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学生手册_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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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为了保障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做好学生管理服务工作 给同学 们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院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精神 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都有一个总 的原则 那就是 以生为本 这些规章制度的最终目的 都是务求能够 有利于同学们的成长成才 为了让同学们知晓这些规章制度 我们挑选了与大家的校园生活最密 切相关的 37 个文本 经修订后汇编成这本 2016 版的 江阴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手册 手册中的这些文本 从制定部门来看 有的是国家教育部 颁布的 有的是我们学院自主制定的 从材料性质来看 有的是管理办法 或实施条例 有的只是情况说明或政策告知 从材料内容来看 有的是为 了倡导文明行规 有的述及如何评优评奖 为方便查阅 我们将这些文本 分成了 5 个篇章 行为规范篇 学习管理篇 素质拓展篇 表彰资助篇 毕业就业篇 请同学们认真阅读 应知尽知 并予贯彻执行 希望同学们铭记 自强不息 立德树人 校训 增强自我教育 自我 管理的能力 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 学习意识和生活习惯 不断提高自身 综合素质 掌握丰富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培养高尚的人品和开拓能力 成 为一名具备 现代班组长 以上潜质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篇幅所限 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未能尽数编入 若有需要 请向您的老师或相关部门咨询获取 另外 随着社会发展和各 项因素的变化 本手册中一些政策制度有进一步完善或变动的可能 敬请 留意相关资讯及校内通知 编 者 2016 年 7 月

2 一行为规范篇 目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素质要求 15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16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走读学生管理办法 22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24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学生入馆借阅规定 26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29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30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39 二学习管理篇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4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48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实施细则 56 关于免修 免听 缓考 重修和取消考试资格的管理办法 59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 节选 ) 6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公共体育课程成绩评定细则 63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 节选 ) 69 三素质拓展篇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成功素质学分制实施办法 73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 试行 ) 79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85 中共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90 四表彰资助篇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92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94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奖学金评选办法 97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奖评选办法 99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0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03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104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11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115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助学金发放意见 117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江阴市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118 五毕业就业篇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说明 122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125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管理说明 128 关于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 72

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已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 2

4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3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 4

5 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子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颁发学位证书 5 6

6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7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8

7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9 10

8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 维护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 学校 )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 ( 包括外籍教师 ) 学生 ( 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 维护学校的教学 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 采取措施, 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 法规 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政治权利 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照法律, 不得限制 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 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 工作证 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 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 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 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 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 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 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 业务活动, 应当经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 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 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 港澳台办批准后, 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的制度,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 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报告,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校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 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 并且进行留宿登记, 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 通知 启事 广告等, 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 散发宣传品 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 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 广播 电视设施设置者 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 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 电视设施, 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 电视设施 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 安装或者停止活动, 已经设置 安装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拆除, 或者责令设置者 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 讲演等公共活动, 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 11 12

9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集会 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 规章, 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 报告等室内活动, 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 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 酗酒 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 应当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 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报刊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 接受学校的管理, 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校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 经过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 学 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 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的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 经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 由公安 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 14

10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素质要求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1 自尊自爱 讲究卫生, 不乱扔垃圾, 不随地吐痰, 不说脏话, 服饰整洁得体 2 尊敬师长, 尊重他人, 团结友爱 ; 男女交往, 举止得体 ; 敬老爱幼, 乐于助人 ; 勇于并善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 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定, 不扰乱秩序, 不起哄, 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 不打架斗殴 不赌博 不醉酒, 不观看传播反动 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校园内不吸烟 不饮酒 4 维护教学秩序 遵守学习纪律, 遵守请假制度, 考试不作弊 在上课期间不使用手机 5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按时熄灯就寝, 不喧哗打闹, 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 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 不在空调专用电路上搭电引线 ; 不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不将电饭煲 热得快 取暖器 电热毯 电水壶等电热器具或蜡烛 酒精灯等明火器具带入宿舍 ; 不留宿异性 ; 不留宿校外人员, 不擅自夜不归宿或在外租房居住 6 爱护公共财物, 保护公共设施, 爱护花草树木, 不踩踏草坪 ; 珍惜教学 科研设备 ; 不乱刻乱画 乱涂乱贴 7 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文化活动, 增进身心健康 8 热爱集体, 热爱劳动,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9 遵守外事纪律 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 人格的事; 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 不卑不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的重要场所 构建安全有序 整洁优美的宿舍生活环境, 是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 把学生宿舍区办成安全有序 整洁舒适 团结互助 文明礼貌的大学生之家, 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舍区管理中心在院学工处的指导下, 具体负责学生在宿舍生活期间行为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第三条舍区管理中心还负责落实宿舍楼的公共区卫生 出入管理 安全保卫 日常维修, 并配合完成假期修缮工作 第四条学工处 舍区管理中心 各系学生管理部门应齐抓共管, 定期研究, 解决宿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舍区管理中心对学生宿舍实行量化管理, 以 四化 ( 净化 美化 标准化 人文化 ) 作为衡量学生宿舍的标准 其文明宿舍创建活动直接与学生的成功素质学分及各项评优推优工作挂钩 第三章学生入住 第六条凡取得我院学籍的新生, 可在第一学年入学报到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办理住校手续 新生入住宿舍时须一次性交清生活用品等相关费用, 凭交费收据领取生活用品 宿舍钥匙, 按指定宿舍 指定床号住宿, 台凳责任到人, 按号码使用 第七条凡住校学生每年按照规定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后, 由舍区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并进行住宿注册登记 大三顶岗实践期间仍需续住学校的, 应填报续住申请, 经系部审批 并交纳住宿费后, 由舍区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八条严禁住宿生擅自夜不归宿或在校外居住 经查实为夜不归 15 16

11 宿的,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 属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除责成返校居住外, 还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不得随意留宿他人及在校外住宿 确需外宿者, 必须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后交舍区管理中心备案, 方可离校外宿, 并按时返校 许可证明, 并在管理员处登记, 否则不予通行 第十五条非住宿学生不得随意出入宿舍楼 学生亲友要求会客时, 须凭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上楼, 离开时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 严禁学生擅入异性宿舍楼 第四章学生离校 第十条寒暑假离校手续 l 寒暑假期间, 宿舍楼关闭, 不留住学生 所有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经批准留校的学生应到舍区管理中心登记, 按规定另行集中住宿, 不得一人独居一室, 不得留宿他人 2 假期离校前应收回室外晾晒衣物, 室内打扫干净, 带离个人贵重物品, 关闭一切电器开关, 切断电源 水源, 关好所有门窗 第十一条毕业生退宿离校手续 1 毕业生离校时, 凭离校单和退宿单到舍区管理中心, 退还钥匙和借用物品, 由管理人员验收房间和家具物品, 办理相关手续 2 毕业生退宿时, 必须将个人物品全部带离, 不得留存宿舍, 否则将按无主物品处理 3 凡未交还宿舍钥匙, 或宿舍物品损坏未照价赔偿的, 不予办理退宿离校手续 4 在毕业离校前故意损坏公物者, 将扣发其毕业证, 除按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 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 如需返校进入宿舍楼, 必须向门卫值班人员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住宿生因休学或退学等原因离校的, 应持学院离校清单, 办理退还宿合钥匙 家具等有关手续 第六章宿舍内务管理 第十七条每个宿舍设室长一名, 室长负责组织监督本室的日常卫生, 管理生活秩序, 汇报夜不归宿等违纪情况 第十八条宿舍卫生实行每日轮值制和定期大扫除制 值日生负责当天室内内务整理, 垃圾袋装化, 垃圾袋每日由值日人员带出宿舍并及时送入指定垃圾收集箱 各宿舍每周应安排一次大扫除 第十九条宿舍及门前走道应保持卫生整洁, 桌面 地面 门窗 墙壁干净无蛛网灰尘, 无乱挂乱贴 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美观大方 第二十条床单拉紧铺平无皱折, 床上只有枕头和叠成 豆腐块 的被子, 枕头和被子各放在床的一头 不摆放其它物品, 不悬挂衣物 第二十一条床下摆放鞋子 箱子和大件物品, 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鞋子放鞋架上或床沿内, 鞋尖向外靠齐床沿, 上左下右, 各放一边 第二十二条热水瓶, 漱口杯, 饭盆, 摆放整齐, 各成一线, 漱口杯中牙刷位置方向一致 ; 毛巾应统一挂放整齐 其他个人物品应放在柜中并锁好 第二十三条宿舍楼的床 柜等物品由学校统一摆放, 入住后不得随意搬动移位 第二十四条宿舍文化布置主要限于个人床铺和公共区, 环境美化应以不影响管理 不损坏墙壁为前提, 力求鲜明活泼 美观大方, 能反映学生精神风貌, 融知识性 专业性 艺术性 趣味性于一体 第五章宿舍出入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夜间迟返, 需凭本人证件, 说明原因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宿舍闭门时间内进出宿舍, 需凭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发的 第七章宿舍区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舍区辅导员 宿舍管理人员的 管理, 宿管会及各单元楼楼长 层长应协助舍区辅导员做好本单元楼的 17 18

12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 严禁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 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二十七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 单元楼大门开关时间 照明及空调电路供电时间, 由宿管员依据作息管理制度统一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时间 ( 含晚自习 ), 不得擅自滞留宿舍 舍区辅导员按规定时间清场, 全体学生要服从管理, 自觉离舍 因病留舍休息的, 需有病假证明 第二十九条团结友爱, 文明交往, 互帮互助 不吵闹, 不打架, 不赌博, 不聚众哄闹 不在宿舍区饮酒 吸烟 第三十条保持宿舍安静, 严禁大声喧哗 嬉闹及进行麻将 球类等影响他人学习 休息的娱乐活动 ;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 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 电脑 ; 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 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一条凡在宿舍区组织集体活动的, 需报经所在系和舍管中心批准 第三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区成立非法组织, 举行非法集会, 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 管理 生活秩序的标语 大小字报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区收藏 传播 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 影碟 网上信息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宿舍区内进行上门推销等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类宠物 第三十六条住校生的自行车停应放在舍区指定车棚或停车位, 并保持停放区整洁划一 自行车不得带入宿舍 走读生自行车一律不准停入宿舍区车棚 第三十七条节约用电 每舍每月人均免费用电 4 度, 电费超支采用预付费方式, 由室长按市价收取后至舍区管理中心缴费处交费 第三十八条节约用水 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 严禁向洗脸池 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三十九条爱护公物 损坏宿舍区公用设施 寝室内门窗家具, 以及造成他人财产 共有财产 公共财产损失的, 须照价赔偿 故意损毁的, 还应依据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宿舍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严禁破坏宿舍区的消防设施 监控设备 应急系统和通讯线路 一经发现责令赔偿, 并予相应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在宿舍楼内任何区域使用蜡烛 酒精灯 煤油炉, 或焚烧废纸垃圾 使用明火,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舍区 一经查获给予没收, 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电热器具 ( 如 : 热得快 电饭锅 电炒锅 取暖器 电热毯 电烙铁 电水杯 电吹风 夹发梳 电暖宝 电水壶 电热水袋 烘鞋器等 ) 一经查获给予没收, 并作相应处罚 不服从管理的, 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宿舍空调电路仅限空调使用, 严禁通过空调电路引线搭电, 使用其他电器 对违反空调电路专用规定的, 参照使用违章电器处理, 并视情节对空调电路实行阶段性断电或永久性断电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宿舍内严禁饮酒 严禁吸烟 一经发现, 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 取消助学金受助资格 ; 不服从管理的, 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严禁攀爬门窗围墙 严禁在阳台栏杆或窗台上放置花盆 凳子 哑铃等重物, 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物品, 泼倒茶水 第四十六条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物品进柜加锁, 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 并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 离开寝室务必紧锁门窗 第四十七条妥善保管宿舍钥匙, 遗失应及时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后, 方可自行配制, 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违反以上规定, 疏忽大意造成财产损失的, 责任自负 一旦发生案情, 及时报案, 维护现场, 并主动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破案 19 20

13 第九章宿舍管理奖惩 第四十九条定期组织文明宿舍评选 评选由舍区管理中心会同学生会宿舍管理委员会, 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统一考核评选, 评选结果公开发布表彰 凡卫生不合格宿舍 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宿舍, 将发放违规通知单, 对涉及到的学生, 与其评奖评优入党挂钩, 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条每学期进行一次宿舍管理委员会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楼长 优秀层长 优秀室长评选活动, 并予公开表彰 第五十一条对宿舍内违纪学生, 舍区管理中心有责任行使管理权, 并定期报系部和院学工处 ; 对不配合管理者, 舍区管理中心须及时反映, 给予批评教育 对违反宿舍规定者, 可依据 成功素质学分制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 情节严重的, 还应依据 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宿舍内违纪学生, 同宿舍成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舍区辅导员 系部乃至学工处汇报 知情不报的同宿舍成员对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 视情节轻重, 予以取消奖助学金及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 其中, 学生党员移交党内处理, 学生干部免去所任职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前所发规章制度, 有与本规定相悖之处, 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工处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走读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的有关精神,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针对校内学习期间, 因顶岗实习而校外住宿的,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 原则上应由学校安排集中住宿 统一管理,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走读 校外住宿 因特殊情况确需走读 ( 校外住宿 ) 的学生, 在其家长同意其走读 ( 校外住宿 ) 并按规定办妥申请报批等相关手续后, 方可走读 ( 校外住宿 )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方可申请走读 校外住宿 : 1 家( 直系亲属 ) 在江阴市区或离学院较近 (6Km 以内 ), 且交通便利的, 可申请走读 ; 2 患病处于治疗期间或行动不便, 且需家人陪护的, 经校医务室认定后, 可申请校外住宿 ; 3 患有肺结核 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病症等不适合宿舍集体生活的,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可申请校外住宿 ; 4 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的, 由家长到校说明情况, 经学校同意后, 可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条走读 ( 校外住宿 ) 手续每年审批办理一次 原则上为秋季学期开学报到后两周内, 春季学期初及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 ( 如突发疾病等 ) 需要办理的, 该学年住宿费不退 不受理补办和阶段性走读 ( 校外住宿 ) 申请 第五条走读 ( 校外住宿 ) 手续的办理程序 : 1 填写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 ( 校外住宿 ) 申请审批表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班主任( 辅导员 ) 查验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完备, 并依据本办法 21 22

14 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对不符合申请走读 ( 校外住宿 ) 条件的, 直接退回并向其说明情况 3 所在系分管领导审批, 并审核确认家长已知晓并同意该申请事项 4 学生工作处审批, 并汇总全院走读 ( 校外住宿 ) 学生名单, 报保卫处 财务处 体育部和宿管中心备案 5 经审批核准的原住校生, 至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条各系应建立走读生档案, 把走读学生的教育管理列入常规工作, 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 定期与家长联系, 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 出勤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七条走读学生要主动向班主任汇报居住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及周边情况, 若有变更或居住地有异常情况, 要及时报告 走读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宿舍内留宿 第八条走读学生在校外活动期间应遵纪守法, 注意安全, 期间发生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第 24 条规定处置 第九条凡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走读 ( 校外住宿 ) 的, 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反馈情况, 责成学生返校居住, 并依据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第 23 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为加强学生出勤管理, 规范学生请假程序, 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制定本制度 一 请假原则 1.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 含上课 实习 晚自习 军训 劳动日 集体活动, 以及按时返回宿舍住宿 ), 不得随意请假 如确需请假, 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 经批准后方有效 ) 除急诊或其他紧急情况外, 不得事后补假 2. 请假期间学生所发生的误课 缺考 以及校外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事件, 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 请假审批 1. 学生请假应填写 请假审批单, 写明请假事由 起止时间 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 病假须凭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 2. 请假审批单 应按以下准假权限逐级报批: 1 1 日以内且不涉及夜不归宿的, 由班主任审批 ; 2 3 天以内 ( 含 3 天 ) 且将夜不归宿的, 由系辅导员审批 ; 3 3 天以上 7 天以内 ( 含 7 天 ) 的, 由系领导 ( 主任或副主任 ) 审批 ; 4 请假 7 天以上的, 由学工处审批后报请院领导批准 上述各级审批均须经前一级预审 3. 对考试期间 实训期间请假的, 须经系主任审批 三 审批单的使用 1. 请假审批单 为三联单式, 分别为出示联 宿管联 存根联 2. 学生请假获批后, 应将 请假审批单 ( 出示联 ) 交班长( 或学习委员 ) 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相关活动 班长 ( 或学习委员 ) 负责向相关教师出示其请假手续备查 凡考勤时无法出示有效请假手续的, 按旷课计 3. 凡需夜不归宿的, 学生应及时执 请假审批单 ( 宿管联 ) 到宿舍 23 24

15 管理员处登记, 以备夜间清查 凡未报宿舍管理员处的, 查到后按擅自夜不归宿进行处理 4. 请假单的存根联由班主任保存, 用于记录学生请假情况, 并作为销假登记使用 四 销假及续假 1. 学生请假期满, 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到, 并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销假后, 由班主任根据学生请假天数向最终批准人汇报 2. 学生请假期满不能按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需继续请假的, 应在假期期满前履行续假手续 ( 同请假手续 ), 并按累计请假时间的准假权限逐级报批 3. 学生节假日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 应在假期期满前通过电话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返校后必须及时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或家长亲笔证明材料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无有效证明材料的, 按旷课计 五 补充说明 1. 凡未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勤的, 或在请假过程中捏造请假事由的, 均计为旷课, 按行政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 : 学生未经请假即擅自离校,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应予退学 一学期内学生各类缺勤超过学期三分之一时间的, 应办理休学 ; 不办理休学的, 应予退学 3. 学生节假日 ( 含周末 ) 离校返家不必办理请假手续, 但必须提前在宿舍管理员处进行登记 未提前登记或借返家之名外出游逛留宿他处的, 按擅自夜不归宿进行处理 4. 因公事需集体请假的, 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经教务处盖章确认的集体请假说明材料, 分别交学生所在班级供考勤查验 学生个人不必再单独申办请假手续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学生入馆借阅规定 使用 一 办证须知 图书借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 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 限本人 1 初次办证 新生由班长到图书馆流通科统一办理全班的借阅证, 办证时须收取每 证工本费 注册费 5 元 证件办好后图书馆会及时通知班长领取 借阅证 办理前须接受由图书馆人员举行的入馆培训 2 补办证 若借阅证遗失, 须及时到图书馆流通科挂失, 或者读者自己在学院图 书馆网站上挂失, 并还清所借书刊, 再到流通科补办证 如不挂失, 则所 借出书刊应负的责任, 概由领证人承担 原借阅证在补办之后自动失效 二 借阅须知 读者持图书证及图书在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 学生每人允许借书总量 及借期见下表 : 允许借书专业图书长篇小说总量 允许预约册数 正常借期 允许续借次数 续借借期 5 本 4 本 1 本 1 本 1 个月 1 次 1 个月 特别提示 : 所有借书 续借 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 读者没有过期图书 欠款未超过限额 (1 元 ) 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1 续借 读者可根据需要, 自行在网上续借图书 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 1 天进行 续借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 续借期限等同原借期, 过期或被他人 预约的图书不接受续借 2 预约 学生可根据自己需要预约 1 册已出借的图书 预约书回馆后保留 3 天, 图书馆会向读者发出取书通知 3 催还

16 在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 图书管理系统将对借期为一个月以上的图书执行催还 调整其归还时间并向持书读者发出催还通知 持有被催还图书的读者, 应按催还通知规定的还书日期归还图书, 被催还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4 逾期罚款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 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 将按每超一天 0.1 元进行罚款 5 遗失赔偿 1990 年以前出版的中文图书 ( 含 1990 年 ), 一律按原价的 10 倍赔偿 1990 年以后出版的, 一律按原价的 3 倍赔偿 ( 包括参考工具书 ) 外文图书按其原价的 10 倍赔偿 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者, 视具体情况赔偿 遗失赔偿同时还需支付技术处理费用 5.00 元 / 每册 如果遗失图书已过期, 则应交付过期罚款 6 其他读者污损 毁坏图书应按损坏程度赔偿, 损坏严重的按失书赔偿 详见 遗失 污损书刊资料的赔偿以及书刊逾期罚款办法 使用他人图书证 ( 或本馆已废止 注销的图书证 ) 将处以罚款和停止借书 未办手续 私自携书离开出纳台者, 按窃书论处 图书馆对窃书行为一经发现, 将从重处罚, 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图书馆所有赔书款, 全部纳入购书经费 子的皮鞋或拖鞋入馆 7 注意环境卫生, 禁止乱扔废纸 果壳 杂物及口香糖, 严禁随地吐痰 8 注意安全, 严禁在馆内抽烟,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馆, 不得随意使用消防设施 四 退证须知学生中途离校必须来图书馆还清所借书刊并交还借阅证, 方可在系统里注销 学生毕业离校时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退证手续, 原则上是学生在毕业时才统一办理, 但也可在大三时第二学期刚开学时就统一办理, 退证时必须 :1 还清所借图书 ;2 在领证处归还借阅证 ;3 由流通科科长审核后在学生离校清单上签字 三 进馆须知 1 遵守公共秩序和图书馆规章制度, 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 爱护书刊资料, 取阅要轻拿轻放, 不得污损 涂划 撕挖书刊 3 禁止污损馆内设施, 爱护使用电器设备, 损坏公物要按价加倍赔偿 4 爱护公物, 不得随意移动阅览桌椅 5 保持馆内安静, 不得高声喧哗 唱歌及相互追逐, 手机须调整到静音状态 6 保持环境优雅, 树立良好文明形象 严禁穿汗背心 裤衩 有钉 27 28

17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一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重要证件, 仅供在校生本人使用, 不得私自涂改 转借和冒用 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 以便随时接受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检查 对违犯校规校纪且不听从教育的学生, 管理人员和教师有权扣压其学生证并作进一步处理 二 新生入学, 经政审 体检复查合格后, 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学生证, 经所在系审核 加盖学院钢印, 并经注册方为有效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 应办理注册手续 未报到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报到但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可凭有效缓缴手续办理注册 三 学生证遗失的, 应及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补办申请, 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 由本人将书面申请交学工处办理补证手续,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如学生证因污损而无法使用的, 可持损坏的学生证到学工处审请更换新证 四 学生证经补发后又找到原证的, 应将补发学生证及时交返学工处, 严禁持有两个或多个学生证 拾获他人学生证的应送交学工处 五 学生休学 退学 毕 ( 结 ) 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 应将学生证交还学院统一作废 六 在籍学生假期乘坐火车返乡, 凭本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购票可享受优惠价 申购火车票优惠卡时应提供真实乘车信息 优惠卡原则上每生只有一张, 应粘贴在学生证指定页, 粘贴后 ( 无论正斜 ) 严禁揭下重贴, 严禁折叠, 不能与磁性物品 ( 如银行卡 手机等 ) 接触, 谨防被硬物压坏或被水浸泡 优惠卡可于每学年初到学工处免费充值, 充值一次后能购票 4 次 一张优惠卡只能充值 3 次 ( 含初次发放时 1 次 ) 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 生活秩序, 优化育人环境,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原则行政处分不仅是维护学院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院风的必要手段, 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 ; 对学生的处分, 应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 热情帮助 第二条处分等级学生违反院纪, 视情节轻重 认识态度, 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三条处分界限和幅度第 1 款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2 款违反国家法律 法令 法规, 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给予下列处分 : 1 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被判处管制 拘役 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3 款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 集会 示威等活动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非法组织 集会 示威等活动的, 视情节轻重, 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 4 款偷盗 敲诈 诈骗公私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视其作案情节 次数 案值和认识态度, 给予处分 其中案值在 500 元 ( 含 500 元 ) 以下, 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案值在 500 元以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 虽未窃得 29 30

18 财物,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 5 款有违章用电 擅用明火 破坏安全设施等行为的, 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下列处分 : 1 在校内焚烧废纸杂物, 燃放孔明灯, 在宿舍区使用蜡烛 酒精灯 煤油炉等明火, 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至舍区的, 一经发现,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因上述行为酿成事故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在校内公共区域( 含宿舍 ) 吸烟, 不听劝阻, 不服从查处管理的, 经查实后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 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电热器具( 如 : 热得快 电水壶 电饭煲 取暖器 电热毯 电暖宝 电热水袋 烘鞋器 电吹风 电熨斗 电烙铁 电热杯 夹发梳 高热灯具等 ) 的, 一经发现即予没收 尚未酿成事故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不配合宿管员查处管理的, 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酿成事故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通过宿舍空调电路引线搭电, 使用其他电器 对违反空调电路专用规定的, 参照使用违章电器处理 4 凡破坏消防器材或校园安防监控设施的, 一经发现, 除赔偿财产损失外, 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在校内( 含宿舍 ) 私拉乱接电源线, 或破坏电源线 通信线, 尚未酿成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酿成事故的, 除按规定赔偿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 6 款在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 侵犯人身权利事件中, 对肇事 策划参与打架 作伪证 提供凶器者, 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下列处分 : 1 肇事者( 不守秩序 不听劝阻 用语言挑逗触及他人 ): ⑴ 虽未动手打入, 但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警告处分 ; 后果严重者, 可加重处分 ⑵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⑶ 致使他人轻伤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⑷ 致使他人重伤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 ⑴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⑵ 后果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⑶ 引院外人员到院内打架肇事者,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打架参与者: ⑴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⑵ 致使他人轻伤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⑶ 致使他人重伤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⑷ 动用器械打人者, 从重处分 4 伪证者: ⑴ 目击者故意作伪证, 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⑵ 打架参与者犯此款, 加重一级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给予记过处分 6 打人致伤者, 除按上述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外, 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 护理费以及亲属探视误工费 交通费等 7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 从重处分 ; 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 能主动积极协助调查者, 减轻一级处分, 情节较轻者, 可免于处分 8 聚餐饮酒过量, 引发伤害事故的, 对聚餐召集人参照 策划者 论处 第 7 款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 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 除没收赌具 赌资外, 给予以下处分 : 1 首次参与赌博,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凡为首聚众赌博者 屡教不改者 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 提供赌具赌场者 或虽为初次参与赌博但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 8 款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 9 款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 给予严重 31 32

19 警告处分 ;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除责成返校居住外,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 10 款有下列行为, 造成一定影响者, 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在餐厅 图书馆 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 2 诽谤 诬告 陷害他人或危害他人安全的; 3 因考试成绩 毕业就业等原因, 对教师 工作人员和领导进行威胁, 无理取闹的 ; 4 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执行公务或管理工作的 ; 5 藏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包括私看他人电子邮件 ); 6 其他违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我院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等国家或学院的管理规定, 不听劝阻的, 或情节严重的 第 11 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 擅自离校者, 一天按旷课 6 学时计 ): 1 累计达 10 学时, 责令其检查, 并在系内通报批评 2 累计达 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3 累计达 学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累计达 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 5 累计达 41 学时以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学生顶岗实践期间旷工按旷课论处 不服从领导, 工作懈怠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处罚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 12 款一学期内未经请假, 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 1 周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周以上 不到 2 周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2 周以上者, 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 13 款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情节轻者, 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 情节重者, 给予警告处分 :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范围内, 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 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 14 款学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考试作弊论处, 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1 携带或事先在考场藏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或者携带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8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的; 9 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 15 款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严重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组织作弊的; 3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 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 33 34

20 重的 第 16 款对弄虚作假, 伪造各种证明 证件, 私刻仿造公章 仿造教师签名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对涂改伪造成绩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 17 款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18 款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视情节及危害程序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 1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 用户帐号, 危害网络安全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 造成经济损失者, 须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互联网上撰写 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 黄色等内容的文章 信息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 19 款凡有吸毒 贩毒等行为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20 款凡持有 观看反动 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给予留院查看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21 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加重处分 : 1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或校外集体活动期间违纪的 2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 态度恶劣者 3 对于检举人 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 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的 5 第三次受纪律处分的,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22 款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留校察看期间,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 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23 款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 经认定确应给予处分的, 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 24 款凡受处分者, 附加下列处罚 : 1 获得个人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者, 在当学年受到行政处分后, 撤销 其荣誉称号 追回证书及奖学金, 并在一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和奖学金资格 2 特困生在当学年内受处分者, 追回减免费 助学金等照顾性补助, 并退出学院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 3 凡受过处分者, 一般不得再担任院 系学生干部 第四条处分审批权限与违纪处理程序第 1 款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 1 违纪事件的调查, 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 由保卫处负责, 学工处 学生所在系参与 涉及考试违纪的, 由教务处负责, 学工处 学生所在系参与 其它方面的, 由学工处或者学生所在系负责, 有关部门参与 2 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索相关证据材料 在做好思想工作, 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 完成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表 3 违纪学生所在系应依据学院规章制度, 对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表 所述违纪事实, 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 并参考当事人违纪行为前后的表现提出处分初步意见, 以 学生行政处分审批表 的形式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 2 款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 1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 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院学工处审核后, 报主管院领导决定 院学工处负责出具 学生处分决定书, 拟文行文 2 开除学籍处分, 应经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院学工处审核, 主管院领导同意后, 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工处负责出具 学生处分决定书, 拟文行文, 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 3 款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有关单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所在系应做好工作 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 相应调查部门应予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35 36

21 第 4 款处分文件的传达 公布和归档 : 1 院学工处应及时签发 处分决定书 及其 送达单, 传达处分文件, 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2 各系应按要求送达 处分决定书, 签收后的 送达单 应及时交返学工处备案 3 各系接到处分文件后应及时在系内公布, 公布时间为一周 4 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过约见 电话 信函等方式告知其家长, 以形成教育合力 5 相关行政处分材料( 含后续解除处分材料 ) 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 5 款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离开学院 其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 6 款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依据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处分后续教育工作及解除处分审批程序第 1 款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工作 : 1 学工处应针对全院受处分学生每学期组织一期集中教育学习班, 进行规章学习 思想教育和应知测试 参加该学习班学习并通过校纪校规应知测试, 是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2 各系应关心 教育 帮助受处分学生, 制订并落实处分后教育方案, 切实开展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3 班主任应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引导工作, 并通过开展班级主题教育活动, 举一反三, 防范类似事件 4 系辅导员应协同班主任开展后续教育工作, 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5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受记过处分的必须每两月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三月递交 一份思想汇报, 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系辅导员处备查 6 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须递交 留校察看期遵章守纪保证书, 以强化其自律意识,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 2 款解除处分的要求与审批程序 : 1 违纪学生能正视所犯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 处分期满后 ( 通常为一年 ), 可向班主任递交 解除处分申请书, 申请解除处分 2 班主任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 应在班级召开同学评议会, 并征询任课教师意见, 依据师生评议填写 解除处分评议表 评议意见倾向于同意解除处分的, 可填写 解除处分审批表 交系部审批 3 系部接到 解除处分审批表 后, 应召开办公会议研究, 对违纪学生是否解除处分提出具体意见后, 将相关材料报学工处审核 4 学工处核查学生思想汇报情况 院学习班学习情况 师生评议意见和系部审批意见后, 提出审核意见, 报学院集中行文 5 学院解除处分决定一般每学期第 15 周集中行文 1 次 解除处分申请逾期的, 延至下一学期行文 6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悔改表现特别突出, 并且取得院级以上表彰等优异成绩的, 可填写 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 经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 提前进入解除处分程序 第 3 款学生受处分后, 毕业前因各种原因未能撤销处分的, 将缓发毕业证书, 直至其符合条件撤销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 以下 以上 的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之处, 以本条例为准 37 38

22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 公正, 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 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持严肃 认真 诚实的态度 ; 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 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设主任 1 人, 副主任 1-2 人 学院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 须在收到处理 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 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 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要求及理由 ; ( 三 ) 提出申诉的日期 ; ( 四 ) 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 ( 一 ) 予以受理, 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 二 ) 申诉材料不全, 限期 (3 个工作日 ) 补齐 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 负责处理该申诉, 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 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 必要时,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区别不同情况, 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 ( 一 )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 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 ( 二 ) 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 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 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通过邮寄送交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39 40

23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教学管理体制, 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从而培养高素质 高质量人才,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实施学分制的目的 任务 学分制是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学分制以选课制为基础, 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 体现因材施教 实施学分制的目的, 是改革学院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 优化人才培养过程,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实施学分制的任务, 是建立弹性学制与选课制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教学管理体制 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保障体系 第二节学分制实施的主要内容 ( 一 ) 实行 大专业平台 小专门化方向 专业教学改革学院根据行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 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确定了 大专业平台 小专门化方向 的专业教学改革思路, 实现以大专业平台向具有职业岗位专项技能的小专门方向逐步进阶的模式, 使学生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进阶的状态 ( 二 ) 课程分类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 必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含文化基础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 是从事专业大类工作的基础课程, 教学内容是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职业群共同必备的文化基础知识 专业基本理论和职业基本技能 各专业必修课模块包括文化基础课程模块 专业课课程模块 必修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 40% 左右 2 选修课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 占总学分的 60% 左右 限定选修课是体现专门化方向的课程, 按不同的就业方向设置, 以深化和拓宽学生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目的, 使学生适应就业的要求和变化 教学内容是由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专业发展要求来选定 限选课程要体现专业基础性 发展性的特点 这部分课程占总学分的 40% 左右 任意选修课是为了拓展学生知识, 培养 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 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 着眼培养 一专多能 学生而开设的课程 学院尽可能开设较多的任意选修课课程, 学生可根据学院提供的课程 菜单 自主选课 任选课程体现专题化 小型化和模块化的特点 这部分课程占总学分的 20% 左右 ( 三 ) 实行自主选课制学生入学后, 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计划, 可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学院的开课情况, 制订个人学习计划选修某些课程或老师, 调整个人学习进度 1 学生选课前, 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培养计划, 了解学期开课情况, 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 必须在取得先行课学分后, 方可修读后继课程 2 每学期至少选满 16 个学分, 方可注册 每学期一般应修读 20 学分以上, 允许上学期平均绩点大于 3 的学生比应修学分多选 1 至 5 学分, 平均绩点大于 3.7 的学生最多可多选 10 个学分, 以便学生具有适当的学习量 3 选课程序 (1) 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 4 周办理, 获得选课注 41 42

24 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 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擅自听课 考试者, 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 (2) 选课后, 学生必须参加听课, 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4 选修限制 (1) 未经注册的学生, 一律不得听课选课 ; (2) 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 先行课不及格, 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 (3) 上课时间与已选课程冲突的课程 ; (4) 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 四 ) 实行主辅修制 1 主修专业是学生被学院录取入学时确定学习的专业, 辅修专业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入学后自愿选择学习的其它专业 2 申报辅修专业学生前一学年的主修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必须 3, 并且不得有补考不及格课程 3 学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课程 4 学生辅修专业学习从第三学期开始 学生于第二学期期末办理辅修手续 先由本人申请 ( 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 ), 经学生所在系和辅修专业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5 学习辅修专业学生, 在辅修期间若主修专业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 <2, 或出现有补考不及格课程, 学生所在系则应立即通知该学生停止辅修专业学习, 并通知辅修专业所在系 若学生不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辅修专业学习, 辅修课程成绩可以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6 学生辅修专业取得的学分不能记入主修专业应取得的学分数 若辅修专业的课程是主修专业中已取得规定学分的课程, 学生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免修, 经所在系同意后可以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7 按期完成学业的学生, 在不超过规定在校学习年限前提下, 可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经学院同意, 继续留校修读辅修专业 8 学生取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数, 由学院发给 ( 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 辅修专业证书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后确定 ( 五 ) 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 2-6 年内修满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安排学习 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 可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 允许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 如学生的延长学习期已满但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 则按结业处理 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 可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 提前离校就业或留校辅修其它专业 ( 六 ) 实行学分绩点制 1 学分及学分的取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和课程的性质而定 学生经过学习, 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 ( 及格 ) 及以上者, 即取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 学院三年制专业学生应取得的总学分数不低于 140 学分 2 学分的计算 (1) 课程 ( 包括基础课 专业课 )16 学时计 1 个学分 (2) 实践教学环节 ( 包括综合实训 毕业设计 顶岗实习等 ) 按每周 1 学分计 (3) 全院性人文素质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计 1-3 学分 三年制专科学生应选修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数, 总和为 8 学分 如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超过规定学分, 则超选学分不记入学生毕业应取得的总学分数 3 绩点的换算学分制以 学分计量 绩点论质 的原则, 评定学生学习进度与成绩质量, 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获得的学分成绩进行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通常按学期或学年计算, 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 绩点是课程成绩考核的等级系数 绩点可以分为 A A- B+ B B- C+ C C- D E 十个等级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 43 44

25 成绩 ( 五级分制 ) 成绩 ( 百分制 )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5 分 ) A A B+ 3.3 良 (4 分 ) B B C+ 2.3 中 (3 分 ) C C- 1.7 差 (2 分 ) D 1.0 不合格 (0 分 ) 60 以下 E 0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 = 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 七 ) 课程的重新学习 必修课和限选课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 必须重新学习 具体办法见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免修 免听 缓考 重修和取消考试资格的管理办法 第三节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 ( 不含加修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 ) 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 在下一学年开学时, 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 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 一 ) 收费标准 2015 级起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 类别 学费标准 ( 元 / 年 ) 学分学费 ( 元 / 学分 ) 总学分学费 ( 元 ) 专业学费标准 ( 元 / 年 ) 总专业学费 ( 元 ) 总学费 ( 元 ) 文科类 工科类 艺术类 中外合作办学 注 : 学院各专业按 140 学分计收学分费 ( 二 ) 关于学分学费的说明 1 对于加修 ( 辅修 选修 ) 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生, 免收专业学 费, 根据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2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 或通过相 同或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或相同类型考试, 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免修 者不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3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可参加补考, 补考不收费 必修课程补考后 仍不合格者, 应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 免收专业学费, 根据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选修课程考 核成绩不合格, 按学分收取学费, 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来取得学分 4 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 学生转专业后, 学费按转入专业的 收费标准缴纳 如果学生原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高于拟转入专业的收费 标准时, 所缴纳多余的部分不退还 ; 如果学生原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低 于拟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时, 需补交剩余部分 同时, 还须按转入专业 的毕业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 所缺的转入专业必修课及限选课要重修或 自修, 重修学分费用按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费用交纳 5 凡在校注册学生均按规定标准缴纳专业学费 学生提前一年修满 学分毕业的, 免收一年专业学费 ; 提前一学期毕业的, 减半收取专业学 费 ; 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 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 不再收取专业学 费 45 46

26 6 中途停止修读( 如退学 休学 开除 转学 出国等 ) 的学生, 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 4 周内批准的, 全额退回当年专业学费, 超过 4 周的退还 50% 的专业学费 ;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 不予退还专业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届的收费标准 7 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 学校给学生不少于 2 周的试修时间, 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 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 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 免收退选课程 50% 的学费 ; 超过一半的, 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8 未交清学费的学生, 不予注册 9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并报学院学工处和财务处批准, 按文件规定缓缴或减免学费 10 结业生在结业后规定的期限内参加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者, 每学分学费按在校标准收取 11 学生按 老生老办法, 新生新办法 的原则执行 12 如有新增专业,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 另行确定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以及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精神, 结合我院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 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事先向学院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逾期不报到者, 取消入学资格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 延缓入学资格一年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应按学院规定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 如经诊断, 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 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离校者, 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 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 文化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一概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 提交有关部门查处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 47 48

27 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预交本学年预收费用后方能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 未经请假, 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已交费用不退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 由学工处审核确认后, 根据情况区别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入学与注册手续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与注册实施细则 执行 凡属学籍变动的学生, 均按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如实习 毕业设计或论文等 ), 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成绩及学分均载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学生必须修读全院公共选修课, 学生可以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 ( 另见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关于公共选修课的暂行规定 )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对学生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参照各课程教学大纲,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对于学生已通过其它途径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 并经国家级考试及格以上者, 可申请免修 免修与重新学习申请程序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重新学习 免修的实施细则 执行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学习, 如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者, 应提供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系主任批准后, 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一学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该课程成绩为零分, 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必须重新学习后通过考核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 一 ) 缺课 ( 含事假 病假 旷课等 ) 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 1/3 ( 含 1/3); ( 二 ) 缺作业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 1/3; ( 三 ) 缺做实验超过该门课程实验总数的 1/3 实训实习缺总天数 1/3 者 ( 四 ) 考试作弊者 已办理免修的学生, 不按上述处理 第十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 毕业总学分重新学习费用缴纳等要求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 必须先提出申请, 并填写 缓考申请表, 经班主任 系主任批准 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并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补考考试, 评定的分数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公共选修课不得缓考 所缺学分可通过重选课程修读获得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凡擅自缺考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重新学习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记分时注明 作弊 49 50

28 字样, 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 处分 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 可以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不及格或重新学习后及格者, 在学生成绩总册中 记录不及格分数及重新学习的实得成绩, 并注明 重新学习 字样, 并给予 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 一 ) 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 绩点是课程成绩考核的等级系数 绩点可以分为 A A- B+ B B- C+ C C- D E 十个等级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 成绩 ( 五级分制 ) 成绩 ( 百分制 )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5 分 ) A A B+ 3.3 良 (4 分 ) B B C+ 2.3 中 (3 分 ) C C- 1.7 差 (2 分 ) D 1.0 不合格 (0 分 ) 60 以下 E 0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 = 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 取得毕业资格 如患病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具体事项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转学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 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习期限一般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的年限,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 经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 总学习年限专科不得超过六年 ( 本条所指的总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 ) 第二十二条三年制高职以三学年为基准, 实行弹性学制, 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三条提早完成学业的学生, 可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 提前离校就业, 或留校辅修其他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以休学 : ( 一 ) 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 30% 者 ;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以一学年为限 ( 因病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学年 ), 累 51 52

29 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在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生生活待遇 休学者, 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学生休学 ( 复学 ) 手续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休学 复学实施细则 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 ( 如停学创业 ) 需中途停学, 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 在不超过规定学习总年限条件下,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停学 停学期间保留学籍, 但最多不超过二学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中断学习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的学生, 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复学者, 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 ( 不再招生的专业编入相近专业 ) 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学年, 学生退役后应当尽快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在休学 停学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学生在休学 停学期间, 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被取消学籍 退学或开除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学生所得学分未超过应修学分 ( 不含任选课学分 )50% 者 ( 不包括休学 停学学生 ), 此项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 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 ( 七 ) 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系审核, 经教务部门同意后, 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 已取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 至少学满一学年, 并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 30%); 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陈述与申诉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 取得规定的学分, 并能取得相应的成功素质学分, 毕业时作全面鉴定, 其内容包括德 智 体三个方面, 包括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以及学习 社会实践 公益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生资格审核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核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规定学制时间内, 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者, 准予结业, 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在延长期限内, 取得该专业规定的学分, 符合毕业条件者, 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后进行重新学习或者补做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合格者, 由学院审核, 发给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在校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 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 53 54

30 及格者, 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或限期补考不及格者, 不准毕业, 作结业处理 ; 未超过学校规定年限, 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也可申请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后三年内, 通过重新学习, 参加学校统一的考试, 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 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或得到相应最低学分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证书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经学院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 2011 年 3 月 10 日院务会议通过, 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 均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2011 年秋季以后入学的高职各专业学生 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 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 ( 苏教学 号 ) 和我院学籍管理的有 关规定, 特制定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 作管理的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一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 现实性原则 以学院的实际办学情况为前提,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 保障全体学生的合法利益 每个专业申请转入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 5% 2 择优选择原则 在学生个人申报的基础上, 学院将依据学生的综合 考核情况择优考虑 3 公平公正原则 学院将本着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 批程序进行操作 二 转专业的条件与要求 原则上,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 经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批准, 可以转专业 : 1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 ( 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 始证明 ), 或确有特殊困难 ( 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 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 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 2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 ( 需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 转专 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3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 学校征得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 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于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 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不能在 原专业学习, 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 学校按规定考 55 56

31 核 审核批准,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且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后可办理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请转专业 : 1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并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2 凡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3 入学以来受到学校记过以上( 含记过 ) 处分者 ; 4 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5 休学期间的; 6 学制 生源性质不同而要求转专业者 ( 如艺术类与普通类间 中外合作与非中外合作专业间 成人类与普通类 ) 三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 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应在第一学期的第 15 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 见附表 1), 详述转专业的理由,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填写, 家长签字 2 系部审核 (1) 班主任对拟转专业的学生是否受过纪律处分 有无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核 ; (2)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根据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成绩排名情况, 在 5% 的控制范围之内初步筛选出转专业名单 ; (3) 系主任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出, 并签署意见, 将本系 转专业学生汇总表 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和相关证明材料于放假前一天报教务处 3 学院审核教务处汇总审核各专业上报的申请, 根据计划名额和报名情况以及专业办学的基本条件确定初步同意名单, 上报学院审批 4 手续办理教务处做好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修改 学籍记载等管理工作,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编入新专业同年级的班级学习 57 四 学分与课程成绩认定 1 学生须学完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才准予毕业 原专业学习期间通过的与转入专业同一课程名称 教学要求基本相同 学分相同 ( 或高于转入专业 ) 的课程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所缺的转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必须补修 2 学生原专业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如未计入新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 经教务处认定后可抵作公共选修课学分 3 对于学习一学年后提出转专业的学生, 根据已修课程成绩确定转入年级 若已修课程学分达到转入专业已开相同课程学分的 2/3, 可以转入同年级, 否则须编入下一年级 五 交费与教材领用 1 学生转专业后, 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如果学生原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高于拟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时, 所缴纳多余的部分不退还 ; 如果学生原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低于拟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时, 需补交剩余部分 2 所缺的转入专业必修课及限选课要重修或自修, 重修学分费用按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费用交纳 3 已发放的原专业所用教材不再退换, 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 按取得的教材交纳教材代办费 转入专业的教材如有不足, 需自行解决 4 转专业不收取除国家和省规定学费以外的转专业费 六 本规定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8

32 关于免修 免听 缓考 重修和取消考试资格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分制学生免修 免听 缓考 重修和取消考试资格的管 理, 特制定如下办法 : 一 学生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 或通过相同 或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 可免修该门课程 退役士兵可以免修公共体育 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 直接获得 学分 大三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顶岗实习经历 服役期间获得的高级技 能等级证书的, 可以代替毕业论文和顶岗实习 1 申请免修手续 : 申请免修的学生, 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系提 交 免修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及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将免修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的教务员和有关 任课教师 4 该门课程在学籍卡上注明免修 5 对非英语专业的实用英语考试按以下规定执行 : 大学英语四级考 试在 425 分 ( 含 425 分 ) 以上的, 可免修 二 学生课程免听管理办法 1 有自学能力的学生, 以前无缓考课程, 已修课程无不及格且平均 学分绩点 3 者, 若想通过自学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 可申请免听 2 申请免听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到系部填写 免听申请单, 经任课教师及所在系部审批, 交教务处备案 3 免听课程仍需完成作业 实验等要求, 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完成作 业 实验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参加考试 ; 如果达不到参加考试的资 格必须在考前一周通知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 并报教务处备案 ; 不允 许参加考试的课程必须重修 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4 重修课程申请免听, 须先办理重修手续后, 再按免听课程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 5 免听手续办理时间在开课两周内, 逾期不予受理 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三门 自行免听课程作旷课处理,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擅自参加考试者无效, 该课程按缺考处理 6 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两课 军训 体育课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 三 学生缓考管理办法 1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 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必须填写 缓考申请表 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批, 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 2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 本人因病不能办理, 可由委托人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考试后原则上不予补办手续 ( 遭遇突发事件者除外 ) 正常考试擅自缺考的课程按零分记, 不得办理缓考手续 3 缓考成绩未通过者, 或者擅自缺考, 必须重修该课程 缓考时间 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通知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四 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1 学生必修课程成绩在 30 分以下者必须重修 2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来取得学分 3 学生对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不满意, 可申请重修,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 毕业的成绩以课程成绩最高分记 4 重修课程费用按课程学分修读标准收取 五 取消考试资格管理办法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成绩按 0 分计, 必修课必须重修, 选修课必须重修或另选其它选修课程 : 1 缺课( 含事假 病假 旷课等 ) 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 1/3; 2 缺作业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 1/3; 3 缺做实验超过该门课程实验总数的 1/3, 实训实习缺总天数 1/3; 4 考试作弊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及教务处并通知学生本人 59 60

33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 节选 ) 为了全面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 优化课程 结构, 使其真正收到实效,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设置原则 ( 略 ) 二 开课条件 ( 略 ) 三 申请开课 ( 略 ) 四 开课流程 ( 节选 ) 3 每学期第一周由教学质量科负责确定本学期公选课课程上课时 间 地点, 并通过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开课工作 ; 4 每学期第二周学生网上自主选课 ; 第三周进行部分调整, 涉及学 生重选, 教学质量科将授课任务书发至各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 5 每学期第四周正式开课 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 在学院教务管理 系统中下载授课班的学生花名册 五 学生选课办法 级前的每个学生享有 6 个学分的公选课学分资源, 必须修满 方能毕业 2011 级以后 ( 含 2011 级 ) 的每个学生享有 8 个学分的公选课 学分资源, 必须修满方能毕业 2 学生选课每次累计不超过 4 个学分, 学生选课应遵循文理交叉的 原则, 不能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相近课程 3 学生可以选修相同课程, 但学籍管理只按照一门课程计算成绩与 学分, 使用的学分资源需累计 4 有不及格公选课成绩记录的学生必须在选课前办理重修手续 由 教务处质量科开具 公共选修课重修单, 学生根据 公共选修课重修单 到财务处交重修学费, 凭财务处开具的重修学费发票到教务处质量科开 通选课功能 5 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 逾期不再安排 选了不开课程的学 生可以在初次选课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其他开设的课程 6 每年下半年, 不安排新生选课 六 组织教学 ( 略 ) 七 教材及教学器材选用公共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任课教师选择合适教材版本, 经教务处教材科同意, 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购买 教学过程中需要的学生用器材, 应根据学生意愿自备或统一购买 八 考勤及考核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勤 ( 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学生选课名单为准 ), 课程结束时, 统计学生缺勤情况, 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 1/3 者, 取消其考核资格 ( 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习或其它教学活动无法回校参加上课者, 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除外 ) 并在每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质量科 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 1~2 名学生为课代表, 协助搞好教学管理工作, 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只有进入选课名单的同学, 才有资格参加公选课程的考试, 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添加听课学生 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九 成绩管理教师在课程结束前的第三周将考核方案或考试试卷交教务处质量科 考核方案及试卷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结束后, 任课教师一周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 ( 采用百分制 ), 并将有考勤记录 成绩登记的课程教学志 学生试卷 论文 作品等资料交至教务处质量科存档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 没有补考, 直接重修 每个学生必须修满公共选修课学分, 未修满的不予毕业 十 教学过程的管理 ( 略 ) 十一 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 略 ) 十二 上课时间 ( 略 ) 十三 教师课时津贴的计算 ( 略 ) 十四 本规定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1 62

34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公共体育课程成绩评定细则 (2015 年修订 ) 为全面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切实加强学院体育工作, 全面 客观 系统的反映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进一步培养学生的 健康第一 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 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 学校体育 卫生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体育课程指导纲要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文件精神以及我院的办学培养目标和管理模式, 现重新修订, 具体如下 ( 以下简称 评定细则 ): 一 评定内容及形式本 评定细则 是学生接受学院体育的个体评价标准即学生公共体育课程成绩, 以学生的体质评价 ( 形态 机能 素质 ) 体育课 早锻炼以及课外活动三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评定 1 体育必修课 (1) 学生入学后必须在第一学期至第五学期完成规定的体育课学习任务 ; 第一 第二 第三学期为体育基础课, 第四学期至第五学期为身体素质练习课 (2) 第一学期为体育普修课 第二 第三学期的体育选项课,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选择课程项目 (3) 第四学期至第五学期的身体素质训练课, 使学生增强体质与健康意识, 进一步深化和提高身体素质, 提高自身心理调控能力, 学会并运用与专业 行业岗位群相适应的身体练习的方法, 巩固和发展个人健身锻炼的能力, 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 2 体质评价按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评定内容, 由体育部组织全院学生课后进行体质测试 ( 共八项 ), 该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不得缺席 缺项 3 课外活动以及早锻炼课外活动以及早锻炼是增强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早锻炼 课外体育活动形式以自愿与服从相结合, 参加学院 63 学生体育俱乐部活动为主, 完成每学期规定次数 学院体育部将根据学 生参加早锻炼 课外体育活动情况进行评定 64 二 评定方法及标准 1 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三年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即为公共体 育课程成绩评定合格 如有其中一项没有达到要求, 则公共体育课程成 绩评定为不合格 具体分配见表 1 (1) 体育课必须修满 6 个学分, 并通过 12 库伯体能测试合格 (2)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合格 (3) 早锻炼 课外体育活动出勤达到规定次数 项目学期 体育必修课 表 1: 具体分配表 课堂教学群体活动运动训练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 早锻炼 第一学期考试合格 45 次 2 按 细则 测试合格第二学期考试合格 45 次 1 规定加分按 细则 第三学期考试合格 30 次 1 规定加分测试合格第四学期考试合格 15 次 1 第五学期考试合格 学分 测试合格 1 2 体育课成绩评定按 体育课程教学纲要 执行, 体育课正常教学 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采用百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权重分配见表 2 项目 表 2: 体育课成绩权重及分配 体育课成绩评定 ( 权重 ) 学期运动参与 ( 平时 ) 运动技能身体素质体育理论合计 第一学期 10% 50% 40% 100% 第二学期 10% 40% 30% 20% 100% 第三学期 10% 40% 30% 20% 100% 第四学期 50% 50% 100% 第五学期 100% 100% 运动参与 : 每次课迟到 早退扣 1 分, 无故旷课扣 3 分 / 次, 一学年 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的 1/10

35 运动技能 : 各项目提供 2-3 个不同难度的考核内容 身体素质权重及分配见表 3 体育理论 :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卷面考核 表 3: 身体素质权重及分配 身体素质项目 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四学期第五学期 1000M( 男 )800M( 女 ) 20 分 10 分 30 分 实心球 ( 男 / 女 ) 10 分 25 分 100M( 男 / 女 ) 10 分 25 分 立定跳远 ( 男 / 女 ) 10 分 20 分 1 跳绳 ( 男 / 女 ) 10 分 10 分 25 分 1 仰卧起坐 ( 女 ) 10 分 10 分 25 分 引体向上 ( 男 ) 10 分 25 分 1 仰卧举腿 ( 男 ) 10 分 3 体质评价成绩评定按教育部与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 国家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体质评价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 具体见表 4, 标准见表 5 表 4: 体质测试内容 类 别 测试项目 分值 测试年级 身体形态类 身高 体重 15 身体机能类 肺活量 15 耐力素质类 ( 男 )1000M;( 女 )800M 20 一年级 力量类 ( 男 ) 引体向上 ;( 女 )1 仰卧起坐 10 二年级立定跳远 10 三年级 速度类 50m 20 柔韧类 坐位体前屈 10 4 早锻炼按学生出勤次数评定, 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评定标准按表 1 规定执行, 第四 第五 六学期不作要求 5 课外体育活动第一学期至第三学期以自愿参加体育俱乐部活动为 主, 参加活动者每学期完成次数按 3 次加 1 分计入体育课程总分 ; 第四 学期必须完成 15 次, 第五 六学期不作要求 65 表 5: 体质测试标准 1000M 800M 50m 引体 / 仰卧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等级得分 (cm) (cm) 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满分 100 3'17 3' '17 3' 优秀 90 3'27 3' '27 3' 良好 75 3'42 3' '42 3' 及格 60 4'32 4' '32 4' 不及格 50 4'52 4' '52 4' 三 评定细则 实施办法 1 评定细则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 由教务处 体育部 体育运动协会 医务室 各系协同配合下, 共同组织实施, 其职责 : 教务处 : 负责 评定细则 实施的督查工作 体育部 : 负责全院公共体育课程的教学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测试评定工作, 督管和指导院体育运动协会 早锻炼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 体育运动协会 : 指导和管理各项目俱乐部的活动, 组织全院学生的课外体育锻炼, 并进行个体活动评价 早锻炼管理中心 : 负责全院学生早锻炼活动考勤 秩序 统计 各系 : 协助体育运动协会组织本系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各项体育活动 医务室 : 与体育部协同完成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测试评定工作 2 学生公共体育课程成绩评定 70 分以上者方可参与本学年各级奖学金及三好学生的评比 3 学生毕业时体育课修满 6 个学分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合格 早锻炼 课外体育活动出勤率达到规定要求, 准予毕业 ; 如其中一项成绩评定不合格者, 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文件精神 学院学籍条例之规定, 不予毕业 4 学生毕业时的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成绩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 50% 之和评定, 成绩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5 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 经医院证明 教务处 体育部同意可根据实 66

36 际情况给予开设康复保健课 ( 详细见 体育课程教学纲要 ) 四 补考与重修 1 体育课: (1) 按体育课要求需测试的项目, 每项测试只有一次, 综合评定得出的成绩为不及格者, 需在下一学期规定时间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及格, 该学期体育课程重修 (2) 重修课可以免听, 但须参加体育课的重修项目的考试 2 早锻炼: (1) 每学期每周六 周日早锻炼时间为早锻炼缺勤补考时间, 除外不再另设补考时间 每学期早锻炼缺勤在当学期补考时间完成 (2) 早锻炼每学期评定一次, 早锻炼若在第一至第三学期中某一学期早锻炼出勤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该学期体育课程成绩最高记为 59 分, 则该学期体育课程重修, 重修方式为 : 在下一学期每周六 周日早锻炼时间补完上一学期余下缺勤次数 3 课外活动: 第四学期必须完成 15 次, 未达到规定要求, 该学期体育课程成绩最高记为 59 分, 则该学期体育课程重修, 重修方式为 : 在下一学期补完上一学期余下次数 4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 大一 大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不及格者, 在本年度给予补测一次 五 奖惩办法 1 根据我院特点属于下列之一者, 加 3-5 分, 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 坚持每天运动一小时以上者 ; (2) 体质测试成绩为优秀或获得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 (3) 参加院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 地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 ; (4) 学生会 系学生体育干部 体育运动协会俱乐部干部在组织各项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2 处罚: 对在体育教学环节 体育活动或校 系组织的群体活动中出现的违背体育道德 违反教学 竞赛纪律, 经教育不改者, 视其情节进行 扣分, 按类别最多可扣除 30 分 3 加分或扣分必须经体育部审核备案后生效 本 评定细则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在 2015 年以后入学学生中试行, 2015 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 评定细则 执行, 涉及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测试成绩评定, 按 学院贯彻落实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修订 ) 实施办法 执行 67 68

37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 节选 ) 考试纪律 1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 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 学生证 ( 身份证 ) 放在课桌左上角, 以便查对 迟到超过 30 分钟者, 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无正当理由, 作旷考论处 2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 按规定座位就坐, 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违者不发给考卷, 不准参加考试, 该门课程作旷考论 3 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不得入场, 开考 30 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4 按考试科目要求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进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 书包 教材 笔记本等物品 ( 包括草稿纸 手机 快译通 掌上电脑 ) 一律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不得有偷看 夹带 传递 交换 抄袭 代考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5 学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方式独立完成, 他人要求协同舞弊时不拒绝 不报告 帮助他人舞弊者也按舞弊论处 开卷考试, 考生可带规定的材料, 但必须独立完成答卷, 不得相互讨论, 不得互借材料 6 除特殊要求考试外, 答题一般用蓝 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字迹应保持工整清楚 7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 如试题印刷有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 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 考试过程, 考生除因病外, 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后回来续考 8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 监考人员应立即令其停止考试, 没收考卷, 令其退出考场, 并将违纪或舞弊情况详细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表, 并送交教务处, 由教务处作出处理 9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 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将试卷 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好, 反放在课桌上, 安坐原位, 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 才能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当场点清考卷份数, 连同填写好的 考场 情况记录表 交到系部办公室, 考务人员当面核查 考场情况记录表 及考卷份数, 签收后在半小时之内密封, 装订成册并编号 10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 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取消补考资格, 行政处分按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缓考和补考 1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 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成绩以零分计, 并取消一次补考资格 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 必须填写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 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批, 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 2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 本人因病不能办理, 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考试后原则上不予补办手续 ( 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 ) 正常考试擅自缺考的课程按零分记, 不得办理缓考手续 3 缓考不单独命题考试, 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该门课程补考时同时进行, 缓考不及格者应办理手续进行重修 4 凡课程不及格者, 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参加补考 不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者或补考不及格者按规定进行重修 试卷查阅 1 学生的期末考试试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集中批改( 密封姓名 ) 复核, 批改后的试卷不与学生见面, 只将期末考试 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学生不得直接到任课老师或阅卷教师处查阅试卷, 应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填写书面申请表 书面申请包括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原分数 查卷理由等 2 任课或阅卷教师在试卷批阅 核分 成绩登录时应认真细致, 成绩登录前进行自查, 对自查中查出的成绩差错, 应及时进行更正 受理学生查阅试卷原则上只允许查阅期末试卷, 查卷时间在考试结束后五天 69 70

38 或开学第一周之内, 其它时间一般不再受理学生的查阅试卷申请 3 查阅的手续: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 要求查阅试卷, 须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经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审查批准后, 方可安排教研室主任或由教研室主任指派熟悉本课程的老师进行查阅 如为补考 重考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4 查阅结果应填写在 学生查阅试卷申请表 的 查阅结果 栏作为存档依据, 并填写 试卷查阅反馈结果通知书 通知学生所在系, 再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 若成绩确有问题, 应及时通知教学行政秘书予以更正 任课教师所在系要对误判试卷作好记载, 作为考核相关教师责任心的依据之一 5 查卷原则: 1 统分错误, 经核实予以更正 统分人需写出情况说明, 视情节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2 错批 漏批试题, 由查卷教师提出具体更正意见, 教研室主任认可, 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 学生成绩予以纠正 阅卷教师写出事故原由, 记入该教师业务档案, 视情节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报学校教务处 3 扣分宽严一般不予更改, 但若在同一个大题中扣分误差在 5 分以上的, 可以由教研室主任查阅全班试卷, 横向比较之后予以纠正, 对阅卷教师视情节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一次 6 在查阅过程中, 查阅试卷的教师与阅卷教师如有不同意见, 应由系部安排讨论, 达成一致意见 ; 如不能达成一致者, 由系部教学督导组裁定 关于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 一 高校学生指具有所在学校 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 学籍的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高职 生 二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 经录取学校复查合格的学生取得学籍 三 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 注册规则是 : 教育部将全国录取新生数据分发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后予以注册,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四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指定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 学生可进入网站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 省 校两级网站中无学生信息者既无学籍, 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五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 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内容由国家规定 六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入学时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审核注册后, 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简称学信网 ), 网址 : 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 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注 : 因教育部规定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时间为每年的 9 月 1 日至 11 月 20 日, 期间注册数据要经省教育厅及教育部逐级审核后才上网公布, 故新生学籍信息查询时间从当年 12 月 1 日开始, 请同学们到时关注 ( 教育部高教学生司 ) 71 72

39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成功素质学分制实施办法 (2016 年 7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学生职业素养,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落实成功素质教 育, 实现 现代班组长 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 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意见,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成功素质学分是对我院学生在校期间, 在学习 生活 参加 集体活动 遵章守纪等方面表现出的思想道德素质 职业技能素质 人文 身心素质和开拓创新素质等方面发展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我院实行成功素质学分制, 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生应 在前四个学期内修满 8 个成功素质学分 若未能按期修满, 应通过参加活 动项目的形式进行补修 成功素质学分未修满的, 暂缓毕业 第四条 30 个成功素质积点 =1 个成功素质学分 每学期完成 60 个积 点, 且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即可取得 2 个成功素质学分 本学期的成功素 质积点不得计入下学期使用 第五条学生应根据个人职业倾向心理测试结果, 在班主任的指导下, 从思想道德 人文身心 职业技能 开拓创新等四个方面进行素质拓展训 练 原则上每学期在上述四个方面都应至少获得 10 个积点, 否则即使积点 累计已达 60 个, 也视为不及格 第六条成功素质积点通过学院成功素质积点网络系统实时发布, 期 末统计考核, 其考核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积点的赋值 第七条 思想道德类 项目各考察点积点赋值条款 : 项目名称项目考察点赋值备注 思想道德政治类学习活动 观众 2 校外另加 2 点 参加人 ( 院级 ) 4 系级计 3 点, 校外另加 3 点 竞赛获奖 ( 院级 ) 6 系级计 5 点 ; 校外另加 3 点 党校结业 ( 院级 ) 6 系级计 4 点 ; 过程不另计 干部培训结业 ( 院级 ) 6 系级计 4 点 ; 过程不另计 公开主题班会参与人 2 含公开主题团日活动 社会公益项目 校园诚信 团员教育评议 一般违纪 行政处分 无偿献血者 6 开展义捐义卖活动 4 参与慈善捐款捐物 2 通报表彰个人 ( 院级 ) 5 系级计 3 点 ; 校外另加 5 点 按时缴清学费 2 考试无作弊 1 学术剽窃或作品抄袭 -4 含征文征稿活动 优秀 2 合格 1 不合格 -2 每年 3 月份开展 擅自缺席规定活动 -1 含旷课 晚自习缺勤 吸烟 酗酒 -1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3 违章用电 夜不归宿等 通报批评 -10 团内 系内处分参照执行 警告 -15 严重警告 -17 记过 -20 留校察看 -25 第八条 人文身心类 项目各考察点积点赋值条款 : 项目名称项目考察点赋值备注 人文教育类活动 心理健康类活动 活动观众 ( 讲座听众 ) 2 校外另加 2 点 活动参加人 ( 院级 ) 4 系级 社团范围活动计 3 点 活动获奖 ( 院级 ) 6 系级 社团范围获奖计 5 点 讲座主讲人 ( 院级 ) 6 系级计 4 点, 平行递增 1/2 教育影片之观后感 1 心灵驿站之读后感 1 心理沙龙类活动 2 团体辅导参加人 3 班集体内部 参与主题性活动 2 活动 组织集体活动 3 限有组织的活动 ; 要求稿纸手写,500 字以上 班级活动每学期限加 20 点 ; 例行常规活动不计积点 73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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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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