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顾 问 侯 委 会 勇 主 任 委 员 刘靖君 万路路 副主任委员 李 付治平 委 书 陈 腾 郑 仲 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田仕兵 吴秋爽 张 李瑶曦 杜 彬 周文荣 周宗兴 柳珺珺 黄学平 黄明蕾 潘毅楠 罗晓楠 珣 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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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新生导航 湖北大学学生工作部 处 编 1

2 编 顾 问 侯 委 会 勇 主 任 委 员 刘靖君 万路路 副主任委员 李 付治平 委 书 陈 腾 郑 仲 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田仕兵 吴秋爽 张 李瑶曦 杜 彬 周文荣 周宗兴 柳珺珺 黄学平 黄明蕾 潘毅楠 罗晓楠 珣 李 文

3 目 录 第一部分 校情校史... 1 第一章 校标校训校歌...1 第二章 校史略记... 4 第三章 校友风采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湖北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三章 湖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四章 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五章 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六章 湖北大学优秀学生先进学生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七章 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八章 湖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九章 湖北大学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章 湖北大学课外活动学分评定办法

4 第三部分 学业发展 第一章 学科竞赛 第二章 生涯规划 第三章 书香湖大 第四章 就业创业 第五章 国际交流 第六章 入伍报国 第四部分 暖心工程 第一章 资困助学 第二章 心理健康 第五部分 青春飞扬 第一章 校级学生组织 第二章 精品校园文化 第三章 全校社团一览 第六部分 生活指导 第一章 医疗保障 第二章 数字湖大

5 第一部分 校情校史 第一章 校标校训校歌 为弘扬我校优良传统 激励全校师生自强不息 矢志不渝 艰苦 奋斗 团结求实的精神 2004 年 6 月 在广泛征集新校训 新校标和 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五届教代会主 席团扩大会议审议 确定湖北大学新校训为 日思日睿 笃志笃行 确立以编钟 H 型结构 凤凰 U 型结构 钥匙等为整体图形 两侧 用 湖北大学 金文字体构成的新校标 新校训 新校标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启用 一 校标及释义 新校标整体形状为编钟 编钟外形取于楚国古乐器 由左右两组 构成 组成湖北大学第一个字母 H 左上部钥匙意为 开启智慧之 门 两侧用 湖北大学 的金文字体 形成一种装饰性的图案 给人 深厚的文化底蕴之感 并使编钟具有立体感 凤凰为楚国图腾 出自 于出土楚文物的丝绣 凤凰造型为 U 点出了 大学 这一主题 编钟和凤凰是楚文化艺术代表 以此为湖北大学的象征 编钟的材质为青铜 具有阳刚之美 凤凰取材为丝绸 具有阴柔 之美 刚柔相济 体现了湖大学人精神品质 昂首挺胸 正在腾飞的 凤凰 代表湖北大学师生正朝气蓬勃 奋发向上 努力拼搏 奔向美 好的明天 编钟和凤凰的组合 代表教学和科研 教学要求严谨 如 青铜铸钟 科研需要想象 如凤凰腾飞 整体形上窄下宽 为梯形 代表知识的积累和不断升华 1

6 第一部分 校情校史 二 校训及释义 日思日睿笃志笃行 语出我校前身国立湖北师范学院第一任院 长汪奠基先生为国师填写的院歌歌词 意思是每天不倦地学习 勤于 思考 就能融会贯通 博大精深 立定志向 始终如一地去追求 然 后切实地实践 就能达到理想的目标 它体现了我校一贯的教育目标 和培养人才的要求 是学校历史和校风的延续 思曰睿 出自 尚书 中的 洪范 篇 一曰貌 二曰言 三 曰视 四曰听 五曰思 貌曰恭 言曰从 视曰明 听曰聪 思曰 睿 汪奠基先生化用 洪范 原文 推陈出新 改为 日思日睿 意为每天勤于学习 勤于思考 才能博学通达 与时俱进 笃志 出自 论语.子张 博学而笃志 一语 意为广泛地学 习 志趣专一 笃行 出自 礼记.中庸 博学之 审问之 慎思之 明辨之 笃行之 一语 意为忠实地实践 我校新校训的整体含义是 树立为中华民族繁荣富强而刻苦学习 敬业奉献的志向 学思结合 知行统一 以脚踏实地的精神和科学严 谨的态度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为办好湖北大学 不断为国家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 湖大之歌 2

7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网址 地址 武昌校区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368 号 邮编 汉口校区 武汉市谌家矶街兴盛路特一号 邮编 阳逻校区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 630 号 通识教育学院 邮编

8 第一部分 校情校史 第二章 校史略记 一 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创建于武昌 湖北大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1930 年的湖北省立乡村师范学院 20 世纪初 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痛感国家贫弱 目睹农村凋敝 主张教 育救国 以济时艰 1930 年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黄建中先生为了发展 本省乡村教育 着手筹建湖北省立乡村师范学院 校址即今武昌沙湖 之滨的宝积庵 1931 年 经国民政府教育部批准 将湖北乡村师范学 院改为湖北省立教育学院 黄建中先生以厅长之职兼任湖北省立教育 学院第一任院长 学院开办时 设两系一科 即农事教育系 乡村教 育系和乡村师范专修科 1932 年增设民众教育专修科 1935 年又增设 农事教育专修科 各系均为四年制本科 各专修科均为二年制专科 当时学院设有农业学校 农场和青山教育实验区 供教学和学生 实习使用 还在校外举办了民众夜校 民众教育馆 馆内民众乐于静 听演讲 勤于练习国术 潜心受教 开创了学校与社会结合 教育与 民众结合之先河 1931 年 九一八 事变后 日军大举入侵中国 中华民族处于危 亡的关键时刻 国民党对日采取不抵抗政策 于 1935 年 6 月同日本签 订了卖国的 何梅协定 全国掀起了抗日救亡运动的新高潮 消息传 到武汉 爱国学生无不义愤填膺 热血沸腾 12 月 17 日 武汉 50 余 所大 中学校的学生代表正式成立 武汉中等以上学校学生救国联合 会 20 日 在学联的组织下 l 万余人参加了游行 21 日游行队伍 由武汉大学学生带队 22 日即由我院学生带队 游行队伍在武汉关上 岸 经江汉路 准备穿过法租界进人日租界示威 受到当局的阻止 改由中山大道前进 沿途高呼 打倒日本帝国主义 的口号 25 日 武汉被国民党当局宣布戒严 尽管国民党当局阻挠 破坏 镇压 一二 九 运动 我院学生 始终坚定地站在爱国运动的前列 并在武汉大 中学校中发挥了较好 的组织作用 在学校的历史上谱写了抗日救亡 不畏强权的光辉一页 1936 年上半年 受当局迫压 学院被迫停办 二 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成立于恩施 抗日战争时期 湖北省政府西迁恩施 建立临时省会 陈诚在鄂 4

9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主政 制定了 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 按大纲规定 我院于 1941 年 秋正式恢复 选校址在恩施五峰山 此时自 1936 年停办的湖北省立教 育学院 已经整整中断了 5 年 其时正值国难当头 复校后的师院办学条件极其艰苦 最突出的 问题是无力兴建校舍 于是因陋就简 利用原森林公司和茶厂的旧房 权作校舍之用 多为木架板构造 另外 就地取材用杉树皮 木架临 时搭了几间教室 凑合着开学上课 在这种极其困难的情况下 我院 师生犹抱教育救国 卧薪尝胆之精神 不改其志 复校后的第一年 学院设有乡村教育系和乡村师范专修科 专修科分设国文 英文 数 理 音乐 体育五个教学组 在回忆这段校史时 陈友松先生是不可不提的 陈友松 男 湖 北京山人 他幼年家贫 学习刻苦 得教会资助方能上学并走完一段 学程 后考取公费留学生 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攻读获得哲学博士学 位 归国后任西南联大教授 1942 年秋 因学生反对我院院长一职一 直由教育厅厅长兼任 省政府通过参议会知名人士李四光先生等人出 面 从西南联大请来陈友松先生担任院长一职 陈先生就任院长后 励精图治 矢志扩大本院规模 学院面貌有 了较大改观 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1942 年秋到 1943 年 在原有基础 上 增设史地专修科 一年制师资短训班 招收音乐 体育各一班 开办附中 附小 解聘了对待学生作风恶劣的原训导长 全校师生员 工生气勃勃 全校上下充满生机活力 但当局制约过多 尤其是与前 任院长 教育厅厅长张伯瑾 陈诚办学意见不合 陈友松遂于 1943 年 7 月愤而辞职 卖书做路费返回西南联大 清江之水何浪浪 复楚贺 志走他乡 这有感而发的诗句 真切反映了陈先生当时的复杂心情 尽管在任职期间遭受极大的委屈和不公正的待遇 但辞职后的陈 友松先生仍然十分关心我院的建设和发展 回联大后 他于当时国民 政府的所在地重庆四处奔走 呼吁改组本院为国立大学 著名科学家 李四光先生极力支持 亦四处奔走 广为号召 1944 年春 国民政府 教育部采纳各方意见 命湖北教育学院改为国立湖北师范学院 隶属 教育部 学院即奉命改制 将原来的科改系 到 1945 年 国师初具规 模 教育 国文 英文 史地 数学 理化 音乐 体育八系俱全 三 抗命请愿与国师回迁武汉 1945 年 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 迁到后方的各级机关 学校纷纷 迁回 因种种原因 国师没有复员于它的诞生地武昌宝积庵 而是先 5

10 第一部分 校情校史 抵江陵 后至沙市童家花园 当时抗日战争刚刚结束 荆沙古城往昔 的繁华已成烟云 办学条件极其艰苦 同时碍于交通不便 图书杂志 不易购得 名流学者无法延揽 不少教授纷纷辞职 为 改善生活 保证学习 1947 年春 国师学生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 抗命请愿 斗争 要求归迁武汉 从 2 月 26 日至 4 月 6 日 600 余名学生前往请 愿 并得到了武大 中华大学 农学院和医学院等高校学生的声援 迫使当时的湖北省政府主席万耀煌出面安抚 教育部特派教育次长赴 汉调处 其声势之大 时间之长 为湖北学运史所罕见 1948 年 5 月 国师正式迁往武汉 学生先期借住武汉大学附属医 院 今湖北教育学院 图书仪器随后陆续运回 9 月 10 月间 学校 整体迁往汉口唐家墩市一中和中山大道汉光中学 国师归迁武汉不久 就发生了 八四 事件 7 月 31 日 院方签 发空头支票一张 作为学生 8 月份的伙食费 致使 8 月 1 日全院学生 断炊 部分学生前往院长王治孚住宅请求合理解决 竟匿而不见 一 学生见蒋介石送给他的照片挂在堂屋正中 气愤之下将其摔碎 事发 后 王治孚报告教育部要求解散国师 严惩 25 名为首的学生 8 月 4 日 教育部电令解散国师 电令到达 师生群情激昂 8 日 国师学 生自治会召开记者招待会 报告事实真相 散发 为反对教育部无理 解散湖北师范学院 抗议无耻栽诬二十五位同学敬告社会人士书 17 日 武汉大学学生自治会在中华大学开会声援国师同学 18 日 国师 教授会作出严正决议 电请教育部收回解散国师成命 9 月 4 日 教 育部任命新院长 变相收回成命 不久 法院亦对王治孚劣迹提起诉 讼 至此 八四 事件取得斗争胜利 国师得以生存 国师迁回武汉后 中共地下党组织加强了对国师学运的领导工作 国师成为汉口的学运中心 一大批学生在频繁的学运中受到了锻炼 先后加入了党组织并投奔革命工作 为武汉 湖北乃至中南地区的解 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49 年 7 月 16 日 中南军事管制委员会文教接管部接管国师 根据当时革命工作的需要和国师无固定校址的实际情况 国师停办 进行整理 国师教师 或自行联系工作 或由接管部统一安置和调派 在校学生 或参军参干 或转入他校继续学习 图书仪器等全部校产 移交给继国师续办的湖北省教育学院 从 1931 年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创立 到 1949 年国立湖北师范学院 受接管 计 18 年历程 18 年中 虽经 5 年停办 几度迁徙 历经坎 6

11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坷 饱经风霜 却培养各类人才 1484 人 回首 18 年的风雨历程 学 院不因时乖运蹇而败萎 不因反动摧残而丧志 反而愈挫愈勇 艰难 向前 四 湖北教育学院诞生与教师进修学院成立 国师停办后不久 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 时任湖北省政府主 席李先念等人的关心下 在国师基础上筹建的湖北省教育学院正式成 立 1949 年 10 月 15 日开学上课 至 1952 年 学校设有教育 中国 语文 数学 物理 体育卫生 音乐 美术 戏剧 俄文等 9 科 在 校学生 753 人 学院设有附师 另设有附一小 附二小 附三小 为 本院师生实习之用 后改为附属中学 附属小学 工人业余学校各一 所 1952 年 教育部根据 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 发展 专门学院 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 的方针 进行了全国性院系调整 工作 湖北省委为落实调整方针 将教育学院的大部分教职员工 各 科学生和部分图书并入华中大学 即今华中师范大学 同时 以省教 育学院留下的部分人员和校产 校址为基础 成立湖北省教师进修学 院 以解决本省师资极其缺乏的矛盾和适应将来教育发展的要求 当 时的教师进修学院开设有教育 语文 历史 俄文 数学 理化 地 理 生物 美术 音乐 体育等 11 科 另设有文教行政干部班 政治 班 五 湖北师专与武汉师专 1953 年 中央决定继续进行高等教育的调整工作 同年 9 月召开 的全国高等师范教育会议指出 高等师范教育是整个普通高等教育的 重点 要扩充现有的高等师范学校 有条件 有准备地建立新的高等 师范学校 根据以上精神 我校适时呈请教育部批准将本校改名为湖 北师范专科学校 并于 1954 年 4 月获得批复同意 1955 年 8 月 为 适应发展需要 师专全部迁址武昌马房山 1956 年春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到来 为适应湖北地区 中等教育发展的需要 湖北省教育厅决定 将湖北师专的语文 历史 两科分出 另行组建一所新的高等师范学校 武汉师范专科学校 同时 还将湖北师专的体育科分出 成立武汉体育师范专科学校 将 湖北师专的音乐 美术两个短训班分出 与华中师院的图画 音乐两 系合并 组建成立武汉艺术师范学院 7

12 第一部分 校情校史 1957 年秋 湖北省委决定 将湖北师专与武汉师专两校合并 组 建新的武汉师范专科学校 当时 做出这一决定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 虑 一是为了集中力量办好师专 培养合格的中学师资 二是为了在 适当的时候将师专发展成为师范学院 两校合并后 校址重新迁回武昌宝积庵并将此作为永久校址 教 职员工达到 620 人 在校学生达到 2138 人 学校设有语文 历史 数 学 物理 化学 生物 地理等 7 个科 校园基本建设快速发展 教 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 办学条件不斯改善 办学规模逐渐 扩大 办学经验日臻丰富 基本具备了高等师范学院的条件 六 武汉师范学院建立 1958 年 8 月 8 日 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武汉师范专科学校改 为武汉师范学院 新组建的武汉师范学院教职员 1543 人 设有中国语文 历史 数 学 物理 4 个系 生物 地理 化学 3 个专修科 并设有马列主义 教育学 体育 外语 4 个公共课教研室 组 本 专科兼办 学院 组织机构为二级建制 行政机构设九科三室 即教务科 出版科 人 事科 学生科 保卫科 总务科 财务科 膳食科 卫生保健科及秘 书室 基建办公室 生产办公室 院党委下设组织部和宣传部 1958 年成立的武汉师范学院已经基本奠定了完整的师范院校的专业基础和 建制 文革 期间 学校的各项工作受到大环境的极大影响 文革 结束以后 教学 科研和管理工作才得以恢复和发展 1978 年 根据 湖北省教育事业八年规划 草案 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学校制 定了 年发展规划 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是 八年中 前三 年在逐步发展的同时 以整顿打好基础为主 后五年要有较大的发展 经过努力 把学院办成专业齐全 教育质量较高 科研成果较多 名 项工作先进的师范院校 围绕八年发展规划的奋斗目标 学校坚持以 教学为中心 深化教育改革 提高教育质量 扩大办学规模 开展多 层次办学 加强科学研究 提高学术水平 加强党的建设 改进领导 作风 搞好班子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学校各项工作蓬勃发展 迎来了新的春天 七 湖北大学成立 1984 年 1 月 湖北省委鉴于我省省属高校规模小 条件差 结构 8

13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不合理的状况 为统筹安排和发展我省地方高等教育事业 决定将武 汉师范学院原由武汉市领导改为由省直接领导和管理 6 月 15 日 省 委 省政府下发了 关于加速发展和改革我省高等教育的决定 的文 件 同时上报教育部 8 月 11 日 教育部批复 同意将武汉师范学院 改建为湖北大学 9 月 26 日 湖北大学成立大会隆重召开 黄知真省长代表省委 省政府作了重要讲话 对湖北大学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对武汉师 范学院成立三十多年来为全省培养大批人才和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 的显著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希望湖北大学全体师生员工解放思想 群策群力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 为办好湖北大 学做出新的贡献 徐章煌校长代表学校讲话 表示热烈拥护省委 省 政府的决定 要在省委 省政府的领导下 兢兢业业 脚踏实地 锐 意改革 努力工作 把湖北大学办成以师范为主 文 理 管多学科 的开放型综合性大学 为湖北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 省长黄知真 省委副书记钱运录共同为 湖北大学 揭牌 湖北大学成立初期 设有中文 政教 历史 外语 数学 物理 化学 生物 地理 体育等 10 个系和教育行政管理 中文 政治三个 专修科 共 13 个专业 本专科学生 3072 人 研究生 34 人 学校占地 面积 520 亩 武汉师范学院改建为湖北大学 是我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标志 着学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9

14 第一部分 校情校史 第三章 校友风采 建校以来 学校已累计培养输送各类高级专门人才近 20 万人 一 大批毕业生已成长为湖北乃至全国党政管理 教育科技 新闻出版 企业经营等领域的精英和骨干力量 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 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吴定富 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 中央政法委 副秘书长 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副主任李宪生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 湖北省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岱梨 中国工程院原秘书长葛能全 国家测绘局 副局长闵宜仁 广州军区原副政委 空军中将朱永清 著名历史学家 冯天瑜 著名雕塑家 韶山毛主席铜像作者程允贤 著名歌唱家 康 定情歌 首唱者喻宜萱 著名剧作家 歌曲 洪湖水浪打浪 词作者 张敬安 长江学者 谈胜利 刘昌胜 武利民 陈佺 景乃桓 江畅 王晓德 刘耀彬 黄灿华 长江韬奋奖 获得者范春歌 刘枫等都是 校友 湖北大学部分优秀校友名录 姓名 任职情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 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 全国政 吴定富 协第十二届常委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十七届 十八届中央纪委 陈训秋 委员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中央综治 委副主任兼中央综治办主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 李宪生 书记 副主任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湖北省人大常 张岱梨 委会副主任 赵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党组副书记 郑云飞 原中共湖北省委常委 武汉市委书记 涂勇 湖北省宗教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 朱永清 原广州军区副政委兼广州军区空军政委 空军中将 叶金生 原政协武汉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主席 闵宜仁 国家测绘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许安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教授 10

15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张先恩 张首映 罗辉 张汉涛 刘凯春 胡曙光 秦军 卢国祥 胡绪鹍 吕金芝 李传德 蔡民族 刘晓鸣 周先旺 陈行甲 雷文洁 汪元良 胡德春 陶慧芬 朱厚伦 文有仁 胡仁桥 张忠家 张国秀 李儒寿 程红兵 胡忠良 艾尔肯 阿不 都热依木 冯天瑜 生物学家 原国家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 中科院生物物理研 究所研究员 人民日报社新闻研究中心主任 新华社河南分社社长 党组书记 河南十一届人大代表 十二 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共湖北省委副秘书长 中共湖北省委副秘书长 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国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第一层次 入选者 武汉市 政协主席 中共襄阳市委副书记 市长 十三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十三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十二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武汉市政协副主席 原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书记 中共随州市委书记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共黄石市委书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共恩施州巴东县委书记 全国优秀县委书记 湖北省文化厅厅长 原湖北省移民局局长 湖北省体育局局长 党组书记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 理事长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 党组书记 著名科普作家 原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所长 高级编辑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党委书记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湖北文理学院院长 党组副书记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党委书记 原荆楚理工学院党委书记 新疆艺术学院院长 著名历史学 文化史学家 国家图书奖一等奖获得者 武汉大 11

16 第一部分 景乃桓 李代芹 谈胜利 刘昌胜 陈佺 武利民 王晓德 刘耀彬 江焕峰 王秋良 陈红 彭双 江华 赵艳 黄灿华 谭必恩 高义华 涂正革 校情校史 学终身教授 首届荆楚社科名家 著名代数学家 "长江学者"计划讲座教授 中组部"千人计划" 入选者 美国北卡州立大学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特聘教授 其 在对称函数方面的研究成果被国际上命名为"景氏算子" 著名生物学家 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 其关于跳蛛行为生态学 的研究成果于 2007 年在 Science 上全文发表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华 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华 东理工大学生物材料研究所所长 华东理工大学材料与工程学 院院长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中 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复旦大学材料科学系主任 长江学者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院长 长江学者 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中科院电工研究所应用超导重 点实验室副主任 研究员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入选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 学基金获得者 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主任 教授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入选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 学基金获得者 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学院院长 教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入选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 学基金获得者 兰州大学自然地理与环境变化研究所所长 教 授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入选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 学基金获得者 四川大学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 湖北省 楚天学者 特聘教授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 计划 入选者 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教授 湖北省 楚天学者 特聘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物理学院 武汉 光电国家实验室教授 湖北省 楚天学者 特聘教授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 12

17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万后芬 高锋 秦宣 曾刚 胡征宇 王克林 袁志明 彭景楩 曹衍清 陶三发 董汉利 叶翠微 董有建 汪寿光 熊幼芳 李晓惠 范春歌 刘枫 王大鹏 吉小安 张金泉 谭凌实 阎欣 张润斌 计划 入选者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全国优秀教师 教育部首届 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获得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反劫持谈判理论专家 北京警察学院教授 二级警监 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院长 教授 著名经济地理学与区域规划研究学者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党委书记 副所长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所长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院长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党委书 记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计划生育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殖免疫研 究组组长 国家 973 项目首席科学家 研究员 原黄冈中学校长兼党委书记 特级教师 现任深圳实验教育集 团管委会主任 深圳实验学校校长 全国优秀教师 特级教师 原宜昌一中校长 全国教育系统优秀工作者 原武汉二中校长 全国教育系统优秀工作者 杭州二中校长 享受武汉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 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校长 特级教师 武汉二中校长 全国模范教师 全国师德先进个人 特级教师 原孝感高中党 委书记 校长 香港文汇报总编辑 中国新闻界最高成果奖 范长江新闻奖 获得者 全国百佳新 闻工作者 武汉晚报社高级记者 中国新闻界最高成果奖 范长江新闻奖 获得者 全国百佳新 闻工作者 新疆日报社高级记者 中国电视剧 飞天奖 获得者 著名编剧 导演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全球研发副总裁 中国研究中心总经理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总经理 上海致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3

18 第一部分 陈迪和 冷军 陆鸣 喻宜萱 江定仙 张敬安 程允贤 校情校史 湖北国画院院长 方笔山水画创始人 中国美术家 江山行 画家组主席 武汉画院院长 国家一级美术师 中国当代超写实主义油画最 具代表性的画家之一 著名表演艺术家 武汉市说唱团团长 ( ) 著名女高音歌唱家 声乐教育家 原中央音乐 学院副院长 康定情歌 首唱者 ( ) 著名作曲家 音乐教育家 原中央音乐学院副 院长 作曲 岁月悠悠 等 ( ) 著名剧作家 作曲家 歌剧 洪湖赤卫队 文 学剧本及音乐创作的主要作者 ( ) 著名雕塑艺术家 韶山毛主席铜像作者 原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雕塑研究室主任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 专家 14

19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校字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 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 本科 专科 高职 学生 以下统称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 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依法治校 严格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 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 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 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秉承 日思日睿 笃志笃行 的校训 弘扬以 自强不息 克难奋进为基本内涵的 习坎 精神 刻苦学习 勇于探 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 15

20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 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 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对学校教学 管理和学校的改革发 展提出建议 七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 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当 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 其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 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 劣的 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 下同 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治疗 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 16

21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 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 校复查合格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缴纳 本学年度学费 并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应当 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 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 办理有关手续后 注册 第十一条 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 未经学校批准入学 不得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四年 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 年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四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或三年 学习年限最长 不超过三年或四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两至四年 博 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其中非脱产博 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少于四年 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学习年 限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不含博士研究生 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以申请在学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提前毕业或者不能在学制内毕业者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 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 格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课程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等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应当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 课程 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的免听 免修 缓考 补考 重新学习 试读等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课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 17

22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 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零分 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 项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 者 视为旷课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 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且已修读课程无 不及格记录的 二 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 经学校 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 专业学习者 三 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四 因学校或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或导师变动 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转专业 一 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研究生入学超过两学期者 二 已被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 专业的 三 研究生拟转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于同一一级学科或同一学 位类型者 四 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 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生理 地理或者学业等原因 无法继续在我校 学习的 可申请转学 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不得 转学 学生转学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理 转学手续一 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转学 18

23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休学 一 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 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 本专科学生达到该学期上课时间的 三分之一以上 研究生累计达 45 天以上者 三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 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 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 应当 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需保留学籍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两年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 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 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 责任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 获得学校 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一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 经指定医院确诊 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四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 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 19

24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退学的本 专科学生 其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 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湖北省 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 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 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 的各种关系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离校者 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门依 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准予 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 学生未达到毕 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 予以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 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取得了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 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达到学校双学位授予要求的 授予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被 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 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毕业 结业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其学籍自动注销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 采取切实措施 维 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 各级学生团学组织等途径和校长接待日 校务信箱 20

25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听证会等方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 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传销 直销 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 学校声誉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 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 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 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 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得到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 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 康的学术 科研 文体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学校的管理 不 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 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 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 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 鼓励 支持和指导 学生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 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 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制 止 学生如不听劝阻或制止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 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 使用的有关规定 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 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 接受学 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 卫生 21

26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学生不得自行调换 出租 出借学生宿舍床位 不得擅自在校外 租房居住 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 应当得到学校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 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新 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学生及学生组织 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 省 市等有关部门的 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学生奖项 并依法尊 重设奖人的意愿 对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和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 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章或证书等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 奖金或奖品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奖励以学生综合测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 遵循公 开 公平 公正原则 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校实行学生奖励公示 备案 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给予批评教 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程序正当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 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 22

27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设备作弊 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 抢夺盗窃试卷及其他作弊 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八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学活动的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应当在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 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 内的各种关系 逾期不离校者 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 其离校 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十二个月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 现 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 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和纪律处分等决定 应当出具相应的决定书 处理决定自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写明该学生的基本情况 认定的事实 适用理由和依 据 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四条 决定书一般直接送交学生本人 无法直接送交的 采 取留置 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 邮寄用挂号信 挂 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 网上发布 公告期为两周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查证并提出书面建议,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后 报学校审批 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校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学生奖励 资助 免试推荐攻读硕士 或者博士 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资格等的处 23

28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决定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听取学生或者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 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及违规 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 作部 处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在学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 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 助学金评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示期 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或者处理 仍有异议的 可以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四条 自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奖学金 助学金评定投诉 的答复或者处理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和留 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处 教务处 研究 生院负责解释 未尽条款参照教务处 研究生院等部门细则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24

29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第二章 湖北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细则 湖北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校教字 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服 务学生顺利成长成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 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 向录取学院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 其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 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 下同 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回家治疗 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 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 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 申请入学前应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 符 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 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 本学年度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并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 能按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请假或者延期注册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 办理有关手续后 予以注册 第五条 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 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 不得注册 第六条 未获注册学生的学籍学业不受学校保障 第二章 学习纪律 25

30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要求 认真学习各门课 程 完成各个教学环节 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 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选课 上课 遵守课堂纪律 参与 教学活动 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除节假日外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学生因事 因病请假 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 1 周及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 负责人批准 请假 1 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如果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 学习 应办理续假手续 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 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 应当向批准方销 假 第十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所授课程 含重新学习课程 实践环节 的特点 制定所授课程的学习要求和考勤办法 如点名 签到等 课前告知学生并进行考勤 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 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实习 军训 生产劳动 社会实践等按每天 6 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规定的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不得参与该课程 的学习成绩评定 情节严重的按 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予以 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 对设置的各类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和 部分课外活动 以下统称课程 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生必须进行网 上选课 修读并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才能 毕业 第十四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分分为课内学分 和课外学分 学分的计算方法按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知识 素质 拓展类课程 在基本学分达到要求的前提下 鼓励学生适当选修一定 数量跨学科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学校校际项目赴国 境 外交换学习 联合培养的 学生 须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经学校同意后方 26

31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可出国 境 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返校后 需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开 具的回国 入境 证明和成绩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国际 境外 校际合作项目信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提供和解释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按照有关程序 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接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评 定 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 式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入成绩 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及格以上取得 该课程学分 考查课程以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和 不 合格 等级制评定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者取得该课 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正常考核 重新学习或补修课程成绩由课程期末考试 成绩和平时成绩 含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 社会见习 出勤等 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 所 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缓考 补考课程 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 军事训练及军事理论 公益活动等课程 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采用等 级制评定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及军事训练的学生 经本 人申请 学校医院证明 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学单位确认 可免予参加 相关项目的教学活动 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锻炼项目并据此考 核 第二十三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 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实验 包括实验报告 下同 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 业累计超过要求的 1/3 者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注明 缺作业 字样 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四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者 不得参加 该课程的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注明 缺课 字样 不得参 加补考 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 应 当在考试前持 湖北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 及有关证明 向所在学院 和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 对按规定办理了缓 27

32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考审批手续的学生 老师在登记成绩时 应当注明 缓考 字样 办 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补考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 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 即为缺考 缺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 并注明 缺考 字样 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 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 并注明 违纪 字样 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录入教 务管理系统 由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并提交 供学生在教务管 理系统自主查询 课程考核成绩同时由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 学生成绩记分册 并交教师所在学院保存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 可在下学期开学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 请 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代为查阅 查阅 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成绩如需更正 由开课学院及时报送 教务处 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 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 请 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 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 设计 由答辩委员会 小组 根据评阅 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等方面 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可以获得创新学分 具体办法按 湖北大学奖 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 GPA 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 第五章 选课 免修 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三十一条 在校期间 学生应当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 专业目标 制定学习和选课计划 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可申请 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课按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 法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课程 成绩合格可计本科 课程成绩及学分 若被录取为本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 学校承认该 课程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 课通过校外研修 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 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免修申 请必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及任课教师提出 第二周由课程主讲教师审查 必要时可面试 认可后 通知学生并报 28

33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教务处备案 免修课程考试随同期末考试进行 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卷 面成绩计 免修课程达 60 分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有实验环节 的课程应当随班做实验 取得平时成绩 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 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评定成绩 思想政治教育课 体育课 军 事理论课 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及格(或不合格)课程 学校于每学期第三周至 第七周集中安排补考 补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补考 含 自行放弃补考 仍不合格者 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通识教育选修课 和专业选修课不组织补考 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 他课程 凡课程考核成绩因违纪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 业论文 设计 未获通过的 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六条 凡需重新学习的课程 学生本人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 由所在学院组织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 重新学习课程的 学习 考核及成绩由开课学院进行管理 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 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 时 也可申请自学 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 续 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 接受教师的指导 按时交作业 有实践环 节的必须完成实践环节任务 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当重新学习 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考试时间相冲突时 必须办理本年级其他课程 的缓考手续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如因出 国等需要取得课程学习的更好成绩 须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缴纳相应 学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 重新学习的 学生重新学习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决定 并送教务处 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1.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且已修读课程无不及 格记录的一年级学生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 经学校医院 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 学习者 3.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9

34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4.因学校或学院学科专业发展 需要调整专业者 符合上述情况 1 者 可以在高考招生录取同类别范围内申请转专 业 符合上述情况 2 3 或 4 者 原则上只能在文科类 理工科类的各 自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且高考总分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的招生录 取控制分数线 第四十条 转专业事宜由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发布有关 安排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2.转出学院同意 转入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审批 4.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 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按照学科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 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 课程后 可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的有关要求在学科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 专业 一经选定 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般不予转专业 1.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的学生 3.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 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不低于转 入专业相同课程的 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 否则应予补修 需补修的课程 由转入学院组织学生通过插班学习 自学等方式修读 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可 毕业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 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 习的 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 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30

35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 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 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转入我校的学生 其 学分按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休学 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 可申请休 学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2.请病假 事假 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 1/3 的 3.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所在学院或者学校认 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自行出国留学 需办理退学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 可申请休学 保留学籍 1 年 休学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 注销其学籍 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休学需附校 医院证明材料 经学院同意送教务处审批 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 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经批准后可续休 休学 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 算 跨学期休学者 按一学年计算 第五十四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应手续 并离校 无论何种原因 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 如 有违反者 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五十五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不享受助学 金 奖学金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取消学 籍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 复学申请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 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经学校 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所在学院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1

36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 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所在学院审核 方 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者 取消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 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 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 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教务处批 准 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通过学校人民武装部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或接受项目资助开展创业实践 可根据 服役或创业期限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或创业期满 第八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 可以提前 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 2 年 休学 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的 3 月份办理有 关手续 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六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 分者 如尚未受退学处理 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申请延 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五月份集中办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清理一次 并按下列规定 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 休学期间不计算在内 每次学分清理和 学籍处理的结果由教务处下达到各学院 学院必须通知到学生本人和 学生家长 1. 在规定学制的第一至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 未达到培养计划 累计总学分的 3/4 者 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 分的 2/3 者 学校给予试读处理 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 1/2 者 给予退学处理 2. 在规定学制的第四学年度学分清理时 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学 分者 可以结业离校 也可以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四条 受到学业警示者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 可提出编入原 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建议 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 只能试读一次 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试读学生必须留级重新学习原不合格课程 试读期满 所修总学分达 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 2/3 者 可解除试读 否则予以退学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32

37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3.经指定医院确诊 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病学生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 5.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退学 须由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 并填写 湖 北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 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 务处审批办理 第六十八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及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档 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 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学校将 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九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在本细则允许 的修业期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达到毕业生基 本规格要求时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 学生未达到毕业 生基本规格要求时 予以结业 学生结业后不得回校重新学习 第七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被 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2.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修读跨学科门类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 者 学校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三条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 予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

38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三章 湖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湖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校教字 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予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 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规定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 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纪守法 品德 良好 在校期间 未受记过及以上校纪校规处分或行政拘留及以上违 法违规处理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 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各项要求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准予毕业 第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 主动 承认错误 真诚悔改 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 所学必修 专选课程平均成绩在 80 分或 良 好 及以上 2.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 公务员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 目 3.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或素质教育活动中 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 励 4.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定的重要期刊上以第一署名发表学术 论文 5.毕业论文 设计 被评为校级优秀及以上 此类申请学士学位者 须在毕业当年的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在学 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获奖证书 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 34

39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审核后退还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表决 学校教务处复核 第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 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学分 可申请办理 返校补考 延长学制 或 结业离 校 办理 返校补考 者 由学校颁发 结业证书 可在毕业当年返 回学校补考不合格课程 课程合格 所修学分达到规定学分者 可申 请毕业 补授学士学位 返校补考 后 所修学分仍未达到规定学分 者 结业离校 不补授学士学位 办理 延长学制 者 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 学位审核 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办理 结业离校 者 由学校统一颁发 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 不补授学士学位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 毕业 学位审核结论为 准予毕业 不授学位 者 由学校统一颁发 毕业证书 毕业离校 不补授学士 学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在主修专业毕业当年达到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 要求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以及获准备 案的本学科专业补充规定对本院毕业生的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建 议 初审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复核 学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 2.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由学校颁 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 可于 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 核 学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如发现有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及本 办法规定的情况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议 学校教务处审核 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撤销其学士学位 35

40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 可开具 学士学位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法规 政策变动 相应条款以上级文件 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 2016 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开始施行 湖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校教字 号 及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教字 号 同时废止 36

41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第四章 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 管理办法 修订 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校学工字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 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 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设有新 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拔尖创新人才奖 学金 学习进步奖学金 科研创新奖学金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社 会公益奖学金等奖学金 奖学金一般在每年 9 月份评定 一次性颁发 奖金和证书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 省市等有关部 门的奖学金申报评审活动 各学院可自筹资金设立学院奖学金项目 具体评定办法由学院依据本 办法制定 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 处 备案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学生的 奖学金项目 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团结友爱 明礼诚信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 学习态度端正 本学年度所有课程 不包含公共选修课 考核 全部合格 特殊情况 须经学校批准后参加评选 4. 本学年度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 德 智 体全面发展 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 二 三等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800 元 人 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 3%;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200 元 人 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 7%; 37

42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800 元 人 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 15% 第三章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中品学兼优且成绩特 别优秀的学生 获奖者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本专业年级前 4% 第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分甲 乙两等 甲等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600 元 人 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 2% 乙等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400 元 人 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 2% 第四章 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 第十条 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优秀 学习成绩优 异 科研能力突出 综合素质高的学业优秀生 名额不限 奖励标准 为 3000 元 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申请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 1.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本专业年级前 3% 2.在国家级学科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或在核心期刊发 表学术论文 或公开出版专著 3.在文体活动或社会公益服务中有突出表现 第五章 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认真且成绩明显提高的 学生 获奖者年度平均学分绩班级排名或专业排名 仅大类教学的专 业采用专业排名 较上学年有显著提高 且提高幅度至少超过相应班 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3 获奖人数应不超过所在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5% 奖励标准为 300 元/人 第六章 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十三条 科研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 科研 发明等活动中 取得突出成绩 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科研创新奖学金名额不限 奖励标准为 800 元 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 1. 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增刊除外 上发表论文 作品 或公 开出版专著 2. 在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 和 中国教育报 等国家级报刊 上发表作品 3. 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 其论文被收录或作大会发言 4. 在国内外或省 部 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 成绩突出 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38

43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5. 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发明创作 并获得专利 第七章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等活动 创编项目 除外 中取得突出成绩 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分为甲 乙两等 其中甲等 500 元 乙等 300 元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甲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⑴打破校级运动会记录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一 二 三名 ⑵在省级及以上知识 技能 文艺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乙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⑴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四 五 六名 ⑵在省级及以上知识 技能 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 第八章 社会公益奖学金 第十七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 为社会公益事业 做出突出贡献 且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 1000 元 第九章 奖学金评定管理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 非毕业班学生依据上学 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毕业班学生依据在校前三年半(或二年半)的综 合测评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一等专业或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 本学年内所学课程 平均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 10%以内 二等专业或优秀学 生奖学金申请者 本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 年级前 20%以内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 奖学金采取不重复表彰原则 1. 凡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获奖条件的同一事由 只能申请一项奖 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有特殊 贡献者 由学校另作奖励 2. 以团队形式参赛获奖 发表作品 发明创造并申请奖学金的 向学生团队发放奖金 不重复奖励个人 3. 学校另行表彰并已发放奖金的 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 由学生本人申请 经民主评议 班主 任审查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张榜公示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欠学费 住宿费的学生 若获得奖学金 其奖学金 优先用于冲抵欠款 39

44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 评定和发放过程中 凡发现弄 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 已获得 奖学金的 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 并视情节轻重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 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 如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学校收回 1/2 的奖学金 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校收回奖学金全 额 收回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助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 可投诉或者申诉 学校按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学校审查备案 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 级学生开始实施 由学校授权学生工 作部 处 负责解释 原 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40

45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第五章 湖北大学学生综合 测评办法(修订) 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校学工字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认真落实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鼓励学 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全面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专科 高职 学生 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校评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各类 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和进行组织鉴定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 学生自评 班级测评小组测评 和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干部 学生代表组成 在班主任指导下 负责 测评工作 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开 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吸收辅导 员 班主任 教学秘书和部分任课教师参加 审查本单位学生测评工 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包括德 智 体和奖励四个方面的内容 综合测 评和其他项总分均为 100 分 具体计分比例各学院可自行确定 但智 育所占比例不得小于 60% 具体计分公式原则上如下 综合测评分=德育综合分 20%+智育综合分 60%+体育综合分 10%+奖励分 10% 第三章 德育综合分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获基本分 60 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具有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2.自觉加强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 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积极要求进步 41

46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坚持真理 主持正义 拒绝邪教 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具有良 好的社会公德 5.关心集体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热心公益事业 6.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诚实守信 乐于助人 7.具有良好卫生习惯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第七条 学生自评 满分 10 分 第八条 班级测评小组测评 满分 10 分 第九条 班主任测评 满分 20 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相应分数 1.学校通报批评 校级处分者 扣除 40 分 2.扰乱学校教学 校园生活秩序者 扣除 20 分 3.受学院通报批评 故意损坏公物者 扣除 10 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 组织生活 班会或党团日活动者 扣除 10 分 5.在自习时间内有吵闹 打牌及其他不良行为者 扣除 10 分 第四章 智育综合分 第十一条 智育成绩的测算参照教务处学生学习成绩计算办法 计 算公式如下 Σ(每门课的考分 学分数) 智育综合分 考查课换算成百分制为 优/90 良/80 分 及格/60 不及格/40 分 第五章 体育综合分 第十二条 体育达标成绩占 60 分 其计算公式为 达标成绩 各项达标的总积分 60% 测试项数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占 40 分 其中 1.自觉参加体育锻炼 满分 20 分 2.积极参加班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 满分 20 分 第六章 奖励分 第十四条奖励分包括政治思想 科研 社会活动等方面内容 同 一项目 同类性质重复得奖 取最高分 42

47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第十五条 思想表现方面 30 分 1.在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 受国家 省部级表彰 者加 10 分 校级表彰者加 5 分 院级表彰者加 3 分 须有事迹材料或 书面证明 2.拾金不昧 无偿献血者加 5 分 3.所在班级被评为全国 省部级先进班集体 班级每位成员加 10 分 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每位成员加 5 分 4.在学生宿舍评比活动中 获奖宿舍的每位成员根据标准加分 其中 国家 省部级加 10 分 校级加 5 分 院级加 3 分 以上各项可累加 最高不能超过 30 分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方面 40 分 1.参加各种科技竞赛 获国家表彰者加 10 分 省部级表彰加 5 分 校级表彰加 3 分 2.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专业论文 出版专著 科技制作获专利者 每项加 20 分 其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每项加 10 分 3.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艺 摄影 美术 绘画等作品 在全国报刊或省级报刊头版上发表宣传学校的通讯 报道者 每项加 5 分 4.所撰宣传学校的通讯 报道在省级报刊(包括国家级非头版)发 表者 每项加 3 分 5.在校报 校广播台 校网站等发表稿件者每篇加 1 分 相同稿 件不重复计算 论文 科技成果第一作者是指导教师的 学生视为第一作者 合 作成果 第一作者占 60% 余下由其他作者平分 各种获奖以证书或 证明为准 以上各项可累加 最高不能超过 40 分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与活动方面 30 分 1.社会实践活动获国家表彰者 每人加 10 分 获省部级表彰者 每人加 5 分 获校级表彰者 每人加 3 分 2.参加演讲比赛 知识竞赛 体育竞赛 书画比赛 文艺汇演等 获国家表彰者加 10 分 省部级表彰者加 5 分 校级表彰者加 3 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正 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 工作认真负 责 每人加 8 分 4.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 校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 院级学生组 43

48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织正 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 工作认真负责 每人加 5 分 5.担任学生党支部委员 班长 班级团支部书记 院级学生组织 部门负责人 工作认真负责 每人加 3 分 6.担任班委 团支委及各级学生组织干事 工作认真负责 每人 加 2 分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以最高职级计分 不累加 任期不 足一届 2/3 时间者不计分 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胜任者不计分 以上各项可累加 最高不能超过 30 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 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44

49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第六章 湖北大学优秀学生先进学生 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修订 湖北大学优秀学生先进学生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修订 校学工字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鼓励青年学生刻苦学习 全面 发展 为大学生成长营造健康向上的氛围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奖项目 1 三好学生 2 三好学生标兵 3 优秀学生干部 4 优秀毕业生 5 先进班集体 6 文明寝室 二 获奖条件 一 三好学生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关心国家大事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 活动 热爱学校 关心集体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文明礼貌 遵纪 守法 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各门课程考试及格 平均学分绩名 列本班前 15% 3 坚持体育锻炼 体育成绩达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规定的良 好线及以上 二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 具备三好学生获奖条件 2 在政治思想 道德品行 学业成绩和科研 社会工作和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三 优秀学生干部 含党 团 班干部 条件 1 班委会 团支部以上的各级干部 (本学年工作半年以上) 均可 参加评选 45

50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2 思想品德好 工作责任心强 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能出色地 完成工作任务 3 工作踏实 讲究实效 热心为同学服务 工作成绩突出 4 刻苦学习 成绩优良 各科成绩无不及格 体育成绩达到 国 家体育锻炼标准 规定的良好线及以上 四 优秀毕业生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 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参加优秀毕业生 的评选 2 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名列本专业前 5 名 3 三好学生标兵 4 十佳大学生 5 三次 专科两次 三好学生 6 两次 专科一次 三好学生 一次优秀学生干部 7 一次三好学生 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以及两次优秀团员或优秀团 干 五 先进班集体条件 1 班委会 团支部干部团结一致 并能带领全班同学刻苦学习 积极向上 坚持全面发展 2 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其他各种有益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把开 展经常性活动与在校内有积极影响的活动结合起来 并多次获院 系 级以上表彰 3 学风好 班风正 全班同学互相帮助 团结友爱 尊敬师长 热爱学校 集体荣誉感强 4 全班同学平均成绩良好 没有违纪现象 全班同学体育成绩达 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 文明寝室条件 1 寝室有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 保持经常性的清洁美观 2 同寝室同学互帮互学 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睡懒觉 不打牌 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46

51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3 坚持早锻炼 早读 本学年宿舍全体成员学习成绩在良好以上 4 关心集体 关心他人 尊重管理人员 听从管理人员的指导 5 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作息 不影响他人学习与休 息 6 节约粮食 水电 不违章用电 没有损坏门窗 桌椅等现象发 生 7 礼貌用语 行为端庄 举止文明 8 维护厕所 走廊 洗脸间 门窗等公共卫生 三 评奖比例 1 三好学生 占学生数的 8% 2 优秀学生干部 占学生干部数的 8% 3 三好学生标兵 占学生数的 4%0 4 优秀毕业生 占毕业生人数的 3% 5 先进班集体 占班级数的 10% 6 文明寝室 占学生寝室数的 5% 四 奖励方式 学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 获奖学生个人 登光荣榜 授予荣誉证书 事迹存入档案 并发给奖金或奖品 获奖 学生集体 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状及奖金或奖品 荣获全国先进班集体 每单位奖励 3000 元 荣获全省先进班集体 每单位奖励 2000 元 荣获全国优秀个人 每人奖励 2000 元 荣获全省优秀个人 每人奖励 1000 元 荣获校先进班集体 每单位奖励 500 元 荣获校三好学生标兵 每人奖励 500 元 荣获校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每人奖励 200 元 荣获优秀毕业生和文明寝室 奖励实物 五 评选时间及程序 一 评选时间 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在每年 9 月评选 47

52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 3 月评选 文明寝室在每年 12 月评选 二 评选程序 1 优秀学生 先进集体的评定在 学校评优领导小组 领导下进 行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 学工处 教务处 宣传部 团委等 部门负责同志和院 系 学生工作负责同志组成 各院 系 可成立 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2 优秀学生评选应在学生个人总结基础上 经班级大会民主讨论 评定后产生初步名单 经班主任同意并报院 系 评优领导小组审核 张榜公示 广泛听取意见后 报学校评优领导小组批准 3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在学院 系 学生工作小组的组织下 班 级申报并产生初步名单 经学院 系 评优领导小组同意 将评选推 荐名单连同事迹材料报学校评优领导小组批准 4 文明寝室的评选 在学院 系 学生工作小组的组织下 进行 测评打分 向学校推荐寝室名单 学校组织考核工作组对参评寝室进 行量化测评后 确定获奖寝室名单报学校评优领导小组批准 六 附则 1 各学院 系 可参照本条例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 单位优秀个人 先进集体的评优办法 2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 法不相符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48

53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第七章 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字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创建文明 安全与和谐的校园环境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专科 高职 学生和研究生 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 违规 违纪 以下统称违纪 行为的 按照 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按照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 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危害 影响程度 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 但情节轻微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 改表现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并能主动揭发 认错态度好的 三 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 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对检举人 证人打击报复 威胁恐吓的 49

54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二 一年内曾受过处分的 三 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的 五 属于群体违纪策划者 组织者或者骨干成员的 六 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七 故意隐瞒重要情节 妨碍学校调查的 八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 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的 两次受到通报批评 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给予警告 处分 违反考核规定受过处分 再次违反考核规定应当受处分的 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两次受过处分 考核违纪受处分除外 第三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 的 视为屡次违纪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 同时予以下列处理 一 取消一年内的学生奖励及资助等的申请资格 二 是学生干部的 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或者责令其辞职 三 是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的 建议党 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 取消免试推荐攻读硕士 或者博士 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资 格; 五 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不予转专业 六 有其他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 12 个月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 可 以按期或者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察看期内确有悔 改表现的 期满经本人申请 学院评议同意 可以解除察看期 确有 突出进步表现的 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但察看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察看期内仍不改正错误或者又应当受处分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法律 法规的 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劳 动教养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受到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政处罚 50

55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违反法律 法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受到行政处 罚 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不予追究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安 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 从事非法的社会 政治 宗教等活动的 视 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 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拒绝向国家安 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有关证据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组织 参加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活动的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 组织或者煽动闹事 破坏安定团结 扰 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书写 制作 张贴 投递 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 传单 标语 刊物 视听资料等 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 破坏安定 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 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 动或者集会 沙龙 俱乐部等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妨害社会 学校公共安全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 分 一 非法制造 贩卖 携带 使用枪支 匕首或者其他管制器 具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违反爆炸 剧毒 易燃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制 造 贩卖 储存 携带 邮寄 提供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给予记过 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消防 安全管理 损坏消防或者安全设施 器材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学校安全制度 规定 不听劝阻 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四 损坏校园水电 交通 电信等公用设施的 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体性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 存在 51

56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疏散 对拒不听劝阻 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社会 学校公共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 分 一 扰乱教学 科研 工作秩序 扰乱课堂 宿舍 活动场地 体育场所 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拒绝 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 依规执行公务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冒用学校 他人名义 侵害学校 他人利益 给学校 他 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 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伪造 变造 买卖 冒领或者盗窃 抢夺 毁灭各种公文 证件 证明 印章 档案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 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吸食 注射毒品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向他人 提供毒品或者教唆 引诱 欺骗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 给予留校察 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 酗酒屡教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酒后滋事 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组织 参与传销或直销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 九 组织观看淫秽书刊 影片 音像 图片的 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十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物品或者淫秽的书刊 影片 音像 图片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 在校内组织 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 在校内组织 参与邪教活动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2

57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十四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 或者有违反学 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 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 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 偷窃 骗取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人民币 500 元的 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人民币 500 元及以上的 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二 哄抢国家 集体 个人财物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 销毁 转移的 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 损害公私财物的 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 规定处罚外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 破坏 损害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人民币 500 元的 给予警告 处分 价值在人民币 500 元及以上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涂写 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 报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妨害文物管理 毁坏文物古迹的 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 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 分 一 殴打他人未致伤他人的 给予警告处分 致人轻微伤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致人轻伤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致人 重伤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殴打他人 除按上述规定 处分外 肇事者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 用 二 组织 策划 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者结伙寻衅滋事的 调 戏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偷窥 偷拍 窃听 散布他人隐私的 视其情节 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造谣 诬陷 侮辱 谩骂他人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干扰他人 53

58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正常学习 生活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隐匿 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给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 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造成危害的 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攻击计算机信 息系统 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在互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 建立淫秽网站 网页 提供淫 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 四 非法截获 篡改 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20 学时及以上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4 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 扰乱考场秩序 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 的 二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 擅自将试卷 答卷带出考场的 4 在试卷 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5.在课桌 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4

59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2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4 传 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信息 资料或物品的 5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 在开卷考试中 使用他人资料的 四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2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组织作弊的 4 互相交换试卷 答卷或者在试卷 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 的姓名 考号 学号等信息的 5 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 的 6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 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7 盗窃试卷的 8 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核规定行为的 参照上述条款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妨害校园管理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教室 实验室 图书馆 学生宿舍等学校公共场所 乱 扔 乱堆 乱排放垃圾 焚烧物品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在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 违章张贴 经 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 损坏校园环卫 园林等设施的 破坏校内草坪或者攀折校 园花木的 故意污染校园环境的 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私接电源 网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 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饲养宠物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55

60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分 六 有其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与异性在教室 实验室 图书馆 体育场馆 学生宿舍等 学校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 分 三 对组织 参与 从事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 的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论著中署名 偷换署名 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公布或者转让 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擅自泄露技术机密 学术事项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 为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捏造 篡改研究成果 实验数据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 分 一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者调换 占用 出租 出借学生寝室 床位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 在学生寝室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 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晚归 经屡次 即三次及以上 批评教育不改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 违章使用电器 炊具等用具 设备 设施 经批评教育不 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56

61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五 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书面建议 涉及本专科学生的送学 生工作部 处 审核 涉及研究生的送研究生院审核 审核通过后 报学校审批 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书面建议的权限划分 一 对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所列的学生违纪行为 由保卫部 处 负责 二 对第十九条所列的学生违纪行为 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负 责 三 对第二十条所列的学生违纪行为 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 四 对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 的学生违纪行为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五 跨学院或者复杂的学生违纪行为 依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 质 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相关部门和学院协助 无法确定负责 的主管部门的 由分管校领导确定负责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 调查取证 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杂违纪 行为的调查取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 形成书面建议 1 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学院应当在调查取证完毕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形成学生违纪处分的书面建议材料 相应送学生工作部 处 或研究生院 2 书面建议材料主要包括 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建议书 及其 附件 附件包括 检讨书 调查笔录 证人证言 物证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裁定书 判决书等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监考 或者巡视 记录等证据和说明材料 以 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 审核 拟定处分决定 57

62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1 学生工作部 处 和研究生院分别审核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违纪 处分的书面建议材料 拟定处分决定 并下达 湖北大学学生拟受处 分及处理通知单 湖北大学学生拟受处分及处理通知单 由学院负 责送达 无法直接送交 湖北大学学生拟受处分及处理通知单 的 采取本办法中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送达 2 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在 湖北大学学生拟受处分及处理 通知单 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相应地向学生工作部 处 或研 究生院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3 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当面或者书面形式进行 学生工作部 处 或研究生院当面听取陈述和申辩时 应当作好笔录 拟受处分学生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如果拒绝签字 由记录人签名确认 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相应送学生工作部 处 或研究生院 四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1 学生工作部 处 或研究生院起草处分决定书 报学校审批 2 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 处分和 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等内容 3 违纪学生免予处分的 学校出具免予处分决定书 五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及处分决定的生效 1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并由学生签收 受处分的学 生是在职研究生的 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工作单位 拒绝签收的 由学 院记录在案 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2 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 采取留置 邮寄和公告三种方 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 邮寄用挂号信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为送达日期 公告由学生工作部 处 研究生院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 园网上发布 公告期为两周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3 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 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处分材料由学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部 处 研究生院分别归入学 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 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 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逾期 不离校的 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 处 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58

63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如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5 个工 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学生的处分及相关处理 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 参照本办法相关条 款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处 研究生院负责 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各类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同 时废止 如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9

64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八章 湖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校学工字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 共同营造洁净 舒适 安全 和谐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 健康 进取 向上的学生生活园区文化氛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 科生 专科 高职 生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参加培训 委培 等入住学生宿舍的各类人员 以下统称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 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工 作 由分管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 学生工作部 处 校园建设与管 理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保卫部 处 财务处 研究生院 校团委 后勤集团 各学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处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学生住宿的调配 文明寝室建设评 比工作 各学院负责住宿床位的具体分配和调整 文明寝室创建 校 园建设与管理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学生住宿的硬件保障 后勤集团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 保卫部 处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学生住宿的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处负责住宿费的收取和相关费用 的结算 学生工作部 处 校团委 研究生院及各学院负责入住学 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后勤集团应当建立规范 文明 和谐的学生生活园区服务 机制 建立 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实现制度化管理 规范 化运作 管理员 保洁员 保卫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不断增强服务 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 服务育人 后勤集团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为学生住宿提供基本保障 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二)对学生生活园区内的设施设备 环境 卫生 安全进行管理 和维护 (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60

65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在学生生活园区内发现不良行为 应予制止 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 学生应当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生生活园区建设 自 我约束 讲文明 讲礼貌 服从管理 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 支持工 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住宿安排 入住 退宿 调宿 第七条 学校按 院系 年级 班级相对集中 的原则对学生住宿 进行统一安排 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不得自行调换 出租 出借住宿床位 不得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学生生活园区以外的地方住宿 确有特 殊情况需在学生生活园区以外的地方住宿的 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 学生家长同意 学生所在学院审批通过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应 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学生生活园区外住宿的学 生 应搬回学生生活园区住宿 同时 学校将视情况对其给予批评教 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在学生生活园区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 除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 学校还将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 对其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入住凭住宿通知单和住宿缴费收据 到所分配的学生 公寓 宿舍 管理室办理相关住宿手续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门钥匙 办理入住手续时领取 钥匙要妥善 保管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自行配制钥匙 不得自行调换门锁 第十条 学生住宿的房间一经分定 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需 要调整的 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 报学生工作部 处 审批 后勤集团办理调整手续 财务处变更收费 信息 学校集中受理调宿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两周 无特殊原 因 其他时间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转学 休学 退学 开除学籍等情况退宿 凭学 校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可随时办理手续 因其他原因确需退宿 的学生 于每年 6 月中旬 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 人审核 报学生工作部 处 审批 后勤集团办理退宿手续 退宿申请审批通过后 学生到财务处变更收费信息 财务处按有 关规定结算住宿费 第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一周 后勤集团对毕业生房间公共财物进 61

66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行全面清查 核对 对于丢失 损坏公共财产的 由各栋管理员按有 关规定收取丢失 人为损坏公共财物赔偿款 并出具学校收款凭据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 经管理员再次检查本寝室公共财物完毕 后 须办理如下手续 将寝室大门钥匙交给本栋管理员 缴清超额水 电费及丢失 人为损坏公共财物赔偿款 到学校毕业生离校联合办公 点 加盖后勤集团公章 退宿手续办理完毕的毕业生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搬离学 生公寓 宿舍 在规定时间内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 应当提前提出 申请 在国家政策 学校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 责人 学生工作部 处 同意 与学校签订临时住宿协议 办理缴费 手续后 由后勤集团统一安排临时住宿 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应 当按时离校 不能按时离开所在寝室 又不办理续住手续或本人不住 寝室但个人物品留置寝室的 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寝室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 学生工作部 处 应当对学生住宿 床位实行动态管理 对因未报到入学或休学 毕业 退学等原因而空 出的床位 学生工作部 处 应及时加以调整 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寒 暑假期间 需要在校留宿的学生 应当在放假前到学院登记 学 校将视学生留校情况安排住宿 留校学生应当积极配合 服从学校管 理 维护集体和个人安全 第二节 环境卫生及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应搞好学生生活园区环境卫生 要为学生营造 良好的学习 生活环境 学生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不得随地吐痰 不得乱丢废弃物 乱倒污水 不得乱倒杂物 垃圾 不得在墙壁上乱 写乱画 不得在房间 走廊 厕所 洗漱间等地方燃烧废纸和其他废 弃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搞好室内卫生 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搞好寝室内务整理 保持室内整洁 美观 须遵守个人生活垃圾袋装 化的管理规定 将垃圾装袋后投入楼栋门口的垃圾桶内 不得将生活 垃圾乱扔乱倒 或放置在走道等公共场所中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保持宿舍楼内安静 不得在寝室 走廊内嘻戏 打闹 大声喧哗 不得在走廊上打球 不得大音量播放音响和收听 收看节目 不得聚众赌博 浏览黄色网站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保持学生生活园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保护绿化 景点和公共设施 严禁污染环境 践踏草坪 破坏公共设施等不良行 62

67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为 第十八条 学生生活园区采取会客登记制度 非本楼人员进楼应当 到该楼管理室登记 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学生不得随意进出 异性学生楼栋 第十九条 学生携带行李 包裹等大宗物件进出宿舍 应当到本楼 栋管理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作息 每年 10 月 7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 周日至周四熄灯时间为 周五 周六熄灯时间为 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6 日 晚上不熄灯 学校可根据气候的变化情况对具 体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按规定时间熄灯后 任何人不得擅自合闸 晚 归的学生必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并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 学生工作部 处 后勤集团应定期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生活园区及寝室内饲养各种宠物 一 经发现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后勤集团负责学生楼栋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应制定并 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值班制度 出入登记制度 安全检 查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等 安全值班员必须佩戴袖章 坚守岗位 履 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 处 保卫部 处 后勤集团要组织 学生成立安全保卫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宿舍所有学生应积极参与学生 宿舍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保卫组织和活动 加强自我管理 自我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遇到火险 火灾时 在场人员都应迅速采取报警 撤 离现场 灭火等有效措施 发生刑事 治安等案件时 在场人员应积 极保护现场 如有伤残 立即救助 及时报告管理员和公安保卫部门 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管理的学生生活园区的消防安 全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 定期对失效消防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有下列行为 违者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存放和使用热得快 电炉 电热杯 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及 其他燃器具 (二)存放和使用易燃 易爆 易腐蚀 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 63

68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物品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点蜡烛 燃烧酒精炉 燃放烟花爆竹 等 (四)私接电线 网线 乱安插座 使用劣质插线板和反限电设施 等 (五)挪用和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将自行车等停放在消防通道和走道上 七 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节 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实用 耐用的原则配备生活设施设备和 室内家具 后勤集团应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的管理 应经 常对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进行检查 维修 保证完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室内家具等生活设施具有使用权以及保管的 责任和义务 (一)学生入住时应对配备给本人的家具进行清点 入住后要妥善 保管爱护 不得损坏丢失 不得对其他公共设施进行人为破坏 (二)学生若发现家具 设施不全或自然损坏的 应及时报告后勤 集团 后勤集团接到报告后 应及时进行补充或维修 (三)学生因休学 退学 毕业等原因离校或宿舍调整时 后勤集 团应对其室内家具设施进行全面清点 在室内家具设施完好的情况下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任何损坏 丢失室内家具及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由相关 部门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并根据损坏程度或丢失家具的价格进行理 赔 对于破坏家具及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 学校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或处分 第五节 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集团应加强宿舍内水电管理 保障用电安全 厉 行节约 广大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 做到人走水停 人走 灯灭 自觉节约水电资源 杜绝 长流水 长明灯 现象 第三十条 学生寝室的水电按照 按年核算 定额管理 节余留用 超额自费 的原则进行管理 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 即 一学年 按 10 个月计算 每生每月 8 度电 3 吨水 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 生个人承担 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 学生应主动配合后勤 集团及时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所有超用水电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64

69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交费 逾期不交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学生住宿和安全管理规 定的 按 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学生住宿的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65

70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第九章 湖北大学奖励学分 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 校教字 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 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激发学生 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 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特设立奖励学分 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奖励学分的认定工作 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本 专科生在校期间 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 好 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 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 经社会专业机构和学校组 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的学分 一 奖励学分认定的范围及内容 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奖励 2.公开发表的作品 3.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4.科技立项项目 5.等级考试证书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 奖励学分的申请与认定程序 1. 学校于每学年的 9 月 5 日 15 日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 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毕业当年的 5 月 8 日 15 日单独受理一次 成 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 4 月 30 日 2. 申请奖励学分者须填写 湖北大学奖励学分申请表 见附件 一式两份 经指导教师或活动组织负责人推荐后 与有关证书和相关 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所在学院 系 审核 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由学院 系 统一报教务处 3. 学生的奖励学分申请经学校审核 评审 认定后予以公布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 学生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取消该成果所 得学分 并以舞弊论处 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 学校将 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 奖励学分的评定标准 66

71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1.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者 根据 各类学科竞赛 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学科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 赛 大学生英语竞赛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大学生 物理实验竞赛 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 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 挑战 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和文化 艺术 体育类竞赛等 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奖励学分值 项目 级别 获奖等级 个人 集体 特等奖或第 1 名 7 6 一等奖 单项奖或第 2-5 名 6 5 国际级 二等奖或第 6 10 名 5 4 三等奖或第 名 优胜奖或鼓励奖 特等奖或第 1 名 6 5 一等奖 单项奖或第 2-5 名 5 4 国家级 二等奖或第 6 10 名 4 3 三等奖或第 名 学科 优胜奖或鼓励奖 竞赛 特等奖或第 1 名 5 4 一等奖 单项奖或第 2-5 名 4 3 省部级 二等奖或第 6 10 名 三等奖或第 名 优胜奖或鼓励奖 特等奖或第 1 名 一等奖 单项奖或第 2-5 名 校级 二等奖或第 6 10 名 三等奖或第 名

72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①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 不同排名以第一排 名得分为基点 依次递减 1 学分计算 不分名次顺序的均以 主要参与者标准计学分 备注 ②艺术 体育 艺术 体育特长生除外 文化类竞赛奖励 学分只奖励获得省级以上 含省级 奖 获校级奖不奖励学 分 ③所获奖项以相关证明 证书为准 2.公开发表作品 冠名为湖北大学 的学生 根据 公开发表的 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作品形式主要包 括论文 文学作品 书评 调查报告 读书心得等 公开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刊物 署名 奖励学分值 被 SCI SSCI EI 检索 第一作者 6 国际 国内权威期刊 第一作者 5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4 作品 其它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 不含 第一作者 2 增刊 论文集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一作者 3 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一作者 2 备注 ①作品发表以正式出版或刊发为准 ②其他参加者的学分 教师不计排名 以第一作者得分 为基点 依次递减 0.5 学分计算 3.在校期间 有科技成果 产品 软件 课件等 和发明创造 设 计 商标 专利等 研制 转让的学生 根据 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 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类型 成果贡献 奖励学分值 技术转让 第一转让人 4 产品 软件 开发推广 第一开发人 3 课件 技术鉴定 第一研制人 2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5 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人

73 湖北大学新生导航 专利转让 备注 第一专利人 4.5 ①技术成果转让以转让合同书和学校到帐转让费为准 技 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的应到经费为准 技术成 果鉴定以省级 含 以上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②专利以正式的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③其他参与人的学分 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 依次递 减 1 学分计算 4.学生参加并完成湖北大学学生科技立项的项目 根据 科研项 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科研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完成情况 排名 奖励学分值 科研 项目结题 并验收通过 项目负责人 2 项目 或通过答辩 备注 ①其他参加者的学分 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 依次 递减 0.5 学分计算 ②以相关证明 证书为准 5.在校期间 学生通过外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取得国家级或省 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根据 等级考试证书和职 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主要包括 教师资格证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证 会计师资格证 电子商务师资格证 市场营销师资格证 人 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 项目管理师资格证 秘书资格证等 等级考试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级别 通过等级 奖励学分值 大学外语六级 1 外语等级考试 外语专业八级 1 证书 口语合格证 1 计算机等级考 三级 2 国家级 试证书 二级 1 高级 5 职业技能资格 国家级 中级 4 证书 初级 3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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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D7AAB7A2C7F8BCB6B1EDD5C3BEF6B6A8CDA8D6AA2E646F63> 玉市教函 2010 132 号 签发人 : 杨希初 各县 ( 市 区 ) 教育局, 市直各有关学校 :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全区优秀学生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 桂教 2010 6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及时在校内公布获得表彰的学生名单, 以资鼓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和班集体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 再接再厉, 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希望广大学生以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为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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