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誓词 面对庄严的国旗和神圣的红十字我宣誓 : 作为一名医学生从今天起, 我愿把我的一生献给医药科学事业 救死扶伤, 发扬人道主义, 视患者胜同受难的父母亲友 勤奋仁爱 求实创新, 勇于奉献 报效祖国, 无论何时何地, 都要保持职业的圣洁, 刻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崇高境界 我庄严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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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誓词 面对庄严的国旗和神圣的红十字我宣誓 : 作为一名医学生从今天起, 我愿把我的一生献给医药科学事业 救死扶伤, 发扬人道主义, 视患者胜同受难的父母亲友 勤奋仁爱 求实创新, 勇于奉献 报效祖国, 无论何时何地, 都要保持职业的圣洁, 刻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崇高境界 我庄严地以我的名誉作出以上的誓言 宣誓人 : 2013 年 9 月

3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训 校训 : 勤奋 仁爱 求实 创新 简介 :1986 年至 1988 年间, 校党政领导 党委中心学习组 成员 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名人士 师生员工, 对校风的文 字表述 涵义多次进行讨论 在此基础上, 于 1988 年 9 月 16 日 发出 关于颁发校风的决定, 指出 : 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以 勤奋 仁爱 求实 创新 为学校校风 1994 年 9 月 5 日, 校党政联合发文 关于重新颁布校风的决 定, 对校风的涵义作重新诠释 决定 说 : 我校校风的涵义 是 : 勤奋 刻苦钻研, 拓宽知识, 勤奋学习 仁爱 尊师爱 生, 团结互助, 宏扬医德, 救死扶伤 求实 实事求是, 解放 思想, 尊重科学, 繁荣学术 创新 求索进取, 改革创新, 面 向未来, 振兴中医 2012 年 2 月 14 日, 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上, 学校对校训赋予 了与时俱进的新内涵 : 勤奋 严谨治学 精育英才 刻苦学习 潜心研究 甘于寂寞 矢志拼搏 仁爱 大医精诚 救死扶伤 服务社会 造福人民 包容宽厚 大气谦和 求实 立足中医 尊重科学 脚踏实地 敢于担当 恪守诚信 繁荣学术 创新 志存高远 追求卓越 面向未来 弘扬中医 敢为人先 再创辉煌

4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徽 简介 :1995 年 4 月至 9 月, 学校组织校徽征集活动, 共收到校徽应征稿 22 件 9 月 27 日, 经校党政领导审定, 以 1986 年建校 30 周年的纪念章图案为校徽 图案中的中 英文 上海中医学院 改为 上海中医药大学 校徽主要设计者是学校 87 届推拿专业毕业生陆军 校徽图案说明 : 以中医理论 阴阳五行学说 为主题 青 红 黄 白 黑色分别代表木 火 土 金 水五行主色 阴阳图案代表阴阳学说, 其位于右侧表示中医学起源于东方, 走向世界 左侧青 红 黄三色表示培养中医药人才坚持三个面向 :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5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歌 简介 :1986 年为迎接校庆三十周年, 又发起创作和征求反映中医精神的校歌, 师生中有不少佳作, 如 中医之歌 歌唱祖国医学 等, 但未能选定 1995 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学校又向全校系统广泛征集校歌 1996 年 9 月 10 日, 经学校党政领导审定, 以 杏花开遍美丽的校园 为校歌 歌词作者是我校教师吴佐忻 ( 署名乐莪 ), 由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 作曲家朱钟堂谱曲 11 月 15 日, 在校报上正式发表 1996 年 1 月 15 日, 施杞校长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说, 校歌歌词凝铸了上中医人的意志, 也唱出了上中医人的理想

6 目 录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 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 3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15) 4 上海中医药大学德育推进计划 (27) 5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操行测评条例 (31) 6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操行测评实施细则 (34) 7 上海中医药大学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例 (36) 8 上海中医药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例 (38) 9 上海中医药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例 (41) 10 上海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44) 11 上海中医药大学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评选条例 (47) 12 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 (52) 13 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57) 14 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 创新学分 申请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61) 15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63)

7 16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卫生考核评定标准 (66) 17 上海中医药大学 文明寝室 评比条例 (68) 18 上海中医药大学 星级寝室 评比条例 (69) 19 上海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70) 20 上海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发放办法 (73) 21 上海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76) 22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 高职学生困难补助办法 (81) 23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 高职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83) 24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85) 25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暂行规定 (93) 26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硕连读七年制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条例 (98) 27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 (100) 28 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新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要点 (102) 29 大学生医疗费报销流程介绍 (104) 30 就医流程图 (107)

8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 号文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 1

9 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5 年 4 月 2

1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05 年 2 月 4 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 周济 2005 年 3 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

11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4

12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5

13 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6

14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7

15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 8

16 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 9

17 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10

18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11

19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2

20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3

21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5 年 3 月 14

22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中医药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大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学籍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包括台港澳学生 预科生 外国留学生 ) 以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 15

23 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在校期间不得传播宗教 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不封斋, 不佩戴宗教标志物 穿戴宗教服饰, 不得有与宗教相关的一切行为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前以书面形式 ( 信件或传真等 ) 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16

24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在学校复查合格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异常者, 必须在两周内到学校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 严重精神病未治愈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取消入学资格 拒绝做鉴定者, 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缴费并到校注册者, 应当根据学校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及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提供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后先办理延缓缴费手续, 然后再予以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 17

25 及重修或补考等制度按学校教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 试读等要求, 按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学年制管理的学生, 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及格, 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按学校的规定补考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个主干课程不及格者, 应予留级 凡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 可跟班试读, 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符合升级标准的, 准予升级 不符合升级标准的, 应予留级 因学校专业设置, 学生无班级可予留级, 学生可跟班试读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学期间需要请假的, 需本人提交书面请假单 请假三天以内的, 由辅导员审批 ; 请假三天以上, 一周以内的, 由学院审批 ; 请假一周以上, 两周以内的,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审批 ; 请假两周以上的, 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18

26 对未经本人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的, 离校时间累计一周以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累计一周以上两周以内, 给予记过处分 ; 累计两周以上, 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实习期间需要请假的, 还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可以按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 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 符合学校转学有关规定,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9

27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期限两年 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 不含服兵役期间 ) 可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再延长一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生本人或辅导员提出申请, 学院领导同意, 经学校学生工作部 ( 处 ) 批准, 即可休学, 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情况有 : ( 一 ) 由于生理疾病不能继续学业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 ( 二 ) 由于精神疾患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 ; ( 三 ) 由于心理健康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 ( 四 ) 在校期间怀孕的 ; 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半年 休学决定书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 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 公示满两周, 视为送达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应当在退役后一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大学生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20

28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生试读一年后仍未达到规定学分者或达到留级标准两次者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本人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以及事后请假者, 离校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在校期间传播宗教 参加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的 封斋的, 佩戴宗教标志物的, 穿戴宗教服饰的, 有与宗教相关行为的, 经教育后履教不改仍进行以上活动的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 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 公示满两周, 视为送达学生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本专科 ( 高职 ) 学生, 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学校将其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档案和户口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1

29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五十 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 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档案和户口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可申请延长学制, 符合结业条件的, 也可申请结业 延长学制申请延长时间时间最低半年,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无法完成学业的, 按离校处理 结业后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等, 达到毕业条件的, 应当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申请或不符合换发条件的, 学校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结业时间填写, 发证日期按证书打印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2

30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校园管理规定,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 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控烟场所吸烟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传播宗教, 不得从事宗教活动, 不能有任何与宗教相关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 23

31 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新 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优秀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励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4

32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纪律处分的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 按照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5

33 第五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按照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暂行规定 进行处理 对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的决定, 学生 学校应当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5 月重新修订 原学校的 大学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26

34 上海中医药大学德育推进计划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紧紧围绕 一体两翼 : 即坚持以培养学生较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实践能力为主体, 以较宽广的现代科学和医学知识和创新思维为一翼, 以较深厚的中医传统文化底蕴为另一翼的中医药创新人才培养目标, 结合我校学生思想状况的实际, 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此德育推进计划 一 德育目标学校德育目标 : 旨在培养具有 大医精诚 的中医药创新人才 大医精诚 : 精于医术, 诚于医德 着重从个人品德 文化认同 创新人格三方面培养符合时代要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的人才 二 德育原则德育原则 : 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正面激励与纪律约束相结合 团队教育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 特色活动与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 三 德育内容 ( 一 ) 加强大学生个人品德培养 个人品德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 是一个人在其道德行为整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 一贯的道德特点和倾向 学校以完善制度建设基础, 加强大学生个人品德修养, 进而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家庭美德 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 使学生真正做到 内德于己, 外德于人 ( 二 ) 加强大学生文化认同教育 文化认同是指人类对于文化的倾向性共识与认可 文化认同 27

35 的关键是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德育工作重在培养学生对 勤奋 仁爱 求实 创新 的校园文化认同 ; 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 特别是中医文化的认同 ;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 通过文化认同教育增强大学生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到 爱国 爱校 爱中医药 ( 三 ) 加强大学生创新人格塑造 创新人格是指个体内在的 稳定的 持久的 驱动创新的人格特征 创新人格是大学生创新素质发展的动力系统和方向性保证 通过创新人格的塑造, 主要培养学生的 三心三性 即自信心 求异心 进取心 坚韧性 独立性 批判性 四 德育保障 ( 一 ) 组织保障大学生德育工作是系统工程, 需要全校的共同努力 学校进一步发挥学校德育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统筹德育的总体规划 各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 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 各尽其责, 相互配合, 扎实推进各项德育工作 ( 二 ) 队伍保障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 发挥其在育人中的重要作用 努力构建全员育人的格局, 发挥专业教师教书育人 学校管理人员管理育人及服务育人的作用 ( 三 ) 经费保障为提高德育的有效性, 学校每年投入专项, 用于德育活动 改善德育活动设施建设费 师资培训 先进表彰 德育考察 德育软件开发 课题研究等 ( 四 ) 机构保障学校成立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德育发展中心, 加强对德育工作的规划与研究, 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实践中, 提升学校德育 28

36 工作水平 五 德育推进实施计划围绕着学生成长规律和实际需求, 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以教育项目为载体具体推进如下计划 : ( 一 ) 大学适应期 1 以制度建设为基础, 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自律意识 2 以两课教育为主渠道和主阵地,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教育 3 以主题教育为抓手, 开展文明修身 寝室文明创建活动 学风建设和生命观和爱情观教育 4 以心理健康教育为切入点, 增强大学生大学生活适应能力和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 发挥心理咨询中心的作用, 加强对大学生心理普查和心理监测 5 以校园文化建设 中医文化教育为重点, 增强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同 6 以入学教育为载体, 开展学业规划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 7 以党建带团建, 加强团员意识和学生党员意识教育 组建党章学习小组,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 二 ) 大学发展期在低年级活动的基础上, 继续开展 : 1 以大学生创新计划 大学生课外科技和创业活动 大学生学术节为契机, 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创新能力, 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 2 以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为载体, 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就业观 3 以争创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平台, 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发挥学生支部 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朋辈教育 29

37 4 以完善和落实资助措施为出发点, 帮助大学生树立自立意识 感恩意识和正确的竞争意识 5 以社会实践活动为切入点, 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服务社会能力 开阔学生视野和增强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6 以名医名师工作室 临床见习为平台, 加强学生中医临床思维训练和医德医风教育 ( 三 ) 大学成熟期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针对高年级同学即将走进社会, 面临就业的实际情况 重点开展 : 1 以毕业实习为切入点, 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教育, 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学生对中医药和传统文化的认同 2 以就业指导为抓手, 帮助大学生提高就业技巧 注重职业礼仪 合理调适择业心理 ; 同时帮助学生顺利实现学生到社会人的过渡 3 以 KAB 课程为载体, 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4 以毕业生文明离校为契机, 开展爱校荣校教育 5 以西部志愿者计划 三支一扶 计划为平台, 鼓励学生到基层去 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0 年 6 月 30

38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操行测评条例 一 操行测评目的学生操行测评是学校对学生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情况的考核, 引导学生遵循 勤奋 仁爱 求实 创新 的校训, 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 增强法制观念, 从而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卫生事业建设者 二 操行评定对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均要参加测评 三 操行测评时间和方法操行测评每年 9 月评定结束并进行公示 各专业 班级成立专门的操行测评小组, 小组成员由辅导员 班团干部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四 操行测评内容操行测评主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主, 其中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 1 遵纪守法 10% 2 文明礼貌 10% 3 集体活动 25% 4 社会实践 15% 5 寝室文明规范 20% 6 文化素质 10% 7 奖励分 10% 说明 : 若以上七项内容缺项者, 总分为实际得分按同比折算成百分制后的分数 31

39 五 测评标准 ( 一 ) 遵纪守法 ( 满分为 10 分 )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无违法 违纪行为 ( 二 ) 文明礼貌 ( 满分为 10 分 )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言谈文明, 行为举止大方得体, 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 三 ) 集体活动 ( 满分为 25 分 ) 积极参加校 院 ( 部 ) 年级 班级召开的政治学习 形势教育和各类活动者, 并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 四 ) 社会实践 ( 满分为 15 分 )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包括教学实践 社会考察 勤工俭学 公益劳动 志愿者活动等, 撰写具有一定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 ( 五 ) 寝室文明规范 ( 满分为 20 分 ) 参照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和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卫生考核评定标准 评分 ( 六 ) 文化素质 ( 满分为 10 分, 由团委测评 ) ( 七 ) 奖励分 ( 满分为 10 分 ): 1 校级学生组织 院级学生组织干部和班团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的, 加 分 2 做好人好事者, 如拾金不昧 见义勇为等, 加 1-3 分 ;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加 5 分 3 光荣献血者加 5 分 ; 成功报名参加献骨髓的并提供证书者加 5 分 4 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 按名次 加 分 ; 32

40 参加市级各类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 按名次 加 分 ; 参加校级各类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 按名次 加 分 5 社会实践活动 集体活动的组织者, 表现出色的, 加 1-2 分 6 突出贡献者加 10 分 六 相关说明 : 1 因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 当学年操行测评不高于 79 分 2 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纪律处分的, 当学年操行测评不及格 3 寝室卫生学年平均得分低于 16 分, 或累计三次脏 乱 差, 当学年操行测评不高于 79 分 4 军训不合格, 当学年操行测评不高于 79 分 5 操行测评不低于 80 分者, 可参加各类奖优评优活动 6 具体操作按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操行测评实施细则 执行 7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33

41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操行测评实施细则 项 目 内 容 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表现良好 10 分 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 私拉电线者扣 5 分 遵纪 守法 10% 开具假病假单扣 10 分 上课迟到 早退 无故旷课者, 每次扣 2 分 恶意中伤 诽谤他人者视情形扣 3-5 分损坏公物, 除赔偿外扣 5 分, 事件性质恶劣的不得分发现赌博 酗酒, 打架 斗殴行为性质恶劣的不得分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尊师爱友者得 10 分 文明 礼貌 10% 穿戴不得体 ( 女生穿吊带杉 露脐装 热裤等, 男生穿背心 拖鞋等 ) 参加日常教学活动及集体活动每次扣 1-3 分 在公开场合举止有伤风化者扣 5 分 违反课堂纪律 对老师不尊重每次扣 4 分 34

42 项 目 内 容 集体 活动 25% 凡参加校 院 部 年级 班级召开的学习 教育 座谈会 运动会等集体活动, 并能完成每次集体活动者得满分 无故不参加者, 不遵守纪律者, 每次扣 3 分 ( 如请假, 附有效证明 )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及心得体会获得优的项目或论文发表 :15 分 社会 实践 15%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写出较高质量调查报告及心得体会获得良 :7-9 分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写出调查报告及心得体会获得中 : 6-8 分 ; 不能按时完成的得 :4 分 不参加社会实践不交论文者不得分 不参加社会实践, 论文弄虚造假者不得分 寝室文明规范 20% 文化素质 10% 奖励分 10% 总分 参照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和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卫生考核评定标准 评分 由团委操作 参见条例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 年 6 月修订 35

43 上海中医药大学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 评奖对象 :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包括台港澳和华侨学生 二 金额 : 1 一等奖:5000 元 2 二等奖:3500 元 3 三等奖:2000 元 4 中外合作的高收费专业为一等奖:9000 元 ; 二等奖 : 5000 元 ; 三等奖 :3000 元 三 内容 : 1 综合奖评定标准: (1) 凡操行评定总分在 80 分以上, 文化素质分达到 6 分, 体育达标, 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 完成当学年教学指导性计划规定的必修 限选课学分的 90%; 实行学年制专业的学生, 完成当学年的教学计划, 方有资格参加一 二 三等奖评定 (2) 获一等奖学金者, 学年综合分为本班级或本专业前 2%, 操行测评在 90 分以上 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 平均成绩绩点为 3.2 ( 包括 3.2) 以上者 ; 实行学年制专业的学生, 必修课 限选课平均分在 85 分 ( 含 85 分 ) 以上者 (3) 获二等奖学金者, 学年综合分为本班级或本专业前 10%, 操行测评在 85 分以上 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 平均成绩绩点为 2.8 ( 包括 2.8) 以上者 ; 实行学年制专业的学生, 必修课 限选课平均分在 80 分 ( 含 80 分 ) 以上者 (4) 获三等奖学金者, 学年综合分为本班级或本专业前 36

44 30%, 操行测评在 80 分以上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 平均成绩绩点为 2.5 ( 包括 2.5) 以上者 ; 实行学年制的专业学生, 必修课 限选课平均分在 75 分 ( 含 75 分 ) 以上者 (5) 综合奖按学年综合分排名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 学年综合分 = 必修 限选课平均绩点 70%+ 操行测评折算分 30% 实行学年制的专业学生, 学年综合分 = 必修课 限选课总平均分 70%+ 操行测评分 30% 操行测评折算分计算方式 : 将操行测评分 ( 百分制 ) 根据学分制成绩与绩点折算公式折算为绩点 (6) 每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奖学金测评 四 参评条件 : 1 学年操行评定不低于 80 分 2 所选必修课及限选课必须通过 3 文化素质分不低于 6 分 4 未受到纪律处分的 5 寝室卫生平均评分不低于 16 分, 脏 乱 差累计不超过三次 ( 含三次 ) 6 军训成绩必须合格的 五 本条例从 2008 年 9 月开始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37

45 上海中医药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 评奖对象 :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包括台港澳和华侨学生 二 评选条件 : 1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绩点不得低于 2.0, 所完成学分不得少于教学性指导计划规定的当学年必修 限选总学分的 70% 实行学年制的专业学生平均分不低于 70 分, 修完规定课程 2 学年操行评定不低于 80 分 3 必修课或限选课必须通过 4 文化素质分不低于 6 分 5 未受过纪律处分的 6 寝室卫生脏 乱 差累计不超过三次, 或平均评分不低于 16 分 7 军训成绩必须合格的 三 评选标准及奖励金额 ( 一 ) 学术创新奖 : 1 获得全国 市级 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各类奖项国家奖项 : 一等奖 ( 金奖 ):10000 元 ; 二等奖 ( 银奖 ):8000 元 ; 三等奖 ( 铜奖 ):5000 元 市级奖项 : 一等奖 ( 金奖 ):5000 元 ; 二等奖 ( 银奖 ):3000 元 ; 三等奖 ( 铜奖 ):2000 元 校级奖项 : 一等奖 ( 金奖 ):2000 元 ; 38

46 二等奖 ( 银奖 ):1500 元 ; 三等奖 ( 铜奖 ):1000 元 此项目实行实时奖励, 奖励对象为获奖项目团队 ; 各项目的奖励均以最高级别为准, 不重复奖励 ; 奖金由项目团队负责人自主进行分配, 由团委受理审核, 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备案 2 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奖励 800 元 ( 二 ) 英语能力奖 : 凡获得以下英语能力资格证书的学生, 可申报参评 1 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 ( 总分的 80% 及以上 ), 奖金 500 元 2 高级口译证书, 奖金 600 元 ; 中级口译证书, 奖金 400 元 3 雅思考试达到 6.5 分及以上, 奖金 500 元 ; 雅思考试达到 6 分, 奖金 300 元 ( 三 ) 计算机能力奖 : 凡获得以下计算机能力资格证书的学生, 可申报参评 1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二级 ) 并成绩优秀, 奖金 300 元 2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三级 ), 奖金 500 元 3 参加上海市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大赛 创新大赛获得一等奖, 奖金 500 元 ; 获得二等奖, 奖金 300 元 ; 获得三等奖, 奖金 200 元 ( 四 ) 学习进步奖本学年的绩点较上一学年进步 0.5 及以上, 同时符合评单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者 学年制学生平均分比上一年进步 10 分 奖金 500 元 ( 五 ) 社会工作奖 39

47 校级学生组织 院级学生组织干部和班团学生干部, 热心社会工作, 认真负责, 表现突出, 同时符合评单项奖学金基本条件者, 按照班级 5% 比例评选 奖金 500 元 ( 六 ) 其它除以上奖项以外, 市级及以上比赛或评比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例如 : 文化艺术类 社会实践类 志愿服务类等经学院和学生工作部 ( 处 ) 商定后, 给与特别奖励, 奖金 300 元至 2000 元, 特别重大获奖, 学院和学生工作部 ( 处 ) 可以个案申报,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 本条例从 2011 年 9 月开始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40

48 上海中医药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更好地激励毕业班学生坚持德 智 体全面发展, 努力把毕业生培养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高级中医药人才, 制定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例 一 评选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应届毕业生 ( 台港澳和华侨学生除外 ) 二 评选条件 1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 德育成绩必须达到 85 分以上 4 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 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 : 大学生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及格线, 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 通过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一级及相关考试 (2) 本科各专业 : 大学生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及格线, 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 通过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一级及相关考试 (3) 专科 高职各专业 : 41

49 由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而制定相应要求 5 成绩和荣誉要求本科及以上 :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原则上应多次获得校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十佳女大学生 及以上荣誉称号和校一 二等综合奖学金等荣誉 ; 校优秀毕业生应多次获得校三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和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专科及高职 :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原则上应获得至少一次校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十佳女大学生 及以上荣誉称号和校一 二等综合奖学金等荣誉 ; 校优秀毕业生应获得至少一次校三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和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各学院可予以优先推荐 : (1) 预征入伍 自愿赴西部地区 三支一扶 村官 贫困地区 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2) 获得全国优秀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和 全国五四奖章 等荣誉称号者 (3) 获得上海市优秀学生 上海市优秀学生干部 上海市优秀团员 上海市优秀团干部 上海市优秀标兵 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 上海市三八红旗手 大学生年度人物 ( 含提名 ) 等, 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4) 在全国 上海市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重要奖项者 (5) 优秀运动员 (6) 民乐团业绩突出的优秀成员 三 评选方法 1 学生工作部 ( 处 ) 根据各学院各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 依照相应比例, 下达推荐名额 42

50 2 各相关二级学院结合自身学院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并对毕业生进行综合评定, 按民主 公开的程序推荐 评选名单需在二级学院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3 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材料的审核 上报及备案 四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 1 市级优秀毕业生为 5%; 校级优秀毕业生为 10% 各院系按标准 按比例推荐上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 500 元和 300 元 2 市 校优秀毕业生可重复获得毕业生奖学金 五 评选流程 : 每年 5 月, 学生工作部 ( 处 ) 统一发文, 各二级学院 部根据文件要求和学院毕业生总体情况, 产生候选人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批准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43

51 上海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更好地激励毕业班学生坚持德 智 体全面发展, 努力把毕业生培养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 化 有纪律的高级中医药人才, 制定毕业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应 届毕业生 ( 台港澳和华侨学生除外 ) 二 评定要求 ( 一 ) 毕业实践综合奖 : 1 医学专业的本科 ( 含本硕连读学生 ) 毕业生, 主要根 据各科实习成绩和毕业综合技能考核两方面考虑 各科实习成绩 占 60%, 综合技能考核占 40%, 按实际成绩依次确定获奖名 单, 且医德成绩必须均为良以上, 各科实习成绩均及格者, 其中 获毕业实践第一档奖金的, 各科实习成绩均为 75 分以上者 2 中药学专业的本科 ( 包括药学 ) 毕业生, 主要根据实习 指导老师的评分 毕业论文成绩和论文答辩成绩综合考虑, 其中 指导老师评分占 10%, 论文占 50%, 论文答辩成绩占 40%, 按 实际依次确定获奖者 ( 二 ) 优秀毕业论文奖 : 优秀毕业论文奖的获得者, 应从毕业论文, 论文答辩优秀的 学生中按比例选出 其他论文写作较多 水平较高的学生, 经学 院推荐, 学校批准也可获得该奖项 ( 三 ) 白衣天使奖 44

52 1 该奖项只针对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的护理学院应届毕业评定 2 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政策, 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关心国家大事, 认真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敢于创新, 尊敬师长, 关心集体, 团结同学, 模范执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3 热爱专业, 虚心好学, 学习成绩优良, 技术操作熟练 在生产实习期间能理论联系实践 医德高尚, 医疗护理工作成绩突出, 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受到病员和老师的好评 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身体健康, 认真参加体育锻炼,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 ( 四 ) 荣校奖 :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经学院推荐, 学校审核通过者, 获该奖项 : (1) 预征入伍 自愿赴西部地区 三支一扶 村官 贫困地区 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2) 获得 全国五四奖章 和 上海市优秀标兵 等荣誉称号者 (3) 获得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 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 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4) 获得上海市大学生年度人物称号 ( 含提名 ) 校级及以上十大杰出青年 (5) 少数民族品学兼优的学生 (6) 在全国 上海市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重要奖项者 (7) 在全国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重要奖项的优秀运动员 (8) 民乐团业绩突出的优秀成员 45

53 三 名额及金额 1 毕业实践综合奖毕业实践综合奖评定比例为专业人数 15%, 其中 : 前 5% 名额为一等奖, 每人奖金为 300 元 ; 中 5% 名额为二等奖, 每人奖金 200 元 ; 后 5% 名额为三等奖, 每人奖金为 100 元 2 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奖评定比例为专业人数 15%, 其中 : 前 5% 名额为一等奖, 每人奖金为 300 元 ; 中 5% 名额为二等奖, 每人奖金 200 元 ; 后 5% 名额为三等奖, 每人奖金为 100 元 3 白衣天使奖 白衣天使奖 评定比例为护理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 10%, 其中 : 前 5% 名额为一等奖, 每人奖金为 500 元 ; 后 5% 名额为二等奖每人奖金 300 元 4 荣校奖: 每人可获得奖励金 300 元 四 评选流程 : 每年 5 月, 学生工作部 ( 处 ) 统一发文, 各二级学院 部根据文件要求和学院毕业生测评情况, 产生获奖学生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批准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46

54 上海中医药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16 号文件精神, 培养和挖掘大学生优秀典型, 树立可亲 可敬 可信 可爱的先进榜样, 引导和激励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勤于学习 善于创造 甘于奉献, 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奉献青春 智慧与力量, 展现中医药大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学校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 开展校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活动 评选细则如下 : 一 评选范围评选表彰的对象为学年内在校全体大学生 ( 含博士 硕士研究生 ) 和学生集体 ( 不包括学生社团 ) 二 奖项设置 1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2 十佳优秀学生标兵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3 先进班集体三 评选条件 1 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 (2)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热爱集体, 团结同学, 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 47

55 (3) 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 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有健康的身体 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达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 (5) 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 (6) 热爱所学专业, 勤奋学习, 获得三等奖学金以上 ( 民乐团 武术队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者学年成绩绩点达到 2.8 以上, 并且所选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均合格即可参与评选 ) 2 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具备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 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立场坚定,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 遵纪守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秩序, 稳定学校大局积极开展工作 ; (2) 主动承担社会工作, 热心为同学服务, 有很强的工作能力, 具有突出成绩, 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 (3) 热爱集体, 团结同学,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 热心为同学服务, 工作积极主动, 认真负责,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 工作成绩优异, 为学校 系部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 (4) 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学风严谨, 成绩优异, 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 (5) 热爱所学专业, 勤奋学习, 获得三等奖学金以上 ( 民乐团 武术队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学年成绩绩点达到

56 以上, 并且所选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均合格即可参与评选 ) 3 十佳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1) 从优秀学生中择优产生, 须具备优秀学生的全部条件 ; (2)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热爱中国共产党,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 (3) 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文化修养, 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 (4) 学习成绩优异, 积极投身政治理论 专业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 在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中表现突出 ; (5) 曾获得两次 ( 含两次 ) 校级以上 ( 含校级 ) 或一次市级 ( 含市级 ) 以上荣誉称号 (6) 学年内至少一次获得二等或以上奖学金, 学年成绩绩点达到 3.0 或以上 4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 从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产生, 须具备优秀学生干部的全部条件 ; (2)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热爱中国共产党,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 (3)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关心集体, 乐于奉献,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 (4) 成功地组织 主办或参与了至少一次较大型的学生活动, 并取得了较大的反响 ; (5) 学年内至少一次获得二等或以上奖学金, 学年成绩绩点达到 3.0 或以上 49

57 5 校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 班委成员政治坚定, 作风扎实, 勇于创新, 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 凝聚力强, 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 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 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 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 (2) 班风积极向上, 朝气蓬勃, 健康文明, 全班同学热爱集体, 崇尚科学, 遵纪守法, 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 ; 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 (3) 全班同学作风严谨, 勤奋好学, 互帮互学, 学习成绩优良 ; 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 评选名额 : 1 校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年内学院学生数的 5%;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年内学院学生数的 1%; 2 十佳优秀学生标兵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对象为学年内在校学生, 每个学院推荐人数不超过 2 人 3 先进班集体为学年内在校的所有班集体, 全校共评选 10 个 ( 具体候选名额以当年度发文为准 ) 四 申报及评审方式 : 1 校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十佳优秀学生标兵和十佳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候选人应由基层班级组织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候选人和候选集体的材料由校团委 学工部 研工部等部门审核 2 请各学院团委 团总支将候选人和候选集体的申报登记表和申报材料送校团委 3 各学院团委 团总支报送材料时, 请按照各类奖项, 列出清单, 以防遗漏 同时, 请附上电子版名单 50

58 五 表彰及奖励 : 对获奖的个人或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 十佳优秀学生标兵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先进班集体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共青团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工部上海中医药大学研工部 2013 年 7 月 ( 修订 ) 51

59 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精神, 贯彻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 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 见, 引导 组织好我校大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充分发挥 社会实践的育人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 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1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 实党的教育方针 2 以了解 服务社会为重要内容, 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 体, 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 建设制度化 基地化的社会实践 模式, 为广泛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组织保证和体制 保障 3 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 在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 中, 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坚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 努力扩大我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覆盖面, 提高参与率 4 充分整合学校各种资源,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重点突出 社会实践的基地化建设, 开展内容丰富, 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 动 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 深入基层 深入群众 深入实际, 在 社会实践中受教育 长才干 作贡献 二 目的意义 1 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 52

60 本原则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 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 了解国情 增长才干 奉献社会 锻炼毅力 培养品格 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2 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 旨在促进大学生知识 能力 品格的协调发展, 提高整体素质, 进一步培养我校学生认知社会 思辨是非的能力, 培养医学生博爱 奉献的精神 三 广泛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1 不断丰富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1) 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与服务社会相结合, 与勤工助学相结合, 与择业就业相结合, 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 时效性和吸引力 社会实践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求每一位大学生在校期间都要参加社会实践 (2) 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军政训练 社会调查 三下乡 社区服务 志愿服务 公益活动 科技创新 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积极鼓励大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班团活动 社团活动等形式的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 引导大学生多途径 多方面接触社会 了解社会和服务社会 (3) 学校相关部门, 尤其是学生工作部 ( 处 ) 研究生院 团委等要努力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搭建平台, 在项目选定 团队组织 基地选择 总结表彰 成果展示 宣传报道等方面有整体规划 有组织落实 2 不断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质量和效果 (1) 充分发挥我校学分制优势, 让大学生在 早临床 多临床 的实践过程中, 开展社会实践教育, 体会医学服务社会 为病人解除痛苦的高尚医德 53

61 (2) 认真组织军政训练 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 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 一般不少于一周 由武装部 学生工作部负责, 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 在军政训练中要加入思想政治 国防理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 开展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 加强组织纪律, 发扬艰苦奋斗 吃苦耐劳的作风 (3) 广泛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 培养学生博爱 奉献的精神 要充分发挥医学生的所长, 要与上海国际化大城市发展相适应, 通过拓展志愿服务的新领域 新载体, 树立精品意识, 打造品牌项目, 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 要建立 健全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制度, 推进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4) 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团委 科研处等部门要在第二课堂构建大学生科技创新平台与载体 鼓励学生参加我校 神农杯 课外科技作品大赛 神农杯 创业计划大赛, 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计划 神农杯 社会实践大赛并选拔优秀作品参加上海市 全国 挑战杯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 组织本院学生参加校内外科技创新活动, 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提高科学素养, 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 (5) 扎实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工作部门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为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 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鼓励大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 深入开展 三下乡 和 社区服务 活动 要广泛发动大学生参加 三下乡 和 社区服务 活动, 倡导大学生利用寒暑假 双休日 节假日以及课余时间开展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年级 不同专业, 精心设计好 博士团 健康快车进社区 健康热线 青春红丝带 助残行动 等活动 大学生在校 54

62 期间至少参加一次 三下乡 或 社区服务 活动 四 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领导和管理 1 加强对社会实践的领导 (1) 要把社会实践纳入议事日程, 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领导任组长, 学生工作部 ( 处 ) 宣传部 教务处 研究生院 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 统筹规划 组织 协调和宏观指导学校的社会实践 (2) 各学院建立相应的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 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社会实践工作小组, 统筹协调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构建校 院 团队三级运作和校 院两层管理的社会实践体系 2 加强对社会实践的管理和考核 (1) 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课时作为社会实践学时, 并纳入总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对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的要求 (2) 组织机关党政干部 思想政治理论教师 学生辅导员 共青团干部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专业教师参与 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 评选社会实践优秀指导老师并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3) 宣传部 学生工作部 ( 处 ) 团委 教务处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 为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开展班团活动 社团活动 园区活动等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 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开展活动的支持和帮助 (4) 在大学生中建立社会实践备案制度, 将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记录到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校园文化活动 班团活动 社团活动 园区活动等应纳入大学生当年综合操行测评,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要将大学生参加各类社 55

63 会实践列入测评指标 (5) 积极发掘社会资源, 建立相对稳定的校 院两级社会实践基地 我校搬迁张江高科技园区后, 要加大社会实践的基地建设, 要依托 5 家附属医院 张江高科技企业 浦东新区所属街道社区 社会福利院等单位, 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基地 (6) 在学生中定期组织社会实践形式 内容 方法等培训, 鼓励和帮助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加强安全防范教育 制定安全防范预案, 确保参加社会实践的安全 3 加强社会实践的保障 (1) 学校设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项预算经费, 用于组织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基地建设 表彰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2) 学校为学生校园文化活动 社团活动 园区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保证学生活动正常开展, 并在活动场地 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学生活动以优惠和支持 (3) 各学院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经费纳入当年预算, 并在人 财 物等方面提供保障, 确保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4) 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理论研究, 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措施, 定期研讨, 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社会实践的新思路 新方法 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56

64 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 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 ( 简称 推优 ),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依据校党委的要求和团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搞好 推优 工作, 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 ; 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 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三条开展 推优 工作,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 从贯彻党的执政能力出发, 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 慎重发展 ; 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 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 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要使 推优 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35 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也属于推荐范围 二 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从已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青年中择优向党组织推荐 推荐对象主要是 : 57

65 (1) 优秀团干部 ; (2) 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 曾被授予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 ; (4) 优秀青年知识分子, 特别是教学 科研 医疗 管理骨干 ; (5) 青年技术业务骨干 优秀的青年班组长 ; (6) 其他优秀团员青年 第六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 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 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 获得 杏林英才 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既要防止求全责备, 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降低标准 三 推荐的程序第七条团支部是开展 推优 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八条原则上不固定 推优 实践, 可以集中在上半年 3 至 4 月份, 下半年 10 至 11 月份进行 推优 第九条 推优 对象有效期限为两年 两年中, 若该团员未进入三级党校学习或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 需要重新确定 推优 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取消其 推优 资格 第十条团支部委员会对已经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 讨论评议, 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提交支部团员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 团支部委员会介绍 推优 候选人情况, 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以票决方式产生推荐对象, 可以全额也可以差额票决, 但需与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为推荐对象 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支部也可以召开一次或几次团员代表的会议代替团员大会, 但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二条团支部委员会在汇总团员会议民主评议情况后, 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上级团组织可以采用公示 听取意见等方 58

66 式, 接受青年及其他群众对推荐对象的监督评议,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推荐对象的审核表, 团员青年由团支部填写, 团支委由团支部书记填写, 团支部书记由基层团委 ( 总支 ) 填写, 团委委员由基层团委 ( 总支 ) 书记填写, 基层团委 ( 总支 ) 书记则由校团委填写 第十四条基层团委 ( 总支 ) 在考察基础上, 召开团委会进行审核, 签署意见, 向推荐对象所在党组织推荐, 并及时听取党组织的反馈意见, 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 教育 第十五条 推优 对象审核表一式三份, 一份报基层党委 ( 总支 ), 一份存入被推荐人所在党支部, 一份存基层团委 ( 总支 ) ( 详见 推优 对象审核表 ) 第十六条基层团委 ( 总支 ) 要根据推荐对象的流动情况及时做好审核表的转交和接收工作 四 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第十七条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 不断壮大要求入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八条党团组织要通过团干部培训班 党章学习小组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载体,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 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九条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 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 学习 工作和生活情况, 及时进行帮助教育, 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 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 并指派专人联系 59

67 第二十条党团组织应围绕 推优 和党建工作, 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 长才干 作贡献 五 对基层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要将 推优 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 推优 工作 团组织要主动争取党组织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统一步骤 统一检查, 经常分析和研究 推优 工作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适时召开党团专题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基层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开展符合青年特点 富有工作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 引导学生 青年积极分子参加党团活动, 特别是学生团日活动 青年文明岗的创建 共青团号的创建 文明班级的建设 青年志愿者行动 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 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 长才干 作贡献 第二十三条基层团委 ( 总支 ) 每半年要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 推优 工作情况, 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党的支部要经常指导和帮助团支部解决 推优 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五 附则第二十四条校组织部和团委将适时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 2013 年 9 月起实行 由校组织部和团委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组织部 共青团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3 年 5 月修订 60

68 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 创新学分 申请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是我校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学习兴趣和能力以及提高科研能力 团队协作能力的重要平台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工作深入进展, 学校经研究, 决定开展 创新学分 的申请 认定与授予工作 1 创新学分 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资助的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立项 通过结题验收并获得成果者, 作为奖励, 学校按规定授予的学分, 其效力与学校课程学分等同 2 学校根据每一位申请者在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活动中精力投入及所取得的成果类型 奖励层次, 分别授予相应 创新学分 相应的学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但不纳入课程成绩绩点测算范围 批复授予 创新学分, 学校给予书面证明 3 同一学生在同一项目只能申请获得一次创新学分, 不得重复申请 ; 在多个项目中申请创新学分的, 学校分别给予登记 ; 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属同一类型奖励的, 取最高值授予创新学分, 不重复奖励, 但所获不同类型奖励可申请累加创新学分 4 学校每学期初两周内开展创新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 凡获得有关奖励或认定, 符合学校创新学分授予条件者, 由学生本人填写 上海中医药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 ( 可从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 由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签属意见建议, 经项目归口院部推荐, 报学校教务处, 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批授予创新学分 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申请表, 学校教务处 项 61

69 目归口院部及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6 学生所获创新学分, 只可申请冲抵本人教学计划内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 上限 4 分 ); 凡创新学分累计超过 4 学分者, 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且学生管理部门在各类奖学金评定与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方面作为参考 7 凡有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 即取消授予的创新学分, 并交学生管理部门, 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8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其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0 年 1 月 62

70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特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如下 : 一 学生公寓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和张江置业物业公司共同管理, 统筹安排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 二 学生工作部 ( 处 ) 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实施学生日常内部管理, 具体为 : 1 深入学生公寓, 随时与学生保持通畅的联系 2 编制公寓楼住宿计划, 做好学生入住和退宿的安排 3 做好入住学生在公寓楼内的卫生考评, 组织开展文明寝室和星级寝室评比活动 4 从入住学生中聘任楼层长, 指导学生自我管理组织的日常工作 5 维持好公寓内的良好秩序, 做好防火 防事故和安全教育, 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处置突发事件 6 对学生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 三 各学院辅导员负责学生在寝室内的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辅导员应当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并对寝室内违纪现象作出处理意见, 报学生公寓办公室 四 校政处代表学校监督张江物业的管理 设施配置 维护及日常服务工作 五 张江置业物业公司是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部门, 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 设施配置维护 日常服务工作, 汇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的公共场所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成绩记录在案 63

71 六 入住学生公寓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在各学院统一安排后方可入住, 贵重物品请勿携带入寝室 七 入住者需按时缴纳住宿费, 如因各种原因退宿的, 按以下标准收费 每学年开学至当年 10 月 31 日期间退宿的, 免缴该学年住宿费 ;11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 28 日期间退宿的, 缴纳半年住宿费 ; 次年 3 月 1 日至学年末期间退宿的, 缴纳全年住宿费 八 入住者应按指定的房间 床位号住宿,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 公寓内的空房间 空床位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统一计划管理, 人数不足者, 予以整合 不准擅自占用床位 经学校批准学生公寓需要调整时, 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拒不执行者, 给予退宿处理 九 困休学 退学 出国等离校手续的, 必须搬离原入住公寓 ;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办理离校手续的七天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 退还公寓钥匙, 电话机等物品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搬离原寝室的, 学校有权清理房间, 收回床位, 发生物品遗失情况, 学校概不负责 十 入住者有正常使用 妥善保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 设备的责任 学生公寓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 严禁剔 凿 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 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灼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 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一 认真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卫生考核评定标准, 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 讲卫生 守纪律 爱劳动 尊敬师长 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 自觉保持整洁 十二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 堆放垃圾 ; 禁止将剩菜饭倒入盥洗池内, 禁止在阳台 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64

72 十三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注意防火 防盗 在公寓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 易燃 易爆物品, 禁止焚烧废弃物, 禁止酗酒 抽烟 赌博 打架斗殴, 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其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十四 学生公寓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 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 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禁止停放自行车 十五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 张江科教社区住户手册, 学生公寓内除正常使用计算机 电视机 收录机 电风扇 空调 饮水机外, 禁止使用电炉 热得快 电热杯 电热毯 电吹风等电加热和电制冷 电炊具 不准私接电线, 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不再退还, 违反规定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十六 严禁同学进入异性公寓 学生公寓楼内严格禁止留宿异性, 严格禁止留宿他人, 一经查实, 退宿处理 十七 延长学制超过两年者, 一律不安排住宿 ( 取消入住资格 ) 十八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 上报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 ( 处 ), 按照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处理 十九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 年 5 月修订 65

73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卫生考核评定标准 为使同学们有一个舒适 温馨 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 特制定以下卫生评定考核标准 : 一 门窗评定要求 总分 :4 分 1 门与门框无积灰 1 分 2 窗与窗框无污迹 2 分 3 气窗与窗玻璃明亮几净 1 分 二 物品放置评定要求 总分 :4 分 1 书桌 书架 箱架上的物品摆设整齐 2 分 2 书本在书架上排列美观大方 1 分 3 椅子不用时放在台桌下 0.5 分 4 鞋架上鞋子放置整齐 0.5 分 三 被褥 蚊帐评定标准 总分 :4 分 1 被褥放置方向一致 1 分 2 枕头应放在被褥上 1 分 3 床上物品整齐清洁 1 分 4 蚊帐门向两边挂起 1 分 四 阳台 墙 地面卫生评定要求 总分 :4 分 1 墙四壁无蛛网 积灰 1 分 2 床底 桌底四周无垃圾 1 分 66

74 3 家具 书架等无污垢 1 分 4 地面无烟蒂垃圾 1 分 五 用电器的评定标准 1 严禁私拉电线 2 严禁台灯绕床使用 3 严禁使用各种升温电器设备 4 室内无人时, 拔掉电源插头 总分 :4 分 六 评定标准 优 :19-20 分良 : 分中 : 分 差 :16 分以下 七 考核 每间宿舍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并在寝室里张贴 当班值日生应履行好自己的卫生义务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 2005 年 10 月 67

75 上海中医药大学 文明寝室 评比条例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创建 文明寝室 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学习 生活环境, 在校内树立振奋向上的精神面貌, 促进大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希望广大学生积极行动起来, 自觉投入到创建 文明寝室 的活动中来 一 评比条件 1 寝室成员操行评定达 80 分以上 ; 2 学习认真, 每位寝室成员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 2.0 或平均分达到 75 分 ; 3 寝室卫生学年平均分不低于 18 分 ; 4 获得星级寝室评比成绩优良 ( 三等奖以上 ); 5 无违规使用电器, 无抽烟现象 ; 6 寝室成员未受过违纪处分 二 评选方法 : 评分方法 : 班级评选, 学院审核并推荐,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 考核时间 : 每年 月评选一次 四 奖励办法 : 采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五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68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 年 9 月修订

76 上海中医药大学 星级寝室 评比条例 为了锻炼学生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实践能力, 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的精神, 增强学生的参与学校管理和爱校意识, 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全校学生举行星级寝室评比 一 评比范围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均要参加测评 二 评比方式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辅导员 全体楼层长组成评审小组, 根据活动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比 评比总分为 100 分, 其中公寓管理办公室平时卫生检查成绩的平均分数占 50%, 特定检查的平均分占 50% 三 评选时间每年 3-4 月评选一次 四 奖励办法采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设立星级寝室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若干名 同时设立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指导奖 五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 年 9 月修订 69

77 上海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整体改革, 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和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积极和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岗位和保障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统一管理, 任何学生个人 团体或用工单位, 不得擅自在校园范围内招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纪校规的, 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并加以教育 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管理, 该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 ( 处 ) 第七条资助中心对勤工助学工作实施以下管理职责 : ( 一 ) 拓展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 二 ) 对用人单位和用人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 70

78 核 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或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 三 )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 四 ) 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咨询和指导 ( 五 ) 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项目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 参照同类人员同等工作量的劳动报酬,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十条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与用途 : ( 一 )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 ( 二 ) 经费将用于 : 1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及日常经营维护相关费用; 2 勤工助学相关培训活动及宣传费用; 3 自强 自立先进学生典型等表彰活动相关费用; 4 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费用补贴; 5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支出; 6 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补助; 7 学生突发性事件补助; 8 与学生相关的经校领导批准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使用, 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并定期上报上海市教委 71

79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经费的支付 : 1 校内确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 劳动经费由勤工助学基金支付 2 校内创收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 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支付 ; 学生参与各类校内外课题工作的, 由课题经费支付, 学校不另行支付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附件 : 上海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发放办法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0 年 6 月修订 72

80 附件 : 上海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使之更加规范 化 制度化,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教财 号教育部财政 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精神, 特制 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发放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学生资助中心 ( 常设在学生工作部 ( 处 )), 具体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管 理及工资发放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管 理, 具体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维护和运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对象是按正常程序勤工助学上岗 者, 非正式上岗人员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负责其工资发放 第四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每月 20 日 ( 节假日顺延 ) 至各 用工部门收取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统计表, 交至学生资助中心审 核, 逾期计入下月工资发放 每月 25 日由财务处审核, 月底统 一将学生劳酬打入学生卡内 第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工资发放标准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 审核同意,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公开招募 面试适合用人单位工作 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结算 73

81 后发放至学生, 工资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工资发放标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 ( 一 )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 二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 工资发放标准 : ( 一 ) 按照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规定,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每岗不得超过 8 小时, 每月每岗不得超过 40 小时 ( 二 )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我校校内岗位工资按 10 元 / 小时标准支付, 每人每月上限为两个固定岗位, 每个固定岗位每月上限为 40 小时, 为保证学生的学习和勤工助学工作的公平 公正, 每名学生每月的勤工助学补助不得超过 800 元, 超过部分不计入当月工资 寒暑假每人每月上限为 1200 元 第七条学生参与校内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用工 派工程序 ( 一 )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学校启动本学期勤工助学工作, 各用工部门在学校勤工助学网页上下载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 ( 临时 ) 岗位用工申请表, 申报本学期用工人数和用工要求 临时岗位的申请请各用工部门在学校勤工助学网页上下载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 ( 临时 ) 岗位用工申请表, 需提前一周进行 ( 二 )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向学生发放 勤工助学申请 74

82 表, 审核学生申请 ( 三 )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汇总各部门用工岗位数, 并进行上岗培训 根据用工岗位数和学生申请情况, 分配适合条件的学生至各助学岗位 ( 四 ) 每年 9 月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为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组织一场大型的供需见面会, 营造竞争上岗的氛围, 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经历, 为用工部门提供选择适合本部门的用工人选的平台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 ( 处 ) 2011 年 7 月 75

83 上海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的通知 ( 沪教委学 [2007] 88 号 ) 的要求,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以下简称认定工作 ), 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七年制 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不包括港澳台 华侨学生 )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学生自我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机构 : (1)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 ( 处 ) 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 学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 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学院认定工作 (3) 各学院以年级 ( 或专业 ) 为单位, 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 76

84 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 ( 或专业 ) 人数合理配置,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年级 ( 或专业 ) 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 ( 或专业 ) 范围内公示 公示合格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 上海中医药大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汇总表, 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备案 (4) 学生工作部 ( 处 ) 对各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 (1)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 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 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 对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的 客观的 科学的认定 (2) 以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 3 档 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 A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符合其它享受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 除户口条件 ) 的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 B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但低于 1.5 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 且家庭其他情况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 C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1.5 倍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但低于 1.8 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 且由于家庭成员 ( 包括父母亲及本人 ) 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 单亲家庭 父母离异 突发自然灾害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等情况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特殊困难 77

85 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日常工作, 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 每年的 9 月份为集中认定期 (2)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前全面 认真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 ( 处 ) 学院认定工作组 年级 ( 或专业 ) 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3)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同时寄送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填表说明 ( 为保证证明材料反映的情况为当时的实际情况, 调查表格式在保证重要信息栏目不变的情况下, 每年进行相应的调整 ), 并根据相关填表说明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家庭困难状况及准备相关附件 (4)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在校学生需到辅导员处申领或从学生工作部 ( 处 ) 网站下载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填表说明 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根据相关填表说明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家庭困难状况及准备相关附件 (5) 每学年开学时, 学生将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附件提交本学院的辅导员, 学院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附件 (6)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附件, 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础, 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有关情况, 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78

86 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经过民主评议, 认定小组填写 认定申请表 中的 民主评议意见, 确定本年级 ( 或专业 )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名单, 并填写 上海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 ( 认定评议小组版 ), 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7)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 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8)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师生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材料向学生工作部 ( 处 ) 提出复议 学生工作部 ( 处 ) 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修改 (9) 公示通过之后,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 认定申请表 中的 学院审核意见, 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初审学生名单, 并填写 上海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 ( 学院认定工作组版 ), 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集中认定工作必须在每年 9 月底前全部完成 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 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附件, 并填写 上海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名单汇总表,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 79

87 假 隐瞒现象, 一经核实, 取消在校期间享受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收回全部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 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九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 年 7 月 80

88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 高职学生困难补助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 13 号 ) 文件的精神, 为使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 高职学生困难办法, 具体如下 : 一 困难补助发放的范围与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品行良好 ; 2 奋发向上, 学习努力, 成绩合格 ; 3 家庭经济困难, 属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 ( 由于家庭或本人突发性变故等原因, 造成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 4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 5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 1 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者 ; 2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者 ; 3 生活上挥霍浪费者 ; 4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5 受到学业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 6 在校期间传播宗教 参加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的 封斋的, 佩戴宗教标志物的, 穿戴宗教服饰的, 有与宗教相关行为的, 经教育后履教不改仍进行以上活动的 二 困难补助的种类及标准 81

89 学校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两种 1 临时补助 : 学生遭受意外事故 ( 如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 本人或家庭遭受飞来横祸等 ) 造成经济困难的, 可酌情进行补助, 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 1000 元 2 对于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 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包括以下几类 : (1) 生活补助 : 用于每学期开学学生生活费用的补助 ; (2) 春节补助 : 用于补助学生在校或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 ; (3) 冬令困补 : 用于贫困生的越冬御寒的补助 ; (4) 车费补贴 : 用于寒暑假回家路费补助 三 困难补助的申请 发放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 镇 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报所在学院 ; 2 学院同意并加盖公章后, 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审核 ; 3 经学校批准后, 学生工作部 ( 处 ) 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存入学生银行帐户中 四 其它规定 : 1 学生必须如实填写 学生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对于隐瞒家庭经济收入, 弄虚作假而得到困难补助的, 一经发现, 除索还补助金外还将根据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学生得到的各类困难补助款必须用于解决生活困难 ( 如冬令补助应用于购置必须的御寒衣物 ), 挪作他用, 一经查实, 将取消其困难补助资格 3 学校对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并建立贫困生数据库 五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82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 年 7 月修订

90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 高职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文件的精神, 为使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 高职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具体如下 : 一 减免原则 : 1 不让一个困难学生因交不上学费而辍学 ; 2 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原则, 杜绝弄虚作假 ; 3 减免额度不大于学生应实际缴纳的金额 ; 二 组织机构 :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财务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审核, 各学院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三 减免对象 : 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专科 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 ( 高收费专业除外 ) 四 减免条件与额度 : 1 父母均已去世, 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可减免全部学费 ; 2 烈军属等优抚对象中, 家庭经济状况在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 可减免全部学费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原则上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 当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 2 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以上 ( 含三门 ) 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 3 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 因病休 停学者除外 ); 83

91 4 申请助学贷款中有不诚信纪录者 ; 5 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各类社会服务活动, 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五 减免程序 : 1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 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 材料要真实, 相关证明要原件 ) 2 各学院通过家访 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调查 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 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 经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并公示后, 将学费减免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交学生工作部 ( 处 ) 3 学生工作部 ( 处 ) 将全部名单和材料汇总 审核后, 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最终名单 4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 一般安排在每年 9 月份开始 10 月底结束 六 减免学费追回制度 :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 在减免学费期间,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 1 触犯国家法律, 受到法律制裁者 ; 2 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 3 生活铺张浪费者 ; 4 弄虚作假者 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个人, 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 还将视其情节轻重, 根据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 年 7 月修订 84

92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 使在校大学生拥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实现依法治校, 以德育人的管理目标,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本硕连读学生 本科生 专升本学生 专科和高职学生, 包括台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对有违法 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85

93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四条学生违规 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国家法律 法规, 或其它行为触犯国家法律 法规, 受到公安 司法部门处罚者, 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 ( 一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 罚款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 ( 二 ) 受到治安拘留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受到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 公共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上款行为构成犯罪, 受到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打架斗殴 寻衅肇事者, 视情节轻重, 按以下规定处分 : ( 一 ) 动手打人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打人致伤的, 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持械打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二 ) 组织 策划 蛊惑他人打架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三 ) 组织斗殴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 )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上款行为构成犯罪, 受到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侵占 偷窃 诈骗 损坏国家 集体或他人财物的, 根据其数额大小 情节轻重, 根据以下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6

94 ( 一 ) 侵占 偷窃 诈骗公私财物,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分 : 1 价值不满 100 元的, 给予警告处分 ; 2 价值在 100 元以上不满 500 元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3 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不满 1000 元的, 给予记过处分 ; 4 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 实施本条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6 实施本条行为构成犯罪, 受到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盗窃 毁坏公共图书或报刊杂志的,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三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校内打麻将者, 无赌博行为的, 给予警告处分 有赌博行为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在校园内或在学生公寓内故意扰乱正常教学 生活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不听劝阻,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在校园 学生公寓等地方有不轨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留宿外来人员的, 给予警告处分 经教育劝说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与记过处分 87

95 第十二条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 给予教育批评 经教育 劝说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引起火警 火灾的,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伪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或证件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 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计算机 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从事非法活动,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 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 删除或变更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未经本人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 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一周之内, 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一周以上两周以内予以记过处分 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两周的可按退学处理 见 实习请假手续的处分参照本条执行, 见 实习单位相关请假手续由学生申请辅导员核实情况由所在见 实习单位办理批准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 在考试 考查中作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委托他人代考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行为 88

96 者, 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 ( 一 ) 主动承认错误, 认识态度良好, 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 ( 二 ) 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 ( 三 ) 积极主动检举 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学生违纪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从重处理 : ( 一 ) 对所犯错误抵赖, 认错态度不好的 ; ( 二 )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 ( 三 ) 订立攻守同盟, 或对检举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 ( 四 ) 在校期间受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 ( 五 )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 ( 六 ) 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 ( 七 ) 酗酒肇事的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 从重情节的, 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 ;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 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 有显著进步表现者, 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校纪校规的毕业班学生, 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89

97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者, 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 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对于因其他因素 ( 退学 肄业等 ) 未及时办理档案转接手续的学生档案, 在保留 3 月后统一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学生违规 违纪, 应当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院向学生工作部 ( 处 ) 提交学生违纪情况报告, 并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提出处分 ( 处理 ) 建议,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严重违规 违纪,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学院向学生工作部 ( 处 ) 提交学生违纪情况报告, 并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提出处分 ( 处理 ) 建议, 报分管校领导, 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 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学生工作部 ( 处 ), 复印件送学生所在学院 由学院负责调查的, 学院应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向学生工作部 ( 处 ) 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 研究生和成人 90

98 教育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 分别由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 并提出处理建议, 分别报分管校领导, 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应在收到违纪材料的一周内作出 受到公安 检察院 法院等部门的处罚的, 违纪处分决定在处罚决定送达学校后的一周内作出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违反考场纪律 作弊的认定有异议的, 可在考试当场向教务部门申辩, 由教务部门组织当天主考 监考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并制作认定书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院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 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 ; 学生拒绝签收的, 送达人可将处分决定书留置于学生住所, 并由送达人在回执上做具体说明后, 请在场其他人员签字证明, 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 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 公示满两周, 视为送达学生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留校察看期届满,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报告以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学生工作部 ( 处 ) 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 决定终止留校察看的, 由学校作出终止留校察看决定书, 送达学生本人 对于决定暂缓终止留校察看的, 由学校作出继续留校察看决定书, 送达学生本人 以上有关决定书放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91

99 第三十三条对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后, 认真悔改 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 可以在毕业前半年内,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不将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本人人事档案 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情况, 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 处 ), 学生工作部 ( 处 ) 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本条不适用于在最后一学期内受处分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 如需给予处分的, 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国家无专门规定的,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上海中医药大学违纪处分规定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 适用原规定 ; 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 而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 适用本规定 ; 如本规定处理较轻的, 按本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 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 继续有效 92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0 年 6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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