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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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教育部文件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本院文件 1 蚌埠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蚌埠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蚌埠学院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蚌埠学院本科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蚌埠学院学生租房外宿( 走读 ) 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蚌埠学院图书馆借阅规定 蚌埠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i

2 18 蚌埠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 蚌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蚌埠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 蚌埠学院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办法 蚌埠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 蚌埠学院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蚌埠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蚌埠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医保普通门诊资金使用方案及管理办法 ( 实行 ) 附录 1 蚌埠学院校标及释义 蚌埠学院校训及释义 ii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 1 -

4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 2 -

5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 3 -

6 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 4 -

7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 - 5 -

8 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 6 -

9 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 7 -

10 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 - 8 -

11 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 9 -

12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

13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14 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

15 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 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

17 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热爱生活, 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18 蚌埠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院字 号,2014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蚌埠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 取得学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践行 笃学重行 修德立才 的校训精神,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具有扎实的基本理论 较强的基本技能和良好的基本素质, 努力培养创新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

19 学院管理制度, 自觉加强个人修养,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行为习惯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院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院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院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各项学生资助相应的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20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向教务处请假, 并附相关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 由总务处负责组织新生体检,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按 蚌埠学院生源地信

21 用助学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按 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执行 第四章学位管理第十二条我院经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可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 二 ) 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 ( 三 )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成绩, 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四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因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 ; ( 二 )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处分 ; ( 三 ) 未修满规定学分不能毕业 ; ( 四 ) 考试作弊 ; ( 五 ) 重修课程学分达 11 学分 ( 含 11 学分 ) 且重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满 2.0 第十五条学位管理按 蚌埠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执行

22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十六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通过院务公开 领导接待日 信箱 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印制 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 印刷品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学院声誉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活动按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3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学业,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勤工助学按 蚌埠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浏览或传播有害信息 ; 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住宿管理按 蚌埠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 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 采取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鼓励 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学院推荐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学生奖励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按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执行

24 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 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替代考试 替代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院规定, 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一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 坚持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5 第三十三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 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和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受理被处分学生的申诉, 按 蚌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院和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归入学院档案和本

26 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 专科学生 对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7 蚌埠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 院字 号,2014 年修订 ) 为加强校风 学风建设, 严肃校规校纪, 规范学生行为,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制定我院 学生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坚定政治方向,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积极参加院 系 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增强法制观念, 学法 懂法 守法, 自觉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各项法律 法规 第三条树立良好学风, 刻苦钻研 勤奋学习, 遵守学习纪律 完成学习任务 ; 培养科研意识 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遵守校纪校规, 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旷课 不扰乱课堂秩序, 考试不作弊, 不剽窃 抄袭他人作品 ; 不打架斗殴 不酗酒 不打麻将 不赌博 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 不观看 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 声像制品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各种有害信息 第五条注重品德修养,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互助友爱 ; 诚实守信 谦虚谨慎 说话和气 待人有礼 ; 敬老爱幼 乐于助人 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六条言行举止文明, 不说粗话 不大声喧哗 不插队

28 不拥挤 不起哄 ; 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得体, 不勾肩搭背 不过分亲昵 ; 服饰整洁 衣着得体, 不穿拖鞋 运动短裤 背心进入教学 办公区 第七条讲究公共卫生, 维护校园环境 尊重他人劳动, 不随地吐痰 不乱扔废弃物 ; 不在墙壁 门窗 树干 电线杆等处随意张贴 刻画 涂抹 ; 不践踏草坪 第八条爱护公共财物, 不在桌椅 黑板 墙壁等处刻画 涂抹 ; 不在书刊资料上勾画 圈点 批注 撕页 剪页 ; 不污损教学 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九条注重勤俭节约, 不浪费水 电 粮食, 不出入高消费场所, 不向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第十条维护民族团结, 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各民族同学之间友好相处 第十一条遵守外事纪律, 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 友好相处, 不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情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29 第一条 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院字 号,2014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保证人 才培养质量, 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 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章 入学 注册与学籍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校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 录取通知书为准, 不得更改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向学校请 假, 并提供相关证明,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 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 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 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 合体检要求, 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

30 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 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 由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规定 ), 均由平时考核 ( 形成性考核 ) 与课终考核 ( 课程结束考核 ) 两部分组成 ㈠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㈡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 ( 优秀 : 90 分, 良好 :80~89 分, 中等 :70~79 分, 及格 : 60~69 分, 不及格 :<60 分 ) 第九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各类课程的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条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 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 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 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应按规定补考或重修

31 第十一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 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 考试课程成绩 ( 百分制 ) 课程绩点 考查课程成绩 ( 五级制 ) 课程绩点 95~ ~ ~ ~ ~ ~ ~ ~ 优秀 4.8 良好 3.8 中等 2.8 及格 1.8 <60 0 不及格 0 ㈡课程学分绩 = 课程学分数 课程绩点㈢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总和 课程学分总和 第十二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 经本人申请 教学单位同意, 可以免修 ; 但须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 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可以提出缓考 缓考应当事先向所在系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 经批准后报

32 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 ( 急病除外 ) ㈠缓考一般与课程补考同步安排, 其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考分记载, 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须重修课程 ㈡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在成绩册中注明 旷考 字样 ; 旷考学生不予参加课程补考, 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㈠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所授课程特点, 由任课教师制定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 学生出勤情况按比例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并将考勤情况报所在系, 由辅导员累计登记 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该课程平时成绩计为不及格,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 ( 体育保健课 ) 的考核㈠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其各部分比例分值由体育教学部确定 ㈡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 由学生本人申请, 所在教学单位主任签字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 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 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 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及其学分 ㈢公共体育课 ( 体育保健课 )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补考或重

33 修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在成绩册中注明 违纪 或 作弊 字样 ; 同时对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作弊者按照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 因考试违纪 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如确有悔改表现, 经本人申请, 所在教学单位审查, 报教务处批准, 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补考机会 ( 二次作弊者, 以及在补考中违纪 作弊而受处分者不在此列 ) 第四章补考 重修与辅修第十七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给予一次补考 ( 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 补考成绩合格, 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㈠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后进行, 课程考核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 ㈡补考成绩按 补考及格 ( 以 百分制 记载补考成绩的课程, 60 分者均按 60 分记载 ) 和 补考不及格 ( 以 百分制 记载补考成绩的课程,<60 分者按实际考分记载 ) 两级记载 ㈢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 ( 任选课补考不及格, 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同类型课程 );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 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 但不得超过 3 次 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但须注明 重 1 重 2 的字样 第十八条重修课原则上实行插班重修的办法 如因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坚持全部上课, 必须提出申请, 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同意, 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 ( 体育课以及实践

34 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 但必须参加重修考试 ( 在修业年限内, 重修考试与低年级相同课程的课终考核同步安排 ; 如因专业停止招生导致低年级没开相同课程的, 学校可安排一次课程清考, 清考成绩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 第十九条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学生修满 90 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以上的, 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 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但确有需要转专业者, 须本人申请 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到本校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允许转入的专业学习 ㈠学校要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尽量满足学生的转专业要求 ㈡学生转专业必须在二年级之前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3 跨类 跨科招生的;

35 4 应予退学的; 5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㈡学生在省内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 含休学 ) 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可予休学 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 经校医院证明, 因病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2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 3 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认为应当休学者 ; 4 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 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 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 由本人申请 家长签字 教学单位审核同意 教务处批准后, 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由学生书面申请 ( 因病休学的需附

36 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 ) 家长签字 系主任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审批 ㈢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 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经本人申请, 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㈠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 可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 经所在教学单位和校医院审查合格 教学单位主任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㈡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经教学单位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 ㈢学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学生, 学校不对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期间的言行负管理责任 第七章警示 试读 重读 第二十八条本科生在校期间需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

37 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参加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 学校每学年依据学生所取得的学分进行一次学籍处理, 体育课 军训课 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学籍处理学分 第二十九条凡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按下列办法处理 : ㈠小于 等于应取得学分的 2/3 但大于 1/2 者, 给予学业警示 ; ㈡小于 等于应取得学分的 1/2 但大于 1/3 者, 给予跟班试读 ; ㈢小于 等于应取得学分的 1/3 者, 或历学年累计欠修学分数大于或等于 20 学分者, 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重读 第八章学籍取消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㈠在校学习时间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超过 6 年 ( 不含服兵役 ) 的 ; ㈡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的 ; ㈣本人申请退学的 ; ㈤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 ㈦第二次符合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重读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由所在教学单位填写 退学申请表,

38 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教学单位送达本人 ; 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 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开除学籍按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退学 开除学籍的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退学 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蚌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毕业当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达到要求的最低毕业学分,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 其所修得的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 不予毕业, 做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结业生所差学分的具体情况, 分别做如下处理 : ㈠欠修学分数大于或等于 20 学分者, 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重读 ; 已重读过一次者直接做永久结业处理 ㈡欠修课程学分数小于 20 学分但大于 8 学分 ( 含 8 学分 ) 者, 应插班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并参加考核 ; 学生也可以自学方式重修课程, 但必须参加与低年级相同课程同步安排的课程考核 若欠修学分中包括有毕业设计 ( 论文 ) 不合格的情况, 其毕业设

39 计 ( 论文 ) 按 蚌埠学院本科毕业设计 ( 论文 ) 管理暂行办法 ( 院字 号 ) 相关规定进行二次答辩 ; 二次答辩不及格者必须随下一届重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㈢欠修课程学分数小于 8 学分的学生, 可以选择重修课程 ; 也可自愿申请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后学校安排的课程补考, 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但补考不及格者及缺考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校学习时间满六年仍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但学习满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退学的学生, 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同时,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 ;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备案

40 执行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于 2014 年 8 月修订, 自 2014 级起开始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1 蚌埠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 院字 号,2014 年 8 月修订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 结合我校实际, 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 授予范围我校经上级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其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 授予条件学生在校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 其课程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成绩, 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 1 因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 含记过 ) 处分者 ; 3 没有修满学分不能毕业者; 4 考试作弊者; 5 修业期满, 理工科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7 者, 其他学科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9 者 6 四年制本科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门数在 8 门及以上者, 二年制 专升本 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

42 门数在 4 门及以上者 三 资格审查凡达到毕业要求,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要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并填写 蚌埠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各教学单位要按照要求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者的道德品行 学业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有无不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初步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 授予程序 1 学生在毕业当年 5 月份或 11 月份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提交 蚌埠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 2 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同时将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 专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 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 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 3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 4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打印证书, 并将审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在网上公布并反馈各系, 再由各系通知学士学位申请者 五 学位证书办理与发放 1 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要求进行编号 ;

43 2 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从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 ; 3 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蚌埠学院印章( 钢印 )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的名章 ; 4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 5 学士学位证书由各教学单位发至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本人 ; 6 因学分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在修业年限内可继续来校申请重修所缺学分课程, 修满学分并准予毕业, 在毕业当年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7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 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可予以撤销 六 附则 1 本实施细则于 2014 年 8 月修订, 自 2014 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2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4 蚌埠学院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 院教字 号,2014 年 7 月修订 )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院各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类教育课程 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在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加强人文素质教育, 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满足以人为本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规范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根据 关于制订 2007 级本科培养计划的指导性意见 ( 院教字 [2007] 9 号 ) 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课程设置 1 公共选修课按课程性质分为自然科学 人文科学 工程技术 经济管理 艺术审美 体育健康等六个类别 根据教学内容 少而精 的原则, 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 16 学时为 1 学分, 总学分一般不超过 2 学分, 周学时数为 2 学时 2 设置原则 ⑴ 拓宽知识面的原则 开设的课程要能反映当代政治 经济 文化 教育 科技 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状况 ; 根据不同类型 ( 文科 理工 艺术等 ) 学生的不同特点, 对某一学科 交叉学科或相邻学科的理论 知识等整合优化进行讲授, 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 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 注意学科发展动态的综合介绍以及新理论 新技术 新书的介绍和评价等 ⑵ 培养个性 发展兴趣 提高素质的原则 开设的课程要有

45 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与兴趣, 有利于提高学生思想 文化 艺术 业务 身心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⑶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开设的课程要注意探讨某些基本原理和知识在实际中的具体应用,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3 公共选修课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 实践( 实验 ) 习题及课外阅读等几个部分, 任课教师应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 提出必要的课外动手操作要求和课外阅读内容 二 开课条件 1 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授课内容应与本人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符, 多名教师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 高级职称和专业教师优先 ; 非专业教师跨学科或专业开设课程, 应先征得该学科或专业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同意 一般情况下, 符合开课条件的教师每学期只能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 2 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 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 5 周由教师本人填写 蚌埠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 并同时提交完整的教学大纲 授课计划 以及可供选用的教材 ( 讲义 ) 或相关参考资料, 上述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由各教学单位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方可列入学校公共选修课程 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3 公共选修课的开班人数规定一般为 30 人及以上, 通过学

46 生网上预选不足 30 人的不开课 ; 凡连续两个学期选修学生人数均不足 30 人的课程, 将予以停开 公共选修课每个教学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50 人 某些课程因教学的特殊需要或受教学条件的限制, 由任课教师建议, 经开设该门课程的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在选课前公布限制人数 三 关于公共选修课网络课程资源 1 为解决学校公共选修课存在的师资匮乏 课程门类不足, 教学内容还无法满足学生素质教育需求的问题, 学校将加快网络教学平台的建设, 加大引进网络课程资源的力度, 为学生提供更多 更好的通识教育课程 2 报名学习网络公共选修课程不受学习人数限制 四 公共选修课的修读要求 1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我院在校本科生, 开课时间为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 2 因学期中安排有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而不能保证学习时间 ( 本学期实践教学安排影响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超过 3 周 ) 的学生不得选报公共选修课, 以免影响课程教学进度及个人学业 3 学生在选课时要注意文理渗透 理工结合, 一般应首先选修跨学科类 ( 即交叉类 ) 课程, 并且全学程选学的课程至少要覆盖六个类别公共选修课中的两个类别 4 学生修读的各类选修课课程内容, 不能与本专业开设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如果学生选学了限制本专业修读的课程, 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47 5 每个学生全学程最少应修满公共选修课 6 学分, 多修不限, 但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 4 学分 ( 网络课程除外 ) 6 公共选修课的同一门课程, 只能记一次成绩与学分, 并且不能与其它类别课程的学分相互替代 五 选课程序 1 在学期第 15 周, 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和选课信息 ( 包括课程简介 开课课表 任课教师 限选专业等 ), 学生按照个人基础 特长 兴趣以及课程规定的授课对象等情况选择修读的课程 2 教务处发布通知, 协调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 在学期第 18~20 周内完成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网上预选和正选 若出现报名人数低于本课程开课最低限制人数的情况, 选报该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3 学生修读网络公共选修课程的在线登录方式及注意事项 ⑴ 蚌埠学院网络教学平台网址 : 初始的用户名是 : 学生本人学号 ; 初始密码也是学生本人学号, 学生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⑵ 登录网络教学平台 后, 点击进入 我的课程, 在 我的课程 界面下方找到 尔雅课程 ( 课程 ), 双击该课程图标即可进行在线学习 ⑶ 学生在上午学习时, 可在网络教学平台上下载 尔雅通识课学习系统使用手册 ( 学生 ), 了解如何学习网络课程 ⑷ 学生在线学习有可能会遇到视频播放不连贯的情况, 建议

48 错开时段学习 六 教学管理 1 公共选修课一经选定,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要求参加所选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 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课终考核 2 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旷课达到 3 次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3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做好课堂教学 学生考勤 课程考核等工作, 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4 公共选修课开出后, 任课教师一般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 确需调课或停课者, 必须提前 1 周办理调课或停课相关手续, 并由任课教师 ( 或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 负责通知该教学班学生 随意调课或停课者以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 公共选修课与其它各类课程一样, 必须接受教务处 教学督导和本教学单位的教学检查与评估 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情况和教师个人的教学总结, 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对于教学质量差 教学态度不端正 学生强烈不满的任课教师, 取消其 3 年内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6 网络课程采用学生上网自学 教师在线辅导和网络考试的学习模式, 教务处安排专人对学生的成绩 ( 学分 ) 进行管理 六 课程考核 1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由任课教师自定 考核在课程最后一周随堂进行

49 2 课程考核前, 任课教师应统计学生缺勤情况, 认真做好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工作, 并在考试前将无资格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报开课教学单位, 再由开课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备案 3 凡未经正常选课程序批准而擅自听课 考试的学生, 该课程教学班在 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的学生名单中将没有其姓名, 任课教师自然也无法在 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登录其 成绩 ; 若出现上述情况, 教务处不予补录该生的 成绩 4 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 占 30%~40%) 与考核成绩 ( 占 60%~70%) 两部分组成, 实行优秀 ( 90 分 ) 良好 (80~ 89 分 ) 中等(70~79 分 ) 及格(60~69 分 ) 不及格(< 60 分 ) 五级记分制 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 任课教师须将学生的百分制成绩转换为相应的五等级成绩 5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 3 天内, 将考核合格学生的成绩输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同时打印成绩单 ( 成绩不合格者用 * 号标记 ) 一式三份, 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本教学单位公章后, 一份报教务处 ; 一份交本教学单位 ; 一份教师本人留存 6 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不记载成绩, 不安排补考, 可重修本门课程或另修公共选修课的其它课程 7 学生在校期间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不准毕业 七 附则 1 本办法于 2014 年 8 月修改, 自 2014 年 9 月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0 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院字 号,2014 年 8 月修订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令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向教务处请假, 并附相关证明, 假期一般不超过 2 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51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 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 由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规定 ), 均由平时考核 ( 形成性考核 ) 与课终考核 ( 课程结束考核 ) 两部分组成 ㈠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㈡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 ( 优秀 : 90 分, 良好 :80~89 分, 中等 :70~79 分, 及格 : 60~69 分, 不及格 :<60 分 )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 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可以提出缓考 缓考应当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 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 ( 急病除外 ) ㈠缓考一般与课程补考同步安排, 其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考分记载, 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㈡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在成绩册中注明 旷考 字样 ; 旷考学生不予参加学期课程补考 第九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给予一次补考 ( 因特殊情况需

52 缓考者应当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教学单位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 ㈠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后进行 ㈡补考成绩按 补考及格 ( 以 百分制 记载补考成绩的课程, 60 分者均按 60 分记载 ) 和 补考不及格 ( 以 百分制 记载补考成绩的课程,<60 分者按实际考分记载 ) 两级记载 第十条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㈠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其各部分比例分值由体育教学部确定 ㈡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 由学生本人申请, 所在教学单位主任签字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 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 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 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及其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课程考核时严重违纪或者作弊,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在成绩册中注明 违纪 或 作弊 字样 ; 同时对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作弊者按照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考试违纪 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如确有悔改表现, 经本人申请, 所在教学单位审查, 报教务处批准, 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补考机会 ( 二次作弊者以及在补考中违纪 作弊而受处理者不在此列 ) 第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3 ㈠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所授课程特点, 由任课教师制定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 学生出勤情况按比例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并将考勤情况报所在教学单位, 由辅导员累计登记 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该课程平时成绩计为不及格,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 经本人申请 教学单位同意, 可以免修 ; 但须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三章升级 试读与留级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及格, 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由所在教学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 并对不及格学生发布警示通知 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 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经过补考, 一学年仍有 3 门课程不及格者, 跟班试读 ; 经过补考, 一学年仍有 4 门以上 ( 含 4 门 ) 课程不及格者, 做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跟班试读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其发布学业警示通知 ; 留级学生的学籍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 其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免考 第十九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

54 ㈠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 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 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的, 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㈢体育课 ( 或体育保健课 ) 不及格, 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条学生在修业期限内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但确有需要转专业者, 须本人申请 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到本校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允许转入的专业学习 ㈠学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应尽量满足学生的转专业要求 ㈡学生转专业必须在二年级之前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专业 : ㈠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㈡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 ㈢应予退学的学生 ㈣学生留级后, 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㈤跨类 跨科招生的学生 ㈥其它不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 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 ;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省内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

55 所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 含休学 ) 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 不含服兵役学生 )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可予休学 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 经校医院证明, 因病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所在教学单位认为应当休学者 4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 或者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 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 由本人申请 家长签字 教学单位主任审核同意 教务处批准后, 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 1~2 年 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由学生书面申请 ( 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 ) 家长签字 教学单位主任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审批 ㈢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56 ㈣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经本人申请, 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㈠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 可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 经所在教学单位和校医院审查合格, 由教学单位主任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㈡保留学籍期满, 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经教学单位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㈢学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学生, 学校对其保留入学资格与学籍期间的言行不负管理责任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㈠留级一次后, 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的 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㈢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经

57 复查不合格的 ㈣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㈤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㈦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教学单位主任签署意见, 经教务处长审核, 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并送达本人 ( 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 视做送达 ), 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㈠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 应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 ( 或公告之日 ) 起,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 档案 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㈡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㈢退学的学生,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不发肄业证书 ㈣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 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肄业证书

58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按规定程序复查 第三十七条凡取消学籍 退学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德 智 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历年累积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课程清考 ㈠清考后课程成绩仍有 4 门以上 ( 含 4 门 ) 不及格者, 做留级处理 ㈡清考后课程成绩仍有 4 门以下 ( 不含 4 门 ) 不及格者, 以及因故未能参加清考 ( 需提前报告, 办理缓考手续 ) 的学生,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其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一年内 半年后安排补考, 成绩全部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成绩还有不及格者做永久结业处理 ㈢毕业大作业 ( 论文 ) 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一年内 半年后提交重做的毕业大作业 ( 论文 ), 考核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 重做不及格者做永久结业处理 ㈣课程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毕业 ( 顶岗 ) 实习成绩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考核不及格者, 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须跟低年级班级进行重修, 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 ; 成绩仍不及格者, 作永久

59 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或课程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或者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或者课程辅修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 每年将颁布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不得发给任何形 式的学历证书 ; 已发给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公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学历证书应当妥善保存 ;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 由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14 年 8 月修改, 自 2014 级起开始 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0 蚌埠学院本科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 院字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造发明 技术开发 学科 ( 技能 ) 竞赛 文学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 我校自 2011 级起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了课外科技文化创新学分 ( 以下简称 创新学分 ),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为规范本科生科技文化创新活动的开展及其成绩考核, 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 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 ( 技能 ) 竞赛 科学研究 发明创造 技术开发 社会服务 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 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及文艺体育比赛等方面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它优秀成果, 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获取的学分 第二章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的范围第三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 : 科研活动 学科竞赛 创新型实验 文体活动 专利发明 行业证书 社会实践活动等 1 科研活动主要包括独立承担科研项目 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 参与科研著作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

61 品等 2 学科( 技能 ) 竞赛 主要包括 : ⑴ 大学英语 高等数学 大学物理等基础课程的竞赛 ⑵ 专项技能竞赛 ( 如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大学生英语竞赛, 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 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体育 艺术类竞赛等知识或技能竞赛等 ) 3 创新型实验主要指学生独立进行或参与进行的设计型 研究型实验等 4 文体活动主要指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级各类文化 艺术 体育活动等 ( 含演讲比赛 辩论赛 知识竞赛 书画大赛 艺术或体育类活动等 ) 5 专利发明指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 6 行业证书主要包括计算机 外语等级证书以及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所获得的职业技能证书 7 社会调查主要指校 系组织的各类社会调查活动, 要求完成一定字数 的专题调查报告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计算标准与办法

62 第四条各类创新学分的计算标准 1 科研活动 ⑴ 独立承担科研项目 省部级计 8 个学分, 地厅级计 6 个学分, 校级计 4 个学分 ; 如获奖励可酌情加分, 毕业前未结项者按相应分值的 1/2 计算 ⑵ 参与教师的省部级 地厅级 校级科研项目 ( 以结项证书或文件上人员名单为准 ) 分别计 个学分 ⑶ 撰写科研著作 参加教师主编 ( 著 ) 的学术专著 专业译著 工具书的编著, 以全书正式出版 版权页署名 ( 或 前言 后记 内说明 ) 为准, 按执笔编 ( 著 )3 万字以上 2 万字以上 1 万字以上和 1 万字以下四个等次, 分别计 个学分 ⑷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议, 每次计 6 个学分 ; 参加省级学术研讨会议, 每次计 4 个学分 ; 参加校内学术报告会, 每次计 0.5 学分 ( 需主办单位提供证明, 空白证明表格到教务处网站 相关下载 栏目下载 ) ⑸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品 1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刊物注明作者单位为 蚌埠学院 ) 在一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身份计 8 个学分, 第二 第三作者分别计 6 个学分 5 个学分 ; 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计 6 个学分, 第二 第三作者分别计 5 个学分 4 个学分 ; 在三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计 4 个学分, 第二 第三作者分别计 3 个学分 2 个学分 ; 在四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计 3 个学分, 第二 第三作者分别计 2 个学分 1 个学

63 分 ; 在增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计 2 个学分, 第二 第三作者均计 1 个学分 ; 在内部出版刊物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计 1 个学分, 第二 第三作者均计 0.5 个学分 2 公开发表文学 艺术作品 在国家级 省级 地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分别计 个学分 2 学科竞赛 ⑴ 参加各类学科 ( 技能 ) 竞赛, 获国家级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个学分 ; 获省级一 二 三等奖, 分别计 个学分 ; 获校级一 二 三等奖分别计 个学分 ⑵ 各类国家级 省级学科 ( 技能 ) 竞赛, 初赛 预赛 决赛的级别应按组织单位的级别来区分对待, 例如,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初赛由我校组织举行, 初赛即为校级比赛, 决赛由安徽省教育厅组织进行, 则决赛应定分为省级比赛 其它竞赛级别依此类推 ⑶ 参加校级比赛未获奖的学生, 可根据参赛人数及成绩情况计最高 0.5 个学分 3 创新型实验独立进行设计型 研究型实验者 ( 必须经两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认可 ) 计 2 个学分, 参与教师的设计型 研究型实验者计 1 个学分 4 文化 体育 艺术比赛 ⑴ 学生参加国家级文化 艺术比赛, 获一 二 三等奖者 ( 含集体项目 ) 分别计 个学分 ; 参加省级文化 艺术比赛,

64 获一 二 三等奖者 ( 含集体项目 ) 奖分别计 个学分 ; 参加校级文化 艺术比赛一 二 三等奖者 ( 含集体项目 ) 分别计 个学分 ⑵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体育比赛, 第一名 ( 含集体项目, 其余名次集体项目所得学分均与个人项目相同 ) 计 8 学分, 第二名计 6 学分, 第三名计 5 学分, 第四名及以后名次计 4 学分 ; 参加加校级体育比赛, 第一名计 5 学分, 第二名计 3 学分, 第三名计 2 学分, 第四名及以后名次计 1 学分 ⑶ 参加校级比赛未获奖的学生, 可根据参赛人数及成绩情况酌情计最高 0.5 个学分 5 专利发明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 可分别计 个学分 6 行业( 资格 ) 证书 ⑴ 计算机证书 1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 获二级证书者计 2 个学分, 获三级证书者计 3 个学分 ; 参加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 获初级程序员证书者计 3.5 个学分, 获初级程序员级以上证书者计 4.5 个学分 ; 各种计算机类国际认证考试获得证书者, 按级别不同分别给予 1~1.5 个学分 2 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 获二级证书者计 1 个学分, 获三级证书者计 2 个学分 ; 参加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 获初级程序员级证书者计 3 个学分, 获初级

65 程序员级以上证书者计 4 个学分 参加微软 CISCO 国家信息产业部等知名认证考试, 获得证书者按级别不同分别计 1~3 个学分 ⑵ 外语证书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分别计 1 和 2 个创新学分, 通过口语测试再加 0.5 个学分 ;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 八级考试分别计 1 2 个学分 ⑶ 职业技能证书 1 参加国家级 省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或全国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考试, 获高级证书 中级证书 初级证书者分别计 个学分 ; 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者 ( 包括 ISO9000 ISO14000 OHSMS18000 ISO22000 资格证书 ) 计 1.5 个学分 2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音协 舞协 美协等专业协会专业组织的声乐 器乐 舞蹈 绘画等级考试, 获得六级证书计 0.5 个学分 获得 7~8 级证书计 1 个学分, 获得 9~10 级证书计 2 个学分 ; 获得国家健美操健身指导员一级证书计 2 个学分 ; 获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计 2 个学分, 获得体育竞赛二级以上裁判员证书计 2 个学分 7 社会调查学生参加校 系组织的社会调查活动, 并提交调查报告 ( 字数不低于 4000) 者, 每篇调查报告计 1.5 个学分 第五条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不同项目的创新学分可累加

66 记载, 但同一项目的学分只能以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 不得重复累加 ( 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 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 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 取最高值记载学分, 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创新学分的管理第六条创新学分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 1 各教学单位成立创新学分评定小组, 组织本单位师生学习 蚌埠学院本科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的评定工作 2 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 优势以及人才培养培养方案等情况, 在本办法列举的创新学分范围及计算办法基础上增添新的项目及其计算分值, 并制定相应的 科技文化创新学分评定与管理细则, 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3 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创新学分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并解决创新学分评定过程中有异议的问题 第七条成绩评定与报送 1 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初受理上学期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 由学生本人填写 蚌埠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报表 ( 见附件 1) 提出书面申请 ( 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由辅导员 ( 班主任 ) 填写 蚌埠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年度登记表 ( 见附件 2) 汇总后报本教学单位科技文化创新学分评定小组进行审核 2 各教学单位必须将审核结果向全系师生公示, 教学单位应及时处理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

67 者 ( 单位 ); 个人和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 也可直接向教务处反映情况, 教务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学分予以取消, 以确保创新学分认定结果公平 公正 3 各教学单位应在第八学期的前四周内, 由班级辅导员将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创新学分进行汇总, 填写 科技文化创新学分成绩汇总表 ( 见附件 3) 一式三份 ( 一份本单位留底, 另两份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学籍科 ), 并在 教务信息管理系统 上登录创新学分成绩 4 各教学单位应按班级妥善保管创新学分评定的各项材料, 包括学生的申报表及所附证明材料 年度登记表以及毕业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成绩汇总表等, 以备检查 核验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对于在创新学分申报 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 单位和管理人员, 一经查实, 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8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 院字 号,2014 年修订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 充分发挥学生团体育人功能, 推动学生团体健康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蚌埠学院学生团体是由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在共同的兴趣 爱好 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 第二条学生团体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文化导向,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校纪 校规, 并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围绕社团宗旨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成为学法守法和遵章守纪的典范 第三条学生团体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 紧密结合专业学习, 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 帮助学生开阔视野, 实践理论, 锻炼能力, 陶冶情操, 增强体魄, 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坚持一手抓培育发展, 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

69 对学生团体实行分层次建设 动态化管理的方针, 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团体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实现优秀社团 特色社团和基础社团的协调发展, 重视学术科技型 创新创业型学生团体建设 未经批准, 学生不得成立联合团体, 不得加入跨校性团体 第五条学生团体必须服从学校党委的领导, 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园文化主管部门, 负责对学生团体的宏观管理 校团委成立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宗旨第六条学生团体坚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相结合, 以人为本, 志于成人, 弘扬高雅文化, 唱响时代主旋律 第七条学生团体努力满足学生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开展丰富多彩 形式多样 适合学生和富有特色的活动, 优化学生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三章学生团体的成立第八条学生团体成立必须进行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充分调研和论证 第九条学生团体一般限于我校校内, 不允许成立跨校 跨地区的学生团体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同乡会性质和商务性质的学生团体 第十条成立全校性学生团体应履行下列程序 :

70 ( 一 ) 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挂靠单位推荐材料 团体名称 章程 负责人 指导教师和成员名单等书面材料 ; ( 二 ) 发起人所在系党 团组织签署意见 ; ( 三 )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初审, 并将初审情况报校团委 ; ( 四 ) 填报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 和 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 一式两份 ); ( 五 ) 团委研究同意 ; ( 六 ) 党委宣传部审批 ; ( 七 ) 在校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团体成立 第十一条成立系级学生团体, 由系团总支审查 系党总支批准, 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 ( 一 ) 团体名称 ; ( 二 ) 成立宗旨 ; ( 三 )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 ( 四 )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 ( 五 ) 组织方式 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 ( 六 )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 ( 七 ) 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权限和产生 罢免的程序 ; ( 八 ) 章程修改程序 ; ( 九 ) 团体终止程序 ; ( 十 )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

71 ( 一 ) 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 不得使用对国家 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 ( 二 ) 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 ( 三 ) 学生团体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 20 人 ; ( 四 ) 学生视本人情况可以加入两个团体, 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学生团体负责人职务 ; ( 五 ) 学生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 思想水平较高, 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本院教职工或知名人士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 ; 聘请指导教师或顾问应书面报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 ( 六 ) 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 但可在征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使用艺术图章 ; 学生团体与校内外联系, 一律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出示证明, 院团委签章 第十四条未经审查和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 均为不合法团体, 一经发现, 立即取缔, 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学生团体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 ( 一 ) 办理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 年审 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事宜 ; ( 二 ) 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

72 ( 三 ) 协调 管理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 ; ( 四 ) 督查社团负责人定期考核制 社团工作计划审查制 社团工作记录制 社团工作例会制 社团工作年度审查登记制的落实情况 ; ( 五 ) 对学生团体实施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是学生团体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应当召开一次, 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 ( 二 ) 听取并审议团体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 ( 三 ) 讨论决定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 ( 四 ) 修改团体章程 ; ( 五 ) 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 对团体变更 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学生团体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 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 副会长 ( 社长 理事长 ), 学生团体负责人按审批程序确定候选人, 由本团体成员

73 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 选举结果应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具有蚌埠学院学籍 ; ( 二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宪法 法律和校规校纪, 热心社会工作, 乐于为学生服务 ; ( 三 )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成绩优良,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 ( 一 ) 在校期间受到各类纪律处分的 ; ( 二 )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所在团体被宣布整顿 撤销,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 ( 三 ) 有一门及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 ( 四 ) 已在其他团体担任负责人的 ; ( 五 ) 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经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报送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后, 可以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因毕业 退学等原因离校, 或在一学期内没有带领本团体开展任何活动, 应主动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 ; 凡出现上述情况不主动提出辞职者,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在报请团委同意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学生团体负责人辞职后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主持推荐该团体新任人选或提前换届

74 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离 ( 辞 ) 职应当提交离 ( 辞 ) 职报告 任期工作总结 任期财务报告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其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后, 做出工作鉴定并存档 第五章学生团体的活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 法律和校规 校纪范围内活动, 不得从事与本团体无关的活动 ; 禁止出版非法刊物, 禁止一切非法组织活动 ; 学生团体会员未经授权, 不得代表本学生团体出面活动 学生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活动方案, 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 审核, 区别情况分别报送团委 保卫处批准 活动结束后, 团体负责人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举行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和院 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当团体活动与上述活动冲突时, 应服从教育教学和院 系安排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活动必须以团体内部为主, 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 团委批准, 可利用假期适当组织会员走出校门, 开展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 学生团体与院外团体开展联谊活动, 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申请并附活动方案, 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 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 活动结束后, 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校性或校际学生团体活动, 但要视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事先分别报送团委 保卫

75 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举行讲座 报告会等室内学术活动, 必须提前 3 天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分别报送团委 党委宣传部批准 ; 申请时必须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 所在单位 讲座或报告内容 时间 地点等, 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 活动结束后, 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在室外举办群众性活动, 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 分别报送团委 保卫处批准 申请时应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 内容 方式 人数 时间 地点 主办单位等 ; 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 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不得创办公开出版物和须由出版部门正式审批的内部刊物 编印非正式发行 仅限院内交流的团体出版物, 应事先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说明出版物的名称 宗旨 主要负责人 经费来源 印发范围及方式等 ; 经批准编印后, 须逐期提交样本分别报送团委 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学生团体编印院内交流的出版物, 必须做到思想导向正确, 文化品位高雅 ; 不刊登与本团体活动无关的内容 ; 不出售 不用于商业用途 不违规刊登广告, 不擅自向校外传播 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各类宣传品 与本团体活动有关, 必须公开张贴的布告 通知 启事 广告等, 应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申报, 经批准后张贴在指定地点 经批

76 准公开张贴的宣传品必须与校园环境相协调, 并做到内容真实 版面整洁并完整署明团体正式名称 第三十五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工作档案 各团体开展活动的文字 团片 物资及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上交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登记造册, 统一保管 第六章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团体自筹, 经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新成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费, 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 10 元 / 人 ; 校团委 共管单位对学生团体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 较大影响的活动, 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一定支持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各团体开展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七条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 应自觉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学生团体接受捐赠 资助, 必须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报告接受 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 并向本团体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确定团体负责人以外的专人管理财务并接受校团委监督 团委授权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生团体财务管理, 对于账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 整顿期间停止该团体一切活动 学生团体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 必须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检查

77 第三十九条学生团体经费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 厉行节约的原则, 不得用于与学生团体活动无关的方面的支出 第四十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应每学期向会员公示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并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惩处第四十一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根据 蚌埠学院星级学生团体评选办法 定期评比 星级学生团体 优秀学生团体负责人 学生团体先进个人 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学生团体, 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为发挥骨干团体的作用,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进行整顿 ; 并视情况向团委和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 ( 一 ) 活动范围 内容与社团性质 章程不符的 ; ( 二 ) 财务管理混乱的 ; ( 三 )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 ( 四 ) 成员盗用学生团体名义举办活动, 影响较差 ; ( 五 ) 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 ( 六 ) 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 ( 七 ) 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 ( 一 ) 团体活动违反宪法 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

78 ( 二 ) 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 ( 三 ) 背弃团体守旨,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四 ) 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 五 ) 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及以上不足 20 人的 ; ( 六 ) 连续两学期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 ( 七 ) 连续两年在星级学生团体评选中, 被评为不合格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以上级规定为准

79 蚌埠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为更好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 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干部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学生组织接受各级党组织的领导, 在各级团组织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学院各级党团组织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依据宪法 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组织实施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开展各项工作 ; 不断增强学生干部自律意识 服务意识和敬业意识, 提升学生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院学生会成员,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成员, 各系团总支 学生会成员以及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第四条学生干部的选拔, 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公开 公平 公正的前提下, 采取推荐 自荐等不同形式, 产生候选人, 通过选举产生 ; 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的, 经上级批准可由组织任命或竞聘等形式产生 第五条学生干部岗位及职数由各级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一年, 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有坚定的政治方向, 认真学习马

80 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科学发展观, 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 二 )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 受学院处分不满一年或留降级不满一年的学生不予任用 ( 三 )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能力, 工作积极主动, 责任心强 ; ( 四 )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学习成绩优良 ; 新任用学生干部在前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 ( 五 ) 具有团队精神, 善于合作, 敢于竞争 ; 具有创新精神, 勤于思考, 勇于开拓 ; 具有奉献精神,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不计较个人得失,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 ( 六 ) 身心健康 ; ( 七 ) 符合各类各级组织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任职条件 第七条院系学生干部在任职前必须公示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学生干部的权利 ( 一 ) 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 促进学院教学 科研 管理等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的事务的协调工作 ( 二 )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 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 意见和建议 ( 三 ) 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

81 ( 四 ) 对下级 本级 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并要求其改正工作 ( 五 ) 接受院 系各类培训活动 第九条学生干部的义务 ( 一 ) 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 二 ) 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 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积极工作, 认真负责 ( 三 ) 经常地 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 对学生进行教育 疏导 沟通 解释和服务工作 ( 四 ) 传达并执行学院和各相关部门的决定 决议及规章制度 ( 五 ) 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学生干部的管理与考核, 实行 谁主管, 谁考核 的分级管理负责制,: ( 一 ) 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院学生会成员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成员 ( 二 ) 各系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系团总支委员 系学生会成员 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 ; 参与考核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学生干部的考核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内容分德 勤 能 绩 学五个方面 ; 考核方式分自评 民意测评和考评三部分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

82 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 评优 推优 综合测评 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考核结果达到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的, 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相应项目适当加分 ;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担任 ( 或推荐担任 ) 学生干部, 已担任学生干部的, 予以解聘或辞退 ( 一 ) 前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 ; ( 二 ) 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居班级后三分之一位次的 ; ( 三 ) 曾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 ( 四 ) 工作不认真负责, 造成过严重后果 ; ( 五 ) 道德品行不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六 ) 学生干部考核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的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任职期间, 发生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组织或参与邪教 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违反国家纪律 校规校纪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 一经查实, 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任职期间, 组织纪律观念淡薄 自由散漫者, 拉帮结派 闹不团结 消极抵触阻扰正常工作者, 以职权谋取私利 失职渎职 生活作风不严谨 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 均作免职处理

83 第十七条对学生干部实行撤职 免职处分按如下程序执行 : ( 一 ) 调查核实, 形成书面材料 ( 二 ) 提请所在学生组织集体讨论, 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后, 报送上级主管组织审批 ; ( 三 ) 公布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任职期间, 由于个人或其他原因不愿或不能继续担任职务者, 作自动辞职处理 办理自动辞职按如下程序执行 : ( 一 ) 本人向其所在的组织提出辞职申请 ( 二 ) 所在组织集体讨论通过 ( 三 ) 公布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九条学生干部考核成绩优秀者, 根据相关制度推荐参评各级 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 ; 特别突出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并在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 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干部出现下列行为, 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停职察看 劝退 撤职处分 ( 一 )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 1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2 不服从管理, 情节较轻 ; 3 工作态度 工作作风不端正, 情节较轻

84 ( 二 )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停职察看处分 : 1 受到学院警告处分; 2 学生发生较大违纪, 学生干部在场未加以制止或知情不报 ; 3 不服从管理, 情节较重 ; 4 工作态度 工作作风不端正, 情节较重 ; 5 工作不积极主动, 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 6 学生群众基础不够广泛, 群众有一定意见 ( 三 )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劝退处分 : 1 受学院严重警告处分; 2 学生发生重大违纪, 学生干部在场未加以制止或知情不报 ; 3 不服从管理, 情节重且影响较大 ; 4 工作不积极主动,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 5 工作中徇私舞弊, 负面影响较小 ; 6 学生群众基础不广泛, 群众意见较大 ( 四 )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撤职处分 : 1 受学院记过以上( 含记过 ) 处分 ; 2 工作中徇私舞弊, 负面影响较大 ; 3 没有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 4 没有学生群众基础, 群众意见大 第二十二条凡受到撤职处分的学生干部, 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 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系团总支 学生会 各学生组织应严格执行

85 本条例有关规定 ; 因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的, 各项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的规定, 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共青团蚌埠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86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院字 号,2014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 培养学生自律意识, 促进学风建设,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保证和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蚌埠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 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违规 违纪的学生注重教育为主, 在充分调查 认真核实的基础上, 以事实为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五种 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 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 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 破坏安定团结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安定团结者, 给予开除学

87 籍处分 ; ( 二 ) 参加 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 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煽动 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 示威 静坐 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指挥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煽动 策划和组织罢课 罢考 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五 ) 造谣惑众 煽动闹事 侮辱 诽谤他人 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六 ) 利用互联网 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 侵害他人 集体或国家权益, 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信息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七 ) 违反学院规定, 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 侵害他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 法令 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依据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被处以治安罚款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三 ) 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被处以管制 拘役 徒刑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88 第七条偷窃 诈骗 抢劫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经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作案价值 500 元以下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三 ) 作案价值 500 元 ( 含 500 元 ) 以上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多次作案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五 ) 窝赃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结伙偷窃 诈骗公私财物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除按价索赔外, 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在教学楼 图书馆 食堂 宿舍 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 墙壁 桌椅 灯 开关 消防等公共财物或设施 ; 在墙面乱涂 乱写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或后果严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在实验 实习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设备损坏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策划或参与打架 作伪证 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策划打架, 后果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89 ( 二 )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致人轻伤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不守秩序 不听劝阻, 用语言或者其他方式挑逗, 用多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促使殴打势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五 ) 目击他人打架并故意作伪证, 造成调查困难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参与打架且作伪证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六 )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七 ) 持刀械或其它器物威胁他人,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八 ) 结伙或纠集外来人员打架斗殴的主要成员, 未造成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后果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九 ) 行凶报复无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造成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十 ) 威吓 辱骂 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处理异性关系中有不道德行为, 拨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90 ( 二 ) 侮辱 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从事色情服务 卖淫和嫖娼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打麻将 赌博和吸毒 贩毒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参与打麻将者, 没收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 再次发现,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参与各种形式赌博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提供赌具同时参与赌博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抽头获利者以参与论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 ( 三 ) 吸毒 贩毒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观看 传播 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 ( 包括印刷品 手抄本 音像制品和网页 网站 ) 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观看黄色淫秽品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传播黄色淫秽品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三 ) 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或外出实习期间酗酒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酗酒未造成后果者, 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者, 除承担赔偿责任或

91 医疗费用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酗酒屡教不改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四 ) 酒后行为不当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致人死亡者, 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 考试 实验 实习 社会调查 生产劳动 军事训练 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按旷课论 ; 迟到 早退 3 次记为旷课 1 学时, 旷课 1 天记为旷课 6 学时 ;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继续旷课者, 累计处分前旷课时数处理 ;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数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旷课 15 至 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旷课 20 至 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旷课 30 至 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旷课 40 至 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旷课 50 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考试 ( 考查 ) 作弊者, 作弊科目成绩记为无效,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考试者身上 随身物品内 试卷下 课桌内藏匿与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 笔记 纸条, 将有关内容抄在课桌上, 偷看 抄袭别人试卷, 考试中传条 示意答案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擅自携带试卷出考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上述两种

92 情况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 ( 三 )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者, 给予警告处分 ;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请人代考者 代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干扰教师阅卷 评分, 无理纠缠或威胁教师, 企图贿赂教师,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对教师实施人身攻击 报复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对教师实施暴力并造成人身伤害者, 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学生公寓 教学区使用电炉 取暖器 电热毯 电饭锅 电热锅 电热杯 热得快 电熨斗等电加热设备者, 没收电器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在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内私接电线 私接灯头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从公用电路私自接线或以任何形式偷电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严重后果者, 视情节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 蚌埠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者, 给予以

93 下处分 : ( 一 )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在学生公寓内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三 ) 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在宿舍内乱倒脏水 乱扔垃圾 乱涂乱画 大声喧哗, 经教育仍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在毕业派遣和办理离校手续过程中寻衅滋事 无理取闹 蓄意破坏公共财物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凡因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者, 按照本办法第五至十九条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二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处分意见, 并在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 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 : ( 一 ) 给予学生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处审查, 分管院领导批准 ; ( 二 ) 给予学生记过处分, 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意见, 学生处研究决定, 分管院领导批准 ; ( 三 )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意见, 学生处审查,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94 ( 四 ) 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 由学生处与相关部 门协商一致后提出处理意见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 ( 含记过 ) 处分, 由学生处研究决定, 分管院领导批准 ;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 开除 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查,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 五 )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 由学生所在系或者事件涉及的 部门和单位负责 ; ( 六 ) 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 一律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 包括处分类别 处分事实 处分理由及处分 依据 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 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下达处分决定, 事前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 申辩, 处分决定下达后和有关材料一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在学院范围内公布 ;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由学生处负责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 可按照 蚌埠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申诉 学生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 经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与原处分决定不一 致的处理建议, 报院长办公会议复议决定 第四章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下 ( 含留校察看 ) 处分, 有正确认识 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 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 不能撤销处分 :

95 ( 一 )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 ( 二 ) 受到 2 次 ( 含 2 次 ) 以上处分的 ; ( 三 ) 在毕业班期间受到处分的 ; ( 四 ) 同时受到治安处罚和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受处分时间满一年以上 ; ( 二 ) 受处分后未发生任何违纪 ; ( 三 ) 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 ; ( 四 ) 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平均成绩位列班级前 50% 第二十八条受处分学生为维护学院和社会公共秩序 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在申请撤销处分时, 第二十七条所述 4 项条件可视情放宽 第二十九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 一 )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在处分满一年 ( 从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 ) 后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 ; 撤销处分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 受处分的时间 原因 事实和经过 ; 对处分的认识 受处分以来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 申请撤销处分的理由及条件 ; 对今后的自我要求及遵守纪律的承诺 ; ( 二 ) 申请人所在班委会就其所提供的撤销处分申请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符合规定等评议并提出意见, 经班主任核实, 辅导员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所在系 ; ( 三 ) 撤销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

96 研究决定, 学生处审查, 分管院领导批准 ; ( 四 ) 撤销记过处分, 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提出 意见, 学生处研究决定, 分管院领导批准 ; ( 五 ) 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后 提出意见, 学生处审查, 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在申请撤销处分的审批过程中出现违纪, 立 即终止程序 ; 学生在申请撤销处分过程中以及处分撤销后出现违 纪, 按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常规程序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 比照本办法相似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 一年内取消其奖学金 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97 蚌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院字 号,2014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校, 保证学院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 公正, 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 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蚌埠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和已被学院录取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认真 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 学院坚持公开 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蚌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具体办理学生申诉事宜 办公室设在院监审处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监审处长担任主任 ; 监察室 办公室 学生处 教务处 总务处 保卫处 后勤集团和院团委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 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 由学生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 1 名担任委员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 ) 受理学生申诉 ; ( 二 ) 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 证据等进行调查 核实 ;

98 ( 三 ) 对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 ( 四 )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 向申诉人宣布维持学院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 或者将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复议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以下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以提出申诉 : ( 一 )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 ( 二 )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的决定 ; ( 三 )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 在接到各类处理 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 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 并附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 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理由 事实根据及要求 ; ( 三 ) 提出申诉的日期

99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 ( 一 ) 申诉成立, 予以受理 ; ( 二 ) 申诉材料不齐备, 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 ( 三 ) 不属于申诉范围或申诉不成立, 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 ( 一 ) 处分决定适用的规定条款不当的 ; ( 二 ) 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 ( 三 ) 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处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 ( 四 ) 有证据证明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确因客观原因限制, 无法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的, 可在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 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 负责处理该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 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区别不同情况, 作出以下决定 :

100 ( 一 ) 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维持原处理决定 ; ( 二 )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 处分不当, 按原处分决定的批准程序提交复议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 : ( 一 ) 本人签收 ; ( 二 ) 按申请人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期间, 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 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撤回申诉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生撤回申诉后, 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 可以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 监审处 )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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