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手册中文0828-修改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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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师范大学 外国留学生手册 2012 年 9 月

2 目 录 留学生手则 第一部分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一 北京师范大学进修生 ( 含汉语进修生 ) 学籍管理 规定 学习考勤 休学或退学 颁发证书... 2 二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修课与选课 考核与成绩记载 免修与免听 转专业 休学与复学 留降级和退学 毕业与结业 附则 三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考核与成绩记载 请假 转专业 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退学 奖励与处分 I

3 8. 毕业 结业与肄业 附则 四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休学服兵役的规定 第二部分其它管理规定 一 学费管理规定 二 保险规定 三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及研究学者进行社会调查及专业实习的规定 社会调查 专业实习 四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住宿及用餐管理规定 校外住宿 校内住宿 校内公寓会客 餐厅就餐 五 图书馆及教室使用规定 图书馆使用规定 教室使用规定 六 活动 七 离校 八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生活费 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部分奖惩条例 一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 ( 学历生 ) 年度奖学金评选细则 评审目的 申请者资格 II

4 3. 设奖名额 奖学金标准 评选办法 评选时间 颁奖 二 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 ( 学历生 ) 评选细则 申请者资格 评选办法 评选时间 获奖 三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总则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违纪行为与处分 处分程序 附则 四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III

5 留学生守则 1 努力学习, 认真完成学业 ; 2 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 3 同学间互相尊重, 团结友好 ; 4 锻炼身体, 讲究卫生 ; 5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 6 遵守中国政府有关的法令和规定 ; 7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 8 维护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团结

6 第一部分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北京师范大学进修生 ( 含汉语进修生 ) 学籍管理规定 1. 学习考勤 (1)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按学校规定的课程上课, 不得旷课 迟到和早退 因病 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向班主任老师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 需提交书面申请 ( 病假需提交医生的诊断证明 ), 班主任老师同意签名后, 经所在院 ( 系 所 ) 批准方可休假 学校一般不批准两周以上请假 (2) 进修生每学期至少应选修三门课程, 最多不能超过五门 学期末应按规定参加考试 (3) 凡未请假而缺课者, 均以旷课记 无故迟到或早退者, 其迟到或早退时间累计每超过一学时, 按旷课一学时计 旷课累计超过一周以上者, 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 旷课累计超过两周者, 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旷课累计超过应上课时三分之一者, 学校勒令其退学, 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所有处分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国驻华外交机构或有关单位及担保人 (4) 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 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2. 休学或退学 (1) 进修生因病因事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 可由留学生本人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休学 休学期限最长一年 1

7 (2)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进修生申请复学时, 应在复学两个月前将恢复身体健康的医生证明寄给学校留学生办公室, 得到学校答复同意时, 方可来华 来华后还需经过复查, 符合健康标准后, 方可正式复学 (3) 公费留学生进修生休学还须持本国驻华使馆开具的同意书 复学应先由本国驻华使馆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得到批准后方可向学校联系来华事宜 (4) 学校对提出休学的自费留学生进修生不退学费, 复学后的留学生不用再交纳休学期限的学费 (5) 凡休学者, 学校发给 休学证明, 学生需在规定日期内持证明到校复学 凡到期不复学者, 以自动退学论, 不保留其学籍, 不退学费 (6) 留学生进修生提出退学, 学校不保留其学籍, 不退学费 3. 颁发证书 (1) 进修生 ( 汉语进修生及入系进修生 ) 按规定参加考试并获得三门 ( 含 ) 以上成绩合格者, 学习结束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未获得三门成绩合格者, 学校不发给结业证书 (2) 未修完规定课程 未完成进修计划或成绩不合格者及中途退学者, 学校只发给 学习证明, 证明所学习专业和时间 (3) 结业证书应在结业后一个月内领取, 未领取者不能补发 ; 结业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发 2

8 二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师校发 (2008)6 号 )(2012 年 8 月修订 ) 1. 入学与注册 (1) 按照我校留学生本科生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 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 ( 含 ) 未报到者, 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3) 留学生应向北京市卫生检疫局提交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或进行身体检查, 对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 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经院 ( 系 ) 教务处 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 在规定的时间 ( 一般为两周 ) 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三个月前, 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并附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经院 ( 系 ) 教务处 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返校 入境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后方可取得学籍 3

9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标准批准入学者, 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4) 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及学生签证办理注册手续, 持其它种类护照或签证且在入学两周之内未做变更者, 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5)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 在学校规定时间持护照 学生证等其它证件到学校报到, 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交纳本学期应交纳的学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 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请假,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 : 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体检合格, 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 按时交纳学费 (6)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2.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1) 本科学制四年 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a)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 最长年限一般为六年, 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本规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插班本科学制三年, 在校修读年限至少为两年半 (3) 录取为本科试读生的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期, 试读期内按本科生培养计划学习, 并按本科留学生标准交纳学费, 试读期间不具有本科生学籍 试读生须参加次年的本科生入学考试, 通过考试者, 正式录取, 取得本科生学籍, 试读期间所修学分予以认可 ; 否则, 作为进修生结业, 不退任何学费 4

10 (4)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5)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插班生应于第四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 按结业离校 (6) 在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 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延长期间按照留学生延长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3. 修课与选课 (1) 本科留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修读要求如下 : 1 不修读军事理论及军训, 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 大学外语 体育与健康课程 美育课程和综合交叉课程 ; 2 必修 中国概况 课程 ; 3 汉语文化学院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第二外语 学有潜力的学生, 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 经院 ( 系 ) 教务处 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 ( 含学校选派留学生 ) 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 成绩及学分, 经院 ( 系 ) 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2) 院 ( 系 ) 可根据留学生的共性情况, 调整留学生必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的构成比例, 但总学分要求不变, 调整的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要求的 10%, 并将修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 根据学校辅修 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 北京师范大学辅修 双学士学位 5

11 管理办法,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按留学生标准交费 辅修期限不得超过正常学习期限 (3)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 成绩无效 课程一经选定, 一般不得退课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 ( 含 ) 者, 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考试成绩以 0 分 不及格 或 不合格 记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 按旷考处理, 考试成绩以 0 分 不及格 或 不合格 记 (4)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上课不迟到 不早退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 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否则按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 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 三日以上 ( 含 ) 须提交书面申请, 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请假表, 由院 ( 系 ) 领导审批 盖公章后交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 超过两周原则上不予批准, 可办理休学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 应根据请假总时长,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 否则按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处理 4. 考核与成绩记载 (1)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6

12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 成绩在 60 分 ( 含 ) 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 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 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记分办法 成绩在合格或及格 ( 含 ) 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 = ( 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 ) / 课程学分 (4)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 ; 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 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 及格课程不得重修 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 重修 字样 (5)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 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 ( 系 ) 请假, 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证明 该课程成绩暂以 缓考 记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 该课程成绩改以 0 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 按旷考处理, 考试成绩以 0 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6)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以 0 分 不及格 或 不合格 记, 作弊课程成绩注明 作弊 字样 ; 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免修与免听 7

13 (1) 自学能力较强, 平时学习成绩较好, 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经考核, 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 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实践类课程及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能免修 (2)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 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 ( 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 的课程, 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 申请免听者应填写 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 开课院 ( 系 ) 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 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 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6. 转专业 (1)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转专业 : 1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2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2) 本科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 可在开课两周内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重新交纳报名费, 经所在院 ( 系 ) 以及接收院 ( 系 ) 主管领导 教务处 留学生办公室签署意见 审批 (3) 完成一学期以上学业的留学生, 如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考试和考核, 且达到申请院 ( 系 ) 的入学标准, 可以于一年级或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申请, 重新交纳报名费, 经所申请院 ( 系 ) 考试或考核并经教务处 留学生办公室复核, 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 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 ( 系 )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8

14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 1 已转过专业者 ; 2 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者 ; 3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 4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 5 其他招生录取时即明确不能转专业者 (5)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 学生转学,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7. 休学与复学 (1)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可申请休学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 ( 二 )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 ( 三 )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 自费生向所在院 ( 系 ) 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 (4)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1 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 申请者应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 休学证明 和 复学申请, 并按规定如期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后方可离校 ; 9

15 2 北京师范大学为休学的同学保留学籍和已取得的学分, 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 3 学生在休学期间, 如有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执行 ; 4 未按学校规定办好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的留学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5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 应于休学期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 ; 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 应于 6 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 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 应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6 复学者, 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5) 对因服兵役申请休学的同学, 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 1 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兵役义务的本科留学生, 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休学服兵役 ; 2 提出休学服兵役申请的留学生应已修满一年级的课程和学分, 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 ; 3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 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或服兵役证明 ; 4 兵役期满的留学生如要复学, 应提交本国政府出具的已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8. 留降级和退学 (1) 学习成绩较差, 自第三学期起, 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11 学分者, 给予学业警告, 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10

16 学生申请留降级, 应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经院 ( 系 ) 教务处 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自第五学期起, 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9 学分者 ; 2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两周 ( 含 ) 以上者 ; 3 申请复学, 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 4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 情节严重者 ; 5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 6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 ( 含 ) 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7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 8 持学生签证以外类别的签证且在两周之内未进行变更者 ; 因签证问题被公安机关给予二次 ( 含 ) 处罚者 ; 9 试读期满未达到转为正式本科生标准者 ; 10 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 11 本人申请退学者 (3) 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 报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审批 (4) 学校对申请退学学生进行处理, 由学生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经院 ( 系 ) 教务处及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11

17 对退学的学生, 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 (5)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 ( 一般为两周 ) 内办理签证及相关校内证卡手续并离校 2 对患有精神病 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 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 学费一律不退, 因其他原因退学者, 按本科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9. 毕业与结业 (1)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中有关规定者, 授予学士学位 (2)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 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含 ) 以上者,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 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 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者,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4)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 需按照留学生学费标准交纳辅修课程费用 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 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 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 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 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5)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注册 12

18 (6)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 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7) 毕业 结业 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学生本人申请, 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0. 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留学生, 自二 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以本规定为准 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者, 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3)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13

19 三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留学生研究生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2000 年颁布的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1. 入学与注册 (1) 按照我校留学生研究生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留学生研究生新生, 应凭北京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护照,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 并报研究生院行政处备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 ( 含请假未获准 ) 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业务素质 健康状况等 ( 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 )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任何时候,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 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 留学生应向北京市卫生检疫局提交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或进行身体检查, 对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 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经院系 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14

20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三个月前, 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经院系 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返校 入境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后方可取得学籍,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4)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 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 不能坚持学习 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 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 学位证书者 ; 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 入学前隐瞒 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经济 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 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 持非普通护照或非学生签证入学, 且在入学两周之内未做变更者 (5) 取得学籍的留学生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交纳本学期应交纳的学费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 ( 含两周 ) 未注册者, 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6) 未注册留学生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2. 考核与成绩记载 15

21 (1) 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 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按计划学习课程, 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撰写学位论文 (2) 研究生在正式学习课程前, 应办理选课手续 课程试听后 2 周内不愿继续选修的, 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 不得参加考核 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 以旷考论处 (3)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 实践活动 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 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 应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 实践活动 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低于 60 分的为不及格 ; 考查成绩按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和不及格等五级评定 不及格的课程或必修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5)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附相关证明, 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 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 以旷考论处 (6)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 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 有三次抽查无故缺课的研究生, 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凡旷考者, 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16

22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 ( 考查 ) 纪律 在考试 ( 考查 ) 中违反考试 ( 考查 ) 纪律或作弊的, 该科目的考试 ( 考查 ) 成绩记零分, 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 ( 包括因旷考 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 ), 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 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一门, 且仅能重修一次 (8)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 应先征得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 并在院系所备案 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 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3. 请假 (1)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事先向所在院 ( 系 所 ) 主管领导请假, 同时报告导师和班主任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 逾期两周以上 ( 含两周 ) 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2)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 寒暑假离校 返校时间 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 不得随意离校 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 获准后方可离校 (3) 研究生因伤病请假, 在校凭校医院证明 ; 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伤病假三天以内, 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 辅导员批准 ; 三天以上, 应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 附医院证明 ), 由所在院 ( 系 所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行政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应当休学 (4)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确需请事假, 两天以内, 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 辅导员批准 ; 两天以上, 应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由所在院 ( 系 所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行政处和留学生办 17

23 公室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应当休学 (5) 研究生在论文期间, 需离境做论文 收集论文资料等应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申请表, 由所在院 ( 系 所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交留学生办公室存档 (6)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获准后, 应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 应办理续假手续 (7)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 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 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 均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研究生, 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4. 转专业 (1)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 1 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 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 2 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 3 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 ; 4 其它特殊原因 (2)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 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3)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与导师协商, 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 并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和导师的同意, 落实培养条件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果申请转换专业, 需经本国驻华大使馆提供同意书并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同意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研究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5)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 18

24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已转专业者 ; 3 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 4 已进入毕业年级者 ; 5 应予退学者 ; 6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5. 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1)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可申请休学 (2)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休学 : 1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 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 休养超过两个月者 ( 含一学期内累计 ); 2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 3 因服兵役申请休学者 ; 4 因其它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变动表, 经导师同意, 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报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 方可休学 ;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同时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4)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5)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和签证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6) 休学自费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批准后, 方可复学 休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 应于六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学 19

25 校 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 应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方可复学 (7) 研究生在论文期间原则上不准休学 (8)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 出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 出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出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 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行政处报到 (9)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6. 退学 (1)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 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 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 2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 3 逾期两周未注册, 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4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 情节严重者 ; 5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 6 持学生签证以外类别的签证且在两周之内未进行变更者 ; 7 本校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其他类别 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 ; 8 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 9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 20

26 10 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 ; 11 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 12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2)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导师或院系所提出, 经学校批准, 给予退学处理 : 1 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 指导教师认为其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推荐答辩者 ; 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 或未获准延期, 或虽获准延期, 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2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重修及格后, 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或两门以上 ( 含 )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 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 ( 次 )( 含 ) 者 ; 中期筛选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中期筛选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 其他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 (3) 学校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 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 )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 由研究生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变动表, 经研究生导师 院系 研究生院及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处理程序可以从简 (4) 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5)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 21

27 1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及相关校内证卡手续并离校 2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被开除学籍者, 学费一律不退, 因其它原因退学者, 按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6)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7)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7. 奖励与处分 (1) 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所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 : 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 证书 奖章 奖品 奖学金, 授予荣誉称号等 (3)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其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4) 纪律处分分五种 : 1 警告 ; 2 严重警告 ; 3 记过 ; 4 留校察看 ; 5 开除学籍 (5)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违反宪法, 扰乱社会秩序者 ; 2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者 ; 4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 22

28 5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者 ; 6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者 ;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 (6)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由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审查, 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7)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和签证注销手续 (8) 开除学籍者, 不得申请复学 (9)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0) 对研究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8. 毕业 结业与肄业 (1) 硕士生学制为三年, 博士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国际硕士学制为两年. (2)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 表现良好, 通过课程考试 ( 考查 ) 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颁发学位证书 (3)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4) 结业的研究生,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 ( 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硕士生可在一年内 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 由本人申请, 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 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发给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 已获得的结业证 23

29 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 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视为自动放弃, 不再进行答辩 (5)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 准予肄业,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6) 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 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 由本人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 经导师 院系所 研究生院及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习总年限, 一般不超过六年 延期期间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 表现良好, 通过课程考试 ( 考查 ) 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7)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 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8)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 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24

30 (9)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10)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 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1) 已发毕业 学位证书后, 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 剽窃现象, 情节严重者, 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2)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3)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 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9. 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留学生研究生, 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以本规定为准 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者, 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3)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25

31 四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休学服兵役的规定 1 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兵役义务的本科留学生, 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休学服兵役 2 提出休学服兵役申请的留学生必须修满一年级的课程和学分, 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 ; 3 休学最长期限为 3 年 ; 4 休学服兵役必须以学期为单位, 不得在学期中途休学或复学 ; 5 申请人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或服兵役证明 ; 假期期间学校不受理休学申请 ; 6 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 申请者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到留学生办公室按规定如期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并领取 休学证明 和 复学申请 后离校 7 兵役期满的留学生如要复学, 应于休学期满 3 个月前将 复学申请 提交留学生办公室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已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经学生所在院 ( 系 ) 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 ; 8 北京师范大学为休学服兵役的同学保留学籍和已取得的学分, 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 9 未按学校规定办好休学手续或期满三年未按时复学的留学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26

32 第二部分其它管理规定 一 学费管理规定 1. 留学生以人民币形式交纳学费 2. 留学生可以按照半年及一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3. 规定注册期间及之后第一周为交费期间, 逾期交纳学费的同学应交纳学费的 3% 作为滞纳金, 并自行到指定银行交纳学费 4. 留学生交学费后请保管好交费发票, 以备查询, 发票丢失的同学不能办理退学费手续 5. 新同学 : 在开课之日起两周之内提出退学, 学校退还 70% 的学费 ; 开课四周内提出退学, 学校退还 50% 的学费 ; 开课四周后提出退学, 不退学费 6. 老同学 : 自交纳学费之日起至开课后两周内提出退学, 学校退还 70% 的学费 ; 开课后四周内提出退学, 学校退还 50% 的学费 ; 开课四周后提出退学, 不退学费 7. 交纳一年学费但提出第二学期退学者 : 1 春季交费的学生在 6 月 15 日以前提出第二学期退学, 学校退还第二学期学费全款 ; 在 6 月 16 日至第二学期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第二学期退学, 学校退还 70% 的学费 ; 在第二学期开课后四周内提出退学, 学校退还 50% 的学费 ; 在第二学期开课四周后提出退学, 不退学费 2 秋季交费的学生在 12 月 15 日以前提出第二学期退学, 学校退还第二学期学费全款 ; 在 12 月 16 日至第二学期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第二学期退学, 学校退还 70% 的学费 ; 在第二学期开课后四周内提出退学, 学校退还 27

33 50% 的学费 ; 在第二学期开课四周后提出退学, 不退学费 8. 申请退学费的同学应按照留学生办公室的要求办理好转学或退学 签证取消或变更手续, 否则不能退学费 9. 学位生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者, 如延长在北京师范大学的学习 : 1 本科生生如论文没有完成, 按每学期 4200 元人民币标准交纳延长费, 学校不办理签证 ; 如课程没有完成, 按一般学费标准交纳延长期间的学费 ; 2 汉语文化学院的本科生如论文没有完成, 按每学期 4200 元人民币标准交纳延长费, 学校不办理签证 ; 如课程两门以上 ( 含两门 ) 没有完成, 按一般学费标准交纳延长期间的学费 ; 课程两门以下没有完成, 按每学期 4200 元人民币标准交纳延长费, 并到学院交纳课程费 ; 3 研究生如论文没有完成, 按每学期 4200 元人民币标准交纳延长费 ; 如课程没有完成, 按一般学费标准交纳延长期间的学费 10. 学校有权利调整学费标准, 留学生就读期间学费标准发生变化, 应按照新标准交纳新学期的学费 二 保险规定 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向留学生办公室出示中文或英文 ( 其它语种的证明将不被接受 ) 保险证明原件或公证件, 证明您在北京师范大学学习期间具有单项最高保额为 40 万元人民币 ( 或相当于该额度的其它币种 ) 以上的海外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有效期应超过在华学习期限 如果没有保险或保险不符合以上要求者不能注册入学 28

34 三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及研究学者进行社会调查及专业实习的规定 1. 社会调查 (1) 留学生及外国研究学者可以参加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调查, 调查开始前应填写 外国留学生及外国研究学者社会调查申请表, 由导师签字, 经所在院 系盖章后, 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2) 校内范围的社会调查由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校外范围的社会调查需经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发放 社会调查许可证 后方可进行 (3) 留学生及外国研究学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社会调查 (4) 任何伤害民族感情 涉及国家机密 打探个人隐私及恶意歪曲事实的社会调查, 将被视为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并受到处罚 2. 专业实习 (1) 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应根据教学计划进行 实习前应提出实习申请, 说明实习时间 地点 内容和目的, 请导师 ( 老师 ) 签署意见, 由所在院 ( 系 所 ) 盖章, 于实习前两周交留学生办公室审批 实习费用应与中国学生实习费用相等, 超出标准部分由留学生本人负担 (2) 学校规定不实习的专业和学科, 不批准实习 (3) 留学生到中国非对外开放地区实习, 须向公安部门申请 未得到批准, 不得进行实习 四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住宿及用餐管理规定 1. 校外住宿 (1) 如住在校外宾馆 公寓或其它学校留学生宿舍, 需提交有所住地单位印章的住宿证明 ; 如租住民房, 需提交辖地派 29

35 出所出具的 临时住宿登记表 该 登记表 需要户主携带户口簿, 房产证 出租合同 身份证 ; 留学生本人携带护照在入住 24 小时之内共同到辖地派出所登记 (2) 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 必须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合法的校外住宿证明及个人联系电话 (3) 住在校外的同学如果搬家, 请及时办理合法的校外住宿证明, 并到留学生办公室提交新的住宿证明和联系电话 (4) 住在校外但不能提供合法住宿证明的同学, 留学生办公室将不予办理任何有关签证的手续, 后果自负 (5) 学校如发现更换住址不及时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 或登记内容不属实者, 将视情况给予警告 开除等处分 情节严重者, 报北京市公安局处理 2. 校内住宿 (1) 留学生应按照所住公寓的交费规定按时交纳房费 (2) 留学生中途退房, 应先到留学生办公室填写退房申请并提交合法的校外住宿证明, 经批准后方可退房 中途退房者, 扣两周宿费作为赔偿金, 其余已交房费退还本人 如未经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强行退房, 已交房费将不退还本人 (3) 被学校开除或勒令退学者, 学校不提供住宿, 已交宿费不退 (4) 留学生入住学校留学生宿舍时, 应仔细阅读所住楼的 住宿规定 并严格按照规定住宿 (5) 留学生宿舍内凡有自然空缺床位者, 管理人员将予以并房, 留学生应服从安排, 不得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 如有发现, 私自迁移者罚款 300 元人民币或处以警告处分 ; 强占房间者按所强占的每天床位费的两倍罚款或处以警告处分 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情节严重者, 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0

36 (6) 不得利用房间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北京师范大学校规的活动 违反中国法律者, 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违反北京师范大学校规者, 送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7) 留学生宿舍只限留学生本人使用, 不得私自留宿客人 私自留宿客人者, 按每天床位费四倍罚款, 情节严重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留学生不得转让 转租宿舍 违者按每天床位费四倍罚款, 情节严重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 出门请将房门锁好, 以防丢失财物 外出旅游离开房间时, 请将电源插销拔掉 (10) 宿舍内使用公共煤气灶应注意安全, 避免发生火灾或造成损失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燃气 燃油灶具 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乃至勒令退学处分 (11) 遵守防火规定, 宿舍区禁止燃火, 违者罚款 元人民币 留学生应严防火灾, 酿成火灾者, 应赔偿损失 接受罚款 ( 罚款额为损失额的 10 倍 ) 情节严重者,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 留学生应保持宿舍内 外清洁, 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 为保持楼道清洁通畅 便于清扫, 不得将宿舍内家具 物品堆放在楼道内, 以防丢失 损坏 遗失和有碍观瞻 不服从管理人员劝说者, 取消住宿资格 (13) 留学生宿舍内严禁吸烟 不服从管理或无视同屋抗议者, 取消住宿资格 (14) 留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 如跳舞 大声喧哗 高声放音乐等 经劝说屡次不改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5) 留学生应注意节约用电 留学生宿舍内电源只供照明及小功率电器使用 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 ( 如电炉 吹风机 电暖气 电热水器 电热毯等 ) 如有发现使用, 所用电器将被没收 屡次被发现不改者, 学校将视情节给予 200 元至 500 元罚款或严重警告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如需使用 31

37 电冰箱等大功率电器, 须经公寓批准, 并按公寓规定交纳电费 (16) 留学生必须遵守所住楼的作息制度 (17) 留学生在入住宿舍之前应按所住公寓规定交纳押金, 退房时按规定退房并领回押金 ( 如宿舍内物品有损失, 押金将被酌量扣除 ) (18) 留学生应按所住公寓规定更换床上用品 (19) 留学生毕业 结业后应尽快办理退房 离校手续 (20) 寒假或暑假期间, 留学生应按各公寓要求办理退房手续 (21) 对严重违反各公寓 住宿规定 的同学, 公寓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3. 校内公寓会客 (1) 来访问住校内宿舍留学生的客人应在宿舍服务台出示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 会客时间 :8:00 22:00 (2)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会客制度, 让客人依照规定办理会客手续 (3) 会客者不得在留学生房内留宿 4. 餐厅就餐 (1) 遵守用餐时间, 排队购买饭菜, 保证用餐秩序 (2) 注意保持餐厅清洁卫生 (3) 爱护餐厅餐具, 损坏须赔偿 餐具只限在餐厅使用, 不能带出餐厅 (4) 尊重各民族及宗教饮食习惯 (5) 尊重餐厅服务人员, 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五 图书馆及教室使用规定 1. 图书馆使用规定 32

38 留学生报到注册后, 可以凭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卡办理借阅手续 ( 按规定交押金 ) 所有留学生必须遵守图书馆的有关规定 图书馆有关规定可在图书馆内参阅或咨询 2. 教室使用规定 (1) 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按规定时间使用教室及学校的公共设施及场所 (2) 学校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3) 留学生使用学校教室应遵守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教室使用的相关规定, 并服从教室管理员安排 六 活动 1 留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以及运动队 文艺表演队等各种业余体育和文化生活娱乐活动, 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方面在重大节日举办的活动 学校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师生及人民的正常友好交往 2 留学生办公室将于每年寒假组织由学生自愿参加的集体旅行 ( 旅行时间 费用及路线提前一个月通知学生 ) 公费奖学金生享受一定的补贴, 自费生费用自理 3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 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 ( 如宰牲节 圣诞节 复活节等 ) 学校原则不放假 如节日期间留学生请假, 可准假一至两天 校内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和任何形式的经济资助 如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进行宗教仪式, 可自行联系前往 4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 结社 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5 留学生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国内政 6 按照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区内 ( 见有关规定 ) 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留学生如有燃放者, 公安部门将对其给予严重处罚 33

39 7 严禁留学生在任何场所吸毒 如有发现, 将报公安部门处理 8 对无视校纪校规, 破坏公共财产 打架斗殴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 学校将根据 北京师范大学违纪处罚条例,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查看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查看者如继续违反规定, 学校将勒令其退学 被勒令退学者, 应立即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回国 违纪处分一经决定, 除向当事人宣布外, 学校还将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馆 派遣单位及担保人 七 离校 1 留学生离校 ( 转学 休学 退学 被开除 毕业 结业 ) 前应分别与学校各部门办理结账等相关手续, 归还图书和借书证 因转学 休学 退学和被开除离校的留学生还需要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如未按要求办理结帐 还书和离校等手续, 学校将记录在案, 并通知推荐单位或担保人, 视情节对推荐单位或担保人予以处罚 2 应离校的留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办完手续后及时离校 八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 1.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 根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 二 年四月二十六日版 ), 北京师范大学作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高等院校和年度评审的执行单位, 特制定本办法 (1) 年度评审目的 : 激励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努力学习, 使其学有所成 34

40 (2) 接受奖学金年度评审对象 : 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3) 年度评审内容 : 1 学习成绩 : 本学年所完成的各科考试 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毕业论文按所预定计划圆满完成 ; 2 学习态度 : 按时上课, 出勤率在 90% 以上, 勤奋好学,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评语在良好以上 ; 3 行为表现 : 遵守中国法律和北京师范大学校规, 尊敬师长, 积极参加学校活动, 爱护公物 ; 4 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 (4) 年度评审程序 : 1 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向参加年度评审的政府奖学金生发放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 和有关材料, 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 2 由申请下一年度政府奖学金留学生本人填写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 第一面, 填写后交留学生办公室 ; 3 政府奖学金生所在院系所出具本学年第一学期成绩单和导师 ( 班主任 ) 评语, 按年度评审内容的要求, 评审该生在本学年的情况, 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送留学生办公室 ; 对于申请延长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政府奖学金生, 由导师写出本学年的评语, 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后送留学生办公室 ; 4 由留学生办公室综合所在院系所和导师 ( 班主任 ) 意见, 按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填写评审表第二面, 经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后, 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35

41 5 由留学生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部门, 负责向奖学金生转告评审最终决定 (5) 年度评审结果 : 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 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终止, 终止期满一学年后, 方能重新申请政府奖学金 奖学金终止后, 留学生可退学离校, 也可按规定向学校申请自费留校学习 ; 终止奖学金后自费留校学习者, 如申请终止期满后恢复奖学金, 需在该学年结束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由留学生报所在国驻中国使馆审批, 使馆同意后由使馆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系审批事宜 (6) 凡无故不接受年度评审者, 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2.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生活费 (1) 政府奖学金生新生按规定抵校报到者, 自抵校 ( 注册 ) 之日起按月向学校领取生活费 其中十五日 ( 含十五日 ) 之前抵校的, 第一个月领取当月全月生活费 ; 十五日以后抵校的, 第一个月领取当月半月生活费 (2) 完成学业或休学 退学的奖学金生, 只领取当月生活费 (3) 奖学金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 其生活费照常发放 但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的, 学校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 未经学校批准离校的奖学金生不发给生活费 (5) 奖学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假期集体参观旅行补助 : 1 因考试不及格, 准备补考的学生 ; 2 本学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6) 奖学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部分或全部生活费 : 36

42 1 凡留级重读的, 停止其生活费 若一年后通过考试进入更高年级的学习, 可向学校申请恢复所停止的生活费 ; 2 凡因病休学的, 在休学期间, 停止其奖学金 病逾复学后, 恢复奖学金 3. 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1) 奖学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奖学金资格 : 1 来华后健康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 2 因病不能坚持在华学习者 ; 3 因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和校纪 校规受到勒令退学 开除处理者 ; 4 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不宜继续在华学习者 (2) 其他管理规定请参见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 ( 二 一 年版 ) 37

43 第三部分奖惩条例 一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 ( 学历生 ) 年度奖学金评选细则 1. 评审目的 鼓励留学生勤奋学习 积极向上 遵守法规 2. 申请者资格 (1) 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学位 ( 学士 硕士 博士 ) 的留学生 ( 含试读生 ) 本科生只可凭第一 二 三年的学习成绩申请奖学金 ; 硕士 博士生只可凭第一 二年的学习成绩申请奖学金 延长学习期限者延长期内成绩不能作为申请依据 即将毕业的留学生不能申请该类奖学金, 但可以申请优秀毕业生奖 ;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师范大学校规, 学习努力 积极向上 品行端正 尊敬师长 对华友好 ; (3) 在上一学年中每学期至少选修三门以上课程, 并且各门课程获得以下成绩 : 1 上一学年各科考试一次通过, 各科成绩优异者, 有资格申请一等奖 ; 2 上一学年各科考试一次通过, 各科成绩优秀者, 有资格申请二等奖 3. 设奖名额 (1) 公费奖学金生 : 博士生每年一等奖一名, 二等奖一名 ; 38

44 硕士生每年一等奖一名, 二等奖两名 ; 本科生每年一等奖一名, 二等奖一名 (2) 自费生 : 博士生每年一等奖一名, 二等奖两名 ; 硕士生每年一等奖一名, 二等奖两名 ; 本科生每年一等奖八名, 二等奖十五名 4. 奖学金标准 (1) 公费奖学金生 : 一等奖获两个月生活费 ; 二等奖获一个月生活费 (2) 自费生 : 博士生一等奖 元人民币, 二等奖 6000 元人民币 ; 硕士生一等奖 8000 元人民币, 二等奖 5000 元人民币 ; 本科生一等奖 6000 元人民币, 二等奖 4000 元人民币 5. 评选办法 由申请者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优秀生 ( 学历生 ) 奖学金申请表, 交所在院 ( 系 所 ) 申请者所在院 ( 系 所 ) 根据申请者的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 在申请表上写出书面意见, 由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研究生院 教务处和有关院 系 所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者本人申请和所在院 系 所的意见, 将申请人进行排名后决定获奖名单 如当年某奖项无符合者, 则该年该奖项轮空 6. 评选时间 每年 9 月 20 日前申请者将申请表交院 ( 系 所 ), 填写意见后于 9 月 30 日前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 ; 10 月中旬评审小组讨论获奖者人选并最后公布评审结果 39

45 7. 颁奖 每年 10 月中旬由学校领导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 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 ( 学历生 ) 评选细则 1. 申请者资格 (1) 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学位 ( 学士 硕士 博士 ) 且于 6 月毕业的留学生 本科生可凭四年的学习成绩申请优秀毕业生 ; 硕士 博士生可凭三年的学习成绩申请优秀毕业生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师范大学校规, 学习努力 积极向上 品行端正 尊敬师长 对华友好 ; (3) 本科毕业生在各学年中每学期至少选修三门以上课程, 并且各门课程成绩优异者 ; 硕士 博士毕业生修完全部学位课程, 学位论文优秀, 并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2. 评选办法 由申请者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交所在院 ( 系 所 ) 申请者所在院 ( 系 所 ) 根据申请者的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 在申请表上写出书面意见, 由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研究生院 教务处和有关院 ( 系 所 ) 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者本人申请和所在院 ( 系 所 ) 的意见, 将申请人进行排名后决定获奖名单 3. 评选时间 5 月 30 日前申请者将申请表交院 ( 系 所 ), 填写意见后于 6 月 10 日前交留学生办公室 ;6 月中旬评审小组讨论获奖者人选并最后公布评审结果 40

46 4. 获奖 优秀毕业生 ( 学历生 ) 将获得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品 三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1. 总则 (1)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05] 第 21 号令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教育部教学 [2005]5 号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 [2012] 第 33 号令 ), 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师范大学学籍的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3)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 是指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4)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 公开 公平 公正, 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5)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 申辩 申诉的权利 2.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1)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 5 开除学籍 (2)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期限为一年 41

47 留校察看期满须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 院 ( 系 所 ) 提出意见, 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或者研究生院决定按时或延期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 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留察期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3)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 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4)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 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5) 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 或者因过失违纪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6) 受处分的学生, 经教育后, 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 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 且表现突出的, 可酌情减轻处分 (7)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1 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 2 违纪后恶意串通,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调查取证的 ; 3 对检举人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 ; 4 教唆 胁迫 诱骗 指使他人违纪的 ; 5 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 6 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 7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8) 违纪学生应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违纪行为与处分 42

48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2 故意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机密, 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 3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给予以下处分 : 1 被处以警告处罚的, 给予警告处分 ; 2 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3 被处以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 给予记过处分 ; 4 被处以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 被处以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将枪支 弹药 管制刀具或者易燃 易爆 有毒 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 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 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 指示标志的 ; 2 堵塞消防通道 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 谎报火情的 ; 3 阻碍消防车辆 人员通行的 ; 4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 43

49 5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在宿舍 教室 图书馆等场所吸烟 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所在地区或者学校发生火灾 地震 疫情等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 决定 规定, 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有下列扰乱文化 体育 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或者食堂 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1 强行进入场内, 不听劝阻的 ; 2 违反规定,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3 展示侮辱性标语 条幅等物品的 ; 4 故意以拥挤 起哄 散布谣言等方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 5 向场内投掷杂物, 不听劝阻的 6 其他在大型集体活动中或者公共场所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8)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或者在出版物 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有民族歧视 侮辱内容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煽动 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 不听劝阻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 组织 教唆 胁迫 诱骗 煽动他人从事邪教 会道门活动或者参与 利用邪教 会道门 迷信活动, 扰乱社会秩 44

50 序的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2)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 刊印非法刊物的, 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 控制成员, 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 电台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故意散布谣言, 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 给予记过处分 其中具有暴力 侮辱诽谤 迷信等严重情节的, 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1 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 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 2 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 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 3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 收取活动经费 协会会费的 (16)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 给予以下处分 : 1 未经批准, 在教学楼 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 妨碍他人工作 学习和休息, 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 2 严重扰乱课堂 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 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 45

51 分 ; 情节严重的, 或者屡次扰乱上述场所的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 不听劝阻的,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3 举 ( 承 ) 办大型活动, 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 或者虽经批准, 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 给予举 ( 承 ) 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 ; 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其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4 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1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1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 路标 海报 启事 通告等各类宣传品, 不听劝阻的 ; 2 在课桌 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 涂画, 或者损坏草坪 花卉树木, 不听劝阻的 ; 3 将宠物带入教室 办公室 实验室 宿舍等场所, 不听劝阻的 ; 4 在宿舍 教室 图书馆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 不听劝阻的 ; 5 在校内无照经营的, 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 6 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宿舍的 ; 7 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的 (18)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者屡次违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 饮酒滋事, 扰乱社会场所或者学校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6

52 (2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2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3 发送淫秽 侮辱 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4 偷窥 偷拍 窃听 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 5 猥亵他人的,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情节恶劣的 ; 6 纠缠或者骚扰他人, 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学习的 7 有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 (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以下处分 :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给予记过处分 ; 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虽未动手打人, 但寻衅滋事 挑起打架等事端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3 动手打人,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 4 以 劝架 为名, 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扩大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由此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5 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 未造成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致他人轻微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6 多次殴打 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 伤害多人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47

53 7 结伙斗殴, 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 隐匿 毁弃 非法占有 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3) 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给他人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4) 卖淫 嫖娼的, 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5) 制作 运输 复制 出售 出租 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 图片 影片 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 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 参与赌博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聚众赌博的, 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7) 吸食 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 买卖 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8) 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9) 盗窃 诈骗 哄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48

54 1 弄虚作假, 谎报家庭经济状况, 骗领奖助学金 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 2 盗用他人 ( 含单位 ) 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 ( 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 的 ; 3 转借学生证 校园卡或者其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和密码 ( 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 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 4 偷窃公章 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的 ; 5 私自涂改 伪造证件 公章的 ; 6 伪造 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记录的 ; 7 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 ; 8 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证卡的 (3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1 故意损坏公共门窗 玻璃 照明设备 公共计算机及网络 音像播放设备等各种学校公共物品的 ; 2 偷窃或者故意撕毁 损坏图书馆 资料室的图书 报刊的, 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 3 未经允许, 侵入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应用程序 数据 信息存储或者网络等进行操作, 造成损害的 ; 4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 ; 5 为侵犯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 工具的 ; 6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帮助或者有掩盖 窝藏 销毁 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 7 未尽管理责任, 致使公物毁损 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 挪用 账目不清的 ; 8 其他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行为 49

55 (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以下处分 : 1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 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2 未经许可, 私自转让 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3 未经允许, 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 实验数据 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1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 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 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 2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 公开在招牌 广告 海报 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 造成不良影响的 ; 3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 院 ( 系 所 ) 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34) 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 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5) 旷课, 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20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 第二次累计旷课 20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第三次累计旷课 20 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旷课累计达到 20 学时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 每天按 6 学时计算 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按照旷课处理 旷课时数按每天 5 学时计算 50

56 (36) 未经批准, 连续离校天数 4 天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分 ; 达到 5 至 6 天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达到 7 至 8 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 达到 9 至 10 天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达到 11 天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 周日 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37) 屡次迟到 早退等违反考勤纪律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以下处分 : 1 与学校约定承担助教 助管 助研或者其他教学科研活动, 未经批准, 擅自不参加或者终止参加,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由此给相关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的,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2 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活动, 未经批准, 擅自不参加或者终止参加,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由此给相关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3 参加上述活动期间故意违反有关规定 影响活动正常开展,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9) 考试中不遵守考试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屡次违反, 不听劝阻的, 或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 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 学生证 身份证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不听劝阻的 ;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不听劝阻的 ;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51

57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6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8 未经允许,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9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10 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 11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12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40) 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闭卷考试中,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2 在闭卷考试中, 使用相关设备搜索 浏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网络信息的 ; 3 在闭卷考试中,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5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6 考试期间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的 ; 7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8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52

58 9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41)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考试过程中, 向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2 考试过程中, 使用相关设备接受信息实施作弊的 ; 3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4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5 组织团伙作弊的 ; 6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7 偷盗试卷的 ; 8 第二次作弊的 (42)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其中在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3)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在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4)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 给予以下处分 : 1 在课程作业 科学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 有剽窃 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 2 在撰写毕业论文 ( 设计 ) 或者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 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3 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专著, 主编 参编书籍中有剽窃 造假等行为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53

59 (45) 涂改 伪造成绩单 签字 印章 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 学术水平证明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处分程序 (1) 学生处负责处理本科生违纪行为 ;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处理研究生违纪行为 (2)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 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 ( 成员不少于 2 人 ), 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 收集证据, 并作调查记录 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3)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调查 取证, 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 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调查 取证, 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校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查 取证, 并向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校团委负责调查 取证, 并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并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院 ( 系 所 ) 会同相关部门调查 取证, 并向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4) 下列各项证据, 经过查证核实后, 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 1 书证 ; 2 物证 ; 3 证人证言 ; 4 当事人的陈述 ; 5 视听资料 ; 54

60 6 鉴定结论 ; 7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 8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5)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 拟给处分 处分依据, 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 听取学生 ( 或者其代理人 ) 的陈述和申辩, 并认真做好记录 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 拒绝签字的, 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6)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 学生可以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 ; 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放弃听证权利的, 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7)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 研究生院决定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 校长办公会决定 (8)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 研究生院分别起草, 编号, 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 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9)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 由学生所在学院 ( 系 所 ) 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 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 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 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 由学院 ( 系 所 ) 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 若信件退回, 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 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55

61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 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 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 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10)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 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 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11)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将学生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12)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学校视情况报使馆 公安等机关 (13)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 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 ( 一般不超过两周 ) 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14)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学生申诉事宜 (15)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按照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 视为自动放弃 (16)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 包括原始材料 处分决定书 送达回执等, 统一由学生处 研究生院整理保存在文书档案中 处分决定书第二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5. 附则 (1)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 以下, 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2)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我校原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同时废止 (3) 本办法由学生处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6

62 四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参照 北京师范大学进修生 ( 包括汉语进修生 ) 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及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执行 其他 1 本规定如有未涉及之处, 参照 [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 和 [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 ] 执行 2 凡以前所发规定与此规定不符者, 按此规定执行 3 译文如有与中文不符者, 以此中文规定为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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