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学管理热点问答 常用信息...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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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4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成绩单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 辅修专业的暂行规定..59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选课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大学外语课程修读与成绩记载的办法..64 中国农业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教材供应服务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考场规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实习守则 中国农业大学教学场所文明行为守则 本科生常用办事流程

4 本科生教学管理热点问答 常用信息...142

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1 -

6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2 -

7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3 -

8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 4 -

9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 5 -

10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 - 6 -

11 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7 -

12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 8 -

13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 - 9 -

14 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15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6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1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 五年三月

18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农大教字 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 的合法权益, 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令 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持 中 国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 并附医院 原所属单位或街道 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不超过 15 天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和学生身份的认可 新生入 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 并 交纳学费者, 准予注册, 即取得学籍, 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 认为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无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根据 中国农业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

19 请, 经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如确属特殊原因, 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到校随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到所属学院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 复学审批表, 办理入学手续,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 ( 新生报到日之后 15 天 ) 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于每个春 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 应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齐当学年学费, 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 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 按 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 办理缓交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不予注册 逾期两周未注册者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 ( 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 )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两年 ( 含休学 )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外, 不论其他何种原因, 超过此年限者, 一律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申请提前毕业 ;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

20 习年限者, 应当于毕业年度春季学期前二周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提前 / 延期毕业申请表, 所属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 报教务处审批 未办理延期毕业者, 如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 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本科实行学分制, 学生每个春 秋季学期修读学分不少于 12 学分 第九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学校予以承认 考勤与请假第十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 考试 实验 实习 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 所授课程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 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 学生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 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 教学实习等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 按每天 4 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连续请病假在 5 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5 天以上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 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连续请事假 3 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3 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 主管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 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 主管院长销假 需要

21 续假时, 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 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 事假的申请书 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已选定的选修课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合格, 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不合格者不取得学分 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参加智育评估 毕业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缓考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 应当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 ( 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 提供相关证明 ), 经所属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 报教务处审批 缓考课程在成绩档案中显示 缓考 字样, 不记入当前学期智育评估 考试开始以后不得再提出缓考申请 已批准缓考的课程, 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办理必修课程缓考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 如不按时参加按旷考处理 办理选修课程缓考的学生, 必须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重新选课修读 补考课程不办理缓考 第十四条旷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成绩记为零分 :

22 1 未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 2 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 3 考试迟到 15 分钟以上 ; 4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 核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评定 1 考核成绩评定采取三种记分方式: 一般按百分制记分 ;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专题讲座和少数学时较少的选修课等可按五级分制 (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 记分 ; 特殊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按二级分制 ( 通过 不通过 ) 记分 2 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 应向学生公布成绩的评定办法及考核方式 课程最终成绩以学生综合成绩 ( 含考试成绩 平时成绩等 ) 进行评定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听课 作业 平时测验和不单独进行考核的实验 实习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 课程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对照如下表 : 五级分制 五级分折算百分制 优 95 良 85 中 75 及格 65 不及格 59 本科生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Grade Point Average) 衡量

23 学生学习质量, 除免修课程和记载为 通过 的二级分制课程外, 所有课程均参与 GPA 计算 正常修读的双学位 辅修课程不参与主修专业的 GPA 计算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A C A C B C B D B 以下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 (1) 课程学分绩点 = 绩点 学分数 (2)GPA=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3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成绩档案中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查询及复核课程考试成绩由主讲教师直接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录入, 书面成绩单保存于教师所属学院 学生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进行查询 主讲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 有权对其进行复试, 并将复试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有关学院备案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 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 交本人所属学院, 经主管院长批准后, 安排专人到开课院系复核,10 个工作日内,

24 学生到所属学院领取复核结果 超过规定期限, 不再受理查询 学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者, 自签收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参照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补考与重修 1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应当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补考 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不及格或不参加补考者只能随低年级选课重修相关课程 补考和重修成绩均记入成绩档案, 并标注 重修 字样, 在转专业 推免 奖学金评定等的专业排名时课程绩点系数为 0.6 补考成绩记入不及格课程当学期 2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程, 不安排补考, 可重新选课修读, 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不标注 重修 字样 3 已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新修读 4 四年制本科学生第八学期课程或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 论文 ) 不及格, 作结业处理 五年制本科生参照执行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符合相关要求的外校学生, 也可申请转入我校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 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转出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后, 由转出学校提交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材料 : 学生申请书 学生当年所在省录取新生名册 转出校同意

25 函 拟转入校同意函 学生成绩单 学生表现鉴定表 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经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 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5 应予退学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拟转入我校的学生, 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 1 本科一 二年级; 2 有学校所在地的正式户口; 3 相同或相近专业; 4 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我校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教学资源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 6 月 12 月, 其他时间均不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科学生可以在我校同一批次录取专业内转专业 每学期第 15 周学校公布各专业接收数量 下学期初经学生自愿报名 所属学院审核后, 由拟转入学院确定接收名单 学校不限制转专业的次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能转专业 :

26 1 录取到经济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 ) 专业的学生 ;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 3 外国语中学推荐并被录取到英语专业的保送生; 4 处于休学( 或保留学籍 ) 期间的学生 录取到烟台研究院相关专业的学生, 只能在烟台研究院开设的专业之间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 并按新专业缴纳学费 已修读的课程, 如果与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层次或高一层次, 予以认可 ; 若低于新专业层次要求, 应当补修 按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落实, 并报教务处备案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即可休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休学 : 1 请病 事假累计达到六周( 含 ) 以上者 ; 2 因特殊原因, 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 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如有违纪行为者, 应当按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执行

27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 复学审批表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并由校医院签署意见 ), 经主管院长批准后, 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办理离校或到校手续转知单, 经相关部门签字或盖章, 交回教务处学籍科后, 领取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学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复学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及本人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学证明书 (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并由校医院签署意见 ), 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 复学审批表, 经主管院长批准后, 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办理离校或到校手续转知单, 经相关部门签字或盖章后, 交回教务处学籍科 2 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 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 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由主管院长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 编级与退学第三十二条编级在春 秋学期第 1 周进行 编级处理由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教务处备案后, 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28 1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取得学分, 即可在秋季学期初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不及格的必修课 ( 已补考合格课程除外 ) 累计超过 25 学分者不得编入高一年级 ; 2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 学分绩点在 3.7 以上, 且提前修完高一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总数的 50% 以上的学生, 可以申请跳级 3 学生本人申请, 或春 秋学期连续两次取得学分少于 12 学分者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4 编入低一年级的学生, 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 则由所属学院负责将其调到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编级学生应当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本科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超过 15 学分, 或春 秋一学期取得学分少于 12 学分, 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 将受到学业预警, 由各学院填发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送达学生本人, 并通知家长 ( 或监护人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外, 不论何种原因,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 2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

29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办理的学生, 属正常学籍处理, 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应当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 达到退学条件第 1 至第 5 种情况之一者, 由学生所属学院填写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由本人填写 ( 未满 18 周岁者, 应当附监护人同意书 ) 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后, 报主管校长,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学生, 学校出具 退学决定书 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学校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 1 邮寄送达 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 公告送达 由学校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如果急需离校, 不等学校 退学决定书 下达, 须填写 个人声明书 ( 学籍科提供格式, 学生本人填写 )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发给 退学证明 和学习成绩单, 学满一学年者, 发给 肄业证书 超过规定期限未办

30 理离校手续者, 由所属学院代其办理有关手续, 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 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 中途退学学生的学费, 按 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参照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办理 结业 毕业与学位授予第三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1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 2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不合格者 ; 3 其它特殊原因, 学校认定应结业者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应征入伍者, 时间顺延 ) 内, 已离校的结业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学院提出参加课程考核的申请 考核成绩合格者, 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换发 / 补发证书申请表, 学校审核合格后, 可换发毕业证书,

31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补授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上的发证时间, 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提出换发或补发证书申请的, 学校不再办理 第四十三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四十四条凡具有学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无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服从国家需要, 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 符合 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相关要求,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学士学位, 发给学位证书 :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本款中 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是指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道德而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各学院负责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 对符合规定者,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 可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一式三份分别存校档案馆 教务处和各学院

32 第四十六条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 双学位证书 辅修证书的发放, 每年进行一次 毕业 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种学历证明 ( 含休学证明 保留学籍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退学证明 肄业证书 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等 ) 均由教务处开具, 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或学校公章方有效, 各学院不得开具任何学历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在读证明由各学院开具, 并加盖 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专用章 本科学生成绩单应当加盖 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33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农大学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 坚持教育为本 预防为先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 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 申辩 要求听证和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按处分的严重程度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34 第五条违反纪律情节特别轻微的, 可以免予处分, 由学院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 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 ( 一 ) 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 三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 ( 四 ) 有主动检举 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 ( 五 ) 有其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 一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 ) 胁迫 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 ( 三 ) 蓄意隐瞒违纪事实 销毁证据材料 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 ( 四 ) 对检举人 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 ( 五 )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 ( 六 )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 ( 七 ) 有涉外活动违纪的 ; ( 八 ) 系违纪群体的首要成员或主要成员的 ; ( 九 ) 再次违纪的 ; ( 十 ) 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 经教育不改的, 分别处理如下 :

35 ( 一 ) 曾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仍不吸取教训, 再次发生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 ( 二 ) 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 仍不吸取教训, 再次发生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行为第九条构成刑事犯罪的, 一般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被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 视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被有关机关处罚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 地区的法律 法规的, 根据其行为的性质 情节和后果, 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参与下列活动的, 作为骨干分子组织 支持和鼓动下列活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作为一般人员参与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一 )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 ; ( 二 ) 危害国家安全, 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 ;

36 ( 三 )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一 ) 将枪支 弹药或易燃 易爆 有毒 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 ; ( 二 ) 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 ; ( 三 ) 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 且不听劝阻的 第三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四条参与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预谋策划 怂恿他人寻衅滋事 挑起打架, 未造成打架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预谋策划 怂恿他人寻衅滋事 挑起打架, 造成打架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虽未动手打人, 但寻衅滋事 挑起打架等事端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 四 ) 动手打人, 未致伤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五 ) 动手打人, 致他人轻微伤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六 ) 动手打人, 致他人轻伤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七 ) 动手打人, 致他人重伤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37 ( 八 ) 首先动手打人 持械打人 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 聚众斗殴 殴打教职人员的, 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 ; ( 九 )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 致使事态恶化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十 )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 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谩骂 侮辱 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用信函 电话 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或直接恐吓 威胁他人安全,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通过语言 文字 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隐匿 毁弃 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 信件或电子邮件等,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犯公私财产 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九条以偷窃 勒索 诈骗 冒领等方式侵犯他人或组织财产的, 分别处理如下 : ( 一 ) 涉及金额二百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涉及金额超过二百元 在六百元以下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38 ( 三 ) 涉及金额超过六百元 在一千元以下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元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占用 隐匿 毁弃 损坏他人或组织财产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毁 破坏校园公共建筑 宿舍或公共设施的, 或未经批准, 对校园公共建筑 宿舍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 装修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故意损毁 破坏校园广播电视 电话 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 私自转让 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 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 技术秘密, 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 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实验 实习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消防管理规定, 给国家 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伪造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校园一卡通 学生证等有关证件, 给国家 学校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损害国家 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 学校声誉或利益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39 ( 一 )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 公开在招牌 广告 海报 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二 ) 擅自以学校 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 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三 ) 擅自以学校 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四 ) 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节违反学习 学术纪律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在考试期间中, 违反考试纪律的, 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 5 自行拆散已装订好的试卷或隐藏多余的空白卷的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 在考场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 3 将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带出考场, 以及未经允许

40 将试卷 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 在闭卷考试过程中, 桌内 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书 笔记 讲义 复习提纲等物品的 ; 2 在闭卷考试过程中, 利用文具 手机 衣物或其他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 笔记 复习提纲 纸条等的 ; 3 在考试过程中, 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 电子辞典 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 4 在考试过程中, 在桌面 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 5 在考试过程中,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6 在考试过程中,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草稿纸的; 7 阅卷教师认定有两份以上( 含两份 )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答案雷同的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1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2 被认定作弊后拒不承认 拿走或撕毁物证 口头或书面威胁证人的 ; 3 故意销毁 隐匿试卷 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的 ; 4 在校期间再次作弊

41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利用通讯设备协同作弊; 2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3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 4 考试前盗窃试卷或窃题; 5 有组织( 三人以上 ) 共同策划作弊 ( 六 )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七 ) 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 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视其违纪情形, 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有其他欺骗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涂改 伪造成绩单 签字 印章或其他有关学业 学术水平证明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剽窃 抄袭或伪造实验数据 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造成恶劣影响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七节扰乱学校 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扰乱公共场所 ( 包括学生公寓 ) 管理秩序的, 分别处理如下 :

42 ( 一 ) 在上课 实验等教学活动中, 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频繁出入课堂 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有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有乱涂画 乱张贴 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有酗酒 哄闹 燃放鞭炮 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 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有煽动 组织聚众闹事, 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其中具有暴力 威胁 侮辱诽谤 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 分别处理如下 : ( 一 )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 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私拉电线或使用违章电器的, 给予警告处分 ; 因私拉电线, 使用违章电器 使用明火 吸烟等导致火情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计算机 网络管理规定的, 分别处理如下 :

43 ( 一 ) 未经允许, 修改 移动 破坏 复制 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 依据所造成的损失,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未经允许开设代理 FTP 等服务, 或盗用他人 组织的账号 密码,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制造 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 或非法侵入他人 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 分别处理如下 : ( 一 )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使用选课机程序等恶意选课, 或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转借学生证等证件,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盗用 涂改 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 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 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 接收赞助 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 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给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44 ( 六 )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 审批的宣传品 印刷品, 造成不良影响, 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 ; 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 人身攻击 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七 ) 弄虚作假, 谎报家庭经济状况, 骗领奖助学金 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其他扰乱学校 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分别处理如下 : ( 一 ) 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 或侮辱 漫骂 威胁 恐吓教职员工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宣扬邪教 封建迷信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在校内非法组织宗教活动,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捏造消息, 散布谣言,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恶意违约, 不履行承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七 ) 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 电话 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 从事个人商业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 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八 )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 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45 ( 九 ) 参与非法传销,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十 ) 在校期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节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分别处理如下 : ( 一 ) 传看 传阅 制作 张贴 传播淫秽文章 书刊 图片 音像 网站等淫秽资料, 或非法文章 书刊 音像等资料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二 ) 参与赌博或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其中有聚众赌博 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调戏 侮辱妇女或进行偷窥 猥亵 性骚扰等不道德行为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四 ) 吸食 注射毒品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五 ) 有卖淫 嫖娼等行为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期及其他处理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处分期指受纪律处分的期间 ; 处分期满, 纪律处分予以解除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为半年 ; 记过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 ; 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 二 ) 纪律处分的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满或毕业时自动解除 ;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 提出申诉且结

46 论发生变化的, 除免予处分外, 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其他处理按新处分决定执行 ;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 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九条处分材料应当记入学校文书档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记入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给予纪律处分的程序第四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涉嫌违纪学生所属学院对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尽早作出是否予以立项处理的决定, 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因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首先处理的,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在得知后要求学院立项处理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应当向有关机关报告 ; 同时, 学校主管部门应要求学院立项调查, 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查报告或有关机关的生效结论进行处理 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 重要事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十一条立项后,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 ( 一 ) 学生在校内违纪, 由学生工作处 ( 或研究生院 )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 形成 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一般应包括 : 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材料 当事人陈述 书证 物证和其他证据, 因打架致伤的伤势证明, 现场勘验报告, 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47 ( 二 ) 学生在校外非学术违纪, 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 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 形成 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送交学生工作处 ( 或研究生院 ) 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 三 ) 学生在校外学术违纪, 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与有关单位联系, 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 形成 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送交学生工作处 ( 或研究生院 ) 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二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 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后, 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 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工作处 ( 或研究生院 ) 第四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依据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 作出拟处分决定 ; 其中如有外国留学生涉嫌违纪的,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商处 拟处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 由学生工作处 ( 或研究生院 ) 会同学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 申辩 ( 听证 ) 和申诉的权利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 其中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 听证会由学生工作处 ( 或研究生院 ) 负责组织 第四十五条根据违纪事实, 以及申辩或听证情况, 经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讨论, 可以做出给予违纪学生警告 严重警告

48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经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后, 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决定 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学院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校主管部门, 由学校主管部门对证据进行编号 记录, 并妥善保管 ; 学院留存复制件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述以上 以下, 均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 中农大学字 [2012]5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49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中农大学字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 保证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客观 公正,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消的意见和请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并附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书 ( 复印件 )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学院 班级 学号等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理由及请求 ; ( 三 )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

50 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会 ( 研究生会 )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 ( 一 ) 予以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 ; ( 二 ) 申诉材料不齐备, 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章 复查 第七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根据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提出复查意见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意见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并将学校的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 需要召开听证会的, 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报告前, 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 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九条在申诉处理期间, 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听证 第十条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 应当书面告知拟 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

51 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举行听证前, 应将听证的时间 地点 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 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 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 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 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 由学校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 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 1-2 人代理 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 ( 一 ) 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 二 ) 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 三 ) 如实陈述本人违法 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 四 )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十六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52 ( 一 )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 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 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宣布听证开始 ( 二 ) 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 违规或违纪的事实 证据 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 三 ) 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 提出有关证据, 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 四 ) 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 五 )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 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3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办法 教务处文件 号 学生证和校徽是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与标志 为 了使学生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 维护学生证和校徽的 严肃性,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在入学后免费发给 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他人 学 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生证和佩戴校徽 第三条 第四条 学生证每学期注册一次, 注册后方为有效 学生证上的火车票优惠卡为外埠学生所享用, 在入学 后免费发放 以后如有损坏, 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 北京市生源的 学生一律不享受 第五条 学生对学生证和校徽要珍惜 爱护, 并妥善保存, 不 得涂改 损毁 对擅自涂改 转借或冒用学生证者, 一经发现, 将 立即扣发学生证,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如因不慎遗失或损坏学生证和校徽者, 应及时报告所 属学院, 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说明情况, 并填写 中国农业大学 本科生补办 换发学生证申请表 ( 教务处主页学生下载区下载 ), 经所属学院办公室核实后, 教学周的每周一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 理 每证缴纳成本费 5 元, 通过校园一卡通刷卡机收费

54 第七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迁, 需更改学生证乘车区间时, 应当持家长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变迁证明, 到教务处办理, 学生本人不得自行更改 如学生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 可持旧证申请换发新证 换发学生证需交费 5 元 第八条学生毕业或因转学 退学等学籍变更而离校时, 应当在学生证上加盖 作废 章后, 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学生证上的火车票优惠卡每次充值次数为 4, 一张卡可以充值 4 次, 共计 16 次 学生可到本人所属学院充值 如果优惠卡消磁 ( 在防伪识别器上无任何显示 ), 教学周的每周一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购买新卡 每卡 7 元, 通过校园一卡通刷卡机收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务处文件 号文件废止

55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成绩单管理办法 教务处文件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成绩单 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情况的证明, 要如实 准确地进行记载 成绩单加盖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生效 第三条在校生中英文成绩单由自助打印系统打印, 通过校园卡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 : 1. 中文成绩单 : 毕业班学生每学期免费打印 5 份,5 份以上的每份收费 2 元 ; 非毕业班学生每学期免费打印 1 份,1 份以上的每份收费 2 元 2. 英文成绩单 : 每份收费 2 元 第四条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负责打印历年学习成绩单, 中英文各三份, 分别用于学生本人保存, 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第五条已毕业学生办理中英文成绩单时应持成绩单原件 复印件及翻译件来校办理 根据 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每套收费 10 元 第六条伪造 涂改成绩单者, 将视情节根据 中国农业大学

56 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务处文件 号文件废止

57 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 中农大教字 号第一条为顺利推行学生注册网络化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电子注册是指学校在每一学期开学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学生注册进行网络化管理, 电子注册系统包括学生本人详细信息 学杂费交纳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籍电子注册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 教育教学 学生工作及后勤工作的校领导组成, 工作小组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 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 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学籍电子注册系统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牵头建设, 本 专科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由教务处负责, 硕士 博士研究生学籍电子注册由研究生院负责, 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 后勤基建处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学院负责具体督促落实 第五条教务处 研究生院 学生工作处 财务处 后勤基建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 协调配合, 确保学籍电子注册顺利实施 第六条在开学一个月内, 未按要求足额将本学年学杂费存入学校发放银行卡或办理入学手续时交足现金, 又未获准缓交学杂费的学生, 不予注册 第七条对于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杂费的学生, 开学一

58 周内填报 缓交学杂费申请表, 经学生班级 班干部 班主任认真审核, 提交所属学院 各学院应依据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根据学校每年进行的经济困难学生普查结果, 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助学贷款 ( 申请 ) 获奖学金和资助 参加勤工助学及学习等情况, 初步确定允许缓交部分或全部学杂费的学生名单, 本科生报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报研究生院 ; 由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 教务处共同审核确定最终名单, 并给予注册 认定工作一般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 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当年 12 月 31 日 对有特殊情况的学生, 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妥善处理 第八条未成功注册的学生, 不能选修课程及获得学分, 自行修读的课程均不能录入成绩及获得学分 ; 每年春季学期, 仍有欠费的同学一律不予注册 不允许选课 第九条学生学费 住宿费等均按学年收取 对于欠费的学生, 在保证其基本学习 生活条件的前提下, 学校有权优先从其获得的各种奖励 补助等款项中全额予以扣交 第十条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的本专科学生, 各种补助等费用一律停发, 补交所有欠费, 已交当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凭收据按月扣减 ( 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全年按学生在校的 10 个月计算, 下同 ), 余款退学生本人 ; 休学期满和取得入学资格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应按编入班级标准交足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转学离校学生, 各种补助等费用一律停发, 补交所有欠费, 其当学年学费 住宿费凭收据按月扣减 ; 对于转入的学生, 应按月计算并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59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 学费从当学期起按新班级标准核定交纳, 差额部分凭收据多退少补 ; 住宿费以实际调整标准按月核定 第十三条中途退学的学生, 补交所有欠费, 其当学年学费 住宿费凭收据按月扣减 ; 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与学校 贷款银行妥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经学校推荐出国留学学生当年学费 住宿费可视退宿手续办理等情况按月计算, 扣费后的余款退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0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教务处文件 号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 同时为规范转专业工作, 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申请对象 第一条转专业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转专业资格 : 1. 休学 ( 或保留学籍 ) 期间的学生 ; 2. 录取到经济学类 ( 中外合作办学 ) 专业的学生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 ; 4. 外语中学推荐并被录取到英语专业的保送生 ; 5. 其它不符合转专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条录取到烟台研究院相关专业的学生, 只能在烟台研究院开设的专业之间转专业 第四条拟转专业学生应符合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组织实施 1.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统筹安排, 各学院组织实施 2. 各学院制定转专业选拨办法, 并在选拔前予以公布 3.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对申请转入学生

61 进行选拔, 并确定接收名单 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5 人 第六条接收计划 1. 学校对历年转入人数较多的专业在高考招生时预留部分计划, 专门用于接收转专业学生 2. 各学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的实际容纳量和已录取学生的数量, 确定最大接收数量, 并在每次转专业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七条每学期第 15 周教务处公布转专业通知, 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转专业报名 选拨及公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报名 1. 转专业不设立报名门槛, 学校不限制转专业次数 2. 教务处公布转专业通知, 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按照通知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系统, 提交转专业申请 3. 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 原则上学院不限制学生转出 4. 报名转专业的学生可填报两个学院志愿, 每个学院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 第九条选拔 1. 教务处按第一学院志愿将报名学生信息投档到各学院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进行选拔, 并确定接收名单 2. 教务处公布第一学院志愿拟接收名单, 并将未接收者按第二学院志愿投档到各学院 3. 经学院再次选拔后, 确定第二学院志愿接收名单 如相关专业接收计划已满, 可不再接收第二志愿学生

62 4. 转专业被接收且所修课程未达到转入专业本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总数 50% 者, 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教务处公示最终名单, 并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教务处对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变更 学生持本人成绩单 学生证于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课程调整 1. 转专业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 已修读的课程, 如果与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层次或高一层次, 予以认可 ; 若低于新专业层次要求, 应当补修 2. 需要补修的课程应当在补退选规定时间内上教务系统进行选课 已修读过的课程在课表中再次出现的, 在补退选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自行删除, 如不删除, 将按已选课处理 3. 转专业学生在转入学院教务老师的指导下, 在一周内办理课程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学费需要按转入专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 如需更换学生证, 可在每周一到教务处学籍科申请换发 第十五条需要换教材的同学, 在规定时间到教材服务部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3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 辅修专业的暂行规定 中农大教字 号 为了培养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 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复合型 人才, 学校实行双学位 辅修专业制度 本科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 下, 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为进一步做好双学位 辅修 专业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制订本规定 一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设置及教学要求 开设双学位 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 制订双学 位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双学位的教学计划一 般安排 40 学分左右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一般安排 30 学分左右 双学位 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 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 随班听课或单独开课两种上课形式 二 双学位 辅修专业的申请及管理 1. 双学位 辅修专业的申请对象为在校本科生, 申报时间一 般为每年 6 月份 申请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 教学信息系统 进行网上申请并同时向申报专业提交纸质报名表 入选者一般应在 校本部有至少 3 个学期的时间用以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2. 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跨学科门类 ;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的学生, 应跨专业类 3. 学生在选课期间应按照双学位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网 上选课, 并按规定时间到承办学院办理交费手续, 领取听课证

64 4.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成绩, 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 如成绩不合格, 随下一年级进行重修, 并按照双学位 辅修收费标准交费 5.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限修读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6. 获得双学位 辅修证书的学生, 可免修同类公选课 三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1. 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和双学位 辅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 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2. 学生取得双学位或辅修证书的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审查, 与本届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3. 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且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成绩合格, 符合 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 可授予双学位 4.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且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成绩合格者, 可颁发辅修证书 5. 未获得双学士学位, 但符合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 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6. 毕业时未完成双学位 辅修专业计划的学生, 其所修读课程成绩, 可作为选修课记入成绩档案 四 收费标准及办法双学位 辅修专业按学分交费, 标准为 100 元 / 学分 每学期在规定时间按选课学分数交纳 中途退课者, 不退学费 五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5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选课规定 中农大校字 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需要, 积极培养多样性人才, 我校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选课是学分制的重要特征, 其目的是让学生在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下, 根据个人特点和兴趣, 有组织 有限度地自主选择所修的课程 第二条为保证本科生的基本规格, 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 制定了各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把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大部分, 并规定了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数 学生应当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只有注册成功的学生才能选修课程及获得学分 第三条必修课的选课原则 : 1. 一般情况下, 学生按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学习 如需要提前 推迟修读部分必修课程, 应当在补退选截止日前填写 提前 推迟修读必修课申请表, 学生所在院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 方可执行 过期不再受理 ; 2. 允许学生选学高档学时课程替代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低档学时课程 ; 3. 学生应当参加选定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 4. 学生申请免修或免听的课程, 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选修课的选课原则 : 1.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自己的特长 兴趣 能力

66 等,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学期选课 ; 2. 选修课考核未通过者, 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 ; 3. 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当学完先修课以后才能选修 有专业限制的课程应当满足开课范围的学生才能选修 ; 4. 当所选修课程与排定的必修课时间冲突时, 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上课时间 课程不能重复选修, 也不能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课程 ; 5. 公共任选课应有 20 人以上选修方可开课, 专业任选课应有 10 人以上选修方可开课 第五条对教师进行教学效果评价是学生应尽的义务 每学期结束前, 学生均应通过校园网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开展评价 如未参加评价, 学生将无法按程序选课 第六条选课程序与办法 : 1. 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开课目录 课程简介及课程表 ; 2.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校园网进行预选 正选及补退选课程 ; 3. 正选时, 学生应当上网查询本人选定课程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补退选期间, 对最终选定的课程予以确认 补退选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学生应当上网再次核对选课结果 如有误者, 打印出本人课程表后, 到教务处查询, 过期一律不再变更 第七条考核与成绩管理 : 1. 考核与成绩管理参照 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有关规定执行 ;

67 2.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操作程序退选而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 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 未按操作程序选上的课程, 不记成绩, 学分不予承认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8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大学外语课程修读与成绩记载的办法 为做好 2008 年新培养方案修订后, 大学外语课程的修读和成 绩记载工作, 特规定如下 : 第一条修读英语的学生在入学时应参加英语分级考试, 学校 按成绩将其编入大学英语一级 大学英语二级 大学英语三级 大 学英语四级 4 个级别进行学习 只有修读完本级别后方能升入高一 级别 ; 个别在本级别表现优异, 成绩特别突出者, 经个人申请, 学 校批准后可越过高一级别课程 ( 四级除外 ), 编入更高一级别学习 只有修读了校内大学英语四级的学生方可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考试 修读日语或俄语的学生不进行分级考试, 统一从一级学起 第二条学生在通过学校四级考试或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 英语 425 分及以上, 其他语种 60 分及以上 ) 后, 不论低级别课 程是否通过, 都将在毕业资格审查中视为取得大学外语一级 大学 外语二级 大学外语三级 大学外语四级 4 门课程的学分, 共计 12 学分 第三条毕业资格审查前 ( 一般为第七学期 ), 学校统一将未修 读的低级别外语课程成绩记录补齐并记载为免修 ( 仅取得学分, 不 计入 GPA), 将已修读但尚未通过考试的低级别外语课程成绩改记 为 60 分 第四条学生如在毕业时仍未通过学校四级考试, 也未通过国 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将视作未完成培养方案, 按结业处理

69 第五条学校鼓励通过四级考试的学生继续修读后续外语课程或选修第二外语 第六条本办法从 2008 级学生起开始实施,2008 年之前年级的学生修读外语和成绩记载办法不变

70 中国农业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中农大教字 号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 究生 ( 以下简称推免生 ) 制度, 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 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 根据教育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 教学 号 ) 文 件要求和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通知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免试, 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 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 直接进入复试 ; 推荐, 是指普通高 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 确认其免初试 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 接收, 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 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 教务处 研究生院 监察处 教 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审定推荐条 件 分配推荐名额 审定初选名单 确定正式推荐名单等 各学院 相应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学院内部名额分配 组织 报名 资格审查等, 以确保推免生的质量 第三条推免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 不含专

71 升本 第二学士学位 独立学院学生 ) ( 二 )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 社会主义信念坚定, 社会责任感强, 遵纪守法, 积极向上, 心理健康 诚实守信, 学风端正, 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品行表现优良, 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 三 ) 身体健康,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已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体育课考核成绩合格 ; 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 四 ) 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成绩优秀, 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GPA) 不低于 3.0; 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 ;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 五 ) 一般推免生的学业要求一般学术型推免生在学业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 前三学年 GPA 排名列本专业前 30%, 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 30%( 国家理科基地学生的 GPA 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为前 60%);2 外语成绩达到国家英语六级 425 分以上 ( 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者, 要求国家四级 70 分以上 ; 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 ; 前三学年 GPA 排名列本专业前 10% 且前三学年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 10% 者, 外语成绩可放宽为国家英语四级 500 分以上 ) 专业学位推免生在学业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 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GPA) 排名列本专业前 50%, 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 50%( 国家理科基地学生的 GPA 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为前 60%);2 外语成绩达到国家英语四级 425 分以上 ( 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者, 要求国家四级 60 分以上 ; 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

72 四级 ) 理科试验班学生不要求 GPA 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 ( 六 ) 几种可适当放宽学业要求的推免生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参加支教团的学生, 以及在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GPA 排名列本专业前 60%, 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 50%( 理科基地为前 60%); 外语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425 分以上, 经相关部门认定, 方可取得推荐资格 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的学生 内地新疆高中班 内地西藏高中班的少数民族学生中愿按 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 项目继续学习者, 以及在校园体育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水平运动员, 外语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425 分以上, 经相关部门认定, 方可取得推荐资格 特别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降低学业要求标准 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 原则上限第一名 ) 在国内核心期刊正式发表科技论文或论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 原则上限第一作者, 其中获得校内 URP 项目或国家 北京市大学生创新计划支持者优先 ; 如仅提供接收函者, 须在本年秋季学期结束前提交正式发表论文原件, 否则将取消推荐资格 ) 等学生, 外语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425 分以上, 由两名本校本专业教授及班主任联名推荐, 经学院审定, 学校组织专家面试, 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者, 方可取得推荐资格 特别优秀者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不受 GPA 和外语要

73 求的限制 第四条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 实行择优选拔, 做到程序透明, 操作规范, 结果公开 各学院按照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计算 GPA, 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要求,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计算综合测评成绩 科技创新 文艺 体育 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应在综合测评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条推免工作一般在毕业学年秋季学期进行, 学校综合参考各学院本科毕业生人数以及近三年考研 保研情况, 以及本院研究生招生情况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 推荐名额分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两类, 每种类型又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各类推荐名额原则上不得混用 本校跨学院推荐者应占用学生所在院校内推荐名额 第六条符合推免资格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应将本院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按事先公布的规则排序, 并按分配名额的 120% 上报初选名单 入选初选名单且经公示无异议者, 即取得推荐资格, 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联系接收单位 第八条取得推荐资格者原则上同时只能联系一个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明确表示接收者, 将不再推荐其他学校 第九条在规定时间内, 排名靠前的学生如未能提交正式接收

74 证明, 将失去推免名额, 由本学院排名较后的学生按顺序递补 如仍不能完成名额, 将上交学校进行调整 第十条最终推荐名单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后, 再次公示 无异议者报北京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后, 即取得推荐名额, 可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推荐名额的学生, 如在研究生入学前出现考试作弊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或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并以公文通知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5 中国农业大学教材供应服务办法 教务处文件 号教材供应服务工作是稳定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 中国农业大学教材招标工作实施办法 ( 中农大教字 号 ) 的有关规定, 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管理 1. 教务处教材服务部统一负责全校本科生教材供应服务工作 未经同意,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售教材 2. 教务处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教材供应商, 由教材供应商按中标价格直接向学生供书 3. 教材供应按照 学生自愿订购 班级统一管理 的原则进行 二 教材预订 1. 每学期末, 学生可从 中国农业大学教材预订信息管理系统 中预订所需教材 2. 新生第一学期教材由学校统一代订, 售书时根据自己情况自愿购买 3. 教师用教材应在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教学信息系统 中指定课程选用教材信息时预订, 于开学时到教材服务部免费领取 三 教材发售

76 1. 每学期开学初, 教材服务部组织教材供应商于学生注册当天开始售书, 为期一周 2. 每学期注册日前, 教材服务部在校园网上发布本科生教材售书清单 学生以班为单位按售书清单中预定的种类 数量收齐书款后到教材服务部购书 3. 为保证教材供应的时效性,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教材购买 补退等环节工作, 过时将不再办理 4. 因转专业和课程退改选等原因需要更换教材的学生, 可以在教材售出的一个月内到教材服务部办理教材的退换手续, 退换时应保持教材平整 洁净 完整 无涂写 损坏 5. 凡教材供应商或教材服务部所售教材, 在本学期内如发现所供教材出现断页 缺页 破损 印刷 装订错误等质量问题, 可以直接向教材服务部要求调换或退书 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教务处文件 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77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农大学字 号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提高思想 业务 文化和身心素质, 全面发展, 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制定本办法 一 奖学金的组织管理 ( 一 )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奖学金的评定 发放和日常管理 ; 2. 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 3. 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 4. 监督 检查校内其他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 5. 协调校内外组织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项, 筹措和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 二 ) 学院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主要职责是 : 1. 制定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 ; 2. 根据各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对本院学生进行初选 推荐 ; 3. 协助学校做好各奖学金的发放 表彰工作 ; 4. 负责院级奖学金的设立和管理, 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 奖学金的种类 ( 一 ) 综合奖学金 : 指由国家或学校出资设立, 对品学兼优 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进行奖励的奖学金, 包括校长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78 ( 二 ) 专项奖学金 : 指由社会出资在我校设立, 对综合素质优秀的优秀学生进行奖励的奖学金, 主要包括三星奖学金 曦之奖学金 汪 - 王奖学金 宝钢奖学金 曾宪梓奖学金 杨振辉奖学金 张纪光奖学金 何康奖学金 杜邦奖学金 香港崇正奖学金 安莉芳奖学金等 金正大奖学金 先正达奖学金 新希望奖学金 中粮奖学金 滋根奖学金 益海嘉里奖学金 大兴世农奖学金等 ( 三 ) 单项奖学金 : 指由学校出资设立, 对单项素质表现优秀的学生或特殊群体学生进行奖励的奖学金, 主要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进步奖学金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文化活动优秀奖学金 精神文明优秀奖学金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等 三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 一 ) 申请资格凡在我校北京地区正式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 二 ) 基本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评选学年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 3. 勤奋学习, 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优良 ;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达到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和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要求, 身心健康 四 综合素质测评综合素质测评是奖学金评选的重要环节, 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79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A)= 思想品德成绩 B+ 学习成绩 C+ 课外活动表现成绩 D+ 附加分 (E) 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采取百分制,10% B 20%,60% C 75%,15% D 25%,B+C+D=100%,-5 E 5 其中思想品德成绩包括理想信念 道德品质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测评成绩 ; 学习成绩指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课外活动表现主要包括科技创新 学科竞赛 社会实践 文体活动 志愿服务 社会工作 大型活动等 ; 附加分包括奖励加分和处罚减分, 奖励加分指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 处罚减分包括各种行政处罚等 五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 一 ) 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综合奖学金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评选, 各项综合奖学金不兼得, 综合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不兼得 1. 校长奖学金 : 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的 2 评选, 从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遴选, 奖金额度 元 / 人 ( 含国家奖学金金额 8000 元 ) 2. 国家奖学金 : 依照财政部 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学校制定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按教育部每年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奖金额度 8000 元 / 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依照财政部 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学校制定

80 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按教育部每年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奖金额度 5000 元 / 人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 按参评人数的 2% 评选, 奖金额度 5000 元 / 人 ( 二 ) 专项奖学金评定标准按各专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执行, 各项专项奖学金不兼得, 专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兼得 ( 三 ) 单项奖学金评定标准单项奖学金依据学生在各方面素质的表现评选, 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不低于前 80%, 各项单项奖学金可兼得, 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可兼得 1. 学习优秀奖学金 : 按学习成绩排名评选 (1) 一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5 10%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1000 元 ; (2) 二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10 15%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800 元 ; (3) 三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15 20%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600 元 2. 学习进步奖学金 : 学习成绩排名比上一学年度向前跨越名次超过本人所在参评单位人数的 30%, 奖金额度 500 元 / 人 3.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 依照另行制定的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1) 一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0.5%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81 1000 元 ; (2) 二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1.5%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800 元 ; (3) 三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2.5%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600 元 4. 文化活动优秀奖学金 : 依照另行制定的文化活动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 按参评人数的 2% 评选, 奖金额度 500 元 / 人 5. 精神文明优秀奖学金 : 奖励在思想品德 见义勇为 拾金不昧 助人为乐和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 按参评人数的 2 评选, 奖金额度 500 元 / 人 6.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 : 奖励品学兼优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 (1) 一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5%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1500 元 ; (2) 二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15% 评选, 奖金额度为每人 1000 元 六 评奖要求 ( 一 )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的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 成员由学院分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 主管教学副院长 学生工作组组长 辅导员 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 二 ) 奖学金评选坚持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标准,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各学院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综合素

82 质测评应包括客观计分和民主评分, 应兼顾学生民主测评和辅导员 班主任意见 每学年学院应及时修订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并在学院内公示 ( 三 ) 各学院根据每学年度奖学金额度和本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奖学金评选细则, 评选细则必须包括各项奖学金的名额 评选办法 参评资格 申请 审批和确定程序等内容, 并在学院内公布 ( 四 )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奖学金评选结果需经学院公示 学校审核后确定 ( 五 ) 奖学金评选结果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工作部应及时将经审批后的奖学金评选登记表返回学院, 由学院负责将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 六 ) 学生在申报奖学金时, 严禁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追回己发放的奖金和证书,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八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83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中农大学字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 以个人信用为保证, 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毕业后由贷款学生独自承担利息的人民币贷款, 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 以完成学业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在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申请贷款数额仅限于学费 住宿费和生活费,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上级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学校成立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面负责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

84 ( 一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 则 ; ( 二 ) 负责组织与经办银行签订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加强双方的沟通合作, 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三 ) 按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 ( 四 ) 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的我校年度贷款额度和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及拟贷款数量等情况, 具体测算各学院年度贷款人数 额度并进行指标分解 ; ( 五 ) 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充当介绍人, 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 并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 ; ( 六 ) 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 编制年度报表, 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 ( 七 ) 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 借款合同 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 回收及催收工作, 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 ( 八 ) 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 ( 包括升学 转学 退学 就业 出国 ( 境 ) 伤残 失踪 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 ( 九 ) 组织全校性的诚信教育工作, 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 ( 十 ) 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各学院的职责 : ( 一 ) 接受本院学生的借款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申请贷

85 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 ( 二 ) 为本院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 ; ( 三 ) 编制本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 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 ( 四 ) 及时 准确地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 ( 五 ) 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进行数据统计, 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 ( 六 ) 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 借款合同 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 ( 七 ) 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助学贷款的发放 催收和追索工作 ; ( 八 ) 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 ( 包括升学 休学 转学 退学 就业 出国 ( 境 ) 伤残 失踪 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 ( 九 ) 做好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 ( 十 ) 学校交办的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联系人为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联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负责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 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 收入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的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等的真实性 );

86 ( 二 ) 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章 ; ( 三 ) 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 ( 四 ) 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追索 第三章 申请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申请贷款的对象为在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 二 ) 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 ( 三 )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品德优良 ; ( 四 ) 努力学习, 能正常完成学业 ; ( 五 ) 经联系人推荐 ; ( 六 ) 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 包括学费 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 即具有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 ( 七 ) 承诺向贷款人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 ( 八 ) 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 ( 九 ) 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 ( 十 ) 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7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且须在新学年开学后 2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填写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 ( 二 ) 本人学生证 ( 或录取通知书 ) 和身份证复印件 ; ( 三 ) 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及综合表现鉴定 ; ( 四 ) 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 ( 五 )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 ( 六 ) 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 一次授信 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 各学院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组织本院通过审核的学生统一签订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书 ( 以下简称 借款合同 ) 及贷借据, 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 借款合同, 并如实填写以下要素 : ( 一 ) 借款人所在学校 学院及专业名称 ; ( 二 )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三 ) 借款学生家庭地址 父母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

88 位 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 ( 四 ) 已婚借款人应填写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 五 ) 还本付息方式 ; ( 六 ) 借款金额 期限 利率 违约罚则 ; ( 七 ) 借款人 介绍人 联系人和贷款人的签字 ( 或公章 ), 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 ( 八 ) 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 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本息未还清之前, 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 向贷款人提供最新的有效通信方式 ; ( 九 ) 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对 借款合同 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 向学校送达放款清单后放款 同时将贷款学生借款的有关信息资料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学费贷款 ( 含住宿费 ) 分年发放 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 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 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月划入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 一学年按 12 个月发放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 不上浮

89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 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 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 核定每个学生的借款金额 在借款期间升学 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期间出国 ( 境 ) 休学 停学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必须提前中止合同, 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不能偿还的, 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年度贷款额度, 结合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 比例及拟贷款额度等情况, 形成贷款申请报告, 编制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名册, 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 集中送经办银行审核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 如违反有关规定, 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属商业贷款, 借款人应按照签订 借款合同 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不能按期偿还的, 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可提前还贷, 或利随本清, 或分次偿还 ( 按年 按季或按月 ), 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 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 可向

90 经办银行申请展期, 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 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填写 还贷确认书 一式三份 一份交由经办银行收存, 一份放入借款学生档案, 一份由借款人自己保存 对不办理还贷确认手续, 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 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并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后, 应按照 借款合同 要求, 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 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报告变动后的单位 联系地址和最新的通信方式, 确定还款方式等情况 各学院要及时将借款人的去向 变动情况以及联系地址等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学生还款, 可直接向所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中存款, 由中国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 冲销学生欠款 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 也可采取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贷款追索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填写学院意见后集中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借款人毕业后, 其就业所在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在其工作变动时,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 又未提出展期, 或蓄意逃废银行债务, 不履行还款责任, 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 银

91 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 必要时, 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 入学前家庭地址 毕业学校 毕业后就业单位 身份证号码 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依法追偿贷款 第三十条对于贷款学生还款较差的学院,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调整该学院的贷款额度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操作时间紧 延续时间长的工作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是党中央 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 ;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加速人才培养, 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 学校各相关单位和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 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中央十六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的高度, 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 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敷衍塞责, 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92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中农大学字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分校 院二级管理, 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的总体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 有关学生组织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93 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 ( 一 ) 组织 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制定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 ; ( 二 ) 编制全校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 决算,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 ( 三 ) 确定校级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职能部门 教辅单位等校属部门,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 服务和保障工作 ; ( 四 ) 指导 协调 监督各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 对各学院负责勤工助学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 五 )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并纳入学校管理 ( 六 )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督促学院和用工单位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努力在实践中增强才干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 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学院工作职责 : ( 一 ) 制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细则, 编制学院年度勤工助

94 学工作预算, 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 ( 二 ) 建立 健全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做好学院勤工助学的岗位安排和岗前培训工作 ; ( 三 ) 负责学院用工岗位的审批, 审查用工单位 ( 或个人 ) 的用工资格, 考核用工单位和参加学生的工作情况 ; ( 四 ) 负责学院内部设立岗位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 ( 五 ) 制定相应的奖励处罚办法, 对本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 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第一节岗位管理第九条设岗原则 ( 一 )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 二 )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能超额设岗和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 ( 三 ) 勤工助学工作要求在学生课余时间从事, 不能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岗位类型 :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 一 )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 二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

95 ( 三 )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 技术服务 后勤服务 治安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岗位申请 ( 一 ) 校内各职能部门 教辅单位设立的岗位, 用工单位填写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 或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 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开设 ( 二 )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岗位, 用工单位填写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 或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 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报本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后开设 学院开设的岗位应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 三 ) 每学期初统一进行固定岗位的申请审批工作 固定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应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岗位聘用程序 ( 一 )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向学生工作处或学院提出申请 ( 二 ) 学生工作处或学院依据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求, 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 并配合有用工单位进行选拔录用 ( 三 ) 用工单位对确定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后, 学生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原则上一人一岗, 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节工资管理

96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 ( 一 ) 学校职能部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工资由学校 ( 或学院 ) 支付 ; ( 二 ) 教学科研单位 教辅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工资由学校 ( 或学院 ) 和用工单位各按照 50% 的比例共同支付 ; ( 三 ) 独立核算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工资全部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工资标准 ( 一 )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应在 25 小时以上, 不超过 40 小时 每月工资最低标准为 400 元, 可依据工作难易程度向上浮动 ( 二 )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一般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 第十六条工资发放 ( 一 )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校各职能部门 各教辅单位开设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 ( 二 )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内部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 ( 三 ) 勤工助学每月工资应在下月上旬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三节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制定本单位用工计划, 做好本单位用工考勤记录, 按时

97 报送本单位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第十八条上岗同学须经学生工作处或学院推荐和备案, 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报送的工资报表为书面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每月 20~25 日报送到学生工作处或相关学院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关于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及各岗位职责的用工培训, 保证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效地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不得随意扣罚学生勤工助工资, 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二级分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时间, 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属国家法律 法规许可的各种营利性法人实体 企事业单位 劳务服务的社会团体, 遵守国家法律 愿意服从学校管理 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个人, 可以申请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 ( 或个人 ) 须实事求是地向学校 学生介绍自己情况 ;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 主管部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 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 用人单位应为学生办理安全保险, 并对发生工伤的学生参照 劳动

98 法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 ( 或个人 ) 应保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作, 校外用人单位 ( 或个人 ) 应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校外用人单位 ( 或个人 ) 须在学校政策指导下选择学生 ; 须如实向学校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 由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学校统一格式的勤工助学协议书 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活动一般不签订协议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勤工助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 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有碍学生健康的劳

99 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权利 : 1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 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 2 接受学校各项指导 享受学校提供有关服务的权利; 3 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 或个人 ) 劳动争议的权利 ; 4 拒绝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作的权利 ( 二 ) 义务 : 1 上岗前进行登记和参加培训的义务; 2 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义务 ; 3 自觉加强品德修养 信守合同 维护国家利益并做到明礼诚信, 勤俭自强, 自尊自重, 自觉维护学校名誉的义务 ; 4 实事求是向学校及用工单位( 或个人 ) 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 5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学习的义务; 6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00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中农大学字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 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 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认真调查研究, 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学校根据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 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减免条件及等级第六条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本科生人数的 5 以内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可申请减免学费 : ( 一 ) 烈士子女 ;

101 ( 二 ) 无资助上学的孤儿 ; ( 三 ) 优抚家庭子女 ; ( 四 ) 父母伤残, 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 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者 ; ( 六 )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 ( 七 ) 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 ( 八 ) 其他确需减免者 第八条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 酌情减免学费, 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 : 减免全部学费 ; 二等 : 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 三等 : 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 一等 : 没有经济来源, 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 孤儿学生 ; 二等 : 优抚家庭子女, 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 亡 残 病丧失劳动能力, 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 ; 三等 :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变故, 或学生本人患重病, 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特困生 第三章减免程序及管理第十条减免程序 ( 一 )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 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初申请减免当年的学费

102 ( 二 ) 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应的证件 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填写 减免学费申请表 ; ( 三 ) 学院在认真听取班委会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 并报学生工作处 ( 四 ) 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提出减免意见, 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将审批结果在校内公示后, 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 五 ) 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十一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 ( 一 ) 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 ( 二 ) 上一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 ( 三 ) 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 因病休学者除外 ); ( 四 ) 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 ( 五 ) 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 第十二条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 一 ) 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 ( 二 )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 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否则不予减免 ; ( 三 )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 若有违纪情况发

103 生, 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 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 ( 四 ) 凡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 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 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五 )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 如发现挥霍浪费 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 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 ( 六 )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 可正常参加奖 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 ( 七 ) 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 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04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 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住宿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 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 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为推进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加强学生住宿管理, 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以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 教发 [2002]6 号 ) 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 教社政 [2004]6 号 ) 和 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 京教勤 [2002]29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 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 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 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 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学生宿舍采取政府和学校宏观指导, 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管理, 共同保障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统筹规划, 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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