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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生手册 (2016 版 )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二〇一六年九月

2 关于 研究生手册 的说明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强化研究生培养教育的过程管理, 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便于研究生 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国家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自 2013 年年初开始, 研究生院在充分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实际情况下, 对已有的研究生学位与教育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修订完成后的文件进一步面向师生 管理人员和学校领导广泛征求意见, 并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最终编制了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手册 (2013 版 ),2013 年 9 月, 手册全部下发给相关研究生 指导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成为我校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南 2014 年年初, 教育部先后下发多个重要文件, 对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 而且, 手册中涉及的一些管理办法在过去一年的运行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为此,2014 年 3 月, 研究生院再次启动对手册的修订工作, 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015 年研究生院对手册中的部分文件进行了调整与修改, 并新增了研究生教育质量 拔尖创新人才质量提升奖励 学位论文抽检 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项目等相关文件 2016 年又对研究生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 并最终编制了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手册 (2016 版 ), 手册中的相关政策适用于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和 2016 年 9 月入学的全体研究生 我们希望, 这个手册成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 根本大法, 研究生学习的指南, 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参考, 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准绳, 为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必须说明的是,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持续推进, 手册中涉及的一些管理办法将不得不进行调整, 研究生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请广大师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的相关通知, 以当年的最新信息为准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二〇一六年九月

3 目录 一 上级文件... 1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8 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 学校制度 ( 一 ) 教育与管理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案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考勤制度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 试行 )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办法 ( 试行 ) ( 二 ) 培养与学位 北京工商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杰出人才工程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I

4 北京工商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 试行 ) 北京工商大学学位论文抽检送审管理办法 ( 试行 ) 北京工商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 三 ) 奖助与惩处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学术奖学金评定办法 ( 试行 )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质量提升奖励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 试行 ) 北京工商大学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创新型博士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生校长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补充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 四 ) 安全与生活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校园网运行及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校园网使用方法 北京工商大学校园卡使用办法 附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管理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 北京工商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学科目录 学校常用电话一览表 II

5 作息时间表 阅读签字确认书 III

6 一 上级文件 1

7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 意见 教研 [2013]1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发展改革委 财务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 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 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 但总体上看, 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 深入实施教育 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 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以服务需求 提高质量为主线, 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 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 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 更加突出对外开放, 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 总体要求 : 优化类型结构, 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 ; 鼓励特色发展, 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 ; 提升指导能力, 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 ; 改革评价机制, 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 扩大对外开放, 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 ; 加大支持力度,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通过改革, 实现发展方式 类型结构 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 到 2020 年, 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 培养模式各具特色 整体质量不断提升 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 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 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 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 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 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 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 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 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 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 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 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 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 双轨制 加强宏观管理, 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 结构 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 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 积极支持优势学科 基础学科 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2

8 5.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 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 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 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 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 优化初试, 强化复试, 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 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 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 完善招生选拔办法 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 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 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 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 申请 审核 机制, 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 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 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 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 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 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 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 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 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 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 追求真理 勇于探索 团结合作的品质 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 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 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 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 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 强化创新能力培养, 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 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 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 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 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 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拓宽学术视野, 激发创新思维 9.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面向特定职业领域, 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 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 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 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 加强课程建设 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 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 优化机制, 规范课程设置审查, 加强教学质量评价 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 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 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 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 加强案例教学, 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 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 知识结构 能力水平, 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 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 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 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制定配套政策, 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 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 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 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 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 畅通分流渠道, 加大淘汰力度 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 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 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 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 改革评定制度 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 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 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根据年度招生需要, 综合考虑学科特点 师德表现 学术水平 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 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 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 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 强化导师责任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 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 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提高师德水平, 加强师 3

9 风建设, 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 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 提升指导能力 加强导师培训, 支持导师学术交流 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加强高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 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 完善校所 校企双导师制度 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 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 改革质量评价机制 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 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博士 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 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 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 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 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 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 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 建设课程体系 开展质量评价等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 定期开展自我评估, 加强国际评估 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 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 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 行业部门 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 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 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 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统筹学科评估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 视情做出质量约谈 减少招生计划 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 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 建立质量信息平台 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公布质量标准, 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 20. 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任, 加强统一管理, 建立定期检查机制 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 研究生 和 硕士 博士学位 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六 深化开放合作 21. 推进校所 校企合作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 支持校所 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 完善校所 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 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通过跨学科 跨院校 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 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 22. 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 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 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 加强与周边国家 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 完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策, 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 扩大招生规模, 提高生源质量, 创新培养方式 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 继续实施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 项目 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 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 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 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 推动中外合作办学, 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 双学位 联合学位 项目, 合作开发研究生课程 加大对研究生访学研究 短期交流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 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 提高管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 跨文化交流的校园环境 七 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 完善投入机制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 4

10 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 统筹财政投入 科研经费 学费收入 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 确保对研究生教学 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 完善奖助政策体系 建立长效 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强化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 健全研究生助教 助研和助管制度 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 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 加大对基础学科 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 奖助政策应在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 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 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 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支持 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 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 应向研究生开放 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条件, 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 减少其招生规模 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业, 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27. 鼓励改革试点 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平台, 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 加强组织领导 28. 深化改革 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 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 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 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 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识, 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 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 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视宣传引导, 加强风险评估, 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3 年 3 月 29 日 5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 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 科学事业的发展, 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 硕士 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成绩优良,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硕士学位 : ( 一 )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博士学位 : ( 一 )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 二 )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 ( 三 )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 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 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 ) 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 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 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 组织答辩, 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 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 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 6

12 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 由原单位推荐, 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 通过论文答辩, 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 发明 发现或发展者, 经有关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同意, 可以免除考试, 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 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 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 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 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 : 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 的成绩, 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 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 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 经学校同意后, 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 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 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 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 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 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申请, 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 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 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 可以在接受申请前, 采取适当方式, 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一般为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 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 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8

14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 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 如有一门不及格, 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的, 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 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 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 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 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 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 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 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 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 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申请, 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 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 可以在接受申请前, 采取适当方式, 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 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 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 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个别学科 专业, 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 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 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 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 发明 发现或发展的, 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 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 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 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 9

15 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 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 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 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 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 保密专业除外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 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 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 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二 )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 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 )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 ( 四 )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 ( 五 )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 ( 六 )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 ( 七 )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八 )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 ( 九 )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 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 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 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 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 ( 高等学校校长, 主 10

16 管教学 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 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 ) 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 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 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 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 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 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 由教育部制定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 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 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 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 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 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11

17 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教人 号 现将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 意见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 精神, 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 抓好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精神, 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 具有强烈使命感 学术作风严谨 理论功底扎实 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 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 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现就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 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 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 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 学术研究成果丰硕, 一个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新人辈出 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 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 殚精竭虑 无私奉献, 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 取得了可喜成绩, 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 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 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 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 : 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 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或抄袭剽窃, 或请他人代写文章, 或署名不实 ; 粗制滥造论文, 个别人甚至篡改 伪造研究数据 ; 受不良风气的影响, 在研究成果鉴定 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 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 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 ; 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 文凭, 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 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 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 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 影响学术声誉, 阻碍学术进步, 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 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 鼓励科研创新 遵循学术道德 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 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 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 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提高工作的主动性 针对性和实效性, 采取切实措施, 规范学术行为, 树立良好学术风气, 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 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 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端 12

18 正学术风气, 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 加强对广大教师 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培养求真务实 勇于创新 坚韧不拔 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严谨治学的力行者, 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 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 以培养人才 繁荣学术 发展先进文化 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 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要增强事业心 责任感,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 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 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 反对沽名钓誉 急功近利 自私自利 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 探求真知, 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 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 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 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 严谨细致 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 反对投机取巧 粗制滥造 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 保护知识产权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 依照学术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不得剽窃 抄袭他人成果, 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 正确运用学术权力, 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 在参与各种推荐 评审 鉴定 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 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 坚持按章办事, 不徇私情, 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 言传身教, 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 传播科学方法 要以德修身 率先垂范, 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 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 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 一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 形成全面动员, 齐抓共管, 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 要将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 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 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 完善工作机制, 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 公正性 ( 二 ) 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 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 当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提出的 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 著作权法 专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 要将教师职业道德 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 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 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 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 三 ) 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 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 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 改革职称评审, 全面 13

19 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强化岗位 强化聘任 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 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 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 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 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 四 )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 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 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采取有效措施, 鼓励创新, 多出精品成果 在学位论文答辩 学术论文发表 学术著作出版 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 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 防止重数量轻质量 形式主义, 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 建立健全公开 公平 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 高校出版社 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 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 五 ) 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撤销项目, 行政处分, 取消资格 学位 称号, 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根据需要, 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 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 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 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 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 既要坚持原则 严肃认真, 又要科学公正 实事求是 要以防微杜渐 教育帮助为主, 处罚为辅 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 弄清事实真相, 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 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 对经查证核实, 没有不良行为 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 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 正名, 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 六 ) 加强学历文凭 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 学历文凭 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 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 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 规范文凭 证书的颁发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 对乱办班 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 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 赞助 捐资 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 要严肃查处 决不姑息 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 学位证书的学校 单位, 要进行整顿, 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 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 要坚决予以取缔 14

20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 [2009]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长期以来, 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为人师表 严谨治学 潜心研究 献身科学 积极进取 锐意创新, 体现了崇高师德, 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 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 败坏了学术风气, 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 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 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特提出如下要求 : 一 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 一 ) 抄袭 剽窃 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 二 )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 三 )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 文献, 捏造事实 ;( 四 ) 伪造注释 ;( 五 ) 未参加创作, 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 六 ) 未经他人许可, 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 七 )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 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 公正 合法的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 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三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 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 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 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 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 触犯国家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 可采取暂停 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 五 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 要查清事实, 掌握证据, 明辨是非, 规范程序,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 ; 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 对举报不实 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 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 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 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 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 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 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 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 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 电台 电视台 网络 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 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 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 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 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 ( 含民办高校 ) 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 各地各部门 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年底前, 我部将对本 通知 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5

21 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2012 年 )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 推进建立良好学风,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 硕士 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 ( 统称为学位论文 ),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 ( 一 ) 购买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 ( 二 ) 由他人代写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 ( 三 )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 ( 四 ) 伪造数据的 ; ( 五 )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教育, 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 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 明确责任 规范程序, 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 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 由他人代写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 已经获得学位的,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 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 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为在职人员的, 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的人员, 属于在读学生的, 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 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 ( 系 ) 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 ( 系 ) 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并可以给予该学院 ( 系 ) 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 管理混乱,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 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 ;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16

22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 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 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 互联网站和个人, 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 制定 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7

23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 意见 ( 教研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 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 我部决定自 2009 年起, 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以质量为核心, 按照 全面 协调 可持续 的要求, 整体规划 统筹协调 规范管理 分类指导 协同发展, 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 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 ( 一 )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当前,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新知识 新理论 新技术日新月异, 职业分化越来越细, 职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大批量 多规格 高层次的特点 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都主动适应这种变化, 积极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调整, 大力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能力 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增强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 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力度, 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 二 )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经过 30 年的发展, 办学规模不断扩大, 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总体实力不断增强, 建立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 结构比较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 有质量保证的研究生培养制度 长期以来, 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能力的教学科研人才 但随着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 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已更多地从教学 科研岗位转向实际工作部门 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来看, 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 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 为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好发展, 必须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 逐渐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 实现研究生教育在规模 质量 结构 效益等方面的协调 可持续发展 ( 三 )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需要 我国自 1991 年开展专业学位教育以来, 专业学位教育种类不断增多, 培养规模不断扩大, 社会影响不断增强, 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业学位教育既要培养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 满足他们在职提高 在岗学习的需要, 也要培养应届本科毕业生, 满足他们适应社会发展 提高专业水平 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需要 根据不同培养对 18

24 象, 学习方式可以全日制攻读, 也可以非全日制攻读 目前, 我国专业学位教育, 在职人员攻读比例偏大 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比例偏小, 在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开展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对于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 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能力 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 加快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具有重要意义 二 创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 确保培养质量 ( 一 ) 科学定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 ( 或职业 ) 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教学理念 培养模式 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 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 必须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 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 创新培养理念, 改革培养模式, 确保培养质量 ( 二 ) 教学要求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 以职业需求为目标, 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 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 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 ; 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 案例分析 现场研究 模拟训练等方法 ; 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学习年限一般 2 年, 实行学分制 课程学习与实践课程要紧密衔接, 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 实习 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 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 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 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 项目研究 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 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 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 增长实际工作经验, 缩短就业适应期限, 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 三 ) 实践要求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 充分的 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 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 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 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 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 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 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 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 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 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 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 要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服务和质量评价, 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 四 ) 学位论文要正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 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可采用调研报告 应用基础研究 规划设计 产品开发 案例分析 项目管理 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 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 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字数, 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 灵活确定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 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三 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 一 )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将此项工作纳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认识到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 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要抓住机遇, 着力调整人才培养 19

25 结构, 深化培养机制改革, 加强教学条件建设, 统筹规划, 积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 快速发展 ( 二 )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 制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实施细则,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充分借鉴 吸收国际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先进做法, 积极探索 创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要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 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要强化过程管理, 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 培养 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 三 )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大投入, 加强教学基础设施 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要树立服务意识, 为学生学习 实践 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 要充分调动社会 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发挥学校 院系和导师的作用, 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 拓宽就业渠道 要建立和完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办法 要不断推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发展, 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要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教育部 2009 年 3 月 19 日 20

26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 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 中发 号 ) 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精神, 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 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 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 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 建设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推动中发 号文件贯彻落实,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 总体上看, 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 健康 向上的 但是, 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 集体观念淡薄 学术道德失范 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 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 就业 经济 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 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 中发 号文件下发以来, 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 积极采取措施, 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 取得了重要进展 但是,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 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 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尚不健全, 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 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 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 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 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 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 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 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专兼职队伍相结合 全校紧密配合 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 统一部署 统一实施 统一检查和评估 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要有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 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 努力形成全员育人 全方位育人 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 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 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 原则上应该设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 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 选派专人负责有关工作 院 ( 系 ) 党 21

27 政要具体负责本院 ( 系 ) 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 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 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 要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 ( 教社科 号 ) 要求, 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 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 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 创新考试考核办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 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 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 加强廉洁教育,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和荣辱观 6. 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 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 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 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 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 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 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 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 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 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 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 做到有计划 有规范 有考核, 形成长效机制 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 部队 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 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 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 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 以科研报告 技术开发和推广 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 长才干 做贡献 8. 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 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 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 环境适应 人格发展 人际交往 交友恋爱 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 增强心理调适能力, 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 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 要建立渠道, 加强研究生与学校 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 并积极创造条件, 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 排忧解难 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完善资助政策,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要关心研究生学习 科研 生活条件的改善, 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 承担教学 科研 管理辅助等 三助 ( 助教 助研 助管 ) 工作 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 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 到基层 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四 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 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 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 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 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 要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 尝试在学科 实验室 课题组等建立党的组织, 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践需求相结合 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 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 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 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 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 共青团组织 研究生会 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 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 22

28 教育 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 针对研究生特点, 开展富于思想性 教育性的各类活动, 浓厚学术氛围, 丰富校园文化, 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 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加快推进 易班 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 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 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为研究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主动性 研究生文化水平高 民主参与意识突出 自我管理能力较强, 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 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 自觉性和参与性 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 增长才干, 全面发展 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 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 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 班主任, 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 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 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 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 高等学校要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 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 同时, 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 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 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 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 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 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 定期评选优秀导师, 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 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 完善相关政策, 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 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 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 实施 一票否决 制 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 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 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 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 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加强培养培训, 使他们成为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 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 作为职业去发展 作为事业去追求, 成为专门人才 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 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 要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的要求, 制定政策, 创造条件, 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 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 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 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 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 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 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 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 一并检查评估 17. 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 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 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 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 资源配置 信息服 23

29 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 积极配合, 做好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工作 18. 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 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 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决策咨询 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 ( 区 市 ) 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 结合实际, 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教育部 2010 年 11 月 17 日 24

3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25

31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6

32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7

33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28

34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29

35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30

36 教育部 2005 年 9 月 31

37 二 学校制度 32

38 ( 一 ) 教育与管理 33

39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 实施方案 北工商党发 [2012]22 号 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不断提高学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 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 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推动学校 转型发展 的需要, 也是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建设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推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的贯彻落实,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 全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总体状况是积极 健康 向上的 但是, 也必须看到一些研究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 集体观念淡薄 学术道德失范 缺乏刻苦精神等问题 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 就业 经济 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 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他们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下发以来, 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 积极采取措施, 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 取得了重要进展 但是,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 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逐年扩大 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 学校面临 转型发展 的艰巨任务等新情况新要求, 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是当前全面推进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 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 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在研究生由学校层面管理改为以学院管理之后, 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 学院主要负责 党政齐抓共管 专兼职队伍结合 部门紧密配合 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 统一部署 统一检查和评估, 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副校长为学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协助主任 ( 由学校党委分管副书记兼任 ), 共同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统筹工作, 学院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 服务 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切实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 努力形成全员育人 全方位育人 全过程育人的工作格局 4. 完善和落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和责任 设立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和研究生部合署办公, 负责规划 指导 推进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并协助党委组织部抓好党建工作 学院具体负责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 党总支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 以专兼职辅导员 研究生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工作组, 具体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 三 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 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研究生头脑 要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 34

40 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 要求, 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 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 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 创新考试考核办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与研究生的个人成长需求相结合, 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和人生思考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 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 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 加强廉洁教育,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和荣辱观 6. 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 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 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 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 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 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 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 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 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 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 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 做到有计划 有规范 有考核, 形成长效机制 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 部队 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 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 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 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 以科研报告 技术开发和推广 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 长才干 做贡献 学校每年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优秀团队 个人成果和指导教师的评选表彰和交流活动 8. 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学校心理素质教育研究中心要与学院紧密合作, 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 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 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 环境适应 人格发展 人际交往 交友恋爱 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 增强心理调适能力, 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 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 要建立渠道, 加强研究生与学院和学校 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困难, 并积极创造条件, 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 要完善资助政策, 开展好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和发放工作 要关心研究生学习 科研 生活条件的改善, 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 承担教学 科研 管理辅助等 三助 工作 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 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 到基层 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四 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 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 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 学校党委组织部 研工部和各学院党总支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 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 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 尝试在学科 实验室 课题组等建立党的组织, 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践需求相结合 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 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 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 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研工部要和各学院党总支密切配合, 办好研究生分党校, 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1. 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 共青团组织 研究生会 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 各学院要建立院级研究生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规模, 按年级或按专业设置团学组织, 学校和各学院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教育 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 针对研究生特点, 开展富于思想性 教育性的各类活动, 浓厚学术氛围, 丰富 35

41 校园文化, 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 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加快推进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 研究生党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 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团学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为研究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研工部和学校团委及各学院要积极指导研究生社团的建设和活动 12.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主动性 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高 民主参与意识强 自我管理能力强的特点, 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 增长才干, 全面发展 研工部和各学院要联合开展研究生骨干培训, 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 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 班主任, 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 要注意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 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 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 学院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 建立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 凡具有一百名以上研究生数量的学院都要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 研究生数量较多的学院, 要酌情配备兼职辅导员 研究生数量在一百人以下的学院, 可以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或其他党员教师兼任研究生辅导员 研究生专兼职辅导员的选聘 职责 考核与待遇按学校 辅导员工作条例 执行 同时, 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校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 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基本职责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 导师要深入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满腔热忱地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 培养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习惯 ; 要认真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 积极帮助他们寻找适合的工作, 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学校和学院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 定期评选优秀导师, 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 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 完善相关政策, 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 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 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 实施 一票否决 制 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 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六 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5. 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 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列入学院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 一并检查评估并进行表彰奖励或批评处罚 16. 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 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责任 研工部要加强统筹规划, 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 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研究生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 资源配置 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 积极配合, 做好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工作 17. 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 学校和学院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研究生的成长规律, 探索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 36

42 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 发挥其在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 决策咨询 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附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有关要求 中共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37

43 附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有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 ( 以下简称 : 导师 ) 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 特制定本文件 一 提高认识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研究生的全面素质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也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 必须肩负学术 科研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双重重任 二 明确目标导师要以高度的事业心 使命感和责任意识, 紧紧围绕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实现思想引导与行为示范相结合 思想培育与业务培养相结合 思想解惑与助困解难相结合 引导和帮助研究生在成长成才的道路上, 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养成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和创新务实的科学精神 三 具体要求 1. 思想引导 导师要树立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的理念, 在培养 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 将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道德素质 心理素质以及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放在首要位置, 并贯穿于教学 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 2. 行为示范 导师要以 学为人师 行为世范 为准则, 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 并在思想政治 道德品质 文明修养 治学态度 团结合作等方面言传身教, 作出表率 3. 交流指导 导师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 经常与研究生联络 交流 谈心, 必要时应用文字记录备忘, 要及时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 积极发挥导师组的作用, 引导研究生形成正确的择业观念, 指导研究生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 帮助研究生顺利就业 4. 沟通服务 导师要主动与学院分管领导和辅导员沟通, 反映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需求, 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日常学习 生活 心理情况, 加强心理疏导, 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 5. 教育管理 导师要主动了解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计划 安排和要求,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入学教育 专业教育 学术道德教育 形势与政策教育 法纪教育 安全教育 尤其是对外派出去进行科研 学术交流 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 导师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法纪教育 导师要积极配合校 院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如研究生助学助研助管 评奖评优 就业工作等, 以及参与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善后工作 6. 审核鉴定 在研究生评优评奖 困难补助 助学贷款 请假 学籍异动等各项申请中, 导师必须了解实际情况, 表达意见 导师要督促研究生严格执行学校请销假制度, 导师审批权限为一周以内 导师要全面了解研究生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在年度评定 推优入党 协助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政治审查等环节为研究生出具必要的鉴定意见 四 保障措施 1. 联系与交流 定期开展校 院两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联系与交流 学校每学期召开 1~2 次导师育人工作专题会, 掌握全校导师履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的情况, 促进学院之间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导师育人经验交流 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定期召开导师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 了解导师开展研究生 38

44 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促进学院内导师育人经验交流, 并帮助导师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2. 激励与培训 导师履行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的情况, 与导师的招生指标 年度考核 评奖评优 职务聘任等挂钩 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突出的导师, 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要通过组织专项培训, 提高导师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 ; 拨出专门经费, 以项目资助等形式鼓励导师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与探索 五 管理考核 1. 体制与机制 在导师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的落实中, 学校建立党委领导 党政结合 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其中,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总体部署和提出要求, 同时对各学院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考核与协调, 促进此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各学院研工组负责具体抓落实, 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 2. 管理与考核 学校把教书育人的能力, 尤其是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作为遴选和考核导师的重要指标, 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 实施 一票否决 制 各学院负责对导师履行思想政治教育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在导师工作年度考核的述职报告中, 必须包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内容, 在考核中要充分听取研究生的意见 对履行思想政治教育职责不力的导师, 学校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批评, 并督促其改进 出现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导师, 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经学校审核后给予相应处理 六 其他事项 1. 学校兼职导师参照本 要求 执行 2. 本 要求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9

45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 2005 年第 21 号 ), 结合我校的相关规定及研究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规定, 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 ( 或被保送 ),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录取的学生, 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一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 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于报到之日前向所在学院请假, 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 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中取得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不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学校不安排住宿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及复查, 符合入学要求,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和进行学期注册, 学生本人持研究生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因特殊原因不能报到注册的研究生须履行以下手续 : (1) 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并及时办理销假和补办注册手续 (2) 丢失研究生证的, 凭其他有效证件先行办理报到手续, 待补办后再予以注册 (3) 欠学费和住宿费的, 待交齐费用后方可注册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和其他形式资助, 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通过注册的研究生, 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退学等特殊情况将导致学籍立刻终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者, 研究生院将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可不予学期注册 : (1) 研究生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不合格, 累计两门次经重修后仍不合格或一学期同时有三门 ( 含 ) 以上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不合格的 ; (2) 由研究生课程中期考核不合格, 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40

46 第七条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详见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规定 第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 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关处理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考试作弊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详见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 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 详见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考勤制度 )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已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可在正式办理入学手续前申请在相近专业办理转专业手续, 经批准已办结转专业手续的不得再行更改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4)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 (5) 跨学科门类的 ; (6) 应予退学的 ; (7)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研究生转学手续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以申请继续休学,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休学 : ( 一 )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停课治疗休养 6 周或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二 ) 经学校批准, 因私申请出国学习交流 参加实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三 ) 学校认为在籍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应该休学的, 由研究生导师申请, 所在学院审批, 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后可以休学 ( 四 ) 经学校批准, 公派出国学习交流 参加实践, 时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 需办理休学手续, 不超过一年者, 无须休学, 但应向研究生院提交情况说明 41

47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 三 ) 学生休学期间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 ( 四 ) 学生在休学期间, 学校不受理其办理出国或出境等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其他原因, 学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学生所在学院也认为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 ( 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 ), 经研究生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 二 )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校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 ( 因病休学者, 需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 ), 经研究生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期中途不办理复学, 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降到下一个年级学习 因公派出国休学的研究生, 复学后一般应降到下一个年级学习, 如想恢复到原年级, 可以提出申请, 由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根据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 三 )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 学校将按照北京工商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及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学校不予负责 第五章提前毕业 第十九条在维持现行三年学制不变的情况下, 允许部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前一年完成学业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随上一届研究生完成毕业派遣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遵纪守法, 道德品质良好 凡在校期间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 二 ) 已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必修环节, 并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答辩 ( 三 ) 学习成绩优良, 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 选修课每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 ; 无重修记录 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其他语种要求相同水平 ( 俄语四级 日本语一级 ) ( 四 ) 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 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核心期刊或更高级别的学术刊物上, 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 2 篇 ( 含 ) 学术论文 ; 由其导师以外的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其科研能力做出肯定性评价, 并出具相应的推荐信 第二十一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程序 ( 一 ) 提前毕业申请 提前毕业应由研究生本人于第三学期校历第 3 周前提出申请, 填写 提前毕业申请表, 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在第三学期校历第 4 周内予以公示 公示没有异议者由研究生院将该研究生列入当年度就业计划 获得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与校历第 8 周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开题报告书, 并与研究生院签定 提前毕业协议书 获得提前毕业资格者在申请硕士论文答辩前, 须通过论文评阅和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检测, 否则已批准的提前毕业资格自动失效 ( 二 ) 答辩准备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选在其学位论文答辩前提交以下材料 : 1. 硕士学位论文 ; 42

48 2. 两位副教授以上 ( 或相当 ) 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 3. 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已缴纳全部学费的财务收据原件 ; 已获助学贷款者到相关部门办理提前还贷的有关协议 ; 4. 申请硕士学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三 ) 论文评审和答辩 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评审结果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等同于其他正常毕业申请学位的论文 ; 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答辩环节与其他正常毕业研究生相同, 各学院应严格要求, 以保证硕士论文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已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的研究生, 因个人原因未能提前毕业者, 可顺延至原计划毕业时间完成学业, 顺延期间停发助学金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退学 ( 一 ) 休学期满, 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满两学年, 仍不能复学及注册的研究生, 作退学处理 ( 二 ) 休学期满,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 ; ( 三 ) 研究生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不合格, 累计两门次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 一学期同时有三门 ( 含 ) 以上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不合格的 ; 研究生课程中期考核不合格, 经重考仍不合格的 ;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 ( 五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五 )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 ), 由学院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材料上报研究生院,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 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经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批准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若无法送达本人的, 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退学通知书的, 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退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凭缴费凭证和离校单, 到所在学院领取学习证明和档案 第二十六条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学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在其自主择业后, 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批, 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 智 体全面考核,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要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和物质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纪的研究生, 依据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和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进行处理 处分的形式有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由学校审批, 报北京市教委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如有特 43

49 殊情况, 须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第三十条研究生的鉴定 奖励 处分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 2-3 年, 在校学习年限 2-5 年 ( 含休学 );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4 年, 在校学习年限 4-6 年 ( 含休学 )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 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 成绩合格, 修满所需学分, 未撰写学位论文, 或学位论文未达到标准的,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所撰写的学位论文经外审后, 评阅成绩合格的, 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如在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 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习满一年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 发给肄业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不发肄业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能延长 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 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 学院审查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延长期间需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期间的住宿 生活及医疗费用等自理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延长期间, 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延期期间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 所撰写的学位论文经外审后, 评阅成绩合格的学生, 不可申请延期毕业 第三十四条毕业 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若对相关处理有异议, 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 学院应对申诉进行妥善的处理 及时予以回复, 无法处理的可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六条属于定向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发布的 北京工商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2012 年 9 月制定 2013 年 5 月修订 2015 年 6 月修订 2016 年 5 月修订 44

50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标志, 作为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 只限本人使用, 不得任意涂改 损坏 转借他人, 如随意损坏和涂改, 不予更换和补发 第二条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者, 准予注册, 每人发研究生学生证 1 个 每学期初研究生应按时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无注册章的研究生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不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 按国家规定, 在研究生证上注明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待 ( 带工资学习和北京生源的研究生不享受乘车优待 ) 研究生证乘车到站只能填写家庭所在地址, 不得随意改动, 如家庭迁移, 应持当地派出所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到研工部更改地址 第四条如研究生学生证遗失, 学生本人应申明理由, 填写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 提交研工部补发, 补办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丢失学生证只补办一次, 补发证件收取工本费和火车票购票优惠卡的成本费 第六条因保管不善造成研究生证损坏, 要求换发证件, 必须将原证件交回学院, 在规定的时间内换发 第七条凡已补发新证后又找到旧证者, 必须将原证件上缴给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 研工部 ) 2006 年 9 月制定 2012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 2013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 2014 年 6 月第三次修订 45

51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考勤制度 一 研究生考勤管理制度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学籍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 应按 教学管理规定参加学习和科研活动, 以及研究生院 ( 研工部 ) 所在学院 导师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 因 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研究生在读期间考勤管理坚持导师负责制 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 除了法定假日外, 原则上应该在校学习, 每周应主动向导师汇报学习情况或科 研实践进展, 因事或因病需要离校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应填写 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并按要求逐级 审批, 审批后申请表交学院研工组辅导员处备案 : 1. 一周以内 ( 含一周 ), 需经导师批准, 学院备案 ; 2. 一周以上, 三周以内 ( 含三周 ), 需经导师同意, 并报学院研工组领导批准签字, 学院备案 ; 3. 三周以上, 六周以内 ( 含六周 ), 需经导师同意, 学院研工组领导批准并盖院章, 报研究生院 ( 研 工部 ) 审批 ; 4. 一个学期内连续或累计请假六周以上的, 需办理休学手续 ; 5. 课程请假还需另外跟任课老师请假, 课程考勤管理由任课老师负责 三 研究生因为教育培养需要离校实习或出国学习交流者, 需要填写 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和 安全 责任自负承诺书, 经过导师同意和学院批准, 报研究生院 ( 研工部 ) 备案 非教育培养需要的实习或出 国不予批准, 具体由导师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 四 学校研究生院 ( 研工部 ) 和学院研工组负责检查研究生考勤情况, 并且学院研工组在寒假 暑假 五一放假 十一放假时要对学生进行假期安全教育, 并做好学生假期去向的登记和返校报到登记, 及时掌 握学生的动态,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研究生因病请假, 须持校医院或区县以上公立医院证明, 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六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请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 应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请假期满, 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 请假期满仍不能出勤者, 须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 属下列情况者 : 1. 凡不按规定请假, 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擅自离校或不按期注册 ; 2. 请假期满未续假, 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 3. 未按规定办理出国 ( 境 ) 手续的 均以旷课 旷考处理 一天按 4 学时计算 七 凡无故迟到 早退 15 分钟以上者或迟到 早退 15 分钟以内 3 次者, 以旷课 1 节计 八 凡不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或弄虚作假者, 应依据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北京工 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研究生考勤情况是审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资格, 以 及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九 本制度由研工部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 研工部 ) 2006 年 9 月制定 2016 年 4 月修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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