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 ( 换发 ) 办法 117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 报告制度 119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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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0 普通高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1 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5 国家教育考试规定处理办法 19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26 高等学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 2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9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5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8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3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47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生学籍管理规定 51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60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67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71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74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77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考核及解除办法 89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细则 92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 特困生认定办法 95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01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报到注册实施办法 103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或走读管理规定 105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108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111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校园礼仪文明行为规范 115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 校徽管理规定 116 1

2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 ( 换发 ) 办法 117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 报告制度 119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20 2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2005 年 3 月 29 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技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俭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1

4 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 2

5 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选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

6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 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4

7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 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后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以及是否办理毕业证书, 有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办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颁发肄业证书 5

8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应当出具相当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学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

9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该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的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与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7

10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的,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 对申诉人 8

11 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 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9

12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 年 8 月 )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理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简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10

13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1990 年 8 月 18 日 )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 维护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 学校 )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 ( 包括外籍教师 ) 学生( 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 维护学校的教学 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 采取措施, 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 法规 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政治权利 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照法律, 不得限制 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 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 工作证 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 证件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 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 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 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 业务活动,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 或按学校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 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 11

14 批准后, 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的制度,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人员, 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寝室留宿外校人员, 遇到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 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 并且进行留宿登记, 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寝室 第十条告示 通知 启事 广告等, 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 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 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 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 广播 电视设施, 设置者 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 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 电视设施, 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 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施 安装或者停止活动, 已经设置 安装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 或者责令设置者 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 演讲等公共活动, 组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时间的 4 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集会 演讲等应当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 规章, 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12

15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 报告等室内活动, 组织者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 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时间的 4 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讲座 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 酗酒 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 应当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细则 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 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根据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展开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 接受学校的管理, 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 经过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 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 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 经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 由公安 司法机关根据 13

16 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4

17 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 年 5 月 24 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 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对学生宣传 贯彻国 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实行安全教育及管理, 妥善处 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要以防御为主, 本着保护学生 教 育先行 明确责任 管教结合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的原则, 做好教育 管理和 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列 入学校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群众组织要相互配合, 积 极开展安全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工作, 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增强防 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 从学生入学到 毕业,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 节假日中适时进行, 并善于利用本校发生的 安全事故教育学生, 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 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 防火 防病 防事故的教育, 并使之经常化, 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需注重心理疏导, 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 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 碍, 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15

18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应在学校党政领导下, 由一名学校领 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明确其职责, 具体实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 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 爱护学生出发, 树立安全思想, 努力 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 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安全常规管理工作, 加强安全防范, 建立 和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 遵守政治纪律, 抵制资产阶级自 由化思潮的侵蚀, 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 不能有损害他人的利益 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 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中, 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听从指导 : ( 一 ) 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发现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 应及时报告 ( 二 ) 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 ( 馆 ) 教室 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规定, 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丢失 ( 三 ) 在生产实习 社会实践 军训 劳动中, 要严格遵守有关岗位关于安全的规章制度, 注意人身 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组织课外活动, 须经学校同意 学校认真进行安全审查, 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寝室管理的规定, 自觉维护寝室安全与卫生,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 治安案件或交通 灾害等事故, 在场学生应保护现 场, 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 并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 减少伤害和损 失 16

19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 学校应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 当事人或其他人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 要求赔偿损失 ( 包括罚款 ) 和相应行政 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 发生学生非正常伤亡或重伤 被窃 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保护现场, 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稳定情绪, 恢复秩序, 并依靠或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及时与公安部 门联系, 协调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 并认真研 究报告, 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 司法和高校安全部门人员如需搜查学生住处, 须依法进 行, 相互配合, 调查处理案件中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 学校需在一天内向所在省 直辖市 自治 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 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 学习生活过程中,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 死亡 重伤或残废,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 实习 生活过程中, 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 外事故, 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 管理不善 工作不负责任 玩忽失职 徇 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 财物损害的, 追究有关领导 主管部门 当事人的责任, 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 赔偿损失 ( 包括罚款 ) 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 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擅自离校不归, 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 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关部门,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半月不归, 且未说明原因者, 学校可张榜公布, 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假期或毕业离校后发生意外事故, 由学生本人负责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 应由学校根 17

20 据具体情况处理, 有条件或有必要时学校可对学生实行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 癫痫病患者的学生, 应予退学, 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礼纠缠, 扰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 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 能坚持在校学习, 可留校继续学习 : 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给予退学, 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证书, 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地方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好接收 落户等工作, 由地方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因病死亡或责任由本人承担的意外死亡学生, 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 学校可酌情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处理 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 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 负担丧葬费用的全部, 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 见义勇为而致残疾或英勇牺牲的同学, 学校当报请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少数民族学生发生意外事故, 学校应当与学生所在地民族事务委员会联系, 协商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计划录取的委托生 自费生发生意外事故, 处理方法会同国家任务录取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对按本规定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 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 学校或上级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应进行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结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

21 国家教育考试规定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 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考试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 ; ( 五 ) 在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 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考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 19

22 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卷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六条考生违反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料和考试成绩的 ; ( 二 )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 含两份 ) 答卷答案雷同的 ; ( 三 )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 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 五 ) 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 ( 一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 ( 三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 ( 四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 20

23 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 视情节轻重, 也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 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 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 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是在校生的, 由所在 学校按有关规定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 ; 其他人员,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 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开除或者解聘, 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 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 组织及评卷 等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一 )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 二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 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 三 ) 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 ( 四 ) 擅自将试题 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别人的 ; ( 五 ) 在评卷 评分中严重失职, 造成明显错评 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 ( 六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 ( 七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 八 ) 擅自泄露评卷, 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 九 ) 其他违反监考 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21

24 任 : ( 一 )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证明 证件 档案 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 ( 二 ) 因玩忽职守, 致使考生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是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三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考生档案 ( 含电子档案 ) 的 ; ( 五 ) 在场外组织答卷, 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 六 ) 指使 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 ( 七 ) 偷换 涂改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 八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 虚报考试数据 信息的 ; ( 九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 受贿 以权徇私的 ; ( 十 )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考点或 者考场记录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 ( 含五分之一 )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由高等教育自考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 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 包 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 ) 丢失 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 损毁 传播在保密期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考生答案 考试成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所 22

25 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指使 纵容 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 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 ( 二 )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 ( 三 ) 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 ( 四 ) 利用职权, 包庇 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 ( 五 ) 以打击 报复 诬陷 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生人身权利的 ; ( 六 )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 ( 七 )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 ( 八 ) 扰乱 妨害考场 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如实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实施的依据, 应当由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监考员或者考场巡逻员 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应当由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 收集 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 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 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 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 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 出现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 直接进行处理 ;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 23

26 试秩序行为的,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并通知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 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 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所列案例, 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必要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 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考点主考 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 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 由所在单位根据地 ( 市 ) 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符合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写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的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受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24

27 的, 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 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 ( 一 )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 ( 二 ) 处理决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 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不足的 ;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据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 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时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 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 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 由若干考点组成, 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5

28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 ( 以下 简称高等学校 ) 办学行为, 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 公正,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对 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 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 法 第三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省级 招办 )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 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每年 9 月 1 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 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 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 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 ( 一 )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入学年月 ; ( 二 ) 录取院校 专业, 层次 ( 本科 专科 < 高职 > 预科 ), 录取类型 ( 统考 单招 保送等 )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 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 应当及时 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 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 负责地办理, 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 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 ; 对放弃入学资格 取 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 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 专科 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 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 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 五年一贯制 三二分段制 第 26

29 二学士学位 港澳台侨 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 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 于 9 月 30 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 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 3 个月内完成, 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 ; 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 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 并将网站名称 网址告知学生 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专业 层次 入学年月 学生以本人姓名 考生号 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 属于姓名 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 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 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 对学生学籍信息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 不予学籍注册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 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 并妥善处理, 不得遗留隐患 ; 情节严重的, 报教育部备案, 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 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 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 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 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 各省级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 检查和监督职能 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 2007 级新生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教育 27

30 部负责解释 28

31 高等学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 一 高等学校学生指具有所在学校 ( 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 ) 学籍的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二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 经录取学校复查合格的学生取得学籍 三 自 2007 年始, 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部门, 高等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后予以注册,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四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指定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 学生可进入网站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 省 校两级网站中无学生信息者即无学籍, 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五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 获得毕业证书 六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高等学校将颁发的每份毕业证书内容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入学时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审核注册后, 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 (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网址 : 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 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承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08 年 9 月 29

3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 12 号令 (2002 年 8 月 21 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 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 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 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 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 施, 指导 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 应当按 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 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应当依法履 行监护职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 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 情形除外 30

33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的后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 ( 一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 二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遗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三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 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 五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 ( 六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见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 七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 八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 九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 十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 31

34 ( 十一 )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 十二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 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 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等 ;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 32

35 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 三 )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 四 ) 其他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 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由致 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 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校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 商方式解决 ;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 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节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 行调节,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节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 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调 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 以依法提起诉讼 33

36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 行政部门 ;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 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定 地方性 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 家有关规定,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 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 济赔偿, 但不承认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 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 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 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 34

37 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以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分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5

38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 36

39 的总数, 按照本方法第三条的规定, 于每年 5 月底前, 提出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各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及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的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选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 汇总后, 统一报教育部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金, 颁发国家统一印刷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37

40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制定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在制定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法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05]75 号 )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7 年 6 月 29 日 38

41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元范围内确定, 可分为 2-3 档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39

42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简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五月底前, 中央主管部分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 40

43 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生提出申请, 并提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金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教育部门于 11 月 15 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有负担的资金, 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 各自治区 直辖市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中央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将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研究规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在指定评审管理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41

44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7 年 6 月 26 日 42

45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曾获各种奖励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班 家庭 家庭户口 A 城镇 B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经济情况 家庭月总收入家庭住址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 年月日 学院审核意见 : ( 公章 ) 年月日 43

46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述高校 )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财务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 对民族院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资助标注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元范围内确定, 可分为 2-3 档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4

47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简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 5 月底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的规定, 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向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 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 45

48 况, 组织评审, 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 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制定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05]75 号 )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7 年 6 月 26 日 46

49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人情况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家庭户口 A 城镇 B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照片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 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 ( 公章 ) 年月日 47

50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学校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展开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 人事 学工 教务 科研 后勤 团委等部门, 配合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 48

51 强领导, 认真组织, 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 在工作安排 人员配备 资金落实 办公场地 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为学生勤工助学等活动提供指导 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筹措经费, 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 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地服务 第十六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 有害 有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友爱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设岗原则 : 以工时定岗位 ( 一 )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时间不低于小时为标准, 测算出 49

52 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俭学学总工时数 (20 工时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 统筹安排 设置校内勤工俭学岗位 ( 二 )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又要保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2 小事,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 : 勤工俭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 一 )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 二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俭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 ( 三 )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 ( 四 )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 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俭学机会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 一管理, 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个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 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基准, 可适 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 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 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并写入聘用协议 50

53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 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 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 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俭学活动中,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协 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 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1

54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证培养的实现,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 件, 按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应事先写信或打电话向学院 学生处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 普通高校学 生管理规定 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取得学籍, 并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由学院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院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本人提出申请, 学院认为其诊断医院的级别 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学院检查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 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 52

55 手续后注册 二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1. 经学校审核, 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2.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 3. 为充分体现学校以 学生为本, 终极关怀 的育人理念, 经学校认定, 学生确因非主观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转出系 ( 院 ) 同意和转入 系 ( 院 ) 考核认可, 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并由学院教务处 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专业 : 1. 没有达到高于所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上的 ; 2. 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的 ; 3. 三校生以及三加二的学生 学生转专业手续, 应在开学后 军训结束之前办理, 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 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 一般不予转学 同批次之间的转学, 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53

56 3. 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 4. 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 5. 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 6. 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 前三年期间 ; 7. 应予以退学的 ; 8.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学生转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两校同意, 由学院报辽宁省教 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 由学院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其余时间 不予办理 办理转学手续时, 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1. 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一式五份 ( 加盖转出及转入院校公章 ); 2. 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 ( 加盖学校公章 ); 3. 接收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 ( 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 4. 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 ( 加盖学校学生部门公章 ); 5. 转学学生的成绩单 ( 加盖教务处公章 ); 6. 转学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 因身体原因转学的, 需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 三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不超 过六年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伤 病,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修养超过六周者 ; 2.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 3.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因其它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 54

57 4. 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 最长年限以二年为限 经学院批准, 可持续休学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 院保留其学籍至服役之日起两年, 同时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 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1. 休学学生应当提出休学书面申请, 填写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家长 辅导员签字, 经所在系 ( 院 ) 主管领导同意, 报学院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 2. 休学学生未办理休学手续, 将按照第十六条第四款处理, 取消其学籍 ; 3. 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 请 经学院审查合格, 方可复学 1. 学生休学期满, 如果要继续学业, 应当在前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向所在系 ( 院 ) 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批准 ( 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开学 ), 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 复学时须提供休学证明 复学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凭准许通知到财务处缴费 回学生处注册 ; 2.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据的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 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3.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4. 学生复学后, 编入原专业 下一年级学习, 若原专业以调整 合并, 则转入调整 合并后的专业 若原专业停办, 可转入本院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年级学习 ; 5. 对复学的学生, 学院要进行必要的复查, 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55

58 四 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1.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的 ; 2. 经学元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3.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4.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5. 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 填写退学申请, 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由学生所在系 ( 院 ) 填写退学申请表, 经系 ( 院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批 其它原因退学的, 最后由学院院长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退学的专科学生到学院学生处办理离校手续后, 档案 户口退回 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 应该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且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 1. 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院和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 56

59 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 通过补考达到要求者, 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 1. 学满一年以上, 完成相应学分要求退学的 ; 2. 专科生不论何种原因 ( 含休学 )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 ; 已发的学 历证书, 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四条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 后,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六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 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 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如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不一致, 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附 :1. 休 退学申请表 2. 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57

60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 退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入学时间 所在班级 家庭详细地址 申请类型休 ( 退 ) 学申请休学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申 请 理 由申请人 : 年月日 家长签字 : 年月日 学校各相关部门意见 辅导 员意 见 系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加盖公章 ) 签字 : 年月日 年月日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加盖公章 ) 院领 导意 见 负责人签字 : ( 加盖公章 )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1. 学生申请休 退学须填写此表, 办理休学手续的, 复学后还须按照本表背面所列程序进行填写和 办理 2. 各程序签字盖章须齐全, 由学生处负责备案存档及网上学籍信息变动相关操作 58

61 复学申请 本 人 申 请 本人签字 : 年月日 学生处审批意见 批准复学到年级批准复学到班级 负责人签字 : ( 加盖公章 ) 年月日 复学所到班级辅导员确认 复学所到系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加盖公章 ) 签字 : 年月日 年月日 院领 导意 见 签字 : 年月日 59

62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大专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院专业身份证 出生 日期 学号入学日期来源省市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延长学习年限申请 本人因修读课程总学分未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而未能毕业 为了完成学业, 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计划 年内修读完成学业, 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 本人以修读完成学分, 未完成 ) 特此申请申请人 : 年月日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 类别 修读方式修读时间学分 应缴 学费 课程选修计划 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 年月日 学院 ( 系 ) 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盖章 )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盖章 ) 年月日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盖章 ) 年月日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 教务处 学生处 系 ( 院 ) 本人各留一份 修读方式是指重修和自修 60

63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切实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引导广 大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 专门人才, 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文件的精神而制定, 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 核评估, 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 让学生会设计自己 塑造自己 营销自己 帮助学生找出差距, 激 励学生不断进取 第四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客观 公正 民主 公开的原则 综合测评要在实 践中不断完善, 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 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 促进学生 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 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个方面 综 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 : 德育测评得分占 30%, 智育测评得分占 60%, 文 体测评得分占 10% 第六条 第七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 奖学金 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综合测评使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大专学生 第二章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德育测评 德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 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 由德育基础分 德育奖励分 德育扣分组成 其中德育基础分满分为 60 分, 德育奖励分满分为 40 分 德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 基础分 + 奖励分 - 扣分 61

64 ( 一 ) 德育基础分学生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以及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改革开放,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能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习目的明确, 学习态度端正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 ; 尊敬师长, 诚实守信 ; 关心集体和他人,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 热心为同学服务, 责任心强, 努力完成党 团 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 二 ) 德育奖励分 1. 在学年获得全国 省级 市级 校级的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等称号的按级别分别加荣誉奖励分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2. 所在班级或团支部, 被评为省级 市级 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 班委会 团支部成员 ) 分别加 6 分 4 分 3 分, 其他成员加 4 分 3 分 2 分 3. 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 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 按如下标准加分 : (1) 校 各院 ( 系 ) 学生会主席, 加 8 分 ; (2) 校 各院 ( 系 ) 学生会副主席 团委副书记 各院 ( 系 ) 团副总支书记加 6 分 ; (3) 校 各院 ( 系 ) 学生会各部部长 各班班长 团支部书记 学生社团负责人, 可加 4 分 ; (4) 校 各院 ( 系 ) 学生会副部长, 加 3 分 ; (5) 校 各院 ( 系 ) 学生会各部部员 生活区楼长 班委 团总支及团支部委员以及学校认可的学生社团副职负责人, 加 2 分 ; (6) 生活区层长 寝室长加 1 分 ; (7) 没有担任上述职务, 但积极参与学生工作, 并为校 各院 ( 系 ) 班集体做出较大贡献者, 可酌情加 1 分 4. 模范遵守学校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每学年一次的优秀寝室评比中获得 优秀寝室 称号的, 寝室成员每人加 1 分 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其他志愿者服务活动, 并较好的完 62

65 成所承担的任务的, 每人次加 1 分 6. 在见义勇为 抢险救灾 拾金不昧 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 受到全国 省市 学校 各系表彰和通报表扬的分别加 8 分 6 分 4 分 2 分 同一事迹只取最高级别加分, 不累计加分 ( 三 ) 德育扣分 1. 违反校规校纪, 受记过 严重警告 警告处分者, 分别扣 8 分 6 分 4 分 (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在加德育基础分 ) 2. 受学校 各院 ( 系 ) 通报批评者每次扣 1 分 3. 凡政治学习 组织生活 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 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1 分 4. 凡因寝室脏乱差, 受到学校或院 ( 系 ) 通报批评的寝室, 该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 1 分 5. 凡不遵守学习纪律, 旷课每学时扣 2 分, 迟到 早退一次扣 1 分 事假需按一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课计 学校对于旷课 迟到 早退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并以抽查结果为依据予以扣分 6. 不遵守公共场所规章制度, 扰乱公共秩序, 有不文明言行 ; 不爱护公共财产, 破坏公物 ; 情节轻微, 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每次扣 0.5 分 第九条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 学习效果以及科学 研究和创新能力, 由学习成绩测评分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 学习成绩满分为 100 分, 智育奖励分满分为 10 分, 总计 100 分 智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 基础分 ( 加权平均分 )+ 奖励分 ( 一 ) 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 : 加权平均分 = 1.0 考试课 实习 实验成绩总和 0.6 考查课成绩总和 1.0 考试课 实习 实验科目数之和 0.6 考查课科目数之和注 : 加权平均分按照上下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分别计算, 再取平均值 ( 二 )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鼓励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对在学术 科研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给予奖励 智育奖励 63

66 满分为 10 分, 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 1. 在国家 省级 市级 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参加国家级科研立项获奖者分别加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文章为多个合作者, 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 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 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 2. 在国家 省级 市级的科技学术活动和竞赛中获奖者可分别加 10 分 8 分 6 分 第十条文体测评 文体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由基础分 奖励分和扣分组成 文体基础分满分为 50 分, 文体奖励分满分为 50 分 文体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 基础分 + 奖励分 - 扣分 ( 一 ) 文体测评的基础分为 50 分, 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 1. 参加学校 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 2. 早操出勤率及认真程度 ; 3. 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 4. 参加学校 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 5. 体质 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以上五项, 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 按照优秀 (A) 良好(B) 一般(C) 三个等级, 分别评 50 分 40 分 30 分 ( 二 ) 文体测评的奖励分为 50 分, 下限为 0 分, 文体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 1.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每届每项按照院 ( 系 ) 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分别加 2 分 4 分 6 分 8 分 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 4 场者, 超出部分按每场加 1 分计分 2.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 院 ( 系 ) 级的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 校级第一名加 10 分, 第二 三名加 8 分, 第四 第五名加 6 分, 第六至第八名加 4 分 ; 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2 64

67 倍计分 ; 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计分 ; 破纪录者按照校级 省级 国家级分别另加 10 分 15 分 20 分 3. 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 每次每项按照院 ( 系 ) 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分别加 2 分 4 分 6 分 8 分 4. 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 按照院 ( 系 ) 的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 校级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 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2 倍积分 ; 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积分 ; 5. 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 ( 含摄影 美术 演讲等竞赛 ) 做服务工作者 ( 含比赛裁判 ), 每次加 1 分, 但一学期累计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 6. 参加运动队 艺术团 ( 队 ) 训练满一年者, 校级加 8 分, 院 ( 系 ) 级加 6 分 ; 一学期者按 50% 积分 7. 体育达标者加 8 分 ( 三 ) 文体测评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 1. 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 每次扣 2 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扣 3 10 分 2. 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 5 分 ( 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 3. 早操缺席一次扣 1 分, 迟到一次扣 0.5 分 4. 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扣 10 分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 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 学生处 教务处 校团委 以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各学院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测评工作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采取个人自评申报 班级初评 年级审核 院 ( 系 ) 测评小组复核 批准 报学生工作部确认备案的程序进行 ( 一 ) 学生个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测评, 对加减分项目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65

68 参加班级初评 ( 二 ) 各班成立班测评小组, 其成员由辅导员 班长 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选产生的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班测评小组负责填写综合测评表中的成绩, 计算总分及平均分, 并对学生个人自评材料予以初评 凡符合测评规定的予以确定, 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 测评小组也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按项目规定予以加 减分, 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初评结果必须向全班同学公布, 无异议后由班测评小组按初评结果填写综合测评表 (3) 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测评表, 报辅导员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各院 ( 系 ) 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批准 (4) 各院 ( 系 ) 应将各年级综合测评的详细情况汇总后向同学公布, 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一周内向院 ( 系 ) 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请复议, 院 ( 系 ) 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一周内调查清楚并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各院 ( 系 ) 奖最终的测评结果及学生的测评表交学生处备案, 综 合测评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测评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认真评价 审核 ; 学校 各相关部门应如实出具证明材料, 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学生在 申报时应实事求是, 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 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 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院 ( 系 ) 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更为具体的 可操作 的测评办法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66

69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鼓励其勤奋向上, 勇于创新, 促进广大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成为新世纪合格人才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 并已注册在籍的我校学生, 均具备参评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条学校设有校内综合奖学金 思想品德奖学金 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 文体活动奖学金 科学研究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 ( 企业奖学金 ) 等, 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通过评奖促进学生综 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和审 核工作,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 各院 系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校内综合奖学金 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 2 学习目的明确, 刻苦努力, 成绩优良, 并通过相应外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 4 奖学金的等级标准 比例与额度如下 : 等级金额 ( 元 / 人 年 ) 比例 综合测评专业排 名 单科成绩 平均分 一等 % 5% 二等 800 3% 10% 70 分以上 80 分以 上 67

70 三等 500 5% 15% 注 : 各院 ( 系 ) 按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进行评定 第六条 思想品德奖学金 1. 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大学生德育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前 10%; 2. 维护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 舍己为人, 见义勇为, 拾金不昧, 学雷锋 志愿奉献服务事迹突出, 受到表扬或表奖, 为学校赢得荣誉和作出贡献者 ; 3. 奖学金金额为 300 元 / 人 年 第七条 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 1. 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 工作成绩显著, 或社会兼职工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 得到广泛赞誉 ; 2. 社会工作贡献奖比例不超过本院 ( 系 ) 总人数的 10%; 3. 奖学金金额为 300 元 / 人 年 第八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 1. 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 ( 含三等奖 ) 的奖励, 并在文体测评中本专业排名前 10%; 2. 文体活动奖比例不超过本院 ( 系 ) 总人数的 10%, 奖学金金额为 200 元 / 人 年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十条奖学金的评定 1.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 由学生处负责指导, 各院 ( 系 ) 具体组织实施 ; 2. 各院 ( 系 ) 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要求, 于每学年开学三周内提出初评名单和事迹材料, 初评结果应向学生公示, 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 经公示后, 各院 ( 系 ) 领导小组应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研究讨论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 3. 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填写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 并存入本人档案, 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发放 1. 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各院 ( 系 ) 统一格式造册报电子档, 并打印纸质版, 68

71 经各院 ( 系 ) 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 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 各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2. 校内综合奖学金与企业奖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 ( 技能比赛获奖除外 ) 与其他校内各单项奖学金之间可以兼得 ; 校内综合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与国家各项奖学金不可以兼得 ( 技能比赛获奖除外 )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项奖学金评定 : 1. 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 2. 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 1 门以上 ( 含 1 门 ) 考核不及格者 ; 3. 德育测评成绩不及格者 ; 曾有过考试违纪记录者 ; 4. 无故不交学费 宿费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起开始实行 69

72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审批表 姓名性别政治面貌 院 ( 系 ) 专业班级 学号 申报奖学金项目及等级 历年 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 获奖 学金 情况 上下学期期末考试 一年内是否受到 考试是否有 德育测评 是否有不及格 纪律处分 违纪记录 是否及格 曾获 何种 荣誉 称号 院 ( 系 ) 意 见 领导签字 : ( 盖章 ) 年月日 学 院 意 见 领导签字 : ( 盖章 ) 年月日 注 :1 本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 勿涂抹修改 ; 2 所获奖项相关的成绩 事迹材料 公示结果等附表后一并报学生处 70

73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优良校风 学风建设, 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 勤奋向上, 提高其综合素质, 促进广大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资格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 并已注册在籍 学习满一年的 我校大专生, 均具备评选资格, 先进个人评选项目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等 二 三好学生 1. 坚持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自觉 遵守校规校纪, 道德品质优良 ;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 作风正派, 热爱集 体, 关心同学, 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在同学中有较 高的威信 ; 3. 学习目的明确, 刻苦努力, 成绩优秀, 综合测评专业排名 10% 以内 ; 4. 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体育达标, 成绩在良好以上, 有良好的身 体素质 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文体测评优良 ; 5. 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院 ( 系 ) 人数 ( 不含一年级 ) 的 5% 三 优秀学生干部 1. 凡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现职学生干部 ( 包括院 系学生会干部, 院 系团委干部, 班干部, 党 团支部委员 ) 均可参加评选 ; 2. 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三好学生条件 (1) (2) (4) 三条外, 还必须具备 以下三点 : (1) 学习目的明确, 刻苦努力, 成绩良好, 本学年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考 试无违纪 (2) 尊敬师长, 平时严格要求自己, 处处起模范作用, 工作积极主动, 认 真负责, 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学生中测评为优秀 71

74 (3) 综合评测专业排名在前 30% 以内 ; 3. 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 10% 四 优秀学生 1. 坚持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 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道德品质优良, 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 2. 热爱所学专业, 勤奋学习, 成绩优良, 原则上应为校内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 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表现突出 ;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 体育成绩达标 ; 5. 热心社会工作, 公益活动, 工作显著 ; 6. 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院 ( 系 ) 人数 ( 不含一年级 ) 的 5% 五 评选程序和要求 1. 先进个人的评选与学年鉴定总结 奖学金评定结合起来, 每学年评选一次, 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的四周内进行 ; 2. 评优工作由各院 ( 系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定, 在评选工作中, 要公平 公开 公正,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 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 3. 各院 ( 系 ) 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 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 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 经公示后, 各院 ( 系 ) 领导小组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研究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 4. 获得先进个人的学生同时填写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先进个人审批表, 并存入本人档案, 学院对获得先进个人的学生进行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参加该学年的评优 1. 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 2. 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 1 门以上 ( 含 1 门 ) 考核不及格者 ; 3. 德育测评成绩不及格者 ; 曾有过考试违纪记录者 ; 4. 无故不交学费 宿费者 72

75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先进个人审批表 姓名性别政治面貌 院 ( 系 ) 专业班级 学号 申报先进个人项目 德智体诸方面情况 ( 要有具体事例说明 ) 历年获奖学金情况 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 曾获何种荣誉称号 院 ( 系 ) 意 见 领导签字 : ( 盖章 ) 年月日 学 院 意 见 领导签字 : ( 盖章 ) 年月日 73

76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调动广 大学生自身的积极性, 增强集体观念, 集体荣誉感, 建设良好学风 班风, 树 立青年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 展现当代大学生班集体的崭新精神风貌 根据我校 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及比例 1. 评选范围 : 我校全日制大专学生班集体 2. 评选比例 : 院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定 10 个 省级先进班集体从院级班集 体中产生 二 评选条件 1. 有政治坚定 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 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 ; 班委会 团支部团结协作, 能把思想建设放在班级建设的首位 ; 能定期召开 班委会和班会, 布置日常工作, 并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 每学期工作有计划 有总结 有重点 有措施, 成效明显 ; 能主动向院 系有关部门领导 辅导员反 应同学们的思想 学习 生活的情况及要求, 做到上情下达, 下情上达 ; 党员能 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 坚持原则, 能关心并帮助同学, 敢于制止不良现象 2. 有良好的学习风气, 积极的学习态度, 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 ; 全班同学的学习目标明确, 积极配合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 经常组织同学就 学习中的问题展开讨论和交流 ; 遵守学校的秩序和纪律, 上课无迟到 早退和旷 课现象 ; 班级无考试作弊现象 ; 全班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率达 60% 以上, 本学年 学生考试及格率为 90%; 全班国家外语等级考试通过率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 在全校同年级中居于前列 ; 班级学术氛围浓, 同学积极参加科研创新活动, 并在 科研活动中获奖 3. 有积极上进 乐于助人 遵纪守法 热爱集体 朝气蓬勃 崇尚科学 文 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 全班同学能崇尚科学, 尊师爱校 ; 能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 无损坏公物 和破坏环境卫生现象 ; 学年内全班同学无人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 同学 74

77 之间能互助友爱, 乐于助人, 礼貌待人, 无打架 骂人 抽烟 酗酒等现象 班级同学 90% 以上能积极参加院 系开展的各项活动, 在活动中能表现出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4. 积极开展素质拓展训练, 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 班级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教育活动, 班级每年都能组织有特色的集体活动, 充分利用寒暑假,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并能认真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5. 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 班级成员 90% 以上都能积极参加晨读 晨练和课外体育活动, 全体成员均达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 6. 积极参加创建精神文明寝室和学风优良寝室活动 主动参与学生寝室的管理, 自觉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 全班有 50% 以上的学生所在寝室荣获院 系文明寝室称号, 无因违章违纪被通报批评的寝室 三 评选办法 1.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 12 月份评选一次 评选要在各班对一学年全面系统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由各院 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工作的实际情况, 听取团总支 学生会及本院 ( 系 ) 同学意见后研究决定 所在班将先进事迹材料附在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推荐审批表 后, 通过本院 ( 系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校, 由学院组织评审小组, 听取汇报并进行评比 审批 表彰 2. 参加校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班级, 需向所在院 系提出书面申请, 写出评选申报事迹材料 3000 字左右 ( 文字材料一式一份, 报送电子文档 ), 同时准备以下评选材料 ( 凡材料不全不能参加评选 ):1 班级工作计划 总结 ;2 班级学习成绩汇总统计表 ;3 班级各项活动情况记录 ( 包括班会 团支部大会记录 );4 班级或个人获奖情况统计表 ;5 参评汇报的多媒体课件 四 表彰与奖励先进班集体由学院颁发荣誉奖状, 并颁发奖金或物质奖励 五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六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75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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