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目录 01 留学生守则 02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0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04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 教外司来 [2007]1078 号 ) 05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北化大校办发 [2010]16 号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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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留学生手册

2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目录 01 留学生守则 02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0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04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 教外司来 [2007]1078 号 ) 05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北化大校办发 [2010]16 号 ) 06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试行 )( 北化大校办发 [2010]15 号 ) 07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08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09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留学生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培养和管理的规定 10 北京化工大学学历留学生及港澳台本科学生管理若干规定 的补充条款 ( 北化大校办发 [2004]6 号 ) 11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2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13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有关规定 14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15 北京化工大学来华语言进修生学习管理规定 ( 北化大校办发 [2010]17 号 ) 16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 17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18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 1

3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守则 1. 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和法规 2.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 维护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4.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 爱护公共财物, 提倡勤俭作风 6. 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 7. 努力学习, 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2

4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9 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 9 号 现发布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 年一月三十一日 3

5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 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 应当遵循 深化改革, 加强管理, 保证质量, 积极稳妥发展 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 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 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 政策, 归口管理 中国政府奖学金, 协调 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 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 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 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 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 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 ;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 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 : 专科生 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 : 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 公布招生章程, 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 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 进修的外国公民,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 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考试或考核 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 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 ; 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 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4

6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 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 类别有 : 本科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 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 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 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中国和外国企业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v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 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 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 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 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 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 ; 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 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 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 应当提出申请, 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 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 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 ) 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 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 ; 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 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 并在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5

7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 跨地区的组织, 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 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 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 但不得有反对 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 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 经商, 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 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 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 结社 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 邮寄物品入出境,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 X 或 F 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 凭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 学校的 录取通知书 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X 字签证 ; 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 凭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 和学校的 录取通知书, 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F 字签证 ; 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 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 申请 F 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 公务 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 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 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 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 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 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 X 或 F 字签证 ; 持外国外交 公务 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 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 应当换持普通护照, 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X 或 F 字签证 ; 持普通护照但非 X 或 F 字签证来华者, 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 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 X 或 F 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 应当查验申请人的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 学校的 录取通知书 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 向我驻外使 ( 领 ) 馆申请 L 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 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 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者, 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 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 X 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 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 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 必须在 10 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 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 6

8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必须于 10 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 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 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 结业 肄业 退学后,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 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 由教育部负责审批, 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

9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信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

10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子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9

11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0

12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11

13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C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2

14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 教外司来 号 ) 一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优化来华留学环境, 维护高等学校稳定, 完善高等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 机制 保障外国留学生 ( 以下简称 留学生 ) 合法权益, 制定本规定 二 自 2008/2009 学年度起, 各高等学校必须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留学生 ( 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 六个月的学生 ) 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 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高等学校自行决定来华学习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留学生是否必须购买团体综合保险 三 为保证同一个学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 高等学校必须选定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 必须选定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的一种团体综合保险 : 1 平安险( 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 ), 身故保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 2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 保额不得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 3 住院医疗保险, 保额不得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四 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能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居留许可的文件 五 高等学校必须将留学生保险列入留学生管理制度归口管理, 留学生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准确记录选定的保险 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姓名 电话 传真, 以备留学生出险时协助理赔 六 中小学接受的外国学生保险事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13

15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 依据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 9 号 ), 制定本规定 一 学籍管理 ( 一 ) 入学与注册 1 被学校录取的留学生, 应持 录取通知书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学历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2 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 在报到时, 须提交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并到北京卫生检疫所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 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换发中国 健康检查合格证 ; 若无体检证明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者, 应接受体格检查 ; 经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者, 不予注册, 回国旅费自理 3 经身体检查合格者, 须持 健康检查合格证 及本人护照于入境之日起,30 天内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逾期按照相关法规处置 4 已在籍的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的规定时间内返校, 持本人学生证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5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6 学历留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科留学生的学习专业一般不允许变更, 若要改变专业或中途退学者, 需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 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 在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前提下, 由本人向其驻华使馆提出, 经使馆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商, 并经学校同意后, 方可办理 7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者, 应向学校提出申请, 同时其驻华使馆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未获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 转学或延长期限者, 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8 学历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并报教务处 ( 研究生院 ) 备案 (1)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学籍, 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 (2) 学历留学生逾期 30 个工作日不交纳规定的学费者, 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 (3) 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 二 ) 各类留学生的管理 1 本科留学生 : 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以及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手册 的相关管理规定 2 硕士 / 博士研究生留学生 : 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及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3 专业进修生( 普通进修生 高级进修生 ):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安排和课堂纪律, 努力学习, 完成进修任务 学生请假应遵守学校请假制度 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需向所在院系 导师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两周及以上者, 进修结束时, 将不予提供学校的学习证明及学习成绩单 (1) 来校学习专业的普通进修生和需要选修部分课程的高级进修生, 可在每学期开学后, 按指定时间进行选课和退课 14

16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2) 进入专业学习的高级进修生或研究学者, 由指导教师安排研究工作, 进修结业时, 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工作情况表 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 专业进修生在结业时,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成绩单和结业证书 4 语言进修生: 语言进修生应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语言进修生学习管理规定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 达到结业标准者授予结业证书 ( 三 ) 关于考勤和学习纪律的补充规定 1 语言进修生须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语言进修生学习管理规定 ; 2 专业普通进修 高级进修的留学生的管理分别参照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 进入实验和论文阶段的进修生的培养和日常管理 ( 例如考勤 实验室纪律 ) 由导师主要负责, 遇到情况及时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络沟通 3 留学生应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 暑假 各派遣国的节 假日, 重大外事活动, 宗教活动等学校不放假, 若需请假, 视具体情况可酌情准假 4 学历留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并按照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交验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 来华后, 须在学校指定医院检查, 经学院 教务处 ( 研究生院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 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依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语言进修生需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 方可复学 5 学习期间, 留学生不得擅自外出打工 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对于违反规定的留学生, 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 如因庆祝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要求举办的活动, 须报学校审批, 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 并要有专人负责, 未经允许不能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7 留学生不得在学校散发 张贴和展览宣传品, 不准私自放映电影和电视录相 8 在学习阶段怀孕的留学生, 建议休学, 如果本人坚持学习, 需要本人书面告知导师 相关学院 教务处 ( 研究生院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并提交书面责任书 由身体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学生本人负责 9 休学 复学 转学 请假 专业变更 退学 毕业等, 除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外, 还必须经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10 对于开除学籍的留学生, 注销签证, 限期离境 ( 四 ) 离校 1 留学生离校前必须办清各项离校手续, 交回相关证件, 付清各项拖欠费用 2 毕业 结业的留学生应在毕业后 15 天内离校 因故不能离校者, 经学校同意, 可延长离校期限 毕业两周后 ( 毕业日期以毕业典礼为准 ), 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生住宿费等费用自理 ( 五 ) 纪律处分各类留学生发生违法 违纪等行为, 将遵照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进行相应处分 二 生活管理 ( 一 ) 医疗就诊以及保险 1 根据学校医疗规定, 在校期间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留学生的就诊与中国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就诊时遵守学校公费医疗有关规定 ; 北京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留学生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 ; 自费留学生就诊的一切费用自理 2 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留学生镶牙 配眼镜 人工流产 分娩 矫正生理缺陷 购买营养补品以及学校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 中涉及到的不能报销的项目 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 一律自理 3 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留学生因违反校纪 法律( 打架 斗殴等行为 ) 造成的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 由肇事留学生自理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的要求, 自 2008/2009 学年度起, 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留学生 ( 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 ) 在中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 作为 15

17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保险由中国政府承担, 其他留学生保险费自理 留学生在开学报到时, 需要办理保险, 可以自行购买, 也可以由学校统一购买 未办理保险的留学生, 不能办理报到手续 5 在学期间回国或假期回国看病的医疗费用自理 ( 二 ) 社会管理 1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由当地公安局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 学校应按照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配合有关行政部门, 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2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 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4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 结社 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5 外国留学生携带 邮寄物品入出境, 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 三 ) 校内管理宿舍管理与会客制度按照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执行 三 出入境以及签证管理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相关的签证管理规定 1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 X 或 F 字签证到校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 凭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 学校的 录取通知书 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X 字签证 ; 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 凭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 和学校的 录取通知书, 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F 字签证 ; 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 可凭学校的邀请函电, 申请 F 字团体签证 2 持外国外交 公务 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 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 如需到校学习或进修, 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 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 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 X 或 F 字签证 ; 持外国外交 公务 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 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 应当换持普通护照, 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X 或 F 字签证 ; 持普通护照但非 X 或 F 字签证来华者, 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 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 X 或 F 字签证 3 驻华使 领馆人员的随任配偶来我校学习, 将遵照 教育部关于外国驻华使 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入我高等学校学习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教外来 号 ) 文件执行 4 在学期间, 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 必须在 10 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 外国留学生由外地转学至北京化工大学时, 应当持转学证明到校重新办理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 录取通知书 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以便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6 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 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之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7 外国留学生毕业 结业 肄业 退学后,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 由学校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并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四 附则 1 其他未囊括事宜, 由相关学院 研究生院 教务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 自发文之日起, 北京化工大学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 北化大校发 号 ) 文中 北京化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废止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16

18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试行 )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公寓是经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批准接待外籍留学生的专门场所, 其运营和日常管理由北京化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为了给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 整洁 舒适 有序的住宿环境, 现将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公布如下, 如有违反将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 警告 没收 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希望广大留学生共同遵守 一 入住管理规定 1 凭本人有效护照和住宿登记表办理住宿手续 ; 2 服从安排, 按照指定的房间住宿, 不得擅自迁移或强占房间 ; 3 公寓内留学生两人合住一个房间, 在尽量照顾国籍和生活习惯的前提下, 公寓有权安排他人合住 不同意他人合住, 则须按单人包房交纳住宿费 4 入住之前需签订住宿合同 二 收费规定 1 留学生公寓按日计费, 留学生须按照留学生公寓住宿费用标准和住宿时间交纳住宿费 如遇特殊情况, 须书面说明交纳期限, 逾期者将收取 5% 的滞纳金 ; 2 留学生因毕业 结业 休学 退学等原因离校时, 将按照实际住宿天数结算住宿费用 3 寒暑假期间, 留学生如需回国或外出旅游不在公寓住宿时, 如要求保留房间, 须按照正常房价交纳房费 三 会客规定 1 来访客人必须在前台主动向公寓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并填写 公寓来访登记表, 经工作人员询问被访留学生相关情况后, 方可进入公寓 如果被访留学生不在房间, 来访者只能在公寓大厅等待 2 未带证件者须经电子摄像和填写留学生公寓来访登记表后, 由被访留学生亲自领入方可, 否则来访者只能在公寓大厅等候 ; 3 会客时间为 9:00 22:30, 超过访问时间尚未离开者,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劝其离开 未经国际交流和合作处允许, 任何留学生不能留宿其他人员 如确需住宿, 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 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 四 日常生活管理规定 1 严禁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不得私自调换 占用床位 留宿来客或借给他人居住 2 公寓应保持安静, 不得在宿舍及走廊内大声喧哗, 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3 自觉保持和维护公共场所及宿舍的卫生, 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楼道内堆放垃圾和个人物品 4 爱护公物, 节约能源 公寓提供的电视 空调 洗衣机 热水器 电话等电器和设施应合理使用, 注意节约用水 用电, 并注意使用安全 不得擅自改装 转移或损坏公寓内的各项设施及用品, 违者照价赔偿, 并处以相应纪律处分 5 公寓厨房 洗衣机 电冰箱等设施只提供给公寓内的留学生使用, 其他外来人员不得使用 6 禁止在房间内违章使用电炉 热得快等电器, 不要卧床吸烟, 以防火灾 公寓内一旦因住宿者违规而造成的火灾, 17

19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将严肃追究违规者责任 7 公寓每天早上 6:00 开门, 晚间 23:00 关门 住宿者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 外出者应及时返回 8 尊重工作人员, 对各项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工作人员将定时检查房间安全 9 住宿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外出时要注意关闭室内电器, 并锁好门窗, 以防财物丢失 10 公寓内严禁饲养宠物( 如狗 猫 ) 一经发现, 学校将没收宠物, 并对违规者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 退宿管理规定 1 住宿者办理完退房手续后, 应及时带走所有的个人物品, 并上交房间钥匙, 公寓原则上不负责保管其遗留物品 2 住宿者在办理退宿手续时, 需经工作人员核查房间内物品 设施完好并退还钥匙后, 方可离开 六 奖励 处罚和赔偿事宜 1 留学生发现并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报告公寓存在的隐患或突发事故, 从而避免公寓物品 人员的损失, 学校将予以一定奖励 2 留学生擅自在公寓和房间使用违章电器( 热得快 电炉子等 ), 除没收违章电器外, 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未经许可, 擅自留宿他人, 经发现由留学生承担留宿人员的住宿费用, 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4 私自饲养宠物, 经发现将没收宠物, 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 损坏公共物品 设施以及房间内物品者, 需按照物品价格予以赔偿 具体如下 : 被褥 50 元人民币 床垫 400 元人民币 被罩 50 元人民币 毛巾被 60 元人民币 床单 30 元人民币 枕头 30 元人民币 枕巾 10 元人民币 椅子 150 元人民币 衣柜 300 元人民币 桌子 200 元人民币 电视 1000 元人民币 调制解调器 200 元人民币 七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化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所有 18

20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 试行 ) ( 北化大校发 [2005]66 号 )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和高职 ( 专科 ) 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 适用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 是指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必须依据已有的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 ; 必须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 危害后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对于任何一个学生的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 在适用本规定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学校校规没有相关规定, 但学生主观上为故意且已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七条对于实施了违规 违纪行为或其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但按规定不予处分的学生, 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者学生所在学院有权根据其主观过错,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教育措施, 督促其转变思想 改正错误 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和进步表现者, 期满后终止察看 ; 有突出贡献者, 经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 学校批准, 可提前终止察看, 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 可延长察看期, 一般延长半年, 但以延长一次为限 ; 经教育不改者, 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 不能在毕业前给予解除者, 不能毕业, 按结业处理 察看期满后, 由工作单位鉴定, 学校同意后, 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实施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 ( 一 ) 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二 ) 事后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有悔改表现, 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 三 )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四 ) 受他人诱骗 胁迫从事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 ( 五 ) 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 ( 六 ) 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学生实施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重处分 : ( 一 ) 事后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威胁 恫吓的 ; 19

21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 二 ) 屡次实施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 ( 三 ) 勾结校外人员, 实施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 ( 四 ) 在共同实施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中起组织 领导 策划作用的 ; ( 五 )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实施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 ( 六 ) 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条以上处分规定的, 从一重处断 第十三条为他人从事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提供信息 场所 工具或进行掩盖等活动的, 比照从事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者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因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 曾受过两次处分, 第三次违法 违规 违纪时,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曾因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次实施应受记过以上处分行为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凡受处分者, 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 ( 一 ) 其实施的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属于某种奖励或奖学金评定中否定条件之一者, 取消参加学校和学院该次该种奖励 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 ( 二 )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 ( 三 ) 博士 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 ( 四 )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具体处分规定 第一节 不法行为的一般规定 本规定中不法行为, 泛指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下列行为, 属于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 ( 一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 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 示威活动 ; 组织 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 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 ( 二 ) 张贴 投递 散发大小字报 反动传单, 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 混淆视听, 制造混乱 ; ( 三 ) 组织 成立 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 从事非法活动 ; ( 四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学生触犯国家刑事法律, 构成犯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或修订后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下同 ), 被公安机关处罚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性质恶劣, 受到拘留处罚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受到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本应受行政处罚, 但是公安机关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交由学校自行处理者, 学校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定其应受处罚的档次, 比照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 本文件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20

22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二十一条构成民事侵权, 损害国家 集体 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 视其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本文件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某些不法行为的具体规定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打架斗殴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致轻微伤的, 给予记过处分 ; 致他人轻伤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致他人重伤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用言辞侮辱 挑逗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 激化矛盾, 造成打架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三 ) 唆使他人打人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以 劝架 为名, 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五 ) 打架后, 唆使 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六 ) 报复 威胁或殴打证人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七 ) 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 视其后果严重程度,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行为, 触犯国家刑事法律, 构成犯罪的, 按照本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打架斗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 从重处分 : ( 一 ) 为打架斗殴的预谋者或策划者 ; ( 二 )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 ; ( 三 ) 持械斗殴的 ; ( 四 ) 聚众斗殴的 ; ( 五 ) 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 ; ( 六 ) 先动手打人的 ; ( 七 ) 殴打他人致伤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有关部门的裁定 ( 数目 时间等 ) 交纳赔偿金的 第二十四条隐匿 毁弃 私拆或冒领他人信件 包裹或汇款单等, 或者非法占有 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 邮件 电子邮件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谩骂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用信函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吓 威胁他人,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盗窃或者抢夺公私财物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涉及金额在二百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涉及金额超过二百元, 不超过一千元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 ( 三 ) 涉及金额一千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盗窃公章 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勒索公私财物或者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涉及金额在二百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涉及金额超过二百元, 在一千元以下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 三 ) 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元, 不超过二千元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21

23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 四 ) 涉及金额二千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诈骗公私财物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涉及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涉及金额超过五百元, 在一千元以下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 三 ) 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元, 不超过三千元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侵占公私财物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涉及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元, 在三千元以下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 三 ) 涉及金额超过三千元, 不超过一万元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故意损毁 破坏公私财物和公共设施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涉及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涉及金额超过五百元, 在二千元以下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 三 ) 涉及金额超过二千元, 不超过五千元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涉及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未经许可, 私自转让 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 ( 二 ) 违反保密规定, 泄漏学校科技成果, 包括技术秘密的 ; ( 三 ) 有其他违反学校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 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未经许可, 在个人商业活动中, 公开在招牌 广告 海报 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的 ; ( 二 ) 擅自代表学校 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 ; ( 三 ) 擅自代表学校 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 ( 四 ) 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 离校连续 4 天的, 给予警告处分 ; 连续 6 天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连续 8 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 连续 10 天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 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剽窃 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 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参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的, 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程度,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以及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认定, 参照 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盗窃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二 )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 三 ) 有组织作弊的 ; 22

24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 四 )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 ( 五 ) 再次作弊的 ; ( 六 ) 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故意作伪证或者销毁 隐匿证据, 使调查造成困难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伪造 变造 出卖 购买各种证件 证书 证明文件 印章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转借各种证件 证书 证明文件 印章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 弄虚作假的 ( 如修改处方 药方 开假报销单 开假证明等 ),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未经批准, 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 没收不法收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二 ) 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 给予警告处分 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 ) 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 宿舍内,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处留宿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四 )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 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五 ) 违反宿舍消防 用电的有关规定,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六 ) 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在校园内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在教学楼 图书馆 学生宿舍等禁烟区内吸烟,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有乱涂画 乱张贴 乱挂放 乱扔杂物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扰乱课堂 食堂 图书馆 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经劝告不听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七 ) 煽动 组织聚众闹事, 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 八 ) 未经学校同意, 在校内举行集会 讲演 讲座 报告等公共集会活动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九 )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出版刊物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有关计算机 网络管理规定的, 分别处分如下 : ( 一 ) 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在网上散布和传播虚假消息,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未经允许, 修改 移动 破坏 复制 下载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方式, 依据所造成的损失,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未经允许开设代理 BBS FTP VOD BT 等服务器以及语音聊天室, 或者盗用他人 组织的帐号 密码,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盗窃虚拟财产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六 ) 制造 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 依据所造成的损失,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3

25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四十六条制作 传播淫秽物品 非法书刊 非法音像资料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除没收赌具 赌资外,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组织赌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吸食毒品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卖淫 嫖娼行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有偷窥 猥亵等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社会公德, 严重影响他人家庭生活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节取证与查实第五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院发现学生有违规 违纪行为时, 应当首先查清事实, 收集证据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视违规 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 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学院整理原始资料后,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 第五十三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 被调查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 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 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四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 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学号 职业 住址等基本情况, 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五十六条一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五十七条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院经过调查, 拟建议学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 应当告知学生建议处分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建议处分在严重警告以下的, 由主管部门或者学院自行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建议处分在记过以上的,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五十八条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 理由 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十九条经过复核, 认为违法 违规 违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拟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及学院提出关于纪律处分等级的初步意见, 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报主管校长审批 ; 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承办人提出关于纪律处分等级的意见, 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 报学校审批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拟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 报主管校长审批 ; 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工作办公室承办人建议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 应告知学生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生放弃听证权利的,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直接审核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意见 ; 学生按规定申请听证的,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 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听证的结果, 提出关于纪律处分等级的意见, 报学校审批 24

26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六十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被处分学生的姓名 性别 年龄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等基本情况 ; ( 二 ) 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 ( 三 ) 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 ( 四 ) 作出的处分决定 ; ( 五 ) 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节送达第六十一条处分决定作出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由学生本人签字 ( 一式三份 )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 ( 一 ) 留置送达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 如本人不在, 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 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 即视为送达 ( 二 )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 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 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三 ) 公告送达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 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 学校可以在校内公告栏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 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六十二条学生工作办公室建议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 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收到 拟予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 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六十三条学生工作办公室在举行听证前, 应将听证的时间 地点 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 由拟被处分学生在 听证通知书 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六十四条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 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五条听证应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 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 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 由学校决定 第六十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 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 1-2 人代理, 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 ( 一 ) 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 二 ) 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 三 ) 如实陈述本人违法 违规 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 四 )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六十八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 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 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宣布听证开始 25

27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 二 ) 事件调出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 违规或违纪事实 证据 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 三 ) 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 提出有关证据, 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 四 ) 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 五 )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六十九条听证结束后, 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节申诉第七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主任, 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务处工作人员 教师及学生代表 监察办公室主任组成 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联合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 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 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七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其他第七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 要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 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处分适当 第七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 学院 班级范围内公布, 对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第七十九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学校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条在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教育方式教育的学生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 以下 以上 处分, 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实施之前的行为, 在本规定实施之后尚未处理的, 适用行为时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6

28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 北化大校发 [2005]66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 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 情节恶劣的, 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 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校医院报招生办公室批准, 暂不注册,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疗养, 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以保持学籍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应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应及时补注册 ; 不应注册而注册的, 视为无效注册 27

29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 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 4 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 4 年, 最短的修业年限为 3 年, 最长的修业年限为 6 年 休学时间 ( 服兵役时间除外 ) 计入修业年限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但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留级者除外 学生在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注册 第九条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 制定个人的课程攻读计划和 素质拓展与创新 计划 第十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攻读的课程 ( 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包含任选课 限选课和通识课 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 ; 任选课是在全校本科生课程中任意选修的课程 ; 限选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 ; 通识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 包括人文社科类 管理类 艺术类 体育类和科学技术类等课程 素质拓展与创新 是学生必修的课外科技活动, 包括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 参与科学研究 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十一条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 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 难度和强度 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 简称学分制 )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 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 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 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 (GPA) 是学生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 ( 按学分加权 ) 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 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攻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 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GPA)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附表 如无特殊声明, 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 ( 包括补考和重修 ) 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平均学分绩点 (GPA) 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授予学士学位 评定奖学金 判断能否提前攻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 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 在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一年级课程总学分 ( 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或者经批准的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 下同 ) 的三分之二后, 才能升入二年级 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完一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再加上二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 才能升入三年级 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完二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再加上三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 才能升入四年级 第十四条学生要求提前毕业, 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攻读计划, 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延长毕业, 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者,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 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 第十七条学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 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28

30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请假 7 日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超过 7 日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逾期两周以上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 不抄袭作业 ( 论文 报告 ); 不编造 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 ; 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 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 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 应当注明出处 ; 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 应当标明作者 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试 ( 考查 ) 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学生, 根据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选课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学生通过办理选课注册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 具体要求如下 : ( 一 ) 选课 学生应当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 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攻读的课程, 逾期不予受理 未经注册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必修课程由教务处代为注册 ; 学生可以攻读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大学的课程, 外校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学生须持外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教学大纲, 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 在选课截止日期前报教务处批准 攻读外校的课程成绩须由其教务部门出具, 课程成绩合格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加注 外校 ; 旁听课程不计学分, 课程成绩记为 旁听 旁听的学生应填写旁听申请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并在选课截止日期前将该表交至教务处 学生每学期一般只允许旁听一门课程 ; ( 二 ) 退课 学生可以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 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 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载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为均衡学业负荷, 保证学习质量, 学生每学期攻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为 20~26 学分, 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除外 有严格预修关系的课程, 应先注册预修课程 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 学生一般只能注册本年级课程, 选修高年级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 3.00 以上的学生, 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 可以选修高年级课程和硕士研究生课程, 但一学期内攻读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 32 学分 攻读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经学院确认后可替代本科阶段的专业限选课程 若被录取为我校硕士研究生, 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 2.00 以上的二年级学生, 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 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 ( 含阶段测验 期中考核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和考勤等 ) 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依据专业培养方案, 在开课伊始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在课程考核前, 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成绩记为不及格或不合格 : ( 一 )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 ( 二 )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四分之一者 ; ( 三 ) 含实验或实习的课程, 其实验或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 ( 四 ) 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 ( 实习 ) 报告,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 ( 五 ) 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作弊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视不同情况, 按下列方式记载课程成绩 : ( 一 )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计入 GPA 统计 ; 通识课和任选课的课程成绩采用两级 29

31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分制记载, 不计入 GPA 统计 ; 素质拓展与创新 超过 4 学分后, 每增加 4 学分 GPA 增加 0.1, 但最高不超过 0.5 ; ( 二 ) 论文 设计 实验或实习等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 课程成绩记为 未完, 不计入当前学期 GPA 统计 该成绩最终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完成, 课程成绩记为 不及格 或 不合格, 并计入 GPA 统计 ; ( 三 )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 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可申请缓考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 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 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 缓考课程成绩记为 缓考, 不计入当前学期 GPA 统计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 若选择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仅记为 及格 或 不及格 ; 若选择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 则成绩据实记载 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成绩记为 不及格 或 不合格, 并计入 GPA 统计 ; ( 四 ) 补考课程的课程成绩仅记为 及格 或 不及格, 并计入 GPA 统计 ; ( 五 ) 重修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 并计入 GPA 统计 ; ( 六 ) 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 缺考,GPA 统计时按零分计算 ; ( 七 ) 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 作弊,GPA 统计时按零分计算 ; ( 八 ) 在课程考核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 期末考核的最后一门课程应在 3 日内 ), 任课教师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课程成绩单 未评定的课程成绩暂记为 未评 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有责任督促课程成绩的按时评定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 可以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必修课程 ( 非实践性教学环节 ) 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军事训练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设补考, 必须重修 限选课和通识课不设补考, 可以重修, 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缺考课程和考核作弊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定课程重修次数, 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 学生如需重修应重新办理下一次同一课程的选课手续 重修的课程成绩每次都记载, 并且计入 GPA 统计 需要重修已经通过的课程的学生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平均学分绩点 (GPA) 不低于 3.00, 经任课教师同意, 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 ( 二 ) 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 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 可以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 ( 三 ) 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 均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 ( 如含实验 ), 并按时交作业, 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 ( 四 ) 学生若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 成绩据实记载, 并计入 GPA ; ( 五 )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实验课 通识课以及必修的实践环节 ( 军事训练 各类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不得申请自修 第三十四条公共体育课的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记载, 不计入 GPA 体残或体弱的学生, 应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体育部主任批准, 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 但应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 学生每学年应通过测试达到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的合格标准 由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 报体育部主任批准, 可免于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时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分级考试 直接进入大学英语二级学习的学生, 其大学英语 (Ⅰ) 课程成绩记为 优秀 ; 直接进入大学英语三级学习的学生, 其大学英语 (Ⅰ) 和大学英语 (Ⅱ) 课程成绩均记为 优秀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修完大学英语 (Ⅳ) 后, 应报名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 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修完基础英语 (Ⅳ) 后, 应当报名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在大学英语 (Ⅰ Ⅱ Ⅲ Ⅳ) 或基础英语 (Ⅰ Ⅱ Ⅲ Ⅳ) 中曾出现的 不及格 成绩,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 按课程绩点 1.0 重新计算 GPA 30

32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 在原大学英语 (Ⅳ) 或基础英语 (Ⅳ) 的课程绩点的基础上, 增加一个档次 (0.33) 后重新计算 GPA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未转过专业者 ; ( 二 ) 无违纪处分记录者 第三十七条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前提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已修课程成绩合格, 且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3.0 以上的学生 ; ( 二 ) 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三 ) 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者 ; ( 四 ) 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奖获得者 ; ( 五 ) 符合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选拔培养优秀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自主选择专业的新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专业, 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所在学院提出建议, 经申请转入的学院考核择优录取, 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情况, 学校每年确定各专业可以接受的转入学生人数 第四十条学生转专业后, 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由转入学院负责 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 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理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 可以申请休学 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 一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因伤 病需停课治疗 ( 或疗养 ) 时间超过六周的 ; ( 二 ) 一学期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 ; ( 三 ) 因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上述应予休学者, 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 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 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第四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 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回家疗养 ;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复学, 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并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 ( 二 )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期间,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 ( 三 ) 复学的学生依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1

33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 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校对不能按期升入高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 对平均学分绩点 (GPA) 低于 2.00 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对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不能升入高一个年级学习者 ; ( 二 ) 不论何种原因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但服兵役时间除外 ) 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 仍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 ( 三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 ( 四 ) 累计休学两个学年, 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 五 ) 必须休学而不休学者 ; ( 六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列出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 ( 七 )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八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 九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一条因上述事由退学, 不属于处分 凡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 由主管校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长会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对应予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 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以在校内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7 日之内视为送达 批准退学的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的学生, 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 ( 二 ) 退学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申请复议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内, 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 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 90% 者, 可以结业离校,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可在结业后至最长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 修满学分者, 由学生本人申请, 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仍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 90% 者,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学生在校学满一年, 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规定总学分数的 15% 者,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 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规定总学分数的 15% 者,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上述情况均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每年颁发一次毕业证书 ( 含辅修专业证书 ) 学位证书 肄业证书及结业证书 证书的落款日期以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2

34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毕业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申请复议 第十章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 并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 ; ( 二 ) 自学生入学至毕业时的全部课程 ( 包括补考和重修 ) 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2.00 以上 第六十三条结业生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一经发现,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学位授予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申请复议 第十一章复议与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生若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或课程成绩评定有异议, 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复议 : ( 一 ) 在接到取消课程考核资格通知或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教学管理人员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 并向学生反馈 ; ( 二 ) 若仍有异议, 学生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开课学院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结论并告知学生 ; ( 三 ) 若再有异议, 学生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教务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请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书面答复 第六十七条学生对退学 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等有异议的, 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 ( 一 ) 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有关毕业资格 ( 或学位授予资格 ) 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二 )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 ( 三 ) 如需要改变原决定的, 应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复查并作决定 ; ( 四 )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要求的, 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所述以上 以下 以内 少于 大于 低于 高于, 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级学生开始执行 其他各年级本科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港澳台侨学生 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 ( 县 ) 的少数民族学生 留学生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 艺术特长生和国防生等的学籍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3

35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 关于留学生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培养和管理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为了规范我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相关工作, 特制定以下规定 : 1. 招生工作本科留学生来校学习, 需进行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科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协商确定 招生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承担 录取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名单送教务处, 由教务处对留学生进行编班 分配学号并通知有关院系 大学本科生 : 申请人一般应在 35 岁以下, 身体健康 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与水平, 除审查学历证书外, 一般应参加北京化工大学组织的入学考试, 考试合格, 方可正式录取为本科学生 对考试不合格的学生, 也可视情况, 录取为试读生 普通进修生 : 具有大学学历, 来校进修原所学或相关专业 具有学历证书 身体健康证明 简历和推荐信 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其材料合格, 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 2. 入学与注册凡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新生, 需持录取通知书 有效签证 JW202 表和体检表到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入学手续, 交纳有关费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新生名单送教务处 在籍留学生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费, 于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开具的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3. 教学与学籍管理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其教学与学籍管理和在校中国学生管理办法基本相同, 参照教育部的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的教学管理执行, 由教务处与各学院负责 其具体管理细则由教务处制定 4. 留学生生活管理本科留学生的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 相关部门及学院配合管理 课外活动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 由相关班级辅导员负责落实日常管理 但由于本科生一 二年级学习与生活在北区, 因此, 该阶段管理由北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管理 5. 其他事宜在实施中涉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34

36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学历留学生及港澳台本科学生管 理若干规定 的补充条款 北京化工大学自 2002 年开始招收 中国政府奖学金 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 我校的学历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教 育事业尚处起步探索阶段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历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学习管理工作, 并考虑到学历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语言障碍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基础教育的实际情况, 为使他们在我校受到良好教育, 顺利完成学业, 特作出以下规定 : 1 在新生入学前,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本科学历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新生名单发至教务处和学院教学秘书处 教务处将每学期的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名单和课程表一起发至每个学院教学秘书处 教学秘书根据学生选课情况通知任课教师 2 任课老师有责任加强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个别辅导 答疑及批改作业, 并及时解决他们学习中的困难 3 学校对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要求是 : 掌握基本理论 了解最新科研成就 加强实践能力, 提高全面素质 4 考试成绩统计方式参照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民考汉学生的方式单独统计 其毕业资格 学位资格的审核由学校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 ) 专门进行 5 其他学籍管理事宜可按照本校学生执行 未尽事宜,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35

37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被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 ( 筹 ) 请假, 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研究生院 ( 筹 ) 批准 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正式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 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中, 发现患有疾病 ( 包括新患疾病 ), 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 经研究生院 ( 筹 ) 批准, 暂不予注册, 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户口迁回原籍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学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 ( 筹 ) 提交入学申请 ( 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 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 情节恶劣的, 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按时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选修当学期相关课程, 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 36

38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应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 ( 含两周 ) 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应及时更正 应该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应及时补注册 ; 不应注册而注册的, 视为无效注册 第二章课程注册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研究生通过办理选课注册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 并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 课程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未经注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无效 具体要求如下 : ( 一 ) 选课 研究生应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 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修读的课程,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退课 研究生可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 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 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第十一条研究生修业的数量用学分考核, 修业的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指已修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 ( 按学分加权, 简称 GPA) 入学以来已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称总平均学分绩点, 其中学位课的平均学分绩点称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 GPA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的评定实行相对分制 课程成绩可以是一次考核的相对分, 也可以是多次考核相对分的加权平均值 第十三条课程成绩记载方式及其相应的课程绩点参见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方法, 并作以下规定 : ( 一 ) 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课程成绩采用字母制, 计入 GPA 统计 体育 艺术以及美学等课程成绩应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作业完成的情况综合评定, 采用两级分制记载, 课程成绩记为 P( 通过 ) 或 U( 未通过 ) 不计入 GPA 统计 ( 二 ) 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 课程成绩记为 IP( 未完 ), 不计入当前学期 GPA 统计, 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完成, 课程成绩记为 F, 并计入 GPA 统计 ( 三 ) 研究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可申请缓考 课程成绩记为 I( 缓考 ), 不计入当前学期 GPA 统计 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成绩记为 F, 并计入 GPA 统计 ( 四 ) 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 F, 并计入 GPA 统计 ( 五 ) 重修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 并计入 GPA 统计 ( 六 ) 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 CH( 作弊 ),GPA 统计时按零分计算 ( 七 ) 在课程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任课教师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课程成绩单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研究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 可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 并向研究生反馈 ; 若仍有异议的, 研究生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开课学院应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结论并告知研究生 ; 若再有异议的, 可以向研究生院 ( 筹 ) 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 ( 筹 ) 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应对申请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书面答复 研究生院 ( 筹 ) 的处理为终局处理 第十五条课程重修或重考 ( 以下统称重修 ) : ( 一 )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重修手续, 否则成绩无效 ; ( 二 ) 学位课程可申请重修, 但不允许放弃 ; 同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两次, 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 并根据重修次数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标注 重 1 或 重 2 ; 同门课程的每次课程成绩均计入 GPA ( 三 ) 非学位课可以放弃改学其他课程, 该门成绩不出现在成绩单中, 但计入 GPA, 也可选择重修 第十六条缓考手续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 ( 筹 ) 备案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 将随下一轮该门课程考核进行, 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37

39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三章学习纪律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 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七日以内由学院审批, 超过七日由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或指定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否则视同请假逾期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两周以上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诚实守信,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抄袭论文 报告及作业 ; 不编造 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 ; 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观点 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 应注明出处 ; 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 应标明作者 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试 ( 考查 ) 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研究生, 根据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导师 转专业 转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 转专业 转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研究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 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一式四份, 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 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备案 转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进行, 批准日期以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备案为准 如因专业调整 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 一式四份, 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 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备案, 学院留一份备查 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学, 须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 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凡校外转入者, 或校内转专业者, 在原培养单位和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 其考试成绩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 定向生的 ; ( 三 )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 ( 四 )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 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八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 一 )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需要休养治疗的, 可申请休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 38

40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申请表, 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备案 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 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 二 )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 需要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 ( 两周以上 ), 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批准休学后的有关事项,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休学后 2 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往返路费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不享受助学金 奖学金 ( 二 ) 因病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 三 )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以一学年为限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 不退还该学期已缴费用, 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 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 经导师 学院院长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二 ) 因特殊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 必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街道 ( 乡 ) 政府或有关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 经导师 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或未恢复健康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作退学处理 ( 四 )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期间,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者,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无论何种原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列出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擅自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的活动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以上者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末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任一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 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 ( 包括提前攻博者 ); ( 七 ) 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 联合培养 合作科研 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两周以上者 ;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因以上事由退学, 不属于纪律处分 自愿申请退学者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退学的研究生,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 研究生院 ( 筹 ) 审核, 由主管校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 即视为送达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批准退学后的有关事项, 按下列规定办理 : 39

41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 一 ) 退学的研究生, 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按入学前已具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 ( 含一年 ) 者, 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 1/2 者, 发给肄业证书 ; 未达一学年者, 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无故超过 10 个工作日不办理退学手续者, 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 三 ) 秋季学期退学者, 学校退还其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培养经费及有关费用 ; 春季学期退学者, 不退还其已缴纳费用 ( 四 ) 取消学籍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学制 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2.5 年, 学习年限为 2~4 年 ( 包括休学时间 );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学习年限为 3~6 年 ( 包括休学时间 ); 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5 年, 自硕士生入学之日起计算 硕士研究生的标准修业年限为 2.5 年 ( 以 5 个学期计算 ), 博士生标准修业年限为 3 年 ( 以 6 个学期计算 ); 提前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经导师 学院主管院长同意, 在每年 3 月 15 日之前报送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 备案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应办理注册, 并应按规定缴纳培养经费与住宿费用 延长期内学校不发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不办理自费留学出国手续 第三十八条获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特别优秀的博士生, 已在学校学习满三年, 可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经批准后, 延长期间的待遇见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并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 经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 学院主管院长同意, 报研究生院 ( 筹 ) 审批 备案, 可准予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2 年 ; 申请提前答辩的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实际学习时间 ( 从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开始计 ) 一般不少于 4.5 年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答辩前 6 个月提交申请报告, 答辩前 1 个月提交规定份数的学位论文, 经盲审通过后, 方可进行答辩 第四十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 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 延长期如超过休学时间, 须交延期培养经费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公派出国 出境进修 联合培养 执行合作科研任务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 在出国前应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 ( 筹 ) 批准备案 在国外期间连续计入学习年限 第八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 取得课程学习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 课程总 GPA 和学位课程 GPA 均达到 2.50 以上 ( 含 2.50), 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 但因课程成绩或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 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修改论文 课程重修 论文重新答辩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 按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毕业证时的日期填写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申请课程重修 论文重新答辩或重修 重新答辩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无资格换发毕业证书 课程重修一般应申请以旁听方式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 重修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未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学满一学年以上 ( 含一年 ), 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 1/2 者,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获肄业证书者, 不再具有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资格 40

42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第四十五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 经学位审查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其学位, 并颁发学位证书 准予毕业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准予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经学位审查合格者, 授予其学位, 并颁发给学位证书 具体参见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的, 可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申请学位 第四十七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 经研究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05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其他各年级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 ( 筹 ) 负责解释 41

43 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手册 留学生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为加强我校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留学生的培养工作,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教育部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篇留学博士研究生 第一条培养目标 ( 一 ) 遵纪守法, 品德良好, 学风严谨 ; ( 二 )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能够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 ( 三 ) 身体健康 第二条学习年限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3-4 年 留学生由于在校期间所做课题的需要, 可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最多可延长 2 年 ( 延长期内应按规定缴纳学习与住宿费用 )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留学生, 需经导师同意, 学院审查, 并由研究生院批准,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三条培养方式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 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 可由若干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成立指导小组协助指导工作 第四条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招收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科 专业, 应制定留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研究方向 ;(2) 学分要求 ;(3) 课程设置 ;(4) 必修环节 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由研究生院批准执行 留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由博士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 包括如下内容 :(1) 研究方向 ;(2) 拟修课程科目及时间安排 ;(3) 学术活动及实践环节安排 ;(4) 暂定论文选题 该计划经学院审批, 入学 3 个月内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课程学习拟修课程需提前注册 第 1 学期课程在当学期第 3 周内注册, 第 4 周可改注 1 次 其它学期课程在前一学期第 10 周注册, 第 12 周改注 1 次 每学期注册学分数不得低于 7 学分 42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 试行 ) 北化大校发 [2005]66 号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和高职 ( 专科 ) 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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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第一章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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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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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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