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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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师范大学 研究生手册 1

2 前言... 4 一 研究生管理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 二 研究生培养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制订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修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生录取 培养与管理的试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兼任助研制度的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的暂行规定 三 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实施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关于研究生证 校徽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四 研究生学位申请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规范 五 研究生就业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附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 六 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附录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简介

3 2.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点分布状况一览表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 硕士论文答辩 学位申请及授予流程图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流程图 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毕业研究生就业常见问题解答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处通讯录 陕西师范大学各院 ( 系 所 中心 ) 研究生管理人员通讯录

4 前 言 近些年来, 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迅速, 培养任务日趋繁重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 建设高效率管理机制, 提高管理水平, 研究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 并参照兄弟院校的有关做法, 重新认真修订了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 除了增加个别新的管理办法, 主要是对我校制定的多项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中的具体管理措施 办法或规定作了一些调整, 对少量文字也进行了修订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 应以本次修订的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 为准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06 年 12 月 4

5 一 研究生管理文件 5

6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05] 第 21 号令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教育部教学 [2005]5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和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践行 厚德 积学 励志 敦行 的校训,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 科研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 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有权向上级主管部 6

7 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 ( 七 ) 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 ( 八 )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管理, 坚持依法治校, 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 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 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在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按有关规定, 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 7

8 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校规定学生必修课实行考试, 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 ; 选修课实行考试或考查, 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或等级评定 (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本 ( 专 ) 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和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等要求, 本科生按学校 本科学生学分制培养方案 执行, 研究生按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 陕西师范大学本 ( 专 ) 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和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考核纪律或者考试考核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学校批准 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申请, 学校同意, 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8

9 第二十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予以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按 陕西师范大学本 ( 专 ) 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和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 陕西师范大学本 ( 专 ) 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和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照在校生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9

10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处理意见, 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同时, 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本 专科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学校将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 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10

11 学校核实后向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本 ( 专 ) 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贩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 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的集会 游行 示威为非法活动, 学校予以劝阻或制止 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 非法组织集会 游行 示威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 不得制作 复制 发布 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规定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参见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11

12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标兵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 遵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定性准确 手续完备 程序合规 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留校查看以下处分,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拟处分意见, 学校学生 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主管校长批准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对学生作出处分, 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 12

13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 校长办公室 监察处 学生处 教务处 研究生处 团委 公安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从处理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则 第六十九条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 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违纪处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 教务处 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八日 13

14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依法治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05]2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师范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按学校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获得学校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 业务和体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体格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 进行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研究生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 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 出具有关单位证明, 经审核, 确系情况特殊者 ; ( 二 ) 自愿到工矿企业 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 有接收单位者 ; ( 三 )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经医院诊断在 1 年内可治愈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必须在保留期满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 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 ( 单位 ) 对其在保留入学期间的鉴定 ; 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者, 由研究生处审核, 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 按第一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 已取得学籍者, 取消学籍 : ( 一 ) 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 14

15 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 ( 二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 三 ) 经查实, 有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 ( 四 ) 经查实, 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到各学院 ( 系 所 中心 ) 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 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以旷课论 ; 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纪律 考勤与考核 第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或批准未通过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时, 应当事先请假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 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病假两周以内者, 须经导师同意, 学院 ( 系 所 中心 ) 领导批准 ; 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九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 应事先请假,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须本人亲自办理, 经导师同意事假一周以内者由学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批准 ; 事假一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条研究生请假期满, 应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 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 参加课程学习 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遵守论文答辩和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 或逾期不到校者, 或不参加规定的教学与集体活动, 均按旷课论 ( 每天按旷课 4 学时计算 ) 对旷课的研究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 ( 系 中心 ) 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依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 选修课考核或考查不合格允许重修 第十四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批评教 15

16 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疾病 出国 生育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 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休学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内 第十六条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 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若当事人拒绝休学, 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七条凡申请休学, 皆须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 并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必须休学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 若因疾病或生育休学, 证明材料应由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提供 ), 在导师签署意见 ( 委培 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 ) 和学院 ( 系 中心 ) 主管领导同意后, 报研究生处审核, 并获得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离开学校, 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 休学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在期满之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 学校在收到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并以适当方式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 ( 境 ) 完成部分学业者, 除按规定办理出国 ( 境 ) 审批手续之外, 必须按休学办理相关手续, 且休学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 期满回国时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 ( 境 ) 攻读学位者, 应办理退学手续 转专业 更换导师和转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入校就学 入学后,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 专业和导师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 原指导教师变动 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 或因研究生本人在其他相关专业确有特殊专长, 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 专业的,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 ( 系 中心 ) 审查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的, 一般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有关导师同意, 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 经所在学院 ( 系 中心 ) 审 16

17 查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 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 专业之后, 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 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陕西师范大学学习, 需要转学者, 经研究生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转学应到专业对口 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 接受单位同意接受, 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转出, 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退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指导教师及院 ( 系 中心 ) 提出, 经研究生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 予以退学 : ( 一 ) 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以上考试不及格 ; 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 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 二 ) 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出科研能力严重缺乏者 ; ( 三 )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查者 ; ( 四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 ; 休学期已达一年 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要求继续休学未获批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拒不返校履行复学手续者 ; ( 五 )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六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而无正当事由的 ;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7

18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第六款的相关规定而作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 或受到退学处分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档案 户口皆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 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办理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 专业的要求, 完成各项培养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 智 体合格,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 专业的要求, 完成各项培养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但未通过答辩, 德 智 体合格, 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 结业研究生可在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 回校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通过者, 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 专业的要求, 完成各项培养环节, 修满规定学分, 成绩合格, 但未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或未进行答辩, 德 智 体合格, 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 对课程结业的研究生, 经指导小组审核, 认为在课程结业离校两年以内, 能够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者, 可在离校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之后, 可在结业离校一年之后至两年以内, 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者, 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 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 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 修满规定学分, 学满一年以上者, 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 ; 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 ( 自动退学者除外 ), 本条同样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自动退学者, 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历 18

19 证书 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颁发 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 ; 博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 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 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 证书 奖品 奖学金 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对于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研究生, 学校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19

20 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 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 无法送达给本人的, 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进行公告 研究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 应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情况, 并由其院系出具书面证明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后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对研究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 留学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其学籍管理事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校授权研究生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 按本细则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20

21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和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遵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定性准确 手续完备 程序合规 处分适当的原则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 享有知情权 陈述权 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学生处分的种类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果其行为确已达到留校察看处分, 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结业处理 结业满一年后, 由本人申请, 学校视其表现, 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 无违纪行为, 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 在察看期间, 表现良好, 受到校级以上表扬的, 可由原批准机关作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 ; 在察看期间, 表现不好, 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应由学校作出 延长留校察看 的处理决定, 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时限一般为六个月, 最长不超过一年 ; 在察看期间, 有新的违纪行为,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21

22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 性质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被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为, 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 扰乱校园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 一 ) 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 赌场者, 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偷窃 诈骗和故意损害国家 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作案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作案金额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作案金额在 500 元以下,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贪污 行贿 受贿者,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封建迷信活动 邪教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经批评教育不改,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组织 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封建迷信活动 邪教活动或宗教活动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严重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 淫画 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行为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六 ) 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 散布不实或者反动言论 传播有害信息, 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严重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七 ) 肇事 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 提供伪证或凶器, 未造成严重后果 22

23 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八 ) 酗酒或酒后肇事的, 初犯给予记过处分, 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九 ) 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 煽动罢课 罢灶 罢考等,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十 ) 无理取闹 寻衅滋事, 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十一 ) 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 印章 文件 档案 证件 证书等,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严重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十二 ) 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社团, 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 违规 违纪活动的, 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严重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十三 ) 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 有损学校声誉, 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十四 ) 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侵犯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并报经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 一 ) 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 干扰课堂教学秩序,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私自涂改考卷 成绩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四 ) 一学期内旷课 ( 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 ) 在 10 学时以上 21 学时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一学期内旷课在 21 学时以上 31 学时以下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一学期内旷课在 31 学时以上 41 学时以下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一学期内旷课在 41 学时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 )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 情节严重, 经批评教育不 23

24 改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六 ) 上课屡次迟到早退,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七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 一 ) 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三 ) 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 初犯给予批评教育, 屡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因违章而引起火灾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 )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五 ) 其他违反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 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调戏 侮辱 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 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并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 一 ) 不听劝阻, 迟到 15 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 ( 二 ) 考试不到 30 分钟, 未经允许, 擅自离开考场者 ; ( 三 ) 不按规定就座者 ; ( 四 ) 闭卷考试时, 将书包 草稿纸 书籍资料 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 ; ( 五 )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者 ; ( 六 ) 考场内抽烟 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 ( 七 ) 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 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 ( 八 ) 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 ( 九 ) 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 ( 十 ) 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 喧哗 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十五条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 一 ) 提供 传递 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 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 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4

25 ( 二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因患精神病,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 不予处分, 劝其退学 学生患精神病,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劝其退学或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 ( 一 ) 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 二 ) 违纪行为轻微, 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 ( 三 ) 主动认识并改正错误的 ; ( 四 ) 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 ; ( 五 ) 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加重处分 : ( 一 ) 多次违纪, 屡教不改的 ; ( 二 ) 行为恶劣, 后果严重的 ; ( 三 ) 态度恶劣, 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 ( 四 ) 故意隐瞒违纪行为或给学校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 ( 五 ) 组织 教唆 胁迫 诱骗他人违纪的 ; ( 六 ) 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 ( 七 ) 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九条受处分者, 附加下列处罚 : ( 一 ) 受处分者, 从受处分起一年内, 取消各类奖 ( 助 ) 学金 困难补助及其他评优资格 ( 二 ) 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 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违纪涉及到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 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 本科生违纪除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外的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 研究生的违纪由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对学生作出留校查看以下处分决定,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拟处分意见, 报学校学生 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主管校领导批准 ;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有违纪行为, 其所在院 ( 系 ) 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 并将违纪事实材 25

26 料与违纪学生核实 ( 学生须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 ), 提出处分意见, 形成书面材料, 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同时将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送达当事学生, 当事学生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辩材料, 在五个工作日内未递交申辩书的, 视为放弃 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纪律依据, 对学生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 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其调查取证 提出处理意见 文书送达等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 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提出处理意见 文书送达等工作由院 ( 系 ) 负责 ; 学生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本办法应予以处分的, 公安处应及时将材料转送当事学生所在院 ( 系 )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 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书面材料后, 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 ( 一 ) 事实不清的, 责令查明事实, 补充材料 ( 二 ) 事实清楚, 确有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处分的, 由所在院 ( 系 ) 批评教育 ( 三 ) 经审查认为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 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学生, 并在校内公告 ( 四 ) 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依照会议决定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送达当事学生, 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 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接到院 ( 系 ) 报送的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应当载明陈述 申辩的权利 期限 申辩途径以及违纪处分的事实 证据 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违纪学生的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生源地 政治面貌 所属院 ( 系 ) 专业 年级 班级和学号 ; ( 二 ) 违纪的事实 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 ( 四 ) 不服违纪处分进行申诉的权利 途径和期限 ; ( 五 ) 学校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陕西师范大学印章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违纪调查报告 违纪调查笔录 相关证据 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辩材料 院 ( 系 ) 或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26

27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当事学生所在的院 ( 系 ) 应当通知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三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当事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办法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规定 ( 暂行 ) 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送达给其本人, 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无法送达给本人的, 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进行公告 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 应由送达人制作情况说明书, 并由其班干部出具书面证明 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违纪的案卷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应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向所在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 院 ( 系 ) 提出书面报告, 学校做出相应的决定, 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应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意见, 报学校审批 审批后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 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 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违纪处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 以上 以内 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 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涉及本 专科生教学管理以及考试违纪作弊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同时废止 陕西师范大学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27

28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任务是维护学校教学 科研活动 生产 生活和管理工作秩序, 严肃校纪校规,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受理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 ( 专 ) 科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劝其退学决定或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受理学生申诉事项,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工作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学生申诉委员会 ), 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违纪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设在学校办公室 ), 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 校长办公室 监察处 社科处 科技处 公安处 学生处 教务处 研究生处 校团委的负责人和教师 学生代表组成 ;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学校及有关部门对学生作出处理 处分决定后, 学生对处理 处分有异议的, 在接到处理 处分决定书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申诉期内无正当理由 未提出申诉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在申诉期限后提出的申诉 ; 学生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 1. 申诉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号 所在院系 专业 班级 ; 2. 本人联系方式, 住所 通信地址 ; 3. 申诉的请求 ; 4. 申诉事实和理由 ; 5. 申诉人本人签名 ; 6. 申诉日期 第九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求申诉人限期补充 申诉人补充材料递交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 申诉人逾期未递 28

29 交补充材料的, 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复查,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 1. 书面材料审查 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书面材料所列的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依据是否适合 程序是否合规 手续是否完备 2. 询问 必要时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辩会议, 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出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3. 其他形式的审查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于学生的申诉事项, 经过复查 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1.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清楚 依据的规章制度正确 处理处分恰当的, 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 原处理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提出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具体复查意见 : 1 认定违纪违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 2 定性不准 ; 3 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处理处分不当 ; 4 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 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作出变更处分决定, 或书面答复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变更的理由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处分的, 变更意见提出后, 由原管理机关提交校务会议审议决定 ; 原管理机关未采纳变更意见的, 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陈述理由 上述事项, 原处理处分机关或管理机关陈述的不予变更理由未被采纳, 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直接提交校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限内,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 撤回申诉的, 视为未提出申诉 29

30 第十七条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 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分的申诉,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师范大学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30

31 二 研究生培养文件 31

32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博士学位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最高层次, 其培养质量标志着学校的学术水平与科学研究水平 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 不断提高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 以下简称博士生 ) 的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对博士生培养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培养目标培养博士生必须坚持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方针, 要求做到 : 1.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掌握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 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 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 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 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 并具有一定的应用该语种写作的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 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 学习年限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3~4 年, 在职博士生的培养年限原则上为 4 年 特殊情况博士生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但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三 培养方案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本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博士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 其研究方向应考虑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 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 并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 应注意根据新兴学科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有计划地调整研究方向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学科的课程与学分安排, 同时应对培养目标 研究方向 思想政治和德育教育 课程教学大纲 论文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经学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处审核 备案后实施 四 培养方式和培养计划 1.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 支持跨学科 跨专业的培养, 在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 也可采取和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学术单位联合培养的方式 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提高博士生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 博士生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和博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并制订培养计划, 经学科负责人审定后报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和研究生处备案 32

33 3. 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生学习的依据, 也是对博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 培养计划确定后, 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 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 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 经导师和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备案 五 课程学习博士生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 所选的课程一旦列入培养计划, 就必须按计划修学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课程学习的基本标准为修满 18 个学分, 各学院 ( 系 所 中心 ) 或学科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 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 : 1. 公共必修课 ( 共 6 学分 ) (1) 政治理论课 3 学分 (2) 第一外国语 3 学分公共必修课由学校统一组织授课 2. 专业学位课 ( 至少 6 学分 ) 3. 选修课 ( 至少 4 学分 ) 专业基础课与研究方向课以二级学科的博士生课程为主, 具体由导师安排, 一般不少于 4 门, 经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同意后确定, 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备案 4. 学术讲座 :2 学分 六 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或第三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进行, 中期考核主要从思想政治表现 课程学习 科研能力三个方面进行客观 公正的考查和评价 三项考查都合格, 通过中期考核 ; 凡有一项不合格, 终止学习 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由院 ( 系 所 中心 ) 组织的中期考核小组进行,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 由各学科负责人组织指导小组 导师参加的 5~7 人的中期考核小组对本学科的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 形式多样, 可结合研究生的学术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会进行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所属学科, 导师对该生的中期考核报告给出评语, 评语应包括对该生的政治思想 课程学习以及科研能力的评价 中期考核的程序为院 ( 系 所 中心 ) 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领取博士生中期考核表, 分别由导师 院 ( 系 所 中心 ) 中期考核小组填写意见后, 交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审核,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博士生在通过中期考核后进行开题 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三学期的中期进行 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社会评价, 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 33

34 性, 避免重复已有的工作, 要求博士生进行开题查新, 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各学科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 凡与国家级基金项目 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相结合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 可申请免于查新 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 由学科负责人或导师 ( 指导小组负责人 ) 组织 3~5 位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专家中博士生导师的比例不低于 50%, 同时要求有近 5 年内在本研究方向获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参加 对于优秀的开题报告, 可推荐该博士生申请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 或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存档于学科或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并作为博士生论文中期检查和博士论文预答辩的必备材料 七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 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博士学位论文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 由博士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应用, 但不能作为博士阶段的科研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10 万字, 理工科博士论文不少于 5 万字 在第四学期末由学科负责人或导师 ( 指导小组负责人 ) 组织 3~5 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论文工作阶段性检查, 检查可分为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对于论文阶段性工作不合格者, 考核小组应提出整改方向, 并在半年后再次进行论文阶段检查, 如再次检查的结果仍不合格, 可建议中断该博士生的培养, 由所在学院 ( 系 所 中心 ) 上报研究生处 各学科专业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 根据不同规格 类型人才的培养要求, 制定本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及标准 八 论文答辩博士论文初稿完成后, 先由博士生进行自检自查, 主要检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规范, 科研成果是否达到博士生答辩的基本要求, 再由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审查, 导师审查通过后, 必须进行预答辩 ( 预答辩委员会由导师组的 3~5 位教授组成 ) 预答辩通过后, 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并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规范 的要求编排印制, 经研究生处审查符合规定后, 方可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要求程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经预答辩认为未达到博士论文学位论文水平的, 论文应重做或进行修改, 半年后重新申请参加预答辩 34

35 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制订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 博士培养方案是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文件, 是有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具体体现, 是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 不断提高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 以下简称博士生 ) 的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 对博士生培养方案制定本规定 培养方案一般应包括 : 培养目标 研究方向 学习年限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培养方法 学位论文 培养方案必须科学 规范, 应具有可操作性, 便于考核 检查 一 培养目标培养博士研究生必须坚持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方针, 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具有创新和创造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是 :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 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 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造性研究成果 4. 能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能撰写专业文章 5. 在身体方面要求身心健康 二 学习年限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3~4 年, 在职博士生的培养年限原则上为 4 年 特殊情况博士生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但最长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三 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学科 专业设置以国家最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其专业属于二级学科, 研究方向属于三级学科 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 要注意突出本学科已有的特色和优势, 力求体现前瞻性 先进性和前沿性 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 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 交叉与渗透, 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 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 四 培养方式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用导师负责制 提倡建立以导师为主要责任人的博士生指导小组, 充分发挥集体指导的优势 鼓励 支持跨学科 跨专业的培养, 在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 也可采取和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学术单位联合培养的 35

36 方式 博士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 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要根据科研课题和拓宽培养口径 扩大知识面的需要, 学习必要的学位课程, 包括跨门类 跨学科的学位课程 同时, 还要注意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五 课程设置与学分博士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 至少应取得 18 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 课程结构和学分分配如下 : ( 一 ) 必修课程 1. 公共学位课 ( 共 6 分 ) (1) 政治理论课 3 学分 (2) 第一外国语 3 学分 2. 专业学位课 ( 不少于 6 学分 ) 学位专业课按学科 专业统一开设, 一般开设 2 门, 每门 3 学分 ( 二 ) 选修课程 ( 含研究方向课 )( 不少于 4 学分 ) 选修课不少于 2 门, 每门 2 学分 鼓励跨学科 跨专业选课 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计算一般为每 20 个学时 1 学分 ( 三 ) 学术讲座 :2 学分博士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术讲座 8 次以上并在本学科范围内作学术演讲至少 2 次, 符合规定记 2 个学分 六 学习要求与考核方式课程学习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研训练 讲授与讨论 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 口试和开卷 闭卷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主要有课堂考试 课程论文 科研报告 课堂笔试与课程论文结合 课堂笔试与科研报告结合等多种形式 要严格进行考核, 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 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七 科研训练与能力训练科研训练和创新能力培养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博士研究生应通过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 本人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等科研活动, 掌握科学研究的手段 方法和技能, 提高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提倡和鼓励在校博士生申请各种科研基金和研究生创新基金, 激励博士研究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一定次数的学术活动 ( 参加学术讲座 8 次以上, 并在学科范围内作学术演讲至少 2 次 ), 达到要求记 2 个学分 在学期间的论文要求可参照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暂行规定, 达到要求后方能提出学位申请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 制定更高的科研训练和成果要求 八 博士生中期考核和开题 36

37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二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内进行, 中期考 核主要从思想政治表现 课程学习 科研能力三个方面进行客观 公正的考查和评价 三项考查都合格者, 通过中期考核 ; 凡有一项不合格者, 终止学习 博士生中期考核通过后, 方可进行开题 开题一般在第三学期的中期进行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 不同学科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 (1) 课题的研究意义 国内外现状分析 ; (2) 课题研究目标 研究的内容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3)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技术路线 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 (4) 课题的创新性 ; (5) 计划进度 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 (6) 与本课题有关的工作积累 已有的研究工作成绩 九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各培养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 结合本单位特点, 制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并根据培养方案制订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对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 课程学习 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等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培养计划一般应在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制订完毕, 经导师和所在院系领导审核通过, 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实施 十 学位论文博士生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是对博士生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 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 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要十分注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要用至少二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 为了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 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注意抓好学位论文选题 中期考核 开题报告 论文阶段检查 组织预答辩 答辩等几个关键环节 博士学位论文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也可以结合科研攻关任务从事应用开发研究, 但须有自己的见解或特色 各专业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 根据不同规格 类型人才的培养要求, 制定本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37

38 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修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文件, 是有关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具体体现, 是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国家教育部的要求,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现对修订我校硕士学位培养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 培养方案一般应包括 : 培养目标 研究方向 学习年限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培养方法 学位论文 培养方案必须科学 规范, 应具有可操作性, 便于考核 检查 一 培养目标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强调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 重视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 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学科确定培养目标 各专业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共同目标是 :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品行端正, 遵纪守法, 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开拓进取,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在本学科中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至少掌握一门外语, 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 3. 在身体方面要求身心健康 二 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学科 专业设置以国家最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其专业属于二级学科, 研究方向属于三级学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 规范 适度 稳定, 应考虑本专业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力求体现前瞻性 先进性和前沿性, 把握本专业的发展趋势, 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前沿 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 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 交叉与渗透, 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 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 三 培养年限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学制一般为 3 年 对于提前完成规定的全部学业, 成绩特别优秀的, 经专家推荐和严格考核, 可以提前毕业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 硕博连读 ), 但不得少于两年 ; 个别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的, 经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 一般不超过 5 年 38

39 四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科学 规范 宽广, 学分分配合理 在课程设置上, 提倡具备条 件 ( 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 或基本具备条件的学科专业按一级学科设置全部学位课程或部分学位课程, 至少应按二级学科 ( 本学科 专业 ) 设置学位课程 硕士学位课程应相对稳定, 课程内容既要注意基础性, 科学性, 又要有先进性 前沿性和特色 ; 知识的覆盖面要宽, 要符合本学科发展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 至少应取得 34 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硕士生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 ( 一 ) 必修课程 1. 公共学位课 :7 学分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 学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 文科各专业 ) 自然辩证法概论 ( 理科各专业 )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 全校各专业 ) (2) 第一外国语 ( 除英语外, 也可开设日 俄 德 法语 )( 含专业外语 ),4 学分 2. 专业学位课 :4~5 门,12 学分这部分学位课程应确保硕士生能够掌握本专业的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鼓励各院 ( 系 所 中心 ) 按一级学科开设课程, 部分学科可按二级学科开设课程, 提倡按院 ( 系 所 中心 ) 或学科群开设学位课 3. 研究方向课 :2~4 门,6~9 学分 ( 二 ) 选修课程一般要求选修 3~4 门,6~8 学分 各专业均应开设一批选修课, 供研究生选择 提倡研究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 跨院 ( 系 所 中心 ) 跨学科选修研究生课程 ( 三 ) 实践环节和科研能力训练 ( 必修环节 ) (1) 实践环节 :1 学分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加强实践环节 实践内容包括教学实践 ( 必须面向大学本 专科学生, 协助教师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 上实验课 主持课堂讨论 协助指导本 专科生毕业论文等, 或在教师指导下讲授一定时数的专业基础理论课 ) 科研实践( 参与具体的科研项目 实验设计 技术开发和服务等 ) 社会实践或调查等 硕士生教学实践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的暂行规定 执行 参加社会实践, 时间不少于两周 实践环节具体考核办法由各院 ( 系 所 中心 ) 制定 教学实践安排在第二学年较为合适, 实践环节一般不得免修 (2)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1 学分 39

40 阅读大量专业文献, 总结提炼出综述报告, 在此基础上, 对学位论文的构思 框架 目标 科学性 可行性, 向考核小组汇报 考核通过, 可获得 1 学分 (3) 学术活动 :l 学分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认真参加不少于 8 次的校内外学术活动, 写出有关学术活动的摘要 笔记或体会, 经导师和导师组考评同意, 可获得 1 学分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开设的专业课, 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 20 课内学时的教学量 必修课每门课设 2~3 学分, 选修课每门课可设 1~2 学分 每门学位课程须编写教学大纲, 同时要选好主要参考书 五 课程学习和考核 1. 学分基本要求 :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硕士研究生应修满 34~37 总学分的课程, 包括实践环节和科研训练 其中必修课 ( 含必修环节 ) 不少于 29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6 学分 均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成绩考核 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2.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学位课程一律要求考试, 选修课原则上也要求考试 考试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 实验 实习 开题报告 学术活动等教学环节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 考查成绩一律按合格 不合格评定, 由导师及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 方能取得学分 3. 硕士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考查,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时,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缓考, 经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批准 ( 其中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处主管领导批准 ), 方可缓考 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 并不予补考 六 中期考核和科研成果审核硕士研究生最迟应在入学后的第四学期末参加由有关院 ( 系 所 中心 ) 组织的中期考核, 对每个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实践环节 科研能力训练进行全面审查 考核办法参照 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暂行办法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进行中期考核, 并建立筛选机制, 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在学期间的论文要求可参照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暂行规定, 达到要求后方能提出学位申请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 制定更高的科研训练和成果要求 七 培养方式 1. 采用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 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40

41 2. 每位学生所修的学位课程由导师指定 3. 每位学生所修的选修课程由学生本人与导师协商确定, 在导师指导下, 可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 (1) 本专业所开设的选修课 (2) 本一级学科中其他二级学科开设的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 (3) 本校其他学科所开设的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 4. 硕士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 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结合个人的实际, 全面考虑 合理安排 对其课程学习 文献阅读 教学与科研训练 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送交个人培养计划 ; 学位课程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填写的课程来执行, 否则, 所修课程不计算学分 ; 选修课程可在培养过程中根据需要做出适当调整 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跨学科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是否补修某些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由导师按需而定, 但不计学分 八 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部分, 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 也是衡量硕士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位论文要满足一定的工作量, 硕士生至少用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撰写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也可以结合科研攻关任务从事应用开发研究, 但须有自己的见解或特色 各专业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 制定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 先由硕士生进行自检自查, 主要检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规范, 再由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审查 导师审查通过后, 由所在学院 ( 系 所 中心 ) 组织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对论文进行预审读 预审读后, 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规范 的要求编排印制, 经研究生处审查符合规定后, 方可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要求程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为了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 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注意抓好学位论文选题 开题报告 课题检查 组织学位论文预审读 答辩等几个关键环节 各专业在充分研究 讨论的基础上修订本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 应严格执行, 一般不得随意改动 如必须改动时, 要履行与制订培养方案相同的手续 41

42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办法 研究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 为了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 生的培养质量, 鼓励研究生从事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 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特设立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 专门资助研究生从事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研究工作 经过几年的试行, 现修订如下 : 一 资助对象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册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 一般为一 二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和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 二 申请条件 1.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并成绩优秀, 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 ; 至少能够提交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 2 篇或专著 1 部 2.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并成绩优秀, 有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前沿性 ; 至少能够提交在重要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 1 篇 三 申请程序和使用办法 1.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由研究生个人申请, 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经院 系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2. 研究生培养创新资助的金额为 : 文科博士生一般为 10000~12000 元, 理科博士生一般为 12000~15000 元, 文科硕士研究生一般为 1500~2500 元, 理科硕士研究生一般为 2500~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申请获批准后, 经费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自主使用, 经费使用范围为 : 调研费 资料费 实验费 材料费 版面费等 4.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获得资助后从事科学研究的时间至少保证在一年以上 5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的申请一般为每年一次 四 获得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者的义务 1. 研究生在有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时, 应注明论文由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 资助项目 2.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必须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以上 ( 含核心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4 篇以上, 其中文科要求至少 1 篇为权威 2 篇核心 ; 理工科要求至少 2 篇 SCI 源 ( 权威 ) 3.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的硕士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必须以陕西师范大 42

43 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含授权在线电子版 )2 篇, 其中文科要求至少 1 篇为核心 1 篇重要 ; 理工科要求至少 2 篇核心或 1 篇权威 4.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 排名前 3 人,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1 项 ; 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 排名前 2,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1 项 ; 或 1 项转让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 排名前 2,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 或在国内外正式出版 15 万字以上 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 1 部 ( 六大出版社 ), 均相当于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5. 项目获得者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详细填写该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交研究生处存档 6.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正常毕业时间不能完成任务者, 应推迟答辩时间, 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7. 硕士研究生未完成创新基金规定任务但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正常毕业要求者, 应说明原因, 并由导师签署意见, 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审批后责成该生退还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后, 允许参加答辩 五 获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者的待遇 1.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完成规定的任务可优先参加有关评奖活动, 其学位论文可优先评选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或优先推荐为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并参加全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 博士论文 ) 2.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完成规定的任务后, 博士研究生可从基金内提取 2000 元作为个人生活补贴 ; 硕士研究生可从基金内提取 500 元作为个人生活补贴 3. 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创新基金的导师, 获得一定的配套研究经费即博士 2000 元, 硕士 500 元 六 其他 1. 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任务 成果突出的硕士研究生, 在考取本校博士研究生后, 经本人申请, 并征得指导导师的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继续予以重点跟踪资助 2. 在推迟后的期限内仍未完成规定任务者, 应说明原因, 并由导师签署意见, 研究生处视完成情况决定退还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的额度, 其导师指导的其他研究生再度申请该基金时将从严审查 3. 本修订办法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43

44 陕西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生录取 培养与 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保证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 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 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决定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内对少数优秀硕士生试行硕士和博士连续培养 ( 简称硕博连读 ) 制度, 学制一般为 5~6 年, 总学分为不少于 50 学分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 一 硕博连读的原则 1. 申报硕博连读的硕士生应是全日制研究生 (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须得到原单位同意后才能参加硕博连读的选拔 ), 且只能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 2. 申报硕博连读的硕士生原则上应在所在一级学科内选择专业, 并需在录取前修完所报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 3. 每个博士点原则上每年只能接收 1 名硕博连读的硕士生 ( 如部分博士点当年计划内指标较多, 可增加 1 名 ); 导师愿为优秀硕士研究生支付所有培养经费, 可酌情增加指标 二 硕博连读的条件 1. 德 智 体全面发展, 品行优良, 学风严谨, 身体健康 2. 按培养计划修完全部硕士生课程, 取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硕士生中的前 25% 内, 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在 425 分以上 3. 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优良者 4. 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在硕士学习期间业务上表现突出, 有培养前途 5. 研究生入学攻博前, 原则上至少应有在本专业期刊上 ( 文科为重要期刊 理工科为核心期刊 ) 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 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应为第二作者, 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 三 申请硕博连读的手续 1. 符合以上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在第四学期的中期考核筛选后即每年的 4 月底前,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并填写 陕西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 2. 经导师和有关专家推荐 (1~2 名同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 ), 所报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意并提出接收意见后, 由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及该学科导师组 ( 一般不少于 5 人 ) 的专门小组对研究生的思想表现 学风 态度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提出推荐名单和意见 3. 将推荐名单在本院 ( 系 所 中心 ) 公示 3 天, 接受同学和老师监督 经各单位重新审核后连同公示结果, 报研究生处审核, 主管校长审批 四 办理硕博连读的时间 44

45 1.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于第四学期 4 月 30 前到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领取 申请表格 ( 或从研究生处网上下载 ) 2. 所有获准申请的准硕博连读的研究生, 在每年的 5 月 25 日前由各院 ( 系 所 中心 ) 组织专家对该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答辩 ( 涉及课题研究的意义 目的 内容 创新性等 ), 并对提交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从答辩合格且水平较高者中择优推荐出硕博连读生 ( 名额根据当年博士生招生人数而定 ) 3. 每年 5 月 30 日前将推荐的硕博连读生的材料及申请表送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 4. 学校于每年 6 月中旬公布本年度获准录取硕博连读生的人员名单 5. 硕博连读研究生与当年统考博士生一起报到入学 ( 第五学期 ) 五 学制与课程设置硕博连读生学制为 5~6 年, 应修的学分不少于 50 学分 1.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前四个学期, 执行本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 主要学习本专业硕士生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 完成的学分一般不少于 34 学分 2. 选拔为硕博连读生的研究生从第五学期开始学习博士生课程, 包括 : (1) 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 必修 3 学分 (2) 博士生政治理论课, 必修 3 学分 (3) 专业基础课, 必修 4-6 学分 (4) 研究方向课 ( 含选修课 ), 修 4~6 学分 (5) 学术讲座 :2 学分 准备试行此办法培养研究生的专业, 应根据本 试行办法, 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专业的硕士和博士连续培养的培养方案, 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执行 六 博士学位论文 1. 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硕士入学后第六学期开始时进行 2. 博士生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 不应少于 3 年 ; 一般应做到在提出学位申请时至少有 4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其中文科要求至少 4 篇核心或 1 篇为权威 2 篇核心或一部正式出版的 15 万字以上的著作 2 篇核心 ; 理工科要求至少 1 篇 SCI 源期刊 ( 权威 ) 3 篇核心或 2 篇 SCI 源 ( 权威 ) 期刊 另外,1 项发明专利 ( 博士生排名在前 2 人, 以下同 ) 或 1 项省 部级科研成果鉴定或获得 1 项省 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或 1 项转让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与 1 篇 SCI 源期刊同样对待 七 硕博连读生待遇研究生入学后的前两学年, 享受硕士研究生的待遇, 按硕士研究生的标准拨给业务费 从第五学期开始, 确定为博士生者, 享受博士研究生的待遇, 按博士 45

46 研究生的标准拨付业务费 八 其他事项 1.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 在未办理博士入学手续之前, 应继续在硕士 导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活动, 并应在博士生入学前完成一篇研究工作的详细报告送给硕士生导师签收, 报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 2.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 在未办理博士入学手续之前, 若违反校纪校规, 或未能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及研究报告, 将取消其硕博连读的资格 ; 办理入学手续后, 即取得博士生资格及待遇, 其考核按统考博士生同样要求, 其考核内容 标准详见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办法 未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 按硕士学位要求做硕士学位论文 3.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和不做硕士论文 4.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应保证质量, 宁缺勿滥 5. 被确定为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作为博士生培养后, 学习期间不得自费出国留学或无故中途辍学, 否则应偿还全部培养费 6. 硕博连读的研究生, 在博士学位答辩时, 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 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 取消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元月十日 46

47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 产出学术成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切实保证和提高博士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5 年 9 月 28 日会议研究决定 : 凡在我校申请博士 硕士学位者, 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之前, 须提交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成果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师范大学, 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具体规定如下 : 一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的要求 1. 文科各专业博士生在学期间, 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 含录用 1 篇 ); 或至少在学校认定的 SSCI( 含权威 )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2. 理工科各专业博士生在学期间, 以第一 第二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 含录用 1 篇 ), 其中第一作者至少为 2 篇, 本人为第二作者时, 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 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学校认定的 SCI( 含权威 ) 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各 1 篇 3. 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 排名前 3 人,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1 项 ; 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 排名前 2 人,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1 项 ; 或 1 项转让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 排名前 2 人,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 或在国内外正式出版 15 万字以上 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 1 部 ( 省级出版社以上 ), 以上各项成果均相当于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4.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者 ( 至少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含录用 1 篇 ),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对其论文发表进行承诺, 院 ( 系 所 中心 ) 同意, 经研究生处审核, 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 双盲 评审, 若评审结果为优秀 ( 至少 3 个优秀 ), 则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可参加论文答辩 如果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 双盲 评审结果为全优者, 则由研究生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 否则须在达到论文发表要求后方可由研究生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二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的要求 1. 硕士研究生应以第一 二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 含重要期刊以上录用通知以及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三星以上的论文 ), 本人为第二作者时, 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47

48 2.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以第一 二作者身份在重要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本人为第二作者时, 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3.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者, 经所在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审核同意, 由研究生处组织对其学位论文进行 双盲 评审, 若评审结果为优秀 ( 至少 2 个优秀 ), 则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 其他 1. 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收录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二级学会以上论文集 ( 含全国博士生论坛 ) 并进行口头报告者, 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在发表核心刊物文章要求总数中, 会议论文只计 1 篇 2. 凡没有达到论文发表要求而按照上述程序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在毕业后, 相关单位和导师应对其毕业后一年内发表论文及署名情况追踪并如实报告研究生处, 并作为下一年度学校评估学院及导师工作的依据之一 3. 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 参照陕西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的认定办法执行 所有学术成果均需提供原件 4. 学校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 ( 系 所 中心 ) 依据各自学科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 四 此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2005 年 9 月 1 日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管理办法 五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8

49 陕西师范大学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开展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的研究, 激励博士研究生产出创新性成果, 切实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并为参加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的评选做好充分准备, 特设立我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资助项目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学校统一领导, 研究生处及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一 资助方式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项目采取滚动资助的方式, 资助额度为文科每人 2 万元 / 年 ; 理科每人 3 万元 / 年, 每年最多资助 8 人, 每人最多资助 3 年, 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 申报要求 1. 凡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每年须推荐 2 名申请者 ; 2. 具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每年须推荐 1 名申请者 三 申报条件 1. 申请者应是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专业品学兼优的硕博连读生和博士生 2. 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为本学科前沿课题, 或是能够解决重要基础问题的选题 3. 论文选题一般应依托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应是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 技术创新研究 4. 申请者的论文指导教师应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5. 申请者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并在本研究领域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四 申请与评审 1. 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生在论文选题确定后即可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审批时间为每年 3 月和 10 月 2. 申请者需填写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 3.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基本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效果能否实现等签署审查意见 4. 学校组成专家评审组 ( 主要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专家组成 ), 49

50 要求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资助项目答辩, 最后由专家评审组确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获得者名单 五 经费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指导教师名下, 由指导教师负责使用, 其中由获得者直接支配使用经费不得少于 60%( 含生活补贴 ) 经费的使用办法依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应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 1. 各类科研项目申报 调研费用, 包括资料的搜集, 必要的出差等 2. 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 实验材料费 测试费 书籍费等 3. 合作交流 访学费用, 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等 4. 每年 4000 元的生活补贴费, 指导教师可从其校外经费再进行助研补贴 ( 补贴金额由导师自定, 并不再享受学校的助研补贴 ) 六 项目管理 1. 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拨款与报告制度 2. 研究生处每年组织专家举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会, 项目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应就资助项目的年度工作进展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向专家组汇报, 由专家组提出建议 学校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 确定是否滚动资助 3. 项目获得者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详细填写该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交研究生处存档 4. 项目获得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该基金项目时,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经指导教师同意 学院主管领导签字 研究生处审核 报主管校长同意并签署中止项目意见后中止资助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 中止项目的申请须在立项后一年半内提出, 否则不予中止 七 权利与义务 1. 项目获得者的指导教师, 在岗位考核 招生名额分配方面学校将给予适当的政策性倾斜 2. 项目获得者除获得一定的资金资助外,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获得其他奖学金 留校工作等权利 3. 项目获得者的博士学位论文须申请参加陕西省和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4. 项目获得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 双盲 通讯评议, 且必须获得 优秀 评审结论 5.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 每个项目承担者在读期间须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 5 篇以上与博士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论文, 其中文科至少为 2 篇权威和 3 篇核心论文 ; 若在 中国社会科学 杂志上发表论文 1 篇, 即视为达到要求 理工科至少为 5 篇权威以上论文, 其中须在学校 50

51 认定的标志性成果 Ⅱ 区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 ( 在标志性成果 Ⅱ 区中没有期刊的学科, 不作此项要求 ); 若在学校认定的标志性成果 Ⅰ 区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即视为达到要求 6. 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 排名前 3 人,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1 项 ; 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 排名前 2 人,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 1 项 ; 或 1 项转让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 排名前 2 人, 署名陕西师范大学 ); 或在国内外正式出版 15 万字以上 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 1 部 ( 省级出版社以上 ), 均相当于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7. 项目获得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陕西师范大学 8. 项目获得者在正常毕业时间不能达到论文发表要求或学位论文 双盲 通讯评议未获得 优秀 者, 应推迟答辩时间 ( 一般不超过 3 年 ), 推迟期的费用 ( 普通奖学金 ) 由学校承担 9. 被中止的项目由指导教师退还导师支配使用的资助经费, 且扣发该单位下一年学科建设经费的 5% 10. 延期后仍没有完成论文发表要求或学位论文 双盲 通讯评议仍未获得 优秀 且没有合理解释者, 指导教师退还导师支配使用的 50% 资助经费, 且扣发该单位下一年学科建设经费的 10% 11. 凡国家级重点学科的主要挂靠单位和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连续三年内未获准立项, 从下一年起扣发该单位学科建设经费的 10% 凡具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在连续五年内未获准立项, 从下一年起扣发该单位学科建设经费的 10% 12. 被评上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者, 指导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各奖励 3 万元 ( 不再享受学校人事处的相关奖励 ), 指导教师还将获得科研经费奖励 ( 文科 8 万元, 理工科 15 万元 ), 并奖励该单位学科建设经费 万元 13. 被提名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 者, 指导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获得各奖励 1 万元, 指导教师还将获得科研经费奖励 ( 文科 5 万元, 理工科 10 万元 ), 并奖励该单位学科建设经费 20 万元 14. 被评上 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者, 指导教师和获得者各奖励 0.5 万元, 同时指导教师还获得科研经费奖励, 文科 1 万元, 理工科 2 万元 15. 本资助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51

52 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 考核筛选办法 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树立良好学风, 选拔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 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办法 一 考核筛选的目的对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 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少数思想品德好,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 科研能力强, 具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研究生, 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 学习成绩合格有一定科研能力的硕士生, 进入硕士论文阶段 ; 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 终止学习 二 考核筛选时间研究生入学的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三 考核筛选的组织领导研究生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 负责组织全校的考核筛选工作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组成考核小组, 负责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考核筛选小组成员应包括 : 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 ( 任组长 ), 有关学科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 任课教师和各系办公室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同志 由被考核的研究生填写 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交考核小组进行逐个评定 四 考核筛选的标准 1.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思想品德端正,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刻苦努力学习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道德观 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体现当代研究生的精神风貌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按时上课及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各考核小组依据以上标准对硕士生写出评语并评定等级, 分优良 合格 不合格 学习期间, 凡受过记过处分 留校察看且又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属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 2. 业务考核标准课程学习的考核 : 按每门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准, 不再另行考核 必修课 ( 按各专业培养计划执行 ) 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 其中有两门低于 80 分, 高于 75 分者为优秀 ; 必修课成绩平均在 75 分以上, 其中有一门课成绩低于 75 分, 高于 60 分者为良好 ; 必修课成绩平均在 70 分以上, 有两门以上 ( 含两门 ) 成绩低于 75 分, 高于 60 分者为合格 60 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 一门课不合格, 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即最终视为该课不合格 科研能力的考核 : 被考核的研究生每人必须提交一篇文章, 文章内容可是学 52

53 年论文报告 文献综述等 考核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评定 结合平时表现, 评定成绩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别专业对研究生的实验动手能力 野外考查能力有较高要求的, 导师可根据平时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考核小组根据以上几方面的考核意见提出筛选结论 : 对于政治思想优良 学习成绩 科研能力优秀者,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建议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 政治思想 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考核合格者, 可进入硕士论文阶段 ; 政治思想 学习成绩 科研能力中任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规定者, 中期考核不予通过 若是课程学习不合格, 允许重修, 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则终止学习 对于自愿终止学习并已学完全部硕士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可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各单位应将考核筛选结果报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审核, 并经研究生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本修订办法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53

54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 兼任助教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培养研究生独立的工作能力和教学能力, 改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根据教育部 ( 原国家教委 )(89) 教高字 005 号文件和财政部教财 (1996)85 号文件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 要坚持既有利于对研究生能力的培养, 又能保证本科生教学质量的原则, 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中间挑选 二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除研究生教育实习之外的教学工作, 如给本科生讲授部分课程 ; 给本科生上实验课 习题课, 主持课堂讨论 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 评改试卷等 三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岗位分校级和院系级岗位, 校级岗位每年 12 月底由研究生处向院系分配下一年的岗位数, 费用由研究生处从研究生 三助 专项基金中支付 院系级岗位数由院系自设, 费用从院系经费中支付 四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办法 :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在每年 5 月和 11 月底前公布需要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校级和院系级的岗位数以及工作性质 时间和要求, 由研究生个人自愿申请, 导师推荐,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定, 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备案 五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 以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为宜, 其兼任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一年, 以不影响研究生自己的学业为原则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量以相当于教师工作量 1/3 为满工作量即每学年为 80 工作量 其兼任助教工作的酬金, 如完成满工作量, 博士每人每月津贴 220 元, 硕士每人每月津贴 180 元, 每学期最多为三个月 六 研究生兼任的校级助教工作, 在学期工作结束时应由教研室 ( 研究室 ) 主任 有关教师和指导教师对其进行考核, 写出评语, 报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审核后存入本单位教学档案并将考核材料上报到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 审核后领取相应的津贴 七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 有关教研室 ( 研究室 ) 主任 教师和指导教师, 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指导 帮助他们出色的完成任务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 或因兼任助教工作而影响自身学习的研究生, 应及时予以妥善调整或停止他们所兼任的助教工作 八 本修订办法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54

55 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研究生兼任助研制度的规定 一 为了适应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需要, 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 协助导师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 提高研究生独立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 根据教育部 ( 原国家教委 )(89) 教高字 005 号文件和教研 [1995]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学校优先支持主持有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课题的导师在研究生中聘用助研, 并在安排招生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 硕士研究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 ( 博士生不受此限 ), 聘用期限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四 受聘兼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 必须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政治思想好, 工作责任心强, 学术思想活跃, 并有一定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身体健康 五 研究生受聘期间, 完成相应的助研任务, 可享受适当补贴 研究生助研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导师根据学生从事助研工作的性质 难度 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助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 4000 元 其中 2000 元从研究生处 研究生三助 基金中支付, 其余从导师校外科研经费中支出 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每年不少于 1000 元 其中 500 元由研究生处从 研究生三助 基金中支付, 其余从导师校外科研经费中支出 六 研究生助研补贴每半年或每年发放一次 具体办法为每学期开学后的前 3 周内, 办好助研审批手续 程序为 : 研究生提出助研申请, 填写助研申请表, 导师签署意见并确定支付科研补贴的研究项目名称 编号 助研时间 助研补贴的金额, 交到院 ( 系 所 中心 ) 研究生秘书处, 经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 确认导师的课题 ); 然后再报研究生处审批 每学期放假前的 3 周内, 研究生凭审批后的助研申请表 研究生助研费领款单及导师支付助研补贴的报销单, 由各院 ( 系 所 中心 ) 研究生秘书统一到研究生处办理 研究生三助 基金科研补贴的报销单, 最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七 本修订办法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55

56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兼任 助管工作的规定 为了培养研究生独立的工作能力 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有助于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 根据教育部 ( 原国家教委 )(89) 教高字 005 号文件和国家教委 财政部教财 (1996)85 号文件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 一 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 要坚持既有利于对研究生工作能力的培养, 又能保质保量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并在不影响研究生学业情况下进行 助管人员应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二 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配合研究生处或各院 ( 系 所 中心 ) 完成有关研究生招生 研究生培养 学位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 并协助完成有关研究生教育研究的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宣传工作 三 研究生兼任助研工作岗位分校级和院系级岗位, 校级岗位每年 12 月底由研究生处向院 ( 系 所 中心 ) 分配下一年的岗位数, 费用由研究生处从研究生 三助 专项基金中支付 院系级岗位数由院系自设, 费用从院系经费中支付 四 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办法 :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在每年 6 月和 12 月底前公布需要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校级和院系级的岗位数以及工作性质 时间和要求, 由研究生个人自愿申请, 导师推荐, 各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定, 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备案 五 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 一般以二或三年级的在校研究生为主, 其兼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兼任助管的工作酬金, 按每半天 ( 一般为 4 小时 ) 为一单元, 劳酬标准视其工作量和性质确定, 标准一般为每单元 15~25 元 六 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结束时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助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写出评语, 对在助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 本修订办法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56

57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教学的需要, 培养出合格的研究生, 教学实践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为了组织好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 现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 一 教学实践的目的 内容和要求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目的主要是培养研究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技能, 提高他们将来从事高 中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 并检查他们专业学习的质量, 以促进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改革 教学实践的内容主要是协助主讲教师讲授部分课程 辅导答疑 课堂讨论和批改作业 ; 协助教师指导本科生生产实习 实验教学和野外调查 ; 参与课堂教学不少于 10 小时工作量或协助指导教师指导 1 名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或协助教师指导一期本科生的生产实习 野外调查, 符合以上任一要求均视为合格, 给予 1 学分 教学实习均放在第二学年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进行 二 教学实践的组织领导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 由各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安排, 教研室主任协助指导教师拟定教学实践计划, 并组织实施 三 教学实践成绩的评定研究生必须参加教学实践, 如因故经院 ( 系 所 中心 ) 领导批准未能参加教学实践者, 教学实践成绩不及格者, 应补教学实践 教学实践不及格者, 学习期满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不得授予学位 教学实践结束后, 由教研室主任, 指导教师与原任课教师组成评定小组 ( 教研室主任任组长 ) 进行评定, 评定成绩可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 并报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审批后, 将教学实践成绩评定表送交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 归入本人档案 四 其他研究生在入学前或在学期间, 如已担任过足够的大 中学教学工作量, 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附上所在学校对其教学工作的评定材料, 经教学实践评定小组审核, 院 ( 系 所 中心 ) 主管领导审批后, 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备案, 教学实践活动可以免去 ;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 担任课堂教学在一学期以上而成绩良好者, 可免去其教学实习 本修订办法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57

58 三 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58

59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根据教育部 ( 原国家教委 ) 和财政部 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的通知 ( 教财 [1994]50 号 ) 和 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 教财 [1996]85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对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作如下规定 : 一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博士研究生, 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是 : 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 每生每月 220 元 ;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 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 每生每月 240 元 ;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 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 每生每月 260 元 二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 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是 :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 每生每月 200 元 ;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 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 每生每月 220 元 ;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 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 每生每月 240 元 三 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在校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均可参评优秀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每年 5 月份评选一次, 其中, 优秀博士生可以占在校博士生的 15%, 优秀硕士生可以占在校硕士生的 6% 评选为优秀博士生的每人一次性发奖学金 500 元, 评选为优秀硕士生的每人一次性发奖学金 300 元 四 学校鼓励研究生兼任 三助 工作 五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犯校规 校纪, 受到行政处分的, 或有一门以上 ( 含一门 ) 学位课程补考者, 视情节轻重, 在三个月到一年内普通奖学金每月向下浮动 40 元 六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 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 油 副食品价格补贴 七 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 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 本修订办法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59

60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 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实施办法 为了激励研究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 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提升 毕业研究生的整体水平, 引导全校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我校每年在毕业研究生中评选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 现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 一 优秀毕业研究生 1. 评选对象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 2. 评选比例 (1) 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数 ( 含博士生 ) 的 10% (2)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根据省上下达的指标从校级中择优推荐 3. 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品行端正, 尊敬师长, 无违法违纪行为 ; (2) 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单位前列 ( 学位课成绩平均在 80 分以上 ); 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 ; 在学期间, 获得 1 次 ( 含 1 次 ) 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其他校级以上 ( 含校级 ) 奖励 二 优秀研究生干部 1. 评选对象在学校 院 ( 系 所 中心 ) 承担研究生会或班级工作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2. 评选名额每个院 ( 系 所 中心 ) 最多只能推荐一名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 ; 校研究生会干部评选 优秀研究生干部 的工作单独进行, 但须充分听取所在院 ( 系 所 中心 ) 的意见, 评选比例不超过 20% 省级优秀研究生干部根据省上下达的指标从校级中择优推荐 3. 评选条件 (1) 基本符合 优秀毕业研究生 条件 ; (2) 积极参与研究生会或班级工作, 热心为同学服务,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以身作则, 成绩显著, 较好地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三 评选程序先由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 院 ( 系 所 中心 ) 组织班级评议 推荐 评审和公示, 将确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名单报到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材料报省上主管部门审批 四 颁发证书和奖励 60

61 1.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颁发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毕 业生 证书和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 证书 2.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由省上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3. 省级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每人奖励人民币 800 元, 校级优秀毕业 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每人奖励人民币 500 元 五 取消资格 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者, 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 违背的行为, 或者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者, 则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资格, 退回奖励和证书 六 本办法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61

62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鼓励研究生积极进行科学研究, 不断 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特制订本办法 一 评选对象凡我校在册研究生 ( 含博士生 硕士生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 ), 均可参加研究生科研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二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参加评选的研究生, 应思想健康,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专业态度端正, 学习目的明确, 并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如下科研成果 : 发表学术论文 出版学术专著 科研获奖 主持科研项目 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 发表学术论文 出版学术专著要求本人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 ; 若导师是第一作者, 本人可为第二作者 ), 可予以奖励 ( 一 ) 博士生 1. 在 SCI SSCI 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在六大出版社 ( 科学出版社 中国社科出版社 中华书局 商务印书馆 人民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项 ( 前三完成人 ); 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 ;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均可奖励 600 元 ; 2.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 在省级 ( 含省级 ) 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项 ( 前三完成人 ); 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 均可奖励 300 元 ( 二 ) 硕士生 1. 在 SCI SSCI 权威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在六大出版社 ( 科学出版社 中国社科出版社 中华书局 商务印书馆 人民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项 ( 前三完成人 );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均可奖励 600 元 ; 2.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 在省级 ( 含省级 ) 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项 ( 前三完成人 ); 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 均可奖励 300 元 ; 3. 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 在其他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 获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一项 ( 前三完成人 ); 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奖励 100 元 三 科研成果认定研究生科研成果级别的认定参照我校的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 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 和 陕西师范大学科技论文级别认定办法 四 评选办法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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