影响他人的行为 如需离开课堂, 须经教师允许 教师提问, 学生应起立回答 学生提问, 应先举手征求教师同意 四 上课时 ( 包括自习和考试 ) 一律不准抽烟 ; 不准使用通信工具 ; 不准穿拖鞋或只穿背心 内裤 五 自觉保持课室清洁卫生, 不准带食物进入课室 ; 不准随地吐痰 丢果皮纸屑烟头 ; 不准涂污墙壁 桌椅 ; 不准在课室桌椅上睡觉 六 爱护学校公物, 课室内的一切设备严禁随意搬动和带走 离开课室前要关好电灯 电扇和门窗 课室开放空调时, 不可开窗, 出入随手关门, 以节约用电 七 未经任课教师许可, 学生不得擅自使用课室多媒体教学设备 八 提倡尊师重教, 学生不得随意进入教师休息室, 不得使用教师专用电梯 九 学生使用课室大楼的场地, 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 审批后报课室大楼管理小组 70

77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一 学生应按时上实验课, 无故不得旷课 原则上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补做实验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报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另行安排时间 二 学生凡参加实验操作时间不足规定实验时间三分之二, 或无故旷课三次以上, 或严重违反实验操作纪律并受处分者, 不得参加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 三 学生平时的实验成绩, 或实验考试成绩, 或实际操作成绩不合格者, 必须进行重修, 否则不能获得总评成绩 四 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 不高声喧哗, 不随地吐痰, 不乱抛纸屑杂物, 保持室内整洁 五 实验室不许吸烟, 不许吃食物, 不许穿背心拖鞋, 不许赤脚, 不许拿走公物 六 注意安全, 严防触电 中毒 失火 爆炸和其他事故发生 遇到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 火源 并向指导教师报告, 采取紧急措施 七 学生实验前应认真预习, 明确实验目的 掌握实验原理及步骤 熟悉仪器性能和使用方法 不符要求者须重新预习, 否则不能进行实验 八 实验时听从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 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爱护公物, 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节约水电 实验材料 九 实验仪器安装完毕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 实验中必须如实记录数据和过程, 不得抄袭他人记录 十 未经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许可, 不能动用本实验之外的仪器, 不能擅自把仪器拿到实验室外使用, 不能擅自拆卸仪器, 不能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十一 实验后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要求实验记录真实, 数据处理正确, 结论说明合理, 文字表达清楚, 图表工整规范 71

78 十二 爱护公物, 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 应及时报告, 查明原因 凡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损坏者应按有关管理规定赔偿 十三 实验的废液 废纸 碎玻璃等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器罐内 十四 实验完毕, 清洁仪器设备 玻璃器皿, 搞好桌面地板的卫生, 保持实验室干净 离开时应关好水电 门窗 十五 综合性 设计性实验的方案和流程, 须经指导教师审查, 批准后填写项目申报表, 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操作, 并写出规范的实验报告 十六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实验, 应提前预约, 并报告所需的仪器 材料以及其他配套条件, 经同意后, 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72

79 图书馆读者守则 一 本校师生凭本人校园一卡通 借阅证或学生证 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入馆 二 本校校友凭华南师范大学龙卡 ( 含校园卡 ) 和身份证或华南师范大学学历 学位证, 在图书馆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 可入馆查阅文献 三 校外读者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或通用借阅证, 在图书馆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 可入馆查阅文献 四 爱护图书馆书刊和设施 严禁偷窃 撕毁 涂抹书刊 ; 严禁随意搬动 拆毁馆内设施 五 如需外借图书, 请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出馆时, 如遇监测仪器报警, 请配合值班人员检查 六 增强防火意识 严禁在馆内吸烟 ;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七 讲究卫生, 自觉保持馆内整洁 严禁在库室内吃食物 ; 严禁随地吐痰, 乱丢废弃物 八 自觉维护图书馆秩序 不得抢占座位 ; 保持馆内安静 ; 请勿大声喧哗 九 请勿在存包柜内存放贵重物品 存放物品请当日取走, 不要霸占存包柜 十 讲究仪表整洁 庄重, 举止文明礼貌 积极配合和支持馆员工作, 争做文明读者 十一 自觉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提倡文明用语, 自觉讲普通话 十二 图书馆依据国家 学校有关规定对读者行为进行指引 劝导和处理 73

80 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学生证 校徽是学生在校期间本人身份证件, 学生应妥善保存 为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 现对我校学生证和校徽领用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 一 学生入学注册后, 学校发给每位学生一本学生证, 一枚校徽, 由学生本人亲自签名领取, 不得代领, 学生平时应佩戴校徽 二 学生证的学号即是每个在校生的代号, 学生学号为 11 位数字 入学年份专业序号 学生的学号代表每个在校生的身份, 学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学籍异动, 其学号始终保持不变 学生必须牢记自己学号, 在各种学习活动中使用好自己的学号 三 每学期注册时, 学生必须亲自携带学生证到所在院系盖注册章, 不加盖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 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 校徽只限于学生本人佩戴, 不得转借他人 五 学生证填写的内容不得私自涂改 如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需要更改家庭住址的, 凭父母新工作单位证明申请换发 六 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徽, 必须及时向所属院 ( 系 ) 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 申请补发的理由要充分, 实事求是, 经院 ( 系 ) 办公室同意后, 将申请送交教务处办理手续, 领取新证 如遗失不报或转借他人, 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 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七 学生不得利用学生证骗取购买双重半价火车票或从事其它不轨活动 否则, 一经查实, 除按规定罚款外, 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4

81 八 教务处教务科办理补发 换发学生证或校徽时间 : 每星期三下午 九 凡因注销学籍离校者, 应由学生本人将学生证件直接送交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 十 学生毕业, 必须将学生证交回院 ( 系 ) 办公室, 由院 ( 系 ) 集中送交教务处 如有遗失, 须及时到教务处教务科报失, 报失后才发给学生毕业证书, 校徽可给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75

82 华南师范大学 深化综合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华师 号 综合人才培养模式是我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 对优秀学生实施分类培养和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的有益探索 我校于 2001 年开始试行本科优秀人才培养制度, 通过配置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构建丰富的学习环境 革新培养模式,5 年来, 已为社会和各专业领域培养了一批表现优异的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 现结合 5 年的实践成果及广泛调研的结果, 就进一步深化综合班教育教学改革, 制订本方案 一 改革目标通过改革, 使综合人才培养班成为 三个基地 : ( 一 ) 改革综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将优秀学生塑造成基础宽厚 具有国际视野 善于自我教育 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精英人才, 使综合班成为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 二 ) 创新培养模式, 修订培养方案, 改革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和课程管理, 使综合班成为我校课程与教学改革的示范基地 ( 三 ) 强化品牌效应, 使综合人才培养质量成为体现我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性成果, 使综合班成为社会影响的辐射基地 二 培养目标以强化基础 提高创新能力为理念, 培养基础宽厚 具有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 锐意创新 善于协作 人格健全的精英人才 四年本科精英教育将为综合班学生今后成为具有卓越领导能力的政治家 攀 76

83 登科学高峰的科学家 富有创业精神的企业家 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思想家 社会活动家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才奠定基础 三 综合班的组建 ( 一 ) 分类综合人才培养实验班按专业大类分数理类 化生类 文史哲类 经管教育类四个方向, 分别为综合理科 1 班 综合理科 2 班 综合文科 1 班和综合文科 2 班, 每班的规模不超过 25 人 理科 1 班以数理类为培养方向, 面向数学 物理学 光电子学和计算机学科 ; 理科 2 班以化生类为培养方向, 面向化学 生物学科 ; 文科 1 班以文史哲类为培养方向, 面向文学 史学 哲学学科 ; 文科 2 班以管理教育类为培养方向, 面向教育学 心理学 经济学 管理学学科 ( 二 ) 组建综合班学生的选拔采取高考直接录取和新生选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 高考独立招生 学生在高考志愿中填报, 学校划定分数线招生 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每年到广东省各重点中学进行介绍 宣传, 鼓励优秀学生报考综合班 (2) 在新生中择优选拔 每年新生入学后, 选拔综合素质高 高考成绩优异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进入综合班 增加面试环节, 将面试作为学生培养的一个环节, 新生需通过面试后方能进入综合班学习 面试一般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进行 四 培养模式为向优秀学生提供多元的 宽厚结合的本科精英教育, 实施两段制培养模式 联合交换培养模式和弹性学制 77

84 ( 一 ) 2+2 两段制培养模式 前两年为基础学习阶段, 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 ; 后两年为专业学习阶段, 进行专业理论 专业技能学习和学术研究能力训练 以培养阶段为界限, 前两年实行学习导师制, 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授担任, 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 ; 后两年实行研究导师制, 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 负责指导学生制定个人的专业学习计划和进行学术研究训练 基础学习阶段结束时, 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修读任何专业课程, 学位授予类型视学生修读得较多的专业课程性质决定 ( 二 ) 联合交换培养模式 探索与国内名校合作培养, 选送综合班学生到国内名校学习 ; 扩大与国外 香港名校的合作交流, 选派学生出国 ( 境 ) 完成学位 ( 三 ) 弹性学制 学有余力的学生完成毕业规定的学分后, 可提前一年毕业和攻读硕士学位 五 培养方案的制定针对综合班的培养目标, 实施独立的培养方案 按 2+2 两段制培养模式, 将培养方案划分为基础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 基础培养方案在前两年实施, 旨在拓宽基础 培养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 专业培养方案在后两年实施, 旨在强化专业教育和学术研究训练 ( 一 ) 基础培养方案独立的综合培养方案由学校组织专家共同研究制定, 在第 1-4 学期实施 基础培养方案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每年进行一次部分修订 基础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分为以下几个基本部分 : 78

85 1. 全校性的公共必修课程, 对大学英语 计算机 体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改革, 调整课程结构 2. 通识教育课程 3. 学科群基础课程 定期开设名师讲座, 使学生了解各领域的前沿问题和最近进展 ; 开展参观学习 社会实践 课题研究 国际交流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 二 ) 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制定, 形成个性化培养方案, 在第 5-8 学期实施 六 管理办法 ( 一 ) 实行学校统筹管理与院系托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成立以主管教学校长为主任的综合人才培养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综培办 ), 挂靠教务处, 配备 2-3 名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与学生工作人员, 保留综合班建制, 对综合班进行四年一贯的专门管理 综培办主要职责为 : 1. 协助托管学院进行优秀教师聘任 导师制实施 排课 选课 教学质量监控等常规教学管理工作 2. 学生管理 包括学生科研立项 奖学金发放 评优等 3. 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 包括培养方案修订 课程改革 教材建设 教学资源建设 与国外高校联合交换培养等 ( 二 ) 托管院系在综培办的统筹下进行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 : 1. 常规教学管理 包括落实培养方案 实施导师制 监控教学质量等各项工作 2. 具体活动实施 包括组织学生党团活动, 协助综培办做好学生 79

86 科研立项等各项学生管理工作 ( 三 ) 建立综合人才培养指导委员会 该委员会以主管教学校长为主任, 由学科专家和课程专家组成, 每学期召开委员会会议, 讨论解决综培办与托管院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1. 讨论决定综合班的各项改革方案和措施 ; 2. 指导和监督综培办与托管院系的各项工作 ; 3. 协调解决综培办 托管院系和其它院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 4. 为综培办的发展提供政策和条件支持 ( 四 ) 实行滚动管理制 滚动管理制以建立竞争机制 促进优良学风为目的, 在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的原则下, 按照流进和流出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分流 1. 学生流出 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考核, 以学生在综合班就读的基础课程成绩为考核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者实行分流 在第一学年结束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退出综合班 : (1) 学校开设的公共必修课程和综合班开设的基础课程有一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 (2) 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5 者 ; (3) 考试作弊或有严重违反校规的行为者 ; (4) 心理压力过大, 经心理咨询中心诊断认为不适合继续在综合班学习者 ; (5) 主动申请退出者 第一学年结束经考核后必须分流的学生, 可在面向大类中自由选 80

87 择专业, 院系必须接受 ; 如跳出所在大类选择专业, 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院系考核, 同意接收后方可进入某一专业就读 2. 学生流进 第一学年结束后, 普通专业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 (1) (2) (4) 或条件之 (3) (4) 者可进入综合班学习 : (1) 第一学年的平均绩点在专业排名前 5 名 ; (2) 英语成绩突出 ; (3) 创新能力或研究能力特别强 ; (4) 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 五 ) 配备专项经费 学校每年拨入专项经费, 保证导师制实施 教学改革 教学建设 学生科研立项 教研辅导和学生的学习 研究和其它活动费用 七 培养措施 ( 一 ) 提供支持性的学习条件 1. 提供专用教室, 使综合班学生能够经常集中在一起, 相互交流, 相互切磋, 相互学习, 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 2. 建设网络资源库 一方面, 综培办组织课程专家 学科专家 任课教师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统一标准 统一框架, 将通识教育课程与学科群基础课程建设为网络课程并逐步使之精品化 另一方面, 综培办通过购买 网络下载等各种渠道搜集并整理电子资源, 建设成网络资源库 学生可在网上免费使用这些资源 3. 进入专业学习阶段的综合班学生, 经过导师同意, 可在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内自行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4. 在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 享有与研究生同等的待遇 81

88 5. 综合班学生每人每学期可免费上机 100 小时 6. 综合班学生每人每学期可获得 100 元图书资料费, 用于购买自身感兴趣的 与课程或研究课题相关的书籍 ( 二 ) 综合班课程管理和教学改革 1. 综合班所有课程面向校内外教师开放, 聘请校内外院士 名师等为综合班学生讲课 开设讲座等, 保证高水平教师任教 2. 探索研究性教学, 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形成适应综合班学生学习的教学模式 3. 深化综合班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拨专款支持综合班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编写教材 4. 实行完全学分制, 综合班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修读任何专业课程, 选课不受教学班容量限制 ( 三 ) 加强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综合班单独设置学生科研项目, 鼓励综合班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 为学生竞赛 科技制作 实践创新活动等提供便利 ( 四 ) 单独下达综合班免试保送研究生指标, 其比例约占每届综合班人数的 50% ( 五 ) 加强对综合班党团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对综合班党团组织活动, 学校和学院均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 六 ) 学校和学院在评优活动和奖助学金评选活动中, 对综合班给予适当倾斜 本改革方案从 2006 级综合班全面实施, 部分改革措施在 2003 级 2004 级 2005 级综合班实施 82

89 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3 年修订 ) 华师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 简称推免生 ), 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 改革优秀创新人才选拔方式的重要举措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 并结合近年我校推免生工作实际, 对原 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 修订 ) ( 华师 号 ) 进行修订 第二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进行, 以选拔质量作为推免生工作的核心, 遵循择优推荐 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选拔推荐的学生符合品学兼优 全面发展的标准 第二章推荐条件 第三条推荐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提前批和第一批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 不含专升本 第二学士学位 独立学院学生 ) ( 二 ) 思想品德优良, 德 智 体全面发展 ( 三 ) 在大学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 四 ) 学习成绩优秀, 学术型推免生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90 以上 ( 含 3.0), 且排名须在同专业同年级前 30% 内 专业学位推免生排名须在同专业同年级前 50% 内 ( 五 ) 专业课程 ( 含必修和选修 ) 和公共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或重修记录 ( 六 ) 非英语专业学术型推免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425 分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音乐 美术 体育专业学生, 需通过广东省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非英语专业专业学位推免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400 分, 音乐 美术 体育专业学生英语标准由学院认定 第三章选拔办法 第四条实行综合计分法进行选拔, 综合计分法由学业成绩 ( 课程考试原始成绩, 不含其他加分 ) 奖励加分 学院考核成绩三部分构成, 其中学业成绩占 75%, 奖励加分占 15%, 学院考核占 10% 第五条学业成绩指前三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 ( 辅修 双专业 双学位课程不计 ) 的成绩 ( 以学分为权重计算 ), 公式为 : (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第六条奖励加分 奖励加分分为五类 : 论文作品类 课题类 专业竞赛类 发明专利类 其他类 ( 一 ) 论文作品类 课题类 专业竞赛类 发明专利类奖励加分可分为三至四个档次, 最高档次加分 20 分, 即 : 各类中的单个项目最高可以奖励 20 分 具体标准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 二 ) 其他类 :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425 分以上计 2 分 学校当年推免生工作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加分项 84

91 第七条学院考核成绩 学院考核成绩按 100 分制计分, 考核以专业 学术水平 科研能力为主, 考核形式由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学院必须按照制定的相关细则严肃考核标准和过程 第八条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 可不受推荐第三条中 ( 四 ) ( 五 ) ( 六 ) 及第四 五 六 七条限制, 由学院院长推荐, 占所在学院名额 第四章工作组织 第九条学校成立 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牵头, 教务处 学生处 研究生处 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免工作开展 审定推免生名单以及研究解决推免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等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推免生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包括推免生名额分配 材料审核 开具推荐资格证明等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本校推免生的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 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 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具体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选拔推荐 第五章工作程序 85

92 第十三条推免生工作在每年的 9 月至 11 月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 ( 学术型和专业学位 ) 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 学术型名额中的 10% 需推荐外校, 原则上应推往 985 工程 和 211 工程 高校 推免生名额分配以质量为核心, 统筹改革与发展, 合理安排和使用, 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 ( 一 ) 学术型推免生名额根据各学院应届毕业学生人数和前一届考研率等原则分配 ( 二 ) 专业学位推免生名额根据各学院应届毕业学生人数和前一届考研率等原则分配, 并对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点的学院予以倾斜 ( 三 ) 综合人才培养实验班 勷勤创新班和心理学基地班推免生名额单列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 根据学校文件制定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细则, 并向学生公布 符合推免生推荐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 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 根据学分绩点 奖励加分和学院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计分, 确定拟推荐名单 ( 含院长推荐人选 ), 拟推荐名单须在本学院张榜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公示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 ( 课程考试原始成绩, 不含其他加分 ) 奖励加分 学院考核成绩等 第十七条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推免生材料, 经审核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 ( 包括候补 ) 在学校网站和公开地点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公示无异议, 确定获得推免生资格学生名单 86

93 第十九条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 需自行向本校或外校研究生院 ( 处 ) 咨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 按本校或外校研究生院 ( 处 ) 的接收推免生工作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参加复试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如未被接收, 由候补补上 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一经录取, 不得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二十一条获得推免生资格后至当学年结束,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 ( 一 ) 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 ( 二 ) 受刑事 行政 纪律处分者 ; ( 三 ) 所提供的成绩或其它材料不实 弄虚作假者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 2014 届学生开始实施, 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 修订 ) ( 华师 号 ) 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 2013 年 9 月 22 日 87

94 第三部分学费管理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 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华师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行为, 加强学校资金管理, 保障学校办学资金来源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教财 号 )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讲之学费, 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包括 : 学年学费, 学分学费, 自愿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专业 第二学位的学费, 延长学籍的学费 本办法所讲之住宿费, 是指入住本校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学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 依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大学生的法定义务, 学生应当提高认识, 增强法律义务和诚信观念, 主动 及时 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学校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坚持依法收费 规范管理的原则, 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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