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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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理校教 号 关于印发 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籍管理, 现将 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理工大学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题词 :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成都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 共印 21 份 ) 1

2 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保证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的实现,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理工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中外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和本科层次的境外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限内持成都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的有效证件,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 须提前一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 ( 信函 传真 电子邮件 ) 报告并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 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 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 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在复查中如发现在考生资料中未予注明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经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诊断, 认为一个月内可康复者,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回家治疗一个月 ; 回家治疗期间医疗费自理,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 需继续治疗者,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康复的学生,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持三级甲等医院病愈诊 2

3 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 办理入学手续, 编入同专业一年级新生班级学习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 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 ( 填写 核对相关个人信息 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者予以注册, 注册后正式获得成都理工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通过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即行取消其学籍 在获取学籍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 触犯刑律者, 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纳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注册者, 须事先书面 ( 信函 传真 电子邮件 ) 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 否则以旷课论处 因未交清学费而不能注册者, 可以持学校学生处书面特许通知到教务处进行特许注册 每学期开学行课两周后仍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 无论是否在校, 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只有成都理工大学在籍学生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在学校学生公寓居住 第三章学制第九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有四年制与五年制两种, 具体载明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在籍学生服兵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其它原因的休学或 3

4 保留学籍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 提前修读完全部课程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依据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 第十一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以在正常学制期满前 3 个月提出延长修学年限申请, 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但四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 五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延长修学年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依据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正常学制最后一年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关学习 住宿等费用 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履行注册手续后才能保有学籍 第四章课程第十二条课程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最主要的教学方式 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 课程学习是本科生的主要学习方式 课程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 质以考核成绩计量 各专业学生的毕业最低学分及学习成绩要求由各专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 1 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学习成绩要求由各专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本科各专业应学习的课程包括四类 : 通识通修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 专业核心课程和自由选修课程, 其中通识通修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 专业核心课程为学士学位课程 通识通修课程包括通修类课程 ( 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体育课程 军事课程等 ) 和通识教育类课程 ; 学科基础课程包括科学技术基础课程和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 是专业的准入课程 ; 专业核心课程是专业的准出课程 成都理工大学开设的所有本科层次的课程 1 又称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

5 均可作为自由选修课程 通识通修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属于必修课程 各专业各类课程的具体应修课程及学时学分和考核要求由各专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本科生的课程学习实行课程注册 ( 选课 ) 制 选课与课程注册应按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要求, 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 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注册原则上应在开始行课后的两周内完成 其它学期的课程注册至少应在开课前一周完成 课程注册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课程设臵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序次性, 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 再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最少不得低于 10 学分, 最高不应超过 50 学分 第十五条注册修读的课程应全程按时上课 按时完成作业, 按时参加考核 已注册的课程如确需退选, 须在开课后二周内完成, 否则以旷课 旷考计入学籍档案 未注册修读的课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擅自参加未注册的课程的考核获得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对于部分自学能力强 学习基础好的学生, 在注册选修的课程后, 可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不随堂听课而自学修读 自学修读者须交作业并参加各环节的考核 经任课教师批准的自学修读申请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学生每学期申请自学修读的课程不能超过 3 门 实践教学类课程不能申请自学修读 自行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 不能参加补考, 只能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同一门课程, 第二 第三次选修须缴纳重新学习费 重新学习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5

6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学分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质量的规定性手段 所有课程学习结束均应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 (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 计量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 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为 : 优 -95; 良 -85; 中 -75; 及格 -65, 不及格 -35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 = ( 课程考核成绩 ( 百分制 ) 课程学分数 )/ 课程学分数 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 补考成绩减 5 分后再行计算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方式包括 : 闭卷笔试 开卷或半开卷笔试 笔试 + 口试 口试 操作考试 课程结业报告 ( 论文 调查报告 综述报告 ) 作品等 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决定, 在课程说明中载明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应结合学生的课内外作业 平时测验和考试 ( 考查 ) 成绩等综合评定, 课程成绩构成中各项的加权比例应在课程说明中载明, 如需变更各项的加权比例需书面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独立决定, 不受干涉 课程考核成绩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上传至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 考核成绩提交方式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 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践的成绩评定与学分数由专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 学校支持教考分离的课程学习成绩评定方法 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随机检查课程成绩的评定质量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或 及格 及以上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堂教学和按学时计时的实习实践教学,16 6

7 学时计 1 个学分 ; 按天数或周数计时的实习实践教学 综合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课程的学分按课程说明规定的学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通过在其他高校学习 参加第三方教育机构培训 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必修课程的内容, 参加相关考核达到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在完成选课注册后, 可以在开课后的一周内向任课教师及学校教务处教务科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需提供参加相关学习的证明与考核成绩单 对申请免修学生较多的课程, 学校或开课学院可以统一组织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在行课后的一周内进行 免修课程考核的命题 考试 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核要求相同 免修考核成绩在 70 分以上者 ( 百分制计 ), 准予其免修, 否则不得免修 学校组织进行了免修考核的免修课程, 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计入学籍档案, 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实践类课程 体育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非英语专业学生至开课时止, 两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 75 分者, 持相关考试成绩单原件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其英语课程成绩以所持成绩单标称的成绩计入学籍档案 ( 折合成百分制 ), 同时获得英语课程的学分 非英语专业学生至开课时止, 两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托福 雅思 GRE GMAT PETS-5 或相当难度考试的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 65 分者, 持相关考试成绩单原件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其英语课程成绩以所持成绩单标称的成绩上浮 5% 计入学籍档案 ( 折合成百分制, 取整 ; 最高为 100 分 ), 同时获得英语课程的学分 非外国语言类专业学生其他外语课程的免修参照英语课程的免修执行 新生入学后统一组织参加计算机基础考试, 通过者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成绩以计算机基础统考成绩计算, 同时获得计算机 7

8 基础课程学分 至开课时止, 两年内参加所学专业规定的全国或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其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 70 分者, 持考试成绩单原件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其课程成绩以所持成绩单标称的成绩计入学籍档案 ( 折合成百分制 ), 同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 如考核成绩达到 35 分或以上, 可以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及格的成绩以实际补考分数计入学籍档案, 同时须注明 补考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 应填写 成都理工大学缓考申请表 向任课教师和教务处教务科书面申请缓考 缓考原则上与补考合并进行 缓考以实际考核成绩计入学籍档案, 但以 缓考 标注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无补考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 并注明 重修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外,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旷考成绩以 0 分计 降级学生重新选修未通过的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按正常修学登录 实践类课程不能补考 第二十四条每学年结束,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对学生进行综合体能测评, 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本人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在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因健康原因, 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 经校医院证明, 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六条学生如对已修读合格的某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不 8

9 满意, 可以在申请注销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后办理重修手续重修, 重修成绩在登记时视为正常成绩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考核的纪律要求, 按时完成答卷或提交考核要求的报告 凡未经书面批准而不参加考核 参加考核不交卷 ( 报告 ) 或考试违纪 作弊者, 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以零分记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只能在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后注册重修 第二十八条在其它高校修读课程并取得成绩和学分者, 依据校际学分互认协定执行 ; 在未与成都理工大学签订学分互认协定的高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是否认可由教务处商相关院系确定 第二十九条考核违纪的处理按 成都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六章通识学分与创新学分第三十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拓展视野 增长见识, 设立通识学分 参加在教务处备案的学术活动每次记 个通识学分 ( 参加学术活动的学分值依据学术活动的内容与层次确定 ) 通识学分累加计算 通识学分可作为推免研究生等的参考, 可用以冲抵等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创新, 设立创新学分 学生在读期间参加与所修读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奖者, 可获 1-10 个创新学分 ; 发表与所修读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可获 1-10 个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的内容 核定标准及核定程序以教务处网页的公告为准 创新学分经审核后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创新学分不计入毕业资格审查学分要求, 但可作为推免研究 9

10 生的参考, 经核准可用以冲抵除毕业论文 ( 设计 ) 学分之外的等量未通过课程的学分, 或经核准可用以申请特殊授位 创新学分不能同时用于冲抵未通过课程的学分与申请特殊授位 第七章考勤第三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 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按旷课处理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 须附医院证明 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 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 一天以上一周以内, 填写请假单, 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 一周以上由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联署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 一学期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周, 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学生请假获批准后需向任课教师报告, 报告时应出具请假批准单 ; 因故不能直接向任课教师报告者, 应委托同学报告 任课教师可以不认可未经报告的请假, 并以旷课论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事前书面请假的, 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 并在事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请假手续的离校以擅自离校和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 应向辅导员或批准人销假,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 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三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 视为旷课 一学期内, 旷课累计达到 90 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 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而不足 90 学时者给予记过 10

11 处分 ; 旷课累计超过 30 学时而不足 6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单门课程累计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 1/3, 或 3 次随机点名未到者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修读该课程的资格 单门课程请假缺课课时累计达到总课时的 1/2, 或缺交作业达到该门课程规定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时, 取消其修读该课程的资格 被取消修读资格的课程的成绩以 0 分计 旷课时数按所修读专业每天的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 ; 各类实习 军训 社会调查期间, 未经同意擅自离队, 每天按 4 学时计算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者, 作不及格论, 须重修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体育锻炼 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予以嘉奖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奖励依据 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或有关条例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因违反 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成都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行为规范 等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九章专业转换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在其录取通知书所载明的专业修读 按一级学科或大类录取的学生在第三学年选择专业 第三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年内享有一次通过统一组织的考核转换专业的机会 一本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转换到二本招生专业修读, 二本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换到一本招生专业修读 申请转换专业者其已修课程考核均应一次 11

12 通过 每年各专业可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各专业可转出学生按转专业考试平均成绩排序确定 ( 均以百分制计算 ), 各专业可转入学生按转专业考试平均成绩 + 面试成绩排序确定 转专业考试科目依据拟转入专业确定, 考试时间 地点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 ( 一 ) 确有某种特长, 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已具有良好的学习基础和能力, 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 ( 二 ) 入学后发现因生理缺陷或健康原因, 经校医院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 ( 三 ) 确有某种特殊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 ( 四 ) 达到拟转入专业在生源所在地的当年录取分数线的 因本条所列原因申请转专业者,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转出学院同意 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 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为其办理专业转换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 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教学要求相同的, 其学分及成绩有效, 否则应重新学习 第四十条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各专业间的转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批准, 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只能享有一次转换专业的机会 第二学年修读的学生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降一级修读 ; 第三学年修读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跨学科转换专业, 第四学年修读的学生不能申请转换专业 享受过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转换专业后, 应退还已享受的专业奖学金 12

13 第十章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第四十二条学有余力的本科生, 达到规定条件者, 可以申请修读辅修性质的第二专业 修完第二专业全部准出课程, 成绩合格者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 修完第二专业全部准出课程, 成绩合格且达到第二专业授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 称为双学位 ) 只有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的双学位举办专业才能招收培养第二专业学生并授位 第四十三条第二专业的招生按照当年的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的前三周进行 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和假期进行 第二专业学习需要另行缴纳课程学习费用 第四十四条第二专业附属于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无论何种原因, 学生如不能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同时失去获得第二专业证书的资格 ; 如不能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同时失去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 双学位证书 ) 的资格 第十一章休学 保留学籍 复学及转学第四十五条在籍学生因病 创业 出国学习等特殊原因, 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期一般为 1 年, 休学累计时长一般不得超过 2 年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不交纳学费等费用, 不享受奖学金及其它在校生的待遇, 不得在校留住 因健康原因的休学申请可以随时提出 ; 因其它原因的休学申请一般在每学期的第 1-2 周受理 休学申请的提交和审批程序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休学申请批准后, 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 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休学时间计入修学年限 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其服役期不计入修学年限,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13

14 第四十七条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 经所属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逾期未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者, 做自动退学处理 所有请求复学的学生, 所在院系均应进行政治复查, 审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须附县或以上级别三甲医院的康复诊断书,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两年期满后仍然无法参加正常学习活动者, 做退学处理 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 应降级修读 第四十八条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在交纳相应费用并办理旁听手续后旁听学习 旁听学习的考核成绩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 经核准可据实记入学籍档案, 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 其考核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必须办理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学校医院或以上级别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或修养时间超过 6 周者 ; ( 二 ) 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 ( 三 ) 一学期内的请假时间累计超过 6 周者 ; ( 四 ) 继续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可能造成影响的 ; ( 五 ) 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并被录取者, 即行取消其学籍 第五十一条因健康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转学才能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出学校 应予退学或无正当理由者不能申请转学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不能申请转学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相关条款办理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正式办理离校手续前仍应遵守学习纪律, 14

15 不得无故缺课, 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二条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转入成都理工大学才能继续学业者, 可以申请转入成都理工大学学习 以下情形的转入申请不予受理 : ( 一 ) 三本批次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二本招生专业学习者或二本批次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一本招生专业学习者 ; ( 二 )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在所在学校应予退学者 ; ( 三 ) 健康状况不适于在本校学习者 ; ( 四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第十二章学业警示 试读及退学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学业警示包括修学警告 试读 学业警示不是处分, 不记入学生档案 修学警告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通知到学生本人 试读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 教务处审核后下文做出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 原则上只能试读一次, 试读期为一年 学生在一学期内修读学分达不到该学期应修学分的 1/2 时给予修学警告 学生在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不足当年应修学分的 1/2 时, 作试读处理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获得的学分不足当年应修学分的 1/3 时应劝其退学 因所获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应予退学者, 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降级试读 试读期满不合格者, 应予退学 学生所获总学分未达到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的 70% 者不能升入毕业年级 第五十四条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15

16 ( 二 ) 有既往病史, 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 ( 三 ) 经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 麻疯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 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 ( 四 )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 ( 五 )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90 学时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 4 周者 ; ( 六 ) 所获课程学分达不到在校修读年限内累计应修学分的 1/3 者 ; ( 七 ) 试读期满, 所修学分仍未达到最低学分要求者 ; ( 八 ) 以 0 分计的课程考核成绩累计达到 10 门次者 ; ( 九 )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 十 ) 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 ( 十一 ) 交换学习生逾期未归且未提前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者 ; ( 十二 ) 在校修读年限超过最长修学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以上情况下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 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工作办公室向教务处提出, 由教务处报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发文通知学生本人, 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 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学生主动申请退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后, 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准后由学校发文批准 第五十八条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 退学学生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逾期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者, 可依据本规定第七 16

17 十一条之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第十三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六十一条学生修读期满, 达到如下条件者,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 : ( 一 ) 在校修读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 ( 二 ) 按照 成都理工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 要求, 完成所修读专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获得规定的学分 ; ( 三 )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综合考评等级 第六十二条按照 成都理工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 要求, 提前完成所修读专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获得规定的学分者,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提前毕业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 如毕业时达不到毕业条件, 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延长修学年限, 应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三条标准学制期满, 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 但所获学分达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90% 及以上者,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 此类情况下的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未通过或未修课程且通过考核者, 可以持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在校所获学分达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50% 及以上的退学学生, 发给肄业证, 肄业证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或毕业证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修读期间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 修读期满, 学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者, 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时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获 17

18 毕业证但学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者, 毕业以后如现实表现良好, 两年以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章学士学位第六十六条成都理工大学举办的本科专业均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学士学位授予审核依据 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执行 第十五章学籍档案第六十七条在读学生的学籍档案由教务处建立 维护和管理 毕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副本由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十八条在读学生因就业 深造等需要出具学习成绩单时, 向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申请, 由学校教务处复核签章确认 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学习成绩单时向学校档案馆办公室书面申请 第六十九条成都理工大学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或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五级评分制计衡, 如成绩单需要标注 绩点 时, 按如下规则换算 : 百分制分数 <60 五级制评级优 + 优良 + 良中 + 中及格不及格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 学分 绩点 )/Σ 学分第十六章申诉与仲裁第七十条学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时, 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 10 个工 18

19 作日内根据争议事项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听证和仲裁, 并将仲裁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听证委员会原则上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 学校领导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代表 校或学院学生会代表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学校监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同志等 ; 如有必要, 学校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听证和仲裁 听证委员会在听证时应要求学生本人和处理决定做出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 学生如对校听证委员会的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书面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听证委员会如裁定原处理决定不当时, 原处理决定做出部门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报听证委员会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 2012 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级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成都理工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专科生, 中外联合培养的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 应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订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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